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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事项自查报告(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18 23:09:01 来源:自查报告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信访事项调查报告

附件3

关于阎国海反映与西湾村转湾河开发区十斗二农所种的

20亩土地纠纷问题的调查报告

县信访局:

自接到你局关于西湾村阎国海反映与西湾村转湾河开发区十斗二农所种的20亩土地纠纷问题的信访转办件(临信字

[2012]10号)后,板桥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迅速成立调查组,通过走访调查相关人员、查阅相关资料等方式,对该信访案件认真进行了调查。按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反映的问题

与西湾村转湾河开发区十斗二农所种的20亩土地纠纷问题

二、信访人基本情况

阎国海,男,汉族,初中文化,1970年1月30日出生,板桥村十社农民,身份证号:622224197001305035;电话:15103925731,0936-5529978。

三、调查情况

经查,反映的问题与事实不符。经走访知情人得知,在1998年之前,转湾河开发区是一片荒滩, 1998年3月,阎国海向村委会转湾河开发区集资1500元,自投资金2600元在西湾村转湾河十斗二农自开土地14亩,并得到了14亩土地的使用权,张杰栽植了防沙林带。2006年,由于国家土地政策的调整,县土改小组、镇政府、西湾村委会按照县委、县政府的部署,对转湾河进行了土地承包。2011年3月,新一轮土地承包开始后村委会对此土地纠纷进行了调解,提出退还闫国海的集资款的方案,但因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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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海要求过高未达成一致。后阎国海多次到村委会要求处理此纠纷,但因村干部换了一直没有解决。

四、调查结果

经查,反映的问题与事实不符。经走访知情人和村委会工作人员得知, 1998年3月,阎国海向村委会转湾河开发区集资1500元,自投资金2600元在西湾村转湾河十斗二农自开土地14亩,并得到了14亩土地的使用权。2006年,由于国家土地政策的调整,县土改小组、镇政府、西湾村委会按照县委、县政府的部署,对转湾河进行了土地承包。2011年3月,新一轮土地承包开始后村委会对此土地纠纷进行了调解,提出退还阎国海的集资款的方案,但因阎国海要求过高未达成一致。

调查人:张杰顾方张荣国宋延新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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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2篇:信访事项申请书

信访事项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xx 男 xx年x月x日生 民族: 工 作 单位: 身份证编号: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一、请省高法和省高检核实本人提供的xx总经理证词和xx、xx受贿一案中有关各方退款情况的真实性,依据事实,而不是本人和xx同志在特殊情况下出具的伪证、办案检察官与主要犯罪嫌疑人通同作弊、违法取证获取的口供和证词复查本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受贿罪的最新司法解释和我与xx同志的一贯表现,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对本案做出公正的裁决;

二、请省委和有关党组织介入调查,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撤销对本人的党籍政纪处分。事实和理由 我是xx市xx局xx城建处处长。xx年在机关办企业、干部从事第二职业之风盛行、中介费放开、地方政府奖励招商引资的特殊历史条件下,我在帮助某省属在沈企业从省财政厅贷款xxxx万元人民币以后,我与当时的妻子,负责贷款的省财政厅债务处副处长xx同志收受了贷款方送给我的中介费xx万元人民币,没有超出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规定的百分之一的奖励额度。中央提出机关干部“五不准”的要求之后,我们在案发前将上述款项全部退回,我在案发后携带该案其他当事人可能还没有退回的款项xx万元人民币主动投案自首,承担了全部责任,后因对不上案情,予以推翻。其后,根据办案检察官的要求为其他犯罪嫌疑人承担了xxx万元人民币的责任,在法庭上予以公开揭露,只承担了xx万元人民币的责任,没有被法庭采信,因此xx年x月被xx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单独受贿xx.x万元人民币、共同受贿xx万元人民币的罪名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在xx年判决公布后被原单位和党组织开除了党籍公职。刑满后,我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我了解的有关各方的退款情况和xx总经理为我出具的证词多次向省市人民法院申诉,均被审查方依据原办案检察机关以违法方式获取的原有口供驳回。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受贿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7]xx号)文件第九条规定: “

九、关于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问题: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我曾经据此向xx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要求查清涉案有关人员的退款情况和xx总经理证词的真实性,对办案检察官滥用警具之后本人左侧面部神经痉挛的残疾进行司法鉴定,依据事实、新的证据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7]22号)第九条之规定改判本人和张虹同志无罪;退回不当罚没25万元人民币。被xx市人民检察院再次依据原口供和新法不改原判驳回,向xx省人民检察院的申诉被拒收,而以我的能力不可能再提供更多的证据。因此,请求省政法、纪检部门重新审理此案,起码做出符合事实和法律的公正裁决。

推荐第3篇:信访事项申请书

信访事项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xx 男 xx年x月x日生 民族:

工 作 单位: 身份证编号: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一、请省高法和省高检核实本人提供的xx总经理证词和xx、xx受贿一案中有关各方退款情况的真实性,依据事实,而不是本人和xx同志在特殊情况下出具的伪证、办案检察官与主要犯罪嫌疑人通同作弊、违法取证获取的口供和证词复查本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受贿罪的最新司法解释和我与xx同志的一贯表现,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对本案做出公正的裁决;

二、请省委和有关党组织介入调查,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撤销对本人的党籍政纪处分。

事实和理由

我是xx市xx局xx城建处处长。xx年在机关办企业、干部从事第二职业之风盛行、中介费放开、地方政府奖励招商引资的特殊历史条件下,我在帮助某省属在沈企业从省财政厅贷款xxxx万元人民币以后,我与当时的妻子,负责贷款的省财政厅债务处副处长xx同志收受了贷款方送给我的中介费xx万元人民币,没有超出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规定的百分之一的奖励额度。中央提出机关干部“五不准”的要求之后,我们在案发前将上述款项全部退回,我在案发后携带该案其他当事人可能还没有退回的款项xx万元人民币主动投案自首,承担了全部责任,后因对不上案情,予以推翻。其后,根据办案检察官的要求为其他犯罪嫌疑人承担了xxx万元人民币的责任,在法庭上予以公开揭露,只承担了xx万元人民币的责任,没有被法庭采信,因此xx年x月被xx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单独受贿xx.x万元人民币、共同受贿xx万元人民币的罪名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在xx年判决公布后被原单位和党组织开除了党籍公职。刑满后,我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我了解的有关各方的退款情况和xx总经理为我出具的证词多次向省市人民法院申诉,均被审查方依据原办案检察机关以违法方式获取的原有口供驳回。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受贿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7]xx号)文件第九条规定:

九、关于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问题: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我曾经据此向xx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要求查清涉案有关人员的退款情况和xx总经理证词的真实性,对办案检察官滥用警具之后本人左侧面部神经痉挛的残疾进行司法鉴定,依据事实、新的证据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7]22号)第九条之规定改判本人和张虹同志无罪;退回不当罚没25万元人民币。被xx市人民检察院再次依据原口供和新法不改原判驳回,向xx省人民检察院的申诉被拒收,而以我的能力不可能再提供更多的证据。因此,请求省政法、纪检部门重新审理此案,起码做出符合事实和法律的公正裁决。

此致xx省信访局

申请人:xx

2012年2月8日

附件:

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xx市中级人民法院 [1996]沈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书》复印件

3、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沈刑监字第xx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复印件

4、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 沈刑监字第xx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复印件

5、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沈中立刑监字第xx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复印件

6、xx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辽立二刑监字第xx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复印件

7、xx总经理的证词复印件

8、xx市xx区人民政府xx年x月x日在xx日报上发布的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复印件

9、给xx院长的信复印件

10、致xx省人民检察院的复查申请(公开信复印件)

11、xx省高级人民法院通知书(2008)xx监字第xx号复印件

12、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受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7]22号)第九条复印件

13、我在互联网上公开发表的《xx、xx受贿一案始末 》(xxx)复印件

14、xx市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xx申通[2010]xx号)复印件

15、关于我受贿一案两个文号的情况说明复印件

16、我被开除党籍公职有关文件的复印件

推荐第4篇:信访事项申请书

信访事项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xx

xx年x月x日生

民族:

工作单位:

身份证编号: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一、请省高法和省高检核实本人提供的xx总经理证词和xx、xx受贿一案中有关各方退款情况的真实性,依据事实,而不是本人和xx同志在特殊情况下出具的伪证、办案检察官与主要犯罪嫌疑人通同作弊、违法取证获取的口供和证词复查本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受贿罪的最新司法解释和我与xx同志的一贯表现,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对本案做出公正的裁决;

二、请省委和有关党组织介入调查,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撤销对本人的党籍政纪处分。

事实和理由

我是xx市xx局xx城建处处长。xx年在机关办企业、干部从事第二职业之风盛行、中介费放开、地方政府奖励招商引资的特殊历史条下,我在帮助某省属在沈企业从省财政厅贷款xxxx万元人民币以后,我与当时的妻子,负责贷款的省财政厅债务处副处长xx同志收受了贷款方送给我的中介费xx万元人民币,没有超出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规定的百分之一的奖励额度。中央提出机关干部“五不准”的要求之后,我们在案发前将上述款项全部退回,我在案发后携带该案其他当事人可能还没有退回的款项xx万元人民币主动投案自首,承担了全部责任,后因对不上案情,予以推翻。其后,根据办案检察官的要求为其他犯罪嫌疑人承担了xxx万元人民币的责任,在法庭上予以公开揭露,只承担了xx万元人民币的责任,没有被法庭采信,因此xx年x月被xx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单独受贿xxx万元人民币、共同受贿xx万元人民币的罪名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在xx年判决公布后被原单位和党组织开除了党籍公职。刑满后,我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我了解的有关各方的退款情况和xx总经理为我出具的证词多次向省市人民法院申诉,均被审查方依据原办案检察机关以违法方式获取的原有口供驳回。

XX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受贿案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XX]xx号)文第九条规定:

九、关于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问题: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我曾经据此向xx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要求查清涉案有关人员的退款情况和xx总经理证词的真实性,对办案检察官滥用警具之后本人左侧面部神经痉挛的残疾进行司法鉴定,依据事实、新的证据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XX]22号)第九条之规定改判本人和张虹同志无罪;退回不当罚没2万元人民币。被xx市人民检察院再次依据原口供和新法不改原判驳回,向xx省人民检察院的申诉被拒收,而以我的能力不可能再提供更多的证据。因此,请求省zd、纪检部门重新审理此案,起码做出符合事实和法律的公正裁决。

此致xx省信访局

申请人:xx

XX年2月8日

附:

、本人身份证复印

2、xx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沈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书》复印

3、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沈刑监字第xx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复印

4、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沈刑监字第xx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复印

、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沈中立刑监字第xx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复印

6、xx省高级人民法院(XX)辽立二刑监字第xx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复印

7、xx总经理的证词复印

8、xx市xx区人民政府xx年x月x日在xx日报上发布的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复印

9、给xx院长的信复印

0、致xx省人民检察院的复查申请(公开信复印)

1、xx省高级人民法院通知书(XX)xx监字第xx号复印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案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XX]22号)第九条复印

3、我在互联网上公开发表的《xx、xx受贿一案始末》(xxx)复印

4、xx市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xx申通[XX]xx号)复印

、关于我受贿一案两个文号的情况说明复印

6、我被开除党籍公职有关文的复印

推荐第5篇:哪些事项可以信访

哪些事项可以信访?

信访是国家设定的下情上达的渠道,原则上百姓的所有意见和建议都可以通过信访途径向国家提出。具体说来,对下列4类事项,百姓可以提出信访:

(a)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b)各级人民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c)各级人民法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d)各级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百姓对各类事项的信访,可以是对国家机关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或是提出批评,也可以是对国家机关的决定提起申诉,还可以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检举、控告等。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信访受理范围:

(a)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律、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的意见和建议。 (b)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c)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决定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d)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意见和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e)属于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受理范围:

(a)对人民政府颁布的规章和发布的决定、命令的意见和建议。

(b)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c)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d)属于人民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各级人民法院信访受理范围:

(a)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b)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c)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决定不服的申诉。

(d)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处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各级人民检察院信访受理范围:

(a)对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b)对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c)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不服的申诉。

(d)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处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推荐第6篇:信访事项复查申请书

信访事项复查申请书

申请人:关真贺,男,汉族,身份证号:130227195505042218,住迁西县汉儿庄乡杨家峪村,联系电话:13831508241。

申请事项:请求迁西县人民政府对汉儿庄乡政府2015年7月22日作出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处理结果进行复查,依法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事实与理由:

一、经过关真贺与当时分地树的人员了解,当时所分的地和树的编号并不是同时编排的,也就是地是地的编号、树是树的编号,两者之间没关系。例如:乡里所出示的调查情况“四”中所提到的(账上显示关真贺产量地上有产量树758号至763号,而关真贺家产量树的编号从680号至752号,显然758至763号树不是关真贺的产量树,却标在了关真贺的29号地上),通过上面的调查报告可证明不能用树的编号来确定地的范围,同时证明了地和树的产量是分开的。然而乡村两级干部在调查和解决问题时却一直以718号树来确定地的范围是没有理论依据的。

另一方面,山中地树的排列并不整齐,而是错落不齐的。多年以后,根本不能确定当时分地树在编号时是按何方向进行编排的。而乡里在调查中却说:“718号树即所在地应该在

1 717号产量以上”,这种说法完全是他们自己的主观判断没有任何理由,同时说明了这些所谓的领导们根本没有根据实际情况解决问题。

二、关胜文的边界账目中明确写着:“坐落:由关志永与贾瑞营边界至3113母树,679号树台下为关胜文边界”。账上明明白白的写着关胜文的边界到3113母树,意思就是上面和他没有关系,虽然679号树在争议地上,但账上也指出了“679号树台下为关胜文”。一切文字都证明了争议地应该归关真贺所有。然而乡里在给出示的调查情况中却将这么一个有力的证据给否定了,他们这样做合理吗?

三、关真贺和关胜文所争议的地显然属于边界问题,乡里却将能说明边界问题的边界帐给否定掉,用一棵不能说明问题本质的718号树来确定地的范围。这种扭曲事实给的结果我们不服。

此致 迁西县人民政府

2015年7月27日

推荐第7篇: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

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

张**:

你好,你于2013年6月8日向国家投诉中心反映的信访件已收悉,经**市教育局调处,现回复如下:

2010年8月26日,由**市信访局牵头召开了有关你的信访问题联席会议,市委常委、公安局长励健主持,市人事局、市劳动局、市教育局、低塘街道办事处、低塘街道教辅室及学校均派专人参加会议,在你本人要求认定工伤但目前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考虑到你家庭困难,本着和谐稳定和人道主义的精神,对你既不上班也不请假的情况下,作出了发放病假工资的决定(有会议纪要)。协调会后,你当年度9月份的工资4212.5元已于9月3日发放给你;自2008年11月至2010年8月期间停发的工资也于2010年9月8日进行了补发,扣除19000元借款后,发放给他本人的金额是64611元。与此同时,市委常委、公安局长励健和市信访局局长、市人事局局长分别对你进行约谈和必要的疏导教育,并将调处的发放病假工资方案告知于你。此后,你仍频繁信访,要求落实相关的工资、福利待遇等。

你提到的工伤认定和赔偿、工资福利待遇、办理退职手续等事宜或已由法院依法作出了相应的判决,或由相关部门已多次办理答复,为重复访。

特此回复

**市信访局

2013年7月1日

推荐第8篇:信访事项回复函

信访事项回复函

尊敬的各位领导、学校周边居民朋友:

我宝龙学校自建校已来,学位一直紧张,为更好地满足学校周边居民学位需求;在区委、教育局、建设主管部门领导大力支持下,学校启动二期工程,计划今年9月份能投入使用提供更多学位,供周边学龄孩子入学;我校多次催促施工单位加快施工进度。由于二期工程工期紧、任务重施工单位在浇捣混泥土过程中需不间断施工;由此产生的施工噪音对您和家人造成困扰,深表歉意!我校将勒令施工单位尽可能的减少夜间施工、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降低施工噪音。

学校建设离不开您的谅解与支持!

谢谢谅解!

谢谢支持!

深圳市龙岗区宝龙学校

推荐第9篇:信访事项复核申请书

信访事项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

,男,

日,妻(

),子(

)身份证号:

,住:

,联系电话

呈申请单位:

政府

申请人诉求:按

年土地调整

人每人人均分得

亩分配或按原有承包亩给予返还。

申请人对

人民政府,

号复查意见不予接受,理由有以下几点:

1、本申请人

年国外务工回来就向村民组和村委会要田了,不是现在才要!

2、

本人的承包地是

年土地调整向村委会和村民组申请的应有的承包亩,与本申请人无关。

3、复查意见为什么有日期、数字及姓名的误差?(姓名在本人面更改)

由于县、乡一级政府有关人员对此事敷衍了事,保住村组相关人员的利益,提供虚假信息,不附合事实的依据。导致本申请人的权利被剥夺,时间被浪费,及心理负担严重。望

市领导给予公平公正地核查。

此致

*****人民政府

申请人:

推荐第10篇:信访事项督办制度

信访事项督办制度

为进一步促进信访督查督办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提高信访督查督办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行政机关工作职责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信访事项督办制度。

一、督查督办的原则

实事求是、依法办事的原则;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相一致的原则;督促检查与指导帮助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原则与注重实效相结合的原则。

二、督查督办的范围

1、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的信访案件;

2、县领导批示交办的信访案件;

3、县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知名人士的信访案件;

4、重大集体上访事件和突发性群体事件;

5、3次以上重复来访来信和5人以上的联名信;同一天内有3人以上反映同一问题的来电来邮,或者3天内5人以上反映同一问题的来电来邮;

6、其他应予立案处理的信访案件。

三、督查督办的主要职责

1、检查反馈:对责任单位办理信访案件的措施、进度、效果进行跟踪检查,并向上级机关和领导报告。

2、督促落实:督促责任单位及时处理信访案件,对进展缓慢的进行催促,对久拖不决的限时处理。

3、提出建议:指导基层单位依法依规、合情合理处理信访案件,对处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4、综合协调:对涉及多个地区、多个部门的信访案件,会同有关部门理顺关系,协调和推进案件的处理。

四、督查督办的程序

1、正常的信访督查督办工作由县信访局负责具体落实,管理制度《信访事项督办制度》。

2、立案处理的信访案件,由经办人提出拟办意见,明确责任单位和办理期限,报有关领导审批后交办。

3、立案交办后,经办人应认真做好督查催办工作,重要的信访案件要重点督查督办,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1)由经办人建立督查案卷,定期督查督办。督查督办可采取电话催办、发函、听取汇报等形式进行。一般情况下,逾期3天仍未回复的应予催办。

(2)对信访案件处理情况不清,需派人调查核实的,要2人以上同往。

(3)对涉及多个部门或重大疑难信访案件,可联合有关单位组成督查督办小组进行督查督办。

(4)经办人要对督查督办情况及时记录;对领导交办的督查督办案件,应在督查督办工作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督查督办情况书面报告有关领导。

(5)对2次催办仍不回复办理情况,又不说明理由的责任单位;或2次督查督办仍处理不力的责任单位,将采取责成说明情况、责成书面检查和通报等形式,实行信访工作责任追究。

4、信访案件的办结要求事实清楚,结论正确,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手续完备,材料齐全,并落实处理意见。

(1)经督查督办符合结案要求的,作办结处理;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原责任单位重办。

(2)需复函上级机关、有关领导或信访人的,应及时回复。

(3)信访案件办结后,经办人应将督查督办资料连同结案材料一并整理归档。

五、督查督办工作的纪律

1、督查督办人员与信访案件或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督查督办人员应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廉洁自律。

第11篇: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

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

×××等4人:

你们于2008年7月19日,在书记、区长大接访接待日,到区上访,反映甘浚镇晨光村的有关问题,按照区委领导的安排,自7月21日至10月22日,先后由区纪委同区经管站、甘浚镇纪委组成联合调查组,区检察院会同区公安局经侦大队、区纪委组成联合调查组,对反映的问题反复进行了调查,并召开晨光村社员大会、村社干部会议、对反映的问题作了答复,对有关违纪人员也做了党纪处理,你们仍对调查结果有异议,不断到区上访,区纪委会同区检察院、公安局经侦大队组成联合调查组,对有异议的问题又进行了调查核实,并与2009年6月16日,区纪委召开甘浚镇晨光村信访案件听证会,由案件调查组成员,信访案件涉及的相关单位人员,晨光村现任村社干部、理财小组代表、德高望重的群众代表,领近村干部、信访人代表共46人参加,对信访人反映的10 个问题,进行了公开答复,现将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调查认定的违纪问题

1、安平儒侵占集体资金1120元

经查:2003年安平儒在晨光村委会报账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手机款1120元,同时发现上任村主任闫正海报销700元,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1820元由安平儒退赔1120元、闫正海退赔700元,现已交村委会入账。

2、安平儒、安爱国、毛艳林、李冬梅侵占集体资金2 1 7 0元

经查:2 007年底,安平儒、安爱国、村文书毛艳林、妇联主任李冬梅在村委会报帐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四套西服款2 1 2 0元,交通费5 0元,共计2 1 7 0元。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 21 7 0元由安平儒、安爱国、毛艳林、李冬梅每人退赔542.5元。现已交村委会入帐。

3、加重农民负担,乱收费7 86 5 7.32元

经查:2005年至2007年,晨光村三年合计多收水费7 8 65 7:32元。属乱收费。其行为侵害了群众利益,加重了农民负担。对此,安平儒、安爱国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毛艳林负有一定责任。

4、违反财经纪律,2 0 05年至2 008年5月开支招待费85341.53元,其中29332.43元未报帐、4342.50元开支不合理

经查:2005年至2008年5月晨光村委会开支招待费8 5 34 1.5 3元。其中有2 9 3 32.4 3元未报帐,4 3 4 2.5 0元开支不合理。

(1)2 00 5年至2 0 08年5月未报帐的招待费2 9 3 32.4 3元。

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参与清查审核,同意报销票据2 0张,金额

2 5 8 0.4 0元,其余2 6 7 52.03元,因招待费支出无事由,开支不合理,村委会不予报销,按照清理出的条据,由经办人安平儒、安爱国、毛艳林、安玉新四人自付。

(2)2 0 0 5年至2 0 08年5月,开支不合理招待费4 342.5 0 元;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参与清查审核,支出无事由、开支不合 理村委会不予报销,由安平儒、安爱国各退赔4 0%,每人1 7 37 元;计3474元、毛艳林退赔20%,计86 8.5元。现已由镇经管站从晨光村借安爱国的借款中扣除1 7 37元;安平儒、毛艳林的退赔款已从两人2008年应支付未领取的村干部工资中扣除。

。-

为此,安平儒、安爱国身为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未能严格履行职责、控制招待费用的开支,造成招待费开支过大,三年多来开支招待费85341.53元,其做法严重违反了财经纪律和村级招待费开支的有关要求。对此,安平儒、安爱国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毛艳林作为出纳,负责现金管理。把关不严,负有一定的责任。

5、违反财经纪律,用集体资金送礼1 8 1 0 0元

经查:2 0 06年在修建晨光小学教学楼前,为争取该项目,安爱国托人招待有关领导,送烟酒花费31 0 0元;在晨光小学教学楼修建中,甘浚镇中心学校校长周宝国、安平儒,为增加省明德办投资,2 006年先后两次给有关人员送礼及请客花费15000元,共计花费集体资金1 8 1 0 0元。周宝国、安平儒,违反财经纪律,用集体资金送礼的做法是错误的。对此,周宝国、安平儒、安爱国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毛艳林作为出纳,负责现金管理,监督不力,负有一定的责任。1 8 1 0 0元由周宝国退赔75 00元,安平儒退赔50 00元,安爱国退赔5 6 00元。现周宝国已退赔7 5 0 0元、安爱国已退赔31 0 0元,共计10600元已交区纪委,由晨光村出具收据入帐;安爱国下欠的2 5 00元已由镇经管站从晨光村借安爱国的借款中扣除;安平儒退赔的5000元已出具欠条,由镇政府负责收回,交晨光村委会入帐。

6、违反财经纪律,侵害群众利益,挤占农户制种款35万元

经查:2 006年,晨光村为修建村小学教学楼,挤占农户制种款35万元,导致农户制种款不能及时兑付,侵害了群众利益。对此安平儒、安爱国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毛艳林负有一定责任。

7、违反财经纪律,占用农户自来水费2 1 2 52.1 5元

经查:2 0 05年以来,晨光村代扣自来水费后,不交管水员上交水费,村委会前后占用农户自来水费2 1 2 5 2.1 5元,其做法 违反了财经纪律。对此,安平儒、安爱国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毛艳林负有一定责任。

根据以上调查认定的违纪问题,对安平儒侵占集体资金1662.5元,安爱国、毛艳林每人侵占集体资金5 4 2.5元、村委会多收水费7 8 65 7.32元、违反财经纪律,2 0 05年至2 008年5月开支招待费85341.5元,其中29332.43元未报账,4342.5元开支不合理,用集体资金18100元送礼,侵害群众利益,挤占农户制种款35万元,占用农户水费2 1 2 5 2.1 5元,安平儒、安爱国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毛艳林负有一定责任的问题。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区纪委已立案追究党纪责任,给予安平儒、安爱国开除党籍处分,毛艳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8、周宝国私自变更村小学教学楼外墙瓷砖设计

经查:晨光明德小学是2 0 06年台商王永庆捐资立项修建的学校,项目投资4 0万元,后又追加投资2 0万元。按照晨光明德小学施工图纸的设计要求,教学楼墙面外贴瓷砖必须是红色,但在修建过程中,原镇中心学校校长周宝国与修建教学楼的承包人丁贵年商议,外贴瓷砖选用白色比较明亮,在粘贴白瓷砖即将完工时,区教育局检查工程进度发现该问题,并请示明德办,明德办的答复是教学楼外墙粘贴瓷砖必须是红色,否则工程不能通过验收,故将已粘贴的白色瓷砖铲除后贴上了红色瓷砖,此项损失达1 0多万余元,其中白色瓷砖款7万元。后经镇、村、施工单位协商,由施工单位负责承担人工、水泥等损失,晨光村承担白色瓷砖款7万元,并由村委会与施工单位签订了补充合同。因此,在修建村小学教学楼过程中,周宝国工作责任心不强,私自变更外墙瓷砖,返工造成损失7万元,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按照党员处理权限,已由甘浚镇党委立案追究其党纪责任,给予周宝国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9、安强国违反土地管理法规修建私人住宅楼。

经查:2 0 06年,晨光明德小学建成后,学校门店西侧有一处空地,属与修建学校时,晨光村征用本村七社的土地;本村七社社员安强国在此处修建了二层住宅楼。但在修建时,没有给甘浚镇政府和土管所申请办理手续,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处理权限已移交区国土资源局,按照规定正在依法处理。

二、予以纠正处理的问题

1、村委会负债1 6407 91.2 8元

经查:晨光村委会共有债务1 6 4 07 91.2 8元,其中:

1、2006牟村委会借贷款合计105500 0元,还款7 6 9 0 0 0元;2 0 07年村委会借贷款合计10000 元,还款10000元;2008年村委会借贷款合计1101600元,还款372000元。三年来借贷款总计2166600元;还款1151000元,现有借贷款1015600元。②、欠裕丰公司借款350000元。③、欠安爱国借款4 5 00 0元。④、欠教学楼附加工程款1 7 4 1 5。2 7元。⑤、欠付学校门店修建款3352 3.11元。⑥、现实欠应付报销发票款8 6 9 39元(欠应付报销发票款113691元,经民主理财小组清理审核,招待费中有2675.2 3元不予认可,由经办人及责任人承担)。⑦、欠村干部工资和安立儒、樊荣、毛福林树苗等款项3 8 6 3 1.6 5元⑧、欠代扣自来水款21252.15元。⑨、欠2 0 07年农户隔禹区赔偿32430.1元。以上9项合计债务1640791.2 8元。晨光村不顾本村实际,借债盲目搞建设,导致晨光村背负债务1640791.28元。原村书记安平儒、主任安爱国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文书毛艳林负有一定责任。晨光村形成的债务,由镇政府、晨光村委会筹措资金逐步解决,或等待以后国家有政策时予以解决,绝不允许镇村向晨光村农民摊派。

2、学校两侧门店修建工程质量不合格

经查:2005年6月,晨光小学大门两侧围墙倒塌。村上决定在学校大门两侧修建门店,将门店等建设工程承包给甘浚建筑工程公司修建,公司负责人李铁军。晨光村与李铁军约定,李铁军修建门店6间,建筑面积41 0平方米,每平方米造价5 6 0 元,合计2 2 9 6 0 0元;修建铁艺围墙5 7.4米,每米2 5 0元,合计14350元;大门1座55 0 0元;水泥地坪464.4平方米,每平方米35元,合计1 62 5 4元;花坛1 6 0.6平方米,每平\'方米30元,合计4 8 1 8元;沙夹石垫层300立方米,每立方米20元合计6000元;铝合金8 6.1平方米,每平方米3 5元,合计3 01 3.5元,

合计造价279535.5元。

2006年,村上又将学校大门西侧修建门店等工程承包给甘浚建筑工程公司修建,公司负责人李铁军。晨光村与李铁军约定,李铁军修建门店1间,建筑面积75.7平方米,每平方米6 0 0元,合计45420元;修建水泥地坪47.5平方米,每平方米4 0元,合计1 900元;围墙1.6米,每米280元,.合计448元;现浇水泥板使用钢筋0.5吨,单价3300元,合计1650元;现浇水泥模板160平方米,每平方米8元;合计1280元;现浇水渠混凝土160平方米,每平方米4 0元,合计6400元,工程合计总造价57098元。

上述七间门店等工程合计总造价336633.5元:现已支付工程款3031110.39元,还欠工程款33523.11元。

2005年至2006年,晨光村在小学大门两侧共修建了7间门店。因门店墙面出现裂缝、地坪存在质量问题,且屋顶漏水、房价高等原因,原先购买的人不愿购买。对此,安平儒、安爱国负有主要领导责任,门面质量问题甘浚镇政府正在督促原建筑公司维修,维修费用由该公司承担。

3、晨光小学教学楼附属工程造价过高

经查:2 0 06年8月,村委会将晨光小学室外设施围墙、食堂、锅炉房、院内铺花砖、室外地沟等工程承包给丁贵年施工,并签订了合同。工程结束后,按照合同约定及实际丈量数据,围墙长4 06.4米,2 8 0元/米,计11 3 7 9 2元;食堂4 8.3平方米,4 8 0元/平方米,计2 31 8 4元;锅炉房5 7.95平方米,7 0 0元/平方米,计4 0 5 6 5元;院内铺砖1 8 1 8平方,6元/平方米,计10908元;地沟3 3米,1 8 0元/米,计5 9 4 0元,此项双

方协商义务。以上除地沟工程款外,共计1 8 8 4 4 9元。另支付彩砖款40000.4元。

由于晨光村信访群众对教学楼附属工程造价有异议,经甘浚镇政府委托市华正建设工程预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预算评估,围墙长4 08.5 6米,2 6 3.2,8元/米,计1 0 7 5 6 4.1 5元;食堂47.2 5平方米,5 32.02元/平方米,计2 5 1 37.9 3元;锅炉房6 1.7 5平方米,5 8 8.4 5元/平方米,计3 6 3 3 6.5 9元;院内铺砖1 6 32.5 2平方,费用9.9 8元/平方米,计1 6 2 9 0.5 4元;以上四项工程造价共计1 8 5 32 9.21.元。因此,原晨光村结算价比评估价高出31 1 9.7 9元。

根据调查和预算公司的评估,晨光小学教学楼附属工程原晨光村结算价比评估价高_出3119.7 9元。鉴于晨光村在修建上述四项工程时,未进行招标,,也未进行预算,只是双方协商签订了合同,原高出的结算价31 1 9.7 9元,已由镇经管站从晨光村欠承包人丁贵年的工程款17415.27元中予以扣除,实际欠丁贵年的工程款14295.48元。

4、2 004年财政下拔晨光村改造中低产田项目资金6 2.5·万元开支不清,机井出水量小

经查:2 0 04年财政下拔晨光村中低产田改造项目资金6 2.5万元,分别由区农业开发办,甘浚镇政府,晨光村管理使用。

机井工程建设情况:机井设计是深度180米灌溉井,水泵扬程1 6.0米、出水量8 0立方米,合同价2 0万元。开发办直接付打井队李海军20万元:当时村委会擅自做主将灌溉井变更为人饮井,实际打井深度200米,多打20米(费用由晨光村负担.),为此李海军将水泵扬程变为1 8 0米、出水量变为5 0立方米。由于晨光村、打井承包人李海军不按照设计要求实施,造成机井出水量小的问题,双方都有一定责任。经开发办与李海军、晨光村协商,由李海军负责承担费用更换水泵泵头,解决机井出水量小的问题。

渠道工程建设情况:计划建设U型渠道4.6公里,计划资金1 2.8万元,。由晨光村委会负责建设。区开发办通过镇政府拨付晨光村水泥1 6 5吨,折合金额4 9 5 5 0元;区开发办通过镇政府拨付晨光村现金55999.5元和20000元,共计120549.5元;其余由村民投劳折资修建。经检查晨光村渠道建设由原村委会主任闫正海与甘浚水管所预制厂厂长李培才签订合同实施,依据合同内容,晨光村提供水泥预制U型砖9000块,应衬砌渠道4.6公里。

输电线路建设情况:输电线路设计2公里,计划资金8万元。实际架设5 0 0米,镇政府与本镇电管站协议合同价4 8 4 0 0元。区开发办实际分三次支付晨光村资金8万元(1 5 0 0 0元、10 01 9元、5 4 9 8 1元)。晨光村帐面收到二笔合计金额2 5 01 9元、付电管站4 8 4 0 0元未记帐、收区开发办5 4 9 8 1元晨光村未记帐,中向差额6 5 8 1元,其中3 05 1元已入晨光村帐务,3 5 3 0元用于晨光村一社架设线路(5 3 0元用于吊杆费用,3 00 0元支付晨光村一社盛家庄电线费)。

其他项目建设情况:中低改项目林业措施投资杨树、国槐苗木款6 9 00 0元,科技培训费用7万元,共计3 9 0 0 0元,由镇政府负责实施,区开发办报帐。

综上所述,2004年晨光村中低改项目财政资金共计62.5万元,已支付晨光村委会4 0 05 5 0元,镇政府实施林业措施和科技培训措施139000元,共计539550元,结佘8 5 4 5 0元,该资金在镇政府,2 009年1月,镇政府已借给晨光村委会现金10万元,现已由镇政府负责与晨光村委会办理财务手续,将结余的85450元拨付晨光村委会。

5、为村社干部用集体资金购买保险2008.8元

经查:2005年,村委会帐面支付村社干部14人及晨光小学校长武开金共1 5人意外伤害保险7 5 0元,每人50元,支付村社干部。1 4人团体意外保险1 2 5 8.8元,两项合计2008.8元:其保险金应由参保人承担。因此保险是由村委会单方面投保的,没有征求被保险人的同意追缴难度大,镇政府正在努力追缴,已追回2人保险费2 8 9.91元,其余正在追缴。

6、2 005年少兑付农户制种款287 5 7.02元

经查:2005年,晨光村与种子公司协商,种子单价按2.67元/公斤结算,计76781 2 43.4元,多结算0.01元/公斤,28757.02元没有兑付农户,其儆法不对,鉴于此款已入账用于村上开支,支出问题,安平儒、安爱国、毛艳林提出严肃批评。

7、坐收坐支卖杨树款24 00元

经查:20 06年5月,本村七社农民安强国鸯包修建学校门前水渠,用工费8 0 0元。另外,安强国承包的学校耕地修建村小学教学楼时,规划为修建范围,在此前安强国为了耕种,将不平整耕地租用装载机整地,支出费用1 6 00元,计24 0 0元。安平儒、安爱国与安强国商定用原晨光小学院内杨树抵顶支付修渠和租用装载机费用,原晨光小学院内有3 7棵杨树,其中檩材7棵、椽材3 0棵,安平儒、安爱国让安强国联系卖给了星光村伐树的农民贺庭虎,卖得树款2 4 0 0秀:此款没有入帐,直接支付了安强国修渠的工资和平整耕地的费用。另外,2 0 06年3月,晨光村村民贺耀通过竞标买得该村小学旧教室等建筑物的处理权,因学校教学楼于7月中旬没有完工,经村委会与贺耀协商,四幢旧教室由学校使用至1 2月底,村委会将学校的1 3棵杨树(檩材3棵、椽材1 0棵)顶给贺耀,作为租用旧教室的租金。因此,安平儒、安爱国将村上的收入不交出纳入帐坐收坐支现金2400元的做法违反了财务开支的规定,指出错误提出严肃批评。

8、违反财经纪律,晨光村委会给兴达种子公司出具30元制种款收款收据

经查:2005年11月2 5日,兴达种子公司为处理有关帐务,让晨光村委会出具了金额为30万元的制种款收款收据,同时,兴达种子公司给晨光村委会出具了欠到晨光村收据1张;为处理帐务,不欠种款的书面证明,实际未给村委会支付30万元,但这种做法是错误的,违反了财经纪律。现已由案件调查组从兴达种子公司收回该收据返还晨光村委会,召开村民主理财小组会议当场以作废处理。

9:晨光小学旧教室拆除的暖气片丢失4 6片

经查:2 0 0 3年3月,晨光小学安装暖气时,购买暖气片338片,单价是11.9元,计4 02 2.2元。

2 006年_3月1 6目,晨光小学修建教学楼时?晨光小学拆除的旧暖气片,有200片小学校长武井金以每片6元的价格;卖给晨光村一社的吴学荣,武开金收到吴学荣1 2 00元后,当时小学经费紧张,12 00元武开金直接支付了西洞乡维修暖气的何余林费角700元:晨光村一社烧锅炉的杨富工资500。现有92片在孛校原有的平房内尚未拆除;旧教室拆除的旧暖气片,因管理不善,丢失4 6片。晨光小学旧拳室拆除的暖气片,吴开金不经学校行政会议研究,擅自变卖2 00片,且坐收坐支,违反财经纪律;学校丢失暖气片,隐瞒不报,未作任何处理,由区教育局责令武开金在全镇校长会议上做深刻检查。;因管理不善,使46片暖气片丢失,武开金负全部责任,根据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丢失的暖气片按当时变卖价格,以每片6元计,共计27 6元,由武开金个人赔偿。将变卖2 00片暖气片所得1200元和丢失暖气片的赔偿款2 7 6元,共计1 4 7 6元上交甘浚镇中心学校入帐,区教育局已负责监督落实。未拆除的9 2片 暖气片作为学校公共财产,由晨光小学妥善保管。

10、武开金向村委会借款6000元

经查;2606年,武开金分两次以缴纳学校电费及学校开支为由向村委会借款6000元,武开金已将6000元借款交晨光村委会入账。

11、闫正军制作维修桌凳,村委会多支付11元

经查:2 0 06年5月,村委会应支付闫正军课桌制作等费用24 99 0元,多支付1 1元。多支付的11元由闫正军退交村委入帐

三、其他问题

1、反映2005:年收购制种玉米时,制种公司支付晨光村制种款82 5 31

24、5元,实际给农户兑付7 6 7 81 2

4、34元,相差575000元的问题

经查:2 005年晨光村上报张掖市兴达种子公司制种面,积5 9 40.1亩,核实面积5 6。02.9 1亩(包括园子地1 6·2 7亩。带田种植4.27亩、未覆膜种植0.2 6亩、租种地9 0亩、荒地31亩、边滩地3 62.2 6亩)。经晨光村与种子公司协商,边滩地、荒地按毒亩8分地折算扣除,园子地、带田、未覆膜耕地、租种地按每亩5分地折算扣除后,实际结算面积为5 4 6 7.9亩,并签订了结算协议。根据结算协议,2 0 05年晨光村种子单价按 2.66元/公斤结算,经村委会与种子公司反复协商,种子单价按

2、67元/公斤结算,多结算0.0 1元/公斤,计76781

24、34元。

2 0 05年兴达种子公司支付晨光村制种款8 2 5 31 2 4.5元,其 中:种子款7 6 7 8 12 4.34元,按照.2.6 6元/公斤,计7849367.32元,已经全部兑付农户;多结算0.01元/公斤,计28 75 7.02元已入村帐,用于村委会开支;制种服务费2 7.5万元;由甘浚镇入帐、统一管理、拨付使用(2005年拨付晨光村10万元,2006年拨付晨光村42332元,镇政府扣除镇提服务费5.5万元、2 0 06年劳务输出费用2.3.万元,结余5 46 6 8元未拨付)。另外,2005年1 1月2 5日,兴达种子公司为处理有关帐务,让晨光村委会出具了金额为30万元的制种款收款收据,实际未给村委会支付,与制种款无关:因此,种子公司支出制种款与村委会收到制种款相符,未发现制种款相差5 7.5万元的问题。

2005年兴达种子公司在晨光村进行玉米制种,由于签订合同为包亩产值,加之有的农户为了多领取公司的前期投入款,故农户上报面积有虚报的现象。根据合同要求玉米出苗后双方协商,由公司技术员与村社干部对当年制种面积进行了实地核查,核查主要以各社丈量面积底表为准,对种植玉米的地块进行了逐块核实,核实结束后,统计汇总结果剔除了虚报面积及边滩地、荒地、园子地、带田地、租种荒地等进行了折算。2005年核对每个农户制种面积的资料,经区检察院、公安局、纪委采取相关措施反复调查,当时资料只有一份,有制种公司负责晨光村制种的技术员杨海涛保存,当年玉米收购结束后,给农户制种款已经兑清,农户也没有意见,公司也不要求上交,也不要求长期保存,现已经无法找到,证据不足,无法定性处理。

2、反映2006年收购制种玉米时,制种公司支付晨光村制种款87 02222.9 8元,。实际给农户兑付84 5 39 8 5.66元,相差24 82 37.32元的问题

经查:2 006年晨光村上报张掖市兴达种子公司制种面积6436亩,核实面积61 8 3.9亩(包括边滩地4 05. 7亩、园子地41. 09亩)。经晨光村与种子公司协商,边滩地按每亩7分地算扣除,园子地按每亩5分地折算扣除,并剔除八社何志斌、七社安燕国未交售种子面积4 5亩,实际结算面积为5 9 9 6.4 9亩,并签订了结算协议。根据结算协议,经村委会与兴达种子公司协商,2006年晨光村结算制种款时,FS2 4组合价格在2.7 6元/公斤的基础上,提高为2.7 8元/公斤,其它组合的单价分别为. Fsl 7组合单价为1.89元/公斤,。FSl 9组合单价为4.1 6 元/公斤,FS2 0组合单价为1.9 4 5元/公斤,FS 3 0组合单价为

2、53元/公斤,且每个组合产值均为:1 4 06元/亩。按各组合交售干果穗数量,共计结算种子款8453985.66元。

七、2006年兴达种子公司支付晨光村制种款8 7 0 2 4 06.4 3元,其中:玉米种子款8453985.66元和追加

一、四社面积少算种子款6 0078.4 5元,多支付1 8 3.4 5元.(均已全部兑付农户);制种服 务费1 2万元已入村帐;运费6 1 7 9 8.91元和卸车费6 5 4 3.41 元,已支付给承包人晨光三社王志新。因此,种子公司支出制种款与村委会收到制种款相符,未发现制种款相差2 4 82 3 7.32元的问题。

2006年核对每个农户制种面积的资料,经区检察院、公安局、纪委采取相关措施反复调查,当时资料只有一份,有制种公司负责晨光村制种的技术员杨海涛保存,当年玉米收购结束后,给农户制种款已经兑清,农户也没有意见,公司也不要求上交,也不要求长期保存,现已经无法找到,证据不足,无法定性处理。

3、反映2007年收购制种玉米时,制种公司支付晨光村制种款8 024 5 9 3.8 3元,实际给农户兑付7 9 34 02 7.1 3元,相差9056

6、7元的问题

经查:2 0 07年晨光村上报张掖市兴达种子公司制种面积66 3 3.2亩,核实面积6 4 8 6.1 6亩(包括边滩地4 8 0.9 9亩、树荫地143.38亩、园子地2 8.2 5亩)。经晨光村与种子公司协商边滩地按每亩7分地折算扣除,树荫地、园子地按每亩5分地折算扣除,实际结算面积为630

6、7亩,并签订了结算协议。根据结算协议,2067年晨光村生产玉米杂交制种6306.735亩,交售合格干果穗1 8 21.5 3吨。结算时,经村委会与兴达种子公司协商,在原定合同80%农户平均亩产值1 35 0元的基础上,ES10组合价格为3.05元/公斤,Es11组合价格为1 2.7 5元/公斤,Es12组合价格为6.1 7元/公斤,ESl 3组合价格为11.1 2元/公斤,ESl 4组合价格为3.8 6元/公斤。按各组合交售干果穗数量:共计结算种子款79340

27、1 3元。

2007年兴达种子公司帐务预算晨光村制种款802459

3、83元(包括种子款、运费、装卸费、服务费等),实际按结算协议支付 村委会种子款7 9 34 02 7.1 3元和运费27 32 2.9 5元,均已全部兑付农户;制种服务费4万元已入村帐;剪苞叶、农药补助3 097.9 2元已兑付给

三、

六、九社有关农户;剩余2 01 4 5.8 3元属公司多预算部分,不属于给晨当村支付款项。因此,种子公司支出制种款与村委会收到制种款相符,未发现制种款相差90566元的问题。

4、反映2006年修建晨光村小学教学楼,预算价是1293700元,工程结束后付工程款1493700元,虚报多付工程款20万元的问题

经查:晨光明德小学教学楼是2006年台商王永庆捐资立项修建的。由甘肃省弘文设计院设计,按照设计要求,小学教学楼主体工程,经甘浚镇派人联系由张掖市明大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按照国家建筑工程要求来预算的,预算造价是129 37 0 5.31元。工程承包是按规定公开招投标的,首先由甘浚镇及晨光村向张掖市建设局报名,然后经张掖市建设工程承发包交易中心按程序公开招标,由甘肃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标的,并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标工程造价即工程预算造价129370

5、31元。

在修建过程中,晨光村为了把教学楼修建的坚固耐用,对工程进行了变更,台商王永庆设立的明德办也同意了这些变更。这些变更造价分别是:土建变更增加2 0 31 1.2 5元,装饰变更增加779 7 6.31元,安装变更减少5 7 3 8.2 6元,土建材料调整增加34872.36元,装饰材料调整增加2 02.6 3元,瓷砖款7 0000元。工程变更增加了1 9 7 62 4.2 9元

。这样一变更,教学楼主体王程建成后,经张掖市誉诚工程建设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教学楼主体工程预算价1293705.31元,加上工程变更增加的197624.29元,合计造价14 91 32 9.6元。在修建中又增加了部分工程,实际工程造价1491 32 9.6元:因此,未发现虚报多付工程款2 0万元的问题

另外,修建整个学校还有五项工程费用,分别是前期费用5 1 5 36.5元;工程设施费用1 1 07 84.5元;配套设施费用214210.7元,工程其他费用27280元;附属工程费用228449.4元(包括彩砖款4 0 00 0.4元),合计6 3 22 6 1.1元。

因此,修建小学工程总造价2123590、7元。(其中:教学楼主体工程造价1491329.6元,五项工程费用632261.1元)。修建学校资金来源是王永庆捐资60万元,晨光村全村农民实际集资634400元(按照晨光村1612人,每人400元筹资,应收6 4 4 8 0 0元,实际收回农户自筹款6 34 400元,有2 6人未交自筹款1 04 0 0.元)。合计资金1 2 3.4 4 00元。资金来源缺口889190.7元。

按照晨光村1612人,每人400元筹资,应收644800元,实际收回农户自筹款6 344 00元,有2 6人未交自筹款1 04 00元,未收回的这部分资金由晨光村委会负责收回。

5、反映村委会修门店时,因地势低,闰学军要以每方8元承包,却以每方20元承包给安强国,这一项就承包近万元的问题

经查:2 0 05年修建门店时,闰学军嫌以8元/.方的价格承包学校门店沙夹石的垫方工程价格低,设有承包。后村委会将此项工程承包给李铁军,安强国又从李铁军处以2 0元/立方米承包了一些沙夹石垫工程,经李铁军同意,安强国在村委会领取了1 5 844元的沙加石拉运费。因此,反映的问题与事实不符。

6、反映修建村小学围墙时,本村闰学军要以每米1 80元承包,却以每米2 8 0元承包给丁贵年,多包4万余元的问题

经查:闫学军并未以每米1 8 0元承包村小学固墙工程。村委会将此工程承包给了丁贵年,合同约定2 8 0元/米,工程结束后经实际丈量围墙长4 06.4米,支付丁贵年修建款1 1 379 2元。因此,反映的问题与事实不符。

7、反映学校平场地使用装载机花费2 8 5 5 1元,没有领款人、没有经办人和经办时间的问题

经查:2006午11月,村委会将学校教学楼前东西两侧和四周围墙等处土地的挖方、垫方工程承包给甘浚镇速展村一社的王兴伟。工程完工结算后,王兴伟在税务机关开据正式发票,并在村委会报帐领款。因此,反映的问题与事实不符。

8、反映支付明大公司咨询费6 0 00元,没有咨询事由的问题

经查:20 06年4月,甘浚镇联系张掖市明大工程连价咨询有限公司计算教学楼预算成本。根据合同约定,晨光村应支付明大公司服务酬金8 0 00元;而实际支付了6 0 0 0元。因此,反映的问题与事实不符。

9、反映2 0 05年修建学校们店时,工程包工岛料承包给李铁军,村上又重复支付张自军工资17000元,安强国运费及水泥款15844元,安彪儒运费 8000元,张新伟酒款15952元的问题

经查:2005年,晨光村将村委会门门店工程承包给李铁军,李铁军聘用张自军负责发放民工工资,同时又将工程所需的沙夹石和水泥的拉运承包给了安强国和安彪儒。后经李铁军同意,村委会直接支付支张自军17000元,安强国15844元,安彪儒800元工程款,另外,李铁军曾欠张新伟酒款,李铁军同意后、张新伟从村委会领取15952元,因此,反映的问题与事实不符。

10、反映扩大学校修建面积,占用史吉荣耕地,村上换给史吉荣耕地5.5亩,又补偿4000元的问题

经查:2006年底,晨光小学修建征用了晨光村七社史吉荣3.9亩耕地,村委会为其调换了5亩地,但因调换的地肥力不足,且凹凸不平,村委会研究后,付给了史吉荣4000元补偿金,因此反映问题与事实不符。

11、反映村小学购买电脑,价格过高的问题

经查:2006年1 0月:由村委会付款,晨光小学从张掖市弘升电脑公司购买了价值达7 7 6 5 0元的电脑及器材。调查中,通过核实对比,该价格在当时属于合理价位。

12、反映 2005年联通公司在东滩挖地埋线的占地费和2007年移动公司挖地埋线,闫学军给安强国7800元的占地费不知去向的问题

经查:2005年,安强国承包联通公司通讯塔地埋线开挖工程,因地埋线不占耕地,故不存在占地补偿费,联通公司因建设基站,六社社员以占用土地为由向联通公司索要土地占用费8000元,此款已由六社入帐。2 007.年,移动公司地埋线从安强国等人合伙经营的养殖场通过,因养殖场所占地已被安强国等人征用,故移动公司付给安强国等人土地占用补偿款6 8 00元。因此,反映问题与事实不符。

13:反映村上修油路不开会,群众不应承担自筹款,收支不清楚,且有5人不交油路款,但享受低保的问题

经查:20 07年7月9目,晨光村召开村社干部会议,研究油路款摊派事宜。实际征收中,晨光村自筹款按1 5 91人,每人1 2 5元征收,收入1 9 8 8 7 5元,支出1 9 8 64 5元,结余2 3 0元。原先在晨光村居住的闫国伟已79岁、王秀玲也已7 7岁,二人于2007年10月被列入低保对象,享受农村低保,但因其户口不在本村,故不交纳自筹款;七社的朱吉珍因生活困难未交自筹款;其余享受低保人员均缴纳了油路自筹款。因此,反映的问题与事实不符。

4、反映村上未砍闫正军大田玉米,虚列支出赔偿4000元 的问题

经查:2 005年,甘浚水管所农场承包人王建军种植的11.43亩太田玉米在晨光村划定的制种隔离区内。根据制种要求,村委会砍伐了王建军种植的大田玉米。并向王建军赔付了4000元的损失,闫正军替王建军领取了此款,后将此款交给了王建军:因此,反映问题与事实不符。

15、.反映2 004年浇水淹5户人家,村上赔了3户,2户未 赔的问题

经查:20 04年浇水淹了5户人家房屋,村委会对被淹的5户人家均未支付赔偿费。因此,反映的问题与事实不符。

16、反映2 006年修教学楼每户集资4 0 0元,共计644 8 00元及群众捐款1 3万元的问题

经查:晨光村全村1 6 1 2人,每人按4 0 0元,实际征收教学楼自筹款6 344·00元,晨光村举行村小学教学楼竣工庆典,收礼金941 10元,已入村帐。因此,反映问题与事实不符。

17、反映2007年发放制种款时,强行扣除拖拉机养路费每户72元,有部分群众不满,村上退回部分养路费,其余不知去向的阑题

经查:2 007年,晨光村实际征收拖拉机养路费2 5 4 88元。村委会向区拖拉机征稽站上交2 4 0 3 5元,结余1 4 5 3元已公帐。因批,反映问题与事实不符。

18、反映修建学校征用耕地,只给史吉荣作了补偿,而未给其他农户补偿的问题

经查:晨光村就学校修建征用耕地和征用补偿等事项进行了研究,商定青苗补偿费2 5 0元/亩、,机耕费1 0 0元/亩。学校修建村委会共占用

七、九社9.52亩耕地。除九社一农户外,其余农户均按规定和卖际情况给予了补偿。因此,反映的问题与事实不符。

9、反映

三、九社机动地未召开会议出租且租金不知去向的问题

经查:2005—2007年,经晨光村九社召开社员大会,机动地3.1亩按1 0 0元/亩的标准租给本社詹虎等四人耕种,三年共交930元的租金均已收入社帐。2005-2006年,经晨光村3社召开社员大会,机动地3-9亩按1 1 0元/亩的标准租给本社王忠新耕种,两年交租金8 5 8元已入社帐;2 00 7年,经三社召开社员大会,按4 0 0元/亩的标准租给本社安东儒耕种,同年底租金1 56 0元已交三社原社长安玉新。2 0 08年3月,未经社员大会通过,租金标准也未定,机动地由本社安玉斌耕种。因此,反映问题与事实不符。

20、反映晨光小学旧教室拆除的锅炉、铁大门、旧桌凳不知去向的问题

经查: 2 003年3月,经晨光小学与晨光村研究,为小学安装暖气。购买立式锅炉3台5 74 0元,其中1台是3 7 8 0元,2台是196 0元(每台单价是9 8 0元)。

2 0 06年3月1 6目,晨光小学修建教学楼时,村上决定将晨光小学拆除的三座旧立式锅炉以3500元卖给本村的安玉东,收入3500元已入村帐。

拆除的2个旧铁门,村上作价4 00元,抵项了甘浚建筑公司李铁军修建工程的工程款。还有一些旧桌凳,能使用的村上花钱维修后学校继续使用,安平儒同意借给本村三社安玉兵一部分使用后,现由安玉兵保管,其余无法维修使用的桌凳约有120几套,学校作为烧柴使用。借给本村三社安玉兵的桌凳,已由甘浚镇政府负责追回返还晨光村委会。

现将处理意见当面告知。 谈话人(签名): 被谈话人(签名):

二00九年七月八日

张掖市甘州区甘浚镇晨光村

违规资金说明书

一、涉及违规资金总金额5312981.8万元

致使4606户农户蒙受经济损失11549.96元,1612口人每人蒙受经济损失3295.89元,其中4406641.104元现金去向不明,致使部分农户返贫,群众苦不堪言!

二、2005年——2007年玉米制种收入被非法截留,共计1924884.02元。

其中2005年张掖市科德种子有限责任公司付给晨光村玉米制种款8253124.34元,晨光村给村民实发7678124.34元,村上截留575000元,以上数据来自种子公司明细分类账和2005年晨光村制种玉米款结算协议。

2005年晨光村全村制种面积5940.1亩,制种公司每亩包产值1400元,制种公司和村委会私下协商少算面积472.2亩,合计少算制种款6661080元。次数据来自晨光村2005年制种玉米肥料款发放表和2005奶奶制种款结算协议。

2006年春天,制种前村干部给群众开会宣传每亩产值1460元,秋天种子收购后按每亩1400元结算。按计算协议,全村制种5996.49亩,少结算现金323810元。此数据来自2006年张掖市甘浚镇晨光村制种玉米结算协议。

2006年张掖市科德种子有限责任公司付给晨光村玉米制种款8702222.98元,村上给农户实发8453985元,村上截留248237.32元。此数据来自种子公司明细分类账和2006年张掖市甘浚镇晨光村玉米结算协议。为了隐瞒事实,拒绝提供农户签名的花名册面积表,以致无法核实2006年真实制种面积。

2007年张掖市科德种子有限责任公司,付给晨光村玉米制种款8024593.83元,村上给农户实发7934027元,村上截留90566.70元。此数据来自种子公司明细分类账和2007年张掖市甘浚镇晨光村玉米结算协议。为了隐瞒事实,拒绝提供农户签名的花名册面积表,以致无法核实2007年真实制种面积。

2008年3月份为发2007年制种款,村上向裕丰公司借支 350000元,造成晨光村财务混乱,2008年制种款无法发放, 2007年的制种款去向不明。此数据来自晨光村财务收支。

三、2004~掖市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中,中央财政拨款58万元,省1.5万元,市2万元,区1万元,合计62万元,其中机井花费20万,输电线路8万元,剩余的34.5万元不知去向。此数据来自2004年12月17日《张掖日报》项目建设公示。

小学教学大楼省教育厅投资20万元,没有任何帐面显示。此数据来自2008年5月13日建筑商丁贵年调查笔录。

2005年-一一2007年多收水费7.8万元,此数据来自镇经管站财务收支帐。

2005年制种款截留29757元,此数据来自经管站财务账目。 2008年度经镇经管站和村理财小组清理帐务,晨光村负债183万元,原任村干部说是因修教学楼欠下的债务,让群众不解的是:群众集资63万多元,村计累50多万元,政府投资60万元,各单位和群众捐款9万多元,共计183万元,修建学校共计花费238万元,为什么还负债183万元,请查清资金去向。此数据来自经管站财务收支帐。

四、2005年修建村小学门店,花费33万元,开始以个体户名义修建,工程结束后,质量不达标,造价过高,并且村干部未召开任何会议,私自做主,修建费由村上支付。给带众造成大额债务,无法承受。

2006年修建教学大楼,招标价129.37~;G,工程结束后付给 工程款149.37万元,多付20万元。此数据来自工程结算协议。

2006年修教学大楼时,前面设让红色磁瓦,后经村干部私自做主违反设计规格,改为白瓷瓦。经验收不达标,将白瓷瓦铲除,贴上红瓷瓦,浪费工程款7万元。此数据来自村财务收支帐。

2005年一一2007年吃喝费用高达85340.83元,差旅费2.1万元。此数据来自晨光村财务收支帐。

五、为掩盖自己的罪恶行为,村干部给各利益人各种好处折算现金20多万元,其中以修建教学楼为名,给私人修建住宅楼一座。

安强国垫地基比正常竞标价每方多收益12元,不当受益近万元。

丁贵年将400米围墙以每米高于竞标价100元竞标,不当受益4万元。 学校伐树100多棵,钱和账目不翼而飞,学校伙房2间造价2.3万元,化粪池16立方用水泥14.1吨,锅楼房2间造价4.8万元,楼前水泥彩砖地坪5.2万元,装载机使用费2.8551万元。上述情况没有领款人、没有经办人、没有工作时间、没有用工协议。以上数据来自村财务收支帐。

六、晨光村是块唐僧肉!村支部书记安平儒支取现金1.5万元,美其名曰“协调资金洽谈费”,其他领导如镇书记、镇长和驻村干部支取了什么费不得而知?晨光村发生这么大的资金违规问题,他们该负什么领导责任?西服费、设备维修费、手机费、保险费、咨询费等,费用项目名目繁多,真正是巧立名目!逸礼送的是现金、花瓶、大肉、牛肉、驴肉、狗肉、排骨!开会背的是牛肉。一天吃14张票据,吃的是牛鞭、野鸡等,这工作的创造性、发挥性堪称张掖市的一大风景!这些领导纯粹是一伙乌合之众!一伙骑在群众上屙屎屙尿、作威作福的跳梁小丑!

七、窃村大盗阴谋的破灭。上届村委会被个别人伪造了两套选票,以逐户登门收票的方式化整为零的进行调包,窃据了村委会大权。本届村委会,群众震怒了!!强烈要求集中投票、监票、唱票,才暴漏了上述丑陋行为!

以上所列述的问题请上级领导部门深挖细查。

第12篇:信访事项代理承诺书

信访事项代理承诺书

为了及时、妥善处理和解决信访问题,信访事项代理委托人(信访人)承诺;在信访事项代理期间,本人做到:

1、遵守国务院《信访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文明有序信访,遵守和维护信访秩序;

2、如实反映情况,不捏造、歪曲事实,不诬告、诽谤他人,积极配合调查;

3、不重复信访、越级信访和无理缠访;

4、接受信访事项代理员反馈时,应书面表明是否同意信访事项处理意见,若不服处理意见,应依据《信访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查或复核。

承诺人(信访人):

年月日

信访项 代 理 承

龙潭区信访局

信访事项代理承诺书 诺事书

承诺人(信访事项代理员)姓名:

工作单位:联系电话:

为了把解决群众利益诉求问题纳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信访事项代理员在接受信访人委托、代理信访事项期间,承诺如下:

1、及时对信访代理事项予以登记、区分情况,在15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情况重大、紧急的,及时提出建议,报请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领导决定。

2、信访代理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受理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3、对转送的信访事项,如发现有关责任部门、单位一时无处理意见,也未办理反馈结果的,及时联系催办,并提出建议。对暂时无法解决的,继续做好协助工作。

4、有关责任部门、单位对信访代理事项有处理意见和处理结果的,及时传达信访人。

第13篇:信访事项接访流程

信访事项接访流程

1、听取信访人陈述,属于建委受理范围的信访事项,由信访人填写《信访人登记表》,信访人登记表中应要求信访人填写具体联系方式、姓名、家庭住址、信访事项及要求,并在登记表右下位置签名,由信访办正式受理。不属于建委受理范围的信访事项可以当场告知当事人,或建议信访人去相关部门进行信访。

2、信访人信访事项正式受理以后,由接访人员负责在《来信来访请示》表中填写信访人的要求和请示内容,填写后由办公室杨主任签字批转,交由相关负责领导批示,接访人员将信访件复印后通知具体接办单位,信访事项处理时间一般为6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一个月,但不得超过30日。

3、接访人员在通知具体接办单位之前要填写《信访事项转送(转办/交办)通知单》,在通知单上应注意填写60日承办时间,领取人亲笔签名,注明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并盖信访章。

4、《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交具体承办单位,由承办单位负责填写。

5、《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同上。

6、牢记信访处理时间,信访事项办理时间到期承办单位仍无处理结果的要打电话催办。

7、做好第三季度信访接待统计,信访结束以后报建委办公室。

第14篇:处理信访事项“路线图”

一、信访人来信来访

二、接待登记

三、信访局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书面告知信访

人)

四、受理;不受理

五、信访局直接办理转送管辖单位办理交办管辖单位办理

六、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或单位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如受理,

60日内办结并书面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可延长办理期限30日,并靠知理由。

七、复查:不服处理意见的信访人30日内向原办理行政机关或单位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

复查,上一级行政机关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如受理,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书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八、复核:不服复查意见的信访人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请求复核,上一级行

政机关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如受理,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九、衔接:对经过处理、复查、复核但信访人仍然不服的信访事项,信访局和其他行政机关

可告知信访人向司法机关提出,并出具与司法机关的衔接函,由司法机关依法决定是否受理。

十、终结:经过处理、复查、复核,并与司法机关衔接后的信访事项,信访局和其他行政机

关不再受理,该信访事项终结。

十一、不予受理:

1、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

2、已经或者应当依法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3、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或单位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

十二、不再受理: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或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又没有在30日内

提出复查、复核请求,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

法院一审、二审;

检察院法律监督;

人大监督

处理信访事项“路线图”

第15篇:信访事项结案报告

板政发〔2012〕10号签发人:朱浩

板桥镇人民政府

关于西湾村阎国海信访事项的结案报告

县信访局:

收到你局交办关于西湾村四社阎国海反映与西湾村转湾河开发区十斗二农所种的20亩土地纠纷问题的信访事项转送通知书(临信访字〔2012〕10号)后,板桥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迅速确定包案领导,成立调查组,采取走访知情人、询问当事人、查阅档案资料等方法,对信访问题进行了调查,现将调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反映的主要事项

与西湾村转湾河开发区十斗二农所种的20亩土地纠纷问题。

二、信访事项办理情况

经查,反映的问题与事实不符。经走访知情人和村委会工作人员得知,在1998年之前,转湾河开发区是一片荒滩,

1998年3月,阎国海向村委会转湾河开发区集资1500元,自投资金2600元在西湾村转湾河十斗二农自开土地14亩,并得到了14亩土地的使用权;后阎国海栽植了防沙林带。2006年,由于国家土地政策的调整,县土改小组、镇政府、西湾村委会按照县委、县政府的部署,对转湾河进行了土地承包。2011年3月,新一轮土地承包开始后村委会对此土地纠纷进行了调解,提出退还阎国海的集资款的方案,但未达成一致。2012年2月28日,阎国海与西湾村委会达成一致:西湾村委会退回阎国海在2006年所交土地承包款420元和2011年3月所交土地承包款1400元,共计1820元,并于2012年4月20日前一次性全部退回;阎国海所开发的14亩土地的四周杨树所有权归阎国海所有。

专此报告

附件:

1、信访案件结案报告单

2、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

3、信访事项的调查报告

4、信访事项办理答复意见书

5、信访事项办理答复送达笔录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信访问题结案报告板桥镇党政综合办公室2012年月日印发2

第16篇:信访事项会办制度

信访事项会办制度

为进一步促进信访会办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建立为民、务实、高效的工作机制,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信访事项会办制度。

一、会办的原则

实事求是、依法办事的原则;分级负责、依职能办理的原则;坚持原则和注重实效相结合的原则。

二、会办的范围

1、涉及多个地方、多个部门的信访案件;

2、信访人与责任单位对处理意见存在较大分歧的信访案件;

3、不及时处理,将引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信访案件;

4、领导和上级机关交办的需要重点跟踪落实的信访案件;

5、其他需要协调的信访案件。

三、会办的主要形式

1、现场会办。对群众信访反映的重大或紧急事项;在集体上访过程中,有发生群体性、突发性事件苗头,需要协调有关部门进行现场处理,以平息事态、化解矛盾的,采取现场会办方式。

2、会议协调。对重大信访案件的处理不妥或处理不落实,需要协调责任单位和相关部门落实处理措施,可以解决问题的,采取会议协调方式。

四、参加会办的人员

1、主持人。

(1)党委、政府领导,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对重大信访案件,需党委、政府领导出面的,报请有关领导主持协调。

(2)信访局领导或受委托的业务科室负责人,管理制度《信访事项会办制度》。

2、与会单位和人员

(1)信访局。信访局领导、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员。

(2)涉及单位。信访案件所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责任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

(3)信访人。可视情况通知信访人或信访人代表参加。

五、会办的程序

1、信访会办工作由信访部门负责具体落实。

2、信访案件需要会办的,由信访部门或信访事项牵头承办单位提出议题报主持人审批。

3、信访部门或信访事项牵头承办单位负责印发会议通知,提供信访案件的相关材料。

4、由主持人主持信访会办,听取意见,研究问题,提出措施,调解矛盾。

5、信访局负责记录有关协调事项,必要时形成会议纪要,在协调后3个工作日内报主持人签发。

6、各有关部门按会办议定的事项组织落实,在规定的时限内解决信访问题。属于紧急事件的,各有关单位要立即行动,落实处置措施,控制和平息事态。

7、信访局负责会办后的督查工作,经办单位应将办理情况和进度及时报送信访局,并在一个月内将处理意见答复信访人。信访局定期督查催办,直到问题解决结案。

六、会办工作的纪律

1、会办人员与信访案件或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会办人员应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廉洁自律。

第17篇:信访事项复查申请书

信访事项复查申请书

信访事项复查申请书

申请人:XXX,女,XX岁(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XXXXX街道XX村XX组XXX号,电话:XXXXXXXXXXX

被申请人:XX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主任

请求事项: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11年5月6日作出的XX2011号第6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不服,特此申请复查。

申请复查事项:

一、要求撤销2011年5月6日作出的XX2011号第6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

二、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职责,审查确认XX村于2010年6月25日作出的“会议记录”

第七条与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

三、要求被申请人责令XX村依法改正于2010年6月25日作出的“会议记录”第七条。

四、要求被申请人责令XX村向申请人发放已发放的村集体经济收益款3500元,组里3060元。

五、申请人要求参加听证会,参加辩论。

事实与请求:

本人信访反映的是

一、XX街道XX村在2010年6月25日召开村二委会、组长会议,并形成《村二委会、组长会议记录》,其中第七条为“没有参加二轮承包结婚后迁入,已经离婚人员不予享受村民分配待遇”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剥夺了申请人与村民的同等待遇,XX村竞置国法不顾,严重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违反了法律规定。

2010年7月30日申请人向杭州直播12345反映问题时,XX村楼卫明书记明确表示只要法院判决申请人有村民资格,就给申请人享受本村村民待遇,2010年8月3日XX街道关于申请人的村民待遇问题召开会议,XX村书记村长也承诺说只要法院判决申请人享有村民资格,就给申请人享受本村村民待遇。2010年12月21日XXX人民法院作出(2010)杭临民初字第1604号《民事判决书》、2011年3月28日杭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浙杭民终字第491号生效《民事判决书》均明确申请人具有XXXXX街道XX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依国家法律与政策有权参予本集体经济收益分配,

二、XXX人民政府下发临政发(2008)253,关于公民权益依法保障行动计划(2008—2012年)的通知明确了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依法保障公民权益贯穿于政府各项工作,着重保障民生权益,

努力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坚持依法行政。全面履行法定职能,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无越权、滥权和不作为,坚决做到平等保护、权责一致、监督有力,切实保障公民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

在第四项第20、明确规定保障和规范村民自治。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依法开展自治管理,督促村民自治组织完善村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机制。探索对村民自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村规民约备案制度,逐步建立村民自治活动的纠错机制。健全村民权益纠纷的行政调处机制,保障村民在土地承包、宅基地分配、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收入分配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XX村2010年6月25号召开村二委会、组长会议,并形成《村二委会、组长会议记录》以会议决议形式捍然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利,带领村民对抗国家法律与政策,可XX街道办事处还是没有尽其责任漠视XX村的行为,不采取措施加以制止与纠正,造成XX村违法自治,使村组织上的权力凌驾于国法之上,使XX村变成一个以强欺弱,以势力欺压个体,邻里失和,没有法律可讲,影响社会稳定的违法组织。

三、申请人将情况向被申请人反映,就是希望村组织的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采取措施加以制止与纠正,对XX村发生的违法村民自治行为采取措施加以制止与纠,希望村上级部门帮助与指导XX村依法自治,避免一个基层组织在违法的道路上越走越远。但XX街道办事处却模棱两可不重视的态度。

为了合法权益我又于2010年5月6日向XXX信访局反映,市信访局把我反映的事情转到街道,XX街道于2011年5月6日作出的XX2011号第6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答复是一种极不负责的推脱,说关于村归民约“备案”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指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XX街道办事处属于XXX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不属于乡镇人民政府,所以对XX村的村规民约没有备案的职责。以此推却责任。故要求撤销2011年5月6日作出的XX2011号第6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

四、申请人在反映问题的一年时间里,奔波之事只为国家法律与政策能够在一个基层组织得到贯彻与落实,.申请人听到最多的话语就是村民自治不好干预,而申请人要说的是村民自治不等于村组织不要党的领导,不等于不要政府的行政部门管理,不等于不要批评教育,更不等于可以凌驾于党纪国法.XX街道办事处作为村组织的上级主管部门完全有义务与责任,用组织的严肃性和履行国家法律赋予的行政管理权、行政监督权,完全可以行使行政管理职能进行合法有效的引导和干预,促使国家法律与政策能够在村组织得到贯彻与落实,理直气壮地伸张正义,制止错误,,正确引导村组织依法自治,否则国家的法律条文与政策就会在一个地方成为废纸。

五、申请人目的也只为国家法律与政策能够在村组织得到贯彻与落实,从而确保申请人在村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促使XX村组依法自治。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职责,审查确认XX村于2010年6月25日作出的“会议记录”第七条与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要求被申请人责令XX村依法改正于2010年6月25日作出的“会议记录”第七条。要求被申请人责令XX村向申请人发放已发放的村集体经济收益款3500元,组里3060元。

据以上事实与理由,本人依信访条例有关规定请XX政府对被申请人于2011年5月6日作出的XX2011号第6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进行复查并撤消,必要时请求政府就本人信访

案件进行听证。

此致

XXX人民政府

信访事项复查申请人;XXX 2011年6月29日

第18篇:信访事项交办制度

信访事项交办制度

为进一步促进信访交办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建立为民、务实、高效的工作机制,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信访事项交办制度。

一、交办的原则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的原则;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相统一的原则。

二、交办的范围

1、领导有批示的信访事项;

2、带有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可能会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3、涉及群众性利益的;

4、按现行法律政策规定应该解决的;

5、政策不明确,上访人确有困难的;

6、需要几个部门处理的;

7、有关地方或部门不作为的;

8、处理意见明显不当的;

9、反映重大违法违纪问题;

10、其它需要交办的信访事项。

三、交办的途径

1、上级信访部门交办;

2、县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县信访工作联席会议交办;

3、县信访局交办。

四、交办的办法

单个信访事项的交办;综合交办;电话交办等,但都要下达正式公函。

五、交办信访事项的办理

1、交办信访事项的承办单位自交办函件的60日内办结,对疑难、复杂的案件经交办部门领导审批,可延长最长不超过30日;

2、交办信访事项办结后要形成书面汇报材料,本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报交办部门或机构,属上级信访部门交办的,承办单位上报前要报一份给县信访局;

3、交办部门或机构要按照“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规范,手续完备”的要求,对报告办理结果的汇报材料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要退回重查再报,管理制度《信访事项交办制度》。

六、交办信访事项的督办

交办部门或机构对信访事项承办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意见:

1、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2、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3、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4、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5、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6、其它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改进建议的单位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七、交办工作的责任追究

交办工作责任追究按《xx县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19篇:信访事项督办制度

为进一步促进信访督查督办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提高信访督查督办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行政机关工作职责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督查督办的原则

实事求是、依法办事的原则;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相一致的原则;督促检查与指导帮助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原则与注重实效相结合的原则。

二、督查督办的范围

1、上级

出建议:指导基层单位依法依规、合情合理处理信访案件,对处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4、综合协调:对涉及多个地区、多个部门的信访案件,会同有关部门理顺关系,协调和推进案件的处理。

四、督查督办的程序

1、正常的信访督查督办工作由县信访局负责具体落实。

2、立案处理的信访案件,由经办人提出拟办意见,明确责任单位和办理期限,报有关领导审批后交办。

3、立案交办后,经办人应认真做好督查催办工作,重要的信访案件要重点督查督办,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1)由经办人建立督查案卷,定期督查督办。督查督办可采取电话催办、发函、听取汇报等形式进行。一般情况下,逾期3天仍未回复的应予催办。

(2)对信访案件处理情况不清,需派人调查核实的,要2人以上同往。

(3)对涉及多个部门或重大疑难信访案件,可联合有关单位组成督查督办小组进行督查督办。

(4)经办人要对督查督办情况及时记录;对领导交办的督查督办案件,应在督查督办工作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督查督办情况书面报告有关领导。

(5)对2次催办仍不回复办理情况,又不说明理由的责任单位;或2次督查督办仍处理不力的责任单位,将采取责成说明情况、责成书面检查和通报等形式,实行信访工作责任追究。

第20篇:信访事项听证办法

XX自治区信访事项听证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机关信访听证工作,公开、公正、依法及时处理信访事项,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听证,是指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以听证会的形式,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依法按政策处理信访问题的程序。

第三条

信访事项听证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二)查明事实,维护合理;

(三)解决问题与疏导调解相结合。

第四条

信访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举行听证:

(一)行政机关在处理、复查或复核信访事项过程中,信访人申请举行听证的;

(二)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结果或者复查结论不服,又不申请复查或者复核,仍不断重复信访、缠访闹访和非正常上访,行政机关拟依法进行终结的,须举行听证;

(三)涉及人数多、群众反映强烈或者争议较大,可能引发大规模集体上访、越级上访的疑难信访事项;

(四)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或上级机关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信访事项。第五条

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不举行听证。

第六条

信访人申请听证,应当自收到信访问题书面答复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或复核机关提交书面听证申请,申请书应载明申请听证的事由、证据及要求,如有证人,需提供证人有效证件及住址。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在规定期限内无法提出听证申请的,在障碍消除后7个工作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决定听证的行政机关经核实无误后,应当批准其申请。

第七条

信访事项处理机关或者复查、复核机关应当自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是否同意听证的决定书面告知信访人。

第八条

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作出听证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个工作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和需准备相关材料书面通知信访人,必要时可予以公告。

第九条

在举行听证前,信访人提出撤回听证申请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

第十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访事项,听证应当公开进行。

第十一条

听证由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组织实施。信访事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由当地信访部门指定其中一个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信访事项承办单位负责人和承办人、信访人或信访人委托的代理人以及与听证事项有关的人员。听证机关可以邀请信访人的亲属、知情群众代表等参加旁听,也可以视情邀请新闻媒体参加。

第十三条

听证员一般由听证机关指定,并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专家、法律工作者或者其他社会人士担任;听证员人数应为单数并不得少于3人。听证主持人由听证员担任,并应当是该听证机关的有关负责人。

听证员与听证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听证公正性情形的,应当回避。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听证机关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十四条

信访事项承办人包括作出原处理意见、原复查意见的承办人以及正在进行调查处理或者复查、复核的承办人。信访事项承办人不得担任该信访事项听证会的听证员。

第十五条

信访人应当亲自参加听证,因故不能参加的,可以委托1-2人作为代理人参加听证,并在举行听证会前,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及代理权限。

集体上访举行听证的,应当推选不超过5名代表参加听证。 第十六条

信访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申请与信访事项或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听证的听证员回避;

(二)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听证的权利;

(三)有权对信访事项涉及的事实、政策、法规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四)有权对信访事项承办人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五)如实陈述信访事实和回答听证主持人的提问;

(六)对自己的权益主张举证,举证应真实、准确;

(七)遵守听证会纪律。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举行信访事项听证,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信访人收取费用。

第十八条

听证开始前,记录员应当查明信访事项承办人、信访人、听证员和其他应当参加听证的人员是否到齐,并向听证主持人报告。

听证开始时,听证主持人应当核对听证人员出席的情况,公布听证事由,宣布听证员、记录员,宣布听证纪律,告知信访人有关听证的权利和义务,询问信访人对听证员、记录员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第十九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应遵守听证会纪律,听证会纪律如下:

(一)不得随意发言和提问;

(二)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三)禁止吸烟;

(四)关闭手机等电子通讯设备;

(五)不得随意退场,否则可按放弃听证权利处理;

(六)不能使用人身攻击或者侮辱性语言,不能有大声喧哗、哄闹或妨碍听证秩序的行为;

(七)对违反听证秩序的,听证主持人有权制止,情节严重的责令其退场。第二十条

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

(二)听证主持人告知信访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公布听证事由,介绍参加听证的人员有关情况,并询问信访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三)信访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陈述信访事项并提供有关证据;

(四)信访事项承办人提出调查处理信访问题的证据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五)信访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六)信访事项承办人就有争议的事实、理由及法律、法规、政策依据进行答辩;

(七)听证员可以就有关信访事项争议的事实、理由向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

(八)信访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九)信访事项承办人作最后陈述;

(十)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一条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听证参加人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中载明。

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案由;信访人、委托代理人的姓名与职业及信访事项承办人的姓名及职务;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姓名及职务;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信访事项承办人提出调查处理信访问题的事实证据和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信访人或委托代理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的内容;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听证资料(包括听证笔录、录音、摄像、信访事项承办单位及信访人提供的有关证据)由举行听证的部门或单位立卷归档。

第二十三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要及时组织听证员就听证事实、证据以及适用政策、法规等对信访事项进行合议,经合议后形成结论意见。并写出听证报告,报送听证机关负责人,作为处理该信访事项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信访人在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或不按要求提交听证申请及自动撤回听证申请、无正常理由不参加听证、在听证时擅自退出和严重违反听证纪律不听劝阻的,视为自愿放弃听证权利。

第二十五条

信访人放弃听证权利以及信访听证结束后信访人没有证据证明听证活动违反本办法规定,再次就该信访事项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申请听证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条

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没有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听证的,由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信访事项承办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会或者拒绝在听证会上陈述的,以及在听证会上提供虚假、错误信息的,由该信访事项的组织听证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信访事项自查报告
《信访事项自查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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