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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科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

发布时间:2020-03-03 06:29:0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云南省科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改革的意见‣(云政发„2015‟86号)的要求,结合我省科普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科普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州(市)、县(市、区)科协组织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 科普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和方向主要包括:公民科学素质建设、扶贫脱贫攻坚、兴边富民工程行动计划、科普示范县(市、区)创建、流动科技馆巡展、科普大篷车运行、少数民族科普示范、科普惠农兴村计划、社区科普益民计划、科技助力产业发展、学会科普活动、科普网络建设、社区科普大学教育、科普教育示范学校创建、农技协发展示范、农村科普示范基地创建、农函大教育培训、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科技馆展教设备购置、州(市)承办联办省级活动等。

第四条 科普专项资金依据“公开公平、绩效导向”和“重点工作为主、其他工作为辅”的原则进行分配。

第二章 科普专项资金的分配

第五条 科普专项资金采用“因素法”进行分配。分配因素包括重点工作因素、支出绩效因素、专项工作因素和自然基础因素四个,各因素的权重分别为52.88%、10.08%、30.56%和6.48%。

第六条 根据确定的因素和权重,计算出应当分配给各州(市)的科普专项资金额度。

州(市)应得转移支付资金总数=重点工作因素补助资金+支出绩效因素补助资金+专项工作因素补助资金+自然基础因素补助资金。

(一)重点工作因素(占52.88%) 1.公民科学素质建设工作(占10.08%)

根据省综合考核办公室印发的考核办法,对各州(市)公民科学素质建设工作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按照分值从高到低进行排行,分三个档次确定补助州(市)的资金额度。排行前六位的补助40万元;排行第七至十一位的补助30万元,排行后五位的补助20万元。

2.科普示范县创建工作(占20.16%) 对获得命名的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每个补助30万元,省级科普示范县(市、区)每个补助20万元。同时属于省级科普示范县(市、区)和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的,按照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补助额度计算,不重复计算补助资金。对被摘帽或过期失效的科普示范县(市、区),不安排补助资金。

3.科普惠农示范村创建工作(占20.58%)

按照省科协、省财政厅联合制定的•云南省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实施方案‣(2015-2020)确定的目标任务,每个年度创建100个科普惠农示范村,每个村安排资金10万元。根据•云南省深入实施兴边富民工程改善沿边群众生产生活条件行动计划‣的工作安排和目标任务,补助到25个边境县(市)的科普惠农兴村计划资金,应全部安排在沿边行政村创建科普惠农示范村。

4.扶贫脱贫攻坚工作(占2.06%)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部门(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中央驻滇单位扶贫攻坚挂联县方案‡的通知‣要求,直到2020年,省科协挂联大理州南涧县乐秋乡麻栗村不变。每年安排不低于100万元(单项计入大理州资金额度),专项用于支持南涧县乐秋乡麻栗村产业发展科普示范、农技协发展,实施精准扶贫。

(二)支出绩效因素(占10.08%)

根据•云南省科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各州(市)科普专项资金支出绩效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按照分值从高到低进行排行,分三个档次确定补助州(市)的资金额度。排行前六位的补助40万元;排行第七至十一位的补助30万元,排行后五位的补助20万元。

(三)专项工作因素(占30.56%) 1.科普大篷车运行(占2.16%) 根据•云南省科普大篷车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全省科普大篷车运行情况进行考核,按分值从高到低进行排行,对排行前1/3的,每辆补助5万元。随着科普大篷车数量逐年增加,运行补助资金也将逐年增加。在转移支付资金总量不增加的情况下,增加的运行补助资金通过压缩“自然基础”因素的权重来解决。

2.流动科技馆巡展(占4.12%)

根据•云南省中国流动科技馆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每个巡展站点(县、市、区)补助5万元。站点数根据年度流动科技馆巡展计划确定。根据中国科协规定,每套流动科技馆每年巡展站点数不得低于4个,展期不低于2个月。随着流动科技馆数量和巡展站点的增加,巡展补助资金也将逐年增加。在转移支付资金总量不增加的情况下,增加的巡展补助资金通过压缩“自然基础”因素的权重来解决。

3.科普示范社区创建(占5.15%)

根据省科协、省财政厅联合制定的•云南省科普示范社区创建工作方案‣明确的目标任务,每年创建50个省级科普示范社区,每个社区补助资金5万元。

4.科普教育示范学校创建(占2.06%)

省科协联合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创建省级科普教育示范学校,每年创建50所,每所补助资金2万元。

5.少数民族科普示范建设(占2.06%)

省科协联合省民宗委在少数民族县(市、区)创建少数民族科普示范点,开展少数民族双语科普示范及脱贫攻坚示范。

6.农函大教育培训(占3.09%) 根据上年度农函大实际培训人数计算:

某州(市)农函大培训资金=(120万元/上年度全省统办专业培训人数)×该州(市)上年度统办专业培训人数+(30万元/上年度全省地方特色专业培训人数)×该州(市)上年度地方特色专业培训人数。

7.社区科普大学创建(占2.65%)

根据•中国科协社区科普大学建设工作方案‣要求,州(市)建总校、县(市、区)建分校、社区建教学点。每年每个县在社区创建1个教学点,每个补助1万元。 8.院士专家工作站创建(占4.12%)

创建专家服务站和院士工作站,助力产业发展。 9.承办联办省级活动(占4.12%)

州(市)承办省科协学术年会、与省科协联办学会科普活动,根据省科协确定的该项活动所需资金补助到相关州(市)。

10.科普网络建设(1.03%)

根据州(市)科协开展科普信息化工作情况、科普网络建设情况及对网络科普工作贡献大小,确定补助对象和经费。

(四)自然基础因素(占6.48%)

根据各州(市)所辖县级行政区数量计算补助资金: 自然基础因素资金总数=全部转移支付资金数-按照前述三个因素计算的补助资金数

某州(市)应得自然基础补助资金=(自然基础因素资金总数/全省县级行政区数)×该州(市)县级行政区数

第七条 根据中国科协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的变化情况,省科协、省财政厅可以对资金分配因素的设置和权重进行调整,并及时通知到各州(市)科协和财政部门。

第三章 科普专项资金的下达和使用

第八条 省科协在每年6月30日前负责做好资金分配相关基础数据的收集、整理,根据分配因素和权重比例提出下一年度科普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经省财政厅审核确定后在省科协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九条 在预算经人大批准后60日内,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协将科普专项资金下达到各州(市)。州(市)科协、财政部门收到科普专项资金后,须在30日内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编制科普项目计划(资金分配方案),将资金安排到具体科普项目,并及时组织实施。科普项目计划(资金分配方案)须分别报省科协和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条 科普专项资金由州(市)、县(市、区)科协用于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实施科普项目。具体开支范围包括:

(一)科普专用资料和设备购置支出,包括科普图书资料费、专用设备费、展品展具费。

(二)科普示范和科普活动支出,包括科普培训讲座费、展览费、场地租赁费、劳务费、新技术新品种引进示范及推广费等。

(三)其他支出,指在开展科普工作、实施科普项目过程中所发生的除上述各项支出以外的其他相关支出,包括科普项目评审论证、考核验收过程中支付给专家的费用。

科普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开支:

(一)人员工资、福利和奖励支出;

(二)日常办公、出国(境)和业务招待支出;

(三)土建工程、房屋设施的维修改造支出;

(四)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支出;

(五)与开展科普工作、实施科普项目无直接关系的支出。

第十一条 严格科普项目管理。科普项目计划下达后,应及时组织实施。如遇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无法按原计划实施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调整方案,逐级上报至州(市)科协、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并由州(市)科协、财政部门分别报省科协、省财政厅备案。已调整的项目不得再次调整。

第十二条 科普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全过程信息公开。根据政务公开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改革要求,省科协和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做好科普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和分配结果的信息公开工作。各州(市)分配科普专项资金的结果也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科普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加强科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科普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严肃查处,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省科协和省财政厅对科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按照绩效评价、追踪问效的有关规定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及其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评和追踪问效。上年度科普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与下一年度科普专项资金分配结果直接挂钩。

第十五条 对科普专项资金拨付不及时、使用绩效不明显的州(市)和县(市、区),省科协、省财政厅将责成其及时纠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各州(市)、县(市、区)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相关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并报省科协和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科协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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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科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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