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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决策机制整改措施(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18 23:01:07 来源:整改措施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议事决策机制

邛崃市新农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党支部

议事决策制度

一、党支部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支部会议由书记召集主持。

二、党支部会议的议题由书记确定,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两天前通知到各委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凡未列入会议议题的不研究讨论,不搞临时性动议。

三、党支部会议事范围:

1、贯彻执行中央和上级党委、政府的指示,解决实施中的重大问题,保证上级政府指示的贯彻实施;

2、对单位改革和中心任务的发展、党的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问题作出决策;

3、研究分析班子成员的思想作风建设情况和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状况,决定党的组织、宣传、纪律检查、统一战线以及群团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4、讨论决定考核、奖惩、调动等工作。

四、党支部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根据工作需要,支部会议主持人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

五、党支部会议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会议决定每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

六、党支部会议应有专人记录,并将记录存档作为依据。

七、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支部会的,书记、委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支部会报告。

八、党支部会对重大问题的决策必须实行民主、科学的决策。

九、党支部会作出的决策,由党支部成员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决策实施中,应加强督促检查和信息反馈。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由党支部会决定。

推荐第2篇:决策机制制度

决策机制制度

“三重一大”制度是指医院的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必须经过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三重一大”制度是民主集中制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保证。为进一步健全领导班子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实现领导干部决策科学化、规范化和民主化,结合医院实际,经研究,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三重一大”决策事项

(一)重大事项决策

1、医院的办院方针、指导思想,医院和科室规划、人才培养目标。

2、医院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及医疗、科研、行政、基建、后勤管理等重大事项。

3、科室岗位设置、调整及人员编制。

4、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及废除。

5、年度财务预算、年度进人计划、年度医疗设备及固定资产采购计划。

6、涉及职工福利的重大事项和有关办法。

7、重大问题及对突发性事件的处理决策。

8、其他应当提交讨论的重要问题。

(二)重要人事任免

1、全院各科室正、副主任、重点岗位管理人员的调整、聘用等。

2、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聘用。

(三)重大项目安排

1、医院发展和基本建设规划;

2、合同标的50万及以上的基建、安装工程项目;

3、物资材料、固定资产(含医疗设备及一次性医疗用品)标的单价3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

4、其他重要项目安排。

(四)大额资金使用

1、医院每年经费的预算、决算;

2、融资项目、融资规模和偿还计划;

3、一次性投入在5000元及以上的资金支出。

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

根据工作需要,充分做好“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准备,严格按照会前酝酿决策、会中集体决策及会后执行决策三个阶段进行领导班子集体决策。

(一)酝酿决策阶段

1、充分征求意见。“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认真调查研究,分析论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应充分听取相关科室及职工、群众的意见,扩大职工、群众参与度;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涉及稳定方面的重大决策还应进行稳定风险评估;涉及其他科室的要主动征求见,并形成可行性方案一并提交会议讨论。

2、适当进行酝酿。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前,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未协调或经协调仍存在较大分歧的,不得提交医院领导班子会议讨论。

3、按照程序提议。提请医院领导班子会议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需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确定。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4、做好相关准备。除必须保密内容外,承办科室应在会议召开前向医院办公室提交议题,并将会议材料提前送达参会人员,保证其及时了解相关情况。

(二)集体决策阶段

1、保证出席人数。会议由医院主要领导召集并主持,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人事问题,应有三分之二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出席,方能召开会议。

2、充分发表意见。审议“三重一大”事项,应由承办科室汇报情况、分管领导作出说明,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对不同意见认真讨论,医院主要领导集中多数人的意见后,作总结性发言。

3、逐项作出决策。会议决定多个“三重一大”事项时,应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逐项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方可形成决定。对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定;特殊情况下,可将争议情况报告上级组织,请求裁决。

(三)决策执行阶段

1、分工组织落实。经医院领导班子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应由班子成员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遇有职责分工交叉的,应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在落实决策过程中,领导班子成员之间应当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工作合力。

2、严格执行决策。医院班子成员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报告,但不得公开发表违背集体决定的意见,不得在行动上违背集体决定。

在推进工作过程中,需要改变领导班子已经作出的决策或出现新的需要集体决策事项的,应按规定程序重新决策。 紧急突发事件未经集体研究先行处置的,主要领导干部事后应及时向班子成员通报,并有书面记录。

3、加强督查反馈。对院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由医院办公室负责督办检查,并及时向院领导班子及其主要领导报告。在事项实施过程中,承办科室、主管领导应及时向领导班子及主要领导反馈实施情况及结果,并认真评判决策执行的效果,对没有达到预定目标的决策,应及时分析原因,提出调整决策意见,报班子集体决策。

三、“三重一大”决策有关要求

1、“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列入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范围。除遇到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三重一大”事项应由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2、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实事求是原则:必须尊重客观,符合实际,有利于医院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工作。二是合法原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三是保密原则:对未通过和有限定范围的,不得擅自传播。

3、集体决策的会议形式:集体决策的会议形式有党支部委员会、院长办公会等形式。支部委员会讨论决定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等工作;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医院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及医疗、教学、科研、行政、基建、财务、人事、后勤管理等重大事项。

4、参与议事人员范围:召开相应会议,院长办公会参加人员为院长、副院长,会议可根据需要分别请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5、会议记录要求。医院长办公会由院办室指定专人负责记录。记录人员要对决策过程中的具体情况,特别是领导班子成员的发言内容、表决意见等如实记录,同时整理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及会议纪要存档备查。

四、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

l、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并将执行情况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的重要内容。

2、医院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应列为党风廉政责任制落实情况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3、职代会和全体职工有权监督“三重一大”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有权向各级党组织和上级部门反映意见。

4、凡属下列情况,要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而由个人决策、事后应通报而不通报的; (3)未向领导班子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4)执行决策时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挽回的; (5)其他违反本规定的情节。

5、责任追究应当依据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

6、对不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责任人,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直至警告处分;对不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并给医院造成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和情节轻重,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推荐第3篇:保障群众利益决策机制

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维护和保障群众利益决策机制的实施意见

(草)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维护和保障群众利益决策机制,切实把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要求落实到各项工作中,使各项决策更加科学、民主,更加符合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推动崇义加快发展、转型发展、绿色崛起。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维护和保障群众利益决策机制的意见(试行)》(赣发[2011]12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维护和保障群众利益决策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结合我校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十八大精神。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牢固树立服务于师生,服务于教学的理念。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改进干部作风,提高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依法决策水平,始终保持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加强群众法制教育,引导群众依法反映诉求和维护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一切决策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坚持实事求是。一切决策从实际出发,充分发扬民主,优先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做到保障和改善民生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坚持依法办事。坚持依法决策、依法行政,打造法治政府;加强政策和法律法规教育,引导群众依法反映诉求和维护权益,纠正缠访现象。

(四)坚持统筹兼顾。一切决策注重把握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共同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关系,增强决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均衡性。

(五)坚持民主公开。一切决策注重吸收群众参与,尊重群众意愿和民主权利,最大限度地实现最广大群众的共同利益;严格执行重大决策公示制度,充分落实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保障公共权力透明运行。

三、决策范围

(一)涉及多数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关于职称评聘、环境保护、住房保障等民生问题的重大决策;

(二)涉及多数教工切身利益的关于重大规划、基础设施和市政建设项目的决策;

(三)涉及多数师生切身利益的关于改革改制事项的决策;

(四)涉及多数师生切身利益的关于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处置的决策;

(五)涉及多数群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四、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集中民智、反映民意的决策形成机制

1、畅通民意反映渠道。采取多种途径畅通民情民意反映渠道,准确掌握群众所思、所忧、所盼。深入开展干部下基层“送政策、送

温暖、送服务”工作,完善“学情制度”,完善“校领导接待日”,完善“信访热线”,进一步拓宽群众诉求渠道。完善“校长信箱”、设立舆情信息直报点,建立健全信息收集、处理、反馈、回访完整的社情民意工作链。建立健全领导干部接访制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轮流到校领导接待办公室接访,工作日每天安排一位校领导;学校主要领导接待群众来访日每月至少安排1次,各部门单位领导干部随时接待群众来访。对校领导接访日期、主题采取一定形式提前公示。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下基层调研长效机制。[牵头单位:办公室;责任单位:校党委组织部,校党委委宣传部,

2、实行重大决策咨询、专家论证和听证制度。对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事项,决策前必须开展政策法律咨询、专家论证和社会听证。在咨询论证中,承办单位应向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咨询相关政策和规定;设立县级重大决策事项专家论证委员会,从相关领域选择5名以上专家,对决策备选方案开展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论证;对重大决策事项,应提交3个以上可供比较的决策备选方案。

3、推行重大事项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查制度。严格贯彻执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意见》(赣办字[2010]21号)。对本意见决策范围的重大政策制定或调整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重点评估政策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安全性。凡未经风险评估或经评估认为风险不可控的,不得作出决策。对经评估预测风险可控的决策事项,承办部门要及时制定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工作预案。

4、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和民主权利。对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事项,必须以适当方式充分征求群众意见。涉及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重大决策事项,应当充分征求被征地农民、被拆迁户和社会各界代表的意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对大多数群众不赞成或抵触情绪大的事项不得进入或暂缓进入决策程序。涉及企业改制、职工裁减和安置等重大决策事项,应当提交企业职工代

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并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或职工出席,且获得全体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过半数赞成票通过方能有效。涉及群众共同利益的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处置,应当按照村(居)务公开民主管理程序,提交村民(居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居民)会议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参会人员同意方能作出决策。涉及权益纠纷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通过充分调查,明晰产权,化解纠纷后方可作出处置。

5、规范决策议事规则和程序。决策议题的提出和确定必须遵循相关规则和程序。要认真执行党委、政府决策议事规则和程序,并不断完善。对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事项,未经广泛听取民意、充分调研、政策法律咨询、专家论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及合法性审查的,不得列入议题。重大决策事项必须提交党委常委会(党组会)或政府常务会(部门行政会)讨论,涉及全局和长远的问题必须提交党委全委会或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严格落实省委、市委关于党委(党组)实施“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要求和《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68号)。认真执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建立重大决策事项讨论情况记录备案制,将讨论意见、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记录在案,作为决策检查和问责依据。重大事项决策,应及时向上一级党委、政府请示或报告。涉及较大地域范围或相当数量群众切身利益、利害关系的重大政策文件,应严格执行《赣州市重大政策文件备案审查办法(试行)》(赣市发[2009]10号),出台前应向上一级党委、政府办公室报送备案,涉法和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同时向上一级政府法制办和同级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备案审查通过后,方可实施。

6、建立重大决策公示制度。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事项,除依法需要保密,以及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危及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需要立即作出决策的以外,决策正式出台前都要将决策方案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特别重大决策公示时间不少于20天,

其他重大决策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公示内容包括:决策方案的主要内容,制定决策的理由、主要依据等。对公示过程中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要进行认真整理和分析研究,合理的要吸纳到决策中,不合理的要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公示后社会各界异议较大的,应停止或暂缓出台。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有关规定和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要求,通过党务公开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有关新闻媒体和社会公布决策情况,使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落到实处。

(二)建立健全权责明确、高效畅通的决策落实机制

7、实行决策落实责任制。对重大决策事项要明确责任主体、任务分解、工作目标和时间进度要求,形成权责明晰的决策落实工作机制。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对重大决策事项的落实,要亲自部署、亲自过问、亲自协调、亲自督办。按照权责统一的原则,形成多层次抓落实的目标体系和岗位责任制。建立任务分解制度,对重大决策事项的落实进行分解立项,提出完成工作的目标、任务、时限、基本要求以及考核评价方法,使重大决策和部署变成具体工作目标,量化到岗,细化到人。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落实情况报告制度,决策执行单位要及时上报落实结果。

8、切实提高决策落实效率。决策主体应当及时了解掌握重大决策执行情况,协调解决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进一步完善落实决策的措施。对涉及多个部门的决策事项,决策主体应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以及各自职责,加强相互之间的协调沟通,形成决策落实的工作合力。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电子公共服务平台,提高决策信息透明度,让群众及时知晓和参与监督,确保各项决策落到实处。要科学设计工作流程,减少中间环节,制定硬性标准,减少自由裁量权,防止决策实施过程中出现扯皮拖延、打折扣、执行走样等现象。创新决策落实的方法和机制,提高决策落实情况的透明度,加强对各项决策落实过程的实时监控,切实提高决策落实的效率。

9、建立健全群众教育疏导机制。要深入开展政策、法制宣传教育,提高群众法治观念,引导群众依法表达诉求,帮助群众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对群众要求合理,但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或规定不够完善的,要抓紧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予以解决;对群众提出的应当解决但因客观条件不具备,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主动向群众说明情况,解释清楚,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同时积极创造条件适时予以解决;对群众提出的不合理要求,要进行说服教育,做好深入细致的疏导工作。要坚持依法办事、按政策办事,不能突破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能为求得一时一事的解决而引起攀比和新的矛盾。

10、建立健全群众矛盾化解机制。各部门单位要充分发挥“送政策、送温暖、送服务”工作联系群众、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的作用,大力落实全覆盖、常态化的要求,每年抽调一定数量的干部深入到村(社区、企业),并长期保持联系,全面了解民情,帮助解决群众在生产和生活中的困难;积极发挥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社会调解的作用,大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努力化解基层矛盾;同时,切实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基层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强化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社会管理和服务职能,使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11、完善决策成效评估和纠错机制。建立健全重大决策执行情况跟踪与决策效果反馈制度。重大决策实施后,决策机关应采取抽样检查、跟踪调查、专家评估及群众满意度调查等方式,收集分析决策实施相关信息,及时了解决策执行情况,全面客观评估决策实施效果,注重评估成果运用。完善决策失误纠偏纠错机制。决策执行单位发现决策有偏差或者执行中存在问题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部分不能实现的,应及时报告决策机关,提出调整、补充、修正和完善相关决策方案的建议,使决策更为科学合理,更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对群众反映强烈、实践证明造成群众利益受损的错误决策,应立即停止执行,并采取补救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错误决策造成的损失。

(三)建立健全考核严格、纪律严明的决策保障机制

12、完善决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考核制度。各级部门要加强对本级和下一级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对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执行情况定期检查、专项督查、情况报告等制度。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决策职责履行和行政效能的监督检查,审计机关要加强对重大投资决策执行情况、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司法机关要加大查处重大决策和执行中涉及的违法案件力度。各项决策承办单位要把决策落实情况作为党务公开、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接受群众和媒体监督。通过发挥各类监督主体的作用,形成督促决策落实的监督合力。进一步完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体系,把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13、完善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主管、谁决策”、“谁决策、谁负责”和“谁执行、谁负责”的原则,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执行权和执行责任相统一。建立健全决策责任倒查机制,对脱离实际错误决策、违反程序乱决策、玩忽职守疏于决策,不执行、延误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决策,以集体决策为名谋取个人或部门利益等行为,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造成严重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按照党纪政纪相关规定、《江西省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处理。

14、完善非正常信访行为教育处置制度。教育和引导群众正确行使公民权利和履行义务,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利益矛盾,自觉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加大对违法上访行为的处置力度,依法规范信访行为。对决策符合大多数群众利益,但少数群众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而缠访、闹访、干扰党政机关工作秩序、扰乱公共秩序等非正常上访行为,要予以劝阻、批评、教育,直至训诫;对信访活动中少数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合

法权益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对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群体性缠访、闹访活动,要依法从重处理幕后策划、唆使、鼓动者。要高度警惕极少数别有用心的人和敌对势力插手人民内部矛盾的图谋,依法严厉打击其利用信访活动所进行的破坏性行为。

15、完善查处损害群众利益案件的机制。加强对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深入开展教育、医疗、涉农资金监管、食品药品安全等涉及民生重要领域的专项治理,健全专项治理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长效机制。严格依纪依法办案,严厉查处以权谋私、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着力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重点查处损害群众经济权益、政治权益、人身权利的案件,侵占各种惠民补贴、土地补偿、扶贫救灾等专项资金以及擅自处置集体资产资源、侵吞集体收益的案件,违法违规征地拆迁、严重侵害群众人身权利的案件,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严重侵害群众切身利益和生命安全的案件,教育、医疗、农资、住房建设等领域乱收费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每年底,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将案件查办情况向社会公开。建立健全对损害群众利益案件查处的部门协作机制,充分发挥职能部门在维护群众利益方面的作用。综合运用党纪政纪法纪手段,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部门单位和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建立健全维护和保障群众利益决策机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大力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法制化。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处(室)、各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积极建立健全维护和保障群众利益决策机制,切实贯彻落实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要求。

(三)明确工作责任。各部门单位要认真厘清决策权限,制定参照标准,完善决策程序,分解决策责任,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四)强化监督检查。办公室要适时对全校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认真总结工作中的成功经验,查找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校党委,校行政报告。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建立健全维护和保障群众利益决策机制的情况加强督促、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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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县中医医院决策机制

一、建立健全有效的教育培训机制

要实现组织创先进,党员争优秀的目标,党员的理想信念、思想觉悟、业务本领必须高于群众,才能保证创先争优理念深入人心。

(一)建立健全科学理论武装机制。严格落实“三会一课”制度,不断完善党支部中心组学习、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谈心谈话等各项制度,采取领导领学、专家讲学、讨论促学等行之有效的学习方法,搭建思想教育与实践教育的平台,将创先争优理念融入到党员干部的日常工作之中,全方位提高党员干部的理论素质和业务水平,使广大党员在工作中始终保持先进性,真正成为群众的带头人、引路人。

(二)建立健全学示范评选机制。充分发挥典型引领作用,选树先进集体和个人典型,使大家学有榜样,赶有目标。经常组织大家学习先进的典型事迹,用先进的事迹感染大家、带动大家。特别是善于运用身边人、身边事教育党员群众,把学习先进典型转化为推动工作的强大动力。建立完善典型评选机制,选树时把日常掌握的情况与群众反映结合起来综合评定,做到既看结果,又看过程;做到既征求上级领导,特别是分管领导和上级业务部门的意见,又征求服务单位、服务群众的意见,实行上评下议,把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有机结合起来,让典型既亮又红,立得住、推得开,可亲可近、可学可比。

(三)建立健全业务培训机制。以加强业务培训为抓手,开展多样的学习型党组织创建活动。党支部把建设学习型党组织贯穿于创先争优活动的始终,狠抓医德与医技并重的职业培训力度,全面提高职工的专业技术水平和思想道德水平,形成了比、学、赶、帮的良好氛围。医院党支部按照“与时俱进、领导带头、全员参与、加强调研、联系实际”的原则,为提高医疗人员的业务水平、管理水平、专业服务水平,引导党员干部带着热情、带着问题、带着责任开展调查研究,切实把调研的成果转化为具体工作措施,并要求科教科每月组织医护人员开设专题业务学习讲座。

二、构建和谐的服务机制

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因此,必须下大力气完善服务群众机制。

(一)形成定期征求意见机制。结合实际,采取党务政务公开、主动接访、问卷调查、设立意见箱、热线电话、电子信箱等方式,为面对面听取党员群众及患者的意见提供平台。

(二)建立健全民主决策机制。定期将医院的重大决策和涉及广大党员群众切身利益的有关问题进行公示,广泛征求党员群众的意见、建议,认真梳理,及时解释、答复。建立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提高科学决策,防止重大决策失误的发生。

(三)完善公开承诺制度。建立“承诺—审诺—再承诺”长效机制,采取结合实际规范承诺、跟踪问效督查践诺、分类指导认真评诺等办法,使公开承诺成为党员干部的自觉行动,提高服务群众能力。

(四)坚持实施窗口便民服务制度。开展“擦亮窗口我先行”服务活动,不断简化工作流程,通过实施“服务承诺、首诊负责”等制度,积极推行各项便民措施。

(五)持续开展“三好一满意”、“创名院、创名科、创名医、创名护”活动。在全院各科室(仅限临床科室)继续开展每月一次的“三好一满意”、“创名院、创名科、创名医、创名护”活动,“”评选结果于次月1日由科室自行进行张榜公示,并报党办备案。科室对当月评选出的最满意科室、医生、护士进行奖励。

(六)不断丰富“党员志愿者服务日”活动内容。支部根据自己的专业特点组织党员进社区进行义诊,与贫困党员结对帮扶和参加社区党员志愿活动等方式,为社区群众献爱心、送温暖。

(七)建立健全优质服务机制。秉承“患者之事无小事、用心为患者提供服务”的原则,优化服务流程,细化服务环节,用实际行动做到从“要我服务”转变到“我要服务”,强化服务理念,营造良好的服务氛围。

三、构建科学的管理机制

建立一套科学的创先争优管理机制,做到创先争优活动始终有人抓,有人管,有人干。

(一)建立责任机制,落实领导责任。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小组认真落实领导责任,定期召开专题研究创先争优工作会,听取创先争优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活动开展遇到的困难问题,切实履行好对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组织指导。院长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把创先争优活动纳入党建目标管理责任制中,与其他党的重要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加强指导和加大舆论宣传,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尽职尽责地把创先争优活动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二)建立激励机制,引领价值取向。研究制定与党组织职能和党员岗位职责相适应的奖励措施;制定争创“五个好”先进党组织和争当“五带头”优秀党员的具体奖励办法。在综合日常督查、年终考核的基础上评先定等;通过经验交流会、演讲比赛、“七一”表彰会、年度总结表彰会、以及通报表扬等多种形式对先进典型进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通过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比学习、比工作、比服务、比奉献,学先进、赶先进、当先进的实践活动,广泛营造创先争优浓厚氛围,激发党员干部敬业奉献、争创一流的工作热情,使创先争优成为每个党员干部的价值取向。

(三)健全绩效考核制度,严格实行效能问责和责任追究。实行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分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奖勤罚懒,奖优罚劣,健全了管理体系,使各个方面的管理和各个环节的工作有章

可循。把创先争优活动的开展情况列为我院领导班子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活动不重视,活动开展不力的班子成员年底不评为先进,个人不评为优秀,对严重渎职者要追究领导责任。

(四)建立查报问效,强化监督机制。院党支部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对科室党员创先争优活动全过程进行跟踪督查问效和情况通报。重点围绕党员民主权利、党务公开、党员廉政行为、履诺践诺情况进行党内评议;做好党外群众监督,通过群众满意度调查、督查通报等方式,把创先争优活动的履诺践诺情况置于群众监督之下。推动创先争优践诺监督的社会化,通过向社会公开党组织承诺履诺情况,使创先争优活动向全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全方位监督,使创先争优活动成为全体党员的自觉意识和自觉行动。 创先争优活动长效机制能否得到有效落实,各项制度能否确保得到有力执行和长期坚持,要求各科室应当在成果运用转化方面下功夫,严格按照程序,规范常规动作,细化实化操作性、针对性强的具体办法,使创先争优活动长效机制真正做到管长远、出实效。

滦县中医医院

2013.1.5

推荐第5篇: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制度

山西煤销集团寿阳亨元煤业有限公司 党总支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制度

实行党总支参与重大问题决策制度,有利于重大问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保证决策的正确性、可行性,切实促进工作的发展;有利于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有利于防止个人独断,加强集体领导,实现科学决策。为了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加强和改善党对企业工作的领导,切实促进企业的发展,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参与决策的原则。党总支在参与重大问题决策中,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领导原则和重大事项党员“先知道、先讨论、先行动”的“三先”原则。

二、参与决策的内容。重大问题主要包括:规章制度,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机构设置与调整,中层干部任免,文明建设方案,经费预决算,大额经费支出,重大基建项目,工资分配方案,职工奖惩等。

三、参与决策的规则

1、党总支书记与经理充分酝酿,提出企业的重大问题及解决问题的初步意见。书记与经理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提交会议讨论,再分别继续进行调研和分析。

2、需要党组织参与的,要召开党总支委员会议或扩大会,进行党内通报、讨论。须征求职工意见的,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3、综合征求的意见情况,书记和经理共同研究,形成共识和主导性意见。

4、经理将主导性意见提交经理办公会或党政联席会进行讨论或贯彻实施。

5、决策后要发挥党总支的优势,保证决策顺利实施。实施过程中发现决策不当,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发现有偏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情况,要坚决制止。

推荐第6篇:建立全民参与机制

建立全民参与机制

一、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各村各部门要把宣传教育工作作为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以提高群众文明素质、发动群众自觉参与为目标,充分利用新闻报道、宣传标语、宣传板报、宣传资料、宣传专栏、社会宣讲、文艺演出等形式,扩大宣传的广度和深度,广泛宣传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中作动态、典型经验等,公开曝光陋习和不文明现象,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加大舆论引导力度,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家喻户晓,人民群众文明素质不断提高,群众参与率不断提升。

二、开展文明创建活动。各级城乡环境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评选活动;各相关牵头单位要根据城乡环境治理“七进”活动组织开展好相关评比活动;工会、妇联等组织开展星级“文明村社”、“文明社区”、“文明单位”、“文明楼院”、“文明家庭”、“五好家庭”等创建评选活动,通过各种形式的文明创建和评选活动,激发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参与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发挥引领带动作用。充分利用中小学校、卫生机构等组织,广泛开展“小手拉大手、共创美好家园”等活动和文明健康教育活动,引导和带动群众养成文明卫生习惯,提高群众自觉保护环境卫生的意识。

四、落实“门前三包”制度。严格执行机关、单位、社区、学校、各户沿街单位“门前三包”(包绿化、包美化、包卫生、)责任制,加紧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健全“门前三包”责任体系,促进城乡居民主动维护环境,积极参与环境治理。

推荐第7篇:农资合作参与机制

农资行业洗牌的最根本措施

农资合作参与机制

参与主体:农资企业、经销商、终端消费群体、政府;

一、农资企业与经销商

企业与经销商是一种合作共赢的双向整体,是传统农资买卖最直接的参与者,围绕农资产品来进行系列合作。对于企业和经销商的合作,简单的说除了产品的买卖、售后服务的提供以外,同时还可以清楚地看到,作为一家有自己化肥生产线的企业来说,还可以提供诸如产品系列包装、换装或针对某个地方的化肥销售结构情况,来提供化肥生产线的生产等服务工作。这样一可以能够很好的根据当地的农资市场进行产业结构的调整,同时,让经销商积极参与到农资生产运作中来,让他们感觉到实实在在的利益。

二、农资企业与终端销售群体

现在全国各地正在兴起一股农民团购化肥的热潮,表明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农民开始意识到其实他们才是农资市场的最终主导者。掌握着企业、经销商的大命脉,现代农民的意识结构正转变为自己来操控农资市场,即跳过经销商与企业或生产厂家合作,经过政府部门协助进行测土检验后,要求生产企业按照检验报告,有针对性的为该地区农业发展生产适合当地经济作物种植的农资产品。在合理用肥的同时,企业节约了市场开发的诸多成本,农民得到的是种植成本大幅降低,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提高等。企业与终端消费群体的直接合作,即是现代农业的趋势走向,同时符合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长期稳定发展;让农民朋友自己参与到农资生产领域中国来,对农资生产企业、农民自己都是一个双赢的好结果,亏的可能只有代理商了。

三、农资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

政府部门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起到的是一个领航人的作用,新农村规划产业调整、种植产业结构的调整、农资消费等诸多细节,都需要政府部门的关心和引导。政府部门参与到农资生产与销售的体系中来,第一,给予企业很大的信心与支持;第二,诸如测土技术服务、产品检验准入制度的施行;第

三、在企业和终端消费群体之间形成承上启下的信息纽带作用;第

四、生态农业发展的领航者。

农资合作参与机制,说到底就是现代农资行业今后大的走势。以终端消费群体为根本,协同企业、经销商、政府部门一起,把农资行业这趟“浑水”给蒸发得到那份最纯正的“蒸馏水”。

推荐第8篇:完善决策机制 促进依法行政

庙沟镇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依法行政工作的调研——完善决策机制 促进依法行政

近年来,庙沟在县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认真组织开展依法行政示范点创建活动,扎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今年被命名依法行政示范镇。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过程中,我镇始终牢牢把握重点,突出抓好政府自身建设,积极构建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推进行政决策合法化、合理化、公开化,以此作为依法治镇的重要内容,作为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手段,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前提,有效提升了基层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

一、坚持依法决策,不断完善决策程序

一是牢固确立依法决策理念。依法决策关键在领导、重点在观念。多年来,我镇通过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增强了全镇领导干部依法决策的责任感、紧迫感和自觉性,法律优先和法律保留的基本原则已经深入人心。几年来,镇政府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全部交法制人员 1

进行合法性审查,文件发布后都按规定及时报送县政府备案,规范性文件备案的合法率、准确率、及时率均达到100%。

二是完善决策制度建设。按照《镇安县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规划》以及上级法制部门的工作部署,我镇出台了《庙沟镇创建依法行政示范镇实施方案》,以建立健全行政决策各项制度为重点,制定了《党委、政府重大问题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关于推行听证制度的实施意见》等,规定对涉及全镇发展规划、重点项目建设和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都必须依法进行合法性审查,全面规范决策行为。

三是充实法制机构力量。在今年7月份新一轮镇级机构改革中,我镇把政府法制工作摆上重要位置,进一步明确了工作机构和工作职责,规定由镇党政办承担政府法制工作,专门确定一名公务员具体负责日常法制工作。

二、坚持科学决策,不断提高决策水平

一是注重开展调查研究。行政决策对经济社会发展起着决定性作用。因此,我镇在决策前坚持深入调研、

集思广益、民主决策、阳光操作,坚持把群众意愿和当地工作实际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坚持统筹考虑城镇与农村、经济与社会以及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需要,合理规避决策风险。我镇每年都确定一批调研课题,通过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征求意见,重大决策和改革措施都紧紧围绕发展与稳定两大主题,充分吸纳各方面的合理化意见。对某些必须要做出的决策而群众暂时还不理解的问题,充分与群众进行沟通,千方百计解决好他们的思想问题和实际困难,确保决策顺利推进并实施。

二是探索专家论证制度。我镇逐步建立专家论证制度,聘请有关专家担任我镇的行政决策顾问,多次组织论证会、咨询会、研讨会,对重要规划、公共政策、重大建设项目、国有资产转让等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问题,请相关专家进行风险评估、可行性研究以及法律审核,使政府决策更具科学性,尽量避免或减少决策失误。三是建立监督制约机制。今年,我镇在建设、环保、安全、劳动、招商服务中心等十多个重点职能部门中,首创了行政决策、行政执法与社会稳定相关联的考核机制,层层签订责任书,将行政决策与社会效果相挂钩,

变社会稳定静态管理为动态管理,从源头上促进依法行政。在决策执行过程中,落实专人全程监控,一旦出现异常,立即分析原因,制定相应对策,确保决策执行不失误、不走样。对确属违法决策或决策失误等行为,实行事后责任倒查机制,坚持“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追查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有效防止了损害群众利益事件发生,多年来实现了政府决策“无上访、无诉讼、无复议”的目标。

三、坚持民主决策,不断增强决策透明度

一是积极推行政务公开。以推进阳光政务建设为重点,我镇不断深化政务公开,设置了镇党务、政务公开栏,印发了办事指南、工作流程图、政务公开手册,对于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政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主动公开工作计划安排和进展情况,增强了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各村、组等基层组织也设立党务、政务、事务、财务公开栏,重要事项全面进行公示。

二是创新公众参与方式。行政听证作为行政决策中行之有效的一项制度创新,我镇早在2005年起就率先进

行了有益的探索,镇、村级重要事项听证制度应运而生,并逐步完善。今年以来,我镇举行了镇级重大决策听证活动7次,涉及道路建设、绿化工程、危房改造、环境整治、移民搬迁等,直接参与听证活动的人数近千人次,保证了决策过程阳光透明,大大提升了行政决策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三是充分发挥基层民主。我镇在决策过程中做到内容与形式都充分体现民主公开,重大决策坚持集体讨论和民主表决,保障公众参与决策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为了增加决策透明度,接受各方面监督,镇政府定期向上级政府报告依法行政工作情况,经常性征求人大、政协意见,邀请人大代表参加会议,每年办理人大代表建议30多件,人大代表建议办理满意率超过95%。今年我镇还扩大了纳税人评议政风行风范围,增强群众参与意识,以纳税人为监督主体,辅以行风评议员,对全镇行政机关单位进行评议考核,进一步畅通了民意渠道,保障人民群众依法监督的权利。

虽然我镇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与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重大行政决策

实施情况后评价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还在探索完善过程中。我们将再接再厉,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不断深化依法行政各项工作,为保障和促进地方社会经济更快更好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推荐第9篇:第二节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

第二节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

大力加强女干部培养和选拔工作,切实提高妇女的参政议政能力,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贯政策,也是干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十一五”以来,我区按照中央、省、市委关于大力培养选拔女干部和发展女党员的一系列指示精神,结合我区实际,从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出发,认真贯彻落实《宁波市妇女发展规划(2006-2010年)》及《江北区妇女发展规划(2006-2010年)》,不断改善女干部和女党员成长进步的环境,全面加强女干部培养选拔与使用,不断在统一思想认识上加力度,在素质提高上动脑筋,在大胆使用上添措施,大力培养选拔女干部,逐步壮大女党员干部队伍,着力增强妇女同志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和有效性,提高女党员的数量和质量,尤其是在提高女干部素质、拓宽选人用人渠道、在重点领域发展女党员等方面做了些探索,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目前,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分别有女代表52名、56名,女委员53名,所占比例分别达到26%、31.8%、32.9%,为全区广大妇女参政议政提供了舞台。全区共有现职区管领导干部312名,其中,区管女领导干部74名,占全体区管领导干部的23.7%;37个区级机关部门中有26个共配备了42名女干部;8个街道、镇的领导班子都配备了1名以上女干部;街道、区级机关领导班子中配备了18名区管正职女干部,占全区正局级领导干部总数的18.4%。

一、妇女干部的选拔培养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大。“十一五”以来,我区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不断提高女干部的培养选拔力

度。一是形成共识,在高度与力度上下功夫,确保女干部“用之有据”。提拔干部时,严格把握政策,注意适度倾斜,在坚持“德才兼备”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女干部,加快选拔使用女干部工作步伐,大力优化干部队伍结构。二是加强培养,在宽度与广度上下功夫,确保女干部“用时有能”。 一方面强化素质培训,提升女干部理论水平。区委组织部充分发挥干训的“龙头”作用,把女干部的培训纳入到全区干部培训的主体班次,先后与清华大学、复旦大学、浙江大学、深圳大学、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等国内外高等学府合作办学,分期、分批有计划地组织女干部深入系统地学习,提高女干部的政策水平和决策能力,增强参政意识,近三年共有90余人次的正局长级女干部参加了培训。每年举办的中青年干部培训班,都挑选2至3名左右的优秀女后备干部参加。同时,区妇联也多次组织妇女干部培训班,并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组织各行业妇女干部参观考察先进地区妇女工作的成功经验,更新观念,拓宽视野,增强她们的感性认识。2006年以来,全区各级各部门共培训女干部1236人次。此外,我们还注重抓好妇女干部的学历教育,鼓励妇女干部参加各类在职学历进修。近年来,共有50余名女干部分别考取了中央党校、同济大学等院校的学历学位班。另一方面,注重实践性煅炼,提升女干部工作能力。分批选拔年轻女干部到镇、街道、企业以及信访部门挂职锻炼,参与重点项目及征地拆迁工作。目前我区担任部门党政一把手的女领导干部全部有在基层一线锻炼的经历。三是强化储备,在梯度与角度上下功夫,确保女干部“用时有源”。拓宽选拔女干部的视野,利用各种途径推荐

和发现优秀女干部。200

7、2009年我们在全区开展了公开选拔后备干部活动,通过组织推荐、个人自荐、资格审查、笔试、考察、决定任用,任前公示等环节,发现了一批优秀的妇女后备干部,使我区后备干部库得到了结构优化。目前区管后备干部库中有女干部51名,占后备干部库总人数的29.7%,学历全部在大学以上。

二、女党员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十一五”以来,我区女党员队伍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主要得益于以下几项措施:

1、加强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增强责任感,不断加强对发展女党员工作的领导。积极主动地做好教育引导工作,不断壮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努力改进培养教育的方式方法,不断提高入党积极分子素质。

2、在重点领域做好发展女党员工作。着眼于党员队伍长远建设,着眼于提高党员队伍整体素质,着眼于不断改善党员队伍结构,大力做好在生产、工作第一线和高知识群体、青年中发展女同志进入党的队伍的工作,积极培养生产尖兵、致富能手、科研骨干、优秀青年中的女同志入党。

3、努力解决发展女党员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首先花大力气解决一些农村党组织后继乏人问题。不少地方外出青年数量众多,发展党员特别是女党员工作源头缺乏;个别地方发展女党员受到一些非正常因素的干扰。这些问题引起了我们的高度重视。我们学习借鉴了各地农村女党员发展的好的经验,从制度上规范;充分发挥农村工作指导员的作用,真正把农村中的先进分子和优秀女青年吸收到党内来。对长期不发展女党员的基层党组织,采取了“预警、通报”等有效措施,加强了指导与监督。其次加强新经济社会领域发展女党员工作。这几年我区非公有

制企业党的建设工作虽然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与机关、社区、农村等领域党建工作相比,还是一个薄弱环节。目前,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中的党员只占职工总数的3%,从业人员在50人以上的非公有制企业中还有4家没有党员,27家没有女党员。一些企业虽然有女党员,但因为数量偏少,难以形成组织优势。因此,我们针对非公企业党建工作力量薄弱的实际,积极推进党组织和党的工作双重覆盖,不断夯实发展女党员基础。再次认真探索流动人员中发展党员工作的新方法。我区的流动人口很多,其中女性占一定比例,而且分布在各行各业,我们依托流入地基层党组织培养,依托企业、社区等基层党组织培育,依托各级党员服务中心孵化,依托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联系等多种方式,把她们纳入培养教育和发展党员工作的视野。到目前为止,我区有基层党委18个,党总支50个,党支部799个,党员15273名,其中女党员4170名,占总数的27.3%,近五年共发展党员1257名,其中女党员526名,占总数的41.8%。

三、进一步提高了基层妇女参政意识,基层政权建设得到加强。我区重视加强基层组织民主自治的指导工作,引导妇女参与村(居)委员会的民主自治活动,参与社会事务管理工作,使妇女参与政治生活的权益得到保障。村级组织女性班子成员人数逐年增加。在第八届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中女性社区居委会专职成员224人,占全市社区居委会专职成员总数的78%。全区女性村民委员会干部87人,约占村干部总数的29%。

推荐第10篇:党总支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制度

党总支参与重大问题决策制度

一、目的

党总支参与矿山重大问题决策,支持和帮助矿行政领导实行民主政策,是党组织的职责和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体现,对提高决策质量,保证决策的科学性有重要作用,为此特制定本制度。

二、参与原则

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参与企业重大决策的研究和制定。

三、参与决策的主要内容

(一)矿山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企业生产经营方针;

(二)矿山重要改革方案和重要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

(三) 矿山重要人事安排及内部机构的设置调整;

(四)涉及广大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四、参与方式

(一)对矿山的重大问题,应积极参与决策。决策前,要由党政领导商量确定决策议题,责成有关部门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有关方面及党员、员工的意见;决策中,要通过矿长办公会、党政联席会或党总支会、党总支扩大会等形式,进行集体讨论。

(二)在会议上,要实事求是地发表意见,充分讨论。集中多数人的意见,保证决策正确、有效。

(三)在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后,党总支要发动全体党员,团结带领广大员工努力工作,推动决策实施。

第11篇:党组织参与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党组织参与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为充分发挥党组织在企业改革、发展和生产经营中的政治核心作用,保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的贯彻执行,保证实现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制度化、规范化,积极支持行政领导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制度。

一、参与企业重大事项决策应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

2.以企业生产为中心,支持、促进企业改革和发展。

3.既积极参与决策,又积极支持和保证行政领导依法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5.全心全意依靠职工办企业,积极维护职工民主管理的权力。 6.促进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同步建设、同步发展,切实维护企业稳定。

二、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内容主要是;

1、单位生产经营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主要包括经营方针、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重大基本建设投资、对外投资、技术改造等。

2、改革中的重大问题。主要包括重要改革和重要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资产结构变动,重大改革方案及措施的制定。

3、人事分配中的重大问题。主要包括班组长的任免、职工岗位的调整,职工奖惩方案,职工教育培训事项。

4、财务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主要包括财务预决算方案,效益分配等。

5、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决策,需要提交职工大会或党政工联席会议审议决定的重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谨慎决策的问题。

三、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制度保证

1、党政主要负责人在重大问题决策前碰头商讨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各领导应先交换意见,共同商议形成统一认识和主导意见。

2、组织讨论和论证制度。重大决策议题确定后,要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广泛征求意见,集思广益,凡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应组织广大职工进行充分讨论,听取各代表意见和建议。

3、党组织负责人参与办公会制度。在召开的讨论生产经营、改革和管理等日常工作问题,党组织负责人应直接参与讨论和决策。

第12篇:社区居民参与学校决策问卷调查

社区居民参与学校决策问卷调查表

您好!感谢你抽出时间参与我校的调查。本调查为不记名调查,无所谓对错,目的是了解本镇居民对学校工作的满意度,从而为学校的改革和发展提供有参考价值的意见和建议。您的每一个回答都非常重要,我们将对您的回答严格保密。谢谢支持与合作!

宁阳第十一中学

1、性别

□ 男□ 女

2、您的年龄处于

□ 18周岁以下□ 18周岁—25周岁□ 26周岁—35周岁□ 36周岁—55周岁□ 55周岁以上

3、您觉得学校的教学质量如何?

□ 非常好,是一所一流学校□ 比较好,符合重点高校教学水平□ 一般,符合普通高校教学水平□ 比较差,教学水平较为低下 □ 非常差,教学水平非常低下□ 不知道

4.您从何得知学校的教学水平?

□ 从学校就业率得知□ 从该校学生口中得知

□ 从学生家长口中得知□ 本人就是该校学生,自己亲身体验 □ 从其他居民口中得知

5.在您的了解中,学校有哪些教学和娱乐设施?(可多选)

□ 图书馆□ 体育场所□ 计算机房

□ 多功能教室□ 餐厅□ 多媒体“班班通” □ 教学展室□ 英语学社□ 音乐教室

□ 器乐排练室□ 美术、书法教室□ 室内乒乓球室 □ “启航”文学社□ 德育展室□ 我不知道

6、这些设施是否对外开放?

□ 对外开放□ 不对外开放□ 不了解

7、这些设施对您的生活有何影响?

□ 从未去过□ 偶尔去过,觉得没什么意思

□ 经常去,有不少收获□ 每天都去,成为生活的一部分

8、学校的管理是否规范?

□ 科学、精细□ 一般□ 较差□ 不知道

9、文化氛围是否浓厚?

□ 浓厚□ 一般□ 较差□ 不知道

10、学校环境如何?

□ 整洁、美观□ 一般□ 较差□ 不知道

11、学校师生的精神风貌如何?

□ 朝气蓬勃□ 一般□ 较差□ 不知道

12、学校班额有没有超编现象?

□ 有□ 没有□ 不知道

13、学校周末、节假日是否有上课、补课或在外办辅导班现象? □ 有□ 没有□ 不知道

14、学校教师有没有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现象?

□ 有□ 没有□ 不知道

15、学校有没有乱收费现象?

□ 有□ 没有□ 不知道

16、你听说学校举办过哪些活动?(可多选)

□ 春秋季运动会□ 校园文化节□ 经典诵读比赛 □ 元旦联欢会□ 球类比赛□ 英语演讲比赛 □ 手抄报比赛□ 作文比赛□ 校级名师评选 □ 校园之星评选□

17、学校有没有在社区开展过文化活动?

□ 有□ 没有□ 不知道

18、您觉得该校在社区开展的文化活动对您生活的影响如何?

□ 没有影响□ 有一些影响,觉得环境嘈杂 □ 影响较大,影响正常生活□ 给社区居民带来方便

□ 从中获得了很多

16、根据您对学校的了解情况,您对学校有何建议?

问卷调查时间:年月

被调查人单位(村):

被调查人身份:(农民、工人、干部、无业等)

感谢您抽出宝贵的时间来填写我们的问卷!

第13篇:党支部参与重大决策制度[材料]

顺庆区顺河小学

党支部参与重大活动决策制度

为了更好地保证学校党支部在实施校长负责制下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加强和改善党对学校工作的领导,保证党支部参与学校重大问题决策,有利于重大问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保证决策的正确性、可行性,切实促进学校的发展,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参与决策的原则

学校党支部在参与重大问题决策,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领导原则和重大事项党员“先知道、先讨论、先行动”的“三先”原则。

二、参与决策的内容

学校的重大问题是指:学校章程,规章制度,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和学期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机构设置与调整,干部任免,师资队伍建设方案,精神文明建设方案,经费预决算,大额经费支出,重大基建项目和校产发展计划,教职工聘任、分配方案,教职工奖惩制度,招生等。

三、参与决策的程序和形式

对不同类别的事项,学校领导核心充分酝酿达成共识后,应提交全体党员,充分讨论并形成党支部的意见或建议。党支部参与学校重大问题决策要有一定的会议形式和正式文字记录。提交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或支部大会讨论的重大事项,要有正式的会议形式和详细的文字记录。对讨论中的不同意见和建议,党支部要予以重视,并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形成党支部的意见或建议,提交校长或学校相关会议。

1、学校章程、重要规章制度、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师资队伍建设方案、精神文明建设方案、教职工聘任分配方案等重大事项经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充分讨论,形成意见或建议后,还需在全体党员中充分讨论,形成党支部的意见或建议。

2、常规的规章制度、年度和学期工作计划、机构设置与调整方案、中层干部任用、学校奖惩制度等重大事项,应由校长根据上级党委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求以及学校的实际情况,与学校党支部负责人酝酿后,提出初步设想,交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充分讨论,形成意见或建议。

3、中层以下干部和重要岗位的人事安排、大额经费支出、重大基建项目安排、交流活动及人事安排、校级以上各类评优人选等事项,由校长与学校党支部负责人充分酝酿,形成共识后提出主导性意见。

四、组织领导

学校党支部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形式,参与重大问题的决策。决策前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党员、教职工及有关方面意见;决策时要按规定程序,充分讨论议事。决策后要发挥党支部的优势,保证决策顺利实施。

第14篇:地方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决策机制研究

地方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决策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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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管学院xxx级行政管理专业四川xxx645xxx)

摘 要:从非典肆虐到禽流感流行;从豫花面粉事件、三鹿奶粉事件,到台风“罗莎”这一系列突发事件指出了政府对公共事件管理的一些问题,进而引出地方政府的公共危机管理问题。接着从地方政府处理突发公共事件的失误行为、失误原因及其相关对策等三个方面,对该问题进行了较为细致的探讨,并根据事件发展过程的规律,提出了一些相应的对策,建立或完善一些机制,具有一定的实践操作和指导价值。

关键词:突发公共事件;地方政府;公共危机管理;机制

2007年10月8日,台风“罗莎”登陆浙江。之后的30多个小时里,道路成河,城市街道、小区被大水淹没,交通严重堵塞,群众生命财产相当危险。2008年春节前夕,一场大范围的雨雪横扫半个中国,南方大部分地区和西北地区东部出现了建国以来罕见的持续大范围低温、雨雪和冰冻的极端天气,虽然各地全力组织抗灾自救,但还是造成了很大的损失。究其原因,除了灾害自身的特点外,还有以下几个方面:

1、天气预警信息不够准确。

2、城市的排水管网不畅通。

3、防汛物资准备不够充分等等。

通过这些事件,一些潜在的、深层次的管理问题逐渐显现出来。地方政府作为处理这类自然突发公共事件的重要行为主体,其管理能力和水平起着决定性作用。因此,地方政府公共危机管理问题的研究具有一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地方政府处理突发公共事件的失误行为

通过对现实事例的归纳总结,可以将地方政府处理突发公共事件的失误行为主要概括为以下三种类型:

1、瞒而不报,隐而不发,即政府职能出现了“越位”。有些地方政府在其所辖区域内出现突发公共事件时,倾向于“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竭力隐瞒事件的真实情况,淡化事件的严重程度, 有的地方政府为了防止真相外露, 甚至进行上下勾结, 实行新闻封锁。

2、消极应对, 心存侥幸, 即政府职能出现了“缺位”。有些地方政府在遭遇突发公共事件时, 不是立即投入到救灾过程中去, 着手弥补和挽救由该事件造成的损失, 而是希望借助于中央的力量来化解由该事件引起的一系列危机, 导致中央有关部门及人员出现事多繁重的情况。

3、瞻前顾后, 措施不力, 即政府职能出现了“错位”。地方政府在处理公共危机时, 这类行为最为常见。它表现为事件发生地的地方政府虽然也试图积极介入到处理突发事件的过程中去, 却由于本身的偏差或考虑不周, 特别是官僚主义和教条主义的影响, 导致其各项举措非但无法抢险救灾, 反而因为不能满足处理突发公共事件的及时性要求, 贻误战机, 激化矛盾。

上述三种类型的行为代表了有些地方政府在处理突发公共事件过程中的典型问题, 它们的具体

表现形式虽然各有区别, 但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和对政府自身形象的损害却是同样严重的。所以,近年来各级政府越来越重视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以“一案三制“(即应急预案,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和法

制)建设为主要内容的应急管理工作取得明显进展。积累了许多好的经验和做法,提升了政府的公信力,但在地方政府以往的管理实践中,也暴露出管理理念、体制机制等方面的缺乏和不足。统筹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推动体制和机制创新.提高领导干部应对能力.应成为地方政府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

二、把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常态化管理

正确的理念是行动的先导。目前有些地方政府还认识不到社会转型时各类潜在危机爆发的普遍性和危险性,与经济快速发展的实践相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理念相对滞后,甚至有的出现偏差或存在误区。主要表现在一些地方政府及部门思想认识不到位、责任意识不强、工作理念不正确。这些问题直接导致了责任主体不清晰、组织机构不健全、公共财政投入相对不足、基层基础薄弱、反应能力跟不上要求、工作机制不适应等。当前我们正处在社会转型期。经济体制改革使社会结构全面分化,转型期的制度漏洞和真空,全球化的影响,使社会趋于复杂化、多元化。在一定程度上社会矛盾与摩擦增加和社会冲突加剧不可避免。不可预测的天灾给人类带来巨大挑战,加速工业化带来的事故风险几率加大.人与自然不协调发展的矛盾,既有天灾也有。人祸”。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一方面造成有形资源的损失,发展计划的打断,投资环境的影响,必然导致政府确定的长远发展目标受到影响。为了处置这些突发公共事件,必然要把资源进行重新调整,从而使发展从长期战略规划转移到满足眼前所需。另一方面.如果事件处置不当,则可能会损害政府的公信力,影响到社会的长治久安。重视和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不仅是政治问题,也是经济问题.更是责任问题。地方政府既担负着发展经济的第一要务,同时也承担着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责任。要对当前所处“转型期”历史阶段有足够认识,科学判断形势,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正确发展观和政绩观,不断创新管理职能,实现角色转型。针对当前经济发展一条腿长、社会管理一条腿短的问题。转变更为广泛的发展视野,把更多的财力、物力、精力放在社会管理和加强薄弱环节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把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作为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重要方面,作为检验政府行政能力的重要标志。在具体实践中要做到六个纳入:

1.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根据发展的阶段特点,相应制订应急管理的近期和中长期规划.加强应急机制体制、应急平台、应急储备、应急力量等各方面建设.做到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

2.纳入政府及部门工作权责。要以法定形式进一步明确政府及各部门的工作职责.把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理纳入政府及部门常规管理,做到责任到位,任务落实,责权统一,常备不懈。

3.纳入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地方党委、政府要不断完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确立抓经济发展是政绩,抓稳定也是政绩的观念,做到功过赏罚分明。

4.纳入普法工作的重要内容。要不断强化各级干部及公众的法制意识.加强应对突发事件法律法规建设及普法工作,提高政府依法行政和公民法制意识。

5.纳入文化建设重要内容。要通过各种形式、多渠道、多层次加强全社会安全防范和安全素质教育,营造和谐安康的先进文化氛围,提高全民参与水平。不断凝聚众志成城的民族精神。

6.纳入公共财政体系。把维护人的生命健康权做为民生之要,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力度,加强应急硬件设施及应急反应网络建设。建立应急专门的危机基金及滚动风险保障金储备。积极倡导在市场机制下调动一切潜在的社会资源.提升保障水平。

三、不断创新,提高地方政府公共危机管理能力的对策

当前,地方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管理仍存在着体制和机制上的障碍和困难。主要表现为:管理体制上的不适应,政府各部门在管理方式上仍习惯于层层审批。普遍存在办事手续烦琐,效率低下.责任不明确,管理交叉等弊端。一旦遇到突发性公共事件,常常会出现推诿、扯皮现象。为了更系统、更科学地处理好各种突发公共事件,根据事件发展过程的规律,提出以下几条措施和看法:

(一)完善指挥决策和执行机制。

1.合理确定领导分工。

2.设立常设综合监督协调部门。

3.加强专门应急处置和救援力量建设。

4.整合部门资源。

(二)建立公共危机预警、应急机制

要坚持预防和应急相结合,常态和非常态相结合.全力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工作,真正把各项预防和应急措施落到实处。针对所有可能发生的公共危机事件(包括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社会健康的重大传染疫情,具较大破坏力的自然灾害,以及一些危及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等等),须建立能全面有效预测、防范的预警机制。为做到处变不惊,对待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措施应做到“常备不懈”,应设立常设机构,力争做到一个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中心。指挥中心由发生险情的所在管理部门牵头,其它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三)完善信息披露机制

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及时准确的信息公布,可以释放出巨大的社会力量,形成“同舟共济”的团结局面,避免大规模的社会恐慌。同时公开和公享信息,也有利于争取国际社会合作,实现研究上的突破,尽快解决问题。同时,还需完善信息的上报制度,严格限定险情发生地的当地政府在接到险情后向上一级政府通报的具体时限,不得影响险情的管控。

(四)建立财政资源动力机制

危机管理中,政府财政预算投入不足,使危机的预控、管控及善后恢复都严重滞后,难以应对突发险情。因此,必须在财政上予以有力支持,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基金,并对危机管理所必须的监督检测、设备维护及技术人才储备给予重视,将其所需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从法律上给予切实的物质保障。

(五)强化责任.提高领导干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是一个长期、艰巨的过程,检验着领导干部的政治素养和工作责任。从一系列重大责任事故来看无不与一些干部的得

过且过、缺乏责任、麻木不仁、处置不当有关。如非典事件、禽流感事件;豫花面粉事件、三鹿毒奶粉事件等都暴露了这些问题。为此。

一要增强领导干部的大局和责任意识。古人云“德莫高于爱民,行莫高于利民”.领导干部要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始终把人民群众的冷暖安危放在心上。牢固树立责任重于泰山意识,在平时要狠抓各项工作落实,做到忠于职守,守土有责。在突发事件面前要与群众同舟共济,共渡难关。

二要增强领导干部的危机意识和心理适应力。要有常备不懈精神。克服麻痹侥幸心里,认真分析突发事件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加强日常防范,做到未雨绸缪,掌握工作主动权。面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各级领导干部在思想上要高度重视。在心理上要沉着冷静,在措施上要积极主动、从容应对。尤其是身处突发事件的关键时刻,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身先士卒,镇定自若,稳定人心。

三要增强领导干部科学决策和决断的能力。突发事件发生时,领导干部要迅速搜集、分析相关讯息,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科学。会诊”,迅速科学地判断形势,实事求是地分析危机和突发事件的状态、规模、形式、性质、强度和发展趋势等,认清造成危机和突发事件的根源,准确地找出处理危机和突发事件的焦点问题和关键环节.努力寻求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案。

四要增强领导干部及时控制和有效处置能力。预瞽不测风云。应对旦夕祸福。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级领导干部行动上一定要迅速坚决,措施要有序有效。以人的生命安全为本,及时控制事态发展,谨防事态扩大、升级、转化.力争将其消除在初始状态。同时,要充分利用控制后的有利时机,根据突发事件的不同性质与特点,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科学、舆论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手段和资源,创造性地解决危机与突发事件。

五要提高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能力。应对突发事件可能需要“特事特办”,但不能背离法律轨道。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注重处置事件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既要解决当前又要立足长远,特殊情况也要与法周全.但决不能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四、建立善后恢复的保险机制

公共危机过后,社会经济各个方面必然受到不同程度的冲击,特别是在民众的心理方面,影响极大。通常人们在灾后较消极悲观,甚至人生观与世界观都会发生重大改变。另外,人气也极为萧条,严重影响经济的元气恢复。因而保险机制的建立与完善,对于灾后的重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些相应的保险条款的兑现,为许多灾民的生活给予一定程度的帮助,更是在心理上给予了相当大的信心支持。当然,善后恢复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实践证明,只有动员社会各个方面的共同参与才能做好这项工作。

五、结束语

突发公共事件中地方政府危机管理问题是比较复杂的,涉及到方方面面。如何提高地方政府公共危机管理能力更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特别是非政府组织的支持和帮助。相信在地方政府的正确决策和领导下,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定能战胜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引发的危机,将损失减少到最小限度。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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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曾国平,许峻桦。论公共危机管理机制的建立与完善[J]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4,10(3):52-54

[3]张维平突发公共事件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机制的社会学分析[J] 襄樊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06(6):17-18

[4]张志宏,地方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探析 安全与健康 2009(01):23-25[5]丁敬平政府危机管理 中国新闻周刊 学习月刊[J]2008(01)18-22

[6]何天文 中国现代危机管理 中国政府网[J] http:///jrzg 2006(09)15-16[7]潘伟文 雪灾的思考 羊城晚报 羊城晚报出版社[N]2008(02)

第15篇:健全行政决策权监督制约机制

健全行政决策权监督制约机制

作者:作者:林春亮 时间:2010-06-17 浏览次数:2388 次

摘要:行政决策权是政府公共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决策失误和行政决策腐败交叉所造成的影响,往往更为严重。加强对行政决策权的制约和监督,才能保证权力正确行使。本文分析了我国目前行政决策权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和成因,进而提出健全行政决策权监督制约机制的建议。

关键词:行政决策权;监督制约机制;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D6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426(2010)05-0047-03

一、加强对我国行政决策权监督的重要性

1.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需要

中共中央颁发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中明确指出,“要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切实把防治腐败的要求落实到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的各个环节,最大限度地减少权力‘寻租’的机会”。行政决策制度体系是正确行使行政决策职能,作出科学决策的组织保证。对行政决策权力结构进行合理定位和配置,尤其是对直接管理人、财、物的重要部门中那些过于集中的权力进行适当分解,形成既有利于开展工作又有利于权力相互制衡和有效制约的结构体系,避免权力集中于个别部门和少数人手中,能够有效解决某些方面权力过于集中且缺乏有效监督以及执行不力等问题。从权力运行的整个过程看,对决策环节的监督,即对决策权的监督是基础性的,关键性的。这一环节的监督缺位,容易使决策者被监督的意识丧失,群众观念淡化,一旦“失控”往往后果严重。因此,对决策权的监督显得极为重要。[1]

2.加强政府内部监控的需要

政府内部监控,是一种重要的政府自我约束机制,其基本构成是内部制衡和内部监督。内部制衡,即通过严密科学的设计,使政府职能活动适当分解,将各种业务的权责明确分归不同部门的人员,并制定相应程序使之能“自动”相互牵制;内部监督,即政府内部特设专门机关或专门人员,依法按章检查考核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并纠举、惩戒违法失职机关或工作人员。[2]建立健全政府内部监控,形成各部门对行政决策权监督的整体合力。将自上而下的监督和自下而上的监督有机结合起来,把行政决策权置于相互监督之中,从根本上遏制行政决策权滥用和行政决策权腐败等问题的发生。及时修正决策和决策执行过程中的误差,是政府管理的关键环节之一,也是建立功能齐全、结构合理、运转协调、灵活高效的政府管理体系的当务之急。

3.大部制改革“三分”行政权的需要

“大部门体制”是指在政府的部门设置中,实现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的适度分离,将职能相近的部门加以整合,形成宽职能、大部门的政府组织结构和体制机制。决策权具体表现为规则制定权、规划制定权、标准制定权、政策制定权等方面。决策权统一,是规则统

一、标准统

一、规划统

一、政策统一所不可缺少的。因此,建立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有利于避免部门分割,是提高政府整体效能、充分整合与利用各种政务资源、建设整体型政府所必须的。而实现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的适度分离,使它们之间形成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关系,促进执行部门对决策部门负责,是大部门体制建设的基础与前提,也是加强对行政决策权监督的有效手段。

二、行政决策权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成因

1.行政决策权限划分不明确,制约决策权力的机构和制度不完善

首先表现为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决策权限划分不明。到底哪些政策应由政府制定,哪些政策应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目前我们没有明确的界线,往往导致政府部门越权决策。其次表现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权力划分不明,同级政府不同行政部门的责任和权力划分不明,导致了不同部门在有利可图时争权越权、有责无利时推诿扯皮,且不利于对政府决策权力的运行进行监督和制约。而且,无论是从政府外部(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还是在政府内部,我们对政府机关决策权力的运行进行监督和制约的机构和制度都不完善,制约力度较弱。[3]

2.行政领导的意志左右决策制定,缺乏对其权力行使的有效监督

行政领导的意志,特别是“一把手”的意志经常会左右决策的最终制定。“一把手”在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单位的领导班子和全局工作中,处于关键地位,起着重要作用,负有全面责任。随着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新技术、新理论、新问题、新思路、新情况对各级领导的行政决策提出了严峻的挑战。目前在各级行政领导决策中表现出的随意性、盲目性和主观性非常普遍。导致在决策过程中政府职责不明,滥用权力,包办了不该办的事;官员好大喜功,只对上级负责,缺乏下级的监督,搞政绩工程、样板工程以期博得上级领导的赏识,得以晋升;官员素质不高,有长官意志,官僚作风,下级也唯上所好,指鹿为马;决策目标出现偏差,个人的财产权、发展权、选择不同的生活和生产方式等合法权利得不到保护和尊重 鸦决策权力过于集中,正确的决策信息不能准确迅速地传递给决策人。[4]这些问题的症结在于行政管理体制赋予行政决策者过分集中的权力,行政权力没有合理划分,又得不到有效制约。层级权责不清或不明。目前,不少行政主管仍然是集政策制定权、资源分配权、行政管理权、行业监管权于一身,没有合理分解;而且“谋”、“断”不分,决策者既能决策,又能执行,还能监督,必然导致权力滥用。[5]

3.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决策和责任追究尚未完全到位

有关行政决策的规则、程序虽然已经制定,但在某些地方或某些时候成为形式。各项行政决策是否依法进行,大多只有行政决策者知道。行政决策必须接受监督与实行责任追究,是决策法制化的要求。但目前我国的行政决策监督机制还很不健全,特别是缺乏有效的行政决策失误责任追究机制。一方面表现为决策、执行与监督既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没有真正建立;另一方面表现在决策反馈纠偏机制、决策后评价机制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还比较欠缺。事前制衡、事中监督与事后追究的制度存在不同程度的缺漏。由此,容易导致行政决策者的责任心不强;对于行政决策失误,往往以“交学费”为由了结,难以依法追究决策者的法律责任。其原因,主要是法治意识还不够强,立法相对滞后,一些行之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6]

4.政府内部专门监督机关缺乏强而有力的监督

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是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主体。当前我国行政监察机构法律地位低下,既没有权威性,又缺乏独立性,与行政监察的使命不相符合,致使依法行使监察权时“荆棘丛生”。此外行政监察机关的监察职能弱化,行政监察决定执行刚性不足,导致缺乏应有的监察力度。行政监察机关实际上只履行了受理申诉、举报的职责,而对执行法律、政策、政令的监督检查却乏力。对不执行、不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决定、命令的人或事很少查处,也很少就此类问题提出监察建议,更少就此类问题作出监察决定和给予行政处分。如此一来,极易导致行政监察职能弱化。[7]

三、完善我国行政决策监督制约机制的对策

1.构建国家廉政体系,遏制行政决策权滥用

国家廉政体系是指由一个国家建立的、旨在能够长期预防腐败、实现廉洁政治的体系结构。目前我国许多的腐败犯罪现象的滋生蔓延,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缺乏对“一把手”权力的有效监督所造成的。特别是在一些工程基建、材料采购、重大人事调动等问题上,“一把手”以其拥有的决策权力贪赃枉法,致使权力腐败现象十分严重。建立国家廉政体系是最有效的反腐败改革计划,也是制约行政决策权力的必要手段。要调整预防腐败政策,建立健全预防性腐败机构;制定公职人员行为守则,建立和完善公务员制度及相关措施;完善公共管理制度,透明公共采购和公共财政管理;加强对私营部门的经济监督和管理;加强洗钱犯罪的预防措施等来遏制行政决策权滥用。[8]

2.通过实现行政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约、协调以加强对行政决策权的监督

“大部门体制”改革就是要实现一种“大职能、宽领域”的政府事务综合管理体制,有效避免职能交叉,提高行政效率,加强内部协调,提高社会经济生活的统筹安排能力。同时,“大部门体制”更加明确了政府责任与行政责任,有利于建立责任政府。实现行政决策权与执行权、监督权的合理分工与配合,明确划分不同政府部门的职责和权力,是权力体系科学化并达到最佳绩效目标的重要基础。如果不能实现合理的分工与配合,不仅难以保证行政决策的有效运行,而且直接影响对行政决策权监督制约的开展。实践中,行政决策权和执行权多有重叠,而监督权又与决策权、执行权难以明确区分,不仅直接影响工作效率,而且使得正常有效的行政决策权力监督制约工作困难重重。因此,要从科学分析出发,根据不同行政决策权主体的定位确定其职能角色,正确处理分工合作关系,建立“谋”、“断”既相分离又相联系的行政决策机制,为行政决策权监督制约机制的建立奠定合理基础。[9]

3.充分发挥专门监督机关作用,建立政府内部决策监督机制

一要强化管理教育,大力提高行政监察干部素质,提高对行政决策的认识。各级政府及监察机关都应从监察工作实际需要出发,通过严格管理专门培训、参加办案实践锻炼,定期考核评比奖优罚劣,不断充实高素质人才和淘汰庸劣人才等多种方式,加速监察干部整体素质的提高。二要实行行政监察垂直领导体制,确保行政监察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将行政监察机构在行政系统中单独设置,使监察机关具备独立的法律地位,强化内部垂直领导。在监督体制上,实行分级监督的原则:由各级监察机关对相应的行政机关进行监察,同时上级监察机关可委托下级监察机关监督上级监察机关所管辖的监察对象,上级监察机关也可直接监察下级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与垂直领导体制相适应,为确保监察权的独立,监察系统在人、事、物上也应具有独立性。并且还要明确行政监察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职责与权限,从而确保对行政决策权力行使的有效监督制约,形成监督合力。三要扩大行政监察机构职权,加大对行政决策滥用者、失误者的惩戒力度。我国行政监察机构的监察权包括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决定权,为了保证行政监察机构行使其职能,有必要扩大监察机关的权力,如合理的经济惩罚权的授予等来强化监察机关的职能。[10]四要努力建立健全行政效能监察机制,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对行政决策的结果进行效能评估,防止决策权滥用带来的恶果。完善行政效能监察工作运行机制,强化效能监察,主要把握以下两点:一方面是切实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不仅要加大党委、政府的领导力度,更要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另一方面是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11]此外,要加强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决策监督。政府内部的法制监督或政府自力监督,是政府内部依层级体系而建立的内部控制机制。它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对下级机关是否遵纪守法等实施的监督。[12]

4.规范和完善行政决策问责制度

要结合党委、政府目标管理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不断规范和完善行政决策问责制度。在行政决策问责规范方面,要不断教育行政决策者在行政决策中,时刻为国家和人民利益着想,怀着一种强烈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从事行政决策活动,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与职权内,依照法定的决策程序,认真负责的搞好各项行政决策,坚决做到谁决策,谁负责;个人决策,个人负责;集体决策,集体负责的责任态度,否则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接受法律的严肃追究。在行政问责制度完善方面,要实行决策论证制和责任制(包括决策失误追究制度、决策失误赔偿制度、决策失误辞职制度)。这不仅有利于决策过程更民主、更科学,也有利于决策者审慎决策,承担决策责任,实现权责一致,提高行政机关和决策者决策水平。实行决策失误追究制度,这是市场经济及其规律的内在要求,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建设。实行决策失误赔偿制度,一是可以给决策者敲响警钟;二是有利于提高领导干部的整体素质;三是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感。建立决策失误辞职制度是压缩和规范决策者行为的有效的行政手段,是得力的组织保证。[13]

参考文献:

[1][5][6][9]田立.健全行政决策权监督制约机制的思考[EB/OL].http://www.daodoc.com/mlnj3.jsp id=89.

[12]郭蕾.法制视野下的政府决策权制约研究[J].河北法学,2009,(8).

[13]汪永兴.论我国行政监督机制的完善[D].吉林大学,2008,(4).

第16篇:县委副书记如何参与经济决策[推荐]

县委副书记如何参与经济决策

省委党校第12期县委书记进修班学员周兴仁

经济建设是党的中心任务,也是县委工作的重点和难点。这就决定了县委主管经济工作的副书记充当的角色重要而又特殊。他既是参与经济决策的领导者,又是落实经济决策的领导者;既是谋划县域经济发展的主角,又是辅弼党政正职抓全局的重要配角,在县级党政班子中起着承上启下、协调左右的关键作用。按照党政分开、班子分工和领导职责的要求,主管经济工作的县委副书记的角色定位应当侧重谋划经济工作的思路,为县委经济决策提供工作预案和备选方案。那么,主管经济工作的县委副书记如何参与经济决策?我有如下感受和体会:

一、当好参谋长,摆正位置不越权。主管经济工作的县委副书记(以下简称经济主管)在参与经济决策中,要处理好参谋长与司令员的关系、局部与整体的关系、谋划与决断的关系。

一是讲究规矩、自觉服从。经济主管要摆正自己的辅佐位置,牢记书记在经济决策中的核心地位,自觉尊重和服从书记,多请示、多汇报、多商量。遇事讲规矩,讲程序,既要防止与书记争位置、抢“镜头”,又要防止奉承讨好,唯唯诺诺,没有主见,对分管工作中的经济决策,要积极主动,敢抓经管。独立负责,做到服从不育从,请示不依赖,讲究规矩,更要讲究理解,在行动上自觉维护书记和班子的威信。经济主管要积极主动地为书记当好参谋,大胆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在配合中,关键要突出“主动”二字,要以积极的态度配合支持书记工作,维护班子团结统一,对书记的工作思路和意图,要认真理解;对书记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吸纳;对集体决定的事情,要分头去办,各负其责,决不能互相推诿,;对临时交办的工作,更要勇挑重担,抓好落实。

二是大局着眼,局部着手。经济主管要树立全局意识,把握参与经济决策的战略性、前瞻性、整体性和协调性,强化“一盘棋”思想。着眼全局,搞好局部谋划,以全局的重点为重点、以全局的中心为中心,做到思想合心、思路合拍、工作合力。要将经济工作的决策目标定位到全县整体目标体系中,做到目标一致;要在工作节奏、工作步骤上与全局相互照应,运行同步。服从全局,决定局部进退,处理好局部与全局的关系,关键是两者发生矛盾时如何摆布,如何处理。必须做到在任何时候都以全局利益定取舍、定进退,不能有丝毫的含糊和迟疑、不能过分夸大分管工作的重要性,而不顾及全局的承受能力,更不能无视整体利益。推动全局,创新局部工作。没有创新的工作是没有“生命力”的工作,只有创造

性地做好各项工作和局部的不断突破,才有整体工作的跨越式发展。力争分管工作每年都有“亮点”,为全局工作添光彩。

三是主动配合,超前思考。经济主管对县域经济发展的谋划具有重要责任,应当主动的为书记和县委班子当好参谋,提出决策备选预案,大胆地、系统地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作为书记的助手,要有敏锐的洞察力,对全县经济方面经常性工作和重大活动,做到想在前、谋在先,避免仓促上阵。同时还要把握好火候。首先,求早不过早。筹划工作提前准备,提前考虑,留出时间,毫无疑问可以争取主动权,但提前量不宜过大。有些工作因人员、条件、环境、时机等具体因素不确定,很容易产生变化,如果时间提前过早,往往会降低工作效率,事倍功半。其次,果断不武断。有些时效性强的工作所面临的机遇稍纵即逝,看准了就要及时提出建议,不能优柔寡断,犹豫不决。但提出建议前,必须胸有成竹,深思熟虑,准备充分。否则,若急于求成,草率行事,反而会贻误工作。再次,要稳妥不推托。对书记拍板定下的工作,应当严谨细致,雷历分行,在限定的时间内组织有关经济部门妥善办理。有时因某些客观条件所限一时开展不了的,要及时向领导反馈情况,同时还要积极调动下属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条件完成,防止拖拖拉拉,错过最佳时机。

二、唱好“将相和”,合作共事不计较。经济主管在经济决策中处于“领头羊”位置,必须协调同级副职和经济部门统一行动,分头办理。只有做到密切配合,相互支持。才能五指并拢,形成拳头,增强决策的整体性能。

作为一名合格的经济主管,把握和处理好同其他副职的关系,应做到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协调配合,防止各自为政。俗话说:“相互补台,好戏连台,相互拆台,共同垮台”;副职之间要增强配合意识,切实做到分工不分家。对一些带有交叉性、边缘性的工作,既不能因为矛盾集中,耗时费力,就不闻不问,更不能划地为牢,将分管工作视为自己的“领地”,不容他人染指插足;要互通有无,调剂余缺,发挥班子整体的职能作用,在人、财、物等方面给对方提供必要的帮助,不能各人自扫“门前雪”,不管他人“瓦上霜”;对其他副职工作中出现的疏漏、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通气,并主动配合予以解决。二是谦和礼让,防止斤斤计较。在一个班子当中共事,既是工作需要,也是一种“缘份”,是一个荣辱与共、唇齿相依的共同体;因此,副职之间要做到互谅互让,彼此尊重。尊重对方的人格,尊重对方的劳动,尊重对方的意见,不能彼此相轻,互争高低;三是求同存异,善于发现对方的长处,容纳对方的短处,体谅对方的难处,意见不一致时,要多反省自己,切不可言辞过激,甚至无端指责。要胸怀坦荡,高风亮节,不纠缠细枝末节。四是精诚团结,克服自由主义。团结出凝聚力战斗力,团结出生产力:一个合格的常务副职维护团结的模范。要争当维护团结的模范。

经济主管处于正职与下属的中间环节,处理好与部属的关系,关键要注意领导方法和领导艺术,把握好说话的分寸和办事的尺度,增强管理协调能力。强督导,防止“分而不管”:对所布置的工作,要经常向部门了解进展情况,加强督查,

敢于较真。对部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出面协调解决,帮助他们出主意、想办法,必要时,直接带领部属解决一些。棘手问题:一要善授权,防止“分而代管”。要明确职责范围,善于把任务与权力一同下放。凡属其他副职和分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在大的原则、政策确定后,对具体问题的处理,应放手大胆地让部属去干:做到不大包大揽,不干涉完成任务的具体方法,不强求按自己的模式去办,不越级下达工作任务。二要抓重点,防止“分而乱管”:要完善目标调控,强化科学有序管理,经常对照目标任务,对各项工作进行全面分析比较,认真筛选,抓住主要矛盾,区分轻重缓急,把主要精力放在对全局、对长远有重大影响的工作上:把分管工作作为一个整体,不仅要管有权的、麻烦少的、责任小的工作,更要管没权的、困难大的、负有重大责任的工作,不能“嫌贫爱富”,厚此薄彼。三要尽职责,防止“管事不管人”。作为“方面军”的主帅,不仅要做好分管工作,而且要加强对部属的教育管理:在政治上,主动关心部属的学习和个人进步,经常向“一把手”介绍他们的工作情况,不能犯“红眼病”,生怕工作能力强的同志超过自己或取代自己;在思想上,认真开展好谈心活动,发现不好的苗头及时指出,帮助他们正确对待组织、同志和自己,正确对待成绩、缺点和挫折;在生活上,切实帮助部属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对他们工作中出现的失误,要勇于承担责任;对工作不力的下属,要深入分析原因,对症下药;属于认识不高、态度不端正的,要注意引导,加强教育;属于工作魄力不够、开拓创新能力不强的,要不断创造机会,让其在实践中锻炼提高。

三、充当实干家,提高效率不消极。经济主管要不断的提高工作效率,放下身子,脚踏实地地干事,讲究科学的工作方法。

在工作方法上,要不断创新,符合实际。一是要抓“纲”。抓好那些牵动全局、制约全局的大事、要事。如在经济工作中,抓好开源节流、优化环境、扩大开放;在稳定工作中,坚持依法程序办事,不能无原则地将“皮球”推给和其他副职。二是要乘“势”。要乘上级之“势”乘全局之“势”、乘班子之“势”,对正职负责,全力推动各项工作。三是要办“点”。胸中有全局,手中有典型,是做好工作的法宝。要善于抓分管领域中的各种典型,特别是跨越式、突破式的典型,用以指导分管工作。四是要融“智”。要集思广益,博采众长,依靠群体智慧,攻坚克难,充分调动每一个同志的积极性、创造性。

在实践中,经济主管和个别副职参与经济决策的意识不强,有的思想认识上存在偏差,无意参与,有的班子民主气氛不浓,无法参与,也有的副职能力水平较弱,无力参与,副职领导消极的参与决策,不仅容易滋长惰性,不利于自身提高,也容易造成经济决策失误,经济主管要提高责任意识,切实履行好经济决策的职责。一要着眼全局,增强参与决策的责任意识。积极参与决策既是领导班子成员的重要职责,也是保证正确决策的重要条件。不管是正职还是副职,也不管是分管工作还是其他工作,作为领导干部,都应该从全局出发,增强参与决策的责任意识,积极进言献决策。尤其是副职领导,由于所处位置的缘故,往往容易

陷入被动的惟命是从的境地,因此,更要强化自己参与决策的责任意识,为保证班子正确决策贡献自己的力量。二要加强学习,提高参与决策的实际水平。当前,经济、科技、社会事业的发展突飞猛进,国际经济一体化步伐加快,新知识、新经验、新问题层出不穷,领导干部要从自身做起,加强学习,切实解决新形势下干部队队伍中存在的知识危机和本领恐慌问题。副职领导要积极参与决策,就要适应形势的需要,加强对新知识的学习,不仅要学习与业务有关的知识,也要学习经济知识和其他社会科学方面的知识,通过知识的积累来提高自身思维的深度和广度,同时要加强实践锻炼,在实践中提高自身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从而提高参与决策的实际能力。第三要注重调研,掌握参与决策的客观依据。对于同一项工作、同一件事,由于视角不同、出发点不同,往往会得出不同的结论,甚至是相反的结论。因此,领导干部只有充分了解实际情况,才能在决策中做到有的放矢。而经济主管由于分管某一项或某几项具体的工作,进行深层次的调查研究工作有便利的条件,因此,经济主管既要注意深入基层,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又要注意虚心请教,广泛征求单位领导和同事的建议。要通过调查研究,熟悉内部情况,掌握外部形势,弄清上级的意图,为科学决策收集大量的第一手资料。四要公正进言,提高参与决策的实际效果。经济主管积极参与决策,除了要强化责任意识,提高决策水平,掌握客观依据外,还要注意切实提高参与决策的实际效果,主要应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要坚持原则,对一些看准了的问题,要放下思想包袱,敢于触及矛盾,提出自己的看法和意见,做到敢于进言、敢进真言。其次,要注意工作方法,既要着眼全局积极进言献策,又要时刻注意尊重他人;既要注意广泛收集各方面的意见,又要力求做到不在私下场合说长道短;既要不为他人左右,随意改变自己的主意,又要及时采纳别人的正确意见。再次,要坚决执行集体决策,对领导班子集体用出的决策,不管是否与自己的意见一致,都要坚决执行。

四、争做急先锋,发挥作用不偷懒。经济主管要以主度负责的精神,在经济决策中的各个环节上充分发挥作用。

第一、参与决策时的参谋作用。作为经济主管,要责无旁贷地把自己的意见、建议、办法和设想提出来,以丰富集体智慧,延伸正职的思想,让正职兼容并蓄,通盘筹划,使决策更加科学、合理、工作效率更高。要把握参谋的方式。经济主管要选择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向正职出谋划策,应尽量设计几套方案,并说明每套方案的利弊、以及解决弊端所采取的对策:既为正职决策提供挑选方案的余地,又易被正职所采纳:要摆正参谋的位置:经济主管向书记参谋时,必须摆正位置;不能只考虑自己所分管部门的利益的重要性;必须站在全局的角度来思考问题。决策问题时,书记没有发言前,经济主管不能抢先下结论,更不能凌驾于正职之上。

第二、实施决策中的执行作用。决议一经形成,经济主管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的组织原则,无条件地服从集体决定。要在执行中

发挥创造作用:在贯彻落实中,经济主管在执行领导集体和正职决策总的意图、方针、要求的原则下,应该根据实际工作中的具体情况.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作用,运用自己的聪明才智,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善于把正职和领导集体的正确意图发挥好。贯彻好。要在执行中发挥纠偏作用;正职在决策过程中,有时难以把方方面面的因素都考虑到。也许会出现疏漏之处。这 就需要经济主管,灵活机动地对待和处理;要根据自己面临的具体情况,在所能及的范围内,尽量补救,以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

第三、检验决策中的反馈作用。副职由于具体承担决策方案的组织实施,处在具体指挥的前沿阵地和把关位置,对情况最熟,对基层群众反映的信息获得最早,有利于及时、准确地反馈情况,副职向正职反馈情况要把握好真实性、准确性,理顺关系中的协调作用;正职是在各种矛盾交互作用的过程中开展工作的,在这种情况下,副职要主动地协调关系,化解矛盾。副职协调,一要加强与正职的沟通;二要有明确的目的;三要有灵活的途径和方式。协调要善于寻求各方利益的融汇点和结合点,善于寻找对立双方的共同 点。一旦出现解决问题的契机,要把握火候,抓住不放,根据求同存异、求大同存小异的精神及时解决矛盾,理顺关系。

第17篇:供销支部决策和参与决策规范表

文章标题:供销支部决策和参与决策规范表

供销支部决策和参与决策规范表序号决策内容决策形式主持人时间责任部门备注1传达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重要指示、决议、决定,研究贯彻意见支委会支部书记不定期支委2讨

论研究党员代表大会的有关事项及决议和决定的贯彻落实措施;讨论审查出席上一级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资格支委会支部书记不定期支委3讨论研究支部组织的设立、换届、撤销以及支部成员组成;支委会支部书记一年支委4讨论研究支部工作计划和总结支委会支部书记一年支委5研究决定党员教育与管理的措施及发展规划;分析职工思想动态分析、社会治安状况分析支委会支部书记一季度支委6讨论研究党员发展、党风廉政建设等有关事项支委会支部书记一季度支委7讨论研究各党小组创星活动、考评等有关事项支委会支部书记一季度支委8讨论推荐受上级党政组织表彰的先进、优秀党政联席会经理不定期综合组9讨论研究供销人员培训计划及有关事项党政联席会经理不定期综合组10参与供销劳动、人事、分配制度等重要改革方案党政联席会经理不定期综合组11参与供销公司比质比价、招标采购的内容和事项党政联席会经理不定期综合组12参与确定先进、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的评比以及企业文化建设的内容和事项党政联席会经理一年综合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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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篇:家长参与学校安全工作机制

家长参与学校安全工作机制

1、利用家校联系卡,开设家校互动板块,介绍学校安全教育工作方面的措施和做法,听取家长的意见和建议。

2、每学期举办一次家长课堂,进行安全知识讲座。

3、学校定期发放安全知识方面的宣传单,以求达成共识,认真遵照执行。

4、在辖区派出所等部门建立安全教育实践基地,定期开展活动。

5、学校政教处每学期开展一次安全教育方面的主题活动,邀请学生家长和社会有关人事来校参加活动。

第19篇:行政立法过程参与机制论文

一、行政立法过程的参与理念一般情况下,政策的形成都需要经历一个过程,即始于法案的制作,终于对法案的通过。在近代自由主义的法治国家,“依法律行政”一直是支配性行政原理。根据三权分立的精神,政策应该形成于权力机关,执行于行政机关,裁判于司法机关。在这种意义上,行政的作用仅仅体现为“执行”。然而,随着国家职能的转变以及行政的内涵和外延的扩展,在整个国家政策形成过程中,行政机关所发挥的作用已经远远超出了狭义的“执行”。

在现代福利国家,伴随着行政介入领域的显著扩大,行政内容发生了重大变化,从前的行政原理需要重新架构。特别是在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计划行政领域,基本上采取了如下构造:法律并不直接、具体地进行利害调整,而是仅仅提供利害调整的平台,将实际的利害调整任务委任给行政过程。这样,委任立法不断增加,行政权力迅速扩展,各国普遍出现了从“依法律行政”向“依计划行政”乃至“依程序行政”的原理转换。人们对福利的不断追求,导致行政权力运作的专业化、技术化并不断渗透到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决定了传统上专属于代议机关的立法权逐步转移为行政权力,这就相应削弱了代议机关通过法律对行政权力进行支配的力度。于是,寻找和确认替代性或者弥补性的规范、制约机制便成为必然和必须的了。

首先,在作为“全体国民的总体意思表示”的法律制定过程中,无论是实行典型的三权分立制的美国,还是一直延续议会至上主义的英国,乃至德国、法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大多数法律案都是由行政机关提出的,整个立法准备阶段基本上都是由行政机关来左右和操作的。所谓代议机关制定法律,只不过是最后采取由代议机关通过的形式而已。例如在日本,内阁提出的法案占国会制定法律的法案的大半,且其运作过程几乎是纯行政性的:首先是各省、厅将政策立案,然后经行政机关之间以及行政机关和议员之间协商、执政党审查等,最后由内阁将法案提交国会,在委员会及全体会议上进行审议和通过。①从国民主权、主权在民或者人民主权的观点来看,这种权力运作模式并不是没有问题的。民主主义原理要求行政权力的运作必须在“全体国民总体意思表示”的范围内、以民主的方式、以尊重国民权利的手段来进行。

其次,在行政机关具体实施行政管理的过程中,“行政”的“决策”过程或者阶段往往被定位为专属于行政裁量的领域,形成了较为独特的行政运作机制。其最为突出的特征就是排除外界参与,甚至排斥法治主义的适用,使得本来应该以实现国家或者公共利益为目标,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己任的行政机关与广大民众的沟通渠道越来越狭窄,也成为滋生官僚主义和许多官僚走向贪污腐败的重要原因。在这种背景下,有关立法过程乃至其他行政过程中的公开、参与机制也就逐渐显示出必要性和重要性。

再次,民主主义原理的普及和完善,促进了行政过程中的各种参与机制不断建立和完善。在现代行政法学原理下,民主主义原理得以在各个行政领域贯彻,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乃至一般民众参与行政管理政策形成过程,成为民主主义的基本要求之一。现代国家为行政权力的运作设置了种种民主参与机制,包括行政政策形成过程的参与机制、行政计划编制过程的参与机制、行政立法过程的参与机制、行政执法过程的参与机制、行政监督和救济过程的参与机制乃至整个行政过程的参与机制。于是,行政公开、行政听证、专家论证、征求意见等各种各样的制度得以确立,并不断得以推进,人民在行政立法乃至一般的行政政策形成过程中的作用受到空前的重视。

最后,运用传统的手法对行政权进行统制的局限性也佐证了参与机制的重要性。在近、现代国家的宪法中,大多都规定了主权在民或者人民主权的原理。然而,由于间接民主制或者代议制的发展,使得国家权力的行使往往并不能正确表达甚至脱离人民的意思表示。尤其是伴随着国家行政权力渗透到各行各业乃至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对行政权进行统制的传统手法,即立法统制、司法统制和行政的自我拘束等手法都呈现出局限性。尤其是代议机关对行政权进行统制的局限性,凸现了行政过程的参与机制对于行政权力的制约和规范作用,也佐证了对于实现宪政民主的重要意义。我国198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也明确规定了人民主权的原理。《宪法》第2条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行政过程的参与机制便是对这种宪法原理的制度保障,它要求把握民众的需求并不断提高民众的满足度,通过民众直接参与行政过程,达到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能力的目的。

二、行政立法过程参与机制的设置

行政过程的参与机制对于行政方面和民众方面都是必要的。对于行政方面来说,通过推进参与机制,可以在更加全面、客观、公正地把握民意的基础上,确认事实、适用法律规范并作出相应的行政决定。这不仅利于推进依法行政,而且利于实现合理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和服务政府。对于民众方面来说,它不仅可以实现前述宪政意义上的参政权,而且可以通过直接参与行政过程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利益,避免或减少行政权力对其合法权益的侵扰。

在行政参与机制的建设方面,不仅各个国家不同,而且同一个国家的不同领域、同一领域的不同阶段也不相同。从行政立法过程的参与机制来看,参与的目的及参与的形态亦因阶段乃至领域的不同而各异。在有些阶段,可能是合作型的参与,在另外一些阶段可能是监督型的参与,还有些阶段可能是请求型的、提意见型的参与。必须注意的是,并不是任何阶段、任何领域都适合于全面的、深入的民众参与,也不能否认有些阶段或者领域根本不适合民众参与。因此,行政立法过程参与机制的设置亦必须根据阶段和立法事项的不同而分别作出架构。

首先,立法者必须明确正当程序与程序是关系密切但并不相同的一组概念。只有正当行政程序,才是行政机关在行政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准则,是为规范行政权力的运行,保障公民权益而由法律规范规定的、公正而民主的程序。②正当程序的内容非常丰富,如前所述,其主旨在于强调告知和听取意见。而告知包括事前告知、事后告知和救济途径告知;听取意见包括非正式听证的陈述和申辩以及正式听证的公听会等形式。行政机关正当作为是正当程序的逻辑起点和价值归宿,因此,除上述内容外,还应该包括如下保障机制-回避制度、禁止单方面接触和说明理由的制度。在这种保障机制下的行政立法行为,应该是在最大限度地考虑最广泛意义上的民意和行政需要的基础上,对各种利益予以合乎比例原则的吸纳或者取舍,因而理论上应该是公正的、合理的。当然,正当程序还应该包括及时作为,正所谓“迟到的正义等于非正义”。然而,从目标的可实现性的角度来看,在实际立法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和不同领域的特点,适当缩小正当程序原则适用范围的做法也是可以理解的,有时甚至是必须进行的。因为行政立法毕竟不同于其他行政行为,由于其所涉及利益的广泛性和繁杂性,更由于其所规范对象的发展变化性,决定了对其“及时作为”的要求应当有独特的理解。我们知道,越是追求正当程序的价值,其效率性有时越难以保障;越是追求各种利益的均衡,投入的成本有时就会越高。③这种利益均衡机制之确保本身就是正当程序原理的反映,我们必须确立对其进行科学把握的评价机制。

其次,立法者必须注重创设职能的分离和协调机制。我们知道,在美国历史上的几个重要关口,独立规制委员会发挥了非常巨大的作用。这种独立规制委员会的最大特点就是集传统的行政权和准立法权、准司法权于一身。经验提示我们:只有给行政机关以充足的权力,才会有利于行政目标的顺利和全面实现,可是权力的膨胀往往又会导致腐败。关于这一点不必引用孟德斯鸠“万古不易的经验”,④仅从我们身边许多人的“经验”就可以予以验证。不过,在立法政策学的层面,应该通盘考虑各种权能的整合效应,更加注重监督制约机制的建立,而不是将注意力过度倾注在对必要的权力进行拆分或者上收上。这种通盘考虑就是一种重要的参与机制。当我们已经为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设定了一系列程序,明确了相应的标准之后,就不应该拘泥于行政“小三分”或者“小四分”,并且,根据分权制衡的原理,仅有职能的分离是不够的,

还需要有职能的协调。这种协调机制的创设要求在立法过程中确保各方参与渠道畅通。最后,行政立法本身应该注重各种权力的协调和整合,在广泛发扬民主、尽量广泛地听取各界意见尤其是专家学者意见的基础上,突出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地位和作用,强调和保障立法主体的主导地位和协调作用。此外,行政立法必须充分尊重各部门各领域行政权运作的客观规律,因而要求有关立法的起草和制定者应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同时,还必须提高利用“外脑”的意识和能力。

三、行政立法过程的利益表达

(一)赋予并切实保障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程序权利

为推进行政立法过程的参与机制,有必要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相应规则和基准制度化。

首先,公众应当享有行政法规或者规章乃至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废除的知情权。⑤现代行政法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成文法性。它是一种要求社会普遍遵循的规范,不仅在其制定后应当予以公布,而且在其制定的过程中亦必须公开有关情况,让公众知悉,以便公众对其制定、修改和废除等作出评价。

其次,公众应当享有行政法规或者规章乃至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废除的建议权。在我国长期的行政立法实践中,启动行政立法程序基本上属于行政机关的裁量权,公众没有要求制定、修改或者废除行政法规范的法定的程序权利。发达国家的行政程序法规范大多规定了公众的建议权,而且在我国现实生活中公众要求制定、修改甚至废除某个规范的情形时有发生。因此应当赋予公众要求发布、修改或废除行政法规或规章乃至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程序权利。为了使此项权利得到充分实现,可以由公众创建相应的组织,直接与政治家、行政机关乃至大众媒体沟通,提出政策建议。

再次,公众应当享有行政立法的实际参与权。为此,除非有法定的例外情况;否则,行政机关应当公开发表法规或规章乃至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草案,让公众通过向制定机关提交书面材料,或者发送电子邮件、参加网上投票等方式,参与制定机关举行的有关调查,出席有关的座谈会、论证会或者听证会等方式,及时而充分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和诉求。

最后,公众应当享有请求审查、变更或者撤销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程序权利。这一参与机制亦是行政立法监督机制的一个重要内容。

(二)重视专家的作用

行政立法过程中的利益表达机制,应当强调对包括行政法专家在内的法律专家以及各个领域专家的重视。行政立法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专业工作,包括行政法专家在内的法律专家参与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无疑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同样,其他各个领域的专家参与相关领域的行政立法,亦是不可或缺的。专家学者的视野比较宽广,立场比较客观中立,在各自的专业领域比较有发言权。就行政立法的起草而言,政府法制部门的工作人员、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行政人员加上法律专家乃至各个领域的专家,这才是最佳的组合。由这样的群体从事行政立法起草工作,不仅能降低立法成本,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而且能确保立法的科学性,实现立法民主化与决策科学化的统一。因此,在行政立法的过程中,法律专家和各个领域专家参与起草或接受咨询,应当作为强制性的程序规则并有相应的制度保障。

(三)警惕行政立法中的“民主政治原则腐化”

在现代法治国家,为了在行政权的运行上正确贯彻和实现以人民主权为核心的民主主义原理,必须强调民主参与的原则,积极推进参与型行政,同时也必须注意防止民主政治原则腐化。当“民主政治原则腐化的时候,人们不但丧失平等的精神,而且产生极端平等的精神,每个人都要同他们所选举的领导他们的人平等。这时候,人们甚至不能容忍他们所委托给人的权力。无论什么事情他们都想自己去做,要替元老院审议问题,替官吏们执行职务,替法官们判决案件”。⑥

行政立法过程中涉及部门利益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应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起草,并积极尝试委托专家学者起草的做法,在很大程度上类似于孟德斯鸠所指出的民主政治原则腐化的现象,我们应该努力避免。

1.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立法任务应该是明确的、有限度的。首先,我们必须正确认识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定位、任务和承受能力。从经验论的角度来看,不涉及部门利益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几乎是不存在的。换言之,几乎所有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都应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起草。虽然这里说的是“负责起草”而不是“亲自起草”或者“直接起草”,在解释论上存在一定的回旋余地,但是,如果我们从法律论上来理解“权责统一”的话,那么就不能允许徒有虚名的“负责”现象普遍存在。这样,大量的起草工作将使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难负其责,势必导致大量的立法不作为或者立法滞后现象。另外,由于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人员并不熟悉各专业领域,或者熟悉专业的人员较少,过分强调由其“负责起草”,对于确保立法质量并不会有多大的帮助。⑦其次,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各部委乃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的职责,不宜轻易地将本属于它们的职责上收。其实,近些年来,在我国行政立法过程中一直存在这样一种观点:为了克服立法中的部门利益、地方保护主义之类的弊端,应当尽量将规范设定权上收。这种迹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得到了较明显的体现,进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规范的制定过程中也较为明显地凸现出来。我一贯认为,这种倾向不仅不符合世界性的分权潮流,而且与分权制衡的宪政和法治原理在本质上是不一致的。虽然在强调“应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起草”的情况下,有关具体的起草工作实际上也只能依靠各部门的法制机构乃至其他专业人士来完成,但是,将起草的职责上收,不利于调动有关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也不利于整个行政系统的协调和整合。我们应该在下放起草权限和责任的基础上,强化和完善对行政立法的有关审查和监督工作。

2.正确理解并在行政立法中科学反映“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我们还需要认真研究所谓“部门利益”或者“地方利益”,将立法政策层次的利益反映、利益表达和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自私自利区分开来。立法既然是一种“公共产品”,当然应该具备广泛的民主性和公益代表性。正是基于这种民主政治原理,现代国家都倡导并且积极推进广泛吸纳民意的所谓“开门立法”,并确立了一系列相互配套的制度。其中,听证会、座谈会、专家论证会乃至草案的公布和公众评议等,都被认为是现代行政程序法上的重要程序和制度。同时,无论是权力机关的立法过程还是行政机关的立法过程,立法的过程都是分配利益和资源的过程。那么,所谓“部门利益”或者“地方利益”的主张,是否可以作为一种利益或者某阶层利益的反映?回答当然是肯定的。也许有人会担心,这样制定出来的法律规范还能够确保其公正性、合理性吗?会不会蜕变为服务于少数利益集团的“私人产品”?我认为,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关键要看我们能否建立和健全

相关制约机制,尤其是能否真正实行“开门立法”并完善有关审查机制。按照我国人民主权原理,立法必须追求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必须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似乎不能允许为立法部门或者地方牟取利益,更不能允许参与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牟取自己的私利。不过,公共选择理论告诉我们,任何组织、任何部门乃至任何人都有自己的利益,都将为追求其利益最大化而努力。如果我们在有关立法中采取忽略相关地方或者领域利益的态度,只追求形式上的所谓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话,那么,它们只能通过非正式的渠道来实现其自身的利益。这样就会出现所谓立法的地方利益化或者部门利益化。当我们义愤填膺地批驳、谴责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立法之际,应该首先检讨一下,看各种各样的利益是否在相关的立法、决策和执行过程中得到相应的考量。只有依法且科学地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才能为社会提供公正、科学的行为规则,也为有关地方和部门提供正当程序和权力配置的制约规范。

在价值多元化的现代社会,只有客观地承认各个部门、各个领域都有其自身利益,并且其自身利益亦应该在立法中得以反映和实现,在此基础上,才能探索其如何坚持公共利益优先、整体利益优先乃至根据怎样的标准和程序、通过何种手段和形式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首先,在政策选择阶段,即对实现怎样的政策目标进行选择的阶段,应当承认部门、地方乃至公务员有选择的空间。其次,在处理个体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的措施选择阶段,面对其所选择的政策与人民的根本利益之间存在冲突这种情况,应该为其提供衡量和取舍各种利益的价值标准和公正合理的取舍程序。换言之,在各部门、各领域乃至公务员进行政策选择的过程中,建立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是防止不正当的所谓“部门利益”、“地方利益”损害整体利益乃至国家利益的重要途径。而这种监督制约机制要正常运作并健康发展,建立明确的价值取舍标准和程序便是其不可或缺的前提。

3.“学者起草”不是行政立法的发展方向。“专家立法”是近年来我国立法的一种新趋势,某些知名的法学教授在立法活动中颇为活跃,俨然成为立法机关的常客。其实,所谓专家不只是指学识渊博的学术型专家(法学家),也包括具有丰富司法实践经验的法官、律师等实务型专家(法律家),更不能忘记了其主要力量是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在这种意义上,我们说提倡和推进专家立法不仅是必要的,而且也是确保立法的民主性、科学性乃至权威性的内在要求。很显然,这种专家立法是必须长期坚持的。然而,当我们将“专家立法”狭义地理解为“学者起草”或者“律师起草”立法文本的时候,问题就不一样了。我认为,在某个领域、某个具体的阶段,以学者起草或者律师起草乃至其他行业的人员起草有关立法文本,以补充法定的立法机关在有关领域或者阶段立法资源的不足是可取的,但是,若将这种本来应当定位为补充性立法的方式泛化为一般立法方式的话,则是值得商榷的。概言之,“学者起草”不是行政立法的发展方向。其理由如下:

第一,行政立法主体是特定的行政主体而不是学者。这一点,真正研究行政法的人都非常清楚,在这里就不赘述了。值得强调的是,现代国家的立法过程普遍呈现出广泛吸纳民意的倾向,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立法权主体多元化了。虽然不能说只有国家机关才能代表公共利益,但可以肯定的是,立法权当然只能由国家机关来行使。众所周知,美国的协商制定规章制度乃至行政规章通告、评论制度,都是为了保障和促进私人在规章制定中扮演更加积极的角色。协商规章程序适于解决多方及多元利益争议,可以增进行政机关与其他当事人的合作关系,强化不同主体对行政规章正当性的共识程度,但是,是否采纳的问题取决于行政主体。因此,专家

在立法中不应该处于主体的地位,而应该定位在“辅助机关”的层面。

第二,学者起草同样具有诸多局限性。从比较法的角度看,各发达国家在迈向法治的初期,有关法制的建设几乎毫无例外地借助了学者的积极参与。只要稍作历史回顾就会发现,在新中国行政立法过程中,学者发挥了巨大的作用,这是有目共睹的、不可抹煞的。但是,立法是利益的表达、协调和分配机制,要求起草人员对相关部门和领域的实践状况有深刻而全面的把握,需要高度负责地一字一句地进行推敲。而学者所从事的学术研究,与立法政策和技术所要求的往往是不同层次的,容易表现为深奥性、超前性、理想化或者简单化。“大多数生命力较强的法律制度的形成和语言、风俗等具有某种相似之处,即在相当程度上都是人类社会经由博弈、演化的方式发展而成的,而不单纯是依凭人类理性预先设计而成的。”⑧也就是说,最佳的立法政策、法律原则和制度,“也许只能是由实践本身来选择的,而学者的预设都只是对问题的众多理解中的一个‘理解’而已”。⑨

第三,委托学者起草,在组织法上存在重大的难题需要探讨。按照行政组织法的原则和具体规则,行政机关应当实行定编、定员、定岗、定责,法制工作机构也不例外。既然根据有关法律规范设置了有关机构来具体负责有关行政立法的起草工作,并根据其工作难易程度和工作量确立了薪金制度,那么,他们就有义务保质、保量地完成法定的工作量。而委托学者起草,且不说其在委托程序上及其他操作层面存在诸多弊端难以克服,仅就其酬金支付这件事来说,或者是不予支付,那就等于剥削学者,表明对知识的不尊重;或者是予以支付,那就等于在预算之外又有预算。如果将这部分经费纳入财政收支之中,问题可能又会转到设置有关机构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问题上了。

第四,学者的使命在于对有关领域的理论进行深入探索,以便为有关立法和制度建设提供理论支撑。舍弃自己的专长,从事非自己专长的立法起草工作,不能说是明智的选择。

第五,学者参与立法,关键在于论证,为有关部门提供参考。虽然具体起草也可以作为一种参考,但是具体起草条文需要相当程度的经验积累和技术训练,而这一块正是有关部门、领域的法制工作机构的人员所擅长。权衡利弊,学者应该专心搞研究,以为有关部门提供咨询,而具体起草工作应该由有关部门来完成。第六,学者参与立法的分析和论证同样应该接受监督。实行专家审议会制度,这是值得充分肯定并全力推行的。但是,“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的这种审议会,虽然在机会均等方面是可取的,但在论证质量的可信赖度方面也许会相应降低。在学术规范乃至学术界的人事制度尚存在诸多问题以至于鱼目混珠的现象在所难免的情况下,确保专家审议会的审议不至于流于形式的途径有二:(1)在建立专家库阶段把好关,使有关标准明确化,使有关权利义务确定化;(2)公开专家论证的过程,最起码应该公开专家的基本观点。在整个行政过程强调公开、透明、公正、公平的大环境中,单单主张“参与论证的专家姓名以及论证过程应当保密”的观点,一般来说是没有道理的,因此,这种主张必须坚决予以摒弃。当然,如果所讨论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则另当别论。

四、结语

民主主义的基本内涵在于直接参政,可是,随着社会规模的不断扩大,社会成员全部参加决策形成过程已经成为不可能,于是,将主权委托给代理人的所谓间接民主政治制度也就成为现代各国普遍采用的政治模式。然而,伴随着因特网的迅速发展和普及,在现代国家政治中推行直接政治和间接政治相结合的双轨制将成为可能。行政立法过程的民主参与和利益表达,必须建立在多维视野之上,必须从观念上和体制上承认利益的多样性、价值的多元性乃至民主的多维性。从观念上和制度上承认和保护合理的部门利益、地方利益和个体利益,是行政立法过程的民主参与和利益表达的重要价值目标。而要达到这一目标,尚需要建立相应的评价标准和程序,需要确立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基本评价坐标体系。

注释:

①关于日本的立法过程,参见杨建顺编著:《日本国会》,华夏出版社2002年版,第187页以下。

②关于程序和正当程序的有关问题,参见杨建顺:《行政程序立法的构想及反思》,《法学论坛》2002年第6期。

③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看看新近颁布的两部重要法律的制定过程:一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该法从1996年开始着手研究起草到2003年8月通过,历时7年,经历了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立法研究组起草和国务院法制办起草两个不同的阶段,进行了多次国内调研、研讨、座谈和论证,亦进行了多次出国考察、国际研讨,是第八届、第九届和第十届全国人大共同努力的结果。另一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该法从1993年公安部着手研究起草开始到2003年10月正式获得通过,历时10年之久,经历了公安部调研、国务院法制办调研、专题论证、出国考察、征求意见等过程,反复斟酌,数易其稿。对于此类“马拉松式”的立法过程,就不应该单纯地强调其应“及时作为”。此类情形或许可以成为授权立法的一个很好的论据。

④⑥[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54页,第112页。

⑤关于行政立法的范围,目前比较一致的观点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将其限定在行政法规和规章这一层次。这里所阐述的行政立法过程的参与机制,基于现代行政程序法原理,试图将民主参与和利益表达渗透于行政决策形成的整个过程。更何况,所谓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身不能一概划归“具体行政行为”之列,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要求普遍遵循的所谓“抽象行政行为”。因此,本文所阐述的行政立法过程,亦包括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当然,与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参与机制相比,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的民主参与性可能要低许多。尽管如此,我亦主张应当尽量将其纳入民主参与的视野,同样应当确立相应的利益表达机制。

⑦当然,若能采取增加人员配备的对策,使有关工作有足够的人员来分担,则这里所谈的问题也就不成其为问题了。

⑧刘武俊:《中国立法观念检讨》,《法制日报》2000年5月7日。

⑨舒国滢:《从“司法的广场化”到“司法的剧场化”-一个符号学的视角》,《政法论坛》1999年第3期。

第20篇:社会参与学校安全工作机制

社会参与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分工机制

各级执行机构要真正负起责任,把各自负责的安全工作认真落实下去,一是建立健全校内安全系统。责任主体是学校。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中学校又可以具体细化为校长、班主任、各科任课老师。班主任、各科教师都要参加学校的安全保卫工作,关心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能简单地认为安全保障是学校或安全保卫部门的工作,更不能推卸责任。学校一方面要把安全绩效列入考评,认真落实校长、班主任、各科教师的安全保卫职责、岗位职责,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另一方面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幼儿园管理条例》,对学校教师队伍进行清理,对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要坚决调离教师岗位;对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排查,对不符合条件的要限期调离或辞退。

二是建立健全校外安全系统。责任主体是政府行政部门和家长。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青少年学生的健康成长是社会各界、各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使教育、公安、司法、交通、建设、卫生、食品药品监管、文化、工商、新闻出版、财政、安全生产监管、广播电视、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加入到学校安全工作当中,负责对学校安全工作的领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学校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相关问题,构建起各部门齐抓共管,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群防群汉的学校安全工作体系。

教育部门负责学校的内部管理制度的建设与落实、内部各种设施设备的检查与维护、师生安全教育与培训等。

公安部门负责加强对学校周边出租房屋、流动人口和暂住人口的管理,及时排查各种治安隐患;及时侦破校园周边地区的各类案件,加大对危及师生安全的各种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加强对学校周边地区的治安巡逻,尤其对易发案的重点时段、重点路段和重点部位的治安巡逻,并在治安情况复杂的学校周边地区设置治安岗亭和报警点,方便师生求助;合理规划和设置学校周边交通信号灯、指示牌、斑马线等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警示标志,维护。|良好交通秩序。

交通部门负责及时修建和维护校园周边地区的道路、桥梁等。

建设部门负责清理整治校园周边的非法建筑物。 卫生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学校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食源疾病、食物中毒、水污染和化学毒物污染等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治、监管和指导工作。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会同卫生、工商等相关部门加强对学校周边饮食摊点和学校内部食堂饮食卫生的监管力度,开展经常性查验工作,确保食品卫生安全,

文化、工商、公安、新闻出版部门负责检查、整顿和规范校园周边地区的各种文化娱乐场所,及时查处、取缔非法经常的书刊店、音像店、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及歌舞厅、录像放映厅等,查处各种违法摊点,取缔各种无证无照的流动商贩。

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和列支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所需的资金,从财力上予以充分保障。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参与调查、处理发生的各种安全事故,加强学校周边的煤、油气、电设备的管理,经常检查,及时维护,确保安全。

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负责加强维护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安全的社会舆论宣传工作;

司法、团委、妇联负责组织开展相关宣传教育活动,充分调动和发挥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全社会自觉关心、积极参与加强学校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工作的良好氛围。

学生家长要切实履行监护人职责。家长是青少年学生的法定监护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严格履行监护人职责,加强对学生安全的教育、监护和管理,避免学生在校外发生各种安全事故;应加强与学校的联系和配合,共同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

学校安全保障体系是一项社会工程。加强检查、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是建立中小学保障体系的一条途径。制度是保障,落实才是关键。做好安全检查工作,应坚持“三个结合”:

一要坚持外部检查和内部检查相结合。一方面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对学校周边环境进行清查整治,彻底整治学校周边道路安全设施和交通秩序,清理整顿周边违章建筑,查处取缔违法经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经营点、小卖部、饮食店,强化对周边流动人口、暂住人口、出租屋及歌舞厅、录像放映厅等娱乐场所的管理。对不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应立即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的,要依法予以取缔。对地处闹市区、周边环境比较复杂的学校,更要加大检查力度,消除不安全隐患。另一方面,学校不能只是被动地接受外部检查,必须主动进行经常性的自我检查。对各类建筑和水、电、气、暖等基础设施、生活服务设施等进行全面排查。查到易发生安全事故的每一个环节,排查安全隐患不留“死角”。不搞形式主义,更不能弄虚作假,掩盖、隐瞒事故隐患。下大力气全面提高安全工作管理水平和应急能力,把安全检查作为经常性的工作长期坚持下去,把一些不安全因素通过检查消灭在萌芽状态中。

二要坚持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对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事故多发区域或场所,如食堂卫生状况、体育器材安全状况、教育教学设施安全状况等要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特殊时期针对特殊情况要进行不定期检查,例如冬季要严格注意煤气中毒等。

三要坚持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为了把危险降低到最小程度,中小学安全检查工作应该覆盖方方面面,避免出现安全“死角”。在全面安全检查的同时,要对一些发生频率较高的事故隐患、重大隐患进行重点检查。检查重点放在工作制度责任制是否落实;措施是否到位,应急预案是否建立;对校舍安全、消防安全、卫生安全等要作为重点来检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立即处理,限期整改。

我校在本学年的安全工作中,受到社会有关的大力支持,其中派出所所长、我校法制副校长曾到校讲座,市人事局消防科的两位老师也亲自莅临指导,并做了题为“防火知识”的讲座。工商所的同志主动到学校走访,调查学校周边环境。这些都为学生的安全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使学校的安全工作上升到一个新的档次。

社会参与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分工机制

河北屯中心小学

2004.9

参与决策机制整改措施
《参与决策机制整改措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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