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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08:56:3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诊疗服务制度

为了依法开展动物诊疗活动,规范从业人员的诊疗行为,制定本制度。

1、动物诊疗场所营业,必须有具备动物诊疗资格的执业兽医师在岗,并对其资质在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2、从业人员上岗必须穿着符合卫生要求的统一服装,执业兽医师和职业助理兽医师要佩带上岗证。

3、动物诊疗场所负责人、执业兽医师、执业助理兽医师各司其职,依法规范从业。

(1)负责人职责:对诊疗活动的安全、合法、规范负责,监督执业兽医师和执业助理兽医师行使职责;对药品的购进、保存、使用、处理严格管理;熟悉各项记录,并定期进行核查;合理有效的处理诊疗纠纷和突发事件;对重大动物疫情,不瞒报、缓报、谎报,不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2)执业兽医师职责:接诊病畜,诊断疾病,作出诊断结果,给出治疗方案,做好病历记录和处方单,并签名确认;认真对待病历,向畜主阐明病况和治疗方案,在与畜主达成一致后实施诊治;主持手术;负责药品的领用、处理,特别是要严格控制麻醉类药品的使用和保管;对诊疗场所内的消毒、防疫、隔离、无害化处理等措施负责;在发现重大动物疫病和疑似病例时,立即告知负责人,及时向芝罘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

(3)执业助理兽医师职责:接待畜主和病畜候诊,配合执业兽医师做好疾病诊断、治疗工作;协助执业兽医师做好兽药使用记录、消毒记录、疾病诊疗记录、处方记录、病死动物、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记录;在执业兽医师指导下开展消毒、患病动物隔离、无害化处理等措施;在发现重大动物疫病和疑似病例时,立即向执业兽医师报告。

处方管理制度

一、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一)记载的患病动物项目应清晰、完整,并与门诊登记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只限于一次诊疗结果用药。

(三)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及修改日期。

(四)一律用规范的中文书写,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或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不得使用含糊不清字句。

(五)西兽药、中成兽药处方,每一种药品须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品。

(六)中兽药饮片处方的书写,可按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有特殊要求的,应符合规定。

(七)用量一般应按照兽药说明书中的常用剂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超剂量使用时应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使用法定剂量单位。

(八)为便于处方审核,开具处方时,除特殊情况外必须注明临床诊断。

(九)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应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十)处方兽医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必须与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登记留样备案。

二、执业兽医师具有处方权。执业兽医师应当根据诊疗需要,按照诊疗规范、兽药说明书等开具处方,所有开具的处方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三、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执业兽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四、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应当注明理由。

五、药房人员必须凭处方发放处方药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认真审核处方,做到“四查十对”,准确调配药品。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在处方上签名。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与处方医师联系,不得私自更改。

六、处方由药房人员每天收回,按日期装订整齐,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麻醉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

药品管理制度

一、应当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合理用药,不得使用假劣兽药和禁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

二、购进和使用兽药应当严格把关,建立真实、完整的记录。药房人员应当对兽药名称、规格、批准文号、生产批号、生产厂家、外观质量等内容逐项进行核对,签字后方可入库、使用。

三、库存药品应当按剂型、用途分类,并按药理作用系统存放保管。采取有效监控措施,注意药品存放环境、温湿度等要求,近效期药品及时登记。

四、特殊药品的管理如麻醉药品,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保管防范措施,实行双人双锁保管制度,专账记录。采购、保管、调配、使用必须严格,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人员必须把好使用关,依据有关规定,专方、限量使用,消耗要逐日统计。

五、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卫生消毒制度

一、动物诊疗机构的环境、物品应当符合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二、执业人员应当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三、执业人员进行诊疗操作前后应当采取洗手等清洁措施,必要时进行消毒。

四、使用的进入动物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要求,应当一宠一用一灭菌。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要求。

五、与动物直接接触的诊疗台等设施应当一宠一用一消毒,用过的卫生清洁用具及时清理、消毒。

六、动物诊疗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必须及时处置。用后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不得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不得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

二、应当按照农业部规定处理病死动物和动物病理组织。

三、应当参照《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医疗废弃物。

四、设置专人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弃废物的管理工作。

五、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弃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设置安全措施,并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六、医疗废弃物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

七、应当对医疗废弃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弃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

八、产生的污水、动物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动物疫情处置和报告管理制度

一、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二、发现动物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国家规定应当扑杀的疫病时,不得擅自进行治疗。

三、动物诊疗机构应当配合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认真完成相关的调查、诊断、防控等措施。动物诊疗机构的执业兽医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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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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