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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诊疗自查报告(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8-05 08:32:38 来源:自查报告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动物诊疗收费价目表

动物诊疗收费价目表

动物诊疗收费价目表 分 犬收费标准 猫收费标准项 目 计价单位 类 (元) (元) 门诊(8:30-17:00) 次,只 5 5 挂 号夜诊(17:00-22:00) 次,只 10 10 费 急诊(22:00-8:30) 次,只 100 100 门 初诊 次,只 30 30 检复诊 次,只 15 15 查诊 专家初诊 次,只 100 100 诊 断专家复诊 次,只 50 50 费 专家会诊 次,只 500-1000 500-1000 皮下/肌肉注射 次,只 5 5 静脉推注 次,只 20 20 静脉输液 次,只 50 50 注 皮下输液 次,只 30 30 腹腔注射 次,只 20 20 射

气管注射 次,只 20 20 及 穴位注射 次,只 30 30 针化验采血 次,只 30 30 输血 次,只 100 100 灸 输血采血 次,只 60 60 针灸 次,只 50-100 50 物理疗法 次,只 40 40 投药 次,只 5 5 小外伤处理(30min) 次,只 150-350 150-350 换药 次,只 10-50 10-50 般 耳道清洗 次,只 30 30 洗耳机清洗耳道 次,只 100 100 处 剪趾甲 次,只 20-50 20 插胃管 次,只 50 50 理 插鼻饲管 次,只 100 100 直肠给药 次,只 20 20 及 灌肠导便 次,只 150-200 150 催吐 次,只 60 60 穿刺 次,只 30 30 操 放腹水 次,只 50-90 100 放胸水 次,只 80-120 80 作 设置引流管 部位,次 50 50 直肠检查 次,只 20 20 1 导尿 次,只 100-200 100 挤肛门腺 次,只 30 30 埋静脉留置针 次,只 30 30 咽喉取异物 次,只 100 100 吸氧费 每小时 40 40 急救费 次,只 150 150 输液泵使用 每小时 20 20 心电监护 每小时 50 50 安乐死实施费 次,只 50-200 50-100 尸体处理费 次,只 50-150 50 普通护理 天,只 60-100 60-100 住院费 特殊护理 天,只 150-300 150 监护费 每小时 10-20 10-20 助产看护费 每小时 100 50 产后幼仔处置费 次,只 50/幼仔/只 50/幼仔/只 出诊费 每小时 300 300 (以出入医院时间计) 局部麻醉 次,只 35 35 诱导麻醉 次,只 100-200 100 麻 吸入麻醉 小时,次,只 300-500 300 醉全身注射麻醉 次,只 100 100 镇静 次,只 100 100 取枪弹术 次,只 150以上 150 去势术 次,只 150-200 100 绝育术 次,只 350-500 150 子宫病理性摘除术 次,只 400-600 300 阴道脱整复术 次,只 300 300 泌 剖腹产术 次,只 400-700 400 膀胱结石取出术 次,只 450-650 350 尿 膀胱体破裂修补术 次,只 450 450 膀胱颈破裂修补术 次,只 600-800 600-800 生

尿道结石取出术 次,只 400-600 400 殖 尿道造口术 次,只 600-800 600 肾结石取出术 侧,只 1500-2000 2500 系 肾切除术 侧,只 600-1000 500 肾移植术 侧/只 50000 50000 统 输尿管结石取出术 侧,只 1200 1200 输尿管膀胱吻合术(输尿管次,只 2000 4000 手 移位术) 骨盆段尿道吻合术 次,只 2500 2500 术

输尿管吻合术 侧,只 700 900 隐睾摘除术(腹腔外) 次,只 300 300 隐睾摘除术(腹腔内) 次,只 500 600 2 隐睾复位术 次,只 500 两性体阴茎切除术 次,只 600 阴道隔切除术 次,只 700 700 阴茎切除术 次,只 700 700 前列腺切除术 次,只 部分切1500, 全切3000 包皮手术 次,只 250 250 阴茎嵌顿修复术 次,只 150 150 眼球整复术 侧,只 200 200 眼球摘除术 侧,只 300 300 第三眼睑腺脱垂切除术 侧,只 100包埋300 100 第三眼睑遮盖术 侧,只 150 150 眼 眼睑缝合术 侧,只 150 150 眼睑整形术 侧,只 300-800 300-800 科 球结膜覆盖术 侧,只 1000 1000 眼裂切开术 侧,只 300 300 手 腮腺管移植术 侧,只 2500 2500 电解倒睫毛术 侧,只 100 100 术

白内障超声乳化手术 侧,只 6000-8000 6000-8000 及 白内障囊外切除术 侧,只 2500-3000 2500-3000 上下眼睑封闭 侧,只 80 80 治 自家血眼睑封闭 侧,只 100 100 眼睑内翻矫正术 睑,只 300 300 疗 眼睑外翻矫正术 睑,只 300 300 义眼手术 侧,只 1500-2500 1500-2500 青光眼引流术 侧,只 2500-3000 2500-3000 青光眼冷冻术 侧,只 500 500 角膜缝合术 侧,只 500 500 断尾术(10日内) 次,只 40 矫 断尾术(大犬生理) 次,只 150-300 断尾术(病理性) 次,只 250 150 形 犬立耳术 次,只 800 立耳术后矫正 次,只 50 及 犬声带切除术 次,只 500-1000 猫断爪术(两前肢) 次,只 500 美

悬趾切除术 次,趾 150 容趾间腺囊肿切除术 部位,只 300 300 耳血肿手术 侧,只 300-500 300-500 外 外侧耳道切开术 侧,只 500 500 外侧耳道切除术 侧,只 1000 800 科 全耳道切除术 侧,只 2000 超声波洁牙/抛光/上药 次,只 200 200 手 牙周深刮 次,颗 100 100 3 牙周翻瓣术 次/ 例 700 700 切龈术 次/ 颗 100 100 银汞充填 次/ 颗 200 200 树脂充填 次/ 颗 400-600 400-600 根管治疗(单根牙) 次/ 颗 400 600 根管治疗(双根牙) 次/ 颗 600 600 根管治疗(三根牙) 次/ 颗 800 800 拔牙术(切齿) 次,颗 50 50 拔牙术(犬齿) 次,颗 150-200 150 拔牙术(臼齿) 次,颗 100-200 100-200 烤瓷冠(氧化锆) 次,颗 4000 4000 铸造冠(不锈钢) 次,颗 2000 1500 器械洁牙 次,只 100 100 鼻泪管冲洗术 次,只 150 150 鼻泪管再造术 次,只 1500 1500 腭裂修补术 次,只 1000 1000 唇裂修补术 次,只 350 350 肛门腺摘除术 次,只 300 300 颌下腺摘除术 次,只 800-1000 800 黏液囊摘除术 次,只 800-1000 800 植皮手术 次,只 500-1000 500-1000 大血管断裂显微吻合术 次,只 2000 2000 会阴疝修补术 次,侧,只 600-800 600 疝

会阴疝腹腔内固定术 次,只 1500 1500 疾 腹股沟疝修补术 次,侧,只 300-500 300 病

脐疝修补术 次,只 200-500 200-500 手 阴囊疝修补术 次,只 350-500 350 术 膈疝修补术 次,只 1000-1500 1000 腹壁疝修补术 次,只 500-1000 500-1000 肺叶切除术 叶,只 1500-2000 1500 永久性右动脉弓结扎术 次,只 1300-1800 1300-1800 气管切开术 次,只 400 400 开胸探查术 次,只 800 800 胸

开腹探查术 次,只 300-500 300 腹颈部食道造瘘术 次,只 300 300 胃管造瘘术 次,只 300 300 腔 胃切开缝合术 次,只 450 450 胃扭转手术 次,只 1000-1500 手 胃部分切除术 次,只 500 500 幽门矫形术 次,只 600-800 600 术 肠管切开缝合术 处,只 500 500 巨结肠切除术 次,只 1200 肠管吻合术 部位,只 600 600 4 脾脏切除术 次,只 500-700 500 胆道再造术 次,只 800 800 胆囊切除术 次,只 800 800 食道梗阻(胸腔外) 次,只 400 400 食道梗阻(胸腔内) 次,只 1300-1800 1300 胸壁透创修补术 次,只 1000-2000 1000-2000 腹壁透创修补术 次,只 500,800 500 内窥镜取胃异物术 次,只 500 500 直肠切除术 次,只 500 500 直肠固定术(腹腔) 次,只 400 400 肠套叠整复术 次,只 300 300 直肠脱出整复术 次,只 200 150 体表肿瘤切除术 部位,只 150-500 150-500 乳腺瘤切除术 部位,只 300-800 300-600 单侧乳腺全切除术 次,只 1000 1000 腹腔肿瘤切除术 次,只 1000-2000 600-1200 睾丸肿瘤切除术 侧,只 200-500 卵巢肿瘤切除术 次,只 500 400 肿 甲状腺肿瘤切除术 次,只 800 800 肾上腺肿瘤切除术 次,只 1000 1000 胰腺肿瘤切除术 次,只 1200 1200 肝脏肿瘤切除术 次,只 2000 2000 肠道肿瘤切除术 部位,只 1500 1500 骨肿瘤保(截)肢手术 次,只 3000 3000 眼睑肿瘤切除术 侧,只 300-800 300-800 眼球肿瘤切除术 侧,只 400 400 瘤

脾脏肿瘤切除术 次,只 800-1000 800-1000 肾脏肿瘤切除术 侧,只 1000 1000 阴茎乳头状肿瘤切除术 次,只 500 鼻腔肿瘤切除术 次,只 2000 2000 阴道肿瘤切除术 次,只 400-600 400 胃肿瘤切除术 次,只 1000 1000 正骨 部位,只 100-200 100 股骨头及颈切除术 侧,只 1000-1500 1000 骨 股骨头置换术 侧,只 8000-10000 8000 全髋置换术 侧,只 15000 15000 科 截肢术 侧,只 500-800 500 髌骨脱位整复术 侧,只 800 手 膑骨侧韧带再造术 侧,只 500-800 500-800 膝关节侧韧带再造术 侧,只 1200 1200 术

肘关节侧韧带再造术 侧,只 1200 1200 十字韧带修补术 侧,只 2000-2500 5 跟腱断裂修补术 侧,只 1000 1000 侧韧带固定术 侧,只 500 滑车再造 侧,只 2000-2500 及胫骨结节移位术

胫骨结节撕脱复位术 侧,只 1000 1000 托马斯架 次,只 150-500 150 内固定取针术 次,只 60 60 内固定取板术 次,只 1000 1000 脊髓开窗术 次,只 5000-8000 5000 椎板(半)切除术 次,只 5000 5000 椎体牵拉融合术 次,只 5000 5000 寰枢椎半脱位内固定术 次,只 3000 3000 阴茎骨骨折内固定术 次,只 1500 关节融合术 次,只 1500 1500 单纯性骨折 1000 1000 粉碎性骨折 1500-3000 1500-3000 骨折内固部位,只 定术 生长板骨折 1500-3000 1500-3000 椎骨骨折 5000-8000 5000-8000 骨移植 次,只 1500 1500 骨折外固定术 部位,只 150-300 150 髂骨骨折 1500-2000 1500-2000 荐髂关节 1000 1500-2000 关节内骨折 2000 1000 骨盆骨折部位,只 内固定术 坐骨骨折 1000 2000 耻骨骨折 1000 1000 两处以上骨折 3500-4000 1000 脱臼整复术 部位,只 400-500 500 髋关节人造圆韧带术 次,只 2500 2500 钡餐造影 次,只 60 60 膀胱造影(阳性) 次,只 100 100 脊髓造影 次,只 200 200 特肝门静脉造影 次,只 300 300 X线片拍摄 张,次 60-80 60-80 CR片拍摄 曝光,次 150 150 殊

心电多普勒彩超检查 次,只 500-800 500-800 B超检查 次,只 60-150 60-150 诊 彩超检查 部位,只 200 200 B超引导细针抽取 部位,只 100 100 B超引导活检 部位,只 500 500 断

B超引导药物注射 部位,只 200-300 200-300 透视检查 次,只 100 100 心电图检查 次,只 100 100 6 测血压 次,只 40 40 测眼压 次,只 30 30 泪液测试 次,只 30 30 荧光试纸检测 次,只 30 30 内窥镜检查 次,只 200-500 200 病理切片 部位,次 200 200 细胞学检查 样本,张 40 40 血常规检测 样本,个 40-60 40-60 血糖仪检测 样本,个 20 20 血型鉴定 样本,个 100 100 配血试验 次,只 100 100 尿常规检测 样本,个 20 20 尿沉渣直接镜检 样本,个 40 40 国产试剂病毒检测 样本,个 20-60(不同病毒) 20-60 进口试剂病毒检测 样本,个 40-200(不同病毒) 40-200 狂犬病毒酶标检测 样本,个 200 200 布氏杆菌检测 样本,个 100 100 抗体检测 样本,个 80-120(不同抗体) 80-100 粪便直接镜检 样本,个 20 20 化 粪便胰蛋白酶化验 样本,个 40 40 尿液比重(比重仪) 次,只 20 20 皮肤检查(显微镜) 样本,个 40 40 耳道分泌物检查 样本,个 40 40 验 弓形体诊断 样本,个 120 120 药敏试验 样本,个 100 100 电解质检测(湿式) 样本,个 30 30 全项生化检查(湿式) 样本,个 320 320 全项生化检查(干式) 样本,个 390 390 术前6项生化检查(干式) 样本,个 180 180 肝功全项检查(干式) 样本,个 200 200 肾功全项检查(干式) 样本,个 150 150 急诊电解质(干式) 样本,个 100 100 急诊6项生化(干式) 样本,个 120 120 急诊8项生化(干式) 样本,个 160 160 单项生化检查(干式) 项,个 40 40 T4检测 样本,个 240 240 注:

1、以上各项定价均不含麻醉费、药费及材料费。

2、本表未列项目由各动物诊疗机构自行制定。

3、本收费价目表为参考价格,各动物诊疗机构可根据自身情况参照执行。2007 年 5月30日 7

推荐第2篇: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制度

动物诊疗单位管理制度

一、诊疗机构符合《动物诊疗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依法申请并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依法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二、《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得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

三、按照国家兽药管理的规定使用兽药,不得使用假劣兽药和农业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治疗用生物制品应到当地动物防疫(兽医)站购买,严禁以技术服务、推广、代销、代购、转让等名义从事或变相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经营活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不得滥用,通过正当合法途径购入,有出入库管理手续和制度。

四、从业兽医要文明行医,合理科学用药,真实记录治疗情况,增加治疗和用药的透明度。使用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病历、处方笺应当印有动物诊疗机构名称。病志要书写规范,如实阐述病情及治疗方案,医嘱明确。病历档案应当保存3年以上。

五、兼营宠物用品、宠物食品、宠物美容等项目的,兼营区域与动物诊疗区域应当分别独立设置。

六、安装、使用具有放射性的诊疗设备的,应当依法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七、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发现动物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国家规定应当扑杀的疫病时,不得擅自进行治疗。

八、不得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不得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按照农业部规定处理病死动物和动物病理组织,参照《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医疗废弃物。

九、执业兽医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活动。

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物价政策,药品不得随意加价,诊疗、收费项目及标准应予以公示。

十一、定期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和相关政策、法规培训。

十二、配合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流行病学调查和监测工作。自觉接受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管理,自觉接受执业管理、按规定换证、参加培训和年度考核。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动物诊疗活动情况向发证机关报告。

十三、遇到医疗事故及纠纷,要服从并接受医疗鉴定部门的调查和处理。遇到自然灾害、疫病流行等紧急情况,要服从当地县以上兽医主管部门统一调遣。

处方管理制度

一、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一)记载的患病动物项目应清晰、完整,并与门诊登记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只限于一次诊疗结果用药。

(三)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及修改日期。

(四)一律用规范的中文书写,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或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不得使用含糊不清字句。

(五)西兽药、中成兽药处方,每一种药品须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品。

(六)中兽药饮片处方的书写,可按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有特殊要求的,应符合规定。

(七)用量一般应按照兽药说明书中的常用剂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超剂量使用时应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使用法定剂量单位。

(八)为便于处方审核,开具处方时,除特殊情况外必须注明临床诊断。

(九)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应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十)处方兽医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必须与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登记留样备案。

二、执业兽医师具有处方权。执业兽医师应当根据诊疗需要,按照诊疗规范、兽药说明书等开具处方,所有开具的处方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三、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执业兽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四、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应当注明理由。

五、药房人员必须凭处方发放处方药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认真审核处方,做到“四查十对”,准确调配药品。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在处方上签名。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与处方医师联系,不得私自更改。

六、处方由药房人员每天收回,按日期装订整齐,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麻醉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

药品管理制度

一、应当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合理用药,不得使用假劣兽药和禁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

二、购进和使用兽药应当严格把关,建立真实、完整的记录。药房人员应当对兽药名称、规格、批准文号、生产批号、生产厂家、外观质量等内容逐项进行核对,签字后方可入库、使用。

三、库存药品应当按剂型、用途分类,并按药理作用系统存放保管。采取有效监控措施,注意药品存放环境、温湿度等要求,近效期药品及时登记。

四、特殊药品的管理如麻醉药品,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保管防范措施,实行双人双锁保管制度,专账记录。采购、保管、调配、使用必须严格,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人员必须把好使用关,依据有关规定,专方、限量使用,消耗要逐日统计。

五、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卫生消毒制度

一、动物诊疗机构的环境、物品应当符合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二、执业人员应当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三、执业人员进行诊疗操作前后应当采取洗手等清洁措施,必要时进行消毒。

四、使用的进入动物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要求,应当一宠一用一灭菌。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要求。

五、与动物直接接触的诊疗台等设施应当一宠一用一消毒,用过的卫生清洁用具及时清理、消毒。

六、动物诊疗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必须及时处置。用后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不得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不得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

二、应当按照农业部规定处理病死动物和动物病理组织。

三、应当参照《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医疗废弃物。

四、设置专人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弃废物的管理工作。

五、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弃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设置安全措施,并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六、医疗废弃物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

七、应当对医疗废弃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弃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

八、产生的污水、动物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动物疫情处置和报告管理制度

一、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二、发现动物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国家规定应当扑杀的疫病时,不得擅自进行治疗。

三、动物诊疗机构应当配合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认真完成相关的调查、诊断、防控等措施。动物诊疗机构的执业兽医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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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疗服务制度

为了依法开展动物诊疗活动,规范从业人员的诊疗行为,制定本制度。

1、动物诊疗场所营业,必须有具备动物诊疗资格的执业兽医师在岗,并对其资质在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2、从业人员上岗必须穿着符合卫生要求的统一服装,执业兽医师和职业助理兽医师要佩带上岗证。

3、动物诊疗场所负责人、执业兽医师、执业助理兽医师各司其职,依法规范从业。

(1)负责人职责:对诊疗活动的安全、合法、规范负责,监督执业兽医师和执业助理兽医师行使职责;对药品的购进、保存、使用、处理严格管理;熟悉各项记录,并定期进行核查;合理有效的处理诊疗纠纷和突发事件;对重大动物疫情,不瞒报、缓报、谎报,不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2)执业兽医师职责:接诊病畜,诊断疾病,作出诊断结果,给出治疗方案,做好病历记录和处方单,并签名确认;认真对待病历,向畜主阐明病况和治疗方案,在与畜主达成一致后实施诊治;主持手术;负责药品的领用、处理,特别是要严格控制麻醉类药品的使用和保管;对诊疗场所内的消毒、防疫、隔离、无害化处理等措施负责;在发现重大动物疫病和疑似病例时,立即告知负责人,及时向芝罘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

(3)执业助理兽医师职责:接待畜主和病畜候诊,配合执业兽医师做好疾病诊断、治疗工作;协助执业兽医师做好兽药使用记录、消毒记录、疾病诊疗记录、处方记录、病死动物、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记录;在执业兽医师指导下开展消毒、患病动物隔离、无害化处理等措施;在发现重大动物疫病和疑似病例时,立即向执业兽医师报告。

处方管理制度

一、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一)记载的患病动物项目应清晰、完整,并与门诊登记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只限于一次诊疗结果用药。

(三)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及修改日期。

(四)一律用规范的中文书写,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或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不得使用含糊不清字句。

(五)西兽药、中成兽药处方,每一种药品须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品。

(六)中兽药饮片处方的书写,可按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有特殊要求的,应符合规定。

(七)用量一般应按照兽药说明书中的常用剂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超剂量使用时应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使用法定剂量单位。

(八)为便于处方审核,开具处方时,除特殊情况外必须注明临床诊断。

(九)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应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十)处方兽医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必须与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登记留样备案。

二、执业兽医师具有处方权。执业兽医师应当根据诊疗需要,按照诊疗规范、兽药说明书等开具处方,所有开具的处方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三、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执业兽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四、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应当注明理由。

五、药房人员必须凭处方发放处方药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认真审核处方,做到“四查十对”,准确调配药品。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在处方上签名。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与处方医师联系,不得私自更改。

六、处方由药房人员每天收回,按日期装订整齐,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麻醉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

药品管理制度

一、应当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合理用药,不得使用假劣兽药和禁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

二、购进和使用兽药应当严格把关,建立真实、完整的记录。药房人员应当对兽药名称、规格、批准文号、生产批号、生产厂家、外观质量等内容逐项进行核对,签字后方可入库、使用。

三、库存药品应当按剂型、用途分类,并按药理作用系统存放保管。采取有效监控措施,注意药品存放环境、温湿度等要求,近效期药品及时登记。

四、特殊药品的管理如麻醉药品,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保管防范措施,实行双人双锁保管制度,专账记录。采购、保管、调配、使用必须严格,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人员必须把好使用关,依据有关规定,专方、限量使用,消耗要逐日统计。

五、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卫生消毒制度

一、动物诊疗机构的环境、物品应当符合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二、执业人员应当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三、执业人员进行诊疗操作前后应当采取洗手等清洁措施,必要时进行消毒。

四、使用的进入动物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要求,应当一宠一用一灭菌。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要求。

五、与动物直接接触的诊疗台等设施应当一宠一用一消毒,用过的卫生清洁用具及时清理、消毒。

六、动物诊疗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必须及时处置。用后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不得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不得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

二、应当按照农业部规定处理病死动物和动物病理组织。

三、应当参照《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医疗废弃物。

四、设置专人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弃废物的管理工作。

五、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弃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设置安全措施,并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六、医疗废弃物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

七、应当对医疗废弃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弃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

八、产生的污水、动物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动物疫情处置和报告管理制度

一、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二、发现动物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国家规定应当扑杀的疫病时,不得擅自进行治疗。

三、动物诊疗机构应当配合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认真完成相关的调查、诊断、防控等措施。动物诊疗机构的执业兽医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活动。

推荐第4篇:山东省动物诊疗管理办法

《山东省动物诊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动物诊疗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及有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县级以上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执业兽医师和动物诊疗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动物诊疗是指从事动物疾病临床诊治、动物保健等兽医诊疗性活动。

第二章 执业兽医师管理

第四条 执业兽医师实行资格考试制度。

执业兽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畜牧办公室组织,分为执业兽医师资格考试和助理执业兽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试合格的,由省畜牧办公室颁发统一格式的执业兽医师证或者助理执业兽医师证。

第五条 执业兽医师、助理执业兽医师申请人员应当遵纪守法,身体健康,未有人畜共患病。

经审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兽医师考试:

(一)具有国家高等学校兽医及相关专业专科以上学历,连续从事兽医工作满三年的;

(二)取得助理执业兽医师资格后,连续从事兽医工作满五年的;

(三)从事传统兽医工作满十年,经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并推荐的。

第六条 经审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助理执业兽医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兽医及相关专业中专学历,连续从事兽医工作满二年的;

(二)从事传统兽医工作,经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并推荐的。

第三章 注册和管理

第七条 实行执业兽医师注册管理制度。

执业兽医师可以向工作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申请执业注册,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30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注册,发给兽医师执业证书。

第八条 执业兽医师执业类别分为:家畜、家禽、水生动物、宠物和其他动物。

第九条 执业兽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开展动物疾病诊断、预防、治疗活动;

(二)指导助理执业兽医师开展执业活动;

(三)处方权;

(四)参加专业培训和执业兽医师协会,参与兽医研究、学术交流和动物疫病控制活动。

助理执业兽医师不享有处方权。

第十条 执业兽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爱岗敬业,诚实公正,遵守职业道德和兽医技术操作规程;

(二)按照用药剂量、停药期和配伍禁忌等规定合理开具兽药,不得使用假劣药品和违禁药品;

(三)发现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国家规定的

一、

二、三类动物疫病和当地新发现的动物疫病时,应当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四)爱护动物,宣传动物保健知识;

(五)使用规范的病志记录和处方签;

(六)在自然灾害、疫病流行等紧急情况下,服从当地县级以上畜牧兽医管理部门的调遣,其所在单位不得妨碍、拒绝。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应当对辖区内注册的执业兽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年度考核。

对考核不合格的执业兽医师,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强制其接受集中培训和重新考核;重新考核仍不合格的,收回兽医师执业证书。

第四章 动物诊疗管理

第十二条 动物诊疗单位管理实行许可证制度。

县级以上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动物诊疗单位的审批发证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动物诊疗单位应具备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

动物诊疗单位分三级:

(一)一级动物诊疗单位包括动物(宠物)医院、动物(宠物)诊疗中心、兽医院等,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布局合理的诊疗场地,注射室、解剖室、化验室、手术室、动物病房、药房等独立设置,具有动物诊疗活动所必需的仪器设备;

2、有4名以上执业兽医师、3个以上兽医师执业类别。

(二)二级动物诊疗单位包括动物(宠物)诊疗所、乡镇兽医站、兽医诊所等,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布局合理的诊疗场地,注射室、化验室、手术室等独立设置,具有动物诊疗活动所必需的仪器设备;

2、有2名以上执业兽医师、2个以上兽医师执业类别。

(三)三级动物诊疗单位包括动物门诊部、村(场)兽医室等,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建筑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独立设置的诊疗场地,具有必备的动物诊疗活动仪器设备;

2、有1名以上执业兽医师、1个以上兽医师执业类别。

第十四条 动物诊疗单位必须有健全的动物诊疗管理制度,包括诊疗程序、病历登记、免疫登记、处方制度、化验制度、兽药进出登记、诊疗病例统计、卫生消毒隔离等制度。

第十五条 申办动物诊疗单位的程序:

(一)向开办所在地县级以上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提交《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及申办材料;

申请表内容有:申请单位和个人、拟设动物诊疗单位名称、地点、人员信息、诊疗范围、仪器设备及房屋信息、动物防疫合格证、管理制度等。

(二)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在收到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审查意见。

(三)申办材料经审查合格的,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应在随后30个工作日内组织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3名以上兽医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核实;经现场检查材料属实、人员设施设备等符合规定的,由县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对申办单位核发《动物诊疗许可证》,并报市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动物诊疗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动物诊疗许可证》规定的地点和诊疗范围营业。

第十七条 《动物诊疗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到期需要换证的,应于期满前30天依原申请程序换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及其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动物诊疗单位的监督检查、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

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及其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监督管理活动中,必须严格条件,统一标准,责任到人。不得滥发证、乱收费、乱罚款。

第十九条 动物诊疗活动应依法行医,科学合理的按照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开具兽药处方。

第二十条 动物诊疗单位要建立完善动物临床病历、化验诊断报告等疫病诊疗档案,诊疗记录、病历和处方等原始凭证应当保存2年以上。

第二十一条 动物诊疗单位不得收治国家规定的一类动物传染病和二类动物传染病中的布氏杆菌病、狂犬病、马传染性贫血病、炭疽、马鼻疽以及本地区新发现的动物传染病,发现上述动物疫情或可疑动物疫病,必须24小时内报告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动物诊疗单位应定期向当地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汇总上报临床动物疫病病例。

第二十二条 动物诊疗单位必须依法履行动物防疫义务。动物诊疗单位及其诊疗人员有义务响应政府号召,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动物防疫和疫病控制、消灭等工作。

政府对义务参加消毒、免疫注射等工作的社会人员应适当支付有关劳动报酬,对模范执行本办法,遵守行医职业道德和从事治疗活动成绩显著的动物诊疗单位和人员,由县畜牧兽医管理部门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二十三条 动物诊疗单位刊播、张贴的广告,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动物诊疗单位应保持环境清洁卫生,建立健全卫生、消毒、隔离、防疫等规章制度并认真实施,消灭蚊蝇等昆虫。对可能传播疾病的垃圾、污物等必须密闭收集后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五条 动物诊疗单位不得擅自生产、配置兽药制剂,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分离、散布动物病原微生物。

第二十六条 发生疑难病症或医疗事故,经当事人申请,由县以上畜牧兽医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会诊、鉴定,医疗事故鉴定意见由专家依据事故双方责任确定。

会诊、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或事故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 动物诊疗单位不得变相从事兽药批发等经营活动,不得销售、使用假冒伪劣兽药和禁用药物。

第二十八条 动物诊疗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县级以上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及其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畜牧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实施。省畜牧办公室2002年4月20日发布的《山东省动物诊疗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推荐第5篇:浙江省动物诊疗规范

浙江省动物诊疗规范

ICS 11.220 B41 DB33 浙江 省地方 标 准 DB 33/T 824—2011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规范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for veterinary clinic

201125发布 201125实施

2011 前 言

本标准根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进行起草。

本标准由浙江省农业厅提出。

本标准由浙江省畜牧兽医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杭州市畜牧兽医局、浙江省畜牧兽医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戴慧、汤丽萍、徐晶靓、陈晓明、俞起、施燕青、谢东、朱家新。

DB33/T 824—2011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动物诊疗机构的术语和定义、选址、建筑与布局、器械设备配置、人员配备以及防疫、用药、器械、告示、档案管理要求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范围内的动物诊疗机构。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6548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动物诊疗机构 veterinary clinic

依法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并在规定的诊疗范围内,从事动物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动物绝育手术等经营性活动的动物诊所和动物医院。

3.2 医疗废物 medical wastes

动物诊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包括手 术、包扎残余物;已使用的一次性塑料注射器、输液器、输血器;化验检查残余物;废弃兽药;病死动 物尸体、手术剔除的动物病理组织、患病动物排泄物等废物。

4 选址

4.1 动物诊疗场所选址应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200米。

4.2 场所应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 户共用通道。 4.3 场所应远离水源,不应对水源造成污染

5 建筑与布局 5.1 建筑

1

5.1.1 应结构合理、坚固,有良好的采光与通风设施。

5.1.2 动物诊所的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40 m2。

5.1.3 动物医院的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120 m2。

5.1.4 地面应使用防水、防滑、可冲洗、无毒的材料,便于清洗和消毒。

5.1.5 离地1.5米内墙裙应使用防水、光滑、可冲洗、耐腐蚀、无毒的材料,便于清洗和消毒,墙面 应保持干净。

5.1.6 天花板表面涂层应光滑、不易脱落,防止污物积聚。

5.2 布局

5.2.1 内部应设候诊区、诊疗室、化验室、手术室、药房等区域;动物医院还应设置输液室、患病动 物隔离室,配有X光机的应设X光室。每区域使用面积不少于4㎡。层高不少于2.2m。

5.2.2 患病动物隔离室要有通风口。

5.2.3 兼营动物美容及动物饲料、动物用品等经营项目的,兼营区域应独立设置,且与诊疗区域有物 理隔离。

6 器械设备配置 6.1 诊疗器械设备

6.1.1 动物诊所应配备诊疗台、手术台、听诊器、体温表、称重器、输液架、输氧设施等用于动物常 规身体检查和治疗的相关器械。

6.1.2 动物医院除配备上述诊疗器械外,还应配备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

6.2 手术器械设备

配备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常规外科医疗器械。

6.3 消毒器械设备

配备高压灭菌器、火焰消毒器、紫外灭菌灯、喷雾消毒器等消毒设备。

6.4 冷藏设备

配备冰箱或冰柜等设备。

6.5 化验设备

配备显微镜以及化验血、粪、尿等常规化验设备,动物医院还应配备恒温箱。

6.6 医疗废物处理设备

6.6.1 配备医疗废物专用储存设备,并加贴明显的警示标识。

6.6.2 设备必须密闭、防渗漏、防锐器穿透,且便于清洗、消毒。

6.6.3 有用于动物尸体和病理组织单独存放的设备。

7 人员配备

7.1 直接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医护人员应持有效的健康证明材料。

2

7.2 动物诊所应配备 1名以上执业兽医师;动物医院应配备 3 名以上执业兽医师。 7.3 工作人员应佩戴工作证,并着统一工作服。

7.4 应定期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和相关政策、法规培训。 7.5 直接从业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在一周内向注册机关报告。

7.6 执业兽医每年 3月底前应将上年度兽医执业活动情况向注册机关报告。 8 防疫 8.1 疫情报告与控制

8.1.1 隔离观察的动物应安置在隔离间,并做好观察记录,包括畜主、年龄、品种、性别、症状、体 温、精神状态、食欲等内容。

8.1.2 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 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

8.1.3 发现动物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国家规定应当扑杀的疫病时,应按国家规定处理,不应擅自进行治 疗和分离动物病原微生物。

8.1.4 动物诊疗机构的执业兽医应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预防、控制和扑灭 动物疫病活动。

8.2 消毒

8.2.1 场所每天应消毒两次以上;所有诊疗器械用前用后应当消毒,严格执行“一畜一用一消毒”的 制度;工作服每日应有效消毒。

8.2.2 消毒记录应载明消毒方式、方法、时间以及消毒药名称、消毒液浓度等内容,并由消毒人员签 名后存档。

8.3 废物处理

8.3.1 应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

8.3.2 医疗废物应经过有效消毒后自行无害化处理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统一集中处理,并建立无害化 处理记录。委托处理的,应索取相应的处理记录存档备查。

8.3.3 病死动物尸体和病理组织处理按GB 16548执行。

8.3.4 医疗废水经无害化处理后排放。

9 用药

9.1 采购兽药时,应将兽药产品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

9.2 建立兽药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

9.3 应建立兽药采购、使用记录,并存档两年备查。

9.4 采购精神类麻醉药的,应按规定向当地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经批准后向指定单位采 购。精神类麻醉药使用情况分别于每年7月、次年1月上报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9.5 需要拆零配药的,使用的取药袋上要有药品名称、使用方法、配药时间、注意事项、有效期,标 注动物诊疗机构名称。

9.6 对霉变坏损、过期等废弃兽药,应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10 器械

10.1 一次性注射器械要有专人管理,不应转卖,使用后直接损毁。

10.2 安装、使用具有放射性的诊疗设备时,应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并配备人员防护设施。

10.3 器械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测维护。

11 告示

11.1 公示

《动物诊疗许可证》等法定证照、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卫生消毒制度、防疫制度、动物诊疗收费项 目和收费标准等应在诊疗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并及时更新。

11.2 告知

11.2.1 在诊疗活动中应履行告知义务。

11.2.2 实施手术前应让畜主签收手术(麻醉)告知书。

11.2.3 对病危动物实施抢救性治疗应让畜主签收病危通知书。

12 档案

12.1 门诊记录

记录畜主、门诊号、就诊时间、接诊人员等情况。

12.2 病历

病历应印有动物诊疗机构名称,规范记录畜主、患病动物年龄、品种、性别、整个发病经过及临床 症状、检查、化验、初复诊及治疗处理等。每次记录应由执业兽医师签名。

12.3 处方

12.3.1 处方笺应印有动物诊疗机构名称。

12.3.2 执业兽医师根据患病动物的症状及特点,规范记录畜主姓名、患畜年龄、性别、就诊日期、药 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出具兽药处方并签全名。

12.3.3 执业助理兽医师在执业兽医师指导下协助开展兽医执业活动,不应开具处方。

12.3.4 处方应用中文书写,药品应写通用名或化学名,字迹清楚。(格式变成了单倍行距) 12.4 检验报告单

对患病动物所做血、粪、尿常规检查、X光片、B超等相关检查的报告单应有相应资质的检验人员 的签名,并存档备查。

12.5 归档保存

诊疗记录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保存三年以上,并于每年3月底将上年度动物诊疗活动情况 向发证机关和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推荐第6篇:湖南省动物诊疗管理办法

湖南省动物诊疗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湖南省农业厅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动物诊疗管理,规范动物诊疗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法办所称动物诊疗,是指对动物疾病的诊断、治疗和消毒,动物的去势、美容等活动。

第四条 对动物诊疗活动实行《动物诊疗许可证》管理制度。《动物诊疗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需继续从业的,应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原证重新申请,重新申请程序与原申请程序相同。 《动物诊疗许可证》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监制,按《湖南省动物防疫证章标志管理办法》印制、领用和保管。禁止无《动物诊疗许可证》或持无效《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诊疗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动物诊疗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在固定场所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与所从事的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场所,并符合动物防疫条件;

(二)设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室和兽药房;

(三)有与动物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药品贮备;

(四)有与所从事的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患病动物隔离、消毒、污水污物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专用设施;

(五)有动物防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就诊登记、处方管理、兽药采购使用登记、精神药品保管与使用、收费标准公示制度等管理制度;

(六)有2名以上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从事动物诊疗的专业人员。

第七条 在动物饲养、贮存、中转场所进行动物诊疗活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直接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人员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

(二)有动物防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制度并实施;

(三)有诊疗登记、处方管理、兽药采购使用登记等动物诊疗管理制度;

(四)有必要的诊疗器械和药品贮备。

第八条 直接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人员,必须通过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兽医从业资格考试且成绩合格,人兽共患病原检查为阴性,同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有兽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

(二)有兽医专业专科学历,并从事兽医工作一年以上;

(三)有兽医中专学历,并从事兽医工作二年以上;

(四)自学兽医技术,并连续从事兽医工作五年以上,取得技术员以上技术职称。

第九条 符合第

六、七条规定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拟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按以下规定申请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

(一)省级以上有关单位所属的动物诊疗机构,由其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县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报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

(二)在设区市城区内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报市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

(三)在县城和县城以下村镇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向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动物诊疗许可证》: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人受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发证之日止未满二年的;

(三)有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动物诊疗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一条 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批准,并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拟在县城以上城区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向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最终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国家产业政策和合理布局的要求,在十五日内批复是否同意筹建或改建;批准筹建和改建的,申请人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和审批机关的要求新建和改建;筹建结束后,向发证机关申请审核验收,发证机关应在十五日内组织动物诊疗专家对诊疗单位的条件进行现场审核验收,验收符合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合理布局等要求,不批准筹建的,应说明理由。

核发《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由发证机关统一在相关媒体上公布,并代收取有关费用。

第十二条 《动物诊疗许可证》实行年度审查制度。

年度审查时间为每年第四季度,由原发证机关组织原审核机构实施,其审查条件与新发证相同,具体程序和办法由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对年度审查合格的,加盖年度审查印章或加施标志。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动物诊疗许可证》无效,发证机关应当予以注销,收回《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在相关媒介上公布:

(一)持证人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依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暂扣《动物诊疗许可证》期满,再次考核和审查仍不合格的;

(三)中止动物诊疗活动满二年的;

(四)间断过年度审查,经教育仍拒不参加年度审查的;

(五)未通过年度审查,经再次考核和审查仍不合格的;

(六)《动物诊疗许可证》有效期满,没有重新核发许可证的;

(七)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持证人诊疗单位名称、负责人、活动地址和经营范围的;

(八)转让、出售、伪造、涂改《动物诊疗许可证》的;

(九)有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动物诊疗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四条 动物诊疗单位和动物诊疗人员有下列权利:

(一)在规定的从业范围和地域内实施兽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去势和美容,出具相应的兽医学证明文书,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二)按国家规定标准收费;

(三)参加与业务有关的、依法设立的社会团体和学术交流活动;

(四)参加专业培训,接受兽医学继续教育;

(五)见习兽医在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动物诊疗人员的指导下从事诊疗活动。

第十五条 动物诊疗单位和动物诊疗人员的义务:

(一)遵守《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按规定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诊疗活动情况和动物疫情;

(三)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四)发生紧急动物疫情时,服从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调配,参加动物疫病防治和扑疫;

(五)配合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有关法律宣传、动物疫情调查和监测工作;

(六)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指导见习兽医的动物诊疗人员,承担见习兽医在诊疗活动中引起的相关医疗责任。

第十六条 县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属行以下职责:

(一)对动物诊疗活动和动物诊疗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和诊疗技术培训;

(二)对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审查、考核、验收;

(三)对医疗事故依法进行鉴定、仲裁和处理;

(四)对违反《动物防疫法》和相关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的行为,依法给予除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以外的行政处罚,或报请发证机关暂扣、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五)完成政府或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有关动物诊疗管理任务。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推荐第7篇:动物诊所诊疗服务制度

动物诊所诊疗服务制度

一、热情服务顾客,及时对患畜进行检查、诊断、记录病历、书写处方和治疗,并严格检查执行情况,严防差错事故的发生;

二、上班着工作服,注重形象,保持整洁;

三、详细了解患畜的病史情况及生活情况,准确、快速完成检查、诊断、处方书写和治疗工作,建立患畜档案,做好畜主的思想工作;

四、医务人员要认真仔细的解答顾客提问,不得口含槟榔、烟与客户进行交流;

五、对患畜进行细致检查、科学诊断、规范处方书写,合理用药,医务人员必须认真、严格、正确地执行处方。

六、治疗过程中精心护理,随时关注患病动物输液渗漏、药物过敏等情况,及时作出处理;

七、医务人员在检查、治疗和手术完毕后必须对诊断台、输液台、手术室、手术器械及受污染的区域进行严格消毒

动物诊所动物疫情报告制度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发现动物疫病或疑似动物疫病的,按规定程序上报;

二、单位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疫情管理制度和疫情档案;

三、设有门诊日志、传染病疫情登记簿,并设有传染病报告卡,住院部设有住院登记簿,传染病报告卡保留三年;

四、配备专门人员,负责疫情信息记录和报告,定期向辖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疫情情况;

五、发现动物疫病或疑似动物疫病时,及时上报辖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同时采取紧急措施控制疫情蔓延;

六、各类疫情报表要认真填写,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或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动物诊所药品进出管理制度

为加强本单位药品采购、保存、使用等方面的管理确保医疗质量,杜绝违纪行为,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一、药房应指定专人管理,负责药品领取供应和保管工作;药房药品应定为存放,不得私自放臵、截留;

二、定期清点药品种类、数量是否相符,检查药品是否积压变质,如发现有沉淀、变质、变色、过期、标签模糊等药品时,须停止使用,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非药房人员不得进入药房,药房内禁止会客和带小孩;

四、药品采购应按照药品采购计划,以基本药物目录为依据,向医院或卫生局指定的医药部门进行采购,并做好登记;

五、严禁“四无”药品和营养滋补品、疗效食品等非治疗性药品进入药房;

六、对毒麻、限剧药品,贵重药品进行保管。毒麻药应建立登记卡,保持一定基数,设专用抽屉存放并加锁,每日交接班时清点

推荐第8篇:《动物诊疗许可证》年审材料

《动物诊疗许可证》年审材料

(1)《遵义市汇川区年审申请表》(附件4) (2)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及健康证明(含姓名、性别、年龄、学历、专业等内容);

(3)《动物诊疗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4)《上一年度动物诊疗活动报告》(以下简称“年度报告”)以书面材料形式向发证机关报告。“年度报告”主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动物诊疗及疫情报告情况,诊疗纠纷处理发生及处置情况,病死动物、排泄物及医疗废弃物生物安全处置情况,兽药采购及使用情况,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检查记录情况,诊疗档案建立及保存情况。

(5)动物诊疗制度文本(包括动物诊疗管理制度,动物疫情报告制度,动物防疫卫生制度,医疗废弃物、动物排泄物及污染物生物安全处理制度(无害化处理制度),兽药质量管理和使用制度,诊疗记录、档案建立和管理制度 ,动物诊疗事故处置制度,医疗器械清洗消毒制度)。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推荐第9篇:动物诊疗许可证审批条件

申请设立动物诊疗机构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且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2、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200米;

3、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

4、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设施;

5、具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

6、具有1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7、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8、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除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手术台、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具有3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推荐第10篇:动物诊疗机构医疗事故管理制度

动物诊疗机构医疗事故管理制度

1.发生医疗事故,执业兽医师应立即报告负责人,并将事故的经过如实书面报告

2.负责人及时组织执业兽医师等人员进行讨论和调查分析,找准发生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做好善后安排。3.根据调查结果,结合动物主人意见决定是否安排请院外专家或相关机构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4.根据鉴定结论确定对相关负责人作出处理或处罚决定

5.确因诊疗责任应及时采取对动物主人的损失给予适当经济补偿的措施,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

重庆三峡职业学院动物医院

第11篇:《动物诊疗许可证》申办流程

《动物诊疗许可证》申办程序

审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章第四十五条“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并取得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动物诊疗许可证”。

申请条件:符合《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二十条“申请领取动物诊疗许可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和《广东省动物诊疗许可证管理办法(暂行)》

1、动物诊疗场所的选址位置应符合有关动物防疫条件,并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日常生活。

2、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单位必须有相应的2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兽医大专以上学历或兽医师以上技术职称,有二年以上兽医临床工作经验,并经省农业厅组织的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考试合格;其他从事诊疗的人员必须具有兽医中专以上学历或助理兽医师以上技术职称和《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施行前已从事兽医诊疗活动三年以上。

开具处方者必须具有助理兽医师以上技术职称或兽医中专以上学历并从事兽医工作三年以上。

3、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4、动物诊疗营业场所的面积应不小于100平方米,设有独立的候诊室、诊疗室、化验室、手术室和药房。

5、动物诊疗单位必须具有诊断台、药品柜、手术台、器械柜等诊疗设施;具有无影灯、高压灭菌器、医用净化工作台、紫外灯、普通显微镜、变倍体视显微镜、酶标仪、恒温培养箱、血球计数仪、干燥箱、酸度计、电子天平、冰箱、输液架、手术器械及其它动物诊疗所必需的仪器设备。

6、有执行有关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管理制度。

7、有规范的病历及处笺,病历及处方须保存三年以上备查。

审批程序:填报《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申请人到区农业局领取表格,按要求填写并一式三份送回区农业局。

需提交材料:

1、诊疗场所、设备、设施和管理制度证明材料,动物防疫合格证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2、专业技术人员兽医专业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并交验原件。

3、申请人(单位负责人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张(同时交验原件)和近期免冠1寸彩色相片3张,申请人是非兽医专业技术人员的须附上与专业技术人员的合作协议书。

办理期限:区农业局受理后,在1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是否行政许可决定,对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频发《动物诊疗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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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广东省动物诊疗许可证管理办法

广东省动物诊疗许可证管理办法

(广东省农业厅2002年4月24日以粤农[2002]109号文印发)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规定,为加强对动物诊疗活动的管理,维护动物诊疗活动的合法权益和人民群众利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广东省境内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单位,均应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动物诊疗活动进行监督。

第四条动物诊疗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动物诊疗许可证由省农业厅监制。

第五条动物诊疗场所的选址位置应符合有关动物防疫条件,并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日常生活。

第六条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单位必须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兽医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兽医师以上技术职称,有二年以上兽医临床工作经验,并经省农业厅组织的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考试合格;其他从事诊疗的人员必须具有兽医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助理兽医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在《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施行前已从事兽医诊疗活动三年以上。

开具处方者必须具有助理兽医师以上技术职称或兽医中专以上学历并从事兽医工作三年以上。

第七条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第八条动物诊疗营业场所的面积应不少于100平方米,设有独立的候诊室、诊疗室、化验室、手术室、药房。

第九条动物诊疗单位必须具有诊断台、药品柜、手术台、器械柜等诊疗设施;具有无影灯、高压灭菌器、医用净化工作台、紫外灯、普通显微镜、变倍体视显微镜、酶标仪、恒温培养箱、血球计数仪、干燥箱、酸度计、电子天平、冰箱、输液架、手术器械及其它动物诊疗所必需的仪器设备。

第十条有执行有关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管理制度。

有规范的病历及处方笺,病历及处方须保存三年以上备查。

第十一条申请领取动物诊疗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书;

(二)诊疗人员的学历、职称、执业经验等证明;

(三)有关诊疗场所、设备设施和管理制度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收到领取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进行现场查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核发动物诊疗许可证;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核发动物诊疗许可证,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动物诊疗活动时,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及其它有关动物防疫规定。

发现动物疫情,应当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病死动物或死因不明动物、诊疗废弃物,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处理。

第十四条动物诊疗单位未经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委托,不得对狂犬病及国家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进行预防免疫。

第十五条动物诊疗单位经营兽药或配制兽药制剂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得转让、涂改或异地使用。

第十七条动物诊疗许可证实行年检管理制度。年检不合格的,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动物诊疗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换领许可证的单位须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原发证机关按对初次申请单位同样的程序进行重新审核办理。

第十九条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单位,需变更许可证登记事项,应提前一个月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进行大的改、扩建工作,须报原发证机关备案。停止从事动物诊疗工作的,应在停止后一个月内交回许可证。许可证遗失的,应及时补领。

第二十条转让、涂改或异地使用动物诊疗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年检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或拒不整改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情节严重的,由原证机关吊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第13篇:动物诊疗工作调研报告

全省动物诊疗工作调研报告

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总结我国发展经验,借鉴国外发展经验,适应新的发展要求,提出了科学发展观。党的十七大决定,在全党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是一次重大的学习和教育实践活动,重点学习发科学发展观的理论精髓,要掌握科学发展观的丰富内涵和外延,要在实践中更新发展观念、把握发展规律、创新发展方式;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扎实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动物卫生监督工作事关畜牧业发展,事关农村经济发展全局,事关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和社会和谐。动物诊疗工作是动物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动物诊疗管理,是保障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需要;是控制动物疫病和药物残留,提升动物产品市场竞争力的需要;是防止人畜共患病传播,保护人民身体健康的需要。当前我省动物诊疗在队伍建设、服务水平、规范管理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与动物疫病防治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难以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为进一步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管,不断规范动物诊疗活动,推进全省动物诊疗监管工作。根据厅党组和所党支部的统一布臵,结合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我所成立了动物诊疗活动调研小组,对全省的诊疗机构及诊疗人员开展了调研工作,并下发了(黑

1 动监发[2008]20号)《关于开展全省动物诊疗情况调查的通知》,采取由各市、县(区、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自查和省动物卫生监督所调研指导的方式,对辖区内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诊疗场所、设施设备、仪器及药品使用情况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调研的基本情况

1.诊疗机构的基本情况。全省共有诊疗机构413家,其中集体性质的120家,个体的293家,有362家核发了动物诊疗许可证,51家没有取得诊疗许可。406家有固定场所,7家无固定场所。

2.诊疗人员的基本情况。全省共有诊疗人员680人,其中大专以上306人,中专203人,高中以下171人。高级职称的17人,中级职称的133人,初级职称的140人,无职称的390人。

3.诊疗监管情况。自2004年省人民政府颁布《黑吉辽省动物诊疗管理办法》以来,全省动物诊疗监管工作取得了很大的进步,诊疗监管工作从起步到发展,诊疗市场进一步得到了规范。为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的规范化管理,各市、县(区、市)兽医主管部门及动物卫生监督所按照《黑吉辽省动物诊疗管理办法》的规定做了大量的工作,一是严格动物诊疗许可管理制度,对申请办理动物诊疗的单位和个人,对其经营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进行审核,对其设施设备,诊疗从业人员资质进行审查,达到条件的发放《动物诊疗许可证》,对条件不够或不按要求从事动物诊疗

2 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予发放。二是将监管工作作为监督人员和各乡站半年及年终考核内容之一进行考核,做到责任到人。三是对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人员登记建档, 统一使用由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监制的动物诊疗病历登记表、处方笺、兽药进出登记表,建立动物诊疗病历档案。四是对辖区内动物诊疗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对档案记录、兽药使用及疾病诊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杜绝经营、使用违禁、假劣兽药及非法行医活动,规范动物诊疗行为。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并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五是在换发和新发《动物诊疗许可证》时,加强对动物防疫条件、学历、兽医资格等方面的审核和监管,对符合要求的换、发证,做到持证规范经营。平罗县的动物诊疗监管工作走在了全省的前列,平罗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制定并下发《动物诊疗活动管理规定》、《动物诊疗场所卫生消毒制度》等管理制度。为诊疗户制做了动物诊疗监督公示栏,并将《动物诊疗活动管理规定》、《动物诊疗场所卫生消毒制度》、《诊疗人员道德规范》等制度制作成公示栏上墙进行公示,做到制度上墙。于今年1月份和6月份分别举办了二期全县动物诊疗人员培训班,培训人员达150余人次。培训内容主要为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黑吉辽省动物诊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动物诊疗相关知识、操作技术规范等,对辖区内从事动物诊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动物 3 诊疗行为,取得了很好效果。兴庆区规范了13家宠物门诊和1家动物疾病诊断和保健咨询机构,起到了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

二、存在的的问题

1.全省各动物诊疗机构除银川市兴庆区市内宠物医院动物诊疗器械、设备比较齐全,主要有常规诊疗器械(听诊器、体温计等)、手术器械、显微镜、冰箱等设备,条件好的诊所还有x光机、B超机等,而其它动物诊疗所,特别是在乡镇、村上设立的动物诊疗所普遍存在基础设施简陋、设备短缺、经营规模小、饲料兽药与动物诊疗混合经营、诊疗水平较低等问题。目前,大部分乡镇畜牧兽医站主要以抓基础免疫工作为主,轻视或放弃动物诊疗工作。现在的动物诊疗现状与全省畜牧业发展形成很大反差,很难适应工作需要。

2.全省动物诊疗人员素质普遍较低。大专以上毕业生占从业人员的45%,中专生占30%,而高中以下没有学过兽医专业的占25%。具有高级职称的占从业人员的0.3%,中级职称的占19.9%,初级职称的占20.6%,无职称的比例高达57.3%。此外,还有相当一部分从业人员以游医形式或在自己家中放有一定的诊疗药品,开展进村入户诊疗。目前,由于我省动物诊疗人员的现状,经常造成病因查不准,治疗不准确,延误治疗时间,难以保证动物诊疗的效果,给人民群众造成了较大损失。

3.动物诊疗废弃物及污水处臵不规范。虽然,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所为进一步规范各动物诊疗机构病死动物、

4 相关废弃物品及污水处臵行为做出了一些具体规定,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因为各种原因难以落实到位。如银川市兴庆区规定要求各动物诊疗机构对本部因诊疗产生的动物尸体及相关物品,不得随意处臵,统一交由银川市荣洁公司收购,并与银川市荣洁公司进行协商,处理费用由动物诊疗机构承担。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各诊疗机构医疗垃圾较少,银川市荣洁公司不愿上门收购,要进一步协商才能彻底解决。

4.《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可以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因目前此管理办法还没有出台,对辖区的乡村诊疗活动场所、人员等条件要求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对乡村动物诊疗工作有很大的影响。

5.对动物诊疗收费没有统一标准,导致医疗纠纷时有发生。6.全省没有动物诊疗培训机构和动物诊疗纠纷仲裁鉴定机构。

三、建议

1.制定动物诊疗机构设臵标准。根据动物诊疗机构营业场所规模大小、设施设备及诊疗仪器的完备程度、诊疗从业人员状况将诊疗机构划分为四级标准,一级为规模较大型动物诊疗机构,命名为:××动物医院或××动物诊疗中心;二级为宠物诊疗机构,命名为:××宠物医院或××宠物诊疗所;三级为规模较小 5 的动物诊疗机构,命名为:××动物诊疗所;四级为乡村诊疗机构,命名为:××乡村动物门诊部。

2.加强动物诊疗从业人员的培训。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加大对动物诊疗从业人员的培训资金的投入力度,设立动物诊疗示范培训基地,并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培训师资力量,制定切实可行的强制培训计划,对动物诊疗从业人员定期(每年轮训10—20天)进行业务培训,实现动物诊疗人员培训制度化、规范化,切实逐步提高诊疗人员的业务素质。

3.进一步完善动物诊疗许可审批制度。对新申请办理动物诊疗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以“宁严勿宽、合理设臵”的原则,按照动物诊疗许可标准对其经营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设施设备、诊疗器械、诊疗人员资格、诊疗废弃物及污水处臵等严格审核,严禁饲料兽药与动物诊疗场所混合经营、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不发放《动物诊疗许可证》。对原来已办理并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单位的个人,应按照新的动物诊疗许可标准进行重新审核、审批,达到要求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达不到要求的必须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坚决取消其诊疗资格。

4.各市、县(区、市)兽医主管部门及动物卫生监督所应加强对其辖区内的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管工作,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其彻底整改。此外,每年应至少进行两次动物诊疗集中整治活动。逐渐使我省的动物诊疗活动步入规范轨道。

6 5.制定动物诊疗统一收费标准。在广泛征求各市、县(区、市)农牧系统及相关诊疗人员和社会各界人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积极与财政、物价部门协商制定既适合我省区情,又合理的动物诊疗收费标准,彻底解决我省动物诊疗收费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6.建立动物诊疗培训机构和动物诊疗纠纷仲裁机构。

四、坚持用科学发展观全面指导和推进我省动物诊疗监管工作

当前我省动物诊疗监管工作仍受体制性、机制性、制度性和基础性等问题的严重影响和制约。一是我省动物诊疗监管体系尚不完善,监管人员未完全到位,部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独立法人和执法主体资格未完全落实;二是基础设施落后,交通、通讯以及监督执法设备落后、缺乏;三是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有待进一步培训提高;上述这些问题,与当前我省畜牧业平稳较快发展和应对严峻动物疫情形势的要求极不相适应,制约着我省动物诊疗监管事业的进一步发展。这就要求我们务必树立大局意识,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更加自觉地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审时度势、趋利避害,增强危机意识、忧患意识、风险意识,正确应对面临的问题和挑战,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抓紧采取有力措施解决前进道路上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尽快适应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职能定位,认真落实动物诊疗监管责任制和

7 责任追究制,真正做到思想正、作风硬、干劲足,努力做好动物诊疗监管工作,使我省动物诊疗监管执法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

化和法制化的道路。

第14篇:动物诊疗机构清理整顿工作总结

芝罘区2014年度动物诊疗机构清理整顿工作总结

根据《农业部关于开展动物诊疗机构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4】26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动物诊疗活动和兽医从业行为,结合前期我市组织开展的2014年度动物诊疗机构专项整治活动,芝罘区动物卫生监督所于6月30号至7月2号对辖区内动物诊疗场所进行了全面彻底的清理整顿,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工作部署

区畜牧兽医局和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联合组成清理整顿小组,局领导开会制定了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确保了清理整顿工作有序有效的开展。

二、清理整顿情况

在前期开展的专项整治活动的基础上,对全区的动物诊疗机构进行了现场查勘检查,针对专项整治中发现和提出的问题,主要包括是否有动物诊疗许可证开展动物诊疗活动,执业兽医师的注册备案问题,医院设备配置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开设医院相关要求,医疗机构的医疗垃圾处理方法,相关兽药的采购渠道,狂犬疫苗注射登记备案等问题进行逐项检查,在整顿活动中查处无证开展诊疗活动诊所两家,责令其暂停诊疗活动进行限期整顿,查处非法渠道采购疫苗的诊所四家,对疫苗进行暂扣,并责令相关人员限期到单位接受处理。在此次专项检查中还发现个别人员及设备配置不齐全的医院两处,将其改为诊所或限期完备相关人员及设备,另外还有个别医疗机构规章张贴不全等问题也都给出了指导和整顿意见。 三 , 工作总结

此次清理整顿活动中,发现了不少问题,有些是前期专项整治中已经发现的并改善了的,比如执业兽医师和执业助理兽医师的备案已基本规范,有些是新近出现的,其中较突出的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是医疗废弃物处理问题,下一步将协调相关单位进行商讨建立相关规范的处理方案。针对此次活动中发现的一些问题,我们将继续加强日常监管工作,增加突击检查次数,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严肃查处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擅自营业、超出动物诊疗许可核定的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不规范使用兽药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好动物诊疗正常秩序,有效提升我区动物诊疗服务水平。

第15篇:动物诊疗行政事先告知书

动物诊疗行政事先告知书

动物诊疗人员:

为了加强对动物诊疗活动的管理,防止人畜共患病的传播,确保畜产品安全,保护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有关内容作事先告知:

一、凡在本镇内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人员必须经市畜牧食品局审查合格后,取得《乡村兽医登记证》后方能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

二、乡村兽医只能在本镇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不得在城区从业。

三、实行兽医首诊责任制,乡村兽医在动物诊疗服务活动中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立即向镇兽医站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乡村兽医在动物诊疗服务活动中发现动物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国家规定应当扑杀的疫病时,不得擅自进行治疗。在进行动物诊疗时,要做好兽医器具和自己手脚的消毒,防止兽医在走家串户时人为的传播动物疾病,导致疫情扩散。

四、乡村兽医应当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部的规定使用兽药,并如实记录用药情况。规范兽药的采购使用、规范病历卡处方笺及相关台帐记录、强化病死动物及医疗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等。

五、发生突发动物疫情时,乡村兽医应当参加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组织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不得拒绝和阻碍。

阆中市宝马镇畜牧兽医站

2013年2月16日

收阅人签字:

第16篇:湖北省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2:

湖北省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实施细则

为加强动物诊疗行业管理,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湖北省动物诊疗许可证管理办法》及我省动物诊疗行业实际,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湖北省境内的动物疫病的预防、诊断、治疗的动物诊疗机构。

机构和人员

(一)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

(二)动物诊疗机构名称应当与开设条件相符。

(三)动物诊所应当不少于1名、动物医院应当不少于3名经注册的执业兽医师从事动物诊疗工作。

(四)动物诊疗机构执业兽医师必须是在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注册备案的专职人员,不得在其他机构兼职。

(五)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在动物诊疗场所显著位置设兽药质量信息公示板、人员职责和分工,明示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服务公约、质量承诺、服务监督电话、意见簿等。

(六)动物诊疗机构变更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应当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七)动物诊疗机构变更诊疗场所、诊疗活动范围的,应由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实施现场检查验收,换发《动物诊疗许可证》。

选址和布局

(一)动物诊疗机构的地址应当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市场以及中小学校、幼儿园等场所不少于200米。

(二)在乡镇行政区域内开设动物诊疗所,使用场地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城区开设动物诊所,使用场地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开设动物医院,使用场地面积不少于180平方米

(三)动物诊疗机构应当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在申报检查验收时,须提供社区居委会同意开设诊疗机构的证明。

(四)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具有固定的诊疗场所,且具有权属证明或租赁合同。

(五)动物诊疗机构应当设置与其诊疗活动相适应的诊疗室、化验室、手术室、兽药房。

(六)动物诊疗机构各功能室(区)之间应当做到明显分开、相对独立、标志清楚,并与动物美容等其它经营服务场所进行物理隔离。

设施和设备

(一)动物诊疗机构应具有与其诊疗活动相适应的诊断台、手术台、输液架、药品柜、器械柜、病案柜等设施,以及相应的诊疗用诊断、手术、供氧、常规化验、消毒、冷藏、保定、污物处理等器械设备。

(二)动物诊疗机构应当配备冰箱、消毒器械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配套的设施设备。

(三)动物医院应当具有麻醉机、心电监护仪、X光机或B超仪等从事动物胸腔、腹腔和颅腔手术的设施设备。

(四)动物医院应当配备电脑,建立电子档案,通过电脑记录动物诊疗方面的相关信息,并可以登陆中国兽药信息网随时查询所购进兽药的有关信息。

制度和记录

(一)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宠物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管理、兽药处方、执业兽医师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并在相应位置悬挂。

(二)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动物门诊、住院、手术、病案管理、培训、回访等各项管理工作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完善动物的麻醉、手术、住院、告知、会诊、转诊等各项诊疗程序。

(三)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使用全国统一格式的病历、处方签。由动物诊疗机构按规定格式自行印制。处方签内容完整,书写规范。

(四)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兽药进出库和使用档案。兽药采购实行专人负责制,使用和保存兽药按照国家规定实行。

(五)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使用兽药,规范兽药采购、登记和保存工作,做好兽药使用不良反应记录、处置工作。

(六)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制度,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情应及时报告。应当具有完整的医疗废弃物、病理组织、动物尸体无害化处理记录。

(七)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安排专人负责病案管理,病历、处方笺、手术记录、住院记录等诊疗活动记录应依序编号,分类归档,专柜保存三年以上。

(八)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实行电子档案管理。病历、处方笺等主要文书应即时打印并经注册执业兽医师签字确认后保存。

(九)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对仪器设备定期进行保养、维修,计量仪器应定期校验。仪器设备的使用手册、校验证书、维修记录等资料完整,并建立仪器设备档案。

管理和服务

(一)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有计划地开展政策法规、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培训,培训工作有制度、有记录,并建立培训考核档案。

(二)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每年对相关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三)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对毒麻品的采购、保管、使用要有专人负责。

(四)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公布诊疗收费价目表。对挂号、诊断、治疗、药品、住院等宠物诊疗活动价格应在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检验、化验、用药等诊疗活动应做到合理规范,

(五)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每年3月底前要向发证机关报告上年度动物诊疗情况。

(六)动物诊疗机构医疗废弃物应当采用专用的废弃物消毒桶收集,有专人保管、处理。解剖和病死动物要用密闭的专用装尸袋封闭,送到指定地点焚烧、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对病死动物、解剖动物现场及时消毒清洗。

(七)动物诊疗机构从业人员应当着装整洁,统一工作服装,统一制作岗位牌、上岗证,挂牌上岗,服务热情。

(八)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加强诊疗卫生管理,严格执行卫生消毒制度,地面、墙壁、屋顶及其连接处的装修应便于清扫、消毒,物品、器具摆放有序,保持环境卫生整洁,空气清新。

(九)动物诊疗机构应当遵守职业道德,爱护宠物,保障动物福利,尊重动物主人,减少医患纠纷。

(十)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严禁虚假宣传或进行虚假广告,对诊疗方案可能出现的情况,应履行事先告知义务,必要时须征得动物主人签字确认。

(十一)动物诊疗机构的诊疗活动应当主动接受监管部门和社会监督,公布投诉、监督电话,客观处理投诉、举报事宜。

第17篇:即墨动物诊疗专项整治行动

即墨市动物诊疗专项整治行动

实 施 方 案

为进一步加强动物诊疗活动管理,规范动物诊疗秩序和诊疗行为,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动物诊疗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和山东省、青岛市畜牧兽医局《动物诊疗机构专项整顿活动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加强动物诊疗活动管理,严厉打击动物诊疗机构、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违法违规从业行为,规范动物诊疗市场秩序,促进动物诊疗行业健康发展。

二、整治时间

2015年5月3日至10月20日

三、整治范围、内容和责任分解

针对近两年动物诊疗机构管理以及兽用处方药制度推进过程中发生的突出问题,对城市动物诊疗机构、乡村动物诊疗市场以及兽药经营单位进行专项整治。

(一)城市动物诊疗机构。

1.无证营业、无证行医问题。重点检查动物诊疗机构是否存在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擅自营业、或者已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但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情况;兽医人员是否存在无证行医、超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情况;是否存在使用伪造、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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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张贴“兽用处方药必须凭兽医处方购买(销售)”的提示语;是否对兽医处方笺或乡村兽医登记证进行查验,并单独建立兽用处方药的购销记录。

责任分解:该项内容由质监科与动监站联合查处,相关单位配合。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3日-5月5日)。各单位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职责分工,加强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宣传教育,认真组织开展活动。

(二)集中整治阶段(5月6日-8月10日)。各单位要根据实施方案,集中开展城市动物诊疗机构、乡村动物诊疗市场以及兽药经营场所专项检查,集中力量查办一批案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置,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深入巩固阶段(8月11日—9月20日)。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健全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机制,加大日常监督执法力度,持续深入打击非法诊疗行为,进一步规范动物诊疗市场秩序,巩固和扩大专项整治成果。

(四)总结验收阶段(9月21日-10月20日)。各单位要组织对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自查总结,9月23日前完成自查并将总结报告及相关表格(注:附件

1、2由大厅填报,附件3由动监所填报,各类案件查处情况体现到总结)金宏网报至局药政科,由局药政科汇总按照要求上报青岛市局。各单位将相

关资料存档,10月20日前青岛市畜牧兽医局将组织检查验收。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动物诊疗专项整治行动是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执业兽医管理办法》、《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动物诊疗市场秩序,促进动物诊疗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周密部署,落实工作责任,按照实施方案扎扎实实地加以推进。要把专项整治行动与落实青岛市局近期下发的关于加强乡村兽医管理和加强执业兽医队伍建设管理两个文件结合起来,确保乡村兽医和执业兽医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落到实处。

(二)明确责任分工。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由局分管领导负责,药政科牵头汇总情况,由质监科、动监所、服务大厅及各动监站联合组织开展整治。各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协和执法,按照青岛市局要求,做到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确保整治工作效果。

(三)强化宣传培训。各单位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和网络等新闻媒体,对动物诊疗机构、兽药经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等的宣贯活动,努力为动物诊疗行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组织抓好动物诊疗机构和兽药经营机构负责人、乡村兽医从业人员等管理相对人的教育和培训,增强其自律意识和守法意识,规范其从业行为。各单位要组织学习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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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篇:动物医学(宠物诊疗与护理)

2016年动物科学技术系各专业招生介绍

动物医学

培养目标

培养了解动物诊疗行业规范和相关兽医法规,熟悉动物疾病诊断、治疗、预防的基本理论,掌握动物疾病防治、检验、检疫的基本技能;具有较高职业素养和较强社会适应能力;适应动物疾病诊疗、动物护理与保健、动物疫病防控、公共卫生防疫及疫病检测等岗位变化的知识型、发展型技术技能人才。

主干课程

动物解剖生理、生物化学、动物微生物、动物病理、动物药理、兽医临床诊疗技术、动物疫病、宠物普通病、动物外产科等。

就业去向

动物疫病防控部门、兽医公共卫生防疫部门、动物饲养场等大型养殖企业的疫病防控;兽药企业生产与检验、动物产品与兽药营销、动物医院与诊所执业助理兽医师;医学研究单位的实验动物饲养管理员等与动物养殖企业相关的单位从事动物生产与饲养管理、动物疾病防治、兽药经营、兽医卫生检验等岗位。

宠物养护与驯导

培养目标

培养了解宠物行业发展前景,熟悉宠物养护与驯导方面的基本理论知识,掌握宠物养护与疫病防治的基本技术;具备宠物饲养繁育、宠物驯导、宠物疾病检验与防治、宠物美容与护理等工作能力;适应宠物诊疗、宠物养护、宠物驯导等岗位需要的知识型、发展型技术技能人才。

主干课程

宠物解剖生理、动物微生物、宠物驯导、宠物美容、兽医临床诊疗技术、宠物外产科、宠物饲养管理、宠物疾病防治等。

就业去向

毕业生主要面向宠物医院与诊所执业助理兽医师岗位,宠物美容保健员岗位,宠物驯导员岗位,宠物饲养员岗位,宠物食品生产与质量检测员、宠物药品质量管理员岗位,自营宠物养殖与经营等岗位,实验动物饲养与管理岗位等。

水产养殖技术

培养目标 培养符合水产养殖技术及相关产业需要,熟悉水产养殖基本知识,掌握水产动物养殖、繁育、疾病诊断等技术;具备基本从业道德和职业素养、具有专业复合能力、团队工作能力以及终身学习能力;适应水产养殖行业企事业单位以及科研院所从事与水产养殖技术有关的辅助生产、诊断、水质调控检测等工作岗位需要的知识型、发展型技术技能人才。

主干课程

鱼类学、水产动物营养与饲料、养殖水质调控技术、水产动物疾病防治技术、鱼类增养殖技术、虾蟹养殖技术、水产动物疾病防治技术、水产生物饵料配制技术、淡水名特优品种养殖技术、观赏鱼养殖技术等。

就业去向 毕业生主要面向水产养殖企业、水产苗种繁育企业、水产饲料加工与销售企业、鱼药加工与销售企业、观赏水族养殖与营销企业、基层水产病害防治及其他相关企事业单位里新品种引进、产品开发助理、产品经营、水产养殖技术等岗位。

第19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规范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技术)规范

1.总则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农业部《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1.2县(市辖区)级(市辖区未设立兽医主管部门的,为上一级兽医主管部门)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和执业兽医的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动物诊疗机构的布局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和执业兽医的监督执法工作。

1.3动物诊疗机构是指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体诊所。

1.4本规范是动物诊疗活动管理的基本准则,适用于我区动物诊疗活动的全过程。

2.机构与人员

2.1动物诊疗机构分为动物医院和动物诊所。动物诊所不得实施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不具备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能力的不得使用“动物医院”的名称。动物诊疗机构名称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预先核准。 2.2动物诊疗机构负责人应熟知有关动物防疫、病原微生物生物安全管理、兽药管理、兽医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所有从业人员应熟知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2.3动物诊疗机构应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并应具有相应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满足诊疗活动需要。获取执业兽医师资格的人员不应少于规定的人数。

2.3.1动物医院兽医人员应在6人以上,其中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人员不应少于3人。

2.3.2除动物医院外规模较小的动物诊疗机构可使用“动物诊所”的名称,“动物诊所”内兽医人员应在2人以上,其中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人员不应少于1人。

2.4动物诊疗机构应建立培训制度,制订培训计划,对本机构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人员进行有关法律和业务管理知识培训,建立学习、培训、考核记录、档案,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20课时。

2.5动物诊疗机构每年度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证,建立健康检查档案。患有人畜共患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3.场所与设施

3.1动物诊疗机构应有固定的营业场所,环境应整洁,距动物饲养、交易场所200米以上,距离动物屠宰和动物、动物产品经营、加工,以及药品生产等场所3000米以上,并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3.2动物诊疗机构的营业场所应当设有独立的对外出入口,出入口不应设在居民楼内或院内,不应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并确保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3.3动物诊疗机构内设工作室应与其从事的兽医活动相符合,使用面积应满足工作需要,各工作室布局应合理,不应相互妨碍、交叉污染。 3.4动物诊所使用面积应在60m以上,有相对独立的诊疗处臵室、手术室、常规化验室、器具清洗消毒室、器械药品室等工作室。

3.4.1动物诊所应具有保定器、听诊器、体温计、输液架、手术器械、电冰箱、紫外消毒灯、喷雾消毒器、高压灭菌设备、药品柜、器械柜、消毒灭菌密闭器械柜(包)、显微镜和常规化验仪器及器具等与诊疗规模和所开展的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诊疗设施、设备、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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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动物医院使用面积应在150m以上,有相对独立的隔离室、诊疗室、普通病处臵室和传染病处臵室、住院室、手术室、相关检验室、器具清洗消毒室、器械药品室、办公室等工作室。

3.5.1动物医院除常规器械外应具有手术台、诊断台、保定器、X光机(或B超机)、手术器械、患病动物隔离箱笼、电冰箱、恒温箱、紫外消毒灯、喷雾消毒器、洗衣机、药品柜、器械柜、消毒灭菌密闭器械柜、高压灭菌设备、显微镜、血液分析仪、生化分析仪、化验器具等与诊疗规模和所开展的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诊疗设施、设备、器具。

3.6 动物诊疗机构应具备暂存污水、污物、病死动物及其它医疗废弃物的防止二次污染的用具,存放处应有明显标志。

3.6.1动物诊疗机构各工作区地面、墙壁、天花板应平整、易清洁、不渗水、耐化学药品和消毒剂腐蚀,工作台应易清洁消毒处理,实验台应防水、耐热、耐腐蚀。

3.7动物诊疗机构兼营宠物用品、宠物美容、宠物食品等项目的,兼营区域与动物诊疗区域应分别独立设臵,确保诊疗区不对兼营区造成污染。 3.8动物诊疗机构设臵的手术室、化验室、药品室等应具有满足各功能室相应要求的通风、照明和控制温度、湿度、生物安全等设施设备,确保符合相应的环境条件要求。

3.9动物诊疗机构化验室配臵的仪器设备和量、器具等应按类合理设臵、摆放,并应有状态标识。动物诊疗机构配备用于检验的仪器、设备、器具等要定期进行维护、检查、校准,确保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3.9.1对检验准确度有影响的仪器、设备、量具、器具等使用前、检修后应进行校准,确保正常、准确。

3.9.2检验仪器、设备、量(器)具等应有明显状态标识。 3.9.3检验仪器、设备、量(器)具等须由法定部门检验的,应经相关部门检验,并粘贴合格检验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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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4检验仪器、设备、量(器)具等维护、检查、校准、使用等应有相应的完整、详实记录,并按要求保存。

3.9.5动物诊疗机构安装、使用具有放射性的诊疗设备的,应当依法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4.清洁卫生

4.1动物诊疗机构应有防止污染的卫生措施,制定环境、各场所、人员等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并确定专人负责,对环境、各场所定期进行清洁、消毒。 4.1.1诊疗室、处臵室、手术室、隔离室、住院室、器具清洗消毒室每日按不同要求进行消毒。手术室在术前、术后要及时实施清洁、消毒。 4.1.2非一次性用品的医疗器械、器具要定期进行消毒,用后要及时消毒,未消毒的不应继续使用。消毒后应保存在消毒灭菌密闭器械柜(包)内,确保防止污染。

4.2营业场所各工作室(或区域)不应贮放与本室(或区域)工作无关的物品,冰箱、冰柜等不应存放个人物品、食品,工作中的废弃物应及时按规定处理。

4.3设立不同洁净级别工作室(或区域)的,应配备不同洁净级别的工作服,并应有明显标识,不得混用。

4.4洁净工作服的质地应光滑、不产生静电、不脱落纤维和颗粒性物质。无菌工作服必须包盖全部头发、胡须及脚部,并能最大限度地阻留人体脱落物,最好使用一次性工作服。

4.4.1动物诊疗机构个人便装应与工作服分开存放,从业人员工作期间应穿工作服。工作服的选材、式样及穿戴方式应与其工作要求相适应。 4.4.2动物诊疗机构应制定工作服清洗制度,确定清洗周期。

4.4.3实施动物传染病手术、病原微生物培养分离鉴定工作的,工作服应在工作结束后消毒清洗一次。

4.4.4配备有不同洁净级别工作服的,应分别清洗、整理,必要时应消毒或灭菌。

4.5动物诊疗机构应对环境、各场所、器械、器具等清洁、消毒活动制定清洁、消毒操作规程,内容包括:清洁方法、程序、间隔时间、使用的清洁剂、消毒方法、消毒药品,消毒后器械、器具存放地点等,并应定期检验消毒效果。

4.6动物诊疗机构应制定消毒记录,内容包括:消毒地点或对象、消毒方法、消毒时间及时限、操作人员等,使用消毒药品的,应载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家、批准文号等,并按制度规定对实施的消毒工作进行记录。 4.7动物诊疗机构使用的消毒药品应确保不应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不应对仪器、设备、器械、器具等产生污染或腐蚀。使用的消毒药品应定期更换,防止产生耐药菌株。

4.8动物诊疗机构暂存污水、污物、病死动物及其它医疗废弃物的用具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等医疗废弃物应当按《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4.9动物诊疗机构应设臵洗手池和配臵消毒洗手液,工作人员应按规定进行清洗、消毒。

5.兽药

5.1动物诊疗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兽药管理,制定兽药管理制度,明确职责。

5.2动物诊疗机构应严格遵守《兽药管理条例》等相关兽药管理规定,采取有关措施,确保兽药质量。应严格执行停药期、配伍禁忌等规定,确保兽药使用科学合理、安全有效。

5.3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兽药采购记录。记录应注明兽药的名称(商品名和通用名)、剂型、规格、批号、批准文号、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货数量、购进价格、购货日期、经手人等。 5.4.动物诊疗机构应具有兽药陈列柜、架,按剂型、按品种、按同等保存环境条件、按用途等分类科学合理存放、陈列,并标识清晰,确保防止污染、混淆、变质、失效等。

5.4.1兽药存放应满足质量要求,具有防尘、防潮、防霉、防污染、防虫、防鼠、避光、通风、照明等设施,确保有效。

5.4.2具有温、湿度等特殊环境条件要求的,应配备满足条件要求的设施、设备,建立监测管理制度,实施定期监测,并做好记录。

5.4.3存放精神药品、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等特殊性药品应有专用设施,并具有相应的安全保卫措施。

5.5.动物诊疗机构应定期清点、核查存放的兽药,使用兽药前应进行质量核查,并做好清点、核查记录。沉淀、变色、过期、破损、标签模糊或涂改、内外标签或说明书内容不一致、标签与兽药不符等兽药不得使用。 5.6动物诊疗机构应建立真实、完整的兽药使用记录。记录应注明兽药的名称(商品名和通用名)、剂型、规格、批号、批准文号、生产厂商、畜主、畜禽种类、使用日期、质量核查结果、核查人等,由专人负责记录。 5.6.1使用精神药品、毒性药品、麻醉药品时,应当由执业兽医本人在现场使用,并及时、如实地按照规定填写领取、使用、病志、处方签等相关记录。

6.生物安全

6.1动物诊疗机构的负责人或指定专人负责病原微生物生物安全管理,制定病原微生物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6.1.1动物诊疗机构应了解和备有国家规定的

一、二类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名录。

6.1.2动物医院应设立病原微生物生物安全防控管理组织机构,负责病原微生物生物安全防控管理,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防控设备。 6.2动物诊疗机构依法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应当具有与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所需要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相适应的设备; 具有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工作人员;有效完善的防止扩散和感染的措施;保证样本质量的技术方法和手段;并对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做详细记录,采集人、负责人签字。

6.3动物诊疗机构在依法实施检验过程中,发现病料样本疑为

一、二类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时应立即停止相关活动,必须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所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相关防范措施,确保防止扩散和感染。

6.4动物诊疗机构在未依法取得自治区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时,不得从事国家规定的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活动。

7.动物疫病

7.1动物诊疗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动物疫病管理,制定动物疫病管理制度,明确职责。

7.1.1动物医院应设立动物疫病管理组织机构,负责动物疫病管理。 7.1.2动物疫病管理制度应包括就诊动物疾病的登记、统计,死亡动物的登记、统计,死亡动物及其污染物处理的登记、统计,发现重大动物疫病的登记、统计、报告、控制措施,死亡动物及其污染物无害化处理等内容。 7.2动物诊疗机构应具有国家规定的

一、

二、三类动物疫病名录,在诊疗场所悬挂公示,并熟知、掌握。

7.3动物诊疗机构在诊疗中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必须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所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有效措施,防止疫情扩散。对发现动物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国家规定应当扑杀的动物疫病,应立即停止实施一切诊疗活动。

7.4动物诊疗机构人员在从事诊疗活动中感染或疑为感染人畜共患病,及时向当地兽医主管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应采取相关措施,预防、诊治。

7.5动物诊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对死亡动物及其污染物应参照《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和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做好相应记录。 7.6动物诊疗机构不得违法私自向社会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公布动物疫情。

8.执业

8.1动物诊疗机构应依法从事动物诊疗活动,要按照《动物诊疗许可证》规定的执业地点、执业范围等内容执业。

8.2动物诊疗机构应将《动物诊疗许可证》、诊疗项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相关规章制度、诊疗机构人员照片及主要职责、监督管理单位及电话等明示,并悬挂于诊疗场所明显位臵。

8.3.1动物诊疗机构从业人员上岗工作期间应佩带载明本人姓名、兽医资格级别及类别的标牌。

8.4动物诊疗机构应制定病历、处方填写、存档管理制度,建立处方档案,保存3年以上,并应指定专人负责。

8.5动物诊疗机构对前来就诊的患病动物应及时进行诊断、治疗,及时、如实、详细填写诊疗登记记录、病历和处方签,并对诊疗结果负责。 8.6.1病历、处方等文件应印有诊疗机构名称,病历应规范填写,至少应写明畜主、就诊动物种类、诊疗时间、畜主陈述、临床症状、检验结果、诊断结论、治疗方法、用药情况(药物种类、通用名称、剂量、用法用量等)、医嘱等内容,实施诊疗执业兽医签字盖章,病历加盖动物诊疗机构章。病历记录由动物诊疗机构保存。

8.6.2处方签应规范填写,至少应写明畜主、就诊动物种类、诊疗时间、药物种类、通用名称、剂量、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内容,开具处方执业兽医签字盖章。处方签由动物诊疗机构保存。

8.7动物诊疗机构及其从业兽医人员应主动接受当地县以上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所组织实施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业务管理培训。遇有自然灾害、疾病流行等紧急情况,应主动服从当地县以上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所的工作安排,不得妨碍、拒绝。

8.8动物诊疗机构应接受、主动配合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所依法实施的各项监督检查,及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物品等。

8.9动物诊疗机构、注册执业兽医师和备案的执业助理兽医师每年3月底前,要将上一年动物诊疗活动情况和兽医执业活动情况向注册和备案机关报告。

8.10执业兽医师应当定期参加兽医专业知识和相关政策法规教育培训,培训的时间要求和方式由自治区兽医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9.检验

9.1动物诊疗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化验室的检验管理,制定化验室检验管理制度,检验和仪器使用操作规程。

9.1.1动物医院应设立检验管理组织机构,负责检验管理。

应具备血、尿、病理组织和病原微生物、寄生虫等常规检验能力,从事检验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检验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

9.2动物诊疗机构应按相关规定要求实施检验活动,并做好各项检验记录。 9.2.1检验样品应按有关规定采集和处理,填写采样登记表,内容要真实、准确、详细、完整,采样人应签字。

9.2.2检验过程要严格按照国家公布的相关标准、操作规程执行,并做好检验原始记录,检验记录不得修改。

9.2.3动物诊疗机构检验人员应按执业兽医出具的检验项目要求实施检验,根据检验结果出具检验报告单,并由本人签字盖章。

9.2.4检验报告单至少应写明畜主、就诊动物种类、检验项目、检验方法标准、检验数据、检验结果判定、检验人、检验日期等内容。要确保项目完整、数据准确,且不得涂改。

9.2.5检验报告一式两份,畜主一份,动物诊疗机构存档一份。

10.诊疗质量

10.1动物诊疗机构的负责人或指定专人负责诊疗质量管理,制定诊疗质量管理制度、诊疗纠纷投诉管理制度,明确职责。

10.1.1动物医院应设立诊疗质量管理组织机构,负责诊疗质量及诊疗投诉管理。

10.2动物诊疗机构应制定诊断、治疗、各项检验等技术操作规程,确保各项诊疗活动按制度、按规程实施。

10.3动物诊疗机构应定期对各项管理制度、技术操作规程等进行审核评审、修订。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的,应及时评审、修订,并做好审核评审、修订记录。

10.4动物诊疗机构对畜主提出诊疗活动的投诉应详实记录,迅速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调查处理,并将投诉材料、投诉记录、处理结果等一并存档备查。 10.5动物诊疗机构遇到动物诊疗质量事故、质量纠纷时应主动接受、配合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所的调查、处理。

11.制度记录档案

11.1 动物诊疗机构的各项制度记录档案应集中管理,并由专人负责。 11.2动物诊疗机构应按规定至少建立以下制度: (1)从业人员培训制度; (2)动物防疫管理制度; (3)疫病报告管理制度;

(4)医疗废弃物、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管理制度; (5)清洗消毒管理制度; (6)兽药采购使用管理制度;

(7)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等特殊药品专项管理制度; (8)化验室管理制度;

(9)病原微生物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10)诊疗质量管理制度; (11)病历、处方存档管理制度;

(12)诊疗、收费项目及标准公示管理制度等。 11.3动物诊疗机构应按规定至少填写并存档如下记录: (1)从业人员培训记录; (2)从业人员健康记录; (3)清洗消毒记录; (4)污染物无害化处理记录;

(5)兽药采购、使用记录; (6)诊疗登记记录; (7)实验仪器使用记录;

(8)主要仪器、量具等维护、检查、校准记录; (9)处方签; (10)投诉处理记录; (11)质量评审、修订记录等。

11.4动物诊疗机构档案资料应当保存3年以上,并接受动 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检查。

12.附则

12.1动物诊疗机构和注册执业兽医师违反有关法律规章的由县以上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部门按照《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兽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12.2本规范由自治区兽医局负责解释。 12.3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机构管理 动物诊疗 规范 通知

第20篇:河北省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规范动物诊疗行为,保护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农业部《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动物诊疗许可证》,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

第三条

《动物诊疗许可证》格式按照农业部统一规定,省畜牧兽医局负责印制,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发。

未设立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县级行政区域,《动物诊疗许可证》由上一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发。 第四条

申办《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动物诊疗场所应当有与诊疗活动相适应的基础设施。动物诊疗所:用房使用面积40平方米以上;动物医院:用房使用面积150平方米以上;

(二)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兽药房等;

(三)具有诊疗、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施;

(四)开设的动物诊疗场所,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五)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

(六)动物诊疗场所使用场地距离中小学校、幼儿园、医院、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得少于200米;

(七)动物诊疗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当具备本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并取得相关培训证书。

(八)开设动物诊疗机构的须有符合条件的兽医专业人员:开设动物诊所的,应有1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的兽医专业人员;开设动物医院的,应有3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的兽医专业人员;

(九)具有健全的动物诊疗管理制度,包括诊疗程序、病历登记、免疫登记、检查化验、兽药使用记录、兽药采购记录、麻醉及精神药品保管与使用、疫情报告、卫生消毒、隔离、医疗废弃物和无害化处理等制度。第五条

申请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机构,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二)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

(三)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各功能区布局图;

(四)动物诊疗场所配置的设施设备清单;

(五)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制度文本;

(六)动物诊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相关培训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七)动物诊疗机构诊疗人员的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八)动物诊疗机构人员的学历、职称原件及复印件;

(九)法定医疗机构出具的工作人员健康证明。

第六条

《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得伪造、变更、转让、出借。如有遗失或意外损毁,应按照规定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动物诊疗机构变更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应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动物诊疗机构变更诊疗场所、诊疗活动范围的,应依照有关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换发《动物诊疗许可证》。 第七条

《动物诊疗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凡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动物诊疗情况向发证机关报告,经发证机关审验合格并在副本上加盖验讫印章。

第八条

《动物诊疗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继续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复验申请,经复核合格后,换发新证。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动物诊疗机构应当重新申请:

(一)变更地址或异地重建的;

(二)更换法人代表的;

(三)更换执业兽医师的;

(四)基础设施有重大调整和改建的;

(五)其他对动物诊疗机构活动有重大影响的。

第十条

动物诊疗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动物诊疗自查报告
《动物诊疗自查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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