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洮南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村级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
甲方:洮南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 乙方:
为保证广大参合农民患者的根本利益,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和健康发展,按照《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甲方与乙方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乙双方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政策规定。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国家和省有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政策及相关制度规定。乙方应承担本区域内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的宣传,配合卫生院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工作。
第二条乙方应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严格执行《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以及《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范围》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情况及医疗服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对于违反《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视情节给 1
予限期整改、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等处理。
第四条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
第五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洮南市新型农村合作乙方:签字医疗办公室(盖章)(盖章)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2
《村级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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