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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预插手自查报告(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18 23:05:53 来源:自查报告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规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监 察 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第 22 号

《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规定》已经2010年6月18日监察部第6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公务员局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监 察 部

马 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

尹蔚民

二○一○年七月八日

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行政机关公务员廉洁从政,规范工程建设秩序,惩处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安全、廉洁、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副科级以上行政机关公务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向相关部门、单位或者有关人员以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提出要求,影响工程建设正常开展或者干扰正常监管、执法活动的行为。

第四条 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索贿受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要求有关部门允许未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建设的;

(二)要求建设单位对未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建设的;

(三)要求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违反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市场准入标准以及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的;

(四)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违反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规划、设计项目方案的;

(五)违反规定以会议或者集体讨论决定方式安排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的;

(六)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的。

第五条 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索贿受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要求有关部门对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不招标,或者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邀请招标的;

(二)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者假借保密工程、抢险救灾等特殊工程的名义规避招标的;

(三)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并办理招标事宜的;

(四)影响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资格的确定或者评标、中标结果的;

(五)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为的。

第六条 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审批和出让,有下列情形之一,索贿受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要求有关部门对应当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土地使用权采用划拨、协议方式供地的;

(二)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采用合作开发、招商引资、历史遗留问题等名义或者使用先行立项、先行选址定点确定用地者等手段规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三)影响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竞买人的确定或者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的;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确定后,要求有关部门违反规定批准减免、缓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五)要求有关部门为不符合供地政策的工程建设项目批准土地,或者为不具备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书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书的;

(六)要求有关部门违反规定审批或者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

(七)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审批和出让行为的。

第七条 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城乡规划管理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索贿受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要求有关部门违反规定改变城乡规划的;

(二)要求有关部门违反规定批准调整土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的;

(三)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城乡规划管理活动行为的。

第八条 违反规定插手干预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索贿受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要求有关部门同意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或者资质等级不相符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活动的;

(二)要求有关部门为不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的开发项目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

(三)对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求有关部门允许其交付使用的;

(四)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房地产开发用地、立项、规划、建设和销售等行为的。

第九条 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索贿受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要求建设单位或者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工程建设项目,或者指定生产商、供应商、服务商的;

(二)要求试验检测单位弄虚作假的;

(三)要求项目单位违反规定压缩工期、赶进度,导致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者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的;

(四)在对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对有关行政监管部门或者中介机构施加影响,导致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者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的;

(五)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行为的。

第十条 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索贿受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要求有关部门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对有关行政监管部门进行的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活动施加影响,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行为的。

第十一条 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环境保护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索贿受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要求有关部门降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级、拆分审批、超越审批权限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二)对有关行政监管部门进行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活动施加影响,导致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或者防治生态破坏的设施不能与工程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

(三)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环境保护工作行为的。

第十二条 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索贿受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要求有关部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物资采购的;

(二)要求有关部门对不符合预算要求、工程进度需要的工程建设项目支付资金,或者对符合预算要求、工程进度需要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及时支付资金的;

(三)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行为的。

第十三条 有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二条行为之一,虽未索贿受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但给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或者给本地区、本部门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四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有关部门对工程建设领域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五条 受到处分的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第十六条 有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下列人员有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四条行为之一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一)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副科级或者相当于副科级以上工作人员;

(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副科级或者相当于副科级以上人员。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推荐第2篇: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规定

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规定

《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规定》已经2010年6月18日监察部第6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公务员局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处分规定》将适用对象规定为副科级以上行政机关公务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副科级或者相当于副科级以上的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副科级或者相当于副科级以上人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

监察部部长:马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

二○一○年七月八日

《处分规定》明确,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向相关部门、单位或者有关人员以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提出要求,影响工程建设正常开展或者干扰正常监管、执法活动的行为。 《处分规定》共19条、3000余字,将行政机关公务员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细化为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决策、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审批出让、城乡规划管理、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等9个方面、39种具体行为表现形式,并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相关条款明确了相应的处分种类和幅度。 《处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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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行政机关公务员廉洁从政,规范工程建设秩序,惩处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安全、廉洁、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副科级以上行政机关公务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向相关部门、单位或者有关人员以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提出要求,影响工程建设正常开展或者干扰正常监管、执法活动的行为。

第四条 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索贿受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要求有关部门允许未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建设的;

(二)要求建设单位对未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建设的;

(三)要求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违反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市场准入标准以及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的;

(四)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违反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规划、设计项目方案的;

(五)违反规定以会议或者集体讨论决定方式安排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的;

(六)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的。第五条 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索贿受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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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处分:

(一)要求有关部门对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不招标,或者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邀请招标的;

(二)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者假借保密工程、抢险救灾等特殊工程的名义规避招标的;

(三)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并办理招标事宜的;

(四)影响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资格的确定或者评标、中标结果的;

(五)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为的。

第六条 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审批和出让,有下列情形之一,索贿受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要求有关部门对应当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土地使用权采用划拨、协议方式供地的;

(二)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采用合作开发、招商引资、历史遗留问题等名义或者使用先行立项、先行选址定点确定用地者等手段规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三)影响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竞买人的确定或者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的;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确定后,要求有关部门违反规定批准减免、缓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五)要求有关部门为不符合供地政策的工程建设项目批准土地,或者为不具备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书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书的;

(六)要求有关部门违反规定审批或者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

(七)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审批和出让行为的。

第七条 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城乡规划管理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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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贿受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要求有关部门违反规定改变城乡规划的;

(二)要求有关部门违反规定批准调整土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的;

(三)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城乡规划管理活动行为的。第八条 违反规定插手干预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索贿受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要求有关部门同意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或者资质等级不相符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活动的;

(二)要求有关部门为不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的开发项目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

(三)对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求有关部门允许其交付使用的;

(四)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房地产开发用地、立项、规划、建设和销售等行为的。

第九条 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索贿受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要求建设单位或者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工程建设项目,或者指定生产商、供应商、服务商的;

(二)要求试验检测单位弄虚作假的;

(三)要求项目单位违反规定压缩工期、赶进度,导致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者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的;

(四)在对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对有关行政监管部门或者中介机构施加影响,导致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者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的;

(五)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监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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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行为的。

第十条 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索贿受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要求有关部门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对有关行政监管部门进行的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活动施加影响,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行为的。第十一条 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环境保护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索贿受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要求有关部门降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级、拆分审批、超越审批权限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二)对有关行政监管部门进行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活动施加影响,导致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或者防治生态破坏的设施不能与工程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

(三)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环境保护工作行为的。第十二条 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索贿受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要求有关部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物资采购的;

(二)要求有关部门对不符合预算要求、工程进度需要的工程建设项目支付资金,或者对符合预算要求、工程进度需要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及时支付资金的;

(三)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行为的。

第十三条 有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二条行为之一,虽未索贿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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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但给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或者给本地区、本部门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四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有关部门对工程建设领域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五条 受到处分的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第十六条 有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下列人员有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四条行为之一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一)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副科级或者相当于副科级以上工作人员;

(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副科级或者相当于副科级以上人员。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推荐第3篇: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规定

监察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印发

《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规定》

监察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日前联合印发了《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规定》(以下简称《处分规定》)。这对于进一步促进行政机关公务员廉洁从政,惩处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此前,中央纪委印发了《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处分规定》在此基础上,对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行政处分规定,明确领导干部只要实施了违反规定插手干预行为,就应当受到处分。

《处分规定》将适用对象规定为副科级以上行政机关公务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副科级或者相当于副科级以上的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副科级或者相当于副科级以上人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处分规定》明确,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向相关部门、单位或者有关人员以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提出要求,影响工程建设正常开展或者干扰正常监管、执法活动的行为。

《处分规定》共19条、3000余字,将行政机关公务员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细化为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决策、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审批出让、城乡规划管理、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等9个方面、39种具体行为表现形式,并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相关条款明确了相应的处分种类和幅度。

《处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22号令 《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规定》已经2010年6月18日监察部第6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公务员局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行政机关公务员廉洁从政,规范工程建设秩序,惩处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安全、廉洁、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副科级以上行政机关公务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向相关部门、单位或者有关人员以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提出要求,影响工程建设正常开展或者干扰正常监管、执法活动的行为。

第四条 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索贿受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要求有关部门允许未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建设的;

(二)要求建设单位对未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建设的;

(三)要求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违反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市场准入标准以及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的;

(四)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违反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规划、设计项目方案的;

(五)违反规定以会议或者集体讨论决定方式安排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的;

(六)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的。

第五条 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索贿受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要求有关部门对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不招标,或者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邀请招标的;

(二)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者假借保密工程、抢险救灾等特殊工程的名义规避招标的;

(三)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并办理招标事宜的;

(四)影响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资格的确定或者评标、中标结果的;

(五)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为的。

2 第六条 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审批和出让,有下列情形之一,索贿受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要求有关部门对应当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土地使用权采用划拨、协议方式供地的;

(二)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采用合作开发、招商引资、历史遗留问题等名义或者使用先行立项、先行选址定点确定用地者等手段规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三)影响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竞买人的确定或者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的;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确定后,要求有关部门违反规定批准减免、缓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五)要求有关部门为不符合供地政策的工程建设项目批准土地,或者为不具备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书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书的;

(六)要求有关部门违反规定审批或者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

(七)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审批和出让行为的。

第七条 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城乡规划管理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索贿受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要求有关部门违反规定改变城乡规划的;

(二)要求有关部门违反规定批准调整土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的;

(三)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城乡规划管理活动行为的。

第八条 违反规定插手干预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索贿受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要求有关部门同意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或者资质等级不相符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活动的;

(二)要求有关部门为不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的开发项目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

(三)对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求有关部门允许其交付使用的;

(四)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房地产开发用地、立项、规划、建设和销售等行为的。第九条 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索贿受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要求建设单位或者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工程建设项目,或者指定生产商、供应商、服务商的;

(二)要求试验检测单位弄虚作假的;

(三)要求项目单位违反规定压缩工期、赶进度,导致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者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的;

(四)在对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对有关行政监管部门或者中介机构施加影响,导致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者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的;

(五)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行为的。第十条 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索贿受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要求有关部门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对有关行政监管部门进行的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活动施加影响,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行为的。

第十一条 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环境保护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索贿受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要求有关部门降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级、拆分审批、超越审批权限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二)对有关行政监管部门进行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活动施加影响,导致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或者防治生态破坏的设施不能与工程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

(三)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环境保护工作行为的。

4 第十二条 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索贿受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要求有关部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物资采购的;

(二)要求有关部门对不符合预算要求、工程进度需要的工程建设项目支付资金,或者对符合预算要求、工程进度需要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及时支付资金的;

(三)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行为的。

第十三条 有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二条行为之一,虽未索贿受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但给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或者给本地区、本部门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四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有关部门对工程建设领域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五条 受到处分的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第十六条 有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下列人员有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四条行为之一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一)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副科级或者相当于副科级以上工作人员;

(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副科级或者相当于副科级以上人员。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推荐第4篇: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适用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进一步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规范工程建设秩序,惩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安全、廉洁、高效运行,现对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一、党和国家机关中副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有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的,依照本解释处理。

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副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有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的,适用本解释。

二、本解释所称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是指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规定或者议事规则,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向相关部门、单位或者有关人员以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提出要求,影响工程建设正常开展或者干扰正常监管、执法活动的行为。

三、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谋取私利的,依照本解释第十二条处理:

(一)要求有关部门允许未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建设的;

(二)要求建设单位对未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建设的;

(三)要求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违反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市场准入标准以及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的;

(四)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违反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规划、设计项目方案的;

(五)违反规定以会议或者集体讨论决定方式安排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的;

(六)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的。

四、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谋取私利的,依照本解释第十二条处理:

(一)要求有关部门对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不招标,或者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邀请招标的;

(二)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者假借保密工程、抢险救灾等特殊工程的名义规避招标的;

(三)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并办理招标事宜的;

(四)影响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资格的确定或者评标、中标结果的;

(五)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为的。

五、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审批和出让,有下列情形之一,谋取私利的,依照本解释第十二条处理

(一)要求有关部门对应当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土地使用权采用划拨、协议方式供地的;

(二)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采用合作开发、招商引资、历史遗留问题等名义或者使用先行立项、先行选址定点确定用地者等手段规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三)影响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竞买人的确定或者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的;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确定后,要求有关部门违反规定批准减免、缓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五)要求有关部门为不符合供地政策的工程建设项目批准土地,或者为不具备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书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书的;

(六)要求有关部门违反规定审批或者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

(七)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审批和出让行为的。

六、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城乡规划管理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谋取私利的,依照本解释第十二条处理:

(一)要求有关部门违反规定改变城乡规划的;

(二)要求有关部门违反规定批准调整土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的;

(三)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城乡规划管理活动行为的。

七、违反规定插手干预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谋取私利的,依照本解释第十二条处理:

(一)要求有关部门同意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或者资质等级不相符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活动的;

(二)要求有关部门为不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的开发项目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

(三)对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求有关部门允许其交付使用的;

(四)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房地产开发用地、立项、规划、建设和销售等行为的。

八、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谋取私利的,依照本解释第十二条处理:

(一)要求建设单位或者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工程建设项目,或者指定生产商、供应商、服务商的;

(二)要求试验检测单位弄虚作假的;

(三)要求项目单位违反规定压缩工期、赶进度,导致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者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的;

(四)在对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对有关行政监管部门或者中介机构施加影响,导致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者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的;

(五)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行为的。

九、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下列情形之一,谋取私利的,依照本解释第十二条处理:

(一)要求有关部门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对有关行政监管部门进行的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活动施加影响,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行为的。

十、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环境保护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谋取私利的,依照本解释第十二条处理:

(一)要求有关部门降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级、拆分审批、超越审批权限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二)对有关行政监管部门进行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活动施加影响,导致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或者防治生态破坏的设施不能与工程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

(三)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环境保护工作行为的。

十一、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谋取私利的,依照本解释第十二条处理:

(一)要求有关部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物资采购的;

(二)要求有关部门对不符合预算要求、工程进度需要的工程建设项目支付资金,或者对符合预算要求、工程进度需要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及时支付资金的;

(三)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行为的。

十二、党员领导干部有本解释第三条至第十一条行为之一,本人索取他人财物,或者收受、变相收受他人财物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党员领导干部有本解释第三条至第十一条行为之一,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的,追究该党员领导干部的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三、党员领导干部有本解释第三条至第十一条行为之一,未谋取私利,但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党员领导干部有本解释第三条至第十一条行为之一,未谋取私利,也未造成较大损失,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十四、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妨碍有关部门对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十五、本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央纪委、监察部2004年2月3日发布的《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推荐第5篇: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的规定(优秀)

中央纪委印发《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 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惩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规范工程建设秩序,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安全、廉洁、高效运行,2010年5月7日,中央纪委印发了《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解释》共15条,3000余字,对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的具体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条款作出了明确规定。

《解释》将适用对象规定为党和国家机关中副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副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

《解释》明确规定,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是指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规定或者议事规则,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向相关部门、单位或者有关人员以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提出要求,影响工程建设正常开展或者干扰正常监管、执法活动的行为。

《解释》将党员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并谋取私利的行为细化为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决策、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与矿业权审批出让、城乡规划管理、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等九个方面,三十九种具体行为表现形式,并明确了给予党纪处分所应当适用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条款。同时,《解释》还对党员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或者未造成较大损失,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明确了党纪处分依据。

《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央纪委、监察部2004年2月3日发布的《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推荐第6篇:“解决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突出问题”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规划局

关于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及 “解决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突出问题”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县监察局:

按照县委、县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及县“三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文件精神,我局结合实际对“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及“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突出问题”进行了认真清理和排查,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设立机构,明确工作职责

2011年5月6日,我局召开“三项行动”动员大会暨“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专项教育活动,对“三项行动”工作进行了全面安排部署。同时,成立了以局长欧吉为组长、各副局长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三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和“解决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建设工程领域突出问题”专项行动工作组,明确了工作职责,为整个活动的开展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制定方案,明确工作目标

为抓好此项工作,根据县委、县政府部署,制定了县规划局《关于开展“解决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突出问题”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方案以规范城乡规划管理干部正确

行使权力为重点,惩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规范工程建设秩序,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安全、廉洁、高效运行为目标,结合建设工程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以局机关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为重点治理范围。专项行动共分为动员部署阶段、查找问题阶段、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几个阶段,确保我局专项整治行动得以有序推进。

三、强化措施,确保工作实效

(一)开展廉洁从政教育。一是组织学习。通过上党课、党组学习、阅读廉洁从政读本等形式,开展工程建设领域法律法规、纪律规定学习。二是参观基地。组织全局干部职工参观廉政教育基地,开展警示教育。三是开展主题活动。开展组织规划局全体干部职工及其家属代表近110人,参加“勤政廉洁、阳光规划”教育活动,推动了家庭助廉、倡扬廉政新风。四是听廉政教育课。邀请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白明胜作廉洁从政教育专题报告,使广大干部职工深受教育和启迪。五是法庭听审。组织全局干部职工旁听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违法案件,以案说纪。六是宣誓活动。9月底,我局开展了行政执法人员宣誓活动,进一步增强了全体执法人员的法制意识、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七是开门评议。诚邀服务对象到我局,对我局工作开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把脉会诊,了解自身存在的差距。

(二)开展问题排查整改。一是对2010年8月31日以来新开工的总投资1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进行全面排查。二是对2010年1月1日以后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并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进行全面排查。三是对查找出来的问题进行分类疏理,建立台账和档案。属一般性问题的,责成相关科室或部门自行纠正,将自查自纠情况报告上级部门,接受统一审查;属严重违规违纪或违法的,直接报送上级部门登记备案,按规定接受审查和处理。作为行业主管部门,我局严格按要求对行业内所涉及的28个项目进行了清理,尚未发现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影响项目决策及招投标活动等方面突出问题的情况。

(三)加强制度建设,一是重申纪律规定。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禁令,制定我局监督管理办法及责任追究办法,规范约束领导干部从政行为。二是推行“阳光规划”。编制县规划局《依法行政手册》,进一步清理规划管理工作流程,明确规划审批时限,公开规划审批程序。三是建立风险预警制度。认真分析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容易滋生腐败的因素,建立排查、分析、反馈、处置风险的工作制度,强化事前防范。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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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7篇:关于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的若干纪律

关于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

建设的若干纪律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秩序,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确保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资金安全、人员安全,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全省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中相当于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提出如下纪律要求:

一、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的决策,擅自决定工程建设项目立项,违反规定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资金,安排工程建设其他事项;

二、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招标投标活动,以介绍、指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队伍或肢解工程项目等方式,使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不招标或虚假招标、规避招标;

三、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土地使用权审批和出让,擅自决定未报即用、未批先占或以各种理由擅自变更土地用途;

四、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城乡规划管理,未经规定程序擅自变更规划、修改规划控制指标、调整容积率,或者随意降低处罚标准;

五、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施工管理,擅自决定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建设项目,甚至向施工单位直接指定分包队伍;

六、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擅自决定压缩工期、赶进度,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导致工程建设项目出现质量问题,甚至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七、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决定不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甚至授意环评部门出具虚假环评报告,导致严重环境污染;

八、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物资采购,擅自指定工程建设物资生产商、供应商,甚至授意高价采购物资;

九、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财务管理,挤占挪用工程项目资金,甚至用项目资金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十、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或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他人财物。

本文件发布后,凡领导干部违反上述纪律、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的,一律进行问责,情节较重的,予以免职;谋取私利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照党纪政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其他干部违反上述纪律,参照执行。

本文件由中共山西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山西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推荐第8篇: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 我省严肃查处12名省管党员干部

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 我省严肃查处12名省管党员干部

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

我省严肃查处12名省管党员领导干部

新湖南客户端记者 张斌 通讯员 邹太平

党的十八大以来,省纪委坚决惩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的问题,严肃查处了12名省管党员领导干部。7月15日,省纪委将有关典型案件进行了通报。

1、湖南省烟草专卖局原党组书记、局长周昌贡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的问题

2002年至2008年,周昌贡接受私营业主夏某某的请托,分别向浏阳市烟草专卖局、零陵卷烟厂、郴州卷烟厂的负责人打招呼,帮助夏某某挂靠的公司,承揽了浏阳市烟草局综合办公楼建设工程、零陵卷烟厂仓储设施建设工程、郴州卷烟厂综合服务楼室内装饰工程、郴州卷烟厂桂阳烟叶仓库主体建筑安装等工程,合同总价1.7亿元。为此,夏某某共送给周昌贡人民币700万元和广州市汇景新城住房一套(价值300万元)。周昌贡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司法机关已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原党委书记、局长冯伟林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的问题

2005年,冯伟林接受私营业主刘某某的请托,向怀新高速、常吉高速的负责人打招呼,帮助刘某某承揽了上述高速公路部分土建工程。为此,刘某某送给冯伟林人民币30万元。2008年至2009年,冯伟林接受私营业主张某某的请托,向张花高速公路、醴茶高速公路的项目负责人打招呼,帮助张某某承揽了上述高速公路部分土建施工工程。为此,张某某送给冯伟林美元1万元、澳元10万元。2008年至2010年,冯伟林接受私营业主盛某某的请托,向汝郴高速、娄新高速、桂武高速、张花高速的负责人打招呼,帮助盛某某承揽了上述高速公路部分土建施工工程。为此,盛某某送给冯伟林人民币31万元。2008年上半年,冯伟林之弟冯某某与二十三冶集团公司一项目经理王某某商定,通过冯伟林出面帮忙承揽高速公路项目,中标之后,王某某分一半利润给冯某某。冯伟林接受其弟和王某某的请托后,向吉怀高速、桂武高速、怀通高速、大浏高速等高速公路项目负责人打招呼,帮助王某某承揽了高速公路多个土建施工工程。王某某因此获得3550万元巨额利润,并送给冯伟林兄弟1500万元好处费。冯伟林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司法机关已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省交通运输厅原党组书记、副厅长陈明宪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的问题

2008年底,陈明宪与环达公司总经理刘晓东(另案处理)、湖南路桥集团副总经理周湘政(另案处理)三人商议,在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中“提篮子”赚钱,由陈明宪出面给高速公路项目负责人打招呼,周湘政、刘晓东联系施工单位参加招投标,中标后收取“业务费”,待陈明宪退休后三人平均分配。2008年底至2010年,陈明宪、刘晓东、周湘政采取上述方式,先后在张花高速、炎汝高速、新溆高速、垄茶高速、矮寨特大悬索桥的钢桁梁制造和拼装工程、洞新高速、汝郴高速赤石特大桥项目、张花高速澧水特大桥主缆索等8个项目上帮助相关单位和个人中了标,共约定收受业务费3018万元,其中已收取现金1690万元。2009年5月,陈明宪接受湖南路桥集团通和公司董事长莫某某的请托,分别给大浏高速、炎汝高速的项目负责人打招呼,帮助通和公司顺利中标大浏高速、炎汝高速土建工程标段。为此,通和公司决定送给陈明宪200万元。莫某某从公司领取200万元现金送给陈明宪时,陈要莫某某先为其保管。陈明宪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司法机关已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省有色地质勘查局原党组书记、局长王迪生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的问题

2008年,王迪生邀请相识多年的私营企业主李某某参与该局内部自建项目华新小区第三期职工住宅土建工程的投标。在该局基建领导小组会议讨论上述工程项目中标单位时,王迪生拍板决定将部分工程项目指定由李某某挂靠的公司施工,合同价格为4600万余元。为此,2009年至2011年,李某某共送给王迪生人民币60万元。王迪生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5、湖南科技学院原党委书记佘国华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的问题

2010年至2011年,佘国华接受私营业主郑某某的请托,给学院分管基建工作的副院长吴某某打招呼,帮助郑某某先后承揽了学院音乐楼土建,第

四、五教学楼改造,学生公寓1号楼等基建工程。为此,郑某某共送给佘国华人民币21万元。佘国华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司法机关已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省科学技术协会原党组书记、副主席毕华在任省农村信用联合社党委副书记期间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的问题

2012年10月至12月,毕华接受私营业主谢某某的请托,利用分管基建的职务便利,通过向省信用联社基建办负责人打招呼等方式,帮助谢某某挂靠的公司中标农信家园住宅小区建安工程第二标段和业务用房建安工程项目,工程合同总价3.8亿余元。为此,谢某某共送给毕华人民币163.8万余元。2012年8月至10月,毕华接受私营业主吴某某的请托,利用分管基建的职务便利,通过向基建办负责人打招呼的方式,帮助吴某某挂靠的公司中标农信家园住宅小区基坑土石方和建安工程第一标段工程项目,工程合同总价1.7亿元。为此,吴某某共送给毕华人民币20万元、美元3万元。毕华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7、株洲市政协原副主席王建平在任石峰区区长期间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的问题

2002年至2006年,王建平接受私营业主易某某、邹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向株洲高科集团有限公司、株洲市铜锣湾商业广场项目的负责人打招呼等方式,帮助易某某、邹某承揽了高科集团开发建设的天台科技园土方工程、楠湖山庄安置楼和铜锣湾广场建设等14个工程和项目。为此,易某某、邹某共送给王建平财物人民币97.88万元、加元2.6万元。王建平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8、永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邓荣卿在任冷水滩区委书记期间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的问题

2005年,邓荣卿接受私营业主蒋某某的请托,通过向区政府拆迁办负责人打招呼的方式,帮助蒋某某承揽了冷水滩区政府广场项目。为此,蒋某某送给邓荣卿人民币75万元。邓荣卿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司法机关已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株洲市原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谢清纯在任醴陵市市委书记期间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的问题

2009年下半年,谢清纯接受私营业主周某某的请托,通过给醴陵市规划局负责人打招呼的方式,调高了周某某开发的醴陵“春天国际”项目的容积率和建筑层高。2010年至2011年,谢清纯又接受周某某的请托,通过给醴陵市教育局负责人打招呼等方式,帮助周某某承揽了醴陵市江源小学、姜湾小学新校园建设项目等多项工程。为此,周某某共送给谢清纯人民币550万元。谢清纯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0、醴陵市原市委书记蒋永清在任株洲县县长、醴陵市市长、醴陵市委书记期间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的问题

2007年至2012年,蒋永清接受私营业主袁某某的请托,通过给株洲县教育局、县国土局和醴陵市招投标局、市中医院负责人打招呼等方式,帮助袁某某先后承揽了株洲县农村合格化学校建设工程,株洲县五中、雷打石镇中学、育红小学塑胶跑道工程,三门卫生院宿舍工程,醴陵市中医院住院综合楼等10多项工程。2012年5月,蒋永清为谋求职务升迁,要袁某某给上海某健康教育促进中心理事长胡某某汇款人民币200万元,为其升迁疏通关系。蒋永清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司法机关已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1、岳阳市原市委常委、副市长陈四海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的问题

2012年,陈四海接受私营业主蔡某某、李某某的请托,通过向岳阳市住建局负责人打招呼等方式,帮助蔡某某、李某某中标王家河流域治理项目等多项工程。2013年,陈四海违反相关法规,在未公开招投标的情况下,擅自决定将岳阳市学院路、咀前路、三眼桥到王家河大桥的行车道等3条道路的工程项目交给蔡某某、李某某所在公司承建。为此,蔡某某、李某某共送给陈四海人民币60万元和500克金条一根。陈四海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2、湘西自治州委原巡视员王承荣在任湘西自治州委副书记期间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的问题

2005年至2006年,王承荣接受私营业主王某某的请托,通过向时任湘西州国税局、永顺县国税局、县教育局、县卫生局负责人打招呼等方式,帮助王某某承揽了永顺县国税局金香宾馆、塔卧镇苏区中学综合楼、学生食堂、勺哈乡中心完小综合楼、勺哈卫生院改造及宿舍楼等工程。2009年初,王承荣又应王某某的请托,向湘西州精神病医院负责人打招呼,帮助王某某承揽了州精神病医院住院楼建设工程。为此,王某某共送给王承荣人民币150万元。2006年7月,王承荣接受私营业主姜某的请托,通过向时任州人民医院负责人打招呼等方式,帮助姜某承揽了该院的门诊大楼工程等。为此,姜某送给王承荣人民币160万元。王承荣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司法机关已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通报指出,上述案件中的党员领导干部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议事规则,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向相关部门、单位或者有关人员以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插手干预建设工程项目,并从中索贿受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大搞权钱交易。党员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建设工程项目行为,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严重影响了建设工程项目的正常开展,严重干扰了正常监管、执法活动,必须受到严肃查处。各级各部门党委(党组)要切实担负起从严管党治党主体责任,高度重视党员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的问题,把全面从严治党的压力传导到基层、传达到每一名党员领导干部,进一步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的管理,切实加大监管力度。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监督责任,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充分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加大对党员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问题的查处力度。要严格执行省纪委省监察厅《严禁违规插手干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九不准”规定》,对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向相关部门进行暗示、授意、打招呼、批条子、指定、强令等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决不手软。要强化责任追究,对不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严肃问责;对党员领导干部不履行管理责任、失职渎职的,也要严肃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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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九不准”严禁违规插手干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新湖南客户端7月15日讯(记者 张斌 通讯员 邹太平)省纪委今天透露,为防止党员领导干部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违规插手、干预公共资源交易招投标活动,依据相关法律和党内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纪委、省监察厅于7月14日印发《严禁违规插手干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九不准”规定》,防止党员领导干部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违规插手、干预公共资源交易招投标活动。

“九不准”包括:

一、不准以任何方式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公共资源交易招投标活动中,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批条子、打招呼。

二、不准纵容、默许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插手、干预公共资源交易招投标活动。

三、不准以任何方式为请托人违规挂靠(包括形式上联营,实质上挂靠)有资质的企业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招投标活动,向有关单位批条子、打招呼。

四、不准出面组织、参加潜在投标人为业主方、采购方、服务买受方、中介方等相关人员安排的吃请活动。

五、不准为使潜在投标人中标而向业主打招呼,指定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诱导评标专家,干预、影响、操控评标过程和中标结果。

六、不准授意或者默许把公开招标改为邀请招标,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招标,随意改变投标入围条件和技术参数、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招标文件、排斥潜在投标人、进行围标串标。

七、不准以任何方式要求中标人放弃中标、违法分包、转包,或者为中标人指定、推荐分包人、供货商、服务商。

八、不准打招呼、批条子或者在招标文件、合同中要求采购方、服务购买方,购买指定的产品和服务。

九、不准对公共资源交易招投标中的违纪违法行为放任不管、压案不查,或者利用监管机构干扰中标单位正常工作,或者对监管机构施加影响,干预其对中标单位依法采取的正常监督执法活动。

《规定》指出,违反上述规定,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追究主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分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领导干部不因岗位变动而免责。

推荐第9篇:我国将严查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问题

我国将严查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问题

全国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座谈会25日至26日在天津市召开。会议强调,要严格禁止权力介入,严肃查处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问题,认真开展借用资质投标和出借资质收取费用问题专项治理,坚决遏制招标投标环节违法违规问题易发多发的势头。

会议指出,在党中央国务院坚强领导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科学组织实施,工程治理工作取得明显的阶段性成效。全国共排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38.45万个,发现问题24.44万个,整改20.37万个;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受理工程建设领域案件线索3.31万件,立案1.72万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1273人。

会议强调,要认真学习贯彻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突出重点领域,抓住重点环节,狠抓重点任务,扎实做好今年工程治理工作。要组织对国土资源、交通运输、铁路、水利、住房城乡建设等重点领域开展专项检查,认真查找和整改政府部门履行职责、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项目实施和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要着力解决招标投标环节的突出问题,要着力解决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强化政府部门和市场主体的责任,落实工程建设质量法规制度,加强全程监管,确保保障性住房等民生工程的质量安全。

会议提出,要按照资源整合、统一进场、加强监管的原则,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推动各类专业工程建设项目进场交易,强化对交易市场运行情况的监管,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秩序。要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使守信行为受到激励、失信行为受到惩戒,形成企业遵守社会公德、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坚守职业道德、领导干部讲官德的良好社会氛围。

会议强调,要继续加大查办案件力度,紧紧围绕重点领域和重点环节,突破一批大案要案,严肃惩治渎职侵权、官商勾结、以权谋私等违纪违法行为,始终保持查办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违法案件的强劲势头。要不断加大治本力度,建立防止问题反复发生的长效机制。

监察部部长、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马馼出席会议并讲话。

推荐第10篇: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E9%83

【发布单位】监察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发布文号】监察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22号 【发布日期】2010-07-08 【生效日期】2010-07-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22号令)

《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规定》已经2010年6月18日监察部第6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公务员局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监察部部长:马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11篇:领导违规插手方案

关于开展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省、全市及全县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项目问题专项治理会议精神,及县委、政府办公室《开展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项目问题专项治理方案》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坚决遏制工程建设领域腐败问题蔓延势头,促进干部职工依法行政、廉洁从政,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专项治理的对象和内容 (一)对象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股室站副股级以上干部,重点是工程项目责任领导、项目管理组长、项目安全质量监督以及监理和检测人员。

(二)内容

违反党规、党纪、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议事规则,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以指定、授意、暗示、打招呼、批条子等方式,插手干预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招标投标、物资采购、资金使用、建设管理和竣工验收,为其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特定关系人利用干部职务影响违法违规承揽工程项目或充当“掮客”插手干预工程项目谋取利益。 着重治理插手干预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不招标;或者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操纵或者以暗示、授意、指定等方式影响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投标人资格的确定或者评标、中标结果,擅自变更建设工程项目中标人;要求建设工程项目中标人分包、转包建设工程,或者指定使用工程建设材料、设备以及供应商;插手干预对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允许其交付使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插手干预有关部门对工程建设领域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插手干预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过程中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本人或其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插手工程项目招投标促使工程采取围标串标方式中标等突出问题。

二、专项治理的时间安排和步骤

专项治理工作从2015年9月份开始,分三个阶段进行。 2016年4月1日后,治理工作转入常态化。

(一)动员部署阶段(9月30日前) 召开动员部署会,专题动员部署开展干部职工违规插手干预工程项目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局属单位、机关各股室站要认真组织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政斗争的论述、领导干部违纪违法典型案例警示录以及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和教育活动,使广大干部职工充分认识违规插手干预工程项目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主动开展自查自纠,自觉遵守依法行政、廉洁从政各项规定。

(二)自查自纠阶段(10月1日至10月31日) 1.干部职工自查。专项治理对象本人及特定关系人存在违规插手干预本地本单位或职务影响范围内工程项目行为的,要立即终止,并于10月31日前,主动从工程项目中退出,主动向县纪委报告情况,主动将不当利益(实物可折价)上交县纪委设立的专项治理廉政帐户。局属各单位、机关各股室站副股级以上领导干部要如实填写《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项目问题自查自纠情况登记表》,《领导干部特定关系人从事工程项目建设及服务情况登记表》(附件5),签订《承诺书》(附件6)。10月22日前科级领导干部、项目建设单位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项目负责人的自查自纠情况报县纪委监察局;其他治理对象的自查自纠情况由各地各单位留存备查。

2.有关人员自查。因插手干预工程项目而违规违法履职的,或按领导授意而违规插手工程项目的,应主动填写《反映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项目情况报告表》或自述材料,以挂号信方式寄县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收,作为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的依据。

(三)综合治理阶段(11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 专项治理工作要盯住重点对象、重点项目,综合运用接受举报、专项巡查、完善制度等多种形式进行。 1.接受举报。受理群众举报贯穿专项治理全过程,设立专门举报电话和举报邮箱,安排专人受理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项目问题投诉

2.专项巡查。对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重点是政府投资项目,由局监察室牵头组织进行专项巡查,着力发现工程项目存在的违规问题,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各责任人限期整改。局办公室将整改情况汇总后于2016年2月20日前报县纪委。

3.完善制度。要制定工程项目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建立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项目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让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凡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以及妨碍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凡于法无据、含有地方保护或行业保护内容、有损群众合法权益的文件,都要废止或修订。

三、专项治理的政策及界限

专项治理工作坚持实事求是、依纪依规、宽严相济、教育与惩处并重的原则。

(一)、2015年11月1日前,领导干部主动自查自纠的,可依纪依规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有关人员主动自查自纠并报告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项目的,对其本人违规问题,可依纪依规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二)、在规定时间内,领导干部拒不自查自纠的,有关人员拒不报告或包庇他人的,一经发现,依纪依规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在项治理工作开始后(即2015年9月14日全省专项治理工作动员部署大会以后),领导干部仍然顶风违纪,违规插手干预工程项目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的,一经查实,按照组织程序一律先免职,再依据有关党纪政纪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领导干部默许、纵容、授意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务影响违法违规承揽工程项目、充当“掮客”插手干预工程项目谋取利益的,或事后知情,不制止、不纠正,导致违法违规行为继续发生的,按上述规定处理。领导干部对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务影响违法违规承揽工程项目、充当“掮客”插手干预工程项目谋取利益不知情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整职务、免职等处理。

四、专项治理的有关要求

(一)落实党委主体责任。此次专项治理,是落实《中共江西省委关于加强作风建设营造良好从政环境的意见》精神,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三严三实”要求,加强作风建设,营造良好从政环境,规范领导干部依法行政、廉洁从政行为的一项重要举措。我们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和操作措施,明确治理内容,把握时间节点,落实有关要求,顺利推进专项治理工作,建立责任机制,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层层传导压力,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专项治理取得实效。

(二)强化问题责任追究。对在自查自纠工作中弄虚作假、隐瞒事实、回避问题的,一经发现,严肃查处;对在综合治理工作中纵容姑息、压案不查、满案不报、抵制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的,一经发现,不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从严约束从政行为。要结合“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的贯彻落实,突出问题导向,贯彻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抓早抓小,抓好预防,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正确处理“树木”与“森林”的关系,拔“坏树”,治“病树”、正“歪树”,保护好森林;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做好表率,主动开展自查自纠,加强自我约束,规范从政行为;要教育引导党员领导干部做政治上的明白人,带头遵守党的纪律和规矩,不违规插手干预工程项目,不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和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严格教育管理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发展环境。

第12篇:关于印发《关于防止和遏制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项目建设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防止和遏制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

预工程项目建设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湘纪发[2009]24号

各市州纪委,各市州委组织部,各市州监察局、发改委、财政局、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规划局、建工局)、交通局、水利局:

现将《关于防止和遏制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项目建设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

中共湖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

湖南省监察厅

湖南省发改委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建设厅

湖南省交通厅

湖南省水利厅

《关于防止和遏制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项目建设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确保工程项目依法依规建设,根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千准则(试行)》、《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副科级(含副科级)以上千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副科级(含副科级)以上干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以委任、委派(招聘)、选举产生并经主管部门批准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的副科级或相当于副科级〔含副科级)以上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项目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和配套设施、市政工程、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水利工程、人防工程、工业项目等。本规定所称插手千预工程项目建设,是指领导干部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政策性规定或者议事规则等,利用职权向相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采取暗示、授意、打招呼、批条子、指定、强令及以会议纪要、备忘、推荐、支持、照顾等方式方法,或者授意、明示、暗示、默许亲友和身边工作人员干预工程项目建设及招投标活动,影响工程项目建设按法定程序正常开展和正常监督执法的行为。

第四条领导干部应当自觉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遵守工程项目建设程序,不得有以下插手干预工程项目建设的行为:

(一)未经批准或违反规定兼任工程建设项目领导职务;或在工程项目中开支、报销有关费用;或领取补贴、奖金、福利;

(二)对工程项目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请示、报告、文件表示同意、默认;对有关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上级指示、决定拒不执行或不予落实、回复;对下级请示、报告、情况反映及重要社会舆论反映拖延不决、不予答复;

(三)借口加决建设速度,明示或暗示相关单位不履行建设程序;授意或要求为达不到施工许可前置条件的工程项目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压缩工期;

(四)明示、暗示或强令违规变更控制性详细规划、经营性建设用地招拍挂后调整容积率;或改变建设用地性质等;

(五)暗示或强行变更职能部门批复的工程初步设计;

(六)同意、授意或默许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不招标或化整为零规避招标;暗示、强制项目审批部门将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核准为邀请招标或不招标,擅自变更已核准了的公开招标项目;违反《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七)同意、授意或默许以开发区名义对开发区内国有投资或控股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公开招标或不接受相关行政监管部门监管;

〔八)同意、授意或默许随意提高或降低投标人入围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技术复杂或特别重大的招标项目,擅自突破现行政策规定:

(九)支持、授意、默许、串通或放纵投标人、中介机构进行围标、串标、资质挂靠、弄虚作假等谋取中标;

(十)违反规定担任或指定评标专家,或通过诱导评标专家操控评标结果,或以监督为名干扰依法进行的评标活动;

(十一)违规干预招标文件、评标办法、标底、合理价、投标报价限值的编制,违反保密事项泄露标底等;

(十二)违规干预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或以打招呼、说情、暗示等方式要求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要求中标人分包、转包工程项目;或者指定材料设备及构配件的生产厂家、供应。

(十三)暗示、默许或同意背离招标投标文件签订项目施工合同;或在合同之外,另行订立与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其他协议,不将合同副本报送有关管理机构备案;

(十四)同意、支持、暗示或默许实施隐蔽性设计,或通过随意变更设计、施工现场签证等造成工程项目“低价中标高价结算”;

(十五)违规于预和插手建设工程结算活动,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核竣工结算;借口拖延竣工验收和结算工作;采取不正当手段抬高工程造价;不在本单位进行公开有关工程造价审核结算结论;

(十六)违反国家、省里政策规定,擅自批准申请人减免有关税费或授意少报多建,造成税费流失或滞延上缴等;

(十七)妨碍正常的监督执法活动,通过说情、批示、打招呼、暗示或强令等形式影响干预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管机构依法采取整改、停工、诚信记录公示、罚款、停业整顿、吊扣证照等处理措施;

(十八)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项目建设的行为。

第五条各级工程建设行政监管部门应依法依规加强工程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发现或接到检举、控告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项目建设的,应当按照职责和权限,及时纠正和调查处理,同时将有关情况抄告纪检监察机关。认为应当依纪给予处分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其他处理决定后,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发现以领导干部亲友或指定其他第三人名义采取不正当手段参与工程项目投标的,应当取消其投标资格。发现涉及上级机关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工程项目建设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报告上级纪检监察机关。

第六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防止和遏制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项目建设,与贯彻落实各项监督制度结合起来,加强对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工程项目建设问题的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将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项目建设的相关情况建档备查,并将其作为领导干部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七条领导千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项目建设,或者对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项目建设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视其情节,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各级各单位可依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九条本规定由省纪委商有关部门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湖南省纪委办公厅2009年7月29日印发

第13篇:关于开展“解决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突出问题”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的报告

关于“解决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突出

问题”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的报告

为认真抓好“解决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突出问题”专项行动,根据区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部署,我局进行了认真的准备,专门制定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并狠抓落实,现将此项行动以来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专项行动以规范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权力为重点,以土地和矿产资源审批出让、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领导干部违规投资入股矿产等情况为切入点,集中开展“解决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突出问题”专项行动,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廉洁运行。

二、工作措施

(一)开展廉洁从政教育。结合工作实际,通过集中学习、参观廉政教育基地、阅读廉洁从政读本和开展征文、演讲比赛等多种形式,开展工程建设领域法律法规、纪律规定学习,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带动党员干部自觉学习反腐倡廉的新理论,统一思想,深化认识。

(二)开展问题排查整改。对历年土地和矿产资源出让审批进行滚动排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整改问题。

(三)加强制度建设。重申纪律规定,分局专门制定了6项规章制度,规范约束干部及职工从政行为;签订廉政风险点查找及防控措施责任书和廉政责任书,约定双方的廉政责任和义务。

(四)加强信息公开化。要强化宣传教育,利用电视、电台、报纸、网络等媒体,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如土地使用权审批和出让的流程和收取要件等信息公开,方便群众办事的同时接受群众监督。

(五)加强案件查办。认真办理群众举报,重点查办领导干部有无利用职权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的情况。

三、工作成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我局结合实际情况,将专项行动纳入党组重要议事日程,对专项行动进行安排部署,建立组织,明确人员,细化措施,狠抓落实,使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强化宣传教育

组织全体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廉政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全市开展“三项行动”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文件,为了加深认识,全局干部80余人分两批前往铁山坪重庆廉政教育基地参观,认真观看了廉政教育展览。并安排在押服刑人员深刻地剖析了自己蜕化变质的过程,对自己的堕落轨迹进行了反思,声泪俱下地表示深深的忏悔。这些都深深震撼着在场每位同志的心,给大家上了一堂形象生动的廉政警示教育课。

(三)做好排查工作

排查工作开展量化分析、总结,以此发现问题、检验整改成效,为下一步巩固专项工作成果提供数字依据。通过查找风险点,让每个职工都找准问题和症结,深化土地和矿业权审批出让、土地整治、征地拆迁等重要领域和行政审批、资源配置、招标投标、行政执法等关键环节制度建设。签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责任书,将党风廉政工作落到实处。

四、下一步打算

1、继续深入开展廉洁从政教育;

2、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3、重视来信来访处理,重点查办领导干部有无利用职权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的情况;

4、进一步加强信息公开,杜绝暗箱操作,接受社会监督,扼制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工程建设苗头产生。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

第14篇:浅析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问题

浅析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问题

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现象由来已久,屡禁不绝,早已成为公安执法办案中难以克服的痼疾,严重损害人民警察的形象和声誉,社会影响十分恶劣,是产生超期羁押等违法行为的重要起因,极易铸成无可挽回的巨大经济损失和严重的侵犯人权事件,有的甚至引发一些不安定因素。许多历史遗留的插手经济纠纷案件形成的巨额经济赔偿问题尚未解决,新的插手经济纠纷案件仍在产生并酿成新的社会矛盾。要纠正这种不正之风,必须深刻剖析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问题产生的根源,探索矫治对策。

一、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问题的产生根源

插手经济纠纷,表现为公安机关以承办经济犯罪案件为名,出于追求经济利益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故意对经济纠纷按照经济犯罪予以立案侦查,查封扣押纠纷争议的财产,利用侦查手段追缴当事人所欠债款,甚至对经济纠纷当事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还包括因认识失误错误立案,对正常经济活动进行干扰。具体可以分为以下两种形式。

1、经济利益驱动主动插手经济纠纷

在法制不健全的年代,公安机关承办经济犯罪案件可按照惯例扣下相当比例的所收缴赃款作为“办案提成”,“以收代侦”和“退款放人”现象比较普遍,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的权力和经济效益大得惊人。在执法环境日益规范的今天,承办经济犯罪案件变相获得被害单位好处的办案创收现象并未根绝,至少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过程中,经济犯罪侦查部门会在办案费用上大大得益于报案单位的经济支持,远远超过刑事犯罪侦查部门的有限经费。有的办案人甚至在发现难以认定经济犯罪时舍不得撤消案件,受经济利益驱动仍千方百计收集有罪证据以图将案件最终符合犯罪条件诉出去。与此不同,刑事犯罪侦查部门对于所立的杀人等严重刑事案件,一旦发现有非正常死亡等无罪方面的证据,首先考虑的就是尽快撤案,担心留恋于刑事犯罪案件深挖细查仍破不了案而影响破案率,经济犯罪案件与刑事犯罪案件的处理态度不同不能不承认有经济因素作怪。非常可观的办案效益甚至造成有的警察铤而走险,为攫取办案提成不惜担当职业讨债人,利用公安职权搞创收,故意干预经济活动,随意插手经济纠纷,人为制造经济犯罪案件。如有的公安机关把明显是经济合同纠纷或债务纠纷的案件,立为诈骗案件,为一方当事人追款讨债,不办理法律手续,随意冻结、划拨另一方当事人在银行的款项;有的借口被扣缴财产者确实在经济往来中欠对方钱款而拒绝承认插手经济纠纷,拒不返还被扣缴的财产;有的借口经“返赃”收受财产的企业已破产或当事人已去世,拒绝从公安机关支付赔偿款;有的为逃避法律责任,对追缴的“赃款赃物”让获益企业出具收据,公安机关操纵双方的钱财转移却始终不留下任何文书凭证;有的发现插手经济纠纷无法收场,就与报案者和法院私下沟通,由法院把查封扣押的财产直接从公安机关划走,继续维持因非法插手经济纠纷形成的不正常财产占有状态;有的千方百计给被扣押财产者寻找可予以处罚的劣迹,紧紧抓住把柄以堵住其申请赔偿和申诉上访之路;有的强调案件即使不符合立案条件,也仅仅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长期列为在侦案件以逃避错案赔偿责任;有的办案人在羁押当事人期间并不积极侦查案件,而是故意长时间不结案,恶意运用公安权力,企图通过限制当事人人身自由施加压力,采取类似绑架人质的手段达到

为报案人索要欠款的目的。插手经济纠纷有时还与地方保护有关,有的公安机关从狭隘的局部利益出发,违反公安机关办案权限和案件管辖规定,越权办案,违法抓人,为本地企业追款讨债。基于保护地方经济的需要,有的公安机关到异地办案,不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系,暗自行动,强行抓人,甚至有的法律手续不完备,不向当事人出示任何证件,非法扣押、查封、冻结案件当事人的合法财产,违法处理所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非法收受案件当事人的财物等。有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地方政府进行行政干预,动用本地警方介入债务纠纷,胁迫对方签订还款协议,以续上诉讼时效。被立案的犯罪嫌疑人,随时有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危险,在此情形下“自愿”达成的还款协议,内容大都不公平,运费、损耗、利润、利息等基本得不到保护。

2、主观认识失误被动插手经济纠纷

许多经济纠纷当事人认为遭遇生意对方欠债不还,最便捷有效的讨债方式就是借助公安机关的权力逼迫对方还账。他们故意夸大欠债事实歪曲债务性质甚至虚构票据账目证据使公安机关相信发生了经济犯罪,诱导公安机关干涉经济纠纷,以经济犯罪案由入手变相追讨债务,迫使对方当事人处于不平等的被立案侦查进行刑事责任追究地位而达成所谓还款协议。借助公安力量讨债,远比通过诉讼程序二审终审才能生效的做法快捷,又不担心经过法院审判胜诉后执行难问题。一些有污点的欠账人,担心公安机关的介入发现其他违法问题,对其施加公安压力迫其还债一般来说是比较容易的。报案人明知公安机关对经济纠纷无权处理,因自感心虚而在期望依赖公安权力非法满足讨债要求时,一般愿意付出更多的办案费用或留下更大比例的办案提成,往往积极主动向侦查机关捐赠钱物,以此加大对经济犯罪侦查人员的诱惑。经济纠纷应由有关企事业单位行政主管部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公安机关无权介入经济纠纷案件,但有的侦查员对此并无确切认识。俗话说,无商不奸,市场经济竞争环境中的经济活动,难免出现不诚信行为。有许多警察自以为有权掌管一切不公平之事,即便是经济活动中的违反诚信原则的民事欺诈行为,也有权过问和处理。有的从警多年已形成警察就是管人者思维定势的同志,对自己作为国家专政机器执行者的身份角色定位过高,对经济争议案件进行审核时常常超越公安机关只负责构成犯罪的少数案件的有限权力,对经济活动中的民事违法行为也经常动用公安权力予以惩治,甚至对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后已做出生效判决的纯粹经济纠纷案件也敢于原封不动拿过来以经济犯罪再立案侦查一番。在司法实践中,将合同纠纷认定为刑事诈骗、将所有权纠纷认定为刑事侵占,这是公安机关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时常采取的两种主要办案形式。有分析表明,在刑法规定合同诈骗罪和侵占罪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这两类犯罪案件,在排除了故意插手经济纠纷因素后,最终被法院判决无罪的比例仍比较高。客观原因是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侵占犯罪与所有权纠纷的界限很难区分,立案标准难以掌握,取证难、查处难。主观原因是侦查员对经济犯罪的理解往往带有警察的职业思维习惯,对可疑事实和证据的分析断定均倾向于有罪,不能以平常心态和公平观念进行衡量,因而与法官的最终判决不相一致。因对政策、法律理解不清和主观能力问题而插手经济纠纷的,若在发现错误立案后及时自行纠正,可避免产生更严重的后果,但办案人必须引以为戒,吸取教训。一般说,只要公安机关介入经济纠纷就会干扰正常的经济活动,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和损失。民事审判中根据证据认定事实的程序有严格的标准和限定,在刑事侦查中根据证据认定事实的程序却没有相应严格的标准和限定。公安机关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时,存在着可能滥用职权、非法认定事实的巨大自由裁

量空间,由此必须强化法律素质和业务本领锻炼,提高辨别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办案能力,增强判断处置的准确性。

二、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问题的根治对策

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问题早已引起各级权力部门重视,公安部三令五申强调严禁插手经济纠纷。严肃要求公安机关不得随意超越职权范围,以查处诈骗罪为名,干预经济纠纷,替当事人追索欠款,从中提成牟利。禁止以收审、扣押人质等非法手段去插手经济纠纷问题。中央政法委指出,要把制止插手经济纠纷的问题,提高到反对腐败,维护党和政府形象,密切党和群众联系的高度来认识。 笔者认为,强化插手经济纠纷问题的根治工作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对插手经济纠纷行为应该准确辨别

由于市场经济高度发达而形成的市场经济领域内的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非法经营、偷税漏税等经济犯罪必然增多,修改后的刑法规定了许多新罪名,涉假、涉税、职务侵占等大量案件的侦查权新交给了公安机关。新型经济犯罪案件情况均非常复杂,有的是专业型、智能型犯罪;有的是一般经济违法行为因“数额较大”、“后果严重”或具有“严重情节”等升格为经济犯罪的;有些经济案件相关人员拒不作证,账目、销售额、经营额及非法获利数额难以查清;有些经济犯罪的法律条文规定得过于原则和抽象,对于法条中的数额、后果及情节等法律没有具体的规定,案件定罪标准不好掌握;有些经济犯罪案件和民事纠纷案件交织在一起,办案人分清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难度加大。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必须充分认识所承担职责的重要性和办案工作的艰巨性,提高办案人的法律素质,不仅要熟练地掌握《刑法》,还要学习掌握与市场经济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熟悉经济管理知识,掌握查阅分析企业账目等侦查技巧,提高办理疑难经济犯罪案件的水平,真正实现打击破坏市场秩序的经济犯罪同时避免插手经济纠纷。 如,每一位经济犯罪侦查员都要清楚了解合同诈骗与经济合同纠纷的区别。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虚构事实或隐瞒真像,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表现形式包括,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经济合同纠纷是指行为人有履行或基本履行合同的诚意,只是由于某种原因而未能完全履行合同,或者在履行合同中,一方有意违反合同的某项条款,使合同另一方遭受损失,从而引起双方对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发生争议。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查明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诚意,有无通过欺骗方法签订合同以图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要注意分析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和担保,有无采取欺骗手段,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动,违约后有无承担违约责任的表示或行动。

2、对插手经济纠纷行为必须严厉惩戒

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问题不解决,势必削弱公安能力,严重影响执政党的执政能力,成为市场经济发展大潮里的绊脚石。插手经济纠纷行为与公安机关“立法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完全相背,其行为本身就是一种极其严重的警察腐败,办案者滥用警察权力,漠视甚至侵犯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是必须依法严厉惩处坚决根除的社会毒瘤。要从立案权力互相牵制和违法办案责任追究各方面堵住插手经济纠纷行为产生的渠道,特别是要有胆识和魄力坚决清除为公安机关自身解决经费紧张问题而“为公”插手经济纠纷的单位违法违纪问题。公安机关是

国家的司法机关,如在承办案件时接受具有利害关系的企业和个人的捐助和馈赠,就会对以后执法活动中的公正性造成潜在影响,有可能对提供赞助者的违法行为高抬贵手,难以秉公执法。在案件未由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前就接受捐赠,属于变相为案件定调,有可能影响到法院对案件的公正审判。办理经济案件时接受捐赠还可能使公安机关形成执法偏爱,热衷于侦破那些有“感谢”、有“好处”、有“表示”的案件,破了案,社会反响好,自己也得利。对没“好处”、没“油水”的案件,故意推诿拖拉,消极怠工,这势必会导致公安机关侦查破案的“驱利”倾向,导致办案“向钱看”。 公安机关行使国家职权介入经济纠纷帮助企业追回损失而接受其捐赠,不利于社会利益的平衡,不符合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是加强公安机关能力建设的大忌。综观《国家赔偿法》颁布后进行错案纠正依法赔偿的办案实践,公安机关真正纳入赔偿程序的插手经济纠纷案件非常少,而对错案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和经济追偿的更少,错误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与错误办理刑事犯罪案件在社会上造成的反响和引起公安决策者的重视程度都有很大差距。插手经济纠纷行为屡禁不绝,不能不承认与责任追究未真正落实有关。有的插手经济纠纷案件造成被害人巨额经济损失,将扣押财产错返给纠纷另一方无法追回,长年超期羁押的当事人最终被法院宣判无罪,无论后果多么严重都对承办人及其主管领导任职和升迁毫无影响。对错案办案人不予任何处理实质上就是放纵类似行为继续发生,在执法者自身理性素养和法律意识尚不能约束其不涉足违法违纪领域时,更不可能幻想其自我感悟自责不再危害他人,只能即希望于组织施与的严厉而痛苦的外部惩戒刺激来进行行为修正和经济弥补。

3、对插手经济纠纷行为可以依法诉讼

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刑事侦查行为难以区分问题,有的公安机关以履行刑事诉讼职责为名,实际上在实施插手经济纠纷的行政行为,故意滥用两种不同性质的职权,人为地模糊其行为属性,而《行政诉讼法》却无法干预,使得插手经济纠纷行为不能经过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得以纠正,在体制上为公安机关逃避司法审查提供了可能,被插手经济纠纷的企业和个人寻求司法救济的渠道很难畅通。如果法院仅从程序上区分公安机关的两类行为,那么就难以发现公安机关在形式上借刑事强制措施之名而实际上即在实体上实施越权或滥用职权插手经济纠纷的行政行为,公安机关完全可能利用合法的程序规避实体问题。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诈骗等经济案件不存在行政执法的性质,只有符合刑事侦查行为的条件,才能排除插手经济纠纷。法院的任务,就是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判断是否能据此推定某公民或单位已涉嫌犯罪以及应对其进一步采取强制措施,如果法院在审查中发现其行为只涉及民事纠纷或经济纠纷,不具备犯罪嫌疑时,可以认定被告公安机关的被诉行为属越权行政行为,而非司法行为。

4、对插手经济纠纷行为实行立案监督

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没有明确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权限,刑事案件立案后,侦查机关可以自行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以外的所有强制性侦查措施,而无需任何司法审查程序。插手经济纠纷非法立案这类问题不能及时被监督机关发现和有效纠正,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职权制约受到限制,在监督范围上存在严重缺陷。立案作为刑事诉讼中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是开展刑事侦查的前提,其内容包括受案、审查、决定立案或者不立案等具体的诉讼行为。立案后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调查,随后很可能采取强制性侦查措施对被立案者的人身、财产等权利进行限制、剥夺。如果不

将立案纳入法律监督范围,等于认可公安机关自行处置经济犯罪案件,避免插手经济纠纷只能指望公安机关提高自身认识加强自律。只有从立案这一诉讼的源头上把住法律关口,才能实现对当事人基本人权的有效保护,多渠道及时发现和有效纠正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问题,规范公安立案活动,保障整个刑事侦查活动依法进行。应修改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不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立案侦查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应当做出说明。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说明的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撤销案件,公安机关不予撤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做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执行。”此举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公安机关尽早取消对经济纠纷当事人财产的扣押追缴,及时释放嫌疑人,减少损失。对公安机关的所有立案情况检察机关均应有知情权,可通过与公安机关联网并从网上查阅、调取卷宗等有效的手段掌握其受案和立案情况,增强公安机关的受案、立案透明度,利于检察机关获取更多的案件线索和进行有效的监督,同时也可杜绝随意立案的现象发生。

第15篇:上庄小学对领导干部、教师经商办企业、违规干预插手市场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问题进行专项整治的自查报告

上庄小学

对领导干部、教师经商办企业、违规干预插手市场活动及其亲属利用其职务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问题进行专项整治的自查报告

根据《区教育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文件精神,我校对领导干部、教师经商办企业、违规干预插手市场活动及其亲属利用其职务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问题进行专项自查活动。现将自查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全员动员

学校要求认真学习《区教育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文件精神,由校长负责开展对领导干部、教师经商办企业、违规干预插手市场活动及其亲属利用其职务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问题进行专项自查活动。

二、全面清查

为了全面开展本次自查专项活动,全体教师共同参与,自查参与率达到了100%。学校组织每一位教职工如实填写了《学校干部、教师及其亲属经商办企业人员统计表》,经校长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教育局。在自查自纠专项工作中,对照文件中的三项自查内容,逐一进行自查,没有发现领导干部、教师经商办企业、违规干预插手市场活动及其亲属利用其职务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况,也没有收到相关的举报。

今后,各学校还将进一步加强对该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巩固成绩,以实际行动响应党风廉政建设。

2016年4月18日

第16篇:交通安全干预措施

交通安全干预措施

●建立健全《岗位安全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三交一封管理制度》、《车管站HSE处罚细则》、《机动车管理规定》、《驾驶员管理规定》、《车辆调派规定》等规章制度,规范我站交通安全管理。

●在全站范围内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倡导驾驶员签订《驾驶员安全承诺书》,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做到安全责任大家担,使安全管理工作真正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2011年全站共计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驾驶员安全承诺书》共计41份。

●强化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员工的安全培训。根据本单位生产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并落到实处。培训内容包括消防安全知识培训、道路交通安全法、季节性安全行车措施、安全行车常识、车辆维护保养知识等。对新到本单位的员工,坚持三级安全教育,合格后方可上岗。采取周一安全例会、事故案例分析、专题讲座、开辟宣传栏、制作宣传展板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安全管理水平,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效果。半年来共计开办安全培训班3期次,培训人员达200多人次;对4名新员工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开展事故案例分析8次,参加人数达200多人次,制作安全安全宣传挂图、展板、板报等共计30多张。

●每年度开展驾驶员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和驾驶技能竞赛,各中队每周利用周一安全例会、周四车辆安全检查、工余间隙等时机,通过观看幻灯片、外请专业人员面授讲课、开展岗位练兵、岗位技能竞赛、经验分享、案例分析等灵活多样的形式,提高驾驶员理论与实际操作技能水平以及遵章守纪意识,使其安全规范操作,降低行车违章率。

●严格执行安全检查制度,采取例行安全检查与日常安全巡查相结合,实行隐患整改销项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站每月、中队每周开展安全检查,严格执行安全检查工作规范和标准,查隐患抓整改,明确整改时限、整改措施和整改责任人,确保整改效果。对于不按要求整改的和屡发不禁的,加大处罚力度。成立以来累计查处问题**个,整改隐患28处。

●对全站**台车辆实行挂牌承包管理,明确承包人、承包内容、强化车辆日常维修保养,杜绝“重使用,轻维护”的不良倾向,提高车辆安全性能,杜绝车辆带病上路行驶。

●梳理完善岗位作业指导书、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岗位工作流程、工作标准,根据四季特点,制定各季节安全行车措施,使员工操作有章可循,指导岗位员工安全规范操作,确保安全行车。

●通过GPS监控,开展不定时路查、夜查,及时纠正驾驶员违章行驶行为,并加大违章查处力度,督促驾驶员养成良好驾车行为。半年来共计纠正违章驾驶**次,处罚违章驾驶**人次。加强日常督导,加大管理考核力度。通过不定时、不定点路检路查、24小时不间断GPS监控、将日检日查结果纳入月度考核等监督管理措施,培养员工自觉执行操作规范的良好习惯。

●开展驾驶员岗位危害因素辨识与评价,制定防控措施,降低交通事故发生机率。半年来共计组织开展危害因素辨识2次,对辨识出的52种危害因素,全部制定了防控措施,提高了驾驶员安全防范意识。

●随时关注、掌握驾驶员思想动态,精神状态、健康状况,对影响安全行车的将不会安排行车任务,并及时帮助其化解不良情绪。

●定时(每月至少2次)与地方违章办联系,查询我站车辆违章情况,及时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纠正违章行为。

●建立与乘车人的电话登记,当通过GPS监控发现超速、改变路线、疲劳驾驶违章行为时,为了不干扰驾驶员安全驾驶,站通过调度、乘车人三方沟通,对其安全提示,及时纠正违章行为。

第17篇:干预伤害方案

上饶市信州区朝阳中学

关于组织开展 “儿童伤害干预项目”工作的实施方案

儿童伤害干预项目,是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建立的以学校为基础、职能部门、社会和家庭共同参与实施预防和控制儿童伤害、提高儿童伤害意识、减少儿童伤害案件发生的一项社会系统工程。为切实做好学校预防儿童伤害工作,努力减少儿童伤害事件的发生,我校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进一步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推动学校及周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创建“平安校园”工作的全面落实,减少中小学生道路交通事故、溺水伤亡事故、跌伤、动物致伤、电击和烧烫伤事件的发生。积极争取社会各方面力量,勇于探索和实践,不断加强“儿童伤害干预项目”工作的方式方法。

二、实施原则

1、宣传教育,技能培训。

2、重点干预,减少伤害。

3、以点拓面,同步推进。

三、组织领导

成立东塘小学“实施儿童伤害干预项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刘谟忠

副组长:鲁国亮 陈国斌

成员:徐启华 徐彬 徐军 潘晓华 周晓宾 孙诚陈静 徐芬 谢琳

四、实施办法

(一)实施部门:各年级各班

校内重点:七年级和九年级

活动内容:中小学生伤害干预工作,内容包括园周边治安安全、校内安全、交通安全、校外安全、心理健康教育。要建立四种伤害干预网络。

一是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网络。由学校邀请交巡警部门、片区治安协管员等组成校外交通安全监管网络。职能是:干预学生上学、放学途中交通安全,及时处理突发交通安全事故。

二是建立校内安全网络。由学校教职工力量和“班级安全管理员”或“班级安全小卫士”组成。职能是:在校内主要干预火灾、集体食物中毒、流行性传染病、校内各类设施隐患,楼道拥挤踩踏、攀爬等不安全现象;利用安全教育课组织学生进行逃生演练,提高学生自护、自救的知识水平;发挥学生之间安全防范小提醒、小制止、小纠正的作用,主要干预校外学生结伴下水、在交通要道上嬉戏追逐等意外伤害。

三是构建校园周边治安网络。由学校邀请住地派出所挂校片警、城管人员、法制副校长等人员组成。职能是:及时与学校通报校园周边安全信息,及时排查化解各类安全安全隐患;主要抵御、干预诸如社会闲杂人员敲诈学生、斗殴等校外学生伤害事件的发生。

四是学校与学生家长、村建立社会立体关爱网络。由学校邀请村委会干部、少先队校外辅导员、老干部、老农民、老党员等组成。经常与学生家长联系,及时交流学生在校、在家的各种表现,有针对性地对学生制定教育、关心方案;可试行“校村结对”共建等形式,共同关注学生心身健康,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向学生或家长进行温馨提示,极力防止诸如溺水、自杀、自残等事件发生。

五、实施时间

3月:召开筹备会、成立机构、制定方案。

4月:学校研究实施办法。

5,6月:组织部署实施:建立相关表册,填报底数,建立干预学生伤害监察数据库。

7月上旬:在本校组织启动仪式。

9,10月:组织督查、检查各班工作开展情况。

11,月:组织儿童伤害干预项目经验交流会。

12月:统计数据、收集材料、总结上报材料。

六、活动要求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一是成立领导机构,校长负责制。二是分解落实任务。从校长到老师,要逐级分解干预学生伤害目标任务。三是建立安全小卫士制度,每班确定几名安全小卫士,按时上报相关数据材料。

2、广泛宣传,强力推进。一是充分利用各种会议广泛宣传。通过会议、讲座、演讲、作文竞赛形式,向广大师生、社会公众、等不同层面广泛宣传预防中小学生伤害的重要性,通过组织培训、演练提高 中小学后防范伤害的基本知识,提高学生、家长、教师及公众伤害干预的防范水平。二是每学期组织1次有针对性的逃生演练;三是每学期利用 一次家长会,以身边发生的儿童伤害实例为例,对家长进行干预指导。四是第个假期学校致家长一封信,提醒家长关注儿童安全事项。可在村学生出入的醒目地点建立预防儿童伤害宣传阵地、干预儿童伤害,保护学生成长,提醒家长随时发现安全隐患,保护学生健康成长的意识。还可结合学校实际编印中小学生校外伤害干预工作指导手册,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

3、巧借外力,创新方法。儿童伤害干预项目含盖了全体中小学生,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我们要积极争取市、区宣传、体育、卫生、交通、公安、交警、司法、文广、劳动保障、农林水利、质监、妇联、共青团、关工委、残联等部门的有生力量,争取他们共同参与该项目,七借外力,共同制定开展预防中小学生伤害的跨部门干预活动计划。

4、做实工作,争出成果。儿童伤害事件是可控和预防的。我们要克服认识上的侥幸心理,行动上的畏难情绪,立足现有实际情况,从最基层抓起,最烦琐的小事做起,不断探索关爱儿童身心健康,关心儿童成长进步工作的新方法。使这项工作深入民心、深入社会。争创我校干预儿童意外伤害工作有特色、有亮点,为我校儿童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环境。

2008年宣武区“儿童伤害干预项目”工作情况汇报

发布时间:2008-10-30

2007年5月,宣武区妇儿工委办公室、区教委受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及北京市妇儿工委办公室儿童伤害干预项目工作组委托,承接了“儿童伤害干预项目”在我区的试点工作。区妇儿工委办公室牵头协调有关方面组建了由王永新常务副区长为领导的“宣武区儿童伤害干预项目领导小组”、包括教委、公安、妇幼保健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单位人员在内的“项目专家组”及15所中小学为主的“项目工作组”三支队伍。儿童伤害干预项目对外与北京市妇儿工委的协调、联络等工作由区妇儿工委办承担,区教委负责组织、协调我区项目工作组的具体实施工作。

2007年11月7日,由区妇儿工委办、区教委等11家区妇儿工委成员单位在北京小学联合主办了“预防儿童伤害,共建和谐校园——宣武区儿童伤害干预项目启动式”,正式拉开我区承接的儿童伤害干预项目工作序幕,围绕项目的宣传、培训、监测等各项工作陆续全面展开。

2008年1—5月,区妇儿工委办公室按照年初制定的项目工作计划,与区教委、区疾控中心等项目执行单位密切配合,加大对项目的宣传、培训、管理工作力度,围绕儿童安全圆满地完成了一系列工作任务。

一、配合市妇儿工委开展安全燃放烟花炮竹教育活动。

按照市妇儿工委的要求,2008年春节来临之际,为了让广大少年儿童度过一个安全、文明、快乐的假期,提高他们的安全燃放意识,1月23日寒假前,由区教委、区烟花办在我区公办“来京务工人员子女就读学校”红莲小学联合承办了“安全燃放我做到,欢欢喜喜过大年”安全燃放烟花爆竹主题宣传活动。北京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教育科学研究院、联合国儿基会、区妇儿工委办等参加了活动。活动中,区烟花办的杨飞警官就限放时间、禁放地点、购买烟花爆竹时应注意的事项以及如何文明燃放烟花等问题,向同学们一一作了说明,并结合他们在执法过程中查获的非法、伪劣、超标的烟花爆竹向同学们进行展示;参会领导将市教育科学研究院的老师们编制的《安全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手册》发放到小学生手中,并与现场同学及学生家长进行了交流发言。活动现场气氛热烈,引来师生及学生家长阵阵掌声。

二、启动“你该怎么办”系列主题宣传、教育活动。

为了更好地配合我区校园“儿童伤害干预项目”的实施工作,区妇儿工委办、区儿童伤害干预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下发了“你该怎么办”系列宣传教育活动方案,充分发挥区民防局、红十字会、体育局、交通支队4家项目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于2008年1月—8月,在广安中学、回民小学、北京小学等12所试点学校,主要围绕急救、防灾防火、运动、交通事故等方面的知识、技能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以提高我区儿童预防伤害及应对危急情况的自我救护意识与基本技能。

区民防局、红十字会、体育局、交通支队等4家项目责任单位,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分别与3所项目试点中小学牵手,送知识进校园落实主题活动。目前4家责任单位都开展了丰富多彩的的宣传教育活动,如交通支队开展了以“小手牵大手”为主题的交通安全普法教育、“交法在我心中”知识竞赛及交通法规棋竞赛活动等;区红十字会对广安中学、15中学的全体师生开展了创伤救护技术、徒手心肺复苏、逃生避险知识、心理援助知识等培训;区体育局组织回民学校学生参加了运动伤害知识宣传讲座,并进行相关实践培训。 5月16日,区妇儿工委办、区民防局共同组织开展了“创平安家庭,护奥运平安”-“迎奥运,做主人,我安全,我快乐”主题活动,以我区新近落成的公共安全教育基地为依托,以六一国际儿童节和国际家庭日为契机,对我区宣师一附小、白纸坊小学、新世纪小学3所儿童安全项目试点校的师生及个街道社区家庭代表50余

人开展了防震减灾、“四防六无”、科学生活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实践活动,为学生和街道代表接受了区妇儿工委办委赠送的安全教育光盘300张、安全教育读本200册、安全童谣小扇子26包。区妇联还为参与活动的人员每人赠送了一面奥运五环旗、“四防六无”工作手册和宣传折页。特别结合当前四川汶川大地震,区民防局副局长刘宗民向与会的同学和社区代表介绍了防震减灾、自护自救的基本常识和经验,并陆续进入公共安全教育基地内进行参观,从国防、红十字救护、交通、民防等方面向参观者进行了安全教育普及宣传,特别是让参观者亲身感受了“地震模拟屋”,使孩子们和社区代表们更加感性地认识了地震,掌握了民防类相关知识,对于提高公众安全意识、学会保护自己以及救助他人等起到了良好的教育作用。进一步引导全区广大少年儿童、家庭做好东道主,积极投身到营造平安、和谐、健康的行动中来,从自身做起,为“平安奥运”做出贡献。

三、布置开展安全儿歌、口号、绘画以及“我身边的安全金点子”创想、评比活动。

依托区教委,在寒假来临之际,在15所试点校全面布置、启动了安全儿歌、口号、绘画以及“我身边的安全金点子”创想、评比活动。此活动目前各校正在按照工作要求开展。今年8月将要对活动情况进行评比表彰。

四、开展“保护儿童,远离伤害”的征文活动。依托区教委向全区15所试点校下发了主题为“保护儿童,远离伤害”的征文通知,得到学校的积极响应,目前已收到征文一百多篇,区妇儿工委办正在审稿、选优工作之中。

五、规范管理,建立统一的项目管理工作档案。

2月份区妇儿工委办为14家项目成员单位、15家试点单位统一提供了项目工作必要的文件夹、记录本、像册等专项办公用品,并统一为文件夹编号并将档案用品发放到相关单位使用。

六、编辑印制了妇儿工委办第一期工作通讯,对08年我区儿童项目工作的进展、活动情况进行了刊载。

七、与教委、市、区疾控中心召开了监测工作协商会,就项目基线调查及《安全小卫士》教材推广活动进行了研究安排。

八、参与区教委组织实施的安全小卫士教材推广实践工作,参加课程考察组在8所学校进行的听课工作。

九、参与区教委在3月31日“全国中小学安全教育日”开展的“关注儿童成长,构建和谐校园”主题教育,落实我区儿童伤害干预项目工作。

第18篇:高血压健康干预

作者:向燕萍,袁红,张丽华,李俊

作者单位:长江大学荆州临床医学院 荆州市中心医院体检中心,湖北 荆州 434020

【摘要】目的评价健康促进在社区控制高血压中的效果。方法:2004年1月至2008年12月以荆州市中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试点,选择社区中35岁以上高血压患者为重点目标人群,未患高血压的社区居民为一般目标人群,设计并开展以社区、家庭、患者为中心的系统的健康促进活动。结果:社区高血压患者管理率达91.4%,控制率达69.9%,高血压患者定期测量率达94.5%;2008年心脑血管疾病病死率为296.22/10万,较2004年下降7.86%。结论:将健康促进融入社区卫生服务对社区高血压的控制切实有效。

【关键词】 高血压,社区,健康促进

高血压是我国最常见的心血管疾病,也是脑卒中和冠心病发病的最危险因素,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生活方式的改变以及人口的老龄化,高血压病正在不断影响社区群众的健康状况和生活质量。相关资料报告2002年我国18岁及以上成人高血压患病率18.8%,高血压患者约1.6亿。在第二届“21世纪心血管病防治论坛”上,专家一致认为,高血压仅仅依靠医院门诊治疗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加强社区人群防治和对患者的管理,才能从根本上遏制高血压的蔓延[1]。2004年1月至2008年12月以荆州市中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试点,以健康促进为切入点,推动社区卫生服务的整体工作,尤其是在社区控制高血压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了明显成效。现报道如下。

1 对象与方法

1.1 干预对象 ①重点目标人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辖区内>35岁的常住高血压患者875人,其中男493人,女382人;②一般目标人群:辖区内常住居民91526人,其中男45885人,女45641人。

1.2 干预策略和方法

1.2.1 干预目标 ①提高高血压知晓率、治疗率和控制率。②提高采纳健康生活方式的行为改变率。③预防和控制高血压并发症,降低致残率和病死率,提高患者的生活质量。④充分调动患者主动治疗的积极性,坚定长期治疗的信心,合理用药。

1.2.2 政策与制度保障 ①中心在辖区内每2~4个居委会设1个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与各站每年签定目标责任书,将社区健康促进纳入社区日常工作。②2004年起荆州市卫生局将社区控制高血压(简称控高)纳入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疾病控制中心综合管理目标考核中。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实施“35岁以上患者首诊测血压”制度。④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务人员每年至少进行2次高血压等慢性病防治培训。⑤向社会公布无烟社区、无烟家庭评定标准,督促全区人群进行监督。

1.2.3 干预方法 ①

一、

二、三级预防措施。组织经过培训的调查宣传员,入户进行高血压知识为主的健康教育并定期向社区居民逐户发放宣传品,内容包括:高血压流行现况、主要危险因素、高危人群、主要症状预防措施等,实行 35岁以上患者首诊免费测血压制,定期对社区的高危人群及患者进行体检、咨询、健康指导[23];②建立社区与专科医院之间的双向转诊制度,从而使社区全科医生与专科医生之间有良好的信息沟通。社区确定专门人员建立高血压门诊,不定期请三甲医院心血管专家对社区医生进行心血管疾病专业指导,对高血压患者进行规范化治疗及进行心血管疾病健康教育和义诊。每月组织一次专科医生与患者面对面的座谈会,解决患者在治疗中存在的问题,增强患者对社区医生的信任;③药物治疗指导。了解患者的用药情况,强调按时服药的重要性,指导并督促患者正确用药,及时在健康档案中记载患者用药情况,以便系统观察疗效及不良反应,及时调整药物;④改变生活方式。为药物治疗的重要辅助,措施包括戒烟、

减轻体重、减少酒精及盐摄入、多吃水果蔬菜、减少食物中脂肪总量及饱和脂肪酸含量、适量运动、减轻精神压力、保持心理平衡等。⑤建立高血压俱乐部,制订详细的章程,规定病友的权利和义务,活动一切自主,形式多样活泼,具有参与性与亲和力。如举办健康知识讲座、有奖知识竟猜活动,乒乓球比赛、卡拉 OK大赛、环湖集体步行锻炼等。通过参与社交活动,在病友活动中倾诉心中的困惑,得到彼此了解,减轻精神压力,保持平衡心理,改变高血压患者长期精神压力和心情抑郁,提高治疗的顺从性;⑥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责人、23个居委会主任、血压测量员、84个居民小组长、健康志愿者开展多层次健康促进理论教育和项目干预操作技能培训;⑦利用每年的“世界高血压日”、“世界卫生日”、“计划免疫日”、“世界无烟日”和“心、脑血管防治宣传周”举办大型宣传活动,开展高血压咨询、测量、治疗。⑧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立健康教育资料免费取阅处,居委会黑板报每月1期,地方电视台专门设立健康频道,晚报设立卫生园地专栏[4]等。

1.2.4 质量控制与评估 ①每年进行工作评价,内容包括对社区血压免费测量,无烟社区、无烟家庭及烟草销售量的评定;②开展社区居民行为危险因素时点调查,高血压患者控高KAP(知识、态度、行为)时点调查;③开展社区高血压三级控制管理评估[5]; ④开展社区居民食用盐量“三日盐调法”调查;⑤每季度召开1次社区控高干预工作例会,请专家指导,每年举办1次社区控高干预工作交流会。

1.3 统计学处理 率的比较采用u检验。P

2 结 果

2.1 建立了社区控高工作模式 荆州市卫生局2004年起将社区控高工作纳入医院疾控综合管理目标,社区控高与社区卫生服务及慢性病控制结合,进入常规业务范围,已纳入疾控中心、慢性病科总体管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具体指导,社区居委会执行的社区控高模式,达到预期目标。

2.2 实施控高模式在一般人群中取得良好的效果 通过广泛的宣传,各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2004年至2008年新发现高血压患者分别为1

219、8

26、507和491人,并为其建立健康档案;定期复诊患者数分别为8

16、158

4、2121和2704人,呈现逐渐递增的态势。采纳健康的生活方式、关爱自己和防治慢性病日益受到辖区居民的重视。

2.3 延伸与扩展了社区控高工作 荆州市卫生局于2006年将社区控高工作由8个试点社区扩展到全市22个非试点社区。2006年9月起开始了社区高血压三级管理工作,促进了本市控高管理工作的进展。

2.4 高血压患者控高KAP问卷调查结果 高血压患者各项危险因素知晓率在干预前、后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2.5 高血压的控制与管理 经过5年的高血压干预,高血压患者875例的管理率达91.4%,控制率达69.9%,定期测量率达88.6%,其中94.5%为主动测量。高血压患者干预前后血压控制情况见表3。2008年辖区内心、脑血管病病死率为296.22/10万,较2004年的心、脑血管病病死率(320.86/10万)下降了7.68%。 表3 高血压患者875例干预前、后血压控制情况 例(%)

3 讨 论

2004年由中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牵头,以下属各社区卫生服务站为依托,探索融入健康促进的办法,对社区高血压患者进行干预,选择了辖区内35岁以上高血压患者875例为重点目标人群,普通常住居民

91526例为一般目标人群,针对他们高血压知识知晓率低、服药率低、控制率低和发病率高等问题,开展了以社区、家庭和患者为中心的系统的健康促进活动,包括建立多部门合作,建立高血压日常管理模式,在社区开展健康促进活动,营造支持性环境,对社区基层工作人员进行培训,通过多种形式提供健康公共信息等。经过5年干预,试点区高血压患者控高相关知识的知晓率有明显提高,显著改善高血压患者缺乏运动,高盐饮食,吸烟饮酒等不良生活方式,明显降低心血管病的相关危险因素。对高血压患者施行社区干预治疗是一个十分有效的方法,通过社区综合干预,可显著提高高血压患者的知晓率、治疗率和控制率。另外,我们在干预行动中发现,通过学习高血压医疗知识,能转变患者的不良态度和不良行为。因此,卫生知识水平对行为态度产生了积极作用,能让其他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良性发展。国外把社区高血压的防治计划和初级保健结合起来,由家庭医生和护士有针对性地指导居民,从而改变不良生活方式[67],这种管理干预的工作量大,但医患关系较好,从而使高血压患病率下降,相关知识知晓率提高,取得良好的效果。

2010年3月长江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在这5年控高的健康促进工作中,我们深刻感受到:①高血压的干预和治疗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除广大医务工作者的努力及居民的大力配合外,政府在慢性疾病管理中应该发挥积极的导向作用,重视以高血压等为代表的慢性疾病防治工作,制定并出台相应的卫生支持性政策和干预策略,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加快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构建社区防治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网络,降低患病率,切实改善居民的健康状况。②健康教育和行为干预是高血压群体防止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应积极运用健康档案、健康调查、健康教育干预管理规范治疗等手段改变居民的不健康行为,进行慢性病预防和早期诊断治疗,应发挥社区各部门如卫生、教育、居委会、妇联、新闻媒体等协调与合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支持性环境。③大医院的专科医生和社区全科医生应该功能分明,各司其职,互相补充,通力协作是高血压防治工作取得实效的必要条件。④加大财政投入,不断完善慢性病综合防治工作的管理,营造文明健康的社区环境,促进社区人群健康水平提高[8]。

【参考文献】

[1]吴锡桂.中国高血压病患病率及发展趋势[J].中国高血压病杂志,1995,3(增刊):713.

[2] 孔灵芝.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治与社区卫生服务[J].中国慢性病预防与控制,1998,6(1):3538.

[3] 中国高血压防治指南起草委员会.中国高血压防治指南[J].高血压杂志,2000, 8(1):94102.

[4] 刘力生,实用高血压学[M].北京:科学出版社, 2000:317.

[5] 钟文玲,薛长镐,陈铁晖,等.三明市社区人群高血压的流行现状及干预对策[J].中国慢性病预防与控制,2004,12(1):3536.

[6] 刘明春.高血压社区综合干预的效果评价[J].中国实用乡村医生杂志,2004,11(9):28.

[7] 滕世助,何关松,许茂林.高血压社区综合防治的做法和建议[J].中国初级卫生保健,2004,18(4):6869.

[8] 刘继红,田秀珍,孙力光,等.北京市石景山八角社区高血压综合干预效果分析[J].中国全科医学,2006,9:1267.

第19篇:慢性病干预措施

河南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干预措施

经调查发现社区居民缺乏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医学保健知识,生活习惯欠科学文明,河南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针对于此做出以下干预措施:

1、加强居民健康教育,通过慢病规范管理患者随访进行针对相关慢病知识健康教育,每月1次健康讲座及健康主题日活动宣传,通知辖区居民前来参加,以增强居民健康知识知晓率,促进健康行为形成。

2、居民健康档案登记后,针对档案所示信息,制定多种针对性健康教育处方对居民健康问题进行宣传,多种形式发放各种慢病健康教育处方。

3、不定期在社区中心播放电视、VCD等普及医学常识及科普知识,正确的锻炼方法,如太极拳、保健操等。

4、在中心内设置健康知识宣传栏,宣传健康科普知识,定期根据季节多发病等更换内容。

5、对社区内多发的慢性病高血压、糖尿病制定更具体的卫生干预措施:

高血压:据调查,吸烟、饮酒、基础血压偏高、高血脂胆固醇血症、过度肥胖、高热量膳食、过度摄入动物脂肪、体力活动不足以及年龄或家族遗传是社区居民高血压多发的主要因素,针对其中除年龄及遗传外的可干预因素,我中心对辖区发病或将发病的高危人群有计划有组织的进行体检及血压测量,建立健康档案,发放高

血压预防保健资料,指导高血压患者:(1)、注意劳逸结合,保证充足的睡眠。避免过度的脑力和体力负荷,消除紧张情绪,可适当使用少量安定剂。 (2)、适当的有规律的体育锻炼,有助于高血压恢复正常,但对中、重度高血压患者应避免活动量较大的体育活动。(3)、不吸烟,饮食宜清淡,进食低盐、低脂肪、低胆固醇的食品,每日摄入少于6g食盐,限制饮酒,改善饮食结构。 (4)、控制体重,肥胖的轻度高血压患者通过减轻体重往往可使血压恢复正常。 (5)、对有高血压家族史,而本人血压曾有过增高者,医生的定期随访观察有利于早期发现和早期治疗。(6)、按医嘱服用降压药,从小剂量开始,24小时平稳血压,联合用药,避免频繁换药,个体治疗。

糖尿病:导致社区居民糖尿病发病增高的主要危险因素有:遗传、精神因素、肥胖、长期摄食过多、感染、妊娠等多种因素。我站针对社区糖尿病患者及有较高发病风险的居民进行定期体检,查血糖,发放糖尿病相关知识资料。指导糖尿病患者:(1)、每天吃多少食物主要依据病人的性别、年龄、体力活动的强度和标准体重来计算。(2)、人体偏瘦者、重体力活动者、正在生长发育中的儿童、孕妇以及合并有消耗性疾病(如肺结核、肿瘤和甲亢)的糖尿病人,所供食物可以多一点;反之,肥胖者、轻体力劳动者所需热量较低,食物宜少。 (3)、针以每天可供的总热量,以碳水化合物占 50-60%,蛋白约占 15%,脂肪约占 25%为原则进行分配。并宜多吃一些富含高纤维的食物,按早餐占 1/5,中、晚餐各占 2/5 的比例作分配。 (4)、吃饭时间应尽量固定,并且要和用降血糖药物的时间配合好:胰岛素一般在吃饭前 15-30 分钟注射;磺脲类口服降糖药(如达美康、美吡达等)及中药一般在吃饭前半小时

服;双胍类口服降糖药一般在吃饭后或吃饭中间服;a-糖苷酶抑制剂(如拜平)一般在吃

第一口饭时同时嚼碎服;如果已吃过饭而忘了吃药、打胰岛素针,千万不要在饭后再补吃或注射,以免发生低血糖;已经吃药或注射过胰岛素,但因故吃饭延迟,可在原定的吃饭时间内加餐,但吃饭时应相应减去主食量。 (5)、糖尿病病人不能限制喝水,饭前喝一杯水后就可有饱胀感,同时也能起到减少进食量的作用。 (6)、市面上出售的糖尿病食品多用荞麦或燕麦等制作,有的仅仅是含纤维素多些或未加糖而已,但仍然以粮食成分(碳水化合物)为主,食用时应相应计算进饮食计划总量中。 (7)、当外出旅游、参加重体力劳动或参加体育运动时,饭量可适当增加,或相应减少胰岛素以及口服降糖药的剂量。

第20篇:慢性病干预流程

慢性病干预基础知识 慢性病的监测工具 健康干预过程的监测与记录 健康干预效果的分析与评价 慢性病干预基础知识 ? ? ? ? ? ? 慢性病现状 常见的慢性病 慢性病主要危险因素 慢性病干预流程 慢性病主要干预手段 常见的慢性病的干预 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现状 1998年全世界约60%的死亡和43%的疾 病负担由慢性非传染性疾病( NCD)造成。 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国家承受着NCD的最大 影响,1998年77%的NCD死亡发生在发展中 国家,在由此而引起的全球疾病负担中, 85%由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国家承受。第53届世界卫生大会布兰特伦总干事的报告。 ? ? ? 慢病不仅是发达国家,而且是发展中国家的 重要公共卫生问题,是威胁人类健康的首要疾病。 WHO报告,发展中国家NCD死亡已是15岁以上人口 死亡的重要原因,拉丁美洲是传染病的2倍,中国 是4.5倍。 慢病己成为威胁劳动力人口健康的重要公共卫 生问题,在早卒人群中,除伤害外,肿瘤、心脑 血管疾病己上升为主死因。 慢病造成的疾病负担从1990年的47.4%上升为 68.7%。 中国居民健康状况疾病谱改变 ? 五十年代,平均寿命仅38岁,造成死亡的疾病主要 有:呼吸系统疾病、传染病、消化系统疾病、脑血 管疾病、心血管疾病。 六十年代,平均寿命57岁。文化大革命期间没有统 计.进入二十一世纪,平均寿命67.8岁,疾病谱发生了 根本变化:慢性非传染性疾病、老年慢性退行性疾 成为死亡头号杀手。 ? ? 世界卫生组织(WHO)指出各种健康影响因素中个人生活方式 ?饮食、运动、吸烟等 60% 慢病主要病因 10% 8% 22 % 社会因素 其他因素遗传 气候 占15 % 占 7 % 医疗条件 不良生活方式成为健康的第一杀手 三级预防 ? 一个人从健康(无病)到发病,从发病到 功能障碍,其发生发展都有一定规律。针 对无病期、发展期及障碍期的疾病预防, 医学上称为疾病的三级预防。 ? ? 一级预防——也称病因预防,主要针对 无病期,目的是采取各种消除和控制危 害健康的因素,增进健康的措施,防止 健康人发病。 开展以消除病因为主的预防措施,如免 疫接种预防传染病;改善环境、消除污 染,贯彻执行环境和劳动卫生标准和法 规等措施,预防地方病和职业病。 ? 二级预防——也称临床前期预防,即在疾 病的临床前期做好早期发现、早期诊断、早期治疗的“三早”预防措施,以预防疾 病的发展和恶化,防止复发和转为慢性疾 病。 ? 对于致病因素不完全明确,或致病因素 经过长期作用而发生的慢性疾病,如肿 瘤、心血管病等,特别应以第二级预防 为重点。达到“三早”的根本办法,除 了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人民群众宣传医 学卫生常识,加强健康教育,提高医务 人员的诊断水平和发展微量、敏感实用 的诊断方法和技术外,健康人群的主观 健康检查意识急需加强,某些疾病普查、高危人群筛检、特定人群定期健康检查 等是二级预防的主要措施。 ? 三级预防——又称临床预防,主要是对已 患病者进行及时治疗,防止恶化,预防并 发病和伤残,促进康复和生活能力的锻炼 的预防措施。 常见的慢性病 ? ? ? ? ? 1· 心脑血管疾病: 高血压、、血脂异常、冠心病、脑卒中; 2· 营养代谢性疾病:肥胖,糖尿病,痛风,缺铁性 贫血,骨质疏松 3· 恶性肿瘤(癌); 4.精神、心理障碍; 过劳症; 强迫、焦虑;抑郁症; 更年期综合症; 5 .口腔疾病:龋齿,牙周病等 常见的慢性病危险因素 ? 世界卫生组织 慢性病的主要危险因素,饮食与体力 活动不足《饮食、身体活动与健康全球战略》WHO2002 .5 ? 中国 膳食不合理、身体活动不足及吸烟是 造成多种慢性病的三大行为危险因素。《中国慢性病报告》 卫生部 2006.5 常见的慢性病危险因素 ? ? ? ? 膳食结构不合理及能量摄入过剩 体力活动不足 使用烟草 滥用酒精 ——WHO 健康四大基石 ?合理膳食 ?适量运动 ?戒烟限酒 ?心理平衡 慢性病干预流程 1.信息收集 2.风险评估 3.健康干预 信息收集基本情况:年龄、性别、职业、文化程度、劳动强度等。 危险因素:既往史、家族史、生活习惯(吸 烟、饮酒) 体育活动、经济状况等。 相关疾病史:心、脑血管病、糖尿病、肥胖 症、肾脏病、血管疾病等。 基本体检:血压、身高、体重、BMI、腰围 辅助检查:血糖、血脂、血尿酸等。 风险评估 ? 危险因素评估 普通人群 ? 高危人群 ? 慢性人群 ? 健康干预慢性病患者 ? 慢性病高危人群 ? 普通人群 ? 慢性病主要干预手段 ? ? ? ? ? 运动干预 膳食干预 心理干预 康复干预 药物干预 常见慢性病危险因素干预 ? ? ? ? ? ? ? 高血压 糖尿病 肥胖症 痛风 慢阻肺 冠心病 恶性肿瘤 高血压 高血压的定义 ? ? 是指在静息状态下动脉收缩压和/或舒张压 增高(>=140/90mmHg),常伴有脂肪和糖代谢 紊乱以及心、脑、肾和视网膜等器官功能 性或器质性改变的全身性疾病。 高血压既是一种疾病,又是其他心血管疾 病主要的危险因素。 高血压的并发症 ? ? ? ? 高血压本身并不可怕,诊断治疗都很容易,可怕的 是高血压的各种并发症。 高血压病患者由于动脉压持续性升高,引发全身小 动脉硬化,从而影响组织器官的血液供应,造成各 种严重的后果,成为高血压病的并发症: 高血压常见的并发症有冠心病、肾病、周围动脉疾 病、中风、左心室肥厚、心力衰竭等。在高血压的 各种并发症中,以心、脑、肾的损害最为显著。 高血压最严重的并发症是脑中风,发生脑中风的概 率是正常血压人的7.76倍。 高血压防治的一般概念高血压是心脑肾血管病变的重要危险因素, 有效控制高血压是防治心脑血管疾病的中心环节。 据研究: 一级预防5年:高血压发病率下降55%。 高血压二级预防:脑卒中、冠心病、心梗发病 率下降75%。 舒张压每下降5mmHg,脑卒中发病下降4450%,冠心病减少27%。 高血压防治策略全人群策略 以社区内全人群为对象,主要目标是降低人群中与高血压发 生有关的危险因素水平(如减少钠盐的摄入量、控制饮酒量、控制 体重、增加体力活动等)。主要利用各种媒体进行多渠道的健康教 育。 高危人群策略 高危人群策略是针对不同高危个体有针对性的采取干预措施 的策略,具有针对性强、干预目的明确的优点,是高血压疾病防 治中的重要策略,可有效降低高血压的发病率。 高血压患者管理策略: 定期随访对病人实行管理,采取健康教育和药物治疗两种方 法,争取在相对短期内降低高血压病残率、病死率或早死率。 高血压的危险因素 ?不可改变因素: 年龄、性别、遗传因素 ?可改变因素: 高盐饮食 过量饮酒 超重和肥胖 紧张、焦虑 缺乏体力活动 血压水平的定义和分类(1999年WHO标准)分 类 理想血压 正常血压 正常高值 1级高血压(轻度) 亚组:临界高血压 2级高血压(中度) 3级高血压(重度) 单纯收缩期高血压 亚组:临界高血压 收缩压(mmHg) 40ml 或30g/日 大瓶啤酒1瓶(2罐 350x2) 或400的白酒2两、葡萄酒半瓶 限酒: 宣传慢性饮酒和酗酒的危害:损害肝脏:脂肪肝、肝硬化。 是高血压的独立危险因素,造成心脏负担,诱发脑卒中。 损害神经系统,协同造成脑萎缩和早发性老年性痴呆。 澄清“少量饮酒有利健康”观点:天然红葡萄酒有益健康,其他酒类无此功能; 天然红葡萄酒应限在3两以下/天(纯酒精<50g),超量有损健康; 天然红葡萄酒仅对心血管系统有保护,其他危害相同; 酒后驾车事故率与其他酒类相同。 运动干预适度的体力活动和体育运动 ? ? ? 每周运动3-5 次,每次20—30分钟,最好持 续20-60 分钟。 如运动后自我感觉良好,且保持理想体重, 则表明运动量和运动方式合适。 制定运动计划 原则:因人而异、量力而行 循序渐进、持之以恒 运动方式:有氧运动(有效运动) ? 推荐:健步走、太极拳、上肢燕飞 ? 强度:3—6met之间 ? 运动时间:上午9—10点钟, 下午4—6点钟,晚饭后30分钟 ? 运动频次:最好每天一次 ? 运动降压原理 效果:收缩压降低4-9mmHg ? 高血压运动注意事项 ? 避免清晨运动,早晨氧含量低,血液粘稠度高, 易发生心脑血管意外; 不做剧烈运动,如足球、篮球等活动。可适当 增加太极拳,气功等舒缓的运动; 进行运动时,避免做憋气的动作,防止造成血 ? ? 压升高,出现意外; ? 避免在过于寒冷的温度下运动,寒冷条件下, 血管收缩,易引发心脑血管意外。 62 减轻体重 ? ? ? 建议体重指数应控制在24 以下,理想值是 22 人群中平均体重下降5~10 公斤,收缩压可 下降5~20mmHg 减重因人而异,但首次减重最好减重5 公斤 其它戒烟 保持良好的心理状态:休养,心身疾病 ,周末现象 睡眠 持续管理 康复 ? 中医 药膳:夏枯草、决明子、山楂、枸杞、菊花 练功:气功、太极、站桩 自我保健按摩:头部按摩,风池、太阳 足底、耳穴、手穴 风池、曲池、内关、合谷、劳宫、十宣、阳陵 泉、足三里、昆仑、涌泉(降压十穴) 我国人群血压水平? ? ? ? 110/75mmHg 开始,随着血压水平升高而心 血管发病危险持续增加 120~129/80~84mmHg 时,心血管发病危险 增加1 倍, 140~149/90~94mmHg,心血管发病危险增 加2 倍 血压>180/110mmHg 时,心血管发病危险 增加10 倍。 糖尿病 糖尿病防治一般概念糖尿病的防治包括: ? ? 全人群的糖尿病筛查 高危人群的糖尿病监测 ? 糖尿病患者的并发症预防 糖尿病防治的目标基本目标:提高知晓率、治疗率、控制率。根本目标: ? 降低糖尿病患病率。 ?预防和减少糖尿病各种并发症,尤其是心 脑 血管疾病的发生率。 ?减低致残率、死亡率。 ?提高患者生活质量,延长患者健康寿命。 糖尿病流行特点 ? 世界范围广泛流行 ?糖尿病与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 ?糖尿病正成为发展中国家新的流行病 ? 新增糖尿病以2型糖尿病为主 ?发病年龄年轻化 2型糖尿病危险因素 ? 遗传 ?病毒感染 ?超重和肥胖 ?运动量不足 ?不合理膳食 ?40岁以上、高血压、血脂异常等 糖尿病筛查方法 ?空腹血糖测定 FPG:常规采用的检查方法,方 便易行。 ? 葡萄糖耐量试验 OGTT:空腹或随机血糖可疑 时采用。 ☆ 建议所有空腹或随机血糖高于正常时采用。 ☆ 因“正常高限”尚无法最终确定,建议FPG 在 5.6-6.9mmol/L时采用。 ☆ 空腹血糖受损 IFG ☆ 糖耐量损伤 IGT 糖尿病的诊断糖尿病诊断标准: 1.糖尿病症状+随机血糖 ≥11.1mmol/L(200mmg/dl) 或 2.空腹血糖 ≥7.0mmol/L(126mmg/dl) 或 3.OGTT试验2h血糖 ≥11.1mmol/L(200mmg/dl) IGR(IFG及/或IGT)及糖尿病诊断标准 (静脉血浆糖值)空腹血糖 (mmol/l) 2小时血糖 (mmol/l) 正常 IFG IGT IFG+IGT 糖尿病

1、不食用过量的碳水化合物食物。

2、淀粉食物配与少许蛋白质、纤维及脂肪一起食用, 促使糖分进入血液的速度缓慢。

3、尽量进食蔬菜及任何种类的谷物。“天然”的碳 水化合物食物一般比“人造”碳水化合物具有较低的 升糖指数。

4、平均分配一天进食的淀粉含量至三大主餐及之间 的两餐点心,以便尽量维持血液葡萄糖水平在最正常 水平。

5、多吃豆类食物,以降低其它食物的升糖效应。

6、烹调加工过程。升糖指数的标准高升糖指数食物:超过70。中升糖指数食物:55到70之间。 低升糖指数食物:55以下升糖指数表 加工烹调方法 ? ? ? ? ? 选料:食物成分 配比:三大营养素 混合: 烹调:蒸、煮、煎、炸、烤、生 时间:烹调时间 ? ? ? 食物选择谷薯类:米(粳米、糙米)、面、马铃薯 菜果累蔬菜:叶菜、根茎、瓜果、花菜、荚豆、菌类;水果 肉蛋类肉类:红肉、白肉;大豆及其制品;奶及其制品;蛋 ? ? 油脂类坚果;动物油、植物油 ? ? 盐和水 加工制作餐具、炊具、煎炸蒸煮炖炒煲生、餐次、进餐顺序 膳食纤维 餐次热量比 ? ? ? ? ? 作用:控制血糖相对平稳 参考血糖情况:空腹、餐后、低血糖 3餐 3:4:3(正常) 5餐 2:1:3:1:3 6餐 2:1:3:1:2:1 运动干预 ? ? ? ? 有氧运动 力量型运动 运动时间:餐后90分钟 运动计划的设计 运动顺序:每次运动,每段时间(运动方式) 自我监测自查血糖 ? 运动效果评估+膳食效果评估 效果评估表的设计与组合 ? 康复 ? 糖尿病中医 穴位:阴虚(太溪)、阴虚火旺(太溪、照海) 降糖穴(定位:此穴位于前臂掌侧,腕关节至肘关节的下1/3 )运动:八段锦、太极拳 药膳材料: 黄芪、山药、苍术、玄参、葛根、枸杞子、山萸 肉、茯苓、玉竹、、桑椹、菟丝子、玄参、醋 普通人群中能减少2型糖尿病发病率的 干预措施 ? ? ? ? 加强体育锻炼 提倡健康饮食 防止或减轻超重/肥胖 建议:成年人每周至少5天,每天进行至少30分钟的 中等强度运动(例如快走,骑自行车,慢跑,跳舞, 户外运动或做较重的家务)。这些运动可以一次进 行10分钟,一天运动几次来达到每日所需运动量。 同时,可考虑每天采用不同的活动形式进行锻炼。 所有成年人和5岁以上的儿童,都应该鼓励进食低脂 肪、适量粮食、充足水果和蔬菜的饮食。 肥胖 肥 ? 胖 早在1948年 WHO 已经将它列入疾病分类名 单。 ? 肥胖病是指体内的脂肪总含量及/或局部脂 肪含量过多,其程度已达到危害健康或寿限 的情况。通俗讲肥胖就是体内脂肪堆积过多。肥胖既是一个独立的疾病,又是多种慢性病 的主要危险因素。 ? 肥胖症分型体质性肥胖 (遗传) 肥 胖 症 单纯性肥胖 (95%) 过食性肥胖 (获得性)疾病性肥胖 (内分泌紊乱) 继发性肥胖 (5%) 药物性肥胖 流行特点和危险因素 ? ? ? ? ? ? ? 流行特点: 北方>南方; 大城市>小城市 城市>农村 经济发达地区>不发达地区 危险因素: 遗传特点(20%-40%);不健康的生活方式 简易体脂含量的评估方法 ? 体质指数(BMI):直立、免冠、脱鞋并仅穿内衣情况下 测体重及身长 BMI=体重(kg)/身长 (m)2 ? 腰、臀围及腰臀围比值(WHR) 腰围(W) 测定时需两足分开(25-30cm)并直立 ,测 量部位在骨性胸廓最下缘与髂脊最上缘的中点水平面。 臀围(H)测定时则并足直立,测量部位在臀部最宽处。 使用软皮尺测量,让皮尺贴着皮肤表面但不压迫软组 织。腰臀围比(WHR)=W(cm)/H(cm) 中国肥胖工作组建议的 超重和肥胖诊断分割点BMI(kg/m2) 体重过低 正常

(一)代谢性疾病 1.非胰岛素依赖性糖尿病 3.血脂蛋白紊乱 2.高血脂 4.高尿酸血症和痛风

(二)心血管疾病:高血压、冠心病心力衰竭

(三)消化系疾病:胆囊炎及胆石症、脂肪肝

(四)呼吸系统疾病:肥胖性肺一心综合征

(五)乳腺癌、前列腺癌和结肠癌等。肥胖病伴发的健康问题(WHO)明显增加(RR>3) 中度增加 (RR=2-3) 2型糖尿病 胆囊病 血脂紊乱 代谢综合征 冠心病 高血压 骨关节炎 高尿酸血症及痛风 轻度增加 (RR=1-2) 绝经后妇女乳癌、子 宫内膜癌、结肠癌 性激素异常 多囊卵巢综合征 生育障碍 呼吸困难睡眠呼吸暂停 RR:相对危险率 背痛麻醉风险增加 胎儿缺陷 干预原则 ? ? ? ? ? ? 综合措施预防和控制肥胖症,改变生活方式。 矫正引起过度进食或活动不足的行为和习惯。 鼓励摄入的低能量、低脂肪、适量蛋白质和 碳水化合物,富含微量元素和维生素的膳食。 控制膳食与增加运动相结合。 积极运动可防止体重反弹。 应长期坚持减体重计划,速度不宜过快,不 可急于求成。 防治与肥胖相关的疾病,将防治肥胖作为防 治相关慢性病的重要环节。 减重原理 ? ? 能量负平衡 消耗大于摄入 肥胖非药物的干预 ? ? ? ? 运动干预 膳食干预 心理干预 康复 ? ? ? 干预方法顺序 行为疗法 心理干预 干预方法的顺序一般情况 先运动,后膳食(量出为入) ? 特殊情况 ? 天平法则主要危险因素(膳食、运动) 被管理者的依从性(膳食、运动) 膳食干预 ? ? 控制热量 推荐每天膳食中的热量比原来日常水平减少约 1/3,每周能降低体重0.5 公斤食品与食量(质、量) 注意:主食、肉食、油脂、坚果、含糖饮料 不良习惯:自助餐、“食霸比赛 ”、发泄情绪、偏食、夜宵(心理) 心理 ? 肥胖不正确心理 1.肥胖是富裕的表现,“发福” 2.3.4.5.6.吃自助餐,不吃白不吃—暴饮暴食 “食霸比赛 ”,有成就感 发泄情绪的工具 夜宵(如何解除) 效仿(媒体、影视、其他) 贪食症 行为疗法 ? ? ? ? ? ? ? 建立节食意识,每餐不过饱; 尽量减少暴饮暴食的频度和程度。 注意挑选脂肪含量低的食物。 细嚼慢咽以延长进食时间,使在进餐尚未完毕以前即对大 脑发出饱足信号,有助于减少进食量。 进食时使用较小的餐具,使得中等量的食物看起来也不显 得单薄; 按计划用餐,即在进餐前将一餐的食物按计划分装,自我 限制进食量,使每餐达到七分饱;也可使漏餐者不致在下 一餐过量进食。 餐后加点水果可以满足进食欲望。改变进食行为常常有助 于减少进食量而没有未吃饱的感觉。 运动干预原则 ? ? 创造尽量多活动的机会制定目标,每天安排进行中等强度的体力 活动 增加体力活动量应循序渐进 ? 运动干预 ? 运动方式:有氧运动推荐:健步走、游泳、骑自行车 ? ? 运动时间:空腹、半空腹、晚餐后 运动持续:至少40分钟 健步走强调姿势、速度、时间的一种步行方式。 行走速度和运动量介于散步和竞走之间 ? 标准:90-120步/分钟 120-140步/分钟 条件:超重、轻中度肥胖允许 重度肥胖不建议 有膝关节损伤及运动后有膝关节 症状者不推荐 ? 康复中医脾虚湿阻、脾肾阳虚、痰浊中阻(虚证) 胃热湿阻(实证) 食疗:薏米、芡实、陈皮、(虚证) 菊花、黄芩(实证) 穴位:刮痧脾胃肾经 三里、上巨虚、下巨虚、丰隆(虚证) 耳穴 口、食道;体穴 梁丘(实证) 痛风 ? ? ? 减重 控制高嘌呤食物 康复 食物中嘌呤含量含嘌呤高的食物:豆芽,香菇,海鲜, 动物内脏,啤酒 ? 含嘌呤较高的食物 :豆类,肉类 ? 含嘌呤较少的食物:五谷类,奶类, 蔬菜,水果及碱性食物 ? 广州地区煲的例汤,含嘌呤高 嘌呤食物表 ? 碱性食物 ? ? 含钾、钠、钙、镁等矿物质较多的食物, 在体内的最终的代谢产物常呈碱性,如, 蔬菜、水果、乳类、大豆和菌类食物等 。 碱性食品简单分类酸性食物 牛奶以外的动物性食品。 碱性食物 除了五谷杂粮外的植物性食品。 中性食物 油、盐、咖啡等。 山楂?西红柿?柠檬? 鸡肉? 运动 ? 急性期最好不动 ? 缓解期中低强度的有氧运动禁止剧烈运动 痛风治疗的三个目标 ① 控制痛风发作、控制高尿酸血症 ② 预防和控制由尿酸结晶引起的合并症: 肾损害、尿路结石 ③ 预防其他生活方式病:高脂血症、高 血圧、糖尿病、肥胖以及冠心病,脑卒中 痛风治疗注意事项 ? ? 晨尿pH

干预插手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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