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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3 06:35:2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是指*家县合管委批准,已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按照合作医疗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第二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满足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预防、保健、医疗需求,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方便农民就医,合理控制医疗费用,切实减轻农民医疗负担,根据《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暂行管理办法》和《巧家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第二章原则和设置条件第三条确定定点医疗机构的基本原则是:有利于提供参合农民的基本医疗服务,方便参合农民就诊和便于管理;有利于促进医疗资源优化配置,提高医疗资源的利用效率;有利于促进医疗机构合理竞争,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第四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持有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遵守国家卫生法律法规和行政部门的规章制度;(三)严格执行省级有关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四)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认真履行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和经办机构签订的协议;(五)建立健全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有必要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六)县、乡级定点医疗机构应配备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管理系统。第三章执业和义务第五条定点医疗机构执业,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认真执行巧家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各项政策、规定和制度。并与县合管办签订合作医疗服务协议书,切实履行协议内容要求。.第六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在本单位显著位置悬挂由县合管办统一制作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标牌,并妥善保管,不得转让或损坏。标牌制作成本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支付。第七条定点医疗机构要不断加强行业作风建设,为参合农民提供安全、优质、便捷、价廉的医疗服务。对危重病人要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第八条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巧家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的要求,在本单位的显要位置公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资料。公示内容如下:(一)本机构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及价格标准;(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就诊流程和减免报销规定;(四)巧家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予减免报销的范围;(五)定期择重公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减免和住院补偿情况;(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每月、乡级定点医疗机构每半月、村卫生所每周公布一次减免补偿情况)第九条定点医疗机构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提供医疗服务时,要正确书写医疗文书,要使用由县合管办统一制作的专用处方、转诊证明、表、卡、册、台帐等,并按时按要求上报结算资金相关资料。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管理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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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

灞桥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申请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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