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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陈述书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11-08 18:00:24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医疗过错司法鉴定陈述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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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司法鉴定陈述书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陈述书

患方:某某,xxx岁,男。

医方:某医院。

尊敬的各位专家:

患者近亲属诉某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现委托贵机构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以下是我方的陈述意见,请专家参考。

一、简要治疗经过:

2017年2月23日上午九点,患者因胸闷、心慌、心前区疼痛等症状到对方医院门诊部就诊,门诊予以对症治疗,但症状没有明显改善。次日,为进一步诊疗,患者以“间断胸闷、气短、心前区疼痛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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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加重1天”为主诉,到医方处就诊,医院以“1.冠状动脉粥样硬化 1.不稳定性心绞痛;2.高血压病3级”的初步诊断收住院。2017年2月27日,医院为患者进行冠状动脉造影手术,造影提示“冠心病,双支病变”。2017年3月2日,在医生的建议下,患者在医方处行“冠状动脉支架置入术”。术后当天的20:40时,患者出现失语、烦躁、右侧肢体活动不灵的症状。CT报告为头颅“左侧基底节区出血,左侧基底节区、双侧放射冠腔隙性脑梗塞”。虽经抢救,患者于3月4日不治身亡。

二、关于医方的过错

1. 术前准备不充分,对患者的高血压病情未进行有效监控

患者2017年2月23日到对方医院门诊处就诊时,血压高达190/120mmhg,且否认高血压、心脏病史,结合门诊心电图报告,可见患者的血压长期偏高,且未得到控制治疗。对方医院对患者的入院诊断为“1.冠状动脉粥样硬化 1.不稳定性心绞痛;2.高血压病3级”。根据诊疗常规,动脉粥样硬化和高血压可以导致患者的动脉结构变脆、变薄,在血压波动时容易破裂出血。所以对患者而言,保持血压的稳定性非常重要。

医方在诊断明确的基础上,应严格控制并监测患者的血压。然而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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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病历中的“体温记录单”和“护理记录单”记载,患者入院时(即2月24日21点40分时)的血压为210/140mmhg,次日上午血压便降到了145/90mmgh。而手术前的三天,即2月27日至3月1日,根本没有测量血压。虽然手术当天上午的血压尚在正常范围,但无法判断患者术前的血压是否稳定状态。

此外,术前小结中也并未提及需采取措施预防脑出血等病症,可见,医生对患者的病情没有全面了解和分析。

由此可见,医院对患者的动脉粥样硬化和高血压的病情未充分重视,未按照诊疗常规进行及时的治疗和监控。

2.医生在手术前未对患者的凝血功能进行必要的监测

2月24日,患者的凝血系列检查报告:“凝血酶原时间(pT)10.7sec(参考值范围11~14),凝血酶时间(TT)为15.8sec(参考值范围14~21)”。同一天,医生开始对患者应用硫酸氢氯吡格雷片和阿司匹林的血小板聚集抑制剂。一直到3月2日21:16(即患者出现脑出血之后)才停用抗凝药,而此时患者的凝血酶时间(TT)已经高达120sec,是正常值的6倍多。

医院未按照诊疗常规,对患者应用抗凝药未进行必要的监测,大大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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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加了患者出血的危险性。出现问题后,也没有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予以纠正。

3.手术过程中,医方未考虑患者血压波动状况,未采取措施控制血压,导致患者脑出血

病历中“手术记录单”记录:“术中在支架扩张时,曾出现一过性胸闷憋气,在给与硝酸甘油后症状缓解,术后血压150/90mmhg”。而病历记录单中3月2日17时记录:“患者„„于16:25安返病房,给与多功能重症监护,监护示:血压205/116mmhg”。也就是说在手术完成后,患者从手术室回到病房的这段时间内,血压便从150/90mmhg升高到了205/116mmhg。直到患者当日晚21:20分CT确诊为脑出血,血压仍然高达174/102mmhg。

对方医院在手术前并未测量患者血压,在手术后也未能有效控制患者血压,最终导致了患者脑出血的严重后果。

4.患者出现脑出血症状后,医院未能及时、有效的救治

患者手术后便持续高血压,21:20时CT报告脑出血,但是直到3月3日3点钟,患者的血压才降到124/60mmhg。3月3日1:10复查的CT显示:“较前片比较,左侧基底节区出血明显增多,中线结构右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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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可见,患者的出血持续加重。

医院未能有效控制血压,导致患者脑出血情况继续加重,而对这种情况,医院又未采取作手术等更加有效的积极措施进行救治,最终导致患者因脑出血死亡的严重后果。

三、关于损害后果

由于医方诊疗过程中,未严格遵守诊疗常规,导致患者死亡的严重后果。

四、关于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本案中,医方在诊疗过程中,不认真履行法定义务,最终导致患者死亡的严重损害后果,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综上,我方认为,医方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严重结果,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相关规定,应认定医院的诊疗存在过错,对患者承担完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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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专家,医学是非常严谨的科学,对医疗行为的评价更应当严谨、客观、公正,希望各位专家能客观地指出本案中医疗行为的过失与不足,给患方一个公正的鉴定结论,以保障患者合法的权益,从而促使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自我纠错,促进医疗水平的提高。

此致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专家组

患方(代理人):

2017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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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司法鉴定陈述书范文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陈述书范文

尊敬的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 严XX死亡过程病案简述:

原告的妻子严XX,女,就诊年龄67岁,因反复发烧1个月余,于2013年5月28日到北京医院急诊就诊,经急诊留观病房、住院的诊断和治疗,于2013年8月2日4点在该院死亡。

在严XX的诊疗过程中,被告违反诊疗常规存在过错过失,被告不当的医疗行为与严XX的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被告不当的医疗行为给原告造成不利益医疗损害的事实陈述如下:

一、被告违反诊疗常规主要的医疗过错过失:

1、死亡诊断与事实不符;

2、出院诊断与事实不符;

3、掩盖误诊真相、主要诊断前后矛盾;

4、误诊误治贯穿于整个诊疗过程中;

5、患者病重期间血压多次降低致休克未予治疗;

6、脓毒血症源于医源性感染;

7、滥用抗菌素导致患者严重的真菌感染;

8、滥用二性霉素B脂质体;

9、违反发热待查诊疗常规,未查找发热的真正原因;

10、直至病人死亡均未及时诊断脓毒血症,延误了治疗;

11、重症监护(A02)病房医护人员严重不负责任;

12、多次擅自深静脉穿刺置管剥夺了患者及家属的知情权;

13、急诊留观病房医护人员明知严XX病危却不进行抢救。

1、死亡诊断与事实不符

被告作出的死亡诊断是重症肺炎、呼吸衰竭。而患者死亡前数小时拍摄的X线片(2013-08-01影像学检查报告单)影像所见:“两侧胸廓对称,左肺野透亮度减低,未见明确片状阴影;......” 显然,患者并无重症肺炎的客观事实。这是明显的误诊过失。

2、出院诊断与事实不符

被告2013年8月1日开出的诊断证明书的主要诊断:肺部感染。而患者住院期间多次(至少有7次)的X线影像学检查,均无明确的肺部感染的客观事实征象,被告医院7次的影像学检查报告单就是有力的证据,见证据目录中的影像学检查报告单。

3、掩盖误诊真相、主要诊断前后矛盾

2013年8月1日严XX从急诊科监护病房转到留观病房的主要诊断是肺部感染,而在患者死亡1个月即2013年8月30日记载的住院病案首页的主要诊断改为:脓毒血症。可见,被告医院的医师1个月后认识到对严XX的诊断有误。

4、误诊误治贯穿于整个诊疗过程中

由于被告医师的不负责任和错误的固执己见,始终误诊患者发热的原因主要源于肺部感染,尽管多次的影像学检查肺部均无明确的感染炎症征象,被告医师无视影像学检查的客观影像结果,坚持错误的诊断、持续地进行了错误的治疗。7月20 日竟然擅自停用了抗菌素,而此时患者已经处于脓毒血证的严重感染之中,但是,被告并未认识脓毒血证的存在,也未进行临床检验明确诊断。其后果无疑不断加重了病情、导致患者生命终结。

5、患者病重期间血压多次降低致休克未予治疗

严XX死亡前十余天病情逐渐加重,其重要的生命指征之一,血压多次明显降低,被告医师并未予以重视。2013年7月23日4点20分,监控血压:收缩压69/舒张压24mmHg,护士通知医生无处理,见北京医院护理记录(Ⅰ)第191页。如此的血压降低,患者的生命已处于休克状态,无处理的结果肯定加重病人的多器官功能衰竭、使病人的死亡趋势难以逆转,被告医师显然违反了北京市卫生局编《急诊诊疗常规》2002年7月第一版第一章第二节休克的相关规定。事后被告解释监控的仪器设备有明显的误差,这种解释难以令人信服,一流的北京医院不应当使用误差巨大的不合格的医疗监控仪器设备。

6、脓毒血症源于医源性感染

2013年5月31日在急诊病人一般情况尚好,没有需要抢救的情况,护士仅感觉输液穿刺困难,没有告知家属就擅自做了深静脉穿刺。2013年6月13日9点锁骨下深静脉穿刺,原告认为:(1)根据患者当时的病情,完全没有必要做该项深静脉穿刺;(2)穿刺以后,院方没有注意局部的消毒护理,产生局部感染后没有积极的进行抗感染的治疗。据北京医院护理记录(Ⅰ)第145页记载,20007年7月11日8 点记录:“左侧锁骨下深静脉固定良好、穿刺点有少量脓性分泌物、通知医生,......” 有关相同的记载有过多次,在第147页、149页、150页。深静脉穿刺的部位护士已经发现脓性分泌物,表明已经存在细菌感染,护士多次通知医生以后,医生们没有人采取治疗措施以避免脓毒血症的发生,使得深静脉穿刺局部的细菌感染扩散至全身的性的脓毒血症,病情逐渐恶化、逐渐演变为中毒性休克、呼吸功能衰竭、多器官功能衰竭,最终导致严XX的死亡。

7、滥用抗菌素导致患者严重的真菌感染

2013年6月19日至6月29日连续10天,被告医师在没有任何用该药指征的情况下,给严XX连续静脉使用万古霉素,使用该药前病人的血常规检查白细胞正常、其他临床检验也无细菌感染依据。由于抗菌素的滥用,此后病人继发了较为严重的系统性真菌感染,对于病人的病情无疑起到了加重、恶化的作用。

8、滥用二性霉素B脂质体

2013年6月14日至6月19日连续5天,被告医师在没有任何用该药指征的情况下,给严XX连续静脉使用二性霉素,当时病人并无真菌感染的临床表现。

由于抗真菌药物的滥用,导致了病人机体的菌群失调和紊乱,也是病人继发金黄色葡萄球菌感染的原因之一。

9、违反发热待查诊疗常规,未查找发热的真正原因

严XX是因反复发烧1个月余,长时间发热原因不明才到被告医院就诊,而被告医师并没有引起重视,针对发热原因本应积极检查、组织相关专家会诊,然而被告医师并没有采取这些措施,而是严重的不负责任,整个诊疗过程中并没有积极查找引起病人发热的根本原因,而是滥用药物、轻易深静脉穿刺、病情加重以后则气管插管等等。因此,严XX的死亡结果在所难免。

10、直至病人死亡均未及时诊断脓毒血症,延误了治疗

病人深静脉穿刺以后,锁骨下穿刺局部曾多次发现有脓性分泌物,而且病人的痰培养也发现有金黄色葡萄球菌生长,被告医师也应当对脓性分泌物进行细菌培养,局部的脓性分泌物应同属金黄色葡萄球菌菌株。被告医师还应及时进行血液细菌培养,便于及时做出脓毒血症或败血症的诊断,给予患者及早、正确的治疗。但是,被告医师却没有采取上述正确的诊疗措施,延误了病情,使患者的病情逐渐恶化,最终导致了死亡。

11、重症监护(A02)病房医护人员严重不负责任

监护病房的医护人员对于严XX的多次血压的明显降低,根本没有进行及时必要的诊治、没有履行应尽的监护义务,其医疗行为是严重不负责任,事后给原告的答复是,仪器不稳定、病人的体位、测血压的袖带松紧度等等。试问:不稳定的仪器能够使用吗?病人的体位不是一目了然吗?袖带过松或者过紧难道不是负责监护的人员应当注意调整的吗?能把责任转移到病人的身上吗?正是由于监护病房医护人员这种严重不负责任的诊疗行为,原告非常担心患者严XX病情加重、病危而得不到及时的救治,所以才要求从监护病房转出,转到留观病房。

12、多次擅自深静脉穿刺置管剥夺了患者及家属的知情权

2013年5月31日在急诊病人一般情况尚好,没有需要抢救的情况,护士仅感觉输液穿刺困难,没有告知家属,未经家属签字,就擅自做了深静脉穿刺。医院收费单(原告提交的证据8)载明:动脉、深静脉穿刺置管4次,深静脉穿刺3次。院方的护理记录第134页、161页、178页、222页,均记载了实施穿刺的内容。原告仅仅签署过1次深静脉穿刺的同意书,此外所做的深静脉穿刺并没有告知患者家属,也没有经过家属的同意。原告认为院方侵犯了患方的知情权,因多次深静脉置管造成了患者的继发感染、脓毒血症,从而导致患者的死亡,院方应当承担责任。

13、急诊留观病房医护人员明知严XX病危却不进行抢救

8月1日下午约4点30分,院方的医师唐大夫在留观病房给患者严XX检查后,对我们讲:病人过不了今晚。没有采取任何治疗措施就离开了病人。2日1点多,患者血压已经很低,唐大夫和一个护士给病人用了几针药以后,并不积极进行救治,只是草率地对我们说,等仪器显示30再叫我吧。请问,一个病人的心率到了30 还能正常存活吗!足见院方的医务人员对于病人的生命漠视到了极其严重的程度。2日4点导致了病人不可挽回的死亡结果。患者整个病危的过程,院方没有任何抢救治疗的记录,在法院庭审中,院方不能提供抢救过程记录的任何书面文件!

综上所述,因为被告的医务人员在为患者严XX诊疗过程中存在一系列重大过错过失及严重不负责任,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害后果,被告不当的医疗行为与严XX的死亡结果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被告不当的医疗行为侵犯了严XX的生命健康权,被告应当承担严XX死亡结果的民事责任。敬请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做出公正的司法鉴定。

此致

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

原告代理人:贺XX 2015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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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述书

我叫陈国锋,男,39岁,驾驶湘F1CG38红色本田小车,在10月29日下午我送我小叔到高铁站坐车。正准备回家,刚好遇到一个朋友叫包顺前,连忙打招呼。他问我在干什么,我说送我小叔坐火车去长沙。我说你在这里干什么,他说接一个朋友,刚接到,去市内一医院,我说包哥,正好顺路,你朋友就坐我的车去。他说好的,那就谢谢你了。就这样包顺前的这个朋友上了我的车。我还没来得及跟这个朋友打招呼,贵单位公交执法大队一大队梁小初、程全、余智宏等人一行过来拦住我的车,说我涉嫌违反《城市出租车管理办法》,将我的车暂扣。我请求公交管理局、执法一大队各位领导看在我不是拉客喊客,故意从事非法营运的份上,网开一面,本人承诺以后再不会发生例事的事情。

陈国锋 诚敬

2013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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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述书

简要说明:刘来喜在没有任何依据的情况下占用熊廷全所属的土地,在调解和解后,又对熊廷全在该土地上进行的正常施工建设过程进行破坏。

某年某月某日,刘来喜使用摩托车堵住进入熊廷全所属土地的道路上,妨碍了熊廷全对该土地目前正在进行的房屋建设施工。熊廷全前去解决问题时,刘来喜提在没有任何依据的情况下,说熊廷全的土地是归刘来喜所有,并出多个无理要求。

熊廷全于某年至某年将其此处五块土地分别租给张喜林,万赵后,熊富民等人用于开采沙石,原有地貌已经发生巨大改变,该片土地在开采沙石后成为一片平地后,杨和仙于某年在该处种植农作物,某年放弃种植后,熊来喜的妻子在未得到熊廷全的同意下于某年开始在此处种植农作物。出于同村情面,熊廷全并没有立刻阻止。刘来喜得寸进尺,于某年某月预备在该土地上进行施工建设,熊廷全出面及时制止。某年某月某日熊廷全拿出土地使用承包证,由张喜林,万赵后,熊富民,杨和仙出面作证,在村干部调解下,刘来喜承认该土地的归属权是熊廷全的,并接受熊廷全以五百元人民币购买其放置在熊廷全所属的承包土地上的建设材料。

张喜林,万赵后,熊富民沙石开采老板及相临土地拥有者黄前飞和曾经使用该片土地种植农作物的杨和仙等人都出面证实了该片土地原始归属是熊廷全的,刘来喜在此处并无任何一块土地,也没有任何可以证明其拥有此土地的证明资料,熊廷全不但有多名证人出面证实,还拥有该土地的土地使用承包证。刘来喜的行为已经侵犯了熊廷全的合法权利,熊廷全将保留法律诉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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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述书

XXX管理委员会:

经本司于8月19日收到贵委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8月25日《限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时,早已停止工程建设,也在积极办理临时建筑报批手续,现就本司立体停车场情况陈述如下:

1、因本司XXXX市场的发展不断繁荣,出租率达90%以上,入驻商户500多家,在2012年荣幸获得由南宁市文化产业局颁发的“南宁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牌匾,得到了政府很多的支持和扶持。

2、由于本司商户多,停车位少,停车难问题逐步体现出来,因本司今年正在参与申报“自治区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事项,市委宣传部副部长XXX及市文化局科室人员前来本司视察时,还提出了停车位少需规划处理的建议。为了市场发展需要,本司加紧对立体停车场的建设,主动解决停车问题,只为避免停车占用政府规划道路,给周边的交通安全带来困扰,旨在为政府消除停车安全隐患。

3、本司在建的立体停车场总平图已报XXX区规划局通过,并在本司土地红线范围内。此立体停车场是本司拟规划扩建的市场三期工程包含范围内(三期扩建面积为24000平方米),三期扩建主楼在申报高新区规划局过程中,总感觉达不到贵局要求,所以对主楼的外立面建设进行多次修改。因此,在办理规划许可证和开工建设证手续相对滞后。

4、本司也在积极的申报临时建设证,相关资料已于8月28日送往高新区规划局,鉴于以上原因恳请贵委酌情考虑强制拆除的决定,本司会尽快完善落实相关开工手续。

南宁市XXX开发有限公司

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推荐第6篇:校庆陈述书

校庆策划书

一.活动背景及校史回顾

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始于1958年成立的浙江省建筑工业学校,回首往事,岁月如歌。1958年至1962年,是建工学校的第一次办学,校址位于杭州北郊半山桥。创建伊始,条件艰苦,环境恶劣,校党支部带领全校师生艰苦奋斗,勤工俭学,用自己的双手建造起初具规模的校园。1962年,国家处于经济困难时期,学校被迫停办。从1965年至1971年历时六年,是建工学校的第二次办学,实行半工半读,以培养建筑安装企业急需的技术工人,因“**”,1971年,学校被迫撤销。建工学校第三次办学始于1974年,校址位于文教区教工路东侧,占地约40亩。1975年,学校招收了历史上唯一一届工农兵学员。因新址尚在建设,故暂借位于保椒路的浙建一公司的一幢楼房用于办学,开始了长达三年之久的借楼办学历史。1978年,学校迁入教工路新址办学,从此学校进入了振兴发展时期。1984年,建工学校成为省教委中专教学改革试点学校之一。同年,学校对毕业生实行有偿分配(即由学校向用人单位收取部分培养费)。对此,光明日报及浙、杭两报等多家媒体均作了报道,认为这项改革“一举数得,多方满意,学校工作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动力”。1993年,在省教委组织的中专办学水平评估中,被评为A级学校,其中教学管理这个一级指标得了92.67的高分,名列全省工科中专第二名,同年被确定为省部级重点中专。1994年,经省教委批准确定,建工学校成为高等职业技术教育试点学校之一。1999年,经省政府批准,在建工学校与浙江育才职工大学的基础上筹建高等职业技术学院。2002年1月,省政府批准正式成立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2003年1月,学院整体迁入现址办学。提高学院的社会知名度,弘扬学院文化,特举办此次活动。

二.活动主题

回首历史 展望未来 把握今天

1、校庆意义:通过本次校庆活动,向社会各界宣传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的发展历史,教学成就,学校在社会的影响力,塑造良好的社会形象,展示学院风采,共谋发展前景。

2、校庆形式:真诚、热烈、简朴、难忘。

三.活动宗旨:

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举办校庆活动主旨是为了回顾学校历史,展现办学成就,扩大知名度和美誉度。同时增强学校凝聚力,推动学校全面更好的发展。

四.活动目的:

为了回顾学院的发展历史,展现多年来的办学成就,展望美好的未来,同时,借机加强与兄弟院校的交流,增加社会的关注度,扩大知名度,凝聚各方力量,推动学院全面、快速发展,使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成为一所培育祖国建设英才的知名高校。 五.活动时间及地点:

1、时间:(待定)

2、地点:建院体育馆

六.主承协办方:

1、主办方: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2、协办方:[协办的兄弟院校(或赞助商)] 七.参加人员:

1、院内人员:校各级、各单位的领导、老师、学生

2、校外人员:外院校党政校级领导,与学院有关联的大专高职院校领导,省市领导,学院毕业的校友等

3、媒体人员:省市报纸、电视台、杂志记者

八.校庆活动安排:

1、文化活动系列:

(1)校史展、校成果展、学院形象宣传

(2)征文、书画比赛、歌咏比赛、篮球赛、朗诵、演讲、纪念标志设技比赛

(3)座谈会、扩建资金的筹集、校友支助金的设立 (4)校庆大会及文艺晚会

2、学术活动系列: (1)邀请校外教授专家来校讲学、开讲座; (2)开展校际之间学术交流、学术论坛; (3)召开校友报告会、座谈会、成果

九.机构设置及职责

1、学院成立校庆工作领导小组: (1)组长:各系负责人 (2)副组长:学生会主席 (3)成员:部门部长及干事

校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庆总体策划、组织、协调校庆活动;处理各工作小组反映出的筹备工作中产生的问题,并及时解决与引导;对校庆活动中产生的重大决定与突发事件进行决策。

2、按照校庆活动成立如下专项工作小组: (1)接待组 (2)现场布置组。 (3)现场安全组 (4)庆典活动组。

(5)后勤保障组。(住宿、交通、会议会务、票务、饮食等)

3、宣传组 (1)内部媒体宣传

建立校庆专题网页,及时发布校庆相关信息;校园网络全面覆盖,制作校庆专栏,从前期到结束全程播报;65周年校庆专题片制作及展播;校庆校报专辑;邀请新闻记者对学院进行系列宣传报道;通过致电、请柬或邮件的方式向校友及相关人员发出邀请。

(2)外部媒体宣传

在与学院有一定联系合作的门户网站(如中国校庆网)上发布校庆资讯。设定媒体宣传日,邀请市主流媒体记者前来参观校园进行报道,展示建设学院优秀的一面,让更多人关注建设学院。

将制作的校庆专题片投放到相关电视网路媒体(如杭州电视台),多渠道、多时间的播放该专题片,提高其受众范围。邀请教育界知名人士为学院庆典题词

十.校庆议程

校庆活动组织,领导、来宾和全体师生参加(时间待定)。

1、校庆大会具体议程

(1)主持人宣布庆典大会开始。 (2)升旗仪式。

(3)主持人介绍在主席台就座的领导、来宾等。

(4)院领导宣读上级领导、单位、组织和部分外地校友的贺电、贺信。

(5)院党委、院共青团、学生会代表致辞。 (6)教师代表致辞。 (7)校友代表致辞。 (8)领导讲话。 (9)院长致辞。

(10)主持人宣布校庆活动安排。(文艺演出等)

2、校庆文艺演出

由庆典活动组组织,领导、来宾和全体师生参加。 地点:体育馆 时间:待定

3、荣誉成果展,向全社会展示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学院的发展成就。

十一.经费预算:

院内整改费:/元 (相关设施的修缮、改建及相关教学设施的配备等)

宣传费:/元 (院内:/元 校外:/元) 经 费:/元 (校友、师生的接送、食宿)

酬劳费:/元 (相关知名人士的邀请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聘请) 其他费用:/元 (纪念品、奖品、奖励金、烟花等) 共计费用:/ 元

十二.赞助及赞助商回报:

1.此次活动由院学生会外联部成立赞助小组

2.所有赞助活动都由专人负责,并由学院承认,开具相关证明,否则视为无效机构。3.根据赞助金额可享有如下回报:总冠名称为协办方、致辞发言、幕布标识、主持人感谢、为获奖者颁奖、免费发放商家宣传单、礼品打上标识、横幅注明、宣传海报注明。(如有其它要求,可与承办方协商)

4.本次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活动筹委会所有

推荐第7篇:意见陈述书

意见陈述书范文

尊敬的审查员:

申请人仔细地研究了您对本案的审查意见,针对该审查意见所指出的问题,申请人对申请文件做出了修改并陈述意见如下:

一、修改说明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共有1项权利要求,其中独立权利要求2项。

1.修改了独立权利要求1,删除了技术特征“例如马铃薯薄片”、“例如油炸马铃薯薄片”,从而克服了在一项权利要求中出现两个不同保护范围的缺陷。增加了技术特征“对所述经过油炸的食品进行离心处理的步骤”以及“所述离心处理步骤也是在真空条件下进行”,以使该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该修改的依据来自于说明书12段和13段。

2.增加了新的从属权利要求2~12,修改依据来自于说明书第10-14段。

3.增加了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3,以保护与独立权利要求1对应的设备权利要求,即“一种用于制作油炸食品的设备”。该修改依据来自于说明书第16段。

4.增加了新的从属权利要求14-15,该修改依据来自说明书第16段。

5.删除了原权利要求4。对比文件2公开了通过所述方法获得的马铃薯薄片,该薄片不仅表面具有较大鼓泡,而且含油量较低,约为13-18%。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与本申请原权利要求4相同的技术方案,使得其不具备新颖性,因此删除该权利要求。

6.将原权利要求书中出现的不一致的术语“马龄薯”和“马铃薯”统一修改为“马铃薯”。

以上修改均未超出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具体修改内容参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申请人不同审查员所指出的原权利要求1和3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审查意见。

在判断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时,应当考虑说明书的全部内容,而不是仅限于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的内容。本申请的说明书第6段中明确记载,本发明所述方法和设备适用于除马铃薯薄片以外的油炸玉米饼薄片、油炸春卷、油炸排叉等油炸食品。说明书第13段记载了真空离心具有防止破碎、进一步降低含油量的技术效果,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可以推知该技术效果同样适用于除马铃薯之外的其它油炸食品。由此可见,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确定本申请的方法和设备适用于除马铃薯之外的其油炸食品,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

三、关于新颖性

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2具备新颖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新颖性。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油炸薯片的方法,包括将马铃薯片送入真空油炸装置内进行油炸,油炸完毕后使油炸装置内恢复大气压,再将油炸后的薯片送入脱油机进行脱油,然后排出。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可以看出对比文件1并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离心处理步骤也是在真空条件下进行的”这一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同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新颖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具备新颖性。对比文件2公开一种制备含油量较少的油炸马铃薯薄片的方法,该方法包括将马铃薯薄片焙烤后,放入油炸器中油炸,然后将薄片和过热蒸气接触。通过此方法,不仅使马铃薯薄片含油量较少,而且表面形成较大鼓泡。修改后权利要求1包括在真空条件下油炸食品原料,并且在真空条件进行离心处理步骤。而对比文件2中并没公开这两个技术特征。由此可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方案不同,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12是独立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的从属权利要求,由于修改后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因而从属权利要求2-12也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2.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成13-15具备新颖性

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新颖性。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油炸薯片,包括进料装置,油炸装置,离心况油装置、出料室。但是,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本申请权利要求`13中的技术特征“油炸装置的输出口与离心装置的输入口密封连接,出料阀设置在离心装置输出口处”,两者的技术方案不同,所能实现的技术效果也不同,因此,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第二款的新颖性。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3相对比文件2具备新颖性。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一套完整油炸薯片设备,特别是没有公开独立权利要求13中的抽真空装置、离心装置,因此,权利要求13具备新颖性,《专利法》第二十二第二款的新颖性。

省略

四、关于创造性

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2具备创造性

在审查员所提供的对比文件中,可以将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将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后者没有公开在真空条件下进行离心这一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任何相应的技术启示,无法解决现技术中存在的油炸新产品含油量高、容易破碎无法获得具有完整外形油炸食品的技术问题。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而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是通过使过热蒸汽与油炸食品接触的手段,来解决含油量高的问题,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采用真空离心的技术手段,也不存在应用该技术手段解决上述“现技术中存在的油炸新产品含油量高、容易破碎无法获得具有完整外形油炸食品”的技术问题的任何技术启示,更不存在将该技术手段应用到最接近的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任何技术启示,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不是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由此可见,本发明通过采用真空离心的技术手段,获得了进一步减少油炸食品含油量,防止油炸食品破碎、保持完整外形的技术效果,具有显著的技术进步。

综上所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相对于对比文件

1、2或者两者的给均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省略

2.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成13-15具备创造性

推荐第8篇:司法鉴定风险告知书

司法鉴定风险告知书

在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前,为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将司法鉴定中可能存在和出现的风险告知如下:

一、鉴定意见存在不被采信的风险。鉴定意见是法律规定的证据之一,属于鉴定人的专

业性意见,其是否被采信取决于办案机关等采信方的审查和判断,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无权干涉。

二、鉴定意见存在不明确的风险。司法鉴定是一种科学实证活动,因受鉴定材料、科学

发展水平和其他客观条件的限制,有时可能得不出明确的鉴定意见。

三、鉴定意见存在于申请人的愿望不一致的风险。司法鉴定活动遵循合法、独立、客观、

公正的原则,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处于中立地位,依法不受任何组织、个人的干涉,鉴定意见对委托人(申请人)可能有利,也可能对委托人(申请人)不利。

四、鉴定意见可能存在不能客观反应真实情况的风险。鉴定意见是司法鉴定人根据委托

人(申请人)提供的鉴定材料,运用科学技术和专门知识以及鉴定经验对专门性问题作出鉴别判断的一种倾向性意见。受制于技术水平,可能存在不能客观反应真实情况的风险。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只有办案机关等采信方才能决定是否采信,其他主体无权受理关于司法鉴定意见意义的投诉,更无权变更或撤销司法鉴定意见。

五、委托鉴定事项不当的风险。委托鉴定事项是否恰当,是否与案件待证事实之间存在

关联性由委托人(申请人)负责,司法鉴定人严格依据委托人(申请人)提出的委托鉴定事项进行鉴定,无权在鉴定过程中对委托鉴定事项进行修改或补充。

六、对自行委托鉴定提出异议的风险。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的鉴定,另一

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办案机关或者其他委托人可能准许。

七、鉴定材料不真实或不合法的风险。司法鉴定人依据委托人(申请人)提供的鉴定材

料进行鉴定,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由委托人(申请人)负责。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通过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通过申请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等法定途径解决。

八、为对己不利的鉴定意见被采信并出具鉴定费用的风险。司法鉴定收费遵循公开公平、

诚实信用、平等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鉴定费用最终由哪一方承担,由办案机关在办理案件时一并决定,司法鉴定申请方存在为对己不利的鉴定意见出具鉴定费用的风险。

推荐第9篇:司法鉴定风险告知书

司法鉴定风险告知书

司法鉴定风险告知书

根据我国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司法鉴定是办案机关为了案件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者聘请专业人员所从事的一项专门诉讼活动,司法鉴定风险告知书。由于鉴定涉及专业问题,因此有必要将其中的一些情况予以告知、提示:

一、鉴定结论属于证据

鉴定结论是鉴定专家根据相关学科的专业知识,依据法律规定,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的专业性意见,属于法律规定证据之一。是否成为定案的根据,取决于法官的审查和判断,鉴定人并无决定权和影响法官采信鉴定结论的能力。如果法官不予采信,根据诉讼法的规定,法官有权启动新的鉴定程序。

二、法医学鉴定一般需要检查被鉴定人的身体

法医学鉴定除了需要审查送检的鉴定资料之外,一般需要对被鉴定人的身体进行必要的检查或者做必要的辅助检查,特殊情况下才实施书面鉴定。有关费用由被鉴定人先行垫付。请被鉴定人予以配合。

三、鉴定可能得出不明确的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的提出依赖于委托单位及当事人提交的鉴定材料,有时由于委托方不能按要求补充鉴定材料或或者受客观条件的制约,可能得出不明确的鉴定结论。

四、鉴定结论具有科学、公正性

鉴定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办案机关处理案件过程中遇到的疑难专业问题,鉴定人遵循科学、公正的宗旨,鉴定活动也是围绕委托单位提出的鉴定目的,依据现有送检材料来进行的。因此,鉴定结论可能对被告不利,也可能对原告不利,与鉴定申请提出方没有必然的关系。

五、鉴定费的承担

国家有关法律明确规定鉴定需要交纳有关费用,当事人支付鉴定费,鉴定实际支出费,都属于垫付,最终由哪一方承担,由法官在裁判案件时一并决定,鉴定机构不解决有关法律问题,司法鉴定《司法鉴定风险告知书》。

六、鉴定活动具有严肃性

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文书一经发出,不得收回。鉴定人可以就鉴定委托单位和被鉴定人提出的有关鉴定文书中的问题进行解释,如果被鉴定人仍然有意见或者异议,只能通过庭审质证或者申请其他鉴定机构重新鉴定来解决。

委托方对以上内容已知,无异议。

委托方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保证司法鉴定准确、客观、公正、公平原则的落实,特实行司法鉴定风险书面告知。其主要告知内容如下:

一、委托方或申请方必须保证在规定的期间内向鉴定人提交鉴定所需的真实资料和鉴定费用,若逾期未交的,视为自动放弃委托或放弃申请;若因委托方或申请方提供虚假材料,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方或申请方负责,本鉴定中心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二、应委托和申请方的委托和申请,本鉴定中心对需鉴定标的物进行勘验、检验或检查,委托方或申请方应按本鉴定中心指定地点、时间,对标的物予以确认。若因委托方或申请方虚假确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方或申请方负责,本鉴定中心不对标的物的权属、性质和瑕疵承担确认责任。

三、若因委托方或申请方的原因,致使已进行勘验、检验、检查活动的标的物不能鉴定的,本鉴定中心原则上不退还预交鉴定费;委托方或申请方申请中止、终结鉴定的,根据鉴定工作完成情况,由本鉴定中心决定收取全额或部分鉴定费。

四、对当事人无法提交的鉴定材料,由鉴定中心依职权提取,其间必要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五、本鉴定中心本着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出具鉴定书,鉴定书的结论可能对当事人有利;也可能对当事人不利;也可能因客观鉴定条件限制,不能得出准确的鉴定结论;也可能经审查后无法进行鉴定,无法作出鉴定结论;无论出现以上四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当事人均不得无理取闹或拒交鉴定费。若当事人确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应按法律规定的程序申请上级鉴定机构复核鉴定。

六、因鉴定客观条件限制,本中心无法进行鉴定的,本鉴定中心可拒绝鉴定。

七、以上司法鉴定风险情况,司法鉴定中心均已告知,我已知悉,并同意以上告知内容。

告知单位:恩施州司法鉴定中心

被告知人签名(章):

年 月 日

推荐第10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陈述书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陈述书

陈述人:梁翠霞,女,198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新地大街63号,居民身份号码:440181198408100665。

就诊医疗机构:广州市南沙区妇幼保健院

地址: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红岭二路4号之一

主要负责人:王建明职务:院长

一、医疗经过简述

患者梁翠霞(以下简称患者,女,26岁,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居民身份号码:440181198408100665,广州市南沙区妇幼保健院住院号:00171),因出现临产征兆,于2009年3月24日凌晨3时许住进广州市南沙区妇幼保健院(以下简称该院)妇产科待产,住院后,该院的医生对患者梁翠霞进行了一系列产前检查,检查结果:生命体征平稳,宫高X腹围:36X113CM,胎位ROA,胎先露为头,未入盆,宫缩不规则,胎心156次/分,律齐。骨盆外测量正常。肛查:宫口松,宫颈管消退50%,S-3,胎膜未破。入院论断为第2孕2胎1产、孕37+6周,检查结果均显示宫中胎儿一切正常。

2009年3月24日16时35分,患者在该院自然分娩一活体男婴(以下简称新生儿)。患者的新生儿出生后一直未哭,该院遂邀请何贤医院的医生出诊,当天18时10分,该院将患者及患者的新生儿转往何贤医院新生儿科。转院后经初步检查,何贤医院建议患者将新生儿转往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以下简称珠江医院)进行抢救治疗。2009年3月25日13时,患者及其新生儿住进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并接受了一系列的检查,于次日出院,珠江医院对新生儿最后诊断为:

1、新生儿窒息,

2、新生儿颅内出血,

3、脑疝,

4、吸入性肺炎,

5、新生儿贫血,

6、新生儿缺氧缺血性疾病。出院后的第五天即2009年3月31日,患者的新生儿因伤重经抢救无效各死亡。

患者认为其新生儿的死亡是医疗事故造成的,理由如下:

1、广州市南沙区妇幼保健院没有尽到保护和风险告之的义务。

第11篇: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

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

陈述申辩人:惠州市XXXXXX有限公司 陈述申辩事项:

1、请求依法撤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博环听告字[2015]3XX号)或从轻处罚

2、相关事实证据申辩

陈述申辩事实及理由

我公司于2015年X月X日收悉贵局(博环听告字[2015]3XX号)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现申辩如下,望贵局领导研究后撤销或从轻处罚。

一、贵局严格依法行政,对我公司存在问题的批评指正表示接受,并愿意立即整改。

二、关于文件中“拟责令你单位停止生产,并处X万元罚款”,我公司请贵局依据法律从轻处罚,

理由

一、我公司前任为:“惠州市XXXXX有限公司”于20XX年由台湾籍商人申请创建,于20XX年开始生产,XX厂当初在贵局申报《关于惠州市XXXX有限公司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详见:“博环建[2006]XXX号”文件,其文件中原则同意《报告表》评价分析结论,后来因其经营不善,至XX厂倒闭,被法院查封并拍卖,我司于20XX年XX月XX日通过惠州XX拍卖有限公司向博罗县人民法院将其整体拍买,详见:“(20XX)博法执字第XXX-X号”文件、及《拍卖成交确认书》、我司(惠州市XXXX有限公司)于20XX年X月X日申请成立,其主要生产工艺、生产机器设备及产品与原XX厂也完全一样,原XX与现XX有延续关系,正因为有这种延续关系存在,加上我司相关领导人对法律及条例理解不够,导致未能及时去贵局办理相关环保变更手续,现已经委托专人办理。同时就此相关问题已按贵局要求开始整改,欢迎贵局监督。希望贵局批评教育为主,经济处罚为辅。

受现在经济环境不景气的影响,致订单不足,现我公司经营有困难;又因XX当初倒闭时将很多相关资料都带走,现在变更办理所需要的时间希望贵局能宽限。

综上所述:就贵局调查我司的相关问题,一定虚心接受,并表示一定守法履行。望领导批评教育,希望贵局理解我司的申辩,不再处罚为谢!

此致

陈述申辩人:惠州市XXXX有限公司

20XX年X月X日

第12篇:医疗事故鉴定陈述书

医疗事故鉴定陈述书

患者:陈昊男:3岁

陈 述 人:陈超患者陈昊父亲

医疗机构:来安县人民医院

本人代表陈昊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并陈述意见,通过理性的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现本人代表患儿作以下陈述。供各位专家采纳。

一、基本事实经过

患者陈昊于2011年7月13日中午不慎从床上掉下,当时反映右手疼痛。于当日下午2:30左右到达县人民医院骨科门诊治疗。经拍摄x光确认后,右手骨折,于下午3:30左右在骨科住院部接受石膏固定手术,因当时医院停电无法再做x光片,下午6点左右医院来电,亲属再次带患儿做x光拍摄。而当时周医生已下班,次日上午来到医院经周医生看完x光片后,要求患儿接受手术治疗,直至7月23日出院,其间患儿及家属苦不堪言。出院之后家人发现患儿手指伸不直、右肘关节以下、以小指和无名指为主感觉消失,用针刺患儿无感觉,并多次向院方医师反映,周医生总是要求家长耐心等待恢复。直至9月5日家长发现患儿患侧前臂及手掌间的肌肉萎缩、不能持物。急带患儿相继去了南京儿童医院、上海儿童医院、上海华山医院多家医院诊治,结合多次肌电图确诊尺神经和正中神经严重损伤。均表示失去最佳治疗时间,导致患肢残疾。

二、院方医务人员存在过错

1.患儿在石膏固定术后,根本就不需要进行手术治疗,而院方医务人员却要求手术治疗。南京、上海医院专家陈亮、方有生等看完石膏固定术x光片后均表示,石膏固定术很成功,根本不需要手术治疗,而院方医务人员不知出于何目的却做了手术治疗,导致患儿的伤残。

2.患儿在手术后,家长就发现患儿手指伸不直、右手的小手指没有感觉还冰凉的情况时,向院方医务人员作了反映,却没有引起院方医务人员的重视。错过了纠正错误和恢复治疗的最佳时机,直接导致伤残结果的出现。

3.手术直接导致正中神经、尺神经严重损伤、院方人员在手术过程中,违反技术规定和诊疗规范常规,过失导致患儿严重伤残结果。虽不是故意,但结果已造成医疗事故。

各位专家,医学是非常严谨的科学,对医疗行为的评价更应当严谨、客观、公正。本事故中由于院方医务人员的过失,导致患儿的神经严重损伤。作为家长的我真是痛心疾首。恨不得受损的是我,而不是孩子。事已至此,我们不能苛求医方能将患儿恢复到术前一样。因为这是不现实的,这样的要求也是无理的。但是通过鉴定指出院方的过失,确定伤者的损伤,给患儿一个客观上的公正鉴定结论,应该是可以理解和值得同情的正当要求。谢谢。

陈述人:陈超

2011—10—31

第13篇:医疗事故鉴定陈述书

陈述书

伤者:xx,女,xx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身份证号:xxxxxx,住址:xx电话:xxx

代理人:xxx,男,x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住址:xxx,电话:xxx

医方:xxx医院。

一、简要治疗经过:

伤者xxx于xxxx年xx月xx日因车祸受伤,受伤后在xx医院骨科(1)住院治疗,入院后初步诊断我身上有多处察伤,通过拍CT、核磁共振、X线等检查后医生告诉我: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腰5横突骨折,右侧髂骨骨折、右侧耻骨下肢骨折、左外踝骨折。治疗措施为:对骨折情况采取保守治疗,小便插导尿管帮助导尿,大便12天后给予我第一次灌肠。同时输骨肽帮助骨生长,对察伤处用碘酒消毒,纱布包扎。

二、关于医方存在的违法及过错:

(1)、xx医院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对已明显出现的特殊病情及其特定风险未向患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构成明显过错。

xx医院明知患者腰椎严重骨折,骶椎骨折等情况下,却

刻意隐瞒了骶椎骨折,并未告知家属和患者,医院明知患者

在这种特定情况下保守治疗对患者存在不利后果,未如实履

行向患者告知义务,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具有明显过错。

(2)、XX总医院在患者住院一月的过程中对已出现下

肢、会阴感觉障碍、不能大小便、身体麻木等明显异常结果

的情况下,未及时的采取正确措施,是导致患者最终须终生

靠药物大便、左脚及会阴部麻木没知觉的直接原因。

患者于XX年XX月XX日入院至XX月XX日这XX天

的时间,患者从未解大便,于XX年XX月XX日当晚,在

患者及家属强烈要求下才采取第一次灌肠,但未解出大便;

之后的第四天即(12月15日),伤者感到腹胀难忍,在伤

者及家属多次要求下给予又一次灌肠,还是没有解出大便,

甚至灌进去的肥皂水都未流出,后又接着灌了第二瓶才第一

次排出大便,说明大便已经很干结。出现这种15天都未解

大便的情况医生本应该查明不能解大小便的原因所在,但他

们根本没有采取任何措施,这表明他们医生对伤者根本就不

负责任。之后伤者解大便也一直靠灌肠,由于伤者及家属担

心,多次询问医生解不出大小便是否是因为伤着神经,医生

都给出否定的回答,告知解便是靠腹压,与神经无关。对不

能大小便没查明原因,一味的要求患者自己训练。这属于医

生医疗上的严重失误和严重误诊。

(3)、XX医院延误了伤者最佳手术治疗时间。

伤者住院一月的过程中,病情在不断的加重,但医院仍

然采取保守治疗,也未查明加重的原因所在,也没有推荐伤

者向上级医院进行更进一步的治疗,而是让患者一直住在医

院采取保守治疗,我认为医院耽搁了患者的最佳手术治疗时

间,延误了患者病情,也是患者后来神经严重受损、干枯断

裂,导致终生不能解大便的直接原因。

(4)、病历存在不真实现象,其描述与患者实际状况不

符。

XX医院出院记录上记录有患者经保守治疗后,小便可

自行排出及双下肢肌力正常。但事实并非如此,患者小便是

后来经昆明XX医院手术治疗后才自行排出,之前一直是通

过导尿管排尿。双下肢肌力经昆明XX医院测定为不正常。

结合第一条隐瞒骶椎骨折事件本人猜测该医院有篡改病历

之嫌。

三、关于损害后果:

根据医学理论,马尾损伤的症状特点:1、根性痛剧烈,

位于会阴部、股部或小腿。2、下肢可有瘫痪。3、下肢、

会阴可出现感觉障碍。4、大小便、性功能障碍不明显或出

现较晚。5、以上症状及体征可为单侧或不对称。

根据患者实情,是外伤后导致不能大小便,左脚及会阴

部麻木没知觉,可能是腰椎管的狭窄压迫了神经,后经转院

到昆明四十三医院手术后小便可解,由此可知治疗的最佳措

施就是手术。原则是尽早诊断,早期手术,必要时急诊手术。

手术的目的是解除压迫,松解粘连的神经。应该注意的是:

急性马尾损害必须尽早手术!医院诊断出患者L1左椎体骨

折并椎管骨性狭窄,根据病人车祸后都不能解大小便,这就

说明已经压迫神经,必须尽早手术。可医院给出可手术和可

保守治疗,最后的效果都能恢复的错误性结论,这势必给患

者造成重大影响。 综上,我方认为,医方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及治疗护理规范、常规,造成了患方人身损害的严重后果,请求医方承担相关责任,以保障患者合法的权益,从而也促使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自我纠错,促进医疗

水平的提高。谢谢!

此致

患方代理人:XX

XXXX年XX月XX

第14篇: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

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

榆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贵局在2013年11月15日向我单位下发的榆林政字榆阳1(2013)第67号《限期拆除决定书》我公司已收息。我公司对贵局发的《限期拆除决定书》所述内容有异议,并按照决定书行政复议要求时限,向榆林市政府法制科递交了针对《限期拆除决定书》的行政复议书,等候法制办给与复议回复,在14年1月13日再次收到贵局所发的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榆政执法催字榆阳(2013)第67号文件。我们对贵局所发的催告诉内容有及时限有异议,我公司认为不妥。

1、对已贵局所发的《限期拆除决定书》中所述,我公司所有的华龙建材市场1号院的建筑为违章建筑。我公司不予以认可,因为华龙建材市场1号院建设规划是按照政府会议精神和指示办理。

2、我公司已经按照《限期拆除决定书》要求,向榆林市政府法制办申请了行政复议,并提交了行政复议书面材料,待复议结果。

3、在政府行政复议受理时效内,再次所发的《催告书》和行政复议时效有明显冲突,我公司在复议结果未明确前,无法执行。

针对以上陈述申辩事实,恳请贵局撤销催告书,体现贵局以民生为本,依法行政、促进社会和谐的行政责任。待法制办复议结果定论,我公司将按照政府决定,遵纪守法享受并承担相应权责,在陈述与申辩的同时,我公司也将催告书内容上报政府法制办,促进政府尽快进行复议。

榆林市旺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

第15篇:医疗鉴定陈述书

医疗鉴定陈述书

孙**再次医疗鉴定陈述书

陈述人:夏**,男,61岁,家住上海市**区**镇**村****号,系患者孙**之夫,医疗鉴定陈述书。

争议焦点:

1、术前准备不足;

2、术中违规操作;

3、术后记录失真。

4、首次鉴定失实

事实与理由:

患者孙**,女,58岁,2007年2月6日因左眼视力模糊到**大学附属**医院就诊,经核磁共振检查,诊断为脑左鞍隔、鞍结节脑膜瘤。2007年2月26日住进医方神经外科病房,2月28日上午8点进入手术室,到下午4点左右出手术室,手术历经8个小时。手术中出血1500ml,手术后一直昏迷,术后脑CT检查提示脑室系统积血,蛛网膜下腔出血。2007年3月3日再次手术,3月12日死亡。

1、术前告知不当

脑膜瘤大部分属于良性,生长缓慢。患者孙红英诊断出脑膜瘤时,实际已经有很长一段时间了,在诊断出来后其症状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也可能不会发生很大的变化,不手术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也没有生命之虞。医方只告知了手术的好处,而对手术的不良后果轻描淡写,更没有如实告知不手术会怎么样。医方没有全面告知,误导患者及家属,如果医方全面告知的话,那么患者以近花甲之龄,可能就会选择不手术,这样虽然患者的视力不会改善,但生命显然不会产生危险。

2、术前准备不全

中华医学会编著的手术操作规程是医师应该遵循的医疗常规与规范,也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依据。中华医学会编著的关于脑鞍结节脑膜瘤手术操作规程将脑血管造影列入手术前必须进行的检查项目。由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何理盛主编的《脑膜瘤》关于“鞍结节脑膜瘤”(p355-356)也指出:尽管非血管性影像学检查有明显的进步,但脑血管造影,包括颈动脉及椎动脉造影对鞍结节脑膜瘤的诊断及治疗均有明显的帮助,鉴定材料《医疗鉴定陈述书》。脑血管造影可以显示颈内动脉、大脑前动脉等脑血管被肿瘤包埋及其移位等情况,确定肿瘤的供血动脉,同时可以显示血管本身的其他病变。可见鞍结节脑膜瘤手术前进行脑血管造影的重要性,但医方在对患者进行手术前却没有进行此项检查,以致在手术中才发现“肿瘤血供丰富”,但为时已晚。医方术前违反医疗常规与规范,术前准备不足可见一斑。

3、术中违规操作

1)、由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神经外科权威王忠诚主编的《现代颅脑肿瘤外科学》关于“鞍结节脑膜瘤”一节中指出肿瘤的切除步骤是:①先分离肿瘤在鞍结节的附着点。因为“肿瘤内血管的‘异性性’(或称‘畸形性’)是术中大出血的原因,所以先分离肿瘤在颅底脑膜上的附着点,阻断脑膜血管供血,以减少摘取肿瘤内容物时的大量出血。”(见该书p178)医方2007年2月28日的手术记录是这样记载的:探查见基底附着于前床台(?)和鞍膈的肿瘤,肿瘤呈卡鱼肉状、质硬,予分块切除,见肿瘤血供丰富。从该记录中可见医方未行分离肿瘤附着点这一关键手术步骤,明显违反手术操作规程。

2)、由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神经外科权威赵继宗主编《颅脑肿瘤外科学》关于“开颅手术严重出血”一节中指出:手术处理富含血管的病变,必须注意遵循一条原则,即不能分块切除病变,只能从病变边界周围的蛛网膜分离,必要时还可以从正常的脑组织分离。切除病变时,如果一旦进入病变内部,就会出现难以控制的大出血。(见该书p173)医方2007年2月28日的手术中发现患者“肿瘤血供丰富”,却“予以分块切除”,同样明显违反手术操作常规。

由此,患者术中产生大出血也就不难解释了。

4、术后记录失真

患者死亡根本原因是手术出血,这是毫无疑问的。在2007年2月28日的术中失血1500ml,当属大量出血范畴。对于术中大出血,医方手术医师对出血量之外,对出血的具体部位、时间、原因以及出血后的具体手术措施也毫无疑问应当进行具体、详细的记录,但查阅医方手术记录却发现对此回避,不予记载,相比较于医方对术中所谓的“急性脑膨出” 产生的原因、具体的处置过程的详细具体的记载,不难看出其刻意隐藏其手术的重大过失的用意所在。

所谓的“患者在无明显大出血情况下出现急性脑膨出”根本就是一个谎言。因为患者肿瘤血供丰富,医方手术医师违规没有分离肿瘤附着点在先,违规对肿瘤分块切除在后,患者手术大出血也就必然产生。医方强调“患者在无明显大出血情况下出现急性脑膨出”只不过是“此地无银三百两”的花招而已。

手术中大出血的具体情况如何应该是本次鉴定必不可少的材料。在鉴定之前的法庭质证中,医方的代理人已经明确表示,如果因为手术中大出血没有具体记载的原因而影响鉴定的话,医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在本次鉴定中,医方对手术中大出血的具体陈述和辩解(如出血的原因、部位、具体的手术处置过程等)不应该作为鉴定的依据。

综上,患者家属认为无论从本案的事实和法律的规定,医方都应对患者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以上意见,恳请鉴定专家认真考虑,还患者及其家属一个公道!

第16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陈述书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陈述书

患者:蔡保林

医方:丘北县人民医院

陈述人:杨凤仙

一、简要治疗经过:

患者蔡保林2009年9月7日因被他人用刀刺伤左胸部在丘北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左侧开放性血气胸,医方给予清创缝合治疗。之后,患者蔡保林胸闷、呼吸困难的症状逐渐加重,至2009年9月9日因病情严重转文山州医院途中死亡。

二、关于医方存在的过错:

1、患者蔡保林的伤情没有得到全面、准确的诊断。蔡保林尸体检验鉴定报告表明,其左肺上缘肋面有长1.5cm,深1.2 cm的创口。而住院期间的多次检查,医方均没有诊断出患者蔡保林左肺的损伤。故医方在诊断方面存在过错。

2、医方在治疗方面也存在过错。患者蔡保林的入院诊断是血气胸,出院诊断同样是血气胸,这个诊断是正确的。但医方并没有采取治疗措施,作为治疗血气胸简单、有效的重要措施,就是及时臵引流管或引流条。采取引流措施,第一,可以解除血气胸对肺及纵隔的压迫,改善呼吸、循环功能;第二,能预防或减少脓胸及凝固性血胸的发生率;第三,通过引流观察血流量多少确定有无活动性出血,以及确定下一步的治疗措施。所以,对血气

胸患者予以引流是诊疗常规。但医方没有对患者蔡保林采取引流措施,只是简单地把皮肤创口缝合了事,从而导致蔡保林病情加重不治身亡。

三、关于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本案中,医方在治疗过程中,严重违反诊疗常规,导致患者蔡保林死亡结果的发生。医方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综上,我方认为,医方在医疗活动中,严重违反诊疗常规,导致患者蔡保林死亡的严重后果,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应鉴定为医疗事故,并由医方承担全部责任。

此致

文山州医学会

陈述人:杨凤仙2010年3月25日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争议要点及要求

一、本案的争议要点:

患者蔡保林家属认为,医方为蔡保林进行的医疗活动,严重违反诊疗常规,导致蔡保林死亡结果的发生。而医方认为其无过错,蔡保林的死亡与其医疗行为无关。故医方的医疗活动是否存在过错,蔡保林的死亡是否是医方过错所致是本案的争议焦点。

二、要求:

希望医学会专家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客观、公正地评价医方的医疗行为,客观地指出本案中医疗行为的过错,给患方一个公正的鉴定结论,以保障患方的合法权益。

此致

文山州医学会

患者家属:杨凤仙2010年3月25日

第17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陈述书

患方:刘某委托代理人:甘翌晓,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医方:东莞xx医院关于刘某东莞xxx医院医疗技术鉴定一案,患方提出以下陈述意见:病情简介:刘某,女,60岁,有高血压病史十余年,因胸骨后持续性刀割样疼痛二小时伴

呕吐一次入院。入院pe:bp160/85mmhg,双肺呼吸音清,心界稍向左下扩大,心率68次/分,律齐,心音低钝,各瓣膜区未闻及杂音,腹平软,上腹压痛。门诊头颅ct:未见异常。门诊ecg:房性心律、左室肥大伴复极异常。入院诊断:1.冠心病:心绞痛;急性心肌梗死?2.上腹痛查因:急性胃炎;胆囊炎。3.高血压2级、极高危组。诊疗经过:06年12月4日,23:40时左右,患者因胸骨后持续性刀割样疼痛,凌晨01:40时左右家属将患者送到医方急诊,主诉:病人胸痛,不能言语,1个月前有类似症状。急诊室查急诊室查血压160/80mmhg;拍心电图,机读示“房性心率、左室肥大伴复极异常”(患方认为机读心电图不正确,从心电图单上来看应该是“窦性心率、心动过缓,t波倒置改变”),但急诊室医生仅凭机读心电图报告处置,没有认真分析病人的心电图,没有基本用药缓解病人的剧痛。5日,03:00时,医方将患者收住入院,给予吸氧、血压和脉搏监测,从临时医嘱单上来看,医方主要使用了以抗炎和护胃为主的用药处理;09:00晨间查房以后,继续以抗炎、护胃为主,同时使用硝酸甘油10mg静滴。10:40口服卡托普利和阿斯匹林,14:30口服倍他乐克12.5mg每天2次。18:00血压升至196/110mmhg(患者入院后血压呈持续性上升),20:00医嘱肌注利血平1mg,22:00血压为159/117mmhg,继续持续吸氧和心电监护,病情无特殊变化。6日,01:45时患者突发病情变化,神志不清,急查心电图示v1-v5st段上抬,病情迅速恶化,血压下降,心率减慢,呼吸停止,03:30死亡。患方认为:

一、医方对病情估计不足、诊断失误。患者主诉胸骨后持续性疼痛入院并诊断为高冠心病,考虑患者有长期高血压病史突发后胸骨剧痛,血压持续性升高,心脏彩超示主动脉增宽,在病情恶化前心电图一直无显示st-t改变且心肌酶在正常范围,医方没有考虑主动脉夹层分离并予相应的检查处理。医方在诊断上存在过失。

二、医方对冠心病、心绞痛、急性心梗的治疗处置不当。

1、患者入院第一诊断“冠心病,心绞痛,急性心肌梗死(待查)?”,而却以第二诊断消化系统疾患进行处置,医方处置原则不符合医疗常规。

2、医方对疾病预后判断失误。没有预见冠脉综合症的可能后果,没有按冠脉综合症处理原则进行相应的监护、用药及告知,从而导致了病情的恶化甚至患者死亡。

3、6日,01:45时患者病情变化,心图电示v1-v5st段广泛上抬,前壁心梗诊断成立,在医学规范上应当尽快再灌注心肌,但从医方的病历记录中,此抢救时间段内见不到有关于心梗的处置。

4、病历记录不规范。在医方提交的病历来看,存在相互矛盾的记录,其中,6日01:45的心电图示心率不超过50次/分,而护理抢救记录上心率达150次/分,这是明显的记录矛盾。

三、死亡原因分析。

1、从病史、病情恶化时医方的相关记录来看,患方认为,患者的死亡原因考虑是在原有冠脉不完全梗阻基础上由于主动脉夹层破裂,造成血压迅速下降,致冠脉血流缓慢,供血不足而并发急性广泛前壁心梗。患者的死亡和医方诊断处理不当存在因果关系。

2、医方没有履行尸检的告知义务。患者死亡后,家属和医方理论表示对死亡原因不服时,医患之间出现医疗争议,但医方从来没有告知过患方家属对死亡原因不服的可以申请尸体解剖鉴定确定死亡原因,患方认为,本例没能尸检的责任应由医方承担。

四、本例构成医疗事故。患方认为,医方没有本着高度注意、慎重分析病情的义务为患者诊疗,诊断上的失误、处置上的不当直接延误了患者的病情并至病情恶化死亡,医方的过失和患者的死亡有因果关系,医方应承担医疗事故的责任。上述意见,请各位专家考虑。

第18篇:医疗事故鉴定陈述书

医疗事故鉴定陈述书

算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已经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医疗事故鉴定陈述书。

第四条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书范例

来源: 作者: 日期:09-10-28

申请人:刘________,男,56岁,工人,现住______省______市______区_____街______号。系死者刘的父亲。

死者:刘________,女,22岁,工人,生前住址同申请人。

被申请人:_______省_______市______区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孙_______,院长。

请求事项:请______市卫生局医疗事务技术鉴定委员会为死者刘______的死亡原因和______市______区卫生院的抢救情况作出鉴定结论。

事实和理由:我女儿刘_______于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下午2时许服毒自杀,被家人发现时,虽然神志不清,但呼吸、心跳都正常,鉴定材料《医疗事故鉴定陈述书》。我们立即用车把刘_______送到附近的______区卫生院去紧急抢救。刘_______被送到卫生院以后,该院抢救室锁门,医护人员不知去向。经过四处打听才知道,抢救室的张大夫回家给孩子喂奶,护士宋_______去商店了。约半小时后,张大夫和宋护士被找到抢救室,这才开始洗肠等抢救活动。虽然经过半小时的抢救,终因错过了抢救的良好时机,刘______死在卫生院。我们要求区卫生院对此有个正确说法和妥善处理。该院的结论是:刘_______服毒剂量大,即使及时抢救也不会有效果。该院的结论是:刘________的死亡属正常死亡,不属医疗事故。为此,医患双方发生了争执。

我们认为,医疗事故分技术事故和责任事故两种。卫生院的抢救室在正常工作时间锁门,医护人员离岗,是不是没有尽到责任?既然认为刘_______没有抢救价值,卫生院为什么在耽误了半小时抢救时间之后还进行了半小时的抢救?对一个没有抢救价值的患者还要抢救,难道卫生院就想借机骗我们这笔抢救费吗?我们向________市卫生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请对患者刘______的抢救经过作出鉴定结论。

此致

_______省_______市卫生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

申请人:刘____________。

第19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陈述书

陈述人(患方):孙春,女,1981年12月22日生,汉族

代理律师:高西宁,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

医疗机构:西安市山中医院,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职务:院长。

孙春诉西安市山中医院医疗纠纷案,经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

院立案审理,被告西安市山中医院申请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现患方就本案作以下陈述。

2007年8月23日,患者孙春以孕39周到西安市山中医院住院生产。在产前检查报告为胎儿脐绕颈、缺氧、胎心率120次/分等胎儿宫内窘迫症状的情况下,山中医院未履行如实向患者告知义务,刻意隐瞒了在这种已出现的特定情况下阴道产对胎儿的巨大风险,拒绝产妇剖宫产的合理要求,并在生产过程中已明显出现异常监护结果的情况下未及时采取正确措施,导致胎儿重度窒息、颅内出血并脑疝、缺血缺氧性脑病(重度)等,于出生后10小时死亡。

陈述人认为:

一、山中医院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对已明显出现的特殊病情及其特定风险未向患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构成明显过错。

患者孙春为大龄初产妇,早在2007年6月16日,山中医院在为患者孙春的b超检查中就已检查出胎儿脐绕颈。此后,这种情况一直未能消除。至临产前三天的8月20日,检查报告仍为胎儿脐绕颈、缺氧、胎心率120次/分等胎儿宫内窘迫症状,门诊也曾给产妇进行了三天的吸氧。但在8月23日宫缩开始后住进医院待产时,接生医生明知上述情况,却刻意隐瞒了在这种已出现的特定情况下阴道产对胎儿的巨大风险和不利后果,未如实履行向患者告知义务,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具有明显过错。

二、山中医院剥夺患者对分娩方式的选择权,拒绝患者实施剖宫产的正当合理的要求,对造成新生儿死亡负有过失。

在产妇孙春进入产房后,产妇及其家属一再要求实施剖宫产,但均遭到接生医生的拒绝。在胎儿脐绕颈、宫内窘迫状况下,接生医生理应预见到阴道产可能发生的不利后果,理应懂得分娩方式的选择对胎儿的重要影响,理应放宽剖宫产指证,尤其是理应尊重产妇及其家属要求剖宫产的正确意见和合理要求。但接生医生仅因为麻醉师未上班而粗暴拒绝患者及其家属实施剖宫产的正当合理的要求,剥夺患者对分娩方式的选择权,对造成新生儿死亡负有明显过失。

三、山中医院在产妇生产过程中已出现明显异常监护结果的情况下,未及时的采取正确措施,是导致新生儿重度窒息、颅内出血并缺血缺氧性脑病直至死亡的直接原因。

据山中医院孙春“产程进行纪录”记载,2007年8月23日下午9时,产妇孙春宫缩开始。晚11时,胎心142次/分。至24日0时30分,胎心已降至126次/分,且宫口并未完全打开。由于产前胎儿脐绕颈并严重宫内窘迫,此时接生医生理应立即采取剖宫产,以保护胎儿。但山中医院的接生医生却未采取任何措施。至40分钟后的1时10分,胎心已降至70次/分,山中医院的接生医生仍旧听之任之,仍未果断采取任何立即结束分娩的抢救措施。直到1时40分,胎儿才通过胎吸术娩出,前后耽误有效的抢救时机整整1小时零10分钟。故山中医院对导致新生儿重度窒息、颅内出血并缺血缺氧性脑病直至死亡负有直接过失,理应承担完全的过错责任。

四、山中医院“产科入院知情同意书”,是每一个正常产妇入院时都必须填写的格式文件,其中并没有告知且丝毫未提及产妇孙春胎儿脐绕颈并严重宫内窘迫状况下阴道产的特殊风险。手术同意书也不等于免责书。故山中医院关于“患者已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医院不负任何责任”的抗辩理由完全不能成立。相反,该“产科入院知情同意书”有力证明,山中医院并未向患者孙迎春如实告知胎儿脐绕颈并严重宫内窘迫状况下阴道产的特殊风险,未告知产妇行使阴道产还是剖宫产的选择权,未制定阴道产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的防范抢救措施和对应预案。并有力证明,产妇及其家属完全同意在产程中根据需要随时采取包括剖宫产在内的任何防范抢救措施,在出现胎儿严重危机的状况下未及时果断的采取断然措施以抢救胎儿生命的责任,完全应由山中医院承担。

第20篇: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

陈述申辩书

致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贵局于2013年7月23日作出的“深建罚告知【2013】XX号”《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告知书》我已收到,因本人对贵局告知书认定的事实与作出处罚的根据持有异议,现就该行政处罚告知书申辩如下:

1.本人没有违反《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NS小区2-171房”的产权是属于HT公司的,本人没有与HT公司签订过任何房屋买卖合同,一直以来也没有办理过房屋产权登记证明,所以未曾拥有过住房,因此也就没有违反《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2.贵局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是没有依据的: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第五十二条的原文规定是:“以弄虚作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保障性住房或者货币补贴的,主管部门应当解除保障性住房租赁、买卖合同或者货币补贴协议,收回保障性住房或者补贴资金,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予以处罚:

(一)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按照政府相关部门发布的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租赁指导价补收租赁期间的租金,并按照补收租金的两倍处以罚款;

(二)购买保障性住房的,退回原购房款,按照政府相关部门发布的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租赁指导价收取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搬迁之日期间的租金,并按照收取租金的三倍处以罚款;

(三)领取货币补贴的,按照货币补贴额度的两倍处以罚款。

因前款规定被取消货币补贴的,主管部门自解除合同之日起五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被收回保障性住房的,自保障对象搬迁之日起五年内不予受理其保障性住房申请。”

本人申购安居型商品房手续处在“网上申请”(仅是提交了资料)的阶段,而《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指的是已经“获取”:且并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可以处十万元的巨额罚款与终身不予受理购买保障性住房或者购房补贴申请及十年内不予受理其他住房保障申请的权力;该条第一款讲租赁跟本人的情况没有任何关系:且该款并没有可以处十万元的巨额罚款与终身不予受理购买保障性住房或者购房补贴申请及十年内不予受理其他住房保障申请的规定;该条第二款的理解是已经获得房屋的,其处罚仅为退回原购房款,而罚款也是参照占用房屋期间的租金的三倍来计算,本人还没见过房子谈不上占用,所以跟本人的情况没有任何关系:且该款并没有可以处十万元的巨额罚款与终身不予受理购买保障性住房或者购房补贴申请及十年内不予受理其他住房保障申请的规定;该条第三款是领取货币补贴的,跟本人的情况没有任何关系:且该款并没有可以处十万元的巨额罚款与终身不予受理购买保障性住房或者购房补贴申请及十年内不予受理其他住房保障申请的规定。因此,本人认为:贵局以《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第五十二条作出“处十万元的巨额罚款与终身不予受理购买保障性住房或者购房补贴申请及十年内不予受理其他住房保障申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是没有任何依据的。

综上所述:就贵局核查认定的事实与适用的法规都是不成立的,目前居住的“南山华泰小区”情况比较特殊、尚存争议,而本人及配偶申购安居房的初衷仅是想在深圳有个自己的房子、安定的小家庭,从未有弄虚作假骗购政府安居房的想法。所以恳请贵局明查事实,尤其要考虑本人家庭的实际困难与特殊情况,撤销“深建罚告知【2013】7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告知书》及所有处罚决定。

致谢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申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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