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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路政询问笔录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12-31 15:00:27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公路路政

、公路路政

行政处罚(共18项)

责任单位:开封市公路局、黄河大桥管理处、农村公路管理处

1、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2)《河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因兴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必须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或者便公路改线的,应当报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施工;其中占用、挖掘国道省道的,应当报经市地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工程技术标准及时修复、改建并应缴纳有关费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2003年第2号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2、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跨越、穿越公路的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2)《河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第六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理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管线、电(光)缆等设施的,应当报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其中跨越、穿越国道、省道的,应当报经市地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理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并应缴纳有关费用。”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跨越、穿越公路的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3、未经批准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2)《河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 第八条:“ 在特大型公路桥梁周围300米、大型中型公路桥梁周围20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取土、采挖砂石、采矿、倾倒垃圾、进行爆破作业、设置加油站以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附属设施安全的活动。

在前款范围内不得擅自修筑堤坝、压缩或拓宽河床,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经省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取有效的保护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附属设施安全的措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2003年第2号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公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

4、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2)《河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陈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履带车、铁轮车以及可能损害的机具,不得在铺有路面的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应当报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有效的技术保护措施,采取技术保护措施的费用由车主承担,造成公路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予以补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2003年第2号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的;

5、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2)《河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省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超限运输的管理实际,在重要路段上统一组织设置监控装置,对超限运输车辆实施检测。

超限运输车辆驶入公路的,公路路政管理人员应当责令立即停驶,并就近卸下超重部分物资。

运输车辆超过公路限载标准行驶公路,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必须依法承担公路损害赔偿责任,并按规定赔偿造成公路损害的费用。”

第三十条:“ 车辆行驶公路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或超限运输车辆拒不接受检测的,公路管理机构有权责令其立即停车,接受处理。不能当场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暂扣车辆,调查、处理后应当立即放行车辆。”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2003年第2号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公路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6、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2)《河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桥牌。确需设置的,应当报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其中在国道、省道设置的,应当报经市地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2003年第2号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7、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 :“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河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运输煤、灰土、油料、砂石、化学液体等易遗漏、易抛撒物资的车辆,应当采取防护措施,不得污染、损坏公路。污染、损坏公路的,应承担清理和赔偿费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2003年第2号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

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的。 ”

8、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 :“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河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第十条 :“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试车场地。

不得擅自利用公路进行驾驶员培训和考试。确需利用公路进行驾驶员培训和考试的,主办单位应当报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在指定路段实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2003年第2号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的。 ”

9、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2)《河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占用、挖掘公路以及给公路造成破坏、损坏的,其赔偿、补偿费用的标准,由省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物价主管部门、省财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2003年第2号 第二十五条:“ 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10、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2)《河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标牌以及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擅自埋没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2003年第2号 第二十六条:“ 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可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九条:“ 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依法责令限期拆除,而设置者逾期不拆除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强行拆除。 ”

11、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八十条 :“ 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河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其中在国道、省道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应当报经市地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应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并应缴纳有关费用。因公路改造、扩宽需要时,道口使用者必须无条件拆除。

原有的交叉道口,不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或侵占、损害公路的,由道口使用方负责改建。

在公路两侧开办商店、饭店、加油站等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利用公路修建可供车辆出人的道路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2003年第2号 第二十七条:“ 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设置平面交叉道口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12、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或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2)《河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标牌以及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擅自埋没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2003年第2号 第二十八条:“ 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依法责令限期拆除,而建筑者、构筑者逾期不拆除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强行拆除。”

13、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倾倒垃圾、建筑材料和其他类似堆积物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

三、堆放垃圾、建筑材料及其他类似堆积物。

第五十五条“对违反《条例》第二十四条及本《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分别情况给予处罚。

一、对尚未造成路产损失的,责令限期移出,同时恢复原状并处以罚款。

二、对造成路产损失的,应责令限期拆除、修复路产、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14、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打场、晒粮、焚烧物品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河南省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路政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没收非法所得,可并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15、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挖掘、采矿、取土、引水、灌溉、排放污水、种植作物、烧窖、烧坯、沤肥和其他作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河南省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采矿、取土、制坯、积肥、任意引水灌溉、排放污水;

违章利用、侵占损坏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的其他行为。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埋设管线,应经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河南省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路政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1、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没收非法所得,可并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十

六、车辆行使公路遗漏抛撒污物造成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被污染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河南省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运输易遗漏抛撒物资的车辆,应采取防护措施,不得污染公路。污染公路的,应负责清除或承担清理费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

一、设置电杆、变压器、地下管线及其他类似设施。

二、设置棚屋、摊点、维修场及其他类似临时设施。

三、堆放垃圾、建筑材料及其他类似堆积物。

四、挖掘、采矿、取土、引水灌溉、排放污水、种植作物、烧窑、制坯、沤肥及其他类似作业。

五、任何违章利用、侵占、损坏路产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条例》第二十四条及本《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分别情况给予处罚。

一、对尚未造成路产损失的,责令限期移出,同时恢复原状并处以罚款。

二、对造成路产损失的,应责令限期拆除、修复路产、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17、超限运输车辆的承运人无《超限运输通行证》或使用无效《超限运输通行证》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超限运输车辆未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第十四条“承运人必须持有效《通行证》,并悬挂明显标志,按公路管理机构核定的时间、路线和时速行驶公路。”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并可处以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公路造成损害的,还应按公路赔(补)偿标准给予赔(补)偿。”

18、超限运输车辆的承运人违反规定使用《超限运输通行证》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承运人不得涂改、伪造、租借、转让《通行证》。” 第十六条 超限运输车辆的型号及运载的物品必须与签发的《通行证》所要求的规格保持一致。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按擅自超限行驶公路论,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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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路政管理

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申请表

案号:漳()路许字第号

漳州市公路路政管理分局印制

申请人承诺履行以下条款

一、申请人须提交正规施工技术方案等相关资料;

二、申请人须文明施工,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公路路产,不得擅自污染、损坏、破坏许可范围以外的公路路产;

三、申请人施工时间应按许可期限进行;

四、申请人施工须设置明显施工标志,保证车辆、行人安全通行,如施工时发生人员伤亡等责任事故由申请人负全责;施工结束后,申请人应加强维护保养工作,如因该设施陈旧破损等原因发生人员伤亡等责任事故由申请人负责。

五、申请人须严格按照许可的文书修建设施,不得擅自改变批准结构及使用功能;申请人修筑设施应严格按设计规范修筑,否则发生损坏由申请人负责;

六、申请人施工结束后,应及时通知路政部门现场检查验收;

七、申请人施工现场应持有路政部门颁发的施工许可证,随时备查;

八、因公路改建、扩建或省市有关管理要求,申请人须无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不自行拆除的,路政部门有权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九、申请人违反以上规定,路政部门有权撤销许可。

十、在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人尚未缴纳赔(补)偿费或未按许可的期限开始实施许可的事项,路政部门有权撤销许可。

申请人(签章)

年月日

附注:申请人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书(申请作业的项目、原因、地点、与公路水沟距离);

2、安全承诺书;

3、身份证明材料(个人申请——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单位申请——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4、规划许可证或建设批文(较大工程项目)。

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管理协议书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因,需在道线K M至侧路公路边沟外缘米处申请。为维护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安全畅通,及今后公路改建、扩建、规划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有关路政管理规定及乙方的申请,经甲方审查并会同公路工程技术人员现场勘查,并报上级部门批准同意,现就有关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同意乙方在道线K+M至K+M 侧处距公路边沟外缘M处实施作业。

二、乙方在施工作业中必须注意施工安全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确保车辆、行人的交通安全,不得因施工作业造成交通阻塞、中断。施工现场路段两端必须设置规范明显的警示标志,因施工作业引发的一切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

三、乙方不得超出甲方许可范围和项目作业。否则,甲方有权撤销许可,并予处罚。乙方在甲方许可范围项目内作业,结束后必须及时清理现场废弃物,防止污染、阻塞公路边沟,并及时通知甲方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返工至验收合格止。

四、乙方施工作业过程中,如发现因施工作业原因可能造成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乙方应立即中止作业并及时通知甲方到现场勘查,待隐患消除并取得甲方同意后,方可继续施工作业。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并将予处罚。

五、乙方申请作业应向甲方缴纳保证金人民币元,待施工作业结束后,经甲方现场验收合格后予以返还。乙方不及时清理现场的,甲方将代为清理,费用在乙方缴纳的保证金中抵扣,多还少补。

六、根据闽财综(1995)113号文件规定,乙方应向甲方缴纳“赔(补)偿费人民币元,乙方在取得甲方许可后,方可组织施工作业。

施工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七、今后如遇公路建设、管理、养护需要等原因,需停止施工作业或拆除有关作业设施的,乙方需无条件执行,由此产生费用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八、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起生效,其他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甲方:

代表:

代表:年日 乙方: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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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1、为了保障高速公路交通有序、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 )

2、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坚持畅通第

一、标本兼治、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依法、便民、高效的原则。(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 )

3、进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故障车警告标志牌。(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 )

4、客运机动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一米,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四米。(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 )

5、机动车超越前方车辆时,可从两侧相邻车道超车。(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 )

6、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牌时,设置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沿应急车道或者路肩内侧行走。(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 )

7、行人、非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并责令其离开高速公路。(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 )

推荐第4篇:公路路政管理

公路路政管理

市公路路政管理处管辖国道4条(107国道、307国道、308国道、207国道),里程共计419.66公里;省道20条,管辖里程共计1382.421公里。管辖桥梁578座,其中危桥10座。

一、石家庄市公路路政管理处正式成立

2009年10月30日,石家庄市公路路政管理处正式成立。该处由原市养路费稽征处和市公路管理处公路路政执法大队合并组建。新成立的公路路政管理处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负责石家庄市辖区内国省干线及地方道路的路产、路权维护,查处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负责交通路政执法队伍的培训、考核和行风建设等工作。市公路政管理处的成立,为进一步加强公路的规范、有效管理提供了有利条件。

二、严格执法、维护路产路权

2009年,石家庄市先后开展了公路广告清理、违章建筑整顿和车辆抛洒集中整治等活动,全年共发生路政案件169 起(破获路政案件621起),结案168起,结案率 99%;收取路政赔(补)偿费共计49余万元(挽回经济损失达180多万元),索赔率为99%;清理垃圾14000余立方米,清除非交通标志900块,拆除违章建筑459平方米(拆除违章建筑109处,规范平交道口359个),清理摊点2875平方米。 有效维护了路产路权,全面提升了公路形象。

三、加强治超管理、保障公路安全畅通

(一)加强宣传力度,营造正确的舆论氛围。结合新闻媒体宣传、路面宣传等形式,宣传治超工作的意义和政策。截至目前,共发稿6 篇,在正定运输商会,新乐、鹿泉物流市场发放宣传单5000余份,始终保持正面的舆论导向。

(二)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制定了《治超督察巡视制度》《治理超限超载资料报备制度》、《治超站工作制度》等,严格规范执法行为。杜绝公路“三乱”现象发生。

(三)规范和加强治超工作,保障公路安全畅通。一是加强硬件建设,改造站点,提高站点形象;二是进一步完善执法程序,做到统一化、制式化;三是对不按要求标准落实的超限站点,随发现随整顿直至达标。在治理超限超载车辆过程中,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节假日不休息,实行全天候监控,共出动执法人员2400余人,出动执法车辆600 辆次,查处超限超载车辆1.26万辆,治理限超载车辆1900 余辆,卸载5870余吨,罚款126余万元(查处超限车辆 2.1万辆次,依法卸载20万吨,55吨以上车辆基本杜绝,超限车辆得到有效控制)。通过治理,超限超载率由17%降至15%。有效防止货运车辆在夜间和节假日超限超载运输,保障了公路安全、畅通。

四、完善规章制度、规范内业资料

(一)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该处制定了《公路路政督察制度》、《治超督察巡视制度》《治理超限超载资料报备制度》等,严格规范路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做到文明执法、公正执法、热情服务、依法行政、在社会上树立路政执法良好的新形象。

(二)规范路政内业资料。建立健全了12个路政业务台帐(路面标线台帐、交通标志台帐、挖掘占用公路用地台帐、永久性构筑物台帐、赔补偿收支台帐、非交通标志台帐、街道化治理台帐、超限运输台帐、平交道口台帐、路政装备台帐、票据管理台帐、穿跨越公路管线台帐);10个路政业务档案(路产档案、处理档案、路政复议档案、路政许可档案、路政文书档案、路政装备档案、路政处罚档案、路政诉讼档案、街道化治理档案、路政执法人员档案);10个其他档案(人员档案、执法考核档案、大队巡查记录、投诉举报记录、行风建设档案、路政管理系统、大队值班记录、法制建设档案、治理公路“三乱”档案)。路政内业资料工作已理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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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路政局迎国检工作开始倒计时

日期:2011-5-18 点击次数:650 [文字:大 中 小]

5月13日,省路政局召开全系统迎国检、治超工作专题会议,听取系统各单位当前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对迎国检工作做专题部署,成立迎国检工作推进组,由副局长赵乃峰负责当前迎国检具体工作,细化责任目标,明确完成时限。局长张智奎要求,从现在开始,全系统迎国检工作进入倒计时,要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全力以赴紧锣密鼓开展工作。

接到迎国检任务后,省路政局制定下发了《省路政局系统迎国检工作方案》,成立了迎国检工作领导小组,局长张智奎任迎国检工作组组长,明确了路政、稽查、装备、信息管理、综合等相关部门的职责。3月21日,举办了全系统公路路政管理业务培训班,按照《国检评分表》对路政管理基础知识进行辅导。对路政内业资料进行了全面审核、整理和归档,对执法人员证件、路政车辆档案等进一步整理规范,建立了《公路路政巡查制度》、《公路路政档案管理制度》、《公路路政管理统计制度》、《公路路政检查专用车辆使用管理制度》、《公路路政执法行为规范》、《公路路政许可审批制度》、《局处所三级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职责》、《路政管理职责》、《路政管理工作岗位职责》等15项基础管理制度。

13日下午,根据局工作会议要求,副局长赵乃峰主持召开迎国检推进组工作会议。根据国检要求细化了检查评分标准,下发《迎国检工作推进计划表》,明确了阶段性目标,将国检评分中涉及路政管理的45分,责任到人、分数到人,即:法制建设5分;路政科 16分;治超办 10分;法规科 4分;信息中心 4分;稽查科 2分;装备科 2分;党办 2分。赵乃峰带领推进组成员将省厅迎国检工作组提出的问题逐项进行分析、逐条落实到人。他要求从现在开始要使迎国检工作程序化。倒排工作时限,细化国检分值,细化工作任务,每一分、每一项工作都要落实到人,按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完成时限三项要求逐一对标;要使迎国检管理规范化。针对迎国检的具体要求,从工作的各个环节和细节入手,对内业资料进行整理完善和补充,迎国检推进组实行每周2次例会制度,及时跟进,做到有检查、有落实、有效果。

局迎国检各推进组汇报了近期工作开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对执法公示、人员证件、路政管理信息化建设、各项公示板制作等10项工作做出完成时限要求。

会议指出,当前对照国检评分标准,省路政局已经完成30分,必失分为7分,正努力完善8分。主要是:

一是法制建设(5分)无法完成。目前我省尚未出台相关法律法规;

二是基础管理(2分)国检前无法完成。目前,路政管理信息化系统已经初步建立,但路政装备、超限超载、路政人员、执法人员、稽查、应急子系统正在开发过程中。

三是路产保护(3分),正在完善。2006年—2010年高速公路路政巡查记录及相关制度省收费局正在完善;

四是治超管理(3分),正在完善。高速公路治超监控网络仍在健全中,治超站点尚未实现联网监控,将与省收费局收费监控中心联系,借助收费监控网络完善4个备选治超站(卧里屯治超站、亚沟治超站、小岭治超站、高楞治超站)监控网络;

五是路域管理(2分),正在完善。省收费局正在完善相关资料;

六是迎国检汇报材料起草工作正在沟通协调中。按照要求汇报材料内容主要为“十一五”期间我省路政工作主要做法和取得的经验,我局路政管理工作开始于2010年末,无法提供全面的汇报材料素材和相关影像资料。

为高标准完成迎国检工作任务,更好的展示路政系统的形象,按照国检要求,我局全面动员、全力以赴,务求万无一失。当前,我们正积极与省收费局系统沟通协调,积极配合相关单位,按要求完成迎国检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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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2001年5月30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公路路产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保护公路路产的义务,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不得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违法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但其对国道、省道的路政管理、监督职责,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公路路政管理职责。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各级公安、林业、土地、建设、规划、工商、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积极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公路路产管理

第六条:原有公路改变使用性质的,由有关单位申请,国道按国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审定,报国务院或者原公路规划编制机关批准;省道经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县道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乡道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公路划定为城市道路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城市道路的路政管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公路路产。凡损坏公路路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公路路产损坏的补偿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价格、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在下列范围内,不得进行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实施爆破作业等活动:

(一)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

(二)小型公路桥梁周围一百米;

(三)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

(四)公路两侧危及公路安全的距离。

第九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其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路段设置车辆轴载自动检测装置。设置检测装置不得收取检测费用,不得妨碍公路畅通。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管理权限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在公路沿线设置公路标示、标线;对经鉴定达不到设计荷载的公路、公路桥梁等,应当设置明显的限荷载等标志;对损坏的公路、公路桥梁、隧道、公路标志及交通安全设施,应当及时修复;妨碍车辆安全通行的,在修复前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公路建设、养护应当按照工程设计的指定地点倾倒土石等杂物。

第十一条: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的,应当在施工现场两端设置规范的施工标志,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保证车辆安全通行。

通过施工现场的车辆不遵守施工现场交通秩序,造成施工路面和设施损坏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承担修复费用。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车辆违章或者交通事故时,对涉及公路路产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交通主管部门协同处理。

第三章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

第十三条: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是指公路两侧边沟、高速公路两侧隔离栏外缘以外,国道不少于二十米、省道不少于十五米、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高速公路不少于三十米、互通立交不少于一百米的区域。

新建、改建的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自公路规划批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由规划内的公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并予公告。

第十四条:原穿越城镇的公路路段两侧建筑控制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规划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确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应当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外,禁止在公路两侧对应布局建设,防止公路街道化,影响公路畅通和交通安全。

第十六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以及修建公路服务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建成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以及依法设置的公路服务设施,不得改建、扩建。

因公路建设需要拆迁前款规定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应当依法对被拆迁人予以安置或者补偿。

高速公路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应当与高速公路的规划、建设同步进行。 第十七条: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设置广告牌,必须征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并向有关部门办理法定手续。

在公路及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种植树木、设置广告牌和横跨公路的管线等设施,不得遮挡灯光信号、交通标志,不得影响安全视距。

第四章 公路路容路貌管理

第十八条:国道、省道、县道两侧已征用土地的绿化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不得任意砍伐、采摘、践踏公路绿化带的树木、花草。

第十九条:国道、省道、县道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依法设置的广告牌、路名牌、地名牌等设施,应当规范、整洁、完好。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公路路面整洁的义务,不得向公路抛撒、排放杂物或者污水。来往车辆应当采取防护措施,防止抛撒滴漏。污染公路的,应当及时清理或者承担清理费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对公路路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路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不得影响车辆正常通行,并应当着装整齐,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公路监督检查人员对各种侵占、损坏公路路产以及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违法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行为,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不改正的,可暂扣施工作业的工具;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对违法堆放的物品和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采取必要的清理、拆除措施,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对损坏公路路产拒不接受处理而驾车逃逸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或者单独进行拦截,并责令其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处理后方得驶离,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情节严重的,可以暂扣由交通主管部门发放的证件。

第二十四条:被依法暂扣物品、证件的当事人,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到交通主管部门接受处理。对当事人前来接受处理的,交通主管部门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对逾期一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交通主管部门有权对暂扣物品依法进行处理。

交通主管部门暂扣物品、证件,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统一的暂扣凭证,在当事人接受处理后,必须立即将暂扣的物品、证件归还;因保管不善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原有公路使用性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车辆超过轴载质量擅自上路行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承运人按指定地点自行卸去超过的部分物品。

第二十八条:公路施工单位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影响公路畅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公路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建设、养护公路过程中,不按照指定地点倾倒土石等杂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清除或委托他人清除,所需费用由责任者承担。向河道倾倒土石等杂物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占用公路、公路用地从事经营性车辆加水或者填塞公路边沟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在小型公路桥梁周围一百米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实施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批准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改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和公路服务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新增的部分;逾期仍未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所需费用由责任者承担;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擅自设置广告牌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所需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违法审批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由审批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交通主管部门、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中侵害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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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2000年12月28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103号公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路政管理,维护公路完好,保障公路安全、畅通,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的路政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依法管理和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公路路产),对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路产的行为进行检查、制止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路政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公安、国土资源、建设、规划、工商、水、环境保护、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助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并采取措施加强对公路的保护。公路沿线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二章公路路产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公路两侧边沟(包括截水沟、坡脚护坡道,下同)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公路用地。

第七条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废弃物、设置障碍;(二)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或者积肥;(三)挖砂、采石、取土、挖沟引水、制坯;(四)堵塞、损坏公路排水设施;(五)擅自埋设输送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的管线;(六)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标志、标线、标桩、护栏等公路附属设施;(七)设置集贸市场;(八)运输车辆泄漏、抛撒物品损坏、污染公路或者载物拖地行驶损坏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九)损坏、污染公路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公路渡口周围20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二)进行爆破、烧荒等作业;(三)停放装载危险物品的车辆;(四)危及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公路两侧边沟应当保持畅通。确需占用公路两侧边沟的,应当报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负责重建排水设施;造成公路路产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在公路两侧设置的加油站、饭店、旅店等营业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排水设施,并在设施出入口处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第十一条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广告牌、宣传牌等非公路标志,不得影响公路的安全和畅通,并报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后,按照设置广告牌、宣传牌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因公路改建、扩建需要拆除广告牌、宣传牌等非公路标志的,设置者应当无条件拆除。

第十二条在公路上增设交叉道口,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报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增设的交叉道口,应当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对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十四条公路绿化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砍伐或者损坏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因公路改建、扩建或者树木更新等确需砍伐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凡涉及损坏公路路产的,应当及时通知公路管理机构处理。

第三章超限运输车辆行驶管理

第十六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和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及公路渡口设置统一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志。超限运输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

第十八条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承运人应当持有关资料提出书面申请,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审批:(一)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超限运输的,由货物运输始发地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并报省公路管理机构备案;(二)跨县(市)行政区域超限运输的,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批;(三)在县(市)行政区域内超限运输的,由县(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批。

第十九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接到承运人书面申请之日起3日内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答复意见。特殊情况,经上一级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最长不得超过15日。公路管理机构在审批超限运输时,应当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的路线进行勘测,计算公路、桥梁承载能力,制定通行与加固方案,并与承运人签定有关协议。

第二十条公路管理机构对批准超限运输的,发给超限运输通行证;超限运输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经同级公安机关批准。

第二十一条经批准行驶的超限运输车辆应当按要求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不能按要求采取防护措施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公路管理机构可根据需要在公路上设置运输车辆轴载质量及车货总质量的检测装置,对超限运输车辆进行检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予赔(补)偿。赔(补)偿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承运人应当在超限运输车辆上悬挂明显标志,并按照公路管理机构核定的时间、路线和时速行驶。

第四章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

第二十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定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依法划定的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外缘设置标桩、界桩。

第二十五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因公路新建、改建和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调整,被划入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需要拆迁时,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拆迁,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补偿。需要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六条临近公路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住宅区以及农贸市场等,应当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在公路一侧与公路垂直布局,不得在公路两侧对应建设,防止造成公路街道化,影响公路的运行安全与畅通。本条例实施以前已经在公路两侧建设的村镇、开发区、住宅区以及农贸市场等,不得再沿公路平行扩建,并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沿公路两侧设置有效的隔离设施。

第二十七条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临近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注明建筑物与公路的控制距离。

第四章服务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公路两侧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立规范的交通标志,并保持其完好。在公路上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维持交通;影响车辆通行的,应在作业处或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

第二十九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公路服务设施建设,并保持服务设施的完好、卫生。沿公路两侧每五十公里左右设一座标志明显的公厕。公路养护机构驻地和加油站应当设立供司乘人员免费使用的清洁的卫生设施。

第三十条公路路政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着装整齐,佩戴标志,持证上岗。用于公路路政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接受公路路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所属公路路政监督检查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对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公路路政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依法行政、公正文明执法,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规定设站卡、收费、罚款;(二)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三)擅自提高路产损坏赔偿标准;(四)强行要求司乘人员买卖商品;(五)强行要求过往车辆带货带人;(六)刁难或者勒索司乘人员。

第三十三条公路管理机构和公路路政监督检查人员违反本条例,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投诉、检举、揭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于受理之日起15日内答复当事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五)、(六)、(七)、(八)、(九)项规定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有其中之一项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责令停

止违法行为,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超限运输车辆未经批准在公路上行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对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后方可驶离;拒不停车接受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停车,并可要求责任者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第三十六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政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有其中之一项违法行为的,应当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并由上级主管部门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过错,造成管理相对人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相应赔偿。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按照《安徽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安徽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没有规定的,按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乡道的路政管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条例自2001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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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维护公路路产不受侵占和破坏,保障公路完好畅通,发展公路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公路路政管理。高等级公路的路政管理按照《云南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执行,《云南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没有作出规定的,依照本条例执行。

专用公路的路政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公路路政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省及其设在地(州、市)县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国道、省道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各地(州、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县道、乡道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各级土地、公安、工商、建设规划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路政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在爱路护路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有功人员,应当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四条 公路路产是指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公路指经交通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能行驶汽车的公共道路。公路包括公路的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公路用地指公路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以外不少于一米范围的土地。公路设施指公路的排水设备、防护构造物、交叉道口、界碑、里程碑、测桩、安全设施、通讯设施、检测及监控设施、养护设施、服务设施、渡口码头、花草林木、专用房屋等。

第二章 路政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五条 各级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 宣传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 保护公路路产,实施公路巡查,依法制止和查处各种违法利用、侵占、破坏公路路产的行为;

(三) 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红线,依法取缔违章建筑;

(四) 维护公路标志、标线的完好;

(五) 维护公路养护施工的正常秩序;检查、督促公路养护单位正常养护、及时排除路障和抢险、修复公路,确保公路畅通、安全,做好公路行道树的栽培和修养工作,使其不影响交通及周围工农业设施的安全使用;

(六) 对公路沿线群众进行爱路、护路和安全教育;

(七)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的路政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秉公执法、热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统一着装,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路政管理证》和佩戴“中国公路路政管理”胸徽。使用专用停车示意牌或指挥旗(灯)。

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可以聘用兼职路政员和义务路政员,协助做好路政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公路路政管理巡查车辆须装有“中国公路路政管理”标牌和标志灯饰。

第三章 路产管理

第八条 公路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会同土地管理部门勘测登记、绘制地图、造册立档、埋设界桩,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对历史形成并长期使用的公路料场、苗圃、菜地、道班房等,尚未办理土地征用手续的应当补办,但可不再缴纳有关费用。

新建、改建、扩建公路工程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向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移交有关公路路产资料。新建、改建公路后废弃路段的土地改作其他用途的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路路产上从事下列行为:

(一) 设置电杆、变压器、棚屋、摊点、维修站、洗车台、加水站等设施;

(二) 倾倒废土、堆放垃圾杂物或者其他非公路养护施工材料;

(三) 引水灌溉、排放污水、取土制坯、阻塞侧沟、阴塞盲沟和截水沟及利用公路桥涵筑坝蓄水;

(四) 在公路桥梁、隧道内铺设输送易燃、易爆和有毒气体、液体等管道;

(五) 移动、涂改、损毁、拆除和侵占公路设施;

(六) 装载货物出现滴、洒、漏以及运件拖地的车辆在铺有高级、次高级路面的公路上行驶;

(七) 进行集市交易和打场晒粮;

(八) 其他危害公路路产的行为。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公路大中型桥梁和渡口上下游各200米、小型桥梁上下游各5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隧道中心线周围100米范围内采挖砂石、修筑提坝、压缩或者扩宽河床、引水、烧荒爆破、伐木、开矿、取土等危害桥梁、渡口和隧道安全的其他作业。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设置站、卡。

第十条 修建穿(跨)越公路的各种桥梁、龙门架、渡槽、隧道、管线等设施,应当符合公路远景发展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提供设计图纸,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进行审批后,再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提供设计图纸,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进行审批后,再按照规定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一条 新建铁路、机场、电站、水库、水渠、地下管线、各类站、卡、亭或者其他建筑工程,需要挖掘公路或者占用、利用公路路产时,建设单位必须先征得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同意,签定协议并承担按照原公路技术标准修复或者商定按照规划改建公路的费用。第十二条 在公路两侧从事取土、采石、挖矿、伐木等施工,不得危及公路路产的安全。第十三条 履带车、铁轮车以及其他可能损坏公路的运输机具,不得通过铺有路面的公路,必须通过的,应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并由车属单位或者个人承担为此采取技术保护措施和修复损坏部分的费用。

制造、维修机动车辆厂家不得擅自在公路上试刹车;必须试刹车的,应当事先征得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同意,并悬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的试车号牌。

第十四条 未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路产范围内设置非交通管理的广告、宣传标志。经批准设置的,应当符合设置标准。

第十五条 设置交叉道口须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设计修建的接线或者道口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利用公路行道树架设电线、拉钢筋、拴牲畜等损伤行道树的行为。除正常的养护需要外,不得砍伐行道树和修枝断顶,确需砍伐,修枝断顶的,须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并缴纳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

第十七条 进行公路改建、扩建或者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公路施工养护规范堆放材料,并在施工路段设置施工标志、安全标志或者绕道行驶标志。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施工现场,保证公路的安全畅通。

车辆在通过公路施工作业路段时,应当减速慢行,服从路政管理人员或者施工作业人员的指挥。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超载行驶。承运不可解体大件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上路行驶,须事先提出申请,经省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并承担对公路、桥梁、涵洞等采取技术保护措施、监护措施的费用。造成路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路产损失赔偿费。

第四章 公路两侧建筑红线管理

第十九条 公路两侧建筑红线控制范围是指公路边沟边缘以外的区域: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一般不少于10米,乡道一般不少于5米。公路弯道内侧及平交道口附近的建筑红线,必须满足公路远景发展规划或者改作立体交叉的要求。

第二十条 禁止在公路两侧建筑红线控制范围内修建永久性构造物和设施;确需设置供水、排水、供电、供汽、供油、通讯、水利等管线设施或者建盖临时构造物、设施的,须将设计图纸报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再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建盖的临时构造物、设施在公路改建、扩建时,应当无条件自行拆除。

第二十一条 公路两侧建筑红线控制范围内的构造物和设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生效以前修建,并对公路改建、扩建或者交通安全无影响的,可暂时保持原状并与所在地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补签协议、立档保存,但不得重建、扩建或者加层。因公路改建、扩建需拆除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生效以后修建的,均属违章建筑,应当在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无条件地自地拆除。

第二十二条 乡镇、办事处、村社、厂矿、集市、开发区等在建设、选址和编制总体规划时,必须符合公路两侧建筑红线控制范围的规定,原则上只能在公路的一侧规划布局和建设。

对已经成为城市道路的国道、省道,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对公路改线作出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负责改线工程的投资。改线工程竣工经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一年内办理新旧路产移交手续。

第二十三条 在公路建筑红线控制范围以外进行开发和建设,不得堵塞公路排水系统。填土、挖土必须设置永久性排水系统或者挡土墙(护坡),排水不得损坏公路路产。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但应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可以并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收入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停止作业,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行驶、补办手续、赔偿损失,可以并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责令限改正。

第二十五条 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等费用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按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制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并按照规定管理使用。

罚没收入上缴国库。

第二十六条 驾驶员行车过程中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公路路产损坏不接受处理或者赔偿损失在1000元以上当场又不能处理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可对其采取暂扣车辆的措施或者依法作出暂扣驾驶证、行驶证的决定,待处理完毕后立即放行、还证。暂扣驾驶证、行驶证的,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开具省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省交通行政管理机构开具省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制发的暂扣凭证。因暂扣车辆、驾驶证、行驶证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

第二十七条 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执法机构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在国家规定之外乱收费、乱罚款的;

(二) 不使用罚款票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票据的;

(三) 在执法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四) 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钱物或者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的。

第二十八条 辱骂、殴打路政员,拒绝、阻碍路政员执行公务,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以及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在接到《公路路政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或者同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公路路政管理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推荐第9篇:公路路政管理工作意见

二00七年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安排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七墩乡、双塔镇筹建指挥部,县直有关部门,驻安有关单位:

近年来,随着公路建设的加快,我县公路路况质量得到明显提高,为全县社会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路域经济及城镇、集镇建设开发等因素,造成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各类违法建筑(商业网点、小康住宅及埋设管线、电缆),和在公路上乱停乱放车辆、摆摊设点、堆物放料、晒谷晾物、在公路用地范围内倾倒生活垃圾、建筑渣土和其他废弃物的行为屡禁不止,严重侵害了公路路产路权,给路政管理工作带来了困难和压力。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县县乡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管理,制止新的违法建筑出现,确保我县公路完好、安全、畅通、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公路管养实际,现就2007年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有关事宜安排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

公路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公路的路容路貌和安全畅通是对外开放的重要窗口,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是经济建设的客观

1需要。公路路政管理是保护路产路权,确保公路安全畅通,充分发挥公路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先行作用的重要措施和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及有关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高度重视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县交通主管部门要成立公路路政综合执法领导和工作机构,要将路政管理工作当作一项重要职责纳入目标管理,明确县、乡、村三级路政管理责任制。县交通局为我县境内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机构,建设、工商、国土、公安、交警等部门有权利和义务协助搞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各级政府、街道、村委会为辖区公路路政管理责任单位,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政府牵头,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路政管理工作新格局,做到持之以恒,常抓不懈。公路路政综合执法领导小组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各乡镇路政管理工作进行全面督查,督查结果排位通报。

二、依法行政,坚决制止违法建筑继续蔓延

一是严格公路用地“红线”控制:各级土管、规划、城建、工商等部门在办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宅基地、农贸市场和其他永久性工程设施的建筑审批手续时,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和《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是指永久性建筑物或者工程设施边缘与公路边沟(坡顶截水沟,坡脚护

坡道)外缘的最小间距,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其中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和封闭的二级公路不少于30米,立交桥、通道不少于50米。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或地面构筑物。在公路弯道内侧和平交道口附近修建建筑物,其距离必须满足行车视距的要求”规定办理。要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准绳,事先征得交通、公路管理部门的同意,并积极协助交通、公路管理部门做好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监管工作。

二是要加大公路两侧违法建筑的查处力度:各单位及部门在公路两侧审批宅基地及其他工程建筑设施时应当考虑公路的改、扩、建等因素,并做好长期规划目标,避免出现新的违法建筑和马路市场等。对于违反规定审批的,按照“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严肃处理。未经交通、公路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的各类违法建筑,一律由交通、公路管理部门责令产权单位或个人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公路管理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一切费用及后果由违法者承担。出现的违法建筑要坚决依法予以拆除,同时要进行新闻曝光,加强社会舆论监督。

三是加强涉路相关行业管理:公路用地内开展修车、洗车、开店等经营活动须事先征得公路管理部门同意,工商部门应在符合公路路政管理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办理营业执照。路政管理机构及其它相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行使路政管理职权时,要坚持依法行政。对失职、渎职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拒绝、妨碍、阻挠公路路政管

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加强过境公路管理:为了防止公路街道化和“卡脖子”路段的再度出现,要严格按照公路养护管理责任权限,依法实行严格控制和管理。各级政府要认真研究和积极落实路政管理工作,合理规划,超前安排,举全力解决马路市场、以路为市和乱停乱靠问题。在马路市场取缔之前,由当地乡镇政府牵头,交通、公路、工商、交警等部门配合组织相关人员维护墟场交通秩序,加强管理,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五是加大公路路政管理宣传力度:各乡镇各部门要经常利用电视、广播等各种渠道开展多种形式的公路路政管理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采取多种方式,以共青团、学校为主体,在青少年当中广泛开展《公路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要通过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营造全民爱路护路意识,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路政管理格局,希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认真贯彻,狠抓落实,为推进我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三、严肃执法,加大对公路“三堆”的查处与管理力度

在公路及公路用地“红线”控制范围内乱堆、乱倒、乱放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打场晒粮等现象十分突出“三堆”治理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共同支持和配合,要形成政府领导,交通部门牵头,各职能部门配合,群众参与的综合治理格局,确保公路安全畅通。公路沿线乡、镇、村要积极协助交通部门做好整治工作,解决好县乡村公路城乡结

合部、过境路段、居民集中区的公路路容路貌脏乱差现象和集贸市场占路为市的突出问题,树立良好形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乱停乱放车辆、摆摊设点、堆物放料、晒谷晾物、设置障碍及其他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倾倒生活垃圾、建筑渣土和其他废弃物;凡造成公路及公路设施损坏的,要按照国家规定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对乱堆、乱倒、乱放生活垃圾以及占用公路作为生产场所者,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屡次重犯者,要采取行政、经济措施予以严厉制裁,恶意破坏公路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严惩。

四、各司其职、协作配合,切实处理好公路桥涵跳车的问题,确保行车舒适,安全畅通。

桥涵跳车是我县县乡公路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如果这个问题处理不好,行车舒适安全就无从谈起。因此,各乡镇各部门要继续按照“县道县管、乡道乡管、村道管”的原则,对各自辖区内的县、乡、村路线上的桥涵跳车进行一次彻底的处理,交通部门要从技术力量上进行指导和配合,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努力确保公路安全畅通。

二00七年三月十八日

主题词:公路交通路政管理安排意见送:市交通局路政办、本局各领导、各股室、站(所)

瓜州县交通局2007年3月18日印制

推荐第10篇:公路路政管理宣传材料

公路路政管理宣传资料

一、交通路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规定路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管理和保护公路路产;

(三)实施公路路政巡查;

(四)依法查处各种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

(五)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六)审批涉路工程施工许可;

(七)维持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

(八)参与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

二、交通路政管理的中心任务是什么?

路政管理工作的中心任务是:依法保护路产,维护路权,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维护公路管理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三、交通路政管理部门的职权是什么?

交通路政部门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公路法》规定的行为。

四、《公路法》规定社会公众的义务是什么?

(一)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二)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接受公路监督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公路用地

一、何为公路用地?

公路用地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公路两侧有边沟(坡顶截水沟、坡脚护坡道、隔离栅,下同)的,其用地范围为边沟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区域;

(二)公路两侧无边沟的,其用地范围为公路路缘石外缘或者坡脚线向外不少于三米的区域。

二、公路用地的作用有哪些?

公路用地的作用一是保护公路、公路路基;二是便于公路养护、施工作业;三是为公路加宽改造,提高公路等级预留空间,减少工作的难度和阻力;四是裁种树木、花草,美化公路;防风固沙,防止水土流失。

三、为什么不得侵占公路及公路用地?

公路主要是供汽车等轮式运载工具快速行驶的通道,要求公路路面平顺、整洁、通畅、无障碍物,公路用地范围内无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挖沟引水、车辆乱停乱放和违法设置标牌、广告牌等行为,才能能够满足车辆快速行驶的需要,确保公路通行安全。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

(二)摆摊设点、进行集市贸易、堆放物品、修车洗车、设置障碍、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

(三)倾倒垃圾、焚烧物品、挖沟引水、堵塞边沟或者利用边沟排放污物;

(四)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

(五)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交通标志、护路林、护栏、隔离栅、防护网等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线、悬挂物品;

(六)将公路作为检验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七)在公路桥梁下、公路隧道、涵洞内埋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八)擅自在公路和桥梁两端设置限高、限宽设施;

(九)其他破坏、损坏、污染、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影响公路完好、安全、畅通的行为。

五、侵占公路及公路用地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一)违反《公路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擅自在公路用地内设置非公路标志或者广告设施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拆除,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二)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

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根据《民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设置路障影响公路安全畅通,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设置者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违反《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规定,擅自在公路和桥梁两端设置限高、限宽设施的,由公路路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规定,在公路桥梁下、公路隧道、涵洞内埋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管道的,由公路路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具体管理由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管理的规定执行。

※公路附属设施

一、何为公路附属设施?

(一)公路设施是指公路的排水设备、防护构造物、交叉道口、界碑、测桩、安全设施、渡口码头、花草林木、专用房屋等,是公路必不可少的配套设施。

(二)交通安全设施主要包括护栏、警示桩、交通标志、路面标线、隔离设施、防眩设施、视线诱导标。它们不仅为公路使用者提供各种警告、禁令、指示、信息和视线诱导,而且也是公路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二、公路附属设施的作用有哪些?

(一)交通安全设施能有效地诱导驾驶员的视线,清除车流之间的相互干扰,达到交通畅通的目的。同时,急弯、陡坡、高填路堤、视距不良以及一些自然地形险峻的路段,设置安全设施,可以起到一定的防护作用,有效地保障行人、行车安全。

(二)花草树木,公路两侧种植的行道树等植被有利于稳定路基,防护路基边坡被雨水冲刷,防止水土流失,绿化、美化公路,保护环境,充分利用土地资源。

三、损害公路附属设施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一)《公路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违者按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六款的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三)公路路肩上种植农作物是一种侵占路产路权行为,该行为容易造成公路水土流失,损坏路基和路容路貌,又影响他人和自身的人身安全,同时农作物生长会遮挡百米桩、公里碑、示警桩等交通标志标线安全设施影响驾驶员视觉判断,给安全行车带来隐患。

※公路建筑控制区

十、什么是公路建筑控制区?

(一)公路建筑控制区是公路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在公路两侧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区域,俗称公路“红线”。公路建筑控制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国道20米,省道15米,县道10米,乡道5米。”

(二)《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十一、法律法规加强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的目的是什么?

(一)为了有效的保护公路路产不被侵占、损坏。

(二)为了防止公路街道化,避免或减少公路沿线居民的生产、生活对公路交通的横向干扰。

(三)保证车辆的通行视距,保持和提高公路的安全性和畅通性,减少国家交通资源的浪费。

(四)为了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公路自身发展的客观需要,为了拓宽、提高原有公路技术标准和车辆通行能力、增建新的公路设施而留有余地。

十三、沿公路两侧两端修建建(构)筑物的危害是什么?

(一)公路从城镇中穿越形成“肠梗阻”,公路的作用不能有效的发挥出来。

(二)居民在沿公路两侧修建的房屋开店设铺、摆摊设点占道经营,甚至把公路当成街道和农贸交易市场,加大了对公路通畅的横向干扰,影响公路的畅通安全。

(三)不利于公路拓宽改造,提高原公路技术标准和车辆通行能力。

十二、违反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规定的,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公路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涉路工程施工许可

《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对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以及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工程施工有何规定?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施工完毕并按照不低于原建设标准的原则给予恢复原状或给予相应补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应当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并按规定做好安全评估。

(三)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应当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并按规定做好安全评估。

(四)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依照《公路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审批同意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向林业部门办理砍伐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第11篇:公路路政大队工作总结

公路路政大队2011年度工作总结

大队行政执法工作,在市局支队和沅江局行政的正确领导下,高举党“十七大”三中、四中全会的伟大旗帜,始终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路政管理工作全局,始终坚持以国家公路法律法规及《湖南省行政裁量权规范》为标尺,始终坚持以严格执法,公正执法为主题和以路政、治理超限工作为中心,紧紧围绕大队年初制定的各项工作目标,狠抓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超限运输的现场管理和源头管理;狠抓路政队伍建设,提高路政人员的综合素质;狠抓公路法律法规教育,利用各种契机,不拘一格,积极宣传,努力提高公路沿线居民的爱路守路护路意识。与此同时,还积极配合做好沅江局的相关工作。一年来,全队上下,认真贯彻执行上级的指示精神,不但切实转变了观念,改进了作风,而且团结协作,各司其责,整体联动,形成合力,较好地履行了保护路产,维护路权的职责,确保了沅江公路的安全畅通,有效地推进了沅江公路交通事业的健康发展。 莲山课件

一、2011年工作回顾

㈠、狠抓队伍建设,搞好新进队员的培训

加强队伍建设,是打造路政精兵的重要手段和唯一途径。因此,我路政执法大队便始终把加强队伍建设和内部管理作为基础性工作来抓。⑴始终坚持半军事化管理,日常工作军事化;⑵每月进行一次月度考核,为使考核有据可依,我们还制定了《公路超限治理人员考核办法》、《公路路政人员月度考核办法》、《车辆使用管理规定》等各项内部规章管理制度,做到以制度管理人,以制度激励人,充分调动全体路政人员的积极性,从而规范了执法行为,为实行半军事化管理提供了制度保证;⑶始终坚持抓思想政治教育不放松,抓业务素质教育不放松,抓精神文明建设不放松,大力开展创建学习型路政执法队伍活动。大队制定了学习制度和学习计划,经常组织路政人员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大”三中、四中会议精神和党的思想理论文章、法律法规知识以及业务交流等学习活动;⑷新队员进大队后,我们对新进队员进行了为期7天的公路路政执法人员培训,使队员的政治思想、文化素质和执法能力有了明显的进步和提高。

㈡、认真做好“迎国检”的工作,维护路产路权,保障公路畅通

⒈“迎国检”号角吹响后,我沅江路政执法大队严格按照市局支队迎检实施方案和整体部署,以落实“迎国检”各项工作为总抓手,今年以来,我们扎扎实实做了如下工作:⑴结合实际,制定了具体的迎检工作方案;⑵有的放矢,日夜苦干,对非公路性标牌进行了摸底排查,逐一下发了限期整改拆除通知书;⑶重新清查、整理了2006年以来的路政文书归档及前段10余件路政许可、路政处罚案件;⑷重新制作了各项岗位职责和执法公示,进一步建立健全了内部各项管理制度,使之更加规范、准确,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⑸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以争取当地各级政府的重视、支持和联合执法,清理沿线各种路障、非公路性标牌、马路市场等。同时,为了清除“迎国检”路段的路障,我路政大队队员不顾高温酷暑,用双手去搬公路旁的砖块石头,或步行几华里,一边宣传路政法规,一边不停地协助沿线村民运走晒在公路上的枳壳、稻谷。他们干得满面是汗,身上的制服湿了又干,干了又湿。有人问他们为啥这么买力地做,他们回答:为了沅江公路的安全畅通。 就这样,截10月底止,共拆除违章建筑4处,制止在公路上晒枳壳晒粮230余处,清理堆积物50余处,清除非公路标牌110多块,查处路损案件2起,依法索赔2940元,路政案件查处率达到100%,索赔率达到98%。

⒉我治超点工作借“迎国检”之东风,乘势而上,竭力夯实执法工作基础。今年来,我们以整治过往运输超限车辆为重点,从超限车辆查处入手,不断强化路面治超,遏制超限运输势头。按照“科学检测、卸载放行”的原则,制定了《超限超载车辆处理流程》,对检测后认定为超限超载的车辆,一律依照程序处理,对恶意超限的车辆除依法予以卸载外,还要求收取公路补偿费并予以罚款。迄今为止,我们先后查处超限超载车辆

台次,卸载货物

吨,收取公路补偿费共计

元, 严厉地打击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使的车辆。其次,我们坚持源头治理,把好超限超载车辆出口关。源头治理是治超工作的关键环节,为了将源头治理工作落到实处,我治超点人员经常整体出动:⑴在沅益一级公路、S204线公路上进行巡逻,切断运输业户超限超载运输的偷逃;⑵与当地有关单位的车辆签订协议,对超限车辆进出的情况全程监控,对违反合同约定的车辆,责令改正,并严格按合同约定处理。通过以上的有效措施,把好了超限运输车辆的出口关。

㈢、管理规范,依法行政

管理规范,依法行政,是行政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了实现这一点,我们把管理目标责任到人:⑴路政中队外勤人员,每月上路巡查不得少于22个工作日,工作日内必须坚持文明执法,依法治路,每天做好《巡查登记》,谁出问题谁负责。⑵内业人员,各种记录规范及时,做到资料齐全,路政案件达到一案一档,制度上墙,报表及时、准确,同时,公路赔补偿款项及时上解,账、票、款三项相符,无坐收坐支现象;尤其是“迎国检”期间,我们出动路政巡查车24台次,多次到巡检路段进行广播宣传路政法规,深入人员密集沿线村镇路段散发、张贴公路法规宣传书及市政府条文200余份,大力宣传公路法规,使沿线群众爱路、守路、护路的意识明显得到了加强。⑶我们始终把依法治超与宣传教育贯穿入治超工作的全过程,始终坚持治超人员亮证执法,礼貌执勤,严禁索、拿、卡、要,公开对社会的承诺,聘请了多名社会各界人士为行风监督员,自觉接受社会监督:①公示治超各项工作制度和检测卸载;②⒉3月份出动车辆4台,人员20人,进行了为期三天的宣传治超活动,发放宣传单2000余份;③⒊5月份,在白沙大桥、竹莲收费站发放路政治超宣传单1000余份;④7月份,由支队组织,在S204沿线,大力宣传《公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通过以上多次的宣传工作,保持了舆论声势,较好的贯彻了公路法律法规,使沿线广大群众和运输专业户增强了对超限运输危害性的认识,争取了社会各界的理解与支持,有效地消除了运输业主超限超载运输的惯性心理和对治超行动的抵触情绪,营造了良好的治超工作氛围。

同时,为了使依法治超工作出成效,我们在工作人员少,工作环境差的情况下,因地制宜,结合实际:⑴实行24小时三班两运转的工作机制;⑵完善考勤、检查、交接班、突发事件处理、车辆查处等各项制度及流程;⑶将工作人员职责、路政执法制度和超限车辆处理流程公示上墙;⑷进一步规范了赔补偿类标准格式执法文书,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表述清楚,一案一档;⑸加大了对违纪违法行为的清查力度。凡凭借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和“收取保护费、罚人不罚己,对自己朋友或同事的违规车辆视而不见”等行为,我们一经发现,或接到投诉,坚决查处,决不手软,从而整肃了治超队伍的力度,着力打造了文明路政、廉洁路政的新形象。 ㈣、严格考勤,坚持考勤与工资挂钩。

为了奖勤罚懒,我队严格考勤制度,坚持考勤与工资挂钩。⑴今年,我大队对治超点配备了指拇机,每天对治超站人员实行上下班按指印管理;⑵大队部,凡队员每天上午、下午务必到办公室签到,由内业人员登记考勤,并严格按考勤结果发放工资,使偷懒者无缝可遁。目前,队中层骨干带班考勤,各项工作井然有序。

㈤、党风廉政建设成效明显。

加强廉政建设,旨在抓教育、重防范、堵源头上下功夫。⑴我们认真落实好了中层骨干的“一岗双责”,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树立清廉、为民、务实的良好形象。⑵严格执法纪律,规范执法行为。⑶大力推进节约型行业建设,加强全员勤俭节约教育。⑷严格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做到政务公开,帐目规范,群众透明性高。⑸坚持以人为本,推行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责任追究制及限时服务制。⑹注重节日廉政防范,每逢重大节日前召开专题会议,部署廉政工作,严格车辆管理,树立廉洁意识。莲山课件

在即将过去的一年中,我路政大队全体队员,团结一心,锐意进取,辛勤工作,完成了年初的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许多不足。我们清醒地认识到路政管理工作的艰巨性、长期性,决心在明年的工作中,认真总结经验,虚心学习,将我大队的路政工作逐步推向规范化、法制化。

二、路政工作存在的问题

⒈周边县市超限车辆冲关较多,尤其是南县、益阳的车辆。

⒉治超点房屋简陋,条件差,人员少,工作时间长,而治超提成比例不明确,经费无着落,使人员思想波动很大。

⒊路政设施仍有待改进。

三、新一年的工作目标和打算

在新一年即将来临之际,我沅江路政大队将认真学习“十七大”五中会议精神,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上级的指示精神,结合我队实际,做好路政管理和各项服务工作。一是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严格管理,积极做好宣传工作,不断提高群众爱路护路意识。二是加强上路巡查,做好违章当场制止和超限源头管理,特别是严防各类超限车辆的严重超限行为,在超限管理过程中不许出现只收费而不缷载现象出现,应该重点在于管理而不是收费。三是要做好沿线公路、主要县道的标志设置和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四是继续抓好队伍建设,加强学习,提高综合素质。五是加强公路红线控制区范围的审批管理工作,停止永久性建筑物的审批,严格控制临时建筑物的审批,特别是加强审批后的督查工作,绝不允许未批先建、距离不够等现象发生。六是加强对非公路标牌的清理、规范、许可工作。七是逐步提高路政案件办案质量,特别是法律文书的制作要规范、齐全,办案程序要到位合法,做到即合法又合理。八是提高路政统计信息及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12篇:公路分局路政工作总结

今年我分局的路政管理工作认真按照市局路政管理工作要求的文明精神,在市局和分局领导的大力支持下,认真执行《公路法》和公路路政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有效的保护了公路路产路权。紧紧围绕争创文明路建设目标基础上,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保证路政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今年以来,我局路政管理工作重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进一步加强素质教育、注重执法队伍建设。

为提高路政执法水平,更好的搞好路政管理工作,今年我局路政人员将对《公路法》《路政管理规定》《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更深入的了解和学习,每月不少于两次以上,使执法人员进一步树立法律意识和民主法制观念,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端正执法队伍的行业风气为公路部门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

二、深入宣传、扩大社会影响力。

由于路政管理工作面广,线长、涉及范围大,要群众守法爱路,首先必须向群众输路政管理的法律文书,法规规章,树立路政管理部门的社会影响力,增强沿线群众的爱路,护路意识。今年我局在全县各路段张贴宣传标语四条,路政宣传牌一块,印制宣传资料20份,通过电台电视报道五次,及时做好路政宣传文章,主动与当地乡镇政府,土地,规划部门联系沟通,将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宣传资料有关文件发给他们。在管理上相互配合,取得他们的支持和理解,有效的推进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规范执法行为、依法行政、维护路产路权。

路政管理的中心任务是保护路产路权,公路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设施,是受国家立法保护,所以我局路政人员坚持原则,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树立信心,以主人翁的责任感,打击违法行为,制止违章现象。今年以来,我路政大队坚持每月不少于是20天的上路巡查,坚持上路不少于两人执法上路,做到挂牌上岗,着装整齐,文明用语,礼貌待人,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办事。我局路政大队联合当地武警全年共组织了两次大的联合清障活动。全年共清理堆积物420立方/73处,拆除临时违章建筑74平方米/4处,损坏公路设施案件19起结案19起公路搭接案件3处、清理广告牌11处、结案率达100/100、对临时占用开挖公路用地、路树砍伐报批加强了管理、对造成路产损失的及时收取路产损失赔偿费,全年我局共收取赔偿费伍万余元,对路产损失赔偿费,按分局要求做到“收支两条线”管理。管理上采取日常管理为主、以重点整治相结合的手段,通过平时的管理初步形成良好的管理环境,对平时较难管理的;如占路为市、打场晒粮、种植作物,采取了与地方各部门联合的形式、重点清理的基本实现辖区公路“三无”,“三化”的目标。有效地制止各类违章行为。工作效率、实绩得到有效提高。

一年来,经全体路政队员的共同努力,勤奋工作,完成了既定的工作目标,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现实工作中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我们清醒地认识到路政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今后要吸取总结经验,切实好的搞好各项工作。

第13篇: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

浙 江 省 公 路 路 政 管 理

协议 书

绍县路政协字[]第号

甲方:绍兴县公路管理段

乙方:

事因:乙方因______________需要,申请在_________线____K+____m至____K+____m地段__________车辆需在公路上行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规定,特订协议如下:

一、甲方同意乙方在_______线___K+___m至___K+___m挖掘机车辆需在公路上行驶。乙方应按许可规定与本协议书的要求上路行驶。

二、乙方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应注意安全,按规定的时速、线路、时间行驶,凡因车辆行驶引起的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三、乙方车辆在行驶前,必须做好在行驶过程中将会导致公路损伤的防护措施。

四、乙方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应自觉接受甲方的监督管理。在乙方车辆行驶过程中,甲方发现乙方有违反许可决定及本协议书的事项时,甲方有权责令停驶或整改。

五、乙方在上述地段申请铁轮车、履带车上路行驶经许可同意后,需按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制定的《浙江省公路路产赔(补)偿有关标准》向甲方缴纳公路赔(补)偿费,未缴纳公路赔(补)偿费的,许可决定不生效,不得上路行驶。

六、乙方在上述地段行驶涉及其他部门许可事宜的,由乙方自行办理。

七、本协议书有效期内,上级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八、乙方未按行政许可决定及协议书规定办理的,甲方将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本协议书自甲方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且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以上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协议自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签名)代表(签名)

年月日

第14篇: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

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

(草案送审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乡道、村道的公路路政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依法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行政管理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提高公路综合管理水平,并将公路路政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公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履行相关职责;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道、乡道、村道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设区的市、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道、

— 1 — 省道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经营性公路的路政管理职责由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行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公路路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公路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有权检举和控告损害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

第六条 对保护公路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公路保护与管理

第七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对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等路产进行调查核实,建立健全路产档案资料。新建公路竣工时,应当同时建立路产档案资料。

公路报废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核准报废的有关资料送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由县级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 公路用地的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公路两侧有边沟(坡顶截水沟、坡脚护坡道、隔离栅,

— 2 — 下同)的,其用地范围为边沟外缘起不少于1米的区域;

(二)公路两侧无边沟的,其用地范围为公路路缘石外缘或者坡脚线向外不少于3米的区域。

实际征收土地超过前款规定标准的,其公路用地范围以实际征收土地的范围为准。

第九条 进行下列涉路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许可: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影响公路桥梁安全的航道工程;

(三)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光)缆等设施;

(四)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杆)线、电(光)缆等设施;

(五)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光)缆等设施;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经公路管理机构许可的涉路工程建设。

涉路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有关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穿越公路修建的公路桥梁,应当设置必要的检修通道和设施。

除公路建设需要外,禁止其他任何设施穿(跨)越高速公路

— 3 — 互通立交区。

第十条 建设单位申请进行涉路工程建设,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和施工方案;

(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利用跨越公路桥梁等设施悬挂或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应当依法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许可,并按规定提交施工图设计、施工方案及相应的技术评价报告。

设置非公路标志,应当符合非公路标志设置规划、技术标准和公路安全畅通的要求。

第十二条 公路管理机构根据保护公路的需要,可以组织专家对申请人提交的涉路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进行评审。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施工活动影响交通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并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十三条 需要更新采伐公路用地范围内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 4 — 第十四条 涉路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组织涉路工程建设。涉路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公路、使公路改线或者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造成损坏的,涉路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按照规定给予相应补偿。

涉路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与公路管理机构签订协议,并按照协议进行施工作业,落实施工安全和交通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涉路工程设施、非公路标志建成后,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组织验收。未按规定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涉路工程设施、非公路标志不得交付使用。

涉路工程设施和非公路标志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设施、标志不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第十六条 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破坏、损坏及污染路基、路面、桥梁、隧道及公路附属设施;

(二)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利用公路交通标志、护路林、护栏、隔离栅、防护网等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线、悬挂物品;

(三)进行集市贸易、设置障碍、摆摊设点、修车洗车、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挖沟引水、堵塞边沟或者利用边沟排放污物;

(四)堆放物品、倾倒垃圾、种植作物;

— 5 —

(五)车辆装载物抛撒、漏洒、扬尘及拖地行驶;

(六)将公路作为检验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七)擅自在公路和桥梁两端设置限高、限宽设施;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侵占、损坏、污染公路及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行为。

第十七条 在公路上行驶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总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车辆外廓尺寸、轴荷、质量限值等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公路桥梁经检测评定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影响安全通行的,应当在桥梁两端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和限载等标志。

第十八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具体管理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公路管理机构按照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管理规定执行。

在高速公路上设置的固定超限检测站,可以采取货运车辆和其他车辆分道行驶等措施,对货物运输车辆实施检查,但不得影响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

第十九条 造成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处理。

公路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或者在路政巡查中发现有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的,应当对损坏现场进行勘验、调

— 6 — 查、收集证据,并及时制作路政损坏责任认定书,作为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公路管养单位根据路政损坏责任认定书向当事人收取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损坏赔偿费。

第三章 公路路域环境保护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加强公路路域环境整治,优化和改善公路通行环境。

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建公路的建筑控制区范围,应当自公路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由公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

公路建筑控制区与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航道保护范围、河道管理范围或者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重叠的,经公路管理机构和铁路管理机构、航道管理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协商后划定。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已划定范围的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外缘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第二十二条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光)缆等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许可,并提供施工图设

— 7 — 计、施工方案和相应的技术评价报告。

埋设的管线、电(光)缆等设施应当与公路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并符合公路发展规划要求。

第二十三条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及经许可的涉路工程建设、非公路标志设置外,禁止修建、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对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第二十四条 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应当在公路一侧进行,并与公路建筑控制区保持规定的距离,不得在公路两侧对应建设。

前款规定的公共场所,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在公路两侧建设的,不得再沿公路平行扩建;影响公路运行安全的,公路沿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改造或者迁移。

第二十五条 在编制城市、村镇规划时涉及公路建筑控制区时,应当征求公路管理机构的意见,并依法注明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与公路的控制距离。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公路巡逻检查,依法查处车辆违法行为,快速处理交通事故,及时疏导交通,维护良好的公路通行秩序。

— 8 —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依法取缔占用公路的集市贸易、占道经营等违法行为,保障公路安全、畅通。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利、林业等部门,对公路沿线可视范围内的河道、湖泊、荒山、荒坡、破损山体等进行整治,绿化美化公路通行环境。

第四章 服务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完善公路服务设施,建立健全路政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公众查询、许可办理等功能,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

第三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收集、汇总公路交通流量、养护施工作业、公路交通阻断等与路网运行有关的信息,并通过媒体、可变情报板等形式及时播发。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公路管理机构到场调查处理。

第三十一条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公路服务设施建设,并保持服务设施的完好。公路养护机构驻地和服务区应当提供供司乘人员免费使用的卫生设施。

第三十二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涉路工程建设、非公路标志设置、护路林更新采伐等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发现未按

— 9 — 许可要求实施的,应当责令被许可人限期整改。

第三十三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配备路政执法人员和必要的装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路政巡查,并制作巡查记录。

路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向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必要时可以录音、录像。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方便,不得阻挠。

第三十四条 路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统一着装,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执行公务时免费通行。

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执行紧急救险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避让。

第三十五条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根据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应急队伍,储备应急物资,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保障公路通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

— 10 —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九条第二项规定,擅自修建影响公路桥梁安全的航道工程,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未按照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许可要求进行施工作业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并限期改正。

被许可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侵占、损坏、污染公路及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拒绝、阻碍路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尚未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规定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影响公路运行安全和公路发展规划实施的;

— 11 —

(二)在编制城市、村镇规划时,涉及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未征求公路管理机构意见,致使新批建筑物侵入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的;

(三)未及时处理交通事故,采取措施疏导交通,导致公路长时间堵塞的;

(四)未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许可事项实施监督检查,导致涉路工程设施、非公路标志危害公路完好、安全、畅通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 12 —

第15篇: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

广 东 省 公 路 路 政 管 理申请开挖、利用公路或建筑控制区平面位置示意图

公路及两侧建筑控制区建设管理审批表

(此表一式三份分存市、县路政部门和户主)

市路政所(科)年第号

第16篇:公路路政管理工作职责

公路路政管理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路产;

(三)实施公路路政巡查;

(四)对违反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有权制止并依法进行处罚;

(五)与规划、国土、城建部门共同依法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红线;

(六)审理从地下、地面、上空穿(跨)越公路的其它建筑设施事宜;

(七)核批公路的特殊占用及超限运输,并对其实施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八)维护公路、公路渡口的养护、施工作业的正常秩序;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17篇: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护公路路产,保障公路完好畅通,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公路路政管理。

专用公路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统称公路路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行使公路路政管理职责。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公安、国土、城建、规划、工商等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行使职权,积极配合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民有遵守公路管理法规,爱护公路路产的义务;对违章侵占、损坏公路路产的行为有检举、揭发的权利。

第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八条 公路路政管理应遵循依法治路、预防为主、管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九条 各级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的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执行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路产;

(三)实施公路路政巡查;

(四)对违反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有权制止并依法进行处罚;

(五)与规划、国土、城建部门共同依法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红线;

(六)审理从地下、地面、上空穿(跨)越公路的其它建筑设施事宜;

(七)核批公路的特殊占用及超限运输,并对其实施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八)维护公路、公路渡口的养护、施工作业的正常秩序;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配合公路养护部门加强公路养护工作,保持公路完好、平整、畅通。

第十一条 公路路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按国家规定统一着装,并

持有国家或省人民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路政巡查车须装有交通行政执法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十二条 下列行为由市、州交通主管部门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一)国道、省道经营使用权变动;

(二)在国道上设置立交、平交道口,埋设管道、杆线、电缆;

(三)跨越市、州行政区域的超限运输。

前款第

(一)项中国道经营使用权变动还需转报国家交通主管部门审

批。

第十三条 下列行为由市、州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一)县道经营使用权变动;

(二)在省道及县道设置立交、平交道口、埋设管线、杆线、电缆;

(三)砍伐国道、省道和县道行道树在20棵以上的(砍伐19棵以下的

由县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四)跨越县、区的超限运输。

前款第

(一)、

(二)、

(三)项需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备查。

第三者 路产保护

第十四条 不准擅自占用、挖掘、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

确因兴建铁路、机场、电站、水库、水渠、铺设管线、电缆、架设杆线或者进行其它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和公路用地、利用公路设施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事先征得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同意,并缴纳公路路产占用费或公路路产赔偿费。影响车辆通行的,还应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手续。

第十五条 不得在公路上打场晒粮、摆摊设点、堆物作业、设置障碍、

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水,以及进行其他危及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十六条 堆放公路维修养护材料,应当符合《公路养护技术规范》;

公路改建要保证车辆通行。

第十七条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渡口上下游各200米范围内,不得进行

爆破作业、采挖砂石、拦河筑坝、倾倒垃圾、堆放物资材料。在公路隧道中心线周围100米范围内禁止取土、采石、放炮、伐木等作业。

在公路两侧取土采石、开矿、开山放炮和其他施工作业,不得危及公

路及公路设施的安全。

第十八条 超过公路和公路桥梁、隧道、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

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任意通行。必须通行的,须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并发给通行证。对车辆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超限运输单位,应向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缴纳为保障超限车辆通行而采

取技术保护措施和修复损坏部分所发生的费用。

第十九条 铁轮车、履带车以及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不得在铺有路

面的公路上行驶。必须通行的,须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同意,并采取有效

的防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按照原公路技术标准及时修复或赔偿。

第二十条 严禁在桥梁、隧道内铺设输送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的管

道。

修建跨越、穿越公路的桥梁、渡槽、管线等,应符合公路技术标准和

公路的远景发展规划,并事先征得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同意。

第二十一条 禁止涂改、移动和损坏公路标志、标线、测桩、界碑、

护栏等附属设施。

第二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在公路及公路两侧设置标牌、广告牌,不得

有碍公路通畅和交通安全。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设置标牌、广告牌,必须报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有偿设置。

第二十三条 严禁乱砍滥伐和损坏公路行道树,确需间伐更新的,应

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并办理手续。行道树梢与电力线距离不足3米,与电信线不足2米,电力、电信部门可以修剪枝丫。剔除上述规定距离以外的枝丫,须征得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同意。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

物。需要在公路两侧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其建筑设施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第二十五条 在公路上设置交叉道口,必须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和公

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在国道、省道或二级以上的高等级公路上接道的应向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缴纳接道费。

第二十六条 在国道、省道和重要县道沿线规划和新建集镇,应选在

公路的一侧进行,新建集镇的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净距:国道、省道不少于80米,县道不少于50米;乡道不少于15米。

夹公路形成的场镇,一时不能改造的,应加强集市管理,划行归市,

不应再沿公路发展。公路已绕过场镇的,不得再夹道建房,形成新的集市。

第二十七条 公路与城市道路的划分,应以是否形成街道或近期城市

发展规划区域为界限,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与当地城建部门共同商定,并随城市建设区域的发展变化进行合理调整。

第二十八条 通过公路渡口的车辆和人员,应当遵守公路渡口的管理

规定。

第二十九条 收费公路设置收费站,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同一收费公路由不同的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建设或由不同的公路经营企

业经营的,应当按照“统一收费、按比例分成”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设置收费站。

收费公路的收费标准,由公路收费单位提出方案,由省交通主管部门

会同省物价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实施收费管理。

第三十条 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还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禁止在高速公路上设置平交道口;

(二)禁止铁轮车、履带车、垃圾车、教练车、拖拉机、非机动车以

及其它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在高速公路上行驶;

(三)禁止低于规定时速的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

(四)禁止在高速公路上乱停车辆,占道行驶,摆摊设点、上下乘客;

(五)禁止在高速公路两侧边沟外缘30米和立交桥通道边缘50米内修

建永久性设施。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照公路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对违反第三十条规定的,由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对公路路产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县级

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处罚。

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主要责任人由其主管机关追究行政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擅自在公路上设立收费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的,

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撤除收费设施,逾期不撤除的,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撤除,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对擅自在公路上设置的障碍物、堆放的物件材料,公路路政管理机构

可以责令当事人限期清除,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代为清除;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对损害公路路产又拒不接受查处的车辆,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可以扣押

车辆、工具。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

15日内向一上级管理机关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构

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 因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或路政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失误,造

成管理相对人经济损失的,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承担经济责任。

第三十六条 公路路政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徇

私舞弊,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

处分或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受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

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公路路产赔偿费的标准由省交通主管部门制定;公路路

产占用费和接道费的标准,由省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物价部门制定。收费票据必须使用省交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省财政监章的专用票据,票据由省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发放。

收取的公路路产赔偿费、公路路产占用费和接道费,应专项用于公路

路产的恢复和公路养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滥用和截留。

罚没收入的收缴办法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经营性公路的路政管理职责,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

或路政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行使。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87年公布的《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附录

公路:是指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能行使汽

车的公共道路。公路包括公路的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

公路用地:是指公路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及边沟(或者截水沟)

以外不少于1米范围的土地。

公路用地的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

公路设施:是指公路的排水设备、防护构造物、交叉道口、界碑、测

桩、安全设施、通讯设施、服务设施、渡口码头、花草林木、专用房屋等。

国道:是指具有全国性政治、经济意义的主要干线公路,包括重要的

国际公路、国防公路,联结首都与各省、自治区首府和直辖市的公路,联结各大经济中心、港站枢纽、商品生产基地和战略要地的公路。

省道:是指具有全省政治、经济意义,联结省内中心城市和主要经济

区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的省际间的重要公路。

县道:是具有全县政治、经济意义,联结县城和县内主要乡、主要商

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省道的县际间的公路。

乡道:是指主要为乡(镇)内部经济、文化、行政服务的公路,以及

不属于县道以上公路的乡与乡之间及乡与外部联络的公路。

专用公路:是指专供或主要供厂矿、林区、油田、农场、旅游区、军

事要地等与外部联络的公路。

高速公路: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道,并设有中央分隔带,全部立体

交叉并具有完善的交通安全设施与管理设施、服务设施,全部控制出入,专供汽车高速行驶的公路。

第18篇:公路路政巡查日记

公路路政巡查大队公路路政巡查记录归档要求

路政巡查是路政管理机构行公路行政管理权的重要手段,巡查的高质量能有效打击各类损坏、破坏、污染公路的违法行为,维护路产路权,充分保障公路畅通、整洁、美观,为提高路政巡查质量,加强路政内业痕迹档案管理,特对各中队上路巡查记录做如下规定:

(一)要求次月1日按时上交中队巡查记录,巡查记录书写不少于22天。记录内容按照要求装订整洁,并用黑色笔填写,书写工整,无错别字、乱改胡涂、打勾增添等内容;条理有序,语言组织上通顺。

(二)、中队内业巡查记录人员,每次巡查都要有巡查记录。发现路政案件及时记录,特大路政案件备注详细。

(三)、中队内业巡查记录人员巡查时要认真观察路面及公路两侧状况,及时记录发现、各类损害、破坏公路路产、路权的违法行为。

(四)、路政巡查人员在巡查中发现的路面破损、边沟堵塞、公路附属设施缺损等影响公路交通安全的情况应及时作好现场图片记录,并认真填写路产修复告知单并反馈给养护部门,通知单存根粘贴在当天巡查记录

(五)巡查记录要要认真记载巡查过程中发生的路政事件,如发现有堆积物现象,根据堆积物大小,占路和影响公路交通安全因素,发出路面堆积物清理通知单,签字栏由当事人自己填写并摁指印,并按照中队编号,在记录时因写清当时处理情况及堆积物通知单号,并在下次巡查过程中检查此处堆积物是否清理,备注情况。

(六)巡查中发现有非公路标志牌、加水点等事案,要求记录中登记公路桩号具体到

km+

m 处,登记非公路标志大小,并在处理情况一栏中详细记载如何处理,语言组织上有条理叙述。

(七)如接到公路站发出的清理堆积物告知单,由中队将其复印件粘贴于巡查当天,并在巡查中记载,如接到农村公路管理站堆积物xxx号告知单,立即赶往

km+

m 处,经调查,堆积物属当事人王强所有,责令其现场清理完毕,并将现场清理前后照片附后。

(八)参考记录情况:

1.口泾路

3km+ 150 m 处发现路面堆积物垃圾一处,约3㎡,处理情况为:路政人员现场已将其清理。

2.口泾路

4km+ 380 m 处发现路面堆积物沙子一处,约4㎡, 经调查,当事人为赵刚,处理情况可以写为:1.责令当事人王刚现场清理完毕。2。发出堆积物通知单xxx号,责令当事人王刚三日内清理。如需更详细记载,可以现场拍照取证,图片并附巡查记录以显记录真实性。

3.高太路4km+ 260 m上行侧发现边坡塌陷影响行车安全。处理情况:路政人员已经在现场规范设置交通安全警示标志,并及时电话告知县公路养护部门,并下达路产修复告知单xxxxx号。

4.口泾路

4km+ 380 m处发现拉运石料车陕D54886(三轴)疑是超限运输车辆,经过磅检测,该车车货总重为35.8吨,属于违法超限运输车辆。

5.路权维护情况,如口泾路

4km+ 380 m公路用地或者建筑控制区发现当事人或者当事单位未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埋设管线。处理情况是:已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调查取证,立案处理。文书标号为xxxx号

第19篇:《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路政相关法律法规:

地方法规:《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1号)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决定 附:第二次修正本

文号: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1号 颁布日期:2004-11-30 执行日期:2004-11-30 由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11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11月30日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超过公路和公路桥梁、隧道、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任意通行。必须通行的,须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并发给通行证。对车辆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二、删去第二十条:“机动车辆制造、修理厂家不得擅自在公路上试车。必须试车的,应征得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同意。向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申领试车号牌。在指定的试车路段和时间内进行。并向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缴纳公路路产赔偿费。”

三、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照公路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四、删去第四十一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次修正)

1994年5月28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2月2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三章 路产保护

- 1

(八)维护公路、公路渡口的养护、施工作业的正常秩序;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配合公路养护部门加强公路养护工作,保持公路完好、平整、畅通。

第十一条 公路路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按国家规定统一着装,并持有国家或省人民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路政巡查车须装有交通行政执法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十二条 下列行为由市、州交通主管部门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一)国道、省道经营使用权变动;

(二)在国道上设置立交、平交道口,埋设管道、杆线、电缆;

(三)跨越市、州行政区域的超限运输。

前款第

(一)项中国道经营使用权变动还需转报国家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下列行为由市、州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一)县道经营使用权变动;

(二)在省道及县道设置立交、平交道口、埋设管线、杆线、电缆;

(三)砍伐国道、省道和县道行道树在20棵以上的(砍伐19棵以下的由县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四)跨越县、区的超限运输。

前款第

(一)、

(二)、

(三)项需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备查。

第三章 路产保护

第十四条 不准擅自占用、挖掘、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确因兴建铁路、机场、电站、水库、水渠、铺设管线、电缆、架设杆线或者进行其它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和公路用地、利用公路设施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事先征得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同意,并缴纳公路路产占用费或公路路产赔偿费。影响车辆通行的,还应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手续。

第十五条 不得在公路上打场晒粮、摆摊设点、堆物作业、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水,以及进行其他危及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十六条 堆放公路维修养护材料,应当符合《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改建要保证车辆通行。

- 3第二十五条 在公路上设置交叉道口,必须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在国道、省道或二级以上的高等级公路上接道的应向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缴纳接道费。

第二十六条 在国道、省道和重要县道沿线规划和新建集镇,应选在公路的一侧进行,新建集镇的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净距:国道、省道不少于80米,县道不少于50米;乡道不少于15米。

夹公路形成的场镇,一时不能改造的,应加强集市管理,划行归市,不应再沿公路发展。公路已绕过场镇的,不得再夹道建房,形成新的集市。

第二十七条 公路与城市道路的划分,应以是否形成街道或近期城市发展规划区域为界限,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与当地城建部门共同商定,并随城市建设区域的发展变化进行合理调整。 第二十八条 通过公路渡口的车辆和人员,应当遵守公路渡口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收费公路设置收费站,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同一收费公路由不同的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建设或由不同的公路经营企业经营的,应当按照“统一收费、按比例分成”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设置收费站。

收费公路的收费标准,由公路收费单位提出方案,由省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物价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实施收费管理。 第三十条 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还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禁止在高速公路上设置平交道口;

(二)禁止铁轮车、履带车、垃圾车、教练车、拖拉机、非机动车以及其它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在高速公路上行驶;

(三)禁止低于规定时速的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

(四)禁止在高速公路上乱停车辆,占道行驶,摆摊设点、上下乘客;

(五)禁止在高速公路两侧边沟外缘30米和立交桥通道边缘50米内修建永久性设施。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照公路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对违反第三十条规定的,由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对公路路产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处罚。

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主要责任人由其主管机关追究行政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擅自在公路上设置障碍、堆放物件材料、设卡收费,严重影响公路畅通和安全又拒不执行公路路政处罚决定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有权强行排除。

对损害公路路产又拒不接受查处的车辆,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有权责令其停止行驶,并可暂扣车辆。因特殊情况需要扣证的,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处理。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一上级管理机关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 因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或路政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失误,造成管理相对人经济损失的,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承担经济责任。 第三十六条 公路路政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受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公路路产赔偿费的标准由省交通主管部门制定;公路路产占用费和接道费的标准,由省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物价部门制定。收费票据必须使用省交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省财政监章的专用票据,票据由省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发放。

收取的公路路产赔偿费、公路路产占用费和接道费,应专项用于公路路产的恢复和公路养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滥用和截留。

- 67 -

第20篇:公路路政执法规范

公路路政执法规范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路政执法,促进路政依法行政,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XXX省公路路政行政执法以及路政执法的层级监督。

第三条 路政执法必须遵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及公平、公正、公开、高效和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公路路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标准。 第二章 执法单位和人员 第五条 各级路政执法单位

第六条 行政执法单位中履行行政执法职能的工作人员,是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良好的道德修养;

(三)、熟悉从事本岗位工作必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知识,并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通过法律培训考核;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临时工以及被开除公职和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成为行政执法人员。

第七条 路政执法人员履行职务,应当持有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件。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着装、佩带标志、使用证件有专门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八条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建立以行政主要负责人为责任人的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九条 路政执法应当遵守法定程序。

第十条 路政执法单位应当建立路政执法公示制,将本单位的职责范围、路政执法依据、路政执法程序以及相关事项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 路政执法单位之间在路政执法过程中出现分歧的,分歧各方应当主动沟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提请共同的上一级路政机关主持协调。在分歧没有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作出裁决。裁决一经作出,有关路政执法单位必须执行。

第四章 执法行为

第十二条 路政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权限履行职责,不得越权执法或者推诿、放弃法定职责。

第十三条 路政执法单位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

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第十四条 路政执法单位对依法应当受理的各项审批、许可、确认、裁决等申请事项,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审查、办结;法律、法规、规章对审查和办结时限未作明确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不能办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一次性告知其不予办理的依据和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30日内办理完毕;逾期不能办理完毕的,在期满前报经上级路政执法单位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但延长时限最多不超过30日。

第十五条 没有法律明确规定,路政执法单位不得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路政执法单位不得采取查封、扣押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定,路政执法单位不得作出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路政执法单位收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或者扣留财物,应当向当事人开具法定票据、清单,并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国家和省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的,应当严格遵守其规定。

第十七条 路政执法人员履行职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对路政执法人员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者不依法说明理由和依据的行政执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拒绝。

第十八条 路政执法单位和路政执法人员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的同时,应当依法告知管理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第十九条 路政执法单位依职权作出有关民事责任的认定、裁决后,对当事人提出异议或者需要主张权利的,应当为其查阅、复制有关案卷材料提供方便,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路政执法单位依法作出行政管理相对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决定后,应当及时通知利害关系人,并为其查阅、复制有关法律文书提供方便。对无法通知到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告。

第二十条 路政执法单位对上级路政部门在本行政管辖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依法实施的路政执法,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不得利用职权维护本地区、本部门的不正当利益。

第五章 层级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的路政执法层级监督包括:

(一)上级路政机关对下级路政机关的监督;

(二)路政执法单位对其内设机构以及直属单位的监督;

(三)路政执法单位对本单位路政执法人员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各级路政执法单位的执法实行层级监督,具体监督职责是:

(一)拟订依法行政实施方案,报上级路政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承办路政执法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的组织实施工作,建立并督促落实有关配套规定和工作制度;

(三)监督检查路政执法单位贯彻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督促路政执法单位履行法定职责;

(四)协调路政行政执法单位之间的路政执法分歧;

(五)依法确认和规范路政执法的主体资格;

(六)检查规范性文件的报送备案情况并负责备案审查;

(七)对路政执法单位作出的各类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并依照法定程序纠正违法行为;

(八)负责路政执法情况的调查研究和统计分析工作,提出改进路政执法的建议;

各级路政执法部门负责本部门的路政执法层级监督,省级路政执法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系统路政执法监督的具体职责。

第二十三条 路政执法层级监督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协助和配合:

(一)开展路政执法检查;

(二)调阅审查有关案卷、文件或者资料;

(三)向路政执法单位和路政执法人员考核了解有关情况;

(四)向社会各界和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调查;

(五)就有关重点问题组织调查、收集证据、制作笔录或者督办处理。

第二十四条 省级路政管理部门,对下属各级监督范围内的路政执法单位和路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违法行为,有权作出以下处理:

(一)责令立即纠正或者限期改进;

(二)责令履行法定职责;

(三)给予通报批评;

(四)暂扣行政执法证件并通知持证人员所在单位,依职权收缴行政执法证件;

(五)有权撤销违法行政行为或者行政执法资格;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路政执法层级监督中发现路政执法单位违反财经法纪或者路政执法人员违法违纪的,路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或者建议审计、监察等专门监督部门处理,有关专门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标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依法纠正外,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并由上级路政部门给予通报:

(一)发布规范性文件违法并据以造成具体行政行为普遍违法的;

(二)对依法负责组织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不力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某一方面行政管理秩序混乱的;

(三)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执法或者越权执法的;

(四)不依法使用行政执法证件的;

(五)不文明执法,情节严重的;

(六)对依法应当办理的有关事项拖延或者拒绝办理,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或者弄虚作假,违法办理有关事项的;

(七)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措施或者其他执法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八)滥用职权,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义务的;

(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或者不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法定权利、非法剥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

(十)没有提出正当理由,逾期不执行对行政执法分歧裁决的;

(十一)不协助、不配合或者不接受监督的;

(十二)不依法履行路政执法监督职责或者违法实施监督检查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三)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对本标准第二十五条所列行为,有关责任人员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按下列规定承担行政责任:

(一)具体承办人直接作出的行为,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经审核、批准作出的行为,审核人、批准人承担主要

责任,具体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但由于具体承办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审核人、批准人失误造成的行为,具体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审核人、批准人承担次要责任;

(三)因有关负责人直接干预所作的行为,该负责人承担全部责任,其他有关人员承担次要责任,但有关人员对该负责人的错误提出过抵制意见的,不承担责任;

(四)经过路政执法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行为,主持讨论的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未提出过抵制意见的其他有关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五)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作出该行为的路政执法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承担相应领导责任。

根据前款规定承担全部责任的,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承担主要责任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承担次要责任的,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承担领导责任的,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受到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的人员,应当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并收缴其行政执法证件。

第二十八条 实施行政处分的权限以及不服从政处分的申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标准由黑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局负责应用解释。

第三十条 本标准自二0一0年 月起实行。

黑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局

公路路政执法程序

为规范公路路政行政执法处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结合我省交通实际,制定本程序。公路路政行政处罚程序分为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

第一章 简 易 程 序

第一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条 执法人员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将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

第三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四条 执法人员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第五条 执法人员作出当场处罚决定,必须填写统一编号的《交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应当告知当事人,对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条 执法人员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之日起5日内,应当将《交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副本向所属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章 一 般 程 序

第七条 实施交通行政处罚,除适用简易程序外,应当适用一般程序。公路路政管理部门主要适用的程序是路政案件处理程序和路政案件实行强行措施程序

第八条 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必须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和收集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

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第九条 路政案件处理程序

(一) 立案:当路政管理人员发现确有违法行为并已造成实际损失的,应填写《立案申请书》和有关材料,经路政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审查决定后,制作《立案决定书》,交承办人办理。

(二) 调查取证:承办人接到《立案决定书》后,应立即调查取证,查明当事人和由其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调查取证必须做到证据明凿,实事求是。

取证范围包括:

书证:包括文件、信件、电报、路产证书等;

物证:包括已被损坏的路基、路面、桥涵、被盗伐的行道树及违法使用的工具等;

视听资料:包括能证明案件事实的照片、录像带、录音带、电影胶片、传真资料、电话录音等;

证人证言;

当事人的陈述;

现场勘验记录;

鉴定结论:指为解决专门技术性问题聘请专业人员就案件事实材料所作出的科学鉴定与分析意见;

调查和收集证据由两名以上路政管理人员共同进行,并向被调查人员出示证件。证据材料上应写明调查时间、地点和调查人、

被调查人、记录人姓名,由当事人分别签字。

如果调查收集的证据有可能灭失或难以重新取得时,应采取必要措施保全证据。

(三)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应向当事人发出《违章通知书》。当查明当事人和其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后,通知当事人停止侵害,恢复公路原状,并按指定时间到指定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四) 作出处罚决定。公路路政管理部门经调查取证,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制作《路政处罚决定书》后按规定送达当事人。

参与研究案件的人员应在案件讨论记录上签字,作为该案文件附件归档保存。

第十条 路政案件实行强行措施程序

(一)制作并送达《路政强制措施告诫书》,告知当事人作出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的期限,不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的法律后果,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三)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四)经督促告诫,当事人逾期不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的,制作并送达《路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五)实施路政强制措施;

(六)制作路政强制措施笔录。

第十一条 实施强行拆除涉及路政处罚的,可以一并进行调查取证,分别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证照、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案件调查人员应当记录在案。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三条 本条前款所指的较大数额,下级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按省级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规定或其授权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交通部直属的交通管理机构按5000元以上执行。

第十四条 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组织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会主持人名单及是否申请其回避和可以委托代理人的权利。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会公开举行。

第十五条 听证会由主持人、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证人、书记员参加。

第十六条 听证会主持人由公路路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指定的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相应人员担任。

第十七条 委托代理人出席听证会的,应当提交当事人的委托书。

公路路政询问笔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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