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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解决土地纠纷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11-29 15:00:19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关于请求解决纠纷的报告

关于请求解决纠纷的报告

尊敬的州森林生态试验站领导:

我从2013年3月18日起至今,在青坪州林业生态实验站看守房屋和搞森林抚育。在过来的期间中,我与试验站分管生产的姚卫红副站长发生了纠纷,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2013年我方承包了试验站森林抚育工程260亩。姚卫红副站长和吴志学同志递给我方抚育协议书一份,该协议书中规定,森林抚育每亩造价85元,我方表示同意。按260亩计算应有22100元,当我完成了抚育工程后要求站里付款时,姚卫红副站长提出要从260亩中减去45亩,按215亩计算付款,我方当然不同意。时至今日我只领得抚育款9000元,尚欠13100元(22100元-9000元=13100元)。我认为协议对当事人来说就是法律,单方面不能随意更改,否则,就要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二、2015年5月27日,姚卫红副站长安排几个民工给林地打药,民工按照他指定的范围,包括我所住的房屋前后左右、猪栏边、牛栏边和公路边都打了药,这些地方打药前和打药后都没有告知我户,更没有插公告牌子,致使我户的耕牛、牲猪和鸡中毒,请兽医给耕牛和牲猪打针用药,已花200多元,,有一头猪还在打针,鸡死了16只。姚卫红副站长完全不顾及别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给我户造成了很大的损害,依照民法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以上所述纠纷,请求上级领导给予及时解决为盼,为之谢谢。

此致

湘西自治州森林生态试验站

报告人:秦桂英

(住址:永顺县青坪镇桐油堡村)2015年7月20日

推荐第2篇:请求解决民间因土地纠纷而打架事故的报告

请求解决民间因土地纠纷而打架事故的报告

政府领导:

一、打架事故起因:对方家庭参与成员(每个人姓名)无合理、合法依据 强制索要本方(姓名)某地方的土地。土地划分时间、过程、人员证明情况、法定土地证等资料。

二、打架时间、采用工具、过程、对方参与人员、地方、本方正当的防卫方式和伤残情况,此种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和住宅的违法行为。

三、打架造成的损失:本方人员受伤医疗费用、住宿费用、交通费用、陪护费用、财产损失、精神伤害以及由此影响家庭相关人员的生活困难、春耕生产、受伤人员的后期身体康复费用等

四、由于对方的违法行为已造成我方人员严重伤害、精神伤害、财产损失、生活困难、无法进行春耕生产、严重影响家庭成员的生活困难,鉴于事故双方无法对事故进行调解和化解矛盾,特此请求政府派人到现场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1、现场化解双方矛盾、确认和执行打架事故的责任人、造成损失的费用和赔偿责任人员、赔偿时间、赔偿到位,以安定民间治安环境,以免矛盾的继续升华。

2、请求政府引用电视报道的打架斗殴造成的损失、对家庭子女、生活、坐牢等一些犯罪行为案例,对小河村的白人岩组、塘溪组等附近几个村民组进行一次法制教育和宣传,以便民间治安环境的安定,防止一些村民不懂法制而依靠势力强大、人多势众擅自欺压其他薄弱群体的村民而良成民间治安事故和违法犯罪行为。

3、请求3日内对以上的事故进行处理,得不到处理的我们将继续向上一级政府部门回报,直至得到处理。

报告人:(受到伤害家庭人员签字)

时间:

推荐第3篇:请求解决民间因土地纠纷而打架事故的报告

请求解决民间因土地纠纷而打架事故的报告

政府领导:

一、打架事故起因:对方家庭参与成员(每个人姓名)无合理、合法依据

强制索要本方(姓名)某地方的土地。土地划分时间、过程、人员证明情况、法定土地证等资料。

二、打架时间、采用工具、过程、对方参与人员、地方、本方正当的防卫方式和伤残情况,此种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和住宅的违法行为。

三、打架造成的损失:本方人员受伤医疗费用、住宿费用、交通费用、陪护费用、财产损失、精神伤害以及由此影响家庭相关人员的生活困难、春耕生产、受伤人员的后期身体康复费用等

四、由于对方的违法行为已造成我方人员严重伤害、精神伤害、财产损失、生活困难、无法进行春耕生产、严重影响家庭成员的生活困难,鉴于事故双方无法对事故进行调解和化解矛盾,特此请求政府派人到现场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1、现场化解双方矛盾、确认和执行打架事故的责任人、造成损失的费用和赔偿责任人员、赔偿时间、赔偿到位,以安定民间治安环境,以免矛盾的继续升华。

2、请求政府引用电视报道的打架斗殴造成的损失、对家庭子女、生活、坐牢等一些犯罪行为案例,对小河村的白人岩组、塘溪组等附近几个村民组进行一次法制教育和宣传,以便民间治安环境的安定,防止一些村民不懂法制而依靠势力强大、人多势众擅自欺压其他薄弱群体的村民而良成民间治安事故和违法犯罪行为。

3、请求3日内对以上的事故进行处理,得不到处理的我们将继续向上一级政府部门回报,直至得到处理。

报告人:(受到伤害家庭人员签字)

时间:年月日

推荐第4篇:请求调解土地承包纠纷的报告

请求调解土地承包纠纷的报告

正安县政府:

正安县黔北珍洲茶农专业合作社理事法人代表蔡友能(其中投资者)多次向县委、县政府请求调解土地纠纷,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利,从2011年10月到至今 ,2012年3月未真正得到真实解决,2012年3月来正安县政府,3月5日见宋县长非常关心,要乡落实实际调解处理。

3月7日市坪乡政府调解土地纠纷意见,我仍认为没落实到重点,乡政府并没有维护合同,没认可投资者的资金,是顺从小数不怀好心的农户意见,根本没有治根,不依法维护当事双方的合法权益,而事偏袒肇事违约人,对盗窃、抢摘梨果,破坏水利设施,切断饮水水源,至今到现在一年多以来运水喝,砍树、偷抢摘梨果的行为并未立案处理,将投资者所建的住房农户强占土地修建,不经国土部门审批,甚至反目成仇,制造纠纷,荒报假案,偷抢梨果,当场抓获,蔡友能被摔倒致使手臂骨折破裂受伤住院,及时如实向乡政府回报情况,请有关单位解决,而是回避矛盾、推卸责任,而是偏袒肇事违约人,国家政策一直未兑现落实,投资者自己修建 的水利设施,惨遭破坏而得不到保护,信用社贷款10万元无法赔还,自然灾害加上破坏损失近20万元。 2011年10月以来多次请求报告,县委书记签发了县政府协助处理的意见至今未果,3月4日上访县政府,宋县长对此事非

常重视,而3月7日市坪乡政府的调解,而是一概而论,合同是两次,一次合同是合伙,二次合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分别处理,起诉到法院的诉状也退回,法院提出由政府调解和谐更好,为此请求县政府出面做工作,化解矛盾,申张正义,秉公执政,依法维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督促双方共同遵守协议约定,履行权利与义务,不要单方面违约,使我们能正常合法经营,和谐发展,共同致富,结专业合作社一个合理的定权处理。

如果协商不好,请求依法解除协议,赔偿投资人的基本投入柒拾万元,按合同种植的果树归农户所有,使双方都不受损失,以求合理解决为好。

此致

详见附件

申请人(法人代表):

投资者:蔡友能电话:13668520899

董维泽电话:13650526223

王美虎

贵州省正安县黔北珍州

苗乡果药茶农民专业合作社

2012年3月12日

推荐第5篇:解决土地矛盾纠纷的建议

水库土地等矛盾纠纷化解的建议

—XXX—

我县水库前期实物指标外业调查工作已全面结束,在工作的开展过程中留下了多起土地等矛盾纠纷未化解,主要表现为私人与私人之间、私人与集体之间、集体与集体之间的权属矛盾纠纷。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对水库工程建设中涉及的土地等权属纠纷调处程序的设置存在局限性,导致了土地权属纠纷存在一定的难度,成为影响民生工程建设和移民稳定的热点问题。人民调解是我国现行法律的重要补充,充分运用人民调解将土地等权属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才能实现水库建设和移民稳定。

随着我县水库工作的开展,土地权属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成为制约水库建设的问题,同时也成为诱发移民不稳定因素的原因,水库工程建设工作中的矛盾纠纷如果处理不好,将演变成行政案件。因此要以乡村为主要力量,充分运用人民调解化解土地等权属矛盾纠纷,对于巩固我县水库工程前期调查成果,促进和谐赫章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一、当前土地权属矛盾纠纷存在的问题及现状

由于历史原因和现行法律对土地权属矛盾纠纷化解的局限性,导致土地权属矛盾纠纷化解难。主要表现在:

1、土地界限 - 1 -

不清楚,土地承包证指定范围模糊,调查取证难。

2、由于大自然的力量,导致私人与私人之间在利用土地上出现混种、越界,私人与集体之间出现界限不清楚,土地界限混乱,集体与集体之间权属不明确,难于取证。

3、历史的原因,导致历史遗留问题难于解决。

4、当事人的权利长时间得不到保障,群众不满意,移民不稳定因素增多。

二、人民调解在土地权属争议纠纷工作中的运用

人民调解的宗旨是既便民又要从源头上解决矛盾纠纷。

1、在调解工作的实践中,我们要深入调查、精心组织、适时引导、程序合法,为调解工作奠定基础。

2、精心组织。要充分听取当事人对问题的陈述,做到有倾诉就有倾听,对双方的证据材料进行当面质证,让当事人明确自身证据的优劣,找到双方争议的盲点。

3、适时引导。要掌握好调解节奏,在当事人明白争议存在盲区后,要适时引导当事人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不管当事人提出的方案是否可行,都把它当做解决问题的一种方法),要充分体现对人的尊重,对方案的可行性进行反复研讨,最后对当事人存在的小分歧就依据社会公德规范进行劝说,促使当事人在和谐的气氛中达成协议。

4、程序合法。程序合法必须贯穿于人民调解的全过程,只有程序合法才能体现调解工作的权威性。使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内容真实,不违背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从而保障协

议的执行。人民调解协议书是准司法文书,在核实无误后,应当面宣读。并告知双方当事人,若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后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从而终结土地矛盾纠纷的处理,实现就近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的预期目标。

三、强化人民调解的功能和作用

人民调解是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规范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劝说,促进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切实消除纠纷的活动,是我国现行法律的重要补充。由于当前人民调解制度的不完善,调解水平较低,在群众中缺乏威性,得不到群众的认同。因此强化人民调解的功能和作用尤其显得重要。

一是强化调解协议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33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规定完善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让人民调解协议由准司法文书演变成正式司法文书。

二是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人民调解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

道防线”,加强人民调解队伍的建设是人民调解制度的核心内容。人民调解机构要加大对调解员的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提高其法律政策水平、文化水平、调解工作技能和职业道水平,加强同基层司法所的联系,吸收基层司法所法律专业人士,不断补充新的血液。

三是充分发挥基层政府的作用。基层人民政府是基层各项事业发展的领导核心,人民调解制度离不开政府的指导。政府要正确引导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落实好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的经费,解决好人民调解员的待遇,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制度,让人民调解真正成为现行法律的重要补充,及时化解权属矛盾纠纷,促进水库工作健康发展。

推荐第6篇:商务解决纠纷

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多样,一般来说,主要有以下四种;

1、协商 合同当事人在友好的基础上,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纠纷,这是最佳的方式。

( 协商的优点最主要的是可以让合同纠纷迅速的归于消灭,不管是继续履行合同还是解除合同,总之只要合同各方一致同意即可解决。缺点也非常明显,就是需要合同各方的自愿,只要有一方不同意,也不能协商解决。)

2、调解合同当事人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要求有关机构调解;如一方或双方是国有企业的,可以要求上级机关进行调解。上级机关应在平等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而不能进行行政干预。当事人还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机构、法庭等进行调解。

(调解的优缺点基本上还协商类似,只不过,调解是建立在第三方主持的情况下合同各方进行协商。在合同各方不能达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通过调解还存在解决的可能。)

3、仲裁合同当事人协商不成,不愿调解的,可根据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或双方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仲裁的优点在于,在不能达成协商或调解的情况下,由合同一方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其特点为评判合同过错的专业性,还有就是仲裁机构相对于法院诉讼,各个程序较为灵活,比如仲裁员可以让当事人选择等。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可请求法院强制执行。缺点相对于协商或调解时间较为漫长,还要付出不菲的仲裁费用。)

4、诉讼如果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事后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将合同纠纷起诉到法院,寻求司法解决。除了上述一般特点之外,有些合同还具有其自愿的特点,如涉外合同纠纷,解决时可能会援引外国法律,而不是中国相关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 诉讼,在合同没有约定仲裁或发生纠纷之后合同各当事人不能达成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合同纠纷一方可向法院起诉,其优点在于,纠纷一旦无法解决时,由法院进行审理,一旦判决生效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缺点也非常明显,时间过长。)

推荐第7篇:交通事故纠纷解决

漳州师范学院政治法律系

系别:政 治 法 律 系班级:08级 法学一班姓名: 裴 丽 学号: 080305106

08级 法学一班

裴丽

学号:080305106

学习交通事故纠纷解决机制的启示

近年来,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车辆持有量大幅上升,但群众交通安全意识淡薄,交通事故频发。《侵权责任法》的制定实行使得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处理的归责原则、损害赔偿标准、救济方式等更加明确,并解决了长久以来的一些争议和难题,将会对此类纠纷解决机制带来更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是,近年来的实践也表明,现行的交通事故纠纷处理机制仍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改变了原有交通事故处理机制中将交警作为法定前置程序的制度设计,调解不再是必经程序,而成为一种选择程序,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愿意调解,则调解不能启动,这种设计存在着明显的不足,主要是:

(一)程序复杂、成本增加。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的流程,公安机关首先进行事故责任认定,在此基础上,由其直接进行调节顺理成章。而取消调解前置后,则增加了交通事故的处理环节以及时间,同时调解不收费,调解协议也能得到保险公司的认可,不仅具有较高的权威性,而且效率较高。相比之下,诉讼不具有这些优势,再增加案件当事人双方负担的同时,也使得社会在处理交通事故方面的整体成本大幅度提高。

(二)双方自愿调解结案难度大。

交通事故案件相对于其它民商事案件,调解率偏低,判决率较高。原因主要有:一是部分当事人对于责任认定划分认识不足或者不考虑对方的实际履行能力,在起诉时往往提出巨额的赔偿请求,对诉讼的期望值过高;二是交通事故通常会造成人员伤亡等重大损失,受害人一方对肇事方存在怨恨心理,因此在心理和感情上均不愿做出较大让步;三是2006年7月1日交强险制度正式实行后,保险机构参加诉讼的比例逐步达到90%以上,他们以案件第三人或被告的身份参加诉讼。由于保险机构委托代理人的权限限制或其它原因,委托代理人一般不愿意调解,要求作出判决。以上原因导致这类案件调解难度大,判决率高。

(三)执行难度大。

交通事故案件的赔偿渠道主要来源于保险机构的理赔,由保险机构直接赔付给受害人,案件执行状况有了好转。由于大部分的车辆都投保了交强险或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在标的较小的赔偿纠纷中作用突出,案件的执行到位率能达到95%漳州师范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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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以上。但对于重大死亡、伤残、赔偿金额巨大的赔付中,其作用还是有限,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赔偿纠纷。

为了更好地处理交通事故案件,同时兼顾各方利益,让群众及时得到赔偿,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应有效的引入人民调解机制。人民调解介入交通事故纠纷处理的独特优势在于:

一是从社会成本的角度看,人民调解耗费少。

从实际来看,交通事故调解员常驻交警中队,办公场地和设施由各交警中队提供,充分利用了现有资源,调解员还可以上门调解和现场调解。再加之从事事故调解的人民调解员均聘用那些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社会经验的人员,这些在一定程度上使资源得到了高效利用,并节约了社会成本,创造了较高的社会价值 。

二是从事故当事人的角度看,人民调解经济、高效。

人民调解组织调解交通事故纠纷不收费用,更不用花钱请律师协助处理,当事人自己或派出自己的代表就可以有效参与其中。对于经济困难群众 ,

还可以通过法律援助中心为交通事故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保障。人民调解程序启动速度快,方便灵活,既可以依当事人申请而启动,也可以在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的前提下 ,自行主动介入或接受党委政府的指派而介入,可以不受时间和地点的限制,随时随地深入群众中间和事故现场,了解情况、搜集材料、控制事态,可为纠纷的解决赢得机会和时间 。

三是人民调解的中立性能够得到充分的认可,更强调合意性。

首先,人民调解员在进行调解时,除了依据交通法规、政策等制度资源,更多运用群众熟悉、约定俗成的民间法资源,具有更强的适应性。纠纷当事人可以在人民调解员的启发、引导之下充分发表意见,解决争议的焦点。其次,人民调解制度鼓励合作,奉行“和为贵”的原则,强调纠纷双方将来关系的发展,将对话建立在协商的基础之上。这种方式对当事人而言更易于接受 ,而且一旦调解成功,很容易恢复和睦关系 。

四是人民调解能实现情与法的融合。

合法不合情,合情不合法,是交警调解中经常遇到的情况,也给公安交管部门带来很大的困惑。人民调解的性质可以使调解避免这方面的困惑,可以将法与情漳州师范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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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融合在调解过程中,实现法与情的统一,使交通法规的实施更易于被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也更有利于交通法规的宣传和普及。

对老师讲课的评价:

很感谢蓝老师的辛勤培育,也很高兴能与老师一起度过愉快的大学时光。以下是我对老师的教学评价。

独到之处:讲课有深度,听得很明白和很透测。有丰富的实践的经验和阅历,学的不光是书本的东西,更重要的是书本没有的,听您的课感觉很轻松。

不足之处:首先是课堂上和学生互动较少,老师可以再以后增加与学生的互动啊;其次,有时候课件和教材对不上号,我们上课走神了,就听不懂了!!!最后就是课件的PPT背景后面的同学看的有点模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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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8篇:关于请求协助解决

关于请求责令有关部门解决

核实、移交北新花园物业管理资产问题的报告 尊敬的郭市长:

北新花园小区始建于1992年,于2002年完全竣工。现有居民1162户,约5000余人,是肃州区最大的居民小区,也是全区最早实施物业管理的居民区,2002年前曾多次荣获省、地、市党政部门授予的“文明小区”、“安全文明小区”等荣誉称号,曾为酒泉的精神文明建设做出过突出贡献。由于后来物业公司经营不当,着力于发展副业(砖厂),对主业(物业管理)的人财物力投入不够,再加上当时物业管理不规范,没有建立公用设施专项维修基金,设施设备极不完善,如小区内无路灯,没有铺设绿化用水管网,部分绿化、硬化工作没有完成,也没有按《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配备达标的物业管理商品用房,形成恶性循环,最终造成了物业管理工作瘫痪的局面。北新花园小区的现状已成为影响我市城市建设的一块疮疤!

业主委员会根据广大业主的意见,于2006年7月召开了第二次业主代表大会,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解聘了原物业公司。但解聘后的原城发物业公司仍然紧锁着物业公司办公室,占用着停车场收费,占用着东门房和南门房出租,致使门房成了蔬 1

菜商店、烟酒商店,造成车辆失控,在小区人行道上横冲直撞,压陷路面,安全无保障,盗窃案件时有发生的恶果。更为严重的,原城发物业公司竟公然搬运走了小区绿化用水井中的水泵。目前的状况,直接造成了物业管理资产的流失,直接扼制了新聘物业公司的可能性。

基于广大业主对搁置绿化、安全、硬化工作的强烈不满情绪,业主委员会于2007年2月10日至2月20日以登门签注“表决意见表”的会议形式召开第三次业主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了公开招聘物业管理公司的事宜。后在新闻媒体发布招聘物业公司的公告,有多家物业公司报名竞聘,但上述现状,致使后续工作无法进行。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开发商管理物业,属于前期物业管理。当住户住满小区规划建设的51%时,开发商应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管理资产。城发物业公司是世博城建开发公司剥离出来的子公司。当时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开发商也无从移交物业管理资产,只能暂时委托原物业公司实施前期物业管理。目前,原物业公司因经营不善已被解聘,业主委员会已成立,恰在招聘物业公司之际,开发商理当向业主委员会正式移交物业管理资产。为了从根本上改善北新花园小

区的物业管理状况,维护广大业主的根本利益,我们代表广大业主恳切请求您责令有关部门解决核实、移交北新花园物业管理资产问题。

业主委员会是一个群众组织,没有任何行政权利,所有工作的开展都需要依靠各级政府部门的支持;业主委员会是一个新生事物,是一个纯粹为人民服务的组织,没有任何经济利益,需要各级政府部门的呵护!三月开春,绿化迫在眉睫,核实、移交物业管理资产问题制约着后续招聘物业公司的工作,请您在百忙之中,为民谋利,责令落实。

以上情况报告,如有不妥,请指正。

北新花园业主委员会

2007年3月9日

附件: 请求解决的具体事项

报送: 酒泉市政府郭市长、肃州区政府、酒泉市房管局、肃州区建设局、东北街办事处、北新花园社区居委会、世博城建开发公司

附件

请求解决的具体事项:

一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移交物业管理资产和相关资料

1 移交物业公司办公室,以便新聘物业公司开展工作; 2 移交东门门房和南门门房,清理蔬菜商店、烟酒商店,以便设立门岗,控制进出车辆,监控盗窃行为,加强安全;

3 移交自行车棚、蔬菜交易棚,以便综合治理整个大环境;

4 移交绿化用水井中的配套设备;

5 移交《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其它物业管理资产; 6 移交小区工程建设技术资料,以便发生水电暖事故时及时维修;

二 核实并解决有争议的、影响物业管理工作的问题 1 小区西北角、临近市二院住院部的一块未建地域,原开发商建成为机动车停车厂,权责不明确,开发商不管,原物业公司也无权管理,导致机动车辆胡乱停放、横冲直撞,造成混乱局面。请开发商明确权责。

2开发商在小区共建有41间商业门点,其中8间已出售,另外33间出租开设浴室、麻将馆、商店等。这些出租房实质上是脏、乱、差聚集地,但拒不交物业管理费。请开发商代收代转物业管理费。

三 解决开发商及原物业公司遗留的物业管理问题

1 2002年以后,开发商在出售商品房时向部分住户均收取了200元的住房保证金,总计约4万余元。当时言明是为了防止住户违规装修,乱砸乱敲,乱倒垃圾,后来个别住户的钱让原物业公司充了物业管理费,换成了物业管理费发票,但大部分住户仍拿着住房保证金发票。这部分住房保证金该怎样向居民答复?

2 没有铺设的绿化用水管网,能否由原开发商续建完善?

3 没有完成的部分绿化、硬化工作,能否由原开发商续建完善?

4 没有架设路灯,能否由原开发商续建完善?

5 没有配备够的物业管理商品用房,能否由原开发商协调配置?

62002年以后,开发商在出售商品房时向部分住户收取了房款的2%的公共设施维修基金。这部分公共设施维修基金去向如何?能否批转给新聘物业公司维修老化的电网、草坪等公共设施?(4#楼、19#楼在06年进户线烧断后无人承担费用)

7 本小区有部分房管局和世博城建开发公司管理的公产房。这部分公产房公共设施老化问题严重,时时有不安全事故发生,能否由产权所属部门负责续筹公共设施维修基金?

推荐第9篇:上访土地纠纷

上 访 土 地 纠 纷

上访人:叶朱弟,男,58岁,住浙江省玉环县玉城街道塘里村万兴路6号 被上访人:玉环县建设规划局

事项

恳请浙江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责令玉环县建设规划局解决叶朱弟位于41#区块0.255亩承包地的使用权,要求县建设规划局如征用土地(包括把此地农转非)同时要在附近划分相同面积给叶朱弟生存开店使用。

事由

玉环县建设规划局不合法征用塘里全村土地一事,在2009年7月29日由浙江之声和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作全国性播出,已是不争的事实。事隔多年,村里的良田不断的变成商品店,位于玉环县新法院左右两侧41#和40#区块,县规划局前段日子已拿到塘里村委的字章,一旦转让,可得数后差价,而村民们却不知情,我的0.255承包田正好位于41#区块角上,村委也出具了土地未被征用,补偿款未领的证明。但是整个区块被县规划局造围墙占多年,里面的百亩水田荒废至今,为此找县规划局申请解决多年未果。现得知41#和40#区块被送往省里审批,心急如焚,现我叶朱弟恳请省政府各位领导及时处理此事,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 征地未偿不可,但如此激进寸土不留让人心寒。

此致!

推荐第10篇:土地纠纷答辩状

答辩状

答辩人:扶绥县渠黎镇渠新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覃荣校 渠新村委会主任 被答辩人:渠新村第三村民小组

因渠新村第三村民小组申请扶绥县人民政府责令我村委会土地侵权,把姑良(地名)28.46亩确权为渠新村第三村民小组所有,土地权属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

被答辩人在申请书中所指 “姑良”地纠纷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相符。 1986年-1987年渠新村公所(即现在的渠新村委会)按照县、镇两级农村工作要求,充分利用村集体土地,大搞农业生产,对全村范围内属于村集体多年荒芜没有耕种闲地利用机进行翻犁,当时翻犁“姑良”地的10.5亩土地时由于属于村集体闲散荒地,所以第三生产队(即现在的第三小组)没有群众及队干提出异议,然后由村委会统一发包给群众经营。1988年村委会发包“姑良”地面积10.5亩,期限1988年8月-1996年8月共8年,由渠新村三队村民覃宏保承包,并且到扶绥县公证处公证。1997年继续发包给渠新村三队村民覃宏保至2025年1月1日,面积是8.5亩,面积比1988年减少2亩,原因是附近的酒精厂排放污水污染泡水使得面积减少2亩。从1986开垦,1988年8月发包8年,到期又发包28年,这个期间渠新村委会连续发包使用28年,第三村民小组没有提出过土地权属争议,而今年3月由于征用土地到“姑良”才提出土地争议。依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答辩人使用争议地近三十年,无论其权属原来是无主地,还是属于何人,经过三十年的发包使用,此地的权属早已归答辩人渠新村委会所有。因此被答辩人在申请书中主张的答辩人“归还被侵占土地“的事实不能成立。

渠新村这个事实有1988年渠新村公所(即现在的渠新村委会)与承包人覃宏保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1997年渠新村公所(即现在的渠新村委会)与承包人覃宏保签订的《耕地、开荒地承包合同书》内容证明渠新村委会实际属于权属人所种的土地原是志道村委会集体的土地,这近四十亩的土地,位于牙叉镇志道村委会集体土地范围内的“什清万”地,此地既不属于方口经济社,也不属于那放村,是四荒无主地。答辩人从1981年时就开始在此开荒,80年代主要在那里种植山茅油,从2005年开始种植马占树、橡胶树。2004年被答辩人方口经济社通过不正当程序将这块地圈入其版图内,非法拥有白集有(2004)第34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后,便向答辩人主张权利,要求答辩人退出已耕作近三十年的土地。被答辩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四答辩人使用争议地近三十年,无论其权属原来是无主地,还是属于何人,经过三十年的种植,此地的权属早已归四答辩人所有。因此被答辩人在起诉书中主张的答辩人“归还被侵占土地“的事实不能成立。

二、答辩人在“姑良”发包的土地属于渠新村委会土地的,白集有(2004)第341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取得非

法,答辩人已对其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此土地证。

2004年被答辩人方口经济社未与那放村答辩人等土地实际占有人协商,自作主张与国土局重新划定界限。将答辩人等的土地划入其版图内,并以此为依据取得此争议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志道村委会根据土地的实际占用情况,认为方口经济社将答辩人村还有几个村的村民所种植的土地圈入其集体土地证中,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便提出对国土局为方口经济社新设的土地界限进行撤销。志道村委会的请求得到了镇政府的支持,2009年志道村委会的书记符文荣在牙叉镇开会时将方口经济社土地界限被撤销一事进行传达,并说方口村与那放村两村之间的人可以不管新土地界限,继续在原来的土地上进行种植。方口经济社的人因知道此次会议对其不利而拒绝参加会议。被答辩人白集有(2004)第341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因其土地界限图被撤销而失去参考依据,不能作为被答辩人主张答辩人存在土地侵权的证据。

三、

被答辩人所说的答辩人将其耕牛猎杀殆尽更是子虚乌有之事。

被答辩人所在村的村民常常将其耕牛四处散放,耕牛丢失后便迁怒于在附近从事种植的答辩人,四答辩人从未猎杀过一头被答辩人所在村的耕牛。相反,答辩人的地却因被答辩人的耕牛来践踏而常常被踩坏,答辩人还未向其提出赔偿请求,被答辩人竟恶人先告状。被答辩人的此种说法是没有任何根据的胡乱猜疑,损害了答辩人的名誉权,答辩人对此不负责任的说法提出抗议。

以上是答辩人对被答辩人提出的主要问题所作的答辩。请法庭查明实情,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

此致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附:

1、本答辩状副本一份;

2、证据目录一份,共有

答辩人:

二0一0年四月九日

份证据。

第11篇:土地纠纷调解书

下是由

土地权纠纷调解协议书

甲方:XX县百货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系该公司董事长。

乙方:城关镇XX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XXX,系该村村委会主任。

甲、乙双方因土地权属发生争议,经过县信访局、城关镇政府、县国土资源局、县商贸办及县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和单位的协调下,现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和县商贸办所占土地四至范围以XX县百货公司现状占地平面图为准,见本协议附件。甲乙双方所争议的土地使用权归甲方。

二、本协议的附件为XX县百货公司占地现状平面图。

三、甲方自愿在公司固定资产处理后一次性付给乙方人民币五十五万元整(¥5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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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甲方今后在XX县百货公司现状占地范围内(以XX县百货公司现状占地平面图为准)重建时,乙方不得阻挡。

五、如一方反悔,不履行本协议及附件的义务,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六、本协议及协议附件一式九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调部门和单位各执一份,县政府存档二份,自甲乙双方签字后发生法律效力。

甲方:

协调单位签字:乙方:XX年XX月XX日

第12篇:土地纠纷调查报告

关于X X村X X屯莫X X等四兄弟

与六队群众土地纠纷调查报告

X X镇人民政府:

我所接到莫X X与六队群众纠纷后,立即组织工作人员展开调查取证,查阅历史资料,土地确权等法律法规,及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本所依据事实及法律法规,对该纠纷案作了处理意见(附后),现请镇领导阅示。

事由:2008年11月29日至12月3日,莫X X未曾得到国土主管部门批准,将原长塘六队的晒谷坪铲成平地,在施工过程中与六队群众因土地权属问题产生纠纷。双方都未能就权属纠纷问题达成协议,双方为此请求政府及土地管理部门给予解决。经查:该争议土地在长塘屯村边,落实生产责任制前是

该地中间有一部分由莫X X屯六生产队的晒谷坪。在此之前之父)在解放前开垦了这X 福(申请人莫X X

块土地作菜园,具体面积不详,当时四周围有樟树、荆棘等,外围至水田边还有荒地和粪坑,该地在土改时仍旧划分给莫X 福耕种,当时并未颁发有土地所有证给莫X 福,在1958成立人民公社以小队核算,将原来分给农民的土地、耕牛、农具等生产资料收归集体所有由生产队统一耕作管理,期间,长塘六生产队将原莫X 福耕种的这块土地四周的樟树、荆棘清除以及填平旁边的一些粪坑整出一块坪的用来修建了生产队的晒谷坪。由于自1950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到1962年9月27日《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即人民公社60条)的颁布实施期间,生产队的生产活动主要依靠行政命令,缺乏 1

文字书面证据材料,所以,申请人请求事项缺少证据依据,申请人提出的争议土地四际界限也只能是一个模糊的界线。1981年国家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长塘六队将谷坪按人口分给生产队群众晒谷,莫X 福家也分得一份。当时莫X 福也曾提出过要求要回该祖宗地,生产队就将谷坪边南边原生产队仓库的地皮划分给莫X 福作调换,现该地莫X 福家人已将该地转给莫X 龙,后莫X 龙又将该地转给妹夫朱X X建房。现申请人称该整块地原是生产队因没有集体晒谷坪而向父亲莫X 福借用的,现申请人要求要收回原属于自己家的自留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第三章土地的分配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原耕基础上分配土地时,原耕农民自有的土地不得抽出分配。原耕农民租入的土地抽出分配时,应给原耕农民以适当的照顾。应使原耕农民分得的土地(自有土地者连同其自有土地在内),适当地稍多于当地无地少地农民在分得土地后所有的土地,以使原耕农民保持相当于当地每人平均土地数的土地为原则。根据我所工作人员到X屯对群众的调查了解,可以认定:在X 1958成立人民公社之前,申请人之父亲莫X 福确实在该争议土地上开垦了一块菜地。应予确认为莫X 福的原耕土地,成立人民公社初期应确定为莫X 福的自留地。1962年后合并成立人民公社又在实行小队核算时,生产队向莫X 福借了该自留地修建了生产队谷坪虽没有文字证据材料但也是不可否认的事实,但在1981年落实生产责任制时考虑到群众需要谷坪晒谷而用谷坪边的仓库地与莫X 福调换了谷坪中间的祖宗地。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三章《集体土地所有权》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土地改革时分给农民并颁发了土地所有证的土地,属于

农民集体所有,实施《六十条》时确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属农民集体所有。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目前该村农民集体实际使用的本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确定所有权。按照我们国家的所有权形式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章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依据以上事实及法律法规,我所对莫X X等四兄弟与X X屯第六生产队的土地权属纠纷案作出如下处理建议:

1、依据我国宪法规定的所有权形式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章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各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此确定:该争议土地所有权应属于长塘屯第六生产队集体所有。

2、在1958成立人民公社以小队核算后,生产队将原来分给农民的土地、耕牛、农具等生产资料收归集体所有并由生产队统一耕作管理,只保留部份自留地由农民自由耕种,对于长塘第六生产队后来借用莫X 福的自留地修建生产队晒谷坪之事,生产队于1981年落实生产责任制时已用仓库地来与莫X 福调换,且莫X 福作为生产队社员,也分得了相应的一份谷坪和其他生产资料,所以生产队不存在侵占莫X 福土地的行为。

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章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

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本所申请镇人民政府确定:该争议土地继续由长塘屯第六生产队集体管理使用;申请人认为该地是国有土地、祖宗地不予支持。

4、莫X X等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集体土地施工建房等属违法行为,应停止一切施工、将土地交还集体。所造成一切损失由莫

弟自行承担。

5、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X X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30日内直接向X X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的,本处理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作为土地登记的依据。

特此报告

X X镇国土资源设管理所

2009年5月8日 X X等四兄

第13篇:土地纠纷调解

土地纠纷调解

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纠纷进行的行政调解,是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方式之一,也是一项必经程序。

编辑本段四条原则

调解时必须遵循四条原则:①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调解不是“和稀泥”,必须以事实为根据,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前提下明确双方应承担的责任。②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法律、法令、政策是解决土地争议的准绳,双方都要遵守。③调解过程既要有原则性,又要有灵活性。即在分清是非、坚持法律、政策规定原则基础上,具体考虑双方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解决。④争取有关部门的配合与支持,土地争议涉及到有关各方的,要主动与他们联系,听取他们意见,取得他们的配合与支持,妥善解决问题。解决土地纠纷的程序如下: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再申请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若争议各方当事人经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就签订土地权属协议书,即具有法律效力,但注意协议不得损害第三方利益,包括国家利益,否则协议无效。协商不成,则由当事人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申请;土地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进行调查取证;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对处理决定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最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为了避免和减少土地纠纷的发生,必须强化土地的统一管理,进行地籍调查和明确权属地界,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和核发证书工作。土地纠纷的处理采用属地管辖的原则,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

第14篇:土地纠纷答辩状

土地纠纷答辩状

时间:2011-5-9

答辩状

答辩人:符亚存,男,46岁,黎族,白沙黎族自治县牙叉镇志道村委会那放村人,那放村

村长,住该村,联系电话:13005050675

符亚赵,男,40岁,黎族,白沙黎族自治县牙叉镇志道村委会那放村人,农民,住该村,联系电话:1 5120735750

王亚营,男,34岁,黎族,白沙黎族自治县牙叉镇志道村委会那放村人,农民,住该村,联系电话:13647556687

王国川,男,41岁,黎族,白沙黎族自治县牙叉镇志道村委会那放村人,农民,住该村,联系电话:13976516881

委托代理人:田英,女,牙叉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联系电话:

13976518265

被答辩人:白沙黎族自治县牙叉镇志道村委会方口经济社

法定代表人:符文光,该社队长

因白沙黎族自治县牙叉镇志道村委会方口经济社诉我土地侵权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在诉状中所指四答辩人在其所属的志道村委会方口经济社地界内

砍伐古树种植橡胶、木薯等经济作物纯属颠倒黑白。

四答辩人所种的土地原是志道村委会集体的土地,这近四十亩的土地,位于牙叉镇志道村委会集体土地范围内的“什清万”地,此地既不属于方口经济社,也不属于那放村,是四荒无主地。答辩人从1981年时就开始在此开荒,80年代主要在那里种植山茅油,从2005年开始种植马占树、橡胶树。2004年被答辩人方口经济社通过不正当程序将这块地圈入其版图内,非法拥有白集有(2004)第34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后,便向答辩人主张权利,要求答辩人退出已耕作近三十年的土地。被答辩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四答辩人使用争议地近三十年,无论其权属

原来是无主地,还是属于何人,经过三十年的种植,此地的权属早已归四答辩人所有。因此被答辩人在起诉书中主张的答辩人“归还被侵占土地“的事实不能成立。

二、被答辩人的白集有(2004)第341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取得非

法,答辩人已对其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此土地证。

2004年被答辩人方口经济社未与那放村答辩人等土地实际占有人协商,自作主张与国土局重新划定界限。将答辩人等的土地划入其版图内,并以此为依据取得此争议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志道村委会根据土地的实际占用情况,认为方口经济社将答辩人村还有几个村的村民所种植的土地圈入其集体土地证中,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便提出对国土局为方口经济社新设的土地界限进行撤销。志道村委会的请求得到了镇政府的支持,2009年志道村委会的书记符文荣在牙叉镇开会时将方口经济社土地界限被撤销一事进行传达,并说方口村与那放村两村之间的人可以不管新土地界限,继续在原来的土地上进行种植。方口经济社的人因知道此次会议对其不利而拒绝参加会议。被答辩人白集有(2004)第341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因其土地界限图被撤销而失去参考依据,不能作为被答辩人主张答辩人存在土地侵权的证据。

三、被答辩人所说的答辩人将其耕牛猎杀殆尽更是子虚乌有之事。

被答辩人所在村的村民常常将其耕牛四处散放,耕牛丢失后便迁怒于在附近从事种植的答辩人,四答辩人从未猎杀过一头被答辩人所在村的耕牛。相反,答辩人的地却因被答辩人的耕牛来践踏而常常被踩坏,答辩人还未向其提出赔偿请求,被答辩人竟恶人先告状。被答辩人的此种说法是没有任何根据的胡乱猜疑,损害了答辩人的名誉权,答辩人对此不负责任的说法提出抗议。

以上是答辩人对被答辩人提出的主要问题所作的答辩。请法庭查明实情,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

此致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

二0一0年四月九日

附:

1、本答辩状副本一份;

2、证据目录一份,共有份证据。

第15篇:土地纠纷案例

土地纠纷案例(金州司法所)

土地流转起纷争人民调解化矛盾

在2003年1月24日,金州乡新英村三组刘克祥将自家的13亩耕地转包给李明耕种,2004年李明将此地又流转给王建军耕种,耕种的期限都是第二轮合同期满。王建军在2012年春天耕种此地时,刘克祥夫妻回来不让王建军耕种此地,两家发生纠纷。于是在2012年5月10日王建军请求金州司法所为两家调解。

司法所所长田晓刚接受了本案后,立即开始了解案情,走访群众和村组干部,并对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进行了调查了解,得知双方反应情况属实,并依法进行调解。但田所长看刘克祥老两口没有生活来源,挺可怜的,又向王建军为其争取点土地转让费。最后使双方达成协议:

一、王建军给刘克祥土地补偿款柒千元整。

二、王建军于2012年5月15日前将柒千元钱交到司法所,由司法所给刘克祥。

三、双方当事人自签字起本合同生效。如违约承担价款10倍的违约金。刘克祥夫妻签字后起,如刘克祥的家庭成员再来找王建军要地,由刘克祥夫妻赔付价款的10倍的违约金给王建军,计柒万元整。

在司法所的调解下,两家人终于握手言和。

第16篇:土地整改请求报告

土地整改请求报告

镇位于区南部,辖区面积56平方公里,人口5.8万人,人均耕地0.396亩,是个人多地少的乡镇,辖区内农田基础设施相当落后,整个生态系统结构简单,功能低下,抗逆性差,严重制约着农业的稳产和高产。为了改变这种落后状况,提高农作物的产量,使农业增效,农民增收。镇政府决定将西墩、张边、书峰三个行政村的1360亩中低产田和旱地申报为土地整治项目进行改造。

一、项目概况

项目区涉及镇的三个行政村,项目区耕地总面积0.34万亩,总户数2093户,人口10064人,劳动力4106个,属人多地少缺粮区。

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项目区内由于生产条件差,土壤透气性差,水利用率低,耕作层土壤高低落差明显,坡度偏大, 严重制约农业产值的提高,造成种植结构单

一、产量低,制约了农村致富奔小康。实施本项目对提高粮食生产能力,调整农业结构,降低生产成本和劳动强度,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建设本项目是十分必要的。

三、项目任务

四、投资估算

五、效益分析

镇片土地整治项目实施后,可改善灌溉面积1360亩,年增产值达85.7万元。项目区通过项目实施,实现田成方、渠相连、路成网的水自流灌溉,使水的利用率极大提高,改善了土壤的通透性,提高土壤平整度和肥力,普及项目区农民科学种田知识,提高农业技术水平,调整了种植结构,对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起着重大的促进作用。

六、项目组织管理

为搞好土地整治项目,我镇成立项目领导小组,由镇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由水利站、农技站、林业站、财政所、国土资源所等为成员单位,项目区所在村成立临时机构负责项目工程的具体实施。

综上所述,镇西墩片土地整治项目在技术上是可行的,经济上是允许的,效益是明显的,特此申请立项 。

第17篇:解决当前土地承包纠纷矛盾的几点对策

解决当前土地承包纠纷矛盾的几点

对策

解决当前土地承包纠纷矛盾的几点对策2007-02-10 16:49:1

3农业税免征、取消特产税、粮食直补、粮食最低保护价收购等政策出台,农村出现诸多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表现尤为突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陕西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理》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陕西省的农村实际情况,特提出如下解决对策。

一因势利导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

⒈对重新要田要地的农民与村里的矛盾纠纷处理办法:一是对二轮土地

承包时,农户书面申请放弃承包土地(岁以上全体家庭成员签字),现在又回来要田分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原则上不分配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如这些农户的户口仍在本村,村有机动地的,可以从机动地中调剂解决,订立其它方式的承包合同,并明确承包的期限(不能超过二轮土地承包期限)和双方权利义务没有机动地的,村组应积极协调,通过土地流转的方式解决耕地。二是二轮土地承包时农户口头承诺不要土地,现在又回来要土地的,村里可将“机动地、依法开垦的耕地或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三种耕地调整给这些农户经营,确无耕地可调剂的,通过村民大会讨论同意,可在原生产队范围内适当微调,让其获得耕地,并订立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完善二轮土地承包手续,发放经营权证书。

三是对外出农民回乡务农的,只要在二轮土地承包中获得了承包权,村组必须将承包地退还给承包户,依法恢复农民承包经营权。

⒉对人多地少的农户与村里的矛盾纠纷处理办法:一是二轮土地承包比较完善的地方,要稳定原承包关系不变。个别农户人多地少要田要地的,如有机动地,适当调剂耕地让其经营。二是没有搞二轮土地承包的地方,时隔多年,人地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人地矛盾大,要尽快按二轮土地承包政策,依照法律程序搞好二轮土地承包工作,解决人多地少的矛盾。

⒊对耕地被占压的农户与村里矛盾处理办法:一是被占压耕地的各项补偿费全额发到了农户,村又无机动地的,村里可以不调剂土地给这些农户,但对于无地农民,国家应考虑解决其最低生活保障问题;二是仅给农民发放了部分补偿费,大部分补偿费由村组收取的,村组应适当调剂土地给占压户;三是村

内公益事业(如建校、挖塘建库)占压承包户的土地的,村组应适当调剂土地给占压户;四是采取有偿转让的办法,解决无地农民的土地。渭南市官道乡一农户亩耕地全部占压,他与另外农户协商,订立亩的土地流转合同,一次性付给出让方土地转让费元,转让期至承包期满(年)。

(二)客观公正地调解农村土地流转矛盾纠纷

农村土地流转矛盾纠纷千差万别,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逐一进行处理,先解决纠纷,后完善流转手续。

⒈对转包转让型纠纷处理:一是要稳定二轮土地承包关系,依法保护原承包户的权利;二是看流转合同是否合规合法,符合法规的,围绕原流转合同条款做好工作,进行调解;三是对不规范的土地流转要及时做好矛盾双方的工作,以自愿为原则协商解决,并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四是土地流转必须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凡违背这一原则

的流转合同都是无效合同。土地流转主体是农户,要确保原承包户得到相应的流转收益。五是要规范流转行为,引导流转双方经过平等协商,订立土地流转合同,明确流转的时间、流转的用途、流转的补偿金额等。

⒉对代耕代种型纠纷处理:一是明确二轮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护原承包户的土地承包权利。农户二轮土地承包中获得的承包地,无论是欠缴税费还是土地抛荒,其承包经营权不变。代耕代种农户应将土地返还给原承包户,集体收回的要无条件返还给原承包户。二是没有搞二轮土地承包的,目前按一轮承包合同认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调处纠纷。下一步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二轮延包政策的规定,搞好二轮土地承包工作。

(三)尊重历史,妥善处理机动地出租方与承包方的矛盾纠纷

此类纠纷的矛盾焦点有二个,一是免征农业税后,承租户要求少交或减免

交租赁费;二是“两补”后,种粮农户要求得“两补”。我们认为一要履行原租赁合同,维护合同严肃性。因为租赁承包不同于家庭承包,此类承包是少数农民占有较多土地资源。如果不交租赁费,明显不合理。至于租赁费的额度,矛盾双方可以协商,或经街镇调解解决。二要落实好“两补”政策。对于良种补贴,要努力向上争取,尽可能地解决这部分种粮户的良种补贴。

(四)稳定承包,实事求是地解决机动地发包方与承包方的矛盾纠纷

一要稳定原承包关系。此类承包属专业承包,有的还是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承包的,只要原承包合同合法,发包、承包双方必须遵守合同。二要实事求是地解决纠纷。鉴于农业税全免、特产税取消后,其他农户为“”负担的情况,发包、承包双方可以通过平等协商,适当降低承包标的,降标额度不大于原农业税亩平负担额度,并签订补充协议,完善发包、承包手续,解决矛盾纠纷。

(五)完善“两补”办法。建议今后在制订“两补”政策时逐步完善,既要坚决制止虚报面积、非法套领“两补”资金的行为,又要全面准确地执行国家的“两补”政策,最大限度地给利于民,做到应补尽补,公平合理。

第18篇:宅基地纠纷如何解决

宅基地纠纷如何解决?

农户之间发生宅基地权属争议,当事人双方应尊重历史,相互谦让,协商解决问题。双方协商成功,最好签订协议。

双方达成的协议,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其他村民的合法权益;协商不成的,当事人任何一方或双方可到当地乡(镇)政府或土地管理所等受理机关提出处理申请。申请处理时,应以书面形式写明:申请人、对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申请处理的事项、具体要求和理由,并附争议地块示意图;有关证据及其来源,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地址。

受理机关接到处理申请后,应在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在10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文书和有关证据;逾期不提交答辩文书的,不影响作出处理决定。受理机关决定不受理的,应当在决定后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果乡镇不受理,当事人双方可直接向县政府或国土局申请,若符合受理条件,可指定受理或直接受理。受理机关对受理的宅基地权属争议,可先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处理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后30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处理机关接到复议申请后,应在3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宅基地权属争议处理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宅基地现状和破坏其房屋。

我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规定,1982年2月13日以前建房的,按照土地法规规定,确定使用权。超标准部分,可临时使用,在村镇规划、房屋改建和分户时核减、调整;1982年2月13日以后建房,已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按照土地法规确定使用权。超标准部分,可临时使用,在村镇规划、房屋改建和分户时核减、调整,违法占地建房的,依法处理后确定宅基地使用权。1987年1月1日以后占用土地建房,发生权属争议的,按照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19篇:请求解决补偿门面房申请报告

请求解决补偿门面房申请报告

尊敬的县住建委领导:

我是原环城南路(今皖南第一街)“育龙馆”周文龙之子周志敏。我家原坐落于“泾县环城南路90--92”号共四间门面房,于2003年4月被县政府拆除。从此,我们全家就失去了原有生存的依靠,没有了生活来源,只得四处打工。不幸的是在外出打工中我因车祸造成了脊椎骨折,丧失了劳动能力,现在生活已陷入极度贫困。

因此,请求领导根据我家的实际情况,安排若干间门面房给我,以确保我全家的生活有稳定的经济来源。为国家的安定团结,也为了体现社会主义的优越性,真正体现为民办事,为民做主。我们全家衷心感谢党和政府的关怀!

申请人:

第20篇:请求解决危房改造的报告

请求解决危房改造的

报告

尊敬的回龙寺镇党委政府:

我名叫文书勇,住杨田村第八组,我从7岁失去父母,叔叔带大,现我长大成家,全家五口人,居住在叔叔的破烂旧房里。现四间破烂房已倒塌,特请求政府解决一座落后房屋工程的指标,不胜感谢!

报告人:文书勇

2013年9月6日

请求解决土地纠纷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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