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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征用土地手续资料

发布时间:2020-03-03 19:28:5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三、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程序

(一)用地单位向县林业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1、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

2、项目批准文件;

3、被占用或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4、建设单位与被占用征用林地单位或个人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和安置补助协议;

5、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

6、占用征用林地的书面申请,并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

7、占用征用自然保护区范围内林地的,要提交有关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建设的证明材料;占用征用国家级森林公园林地的,要提交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园管理办公室同意意见证明材料;占用征用自治区级森林公园林地的建设项目,要提交自治区级森林公园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书;

(二)县林业主管部门受理后

1、派人(不少于2人)现场查验,查验后要按照规定提交现场查验报告。报告要说明占用征用林地的面积、位置、地貌等基本情况,地类、权属、林分起源、林种、林木蓄积等森林资源现状,是否在自然保护区范围内,是否在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防护林林地、特种用途林林地和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的范围内,是否有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和古树名木,是否存在先占地后办手续或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采伐林木的行为,并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查验人员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2、经审核不同意或不批准的,在《使用林地申请表》中载明理由,并将材料退还申请用地单位;

3、对项目类型、林地类型、面积、权属、树种、林种和补偿标准初步审查同意后,在10个工作日内制定森林植被恢复措施(详细的造林作业设计),计算森林植被恢复费填入《使用林地申请表》中,签署审查意见。

(1)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和林地管理费,在规定审核审批权限内批复(临时用地),并将申报审核审批材料退有关单位存档;

(2)不具备审核审批权限的,以书面形式申请报告市林业主管部门,并附所有申报审核材料。

4、县林业局不得将不合格、不完整的征占用林地审核申请材料上报市林业局,否则不予受理。

(三)市林业主管部门受理后

1、经审查不同意或不批准的在《使用林地申请表》中载明不同意或不批准的理由,并将申报审核材料退回;

2、经审查同意的,在《使用林地申请表》中签署审查意见。

(1)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和林地管理费,在规定审核审批权限内予以批复同意(临时用地),并将申报审核审批材料退有关单位存档;

(2)不具备审核审批权限的,书面申请报告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并附所有申报审核材料。

(四)占用征用林地审核权限

1、建设工程占用或征用林地(长期或永久)的审核权限按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即:“占用或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2、临时点用林地(占用期限不超过两年)按《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执行,即:

(1)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2)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3)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4)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3、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必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五)办理时限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用地单位提出的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或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或审批意见。

(六)其它

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需要采伐林木的,必须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4楼

四、占用、征用土地材料目录

(一)文字材料

1、占用、征用林地的,需提供自治区林业厅林木采伐许可证;

2、建设用地审批表;

3、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和其他立项批准文件;

4、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或其他设计批准文件;

5、是否压占重要矿床证明材料或压覆主要矿床评估报告(城镇规划区外单选项目提供);

6、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地质灾害危害性评估报告(城镇规划区外单选项目提供);

7、征用土地协议书;

8、土地评估报告;

9、补充耕地协议书;

10、用地单位有关资质证明;

11、城市规划部门的意见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12、县国土资源局填写“一书四方案”,并由填表人签名,主管领导签字;

13、县国土资源局土地权属证明;

14、县人民政府用地请示;

15、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文件或预审意见;

16、有偿方式用地的要有县国土局与用地单位草签的有偿使用合同;

17、县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情况的说明;

注:报自治区政府审批需4份,报国务院审批需10份(不含县存档材料)。

(二)图件材料

1、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2、拟占用土地1:10000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复印件加盖县土地部门公章);

3、补充耕地位置图(在1:10000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

4、建设项目平面布置图或线型工程平面图;

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复印件加盖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公章);

注:报自治区政府审批需3份,报国务院审批需6份。

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必须提供的资料

竣工资料手续

征用土地合同书

征用土地协议书

征用土地协议书

征用土地合同

征用土地协议

征用土地协议书

征用土地协议书

征用土地协议书

占用征用土地手续资料
《占用征用土地手续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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