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其他范文

职工互助保障征文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11-30 15:08:18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职工互助保障

北京市职工互助保障相关介绍

职工互助保障是工会履行维护职能的重要工作,是工会以互助互济的方式维护职工权益的重要载体,是工会为职工抵御风险筑起的又一道防线。

职工互助保障工作是依托各级工会组织在工会组织团体中,专对工会会员开展的一项互助互济保障活动,具有保费低廉、保障力度较大、非盈利性、手续简便、赔付及时、服务周到的特点。

职工互助同商业保险一样是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商业保险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它不以盈利为目的。它是为了发扬工人阶级团结互助的光荣传统,发挥工会组织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由工会组织会员开展的经济性社会互助活动,最大限度地维护会员的基本经济利益。

北京市总工会面向全市工会会员发放京卡•互助服务卡,该卡搭载服务内容包括:

互助保障、法律咨询、职业介绍、优惠体检、优惠健身、优惠购书等。其中,互助保障内容是指由北京市总工会向持卡人免费提供一份《非工伤意外伤害及家财损失综合互助保障计划》;以及《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市总工会为北京市全体工会会员免费提供保障计划 《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特点:医疗互助、普惠职工

门诊住院

双重保障

普遍受益

重点关怀

特殊群体

特殊关爱

快捷服务

理赔到京卡

覆盖面广

收益职工多 保障对象应具备如下条件:

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

所在单位向市总上级工会经费;

持有京卡·互助服务卡的在职职工享受本计划保障 《非工伤意外伤害及家财损失综合互助保障计划》; 保障对象应具备如下条件:

参加工会组织的工会会员;

年龄在16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北京市在职职工;

保费型职工互助保障计划

《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

保障范围: 原发性子宫颈癌、原发性输卵管恶性肿瘤;原发性子宫内膜癌、绒毛膜癌、原发性乳腺癌、原发性外阴癌、阴道癌、原发性子宫肉瘤(恶性)、原发性卵巢癌

《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 保障范围:急性心肌梗塞、冠状动脉(旁路)搭桥术、恶性肿瘤、慢性肾衰竭(尿毒症)、重要器官移植、白血病、颅内原发肿瘤手术、严重烧烫伤、截瘫、多少肢体缺失、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双目失明、语言能力丧失、重症帕金森病、严重阿尔茨海默症

《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 《在职职工子女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在职职工住院津贴互助保障计划》

推荐第2篇:职工互助保障计划内容简介

职工互助保障计划内容简介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职工的社会保障水平,长春办事处按照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的要求,已在长春地区推行以下保障计划,简介如下:

一、团体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

1、保障期限为一年。

2、保费:40元/份。

3、参保条件:18-60周岁的在职职工。

4、保障责任:参保职工因意外伤害造成的伤残或死亡可获得最高为两万元的保障金。

二、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1、保障期限为一年。

2、保费99元/年。

3、参保条件:18—60周岁的在职职工,且所在单位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4、保障责任:①住院治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额(指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按个人自负比例报销70%;②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治疗,基本医疗保险各项补助支出额按个人自负比例报销60%;累积报销额不超过2000元;③在一个保障期限内每人累积报销额不超过5500元(含本条款所规定的门诊治疗)。④参保职工因意外伤害造成的伤残或死亡可获得最高为两万元的保障金。

三、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

1、保障期限为两年;

2、保费40元;

3、参保条件:18-55周岁的在职女职工;

4、保障责任:参保职工患有条款所规定的原发性妇科恶性肿瘤,可一次性获得一万元的保障金。

四、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保障计划

1、保障期限:三年;

2、互助费标准为66元;

3、保障责任:参保职工首次患有急性心肌梗塞、恶性肿瘤、慢性肾衰竭、白血病等11种重大疾病,可一次性获得5000元保障金。

五、参保办法

1、以上各保障计划须由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保,参保率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的80%,且人数不得低于30人。

2、参加“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需提供“基金征缴通知单”复印件。

3、提供电子版(Excel表)名单,标明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待办事处审核后,打印纸版名单一式两份,加盖本单位工会公章。

4、职工首次参保须一次性交纳10元会费。

5、根据市总文件规定,保费和会费可由工会节余经费中支出。

联系电话:889707

14、88938477联系人:徐影 刘文昌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长春办事处

推荐第3篇:在职职工互助保障简介

在职职工互助保障简介

一、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的性质、宗旨和任务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是由全国总工会创办,经国家劳动部同意,国家民政部批准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社团互助合作制非盈利组织的免税机构。它的成立不以盈利为目的,把为在职职工服务作为自己的社会目标。其宗旨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促进社会保障事业改革,更好地维护职工的基本经济利益。其主要任务是:在职工自筹资金、自愿参加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与职工生、老、病、死、残或意外灾害、伤害等有关的互助保障活动。它通过各级工会组织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各级工会组织网络健全和职工人数众多的优势,使职工互助保障活动始终处于低成本的运转模式,最大限度地惠及职工群众,促进构建和谐社会。

二、职工互助保障活动具有六大优势

一是可靠优势。它是由全国总工会主办的社团互助组织,其宗旨就是最大限度的维护职工的经济利益,为职工排优解难,为广大职工筑起一道“生命保障线”。

二是互助优势。平时注入一滴水,难时拥有互助情。工会的职工互助互济活动具有光荣传统,职工互助保障活动充分体现了工作阶级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团结互助精神。

三是非盈利优势。职工互助保障活动与其他保险的最大区别就是非盈利性。职工互助保障活动依托的是工会组织网络和资源,从事该工作的是各级工会干部,不需其他费用,所有保费就是用于职工的赔付和慰问,使职工受益最大化。

四是投入少、保障大优势。职工互助保障投保费用低,赔付比例高。四个险种最低缴费为26元,最高缴费为100元,最高赔付达8.16万元,另达不到赔付标准的还可享受慰问。

五是方便、快捷优势。职工互助保障活动由各级工会组织办理,理赔手续简单,只需病历或出院小结的复印件,不影响其它渠道报销。理赔实行一次办结并当场支付的方式,为广大职工提供最方便、最快捷的服务。

六是团体参保优势。职工互助保障活动是以单位集体参保的,凡是年满16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的在职职工均可通过所在单位工会向市总工会保险办事处申请参加,所有参保、赔付等手续都有本单位工会办理。

三、五个保障活动内容简介

(一)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活动主要内容简介 1.女职工特殊疾病包括以下8类:

①原发性子宫颈癌;②原发性输卵管恶性肿瘤;③原发性子宫内膜癌;④绒毛膜癌;⑤原发性乳腺癌;⑥原发性外阴癌、阴道癌;⑦原发性子宫肉瘤;⑧原发性卵巢癌。

2.缴费标准及有效期限:

会员交纳会费的标准为每份36元,保障有效期为两年,每名会员最多可参保两份。

3.参加本活动的待遇:

首次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在互助保障期生效30天后90天内(含本数),发现患有上述8类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可以一次性领取慰问金500元,不再享受领取互助金待遇。在互助保障期生效90天(不含本数)后,会员首次发现患有上述8类疾病对应的一种或多种原位癌时,可以一次性领取1000元慰问金,不再享受领取互助金待遇。在互助保障期生效90天(不含本数)后,会员首次发现患有上述8类疾病中的一种或者多种时,可以领取下列三项互助金:①领取1万元的治疗费用互助金;②患有上述8类疾病并住院治疗的,根据住院治疗的时间,按照每月每份800元的标准领取最多6个月的生活补助互助金。住院时间不满一个月(30天)的可以按照每份400元的标准领取不足月部分的生活补助互助金,多次住院治疗的,按照累计住院天数除以30天计算领取生活补助金;③患有上述8类疾病并首次住院治疗时间的,可以一次性领取每份2000元的康复休养互助金。保险期满后,符合参保条件的会员在15日内续保不受90天期限的限制。

4.除外责任:

①会员在参加本活动前已经或曾经患本活动所指的原发性恶性肿瘤和原位癌中的任何一种或多种;②会员故意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病历以及其他各种欺骗行为的;③医院误诊;④因酗酒、吸毒、艾滋病、滥用药物、故意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患有上述8类重大疾病;⑤由其它疾病转移致使会员患本活动所列疾病;⑥原子能或核能装置的污染或辐射导致会员患本活动所指的原发性恶性肿瘤和原位癌中的任何一种或多种。

5.理赔手续:

在互助保障期内发现患有上述8类疾病,由会员所在单位经办人员10日内报案(告知市总保险办),患病之日起2年内向保险办提供患病情况证明、身份证明、银行卡号和开户行名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病理检验报告及诊断书、手术证明等材料申请领取互助金。

(二)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活动主要内容简介 1.意外伤害包括:

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 2.缴费标准及有效期限: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分为每人26元,保障有效期为一年,每名会员最多可参保四份。

3.参加本活动的待遇:

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因发生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时,可以领取下列项互助金:①按照不同伤残程度最高可以领取伤残互助金20,000元;②会员因意外事故造成身故,或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其家属一次性领取身故互助金30,000元。③住院期间发生意外、烧烫伤导致残疾时,按照不同伤残程度最高可以领取伤残互助金40,000元,因病住院期间发生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身故时,其家属一次性领取身故互助金60,000元;④会员因意外事故、烧烫伤领取伤残互助金后,在互助保障期内继续享受意外伤害保障待遇。在同一互助保障期内,会员发生一次或多次意外事故、烧烫伤,其领取的伤残及身故互助金累计不超过30,000元(住院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另行计算,累计限额60,000元)。

4.除外责任:

①会员患病、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②会员故意行为,挑衅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③会员接受治疗、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或者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④会员因遭受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⑤原子能或核能装置爆炸、污染或辐射造成的伤害;⑥战争、犯罪、酗酒、酒后驾车、无照驾驶、从事高风险的活动期间以及其他各种欺骗行为的。

5.理赔手续:

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发生意外事故,由会员所在单位经办人员在10日内报案(告知市总保险办),意外事故发生日起2年内向办事处提供事故发生情况证明、身份证明、银行卡号和开户行名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病历、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诊断证明等材料申请领取互助金。

(三)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活动主要内容简介 1.重大疾病包括以下25类:

①急性心肌梗塞;②冠状动脉搭桥术;③恶性肿瘤;④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⑤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⑥白血病; ⑦良性脑肿瘤;⑧严重烧、烫伤; ⑨瘫痪; ⑩多个肢体缺失;11严重运动○神经元病;12双目失明;13语言能力丧失;14重症帕金森病;○○○15严重阿尔茨海默病;16心脏辩膜移植术;17系统性红斑狼○○○疮;1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19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20严重重症肌无力;21严重多发性硬化症;22深度昏迷;23○○○○双耳失聪;24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25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2.缴费标准及有效期限:

会员交纳会费的标准每份为66元,保险有效期为三年,每名会员最多可以参保四份。

3.参加本活动的待遇:

首次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在互助保障期生效30天后90天(含)内患有上述25类重大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可以一次性领取慰问金500元(每份),不再享受领取互助金待遇。在互助保障期生效90天(不含)后,会员首次发现患有上述25类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者多种时,可以领取10,000元重大疾病互助金,重大疾病保障待遇终止。保险期满后,符合参保条件的会员在15日内续保不受90天期限的限制,超过15日后续保仍须执行观察期,新增的份数一律执行观察期。

4.除外责任:

①在参加本活动前曾患本活动所列疾病的任何一种或多种;②会员故意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病历以及其他各种欺骗行为的;③医院误诊;④因酗酒、吸毒、艾滋病、滥用药物、故意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患有上述25类重大疾病;⑤由其它疾病转移致使会员患本活动所列疾病;⑥因医疗事故导致患有上述25类重大疾病的;⑦原子能或核能装置的污染或辐射导致会员患本活动所列疾病的任何一种或多种。

5.理赔手续:

在互助保障期内发现患有上述25类重大疾病,由会员所在单位经办人员在10日内报案(告知市总保险办),患病之日起2年内向保险办提供患病情况证明、身份证明、银行卡号和开户行名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病理检验报告及诊断书、手术证明等材料申请领取互助金。

(四)在职职工子女意外伤害互助保障活动主要内容简介

1.意外伤害包括: 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

2.缴费标准及有效期限:

会员交纳会费的标准每份为50元,保险有效期限为一年,最多可以参保四份。

3.参加本活动的待遇:

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的未成年子女因遭遇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造成身体伤残时,会员可以领取下列四项互助金:①按照会员的未成年子女伤害程度的不同可以领取最高1万元的身体伤害互助金;②根据其住院治疗时间的不同,可以按照每月800元的标准领取最多6个月的康复照顾互助金,住院不满一个月的,可以按照500元领取不足月部分的康复照顾互助金(康复照顾互助金可以累计计算);③首次住院连续治疗超过15天(含15天),可以一次性领取2000元的住院医疗费互助金(住院医疗费互助金不累计计算);④会员的未成年子女因遭遇意外事故造成身故,一次性领取精神抚慰和丧葬互助金20000元。

4.除外责任:

①患病、药物过敏、食物中毒;②故意行为;③接受治疗、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④遭受意外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⑤原子能或核能装置爆炸、污染或辐射造成的伤害;⑥战争、违法犯罪、酗酒等活动。

5.理赔手续:

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子女因发生意外事故,由会员所在单位经办人员在10日内报案(告知市总保险办),意外事故发生日起2年内向办事处提供事故发生情况证明、身份证明、会员银行卡号和开户行名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病历、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诊断证明等材料申请领取互助金。

(五)在职职工住院津贴加意外综合互助保障活动主要内容简介

1.住院津贴加意外综合包括:

①因病住院津贴、②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伤害。 2.缴费标准及有效期限:

会员缴纳会费标准为每人 106 元,保险有效期为一年。 3.参加本活动的待遇

①首次参加住院津贴活动的会员在互助保障期生效30天(观察期)后在二级以上医院因病住院治疗超过3日(不含)以上的有效住院治疗天数,在同一住院治疗期间内可以领取每日 60 元,异地每日50元,最多不超过5400 元,异地4500元住院津贴互助金;无论何种病因,多次住院治疗的,只能领取两次住院津贴互助金,②会员因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残疾时,按照不同伤残程度最高可以领取伤残互助金 20,000 元;多次意外事故、烧烫伤,其领取的伤残互助金累计不超过 20,000 元;会员因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身故时,其家属一次性领取身故互助金30,000 元;

4.除外责任:

住院津贴①参保前患病住院,挂床、疗休养康复治疗;②工伤、生育、职业病、突发传染病导致的;③其它非因疾病原因住院治疗。意外伤害①会员患病、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②会员故意行为,挑衅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③会员接受治疗、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或者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④会员因遭受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⑤原子能或核能装置爆炸、污染或辐射造成的伤害;⑥战争、犯罪、酗酒、酒后驾车、无照驾驶、从事高风险的活动期间以及其他各种欺骗行为的。

5.理赔手续:

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因发生意外事故,由会员所在单位经办人员在10日内报案(告知市总保险办),意外事故发生日起2年内向办事处提供事故发生情况证明、身份证明、银行卡号和开户行名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病历、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诊断证明等材料申请领取互助金。

推荐第4篇:职工互助保障工作管理实施办法

职工互助保障工作管理实施办法

为维护职工基本经济利益,增强职工抗御风险的能力,增强工会组织的凝聚力,促进企业和谐发展,现制定《职工互助保障工作管理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在公司党政领导下,本着为职工办实事、办好事、提高职工抗风险能力的原则,实现全员参保,规范代办员的工作程序和职责,形成体系畅通、制度健全、管理科学、运行良好、服务周到、职工满意的工作格局。

二、组织领导

成立以公司工会为主的淮化集团职工互助保障管理委员会,以基层工会为单位组建职工互助保障代办员网络。代办员工作与业务分别接受公司工会和所在分会领导。

三、工作制度

1、代办员例会制:传达上级指示和文件精神,总结讲评工作,进行业务培训。

2、报案与理赔制:代办员在职工出险三天以内需及时报案,并配合做好赔付工作,如实填写书面报案材料,出具理赔所需有关证明。

3、代办员资格认定:各基层工会推选一名工作责任心强,有较强的组织和办事能力的同志担任代办员,并报公司工会备案。因工作调整变动,或不能履行代办员职责的免去其代办员资格。

四、规范管理

公司工会建立职工互助保障管理平台。对全部参保职工及报案、赔付情况实行电子信息管理。各基层工会代办员要相应建立基础台帐,暂不具备电子信息管理条件的单位可以报表和备份盘形式进行档案管理。

五、工作考核

1、代办员应以对职工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做好职工互助保障工作。所有参保职工的姓名、身份证、会员号等重要资料要确保准确无误。要督查所有报案职工必须实事求是,诚实守信,不得弄虚作假。

2、职工互助保障是各级工会组织为职工办实事、做好事的一项具体工作,公司工会将纳入创建职工之家及工会各类评先活动予以考核。

3、对工作突出的代办员,推荐参加省、市职工互助保障工作先进个人或公司年度先进个人评选。

职工困难补助管理规定

为充分体现以人为本,人文关怀,帮助困难职工解决实际问题,建立和完善公司帮扶送温暖的长效机制,制定本规定。

一、责任部门

1、公司工会是职工困难补助的管理部门。

2、各基层工会主席负责收集申请补助所需相关证明材料,并按相关程序申报。

二、补助标准

凡具有下列几项情况之一,视困难情况给予一次性200—1000元补助:

1、职工本人因患大病造成生活困难的。

2、职工因意外灾害造成暂时生活困难的。

3、因自然灾害造成职工家庭重大财产损失的。

4、其他特殊困难的。

三、办理程序

由职工本人申请,基层工会初审,报公司工会审核批准。

四、管理办法

1、困难补助费专款专用,用于慰问困难职工。

2、根据财务管理规定,各基层工会应建立困难补助费收、支专项台帐,做到收支数字真实、准确,内容完整。

3、公司工会和基层工会职工困难补助费使用情况,定期向职工公布,使职工困难补助费使用情况做到公开、透明。

五、费用来源

1、由公司行政单独列支。

2、上级工会支助。

3、工会会费列支。

推荐第5篇:广东省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广东省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甲种2006年版)

第一条 保障对象

凡本省内机关、企事业单位,女性未满55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的在职职工[包括下岗职工、农民工和因工作需要继续留用且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职工(须提供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证明或社保机构批准其延期缴费的证明),但不包括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身体健康,均可参加广东省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甲种版(以下简称本计划)。

第二条 保障条件、

尚未发现患有各种癌症、慢性肾衰竭(尿毒症)、颅内原发性肿瘤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心脏瓣膜置换手术、非典型肺炎六种重大疾病的在职职工。

第三条 参保办法

参加本计划必须集体参保。要求参保单位须有60%以上的在职职工参加,且每个参保团体不少于10人(参保单位在职职工少于10人的必须是100%参加),参保手续由本单位工会办理。

第四条 保障费和保障金额

每份保障费人民币80元,保障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每个被保障人参保限额最高为5份,即保障金额最高为人民币50000元(超出最高参保限额部分视作无效参保)。参保单位须根据实际情况,选定同一份数参保。保障费可由个人缴纳,也可由工会、行政及个人共同承担。

第五条 保障期限

1.保障期限每期为三年。于缴纳保障费并交齐符合要求参保材料后的次日零时起,至保障期满日二十四时止。首次参保须执行180天的免责期。

2.被保障人在每个保障期内只可参保一次,不得重复参保(重复参保的以首次参保为准,除此以外的视作无效参保)。

第六条 保障范围

1.各种原发性癌症。

2.慢性肾衰竭(尿毒症)。

3.颅内原发性肿瘤手术。

4.冠状动脉旁路手术。

5.心脏瓣膜置换手术。

6.非典型肺炎。

以上六种重大疾病的具体定义见附则。

第七条 保障责任

1.被保障人在保单生效之日起180天后,经广东省内国家认定的市、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不包

1 括康复医院、疗养院、联合病房等类似医疗机构)首次确诊患有本计划所保障的六种重大疾病,并经住院治疗者(患“非典型肺炎”确诊后即可申请办理给付手续),可向所在单位工会提出申请,经单位工会审核后,由单位工会向广东省职工保障互助会申请办理给付手续。

2.被保障人患本计划第六条所指一种以上的重大疾病,保障金的给付以其中一种疾病为限,保障金一次性给付后,保障责任自行终止。

3.被保障人自被确诊患有本计划第六条所指的六种重大疾病之日起,超过180天不报案的,将视作自动放弃保障金的给付,保障责任自行终止。

4.保障期满后保障责任自行终止。

第八条 续保

1.被保障人在保障期满前30天内办理续保手续的,可取消180天的免责期。保障期满后办理参保手续的视作首次参保,须执行180天的免责期。

2.续保时增加参保份数的,新增部分视作首次参保,须执行180天的免责期。

第九条 除外责任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广东省职工保障互助会将不承担给付保障金的责任:

1.被保障人在参保前曾患或已患本计划第六条所指的六种重大疾病其中一种或一种以上的疾病。

2.被保障人于保单生效之日起180天内被确诊患有本计划第六条所指的六种重大疾病(“非典型肺炎”除外)。

3.被保障人在首次参保或续保时女性超过55周岁、男性超过60周岁(符合保障对象的职工除外)。

4.参保单位或被保障人有隐瞒病史、伪造或篡改病史以及其他各种欺瞒、作弊行为。

5.被保障人因战争、军事行动、*、核辐射所致本计划第六条所指的六种重大疾病。

6.被保障人在广东省境外医疗机构确诊的。

7.医疗误诊。

发现有以上1~5项情况者,保障责任自行终止。

第十条 保障金的申请

1.申请保障金须提供的材料

(1)有效的“投保单”及“名单”复印件(续保的须提供上一个保障期的“投保单”及“名单”复印件)。

(2)被保障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被保障人要求保障金给付的申请书。

(4)被保障人同意广东省职工保障互助会前往其所治疗医院查阅病案的委托书。

(5)被保障人所在单位工会证明。

(6)广东省内国家认定的市、县级医院(不包括康复医院、疗养院、联合病房等类似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入院记录(住院记录)、出院小结、手术报告、病理报告、血液检验等方法确诊疾病的检查检验报告单和本会认为必须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2.本会收到被保障人手续齐备的申请给付材料后,在30个工作日内经调查核实无误后,给付或拒付保障金。若遇特殊情况则在90个工作日内予以解决。

第十一条 附 则

本计划保障范围所指的六种重大疾病必须符合下列定义:

1.各种原发性癌症: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的恶性肿瘤或恶性白血球过多症,经病理检验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国际疾病伤害及死因分类标准”归属于恶性肿瘤的疾病。

2.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指因肾脏慢性且不可复原地衰竭而必须接受定期血透、腹透治疗或施行肾移植手术。

3.颅内原发性肿瘤手术:指首次生长在颅腔内的良性肿瘤(不包括:垂体腺瘤、脑囊肿、肉芽肿、脊髓肿瘤和脑动、静脉畸形瘤),并施行开颅摘除手术。

4.冠状动脉旁路手术: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的血管旁路手术,须经心脏内科心导管检查,并接受开胸冠状动脉旁路手术。

5.心脏瓣膜置换手术:指接受开胸进行心脏瓣膜置换的手术。

6.非典型肺炎:指由省、市政府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确诊的患者。

第十二条 本计划从二〇〇六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计划最终解释权归广东省职工保障互助会。

3 广东省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问答

一、什么是《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是为配合基本医疗改革,切实解决职工群众\"看病难\",维护职工利益、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而实施的一项保障计划。

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的保障对象包括哪些?

凡本省内机关、企事业单位女性未满55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的在职职工、中央及外省市在穗单位职工、单位的离岗退养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合同制职工,身体健康(以往从未患过本计划规定的特种重大疾病),均可依据自愿原则,在本级工会统一组织下团体参加本计划。

三、为什么要推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为配合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改革,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光荣传统,由广东省总工会推出了《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目的是使不幸患上特种重大疾病的职工能及时得到有效的医疗保障。

四、省委、省政府有什么文件支持开展《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2002年7月1日,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帮助困难群众解决“看病难”问题的通知》(粤府〈2002〉47号),要求各市、县“建立健全大额医疗费用补偿办法,支持工会举办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解决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困难人口和部分大病患者超过保险封顶线以上的部分医疗费用”。9月10日,省委发出《关于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加强工会工作的意见》(粤发〈2002〉9号),其中要求“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积极推行职工互助合作保障”。这是党和政府关心群众疾苦,积极解决群众“看病难”问题的有力举措。是对工会工作的极大支持。

五、参加《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能得到什么保障?保障金给付标准如何确定?

凡参加《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的职工,在投保单生效之日起的180天后至生效之日起三年内,如患有以下各种疾病中的任何一种:

1、各种原发性癌症;

2、慢性肾衰竭即尿毒症;

3、颅内原发性肿瘤手术;

4、冠状动脉旁路手术;

5、心脏瓣膜置换手术,

6、非典型肺炎(取消180天免责期,经省、市政府定点医疗机构确认后即可获得保障金),经县级以上医院确诊后获得保障,给付相应保障金。保障金额的赔付标准根据职工投保保障费的份数来确定,保障费最低每份80元,相应赔付金为一万元,最高赔付金为5万元(即5份)。

六、参加《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投保资金如何来源?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8)44号]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文件[财社(2002)18号]规定,互助医疗保险费可以从职工福利及成本中列支,也可以从工会经费留成部分中列支。同时也鼓励职工个人出资投保,增强职工的保障意识,为自己保一份平安,为他人献一份爱心。

4

七、《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最大的特点是什么?

《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是工会组织为职工办实事办好事,切实解决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困难人口和部分大病患者超过医疗保险封顶线以上的部分医疗费用。突出特点是:

1、保费低,赔付高;

2、投保手续规范简便;

3、服务到位,赔付快捷

八、如何办理参加《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手续?

本计划必须以团体形式参保,要求投保单位有60%以上的在职职工集体参加,对于所属基层单位较多的大企业,可以分期分批组织参保,逐步达到参保人数要求。但每个团体参保人数不少于10人。

参加本计划须填写\"投保单\"和\"会员名单\"两份相配套的表格,保单编码由互助会统一配给。

1、\"投保单\"一式四联,由投保单位、互助会业务、互助会财务及各市代办处或产业工会各存一份,投保单在办理投保手续时投保单位与互助会共同签章后生效;

2、\"会员名单\"需一式两份,参保职工身体如有特殊情况如残疾、有过何种手术要在备注栏具体说明;

3、投保单位在参保前要统一选定同一参保份数标准,以团体形式参加保险(100人以上允许选定两个份数标准);

4、投保单位需提供投保职工资料的3.5寸软盘,以会员名单的格式,采用WORD或EXCEL形式制盘;

5、各市总工会的代办处需按保单编码序号填写汇总表,一式两份,一份报互助会,作为业务统计依据。

九、退休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能否参加《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已办理退休手续、解除劳动合同没有工作单位的职工及职工家属暂不予参保。

十、已经参加了社会上各种保险计划的职工能否参加《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对顺利建立社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大意义。我们鼓励职工提高自我保障意识,已经参加社会保险或商业保险的职工,还可以参加本保障计划,假如在保障期内不幸患上本保障计划保障责任中的任何一种疾病,除领取社会保险或商业保险的赔付金外,又可获得本保障计划的赔付,实现多重保障。

十一、如何办理申请给付手续?

被保障人在保障期内一旦发生属于保障责任中的任何一种疾病,可向所在单位工会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工会向互助会提供以下材料:

1、经承保单位盖章的\"互助保障计划投保单\"及申请人所在页的\"会员名单\"复印件;

2、被保障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所在单位工会证明;

4、被保障人赔付申请书;

5

5、被保障人同意互助会查阅其病案的委托书;

6、国家认定的市、县级医院(不包括康复医院、疗养院、联合病房等类似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入院记录、出院小结、手术报告、病理报告、血液检验等方法确诊疾病的检查检验报告单以及本会认为必须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本会收到被保障人手续齐备的申请理赔材料后,经调查核实无误后,在30个工作日之内通知被保障人所在单位工会,给付本人医疗互助保障金。若遇特殊情况则在90个工作日内予以解决。

十二、保障期有多长?期满后可不可以续保?

本计划保障期限为3年;参加本保障计划的职工在保障期满后如需继续投保,可在保障期满前一个月内,由单位工会集体办理续保手续,缴交保险费,则保障期顺廷3年,并免除180天免责期;续保增加份数的,增加部分视作初保,执行180天免责期,如保障期满后参保,视作首次参保,仍须执行180天免责期。

被保障人在每三年一期的保障期满前三十天内续保,取消180天的免责期。保障期满后续保视作首次参保,仍须执行180天免责期。续保增加份数的,增加部份视作初保,执行180天免责期。

十三、工作单位或劳动关系发生变化后,会不会影响保险责任的对兑?

互助会是省民政厅批准注册,省总工会组建的按规范运作的事业单位,本计划是由被保障人所在单位集体投保的,只要在互助会有本人档案资料,无论单位关、停、并、转或本人劳动关系的变化均不影响保障责任的对兑。

十四、职工互助保障与商业保险的区别是什么?

职工互助保障与商业保险都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重要的组成部份。职工互助保障不以盈利为目的,是通过工会组织动员职工自愿参加,用互助互济的形式来解决职工的实际困难,为职工办好事,办实事,是国家基本保障的补充。

十五、被保障人在保障期内未发生理赔,保障期满保费能否退回?

《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是由工会组织,职工自愿参加的互助互济行为。是集众人之财,解决个别人困难。按规定,保费是作为该项保障计划的给付准备金。在保障期限内,被保障人没有受益,期满后,原投保费不予退回。

十六、被保障人劳动关系发生变化,没有单位能否办理续保?

已参保的会员,在保障期内,劳动关系发生变化,没有就业单位的,根据广东省职工保险事业管委会2003年第一次会议决定,可以在保障期满前一个月内办理续保手续。被保障人应在保障期满前的一个月之内,本人凭原参保的有关资料(投保单、本人名单所在页复印件及代收据)到各市总工会代办处或省职工保障互助会办理。但续保人的年龄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

十七、受益人申请给付有没有时间限定?

6 依据规定,受益人从被确诊为保障范围重大疾病日期起超过180天不报案提出申请给付的,将视为自动放弃保障给付,保障责任终止。

广东省女职工安康互助保险计划问答

一、什么叫做女职工安康互助保险计划?

女职工安康互助保险计划是由广东省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广东省职工保障互助会共同推出、实施的一项保障计划,是维护女职工切身利益,提高女职工医疗保障水平,切实为女职工办好事实事的一项新举措。参加了该项保险计划的女职工,在保险期内,如患女性原发性四大恶性肿瘤(癌)的其中一种,即可申请赔付保险金。

二、为什么说\"女职工安康互助保险计划\"是解除女性后顾之忧的保障? 随着世界性环境污染问题的日趋突出,现代人生活节奏的加快等,威胁女性的四大恶性肿瘤(乳腺癌、卵巢癌、宫体癌、宫颈癌),近年正呈现发病率上升并有低龄化、群体化的趋势。如果万一遭此不测,昂贵的医疗费用,将给患者带来精神上的压力和生活上的困难。然而,病魔无情人有情,即便出现上述情况,参加\"女职工安康互助保险计划\"的被保险人,均能获得相对的经济补偿,并能及时解决部分医疗费用,缓和暂时的经济困难。因此,对于广大女职工,特别是低收入或待岗、下岗的女职工来讲,只需花少量钱购买保险,就可得到解除后顾之忧的保障。

三、哪些人可以参加女职工安康保险计划?

根据省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粤工女委[1998]6号文的有关规定,凡在职在岗或下岗、待岗且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身体健康,尚未发现患乳腺癌、卵巢癌、宫体癌、宫颈癌及其它癌症的女职工,经办理有关入会手续,成为广东省职工保障互助会会员后,均可参加女职工安康互助保险计划(以下简称\"本保险计划\")。

四、会员费、保险费由谁负担?如何办理入会和投保手续?

会员费、保险费可通过多种渠道解决:

1、个人缴纳;

2、单位行政或工会全部承担;

3、单位行政或工会与个人共同负担,出资比例应按各单位的实际情况定。

参加本保险计划的女职工,只须一次性交纳会员费10元,便可取得会员资格。入会和投保的手续应由单位工会或女职工委员会派出专人负责办理,并做好统计、登记造册、填写计划书、收缴会员费、交纳保险费等具体工作。下岗待岗的女职工,由街道、居委或原单位统一办理,个人不予办理。

五、参加本保险计划的会员能得到什么保障?保险金额的赔付标准如何确定? 凡参加本保险计划的会员,在申请单(保单)生效之日起的180天后至申请单到期日的三年内,凡患有原发性的四大恶性肿瘤(癌)其中一种,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并确诊后即可获得赔付,享受全额赔付保险金的保障。

保险金额的赔付标准是根据会员投保的份数来确定。保险费每份为50元,保险金额为15000元,投保最高不得超过三份(150元)即赔付的保险金额最高为45000元(赔付率为300倍)。

六、保险期限有多长?期满后可否续保? 保险期限为三年。

参加本保险计划的女职工在保险期满后如要继续投保,不用再交纳会员费,只须办理续保手续,同时缴交下一期保险费,保险期即可顺延三年。三年保单到期续保的,须提前30天办理续保手续,续保不再执行免责期,过期将视作初保。续保新增份数的,新增加的份数视作初保,执行180天的免责期。

七、保险期满后,保险费能不能退回?

7 本保险计划是群众性互助互济的合作保险计划,是通过全省各级工会组织、动员女职工投保,在全省工会系统内形成网络,从而依靠全省会员的力量,利用投保的保险费,去解决患有原发性四大恶性肿瘤(癌)疾病的女职工的特殊困难。参加本保险计划,是献爱心、送温暖工程的具体行动。因此,保险期满后,保险费不再退回。

八、已经参加了社会上各种保险计划的女职工,能否再参加本保险计划?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议指出:\"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对于深化企业和事业单位的改革,保持社会稳定,顺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大意义。\"我们应鼓励女职工提高自我保障意识,有条件的可参加多种保障。已经参加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女职工,还可以参加本保险计划。假如在保险期内不幸患上本保险计划保障责任的四大恶性肿瘤(癌)其中一种,除领取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赔付金外,还可获本保险计划的赔付,真正实现多种保险的保障。

九、患或已患过癌症的职工能否参加此种保险计划?

本保险计划是工会组织职工互助互济解决个别女职工患重大疾病的福利行为,承担保险责任的对象必须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原发性四种疾病的患者。所以患或已患过癌症的职工是不能参加该项计划。

十、申请给付有什么限定? 参照条款第八条除外责任

十一、如何办理申请、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一旦发生属于保险责任的上述四种疾病,可向所在单位工会提出申请,由投保人单位工会与省职工保障互助会联系,为其办理保险金的给付手续。参照条款第十至十三条。

十二、被保险人的工作单位或工作发生变化会不会影响保险责任的对兑? 省职工保障互助会作为\"职工之家\",是由省总工会组建省民政厅批准,按规范运作的社团组织。女职工安康互助保险,是团体险种,由被保险人所在单位集体投保。因此在互助会有被保险人的档案资料,故不管投保单位或被保险人工作有何变化,均不影响保险责任的对兑。只要能按计划条款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并与省职工保障互助会存档的\"投保单\"和\"会员名单\"相符,就能对兑给个人,不会有任何麻烦。

推荐第6篇: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版)

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为缓解职工因住院治疗导致的家庭经济困难,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的规定,制定《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计划的基本内容

本计划面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城镇职工。会员参加本计划后,在为期一年的互助保障期内会员享有在住院治疗或者按照住院治疗费用结算方式治疗的慢性疾病、重大疾病时,在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医疗费报销的规定下,针对职工自付医疗费的部分,会员可以按照本计划规定领取互助金,缓解会员医疗费用的负担。

第二条 参加本计划的条件和办法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并按照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企业单位的年龄在 16 至 60 周岁的在职职工。

满足上述条件的职工都可以通过所在单位的工会向本会在当地的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申请参加本计划。

为保证会员享有公平的权益,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计划,并且在同一单位参加本计划的职工不得少于其全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含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职工)人数。

第三条 参加本计划的规定

职工参加本计划的互助保障期为一年,交纳互助费后互助保障期在规定的时间统一生效。

会员交纳的互助费用于对会员的互助互济。互助保障期满后,会员不论是否享受领取互助金的权利,其所交纳的互助费不再退还。

互助费的标准为每人 60 元。

首次参加本计划的会员互助保障期 30 天后生效。

互助保障期满后,符合参加条件的会员在 15 日内继续参加本计划将不再受上述 30 天期限的限制。

第四条 参加本计划的待遇

在互助保障期生效后,会员因患病并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发生自付费用时,可以按照本计划规定领取相应的互助金:

1、根据当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中规定的,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指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额以下,并符合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条件的部分),会员可以按照最高不超过统筹基金报销额的20%的自付医疗费的 80% 领取互助金;

2、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留观 7 日内的治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指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额以内),会员可按照最高不超过统筹基金报销额的20%的自付医疗费的 80% 领取互助金;

3、经当地医疗保险机构确认、审批,患慢性疾病、重大疾病的在基本医疗保险方案规定的门诊就医的医疗费,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指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额以下),会员可以按照最高不超过统筹基金报销额的20%的自付医疗费的70% 领取互助金;一年累计统一申领一次。

第五条 特殊情况的互助金计算方法

1、会员参加本计划后未满 30 天住院治疗,并且出院日期已超过本计划规定的 30 天的限制时,会员可以按照满 30 天限制期后实际住院治疗天数占此次住院治疗的总天数的比例乘以会员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按照第四条的相应规定领取互助金;

2、会员在互助保障期满没有继续参加本计划的,按照会员在互助保障期内住院治疗天数占此次住院治疗的总天数的比例乘以会员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按照第四条的相应规定领取互助金;

3、会员在互助保障期内退休,并且住院治疗时,可以按照第四条的相应规定领取互助金。由于在职和退休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不同,互助保障期满后职工不能再参加本计划;

4、住院治疗时间以医疗费专用收据上打印的住院起止日期为准。

第六条

下列原因会员不享受 第四条规定的互助金

1、依据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

2、会员及其所在单位拖欠基本医疗保险费或者补充医疗保险费,并在互助保障期内仍未补交的;

3、工伤、生育、职业病的医疗费用;

4、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个人自费诊疗项目的费用;

5、会员及其所在单位有欺诈行为;

6、自会员在医疗机构费用结算日(以医疗费用专用收据上打印的起止日期为准)的次日零时起,一年内不向办事处提出互助金申领手续的。

第七条 互助金的受领人

参加本计划的互助金受领人为会员本人。

第八条 互助金的申领手续

在互助保障期内的会员及其所在单位工会本计划经办人员,必须在会员住院治疗结束后的 3 天内,通知办事处以便进行核对。

会员通过其所在单位工会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会员所在单位出具的住院治疗情况证明;

2、会员的身份证及会员证复印件;

3、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专用收据原件和复印件;或者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出具的有关医疗费用证明原件、复印件和医疗费用专用收据复印件;

4、医疗机构的入院证明和出院小结复印件或门诊大病登记单原件和复印件;

5、由会员或者其直系亲属签名的互助金领取书面申请;

6、保障计划书及会员名单复印件;

7、办事处为证明住院治疗费用情况需要由会员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九条 其他规定事项

1、自会员在医疗机构费用结算日(以医疗费用专用收据上打印的起止日期为准)的次日零时起,会员必须在 1 年内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逾期办事处不再受理会员提出的互助金申领工作。

2、参加本计划领取互助金的项目是参照当地政府公布的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相关内容制定实施的,并依据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随时进行相应的调整。

3、对本计划执行中有关内容发生争议,由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专家委员会进行最终裁定。

本计划从

2011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推荐第7篇:在职职工住院津贴互助保障实施细则

2016年在职职工住院津贴互助保障实施细

为缓解职工因病住院期间医疗费用支出增加和收入减少带来的经济负担,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的规定,制定《在职职工住院津贴互助保障活动(以下简称“本活动”)实施细则》。

第一条

活动的基本内容

参加本活动后,在互助保障有效期内会员因病在《医院分级管理办法(试行草案)》规定的二级(含二级,下同)以上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超过规定时间后,会员可按照本活动有关规定领取互助金,用于缓解会员家庭经济困难。

第二条 参加本活动的条件和办法

凡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含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职工),都可以通过其所在单位的工会向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重庆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申请参加本活动,成为本会会员。

参加本活动时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或非本单位职工不可参加本活动。

为保证会员享有公平的权益,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活动。参加本活动的职工不得少于全体职工的80%,100人以下的单位要全体参加。 第三条

参加本活动的规定

1.参加本活动会费标准为每人80元(每份),只能参加一份,交纳会费后互助保障期在约定时间统一生效。互助保障期一经生效中途不得退出本活动。

2.本活动保障期为一年,期满续保另办手续。保障期满后,无论会员是否已享受互助金待遇,所交纳会费不再返还。

3.会员所在单位应提供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信息。

4.本活动最多参加一份,超出份数视为无效。对已参加活动的单位,本年度内新增人员参加活动原则上将在下一年度本单位续保时统一办理。

5.如需继续参加本活动的单位,可在互助保障期到期前一个月办理续保手续。

第四条 参加本活动的待遇和相关规定

1.本活动无观察期,收费后24小时内即刻生效;

2.在互助保障期生效以后,会员在同一住院治疗期间内,根据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因病住院治疗超过3日(不含)以上的按有效住院治疗天数每日50元领取住院津贴互助金,保障期内可享受两次互助金申请,单次住院最多不超过90天,超过90天的按90天计算。单次最多不超过4500元;保障期内可享受两次,最高不超过9000元。 3.2015年度保障期内的会员单位,今年继续参加住院津贴保障计划,参加标准仍然为80元/份,享受的保障待遇提升为每日60元(其中增加的10元由互助互济金支付)。一年可享受两次互助金申请,单次住院最多不超过90天,超过90天的按90天计算。单次申领金额最高不超过5400元,两次最高不超过10800元。

4.互助保障期内因病住院且需要在异地住院治疗的会员,补助标准同上;

5.会员在同一互助保障期内,无论何种病因,多次住院治疗的,只能领取两次住院津贴互助金,办事处累计给付的住院津贴达到规定的次数或者金额时,会员住院津贴保障待遇终止;

6.会员在活动期满没有继续参加本活动的,按照会员保障有效期内有效住院治疗天数计算会员应当领取的住院津贴;

7.因病情需要转诊治疗的,必须提供国家规定的正式转诊单据,且转诊医院等级不得低于首诊医院,在住院津贴时间计算上视同一次住院。如果转诊医院等级低于首诊医院,则按照两次住院计算。

第五条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会员不享受本活动保障待遇:

1.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者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2.原子能、核能装置的污染或辐射造成的疾病;

3.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

4.违法犯罪行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者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5.故意行为,挑衅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6.会员或其所在单位故意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病历以及其他欺骗行为;

7.酗酒或者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影响; 8.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或者驾驶与驾照不符的机动交通工具;

9.医疗事故导致的;

10.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 11.所有由精神科疾病导致的;

12.非认可的医疗机构;

13.会员参加本活动前已经因病住院治疗的;

14.会员采取挂床位或因延迟办理出院、结算手续等产生的住院治疗天数;

15.疗养、体检、康复治疗;

16.工伤、生育、职业病、由责任方承担的或者由国家负担医疗费的新发、突发传染病导致的;

17.其它非因疾病原因住院治疗。

第六条 互助金的受领人

住院津贴互助金由会员本人受领。

第七条 互助金的申领手续

会员住院治疗结束后,通过其所在单位工会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会员通过其所在单位工会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时,应填写《互助金申请书》,会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会员本人的银行卡信息;

2、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记录或病案首页 ,医疗收费收据 ;

3、会员在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结束后(以医疗费用专用收据上打印的出院日期为准),一年内不向办事处提出互助金申领手续的,视同为放弃申请互助金的权利。

第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

1.为维护全体会员权益,本活动随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将进行适当调整。

2.对本活动执行中有关内容发生争议,由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专家委员会进行最终裁。

推荐第8篇:广西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试行办法

广西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制度改革,规范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管理,促进广西职工医疗互助保障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实现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益补充,减轻职工医疗负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西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简称“互助保障活动”)遵循自愿参加、互助互济、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

第三条

县以上总工会负责互助保障活动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区各产业、系统工会和区总直管基层工会负责组织动员工作。

第四条

互助保障活动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实行属地管理,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资金(简称“互助金”)实行自治区级统筹。

第五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内,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工会会员均可参加本办法规定的活动。

第六条

会员参加互助保障活动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参加互助保障活动的在职工会会员(简称“参保会员”)人数原则上不少于本单位在职工会会员的75%。 第七条

互助保障活动以1个年度为周期,互助保障活动每年度周期期限(简称“互助保障期限”)自参保会员缴纳互助保障活动费(简称“互助费”)并办结参保手续后的次日零时起至1年保障活动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第八条

参保会员应当按期一次性缴纳互助费,缴费标准为每周期每人70元。基层工会对会员参保缴费可给予适当补助。各级总工会对困难职工、劳模参保缴费按缴费标准的50%给予补助。

每周期的缴费标准视收支情况予以调整。互助费一经缴纳,不予退回。

第九条

参保会员在互助保障期限内享受住院医疗补助及身故补助。逾期不缴纳互助费或缴费不足的,不能享受相应补助。

(一)住院医疗补助:按照职工住院发生的、在广西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统筹、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等支付后的自付部分,扣除自费医疗费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不予报销或明显降低报销比例部分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起付金额后,采用单次住院按比例支付的办法给予补助。每个互助保障期限内补助金额最高为 150000元。具体补助标准为:

1.住院自付部分金额在1000元(含)—10000元范围的,按15%比例给予补助;2.住院自付部分金额在10000元(含)—30000元范围的,按25%比例给予补助;

3.住院自付部分金额在30000元(含)以上的,按35%比例给予补助。

(二)身故补助:参保会员在互助保障期限内因意外或疾病身故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000元。

第十条

发生以下情形的,不予以补助:

(一)住院医疗补助。

1.在互助保障期限外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2.医保规定的应由个人承担的全自费医疗费用及单病种定额包干标准外的费用;

3.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情况,如工伤、女职工生育等;

4.所在地医保部门确定的特殊病、慢性病门诊视同住院的医疗费用;

5.所在地医保政策新增支付的医疗费用;6.所在地医保部门因故未足额支付的医疗费用; 7.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以病种界定大病的,未进入其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8.不在住院收费收据所列项目中的医疗费用;9.利用各种欺诈、作弊行为骗取补助的。

(二)身故补助。1.受益人对参保会员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参保会员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参保会员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参保会员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参保会员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或武装叛乱;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十一条

广西职工保障互助协会(简称“互助协会”)及相关机构负责办理互助保障活动业务。

(一)互助协会内设办公室(简称“互助办”)配备16-20名工作人员,负责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综合业务经办;负责指导各级相关机构业务工作;负责驻邕中直、区直单位办理会员参保手续、互助费收缴和上交、补助审批和支付、日常业务管理等工作。

(二)各市总工会与广西职工保障互助协会联合成立“广西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办事处”(简称“互助保障办事处”), 配备4-7名工作人员,办事处接受市总工会直接领导,协助互助协会办理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各项业务。具体负责办理本级会员参保手续、互助费收缴和上交、补助审批和支付、日常业务管理等,指导辖区内各代办点开展业务活动。

(三)各县(市、区)总工会与广西职工保障互助协会联合成立“广西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代办点”(简称“互助保障代办点”),配备1-3名工作人员,代办点接受县(市、区)总工会的领导,协助办事处办理辖区会员参保手续、互助费收交、代理补助申请、日常业务管理等。

互助办、办事处、代办点所需经费由互助协会按互助保障活动周期内各上缴互助费总额的一定比例统筹安排。

第十二条

办事处、代办点的负责人由市、县(市、区)总工会商互助协会任命。

第十三条

办事处、代办点工作人员由市、县(市、区)总工会根据相关人事管理规定进行招录、聘用和管理。各办事处、代办点工作人员的聘用情况和工作人员的基本信息报互助协会备案。

第十四条

承办互助保障活动业务所需经费由互助协会从自然年度统筹的互助金总额中按10-15%的比例提取,每自然年度具体的提取比例根据实际需要在规定的范围内测定。提取比例的调整由互助协会提请自治区总工会决定。

互助保障活动业务经费由互助协会按财务制度统一管理,编列预算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五条

互助金由参保会员缴纳的互助费、各级工会给予的专项资金补助、社会各界的捐助、利息及其他收入构成。

第十六条

互助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会员住院医疗和身故补助、互助保障活动业务经费支出及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十七条

互助金由互助协会统收统支、统一管理、统一调剂使用。

第十八条

互助协会设立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资金专户(简称“互助金专户”),对互助金实行专户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互助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第十九条

互助金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互助金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核和批准,依照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总工会有关规定执行。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严重收支失衡,其补助支付责任由参保会员共同承担。

第二十条

互助保障活动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参保会员公布互助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总工会成立广西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资金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互助金执行监督和管理,确保互助金安全和完整。同时接受自治区财政、审计、民政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互助保障活动实行信息化管理,纳入自治区总工会管理系统。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推荐第9篇:广州市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广州市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宣传资料

一、广州市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的性质、特点和作用 职工住院互助计划是市总工会为配合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建立多层次的职工医疗保障体系,由工会组织运作,职工自愿参加为原则,继广州市女职工安康互助保障计划和广州市职工特种重病互助医疗保障计划之后推出的第三个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该计划是结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特点,并以此为依托制定的。计划的推出,旨在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精神和互助互济的优良传统,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有效地帮助患病住院的职工减轻个人支付的部分医疗费用,缓解经济负担。

二、保障的范围和对象

凡在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区域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有工会组织的单位的在职职工(不包括任何原因已经办理了离退休手续人员和办理了离退休手续后返聘的人员),均可由本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参加本计划(系统工会可决定统一由系统工会组织参加本计划)。

三、参加职工住院互助计划的职工人数要求

以单位(向社保基金中心缴交基本医疗保险金的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为基数,500人以下的不得少于80%;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不得少于70%;1000人及以上的不得少于60%。续保职工人数的比例也按此要求执行。

四、单位参加本计划(含新参加和续保)时须提供的资料

(一)在广州市社会保险网上业务办理系统中下载的并盖有本单位人事部门印章确认的记录本单位最近一次参加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信息列表》及其相对应的银行《社会保险转帐凭证》;

(二)单位参加本计划的《人员名册》一式两份及名册电子版;

(三)填报《广州市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参保申请表》一式两份(《人员名册》和《申请表》可在http://www.daodoc.com下载);

(四)缴纳保障费的银行进账单复印件。

五、参加本计划(新参保和续保)的手续

(一)核定参保人数及参保人的参(续)保资格,把保障费划入到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申领新参保的编号;

(三)填写《人员名册》及《申请表》;

(四)持参(续)保所须提供的资料到本计划经办机构办理参(续)保手续;

(五)经办机构审核后加盖公章交还《人员名册》和《申请表》各一份给参保单位。参保单位按参(续)保人数领取《告知书》,填写相关资料后发放给参(续)保人。

六、保障期限

(一)保障期限为当年1月1日零时起至12月31日24时止。期满可办理续保手续。

1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当期保障费100%缴纳,保障期为参保单位缴纳保障费(以银行进账单上银行受理日期为准)并交齐参保资料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24时止。

1、超过1月1日缴纳保障费或交齐参保资料的;

例:某单位在1月1日前已缴交保障费,但3月1日才交齐参(续)保须提供的资料,那么,保障期由3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其中3月1日至3月30日执行免责期。

2、单位在参保或续保后,期间需增加新参保人员的。

例:某单位到6月1日才参保或新增加人员,那么,保障费仍按50元/人缴交,而保障期则由6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其中6月1日至6月30日执行免责期。

(二)新参加本计划的人员实行30天免责期。

(三)参加本计划期满前二个月至期满后15天内办理续保手续的,不再实行免责期,超过期满后15天办理续保手续的,按新参加执行。

(四)职工在原单位已参加本计划,因工作变动到有参保的新单位的,保障关系可以办理转移手续。

(五)职工在原单位已参加本计划,因工作变动到无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新单位或失业期间的,其余下的本计划保障期限,是否享受本计划待遇与是否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包括灵活就业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相联系。

(六)在职职工参保或续保后,在保障期内办理退休的,可继续享受本计划待遇至保障期滿止,不再办理续保。

(七)因各种原因基本医疗保险停保的,本计划责任也同时停止,如在本计划保障期内恢复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同时恢复其相应的本计划待遇。

七、保障费缴交标准

参加本计划每人每期缴纳保障费50元。为体现工会组织对职工的爱心和帮助,其中由市总工会资助10元,其余由职工个人承担。基层工会也可以给予资助(实际每人每期划拨缴纳保障费40元即可)。

保障费须在参保或续保时一次性缴纳,参加后不退保费。本计划每人只参加一份,不得重复参加,超过的份数为无效,也不退保费。

八、保障责任范围

本计划的保障责任范围为在市社保经办机构认定的定点医院所进行住院治疗,以及其认定的异地就医住院治疗。特定门诊项目或一般门诊不列入保障责任范围。

九、保障金给付标准

(本年度累计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每次住院医疗费用-自费费用)×10%。

例1:某企业一女工参加了本计划,今年6月在三甲医院住院17天,其《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住院结算单》显示:住院总费用10418.03元,其中:(1)床位费自费金额136.85元;(2)自费费用834.84元;(3)部分项目自付费用660.55元;(4)起付标准以下费用2000元;(5)统筹共付段个人自付费用1357.16元;(6)统筹共付段医保支付费用5428.6

32 元。那么,该女工此次住院可得到的保障金是:总费用10418.03元-床位费自费金额136.85元-自费费用834.84元=9446.34元×10%=944.63元。

例2:某单位一参加本计划的职工患癌症,在保障期内5次住院动手术和化疗,统筹共付段医保支付费用累计达105369.40元,未超过年度累计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上年度市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那么他每次住院都可以领取本计划的保障金。

十、跨免责期或保障期住院的保障金计算

参保人跨免责期或保障期住院治疗的,则在治疗结束时医院结算医疗费用后,本计划按该次住院治疗期间的免责期后或保障期满前的保障期天数占治疗期总天数的比例乘以住院医疗费用和基本医疗保险外个人自费费用,按标准计付保障金。在保障期满续保的,如给付标准有调整的,则分别按各自的保障期标准计付保障金。

十一、本计划不承担的保障责任

(一)在保障免责期内住院的医疗费用;

(二)保障期满正在治疗的治疗期未结束且未续保,超出保障期治疗天数占治疗期总天数的比例的医疗费用;

(三)参保人不能提供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住院结算单》及其相对应的《住院收费收据》等相关资料;

(四)工伤(职业病)、生育及计划生育费用;

(五)申请保障金时限超过医保结算费用之日起90天的;

(六)参保单位或参保人的各种欺骗、作弊行为。

如发现参保单位或参保人有各种欺骗、作弊行为,本计划即终止对其的保障责任,也不退保障费,对由此而造成本计划损失的,本计划经办机构有权向当事人追究责任。

十二、申请保障金须提供的资料

(一)经参保单位工会盖章的《广州市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金申请表》一式五份(《保障金申请表》可在参保单位工会领取,也可在http://www.daodoc.com下载);

(二)由参保单位提供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及加盖单位工会公章的本单位参加本计划《人员名册》有该患病住院职工(即申请人)资料的一页复印件;

(三)申请人(及委托代办人)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四)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社保机构出具《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住院结算单》及其相对应《住院收费收据》的原件和复印件;

(五)由诊治医院病案室(科)提供并加盖“病案室专用章”(可直接到诊治医院病案室提取)的入(住)院记录和出院记录(小结);

(六)本计划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七)申请人的工商银行活期存折户名页复印件。如没有工商银行存折的,则在申请保障金前办理。

以上材料第

(三)、

(四)项经本计划经办机构将复印件与原件核对,在复印件加盖核对章后,将原件交还申请人。

3 十

三、申请保障金的手续

(一)参保人每次患病治疗申请保障金时,应在《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住院结算单》及其相对应的《住院收费收据》开出之日起90天内(逾期视作放弃)向本计划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二)申请人(或委托代办人)如实、清晰地填写《广州市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金申请表》,备齐需提供的资料后,交参保单位。参保单位审核后,符合申请条件的,加具意见并盖公章。

参(续)保人员在保障期内失业或流动到新的单位工作的,向原参(续)保单位申请办理。

(三)由申请人或委托代办人持齐备的资料直接到本计划经办机构办理,并在办理时凭申请人的社会保险查询密码协助本计划经办机构对申请人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情况进行核实。

(四)本计划经办机构收到申请人申请保障金的各项资料手续齐备后,在30个工作日内核实、核算后通过银行划拨保障金到申请人存折。如申请人由于死亡或各种原因无法提供指定银行存折的,由单位工会代办。经办机构将保障金划到单位工会的账户上,由单位工会将保障金给付申请人。

十四、标准的调整

市职工济难基金会有权根据本保障期的实际给付情况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项目和保险水平的变化,相应调整下一保障期的缴纳保障费标准和给付保障金标准。

十五、缴交保障费经办银行户名及账号

收款人名称:广州市职工济难基金会(住院计划) 开户银行:工行长寿支行 账号:3602013829200018628 十

六、申办保障金经办机构

(一)广州市总工会帮扶中心

(二)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同福东路640号(市二宫内广州市总工会帮扶中心)

(三)联系电话:84421139

(四)传真电话:84421129

广州市职工济难基金会 2006年10月

推荐第10篇: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为配合《山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实施,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优良传统,缓解职工患病住院后个人自付部分医疗费的经济负担,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推出《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

第一条本计划的基本内容。

本计划面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职工。参加本计划后,在为期一年的互助期内会员享有在住院治疗或者按照住院治疗费用结算方式治疗的慢性疾病时,在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医疗费报销的规定下,针对职工自付医疗费的部分,会员可以按照一定比例领取互助金,缓解会员医疗费用的负担。

第二条 参加本计划的条件和办法。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并按照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满足上述条件的职工都可以通过其所在单位的工会向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山西省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申请参加本计划。

为保证会员享有公平的权益,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

一组织职工参加本计划,并且在同一单位参加本计划的职工不得少于其全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职工) 的60%(含本数,下同)。

第三条参加本计划的规定。

1、职工参加本计划的互助费标准为40元,本计划的有效期为一年,交纳互助费后互助期在规定的时间统一生效。

2、互助期满后,会员不论是否享受领取互助金的权利,其所交纳的互助费不再退还。

3、在同一互助期内职工只能参加一次本计划。

4、首次参加本计划的会员在互助期生效30天内(含本数)住院治疗的,不享受领取互助金待遇。

5、互助期满后,符合参加条件的会员在15日内继续参加本计划将不再受上述30天期限的限制。

第四条参加本计划的待遇。

在互助期内,会员因住院治疗并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发生自付医疗费时,可以领取下列五项互助金:

1、根据当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中规定的,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指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并符合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条件的部分),会员可以按照职工自付部分医疗费的60%领取互助金;

2、因治疗需要转异地就诊的,职工垫付医疗费到本地

医保经办机构报销后,对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指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并符合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条件的部分),会员可以按照职工自付部分医疗费的50%领取互助金;

3、根据《山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符合住院条件,可在门诊治疗且费用较高的疾病和项目的门诊特定项目:癌症放疗、化疗和介入治疗;尿毒症患者的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患者的抗排异治疗等医疗费,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指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会员可以按照职工自付部分医疗费的60%领取互助金;

4、根据《山西省城镇职工大病医疗救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于超过当地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符合大病医疗救助管理暂行办法范围支付之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会员可以领取按照规定由职工个人自付部分医疗费的60%领取互助金。

第五条特殊情况的互助金计算方法:

1、会员参加住院康复后未满30天住院治疗,并且出院日期已超过本计划规定的30天限制时,会员可以按照满30天限制期后实际住院治疗天数占此次住院治疗的总天数的比例乘以会员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按照第四条的规定领取互助金。

2、会员在互助期届满没有继续参加的,按照会员在互助期内住院治疗天数占此次住院治疗的总天数的比例乘以会员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按照第四条的规定领取互助金。

3、会员在互助期内退休,并且住院治疗时,可以按照

第四条的规定领取互助金。由于在职和退休的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不同,互助期满后职工不得再参加本计划。

4、住院治疗时间以医疗费用专用收据上打印的起止日期为准。

第六条下列原因会员不享受第五条规定的互助金:

1、依据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发生的费用;

2、根据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结构提供的数据,会员及其所在单位拖欠基本医疗保险费或者补充医疗保险费,并在互助期内仍未补交的;

3、工伤、职业病的医疗费用;

4、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个人自费医疗的费用;

5、会员及其所在单位有欺诈行为;

6、自会员在医疗机构结算费用期(以医疗费用专用收据上打印的起止日期为准)的次日零时起,两年内不向办事处办理互助金申领手续的。

第七条 互助金的受领人。

参加本计划的互助金受领人为会员本人。

第八条 互助金的申领手续。

在互助期内会员及其所在单位工会本计划经办人员必须在会员住院治疗结束的3日内通知办事处以便进行核对。会员通过其所在单位工会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会员所在单位出具的住院治疗情况证明;

2、会员的身份证明;

3、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专用收据原件和复印件,或者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出具的有关医疗费用证明原件、复印件和医疗费用专用收据复印件;

4、医疗机构的入院证明和出院小结复印件或门诊大病登记单原件和复印件;

5、由会员或其直系亲属签名的互助金领取书面申请。

6、办事处为证明住院治疗费用情况需要由会员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 其他规定事项。

1、自会员在医疗机构结算费用期(以医疗费用专用收据上打印的起止日期为准)的次日零时起,会员必须在2年内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逾期办事处不再受理会员提出的互助金申领工作。

2、参加本计划领取互助金的项目是参照当地政府公布

的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相关内容制定实施的,并依据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随时进行相应的调整。

3、对本计划执行中有关内容发生争议,由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专家委员会进行最终裁定。

第11篇:平川镇职工互助保障工作情况汇报

平川镇职工互助保障工作情况汇报

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转发关于在全市广泛开展职工互助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和县总工会《关于在职职工互助保障计划办理程序的通知》精神,平川镇统一思想,高度重视,迅速将此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积极进行专题汇报,广泛开展宣传动员,认真调查摸底,切实抓好落实,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完成。现将我镇职工互助保障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高度重视,专题汇报

自接到相关通知以来,平川镇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把开展职工互助保障计划工作作为关注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及构建和谐平川的具体行动,将此项工作作为工会组织为职工做好事、办实事的重要举措。工会主席张学基同志切实负起责任,从增强工会凝聚力的高度,积极主动向党政主要领导汇报,争取支持,努力实现单位职工互助保障全覆盖。

二、宣传动员,营造氛围

通过认真对比分析四类互助保障计划,平川镇工会利用干部例会学习相关文件精神,积极制定印发了《在职职工互助保障计划一览表》80余份、互助保障计划宣传册300余份,在党政办公室设立宣传咨询台1处,由专人负责,积极开展互助保障计划知识的宣传和释疑,大力宣传开展职工互助保障计划的目的意义、各项计划程序以及医疗互助保障的典型事例,大力弘扬“平时注入一滴水,难时拥有互助情”的工人阶级团结友爱精神,充分调动入会参保的积极性和自觉性,确保此项工作健康发展。

三、调查摸底,紧抓落实

取得党政主要领导的支持、开展广泛的宣传动员后,我镇工会又以站所室为单位,印制发放了职工互助保障计划参保调查表80余份,经过调查摸底,专题讨论,整理汇总,我镇干部职工大部分倾向于参加《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现在参保已达成共识,各类表册的填写、参保资金的上缴正在进行,预计4月中旬完成此项工作。

第12篇:广州市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广州市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宣传资料

一、广州市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的性质、特点和作用 职工住院互助计划是市总工会为配合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建立多层次的职工医疗保障体系,由工会组织运作,职工自愿参加为原则,继广州市女职工安康互助保障计划和广州市职工特种重病互助医疗保障计划之后推出的第三个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该计划是结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特点,并以此为依托制定的。计划的推出,旨在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精神和互助互济的优良传统,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有效地帮助患病住院的职工减轻个人支付的部分医疗费用,缓解经济负担。

二、保障的范围和对象

凡在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区域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有工会组织的单位的在职职工(不包括任何原因已经办理了离退休手续人员和办理了离退休手续后返聘的人员),均可由本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参加本计划(系统工会可决定统一由系统工会组织参加本计划)。

三、参加职工住院互助计划的职工人数要求

以单位(向社保基金中心缴交基本医疗保险金的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为基数,500人以下的不得少于80%;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不得少于70%;1000人及以上的不得少于60%。续保职工人数的比例也按此要求执行。

四、保障期限

(一)保障期限为当年1月1日零时起至12月31日24时止。期满可办理续保手续。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当期保障费100%缴纳,保障期为参保单位缴纳保障费(以银行进账单上银行受理日期为准)并交齐参保资料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24时止。

1、超过1月1日缴纳保障费或交齐参保资料的;

例:某单位在1月1日前已缴交保障费,但3月1日才交齐参(续)保须提供的资料,那么,保障期由3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其中3月1日至3月30日执行免责期。

2、单位在参保或续保后,期间需增加新参保人员的。

例:某单位到6月1日才参保或新增加人员,那么,保障费仍按50元/人缴交,而保障期则由6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其中6月1日至6月30日执行免责期。

(二)新参加本计划的人员实行30天免责期。

(三)参加本计划期满前二个月至期满后15天内办理续保手续的,不再实行免责期,超过期满后15天办理续保手续的,按新参加执行。

(四)职工在原单位已参加本计划,因工作变动到有参保的新单位的,保障关系可以办理转移手续。

(五)职工在原单位已参加本计划,因工作变动到无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新单位或失业期间的,其余下的本计划保障期限,是否享受本计划待遇与是否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包括灵活就业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相联系。

(六)在职职工参保或续保后,在保障期内办理退休的,可继续享受本计划待遇至保障期满止,不再办理续保。

(七)因各种原因基本医疗保险停保的,本计划责任也同时停止,如在本计划保障期内恢复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同时恢复其相应的本计划待遇。

五、保障费缴交标准

参加本计划每人每期缴纳保障费50元。为体现工会组织对职工的爱心和帮助,其中由市总工会资助10元,公司工会出资20元,个人出20元,障费须在参保或续保时一次性缴纳,参加后不退保费。本计划每人只参加一份,不得重复参加,超过的份数为无效,也不退保费。

六、保障责任范围

本计划的保障责任范围为在市社保经办机构认定的定点医院所进行住院治疗,以及其认定的异地就医住院治疗。特定门诊项目或一般门诊不列入保障责任范围。

七、保障金给付标准

(本年度累计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每次住院医疗费用-自费费用)×10%。

例1:某企业一女工参加了本计划,今年6月在三甲医院住院17天,其《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住院结算单》显示:住院总费用10418.03元,其中:(1)床位费自费金额136.85元;(2)自费费用834.84元;(3)部分项目自付费用660.55元;(4)起付标准以下费用2000元;(5)统筹共付段个人自付费用1357.16元;(6)统筹

共付段医保支付费用5428.63元。那么,该女工此次住院可得到的保障金是:总费用10418.03元-床位费自费金额136.85元-自费费用834.84元=9446.34元×10%=944.63元。

例2:某单位一参加本计划的职工患癌症,在保障期内5次住院动手术和化疗,统筹共付段医保支付费用累计达105369.40元,未超过年度累计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上年度市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那么他每次住院都可以领取本计划的保障金。

八、跨免责期或保障期住院的保障金计算

参保人跨免责期或保障期住院治疗的,则在治疗结束时医院结算医疗费用后,本计划按该次住院治疗期间的免责期后或保障期满前的保障期天数占治疗期总天数的比例乘以住院医疗费用和基本医疗保险外个人自费费用,按标准计付保障金。在保障期满续保的,如给付标准有调整的,则分别按各自的保障期标准计付保障金。

九、本计划不承担的保障责任

(一)在保障免责期内住院的医疗费用;

(二)保障期满正在治疗的治疗期未结束且未续保,超出保障期治疗天数占治疗期总天数的比例的医疗费用;

(三)参保人不能提供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住院结算单》及其相对应的《住院收费收据》等相关资料;

(四)工伤(职业病)、生育及计划生育费用;

(五)申请保障金时限超过医保结算费用之日起90天的;

(六)参保单位或参保人的各种欺骗、作弊行为。

如发现参保单位或参保人有各种欺骗、作弊行为,本计划即终止

对其的保障责任,也不退保障费,对由此而造成本计划损失的,本计划经办机构有权向当事人追究责任。

十、申请保障金的手续

(一)参保人每次患病治疗申请保障金时,应在《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住院结算单》及其相对应的《住院收费收据》开出之日起90天内(逾期视作放弃)向本计划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二)申请人(或委托代办人)如实、清晰地填写《广州市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金申请表》,备齐需提供的资料后,交参保单位。参保单位审核后,符合申请条件的,加具意见并盖公章。

参(续)保人员在保障期内失业或流动到新的单位工作的,向原参(续)保单位申请办理。

(三)由申请人或委托代办人持齐备的资料直接到本计划经办机构办理,并在办理时凭申请人的社会保险查询密码协助本计划经办机构对申请人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情况进行核实。

(四)本计划经办机构收到申请人申请保障金的各项资料手续齐备后,在30个工作日内核实、核算后通过银行划拨保障金到申请人存折。如申请人由于死亡或各种原因无法提供指定银行存折的,由单位工会代办。经办机构将保障金划到单位工会的账户上,由单位工会学习是成就事业的基石

将保障金给付申请人。

广州市职工济难基金会

2006年10月

第13篇:在职职工互助保障工作调研报告

我市职工互助保障工作 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党总支

开展职工互助互济保障活动,构建覆盖全面、运转协调、保障有力的职工互助互济体系,是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救济功能,保障职工权益、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一个重要举措。长期以来,各级工会组织在上级工会和同级党委领导下,积极争取行政支持,充分发动广大职工群众参与,推进工会系统的职工互助互济体系建设,形成了包括困难职工救助、法律援助和职工互助保障活动等诸多内容的完整体系。目前,我市的互助保障工作在全省稳居第一,在全国也有了一定的位臵,但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主要问题及其原因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行业分布不平衡

现有的参保职工多数集中在国有煤矿企业中,占据了70%左右的份额,而在工作危险性依然较大的建筑、环卫、公安等行业占据份额很小,尤其是非公企业占有比例更小,仅占2.5%,这与非公企业的迅猛发展很不适应。

2、覆盖职工面较小

随着改革进一步深入,原来一大批国有或集体企业改制,加上对非公企业的政策倾斜,我市的非公企业数量大增,非公企业的从业人数也在急剧增大。目前,全市40万从业大军39万工会

1

会员,参保人数仅为8万人,仅占20%。非公企业职工约25万人,参保人员仅为0.2万人。我市互助保障发展的空间还很大。

(二)产生的原因

1、在非公企业由于种种原因,不能正常开展

一是工会组织不健全、作用不能很好发挥。经过各级工会组织多年的努力,在规模以上企业和工业园区内的企业基本上建立了工会组织,但在园区以外大量的中小非工企业没有建立工会组织。在全市1591家工会组织中非公企业占70%左右,已经建立工会组织的多数不是按照法定程序规范建立起来的,在这些企业中,工会主席多数是由企业负责人兼任,而这些负责人又多是企业主的家人兼职。鉴于此,工会工作很难有效开展,其作用很难有效发挥,存在名存实亡现象。工会的日常工作就很难开展,更何况职工互助保障工作这一单项工作呢。

二是非公企业主对此项工作不理解。多数非公企业主考虑更多的是企业的经济效益,对于工会组建、职工福利关注的不是很多。加上没有很好的平台让上级工会更好地宣传、做细致的职工互助保障工作,加上商业保险推销员夸大其词的宣传产生的某些负面影响,致使大部分非公企业主闻听该项工作就产生了抵触情绪,他们会以种种理由推辞,或当时碍于人情面子随便搪塞一下,工作较难开展。

三是非公企业职工流动性大,职工不愿参保。在非公企业,职工流动性很大,一旦发生职工流动,职工的参保转会便成为一

2

个很现实的问题。因此,职工自己出资参保受到了职工的抵制,企业又不愿意出资为职工参保,加上工会组织没有人为其办理相关业务,所以,在非公企业中互助保障工作很难推开。

2、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也不能有效开展

一是领导重视不够。单位的工作千头万绪,没有把职工互助保障工作摆在应有的位臵,平时听工会汇报少,研究解决工会工作的问题少,即便是有时发现了问题,但重视不够,缺乏解决问题的决心和力度,日常工作抓得不细致、不深入,应付检查多,实际工作少。

二是工会人员少,工会工作繁杂无力顾及。在一般系统或直属工会,工作人员较少,而工会工作也是方方面面,应付不完的调度和检查。而互助保障工作从组织职工参保、到出险报险、到整理资料、到出险理赔都需要工会的同志去做,他们实在无力开展。于是选择了听完会议、看完文件放在一边的办法,没有办法抓好落实。

三是商业保险的阴影影响。在社会上,一些商业保险推销员在推广业务时说的天花乱醉,实际理赔时受制度的限制不能很好的兑现承诺,加上众所周知的佣金现象,使一些工会的同志产生了畏惧心理,恐人说长道短。存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

二、关于对策的几点思考

(一)有效运用政策的导向作用

“十二五规划” 将民生问题提升到一个很高的地位。其中,

3

如果说就业是民生之本,是保民生的第一张网,那么社会保障则是保民生的最后一张网。未来的五年,将是社会保障飞速发展的时期。完善各项社会保障制度,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提升社会保险统筹层次,提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深入做好社会管理服务工作将日益凸显。胡锦涛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也明确告诫我们,推进社会建设,要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着力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真诚倾听群众呼声,真实反映群众愿望,真情关心群众疾苦,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项权益。只有我们把群众放在心上,群众才会把我们放在心上;只有我们把群众当亲人,群众才会把我们当亲人。

党和国家决心将包括互助保障在内的保障工作抓紧抓好,为我们做好职工互助保障工作注入了一针强心剂,我们应该充分运用这些有利资源,抓住机遇,乘东风大力发展职工群众直接受益的这项民生工程。

(二)积极争取领导支持

尽管职工互助保障工作有着深厚的群众基础和广阔的发展空间,但是如果不能很好的得到当地党委和政府的支持,不能很好的得到单位领导的重视,工作也是很难推开的。为此,我们应积极向领导建议,向他们宣传,争取他们的大力支持。市总工会要把职工互助保障工作作为发挥职能、改善民生的有效载体,摆在重要位臵,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应该联合政府有关部门相互

4

配合,形成合力,整合组织资源,积极促成市总工会和政府有关部门联合签发开展职工互助保障活动的意见,为职工互助保障事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各单位工会领导要重视职工互助保障工作,把它作为联系职工群众的纽带和增强工会组织凝聚力的抓手,作为展示个人魅力和体现工作能力的平台,精心培育,大力扶持,不断提高参与率,努力扩大覆盖面。

(三)加强组织网络建设

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会,由于人手不足,工作不能正常开展。可以聘用事业心较强的同志从事该项工作,人员经费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职工互助互济保障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总工办发[2007]17号)要求予以解决。文件指出:“为了给职工办实事,有条件的地方工会或基层工会可以对参加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的职工在互助费用方面给予一定的补助。”同时,各级工会可以采取职工福利费、工会节余经费、职工个人交费相结合的方式,多渠道筹措互助保障资金。

(四)采取生动有效地载体

在加强非公企业工会组建的同时,选准工作的突破口,做一些职工看得见、摸的着的工作对巩固工会组织地位大有益处。应该积极借鉴外地的先进经验,与非公企业签订《职工互助保障责任书》,在创先争优服务职工活动中,积极推进互助保障工作;召开专项会议,在全市职工中积极倡导职工互助保障工作;上级工会出资,选准在有影响力的单位人群中开展活动,如向优秀环

5

卫工人赠送互助保障健康卡;加大在工会系统贯彻落实民生工程进行专项检查。

(五)制定分类指导的宣传方案

过去,由于宣传力度不足,发动面不广,有的人错误地认为工会因无事做,而帮人卖保险,甚至将职工互助保障与外面的商业保险混为一谈,部分人认为得了重病才有得赔,不化算,更甚至有的人认为患癌赔付,不吉利,而产生抵触情绪。为了让广大职工理解和支持工会的这项工作,我们应该在不同行业不同人群中开展不同的宣传。可以利用会议大力宣传发动,宣传互助保障 “花小钱、帮自己、聚小钱、帮别人”的互助互济意义,还通过一个个实例去教育职工群众。尤其应该运用案例现场说法,解决私营企业主的认识问题。可以通过培训会、交流座谈会、参观考察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

(六)开拓新业务,完善便捷的转会机制

在现有的两个意外伤害保障计划和两个重大疾病保障计划的基础上,积极向省总办事处申请,开办职工最需要的《职工住院保障计划》,努力构建三位一体的立体式保障体系。鼓励职工通过“意外+重疾+住院”三个维度,进行多个险种的组合参保,这样无论罹患疾病还是遭受意外伤害,都能最大限度降低职工自身承担的风险。

同时,根据非公企业职工流动性较大的实际,积极完善会员转会机制。以求达到职工在同一参保周期内,在统一办事处管辖

6

范围内,在甲地入保在乙地同样能够享受到出险理赔。

(七)与创建文明城市有机结合起来

一个城市的文明程度表现在方方面面,其中“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博爱思想应得到发扬光大。当前,我市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够完善,职工的社会保障水平还不高,特别是当前改革过程中一些深层次问题不可避免地显现出来,如困难职工群体的出现,职工因病或意外灾祸致贫、致困的情况时有发生等等。这些问题要完全依靠政府去解决困难很大,而且要在短期内解决好也是不现实的。新形势下,工会发扬工人阶级团结互助的优良传统,以一种崭新的形式和手段,把职工的基本经济利益作为核心,吸引广大职工积极地参与互助互济保障活动,非常有效地把职工组织起来,切实解决了职工在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正是建设文明城市的客观要求,我们应该很好的利用这一有利契机。

第14篇:深入开展职工互助保障工作实施意见

总工会

关于深入开展职工互助保障工作的

实施意见

为大力推动职工互助保障事业,不断增强广大职工的保障水平,促进社会和谐,按照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职工互助保障体系建设和省、市总工会关于大力发展职工互助互济事业,增强职工抵御风险能力的要求,着眼于为职工提供坚实可靠的经济互助保障,切实为职工排忧解难,促进全县职工队伍的和谐稳定,现就深入开展职工互助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职工互助保险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中华全国总工会创办的职工保险互助会,是由职工自筹资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具有公益性、福利性、群众性和互助互济互利性质的社会组织,它不以盈利为目的,以服务职工群众为目标和宗旨,帮助和减轻职工因病、因灾等原因而增加的经济负担,弘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优良传统和美德,是各级党委、政府和工会组织关注民生,切实为职工群众办实事解难题的具体体现。2009年4月6日公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卫生体

- 1

在职职工,都尽可能地纳入到保障计划之内,不断扩大职工互助保障工作的覆盖面。

二是要加强分类指导。目前,我省开办的互助保障计划有“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合作保障计划”、“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和“在职职工子女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共5个险种。各级工会要细化不同行业、不同工种的职工需求,引导职工参加适用的保障计划。凡是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职工要尽可能参加“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合作保障计划”,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职工要尽可能参加“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女职工较集中的单位要组织参加“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高危行业的单位要积极组织和动员职工参加“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职工可同时办理多种保险计划,可互为补充并互不影响。

三是要积极筹措经费。各级工会要以对职工切身利益高度负责的态度,千方百计筹措保险资金,确保每一位职工特别是困难职工都能享受到互助保障。保险资金的来源,可从单位的自有资金、工会经费节余、职工个人缴费等多种渠道筹措,并尽可能的减少职工个人的出资比例,有条件的单位可施行集体出资的办法,使职工群众得到更大的实惠。对本人愿意参保而无力缴费的生活困难职工,所在单位工会组织要积极筹资垫交,坚决杜绝困难职工漏保现象的发生。

- 3

向本单位党政领导进行汇报和沟通,争取赢得党政领导的重视和支持,为职工互助保障活动的开展创造各种有利条件,使职工互助保障工作制度化,形成普惠性长效机制,为单位分忧,为职工解难,使之成为解决职工实际困难最有效的载体,维护职工切身利益最便利的绿色通道,党政工共建职工互助保障体系,共享职工互助保障关爱,真正做到“不让一个职工看不起病或因病致贫”。

- 5 -

第15篇:在职职工互助保障计划(保险)介绍

在职职工互助保障计划(保险)介绍

互助保障计划跟商业保险不同,它是非盈利性的、是专对工会会员开展的一项互助互济保障活动。具有保费低、保障力度大、手续简便,赔付及时、服务周到等特点。

条件:

1、职工必须是北京市工会会员,

2、单位已给职工办理了互助卡(京卡)。

首先,市总工会免费为会员提供了三项保险,即非工伤意外伤害、家财火灾损失和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其次,市总工会为工会会员提供了另外的六项保障计划。这六项保障计划需由本单位工会统一申请,还需每人先一次性交纳10元会费,取得职工保险互助会会员资格后,按照不同险种的参保条件,交纳相应的互助费。

一、三项免费保险:

1、非工伤意外伤害保障计划。它的参保范围:因非工伤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致残,参保条件:工会会员,保期为一年,保障待遇:因非工伤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最高赔付2万元;因非工伤意外伤害导致伤残的,根据伤残比例,最高赔付5000元。出险需上报材料:

1、基层工会出具的工会会员出险证明;

2、基层工会填写“出险调查报告书”;

3、出险会员的身份证、工会会员证、京卡(互助卡)的复印件;

4、出具由被保障人签名的救助金取申请书;

5、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含二级)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历及其它证明材料;如会员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治疗仍未结束,则按一百八十天的治疗情况经市总指定的医疗机构鉴定,确定残疾程度;如发生交通事故,需提供交通部门的“事故证明”;

6、如发生非工伤意外事故造成死亡者,需由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含二级)出具的死亡证明及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7、单位因公派出人员、在外阜发生非工伤意外造成残疾、死亡者,需提供当地市、县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

2、家财火灾损失保障计划。参保范围:因火灾导致家财(房体、设备)的损失,参保条件:工会会员。保期为一年,保障待遇:在保期内,由于火灾导致家庭财产损失的,依据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及各级工会组织提供的认定证明,按损失金额的10%给付救助金,最高给付1万元。

出险需上报材料:

1、基层工会出具的工会会员出险证明;

2、基层工会填写“出险调查报告书”;

3、出险职工身份证、工会会员证、京卡复印件;

4、出具由被保障人签名的救助金领取申请书;

5、提供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及“财产损失鉴定意见”;

6、房屋产权证或与产权证相关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3、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只要是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工会会员,并持有京卡(互助卡)的在职职工,均可参加此项计划。它的保期为一年(自然年)。保障范围:依据北京市基本医疗认可的医疗机构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由个人承担“自付一”费用(含急诊抢救留观并在同一医院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留观7日内的治疗费用)可享受医疗补助。互助金按季度支付。

1、门诊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由会员承担的“自付一”部分的费用,扣除1800元起付线后费用在8460元以内的,互助金按20%比例核算,最高报销额为1692元。门诊医疗费用超过封顶线以上至5万元以内可享受40%的互助金,最高报销额为2万元;

2、住院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由会员承担的“自付一”费用,首次住院扣除1300元起付线后,费用在44805元以内的,互助金按20%比例核算。第二次及以上住院扣除650元起付线,费用在44805元以内的,互助金按20%比例核算,最高报销额为8961元。住院医疗费用超过封顶线达到5万以上至10万元部分,可享受60%的互助金,最高报销额为3万元;10万以上至15万元部分,可享受80%的互助金,最高报销额为4万。90天为一个住院结算周期,超过90天视为第二次住院。

3 申请门诊、住院医疗费用封顶线以上互助金的应在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社会医疗救助、特困人员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后,持门诊费用收费依据或住院费用结算清单原件或分割单办理互助金申领手续。

提供材料:

1、申请门诊、住院医疗起付线以上至封顶线以内互助金应提供《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互助金申请表;

2、申请门诊、住院医疗封顶线以上互助金应在其他医疗救助报销后提供:①《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互助金申请表;②京卡复印件;③社会保障卡复印件;④北京市门诊收费专用收据原件或分割单;⑤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清单原件或分割单。

二、需入互助会后,交纳一定互助费的六项保险:

1、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参保范围:住院。参保条件:已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工会会员也是互助会会员。保期为一年(自然年),互助费为50元/份(最多入一份)。参保待遇:首次投保有30天的免责期,是不赔付的。过了免责期首次住院的,扣除起付线1300后给付60%;住院两次或两次以上的,扣除起付线650后给付50%;特殊门诊(规定大病、慢性病)给付50%。

申请此项保险需上报:1.医疗保障卡正面; 2.住院费用登记页; 3.住院清单;4.特殊病需提供门诊费用页;5.特殊病需提供

4 特病审批单;6.诊断证明;7.其它资料:退休证、低保证、转诊单等。以上所需资料均为复印件即可。

2、在职职工住院津贴互助保障计划。保障范围:住院津贴。参保条件:工会会员。保期一年,互助费一份60元。参保待遇:首次投保有30天的免责期(因意外伤害事故住院不执行免责期),在保期因病(含意外)在本市医保定点医院住院3天以上,从住院第4天起,给付每天40元的住院津贴,最高180天,最高给付互助保障金7200元(精神类疾病除外)。

出险需上报材料:1.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2.本市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案首页;3.出院记录。如因重大疾病或女工特疾的可重复报销。

3、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保障范围:患急性心肌梗塞、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等11种疾病,参保条件:工会会员。保期为三年,互助费90元一份,最多入四份。保障待遇: 首次投保有30天的免责期;从31-90天为减责期,给付慰问金500元/份;90天后的责任期给付治疗费用互助金5000元/份、休养康复互助金1500元/份、生活补助互助金按每天按20元给付,最长不超过180天、最高互助金领取金额10100元/份。此保险有一个好处,患了其中一种疾病,其余的10种大病还继续保障。

出险需上报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2.诊断证明;3.病理报告、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诊断报告书;4.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出院小结;5.手术记录;6.单位证明、个人申请; 7.劳资部

5 门出示的休假证明。(休假1个月以上的)。患有急性心梗疾病和尿毒症的还需提供其他证明。所有复印件需加盖病案室复印专用章。

4、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参保范围:患子宫颈癌、输卵管恶性肿瘤、子宫内膜癌、绒毛膜癌、卵巢癌、乳腺癌,参保条件:女工会会员。保期为两年,互助费一份36元(最高入两份)。保障待遇:首次投保有30天免责期,31-90天为减责期给付慰问金1000元/份;90天后的责任期,给付互助金1万元/份、休养金2000元/份、补助金(首次住院)每份按26元/天给付,最长180天、最高互助金额为16680元/份。

出险需上报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2.诊断证明;3.病理报告及其他科学诊断报告的诊断书;4.住院病历首页、入院记录、出院小结;5.手术记录;6.单位证明、个人申请。所有复印件需加盖病案室复印专用章。

5、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参保范围:意外伤害参保条件:工会会员。保期一年,普通行业互助费有

26、50、7

4、100元不等;高危险行业互助费有

32、6

2、9

3、124四种。保障待遇按普通行业一份26元为例:伤残补助金最高给付12000元、生活补助金每天按20给付,最长180天、住院补助金按每天15元给付,最长180天;意外死亡的,有身故和丧葬互助金15000元,最高互助金额为21300元。其他互助费按交纳金额的不同有相应的给付规定。

6 出现需上报:1.身份证复印件;2.诊断证明;3.X光片报告单;4.如有住院需上报住院首页、手术记录、出院小结;5.意外死亡的需上报刑侦部门现场认定书、死亡医学报告、户口注销证明;6.交通死亡的需上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死亡医学证明、户口注销证明;7.单位证明、个人申请。所有复印件需加盖病案室复印专用章。

6、在职职工子女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参保范围:意外伤害,参保条件:工会会员其子女,子女未满18周岁,身体健康;超过18周岁的在校学生也可参加。 保期为一年,互助费一份50元,最多入4份。保障待遇按一份50元举例:伤残互助金最高给付1万元,康复按每天27元给付,最长180天,住院按每天15元给付,最长180天,意外导致死亡的,精神抚慰、丧葬给付2万元,最高金额为27560元。其他互助费按交纳份数的不同有相应的给付规定。

出险需上报:1.身份证复印件;2.诊断证明;3.X光片报告单;4.如有住院需上报住院首页、手术记录、出院小结;5.意外死亡的需上报刑侦部门现场认定书、死亡医学报告、户口注销证明;6.交通死亡的需上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死亡医学证明、户口注销证明;7.户口本证明子女关系;8.单位证明、个人申请。所有复印件需加盖病案室复印专用章。

第16篇: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北京办事处 “互助保障 温暖职工”主题征文比赛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北京办事处 “互助保障 温暖职工”主

题征文比赛获奖名单

在全市各区、县、局总公司工会的精心组织下,在广大职工的积极参与下,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北京办事处 “互助保障温暖职工”主题征文比赛圆满结束。此次征文比赛共收到稿件400余篇,经有关专家认真评阅,评出一等奖5篇,二等奖10篇,三等奖20篇,优秀奖50篇,组织奖15个,现将评审结果公布如下(排名不分先后):一等奖

彭燕青北京二商集团金狮龙门食品有限公司

蔺桂芝北京奔驰汽车有限公司

卢薇薇北京大学第一医院

胡伶京煤集团鑫华源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董京红翠微大厦

二等奖

孙国清北京工美集团

宋涛北京地铁供电公司

姚冬瑛北京大学人民医院

宋洁北京大学医学部

崔连芳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

王兆新首钢高速线材厂

唐小雁北京建工集团六建有限责任公司

靳俊杰北京市香山公园

范玥翠微大厦

张薇普仁医院

三等奖

刘海彪京城机电北人富士公司

赵运格

董静静

金蔷薇

宋玉玲

董桂梅

王颖

张鹏

石京萍

吴菊秋

洪虹

胡志刚

范学军

吕建梅

颜爱莲

李文青

王丽萍

赵志华京城机电北重汽轮电机有限责任公司地铁运营四分公司 燃气集团密云有限公司 燃气集团第五分公司 燃气集团第四分公司 同仁堂药店 北京现代 一轻集团 北京金隅混凝土有限公司 北京市德胜饭店 三元种业奶牛中心 北京兴建物业管理中心 北京市凯鑫实业总公司 丰台区房屋经营管理中心 北京市顺义粮油总公司 北京市通州商业资产运营公司 延庆县总工会

王春燕 首钢建设集团

张淑琴 北京师范大学附属平谷中学

优秀奖

王新凯 张威 陈红英 耿涛 翟秀琴 赵长洪 苏岩 金洪洁刘雪灵 袁翠兰 胡金海 白雪 荣丽 赵然 边正东 王英奎孙硕 李素珍张帆 罗友晖 耿妍 桂建设 涂雪辉李春花 楚震 胡宝来 张冬红 陈广丽 侯淑玲 刘继荣邓巍 刘曌星 许雅心 张平张丽霞 靳玮 赵瑞 徐晓靓张淑梅 程瑶 张京京 李桂珍 刘国晶 张玉萍 程 林程红玲 朱崇开 贾金凤 马英华 陈秋伶

组织奖

朝阳区总工会

海淀区总工会

东城区总工会

通州区总工会

平谷区总工会

北京教育工会

北京京煤集团工会

北京二商集团工会

北京燃气集团工会

北京首农集团工会

北京同仁堂集团工会

北京地铁有限公司工会

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工会

北京京城机电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北京市公园管理中心工会

第17篇:职工互助医疗保险

一、职工互助医疗保险的概念与对象范围

职工互助医疗保险是在职工及家庭患大病、重病、享受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个人负担医疗费较高的情况时,给予职工的经济帮助。职工医疗互助保险金一般都是职工个人一次性交纳,当个人负担的医疗费超过一定数额时,可以从职工互助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中领取一定费用的待遇。

我国职工助医疗保险的对象主要为中小企业职工及新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取消了原享受半费医疗待遇的职工家属。我国职工互助医疗保险一般由工会等独立机构承办,职工自愿意参加,费用主要由职工个人缴纳。参加互助医疗保险的职工及家属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互助医疗保险待遇。

二、职工互助医疗保险的经办条件与审批

为了保证互助医疗基金的共济能力,抵御基金营运风险,申请并经办职工互助医疗保险机构必须是地级市以上城市工会等独立法人团体,并经同级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严格审批。

三、职工互助医疗保险的缴费与待遇

职工互助医疗保险费用主要由职工自愿为本人和家属缴纳互助医疗保险费,并按缴费用期限和缴费额享受相应的互助医疗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也可为职工自愿纳部分互助医疗保险费用,所缴费用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渠道列支。如企业未参加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其为职工缴纳互助医疗保险的费用,可经主管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允许工资总额4%以内部分列入成本。

四、职工互助医疗保险的基金管理与营运

职工互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互助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接受政府、社会和投保企业、职工的监督,保证基金安全和发放。

职工互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原则上不以盈利为目的。经批准运行一事实上期限后,确有基金投资营运能力的,必须经当地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和金融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经国家金融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并严规定投资营运范围,才能,进行基金的投资营运。

第18篇:职工互助心得体会

西南交通大学是一所具有115年悠久历史的名校,全校现有在职教职工3800余人,退休教职工1712人。学校工会在上级工会的领导下,在学校党政的大力支持下,认真落实“组织起来、切实维权”工作方针,积极构筑互助互济保障体系,不断增强职工互助互济保障事业的生机与活力。

改革开放以来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得到了切实的提高。与此同时,一些社会深层次矛盾也逐步显现,如职工的保险保障水平相对低下,教职工因病致贫已成为影响职工队伍稳定、制约学校和谐发展的重要因素。作为党领导下的工会组织要为党分忧、为职工解愁。我校通过开展职工互助保障活动,努力提高教职工的保障水平。同时我们工会也充分认识到做好职工互助保障工作是落实“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重要举措,是工会关注民生、关心弱势群体,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贡献的重要切入点。实践证明,我校教职工互助保障工作开展以来,教职工互助保障为广大教职工筑起了一道化解风险、减少忧患的防线,深受教职工欢迎。我作为工会负责办理教职工互助补充保险的一名工作人员,就活动开展十多年来的情况,谈谈自己的体会。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是做好互助工作的前提。

构筑和谐社会主义社会,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而提出的一项重大举措。当前我们工会组织以构建和谐社会、和谐校园为已任,借助工会组织的优势和特点进一步加强互助活动的建设,争取多方支持和资助,为职工群众构筑起多层次的互助保障体系。教职工互助补充保险它作为工会组织实施“送温暖”工程的有效载体和重要渠道,是新时期落实工会工作的创新发展,强化工会维护职能的一个重要举措,得到全校教职工的明确肯定。为此,作为工会干部必须在工会的领导下克服怕麻烦的思想,用自身的实际行动和工作推动此项工作的开展。

二、领导重视、支持是开展好活动的有力保证。

教职工互助补充保险是一项政策行强、涉及面广、难度较大的工作。活动开展十多年来,我校工会始终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在全年工作中早作统筹安排,纳入工会工作考核目标管理,并积极主动与各有关部门联系沟通。每年活动从一开始就得到党政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而且,工会领导在工会召开的各种会议上都反复强调,开展活动的重要性、紧迫性,宣传互助活动,使基层工会干部对活动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提高,积极把互助活动作为工会为职工办实事、办好事的一件大事来抓,使教职工互助补充保险活动得到的实惠人人皆知,积极参与。

三、深入宣传发动是办好活动的基础。

为了做好互助活动工作,我校工会充分发挥自身优势,采取各种形式向职工群众宣传活动的性质,目的和具体政策内容、补助程序,等多种宣传方式宣传活动的优越性和获助典型事例,使广大职工对互助活动有了新的了解和认识,增强了职工自我保障意识,提高了职工参加活动的自觉性和积极性。通过对大量典型事例的宣传,广大职工认识到了教职工互助补充保险是对医疗保险体系的完善和补充,增强了职工抵彻风险的能力,缓解了职工的经济困难,是工会为职工办的一件好事、实事。通过深入细致的工作,我们的工作得到了教职工的理解和支持。

四、管理严格规范是办好活动的关键。

互助活动是一项繁杂、具体、业务性较强的工作。为更好地为职工服务,校工会确定了分管领导,指派专门工作人员负责此项工作。权益保障部专人负责建立参加教职工互助补充保险活动的人员档案,工会财务专人负责资金管理。为保证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校工会推行了首问首办制度,用高效和优质的服务吸引更多的职工参与,让更多的职工在参与中受益,为工会整体工作的推进作出了积极贡献。

五、工作细致耐心,补助热情及时是办好活动的根本。

为患病住院职工及时办理补助,减轻职工负担,是开展互助活动的最终目的,更是工会组织履行维护职能的具体体现。为此,工会领导对互助活动工作提出了严格要求,要求工会干部自身要提高认识,始终坚持把职工利益放在第一位,把抓好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工作作为落实“群众利益无小事”的具体行动,使职工真正体会到工会“娘家”的温暖。对每一位来参活、咨询、申请补助的单位和个人都做到“一张笑脸相迎、一把椅子相让、一杯热茶相敬、一句好话相送、一颗热心相待”的人性化服务,认真仔细讲解宣传政策,解答各种问题,消除他们的思想顾虑。及时审核报批职工的补助申请,尽量简化程序,力争尽快使职工领到补助金,以解职工燃眉之急。让职工从心底真真切切感受到工会组织的温暖和互助活动的好处。截止到2010年12月31日止,我校教职工互助补充保险总计参加2867人,补助392人次,总计支付补助金193623元。一个个鲜活的事例,打消了许多职工心中的疑虑,符合参加条件的职工积极参加活动,推动了互助活动的发展。

十年多来,通过互助活动的开展,我们体会到开展教职工互助补充保险活动这项工作需要爱心、热心和耐心。工会工作者要在平时生活中培养一颗热爱本职工作,热爱职工群众的爱心,有了爱心才能在工作中有激情,也才有做好工作的高度责任感和事业心。而热心是干好互助工作的先决条件,也是工会工作者所应具备的特质,同时为职工做好互助工作还要有耐心,当职工不理解、不清楚时我们要有耐心做解释工作,只有怀着一颗爱心、热心和耐心才能设身处地的干好互助活动工作。

第19篇:宁波市职工特种重病医疗互助保障办法

宁波市职工特种重病医疗互助保障办法

(2012年3月修订)

为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优良传统,帮助患重大疾病职工减轻医疗负担,进一步提高保障待遇,现将《宁波市职工特种重病医疗互助保障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修订如下。

参保范围和对象

第一条凡本市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非正规就业组织(包括省部属在甬单位)的身体健康且女性未满55周岁(60周岁退休的,为未满60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的在职职工,均可依据自愿原则,由本人所在单位工会组织集体参保。集体参保原则上参保人数应占本单位在职职工的80%。

参保手续

第二条单位办理参保手续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能正确反映本单位本月或上月在职职工人数报表的复印件一份;

2、参加特种重病医疗互助保障的职工名册一份和U盘保存的电子版一份(序号、姓名、身份证号,用EXCEL格式制作,见样表),续保时可从本会网站下载上期参保名单。

3、填写《宁波市总工会职工医疗互助保障综合参保单》一式两联,并加盖参保单位工会印章。如同时参加在职住院和女职工安康互助保障,只需填一份参保单。

保障费

第三条缴费方式分两种,参保单位可任选一种:

1、每人每份的保障费为20元,保障期限一年。

2、每人每份的保障费为60元,保障期限三年;

第四条被保障人在一个保障期限内最高可参保3份,超出份数视作无效(被保障人保障期未满提前续保的,只享受续保保障待遇)。

同一单位参保人员的缴费标准和参保份数,一个保障期限内必须统一。

保障期限

第五条保障期为一年的,保障期限从办理参保手续次日零时起到一年保障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保障期为三年的,保障期限从办理参保手续次日零时起到三年保障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可按本办法第十二条另办续保手续。

特种重病的范围

第六条本办法所指的保障范围内的特种重病系指被保障人在保单生效之日90天起,首次确诊(指以前从未被医疗机构正式确诊过,下同)患下列各类疾病(必须经住院治疗):⑴慢性肾衰竭(尿毒症);⑵恶性肿瘤;⑶再生障碍性贫血;⑷心脏瓣膜置换手续;⑸冠状动脉旁路手术;⑹颅内肿瘤手术;⑺主动脉手术;(具体定义见附则)

保障责任

第七条首次参保执行90天免责期。被保障人于保单生效之日90天起,经本会认定医院首次确诊患本办法第六条所指的其中一类重大疾病并经住院治疗者,可向本会申请领取医疗互助保障金。

第八条被保障人患本办法第六条所指一类以上的重大疾病,医疗互助保障金的给付只以其中一类疾病为限,给付医疗互助保障金后,保障责任即告终止。

第九条医疗互助保障金的给付标准为:

1、当被保障人首次确诊患本办法第六条所指的七类重大疾病之一,并经住院治疗后,可申请领取医疗互助保障金10000元(其中恶性肿瘤中凡符合本条第2款所指的病种,则按该款规定的给付标准给付医疗互助保障金)。本会给付医疗互助保障金后,保障责任即告终止。

2、当被保障人首次确诊患第一期何杰金氏病、慢性淋巴性白血病、原位癌和各种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并经住院治疗后,可申请领取医疗互助保障金3000元;进行手术或放疗、化疗治疗后,可再申请领取4000元手术(放、化疗)医疗互助保障金。本会给付医疗互助保障金后,保障责任即告终止。

第十条建立慰问金制度。即被保障人在90天免责期内并于保单生效之日30天后,首次确诊患本办法第六条所指的其中一类重大疾病,并经住院治疗后,可向本会申请领取慰问金1000元。本会给付慰问金后,保障责任即告终止。

第十一条保障期满,保障责任即告终止。保障期内不办理退保手续。

第十二条被保障人在保障期满之日起30天内续保,起保日与上期相同并取消90天的免责期(续保时新参保人员除外)。保障期满之日30天后续保视作首次参保,仍须执行90天免责期。

第十三条参保单位在参保后的本保障期限内,不能再为未参保职工办理参保手续(新进单位的职工除外,但应提供附有新进职工名单的“各基数和变更情况汇总表”,保障期限为参保次日起至本保障期限止)。

除外责任

第十四条发现以下所列情况之一,本会不负给付各种医疗互助保障金或慰问金的责任:

1、参保人在参保时未据实按80%以上在职职工人数参保;

2、被保障人在保障期内重患参保前曾患相同类型的疾病;

3、被保障人在保单生效之日起90天内(慰问金为30天内)被确诊患本办法第六条所指的重大疾病;

4、参保人或被保障人有隐瞒病史、伪造或篡改病史以及其他各种欺骗、作弊行为;

5、被保障人在参保或续保时女性已超过55周岁或已超过60周岁(60周岁退休的)、男性已超过60周岁的;

6、被保障人被医院错误诊断为患本办法保障范围内的重大疾病。

第十五条参保人或被保障人有第十四条第4款所指的行为,本会即终止对其的保障责任。

第十六条不属于本办法保障范围内的疾病,本会不负给付医疗互助保障金或慰问金的责任。

医疗互助保障金(慰问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十七条被保障人在保单生效之日30天起,经医院首次确诊患本办法规定的其中一类特种重病,可由职工所在单位工会代为申请互助保障金或慰问金。程序为:

1、填写宁波市总工会职工特种重病报告表和职工特种重病医疗互助保障调查委托授权书,同时提供被保障人住院(门诊)病历、首次确诊检查报告单(包括CT、磁共振、B超或病理切片等)、手术记录、出院小结(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和被保障人身份证复印件交市总工会互助保障服务中心;

2、中心收到资料后,经调查核实无误后通知单位办理医疗互助保障金或慰问金的领取手续;

3、参保单位填写“特种重病医疗互助保障金(慰问金)申请给付审批表”一式三联并盖章;

4、由家属或单位经办人员随带被保障人的身份证原件和银行帐号(仅限农业银行、工商银行或宁波银行)以及代领人身份证原件到市总工会互助保障服务中心领取医疗互助保障金或慰问金。

第十八条医疗互助保障金或慰问金的申请应在被保障人被首次确诊患重大疾病后的1个月内向本会提出。本会收到被保障人材料、手续齐备的申请,在1个月内经调查核实无误后给付医疗互助保障金或慰问金,特殊情况除外。

其他

第十九条为加大对患重大疾病职工的帮扶力度,根据互保资金收支情况,建立特种重病医疗补助金制度。(具体办法由互助保障会另行制订)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保障范围内所指的重大疾病必须符合以下定义:

一、慢性肾衰竭(尿毒症)

指因两个肾脏慢性且不可复原地衰竭而必须接受定期血透、腹透治疗。

二、恶性肿瘤

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的恶性肿瘤或恶性白血球过多症,经病理检验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国际疾病伤害及死因分类标准”归属于恶性肿瘤的疾病。

三、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骨髓中造血干细胞及造血微环境受到损伤后导致造血功能衰竭,使全血细胞减少,表现严重贫血、感染出血倾向。

四、心脏瓣膜置换手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而用人工瓣膜置换一个及一个以上心脏瓣膜的手术(不包括心脏瓣膜的修复、切开成形手术)。

五、冠状动脉旁路手术

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而必须接受心脏外科的开胸冠状动脉血管旁路手术。

六、颅内肿瘤手术

指对生长在颅腔内的良性肿瘤(不包括动静脉瘤、肉芽肿、囊肿、血肿)施行开颅摘除手术(不包括伽玛刀等非开颅摘除手术)。

七、主动脉手术

指为了矫正主动脉狭窄、分割或切除主动脉瘤而接受胸、腹主动脉手术,但胸或腹主动脉的分支除外。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宁波市职工互助保障会负责解释。

第20篇:职工门、急诊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浦东新区职工互助保障中心 职工门、急诊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2006年版)

总 则

为配合上海市医疗制度的改革,发扬工人阶级互助互济的光荣传统,缓解职工门、急诊医疗自负费用较高的矛盾,根据市府办(2001)15号文及浦府办(2002)9号文,特制定本计划。

保 障 对 象

第一条 属于《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保障的浦东新区在职机关工作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开发公司机关本部职工,由所在单位团体加入本计划,投保人数为全部在册职工。(以“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中的交费人数为准)

第二条 投保单位投保时须填写《投保单》,并提交电脑盘片一张(含职工姓名和身份证号)及两份根据电脑盘片打印的名册。

保 障 期 限

第三条 本计划保障期限为一年,于缴纳保障费当年4月1日到次年3月31日止。

保 障 费 的 筹 集

第四条 投保费的缴纳,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缴纳。区财政经费划拨单位,按财政核定人数和金额缴纳。

保 障 责 任

第五条 计划的保障责任为:在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审核后,准予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关系的医疗机构进行的门、急诊治疗所发生的费用(大病门诊、住院、家庭病床除外)。

第六条 在职职工在用完个人当年医疗帐户中的费用后,对自负段的医疗费及地方附加基金结算后个人自负部份的医疗费,本中心分别按比例给付保障金。

1、自负段部份:个人自负的医疗费本计划按60%给付医疗保障金。

2、共负段部份:在地方附加基金结算后,本计划对个人自负的医疗费按60%给付医疗保障金。

3、分类自负部分医疗费按60%给付保障金。

第七条 保障期内,被保障人的医疗保障金累计每人最高给付限额为10000元。给付达到最高限额时,保障责任终止。

第八条 保障期满,保障责任终止。

第九条 被保障单位应在保障期满前十天内办理续保手续,不办理续保手续,保障责任到保障期满自行终止。

除 外 责 任 第十条 下所列情况,本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不负医疗保障金给付责任:

1、被保障人当年帐户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2、不属于医保结算范围的个人自费部份医疗费用。

3、大病门诊、住院和家庭病床的医疗费用及在非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关系的医疗机构进行的门急诊费用。

4、被保障人因自杀、自残、斗殴、吸毒、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职业病的医疗费用;

5、被保障人的各种欺骗、作弊行为。

申 请 和 给 付

第十一条 保障人医疗保障金的申请由被保障人单位统一办理,并提供下列材料。

l、投保单位盖章的“职工门、急诊补充医疗互助保障金给付申请表”;

2、被保障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门、急诊医疗费专用收据原件和复印件(首次给付需提交全部自负医疗收据原件和复印件);

4、与医疗费收据相应的门、急诊病史卡原件。

附 加 条 款

第十二条 参加浦东新区《职工门、急诊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的被保障人同时附加享受《浦东新区职工团体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

第十三条 附加享受《浦东新区职工团体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的保障期限与浦东新区职工门、急诊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的保障期限一致。

第十四条 参加浦东新区《职工门、急诊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的被保障人,因公务活动感染国家公布的突发性流行病给付1000元~10000元的慰问金。

第十五条 本计划的解释权属于浦东新区职工互助保障中心。

浦东新区职工互助保障中心

2006年2月15日

浦东新区职工互助保障中心

浦东新区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总则

为配合上海市医疗制度的改革,发扬工人阶级互助互济的光荣传统,缓解职工住院医疗自负费用较高的矛盾,特制定本计划。

保障对象

第一条 凡在本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在职职工,均可依据自愿原则,在工会统一组织下团体参加本计划。本单位参保的在职职工(包括非上海城镇人员)必须占团体总人数80%以上;少于10人必须100%参保。

第二条 投保时必须附上本单位《上海市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复印件,“非上海城镇人员”单位应出具能反映本单位准确用工人数的报表或证明(盖章)。

保障期限

第三条 本计划保障期限为一年,于缴纳保障费并交齐投保单、名单清册和名单清册电脑盘片(内含序号、姓名、身份证号码)的次日零时起到一年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首次投保执行30天免责期。

保障费

第四条 每人每期交纳的保障费为30元、50元、70元三档,投保单位可任选一档。被保障人在保障期内最多只能投保二份,超出的份数视作无效。

保障责任

第五条 本计划的保障责任范围为在市医保局认定的医院进行住院治疗中由个人自付段医疗费。

第六条 首次投保实行30天免责期,免责期过后住院治疗,最高给付标准为保障费10倍的保障金,低于最高保障金的按实给付,保障期内累计给付达到最高保障金,保障责任终止。

第七条 保障期满保障责任即告终止。

第八条 被保障人在保障期满后十天内续保,取消30天免责期。保障期满10天后续保仍须执行30天的免责期。

除外责任

第九条 下列情况,不负给付补充医疗保障金的责任:

1、被保障人在投保前或投保后30天免责期内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

2、工伤、职业病、交通事故的医疗费用;

3、投保人或被保障人有各种欺骗、作敝行为,即终止对其的保障责任。

申 请 和 给 付

第十条 互助医疗补充保障金的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

1、经投保单位盖章的“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金申请给付审批表”;

2、被保障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住院治疗的医药费专用收据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一条 被保障人应在出院开具医药费专用收据之日起3个月内向本中心提出申请。

其 它

第十二条 根据上年的实际给付情况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及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实施办法的变化,相应决定下一年保障费的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本计划的解释权属于浦东新区职工互助保障中心。

浦东新区职工互助保障中心

2003年6月

职工互助保障征文范文
《职工互助保障征文范文.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