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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整改措施(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1-04-18 08:41:40 来源:整改措施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非法集资

防控行业风险,集中检查典当拍卖行

根据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奎屯市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奎政办发„2014‟28号)要求,深入推进商务领域的非法集资处置工作,有力打击非法集资活动,市商务局按照《奎屯市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工作方案》的具体部署做了以下工作:

一、局领导重视“打非”工作,安排落实责任明 在整个专项排查工作期间,商务局班子及相关工作人员4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开展工作,局领导将所有参加专项排查的工作人员分成两组,一组由书记张国书和分管副局长夏远峰带队对商务网络领域进行检查,一组由局长赵志勇和分管副局长高峰带队对典当、拍卖行业进行检查,对每个单位检查完成后组员开会集中讨论其检查内容,分析风险情况,做到预防、看病两不误,这样既是对全市人民及典当、拍卖、商务网络客户的负责,也是对典当、拍卖、商务网络运营商的负责----证明企业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机会。

二、不留死角,集中检查典当、拍卖行

为切实加强监管、确保典当、拍卖行业健康发展,按照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州直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伊州政办发„2014‟28号)及自治区商务厅、州商务局《关于开展州直典当、拍卖行业风险排查的紧急通知》要求,从5月12日开始一周时间奎屯市商务局派专门检查组对新疆君和盛典当行有限公司、伊犁金宝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奎屯分公司、乌鲁木齐新发典当行奎屯分公司、奎屯融通拍卖有限公司、新疆嘉盛拍卖有限公司奎屯分公司的业务进行了现场检查,对五个公司主要查看了账薄、会计报表等财务资料、随机抽查了部分业务资料,对当票使用情况、息费收取、业务结构、注册资本实收等情况认真检查,暂时没有发现非法集资及违规现,同时也与五个公司的管理层进行谈话,听取他们全年经营情况的口头汇报、坚决杜绝非法集资及遵守《典当管理条例》、《拍卖法》的承诺,五个公司的管理层纷纷表示要确保资料保管规范、业务运作合规合法,力争取得企业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双丰收。

三、多措并举加大宣传力度

一是注重网络及平面媒体作用。为了做好此项工作的宣传动员,市商务局起草了《关于公布对典当、拍卖等行业经营行为进行监督举报电话号码的公告》,利用市商务局网站公布商务执法大队及业务主管科室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及典当、拍卖行客户监督。同时联合《北疆晨报》在其第一版醒目位置刊登《发现奎屯典当、拍卖行业非法集资可拨打举报电话》一问,扩大了宣传的影响力 。

二是参加广场周末宣传活动,直面市民答疑解惑。5月19日,奎屯市财政局、商务局等部门共同组织开展“拒绝高息诱惑、远离非法集资”宣传活动。为使宣传更简单易懂、更深入民心,商务局制作了以《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建设和谐平安奎屯》、《放防网络诈骗》为主题的展板,印制了《关于公布对典当、拍卖行业经营行为进行监督举报电话号码的公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典型案例——海口泰特典当董事长沈桂林落网》、《防范互联网金融理财诈骗》、《互联网金融理财诈骗陷阱都有哪些》等打击非法集资宣传单。宣传涵盖了什么叫非法集资、非法集资的危害、如何防范金融诈骗等内容。使市民了解非法集资、非法揽储、非法开展金融业务的危害和风险,增强了市民不贪图小利和对非法金融活动的防范意识。

活动当日,现场发放各种宣传页200余份,受教育群众达到1000余人次,接待咨询50余人次。通过此次宣传活动,提高了公众对非法集资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营造了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的良好氛围。

四、对典当、拍卖行业监管存在的不足及应对措施

1、市商务局派专门检查组对典当、拍卖行业五个公司的业务进行了现场检查暂时没有发现非法集资及违规现象,也没有接到群众监督举报电话,但非法集资活动情况复杂,涉及面广,隐蔽性强,按照“打早、打小,把矛盾化解在当地,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的原则,早发现、早调查、早处置,防止风险的扩大与蔓延的要求,通过深入开展检查工作,参与该项工作同志都感到“本领恐慌”,异口同声表示要采取各种办法学习财务知识、金融知识,掌握新形势下应对典当、拍卖行业违规经营、违法犯罪的手法,跟上思维、技能等各方面的改革创新步子。

2、引入中介公司,加大对典当、拍卖行业监管力,防控金融风险。

典当、拍卖行业特征明显、对其监管的专业水平要求高,但每年对典当、拍卖行业的财务审计由企业自己聘请,这样缺乏对企业非法集资及违规现象的抑制力,为此我局已向伊犁州商务局专题报告,建议自治区商务厅及州商务局将指定审计会计事务所的权利下放给县级商务部门,以便专业的会计事务所审计结果不仅对企业负责,更应该对政府监管部门及客户、市民负责。

2014年5月21日

推荐第2篇:非法集资学习体会

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专项教育学习体会

近些年来,随着经济陷于低迷,银根收紧,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相当突出,大量民间资金流向民间借贷。借助民间借贷的渠道,无数困难的中小企业获得了宝贵的资金,但与此同时,旺盛的资金需求也催生了诸多民间高息借贷乱象,非法集资行为在一些地方沉渣泛起。当前经济形势下,一些商业银行员工违背职业道德和操守,参与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从而引发的重大风险事件层出不穷。对于银行员工而言,若卷入此类融资案件,将给自身、家庭和所在单位带来难以估量的负面影响和难以弥补的损失。

今年以来,我严格按照总省行相关要求,认真学习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与民间融资活动的通知》、总行在《关于严禁员工参与非法集资违规担保等活动的通知》、总行《关于加强员工异常行为管理的意见》和省行《员工行为动态管理办法》等有关制度规定,深入学习了我行及社会上已发生的民间融资和非法集资类典型案例,强化了对非法资金和员工参与民间借贷的认识,在心里树立起来远离非法集资、参与民间融资的“制度红线”。

作为一名工商银行从业人员,在以后的工作和生活中要认真学习我行及监管当局相关规章制度,在心中时常绷紧制度红线。要牢牢把持自己的职业操守,在日常工作中处处做到合法合规。时刻铭记,君子有所为有所不为,绝对不能为了当前的蝇头小利,不惜牺牲家庭、牺牲集体利益。要时刻坚守自己的道德线,坚决抵制任何直接或间接参与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的不当行为。诚实守信,艰苦奋斗,以自己的辛勤劳动换取明天美好生活。

推荐第3篇:非法集资相关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当前非法集资的主要形式和特征

非法集资情况复杂,表现形式多样。有的打着“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倡导绿色、健康消费”等旗号,有的引用产权式返租、电子商务、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等新概念,手段隐蔽,欺骗性很强。从目前案发情况看,非法集资大致可划分为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2006年,以生产经营合作为名的非法集资涉案价值占全部非法集资案件涉案价值的60%以上,需要引起高度关注。

非法集资的主要特征:一是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违规向社会(尤其是向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如未经批准吸收社会资金;未经批准公开、非公开发行股票、债券等。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的投资回报。有的犯罪分子以提供种苗等形式吸收资金,承诺以收购或包销产品等方式支付回报;有的则以商品销售的方式吸收资金,以承诺返租、回购、转让等方式给予回报。三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目的。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受害者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

(三)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四)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前款所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4年第二版释义

法条内容: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应当注意的是,本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是有区别的,主要是:第一,犯罪的目的不同。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罪行为人的目的是非法占有所募集的资金;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第二,犯罪的行为不同。非法集资的犯罪行为人必须使用诈骗的方法,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则不以使用诈骗方法作为构成犯罪的要件之一。第三,侵犯的客体不同。非法集资罪侵犯的是双重客体,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侵犯的客体在一般情况下,主要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当然,在有些情况下由于行为人经营不善等原因造成亏损,无法兑现其在吸收公众存款时的承诺,甚至给投资人、存款人造成了经济损失。但是,这种损失与直接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是不同的。第四,侵犯的对象不同。根据本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行为侵犯的对象是公众的资金。而非法集资犯罪行为侵犯的对象可以是公众的资金,也可以是其他的单位、组织的资金。

推荐第4篇:非法集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条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第四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第六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构成犯罪的,以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未经依法核准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募集基金,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为非法集资活动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二年内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明知他人从事欺诈发行股票、债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债券,集资诈骗或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集资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第九条 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推荐第5篇:新建 非法集资)

打击非法传销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为切实加大对非法传销活动的打击力度,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县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净化社会环境、构建和谐社会、创建“平安×××”,根据×××县人民政府《打击非法传销专项行动整治方案》及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的有关精神,由工商、公安、民政、社区联合开展清查工作。从____年_月_日—_日,历时_天,共对外来人员在我县从事非法传销的___个居住点进行清查,帮教传销人员___人,捣毁传销窝点___个,收缴用于传销的西服、领带、皮包、衬衫__件(条、个),读书笔记、宣传资料____份,暂扣笔记本电脑一套(电视机一台、投影机一台),打传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迅速部署。县政府于____年_月__日成立×××县开展打击非法传销活动专项领导小组,组长由人民政府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公安局副局长×××、县工商局副局长×××担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设置专职联络员,由工商局公平交易科科长××、县公安局经侦大队队长×××担任,工作人员工商局__人、公安局__人、民政局_人、社区__人,共__人组成,同时还召集有关部门反复研究,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并于____年_月_日开展工作。由于组织到位,措施得力落实,从而为我县的打击非法传销工作奠定了基础。

二、做好宣传、教育、疏导工作。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政策性强,新情况、新问题多,专门法律法规少,传销和变相传销手段翻新、隐蔽性强,是经济邪教,顽固性强。针对这些情况,加强了宣传教育疏导工作,一是印制宣传品和打击传销活动通告,告诫违法分子,不要再继续搞违法活动;二是告知广大群众不要参与搞传销和变相传销,分清正常从事经营活动和传销、变相传销的区别;三是发动群众积极举报。发动群众提高觉悟,做到不参与,积极举报和抵制传销,使传销分子无居住活动环境。

三、主动汇报,加强协调,形成执法合力。传销作为一种经营方式,由于其组织上的封闭性,诈、骗取钱财、牟取暴利,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目前传销活动不断出现新特点,由原来的以传销商品为目的组织变为以双赢制、电脑排网、框架营销、假借专卖、代理、特许加盟经营、直销、连销、网络销售等名义

进行变相传销,现在又出现了借会员卡、储蓄卡、业务培训等形式骗取入会费、加盟费、许可费、培训费的“拉人头”不见商品的经济诈骗等形式,花传销专项行动,专项行动开始后,抽调的工作人员共分_个检查组,每组由工商、公安、民政、社区的__人组成并按照《×××县开展打击非法传销活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进行宣传,散发宣传资料,张贴×××县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传销活动的通告》___余张,按照通告规定,对外来人员在我县从事非法传销人员限期离蒙。通过三天的清查,我县共出动执法人员___人/次,执法车辆__辆/次,捣毁传销窝点___个,造册登记并劝返传销人员___人,收缴传销资料____份,收缴传销西服、衬衫、皮包、领带等物品__件,整个清查工作已按《实施方案》逐步完成并已取得预期的效果,此工作暂告一段落,这一工作仍要继续进行并转为正常监督管理。

四、存在的问题

由于近期邻县加大打击传销力度,致使大量传销人员蜂涌至我县,这些传销人员大都文化程度较低,受传销头目的欺骗,由于身无分文,虽经宣传教育,仍有部分滞留于蒙。部分传销头目转移居住点,并让传销人员互换住房,给我们打击传销工作带来很大阻力。

五、下步工作重点

1、在县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继续保持高压态度,做到露头就打,采取“端窝点,抓头目,封帐号,抓遣送,堵回流,重教育”等强有力措施,坚决而又稳妥的做好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同时,建立预警机制,把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绝不让传销及变相传销行为形成气候。

2、组织好专项打击活动。全面落实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做到态度坚决,措施得力,使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在我县得到有效遏制。

3、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的强大声势。充分利用电视台、报刊等新闻媒体,进一步宣传国家有关禁止传销和变相传销的规定,深刻揭露传销给群众、国家和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教育广大群众,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自觉抵制和举报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行为,彻底铲除其赖以生存的土壤。

推荐第6篇:安阳非法集资

安阳非法集资“窝案”调查 百亿资金去向成谜

今年上半年,河南安阳地方财政总收入和一般预算收入共完成130.6亿元,但欣喜的数字成绩却才略高于当地民间非法集资之额度,而后者大量人民币被若干诈骗公司“黑手”操纵着,面对金融市场“紊乱诟病”,合法储户将矛头直指政府„„

吴敏(应被访者要求使用化名)没想到,一场肇始于今年三月的理财规划,让这位律师出身的“行家”迅速卷入“步步惊心”的非法集资阴影中。

而她当初抱以梦想的项目,由安阳盛达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达置业)全面负责,但该企业核心领导层,疑是两名刑满释放人员“坐镇”。

最少投资1万元,年回报率近30%,盛达置业用房地产开发大量吸引民间资本,媒体经过调查发现,其所宣称的两个工程,至今还停留在宣传册中。

从7月开始,3000余名注资者发现自己掉入提前设计好的违法“陷阱”后,遂多次向安阳市人民政府以及当地公安部门投诉或举报,但结果却“不容乐观”。

“盛达置业法人之子,为当地一派出所副所长”也让整个事件变得更加扑朔迷离。有知情者告诉媒体,仅该公司非法集资款就高达3亿元。

诸如此类模式,在当地还被30余家“皮包”企业灵活掌握,总涉案金额过百亿元;另外作为“安阳市合法权益保护单位”的“超越集团”与“贞元集团”也被曝出“近10年间都在从事非法集资”活动,其职能甚至赶超部分银行。

“步步为营”成“步步惊心”

今年2月底,吴敏的嫂子为她介绍了一条财富信息。

此信息具体是“盛达置业于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政府对面路东拿了69亩土地,用于建设

“鼎晨国际家园”。

“另外‘实力雄厚’的企业,还在滑县新区新飞路北、胡庄东路以西、北临城关干渠、西邻胡庄村位置买下171.1亩土地,同样进行住宅开发。”

如果愿意为项目注资,可以得到3%月息回报,“底价”1万元人民币,期限分3个月、6个月两种。当时并未考虑太多的吴敏便拿出6万元交给嫂子,决定做半年投资计划,而她很快也拿到盛达置业的《借款协议》和《借据》。

尽管公司给的利息要高出银行利率很多,但吴敏却不知晓该融资属违法。她甚至没亲自到过项目现场,也无通过工商部门查询企业登记,仅凭“亲戚介绍”与“投资者众多”便坚

定了信念。

“利息有的先给前三个月,也有按单月领取!”吴敏告诉媒体“直至出事,才知道企业

部分情况。”

随后,媒体通过调查得知,盛达置业于2010年11月1日取得安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房地产开发和销售,法定代表人芦某”。据悉,

此人曾就职于邮政系统,后因贪污获过刑。

“最初盛达置业就出现一系列反常动态,但并未能阻止贪婪的投资者。”要求匿名的局

外知情者表示。

“他们采取高薪雇佣刘瑞芳、郭治平、田同意、王美莱、西文英、杨海荣、杨金平、杨爱玲等人发动请朋好友,用类似传销的方式,大面积散播发财言论,又采取各种手段诱导受害人,没等万事俱备,‘东风’就顺利刮来。”

从3月份开始短短几个月内,超过3亿元的民间资金流向盛达置业,背后则为3000多

份看似正规的《借款协议》。

然而,随着盛达置业向投资者“借款”期限陆续至6月份到期,却开始出现超期不还的现象,当时部分受害者按捺不住便在圈内大呼上当,但没引起他人注意。

与此同时,盛达置业两位高层却进行着买房、购车的“奢华表演”。

在这期间公司首先召开了内部会议拖延还款计划,采取分化离间受害人群众力量,对所谓“大户”融资人先行承诺兑付,稳住其心,然后对所谓“困难户”定点突破,可对多数“小

户”“散户”继续拖延。

而这些“小户”“散户”数量之大,几乎构成整个系统主体。

伴着诸多忐忑,所有人面临着9月份到期的现况,但“收获”的为公司方面“卷包走人”,之前大张旗鼓的两块地皮,也“仍然平静的和水一样”。

“神秘女人”现身

就在诸多受害者满脸愁云、不知所措时,一个女人的“戏份”更加肯定了盛达置业成立

初衷就是为非法集资。

此人为配合前述违法计划,在滑县注册成立华兴置业有限公司,并担任法人。其还将盛达置业宣称的171.1亩土地和违法所得资金转入新公司名下,于是该块土地也有了“滑国用新2011第36号”使用证的合法身份,这让本来就“眩晕”的受害者,彻底“找不到北”。

媒体另外获悉,171.1亩土地被“正身”的很大动因,可能源于滑县公安局某位副局长的“外力”作用,但该说法媒体并未得到权威回应。

而神秘女人便为徐某,据介绍称“其不仅为华兴置业新任董事,也是盛达置业老董事成员,坊间传闻她此前还为芦某情人,后演变成另一副总的情人,而该高层同样也服过刑。”

两人“结盟”后虽然内部与芦某展开“夺权之战”,但不予还钱的姿态却能“一致对外”。没过多久芦某突然失踪,多数受害者经过努力,终于在安阳市结核病医院208病床见到他,对方此时却以“钱未过自己手”进行推脱。

8月22日,芦运波第二次失踪,可此次“落跑”,广大投资人没再找到下落“就连他

于派出所任副所长的儿子也去向不明。”

随后,走投无路的受害者找到安阳市人民政府,但官方对当地出现的金融市场混乱却束手无策,只能安排到殷都区人民政府解决,因为该区是盛达置业公司所在区域。

让人欣慰的是,区政府方面高度重视,不仅协调公、检、法准备介入,还把盛达置业三个股东找来。但几位董事对此却“不买账”,反而倒逼官方能帮忙用滑县土地贷款,然后开发“鼎晨国际家园”,等项目盈利后再还款。

而盛达置业种种行为,早就和受害者签订的《借款协议》背道而驰。

《借款协议》甲方是盛达置业,其内容称“借款期满日,甲方保证一次性付清乙方本金,

乙方需把协议及借据交回甲方。”

“甲方保证到期准时还款,如违约则每日付1%违约金。”

当下,位于安阳市殷都区高楼庄后街132号的盛达置业早已人去楼空,完全失去彼时繁华,如今受害者把它当做聚集点,区政府还强制让公司两名员工每日前来“看场”。

期间,大量受害者忍受不住压力,寻求官方予以配合,因为投资最多的“单注”有上千

万元。

如果安阳仅有盛达置业存活,也许并不会成为难题。

媒体在采访过程中听到频率最高的是类似“我8万块投资了8个地方,目前已经确认‘黄’了5个,另外3家还找不到地方”等话语。

屡陷“黑幕战争”

河南安阳非法集资乱象绝非危险耸听,就在盛达置业受害者绞尽脑汁要账时,另一家房地产公司的“蒸发”,再次让2000多人陷入资本“黑幕战争”。

海南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宇房产)作为河南省外企业于安阳迅速扩张,

同样带走上亿元人民币。

而该项目在前期宣传中,号称为“海南省政府支持的三亚房地产”,尽管前后表述矛盾,

但同样吸引了大量资金涌入。

媒体通过网络搜索得知,恒宇房产位于海南省海口市国贸大道海涯国际大厦27A,该公司长期打着开发房地产旗号,炒作子虚乌有的项目。

不知何原因,对方将“黑手”伸向安阳,其不仅欺骗老人、妇女甚至连刚毕业的大学生

也列入“被投资”对象。

“可得到6%甚至8%高额月息,1个月1万元就能得到600-800元利息,1年时间差不多翻一番,但几乎所有到期借款现在都要不回。”受害者向媒体讲述。

“这个诈骗团伙以公司法人代表贾某为首,在安阳地区有两个最大代理分别是石某和黄某,其下面又有多个小代理和所谓大户,大户下有一批业务员,每天工作就是游说、忽悠亲

戚朋友,从而获得提成返点。”

所有受害者如同盛达置业受害者一样,也仅得到一份《借款合同》和一份《收据》。

作为甲方的恒宇房产在《合同》中表明“甲方如不能按期归还乙方借款,甲方按逾期之日起支付乙方借款违约金,如有争议甲乙双方均可在当地人民法院申请诉讼。”

而此类内容,只被沦为恒宇房产获得金钱的一种“合法”手段。与盛达置业稍微不同的

是,后者承诺利息均为合同签订时返还。

恒宇房产广大投资者发现被骗,也是在借款合同到期后本金不予返还时,更为严重的还有安阳负责人全部失踪,但该公司于当地非法集资近1年时间,官方并无发现或打击,“因

为有官员也在里注资”。

事后,诸多受害者去公安部门报案,但对方并不受理,原因是“得到市政府私下授意”,就在此路行不通的情况下,大量人员又前往政府“求援”,可同样遭遇驱赶,并拘留了1名群众,“1个安钢的老先生因此自杀了”有人向媒体透露。

后来,这场“战争”终究成为了“一个人的战斗”,但也取得了进展较小的进展。

不久后恒宇房产传来消息“让大户、散户签订购房协议,来推脱自身诈骗罪责。”但广

大受害者并不能赞同该结果。

“签订协议后,海南三亚二线房价约每平米1万元,我们以3万每平米购买,钱会缩水多少?而且,大家真的会去海南买房子吗?”

“签订协议后,公司继续让交钱,不交就违约,造成前期资金血本无归。”

“签订协议后,企业就洗脱集资诈骗罪。”

可目前,无论何种努力,上亿元资金已然无法追回。

“地下钱庄赶超银行”

据媒体掌握的可靠信息,盛达置业与恒宇房产,只为当地非法集资现象的一个缩影,更

大、更多诈骗公司在此繁衍、生存。

因为近期大量资金到手后逃跑的公司就有二十余家: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洋房地产开发公司、安然新能源公司、翰尊国际大酒店、盛达置业有限公司、安阳万圆房地产开发公司、安阳易元房地产开发公司、安大房地产开发公司、龙泉煤炭运销公司、安阳和谐鼎盛水泥公司、隆祺置业、安阳华中投资咨询公司、安阳建设集团、书红投资公司、霖泰商贸有限公司、安徽阜阳威龙农业科技公司、黑龙江七台河市宏翔木业有限公司、海南恒宇房地产开发公司、辽宁鸿大公司、河南奥森地源中央空调设备公司、天津鹏英志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哈尔滨聚恒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siao全球财富投资组合基金。

上述“伪企业”总共诈骗金额超过百亿元。

另据坊间传言,最初经营该方面业务的,却为安阳市反贪局一位主要领导参与的林州某水泥厂项目,目前厂子已不复存在,但此说法记者经过多方询问,均未果。

“安阳有这方面历史,就拿贞元集团和超越集团来说,他们已做了十余年了,其中超越集团大门右侧的‘安居乐业’中介公司,就是个公认的地下钱庄!”当地市民告诉媒体。

“超越和贞元每1万元存1年返回报2800元,比银行高出几倍,他们比较讲信誉,也

没出过事,多数政府人员也在此存款。”

但于这两家集团投资的群众却没拿到《借款合同》之类书面材料,“贞元开的票是免费送天然气字样,超越则采取发放房地产认筹卡的方式。”

“无论怎样都是在非法集资!”有法律界人士回应称,“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

募集资金的行为。”

“形形色色的非法集资行为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危及社

会稳定,因此有必要予以打击。”

“安阳部分银行经常出现没存款玩笑,主要是被上述两家公司高息截留,此行为不仅不被打击,反而‘源远流长’。”另有知情人爆料称。

超越集团成立于1988年,经营涉及文化、房地产、工业和农业综合开发,总资产

43亿多元。

其董事长杨某更是被诸多“光环”围绕,“担任河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河南省工商联副主席、安阳市十二届人大常委、安阳市工商联主席。”

而他去年一次5000万元的慈善捐款,却被指“为取悦主要领导。”

贞元集团1995年组建成为集团公司。历经近二十余年的发展及业务整合,目前涉足清洁能源、地产两大发展领域。截止2010年底,集团总资产规模达16亿元。

就是两个如此“大手笔”企业,其部分运转资金却是依靠非法集资而来,“尽管当下还未曾出事,但如果资金断裂,将对安阳是个毁灭性打击。”有金融专家分析指出。

“当地之所以非法集资兴盛,与政府对违法行为放纵有莫大关系,如果最初从源头上制止两大集团动作,还会出现目前矛盾情景吗?”对方并提出质疑。

“有些领导为非法集资者搭台圈钱,某些官员和政府部门捧场助兴甚至参与分肥,双方一唱一和配合默契,群众一眨眼工夫就被骗得血本无归,这样的故事为何能一再上演屡试

不爽?”

“面对某些官员与非法集资企业的‘大合唱’,我们实在很难说一定是后者将前者‘拉下水’,很难说前者只是‘无意间’沦为‘活道具’而成了‘从犯’。”

“公安、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绝不能放过这些面目暧昧的‘活道具官员’,只要他们参与了非法集资的‘演出’,无论只是收取了出场费,还是接下来还有更进一步的运作,都必须为此承担党纪政纪责任和法律责任。”

就在浙江温州老板“逃亡潮”扩散的时候,一名为“豫通”的网友,于10月12日在“安

阳信息网”的“洹水论坛”同样发帖抱怨。

“安阳超越公司已经连续三天不让储户往回取钱了,公司已经没有任何现金可以支付了,只让新存和续存,续存的也不能立即给利息,要推后一段时间,到期赎回的已经给不了钱了,至于等到何时有钱,公司上下皆闭口不答。”

“虽然位于紫薇大道的超越公司总部院内仍然在假装热闹地搞抽奖,但在营业厅门口排队的人几乎都是等着退钱的。有些老年人已经连续来了多天,甚至晚上也不走,十分担心自

己的养老钱的安全。”

“超越公司今天还专门出了公告,说是新设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的短期认筹活动,利率收益与往常一年期的一样。据有人讲,直至昨天超越公司还不承认已经没有钱偿还到期退筹款了,居然从早上一直到晚上屡次骗人们说钱正在出银行金库,甚至已经在路上了,结

果直到晚上,人们也没见到钱到公司。”

“希望超越公司抓紧时间想办法筹措资金,尽快给大家办理退筹,不要让人担惊受怕。”http://bbs.cntv.cn/

该网友并呼吁。

顶一下

推荐第7篇:非法集资自查报告

非法集资自查报告

根据船民办办公室2015年3月9日的通知,我校按照要求认真进行了自查,结果如下:

一、各类证照齐全,名称及法人均一致。

二、没有账外账户,学校学费已存入学校账户。

三、不存在超范围办学,也没有开展吸收和发放资金业务。

四、不存在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备案乱发广告、发放虚假广告涉假及非法集资等违规违法行为。

法人:

单位:

学校

二O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推荐第8篇:非法集资常识

一、非法集资的特征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二、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三、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

(一)承诺高额回报

不法分子为吸引群众上当受骗,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暴利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

(二)编造虚假项目

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等旗号,以订立合同为幌子,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

(三)以虚假宣传造势

不法分子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采取聘请明星代言、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制造虚假声势,骗取社会公众投资。

(四)利用亲情诱骗

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用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参与投资。

四、当前非法集资的六大典型手法

第一种是假冒民营银行的名义,借国家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机构的政策,谎称已经获得或者正在申办民营银行的牌照,虚构民营银行的名义发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

第二种类型是非融资性担保企业以开展担保业务为名非法集资,这个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发售虚假的理财产品,二是虚构借款方,以提供借款担保名义非法吸收资金;

第三种类型,境外投资、高新科技开发旗号,假冒或者虚构国际知名公司设立网站,并在网上发布销售境外基金、原始股、境外上市、开发高新技术等信息,虚构股权上市增值前景或者许诺高额预期回报,诱骗群众向指定的个人账户汇入资金,然后关闭网站,携款逃匿;

第四种类型是以“养老”的旗号,这个有两个突出的形式:一是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为名,以高额回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引诱老年群众“加盟投资”;二是通过举办所谓的养生讲座、免费体检、免费旅游、发放小礼品方式,引诱老年人群众投入资金;

第五种方式是以高价回购收藏品为名非法集资。以毫无价值或价格低廉的纪念币、纪念钞、邮票等所谓的收藏品为工具,声称有巨大升值空间,承诺在约定时间后高价回购,引诱群众购买,然后携款潜逃;

第六种是假借P2P名义非法集资。即套用互联网金融创新概念,设立所谓P2P网络借贷平台,以高利为诱饵,采取虚构借款人及资金用途、发布虚假招标信息等手段吸收公众资金,突然关闭网站或携款潜逃。

五、参与非法集资形成的风险及损失承担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在取缔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担组织协调工作,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六、非法集资的法律处罚

对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除了依照《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商业银行监督管理法》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缔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等行政处罚外,对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一百九十九条对定: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七、非法集资宣传标语 1.远离非法集资,拒绝高利诱惑。 2.珍惜一生血汗,远离非法集资。 3.天上不会掉馅饼,一夜暴富是陷阱。 4.提高风险防范能力,自觉抵制非法集资。 5.抵制高息集资诱惑,理性选择投资渠道。 6.树立正确理财观念,警惕非法集资陷阱。 7.远离非法集资,建设美好生活。 8.防范非法集资,人人有责。

9.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警惕贷款、非法融资和非法集资广告陷阱,谨防上当受骗。

10.打击非法集资,共创社会和谐。11.打击非法集资,维护群众利益。 12.维护金融稳定,共创和谐社会。 13.参与非法集资,自己承担损失。

14.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活动风险自担。15.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谨防血本无归! 16.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后果自负! 17.远离非法集资,脚踏实地致富! 18.提高法律意识,警惕非法集资! 19.抵制非法集资,勿入陷阱! 20.非法集资,火药桶!别碰! 21.警惕非法集资,避免财产损失。

22.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广大市民防范非法集资意识。23.防范非法集资,人人有责!

24.打击非法集资犯罪,维护金融管理秩序。25.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建设和谐平安广西。 26.打击非法集资齐参与,同享社会和谐共受益。 27.积极参与打击非法集资行动,努力营造富民平安环境。 28.加大打击非法集资力度,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推荐第9篇:非法集资问答

★ 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行为。 ★ 非法集资主要特征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

1、承诺高额回报。不法分子为吸引群众上当受骗,往往通过暴利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在非法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

2、编造虚假项目。不法分子大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等旗号,以订立合同为幌子,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假借委托理财名义,故意混淆投资理财概念,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电子商务等新名词迷惑社会公众,承诺稳定高额回报,欺骗社会公众。

3、以虚假宣传造势。不法分子为了骗取社会公众信任,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采取聘请明星代言、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

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制造虚假声势,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虚拟空间将网站设在异地或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QQ、MSN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骗取社会公众投资。一旦被查,便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

4、利用亲情诱骗。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用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参与投资。有些参与传销人员,在传销组织的精神洗脑或人身强制下,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

1、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2、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3、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4、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5、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6、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7、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8、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9、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10、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11、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活动?

一要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

二要正确识别非法集资活动,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是否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是否承诺回报,非法集资行为一般具有许诺一定比例集资回报的特点;是否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三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风险。因此,—定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依法保护自身权益。

四要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投入非法集资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当

一些单位或个人以高额投资回报兜售高息存款、股票、债券、基金和开发项目时,一定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 ★非法集资活动对社会有什么危害

非法集资活动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一是非法集资使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非法集资犯罪分子通过欺骗手段聚集资金后,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者很难收回资金,严重者甚至倾家荡产、血本无归。二是非法集资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社会风险。三是非法集资往往集资规模大、人员多,资金兑付比例低,处置难度大,容易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参与非法集资形成的风险及损失承担的有关规定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损失。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认清非法集资六大障眼法

1、合法外衣

多数从事非法集资犯罪的企业工商执照、税务登记、司法公证样样俱全,经济犯罪活动披上“合法外衣”,具有一定的蒙蔽性,

在群众交纳集资款时,出具借条、收据、收款证明等不同名目的集资凭证,有的还辅之协议、合同等,骗取群众信任。

2、能人引领

一些非法集资组织者本身是当地能人,有的甚至是当地知名企业家。一些非法集资利用名人做代言人,或者打着领导关心支持的幌子,做虚假广告、误导舆论、欺骗群众。

3、暴利引诱

无论是采取什么形式,犯罪嫌疑人都会把回报定的很高,以支付高息红利为诱饵,使部分群众获得暂时实惠,进而利用其进行宣传,扩大非法集资活动规模。

4、短期兑现

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开始是按时足额兑现先期投入者的本息,等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携款潜逃。

5、亲友介绍

许多非法集资参与者都是在亲戚、朋友的低风险、高回报劝说下参与的,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以高利息诱惑,非法获取资金。

6、感情投资

特别抓住一些老年朋友手头有闲钱又没有投资渠道的心理,用赠送礼品、聚餐活动等方式,以小恩小惠笼络人心,为进一步诈骗打牢基础。

★认识网络非法集资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炒“电子黄金”、“电子商务”、“投资基金”等新概念实施非法集资。这些网上企业一开始许以高额回报。在运营三五个月后,其网站便无法登录,人们一旦通过上述渠道进行投资,很可能会血本无归。其操作手法:在互联网上设立公司网站,宣称从事高收益投资项目,投资者只需要投入小额资金就可以获得高额回报→社会公众向公司指定账户投入资金成为投资者→投资者个人账户收到回报→返还现金或者出售完股权后投资周期结束。

(一)网络非法集资的幌子

1、以私募基金名义筹集资金,诱使投资者将资金委托给公司经营并收取红利;

2、以购买产品或者发展会员的名义,投资者通过发展“下线”获利;

3、向投资者推销境外准备上市的公司股票,期待上市出售后获利。

其资金收付过程为:对外付款通常通过地下钱庄或者分拆成小额资金以个人名义通过银行汇往境外制定账户,或者以人民币方式通过银行汇往指定的境内代理人账户,收取资金主要通过银行信托完成。

(二)认识网络P2P非法集资骗局

一是搞资金池。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账户,产生资金池。

二是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没有尽到对借款人身份真实性的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信息,向不特定多数人筹集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债券、期货等,有的直接将非法募集的资金以高利贷放出赚取利差。

三是个别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信息募集资金,采取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有的用于自身生产经营,有的则是携款潜逃。

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业态,在鼓励其创新发展的同时,也必须明确P2P平台的中介性质。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不得将归集资金搞资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推荐第10篇:非法集资工作总结

团结社区开展打击非法集

资工作总结

依照《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方案的通知》(芒政办发【2014】89号)文件,团结社区成立工作小组,社区工作人员在摆书记带领下认真对本辖区范围内企业及居民区进行认真排查,现将排查工作总结如下:

一、成立组织

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成立以摆书记为首的工作小组,充分认识风险排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结合实际制定了详细的工作计划,对辖区内工业和商业企业进行全面排查。

二、履行职能,防范好非法集资工作

在清理整顿的同时,重点加强了防范非法集资工作,切实做到认真调查摸底,确定排查重点,集中时间对辖区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和商业企业进行详细排查,摸清本辖区非法集资数量。

三、宣传到位

及时将文件精神传达到社区居民,单位,大力宣传非法集资的危害性以及依法惩处非法集资的法律法规,及时向广大经营户和消费者通报非法集资的新形势和特点,提高居民公众的风险意识和识别能力,引导群众远离非法集资。

四、排查结果

掌握社区内企业和个人非法集资情况截至目前,对辖区内的小区及企业进行走访排查,未发现本社区存在非法集资的现象。

非法集资工作是一项长期、复杂而艰巨的工作,为防止非法集资行为的发生,我社区将继续把企业和私人单位作为重点排查对象,增加走访次数,加大走访力度,坚决对非法集资行为常抓不懈,使其遏制到萌芽状态,防止死灰复燃。

勐焕街道团结社区

2015年12月7日

第11篇:非法集资策划

平顺县农村信用合作社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活动策划

为揭示非法集资给社会和人民群众造成的危害,引导民众增强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和识别能力,形成打击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合力。平顺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将组织2014年6月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活动,活动方案如下:

一、活动时间:2014年6月1日。

二、活动地点:平顺联社营业部、及各个营业网点

三、活动主题:打击非法集资,共创社会和谐

四、活动内容:

线下宣传:

1.以悬挂标语条幅、展示宣传片、电子屏滚动播出等方式,对非法集资的特征、主要表现形式、常见手段等进行宣传。选定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标语口号进行宣传,并在每个网点悬挂宣传横幅。联社营业大厅LED屏播放宣传片,其他网点有电子显示屏的网点,每天选取了五条宣传标语进行滚动播放。

2.通过营业网点进行宣传。各营业网点大堂经理、等一线员工,要主动为客户提供相关业务和政策咨询服务,结合业务宣传、法律法规、金融政策宣传,适时开展非法集资风险提示,提高客户正确识别和自觉抵制非法集资活动的意识和能力。在联社营业大厅以及各营业网点营业大厅设立咨询台,发放宣传

资料。

4.出动宣传车辆沿街宣传。在平顺县城内主要马路、广场、群众集散地出动宣传车,悬挂宣传条幅,张贴宣传海报沿街宣传。

5.在县内人群集散地设立宣传咨询台,发放宣传资料,向群众派发宣传手册、宣传单,接受群众咨询。(如客都超市)

6.下乡宣传,组织各网点工作人员下乡发放宣传。在各乡镇群众集散地设立咨询点,发放宣传资料,播放防范打击非法集资专题教育碟片,向群众派发宣传手册、宣传单,接受群众咨询。

线上宣传:

1.利用新型媒体宣传。在平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官方微博、微信公共平台发布活动信息以及宣传标语、宣传信息宣传。

2.利用传统媒体进行正面宣传。在县电视台滚动播放宣传信息字幕,播放宣传片。在同时在《长治日报》开辟专版专栏《打击非法集资,共创社会和谐》,进行集中宣传教育。

3.通过网络媒体宣传。充分发挥平顺农村信用社网站、县政府公众信息网络媒体等在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中的重要作用,利用互联网广泛、快速、互动性强的优势,在网上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警示网民提高警惕,增强客户投资的风险意识。同时密切关注网上相关舆情信息,如发现利用网络进行非法集资的违法犯罪活动,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附件

宣传标语:

1.远离非法集资,拒绝高利诱惑。

2.提高风险防范能力,自觉抵制非法集资。

3.抵制高息集资诱惑,理性选择投资渠道。

4.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警惕贷款、非法融资和非法集资广告陷阱,谨防上当受骗。

5.提高法律意识,警惕非法集资!

6.珍惜一生血汗,远离非法集资

7.非法集资许您高息高回报实际是为圈、骗您的钱

8.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后果自负

9.天上不会掉馅饼,一夜暴富是陷阱。

10.抵制高息集资诱惑,理性选择投资渠道。

98

温馨提示:

平顺农村信用合作社忠告广大民众:

远离非法集资、避免财产损失 。请您面对高息诱饵、虚假广告、非法传销、集资活动应保持警惕,不为所动,不被诱惑。储蓄存款,利国利民,储蓄存款受法律保护,个人储蓄存款应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有《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合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办理,请勿委托他人。

各位朋友请注意

非法集资莫参与

承诺给你高利息

当心把本亏进去

传销集资花样多

其实目的就一个

骗你钱财坏你名

贪心一起悔断肠

平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醒广大人民远离非法集资,避免财产损失。

2014年6月1日

宣传资料:

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仅危害正常的经融秩序而且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影响社会稳定。为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公布。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明确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属于非法集资。

1.在房产领域,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

销售为主要目的以反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2.在林业领域,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

金的。

3.在农业领域,以带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

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4.在商业领域,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

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

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5.在证券领域,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

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不具有募集资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6.在保险领域,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

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7.其他领域,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以委托

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第12篇:远离非法集资

远离非法集资

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当今社会,人们时刻要面对形形色色的诱惑,有人把诱惑当机会深陷其中不能而自拔,甚至铤而走险,身陷囹圄。作为高风险行业的银行工作人员能否在非法集资高额利息面前保持清醒的头脑,拒绝利益诱惑,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

首先要认清非法集资和合法融资的界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集资”的相关司法解释中对非法集资进行了重新定义: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并且细化了同时具备的四个条件,包括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那么什么是合法融资呢?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企业间的融资,二是民间融资。

企业间的融资有五种形式:

一、委托贷款。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包括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人等)提供资金,并确定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由金融机构代办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金融机构只收取手续费,风险由委托人完全承担的贷款。

二、债权转让。债权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三、信托贷款。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根据《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可以作为委托人以信托贷款的方式实现借贷给另一企业的目的。信托贷款的贷款对象是由受托人确定的,委托人在乎的是收益,而不是借款给谁。

四、自然人替身模式。由于企业和公民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依法受法律保护。所以出借方可以先将资金借给个人(通常为借入资金方的大股东或者可信赖的第三人),该个人再将资金借给实际使用资金的企业,该企业则为该个人向资金出借方的企业提供连带保证,或者再提供抵押、质押等担保。如果个人不能还款时,则出借方追索个人借款人,并同时要求担保企业承担担保责任。不过,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这是一个程序上的要求。

五、存单质押担保贷款模式。存单质押担保贷款模式是与银行贷款相结合的模式。拟出借资金方实际并不借出自己,而是将自己存入银行取得存单,并以该存单为借款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作质押担保。以存款做单板,其安全度很高,而且银行业可以获得利息,企业可以从银行实际获得贷款资金。如果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银行则将在质押存单账户中直接划扣还款。担保方则可以向借款人追偿。该种模式下存单质押担保人不能按借贷关系收取利息,但是可以收取一定的担保费。 而民间融资指的是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未经国家金融监管机构批准,自发向多个资金持有人筹集资金用于使用的一种融资方式。民间融资既有合法集资,也有非法集资。民间融资是一种经济现象,而非法集资行为是一种破坏金融秩序的违法行为,要受到行政甚至刑事的制裁。涉及非法集资的主要罪名有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等。

次要加强对员工的职业道德教育和风险意识教育,规范员工操作行为。

为了加强对员工的职业道德教育和风险意识教育,规范员工操作行为,总行相继出台了《中国建设银行员工职业操守》、《中国建设银行员工从业禁止若干规定》、《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行为规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合规手册》、《中国建设银行员工交易行为管理规定》以及《关于开展员工涉及社会融资高风险投资风险排查的通知》、《关于组织开展员工参与非法集资排查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规章制度。按照总行专项治理的统一安排和部署,我行各级机构和业务主管部门把员工参与民间借贷、非法集资等行为列入今年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的重点内容,在专项治理过程中,加强对员工职业操守教育和法纪意识教育,消除个别员工试图通过非法集资谋利的念头,前移防范关口,把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第三要强化制度的执行力,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强化开户管理,严格执行个人账户实名制和开户审查制度,防止虚假开户;规范资金存取、转账、挂失、网银签约等业务操作行为,加强对票据、印鉴卡、重要单证的管理,严格执行授权、对账等制度,防止非法集资资金“借道”银行结算网络进行流转;加强印章管理,严格执行印章使用的登记审批制度,防止违规用印;加大稽核监测力度,不断完善数据模型,提升对资金大进大出、快进快出等业务的稽核监测能力,增强技术防控的效果;加强对柜面业务和员工交易行为的检查、审计,实行早预警、早发现、早处置,防止风险积聚扩散;加强媒体信息检测,及时掌握可疑线索。总行和省分行三令五申对严重违规行为实行“零容忍”,各级行处和各部门要严格执行,绝不姑息。

非法集资,害人害己,我们面对非法集资坚决说“不”!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第13篇:非法集资材料

防范打击非法集资

问:什么是非法集资?

答: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投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问:非法集资有哪些特征?

答:非法集资主要有以下几点特征: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问: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是什么?

答: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

1)借用投资名义进行非法集资。

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联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7)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8)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9)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11)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2)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3)私自、违法利用银行工作人员身份或银行场所“代销”理财产品、基金、股权、债券等进行非法集资。

问: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有哪些?

答: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主要是:第一,承诺高额回报;第二,编造虚假项目;第三,以虚假宣传造势;第四,利用亲情、朋友、同乡诱骗。

问:非法集资活动对社会的危害性如何?

答:非法集资活动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一是参与非法集资的当事人会遭受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二是非法集资也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引发风险。三是非法集资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与安全问题。由于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危害极大,希望社会公众一定不要参与非法集资活动。

问: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会受到怎样的法律处罚?

答:对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除了依照《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缔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等行政处罚外,对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例如: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未经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情节严重的,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最高可处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和各省区市采取了一系列的行动,非法集资快速蔓延的势头得到了有效遏制。但受多种因素影响,非法集资活动仍比较猖獗,形势不容乐观。

一、非法集资形势依然严峻

(一)非法集资案件持续高发。据统计,2005年以来,全国公安机关非法集资立案年均2000多起,涉案金额200亿元左右。2011年底至2012年初,按照国务院的部署,部际联席会议会同公安部在全国组织开展了为期三个月的整治非法集资问题专项行动,各地方政府积极行动,公安机关重拳出击,打出了声势,打出成效。许多非法集资案件被侦破,一些潜在的案件得到了集中暴露。尽管今年新发案数量、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与2012年同期相比有大幅下降,但与以往常规年份相比较仍呈增加趋势。

(二)涉案地域、人员、行业广泛。当前非法集资案件已覆盖全国大部分地(市),集资参与者既有家境富裕人群,也有吃低保的社会弱势群体,既有在职人员,也有离退休人员,几乎涵盖了社会各个阶层。案件涉及众多行业和领域,包括农业、林业、房地产、教育、商品流通等等,并由传统的种植、养殖业逐步蔓延至科技、环保、投资等领域,形式手段更趋债权化和机构化,依托网络平台进行借贷涉嫌非法集资的情况日渐突出。

(三)社会危害严重。非法集资作为典型的涉众型违法经济犯罪,往往因为涉及区域广泛、集资参与者众多,使得案件处置难度很大。而且常常由于经营不善或犯罪分子侵吞、挥霍及转移资产,造成案件最终挽损率普遍偏低,有的甚至是血本无归,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扰乱国家正常经济金融秩序,甚至激化社会矛盾,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例如,湖南省湘西州曾成杰集资诈骗案,先后集资34.52亿余元,涉及人数24238人。集资总额减去还本付息的金额后,曾成杰集资诈骗金额为8.29亿元,造成集资户经济损失共计6.2亿元。集资户吴安英见集资兑付无望,当众自焚造成七级伤残。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曾成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

(四)非法集资存在原因复杂

非法集资的成因十分复杂,与社会经济、文化、历史状况密切关联,涉及国内外宏观经济、社会环境、金融服务、个体参与者情况等因素,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经济环境因素。随着经济的增长和国民财富的增强,民间资金充裕,投资需求强烈,而投资渠道和投资工具比较有限,不同投资者可能选择的收益性、风险性和流动性的偏好也不同,部分投资偏好于高收益的投资者,可能会把资金投向于高收益的民间借贷,甚至是非法集资。二是参与者自身因素。许多参与集资者缺乏相应的经济金融法律方面的知识,不能区分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对“谨慎投资,风险自担,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的投资理念认识不足,经受不住社会上的高利诱惑,加剧了非理性逐利冲动而上当受骗。三是制度政策方面因素。当前一些领域的改革还待于进一步深化,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一些领域的监管还有待于加强,对民间借贷等投融资的规范引导还有待于完善,特别是防范预警和打击非法集资的机制还需进一步健全,工作力度应进一步加大,开正道、堵邪门、强监管,严防不法分子钻政策和法律空子,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总的来看,影响非法集资的一些因素仍将不同程度的存在,而且,随着市场活跃程度的进一步提高,如果监管与管理一时难以同步加强,非法集资的风险还可能进一步加大。在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非法集资活动仍会频繁发生,案件高发态势仍将持续,并不排除在一些地区、行业和领域集中爆发的可能,形势依然严峻,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的工作任务仍将艰巨。

二、高度关注、防范一些领域的非法集资风险

近些年来,许多非法集资活动打着“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倡导绿色消费”、“金融业务创新”等旗号,以合法公司名义,以高收益、高回报为诱饵,形式多样手段翻新,由直接吸收资金发展到进行生产经营投资,由单一债权发展到股权甚至债权、股权相混合,由个人作案发展到组织化、智能化和网络化,手段更加隐蔽,欺骗性更强。当前,以下领域及形成的非法集资风险尤其要注意关注和防范。

(一)民间借贷诱发非法集资案件在一些地区或行业仍会高发。从近几年的发案情况看,民间借贷越是活跃,非法集资的案件越是高发,在当前企业融资需求旺盛、民间资金较为充裕、社会投融资政策积极宽松,而相关规范引导不尽完善的环境下,民间借贷在一些地区或行业诱发非法集资案件的风险仍然较大。

(二)一些中介机构参与非法集资,风险集聚。目前社会上各种中介机构种类繁多、数量很大,但监管缺失或不足,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是无序发展、恶性竞争,助长了民间融资乱象,积聚了很大的非法集资风险。一些中介机构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用于投资或转借给他人,谋取不法利益,隐患很大,一些地方的风险已经集中暴露。

(三)农业专业合作社类非法集资风险开始上升。近年来全国农业专业合作社发展迅猛,在促进农村农业发展、农民致富方面发挥了积极重要的作用,但有的农业专业合作社背离办社宗旨,专门从事吸收农民资金和放贷等业务,甚至进行异地吸金和放贷,进行非法集资,直接损害了农民利益,影响农村发展与稳定,甚至可能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今年上半年全国各地已发生了十多起农业专业合作社引发的非法集资案件。

(四)网络借贷诱发非法集资将成为新的案件高发点。近几年网络借贷迅猛发展,今年初以来更是火爆,新开设的P2P平台数量和贷款规模也都迅速飚升,但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范和规定,该领域的非法集资风险正快速积聚,应及时加强有效规范和引导,防止网络借贷领域成为非法集资“重灾区”。

(五)股权投资领域非法集资活动一直比较活跃。今年股权投资领域非法集资新发案件虽有减少,但陈案风险很大。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50余家私募股权企业涉嫌非法集资,涉案金额逾160亿元,参与人数超过10万人。

(六)银行业金融机构个别工作人员涉嫌非法集资风险显现。银行业金融机构个别工作人员打着单位旗号、利用职务之便涉嫌非法集资,严重影响银行声誉和正常经营活动。尽管目前案件数量很少,但风险及影响不容忽视。

三、全面加强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

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工作任务,要标本兼治。一方面要严厉打击,依法惩处犯罪分子,进行警示和震慑;另一方面要加强防范和预警,特别是要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引导社会公众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自觉抵制并远离非法集资。

年初以来,部际联席会议在大力推动一些重点案件查处的同时,按照“关口前移、打早打小”的工作思路,于5月在全国集中开展了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据不完全统计,活动期间共开展集中宣传活动730余次,发放各类宣传材料2200余万份(册),摆放、张贴展板、海报35万多个(张),悬挂标语横幅55000余条,出动巡回宣传车1400辆(次),设置宣传咨询点6300多个,接受咨询人数320多万人(次),发送公益短信8亿余条,在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宣传7000余次,在68万辆移动公交载体播发宣传信息等,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果。

从8月起,在全国范围内又开展了为期三个月的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排查清理活动,多地政府高度重视,认真部署,积极行动,整合力量,多方位、多渠道、细致深入地对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进行了排查清理,成效明显。

今天,我们召开座谈会就是为了深入学习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在研究分析当前非法集资形势的同时,组织开展新一轮的防范打击非法集资法律政策宣传攻势,营造引导公众防范和远离非法集资、打击震慑非法集资犯罪的良好社会氛围,从源头上有效遏制非法集资,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我希望而且相信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特别是在媒体的大力支持和积极参与下,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一定能够取得丰硕的成果,取得成功。 保监会历来重视非法集资风险防范治理工作,加大非法集资防范打击力度,取得了初步成效。一是健全机制。先后出台非法集资预警和查处工作暂行办法等9项制度,建立包括案件监测、报告、分析、处置、责任追究在内的全流程工作机制,强化非法集资案件日常管理。二是定期排查风险。采取多种方式、通过多种途径,深入排查非法集资风险隐患。先后4次部署行业进行风险排查和预警防控,重点排查保险中介业务、基层机构及收付费环节案件风险,力争“打早打小”。三是严肃查处大案要案。对于非法集资案件做到每案必查,及时处置化解风险,完善内控,构建风险防范长效机制。严肃追究案件管理责任,先后对32起非法集资案件140人进行了责任追究。四是加强宣传和警示教育。通过下发宣传手册、组织宣传活动、通报典型案件等方式,不断提高保险消费者以及保险从业人员防范非法集资的意识和能力。今年5月组织开展宣传月,全行业悬挂条幅、摆放海报、展板等3万份,发放宣传资料100多万份,通过短信或微信平台、电子邮件等发送宣传短信130多万条,举办客户讲座千余次,直接受教育的社会公众达到260余万人次。

从近几年全国情况看,非法集资持续活跃,新增案件多、金额大,并且呈现由传统生产领域向投资理财领域、活动空间由实体向网络发展、参与人员遍及社会多个阶层、民间融资引发案件较多、衍生犯罪频发等特点。今后一段时期,受国际、国内宏观经济金融形势等影响,一些潜在非法集资案件可能会加速暴露。在全国非法集资形势更趋复杂严峻的大背景下,保险从业人员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风险也在增加。

近年来,保监会在防控行业案件风险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非法集资案件。保险领域非法集资主要表现为保险机构工作人员或销售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公司管理漏洞,假借销售保险名义、制售虚假保险单证或理财协议,向社会公众给予或承诺给予高额回报并非法吸收资金。保险领域非法集资的特点主要有:一是利用职务便利。部分涉案人为保险机构工作人员甚至是高管人员,在当地有一定社会人脉或知名度,利用管理或职务便利获得消费者信任;部分涉案人为保险机构代理人员,熟悉保险业务流程并长期接触客户,客户较为信任。二是假借销售保险名义。涉案人虚构保险理财产品,或者在原有保险产品基础上承诺额外利益,或者与消费者签订所谓的“理财协议”,吸收资金。三是高额利息诱导。涉案人采取先支付利息、到期支付本金或继续滚存的方式,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消费者高额回报。四是伪造单证印鉴。涉案人出具假保单,并在自购收据或公司作废收据上加盖私刻的公章,甚至直接出具白条骗取资金。

与其他行业相比,保险业非法集资案件的数量、涉案金额、受害人数都比较少,非法集资案件风险整体可控。但由于保险业务的特殊性、非法集资犯罪行为的复杂性,我们在查防工作过程中也遇到不少困难。一是对保单的法律定位不明晰,影响了案件立案。销售假保单只能以实际非法所得计算犯罪数额,不能以票面金额计算犯罪数额,导致一些利用虚假保险单证非法集资的案件因行为人的犯罪所得较少而不能立案,错过了“打早、打小”的有利时机。二是有关部门基层机构处置涉案财产标准不明确。当事人将通过非法集资、传销等途径获取的资金用于投保,对保险业来说,在案件结案前属正常业务,有关部门直接要求保险机构全额退保并划转资金或重复划转,将导致保险机构面临诉讼风险或承担经济损失。三是部分非法集资案件处置操作要求不明晰。案发后各级政府都十分重视案件处置工作,但出于地方利益考虑,往往寄希望于公司“买单”,与相关规定中“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的精神不符,甚至致使一些非法集资案件的性质难以及时、准确认定,同时也给公司造成一定负担。

非法集资涉及金额高、涉及面广、危害性大,需要全社会一齐努力,共同预防,坚决打击。下一步,我会将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积极配合部际联席会议做好各项防范处置工作,构建并完善保险行业非法集资案件风险管理体系。保险监管部门要建立完善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强化对保险机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监管,加强针对保险从业人员、保险消费者的宣传教育。特别是要提醒消费者,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在保险消费过程中力争做到“两查两配合”,即“查产品、查单证,配合做好缴费,配合做好回访”。“查产品”就是买保险时通过网上查证(中国保监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及保险公司网站),或者致电保险公司客服人员等方式核实所购买保险产品的真假,不要相信高息“保险”,也不要受“先返息”之类的诱惑。“查单证”就是交费后要求销售人员及时提供正式保单和保费发票,并认真鉴别保险单证的真伪:真保单上有保险公司印章且为电脑打印,不应有人为改动、手写的地方。“配合做好缴费”就是消费者所交保费超过1000元时,应选择银行转账方式或者到保险公司营业场所缴纳,不要随意将现金交给公司人员。“配合做好回访”就是购买分红、万能、投连等新型保险产品后,积极配合公司回访,确保利益不受损害,如果购买上述保险产品未接到回访,或者发现从业人员存在非法集资嫌疑的,可以通过网络、电话、信件等方式向保险监管部门进行举报反映。保险机构要积极开展风险排查,及早发现风险苗头;案件发生后积极做好案件调查、客户回访、追赃挽损等工作;要针对案件暴露出的管控漏洞,做好责任追究、后续整改以及警示教育工作,防止同质同类案件发生。 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工作任务,为了积极防范保险领域非法集资风险,我们建议:一是加强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间的沟通与交流,特别是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协作力度,建立案件查办会商机制、加强执法信息交流,形成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合力。二是建议明确保险单的法律性质,即明确保单为金融票证的法律属性,并使之得到刑法保护。三是进一步明确非法集资案件处置环节的操作要求,明确债权债务处理规则,细化不能偿还债务的处理方法与标准。

第14篇:非法集资承诺书

承 诺 书

为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切实确保群众的合法权益,本企业郑重承诺如下: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规定,依法经营,守法经营,自觉承担应尽的社会责任,坚决维护社会稳定。

二、严格按照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不超范围经营。

三、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营业执照,不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四、不擅自改变住所或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五、不虚报、抽逃注册资本金。

六、不搞虚假广告宣传、不搞非法集资广告宣传。

七、不从事非法集资或变相非法集资活动。

八、不从事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经营活动。

九、自觉接受工商管理部门的日常检查、监督和管理。

承诺人:

年 月 日

第15篇:非法集资表现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特征及主要表现形式

一、非法集资的特征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以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二、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

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联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7.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8.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9.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11.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2.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附件2

8类涉嫌非法集资广告

2007年9月19日,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联合对非法集资活动发出广告审查监管通知,8类含有或涉及非法集资活动内容的广告被禁止发布,主要是:

一、未经国家部门批准的非金融单位和个人以支付或变相支付利息、红利,或给予定期分配实物等融资活动;

二、房地产、产权式商铺的售后包租、返租销售活动;

三、内部职工股、原始股、投资基金以及其他未经过证监会核准,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活动;

四、未经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活动;

五、地方政府直接向公众发行债券的活动;

六、除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发行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之外的彩票发行活动;

七、以购买商品或发展会员为名义获利的活动;

八、其他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社会集资活动。

第16篇:非法集资承诺书

2016非法集资承诺书模板

非法集资承诺书模板

为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切实确保群众的合法权益,本企业郑重承诺如下: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规定,依法经营,守法经营,自觉承担应尽的社会责任,坚决维护社会稳定。

二、严格按照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不超范围经营。

三、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营业执照,不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四、不擅自改变住所或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五、不虚报、抽逃注册资本金。

六、不搞虚假广告宣传、不搞非法集资广告宣传。

七、不从事非法集资或变相非法集资活动。

八、不从事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经营活动。

九、自觉接受工商管理部门的日常检查、监督和管理。承诺人: 年 月 日

拒绝非法集资承诺书 本人郑重承诺:

我本人所承借贷款全部按照借款合同中约定的用途范围使用、按约偿本付息,不转借他人、不直接或者间接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并切实做到:

一、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合同约定条款,依法合规经营,信守行业自律规则,恪守职业道德准则,自觉远离和抵制非法集资。

二、积极响应贵单位开展的反对非法集资培训和宣传活动,关注和了解反对非法集资知识。

三、积极参与、支持贵单位所倡导的反对非法集资活动,坚决抵制并检举非法集资活动,接受并配合相关单位反非法集资监督工作。

本人如果违反以上承诺或发生直接、间接参与非法集资的行为,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对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负全部责任。 特此承诺 承诺人:

时 间: 年 月 日 不非法集资承诺书2 株洲市房产局开发办:

在今后的开发、建设、经营活动中,我公司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在未得到依照法定的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之前,绝不从事以任何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各种非法集资活动,绝不参与、支持或者协助该类活动,牢固树立依法合规经营意识,防止非法集资违法行为发生。 特此承诺。 xx-xxx-xxx-xx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远离非法集资活动承诺书(定稿) 申请人已收到《非法集资风险告知书》,对告知书中的法律、法规和内容不存在任何疑问,现郑重承诺:

一、不组织或参与非法集资或集资诈骗活动,不使用非法集资资金,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经营,诚信自律,自觉远离和抵制非法集资。

二、积极响应政府部门开展的反对非法集资培训和宣传活动,关注和了解反对非法集资知识。

三、积极参与、支持政府部门所倡导的反对非法集资活动,坚决抵制并检举非法集资活动,接受并配合相关单位查处非法集资工作。如果违反以上承诺或发生直接、间接参与非法集资的行为,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对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负全部责任。 特此承诺

申请市场主体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 承办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全体投资人(盖章、签名): 年 月 日

(市场主体公章,设立除外)

公司承诺不非法集资、吸收公众存款承诺书 本公司向全社会郑重承诺如下:

一、自觉遵守国家以及省、市有关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违规经营,倡导小额贷款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认真负责地办理小额贷款业务,积极推进小额贷款行业的职业道德建设。

二、小额贷款公司严格遵守只贷不存的原则,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和进行非法集资。

三、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高息放贷、牟取暴利。

四、小额贷款公司坚持依法合规经营,不得采取非法手段进行收贷。

五、小额贷款公司在贷款发放和收取过程中,严禁现金结算和账外经营。

六、自觉维护贷款客户的合法权益,为客户保密,不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小额贷款无关并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17篇:非法集资司法解释

非法集资十宗罪: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 类别:金融事务与合同(投资融资贷款债券) | 浏览(934) | 评论(0) 2011-01-04 19:00 标签:《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

中国法院网讯

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单位,研究制定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今天,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了这一司法解释出台的有关情况。

Beijing:近几年来,非法集资活动猖獗,案件数量居高不下,大案要案频发,涉案地域广,涉及行业多,参与集资群众众多,不仅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而且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和国家经济安全,非法集资已经演变成为典型的涉众型经济犯罪。

此次公布的《解释》分九条。其中, 第1条明确了非法集资的界定标准和特征要件; 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区别?

第2条明确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具体行为方式; 第3条明确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第4条明确了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要件的具体认定标准; 第5条明确了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第6条明确了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的具体行为方式; 第7条明确了非法擅自募集基金行为的定性处理意见;

第8条明确了非法集资活动当中虚假广告行为的性质认定和处罚标准。

据介绍,《解释》的出台,对于依法从严打击严重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提高群众的防范意识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解释》明确了非法集资的概念和特征要件,划清了非法集资与合法融资的政策法律边界,有利于打消犯罪分子的侥幸心理,有利于监管部门和办案机关及时发现、查处非法集资活动,防止合法融资的非法转变和非法集资的恶性发展。

第二,《解释》对非法集资相关的各种犯罪的法律适用作出了具体规定,有利于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罪与罪的界限,依法从严惩处严重非法集资犯罪活动。

第三,《解释》对实践中各种非法集资活动进行了甄别梳理,并特别规定了非法集资活动当中虚假广告犯罪行为的处理意见和处罚标准,有利于提高广大群众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消除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社会诱因,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司法解释出台背景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办公厅主任王少南在新闻发布会一开始,就向媒体通报了当前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猖獗态势。根据公安部提供的立案数据,2005年至2010年6月,非法集资类案件超过1万起,涉案金额1000多亿元,每年约以2000起、集资额200亿的规模快速增加。近年来查处的“万里大造林”案、“亿霖木业”案、“兴邦公司”案等一批重大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反映出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极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王少南:“涉案金额大,受害人数多,作案周期长,案发后大部分集资款已被挥霍、转移、隐匿,资金返还率低,集资群众损失惨重,频频引发聚众上访等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和受害群众自杀等恶性事件。”

王少南分析,当前,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作案手段多样,手法不断翻新,极具隐蔽性和欺骗性。犯罪分子往往依托合法注册的公司、企业,以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项目投资、委托理财等为幌子,巧妙伪装,故意混淆非法集资与合法融资的界限。

王少南:“新的非法集资手法层出不穷,利用经营投资、商品销售、电子商务、基金运作、风险投资、新能源开发、外汇交易、消费返利、黄金期货交易等形式的非法集资纷纷涌现,并不断由传统的种植业、养殖业向房地产、商贸、金融、旅游、医疗卫生、教育等行业渗透。”

非法集资与合法融资的界限是什么?哪些行为方式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非法集资行为相关的广告宣传行为如何处理?司法解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都做了明确。

《解释》第1条对非法集资重新进行了定义: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并且细化了同时具备的四个条件,包括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裴显鼎:“为了更准确地把握什么是非法集资,我们特意明确了非法集资的四个特征:突出讲它的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和社会性,公开性和社会性是一定要强调的,所以在那条后面加了一句,如果是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非法集资活动。”

《司法解释》列举了10种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的具体情形。

包括“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分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发售虚构基金、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或者以投资入股、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等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

(201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0〕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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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0年11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条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第四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第六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构成犯罪的,以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未经依法核准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募集基金,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为非法集资活动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二年内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明知他人从事欺诈发行股票、债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债券,集资诈骗或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集资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第九条 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问答:

一、《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制定背景是什么?

近几年来,非法集资活动猖獗,案件数量居高不下,大案要案频发,涉案地域广,涉及行业多,参与集资群众众多,不仅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而且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和国家经济安全,非法集资已经演变成为典型的涉众型经济犯罪。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单位,研究制定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非法集资的界定标准和特征要件是什么?

答:非法集资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活动。构成该罪应同时具备四个要件,包括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非法集资的四个要件突出讲它的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和社会性,公开性和社会性是一定要强调的,所以如果是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非法集资活 动。”

三、非法集资和合法融资的界限是什么?

答:《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非法集资和合法融资的界限,即非法集资必须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如果是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非法集资活动。

四、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我国刑法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吸收资金,并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五、什么是集资诈骗罪?

答: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两种犯罪行为的异同是什么? 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均属于非法集资犯罪行为,这两种犯罪的异同: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在犯罪构成上存在许多重合之处,都是向社会不特定公众筹集资金,都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行为人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主观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且使用诈骗方法的,构成集资诈骗罪,也说明两者在犯罪客观方面存在重合。

2、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集资诈骗罪是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意图永久非法占有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只是临时占用投资人的资金,行为人承诺而且也意图还本付息。在集资诈骗罪中,行为人也往往承诺归还本金并许以高额利息或者其他名义的回报,但这只是行为人实施诈骗的手段,并不打算真正还本付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人也往往没有归还投资人的本息,造成投资人损失,但这往往是行为人经营失败造成的,并非行为人的本意。所以,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要透过现象看本质,分析行为人究竟有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尤其是对于一些单位实施的犯罪,更是要注意考察单位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单位的经济能力、经营状况,筹集的资金的实际用途和去向,最后是否实际归还,如果不能归还,造成不能归还的原因何在,以及案发后有无归还能力,要结合这几个方面综合考察。

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具体有哪些行为方式?

答: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集资的要件的,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八、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是什么?哪些情形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天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虽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但能够及时清退,社会危害性小的给予较为宽松的处理: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九、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要件的具体认定标准是什么?

答: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十、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答: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为: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十一、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的具体行为方式是什么? 答: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的具体行为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

以上发行对象累计超过200人构成犯罪的,以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定罪处罚。

十二、非法擅自募集基金行为的定性处理意见是什么? 答:《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非法擅自募集基金行为的定性处理意见: 违反国家规定,未经依法核准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募集基金,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十三、非法集资活动当中虚假广告行为的性质认定和处罚标准是什么?

答: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为非法集资活动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二年内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明知他人从事欺诈发行股票、债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债券,集资诈骗或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集资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第18篇:非法集资宣传

近年来非法吸储、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案件频发。非法集资活动具有涉及人数多、涉及范围广、涉案金额大、参与者损失难以追回的特点,对社会公众财产利益及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的破坏。为了加强群众对非法集资的认识,防范非法集资的扩散和发展,我们丰台支行营业室组织了一次有关非法集资的宣传活动。我们向群众们介绍了非法集资的定义、种类和形式、识别和防范的方法等内容,帮助群众更好地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全力守好“老人的养老钱”、“孩子的读书钱”、“劳动的血汗钱”。

一、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行为。一般要具备以下四个特征: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二、非法集资活动有哪些常见种类和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形式:

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

7、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8、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9、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11、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2、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三、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有哪些 ?

1.承诺高额回报

不法分子为吸引群众上当受骗,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暴利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 使集资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

2.编造虚假项目

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实践“经济学理论”等旗号,经营项目由传统的种植、养殖行业发展到高新技术开发、集资建房、投资入股、售后返租等内容,以订立合同为幌子,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假借委托理财名义,故意混淆投资理财概念,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电子商务等新名词迷惑社会公众,承诺稳定高额回报,欺骗社会公众投资。

3.以虚假宣传造势

不法分子为了骗取社会公众信任,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采取聘请明星代言、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制造虚假声势,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虚拟空间将网站设在异地或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QQ、MSN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骗取社会公众投资。一旦被查,便以下线不按规则操作等为名,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

4.利用亲情诱骗

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用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参与投资。有些参与传销人员,在传销组织的精神洗脑或人身强制下,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四、社会公众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活动?

社会公众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应注意以下四个方面:

一要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

二要正确识别非法集资活动,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是否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是否承诺回报,非法集资行为一般具有许诺一定比例集资回报的特点;是否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三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风险。因此,一定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依法保护自身权益。

四要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投入非法集资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当一些单位或个人以高额投资回报兜售高息存款、股票、债券、基金和开发项目时,一定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

五、如果实在无法判断是否是非法集资我们应当注意什么?

1、对照银行贷款利率和普通金融产品的回报率是否过高,多数情况下明显偏高的投资回报很可能就是投资陷阱。我国规定,超过国家规定贷款利率4倍以上的不受法律保护,可作为判断回报是否过高的参考。天上不会掉馅饼,高收益和高风险是并存的,犯罪分子的目的是骗取钱财。一个企业正常的年利润一般不会超过20%,超高利投资回报分配不可能维持太久。其中必有非法诈骗行为。“快速致富”、“高回报、零风险”极有可能是“请君入瓮”的投资陷阱。广大投资者和居民一定要增强分辨能力,挡住利益的诱惑,切莫贪图高利,参与非法集资活动,不要相信“免费的午餐”。

2、通过政府网站,查询相关企业是不是经过国家批准的合法上市公司、是不是可以发行公司股票、债券、国家规定的股权交易场所等,如果不具备发行、销售股票、出售金融产品以及开展存贷款业务的主体资格,就涉嫌非法集资。如不法分子以“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产权经纪公司”等为名,推销所谓即将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的股票,可通过政府网站查阅是否已经批准发行等。

3.通过查询工商登记资料,查明相关企业是否是经过法定注册的合法企业,是否办理了税务登记等。如果主体身份不合法、不真实,则有欺诈嫌疑。

4.一些影响较大的非法集资犯罪,相关媒体多会进行报道,要通过媒体和互联网资源,搜索查询相关企业违法犯罪记录,防止不法分子异地重犯。

5.对亲朋好友低风险、高回报的投资建议和反复劝说,要多与懂行的朋友和专业人士仔细商量、审慎决策,防止成为其发展下线的目标。

6.如果实在无法判断是否是非法集资,除上面谈到的应当提高警惕,尽量避免上当受骗外,社会公众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咨询,待了解详情后再作决定。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盲目投资。

六、非法集资活动对社会有什么危害?

非法集资活动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一是非法集资使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非法集资犯罪分子通过欺骗手段聚集资金后,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者很难收回资金,严重者甚至倾家荡产、血本无归。二是非法集资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社会风险。三是非法集资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严重影响社会和谐。非法集资往往集资规模大、人员多,资金兑付比例低,处置难度大, 容易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七、参与非法集资形成的风险及损失承担的有关规定是什么?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 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损失。在取缔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 , 参与者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第19篇:非法集资新闻稿

学生之家积极开展“拒绝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宣传活动

(贵州大学学生之家 讯)5月15日,为响应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8年度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暨“5.15”宣传日活动,贵州大学学生之家于本日在贵州大学新校区西一区,西二区及北校区等地方开展了相关宣传活动,现场进行摆点宣传,通过发放宣传资料、播放宣传音频、接受同学们咨询等形式来帮助广大师生了解和学习如何防范非法集资等犯罪活动。

据了解,贵阳市已经连续多年组织开展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此次贵州大学的宣传活动选择在各校区教学楼下、宿舍区、食堂门口等人员相对集中和密集的场所开展,并结合QQ校园公众空间等媒体宣传相呼应,以“室内室外、线上线下”相互结合的方式,广泛普及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等法律常识,引导同学们树立科学理财观念,自觉远离非法集资。

为配合开展本次宣传活动,学生之家以非法集资的基本概念、表现形式、主要危害及防范等常识为主要内容,设计制作了数千余份通俗易懂的宣传资料,在多个宣传现场同时进行发放,并组织同学们进行自觉抵制非法集资签名活动,此举获得了同学们积极的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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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非法集资”,就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给予回报的行为。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

非法集资活动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基本特征:一是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二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其他形式的还本付息;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目的。

事实上非法集资是一种违法活动,出资人的利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资金大多被挪作他用,中饱私囊;活动中少数出资人侥幸获得回报,但往往都是拆东墙补西墙,给大多数投资人造成重大损失,甚至血本无归。

对此我们要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活动:

1.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 2.正确识别非法集资活动,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是否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是否承诺回报,非法集资行为一般具有许诺一定比例集资回报的特点;是否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3.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风险。因此,—定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依法保护自身权益。 4.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投入非法集资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当一些单位或个人以高额投资回报兜售高息存款、股票、债券、基金和开发项目时,一定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

5.非法集资大多借助传销手段,由于多是亲戚、朋友、熟人介绍、推销,一方面,容易取得信任,另一方面,碍于面子也不便推辞,因此这种方式更容易在民间渗透,其危害面也更广。因此面对熟人的好心和善意推销,得多长个心眼儿。

6.形形色色的非法集资活动都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许诺高额回报。每当遇上诸如此类“天上掉下来的馅饼”“一本万利”“一夜暴富”的神话般的诱惑,千万冷静,得悠着点儿,决不能因为听到别人发了财眼红,进而跌入欺骗者设下的陷阱。

第20篇:关于非法集资

关于非法集资问题的思考

宣城/行到东溪

一、正确理解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并非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依据《刑法》规定,非法集资行为主要涉及的罪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实践中,非法集资行为往往导致很多罪行,除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外,还有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等。

虽如此,但究竟什么是非法集资,一直以来法律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直到1999年1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9]41号)才有明确的概念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打击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知》(银发[1999]289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进一步归纳了“非法集资”的种类。

2.准确把握非法集资与合法民间资本流动的区别

一是正确区分非法集资与正当理财、投资行为。不论是普通群众,还是党员干部,都可以利用自己的积蓄,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参与或委托他人,进行与自己职权无关的理财或投资行为。2001年4月3日中央印发的《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

定》第三条明确规定“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可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含股票类证券及衍生品)”。2010年5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为民间资本进入金融等九大领域打开了大门,并特别要求“为民间投资创造良好的环境”。由此可见,党员领导干部个人合法财产也属于民间资本,它也完全可以进行投资或理财。当然,党员干部及其亲属的投资理财行为必须接受《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一系列党纪政规的约束。

二是正确区分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行为。狭义的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依照约定进行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借贷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广义的民间借贷除上述内容外,还包括公民与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货币或有价证券的借贷。党员干部用自己的合法积蓄,进行民间借贷,并无法律或党规禁止,也不能把约定“高利息”就当成非法集资。首先,根据《合同法》第211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即民间借贷可以没有利息。其次,根据《合同法》第211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11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下调后的一至五年期贷款基准年利率是6.0%,4倍是24%,折算后月利是2%,按现行利率算4倍就是民间通常说的“两分息”)。超出此限度的,

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即民间借贷是可以约定高利息的。如果超过4倍,即超过“2分息”也没关系,有纠纷时,法院不保护超出部分,但没有纠纷时,就可以获得更高收益。可见,目前的法律限制但不惩罚“高利贷”。

当然,企业与企业的民间借贷法律是禁止的。《商业银行法》11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中国人民银行颁行的《贷款通则》第61条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另外,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之便,将自己的合法积蓄借出很少一部分或者根本不借出,即利用职务影响力从关联的企业或个人处以利息、利润分配等名义得到巨额回报,甚至不惜牺牲公权益为代价,显然不是民间资本的正常流动,而是涉嫌犯罪。

3.充分认识危害性,严厉打击党员干部参与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以其很强的欺骗性,极易蔓延,犯罪分子骗取群众资金后,往往大肆挥霍或迅速转移、隐匿,使广大受害者损失惨重,甚至倾家荡产,极易引发群体事件,危害社会稳定。如2007年曝光的浙江东阳吴英本色集团非法集资7.7亿、2008年曝光的商丘未来农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吴振海非法集资6.1亿、2006年安徽省太和县双阳集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4亿元,以及其他更多甚至我们身边的案件,无不导致了诸多社会问题。分析这些案件,不难发现,少数党员领导干部深陷其中,无形中助长了非法集资雪球越滚越大。党员领导干部参与非法集资有极坏的后果。一是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带头破坏了市

场经济秩序;二是严重侵害人民利益,使群众丧失对党的信心;三是损害党员干部队伍形像,危害党的事业。

党员领导干部参与非法集资,主要表现为三种形式。一是个人被动参与。各地招商引资考核,建设服务政府的要求,导致一些领导干部必须热情服务一些所谓投资者,特别是自己负责的项目或自己招来的商,领导干部的热情服务、积极参与,成了非法集资者的宣传噱头,不自觉为违法犯罪分子站了台。二是为了谋私利个人主动参与。三是集体参与,政府行为,这种情况很少,但也有,往往案件更大,影响更广泛恶劣,政府为所谓的明星企业、明星企业家站台,导致涉案范围更广,社会问题更大。第一种情形,应当受到党纪政纪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渎职责任,刑法第406第也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第二种情形,是共同犯罪了;第三种情形,分清责任,区别处理。

非法集资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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