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自查报告

意外险自查报告(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8-08 08:32:53 来源:自查报告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意外险

员工意外伤害保险介绍

1.团体商业保险投保公司和险种:

中国平安保险公司

1)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2)团体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3)团体附加意外伤害住院现金补贴保险

有效期:一年

2.保障的人员:

泰工富业及下属公司全体员工 (含试用期员工)

分两个公司投保。

1)重庆泰工富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含泰工、泰富人员)

2)重庆展览中心有限公司(含展览中心、泰来人员)

3.保障内容

4.商业意外保险与社保工伤保险区别

1)社保中的工伤保险,目前公司社保是转正后开始缴纳。保障的范围是上班期间或上下班路途中发生的意外。

2)本次购买的商业意外险是每月增减人员一次,试用期人员也购买了。保障的是全天24小时,即包含时间更广。

3)工伤保险和商业意外保险具体走哪边报销,要根据员工发生意外的情况和员工参保情况,总体原则是报销费用总和为100%,即不超过实际花费费用。4)工伤和商业意外险均是指发生的意外情况,都不包含生病住院的情况。 5.团体保险的办理部门

团体保险管理办理部门为人力资源部。每月人员增减由人力资源助理负责联系平安保险公司办理。 6.发生意外的处理

各部门若有人员发生意外时,请各主管第一时间通知人力资源部主管或人力资源助理,人力资源部负责联系平安保险公司理赔人员,为受伤害员工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平安寿险服务热线:95511 7.保障内容详细说明

1)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贵公司被保险员工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身故,本公司按其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2)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平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上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公司按其保险金额乘以该表所列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残疾程度与给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保险公司给付各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

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及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险。

3)意外医疗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贵公司被保险员工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进行治疗,本公司参照医保,就其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50元,按照100%报销。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本公司均在规定限额内给付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其保险金额为限。

4)意外住院现金补贴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贵公司被保险员工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经诊断需要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照其实际住院天数进行现金补贴,按照方案津贴赔付(最高180天)。 8.除外责任:意外险、寿险保险: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5、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6、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7、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8、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9、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10、战争、军事行动、*或武装叛乱;

11、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9.理赔申报时应备文件

附件:

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5)上肢三大关节系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系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6)手指缺失系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阶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听觉机能的丧失系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语言频率为500、1000、2000赫兹。

(8)手指机能的丧失系指远位指节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9)足趾缺失系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10)语言机能的丧失系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机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五官科(耳、鼻、喉)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11)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系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12)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系指鼻软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损及两侧鼻孔闭塞,鼻呼吸困难,不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

上述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后,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推荐第2篇:意外险

商业意外险的定义中明确指出:意外伤害是“外来的”,也就是说多半不由我们自己可控、可预测;所以,“感觉不会有问题”——这种感觉是要不得的;而因为“意外事故的突然性、普遍性,对个人或家庭影响有可能很大,意外险费率极低”这几点,意外险一般是投保规划时的首选项目,下面来谈下意外险投保注意事项:

◆ 意外伤害的定义

保险公司对意外伤害的一般定义如下: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答疑:中暑是否属于意外伤害?

1.根据相关医学常识,中暑是由高温环境引起的,以体温调节中枢功能障碍的一种疾病。所以,中暑本身不属于意外伤害,由中暑直接导致的伤残或身故,以及由此产生的医疗费用,不能通过意外险获得理赔。

2.由中暑而引发的意外伤害事故,可通过意外险获得理赔。如某被保险人因为中暑引起眩晕,不慎从楼梯上摔下,造成伤亡等事故,可通过意外险申请理赔。

3.如果是工作中发生中暑,可通过社保中的工伤保险获得赔付(如果是在工作时中暑,并引发了其它意外伤害事故,除工伤保险的赔付外,还有可能获得商业意外险的医疗费用报销或伤残/身故金赔付,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相关说明:卫生部和劳动保障部(现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2002年曾联合印发《职业病目录》 ,明确把“中暑”列入因物理因素所致的“职业病”。

◆ 意外险的保险责任

意外险一般提供下面几种保障责任:

1.意外身故

说明:寿险中也含有意外身故责任,如果同时投保意外险和寿险,则发生意外身故时,两者可叠加赔付。

2.意外伤残/意外烧烫伤

说明:根据伤残等级或烧烫伤等级的不同,按不同的比例赔付,最高赔付比例为100%,即全额赔付。

3.意外医疗:一般都含有意外门诊和意外住院两种医疗报销责任(这点不同于疾病医疗险,一般只含有住院报销责任)

4.意外住院津贴:因意外导致的住院,在住院期间,每天给付一定的日额补贴。

◆ 意外险的费率

意外伤害保险的费率一般都很低,意外伤害10万保额对应的年交保费一般在100-200元。

职业类别问题:保单式意外险一般会根据职业风险等级来确定承保费率,如果职业风险类别较高(如船员、空姐、大型车驾驶员、极限运动爱好者,等),费率可能也会相应提高,甚至被拒保。

年龄问题:很多意外险会有投保年龄的限制,常见的是16-65周岁;而对于未成年人,因其自身的风险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都较弱,有的意外险,在费率上可能也会略高;对于老年人(65岁以上),可选的意外险范围也会缩小,某些可选择的意外险,费率可能也会略高。

推荐第3篇:短期意外险

团体短期意外险投保方案

客户资料:展会布展商人数:20人

保险需求: 10万人身意外险+1万意外医疗保险

或20万人身意外险+1万意外医疗保险

保险期限:1个月

方案一:都邦保险有限公司

关于糖酒会期间的装修参展商会展布置人员团意意外方案如下:

一:意外伤害:10万元/人,意外医疗1万元/人,绝对免赔100元,赔付比例80%。20元/人合计金额:400元

二:意外伤害:20万元/人,意外医疗1万元/人,绝对免赔100元,赔付比例80%。30元/人合计金额:600元

保险范围在展会期间,保险区域在展场内

方案二:平安保险

糖酒会期间参展布置人员团体意外方案如下:

一:10万人身意外险+1万意外医疗保险,意外医疗绝对免赔100元价格:54元/人合计金额:1080元

二:20万人身意外险+1万意外医疗保险,意外医疗绝对免赔100元价格:100元/人合计金额:2000元

推荐第4篇:意外险常识

【经验分享】购买意外保险需要了解的常识--意外保险都有什么?保什么?不保什么?

1、什么是“意外”:

很多朋友对于什么是“意外”很困惑,只听业务员说过“磕磕碰碰、猫爪狗咬都算意外。”而从专业角度,意外不指具体事件,而是规定意外要符合以下4个要素: (1)“外来的”:指伤害从自身之外而来。比如“猝死”是内在风险引发的伤害,就不属于意外伤害范围,意外险不保“猝死”就不难理解了。 (2)“突发的”:指人体受到猛烈而突然的侵袭所形成的伤害。 (3)“非本意的”:指我们不能预见到的。 (4)“非疾病的”:指损害不是由身体本身因素或疾病引起的。如骨质疏松导致的病理性骨折就不属于意外。 只要符合这四个基本要素的伤害,即意外伤害,如车祸、摔伤、高空坠物砸伤等等,都是标准的意外伤害。 ————————————————————

2、意外险都保什么:

(1)意外身故:因意外而死亡。 (2)意外残疾:因意外而残疾。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残疾的理赔是根据伤残等级按比例赔付的: 残疾赔付规则:

1级伤残:赔付保额100% 2级伤残:赔付保额90% 3级伤残:赔付保额80% 4级伤残:赔付保额70% 5级伤残:赔付保额60%

6级伤残:赔付保额50% 7级伤残:赔付保额40% 8级伤残:赔付保额30% 9级伤残:赔付保额20%

10级伤残:赔付保额10% 如因意外伤害造成“一侧耳廓缺失”属于8.级残疾,如果投保100万意外伤害保险,可赔付100万*30%=30万;因意外伤害造成“双侧耳廓缺失”.属于5级残疾,赔付100万*60%=60万,等等。 详细残疾等级对应列表见意外保险合同细则 (3)意外烧烫伤:因意外而烧伤、烫伤。

如:头颈部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8%,属于2级残疾,赔付保额的90%。

(4)意外医疗报销:因意外而进行医疗,一般而言,医疗含门诊、急诊、住院报销,但有是否含自费药的报销,要看清楚。

(5)意外住院补贴:因意外而住院治疗,按住院天数而每天补贴一定金额,如每天补贴800元等。 ————————————————————

3、意外险的种类: (1)普通意外保险:

这是最常见的意外险,一般保障意外身故/残疾+意外医疗,如保障100万意外身故/残疾+10万意外医疗。 (2)特定意外:

购买这类产品的客户一般都是有特定需求,如经常乘坐飞机、正在计划旅行、担心父母腿脚不便、参加户外运动等等,分类如下:

交通意外:只保障特定交通意外伤害,虽然保费要远远低于普通意外险,因为保障范围局限性很大,只适合有某些特定需求的客户购买,如航空意外险、公共交通意外险、自驾车意外险等等。

旅行意外:国内旅行&出境旅行有不同的专属产品,特别是申根国家的签证明确要求需要足额医疗保额和紧急救援。 老年意外:普通意外保险的投保年龄上限是60岁~65岁,这年龄以上的老人可以选择老年专属意外保险,保费比普通意外稍高,保障额度会稍低,没有终身意外保险,一般可续保至75岁~80岁。

运动意外:一般针对体育竞赛保障项目提供意外身故、残疾及烧伤,公共交通工具意外,意外医疗,紧急医疗运送,身故运返,运动设备损失,意外每日住院津贴,旅行延误,行李延误等保障服务,而且大多只承保业余比赛或者运动员,不承保职业运动员。 (3)综合意外:

普通意外+特定意外(大多是交通意外)=综合意外险;需要根据自己的具体需求选择合适的产品。 ————————————————————

4、意外险买多少保额合适: 总体来说:意外身故的保额要覆盖自己的责任,如一个经济支柱对于家庭的责任是100万,保额就要设计为至少100万,这样一旦发生意外风险,这份保险就能保障家庭不受到巨大创伤。它的作用等同于死亡寿险,都是因为担心自己发生意外身故/残疾,给家庭造成经济和心灵上的创伤,区别在于: 死亡寿险:因意外或者非意外身故/残疾,都可以得到理赔。(范围广,保费高。) 意外险:仅保障因意外发生的风险,范围比死亡寿险小很多。(范围窄,保费低。)

因此如果有足额的死亡寿险保障自身的责任,那么基本可以代替意外险,如果没有购买足额死亡寿险,那么一定需要用意外保险做额度的补充。 身价的计算,设计可参考:

【人寿保险】身价是什么?家庭责任保额应该是多少?人寿保险能为我们转嫁什么担忧? ————————————————————

5、意外险通常规定的“责任免除”(不赔的):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5)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恐怖袭击;

(9)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10)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11)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12)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13)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推荐第5篇:人身意外险

中宏安行意外伤害保险/无忧意外伤害保险

一、产品组合

1.中宏安行意外伤害保险/无忧意外伤害保险270元/220元 意外身故利益给付——100,000元

意外残疾利益给付——按残疾等级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意外全残利益给付——200,000元

公共交通(水路/陆路/航空)意外伤害利益给付:(仅适用于安行意外)

公共水路/陆路意外身故,额外给付100,000元

公共航空意外身故,额外给付200,000元

公共水路/陆路意外残疾,额外按残疾比例*100,000元

公共航空意外残疾,额外按残疾比例*200,000元

2.中宏附加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险45元

意外门急诊医疗费用利益给付(给付比例:80%)—1000元(每一保险期间内累计最高给付金额)

3.中宏附加康宝意外住院医疗保险114元

每日意外住院现金利益给付金额——100元

意外住院医疗费用利益给付金额——4000元

(给付比例:社保参保人员95%,非社保参保人员90%)

二、保险期限及保险责任的开始

意外伤害保险期限为一年,从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当日的24时开始。

三、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殴斗、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的影响;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7.被保险人以任何形式参与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运动;

8.被保险人猝死或因精神性疾病(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分类为精神和行为障碍的疾病)导致的伤害;

9.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妊娠(含异位妊娠)、流产、分娩、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性服务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期间(航空交通工具除外)。

推荐第6篇:公司团体意外险

关于员工意外险知识

1)“广州代缴社会保险”-----人员是广州兄弟入职数年后因工作需要调动至上海兄弟工作的。

2)“自加社会保险,公司补贴“------外地户籍并在外地工作的员工在自己户籍所在地已加社会保险,

公司给予现金补贴。每月140元,满3年年资后每月300元。每半年一次凭所交社会保险原始凭证,公司报销现金后打入其工资账号。(人员申请书+凭证原件)快递至人事部,由人事部交给出纳打入工资账号。)

“自加社会保险,公司补贴“的利弊------有利点:对员工和公司都有利,满退休年龄后员工可以在加保地领取退休工资,公司所补贴的现金也小于综合保费和上海社会的社会保险费,减少了支出成本。不利点:风险大:万一员工发生较大的意外或工伤事故,因为没有缴纳综合保险而无法得到赔偿。此事还得做进一步的评估和协商。

3)因为促销员流动性比较大,所以一般新入职2个月的员工暂时不加综合保险,待其稳定后方才给予办理加保手续。

意外保队------为了给员工双重保险,公司统一购买的商业团体保险,保费每人80元/年,最高保额:身亡10万元,最高意外医疗1万元,住院补贴20元/天,无免赔额。公司要求每位员工强制性购买,从员工工资中扣除。如果员工实在不愿意购买,必须要写承诺书。

推荐第7篇:意外险定义[定稿]

意外险是指被保人在保险有效期间内,遭受没有预见到或违背被保人意愿的外来突发且剧烈的意外伤害事故。并以此意外伤害事故为单独且直接原因,导致的伤残及死亡由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1.意外是相对于被保人的主观状态而言,指伤害的发生是被保人事先没有预见到的或违背被保人主观意愿的。

没有预见包括:(1)被保人事先无法预见或不能预见。例如:台风吹倒房屋,致使被保人在屋内被压身亡,因台风是自然灾害,被保人无法预见,所以伤害属于意外。(2)被保人事先能够预见,但由于疏忽而没有预见。例如:某人吃饭时吃得太快,以致被食物哽噎死。吃饭和被噎是生活中常发生的事,但导致死亡却是意外的。

违背被保人的主观意愿包括:(1)预见到伤害即将发生,在技术上已不能采取措施避免。例如:在海上从事捕捞作业的渔船遇到暴风袭击,随时有倾覆的可能,但附近没有避风港,不能采用有效措施使自己免遭淹溺。(2)预见到伤害即将发生,但由于法律或职责上的规定,不能躲避。例如:民警负有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责任,当看到行凶的歹徒时,挺身而出与之搏斗遭受伤害,属于意外伤害。

凡是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使自己身体所受的伤害,都不属于意外伤害。故意行为是指,被保险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使自己受到伤害,并且希望遭受伤害而积极采取措施促成伤害的发生,或者是被保险人已经预见到伤害即将发生,而且也能够采取措施避免,但由于被保险人主观上希望自己遭受伤害而不采取措施避免任其发生。在实务中,如果能够证实被保险人的伤害是由于自己的故意行为造成的,就等于排除了伤害属于意外。

2、外来、突发且剧烈的事故:有许多案例,其争执之点在于双方对意外事故的定义各执不同之解释。举一例说明:有被保险人甲,年龄66岁,于外出旅游时,因拥挤被撞而跌倒在地,送医治疗入院后,当晚施救无效,医院记载其因脑血管意外脑溢血死亡。

这案例保险公司认为非意外,而被保险人家属则认为是意外。究竟是否构成意外事故,不是轻易能圆满解决的,其中涉及意外事故定义的构成要件。

以下按意外事故的构成,可能发生的疑义,做进一步的说明:

①外来:自身以外的有效原因。它是指伤害发生之前,致害物已存在于被保险人的身体之外,而不是在被保险人身体内部形成的,如结石、血栓等。通常外来的原因要大于内在身体的病因。本案例之外来的碰撞是轻微的外因而导致脑溢血,通常之人受此轻微碰撞均不致于死亡,主要原因是自身原有之疾病导致死亡,故非意外死亡。

②突发:在很短时间内突然发生,而不是较长时间内缓慢发生。只有并非出于被保险人的故意且不能预期的突发事故,才是意外。所以,铅中毒、汞中毒等均不被认为是意外伤害。

③剧烈:慢性、反复性的原因所引致之事故,并非意外原因、如职业病中尘肺、空气污染所引起的气喘等均非意外事故。

④单独且直接之原因:本案例主要、直接之原因是脑溢血,而非轻微的碰撞倒地。许多事故究竟是死于伤害抑系死于疾病,不易区别,必须基于因果关系学说。但具疾病或体质性因素,经由轻微外因而发生病症或使其症状恶化时,其外因不视为外来、突发且剧烈的事故。

意外伤害由致害物、侵害对象、侵害事实三个要素构成。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的构成要件:(1)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了意外伤害①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必然是一个客观事实,而不是仅凭推断和臆想。有时候被保险人突然死亡的原因不明,出于人们意料之外。但由于不能证实被保险人是由于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②意外伤害必须发生在保险期限之内。在意外伤害保险中,要求造成死亡、伤残的原因发生在保险期限之内,而并不要求死亡、伤残的后果一定发生在保险期限之内。因此,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之内遭受意外伤害,在保险期限结束后造成死亡或伤残,保险人可以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开始之前遭受意外伤害 ,在保险期限内才发生死亡、伤残的后果,保险人不予给付保险金。

(2)被保险人造成死亡或伤残的后果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之后,如果经过治疗恢复了身体机能或劳动能力,并未造成死亡或伤残的后果,那么就不构成保险责任。只有当被保险人造成死亡或伤残的后果时,保险人才承担保险责任。

死亡,即机体生命活动和新陈代谢的终止。在法律上发生效力的死亡包括两种情况:①生理死亡,即已被证实的生理上的死亡;②宣告死亡,即按照法律程序推定的死亡。

伤残,即永久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和身体器官机能。暂时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和身体器官机能,不被认为是伤残。伤残包括两种情况:①身体器官、组织的永久性残缺,如肢体断离又不能再植等;②身体器官机能的永久丧失,如运动障碍、丧失视觉、听觉等。

(3)意外伤害与死亡或伤残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只有当意外伤害是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伤残的直接原因时,保险人才承担保险责任。如果意外伤害没有直接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伤残,但它引起另一个或一连串事故直接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伤残,而其中又没有其它独立因素介入,这时,意外伤害是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伤残的近因。在人身险理赔实务中,近因视为直接原因,保险人要承担保险责任。为了便于判断意外伤害与死亡、伤残之间的因果关系,在意外伤害保险中还规定一个责任期限,一般是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天。责任期限可以延伸到保险期限结束之后。被保险人的伤残程度应该在责任期限之内确定。即使被保险人尚未治疗完毕,也要按责任期限结束时的情况确定伤残程度,给付保险金,保险责任由此终止。

意外险是最纯粹的保险,是消费型险种,运营良好的保险公司价格更能符合精算的要求;价格低廉,故能够满足不同层次的客户需求。

保险学上的“意外伤害”与大众理解的“意外”也是不一样的,大众认为“意想不到的”或者是“出乎想象”的就是意外,比如大众对“意外妊娠”感到“意外”,但这不是意外险的责任,保险学上的“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如地震、飓风、火灾等

推荐第8篇:团体意外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效力恢复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条件】

凡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工作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在职人员,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在职人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但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

第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

本公司对本合同所负责任,自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且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

第五条 【保险费的交付】

保险费交费方式为一次交付。本公司派员收取保险费时,收取人员应向投保人交付收取保险费的凭证。

第六条 【合同终止】

投保人不愿继续保险,可申请终止本合同。投保人凭保险单、身份证件和保险费交费收据办理终止本合同手续。

第七条 【告知义务】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据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八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附表所列残疾之一时,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及残疾程度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附表所列二项以上(含二项)残疾时,本公司分别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其残疾属于同一器官部位时,仅给付较严重一项目的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造成的残疾,如合并以前的残疾后,可领取较严重项目残疾保险金的,本公司按较严重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以前的残疾,视同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应予扣除。

三、本合同身故保险金与残疾保险金的给付总额,最高以本合同保险金额为限。

第九条 【职业、工种变更通知】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被保险人职业、工种变更使危险程度增加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书面通知本公司并补交保险费差额,否则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本公司按实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不在本公司承保范围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第十条 【保险事故通知】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负担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延误的除外。

第十一条 【身体残疾鉴定】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第十二条 【失踪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失踪,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并投保人或受益人提出有关文件证明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失踪,本公司依据判决所确定的死亡日期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还,受益人应将领取的保险金在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

第十三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保险单、身份证件、意外伤害事故证明、公安部门或卫生部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保险费交费收据和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二、受益人申请领取残疾保险金时,应出具保险单、身份证件、意外伤害事故证明、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和保险费交费收据。受益人申请领取残疾保险金时,本公司若认为必要,可对被保险人的身体进行检验。

第十四条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而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的犯罪或拒捕行为;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但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不在此限;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药物过敏或其它医疗所致事故;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漂流、滑雪、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凡出入、身处、驾驶、服务、上落于任何航空装置或运输工具,但不包括由商业航空公司在规定的搭客航线上行驶的飞机;

十一、战争、军事行动、*或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三、被保险人因精神病所致事故。

发生以上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

第十五条 【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或变更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必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变更受益人须书面申请并经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后方能生效。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十六条 【通讯地址变更】

本合同通讯地址变更时,投保人应及时以书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通知本公司时,本公司按最后通讯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七条 【索赔时效】

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八条 【批注】

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申请及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不生效力。

第十九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可通过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合同涉及诉讼时,约定以本合同签发地法院为管辖法院。

【名词释义】

本条款所述“本公司”指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合同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推荐第9篇:意外险话术

意外险销售话术

据去年统计,每年我国交通事故死亡人数达10万人以上,伤残人数是死亡人数的好几倍,另外,每年发生的包括空难、海难、洪灾、矿难、火灾、工伤、暴力袭击的数量十分惊人。意外伤害给当事人的家庭带来了沉重精神打击和经济负担。因此,向民众大力推荐意外伤害保险十分必要,同时,意外保险的销售对于我们向客户推荐其他保险产品也发挥着先导作用。

,第一次见面,客户都有些警惕心理,我的第一句问话是:您方便告诉我您一天的费用是多少吗?包括交通费、伙食费等?对于这个问题,客户都比较乐意回答我。当然,回答的内容有多有少了。接着我又问:那您方便告诉我,您的钱包里大概有多少钱呢?应该会比您每天所必须花费的钱多吧??这个问题,客户基本上都是点头。接下来的第三个问题是:既然您每天只花这么多钱,为什么您的钱包里要多出一倍甚至两倍或者更多的钱呢??对这个问题,客户的回答很多:有的说,多放点钱是觉得心里踏实些,万一有什么事发生可以应急;有的说,多放点是习惯,不可能每天就只用必须花的那点钱。。。。。。。听他们的回答后,我的回答是:其实,您多放点钱,就是为了有些意想不到的事要出现,万一发生点什么事,兜里多准备点钱,心理踏实些?客户基本上都点头。

我接下来的回答是:其实,您每天都有保险的意识,就是每天都多准备点预防“万一”的钱。那么,您给自己准备好一年甚至更长时间预防“万一”的钱了吗?您给您的孩子、另外一半甚至父母准备好“万一”的钱了吗?生活中有很多意想不到的事每天都在发生,可大可小,发生在别人身上,于我们自己而言,就是0%的概念;可如果发生在自己身上呢?就是100%。

————基本上,说到这里的时候,客户会主动告诉我,他们身边发生一些大意外小意外的事情,然后会感叹“意外随时都可以发生!”——客户,真的都很好,特别是那些很有责任心和爱心的人。

想想,我们身边有很多人早上出去了,晚上就不再回来。我亲眼见过一个事情,我骑单车去上班,在一个红绿灯口,就是红灯变黄灯的哪个中间时间,我身边一个人刷地冲了出去,还没等我回过神来,就听见这个人和一辆转弯的大卡车碰在一起——现在想起来,心里还很难受。当时,我就在想,他的家人,怎么办???

还有,就像我一个买了100万意外身故保额的客户告诉我他最初考虑买意外险的初衷是:我是做生意的,经常全国各地到处跑,见过很多事。每次出去,都会给妻子和孩子留点钱,或多或少。我在想,如果我每次出去都能回来,那我真的很幸运了;如果那天,我不再回来了,那我给孩子和妻子留的钱够吗?我做生意的钱,都是流动的,到时能有多少钱能到她们的手里???————不好意思,每次说起这个客户,我心里都充满了敬意!现在座飞机的人很多,每次机票里都有30万的意外伤害,20元钱只保一次,有福金卡100元保100万一年你坐多少次飞机都是100元多实惠啊

推荐第10篇:意外险话术

意外险销售话术

据去年统计,每年我国交通事故死亡人数达10万人以上,伤残人数是死亡人数的好几倍,另外,每年发生的包括空难、海难、洪灾、矿难、火灾、工伤、暴力袭击的数量十分惊人。意外伤害给当事人的家庭带来了沉重精神打击和经济负担。因此,向民众大力推荐意外伤害保险十分必要,同时,意外保险的销售对于我们向客户推荐其他保险产品也发挥着先导作用。

我先说说自己工作快两年的经验:我的客户中买意外险和大病险的居多,原因在于:一,我的年龄层和我身边朋友的经济状况和意识都比较接近。意外+大病的组合不贵,保障时间也长;二来是,就我自己而言,我觉得意外险和大病险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保障结合,所以我给自己和先生各买了30万的大病和40万的意外保险——虽然,每年交纳的保费不低,但说实话,我心里很放心,很踏实。

说说我是怎么跟客户谈意外保险的吧:我的客户中陌生的居多,第一次见面,客户都有些警惕心理,我的第一句问话是:您方便告诉我您一天的费用是多少吗?包括交通费、伙食费等?对于这个问题,客户都比较乐意回答我。当然,回答的内容有多有少了。接着我又问:那您方便告诉我,您的钱包里大概有多少钱呢?应该会比您每天所必须花费的钱多吧??这个问题,客户基本上都是点头。接下来的第三个问题是:既然您每天只花这么多钱,为什么您的钱包里要多出一倍甚至两倍或者更多的钱呢??对这个问题,客户的回答很多:有的说,多放点钱是觉得心里踏实些,万一有什么事发生可以应急;有的说,多放点是习惯,不可能每天就只用必须花的那点钱。。。。。。。听他们的回答后,我的回答是:其实,您多放点钱,就是为了有些意想不到的事要出现,万一发生点什么事,兜里多准备点钱,心理踏实些?客户基本上都点头。

我接下来的回答是:其实,您每天都有保险的意识,就是每天都多准备点预防“万一”的钱。那么,您给自己准备好一年甚至更长时间预防“万一”的钱了吗?您给您的孩子、另外一半甚至父母准备好“万一”的钱了吗?生活中有很多意想不到的事每天都在发生,可大可小,发生在别人身上,于我们自己而言,就是0%的概念;可如果发生在自己身上呢?就是100%。

————基本上,说到这里的时候,客户会主动告诉我,他们身边发生一些大意外小意外的事情,然后会感叹“意外随时都可以发生!”——客户,真的都很好,特别是那些很有责任心和爱心的人。

想想,我们身边有很多人早上出去了,晚上就不再回来。我亲眼见过一个事情,还在成都做记者时,我骑单车去报社,在一个红绿灯口,就是红灯变黄灯的哪个中间时间,我身边一个人刷地冲了出去,还没等我回过神来,就听见这个人和一辆转弯的大卡车碰在一起——现在想起来,心里还很难受。当时,我就在想,他的家人,怎么办???不过,我那时还没做保险,而是给报社跑社会新闻的记者打电话。

还有,就像我一个买了100万意外身故保额的客户告诉我他最初考虑买意外险的初衷是:我是做生意的,经常全国各地到处跑,见过很多事。每次出去,都会给妻子和孩子留点钱,或多或少。我在想,如果我每次出去都能回来,那我真的很幸运了;如果那天,我不再回来了,那我给孩子和妻子留的钱够吗?我做生意的钱,都是流动的,到时能有多少钱能到她们的手里???————不好意思,每次说起这个客户,我心里都充满了敬意! 首先,要检查联系方式。如已发生变化,应即刻通过代理人或保险公司的客服电话进行变更。接下来,要看看为自己服务的保险代理人是否仍然在职。如果市民发现 自己的代理人已经离职,可致电相关保险公司的全国客服电话咨询,或请保险公司重新指定代理人进行服务。同时,缴费方式和时间应再次明确。年检时要留意每种 保险产品的确切缴费时间,另外,现在多数保险公司采取银行转账形式收取保险费,那么市民对自己当初开始缴费的银行账户也有必要进行再次确认。如果发生账户 已经被自己不慎注销,或一时疏忽延误了缴费时间,或保单已经过期,想要续保,则需要立即联系保险公司说明情况。

其次,应得保险收益是否完全获得。尤其是购买了多个保险产品的市民,要留意一些产品的满期金或生存给付金的领取。一般而言,保险公司会先寄送满期金通知书 或生存给付金通知书给客户提醒领取。另外,保险公司所出具的相关缴费凭证一定要妥善保管,因为一些产品涉及到的教育金、养老金或满期金等利益领取时,都要 求客户出示相关的缴费凭证。 对保单进行“年检”,明确自己的保险权益,更好地发挥保险的保障功能。当然,除了以上几个方面需要注意之外,对各个保险产品的保障责任和除外责任等进行仔细了解也是非常必要的。

第11篇:养老院可享受意外险

养老院可享受意外险

昨从下关区民政局获悉,该区为民办养老机构购买了综合保险,老人在养老院出了意外,将获得最高2万元的赔付。据了解,这一做法将逐步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并扩大到居家养老范畴。今年,下关区将掏钱为1400名居家老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当前,民办养老机构,让许多无法得到子女照顾的老人得以颐养天年。然而,这些入住的多为高龄老人,属于意外伤害事件的高发群体,特别是高龄老人普遍骨质疏松,给护理带来了难度。“一旦老人在养老院中发生伤害,谁来负责,是院方和家属永远争执的话题。”下关区民政局有关人士告诉记者,家属往往将责任归咎于养老院护理不到位。但是,老人年纪大,骨骼脆弱,意外伤害在所难免,责任往往难以判断。

西安平安保险专家介绍:老年人口比例全市最高的下关区,近年来开始探索鼓励、扶持民办养老机构的办法,在政策上予以倾斜,在全市率先为民办养老机构办理老人意外伤害险、员工意外伤害险以及公共责任险等综合保险。“对每位老人每年35元,每位员工每年30元、每个床位10元的标准投保,那么,老人和员工在养老院发生意外伤害或者养老院失火等,拿着相关证明就可以到保险公司理赔了。老人因伤害住院,还能领到每天20元、最多90天的住院补贴。”下关区民政局老龄办科员张保平说,2009年,一位独居老人因意外伤害去世,家属获得了2万元的赔付,是此保险的第一例死亡赔付。

第12篇:意外险执行流程

员工意外险执行流程

1、意外险增员申报流程

各部门经办人由部门负责人确认落实,并将负责人信息告知行政人事部。

2、意外险减员申报流程

管理人员减员依照离职手续办理,工人减员由部门经办人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3、意外事故出险申报流程

理赔所需资料(注1):

1、医院诊断证明原件;

2、医疗收据原件、处方、检查报告(或放射片)、化验报告原件等;

3、配套结算单和明细单原件;

4、门诊、急诊、住院病历或出院记录原件;

5、意外事故证明(包括:工伤事故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治安事故证明等)。(注2):

1、参保人如遇意外请到二级及以上非盈利性医院就诊;

2、所有理赔所需资料上的出险人信息(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码等)必须与身份证原件上的一致。

第13篇:普通类意外险

普通类意外险

意外伤害保险概述

意外伤害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的死亡、残疾、医疗费支出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我司现有意外伤害保险产品主要承担以下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成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烧伤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对应的烧伤及保险合同规定给付意外伤害烧伤保险金。

——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县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对被保险人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符合当地社会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一定的免赔额后,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一定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津贴给付

公司现有意外险产品提供住院津贴、骨折津贴、营养津贴等各类津贴。与医疗费用的给付不同,当被保险人因遭受主险合同所述意外伤害,导致住院、骨折等事实发生,保险人即按条款约定给付相应津贴,并不考虑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费用。如住院津贴即规定,被保险人因遭受主险合同所述意外伤害,在中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县级以上(含)社保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治疗,保险人按意外伤害津贴日额及被保险人实际住院天数给付意外伤害津贴。

普通类意外险产品

普通类意外险保险条款中汇集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和《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等主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条款》、《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附加意外伤害津贴保险条款》和《附加高风险运动保险条款》等附加条款。

主附共同点:

投保范围:年满16周岁至65周岁的自然人。

费率厘定:均按职业类别确定。

保险期间: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

主险不同点:

保险责任: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是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或烧伤;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的保险责任在上述的基础上增加了医疗费用,赔付时保险人在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在保险金额10%范围内,按80%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附加险共同点:

适用范围:通用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可以配套使用于一年期意外伤害保险产品。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与主合同一致。

普通类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适用范围较广,是大众化产品,可与财产险类条款组合销售,投保简便,能满足人们的意外风险及财产保险需求。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投保范围

第二条 年满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单位投保时,其投保人数必须占在职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8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一》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给付表一》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保险人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伤程度之一者,保险

人按该表所对应的烧伤程度及下列约定给付意外伤害烧伤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伤或残疾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保险人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即:后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以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烧伤、残疾、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三)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四)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者;

(七)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辐射。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以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因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三)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五)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

(六)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

保险金额

第六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期间

第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

第八条 保险费按年度计算。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订立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经保险人同意分期交费的,投保人须在合同订立时交付第一期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且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并在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仅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十条 投保人应在订立合同时或按双方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其危险性减低时,保险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额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其危险性增加时,保险人在接到通知后,自职业变更之日起,就其差额增收未满期保险费。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保险人在接到通知后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其危险性增加并未依本条第一款约定通知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按其原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计算给付保险金。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二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十三条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因其人员变动,需增加、减少被保险人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出具批单在本保险合同中批注后,方可生效。

被保险人人数增加时,保险人在审核同意后,于收到投保人的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之日的次日零时予以起保,并按约定增收未满期保险费。

被保险人人数减少时,保险人于收到投保人的被保险人变动通知书之日的次日零时起对其终止保险责任(如减少的被保险人属于已离职的,保险人对其所负的保险责任自其离职之日起终止),并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减少后的被保险人人数不足其在职人员75%或人数低于8人时,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十四条 发生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因此而增加的勘查、调查等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承担。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必要的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第十五条 索赔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和

材料。被保险人未及时提供有关单证,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单证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意外身故,索赔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险人:

1、保险金给付通知书;

2、保险单;

3、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7、保险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意外残疾或烧伤的,索赔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险人:

1、保险金给付通知书;

2、保险单;

3、受益人身份证明;

4、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残疾或烧伤鉴定诊断书;

5、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6、保险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三)索赔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提供法律认可的其他有关的证明资料。

第十六条 保险人在收到索赔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和第十五条所列的相关证明和资料后,应及时做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索赔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向索赔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而给付保险金数额不能确定的,保险人应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并在最终确定给付数额后作相应扣除。

第十七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在事故发生日起失踪,后经人民法院宣告为死亡的,保险人应根据该判决所确定的死亡日期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受益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支付的身故保险金。

第十八条 索赔申请人对保险人请求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处理

第十九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享有相等的受益权。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申请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若发生法律上的纠纷,

保险人不负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本保险合同残疾或烧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他的指定或变更。

争议处理

第二十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解除合同通知书;

(二)保险单;

(三)保险费交付凭证;

(四)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自保险人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被保险人未满期净保险费。

在本保险合同中,已领取过任何保险金的,投保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二十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约定,可以采用附加条款或批单的方式变更本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这种附加条款或批单是本保险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本保险合同条款与附加条款或批单不一致之处,以附加条款或批单为准,附加条款或批单未尽之处,以本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四条 释义

本保险合同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其定义如下:

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各分支机构。

索赔申请人:指就本保险合同的身故保险金而言,是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就本保险合同残疾或烧伤保险金而言是指被保险人。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烧伤: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的机体软组织的烧伤,烧伤程度达到ш度,ш度烧伤的标准为皮肤(表皮、皮下组织)全层的损伤,涉及肌肉、骨骼,软组织坏死、结痂、最后脱落。烧伤的程度及烧伤面积的计算均以保险人、被保险人双方约定的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 肢:指人体的四肢,即左上肢、右上肢、左下肢和右下肢。

部位:指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约定的人体部位,即人体分为两个部位:头部、躯干及四肢部。

艾滋病(AIDS)或艾滋病病毒(HIV):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

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的抗体,则认定被保险人己被艾滋病毒感染。

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事故。

无有效驾驶执照:指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活动。

攀岩运动:指以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特技: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未满期净保费计算公式为:

未满期净保费=保险费×[1-(保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1-20%)。

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率表

一、基本费率:

职业分类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年费率‰ 2.1 2.6 3.1 4.5 7.4 9.1 注:

1、被保险人的职业类别依据确定.

2、特别费率由各级公司核保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依据不同的职业类别分别厘定,但其费率不得低于第六级职业类别费率的150%。

二、短期费率:(按年费率的百分比计算)

保险期间(个月)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百分比(%)

25 35 45 55 65 70 75 80 85 90 95 100 注:

1、保险期间在15日以上(不含15日),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保险期间在1个月以上,不足2个月的,按2个月计算;保险期间在2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的,按3个月计算,依此类推;

2、保险期间在8日至15日之间(含8日及15日),短期费率为年费率的15%;

3、保险期间在7日以下 (含7日),短期费率为年费率的10%。

三、退保规定:

投保人退保时保险人退还未满期保险费,并收取20%退保手续费,未满期保险费为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所以退还保费为:保险费×[1-(保单已经过天数/365)] ×(1-20%),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第14篇:工伤保险 人身意外险

工伤保险和意外险是不同的

1,保障时间不同:工伤保险保障上班时间和上下班中上,意外险是24小时保障

2,保障范围不同:工伤保险更细分,有10级,一般会照顾到轻微的伤害,而意外险一般7级保障(当然现在也有很多公司有10级的意外险了,比如我们友邦保险,不好意思广告了一下)

工伤保险是法律规定单位必须替员工交的。当发生工伤事故或者职业病的时候,可以享受医疗费用、护理费、误工费、伙食费、伤残、死亡等等多项费用。 而意外伤害险是自愿参加的商业保险,一般不包含护理费、误工费、伙食费等这些项目,而且医疗费用是有限额的(打个比方保的一万,最高只能赔偿一万,而工伤往往会有几万几十万的费用),而且赔偿是有时间限制的(一般不超过事故发生日180天,而工伤残疾可能治疗多年呢)。

工伤保险是在确定为工伤情况下实施的。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果不签订,公司首先要受到行政处罚的。工伤保险是公司必须给劳动者上的保险之一,不上工伤保险,单位必须补缴并且受到行政处罚。

意外保险是单位额外给员工上的商业保险,不在必须参加之列。

本例中,如果员工没有工伤保险,受工伤后,费用由企业来承担;如果参加了工伤保险,那么,又社会保障机关对此进行支付。单位另外参加的意外保险,使商业性质的,又商业保险公司对超出部分进行支付,这是单位对医疗部分进行的补充医疗的措施,是单位给员工的福利部分

第15篇:员工意外险协议

员工意外保险协议书

为切实做好全体员工上班期间无后顾之忧,公司决定为其提供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根据公司管理等有关规定,就双方在平等互惠,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条款,以共同遵守。

具体内容如下:

一、意外伤害保险基本情况

1.保险合同期限:2018年 月 日至2019年 月 日,为期一年; 2.保费:元/人/年

3.购买和终止意外保险的条件在保险合同期内离职的,自离职申请之日或收到辞职申请之日起,保险合同即终止。如果员工在保险合同期工作满一年,可免费享有,工作不满一年离职的,需本人自行承担相关办理费用!

二、员工发生意外伤害后,需及时上报其主管领导,由其主管领导协助办理理赔相关事宜。

三、附

(一) 未尽事宜双方可另作约定;

(二) 当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处理时,由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处理;

公司:xxxxx有限公司 姓名:

日期:

第16篇:旅游意外险办理手续须知

最近快赶上大家放小长假的时候了,咨询旅游保险相关问题的比较多,大家都想出去旅游为自己办理一份旅行意外险,但是旅游保险相关信息有太了解,如:保险金额、理赔范围、办理手续等问题,下面小编为大家统一详细介绍一下!

1.的赔偿范围

旅行社组织团队旅游,必须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其保险的赔偿范围应包括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下列赔偿:(1)人身伤亡、急性病死亡引起的赔偿;(2)受伤和急性病治疗支出的医疗费;(3)死亡处理或遗体遣返所需的费用;(4)旅游者所携带的行李物品丢失、损坏或被盗所需的赔偿;(5)第三者责任引起的赔偿。

入境旅游、国内旅游、出境旅游的旅游意外保险中上述各项赔偿的比例,由旅行社与承保的保险公司商定。

2.保险期限及保险金额

(1)期限。旅行社组织的入境旅游,期限从旅游者入境后参加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时开始,直至该旅游行程结束,办理完出境手续出境时为止。国内旅游、出境旅游,期限从旅游者约定的时间登上由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开始,直至该次旅行结束离开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为止。旅游者自行终止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其保险期限至其终止旅游行程的时间为止。旅游者在中止双方约定的旅游行程后因自行旅游的,不在旅游保险之列。

(2)金额。旅行社为旅游者办理的旅游意外保险金额不得低于以下基本标准:①入境旅游:每位旅游者30万元人民币;②出境旅游:每位旅游者30万元人民币;③国内旅游:每位旅游者10万元人民币;④一日游(含入境旅游、出境旅游与国内旅游):每位旅游者3万元人民币。旅行社开展登山、狞猎、漂流、汽车及摩托车拉力赛等特种旅游项目,可在上述金额基本标准上,按照该项目的风险程度,与保险公司商定保险金额。

3.保险手续

(1)保险条款。旅行社组织团队旅游,在与旅游者签订的合同中,应当明确以下保险条款:①保险费;②保险金额;③旅行社与承保保险公司商定的各项旅游意外事故的赔偿比例。

(2)投保手续。旅行社办理意外保险,必须在境内保险公司办理。其投保手续应由组团社负责一次性办理,接团社不再重复投保。

(3)旅行社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手续。组团社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合同内容,与承保保险公司签定《旅游意外保险合同书》,并以下列方式办理投保手续:①每组织一个旅游团队洞保险公司办理一次投保手续;②以上一年度组织旅游者的人数为基础,一次性向保险公司办理本年度的投保手续。此外,旅行社应与承保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中对旅游意外保险索赔有效期限作出约定,一般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为限。

(4)有效凭证。当旅游者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旅行社匝及时取得事故发生地公安、医疗、承保保险公司或其分支公司等单位的有效凭证,并由组团社同承保保险公司办理理赔事宜。对旅游者的小额行李物品损失的赔偿,旅行社应与承保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中做出规定;在约定数额内可由旅行社先行向旅游者垫付,旅行社凭理赔申请及损失证明与承保保险公司办理赔偿手续。

第17篇:理赔委托书(意外险通用)

意外险专用理赔委托书

理赔委托书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本人系你公司保单号: 项下的□受益人 □受益人的监护人 □被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现同意就该保险单授权 同志/单位,持其本人身份证及其他必备证明资料前往你公司代为办理以下指定事项:□理赔申请□签订理赔协议□领取给付款项。

委托人郑重声明:凡由本理赔委托书引发的法律纠纷与你公司无关。本委托书自委托人签名授权之日起生效。

委托人签名:(伤者签章 )

委托人身份证号: 粘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日期:

受托人签名:(单位或个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

粘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受托人通讯地址: 邮编:

公司提示:委托人授权代办理赔事项时,请在授权理赔事项前ٱ内打√,在未授权理赔事项前□内打×。

电话:

第18篇:欧洲旅行意外险介绍

欧洲旅行意外险介绍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们有条件走出国门到世界各地旅游由于出国期间可能遇到许多难以预料的麻烦,在您进行欧洲旅游的时候,应投保欧洲旅行意外险,以保障您出行期间的各种意外风险。

欧洲西临大西洋,北靠北冰洋,是世界上人口密度最大的一个洲。在地形上,欧洲以平原为主,南部有阿尔卑斯山系,其中法国境内的勃朗峰为西欧第一高峰。欧洲境 内还有以最长著称的伏尔加河和世界上流经国家最多的河流多瑙河。欧洲人文荟萃,景色多姿多彩,法国花都的夜景,德国的古堡和黑森林,地上海美女如云的蔚蓝 海岸,意大利壮观雄伟的古斗兽场,西班牙巴塞罗那令人惊叹的世界文化遗产建筑等等,都是十分引人入胜的看点。

欧洲境内包含了45个国家,根据有关的签证要求,游客在进入某些国家时需按照有关申根签证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而有的国家则实行独立的签证政策,出境者应按照目的地国家的具体要求投保欧洲旅行意外险。

在此泰康人寿保险公司提醒:如果您所去的目的地国家有多个,且都属于申根签证国,那么根据申根协定的规定,出境者只需申请主要目的地国家的签证,即可在签证有效期内到所有的申根成员国 中自由旅行。不过,与其他国家的签证要求不同的是,旅行者申请申根签证不仅需要护照、户口簿、经济情况证明及其他资料,还需提供合格的欧洲旅行意外险, 如保险金额不得低于3万欧元(即30万元人民币),保险期限应涵盖在申根国家的所有停留期限,且保险项目还应包含医疗急救费用等。

第19篇:意外险简介(1.14修正版)

2013年意外险简介

大货司机及高危职业人员团体意外伤害综合保险简介 替换(替换率≤100%,出险后不得替换、同一人不得反复替换)

单次补贴限30天,全年累计90天电气焊、车床加工、筑桥修路、钢结构安装、室外装潢、楼房建造等

5、6类职业人员均可投保。

高危职业人群定额式保险简介(此类险种不能换人)

注:车床加工、楼房建筑、钢结构安装、货车司机及随车人员均可投保,不能替换,每人只能选择一款投保。

意外伤害保障系列卡

儿童险报销细则

人身保险理赔须知

备注:

1、请于48小时内报案;因报案延迟所增加的查勘和调查等相关费用由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承担。

2、儿童险理赔还需提供-------出生证复印件、投保人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孩子户口本复印件、凡是银行卡需提供银行存取款凭条。

第20篇:购买学生意外险授权委托书

学生意外伤害保险投保授权委托书

兹是深圳市观澜街道樟坑径幼儿园的学生,姓名:出生年月日为:,班,现同意并授权委托深圳市观澜街道樟坑径幼儿园向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为我小孩投保学生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每人保险金额及保险费分别为:

1、校内意外伤害身故/意外伤残保险金额为1.5万元;

校外意外伤害身故/意外伤残保险金额为1.5万元。

2、校内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0.2万元;

校外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0.2万元。

3、保险费15元/人,保险期限为半年(以幼儿园统一向保险公司投保并出具保单为准)。

特此授权委托!

家长/法定监护人(签名):

年月日

学生意外伤害保险投保授权委托书

兹是深圳市观澜街道樟坑径幼儿园的学生,姓名:出生年月日为:,班,现同意并授权委托深圳市观澜街道樟坑径幼儿园向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为我小孩投保学生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每人保险金额及保险费分别为:

3、校内意外伤害身故/意外伤残保险金额为1.5万元;

校外意外伤害身故/意外伤残保险金额为1.5万元。

4、校内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0.2万元;

校外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0.2万元。

3、保险费15元/人,保险期限为半年(以幼儿园统一向保险公司投保并出具保单为准)。

特此授权委托!

家长/法定监护人(签名):

年月日

学生意外伤害保险投保授权委托书

兹是深圳市观澜街道樟坑径幼儿园的学生,姓名:出生年月日为:,班,现同意并授权委托深圳市观澜街道樟坑径幼儿园向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为我小孩投保学生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每人保险金额及保险费分别为:

5、校内意外伤害身故/意外伤残保险金额为1.5万元;

校外意外伤害身故/意外伤残保险金额为1.5万元。

6、校内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0.2万元;

校外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0.2万元。

3、保险费15元/人,保险期限为半年(以幼儿园统一向保险公司投保并出具保单为准)。

特此授权委托!

家长/法定监护人(签名):

年月日

注:此份保险幼儿园免费为幼儿购买,请家长于3月3日前(即本周四)将此委托书填写完整交各班老师处!

意外险自查报告
《意外险自查报告.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