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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转移支付整改措施(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6-05 08:33:47 来源:整改措施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转移支付

转移支付知识

一般性转移支付

是指上级政府为达到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实现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对存在财力缺口的地区给予的补助。该项转移支付不规定具体用途,可自主安排使用,所以又称无条件转移支付。

专项转移支付

是指上级政府对承担委托事务、共同事务的下级政府给予的具有指定用途的资金补助,以及对应由下级政府承担的事务给予的具有指定用途的奖励或补助。( 专项转移支付是指上级政府为实现特定的宏观政策目标,以及对委托下级政府代理的一些事务进行补偿而设立的专项补助资金。资金接受者需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 财力性转移支付

是指对自有财政收入(含按财政体制规定上级财政给予的返还与补助收入)不能满足支出需求、或上级政府出台减收增支政策形成财力缺口的地区,按照规范的办法给予的补助。接受补助的地方政府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统筹安排和使用。 财力性转移支付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后,我国逐步建立了以财力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为主的转移支付制度。现行财力性转移支付主要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县乡财政奖补资金、调整工资转移支付、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年终结算财力补助等。地方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统筹安排和使用上述资金。

省对市县财政转移支付的主要形式

为了保障县乡财政的基本运转和逐步提高县乡财政的公共服务水平,缩小地区间的差距,实现协调可持续发展和特定政策目标,1996年起建立了转移支付制度,并按照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不断完善。目前省对市县财政转移支付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财力性转移支付,主要包括一般转移支付、缓解县乡财政困难转移支付、调整工资转移支付、“六挂六奖”补助、免征农业税和取消除烟叶外农业特产税转移支付等;二是专项转移支付,主要包括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农村低保转移支付、城市低保转移支付、农村义务教育免学杂费转移支付、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转移支付以及其他专项拨款等。

财力性转移支付的主要内容

财力性转移支付不规定具体用途,由接受拨款的政府自主使用,所以又称一般性转移支付或无条件转移支付,其目标是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目前,财力性转移支付主要包括:

一般性转移支付。

一般性转移支付是实现地区间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有效手段。作为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配套措施,从1995年起中央对财力薄弱地区实施一般性转移支付。基本思路是,按照规范和公正的原则,根据客观因素计算确定各地区的标准财政收入和标准财政支出,以各地标准财政收支的差额作为分配依据。在标准支出测算方面,主要选择了人口、可居住面积、冬天平均气温、平均海拔、行政区划个数、都市化程度、学校个数、学生人数、门诊人次及住院天数等因素;在标准收入测算方面,主要选择了国内生产总值、产业结构状况、企业规模状况、企业营业盈余、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及分组情况等因素。财政越困难的地区,补助程度越高。

民族地区转移支付。

为配合西部大开发战略,支持民族地区发展,国务院决定,从2000年起实施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其总量来源有二:一是2000年专项增加对民族地区政策性转移支付10亿元,今后每年按上年中央分享的增值税收入增长率递增;二是对8个民族省区及非民族省区的民族自治州的增值税收入,采用环比办法,将每年增值税收入比上年增长部分的80%转移支付给民族地区。其中,这部分增量的一半按来源地返还,以调动地方增加收入的积极性;同时,考虑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客观上存在差异及地区之间财力不均衡等情况,为体现公平原则,将另外一半按照因素法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分配给地方。民族地区转移支付的对象为民族省区和非民族省区的民族自治州。2006年起,又将非民族省区的民族自治县(区)也纳入转移支付范围。

调整工资转移支付。

1998年以来,为了应对亚洲金融危机,缓解国内有效需求不足的矛盾,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发展,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在加大政府投资的同时,出台了提高中低收入者收入水平的一系列政策, 1999-2006年,五次增加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出台发放一次性年终奖金和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政策。考虑到地区之间财政状况相差较大,各地对增加支出的承受能力不一,中央决定,实施这些政策增加的支出,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福建等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由当地政府自行解决,财政困难的老工业基地和中西部地区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

为推动农村税费改革顺利实施,从2001年开始,中央财政统筹考虑各地区提高农业税率增收因素和取消乡镇统筹、降低农业特产税税率、取消屠宰税减收、调整村提留提取办法等因素,对地方净减收部分,通过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转移支付资金全部按照统一规范、公正、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分配,重点向农业大省、粮食主产区以及民族地区和财政困难地区倾斜。为从源头上减轻农民负担,鼓励粮食生产,根据国务院关于农村税费改革统一部署,2004年开始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逐步取消农业税。由此减少的地方财政收入,沿海发达地区原则上自行消化,粮食主产区和中西部地区由中央财政适当给予转移支付。地方财政减收额原则上以2002年为基期,按农业特产税和农业税实收数(含附加)计算确定。中央财政补助比例分别为中西部粮食主产区100%,非粮食主产区80%;东部粮食主产区(含福建)50%,非粮食主产区不予补助。

缓解县乡财政困难转移支付。针对县乡财政困难状况,2005年起,中央财政建立“三奖一补”激励约束机制,即对财政困难县政府增加税收收入和省市级政府增加对财政困难县财力性转移支付给予奖励,对县乡政府精简机构和人员给予奖励,对产粮大县给予奖励,对以前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工作做得好的地区给予补助。

其他财力性转移支付。主要包括中央实施某些宏观调控政策后,中央对地方财政减收所进行的财力性补助,如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停征收财政减收补助、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地方减收补助、退耕还林还草减收补助等。其中有些项目具有专项性质,但大部分为财力补助性质。

目前,中央对地方各项财力性转移支付全部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原则,按照客观因素,采用公式统一分配,减少了人为因素的影响。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实施,增强了财力薄弱地区基层财政的保障能力,加快了公共服务均等化进程,为实现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财力性转移支付以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主要目标,不规定具体用途,由接受拨款的政府自主使用。目前,财力性转移支付主要包括:

(1)一般转移支付。现行一般转移支付按照人均标准财力计算确定,人均标准财力不足省定标准的部分由省、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补助。 2003年,为进一步促进县域经济发展,鼓励县级财政增收节支,实行省对县(市)一般转移支付补助一定五年不变,县(市)支出和收入增减均不调整省对县(市)转移支付补助。

(2)“六挂六奖”补助。为进一步做大财政经济“蛋糕”,缓解县乡财政困难,2005年,我省结合中央财政“三奖一补”政策制定了《省财政对县(市)财政的“六挂六奖”补助办法》。

(3)缓解县乡财政困难转移支付。2006年,省财政扩大了公共服务的保障范围,将教育、卫生、计生、社会保障、公检法等基本公共服务支出纳入了转移支付标准支出的计算范围,依据各地标准财政收入和标准财政支出的差额及可用于转移支付的资金规模等客观因素,按统一公式计算确定增加对县(市)的缓解县乡财政困难补助。

(4)调整工资转移支付。根据中央从2006年7月1日起增加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精神,为确保调资政策的落实,省财政对市县调整工资给予了转移支付。转移支付依据标准财政供养人数和月人均增资额及市县的财力状况分档确定补助系数,其中对享受一般转移支付的县(市)给予了全额补助。

(5)免征农业税和取消除烟叶外农业特产税转移支付。2003年实施农村税费改革以来,我省相继停征屠宰税、免征农业税、取消除烟叶外农业特产税。为确保市县财政的平稳运行,省财政依据各地减收数和财力状况给予转移支付补助。 专项转移支付的主要内容

专项转移支付是指附加条件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转移支付提供者在某种程度上指定了资金的用途,转移支付接受者必须按照规定的方式使用这些资金,专款专用是最基本的特征。目前主要包括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农村低保转移支付、城市低保转移支付、农村“六大员”转移支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移支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学杂费转移支付以及各类专项拨款等。专项拨款外的各类专项转移支付主要依据各项政策减收或增支的数额和各地财力状况分档补助,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切实保障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各项惠民惠农政策的贯彻落实。专项拨款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农林水、教育、卫生、社保等经济、社会事业发展项目,多数已采用客观因素分配,有专门的管理办法。

税收返还

包括消费税、增值税“两税返还”和所得税基数返还,分别是1994年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和2002年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时,为保护地方既得利益,对原属于地方的收入划为中央固定收入或共享收入后,对地方给予的补偿。

结余或结转

结余即财政收入大于支出的部分。结转即结余中有专项用途、需继续安排使用的资金。结余减去结转等于净结余。如*年地方财政收支相抵,有***亿元的结余或结转。主要原因:一是*年中央财政超收较多,超收中绝大部分用于补助地方,但由于超收要到年底才能准确预计,且其使用要严格按程序审批,因此有相当一部分超收资金要在*年底和结算时才下达,包括归还地方政府出口退税陈欠、解决退耕还林粮食挂账,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教育、社保等支出。二是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年预算执行中严格控制国债项目资金拨付进度,补助地方国债项目资金约结转*亿元,另有*亿元的补助地方国债项目资金*年12月份才拨付。上述资金由于未拨付或拨付得比较晚,地方财政*年支付不出去,形成结余。三是*年地方财政超收较多,有一部分资金未支付出去。 结算财力

结算财力是指当年财政预算内可用于安排支出的财力。计算公式为:当年地方财政收入+补助收入-上解支出。当年地方财政收入包括一般预算收入和基金收入。补助收入是指上级财政通过结算补助所形成的收入,主要包括税收返还收入、专项补助收入和结算补助收入。上解支出是指下级财政根据体制应上解上级财政的支出,主要包括体制上解支出和专项上解支出。

财政省管县

实行省直接管理县财政改革,就是在政府间收支划分、转移支付、资金往来、预决算、年终结算等方面,省财政与市、县财政直接联系,开展相关业务。

财政省管县5方面

确定收支

市、县不得要求对方分担应属自身事权范围内的支出责任。合理划分省与市、县的收入范围。

转移支付

转移支付、税收返还、所得税返还等由省直接核定并补助到市、县;专项拨款补助,由各市、县直接向省级财政等有关部门申请,由省级财政部门直接下达市、县。

财政预决算

市、县各自编制本级财政收支预算和年终决算。 资金往来

建立省与市、县之间的财政资金直接往来关系。省级财政直接确定各市、县的资金留解比例。

财政结算

年终各类结算事项一律由省级财政与各市、县财政直接办理,市、县之间结算事项,必须通过省级财政办理。

科学科技三项费用

科技部归口管理的科学科技三项费用(简称科技三项费用)由科技部提出项目计划并会同财政部联合下达。科技三项费用应按规定程序办理划拨手续,并及时足额划拨到项目承担单位。科技三项费用的管理应严格执行财工字[1996]44号文件印发的《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

(1)科技三项费用原则上实行合同化管理,经费包干、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科技三项费用必须用于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及其科技计划的实施,不得用于研究开发课题以外的会议、编书、期刊、调研等工作以及支持机构的经常性运行和经营性活动。

(2)科技三项费用的开支范围包括:设备购置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资料费,印刷费,租赁费,差旅费,鉴定费,验收费,管理费,其他费用。

(3)科技三项费用应严格按项目进行核算管理,建立预算和决算管理制度。在项目的立项和验收过程中,各级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科技三项费用的预算和决算的规范化管理,各级财政、财务部门应及时了解项目的立项和鉴定、验收等情况,认真把好项目经费的预、决算关。

(4)因特殊原因,需要中途撤销或更改的科技三项费用项目,在项目主管部门做出撤销或更改项目的决定后一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作出经费决策,连同固定资产购置情况一并报送项目主管部门和原拨款财政部门核批,剩余的科技三项费用应全额上缴原拨款财政部门,由原项目主管部门继续用于安排国家重点科技项目计划。

(5)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科技三项费用。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出,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将截留或挪用经费全额收缴国家财政,并停拨或核减以后年度的科技三项费用指标。

推荐第2篇:政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新青区财政局

政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根据《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86]财预228号)第五章第二十一条,《司法部、财政部关于修订〈司法业务费支出范围的规定〉的通知》(1985年9月20日发布),《现金管理暂行条例》(1988年9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以及省市两级财政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包括政法办案(业务)费和政法装备经费两部分:

一、政法办案(业务)费

政法办案(业务)费每年由市级财政根据省专项资金指标文件所分配的指标额度下拨给区级财政。区级财政在接到市财政下拨的专项资金后,必须及时将资金拨付到政法专项资金核算账户,政法专项资金管理会计在接到区级财政拨付的政法办案(业务)费后,按照年度进度和《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二十一条和《司法业务费支出范围的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

(一)支出范围

1、政法办案费的支出范围如下: (1)特情耳目费;

(2)扣留和罚没物资的运输、仓储(包括简易仓棚修建)、整理等费用;

(3)侦缉调查补助费。包括侦破、调研、审理案件的差旅费、办案专业会议等补助费;

(4)办案专用车、船的燃料及修理补助费;

(5)办案业务费补助。包括办案宣传费、大宗文卷资料印刷费,化验鉴定等补助费;

(6)其他费用补助。包括分给联合办案单位的办案补助费、告发、告密人接待费。

“办案费用补助”不得用于增加人员编制开支和基本建设支出;严禁给执法人员滥发奖金。

2、司法业务费的开支范围如下: (1)调解费

调解委员会的办公文具、纸张补助费,调解人员学习专业资料费、表彰会经费。

(2)宣传费

法制宣传和业务用的报刊、资料、书籍、简报、汇编、图片等的印刷、翻译、购置费;举办展览会、报告会、制作幻灯片等费用;组织指导和协助制作法制宣传影片的费用及法制宣传报刊、杂志的补助费。

(3)短期培训费

短期培训基层司法干警、公证员、律师、司法助理员、调解员、公证联络员、法制报告员、法制宣传员所需差旅费、住宿、公杂、伙食补助、误工补贴、讲课、书刊资料、场地租赁费等。

(4)专业会议费

不属于行政工作的各种司法专业会议、座谈会所需的开支,其开支标准按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会议费标准执行。

(5)业务设备消耗费

司法行政业务用的器材设备的保养费、修理费、燃料费、饲料费、武器修理费。

(6)公证、律师业务补助费

实行定额补助的公证处、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等事业单位的各项业务费用的定额补助费。

(7)科研费

司法行政部门业务专题科学研究经费。

(8)其他

上述一至八项未能包括的其他司法行政业务费用。

(二)资金管理

1、定点维修

机动车辆维修(护)须在政府指定车辆维修地点进行维修维护。

2、严格执行开支标准

差旅费核销标准执行《新青区(局)关于加强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的若干规定》。

3、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条例

杜绝大额付现,当地出具发票金额在1000元以上,外地出具发票金额在3000元以上的资金须转账支付。

4、规范票据

工作人员发生业务时所取得的原始发票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必须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

二、政法装备经费

区级财政每年在接到市级财政下发的政法装备采购计划后,根据上级部门规定的采购级次确定本区的采购计划。

一、省级和市级统一采购

本年内采购计划由省级或市级统一采购时,区级财政应督促政法部门及时编报当年政法专项设备采购计划并报上级批准,装备到货后及时验收登记,并将装备分配单及验收证明及时上报财政登记固定资产账簿,政法部门同时登记固定资产卡片备查。

二、区级采购

本年内采购计划由区级采购时,区级财政在接到市级转移支付补助指标文件后,应及时组织政法部门编报采购计划

上报审批。收到上级部门批复的采购计划后,由政府采购部门组织装备采购招投标工作。确定投标对象后,按照采购计划签订采购合同。待装备全部到货后,由政法和财政双方进行验收,并根据购货合同、发票、设备验收单等相关资料支付货款,登记固定资产账簿,政法部门同时登记固定资产卡片备查。

2009年12月6日5

推荐第3篇:转移支付 文档

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对民族地区的帮助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分级财政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以各级政府之间存在的财政能力差异为基础,以实现各地公共服务水平均等化为主旨而实行的一种财政资金转移或财政平衡制度。对一国而言,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主要目标是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使不同区域的居民大致均等地享受公共服务,它是主要的区域补偿政策,也是在缩小区域经济发展差距实践中最普遍使用的一种政策工具,在开发欠发达地区、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上具有转移和调节区域收人的作用,从而直接调整和重组区域间经济发展的不协调、不平衡状况。

一、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现实背景

现行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我国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其运行也要依托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分税制运行中出现的具体状况和问题,构成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现实背景。

分税制改革是按照“存量不动,增量调整,逐步提高中央宏观调控能力,建立合理的财政分配机制”原则设计的。分税制改革后,从全国的情况看,造成了资金向上集中和事权向下转移,财权的重心在中央,事权的重心在地方(尤其是旗县一级)。具体到民族地区,则在分税制模式下出现税收负担加重、税源与税收收人背离、财政收支差额扩大等问题。这些构成了现行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现实背景。

(一)民族地区税收负担加重

分税制改革后,虽然宏观税负基本不变,但基础原材料等“上游产业”的实际税负有所上升,而加工、零售等“下游产业”的实际税负有所下降,民族地区原材料等行业比重大,加工、零售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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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比重小,税收负担加重。有研究表明,分税制改革前的1993年,民族地区工商税收负担率为10.7%,高于东部地区1个百分点;分税制实施后,两者的差距扩大为1.8个百分点。总体上,东低西高的区域税负格局与东高西低的区域经济发展格局形成明显反差,民族地区承担的税收负担与其经济能力极不相称,区域税负差距已成为拉大区域发展差距的重要因素。

(二)民族地区税源与税收收入的背离

在设计税收制度时,需充分考虑税源与税收收人的对应性,以体现公平的原则。负税人(对间接税而言,纳税人往往不是负税人)付出税收应当获得相当的公共产品利益。而在我国的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体系中,流转税中的增值税、消费税、关税实行生产地(进口地)课税而非消费地课税办法,营业税部分税目也是对劳务提供者课税。这样的流转税制存在一个重要特点是可转嫁性。流转税主要由消费者负担,但并未按一定比例在负税人的居住地政府间分配。这是一种不能体现财政公平原则的非对称财政机制。具体到民族地区,则税源与税收收人的背离问题带来的结果比较严重。

(三)民族地区地方财政风险凸现

在分税制模式下,地方财政的收人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地方政府收人部分,二是中央与地方共享收人中按比例归地方的部分。作为我国欠发达地区,自我积累和发展的能力和条件相对较差。另一方面,贫困旗县主要分布在边远地带,自然条件较为艰苦,财政支出成本高。分税制后,财政收支差额逐渐扩大。2003年,民族地区财政收支差额达到-1435.34亿元,财政自给率下降。地方财政(尤其是基层的旗县财政)的风险问题早已进人学者的研究视野。

民族地区的财政困难折射出我国的横向财政失衡问题。横向财政失衡是指同一级不同地区财政地位的差别,即同一级不同地区财政满足本地公共支出的能力不同。从公平的角度讲,横向财政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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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导致财政的非均等化,违背了人人平等不能地区有别的原则。从效率的角度讲,横向财政失衡会导致效率的损失。由于地区间财政地位的不同产生的财政横向失衡会诱导人们重新选择居住地,而这种由于财政待遇不同所导致的诱导性迁移,并不反映实际要素成本的差异或其他与资源有效使用相关的因素,因此,这种迁移会造成效率损失。要消除因各地财政地位的差异所造成的不公平和低效率,需要中央政府或上级政府提供一种旨在均等化各地财政地位的无条件拨款,并以纵向转移支付和横向转移支付两种形式来实现。

二、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基本架构及其存在问题

上述现实背景的存在,使得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对于民族地区尤其是贫困旗县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现行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基本架构包括两个层面,即中央对民族地区各省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和民族地区各省区以下财政转移支付。

(一)中央对民族地区各省区财政转移支付

1.中央对地方财政的税收返还。它是以1993年为基年,按照分税制规定,中央从地方净上划的收人数额如数返还给地方。1994年以后,税收返还在1993年基数上递增,递增率按增值税和消费税增长的1:0.3确定。

2.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体制补助和地方政府对中央政府的体制上解。这是“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双向流动的财政转移支付。

3.年终结算补助(或上缴)。它是对已经过去的财政年度内,由于政策变化以及中央与地方相互交叉支付对地方收支影响所进行的调节,也属上下级政府之间的双向财力转移,是对既定财政体制的补充。

4.专项拨款补助。这是中央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按项目确定的补助形式,是一种具有特定用途的补助。在专项补助中,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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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天然林保护工程、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社会保障和贫困地区义务教育等项目占有重要地位。

5.一般性转移支付。2002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人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规定,中央因所得税收人分享改革增加的收人,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规范的方法进行分配,对地方,主要是中西部地区实行财政转移支付。中央通过所得税收人分享改革增加的收人全部进人一般性转移支付,实行统一分配,原来的“过渡期转移支付”概念不再沿用。基本做法是:参考国际经验,按照规范和公正的原则,根据客观因素计算确定各地区的标准财政收入和标准财政支出,将其作为财政转移支付的分配依据。

(二)民族地区省区以下财政转移支付

1994年分税制改革只是初步确定了中央政府对省级政府的转移支付,而省区以下转移支付并没有触及。1995年以来,民族地区各省区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设计制定了各具特色的省区以下财政转移支付办法。2002年,国务院转发财政部《关于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意见》,要求各地方政府结合所得税收人分享改革,调整和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民族地区各省区以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呈现如下特点:

1.基本上是比照中央对地方的形式进行设计。这可看做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模式在各省区内向下的延伸。

2.对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的加成使用。地方在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基础上,根据财力情况,一般都再安排一部分资金对下进行财政转移支付。

3.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为调动和鼓励各县市增加财政收入、压缩财政供养人数,避免依赖思想,各省区在转移支付办法中建立了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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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各省区间差异大。各省区以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不统一,各有各的模式。

总体看,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在各个历史时期都发挥了积极作用,民族地区得以维持地方政府的正常运转,加强地方建设,为当地人民提供基本的公共服务。例如,1950-2001年,新疆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累计完成5015.15亿元,其中,中央投资达2662.23亿元,占同期全社会投资的53.1%;从1955年到2000年,中央政府支付给新疆的各项财政补助累计达877.41亿元,中央财政对民族地区的帮助可见一斑。再看一下云南省的情况。从纵向上看,1994-2004年,云南省级财政的收人比重与其支出比重的差值逐渐由正转负,由 1994年的5.4转变为2004年的一3.2,与此同时,县级财政的收人比重与其支出比重的差值逐渐由负转正,由1994年的一13变为2004年的一0.7,云南省以下转移支付的纵向效果积极而明显。从横向上看,1994-2004年,云南省各地州(市)之间的人均财政收人和人均财政支出的变异系数都呈逐步缩小趋势,各地区间政府公共服务均等化趋势明显。

在看到上述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应认识到,我国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分级包干”体制下的转移支付和分税制提出的转移支付的混合体,带有明显的“双轨”制烙印。实践表明,这种“双轨”制的转移支付制度对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加强中央宏观调控等起到明显作用,但它仍是一种不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存在以下方面问题。

1.体现公平性、照顾特殊性的作用未充分发挥。体现公平性、照顾特殊性是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重要性质。而现有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中“存量不动,增量调整”和税收返还不封顶、多缴多返、少缴少返的做法,对中央和经济较发达地区而言,是有利的,对民族地区却不利。以1999年为例,东部地区的上海、广东、江苏、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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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从中央得到的税收返还总额为595亿元,占当年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总额2120亿元的28%,而西部12个省(区)得到的税收返还额为447.16亿元,占当年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总额的22.5%。民族地区产业竞争能力弱,企业普遍规模小、经济效益差,农牧业生产水平低,不仅税收返还基数小,而且财政收人增长缓慢,税收返还比例逐年下降,在现有转移支付模式下,与经济较发达地区的差距不仅不能缩小,反而逐年扩大,陷人财政赤字严重,甚至出现连正常的吃饭财政都难以保障的被动局面。例如,内蒙古自治区101个旗县中,1990年有16个赤字旗县,赤字额为0.48亿元;2000年分别为47个旗县和3.7亿元。截至2005年末,鄂伦春旗累计债务总额高达2.25亿元,其中财政赤字2082万元;需财政承担的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障方面欠账达6336万元(失业保险570万元、医疗保险2301万元、养老保险1793万元、住房公积金1672万元);阿一根公路5301省道等贷款2654万元;财政工资性借款等1400万元;欠付个人差旅费、鄂伦春免费医疗、煤款、电费及基建欠账等6233万元。民族地区县级财政困难、财政风险大的问题与现有转移支付制度没有充分发挥体现公平性、照顾特殊性的作用密切相关。

2.从结构上看,税收返还和专项拨款所占比重过大,具有地区平衡功能的一般性转移支付比重偏小。税收返还是在照顾各地区既得利益的基础上,按照以来源地为基础的原则进行分配的,既不与均等化目标联系,也不与中央政府特定的其他政策目标相联系,是由基数法来确定;专项拨款在规模上仅次于税收返还,有不少也变成了用基数分配,只能增不能减。基数法中包含了过去体制中的不合理因素,且在逐年滚动的过程中,不合理因素继续扩大,缩小地区差异的总体效应弱。民族地区历史上属经济不发达地区,底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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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基数小,在税收返还和专项拨款占绝大部分以上的转移支付制度中,明显不能得到有效支持。

一般性转移支付不指定特定用途,地方政府有权自主安排支出用途。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是一般性转移支付作为中央或联邦政府向下级政府转移支付的主要形式,一般占到全部转移支付的50%左右。这样可以给予下级政府更大的财政支配权,也有利于基层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公共服务需要安排财政支出。但2004年的数据表明,我国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占全部转移支付的比重按照宽口径计算只有7.2%,按照窄口径计算占12.4%;2005年,一般性转移支付占全部转移支付的比重按照宽口径计算只有9.8%,按照窄口径计算占15.3%. 3.转移支付制度缺乏法律保障,资金分配和使用办法尚待规范。发达国家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一般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如日本的《地方财政法》、德国的《基本法》等。我国目前只有1995年财政部制定的规章《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办法》。转移支付制度相关法律法规建设较滞后,人为因素影响大,随意性较大,缺乏规范性。

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缺乏科学的依据和标准,存在“人情款”和“撒胡椒面”现象;立项审批不规范,项目的确定和范围选择不合理;使用缺乏事权依据,亦无相应的基础设施建设法规和单项事业法规可依,随意性大,分配过程不透明;违背专款专用原则;要求地方配套资金,对于经济较发达的地区而言,是锦上添花,对于民族地区而言,往往不堪重负,甚至导致地方以假数字上报。 4.与东部经济较发达地区的横向转移支付模式缺失。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可分为单一纵向模式、单一横向模式和横纵向结合模式。横向转移支付是解决地区间财力的不平衡和消除不同地区间财政地位的差异所造成的不公平和低效率、实现财政均等化、减轻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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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政府财政压力的一种有效手段。对我国来说,较理想的模式应为横纵向结合模式。但现有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制度中,只有中央对地方的纵向转移支付模式,缺失了民族地区与东部经济较发达地区的横向转移支付模式。

5.转移支付资金运行路线单一。纵向转移支付模式包括纵向逐级传递式和纵向全覆盖式两种。我国实行的是纵向逐级传递式,即上级只面对下级转移支付,而把对更下级的转移支付由下级承担,由其再向更下级传递的办法。纵向逐级传递式的转移支付路线,带来两方面问题:一是资金链长,在各个环节都有沉淀,在途时间长,不能及时到达基层,加剧基层财政紧张状况;二是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到达地方时,往往先用于平衡本级财政,然后再向下转移,这样几经传递,到达基层的就所剩无几了。近年来,民族地区县乡财政困难,就与此密切相关。

6.省区以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建设仍需规范。民族地区在建立省区以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相对滞后:一是一些省区层层从下级财政集中财力,但对下转移支付却没有相应跟上,使县乡财政风险凸现。二是一些地方仍然沿袭财政包干体制的做法,公式化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没有建立起来;而一些地方即使制定了以公式化为基础的对下财政转移支付办法和财力均衡措施,也比较简单和粗放,在因素选择、公式设计、数据选取和测算方面都存在问题,导致省区内部财力差异悬殊问题突出。三是各地规范化程度不一,有的地方已经建立了较完整的转移支付计算指标体系和实施程序,而有的地方尚处起步阶段。省区以下存在的问题使得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形不成一个上下衔接、相互协调的体系,均衡效率在一定程度上有所降低。

三、优化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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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在1994年分税制改革前,虽是宽泛意义上的,但较充分地起到了体现公平性、照顾特殊性的作用。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实施后,在我国形成了财权上移而事权重心下沉的局面,导致我国地方政府的财权与事权严重不对称,需要通过大规模转移支付来弥合地方收支缺口,以保证地方政府能够行使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能。鉴于目前的分税制模式,较大规模的转移支付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并且实践证明,如此大规模的转移支付仍无法使各地方政府都拥有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对民族地区而言,更有税收负担加重、税源与税收收人背离、地方财政风险凸现等问题的存在。这些问题的存在又进一步导致从全国的角度看,横向财政失衡状况日益突出。在此背景下,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勉力支持,但其不规范的特征使得该制度既有“越位”也有“缺位”。“越位”体现在原本并不属于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职能也要通过该制度实现,“缺位”则表现在公平性和均等化的作用未得到充分体现。因此,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优化是个系统工程,除了应就该制度进行调整之外,更重要的在于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明确划分政府间事权和财权,这是优化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前提。在此基础上,科学确定财政转移支付的政策目标是优化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根本依据。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的目标应定位于确保各地都能提供最基本的公共服务,重点用于能源、交通、通讯、环境保护等基础产业,以及教育科技、医疗保健、就业培训等公益事业和社会保障事业。

同时,在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优化的过程中,应避免认识上的偏向:

1.对转移支付政策功能的认识出现“泛化”,超越人均财政支出水平均等化这个基本作用范围,试图去解决那些主要应由其他区域政策工具去处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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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讨论基本公共服务的水准时,忽视范围和标准的适度性,没有把它与在一定经济发展水平上国家财政的负担能力联系起来加以考虑。

3.对于人均财政支出的区际均等化问题,不能认识到适度差距存在的不可避免性,试图去完全消灭这种差距,而不是把差距控制在一个适当的限度内。我们应防止上述偏向,以使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调整能做到方向正确、力度适当、措施稳妥,使这一政策工具能高效率地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具体措施包括:

(一)适度增加中央对民族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

近年来,我国以税收返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在体现中央政府政策意图、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方面功效显著,但对公平性的体现则明显不足,这与转移支付制度的本质是不相符的,也背离了中国区域间的公共服务水平严重不均衡的现实。因此,为了缩小地区间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的巨大差异,应矫正现行转移支付制度,将实现各地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的均等化、突出区域间的公平作为转移支付的首要目标。为此,有必要适度增加中央对民族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

从现实看,我国财政体制的显著特征之一是地方政府对中央政府在财政转移支付上的高度依赖性。一方面,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使民族地区人民能够享受到与东部较发达地区人民大致相同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消除在教育、卫生、环境保护、公共设施方面与东部较发达地区的差距,为民族地区的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另一方面,帮助民族地区解决好县乡财政困难问题,设立保工资、保稳定、保机构运转等最低支出保障额度,实行财政转移支付保底政策。需注意的是,增加对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要维持在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规模的合理界限内。所谓政府间转移支付规模的合理界限是指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下所确定的转移支付规模:(1)能够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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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体现中央的权威,而非过度集权。(2)能够使中央拥有较充足的财力来缩小地区间公共提供能力的差距。(3)能够充分调动地方政府税收筹资的积极性,避免对上级政府的过度依赖。(4)能够保证地方政府拥有行使其所应承担的支出责任的财力。(5)能够降低转移支付过程中的交易成本,提高公共提供的效率。

(二)对目前存在的各种转移支付形式进行调整,优化结构

有研究表明,动态地看,现行的转移支付制度并不能阻止省区间财政支出差异的逐年扩大。因此,降低我国地区间财力差异程度,实现各地居民享有公共服务水平相对均等化的目标,仅依靠增大转移支付资金在中央财政支出中的比重是不够的,优化转移支付体系结构是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的当务之急。

要对目前存在的各种转移支付形式进行调整,逐步归并为一般性和专项转移支付两种形式。(1)取消原体制上解。(2)把税收返还的一部分作为一般性转移支付的主要资金来源。在保证转移支付资金来源的前提下,逐步削弱返还基数中的不合理因素。在不改变“两税”为基础的返还模式的前提下,提高民族地区增值税的留存比例。目前对民族地区增值税的年环比增长部分采用二八分成,即中央得小头,地方得大头。此举既可调动地方政府税收筹资的积极性,提高地方政府对地方纳税人的负责程度,又可减少大规模转移支付中存在的高额交易成本。(3)缩小专项转移支付的覆盖范围,体现特定政策目标,加强监管。(4)将年终结算补助按照具体内容的性质分解,划人一般和专项转移支付。(5)将原体制定额补助与一般性转移支付合并。

(三)加快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立法进程,建立有效透明的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

以立法手段合理界定各级政府的事权,用法律手段来约束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明确转移支付目标、原则,调整和规范转移支付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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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依法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监督管理,实现转移支付法制化,为转移支付目标的实现提供制度保障。

在管理机制方面,成立专门管理机构;完善操作规程,包括审批制度、检查制度和验收制度。在监督机制方面,强化权威性,对使用不当、截留、挪用、挤占、克扣等现象依法处理,包括减少拨款、停止拨款甚至追还拨款等。同时要建立群众监督机制。

对民族地区困难较大的专项拨款要求配套比率的规定,首先,应明确只有具有外溢性的公共服务或设施才适用要求地方配套的规定;其次,具有同等外溢程度的服务或设施,针对民族地区的配套要求应相对低,以适应其财力的实际状况,防止地方为拿到国家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而做假。

(四)建立纵向与横向转移支付模式相结合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通过纵向转移支付,实现国家的调控目标;通过横向转移支付,补充欠发达地区的财力不足,缩小地区间的财力差异,以保证各地区居民能够享受到大致相同的公共服务。民族地区和东部较发达地区的区域差异大,其横向转移支付既具有必要性,也具有可行性。建立民族地区与东部经济较发达地区的横向转移支付,有助于减轻中央财政集中度,变“暗补”为“明补”,调动地方积极性,缩小两者的财力差异,谋求经济的整体共赢与和谐发展。要对纵向、横向转移支付的规模进行统筹考虑。考虑到东部较发达地区和民族地区是独立的经济社会体,横向转移支付应以专项转移支付为主。横向转移支付建立后,纵向转移支付范围可适当收缩。且纵向转移支付要与横向转移支付相结合,并发挥横向转移支付不能发挥的均衡作用,因此,应重点采取一般性转移支付形式。

(五)转移支付资金运行路线多元化,纵向逐级传递式与纵向全覆盖式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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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持现有纵向传递式的同时,增加纵向全覆盖式转移支付路线。其目标在于有效地为民族地区各族群众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从目前情况看,各省区大都把县级辖区作为转移支付的主体,省、市级同时对县级辖区实施转移支付,可以此为基础,构建纵向全覆盖式财政转移支付路线。在向县级辖区转移支付的时候,不必层层传递,可建立中央、省和市分别向县级财政的转移支付制度,进一步提高转移支付的效率。

在纵向全覆盖式中,应突出重点,本着“雪中送炭”原则,调整财政转移支付对象,由直接补助公共机构转向直接补助少数民族贫困人口,直接补助那些需要购买基本公共服务的低收人、低支付能力的少数民族贫困人口;不再补贴民族地区城镇高收人居民,转而补贴广大农牧民,增加农牧民的转移性收人,以使广大农牧民等弱势人群优先受益。

(六)完善民族地区省区以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民族地区可结合实际,适时调整省区以下财政体制,遏制财力差距进一步扩大,确保县乡政权正常运转的需求。省区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均衡本地区财力水平的职责,进一步健全并规范省以下的财政体制和转移支付制度。在进一步明确财政保障范围的基础上,确定各县、乡所需的最低财力要求,作为省和市对县、乡实施一般性转移支付的依据。继续推进“三奖一补”,并探索将其制度化的切实途径。对特别困难的地区,省区政府除扩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外,还可对市、县财政体制进行适当调整,有选择地推行“省管县”体制。

将省区以下财政转移支付的原则、形式、目标等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同时编制转移支付预算,建立完善的预算程序;设立专门机构负责转移支付工作,制定客观的测算方法,审查、研究转移支付的规模,监督制约转移支付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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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转移支付

财政转移支付是以各级政府之间所存在的财政能力差异为基础,以实现各地公共服务水平的均等化为主旨,而实行的一种财政资金转移或财政平衡制度。 中文名

财政转移支付 外文名

Financial transfer payment 基 础

各级政府之间存在的财政能力差异 主 旨

实现各地公共服务水平的均等化 目录 形式

转移支付的模式主要有三种, 一是自上而下的纵向转移, 二是横向转移,

三是纵向与横向转移的混合。

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由财力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构成。

财力性转移支付是指为弥补财政实力薄弱地区的财力缺口,均衡地区间财力差距,实现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能力的均等化,中央财政安排给地方财政的补助支出,由地方统筹安排。财力性转移支付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民族地区转移支付等。专项转移支付是指中央财政为实现特定的宏观政策及事业发展战略目标,以及对委托地方政府代理的一些事务或中央地方共同承担事务进行补偿而设立的补助资金,需按规定用途使用。

专项转移支付重点用于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支农等公共服务领域。

2009年起,进一步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将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简化为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两类。一般性转移支付,主要是中央对地方的财力补助,不指定用途,地方可自主安排支出;而专项转移支付,主要服务于中央的特定政策目标,地方政府应当按照中央政府规定的用途使用资金。为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中央财政设立均衡性转移支付,包含在一般性转移支付中,不规定具体用途,由接受补助的省级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统筹安排。[1] 原则

在1994年实行分税制体制改革前,我国做了大量的财政转移支付的工作,1994年实行分税制体制改革后才从西方引进了转移支付的概念。我国中央财政是从1995年开始正式实施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根据IMF《政府财政统计手册》中的支出分析框架,政府转移支付有两个层次,一是国际间的转移支付,包括对外捐赠、对外提供商品和劳务、向跨国组织交纳会费;二是国内的转移支付,既有政府对家庭的转移支付如养老金、住房补贴等,又有政府对国有企业提供的补贴,还有政府间的财政资金的转移。一般我们称的财政转移支付,是指政府间的财政资金转移,是中央政府支出的一个重要部分,是地方政府重要的预算收入。在西方国家,财政支出的重要分类就是分购买支出和转移支出。 现况

我国仍实行的不是很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主要制约因素:一是各级政府的职责和事权尚未明确划分,财政支出的划分与事权是紧密联系的,难以确定标准的收支概念;二是我国的中央财政仍十分困难,使转移支付制度缺乏充足的财力支持;三是既得利益调整的力度过大,困难很大;四是由于体制、经济结构、自然环境和人口状况等因素影响,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相差很大、发展能力存在极大差别,致使通过转移支付实现地区均衡难以在短期内实现;五是基础性数据统计、收集有很大难度。

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存在双向的资金往来关系,不仅包括上级对下级的拨款,而且包括下级政府对上级政府的缴款。主要有以下几项内容: 1.体制补助或上解 2.税收返还 3.专项拨款 现状

目前我国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的转移支付包括财力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税收返还及体制补助四种方式。其中,财力性转移支付又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县乡财政奖补资金、调整工资转移支付、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和年终结算财力补助等方式。 按照转移支付形式的性质划分,转移支付又可以分为以下几大类:

(1)税收返还、体制补助和结算补助,这几部分是1994 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后财政转移支付的主要组成部分,其性质是维护既得利益,是旧体制的延续,不具有均等化功能。

(2)一般性转移支付,是在支付过程中按规范和均等化的原则进行,这是国际上通常称为的均衡性转移支付。

(3)专项转移支付,服务于中央宏观政策目标,用于增加农业、教育、卫生、文化、社会保障、扶贫等方面的专项拨款,这些重点项目主要用于中西部地区。但其核定并不规范,加之往往被层层截留和被挤占、挪用,其性质属于非均等化转移支付。

(4)其他转移支付,包括上述的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调整工资转移支付、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三奖一补”转移支付等,其性质属于专项转移支付,但在一定程度上又具有均等化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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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

国际经验与借鉴

我国遵循邓小平关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认真学习、借鉴国外转移支付成功经验,为我所用。在分税制改革中成功地建立了中国特色的转移支付制度。

1、您经常提转移支付,并且强调转移支付是政府间关系的核心。我知道您所指的都是关于政府间的财政转移支付,据我所知,还有些政府对企业的优惠也称为转移支付,是这样的吗?另外,转移支付作为财政学范畴的专有名词,被赋予了特定的含义,您能否给我们界定一下?

2、您能否同我们说一下历史上最早的政府间财政补助或转移支付制度是如何产生发展的?

3、现代财政转移支付的存在通常被认为与政府的财力和事权划分有关,具体说来是由于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力和事权不匹配导致纵向财政失衡的结果。而且,通过转移支付“弥补纵向财政缺口”有可能会被地方滥用,为什么不通过赋予地方政府足够的课税权满足其支出需要呢?

4、转移支付的另一个重要功能是“弥补横向财政缺口”,也即实现均等化。要求基本公共服务和财政能力的同步均等化的标准有什么不同?

5、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中,普遍实行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其目的既是基于弥补纵向财政缺口和横向财政缺口的考虑,但也有基于政治方面的考虑。您能否介绍下转移支付的不同作用?

6、教材中一般都将转移支付分为一般性转移支付和条件。但中国的转移支付体系名称错综复杂,不做深入的研究很难理解其中的玄机,您能不能从历史发展角度给我们讲讲中国各类转移支付名称的由来和演变过程?您认为究竟哪些属于无条件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哪些又属于有条件转移支付,效用又有何不同?

7、世界各国政府都通过转移支付来实现弥补赤字,缩小地区差距等目的,但是各国的转移支付制度又千差万别,那么财政转移支付有没有共同特征呢?

第七章 中国特色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我国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分税制财政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借鉴国际经验,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中国特色的重大制度创新。

1、一般的专家学者都认为财政转移支付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和税收返还,为什么您认为只有税收返还的1:0.3增量部分才属于转移支付呢?

2、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财政体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加快建立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为什么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

3、地方政府一般都偏爱中央政府给予一般性转移支付,而中央政府则倾向于更多的专项转移支付。他们各自是有什么不同的特点和优势?哪个多更好?专项转移支付又有什么作用?

4、姜司长您到过世界上的许多国家,对他们的转移支付制度应该有很多了解,能不能给我么讲讲几个印象深刻的典型国家?比如联邦制的德、加、美等国和单一制的日、法等国。特别是实行全面均等化的澳大利亚和实行横向均等化的德国,对我国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很有借鉴意义,您能否详细介绍一下这两个国家的转移支付制度?

5、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因素法能够保证拨款的客观性,而不容易受到个别地区和人物的影响。94年分税制实行的因素法计算方法究竟是怎么想出来的呢?具体考虑的因素都有哪些?此外,采用“因素法”必须废除传统的“基数法”,引入“标准收入能力”和“标准支出需要”等概念,当时是如何规定的?另外统计数据不完整、测算方法不完善等技术性问题是如何解决的?

6、转移支付是政府间关系的重要环节,世界各国往往都设有专门的机构负责转移支付资金的公平有效分配。例如澳大利亚有专门的联邦拨款委员会、加拿大有财政安排委员会,这些国家都转移支付机构,人员众多,机构复杂。但反观中国,就由预算司一个处负责,几个人分几万亿的资金,能够分配好吗?

7、国际上转移支付做得好的国家往往都有严格的预算法和转移支付法,这样才能保证转移支付资金的公平分配,但却也导致转移支付的灵活性不足,甚至产生很高的成本。您觉得转移支付制度如何才能结合法制化与灵活性呢?

8、我国转移支付的规模总量早已突破2万亿了,这么大的资金量在种类结构和地区分布结构上有什么特点?这其中体现国家的什么方针政策呢?中央对东部发达地区、中部欠发达地区和西部落后地区的转移支付政策有很大不同,您能否给我们举个实例说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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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科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改革的意见‣(云政发„2015‟86号)的要求,结合我省科普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科普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州(市)、县(市、区)科协组织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 科普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和方向主要包括:公民科学素质建设、扶贫脱贫攻坚、兴边富民工程行动计划、科普示范县(市、区)创建、流动科技馆巡展、科普大篷车运行、少数民族科普示范、科普惠农兴村计划、社区科普益民计划、科技助力产业发展、学会科普活动、科普网络建设、社区科普大学教育、科普教育示范学校创建、农技协发展示范、农村科普示范基地创建、农函大教育培训、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科技馆展教设备购置、州(市)承办联办省级活动等。

第四条 科普专项资金依据“公开公平、绩效导向”和“重点工作为主、其他工作为辅”的原则进行分配。

第二章 科普专项资金的分配

第五条 科普专项资金采用“因素法”进行分配。分配因素包括重点工作因素、支出绩效因素、专项工作因素和自然基础因素四个,各因素的权重分别为52.88%、10.08%、30.56%和6.48%。

第六条 根据确定的因素和权重,计算出应当分配给各州(市)的科普专项资金额度。

州(市)应得转移支付资金总数=重点工作因素补助资金+支出绩效因素补助资金+专项工作因素补助资金+自然基础因素补助资金。

(一)重点工作因素(占52.88%) 1.公民科学素质建设工作(占10.08%)

根据省综合考核办公室印发的考核办法,对各州(市)公民科学素质建设工作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按照分值从高到低进行排行,分三个档次确定补助州(市)的资金额度。排行前六位的补助40万元;排行第七至十一位的补助30万元,排行后五位的补助20万元。

2.科普示范县创建工作(占20.16%) 对获得命名的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每个补助30万元,省级科普示范县(市、区)每个补助20万元。同时属于省级科普示范县(市、区)和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的,按照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补助额度计算,不重复计算补助资金。对被摘帽或过期失效的科普示范县(市、区),不安排补助资金。

3.科普惠农示范村创建工作(占20.58%)

按照省科协、省财政厅联合制定的•云南省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实施方案‣(2015-2020)确定的目标任务,每个年度创建100个科普惠农示范村,每个村安排资金10万元。根据•云南省深入实施兴边富民工程改善沿边群众生产生活条件行动计划‣的工作安排和目标任务,补助到25个边境县(市)的科普惠农兴村计划资金,应全部安排在沿边行政村创建科普惠农示范村。

4.扶贫脱贫攻坚工作(占2.06%)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部门(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中央驻滇单位扶贫攻坚挂联县方案‡的通知‣要求,直到2020年,省科协挂联大理州南涧县乐秋乡麻栗村不变。每年安排不低于100万元(单项计入大理州资金额度),专项用于支持南涧县乐秋乡麻栗村产业发展科普示范、农技协发展,实施精准扶贫。

(二)支出绩效因素(占10.08%)

根据•云南省科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各州(市)科普专项资金支出绩效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按照分值从高到低进行排行,分三个档次确定补助州(市)的资金额度。排行前六位的补助40万元;排行第七至十一位的补助30万元,排行后五位的补助20万元。

(三)专项工作因素(占30.56%) 1.科普大篷车运行(占2.16%) 根据•云南省科普大篷车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全省科普大篷车运行情况进行考核,按分值从高到低进行排行,对排行前1/3的,每辆补助5万元。随着科普大篷车数量逐年增加,运行补助资金也将逐年增加。在转移支付资金总量不增加的情况下,增加的运行补助资金通过压缩“自然基础”因素的权重来解决。

2.流动科技馆巡展(占4.12%)

根据•云南省中国流动科技馆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每个巡展站点(县、市、区)补助5万元。站点数根据年度流动科技馆巡展计划确定。根据中国科协规定,每套流动科技馆每年巡展站点数不得低于4个,展期不低于2个月。随着流动科技馆数量和巡展站点的增加,巡展补助资金也将逐年增加。在转移支付资金总量不增加的情况下,增加的巡展补助资金通过压缩“自然基础”因素的权重来解决。

3.科普示范社区创建(占5.15%)

根据省科协、省财政厅联合制定的•云南省科普示范社区创建工作方案‣明确的目标任务,每年创建50个省级科普示范社区,每个社区补助资金5万元。

4.科普教育示范学校创建(占2.06%)

省科协联合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创建省级科普教育示范学校,每年创建50所,每所补助资金2万元。

5.少数民族科普示范建设(占2.06%)

省科协联合省民宗委在少数民族县(市、区)创建少数民族科普示范点,开展少数民族双语科普示范及脱贫攻坚示范。

6.农函大教育培训(占3.09%) 根据上年度农函大实际培训人数计算:

某州(市)农函大培训资金=(120万元/上年度全省统办专业培训人数)×该州(市)上年度统办专业培训人数+(30万元/上年度全省地方特色专业培训人数)×该州(市)上年度地方特色专业培训人数。

7.社区科普大学创建(占2.65%)

根据•中国科协社区科普大学建设工作方案‣要求,州(市)建总校、县(市、区)建分校、社区建教学点。每年每个县在社区创建1个教学点,每个补助1万元。 8.院士专家工作站创建(占4.12%)

创建专家服务站和院士工作站,助力产业发展。 9.承办联办省级活动(占4.12%)

州(市)承办省科协学术年会、与省科协联办学会科普活动,根据省科协确定的该项活动所需资金补助到相关州(市)。

10.科普网络建设(1.03%)

根据州(市)科协开展科普信息化工作情况、科普网络建设情况及对网络科普工作贡献大小,确定补助对象和经费。

(四)自然基础因素(占6.48%)

根据各州(市)所辖县级行政区数量计算补助资金: 自然基础因素资金总数=全部转移支付资金数-按照前述三个因素计算的补助资金数

某州(市)应得自然基础补助资金=(自然基础因素资金总数/全省县级行政区数)×该州(市)县级行政区数

第七条 根据中国科协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的变化情况,省科协、省财政厅可以对资金分配因素的设置和权重进行调整,并及时通知到各州(市)科协和财政部门。

第三章 科普专项资金的下达和使用

第八条 省科协在每年6月30日前负责做好资金分配相关基础数据的收集、整理,根据分配因素和权重比例提出下一年度科普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经省财政厅审核确定后在省科协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九条 在预算经人大批准后60日内,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协将科普专项资金下达到各州(市)。州(市)科协、财政部门收到科普专项资金后,须在30日内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编制科普项目计划(资金分配方案),将资金安排到具体科普项目,并及时组织实施。科普项目计划(资金分配方案)须分别报省科协和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条 科普专项资金由州(市)、县(市、区)科协用于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实施科普项目。具体开支范围包括:

(一)科普专用资料和设备购置支出,包括科普图书资料费、专用设备费、展品展具费。

(二)科普示范和科普活动支出,包括科普培训讲座费、展览费、场地租赁费、劳务费、新技术新品种引进示范及推广费等。

(三)其他支出,指在开展科普工作、实施科普项目过程中所发生的除上述各项支出以外的其他相关支出,包括科普项目评审论证、考核验收过程中支付给专家的费用。

科普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开支:

(一)人员工资、福利和奖励支出;

(二)日常办公、出国(境)和业务招待支出;

(三)土建工程、房屋设施的维修改造支出;

(四)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支出;

(五)与开展科普工作、实施科普项目无直接关系的支出。

第十一条 严格科普项目管理。科普项目计划下达后,应及时组织实施。如遇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无法按原计划实施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调整方案,逐级上报至州(市)科协、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并由州(市)科协、财政部门分别报省科协、省财政厅备案。已调整的项目不得再次调整。

第十二条 科普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全过程信息公开。根据政务公开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改革要求,省科协和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做好科普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和分配结果的信息公开工作。各州(市)分配科普专项资金的结果也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科普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加强科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科普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严肃查处,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省科协和省财政厅对科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按照绩效评价、追踪问效的有关规定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及其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评和追踪问效。上年度科普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与下一年度科普专项资金分配结果直接挂钩。

第十五条 对科普专项资金拨付不及时、使用绩效不明显的州(市)和县(市、区),省科协、省财政厅将责成其及时纠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各州(市)、县(市、区)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相关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并报省科协和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科协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推荐第7篇:爱民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审批拨付

爱民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审批拨付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明确审批职责,规范审批程序,提高资金拨付效率和加快财政支出进度,根据《预算法》和《爱民区人民政府议事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政部门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既包括当年资金也包括上年结转资金。

转移支付资金包括省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和结算补助资金以及市对区级的转移支付资金等。

第二章 审批程序及拨付时限

第三条 省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区长、主管战线领导和部门对专项资金共同会商,确定项目类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或经费类专项资金的拨付频次后,由承办部门提出申请,主管战线领导签字,报区长审批后,财政部门一次性核拨到承办部门。在承办部门实际支付时,每次支付时均由主管战线领导签批、把关。

第四条 上年结转资金,由财政部门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和区人代会批准的财政预算办理资金拨付。

第五条 转移支付资金,在收到上级财政部门指标文件后30日内,拨付到预算单位或承办单位。有特殊规定的,

1 从其规定。

第六条 对乡级财政的下级往来资金,依据乡级上解资金的额度,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办理适时办理。对区直单位的临时借款,在收到区政府批件后,3个工作日办理完毕。

第七条 部门或项目单位要提前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预算批复后及时提报用款申请,加快资金的使用和拨付进度,确保财政拨付资金当期列支并形成实物工作量。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八条 财政监督检查机构每年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年度财政资金监督检查方案,原则上按年度计划定期检查,必要时可随时安排检查。每年监督检查面要达到50%以上。

第九条 在部门自查自纠的前提下,采用全面检查或重点抽查的方式进行。检查时限一般以本年度为主,必要时可延伸到以前年度。

第十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各类违纪违规问题,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作出相应处理、处罚决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推荐第8篇:食品药品中央专项转移支付工作自查报告

青阳县2010-2011年度中央专项转移

支付工作自查报告

一、项目总体情况

2010年中央财政补助我局公共卫生专项资金**万元(药品安全专项整治**万元,食品药品监管队伍能力建设**万元,不良反应监测能力建设**万元,基本药物及高危药物监管2万元)

2011年中央财政补助我局重大公共卫生专项资金**万元(不良反应监测**万元,基本药物及高危药物安全监管0.9万元,食品药品安全科普宣传**万元,队伍能力建设**万元)

二、分项目具体情况:

(一) 不良反应监测项目

(下拨**元,支出**元,余额**元 )

1、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两年来,我局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在池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指导下,在各相关部门的配合 下,不断加大力度,强化措施、健全组织、完善制度,促进了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取得了一定成绩。一是健全组织,加强领导。2011年4月,我县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站正式成立,并确定了专人负责此项工作,选定了工作场所,购买了空调及办公家具,办公设备购臵经费支出**元; 二是履行职责,强化监测力度。做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收集、核实、反馈、统计、上报工作,并定期汇总上报到市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协助上级有关部门落实药品不良反应控制的紧急措施,对需追踪的药械不良反应病例进行调查、确认和处理; 2010年至2011年,我局共接 1 到药品不良反应1014份。开展工作发生差旅费、办公费、邮电费等经费支出合计 **元。三是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和协调。于卫生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的实施意见》,促进了我县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深入开展。材料费、办公费支出**元;四是加强培训,提高认识。两年来,我局举办不良反应监测培训班三期,有500余人参加了培训。培训班资料费及场租费经费支出**元。

2、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在市局的指导和部门的配合以及我局工作人员的努力下,两年来,我局共接到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186 例。(此项工作开展的费用涵盖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经费里)

(二) 队伍能力建设项目 (下拨**元,支出**元,超出**元)

两年来,我局不断加强职工培训教育,旨在提高干部职工的整体素质,强化队伍能力建设,多次参加省市局组织的培训班,差旅费、培训费经费支出共计**元。并组织到周边兄弟单位及外省参观考察学习,考察费支出**元;在纪念党的90周年之际,我局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参加唱红歌纪念活动,统一购臵服装,服装费支出**元;另外创先争优、群众观点主题教育、五级书记大走访、党风廉政、文明创建等活动的开展差旅费、办公费、材料费经费支出等合计**;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药品安全综合监管,促进农村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认真履行职责,我局每年都组织全县的农村食品药品协管员、信息员进行培训,2010年和2011年举办培训班2期,培训班资料费、场租费、中餐费支出** 2 元。

(三) 基本药物及高危药物监管项目 (下拨**元,支出**元,超出**元)

为保证基本药物及高危药物监管专项经费的合理有效使用,我局及时制定了《青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基本药物及高危药物监管专项经费使用工作方案》,明确了项目目标、范围及内容。严格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合理使用专项经费。两年来,我局通过开展基本药物电子监管、基本药物及高危药物专项整治、举办培训班等活动,有效的保障了基本药物及高危药物的市场安全,交通费、无线上网、差旅费等经费支出**元。

(四) 不良反应监管能力建设项目 (下拨**元,支出**元,超出**元)

为了保障不良反应监测工作顺利开展,我局利用中央补助经费购臵了不良反应监测专用设备,如路由器、交换机、打印机等,同时做好药品不良反应电子监测报告网络的建设及其维护工作,办公设备购臵经费支出**元;不良反应监测工作人员参加省市局业务培训差旅费、培训费经费支出**元。

(五) 药品安全专项整治项目 (下拨**元,支出**,超出**元)

一是组织领导、积极动员。召开了全县各乡镇分管领导、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站工作人员、药品批发和部份零售企业负责人参加的动员会。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代表在会上进行了公开承诺,各经营企业也都积极签订了《药品质量安全承诺 3 书》;二是狠抓落实、认真开展整治。这次专项检查覆盖了全县所有药品零售企业,检查覆盖率达100%,共出动人员180余人次,出动车辆40余台次,着重从进货管理、销售管理、养护管理、票据管理、人员管理等五项内容开展检查,共立案调查5家企业、其中酉华大药房、杨田大药房、木镇百姓缘大药房三家企业已按《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进行了处罚,共没收违法销售药品和违法所得**元、罚款**元。并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份,这些案件的违法事实主要涉及到进货来源把关不严、从非法渠道进货及未认真按照GSP操作等内容。开展此项活动交通费、邮电费、接待费等经费支出**元。

(六) 食品药品安全科普宣传 (下拨**元,支出**元,超出**元)

2010年开展了安全饮食用药知识进社区活动,组织干部职工分别到城区九华、双河、蓉城等六个社区和龙山花园、银杏花园、山水华城和中天花园等居民小区宣传安全饮食用药知识,共发放安全饮食用药宣传画、《家庭安全用药知识手册》和《安全合理用药宣传手册》4000余份。同时,在县电视台的主要时段滚动播出安全饮食用药,提高健康水平的宣传字幕。去年9月1日,举行了“全国用药安全宣传月”青阳县启动仪式,全面启动了用药安全宣传月活动,并相继组织开展了食品药品安全知识大讲堂、食品药品安全知识进社区等形式多样的食品药品安全知识科普宣传活动,同时,在县电视台黄金时段播出“全国安全用药月”、“谨防网络欺诈销售假药”、“合理使用抗生素”等公益广告,宣传 4 药品安全科普知识。活动期间,共制作宣传展板15个,发放宣传资料5000余份,接受群众咨询500余次。宣传费、展板制作费、办公费、交通费经费支出合计**元。

三、存在的问题

(一)项目任务完成存在的问题

1、普遍性问题:一是在ADR监测方面,一些单位对上报ADR报告仍有顾虑,片面地把ADR等同于药品质量问题而不愿报,药品经营企业担心影响销售不想报,医护人员认为ADR在临床中很常见不需报,以致ADR漏报率较高。有的单位至今仍是零报告;二是在药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中发现,农村医疗机构的多数药品都是从规定的招标企业集中购进,但也有部分基层医疗机构除了从定点的批发企业购进药品外,还从其他批发企业购进药品。同时,存在供货企业资质档案未建立或建立不完整等问题。三是基本药物目录品种过窄,不能完全满足群众看病需求。

2、特殊性问题:一是个别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个体诊所没有认真执行《药品管理法》规定的药品管理制度,部分单位虽然建立一整套的药械管理制度,但在实际工作中缺乏自律意识,没有落实管理制度。特别是村卫生室,在药品质量管理中存在不向药品经营企业索取采购票据、不建立药品验收记录、不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记录、不妥善保管采购票据,药品摆放不规范,外用药、口服药、注射剂等药品随意混放一起等现象,还有一些单位养护等记录不全或造假,存在过期失效药品等问题。二是药房设施设备不齐全。除了兼做防疫工作的村卫生室配有冷藏柜外,多数村卫生室没有配备冷藏设备,“五防”设施不全。个别村卫 5 生室药房环境卫生状况差,药品堆放杂乱无章,药品该冷藏的不冷藏,该避光保存的不避光保存。部分村级卫生室的温湿度表损坏后未更换。

(二)资金使用存在的问题

虽然建立的辅助账,但是由于很多工作性质相似,导致在经费使用方面存在交叉现象。比如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和基本药物及高危药物监管工作基本上是相结合在一起开展,所以经费使用方面不能分得很明确。

四、所存在问题的原因

对于ADR 监测方面存在的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医疗机构领导重视不够,临床医护人员积极性不强,监测机构未能真正发挥作用;二是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监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规定,医疗机构有违反该规定的行为,只能由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处理,而卫生部门未将ADR监测列入目标考核,致使医疗机构的ADR监测难以推进;三是部分单位监测人员责任意识较差,缺乏收集报告的主动性、积极性;四是宣传培训力度不够。

三、下步工作打算

(一)完善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

进一步细化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的审核制度、内控制度和资金使用台账制度,确保资金安全。

(二)防微杜渐,扎实开展警示教育

坚持深入开展警示教育,注重专项资金管理的严肃性,强化干部职工遵规守纪教育,做到防微杜渐,警钟长鸣,高度负责地

6 履行工作职责,构建规范权力运行的长效机制,牢固树立专项资金是开展专项工作的“生命线”、“高压线”的观念,切实增强各专项资金的安全意识,坚决杜绝专项资金的截留、挤占、挪用等现象,确保我局各专项资金的使用安全。

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

推荐第9篇:对我国专项转移支付改革的研究

对我国专项转移支付改革的研究

摘要:专项转移支付是我国转移支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自实行分税制以来,我国专项转移支付规模不断增加,专项转移支付项目众多,几乎涵盖了所有的经济和社会活动领域,在增强中央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实现特定宏观政策目标,缓解部分地区财政困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我国的专项转移支付存在着诸多问题,一直来被社会广为关注和垢病。出现这种的现象的主要原因有: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政府与市场边际不清晰,中央与地方权责不对等等。我国在专项转移支付的改革探索中已获显著成效,但是改革仍在进行。本文就推进我国专项转移支付改革提出相应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财政专项转移支付改革

一、我国专项转移支付的现状与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现状

自分税制改革以来,我国专项转移支付制度在实践中不断得到完善,不仅在管理制度、使用效率等方面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而且在増强中央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实现特定宏观政策目标,缓解部分地区财政困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我国专项转移支付存在的问题

项目众多、资金分散,影响了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目标的落实;规模偏大、要求配套项目多,影响地方政府自主财力的增加;项目设立和决策程序不够规范,涉足竞争性领域过多;资金分配中的自由裁量权大对资金的拨付和管理监督制约不够;专项转移支付的效益不够理想。

(三)原因分析 首先,政府职能的越位和错位导致财政职能越位和缺位并存在原计划经济条件下,我国政府是全能型的"万能政府"。其最主要的特点是无所不管,且管理经济和社会主要通过指令性计划和行政手段进行。其次,政府过多干预微观经济导致财政支出过多涉及竞争性领域由于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政府与市场边界不够清晰,政府经常越位,过多地介入竞争性领域,使得财政支出也过多涉及竞争性领域。最后,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不够清晰合理对事权的划分一般是指政府各项职能在各级政府之间的界定。从公共产品的层次来说,全国都受益的公共产品应由中央政府提供,仅某地方受益的公共产品则由地方政府提供。比如国防、外交、全国性公共事务等,受益面广,为中央事权;地方的公益事项、基础设施建设,主要受益人群限制在一定区域内,为地方事权。事权划分是否清晰合理直接影响到政府间支出责任的划分,以及财政体制的完善,从而影响到专项转移支付制度的规范。还有专项转移支付的管理和监督机制不健全等。

二、我国专项转移支付的改革探索和成效

(一)清理压缩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规模早在2002年,财政部就提出要清理专项拨款,明确皮缩、取消专项资金28项。2006年,财政部又提出对现有专项转移支付进行清理整合,决策层开始重视专项转移支付比例过大所引起的问题,全国人大连续H年督促财政部说明转移支付的情况。2007年,时任财政部部长金人庆向全国人大做了《关于规范财政转移支付情况的报告》,承诺将严格控制新设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并提出了一系列规范整顿的思路和意见。比如,将中央现有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按照取消类、整合类、保留类、固定数额类分别处理;取消一次性项目、到期项目及不再需要的项目,等。

(二)初步整合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针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散和管理和率偏低等问题,中央政府尝试整合一些财政专项资金。财政部从涉农专项着手整合,2013年8月印发了《关于黑龙江省"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涉农资金整合的意见》,将中央下达黑龙江省的77项涉农专项资金纳入整合范围,允许根据任务需求,适当调剂、统筹安排使用,着力解决涉农财政专项资金长期管理分散问题。在2014年预算安排中,将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和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等70多个项目合并为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等20多个项目。

(三)加强专项转移支付管理的法制建设

早在2007年,财政部就明确表示过,要以法治化、透明化为方向制定《财政转移支付暂行条例》,但随着2008年应对金融危机措施的实施,这一工作被搁置。2011年,针对财政系统因专项资金管理漏洞而屡屡出现的腐败案件,财政部着手研究制定统一的规范和加强专项转移支付管理的有关制度,却一直未能出台。但财政部加大了对专项转移支付的管理,会同有关部口出台或修订了一批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的管理制度,据不完全统计,仅2012年就发布了50多个。并提出2014年所有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都要制订管理办法。同时,财政部也正在着手修巧完善中央对地方的专项转移支付替理办法,对专项转移支付的项目设立、预算编制、资金分配、拨付使用和管理、预算绩效管理等提出明确要求。

三、推进专项转移支付改革的对策与建议

(一)切实转变政府职能

变全能型政府为"有限责任"政府,明确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的范围和界限,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把市场能做的交给市场去做,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简政放权,逐步从竞争性领域退出党的十八届H中全会决定,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碗保政府职能的全面正确履行,要继续简政放权,中央政府要尽量不参与对微观事务的管理。要按照W上原则,进一步改变目前政府对微观经济活动的不当干预过多和对市场竞争秩序维护"缺位"并存的状况。转变财政支持经济发展的方式,结合政府职能的转变,要硏究转变财政对相关产业和领域的支持方式,逐步取消竞争性领域专项转移支付。权衡好政府的"宽度"和市场的"广度",区分公共性的层次,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更多地向公共服务领域倾斜。一是取消部分竞争性领域专项。凡属"小、散、乱"、效用不明思W及用于纯竞争性领域的专项应坚决取消。

(二)建立中央与地方财力和事权相匹配的制度

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顺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要围绕实现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加强中央与地方财力和事权相匹配的制度建设。也就是要根据中央和地方"谁该干什么事"决定"谁掏钱",再通过分税、转移支付让"钱"与"事"相匹配。按财为和事较相匹配原则推动专项转移支付改革在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事权支出责任基础上,逐步推进转移支付改革,形成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相结合的转移支付制度。属于中央事权的,主要通过中央本级支出承担支出责任,少量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委托地方承担支出责任;随着中央事权和支出责任适当上移,适当减少委托事务,提高中央直接履行事权安排支出的比重,相应减少专项转移支付。

(三)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切实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强对相关部口公职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的理想信念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一是定期上党课、开设廉政知识讲座、要求各种任职培训必须包含廉政教育内容等形式,切实抓好对党纪国法、廉政法规、从政道德和禁止性规定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公职人员清楚地了解"红线"在哪儿。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结合改革的不断深化和政府职能的转变,不断制定和完善各个领域的管理制度,规范政府及各部口的行政斤为,建立其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为运行机制。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零容忍"态度坚决惩治腐败。

另外还有加强和规范专项转移支付的管理,为专项转移支付最主要的管理部门,财政部要积极推动专项转移支付相关管理制度体系的健全,切实加强和规范专项转移支付的管理等 参考文献:

[1]王鹏.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改革研究[D].吉林大学,2012.[2]徐小平,张启春.美国的政府间转移支付改革及启示[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0,02:58-63.[3]贾晓俊.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均衡性转移支付改革方案设计[J].财政研究,2011,06:6-10.[4]谭娅.对我国专项转移支付改革的研究[D].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2014.[5]赵云旗.专项转移支付改革中有关问题研究[J].财会研究,2014,01:5-11.[6]\"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课题组,王元.改革完善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J].经济研究参考,2009,27:31-44.

推荐第10篇: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关于省以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邱益中(2009)认为是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处理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之间财政关系及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特定政策目标时,所普遍采用一种财政再分配制度。上海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建设是伴随着上海财税体制改革实践同步进行的。张宪法(2005)认为对于转移支付中的若干内容,包括政府支出责任、收入划分、转移支付规模、估算办法等均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加以规定,甚至计算转移支付的一些技术性比例也用法律形式加以明确规定,而在我国对于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没有一套比较完善的制度安排,存在许多的问题和漏洞,财政转移支付缺乏法律的支撑和保障,法律约束、监督机制不够健全。田发、黄燕(2010)提出了转移支付对控制行政成本的软约束,以及资金下达存在时间滞后问题,目前,市对区县转移支付资金一般要在当年的11~ 12 月份才能确定,影响预算安排的严肃性,造成区县财政在安排年初预算时,只能将估算的金额纳入预算进行统筹安排;区县财政需要隔年才能计算出区县准确的转移支付资金金额,影响全区的财力预测和区县财政调整预算的安排,削弱了预算编制的准确性和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杨聪杰(2006)认为分税制最突出的弊端就是导致了基层财政困难和地区间差距的日益扩大。其中转移支付制度的薄弱和不规范则是导致地区间差距拉大的因素之一。转移支付是为了实现均等化目标,而我国的转移支付制度推行的结果却与均等化的目标形成了冲突。我们必须借助国家财政的二次分配职能,建立科学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并加大规模和力度,尽量缩小区域财力差距,为新一轮的财税改革做好先决条件。统筹区域发展。上海市青浦区财政局(2007)认为\"十二五\"规划中提出适当赋予地方税收管理权限、调整财政体制和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正是为地方摆脱土地财政而提出的解决路径。 上海财政局(2007)近日发布的《上海市财政改革和发展\"十二五\"规划》中提出,要适当提高与服务业和制造业发展密切相关的税种收入中区县财政的分享比例,适当降低与土地、房产直接相关的税种收入中区县财政的分享比例;调整优化土地出让金收入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分配办法。上海财政局(2007)在《上海深化市区(县)两级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研究》中则指出,计划经济下一些财政介入的一般性、经营性领域的事项患有严重的“政府依赖症”,目前仍然处于政府财政的给养之下;一些对社会经济发展具有战略性、前瞻性的产业或企业,财政在其发展初期给予适当的输血是完全必要的,但当其造血机制形成后,政府财政支出退出的步伐则相对缓慢;再加上一些原由财政全额承担的社会事业项目,在市场化过程中已有部分转化为准公共品或完全转化为盈利性商品,但政府财政支出尚未及时退出。上述情况使得两级政府在竞争性领域的公共支出规模仍然居高不下,中短期内公共支出“越位”现象难以消除。李小春、朱友国(2010)认为中国在五级政府的行政架构下,通过牢牢控制资金配置权,上级政府确保了下级政府的“听话”和政令的畅通。但由于层层委托代理关系导致信息严重流失,其代价必然是资金使用效益的下降。政府是由具体的部门和行政官员组成的。应当看到,政府官员也是追求个人效用的理性人。就官员个人而言,主管领域社会事业发展、审批决策、职务晋升等带来的成就感、职务消费乃至灰色收入等,都是其个人效用的来源。在存在多级政府、由行政主导政府间事权财权划分格局的背景下,必然会出现“财力逐级集中、支出义务逐级下放”的局面。

第11篇:什么是转移支付

转移支付定义:

转移支付是政府间的一种补助。它是以各级政府之间所存在的财政能力差异为基础,以实现各地公共服务水平的均等化为主旨 ,而实行的一种财政资金转移或财政平衡制度。 转移支付原因:

原因之一:部分地方政府的财政能力非常低,在平均的税收努力下,所获得的收入并不足以去满足最基本的公共服务的支出需要。

原因之二:提供公共物品中存在的外部性,会导致公共物品的供给不足。

原因之三:地方各政府在财政支出和投资中有其优先和侧重,而这与全国范围内通盘考虑的投资侧重,以及投资项目的筛选标准可能会有所矛盾。

转移支付类型:

1.一般转移支付,主要是对方的财力补助,不指定用途,地方可自主安排支出;

2.专项转移支付,主要服务于中央的特定政策目标,地方政府应当按照中央政府规定的用途使用资金

中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1.在1994年分税制改革基础上,为了解决地区收支均衡的问题,国家逐步试行了转移支付制度。

2.转移支付的方式:

(1)、体制补助,这是从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以前的分级包干体制中保留下来的,这是一种无条件的转移支付。

(2)、专项补助,这是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专项拨款,地方政府必须把这部分资金用于中央政府所指定的项目上。

(3)、税收返还,这是在1994年年全国推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后,为了保证地方政府的既得利益,实行了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税收返还。

(4)、公式化补助,从中央财政收入增量中拿出一部分资金,选择一些对地方收支影响较大的客观性因素及主观性因素,采用相对规范化的计算方法,实施对各地的转移支付。

第12篇:财政转移支付研究

财政转移支付研究

纪晓兰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国际贸易专业 20112330010

摘要:财政转移支付也称财政转移支出,本意是财政资金转移或转让,主要是指上下级预算主体之间按照法定的标准进行的财政资金的相互转移。1994年,我国实行分税制体制改革,从2009年起进一步规范了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将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简化为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两类。在此期间,我国在财政转移支付的改革道路上取得了巨大成就,但也产生了了一系列问题。本文探讨我国财政转移支付体制的发展历程和改革中产生的问题出发,对我国财政转移支付体系进行研究,并提出一系列可供参考的建议。

关键词:财政转移支付 税收返还 财力性转移支付 专项转移支付

一、财政转移支付概念

财政转移支付也称财政转移支出,本意是财政资金转移或转让,主要是指上下级预算主体之间按照法定的标准进行的财政资金的相互转移。转移支付制度是分级预算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分级预算管理体制,上下级预算主体间、同级预算主体间的收支规模是不对称,转移支付制度就是均衡各级预算主体间收支规模不对称的预算调节制度。转移支付的模式主要有三种,一是自上而下的纵向转移,二是横向转移,三是纵向与横向转移的混合。 财政转移支付是以各级政府之间所存在的财政能力差异为基础,以实现各地公共服务水平的均等化为主旨,而实行的一种财政资金转移或财政平衡制度。目前我国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的转移支付包括财力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税收返还及体制补助四种方式。其中,财力性转移支付又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县乡财政奖补资金、调整工资转移支付、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和年终结算财力补助等方式。

二、我国财政转移支付体系

在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以各级政府之间所存在的财政能力差异为基础,以实现各地公共服务水平均等化为主旨而实行的一种财政资金转移或财政平衡制度。 向居民提供均等化的基本公共物品与服务, 不仅是现代国家主权在民理念的重要体现,而且是国家政权及其财政合法性的基础和来源。因此,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具有稳定器的功能,是处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间关系、实现各地财力均衡和公共服务均等化、

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制度安排。

我国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按照性质划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税收返还、体制补助和结算补助,这几部分是1994 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后财政转移支付的主要组成部分,其性质是维护既得利益,是旧体制的延续,不具有均等化功能。

(2)一般性转移支付,是在支付过程中按规范和均等化的原则进行,这是国际上通常称为的均衡性转移支付。

(3)专项转移支付,服务于中央宏观政策目标,用于增加农业、教育、卫生、文化、社会保障、扶贫等方面的专项拨款,目前这些重点项目主要用于中西部地区。但其核定并不规范,加之往往被层层截留和被挤占、挪用,其性质属于非均等化转移支付。

(4)其他转移支付,包括上述的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调整工资转移支付、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三奖一补”转移支付等,其性质属于专项转移支付,但在一定程度上又具有均等化的性质。

现阶段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具有三个特征:一是总量持续增长。1995年中央的各类转移支付额为2530亿元,到2005年已增长到11483亿元,为1995年的4.5倍。二是结构趋于优化。从转移支付的结构看,体制性转移支付的比重下降,专项转移支付和一般性转移支付比重上升,整个中央转移支付的格局已由体制性转移支付占绝对优势,调整为各占三分之一左右,这标志着我国的转移支付结构向着合理化的方向发展。三是作用日益凸现。主要表现在:弥补了地方财力的不足;支持了重大经济改革;促进了地方相对均衡发展。

三、我国目前财政转移支付体系中主要存在的问题

1、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问题

我国地域广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很大,在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整体水平不高、国家可控制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将全部公共服务纳入均等化范围的条件还不具备,所以,均等化的公共服务范围应该有所限制,并且不同的公共服务项目均等化程度应该有所差异。当前我国真正意义上以均等化为目标的只有一般性转移支付,因此,我们可以从《2008中央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找出我国在实践中执行的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和均等化程度。在计算标准支出时,该《办法》选取的项目主要有:行政、公检法、教育、文体广、卫生、农业、林业、城市维护、基本建设、离退休、村级管理和其它支出,这可理解为均等化目标下的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在计算每个项目支出标准时,采用的是全国平均支出水平标准,这正是均等化目标下的均等化程度。笔者认为,我国实践中的做法虽然简便易行,但也存在不少问题,比如,将林业、离退休作为单独项目列出,但环保、社会保障和科技等重要项目却未单独列出;所有项目都采用全国平均水平标准,没有根据当前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分项目确定等。

2、我国转移支付模式和方式的选择问题

我国现有转移支付形式中真正以均等化为目标的只有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由于需要地方配套和中央管理能力问题而具有逆向均等化效果;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调整工资转移支付有违均等化本意;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和“三奖一补”转移支付的均等化效果是不确定的。另外,中央政府对省级政府的一般转移支付也不能保证地方政府用于提供本辖区的基本公共服务,所以有学者指出,转移支付的重点对象应是管辖乡村行政的县乡政府和生活在乡村的低收入人群;均等化转移支付的对象应该明确规定为县级辖区,至少应该主要针对县级辖区,尤其是贫困县。

3、均衡性转移支付体制均等化财力效果不显著

(1)均衡性转移支付对区域财力差距缩小有一定作用,但力度较小,效果甚微。2002年至今,转移支付规模急剧增加,具有极大的区域均衡效果,但由于总体制度在结构上的不合理,使得不同构成的均衡效果相互抵消,降低了发展趋向应有的均衡效率。均衡性转移支付增长很快,但力度小,受益面广,使得均衡效果甚微,难以校正地区差距。

(2)在中央与地方的纵向平衡方面作用显著,地区间横向均衡缺乏成效。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着形式多,不够规范等问题。现行转移支付制度中的均衡性转移支付数额,实际上仍采用“基数法”作为主要确定依据,专项转移支付种类过多。谢旭人部长报告说,在2008年中央财政转移支付中,财力性转移支付占38.1%,可是专项转移支付却占了43.3%,而且专项转移支付是9个方面。专项转移支付块头太大、项目太多,这就必然增加成本,减少了地方的主动性,影响了效益的发挥。均等转移支付部分力度有限,这一缺陷限制了均衡性转移支付的作用,使其仅有政府间纵向财力均衡的功能,未能发挥地区间财力调节作用,更没有形成横向财力均衡机制。要进一步发挥其区域均衡效应,必须进行转移支付制度的调整和创新。

(3)政府事权和财权范围界定不够清晰。政府间转移支付的依据是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事权和财权。目前,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对财权的划分比较明确,但对事权却没有清晰的界定。因此,在具体事务上,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经常会存在事权不清、职能交叉和职能滞后的现象,经常因财权与事权不统一造成部分财政支出不清和上下级政府之间的矛盾,很难进行绩效审计和考核及快速明确地界定当事人责任分配,由此导致财政支出整体效益不高。

四、完善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若干建议

1、清理整合专项转移支付,增强分配的规范性、公平性和透明度。

一是对现有的专款要认真进行清理,对情况已经发生变化,名不副实的专款和无法体现政策作用的专款应当坚决予以清理。清理出的资金原则上应用于一般性转移支付。今后设立新的专款应限于中央事权事

项或虽不属于中央事权但带有全局性以及外部溢出效应的事项。二是整合重复交叉的专款项目。在目前的情况下,要加强各部委之间的联系沟通,统筹安排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避免各自为政。三是以规划为引导,以因素法为主规范专款分配。四是增强专款分配的透明度,对于采用因素法分配的,应公开分配资金至各省所采用的基础数据,对于按项目分配的,应公开确定项目的标准,分配的结果也应向各省公开。

2、完善财政转移支付的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依据的主要是1993年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和1995年财政部制定的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办法等。上述决定和办法属于行政规章的层次,立法层次较低,缺乏权威性,制约了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完善以及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

参考文献:

[1] 张恒龙.陈宪.政府间转移支付对地方财政努力与财政均等的影响[J].2007

[2] 寇铁军.完善我国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的若干思考[J].财贸经济.2004(5)

[3] 郭平.廖群锋.湖南省分税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地方财政研究.2005(9)

[4] 马昊.当代中国县级公共财政制度研究[J].2008

[5] 苏明.王常松.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现状分析与对策.中国经济时报.2007(12)

[6]卢中原.财政转移支付和政府间事权财权关系研究[M].中国财经出版社,2007

[7]邱益中.上海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建设的实践与探索[J].上海经济研究,2009(10)

[8]洪晔演,蔡念东.财政转移支付与公共服务均等化[J].团结,2009(4)

[9]龙朝晖,邓建新.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问题及政策建议[J].改革,2005(7)

[10]宫晓霞.对我国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的若干思考[J].山东经济,2005(2)

第13篇:转移支付进化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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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支付进化策

作者:谷文

来源:《新理财·政府理财》2013年第09期

采访地方财政,经常听到一句话:富财政靠卖地活着,穷财政靠转移支付活着。

这其实是一句让各地财政都很尴尬的话。地方财政的收入来源,本不应该是土地财政,更不应该是转移支付。

但自从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转移支付,从一开始的单纯财政工具,已经成为客观上一些无财可收的地区的主要“财源”。

如果说分税制的调整是一种“改革”,那么转移支付则需要一种“进化”。今年7月全国财政厅(局)长座谈会上已经提出了这种“进化”的趋势:减少专项转移支付,扩容一般性转移支付。但它并不是一个短期内一蹴而就的改革,它既是本期我们寻求各方解析的一个专题,又是各级财政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需要研究、试验和落地的一个课题。

“进化”的结果,还很值得期待。

2013年7月,全国财政厅(局)长座谈会上,就整合专项转移支付提出了指导性意见。这标志着,新一波的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硬仗”又将拉开序幕。在这次会议上规定了原则上纳入一般性转移支付的范围,主要包括了:

一是不同预算级次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包括中央对地方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省对下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二是不同预算类型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包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

三是不同部门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包括财政部门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其他有预算分配权的部门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四是不同预算年度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包括当年预算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以前年度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形成的结转结余资金。

对于专项转移支付整合方式,本次会议表示在四个方面采取专项资金整合:一是部门内部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整合;二是跨部门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整合;三是跨区域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整合;四是重大事项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整合。

本期我们探讨的,既是今年年中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从顶层设计层面提出的转移支付改革,又可以广而言之,是政府间资源分配问题。甚至还可以向上溯源,探寻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之后,同时执行的转移支付制度与全国分税制改革进程之间不可分割的利益联系。再者可以联系到更深层次的,项目间、部门间、地区间的事权财权划分。

我国的财政问题,从来都不能单独列举分析。我们无法将其简单的定性为专项转移支付到一般性转移支付的“质变”,它所代表的,既是一种财政政策与时俱进的信号,也是我国整个财政体制改革的一环。正如雨降至,风为头。并非开始,也并非结束。

会哭的孩子们

虽然笔者并不愿意以这样一个很不“主旋律”的问题开头,但政府间资源分配的问题,一直是一个财政上的老大难问题。1994年分税制改革前,地方财力大于中央财力;而在分税制改革之后将近二十年中,财政人逐渐发现,向中央财政倾斜的天平似乎又太过了。也正因此,转移支付在这种财力平衡的博弈中,作为重要工具应运而生。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区域经济研究室主任傅志华表示,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财政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多级政府并存的财政体制运行中,它表现为上级政府向下级政府进行的收入转移。其最重要的体制目标是调整各级政府间财政能力的纵向失衡,以及各地区政府间财政能力的横向失衡。但在转移支付实践过程中,往往伴生下级政府的负面依赖,从而使得构建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成为转移支付制度完善的一个关键环节。这也是为什么说“会哭的孩子有奶吃”的原因。

这段话可以简单的解释一个现象:跑部钱进。多年的地方向中央财政“求钱”之旅,一方面反映出地方与中央财政之间财力失衡的客观性,另一方面反映出政府间财力平衡制度,或者客观的说,转移支付制度的不完善。专项过多过杂是其表面反应出的政策“刻意缺口”,从根基上来说,更反射出地方与中央政府之间的信息壁垒与资源壁垒。

所谓“财政网络”,还极为不健全。

而政府间资源分配并不仅仅限于中央与地方财政的上对下分配关系。许多地方财政会在分配时选择性遗忘横向转移支付的存在,按照博弈均衡的制度观,制度只有在参与各方积极执行的情况下才成其为制度。以政策等形式表现出来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当它与实际上支配参与各方行为的制度一致时具有制度实施效率,反之则不具有实施效率。从省际间财力横向均等化方面对中国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进行的历时性考察表明,中国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实施效率经历了制度效率——制度非效率——部分制度效率与部分制度非效率并存的变迁轨迹。通俗的来说,现在的转移支付制度,并不能完全约束纵向转移支付的所有问题,而对横向转移支付的约束更小。

所以说,这些利益损失一方的“孩子”们,要想得到利益均衡,还是得靠“哭”。

分税与分钱

199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引进与国际接轨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迄今已有十多年。在这十多年的过程中,转移支付经历了从财力均衡工具到一些地区主要财政收入来源的尴尬转变,但一直是分税制改革过程中的“刹车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政策研究室吴胜泽博士认为,政府间转移支付为一个国家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既定的职责和支出责任以及税收划分框架下财政资金的无偿转移,政府间转移支付的实施过程涉及六类政策目标,其终极目标(根本目标)是在提高政府间财政收支效率的基础上,使全国各地都能提供大致相等的公共服务水平。

然而到目前为止,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制度实施都没有形成关于政府间转移支付的科学的价值判断。随着近些年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规模的迅速扩大,政府间转移支付被赋予越来越多的功能。例如,规模庞大的转移性支出对地方经济发展的影响日益显著,在调节区域经济平衡发展方面的价值得到理论研究的广泛关注;甚至有些实证结论认为地方经济发展差距主要与地方得到的转移支付总额相关。在制度实施层面,政府部门经常偏离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或者说不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直接目标,而是将转移支付仅仅视为上级对下级政府的财力补助,其政策目标体现出更多的临时性和灵活性。

正是在这种情况下,给予地方更大的财政自主权则显得更加紧迫。多年前即有一般性转移支付扩容的政策要求,本次以通知形式出现,除了表面上的清理专项转移支付意义,深层次意义上也有分税制改革深化过程中,进一步向地方倾斜财力的行为。

事权财权再细分

许多专家表示,在事权与财权的划分中,要谨慎使用“重构”一类的词汇。原因在于它割裂了财政政策和地方政策的连续性。

所以我们将这次转移支付改革中涉及到的事权财权称之为“细分”。专家称,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确立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于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了保护各地的既得利益,分税制仍然保留了原包干体制中央对地方的补助和地方向中央的上缴部分,中央对地方实行税收返还,在确定体制补助和税收返还的数量时,仍然采用“基数法”。只要地方政府存在收支差异,就给补助,既不考虑各地区收入能力与支出需要之间存在的客观差异,也缺少比较合理的客观标准,形成了一种“收益地区长期收益,吃亏地区长期吃亏”的内在运行机制,对长期形成的地区之间财力不均问题没有从根本上触动,依然保持了原有财力分布的格局。因此,这时的转移支付在实现合理再分配、调节资源配置、缩小地区公共服务差距方面,很难达到预期的效果。

转移支付的改革趋势,需要打破原有的利益格局。这也是改革中最难的一点。新的改革趋势将主导权下放到省级,在本次采访中,多数地方对此表示赞同,但他们也表示,这种做法,

实际上给省级对下转移支付制度的改变造成了一些客观上的困难。没有了顶层设计的推动,以省级为政策制订主体的形式在过去是比较少见的。

一些地方财政人表示,省管县政策在近几年的大力推动,为转移支付的改革和很多后续的,深化分税制改革政策的做法提供了良好的背景。而预算公开和财政绩效工作的开展,又为转移支付改革中在公共财政层面的制度化和公开化提供了具体执行工具。而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扩容,又反过来对增强地方经济自主性,增强基层财政运行活力有较强的政策推动作用。财政政策相辅相成,才从宏观意义上推动了整个财政改革的步伐。

第14篇: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我国财政转移支付问题研究

----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的基本构成、弊端及其建议

【摘要】:我国现行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在1994年实行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该制度是我国财政法体系中的重要内容。财政转移支付是指一个国家的财政资金在各级政府之间的无偿转移。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国家财政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世界上普遍推行的财政管理方式,其目的在于解决一个国家各级政府之间、不同地区之间的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之间的结构性失衡。该制度自实施以来也取得了很大成果,但不可否认的是,该制度至今仍存在着很多缺陷。正确认识,评价该制度,有利于我们将税收等国家财产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关键词】: 财政 转移支付 制度

一、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由于中央和地方财政之间的纵向不平衡和各区域之间的横向不平衡而产生和发展的,是国家为了实现区域间各项社会经济事业的协调发展而采取的财政政策。它是最主要的区域补偿政策,也是世界缩小区域经济发展差距实践中最普遍使用的一种政策工具。它在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上能够转移和调节区域收入,从而直接调整区域间经济发展的不协调、不平衡状况。转移支付是政府把以税收形式筹集上来的一部分财政资金转移到社会福利和财政补贴等费用的支付上,以便缩小区域经济发展差距。

二、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基本构成

1.税收返还。其计算公式为:Tt=Tt-1(1+0.3R)。其中T为第T年的税收返还额,R为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增长率。中央政府以1993年为基期年,以地方净上划收入额,即消费税的100%加上增值税的75%减去中央下划收入,作为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基数,以确保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不低于1993年的收入水平。1994年以后,税收返还额在1993年基数上逐年递增,递增率按各地增值税和消费税平均增长率的1:0.3系数确定,即“两税”每增长1%,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增长0.3%.并以环比方式逐年递增,也就是在新增“两税”收入中,中央政府分享70%,地方政府分享30%.如果地方上划中央收入达不到核定基数,中央按实际收入数返还。

2.体制补助和上解。分税制改革后规定,原财政包干体制下中央政府对部分省、自治区的定额补助和部分省市向中央上解收入的办法继续实行。接受中央补助的地区继续获得补助,上解中央的地区,继续实行定额上解。体制补助和上解是上下级政府之间的双向财力转移。

3.专项补助。指不包含在地方财政体制规定的正常支出范围内,根据地方特殊情况,由中央财政拨付给地方。按规定用途使用的资金。专项补助范围较大,除包括防治自然灾害支出外,还有支援农业支出、基本建设支出、支援不发达地区和民族地区发展资金支出等,而且拨款额呈不断上升趋势。

4.一般转移支付。作为分税制改革的配套措施,1995年开始实行过渡期转移支付,即从中央财政收入增量中拿出一部分用于转移支付,缓解地方财政运行中的突出矛盾,体现对民族地区适度倾斜的政策,拨款金额和调节的范围和力度都有限。2002年进行所得税分享改革后,过渡期转移支付改称一般转移支付。中央财政把所得税分享改革增加的收入全部用于一般转移支付,使其转移支付额大大增加。目前接受一般转移支付的省已达25个。一般转移支付额主要按照各地标准财政收入和标准财政支出差额以及转移支付系数计算确定,凡标准财政收入大于或等于标准财政支出的地区,不纳入转移支付范围,转移支付系数参照当年中央对地方一般转移支付总额、各地区标准收支差额以及各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确定。

5.年终结算补助或上解。中央财政在每个财政年度终了后要与地方财政就上一个财政年度在财政体制之外发生的某些事项进行结算,如企事业单位隶属关系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发生改变、中央实施某项宏观调控政策对地方财政收支带来影响,都需要对由此产生的差额进行调节,这种调节既有中央对地方的补助又有地方对中央的上解,它也是上下级政府之间的双向财力转移。

三、我国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存在的弊端

(一)政府财权、事权划分不对称

中央和地方实行“分灶吃饭”的分税制财政体制以来,对财权的划分还比较明确,而对事权的划分界定不清晰。财权与事权的不对称直接导致了各级政府之间对事权和财权支出范围的随意和盲目划分,拨付出去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运用随意性很大,产生上下级政府对同一项公共服务重复提供或对某些地区急需的公共服务因上下级政府推诿责任而无人提供的现象,而且事权划分的模糊和财政支出范围划分的混乱导致许多政府机关人浮于事,也很难对其进行绩效审计和考核,很难快速和明确地界定当事人之间的责任分配,由此导致财政支出整体效益的低下。

(二)财政转移支付规模尚小

西方发达国家地方政府一级的财政收入有将近30%—40%来源于联邦和州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有的基层组织如美国的学区有近60%来源于上级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现阶段,我国的中央财政仍十分困难,使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缺乏充足的财力支持。1993年,中央财政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为22%,到2003年已上升为54.6%.如果计入预算外收入部分,这一比例约45%.税收返还是中央政府的法定义务,其目的不是为了扶危济困,更不是为了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应把税收返还看作是地方对共享税收入的分享。如果把税收返还约4000亿元计入地方收入,中央财政占财政收入的真实比重应该在30%左右。和国际水平相比这一比例是明显偏低的。

(三)财政转移支付结构不合理

在我国的财政转移支付构成中,用于税收返还及补助的数额偏大,而用于缩小地区差距的数额又偏小。如2003年中央财政总支出预算为15138亿元,中央本级支出7201亿元,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补助支出7937亿元。其中,税收返还3404亿元,体制性补助326亿元,对地方的其他财政转移支付4207亿元。税收返还占中央对地方全部财政转移支付的43%.而税收返还是以保证地方既得利益为依据的,实际上是对收入能力强的地区倾斜,与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毫无联系,致使西部许多地区由于财政均等能力不足长期无法实现财政平衡。税收返还延续和固化了原有的不合理的利益分配格局,逐步拉大了地区差距。财政补助由于缺乏科学依据,透明度不高,随意性很大,常常出现上下级政府讨价还价的问题,明显有失公平。专项拨款也由于缺乏完善的法律依据和有效监督,运作不规范,经常成为地方政府平衡地方财政的工具。

(四)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安排缺乏监督

长期以来人们对财政部门只管拨款。不问资金使用方向的现象已是见怪不怪了。我国较大比例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在拨付到各部门之后就进入失控状态。目前屡有项目重复设置、多头审批、利用职权对本系统资金安排予以“照顾”的案例。这些违规做法使财政资金难以统筹安排、合理配置,甚至还滋长了政府中狭隘小团体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的毒瘤,严重违背了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拨付的目标和降低了资源配置的效率。

(五)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安排随意性大

在分税制国家里,有条件拨款(专项补助)的范围一般都限定在具有明显的外溢性、需要两级或多级政府共同分摊其成本费用的某些基础性项目和公益事业项目内,专项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一般都有基础设施建设法规或单项事业发展法规作依据。与之相比,我国目前的

专项拨款范围太宽,几乎覆盖了所有的预算支出科目,并且补助对象涉及到各行各业,到处“撤胡椒粉”:同时,不少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缺乏事权依据,亦无相应的基础设施建设法规和单项事业法规可依,费用分摊标准和专项资金在各地区之间的分配方法都缺乏严格的制度约束,随意性大,客观性差,难免出现资金使用的分散、浪费和低效率。

(六)财政转移支付标准不规范

在我国现行的财政转移支付的法律形式中,并没有建立一套科学而完善的计算公式和测算方法,资金的分配缺乏科学的依据。目前,仍然坚持“存量不动。增量调节”的原则,并在此基础上采取“基数法”计算财政转移支付的资金数额。另外还有一些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干脆就根据拨付者的主观判断,而不是根据一套规范的计算程序和公式来分配,这样势必造成财政转移支付的盲目性和随意性,使财政转移支付演变为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博弈行为,影响公正性,降低了转移支付的效率。这样的财政转移支付标准不仅不能适当的解决我国严重的地区间财政收入上的差异,而且加剧了这些地区间的公共服务水平上的差异。

(七)财政转移支付立法不完善

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缺乏法律的支撑和保障,法律约束和监督机制不健全,主要表现在如下四方面:一是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滞后,我国现行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依据的主要是政府规章,还没有专门的或者相关的规定财政转移支付的法律。缺乏法律权威性和统一性,客观上降低了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决策和运作的民主性和规范性。二是没有专门机构对财政转移支付进行统一安排和管理,使来自于不同口径不同名目的财政转移支付之间目标不统一,标准不合理,政策功能相互冲突,政策目标实现难以保证。三是财政转移支付的决定与支付缺乏明确的程序规范。使支付对象、资金数额、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方面都带有随意性和人为因素,四是对财政转移支付违规违法行为责任的认定和处罚缺少全面、明确的规定,很多违法行为都以“内部处理”了事,造成了一些单位和个人对财政转移支付的有关规定视而不见。影响了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权威性。另外,审计部门对我国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也监督不够。

四、完善我国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的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明确划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财权的范围

财政转移支付手段应当以事权和财权的明确合理划分为基础。我国宪法对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职权进行了规定。政府间的事权划分应当以成本效益分析为标准,将政府间相互交叉的事权彻底分开,明确各级政府的开支责任,对政府间的共同事务,应当按照支出责任和收益程度的大小确定负担的比例,并以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式将资金归集到具体事务的承担政府。

(二)进一步提高两个比重,扩大财政转移支付规模

纵观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财政转移支付,无一不是以中央拥有较大财力为基础的。如美国联邦政府掌握了全国财力的60%,日本中央政府集中了63%:澳大利亚联邦政府掌握了70%,加拿大和德国中央政府也集中了约50%的财力。我国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后,名义上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已经上升到50%以上,但由于大量的税收返还,中央财政实际可支配财力增量打了折扣。如果把税收返还约计人地方收入,中央财政占财政收入的真实比重应该在30%左右。和国际水平相比这一比例是明显偏低的。另外,我国财政收入总额占GDP的比重虽有所上升,但总体上还是偏低。所以,提高“两个比重”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完善。另外。我国国土辽阔,地区差异大,并且处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由二元经济向现代经济转变、快速融入世界经济体系、快速城市化的社会变迁过程之中,社会矛盾错综复杂,政府更需要拥有较为雄厚的财力。惟有如此,才能有效控制

社会秩序,有序解决社会矛盾,平稳推进社会转型。当前。许多问题(如农村义务教育、农民医疗和养老保障等)的有效解决,也都有政府财力不足的制约。

(三)大力优化财政转移支付结构

世界各国的政府间转移支付,大都采取复合型,即多种转移支付手法综合地运用。一般说来,这些形式大致可分为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和分类转移支付三类。一般性转移支付是不附带使用条件或无指定用途的转移支付,其目标是重点解决各级政府之间财政收入能力与支出责任的不对称问题,使接受转移支付的地区能有足够的财力履行政府的基本职能,提供与其他地区大致相等的公共服务。专项转移支付大多带有定向支援、定向加强和委托办理的性质和特点。分类转移支付,一般只是指定转移资金的大的使用方向,而不规定具体的使用项目,接受此种转移支付的政府拥有一定的决策权。在选择新的转移支付形式时,上述三种当然都应加以考虑。但就我国近中期的实际情况看,当转移支付的模式确定后,似应建立一种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重点,以专项转移支付相配合,以特殊性转移支付作补充的复合型形态为宜。

(四)减少财政转移支付中间环节,加强对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对财政转移支付的监督主要体现在:第一。加强法律上关于财政转移支付法律责任的规定;第二,制定一系列的制度来达到监督财政转移支付的目的。这些制度包括,对项目实行执行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和对该项项目实行审计制度等:第三,加强和完善对财政转移支付行为的审计监督。西方发达国家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审计监督相当发达,我们应当借鉴;第四,强调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的事后监督,特别对专项项目拨付,应当跟进后续的监督。使整个财政转移支付在法制轨道中运行。

(五)成立专门的财政转移支付机构

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的机构建设可借鉴澳大利亚模式——政府机构加咨询委员会型,一是联邦国库部,二是联邦拨款委员会。根据国外经验和我国实际情况,可以成立一个专门机构来进行财政转移支付方案的确定和支付资金的拨付,具有一定的行政职能而非纯粹的咨询机构。该机构还可负责对财政转移支付的最终效果进行调查、追踪、反馈、监督和考评,使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尽可能统一,不断提高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效率。

(六)用“因素法”代替“基数法”计算财政转移支付数额

因素法的基本特征是,选取一些不易受到人为控制的、能反映各地收入能力和支出需要的客观性因素,如人口数量、城市化程度、人口密度等。可以在《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设计出一套科学的公式,对各地的标准化收入能力和标准化支出需要进行测算,以此确定转移支付的数额。在因素的选择上,应全面、客观,用税制因素、人口因素、自然环境因素、经济实力因素、社会发展因素和特殊因素等确定各地的需求水平。既要考虑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财政能力的强弱,又要考虑到各地公共商品和服务支出成本的差异。改革过程中,可以先选取一些最主要的和数据取得相对容易的因素,逐步扩大采用“因素法”核定的范围,完善评估体系和公式设计。

(七)加强财政立法,制定中央级《财政转移支付法》

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纷纷用法律来约束财政转移支付行为。在德国,财政转移支付的系数要由立法机构讨论确定,财政转移支付的目标、范围等也被写入法律,据以计算均等化拨款的税收能力和标准税收需求。其他一些技术性的比例,也用法律的形式加以明确规定:在日本,各级政府之间的财政收支划分以及财政转移支付的三种形式都有相应的立法:美国的主要专项拨款由国会法案确定等。他们对财政转移支付中的若干内容,包括政府支出责任、收入划分、财政转移支付规模、结算办法等,均以法的形式加以规定。因此,建议有关部门借鉴发达国家财政转移支付经验。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内容、具体用途、监督形式、处罚规则等,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下来。

第15篇:专项整改措施

xx煤矿未安装井下无线通信系统期间的通信措施

根据省《煤炭工业厅》对我矿检查中提出的井下无广播语音系统和无无线通信系统的问题,我矿正积极整改,但是由于安装无线通信系统还需要一定是时间。在此期间,为了能使其他通信类系统正常保证全矿井下人员安全,特制订以下措施:

一、加强《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管理

1、对所有下井人员携带定位卡进行严格把关,入井时对每一位矿工进行仔细检查,不配戴标识卡不允许入井。做到查无疏漏。

2、对井下所有人员定位分站进行彻底检查,查漏补缺。及时根据矿井采掘变化,对进行读卡器移动或增减设立点等相应调整。做到无盲区、无重叠区。

3、对所有下井职工的人员定位卡进行检查,对缺电或损坏的及时进行更换。

4、加强对全矿下井职工的系统使用培训,做到会查、会用。

二、加强《井下通信联络系统》的管理

1、严格操作规程,实行定期巡视监测管理,确保通话质量和线路的畅通。

2、严格通信联络系统值班制度。每天实行24小时值班,严禁擅自离岗,严格执行人交人,手交手的交接班原则。

3、将井下所有场所电话都设置为直通电话。

三、关于井下无线通信系统的报批、施工、安装等事宜

1、尽快组织完成我矿井下无线通信系统的初步设计及系统协议的签订工作。并加快系统建设方案的审批工作及系统设备供应商的建设协议签订工作,并书面上报签订情况。

2、加强建设过程的日常监督检查。重点对井下无线通信系统设备供应商的安装进度、施工质量、产品质量和值班值守人员的培训进行检查。

3、严把井下无线通信系统竣工验收关。系统安装完毕经试运转正常后,申请验收准备材料齐全后提交集团公司信息中心,由集团公司组织人员现场验收,现场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四、加快《井下语音广播系统》的安装

我矿井下语音广播系统现已经开始安装,预计将于

11月20日安装完成,并进行调试。为了使我矿能尽快使用井下语音广播系统,我们要做到:

1、加大人员、设备投入:由于我矿井下路线较长,施工点分布比较分散,数量较多,为保证能项目能按期完工,对关键工点增加人员保进度、保安全。

2、在安装的过程中要把好质量关,保证安装无失爆,严格按照设备辐射范围,做到无盲区。

3、井下语音广播系统安装完毕后,要严把竣工验收关,申请提交集团公司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东河煤矿信息部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第16篇:产业转移承接整改措施

为了实现县又稳又快又好科学跨越发展,全面、积极承接沿海产业转移,推动我县开放型经济快速、持续发展,实现经济社会科学跨越发展,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关于建设用地方面

1.县内五个工业基地(行廊、坦坪、龙潭、袁家、塘村)作为经济开发区坦塘工业园的项目区,实行“征转分离”的用地模式。允许集体建设用地入股,以联营形式与其它单位、个人共同兴办企业,开发工业园区或联合建设标准厂房。

2.保障转移企业用地需要,对到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产业转移项目的用地重点安排。

3.对入驻经济开发区坦塘工业园及五个工业基地(以下简称“一园五区”)的加工贸易企业办公生活配套用地控制指标由7%以内提高到10%以内。

二、关于建设规模方面

4.在“一园五区”内,由企业自行投资建设标准厂房、办公生活配套设施的,可不纳入招投标程序,由其自行安排建设。

5.对需到规划范围外选址的产业项目,由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呈报市建设局尽快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三、关于财政支持帮助方面

6.“一园五区”内企业对当年有出口实绩的加工贸易企业(不包括深加工企业)实行物流运输补贴。以加工贸易方式每出口1美元补贴0.1元人民币(含市财政补贴部分,以海关统计为准),连续奖励3年。

四、关于标准厂房建设优惠

(一)标准厂房:

标准厂房是指按现代工业生产要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落户“一园五区”兴建的厂房(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二)适用范围:

7.企业、个人或合伙人以独资(不论外资、内资)、入股(包括资金入股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集体土地使用权入股)等形式在“一园五区”内兴建标准厂房及其配套设施的厂房建设业主。

8.入园企业单位遵循以下五个优先的原则:⑴购地建厂房优先于合法租用集体建设用地建厂房;⑵带项目建厂房优先于单纯购地建厂房;⑶增量项目优先于存量项目;⑷制造企业优先于加工贸易企业;⑸新办企业优先于老企业。

(三)奖励办法:

9.奖励原则:⑴从2011年县财政安排1000万元用于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具体奖励额按实际计算)。⑵专项资金用途包括标准厂房奖励以及经县承接产业转移先行先试发展加工贸易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支出,奖励标准厂房面积计算方式为:铸锻造的按第一层实际工作面积计算,加工贸易的标准厂房按实际工作面积计算。(3)省、市对标准厂房的奖励额计入县奖励额之内。

(四)标准厂房验收奖励、资金的拨付程序:

12.标准厂房建设项目业主向县商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县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申请表》。

13.经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按规定验收签署意见后,报县承接产业转移先行先试发展加工贸易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拨付到位。

五、关于金融服务和融资渠道方面

14.县内各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强与市级金融机构的衔接工作,针对产业转移的信贷产品和审贷模式,探索应收账款、知识产权、林权、矿权、包括质押贷款以及供应链融资等多种抵押担保形式。县建行、县农行、县工行、县信用联社支持项目建设信贷的规模和增幅,要高于全市平均水平。

15.争取小额贷款公司在的试点。

16.争取设立中国银行支行、农发行、城镇银行试点。

六、关于其它方面

17.建立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工业用地开发成本补偿机制,每年从县产业引导资金、承接园区土地出让收入和承接企业县属税收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承接项目的用地和基础设施建设补贴。

18.行政事业性规费。对在县“一园五区”内投资的产业转移项目,其应收取的行政事业性规费,除国家、省、市收取的部分及有偿性技术服务外一律减收或免收,并严格执行《关于全市省级产业园区收费优惠政策的试行意见》(郴政发〔2008〕14号)。

19.开放综合经济管理权限。严格执行《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产业园区发展的意见》(湘发〔2011〕4号)。凡属于承接产业转移项目,给予优先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初审工作坚持“五日办结制”(法律有规定的,按最低时限办结),并视情况实行项目开建机制(初审工作结束允许开建),县级享有的计划、建设、环保、交通、管理、审批及相关业务,由相关部门授权或委托经济开发区行使相关职能并承担相关责任。园区内企业须由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核准发放,年审的各种证照,由有关部门在证照上加盖法定公章、登记证号后,委托园区管委会相关管理机构负责办理,建立全程代办机制。严格控制对园区及企业的各类检查行为。

20.完善项目机制。对入驻园区的重大产业转移项目,实行领导联系项目制度,建立一个产业转移项目,一名县级领导挂帅,一个部门负责、一套工作班子,一抓服务到底的“五个一”和重大项目“一事一议”工作机制。

七、关于招商引资有功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一)奖励范围及要求:

21.引进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含工业项目、五金工具、针织、电子、玩具、农产品等加工贸易项目)。

22.落户项目通过相关部门审批、登记注册。

(二)奖励对象:

对牵线搭桥、联系引进县外项目及资金并经项目业主确认的有功单位和人员,包括行政、企事业单位、社团、经济组织和个人、专业招商公司。

(三)奖励办法:

对引进落户县内的招商引资有功团队(个人)和单位实行重奖。

23.按投产后年度内税收贡献地方所得部分的10%奖励给团队(含个人),连续奖励3年;按投产后年度内税收贡献地方所得部分的10%增加引资单位(限一个)的年度财政预算经费,连续增加3年。

(四)兑奖程序:

25.项目预审程序。引进项目应符合本县产业布局和发展规划,项目引进人在签订正式合同前要填写《县招商引资项目申报表》报县商务局(县招商合作局)。具体办理程序为:项目申报人到县商务局领取项目预审表→投资者签署意见→县环保局签署意见→县国土资源局签署意见→县发改局签署意见→县商务局备案登记。

26.考核程序。项目正式实施后,项目申报人应及时向县招商引资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项目进展情况,并提供以下资料:项目合同、投资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立项批准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考核评定审核后按程序予以兑现。

(五)本规定自行文之日起执行,原相关文件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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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篇:河北省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优秀)

冀财预[2009]81号

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直管县财政局:

为促进革命老区社会事业和谐发展,规范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厅根据财政部《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09]345号),研究制定了《河北省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河北省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革命老区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确保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革命老区人民的关怀落到实处,进一步规范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安排,用于加强老区专门事务工作和改善革命老区民生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对象为对中国革命作出较大贡献、经济社会发展相对落后、财政较为困难的革命老区县(市)(以下统称老区县)。

第四条 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突出重点。资金主要用于发展乡、村公益事业和解决与人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突出问题。

2.公开透明。资金使用和项目选择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纳入政务公开范围。

3.注重实效。坚持办实事、重实效,以社会效益为目标,强化绩效考评。

—2— 4.专款专用。资金必须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不得截留或挪做他用。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革命老区专门事务、革命老区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具体包括:

(一)专门事务。包括革命遗址保护、革命纪念场馆建设与改造、烈士陵园维护与改造、老红军及军烈属活动场所建设与维护等。

(二)民生事务。主要是指改善革命老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的有关事务,包括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方面的事项和乡村道路、饮水安全等设施的建设维护。

第六条 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不得有偿使用,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不得用于投资经商办企业,不得用于购置交通工具(专用车船等除外)、通讯设备,不得用于能够通过市场化行为筹资的项目以及不符合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原则及范围的其他开支。

第七条 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不要求设区市和县级财政配套,也不得为其它专项资金进行配套。设区市和县(市)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与省财政补助资金一并使用。

—3—

第三章 管理权责

第八条 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实行分级管理。 第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全省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政策,向县级财政部门分配和下达转移支付资金;组织建立和管理全省革命老区转移支付项目库;审批县级财政部门上报的年度项目;实施对县级财政部门管理使用转移支付资金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十条 设区市财政部门负责初审、汇总本市老区县(不含直管县,下同)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项目;组织县级财政部门申报年度项目;按省确定的具体项目和资金数额下达转移支付资金;配合省级财政部门实施对县级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转移支付资金以及项目实施情况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安排和使用本地区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建立和管理本县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库,向省级财政部门申报年度项目,根据省级财政部门的批复具体组织项目实施和资金监管等工作。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定

—4— 第十二条 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资金分配工作程序: 1.申报项目。老区县按照申报项目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向省级财政部门申报项目。

2.建立项目库。省级财政部门对老区县报送项目进行汇总,建立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库。

3.审核项目。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对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库项目进行评审论证、绩效评价工作。

4.批复项目、下达资金。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结果筛选项目,同时统筹考虑以前年度下达转移支付资金情况、项目实施情况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平衡全省各老区县使用老区资金情况,确定老区县补助范围及具体项目,及时批复各市县,同时下达资金。

第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确定项目申报所需材料。申报材料应包括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书、项目所在地图示。

第十四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及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各项目单位填制项目申请书,经审核后提出审核意见,将审核意见及项目申请书等申报材料,上报设区市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 设区市财政部门对县级财政部门上报的项目进行初步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将审核意见及县级财政部门上报的项目申报材料一并上报省级财政部门。

第十六条 直管县直接向省级财政部门申报项目。

第十七条 设区市财政部门按照省级财政部门批复的老区县

—5— 年度项目和资金数额,于一周内向有关老区县如数下达,不得随意变动。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八条 县级财政部门根据省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项目和下达的项目资金,组织项目实施。

第十九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项目实施计划、预算和规定用途使用资金,不得随意调整。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由县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告,报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二十条 依法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当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实施责任书,并根据项目进度或合同要求拨付资金,具备条件的应实行报账制管理或国库集中支付。项目单位根据批复的项目预算,组织项目实施,基本建设类项目应当建立工程监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完工后,县级财政部门组织对项目的技术、财务、资产等进行审核验收,出具项目验收报告,对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登记。县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省级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年度项目实施报告,于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逐级上报省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项目完成后资金如有结余,应核报省级财政部门。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可调剂用于其他革命老

—6— 区转移支付项目。

第二十四条 利用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实施的项目,应当统一设立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项目标志,标志的具体样式由财政部统一制定。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建立公开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县级财政部门应当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将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项目情况向社会公开公示,公示内容应当明确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项目性质,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工期、投资额、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补助额、预期社会效益(如受益人数、学生数、村庄数、地域面积,预计粮食增产情况等)等主要内容。

第二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对县级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对完工项目进行项目评审,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进行日常检查。有关设区市和老区县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省级财政部门要求做好对革命老区转移支付项目资金绩效评价、项目评审、监督检查相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 对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

—7— 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006年公布的《河北省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冀财预[2006]32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革命老区 资金 管理 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9年8月28日印发

—8—

第18篇: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财预31号)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文号】财预[2009]31号 【发布日期】2009-03-31 【生效日期】2009-03-3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财政部

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财预[2009]31号)

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浙江省、宁波市、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甘肃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边境地区经济贸易发展问题的批复》(国函[2008]92号)精神,中央财政在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中增加了支持边境贸易发展和边境小额贸易企业能力建设的补助资金。与此相适应,我部修订了《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现将修订后的《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 为促进边境地区各项社会事业和谐发展,确保将党中央、国务院对边境地区人民的关怀落到实处,进一步规范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主要用于边境维护和管理、改善边境地区民生、促进边境贸易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第三条 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边境维护和管理。包括国门建设及其周边环境整治,界桩、界碑的树立和维护,界河河堤及河道整治,边境管控等。

(二)改善边境地区民生。包括基层政权建设、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以及改善边民生产生活条件等民生事项。

(三)促进边境贸易发展和边境小额贸易企业能力建设。包括边境一类口岸运转,通关条件改善,边贸仓储、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为边贸企业创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安排贷款贴息,支持企业技术培训、科研、创新、人才引进、提升服务水平等能力建设。

第四条第四条 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重点。资金重点用于解决边境地区承担的中央事权、具有区域特点的支出责任,以及社会经济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公开透明。资金使用和项目选择应当按照财政规章制度进行,纳入政务公开范围。

(三)注重实效。坚持办实事、重实效,主要以社会效益为目标,强化绩效考评。

(四)专款专用。资金不得截留或挪做他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

第五条第五条 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实行分级管理。省以下各级财政部门的管理职责由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以下统称省级财政部门)研究确定。

第六条第六条 财政部负责制定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政策,分配、下达转移支付资金,组织实施对省级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转移支付资金情况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第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政策,向省以下财政部门分配、下达转移支付资金;组织实施对省以下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转移支付资金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第八条 省以下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安排和使用本地区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九条第九条 中央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其中专项用于支持边境贸易发展和边境小额贸易企业能力建设的转移支付资金实行与口岸过货量等因素挂钩的适度增长机制。省级财政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安排资金与中央财政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一并使用。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不要求县级财政配套。

第十条第十条 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对象为有陆地边境线、存在边境小额贸易以及承担特殊边境事务的地区。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财政部对省级财政部门分配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应当采用因素法,并考虑各地区管理和使用转移支付资金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补助资金依据陆地边境线长度、边境县个数、边境县总人口、行政村个数、边境一类口岸人员通关量和过货量、边境贸易额等因素分配。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对省以下财政部门下达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补助范围,同时考虑对省以下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转移支付资金情况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对于专项用于支持边境贸易发展和边境小额贸易企业能力建设的转移支付资金,各级政府不得调剂用于其他边境事项。省级财政部门要将专项用于支持边境贸易发展和边境小额贸易企业能力建设的转移支付资金分配落实到有边境小额贸易的市、县(市辖区)级政府财政部门,由其安排使用。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可以根据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的需要,在本级政府年度预算中按照中央补助额的2%-5%另行安排管理费,用于省级和省以下财政部门委托或聘请有关单位和评审机构进行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等开支。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地方财政部门在研究确定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范围时,应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相衔接,广泛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在安排专项用于支持边境贸易发展和边境小额贸易企业能力建设的转移支付资金时,要征求商务、税务、海关等部门的意见。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财政部应于每年3月底之前将补助资金下达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应于每年4月底前向省以下财政部门下达补助资金。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下达前,省级财政部门可按照中央财政提前告知的预算,向省以下财政部门分配和拨付补助资金。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对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按照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的具体规定,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5月14日财政部公布的《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07]59号)同时废止。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19篇:14、本级专项支出及转移支付管理.doc

本级财政专项支出及转移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县本级财政支出,提高财政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支出为县本级财政预算资金和上级财政下达资金安排的支出。 第三条 财政支出遵循公开公正、分类管理、绩效评价的原则。 第二章 支出预算的编制、批复与调整

第四条 部门支出预算草案由县财政部门采用零基预算编制方法和综合预算编制形式,按照 \"两上两下\"的程序组织编制。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采用据实、定额的标准编制。项目支出由各部门(单位)申报并提供项目实施的政策依据,有条件的项目应先完成项目的财政评审。支出预算草案由县财政部门汇总审核,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支出预算草案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县财政部门在县人大审批之日起一个月内,将预算批复到各部门(单位);各部门(单位)接到县财政部门批复后,应及时将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预算批复到所辖的基层单位,不得进行二次分配。

第六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因国家和省出台新的政策或出现不可预见的突发事件及特殊情况超过年初支出预算需增加支出的,由县财政部门结合县本级可支配的财力编制支出调整方案,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审核、经县财税工作领导小组、县政府常务会、县委常委会审定后,报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三章 支出预算的执行

第七条 年度支出预算批复后,部门(单位)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由各部门(单位)根据县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结合本部门(单位)资金需求情况,向县财政部门申报资金分月用款计划,在县财政部门审核批复的用款计划内办理支付业务。实行财政统发的个人工资,原则上由代理银行直接支付到个人工资账户。

第八条 年初预算到部门(单位)的专项业务经费或工作经费,由部门(单位)根据业务需要、项目进度向县财政部门提出用款申请计划,经县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由部门(单位)按相关程序办理支出业务。

第九条 年初预算已经确定到项目但未批复到部门(单位)的项目预算,实行分类执行:

1、预备费:主要用于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处理突发事件和其他特殊事项。确需动用预备费的,由部门(单位)提出申请,县财政部门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提出动支预备费方案,经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初审并报县长审批同意后,按相关程序办理支出业务。

2、维护性支出资金:包括会议费、修缮费、设备购置费、考察调研费等,原则上由各部门(单位)在县人大通过的部门预算中列支。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追加支出的,由部门(单位)提出申请,县财政部门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按照程序报批。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由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审批;20万元以上的由分管县领导审查,经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审核,报县长同意后办理批准手续。

3、专项资金:工业发展资金、农业发展资金、商业发展资金、旅游发展资金等专项资金由县财政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细化方案,部门(单位)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报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批,由县财政部门按方案核实后拨付资金。对暂未能细化方案的项目前期经费、维稳经费等专项资金由部门(单位)提交项目资金使用方案报告,按照以下程序审批: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由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审批;20万元以上的由分管县领导审查,经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审核,报县长同意后办理批准手续;数额较大的、确需集体研究的重要支出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第十条 上级专项转移支付和公共安全、教育、社会保障等一般转移支付资金,明确到具体项目和单位的,由县财政部门按规定审批,并定期向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报告。未明确到具体项目和单位且金额较小的,由县财政部门按规定进行审批;金额较大的,由县财政部门商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分配方案,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核,报常务副县长审批;对事关全局的重大转移支付,报县长或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第四章 财政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申请资金报告管理

1、县直预算单位(含

二、三级预算单位)需申请县财政资金的,应由一级预算单位提出申请;县直企业需申请县以上财政扶持(贴息)资金的,应由县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提出申请;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需申请县以上财政资金的,应以所在乡镇正式文件向县财政局提出申请。

2、凡是申请县以上财政资金的报告,原则上统一归口县财政局受理,实行统一登记,经核实确需解决资金的,由县财政局按程序统一申请报批,资金申请部门协助做好争资工作。

第十二条 会议经费的管理,严格按照《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凰县县直行政单位会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凤政办发〔2009〕17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三公\"经费管理

1、因公出国(境)经费。出国(境)经费应从严控制,当年拨付的出国出境经费总额,不得超过年初预算安排的金额,未安排预算经费的,不得出国出境。县直部门(单位)有关人员确需因公出国出境的,按有关程序审批后,由县财政部门在专项经费中列支。

2、公务用车经费。严格按照上级公务用车管理使用规定,从严管理县直各部门(单位)公务用车编制和购置标准。各部门(单位)公务用车运转经费纳入年初部门(单位)公用经费预算。

3、公务接待经费。严格执行上级和县委、县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严格公务接待标准,接待经费在各部门(单位)年初预算经费及追加安排的专项经费中解决。

4、各部门(单位)\"三公\"经费当年安排支出数不得超过上年度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第十四条 县财政部门要严格财政供养人员的经费管理,建立财政供养人员工资档案,完善财政供养人员基础信息。各部门(单位)人员工资变动时,持组织、编制、人社部门出具的有关手续,于每月10日前到县财政部门办理工资调整事宜。县直各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亡故后,所在单位须在一个月内,持有关证件到组织、人社、编制等部门办理核减手续,经县财政部门核实后,按规定发放一次性抚恤金。

第十五条 县财政、国资部门要加强对县属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支出和负债管理。500万元以上的支出和负债,须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国资部门审核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按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县财政、县审计部门要完善财政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投资评审和竣工决算审计机制,加强对财政资金的跟踪检查问效,对未用到项目上的资金要予以扣回。由县本级财政资金安排的项目,应经县财政评审或预算审计后方可组织招投标,违反程序开工建设的,县财政不予安排资金。 第十七条 严格控制财政性工程投资规模。严格控制超预算投资,项目投资超概在规定范围内的必须报财政、审计部门核准,投资超概5%以上的项目或小型项目投资超概10万元以上的,必须报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研究,擅自违规超概的,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兑付超概部分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八条 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预算,加强资金管理,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支出的监督检查。一经发现违法、违纪问题,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试行一年,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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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篇:四川省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革命老区各项社会事业和谐发展,确保将中央和省对革命老区人民的关怀落到实处,进一步规范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和省财政统筹安排,用于加强革命老区专门事务工作和改善革命老区民生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对象为对中国革命作出较大贡献、经济社会发展相对落后、财政较为困难的革命老区县。

第四条

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突出重点。资金使用的重点是发展乡、村公益事业和解决与人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突出问题。

2、公开透明。项目选择和资金使用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实行逐级上报,滚动排序,公开、公正。

3、注重实效。以社会效益为目标,坚持办实事、重实效,强化绩效考评。

4、专款专用。坚持“事前预算、事中监督、事后决算”的原则,严禁用于平衡预算,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第五条

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范围为:

(一)革命老区专门事务。包括革命遗址保护、革命纪念馆的建设和改造、烈士陵园的维护和改造、老红军、军烈属活动场所的建设和维护等。

(二)革命老区民生事务。主要指改善革命老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的有关事务,包括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方面的事项和乡村道路、饮水安全等设施的建设维护。

第六条

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实行省、市(州)、县(含市、区,下同)分级管理。

第七条

省财政厅负责制定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制度;分配、下达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组织建立和统筹管理全省革命老区转移支付项目库;审核并批准市(州)、县级财政部门上报的年度项目;组织实施对县级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以及项目实施情况的绩效评价和

2 监督检查。

第八条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编制本地区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年度项目规划;申报年度项目;根据省财政厅和市(州)级财政部门的批复,建立本地区项目库;组织项目实施,按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资金。

第九条

按照财政部要求和中央补助资金情况,省财政统筹安排配套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市(州)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安排资金与中央和省财政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一并使用。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不要求县乡财政配套,不得为其他专项资金进行配套。

第十条

省财政厅分配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采用因素法,并考虑各革命老区财力保障水平,以及管理和使用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补助情况,结合各革命老区县的相关因素,及时向县级财政部门下达补助资金。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下达前,将结合中央财政提前告知的预计数,向县级财政补助分配和拨付财政资金,确保革命老区项目有序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将根据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的需要,适当安排项目管理费,用于省级和县级财政部门委托

3 或聘请有关单位和评审机构进行项目评估、评审、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等开支。

第十三条

各地应本着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安排好革命老区建设项目。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不得有偿使用,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不得用于投资经商办企业,不得用于购置一般行政交通工具、通讯设备以及其他与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原则及范围不相符的各项开支。

第十四条

市级和县级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革命老区建设需求,研究进一步细化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十五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项目实施计划、预算和规定用途使用资金,不得随意调整。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由县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上报省财政厅,经省财政厅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十六条

依法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革命老区转移支付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如革命老区项目完成后仍有资金结余,报经省财政厅批准后,可调剂用于其他革命老区转移支付项目。

第十八条 使用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实施的项目,应

4 当按照财政部统一制定的样式,设立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项目标志。

第十九条

县级财政部门要对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安排项目的立项、资金使用及效果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项目进度拨付资金。原则上应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有关规定,实行直接支付或实行报帐制管理。项目主管部门根据批复的项目预算,组织项目实施。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完工后,县级财政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的技术、财务、资产等进行审核验收,出具项目验收报告,对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登记。

第二十二条

县级财政部门要组织项目主管部门积极探索建立项目实施绩效评价体系,促进项目单位自觉强化管理,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确保资金安全。

第二十三条

对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革命老区所在的市、县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的具体

5 实施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原《四川省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川 财预〔2006〕63号)同时废止。

专项转移支付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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