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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贸市场自查报告(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18 15:25:57 来源:自查报告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农贸市场

农贸市场

今天,老师把我们分成了几个组,让我们到离学校不远的一家菜场里去买菜。我们小组的任务是买上四个又大有红的西红柿。走进菜场。菜场冷冷清清的。由于不是买菜的高峰时段,买菜的人很少。卖菜的也没有我想象的那么热情。他们有的三无个凑在一起都地主、闲聊。只剩下那些小摊子上摆放整齐的才孤寂地呆在那。在看那菜的品种还算丰富。干菜类占据了一进门的几个摊位。粉条、调料杂乱地摆了一地。那边卖肉的肉摊上挂着一些新鲜的猪肉。卖蔬菜的人细心地用一块块湿布蒙住白菜,以保白菜的新鲜。

我们的到来俨然是打破了菜场的宁静。为了完成买菜的任务。我们用眼睛在市场里扫视。找到目标了。那不就是西红柿么?我们欣喜若狂地走过去。卖西红柿的是一位白发苍苍的老奶奶。见我们围过去,热情地说;“买西红柿吗?”我说:“是的。”老婆婆说:“八角钱一斤。”我精挑细选了两个。就挑不出来了。老师要我们买四个。这可怎么办?老奶奶耐心地帮我们挑了几个。尽管不满意。为了完成任务,我们也只能随便拿了两个。称上一称,发现居然有一斤七两。

回到教室,我们把买回的西红柿交给了老师。老师笑着说:“这是又大又红的西红柿吗?”我们再细细看来,才感觉挑的西红柿真的比爸爸、妈妈平时买的要生些。

买菜真不好买。原来平日里这些小事也有许多的小窍门。只有你熟悉掌握了这些小窍门,才能买到称心如意的菜。看来,我还得多学学呀!

推荐第2篇:农贸市场

农贸市场(农副产品贸易市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1.1项目名称及工作阶段

某农副产品贸易市场(农贸市场)项目可行性研究

1.2项目建设单位概况

某实业有限公司,是经省工商局批准注册的大型科研、生产、经营综合性企业。公司设在某市某高科广场D座。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信息发达、资金技术力量雄厚。公司充分发挥某科技、人才、信息等资源优势与科研院校强强联合,本着“以人为本、科技领先、品牌战略、卓越质量、服务于现代农业为己任”的企业精神,固守“诚信为本、用户至上”的原则,以广阔的农村天地为企业发展的舞台,以服务亿万农民为使命,以有机绿色平衡施肥技术为核心,以高效均衡植物营养为重心,潜心研制出拳头产品某牌系列精品有机肥。以科技服务社会,共创美好的未来。公司拥有一批具有国际营销理念的专业队伍,与完善的市场网络体系和区域保护机制,加强联合,协同作战,让某的每位经销商与代理人与公司共同成长、发展、壮大,一起把握成功机会,携手开拓进取!

1.3编制依据

1、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颁布试行的《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指南(2002年试用版)》;

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投资(2006)132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的通知》;

3、某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发改投资[2006]352号《某省建设项目资源节约管理规定》;

4、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

5、调研中搜集的相关资料。

1.4建设地点及建设条件

本项目建设地址位于某市某镇北上召村,西临312国道,北靠武陵源路。本项目所涉及的农产品交易量较大,且有逐年增加的趋势,前景广阔;建设单位人力资源丰富、资金实力雄厚,管理能力强;各项配套设施齐全,水、电等供应充足,可满足建设和贸易需要;所在地交通便利,便于交易区建设和运营时的运输。因此,本项目的建设条件十分优越。

1.5建设规模与产品方案

本项目占地面积34.9亩,其中代征12.64亩,建筑面积12788平方米,营业面积10080平方米,6个交易大厅,固定摊位150个,临时摊位200多个。市场设有6个营业区,经营的主要品种蔬菜、水果、家禽、干货。项目总投资6000万元,经营规模交易额为3.5亿。交易量为80万吨。项目一期投资4292.75万元,经营规模交易额为2.39亿。交易量为50万吨。日出入车次为150辆。收费模式为进门收费,交易方式对手交易。

1.6项目用地指标

土地利用指标如下:总征地面积:34.9亩代征地面积:12.64亩有效用地面积:1484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2788平方米投资强度:901.06万元/公顷容积率0.88生活办公设施比率4.4%绿地13.47%建筑密度42.1%用地指标4.45亩/10万吨上述指标满足陕政办发[2008]25号文件附本《某省建设用地指标(2007年版)》的市政公共设施项目用地的各项要求(对应本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780万元/公顷,容积率不低于0.8,建筑密度不低于40%,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例≤7%,绿地率≤15%)。

1.7总投资及资金筹措方案

项目总投资4292.75万元。其中:建设投资2235.44万元,建设期利息1.05万

元,流动资金2056.26万元。资本金出资2700.00万元,占总投资比例62.90%,其中:用于建设投资2200.00万元,用于流动资金500.00万元。项目债务资金1592.75万元,占总投资比例37.10%,其中:建设借款35.44万元,建期利息1.05万元,流动借款1556.26万元。自有流动资金比例24.32%。

1.8主要经济指标

项目主要经济指标序号指标名称单位数量备注1项目总投资万元4292.75其中:固定资产投资万元2235.44建设期借款利息万元1.05铺底流动资金万元5002交易规模万吨503年销售收入(含增值税)亿元2.394年总成本费用亿元2.175年销售税金及附加万元1139.28达产年6年利润总额万元1007.257总投资收益率%23.68计算期8资本金净利润率%27.31计算期9财务内部收益率全部投资10所得税前%22.74所得税后%18.111投资回收期所得税前年5.94静态所得税后年6.93静态12财务净现值(ic=12%)所得税前万元5989.75所得税后万元3878.9713固定资产投资借款偿还期年5从开始还款时起14盈亏平衡点%23.35达产期第2年经计算,本项目各项财务盈利能力指标较好,项目自身有一定的偿还银行借款利息和本金的能力;财务生存能力分析显示企业有一定的财务生存能力;不确定性分析显示本项目具有一定的抗风险能力。本项目财务可行。

1.9研究结论本项目实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市场前景好,具有良好的经济可行性。本项目承担单位具有较强的资源优势和人才实力,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项目的建设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2.1项目背景

2.1.1

2.1.2 2007年7月中共某市委某市人民政府对于实行“三大创业”的若干意见中指出,全面推行“全民创业、家庭创业、自主创业”的重大战略举动。此举动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是实现某在关中地区率先发展的必由之路。实行“三大创业”,有利于调动全市公民的创业积极性和开创性,使创业者的创业能力变为创业实践,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有利于培植开拓精神,整合各类发展因素,激励全社会的创造活力;有利于扩展社会就业,增添城乡居民收入,消除各种不安定因素。大力推进劳动、知识、技能、管理和资本等的活气竞相迸发,使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形成人人加入创业、各业竞相发展的活泼局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以自身专业渠道优势,大力发展农产品贸易业,为拉动当地经济发展与人口就业起到良好作用。某市有得天独厚的农产品种植和养殖的自然条件,群众有丰富的种养经验,2007年中央1号文件的颁布,农民生产积极性空前高涨,随着农业产业结构,各地把发展规模养殖、开发优质农作物种植作为致富奔小康的首选项目摆上议事日程。目前已建成了一大批独具特色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如辣椒生产基地,马铃薯生产基地、莲藕生产基地、苹果生产基地、猕猴桃生产基地和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等;鸡养殖业也成蓬勃发展趋势,加之圣女果、草莓、百合等系列基地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完善一个市场,带活一方经济”已成为社会共识。拟建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外312国道相连,距铁路及高速公路仅几公里,为改变原有市场功能不全、限制生产发展和商品流通的状况,适应和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建设一个集散力强、功能齐全、承东接西、辐射南北的现代化农产品物流中心已迫在眉睫。

2.2项目建设必要性

2.2.1全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2007—2010)的建设重点项目中,提出要加快推进农村经济体系建设。立足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农民增收提供及时、准确的服务,加快建立以农业部门为主体,覆盖全国省、市、县并延伸到绝大多数乡镇、农业产业优龙头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中介组织、经营大户的农业综合网络。提出要认真组织实施“‘十五’农村市场信息服务行动计划”,要继续推进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积极扩大批发市场的信息网络和电子结算等现代交易方式试点。强调要积极推进农村经济监测与管理系统建设,要建设全国农业产业化经营信息网,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提供信息支撑。国家计委、经贸委(联合农业部、财致部、中国人民银行及工商行致管总局)发布关于《加快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计经贸

[2002]2668号),强调“完善现有市场功能,提高市场档次,搞好全国骨干批发市建设”、“完善市场的检测、信息、储藏、加工、运输、电子结算等功能”。 2007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加强农业发展的综合配套体系建设。搞好种养业良种体系、农业科技创新与应用体系、动植物全面提高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农产品市场信息体系、农业资源与生态全面提高体系、农业社会化服务与管理体系等‘七大体系’建设”。

2.2.2改革开放所创造的物质条件,为某市加快由农业大市向农业强市、由资源大市向经济强市转变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随着西部大开发和东部地区产业改造的逐步升级,我市承东启西的区位优势已非常明显;

2007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强调,要“继续加大对多种所有制、多种经营形式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龙头企业以多种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基地和农户发展”。为此,某市实施体制创新、科技创新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鼓励农产品批发市场等龙头企业带动基地和农户发展,加速推进农业产业化、标准化建设,促进城乡经济共同繁荣。

2.2.3当前我国农村主要以一家一户的分散经营为主,农村经济信息传递缺乏载体,市场已成为地方经济信息的集散地。在市场中广泛建立信息服务机构,并和全国许多地方的农产品市场实现信息“联网”,及时向农民提供准确的市场信息,引导农民调整种植结构,拓展销售渠道,使农民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有了“千里眼”和“顺风耳”,增加农民抵御风险的能力。通过市场信息的引导,农民学会了瞄准市场安排生产;同时,还可以通过信息高速公路掌握的产、销农产品动态,进行网上交易。农村经济的分散性决定了农村市场不宜过分单一。应充分挖掘市场内涵,将市场建设成为多功能的载体,以满足农民消费习惯和农村经济多方面的需要。农民不仅要求有一个方便的农产品交易场所,还希望从市场上得到更多的农业科技服务,故市场应成为农村的“科技园地”。

目前农贸市场尚处于初级阶段,落后的交易方式、信息传递发布功能都与农业经济以展需要存在着差距。当前最迫切的间题为是,以最快的速度使农产品批发市场信息系统建立,管理上档次,功能更齐全。

3.1市场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后,随着农业的持续发展和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的深入,农产品告别了总量短缺,绝大多数农产品已放开收购、放开经营、放开市场,流通全面市场化,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已经确立,初步形成了以批发市场为中心,以城乡农贸市场为基础,直销配送和连锁超市等现代商业流通方式

为补充,多种经济形式、多种经营方式共存的农产品流通体系。

3.1.1农产品批发市场是农产品交易市场的枢纽和核心,承担着农产品集散、价格形成、信息服务等多种功能。据统计,截止2008年底,我市共有大中型农产品批发市场3个,新阳光市场以蔬菜为主,还有水果批发和禽类水产交易市场。市场辐射到市、市属各县及周边省市,交易量逐年提高,已形成农副产品交易主渠道。

3.1.2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农业产业化的推进,超市、农产品销售公司异军突起,迅猛发展,在农产品销售特别是绿色食品、品牌食品销售中的份额愈来愈高,前景广阔。一些定点市场注册了蔬菜品牌,实行品牌销售。在发达地区市场很有影响力。

3.1.3一是仓储设施大为改善,附属设施和机械设备较齐全,现代化水平高。二是市场档次明显提高。市场的地面已达到部分或全部硬化,露天交易场地逐步缩小,交易大棚数量有所增加,多数市场都建了暖棚、封闭式交易大厅和恒温库,保证了农产品四季供应。特别是近两年新建市场的设施都较完善,现代化程度较高,场地规划较合理。三是市场配套功能进一步拓展。配备了相应的管理人员,提高了市场的整体服务功能。多数市场所在地建立了绿色通道,对运菜车辆发放绿色通行证,外部环境也在不断优化。

3.1.4重点加强种植业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和果桑花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的建设工作。逐步开始对蔬菜实施市场准入。

3.1.5交易市场大都有自己的专业网站,与中国农业信息网、高校农业科技与教育联盟网等多个涉农网站实现了链接,具备了提供农产品信息、为农民致富服务的基本功能。初步构成了信息收集、查询、分析、传递、发布和办公自动化为一体的农业信息服务体系。

3.2市场需求分析

批发市场作为农产品流通的主要环节,承担了价格、信息、集散和辐射的功能。区域性农产品市场的形成与发展,对当地农产品流通至关重要。通过采用现代化的管理手段,把市场的规范化管理、经营的效率、对内外客户的服务内容和质量以及市场内外的信息沟通提升到了一个新层次,更好地为农民服务。

3.2.1国家科技部、农业部、信息产业部、发改委、教育部等政府管理部门出台了一系列农业信息化建设规划,在全国范围内推进了一系列的重大农业工程,并在资金、退税等方面给予全力的支持。因此,从整体上看,该行业进入了加速发展时期,而且呈现出规划领先、领导加强、业主主导、农民欢迎、注重实效的鲜明特征。

3.2.2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国债资金4亿元,主要支持全国重点农产品批以市场检验检测系统和信息系统建设,其中西部地区占三分之一以上。国债资金投入批发市场信息系统的建设,是为市场搭建一个信息平台,最大限度地实现信息化、网络化管理。农产品批发市场信息系统将对进入市场的全国农产品建立统一的编码,建立标准化的数据交换和处理中心。首批利用国债资金建设信息系统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将建立起自己的网站,对社会发布本市场信息,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汇集各市场集场,发布全国平均的数据以及各市场的有关数据。近两年来,适应农业发展新阶段和加入世贸组织的客观需要。面向国内国际两个市场,重点加强了农产品市场信息的采集与分析。

一是加大了国内农产品市场信息的开发力度。初步建成了联接全国280多个主要

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价格信息系统,每天采集发布300种农产品的市场价格信息:建立了覆盖600多个农产品主产县的价格信息采集系统,每月定期采用分析农产品集贸市场价格信息:形成了2.5万个注册用户的农村供求信息全国联播系统(一站通),每天在全国联网农业网站同时发布各类农产品需求信息300多条,每天点击1.5万次以上。

二是建立了国际农业生产贸易信息系统,初步开展了国际农产品价格、经验、库存、进出口以及相关的政策法规、市场准入、投资环境等信息的采集分析。通过加强信息资源整合和开发,农业部全年定期分析发布的农业农村经济信息内容已扩大到285类,信息发布的时效性进一步增强。启动农产品监测预警系统,提高政府及企业宏观决策能力。加入世贸组织后,面对国外农产品输入的巨大压力和激烈的国际竞争,我国农产品生产的市场风险愈显突出。建立起民国际贸易体制相适应的农产品监测预警系统,对重要和敏感农产品的生产、需求、库存、进出口和市场行情进行动态监测、分析,实施先兆预警,这是我国农业应对“入世”挑战的一项重要措施。2002年初农业部研究设计了农产品市场预警系统建设方案,初步搭建了预警系统的数据、分析、会商、发布四个平台。定期向社会发布监测预警信息,引导生产经营者及时采取措施规避市场风险,减少损失。

3.2.3批发市场作为农产品流通的主要环节,承担了价格、信息、集散和辐射的功能。区域性农产品市场的形成与发展,对当地农产品流通至关重要。现在越来越多的农产品市场的管理者已经意识到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性。通过采用现代化的管理手段,把市场的规范化管理、运营的效率、对内外客户的服务内容和质量以及市场的信息沟通提升到一个新层次。

1、从形势发展要求出发,不断增强交易市场信息化意识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管理人员在抓好市场信息工作过程中,经历了一个从一般化到不断强化信息工作的过程。最初,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仅仅停留在满足于向广大农户提供交易场所的认识阶段。随着市场信息在发展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日趋显现,在抓市场建设过程中,逐步加深了对市场信息的认识。因此做好市场信息工作,就能发挥好市场信息在群众生产中的导向作用,避免生产盲目性,不断提高农业生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农业网站以信息服务为主体,农业信息服务体系仍亟待完善农来信息内容缺乏,重复的信息多,原创的信息少,有价值的深度开发的信息严重不足,农来资源与实用技术等大型数据库建设不完备。信息资源的开发、共享以及使用摆在了农业信息体系建设者们的面前。信息化为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带来了新的经营管理理念和贸易形式,并成为实现传统市场跨越式发展的重要途径。建立在计算机、通信技术和网络技术基础上的现代信息革命,导致了从研究开发到市场营销的整个企业活动都面临着根本转变,市场的信息化,将为市场升级和功能创新提供强有力的支持。计算机网络技术改变的信息自然集聚和流动方式,在市场内建立制度化、计算机的信息收集、筛选、整理、发布渠道,在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之间以及市场与其他有形市场、无形市场和非市场组织之间建立信息对流和联网,降低交易风险和信息集聚成本,实现市场信息集聚和传递功能创新。农产品批发交易信息化扩大了对知识、信息、技术和人才的需求,导致了知识市场、信息市场、技术市场和人才市场的迅速发展,相应的扩大了市场客体。可见,信息化将成为市场发展的战略选择,是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向现代流通方式转变、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必由之路。

3、农产品流通的信息化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农产品流通领域的信息化的过程,

就是运用信息技术对传统农产品流通在运作模式、技术、观念、信息等方面进行改造、充实、提升的过程,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我们必须明白这一过程带给我们的不仅是技术,契机以及新的信息的农业生产、管理、流通等理念,同时也给我们带来了更多的要求:学习新技术的能力、政府职能向符合现代社会发展方向的转变能力、现代的农业政策体制能力、基本的信息基础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等一系列相关要求。信息化对于农业来说,跟其之于其他行业的作用是一样的:更多的是扮演一个工具、手段的角色,而我们要做的就是充分认识它的价值,并脚踏实地的、扎扎实实的将每一个环节做好,使其发挥更大的作用,而不是其本身就能够为农业带来一劳永逸的聚宝盆。

4、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信息化与物流配送互动发展电子商务的发展离不开物流配送的支持。部分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已充分认识到这一点,在开展电子商务、以信息化提升其竞争力的同时根据自身特点开展不同类型的物流配送。如义乌中国小商品城考虑到商品的标准化程度低、品种多等特点大力发展联托运物流配送;嘉光茧丝绸交易市场的商品特定则相反,积极探索第三方物流配送。一是积极推行电子统一结算,规范市场交易活动,保证交易安全。二是推进农产品拍卖制度试点,提高交易效率。三是通过互联网络沟通供需信息,开展网上洽谈贸易、网下交易支付,逐步向较高层次的电子商务过渡和升级。四是积极发展仓单交易,实现商流和物流分离。

3.2.4我国是一个农产品生产和消费大国,政府历来十分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并把它作为一项事关人民安康、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大事在抓。经过几十年的努力,我国农产品生产已基本上能满足国内城乡居民对食物消费数量和质量的需求。

1、农产品安全总体状况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的20多年以来,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有利于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政策和措施,中国的农业和家村经济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中国主要农产品质量持续增长,也着力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早在1992年,中国政府就做出了大力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决定。经过近10年的努力,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有了明显的提高。蔬菜种类丰富,主要蔬菜产品中的农药残留和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率部题得到了有交往控制。2002年4月,农业部组织有关技术检测机构,参照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标准,对北京、天津、上海和深圳市及山东省寿光市生产基地、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的蔬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进行了抽检,蔬菜产品抽栓合格率达97.7%(不合格率为2.3%);北京、天津、上海和深圳市场上的蔬菜多以外地蔬菜为主,应当说,四个城市的抽栓结果基本上反映了中国国内蔬菜产品的质量安全状况。精瘦猪肉、中高档牛羊肉、良种肉鸡、蛋鸡基本实现了良种化繁育、专业化生产。鲜活水产品和加工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有了大的提高。

2、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情况农业技术技术渐成体系。到目前为止,中国政府已组织制定农业国家标准400余项,行业标准120余项,无公害食品行业标准199项,农业地方标准1.6万余项,组建全国农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20多个。检测检验体系逐步建立。中国从20世幻80年代中期开始筹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中国农业部在全国规划建设了179个部级农产品质检中主,目前已有164个部级质检中心获得农业部的授权认可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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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栖陡沟农贸市场庆典讲话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亲爱的父老乡亲们:

大家上午好!

今天,我们陡沟村又迎来了一个好日子,那就是我们的凤栖陡沟农贸市场开业了。农贸市场在市委区委办事处等相关领导的关怀帮助下,经过近一年的论证、筹划、建设,今天终于以崭新的姿态呈现在大家面前。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米袋子”、“菜篮子”历来是政府关注的首要民生问题,也是老百姓离不开的生活刚性需求。尤其是,近两年粮食蔬菜水果等物价不断上涨,老百姓的生活成本不断上升。针对这一难题,我们顺应形势建立了农贸市场。可以说,农贸市场的运营将会给我们即将到来的寒冬带来一丝暖意,为我们地区带来以下四个方面的利益与好处。

首先,实现了农产品由产地到市场的直接对接,这将在很大程度上降低粮食蔬菜等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大大缓解老百姓的生活压力;

其次,市场为广大群众提供了更为安全可靠的农产品,为我们的健康生活提供了重要保障;

再次,它使原来的逢五逢十的大集变为更加常态化、规范化,市场环境更加整洁,大大方便了我村及相邻村庄群众的日常生活购物需求,老百姓真正得到实惠;;

最后,我们的农贸市场将会成为一个规模型的粮食蔬菜商品集散

地,为该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一定的推动力。

在此值得庆贺的日子里,

祝愿在此经营的商户们生意兴隆;

祝愿在此采购的群众们购物愉快;

祝愿我们的农贸市场发展得更加壮大更加繁荣。 最后预祝大家:

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生意兴隆,万事如意。

2011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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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贸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快城乡集市贸易市场(以下简称集贸市场)建设,发展城乡集市贸易,促进商品流通,维护商品交易秩序,规范商品交易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集贸市场,是指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参加,以集中、公开方式,在固定场所依法进行商品交易的各类专业性市场、综合性市场、租赁经营商场以及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临时性商品交易场所。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集贸市场建设、监督管理和商品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集市贸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集市贸易监督管理应当依法、公正、文明、规范。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集贸市场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物价、技术监督、税务、公安、卫生、计划、建设、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集贸市场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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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合肥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农贸市场建设,规范市场管理,维护交易秩序,保护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所、设施,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交易农副产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交易市场。

第三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农贸市场的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各区人民政府、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合肥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辖区内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对农贸市场文明创建、治安、消防等工作开展检查和考核评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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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贸市场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商务、食品药品监督、卫生、物价、市容、质监、动物防疫、公安、规划、国土、税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共同做好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市场开办

第五条 市农贸市场专项规划作为商业网点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应当根据市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制定辖区内农贸市场建设管理的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实施中需调整规划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新建居住区和旧城改造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农贸市场。

第六条 鼓励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及境外投资者投资新建、改建、扩建农贸市场。

第七条 开办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的要求;

(二)具备与市场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地、设施、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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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市场登记注册手续。需要办理建设、用地等其他审批手续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

市场开办者办理市场登记注册手续后方可出租、出售市场摊位、店铺。

第九条 农贸市场的建设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妨碍交通。新建居住区或旧城改造中配套建设的农贸市场项目应当与主体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农贸市场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农贸市场的场地和设施。

第十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设立市场服务管理机构或者委托专业市场服务管理企业对市场进行服务管理。

第十一条 市场开办者依法自主经营,收取场地、设施租金和其他相关服务费用,有权拒绝违法收费和摊派。

第十二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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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健全市场内治安、消防、环境卫生、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消费纠纷投诉受理等日常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

(二)负责市场内消防、安全、给排水、环境卫生、计量、用电等设施的设置、维护和更新,并保证相关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三)制止并协助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场内经营者制售假冒伪劣农副产品及其他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

(四)定期对经营户进行有关法律、政策的宣传教育,在经营户中开展文明经商活动;

(五)按照农副产品种类划行归市;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合格的复检计量器具,并在市场内设立投诉点接受投诉。

第十四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规定在市场内配置检测设备和人员,加强对场内销售农副产品的检测。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畜产品检疫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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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合格证明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检测合格方可销售的其他农副产品的检测证明,对检测不合格或者未取得检测证明的,禁止入场交易。

第十五条 市场开办者负责维护市场内的环境卫生,及时清除场内的污水、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承担场外责任区内的“门前三包”责任。

第十六条 对市场内以“总代理”、“总经销”、“特约经销”、“厂家直销”、“专营专卖”等名义进行经营的,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经营者取得的权利人授权证书等相关证件。

第十七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与经营者依法签订合同,依照合同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实施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八条 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依法自主决定农副产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有权拒绝违法收费和摊派。

第十九条 除农民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外,经营者必须向工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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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并在其营业场所悬挂营业执照;需要办理其他经营许可手续的,还应当悬挂相应的经营许可证件。

第二十条 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市场内各项管理制度;

(二)按照合同确定的地点或者区域经营,不得乱设摊点、场外交易;

(三)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依法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

(四)对其销售的农副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实行明码标价;

(五)遵守交易规则和习惯,文明经商;

(六)依法缴纳税费;

(七)履行国家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产品质量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因所售农副产品质量或者提供服务不合格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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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市场内禁止销售下列农副产品:

(一)假冒伪劣或者过期、失效、变质的产品;

(二)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动植物及其制成品;

(三)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产品、水产品;

(四)有毒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水果;

(五)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证明的产品;

(六)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他农副产品。

第二十二条 市场交易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强买强卖,骗买骗卖,欺行霸市;

(二)垄断货源,哄抬物价或者串通操纵农副产品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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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四)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五)以虚假广告等欺诈方式销售农副产品;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农贸市场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指导市场开办者制定市场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审查确认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并对其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四)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交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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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 商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农贸市场管理的行业规范,推进行业组织建设、开展行业交流和指导行业自律。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市场的治安管理,督促市场开办者建立安全保卫机构,落实安全保卫措施,依法查处市场上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各种扰乱市场治安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食品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查处有害、有毒及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的农副产品交易行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市场开办者履行畜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的查验义务。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一)非法侵占、破坏农贸市场场地、设施或者其他财产的,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办理市场登记注册手续擅自出租、出售市场摊位、店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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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市场开办者不履行划行归市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市场开办者未依法履行畜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查验义务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市场开办者未依法履行农贸市场内及场外责任区范围内清扫保洁义务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市场开办者、经营者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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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肥东、肥西、长丰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2004年7月8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合政[2004]8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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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南街道农贸市场日常经营管理制度

为保障农贸市场日常管理工作正常有序,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特制定农贸市场日常经营管理制度。本管理制度内容包括:经营管理规范,商品质量管理规范,市场卫生管理规范,市场车辆管理规范,监督考核管理规范。

第一部分

经营户及从业人员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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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需入市交易的经营户应当根据所经营的商品及服务的类别,取得相应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后方可入市经营。

二、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需凭本人有效的健康证到市场管理部门领取经营服务证。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内必须佩戴经营服务证,以便于消费者的监督。

三、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应当着装整齐、举止端正、用语文明、诚实经营。

四、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在店、摊位内乱拉电线,不得使用煤气及其他非经营性电器设备。

第二部分

商品质量管理规范

一、经营户应当确保入市的商品符合国家有关质量、计量、价格、环保、卫生、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二、进入市场销售的商品应当具有厂名、厂址、合格证等标识以及有关质量标准的证明文件,不得有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食品类商品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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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生产日期,有效期和保质期。

三、经营户应当严格执行入市商品的进货索证索票和查验制度,以确保进货渠道明确,商品质量合格。并积极配合市场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经营户必须接受市场管理部门对其商品进行的抽检检测,经检测为不合格的商品应当积极配合市场管理部门进行妥善处置。

五、经营户应当经常对自身商品质量进行检查,对变质、损坏商品应立即撤柜、撤摊,并做好商品退市的台帐记录。

六、经营户应当严格按照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在店外、摊外经营。

七、经营户必须保证计量设备完好、准确,应定期对计量器具进行检查,严禁短斤缺两。

八、经营户对经营的商品应当明码标价,不得高于市场管理部门公示的商品最高指导价。

第三部分

市场卫生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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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营户应当保持所经营的店面、摊位卫生状况良好,定期做好清洁工作。店面、摊位及其附近必须做到无积水、无垃圾。

二、经营户所经营的商品应当摆放整齐,不得超过陈列台面,不得店外设摊,摊外设摊。

三、经营户应当做好防虫、防蝇、防蚊、防鼠工作。

四、经营户应当对门前实行三包,不得随意将垃圾扔到过道等市场公共场所。

五、经营户应当积极配合市场管理人员的卫生检查,并服从管理。

第四部分

市场车辆管理规范

一、经营户及消费者应当服从市场管理人员管理,根据市场管理人员的安排,在规定的场所有序停放车辆。

二、经营户每天用于进出货的车辆应当在规定的时间、通过规定的进出货通道进入市场,不得拥挤、抢道,以确保进出货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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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营户及消费者的车辆在营业时间内不得以任何理由进入市场,如有特殊情况需事先征得市场管理人员的许可,并听从指挥。

第五部分

监督考核管理规范

一、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根据考核标准对经营户从证照、商品质量、卫生状况、诚实守信等方面进行考核,并如实记录。建立经营户信用档案。

二、市场管理部门应当聘请义务监督员对经营户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

三、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日常经营考核标准,根据考核结果对经营户予以奖励、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予以淘汰。

四、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示考核结果和处罚的经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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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6篇:农贸市场申请报告

篇1:农贸市场新建项目申请书

农贸市场新建

项 申请企业全称:联系人:联 系 电 话:电 子 邮 箱:填 报 日 期: 申 请 有限责任公司 书目 ?目 录

批复„„„„„„„„„„„„„„„„„„„„„.19

10、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25

11、2015年度省级商贸流通专项资金项目的报告„„„..27

12、市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流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对农民 自产自销农产品销售优惠政策„„„„„..„„„„29? ??? 2015年度? 农产品市场改造项目申请书? ?? ? ? 申请市场全称:

联系人:联 系 电 话: 电 子 信 箱: 填 报 日 期: ? 农贸市场改造项目申请表电话: ?篇2:农贸市场项目申请书 附件3 2009年度“双百市场工程” 农贸市场项目申请书

(市场盖章处)

申请市场全称: 联系人: 联 系 电 话: 电 子 信 箱: 填 报 日 期:年 月 日

本表可复制2 备注:本表可以在商务部市场建设司网站上下载;上缴税收指市场自身及全部摊主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的税金总额;市场管理费指市场管理部门收取的各种管理费用,包括水、电、治安、卫生等费用;建设性质指新建或者改造。 3 篇3:农贸市场建设项目申请报告 农贸市场建设项目申请报告 第一章申报单位及项目概况

1、项目申报单位概况

包括项目申报单位的主营业务、经营年限、资产负债、股东构成、主要投资项目、现有生产能力等内容。

2、项目概况。

包括拟建项目的建设背景、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产品和工程技术方案、主要设备选型和配套工程、投资规模和资金筹措方案等内容。 第二章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分析

1、发展规划分析

拟建项目是否符合有关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等要求,项目目标与规划内容是否衔接和协调。

2、产业政策分析

拟建项目是否符合有关产业政策的要求。

3、行业准入分析

项目建设单位和拟建项目是否符合相关行业准入标准的规定。 第三章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分析

1、资源开发方案

资源开发类项目,包括对金属矿、煤矿、石油天然气矿、建材矿以及水(力)、森林等资源的开发,应分析拟开发资源的可开发量、自然品质、赋存条件、开发价值等,评价是否符合资源综合利用的要求。

2、资源利用方案

包括项目需要占用的重要资源品种、数量及来源情况;多金属、多用途化学元素共生矿、伴生矿以及油气混合矿等的资源综合利用方案;通过对单位生产能力主要资源消耗量指标的对比分析,评价资源利用效率的先进程度;分析评价项目建设是否会对地表(下)水等其它资源造成不利影响。

3、资源节约措施

阐述项目方案中作为原材料的各类金属矿、非金属矿及水资源节约的主要措施方案。对拟建项目的资源消耗指标进行分析,阐述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资源消耗等方面的主要措施,论证是否符合资源节约和有效利用的相关要求。 第四章节能方案分析

1、用能标准和节能规范

阐述拟建项目所遵循的国家和地方的合理用能标准及节能设计规范。

2、能耗状况和能耗指标分析

阐述项目所在地的能源供应状况,分析拟建项目的能源消耗种类和数量。根据项目特点选择计算各类能耗指标,与国际国内先进水平进行对比分析,阐述是否符合能耗准入标准的要求。

3、节能措施和节能效果分析 阐述拟建项目为了优化用能结构、满足相关技术政策和设计标准而采用的主要节能降耗措施,对节能效果进行分析论证。

第五章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分析

1、项目选址及用地方案

包括项目建设地点、占地面积、土地利用状况、占用耕地情况等内容。分析项目选址是否会造成相关不利影响,如是否压覆矿床和文物,是否有利于防洪和排涝,是否影响通航及军事设施等。

2、土地利用合理性分析

分析拟建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要求,占地规模是否合理,是否符合集约和有效使用土地的要求,耕地占用补充方案是否可行等。

3、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规划方案

对拟建项目的征地拆迁影响进行调查分析,依法提出拆迁补偿的原则、范围和方式,制定移民安置规划方案,并对是否符合保障移民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及发展需要等要求进行分析论证。

第六章环境和生态影响分析 l、环境和生态现状

包括项目场址的自然环境条件、现有污染物情况、生态环境条件和环境容量状况等。

2、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包括排放污染物类型、排放量情况分析,水土流失预测,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因素和影响程度,对流域和区域环境及生态系统的综合影响。

3、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按照有关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的政策法规要求,对可能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提出治理措施,对治理方案的可行性、治理效果进行分析论证。

4、地质灾害影响分析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建设的项目和易诱发地质灾害的项目,要阐述项目建设所在地的地质灾害情况,分析拟建项目诱发地质灾害的风险,提出防御的对策和措施。

5、特殊环境影响

分析拟建项目对历史文化遗产、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和自然景观等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并提出保护措施。 第七章经济影响分析

1、经济费用效益或费用效果分析

从社会资源优化配置的角度,通过经济费用效益或费用效果分析,评价拟建项目的经济合理性。

2、行业影响分析

阐述行业现状的基本情况以及企业在行业中所处地位,分析拟建项目对所在行业及关联产业发展的影响,并对是否可能导致垄断等进行论证。

3、区域经济影响分析

对于区域经济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应从区域经济发展、产业空间布局、当地财政收支、社会收入分配、市场竞争结构等角度进行分析论证。

4、宏观经济影响分析

投资规模巨大、对国民经济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应进行宏观经济影响分析。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项目,应分析拟建项目对经济安全的影响,提出维护经济安全的措施。

第八章社会影响分析

1、社会影响效果分析

阐述拟建项目的建设及运营活动对项目所在地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和社会效益。

2、社会适应性分析

分析拟建项目能否为当地的社会环境、人文条件所接纳,评价该项目与当地社会环境的相互适应性。

3、社会风险及对策分析

针对项目建设所涉及的各种社会因素进行社会风险分析,提出协调项目与当地社会关系、规避社会风险、促进项目顺利实施的措施方案。

推荐第7篇:走进农贸市场

走进农贸市场

一、活动目标

1.通过对农贸市场的调查,了解农贸市场对周边居民生活的重要作用。

2.调查了解农贸市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合理的建议,从而培养学生的责任心和主人翁精神。

二、活动准备

与农贸市场管理处联系,为实践活动提供场所。

三、活动设计

(一)制定方案

1、引入研究课题。

(1)学校周围的环境情况。

(2)你去过学校附近的农贸市场吗?

(3)农贸市场里的工作人员是怎样工作的?

(4)你去过农贸市场买过菜吗?

(5)你想体验一下卖菜的感受吗?

通过提问,使学生的注意力集中到农贸市场上,由此激发学生的的兴趣,激起学生探索与研究的欲望。

2、制订调查方案。

(1)调查卖菜者

了解工作时间,工作量,买卖交易的成功率及工作感受等。

(2)调查买菜者

“做个小小卖菜者”

根据前面的调查活动,学生对农贸市场的作用及重要性有了一定的了解,对卖菜这一职业有了新的认识。因此,让学生来做一回卖菜者,亲身参与这一交易活动,亲身体验其中的甜酸苦辣,使他们进一步体会到农贸市场工作的重要。

1、事先联系好摊位让学生进行实践,让学生在农贸市场中切身体验卖菜的甜酸苦辣

可联系蔬菜摊,豆制品摊,鱼摊等。

2、通过卖菜实践让学生体验成功和失败,对衣食住行中不可或缺的“食”有一定的认识,加深对农贸市场的认识,对农贸市场的重要作用有更深切的体会和了解。

四、活动建议

1、为了调查结果的准确性,学生调查的人数可多一些。

2、学生实践时,教师应参与小组的实践。

3、讨论时教师也可参与其中一组,以便于及时发现问题加以指导。

4、活动中要充分发挥学生的自主作用。

5、活动时间:5--6课时。

五、参考资料

“民以食为天”生活条件好了,人们在吃饱的基础上更要求吃得好,吃得放心、吃得自然、吃得健康。自从大型超市、大卖场开辟生鲜经营项目以来,一下子就吸引众多消费者的关注,

推荐第8篇:温州农贸市场

1,瓦市农副产品市场:瓦市巷附近:坐93路(或206路,31路),仓桥站下车 2, 蒲鞋市农贸市场:蒲鞋市新村31号:乘坐18路(或21路,202路,106路,208路),蒲鞋市

站下车,乘坐40路,蒲鞋市农贸市场站下车

3,大南门农贸市场:虞师里81号:乘坐93路(或206路, 108路,31路,59路),双莲桥站下车 3,温州浙南农副产品中心市场:鹿城区锦绣路水心立交桥:乘坐85路(或85快),景山中学站下车 4,西山农贸市场:乘坐85快(或85路),在景山中学站下车

5,吕浦农贸市场:温州市鹿城区温迪路,53路(或17路),在南浦农贸(友好医院)站下车

6,上陡门农贸试产:208路,在上陡门(温州协和医院)站下车

7,桥儿头农贸市场:53路(或17路),在南浦农贸(友好医院)站下车

8,水心农贸市场:松柏路16号:60路(或74路,107路,23路,203路), 在杏花路站下车 9:下寅农贸市场:温金公路109号59路(或23路),在下寅站下车

10:南浦农贸市场:下吕浦秋明1幢101B室附近:乘坐 501路,在南浦二区站下车,或乘坐85路(或85快,53路),在龙野花园站下车

11,梧田塘西农贸市场:206路,在炬光园安心工程站下车

12,屿田农贸市场:21路(或31路),在新安江路站下车

13兴文里农贸市场:铁井栏91号: 93路(或31路,206路,108路),在府前街站下车 14,新城农贸市场:新城中心区14号:93路(或31路,206路,108路),在府前街站下车

15,西城路农贸市场:西城路85号:60路(或107路,59路,23路),在广化桥站下车

16,黄龙农贸市场: 32路,在教育新村站下车12站

17,马鞍池农贸市场,乘坐93路(或206路,59路,108路,31路),在双莲桥站下车 18,洪殿农贸市场,乘坐18路(或93路,206路),在黎明立交桥站下车

19,行前农贸市场:乘坐93路(或206路,205路),在东门大厦站下车或乘坐202路(或108路),在陡门头站下车

20,翠微农贸市场:乘坐60路,在广化桥站下车/或乘坐107路(或59路,23路,202路),在翠微新村站下车

21,上桥农贸市场,乘坐70路(或74路),在上桥站下车

22,温州菜篮子锦绣农贸市场,乘坐70路,在城南立交桥站下车

23,新屿农贸市场,乘坐56路,在鞋都安心公寓站下车远

24,黎明路农贸市场,乘坐18路(或208路),在黎明西路站下车

25,横渎农贸市场,乘坐17路,在横渎站下车

26,国豪龟湖农贸市场,乘坐18路(或202路,21路,203路,106路,208路),在山后站下车

27,汇昌菜市场,马鞍池西路498号附近,乘坐85路(或85快),在景山中学站下车

推荐第9篇:农贸市场规划

一、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0年4月1日);

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5年12月31日);

3、《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1995年6月8日);

4、《昆明市技术管理条例》;

5、国家相关规范、规定及昆明市政府和规划部门相关规定和规划要求;

6、1:1000地形图;

7、建设项目的规划条件要求:

地面硬化及停车场面积不小于市场面积的5%。

二、现状分析

(一) 地理位置及区域环境

1、地理位置

大板桥下李其村果蔬农贸市场位于昆明主城区至昆明新机场的高速公路旁,规划区周边常住人口2万多人,所在地具有良好的区位优势。规划区总用地面积为14491.1331平方米(约合21.74亩),东侧为城市公共绿化带。

规划区现状地势平坦,地势东南高,西南低,场地中东部有少量岩石山体,建设中会有少量拆迁,用地条件较好,适宜建设。

(二)建筑现状分析

规划区内有少量临时性建筑,用地条件较好,适宜建设。

(三)开发条件分析

对规划区现状综合分析可知有利于建设的因素有如下几点:

1、区位优越,交通便捷,发展前景好

大板桥下李其村果蔬农贸市场是介于昆明主城和新机场空港经济区之间必经区域,为了满足周边社区人群购买蔬菜及日常用品的需求,我们将开发一个集农产品配套服务,日常用品销售及生鲜蔬菜销售为一体标准化农贸市场。新机场空港经济区现正在发展阶段,其今后将与新螺蛳湾国际商贸城、世纪城商住片区一起构成了连接昆明主城和呈贡新城的黄金商务中心。同时,大板桥的特殊地位以及周边四通八达的交通道路,行业资源丰富,是实现集 镇区域化经济的地利条件,是建设以服务群众为本,方便群众日常买菜、买生鲜等日常生活必需品的福祉之地。

什么样的菜市场才能被称为标准化菜市场呢?按照《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要求,标准化菜市场首先应具备良好的环境设施。以菜市场周边环境为例, 1公里内,无有毒有害等污染源,无生产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场所;市场内还必须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和采光条件。按照管理规范,还统一设置消防、检验、通风、排水、废弃物处理、公厕等配套设施, 2

做到食品安全、环境整洁、标识统一等。

当标准菜市场建成后,居民去菜市场买菜的过程可能就是这样:首先进门看一下市场导购图,然后到不同的经营区域购买食材,沿着宽敞干净的通道转了几圈后,出门还能去食品检测室测一下蔬菜的农药残留情况,对周边居民的日常生活卫生是一个极大的改善,同时又可以提供大量的就业岗位,使得日常没有管理以及规范的街边市场得到统一的管理与监督,构建健康、和谐、稳定的购物环境。

2、建设用地条件好

规划区内大部分用地地势较平坦,现状建设条件较好。场地面积能够满足标准化农贸市场对于场地的需求。标准化农贸市场对于周边社区配套的成熟化与便捷性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规划区性质及规划目标

(一)规划区性质

根据规划要求将规划区的性质定为:

面向群众、服务周边、以销售果蔬生鲜为主导,兼有生鲜仓储功能的现代化标准农贸市场。

(二)规划目标

1、建设项目积极响应昆明市 “建设标准化农贸市场”的号召,充分利用场地现状周边资源,发展可持续的农产品贸易产业链,弥补一般菜市场功能单一,经济效益地下的不足。

2、运用“果蔬生鲜市场” +“功能模块化”的规划理念,通过精心规划、设计、实施,使规划区最终成为区域一流果蔬生鲜市场,同时依靠规划区内的仓储功能为农贸市场提供必要场所。

3、努力创造出一个与城市总体环境相协调、空间丰富的、功能协调的、环境优美的标准化农贸市场,塑造崭新的农贸市场形象。

4、利用标准化农贸市场的优势: (1)、购买的便利性。 (2)、环境的卫生性。 (3)、应用的方便性。

(4)、价格实惠性。 (5)、观念的实用性。

四、规划构思

(一)规划理念

“果蔬生鲜市场”+“功能模块化”

1、果蔬生鲜市场:

1——购买的便利性。政府为了保障市民的生活必需品供应,在一定区域内都设立了标准化菜市场。这些市场一般都开在居民聚居区,已经提供了相当便利的购买条件。生鲜超市从便利性上来讲,未必能超过这些菜市场。

2——环境的卫生性。即使是生鲜超市,在环境方面也不能和敞亮的标准化菜市场比,这是优势。

3——应用的方便性。这一点,相信标准化菜市场可以做到很好,包装菜的卖相很好,使用也很方便。同时,标准化菜市场里可以提供免摘的干净蔬菜,回家用水一冲,就可以做菜了,也很方便。而且包装起来的菜看起来不如展开的菜新鲜,对消费者而言,未必会有我们预期中那样的强烈吸引点。

4——价格实惠性。目前,美国、日本和欧洲等先进国家的物流园区已经发展得十分完善,不仅能够满足日常消费者对于新鲜果蔬及生鲜的要求,同时能够满足第三方批发、规模化仓储的要求。并为周边买菜人群提供一定的信息,以便于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宽松的消费环境。

2、功能模块化:

标准化农贸市场明确了城市工业发展的整体思路,农贸交易指明了产业发展的模式。模块化作为一种快速工业化的产物,更有利于建设整个农贸市场,使得整个市场更加有秩序。模块化产业组织作为信息经济时代一种新兴的产业组织形态,是随着现代信息技术和计算机制造技术的迅速发展而兴起的一种以虚拟运作为特征的社会生产组织形式和企业组织管理模式。

(二)空间结构形态

考虑到整个标准化农贸市场在结构上对功能、景观的需要——景观融合环境,交易结合仓储、销售,采用功能独立、空间穿插、嵌入式景观的布局形式,以展示交易活动、购物人员流线,创造景观层次丰富的环境,营造多样、流动的展示和信息交流空间。

(三)功能分区及规划布局

通过认真、仔细调研、园区的主要功能划分为三个区。

1、农贸市场区农贸市场区,建筑面积为1513.48平方米。建筑立面简洁、时尚、大方、由大面积的横条窗和屋顶拱形构架组成。屋顶设计为玻璃顶,局部区域透光,使建筑内部有良好的采光,建筑造型别致,色彩明快,体量大,满足日常人们消费的需求。

2、生鲜仓储区整个园区由2个单体尺寸为48.2米 X 24.2米的果蔬生鲜仓库组成,总建筑面积4665.76平方米,周边场地道路环通,满足日常物流快速高效的要求。为了节约土地,果蔬生鲜仓库建筑层数为两层,高度为7.5米,两侧开启横向条窗,从而不但提高了仓储效率,同时保证仓储质量。

3、配套服务区

配套服务区为整个标准化农贸市场的生活、办公、管理用房,满足市场管理人员日常的工作和生活等基本要求。总建筑面积8187.2平方米,建筑形式统一,立面简洁、大方,由大面积的竖向带形窗组成。建筑布局充分契合用地形态,留出足够的绿化休闲空间,构建出丰富多彩且富于韵律感的空间形态,创造出多样化的配套服务空间。

(三)道路交通规划

合理的交通组织是工业快速发展的基础,本项目的道路交通组织分动态交通与静态交通两部分进行规划。

1、动态交通组织

规划区交通系统呈树枝状。规划从人流及车流疏散及消防等因素考虑,

结合现状条件,在规划区中心布置一组环状的车行道作为园区主要通道,规

划在园区主干道和城市规划道路的交通节点上设置出入口,保证园区交通的

畅行。园区道路有8米和14米两种道路宽度,辅助交通系统发达,通过建筑间硬质铺地组织环形交通系统,满足园区快速疏散及消防的要求,提供了优美的道路景观。

2、静态交通组织

在规划区内各区都布置了停车场,满足农贸市场的日常停车需求。

(四)景观规划

1、原则

规划区内的景观规划以保护生态、美化城市环境、塑造现代城市景观为

出发点,充分利用现有自然景观基础,同时建筑与开放空间有序结合,在满 足功能要求的同时塑造空间变化丰富的、各具特色的区域景观,注重建筑景

观与绿化景观的配合。

2、规划手段

(1)注重与自然环境的协调

为了使内部景观融入城市景观,与大环境取得共鸣,主要交通入口位置均放大景观,形成主要景观节点。园区道路景观结合主要景观节点给整个园区增添了无限的生机与活力。同时建筑间的院落景观,也进行了精心的设计和处理,形成了宜人的城市空间,创造了优美的城市景观。

(2)注重与城市空间的结合

规划注重与城市空间的结合,通过建筑的合理布局,使园区的内部景观 5 之间和内部与外部城市景观之间形成景观渗透带,使园区内部环境形成一种曲径通幽的意境,使其与外部环境更加和谐,形成了一种有序变化的空间系列。使得整个园区建筑布局疏密有致,营造良好的购物环境。

(3)注重建筑景观的塑造

建筑是规划区内最重要的景观要素之一,各项建设应根据建筑功能性质的不同,在其造型、色彩、体量等方面既有所区分,又协调统一,以此创造优雅的建筑景观环境,提升整个农贸交易园区的景观品质。规划区内建筑采用现代建筑材料,建筑形式简洁、流畅、时尚,色彩淡雅明快,体现现代国际产业园区的新形象。

(4)注重绿化景观的塑造

规划以建设花园般的农贸园区为其绿化景观塑造的目标,以合理的绿地率为基础,配以多层

次的绿化配置,以精心的设计塑造变化丰富的绿化景观。规划中注重绿化的层次搭配结合,沿城市道路及内部道路两旁均布置绿化带,各个层次的绿化协调配合,共同塑造优美的绿化景观。

(五)建筑环境及色彩控制

建筑环境和色彩的处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人群的参与感受,优美和谐的环境景观对人群有良好的心理引导作用。

本规划区建筑总体空间的设计处理在满足生产工艺要求的前提下,对园区内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的体量、位置和空间组合做综合的协调与全面的规划处理,使它们的外形特征整齐、统

一、比例适度、匀称、色调明快、和谐;进出自然,起伏有度,共同构建有机建筑艺术群体„„由于工厂类型复杂,其总体空间处理也考虑因地制宜,随其生产规模、特点和要求不同而有区域性的变化。根据功能需求和所处位置,道路四周边沿的建筑体量较大,造型挺拔、简洁、大方、时尚,使之成为果蔬市场与农贸交易的经典之作。

除此之外,地面铺装、小品也是美化、绿化环境的重要元素。车行道以外的路面可依据不同的分区“性格”趋向,采用色彩、造型具审美个性或识别性的铺装。各式小品点缀在其中,活跃小环境,增加了规划区的情趣。

五、建筑单体设计

农贸市场形象效果直接影响到园区整体视觉效果,如今各个城市社区的农贸市场已不再是过去人们印象中的简易钢架搭接的建筑物,而是把建筑艺术中的风格、意义、内涵、形式、功能等融进设计中。

农贸市场遵循“形式服从功能”的建筑原则,建筑形体简洁、明快,运用美学观点处理好空间大尺度、大比例、大色块的相互关系,通过建筑造型表现建筑的特性,同时依据建筑功能对形式进行指导与修改。

(1)入口和门的处理:主入口部分进行适当的变化处理,可突出入口位置而增强指示性,改善墙面虚实关系,并可丰富立面效果。

(2)窗的组合:合理的进行窗组合可有效的协调墙面的虚实关系,同时可 增加市场建筑立面的艺术效果。

(3)墙面的划分:利用建筑构件、线脚、抹灰等手法,将墙面采用水平或垂直或混合进行划分,以达到简洁舒展、挺拔雄伟、和谐等艺术效果。(4)建筑的色彩处理应强调其整体性,在统一中求变化,产生均衡、适度、和谐的韵律感、序列感和统一感。建筑物色彩对于人们的感官是很有影响力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建筑物本身的功能。因此此次建筑设计市场部分采用暖色系与配套服务设施融为一体,采用了暖色调,使得更加贴近人心。仓库采用冷色调和浅色调,首先是可以较多的反射白天太阳的能量,从而保证果蔬等的新鲜度;其次为标识性,使得人们在市场中能够清楚识别市场与仓库。

为了美化市场的购物环境,所有标准化市场地面还应铺设防滑地砖,并在墙面上粘贴墙砖。另外,摊位面积也有严格的控制,每个摊位面积将统一按长1.5—2平方米、宽0.75—0.9米、高0.7—0.8米进行设置。农贸市场外观的艺术处理如果得当,它不仅使整个贸易园区的色彩、造型都赏心悦目,人在其中工作心旷神怡,而且有特色的农贸市场和配套服务区等,也会给人留下深刻的印象,对提升园区的形象与知名度大有好处。

单体外观主要采用大面积的条窗或点窗,满足天然采光、自然通风、遮阳挡雨等问题以减少照明暖通耗费的能量等等。配套五福建筑的立面风格在与果蔬仓库建筑风格统一的同时也考虑了作为整块用地的标志性建筑的要

求,多采用极具现代感的钢结构与大面积横向玻璃采光带来满足市场内的采光要求。 装修及场内布局

农贸市场地面铺设防滑地砖,并吸水、防滑、易清扫,向通道两边倾斜;内墙(含立柱四周)应贴墙面砖,高度不低于1.8米;房顶采用防霉涂料,吊顶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装修材料;

室内空中除必须悬挂的证照、灯具线路外,无明管道、拦板以及其他线路等。

市场内经营者字号标牌统一规范,按照商品种类划行归市设置交易区。同类商品区域要相对集中;分区标志清晰。活禽经营区应相对独立,与其他经营区隔开,相隔间距不得小于5米; 经营早点区或快餐配套服务应相对集中设置在专门区域,以1-2家为宜,周围不得有污水或其他污染源,20米范围内无经营、贮运鲜活家禽; 熟食卤品、豆制品、酱菜等直接入口食品的柜台距离活禽专柜、厕所、垃圾房的间隔大于20米。设置独立的净菜处理室,配备给排水设施、清洗水池、操作台及垃圾收集设施,在蔬菜上市销售前进行无泥沙、无腐叶、无根须、无过量水份处理。

1、商业设施。按照整洁、美观、实用的要求,充分考虑经营户的经营需求、市场卫生管理要求和商品的特性,借鉴超市功能的设计经验,科学设计市场商位。根据商品陈列需求和防水要求配置相应货架(柜台)和专用水产、肉类柜台,在每个商位的显著位置设置证照悬挂 设施,配备良好的照明设施。

2、公共卫生设施。食品卫生设施应当符合《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配置完备的通风系统,设置公共厕所、垃圾集中设施;每个商位设置加盖的垃圾筒(箱),配备必要的卫生保洁设施;农贸市场应单独设置符合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的公共厕所;在市场周边设置的,步行距离不大于50米。市场内部须按有关规定设置垃圾中转密闭间,内设垃圾密封桶。

3、物业管理用房。设置保卫、财务、卫生管理、设施维护等物业管理用房,并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设置投诉处理点,并配置复秤设施。500个商位以上的市场应安排监督管理用房。

4、消防及安全设施。消防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配置防盗设施;地面应使用防滑材料;有条件的市场可设立监控设施。

5、给排水。通道地面、商位设计应突出防水的要求;科学设置给排水管道,采用沉井式暗渠排水系统,窨井间距不宜大于10米;市场内地面、下水道设计合理,排污性能好;给排水设施除应符合建筑给排水设计标准外,

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经营水产、熟食类的摊位或营业房给水单独计量。

市场内部的污水管道(沟)单独设置、自成系统,不与连体建筑污水管道共用。为确保通畅,污水管道管径不小于200mm,管道间距不大于10米。

水产摊位前设置明沟,断面尺寸不小于0.3×0.3米,上覆盖网板;其余摊位前设置明沟或地漏,便于污水排放,污水入口处设防鼠网罩。

6、宣传设施。设置市场招牌、导购牌、商品区域标志及商位号牌,场内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有条件的可设置广播、公用电话等服务设施。

7、检测设施。200个商位以上的农贸市场应设置检测室,安排相对独立的检测工作间,配备检测项目所需的快速定性检测设备。

8、储存设施。根据需要配备冷藏保鲜设备。

9、绿化。根据建设项目规划要求设置。独立式、棚顶式农贸市场的绿化率宜控制在10%-15%以上。

10、因规划等问题需临时设置农贸市场,其标准另行制订。

、1市场内应灯光明亮,设计科学。电气设 备除符合建筑电器设计标准的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市场用电容量按50—70W/100m2的标准配置。

插座须采用防溅插座,每个摊位不少于1个,水产摊位和鲜肉摊位不少于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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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贸市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农贸市场规范化管理,加强农贸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维护农贸市场交易秩序,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落实农贸市场开办单位的管理责任、规范市场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保证食用农副产品消费安全,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所、设施,有若干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交易农副产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交易市场。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开办者,是指依照《北京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设立从事农副产品交易的商品交易市场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村(居)民委员会等主体。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本市范围内农贸市场的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各镇街人民政府履行对农贸市场规划、培育和发展的职能,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辖区内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对农贸市场文明创建、食品安全、动物防疫、消防安全、建筑安全和重大疾病防控等工作开展检查和考核评比。牵头组织对不依法经营的农贸市场进行整治、关闭、取缔和拆迁。

经贸、国土、建设、消防、农业、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税务、物价、城监、动物防疫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协同做好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农贸市场专项规划作为商业网点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市关于开展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本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辖区内农贸市场发展规划和建设、管理的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第二章 市场开办者

第六条 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的要求;

(二)具备与开办市场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地、设施、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三)具有与开办市场的规模相应的资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 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市场登记注册手续。领取商品交易市场登记证后市场方可开业。

第八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建立健全市场食品准入制度,杜绝各类不安全食品上市:

(一)应当与场内经营者签订食品质量安全保证书(协议),订立食品质量保证及对不合格食品的退市、召回、退货等条款;

(二)应当督促场内经营者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建立食品经营台帐,记录进货渠道;

(三)应当建立健全食品质量查验登记制度。市场开办者应当每天派专人检查场内经营者的重要食品进货凭证,审核重要食品供应商的经营资质和实际经营情况;

(四)应当设置规范的市场食品准入档案柜,建立食品安全质量档案;

(五)应当在市场内设置独立的蔬菜检测室,配置检测设备和人员,每天对场内销售的蔬菜和水果进行农药残留检测,并做好检测记录,或与有资质的质量检验中心签订定期送检协议,也可将检验机构引入市场;

(六)应当查验畜产品、禽鸟及其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检测合格方可销售的其他农副产品的检测证明,对未取得检疫合格证明或检测不合格的,禁止入场交易;

(七)应当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农贸市场入口处等显著位置设置宣传栏和公示栏,向消费者公示与交易相关的基本事项和重大事项。

公示内容包括:场内经营者的证照情况、市场管理制度(含市场食品准入管理制度)、消费者投诉电话、农副产品的抽检结果、不合格商品退市情况、场内经营者违法违章记录等。

(八)应当建立健全不合格食品退出制度。市场管理人员每天都应对市场内所经营的食品进行检查,发现不合格食品应立即要求经营户停止销售,或监督其销毁,做退市处理。

(九)应当建立健全市场食品购销挂钩制度。市场开办者应积极以协议方式与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生猪屠宰尝食品质量合格的生产企业、加工单位和管理规范的批发市尝大型批发商建立购销挂钩关系,明确供货主体和供货产品质量责任,建立优质食品进入市场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食品的安全。

第九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严格落实市场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按要求做好消防、建筑等安全工作:

(一)制定市场消防管理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并认真落实,配置专职人员负责消防工作,消防检查到位,有记录。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培训,持证上岗;

(二)配备齐全的消防设施,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

(三)每个固定铺位应当配置灭火器;

(四)市场内禁止商住不分、使用明火作业、存放易燃物品、电线乱拉乱接、烧香拜佛等造成消防隐患的行为;

(五)市场开办者应当经常检查市场建筑物状况,及时消除建筑安全隐患;

(六)市场开办单位应严格消防管理,严禁违章搭建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第十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市场管理组织制度,承担对其所办农贸市场的升级改造和日常管理工作:

(一)市场开办单位应当保证场内经营者的主体合法性,领取证照经营,与入场的经营者签订场地租赁和经营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市场开办单位应当建立经营者档案,记载市场经营者基本情况、信用状况等。专业或批发市场应实行计算机管理;

(三)应在市场内设立消费者投诉服务站,落实专人受理消费者投诉。消费者投诉站应当设有公平秤、意见箱和监督电话,公平秤须经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

要求并督促检查农贸市场经营者配备和使用与其经营相适应的经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也可以统一配置经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提供给经营者使用。

配合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市场定量包装商品、零售商品等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四)应当设立专门机构,配备负责维护市场秩序、环境卫生、食品卫生、设施设备检修、治安管理、消防安全、建筑安全和信息宣传等方面的管理人员;建立市场管理人员工作责任制,市场管理人员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并佩戴统一证件上岗;

(五)划行归市,设置规格统

一、美观、醒目的经营区域标志牌及明确的市场导购图;

(六)维护市场内环境卫生整洁有序。督促家禽及肉品经营户实施每天清洁消毒制度,对鲜活家禽存放销售区实施每月清空家禽停业消毒制,请保留此标记度。有完善的清洁制度、配备专职保洁人员,定期进行清洁消毒,并有记录;场内地面应做到硬化、平整、清洁,及时清除场内的污水、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保持市场通道畅通,无占道违章经营、乱摆卖、乱搭建、乱张贴;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保证门前、场内车辆停放整齐;承担市场责任区内的“门前三包”责任;

(七)保持三鸟档口排水排污通畅,禁止人畜混居;应修建专门的活家禽宰杀加工室,实行封闭式宰杀;销售、屠宰人员防护措施到位;

(八)家禽及肉品经营户应对经营场所实施每天清洁消毒制度,其中鲜活家禽经营户营业时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穿戴口罩手套等防护品上岗作业,禁止人与家禽混合居祝在市场开办者组织下实施每月清空家禽休市消毒制度;

(九)市场内熟食档应设置预进间和售卖间,生熟食品分开,从业人员有《健康证》,有防蝇、防鼠、防尘设施;

(十)应当修建公用卫生间,并保持整洁明亮;

(十一)应当根据国家政策调控规定的需要调整相关责任。

第三章 市场经营者

第十一条 除农民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外,市场经营者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并在其营业场所悬挂营业执照;需要办理其他经营许可手续的,还应当悬挂相应的经营许可证件。

第十二条 市场经营者应当遵守和执行市场食品准入制度,履行食品安全责任:

(一)市场经营者应实行索证索票制度,建立进货台帐,记录进货渠道。

经营者与初次交易的供货单位交易时,应索取证明供货企业和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文件。

经营者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单位或生产加工者索取食品质量合格的票证。其中牲畜活禽及其肉类应提供动物产品检疫合格或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粮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应提供检验合格证明和进货票据;其他类产品参照上述执行;

(二)市场经营者应向消费者出具信誉卡或市场销售专用凭证,明示经营者名称、具体经营场所或摊位号、联系电话等;

(三)市场销售的肉类及肉类制品须从政府批准设立的定点屠宰场进货,未经检疫检验的肉类食品不得上市,肉品经营者必须在摊档明显位置张挂肉品的检疫和检验合格证明;

(四)市场经营者不得销售违禁野生动、植物和水产品;

(五)市场经营者不得销售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以及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

(六)市场经营者不得销售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的生熟食品;

(七)市场经营者不得销售腐烂变质食品。禁止在市场内销售不明死因的河水产品、腐烂去皮

瓜果;

(八)市场经营者不得露天制作直接入口食品。经营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制品的,要具备防尘、防蝇设施和冷藏器具、消毒设施。

第十三条 农贸市场内的经营者还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市场经营者 应当按照进场经营协议书的约定,在指定地点经营,服从管理,遵守市场各项规章制度;

(二) 市场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严禁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强买强卖;

(三)农贸市场内商品实行明码标价。农贸市场经营者应当使用经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以及人为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

(四)市场经营者不得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使用虚假产地、假冒其他企业名称或代号、伪造或冒用优质商品、认证产品、许可证标志及危及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等的假冒伪劣商品;

(五)市场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对销售的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不得贬低其它市场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六)市场经营者应保证经营场所内消防安全,不应商住混用,严禁搭建住人夹层,不应使用可燃材料搭建其他夹层;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市场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经贸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农贸市场建设发展的专项规划,组织制定农贸市场管理的行业规范,推进行业组织建设、开展行业交流和指导行业自律,履行农贸市场内生猪及其肉品采购、定点屠宰、食盐、酒类监管等职责。

第*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农贸市场实行登记注册,审查确认市场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履行对其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等职责。

第*条 农业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农贸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依照有关规定适时公布监督抽查结果,履行对农贸市场内猪肉瘦肉精检测、三鸟检验检疫、蔬菜、水果农药残留检测等职责。

第十七条 公安消防部门对农贸市场防火安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对新建、扩建、改建及室内装修的农贸市场,依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审核和验收,履行对未经消防验

收而擅自开业的市场依法进行监督和查处等职责。

第十八条 规划建设部门对农贸市场规划发展以及建筑工程质量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农贸市场,依照国家有关建筑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审核和竣工验收,履行对未经建设工程质量验收而擅自开业的市场进行监督和查处等职责;

第十九条 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的治安管理,督促市场开办者建立安全保卫机构,落实安全保卫措施,履行依法查处市场上欺行霸市、强买强卖、阻碍执法、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职责。

第二十条 城市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市容环境的监督管理,履行对市场摆卖秩序、车辆停放、乱张贴等监管职责。

第二十一条 卫生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履行查处有害、有毒及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的农副产品交易行为,市场防疫、清洁消毒、卫生保洁等监管职责。

第二十二条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禽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市场开办者履行禽畜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的查验义务和定期清洁消毒措施义务。

第二十三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经营活动中的计量器具、商品量和计量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短斤缺两行为,确保公平交易。

第二十四条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

对违反规划、用地、消防、建设等新建、扩建、改建的农贸市场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制止,关闭、拆除和取缔。

第11篇:农贸市场经营管理

农贸市场经营管理

农贸市场必须依法管理,坚持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服务居民、方便群众的原则。规范农贸市场交易行为。

第一条 凡有经营能力的单位和个人,在办妥有关手续后均可在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条 经营者要求进入农贸市场设固定摊位进行交易的,应与市场管理方签订摊位使用协议,并按规定凭营业执照或摊位使用协议等有关证照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证件,向农贸市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进场交易登记手续。经营熟食制品的,必须持有经营所在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核发的《健康证》和《卫生许可证》。

第三条 农贸市场禁止销售下列农副产品:

(一)腐败变质、污秽不洁、超过保质期限的;

(二)有毒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水果;

(三)病、毒致死的禽、畜、水产品及其制品;

(四)未经检疫或经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产品;

(五)法律、法规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植物及其产品;

(六)其他禁止销售的。

第四条 经营者应在核定的摊位或安排的场地内进行交易,不得在农贸市场内随意设摊或流动经营,禁止场外交易。

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和转让摊位。

农贸市场监督管理

第一条 应在农贸市场设立举报箱、意见箱,受理投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合法经营,制止违法违章行为。

第二条 应在农贸市场设置经计量部门检定合格的公平秤及其他计量器具。

第三条 农贸市场内的农副产品应划行归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农贸市场的统一安排。

第四条 经营者应使用法定计量单位,配备合格的计量器具,实行周期检定,不得短斤缺两。

第五条 农贸市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垄断货源、哄抬价格;

(二)以次充好,掺杂掺假;

(三)强买强卖,欺行霸市,骗买骗卖;

(四)包装物品计入商品净重出售;

(五)乱堆乱放物品,随意倾倒垃圾;

(六)私接电源;

(七)使用未经检验或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八)违反市容环卫、消防管理规定的活动;

(九)其他禁止的行为。

第六条 农贸市场应当保持环境整洁。农贸市场产生的垃圾应当由市场管理方负责收集,及时运往环卫部门指定的地点,或者委托环卫部门及时清运,日产日清。

第七条 农贸市场管理方应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对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农贸市场管理费的收取、管理和使用办法,按政府的规定执行。

罚 则

第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人员在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处分;造成经营者或消费者经济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 拒绝、阻碍管理人员管理的,由管理方根据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须清退出场。

第12篇: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清远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农贸市场开办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促进农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由市场开办者提供固定的场地、设施,进行经营管理,若干经营者集中在场内独立从事农副产品交易活动的场所。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开办者,是指依法设立,从事市场管理,通过提供场地、设施以及服务,吸纳农副产品经营者入场经营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场内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独立从事农副产品交易活动的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农贸市场交易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市场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本市辖区范围内农贸市场的开办、经营管理以及相关的行政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市场开办 第五条 开办农贸市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农贸市场布局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标准;

(二)具备与农贸市场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地、设施、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三)具有与农贸市场规模相应的资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市场登记注册手续,办理市场登记注册手续后方可出租、出售市场摊位、店铺。市场开办者需要办理建设、用地等其他审批手续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市场管理制度,做好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与经营者签订场地租赁和经营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经营者档案,记载经营者基本情况、信用状况等。

(二)设立消费者投诉服务站,认真受理消费者投诉,消费者投诉服务站应当设有投诉电话和监督电话,并根据投诉的具体情况,协助、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

(四)督促经营者配备和使用与其经营相适应的合格计量器具;

(五)督促经营者对销售的农副产品实行明码标价。

(五)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农贸市场入口处等明显位置设置宣传栏和公示栏,向消费者公示与交易有关的基本事项和重大事项,包括:经营者的证照情况、违法违章记录、市场管理制度(含农副产品准入制度)、消费者投诉电话、农副产品质量安全抽检结果、不合格商品退市情况等。

(六)设立专门的市场服务管理机构,配备负责维护市场秩序、环境卫生、食品卫生、治安管理、消防安全、建筑安全、价格、信息宣传和设施设备检修等方面的管理人员;建立市场管理人员工作责任制,市场管理人员定期接受培训,并佩戴统一证件上岗。

第八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严格落实农副产品安全责任,建立健全农副产品准入制度:

(一)与经营者签订农副产品质量安全保证书(协议),订立农副产品质量保证及对不合格农副产品的退市、召回、退货等条款,督促其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建立农副产品经营台帐,记录进货渠道;设置规范的市场农副产品档案柜,建立农副产品质量安全档案;

(二)建立健全农副产品质量查验登记制度。每天派专人检查经营者的重要农副产品进货凭证,查验重要农副产品供应商的经营资质和实际经营情况;查验畜产品、水产品、禽类及其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依法应当经检测合格方可销售的农副产品的检测证明,对未取得检疫检验合格证明或检测不合格的,禁止入场销售;

(三)建立健全不合格农副产品退出制度。发现不合格农副产品应立即要求经营者停止销售,或监督其销毁,做退市处理;对病、死畜禽应在动物防疫机构的监督下销毁并作无害化处理;

(四)在市场内设置独立的农药残留检测室,配置检测设备和人员,每天对场内销售的蔬菜和水果进行农药残留抽查检测,并做好检测记录,或与有资质的检验机构签订定期送检协议,也可将检验机构引入市场进行检测,市场内蔬菜和水果农药残留抽查检测结果应在市场设立的公示栏予以公示;

(五)建立健全农副产品购销挂钩制度。以协议方式或督促场内经营者与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畜禽屠宰场、信誉良好的生产企业、加工单位和管理规范的批发市场、大型批发商建立购销挂钩关系,明确供货主体和供货产品质量责任,建立优质农副产品进入市场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农副产品的安全。

第九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是农贸市场安全第一责任人,应按规定做好消防、建筑等安全工作:

(一)建立健全农贸市场消防管理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并认真落实,配置专兼职人员负责消防工作,专兼职人员应当经公安消防部门培训,并定期进行消防检查,并有记录,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二)配备齐全的消防设施、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每个固定铺位应当配置灭火器,严禁违章搭建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损坏和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三)应当定期检查农贸市场建筑物的安全使用状况,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委托有资格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市场建筑物进行安全鉴定,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建筑安全隐患;

(四)严禁商住混用、使用明火作业、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违反规定乱拉乱接电线等行为。

第十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维护市场环境卫生,保持整洁有序:

(一)划行归市,设置规格统

一、美观、醒目的经营区域标志牌及明确的市场导购图;市场通道畅通,无占道违章经营、乱摆卖、乱搭建、乱张贴;

(二)场内地面应做到硬化、平整、清洁,有完善的清洁制度、配备专兼职保洁人员,定期进行清洁消毒,并有记录;设置垃圾和其他废弃物收集容器,及时清除场内的污水、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三)设立独立家禽经营区出入口,并与其他经营区隔开,家禽经营区内的水禽经营区域与其他禽类经营区域也要相对隔开;

(四)督促畜禽及肉品经营者实施每天清洁消毒制度,对家禽存放、销售区实施每月清空家禽停业消毒制度;配备病、死畜禽集中弃置设施,做好无害化处理和消毒措施;

(五)修建公用卫生间,并保持清洁卫生。

第三章 市场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农贸市场经营者应依法办理营业执照,需要办理其他经营许可手续的,还应当办理相应的经营许可证件,并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在指定区域亮证亮照经营。农民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除外。

第十二条 农贸市场内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场地租赁和经营管理协议书的约定,在指定地点经营,服从管理,遵守市场各项管理制度;

(二)经营活动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三)对销售的农副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或者串通操纵农副产品价格;

(四)遵守国家计量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不得短斤缺两;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农贸市场内的经营者应当遵守和执行农副产品准入制度,履行农副产品质量安全责任:

(一)建立进货查验制度。设立进货台帐,记录进货渠道;查验供货者的有关许可证件和产品合格证明;

(二)经营鲜猪肉等肉品必须从依法批准设立的定点屠宰场购进,并在摊档明显位置悬挂肉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严禁售卖私屠滥宰和来路不明的肉类和制品;

(三)经营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制品的,应具备防尘、防蝇、防鼠设施和冷藏、消毒器具;熟食档应设置预进间和售卖间,生熟食品应分开存放,从业人员应有健康合格证;

(四)经营者不得销售含有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的生熟食品;不得销售腐烂变质食品以及国家明令禁止的野生动物。

第四章 市场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经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农贸市场建设发展的专项规划,组织制定农贸市场管理的行业规范,推进行业组织建设、开展行业交流和指导行业自律,履行农贸市场内生猪及其肉品采购、酒类监管等职责。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农贸市场实行登记注册,审查确认市场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履行对其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等职责。

第十六条 农业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农贸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依照有关规定适时公布监督抽查结果,履行对农贸市场内猪肉瘦肉精检测、蔬菜、水果农药残留检测等职责。

第十七条 渔业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农贸市场上销售的水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对水产品的药物残留进行检测。

第十八条 公安消防部门对农贸市场防火安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对新建、扩建、改建及室内装修的农贸市场,依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审核和验收,履行对未经消防验收而擅自开业的市场依法进行监督和查处等职责。

第十九条

规划建设部门对农贸市场规划发展以及建筑工程质量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农贸市场,依照国家有关建筑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审核和竣工验收,履行对未经建设工程质量验收而擅自开业的市场进行监督和查处等职责;

第二十条

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的治安管理,督促市场开办者建立安全保卫机构,落实安全保卫措施,履行依法查处市场上欺行霸市、强买强卖、阻碍执法、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

城市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市容环境的监督管理,履行对市场摆卖秩序、车辆停放、乱张贴等监管职责。

第二十二条

卫生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履行查处有害、有毒及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的农副产品交易行为,市场防疫、清洁消毒、卫生保洁等监管职责。

第二十三条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禽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市场开办者履行禽畜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的查验义务和定期清洁消毒措施义务。

第二十四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经营活动中的计量器具、商品量和计量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短斤缺两行为,确保公平交易。

第二十五条 物价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场经营者销售产品明码标价的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适时公布相关监督抽查结果,并根据各自职责督促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落实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市场开办者、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市场经营者拒绝和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第三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 年

日起施行。

第13篇: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农贸市场行业规范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农贸市场管理,进一步提高城市整体管理水平,促进全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所、设施,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交易农副产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市场。

第三条 全区农贸市场管理坚持“属地管理”原则,以街道为负责单位,区工商局负总责,区城管办负责监督考评,农贸市场管理者为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规范农贸市场经营交易秩序。

(一)市场内实行划行归市。按蔬菜、肉食品、水果、干杂、水产、家禽、腌卤等类别分区设立标志牌,进行分类管理。

(二)市场内商品上台、上架、进盆、进池,摆放整齐有序。

(三)市场内店铺(商家)不得出摊占道,禁止跨门摆货经营。

(四)市场内通道和门外周边10米内不得摆摊设点,严禁“暴市”。

(五)市场内除农民直销区外不得摆地摊,不得以自行车、三轮车作为商品交易台(架)进行交易,禁止在市场流动叫卖。

(六)市场设置公平秤,为消费者服务并接受消费者监督

第五条 加强农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

(一)进入市场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卫生部《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规定。

(二)应根据市场规模配备2名以上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加强食品卫生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巡查。

(三)从业人员须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做到“三证”齐全,确保先体检、后上岗,先培训、后从业。市场主办者应建立食品经营者健康档案。

(四)场内饮食行业应做到容器清洁,食品新鲜,防蝇、防尘设施齐备,生熟食分开,实行工具售货。

(五)经营人员在操作直接入口的食品时必须穿戴洁净工作服、戴口罩和手套,使用夹钱工具,对一切经营食品的工具、容器在使用前严格进行清洗消毒。

(六)场内饮食店铺、经营腌卤制品等熟食的固定摊点(店铺)均应配置冷藏设备。

(七)销售鲜肉、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经营摊点(店铺)应修建上下水设施,并做到随时清扫,无积水污垢。

第六条 加强农贸市场环境卫生管理

(一)市场应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保洁队伍,承担并做好场内经常性保洁工作。保洁人员应做到“交易不散,保洁不断”,对场内产生的垃圾“随脏随扫,日产日清”。

(二)市场内实行垃圾袋装化,按规定配备相应数量的垃圾箱、果屑箱,放置有序,清洁无损,有专人负责管理。

(三)场内经营者产生的垃圾或剥弃的菜渣、果皮等应放入专门的废物容器内,由保洁人员定时清理。

(四)根据市场规模大小配备相应的专(兼)职消杀人员,负责场内除害消杀工作。做到日有小规模消杀,每周不少于2次集中消杀,确保市场灭蝇、灭蚊、灭鼠、灭蟑螂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五)市场内店铺前后、摊位前后严格落实门前卫生“三包”责任制,确保不出现卫生死角。

(六)市场内点杀家禽应符合“前店卖,后店杀,店内不见屎、毛、血”的标准,剐剖水产品应符合废弃物袋装化要求,地面不见杂物,防止血污外溢。并做到关门收摊前彻底打扫清洁卫生。

第七条 加强农贸市场安全管理

(一)市场内各种安全制度健全落实,人员、职责、岗位责任明确。

(二)实行巡场值班,维护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及时处置突发事件,防止事态扩大。并实行值班记录。

(三)市场内应保持消防器材和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任何人不得挤占场内消防通道。

(四)场内不得留宿生火,禁止乱拉乱接电线。

(五)市场内基础设施保持良好状态,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拆解、增添场内建筑设施。

(六)市场治安工作落实,治安秩序良好。场内物防、技防措施落实,发生治安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群体性事件立即报告。

(七)市场主办者经营户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安全责任。第八条 加强农贸市场设施管理

(一)场内保持设施配套齐备、功能完善。

(二)场内货架、池台统一;标牌吊挂、雨蓬设置、“三防”设施等整洁有序。

(三)场内禁止乱搭乱建、乱牵乱挂。

(四)场内无坑洼积水,保持道路平整,上下水畅通。

(五)市场应设置停车场并有指示牌。车辆停放整齐、进出有序。

(六)市场应设置公共厕所并有指示牌,由专人进行管理。

(七)市场应设置科普宣传栏,对公众开展卫生、消防、科技等科普宣传,并定期更换内容。

(八)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利用市场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

第14篇:农贸市场管理条例

农贸市场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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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2011-9-12 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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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快城乡集市贸易市场(以下简称集贸市场)建设,发展城乡集市贸易,促进商品流通,维护商品交易秩序,规范商品交易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集贸市场,是指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参加,以集中、公开方式,在固定场所依法进行商品交易的各类专业性市场、综合性市场、租赁经营商场以及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临时性商品交易场所。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集贸市场建设、监督管理和商品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集市贸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集市贸易监督管理应当依法、公正、文明、规范。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集贸市场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物价、技术监督、税务、公安、卫生、计划、建设、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集贸市场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农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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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9-12 14:5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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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贸市场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贸市场,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市场登记的下列农副产品市场、日用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

(一)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100个以上的室内市场;

(二)占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200个以上的室外市场;

(三)设在地下建筑内的市场。

其他集贸市场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条 集贸市场严禁经营易燃易爆物品。

第四条 集贸市场的消防安全工作由主办单位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实施监督。

第二章 农贸市场消防组织

第五条 集贸市场主办单位应当建立消防管理机构;多家合办的应当成立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的防火领导机构,统一管理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 集贸市场的负责人为该市场的防火负责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与参与市场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

(二)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制定用火用电等防火管理制度;

(三)组织防火人员开展消防检查,整改火险隐患,制定紧急疏散方案;

(四)组建专职、义务消防队,制定灭火预案,开展灭火演练;

(五)负责市场内灭火器具等消防器材的配置;

(六)组织扑救初期火灾和人员疏散,保护火灾现场。

第七条 各类集贸市场应当建立义务消防队。下列集贸市场,应当配备专职防火人员:

(一)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1000个以上的室内集贸市场;

(二)占地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2000个以上的室外集贸市场;

(三)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100个以上的地下集贸市场。

规模小于上述市场的其他集贸市场,可设兼职防火人员,有条件的可设专职防火人员。

第八条 下列日用工业品市场及综合集贸市场,应当建立不拘形式的专职消防队。一时难于具备条件的,应当采取临时有效应急措施。

(一)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2000个以上的室内市场;

(二)占地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4000个以上的室外市场;

(三)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或者摊位200个以上的地下市场。

第九条 集贸市场内应当实行消防安全值班和巡逻检查制度。

第十条 集贸市场内的各类人员,应当接受市场主办或合办单位的防火安全管理,各摊位经营人员有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参加义务消防组织及扑救火灾的义务。

第三章 农贸市场建筑防火管理

第十一条 所有新建、扩建、改建及室内装修的集贸市场,其防火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并报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主办单位和经营者如需改变建筑格局或使用性质,应当事先报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 凡在城镇搭建室外集贸市场的,主办单位或合办单位应当事先将其选址及占用场地等情况,报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实施防火审核。

第十三条 室外搭建的集贸市场,其顶棚应当采用非燃或难燃材料。

第十四条 室外集贸市场不得堵塞消防车通道和影响公共消防设施的使用;与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厂房、仓库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要保持5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第十五条 室外集贸市场在高压线下两侧五米以内,不得摆摊设点。

第十六条 集贸市场要按商品的种类和火灾危险性,划分若干区域,区域之间保持相应的安全疏散通道。

第四章 农贸市场用火用电防火管理

第十七条 集贸市场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和焚烧物品。在划定的严禁烟火的部位或区域,应当设置醒目的禁烟火标志。

第十八条 集贸市场内的电气线路和用电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电气设计、安装规范的要求。

第十九条 集贸市场内经营者使用的电气线路和用电设备,必须统一由主办单位委托具有资格的施工单位和持有合格证的电工负责安装、检查和维修。

严禁个人拉设临时线路。

第二十条 集贸市场营业照明用电,应当与动力、消防用电分开设置。

第二十一条 室外集贸市场不应设置碘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第二十二条 集贸市场内的电源开关、插座等,应当安装在封闭式的配电箱内。配电箱应当用非燃烧材料制作。

第五章 农贸市场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及管理

第二十三条 集贸市场内的营业厅、办公室、仓库等用房,应当按照国家《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规定,由主办或合办单位负责配备相应的灭火机具。

第二十四条 集贸市场建筑物内的固定消防设施的维修和保养,由集贸市场产权单位负责。

第二十五条 专职或义务消防队所必需的消防器材装备,由集贸市场主办单位配备。

第二十六条 各摊位应当在市场主办或合办单位的组织下,配置相应的灭火机具,并掌握使用方法。

第二十七条 公共消防设施、器材,应当布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明确专人管理。任何人不得将公共消火栓圈入摊位内。

第二十八条 集贸市场应当配备基本的消防通讯和报警装置,一旦发生火灾能做到及时报警。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九条 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场主办或合办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有关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农贸市场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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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2011-9-12 15:0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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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贸市场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条 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拟定,报省级公安机关确定。

第四条 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与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辖区消防监督工作,并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

第五条 对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对检查发现的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定期公布,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

第二章 农贸市场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

第六条 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

(一)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第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监督抽查。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在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一定比例。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

第八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其他依法应当申报的材料。

对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受理。 第九条 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合格;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六)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条 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的使用情况是否与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时确定的使用性质相符;

(三)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四)建筑消防设施是否定期进行全面检测,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检验、维修,是否完好有效;

(五)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七)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八)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九)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十)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 对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当抽查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除检查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是否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三)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四)是否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检查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是否确定。

第十二条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室内活动使用的建筑物(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临时搭建的建筑物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三)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四)是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并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五)活动现场消防设施、器材是否配备齐全并完好有效;

(六)活动现场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七)活动现场的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 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工地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施工单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

(一)是否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对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是否有相应的消防安全防护措施;

(三)是否设置与施工进度相适应的临时消防水源、安装消火栓并配备水带水枪,消防器材是否配备并完好有效;

(四)是否设有消防车通道并畅通;

(五)是否组织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

(六)员工集体宿舍是否与施工作业区分开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是否存在违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

第三章农贸市场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第十五条 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第十六条 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在举办前进行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接到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并将检查记录移交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时限,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实地核查:

(一)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

(二)对举报投诉本款第一项以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第十九条 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当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

第二十条 对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根据改正违法行为的难易程度合理确定改正期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责令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集体研究确定,自检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由所属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解决;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还应当在确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进行整改。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确定前组织专家论证。组织专家论证的,前款规定的期限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二)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

(五)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但逾期未消除火灾隐患的,不受查封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 临时查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决定和实施:

(一)告知当事人拟作出临时查封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并记录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决定是否实施临时查封。决定临时查封的,应当明确临时查封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的范围、期限和实施方法,并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和送达临时查封决定。

(三)实施临时查封的,应当在被查封的单位或者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临时查封决定,并在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及其有关设施、设备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使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四)对实施临时查封情况制作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情况危急、不立即查封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在口头报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同意后立即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实施临时查封,并在临时查封后二十四小时内按照前款第二项规定作出临时查封决定,送达当事人。

临时查封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

实施临时查封后,当事人请求进入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整改火灾隐患的,应当允许。但不得在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第二十四条 火灾隐患消除后,当事人应当向作出临时查封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解除临时查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对检查确认火灾隐患已消除的,应当作出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对当事人有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有关场所、部位、设施或者设备予以查封,使被处罚的单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或者施工。

第二十六条 强制执行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决定和实施:

(一)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强制执行方案,在当事人拒不改正或者处罚决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强制执行决定。

(三)实施强制执行的,应当在被强制执行的单位或者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强制执行决定,并按照强制执行决定载明的强制执行方法执行。

(四)对实施强制执行过程制作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强制执行应当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需要其他行政部门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提出意见,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对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处罚的当事人申请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送达当事人。

对当事人已改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对违法行为尚未改正、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不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依法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在受理后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第二十九条 公安派出所对单位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三)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四)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

(五)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对设有消防设施的单位,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单位是否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除检查本条第一款第

(二)至

(四)项内容外,还应当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是否进行维护管理。

第三十条 公安派出所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确定;

(二)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约是否制定;

(三)是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

(四)是否对社区、村庄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进行维护管理;

(五)是否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

第三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依法改正:

(一)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组织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演练的;

(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八)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九)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十)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进行全面检测的。

公安派出所发现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使用、营业的,应当在检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记录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五章 农贸市场执法监督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健全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建立执法档案,定期进行执法质量考评,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自觉接受单位和公民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消防监督检查中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制作、送达法律文书,不按照本规定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拒不改正的;

(二)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公众聚集场所准予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三)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抽查的;

(五)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六)利用消防监督检查职权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指定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维修保养单位的;

(七)接受被检查单位、个人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严禁在其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经营消防公司、承揽消防工程、推销消防产品。

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予以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火灾隐患:

(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

(二)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六)其他可能增加火灾实质危险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重大火灾隐患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认定。

第三十七条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当纳入消防监督检查范围。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公告。

第三十八条 铁路、交通运输、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在管辖范围内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执行本规定所需要的法律文书式样,由公安部制定。

农贸市场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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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9-13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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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贸市场建设标准

一、农贸市场基础设施建设要求

(一)交易厅棚。市场交易大棚应采用大跨度、大空间的钢架结构。有条件的宜建成封闭的室内市场,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或砖混结构,层高应不低于4m。

(二)地面及墙体。市场地面应硬化、防滑,并向排水槽(沟)倾斜。有条件的敞开式棚架建筑市场周围应有围墙或相应建筑物围栏,围墙应牢固,高度不低于1.8m;室内市场的内墙宜贴墙砖,高度应不低于1.5m。

(三)出入口及通道。市场应设置2个以上的出入口,主要出入口宽度应不小于4m;市场主通道宽度应不小于2m,次通道宽度应不小于1.5m,有条件的市场可单设进出货出入口。

市场出入口、通道等公共空间应设台阶的,应同时设置无障碍通道。

室内市场通道上方应设置悬挂应急疏散警示牌装置。

(四)停车场。应根据市场规模相应设置非机动车停车场,地面应硬化,停车场面积不小于市场建筑面积的5%,有条件的市场可为经营户和消费者分设停车场。

(五)卫生设施。市场应设置公共卫生间,可按2-3个/千人(市场内日平均人口流动数量)的标准配置厕位(含市场外50m内公共卫生间的厕位),公共卫生间不得设在熟食区域,有条件的市场可以设置1-2个无障碍厕位。

市场应设置垃圾池或一定数量的带盖垃圾桶等垃圾收集容器,有条件的可设置垃圾中转密闭间。

市场应设置一定数量的防鼠、灭鼠设施设备。

(六)给排水设施。市场内应配备合理的供水系统,水产品供水应到档口,畜禽肉类供水应到畜禽肉经营区,宰杀间、现场食品加工间等应供水到专间。市场内应设置供消费者使用的自来水供水点。

市场内部排污管道(沟)应单独设置,自成系统,不与连体建筑污水管道共用。排污管道(沟)应尽量采用直排式,减少弯道且应有合理坡度。当地有公共污水排放系统的,市场排污管道应与其联通。

市场柜台外侧或内则应设置排水槽(槽宽宜为8-12cm,深度宜为3-5cm,底部应呈弧形)或明沟(断面尺寸不小于10×10cm)并加盖隔栅盖板,宰杀间、现场食品加工间内应设置下水管道。水产、畜禽肉类污水排放口应设隔离过滤设施。

市场内应配备清洁墙面地面和设施设备的冲洗装置。

(七)供电设施。市场应配备满足用电负荷、安全的供电设施。有条件的市场宜设独立的配电室。

市场应统一合理布线,有条件的市场宜穿管暗敷,并配备漏电防护装置。

市场应统一配备照明灯,室内市场应设置应急灯。

用水较多的区域应采用防水电源开关和防潮型照明灯具,灯具防护罩应为防爆型制品。

交易厅内照度应不低于100lx,专间内照度应不低于200lx。

(八)通风设施。室内市场应达到良好的通风条件,有条件的可配置低噪音抽送风机,宜按建筑面积1000㎡安装不低于2KW,1000㎡以上每增加100㎡相应增加功率300W的标准配置。

宰杀间、现场食品加工间内应配备独立的通风换气装置。

(九)消防设施。市场内应按照国家对消防有关规定,配置消防栓、消防水带、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并符合消防规范的要求。

二、农贸市场经营设施建设要求

市场应按蔬菜、果品、粮油、干货调味品、水产品、禽蛋、畜禽肉、豆制品、熟食、副食品、百货等商品大类科学分区,合理布局各档口。生熟、干湿、鲜活经营区之间应有通道分隔。

水产品区与其他食品加工经营区间距应不小于5m或设有效的物理隔离;食品档口距离卫生间的距离应不小于5m,其中,熟食等直接入口食品档口距离活禽档口和卫生间应在10m以上。

(一)档口。档口设置应整齐划一,台面、柜台外立面及外沿挡水凸边应光滑平整;柜台高度宜为70-80cm,挡水凸边应不低于5cm,台面尺寸宜为长100-200cm,宽80-100cm。各档口应统一设置档口号牌、价格牌及相关证照的悬挂装置,高度宜为1.8-2m。价格牌、档口号牌等标识牌应统一制作。

1、蔬果档口。柜台宜采用斜面或阶梯摆放式设计。

2、畜禽肉档口。柜台面积应不低于1.4㎡,应统一配置不锈钢操作台、砧板、冷藏柜、不锈钢制挂架等专用器具。有条件的宜设置专间,配置空调。

3、水产品档口。地面应有一定的排水坡度,有条件的宜铺设防滑地砖;应统一配置不锈钢或贴面砖的操作台、砧板、蓄养池或不锈钢盘、冷藏柜或冰台等专用器具;活水鱼销售可在鱼池、鱼缸前设挡水板,挡水板高于鱼池、鱼缸20cm。

4、熟食、散装酱菜、糕点类档口。应配备全封闭式防尘、防蝇罩,有条件的宜设置营业专间,配备带滑门的玻璃或有机玻璃柜、加热或冷藏设备、洗手池。

从事熟食、糕点、馒头等现场加工的应设置加工间,配备相关设施设备,有条件的宜将加工间与营业专间分开。

有条件的档口可以安装空调,设置缓冲间供营业员洗手、更衣和消毒。

5、活禽宰杀档口。市场活禽经营区应封闭或半封闭,且每一活禽档口的存放、宰杀、销售三区域应适当分离。存放活禽应使用笼子,笼底设置接载粪便的设施;应设有隔离的集中宰杀场所,配备照明、通风、加热及上下水等设施设备。

(二)保鲜、计量经营器具设备。应根据《农贸市场管理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统一配备相应的保鲜和依法检验合格的计量器具及设备。市场应在明显位置设置公平秤。

(三)农贸市场管理服务设施设备

1、办公设施。办公室面积应能满足日常管理及服务需要,受理投诉、索赔,调解纠纷,维护市场治安秩序,配备投诉电话、档案管理柜等基础设施。

2、服务设施。市场应设立导购图、公示宣传栏等公共服务设施;有条件的市场可以开办门户网站,配备上网端口和电脑等终端设备,设置便民服务区域,设置配钥匙、小家电维修等档口。

3、治安设施。有条件的市场可以配备电子监控等治安设施设备。

4、检测设施。有条件的市场可以配备食品卫生检测等设施;从事蔬菜、水果交易的市场可以配备农药残留快速检验设施设备;从事

水产品交易的市场可以配备检测甲醛等化学物品的快速检测设备。

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制度

为树立市场良好的信誉和形象,规范经营户的经营活动,争创文明、规范市场,更好的为消费者服务,特制订本制度:

1.市场经营户在与市场签订《租赁合同》获得商位使用权后,应按规定特有效证件及时向工商等部门申领营业执照等有关证照,经领取后方可开业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销售的商品,必须同时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

2.农贸市场经营户要严格遵守国家法令、法规和市场各项管理制度,服从市场管理,接受市场检查监督,落实违章整改;按规定依法纳税,及时交纳市场各项费用。

3.按核定的经营范围在约定的商位上经营,做到亮证经营,人证相符,不随意设摊堆物,不占道经营,不场外交易。

4.确保销售的商品符合质量要求。销售的食品符合食品卫生、食品质量的安全规定;包装产品的标识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必须有QS标志。商品的进货索证要齐全,并接受市场管理人员核查和检测;凡索证不全的商品一律不准在市场上销售。禁止销售假冒伪劣的商品和腐败变质的食品及国家禁令的销售商品。

5.在商品交易中,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不短斤缺两,以次充好;不强卖强买,欺行霸市;不得以任何手段欺骗消费者,自觉维护市场信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6.农贸市场内不准打牌、赌博、偷窃、打架斗殴、酗酒闹事,不准以任何形式扰乱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遇消费者投诉或纠纷,到市场管理办公室协商调解或经政府职能部门依法处理,不得仗势欺人、态度粗暴。

7.爱护农贸市场设施。不准乱搭货架、乱挂乱贴、乱接乱拉,有碍于市场环境行为的发生;不准擅自改变市场设施和水电管线。不随意挪用市场或他人的经营设备用具,如造成损坏照价赔偿。营业房装修、广告、空调设置及使用大功率电器,必须经市场申报批准。自有设施使用不得有碍市场外观形象,不得危害毗邻商位的利益

及安全。

8.做好消防、治安安全防范工作,经营户要保管好自己的钱物、单据和物品;市场内不得带入有毒和易爆物品,不得动用明火及燃放烟花爆竹;每日营业结束,清除好应清理的物品,切断电源,锁好门窗,带走现金和物品,经营人员不准在市场内过夜。

9.维护农贸市场整洁,搞好商位“三包”工作,样品上货架或上商位台面,要摆放整齐;车辆要在指定停放的位置停放。严禁乱堆商品,乱丢垃圾杂物,瓜皮果壳,严禁随地吐痰。不准在市场内带养宠物,以及做与本市场不适宜的其它行为。

10.不准出租、转借和卖买商位。转让、搭拼商位应事前向市场管理办公室提出报告,经市场管理办公室批准,工商申办证照后,方准经营。对签订租赁经营合同后超过1个月未开业经营的,租赁经营合同终止,由市场收回商位,并按工商规定缴销营业执照等有关证照。

11.农贸市场经营户在合同期内终止经营,应提前一个月提出报告,经市场同意,交清各项费用,办好设施归还手续,并向市场工商办缴销营业执照等有关证照,手续齐全后方能终止合同,并在规定期限后清退市场消费者预赔保证金和商位保证金。对在经营中需要更换执照户名或负责人的,须经市场同意,并报工商批准后方可继续经营。

12.农贸市场经营户入驻时,必须填报《经营户名录表》。经营户不准雇佣情况不明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法规、制度用工;用工对象必须证件齐全,并由商位负责人向市场管理办公室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根据“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做好聘用的进场工作人员的登记、管理、教育、并承担各项用工责任,人员变动及时办理登记变更手续,不办理登记手续的人员不予进商位交易。 13.开展文明经商活动。经营户之间应互助关爱,和睦相处,支持、配合市场开展各项服务管理工作,与市场签订规范经营的各项承诺《责任书》,交纳保证金,以实行保证金预赔制度。

第15篇:农贸市场管理制度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

1、商户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市场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合法经营;不得以任何

性质进行违法乱纪活动。不得出售假冒伪劣商品、质量不合格商品、过期商品。

2、商户为所租赁摊位的安全责任人,必须遵守用电安全管理规定,不得私自乱

接电源、不得违章使用电器、不得有明火产生;不得出售及存放有毒、有害、易

燃易爆物品。

3、商户要文明经商、礼貌服务,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与顾客发生争执,坚持“顾

客永远是对的”的经营理念,对受委屈的从业人员设“委屈奖”。

4、商户之伺需公平竞争,不得恶意诋毁他人商品,销售过程中不得缺斤:少两。

各商户在任何情况下不许以任何理由在市场内发生争执或冲突,否则将予以重罚

或终止合同。

5、商户要保持市场环境卫生,垃圾放入指定位置,货物摆放不得超出自己租赁

范围内。此范围卫生要达到甲方要求的营业标准。

6、商户要按市场规定时间进行经营(大多数商户意见)不得私自关闭摊位、

改变装修、不得随意张贴、悬挂广告标语,如有特殊原因需提前申报,经甲方同

意后方可。

7、商户不可擅自改变经营品项,转租转让碓位要向甲方提前申请更改合同。

8、商户要爱护公共奢侈,不得恶意损坏,侵占。如有损坏,需照价赔偿。

以上条例请各商户认真遵守,甲方将严格执行,有奖有罚,做到公平,公正:

违反任何一条制度并不听劝告的都将视情节轻重处于20元-200元的罚款,严重

违纪者甲方将终止合同,触犯法律的承担法律责任。

农贸市场管理办公室

第16篇:农贸市场管理制度

市场经理职责 1.根据公司经营目标,负责制定本部门年度工作目标和各阶段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按照市场管理公司工作要求,负责制订和完善部门各项规章制度,实施规范、高效管理。3.负责市场招商方案的拟定,商位使用权转让的审核以及市场秩序的监管工作。 4.积极开展市场调研,把握市场经营动态和发展趋势,为领导决策提供建设性意见。 5.做好与相关部门、部门下属员工之间的协调合作,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6.加强员工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员工素质,积极培养团队合作精神。 7.抓好市场消防安全工作,确保市场安全运行。 8.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市场办主任职责 1.按照市场管理公司工作要求,负责制订和完善部门内分管各班组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工作目标,制订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协助市场各项招商方案的拟定,及商位使用权转让的审核以及市场秩序的监管工作。 3.积极开展市场调研,把握市场经营动态和发展趋势,为领导决策提供建设性意见。 4.协助经理做好与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合作,协调部门下属员工之间工作关系,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5.加强员工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员工素质,积极培养团队合作精神。 6.协助经理抓好市场消防安全工作,确保市场安全运行。 7.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市场管理员职责 1.负责责任区内日常经营情况和秩序的检查和维护。保持商位正常营业、证照齐全并按规定位置摆放;商品陈列安全、整齐、有序;通道畅通、无占道经营现象;车辆按序停放,地面卫生整洁;营造良好的市场经营环境和商业氛围;做好日常巡查记录。 2.做好责任区内的电线私拉乱接、使用大功率电器的检查处理;未经审批动用明火、焚烧废弃物、烧香点烛、小孩溜冰、玩火玩水、乱爬天窗、无证摊贩、乞讨人员等不安全行为和不文明现象的劝阻、整治等消防安全及综合治理工作,并做好各项记录。 3.负责责任区内商位装修的监管工作,装修完工后负责联系相关部门进行验收。 4.与经营户紧密沟通,负责市场各类信息的采集和整理,掌握市场运行态势和发展趋势;配合信息员建立市场信息抽样调查网络,高质量地完成各项调研工作。 5.负责责任区内市场基础信息档案的建立;熟练掌握责任区内商位、商人、商品的信息;负责责任区内商位转让的调查。 6.建立信息反馈网络,及时掌握市场不安定因素,力争把各类矛盾纷争处理在萌芽阶段,及时汇报、处理市场内各类突发事件和违法、违规行为。 7.热情接待客商和经营户的咨询、投诉,及时处理或汇报相关部门,并做好记录,建立档案。8.负责责任区内商位租金、物业管理费等各项规费的催缴工作。 9.负责责任区内相关证件、宣传资料的发放工作。 10.服从调配、互相配合,积极开展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公开、公正、公平地管理市场,做到廉洁自律。 11.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市场夜守人员职责

1、负责责任区内夜间市场安全工作。

2、负责市场大门和通道门早晚按时开闭和车辆、人员进出管理及登记工作。

3、做好夜间市场安全巡逻、排查工作并作好记录。

4、负责夜间市场安全事故处置工作并及时上报领导。

5、负责市场夜间消防安全工作。卫生保洁人员工作职责

1、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服从调配,按时上下班。

2、严格执行卫生保洁操作程序和标准,保质保量做好本区块的卫生工作,市场垃圾做到日产日清。

3、注重自身形象,衣着整齐、佩证上岗、语言文明、举止大方。

4、关心集体、拾金不昧,切实维护公司形象,对有损公司形象和利益的人和事应及时检举和制止。

5、爱护公物,垃圾筒、消防设施等公共设备每周擦洗一次。

6、团结友爱、互助互让、顾全大局,工作中不互相推诿扯皮,共同做好市场保洁工作。

7、发现安全隐患或涉及安全问题时,应及时与管理人员联系或向上级领导汇报。

8、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17篇:农贸市场管理制度

一农贸市场日常经营管理制度

为保障中农 农贸市场日常管理工作正常有序,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特制定农贸市场日常经营管理制度。本管理制度内容包括:经营管理规范,商品质量管理规范,市场卫生管理规范,市场车辆管理规范, 第一部分 经营户及从业人员管理规范

一、需入市交易的经营户应当根据所经营的商品及服务的类别,取得相应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后方可入市经营。

二、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需凭本人有效的健康证到市场管理部门领取经营服务证。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内必须佩戴经营服务证,以便于消费者的监督。

三、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应当着装整齐、举止端正、用语文明、诚实经营。

四、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如有变化,应当到市场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领取上岗证后,方可入场营业。未经登记的从业人员及闲杂人员不得私自进入营业区域。

五、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农贸市场规定的作息时间。本农贸市场的作息时间根据季节随时变动。

六、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在店、摊位内乱拉电线,不得使用煤气及其他非经营性电器设备。第二部分 商品质量管理规范

一、经营户应当确保入市的商品符合国家有关质量、计量、价格、保、卫生、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二、进入市场销售的商品应当具有厂名、厂址、合格证等标识以及有关质量标准的证明文件,不得有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食品类商品标注生产日期,有效期和保质期。

三、经营户应当严格执行入市商品的进货索证索票和查验制度,以确保进货渠道明确,商品质量合格。并积极配合市场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经营户必须接受市场管理部门对其商品进行的抽检检测,经检测为不合格的商品应当积极配合市场管理部门进行妥善处置。

五、经营户应当经常对自身商品质量进行检查,对变质、损坏商品应立即撤柜、撤摊,并做好商品退市的台帐记录。

六、经营户应当严格按照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在店外、摊外经营。

七、经营户必须保证计量设备完好、准确,应定期对计量器具进行检查,严禁短斤缺两。

八、经营户对经营的商品应当明码标价,不得高于市场管理部门公示的商品最高指导价。第三部分 市场卫生管理规范

一、经营户应当保持所经营的店面、摊位卫生状况良好,定期做好清洁工作。店面、摊位及其附近必须做到无积水、无垃圾。

二、经营户所经营的商品应当摆放整齐,不得超过陈列台面,不得店外设摊,摊外设摊。

三、经营户应当做好防虫、防蝇、防蚊、防鼠工作。

四、经营户应当对门前实行三包,不得随意将垃圾扔到过道等市场公共场所。

五、经营户应当积极配合市场管理人员的卫生检查,并服从管理。

市场车辆管理规定

为加强市场道路管理和交通秩序, 对市场内业车辆在固定区域停放, 对进入市场采购的车辆, 根据本市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1.本市场为经营场所, 非市场内商户, 非进场采购无关业务关系的车辆, 请务在市场内停放.2.进入市场的车辆要接受秩序维护员指挥, 不得进入大棚进行交易, 按规定划出的车位和地点停放, 交易后由市场提供的小车将货品拉到各自的车上。装好后由规定的出口驶离市场。

3.进出市场时应保持谨慎, 避免碰撞其他车辆, 否则除负责赔偿外, 还将对市场公共场地损失进行处理赔偿.4.在本市场内停放的任何车辆, 本市场只向停放车辆提供车位的场地使用权, 车位自行购买有关车辆损伤的各类保险, 本市场无须为停放车辆承担任何损伤, 损毁, 及灭失之责任,停放市场的车辆必须做好防盗抢等安全工作,

车主或驾驶员要锁好门窗, 凡现金, 重要文件, 贵重物品及财物自行保管, 否则后果自负,

本市场不负任何保管责任.5.易燃, 易爆, 剧毒等危险物品, 严禁带入本市场, 违反者承担因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6.本市场保留修改, 增删本管理规定中任何或全部条款, 以及制定新的管理规定的权利, 经修订的管理规定一经发市, 即告生效, 并对所有停放的任何机动车辆及使用人具有效力和约束力, 同时旧的管理规定即告失效.

第18篇:农贸市场管理制度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推荐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本市农贸市场规范化管理,加强农贸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维护农贸市场交易秩序,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落实农贸市场开办单位的管理责任、规范市场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保证食用农副产品消费安全,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本市农贸市场规范化管理,加强农贸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维护农贸市场交易秩序,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落实农贸市场开办单位的管理责任、规范市场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保证食用农副产品消费安全,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所、设施,有若干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交易农副产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交易市场。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开办者,是指依照《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设立从事农副产品交易的商品交易市场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村(居)民委员会等主体。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本市范围内农贸市场的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各镇街人民政府履行对农贸市场规划、培育和发展的职能,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辖区内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对农贸市场文明创建、食品安全、动物防疫、消防安全、建筑安全和重大疾病防控等工作开展检查和考核评比。牵头组织对不依法经营的农贸市场进行整治、关闭、取缔和拆迁。

经贸、国土、建设、消防、农业、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税务、物价、城监、动物防疫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协同做好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农贸市场专项规划作为商业网点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市关于开展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本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辖区内农贸市场发展规划和建设、管理的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第二章

市场开办者

第六条

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的要求;

(二)具备与开办市场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地、设施、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三)具有与开办市场的规模相应的资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

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市场登记注册手续。领取商品交易市场登记证后市场方可开业。

第八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建立健全市场食品准入制度,杜绝各类不安全食品上市:

(一)应当与场内经营者签订食品质量安全保证书(协议),订立食品质量保证及对不合格食品的退市、召回、退货等条款;

(二)应当督促场内经营者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建立食品经营台帐,记录进货渠道;

(三)应当建立健全食品质量查验登记制度。市场开办者应当每天派专人检查场内经营者的重要食品进货凭证,审核重要食品供应商的经营资质和实际经营情况;

(四)应当设置规范的市场食品准入档案柜,建立食品安全质量档案;

(五)应当在市场内设置独立的蔬菜检测室,配置检测设备和人员,每天对场内销售的蔬菜和水果进行农药残留检测,并做好检测记录,或与有资质的质量检验中心签订定期送检协议,也可将检验机构引入市场;

(六)应当查验畜产品、禽鸟及其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检测合格方可销售的其他农副产品的检测证明,对未取得检疫合格证明或检测不合格的,禁止入场交易;

(七)应当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农贸市场入口处等显著位置设置宣传栏和公示栏,向消费者公示与交易相关的基本事项和重大事项。

公示内容包括:场内经营者的证照情况、市场管理制度(含市场食品准入管理制度)、消费者投诉电话、农副产品的抽检结果、不合格商品退市情况、场内经营者违法违章记录等。

(八)应当建立健全不合格食品退出制度。市场管理人员每天都应对市场内所经营的食品进行检查,发现不合格食品应立即要求经营户停止销售,或监督其销毁,做退市处理。

(九)应当建立健全市场食品购销挂钩制度。市场开办者应积极以协议方式与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生猪屠宰场、食品质量合格的生产企业、加工单位和管理规范的批发市场、大型批发商建立购销挂钩关系,明确供货主体和供货产品质量责任,建立优质食品进入市场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食品的安全。

第九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严格落实市场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按要求做好消防、建筑等安全工作:

(一)制定市场消防管理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并认真落实,配置专职人员负责消防工作,消防检查到位,有记录。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培训,持证上岗;

(二)配备齐全的消防设施,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

(三)每个固定铺位应当配置灭火器;

(四)市场内禁止商住不分、使用明火作业、存放易燃物品、电线乱拉乱接、烧香拜佛等造成消防隐患的行为;

(五)市场开办者应当经常检查市场建筑物状况,及时消除建筑安全隐患;

(六)市场开办单位应严格消防管理,严禁违章搭建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第十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市场管理组织制度,承担对其所办农贸市场的升级改造和日常管理工作:

(一)市场开办单位应当保证场内经营者的主体合法性,领取证照经营,与入场的经营者签订场地租赁和经营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市场开办单位应当建立经营者档案,记载市场经营者基本情况、信用状况等。专业或批发市场应实行计算机管理;

(三)应在市场内设立消费者投诉服务站,落实专人受理消费者投诉。消费者投诉

站应当设有公平秤、意见箱和监督电话,公平秤须经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 要求并督促检查农贸市场经营者配备和使用与其经营相适应的经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也可以统一配置经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提供给经营者使用。 配合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市场定量包装商品、零售商品等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四)应当设立专门机构,配备负责维护市场秩序、环境卫生、食品卫生、设施设备检修、治安管理、消防安全、建筑安全和信息宣传等方面的管理人员;建立市场管理人员工作责任制,市场管理人员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并佩戴统一证件上岗;

(五)划行归市,设置规格统

一、美观、醒目的经营区域标志公务员之家http://www.daodoc.com牌及明确的市场导购图;

(六)维护市场内环境卫生整洁有序。督促家禽及肉品经营户实施每天清洁消毒制度,对鲜活家禽存放销售区实施每月清空家禽停业消毒制度。有完善的清洁制度、配备专职保洁人员,定期进行清洁消毒,并有记录;场内地面应做到硬化、平整、清洁,及时清除场内的污水、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保持市场通道畅通,无占道违章经营、乱摆卖、乱搭建、乱张贴;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保证门前、场内车辆停放整齐;承担市场责任区内的“门前三包”责任;

(七)保持三鸟档口排水排污通畅,禁止人畜混居;应修建专门的活家禽宰杀加工室,实行封闭式宰杀;销售、屠宰人员防护措施到位;

(八)家禽及肉品经营户应对经营场所实施每天清洁消毒制度,其中鲜活家禽经营户营业时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穿戴口罩手套等防护品上岗作业,禁止人与家禽混合居住。在市场开办者组织下实施每月清空家禽休市消毒制度;

(九)市场内熟食档应设置预进间和售卖间,生熟食品分开,从业人员有《健康证》,有防蝇、防鼠、防尘设施;

(十)应当修建公用卫生间,并保持整洁明亮;

(十一)应当根据国家政策调控规定的需要调整相关责任。第三章

市场经营者

第十一条

除农民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外,市场经营者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并在其营业场所悬挂营业执照;需要办理其他经营许可手续的,还应当悬挂相应的经营许可证件。

第十二条

市场经营者应当遵守和执行市场食品准入制度,履行食品安全责任:

(一)市场经营者应实行索证索票制度,建立进货台帐,记录进货渠道。经营者与初次交易的供货单位交易时,应索取证明供货企业和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文件。 经营者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单位或生产加工者索取食品质量合格的票证。其中牲畜活禽及其肉类应提供动物产品检疫合格或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粮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应提供检验合格证明和进货票据;其他类产品参照上述执行;

(二)市场经营者应向消费者出具信誉卡或市场销售专用凭证,明示经营者名称、具体经营场所或摊位号、联系电话等;

(三)市场销售的肉类及肉类制品须从政府批准设立的定点屠宰场进货,未经检疫检验的肉类食品不得上市,肉品经营者必须在摊档明显位置张挂肉品的检疫和检验合格证明;

(四)市场经营者不得销售违禁野生动、植物和水产品;

(五)市场经营者不得销售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以及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

(六)市场经营者不得销售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的生熟食品;

(七)市场经营者不得销售腐烂变质食品。禁止在市场内销售不明死因的河水产品、腐烂去皮瓜果;

(八)市场经营者不得露天制作直接入口食品。经营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制品的,要具备防尘、防蝇设施和冷藏器具、消毒设施。

第十三条

农贸市场内的经营者还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市场经营者 应当按照进场经营协议书的约定,在指定地点经营,服从管理,遵守市场各项规章制度;

(二) 市场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严禁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强买强卖;

(三)农贸市场内商品实行明码标价。农贸市场经营者应当使用经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以及人为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

(四)市场经营者不得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使用虚假产地、假冒其他企业名称或代号、伪造或冒用优质商品、认证产品、许可证标志及危及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等的假冒伪劣商品;

(五)市场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对销售的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不得贬低其它市场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六)市场经营者应保证经营场所内消防安全,不应商住混用,严禁搭建住人夹层,不应使用可燃材料搭建其他夹层;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四章

市场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经贸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农贸市场建设发展的专项规划,组织制定农贸市场管理的行业规范,推进行业组织建设、开展行业交流和指导行业自律,履行农贸市场内生猪及其肉品采购、定点屠宰、食盐、酒类监管等职责。

第*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农贸市场实行登记注册,审查确认市场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履行对其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等职责。

第*条

农业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农贸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依照有关规定适时公布监督抽查结果,履行对农贸市场内猪肉瘦肉精检测、三鸟检验检疫、蔬菜、水果农药残留检测等职责。

第十七条

公安消防部门对农贸市场防火安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对新建、扩建、改建及室内装修的农贸市场,依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审核和验收,履行对未经消防验收而擅自开业的市场依法进行监督和查处等职责。

第十八条

规划建设部门对农贸市场规划发展以及建筑工程质量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农贸市场,依照国家有关建筑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审核和竣工验收,履行对未经建设工程质量验收而擅自开业的市场进行监督和查处等职责;

第十九条

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的治安管理,督促市场开办者建立安全保卫机构,落实安全保卫措施,履行依法查处市场上欺行霸市、强买强卖、阻碍执法、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职责。

第二十条

城市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市容环境的监督管理,履行对市场摆卖秩序、车辆停放、乱张贴等监管职责。

第二十一条

卫生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履行查处有害、有毒及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的农副产品交易行为,市场防疫、清洁消毒、卫生保洁等监管职责。

第二十二条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禽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市场开办者履行禽畜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的查验义务和定期清洁消毒措施义务。

第二十三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经营活动中的计量器具、商品量和计量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短斤缺两行为,确保公平交易。

第二十四条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

对违反规划、用地、消防、建设等新建、扩建、改建的农贸市场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制止,关闭、拆除和取缔。

参考资料: http://www.daodoc.com

第19篇:农贸市场管理制度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汇编

合肥市蜀山区市场建设服务中心

2010年1月

1.安徽省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条例 2.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3.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双百市场工程”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和验收规范的通知 5.经营户须知 6.市场经营管理制度 7.经营户市场入驻规程

8.带班(值日)经理职责(附日常工作检查考核表) 9.农贸市场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10.农贸市场扣分制暂定条例 11.治安保卫工作制度 12.食品卫生管理制度 13.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14.保洁清扫员职责 15.顾客投诉处理办法 16.残留农药检测制度 17.放心肉管理制度 18.放心豆制品管理制度 19.副食品管理制度

20.市场计量及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 21.开展食品准入制实施计划方案 22.检测员工作职责 23.检测操作规程

2 24.关于建立商品质量赔偿保证金制度的通知 25.治安、消防、安全经营目标管理责任书 26.经营活动“三包”承诺书 27.“放心食品”经营承诺书 28.“放心菜”经营承诺书 29.“放心豆制品”经营承诺书 30.“放心肉”经营承诺书

31.农贸市场“放心肉”流通管理责任书 32.对违规行为的处罚细则 33.市场文明用语

3 安徽省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条例

1996年11月27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11月30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6年6月2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快城乡集市贸易市场(以下简称集贸市场)建设,发展城乡集市贸易,促进商品流通,维护商品交易秩序,规范商品交易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集贸市场,是指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参加,以集中、公开方式,在固定场所依法进行商品交易的各类专业性市场、综合性市场、租赁经营商场以及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临时性商品交易场所。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集贸市场建设、监督管理和商品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集市贸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集市贸易监督管理应当依法、公正、文明、规范。

4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集贸市场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物价、技术监督、税务、公安、卫生、计划、建设、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集贸市场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集贸市场建设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重视集贸市场的建设和发展,按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外商投资建设集贸市场。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实际需要,将集贸市场建设纳入城市和乡镇建设总体规划,按照繁荣经济、方便群众生活、节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八条 开办市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城市和乡镇建设总体规划和市场建设的要求;

(二)具备相应的场地、设施;

(三)上市交易的商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开办集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需要办理建设、用地等其他审批手续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需设立交易所(行)的,应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条 兴建集贸市场不得占用城乡道路,妨碍交通。

第十一条 集贸市场开办者的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市场日常管理组织和制度,责任到人;

(二)逐步实现市场功能齐全、设施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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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立切实可行的防火、防盗、卫生、治安等措施和制度,确保市场安全有序;

(四)建立保证公平交易的有效制度,设立公平秤等计量复检器具;

(五)遵守和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六)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各类商品的成交额、成交量等有关资料,填写市场年检报告书。

第十二条 集贸市场的场地、设施和其他财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破坏。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拆迁集贸市场场地和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征地、拆迁手续,并按规定给予补偿。 第三章 集贸市场交易

第十三条 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均可进入集贸市场从事商品交易活动。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应领取证照的,经营者必须持有并亮证照经营。

第十四条 凡是国家放开经营的商品均可上市,不受品种、数量、行政区域的限制。

第十五条 依法允许交易的旧机动车船、旧农机具等旧机械设备,凭有关牌证在指定场所交易。

第十六条 集市贸易应在规定的场所进行,不得场外交易。

第十七条 禁止下列物品上市:

(一)走私物品:

(二)伪劣商品、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以及过期失效的商品;

(三)炸药、雷管、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四)枪支、弹药、仿真武器、管制刀具、电击、强光、催泪等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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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禁止在集贸市场上经营的药品;

(六)反动、淫秽的书刑、画片、音像制品以及其他非法出版物;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禁止经营的食品;

(八)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植物及其制品;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准经营的其他物品。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遵守国家的价格管理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国家有规定价格的,按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由买卖双方议定。

第十九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掺杂使假;

(二)垄断货源,垄断价格;

(三)强买强卖,骗买骗卖,欺行霸市;

(四)克斤扣两,短尺少秤,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破坏计量器具的准确度;

(五)赌博、算命等有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行为;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集贸市场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集贸市场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指导市场开办者制定市场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审查确认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并对其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四)监督管理经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五)收集、公布市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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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章行为,维护交易秩序;

(七)组织开展创建文明市场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集贸市场管理,在较大集贸市场设置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组织工商、物价、公安、税务、卫生、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参加,组建市场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部门工作,统一管理市场。

第二十二条 集贸市场的治安工作,由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负责,依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畜牧检疫、卫生防疫机构负责集贸市场的检疫、检验工作。依照有关规定应检疫、检验的商品,未经验疫、检验的不得上市。

检疫机构应当按国家规定收取检疫费。未检疫的,不得收取费用。

第二十四条 集贸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公开下列事项,接受经营者、消费者监督:

(一)市场监督管理人员的姓名、职务、职责;

(二)市场监督管理制度;

(三)市场设施的所有人及其出租、转让方式;

(四)市场管理费和其他法定收费标准;

(五)违法违章行为处理依据、处罚标准;

(六)其他应当在市场上公开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集贸市场内应当设立监督台,设置意见箱,受理消费者、经营者投诉。

第二十六条 集贸市场应当保持环境卫生,场内的污水、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由市场开办者负责清除。

8 第二十七条 集贸市场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执法证件,国家规定着装的应当着装。

第二十八条 集贸市场监督管理人员应当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廉洁奉公,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收受贿赂,不得打骂、刁难、勒索经营者、消费者,不得乱收费、乱处罚。

第二十九条 经营者必须依法纳税。

第三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进入集贸市场交易的商品,成交额在50元以上的,收取市场管理费。其标准是:

(一)旧机动船、旧农机具等旧机械设备、大牲畜的收费标准不超过成交额的1%;

(二)农副产品、轻工产品和其他商品收费标准不超过成交额的2%;

(三)缝纫、修理等服务性经营收费标准不超过营业额的2%。

在集贸市场内设立农民自产自销区,农民出售自产的农副产品成交额在100元以下的,免收市场管理费。

市场管理费要专储专用,按“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的原则,主要用于宣传教育、市场建设及市场管理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 除按法律、法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项目及其标准收费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设立集市贸易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对乱收费、乱摊派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予制止,经营者有权拒付。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非法侵占、破坏集贸市场场地、设施或其他财产的, 9 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销售禁止上市物品的,由有关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有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行为的,没收非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第二项、第三项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第四项行为的,责令补足短少部分,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500至2000元的罚款;有第五项行为的,责令其停止不法行为。对于算命等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于赌博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上述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需要给予其他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三十条、三十一条,乱涨价、乱收费的,由物价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七条 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应按《中华人民共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 拒绝、阻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集贸市场监督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 10 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违反本条例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二)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

集贸市场监督管理人员不履行职责或滥用职权,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赔偿。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1985年4月28日安徽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安徽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

(第19号)

《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局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公安部部长 陶驷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王众孚

1994年12月25日

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贸市场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贸市场,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市场登记的下列农副产品市场、日用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

(一)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100个以上的室内市场;

(二)占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200个以上的室外市场;

(三)设在地下建筑内的市场。

其他集贸市场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条 集贸市场严禁经营易燃易爆物品。

第四条 集贸市场的消防安全工作由主办单位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实施监督。

第二章 消防组织

12 第五条 集贸市场主办单位应当建立消防管理机构;多家合办的应当成立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的防火领导机构,统一管理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 集贸市场的负责人为该市场的防火负责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与参与市场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

(二)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制定用火用电等防火管理制度;

(三)组织防火人员开展消防检查,整改火险隐患,制定紧急疏散方案;

(四)组建专职、义务消防队,制定灭火预案,开展灭火演练;

(五)负责市场内灭火器具等消防器材的配置;

(六)组织扑救初期火灾和人员疏散,保护火灾现场。

第七条 各类集贸市场应当建立义务消防队。下列集贸市场,应当配备专职防火人员:

(一)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1000个以上的室内集贸市场;

(二)占地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2000个以上的室外集贸市场;

(三)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100个以上的地下集贸市场。

规模小于上述市场的其他集贸市场,可设兼职防火人员,有条件的可设专职防火人员。

第八条 下列日用工业品市场及综合集贸市场,应当建立不拘形式的专职消防队。一时难于具备条件的,应当采取临时有效应急措施。

(一)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2000个以上 13 的室内市场;

(二)占地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4000个以上的室外市场;

(三)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或者摊位200个以上的地下市场。

第九条 集贸市场内应当实行消防安全值班和巡逻检查制度。 第十条 集贸市场内的各类人员,应当接受市场主办或合办单位的防火安全管理,各摊位经营人员有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参加义务消防组织及扑救火灾的义务。

第三章 建筑防火管理

第十一条 所有新建、扩建、改建及室内装修的集贸市场,其防火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并报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主办单位和经营者如需改变建筑格局或使用性质,应当事先报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 凡在城镇搭建室外集贸市场的,主办单位或合办单位应当事先将其选址及占用场地等情况,报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实施防火审核。

第十三条 室外搭建的集贸市场,其顶棚应当采用非燃或难燃材料。

第十四条 室外集贸市场不得堵塞消防车通道和影响公共消防设施的使用;与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厂房、仓库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要保持5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14 第十五条 室外集贸市场在高压线下两侧五米以内,不得摆摊设点。

第十六条 集贸市场要按商品的种类和火灾危险性,划分若干区域,区域之间保持相应的安全疏散通道。

第四章 用火用电防火管理

第十七条 集贸市场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和焚烧物品。在划定的严禁烟火的部位或区域,应当设置醒目的禁烟火标志。

第十八条 集贸市场内的电气线路和用电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电气设计、安装规范的要求。

第十九条 集贸市场内经营者使用的电气线路和用电设备,必须统一由主办单位委托具有资格的施工单位和持有合格证的电工负责安装、检查和维修。

严禁个人拉设临时线路。

第二十条 集贸市场营业照明用电,应当与动力、消防用电分开设置。

第二十一条 室外集贸市场不应设置碘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第二十二条 集贸市场内的电源开关、插座等,应当安装在封闭式的配电箱内。配电箱应当用非燃烧材料制作。

第五章 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及管理

第二十三条 集贸市场内的营业厅、办公室、仓库等用房,应当按照国家《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规定,由主办或合办单位负责配备相应的灭火机具。

第二十四条 集贸市场建筑物内的固定消防设施的维修和保养,由集贸市场产权单位负责。

15 第二十五条 专职或义务消防队所必需的消防器材装备,由集贸市场主办单位配备。

第二十六条 各摊位应当在市场主办或合办单位的组织下,配置相应的灭火机具,并掌握使用方法。

第二十七条 公共消防设施、器材,应当布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明确专人管理。任何人不得将公共消火栓圈入摊位内。

第二十八条 集贸市场应当配备基本的消防通讯和报警装置,一旦发生火灾能做到及时报警。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九条 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场主办或合办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有关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条 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拟定,报省级公安机关确定。

第四条 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与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辖区消防监督工作,并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

第五条 对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对检查发现的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定期公布,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

第二章 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

第六条 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

(一)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第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监督抽查。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在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一定比例。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

第八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其他依法应当申报的材料。

对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 18 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受理。

第九条 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合格;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六)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条 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的使用情况是否与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时确定的使用性质相符;

(三)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四)建筑消防设施是否定期进行全面检测,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检验、维修,是否完好有效;

(五)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七)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八)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九)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十)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

对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当抽查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除检查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是否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三)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四)是否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检查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是否确定。

第十二条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室内活动使用的建筑物(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临时搭建的建筑物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三)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四)是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并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五)活动现场消防设施、器材是否配备齐全并完好有效;

(六)活动现场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七)活动现场的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 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工地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施工单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

(一)是否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对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是否有相应的消防安全防护措施;

(三)是否设置与施工进度相适应的临时消防水源、安装消火栓并配备水带水枪,消防器材是否配备并完好有效;

(四)是否设有消防车通道并畅通;

(五)是否组织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

(六)员工集体宿舍是否与施工作业区分开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是否存在违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

第三章 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第十五条 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21 第十六条 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在举办前进行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接到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并将检查记录移交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时限,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实地核查:

(一)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

(二)对举报投诉本款第一项以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第十九条 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当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

第二十条 对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根据改正违法行为的难易程度合理确定改正期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责令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22 第二十一条 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集体研究确定,自检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由所属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解决;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还应当在确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进行整改。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确定前组织专家论证。组织专家论证的,前款规定的期限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二)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

(五)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但逾期未消除火灾隐患的,不受查封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 临时查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决定和实施:

23

(一)告知当事人拟作出临时查封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并记录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决定是否实施临时查封。决定临时查封的,应当明确临时查封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的范围、期限和实施方法,并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和送达临时查封决定。

(三)实施临时查封的,应当在被查封的单位或者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临时查封决定,并在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及其有关设施、设备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使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四)对实施临时查封情况制作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情况危急、不立即查封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在口头报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同意后立即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实施临时查封,并在临时查封后二十四小时内按照前款第二项规定作出临时查封决定,送达当事人。

临时查封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

实施临时查封后,当事人请求进入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整改火灾隐患的,应当允许。但不得在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第二十四条 火灾隐患消除后,当事人应当向作出临时查封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解除临时查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 24 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对检查确认火灾隐患已消除的,应当作出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对当事人有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有关场所、部位、设施或者设备予以查封,使被处罚的单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或者施工。

第二十六条 强制执行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决定和实施:

(一)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强制执行方案,在当事人拒不改正或者处罚决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强制执行决定。

(三)实施强制执行的,应当在被强制执行的单位或者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强制执行决定,并按照强制执行决定载明的强制执行方法执行。

(四)对实施强制执行过程制作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强制执行应当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需要其他行政部门配合的,公安机关 25 消防机构应当提出意见,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对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处罚的当事人申请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送达当事人。

对当事人已改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对违法行为尚未改正、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不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依法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在受理后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第二十九条 公安派出所对单位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三)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26

(四)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

(五)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对设有消防设施的单位,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单位是否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除检查本条第一款第

(二)至

(四)项内容外,还应当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是否进行维护管理。

第三十条 公安派出所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确定;

(二)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约是否制定;

(三)是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

(四)是否对社区、村庄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进行维护管理;

(五)是否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

第三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依法改正:

(一)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组织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演练的;

(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未保持完 27 好有效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八)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九)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十)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进行全面检测的。

公安派出所发现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使用、营业的,应当在检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记录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健全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建立执法档案,定期进行执法质量考评,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自觉接受单位和公民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消防监督检查 28 中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制作、送达法律文书,不按照本规定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拒不改正的;

(二)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公众聚集场所准予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三)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抽查的;

(五)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六)利用消防监督检查职权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指定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维修保养单位的;

(七)接受被检查单位、个人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严禁在其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经营消防公司、承揽消防工程、推销消防产品。

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予以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火灾隐患:

(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

(二)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29

(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六)其他可能增加火灾实质危险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重大火灾隐患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认定。

第三十七条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当纳入消防监督检查范围。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公告。

第三十八条 铁路、交通运输、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在管辖范围内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执行本规定所需要的法律文书式样,由公安部制定。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6月9日发布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同时废止。

30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双百市场工程”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和验收规

范的通知 商建字【2009】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保证“双百市场工程”农贸市场项目建设质量,做好项目验收工作,商务部组织制订了农贸市场建设标准(见附件1)和验收规范(见附件2),现印发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完善建设标准和验收规范,指导和督促市场做好项目建设工作,确保项目进度;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完善后的建设标准和验收规范,做好项目验收工作。

附件:1.农贸市场建设标准

2.农贸市场建设项目验收规范

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件1:

农贸市场建设标准

一、基础设施建设要求

(一)交易厅棚。市场交易大棚应采用大跨度、大空间的钢架结构。有条件的宜建成封闭的室内市场,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或砖混结构,层高应不低于4m。

(二)地面及墙体。市场地面应硬化、防滑,并向排水槽(沟)倾斜。有条件的敞开式棚架建筑市场周围应有围墙或相应建筑物围栏,围墙应牢固,高度不低于1.8m;室内市场的内墙宜贴墙砖,高度应不低于1.5m。

(三)出入口及通道。市场应设置2个以上的出入口,主要出入 31 口宽度应不小于4m;市场主通道宽度应不小于2m,次通道宽度应不小于1.5m,有条件的市场可单设进出货出入口。

市场出入口、通道等公共空间应设台阶的,应同时设置无障碍通道。

室内市场通道上方应设置悬挂应急疏散警示牌装置。

(四)停车场。应根据市场规模相应设置非机动车停车场,地面应硬化,停车场面积不小于市场建筑面积的5%,有条件的市场可为经营户和消费者分设停车场。

(五)卫生设施。市场应设置公共卫生间,可按2-3个/千人(市场内日平均人口流动数量)的标准配置厕位(含市场外50m内公共卫生间的厕位),公共卫生间不得设在熟食区域,有条件的市场可以设置1-2个无障碍厕位。

市场应设置垃圾池或一定数量的带盖垃圾桶等垃圾收集容器,有条件的可设置垃圾中转密闭间。

市场应设置一定数量的防鼠、灭鼠设施设备。

(六)给排水设施。市场内应配备合理的供水系统,水产品供水应到档口,畜禽肉类供水应到畜禽肉经营区,宰杀间、现场食品加工间等应供水到专间。市场内应设置供消费者使用的自来水供水点。

市场内部排污管道(沟)应单独设置,自成系统,不与连体建筑污水管道共用。排污管道(沟)应尽量采用直排式,减少弯道且应有合理坡度。当地有公共污水排放系统的,市场排污管道应与其联通。

市场柜台外侧或内则应设置排水槽(槽宽宜为8-12cm,深度宜为3-5cm,底部应呈弧形)或明沟(断面尺寸不小于10×10cm)并加盖隔栅盖板,宰杀间、现场食品加工间内应设置下水管道。水产、畜禽肉类污水排放口应设隔离过滤设施。

32

市场内应配备清洁墙面地面和设施设备的冲洗装置。

(七)供电设施。市场应配备满足用电负荷、安全的供电设施。有条件的市场宜设独立的配电室。

市场应统一合理布线,有条件的市场宜穿管暗敷,并配备漏电防护装置。

市场应统一配备照明灯,室内市场应设置应急灯。

用水较多的区域应采用防水电源开关和防潮型照明灯具,灯具防护罩应为防爆型制品。

交易厅内照度应不低于100lx,专间内照度应不低于200lx。

(八)通风设施。室内市场应达到良好的通风条件,有条件的可配置低噪音抽送风机,宜按建筑面积1000㎡安装不低于2KW,1000㎡以上每增加100㎡相应增加功率300W的标准配置。

宰杀间、现场食品加工间内应配备独立的通风换气装置。

(九)消防设施。市场内应按照国家对消防有关规定,配置消防栓、消防水带、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并符合消防规范的要求。

二、经营设施建设要求

市场应按蔬菜、果品、粮油、干货调味品、水产品、禽蛋、畜禽肉、豆制品、熟食、副食品、百货等商品大类科学分区,合理布局各档口。生熟、干湿、鲜活经营区之间应有通道分隔。

水产品区与其他食品加工经营区间距应不小于5m或设有效的物理隔离;食品档口距离卫生间的距离应不小于5m,其中,熟食等直接入口食品档口距离活禽档口和卫生间应在10m以上。

(一)档口。档口设置应整齐划一,台面、柜台外立面及外沿挡水凸边应光滑平整;柜台高度宜为70-80cm,挡水凸边应不低于5cm,台面尺寸宜为长100-200cm,宽80-100cm。各档口应统一设置档口号 33 牌、价格牌及相关证照的悬挂装置,高度宜为1.8-2m。价格牌、档口号牌等标识牌应统一制作。

1、蔬果档口。柜台宜采用斜面或阶梯摆放式设计。

2、畜禽肉档口。柜台面积应不低于1.4㎡,应统一配置不锈钢操作台、砧板、冷藏柜、不锈钢制挂架等专用器具。有条件的宜设置专间,配置空调。

3、水产品档口。地面应有一定的排水坡度,有条件的宜铺设防滑地砖;应统一配置不锈钢或贴面砖的操作台、砧板、蓄养池或不锈钢盘、冷藏柜或冰台等专用器具;活水鱼销售可在鱼池、鱼缸前设挡水板,挡水板高于鱼池、鱼缸20cm。

4、熟食、散装酱菜、糕点类档口。应配备全封闭式防尘、防蝇罩,有条件的宜设置营业专间,配备带滑门的玻璃或有机玻璃柜、加热或冷藏设备、洗手池。

从事熟食、糕点、馒头等现场加工的应设置加工间,配备相关设施设备,有条件的宜将加工间与营业专间分开。

有条件的档口可以安装空调,设置缓冲间供营业员洗手、更衣和消毒。

5、活禽宰杀档口。市场活禽经营区应封闭或半封闭,且每一活禽档口的存放、宰杀、销售三区域应适当分离。存放活禽应使用笼子,笼底设置接载粪便的设施;应设有隔离的集中宰杀场所,配备照明、通风、加热及上下水等设施设备。

(二)保鲜、计量经营器具设备。应根据《农贸市场管理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统一配备相应的保鲜和依法检验合格的计量器具及设备。市场应在明显位置设置公平秤。

(三)管理服务设施设备

34

1、办公设施。办公室面积应能满足日常管理及服务需要,受理投诉、索赔,调解纠纷,维护市场治安秩序,配备投诉电话、档案管理柜等基础设施。

2、服务设施。市场应设立导购图、公示宣传栏等公共服务设施;有条件的市场可以开办门户网站,配备上网端口和电脑等终端设备,设置便民服务区域,设置配钥匙、小家电维修等档口。

3、治安设施。有条件的市场可以配备电子监控等治安设施设备。

4、检测设施。有条件的市场可以配备食品卫生检测等设施;从事蔬菜、水果交易的市场可以配备农药残留快速检验设施设备;从事 水产品交易的市场可以配备检测甲醛等化学物品的快速检测设备。

35

经营户须知

为了规范市场的经营、管理活动,维护场内交易秩序,保障市场举办者、场内经营户、商品购买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场实际,编制本《经营户须知》。

本着“服务顾客,满足顾客,创造顾客”的经营理念,作为市场举办者,我们将竭诚为顾客提供优质服务,满足和超越顾客要求,为市场吸引更多顾客。我们真诚希望驻场经营户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市场规章制度,配合市场管理人员的管理,做到依法经营,文明经商。愿我们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谋发展”的原则,共建市场,共创辉煌。

36

市场经营管理制度

为树立市场良好的信誉和形象,规范经营户的经营活动,争创文明、规范市场,更好的为消费者服务,特制订本制度:

1.市场经营户在与市场签订《租赁合同》获得商位使用权后,应按规定特有效证件及时向工商等部门申领营业执照等有关证照,经领取后方可开业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销售的商品,必须同时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

2.市场经营户要严格遵守国家法令、法规和市场各项管理制度,服从市场管理,接受市场检查监督,落实违章整改;按规定依法纳税,及时交纳市场各项费用。

3.按核定的经营范围在约定的商位上经营,做到亮证经营,人证相符,不随意设摊堆物,不占道经营,不场外交易。

4.确保销售的商品符合质量要求。销售的食品符合食品卫生、食品质量的安全规定;包装产品的标识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必须有QS标志。商品的进货索证要齐全,并接受市场管理人员核查和检测;凡索证不全的商品一律不准在市场上销售。禁止销售假冒伪劣的商品和腐败变质的食品及国家禁令的销售商品。

5.在商品交易中,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不短斤缺两,以次充好;不强卖强买,欺行霸市;不得以任何手段欺骗消费者,自觉维护市场信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6.市场内不准打牌、赌博、偷窃、打架斗殴、酗酒闹事,不准以任何形式扰乱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遇消费者投诉或纠纷,到市场管理办公室协商调解或经政府职能部门依法处理,不得仗势欺人、态度 37 粗暴。

7.爱护市场设施。不准乱搭货架、乱挂乱贴、乱接乱拉,有碍于市场环境行为的发生;不准擅自改变市场设施和水电管线。不随意挪用市场或他人的经营设备用具,如造成损坏照价赔偿。营业房装修、广告、空调设置及使用大功率电器,必须经市场申报批准。自有设施使用不得有碍市场外观形象,不得危害毗邻商位的利益 及安全。

8.做好消防、治安安全防范工作,经营户要保管好自己的钱物、单据和物品;市场内不得带入有毒和易爆物品,不得动用明火及燃放烟花爆竹;每日营业结束,清除好应清理的物品,切断电源,锁好门窗,带走现金和物品,经营人员不准在市场内过夜。 9.维护市场整洁,搞好商位“三包”工作,样品上货架或上商位台面,要摆放整齐;车辆要在指定停放的位置停放。严禁乱堆商品,乱丢垃圾杂物,瓜皮果壳,严禁随地吐痰。不准在市场内带养宠物,以及做与本市场不适宜的其它行为。

10.不准出租、转借和卖买商位。转让、搭拼商位应事前向市场管理办公室提出报告,经市场管理办公室批准,工商申办证照后,方准经营。对签订租赁经营合同后超过1个月未开业经营的,租赁经营合同终止,由市场收回商位,并按工商规定缴销营业执照等有关证照。 11.市场经营户在合同期内终止经营,应提前一个月提出报告,经市场同意,交清各项费用,办好设施归还手续,并向市场工商办缴销营业执照等有关证照,手续齐全后方能终止合同,并在规定期限后清退市场消费者预赔保证金和商位保证金。对在经营中需要更换执照户名或负责人的,须经市场同意,并报工商批准后方可继续经营。

12.市场经营户入驻时,必须填报《经营户名录表》。经营户不准 38 雇佣情况不明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法规、制度用工;用工对象必须证件齐全,并由商位负责人向市场管理办公室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根据“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做好聘用的进场工作人员的登记、管理、教育、并承担各项用工责任,人员变动及时办理登记变更手续,不办理登记手续的人员不予进商位交易。

13.开展文明经商活动。经营户之间应互助关爱,和睦相处,支持、配合市场开展各项服务管理工作,与市场签订规范经营的各项承诺《责任书》,交纳保证金,以实行保证金预赔制度。

本制度望各经营户遵照执行。违反制度的,视情节由市场予以处理;违法的则追究法律责任。

39

经营户市场入驻规程

1、入驻申请

经营户向市场管理办公室书面提交入驻市场申请书的内容及有关证件:

(1)经营户的基本情况。

(2)经营户介绍商位负责人的情况:商位负责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

(3)经营户介绍入驻后商品经营的范围和对该商品经营的经历。

(4)经营户对商位提出的要求。

(5)经营户提供有证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经营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商位负责人及其他经营人员的健康证。营业执照与卫生许可证可视情况酌情而定。

2、入驻批准

(1)市场管理办公室根据经营户的书面入驻申请,审核经营户的具体情况。

(2)市场管理办公室根据市场商位情况作出是否批准入驻的决定。

(3)市场管理办公室将决定通知申请人。

3、签定入驻合同

(1)市场管理办公室向申请人介绍市场经营管理规定。

(2)市场管理办公室向申请人介绍需签定的合同书与责任书及承诺书。

(3)双方进行意向沟通。

(4)双方签定租赁合同等有关文件。

4、办理进场交易的有关证件

40

5、经营户验收商位情况,办理入驻交付手续。当入驻人入驻营业房并有装修要求时,在符合市场相关管理规定的基础上,经办理申请手续并得到市场批准后,由入驻出资实施装修。

6、入驻人开业经营。

41

带班(值日)经理职责

1、落实市场下达的各项任务和管理责任。

2、每天上班带领组长对全场进行动态巡查,及时对工作中的问题纠正。

3、负责对管理人员的安排与考核工作。

4、及时处理日常管理中的顾客投诉、纠纷和经营户的违章、违规行为。

5、对市场秩序、电器使用、消防安全环境卫生工作的监督。

6、对食品安全工作负责。

42

市场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一、市场经理

1.负责对所在市场实施全面管理,贯彻执行IS09001质量管理体系,完成中心下达的工作质量目标和经济目标。

2.负责主持市场管理办公室的全面工作,对市场经营和市场交易活动,实施依法、依约管理,确保全面规范履行好市场的经营,服务和管理职能。

3.树立营销理念,推进品牌经营,开展相关法规和政策宣传,组织开展文明经商活动和创星级市场活动。

4.负责与经营户签订租赁合同,审核经营户营业房的装修方案并监督其过程,决定对优秀经营户表彰奖励或违约违章处理。 5.负责安排经营户和消费者的来访接待和投诉处理。

6.负责市场消防、治安、安全经营工作,负责突发事件的现场处理。

7.完成公司布置的其他工作。

8.市场如出现重大责任事故,按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接受处理。

二、经理助理

1.负责全面协助市场经理做好工作,在授权状态下,代理安排市场日常业务管理工作和突发事件现场处理。

2.负责市场财务收、支、市场管理人员考勤,市场统计报表编报等工作。

3.负责安排,指导市场统计台账的建立、登记。 4.完成市场经理布置的其他工作。

三、组长管理职责

1.负责对班组人员的管理及迟到、早退、签到等考核。

43 2.负责处理较大的顾客投诉,并做好投诉台账,及其经营户违规行为处理台账。

3.负责对市场经营户的收费工作。 4.完成场部经理室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管理员职责

1.负责对市场进行商品的索证和商品的检查(国旗、三无产品、假冒伪劣产品及“三放心”商品质量专项监管)。

2.负责维护市场的经营秩序、做到无乱堆乱故,无擅自设摊扩摊占道经管等。处理假冒伪劣,短斤缺两等违规行为。

3.负责维护市场环境卫生,地面整洁,无垃圾、柜台内垃圾袋装及场内车辆停放的管理。

4.及时处理顾客投诉,对经营户提出经营中的困难及时向有关部门,联系解决。

5.负责对可降解塑料袋使用的管理。

6.场外车辆按序停放,及时纠正乱停乱放行为,保证市场各通道畅通,发现场外有无证摊贩及时劝其离开。

五、后勤管理职责

1.负责市场水、电的正常供给,做好日常维护和及时维修工作。 2.负责消防设施的安全管理,及消防安全隐患的检查监督。 3.负责对市场内水、电设施检查,及时对乱接乱拉电线,禁用电器,偷电明火等状况的巡查。

4.对卫生保洁员的工作实行全面管理。

5.负责对夜班人员的签到,及对值班工作的监督检查。 6.负责每月水、电管理,并做好消防安全检查台账。

六、检测员工作职责

44 1.上班穿工作服

2.加强责任心,认真做好检测蔬菜等样品采集和复验样品的储存工作。

3.严格按照测试操作规程精心操作,实事求事,认真完成各项 测试档案记录工作,并及时发送各有关部门。

4.做好检测仪器设备日常养护工作,检测完毕及时做好仪器清洁工作,并保持本室环境整洁。

5.保证在8点前测试结果公示,对不合格的农副产品要通知经营户停止销售,撤柜销毁,并向组长、管理员及领导汇报。

七、内勤人员工作职责

1.配合公司的财务、劳资等方面的工作。

2.建立与各类报表相适应的台账,做好原始记录的积累保存工作。

3.认真配合主任做好场内经营户的费用的收缴工作。并及时解交银行。

4.负责各类票证管理,做到日清月结,并做好台账。

5.负责对市场内经营户证照更换办理工作,以及计量器具的年检工作。

八、服务台人员岗位职责

1.坚守岗位。认真仔细地复好每笔秤,并做好记录。

2.消费者投诉,要热情接待,认真负责,公正合理。并做好协调和解说工作。

3.对疑难或重大的消费者投诉应及时上报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九、夜间值班岗位职责

1.遵守劳动纪律,准时上下班,并做好交接班工作。

45 2.上班后应及时检查全场的所有门窗,并按规定时间关闭全场大门,早上所有门未到规定时间禁止开启。

3.晚上值班人员应流动巡查,禁止围坐、聚众聊天、睡觉、吃老酒(值班时赌博将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4.写好值班记录。

5.因工作不负责造成一定的损失(包括经营户商品损失)经查实,应负责全部责任。

46

市场扣分制暂定条例

依照省市农贸市场星级文明规范标准,结合市场开发服务公司《关于中心农贸市场开展“五星创一流”市场》的要求,以及杭清洁办《关于加强打“造国内最清洁城市”督查工作的通知》迎接省市有关部门对翰林农贸市场五星级文明规范标准的评定,达到对农贸市场长效管理的目的,落实责任,定人定岗,职工按扣分制进行考核,每一分分值为贰元,如一个月扣满100分,作警告处分,连续二个月都扣满100分,作解聘处理。

1、遵守作息制度,迟到10分钟扣5分,半小时扣10分,1小时以上扣25分,由组长负责签到。

2、上班不得擅离岗位,不得看病(急诊除外)如15分钟人查不到人,扣25分,请事假必须在上班时间前有效,请事假、1小时扣5分。一天扣25分(职工请假经组长批准,上报经理室备案,组长请假经经理室批准,并必须有书面请假手续)。

3、上班应穿工作服佩带服务证,发现一次未按规定扣5分。

4、检查发现通道柜外有杂物,自行车、三轮车等每件扣2分。

包厢一律齐门设摊,如发现一经营户扣5分,柜台、包厢内堆放整齐、地面、墙面保持清洁,垃圾一律放入垃圾箱,如发现一经营户扣2分。

柜台外瓷砖清洁,如发现一经营户扣1分,管辖区内无无证摊贩,如发现一个扣2分。如发现场地不清洁,纯属管理员职责扣2分。

卤味上班一律穿工作服,戴帽、戴口罩如发现一项扣1分,如发现副食品上柜有三无商品每件扣1分。

商品划行归市,不得超范围经营,如发现一经营户扣2分。

在营业场所,如发现一经营户营业时赤膊扣2分。

47 管理员中午休息,不准在市场里与经营户打扑克,如发现一次扣2分。

5、服务台认真做好复称及台账工作,做好耐心细仔的解说工作,发现严重,缺少份斤的情况及时向主任汇报,发现问题不处理或不及时汇报造成不良影响的一次扣15分,搞好服务台清洁卫生,服务台内摆放整齐,不得堆放其它杂物,如发现一次扣2分,上班时不得与无关人员聊天,如发现扣2分,并保管好意见簿如发现没有保管好并损坏,扣5分。

6、车辆停放整齐有序,如发现扣10分,管辖区内无无证摊,如发现一位扣2分。

7、蔬菜残留农药每天10个品种按时测试,及时上报市商贸网,并做好上大屏幕及台账工作,如发现一次口20分,残留农药超标商品及时销毁,并做好台账,如发现一次扣10分。

8、电工及时做好水电等维修工作,如不及时维修扣5分,造成损失扣25分,每星期定时对易发火灾地方进行检查,并做好台账,如发现台账记录不全,一次扣5分。

9、组长平时做好经营户违规处理及消费者投诉记录,做好签到记录工作,如查到一次无记录扣2分,职工扣分由组长扣,并做好记录,经理室查到职工扣分组长连带扣20%。

10、内勤认真负责收好每笔款,做好后勤服务,落实好分管的每项工作,发现一项不合格扣10分。

监控室,每天按时播放大屏幕,如发现一次扣25分,发生情况及时查找监控录像,通知公告及时广播,如发现每次扣20分。

11、卫生清洁工按时上班、下班并做签到,如迟到,早退每次扣5分,上班不擅离岗位如查到10分钟无人,扣10分,10分钟以上扣 48 25分,责任区内的瓷砖、地沟、厕所便池要经常擦,有污渍发现一项扣2分,责任区内顶棚灯罩、电扇有蜘蛛网发现一次扣1分,包干区域内的垃圾桶必须做到每天内、外清洗干净,如查到每次扣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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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保卫工作制度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省市关于治安保卫工作有关规定,为维护市场秩序,结合市场实际,特制订治安保卫工作制度。

一、市场保安人员负责市场的治安保卫工作,调解纠纷,制止扰乱市场和危害市场安全的行为。

二、严守工作岗位,严格上下岗交接手续。因擅离职守,造成后果者要依法追究经济、行政或法律责任。

三、市场交易期间,治安保卫工作人员要勤检查、多巡视,发现危害社会治安和市场秩序的行为,要及时制止,严肃处理。

四、凡进场经营人员都必须自觉执行治安保卫工作制度,不得托人不相识的人看管钱物;严禁在营业时打扑克、下棋等活动。严禁在市场上赌博和测字、算命等迷信活动,以及危害社会治安和影响市场秩序的 行为。

五、严格执行门卫和夜间值班制度,认真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止坏人破坏等工作,门卫人员和夜间值班人员要严守工作岗位和交接班手续,擅离职守,造成后果的要追究责任。

六、严禁乱停乱放各种车辆,经营人员的自行车、摩托车、三轮车及汽车按规定时间、地点进出市场。

七、爱护消防设施,人人有责。场内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电讯设施是国家财产,必须爱护和保护,除救灾抢险之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八、统一着装和标记,治安保卫工作人员除执行特殊任务外,应统一着装或佩戴胸、袖章。防止他人冒充治安保卫人员,扰乱市场秩序,危有社会治安。

50

第20篇: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三道沟农贸市场管理办法(暂行)

根据三道沟乡党委、乡政府指示精神,我村召开了以各组、村民代表会议,对市场的管理的方式及收费标准等各项进行研究如下:

一、关于市场秩序方面

三道沟市场地处交通要道,根据以法治市及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管理,为了防止市场各类违法事件发生,维护市场的各种秩序及交通秩序,各商贩的车量要统一存放在指定地点,防止停放在摊边,阻碍市场的流通,必要时要用法律手段来保证市场秩序。

二、关于市场的收费方法

根据市场经济原则及每个摊床的地理位置好坏和收益情况,分等级收取摊床费。

三、关于卫生治理方法

村里派出专人对卫生进行清理,每月不定期对市场进行打扫,以保证整个市场的清洁,更好的为百姓服务。

四、关于对管理人员的收费及村里的资金分配

市场的管理人员由村里派出,但管理人员每年向村里交纳41000元的管理资金,其中24000元交付9组的土地承包费,余下17000元作为村里对市场的管理及维修费用。

五、本办法通过与全体村民代表讨论形成,由2011年1月1日起开始生效并执行,到2018年1月1日终止。

兴城市三道沟满族乡三道村党支部

三道村民委员会

1 村民代表签字:

农贸市场自查报告
《农贸市场自查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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