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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工作者先进事迹材料(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19 00:21:50 来源:先进事迹材料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社区矫正先进事迹

2011年,我街道社区矫正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衔接好、监管好、引导好”的工作思路,扎实有效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前卫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基本情况

我街道现有在册社区矫正对象4名,其中男性3名,女性1名;假释2名,剥夺政治权利1名,暂予监外执行1名。该四名社区矫正对象除刘跃新暂未找到外,其余三名矫正对象矫正工作进行顺利。

二、主要做法

(一)加强组织领导,夯实矫正工作基础。我街道社区矫正领导小组高度重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切实加强工作领导, 落实工作责任,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层层抓落实。

(二)完善工作体系,扎实开展监管教育和帮扶工作。我街道加大衔接管控体系建设,完善解除矫正与落实安置帮教相衔接等工作机制,及时转发省、市、区有关矫正对象教育管理工作规定,街道领导小组与社区负责成员积极配合、通力合作,积极开展社区矫正对象监管教育帮扶工作,严格执行周报告、月汇报、每月一走访和外出请销假等制度。

(三)加强管控,力促社区矫正与安置帮教无缝对接。为使社区矫正工作与安置帮教工作顺利衔接,保证矫正对象解矫后不脱管、不漏管,我街道积极探索社区矫正与安置帮教工作有效结合新思路,落实四个同步,实现社区矫正向安置帮教的无缝对接。一是解除矫正与签订帮教协议同步。矫正期满之日,即由司法所长向解矫人员当面宣读《社区矫正期满宣告书》,在办理解矫手续同时,安排安置帮教小组与解矫对象签订《帮教协议书》,直接纳入安置帮教体系管理。二是个人档案材料移交同步。解矫后,矫正对象身份转变,原有的一套基本材料随之移交,重新建立归正人员一人一卡一档,经过社区矫正后,这部分人员底子清、情况明,建档工作非常顺畅。三是矫正帮教人员衔接同步。由街道综治办牵头,建立同一人矫正、同一人帮教的工作机制,实行社区矫正教育管理与安置帮教责任包办制度,降低帮扶成本,提高帮扶效果。四是管控教育与帮扶救济同步。社区矫正与安置帮教在管理方式方法上有相互借鉴之处,“管控、教育、帮扶、感化”是两者在管理上共通的四部曲,有效避免了重复劳动,提高了工作效率和质量。

(四)多方联动,不断开拓新的就业渠道。社区矫正人员的安置工作是搞好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环节,做好此项工作有利于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为了切实加强此项工作,给社区矫正人员创造良好的就业条件,结合我街道实际,街道社区矫正领导小组与各社区进行沟通交流,积极为帮教人员寻找并提供过渡性就业岗位,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困难,并对其开展思想教育和帮教管理活动。

三、2011年下半年工作思路

2011年下半年我们会继续积极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及时了解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情况和动态,不断完善社区矫正帮教措施,强化过程管理。认真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新路子新方法,为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作出最大的努力。

1、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依法规范进行。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要按照省、市、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任务和要求,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社区矫正工作者要积极探索积累社区矫正工作经验,精心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确保社区矫正工作取得实效。

2、夯实工作基础,抓好组织队伍建设,提升基层监管和帮教工作水平。要积极根据各种有利优势,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各种资源,积极构筑较为完善的社区矫正平台,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良好载体,提高对矫正工作的认识。同时,要加强矫正工作办公室内部台帐资料和矫正对象卷宗资料的管理工作,杜绝泄密、遗失卷宗资料现象的发生。

3、深入拓展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努力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要积极主动探索社区矫正工作新途径,摸索新的管理模式。要针对矫正对象在转入矫正期,心理上都有一种失落感,认为自己被社会、家庭抛弃,不安心改造的情况。要依法落实奖惩制度,对表现好的,服从监管的矫正对象,给予行政奖励、减刑等。

推荐第2篇:社区矫正工作者职责

社区矫正工作者职责

为确保社区矫正工作者依法、正确、规范履行社区矫正工作职权,严格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努力为维护社会稳定作贡献。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江西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方案》、《江西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如下职责:

一、根据上级有关要求以及矫正对象的具体实际,制订社区矫正工作计划。

二、按照《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流程(试行)》的规定,接收矫正对象,办好有关衔接手续。

三、根据矫正对象实际,制订教育矫正方案。

四、对矫正对象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并对矫正对象的认罪、守法、劳动和学习等情况进行考核。

五、根据矫正对象的考核情况,依照规定提请对其进行行政奖惩和司法奖惩。

六、指导社会志愿者对矫正对象实施教育矫正活动, 适时开展“一帮一”、“一带一”等社会帮教活动,充分利用社会和亲情力量,提高矫正对象的教育质量。

七、对矫正对象实施法制教育,增强其法制意识。

八、对矫正对象开展针对性的技能培训,为其就业提供指导。

九、对矫正对象开展心理咨询和心理矫治,不断提高教育矫正的实效。

十、组织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增强其社会责任意识和悔罪改过意识。

十一、积极开展调研,收集和整理社区矫正个案。

十二、加强与社区公安民警、社会志愿者以及其他矫正力量的配合与协调,努力形成工作合力,最大限度地为矫正工作服务。

十三、接受上级机关以及地方检察部门的监督,维护矫正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合法性。

十四、完成上级社区矫正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布置的相关工作;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推荐第3篇:社区工作者先进事迹

xxx,2001年10月参加工作,2004年11月入党,大学文化,先后担任过经济发展办主任、乘风街道综合执法所副所长等职务。他立足本职岗位,认真履行办公室工作职责,扎扎实实地开展了各项工作。主要事迹是:

一、勤于学习,提高自身素质。自从参加工作以来,他从未放松过思想政治的学习,将马列主义、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做到经常化、制度化。特别是党的十七大召开以来,通过对会议精神、政策、方针、路线的深入学习和领会,时刻向身边的同志学习,找差距、补不足,使自己在政治上逐渐成熟起来,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区委七届会议召开后,专门抽出时间尽心学习,将会议精神贯穿到实际工作当中,系统地学习了在地统计、安全生产、招商引资等相关业务知识,以此提高自身业务水平。2003年初,他主动要求参加了防“非典”工作。在工作中,不叫苦、不喊累,晚上顶着零下5度的气温一干就是12个小时,为了照顾其他年龄小的同志,他主动将接种抗体疫苗的机会让给了其他人。由于 “非典”工作中表现出色,03年11月光荣地加入中国共产党。05年,他还代表乘风街道参加了区第二批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知识竞赛,取得了第二名的好成绩。

二、克服困难, 积极协调企业。经济工作需要经常深入企业了解情况,被检查单位往往存在抵触情绪,为了能够获得真实准确的统计报表,他经常要反复走访多遍。在实际工作中首先自身做到不急不躁,耐心细致地向企业说明情况,从为企业解难题、办实事作为突破口,从而赢得企业的信任,得到企业的支持与理解。他曾先后五次走访民营企业中润添加剂有限公司,该企业负责人从拒绝到主动报表,其中xxx付出了许多艰辛。为了进一步提高街道辖区的绿化面积,他协助领导多次深入企业进行协调,以争得企业的支持和帮助。两年来,辖区新增绿化面积5万平米,栽树18000棵,种草坪9000平米,保质、保量地完成了区政府下达的任务。此外,今年还从路井公司协调了5000棵银中杨用于辖区绿化。

三、千方百计,主动服务企业。为了更好地促进辖区经济的发展,他经常主动下基层、跑企业,掌握他们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积极主动地支持大企业,真心实意地服务大企业。坚持每个月走访一次企业,每年召开2次经济联席会。为了更好地服务企业,他协助领导成立了经济工作小组,不定期的深入企业,针对企业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讨论,对街道能解决的就地解决,对不能解决的,及时上报到上级相关部门予以解决。针对企业提出的校园周边整治、企业周边整治、企业内部稳定这些问题,他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组织社区及骨干队伍及时解决,为企业营造了良好的发展环境。一年中深入企业百余次,为企业解决问题20余件。 “城市乡村”是管理局客运集团集资兴建的新型观光旅游业,自从2005年建成以来,经济效益一直不理想。在得知这一情况后,他专门深入实地进行了调查研究,找出了问题的所在,在将问题告之企业后,得到了企业的认同,并想方设法帮助企业解决。通过多项措施,企业效益明显好转,与05年相比增加游客近5万人次,多收入100万元。立新百货是辖区的招商企业,在走访过程中了解到其二楼3000平米的场地还处于闲置状态,企业正在为没有合适的项目而愁眉不展。他及时将这一情况反馈给区招商局,通过项目嫁接,07年1月,国美电器成功进入立新百货,当月销售额增加200万元。

四、脚踏实地,做好招商引资。几年来,街道始终坚持以盘活辖区闲置资产、搞好项目嫁接,不断扩大经济总量做为招商引资思路,较好地完成了招商引资任务。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招商任务,他组织办公室制定了详细的招商计划,将工作任务分配到每个人头,通过走企业、发动辖区居民搜集信息,积极与区招商局联系,进行项目嫁接。当得知立新经贸有限公司准备在东湖建百货店,他主动与该企业取得了联系,通过项目嫁接,将石油管理局资产管理处闲置4年之久的商服楼启动利用。通过与宏伟工业园区的联系,成功引进了塞尔化工有限公司。两年来,共引进项目4个,计划外项目8个。引资额达到8000万元,盘活闲置资产50000平米,特别是由于大规模住宅区的开进和大商集团等知名商家的进驻,解决了经济不活跃、发展状态低迷的问题,两个中心商贸圈逐渐形成,带动作用十分明显,就业环境变优。

五、真抓实干,扩大经济总量。通过办公室人员的共同努力和紧密配合,辖区经济有了突飞猛进的增长,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一是经济总量大幅增长。辖区共有工商业户2,551家,同比增长10%。实现增加值22亿元;实现利润2.6亿元;实现税金2.2亿元。二是线上工业不断增多。形成了以庆升化工、新世纪工程、庆海塑料制品等为龙头的地方工业,线上工业增加值实现11070万元,利税实现3050万元。三是科技含量有所提高。辖区企业拥有省级知名品牌2个,国家级品牌1个,专利技术13项,投入市场3项。共为企业申请各类资金195万元,先后帮助鸿运钢管厂申请市科技三项费30万元,帮助文迪电器有限公司申请市科技三项费15万元、创新基金20万元,帮助轻升化工厂申请产业化贷款贴息80万元,帮助庆农西瓜研究所业申请省及高新技术产业化资金50万元。

六、加强防范,杜绝事故隐患。为了使安全工作落到实处,在社区中建立了学习、检查、整改、反馈“四位一体”的安全工作体系。学习,就是深入学习安全专业知识,牢固掌握各项规范要求,建立经常化、制度化的学习计划,使每名社区安全员都能掌握和熟悉安全知识,提高自身素质;检查,就是要经常性地深入到企业当中进行安全检查,建立企业档案,达到以学习促检查,以检查代学习的目的;整改,就是对查摆出的问题及时整改,将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中;反馈,就是将查摆出的安全问题及时向区安全部门反馈以及将企业存在的困难和要求向区相关部门汇报,在企业与政府之间搭建信息桥梁,以使企业的安全生产隐患能够及时有效地解决,切实做到为企业保驾护航。共查处安全隐患8000余处,整改7000余处,入户检查率100%,隐患整改率达到90%,有效地避免了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通过扎扎实实的工作,乘风街道连续两年均超额完成各项经济指标任务。05年乘风第二社区被评为安全生产工作先进社区。06年,经济工作在全区名列前茅,街道被评为2006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乘新第二社区居委会被评为安全生产工作先进社区。

推荐第4篇:社区工作者先进事迹

2011年2月20日,是个激情荡漾、烈日炎炎的夏日。在xx社区王书记的办公室里,刚刚踏出大学校园的我,放弃了留杭州工作的机会,毅然回到了家乡宁波,并在社区就业合同上郑重地签下了自己的名字,我清楚的知道,这是我走过26年人生中的一个重大选择,从此刻起青春脚步踏出了象牙塔,踏上的是这个平凡而神圣的社区服务工作岗位。在这里,没有令许多人趋之若骛的财富和权利;但在这里,我已经决定用全部热情与青春奉献在这份工作上,苦与乐融入工作,融入漫漫人生。

一、破茧成蝶——完成人生重要角色的转变

初到社区,由于上任的团关负责人因人事调动要离开社区,我就接管了团关工委的工作,虽有先前几个月实习期对社区工作的了解,但要在管理片区内近300户居民外,独立负责作为团关工作重心的暑期活动,这一切,对于刚毕业的我来说,无疑是个巨大的考验与挑战,顿时孤立无援,苦恼失落的情绪,充斥着整个工作生活,但在这时,是社区李老书记给了我的一番语重心长的教导:社区本是个服务群众的良心活,从事社区工作不仅要依靠奉献和热情,而且要肩负着一种情感和责任,克服浮躁心理,磨炼严谨作风,对工作抱有强烈的认同感和归宿感,成为实实在在为人民办事的优秀青年,这才是你在社区工作的最该学会的,这也将会是社区工作带给你最大的财富!精练而深刻的一席话让我顿然醒悟,重拾了信心和斗志!现在回想起来觉得人的心思真是很奇妙,从初期的暗自辛酸,到如今对工作的无比热爱,自己仿佛是在上演着一出\"破茧成蝶\"。

二、扎实工作——在平凡中体现不平凡

如今我已是一名普通社区工作者,当太阳在头顶上火辣辣地照射着,强烈的阳光直射得人眼睛白晃晃,出入居民区检查卫生,了解居民情况已经是我每天必修之课,由于暑期又是团关工作的重点,为了保证青少年活动的有序开展,我必须负责前期策划,人员召集,活动组织以及后期的信息撰写及报送……常常是深夜,总还独伴孤灯案头前,为活动稿件而高频率的敲击着键盘……

正是这种乐此不疲、责无旁贷的积极性和责任感,督促我探索青少年暑期工作的新思路,运用所学知识,根据社区特点,策划了以天使小分队生态环保教育实践为基础,以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为主线,以青少年爱国主义宣传教育为核心的青少年暑期教育活动,并联合社区关工委成员和宁波大学教育学院志愿者,三效合一,寓教于乐,在落实学校放假、社区开学、双向互动、制度保障的教育模式的基础上,极大的激发了青少年参与社区活动的积极性, 也让他们真正体验到了快乐、健康、有益的暑期生活。

主题为“开心伴我行,成长不烦恼”的青少年心理健康活动,引导青少年吐露了心声,并由宁大的志愿者针对他们的烦恼和心理特点,就如何正确处理与父母的沟通,面对学业压力,以及如何处理好朋友间的人际交往等问题进行了适宜的解说和引导,使他们保持健康良好的心态去面对学习,面对生活,使成长的过程中不再烦恼;作为XX社区暑期闭幕式的“社区之夜,今天我主角”少儿才艺展,出现了多幕“一人表演、全家出动”的亲友团风景,孩子们兴致勃勃,通过歌、舞、乐器等形式体验了快乐,增强了自信,体会到了亲情的美好,家长们也通过此次活动感悟到了童心的健康、童趣的活泼以及童真可爱,整个现场充满了无限的欢乐,洋溢着浓浓的亲情……此外,邀请区关工委陈兆章老师进行“纪念红军长征胜利70周年”的宣讲,寓爱国主义教育于有声有色的活动之中,给未成年人以知识的汲取、心灵的震撼、精神的激励和思想的启迪,学习“当代孝子——张尚韵”的精神,以模范人物为榜样,努力学习,勇于实践,争做跨世纪的“四有新人……

三、无悔付出——朝着理想迈进

当忙碌一天的脚步停下来时,理顺一天紊乱的心绪后,遥望深穹中闪烁的星星,想想工作中的收获,想想那些天真无邪的孩子们,我会不禁欣然……

浙江工商大学四年的求学生涯,让我体会到了屈原诗人的\"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的求知精神;而短短几个月的社区工作却让我更为深刻地感受到了范仲淹先生的\"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奉献精神。夏天再热,我的心态是平和的;冬天再冷,我的身体是温暖的,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会一如既往,竭尽全力地去履行一名新世纪大学生党员所肩负的神圣职责,以更加饱满的热情全身心地投入到基层社区的工作中去。路在脚下,路在延伸,虽有风也有雨,但我坚信终会有美丽的阳光伴随着……

推荐第5篇: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建设思考

社区矫正队伍建设思考

一、队伍建设的必要性

(一)社区服刑人员的实际居住地核实需要专职的工作队伍 按照现行的规定,社区服刑人员在出监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应到其固定居住地的司法所进行报到,由司法所进行登记、接收。但是部分服刑人员利用制度上的漏洞,规避矫正,常见的有如下几种情况:社区服刑人员在出监前故意隐瞒、虚报出监后的固定居住地,或因时间变迁其原住址已不存在;或是出监前提供的固定居住地是真实存在的,但其出监后故意不在其提供的固定居住地地址居住,拒不向司法所透露自己实际居住地点;或是服刑人员固定居住地不明、无住处,而暂住在亲戚、朋友家等等情况,都会造成出监后无法掌握其实际居住地,致使社区矫正办公室无法掌握其活动情况。因此,急需建立专职人员负责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实际居住地进行核实。

(二)确保矫正工作的连续性需要专职专业的工作队伍 在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教育管理工作中,社区服刑人员由于就业、就学等原因,在本区内从原来的固定居住地迁出,这种流动,有的是短期的,有的是较长一段时期,面对这种情况,原居住地的司法所无法实现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直接监督和管理,发生与迁入地司法所档案材料和社区服刑人员的转交,而迁入地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情况要重新认识、了解,社区服刑人员对陌生的环境也需要一个逐渐适应的过程。为确保社区服刑人员的流动不影响到对其实施的个案矫正,个案矫正工作应该由区县专门机构和专职工作队伍负责,从而确保社区服刑人员在本区内不同居住地之间流动时,实施个案矫正的工作人员始终是固定的,因此建立专门的矫正机构及专职的矫正工作队伍,能够从根本上确保个案矫正的连续性,避免出现司法所由于地域

1 管辖的限制,导致社区服刑人员在管理移交过程中,矫正工作的连续性受到影响。

(三)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需要专职专业的工作队伍 对社区矫正人员,要了解其生活、身体、思想状态和表现情况,认真检查他们的档案材料,具体因根据其实际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社区矫正方案。一要谈思想找根源,使其知其罪过;二要谈法律讲法纪,使其认罪服法;三要谈教训讲危害,使其迷途知返;四要谈未来看前途,使其热爱生活。认真细致地帮助每名暂予监外执行和假释罪犯,找出犯罪根源和对社会的危害,认识到过去的犯罪给社会、家庭带来的危害,重新认清错误。通过谈心,了解辖区内所有暂予监外执行和假释罪犯的身体和家庭情况,对困难家庭及时督促所属社区开展扶贫助困活动,有效促进了他们内心世界的改造。与此同时还应该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进行适时的访问,从家庭的方向帮助其重新融入社会。这些都需要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

而社区矫正工作者应是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国家公职人员和社会志愿者,主要包括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司法所工作人员、公安派出所民警及社区矫正组织中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公职人员,以及愿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并经社区矫正组织批准和培训的非专职矫正工作人员,主要包括心理专家学者、知名人士、离退休干部、高等院校高年级学生、村(居)社区干部等,作为社区矫正的负责单位,就应该统一举行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让社区矫正工作者掌握专业知识,更好地进行社区矫正服务工作。

(四)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力度需要专职专业的工作队伍 目前就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力量来看,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多数情况下仍处于被动状态,负责监督管理的司法所工作人员日常工

2 作中还要处理其他事务,即便是确定了由专人负责矫正工作,从目前的工作量看,工作人员也没有时间主动去监督、考察矫正对象的表现,而是等待矫正对象自己主动来汇报活动情况。如果其不主动来回报活动和表现情况,工作人员就无法掌握其情况。无法真正对矫正对象起到监督和控制的作用,因此建立专门矫正机构和专职工作队伍后,就能够实现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活动和表现情况进行主动考察和监督,主动收集、了解社区服刑人员的表现情况和思想动态,做到有效的监督。

在实际工作中,各司法所矫正工作人员由于受地域、工作模式等原因的限制,彼此之间缺乏经常性的沟通和了解,信息无法实现共享,各司法所呈现出\"各自为战\"的状态,再加上各个司法所建设程度不一,社区服刑人员数量和矫正难度不一,难以建立对司法所矫正工作统一的量化评估考核标准。不利于全区整体矫正工作的开展,不利于工作经验的积累和工作方法的创新。建立专职工作队伍,实行集中管理,消除街道之间因地域限制造成的消极影响,才能统筹。

(五)对矫正工作效果的科学评估需要专职专业的工作队伍 开展社区矫正的根本目的在于预防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而社会效果是评价社区矫正工作的唯一标准。而社会效果取决于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效果即对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能否得到有效的预防、控制。因此建立对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效果的测评体系,对社区矫正工作科学地开展将发挥重要的指导作用。

对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的预防和控制,包括在矫正期间的预防、控制以及社区服刑人员解除矫正后管理人员对其生活、工作、思想动态等情况的跟踪、掌握。对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期间的重新犯罪,管理人员通过基层组织的配合,能够实现有效的预防和控制;问题的关键在于管理人员如何在社区服刑人员解除矫正后对其生活、工作、

3 思想动态等情况进行有效的跟踪、掌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预防其解除矫正后重新违法、犯罪。

二、现状(基本情况)

自2003年开展社区矫正试点以来,试点地区司法行政机关克服了人员、编制、经费等方面的困难,因地制宜、因陋就简,创造性开展工作,在社区矫正工作队伍方面建立了既有共性又各具特色的制度模式。

(一)北京模式:北京建立了专群结合、专兼结合的“3+N”工作模式。“3”,即在司法所建立司法助理员、抽调监狱劳教干警(以下称矫正干警)、社工(协管员)三支专业专职力量。在319个司法所明确一名司法助理员负责社区矫正工作;从监狱局、劳教局抽调一批干警派驻司法所工作,每所至少一名;招聘802名社工,每所平均两至三名。“N”,即若干名由社区干部、社区居民和社区服刑人员家属等志愿者组成的群众兼职力量。为促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市司法局从监狱局、劳教局抽调干警到试点区县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市矫正帮教办的力量,从监狱劳教两局先后抽调一名副局级领导和一名正处职领导担任市矫正办常务副主任。为了加强矫正干警的管理,在全市18个区县均设领队一名,同时兼任干警党支部书记。2003年以来,通过对矫正干警轮岗交流、对各支力量加强培训等措施,“3+N”模式不断优化,实现了专业专职力量和群众兼职力量的有效结合、优势互补,为做细做实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人员保证。

4 为确保司法助理员、矫正干警、社工(协管员)三支队伍职能作用得到有效发挥,北京市司法局采取以下措施强化管理,切实加强兑取建设:(1)健全规章制度。北京市司法局先后制定下发了《参加社区矫正工作监狱劳教干警管理规定》、《社区矫正工作监狱劳教干警岗位职责》、《参加社区矫正工作监狱劳教干警考核办法》和《关于建立监狱劳教干警从事社区矫正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以及对司法助理员和协管员的相关管理规定,明确了岗位目标责任,量化了工作标准,建立了考核制度、奖励机制。同时,建立了轮岗交流机制,原则上每两至三年进行轮岗交流。建立社工(协管员)动态管理机制。协管员的聘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在聘用期内,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未出现严重违反规定和工作纪律且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凡严重违反规定和工作纪律或出现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2)强化教育培训。加强对三支队伍的培训力度,通过岗位练兵活动,提高队伍业务素质和技能;与首都师范大学、北京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合作开展社会学、心理学、管理学、法学等专业知识培训,增强专业理论知识;与首都经济日报社合作举办心理咨询培训班,培养心理咨询师骨干队伍。在此基础上,市、区县紧密联系队伍实际,通过请专家讲座、组织座谈、以会代训等形式不断加强专业队伍的教育培训工作,有效提高了队伍的整体素质。(3)加强组织管理。一是对在编的司法助理员严格管理,明确工作职责和标准;二是对社工(协管员)依据有关政策与本人签订用工合同,同时,加强考核,落实相关制度;三

5 是市矫正帮教办负责矫正干警的整体管理和协调工作。市司法局矫正帮教处与监狱、劳教两局政工部门建立会商制度,每六个月通报矫正干警工作和学习情况。市矫正帮教办设专人具体负责干警队伍的培训、组织管理、考核、轮岗交流等工作,通过定期检查,听取基层意见,了解掌握干警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状况。区县司法局主要负责本地区矫正干警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各区县都建立了干警月例会制度,定期交流思想,通报工作情况。(4)严明工作纪律。市矫正帮教办对矫正干警提出了具体的工作要求,如规定接收社区服刑人员或对社区服刑人员采取强制措施时按规定着装,其余工作场合可着便装。同时,下发了《社区矫正抽调干警考勤工作规定》、《社区矫正干警行为准则》,明确了“十严禁”的工作纪律。对于工作不到位、自由散漫或不服从分配的干警由司法所谈话教育;对因工作失职导致严重后果的,将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做好保障工作。为了切实解决干警的后顾之忧,经市司法局与监狱劳教两局协商决定,抽调参加社区矫正工作的干警人民警察身份不变,原级别、职务待遇不变、政策性工资和福利不变,对分配到远郊区县工作的干警适当给予政策倾斜。在年度公务员考核评定工作中,按参加社区矫正干警实有人数划拨优秀、嘉奖和立功人员比例。区县司法局还积极采取措施为干警解决交通工具和住宿等实际问题。

(二)天津模式:根据天津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情况,可以将在工作者划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另一类是社区矫

6 正辅助人员。社区矫正执法人员是指在社区矫正中负责刑罚执行事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主要由司法所、公安派出所的专职人员组成。这类人员担负具体的刑罚执法职能,负责办理社区服刑人员的法律手续,监督和控制社区服刑人员的行为,落实法律规定的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奖惩。具体而言,其主要承担的工作职能是:(1)管理职能。社区矫正执法人员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日常管理,主要是办理有关的法律手续,包括接受、评估、考核、审批、有关活动的安排等。(2)惩罚职能。社区矫正执法人员以法对社区服刑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惩罚。(3)改造职能。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利用多种方法促使社区服刑人员发生积极变化,使其改恶从善,不再进行危害社会的行为。(4)帮助职能。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利用多种资源解决社区服刑人员的困难和问题。(5)保护职能。社区矫正执法人员通过管理和监控社区服刑人员而保护社会。根据社区服刑人员不同的人身危险性采取相应的管理和监控措施,以便保护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安全。

社区矫正辅助人员是指协助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开展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他们的主要职责就是在社区执法人员的组织、领导或指导下,根据工作职能的划分,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某些方面的工作。社区矫正辅助人员的任务主要是协助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履行其帮助职能,即协助社区矫正执法人员解决社区服刑人员存在的生活困难和就业问题、心理与行为问题、家庭与人际关系问题等。同时,社区矫正辅助人员也可以根据需要,担负部分履行改造职能的工作,

7 对服刑人员开展某些方面的改造活动。社区矫正辅助人员在地位和工作等方面存在差异,根据其特点可以将其分为两大类:(1)准专业人员:是指接受过一定的正规训练、领取薪水、承担义务和责任并在一定时间内开展矫正工作的人员。准专业人员是协助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力量,在社区矫正中发挥重要的作用。首先,这些准专业人员具有“专业性”,具体表现在:第一,就他们从事具体工作的技能而言,他们应当具有专业人员的水平,符合开展具体工作所需要的专业技能,在从事社区矫正工作之前,受过专业训练;第二,他们中的很多人是专门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是全日制的专职人员,只有少部分人是兼职人员;第三,他们从社区矫正机构中领取报酬,专职的全日制雇员从社区矫正机构获得薪水,兼职人员根据所从事的社区矫正工作的种类和时间等获得一定的报酬。其次,称他们为准专业人员的“准”的方面表现为:第一,他们不是社区矫正工作中的执法者,他们只能协助社区矫正执法人员从事有关工作,本身不是执法者;第二,他们能够从事的社区矫正工作是有限的,特别是不能从事与刑罚执行有关的活动,只能从事某些帮助性的社区矫正工作;第三,他们不是社区矫正执行机构的正是工作人员,也没有公务员身份,他们中的大多数有自己的工作组织或者机构,他们的活动任务往往是在这类工作组织或者机构的组织与协调下完成的。准专业人员除了已经成立的社区矫正服务机构中的全日制工作人员之外,还包括根据合同提供一些专业性服务的兼职人员,如,根据合同对社区服刑人员提供医学检查和治疗

8 的医务人员、提供职业技能培训的专业培训机构的人员、提供心理学服务的精神科医生、职业心理咨询师等。(2)志愿人员:是指无偿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一定服务的社区居民。志愿人员具有下列特点:第一,他们不一定具备也不要求他们人人具备从事社区矫正工作所需的专业技能;第二,他们不是专职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而是真正的兼职人员,仅仅是在主业之外或者在退休之后,利用一定时间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第三,他们不是领取薪水的工作人员,只能根据开展工作的情况领取一定的工作津贴;第四,与获得的报酬相适应,志愿人员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也要比准专业人员少;第五,他们的工作时间不固定;第六,志愿人员的流动性较大。天津社区矫正志愿人员主要有以下三大类:在职志愿者、青年志愿者和退休志愿者。在职志愿者包括学校的老师、行政机关和其他机关的工作人员、文艺团体的演职人员、城镇街道、居委会的工作人员等;青年志愿者包括具有一定知识和职业技能的青年人,如政法院校以及心理学、社会学、教育学等专业的大学生,在其他部门、团体和机构工作的青年人等;退休志愿者是那些具有丰富社会工作经验的退休人员,尤其是那些从原有职业与社区矫正工作近似的岗位上退休的人员,如原来的公安人员、检察官、法官、司法行政工作人员、教师、基层行政干部等适合担任社区矫正志愿者。

(三)上海模式:上海按照“政府主导推动,社团自主运作,社会多方参与”的工作格局,建立了三支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社工与志愿者。(1)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区县司法局、街

9 道乡镇司法所制定专人负责社区矫正工作。在街道乡镇层面,一般每个街道乡镇保证至少有一人专职负责社区矫正工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是社区矫正工作的主力军,主要负责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与公安、检察、法院及监狱机关等部门的协调、社区服刑人员的考核奖惩等工作。(2)社会工作者: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组织专业社工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是上海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特征之一。包括社工在内的社会力量参与刑罚执行工作,使社区矫正作为非监禁刑的刑罚执行在行刑理念、内涵等方面都与监禁刑刑罚执行有了显著的区别。它有利于政府专门机关转变职能,集中主要精力从法律、政策、队伍建设、经费保障等方面把握社区矫正的发展方向,同时凝聚各种力量,提高社会参与度,进而提高矫正效果。(3)志愿者:上海在发挥好社工作用的同时,明确要求每名社工要至少发展五名以上志愿者,人数众多的志愿者参与帮教具有很大的发挥作用的空间,极大地弥补了专业力量的不足。这些志愿者有的善于做思想疏导工作;有的提供专业心理咨询服务;有的利用各种资源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遇到的特殊困难;有的发挥熟悉社区和矫正对象情况的优势,帮教更有针对性。

(四)江苏模式:江苏社区矫正工作者分为专业队伍、社会工作者队伍和社会志愿者队伍三支。江苏社区矫正工作专业队伍主要由两个层面的人员构成,一是社区矫正工作管理人员,一是社区矫正专业工作者。社区矫正工作管理人员主要是指省、市、县三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管理指导部门的工作人员,全部为国家公务员。

10 社区矫正专业工作者主要由司法所所长、司法干事、工作人员和公安社会民警构成,包括政府公务员和非公务员两部分。社会工作者队伍是指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面向社会招聘的专门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这些社会工作者在不同的地区有不同的称谓,可以通称为“司法社工”。社会志愿者队伍主要由下列人员构成:在职或离退休的政法系统干部、公务员、工会、妇女干部、教师,正在或曾经从事法学、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伦理学、犯罪学、改造学等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高等院校法学、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伦理学、犯罪学、改造学等专业的高年级学生,社区管理干部、企业领导干部、私营企业主以及其他热心于社区矫正事业的人员。2005年起,江苏省司法厅在全省开展社区矫正志愿者招募活动,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通过志愿服务方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五)浙江模式:浙江按照“职业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逐步建立起一支由专业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向结合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其中,专业社区矫正工作者是指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国家公职人员,主要包括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司法所工作人员、公安派出所民警及四级社区矫正组织中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公职人员。社会志愿者是指愿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并经社区矫正组织批准和培训的非专职矫正工作人员,主要包括专家学者、知名人士、离退休干部、高等院校高年级学生、村(居)社区干部等。在试点实践中,浙江省探索建设社会志愿者队伍的新途径,发挥基层组织特别是村(居、社区)干部、群众作用,落实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

11 考察、帮助教育,如把驻村工作指导员纳入到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队伍,与公安、司法、片区管理处、村治调组织的相关人员以及矫正对象家属一起构成了社区矫正对象“5+1”的监督管理模式;发挥大专院校的资源优势,提高社会志愿者队伍建设质量;建立健全社会志愿者聘用管理、培训教育工作机制。

(六)江西模式: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专职人员主要是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矫正辅助人员主要通过购买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实现就业的人员。江西省为促进国有企业职工、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群众和退伍军人就业,提升城市和基层公共服务能力建设,于2010年安排4亿元资金用于购买5万个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其中划拨2.67万个作为基层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每个乡镇街道4个,主要负责基层社会工作、社会保险和就业再就业服务、公共卫生服务、社区矫正等综合性服务工作。对录用人员实行以乡镇、街道为管理主体,建立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财政等相关部门配合的考核机制。江西省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充分利用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的极好机会,提出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选聘下列人员: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遵纪守法,有一定的政治理论素养,热爱社区矫正工作,热心公益事业的人员;法律、教育、心理、计算机或者政法专业大专以上院校的毕业生;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证书的人员。

上述模式各有特点,都是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因地制宜探索出来的。其中,上海模式比较符合我国经济发达地区的情况,符合

12 社区矫正工作专业化与社会化结合的发展规律,应成为我国社区矫正队伍建设模式的未来发展方向,但在西部地区推广上海模式可能会受到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北京具有监狱劳教干警储备充裕的特殊优越条件,其他地区很难具备,北京模式很难在其他地区推广。江苏、浙江模式比较适合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适宜在全国推广。虽然各种模式符合本地实际需要并各具特色,但仍有许多规律性的认识值得总结。第一,社区矫正执法队伍是社区矫正工作的核心力量。社区矫正工作是刑罚执行活动,贯穿其始终的监督管理活动都是执法活动,需要专职专业的执法工作队伍。第二,专职社工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力量。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和引导帮助主要依靠社工的力量来完成。社工能够有效补充社区矫正执法队伍不足的现实条件,实现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有效管理。同时,社工工作的特点是能够放低姿态,切实为矫正对象着想看待问题,具有亲近、容易接受等特点,这些特点对提高矫正质量非常有利。第三,社会志愿者是社区矫正工作的补充力量。社会志愿者具有知识广博、经验丰富、热心公益等特点,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补充力量。

三、存在问题

(一)社区矫正主体不明确

目前,由于法律的制约,我国社区矫正机构普遍采用司法行政机关为工作主体、公安机关为执法主体的设立模式,制约了社区矫正的发展。我国社区矫正的范围,仅是对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裁定假释、被暂予监外执行和被剥夺政治权利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进行非

13 监禁的刑罚执行的制度。由于我国刑罚和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了上述五类人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在刑罚和刑事诉讼法没有修订的情况下,不能改变上述五类罪犯的执行机关,否则涉嫌违法。基于这样的考虑,所以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将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的分工作了模棱两可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要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会通公安机关搞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考查,组织协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和帮助工作。街道、乡镇司法所要具体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监狱管理机关要依法准确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措施,对符合假释条件的人员要及时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并积极协助社区矫正组织的工作。公安机关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和考察,依法履行有关法律程序。对违反监督、考察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根据具体情况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对重新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及时依法处理。”这种规定,客观地说已经是遵守现行法律基础上所能做的最大限度的改变。理论上将次规定理解为社区矫正的主体是“司法行政机关为工作主体、公安机关为执法主体”。这与现实中社区矫正以司法行政机关为执法主体的做法与要求相去甚远。以致在实际工作中出现公安机关几乎不插手社区矫正工作,司法行政机关从事社区矫正工作,但无执法权的尴尬。如果这样的现状长期保持,那将极大损害社区矫正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制约社区矫正的发展,最终危害社会治安秩序。

(二)社区矫正执法能力明显不足。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和“两院两部”工作要求,社区矫正执法主体是公安机关,工作主体是司法机关,而具体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是司法所。司法所的力量各地不平衡,矫正对象的分布也不均衡,有些地区司法所力量强但矫正对象少,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司法所能力弱但矫正对象多。以江苏省为例,从试点启动到2010年3月底,全省累计接收社区矫正对象1135987人,其中67878人矫正期满陆续解矫,在册矫正对象为43348人。六年多来,江苏省司法所工作任务激增,但编制未增、人员未增。全省司法所2832名专编人员中,固定和不固定的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共有1400名,与社区矫正对象比例为1:31,远远低于监狱警囚1:6的比例。更为困难的是,这些工作人员除了承担社区矫正工作任务,更多的精力是放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法制宣传等工作上,难以全身心地投入到社区矫正工作中。

(三),社区矫正执法队伍不够稳定。在试点过程中,各地根据实际采取多种措施解决社区矫正执法队伍不足问题。但由于许多措施没有形成制度,没有相配套健全的奖励激励机制,许多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处于临时过度状态,影响了执法队伍的稳定。如北京参加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狱劳教干警,出来从事社区矫正工作,人不在编,管理层级增加,各方面工作要求多,从优待警措施少,在宏观层面上缺少激励机制,存在干好干坏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的现象,队伍不稳定在所难免。

(四)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专业化程度不高。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工作,工作人员需要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教育矫正技能。从专题调查 15 情况看,司法所的执法工作者具备相当的法律知识,但普遍缺乏刑罚执行、社会工作、心理干预等方面的知识技能,短期内难以实现社区矫正工作的专门化和专业化。在江西现有司法所队伍中,高中中专文化程度的占近20%,具备管理学、教育学、社会学和心理学等专业知识的则更少,尤其是缺乏基本的刑事执法经验,很难适应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要求。江苏省的情况略好于江西,全省2071名专职社区矫正工作者中,具有法律、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专业知识的人员964名,占总数的46.5%。

第四,专职工作者队伍不够稳定。由于试点阶段的法律政策没有对队伍建设作出安排,专职工作者普遍存在工作身份不明确、发展前景不明确、工作报酬较低且地区差异较大的问题。如北京社工(协管员)工资待遇较低(每月800元),高素质的社工留不住,人员流动性大,使社工队伍不稳定。再以江苏省无锡、连云港为例,无锡市专职工作者除每人每年2万元的工资由市级财政保障落实外,市司法局另行安排22万元用于专职工作者的月度和年终考核。而连云港市专职工作者每人每年仅有不到1万元的工资(两地的三项保险均另外缴纳),两地薪酬差距明显。这一系列问题造成了专职工作者队伍稳定性不够,难以留住符合社区矫正持续健康发展要求的专业人才。

(五)志愿者作用发挥不够明显。特别是在广大农村,社区承载功能不强,志愿者资源和志愿服务意识缺乏,社区矫正志愿者主要由村组干部担任,志愿服务带有较强的行政色彩。村组干部作为一

16 线管理人员,承担着多方面工作任务,在社区矫正工作上难以全面兼顾,教育矫正工作往往停留在“登记薄”、“志愿册”上。同时,全国大多数地区社区矫正志愿者培育引导、奖励激励机制尚未形成,造成这支队伍后续发展能力不强,影响了这支队伍作用的发挥。

4、整体素质令人堪忧 (1)政治素质 (2)知识储备 (3)高尚的职业道德 (4)工作理念

5、社区矫正辅助人员作用未得到很好的发挥 (此处不要在幻灯片中出现)

四、构想和建议

第一,成立区县级社区矫正执行局,优化社区矫正工作机制。我国大多数地区采取在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设立相应的处、科来领导和指导街镇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该机制自首批试点以来运行成效明显,但受基层司法所力量薄弱、人员素质偏低的影响,存在社区矫正工作执行不力执法不严的现象,特别是在对不服管教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惩处和社区矫正审前调查工作的执行与拓展上,工作软弱,进展缓慢。因此,从实际出发,借助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有利时机,加快整合基层矫正执法力量,在区县级设立社区矫正执行局,完善社区矫正工作机制。该执行局可设立训诫谈话、心理咨询等办公室,配备以司法警察和专职工作者为主检察干部和公安民

17 警为辅的工作人员。也可参照公安交警体制在区县设立社区矫正执法队,承担社区矫正执行工作。

第二,体现刑罚执行性质,建立社区矫正警察队伍。社区矫正工作是国家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在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有效缓解社会冲突、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功能作用,应当得到进一步的重视和加强。为更好地体现刑罚执行性质,应逐步建立一支专门化的非监禁刑罚执行队伍,即社区矫正警察队伍,从而保障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社区矫正警察队伍应具有高于公安警察和司法警察的文化素质,任职条件和考评体系可以参照公安警察进行。

第三,发展与规范并重,建立一支稳定的专职工作者队伍。在执法人员力量不足、变动调整大的情况下,建立一支稳定的专职工作者队伍尤为重要。应研究建立专职工作者队伍发展机制,鼓励适时出台相关政策,对具有专业知识和特长、愿意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大学生,设定一定的服务年限,在其服务年限届满参加国家公务员招录时,可以享受与大学生村官或西部志愿者等同的相应待遇。进一步完善专职工作者考核机制,按期对其业务技能、工作情况、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考察评估,提高专职工作者队伍的工作效能。 第四,采取多种措施培育社会服务市场,鼓励以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方式提高社区矫正专职队伍素质。公共服务市场化运行是现代社 18 会发展的趋势,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充实社区矫正专职队伍有诸多好处,既可以节约成本,又可以促进队伍专业化和职业化建设。 第五,建立完善教育培训机制,提升队伍专业化水平。省、部一级应该逐步建立相对固定的培训基地,研究设置科学的培训课程或逐步考虑将培训工作委托专门培训机构来完成。同时,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定期确定培训方向、规范培训内容、丰富培训形式,并对培训活动的效果进行跟踪问效,以不断改进提高教育培训工作,提升队伍专业化水平。

第六,优化结构强化激励,切实提高志愿者队伍的效能。针对全国社区矫正志愿者的现状,应加大志愿服务理念的宣传,完善志愿者招募发展机制。除原有招募发展渠道外,可以面向高校、研究机构,吸收更多的专业人员和高校学生参与社区矫正活动。应逐步完善志愿者激励奖励机制,可以考虑逐步建立政府为主导的激励机制,全面客观地评估考核志愿者服务成效。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在倡导弘扬志愿精神的前提下,安排适当的补助或奖励。

4、改善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

5、管理体制创新

建立健全吸引人才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政策体系;完善激励和保障机制(给肯干事的人以机会,给能干事的人以舞台,给干成事的人以回报。)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者的职业荣誉和社会地位;改善社区矫正

推荐第6篇:社区矫正工作者守则1

社区矫正工作者守则

社区矫正工作者行为规范:依法矫正,育人为本;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廉洁自律,务实创新;举止文明,仪容端正。

社区矫正工作者职责:

(一)依照有关规定接收矫正对象,办理衔接手续;

(二)针对矫正对象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矫正个案;

(三)对矫正对象实施日常管理,进行计分考核,并依法依规做好矫正对象行政奖惩、司法奖惩工作;

(四)组织开展对矫正对象的心理咨询和心理矫治活动;

(五)组织矫正对象开展公益劳动,增强其社会责任意识和悔罪改过意识;

(六)组织开展对矫正对象的形势政策、法律法规、道德规范等教育活动,增强其法制意识、道德修养;

(七)动员和指导社会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努力形成工作合力;

(八)协调有关部门对矫正对象开展有针对性的技能培训,为其就业、生活提供指导和帮助;

(九)组织开展社会调查和课题研究,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理论水平;

(十)完成上级社区矫正工作机构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开展社区矫正做到“八不准”:

(一) 不准玩忽职守,泄露社区矫正工作秘密;

(二) 不准滥用职权,弄虚作假;

(三) 不准隐瞒案情,包庇、纵容矫正对象违法犯罪;

(四) 不准体罚、虐待矫正对象;

(五) 不准侮辱矫正对象人格;

(六) 不准非法剥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

(七) 不准非法搜查矫正对象的身体、物品或住所;

(八) 不准在工作期间饮酒;

开展社区矫正做到廉洁自律“五严禁”:

(一) 严禁利用矫正对象从事营利性的活动或者牟取其他私利;

(二) 严禁向矫正对象及其亲属索取财物,谋取私利;

(三) 严禁收受矫正对象及其亲属的贿赂和馈赠;

(四) 严禁非法将矫正对象的监管权交予他人行使;

(五) 严禁违规设立名目,向矫正对象收取费用。

推荐第7篇: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工作职责

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工作职责

一、在司法所长的领导和指导下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二、负责社区矫正对象的帮助、服务等具体工作。

三、协助司法所长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奖惩考核等工作。

四、协助司法所长做好归正人员的安置帮助工作。

五、完成司法所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推荐第8篇: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工作纪律

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工作纪律

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应严格执行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纪律,同时必须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1、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自觉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2、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恪尽职守。遇有特殊情况、问题或重大事宜及时反映和上报,不得瞒报、漏报、迟报;对社区矫正对象提出和反映的问题及时解答和处理,不得推诿、懈怠;如不能解答和处理,应及时向司法所长报告。

3、提高执法意识,公正、严明执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1)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社区矫正对象违法犯罪;

(2)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社区矫正对象;

(3)非法剥夺、限制社区矫正对象人身自由,非法搜索其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得场所;

(4)殴打社区矫正对象,或者唆使、纵容他人殴打社区矫正对象;

(5)侮辱社区矫正对象的人格;

(6)利用公益劳动实施变相体罚;

(7)向社区矫正对象及其亲属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和馈赠;

(8)利用社区矫正对象从事营利性的活动或者牟取其他私利;

(9)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将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权交予他人行使;

(10)其他违法行为。

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违反工作规定或工作纪律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包括通报批评、警告、解除聘用。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推荐第9篇: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聘用合同

XX镇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聘用合同 甲方:XXX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XX 乙方:XX身份证号: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为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2010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并约定试用期自2010年7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

二、工作地点

1、乙方在甲方的领导下,在镇司法所具体指导下,专门从事社区矫正事务工作,属编外聘用制人员,按照聘用制人员管理;

2、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具体承担:协助司法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办理衔接手续;协助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基础性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制定矫正个案工作计划,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公益性劳动,进行形势政策教育、法制教育、公民道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及犯罪心理矫正等;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为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等工作;

3、完成司法所交办的与社区矫正有关的工作任务。

四、工作时间

1、乙方遵守甲方的工时制,服从甲方因工作需要作出的休息时间的调整;

2、甲方应依法保护乙方合同期内享受法定的休息、休假。

五、劳动报酬

1甲方应当按月以国家法定货币形式向支付乙方工资,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乙方工资;

2工资标准元/月。

六、社会保险

甲、乙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交纳各项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的类型及费用分担比例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七、劳动纪律

1、乙方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甲方的制度,遵守职业道德,遵行社会公德;

2、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3、甲、乙双方违法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损害乙方合法权益的,乙方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投诉。

八、其他事项

本合同一式贰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公章)乙方: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推荐第10篇:建立高素质的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

建立高素质的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

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队伍建设

明确社区矫正属于刑事司法体系,是非监禁刑和暂缓监禁的刑罚执行方式。行刑权就其本质而言,是一种司法权和行政权的统一,由司法行政部门统一行使是较为合适的,这有利于解决目前行刑权主体过于分散及行刑权的非均衡性等问题,从而实现刑事司法权力资源的合理配置。矫正工作是一项执法活动,社区矫正工作者首先是执法人员,其次才是社会工作者,其地位与法院的法官、检察院的检察官同等重要。由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组成的社区矫正社团,具体负责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是一个颇具流动性的社会群体,构成稳定的志愿者队伍的形成需要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资金投入。按照志愿参与某项活动的时间长短,可以分为长期、短期、临时志愿者;按照参与志愿活动的空间,可以分为社区内、社区外志愿者;按照参与志愿活动的程度,可以分为全面参与、专题参与、暇时参与等不同类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志愿者的参与纯粹出于内心对某项事业的认同,其队伍的建设更需要摆脱计划经济的惯常模式。据悉,上海市有关街道还招募了一批社会志愿者协助帮教社区里的服刑人员。这些志愿者中,有原先就从事司法行政工作的退休干部、退休教师、企业主、厂长、经理及社区服务人员,也有在校的大学生等。

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素质建设

从事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是代表国家实施刑罚,社区矫正第一线工作人员的素质必须得到切实保证。从审判、检察、公安司法行政人员中组织一部分人“自愿转岗”是可行的。但是,自愿转岗者的人数不可能很多,即便是自愿转岗者也需要进行专业培训。上海虽然在全国率先试点社区矫正,但是,专业矫正人员队伍组建工作至今尚未完成,试点范围内的矫正人员在上岗前仅仅接受了上海理工大学社会工作专业一个半月的培训。矫正人员“应知应会”的具体内容,违反纪律的查处措施,如何防止矫正人员陷入腐败的行为准则,初任人员和任期晋升的专业培训年限、内容、考核办法等规则也尚未出台。目前,我国的法学高等职业教育已经起步,组织法学、社会工作专业的力量,在我国法学高等职业教育体系中增设社区矫正专业是必要且可行的。

问题:如何建立高素质的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

第一,在高校建立相应应用性专业课程。建立高素质的人才就要在高校中培养。在高校中建立相应专业,近几年我国高校的社会工作专业、法律事务专业这类应用型人才已经开始培养。

第二,在社会中一些社会工作人员进行相应的资格认证与上岗知识培训。是在职工作人员的素质整体提高。

第三,利用在校的大学生自愿者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当中。

第11篇:作为一名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心得

社区矫正工作心得

作为一名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我从事社区矫正工作已经多年, 在这些年的工作实践中,我不断学习、实践、改进,周而复始地不断改进和完善工作,使自己的社区矫正工作业务水平得到了一定提高。借此机会我想浅谈在这些年工作中的一点感想:

一、灵活运用专业技巧,注意工作中的方式方法 我们作为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面对的是社会上的一些特殊群体,他们来自大墙内外、来自社会的阴暗处,他们都有着不同的经历和故事,在他们的内心深处有着不尽相同的思想缺陷和被扭曲的心灵,这都是我们在工作中需要发现并予以解决的问题。比如在谈话沟通方面,针对不同的社区服刑人员,要注意运用不同的方式方法。对于文化程度较高的社区服刑人员,我们尽量用委婉的言语,以免伤害他的自尊;而对于文化水平不高的社区服刑人员,不能尽说文绉绉的话,否则他会觉得你不真诚,而不愿与你沟通。

二、社区矫正工作必须“帮”“教”并重 在实践工作中,作为矫正工作者,我们不能只是单纯的进行帮助或教育,应当将两者辩证的统一起来。如果单纯“只教不帮”,案主的许多自己无法解决的实际问题就会成阻碍他改造的“绊脚石”,直接影响工作成效。而“只帮不教”虽然帮助案主解决了许多困难,但忽略了从他的思想根源上对他的教育,忽略对他的法制观念的培养,一旦生活环境有所改善,个别案主就会“故态复萌”,重蹈覆辙。因此,我们在工作中必须“帮”“教”并重,缺一不可,比如有些社区服刑人员其实素质挺高,因过失犯罪被判刑,对他们主要是给予心灵上的沟通,减轻他们的心理压力和负担;而有些社区服刑人员,法律法规他们可能比我们还要熟悉,没有必要给他们讲大道理,而要和他们拉拉家常,帮他们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就能取得较好的效果。

在市司法局领导及司法所的关心下,我将继续努力工作,通过实践,逐步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提升社区矫正工作经验,做一名合格的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

第12篇: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是与监狱矫正相对的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将符合条件的罪犯放在社区,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团体、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决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是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中进行有针对性管理、教育和改造的工作,是当今行刑发展的趋势。今年政法工作的三项重点工作是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和公正廉洁执法。社区矫正工作管理的主要对象是社区服刑人员,而社区服刑人员和归正人员,是“特殊人群”的组成部分,加强对这些特殊人员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工作,是贯彻落实“首要标准”要求,也是当前司法行政系统落实社会管理创新的一项重点任务,这对于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融入“平安、法治”建设工作,以及做好世博会期间“护城河”工程安保工作,最在限度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具有积极意义。在现有的条件下如何做好社区矫正工作,通过我们对矫正工作的认识理念、工作机制、工作措施手段等创新,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和监管水平,是摆在从事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需要加以思考和探索问题。我区自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坚持依法、实效、稳步推进的工作原则,全区的社区矫正工作进展顺利,已基本形成了“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实施,成员单位密切配合,司法所为工作主体,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新格局。至2010年8月底,全区共累计接受531名社区矫正对象,按期解除矫正280名,无一人再犯新罪。社区矫正工作总体效果明显。但在工作的实践上还处于探索阶段,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有效方法和经验做法、各项制度的完善,仍然需要不断思考和探索。本文就如何完善监管手段,采取行之有效的矫正方法,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谈点肤浅认识和体会。

一、突出重点,完善监管措施,预防和减少矫正对象再犯新罪

对社区矫正对象日常的监管教育方法很多,除了执行每月报到汇报制度,各司法所还要组织集中法制教育和公益劳动外,围绕提高社区矫正对象法制意识,增强悔罪和服管意识,还要积极探索社区矫正对象动态管理新思路新方法,尝试包括行政、经济等多种手段和方法在内的适用不同矫正对象情况的新举措,逐步形成门类齐全、手段多样、实用性强的管理方法体系。严格执行各项监管制度,注意查找存在的问题与漏洞,对本地矫正对象的动态情况定期进行分析,高度重视矫正对象的思想教育和行为矫治工作,将个别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正面教育与反面教育相结合,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专题教育,丰富教育内容,提高矫正效果,如新矸司法所组织的集中法制教育,邀请区远洋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就有关刑法内容上课,区“矫正办”组织重点对象到宁波望春监狱开展的警示教育,通过参观监狱改造环境、犯人现身说法、监狱警察训诫等形式,内外对比,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心灵产生很大的震撼,效果非常明显。一是狠抓重点对象分类、分级处遇管理。在日常工作中,做到分门别类,因人施矫、区别对待。将暴力犯罪、盗窃等财产性罪犯、假释犯、监外执行犯以及请假外出对象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强化监管措施,定期不定期开展走访,防止脱管、漏管现象的发生。二是注重审前调查环节,把好“入口关”。对法院拟判缓刑的矫正对象,审前调查启动的时间、被告人类型、调查方法、判决后的监管帮教、措施落实等方面进行积极进行调查核实,严防出具人情证明材料,确保经评估进入社区矫正的对象不发生或少发生再犯新罪现象。三是对新进入社区服刑的对象要把好“入矫关”。对法院新判决和监狱释放的矫正对象(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和假释),司法所要做到“四个一”:即发一本社区服刑人员须知、进行一次训诫谈话、走访一次家庭、制定一份切合其特点和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个性矫正方案。四是强化矫正对象外出请销假管理。各镇(街道)司法所要严格执行矫正对象请销假管理规定,对重点对象要控制其外出的时间和范围,可以尝试矫正对象提供必要的担保(包括试行收取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对再犯罪风险较大、又未落实好监督措施的矫正对象,不予批假。监外执行(保外就医)对象除请假外出看病一般不予准假外出。对不请假外出的应责令其补办手续,并在月度考核和季度考评中予以扣分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必要的行政惩处。各司法所必须督促外出矫正对象自觉履行请销假手续,对擅自批假造成矫正对象外出期间脱管或重新犯罪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必要的行政责任。五是要形成规范的考核评议机制。各镇乡(街道)司法所要总结经验,继续积极探索合理有效考核评议方法和程序,既要做好集中对象的考核更要抓好分散对象(特别是外出对象)的考核评议工作,形成正常考核评议机制,促进考核奖惩结果真正起到激励矫正对象积极改造的作用。

二、舍得投入,运用高科技手段,着力创新社区矫正管理新模式。

针对社区服刑人员行踪掌握难、实时监管难等问题,借助社市、区两级矫正信息化管理平台,按照“目视跟踪、有线查控、无线遥控”的三控要求,紧密结合社区矫正安全监管的实际,立足现有的政策法规,把社区矫正脱漏管、重新违法犯罪作为推动社区矫正安全监管重要指标的抓手,实现安全监管与推动工作相互促进,使监管工作收到理想效果。积极探索建立对社区矫正重点对象实施手机定位信息管理方法,与当地中国移动公司,开展技术合作,投入资金建立信息管理平台,支付重点对象定位费用,制定社区矫正对象定位手机管理规定,对必须定位的矫正对象、对定位手机的配置要求及费用支付、定位手机的使用及奖惩等作了明确规定和要求。运用信息管理平台,规范和完善社区服刑人员的区域监管、信息交互、越界警告、考核管理、档案管理等服务功能,使社区监管实现“人防”向“技防”转变。通过调查摸底,对重点对象实施手机定位,同时设定电子围墙的范围,达到对社区服刑人员中的重点人员实施随时随地跟踪监管帮教,对外出管理环节实现了防范关口前移,变事后掌握为事前事中管理,动动电脑鼠标,就可以掌握重点人员的行踪和活动轨迹,对违反规定的人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管控,提高监控的效能,对发现社区矫正对象越界,及时给予短信提醒和警告,通知相关工作人员查明情况等方法止于未萌、禁于未发,有效地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行踪。

三、重在帮教,完善\"五大基地\"建设,促进矫正对象尽快回归社会

在落实日常监管外,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关注和开展一系列的帮困难活动亦是提高矫正人员矫正积极性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一是完善现有公益劳动、警示教育、文化教育、技能培训和就业安置 \"五大基地\"建设和功能作用的发挥。特别要加大就业技能培训和过渡性就业基地建设力度,过渡性就业基地建设可与安置帮教就业基地有机结合。二是拓展心理矫正的途径。要积极在未成年矫正对象和少数重点对象中积极开展心理矫治辅导,通过定期走访、心理辅导、开设讲座等方法进行疏导帮教。区矫正办与区心理健康平台建立挂钩联系,邀请心理专家对司法所长进行心理矫正培训,提高矫正质量和社会效果。三是多途径促进就业。与区劳动保障局等单位开展信息的沟通和共享,提供就业信息,开展劳动技能培和教育。农村矫正对象责任田落实要达到99%以上;推荐有专业技能或一技之长的矫正对象就业;鼓励、帮助、扶持矫正对象自主创业;定期开展对服刑人员走访活动,了解思想状况和家庭生活实际困难,帮助部分“三无”特困对象落实低保或给予其他救助。

四、理顺关系,强化制度执行力度,促进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社区矫正工作是项系统工程,需要成员单位的密切配合和相互协作,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一是进一步理顺工作关系,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和每季例会制度。加强部门间的协调沟通,切实处理好执法主体和工作主体之间的关系,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二是矫正对象回访制度。区矫正办与区法院、检察院定期或不定期联合开展 2-3次矫正对象回访活动,掌握矫正对象思想、工作、生活动态情况,了解社区矫正工作者、志愿者和监督人的工作开展情况,引导和促进社区矫正工作有序开展。三是督查制度。区矫正办将建立“不定期督查制度”,督查内容包括经费保障、队伍建设、矫正监管措施落实、工作纪律执行等。四是请示报告制度。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逐级、及时、如实上报,特别是矫正对象重新犯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受到治安处罚、收监执行、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以及需要与周边地区协调或不能准确把握的事项等要及时了解情况,及时上报。遇有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要边处置边上报。五是定期排查制度。镇(街道)矫正机构要有计划地对所辖区域内矫正对象报到情况、人数、动态、监管措施的落实以及矫正效果等进行定期排查。对表现不好、再犯罪风险较高的对象、脱管漏管对象要严格监管,并及时将名单通报检察和公安机关,确保矫正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六是矫正期满提示制度。对即将期满的社区矫正对象由区司法局矫正办通过期满提示函的形式提前一个月通知所在司法所,切实做好解矫准备,防止超期解矫现象发生。七是进一步完善档案台帐管理制度。街道镇乡矫正办的工作台帐要确保规范、资料齐全、查找方便。按照矫正对象一人一档的要求,对矫正对象档案资料认真细致地整理、归档,并妥善保存。要确保矫正对象档案卷宗资料真实有效,坚决杜绝工作台帐特别是矫正对象日常监管表现记录资料弄虚作假的现象。要加强矫正工作资料的保密性,对矫正对象进行分类分级管理的评估以及相关分析资料,必须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泄露。

五、疏堵结合,以疏为主,切实在社区服刑人员中开展心理矫正工作

在坚持对社区服刑人员严格监管教育的同时,为提高矫正质量,探索心理矫治工作,在调查的基础上,就开展心理矫正工作的指导思想、目的意义、工作职责任务、运作方式、工作要求都作明确的要求。一是制定心理矫正实施意见,明确了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提高矫正质量为根本,以刑罚执行过程中的人文关怀为特征,积极运用心理学方法,通过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及心理治疗,矫正社区服刑人员的不良心理,消除心理障碍,促进其悔罪自新,顺利融入社会,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少社区服刑人员再犯新罪。二是建立心理矫正工作队伍。搭建工作平台,建立区心理矫正咨询指导小组,聘请三位专家为指导小组成员,为各镇乡、街道开展心理矫正工作提供专业指导,并对患有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心理治疗。挖掘社会资源,依托区志愿者协会、区心理健康服务中心平台,建立一支有心理咨询资格证书的20多名志愿者参与心理矫正工作的队伍,与专家配合一起开展心理矫正工作。三是开展心理咨询和辅助活动。针对大多数矫正对象的心理问题存有共性的特点,适时将具有相同心理困扰问题的矫正对象集中起来进行团体心理咨询,既有感染气氛和支持效应,有利于心理问题的解决,节约了时间和精力,提高了咨询效果。四是通过心理测评量表评估服刑人员的心理健康状况,对有需求的进行个案心理咨询,对患有严重心理疾病或有心理危机的进行心理治疗。对于服刑人员转变对立情绪、正确认识自身和社会、逐步改变不良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 , 促进了教育矫正效果的提高。

六、建立和培养高素质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是搞好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前提。

做好工作,首先要解决人的问题。要根据专业矫正力量与社会矫正力量相结合的原则,建立社区矫正专业工作队伍。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包括矫正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从矫正工作者情况看,目前我区司法所工作人员数量明显不足,有些同志还身兼数职。随着矫正对象数量的逐渐增加,司法所承受的工作压力和责任也越来越大,而且,部分司法所人员变动较为频繁,工作发展不平衡,有些同志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业务生疏,责任心不强,制度不落实等问题,矫正工作者的整体素质和业务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社区矫正志愿者具有高素质的人士不多,人员结构相对单一,影响效果的发挥。社会矫正力量主要是社会志愿者,包括专家、学者、知名人士、离退休干部、社区居委会成员、老师、矫正对象的近亲属和所在单位人员等。其次,社区矫正是一项专业性、法律性和技术性都很强的工作,对矫正工作者的能力、素质等都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因此,组建矫正工作者专业队伍,必须重视选拔工作,把那些热爱社区矫正工作的热心人士吸收过来。在区级层面,由政法委、共青团牵头组建社区矫正志愿者大队,在街道、镇乡组建志愿者中队,区局派一名指导员负责工作的协调培训等工作。对志愿者招聘、使用、培训、待遇、人身伤害保险等政策作了明确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志愿者的工作,提高志愿者荣誉感和工作积极性。再次,要做到责权利明确、管理科学,强化监督机制,加大执法保障力度,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经费和矫正工作者的待遇。最后,有针对性地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业务培训,可选择定期和短期的矫正业务培训班,切实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努力创建政治坚定、业务素质高的专业化的社区矫正队伍,为顺利启动和实施社区矫正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七、坚持建设与落实并重,逐步实现社区矫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种刑罚执行活动,首要的任务是如何依法落实和规范的问题。各地要结合实际,逐步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教育矫正和工作管理制度,形成环环相扣、科学严密的制度体系,建立健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形成权责明确,严密高效的管理格局,做到社区矫正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有人负责,确保社区矫正各项制度得到切实执行,各项工作都能规范有序的运行。进一步完善教育矫正措施,努力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一是加强对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要对矫正对象做到“摸得准、管得住”,切实加强控管措施,防止脱管失控现象发生。要坚持以人为本,注重管理与教育相结合,惩罚与帮助相结合,学习与劳动相结合,确保矫正效果。二是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措施,完善教育矫正方法,保证矫正工作质量。要对社区矫正对象各方面的情况进行研究分析,从犯罪类型、人身危险性、回归社区趋向程度、接受矫正的阶段性心理特征等不同角度,探索分类矫正、分级别矫正、分阶段矫正、个案矫正、心理矫正等矫正措施,提高矫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针对城市和农村地区不同特征,积极探索社区矫正的不同工作方法,努力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促进矫正对象顺利回归。

社区矫正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在我国,社区矫正就是指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将符合条件的罪犯(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裁定假释、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四类罪犯)置于社区内,由司法行政机关(司法局、司法所),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在2003年开始试点,2009年时全国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迅速发展,覆盖面逐年扩大。并且在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明确把社区矫正写入了想《刑法》,这不仅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确立,同时也预示着现价段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将会进入到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社区矫正工作将进一步向着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逐步发展和完善。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随着工作的不断推进和深入各种矛盾、困难和问题也更多的暴露了出来,比如说矫正人员外出打工脱离管理现象不断增多,还有就是随着社区矫正法规、政策、制度的不断完善司法所面临的工作任务愈发繁重而相应人员、装备、经费却不能配套。这些问题和矛盾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们的社区矫正工作质量,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程都产生了不利的影响。而该如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和解决好这些困难、问题和矛盾,在今年4月,笔者结合梁河县司法局河西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实际情况的调查研究和自己的工作实践,提出了一些想法。具体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现阶段社区矫正人员的各项情况

河西司法所自2009年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48人次,累计为期满社区矫正人员解除矫正18人次,现在册管理的社区矫正人数为30人。在这30名社区矫正人员中,男性有26人、女性4人;未满18周岁的2人、18至45周岁的21人、46至60周岁的5人、61周岁以上的2人;高中文化的1人,初中及以下文化的29人;被宣告缓刑的26人、被裁定假释的2人、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2人;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6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的11人、侵犯财产罪的6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7人。30名社区矫正人员分别居住在河西乡8个行政村的94个村民小组中。

通过对这些在册社区矫正人员的各项情况进行分析后,我们可以看出,30名社区矫正人员中有很大一部分(大概在87%)的人员正处在中年、壮年时期,而且男性居多,他们往往是一个家庭的支柱或重要成员,承担着家庭里很大一部分的经济负担,而同时他们本身却没有较高的文化素质,并且他们在犯罪过程中多数人是属于故意犯罪。

(二)现阶段社区矫正工作的一些主要工作机制

一是对所有在册的社区矫正人员建立档案包括执刑档案(主要包括法院、监狱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和工作档案(主要包括社区矫正宣告书、社区矫正责任书、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信息表、矫正方案、通话记录、走访记录、谈话记录等),做到一人一档、一事一表,及时登记、及时记录、及时总结。

二是在接收社区矫正人员时,为其制定对应的矫正方案,成立一对一进行帮教的矫正工作小组(小组成员一般包括司法所工作人员、矫正人员所居住的村委会干部、矫正人员所居住的自然村或村民小组干部、矫正人员的近亲属)。明确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明确矫正监督人、明确矫正志愿者,并与之签订相关协议,明确责任,加强沟通联系,协同管理,各司其职。

三是严格落实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工作制度,做到周闻其声,月见其人,司法所要求矫正对象每个星期给我们至少打一次电话,汇报工作生活情况。同时,每个月至少到司法所来一次进行思想汇报,并接受月度考核。同时严格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外出或变更居住地的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管理,请假外出在七天以内的由司法所登记和审批,并报县司法局备案;请假外出超过七天的司法所登记、签署意见后报县司法局进行审批。针对部分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外出的社区矫正人员,司法所先向矫正人员进行告知(包括电话联系矫正人员进行告知和向矫正人员亲属发送告知书)要求其限期(一般为两周)返家,如若逾期未归的,司法所将向县司法局提请给予矫正人员警告。

四是积极走访,掌握动态。我们充分发挥矫正小组的力量,定期不定期地于小组成员进行走访沟通,从侧面及时了解矫正对象的思想动态。

五是加强对拟假释罪犯和可能被判处缓刑罪犯的社会调查评估。评估过程中首先要充分征求罪犯家人、罪犯居住地村民小组、村委会的村民、干部的意见;其次要对罪犯以往的社会经历和一贯表现进行认真了解;最后征求所在地派出所得意见。

二、当前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一)要求外出打工的社区矫正人员增多

近年以来,随着正处在中年、壮年时期,主要承担家庭经济重任的社矫人员不断增多,导致越来越多的矫正人员的家庭和矫正人员本人都希望外出到发达的省份进行打工赚钱。而他们外出的想法和理由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

第一认为当前的环境不好(如毒品比较泛滥、周边朋友亲戚吸毒的较多、没有固定工作的机会),到新的环境去,能够找到一份固定的工作,避免和一些有不良行为的人接触,可能更容易改正自己的一些不良习惯(比如赌博、好吃懒做、酗酒);第二能通过赚钱偿还一些债务(比如一些因故意伤害而获刑的矫正人员,他们在被刑事处罚的同时很多也都承担了较高的民事赔偿,往往他们的民事赔偿责任都会把家里的经济掏空有的甚至因此背上债务);第三家庭主要成员(如妻子、孩子)都在外面打工,整个家庭可以说都已在打工地,自己外出打工就能和他们共同生活在一起。

然而,按照目前的管理规定矫正人员请假外出最多就是一个月,而且也不可能给予矫正人员连续请假。而希望通过变更居住地来解决这个问题的矫正人员,又要面临着比较严格复杂的程序和原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变更地司法行政机关的态度(是否批准、是否接受)等问题,所以往往很多矫正人员都不愿意或没有能力去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外出打工人员逐渐增多。

(二)与社区矫正有关的各机关之间缺乏联系沟通

社区矫正工作虽然是由司法行政机关主管,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与多个部门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如果各部门之间联系不够,不能各自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往往就会影响到矫正工作的质量,列如,一名矫正人员因为自己的不当行为导致可能重新犯罪被公安机关进行刑事拘留或者逮捕,如果公安机关没有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通报,司法行政机关在联系不到矫正人员的情况下就会动用大量的行政资源进行查找,这不仅浪费了行政资源还在很大程度上加重了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压力和心理压力,而且有可能让矫正人员逃避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给予的相应处罚。

(三)日益加重的工作任务和与之相配套工作人员、装备、经费存在矛盾

当前这一矛盾在基层司法所表现最为突出。司法所承接着社区矫正的所有日常工作,但是现司法所工作人员较少,工作装备也比较滞后,其它各项工作任务又比较繁重,所以在一定程度上是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质量。以河西司法所为例,河西乡国土面积为102平方公里,司法所共有两名工作人员,有摩托车一张,而现管理的30名社区矫正人员又分别居住在不同的村民小组内。以致于每月的走访都要耗尽工作人员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同时司法所还管理着47名刑释解教人员,还要开展司法所其它业务工作如法制宣传、人民调解、法律援助以及乡党委政府安排的各项中心工作。可想而知工作人员在分身无术的情况下,在对工作的深入推进过程中就会打折扣,就会影响到工作质量。

(四)社会重视程度不够

社区矫正在我国还属于新生事物,社会对其的认知程度有限,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整个社会参与社区矫正管理的积极性,相对的也就加重了该项工作对行政资源的依赖、加重了主管机关的工作负担。如社区矫正中的志愿者队伍建设比较滞后,缺乏一直拥有专业专业素质(熟悉我国法律、拥有专业心理辅导能力)的志愿者队伍,民众缺乏义务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积极性。

三、一些想法和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的立法,规范全国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当前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虽然已对社区矫正有了明确的规定,并且出台《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但是笔者认为还不够,还需进一步让全国的社矫工作规范和同步起来。因为由于各省的情况不同,各省制定的《社区矫正实施细则》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当遇到一些需要跨省份处理解决的问题时,就会遇到困难。如社矫人员要求跨省份变更居住地的情况时,就会有因为依据不同,口径不一等问题实质上影响到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让一些确实符合变更居住地的社矫人员在实际办理中遇到困难导致擅自外出现象增加。

(二)各级地方政府加强对社区矫正的宣传和帮扶

由于社区矫正是一个新的事物,很多人都对其缺乏认识,在寻求社区矫正志愿者的时候就会产生困难,就会加重对行政资源的依赖。如果能够通过政府的大力宣传和帮扶,让社区矫正工作得到社会各界的认知,提高影响力。可能就会让更多的社会资源向这里倾斜,这样现阶段社区矫正工作存在困难如经费、人员等问题就会得到缓解。

(三)进一步加强各部门之间的衔接,和明确各部门之间的职责

首先各部门的工作人员要提高思想认识,认真对待社区矫正工作,认真履行好自己的工作职责。其次各部门之间建立一个长效机制,如每月或每季度召开联席会议,各自通报工作情况,探讨存在的问题。

(四)强化对拟判处缓刑和拟假释罪犯的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的参考

笔者认为社区矫正人员,在整个矫正期间,是要完全依赖于矫正地的各项资源来对其进行帮扶和教育的。而这些资源的优与劣则是体现在当地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程度上。如果超出了当地本身的承载能力,势必就会影响到该项工作的开展。如果能在对拟判处缓刑和拟假释罪犯,判处缓刑和裁定假释前,在适用法律的前提下充分考虑罪犯的社会调查评估报(告包括矫正地的各项情况、罪犯的家庭情况等),我想这样可以给好的发挥社区矫正的职能,真正让罪犯早日回归社会。

第13篇:社区矫正

我国社区矫正的行政主导型模式探析

摘要: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全新的工作实践和理念,引起了实际工作者和学者们的广泛关注,并从多个角度进行探索,但到目前为止尚未形成适用的方法体系。文章分析了我国社区矫正的发展历程,总结了我国在社区矫正实践中形成的行政主导型模式特点。

关键词:社区矫正 行政主导型 模式

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始于20世纪50年代。50年代中期起,我国建立了青少年矫正制度,通过建立少年犯管教所、工读学校等机构以及假释制度,依靠社会各方面力量帮助、教育违法或有轻微犯罪行为的青少年改过自新。这是我国社区矫正的雏形。1979年颁布的《刑法》确定了社区矫正的范围、对象、内容与执行机关。80年代初期以来,我国社区矫正制度逐渐发展,相关的法规逐渐完善。为了适应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的发展要求,2003年我国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刑罚执行制度改革。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1]。社区矫正是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中进行有针对性管理、教育和改造工作[2]。矫正的目的一是通过社区矫正组织进行的社会化教育,使罪犯适应并顺利回归社会;二是增强社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最终达到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目的。社区矫正作为一种与监禁相对应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对矫正对象的矫正功能主要有惩罚、教育、塑造、感化、治疗和控制功能。

一、行政主导型-我国社区矫正模式的选择

目前,国外社区矫正根据其适用特点,大体上可以分这样几个模式,一是以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为代表的“公众保护模式”;二是以英国为代表的“刑罚模式”;三是以日本为代表的“更生保护模式”。我国社区矫正工作自试点以来,也涌现了多种各具特色的地方模式,如北京模式;上海模式;浙江模式深圳模式等;同时也有社区矫正“1+X”这样包含社区矫正机构、社区矫正人员组成、社区矫正对象、社区矫正立法、社区矫正经费来源等五个子模式特点的特色模式。

一般而言,社区矫正制度的路径选择有两种基本类型: 一是以国家机关主导的行刑空间转换模式, 二是以社区自治主导的社会改造模式。以国家机关主导的行刑空间转换模式的理监狱制度的对行为人造成监狱化的消极结果。国家机关就应当突破监狱的封闭环境, 将行刑空间拓展到社区之中, 以较好地实现行为人再适应社会的能力, 从而实现防止再犯可能的目的

[3]

。以社区自治主导的社会改造模式的理论基础, 主要是恢复性司法的理念, 认为犯罪首先侵害的是被害人的权利,其次是社区的权利,最后才是国家的法律秩序。

根据《试点通知》的规定,我国社区矫正的法律定义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 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 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 矫正其犯罪心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由此可见, 我国的社区矫正主要是转换行刑空间的国家机关行政主导模式,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处于从属的地位。

二、行政主导模式下执行主体之规范缺陷

由于我国社区矫正制度选择了国家机关主导的模式,尤其是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但是,受制于国家机关权限范围,又因为部门规章在一定程度上有忽视上位法律的倾向,加上规范的确定性之不足,关于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的法律规范, 多有冲突, 造成法制不统一的现象,因而带来适用上的困难。 ( 一) 上下位法律的冲突

在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上,《刑法》、《刑事诉讼法》与《试点通知》《暂行办法》的规定不一致[5]。对被管制、假释、暂于监外执行和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均规定公安机关是执行主体;但在缓刑方面,两者规定却不一致,

《刑法》 别挂靠于司法局、团市委和上海市戒毒办公室将专业社工纳入到规章制度的建设中来。

[7]

。通过这种挂靠的方式,充分地(3)公安部门应将执法权交给司法所,避免执法权与执法主体分离和相互扯皮,以免造成人力资源和行政资源的浪费。

(4)社区矫正机构应重新设置, 对不同的矫正对象采取的方式过于笼统,而专业社工则能通过专业理论上的一些“矫正模式”,如人本模式、任务中心模式、行为治疗模式、理性情绪治疗模式等,更具针对性地对不同矫正对象实施有效的差异化矫正。

(2)群体层面的直接介入路径。群体层面的介入主要是矫正工作者针对矫正对象所面临的共同问题或需要,把他们组织起来,运用小组工作方法,对矫正对象的共同需要或问题做出回应、辅导,虽然在目前的“司法模式”中也有所体现,但在运用上还是有很大的局限性,多数的矫正者还是运用传统的公益劳动安排或“上大课”的方式[9],很难体现互动性和自助性。而专业社工通过组织小组活动,从中引起生活目标的建立,然后帮助矫正对象分析要达到这些目标自己应该做的事情,让矫正对象认识其自我价值,为避免二次犯罪打下了牢固基础。

(3)社区层面的间接介入路径。社会工作者运用社区介入可以帮助矫正对象建立和改善社区关系,使矫正对象每月上交的思想汇报不再放任自流,而且还可以动员社区各类资源,并充分发挥专业社工在资源调配和建立社会支持网络上的专业优势,提高资源的利用率。

参考文献:

[1]冯卫国.行刑社会化研究———开放社会中的刑罚趋向[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179.[2]张绍彦.社区矫正在中国――基础分析、前景与困境[J].环球法律评论,2006,(3).[3]查尔斯·丁·林德纳.在失败中渡过百年的美国缓刑制度[J].犯罪研究,2000,(1).[4]司法部社区矫正制度研究课题组.改革和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之研究(下)[J].中国司法,2003,(6).[5][德]滕尼斯.共同体与社会[M].商务印书馆,1999,52-53.[6]王青山.社区工作与中国社会工作的发展.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350.

[7]王思斌.中国社会工作研究( [8]Epstein,L..Helping people:The task-centeredapproach.St.Louis:Mosby,1980:25.

[9]马良.青少年社区矫治的本土模式和社会工作的介入空间.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

第14篇: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

一、名词解释:

1、深度访问法:

又称临床式访问,它是为搜集个人特定经验(例如:偷窃、吸毒、自杀)的过程及其动机和情感资料所作的访问。最初常用于个案工作的调查、囚犯的调查和精神病人的调查,其目的时作出临床诊断,挽救罪犯和患有精神、心理疾病的人,后来广泛应用于对一般个人生活史及有关个人行为、动机态度等的深入调查。

2、重点访问法(集中访问法)

它是集中对某一经验及其影响的访问。重点访问法建立在这样一种假设基础之上的,即透过某种刺激可使调查对象在情景中产生特殊反应,矫正工作者从这些反应中获得信息,再加以解释。

3、结构功能分析法

结构功能分析方法就是把事物看作一个系统,通过分析系统内各要素间的关系,以及这些要素的不同关系、使系统表现出来的补同特征、发挥出来的不同作用,探讨事物存在原因的一种分析方法。

4、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通过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心,并促进其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参考):社区矫正是以社区为平台,以科学的价值观念和工作方法恢复矫正对象的社会功能,促进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的刑罚执行制度和过程。

5、非理性信念

指把那些特定场景中的经验绝对、普遍、抽象化之后与实际情况不符合的想法和观点。

6、自我效能感

由班杜拉所提出的概念,他认为,所谓自我效能,是指个人对自己在特定情境中,是否有能力去完成某个行为的期望,它包括两个成分,即结果预期和效能预期,其中结果预期是指个体对自己的某种行为可能导致什么样结果的推测,效能预期是指个体对自己实施某种行为的能力的主观判断。

7、因果分析法

因果关系是世界上各种事物相互联系的一种基本形式。分析矫正对象的各种资料,其目的就是为了弄清这些资料中存在的因果关系,找出形成矫正对象偏差行为或观念的根本原因。因此,因果分析是分析矫正对象资料的重要方法。

二、简答

1、社区矫正对象的类别

社区矫正的对象,是符合社区矫正条件,被置于社区内进行改造、矫正的罪犯。具体来说包括5中罪犯。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4、被裁定假释的;

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2、矫正对象面对的一般问题类型

矫正对象的问题主要可以分为矫正对象个人问题、家庭问题及社会问题三类。

(1)个人问题主要是指矫正对象自身在生理、认知、心理、生存、生活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2)家庭问题主要是指矫正对象与家庭成员的关系及由此形成的对矫正对象改变的支持问题。

(3)社会问题包含三个层面:一是社会对矫正对象改变的支持性问题;二是社会中存在的可能诱发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的一些问题;三是矫正对象与社会互动中可能产生的一些问题。

3、社会支持程度的影响要素 包括发展因素、个人因素和环境因素。发展因素是指个人过去经验会影响现在的社会生活和社会支持程度;个人因素指个人特质例如自尊程度、社会性、自主性、控制力等;环境因素指个人的物质生活、社会生活环境。 (发展:从发展的观点来看社会支持,其关键问题在于过去的经验如何影响其今后的社会生活;个人:主要是指个人的人格因素对发展和使用社会支持的影响;环境:在个人的社会支持网络形成中的作用体现于不同类型的生活环境)

4、矫正社会工作介入理念和价值伦理

(1)人与环境的构成状态时矫正社会工作最基本的介入理念。即从矫正对象与环境的关系入寻,了解环境对个人的要求,个人与环境的互动,个人在环境中的资源。

(2)社会工作最基本的理念是相信每个人都有与生俱来的价值和尊严,而这种尊严和价值带给每个人不可剥夺的社会权利,社会工作者对受助者的基本态度是接纳而非批判。 (3)矫正社会工作开展的核心理念——促使矫正对象恢复社会功能;

矫正社会工作的基本工作理念——问题导向;

矫正社会工作的基本方法——矫正对象参与矫正过程;

矫正社会工作的核心价值伦理——平等、尊重;

矫正社会工作最基本的伦理——保密

5、如何培养自我效能

(1)从学习中获得:首先,要设置明确而合适的目标定向;其次,可以进行“自我竞赛”;最后,为自己创设更多的成功机会;即认知内驱力、自我提高内驱力、附属内驱力的体现; (2)行为的成败经验:这是学习者自身经验,对效能影响最大的,成功的经验会提高人的自我效能,多次失败的经验会降低人的自我效能感;

(3)替代性经验:这是学习者通过观察示范者的行为而获得间接经验; (4)言语说服:这是试图凭借说服性的建议、劝告,强调自我暗示的作用

6、质疑非理性信念的方法

(1)反映感受。让服务对象具体描述自己的情绪,行为以及各种感受,从而识别背后的非理性信念; (2)角色扮演。让服务对象扮演特定的角色,让其重演他受困扰的情况,当时的感受行为表现以及非理性的想法;

(3)冒险。让服务对象从事自己所担心害怕的事,从而使情绪、行为背后的非理性信念呈现出来; (4)呈现

三、案例和论述

一、社区矫正资料收集的基本内容

(一)个人层面的资料收集

1、个人的基本资料

年龄、个人生活简历、生活经历、重要事件、个人服刑经历、社会经济地位、周围重要的人物、相关的社会系统等

2、探索矫正对象对于现状和问题的主观看法 (1)存在怎样的问题;(2)问题出在哪里;(3)问题的原因是什么;(4)问题存在多久了;(5)对象以往是如何解决问题的;(6)希望如何解决问题

3、收集解决问题的动机资料

动机是解决问题,改善现状的内驱力,也是社工最重要的改变现状的资源。例如:对象有希望获得改变的动机,高某希望在有生之年提早完成服刑期;陈某对于所犯错误十分悔恨,其父母也希望能够改变教育方式,一起帮助陈某度过服刑期。

4、需要探索矫正对象生理、心理、情感、智力等方面的能力 如果发现矫正对象的实际能力与表现之间出现明显的差距,矫正社会工作者要仔细分析造成这些差距的原因。

(二)环境层面的资料收集

环境是指矫正对象生活中的重要社会系统,以及可以得到的各种资源系统,

社会系统:对象的家庭、亲属、邻居、学校、单位等(重要人物对于矫正对象持有希望和支持,以及他们帮助矫正对象的能力对矫正对象的开展具有积极意义)

资源系统:主要包括各种可利用的资源,如邻里关怀、志愿者、各类社会保障政策、就业岗位、各类专业服务组织可能提供的服务等等

(三)个人与环境交互层面的资料

(1)对象与周围环境的关怀,特别是与重要人物的关系 (2)矫正对象寻找帮助的主要方式 (3)社会系统对个人求助的反应

(4)其他系统互动方式对矫正对象问题的影响等方面的内容 案例:周某、故意杀人、有一哥哥、爸爸

资料收集:

1、周某的个人基本资料(年龄、文化程度、服刑经历)

2、周某的环境资料(家庭环境:父母的关系、周某与父母的关系、周某与哥哥的关系、家中的主要支持资源)(与原来各门的关系、与现在邻居的关系、同事、居委会的关系)

3、与环境的交互作用

(1)家庭中与父亲的互动方式(既离不开父亲的照顾,又与父亲关系微妙) (2)与“哥们”基本上断绝来往

(3)居委会是目前给予帮助的主要组织

(4)最低生活补助是目前获得的重要生活资源 (5)同事的和睦关系给予周某较大的支持

二、社会网络的构建

(一)社会网络指的是一组个人之间的接触、通过这些接触、个人得以维持社会会身份并且获得情绪支持,物质援助,服务讯息和新的社会接触。个人拥有的资源:(1)个人资源:个人的自我功能和应对能力

(2)社会资源:个人社会网络中的人所能提供的社会支持(个人关系网络

的广度,网络中的人能够发挥支持功能的程度)

(二)社会支持是由社区、社会网络和亲密伙伴所提供的感知的和实际的工具性或表达性支持。

1、感知支持:

(1)社区:社区是最外层的一般关系,个人和社区的关系反映其与社会的整合度,其对社区的归属感,以及个人对社区的认同和参与

(2)社会网络:个人可以接触到的一些人(亲戚、同事、朋友)

(3)亲密伙伴:个人生活中的一种紧密关系(关系中的人认可和期待彼此负有责任感)

2、实际支持:

(1)工具性支持:指运用人际关系作为手段以实现某种目标(如找工作、借钱、照看孩子)包括引导、协助、有形支持与解决问题的行动

(2)表达性支持:既可以是手段也可以使目的,它涉及分享感受、发泄情绪和挫折、寻求对问题或议题的了解、肯定自己和他人的价值与尊严等。包括心理支持、情绪支持、自尊支持、情感支持和认可等。

(三)介入:

评估社会支持网络:

(1)个人层面:网络所包括的人员的生活领域以及彼此之间的关系(这些人员对服务对象的重要性)

(2)社会层面:(所生活的社区、一般社区)(正式、非正式社会支持网络资源)(两者之间的关系,现有资源能够解决哪些问题)

社会工作的工作原则 (1)个别化原则;(2)接纳原则;(3)承认;(4)期望关怀;(5)非评判:(6)案主参与和自决;(7)保密性

建立专业关系,秉守平等、接纳、尊重的原则

三、社区矫正专业关系的建立

(一)专业助人关系

1、指在矫正过程中矫正社会工作者与矫正对象之间的内心表现和态度表现得动态交互反应关系,通过这种反应,矫正对象的社会适应能力得到改善和增强

2、专业助人关系式一个从无到有的建立过程,这种关系不是双方见面就能建立的,它将矫正关系融入社会工作专业助人关系的元素,矫正社会工作者凭借其专业技能,给矫正对象注入了一种改变的动力。通过这个过程,矫正社会工作者和矫正对象之间会建立一种良好的相互信任的关系,这对形成矫正对象积极配合社区矫正观念、对矫正对象形成自我矫正动力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矫正工作者与对象是双向互动过程)

3、专业助人关系的特点(目标性、非平等性、控制性、代表性)

(二)矫正社会工作者与矫正对象的角色

(三)专业关系建立阶段

(四)建立专业关系的技巧

影响专业关系建立的因素

1、矫正社会工作者(专业技能、技巧;对自身角色的把握;自身资源;价值理念、与对象互动、对对象问题的评估)

2、矫正对象(自我认识、配合与否、态度)

3、与其他系统的关系

第15篇: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工作获得成效:(第二组)

1、全市社区矫正制度体系逐步完善

3月5日,为提高管理效率,确保安全管理,市矫正办制定并下发了《社区服刑人员动态分析工作暂行规定》,《规定》明确规定了对社区服刑人员实行动态分析、管理的方法和时限,同时还届定了“重点人”范围,明确了对“重点人”监督控制及教育的方法和措施。随后,市矫正修订了《社区矫正对象接收工作衔接规定(试行)》。制定下发了《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工作暂行规定》、《社区服刑人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社区服刑人员教育工作规定》、《社区服刑人员公益劳动管理暂行规定》、《社区服刑人员考核奖惩暂行规定》、《社区矫正工作档案管理规定》、《社区服刑人员解除矫正工作暂行规定》、《社区矫正工作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关于防范社区服刑人员脱管和重新犯罪的若干意见》、《社区矫正工作文书格式》、《关于进一步做好阳光社区矫正服务中心工作的试行意见》等,全年共修订、制发的13项制度形成了较严密的社区矫正制度体系,为基层提供了工作的操作准则,规范了全市的社区矫正工作,使我市社区矫正管理制度体系逐步完善。

2、社区矫正分类管理、分阶段教育全面开展

4月1日“分类管理、分阶段教育”工作经过半年试点后,在我市全面铺开,此举标致标志我市社区矫正工作迈入科学化管理的轨道。分类管理、分阶段教育是我市创新管理教育模式,探寻教育矫正规律,提高教育矫正质量的一次积极有效探索。分类管理借鉴国外经验,以社区服刑人员的人身危险性大小为标准,结合其回归社会的趋向程度,将服刑人员分为三类,并分别实施不同强度的管理。分阶段教育是根据社区服刑人员心理、行为特点和需求变化的规律,结合教育矫正阶段性目标的设定,将教育矫正全程分为初始教育、常规教育和解矫前教育三个阶段,以提高教育的针对性,确保全程教育质量。

3、全市各区县全部建立阳光社区矫正服务中心

成立社区矫正服务中心,是我市社区矫正工作遵循社会管理规律,运用社会工作方法,整合社会资源和力量对社区服刑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的积极探索。全市各区县高度重视,精心策划,立足地区实际,突出特色,努力探索社区矫正服务中心科学有效的构建模式和运行机制,相继成立了社区矫正服务中心。截止05年年底,全市已经建立了11家区县级、7家街道(乡镇)级矫正中心。

4、社区矫正协管员队伍初步建立

今年上半年大兴区利用劳动就业政策,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开展合作,共同开拓了利用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新渠道----招聘社区矫正协管员。随后,平谷区、延庆、顺义等区县相继开展了社区矫正协管员招聘工作,逐步建立了一支有组织的、相对稳定的社区矫正社会力量,扩大了社会参与的程度,缓解了司法所的工作压力,加强了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提高了教育矫正质量。这一做法被市委、市政府肯定,并作为建设和谐社区、和谐村镇的一条重要措施写入市委文件。

5、全国政协副主席罗豪才视察北京社区矫正工作

4月11日上午,全国政协副主席罗豪才、全国政协社会与法制委员会副主任肖建章等一行到京视察我市社区矫正工作。司法部张军副部长、市政协王长连副主席陪同视察。市矫正办全面介绍了北京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情况、取得和经验及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罗副主席充分肯定了北京的工作并提出殷切的希望,在讲话中指出,北京市的社区矫正工作虽然开展的时间不长,但是各级党委、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备的制度与模式,初步建立了一支矫正力量,积累了一定经验,整体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罗豪才副主席的视察表明我市社区矫正工作成效引起中央领导的关注。

6、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调研北京社区矫正工作

5月23日,由司法部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张苏军为组长,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相关部门领导组成的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社区矫正专题调研组一行十人来京调研我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市矫正办介绍了我市社区工作整体情况,并就社区矫正立法及社会救助体系的建立等问题做了专题汇报。调研组组长张苏军主任在讲话指出:此次调研的目的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的精神,总结社区矫正试点经验,为社区矫正立法做好准备。北京试点工作启动早、覆盖范围大,在社区服刑人员组织机构、管理等方面建立较完善的体系,为全国社区试点工作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取得较好成果,并希望北京继续发扬进取精神,积累更多的经验。

7、在全市开展社区矫正联合大检查 为了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流程,落实各项矫正制度和措施,全面提高我市社区矫正工作的整体水平,05年6月市矫正办组织市公、检、法、司、民政、劳动、监狱等成员单位相关部门领导对全市十八个区县的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了全面检查。通过检查,我市社区矫正工作整体情况良好,工作开展程序规范,社区矫正取得初步效果,并呈现出四个特点:一是各级党委、政府认识统一,高度重视,二是组织机构、工作队伍健全,协调有力,三是规章制度明确、工作程序规范,四是矫正教育方法多样,矫正效果初步显现。通过此次检查,进一步找准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为确定下阶段工作重点提供了依据,奠定了基础。

8、联合国人权办公室高级专员考察北京社区矫正工作

8月30日,联合国人权办公室高级专员路易斯.阿博尔女士、高专特别助理、高专办能力建设司司长、高专项目办官员等一行在司法部政治部主任张苏军及外交部有关部门领导的陪同下考察了北京市社区矫正工作。联合国高级人权专员一行听取了市矫正办关于全市社区矫正工作的整体情况,参观了朝阳区阳光社区矫正服务中心,并与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了座谈。联合国高级人权专员来京考察充分表明北京社区矫正工作已经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关注。

9、开展我市社区矫正试点两周年系列活动

在我市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两周年之际,市矫正办精心策划组织了两周年系列活动。一是8月16日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召开阶段工作会,吉林副市长主持会议,市委宣传部、公、检、法、司、民政、劳动、财政、监狱、劳教等10个成员单位领导参加了会议。会议听取了市矫正办关于试点工作开展情况的汇报,对北京市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进行了调整,吉林副市长对下阶段试点工作作出了指示;二是组织召开理论与实务研讨会。市、区县矫正办成员、抽调干警领队、基层工作代表等60余人参加了研讨会。会议邀请研究所、大学的专家分别就“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分类管理分阶段教育工作开展”做了专题报告。部分区县和代表汇报了本区组织发动社会力量参与试点工作的主要做法,部分抽调干警代表汇报了有关做好缓刑罪犯和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矫正工作的体会。三是隆重召开北京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总结表彰大会。司法部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张苏军,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强卫,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赵凤山、副市长吉林等部、市领导出席大会。市、区县、街道(乡镇)社区矫正领导小组成员及有关同志近千人参加了大会。会上,对一年来北京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交流了工作经验,表彰了在试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部署了下阶段任务;四是9月集中开展了“社区矫正宣传周”活动,以内外宣传相结合、工作与宣传结合、教育与宣传相结合为原则,采用研讨会、交流会,现场咨询、媒体宣传、社区宣传及各类活动等各种不同的方式,全面深入地开展社区矫正宣传,取得良好的宣传效果。

10、全国首次开展社区矫正公众调查

为了全面了解北京市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两年多来的公众认知度和社会成效,市矫正办与零点调查公司开展了社区矫正社会公众调查活动。调查活动历时一个多月,地域范围覆盖全市十八个区县,采用入户访问、电话访问和深度访谈的形式随机访问了普通居民、社区服刑人员、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村(居)委会干部及专家学者。此次调查显示,67.8%的居民接受社区矫正制度,40.3%的居民愿意成为志愿者,85%的居民认为社区矫正取得明显效果,97.2%的社区服刑人员对矫正工作表示满意。

我市开展的社区矫正公众调查在全国尚属首次,调查结果充分表明我市社区矫正开展两年来效果显著,而且标志着我市社区矫正效果评估机制的初步确立。

----北京市司法局

11、初步形成了社区矫正的组织体系

如北京市建立起三级矫正组织网络,形成了“政法委统一领导,司法局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司法所具体执行”的工作格局;在天津,成立了由市公、检、法、司、监狱、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分管领导和部门参加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上海则形成了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政法各部门紧密配合的工作体制,并在市司法局下设了“上海市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

12、通过建章立制促进社区矫正规范运作

为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依法和规范进行,六省(市)在社区矫正试点中,十分重视建章立制工作,相继出台了四十余个相关规范性文件。如北京制定了《北京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江苏制定了《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流程(试行)》。在总结各试点省(市)经验的基础上,司法部于2004年5月出台了《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进一步统一和规范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各个环节的工作,包括机构和职责划分、社区服刑人员的接收、管理措施适用、解除矫正等。

13、在队伍建设方面初见成效

社区矫正的发展有赖于高素质的矫正工作队伍。为此,各试点省(市)都很重视队伍建设工作。北京市在所有乡镇(街道)建立了司法所,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主导力量,同时对社区矫正工作者分批分期进行培训。在上海,已分批对全市各区县司法局、司法所(科)干部进行业务培训,并委托有关高校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系统培训。

14、发掘社会资源参与社区矫正

各地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积极借助社团力量,实行社会化管理。如上海成立了专门的民间社团组织———“新航”社区服务总站,按照“政府主导推动,社团自主运行,社会多方参与”的运作模式参与社区矫正。“新航”社区服务总站实行董事会负责制,按照政府的委托和授权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社团组织在各区设立社工工作站,依靠专业化、职业化的社会工作者,协助社区矫正管理机构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跟踪帮教、就业指导等服务。

15、注重对矫正对象的权利保障

在北京,社区矫正机构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帮助矫正对象解决生活、就业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对符合低保条件的矫正对象办理低保,为矫正对象提供职业培训、就业指导和安置就业或就学。在江苏,建立了专门的教育基地和职业培训基地,对矫正对象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并优先推荐就业,并建立过渡性的就业基地,安置暂时无工作的矫正对象。

16、积极探索社区矫正的规律与方法

各地在试点工作中,针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特点,强调“宽松式管理、引导式教育、人性化改造”的矫正理念,积极探索各种矫正手段与措施,如制定矫治个案、定期谈话、专家心理咨询、社会帮教、公益劳动,等等。

上海在社区矫正试点中,进行了风险评估工作的探索,运用统计学知识,将社区服刑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的可能性转化为直观的数字,确定危险等级,如“稳定”、“一般”、“重点关注”、“高危”,从而为服刑人员“度身定做”阶段性的社区矫正方案提供参考。上海还积极探索心理矫正,在心理学专家指导下,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心理测试、评估,根据测试结果,制定相应的心理矫正计划。 在北京,除了探索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分类管理外,还进行了分阶段教育的探索,即根据社区服刑人员在接受矫正过程中心理、行为特点和需求变化的规律,结合教育矫正阶段性目标的设定,将教育矫正全程分为初始教育、常规教育和解矫前教育三个阶段,根据服刑人员在三个阶段不同的心理、行为特征和需求,设定相应的教育目标、教育内容和教育方式。————————冯卫国文集 17 健全机构,建章立制。从全市层面上,成立由市委政法委和市政法部门的领导组成的社区矫正工作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司法局。在区和街道层面上成立了相应的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矫正的具体工作主要由司法行政部门进行,监狱警察予以配合。同时《社区矫正工作细则》《社区矫正工作者手册》《社区矫正对象手册》《社区矫正对象的奖惩办法》等一系列的制度得到了初步的落实和建立。

18 扎实开展社区矫正的基础工作,规范矫正对象本人和档案的同步接受,为每个矫正对象建立较完整的矫正档案,统一印章,并进行规范化管理。因人而异的制定矫正方案。定期家访和了解矫正对象的思想动态。在不影响其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的同时促使其完成社区义务劳动。同时给予矫正对象实际意义的生活帮助和尽可能的解决其就业的困难。

成效:一是把握刑罚执行活动性质,社区矫正工作进一步规范;二是以司法所为工作主体,队伍专业化建设进一步加强;三是以社区为载体,社会化运作进一步推进;四是紧紧围绕矫正质量核心,矫正效果进一步显现。在取得了明显成效的同时,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区县、街道乡镇之间工作发展还不平衡,对社区矫正规律的研究还不够深,矫正的方法和手段还比较单一,矫正工作的社会化程度还不高,等等。下一阶段,北京市社区矫正工作将巩固已经取得的成果,根据现存问题,在确保试点工作依法规范运行的基础上,以继续提高矫正质量为核心,重点加强社会力量多元化、工作队伍专业化、矫正工作规范化、矫正方法科学化、管理工作信息化等“五化”建设,不断推进我市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发展。

司法部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张苏军对北京市的社区矫正工作给予充分肯定,指出:北京市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动手早,起点高,运作规范。北京市的经验和做法对全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开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近一年来,北京市的社区矫正试点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基层司法所和专业矫正工作队伍建设不断加强,建立了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长效机制,开展了分类管理和分阶段教育,建立了评估体系,深入扎实做好对服刑人员的帮困扶助工作,各项制度措施得到进一步落实。张苏军主任结合全国社区矫正的开展情况,对下一步的试点工作提了四点要求:一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和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的精神,进一步加大试点工作指导管理力度,不断探索总结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践经验。二是加强各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规范制度建设,保证试点工作顺利进行。三是积极参与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建立和完善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制度。四是切实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努力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素质。

最后,市委副书记、市委政法委书记强卫同志做了重要讲话,指出:在全市上下深入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建设的时候,召开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总结表彰大会,十分及时,也十分必要。希望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好这次会议精神,抓住机遇,扎实工作,齐心协力,开拓进取,推动我市社区矫正工作不断引向深入、不断取得新的更大成绩。强卫书记就如何进一步深化社区矫正工作,讲了四点意见:一是要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大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充分认识做好社区矫正工作与建设和谐社区、和谐村镇、促进和谐社会首善之区建设的密切关系,充分认识能否做好这项工作是对我们构建和谐社会能力和水平的一种检验,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扎扎实实把社区矫正工作引向深入,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做出贡献。二是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各项投入和保障力度。各级党委政府要经常听取工作情况的汇报,对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帮助解决,要认真督促各有关部门充分发挥在这项工作中的职能作用,形成工作合力,进一步加强各项投入,不断强化人力、物力、财力保障,高度重视基层司法所建设,认真解决司法所业务经费问题,充分发挥基层司法所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主体作用。三是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都必须从促进和谐社会建设高度,克服与己无关的思想,克服为难情绪,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齐抓共管、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尤其是公、检、法等政法机关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认真履行职责、发挥职能作用,是政法系统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举措,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有益探索,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更加积极履行职能、更加积极主动配合。四是要紧紧围绕提高矫正质量这一核心,不断加强和改进各项工作。牢牢把握社区矫正是在社区进行刑罚执行的特点,进一步挖掘和发动社会力量。牢牢把握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性质,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和执法环节。正确处理好宽与严的关系,做到宽严相济。正确处理好落实与创新的关系,在狠抓落实的基础上图创新、谋发展。正确处理专业化与社会化的关系,做到专业化与社会化并重。

自2012年2月项目启动后,工作组通过开展面谈、家访、小组活动、督导会、专项培训等社会工作专业方法,给社区服刑人员关注希望、建立信心、反思自我、连接社会支持网络,搭建起更生的桥梁,引导出其社会恢复的力量。通过一系列工作的开展,使六名社区服刑人员重新树立起生活的信心,增强了抗逆力,并发现了各自的生活目标,转化成效显著。另一方面,工作组参与人员也通过参与此次项目认识到如何把社会工作专业理念和方法贯穿到整个矫正过程,从而进一步提升社区矫正工作专业化、科学化水平。

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首先,减少了重新违法犯罪。国家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放在社区服刑,使他们能够与家庭、社会保持正常的联系,其中多数罪犯能够参加社会劳动,做到自食其力。四年来全市社区服刑人员年均重新犯罪率在018%以下,绝大多数罪犯通过教育改造,顺利解除矫正。其次,社会对矫正工作的理解与支持不断增强。通过开展社区矫正,社区居民对刑罚执行手段有了新的了解,越来越多的社会公众消除了对社区矫正的疑虑和恐惧,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理解与支持程度明显提高。再次,在国内外获得好评。社区矫正工作受到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先后有60多家中央和地方主流媒体进行了全面的报道。试点工作得到了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等中央国家机关以及国内23个省市到北京市调研参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政府官员、学术代表团先后到北京市考察,高度评价了北京市的社区矫正工作。最后,强化了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力度。通过社区矫正工作,加强了司法所的职能,提高了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刑罚执行能力。同时,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矫正中心实行社会化运作,锻炼了司法行政队伍借助社会力量履行自身职能的能力,有助于发挥司法行政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二、社区矫正取得成效的原因: (一)党政领导牵头,各部门密切配合。北京市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社区矫正工作。试点伊始,上至市、区县,下至街乡镇,都成立了以党委、政府主管领导牵头,公、检、法、司、民政、劳动、财政、宣传等部门组成的领导小组。司法局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本级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形成了“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局组织推进,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司法所具体实施”的工作格局。各级党委、政府的支持力度也不断加大,不仅保障必要的人财物,而且将试点工作纳入地区政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统筹安排,试点工作经费全部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各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主动参与,相互配合,形成了上下贯通、相互衔接的“一体化”工作链条。各相关部门的通力合作,保证了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建立专业矫正队伍,积极吸引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作为非监禁刑,需要专业的矫正队伍对罪犯进行惩罚和改造。为加强司法所作为社区矫正工作主体的责任和力量,市司法局从监狱局和劳教局抽调365名警察到全市各街乡镇司法所,与司法助理员共同组成专业矫正队伍。同时全市招聘了751名司法社工,协助管理和帮教罪犯。形成了以司法助理员、抽调民警为主,司法社工为辅的“三结合”工作队伍。社区矫正工作,离不开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各区县相继成立了公益性社团组织———阳光社区矫正服务中心,中心由各区县司法局负责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组织发动社会力量,为社区服刑罪犯提供技能培训、临时救助等各类服务。中心成立以来,在罪犯的心理矫正、帮助教育、技能培训等方面发挥了明显作用。朝阳区阳光社区矫正服务中心建立了专职社会工作者协助司法所工作人员、监狱警察开展社区矫正的“3+N”工作模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以阳光社区矫正服务中心为代表的社会组织和矫正志愿者为代表的社会力量,逐渐成为协助政府部门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重要支持力量。

(三)积极推进社区矫正制度和运行机制建设。为确保试点工作依法规范地进行,市司法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试点实际,制定了《北京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规范横向衔接方面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社区矫正工作衔接规定》,对区县司法局、法院、监狱、看守所在社区服刑人员交付执行、监督管理、教育矫正、法律监督各环节的职责作了明确的规定。同时进一步规范纵向实施方面的工作,建立了包括矫前准备、接收管理、矫正执行、解除矫正四大环节和矫前调查、接收建档、分类管理、个案矫正、公益劳动等十四个细节的矫正流程制度。 (四)探索适合社区矫正要求的管教方法。司法局根据社区服刑罪犯构成复杂、住地分散、流动性大等客观情况,提出了“力争不发生漏管、脱管、重特大刑事案件,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的工作目标。建立了罪犯月动态分析、重大节假日安全隐患排查、脱管和重新犯罪预防、突发事件处置等一套行之有效的安全防范机制。坚持专群结合这一多年来形成的政法工作基本经验,充分发挥和整合司法所、派出所等专门机关和村居委会、治保积极分子、罪犯家属等群众力量的优势,织密对罪犯的监督控制网络。加强与公安机关的紧密协作,双方建立月工作联系、人数对比、重大情况通报等沟通机制,同时配合公安机关加大对脱管罪犯的查找,脱管罪犯从累计87人减少到目前的8人。——————司法部研究室

第16篇:社区矫正

1.社区矫正定义: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人员置于社区矫正机构,有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裁判,裁定和决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再社会化的活动。

2.社区矫正的基本理念:1处罚人权观2行刑社会化理论3教育刑思想行刑的文明化。

3.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意义:1政治意义(a提高国家的文明水平,促进国家长治久安 b推进我国刑法体制改革,促进我国刑法与世界接轨 c有利于巩固执政基础) 2社会意义3法律意义(a改革和完善中国特色的刑罚制度 b体现行刑人道化的要求 c有利于实现司法的根本目的)4经济意义(a合理配置行刑资源,增加行刑效能 b减轻监狱拥挤,降低行刑成本)

4.“两院两部”规定的社区矫正对象:1被判处管制的的罪犯2被宣告缓刑的罪犯3占予监外执行的罪犯(a有严重疾病的需保外就医的b怀孕或者正在哺乳期的妇女c生活不能自理,适用于监外执行不危害社会) 4被裁定假释的罪犯4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执行的罪犯。

5.社区矫正化的原则:1关于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原则的研究2关于社区试点工作原则的规定 3全面实行社区矫正工作的基本原则4对矫正对象矫正教育原则

6.社区矫正的基本任务: 1执行刑罚2监督管理3矫正教育4危机干预5社会救助6恢复秩序

7.参与社区矫正事业的部门有法院 检察院,政府机构中的司法行政部门 公安部门 劳动保障部门 财政部门 民政部门 人事部门,党委系统的政法委 宣传部门,等等

8.《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第三条第四款:司法行政机关要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会同公安机关搞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组织协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和帮助工作。街道、乡镇司法所要具体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款:公安机关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依法履行有关法律程序。对违反监督、考察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根据具体情况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对重新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9.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具体构成:1社区矫正机构工作的公职人员2社区矫正辅助人员3社会志愿者4矫正对象的家属或者监护人

10.社区矫正工作者的素质:1政治素质2知识储备3高尚的职业道德

11.社区矫正调查内容:1医学和心理学检查(a危险性预测b心理发展预测)2人格调查(a犯罪情况调查 b个人情况调查 c家庭背景调查 d教育背景调查 e职业背景调查 f社区环境调查 g省心特点调查)

12.社区矫正工作制度:1接受制度2会议制度3学习培训制度4监督制度5社会志愿者聘用制度6责任追究制度7解矫制度

13.矫正对象接受一般工作程序和内容:1社区矫正对象相关法律文书及材料接受 2社区矫正对象的接受,包括对象的确认,登记,填写相关表格,在《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上签字等工作内容3告知社区矫正对象相关权利和义务以及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4开展初次见见面和会谈5建立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矫正档案

14.社区矫正的沟通技术:A个案矫正中的沟通(1>沟通的概念和特征a主体的特定性b内容的限定性c过程的互动性d操作上的技术 2>沟通的功能a传递信息功能b思想交流和情感分享功能c满足需要,稳定情绪功能d减少对立,改善矫正关系的功能e实现矫正的功能)B沟通的过程(1>沟通的发起者2>信息3>载体a眼睛b面部表情c身体运动d类语言d空间效应4>信息接受者5>反馈6>障碍a沟通双方地位不平等b目标的差异c认知价值观念的差异7>情境)C建立沟通关系的技术(1>承认接纳2>尊重3>共情a学会换位思考b坚持因人而异c善于利用非语言d能进能出,恰到好处4>积极关注a避免盲目乐观b反对过分消

极c立足于事实)D矫正对象交流技术(1>积极倾听a保持目光接触b点头适当的面部表情c避免不必要的动作d提问e重复f避免中断g听说角色顺利转换2>谈话a谈话技术b控制谈话的方向和内容c具体化d概念)E沟通中的影响技术(1>解释2>指导3>提供信息4>影响性总结5>自我开放)F沉默与对话应对技术(1>沉默的应对技术a防御型b思考型c茫然型d情绪型e内向型2>多话的应对技术a宣泄型b表演型c掩饰型d表白型e外向型) 15.心理矫正技术:以下这些方面做出明确规定:1心理矫正的功能、职责与范围:有何作用,包括哪些任务要求和几方面内容。2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心理矫正机构的规模。3运行操作:罪犯心理测验、心理档案、心理咨询、心理治疗及心理健康教育等的条件、对象、实施步骤等。4经费与设施保障:经费的种类、设施的规格及保障水平。5从业资格认定:从事矫正对象心理矫正的人员应具备有什么样的资质,拥有何种证书。6评估与考核:采用什么样的标准,怎样考核。

16.社区矫正工作内容:1基本工作内容2 社区服务3法律道德教育4行为矫治5职业技能培训,就业设计与解矫教育

第17篇:社区矫正

2010年度社区矫正工作总结

今年以来,我街道党政办公室在街道工委、办事处的领导下,在开发区党办的指导下,认真贯彻市、区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各项工作制度、规定,突出重点,加大工作力度,落实各项措施和工作制度,认真管理好社区矫正对象,执行监管职责,扎实有效地开展了一系列社区矫正工作。截止2011年2月15日,除期满期已解矫外,现有在册矫正对象2名。目前矫正工作井然有序,所有在矫人员思想稳定,人心思进。现将今年以来主要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规范运作,健全社区矫正工作机制

一是加强组织建设。组建高素质的工作队伍。街道及时调整了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配备了专职社区矫正工作者,加强了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村、社区居社区矫正工作站工作人员及时调整和充实,各村、社区居主任为社区矫正工作责任人,综治主任具体负责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新增社区矫正助理3名,做到矫正工作有人管、有人问,使矫正工作落到实处。

二是强化制度建设。为确保社区矫正工作规范进行,街道根据社区矫正工作要求,进一步量化、细化、规范社区矫正的工作制度,健全和完善了社区矫正工作流程、日常管理规定、考核奖惩办法等,确保了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运作。

同时要求各村、社区将社区矫正工作站及各项规章制度一起制作上墙资料。

二、加强管理 注重社区矫正效果

一是加强行为监督,强化矫正对象的自律意识。督促矫正对象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社区矫正相关规定,从行为上强化其自律意识和遵纪守法观念。

二是加强教育矫正,提高矫正对象的自新意识。通过谈话教育,使矫正对象明确权利义务,定期安排法律常识教育、公民道德教育、时事政治教育,促使矫正对象悔过自新,进行形势政策教育、前景展望教育,帮助矫正对象缩短与社会的心理距离。积极探索分类管理模式,实行个案矫正和心理矫正,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危险性控制,尽可能避免社区服刑人员对社会和他人造成新的损害,适时进行心理疏导,使他们逐步摆脱了自卑的心理阴影,够积极参加各项矫正活动,在日常监管工作中,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特别注重对矫正对象的走访,及时了解他们的家庭状况和思想表现,做到思想教育从严、生活关心到位。极大调动了矫正对象悔过自新、回归社会的勇气和信心。

三是组织公益劳动,增强矫正对象的公德意识。我们针对矫正对象的刑罚种类不同,根据年龄、体质、特长及矫正对象的生活工作情况,安排相应的公益劳动,采取集中与分散结合的方式,由各村、社区具体落实。确保有劳动能力的

矫正对象每月参加公益劳动的时间不少于12小时,通过公益劳动,增强矫正对象的社会责任感和社会公德心,使其更好地接受矫正,早日回归社会。

四是严格实施奖惩,体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现实表现进行月考核季评审。对表现突出的矫正对象,给予表扬,同时期也对对拒不接受矫正的矫正对象,给予相应处罚直至建议收监,以促进了社区矫正工作规范运行。

三、主要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我们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社区矫正工作者和志愿者业务素质有待提高。二是宣传力度不够,群众对矫正工作缺乏了解。三是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理论研究不够。四是由于没有配套的法律依据、缺少必要的强制手段、措施,导致管理力度不够。

今后我们将按照上级总体要求,准确把握工作重点,克服困难、整合力量、形成合力。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社区矫正队伍。同时坚持以人为本的工作方式,不断总结创新,探索社区矫正工作的新思路,帮助矫正对象早日回归社会。

净月街道办事处党政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第18篇: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Community correction)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简单地说,就是让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在社区中执行刑罚。国外较常见的包括缓刑、假释、社区服务、暂时释放、中途之家、工作释放、学习释放等。中国的“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 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工作是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中进行有针对性管理、教育和改造的工作。

1、直接目的:通过社区矫正组织进行的社会化的教育,使罪犯适应并顺利回归社会。

2、间接目的:增强社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3、根本目的: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历史由来

社区矫正是一个外来语。社区矫正是西方国家首先推行的一种刑事执法模式,其理念正始于19世纪末近代学派的行刑社会化思想。近代学派的大师们认识到监狱刑罚的缺陷和不足,提出了非监禁刑罚措施和对罪犯人格的改造,社区矫正便由此发端。20世纪50年代兴起了罪犯再社会化思潮,以安塞尔为代表的新社会防卫学派提出对罪犯实行人道和再社会化,使社区矫正思想由孕育走向成熟,并逐渐由学说渗透到立法,再转化为各国的行刑实践。注重对犯罪人的改造、完善而不是报复,刑罚的目的是将社会人格不完善、不能正常进行社会生活的犯罪人再社会化,已成为现代社会的共识。社区矫正比监狱矫正有更大的优越性,目前已成为西方国家占主导地位的行刑方式,也已成为世界各国刑罚体制改革发展的趋势。

过去,中国没有使用社区矫正的名称。但是,中国的刑罚制度中,包含了社区矫正的有关内容。例如,管制、缓刑、假释等。不过,与其他一些国家相比,特别是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做法在制度上、力度上,都有需要改进的地方。20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各国都在不断进行刑罚制度的创新,尝试用最有益的方式处理犯罪和犯罪人,社区矫正就是这样一种刑罚方式的探索和实践。从国际社会的发展趋势来看,刑罚制度已经从以监禁刑为主的阶段进入了以非监禁刑为主的阶段。在许多国家中,适用社区矫正的人数大大超过监禁人数。国外社区矫正的方式主要包括缓刑、

假释、社区服务、暂时释放、工作释放、学习释放、电子监控等。与国外的情况相比,中国现行刑罚体制中还没有充分发挥社区矫正的积极效果。

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扩大适用社区矫正措施,强化社区矫正的执行,包括依法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确保刑罚的有效实施;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正,通过多种形式,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促使其弃恶从善;帮助社区矫正对象解决就业、生活、心理及维权等方面的问题和困难。对于提高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维护社会稳定是有益的。 对象

从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对象来看,实际上包括3类服刑人员,第一类是罪行比较轻微的罪犯,包括被判处管制、缓刑的服刑人员;第二类是罪行虽然比较严重,但是经过改造证明确有悔改,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服刑人员,例如,被假释的服刑人员;第三类是有特殊情况,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人员。对于前两类服刑人员实行社区矫正,就体现了对犯罪分子的区别对待。对于第三类服刑人员实行社区矫正,体现了刑罚执行中的人道主义精神。由于社区矫正的对象,是罪行较轻或者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而不是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并且仍然对社会有危险的犯罪分子。因此,公众在心理上对社区矫正应当是能够理解的。

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细致包括: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4、被裁定假释的;

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法律解析

双重价值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全新的刑罚执行方式,蕴涵着刑罚的惩罚性和恢复性双重价值。

首先,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一种刑事制裁措施,而刑罚的制裁性决定了社区矫正措施的惩罚性。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活动,自然要

严格落实具体的惩罚性措施,以实现刑罚的惩罚性。社区矫正对象作为罪犯,应当就其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承担惩罚性后果,得到应有的惩罚。同时,惩罚社区矫正对象也是国家实现社会正义、维护社会公正的客观要求。现代刑事法出于保护社会和改造罪犯的双重目的,即使是在惩罚罪犯的过程中,也必须同时将如何促使罪犯重新回归社会列为目标之一。

社区矫正作为行刑社会化的一种方式,一方面使服刑人员得到有效监管,使人们改变对服刑人员的“标签”式看法,让社会变得更加公正、和谐:另一方面,社区矫正通过弱化监狱的封闭性、放宽罪犯自由度、增加罪犯与社会的联系,促使罪犯掌握生活技能与相关社会知识、塑造罪犯符合社会正常生活的信念和人格,最终促成罪犯回归社会,摆脱犯罪“标签”的影响,使他(她)能够更快、更好地融入社会,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可见,社区矫正不仅体现了对人的尊严的尊重,更重要的是满足了罪犯再社会化和实现自我发展的需求。

司法平衡把握

在社区矫正蕴涵的惩罚性和恢复性二元功能中,如果选择不当,就可能导致刑罚和社区矫正的失衡,进而损害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因而,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如何发挥社区矫正的二元性价值,以及如何平衡二元性价值之间的冲突,是社区矫正发展与完善的重要环节。刑罚理念及其制度、刑罚执行方式的变革与发展,实际上就是一个平衡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社区利益、被害人利益和罪犯利益的过程。在这个平衡的过程中,司法的价值也在不断地自我平衡着,法律价值的选择也随之调整,这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从宏观上看,社会的秩序、正义、安全的建构,是靠“严厉的惩罚”还是“轻缓的矫正”,这是从各国、各地区社会法制状况、监狱运行机制、人权保障力度等多方面来考察的,每个国家或地区都有适合“本土化”的发展实际。随着世界社会生活交流的日益加强,刑事执法的理念也逐渐由低级走向高级,由野蛮走向文明,人权保障思想是法治社会、法治世界最高的目的:从微观上看,社区矫正的惩罚性和刑罚的社会化孰轻孰重,也在考验着社会的人道主义和法治建设。虽然社区矫正有一定的刑法惩罚性,但它毕竟和一般的刑罚不一样,而是一种恢复性司法指导下的刑罚理念,注重的是罪犯的再社会化。因此,从社区矫正的法律价值和正义的取向来看,它是以惩罚为基础,以矫正(恢复)为主的刑罚制度,应当以平衡上述利益冲突,修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恢复公平正义,最终实现社会的和谐作为基本价值目标。和谐意味着合理地界定利益关系,合理地分配利益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切实保障各个利益主体合理的利益,平衡各个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社区矫正要实现上述目标,就必须兼顾罪犯、被害人、社区、社会和国家的利益,满足上述各个主体各自的利益需求。

实施过程

指导原则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培训

1、坚持分工协作、形成合力的原则;

2、坚持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原则;

3、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

4、坚持改革创新原则;

5、坚持社区矫正与狱内矫治相结合原则。

社区矫正工作职责

1、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规定。

2、接收矫正对象,办理衔接手续。

3、制订教育矫正方案。

4、对矫正对象实施日常管理,并负责实施对矫正对象的认罪、守法、劳动和学习等情况的具体考核工作。

5、依照规定做好矫正对象行政奖惩、司法奖惩的材料整理工作。

6、组织指导社会志愿者及其他矫正力量对矫正对象开展教育矫正工作。

7、组织开展对矫正对象的政策形势、法律法规、道德规范等教育活动,增强其法制意识和道德修养。

8、协调有关部门对矫正对象开展针对性的技能培训,为其就业、生活提供指导、帮助。

9、组织开展对矫正对象的心理咨询和心理矫治活动,提高教育矫正的实效。

10、组织落实矫正对象的公益劳动,增强其社会责任意识和悔罪改过意识。

11、开展调查研究,收集和整理社区矫正工作个案。

12、加强与社区矫正工作相关部门的协调,最大限度地为社区矫正工作服务。

13、完成上级社区矫正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布置的相关工作。

14、依法履行其他职责。

实施程序

第一,在社区矫正对象的确定上,严格依法办事。目前社区矫正的5种对象,都是现行法律规定的对象,而不是新确定的犯罪分子。

第二,对这5种对象实行社区矫正,要严格依照现有的法定程序办理。例如,对犯罪分子判处缓刑,要按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对服刑罪犯实现假释,也要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进行。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程序,都是现行法律规定的程序。第三,社区矫正工作的执行,是依照现行法律进行的。虽然监督、考察和帮教社区矫正对象的大量日常工作,是由司法行政部门承担的,但是,监督考察的法律程序仍然要由公安机关依照现行法律履行。

第四,在社区矫正工作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根

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履行各自的职能,既分工负责,又相互配合、相互支持,从而保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依法顺利进行。

达到效果

按照中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

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使他们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

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就业、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利于他们顺利适应社会生活。

实际成效

我国于2003年开始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2009年在全国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发展迅速,覆盖面稳步扩大,社区矫正人员数量不断增长。截至2010年12月底,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已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覆盖全国91%的地(市、州)、72%的县(市、区)和65%的乡镇(街道)。北京等13个省(区、市)已经在全辖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各地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59.8万人,现有社区矫正人员27.8万人。

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了对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确立,为改革完善我国刑罚执行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

注重整合力量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人文关怀,坚持做到了“三不三多”,即不嫌弃、不歧视、不纠缠旧账,思想上多交流、生活上多关心、就业上多帮扶;基层司法所针对部分矫正对象家庭困难的情况,联合社区积极开展对点帮扶活动,在共同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的同时,努力帮助矫正对象解决实际问题和困难,使矫正对象感受到了社会的温暖。

编辑本段刑法修正案

(八)

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

(八)将社区矫正制度明确的进行了规定,至此实施了八年试点工作的社区矫正制度正式成为了刑法的法条,为我国进行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根本上的法律依据,这对我国的社区矫正的发展、完善、成熟有着重要的意义

中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面临的困难

1,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矫正工作无相应的法律依据和强制措施的保障。2,社区群众的认同度不高。

3,矫正对象本人的心理障碍。

4,矫正经费的短缺和无着落。

5,解决实际问题的有限性。

6,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的短缺从现在社区矫正工作的试点情况来看,担任矫正工作的主要是我们的司法行政人员,我们的司法行政人员同时也需要培训,而且还面临人员短缺,工作强度太大的问题,这一定程度使我们的社区矫正工作在社会资源的利用上大大不够,使得社区矫正的心理矫正难以完成。

第19篇:社区矫正

二○○八年我镇社区矫正、刑释解教安臵帮教工作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司法所精心组织实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全镇刑释解教人员无一人重新犯罪,社区矫正对象人员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得到有效矫正,无一人违法违纪,取得了较好的成绩,有效地维护了紫蓬镇区域社会稳定,为区域经济发展创造出良好的法制环境。

社区矫正、刑释解教安臵帮教工作我镇的具体做法是:

一、摸清社区矫正、刑释解教安臵帮教对象人员底数,

建立档案,强化管理

二○○八年根据上级会议、文件精神要求,我所结合工作实际对全镇范围内社区矫正对象、刑释解教人员进行地毯式摸底、清查、登记,全面搜集社区矫正对象、刑释解教人员个人信息及相关工作信息,建立健全档案,截至目前我镇6 名社区矫正对象、36名刑释解教人员全部建立档案管理,并确保不漏管、不脱管。

二、建立健全矫正组织、帮教组织,划片分工联系,明确工作责任,落实工作任务

镇、村建立矫正、帮教组织网络,并对矫正对象人员按1 : 4 建立矫正工作小组,其中社区矫正有监督人(一般有监护人或近亲属担任);有帮教志愿者(一般有村干担任),有责任民警(一般由派出所正式干警担任);有矫正工作者(一般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担任);刑释解教人员也按1 : 4 建立帮教工作小组,主要有镇司法所工作人员、村干部及部分党员或近亲属组成工作小组,主要任务:(l)宣传法律,提高对象人员法律意识,促进矫正对象、帮教对象知法、懂法、守法;

(2)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提高对象人员公德意识;(3) 矫正对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 4)帮助社区矫正对象和刑释解教安臵帮教对象人员解决再就业,生活和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5)监督管理社区服刑人员、刑释解教人员,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司法所是社区矫正、安臵帮教的责任主体,我镇司法所6 名干警划片包责、结对帮扶,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落实工作任务,全镇36名重点对象人员全部得到了帮扶,为矫正工作和帮教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加强社区矫正组织队伍,刑释解教安臵帮教组织队伍培训学习,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社区矫正工作、刑释解教安臵帮教工作是政策性、法律性较强的两项工作,对队伍的整体素质要求非常高,既要拥护宪法、遵守法律、品行端正,又要热心社区矫正、安臵帮教工作;既要有一定的法律政策水平,又要有一定的文化素质和专业知识,为此,我镇每年4月份和10月份都要组织两次培训学习主要内容是法律知识和法律实务以及工作程序,以保证各项工作开展依法进行。

四、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刑释解教人员监督管理,提高社区服刑人员、刑释解教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

(1)司法所每月组织一次集中上法制课,提高矫正对象、刑释解教人员法律意识,促进遵守法律,增强接受监督管理的自觉性;

(2)每周电话报告一次一周思想、学习、生活、劳动等情况,每月书面报告一次一月思想、学习、生活、劳动等情况,每次书面报告均有监督人、矫正志愿者核实后报司法所和公安派出所;

(3)严格请销假制度,一般不准随意外出,离开本镇有村干部志愿者审核报司法所批准,离开本县报司法所审核,并报派出所审批,请假原则规定当日外出当日归家,最长不得超过三天;

(4)每月组织一次公益劳动;

(5)司法所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对社区服刑人员、刑释解教人员进行经常性的个别教育,每月对他们的思想动态进行分析,遇重大事件随时收集分析,并根据分析的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

(6)司法所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为矫正对象、刑释解

教人员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为符合条件的矫正对象、刑释解教人员提供最低生活保障;

( 7) 司法所建立对社区服刑人员认罪悔罪、遵纪守法、学习劳动等方面表现情况的考核,对表现良好的给予表扬奖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依照法定程序提请

有关部门予以减刑;违反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但尚未构成重新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提请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记过、治安处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或者收监执行。上述各项工作措施有力推行,有效地提高了社区服刑人员、刑释解教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

五、经费保障

我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社区矫正、安臵帮教工作,经常性把这两项工作摆进党委政府议事日程,年初把这两项工作纳入综治年度考核,两项工作的经费能及时纳入到财政预算,为矫正工作、安臵帮教工作提供了物质保证

现阶段刑释解教人员安臵帮教和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人员编制紧缺 ,司法所工作压力大

在实际工作中,司法所不但承担着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刑释解教人员的安臵帮教任务,还要承担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等繁重的工作,同时还要肩负乡镇党委、政府分派的其它工作任务,人员紧缺,工作任务繁重。社区矫正工作由于其工作性质和工作对象的特殊性,现有的社区矫正志愿者往往是从村组干部中直接选聘的,真正有时间、有精力投入社区矫正工作又熟悉法律的志愿者少之又少。这些都严重制约着刑释解教人员安臵帮教及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目前,司法所一般是多块牌子、一套班子,所谓“班子”其实也只有1—2人,工作任务重、难度大,司法所难以承受。

(二)刑释解教人员安臵难。目前各地经济虽发展较快,但由于刑释解教安臵帮教人员文化水平偏低且大多无一技之长,并且刑释解教安臵帮教人员由于家庭变故、经济纠纷或在日常生活中受到社会歧视时就产生逆反心理导致自我控制力差,因此刑释解教人员就业难,人户分离严重,“属地管理”原则无法落实。没有正常生活收入,就会情绪不稳定,如果不能妥善安排他们的就业和生活问题,就可能成为重新违法犯罪的隐患。

(三)缺乏必要的经费支持。社区矫正及安臵帮教工作的办公用品、宣传资料、表彰奖励、调查研究和技能培训等都需要必要的经费,对一些特困人员的救助扶持也需要经费。由于缺乏必要的经费,往往导致一些事办不好、办不成。

三、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臵帮教及社区矫正工作的建议和对策

(一)发挥主体优势,调动社会力量

发挥主体优势。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

(八),将社区矫正正式写入刑法,使得“社区矫正”一词第一次正式出现在刑法条文中。不久前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增加了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对于被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目前,社区矫正及安臵帮教工作是在市社区矫正办公室和安臵帮教办公室的指导下,以司法所为主体开展的。为增强司法所做好两项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使两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一是要把两项工作列入司法所重点考核内容;二是要分层次培训,提高司法员业务水平;三是要积极争取政府财政支持,不断改善司法所办公条件;四是要配备足够的工

作人手。

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在社区建立社区矫正及安臵帮教工作服务中心,聘请具有法学高素质的社会志愿者,对社区矫正和安臵帮教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矫正对象和回归人员予以帮教,对社区开展两项工作理论进行研讨等。中心还可以广泛发动组织社会力量参与两项工作,为矫正对象和回归人员提供社会辅导、心理矫正、帮助教育、技能培训和临时救助等各项服务。

(二)完善工作制度,保证措施到位

现在,为确保社区矫正及刑释解教人员安臵帮教工作落到实处,实行制度化、规范化管理,已经建立了信息化管理制度和建立了两项工作联动制度,形成市、县、乡镇、村(居)四级工作体系,使社区矫正工作、安臵帮教工作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上下贯通、左右联动,为做好两项工作提供强有力组织保证。但为了更好开展好该项工作,早日使之走向规范化道路,应加快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步伐,建立工作责任制,制定出台《社区矫正、刑释解教人员安臵帮教工作制度》,对帮教工作的性质、档案管理和检查考评等分别做出明确规定。明确社区矫正各组织的职权与分工,尤其是强化保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社区矫正的法律依据。安臵帮教方面,签定帮教协议书,明确帮教小组、帮教人员和帮教对象三方的权利和义务,实行奖惩兑现,从而形成市、乡镇、村(居)、组四级工作责任制,保证社区矫正及安臵帮教工作层层有责任,帮教对象个个有人管、有人帮局面。

(三)加大工作力度,切实解决难题

加强对社区矫正业务各方面的保障。社区矫正业务直接承担者主要是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由于社区矫正工作是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交接之际,存在物质保障程度低,机制不顺畅,人员不足,观念阻碍等方面的问题。如何保证社区矫正从公安机关交接给司法行政机关后不至于流于形式,不致使矫正对象实质性脱矫,平稳过渡并做好该工作?首先是业务配合,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劳动部门、社区(村)群众组织等应从业务上密切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发挥各自职能,各司其职,共同做好该项工作。其次是人员保障,目前社区矫正工作一线任务在基层司法所,这就对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要求职业化和专业化,取得相应职业资格上岗,多用业务素质高和工作能力强的人员,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配备司法干警,人力资源部门应对此应承担起争取编制,在招录司法行政编制人员应当优先考虑充实司法所,切实把好人员“入门”关,严格标准,择优选配。同时,应充分挖掘社区矫正的社会资源,加强选聘社区志愿者,监督工作者,做好司法所和社区的双重人力保障;再次是装备保障,基层司法所基础设施普遍比较薄弱,不少单位没有足够的办公用房,缺乏必要的办公、交通设施,为更好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应加强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完善基础设施。顺应市场经济变化,拓宽教育改造思路。建立社会帮教志愿者进监所帮教,罪犯和劳教人员释解前集中教育培训等制度,在“大墙”内开展各种技能比赛,鼓励罪犯和劳教人员开展发明创造;立足实际,让释解人员学会1-2门实用技术,提高刑释解教人员自我谋生、适应社会的能力;让服刑人员提前到劳动力市场“热身”,在“大墙”内召开现场招工会,签订意向聘用书,让有一技之长的服刑人员在出狱前就能感知社会、正确定位自我。

创建规范化安臵基地。实实在在地建立安臵帮教基地,不要让帮教基地徒有虚名、流于形式。刑释解教人员回归社会后,心理十分脆弱,总认为自己低人一等,如果得不到社会的关怀,很容易产生消极思想,走向极端。因此,他们重

返社会,急需社会的理解和关怀。对此,政府要作出定向决策,实实在在地建立过渡性安臵就业基地,基地人员必须做到对刑释人员不另眼看待,工资没有二致,待遇一视同仁,生活上主动关心。

提供经费保障。社区矫正及安臵帮教工作需要适当的人、财、物的投入作保障,经费来源应当有畅通的渠道,建议通过三种方法解决:一是政府将社区矫正、安臵帮教机构人员及办公经费列入行政编制和财政预算计划。二是在创办安臵基地和实体上,给予一定经费支持,提供一定优惠政策,使其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三是制定相关制度,多途径筹措资金,从根本上解决社区矫正及刑释解教人员安臵帮教工作经费难问题

第20篇: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调查报告

【摘要】:作为我国刑罚执行理念的一次重大变革,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我国一些大中城市正如火如荼地开展着。社区矫正所体现出来的发动社会力量来矫正改造罪犯的特点及在矫正过程中蕴涵的人文精神使其成为我国刑罚执行工作的一大亮点,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的一大亮点。但是,由于我国社区矫正工作起步较晚,人们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认识不足,社区矫正法律体系的不够成熟,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社区矫正工作的进一步推广。本文试图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来探析当前社区矫正工作及其相关问题,以期引起人们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理性认识和思考。

【关键词】: 社区矫正存在问题改进对策执行难

一、基本情况

2003年,我国在五个省市试点社区矫正工作并逐步推广。经过8年的发展,社区矫正工作已在我国全面试行。现在虽然在全国国地普及社区矫正工作,但就工作现状而言,由于社区矫正尚未立法,工作部门与人员队伍也没有专门化,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依然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存在着诸多问题与困难,今年以来,我通过查阅资料、个别访谈、实地调查、专题研讨等方式,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了总结和思考,并形成了本调查报告。

二、现阶段社区矫正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工作正处于试点摸索阶段,从各地试点情况看,社区矫正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一定作用,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是,由于人们对社区矫正认识上的偏差、相关法律滞后等因素,严重制约着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

(一)民众对社区矫正难于认同

在绝大多数人的思想意识中,“罪犯”就意味着“坐牢”(监禁),认为只有把犯罪人关在监狱里才是最安全和最使人放心的,担心把犯罪人放在社会上不保险,容易造成管理失控或者犯罪人会因得不到良好的教育改造而走上重新犯罪的道路;认为犯罪分子被判刑后却仍然留在社会上就等于没有受到刑罚处罚,或最起码是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

。这种观念,深入人心且深根蒂固,所以,在社区矫正的实施过程中,一些群众表现出过度的忧虑、恐惧,尽量避免与服刑人员接触,这给社区矫正工作带来许多困难。

(二)适用的对象过少

我国长期以来都以执行监禁刑罚为主,非监禁刑罚为辅,对于非监禁刑罚的适用还处于非常薄弱的阶段。目前适用社区矫正的情况包括三种刑罚和两种刑罚执行措施。三种刑罚指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两种刑罚执行措施指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然而在实践中,对于管制刑的适用率不高,而法律在管制、缓刑、假释和监外执行等的适用对象和条件上规定得又过于抽象和苛刻,导致实践中难以执行,适用的比率非常低。据统计,2000年全国各级法院被判处刑罚的罪犯总数为646431人,其中被判处管制的为7822人,占1.21%,判处缓刑的占15.85%。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罪犯予以假释的适用率仅为1.63%,在2001年监外执行的罪犯占在押犯总数的比率仅为1.83%。[5]实践中,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非常少,这就使社区矫正制度流于形式,不能真正发挥其作用。在这种情况之下,充分发挥社会资源,促使罪犯早日回归社会,降低重新犯罪率,以及探索行刑方式多样化等一系列目标,都将难于达到。

(三)现行的法律规定滞后

在现行法律规定中,还存在许多不适应现实社会的发展,需要完善修改。如有关缓刑、假释的法律规定过于严格。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可见法律对缓刑适用规定上,没有对缓刑的适用主体和行为条件予以明确规定。这就造成了司法机关在适用缓刑时,没有确切的参考依据,从而在司法实践中较少适用缓刑的刑罚。另外,缓刑适用对象的范围为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减少了缓刑的适用量,反映了刑罚执行制度上倾向于监禁刑罚,尽量减少适用非监禁刑罚的刑罚思想。立法及司法机关对于假释的适用也同样采用慎重的态度。如对于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以及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将无法通过假释这一法律途径尽早回归社会。此外,在适用假释时,“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危害社会”作为实质性条件,其实为软性条件,缺乏考察、评定和检验的标准,造成实践中不易操作。从而在决定假释时,出于保障社会安全与稳定,防止意外事件发生的考虑,假释决定机关将会采取尽量不适用假释的做法,这样就不用承担失察等责任。

(四)社区矫正工作仅流于监控,矫正、教育及执行刑罚的严肃性不足

现行矫正制度包括了电话报到、思想汇报、谈话教育、学习培训、公益劳动、请销假制度等,在理论上基本涵盖了社区矫正的工作内容,但在具体实施中却受到各种制约。由于场地、经费、人力资源严重缺乏,加之交叉感染的顾虑,

集中学习培训工作基本上没有展开,公益劳动的时间和效果也得不到有力保障,社区矫正的主要工作形式表现为报到、谈话及走访,由此,矫正只能做到基本的“控制”,而无法实现较高矫正水平的“教育”和“矫正”。

而且,社区矫正的本质是非监禁的刑罚执行活动,这是社区矫正工作的基础。但在实践中这种刑罚执行的性质常常被有意无意地淡化,存在着随意性,偏离了法律的轨道。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现行法律法规的不健全,许多矫正规定尚以规定、细则、办法的形式出现,没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矫正部门在执行中存在束手束脚的现象。二是在矫正工作的对外宣传中强调其人性化的一面较多,强调刑罚执行的严肃性的一面较少,使不了解社区矫正工作的受众产生了片面的误解。三是矫正工作开展前,缓刑、假释罪犯在由公安机关监督执行时确实比较松散,在重新规范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遇到不理解和阻碍。四是部分社区服刑人员本身具有抗拒改造的心理因素。多种原因造成了目前社区矫正工作权威性不足的问题,部分社区服刑人员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造成了不良影响,也成为目前社区矫正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五)社区矫正组织不健全,社区矫正层面单一,尚未形成全面完善的矫正网络根据我国现行刑事法律的规定,对于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适用社区矫正

的罪犯,在其刑罚执行时均由公安机关代为管理。但是,由于公安机关本身肩负着维持社会治安秩序和刑事案件侦查等重大任务,在警力已经不足的情况下,还要对社区矫正人员予以监管改造,就显得力不从心。实践中公安机关仅做到对文件和档案材料上的把关和落实,对于社区矫正的教育转化、心理矫正、监督管理等重要工作内容就处于落空状态。而且,目前在试点过程中,社区矫正工作在吸纳社会志愿者、组建专业心理矫治队伍、社区力量帮教方面尚处于构思起步阶段。这样在工作中就极易因没有统一的社区矫正机构和配套的社区矫正体制而出现互相推诿和责任不到位的情况。此外,社区矫正人员的素质普遍不高,专业矫正人员少,也直接影响了社区矫正制度作用的发挥。

四、改革与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对策

基于我国现行社区矫正制度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在我国改革和完善社区矫正制度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急需的。由于上述问题的根源在于现行立法不够完善,因此从长远来看,要克服我国现行社区矫正制度中存在的缺陷,应当通过立法手段加以解决。目前,应该在现行法律框架内积极开展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进行探索和研究。

(一)在现有法律制度下,扩大社区矫正的适用

一是扩大管制刑的适用。管制刑是我国唯一的一种具有社区矫正性质的主刑,在历史上曾发挥过重要作用。它的适用符合现代刑罚理念,对社会、更对犯人本身有着积极作用。因此,应当扩大适用管制刑。尤其要注意对未成年犯、老年犯、初犯、过失犯等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犯罪人的适用。

二是扩大缓刑和假释的适用。有条件的暂缓执行或有条件的释放,对于那些并非怙恶不悛的罪犯来说,投入监狱或重新收监执行刑罚这顶悬在其头顶上的帽子具有更为直接和具体的威慑,从而有利于其改过自新。主管机关、监督机关、其他部门及社会应正确看待审判人员对缓刑或假释的适用,取消适用的比例限制,加大适用的数量。对未成年犯(占1.01%)、老残犯(占5.14%)和女犯(占4.13%,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被动犯罪的)应考虑多适用假释。

三是积极尝试社区矫正的新形式。监狱可尝试多种途径,多种灵活的执行方式,加强犯人与社会的联系,例如,允许犯人到社会上试学、试工、试农;扩大适用《监狱法》规定的离监探亲制度;尝试作为释放前准备的休假制度,可以允许犯人在释放前的6个月内,每月数日返家。

四是加强社区矫正的执行。为缓解公安机关的工作压力,更为使得对犯人的社区矫正工作能够落实,各地可以成立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和民政部门联合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及协调与社区矫正有关的各项工作,同时,为调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也可以吸纳社会志愿者参加。

(二)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议

如上所述,我国现行刑事立法中尚存在一些缺陷,不利于社区矫正的扩大适用,因此,要实现改革与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目标,还需要对现行刑事立法进行改革。改革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将管制刑改造成为社区服务刑,对轻微犯罪者适用。“管制刑作为一种刑罚手段见诸于法律,是我国的独创。”它是中国这种手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颁发之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等单行法规中就做出了规定,并在巩固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建立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广泛运用。但是,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状况的不断变革,对这一刑罚手段的适用和执行都带来了许多困扰和制约,近年来不断有人主张废除管制。此类主张的主要理由包括:一是管制赖以存在的新生人民政府需要处理大量反革命分子的特定历史条件已经丧失,党的基本路线和政府的工作重心都发

生了根本的转变,因此管制刑应当因时制宜地退出历史舞台。二是管制刑的存在有损刑罚体系的21共产党及其领导的人民政府对建国以前该党取得政权之前所统辖的革命根据地内实施的管制制度的延续和继承,被认为“是过去在老解放区就义行之有效的办法”。科学在实践中,近年来管制刑的适用比例一直很低。如上所述,2000年前后,管制在适用的全部主刑中仅占1.2%左右,全国仅有数千起。因此,为了管制不致于在受观念和实际执行困难的情况下逐渐名存实亡,并在借鉴国际刑罚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可以对其进行改造,增加公益劳动的内容,更名为社区服务刑。在西方一些国家,经过几十年的实践,社区服务刑制度日渐完善。它对于教育矫正犯罪分子、维护社会秩序的积极作用也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关注。将管制刑改造成为社区服务刑既是使现行管制制度摆脱困境的需要,也是使刑罚制度在不断迈进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与国际刑罚制度接轨,使刑罚制度与政治手段不断分离的需要。应当说,由管制刑改造而成的社区服务刑,既保持了刑罚社会化的优势,又增加了新的内涵,更加适应在逐步建设和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情况下的刑罚适用和刑罚执行的需要,更好地发挥这一刑种惩治犯罪,保护人权,补偿社会,预防犯罪的作用。当然,对犯罪人适用这一刑种应当附加一定的条件,这是各国通行的实践。具体附加哪些具体条件,笔者尚未仔细斟酌,但是赔偿被害人损失这一条是绝对必要的。22性。三是管制刑在实践中难以执行。

2修改缓刑、假释及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适当放宽缓刑条件中有期徒刑的上限标准。刑法第72条的规定可以适用缓刑的对象的范围过窄,以3年为界不合适。从刑事司法实践来看,我国的轻刑犯标准与其他国家的标准有很大不同。在我国5 年以下有期徒刑都应属轻刑范围,实践中被判3-5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占了相当大比例;而在外国、特别是发达国家,2年以上就算重刑犯了。因此,刑法第72条中“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宜改为 “被判处拘役、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适当缩短假释条件中已实际执行的期限。将刑法第81条第所规定的,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这一实际执行的必要期限,缩短为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后经改判为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八年以上;或者将审前羁押的时间和改判为有期徒刑之前的时间包括在内,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在刑事司法实践当中,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的审前羁押时间有很大的不同,为了体现社区矫正的公正,实现其目的,将犯罪分子的审前羁押时间考虑在内是十分必要的。

此外,刑法第81条第2款 “对于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的规定,也有些机械。在国外、尤其是美国,确实实行了从根本上剥夺不可改造的罪犯的犯罪能力的刑事政策,在立法上规定了对严重暴力犯罪分子判处没有假释的终身监禁。这一政策和立法的依据是有选择地剥夺犯罪能力的犯罪学理论,同时是为了应对近年来社会各界恢复死刑的强烈呼吁,作为死刑的替代措施。而在我国,整个刑罚制度都是建立在罪犯是可以改造的哲学基础之上的,同时有保留着对罪大恶极的罪犯的死刑。无论是从刑罚哲学上,还是从实际需要上看,都没有必要在刑法中再做出这类不得假释的规定。另外,还有一点需要说明,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实行单一的假释制,而不是向我国这样实行假释与减刑双轨制。在不设置减刑制度的国家,对于罪犯判处不许假释的终身监禁能够从根本上剥夺罪犯的犯罪能力。而在我国实行假释与减刑双轨制的情况下,对罪犯不实行假释并不能实现这样的目的,罪犯通过减刑照样可以回到或提前回到社会。因此,这一条款的规定宜改为,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三分之二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累犯以及杀人、爆炸、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二年以上的,可以假释。

3为缓刑和假释规定明确、便于操作的实质性要件。刑法对适用缓刑和假释的规定都存在

一个问题,实质性要件不够确定,所谓“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这样的条件执法人员很难掌握,实践中承办案件者害怕日后承担责任,对于可此可彼者,通常不判缓刑,不决定假释,这也是缓刑和假释适用率低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我们建议修改完善立法,为缓刑和假释规定一套确定的、便于操作的实质性要件,而且赔偿被害人损失应当成为一个重要的方面。

此外,对于缓刑和假释的罪犯需要遵守的条件,现行法律都规定了基本一致的5条。这显得比较简单,针对性不强,因此在实践中因为违反缓刑或假释条件而被撤销缓刑或假释的案例极为少见。刑事立法对缓刑和假释服刑人员应当做出更加符合执行刑罚需要,符合社会发展现状,对罪犯更具针对性的条件。此外,立法还应当给予刑事司法人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允许审判人员或者改革后的假释裁定人员针对罪犯的实际,确定其应当遵守的更加零活、具体的条件,以实现缓刑和假释的目的。

4扩大监外执行的适用。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出现法定的监外执行情况,应当及时适用监外执行。根据司法部监狱管理局的统计,2001年监狱系统获准监外执行的犯人仅占在押犯总数的1.13%,同期,还有5.14%的老残犯和0.20%的精神病犯仍在监狱内服刑。据监狱管理部门介绍,我国目前年龄最大的在押罪犯高达92岁,80岁以上的服刑人员并不少见。建议对这两类犯人扩大适用监外执行,这样既符合社区矫正的目的,也凸显我国刑罚的文明、人道,与政治文明的建设步伐相适应。.

(三)设置专门的社区矫正的执行机构和执行队伍

如上所述,根据现行立法,我国没有专门的社区矫正执行机构和执行人员,因而出现了各种执行不力的情况。要扩大社区矫正的适用,有效执行社区矫正,必须通过修订立法来改革现行执行体制,设置专门的社区矫正执行机构和人员。銆€

首先,设置专门的社区矫正执行机构。如设置社区矫正局,负责全国社区矫正执行工作的管理。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设社区矫正处,负责本辖区内的社区矫正执行工作的管理。在各县、市、区设社区矫正科,负责本地社区矫正执行工作的管理。城市街道和农村乡镇设专人执行社区矫正,直接负责这部分罪犯的管理、教育、考察和监督工作。

其次,建立专门的社区矫正执行队伍。有了执行机构和执行制度,还要有合格的执行队伍(工作人员)。非监禁刑罚的执行,也属于国家刑罚执行的范畴,因此必须由国家公务员负责执行,但是,又由于非监禁刑罚在社区内执行的特点,因此当地社会力量对矫正工作的支持是很重要的。为此,我们建议,应建立有专业人员和志愿者参加的执行队伍。社区矫正局应制定包括专业人员和社会志愿者的任职条件、招聘程序、工作职责和职权等相关内容的规章制度。专业人员,包括国家公务员和心理学、教育学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在上述从上至下的各级机构都应确定编制、岗位、任职条件。社会志愿者,基层社区矫正结构在当地社区招募志愿者,协助专业人员管理、教育、监督并考察在社区内服刑的犯人。这些志愿者应具有较高专业水平,有丰富的社会经验,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当然也要有能够胜任这项工作的身体条件。

(四)设置专门的假释委员会

从假释的性质来看,它不是改变原判决,只是执行方式的变更,并非改变法院的判决,不涉及法院的职能——行使审判权的问题。另外,如前文所述,我国现法律规定假释裁定权由人民法院行使有一定弊端。为此,我们建议修改立法,从体制上理顺假释的决定权,设立专门机构——假释委员会来决定对罪犯的假释,在各省设立分会,由假释委员会及其分会依照法定程序对假释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定。这也是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

结束语

从上面的内容可以看出,改革和完善我国现行的社区矫正制度和实践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一是有利于减轻监狱压力,促进监狱的安全稳定;二是有利于对罪犯的分类管理与教育,

提高教育改造质量;三是有利于罪犯刑满之后成功回归社会,减少重新犯罪;四是有利于合理配置行刑资源,减轻国家行刑成本;五是有利于增强社区预防犯罪的意识,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落实在基层;六是有利于将消极因素转化为积极因素,增强社会稳定的基础;七是有利于与国际刑罚发展趋势接轨,探索和建立我国人道、文明的刑罚制度。

基于以上认识,司法部委托该该部预防犯罪研究所进行了专题研究,并将其研究报告于2002年报送中央有关决策部门。相关中央决策部门领导对报告予以肯定,并要求司法部开展试点,在试点过程中商相关部门解决有关问题,包括立法问题。此后,司法部决定开展社区矫正试点。经过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协商,这三个部门与司法部已于2003年7月10日联合下达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通知》选择了北京、天津、上海、山东、江苏、浙江6个省市开展试点,要求要求部门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9月8日,两院、两部在北京召开了全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会议。在会上,6个省市的相关部门报告了本地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进展情况,两院、两部的领导对开展试点的地区提出了要求。目前,上海市已在全市推开试点工作。北京市选择东城区等区县开展试点,并决定继续扩大试点范围。天津、山东、江苏、浙江等省市也已经完成试点的准备工作,已近期内开始试点。

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开展,对于探索我国刑罚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将会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社区矫正工作者先进事迹材料
《社区矫正工作者先进事迹材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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