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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医疗机构自查报告(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8-28 08:36:01 来源:自查报告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自查报告

在上级部门的正确领导下,我院严格遵守国家、省、市的有关医保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医保政策。根据xxxx号文件要求,认真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完善医保管理责任体系

接到通知要求后,我院立即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以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的自查领导小组,对照有关标准,查找不足,积极整改。我们知道基本医疗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深化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政策,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是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提高职工健康水平的重要措施。我院历来高度重视医疗保险工作,成立专门的管理小组,健全管理制度,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部署,定期对医师进行医保培训。医保工作年初有计划,定期总结医保工作,分析参保患者的医疗及费用情况。

二、规范管理,实现医保服务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

几年来,在市劳动局及市医保处的正确领导及指导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如基本医疗保险转诊管理制度、住院流程、医疗保险工作制度、收费票据管理制度、门诊管理制度。设置“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和“投诉箱”;编印基本医疗保险宣传资料;公布咨询与投诉电话3117050;热心为参保人员提供咨询服务,妥善处理参保患者的投诉。在医院显要位置公布医保就医流程、方便参保患者就医购药;设立医保患者挂号、结算等专用窗口。简化流程,提供便捷、优质的医疗服务。参保职工就诊住院时严格进行身份识别,杜绝冒名就诊和冒名住院现象,制止挂名住院、分解住院。严格掌握病人收治、出入院及监护病房收治标准,贯彻因病施治原则,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无伪造、更改病历现象。积极配合医保经办机构对诊疗过程及医疗费用进行监督、审核并及时提供需要查阅的医疗档案及有关资料。严格执行有关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无自立项目收费或抬高收费标准。

加强医疗保险政策宣传,以科室为单位经常性组织学习了《xx市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汇编》、《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支付目录》等文件,使每位医护人员更加熟悉目录,成为医保政策的宣传者、讲解者、执行者。医院设专人对门诊和住院病人实行电话回访,回访率81.4%,对服务质量满意率98%,受到了广大参保人的好评。

三、强化管理,为参保人员就医提供质量保证

一是严格执行诊疗护理常规和技术操作规程。认真落实首诊医师负责制度、三级医师查房制度、交接班制度、疑难、危重、死亡病例讨论制度、术前讨论制度、病历书写制度、会诊制度、手术分级管理制度、技术准入制度等医疗核心制度。二是在强化核心制度落实的基础上,注重医疗质量的提高和持续改进。普遍健全完善了医疗质量管理控制体系、考核评价体系及激励约束机制,实行院、科、组三级医疗质量管理责任制,把医疗质量管理目标层层分解,责任到人,将检查、监督关口前移,深入到临床一线及时发现、解决医疗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规范早交接班、主任查房及病例讨论等流程。重新规范了医师的处方权,经考核考试分别授予普通处方权、医保处方权、麻醉处方权、输血处方权。为加强手术安全风险控制,认真组织了手术资格准入考核考试,对参加手术人员进行了理论考试和手术观摩。三是员工熟记核心医疗制度,并在实际的临床工作中严格执行。积极学习先进的医学知识,提高自身的专业技术水平,提高医疗质量,为患者服好务,同时加强人文知识和礼仪知识的学习和培养,增强自身的沟通技巧。四是把医疗文书当作控制医疗质量和防范医疗纠纷的一个重要环节来抓。对住院病历进行评分,科主任审核初评,医院质控再次审核。同时积极开展病历质量检查和评比活动,病历质量和运行得到了有效监控,医疗质量有了显著提高。五是强化安全意识,医患关系日趋和谐。我院不断加强医疗安全教育,提高质量责任意识,规范医疗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医患沟通制度,采取多种方式加强与病人的交流,耐心细致地向病人交待或解释病情。慎于术前,精于术中,严于术后。进一步优化服务流程,方便病人就医。通过调整科室布局,增加服务窗口,简化就医环节,缩短病人等候时间。门诊大厅设立导医咨询台,配备饮水、电话、轮椅等服务设施。设立门诊总服务台为病人提供信息指导和就医服务,及时解决病人就诊时遇到的各种困难。实行导医服务、陪诊服务和首诊负责制,规范服务用语,加强护理礼仪的培训,杜绝生、冷、硬、顶、推现象。加强妇科门诊的私密性,合理安排患者就诊,实行一医一患一诊室,充分保护患者的隐私,使得诊疗活动更加人性化、舒适化。重视细节服务,对来门诊就诊的陪人一天两次免费发放冷饮和热饮,中午就餐时间,为做治疗的患者和陪人免费发放面包。多年来一直实行住院病人免费发小米稀饭,对患者护理服务热心,护理细心,操作精心,解答耐心。由经验丰富的产科、儿科护理专家组成的产后访视队,对出院的产妇和新生儿进行健康宣教与指导,得到产妇及家属的高度赞扬。通过一系列的用心服务,客服部在定期进行病人满意度调查中,病人满意度一直在98%以上。

四、加强住院管理,规范了住院程序及收费结算

为了加强医疗保险工作规范化管理,使医疗保险各项政策规定得到全面落实,根据市医保部门的要求,病房采用了医疗保险参保病人专用绿色床头卡,病历盖医保专用章。经治医师均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强化病历质量管理,严格执行首诊医师负责制,规范临床用药,经治医师要根据临床需要和医保政策规定,自觉使用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药品目录》内的药品。因病情确需使用《药品目录》外的自费药品,[特]定药品,“乙类”药品以及需自负部分费用的医用材料和有关自费项目,经治医师要向参保人讲明理由,并填写了“知情同意书”,经患者或其家属同意签字后附在住院病历上,目录外服务项目费用占总费用的比例控制在15%以下。。

五、严格执行省、市物价部门的收费标准

医疗费用是参保病人另一关注的焦点。我院坚持费用清单制度,每日费用发给病人,让病人签字后才能转给收费处,让参保人明明白白消费。

六、系统的维护及管理

医院重视保

推荐第2篇: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质量考评自查报告

2011年度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质量考评自查报告

**市医保局:

为贯彻*市社医字【2011】29号文件精神,响应**市医保局服务质量管理考评和分级管理的要求;现就2011年度自查结果作如下小结:

在上级部门的正确领导下,我院严格遵守国家、省、市的有关医保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医保政策。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有完善的医保责任体系

自我院成为医保定点医院以来,一直都在醒目位置悬挂医疗保险定点标识牌;在医疗保险局的正确领导及指导下就,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及租住机构,成立了以***为组长、***为副组长的领导小组,并指定***为专职管理人员;同时建立了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相适应的医院内部管理制度和措施,如基本医疗保险转诊制度、住院流程、医疗保险工作制度、收费票据管理制度、门诊制度;定期在医院宣传栏中宣传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法规,公布投诉电话15900000000、医保就医流程和各项收费标准,并在年初做好年度计划和年终做好年度工作总结;高度重视上级领导部门组织的各项医保会议,做到不缺席、不迟到、早退,认真对待医保局布置的各项任务,并按时报送各项数据、报表。

二、医疗保险门诊病历及处方管理

我院自建院以来,一直提倡优质服务、设施完整、方便参保人员就医;严格执行诊疗护理常规,认真落实首诊医师责任制度及各项责任制度,强调病历诊断记录完整,对医生开出的处方和病历有专职人员进行整理归档;定期组织医生进行业务和职业道德培训,做到对病人负责从病人角度出发,不滥检查、滥用药,针对病人病情,进行合理检查治疗、合理用药;对就诊人员进行仔细的身份验证,杜绝冒名顶替就诊现象;对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并对病人提供费用明细清单。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医保用药审批制度。

三、医疗保险住院制度

在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方面,一是严格执行诊疗护理常规和技术操作规程,认真落实首诊医师责任制度、三级医师查房制度、交接班制度、疑难危重病历讨论制度、病历书写制度、会诊制度、手术分级管理制度。完善医疗质量管理控制体系。二是各种单据填写完整、清楚、真实、准确,医嘱及各项检查、收费记录完整、清楚无涂改,并向病人提供住院费用清单,认真执行自愿项目告知制度,做到不强迫。三是严格按照医疗保险标准,将个人负担费用严格控制在30%以内,超医保范围的费用严格控制在15%内。

四、出入院标准

在出入院方面,一是入院方面,严格对入院人员进行仔细的身份验证,坚决杜绝冒名顶替现象,住院期间主动核实是否存在挂床住院现象,做到发现一起制止一起。二是针对病情,做出合理的诊疗方案,充分为患者考虑,不延长或缩短患者的住院时间,不分解服务次数,不分解收费,出院带药按照规定剂量执行。三是认真执行出入院诊断符合率。

五、特殊检查治疗

在特殊检查治疗方面,我院要求医生要针对不同病人的不同病情,做出合理的诊疗方案,如有需要进行特殊检查治疗,需认真、仔细、真实填写申请单,并严格按照程序办理。不得出现违规和乱收费现象。

六、药品使用

在药品的管理和使用方面,一是对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并提供费用明细清单。二是严格执行药品目录的规定范围不擅自扩大或缩小药品的使用范围,对就诊人员要求需用目录外药品、诊疗项目,事先要征求参保人员同意。三是使用经药品监督部门检查无药品质量问题。四是严格按照医保药品费用占医疗总费用的比例,坚决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2011年12月15日

推荐第3篇:定点医疗机构自查报告,自纠报告

第一篇:

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自查报告

在上级部门的正确领导下,我院严格遵守国家、省、市的有关医保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医保政策。根据xxx号文件要求,认真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完善医保管理责任体系 接到通知要求后,我院立即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以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的自查领导小组,对照有关标准,查找不足,积极整改。我们知道基本医疗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深化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政策,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是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提高职工健康水平的重要措施。我院历来高度重视医疗保险工作,成立专门的管理小组,健全管理制度,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部署,定期对医师进行医保培训。医保工作年初有计划,定期总结医保工作,分析参保患者的医疗及费用情况。

二、规范管理,实现医保服务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 几年来,在市劳动局及市医保处的正确领导及指导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如基本医疗保险转诊管理制度、住院流程、医疗保险工作制度、收费票据管理制度、门诊管理制度。设置“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和“投诉箱”;编印基本医疗保险宣传资料;公布咨询与投诉电话3117050;热心为参保人员提供咨询服务,妥善处理参保患者的投诉。在医院显要位置公布医保就医流程、方便参保患者就医购药;设立医保患者挂号、结算等专用窗口。简化流程,提供便捷、优质的医疗服务。参保职工就诊住院时严格进行身份识别,杜绝冒名就诊和冒名住院现象,制止挂名住院、分解住院。严格掌握病人收治、出入院及监护病房收治标准,贯彻因病施治原则,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无伪造、更改病历现象。积极配合医保经办机构对诊疗过程及医疗费用进行监督、审核并及时提供需要查阅的医疗档案及有关资料。严格执行有关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无自立项目收费或抬高收费标准。 加强医疗保险政策宣传,以科室为单位经常性组织学习了《xx市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汇编》、《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支付目录》等文件,使每位医护人员更加熟悉目录,成为医保政策的宣传者、讲解者、执行者。医院设专人对门诊和住院病人实行电话回访,回访率81.4%,对服务质量满意率98%,受到了广大参保人的好评。

三、强化管理,为参保人员就医提供质量保证

一是严格执行诊疗护理常规和技术操作规程。认真落实首诊医师负责制度、三级医师查房制度、交接班制度、疑难、危重、死亡病例讨论制度、术前讨论制度、病历书写制度、会诊制度、手术分级管理制度、技术准入制度等医疗核心制度。

二是在强化核心制度落实的基础上,注重医疗质量的提高和持续改进。普遍健全完善了医疗质量管理控制体系、考核评价体系及激励约束机制,实行院、科、组三级医疗质量管理责任制,把医疗质量管理目标层层分解,责任到人,将检查、监督关口前移,深入到临床一线及时发现、解决医疗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规范早交接班、主任查房及病例讨论等流程。重新规范了医师的处方权,经考核考试分别授予普通处方权、医保处方权、麻醉处方权、输血处方权。为加强手术安全风险控制,认真组织了手术资格准入考核考试,对参加手术人员进行了理论考试和手术观摩。

三是员工熟记核心医疗制度,并在实际的临床工作中严格执行。积极学习先进的医学知识,提高自身的专业技术水平,提高医疗质量,为患者服好务,同时加强人文知识和礼仪知识的学习和培养,增强自身的沟通技巧。

四是把医疗文书当作控制医疗质量和防范医疗纠纷的一个重要环节来抓。对住院病历进行评分,科主任审核初评,医院质控再次审核。同时积极开展病历质量检查和评比活动,病历质量和运行得到了有效监控,医疗质量有了显著提高。

五是强化安全意识,医患关系日趋和谐。我院不断加强医疗安全教育,提高质量责任意识,规范医疗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医患沟通制度,采取多种方式加强与病人的交流,耐心细致地向病人交待或解释病情。慎于术前,精于术中,严于术后。进一步优化服务流程,方便病人就医。通过调整科室布局,增加服务窗口,简化就医环节,缩短病人等候时间。门诊大厅设立导医咨询台,配备饮水、电话、轮椅等服务设施。设立门诊总服务台为病人提供信息指导和就医服务,及时解决病人就诊时遇到的各种困难。实行导医服务、陪诊服务和首诊负责制,规范服务用语,加强护理礼仪的培训,杜绝生、冷、硬、顶、推现象。加强妇科门诊的私密性,合理安排患者就诊,实行一医一患一诊室,充分保护患者的隐私,使得诊疗活动更加人性化、舒适化。重视细节服务,对来门诊就诊的陪人一天两次发放冷饮和热饮,中午就餐时间,为做治疗的患者和陪人发放面包。多年来一直实行住院病人发小米稀饭,对患者护理服务热心,护理细心,操作精心,解答耐心。由经验丰富的产科、儿科护理专家组成的产后访视队,对出院的产妇和新生儿进行健康宣教与指导,得到产妇及家属的高度扬。通过一系列的用心服务,客服部在定期进行病人满意度调查中,病人满意度一直在98%以上。

四、加强住院管理,规范了住院程序及收费结算 为了加强医疗保险工作规范化管理,使医疗保险各项政策规定得到全面落实,根据市医保部门的要求,病房采用了医疗保险参保病人专用绿色床头卡,病历盖医保专用章。经治医师均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强化病历质量管理,严格执行首诊医师负责制,规范临床用药,经治医师要根据临床需要和医保政策规定,自觉使用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药品目录》内的药品。因病情确需使用《药品目录》外的自费药品,[特]定药品,“乙类”药品以及需自负部分费用的医用材料和有关自费项目,经治医师要向参保人讲明理由,并填写了“知情同意书”,经患者或其家属同意签字后附在住院病历上,目录外服务项目费用占总费用的比例控制在15%以下。

五、严格执行省、市物价部门的收费标准 医疗费用是参保病人另一关注的焦点。我院坚持费用清单制度,每日费用发给病人,让病人签字后才能转给收费处,让参保人明明白白消费。

六、系统的维护及管理 医院重视保

第二篇:

友好职工医院关于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自查报告

友好职工医院关于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自查报告 在上级部门的正确领导下,根据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黑人保发146号)文件要求,我院严格遵守国家、省、市的有关医保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医保政策。认真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完善医保管理责任体系 接到通知要求后,我院立即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以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的自查领导小组,对照有关标准,查找不足,积极整改。我们知道基本医疗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深化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政策,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是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提高职工健康水平的重要措施。我院历来高度重视医疗保险工作,有院领导专门管理,健全管理制度,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部署,定期对医师进行医保培训。医保工作年初有计划,定期总结医保工作,分析参保患者的医疗及费用情况。

二、规范管理,实现医保服务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 几年来,在区劳动局及区医保办的正确领导及指导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如基本医疗保险转诊管理制度、住院流程、医疗保险工作制度、收费票据管理制度、门诊管理制度。设置“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和“投诉箱”;公布咨询与投诉电话3298794;热心为参保人员提供咨询服务,妥善处理参保患者的投诉。在医院显要位置公布医保就医流程、方便参保患者就医购药;设立医保患者挂号、结算等专用窗口。简化流程,提供便捷、优质的医疗服务。参保职工就诊住院时严格进行身份识别,杜绝冒名就诊和冒名住院现象,制止挂名住院、分解住院。严格掌握病人收治、出入院及监护病房收治标准,贯彻因病施治原则,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无伪造、更改病历现象。积极配合医保办对诊疗过程及医疗费用进行监督、审核并及时提供需要查阅的医疗档案及有关资料。严格执行有关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无自立项目收费或抬高收费标准。

加强医疗保险政策宣传,以科室为单位经常性组织学习了《伊春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办法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等文件,使每位医护人员更加熟悉目录,成为医保政策的宣传者、讲解者、执行者。现场发放满意率调查表,对服务质量满意率98%,受到了广大参保人的好评。

三、强化管理,为参保人员就医提供质量保证

一是严格执行诊疗护理常规和技术操作规程。认真落实首诊医师负责制度、三级医师查房制度、交接班制度、疑难、危重、死亡病例讨论制度、术前讨论制度、病历书写制度、会诊制度、手术分级管理制度、技术准入制度等医疗核心制度。

二是在强化核心制度落实的基础上,注重医疗质量的提高和持续改进。普遍健全完善了医疗质量管理控制体系、考核评价体系及激励约束机制,实行院、科、组三级医疗质量管理责任制,把医疗质量管理目标层层分解,责任到人,将检查、监督关口前移,深入到临床一线及时发现、解决医疗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规范早交接班、主任查房及病例讨论等流程。

三是员工熟记核心医疗制度,并在实际的临床工作中严格执行。积极学习先进的医学知识,提高自身的专业技术水平,提高医疗质量,为患者服好务,同时加强人文知识和礼仪知识的学习和培养,增强自身的沟通技巧。

四是强化安全意识,医患关系日趋和谐。我院不断加强医疗安全教育,提高质量责任意识,规范医疗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医患沟通制度,采取多种方式加强与病人的交流,耐心细致地向病人交待或解释病情。慎于术前,精于术中,严于术后。进一步优化服务流程,方便病人就医。通过调整科室布局,增加全院电脑网络一体化,简化就医环节,缩短病人等候时间。大厅设立导诊咨询台、投诉台并有专人管理,配备绿色通道急救车、担架、轮椅等服务设施。通过一系列的用心服务,对病人满意度调查中,平均满意度在96%以上。

四、加强住院管理,规范了住院程序及收费结算

为了加强医疗保险工作规范化管理,使医疗保险各项政策规定得到全面落实,根据区医保部门的要求,严格审核参保患者医疗保险证、卡。经治医师均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强化病历质量管理,严格执行首诊医师负责制,规范临床用药,经治医师要根据临床需要和医保政策规定,自觉使用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药品目录》内的药品。因病情确需使用《药品目录》外的自费药品,[特]定药品,“乙类”药品以及需自负部分费用的医用材料和有关自费项目,经治医师要向参保人讲明理由,并填写了“知情同意书”,经患者或其家属同意签字后附在住院病历上,目录外服务项目费用占总费用的比例控制在25%以下。

五、严格执行省、市物价部门的收费标准

医疗费用是参保病人另一关注的焦点。我院坚持费用清单制度,每日费用发给病人,病人确认后才能转给住院处,让参保人明明白白消费。

六、系统的维护及管理医院重视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的维护与管理,及时排除医院信息管理系统障碍,保证系统正常运行,根据伊春市、友好林业局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要求由计算机技术专门管理人员负责,要求医保专用计算机严格按规定专机专用,遇有问题及时联系,不能因程序发生问题而导致医疗费用不能结算问题的发生,保证参保人及时、快速的结算。

我们始终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以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为出发点,努力做到建章立制规范化,服务理念人性化,医疗质量标准化,纠正行风自觉化,积极为参保人提供优质、高效、价廉的医疗服务和温馨的就医环境,受到了广大参保人的扬,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经严格对照《伊春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实施办法》文件要求自查,我院符合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设置符合级要求。友好林业局职工医院

第三篇:

卫生院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自查报告

卫生院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自查情况汇报材料为贯彻落实**市人社局《关于对**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检查考核的通知》文件精神,根据市医保处关于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年度检查考核的要求,我院高度重视,认真布置,落实到位。由分管业务院长牵头,医务科具体负责,在全院范围内开展了一次专项检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高度重视,完善医保管理责任体系

接到通知后,我院立即成立以分管院长为组长的自查领导小组,对照评价指标,认真查找不足,积极整改。我院历来高度重视医疗保险工作,在日常工作中,严格遵守国家、省、市的有关医保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医保相关政策,成立了由业务院长分管负责,由医务科和护理部兼职的医保领导小组,健全管理制度,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部署,定期对医师进行医保培训。医保工作年初有计划,并定期总结医保工作,分析参保患者的医疗及费用情况。

二、严格管理,实现就医管理规范标准

近年来,在市人社局及医保处的正确领导及指导下,我院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设置“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和“投诉箱”,及时下发基本医疗保险宣传资料,公布咨询与投诉电话,热心为参保人员提供咨询服务,妥善处理参保患者的投诉。简化流程,提供便捷、优质的医疗服务。

参保职工就诊住院时严格进行身份识别,杜绝冒名就诊和冒名住院现象,制止挂床住院。严格掌握病人入、出院指征,严禁出现“小病大养、挂床”等违规行为。对门诊处方严格执行医保药量规定,门诊用药一次处方量为7日量,慢性病最多为15日量。住院患者出院带药最多不超过7日量。贯彻因病施治原则,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无伪造、更改病历现象。积极配合医保处对诊疗过程及医疗费用进行监督、审核并及时提供需要查阅的病历及有关资料。严格执行有关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无自立项目收费或抬高收费标准。

加强医疗保险政策宣传,以科室为单位经常性组织学习市医保处印发的《医疗保险政策法规选编》、《**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等文件,使每位医护人员更加熟悉目录,成为医保政策的宣传者、讲解者、执行者。

三、加强监管,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安全

一是抓好制度落实,严格操作规程。我们继续强化落实医疗核心制度和诊疗护理操作规程的落实,重点抓了首诊负责制、三级医师查房制、手术安全核对制度、病历书写及处方评审制度,保证医疗安全。继续深入开展“优质服务示范病房”创建活动,抓好基础和分级护理,提高综合护理服务水平。

二是在强化核心制度落实的基础上,注重医疗质量的提高和持续改进。逐步建立健全了院、科两级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实行全院、全程质量控制,实施检查、抽查考评制度,结果公开,奖优罚劣,使我院医疗工作做到了正规、有序到位。

三是医务人员熟记核心医疗制度,并在实际的临床工作中严格执行。积极学习先进的医学知识,提高自身的专业技术水平,提高医疗质量,为患者服好务,同时加强人文知识和礼仪知识的学习和培养,增强自身的沟通技巧。

四是把医疗文书当作控制医疗质量和防范医疗纠纷的一个重要环节来抓。对住院病历进行评分,科主任审核初评,医院质控再次审核。同时积极开展病历质量检查和评比活动,病历质量和运行得到了有效监控,医疗质量有了显著提高。

五是强化安全意识,医患关系日趋和谐。我院不断加强医疗安全教育,提高质量责任意识,规范医疗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医患沟通制度,采取多种方式加强与病人的交流,耐心细致地向病人交待或解释病情。慎于术前,精于术中,严于术后。

六是进一步优化服务流程,方便病人就医。通过调整科室布局,简化就医环节,缩短病人等候时间。门诊大厅设立导医咨询台,配备轮椅等服务设施,为病人提供信息指导和就医服务,及时解决病人就诊时遇到的各种困难。规范服务用语,加强护理礼仪的培训,对患者护理服务热心,护理细心,操作精心,解答耐心,杜绝生、冷、硬、顶、推现象,得到患者的好评。

四、加强住院管理,规范住院程序及收费管理

为了加强医疗保险工作规范化管理,使医疗保险各项政策规定得到全面落实,根据市医保处的要求,我院在医保病人住院48小时内上报住院申报表并做到入院收证、出院发证登记。同时,按规定的时间、种类、数量报送结算报表,参保人员各项医疗费用真实、准确,费用明细与病历、医嘱相符。

经治医师均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强化病历质量管理,严格执行首诊医师负责制,规范临床用药,经治医师要根据临床需要和医保政策规定,自觉使用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药品目录》内的药品,目录内药品备药率在60%以上。因病情确需使用《药品目录》外的自费药品以及需自负部分费用的医用材料和有关自费项目,经治医师要向参保人讲明理由,并填写了“知情同意书”,经患者或其家属同意签字后附在住院病历上,目录外服务项目费用占总费用的比例控制在5%以下。

我院严格执行省、市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公开药品价格、检查收费标准,及时向患者提供费用清单,严格执行协议相关规定,让参保人明明白白消费。

五、加强系统维护,保障系统运行安全我院加强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的维护与管理,及时排除医院信息管理系统障碍,保证系统正常运行,根据市医保处的要求,由熟悉计算机技术的专门管理人员负责,要求医保专用计算机严格按规定专机专用,遇有问题及时与医疗保险处联系,不能因程序发生问题而导致医疗费用不能结算问题的发生,保证参保人及时、快速的结算。同时,保证信息数据和资料真实、完整、准确、及时,杜绝随意撤销参保人员住院登记信息。

总之,我院通过严格对照市人社局《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评价参考指标》等要求认真自查,进一步强化质量管理,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圆满完成了对参保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的设置和要求,争取这次考核达到a级的等级。

我们始终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以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为出发点,努力做到建章立制规范化,服务理念人性化,医疗质量标准化,纠正行风自觉化,积极为参保人提供优质、高效、价廉的医疗服务和温馨的就医环境,受到了广大参保人员的好评,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这些成绩的取得,离不开人社局及医保处领导的大力支持,在今后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各项服务设施,使医保工作真正成为参保人员可靠保障。

推荐第4篇:定点医疗机构

定点医疗机构

一、简介

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医疗机构。包括公立医疗机构和具有一定资质的民营医疗机构。

二、机构类型

1、综合性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

2、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妇幼保健院(所);

3、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

4、诊所、中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

5、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

6、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卫生服务中心、站;

7、对社会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

三、机构资格及审查

1、资格

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 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品种备药率达到标准,即三级综合性医疗机构备药率西药达到80%以上、中成药达到60%以上;二级综合性医疗机构备药率西药达到70%以上、中成药达到50%以上;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备药率 西药达到60%以上、中成药达到40%以上;专科医疗机构备药率达到50%以上; 遵守国家卫生法律法规和行政部门的规章制度,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近一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严格执行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并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严格执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接受劳动保障部门的监督检查,认真履行与医保经办机构签订的协议;建立健全与基本医疗保险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有必要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并建立与劳动保障部门相配套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2、审查

地方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查、确定和监督管

理。

推荐第5篇:定点医疗机构

定点医疗机构

一类定点医疗机构

市直机关医院 市精神病防治医院 市大肠肛门病医院 郑州卷烟厂职工医院 新卫飞机公司职工医院 郑州电信门诊部 燃气公司卫生所 自来水公司门诊部 郑州广济门诊部 油脂公司门诊部 省军区直属门诊部 金水区人民医院 市口腔医院 郑州安泰医院 郑州东方肿瘤医院 省煤炭总医院

省现代医学研究院医院 气管炎哮喘医院 管城中医院 郑荣医院

客运总公司职工医院 市颈肩腰腿痛医院 市二七区人民医院 中泰脑科医院 华仁医院

郑州市第二中医院 郑州中医骨伤病医院 中牟县人民医院 市政工程总公司医院 三棉职工医院 二砂实业公司医院 河南五建医院 郑州仁和老年病医院 郑州市侨光医院

一类 市政府北院 67186270 一类 齐礼闫东街18号 68985429 一类 陇海东路51号 66319238 一类 陇海东路288号 13683715609 一类 南三环中段 68958973 一类 中原路98号 65068871 一类 陇海西路352号 68818017 一类 郑上路78号 13525537071 一类 丰产路118号 65724005 一类 黄河路68号

一类 金水路18号附5号 63071467 一类 纬五路17号 65979520 一类 北二七路24号 66280510 一类 京广北路42号 66997198 一类 南阳路135号 63766405 一类 文化路77号 63792185 一类 建设东路39号 13523567946 一类 航海东路 66726123 一类 郑卞路七里河 66318501 一类 南阳路242号 63601802 一类 陇海中路41号 66776913 一类 庆丰街58号 68746147 一类 德化街40号 66982945 一类 二环支路 25 号 63958318 一类 北下街77-1号 66215215 一类 二七区铭功路41号 66223260 一类

航海路东路经开第一大街

66786238

一类 中牟县解放南路64号 62193212 一类 金水路42号 13613826628 一类 棉纺西路3号 67221606 一类 中原区前进路6号 66582375 一类

伏牛路112号与协作路交叉

67869944-8058 一类 中原区伏牛路 61 号 67878224 一类 北林路3号

65746580 郑州市第一按摩医院 郑州市第二按摩医院 省老干部康复医院 市公安局机关卫生所 武警郑州市创伤手外科医院 晖达社区卫生服务站 南阳新村社区卫生服务站 红旗路社区卫生服务站 冯春社区卫生服务站 西陈庄后街社区卫生服务站 五里堡社区卫生服务站 二七区幸福社区卫生服务站 机械研究所 社区卫生服务站 建华街卫生服务站 西工房社区卫生服务站 郑棉纺东路社区卫生服务站 航海中路社区卫生服务站

淮北社区卫生服务站 水电部家属委员会社区卫生服务站绿云社区卫生服务站 长江路社区卫生服务站 新南社区卫生服务站 民乐里社区卫生服务站 伏牛南社区卫生服务站 华西社区卫生服务站 共和新街社区卫生服务站

五棉社区卫生服务站 二类定点医疗机构

郑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郑州市第三人民医院 郑州市中心医院

一类 人民路23号 66247109 一类 工人路31号 67449669 一类 东明路99号 65929037 一类 市北二路70号

69620703

一类 中原区桐柏南路18号 68706896 一类

海滩街1号院5号楼门面

63946878

一类 南阳路68号院1号楼 65329282 一类 黄河路10号院 13203723692 一类 二七区碧云路 5 号

68375441

一类 铭功路煤场北拐137号 66265120 一类 合作路28号院3号楼 66109638 一类 陇海中路30号 66934164 一类 伊河路1号

13838298629

一类 二七区交通路 150 号 68239300 一类

蜜蜂张办事处西工房社区

68232971 一类 棉纺东路 29 号 67710309

一类

航海中路老代庄西街 86

68753051

一类 淮北街与汝河路交叉口

68895990-8008 13643838685

一类

交通南路(小李庄东街 68713572 243 号)

13703936615 一类 淮河路绿云小区 68888261 一类

张魏寨东街10号院1号楼

67015027 一类 新郑路3号 13938209816 一类 烟厂后街60号 66260199 一类 伏牛路197 号 68629979 一类 中原西路 142 号院 67611042 一类

中原区郑上路共和新街社区活动中心 65320921

一类 建设路南五棉社区卫生服务站

67231160

二类 东大街中段6号 66349756 二类 解放西路83号 66223230-3502 二类 菜市街1号 66950257 二类 协作路1号

67656642

郑州市第五人民医院 郑州市第六人民医院 郑州市第七人民医院 郑州市中医院 郑州市骨科医院 郑州市妇幼保健院 二类 黄河路33号 二类 洁云路3号 二类 汝河路12号 二类 友爱路23号 二类 陇海中路58号 二类 金水大道41号 新密路与航海路交叉口63858384 68735445 68856504 67944145 67771561 63881040 郑州市精神病医院 河南省职工医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460医院

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总医院河南省建筑医院

河南省中医药研究院附属医院 市第八人民医院 解放军153中心医院 武警医院

河南省直第三人民医院 河南电力医院

河南中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 郑州华山医院

三类定点医疗机构

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郑州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郑州大学第三附属医院 河南省人民医院 河南省肿瘤医院 河南省胸科医院

河南省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河南省中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

二类

南200米

二类 农业路71号 二类 互助路10号 二类

二类 经七路4号 二类 城北路7号 二类 郑密路与航海路二类 郑上路须水镇 二类 康复中街1号 二类 伏牛路198号 二类 嵩山南路14号 二类 东明路63号 二类 陇海西路180号三类 建设东路1号 三类 经八路2号 三类 康复前街7号 三类 纬五路1号 三类 东明路北127号三类 纬五路1号 三类 人民路19号 三类 东风路6号

68953709 63944574 67656642 66783380 67447069 63941332 68953800 67811175 66964364 65153569 68691233 65997000 65997000 67666999

66913248 63974727 66998787 65580014 65587015 65997417 66245124 66733170

推荐第6篇:关于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自查报告

在上级部分的正确领导下,我院严格遵守国家、省、市的有关医保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医保政策。根据***x号文件要求,认真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以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完善医保管理责任体系

接到通知要求后,我院立即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以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的自查领导小组,对比有关标准,查找不足,积极整改。我们知道基本医疗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份,深化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政策,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定要求,是保障职工基本医疗,进步职工健康水平的重要措施。我院历来高度重视医疗保险工作,成立专门的管理小组,健全管理制度,屡次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部署,定期对医师进行医保培训。医保工作年初有计划,定期总结医保工作,分析参保患者的医疗及用度情况。

二、规范管理,实现医保服务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

几年来,在市劳动局及市医保处的正确领导及指导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如基本医疗保险转诊管理制度、住院流程、医疗保险工作制度、收费票据管理制度、门诊管理制度。设置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和投诉箱;编印基本医疗保险宣传资料;公布咨询与投诉电话3117050;热情为参保职员提供咨询服务,妥善处理参保患者的投诉。在医院显要位置公布医保就诊流程、方便参保患者就诊购药;设立医保患者挂号、结算等专用窗口。简化流程,提供便捷、优良的医疗服务。参保职工救治住院时严格进行身份辨认,杜尽冒名救治和冒名住院现象,制止挂名住院、分解住院。严格把握病人收治、出进院及监护病房收治标准,贯彻因病施治原则,做到公道检查、公道医治、公道用药;无伪造、更改病历现象。积极配合医保经办机构对诊疗进程及医疗用度进行监视、审核并及时提供需要查阅的医疗档案及有关资料。严格执行有关部分制定的收费标准,无自立项目收费或抬高收费标准。

加强医疗保险政策宣传,以科室为单位常常性组织学习了《xx市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汇编》、《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支付目录》等文件,使每位医护职员更加熟习目录,成为医保政策的宣传者、讲授者、执行者。医院设专人对门诊和住院病人实行电话回访,回访率81.4%,对服务质量满意率98%,遭到了广大参保人的好评。

三、强化管理,为参保职员就诊提供质量保证

一是严格执行诊疗护理常规和技术操纵规程。认真落实首诊医师负责制度、三级医师查房制度、交***制度、疑问、危重、死亡病例讨论制度、术前讨论制度、病历书写制度、会诊制度、手术分级管理制度、技术准进制度等医疗核心制度。二是在强化核心制度落实的基础上,重视医疗质量的进步和延续改进。普遍健全完善了医疗质量管理控制体系、考核评价体系及鼓励束缚机制,实行院、科、组三级医疗质量管理责任制,把医疗质量管理目标层层分解,责任到人,将检查、监视关口前移,深进到临床一线及时发现、解决医疗工作中存在的题目和隐患。规范早交***、主任查房及病例讨论等流程。重新规范了医师的处方权,经考核考试分别授与普通处方权、医保处方权、麻醉处方权、输血处方权。为加强手术安全风险控制,认真组织了手术资历准进考核考试,对参加手术职员进行了理论考试和手术观摩。三是员工熟记核心医疗制度,并在实际的临床工作中严格执行。积极学习先进的医学知识,进步本身的专业技术水平,进步医疗质量,为患者服好务,同时加能人文知识和礼节知识的学习和培养,增强本身的沟通技能。四是把医疗文书当作控制医疗质量和防范医疗纠纷的一个重要环节来抓。对住院病历进行评分,科主任审核初评,医院质控再次审核。同时积极展开病历质量检查和评比活动,病历质量和运行得到了有效监控,医疗质量有了明显进步。五是强化安全意识,医患关系日益***。我院不断加强医疗安全教育,进步质量责任意识,规范医疗操纵规程,建立健全医患沟通制度,采取多种方式加强与病人的交换,耐心细致地向病人交代或解释病情。慎于术前,精于术中,严于术后。进一步优化服务流程,方便病人就诊。通过调剂科室布局,增加服务窗口,简化就诊环节,缩短病人等候时间。门诊大厅设立导医咨询台,配备饮水、电话、轮椅等服务设施。设立门诊总服务台为病人提供信息指导和就诊服务,及时解决病人救治时碰到的各种困难。实行导医服务、陪诊服务和首诊负责制,规范服务用语,加强护理礼节的培训,杜尽生、冷、硬、顶、推现象。加强妇科门诊的私密性,公道安排患者救治,实行一医一患一诊室,充分保护患者的隐私,使得诊疗活动更加人性化、舒适化。重视细节服务,对来门诊救治的陪人一天两次免费发放冷饮和热饮,中午就餐时间,为做医治的患者和陪人免费发放面包。多年来一直实行住院病人免费发小米稀饭,对患者护理服务热情,护理仔细,操纵精心,解答耐心。由经验丰富的产科、儿科护理专家组成的产后访视队,对出院的产妇和新生儿进行健康宣教与指导,得到产妇及家属的高度赞美。通过一系列的专心服务,客服部在定期进行病人满意度调查中,病人满意度一直在98%以上。

四、加强住院管理,规范了住院程序及收费结算

为了加强医疗保险工作规范化管理,使医疗保险各项政策规定得到全面落实,根据市医保部分的要求,病房采用了医疗保险参保病人专用绿色床头卡,病历盖医保专用章。经治医师均做到因病施治,公道检查,公道用药。强化病历质量管理,严格执行首诊医师负责制,规范临床用药,经治医师要根据临床需要和医保政策规定,自觉使用安全有效,价格公道的《药品目录》内的药品。因病情确需使用《药品目录》外的自费药品,[特]定药品,乙类药品和需自负部份用度的医用材料和有关自费项目,经治医师要向参保人讲明理由,并填写了知情同意书,经患者或其家属同意签字后附在住院病历上,目录外服务项目用度占总用度的比例控制在15%以下。。

五、严格执行省、市物价部分的收费标准

医疗用度是参保病人另外一关注的焦点。我院坚持用度清单制度,逐日用度发给病人,让病人签字后才能转给收费处,让参保人明明白白消费。

六、系统的维护及管理

医院重视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的维护与管理,及时排除医院信息管理系统障碍,保证系统正常运行,根据市医保处的要求由计算机技术专门管理职员负责,要求医保专用计算机严格按规定专机专用,遇有题目及时与医疗保险处联系,不能因程序发生题目而致使医疗用度不能结算题目的发生,保证参保人及时、快速的结算。

我们始终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以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为动身点,努力做到建章立制规范化,服务理念人性化,医疗质量标准化,纠正行风自觉化,积极其参保人提供优良、高效、价廉的医疗服务和温馨的就诊环境,遭到了广大参保人的赞美,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经严格对比xx市定点医疗机构《目标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等文件要求自查,我院符合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设置和要求。

推荐第7篇:定点医疗机构协议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协 议 书

甲 方:XXXXXXXX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乙 方:

为加强对新农合工作的管理,保障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健康有序的开展,特制订《新型农村合作工作协议书》,并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甲方)应认真抓好各项合作医疗制度的落实。协调好与各部门的关系。解决合作医疗运行过程中的问题。

二、负责对乙方工作人员进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法规的培训,及时向乙方提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政策信息。

三、甲方要注意处理好与定点医疗机构之间监督与服务的关系,在监督中服务,在服务中监督。在服务监管时,有权行使以下权力:

(一)加强审核与监管,有权到现场看望病人,了解、核对情况,调阅、查询参合病人的病历(案)、处方、医嘱、收费清单和收费票据等有关资料。随时采取现场抽查、事后回访、网络监管等方式,对乙方提供的医药费用报销资料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督察。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暂时封存参合病人的有关资料。

(二)对定点医疗机构送审的帐、表、卡、册、处方、病例等按要求认真审核,协助相关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将合作医疗兑付资金下拨给各定点医疗机构。每月先拨付补偿款的95%,扣留5%,年中或年底考核后,根据考核情况实行奖惩拨付。

(三)对参合农民投诉乙方及其工作人员的有关问题,应认真查实,如情况属实,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向乙方负责人及当事人了解与新农合有关的医疗服务和费用结算等情况。

四、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的例均费用、补偿比例、目录外用药、药品比例、实际补偿率、住院率等新农合运行情况进行通报,加强信息沟通,经验交流,促进工作。

五、甲方定期与乙方进行沟通,主动了解和听取乙方对新农合医疗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采纳乙方合理化建议。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乙方应自觉遵守医疗服务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新农合的各项政策。对本单位的全体人员进行政策培训,使其掌握新农合政策;热情接待参合患者,准确进行新农合政策宣传,提供政策咨询和质优价廉、方便快捷、安全有效的医疗服务。

七、乙方应严格执行卫生、物价等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接受卫生、物价、合管办等部门和区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及参合农民的监督。在本机构的醒目位置悬挂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标牌,在门诊、病房等适当位置张贴新农合的基本政策、公示基本用药目录、新农合转诊程序、费用报销程序、咨询投诉电话、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等,并向参合农民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设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宣传栏”、“意见箱”等,为广大农民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重要意义。

八、乙方要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确定一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负责新农合的管理、协调工作,指定科室或专人管理和经办参合农民报销业务,应安排不少于 2 名专职工作人员(财务和医务人员),并配备计算机、复印机等办公设施。在办理参合患者出院手续的窗口,设立醒目的新农合即时结报标识。

九、乙方应及时调整医院信息管理系统,完成医院信息管理系统与新农合网络信息系统的对接工作,设置相应级别的新农合基本用药目录和服务项目目录等,全面实现参合患者就医信息专网管理,确保参合患者就医、补偿“一卡通”和医疗费用即时结报。并对参合患者的病历、处方等相关资料在适当位置予以标识,与其他参保形式和非参合患者相区别。

十、乙方接诊患者时要认真进行身份和证件识别,查看本人新农合卡、身份证(或户口本)、当地新农合管理部门出具的转诊证明等资料,若所携带证件不足以证明其身份可联系参合患者所在地新农合管理机构予以核实。若由于乙方未严格查证患者参合身份导致冒名顶替、套取新农合基金,甲方有权拒付补偿资金(乙方承担),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十

一、严格执行逐级转诊制度,控制区外转诊率。除因急危重症及其他特殊情况需立即入院治疗者外(住院3天内必须回参合地合管办办理转诊手续),乙方应向符合转诊而未办理转诊手续的参合患者详细解释转诊制度,要求其回参合地合管办,先办理转诊,后收入住院;对于不符合转诊条件的患者和康复期病人要求其回参合地或区级医疗机构就诊、治疗。确保全区区外转诊率控制在10%以内(含未转诊)。若患者自愿留院接受治疗,乙方应要求患者签字,认可其拒绝履行“先办理转诊手续、后住院”的程序。相关单位一律不得为其补办转诊手续。患者只能享受《实施办法》和《补偿办法》规定的未转诊或非正常转诊的补偿待遇。

二、严格掌握入出院指征。不得将能够在门诊治疗的病人收入住院,也不得将需要住院的病人留在门诊治疗;不得将已达到出院标准的病人继续住院治疗,也不得要求未达到出院标准的病人办理出院或门诊治疗。保障参合患者基本医疗服务的正当需求,拒绝患者的不正当要求。确保全区整体住院率控制在9%以内。对于连续住院时间明显过长、住院病人费用明显过高、短期内重复住院等情况,要及时向甲方书面报告,协助核查。

十三、乙方应根据参合患者病情,对症下药,因病施治,在用药及耗材上要遵循“能用口服的不用注射的,能用普通的不用贵重的,能用国产的不用进口的”的原则,降低医疗费用成本,控制医药费用的不合理增长。确保住院总费用增长控制在3%以内,次均费用控制在CPI增幅以内,政策范围外费用控制在总费用的15%以内,超出控制线的费用甲方每半年或一年从补偿款中扣除。

四、严格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和《服务项目目录》的规定用药、服务。不得将新农合不予报销的药品和服务项目变更为可报销药品或项目,不得分解项目收费,不得自立项目收费,更不得滥收费。 因病情需要必须使用《目录》外药品或项目的,应当告知病人或其家属,需经其签字同意,并在处方上注明自费或不予报销字样。市三级医疗机构目录外费用控制在20%以内;市二级医疗机构目录外费用控制在15%以内;区级医疗机构目录外费用控制在10%以内;乡镇级控制在5%以内。

五、乙方医务人员应严格掌握大型设备检查的指征,能够使用常规检查确诊的不得使用特殊检查,不得使用与本疾病诊疗无关的检查,也不得将非常规检查项目作为常规检查项目进行检查。因病情需要做大型检查的,应告知病人和/或家属此项检查纳入报销范围的标准,并经其签字同意,否则,因此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六、乙方对参合患者出院带药应严格控制带药量,一般急性病出院带药不得超过 3天用量,慢性病不得超过 7天用量。

十七、认真落实即时结报工作。在参合患者出院时,应对患者即时报销,并要求患者或其家属在审批表和结算单上签字认可。每月汇总装订新农合住院医药费用审批表、参合住院患者病情证明、费用清单(汇总单和一日清单)、正规住院发票原件、出院小结、转诊证明以及参合人员身份证、户口簿、新生儿出生证明、贫困特困优抚对象有效证件复印件等有效凭据,向甲方申报结算垫付费用。非即时结报病种应将以上有关资料和外伤患者病例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提供给患者,以便患者办理相关手续使用。

十八、乙方要将门诊重症补偿工作作为“医疗保障惠民工程”的重点工作之一,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确保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参合门诊重症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实行即时结报,参合农村居民仅需支付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新农合基金补偿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定期与新农合经办机构结算。患者缴费结算时,必须在医疗费用发票和新农合门诊重症医疗费用结算单上签字、认可。

九、乙方应主动配合甲方对参合患者就诊情况进行咨询、调查和处理,主动配合甲方对在院参合患者、本院服务行为的检查,及时提供相关病历、处方等各种相关资料。

十、乙方要为参合住院病人建立住院病历,记录清晰、准确、完整,住院病历应按卫生部规定和新的《医疗机构病历书写规范》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存备查。同时,要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将参合患者报销补偿资料妥善保管、规范归档,保存年限不少于30年。以便备查。

二十一、乙方要为参合患者

二十

二、乙方要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甲方所需新农合各种信息资料和表格。

二十三、加强新农合政策的宣传,扎实做好基金征收工作,确保参合率达到98%以上;加强门诊统筹和新农合基金的监管,严防违规违纪事件发生,确保新农合基金安全合理使用;积极做好支付方式改革、大病保险工作。按时完成好其他工作,规范执行新农合其他相关规定。

二十四、按时完成好其他工作,规范执行新农合其他相关规定。

三、违约责任

二十

五、乙方违反上述规定,或违反新农合《实施办法》和《补偿方案》有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新农合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争议处理

二十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或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均可以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

五、附

二十

七、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二十

八、协议执行期间,国家法律、法规及新农合相关政策等有调整的,按照新规定修改本协议,如甲乙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双方可停止协议。合同执行期间,乙方的注册资金、服务条件、服务内容、法人代表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甲方。

二十

九、年度考核不合格者,不再续签新协议。

十、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区卫生局留存备案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推荐第8篇:定点医疗机构总结

年度医疗保险定点工作总结

在县劳动和和社会保险局的正确领导和帮助下,在院领导的高度重视与大力支持下,在全院医务人员的协作下,我们医疗保险科的全体同志以服务于广大的参保患者为宗旨,团结合作共同努力,圆满的完成了全年的医疗保险工作,现就这一年的工作做如下总结:

一、配备优秀人员,建立完善制度

1. 医疗保险工作的宗旨就是服务于广大的参保患者,为广大的参保人员服务不应成为一句空洞的口号,在具体工作中需要有一支敬业、奉献、廉洁、高效、乐于为参保患者服务的工作队伍。因此院领导组织了精干的人员进行此项工作,并成立了以院长程绍文为组长,副院长李华和医务科长李平为副组长,内科主任张清海、外科主任李平、妇科主任谭雅欣、为组员的信用等级评定领导小组。医保科配备壹名人员汪益琼。院领导为了保证基本医疗参保人员在我院就诊的质量、方便患者就医、保证医保管理部门与医保患者和医疗科室之间的联系特别指定各科主任及负责人为医疗保险联络员,并制定医疗保险患者住院一览表。副院长李华为医疗保险分管院长,每月组织医保科人员联同医务科长每周对患者进行一次查房。

2. 我院现有B超、化验、X光机等都符合国家标准, 1

保证了诊疗的准确性。

二、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这一年我们医保科按医保公司及医院的要求认真工作,诚心为患者服务圆满的完成了各项工作,2007年我院共收住院医保患者15人次,在职10人,退休5人,总住院天数158天,医疗费用总计31225元,其中药品费用18947元,医疗保险报销24250元,患者自付6975元。门诊刷卡197次,费用总计8649.19元。

三、树立良好的服务理念,诚信待患

为了让患者满意在医院,放心在医院,院领导经常组织行风学习与讨论,增强全院医务人员的服务意识,开展了创建患者放心满意医院活动。为了实现就诊公开化、收费合理化的承诺,我院把所有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公开,把收费标准及药品价格制成公示板悬挂在门诊大厅两侧。院领导及医保科人员经常对住院患者进行探望,询问病情问询对医院的要求及意见。院领导和我们医保科经常深入病房之中监督医生服务质量,杜绝了冒名住院、分解住院及未达标准收治住院、串换药品及诊疗项目、串换医疗服务设施、串换病种、乱收费、分解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患者出院后我们医保科对他们交待报销原则,及时整理账目,按时返还报销金。年底我们对来院就医的医疗保险患者进行服务调查,反馈回信息患者及家属对医院及医保科的工作给予很高的评 2

价,总满意率达到95%以上。

这一年我们医保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但我们深信在新的一年里,在医疗保险公司的大力支持下,院领导的正确领导下,我们一定会把医疗保险这项工作完成的更加出色,造福坪山的医疗保险人员。

推荐第9篇: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江苏省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

申请单位

申请时间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制

填写说明

一、本表用钢笔填写,要求字迹工整清楚,内容真实。

二、“医院等级”一栏由医院填写,其他类别的医疗机构不填写。

三、“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一栏是指医疗机构内部设立或指定的负责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管理的部门。

四、“申请内容”一栏由医疗机构填写申请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意向。

五、最后一栏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填写。

六、医疗机构向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本申请书时,要附以下材料:

1.执业许可证副本; 2.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

3.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

括门诊诊疗人次、平均每一诊疗人次医疗费、住院人数、出院者平均住院日、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出院者平均每天住院医疗费等),以及可承担医疗保险服务的能力;

4.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的证明材料;

5.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6.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推荐第10篇:定点医疗机构工作总结

2014年度定点医疗机构工作总结

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贯彻医疗保险相关文件精神,响应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对定点医疗机构工作要求;现就2014年度自查结果作如下小结:

在上级部门的正确领导下,门诊部严格遵守国家、省、市的有关医保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医保政策。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有完善的医保责任体系

自门诊部成为医保定点医院以来,一直都在醒目位置悬挂医疗保险定点标识牌;在医疗保险中心的正确领导及指导下,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同时建立了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相适应的医院内部管理制度和措施,如医疗保险工作制度、收费票据管理制度、门诊制度;定期在医院宣传栏中宣传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法规,医保就医流程和各项收费标准,并在年初做好年度计划和年终做好年度工作总结;高度重视上级领导部门组织的各项医保会议,做到不缺席、不迟到、早退,认真对待医保中心布置的各项任务,并按时报送各项数据、报表。

二、医疗保险门诊病历及处方管理

门诊部自成立以来,一直提倡优质服务、设施完整、方便参保人员就医;严格执行诊疗护理常规,认真落实首诊医师责任制度及各项责任制度,强调病历诊断记录完整,对医生开出的处方和病历有专职人员进行整理归档;定期组织医生进行业务和职业道德培训,做到对病人负责从病人角度出发,不滥用药,针对病人病情,进行合理用药;

对就诊人员进行仔细的身份验证,杜绝冒名顶替就诊现象;对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并对病人提供费用明细清单。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医保用药审批制度。

三、药品使用

在药品的管理和使用方面,一是对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并提供费用明细清单。二是严格执行药品目录的规定范围,不擅自扩大或缩小药品的使用范围,对就诊人员要求需用目录外药品、诊疗项目,事先要征求参保人员同意。三是使用经药品监督部门检查无药品质量问题的药品。

2014年度在医保中心指导下为参保人员的服务逐步提高,并计划在2015年度加强自身建设,进一步完善中医药医疗服务条件,为参保人员提供更好的服务。

南京传统中医门诊部 2015年2月27日

第11篇: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

申 请 书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医院于2010年12月18日经卫生局批准成立的一所现代化民营医院。我院于2011年10月向卫生局提交由专科医院变更为综合医院的变更材料,卫生局于2011年11月15日正式批准我院变更为综合性医院,为此我院特申请批准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定点医疗机构,望予以批准。

请领导审批为盼!

此致

敬礼

医院

2014.3.13

第12篇:定点医疗机构工作总结

阜康市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管理总结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机构的服务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医疗机构的服务性行为,保证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昌吉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管理办法》(昌州政办发[2003]8号),近年来我市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监督管理到位。

我局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日常管理和重点检查考核相结合,每年定期考核成立由于药监、社保、审计、财政等部门参与的考核领导小组,由我局主要领导带队,对主要定点医疗机构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管,日常工作由我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执行服务协议情况、社会保险缴纳、用工情况进行综合性的监督检查。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管理和监管机构,确保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到位。

二、多种形式加强监管,保障基金安全。

一是不定期的召开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工作会议,及时传达并学习州市关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相关政策;二是对定点医疗机构严格实行准入制。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审批严格执行准入标准,确定审批程序和规则,严格按照审批条件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凡是具备资质的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政策规定严格界定执业范围,严禁超范围执业。三是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考核制”。采取日常考核和定期考核相结合,定期深入定点医疗机构检查相关规定执行情况,及时纠正违规行为,限期整改问题。

三、不断加强医疗服务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我市各定点医疗机构积极通过各种措施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度,在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治疗,能够严格审核医疗保险手册,杜绝“挂名住院”行为的发生。我市定点医院能不断强化医务人员的质量安全意识,规范医疗行为。制定了《控制社会保险住院费用管理规定》,对于超标的科室进行处罚,严格控制各项指标。市中医院根据医保政策制定了《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管理措施》及“关于慢性病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保证各项指标在控制范围之内。各定点医院动能严格按照《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的收费标准收费,对住院患者施行一日清单制。各类费用中检查费用的比例下降,住院费用自费费用呈下降趋势,医保患者门诊和出院带药都能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目录内药品备药率和使用率均达到标准,各项指标控制在约定范围内。医疗服务水平逐步提高,转院率呈下降趋势。

四、加强慢性病审批管理

一是严格掌握城镇职工门诊慢性病鉴定标准。各定点医院成立鉴定领导小组,由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参与,确认慢性病病种、审批认定病种时间及各项相关检查项目,认真做好门诊慢性病年审鉴定服务工作;二是对编造病历、夸大病情,提供假化验单以及在检查时作弊等行为一经发现要严格进行查处,并取消其慢性病待遇资格;三是慢性病鉴定实行公示制度。对所有慢性病患者鉴定结果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

五、存在的问题

1、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成为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后,处方不规范。

2、职业药师数量较少,多数定点药店只有一名执业药师,不能保障营业时间在岗,对于患者指导合理购药、用药方面做得不够。

今后我们还要进一步加大对定点医院的监督检查管理力度,坚决打击各种违规行为,确保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健康发展。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阜康市定点医院2011年度考核总结

根据《关于对定点医院进行年度考核的通知》(昌州人社发〔2011〕32号)文件精神,为了规范定点医院服务行为,更好的服务参保患者,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2012年1月5日—2月10日,我局对阜康市三家定点医院采取“查、看、听”的方式,通过现场检查和访谈进行了考核,结合我局日常考核管理情况,现对2011年我市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执行医疗保险政策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考核工作正常经行

为了确保考核工作的正常进行,我局成立以局支部书记、副局长沙吉达为组长,局劳动保障监察科两人、局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科一人、市社保局医保科两人为成员的考核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工作方案,部署实施考核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利用三天时间对我市定点医院阜康市人民医院、阜康市中医院、阜康市新民医院进行了认真、详细的集中考核,对三家医院执行医疗保险政策情况、医疗服务质量、执行合同及协议的情况有了比较详细地了解,初步掌握了2011年医疗保险政策的运行情况。

二、政策公开透明,服务到位

我市三家定点医院都高度重视医疗保险管理领导工作,分别成立了以主管副院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下设医保办公室。比较重视医疗保险政策的宣传工作,都在医院较为显著的地方设置“基本医疗保险宣传栏”,公布了投诉电话和常用的诊疗项目,设置了专门的咨询服务台,印制了各类宣传手册和服务指南,对各类意见和建议能够及时听取、反馈。

三、不断加强医疗服务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三家定点医院都能通过各种措施不断提高,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度,在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治疗,能够严格审核医疗保险手册,杜绝“挂名住院”行为的发生。如市人民医院开展了“医德质量万里行”、“三好一满意”活动,加大质量管理力度,确保医疗安全,促进医院服务水平和管理水平的持续改进和提高。2011年上半年,还开展了“医院安全百日专项检查活动”进一步强化了医务人员的质量安全意识,规范医疗行为。制定了《控制社会保险住院费用管理规定》,对于超标的科室进行处罚,严格控制各项指标。市中医院根据医保政策制定了《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管理措施》及“关于慢性病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保证各项指标在控制范围之内。

三、严格规范用药,控制费用

各定点医院动能严格按照《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的收费标准收费,对住院患者施行一日清单制。各类费用中检查费用的比例下降,住院费用自费费用呈下降趋势,医保患者门诊和出院带药都能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目录内药品备药率和使用率均达到标准,各项指标控制在约定范围内。医疗服务水平逐步提高,转院率呈下降趋势。

四、存在问题

1、常用药品招标率不高,价格虽在控制范围内,但与定点药店相比相对较高。市人民医院人均住院费用4151.2元、市中医院3575.82元,超过核定标准3500元指标,市医院百人门诊住院率9.97%,超过核定标准8%。市新民医院住院费用中药品费用占65%,超过核定标准50%。其它医院未发现超出指标。

2、个别定点医院存在医保患者病历书写不全,挂床现象。针对以上检查时发现的问题,我局及时下达了《阜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督检查限期改正指令书》,各定点医院也高度重视,及时进行了整改,并上交整改报告。

综合上述,我市2011年定点医院考核合格。在今后的工作进一步加强管理,确保医疗保险政策的规范运行,更好的为医保患者服务。

二0一二年二月十二日

第13篇: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大同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2012年1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推进全区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规范化、制度化的建设进程,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关于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指导意见》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是指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经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授权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确定的,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提供医疗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确定定点医疗机构的基本原则是:为参合农民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方便参合农民就医;有利于促进医疗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医疗资源的利用效率;有利于促进医疗机构合理竞争,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同区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

第二章 定点医疗机构的条件

第五条 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管理和监督指导工作。

第六条 申请定点医疗机构采取自愿的办法,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 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应符合《黑龙江省村卫生所建设指导标准》的要求,医务人员具备认症、处理简单伤病的能力。

(二) 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应符合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要求,科室完整、具备急诊急救及常见病的诊治能力。

(三) 区级定点医疗机构应符合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要求的综合(以下均指中西医、民族医)或专科医疗机构,科系完整,具备急诊急救及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能力,负责向上级医院转诊病人。

第三章 定点医疗机构的审批

第七条 资格申报。申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医疗机构,应填写由省卫生厅统一制定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或新农合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 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诊疗人次、平均每次诊疗医药费、住院人数、出院者平均住院日、出院者平均住院医药费等);

(三) 医院的基本状况、性质、法人代表、床位数、人员结构、医护比例、专科特色,房屋面积,设备设施。

第八条 资格审核。卫生行政部门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由医疗、管理、财务等专家构成的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评审组,对医疗机构的申请和所提供的资料进行资格审核和实地考核。根据评审组的审核结果,确定入围的定点医疗机构。 第九条 逐级备案。对已入围的定点医疗机构实施逐级备案,区级拟批准的定点医疗机构要先向省、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征求意见,并在省、市两级备案。

第十条 签订协议。卫生行政部门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要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协议内容包括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医疗费用审核与控制措施、优惠政策、处罚等,并明确双方的权力、义务和违约责任,原则上协议有效期为1年。

第十一条 悬挂标识。已签定协议的医疗机构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或新农合管理机构负责向社会公示,公示后无其它异议的医疗机构为正式定点医疗机构,并悬挂“定点医疗机构”标识。

第四章 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

第十二条 日常管理

(一) 挂牌服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应悬挂定点医疗机构标识,设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医及医药费报销流程,设有独立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算窗口。大厅设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宣传板、参合农民常用药品价格、常用诊疗项目等公示板。

(二) 配备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内部要设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科室,配备专职管理人员,配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共同做好医疗服务管理工作。

1、工作职责。

(1) 审查本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医疗服务行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 按要求做好各项登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患者(以下简称参合患者)的医疗费用,病案要单独分类管理; (3) 对区域内参合患者的医疗费用进行初步审核和补偿资金的垫付及相关优惠正常的补偿。

(4) 负责对参合患者出院时提供相关的医疗文件;

(5) 负责月或季报表的填写及相关信息、数据的上报工作; (6) 接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相关知识的培训; (7) 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人员及医务人员要熟练掌握合作医疗的相关政策和业务知识,参合患者入院后,对就诊人员必须核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身份证及相关证件,做到人、卡相符,对冒名就医的,医务人员有权扣留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由定点医疗机构上缴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的职能科室要跟踪了解患者住院治疗情况,查处违规现象。

(三) 实施“协议制”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参合患者,医疗机构要与参合患者签署就医协议,协议的宗旨是让参合患者在熟悉,了解补偿方案、报销比例及目录内用药的前提下就医。

(四) 实施“清单制”,定点医疗机构要实施“一日清单制”,要将参合患者每日住院的费用清单告知参合患者,并由参合患者签字后生效。

(五) 实施“垫付制”,定点医疗机构对参合农民的住院费用进行初步审核,按照补偿方案计算补偿的费用,并直接支付参合患者的补偿费用。定点医疗机构要将垫付的资金票据定期到区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统一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的票据由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上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再通过银行支付到定点医疗机构的账户上。

(六) 实施“一卡制”。参合患者在区域内就诊要实行“一卡通”,即参合患者凭合作医疗卡可在区域内任何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七) 严格物价。各级各类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省价格管理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标准。

(八) 让利农民。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优惠政策和措施,为参加合作医疗患者提供部分检查和治疗项目减免政策和优惠待遇,让利于参合农民。

(九) 加强培训。要加强对本院内直接为参合农民提供医疗、护理和辅助检查等服务人员的培训工作,使其全面了解和掌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政策和标准,严格按照规定提供相应的诊疗服务。

(十) 和谐发展。上级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对下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技术指导;乡(镇)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对村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技术指导和业务管理,积极推进区、乡、村卫生服务的纵向合作,提高村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促进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和谐发展。

第十三条 就医管理

(一) 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要热情接待参合患者,实行首诊负责制。严格掌握参合患者的入、出院指征,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卫生部及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确保医疗安全。

(二) 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合理检查的原则,对参合患者科学合理的进行辅助检查与治疗,能用简单仪器的不用复杂仪器,能做单项检查的不做多项检查,严禁过度检查和重复检查。控制使用CT、MRI等大型医疗仪器和设备进行检查,并确保阳性率达70%以上。

(三) 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主要以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为主;市、区级定点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应控制贵重药品的使用,特殊情况必须使用《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外的药品时,要征求患者家属的意见,并由家属签字同意,同时由患者家属门诊自行买药,定点医疗机构要自觉控制“自费药品的使用。

(四) 定点医疗机构用药应当遵循“梯次给药”的原则,使用同类药品时,应当由低到高,逐步选用。抗菌药物要按照分级使用的原则,优先使用一线药物,确因病情需要,再选用

二、三线药物。

(五) 积极推广和使用中药饮片和中成药,发挥中医药,民族医药的优势。定点医疗机构要在服务中积极推广和使用中医适宜技术为参合患者治疗疾病,降低医疗费用。

(六) 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省卫生厅制定的“大额医疗费用申报制”。要求成立组织,自行制定切实可行的控费措施,严格控制医药费用的不合理上涨,不乱收费,多收费,严格遵守大额费用申报制。大额费用申报的额度: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超过4000元、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超过1000元时,必须向新农合管理机构进行申报,新农合管理机构将对大额患者进行跟踪核查。在此之后的治疗中,达到本数额的倍数必须再次申报。医疗机构如果不进行申报,那么超出规定的费用由医疗机构自付。不得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范围外的项目变通为范围内项目,更不允许分解到其他项目中。

(七)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登记管理制度,规范门诊和住院病历书写。住院病历首页要有患者的联系电话、亲属电话;初步诊断和确定诊断要明确;住院费用要准确详实;要有长期、临时医嘱及护理记录。

第十四条 转诊管理

(一) 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之间无需转诊,参合人员可在县区域内任何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即“一卡通”制度。经同意转诊到上级医院就诊的患者,可自主选择省级和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出省患者需由省内定点的三级医院签署转诊证明,省外及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在各统筹地区内应为同一补偿比例。未经转诊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参合农民起付线500元,15%的比例补偿,2万元封顶 。

(二) 需要向市以上医疗机构转诊的范围:

1、区级定点医疗机构无法确诊的疾病;

2、区级定点医疗机构无条件治疗的疾病;

3、危、重、急病人需转往上级定点医院救治的。

市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接受经区级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授权的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及急诊入院的参合患者,转诊的病人应由定点医疗机构上报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备案。

(三) 需要续补转诊手续的范围:

1、危、重、急病人直接入住市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或其他医疗机构救治的;

2、在区外务工的参合农民因病入院的;

以上两种患者在入院后,要有家属在5日内同参合地区合作医疗管理部门或乡镇卫生院、乡村医生取得联系,由合作医疗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并告知相关要求,以便事后报销。

第十五条 补偿管理

(一) 区域内的定点医疗机构要全部实行垫付制。逐步推进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制的进程,有条件的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也可以同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达成协议,开展参合农民住院费用的补偿工作。

(二) 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要及时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对于定点医疗机构支付给患者的不合理补助资金,一经核实,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负责。

第五章 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与考评

第十六条 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并逐步建立社会评议监督制度。

第十七条 实行定点医疗机构考核制度。由卫生行政部门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组织相关人员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综合考核。综合考评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办法。不定期抽查要根据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投诉和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随时进行。

第六章 罚则

第十八条 对违规及考核不合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实施协议处罚、限期整改、取消定点资格等处罚。

协议处罚:是按照卫生行政部门或新农合管理机构同定点医疗机构签署的协议对违规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处罚;

限期整改:对违规的定点医疗机构限定整改日期,并经检查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收治新农合患者; 取消定点资格:取消资格期间不能收治新农合患者,被取消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2年内不能申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任何定点资格,需在处罚期满检查合格后才能重新申请。

第十九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定点医疗机构,由区卫生行政部门或新农合管理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协议处罚、限期改正、取消定点资格等处理,对单位领导和当事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 将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的医疗费列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付范围的;

(二) 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予支付的费用列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付范围的;

(三) 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规定和诊疗规定的;

(四) 违反收费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和不执行药品价格政策的;

(五) 以造假方式等套取合作医疗资金的;

(六) 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法律和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其它行为;

第二十一条 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对全区范围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或抽查,对问题严重的定点医疗机构可直接进行处罚。

第七章 定点医疗机构的标识

第二十一条 全省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采取统一标识,省、市、县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标识为60×40cm²的铜制牌匾,村级为40×20cm²的铜制牌匾。定点医疗机构需将牌匾悬挂于本机构外部最明显的地方,便于参合农民监督。定点医疗机构被取缔后由同级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负责予以收回。

第八章 其它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区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14篇:定点医疗机构制度

紫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职责

1、接受卫生局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双重管理,严格执行其各项规章、制度。

2、建立合作医疗经办中心,明确一名院长专抓此项工作,并配备专人负责住院参合人员医药费用的审核、报销工作。

3、确保参合者的利益,为参合对象提供及时有效的诊疗服务。

4、严格掌握诊疗原则,坚持合理用药,执行基本用药目录范围。

5、各项收费标准执行国家规定,严格控制开大方、乱检查、乱收费等不合理现象。

6、严格审核住院参合人员的相关证件,严禁假冒顶替。

7、对参合人员的住院医药费,逐日汇总有关资料和费用,专人管理,单独建账。

8、医院内部管理要与合作医疗衔接,并为合作医疗提供原始真实数据,杜绝违规现象发生。

9、患者出院时按政策规定由合作医疗专职人员及时核算出个人自付金额及统筹基金应予报销数额,并先行垫付资金支付给患者。

10、定点医院要指定专人定期与合作医疗管理中心进行垫付补偿金的结算。

11、负责按月将在本院住院参合农民,并享受合作医疗基金补偿情况在医院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12、不断加强对职工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技术培训,增强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

13、监督并指导参合人员的就医程序,主动接受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的监督。

14、为住院的参合人员建立正式病历,并按有关要求做到书写规范。

紫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窗口工作人员守则

一、合作医疗窗口工作人员要服从领导,服从分配,任劳任怨,努力工作,爱岗敬业。

二、工作中认真负责,一丝不苟,对所填的合作医疗证、表簿卡册,必须做到清晰、准确、平衡,杜绝漏填。家庭帐户必须做到日清月结,大病统筹必须做到月结,并及时核销。

三、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开展工作。严格执行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和服务标准,杜绝分解收费,乱收费,以及不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的现象发生。

四、严格执行诊疗规范,不允许推诿病人或随意转诊,或为冒名就医者提供方便。

五、杜绝不验证、不登记而发生补偿医疗费用,或为冒名就医者提供方便。

六、严禁同临床医生违反合作医疗规定,开人情方、大处方、假处方,严禁利用工作之便,搭车开药,或与患者联手造假,将自费药品、保健药品及日常生活用品串换成基本用药予以报销。

七、严格监管,严禁采用“挂床”住院,并将费用列入合作医疗基金支付范围,严禁未征得患者本人或家属同意并签字而发生医疗费用。

八、严禁贪污、挪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防止因违反管理规定而造成合作医疗基金损失。

九、严禁伪造、编造、故意销毁有关帐册材料,禁止虚报冒支合作医疗基金。

十、认真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合疗工作的指导,加强自我约束,保证服务质量。

紫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管理制度

1、定点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必须遵守合作医疗的规章制度;

2、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为参合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协助合疗办共同做好合作医疗的管理工作;

3、在诊疗过程中应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4、参合病人就诊时应认真进行身份和合作医疗证的识别,不能连手造假;

5、参合人员首次就诊建立门诊病历,就诊记录应清晰、准确、完整,交参合人员保存备查;

6、严格掌握参合人员的住院标准,不能随意放宽住院标准,不能拒收符合住院条件的参合人员;

7、及时为符合出院条件的参合人员办理出院手续,不能拖延住院时间;

8、为参合人员提供超出合作医疗支付的医疗服务时,应征得参合人员和家属的同意;

9、为符合转诊条件的参合人员办理转诊手续;

10、对违反合作医疗有关规定,经多次教育不改的,取消其合作医疗处方权,并建议定点医疗机构给予纪律处分。

第15篇: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临沂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后定点医疗

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字号:大 中 小] 2014-03-14 阅读次数:789 来源:

关于印发《临沂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后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卫生工作办公室,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发展保障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临港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市直各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政策体系建设,规范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后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工作,完善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经研究制定了《临沂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后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月八日

临沂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后 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政策体系建设,规范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后定点医疗机构审批与管理,建立统一有序的动态管理机制,更好地满足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医疗服务需求,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确定,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审查和确定的原则是:坚持能进能出的动态管理机制,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并便于管理;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注重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合理控制医疗卫生服务成本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定点医疗机构的政策制定、规划设置、资格审定、监督考核等工作;负责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开展对外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进行定点医疗机构的审定管理工作。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本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医疗机构,申请定点医疗机构的初步考察和组织上报,并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日常管理工作。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加强对协议定点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管及医疗费审核结算等工作。

第五条 医疗机构有多个执业地点的,各执业地点应单独申请定点资格。 第二章 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认定

第六条 以下类别的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开展对外服务的军队驻临沂医疗机构,执业时间满一年以上,可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

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妇幼保健院(所);

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所)、中西医结合门诊部;

学校(厂、矿)卫生所或医务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第七条 申请定点医疗机构的条件

(一)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营业执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收费许可证》;

(三)药品使用符合《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的规定,医疗机构药房通过《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确认。

(四)卫生技术人员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数量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配置要求。专职医师至少配备2名,护士至少配备1名,其中1名医师应为中级以上职称,医师的执业地点必须在本医疗机构,执业时间至少1名医师在岗;

(五)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完善的医疗服务内部管理制度,管理服务规范,药占比控制合理;

(六)严格执行物价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七)从业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八条 医疗机构申请定点资格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和《临沂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三份;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的证明材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药占比(一级医院≤65%,二级医院≤55%,三级医院≤50%)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诊疗人次、次均门诊费用,住院人数、次均住院费用、人均住院费用、平均住院日、床位使用率等);

(四)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申报上月社会保险缴费单原件和复印件;劳动合同签订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职工花名册;卫生技术人员技术职务统计表(同时报电子版卫生技术人员花名册);

(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确认材料;

(六)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物价部门提供的无违法违规证明材料;

(七)医疗机构内部各项服务管理制度;

(八)单位所处地理方位图及房契或租房协议;

(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申请受理和审批程序。

定点医疗机构每年审定一次,申请人可于每年6月底(其中2012年度申请要于10月底)前10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在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结论,情况特殊需要延长审批期限的,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

(一)申请受理。符合定点资格和条件的医疗机构,申请人可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交有关资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已受理;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申请人补正材料的时限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逾期未按要求补正材料的按不予受理处理。

(二)现场审查。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的申请及提报的各项材料,对其进行初审,初审符合条件的由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审查。其中申请县(区)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各县(区)要在受理材料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其是否具备定点资格,具备定点资格的请将审查意见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抽查复审。

(三)资格审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资料和现场审查的基础上,综合参保人员需求和临床诊疗需要,以及有关专家和相关部门意见,对医疗机构进行定点资格审定。

(四)网上公示。对拟确定为定点的医疗机构,分别在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限为7日。

(五)确认定点。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经复查符合条件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其为市、县(区)定点医疗机构,颁发标牌和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布;不具备定点资格的,由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知申请单位。

定点医疗机构标牌和资格证书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制作,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颁发。定点医疗机构要将标牌悬挂在显要位置,以告知参保人员选择就医。

第十条 门诊特殊疾病定点医疗机构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符合条件的单位合理确定。

第三章 定点医疗机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管辖内的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医疗费用审核结算、费用控制、违约处理等内容的医疗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有效期一年。

定点医疗机构违反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的,应当承担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与医疗保险管理相配套的硬件设备和医疗保险专(兼)职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要熟悉基本医疗保险相关的政策规定,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保证医疗保险有关业务的正常运作。

第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和药品保障,并按要求及时准确地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报有关统计数据、诊疗资料及收费明细清单等(包括电子数据)。

第十四条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各自的管理权限,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医疗保险政策落实管理、日常监督检查,按有关规定按时与定点医疗机构审核结算医疗费用。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可在全市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院治疗必须在签订住院服务协议的医院诊疗。

定点专科医院只能收治该专科疾病的患者,为参保人员提供就医服务。

学校(厂、矿)卫生所(医务室),只能为本学校(厂、矿)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

第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类别、等级、诊疗科目、经营性质、服务对象、所有制形式、床位数等项目以及公立定点医疗机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主管部门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证明原件及《临沂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信息变更申请表》,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变更事宜。

非公立定点医疗机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定点资格。

第十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定点资格,终止医疗服务协议,由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收回原定点标牌和定点资格证书,两年内不准申报定点资格。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营业执照》被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或过期失效的;

(二)在规定时间内未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

(三)歇业6个月以上或停业的;

(四)定点医疗机构或内部科室对外承包的;

(五)未按要求参加定点医疗机构考核或经考核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六)违反医疗保险管理规定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

(七)未按要求悬挂定点医疗机构标牌的;

(八)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四章 定点医疗机构考核

第十八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医疗保险政策和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次检查结果均作为年度考核的评分依据。

第十九条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进行年度考核,每年度进行一次,采取年终考核和日常管理考核相结合的办法确定考核结果。对考核成绩好的定点医疗机构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成绩差的定点医疗机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0月31日。施行前市、县(区)已批准的定点医疗机构,实行符合标准备案认可制。各定点医疗机构要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自查并在30日内提交有关材料,按管辖权限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初步审查。各县区要将审查意见连同定点医疗机构自查有关材料一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科,市直定点医疗机构直接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科。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从相关科室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中组织人员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确定定点资格。

经审查暂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标准的,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进行整改,整改限期半年,整改期内继续享受原定点资格。整改期满后复查仍达不到市级统筹定点医疗机构规定标准的,取消原定点资格。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1、《临沂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

2、《临沂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信息变更申请表》

2012年10月10日印发

临沂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

临沂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信息变更申请表

第16篇:西安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西安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和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名单

一、定点医院

编号名称级 别地 址

001第四军医大学唐都医院三 甲东郊新寺路

002陕西省人民医院三 甲友谊路256号

003西安市中心医院三 甲新城西五路161号

004西安市第一医院三 甲南大街粉巷30号

005西安市红十字会医院三 甲南门外南郭路76号 006西电集团医院三 乙丰登路97号

007西安市北方医院二 甲长乐中路170号

008西安高新医院相当三甲高新区团结南路

009西安市灞桥区中医整骨医院二 级灞桥区东十里铺

010阎良区人民医院二 级阎良胜利街康复巷

011长安区医院相当三甲长安区文化街8号

013高陵县人民医院二 级高陵文卫路55号

014户县医院二 甲户县甘亭镇古城路

015 蓝田县人民医院二 级蓝田新城路36号

016 周至县联合医院相当二甲周至中心东街30号

二、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

编号名 称地 址

01陕西省假肢中心长乐西路46号

02陕西福音假肢有限责任公司西关正街175号

03陕西省残疾人用品服务指导中心电子二路52号

备注:

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简称:“三个目录”)的,从工伤报销基金支付。

从2007年元月一日起,参保职工受到事故伤害后,应当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的除外),就医前须到定点机构的工伤保险办公室进行登记,以便工伤保险办公室协助科室大夫按照“三个目录”诊治。

工伤职工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提出建议,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后,到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配置。其费用按照规定的配置项目和标准限额报销。

第17篇: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实例)

填写说明

一、本表用钢笔填写,要求字迹工整清楚,内容真实。

二、“医院等级”一栏由医院填写,其他类别的医疗机构不填写。

三、“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一栏是指医疗机构内部设立或指定的负责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管理的部门。

四、“申请内容”一栏由医疗机构填写申请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意向。

五、最后一栏由统筹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填写。

六、医疗机构向统筹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本申请书时,要附以下材料:

1、执业许可证副本;

2、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

3、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诊疗人次、平均每一诊疗人次医疗费用、住院人数、出院者平均住院日、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出院者平均每天住院医疗费等),以及可承担医疗保险服务的能力;

4、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的证明材料;

5、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6、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惠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申请单位:惠州市第九人民医院

申请时间:2004年5月21日

惠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制

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

第18篇:19家A类定点医疗机构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A类定点医疗机构名单概述

医保定点医院是指社保部门公布所管辖区域内的具有社保医疗资格的医院名单,参保人根据所公布的名单,选定自己就医的医院,然后社保部门审核合格后,发给参加医保人员医保卡,凭医保卡到指定的医院去就医,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报销医疗费,否则不能报销医疗费。

医院分为甲类医院和乙类医院.甲类医院又分为一等,二等,三等。

一般情况下,医保定点医院每人可以选择4个,其中包括1个必选的社区医院。

北京基本医疗保险A类医院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定,北京市有19家医院是A类定点医疗机构,医保选医院时不用选择这些医院,也能够享受医保待遇。 还有一些定点专科的如北京妇产医院、北京中医院等,也可不选就能医保。因此,对于医保中选了A类定点医院的居民,就等于浪费了一个可选医院的名额。因此,大家要了解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A类定点医疗机构有哪些。

2010年度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A类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尚未有更新)

1、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

2、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

3、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

4、北京大学第一医院

5、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

6、北京大学人民医院

7、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8、北京积水潭医院

9、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

10、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

11、中日友好医院

12、北京大学首钢医院

13、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

14、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

15、北京世纪坛医院(北京铁路总医院)

16、北京市健宫医院

17、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医院

18、北京市大兴区人民医院

19、北京市石景山医院

本市基本医保参保职工可直接到A类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不受个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限制。

第19篇:如何选择定点医疗机构

定点医疗机构选择指南

◆选择:根据“就近就医、方便管理”的原则,参保人可在单位和居住地所在区、县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按【1+3】模式选择4家个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其中【1】指必须有一家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厂矿、高校等对内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

◆变更:参保人员若想更改原定点医疗机构,可向所在单位申请更改。 ◆查询:定点医疗机构查询网址:http:///,进入该页面后将鼠标滑到底部,点击【公众查询——机构名录——全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即可进行选择。

◆注意:

1.以下三类医疗机构不用选择即可持《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直接就医 a定点中医医院

b定点专科医院

c19家A类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北京大学第一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北京积水潭医院、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中日友好医院、北京大学首钢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北京世纪坛医院(北京铁路总医院)、北京市健宫医院、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医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医院、北京市石景山医院。

(参加医保的人员,可以在以上三类医院直接就医,而不用把它们考虑在选择医保的四家医院范围之内,当然,选了也没关系,但会浪费一家医院的名额。)

2.只有持《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到你选择的4家定点医院及以上三类医疗机构就医,才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也就是报销相应的门诊、住院费用。

第20篇: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合同

甲 方:某某市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乙 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某某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第某章第某条规定,为了保证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享受基本医疗服务,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甲方聘请乙方为某某市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并向参合对象公示,供其自主选择。

第三条 双方应认真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及《某某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

第四条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参合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料,及时向乙方通报合作医疗政策及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变化情况。

第五条 乙方所使用的合作医疗管理软件,应与甲方的管理软件相匹配,甲方负责乙方合作医疗计算机管理及操作人员的培训。

第二章 医疗服务管理

第六条 乙方应有专门的职能科室和人员负责合作医疗工作,严格执行《某某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规范》,按照医疗机构等级标准为参合农民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保证服务质量。

第七条 乙方接诊参合人员时应认真进行身份和证件识别,查看本人合作医疗证、身份证、住院治疗出院时和门诊治疗需核(报)销家庭账户余额的必须在患者本人合作医疗证的相应栏目中作好记录,因乙方工作人员失误出现门诊家庭账户、住院医疗费用结算错误,或因审查不严将非参合对象住院医疗费用列入合作医疗报销范围的,甲方不予支付。

第八条 乙方为参合人员办理入院时,应按照住院病种目录范围审查,不符合住院标准的,应劝其改为门诊治疗。

第九条 乙方应热情接待参合患者,不得随意推诿或拒绝参合对象就医和咨询;对急、危、重病和慢性病患者不能因医疗费用过高而将尚未治愈的强行办理出院。

第十条 甲方应及时协助乙方为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提供政策咨询及其他服务,协调解决参合患者与乙方的矛盾。

第十一条 乙方应向参合人员公示常规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常用药品价格。

第十二条 《某某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第某章第某条规定不属合作医疗补偿范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十三条 乙方应提高参合患者入院三日确诊率,如一周内仍不能确诊者,应及时向上级医疗机构转诊,同时向甲方报告。

第十四条 乙方应协助甲方负责参合患者转诊转院,原则上实行逐级转诊。

第十五条 乙方向参合患者提供超出合作医疗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需由参合患者自己承担费用时,应征得参合患者本人或其家属同意(由患者或亲属签字认可)。

第三章 诊疗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项目:

(一)医疗服务项目类:

1、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

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3、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4、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各种自用的保僵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2、眼镜、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等项目超出《某某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第某章第某条条规定报销比例以外的。

4、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及非传染性病人的消毒费。

(四)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它器官或组织移植。

3、近视眼矫形术。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五)其他:

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和各种性传播疾病;

2、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第十七条 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

(一) 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

(二) 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水电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损坏公物赔偿费、打印费;

(三) 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加班费、误餐费;

(四) 膳食费;

(五) 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第十八条 住院病人不遵守医嘱拒不出院,自医院开出出院通知单后发生的一切费用;挂名住院或不符合住院标淮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十九条 治疗期间与患者病情无关的药品、检查、治疗费;处方与病情不符的药品费,甲方不予支付。

第二十条 未经物价和卫生主管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自定项目、新开展的检查、治疗项目、自制制剂,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违反物价政策,超出规定零售价格收取的费用;其他药品,超出规定加成率收取的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四章 药品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甲方应随时提供用药目录变动情况,并向乙方做好宣传及咨询工作。乙方应严格按照《某某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用药,住院病人的药品总费用中合作医疗基本用药费必须占95%以上(二级医院90%以上)。

第二十二条 乙方提供的药品应占《某某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内的____%以上,有符合基本医疗剂量规定的小包装。

第二十三条 乙方违反物价政策,擅自抬高药品价格所超出的高额部分甲方不予支付。

第五章 费用给付

第二十四条 乙方应在每月的月底将参合人员的结算材料、费用清单、相关数据等核对准确后报甲方。甲方根据乙方所报资料在1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扣减情况交付乙方核对,准确无误后双方签字认可。原则上每个月甲方与乙方结算一次费用。年终结算结转材料必须在12月底报送甲方。

第二十五条 医疗费结算

一、结算办法

(一) 门诊医疗费结算办法

门诊医疗费由甲方按乙方实际补偿给参合农民的门诊费用每月核拔一次。

(二) 住院医疗费结算办法

甲方向乙方支付住院医疗费用按乙方对参合住院病人实际补偿额每月结算一次。

如果合作医疗住院基金出现透支,根据各定点医疗机构收治参合患者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总额按比例分摊

二、结算依据

(一) 《某某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试行〉》和本合同中规定不予支付项目。

(二) 《某某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

(三) 县合管办关于印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合作医疗服务项目结算标准(暂行)》、《合作医疗手术项目结算标准(暂行)》的通知。

(四) 定点服务医院各种结算费用详细清单、处方、检验检查报告单、正规住院发票等有效凭据。

第六章 惩处

第二十六条 甲方查出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处以发生金额的两倍罚款:

(一) 虚挂住院病人、做假病历、与患者串通,空记账套取合作医疗基金的;

(二) 治疗和使用药品与本病情无关发生的费用计入合作医疗基金报销范围的;

(三) 利用职权开搭车药、回扣药品的;

(四) 其他违反合作医疗有关规定发生的费用计入合作医疗基金报销范围的。

第二十七条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发生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数额的罚款。

一、违反合作医疗用药规定的或住院病历不按规定详细记录病情治疗经过、药品使用情况或治疗和使用药品与病历记载不符的。

二、截留病人不及时转诊延误病情的。

三、不执行诊疗规范,不坚持出入院标准,将不符合入院标准的病人收院治疗或故意延长病人住院时间的。

第二十八条 乙方发生本章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所列条款累计达三次,甲方将暂停其合作医疗定点服务医疗机构资格。

第七章 争议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乙方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三十一条 合同执行期间,国家法律、法规及《某某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等有调整的甲乙双方按照新规定修改本合同,如无法达成协议,双方可停止协议。合同执行期间,乙方的注册资金、服务条件、服务内容、法人代表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甲方。

第三十二条 合同期满前1个月,甲乙双方可以续签本合同,续签合同前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者,不再续签新合同。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定点医疗机构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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