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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眼中的公诉人

发布时间:2020-03-02 14:41:0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刑事辩护律师眼中的公诉人

检察官代表国家指控揭露犯罪,从而使犯罪分子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正是公诉人显现在世人眼中的形象。

那么,公诉人呈现在控辩对手辩护律师眼中的形象又是什么样呢?笔者作为从事十多年刑事辩护的律师,试图从刑辩律师的视角谈谈对公诉人的印象和期冀。

一、在辩护律师的眼中,公诉人应当是社会正义的化身和代表

公诉人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揭露指控犯罪,其根本目的是为了实现维护社会正义。

社会正义不仅要求实现实体正义,还需要以让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就要求公诉人在揭露指控犯罪时应当严格遵守诉讼程序,以防止公权力对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利益造成不当的侵害。

因此,优秀的公诉人不仅要做到准确指控犯罪,还要在

刑事诉讼过程中注意保护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辩护律师看来,公诉人在注意保护嫌疑人和被告人合法权益方面仍需投入极大的努力。

二、在辩护律师的眼中,公诉人应当是客观公正的象征 客观公正是实现社会正义的前提,同样,客观公正也是公诉人在刑事诉讼中必须坚持的原则之一。

公诉人是参与并推进诉讼的重要主体,但是他们并不是简单的一方诉讼当事人,其诉讼的目标不应简单地局限于追求胜诉。如果指控错误,既使得到判决的支持,也是法律和正义的失败。

遗憾的是,辩护律师们经常能够感受到公诉人在诉讼中过于看重控方角色,追求胜诉的色彩非常浓厚。

公诉人客观公正的立场应当体现在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之中。

从法律对于有关审查起诉的规定可以看出,公诉人的审

查工作对于侦查机关认定的事实和结论起到的是过滤器的作用,而不是对它的重复推理和简单认同。在这个阶段,公诉人具有一定的居中裁决权,这种特殊的角色和地位,也决定了他们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

辩护律师对于一些影响案件定性和量刑的证据线索申请检察院调查取证,很难得到公诉人的采纳,这种情形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公诉人客观公正的形象。

公诉人在审判阶段有权要求延期审理,也可以要求撤回起诉,法律设置这些权利的一个重要意义就是为了使公诉人通过庭审活动可以依据客观公正原则主动纠正原来的一些错误认识和指控。

在审判阶段,根据客观公正原则的要求,公诉人不仅要收集和出示有罪的证据,也要收集和出示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司法实践中,有些公诉人不太重视其应有的客观义务,往往只注意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证据,

而忽视收集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证据。有些公诉人为了追求胜诉,甚至将收集到的对辩方有利的证据故意不予出示。凡此种种,都是对公诉人角色地位的误解。

现在上诉申诉案件如此之多,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被告人对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的不服,尽管公诉人取得了胜诉的结果,但是并没有解决被告人内心服判的问题,许多辩护律师也认为指控和判决不公,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值得公诉人重视和思考。

三、在辩护律师的眼中,公诉人在刑事诉讼中对被告人应保持一种平和的执法心态

社会大众对犯罪人的态度反映了他们朴素的正义感和个人情感,从这个角度说,民众对犯罪分子即使是咬牙切齿也是一种可以理解的正常心态。

但是,公诉人所受专业教育的特殊性以及其职业活动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对待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态度与普

通百姓的态度应当有极大的不同,公诉人应当有一种比常人要求更高的信守规则的平静心态。司法公正也要求对于被告人和受害人的权利在双方博弈中受到同等的重视和保护,公诉人对待被告人应当和对待各方诉讼参与人一样,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不偏不倚,保持一种平和理性的态度,而不应当带有个人情感和偏见。对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不论其罪恶有多严重,不论引起的民愤有多大,也不论舆论批评有多厉害,必须把他们当人看待,平等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视野下,公诉人更应有一种平和的心境,体现出崇高的神圣的执法境界。

四、在辩护律师的眼中,公诉人应当以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心态处理和辩护人的关系

公检法等机关的办案人员和律师之间有着共同的教育背景,面临着同样的社会问题,有着相同的维护司法公正的

历史使命和价值目标,大家应当在这个法律职业共同体内建立一种互相理解、互相尊重、平等对待的理性关系。

公诉人在处理和辩护人的关系时,应当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公诉人应当树立平等意识,以平和的心态对待辩护律师。公诉人应依靠证据和法律实施指控,以证据服人,让事实说话,而不能在诉讼活动中以职业的优越感压制辩护律师,不尊重律师的执业活动,甚至限制和剥夺律师的执业权利。

其次,公诉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应重视听取辩护人意见,这既是公诉人的法定义务,对于提高公诉案件的质量也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但是,目前主动听取或重视律师意见的情况并不普遍。

还有,新律师法将辩护律师的阅卷权提前到审查起诉阶段,保障辩护律师及时阅卷的义务就落到了公诉人身上。尽

管这在客观上增加了公诉人的工作量,但是,对于公诉人来说,辩护律师尽早阅卷全面了解案情,有利于在审查起诉阶段向公诉人提出更加合理公正的意见,也有助于公诉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全面客观公正地审查案件。而且,公诉人作为执法者和法律监督者,自应带头模范执行法律,为辩护律师阅卷提供方便和保障。

但是,辩护律师还是感到在审查起诉阶段阅卷常常遭到公诉人的拒绝和推诿。特别是有些重大复杂的案件即使进入到审判阶段,公诉人也不能为辩护律师查阅全部卷宗提供方便。

五、在辩护律师的眼中,公诉人的出庭活动应当是一个说服法官、征服律师、降服被告人、信服听众的过程

公诉人在庭审中阐明的案件事实必须有相关的证据印证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对于证据间的矛盾应当说明,排除合理怀疑,形成唯一的结论。

公诉人对事实和被告人行为的法律评价,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相关法律理论,不能任意曲解法律或牵强附

会;

公诉人对于其阐明的事实、适用的法律与其得出的结论之间必须有内在联系,事实要与适用的法律相对应,并能必然地推出结论。

公诉人在庭审中应当使用普通话,发表意见要注意掌握分寸,切忌得理不饶人,应当尊重辩护人,营造友好和谐的论辩气氛,以利于双方冷静客观地分析案件。对过激的辩护言词,不可图一时之快而使用一些刻薄、挖苦的语言,即要彰显风采,又不失对他人的礼貌和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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