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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公诉人先进事迹(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5-16 08:39:03 来源:先进事迹材料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某优秀公诉人先进事迹

先进事迹材料

努力地工作、简单地生活,拥有一份执着、秉承一份坚持,这就是我对工作的态度。自2007进院工作以来,我工作的轨迹便围绕着宿舍、单位、法庭、看守所展开,生活得简单而充实。我是一位80后,工作忠于职守、勤于奉献,在平凡的岗位上一步步走向成熟的女检察官。自进院以来,独立办理各类刑事案年100多件,把我的青春热血奉献给无比衷爱的检察事业。

2007年我毕业于xxxx学院法学专业,通过安徽省公务员考试来到xxxx市人民检察院。进院伊始,我便被分配至业务性强,涉及面广的业务部门公诉科。在工作中,我除了承担办案任务外,还多承担了一项内勤的工作。内勤工作不但繁琐而且工作量大,但我始终坚持严格要求自己,勤奋努力,认真做好案件的受理、报表的填录工作,保证公诉工作情况得到准确、全面的反应,让上级院业务部门及时了解我们的工作开展情况。正是多做了一份内勤的工作,使我多了一个学习机会,让我较为全面的掌握了公诉科各项工作知识,对公诉业务有了更加全面、深入的了解。自2010年开始,我又多了一项工作任务,担任科室新进人员的职业导师,帮助新进人员快速的掌握公诉工作。

众所周知,公诉部门是检察机关的业务性最强,涉及面最广的业务部门。且在当前无罪推定的司法体制下,庭审中的较量是十分残酷的。许多人钦佩和艳羡公诉人在庭上威风凛凛、光彩照人的精彩,殊不知,这威风、神气的背后却凝结了无人知晓的艰辛和努力。有人非常形象的比喻“公诉工作就像长流的水不断线”,年复一年

1的重复性劳动,难免有疲惫的感觉,再紧的螺丝也有松懈的时候,然而公诉工作因为直接关系到具体的犯罪嫌疑人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接受刑罚处罚,决不容半点懈怠。我是一名公诉新兵,为了能将每一件案件办好、办扎实,我总是慎重对待每件案件,从不因案小而掉以轻心,也不因案件疑难复杂而畏难。在科室里一批优秀公诉人的指导下,通过自身的不断地努力,刻苦钻研业务,我已逐渐成为科室的业务骨干。近几年,先后办理了一批大案、要案,如社会影响较大、群众关注的xxxx市地方海事处鲁某某、行政执法局李某贪污贿赂案、省院交办的原xxxx县公安局副局长胡某某受贿案,每一个案件经过积极的庭前准备,庭审中通过充分的举证、质证,客观公正的发表公诉意见和有力、有理、有节的指控和论辩,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我个人的努力也得到了院领导的肯定,先后被院里评为先进个人和办案能手。日常办案中,每办理一个案件,我都当做一次学习的机会,都做一次深刻的总结,熟悉同类案件的特点,以备遇到同类案件能够快速办理,提高办案效率。我通过不断啃读“乏味枯燥”法律理论书籍,结合自身的办案经历,向有经验的前辈请教,不断的充实和提高自己的理论素养和业务水平。

作为承办人,我要对办理的每一件案子负责,审查起诉中严把事实关、证据关、法律关,争取让每一起案件都要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在办案过程中,我对每一件案子都千百倍的谨慎,不容半点马虎。作为公诉人要凭良心办案,凭事实办案,凭法律办案。在工作中,我严格遵守办案纪律,牢记“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宗旨,做到秉公执法、文明办案、廉洁执法。

在工作之余,我亦积极参加院里的各项文化育检活动,例如参加女子健身操比赛、休闲吉特巴双人舞表演,羽毛球、乒乓球比赛。努力工作是本职,锻炼身体,团体协作才能更好的服务于工作。

回首过去的四年,我通过自己的艰辛努力,品尝到了收获的喜悦,同时也深深意识到作为一名优秀的公诉人,需要有较强的法学理论基础,敏捷缜密的思维,较好的心理素质和伶俐的口才,而这些决不是一朝一夕能够达到的,前面的道路还很漫长,真正成为一名优秀公诉人,我还需付出更多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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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公诉人事迹材料

优秀公诉人>事迹材料

边军同志,女,1975年6月出生,中国共产党党员,辽宁大学法律本科学历、学士学位,2007年3月通过辽宁省检察机关招录公务员考试进入西丰县检察院。

先后在西丰县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公诉科工作,历任书记员、助理检察员、检察员,2011年3月起担任公诉科副科长,2013年8月担任检察技术室主任兼公诉局副局长。

连续多年被院里评为先进工作者、优秀党员、优秀公务员,2007-2008年度被西丰县机关工委评为\'优秀共产党员\',2012年度被西丰县妇联评为\'十大女杰\',2011-2012年度被西丰县机关工委评为\'优秀共产党员\', 2013年度被铁岭市人民检察院评为先进个人。

2014年被评为铁岭市优秀志愿者、铁岭市普法先进个人、铁岭市检察机关第四届\'优秀检察官\'、铁岭市检察机关第二届\'优秀公诉人\'.荣记个人三等功三次。

强化自我,不断提高自身政治素质

边军同志在政治上一直坚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法律,深刻领会党在新时期的方针政策,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牢固树立宗旨观念和执法为民思想。

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觉悟,积极参加院里组织的理论学习和政治教育活动,认真写读书笔记,认真学习党的最新理论,政治上始终与党保持高度一致,自己的>政治理论水平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自觉性不断提高。

坚持学习,努力提高业务素质

为不断提高业务素质,适应检察工作的需要,边军同志坚持利用业余时间不断学习,2007年9月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为其以后的办案工作打下了深厚的理论基础。

2007年12月,边军到公诉科工作以来,她从填写一份份告知书开始,阅卷、讯问犯罪嫌疑人、写起诉书、开庭支持公诉,所承办的案件也是从最初简单的故意伤害、交通肇事案逐渐转向一些比较棘手的案件,如经济犯罪案件、贪污贿赂案件等。

在这期间,她边学边干,勤思善学,一点一滴积累经验,现在已经成长为科内办案主要力量。

忠于职守、爱岗敬业

公诉工作是检察院的主要基础业务,其任务是贯彻\'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检察工作主题,依法指控犯罪,强化诉讼监督,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在工作中,边军同志始终做到以服从大局、服从领导,树立执法新观念,坚持不断加强学习各项业务知识,秉公办理案件,不枉不纵,承办了多件重大、复杂的案件。用\'忠诚、公正、清廉、严明\'的检察职业道德彰显着法律的尊严和神圣。

始终坚持客观公正的公诉原则,努力增强公诉工作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切实作到执法为民,作到公正执法,廉洁执法,牢固树立检察机关在社会各界及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

兢兢业业、勇挑重担

多年来,她共办理各类刑事案件400余件,审查卷宗1000余册,每年办案数量都是全科第一。公诉科一直都是人员少、时间紧、任务重,为确保案件质量,边军同志经常加班加点,放弃了许多个双休日。别人都说公诉工作很辛苦,但边军同志说:\'公诉工作虽然很辛苦,但是很有挑战性,做久了,就会沉浸其中,已经习惯了。\'

2009年,我院受理了一起市院指定管辖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此案系宽甸逄世成功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省公安厅列为\'5.15\'专案,其中涉及铁岭地区的案件指示由铁岭市公安局侦查。卷宗多达71册,犯罪嫌疑人16名,而且涉案被害人近千人,边军同志加班加点,认真核对被害人陈述与相关票据,确保案件准确严谨。

同时因为此案的犯罪嫌疑人同时也是受害人,因为不懂法,他们不仅帮助\'逄世公司\'吸收了众多被害人的存款,使自己走上了犯罪道路,他们自己也投入大量资金,造成了巨大损失,许多人对于自己构成犯罪很不理解,边军同志耐心地向他们讲解法律规定,分析他们的犯罪构成,最终使他们心服口服,低头认罪。此案成功起诉13名被告人,均被法院判处刑罚,受到了被害人的一致好评。

2012年,公诉科先后受理了两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案件,分别是马永强、阎立新等八人以>投资西部大开发连锁业为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以及曲道明、李世明等八人以投资\'SIQO环球创富组合基金\'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由于科内人员少,其他年轻同志经验不足,这两起案件都落到了边军一个人的身上,但边军同志没有任何怨言,认真审查、审阅每份证据,通过网络查找相关案例,仔细研究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特点和犯罪构成,及时准确将案件起诉到法院,在庭审过程中,边军同志通过有条例的讯问、举证,有针对性的答辩,使被告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危害性,法院做出有罪判决后,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认真细致、临危不惧

案件质量是检察工作诉生命线,边军同志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强化诉讼监督能力,办理案件细致认真负责,忠于事实和法律,承办了多件重大、复杂的案件。

例如2010年边军办理的犯罪嫌疑人朱德全涉嫌诈骗一案,公安机关在《起诉意见书》中认定朱德全涉嫌诈骗作案8起。

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证明其中一起诈骗犯罪事实的证据除犯罪嫌疑人朱德全供述外,只有一台赃物摩托车,而无被害人陈述,相关证据之间不能相互印证,无法达到起诉标准。因此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朱德全时,边军同志多次核实了这起犯罪事实,朱德全最终供述了该摩托车系其伙同付德玉盗窃所得,并主动交待了另有其他盗窃犯罪事实,经过补充侦查,我院在起诉书中追诉了三名涉嫌盗窃犯罪的被告人付德玉、刘万金、何长海,追诉了八起盗窃犯罪事实,最终法院在判决书中均予以认定。

边军同志虽然是位女性,但她在办案过程中却有一颗坚定勇敢的心。

不枉不纵、秉公办案。

曾经也有人通过各种关系找到边军,请她在办案中网开一面,她总是严词拒绝,秉公办案,不为利所惑、不为诱所动。

例如我院办理的一起故意伤害案,犯罪嫌疑人未满16周岁,因致被害人重伤而起诉到我院,边军同志认真审阅了卷宗材料,发现法医鉴定书中被害人鉴定所依据的条款中规定的是\'瘢痕长度\',而被害人照片上伤口并未结痂,与鉴定结论不符,边军将此情况向科长汇报后,将此案退回公安机关,要求对被害人的损伤程度重新鉴定,经过鉴定被害人的伤只为轻伤,未达到重伤程度,因犯罪嫌疑人未满16周岁,公安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做出了撤案的处理决定,避免了一起错案的发生。

2013年10月,边军办理了一起张某等十人敲诈勒索的案件,其中一个犯罪嫌疑人通过关系找到边军,否认自己参与犯罪的事实,请求对其做出不起诉的处理,边军同志断然拒绝了,她说:\'没有证据,我不会认定任何一个人犯罪,但是证据确实充分的,我也不会违法办案的。\'最终,经过审判张某等十人均被法院做出有罪判决。

团结同志,真心待人

边军同志在做好自己本职工作的基础上,经常帮助单位的其他同事,她毫无保留将工作经验传授给新来的同志,与科内同志相互配合,相互支持,齐心协力做好检察工作。

公诉工作辛苦繁重,边军同志不仅业务精通,是公诉骨干,同时她也积极投身于志愿服务事业,作为西丰县人民检察院志愿服务队队长,她经常带领志愿服务队的同志到社区、乡下从事法律宣传、义务劳动等志愿服务活动,以\'服务检察,奉献社会,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培育爱心\'为宗旨,以\'普法惠民,共筑和谐\'为>口号践行着志愿者精神。

2014年6月28日,边军同志带领志愿服务队的同志放弃了休息日,参与到县里组织的党员进社区活动,向社区居民发放法律宣传书册,并给三位贫困户送去了米、面、油,受到县里领导和百姓的一致好评,树立了西丰检察的良好形象。

边军一直严格要求自己,也影响着身边的人,年轻同志都喜欢把她当成榜样,她也特别有亲和力,谁有困难时她总是会伸出援手,尽自己最大努力帮助别人,受到了领导和同事的一致好评。

推荐第3篇:优秀公诉人电视论辩大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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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检察机关优秀公诉人电视论辩大赛

《检察日报》记者提问

正义网:各位网友,大家下午好!欢迎收看正义网全国检察机关优秀公诉人电视辩论大赛直播节目!现在参赛的各代表队正在入场!

正义网:中央电视台主持人撒贝宁、齐奇担任大赛主持。

正义网:全国检察机关优秀公诉人电视论辩大赛现在开始!

主持人撒贝宁:尊敬的各位来宾,电视机前的观众朋友们。

主持人齐奇:现场各位领导来宾朋友们,大家好!高清电视棒 www.029job.net

主持人撒贝宁:您现在收看的是全国检察机关优秀公诉人电视辩论大赛的现场。今天,我们举办的这场全国检察机关优秀公诉人电视论辩大赛,是国家公诉人检察官首次以电视竞赛的方式在全国人民面前集体亮相!

主持人齐奇:这是一次智慧的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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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撒贝宁:这是一次法理的论辩;

主持人齐奇:这是一次勇气的比拼;

主持人撒贝宁:这是一次形象的展示!

主持人齐奇:首先请允许我介绍出席今天大赛的有关领导: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孝清; 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主任李如林;

主持人撒贝宁:出席今天大赛的还有来自中央纪委、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社会科学院等有关部门的领导和嘉宾。在此欢迎你们!

主持人齐奇:欢迎你们的到来。

主持人撒贝宁:今天来现场观摩大赛的,还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及有关部门的检察官、北京市检察机关、法院和律师界的代表,全国部分省市检察院的检察官,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的在校学生、中央国家机关青年委员以及各大新闻媒体的朋友。欢迎各位!

主持人齐奇:欢迎。大家知道,公诉人的执法能力和执法素质,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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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现着检察机关的执法水平和执法形象。公诉部门,就是一扇检察机关面向社会的窗口。

主持人撒贝宁:今天参加这场电视论辩大赛的6支公诉人参赛队,所有队员可以说都是检察机关的优秀业务骨干,他们当中,有的人参与过打黑行动,有的直接承办过许多大案要案。现在,让我们来听听这些参赛选手们的心声!我们一起来听一听。首先听一听站在我身边的一号参赛队,浙江队他们的心声。你们的参赛口号是什么?

浙江代表队:钱江潮头公诉人,公诉执法铸检魂。

主持人齐奇:站在我身边的是2号队,这是2号江苏参赛队:你们的参赛口号是什么?

江苏代表队:公平正义,最美、最靓!江苏检察向大家问好!

主持人撒贝宁:这是3号上海参赛队:你们的参赛口号是什么?

上海代表队:上下求索,探寻正义公平的真谛;海纳百川,彰显和谐社会的魅力!

主持人齐奇:这是4号广东参赛队: 你们参赛的口号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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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代表队:活力广东,阳光公诉,一起来更精彩!广东加油!

主持人齐奇:都是能文能武的选手!

主持人撒贝宁:这是北京5号参赛队:你们参赛的口号是什么?

北京代表队:在思考中探求真理,在辩论中弘扬正义。我们要做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者,因为我们是为民执法的检察官!

主持人齐奇:现在我身边的这是6号重庆参赛队:你们参赛的口号是什么?

重庆代表队:我们依法言法、我们以言载道、我们以辩会友。重庆,欢迎您!

主持人齐奇:谢谢!

主持人撒贝宁:6支参赛队选手不但信心十足,而且志在必得!我们大家再次用热烈的掌声为他们加油鼓劲!

主持人齐奇:究竟谁能最终夺得论辩大赛的团体桂冠会花落谁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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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大家拭目以待!现在请各个参赛队退场,一会儿再看你们的精彩表现!谢谢!

主持人撒贝宁:全国检察机关从自2000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系统每3年就要举办一届全国性的业务竞赛活动。至今,这项活动已开展了10年,共举办了四届。每一届竞赛活动,都要产生一批大家公认的优秀公诉人。

主持人齐奇:没错,参加第四届\"全国十佳公诉人暨全国优秀公诉人业务竞赛活动\"进入决赛的20名选手,也来到现场观摩。不知道他们是否会感到压力呢?让我们送上欢迎的掌声!

主持人撒贝宁:10年来我们走过的历程,有艰辛和奋斗,有思考也有收获。 现在,就让我们再重温那段曾经走过的难忘历程。

正义网:现场在播放视频短片。

主持人撒贝宁:今天的这场优秀公诉人电视论辩大赛,可以说是全国检察机关十佳公诉人暨优秀公诉人业务竞赛活动的延伸与推进,其意义已经远远超过了大赛本身,将成为中国检察机关公诉事业发展中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下面,我们隆重介绍担任今天大赛的7名评委和1名总裁判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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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齐奇:担任今天大赛的总裁判长,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厅长彭东;

主持人撒贝宁:担任今天大赛的评委是: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兴良;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张明楷;

西北政法大学校长、法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贾宇;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国家法官学院院长高憬宏;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顾永忠;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法学博士李贵方; 中国传媒大学播音主持艺术学院院长、博士、教授鲁景超。

主持人齐奇:让我们用热烈的掌声欢迎他们!

主持人撒贝宁:现在我向大家介绍,担任本次论辩大赛的两名计时员: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的王进科和张志强;

主持人齐奇:担任本次论辩大赛的两名计分员,是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的曹红虹和郭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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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撒贝宁:现在隆重介绍:担任本次论辩大赛的3位秘书长。他们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黄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级检察员侯亚辉、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副总监童宁!

主持人撒贝宁:今天,中国网络电视台、中央电视台国际互联网、正义网、中国律师网将对本次电视论辩大赛进行同步现场直播!

主持人撒贝宁:现在,请大赛组委会秘书长黄河宣布比赛规则和奖项!

黄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现在我宣布全国检察机关优秀公诉人电视论辩大赛的比赛规则:

1、参赛队分为控方和辩方,对案例以团队论辩形式进行比赛。每个队的发表意见、互相提问、自由论辩和总结发言,不得超过规定时间。

2、本次论辩大赛评分为百分制,去掉一个最高分和最低分,取平均分数为最终参赛队的得分。

3、大赛论辩赛的控方和辩方,由两个参赛队现场抽签决定。

4、本次大赛设团体奖和个人单项奖:

团体奖: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

个人单项奖:最佳论辩奖3名、最佳风采奖3名、优秀论辩奖12名。 主持人,我宣布完毕!

主持人撒贝宁:谢谢黄河秘书长。自全国检察机关优秀公诉人电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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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大赛的消息在社会公布后,已经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全国法律专业院校的大学生们尤其兴奋和渴望。现在让我们看看他们是怎么说的。

正义网:现场播放法律院校学生对本次论辩大赛的寄语短片。

主持人齐奇:其实不只是学法律的大学生和从业人士,大家都在翘首等待观看这场精彩的论辩大赛!

主持人撒贝宁:接下来要进入今天的比赛了。参加本次论辩大赛的第一组团队比赛的是浙江队和江苏队。现在让我们一起通过大屏幕认识一下两队的参赛队员。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有请两队参赛队员上场。

主持人撒贝宁:按照规则,浙江、江苏两队要先进行抽签,决定哪一队为控方、哪一队为辩方。我们抽签要分两个步骤,首先要请两队各派出一名队员,在箱子里20颗球当中,同时两人各摸出一个球,哪个球号大,哪队就有优先权,将决定这支队伍先抽一支签号,然后决定谁是控方,谁是辨方。

主持人齐奇:抽签开始之前,掌声有请本次大赛总裁判长彭东。

主持人齐奇:有请两队一辩手上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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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撒贝宁:请把手放在抽签箱上方。好的,请抽球!

主持人齐奇:自己不要看,给大家展示一下,请彭东裁判长上前验球。浙江队抽到的是18号。江苏队抽到的是11号。根据我们比赛规则,浙江队取得了优先抽签的权利。

主持人撒贝宁:谢谢两位。现在我手里拿着的是带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封条的信封,代表着控方和辨方,将由浙江队率先抽出一个绝对优先的地位。请彭东厅长为密封的信封拆封。

主持人齐奇:请抽签者将各自手中的信封拆开,将信中的颜色卡片展示给大家。

主持人撒贝宁:一个绿色,一个黄色。我想问一下,浙江队期待自己成为控方还是辨方?

杨丹(浙江代表队):我们觉得控方、辩方都一样。

主持人齐奇:请两队代表各选一个颜色。浙江队选取的是黄色。那么,江苏队的就是绿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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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东(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厅长):现在我宣布,浙江队是控方,江苏队是辩方。

主持人撒贝宁:谢谢裁判长。现在两队即将开始他们的论辩大赛,让我们再次用掌声预祝他们取得成功。

主持人撒贝宁:浙江队和江苏队已经就坐,他们论辩大赛马上开始,他们将面临的案例是一个什么样的事情呢?我们一起看大屏幕。(播放案例视频)

正义网:辩论案例:公私兼顾的\"聪明人\" 于海(男)系龙腾仪器厂(国有企业)厂长。2009年的一天,于海的情人李丽(女)向于海告知,李丽所在的四海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目前面临流动资金短缺近200万元的困难,公司董事长提出谁能借来资金帮助度过难关,将对谁给予所借来资金5%的奖励,并将在返还所借资金时对资金借出方多给予所借资金的10%作为利息。李丽请求于海从龙腾仪器厂借出200万元给四海公司使用。于海考虑到这样做既能够使李丽得到好处,也能给厂里谋取高息,遂答应了李丽。随后,于海给厂里主管财务的副厂长王勇交代了此事,但没有说出李丽能够得到5%奖励的情节,只是称厂里可以得到10%的利息。当王勇提出\"国家有规定,国有企业不能私自对外拆借资金,是否应向主管部门汇报请示\"时,于海表示\"现在都是市场经济了,主要是能赚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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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瞻前顾后的,到时候把钱收回来就行了\"。王勇表示\"行,你是领导,听你的\"。于是,王勇按照于海的吩咐,通知厂财务人员向四海公司汇入200万元,并由四海公司出具了借条。四海公司董事长按照事先约定给予了李丽10万元的奖励。后来,四海公司因经营不善而倒闭,所借龙腾仪器厂的200万元也未能归还。 控方:于海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辩方:于海的行为构成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

主持人撒贝宁:我们已经看到了双方将要面对的案例,双方站的角度各不同。要支持的罪名也不相同,究竟哪一方能说服现场的评委和观众呢?接下来比赛正式开始。第一个环节是双方一辩进行案件陈述,时间两分半钟,首先有请控方一辩。

杨丹(浙江代表队):犯罪的外因再华丽我们也能够看穿本质,因谋取了个人利益,我方认为于海的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第一,于海个人决定出借公款。他不顾四海公司处于经营困境,仍然通知负责财务的厂长,不需要向主管部门汇报,私自操办借款事宜。从表面上看,于海是分文未得,但于海与李丽是情人关系,双方是利益共同体。通过对案件的抽丝剥茧,不难看出,于海以为情人出面获得好处为表象,以为个人谋取利益的卢山真面目,严重侵犯了公款的使用权,符合公款私用的本质特征,行为触犯了刑法第384条,构成挪用公款罪。发表完毕,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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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撒贝宁:有请辩方。

袁媛(江苏代表队):各位大家下午好。我方十分欣赏控方的感慨陈词,无论是对案情还是对法律问题,必须在全面把握的基础上。控方辩友指出,借出的200万元是于海个人决定,而我方不能同意控方在这个问题上的结论。我方认为,于海经单位集体研究,拆借资金不是于海个人行为,于海是为了让单位能赚钱,拍板决定,这符合单位的一般决策过程。现实生活中,单位主要负责人拿出决策意见后,其他成员符合同意,是单位决策的常态,是典型的单位行为。第二,于海并未谋取刑法上所规定的“个人利益”,他的情人虽然拿到了钱,但是是公司的奖励。其次,挪用公款罪应当指的是具体的实际利益。例如,金钱、就业、升学等等。第三,于海的行为应该以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作为厂长,他明知违反规定却仍滥用职权,应以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主持人我方意见发表完毕,谢谢!

主持人撒贝宁:谢谢辩方一辩。辩方意见明确,他们认为这是开过会的,虽然两人商量,这也是一种决策过程。接下来双方要进入的是第二轮,“控辩一二三”。三位辩手依次向对方任意一个辩友提问。首先是控方提问时间,提问顺序是二辩、三辩和一辩。对方回答选手不能重复。首先有请控方二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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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键(浙江代表队):请问这10万元是否是于海的个人利益呢?

孙勇(江苏代表队):答案很明确,于海分文未获,获得的只是情人的欢心。难道对方辩友认为美女的欢心也是利益吗?

柴峥涛(浙江代表队):谋取个人利益是否等同于谋取本人利益?

袁媛(江苏代表队):无论是从挪用公款罪,还是从有关司法解释来看,李丽、于海两人是否有共同的利益关系,是判断是否有本人利益的标准。反之,不断扩大“个人”的范畴,只会使挪用公款罪的打击范围扩大。谢谢!

主持人撒贝宁:请控方一号选手。

杨丹(浙江代表队):对方认为这是集体研究决定,请对方回答,如果这是一个集体研究决定,如何理解短片中告诉我们的,要对主管部门有所交代的问题呢?

张秀娟(江苏代表队):我方认为,于海与王勇两个人在交换意见并达成一致后,王勇的行为恰恰反映出这是一个经集体执行的过程。请问对方辩友,借款事宜有商量过程,对此您如何看待?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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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峥涛(浙江代表队):发表意见的权力必须平等,身份可以不对称。但是,了解掌握的信息必须对称。本案当中,于海事先答应了情妇,事后还指挥王勇,并对其说日后将兑现承诺。如果于海、王勇之间有这样的商量,这分明是个人出借公款的表现。

孙勇(江苏代表队):那么,于海为什么还要向王勇做解释和说服工作呢?

杨丹(浙江代表队):是为了让王勇听他的。王勇服从的是于海的身份,而不是同意了于海的意见。从于海来说,王勇提出意见的时候他批评了王勇,这说明了他心里有鬼。对方辩友,你们可别被聪明的于海欺骗了。

袁媛(江苏代表队):对方辩友如何认定于海得到了个人利益?

鲍键(浙江代表队):从于海的角度来说,谁拿到钱不是关键,关键是有人拿到了钱。这是一种具体的现实利益,回答完毕,谢谢!

主持人撒贝宁:第二环节,相互之间的提问已经结束,现在进入第三个阶段,自由发言阶段。次数不得少于两次,首先由控方开始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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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丹(浙江代表队):既然是一个集体研究决定的,在于海和王勇没有商议之前,在没有形成决议之前,于海凭什么答应他的情妇,答应的又是什么东西呢?

孙勇(江苏代表队):我方一辩已经陈述,对方也认同是滥用职权罪的。对方辩友,你们认为于海获得李丽的欢心,这种抽象的情感因素是具体利益吗?

柴峥涛(浙江代表队):本案私情与私利是相通的,他们二者关系特定,所以他们的利益共同,所以我们认为李丽等于获利。

袁媛(江苏代表队):对方辩友,你怎么使用类推解释呢?

柴峥涛(浙江代表队):于海的行为表现为挪用公款罪,以权谋利。这跟类推解释无关。

张秀娟(江苏代表队):挪用公款犯罪当中,情人利益当然和挪用人的利益不是共同的。对方辩友把驴头放在了马头上!

鲍键(浙江代表队):这就需要通过我们的理性分析来进行判断,我倒想问对方辩友,您说是集体决定,那么刚才您提到的“吩咐”一词在语意中如何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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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媛(江苏代表队):难道对方辩友还不明白,于海的犯罪行为构成的是国有企业职员滥用职权罪?

杨丹(浙江代表队):请问对方辩友,你如何把这个同胞兄弟姐妹归入到共同利益人里面呢?

孙勇(江苏代表队):情人之间当然具有利益关系,你们有没有听说过柏拉图式的情人,这种情人是不是也是利益共同体呢?

杨丹(浙江代表队):柏拉图式的情人在现实生活中有多少?现在很多大学生谈恋爱时还需要恋爱资金,难道养情人不需要钱吗?

张秀娟(江苏代表队):养情人花的是自己的钱,没有花公家的钱。那么李丽的钱哪里来的?是于海资金投入李丽公司后的奖励款。

杨丹(浙江代表队):其实,该案中,认定于海罪名主要的事实是,于海向主管部门隐瞒了该笔钱款的去向,同时,还向王勇隐瞒了其是为其情人李丽谋取利益的事实。

柴峥涛(浙江代表队):于海的行为属于向王勇下命令。因为王勇跟于海说了:“你是领导,听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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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媛(江苏代表队):于海只是没有告诉王勇,怎么就是隐瞒呢?四海公司的家务事还需要王勇判断吗?

鲍键(浙江代表队):我想再次请问对方辩友,你是否考虑到本案当中于海是厂长这个身份?

孙勇(江苏代表队):案例告诉我们,于海是交代此事,不是交代王勇办理此事。除了指派还有说明、陈述的意思,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难道也是命令吗?

鲍键(浙江代表队):案例中提到的“吩咐”一词,能解释为商量吗?

袁媛(江苏代表队):我方一再强调,“吩咐”一词是在两人有共同意见之后说出的,是王勇按照大家决定执行后出现的。

柴峥涛(浙江代表队):“交代”有很多意思,但是对方辩友不要把任何一种意思套用到本案当中来。我们分析“交代”是什么意思,关键还得用上下文来分析。本案上文是于海已经答应李丽,本案下文是于海按照对李丽的承诺借出公款,这个交代还不是个人决定的体现吗?

张秀娟(江苏代表队):我刚才回答问题的时候已经清楚阐述交代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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吩咐的含义,对方辩友紧紧揪住情人获利不放,是处罚情人还是处罚于海的行为?

鲍键(浙江代表队):你们判断李丽、于海是利益共同体的依据是什么?

张秀娟(江苏代表队):我方一辩已经清楚地从挪用公款犯罪客体、立法目的等,多方位、全角度进行了阐述,于海在本案当中更重要考虑什么?是考虑单位有利润可以获得吗?

鲍键(浙江代表队):请问对方辩友,如果李丽没有得到10万元,难道于海就能得到十万元吗?

鲍键(浙江代表队):作为公诉人,我们判断事实应该在既有案件的基础上进行判断。

主持人撒贝宁:这一轮辩论火药味十足。双方自由辩论已经结束,接下来双方的三辩将用两分半时间进行最后的案件总结,首先有请控方三辩,计时开始。

柴峥涛(浙江代表队):大家下午好,情投意合还是共同利益?个人利益、个人决策还是集体拍板?分析一个案件构成何罪,关键在于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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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事实的判断。因此,在总结陈词阶段,我们有必要重温案情,寻出案件的基本事实。本案中基本事实有三,一是于海在李丽提出借款之时答应请求,并吩咐王勇出借公款;二是于海与李丽是情人关系;三是于海同意将公款借给四海公司,李丽获得十万元好处,辩友之所以认为本案是滥用公款罪,是没有全面把握基本事实结果。至于为单位谋取利益,只不过是于海为掩盖挪用公款犯罪的遮羞布。综上,于海虽是聪明人,但是他的刑法触犯了刑法第284条,应该以挪用公款罪定罪。等待于海的应是法律的严惩。完毕!

主持人撒贝宁:接下来有请辩方三辩进行案件总结。

孙勇(江苏代表队):主持人,各位评委,控方辩友,我方和控方辩友一样,疾恶如仇。控方辩友之所以认为于海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就在于海错把集体决策看成个人决定,误将私情当做私利。下面我将指出对方辩友在认识上存在的两个误区。第一,借款决定不是于海个人的决定,而是企业研究的结果。正所谓有民主就有集中。于海就企业投资问题和主管财务的副厂长商量,取得一致意见以后通讯地址具体部门执行,这显然是企业单位决策常规形态。第二,于海获得的是感性的满足,而不是个人利益。于海所想所求仅仅只是美人心、情人吻,难道可以成为个人利益吗?如果这样将个人利益无限扩大化,法律规定谋取个人利益这一现实要件岂非是多此一举。单位负责人为了单位的利益,将公款借给利用的,尚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于海为了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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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的利益把财务给单位的人使用,这怎么会构成挪用公款罪呢?他滥用职权的行为造成国有企业200万的重大损失,依法应当以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谢谢!

主持人撒贝宁:谢谢他们!在刚才辩论的过程当中,我发现现场的观众也听的非常入神,而且我相信,每位在自己脑海里也都在跟随着他们的思维逻辑进行着自己的判断。听完这样一组论辩比赛后,我们来看看现场的观众朋友们对刚才的比赛有什么样的感想?

主持人齐奇:刚才在舞台上控辩双方你来我往唇枪舌剑,以非常严密的法理作为基础。让我们把掌声送给江苏队。我旁边是我们媒体区,坐的都是记者朋友。刚才你们双方的辩论也让他们听的跃跃欲试,他们准备了一大堆问题,首先请《人民日报》的记者。你有什么问题?

提问者:你好,我想请辩方三号选手,一般来说,我国检察机关控诉地位是优于辨方地位,在这次大赛中,三号辩友是作为辩方代表,请你换位思考,平时你作为检察官,这次作为辩方,是否意识到我国弱视群体在法庭辩论当中遇到的问题?在现实法庭辩论中,您更愿意承担辨方角色还是控方角色?也就是说,您是愿意做一个检察官还是一位律师?原因何在?谢谢。

孙勇(江苏代表队):客观公正是检察官应当所禀承的基本立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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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人在判断案件的时候,并不仅仅考虑到入罪和罪重的情节,同样要依法搜集嫌疑人罪轻和无罪的证据,无论作为控方还是辩方的思维,目的都是一致的,都是为了法律更加公正、公平实施。刚才这位记者提的问题,我也思索了一下。我觉得还是比较适合作为控方的思维,因为这样能够体现国家公诉人的正义立场,同时也能够坚固到客观公正的需求。我们的目标都是一致的。谢谢!

主持人撒贝宁:刚才这个问题总结起来其实很简单,记者问的是当律师容易吗?但是我们三辩回答就是,检察官和律师都不容易。

主持人齐奇:小撒总结是你的意思吗?

孙勇(江苏代表队):是。

主持人齐奇:下一位,提问的是《光明日报》的记者。您刚才准备了什么问题?

提问者:我想问控方二号辩手。我想请你回答,你认为论辩大赛与现实中的庭审辩论有什么区别?谢谢。

鲍键(浙江代表队):论辩大赛和庭审有很大的区别,论辩实际上通过虚拟案例,以这样很简单的事实,在短时间内,由控辩双方进行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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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的对辩,这样的案例更多是错综于对事实的判断、对犯罪行为的定性,更多是一轮一轮控辩双方发表意见。这个意见更多的是围绕本案事实法律证据等多方面进行。相对来说,庭审当中所交锋的点、内容比我们今天的辩论要多得多。需要说的是,模拟辩论赛是提高公诉人职业素养和职业能力的重要练兵岗位,所以今天参加这样的比赛对我们日常开庭也是有很大提高的。谢谢。

主持人齐奇:最后一位记者,《中国电视报》的记者。

提问者:控方一辩,刚才比赛我觉得很精彩,也很紧张。请问,你平常有什么特别爱好?其二,作为一个公诉人,特别是一辩选手,在生活当中你是否是得理不饶人呢?谢谢!

杨丹(浙江代表队):我觉得检察官跟平常人也没有太大区别。我平时基本上在家里听音乐、看书,有时候也喜欢出去旅游。

主持人齐奇:网友提问:什么是“共同利益体”?

柴峥涛(浙江代表队):主要是指特定关系人,包括近亲属、情人以及其他具有利益关系的人。

主持人撒贝宁:场下每一位听着其实大脑也是在飞速运转,评委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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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量更大,不仅要听,还要判断。刚才我发现陈兴良教授在双方辩论的过程当中一直低头紧张记录,平时您在课堂上讲课我们在下面记,今天终于看到您记笔记是什么样子了。请您给我们点评刚才这两组的情况。

陈兴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刚才我们观摩了一场在浙江队和江苏队之间的高水平论辩赛。双方围绕于海案进行了言词的攻防和法律的论辩。本案的特殊性在于,论辩的焦点主要是围绕于海的行为到底是构成挪用公款罪还是构成滥用职权罪而展开的。因此,这是一场此罪与彼罪的论辩。有人认为此罪恶与彼罪的辩,不如罪与非罪的论辩更加过瘾一些。而实际上,办案过程当中不仅要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还要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就本案而言,于海到底构成什么罪名,法律差别很大,挪用公款罪是无期徒刑,另外一个是最高徒刑是七年。于海利用职务之便借款给其他单位谋取个人利益,已经构成了挪用公款罪。而辩方则主要是围绕被告人于海的行为,到底是个人决定还是单位集体决策,以及于海将公款借贷给单位,到底是谋取个人利益还是为个人私情,这两点展开了有效的攻击。因此,本案在法律的层面上来看,法律问题抓的很准。在这方面,我个人感觉到控方能够按照法律和司法规定,在法律层面展开有效论证。另一方面,江苏队辩方主要是抓住了在本案当中存在重大争议的两个核心问题。一个问题到底是个人决定还是集体研究决定;另外一个问题是围绕于海到底是因为个人权利还是个人私情而犯罪展开了论辩。这样一场论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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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案当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应该说有了相当大的关注。

陈兴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对于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到底是构成挪用公款罪还是挪用职权罪,我个人感觉本案是比较特殊的。一般的情况下,一个人的行为,要么构成此罪,要么构成彼罪。我个人感觉,在本案当中,被告人于海的行为,实际上一方面是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因为是国有企业公职人员,一方面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把款借给其他单位的人使用,虽然于海和王勇对这个问题做了交代,但是他隐瞒了为他的情人谋取利益的重要信息。在这种情况下能否还认定是一个集体情况,这是存在疑问的。到底是否为个人谋取利益,法律所规定的个人是否光是指本人,能否包括刚才所讨论的所谓利益共同体,例如亲属或者情人。从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来看,应该倾向于对个人利益做一个较为宽泛的解释,将亲属或者情人这样一个所谓特定关系人的利益包含在里面。因此,从本案行为来看,他是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另一方面我们也要看到,本案被告人于海的行为同时符合国有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规定。他是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这一点没有问题,他个人决定实际上是滥用职权的行为,由此造成了本单位200多万元公款的损失,因此他的行为同时也符合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的特征。因为被告人于海挪用公款200多万元,属于数额巨大,同时由于四海公司的破产,致使200多万公款不能收回,该情况符合法律规定挪用公款巨大不能退回的情况,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最终结论应该对于海定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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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撒贝宁:情人关系究竟在法律上如何界定?

陈兴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刚才控方三辩已经对这个方面做了很好的回答。司法解释已经明确规定,有一个概念叫做特定关系人。特定关系人当中包含了近亲属和情人、情妇或者是情夫具有利益关系的人。因此,这里所讲的情人并不是一般的男女关系,而是指存在着特定关系的这样一些人。

主持人撒贝宁:谢谢陈教授。经过陈教授刚才的一番点评,我相信现场观众和电视机前的观众,对刚才论辩赛都有了自己的判断。相信刚才控辩双方在论辩过程当中的精彩表现,给所有人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再次掌声感谢他们,谢谢!论辩大赛在社会上公布消息后,引起了很多人的关注,那就是在外漂泊打拼的农民工兄弟。请看大屏幕看看来自农民工兄弟的心声。

正义网:现场播放视频农民工对本次大赛寄语的视频短片。

主持人撒贝宁:刚才我们看到的是江苏队和浙江队进行的第一组比赛。接下来要进入第二组比赛,分别是上海队和广东队。这两组的比赛相信也会同样精彩,我们先通过视频短片认识双方选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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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撒贝宁:在这里,我们大家用热烈的掌声为上海队和广东队加油!

主持人齐奇:到底谁是控方、谁是辩方?首先请彭东总裁判长到场。

主持人撒贝宁:有请双方抽签选手站在前面。

正义网:双方代表抽签。

正义网:上海队是5号,广东队19号。

主持人撒贝宁:接下来请总裁判长为我们开启密封的信封,里面同样装着两个不同颜色的方块,代表着控辩双方。谁是控方、谁是辩方只有开启了才知道。

主持人齐奇:根据抽签结果,广东抽到的是辩方,上海队抽到的是控方。

彭东(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厅长):现在我宣布广东队是辩方,上海队是控方。

主持人撒贝宁:第二组将在广东队和上海队之间展开,他们将要面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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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案例是什么样的呢?来看大屏幕!

正义网:辩论案例:

王强(男)与苏梅(女)自2005年起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但始终没有办理结婚手续。2008年以来,王强在外又与其他女子有染,因此苏梅多次与王强吵闹,并欲与王强分手,但发现自己已经怀孕。苏梅遂告诉王强自己已经怀孕,劝阻王强与其他女子断绝两性关系,但王强依然如故,并称\"咱俩又没有结婚,我和谁交往是我的自由。你也不是我老婆,凭什么管我\"。2008年底的一天深夜12时许,王强回到家中,苏梅与王强又发生激烈争吵,痛哭流涕,伤心欲绝,于是从床下拿出事先准备好的毒鼠强,告诉王强\"你要是这么继续下去,我就吃毒药不活了\",王强表示\"想不想活是你的自由,我不能干涉你,你也不要干涉我\"。于是,苏梅将毒鼠强倒入口中吞下,顷刻间毒发身亡。王强在一旁目睹苏梅吃药自杀的全过程,没有阻拦。在确认苏梅死亡后,王强向苏梅的父母打电话,告知苏梅自杀身亡。 控方:王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辩方:王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主持人撒贝宁:辩题是罪与非罪的问题,究竟这场论辩将如何展开呢?首先在第一和第四个环节当中,剩最后20秒会有提升音,听到这个声音就意味着发言时间还剩下20秒,同时在舞台两侧会有倒计时显示。在中间两个环节,也就是相互提问和自由辩论阶段没有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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秒倒计时,直接时间到了以后就会响起刚才的声音。出现这种声音就意味着发言时间到。双方都明白?接下来进入第二组比赛第一个环境,首先由双方第一辩,有请上海队一辩,时间两分半,计记时开始。

陈晖(上海代表队):主持、评委好!托尔斯泰说过,幸福的家庭总是相似的。不幸的庭则各有不幸。我们今天要讨论的是一条年轻的生命消失了,她腹中的小生命也没有了,谁该负责,该负什么责。王强的冷漠无情使苏梅悲痛欲绝拿出了毒药。死亡迫在眉睫,然而此刻的王强不但选择了不作为,而且平静冷目、不带任何怜悯看着苏梅喝下毒药。我方认为正是王强一系列的先行行为导致了苏梅的死亡,正是王强一次次疏忽导致了苏梅的死亡。因此,他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处罚,才能够懂得其生的尊敬,死的敬畏。谢谢!

主持人撒贝宁:有请对方辩友。

谭琼(广东代表队):谢谢主持人,尊敬的评委、嘉宾、观众们,大家好。今天和控方一样,我们对苏梅和孩子的离开怀着挥之不去的伤痛和惋惜。对于王强的薄情寡意和冷漠饱有谴责,但是这样就让王强贴上了杀人犯的标签,这不得不说是另一个悲剧。我方认为有错并不等于有罪,王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苏梅的死亡是她意志自由的选择,她就应该对自己的死亡负责。从法律层面上讲,首先王强不负有作为义务。王强的行为开始于2005年的同居,持续延续到了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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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2005年的同居与本案当中发生的苏梅服毒不具有临近性。案发争吵也是平常的一次,不具有高度概然性。苏梅事先准备了毒药,是事先已久准备了。在受了刺激后,苏梅服下毒药,这与王强没有直接性,因此,王强行为不符合先行行为。我们认为,行法应当谨慎,我们希望他不仅保护苏梅的生命,也能够给王强一次公正的对待。我的发言完毕,谢谢!

主持人撒贝宁:接下来进入双方提问,仍然跟刚才第一组规则一样。发问顺序是二辩、三辩、一辩,首先由控方二辩开始提问。

顾晓敏(上海代表队):有三个特定向请教对方三辩,本案中王强是苏梅胎儿的父亲,具有特定关系,二人争吵在封闭环境中具有特定场合,苏梅手持毒药明示王强有特定方式,此情此景王强不救,那谁该去救?

谢玲(广东代表队):刚才我方一辩已经说了,本案的确存在特定关系,特定环境,以及特定方式,但是作为一个成年人,选择服毒结束自己的生命,是苏梅完全愿意和完全支配之下的行为和结果。王强在特定关系下不予以救助,固然受到道德上的谴责,但是他并不具有法律规定上的先行行为,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和法律行为等等引起的作为,由此不能成为控方指控中的不作为,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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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卫(上海代表队):请问对方二辩,苏梅自杀,王强可以好言相劝,他的片言只语仅仅是举手之劳,王强为何不救?

李东蓊(广东代表队):这个案子的前提是什么?首先要讨论王强是否负有法律上应该救助苏梅的义务。如果有法律义务,那么我们就说他是一种犯罪。如果没有义务救助,这样他就会受到谴责。谢谢!

陈晖(上海代表队):对方说苏梅是自杀。面对苏梅的哀求,王强冷漠对待,面对苏梅的自杀,王强冷眼旁观,面对死亡,王强不救岂非故意?

谭琼(广东代表队):对王强我们应该谴责和批判。今天是刑事法庭,而不是道德的审判。我们认为,要追究王强的责任,必须要有法律的规定,要有法律规定他对苏梅所要承担的义务,这样才是准确判断王强是否构成犯罪,是构成什么罪的依据。我们认为他不具有作为义务,没有作为能力,因此不能评价他后面的不作为与本案是不是因果关系,回答完毕,谢谢!

贺卫(上海代表队):当苏梅死亡不能伸出援助之手,法律规定,有先行行为,必须在法律上承担救助义务,不能不去救,不去救就是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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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琼(广东代表队):本案中的同居行为不能认定为先行行为。再看争吵,是不是王强引起危险状态就一定要对苏梅负有作为义务呢?

陈晖(上海代表队):自杀是由王强引起的,不是单独的同居才产生了义务,同居才构成了王强的危险状态。

谭琼(广东代表队):刚才对方给我们上了一个大拼盘,把王强与苏梅的同居关系、王强持续的出轨和苏梅怀孕作为先行义务。

顾晓敏(上海代表队):这三个阶段不是一个一个隔离开的。在本案中,我们也认为,苏梅服毒自杀是先行状态,是危险状态,但是危险状态与王强一系列的行为有直接的必然关系。这并不排除在某一个过程中苏梅处于特殊状态之前的,同时在之前的行为仍然也可以成为先行行为,回答完毕。

主持人撒贝宁:谢谢!这个案例涉及的法律知识很专业,我们常说见死不救可能是道义上的责任,刚才双方的辩论也主要是集中在这个焦点上。相信接下来的自由辩论仍将就这个问题进行探讨。双方各有四分钟发言。

顾晓敏(上海代表队):请问对方,我们能够把这么多的行为方式都写入刑法第232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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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东蓊(广东代表队):本案当中苏梅是自杀还是他杀呢?

贺卫(上海代表队):为什么你只看到是自杀,为什么没有看到被逼自杀呢?你认为所有的自杀都没有背后的被逼者吗?难道杨白劳的自杀不是给黄世仁逼死的吗?

谢玲(广东代表队):苏梅是成年人,服毒是她自我行为,这当然应当属于被害人的自我责任,怎么能归咎于王强呢?

陈晖(上海代表队):如果不承认自杀是被迫的话,还有什么道义上的责任?什么叫作为犯罪和不作为犯罪?请你正面回答?

谭琼(广东代表队):作为犯罪和不作为犯罪等价性我们予以认同,但是本案是不是作为的故意杀人才是根本,一直误解自杀和他杀的关系,难道对方辩友不认为谁的地盘谁作主,他应该负主要责任。

陈晖(上海代表队):具有等价性,看看本案当中的等价性,就是因果关系等价性,社会危害性的等价性,难道本案当中没有因果关系等价性吗?医生故意杀人和医生故意用错药杀人有什么本质区别?我认为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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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晓敏(上海代表队):请对方回答,先行行为能否作为犯罪的来源?

谢玲(广东代表队):这是今天讨论的基础,但是还有一个前提,就是王强成立先行行为,这恰恰是控方漏洞所在,这是法律中最应当警惕的事情。

贺卫(上海代表队):这个案例完全不一样,王强先行行为致苏梅处于危险状态,有救助义务,而不是雷锋时代的救助义务,王强在本案当中是不相关的人吗?

谭琼(广东代表队):我们必须看王强行为能不能引起苏梅服毒自杀。王强与苏梅自杀行为之间是没有直接性和高度关联性,我今天可能很生气一不小心气死了,难道就是所谓的先行行为吗?

陈晖(上海代表队):现在我们谈的就是先行行为有没有法律义务规定,如果一个人拿枪支,你发现他玩枪支的时候有没有制止义务?

李东蓊(广东代表队):我发现玩枪支我没有制止义务,也许他是一个喜欢玩枪的人。

顾晓敏(上海代表队):对方跟我说直接性和概然性,苏梅拿出毒药放在王强面前的时候,这不是直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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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玲(广东代表队):实际上我们看今天没有发生苏梅死亡结果,是不是对方认为王强不成立先行行为吗?这不是典型的以结果论客观规定的陷井吗?

贺卫(上海代表队):当苏梅拿出毒药的时候是不是已经有间接性了?

谭琼(广东代表队):我认为在今天辩论当中,讨论直接性是他是否直接高度概然的导致。在本案当中,我方一辩很清楚论证,直接性判断标准是什么?是与高度概然相辅相成。我们说的先行并不是一个点,而是一系列行为,我们说的危险行为而不是喝下毒药,我们只是说举起毒药,难道举起毒药你会要把瓶子打翻吗?

谢玲(广东代表队):刚才辩方一再说同居一系列行为是先行行为,如果将先行行为界定为持续状态,王强作为义务要从这个阶段和这个状态哪个点开始呢?

谢玲(广东代表队):我们承认婚前同居是试婚,但是试婚就不负法律责任吗?

顾晓敏(上海代表队):我们说热恋中的情人可以说一句玩笑话,我要自杀,你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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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撒贝宁:好的,双方时间到!感谢双方精彩的自由辩论,气氛相当紧张,甚至出现了危险。广东队一辩说,如果你不同意我的意见,我万一生气,气死了你们怎么办?你不会气死的,主持人先被吓死。(笑)接下来,将是双方进行最后总结的时间。首先要请控方三辩用两分半的时间总结。

贺卫(上海代表队):主持人、评委好。首先我要说明,对方辩友不能面对的事实就是王强有能力救助,而是他不去救。哪怕只是相劝一句话都可以救了苏梅,他都不去干涉。而在苏梅自杀的这个场合,只有王强能救。因为这个案件是自杀案件,所以就不可能要定故意杀人罪。但是,社会现象告诉我们,比比皆是自杀现象背后有被逼自杀有追究刑事责任的。在这个案件当中,苏梅是被逼自杀,我方一辩已经将整个案例分三个阶段告诉了所有的听众。而在这个案例当中,有因才有果,是因为王强的薄情寡意才会使苏梅无法生还。刑法对每个认得生命权都是同等保护的,鲁迅先生说过,所谓的悲剧是将我们最美好的东西一件一件毁灭给我们看。而这个案例,所毁灭的正是我们最美好的东西,是我们对生命的尊重,是对人和人最基本的信赖和期待。他们的今天是否会是我们的明天?如果这些重视的目光当中,这个社会还包容正义和良知吗?王强的冷眼旁观没有给苏梅任何生还的机会,国家应当禁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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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琼(广东代表队):谢谢主持人,大家好,感谢控方三辩的精彩总结。的确法律之所以崇高,是它不让生命失去光彩。但是法律尤,其是刑法的争议究竟何在?我将从几个层次对我方进行进一步的梳理。本场比赛要关注的焦点是王强在法律上究竟有没有作为的义务。王强的确有错,但不致故意杀人。王强并没有救助可能,在时间上来不及,在方式上没能力,在结果上不可能挽回。从司法实践层面来看,世界上没有两片相同的树叶。从法理层面来看,没有法律上的作为义务,就认为王强无罪,这才符合刑法定罪的原则,我们要遵守刑法的牵抑性原则。的确,我们认为本案中涉及道德和法律的关系,在社会层面,类似的王强现象必须引起我们的关注和反思,否则,在社会转型、文化多元的今天,它必然带来信任危机,甚至是社会病变。但是,索性的是,法律并非指引我们前行的唯一灯塔。法律应当有所为,而有所不为才是真正的法律之道,谢谢!

主持人齐奇:这里是全国检察机关优秀公诉人电视辩论大赛现场,刚才的辩论有法理,入情入理。下面进入互动环节,记者席上的记者听的十分的认真。有请《检察日报》记者提问!

提问者:我的问题提给辩方三辩选手,这起案件,在你看来在实际辩论过程当中控方取胜机率比较大,还是辩方机率比较大呢?

谭琼(广东代表队):其实一场案例辩论胜负和成败首先取决于观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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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委以及社会大众最朴素的认识和评价。最关键有两点因素:第一,辩论之前的准备。第二,辩论场上的发挥。就这个案例来看,如果说刚才这位朋友认为辩方的胜利更大一点,因为这个案例有很多大家不认识的专业术语。在辩论中,我们在尝试临场用一些更加生活化的语言和例子来给大家类比,可能大家会更好理解。我相信对这个问题认识和分析,我们和控方做到了一样的准备,我们也向他们表示敬意。

主持人齐奇:下面把机会留给《法制日报》的记者。

提问者:我的问题想问控方三号选手,作为一名公诉人,您每年会办理大量公诉案件,就单独的一个案件来说,在审查案件过程当中,您发现证据材料中,有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是罪重的证据,或者又发现罪轻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您怎么办呢?谢谢!

贺卫(上海代表队):作为一个公诉人来说,终极目标永远是去追求真相,给出一个公平正义的结果。但是,在我们判断一个真相的时候,给定我们的所有证据,既可能是我们发现证据真相的线索,也有可能是掩盖真相的谎言。所以在办案当中,我自己认为我个人最好的体会,就是要做到那个词“感同身受”,这个词既包括你向被害人这边的角度的感同身受,体会他们的需求,也包括你向犯罪嫌疑人的角度感同身受,让他们获得公正的对待。我们在办案过程当中,尤其还关键的坚持一点疑罪从无。从这个过程当中,一旦有罪轻或者是无罪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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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必须高度关注,运用公诉人去讯问被告人,利用等等手段去判断真相,给被告人一个公正的对待。我的回答是这样的,完毕!

主持人齐奇:谢谢,我们绝不漏掉一个,也绝不冤枉一个。

主持人撒贝宁:刚才这样一场论辩大赛结束之后,我们评委又会做如何评判,下面有请贾宇教授给我们点评刚才这场论辩赛。

贾宇(西北政法大学校长):我讲三个方面的意见。第一,总体评价。这是一场高水平的法庭论辩赛,两个辩论队准备的都非常充分,队员精神饱满。团队分工明确,配合默契,体现出了团体辩论的高超技艺,展现了检察官专业化、高水平的精神风貌。这一组所辩论的这一类案件应该如何处理呢?在中外的刑法规定中,刑事审判中都是有争议,这不是一个黑白即黑的。所以,我们的点评意见与人民法院如何判决具体的案件无关。

贾宇(西北政法大学校长):第二,辩论双方的胜负主要是根据他们在辩论中的能力和技巧表现决出来的,与评委对这类案件如何处理的认识无关。具体说一下这场辩论,为什么说他是一场高水平的辩论呢?双方辩论队一上来发表公诉意见和辩护意见都是直切主题,就是先行行为义务问题。控方从一开始是步步推动,入情入理,将题目后面隐含的特殊关系、特定场合、排他义务等等一一揭示出来,这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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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经过他们精心设计的。而辩方也是直接考虑焦点,在提问和辩论中,都是努力把刑法责任和道德责任做切割,使得自己的理论有据。首先有退让,对于被告人他行为的可谴责性是没有争议的,到底负道德责任还是负刑事责任,所以各方在道德义务激烈攻防,唇枪舌剑,都表现出了高水平、高素质。

贾宇(西北政法大学校长):第三,我简单谈谈个人对所辩论案件性质的看法,本案中当事人王强和苏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三年多,案发当时两人发生激烈冲突后,王强目睹苏梅服毒自杀,而未做任何救助行为,我个人认为,王强的行为已经完全具备我国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刑法上的故意杀人与一般公民理解的故意杀人不完全相同。刑法上不作为的故意杀人,却没有履行这种义务,而导致了死亡结果发生的情况。不作为杀人是否构成的焦点,就在于控辩双方所辩论本案中行为人是否具有作为的义务。本案中是否存在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王强与苏梅同居三年这是事实夫妻,他们形成了一个密切的社会共同体,密切社会共同体成员之间,就存在一种自然的伦理义务。我们推到人类伦理和法律价值的最底线,这样社会成员之间起码应当承担生命救助的义务。至于控方在里面论到与人争吵和关系,是王强的错误导致了苏梅的自杀。但是我们一定要清楚的确定一个前提,苏梅是自杀。从司法操作的层面上来讲,要证明这种纠纷中男女的谁是谁非,或者在法律证据上证明苏梅自杀是被王强逼死的,这在司法上是很难操作的。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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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性的意见是,从本案的实际处理上来说,应该认定王强犯有故意杀人罪,具体情况应该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刑罚。谢谢!

主持人撒贝宁:果然是法学教授,言简意赅把问题解释的很清楚。我相信很多观众也明白了一件事,就是故意杀人在法律上的概念可能跟我们平时想的不一样。平时我们认为的故意杀人是希望对方死亡,而实施杀人行为。但是,如果你放任对方的死亡结果,我能救但是不救,也有可能会构成法律上的故意杀人这是非常关键的知识点。希望这场辩论赛能够把这样一个知识普及到我们民众当中。正如贾宇教授说的,评委个人对案件最终处理的结果并不影响论辩赛的结果,我们看的是双方在论辩过程当中的技巧和能力。让我们再次用掌声感谢刚才双方队员带给我们高水平的论辩赛,谢谢各位!

主持人撒贝宁:观众朋友们,在这场论辩赛之前,各位选手都经历了充分的准备,他们很多人放弃了休假,很多人离开了亲人,很多人甚至是抱病参加了这次比赛,应该说他们的付出和努力都转化成了比赛场上每一句精彩的辩论。 这里我们也听听他们的家人和同事们的期望!

正义网:现场播放选手的家人对各位选手的寄语短片。

主持人撒贝宁:这都是家人的一番肺腑之言,看到有孩子、父母、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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侣。如果没有这些亲朋好友的支撑,我相信这些公诉人们很难站在我们舞台上展出来他的风采,所以在此真的要感谢他们。

主持人齐奇:而且有的选手看到了他们的亲人的留言他们已经是眼泪汪汪了。在这里,我代表大赛的主委会向参赛选手的亲人和所有的同事和朋友表示感谢,没有你们哪来今天电视辩论大赛。

主持人撒贝宁:前两组比赛相信已经给大家留下了很深刻的印象,大家对于今天第三组也是最后一组 的论辩赛也充满了期待。第三组的比赛将在北京队和重庆队之间展开。首先还是通过大屏幕认识一下双方的队员。

主持人撒贝宁:接下来我们还是通过抽签的方式来决定谁是辩方,谁是控方。

主持人齐奇:有请总裁判长。

正义网:经过两轮抽签,北京、重庆代表队已经确定了在本场辩论赛中他们各自的位臵。

彭东(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厅长):北京队辩方,重庆队控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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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网:本组辩论赛的案例是什么呢?请看案例介绍。

正义网:案例三:都是银行卡惹的祸。

2009年6月8日21时许,孙刚开车来到临街一家银行门口,将车停在路旁,下车到银行的自动取款机前使用其银行卡取款。当孙刚取出钱款尚未退出银行卡时,旁边过来两名巡逻警察,告诉孙刚此处禁止停车。孙刚连忙上车驶离,忘记将银行卡退出带走。孙刚走后,陈明来到该自动取款机前取钱,发现取款机内有卡未退出,遂在该自动取款机上分8次从该银行卡上取出现金人民币16000元。陈明持16000元及该银行卡欲撤离时,被发现银行卡忘记拔出而立刻返回的孙刚拦住。当孙刚看到陈明手拿现金和自己的银行卡时,要求陈明返还银行卡和取出的现金,陈明向孙刚的腹部猛踢一脚。孙刚试图反击时,陈明从背后抓住孙刚的双手。此时,陈明的朋友赵辉经过此地,在得知全部真相后,也向孙刚的腹部猛踢一脚。孙刚倒地后,陈明和赵辉逃离现场。经鉴定,孙刚脾脏破裂,系重伤,但不能查明脾脏破裂是陈明造成,还是赵辉造成。

控方:陈明和赵辉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辩方:陈明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和故意伤害罪,赵辉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主持人撒贝宁:究竟这两个人怎么承担法律上的责任?接下来就要看控辩双方如何发表你们的意见。首先还是控方一辩进行案件陈述,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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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两分半。

贺贝贝(重庆代表队):谢谢主持人,大家好,惩罚是对正义的伸张,刑法第296条规定,当场使用暴力的构成抢劫罪。赵辉参与犯罪时,陈明的行为已由盗转抢,这时候他为了帮助陈明也有参与其中,他利用了赵辉暴力踢了陈明,两人又有共同故意。谢谢!

主持人撒贝宁:有请辩方一辩。

位鲁刚(北京代表队):主持人,各位评委,大家好!究竟是遗失银行卡惹祸还是其他原因,我们首先纠正控方一个错误,控方指控两人行为均构成抢劫罪,但是最后行为是赵辉成故意伤害罪,跟我方观点一致的。陈明冒用孙刚的银行卡,使银行自愿交付人民币一万六千元。当赵辉经过此地,知道实施后帮助了陈明,这显然是共犯。他们是相互利用的关系,虽然具体无法查明是哪一脚造成了被害人重伤的结果,但是陈明和赵辉均应当承当刑事责任。综上辩方认为陈晖: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和故意伤害罪,赵辉构成故意伤害罪。

主持人撒贝宁:接下来进入到控辩双方相互提问阶段,首先是控方按照二辩、三辩和一辩顺序对方制定的一位进行提问。

刘伟(重庆代表队):请问对方一辩,冒充他人身份使用信用卡与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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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卡诈骗之间的区别在哪里?

位鲁刚(北京代表队):正是有了孙刚冒用的行为,银行才产生了错误的认识,这难道不是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典型特征码?回答完毕!

叶衍艳(北京代表队):那就是说冒用信用卡,信用卡诈骗行为是不是仅限于插卡和输密码行为,我们看到如果一开始用这张卡不是他人的,不是自己的冒用,那是信用卡诈骗,但是在本案中陈明特殊性在于他中途介入。即使是中途介入,插卡和输密码由于刚完成,也不能否认他冒用的实质,这就是冒用。

贺贝贝(重庆代表队):在论述赵辉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时候,本案确实有这样一个前提,万一在本案过程中并不排除陈明已将孙刚踢成重伤,他行为已经既遂,如何得出赵辉构成故意伤害罪呢?

姜淑珍(北京代表队):我们知道趁机共犯与主犯形成一个共同行为,共同犯罪处罚原则就是部分行为全部责任。二人共同行为造成孙刚财物受损、身体受到伤害,这是陈明、赵辉共同造成的结果,二人对这重伤结果共同承担责任。如果控方任意割裂行为,就是否认共同行为与整体行为的关系。谢谢。

姜淑珍(北京代表队):我们知道陈明不是卡主冒充孙刚继续使用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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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进行取款,这种冒充他人身份在无权使用情况下使用卡,是不是一种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呢?谢谢。

贺贝贝(重庆代表队):刚才二辩的意思是陈明有冒用行为,这张银行卡陈明到现场的时候孙刚已经输入密码,输入密码就是没有身份验证,何来冒用之说呢?

主持人撒贝宁:好的,时间到!接下来进入自由辩论阶段。每方选手发言次数不能少于两次。

刘伟(重庆代表队):请问对方辩友,当孙刚插了卡以后,因故离开,陈明来之前这张卡在谁的占有当中?

姜淑珍(北京代表队):在银行的占有当中。陈明行为没有侵犯金融管理秩序,但是实际上,我们看到陈明骗的是银行,骗的钱也是从银行转移走的,侵犯的是信用卡管理制度,请问这样还不是侵害了银行的金融管理制度吗?如果没有侵害,请给出侵害客体的标准?

孙琳(重庆代表队):对方承认了这个事实,但是这个并不一定侵害了金融秩序,孙刚在输密码之后,显然是他的钱包已经被打开了,这个时候陈明只是取款,你们认为是有意识还是无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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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衍艳(北京代表队):银行指令交付是不是交付,在本案中我们看到被骗的是银行,拿走的是银行占有的财产,而且直接损害了银行的信用卡管理制度,请问为什么对方非要说没有侵犯金融管理秩序呢?

贺贝贝(重庆代表队):辩方老说银行被骗,银行被谁骗了?被陈明骗了吗?本案密码已经输入,输入验证程序已经过了,请辩方回答,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这个冒用前提是什么?

位鲁刚(北京代表队):冒用前提当然是无权使用,冒充他人身份使用,看来通过刚才辩论不难得出,不仅侵犯他人财产权,更为重要是侵犯了银行管理秩序,孙刚的取款机里面的卡谁有权利使用?

刘伟(重庆代表队):只有孙刚可以使用,对方二辩认可了我的观点,这个冒用体现在哪里?

孙琳(重庆代表队):这个案件当中,我们看到陈明冒充孙刚的身份,但是不是刑法意义当中的冒用,因为冒用有限定条件。

贺贝贝(重庆代表队):在这里我们还是要请辩方给我们论证一下,冒用他人取款的行为,与本案当中秘密窃取的区别实质区别在哪里?

叶衍艳(北京代表队):其实非常简单,他只有认为插卡和输密码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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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冒用。

刘伟(重庆代表队):看来对方是刻意回避赵辉的问题。只有把认定是抢劫中的共犯,所有的问题才能够迎刃而解。

叶衍艳(北京代表队):我们看到本案始终的实质就是冒用,这就是骗。请问,共犯基本含义和处罚原则又是什么呢?

主持人撒贝宁:控方时间到。

姜淑珍(北京代表队):后行为对前行为负责,对前行为造成的结果应当负责,共同行为造成共同的结果,当然要共同承担责任。

叶衍艳(北京代表队):这是共犯处罚的基本原则,本案中陈明和赵辉之间相互配合相互联络,这是共同犯罪,所以无论谁的一脚造成的,都应该对重伤结果负责。

主持人撒贝宁:观众可能会有这样一个疑问,为什么在刚才片子播放完了之后,列出的两个人的好几种不同罪名当中,为什么刚才在自由辩论里双方用了大量的时间争论第一件事情,也就是到底银行有没有被骗,到底是冒用信用卡还是盗窃,正是因为这个罪名的确立,才能够接下来去继续探讨他们事后行为,到底由盗窃转化为抢劫还是单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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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故意伤害。在关键的环节点上双方用了大量的时间,下面给对方进行总结,看你们怎么来对自己的论点做最后的结语。首先由控方三辩。

孙琳(重庆代表队):主持人,大家好,今天的辩论主要有三:一是取款机机器等同于银行柜员的人,其实并不是这样的,取款机只是机器,分为两部分。对于交付这个问题,我们知道盗窃与诈骗的分水岭。我方一直追问,这是有意识还是无意识。赵辉主观意图就是非法帮助陈明,帮他占有已经取得的财物。透过本案的迷雾,本案取款机其实是工具,事后抢劫行为才是行为整体,不能人为进行割裂。我们今天这张小小的银行卡引出的法律问题令我们思考,在法理与社会发展的互动关系当中,在定刑法、定过程当中,法律应当以正义保持一致,法律人的天职就是彰显正义。综上所述,我方坚定认为陈明和赵辉构成抢劫罪,谢谢!

主持人撒贝宁:接下来有请辩方三辩进行总结,时间两分半。

叶衍艳(北京代表队):谢谢,感谢控方对全场焦点的总结,很遗憾他们得出了错误的结论。第一,是陈明究竟是盗窃行为还是信用卡诈骗行为,今天控方告诉我们这是盗窃行为。可是取款机是银行交付的工具,是银行意志的延伸,当交付16000的时候这是公开状态,银行对此是心知肚明的,银行不是不知情。陈明是冒用信用卡的诈骗行为,所谓冒用从实质理解不是自己有权使用的卡,冒充他人身份使用,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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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冒用。而不是控方所说的,只能拘泥于插卡输密码某个特定行为和动作。我们要看到,在本案中赵辉对孙刚的行为是一个持续的行为,这是一个完美的配合,他们主观上相互联络,客观上相互配合,都应当对重伤结果负责。

主持人撒贝宁:谢谢!评判一场辩论赛是否精彩,在于双方的状态。我觉得刚才的辩论赛双方都达到了极度兴奋的状态,尤其是人在高度紧张,家乡话往往会不知不觉出现在辩论当中。比如说重庆队的三辩,明显的重庆话出来了。所以经过这样一场激烈辩论,场上的观众有什么想发表的呢?

主持人齐奇:现在进入互动环节,我旁边记者席上坐了很多记者,有请《法制晚报》的记者。

提问者:想问控方一辩,您作为一个公诉人,工作中难免跟犯罪以及一些社会上的负面影响打交道。这对于您来说有一些什么心理上的影响吗?您是如何来面对它的呢?

贺贝贝(重庆代表队):非常感谢您关注我们公诉人的生活。我作为一名公诉人,在日常工作中接触这些案件,通过这些社会阴暗面,我认为,公诉人应当看到这些被告人、犯罪分子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从中寻找到预防犯罪的可行之道,为预防犯罪措施提供一些自己应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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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力量。

主持人撒贝宁:由于时间的关系,加上刚才案例当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确实很多,而且也都是处在正义之中的问题。在短短几分钟之内双方选手已经拿出了最大的努力给我们展示了一场精彩的论辩赛,让我们再次用掌声感谢他们,谢谢!

主持人撒贝宁:观众朋友,到这里三组比赛已经全部结束,六支代表队都登场亮相,最终究竟哪支代表队能够夺得桂冠?究竟哪些选手拿到单项奖?获奖结果将于12月29日晚21:40分CCTV-12播出的大赛全程中为您揭晓。敬请关注!。有请领队把他们领上场,有请!经过一番激烈论辩,现在六支代表的全部选手和领队已经全部上场。感谢他们为我们带来了这一场场精彩的辩论赛。

正义网:各位网友,本次全国检察机关优秀公诉人电视辩论大赛到此结束!谢谢您的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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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4篇:公诉人出庭规范

第一章 通则

第一条 公诉人出席法庭的职责,是代表国家指控、揭露和证实犯罪,对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同时结合案情进行法制宣传和教育。

第二条 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应当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正确履行公诉职责。

第三条 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应当客观、全面、公正地向法庭提供证明被告人有罪、罪重或者罪轻的证据。

第四条 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除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外,应当使用普通话。发言时应做到用语规范,语速适中,吐字清晰,声音洪亮。

第二章 庭前准备

第五条 公诉人在出庭前应进一步熟悉案情,研究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政策问题以及审判中可能涉及的专业知识,认真做好出庭预案,熟悉讯问、询问、举证、质证和答辩提纲。

第六条 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应备齐出庭所需的案件卷宗、出庭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和示证所需的设备。

第七条 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服装管理规定(试行)》中的规范要求着装,佩戴胸徽和制式领带。做到仪表整洁,举止得体,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挽袖子、卷裤腿、穿拖鞋;(二)不得染彩发、化浓妆、涂彩色指甲; (三)不得戴耳环、佩项链及其他饰物,男同志不得留长发、剃光头、蓄胡须; (四)不得佩带除检察胸徽以外的徽章; (五)不得有其他与公诉人形象不符的服饰、发型和举止。

第三章 出席法庭

(一)一般规定

第八条 公诉人出席法庭应携带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统一制发的出庭文件夹。法庭书记员宣布“请公诉人入庭”后,公诉人应手持出庭文件夹精神饱满步入法庭,并向旁听席露出文件夹上的检察徽章。多名公诉人出庭的,应按顺序进入法庭,第一公诉人坐在靠近审判席的一侧。如案件材料较多,可将有关材料先行放到公诉席上。

第九条 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应当尊重审判人员,尊重审判长依法进行的诉讼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不得随意离开法庭。确实需要离开法庭的,应当经审判长同意或提请法庭休庭。

第十条 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应当分别称“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或统称“合议庭”。向法庭提出要求时应当称“审判长”;当某阶段活动完毕或发表公诉意见时应当称“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多名被告人聘请辩护人的,应当称“被告人XXX的辩护人”,一名被告人聘请两名辩护人的,应当称“被告人XXX的第一辩护人”、“被告人XXX的第二辩护人”。

在讯问中,对被告人应当称“被告人XXX”,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称“你”。

公诉人作上述称呼时,应当正视上述人员。

公诉人可以自称为“公诉人”或者“本公诉人”。

第十一条 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发现法庭审理案件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或严重侵犯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应当在庭后及时向本院检察长报告,并根据需要提出意见。但是如不当庭指出可能严重影响公正审判或者可能造成难以弥补损失的,公诉人可以当庭指出并于庭后及时向本院检察长报告。

(二)法庭调查 第十二条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时,应保持姿势端正。宣读起诉书应从“XXX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开始至“检察员XXX”结束。宣读完毕后,应面向审判长告知:“审判长,起诉书宣读完毕。”

第十三条 讯问被告人,应首先告知其应当如实回答讯问。询问被害人应当告知其应当如实陈述和有意作虚假陈述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讯问共同犯罪案件的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应当分别进行。必要时可以建议法庭传唤有关被告人、证人同时到庭对质。

第十四条 公诉人应当根据讯问或询问提纲以及被告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的当庭供述或陈述,按照有利于指控犯罪的原则及时调整讯问或询问内容。

第十五条 公诉人当庭讯问被告人应遵守下列要求:

(一)应在起诉书指控的范围内,围绕对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进行讯问;(二)应具有针对性,目的明确,有利于公正审判; (三)同一事实,一般不应重复讯问,但确需强调的除外; (四)不得使用有损人格或带有人身攻击性的语言进行讯问; (五)不得采取威胁、诱导等不正当方式进行讯问。

第十六条 被告人在庭审中的供述与其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供述不一致,足以影响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公诉人应结合被告人庭审前的供述,对不一致的内容有针对性地进行讯问,也可以在示证阶段宣读或出示被告人在庭审前的供述或提出其他证据予以证明。

第十七条 在法庭调查阶段,遇有下列情况,公诉人应根据情况自己或提请审判长制止,或者建议休庭:

(一)被告人的供述与案件无关或答非所问的;(二)被告人使用污言秽语,或者攻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其他公民的; (三)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采取威胁、诱导等不正当方式进行提问的; (四)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提问与案件无关的; (五)被告人的供述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发言可能泄露与案件无关的国家机密的; (六)辩护人越权为同案其他被告人辩护的,但该辩护有利于从轻、减轻或免除自己当事人刑罚的除外。

公诉人提请审判长制止的方式可以是:“反对。审判长,刚才„„(例:辩护人向被告人提问是诱导性的。)”或:“审判长„„(例:被告人当庭使用污言秽语,有损法庭庄严的形象,应予制止。)”

第十八条 讯问暂时告一段落时,公诉人应向审判长说明: “审判长,对被告人XXX的讯问暂时到此。”

第十九条 法庭调查过程中,如果需要继续对被告人讯问的,应当向审判长申请:“审判长,公诉人需要补充讯问被告人XXX。”得到准许后再讯问。前述申请不得打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正在进行的提问。

第二十条 公诉人举证、质证、答辩时应参考举证及质证提纲,并根据庭审情况及时调整。

第二十一条 公诉人应当根据庭审情况合理安排举证顺序,遵循一事一证、证明同一事项的证据同组出示的原则,做到条理清楚、层次分明。一般应先出示定罪证据,后出示量刑证据,先出示主要证据,后出示次要证据。特殊情况下,公诉人可以按照有利于指控犯罪的原则排列举证顺序。

第二十二条 公诉人要求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要求搜查、勘验、检查等活动的见证人或负责侦查的人员出庭说明有关情况的,应说明将要证明的内容,提请合议庭传唤或通知。

第二十三条 公诉人当庭询问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及搜查、勘验、检查等活动的见证人或负责侦查的人员,适用本规范第十五条关于讯问被告人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当庭作虚假陈述,足以影响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公诉人可以宣读其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所作的陈述或证言笔录,并结合具体案情有针对性地进行询问,或在举证、质证时出示其他证据予以证明。

第二十五条 公诉人举证,应遵循下列要求:

(一)出示、宣读、播放每一份(组)证据前,公诉人应先就该证据的来源、特征及所要证明的内容向法庭作概括说明,书证、物证宣读或出示完毕后,应提请法庭交由法警让当事人、证人辨认。

(二)未到庭被害人、证人的证言笔录、陈述笔录公诉人可以直接宣读。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由鉴定人、勘验人、检查人自己宣读,未到庭鉴定人、勘验人、检查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公诉人可以直接宣读。

(三)每出示、宣读或播放一份(组)证据后,应说明“XXX证据出示、宣读或播放完毕。”也可以根据案情在证据全部出示完毕后再向法庭说明。

(四)出示、宣读、播放每一份(组)证据时,可以全部出示,也可以摘要出示,但不得作扭曲原意的删减、概括。

(五)出示的证据一般应当为证据的原件或原物,原物不易搬运、不易保存或已返还被害人时可以出示反映原物外形或内容的照片、录像。获取书证原件有困难时可以出示书证副本或复制件。

(六)使用多媒体示证的,公诉人应向法庭简要说明该示证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诉人可以根据庭审需要,出示开庭前送交人民法院的证据目录以外的证据,但应说明理由及证明事项。

第二十七条 所有证据出示完毕后,公诉人应向审判长说明:“审判长,本案的有关证据现已全部出示完毕,以上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情节,请合议庭依法采信。” 第二十八条 对于被告人、辩护人向合议庭提交的证据,公诉人应认真审查。认为该证据不具备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或关联性的,应当及时向法庭提出。

前述证据如果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当庭难以准确判断,符合延期审理条件的,公诉人应当提请法庭延期审理。

(三)法庭辩论

第二十九条 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应参考出庭预案,结合庭审情况及时予以调整和完善。

(一)根据法庭调查的情况,概述法庭质证情况、各证据的证明作用,并运用各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说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得到充分证明。

(二)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论证应适用的法律条款并提出定罪及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等意见。

(三)根据法庭情况,在揭露被告人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基础上,作必要的法律宣传教育工作。

第三十条 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可以根据情况提出量刑建议。

第三十一条 公诉意见发表完毕,公诉人应告知审判长:“审判长,公诉意见发表完毕。”

第三十二条 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后,公诉人应根据庭前准备的答辩提纲,结合庭审变化情况进行适当调整,有针对性地答辩。答辩应当重点突出,条理清晰,说理充分,论证严谨。

第三十三条 对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公诉人必须答辩。答辩前应先向审判长表明坚持公诉意见的态度,同时表明将针对被告人或辩护人的辩护观点,作出答辩。 第三十四条 公诉意见已经阐明,但被告人(或其辩护人)仍重复公诉人已经答辩过的意见时,公诉人应向法庭说明:“审判长,被告人(或其辩护人)所提意见,公诉人已在上一轮的论辩中作出答辩,鉴于被告人(或其辩护人)没有提出新的意见,公诉人不作重复答辩”。

第三十五条 对于控辩双方认识基本一致,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意见不影响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或者与案件无关时,公诉人可以不辩论或者只做简单说明。

第三十六条 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的意见与公诉意见不一致的,公诉人应参照前述规范进行答辩。

第三十七条 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认为需要恢复法庭调查的,应当向法庭提出申请。

第三十八条 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还有新的答辩意见,而审判长未征求公诉人意见即结束法庭辩论时,公诉人应向审判长19 提出:“审判长,公诉人的答辩意见还没有发表完毕,请恢复法庭辩论或者允许公诉人补充进行答辩。”

(四)延期审理及宣判

第三十九条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5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48条规定的情况,公诉人应当要求法庭延期审理:“审判长,鉴于„„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5条的规定,特提请法庭延期审理”。

第四十条 宣告判决时,公诉人和书记员应当按照法庭要求起立。

第四十一条 宣告判决后,公诉人一般不发表意见,如果审判长征求公诉人意见,公诉人可以回答:“审判长,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3条规定,本院将依法对本案的判决进行审查,如有意见,将由本院在法定期限内正式提出。”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检察人员出庭支持公诉的一审普通程序公开审理的案件。对于人民法院按照简易程序、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程序、二审程序公开审理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规范。 第四十三条 本规范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推荐第5篇:公诉人不出庭

□宣武区检察院 邢晓玲 司丽平

[内容提要]我国于1996年正式设立了刑事简易程序,从理论上讲,简易程序可以节约司法资源,加快刑事案件的审结,提高审判效率,从而有效缓解我国司法机关的办案压力,司法实践也表明,简易程序的适用在分流案件、减轻司法负荷、提高诉讼效率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笔者将就简易程序中的“公诉人不出庭”现象进行探析,以期有助于该程序的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刑事和解 适用范围 和解主体 履行

一、“公诉人不出庭”现象——当前我国刑事简易程序中的突出问题

所谓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审判程序而言的,是指在一审程序中,针对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刑事诉讼法在确立普通程序的基础上规定一种比普通程序更为简便迅速的审判程序。简易程序的设计反映了现实司法对旨在提高诉讼效率的程序的渴求, 特别是近年来,世界各国纷纷创设新型的简易程序模式,逐渐丰富简易程序内涵,使简易程序朝着多元化方向发展。但由于我国适用简易程序的时间不长,实践中积累的经验也非常有限,再加上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在配套制度和程序设计上还不成熟,以至现行刑事简易程序的实施纷争不断,公诉人不出庭现象更是引发争议,具体而言,引发了以下几个突出问题:

由独任审判员宣读起诉书。在普通程序中宣读起诉书是公诉人的职责,但在简易程序中由于公诉人基本上不出庭,法院庭审中是由独任审判员来宣读起诉书的。与普通程序全文宣读起诉书不同,独任审判员只是宣读起诉书中的事实部分,这样做一是为了节省时间,二是如果全文宣读起诉书的内容,比如在起诉书中的文号、有关检察院对案件的处理意见部分、检察员的名字等由法官来宣读,显然不合适。

由独任审判员出示证据。由于公诉人不出庭,在法院庭审中证据是由审判员来出示的,主要有三种方式: (1)法官宣读指控证据的主要内容,然后就每一个证据要求被告人质证,但由于法官工作任务重,往往同时审理几个案子,很难对证据的内容完全清楚,只有临时在法庭上寻找所要宣读的证据,致使庭审常会停顿。(2)法官只宣读证据所在的页码,证明了什么事实,而不具体宣读证据的内容,然后由法警交由被告人当庭阅读。虽然被告人对某一证据有疑问, 可以要求法官宣读该证据内容,但是法警往往只是将案卷放在被告人眼前,然后迅速翻动,在短时间里,被告人很难看清证据详细的内容,而且由于畏惧,被告人也常常不敢表示反对。(3)只宣读书面材料的页码,而不说明证据内容及其所要证明的事实,然后要被告人当庭阅读。对于缺乏法律知识的被告人而言,这种证据出示方式只能是使他们一头雾水。 可见,对于简易程序下如何进行证据出示没有统一适用的规范,实践中由法官自行来决定。

法官与被告人辩论。一般在庭审中,审判员都要讯问被告人对起诉书的意见,如果被告人提出的辩解涉及是否构成犯罪时,公诉人就会宣读卷宗中的证据来驳斥被告人。简易程序中,公诉人不出庭, 由法官出示证据,故针对被告人的质疑,审判员一般都会进行分析、辩驳,事实上演化成法官与被告人进行质证。由于对法官的敬畏,被告人常常不敢进行质证,即使提出质疑,也不敢与法官进行争辩,实际上又回复到专制集权下纠问式的审判模式,是一种审判方式的倒退,被告人的权力不能得到保障,普通大众对这样的审判也不会认可,审判应有的预防威慑功能无法充分发挥。

二、对“公诉人不出庭”现象的思考

如上所述,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而在简易程序的适用实践中,检察机关通常都不派员出席简易审判,简易审判实际变成了法官审判被告人的纠问式活动。笔者认为,这种规定和实践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是毋庸置疑的。

首先,违背了控审分离原则,不利于程序公正。公诉人出庭的简化,使简易审判的诉讼结构形式发生了根本变化,由原来的控、辩、审三方变为裁判者与被裁判者之间面对面地对抗,通行的“三角审判构造”被破坏。控诉方的缺席,使法官不得不同时充当裁判者和公诉人这两个相互矛盾的角色,对法官的独立性和超然性势必会产生消极影响,使简易审判的诉讼构造发生了根本变化。同时,在庭审程序的简化不受一般庭审规则的限制的情况下,被告人和辩护人在法庭的各项辩护活动也由于控方的缺失而使辩护大打折扣,必然会影响法律的公正性。

其次,检察机关作用发挥不够充分,缺乏检察监督。公诉人不出庭,简易审判往往变成了裁判者“审判”被告人的活动。检察机关仅对刑事判决书进行书面审查,对法庭审判的内容及程序违法或漏项与否没有任何的监督,容易导致审判的任意性和随机性,背离程序公正的最低要求。同时,简易程序案件在庭审的程序上不受普通程序的限制,但被告人仍然享有最后陈述权、辩护权、申请回避权,公诉人不出庭就无法监督被告人是否有效行使这些权利,被告人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因此,尽管我国刑事简易程序在公诉人出庭问题上的设计初衷是好的,但现实效果却不令人满意,而且与审判的基本原理及各国惯例相违背。例如,美国刑事诉讼法律规定,担任公诉人的检察官必须参加庭审,向法庭全面承担指控被告人犯罪、提供有罪证据的责任。可见,简易程序并不排斥公诉人出庭,相反公诉人的出庭在简易程序的审判中具有很大优点:一方面,实现控审职能的分离,避免了法官单独面对被告人的诉讼格局,有力支持了公诉;另一方面,能有效地监督法庭的审判活动,进而达到监督整个简易程序的目的,更好地行使检察权。

三、应对“公诉人不出庭”现象的几点建议

由于公诉人不出庭,简易程序庭审缺乏控辩双方实质对抗,常常是流于形式,导致简易程序的庭审实际上变成一种“没有任何争议的审判”,因此, 有必要对简易刑事程序进行相应的改革:

(一)增设轻微刑事案件处罚令程序

笔者认为可以考虑增设处罚令程序,适用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最终量刑为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的轻微刑事案件。我国目前刑事简易程序的种类比较单一,而且最高量刑幅度可以达到三年有期徒刑,为了实现程序公正与诉讼效率的目标,应当尝试构建多元化的简易程序。处罚令程序是大陆法系国家在一些简单、轻微刑事案件中所适用的一种简易审判程序,在这种程序中,法院或法官只对检察官提出的书面申请和案件进行审查即可对被告人处以罚金和缓刑等轻微刑罚,而不再进行正式的法庭审判。目前,这种简易刑事程序被德国、意大利、日本、中国台湾等传统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所采纳。 在适用处罚令程序的条件下,法官只须进行书面审查,不需要开庭审理,公诉人自然不必出庭。

(二)对于公诉人不出庭公诉的案件加强检察监督

笔者认为可以采取简易程序随案移送法律监督意见书的做法,对于案件事实或法律适用等有关情况有必要向法院作出说明或解释的某些简易程序案件,可以制作法律监督意见书,随案移送法院以供庭审参考。具体来说以下几类案件应随案移送法律监督意见书:

1、改变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罪名的;

2、增、减法定量刑情节认定的,如自首、立功表现、主从犯、累犯等的认定有所改变的;

3、其他有必要说明的,如案件的某些酌定情节特别突出,有必要加以说明的,例如是否初犯、偶犯,追赃情况、认罪态度,被害人有无过错、犯罪动机,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尚不构成立功表现等。

(三)建立庭前证据展示制度

笔者认为可以考虑建立庭前证据展示制度,让控辩双方在开庭前了解对方所掌握的证据,做好对疑问证据的事前交流和排除,避免法庭上的证据突袭。只有建立完善的庭前证据展示制度,才可能避免出现法庭上由法官承担质证的尴尬角色,这样即使公诉人不出庭,法官出示控辩双方庭前展示后的证据,也只是形式上的出示,并不违背“控审分离”的基本原则。 ■

推荐第6篇:第四届全国十佳公诉人

第四届全国十佳公诉人:真金不怕火炼

第四届全国十佳公诉人评选落幕,新一届公诉王者出炉。

我注意到,这一届的笔试时间创历史新高:11个半小时。事先设定的就是11个小时,结束前延长半小时。试题是一本237页的案卷,涉及5名犯罪嫌疑人,10余项罪名,要求制作检委会汇报报告。这等同于平时一个月办完的案件,要求在11个半小时内办结。

我看到正义网很多图片报道,选手们在午饭时都眼睛盯着案卷或者电脑,有的甚至粒米未进。有的选手答了一万五千多字,长达三十多页„„

我虽然在第二届全国十佳公诉人评选中经历过11个小时的笔试,但这届笔试罪名更多,而且要适用两个证据规定展开证据分析,显然难度和强度超过往届,看到这些图片报道,仍然感到震撼。

我由然想起《西游记》中太上老君在炉中熔烧孙悟空,孙悟空在炉内历经49天烤验而毫发未损。这样的笔试如同一个大熔炉,一百名选手经受的正是烈火的烤验。这种超常的烤验非一般公诉人能够承受,全国十佳公诉人正要从中炼制而出。

许有人认为这是对体力的考验,其实不然。当然这种笔试需要体力,但绝不是体力的比拼,而是平时办案积累的比拼。平时办案效率高,撰写审查报告严密,擅长证据分析,论证说理透彻,对罪名有研究思考者,必定能在笔试中胜出。相反,平时办案就拖拖拉拉,对罪名的适用没有什么研究,对证据的分析粗枝大叶者,笔试环节必定“现身”。

所以,这种残酷的笔试看似体力的比拼,其实是对选手平时办案效率与质量的集中检验。在这种考试中没有运气,只有实力决定成败。

笔试成绩占50%,可以说笔试定乾坤。没有扎实的业务功底,仅靠后面的雄辩是难以胜出的。所以,能够在长达11个半小时的烤验中屹立不倒的,就是真金!全国十佳公诉人,正应验了那句老话:真金不怕火炼!

推荐第7篇:优秀先进事迹

候选人潘劲松优秀先进事迹如下:

我部员工潘劲松是仓库最年轻,到岗时间最短的保管员。2012年7月,他从原芯体车间调动至仓库,正值仓库人员流失,人手短缺之际。为了干好工作,他注重加强自身学习,积极参加培训,努力提高自己的工作技能和业务水平。在工作中,他学以致用,虚心向老师傅请教,借鉴学习他人的经验。

刚到仓库时,他白天参加叉车工培训,晚上到公司加班,抽空还苦练叉车技术。最初他由于对产品和零件不熟悉,往往要比别人多花几倍的时间才能把料配完。通过刻苦钻研,他掌握了零件号代码的规律,调整零件的库位和摆放,有效地提高了工作的效率。我公司沈阳分厂关闭后,原沈阳工厂生产的型号全部撤回公司生产,他勇挑重担,义无反顾地接手了这些型号零部件的管理。

仓库盘点期间,为了确保盘点数据的准确性,他等到车间晚上加班结束后,才对车间返回的零件进行分类、清点,一直工作到凌晨。

春节期间,公司劳务工大多要过年,他放弃了春节回家过年与亲人团聚,坚守工作岗位。2月8日是春节长假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恰逢下雪,因汽车半路抛锚,上汽161的料架未能及时返回。别人都下班之后,他一个人加班,一直等到料架返回,全部卸完后才下班。大年初二起,为了配合设备科检修设备,他又放弃休息,加班加点。

仓库工作是为生产服务,工作很辛苦,也很繁琐,但是他在工作中积极热情,无私奉献。

推荐第8篇:先进事迹(优秀)

我作为一名财务人员, 对工作勤勤恳恳、认真负责,积极配合财务领导,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作为财务人员,能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认真、规范做好财务工作,在领导及同事们的帮助指导下,通过自身的努力,我个人无论是在敬业精神、思想境界,还是在业务素质、工作能力上都得到进一步提高,并取得了一定的工作成绩, 现将个人事迹简要汇报如下

一、思想上, 能够认真学习,使思想和行动与领导要求相一致,做到活学活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工作中思想问题和业务问题,更好的服务于本职工作,成效明显。

二、工作上, 能够团结同事,爱岗敬业,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能够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会计法》。熟悉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业务知识基础扎实,能熟练办理各项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能认真学习电脑知识,熟练使用的操作电脑。能切实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在实际工作中能够认真负责、严格要求自己,不断充实自己、提高自己。虚心向领导请教业务知识,使自身的会计业务水平有了明显提高。在切实提高自身业务水平的同时,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熟练地掌握、提高财务技能,严格按照现行《会计法》的要求,遵守各项财经制度,不断通过学习来充实自己、提高自己、完善自己,争取以更强的业务素质,过硬的业务技能,来适应今后的财务工作的发展和要求。全力以赴做好本职工作。

三、行动上, 严于律已,认真、勤恳、一丝不苟,严格遵循规章制度,忠于职守,很好地履行本职工作。

自我评价: 本人一直从事会计工作,具有较扎实的会计基础知识及较强的财务工作经验;为人坦诚,热情 ;工作认真、严谨、踏实、有责任感,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和团体合作精神。

推荐第9篇:先进事迹(优秀)

XX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党总支创先争优事迹

在省、市局党组和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党支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 以“抓质量、保安全、强质监、促发展”八字方针为总体目标,紧紧围绕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主旋律,开拓创新,真抓实干,通过加强基层党组织队伍建设,打造负责任、有能力、简而精的党组织班子,充分发挥党的战斗堡垒作用,进一步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一、狠抓责任落实,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

为了进一步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结合实际工作,在制定了具体的工作规划,并召开全体党员干部会议,对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明确了工作的目标和任务,党支部认真履行“一把手”抓工作和“一岗双责”责任制,从而把党建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局党组根据制定的“优秀班子”争创目标,决定将局党支部的工作目标确定为“五好先锋”,即“领导班子好、队伍素质好、制度建设好、工作业绩好、群众反映好”,同时带动广大党员成为“五带头、五先进”的先锋,即“带头学习讲政治,做到思想先进;带头干事谋发展,做到行动先进;带头创新争一流,做到业绩先进;带头服务比奉献,做到作风先进;带头自律树榜样,

做到形象先进”,有效地开展各项党建工作。进一步加强基层领导班子建设、组织体系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管理基础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开展群众性思想政治工作,不断增强了基层建设的生机与活力。

二、完善长效机制,推动党建活动顺利发展。

一是强化承诺形式。该局把公开承诺作为党组织、党员增强先进性意识,树立先进性标准,实践先进性要求,展示先进性形象的基础。要求党员职工时刻将工作“想在前、做在前”,培养广大职工的主人翁意识,促进“和谐、担当、创新、有为”核心价值理念的形成。公开承诺立足基层党组织职能和党员实际,针对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确定承诺事项,贴近实际工作。局党组、各个党支部在活动中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公开承诺具有针对性,杜绝讲空话、虚话的现象。

二是强化学习提高。该局以“创先争优”活动与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紧密结合,开展“以讲促学、以赛促学、以网促学”的“三促学”方式,全面激发全局职工的学习热情,推进“创先争优”活动深入开展。“以讲促学”即各部门由党员讲理论专题、谈心得体会、说思想认识,做到人人参与、互动提高。“以赛促学”即通过开展业务知识竞赛、技能大比武等活动,使广大党员在积极参与中受到教育,得到提高。

以“网”促学就是以局域网络为平台,在局办公自动化平台上开设“理论学习”等专栏,定期将学习内容及个人学习体会通过网络进行交流。

三是强化服务质量。该局针对企业开展“优质服务、高效服务、主动服务、诚信服务、长效服务”的“五个服务”活动,针对全市企业的具体情况,开展“培育一批潜力企业,扶持一批规模企业,提升一批优势企业”的“三个一”工程,积极实施名牌战略,大力开展质量兴市工程,针对窗口开展“微笑服务”活动,设立“党员先锋岗”,使广大党员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四是强化制度完善。在完善制度上不断探索创新,促进基层党建走上规范化、有序化、制度化的轨道。该局对原有的标准化管理体系进行了进一步修订、补充和完善,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行之有效的标准体系,标准化体系的有效运行,为全局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工作目标的有效落实提供了有力的机制保证,各级领导干部在党建活动中率先垂范,签订“带头学习制度、严格执行制度、自觉维护制度”责任书,为制度落实奠定坚实基础。该局坚持“用好的制度管理人,用好的载体带动人,用好的机制激励人,用好的氛围影响人”的工作机制,在局机关相继开展了“优秀党员”、“优秀党小组”、“职业道德模范”等评比活动,以活动的开展促进工作效能的提升。

五是强化执法质量。该局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渗透人性化服务,做到“三颗心、三个一”,即:在服务态度上做到“热心、耐心、细心”;在服务行为上做到“一张笑脸相迎、一句问候暖心、一声走好相送”。细化了“眼中关注、嘴中微笑、心中送暖”的服务标准。

三、搞好“五个结合”,注重基层党建工作取得实效。

一是把基层党建与加强政策理论学习、提高业务理论水平相结合,坚持集体学习制度,树立了良好的学习风气;二是把基层党建与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相结合,形成了作风扎实、办事高效的良好风尚;三是坚持把组织建设与党风廉政建设相结合。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警钟长鸣、防微杜渐,坚持政务公开,确保廉洁公正;四是坚持把基层组织建设与行风评议、创建省级文明单位相结合。把行评作为基层党建的强大动力,彻底查找问题,切实加强整改,推进了创先争优工作的深入开展,也为连续创建省级文明单位打下了良好基础;五是坚持把基层党建与质监职能工作和年终目标考核相结合。年初制定了《精神文明考核细则》,把各项业务工作分解细化,责任到科室和个人。做到工作有指标、考核有量化,使创先争优的评价更加科学化。

通过进一步加强基层组织能力建设,全局党员干部及职工素质明显提高,工作作风明显好转,服务质量明显改善,在今后的工作中,该局将进一步开展争先创优活动,提高党员干部素质,加强党的自身建设,为开创党建工作的新局面而不懈奋斗!

推荐第10篇:先进事迹(优秀)

-先进事迹材料

这几年来,他一直工作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最前沿。他担任了九年级数学任课和班主任工作,陪伴一群天真活波、个性鲜明同时又问题重重的学生度过他们初中生活中许多珍贵的时刻。为了不辜负学校的重托,更为了不辜负课堂上一双双求知的眼睛,他竭尽所能、潜心钻研,无私贡献。

一、政治思想方面:他在思想上严以律己,热爱党的教育事业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与老师团结合作,能够正确处理好教师之间、师生之间的关系,特别尊敬老教师,把他们作为自己学习的榜样;爱岗敬业,有奉献精神;能积极涌跃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形式的政治和业务学习,通过学习提高思想认识,端正工作态度,服从工作安排。领导安排的工作,他都会二话没说把工作接受下来,不叫苦喊累,只默默尽心去干好。

二、工作考勤方面:爱岗敬业,别人一天上8小时班,而他从早上5:40起床,到晚上11:00回家,一天18个小时时间待在学校里,时刻关注学生的动态、思想,好随时进行沟通、处理。在近几年的班主任工作中,坚持以校为家,从不因为个人的私事耽误工作的时间。

三、教育教学方面:认真学习新的教育理论,及时更新教育理念。积极参加校本培训。新的教育形式不允许在课堂上重复讲书,必须具有先进的教育观念,才能适应教育的发展。所以要不但注重集体的政治理论学习,还注意从书本中汲取营养。要提高教学质量,关键是上好课。为了上好课,他做到:

(一)、课前认真准备:1备好课。

2、认真钻研教材,对教材的基本思想、基本概念,每句话、每个字都弄清楚,了解教材的结构,重点与难点,掌握知识的逻辑,能运用自如,知道应补充哪些资料,怎样才能教好。

3、了解学生原有的知识技能的质量,他们的兴趣、需要、方法、习惯,学习新知识可能会有哪些困难,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4、考虑教法,解决如何把已掌握的教材传授给学生,包括如何组织教材、如何安排每节课的活动。

(二)、课堂上的情况。组织好课堂教学,关注全体学生,注意信息反馈,调动学生的有意注意,使其保持相对稳定性,同时,激发学生的情感,使他们产生愉悦的心境,创造良好的课堂气氛,课堂语言简洁明了,克服了以前重复的毛病,课堂提问面向全体学生,注意引发学生学数学的兴趣,课堂上讲练结合,布置好家庭作业,作业少而精,减轻学生的负担。

(三)、要提高教学质量,还要做好课后辅导工作,学生爱动、好玩,缺乏自控能力,常在学习上不能按时完成作业,有的学生抄袭作业,针对这种问题,他着重抓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并使这一工作惯彻到对学生的学习指导中去,还做好对学生学习的辅导和帮助工作,尤其在后进生的转化上,对后进生努力做到从友善开始,从赞美着手,所有的人都渴望得到别人的理解和尊重,所以,和差生交谈时,他对差生的处境、想法表示深刻的理解和尊重,还有在批评学生之前,先谈谈自己工作的不足。此外、在“课内比教学活动,课外访万家”活动中, 积极参与听课、评课,虚心向同行学习教学方法,博采众长,提高教学水平;随时对那些思想上有波动的学生进行家访,了解情况,有的放矢、关爱学生,努力做好“双差生”的思想工作,

让他们融入到班集体。为了形成良好的班集体,他从学生中选出品学兼优、作风正派、关心集体、有一定组织能力、在同学中有一定威信的学生担任班干部。班干部选拔出来以后,他予以指导,大胆使用,严格要求,加强教育。他平时留心观察发现和培养了一些积极分子,扩大了先进面,让新发现的积极分子参与班干部竞选,使班上的领导层不断更新,保持活力;使更多的优秀学生有担任班干部的机会,得到锻炼。不断提出新的共同的奋斗目标,寻找鼓舞学生前进的力量,共同的奋斗目标能激发起学生的共同感情。不断有新的奋斗目标,学生对自己的发展前景就充满信心,班集体就能朝气蓬勃,不断地奋发向上,良好的班集体就是在一个接一个的目标的实现中逐步形成和发展的。

一份春华、一份秋实。经过努力,这几年的成绩都名列前茅,尤其今年的中考上线人数在所有班级中最多,几乎是有的班级的二倍。这几年,在努力完成个人教育教学工作的同时,还尽力做好学校安排的其他工作。

总之,在这些年里他一直兢兢业业的工作,爱岗敬业,为人师表。他是一名优秀的人民教师,是其他人学习的楷模。

第11篇:公诉人论辩赛主持词

**市十佳公诉人“一对一”论辩赛主持词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大家好!为推动全市公诉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提高公诉人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全面促进公诉工作创新创优发展,我院从今年4月份开始,组织开展了全市检察机关十佳公诉人的评比活动。经过前期的办案质量考评、公诉实务笔试和论文写作三个环节的比拼,十佳公诉人的评选活动进行到了最后阶段,也是最为激烈,最为精彩的一个环节,那就是一对一论辩赛。今天的比赛将是一次智慧的较量,也是一次形象的展示,我们将一起来领略公诉人的风采,感受论辩的魅力。

首先请允许我介绍本次大赛的专家评委,他们是:*****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感谢各位评委的到来。

在正式进入比赛之前,我先简要介绍一下本次比赛的规则。

1、“一对一”辩论赛采取单人对抗形式,选手赛前通过抽签决定控辩立场、场次及对手。本次比赛共有20名选手,分十组进行比赛。

2、十组选手论辩的案例相同,未出赛的选手均封闭候场,每组选手辩论前20分钟拿到辩题并进行准备。

3、辩论总时间为20分钟,其中:

控方发表公诉意见3分钟;

辩方发表辩护意见3分钟;

双方自由辩论,每方不能超过4分钟;

双方总结发言,各3分钟,由控方先开始。

辩论结束,选手退席,评委进行评分。

4、除自由辩论阶段外,在选手发言尚余30秒时,计时员以一次短

警示音提醒;用时满时,计时员以一次较长铃声终止发言。终止铃声时,

发言选手必须停止发言。

5、评委的评分中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后的平均分为

选手的最后得分。本次比赛得分最高者将获得“最佳辩手奖”的荣誉称

号。如果两名选手分数一样,均为最高,将由大赛评审组最终评议决定

最佳辩手奖的获得人选。

介绍完以上规则后,那么接下来,就要正式进入比赛了。

首先让我们来看一下参赛选手们将要面临的案例,由我为各位宣读

一下:

……

我们已经看到了双方将要面对的案例,双方站的角度各不相同,要

支持的罪名也不同,究竟哪一方能够说服现场的评委和观众呢,让我们

拭目以待。接下来我们的论辩赛正式开始。

有请第一场选手入场。第一场比赛的双方选手是来自: **院的控

方**和来自**院的辩方**。请选手入座。

首先请控方发表公诉意见,时间是三分钟,请计时员开始计时。

……

下面由辩方发表辩护意见,时间也是三分钟,请计时员开始计时。

……

接下来是自由辩论,请控辩双方交替发言,时间每方累计四分钟,

请控方开始发言 ,计时员开始计时。

……

辩(控)方时间到控(辩)方可以继续发言……

自由辩论结束,下面开始总结发言,还是先请控方发言,时间为三

分钟,请计时员开始计时。

下面请辩方作总结发言,时间也是三分钟,请计时员开始计时。

本场论辩赛结束,感谢控辩双方的精彩辩论。下面请评委评分,请

双方选手退场。

下面第二场论辩赛开始 :

有请选手入场。第二场比赛的双方选手是来自: **院的控方**

和来自**院的辩方**。请选手入座。

首先请控方发表公诉意见,时间是三分钟,请计时员开始计时。

下面由辩方发表辩护意见,时间也是三分钟,请计时员开始计时。

接下来是自由辩论,请控辩双方交替发言,时间每方累计四分钟,

请控方开始发言 ,计时员开始计时。

……

辩(控)方时间到控(辩)方可以继续发言

双方自由辩论已经结束,接下来,双方将用3分钟的时间进行最后

的案件总结,首先有请控方,请计时员开始计时。

下面请辩方作总结发言 时间也是三分钟 请计时员开始计时

本场论辩赛结束,感谢控辩双方的精彩辩论 下面请评委评分 请双

方选手退场。

经过大赛评审组的认真评分,第一场控辩双方选手的得分已经出来

了,去掉一个最高分分,去掉一个最低分分,第一场控方选手最后得分分,辩方选手去掉一个最高分分,去掉一个最低分分最后得分分。

下面进行第三场论辩赛。请选手入场。第三场比赛的双方选手是来

自: **院的控方**和来自**院的辩方**。请选手入座。

第四场……第五场……第六场……

今天上午的论辩赛就到这里结束了,希望未出赛的选手养精蓄锐,

为下午的论辩赛作充足的准备。下午两点比赛正式开始,请评委和观摩

人员1点50前准时入场就坐。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嘉宾:下午好,经过上午六场激烈的争辩,

参赛选手已经向我们展示了公诉人扎实的理论功底,丰富的实践经验和

敏捷的逻辑思维。下午的论辩赛即将拉开帷幕,让我们共同期待他们同

样出色的表现。

在第七场比赛正式开始之前,由我宣布一下上午最后一场,也就是

第六场比赛的得分情况。第六场控方选手去掉一个最高分分,去掉一

个最低分分,最后得分分,辩方选手去掉一个最高分分,

去掉一个最低分分最后得分分。

好,有请第七场选手入场。第一场比赛的双方选手是来自: **院

的控方**和来自**院的辩方**。请选手入座。

第八场

第九场

第十场

十组比赛到这里已经全部结束了,二十名选手均已登台亮相,对于

今天的比赛,评委们是如何评价的呢,下面让我们用热烈的掌声有请***

为我们做精彩点评。

感谢雷检为我们做的深刻而精辟的点评。比赛是短暂的,启发却

是长久的。相信今天无论是参赛的选手或是观摩的各位,都能从中得到

很多有益的收获。

经过我们评委和评分员紧张而忙碌的工作,第十场参赛选手的得分

也已经统计出来了,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第十场控方选

手的最后得分是分,辩方选手的最后得分是分。

十佳公诉人“一对一”论辩赛到此结束。感谢你们的参与和关注。接下来稍作休息,4:20 分将在这里隆重举行“十佳公诉人”评选活动的颁奖仪式,请大家于4:10分前准时入席参加。

第12篇:公诉人论辩赛主持词

**市十佳公诉人“一对一”论辩赛主持词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大家好!为推动全市公诉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提高公诉人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全面促进公诉工作创新创优发展,我院从今年4月份开始,组织开展了全市检察机关十佳公诉人的评比活动。经过前期的办案质量考评、公诉实务笔试和论文写作三个环节的比拼,十佳公诉人的评选活动进行到了最后阶段,也是最为激烈,最为精彩的一个环节,那就是一对一论辩赛。今天的比赛将是一次智慧的较量,也是一次形象的展示,我们将一起来领略公诉人的风采,感受论辩的魅力。

首先请允许我介绍本次大赛的专家评委,他们是:*****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感谢各位评委的到来。

在正式进入比赛之前,我先简要介绍一下本次比赛的规则。

1、“一对一”辩论赛采取单人对抗形式,选手赛前通过抽签决定控辩立场、场次及对手。本次比赛共有20名选手,分十组进行比赛。

2、十组选手论辩的案例相同,未出赛的选手均封闭候场,每组选手辩论前20分钟拿到辩题并进行准备。

3、辩论总时间为20分钟,其中: 控方发表公诉意见3分钟; 辩方发表辩护意见3分钟;

双方自由辩论,每方不能超过4分钟; 双方总结发言,各3分钟,由控方先开始。

1 辩论结束,选手退席,评委进行评分。

4、除自由辩论阶段外,在选手发言尚余30秒时,计时员以一次短警示音提醒;用时满时,计时员以一次较长铃声终止发言。终止铃声时,发言选手必须停止发言。

5、评委的评分中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后的平均分为选手的最后得分。本次比赛得分最高者将获得“最佳辩手奖”的荣誉称号。如果两名选手分数一样,均为最高,将由大赛评审组最终评议决定最佳辩手奖的获得人选。

介绍完以上规则后,那么接下来,就要正式进入比赛了。 首先让我们来看一下参赛选手们将要面临的案例,由我为各位宣读一下:

……

我们已经看到了双方将要面对的案例,双方站的角度各不相同,要支持的罪名也不同,究竟哪一方能够说服现场的评委和观众呢,让我们拭目以待。接下来我们的论辩赛正式开始。

有请第一场选手入场。第一场比赛的双方选手是来自: **院的控方** 和来自**院的辩方**。请选手入座。

首先请控方发表公诉意见,时间是三分钟,请计时员开始计时。 ……

2 下面由辩方发表辩护意见,时间也是三分钟,请计时员开始计时。 ……

接下来是自由辩论,请控辩双方交替发言,时间每方累计四分钟,请控方开始发言 ,计时员开始计时。

……

辩(控)方时间到 控(辩)方可以继续发言……

自由辩论结束,下面开始总结发言,还是先请控方发言,时间为三分钟,请计时员开始计时。

下面请辩方作总结发言,时间也是三分钟,请计时员开始计时。 本场论辩赛结束,感谢控辩双方的精彩辩论。下面请评委评分,请双方选手退场。

下面第二场论辩赛开始 :

有请选手入场。第二场比赛的双方选手是来自: **院的控方** 和来自**院的辩方**。请选手入座。

首先请控方发表公诉意见,时间是三分钟,请计时员开始计时。 下面由辩方发表辩护意见,时间也是三分钟,请计时员开始计时。 接下来是自由辩论,请控辩双方交替发言,时间每方累计四分钟,请控方开始发言 ,计时员开始计时。

……

辩(控)方时间到 控(辩)方可以继续发言

双方自由辩论已经结束,接下来,双方将用3分钟的时间进行最后

3 的案件总结,首先有请控方,请计时员开始计时。

下面请辩方作总结发言 时间也是三分钟 请计时员开始计时 本场论辩赛结束,感谢控辩双方的精彩辩论 下面请评委评分 请双方选手退场。

经过大赛评审组的认真评分,第一场控辩双方选手的得分已经出来了,去掉一个最高分 分,去掉一个最低分 分,第一场控方选手 最后得分 分,辩方选手去掉一个最高分 分,去掉一个最低分 分 最后得分 分。

下面进行第三场论辩赛。请选手入场。第三场比赛的双方选手是来自: **院的控方** 和来自**院的辩方**。请选手入座。

第四场……第五场……第六场……

今天上午的论辩赛就到这里结束了,希望未出赛的选手养精蓄锐,为下午的论辩赛作充足的准备。下午两点比赛正式开始,请评委和观摩人员1点50前准时入场就坐。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嘉宾:下午好,经过上午六场激烈的争辩,参赛选手已经向我们展示了公诉人扎实的理论功底,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敏捷的逻辑思维。下午的论辩赛即将拉开帷幕,让我们共同期待他们同样出色的表现。

4 在第七场比赛正式开始之前,由我宣布一下上午最后一场,也就是第六场比赛的得分情况。第六场控方选手去掉一个最高分 分,去掉一个最低分 分,最后得分 分,辩方选手去掉一个最高分 分,去掉一个最低分 分 最后得分 分。

好,有请第七场选手入场。第一场比赛的双方选手是来自: **院的控方** 和来自**院的辩方**。请选手入座。

第八场 第九场 第十场

十组比赛到这里已经全部结束了,二十名选手均已登台亮相,对于今天的比赛,评委们是如何评价的呢,下面让我们用热烈的掌声有请***为我们做精彩点评。

感谢雷检为我们做的深刻而精辟的点评。比赛是短暂的,启发却是长久的。相信今天无论是参赛的选手或是观摩的各位,都能从中得到很多有益的收获。

经过我们评委和评分员紧张而忙碌的工作,第十场参赛选手的得分也已经统计出来了,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第十场控方选手 的最后得分是 分,辩方选手的最后得分是 分。

5 十佳公诉人“一对一”论辩赛到此结束。感谢你们的参与和关注。接下来稍作休息,4:20 分将在这里隆重举行“十佳公诉人”评选活动的颁奖仪式,请大家于4:10分前准时入席参加。

第13篇:精品公诉人实施方案1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创建学习型公诉科

打造精品公诉人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绵阳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创学习型党组织建学习型机关做学习型干警的实施意见》和全市公诉工作座谈会议精神,打造一支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高素质的公诉人才队伍,根据我院的情况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实施\"打造精品公诉人\"重要性的认识。

要充分认识到提高公诉人才队伍素质是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基础和保障,是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是实现检察队伍构成和知识结构根本转变的需要,是确保公诉人能正确履行检察职能、全力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的需要。近年来,我院不断加大队伍建设力度,在着力提高检察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等方面,都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使广大检察干警的整体素质有了较大提升。但是,也应清醒地看到,我们在强化检察队伍的素质建设方面还存有一些薄弱环节,特别是新进人员对公诉工作缺乏应有的认识。我们必须着眼于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从落实\"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基本方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打造精品公诉人\"的重要意义,真正把培养公诉人才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战略性任务抓紧抓好,确保取得明显成效。

二、认真搞好对照检查,贯彻落实计划方案。

紧密结合我院及个人的工作实际,按照\"打造精品公诉人\" 1

的目标要求,认真开展\"四查四找\"活动,即查理论学习,找出理论水平上的差距;查业务培训,找出哪些业务及岗位技能需要重点培训提高;查队伍管理,找出哪些方面需要进一步加强;查司法文明,找出在为民服务、为民执法方面哪些需要进一步改进。通过\"四查四找\",使广大检察干警看到自身存在的薄弱环节,明确今后的努力方向,打造一批优秀的公诉人才队伍。

三、狠抓工作落实。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特别是对新进人员在法律文书写作、贯彻震后刑事案件中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量刑建议、简易程序等方面做好培训工作。。对今年的重点培训项目,要科学计划,统筹安排,采取集中培训与岗位培训相结合、理论学习与工作实践相结合、专项培训与多层次培训相结合的方法,如期完成培训任务,努力培养造就一批优秀办案人、优秀侦查员、优秀公诉人和优秀写作能手等高层次人才。

四、切实加强对实施\"打造精品公诉人\"方案的组织领导。

一是健全组织。为加强对\"打造精品公诉人\"方案的落实的组织领导,成立以分管检察长为组长,公诉科科长为副组长,负责对\"打造精品公诉人\"方案落实情况的检查督导。要定期分析形势,查找问题,研究对策,正确处理工、学矛盾,确保方案的顺利实施。二是狠抓质量。要积极探索岗位培训的特点和方法,改革教育培训方式,提倡在学中干、在干中学,大力开展岗位练兵、实战练兵活动,着力提高干警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负责教育培训的主管部门,要及时检查督促,定期讲评,加强理论和

工作研究,指导和促进教育培训工作的开展,确保\"素质工程\"的效果和质量。三是严格考核奖惩。严格规范各类考试,进一步完善培训考核、督查、评比制度。对成绩突出的干警,要大力宣传表彰,对未按要按有关规定学习的干警做出相应处罚。

二○一二年九月十日

第14篇:公诉人培训讲课资料

公诉人出庭规范

公诉人又称为国家公诉人,是代表国家对刑事犯罪提起公诉,并出席法庭指控犯罪的检察官。刑事诉讼中的公诉人,担负着指控犯罪的神圣使命,他们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代表着国家,代表着公平与正义,关系到对一个公民的生杀予夺,所以责任重大。同时公诉人又是当代检察官职业形象、职业修养的一个缩影,是检察机关对外联络的一个窗口,所以公诉人良好的执法形象将会影响着执法的效果。特别是在当前信息化条件下,公诉人更是要受到媒体的监督和公众的评判。(稍不留神就成了网络名人)

一直以来,检察机关都非常重视公诉人队伍建设,不仅通过开展评选优秀公诉人、出庭观摩、公诉人辩论赛、岗位练兵等一系列的活动来提升公诉人内在的素质,还制定了一系列的规范性文件(比如2004年12月10日《公诉人出庭行为规范》)来树立公诉人良好形象,保障公诉人正确履行出庭支持公诉职责。尽管上级是高度重视,但我们发现对相关规定要求不了解、不严格遵照执行、各行其是的公诉人大有人在;因执法理念陈旧、执法方式、执法行为不规范导致的新闻炒作事件、网络舆情也时有发生。今天,我想结合法律和高检的相关规定及当前我们出庭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1 对公诉人的执法行为、出庭行为应该如何规范谈一谈我的看

法。

公诉环节执法行为规范

其实公诉人良好形象的树立、执法效果的好坏绝不仅仅是体现在庭上的表现如何,当前,党和人民对检察机关的工作提出了不少新要求新期待,不仅要求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而且要求克服就案办案,就事论事的思想和做法,把执法办案向化解矛盾延伸;(执法理念要更新)不仅要求依法解决法律纠纷,而且要求妥善解决法度之外、情理之中的合理诉求;(执法作风要转变)不仅要求严格、公正、廉洁执法,而且要求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执法行为要规范)今年4月开展的《恪守检察职业道德、促进公正廉洁执法》主题实践活动,明确了四个着力点。要求转变检察人员不适应的思想观念和执法理念,着力解决检察人员执法方式、执法行为和执法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涉及到公诉环节,我们的执法行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规范:

1、明确告知对象、履行告知程序;(刑诉法明确规定了对犯罪嫌疑人的告知、对被害人的告知,实践中遇到三个问题:一是被害人的范围;二是告知的形式;书面、邮寄、电话、公告;三是告知的目的,不仅是提 2 起诉讼)不及时告知可能引发上访事件,这就是执法不规范引发的后果。

2、要办理换押手续;有利于强化内部制约(让看守所能及时掌握案件的进展情况),重新办理取保监居手续;

3、听取各方的意见,掌握各方的诉求;事实证明审结前,充分听取各方对案件定性处理的意见、对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准确定性和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都是大有帮助的。因为我们的执法活动是越来越公开透明,我们的意见应该是没有什么秘密可言,但如果我们不听取各方的意见,我们处理时就会被动。比如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害人亲属强烈要求定故意杀人罪,要求在市院起诉,但检察定的是故意伤害,放到基层起诉,导致判决偏轻,后引发网络舆情。

4、进行必要的复核;对于公诉案件,要求每个案件必须提审被告人、有被害人的必须找被害人谈话,凶杀案件必须察看现场,对案件有个全面的感性认识。有助于帮助我们全面了解案件情节、造成的危害后果,提升出庭效果。

5、精心制作法律文书;退补提纲、审结报告、起诉书、公诉书、不诉书、抗诉书

6、法庭上要尽职尽责。公诉人在法庭上主要担负指控犯罪和法律监督的职责。公诉人又是通过在法庭上讯问、举证、与辩护律师进行辩论了达到使法庭采信公诉指控的目的。公诉人必须要牢牢把握庭审的主动权,尽职尽责履行职责,才不辱公诉人使命。但最近我们发现有个地方的公诉人在法庭上不做声,导致被害人亲属很大的意见而告状。

7、做好矛盾的化解工作;其实矛盾的化解工作应该贯穿于我们的执法办案的始终,我们的工作职责就是定分止争、案结事了,要做到案结事了,必须要尽量化解案件中所有的矛盾,必须要掌握案件中的大量情况。

8、谨慎对待媒体采访。我们办的一些案件难免不受到媒体的关注,我们办案的过程也不是尽善尽美的。如果不保持一定的职业敏感性和政治敏锐性,很可能就因为我们的失言引发新闻事件,从而对我们的执法造成被动。

出庭行为规范

一、着装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服装管理规定(试行)》中的规定要求着装,佩戴胸徽和制式领带。

4 规范着装的要求是:春秋冬装都是西装佩白色衬衣红领带,夏装是穿蓝色衬衣佩蓝领带, 并衣着干净整洁得体。出席庄重的活动比如出庭公诉、提审必须要佩戴大胸徽、一般性的履行职务比如外出调查可以佩戴小胸徽。

规范着装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挽袖子、卷裤腿、穿拖鞋;

(2)不得染黄发、棕发、红发等与自身发色不一致的颜色。化浓妆、涂彩色指甲;

(3)不得戴耳环、佩项链及其他饰物,男同志不得留长发、剃光头、蓄胡须;

(4)不得佩戴除检察胸徽以外的徽章;

(5)不得有其他与公诉人形象不符的服饰、发型和举止。 (6)公诉干警出庭公诉、提讯犯罪嫌疑人,应严格按有关规定着制服,佩带大徽章,并保持整洁。不允许着便装或便装与制服混穿。

(7)公诉干警应杜绝与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社会公德和良好习惯相违背的可能影响公诉干警形象的不良嗜好和行为(打牌赌博、喝酒、到娱乐城找小姐),自觉做到遵纪守法,行为检点,注重修养,品德高尚,处处维护检察官的良好形象

5

二、出席法庭的一般规定

1、公诉干警出庭公诉,应准时到庭,不迟到、早退,自觉遵守法庭纪律和规则。做到举止端正,不嚼槟榔、抽烟、接听电话,不做与出庭公诉无关的其他事情。

2、公诉人出席法庭应携带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统一制发的出庭文件夹。步入法庭后向旁听席露出文件夹上的检察徽章。多名公诉人出庭的,应按照顺序进入法庭,第一公诉人坐在靠近审判席的一侧。如案件材料较多,可将有关材料先行放到公诉席上。

3、尊重审判长依法进行的诉讼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维护诉讼参加人的合法权益。不得随意离开法庭。确实需要离开法庭的,应当经审判长同意或提请法庭休庭。

4、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发现法庭审理案件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没有在送达起诉书10天后开庭)或严重侵犯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应当在庭后及时向本院检察长报告,并根据需要提出意见。但是如不当庭指出可能严重影响公正审判或者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的(比如对死刑犯或未成年人没有指定辩护人的),公诉人可以当庭指出并于庭后及时向本院检察长报告。

5、公诉人出庭时应精神饱满,仪表端庄,表情自然,集中精力,专注庭审,沉着、冷静把握庭审节奏。

三、庭审阶段的行为规范

(一)庭前准备

1、公诉人在出庭前应进一步熟悉案情,研究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政策问题以及审判中可能涉及的专业知识(比如司法会计鉴定、法医鉴定),认真做好出庭预案。熟悉讯问、询问、举证、质证和答辩提纲。

2、备齐出庭所需的案件卷宗、出庭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和示证所需的设备。

3、出庭前与合议庭成员沟通好庭审方式 。(比如有多媒体示证、证人出庭的、案情复杂证据量非常大的),要掌握辩护人搜集获取的证据情况和辩护观点(可以利用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机会)。(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出庭的公诉人之间需要进行分工合作,以体现整体公诉形象。

(二)法庭调查

1、检察官代表国家对被告人提起公诉,所以宣读起诉书时,被告人必须站立。必须尊重公诉人代表国家对你的指控,站立是对国家公诉权的尊重,应该做到。公诉人也应当

7 站立。以体现庄重。(但实践中,公诉人站立,被告人没有站立,公诉人可以要求被告人站立)

2、讯问被告人,应首先告知其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如实回答的义务及不如实回答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询问被害人应当告知其应当如实陈述和有意作虚假陈述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3、讯问共同犯罪案件的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应当分别进行。必要时可以建议法庭传唤有关被告人、证人同时到庭对质。

4、公诉人当庭讯问被告人应遵守下列要求: (1)应在起诉书指控的范围内,围绕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进行讯问;(比如一起非法集资案,被告人是法轮功练习者,法官出于好奇,问被告人是否练法轮功。被告人拒绝回答) (2)应具有针对性,目的明确,有利于公正审判;(一听就知道要问清什么事实,法庭讯问有别于侦查阶段的讯问,侦查阶段的讯问有时需要隐藏自己的讯问目的)

(3)同一事实,一般不应重复讯问,但确需强调的除外; (4)不得使用有损人格或带有人身攻击性的语言进行讯问;

8 (5)不得采取威胁、诱导等不正当方式进行讯问。(我观摩的一起杀人案,被告人突然翻供,公诉人非常愤怒要求被告人站起来并看着他)

5、对于被告人认罪,对起诉书没有异议的,可以简要讯问也可以不讯问。被告人在庭审中的供述与其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供述不一致,足以影响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公诉人应结合被告人庭审前的供述,对不一致的内容有针对性地进行讯问,也可以在示证阶段宣读或出示被告人在庭审前的供述或提出其他证据予以证明。

6、在法庭调查阶段,遇有下列情况,公诉人应根据情况自己或提请审判长制止,或建议休庭

(1)被告人的供述与案件无关或答非所问的;

(2)被告人使用污言秽语,或者攻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其他公民的;(不能让其讲下去,第一说话要有依据,第二对办案程序有异议,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反映)

(3)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采取威胁、诱导等不正当方式进行提问的;

(4)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提问与案件无关的; (5)被告人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发言可能泄露与案件无关的国家机密的;

9 (6)辩护人越权为同案其他被告人辩护的,但该辩护有利于从轻、减轻或免除自己当事人刑罚的除外。

7、公诉人应当根据庭审情况合理安排举证顺序,遵循一事一证、证明同一事项的证据同组出示的原则,做到条理清楚,层次分明。一般应先出示定罪证据,后出示量刑证据;先出示主要证据,后出示次要证据;先出示没有瑕疵的证据,后出示有瑕疵的证据。特殊情况下,公诉人可以按照有利于指控犯罪的原则排列举证顺序。(尽管法律没有规定,但这可是经验总结。比如我们有一个故意伤害案,先出示有瑕疵的证据根本不能被法庭采信。)

8、公诉人要求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要求搜查、勘验、检查等活动的见证人或负责侦查的人员出庭说明有关情况的,应说明将要证明的内容,提请合议庭传唤或通知。

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当庭做虚假陈述,足以影响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公诉人可以宣读其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所作的陈述或证言笔录,并结合具体案情有针对性地进行询问,或在举证、质证时出示其他证据予以证明。

9、公诉人举证,应遵循下列要求:

(1)出示、宣读、播放每一份(组)证据前,公诉人应先就该证据的来源、特征及所要证明的内容向法庭做概括说 10 明,书证、物证宣读或出示完毕后,应提请法庭交由法警让当事人、证人辨认。

(2)未到庭被害人、证人的证言笔录、陈述笔录公诉人可以直接宣读。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有鉴定人、勘验人、检查人自己宣读,未到庭鉴定人、勘验人、检查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公诉人可以直接宣读。 (3)出示、宣读、播放每一份(组)证据时,可以全部出示,也可以摘要出示,但不得做扭曲原意的删减、概括。应说明“XXX证据出示、宣读或播放完毕。”

(4)出示的证据一般应当为证据的原件或原物,原物不易搬运、不易保存或已返还被害人时可以出示反映原物外形或内容的照片、录像。获取书证原件有困难时可以出示书证副本或复印件。

(5)使用多媒体示证的,公诉人应向法庭简要说明该示证方式。

10、公诉人可以根据庭审需要,出示开庭前交送人民法院的证据目录以外的证据,但应说明理由及证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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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对于被告人、辩护人向合议庭提交的证据,公诉人应认真审查。认为该证据不具备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或关联性的,应当及时向法庭提出。

前述证据如果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当庭难以准确判断,符合延期审理条件的,公诉人应当提请法庭延期审理。

(三)法庭辩论

1、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应参考出庭预案,结合庭审情况及时予以调整和完善。(比如被告人法庭上的态度发生了变化或辩护人出示了不为我们所知的证据导致我们的证据体系存在漏洞,就需要对公诉意见进行及时调整)

(1)根据法庭调查的情况,概述法庭质证情况、各证据的证明作用,并运用各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说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得到充分证明。

(2)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论证应适用的法律条款并提出定罪及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等意见。

(3)根据法庭情况,在揭露被告人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基础上,作必要的法律宣传教育工作。

12 (4)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可以根据情况提出量刑建议。公诉意见发表完毕,公诉人应告知审判长:“审判长,公诉意见发表完毕。”

2、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后,公诉人应根据庭前准备的答辩提纲,结合庭审变化情况进行适当调整,有针对性地答辩。答辩应当重点突出,条理清晰,说理充分,论证严谨。

3、对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公诉人必须答辩。答辩前应先向审判长表明坚持公诉意见的态度,同时表明针对被告人或辩护人的辩护观点,做出答辩。

4、对于控辩双方认识基本一致,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意见不影响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或者与案件无关时,公诉人可以不辩论或者只做简单说明。公诉意见已经阐明,但被告人(或其辩护人)仍重复公诉人已经答辩过的意见时,公诉人应向法庭说明:“审判长,被告人(或其辩护人)所提意见,公诉人已在上一轮的论辩中作出答辩,鉴于被告人(或其辩护人)没有提出新的意见,公诉人不作重复答辩”。

5、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的意见与公诉意见不一致的,公诉人应参照前述规范进行答辩。

6、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认为需要恢复法庭调查的,应当向法庭提出申请。

(四)宣判

宣告判决时,公诉人和书记员应当按照法庭要求起立。

语言规范

一、一般规定

1、公诉干警出庭公诉,应使用规范、准确、文明的语言,不得对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有任何不恰当的言辞。

2、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除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外,应当使用普通话。

3、发言时应做到用语规范,语速适中,吐字清晰,声音洪亮。

二、称谓

1、公诉人可以自称为“公诉人”或者“本公诉人”。

2、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应当分别称“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或统称“合议庭”。向法庭提出要求时应当称“审判长”;当某阶段活动 14 完毕或发表公诉意见时应当称“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3、多名被告人聘请辩护人的,应当称“被告人XXX的辩护人”,一名被告人聘请两名辩护人的,应当称“被告人XXX的第一辩护人”、“被告人XXX的第二辩护人”。

在讯问中,对被告人应当称“被告人XXX”,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称“你”。

公诉人作上述称呼时,应当正视上述人员。 。

三、庭审阶段的规范用语

(一) 法庭调查阶段

1、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面向被告人宣读起诉书,从“xxx人民检察院”读起,至“此致xxx中级人民法院”止(起诉书正文中括号内的内容一般可不宣读)。宣读完毕后,应面向审判长告知:“审判长,起诉书宣读完毕”。

2、讯问被告人

(1)当审判长请公诉人讯问被告人后,公诉人开始讯问。首先,应面对被告人提示:“被告人ΧΧΧ,根据法律规定,公诉人现在对你进行讯问,你应当如实回答,如果你被法庭

15 判决有罪,你今天的认罪态度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对你的量刑,你是否听清楚了?”讯问提示后继续发问:“被告人ΧΧΧ,你以前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交代是否属实?” (2)如果被告人回答“属实”,即可接着讯问。如果回答“不属实”,则应问明何处不属实及理由。如果被告人的陈述与在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的供述不一致,足以影响法庭审判须向被告人讯问时,应讯问:“被告人ΧΧΧ,就ΧΧ问题,你在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的供述是否属实?”在被告人作出陈述后,应继续讯问:“你在Χ年Χ月Χ日,对此是如何供述的?”最后,应面向审判长讲:“审判长,请注意被告人ΧΧΧ在法庭调查中的供述,与在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的供述不一致,并且,现在的陈述与事实不符。对此,公诉人将在向法庭示证时加以证实。”讯问中应注意以下三点:第一,被告人已在当庭供述过的情节不再问;第二,他人问过的情节不再问;第三,与案件无关的情节不再问。 公诉人考虑为了控制法庭节奏,时间受到制约,怕被告人自由陈述讲跑题;对于控方来讲,希望通过被告人直接确认的方式,控制被告人的应对范围。只要求被告人回答“是”和“不是”,有指供之嫌。不能强迫被告人必须回答“是”与“不是”,特别是被告人作说明性解释时,要确定是否与本案有关,如果确实与本案无关,就可以从中打断。 (3)讯问暂告一段落时,应向审判长说明:“审判长、审

16 判员,对被告人ΧΧΧ的讯问暂时到此。”

在法庭调查中,如果需继续对被告人进行讯问,应面向审判长讲:“审判长、审判员,请准许本公诉人再补充讯问几个问题。”或讲“审判长,公诉人需要补充讯问被告人。”得到准许后再讯问。

如果以后不再讯问,应面向审判长讲:“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ΧΧΧ的讯问完毕。”

3、制止情形

(1)在辩护人向被告人发问以及询问证人、被告人、鉴定人时,如果使用诱导性语言,或所提问题与案件事实无关,公诉人应及时举手发言制止:“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对被告人(或证人、被害人、鉴定人)进行的是诱导性发问,请予以制止。”或讲“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对证人的发问已超出了证人作证的范围,请予以制止。”或讲“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的发问与本案无关,请予以制止。”

(2)被告人的陈述如果与案件无关,或者陈述时使用污秽语言,公诉人应面对被告人制止:“被告人ΧΧΧ,你的陈述与本案无关,应直接陈述案件事实。”或“被告人ΧΧΧ,在法庭上不许使用污言秽语。”

在法庭上应当维护审判长的权威,审判长对一方提出反对意见是支持还是不支持,双方都要服从。根据刑诉法,即使审判长在审案的过程中有违法的问题,也不允许公诉人当

17 庭提出。就像球场上的裁判一样,裁判也可能裁错,但当场必须服从。

4、示证、质证

(1)审判长要求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据后,公诉人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向法庭举证。举证前,应面向审判长说明:“审判长,本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ΧΧΧ犯Χ罪一案,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及视听资料等证据,上述中的部分主要证据,已于庭前移送法庭。”然后讲:“下面,公诉人开始出示证据:为了证明ΧΧ事实,公诉人出示下列证据:……。”读证人证言之前应先说明:“证人ΧΧ于ΧΧ时间,向ΧΧ机关所作的证言节录。”宣读完毕后,应说明该证言说明本案ΧΧ事实。

(2)如果被告人当庭翻供,可向审判长提示:“审判长,被告人ΧΧ今天当庭的供述与事实不符,下面公诉人宣读被告人在ΧΧ时间向ΧΧ机关所作的供述。”

(3)当需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出庭作证时,公诉人应面向审判长提出:“审判长,为证实ΧΧ事项,需要证人ΧΧΧ出庭作证,请传ΧΧΧ到庭。”

(4)对证人的询问,应在合议庭核实其身份后,首先发问:“证人ΧΧΧ,你是否认识当庭受审的被告人?”然后说:“请你将你所知道的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向法庭陈

18 述。”

(5)如遇证人当庭做虚假陈述的,应声明:“审判长,请准许公诉人宣读证人于ΧΧ时间,在ΧΧ机关所作证言笔录。”并结合笔录再次询问证人:“你今天的陈述与以前的记录内容,哪次是事实,为什么会有出入?” (6)证人询问结束时,应说明:“审判长,公诉人对证人ΧΧΧ的询问暂时到此。”

(7)宣读单位证明(抓获经过、现场勘查、尸检报告、估价证明等)之前,应先说明:“下面向法庭宣读ΧΧ单位在ΧΧ时间出具的ΧΧ证明材料(或报告、结论),证明ΧΧ部分事实。”

(8)出示书证时应说明:“公诉人向法庭出示ΧΧ书证,是ΧΧ机关的侦查人员从ΧΧ调取,原件存于ΧΧ处。这部分证据证实ΧΧ事项。”出示视听资料时应向审判长说明:“为证实ΧΧ事项,需要向法庭播放ΧΧ录音(录像)”,同时,须讲明视听资料的来源、调取单位及调取时间等内容。

(9)出示物证(或照片)之前,应说明:“审判长,下面向法庭出示物证(或照片),该证据是由ΧΧ机关依法从ΧΧ地点提取,能证明ΧΧ事项。”

(10)在举证后,如果被告人或辩护人对证据提出质疑并足以影响其证明力时,公诉人应向审判长提出:“审判长,

19 针对被告人(或辩护人)对刚才出示的ΧΧ证据提出的质疑,公诉人答辩如下:……。”

(11)一名证人有多次证言的,在宣读前需说明:“审判长,下面宣读的ΧΧ的证言共有Χ份,首先宣读Χ年Χ月Χ日的证言。”

(12)每宣读完或出示完一份证据后,应说明:“ΧΧΧ的证言宣读完毕”或“ΧΧ物证出示完毕”。当所有证据出示完毕后,公诉人应当告知:“审判长,对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全部犯罪事实所向法庭提供的证据举证完毕。” (13)如遇辩护人提出新的不利于定案的证据时,公诉人应阐明不予采信的理由,发言根据具体情况,可选择如下方式:

●对辩护人提出的证据取得方式提出质疑。如:“辩护人向被害人取证,事先没有经过法庭或检察院的许可……”、“辩护人系一人取证……”、“根据ΧΧ法律规定,对ΧΧ不予采信”、“审判长,辩护人向法庭提供的证明材料,在调取程序上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属无效证据,请合议庭不予采纳”等等。

●对辩护人提出的证据内容提出质疑。如:“辩护人提出的证据,司法机关已经依法收集,应以……”、“辩护人提出的证据已被公诉人刚才出示的证据否定……”、“公诉人通过举证已经证实了ΧΧ事实,而辩护人所提供的证

20 明,其内容与事实不符,请合议庭不予采纳”等等。

(二) 法庭辩论阶段

1、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应主要面向审判长,并且,每当提到“审判长、审判员”时,应目视上述人员。发表公诉意见完毕,应告知审判长:“公诉意见发表完毕。”

2、辩护人发表完辩护意见后,公诉人进行答辩,答辩的衔接语言应该是:审判长、审判员,刚才公诉人认真听取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被告人的辩解,现综合归纳答辩如下:

如果辩护人意见比较庞杂,有很多意见与定罪量刑无关或在质证阶段已经答辩的,在答辩之前可以加上两点说明:对于辩护人提出的公诉人在质证阶段已经答辩的问题比如,公诉人不再重复答辩;对于辩护人提出的与本案定罪量刑无关的枝节问题比如被告人以前表现好等不作答辩。

对于有两个公诉人都需要答辩的,第二公诉人可以说:刚才第一公诉人对于辩护人提出的xx问题进行了答辩,本公诉人完全赞同,下面本公诉人想就xx问题作以下补充答辩。

3、在第二轮答辩时,应向审判长表明:“审判长、审判员,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观点,公诉人在公诉意见和答辩意见

21 中对此进行了充分的阐述,鉴于被告人(或辩护人)仍坚持辩护观点,公诉人再强调以下意见。”

4、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还有新的答辩意见,而审判长未征求公诉人意见即结束法庭辩论时,公诉人应向审判长提出:“审判长,公诉人的答辩意见还没有发表完毕,请恢复法庭辩论或者允许公诉人补充进行答辩。

(三)延期审理及宣判

1、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5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48条规定的情况,公诉人应当要求法庭延期审理:“审判长,鉴于……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5条的规定,特提请法庭延期审理。

2、宣告判决后,公诉人一般不发表意见,如果审判长征求公诉人的意见,公诉人请注意不要轻易表态“抗诉或不抗诉”,因为法庭上公诉人说的话都是代表检察机关的态度,如果轻易表态就无法更改,如果更改有失公诉机关的威严。公诉人可以回答:“审判长,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3条规定,本院将依法对本案的判决进行审查,如有意见,将由本院在法定期限内正式提出。”

22 公诉工作既是一项极具挑战性的工作,又是一项艰苦细致的工作,需要我们有饱满的工作热情,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有扎实的工作作风去对待;出庭公诉是一门没有顶峰可言的艺术,需要我们不断地去学习、实践、总结、提高。

23

第15篇:浅谈公诉人答辩技巧.

浅谈公诉人答辩技巧

我国现行的刑事案件庭审方式,增强了控辩双方的法庭上的对抗性,双方都要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就起诉书所指控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罪的性质、罪责轻重、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及如何运用刑罚等问题进行相互论证和反驳,以便于法庭全面客观地查清案件事实、正确运用法律,对案件作出公正的判决。公诉人答辩指公诉人在法庭辩论中,针对辩护方提出的辩护意见所作的一种公开回答和辩驳。因此,公诉人在法庭上的答辩技巧,对于揭露、谴责犯罪,据理反驳不当的辩护意见,对旁听公民进行法制教育、树立检察机关的威望和公诉人的良好形象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一、公诉人答辩的基本原则

公诉人答辩一般应围绕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一是犯罪事实,包括作案的时间、地点、危害结果、主要情节等;二是有罪证据,包括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以及证明力如何;三是法律适用,包括定罪量刑的准确性、一致性和完整性;四是诉讼程序的合法性。而且对以上内容进行答辩应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立足明辩,先发制人。公诉人应结合法庭调查核实的犯罪事实,对案情进行深入浅出的精辟分析,进行法律上的论证,指明被告人触犯的刑律,充分阐明其应负刑事责任的理由,同时还要详尽、有力地揭露被告人的犯罪动机、目的、手段、性质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把事实摆清,把法理说透,把证据讲明,以释疑惑。对有从轻、

减轻的情节也实事求是的肯定,向旁听群众显示起诉书的指控严谨和确实无误。

第二,论真辩伪,稳固阵地。公诉人应以法律规定和查实的证据及案件事实做答辩意见的支撑点,言之有理,句句真实,不搞空泛的论辩。通过揭露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的虚伪性和不真实性,澄清辩护观点的片面性或失实性,证明辩护理由的不成立,让法庭和旁听公民感到辩护观点违反常理,不符法理,以偏概全,不可信服,从反面说明公诉意见的可信性与真实性,以达到去伪存真、控诉犯罪的目的。

第三,抓住主干,当辩则辩。公诉人应明确和掌握答辩的范围,要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当辩则辩,不当辩则不勉强。对认定事实、证据、罪名、罪责及适用法律等方面有分歧时必须答辩,不影响定罪量刑的枝节问题可不予答辩。具体说来,遇有一列情形之一时必须答辩: (1歪曲或否定犯罪事实;(2对指控的罪名提出异议;(3对引用法律条款提出异议;(4对法律、政策和法令进行曲解的;(5违法建议适用从轻、减轻、免除处罚及适用缓刑、管制的;(6把外因条件说成是犯罪的主要原因误导旁听公民的;(7对诉讼程序的合法性提出质疑的。遇有下列情形在答辩时可以不予纠缠;(1与本案无关联的;(2属于学术界争议的;(3法律明文规定的;(4常识性的;(5对办案中的疏漏提出正确批评的。总之,公诉人在答辩中,对原则问题应坚持,对细枝未节不纠缠;同时,还要注意言词礼貌、用语规范,以充分体现检察机关文明执法、公正办案的群体形象。

二、公诉人防御型答辩技巧

公诉人虽然在庭前都经过了一番准备,拟定了答辩提纲,但由于辩护意见在法庭辩论之前,对公诉人是隐蔽和不公开的,而且辩护的内容往往具有不规则性或不确定性。实践中,公诉机关起诉书副本在开庭前十天就送到了被告人手中,庭审中法庭辩护开始后,公诉人发表了公诉词,这样公诉方的全部论题、论据及论证方式都暴露在辩护方面前,所以他们就有比较充分的条件作辩护准备,进攻性必定强。在这种情况下,公诉人就要头脑冷静,先取守势,善于捕捉信息,待战机成熟再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应有反击,驳倒对方的观点。因此,公诉人掌握和运用好防御型的答辩技巧对维护起诉书指控犯罪十分重要。

第一,设防御敌,坚守防线。设防御敌的方法应根据辩护方的进攻情况而定,对辩护意见在事实上失实的,举证对辩在;定性有分歧的,以和谕答辩;罪责处罚之争的,依事实论法辩驳;因果之辩的,以辩证的方法答辩;法理上片面的,全面辩;辩护缺乏根据的,以证据辩;论点荒谬的,以真理辩;根据模糊的,阐明概念辩。总之,辩护方针对起诉书某一方面进攻的,即用事实、证据法律规定单向设防;辩护方企图驳倒、推翻起诉书而全面进攻的,则采取用事实、证据、法律三者并联设防。

第二,以静制动,变守为攻。辩护方在强烈的进攻意识支配下,往往是有理拼命辩,理亏找理辩,无理作诡辩,沉着应战,采取以逸代劳、避实就虚的方法,抓住对方的错误,猛烈反击,以瓦解其攻势。如被告人周某某受贿案,在法庭辩论一开始,辩护方便以被告人不供

述和行贿人当庭翻供为依据,对起诉书的指控进行猛烈攻击,大有炸毁庐山之势。但公诉人沉着应战,最后抓住辩护人提出的“他所收集的证据经过公证处公证更具有法律效力”这一错误观点,发起猛烈的反攻,一下子便扭转了辩论的形势,使公诉方在辩论中完全占据了主动权。与此同时,在辩论中还要向对方提出一些较为复杂的问题,让对方防于思筹应答,无暇进攻,也可以达到瓦解其攻势的目的。

第三,以柔克刚,婉言答辩。对那些有一定道理,但又不太客观全面的辩护意见,公诉人不宜硬性的否定或直接反驳,而是要采取先肯定后否定的方法,先说明辩护意见合理的一面,然后再反驳其不合理的一面,使辩护方心悦诚服地接受答辩意见。如基本上可以这样表述:“刚才辩护人提出的……意见,有合理性的一面,但综合全案来看……“。这样答辩,既客观地肯定了对立意见合理性的一面,又阐述了自己的观点,有理有据,有力有节,既容易让对方接受,又促使法庭慎重考虑,而且具有不可辩驳的说服力。

第四,切题答辩,识破圈套。在实践中,辩护人对那些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定性准确的案件,往往在事实和法律上提不出更多的辩护意见,但为了履行其职责,常常会采取转换话题或偷换概念等方式来掩人耳目、混淆视听,或者故意罗列一些与定罪量刑无关的情节,答非所问地进行辩护,甚至对侦查人员办案措施进行指责。对这种以假乱真的无理辩护,公诉人要及时采取措施,揭穿其诡计,予以辩驳,在向辩护人明确提出法庭辩论应紧紧围绕起诉书所指控的内容进行的同时,及时提请审判长注意,从而达到牵制对方、保证辩论不偏题、

不离题的目的。尤其要注意的是,有些水平较高、经验丰富的辩护人往往会在辩论中设臵圈套,引公诉人入彀。因此,在辩论中切勿对方提什么问题就答什么问题,这样不仅消极被动,而且很容易掉入对方的“陷井”而进退两难。

第五,自我纠误,进退自如。法庭辩论的临场性,就决定了公诉人在答辩时难免出现认识上和语言上的失误,以致被对方抓住不放。对此,公诉人就要快速反应,妥善地自我纠正失误。一是要采取补充式表述的方法,既对前一轮发言中不完整、不全面的地方予以充实或补充,如可以说:“我对刚才提到的某问题可能引起了对方的误解,现在我再作一次更加完整、全面的阐述。”这样就可以巧妙地纠正失误。二是可采用强调或表达,即对前面发言中不全面的地方不予补救,而是突出强调发言中正确的部分,使自己表述的观点更加明确。如可以说:“我对刚才所提到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强调的是……”。三是若发现在定罪量刑的重要问题上出现失误时,应不遮不掩地主动纠正,这样既可以体现公诉人在大是大非的问题上立场坚定的态度,又可以体现依法办案、实事求是的风度。

三、公诉人进攻型答辩技巧

法庭辩论进入相持阶段以后,控辩双方的观点逐步明朗,争议的焦点也比较集中了,这时公诉人就要善于运用评判、论证与辩驳的能力,向对方主动发起攻击。

第一,抓住关键,综合答辩。虽然辩护方从各个方面提出了一连串问题,但万变不离其宗,无非是无罪、罪轻、从轻、减轻或免除刑

事处罚等方面的意见。因此,公诉人要对辩护观点进行筛选归纳,从 中抓住重点,综合答辩,有的放矢地发动攻势,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 主次不分,面面俱到。如被告人刘某某蒙面持刀入户抢劫,由于被害 人大声喊叫并极力反抗,被告人给被害人捅了一刀后逃离现场。在法 庭上,辩护方提出了被告人系未成年人、抢劫未遂、不是入户抢劫、犯罪动机是为了治病、是初犯、偶犯、家庭环境不好、平时表现良好 等九个观点,并建议适用缓刑。公诉人在答辩中对辩护方提出的观点 进行了筛选归纳,并用直接证明的方法用证据对辩护方提出的犯罪未 遂、不是入户抢劫及适用缓刑的三个重点进行了针锋相对的反驳,而 对其它辩护观点只附带说明一句“不是本案定性量刑的法定情节不予 答辩”而带过。这样,既突出了控方的立场,又切中论题要害,公诉 效果较好。 第二,利用矛盾,借言反击。即对被告人之间、辩护人之间、被 告人与辩护人之间在辩解中出现的矛盾,

先不作肯定或否定的答辩, 而是加以利用,以子之矛攻子之盾这种方法具有较强反驳力,可以减 少公诉人在答辩中的压力。通常表现为三种形式:(1利用被告人供述 与辩解中的矛盾,运用证据,揭露其相互矛盾之处,戳穿其狡辩;(2 利用共同犯罪人供述之间的矛盾,以真攻假,使问题不辩自明;(3 利用辩护人之间矛盾,挑起辩护人之间的论战,使错误的辩论意见不 攻自破。在借言反攻过程中,必须注意四个问题:一是不能故意曲解 原意或断章取义,必须保证所借用之言的本来含意;二是所借之言都 6 必须是对方在法庭上所说的;三是所借之言的意思必须与公诉人的答 辩内容一致;四是必须言简意赅,避免啰嗦冗长。 第三,巧设论题,请君入彀。根据辩论的焦点,要为辩护方设计 可能进行辩论的题目,采取反问或质问的方式以及激将法把辩护方引 导到自己设计的论题上来。设题要巧妙,意图要隐蔽,既能使对方产 生兴趣,又使其经过辩论陷入被动,以达到出其不意、攻其不备、伤 其锐气的目的。如被告人肖某持刀抢劫案,被告人肖某右手用刀抵住 被害人,左手从被害人脖子上抢起金项链就逃走。在法庭上,被告人 及辩护人始终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是抢夺而不是抢劫。在法庭辩论中, 公诉人通过巧设论题,从被告人在光线较暗的巷子里是怎么知道被害 人脖子上有项链入手,到被害人为什么当时没有反抗,再到被告人一 离开现场,被害人便大喊救命捉贼,附近群众闻讯在巷子出口处将被 告人抓获,层层深入,最后将被告人用刀子抵住被害人后再抢走被害 人的金项链的案情全部揭露出来,对本案的定性也就一目了然了。 第四,逻辑推理,反驳谬误。根据出庭实践,公诉人从逻辑角度 答辩的方法主要是反驳。因此,要掌握好以下三个环节:(1要选好反 驳对象,反驳的目的在于推翻对方的证明。因此,反驳的对象不外乎 是对方的证据、论题和论证方式。如果双方观点针锋相对,且对方的 论据未得到证明,则应从反驳论题和论据入手;如果对方的论题和论 据之间没有正确的逻辑联系,例如三段论没有遵守推理规则,犯有中 项不周延的错误,就应从反驳论证方式入手,指出即使对方论据是真 实的,也不能从论据中推出论题来,从而一下子推翻对方的证明。(2 7

要采取多种反驳方法,即灵活运用直接反驳、间接反驳和归谬法。(3 要适用有效的推理形式。总之,公诉人在答辩中运用逻辑方法时,必 须注意辩护方推理得出的结论部分, 分析其推理的前提是否真实可靠, 前提与结论之间的推导关系是否符合推理规则,从而选准反驳对象, 运用各种反驳方法,揭示对方意见的错误所在,维护起诉书指控的正 确性。 第五,作好结论,巩固成果。在法庭辩论中,双方都没有新的观 点时,公诉人应不失时机地连续攻击,发挥“临门一脚”的功夫,果 断地对法庭辩论作一个客观公正而又有震撼力的结论。可以用简明扼 要的语言使辩方、法庭组织人员和听从对公诉内容有个全面清晰的印 象和正确认识。常用的结论方法有:(1重申法,即对前几轮辩论观点 进行简要概括,重申公诉观点,以增强效果。可以这样说:“通过刚 才的几次辩论,本案的事实已经很清楚地展现在大家面前了,被告人 主观上具有……犯意,客观上实施了……行为,其行为完全符合我国 刑法规定的……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罪。”(2限制法,即对双 方已辩明的或重复多次的问题略作限制。如可以这样说:“这个问题 法庭已调查清楚,本公诉人也作了详细的说明和答辩,如果辩方没新 的证据和理由,本公诉人将不再答辩。”(3转移法,即将双方固执己 见或在理论上尚需探讨的问题,继续争辩也不会有什么结果,就不再 进行无休止的争辩,而是采取转移的方法,提请法庭予以考虑。(4 采纳法,即对辩护方提出的正确观点在不宜沉默的情况下,稍作说明 后,表态基本同意;(5)封口法,即对不影响全案定性量刑的枝节问 8 题,本着不予纠缠的原则,明确表示不予答辩,如果辩护方在几轮辩 护中都没有提出新的观点和理由, 也可以直接建议法庭结束法庭辩论, 以充分体现公诉人在法庭上代理国家行使职权的属性。 总之,公诉人在法庭上的答辩就是一场与辩护方斗智斗法的激烈 舌战,公诉人一方面要看到各种有利的因素,树立必胜的信念,坚持 依法论事、依法论理;另一方面,又要充分估计各种困难条件,适应 千变万化的情况,对每一轮辩论都必须严肃认真,力求做到“身快”、“手快”、“脑快”,讲究论辩艺术,保持良好的竞技状态,增强公 诉效果,以树立公诉人的良好形象。 9

第16篇:公诉人具备的素质

浅谈公诉人出庭公诉

李宝华

修改后的刑诉法在庭审方式上突出了控辩双方的职能。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理解这一立法精神,努力提高出庭公诉水平,笔者就此问题谈点粗浅意见。

一、庭前细致准备,超前准确预测

公诉人要掌握庭审中指控犯罪、举证、辩论的主动权,除了平时注意提高自己的政治素质、法律功底、逻辑思维和语言表达能力外,更重要的是要做好庭前准备预测工作,不打无准备之仗。一是要准备好向法庭移送的证据目录。应当把可以证明案件事实全貌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作为移送的重要依据,如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直接反映犯罪事实的物证、书证;证实犯罪构成要件的主要证人证言;勘验笔录和鉴定结论。从而避免移送证据范围过大,使合议庭走上\"先定后审\"的老路。要有策略地移送证据。既不隐瞒主要证据,又要留足庭审中足以反驳翻供串供等突发事件的连索证据。二是要准备好出庭证人名单。出庭作证的人太多,会影响案件审理的进度,同种证人多次在法庭上重复一个情节,会削弱公诉效果。应对证人情况综合分析,在出庭证人的选择上讲求科学的策略和方法。①是选择了解案件全部情况证人;②是选择数名证明力度一致的证人中文化程度较高、语言表达能力较强、作证意识较好的证人;③是选择证实犯罪构成要件必不可少的关键证人,既提高工作效率,又增强了证明效果。三是要预先做好证人和被害人的出庭工作。为充分发挥被害人当庭指控和证人当庭指证的作用,要做好他们的思想工作,使其消除思想顾虑,主动和家人、单位联系,取得他们的理解、配合、支持。特别是自侦案件,要鼓励他们走上法庭,勇于作证,防止证人因受到干扰后,拒绝作证,甚至推翻原证据。注重庭前教育,为确保证人、被害人能在法庭上准确表达其对犯罪事实的认识。庭前应对其讲解庭审程序和作证方法,告知其如何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愿,使被害人在出庭作证时能有力地指控犯罪,证人能准确无误地证实犯罪。四是要预先了解辩护人观点,制作答辩提纲。通过庭前提审被告人,从其辩解中预测,从容易引起争论的焦点预测。充分估计被告人在庭上翻供或者证人推翻原证言的可能性,从而从事实、证据、法律依据上做好充分准备。通过庭前和合议庭人员、辩护人接触等办法,力争准确预测辩护人可能提出的辩护要点,并根据要点做出答辩提纲。对庭审中出现的可能直接影响定罪的意外情况,公诉人应沉着考虑如何应辩,不要出现人身攻击,要给旁听人留下良好的气质和风度。必要时运用《刑诉法》第165条赋予检察机关的建议延期审理权,补充侦查搞清事实。

二、请究庭审技巧,掌握控辩方法

一是要正确运用询问、讯问技巧。首先做到紧扣犯罪构成要件,对被告人进行讯问;抓住关键情节对被害人、证人进行询问,使案情在讯问、询问中逐步明朗,加深合议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再认训,并对辩护人可能发问的问题提前固定。其次,紧紧围绕被告人陈述中不具体、不全面的内容,围绕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让其明确做出有利于公诉人的观点,这样做增加了辩护人再问时的难度,使被告人不能自圆其说,有利于法官准确认定犯罪事实,当庭作出判决。二是要正确把握示证技巧,适时出示证据,增强证据的证明力。①是当被告人当庭翻供时,出示以前的供述,通过讯问确定其在侦查及审查环节作出的有罪供述是真实的。②是被告人在陈述中对关键情节以记不清为由避重就轻回答回题时,出示、宣读有关证据,迫使被告人不得不如实供述。③是被告人、辩护人对其中一件证据提出异议时,出示同类证据、相关证据,印证前一证据的准确性。④被告人供述中涉及关键情节没有讲清讲透,通过讯问又未达到效果时,出示、宣读有关证据,印证这一情节。⑤是按照犯罪行为发展过程,适时出示、宣读证据,做到层次分明,秩序井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⑥是按照庭审的发展过程出示证据,即调查定罪情节时,出示有关定罪的证据;调查量刑情节时,出示有关量刑的证据。⑦是在出示证据时,向法庭明确示证意图、证据来源,进一步增强合议庭的认同意识。三是要准确把握质证技巧,确立证据的真实可靠性。运用交叉质证的手段,弄清案件事实。当被告人翻供、作虚假供述、隐瞒关键情节、推诿责任时,通过讯问、询问、出示证据、法庭辩论来驳斥被告人的无理狡辩,如共同犯罪的被告人对自己参与的情节避重就轻供述时,巧妙运用交叉质证的方法,让被害人再次陈述其被害过程,并让法庭传唤其他同案的被告人作为证人使用,效果更加明显。同时向其它证人询问被告人在作案过程中的情节,从而驳斥被告人的虚假供述。四是要灵活运用认证技巧,确立证据的有效性。为确保出示、宣讲证据及证人当庭所作的证言被合议庭采用,达到揭露和证实犯罪的目的。应根据个案特点,把-事-证-示-质-辩-确认的方式同集中出示、集中质证、集中请求认定的方式相结合,促使法庭及时采信。对单一证据的证明效力进行认证时,应采取调查某一犯罪事实时,出示一份证据就进行一次质证,并对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异议进行辩驳,最后请求法庭认证,对集中要求认证的,则综合有关证据材料向法庭提出请求。

总之,出庭公诉是法律、政策、公诉人个人素质的综合运用和发挥,要充分准备,又要随机应弯,要掌握技巧,更要有扎实的功底,还要总结足够的经验,吸取众多的教训,才能百战不殆。

公诉人庭上语言艺术分析

公诉人出席法庭支持公诉,主要是通过语言表达来完成任务,因而语言要力争简练、实用,富有说服力和震撼力。犀利的语言能力和迅速的应变能力,是公诉人必备的素质。公诉人在庭审过程中,与辩护人进行辩论及面对庭审调查中可能出现的种种新情况,毫无疑问是庭审中最激烈的对抗,也是诉讼活动正义、兼听的体现,公诉人的价值因此能得以彰显,抗辩也越发成为一种艺术。 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推进,在立法层面上,法律条文更体现对人权的尊重与保障;在司法的层面上,公诉人更独立地实现个案的正义。我们不妨在这样的情境中来讨论公诉人如何发挥艺术语言,做到游刃有余地驾驭庭审。

一、发挥监督职能,正确驳斥翻供

在庭审调查中,被告人当庭推翻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并不少见,常见的是被告人并不以事实和证据说明其翻供的理由,而是指责侦查机关的逼供、诱供等违法行为,借此达到翻供的目的,辩护人往往不从事实和证据的角度来分析翻供是否成立,而是直接从所谓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违法入手,明确提出:“由于程序严重违法导致我的当事人原有罪供述有误,不能成为定案依据”的辩护观点,进而否定起诉书指控的事实。针对这种情况,如果公诉人仅从犯罪事实和证据的角度来分析论述被告人翻供不成立,虽然能奏效,但也存在明显缺陷:一是显得被动、无力;二是不能维护侦查机关形象,不能突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结果,即不能有力地说服合议庭,又在旁听群众中产生不良影响,因此,公诉人有力的答辩应首先阐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和侦查活动方法,可以申明:公诉人在审查该案件过程中,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规定,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了必要的监督,并没有发现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逼供、诱供等违法行为,希望合议庭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不要受被告人所谓的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有违法现象这一虚假供述的影响,这只能说明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在明确上述观点后,再对翻供不成立及串供或伪证予以事实、证据上的阐述和分析。最后,还要指出捏造逼供、诱供事实应负的法律责任。这种答辩不仅内容全面,而且主动、有力,社会效果较好。

二、抓住矛盾,果断反驳辩护观点

在庭审控辩中,辩护人的发言往往是以全面否定起诉书的指控拉开辩护序幕的,如在一起伤害案的首轮辩护中,辩护人首先强调:“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有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随之以大篇幅的辩护发言进行论证,但在其辩护词中又以有过错为由,要求法庭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很显然,在同一辩护中就出现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既实际上的无罪辩护与有罪前提下的从轻处罚这两种矛盾的观点,此时,公诉人只要将其矛盾予以揭露就会令辩护观点无立足之地,如:“定罪是前提,量刑是结果,其基础必须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既不能定罪,更无从量刑。辩护人既然否定被告人构成犯罪的前提,又何以要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相反,公诉人认为本案不仅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而且不具备任何法定或酌定的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情节”。此后,再佐以具体分析,论证,这样从抓矛盾入手,以一个答辩,反驳两个辩护观点。因此,公诉人在庭审控辩过程中,依据事实和证据作理论性的指控发言,发现和借用辩护观点的矛盾,果断地加强反驳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坚持指控权,否定越权的辩护观点

在多被告人的庭审辩论中,有的辩护人常用其当事人与同案其他被告人进行比较的方式来论述其当事人罪轻或否定起诉书对被告人的排列顺序。这种比较式的辩护观点在形式上一是越权辩护,在辩护中加入了具有指控成分的观点。二是有悖于对犯罪事实的认定不能进行简单比较的原则。因此,公诉人在答辩中应注意把依据案件事实进行论证摆在第二位,首先应注重把坚持指控权作为根本观点。例如一宗二人故意伤害案,在法庭辩论中,辩护人为其当事人辩护只是参与,其主要责任在另一方。公诉人可以这样反驳:“认为辩护人比较式的辩护观点于法无据,首先,辩护人只能承担其当事人的依法进行无罪或罪轻的辩护义务,而没有指控其他被告人比其当事人罪重的权利。希望合议庭对这种越权辩护的观点不予采纳。其次,公诉人认为,各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依据犯罪构成要件来确定,其罪行轻重及从重、加重、从轻或减轻处罚也应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并结合其伤害结果及认罪态度予以确定,脱离事实对各被告人的行为进行简单比较,其结论必然是错误的。”这种答辩方式,不仅维护了检察权的完整性,也体现了检察机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

四、强调综合答辩,防止辩护人将其观点强加于人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由于被告人、辩护人多,其辩护观点亦多,鉴于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犯罪行为存在关联性,公诉人应以综合答辩为主要答辩方法。既使如此,公诉人答辩时也难免有遗漏。因此,常有辩护人在下一轮答辩中提出:“辩护人在上一轮答辩中提出的某观点,公诉人来予答辩,辩护人提请合议庭注意,公诉人实际上已同意辩护人的某辩护观点”。在这种情况下,公诉人应先对辩护人的辩护方式提出异议,然后再进行具体反驳。如:“公诉人认为对辩护观点,公诉人可以综合答辩,也可以有选择的答辩。将公诉人束予答辩的辩护观点视为公诉人已同意此观点,这未免将自己的观点强加于人之嫌,这种答辩方式不足取,实际上公诉人在上一轮综合答辩中已对某辩护观点作了简要阐明。”

五、坚持有理、有节,体现检察机关整体形象

公诉出庭支持公诉,是代表国家行使职权,主动对刑事被告人提起诉讼,要求法庭进行审判,体现了国家的力量和意志,其地位与辩护人是不同的,前者是国家行为,后者则是个人行为,因此,公诉人在出庭中,应注意维护检察机关的整体形象,既要说理充分、透彻,又要有所节制,主要表现在出庭时要十分注意语言表达的规范性、庄重性,有较高的论辩修养和文明程度。不首先使用可能引起对抗性的言词,是文明控辩的基本要求,但在庭审控辩中,特制是辩论焦点突出,控辩双方高度对抗时,难免出现辩护人首先使用无端攻击的方式挑起冲突现象。作为国家公诉人在法庭上应相对豁达大度一些,考虑到在法庭辩论中,思维和表达处于高速运转中,词语的疏忽是难免的。因此,为了保证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公诉人对此可不必抨击过甚,但是,针对辩护人不顾事实的一再攻击,特别是在控辩焦点的重要环节上可能起到混淆是非、颠倒真假的不良作用时,公诉人则应坚持控辩正义,果断反击,以正视听,不过这种反击依然要适度、有节制。如在一次庭审控辩中,辩护人无端攻击公诉人:“没想到区检察机关的办案水平是这样,并以此误导法庭”。公诉人的答辩可以委婉的批评作为开头:“审判长、审判员,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及本案卷宗中大量的证据表明,公诉人是基于事实和法律来确定本案性质的,至于辩护人说这段话的目的,是否武断地否定被告人犯罪,并以此误导法庭,那就另当别论了,请不要参见对个人或单位的攻击,公诉人对此暂不作进一步的详论”。这样既制止了辩护人可能继续的攻击,又避免了控辩双方的激烈对抗,保证了庭审活动的稳定。

总之,公诉人在庭审控辩中既要有“高风亮节”的品质,又要具备宽容地接受批评的能力。庭审辩论是一种综合艺术手段,一个出色的法庭雄辩家要有艺术激情和艺术造诣。真实是法庭控辩艺术的特殊视角,在调动法庭论辩的艺术效应时,也要考虑其现实性特点,庭审是一种事实的反映。法庭控辩应该严格遵循事实真相,只有将客观的现实与雄辩的艺术完美地结合起来,才能达到完美、艺术的境界。

试论公诉人出庭公诉时的语言规范性

公诉人的举证责任是指控犯罪、证实犯罪。这就给公诉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那么,如何做好出庭工作提高公诉效果和维护检察机关的形象,笔着仅就公诉人在庭审活动的不同阶段如何运用规范性用语谈点粗浅意见。

一、庭审初始阶段

在这一阶段,法庭活动的主要任务就是查明当事人身份,向被告人宣布和告知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以及被告人当庭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在着一过程中,公诉人的主要任务是履行监督职责。因此,其发言应针对以下情况。

审判长是否查明当事人的身份事项、是否宣布案由、是否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名单是否告知当事人有回避的权利、是否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的权利、最后陈述的权利等应告知的权利。如果法庭的审理活动违反上述某个法定的诉讼法环节,公诉人应及时提请法庭注意或纠正,作如下表诉:审判长,请法庭告知当事人享有某项的诉讼权利。或者也可以这样表述:审判长,刚才法庭没有进行查明某个事项的法定程序,请法庭予以纠正。

二、庭审调查阶段

在这一阶段,法庭活动的主要任务是调查犯罪行为是否存在,是否是犯罪分子所为以及与定罪量刑的相关事实,而公诉人的主要职责是指控犯罪、证实犯罪。其发言主要应针对下述情况;

对于公诉人在讯问被告人案前或在讯问过程中,可根据被告人不同身份特征和悔罪的态度,对被告人进行政策法律教育。可视情况依据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的内容和相关刑事法律政策表述。

对于辩护人向被告人、证人发问时,对其发问的方式和内容不当之处时公诉人时时提出反对意见。

1、反对诱导性发问。可做如下表述:审判长,辩护人的发问对被告人(或证人)有诱导或暗示语言,企图产生误导,请法庭制止;

2、反对假设性发问,可作以下表述:审判长,辩护人的发问前提假设,违背了证据的客观性原则,请法庭制止或注意;

3、反对推测性发问,可做如下表述,审判长,辩护人的发问意图使被告人或证人以推测或判断意见作为供、证词,而不时客观的陈述过去的客观事实,请法庭制止;

4、反对模糊性发问,可作如下表述,审判长,辩护人的发问意思不明确,可能使被告人或证人产生误解,请法庭制止或注意;

5、反对无关性发问,可作如下表诉:审判长辩护人的发问超出本案范围,请法庭制止或注意。

对于未到庭的证人证言笔录,公诉人存在疑问认为需要证人出庭作证时,公诉人应当要求法庭通知该证人接受质证。可作如下表述:审判长,公诉人对某某证言笔录的某某事项存在疑问,需要证人到庭提供证言和接受质证,请法庭允许。公诉人对证人提供虚假证言的,可作如下表述证人的证言不真实,请法庭不予采纳。

对于当事人、辩护人以及诉讼代理人当庭提出的新的证据,公诉人应适时提出质证后根据情况向法庭表明,可作如下表述:审判长,辩护人提出证据的方式不合法,请法庭不予采信。或:审判长,通过公诉人刚才的举证已充分证实辩护人提出的证据不真实,请法庭不予采信。

当公诉人举证结束后,公诉人可就举证及质证的情况对证据情况发表总结性意见,注意要根据证据被法庭采信的情况作相应的表述。

三、法庭辩论阶段

这一阶段,法庭活动的主要任务就是控辩双方就被告人是否有罪,犯何罪,罪行轻重等问题进行全面论辩。而公诉人的主要职责就是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针对被告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进行答辩。

当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后,公诉人可视辩护意见是否对公诉意见有异议或提出不同的观点的情况决定是否再发表意见,可作如下表述:审判长,鉴于双方的意见没有异议,公诉人不再发表意见。或者:审判长,对于辩护人提出的某某观点,公诉人提出异议,其理由是——

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公诉人发现新的事实,认为有必要调查时,可以建议法庭停止辩论,恢复庭审调查。可作如下表述:审判长,鉴于本案辩论中发现新的事实建议法庭停止辩论,恢复庭审调查。

四、注意的问题

针对法庭审理过程中出现的不同情况,公诉人要及时反应,提出意见,而不要过于机械。当公诉人当庭用语确实欠妥或有失误而审判长予以提醒或制止时,公诉人要控制情绪,适时调整自己的发言的方式和内容。这即是对审判活动的尊重,也是维护公诉人形象和实现公诉效果的需要。才能保证审判程序的公正性,真正履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责。

庭审活动中,公诉人无论是控告犯罪,还是宣传法制,抑或主导庭审的节奏和方向,都是通过言语方式实现的。而公诉人开场白是否得体,直接影响庭审的展开和出庭公诉效果。特别是庭审制度由纠问模式向平等辩论模式转变后,法庭辩论日趋激烈,使公诉人开场白的语言技巧显得更为重要。一个巧妙开场,会帮助公诉人赢得先机,占取主动,进而实现公诉目的,否则就会陷入被动、尴尬境地。因此,能否灵活运用开场白的语言技巧来卓有成效地支持公诉,往往成为公诉成败的关键。

公诉人进行答辩的内容和形式千变万化,但开场白的语言技巧是有规律可循的。下面,笔者结合州院法庭论辩赛情况和司法实践谈几点体会。

一、反驳辩护意见时开场白的语言技巧

案情复杂时,辩护意见往往很多、很长,甚至论点或论据不明显,为使反驳切中要害,公诉人在开场白中应首先将辩护意见高度概括,用

一、两句话将要反驳的辩护论点或论据表述清楚,以明确辩护人在辩什么,公诉人将要反驳的是什么。例如,‚刚才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主要是:被告人没有犯罪的主观恶意,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是向被害人借钱而不是抢钱,而且数额不大,不构成抢劫罪‛。公诉人要力求语言精当,准确严谨,让各方诉讼主体和旁听群众明白无误。然后,客观、鲜明地表明自己的观点,并加以充分论证。如,‚公诉人对这一辩护意见不能同意,因为……‛。也可表述为‚公诉人认为这一辩护观点不能成立,理由如下……‛。这里要用‚不能同意‛或‚不能成立‛,而不可用‚是错误的‛,‚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是在诡辩‛等言语,切忌居高临下,滥加指责,甚至使用讽刺、挖苦,带有攻击性的语言。公诉人只有与辩护人以对话的姿态出现,平等相待,才能使辩护人在心理上更容易认同和接受公诉观点,避免产生对立情绪而出现个人之间的相互攻击,更好地引导庭审的顺利进行。

二、发现公诉意见或答辩有错漏,进行纠正时开场白的语言技巧

公诉意见或答辩中偶尔出现错误或遗漏,这很平常,也难以避免,此时,公诉人不必紧张或束手无措,也不应臵之不理,关键是如何利用开场白去纠正。在庭审的不同阶段,不同环节,发现公诉意见或答辩确有错漏,并必须更正、补充时,应视不同的情况运用不同的开场白。一是如果是自己发现的,应当立即纠正,开场白可以是:‚公诉人对刚才发表的公诉意见中的……问题,现再作如下说明……‛,这种‚说明‛,就是为了将错误的更正,将遗漏的补充;二是如果是经过法庭调查和出示有关证据以后发现的,开场白则可改为:‚通过法庭调查和出示有关证据,现在,公诉人对以上公诉意见重申如下……‛,这种‚重申‛,既表示了对法庭的尊重,又借机更正公诉内容的错误;三是如果是听取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后发现的,开场白应是:‚刚才认真听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公诉人认为关于……的辩护意见是可取的,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请法庭在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时,酌情考虑‛,肯定辩护意见,就是对公诉意见的否定。这三种形式的开场白,其技巧在于,公诉人在没有直接承认公诉意见错误或遗漏的情况下,不动声色地予以更正、补充,既体现出公诉人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执法精神,同时又维护了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和形象。

三、有两名或两名以上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相互间纠正错漏时公诉人开场白的语言技巧

重大、复杂案件,或者有多名被告人、辩护人的案件,因为公诉任务繁重,往往有两名或两名以上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虽然,总的公诉意见是一致的,对辩护意见也进行了多种预测,但是,法庭论辩转瞬即变,没有时间去琢磨,公诉人准备再充分,也难免出现个体上的失误和疏漏。一旦发现先发言的公诉人发表的公诉意见或答辩有误,应抢在辩护人发言之前立即纠正,以免误导,产生歧义,或留下把柄,造成被动。这类开场白大致有两种:一是对有遗漏的补充,‚现在,本公诉人对刚才公诉意见中的……问题,进一步阐述如下……‛,用‚进一步阐述‛较为恰当,既肯定同伴的公诉意见,又适时进行补充说明;二是对确有错误的部分加以更正,‚对刚才的公诉意见,本公诉人就……问题重新发表公诉意见如下……‛,这里用‚重新发表‛,在对同伴发言中的错误内容进行否定的基础上,表述正确的公诉意见,又不刺激同伴。上述两种开场白,采取包蓄、委婉的方式弥补了公诉失误,同时又充分顾及到公诉人之间的团结和信任,形成默契,很好地维护国家公诉人的整体形象。

四、根据案情,需要先辩以抢占先机,先发制人时,公诉人开场白的语言技巧

公诉人需要先辩的问题常常是案件事实或证据的薄弱环节,或者是适用法律的争议之处。予以先辩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公诉人总要率先发表意见,而是审时度势,主动揭示、披露某些有针对性的问题,向法庭表示公诉人已注意到此问题,并有充分理由说明该事实成立,或法律依据无懈可击之意,以免该问题由辩护人先提出后公诉人再作答辩,而产生强词夺理之嫌,或被牵着鼻子走。例如:在无直接证据案件的法庭辩论中,公诉人就可以利用开场白开宗明义,先声夺人,‚虽然本案没有被告人实施强奸行为的直接证据,但上述大量间接证据相互佐证,已形成环环相扣的证据锁链,足以证实被告人的强奸行为……‛,公诉人首先指明案件的证据特点和事实真象,以退为进,若辩护人再提出无直接证据,或证明力弱等辩护意见时,就显得苍白无力,牵强附会了。

五、运用以情动人、以法服人的感化式开场白时的语言技巧

一般认为法庭辩论是非常严肃的,公诉人形象也应该是严肃认真,如果掺杂过多的情感,会影响其严肃性。其实不然,让情理融入法理之中,往往会收到事半功倍的公诉效果。公诉人用发自内心的真挚感情和平实、诚恳的话语去感化被告人,促其认罪服法,悔罪改造;去感染其亲人、辩护人,促其配合诉讼,起到缩小或消除对立情绪作用,达到教育和感化目的。感化式开场白大多适应于青少年犯罪和过失犯罪的法庭辩论中,例如,‚站在被告席上的被告人还是一个不谙世事的孩子,对他的犯罪,公诉人深感痛惜,同时,对其家长、亲人此刻的心情也深表理解。但法律是神圣的,不容亵渎,公诉人对合议庭量刑时应予考虑的情节,发表如下公诉意见……‛,又如,‚虽然被告人并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事后也积极采取了补救措施,但过失伤害同样是犯罪,必须依法惩处,否则,谁来抚慰受害者之灵?谁又来抚慰受害者父母悲痛的心灵?‛一段情法交融的开场白,既体现出法律的威严和震慑力,又折射出公诉人铁面无情的背后,关心人、爱护人的真情和诚意,从而增强公诉人的感染力、说服力。

六、辩护人使用偏激性言语或进行人身攻击时,公诉人开场白的语言技巧

在法庭上,辩护人使用偏激性言语,或进行个人人身攻击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时有发生。遇到这种特殊情况,许多公诉人感到左右为难,如果不回击,显得公诉人软弱无力,似乎心虚理亏;如果以牙还牙,势必闹得双方脸红脖子粗,有损公诉人文明形象,甚至引起法庭混乱。因此,这个时候公诉人发表开场白要十分慎重,首先克制情绪,不要冲动,自始自终保持有理、有节、有力。例如,当辩护人说:‚不知道公诉人一再否认辩护意见用意何在,如果不懂法律,或者缺乏专业训练,倒是可以理解和谅解‛。公诉人不妨沉着应答:‚为什么否定,在答辩时已论述清楚,不必复述。至于公诉人的资历和素质,不属于法庭论辩范畴,如果辩护人有兴趣,可以庭下告之。说到理解和谅解,公诉人不需要辩护人的理解和谅解‛。这样的开场白,要庄重而不呆板,坚定而不生硬,做到娓娓道来,沉着自如,在温文尔雅中显示出公诉人的文明大度,又切中要害,掷地有声,使辩护人想发难也找不到噱头。

七、辩护人在某一问题上纠缠不休时,公诉人开场白的语言技巧

辩护人就某一问题反复要求公诉人答辩、纠缠不休的现象比较常见,其真正目的大多不是为了求证事实和证据,而是避实就虚,分散法庭注意力;或理屈辞穷,死缠烂打;有的纯粹是为了哗众取宠。无论辩护人出于何种目的,公诉人均不宜简单回绝,那样会给听众留下傲慢、耍特权的不好印象,当然也不能不厌其烦地反复解释、说服,影响庭审效率,甚至落入圈套。公诉人可以用极为简洁的几句话予以回答,‚请法庭注意,关于……问题,公诉人已答辩多次,既然辩护人如此关注,现作最后一次答辩……‛。这一开场白,一方面提示法庭,公诉人已做到了‚仁至义尽‛;另一方面表明,如果辩护人在此之后就该问题再要求公诉人答辩,显然是无理取闹了。 以上七种公诉开场白,仅仅是具有代表性的几种形式,实践中还应根据具体案情和庭审情况,灵活多变地选择开场的表白方式。开场白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一门艺术,其语言技巧不是一朝一夕就能驾驭的,公诉人若想掌握这门艺术,就必须平时刻苦训练,认真体会,多参加模拟论辩演习,并在庭审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只有这样,公诉人才能做到提纲挚领,妙语连珠,左右而逢源;才能以法庭为舞台,展现当代公诉人的魅力和风采。

浅谈公诉人的心理素质

所谓心理素质,是指人的能力形成和发展所必需的心理方面的自然前提和主观可能性。公诉人的心理素质,是决定公诉人出庭能力和水平发挥的重要因素,是提高公诉案件质量的前提和保证。因此,认真分析当前公诉人在出庭心理上尚存在的问题,找出原因,进而采取必要的措施,培养和提高公诉人的心理素质,对于提高公诉人的出庭能力和公诉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一、当前公诉人存在的不良心理现象及成因 1、消极、被动心理

有的公诉人认为,经过侦查机关的侦查、批捕部门的把关、起诉阶段的审查等一系列活动,起诉到法院的案件已经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开庭只是走过场,案件最终能否认定,完全取决于案中的证据,因而出庭时消极被动,甘当配角,表现在:

(1)讯问没有章法,没有条理,漫不经心,抓不住关键问题;被告人当庭翻供时不能随机应变,抓住其矛盾和漏洞,充分运用被告人原来的真实供述并结合相关证据,促其认罪服法。

(2)示证没有计划,没有主次,杂乱无章,眉毛胡子一把抓,将所有的证据材料和盘托出,仅仅满足于出示了证据而不重视怎样出示证据。 (3)质证没有针对性,不敢一针见血地指出哪些证据应予采信,哪些证据因不具备合法性、客观性或相关性而不应采信。 (4)论辩没有力度,不讲逻辑,三言两语,应付了事。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是长期以来的诉讼程序、诉讼原则、诉讼价值观、公诉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角色定位在公诉人的心中根深蒂固。长期的司法实践,又形成了集体讨论案件、内部层层报批、庭前与法官交换意见甚至政法委协调等一整套办案程序,即使是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仍未能消除法官对案件‚先定后审‛的弊病。因此,庭审走过场的心理定势还会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制约和影响公诉人新的诉讼观念、诉讼角度的建立,再加上改革的不彻底性,使公诉人自然而然地仍存在消极、被动心理。

2、畏难、怯庭心理

所谓畏难怯庭心理,是指公诉人基于某种压力,不能适应法庭环境,从而产生的一种不能恰当控制自己的情绪和正常发挥自己水平的胆怯畏惧心理。其主要的外在表现是:情绪上局促不安,手足无措,窘迫汗颜;思维上出现短路,注意力不集中,反应迟缓;语言表述上词不达意,脉络不清,语无伦次。

一般说来,在下列情况下,公诉人易产生畏怯心理:庭前准备工作未做好,心中无底;案情复杂,争议较大;辩护人有一定的知名度,辩护水平较高;案情重大,为领导层或社会瞩目;出席大型公开庭,旁听群众多,等等。 分析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 (1)自身综合素质不高,出庭经验不足; (2)自我强化不够,过于夸大困难,缺乏自信;

(3)责任感的负作用,不能将责任感转化为动力,反而背上包袱; (4)虚荣心作祟,怕丢面子。

3、激愤、好胜心理

激愤心理是一种强烈的、短暂的、爆发式的情绪状态,处于激愤状态下,人们认识外界事物的范围会缩小,控制自己的能力减弱,往往不能约束自己的行为。这种现象多发生在被告人当庭翻供,侮辱、攻击公诉人,藐视法庭,抗拒审判,或者辩护人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对公诉人进行人身攻击的情况下。激愤心理产生后有明显的外部表现,比如咬牙切齿,怒目圆睁,面红耳赤,甚至拍案而起,讲话声音提高,频率加快,滔滔不绝。

公诉人产生激愤心理后的外在表现,在客观上对被告人拒不认罪的气焰有一定的震慑作用,但其对公诉人形象所造成的破坏却是巨大的,况且,出庭公诉毕竟不是靠训斥和辱骂取胜,而是要讲事实,摆证据,讲法律,以理以法服人。作为国家公诉人,其出庭支持公诉的行为不是个人行为而是职务行为,越是在这种情况下,公诉人越要沉着冷静,要通过对案情的精僻分析、对案件证据的综合运用、对法律全面准确的理解,并运用严密的逻辑推理,来指控、证实和震慑犯罪,切岂以势压人、强词夺理和人身攻击。 作为公诉人,要有勇于夺取胜利的信心,但却应注意克服为了满足个人荣誉的心理需求而产生的好胜心理。好胜心理的主要表现是:热衷于表现自己的‚才华‛,一味地堆砌词藻却又言之无物,为了追求所谓的‚法庭效果‛而过分渲染,重形式而轻内容;听不进正确的辩护意见,不能合理纳言,不能容忍别人反驳自己的观点。这样做有时会产生严重的后果。如辩护人突然向法庭出示新的证明材料,出现不利于指控的情形,此时公诉人就应随机应变,冷静、客观地分析形势,该申请延期审理的则要当机立断,而不应无视形势的变化,否则,就有可能导致案件被判无罪。对辩护人正确、合理的辩护意见,应实事求是地予以认可,这样才会树立公诉人客观公正的形象。

二、强化角色意识,克服消极被动心理

应当承认,庭审方式改革之前,公诉人在法庭上是配角,是消极被动的。案件在起诉时卷宗已送到法院,法官先阅卷再决定退查还是开庭审理,开庭前已决定了应如何判决,所以开庭成了走过场,成了不能不走的形式。公诉人在法庭上的任务只是宣读起诉书、发表公诉词,答辩可多可少,甚至不进行实质性答辩,不会对案件的最终判决产生任何影响。

庭审方式改革后,情况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1)法官在庭前只对案件进行程序性审查,检察机关只要向法院提交了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法院就必须决定开庭审理,承办法官因接触不到全部案卷材料,已难以在庭前对案件作出最终判断,庭审因此而具备了实质意义。

(2)公诉人在法庭上全面承担了指控犯罪的举证责任,其中心任务就是充分运用事实、证据和法律揭露犯罪,证实犯罪。

(3)公诉人的地位也发生了变化,不能再以检察机关的名义当庭行使监督权,对庭审活动的监督已变成庭后的活动,控辩双方在法庭上的地位趋于平等。

有鉴于此,公诉人必须强化在法庭上指控、证实犯罪的角色意识。

1、树立主控意识

庭审活动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进行指控开始,从而进入法庭调查阶段,并由公诉人首先讯问被告人和向法庭举证。在这个过程中,庭审的重点向公诉偏移,指控犯罪的诉讼职能使公诉人处于主控位臵,公诉人在庭上的活动对庭审的推进起着关键性的作用。从这个角度讲,真正控制庭审进度的不是主审法官,而是公诉人。因此,公诉人应当在充分尊重主审法官的前提下,站在代表国家指控犯罪的高度,有意识地掌握庭上的主动权,为胜诉创造有利的条件。

2、强化证据意识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证人证言必须经过当庭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实际上,从该法第一百五十五条、一百五十六条、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所有据以定案的证据都要经过法庭质证。所以,公诉人再也不能满足于案卷里有证据,如果这些证据未法庭质证的程序,就不能当然地对案件起到证明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讲,公诉人出庭公诉成功与否,真正对案件的判决结果有了实质意义。这就要求公诉人做到:

(1)凡是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有直接影响的证据,都应当在法庭上出示。 (2)举证要有计划,成体系。认定该犯罪事实的证据有哪些,熟轻熟重,谁先谁后,都要有计划、有步骤,做到脉络清晰,切岂杂乱无章。至于怎样排列证据,则要根据每个案件的特点做合理安排,还要针对庭上的具体情况做相应调整。

(3)重视质证并掌握质证的规律。从当前的出庭实践来看,辩护人因在庭前已熟悉了公诉方的主要证据,因而在开庭时往往有备而来,抓住这些证据可能存在的瑕疵,对其证明效力一一加以否定,而公诉人却不善于对自己出示的证据展开综合分析和论证,理直气壮地表明应予采信的理由。对辩方出示的证明材料,公诉人往往不臵可否,无法进行恰如其分的质疑。实际上,质证都是围绕着证据的本质特征即合法性、客观性和相关性来进行的,掌握了这一规律,就不会一谈质证就茫然不知所措。

3、增强抗辩意识

抗辩式的庭审采用控辩双方交叉讯(询)问、示证、质证的方式,相互对抗的气氛明显增强,庭审变得更加激烈、精彩。但目前,很多公诉人还未树立抗辩意识,关键时刻,未见公诉人有适当的对抗性反应。辩护人因其法律之外的约束较少,往往更加放得开,在庭上口若悬河,咄咄逼人。相对而言,公诉人则顾虑较多,不敢与辩护人进行针锋相对的交锋,显得英雄气短。当然,我们并不是仅仅为了增强庭审的可观赏性而故意制造与辩护人的对抗情绪,但刻意地回避矛盾,一味地温文尔雅,并不意味着就会有好的出庭效果。适时出击,义正辞严,据理力争,不仅可以表现出国家公诉人的威严和正义,更能显示出公诉人惩恶扬善、维护法制的信心和决心。

三、树立必胜信念,克服畏难怯庭心理

作为公诉人,要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职业荣誉感,勇于面对和克服各种困难,树立必胜的信念。这就要求公诉人必须注重自身综合素质的提高,进而不断强化自己的心理优势,为顺利地完成公诉任务打下坚实的基础。

(一) 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

如果把公诉作为一种职业的话,那么它对于公诉人有着非常高的综合素质要求,除了必须具备过硬的政治素质外,它还要求公诉人有很高的业务素质。公诉人要通过长期的学习、实践、总结、积累,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针对公诉这一职业的特点,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

法律是公诉人活动的基本依据,因此法律知识是公诉人必须熟练掌握的基础知识。它又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1)要熟练掌握、准确理解法律条文,尤其是刑法、刑事诉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和补充规定、一些单行刑事法规及其它相关法律。 (2)要了解和掌握各种刑事司法解释和刑事政策规定。由于法律条文本身难以规定地更加详细具体,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产生理解和执行上的歧义,而‚两高‛的司法解释则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有不可辩驳的法律效力,因此,公诉人应熟练掌握和运用。

(3)要注意提高自己的法学理论素养,这是目前公诉人的一个弱项。作为一名专家型的公诉人,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是必不可少的,不了解法学理论动态,不能充分运用法学理论来阐释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形形色色的法律现象,就不是一名优秀的公诉人。

2、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

有的公诉人不善于对庭上出现的情况及辩护人的观点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并采取相应的对策,而是机械地、被动地应付,辩护人发表了几条辩护意见,公诉人就答几条,这完全没有必要。我们首先应当将辩护人的观点在较短的时间内加以综合分析、判断,哪些是正确的,哪些是错误的,尔后分清主次,哪些是必须详细予以答辩的,哪些是可以点到为止的,哪些是可以完全不予理会的,这样才能抓住重点,将涉及定罪量刑的关键问题说清说透,而对那些不涉及定罪量刑的枝节问题,则可以一语带过。

3、较强的逻辑思维能力

不能有意识地、熟练地运用法学逻辑规则,当然地推导出我们所要证明的结论,也是公诉人出庭时较普遍存在的现象,有的公诉人甚至意识不到逻辑推理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尤其是出庭公诉中的重要作用。实际上,任何人要想得出某个结论,都有一个思考、判断的过程,而要思考、判断,就离不开推理。关键是看推理所依据的前提是否真实,是否遵循了逻辑规则,得出来的结论是否是唯一的。因此,系统地学习和掌握一些法律逻辑方面的基本知识,对于公诉人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是必不可少的。

4、较强的临场应变能力

庭前准备是非常重要的,尤其是对案情越熟悉,对辩护人的辩护观点预测得越全面,心里就越有底。但经常还是有预料不到的情况出现,比如有的辩护人的辩护角度很独特,事先没有料到,或者庭上出现了突发性的、又需要公诉人当庭决断的新情况,如庭审中出现程序性问题,怎样提出来?不被法官采纳怎么办?被告人当庭翻供,而且指证司法机关搞刑讯逼供怎么办?辩护人突然向法庭提交足以影响定罪量刑的材料怎么办?法官控制不了法庭局面时怎样办?等等。很多公诉人存在怯庭心理,都是因为担心庭上出现预想不到的场面自己难以应付,这就要求公诉人有临场应变的能力,做到临危不乱,冷静沉着,并在较短的时间内思考出相应的对策。采取何种应对方案效果较好,需要公诉人在出庭实践中多研究、多思考,总结出其中的规律,用以指导办案。

5、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

有较好的口才是公诉这一职业对公诉人最基本的要求。公诉人对案件的看法,不能仅仅停留在思维中,而是需要用规范、严谨、简洁明确的语言表达出来。庭前准备工作做得好,对出庭会有很大的帮助,但出庭公诉毕竟不是参加演讲比赛,公诉人不能照着事先写好的稿子去宣读或者背诵,而是必须要学会现场组织语言。

出庭公诉是一项法律活动,公诉人在庭上的发言要注意运用‚法言法语‛。法律语言具有规范性、准确性、简洁性和庄重性的特点,所以不能信口开河。‚违约‛、‚违法‛、‚犯罪‛不能相互替代,‚大概‛、‚可能‛、‚也许‛不能乱用。前后矛盾、重复、拖泥带水不行,用词过于艺术化也不行。但是,规范严谨并不意味着枯燥,简洁庄重也不意味着沉闷。我们还要注意研究和运用能够增强语言表达效果的方法和规律一一修辞。它包括:(1)词语修辞,如口语和书面语言,褒义词和贬义词。(2)语音修辞,如节奏、语调、音调。一篇有理有据、逻辑严密、说理透彻的公诉意见,公诉人用快慢适当的语速、抑扬顿挫的语调发表出来,就会取得更好的效果。(3)修辞格,如排比、反诘、层递等,灵活恰当地加运用,可以强烈地烘托气氛,感染听众。

如果公诉人在上述五个方面都达到了较高的水平,也就拥有了较高的专业素质,自然也就不再惧怕出庭。

(二) 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所谓知己,既包括对自身能力的确信,还包括要确信自己对案件以及所涉及法律的熟悉程度。一个公诉人能力再强,如果没有熟悉、吃透案情,没有准确、全面地理解法律,出庭时还是会心中无数,还会出现怯庭心理。 所谓知彼,就是要了解自己的对手,即被告人和辩护人,如被告人的年龄、性别、职业、文化程度,有无前科劣迹,是否认罪,供述是否稳定等,并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庭上讯问和举证、质证计划;对辩护人也要有所了解,看属于哪一种类型的,其辩护能力如何,辩护风格怎样,有的辩护人语言犀利,咄咄逼人,有的则平心静气,温文儒雅,公诉人应根据各辩护人不同的特点,采取不同的出庭策略。

只有知己知彼,才能增强信心,为胜诉奠定坚实的心理基础。

四、公诉人的自我心理调节

对不良心理的矫正,从根本上讲应当放在提高公诉人的业务素质和内在心理素质上,强根固本,提高自身抵御外界不良剌激的能力,形成良好的、健康的、与出庭公诉活动相互协调的心理品质。同时,在出庭过程中,公诉人还要做好自我心理调节。

1、注意力调节一一使自己尽快进入角色

注意力调节要求公诉人运用注意力转移的方法,尽快把自己从不良心态中解脱出来,集中到正常的公诉活动上。

首先,在法庭上不应当将注意力放在个人的荣辱得失上,或者只顾满足自己的情感需求。人的注意力是有限的,公诉人在庭上的任务很重,庭审的节奏也很紧张,如果注意力不集中,就会影响公诉活动的顺利进行。

其次,如果发现自己陷入了不当心理状态时,要及时将注意力转移出来。有的公诉人在庭审中出现自己原来未能预料到的情况时,心情非常紧张,所思考的不是自己应如何应对,而是我处理不当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至于辩护人在说什么,应采取什么对策,则根本无暇思考。此时,公诉人首先要将思路拉回来,要学会自我暗示。实际上有的人只要一进入状态,思维会变得很敏捷,甚至会超常发挥。

2、情绪调节一一镇定自若,得理也饶人

公诉人在处于激动、紧张或畏难情绪时,要注意调节自己的情绪,不要让这种情绪影响自己的思维,更不要让这种情绪表现出来。有的辩护人会故意激起公诉人的过激情绪,然后抓住破绽予以反击,或者借以转移辩论主题。此时,公诉人切勿感情用事,而是要做到以静制动,紧紧抓住所要证明的论题,有理有据,沉着冷静地组织反击。同时,还应做到有节,不以牙还牙,睚眦必报,而要做到反应适度,得理也饶人,这样才能在人民群众的心目中树立起公诉人襟怀大度、公正无私的良好形象。

3、环境调节一一创造有利于公诉活动的法庭气氛

在法庭上有法官、公诉人,有被告人、辩护人,还有旁听的群众,各自怀着不同的心态。公诉人要学会驾驭这种环境,并创造有利于公诉活动的法庭氛围。有的辩护人很善于创造有利于其辩护活动的气氛,比如起诉书中认定了被告人有自首的情节,他首先肯定公诉机关在这一点上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然后表明根据辩护人的职责,他与公诉人在哪些方面有不同的看法,提出来与公诉人探讨。辩护人的这种态度,一般都会得到法官、公诉人和旁听群众的认可,公诉人在答辩时也会有意识地注意自己的态度。相反,有的辩护人一开始就很富有挑战性:‚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下面的辩论很可能就充满了火药味。公诉人也应注意适应这种环境,调动法官和旁听群众的情绪。

(1)讲究语言艺术,讲究语言的感染力。斩钉截铁、掷地有声的语言,显示公诉人指控犯罪、确认犯罪的职责和信心;历数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人民造成的危害,显示公诉人除恶扬善、申张正义的目的和决心。 (2)掌握庭上的主动权,在陷入被动时能迅速扭转被动局面。公诉人应立足于指控犯罪,辩护人在细枝末节上纠缠时,要将辩论引入正题,抓住涉及案件定罪量刑的关键问题,不被辩护人牵着鼻子走。

(3)在庭审过程中,还是存在一个气势的问题。公诉人在气势上不能被辩护人压住,否则肯定会陷入被动,影响出庭效果。我们常说‚理直气壮‛,如果理直而气不壮,给旁听群众的感觉就是公诉人心虚,并由此怀疑指控的准确性。当然,气势是不能用声音的高低来衡量的,这里所讲的气势,是指公诉人一身堂堂的正气、掷地有声的语言和潇洒大方的风度。

浅议公诉人法庭辩论策略

法庭辩论是法庭审理活动的高潮、关键环节,是控辩双方争论最激烈的阶段,又是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成立以及公诉人本身素质的直观检验。公诉人答辩水平的高低,既决定着出庭效果的好坏,又直接影响检察机关的形象和威信。由于案件的性质、情节不同,法庭辩论没有一套固定的模式,但也不是无规律可循,下面就公诉人如何搞好法庭答辩谈点粗浅的认识。

一、法庭答辩应遵从‚五性‛

公诉人在法庭上答辩效果好坏,要以是否成功协助法庭查明案件事实,是否协助法庭正确适用法律,是否对被告人作出公正的裁决为标准,做到‚五性具备‛。

一是法庭答辩的立场应具备‚客观性‛。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代表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其职责在指控犯罪的同时,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法律的统一实施。因此,公诉人在法庭上的答辩应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实事求是,既要论述罪重的一面,也要论述罪轻的一面;既要阐述从重的情节,也要阐述从轻的情节。只有坚持客观公正的立场,才能保障被告人得到公正的裁决,才能实现司法公正。

二是法庭答辩的论据应具备‚准确性‛。公诉人在法庭上的答辩用确凿的事实、准确的法理作论据,答辩才能让人信服。答辩所运用的事实材料是经过法庭质证且被法庭采信的确实无疑的证据材料,而不是假设的情况,更不是自己凭空主观想象的东西。只有用准确的事实、法理作答辩的论据,论点才能成立,答辩才有力度。

三是法庭答辩的角度应具备‚针对性‛。针对被告人、辩护人的论点、论据、论证方式进行,答辩才会有的放矢。公诉人的答辩不能只顾自己说,对辩护方的观点、理由视而不见,听之任之,而应采取‚破中立‛的策略,针对辩护方的论点、论据或论证方式的错误,予以揭露、驳斥,驳倒辩方的观点,答辩效果也就出来了。

四是法庭答辩的范围应具备‚选择性‛。公诉人在法庭上答辩虽是针对辩护方的观点、理由进行,但并非对辩护方提出的所有观点都进行答辩,在答辩范围上应有所选择,坚持原则问题不放过,枝节问题不纠缠。若对辩护方提出所有的问题逐一进行答辩,势必被辩护方牵着‚鼻子‛走,造成被动局面。

五是法庭答辩的语言应具备‚艺术性‛。公诉人在法庭上答辩不仅要答‚对‛,而且要答‚好‛,讲求语言的艺术性。要讲求语言的规范,用法言法语进行答辩,又要讲求措词的严谨,使答辩词语的内涵、外延符合客观情况,否则易陷入被动。如:在一起故意伤害案的法庭答辩中,有公诉人说‚被告人无视国法,见人就打‛,被告人马上反驳说‚自己只打了张某和李某,并没有见人就打‛,从而使公诉人陷入被动的境地。由此可见,法庭的措词不能信口开河,一定要严谨。还要讲求用语的简洁、生动,并注意语气、语速、音量等。

二、法庭答辩应有充分的庭前准备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 公诉人出庭应是有备而来,不是仓促上阵。公诉人在开庭前应熟悉案件情况,拟好答辩提纲,为答辩做好准备,打好基础。

1、熟悉与案件有关的情况。一是熟悉案情;二是熟悉证据,熟悉各证据证实的内容,及证据间的关系;三是熟悉与案件有关的法律、司法解释,党的政策、行政法规,掌握定性、量刑的依据;四是了解和熟悉与案件有关的专业知识。

2、拟好答辩提纲。首先要在审查起诉阶段根据预测的情况拟好答辩提纲;其次要在法庭调查阶段修正好答辩提纲,在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应注意庭审动态,注意被告人口供的变化、辩护人对被告人、证人发问的内容,以及辩护人出示的和请求出示的证据、辩护意见等情况,根据这些庭审情况推断出控辩双方争议的问题,然后再及时调整、修正庭前预测的答辩提纲。

三、常见辩护意见的基本答辩技巧

辩护人尽管从各个方面为被告人进行辩护,但归纳起来,其辩护观点大多数是罪轻、无罪、免除处罚。公诉人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答辩,对符合事实、法理的正确辩护观点、理由,予以认同,对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错误辩护观点、理由,予以驳斥,针对不同的情况,有的放矢,进行有效地答辩。

1、对于被告人和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的正确罪轻、免除处罚的辩护意见。公诉人应在不表示异议的同时,重点驳斥其他错误观点,这样既有利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利益,又能体现检察机关的公正执法的形象。

2、对于辩护人提出的有一定道理,但根据实际情况又不能采纳的辩护意见。如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一贯表现好、初犯‛而要求予以从轻处理的意见,公诉人应先说明辩护意见有理的一面,然后再结合案件的性质、情节、手段、后果、社会影响等方面阐述不能从轻处理的理由。

3、辩护人以‚案件的片面情节‛为由提出从轻处理的辩护意见。对此类辩护意见,公诉人应旗臶鲜明地指出辩护人犯了‚盲人摸象‛的错误,只看局部,不见整体,强调辩护观点的片面性。并应同时客观全面地阐述从重、从轻情节,让法庭弄清案情的全貌。

4、辩护人以‚被告人的行为带有普遍性‛为由提出从轻处理的辩护意见。在经济犯罪案件中,尤其是行贿案件,辩护人有时故意渲染社会上存在的一些不良现象、阴暗面,并以此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有一定的普遍性,情有可原,进而提出从轻处理的辩护意见。对此种辩护意见,公诉人既不能避而不答,也不可一味否认,而应着重论证外因与内因的关系,论证社会上的丑恶现象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没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指出被告人犯罪的原因、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应受刑罚惩罚的必然性。

5、辩护人以‚被害人存在过错‛为由提出从轻处理的辩护意见。在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案件中,辩护人往往强调被害人有过错,从而要求减轻被告人责任。对此类辩护意见,公诉人如果采取回避的态度,就会给人造成默认的印象,如果为被害人开脱,容易使被告人产生逆反心理,让听众觉得公诉人不客观,甚至觉得有些强词夺理。公诉人只有客观地承认被害人的过错,把问题彻底暴露出来,让人们了解案情真相才是上策,然后再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论证能否从轻、减轻处罚。

6、辩护人以‚被告人在单位的‘功绩’‛为由提出从轻处理的辩护意见。对此种辩护意见,公诉人应持客观的态度,既要指明 ‚功‛是‚功‛,‚过‛是‚过‛,不能以‚功‛代‚过‛,有功受奖,有过受罚,奖罚分明的国家政策。又要阐明不能以‚功绩‛折抵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刑法规定,指明适用刑法上平等的刑法原则。公诉人还可用曾经有功于人民,但因犯罪而受刑事处罚的案例(如张子善、刘青山、成克杰、胡长清等)作例证,论证罪、责、刑相适应是刑法的原则,赏罚分明是党的政策。

7、辩护人以‚证据有矛盾‛为由提出的无罪辩护意见。在言词证据存在一定矛盾的案件中,辩护人会抓住证据的矛盾点,以点击面,借以推翻罪名的成立。对此种辩护意见,公诉人在答辩时,一是要正视矛盾;二是要根据矛盾证据产生的原因或矛盾证据的影响力进行分析判断;三是要立足于证据体系。对属于提供言词证据的当事人因感受能力的不同而导致的矛盾,公诉人在正视矛盾存在的前提下,指明当事人因感受能力、记忆能力、表达能力等因素的不同,对同一案情表述不一致是正常的,并阐明这种不一致恰恰能体现当事人陈述情况是客观的,从另一侧面并反映了体现侦查人员在收集证据过程中没有指供行为,收集证据程序是合法的,然后再结合证据体系,指明矛盾中的一方的情况是符合客观实际的,且能得到其他证据印证,是可以采信的。对属于案件细节、枝节问题的矛盾,公诉人要指出这些矛盾只是存在于案件的细节、枝节方面,对本案的定罪量刑没有影响,而有关定罪量刑的案件事实的证据并不存在矛盾,不能因为细枝末节上的不一致而予以全盘否定,并综合全案证据情况,指出证明案件基本事实的证据能够形成证明体系,能够形成锁琏,具有充足的证明力。

8、对辩护人以‚证据不足‛为由提出的无罪辩护意见。如在盗窃案中,辩护人抓住没有收集到部分物证这一点,以‚捉奸拿双、捉贼拿赃‛的传统观念,提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的辩护意见。对此,公诉人既要指出未能收集该证据的客观原因,又要指明根据已经收集到的证据足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并结合刑事诉讼法关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相关规定,阐明本案的证据符合起诉、审判的证据条件。

9、对辩护人以‚不符合构成要件‛为由提出的无罪辩护意见。在身份犯罪中,辩护人往往抓住被告人身份复杂性这一点,提出被告人不具有该罪的身份,因而指控的罪名不成立。在强奸案中,辩护人以被告人使用的暴力、胁迫手段轻微,或以被害人没有反抗,或反抗不明显为由,将强奸辩解成通奸,不构成犯罪。在受贿案中,辩护人以被告人未利用职务之便,或以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为由,推翻罪名的成立。对此种辩护意见,公诉人应以刑法条文、司法解释的规定论证构成该罪的要件作为大前提,再以本案的具体事实为小前提,论证本案的案件事实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得出指控罪名成立的论点。

10、对其他辩护意见的答辩。一是辩护人诡辩。公诉人则应运用逻辑知识指出辩护论点、证据或论证方式的错误之处。二是引用部分专家、学者个人意见作为依据。公诉人在答辩时只需指出学者、专家的观点是个人的理解,是学理解释,不具有法律效力,通过指明这些观点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方式来驳倒辩护人。三是随意解释量刑条款。在被告人具有某种情节的案件中,辩护人往往抓住这些情节提出从轻或免除处罚的辩护意见。对此类辩护意见,公诉人在答辩时要把握住这些情节是否是法定或酌定情节,量刑条款的规定是‚可以‛适用,还是‚应当‛适用,再结合案件的性质、犯罪手段、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综合论证对被告人的行为应适用的量刑条款。

总之,公诉人在法庭答辩中,要在做好庭前准备的基础上,坚持客观公正的立场,运用准确的论据,选择有针对性的答辩角度、范围,注意语言艺术性,同时针对不同的辩护理由、意见进行有效的答辩,才能提高法庭答辩效果。

第17篇:律师眼中的公诉人

刑事辩护律师眼中的公诉人

检察官代表国家指控揭露犯罪,从而使犯罪分子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正是公诉人显现在世人眼中的形象。

那么,公诉人呈现在控辩对手辩护律师眼中的形象又是什么样呢?笔者作为从事十多年刑事辩护的律师,试图从刑辩律师的视角谈谈对公诉人的印象和期冀。

一、在辩护律师的眼中,公诉人应当是社会正义的化身和代表

公诉人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揭露指控犯罪,其根本目的是为了实现维护社会正义。

社会正义不仅要求实现实体正义,还需要以让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就要求公诉人在揭露指控犯罪时应当严格遵守诉讼程序,以防止公权力对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利益造成不当的侵害。

因此,优秀的公诉人不仅要做到准确指控犯罪,还要在

刑事诉讼过程中注意保护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辩护律师看来,公诉人在注意保护嫌疑人和被告人合法权益方面仍需投入极大的努力。

二、在辩护律师的眼中,公诉人应当是客观公正的象征 客观公正是实现社会正义的前提,同样,客观公正也是公诉人在刑事诉讼中必须坚持的原则之一。

公诉人是参与并推进诉讼的重要主体,但是他们并不是简单的一方诉讼当事人,其诉讼的目标不应简单地局限于追求胜诉。如果指控错误,既使得到判决的支持,也是法律和正义的失败。

遗憾的是,辩护律师们经常能够感受到公诉人在诉讼中过于看重控方角色,追求胜诉的色彩非常浓厚。

公诉人客观公正的立场应当体现在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之中。

从法律对于有关审查起诉的规定可以看出,公诉人的审

查工作对于侦查机关认定的事实和结论起到的是过滤器的作用,而不是对它的重复推理和简单认同。在这个阶段,公诉人具有一定的居中裁决权,这种特殊的角色和地位,也决定了他们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

辩护律师对于一些影响案件定性和量刑的证据线索申请检察院调查取证,很难得到公诉人的采纳,这种情形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公诉人客观公正的形象。

公诉人在审判阶段有权要求延期审理,也可以要求撤回起诉,法律设置这些权利的一个重要意义就是为了使公诉人通过庭审活动可以依据客观公正原则主动纠正原来的一些错误认识和指控。

在审判阶段,根据客观公正原则的要求,公诉人不仅要收集和出示有罪的证据,也要收集和出示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司法实践中,有些公诉人不太重视其应有的客观义务,往往只注意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证据,

而忽视收集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证据。有些公诉人为了追求胜诉,甚至将收集到的对辩方有利的证据故意不予出示。凡此种种,都是对公诉人角色地位的误解。

现在上诉申诉案件如此之多,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被告人对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的不服,尽管公诉人取得了胜诉的结果,但是并没有解决被告人内心服判的问题,许多辩护律师也认为指控和判决不公,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值得公诉人重视和思考。

三、在辩护律师的眼中,公诉人在刑事诉讼中对被告人应保持一种平和的执法心态

社会大众对犯罪人的态度反映了他们朴素的正义感和个人情感,从这个角度说,民众对犯罪分子即使是咬牙切齿也是一种可以理解的正常心态。

但是,公诉人所受专业教育的特殊性以及其职业活动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对待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态度与普

通百姓的态度应当有极大的不同,公诉人应当有一种比常人要求更高的信守规则的平静心态。司法公正也要求对于被告人和受害人的权利在双方博弈中受到同等的重视和保护,公诉人对待被告人应当和对待各方诉讼参与人一样,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不偏不倚,保持一种平和理性的态度,而不应当带有个人情感和偏见。对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不论其罪恶有多严重,不论引起的民愤有多大,也不论舆论批评有多厉害,必须把他们当人看待,平等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视野下,公诉人更应有一种平和的心境,体现出崇高的神圣的执法境界。

四、在辩护律师的眼中,公诉人应当以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心态处理和辩护人的关系

公检法等机关的办案人员和律师之间有着共同的教育背景,面临着同样的社会问题,有着相同的维护司法公正的

历史使命和价值目标,大家应当在这个法律职业共同体内建立一种互相理解、互相尊重、平等对待的理性关系。

公诉人在处理和辩护人的关系时,应当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公诉人应当树立平等意识,以平和的心态对待辩护律师。公诉人应依靠证据和法律实施指控,以证据服人,让事实说话,而不能在诉讼活动中以职业的优越感压制辩护律师,不尊重律师的执业活动,甚至限制和剥夺律师的执业权利。

其次,公诉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应重视听取辩护人意见,这既是公诉人的法定义务,对于提高公诉案件的质量也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但是,目前主动听取或重视律师意见的情况并不普遍。

还有,新律师法将辩护律师的阅卷权提前到审查起诉阶段,保障辩护律师及时阅卷的义务就落到了公诉人身上。尽

管这在客观上增加了公诉人的工作量,但是,对于公诉人来说,辩护律师尽早阅卷全面了解案情,有利于在审查起诉阶段向公诉人提出更加合理公正的意见,也有助于公诉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全面客观公正地审查案件。而且,公诉人作为执法者和法律监督者,自应带头模范执行法律,为辩护律师阅卷提供方便和保障。

但是,辩护律师还是感到在审查起诉阶段阅卷常常遭到公诉人的拒绝和推诿。特别是有些重大复杂的案件即使进入到审判阶段,公诉人也不能为辩护律师查阅全部卷宗提供方便。

五、在辩护律师的眼中,公诉人的出庭活动应当是一个说服法官、征服律师、降服被告人、信服听众的过程

公诉人在庭审中阐明的案件事实必须有相关的证据印证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对于证据间的矛盾应当说明,排除合理怀疑,形成唯一的结论。

公诉人对事实和被告人行为的法律评价,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相关法律理论,不能任意曲解法律或牵强附

会;

公诉人对于其阐明的事实、适用的法律与其得出的结论之间必须有内在联系,事实要与适用的法律相对应,并能必然地推出结论。

公诉人在庭审中应当使用普通话,发表意见要注意掌握分寸,切忌得理不饶人,应当尊重辩护人,营造友好和谐的论辩气氛,以利于双方冷静客观地分析案件。对过激的辩护言词,不可图一时之快而使用一些刻薄、挖苦的语言,即要彰显风采,又不失对他人的礼貌和尊重。

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

杨矿生律师 2010年11月10日 晚

第18篇:优秀士兵先进事迹

xxx,xxx人,于2006年11月入团,2009年12月入伍,现任海警一支队第一大队海警xxxx艇机电班警士,列兵警衔。

他入伍以来,能安心服役,思想上要求进步,努力工作,刻苦钻研科学、文化知识。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本着对团组织的无限忠诚,积极参加团支部组织的各项活动,按时交纳团费,服从管理,尊重领导,团结同志,严格遵守团的章程,执行团的诀议,履行团的义务,积极向党组织靠拢,认真学习有关党的知识,强烈要求加入党组织,严格执行部队的条令条例和各项规章制度,政治思想觉悟高,一直以优秀士兵的标准来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履行士兵职责和班长职责,严于律己,以身作则,大胆管理,耐心细致做好战士思想工作,待人诚恳,工作任劳任怨;在入伍一年以来,多次受到各级领导的表扬。

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科学文化、船艇业务素质。

王聪宝同志历来很重视学习,他结合个人实际重点加强了以下几方面学习:一是加强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政治鉴别力。

工作兢兢业业,勇于奉献,作风踏实,工作中该同志克服种种困难,工作雷厉风行,办事果断,不怕苦,不怕累,工作积极,积极配合班长及艇领导开展各项工作,能够高质量完成上级交给的任务。

第19篇:优秀学生干部 先进事迹

**同学自入校以来,始终能够以一个大学生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是一名品学兼优的优秀学生。老师和同学们对其入校以来的表现均给予了肯定的态度,得到了大家的好评。担任学生会主席,力求做到工作思路的开拓与创新,本着为全院同学服务的宗旨积极工作,努力调动全院同学的积极性,并且组织了一系列大家喜闻乐见的活动,在我院的学生管理工作和团的建设方面做出了突出的贡献。

在注意自己各方面发展的同时他也在学习上严格要求自己,在自己的不懈努力下连续获得两次二等奖学金,并通过了考试、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在 “挑战杯”比赛中两件作品获得一等奖,并被选拔参加省挑战杯竞赛活动。在社会实践中能够起到模范带头作用,注意学习的同时他还积极要求思想进步,关心国家大事,认真学习“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是一名优秀的共产党员。由于该生各方面表现突出,成绩优异,特予以推荐。

第20篇:优秀经警先进事迹

xxx商店经警二班队员xxx同志,该同志自2007年进入xxx商店经警队工作以来,在警队日常工作中,始终已准军人的作风,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处处从集体利益出发,服从上级,能出色的完成上级安排的任务。工作仔细认真,团结同志,积极地钻研业务知识,使自己迅速成为警队骨干,给警队带来了好的作风。在当班时,善于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在工作中多次发现店内不安全和消防隐患多起,马上通知主管部门进行整改,为商店挽回许多不必要的损失,如在巡楼工作中,商店里的每一个角落他都会仔细的检查好。柜上有时上货把纸箱扔在消防通道,只要是看见了,他都会将纸箱放好,仔细的做好记录,再向楼面说明情况。在A座二楼楼梯角落检查一个消防栓上有几粒黑色的米粒和几点水珠,该同志利用自己敏锐的观察力,立即用对讲机通知领导,说明情况,事后得知里面有个鼠洞。商店里的停车位有限,所以常常要把车引到袁家岭桥下停放,桥下车的安全也是我们工作的重心。该同志站在桥下时,在帮顾客指挥停放好的同时,不忘提醒顾客贵重物品请不要放在车上。在没有车来的时候认真的站在岗位上,关注着岗位上停放好的车。有次一辆电动车从B座一冲到桥下,刚好划了一下顾客停在桥下的车。这时站在桥下的经警xxx刚好指挥停好一辆车,急忙跑过去,请电动车车主稍等一下,立即用对讲机通知班长。电动车车主先把车放在旁边,转眼骑着车就跑。这时回个头的经警xxx毫不犹豫的追了上去,在追出了50米左右的样子,将电动车车主又带了回来交给了班长处理。在警队中当有队员在生活上遇到困难时,及时给予关心,帮助。业余期间,积极参加公司工会和团支部组织的活动,得到公司和商店领导的一致好评。

优秀公诉人先进事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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