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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征用土地报告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12-13 21:05:18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关于征用土地的报告

征 用 土 地 报 告

一、项目概述

移乐购项目是一种崭新的集线上线下为一体为最终消费者提供吃、喝、住、行、游、购、娱等全方位生活一体化解决方案的移动在线平台。基于现有最先进的ANDROID和IOS两种操作平台作为载体,通过各地加盟商和商家建立体验式服务店,将移动互联与线下商务结合在一起,解决传统电子商务企业本地服务落地困难的问题。

“一个平台两个渠道(B2B2O)”是我们的商业服务模式,通过我们的移动互联大数据平台(一个平台),以B2B、O2O(两个渠道)为渠道提供整体服务解决方案。

B2B是以平台为核心,各服务商家可以在平台上面提供各类产品的销售,系统提供即时结算的同时又帮助服务商家带来大业务量。

O2O是基于我们的线下体验式服务店,将互联网与线下商务的机会结合在一起。为最终消费者提供产品体验及售后等业务的跟进服务, 解决服务本地化落地问题,将消费者需求引入到本地化体验式服务当中,也是我们加盟商家服务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同时,平台还将全国各线下体验式服务店以车辆加盟的形式实现无缝接驳。

移乐购秉承着专业、专注的精神,以会员、加盟、广告、金融等业务模式为重心,以移动在线app为运营载体,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衣食住行、娱乐、旅游、购物等金融服务一体化。

二、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深圳市移乐购移动互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移乐购”)注册资本1000万元,是一家专业从事技术研发、为线上线下提供综合服务的新型电子商务公司。公司以技术为依托,通过移动在线集成信息、支付、物流、金融、商旅、IT运营等多种服务细分市场,融合全国销售渠道,业务范围覆盖全国。

移乐购创始人揭洋先生来自安徽六安,致公党员。是深圳多家大型企业创始人,深圳市青年企业家联合会副会长、宝安区青企协副会长。

三、土地规划情况

1、总体布局

本项目综合投资强度为3500/平方米-4000/平方米,总投资额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

根据基地周边城市环境,结合安徽省寿县规划建设局对用地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同时基于移乐购项目未来发展规划,本建设项目总建筑用地200亩,包括会展中心、五星级酒店、仓储物流中心、员工福利公寓。考虑到当地的现实经济发展需求和未来城市的发展规划,同时借鉴其他同等城市经验,以及机场周边建筑限高制度,综合容积率指标定值为2.3-3.0之间,其中仓储物流、会展用地占土地总面积的2/3,酒店、公寓配套设施用地占1/3。

2、仓储物流、会展中心

仓储物流中心建设基于移乐购项目自身需求,加上比邻地理位置优越的安徽省会机场,作为南北枢纽中心的合肥新桥国际机场,旅客吞吐量和货物吞吐量均有强大的提升空间,是移乐购商业项目不可或缺的基础设施。同时,该仓储物流中心将成为安徽省重要的货物中转枢纽基地。

会展中心建筑布置属于大型规模,展厅分为A、B两个展厅,具备完整的室内展览功能,属于甲等展厅等级。A展厅为移乐购项目长期提供会晤会展服务,B展厅为安徽省各级政府长期免费提供政府会晤会展服务。

3、五星级酒店、公寓

五星级酒店建筑内设大厅、餐厅、多功能会议厅、泳池等酒店配套功能。最大限度利用当地景观优势,形成良好的城市空间和视觉效果。具体楼层高度需与机场限高政策相匹配。未来的酒店经营将引进世界五星级知名酒店连锁品牌希尔顿酒店集团或香格里拉酒店集团入驻,为安徽省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改善省会接待能力和档次,提高城市品位和形象等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公寓楼建筑为满足不同需求的人才引进机制,是移乐购项目的基本配套设施。

四、效益分析

1、增加政府税收收入

根据本项目投资额度及未来发展方向预测,预计本项目正式投入使用后一年后,将实现政府税收1.5亿元人民币。

2、解决政府就业问题

根据本项目未来发展的业务模式,移乐购将启动全国市场。预计2016年,移乐购业务覆盖全国所有省份一线城市,业务拓展超过60个城市,线下实体店超过5万家。包括公司总部及直营店的综合业务及技术研发人员,预计可在全国范围内解决15万就业问题。

3、带动园区电子商务产业链

电子商务产业是一种新兴的服务业形态,在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同时,也能促进我国产业结构转型、拉动就业、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等。各地政府开始大力兴建电子商务产业园,以吸引企业的进驻,拉动园区和电商服务业的发展。移乐购作为大型的电子商务项目进驻园区,将带动整个安徽省电子商务产业链的积极发展。同时,大型的物流仓储中心也将为整个电子商务产业的发展垫定了配套基础。

五、项目保障措施

1、城市建设综合配套保障

申请减免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其费用包括:城市建设配套费(道路、桥梁、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网建设费(供水及排水管网、供气管网、热源管网、综合布线管网的建设)以及电网、电信基础设备等。

2、政府政策优惠保障

a.申请入驻后三年企业税收减免;

b.因本项目正式运作之后需开通合肥新桥机场物流运输专线,恳请有关部门协助办理;

c.因该企业属于电子商务类型,恳请有关部门协助移乐购办理第三方支付牌照。

六、结语

安徽新桥机场国际产业园的发展计划为投资者带来了更多的发展机遇。而移乐购未来的发展规划正好迎合这一契机。公司项目正式投产后,将在安徽省形成一个电子商务物流园区及电子商务孵化基地,范围辐射全国,乃至海外世界市场,为安徽省的经济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望政府部门给予支持,谢谢! 此致

敬礼

申请单位:深圳市移乐购移动互联有限公司 日

期:2014年4月23日

推荐第2篇:征用土地合同书

征用土地合同书

甲方

乙方

为了加快发展,加大招商引资的力度,促进企业规模膨胀,壮大集体经济,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征用土地位置及面积。

征用地块位于谭家铺村西北侧,原谭家铺砖厂。

(详见附图)征用面积33300平方米(合50亩)以实际测量为准。

二、征用土地费用:

1、所征用土地补偿费为每亩地4万元,总计200万元。

2、地上附着物由甲方负责清理,甲方清理完毕后交于乙方。

三、征地费用付款时间:

该协议签订后,甲方开始清理地上物,春节前将地上物清理完毕交于乙方,乙方在签订协议后三日内支付给甲方总征地款内的70万元,甲方用该款修建厂区东侧道路,待甲方修建完毕后,乙方再支付给甲方总征地款的70万元,剩余款项待甲方配合乙方将厂区建成后,乙方将余款全部支付给甲方。

四、在同等条件和同等价格下,乙方优先安排甲方人员到企业就业。

五、乙方可独立选择施工单位建设,甲方不得干涉,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建筑管理及其他各种费用。

六、甲方要在用水、用电、排水等方面提供方便,并在签订协议之日起10日内清理完附着物。乙方积极筹措资金,抓紧开工建设。

七、乙方税务登记证必须到当地税务局办理,必须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八、甲方应该保证乙方所征用土地的合法使用权,乙方申请办理新的公司注册前,先以个人签订该协议,待公司注册完毕后,甲、乙双方重新签订征地协议,协议内容不变,此前协议作废。

九、协议签订即行生效。在乙方履行协议的前提下,甲方无条件的与乙方办理所涉土地交接手续。甲方确保所涉土地无其他权属争议;并确保无条件的配合乙方针对所涉土地办理合法的国家出让或划拨手续。

十、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十一、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单位公章)乙方(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推荐第3篇:征用土地协议书

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

甲方(征收方) :

乙方(被征收方):镇村(居)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天柱山旅游度假区建设征地、拆迁安臵暂行办法》,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征用土地数量及方位

甲方依据本协议征收乙方座落于的土地;面积亩。土地四至与范围以反映土地现状的勘测定界图为准,双方应在图件上签字盖章予以确认(分地类面积另附图表)。

第二条征地补偿费用

1、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臵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

2、土地补偿费和安臵补助费:

(1)补偿原则:土地补偿费和安臵补助费合并计算.

(2)补偿标准:良田、菜地每亩补偿土地补偿费和安臵补助费两项合计3万元。

(3)补偿面积与费用:乙方本次被征收良田亩,甲方补偿乙方万元;乙方本次被征收菜地亩,甲方补偿乙方万元;被征收旱地、园地、水塘水沟、宅基地亩,甲方补偿乙方万元;被征收山场亩,甲方补偿乙方万元。

(4)甲方应共支付乙方土地补偿费和安臵补助费万元人民币。大写总计:

(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3、青苗补偿费:

(1)补偿原则:甲方直接补偿到乙方被征土地青苗种植户。

(2)补偿标准:具体见《分户青苗补偿表》(附表)。

(3)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甲乙双方协同开展青苗补偿核查工作,按实际情况填写《分户青苗补偿表》。

(4)甲方在全面完成《分户青苗补偿表》后,分户一次性兑付青苗补偿费。

(5)乙方负责向本组被征地土地承包农户做好有关青苗补偿原则、标准的宣传、解释工作,并负责被征土地承包农户在《分户青苗补偿表》上签署确认同意意见。

第三条安置办法

对农民现有住房不论有无手续,一律按规定给予安臵。乙方因被征地造成农业剩余劳力,甲方采取以下办法解决:

1、商业门面安臵。

商业门面标准:全部征收被征迁人的耕地时,无偿按人均8平方米建筑面积给予商业门面安臵;未全部征收被征迁人的耕地时,按本次征收的耕地面积占被征迁人土地承包时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计算被征迁人应享受的商业门面安臵面积。

2、养老保险。

乙方被征迁户在土地征收后,由天柱山旅游度假区缴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中其中统筹基金。

3、失地农民的优惠条件:乙方在有条件的基础上,可优先参与招投标工程。在非招投标工程中,在同质同价的基础上,甲方应优先安排给乙方(包括劳务用工、机械运输等)。以后在被征土地上的单位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本地失地农民的就业安臵。

第四条、征用土地的交付

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后日内将被征用土地交付甲方,并保证所交付土地不存在任何影响甲方使用的争议纠纷或障碍,如交付后被征用土地仍存在影响甲方使用的争议纠纷或障碍,视为乙方未交付,乙方应负责解决该争议纠纷或障碍,至争议纠纷或障碍解决之日方计为交付之日。

第五条土地手续的变更

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后,乙方应尽快落实土地补偿费和安臵补助费的分配方案,并书面报送甲方;负责依法办理农民土地承包合同的变更手续。乙方保证交付地块权属清楚无争议;如有争议,乙方自行调处,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付款方式

征地采取一次性协议,分期付款的方式。乡镇政府与村(居)民组签订征地协议后,支付村(居)民组50%的土地补偿费和安臵补助费;余下部分,待被征收土地可以安排场地平整和其它建设时全额兑付,资金由村民组保管,由村委会主任设密码。

第七条 房屋拆迁

房屋安臵地点:甲方在天柱山旅游度假区规划图中的旅游发展用地范围内安臵乙方。本次被征地区域内的房屋拆迁,甲方与各户另行协议。

第八条违约责任

1、自本协议订定之日起,乙方有责任告知所属村民不得在征用土地内种植作物,有违反者,乙方必须赔偿甲方的损失。

2、此协议签订后,乙方应协助甲方做好拟征收土地的上报工作,按甲方要求完善和提供相应的签字材料,不得再以社会保障、补偿安臵等其它理由拒绝配合。

3、因乙方原因,造成征收土地逾期交付或不能交付使用,影响甲方土地征收进度时,甲方将按相关程序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4、先征后征政策一致,若有哪村民组争取到优惠政策,其他村民组同等享受或此协议无效。

第九条争议的处理

本协议签订后,如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向潜山县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协议效力

1、本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协议正本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旅游度假区、县国土局、村委会各一份。

3、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盖章): 代 表(签字):

乙 方(盖章):代 表(签字):

村委会代表签字:

村(居) 组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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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用土地协议书

征 地 单 位:

被征地单位:

为了加快城镇建设步伐,提高城镇居民住房质量,构建和谐社会,根据县政府建设经济适用房的要求。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征用乙方土地________亩(以实测实量和城建局航拍图为准)。后附图及计算面积办法,南边予留50米土地在同等条件下归志信公司所有。

具体位置:县城健康路以西,文体路以东,南环路以南,涑水大道以北。南北____米,东西____米,西北减去机械厂。

二、

1、土地价格,每亩价格为______万元,共计____亩,总计______元。

2、青苗作物补偿、每亩______元,总计______元。

3、临时建筑拆迁费由甲方负责。

三、付款方式:分二次付清。

1、协议签字盖章后甲方十日内向乙方支付占地总费用的______%,甲方付清青苗作物补偿费及临时建筑物搬迁费用后,乙方30日内清理完毕被征土地上的附着物。

2、圈起临时围墙后(围墙的施工方案及费用价格由甲方负责,乙方负责施工),甲方付清全部地款,方可开工建设。

四、双方责任义务:

1、乙方负责办理居民组土地手续并配合甲方办理省、地、县、镇、村级土地手续。

2、乙方未能按期交付土地或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土地或土地使用条件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履行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3、在土地交付及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纠纷特别是钉子户全部由乙方负责解决,如有影响甲方正当利益的,甲方有权提出赔偿。

4、本协议签定后,甲方对本工程施工后土地环境负责,任何人不得干扰施工。

五、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 ,即刻生效。任何一方不得中途毁约。否则,违约方将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总金额按本合约的土地总价格的10%赔付,共计_____万元。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所形成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七、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法人代表:组长:

代表:

(后附位置图及计算面积办法)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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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用土地合同

甲方:**居委会四组 农户

乙方:**居委会

为了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和公益事业建设,改善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依据(宿政发[2006]29号)《关于宿迁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精神,在**镇**居委会四组部分农户,征用土

地扩建**变电所及城建建设,经甲乙双方同意达成如下意见:

一、征用时间: 年 月 日,时间为 年;

二、被征用农户面积为 亩;

三、付款方式为一次性补偿。按照江苏省宿迁市(2006年29号)文件精神执行;

注:征用土地为22800元每亩。

四、经甲乙双方同意签订后,甲方不得干扰乙方正常施工,不得无理取闹,如甲方组止、破坏,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乙方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文明施工,一切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五、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鉴证方一份,甲乙双方同意后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鉴证方签章

年 月 日

推荐第6篇:征用土地协议

征 用 土 地 协 议

征 地 单位:(简称甲方) 被征地单位:(简称乙方)

甲方经号文件批准,在,建设项目,按规划、设计,经城建规划部门定点,需要农用地转用及征用乙方集体土地,于年月日在,甲乙双方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持下,依照《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过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同意甲方农用地转用及征用集体土地亩(其中:水田亩,旱地亩,林地亩);

二、各项补偿按以下办法计算:

1、乙方的基本情况,户数户,人口人,劳力个,耕地面积亩,人均耕地亩,应安置的农业人口人,耕地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产量公斤(其中:大春公斤,小春公斤),副产物按一斤粮一斤草计算,粮食单价每公斤元,副产物每公斤元,年产值元/亩。

2、土地补偿费:=元

3、安置补助费:=元

4、青苗补偿费:=元

5、附着物补偿费:=元

6、拆迁费:=元

7、其他费:=元

8、合计:=元

三、被征土地所承担的农业税,根据法律、政策规定,依法减免。

四、经上级批准征用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由甲方按规定管理使用,甲方在按规定用途使用过程中,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扰甲方使用,若进行干扰,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甲方有权直接向县人民法院起诉。

五、甲方在建设和使用过程中,不得损害周围未被征用的土地,农作物、附着物或其他设施,如有损害,由甲方负责赔偿。

六、甲方在施工建设中,需要使用临时小工的,应优先照顾乙方。乙方有能力供应砂、石料的,在同等质量、规格和价格的条件下,甲方应优先安排乙方供应。

七、征地经上级批准后,征地费总额由甲方按时一次性付给乙方,按法律规定应付给农户的部分,由乙方负责兑现到户。

八、本协议自上级批准之日起生效。

甲方法定代表签字:(章)乙方法定代表签字:(章)

甲方单位盖章:乙方单位盖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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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用土地协议书

立协议单位 甲方: 乙方:

甲方因人口增长,居住困难,特向乙方申请征地建私房,乙方经研究并同意甲方的建房用地申请,拟安排在

处建房。为此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以《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和村制订的相关制度为用地原则,乙方同意甲方征用集体土地建私房,征用面积为

m2,其中:宅基面积

m2,道路红线面积

m2,具体地点

侧,序号为

二、甲方使用面积的四界划分:东

;西

;南

;北

;东西长

米;南北宽

米,合计使用面积

m2。

三、甲方建房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村政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动工前必须办理城市规划许可证、建设许可证、建房用地通知书。未办“两证一书”的视为非法用地。

四、甲方必须按有关政策规定,向乙方交纳土地补偿费、青苗费、劳力安置费、土地平整费,合计金额为

拾元。并按规定向相关部门交纳各项规税。

五、甲方占用土地面积:由乙方向其小组支付青苗费、劳力安置费,由组分解到户,乙方根据甲方有关法定手续,维护其使用集体土地的合法权益。

六、此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所在小组各执一份,此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组长(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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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用土地建设 XXXXXXXXXXX项目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__省土地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乙方拟新征用甲方所辖的XXXXXXXX内地块(约平方米),与XXXXXXX公司所属地块(约平方米)、XXXXXX公司所属地块(约平方米)共同组成统一区域,总面积约为平方米,建设xxxxx项目,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建设内容:

(三)项目投资额:亿元人民币

第二条 拟新征用土地位置、面积、价款及付款方式

(一)拟新征用土地位置

地块一:北至xxxx;南至xxxx;西至xxxx;东至xxxx。

地块二:北至xxxxx;南至xxxx;西至xxxx;东至xxxx。

(二)拟新征用土地面积:

平方米(地块一与地块二面积相加之和)。征地边界为该地块周边规划道路中心线,实际征地面积以省国土部门审定的征地面积为准,出让面积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准。

(三)拟新征用土地价格及总价款

1、征用地块的土地价格为每平米

元(内容包括:村集体土地补偿费、农民安置补助费、社会保障费、青苗补偿费)。

2、征用地块的总价款为

元(240元/平方米×

平方米)

(四)拟新征用地块中拆迁补偿费用

拟新征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附属物的补偿和涉及的拆迁等相关费用(含评估费、拆迁费、拆除费)由乙方确认后,乙方全部承担。

(五)付款方式及时间:

拟新征用土地总价款付款方式及时间

本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将全部的征地补偿款人民币 元以现金或转账方式向甲方付清。

第三条 拟新征用土地的用地性质

拟新征用土地的用地性质为____用地,出让年限为___年。

第四条 办理拟新征用土地建设用地审批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摘牌及登记的相关程序及费用如下:

(一)农民安置补助费、村集体土地补偿费、社会保障费、青苗补偿费由甲方负责办理。

(二)办理省国土资源厅手续时所缴纳费用由乙方向相关部门支付。

(三)在土地收储和项目摘牌时,乙方按相关部门实际收费自行向国土部门缴纳。

(四)项目摘牌后和办理土地登记时,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到国土等部门缴纳。

(五)乙方所缴纳摘牌款按相关规定及政策要求,由上级财政返还至____财政部分,甲方须保证_______在收到返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返还后的摘牌款全部返还乙方。返款方式:

(六)如非因乙方自身原因,(删去)乙方未成功摘牌该项目,甲方应在7日内返还乙方所垫付的全部款项。

第五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收到乙方按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后,_____协调相关部门办理项目征地工作、征地及规划手续办理,乙方协助办理。

(二)征地范围内的拆迁等相关工作由___政府协调相关部门办理,乙方协助。

(三)乙方所建项目运营前,上水、下水、电、通讯由甲方

负责做到乙方征用地块的道路边上,乙方所建项目区域内由乙方自行投资建设。乙方施工临时用电由甲方负责向电业局协调,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______为该项目成立由______牵头的项目工作组,以保证项目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名单附表)

第六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应按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以保证项目征地工作的进行。

(二)乙方应及时支付征地拆迁补偿等相关费用,以保证征地拆迁工作的进行。

(三)办理土地、规划等相关手续时乙方应及时提供相关的资料材料证明等文件,以保证手续办理的顺利进行。

(四)乙方办理工商和国、地税手续及相关事宜

1、本协议签订7个工作日内,乙方必须在甲方所在地办理工商注册手续。

2、在领取工商执照30日内,乙方在该地块所建企业必须在甲方所在地办理国、地税登记手续。

3、乙方在该地块的厂房、办公楼及附属配套设施等建设期间,所产生的建筑业税收应在甲方所在地缴纳,具体办法由甲方负责实施;企业在经营期间,应依法缴纳各项税费。

(五)乙方应在该地块的建设工期内及项目投产后,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当地农民就业。

第七条 建设期限

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应在完成本项目土地、规划、建设等相关开工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乙方所建项目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出具日期开始计算,开工期限为两年,期满一年未施工建设,甲方有权向乙方征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20%的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施工建设,甲方有权无偿收回该地块土地使用权,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负。但非乙方因素造成不能开工建设的,甲乙双方另行商议解决办法。

第八条 政策支持

乙方享受_________等给予的优惠政策。(以上相关文件作为协议附件)

第九条 违约责任

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违约后,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按国家法律规定的标准赔付违约金。

第十条 其他约定事项

1、本协议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国家法律的保护。本协议没有明确和相关的事项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确定。

2、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以调整后的法律、法规、政策为准。

3、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正本壹式陆份,双方各执叁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订协议时间: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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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用土地协议书

甲方:*****村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位于****村竹库岭山地征用给乙方,土地面积3亩,每亩价格3.1万元,计9.3万元。四址位置以***国土资源局实际勘测的地形图为准(详见地形图)。特订立本协议条款如下:

一、付款方式:本协议签订生效后15天内付清。

二、地面物处理:由甲方负责处理山林树木等,实际费用款额附处理清单结算,费用由乙方负责。

三、政策处理:***国土资源局在办理征用土地时,土地补偿费汇入甲方账户后,甲方必须返还给乙方;该地块在招拍挂出让时,所产生的土地出让金等政策性费用由乙方负责。

四、声明、保证、承诺:

1、乙方向甲方声明、保证、承诺。

乙方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具备签署本协议的能力和行为能力;乙方在本协议上的义务是合法、有效的。

2、甲方向乙方声明、保证、承诺

甲方具备签署本协议的权力和行为能力,在本协议中承担的义务是合法有效的。

五、罚责条款

1、双方特别约定:乙方付清征用土地款,甲方如果单方毁约,则甲方双倍征用土地款付给乙方,如果乙方毁约则甲方没收征用土地款。

2、甲方在协议生效之日起,应保证乙方权利行使,不得无理阻挠,如甲方无理阻挠给乙方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3、乙方应保证付款,如果延期付款则向甲方付滞纳金,滞纳金按每天0.1%计算。

六、免责条款

如遇国家政策调整而不能征用土地,甲方必须提前告知乙方,双方协商解决,如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甲、乙双方均免责。

七、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两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日期:

日期:

土地租赁协议书

甲方:三门县海游镇头岙村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毛秀琴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位于三门县海游镇头岙村竹库岭所建加油站周边山地约6亩(实际面积以测量为准),每亩年租费800元,计4800元。特订立本协议如下:

一、付款方式:本协议签订生效后先付五年租费24000元。

二、租期:30年

三、地面物处理:由甲方负责处理山林树木等,实际费用款额附处理清单结算,由乙方负责。

四、声明、保证、承诺:

1、乙方向甲方声明、保证、承诺。

乙方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具备签署本协议的能力和行为能力;乙方在本协上的义务是合法、有效的。

2、甲方向乙方声明、保证、承诺

甲方具备签署本协议的权力和行为能力,在本协议中承担的义务是合法有效的。

五、罚责条款

1、双方特别约定:乙方付清租用土地款,甲方如果单方毁约,则甲方双倍租用款付给乙方,如果乙方毁约则甲方没收租用土地款。

2、甲方在协议生效之日起,应保证乙方权利行使,不得无理阻挠,如甲方无理阻挠给乙方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3、乙方应保证付款,如果延期付款则向甲方付滞纳金,滞纳金按每天0.1%计算。

六、免责条款

如遇国家政策调整而不能租用土地,甲方必须提前告知乙方,双方协商解决,如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甲、乙双方均免责。

七、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两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日期:

日期:

推荐第10篇:诉讼结案报告

结 案 报 告

写结案报告有以下作用: 1.培养概括案件的能力 2.培养分析案件的能力 3.树立服务意识

一件完整的论述充分的结案报告能够消除当事人的疑惑,能够让当事人完整评价代理人在案子中起到的作用.很多结案报告甚至成为当事人是否继续聘用该律师的重要参考文件.

结 案 报 告

湖南xx通信网络开发有限公司 XX总经理:

受贵公司以及阁下的委托,我代表贵公司参加了xxx诉xx区劳动与社会保障局恢复工伤认定案件,该案件于200x年10月10日由xx市xx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于200x年10月17日公开宣判。先做出如下结案报告,请审核:

案件经过:

本案件是xxx人身伤害案件衍生的第四案件,xxx认为xx市xx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撤销原作出的工伤认定侵害其权益,要求人民法院判决恢复原工伤认定。Xx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答辩称:xx并没有委托该局进行工伤认定,况且原工伤认定不符合法定程序、法定格式,故不产生法律效力。我方同意劳动局的意见,并补充说明,xxx与我司案件已经由xx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认定我司与xxx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恢复工伤认定。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xx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20xx)xx号文件,xx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是否认定xxx工伤无管辖权,其作出的xx号工伤认定应该予以撤销,同时,xx区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做出的撤销xxx的工伤认定的通知的具体行政行为不符合法定程序,应予以撤销。

案件对公司的影响:

依据本案件的裁定书,判决从根本上解决了xxx是否为工伤、xx市xx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否有权作出工伤认定的法律问题。对公司来讲,上述问题已经由xx市xx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书间接解决,本判决从行政法律的角度对本事故的管辖机构及权限作出了认定和解决,对公司而言,xxx如继续要求补偿,只有通过民事诉讼或调节的途径解决。

对本案件后续情况的预测与准备: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xxx表示出将诉讼进行到底的心态,同时,作为受伤者,在心理上容易得到人们的同情。Xxx可能采取的法律途径为:1.要求有管辖权的劳动行政机构对伤害进行工伤认定,并重新进行劳动争议仲裁;2.向xx区法院提出申诉,要求再审;3.向有管辖权的法律提出人身伤害诉讼;4.要求与我公司进行调解。

XXX在诉讼时表示,愿意接受调解。在诉讼过程中,xxx未聘请律师,并表示在以后的诉讼过程中不再聘请律师。

此致

提交人:

20xx年x月x日

第11篇:诉讼分析报告

诉讼分析报告

本次交通事故的处理建立在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基础上,对方全责,我方无责。这就为我们的胜诉奠定了一个坚实的基础。因此胜诉的问题不大,主要是赔偿数额问题。

本案的关键在于进行详实的证据收集整理工作,这个方面我们已经做出了大量的准备工作,大部分证明事发责任及赔偿数额的证据已经收集整理,还欠缺额证明受害人收入的佐证证据(工资卡的银行流水,社保缴费记录)以及追索后续治疗费的伤残鉴定证明。这一点需要受害人的积极配合,才能尽快解决。

另外,关于每一项赔偿的法律依据均以整理完毕,法律依据详实充分。起诉书的草拟也基本完成(唯独欠缺后续治疗费的具体数额)。

此外,车主身份经多方查证未果,这一问题可交由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通过询问肇事者来查明。车主与肇事者是否为雇用关系的问题,由车主承担举证责任,可由法院在庭审过程中一并查明。

本案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一、某些赔偿数额可能得不到法院的完全支持,如误工费的具体数额,护理费的费用额度。

二、交通费无相关票据支持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三、支持后续治疗费的伤残鉴定可能会受到被告的质疑,届时可能需要重新鉴定,按法定程序延期审理,从而延长诉讼时间。

四、执行方面,保险公司的赔偿一般没有问题,关键是肇事者态度消极,不会积极赔付,即便申请强制执行也未必凑效。

第12篇:征用土地的申请报告

某某有限公司

关于某某扩建项目征用土地的

申请报告

ⅩⅩ政府、各位领导:

某某公司成立于2011年2月23日,主营业务为ⅩⅩ的生产和销售,年产ⅩⅩ。公司一直以来完全依靠占用ⅩⅩⅩⅩ仅有的ⅩⅩ平米厂房用于生产。该厂房最多容纳老式生产设备ⅩⅩ台,由于面积狭小,难以增加设备,扩大生产,严重制约了我公司发展。

ⅩⅩ产品的用途十分广泛,主要用户是ⅩⅩ。近几年来,中国ⅩⅩ行业蓬勃发展,直接促进了ⅩⅩ市场的繁荣,市场需求持续旺盛。

据行业协会统计,2001年,中国ⅩⅩ总产量为ⅩⅩ,直接耗用ⅩⅩ;2002年,中国ⅩⅩ产量达3ⅩⅩ,耗用ⅩⅩ,同比增长Ⅹ%;2003年,…….。

从以上数据分析可以看出,ⅩⅩ市场需求依然强劲,市场规模巨大,销售前景十分看好。

在ⅩⅩ工业突飞猛进的促动下,中国ⅩⅩ工业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几乎每隔3—4年就有一个生产的飞跃。中国已成为全世界第一生产大国。从长远的观点看,ⅩⅩ行业在全球领先的地位会越来越强。那就意味着ⅩⅩ的需求越来越大。

一直以来,我公司有稳定的客户,合作比较愉快,由于场地狭小,我们不能满足他们加大ⅩⅩ生产供应量的要求。本月ⅩⅩ号,我公司又参加了在上海举行的国际ⅩⅩ展销会,又有多家ⅩⅩ厂与我们取得联系,对我公司的ⅩⅩ产品非常满意,表现出非常浓厚的购买意愿,并强烈要求与我们签订长期供应合同,但我公司没有场地扩大生产,难以满足。

另外,由于场地面积限制,我公司一直未能建设ⅩⅩ的后处理生产线,这对我公司发展造成严重影响。第一,ⅩⅩ未经后处理不能销售,必须经过后处理后才能推向市场;第二,销售不及时,当我们把ⅩⅩ送到上海后处理厂家时,有时排不上单,难以及时送到ⅩⅩ厂家;第三,影响销售价格,当ⅩⅩ价格大幅上扬时,后处理厂家订单大增,处理滞后,造成处理后的ⅩⅩ不能在价格最高点时出手;第四,大大增加了物流费用。由此可见,建设ⅩⅩ的后处理生产线也是势在必行。

镇政府、各位领导,为扩大生产,为抢占先机,为占有

较大市场份额,为创造更大经济和社会效益,为带动更多农民就业,为合理布局本地产业,为了给本地政府创造更多的税收。我公司特向政府申请工业用地100亩,用于ⅩⅩ扩建项目。

我公司拟筹资ⅩⅩ亿元人民币,一期投资ⅩⅩ千万元人民币,建成两座标准化厂房、一条ⅩⅩ后处理生产线和厂区内的道路;二期投资7000千万元人民币,建成现代化的高效的ⅩⅩ生产基地,全部设备采用最先进的ⅩⅩ设备,共计采购装配ⅩⅩ台;三期投资约ⅩⅩ万元人民币,建成员工生活区和办公区,同时完成厂区绿化。

该项目投产后,一年内确保税收达到ⅩⅩ万,如未能完成,本公司将不得享受政府一切土地返还政策;三年内我ⅩⅩ有限公司年产ⅩⅩ达ⅩⅩ,年产值超ⅩⅩ亿元人民币;此后每年可为政府创造约ⅩⅩ万元的利税。我公司将为ⅩⅩ政府和人民实现更高的社会价值。

请领导审核,批准为盼!

二 〇 一 二 年ⅩⅩ 月ⅩⅩ日

第13篇: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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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5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原则批准 1982年5月14日国务院公布 1982年5月14日起施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合理使用土地资源,保证国家建设必需的土地,并妥善安置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需要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时,必须按照本条例办理。禁止任何单位直接向农村社队购地、租地或变相购地、租地。农村社队不得以土地入股的形式参与任何企业、事业的经营。

第三条 节约土地是我国的国策。一切建设工程,都必须遵循经济合理的原则,提高土地利用率。凡有荒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凡有劣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良田,尤其不得占用菜地、园地、精养鱼塘等经济效益高的土地。

各地区特别是大城市近郊和人口密集地区,都应当按照土地利用规划,对各项建设用地严格加以控制。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并同改造旧城区结合起来,以减少新占土地。

第四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凡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被征地社队的干部和群众应当服从国家需要,不得妨碍和阻挠。

第五条 征用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用地单位只有使用权。

第六条 各项工程使用土地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法规的要求,防止土地沙化、水土流失、水源枯竭、泥石流、盐碱化、洪涝灾害和环境污染。因此造成损失的,用地单位必须进行整治或支付整治费用,并对受害者给予相应的补偿。整治的要求和整治费、补偿费的标准,由用地单位、受害单位和有关单位在当地县、市土地管理机关主持下协商决定。达不成协议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决定;县、市人民政府决定不了的,报上一级政府决定。不能恢复耕种的土地作为征地处理,按本条例规定的审批权限,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安排使用。

被征用土地内有与工农业生产和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水源、渠道、涵闸、管道、道路、电缆等设施的,用地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组织下,会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理,不得擅自阻断或破坏;发生阻断或破坏的,应加以修复或建设相应的工程设施。

第七条 征用土地的程序:

一、申请选址。用地单位持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设计计划任务书或上级主管机关的有关证明文件,向拟征地所在地的县、市土地管理机关申请,经县、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进行选址。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选址,还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同意。

二、协商征地数量和补偿、安置方案。建设地址选定后,由所在地的县、市土地管理机关组织用地单位、被征地单位以及有关单位,商定预计征用的土地面积和补偿、安置方案,签订初步协议。

三、核定用地面积。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经批准后,用地单位持有关批准文件和总平面布置图或建设用地图,向所在地的县、市土地管理机关正式申报建设用地面积,按本条例规定的权限经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审批核定后,在土地管理机关主持下,由用地单位与被征地单位签订协议。

四、划拨土地。征地申请经批准后,由所在地的县、市土地管理机关根据计划建设进度一次或分期划拨土地,并督促被征地单位按时移交土地。

第八条 征用土地的审批权限:

征用耕地、园地一千亩以上,其他土地一万亩以上,由国务院批准;征用直辖市郊区的土地,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征用五十万人口以上城市郊区的土地,由所在市人民政府审查,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其他地区耕地、园地三亩以上,林地、草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审查,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在上述限额以下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适当放宽或缩小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征地数额的权限。

一个建设项目所需土地,应当根据总体设计一次报批,不得化整为零。分期建设的工程应当分期征地,不得早征迟用。铁路、公路干线所需土地,可以分段报批和办理征地手续。

第九条 征用土地应当由用地单位支付补偿费。

各项补偿费的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包括菜地)的补偿标准,为该耕地年产值的三至六倍,年产值按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和国家规定的价格计算。各类耕地的具体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此范围内制定。征用园地、鱼塘、藕塘、苇塘、宅基地、林地、牧场、草原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征用无收益的土地,不予补偿。

二、青苗补偿费和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水井、树木等附着物补偿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但是在开始协商征地方案后抢种的作物、树木和抢建的设施,一律不予补偿。

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具体办法另订。

第十条 为了妥善安排被征地单位的生产和群众生活,用地单位除付给补偿费外,还应当付给安置补助费。

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一、征用耕地(包括菜地)的,每一个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每亩年产值的二至三倍,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被征地单位征地前农业人口(按农业户口计算,不包括开始协商征地方案后迁入的户口)和耕地面积的比例及征地数量计算。年产值按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和国家规定的价格计算。但是,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其年产值的十倍。

二、征用园地、鱼塘、藕塘、林地、牧场、草原等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一般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制定。

三、征用宅基地的,不付给安置补助费。

个别特殊情况,按照上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尚不能保证维持群众原有生产和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可以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土地年产值的二十倍。

第十一条 用地单位支付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中产权确属个人的其补偿费应当付给本人,集体种植的土地上的青苗补偿费可以纳入当年集体收益分配外,都应当由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出现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不得移作他用。有关领导机关和其他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占用。

第十二条 因征地造成的农业剩余劳动力由县、市土地管理机关组织被征地单位、用地单位和有关单位分别负责安置。安置的主要途径有:

一、发展农业生产。改良土壤,兴修水利,改善耕作条件;在可能和合理的条件下,经县、市土地管理机关批准,适当开荒,扩大耕地面积;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结合工程施工帮助造地,但要按造地数量相应扣除安置补助费。

二、发展社队工副业生产。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下,因地制宜,兴办对国计民生有利的工副业和服务性事业。

三、迁队或并队。土地已被征完或基本征完的生产队,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组织迁队;也可以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与附近生产队合并。

按照上述途径确实安置不完的剩余劳动力,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劳动计划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可以安排到集体所有制单位就业,并将相应的安置补助费转拨给吸收劳动力的单位;用地单位如有招工指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也可以选招其中符合条件的当工人,并相应核减被征地单位的安置补助费。

生产队的土地已被征完,又不具备迁队、并队条件的,本队原有的农业户口,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可转为非农业户口或城镇户口。原有的集体所有的财产和所得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与有关社队商定处理,用于组织生产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不准私分。

第十三条 经批准安排被征地单位人员就业的,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或城镇户口的,相应的粮食供应指标以及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安置工作,分别由当地劳动、公安、粮食、民政部门负责办理。

第十四条 征用土地拆迁集体的和社员的房屋时,由生产队或房屋所有者按照社队的统一安排进行重建。

第十五条 被征地单位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兴建生产生活设施所需建设物资,社队能够解决的,由社队自行解决;社队不能解决的,由当地政府协助解决;地方无法解决的少数统配部管物资,经县、市土地管理机关审查核实后,由用地单位随同建设项目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分配。物资价款由被征地单位支付。

第十六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家水利电力部门会同国家土地管理机关参照本条例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被征地单位不得在本条例规定的补偿、补助范围以外,提出额外要求或附加条件。

第十八条 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需要建设材料堆场、运输通路和其它临时设施的,应当尽量在征地范围内安排。确实需要另行增加临时用地的,由建设单位向原批准工程项目用地的主管机关提出临时用地数量和期限的申请,经批准后,同生产队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并按生产队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逐年给予补偿。在临时用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使用期满,用地单位应当负责恢复土地的耕种条件,及时归还生产队,或按恢复工作量向生产队支付费用。

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建设其他地下工程以及地质勘探等部门进行野外工作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按照上述原则办理。使用期限在一年以内的,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建设单位为选择建设地址而需要对土地进行勘测时,应当征得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同意;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实际情况给予补偿。 第十九条 遇到抢险或紧急的军事需要等特殊情况急需用地时,属于临时用地的可以先使用,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属于永久用地的,经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先使用,并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补办征地手续。

第二十条 已征用的土地上有青苗的,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应当等待农民收获,不得铲毁;凡在当地一个耕种收获期内尚不需使用的土地,建设单位应当与生产队签订协议,允许农民耕种。

第二十一条 已征用二年还不使用的土地,除经原批准征地的机关同意延期使用的土地外,当地县、市人民政府有权收回,并报原批准机关备案。原用地单位不得擅自处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收回的土地,可作如下处理:

(一)按本条例规定的审批权限,有偿拨给其他符合征地条件的单位使用。其费用按原用地单位实际支付的各项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计算,交原用地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二)借给生产队耕种。生产队在耕种期间,不准在土地上兴建任何建筑物和种植多年生作物。国家建设需要使用时,生产队必须立即交还,不得再提出补偿、安置的要求;有青苗的,用地单位应当酌情付给青苗补偿费。

铁路沿线以及因安全防护等特殊需要,符合国家规定的留用土地,不得视为征而未用的土地。

第二十二条 被征用土地上的坟墓,由用地单位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公告坟主迁移,并支付迁坟费。无主坟墓,由用地单位代迁或深埋。

在征用的土地内发现文物古迹或无主财物,用地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负责保护,并报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第二十三条 跨县的工程,征地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机关统一组织。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机关和用地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对已征用土地的使用情况和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分别情况给予经济制裁、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一、采取非法手段骗取批准征用土地的,超越审批权限批准征用土地的,征地协议无效;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可以并处罚款。

二、侵占集体土地的,占用临时用地期满不归还的,责令退还土地,并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可以并处罚款。

三、买卖、租赁或变相买卖、租赁土地的,违法转让土地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予以没收或拆除;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并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四、对批准征用的土地,一方当事人坚持无理要求,拒不签订征地协议的,由土地管理机关裁决。当事人任何一方不执行征地协议,致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五、挪用或占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责令退赔;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可以并处罚款。侵占招工、转户指标的,招工、转户无效;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可以并处罚款。

上列各项,行政处分由土地管理机关提出意见,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机关决定和执行。经济制裁由土地管理机关决定并限期执行;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期满前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土地管理机关提请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强制执行。

在征地过程中,煽动群众闹事,阻挠国家建设,贪污、盗窃国家和集体财物,行贿、受贿,敲诈勒索,以及其它违法犯罪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分别给以治安管理处罚或经济制裁、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对个人罚款数额,最低为人民币三十元,最高不超过本人六个月的收入。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支付的经济赔偿,应从该单位的企业基金、利润留成、经费包干结余等资金中支付,不得列入生产成本或摊入基本建设投资。

第二十七条 在本条例公布以前,征用土地已按国家有关规定达成协议的,仍按照原协议执行。

第二十八条 全民所有制单位同农村社队联合投资建设的项目,需要使用农村社队集体所有土地的,视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进行建设或同农村社队联合投资建设的项目,需要使用农村社队集体所有土地的,比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农村人民公社和生产大队进行建设,需要使用生产队土地的,也应当给予补偿并对农民进行妥善安置,具体办法和补偿、安置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制定。

第三十一条 国家建设使用国有荒山、荒地、滩涂以及其它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无偿划拨;收回社队长期耕种的国有土地,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社队适当补助。使用河滩地,还必须经水利、水产和交通部门批准。

第三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58年1月6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即行废止。

国务院

第14篇: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1982/05/22)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五月四日原则 批准,国务院于五月十四日公布施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合理使用土地资源,保证国家 建设必需的土地,并妥善安置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特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需 要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时,必须按照本条例办理。禁止任何单位直接向农 村社队购地、租地或变相购地、租地。农村社队不得以土地入股的形式参 与任何企业、事业的经营。

第三条 节约土地是我国的国策。一切建设工程,都必须遵循经济合 理的原则,提高土地利用率。凡有荒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凡有 劣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良田,尤其不得占用菜地、园地、精养鱼塘等 经济效益高的土地。

各地区特别是大城市近效和人口密集地区,都应当按照土地利用规划 ,对各项建设用地严格加以控制。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并同改造 旧城区结合起来,以减少新占土地。

第四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凡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被征地社队的干 部和群众应当服从国家需要,不得妨碍和阻挠。

第五条 征用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用地单位只有使用权。

第六条 各项工程使用土地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法规的要求,防止土地沙化、水土流失、水源枯竭、泥石流、盐碱化、洪涝灾害和环境污染。因此造成损失的,用地单位必须进行整治 或支付整治费用,并对受害者给予相应的补偿。整治的要求和整治费、补 偿费的标准,由用地单位、受害单位和有关单位在当地县、市土地管理机 关主持下协商决定。达不成协议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决定;县、市人民 政府决定不了的,报上一级政府决定。不能恢复耕种的土地作为征地处理 ,按本条例规定的审批权限,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安排使用。

被征用土地内有与工农业生产和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水源、渠道、涵 闸、管道、道路、电缆等设施的,用地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当地人民政 府组织下,会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理,不得擅自阻断或破坏;发生阻断或破 坏的,应加以修复或建设相应的工程设施。

第七条 征用土地的程度:

一、申请选址。用地单位持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设计计划任务书或上级 主管机关的有关证明文件,向拟征地所在地的县、市土地管理机关申请, 经县、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进行选址。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选址,还 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同意。

二、协商征地数量和补偿、安置方案。建设地址选定后,由所在地的 县、市土地管理机关组织用地单位、被征地单位以及有关单位,商定预计 征用的土地面积和补偿、安置方案,签订初步协议。

三、核定用地面积。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经批准后,用地单位持有关 批准文件和总平面布置图或建设用地图,向所在地的县、市土地管理机关 正式申报建设用地面积,按本条例规定的权限经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审批 核定后,在土地管理机关主持下,由用地单位与被征地单位签订协议。

四、划拨土地。征地申请经批准后,由所在地的县、市土地管理机关 根据计划建设进度一次或分期划拨土地,并督促被征地单位按时移交土地 。

第八条 征用土地的审批权限:

征用耕地、园地一千亩以上,其他土地一万亩以上,由国务院批准; 征用直辖市郊区的土地,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征用50万人口以上城 市郊区的土地,由所在市人民政府审查,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征 用其他地区耕地、园地三亩以上,林地、草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 以上,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审查,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在上述 限额以下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适当放宽或 缩小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征地数额的权限。

一个建设项目所需土地,应当根据总体设计一次报批,不得化整为零 。分期建设的工程应当分期征地,不得早征迟用。铁路、公路干线所需土 地,可以分段报批和办理征地手续。

第九条 征用土地应当由用地单位支付补偿费。

各项补偿费的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包括菜地)的补偿标准,为该耕地年产 值的3至6倍,年产值按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和国家规定的价格计 算。各类耕地的具体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此范围 内制定。征用园地、鱼塘、藕塘、苇塘、宅基地、林地、牧场、草原等的 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征用无收益的土地,不 予补偿。

二、青苗补偿费和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水井、树木等附着物补偿费 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但是在开始协商征地方案 后抢种的作物、树木和抢建的设施,一律不予补偿。

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缴纳新菜地开发建 设基金,具体办法另订。

第十条 为了妥善安排被征地单位的生产和群众生活,用地单位除付 给补偿费外,还应当付给安置补助费。

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一、征用耕地(包括菜地)的,每一个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 为该耕地每亩年产值的2至3倍,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被征地单位征 地前农业人口(按农业户口计算,不包括开始协商征地方案后迁入的户口 )和耕地面积的比例及征地数量计算。年产值按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 量和国家规定的价格计算。但是,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 其年产值的10倍。

二、征用园地、鱼塘、藕塘、林地、牧场、草原等土地的,安置补助 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一般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制 定。

三、征用宅基地的,不付给安置补助费。

个别特殊情况,按照上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尚不能保证维持群众 原有生产和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可以 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土 地年产值的20倍。

第十一条 用地单位支付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被征用土地 上的附着物中产权确属个人的其补偿费应当付给本人,集体种植的土地上 的青苗补偿费可以纳入当年集体收益分配外,都应当由被征地单位用于发 展生产和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出现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 生活补助,不得移作他用。有关领导机关和其他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占用 。

第十二条 因征地造成的农业剩余劳动力由县、市土地管理机关组织 被征地单位、用地单位和有关单位分别负责安置。

安置的主要途径有:

一、发展农业生产。改良土壤,兴修水利,改善耕作条件;在可能和 合理的条件下,经县、市土地管理机关批准,适当开荒,扩大耕地面积; 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结合工程施工帮助造地,但要按造地数量相应扣除安置 补助费。

二、发展社队工副业生产。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下,因地制宜 ,兴办对国计民生有利的工副业和服务性事业。

三、迁队或并队。土地已被征完或基本征完的生产队,在有条件的地 方,可以组织迁队;也可以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与附近生产队合并。

按照上述途径确实安置不完的剩余劳动力,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批准,在劳动计划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可以安排到集体所有制单位 就业,并将相应的安置补助费转拨给吸收劳动力的单位;用地单位如有招 工指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也可以选招其中符合条件 的当工人,并相应核减被征地单位的安置补助费。

生产队的土地已被征完,又不具备迁队、并队条件的,本队原有的农 业户口,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可转为非农业户口或 城镇户口。原有的集体所有的财产和所得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与有关社队商定处理,用于组织生产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 活补助,不准私分。

第十三条 经批准安排被征地单位人员就业的,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 户口或城镇户口的,相应的粮食供应指标以及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安置工 作,分别由当地劳动、公安、粮食、民政部门负责办理。

第十四条 征用土地拆迁集体的和社员的房屋时,由生产队或房屋所 有者按照社队的统一安排进行重建。

第十五条 被征地单位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兴建生产生活设施所需 建设物资,社队能够解决的,由社队自行解决;社队不能解决的,由当地 政府协助解决;地方无法解决的少数统配部管物资,经县、市土地管理机 关审查核实后,由用地单位随同建设项目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分配。物资 价款由被征地单位支付。

第十六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家水利 电力部门会同国家土地管理机关参照本条例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被征地单位不得在本条例规定的补偿、补助范围以外,提 出额外要求或附加条件。

第十八条 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需要建设材料堆场、运输通路和 其它临时设施的,应当尽量在征地范围内安排。确实需要另行增加临时用 地的,由建设单位向原批准工程项目用地的主管机关提出临时用地数量和 期限的申请,经批准后,同生产队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并按生产队土地前 三年平均年产值逐年给予补偿。在临时用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使用 期满,用地单位应当负责恢复土地的耕种条件,及时归还生产队,或按恢 复工作量向生产队支付费用。

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建设其他地下工程以及地质勘探等部 门进行野外工作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按照上述原则办理。使用期限在一 年以内的,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建设单位为选择建设地址而需要对土地进行勘测时,应当征得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同意;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实际情况给予补偿。

第十九条 遇到抢险或紧急的军事需要等特殊情况急需用地时,属于 临时用地的可以先使用,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属于永久用 地的,经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先使用,并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 ,补办征地手续。

第二十条 已征用的土地上有青苗的,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 下,应当等待农民收获,不得铲毁;凡在当地一个耕种收获期内尚不需使 用的土地,建设单位应当与生产队签订协议,允许农民耕种。

第二十一条 已征用二年还不使用的土地,除经原批准征地的机关同 意延期使用的土地外,当地县、市人民政府有权收回,并报原批准机关备 案。原用地单位不得擅自处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收回的土地, 可作如下处理:

(一)按本条例规定的审批权限,有偿拨给其他符合征地 条件的单位使用。其费用按原用地单位实际支付的各项补偿费、安置补助 费计算,交原用地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二)借给生产队耕种。生 产队在耕种期间,不准在土地上兴建任何建筑物和种植多年生作物。国家 建设需要使用时,生产队必须立即交还,不得再提出补偿、安置的要求; 有青苗的,用地单位应当酌情付给青苗补偿费。

铁路沿线以及因安全防护等特殊需要,符合国家规定的留用土地,不 得视为征而未用的土地。

第二十二条 被征用土地上的坟墓,由用地单位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公 告坟主迁移,并支付迁坟费。无主坟墓,由用地单位代迁或深埋。

在征用的土地内发现文物古迹或无主财物,用地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 负责保护,并报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第二十三条 跨县的工程,征地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土地管理机关统一组织。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机关和用地单位的上级主管部 门,应当对已征用土地的使用情况和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监督检 查。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分别情况给予经济制裁、行政处分, 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一、采取非法手段骗取批准征用土地的,超越审批权限批准征用土地 的,征地协议无效;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 分,可以并处罚款。

二、侵占集体土地的,占用临时用地期满不归还的,责令退还土地, 并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 行政处分,可以并处罚款。

三、买卖、租赁或变相买卖、租赁土地的,违法转让土地的,没收其 非法所得,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予以没收或拆除;情节严重 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并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四、对批准征用的土地,一方当事人坚持无理要求,拒不签订征地协 议的,由土地管理机关裁决。当事人任何一方不执行征地协议,致使对方 遭受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 以罚款。

五、挪用或占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责令退赔;情节严重的,对 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可以并处罚款。侵占招工、转户 指标的,招工、转户无效;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 行政处分,可以并处罚款。

上列各项,行政处分由土地管理机关提出意见,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批准,责令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机关决定和执行。经济制裁由土地管 理机关决定并限期执行;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期满前向人民法院起诉; 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土地管理机关提请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程序 强制执行。

在征地过程中,煽动群众闹事,阻挠国家建设,贪污、盗窃国家和集 体财物,行贿、受贿,敲诈勒索,以及其它违法犯罪行为,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分别给以治安 管理处罚或经济制裁、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对个人罚款数额,最低为人民币30元,最高不超过本 人6个月的收入。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支付的经济赔偿,应从该单位 的企业基金、利润留成、经费包干结余等资金中支付,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或摊入基本建设投资。

第二十七条 在本条例公布以前,征用土地已按国家有关规定达成协 议的,仍按照原协议执行。

第二十八条 全民所有制单位同农村社队联合投资建设的项目,需要 使用农村社队集体所有土地的,视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按照本条例的规 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进行建设或同农村社队联合投资建 设的项目,需要使用农村社队集体所有土地的,比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农村人民公社和生产大队进行建设,需要使用生产队土地 的,也应当给予补偿并对农民进行妥善安置,具体办法和补偿、安置标准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制定。

第三十一条 国家建设使用国有荒山、荒地、滩涂以及其它单位使用 的国有土地,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无偿划拨;收回社队长期 耕种的国有土地,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社队适当补助。使用河滩地,还必须 经水利、水产和交通部门批准。

第三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 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58年1月6日国务院 公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即行废止。

(新华社)*

(1982/05/22 人民日报)

第15篇:关于小学征用土地建设运动场的报告

关于??小学运动场建设

征用土地的报告

鄂城区教育局:

燕矶镇??小学是由原燕矶镇??中学改建而成的高小,学校生源主要来源于燕矶镇车湖村、杜湾村以及坝角村,生源比较稳定,目前在校生189人,学生的运动场所较小。

无论是现实需要还是从教育均衡发展来看,车湖小学现有的运动场远远跟不上目前教育发展的需求,改善办学条件,征地建设学校运动场已是当务之急。

现将我校征用土地建设运动场的相关经费情况汇报如下:

1、学校征地10亩,征地资金40万元。

2、青苗补助款3万元。

3、平整土地款17万元。

4、驳岸款4万元。

合计资金64万元整。

特报告教育局,希望尽快增加学校的建设资金投入,切实改善目前的办学条件。

特此报告!

燕矶镇??小学

2013年8月28日

第16篇:新公路征用土地协议书

征用土地协议书

征用土地单位:(简称甲方)

被征用土地单位:(简称乙方)

由于宁新公路拆迁安置需要征用禾亭村四组五组七组十组部分土地,实行统一征地,统一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征用土地的地理位置地名及面积和四至界限:甲方征用乙的土地位于,地名,其四至界限:经甲乙双方代表及有关人员现场实地丈量标准,东与为界,南与为界,西与为界,北与为界。在此范围内核实征用土地共亩。

二、征用土地价格:遵照《土地管理法》征用土地有关补偿的规定,其中征地补偿费水田每亩元。征用土

地共亩(其中四组亩,人民币元; 五组亩,人民币元;七组亩,人民币元;

十组亩,人民币元),共补偿人民币:元(小写:元)。

三、付款方式: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甲方一次性付清所有征地款。

四、甲方征用乙方的土地后,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在被

征用的土地上种植作物、打砖、葬墓、施工建筑。四至界限如有权属争执及其它要求概由乙方负责。

此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禾亭镇政府一份,禾亭镇国土所执一份,禾亭村四组、五组、七组、十组、各一份,此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不得翻悔,互守信用。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乙方代表(签字):

监证机关签字(盖章):

年月日

第17篇:建设工程征用土地合同

签订合同双方:

征用土地单位: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被征土地单位: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______(审批权力机关)批准的______建设项目的计划任务书和工程选点报告等文件,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和______省(或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经甲方向征地所在地的土地管理机关申请和____县(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经甲乙双方实地查看、反复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征用土地数量及方位

甲方征用乙方土地共______亩,其中,稻田______亩,水塘______亩,菜地______亩,坡地______亩,宅基地______亩,林木______亩,共有树木______株。所征土地东起______,南起______,西起______,北起______。(以上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第二条 征用土地的各类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1.根据______省(或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关于征用土地的补偿规定,各类耕地(包括菜地)按该地年产值的___倍(一般为该耕地年产值的三至六倍)补偿。征用无收益的土地,不予补偿。(征用园地、鱼塘、藕塘、苇塘、宅基地、林地、牧场草原等的补偿标准,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的办法执行,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还应按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向国家缴纳新菜地开发基金。)

2.根据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规定,所征土地上的青苗按该地产值的______%补偿,所征土地上的水井、林木、水塘等附着物按______办法补偿。房屋的补偿办法另订拆迁合同。乙方人员在开始协商征地方案以后抢种的作物、树木和抢建的设施,甲方一律不予补偿。

3.各类耕地的年产值按耕地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和国家规定的价格核定,稻田按平均亩产大米为_____公斤,每公斤计价______元,年产值每亩核定______元;旱地按平均亩产玉米(或小麦)______公斤,每公斤计价______元,年产值每亩核定为______元;菜地按平均亩产大白菜公斤计算,每公斤计价元,年产值每亩核定为______元。

4.根据《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规定,乙方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征地前农业人口和耕地面积的比例及征地数量计算,共计人;甲方对乙方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按所征耕地每亩产值的二至三倍计算(年产值按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和国家规定的价格计算,但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其年产值的十倍);征用宅基地不付安置补助费(征用园地、鱼塘、藕塘、林地、牧场、草原等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省、市、自治区政府制定的标准计算)。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上签字,并实地勘验征用地界、订立永久性界桩后日内,甲方向乙方一次(或商定于某段时期内几次)支付全部各类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共元(其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土地年产值的二十倍),付款均通过建设银行转账托付。

第三条 减免公、余粮交售任务

甲乙双方按照______人民政府的规定,根据被征土地的亩数,向______人民政府呈递减免公、余粮交售任务的申请报告。实际减免量,以______人民政府的批文为准。

第四条 安置办法

乙方因被征用土地造成农业剩余劳力,甲方应向有关单位联系,采取以下第( )项办法解决:

1.发展农业生产。甲方协助乙方改良土壤,兴修水利,改善耕作条件;在可能和合理的条件下,经县、市土地管理机关批准,适当开荒,扩大耕种面积;也可由甲方结合工程施工帮助造地,但要从安置补助费中扣除甲方的资助费用。

2.发展社队工副业生产。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下,甲方帮助乙方因地制宜,兴

办对国计民生有利的工副业和服务性事业,但要从安置补助费中扣除甲方的资助费用。

3.迁队或并队。土地已被征完或基本征完的生产队,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组织迁队;也可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与附近生产队合并,甲方要积极为乙方迁队或并队创造条件。(按照上述途径确实安置不完的剩余劳动力,经省或自治区或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劳动计划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可以安排到集体所有制单位就业,并将相应的安置补助费转拨给吸收劳动力的单位;甲方如有招工指标,经省或自治区或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也可以选招其中符合条件的当工人,并相应核减被征地单位的安置补助费。乙方的土地被征完,又不具备迁队、并队条件的,乙方原有的农业户口,经省或自治区、或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可转为非农业户口或城镇户口,乙方原有集体所有的财产和所得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与有关乡村商定处理,用于组织生产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乙方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兴建生产生活设施所需建设物资,乡村能够解决的,由乡村自行解决;乡村不能解决的,由当地政府协助解决;地方无法解决的少数统配部管物资,经县(或市)土地管理机关审查核实后,由甲方随同建设项目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分配,物资价款由乙方支付。

第五条 甲方的责任

1.甲方征用土地上有青苗的,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应当等待乙方收获,不得铲毁;凡在当地一个耕种收获期内尚不需要使用的土地,甲方应当与乙方签订协议,允许乙方耕种。

2.甲方已征用二年还不使用的土地(铁路沿线以及因安全防护等特殊需要,符合国家规定的留用土地,不得视为征而未用的土地),除经原批准征地的机关同意延期使用的土地外,当地县(或市)人民政府有权收回处理,甲乙方均不得擅自侵占或处理。

3.甲方如逾期不向乙方支付征地的各种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乙方可凭本合同正本申请建设银行从甲方银行账户内拨付,并可请求甲方按银行关于延期付款的规定偿付违约金。

第六条 乙方的责任

1.自本合同订立之日起,乙方有责任告知所属村民不得在征用土地内种植作物,不得砍伐林木和损坏其他附着物,有违反者,乙方必须赔偿甲方的损失。经甲方同意在征地上种植作物的,乙方应统一安排,不得逾期。

2.乙方在本合同订立后需在征用土地上架设电线、兴修沟渠等,应经甲方同意,乙方应在不影响建设工程的前提下动工,否则按侵犯公有财产报请有关机关处理。

第七条 工程临时用地

甲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需要建设材料堆场、运输通路和其他临时设施的,应当尽量在征地范围内安排。确实需要另行增加临时用地的,由甲方向原批准工程项目用地的主管机关提出临时用地数量和期限的申请,经批准后,同乙方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并按乙方前三年土地平均年产值逐年给予补偿。甲方在临时用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甲方使用期满,应当恢复乙方土地的耕种条件,及时归还乙方,或按恢复土地耕种条件的工作量向乙方支付费用。

第八条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解除合同。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合同执行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协商不能解决的,可报请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和______县(或市)政府调解,调解不成的,可报请合同管理机关仲裁,也可提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__份,送______人民政府、计委、建委、建设银行、农委……各留存一份。

征用土地单位(甲方):______被征土地单位(乙方):______

(盖章)(盖章)

地址: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盖章) 代表人:______(盖章)

联系人: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

银行账户:________银行账户: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订

文书要点

建设工程征用土地合同是指工程建设单位作为征用土地单位同被征土地单位签订的确定双方因征用土地所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依据该合同,被征用土地单位向工程建设单位提供土地的使用权,工程建设单位向其支付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并负责安置农业剩余劳力。

签订建设工程征用土地合同应注意:

第一,按照国家规定,列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或者准许建设的国家建设项目,经批准,建设单位方可申请用地。

第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建设单位必须持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国家建设所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用地单位只有使用权。第四,一个建设项目需要使用的土地,应当根据总体设计一次申请批准,不得化整为零。分期建设的项目,应当分期征地,不得先征待用。铁路、公路和输油、输水等管线建设需要使用的土地,可以分段申请批准,办理征地手续。

第五,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6倍。

第六,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用地单位除支付补偿费外,还应支付安置补助费。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第七,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助费和安置补助费,除被征用土地上属于个人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付给本人外,由被征用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不得移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第八,工程项目施工,需要材料堆场、运输通道和其他临时设施的,应当尽量在征用的土地范围内安排。

本合同格式内容以农村为主,应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

第18篇:建设工程征用土地合同

建设工程征用土地合同

征用土地单位(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被征土地单位(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根据________(审批权力机关)批准的________建设项目的计划任务书和工程选点报告等文件,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规定,经甲方向征地所在地的土地管理机关申请和____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经甲乙双方实地查看、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征用土地数量及方位

甲方征用乙方土地共____亩,其中稻田____亩,水塘____亩,菜地____亩,坡地____亩,宅基地____亩,林木____亩,共有树木____株。所征土地东起____,南起____,西起____,北起____.第二条征用土地的各类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1.根据____省(或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关于征用土地的补偿规定,各类耕地(包括菜地)按该地年产值的倍(一般为该耕地年产值的三至六倍)补偿。征用无收益的土地,不予补偿。(征用园地、鱼塘、藕塘、苇塘、宅基地、林地、牧场草原等的补偿标准,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的办法执行;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还应按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向国家缴纳新菜地开发基金。)

2.根据____省(或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规定,所征土地上的青苗按该地年产值的____%补偿,所征土地上的水井、林木、水塘等附着物按____办法补偿。房屋的补偿办法另订拆迁合同。乙方人员在开始协商征地方案以后抢种的作物、树木和抢建的设施,甲方一律不予补偿。

3.各类耕地的年产值按耕地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和国家规定的价格核定,稻田按平均亩产稻谷为____公斤,每公斤折计价____元,年产值每亩核定为____元;旱地按平均亩产玉米(或小麦)____公斤,每公斤计价____元,年产值每亩核定为____元;菜地按平均亩产大白菜____公斤计算,每公斤计价____元,年产值每亩核定为____元。

4.根据《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规定,乙方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征地前农业人口和耕地面积的比例及征地的数量计算,共计____人;甲方对乙方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按所征耕地每亩产值的二至三倍计算(年产值按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和国家规定的价格计算,但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其年产值的10倍);征用宅基地不付安置补助费(征用园地、鱼塘、藕塘、林地、牧场、草原等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省、市、自治区政府制定的标准计算)。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上签字,并实地勘验征用地界、定立永久性界桩后____日内,甲方向乙方一次(或商定于某段时期内几次)支付全部各类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共____元(其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土地年产值的20倍),付款均通过建设银行转帐托付。

第三条减免公、余粮交售任务

甲乙双方按照____人民政府的规定,根据被征土地的亩数,向____人民政府呈递减免公、余粮交售任务的申请报告。实际减免量,以____人民政府的批文为准。

第四条安置办法

乙方因被征用土地造成农业剩余劳力,甲方应向有关单位联系,采取以下第(____)项办法解决:

1.发展农业生产。甲方协助乙方改良土壤,兴修水利,改善耕作条件;在可能和合理的条件下,经县、市土地管理机关批准,适当开荒,扩大耕种面积;也可由甲方结合工程施工帮助造地,但要从安置补助费中扣除甲方的资助费用。

2.发展工副业生产。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下,甲方帮助乙方因地制宜,兴办对国计民生有利的工副业和服务性事业,但要从安置补助费中扣除甲方的资助费用。

3.迁组或并组。土地已被征完或基本征完的村民小组,在有条件地方,可以组织迁组;也可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与附近村民小组合并,甲方要积极为乙方迁组或并组创造条件。

(按照上述途径确实安置不完的剩余劳动力,经____省(或自治区或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劳动计划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可以安排到集体所有制单位就业,并将相应的安置补助费转拨给吸收劳动力的单位;甲方如有招工指标,经____省(或自治区或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也可以选招其中符合条件的当工人,并相应核减被征地单位的安置补助费。乙方的土地被征完,又不具备迁组、并组条件的,乙方原有的农业户口,经省(或自治区、或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可转为非农业户口或城镇户口,乙方原有集体所有的财产和所得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与有关乡村商定处理,用于组织生产和不能就业人口的生活补助。)

乙方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兴建生产生活设施所需建设物资,乡村能够解决的,由乡村自行解决;乡村不能解决的,由当地政府协助解决;地方无法解决少数统配部管物资,经县(或市)土地管理机关审查核实后,由甲方随同建设项目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分配,物资价款由乙方支付。

第五条甲方的责任

1.甲方征用土地上有青苗的,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应当等待乙方收获,不得铲毁;凡在当地一个耕种收获期内尚不需要使用的土地,甲方应当与乙方签订协议,允许乙方耕种。

2.甲方已征用2年还不使用的土地(铁路沿线以及因安全防护等特殊需要,符合国家规定的留用土地,不得视为征用未用的土地),除经原批准征地的机关同意延期使用的土地外,当地县(或市)人民政府有权收回处理,甲乙方均不得擅自侵占或处理。

3.甲方如逾期不向乙方支付征地的各种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乙方可凭本合同正本申请建设银行从甲方银行帐户内拨付,并可请求甲方按银行关于延期付款的规定偿付违约金。

第六条乙方的责任

1.自本合同订立之日起,乙方有责任告知所属村民不得在征用土地内种植作物,不得砍伐林木和损坏其他附着物,有违反者,乙方必须赔偿甲方的损失。经甲方同意在征用地上种植作物的,乙方应统一安排,不得逾期。

2.乙方在本合同订立后需在征用土地上架设电线、兴修沟渠等,应经甲方同意,乙方应在不影响建设工程的前提下动工,否则按侵犯公有财产报请有关机关处理。

第七条工程临时用地

甲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需要建设材料堆场、运输通路和其他临时设施的,应当尽量在征地范围内安排。确实需要另行增加临时用地的,由甲方向原批准工程项目用地的主管机关提出临时用地数量和期限的申请,经批准后,同乙方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并按乙方前三年土地平均年产值逐年给予补偿。甲方在临时用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甲方使用期满,应当恢复乙方土地的耕种条件,及时归还乙方,或按恢复土地耕种条件的工作量向乙方支付费用。

第八条其他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解除合同。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合同执行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协商不能解决的,可报请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和____县(或市)政府调解,调解不成的,可报请合同管理机关仲裁,也可提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份,送____人民政府、计委、建委、建设银行、农委……各留存一份。

征用土地单位(甲方):________________(盖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被征土地单位(乙方):________________(盖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19篇:建设工程征用土地合同

签订合同双方:征用土地单位:____,以下简称甲方;被征土地单位:____,以下简称乙方。根据____(审批权力机关)批准的____建设项目的计划任务书和工程选点报告等文件,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和__省(或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经甲方向征地所在地的土地管理机关申请和__县(或市、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经甲乙双方实地查看、反复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供双方共同遵守。第一条征用土地数量及方位甲方征用乙方土地共__亩,其中,稻田__亩,水塘__亩,菜地__亩,坡地__亩,宅基地__亩,林木__亩,共有树木__株。所征土地东起____,南起____,西起____,北起____。第二条征用土地的各类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1.根据__省(或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关于征用土地的补偿规定,各类耕地(包括菜地)按该地年产值的__倍(一般为该耕地年产值的三至六倍)补偿。征用无收益的土地,不予补偿。(征用园地、鱼塘、藕塘、苇塘、宅基地、林地、牧场草原等的补偿标准,按盛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的办法执行;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还应按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向国家缴纳新菜地开发基金。)2.根据__省(或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规定,所征土地上的青苗按该地年产值的__%补偿,所征土地上的水井、林木、水塘等附着物按__办法补偿。房屋的补偿办法另订拆迁合同。乙方人员在开始协商征地方案以后抢种的作物、树木和抢建的设施,甲方一律不予补偿。3.各类耕地的年产值按耕地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和国家规定的价格核定,稻田按平均亩产大米为__公斤,每公斤计价__元,年产值每亩核定为__元;旱地按平均亩产玉米(或小麦)__公斤,每公斤计价__元,年产值每亩核定为__元;菜地按平均亩产大白菜__公斤计算,每公斤计价__元,年产值每亩核定为__元。4.根据《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规定,乙方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征地前农业人口和耕地面积的比例及征地数量计算,共计__人;甲方对乙方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按所征耕地每亩产值的二至三倍计算(年产值按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和国家规定的价格计算,但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其年产值的十倍);征用宅基地不付安置补助费(征用园地、鱼塘、藕塘、林地、牧尝草原等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盛市、自治区政府的标准计算)。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上签字,并实地勘验征用地界、定立永久性界桩后__日内,甲方向乙方一次(或商定于某段时期内几次)支付全部各类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共__元(其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土地年产值的二十倍),付款均通过建设银行转帐托付。第三条减免公、余粮交售任务甲乙双方按照__人民政府的规定,根据被征土地的亩数,向__人民政府呈递减免公、余粮交售任务的申请报告。实际减免量,以__人民政府的批文为准。第四条安置办法乙方因被征用土地造成农业剩余劳力,甲方应向有关单位联系,采取以下第()项办法解决:1.发展农业生产。甲方协助乙方改良土壤,兴修水利,改善耕作条件;在可能和合理的条件下,经县、市土地管理机关批准,适当开荒,扩大耕种面积;也可由甲方结合工程施工帮助造地,但要从安置补助费中扣除甲方的资助费用。2.发展社队工副业生产。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下,甲方帮助乙方因地制宜,兴办对国计民生有利的工副业和服务性事业,但要从安置补助费中扣除甲方的资助费用。3.迁队或并队。土地已被征完或基本征完的生产队,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组织迁队;也可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与附近生产队合并,甲方要积极为乙方迁队或并队创造条件。(按照上述途径确实安置不完的剩余劳动力,经__省或自治区或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劳动计划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可以安排到集体所有制单位就业,并将相应的安置补助费转拨给吸收劳动力的单位;甲方如有招工指标,经__省或自治区或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也可以选招其中符合条件的当工人,并相应核减被征地单位的安置补助费。乙方的土地被征完,又不具备迁队、并队条件的,乙方原有的农业户口,经省或自治区、或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可转为非农业户口或城镇户口,乙方原有集体所有的财产和所有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与有关乡村商定处理,用于组织生产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乙方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兴建生产生活设施所需建设物资,乡村能够解决的,由乡村自行解决;乡村不能解决的,由当地政府协助解决;地方无法解决的少数统配部管物资,经县(或市)土地管理机关审查核实后,由甲方随同建设项目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分配,物资价款由乙方支付。第五条甲方的责任1.甲方征用土地上有青苗的,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应当等待乙方收获,不得铲毁;凡在当地一个耕种收获期内尚不要使用的土地,甲方应当与乙方签订协议,允许乙方耕种。2.甲方已征用二年还不使用的土地(铁路沿线以及因安全防护等特殊需要,符合国家规定的留用土地,不得视为征而未用的土地),除经原批准征地的机关同意延期使用的土地外,当地县(或市)人民政府有权收回处理,甲乙方均不得擅自侵占或处理。3.甲方如逾期不向乙方支付征地的各种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乙方可凭本合同正本申请建设银行从甲方银行帐户内拨付,并可请求甲方按银行关于延期付款的规定偿付违约金。第六条乙方的责任1.自本合同订立之日起,乙方有责任告知所属村民不得在征用土地内种植作物,不得砍伐林木和损坏其它附着物,有违反者,乙方必须赔偿甲方的损失。经甲方同意在征地上种植作物的,乙方应统一安排,不得逾期。2.乙方在本合同订立后需在征用土地上架设电线、兴修沟渠等,应经甲方同意,乙方应在不影响建设工程的前提下动工,否则按侵犯公有财产报请有关机关处理。第七条工程临时用地甲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需要建设材料堆尝运输通路和其它临时设施的,应当尽量在征地范围内安排。确实需要另行增加临时用地的,由甲方向原批准工程项目用地的主管机关提出临时用地数量和期限的申请,经批准后,同乙方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并按乙方前三年土地平均年产值逐年给予补偿。甲方在

第20篇:建筑安装工程征用土地合同

签订合同双方:

征用土地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被征土地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____________________(审批权利机关)批准的_________建设项目的计划任务书和工程选点报告等文件,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和____________省(或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经甲方向征地所在地的土地管理机关申请和_______县(或市,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经甲乙双方实地查看,反复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征用土地数量及方位

甲方征用乙方土地共________亩,其中,稻田______亩,水塘______亩,菜地______亩,坡地______亩,宅基地____亩,林木_____亩共有树木______株。所征土地东起______,南起______,西起______,北起______。

二、征用土地的各类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1.根据____________省(或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关于征用土地的补偿规定,各类耕地(包括菜地)按该地年产值的______倍(一般为该耕地年产值的三至六倍)补偿。征用无收益的土地,不予补偿。(征用园地,鱼塘,藕塘,苇塘,宅基地,林地,牧场草原等的补偿标准,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的办法执行;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还应按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向国家缴纳新菜地开发基金。)

2.根据____________省(或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规定,所征土地上的青苗按该地年产值的______%补偿,所征土地上的水井,林木,水塘等附着物资按____________办法补偿。房屋的补偿办法另订拆迁合同。乙方人员在开始协商征地方案以后抢种的作物,树木和抢建的设施甲方一律不予补偿。

3.各类耕地的年产值按耕地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和国家规定的价格核定,稻田按平均亩产大米为_____斤,每斤计价_____元,年产值每亩核定为____________元;旱地按平均亩产玉米(或小麦)______斤,每斤计价______元,年产值每亩核定为______元;菜地按平均亩产大白菜______斤计算,每斤计价______元,年产值每亩核定为______元。

4.根据《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规定,乙方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征地前农业人口和耕地面积的比例及征地数量计算,共计______人;甲方对乙方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按所征耕地每亩产值的二至三倍计算(年产值按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和国家规定的价格计算,但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其年产值的十倍);征用宅基地不付安置补助费(征用园地,鱼塘,藕塘,林地,牧场,草原等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省,直辖市,自治区政府制定的标准计算)。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上签字,并实地勘验征用地界,定立永久性界桩后______日内,甲方向乙方一次(或商定于某段时期内几次)支付全部各类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共________元(其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土地年产值的二十倍),付款均通过建设银行转帐托付。

三、减免公、余粮交售任务

甲乙双方按照____________人民政府的规定,根据被征土地的亩数,向____________人民政府呈递减免公、余粮交售任务的申请报告。实际减免量,以______人民政府的批文为准。

四、安置办法

乙方因被征用土地造成农业剩余劳力,甲方应向有关单位联系,采取以下第( )项办法解决:

1.发展农业生产。甲方协助乙方改良土壤,兴修水利,改善耕作条件;在可能和合理的条件下,经县,市土地管理机关批准,适当开荒,扩大耕种面积;也可由甲方结合工程施工帮助造地,但要从安置补助费中扣除甲方的资助费用。

2.发展社队工副业生产。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下,甲方帮助乙方因地制宜,兴办对国计民生有利的工副业和服务性事业,但要从安置补助费中扣除甲方的资助费用。

3.迁队或并队。土地已被征完或基本征完的生产队,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组织迁队;也可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与附近生产队合并。甲方要积极为乙方迁队或并队创造条件。

(按照上述途经确实安置不完的剩余劳动力,经______省或自治区或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劳动计划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可以安排到集体所有制单位就业,并将相应的安置补助费转拨给吸收劳动力的单位;甲方如有招工指标,经______省或自治区或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也可以选招其中符合条件的当工人,并相应核减被征地单位的安置补助费。乙方的土地被征完,又不具备迁队,并队条件的,乙方原有的农业户口,经省或自治区,或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可转为非农业户口或城镇户口,乙方原有集体所有的财产和所得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与有关社队商定处理,用于组织生产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

乙方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兴建生产生活设施所需建设物资,社队能够解决的,由社队自行解决;社队不能解决的,由当地政府协助解决;地方无法解决的少数统配部管物资,经县(或市)土地管理机关审查核实后,由甲方随同建设项目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分配,物资价款由乙方支付。

五、甲方的责任

1.甲方征用土地上有青苗的,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应当等待乙方收获,不得铲毁;凡在当地一个耕种收获期内尚不需要使用的土地,甲方应当与乙方签订协议,允许乙方耕种。

2.甲方已征用二年还不使用的土地(铁路沿线以及因安全防护等特殊需要,符合国家规定的留用土地,不得视为征而未用的土地),除经原批准征地的机关同意延期使用的土地外,当地县(或市)人民政府有权收回处理,甲乙方均不得擅自侵占或处理。

3.甲方如逾期不向乙方支付征地的各种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乙方可凭本合同正本申请建设银行从甲方银行帐户内拨付,并可请求甲方按银行关于延期付款的规定偿付违约金。

六、乙方的责任

1.自本合同订立之日起,乙方有责任告知所属社员不得在征用土地内种植作物,不得砍伐林木和损坏其他附着物,有违反者,乙方必须赔偿甲方的损失。经甲方同意在征地上种植作物的,乙方应统一安排,不得逾期。

2.乙方在本合同订立后需在征用土地上架设电线,兴修沟渠等,应经甲方同意,乙方应在不影响建设工程的前提下动工,否则按侵犯公有财产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七、工程临时用地

甲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需要建设材料堆场、运输通路和其它临时设施的,应当尽量在征地范围内安排。确实需要另行增加临时用地的,由甲方向原批准工程项目用地的主管机关提出临时用地数量和期限的申请,经批准后,同乙方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并按乙方前三年土地平均年产值逐年给予补偿。甲方在临时用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甲方使用期满,应当恢复乙方土地的耕种条件,及时归还乙方,或按恢复土地耕种条件的工作量向乙方支付费用。

八、其它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解除合同。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合同执行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协商不能解决的,可报请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和_____县(或市)政府调解,调解不成的,可报请合同管理机关仲裁,也可提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__份,送______人民政府,计委,建委,建设银行,农委……各留存一份。

征用土地单位(甲方):_______(盖章)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帐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征土地单位(乙方):_______(盖章)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帐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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