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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自查报告(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12-09 08:32:04 来源:自查报告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

项目代建制最早起源于美国的建设经理制(CM制)。CM制是业主委托一称为建设经理的人来负责整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包括可行性研究、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运行等工作,但不承包工程费用。

一、项目代建制概述 建设经理作为业主的代理人,在业主委托的业务范围内以业主名义开展工作,如有权自主选择设计师和承包商,业主则对建设经理的一切行为负责。采用CM制进行项目管理,关键在于选择建设经理,一般来说,精通管理、商务、法律、设计、施工等知识和技能,并具有丰富经验和良好信誉,是一名优秀建设经理所必须具备的素质。 现在所说的代建制则是指项目业主(使用单位)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与CM制相比,无论是在代理人的定义上还是在选择程序上,现代代建制都更具科学性和先进性。

二、与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委托管理的区别

目前,发达国家工程总承包的主要方式有:

(1)设计-建造总承包

承包商负责工程项目的设计和建造,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

(2)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

总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设计、设备材料采购、施工、试运行等服务工作,实现设计、采购、施工各阶段工作合理交叉与紧密配合,并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承包商在试运行阶段还需承担技术服务;

(3)交钥匙总承包

与EPC方式基本一样,但对试运行需承担全部责任。

工程项目委托管理指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受业主委托,按合同约定,代表业主对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项目管理企业不直接参与工程的建设,但协助业主进行工程管理,如在项目决策阶段,为业主进行项目策划、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工程实施阶段为业主提供招标代理、设计管理、采购管理、施工管理和试运行等服务。

代建制与以上两者的突出区别在于:代建单位具有项目建设阶段的法人地位,拥有法人权利(包括在业主监督下对建设资金的支配权),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投资保值责任)。而不论总承包商,还是项目管理企业都不具备项目法人地位,从而无法行使全部权利并承担相应责任。因而,项目使用单位无法从项目建设中超脱出来。

三、代建制与工程建设监理的区别

1、代建制的范围

代建制的范围一般比建设监理的广,一般既包括施工,也包括设计,甚至可行性研究。代建方在代建合同规定的项目管理范围内,作为代理人,全面对施工合同进行管理,其在管理中起主导作用,除工程项目的重大决策外,一般的管理工作和项目决策均由代建方进行。而工程项目业主仅派少量人员在工程现场,收集工程建设信息、对工程项目的实施进行跟踪和监督。

2、代建制与工程建设监理的区别

工程建设监理一般主要应用在施工阶段。监理工程师受业主委托,依据承发包合同对施工承包商进行监督和管理。这种监督和管理仅作为业主管理的一种补充或辅助,或者说,施工阶段业主方的管理仍以业主为主导,监理工程师在其中仅起辅助作用。

四、项目代建制的作用

1、项目决策更加科学深入

过去,有人将一些决策失误的政府投资项目称之为\"三拍\"项目,什么意思呢?就是说上项目拍拍脑袋,干项目拍拍胸脯,失败了拍拍屁股。现在,政府在上项目时与过去相比,已经理性很多,不少项目在前期也开始进行可行性研究,但不可否认,仍有不少项目在决策时还是比较草率,不切实际、盲目攀比、跟风上项目的情况屡见不鲜。在这种情况下,有相当一批项目所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实际上是\"可批性\"报告。同时,不少政府部门的领导喜欢将效率简单化为速度,硬性压缩项目前期工作时间,可行性研究深度远远达不到质量标准和实际要求,常常给项目建设带来不便、埋下隐患。

实行代建制,使用单位将前期工作委托代建单位通过选择专业咨询机构完成,而非自己决策,可行性研究等工作不仅需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更重要的是必须满足项目后续工作的需要。前期决策阶段所确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及投资,一经确定,便不得随意改动,使得前期工作的重要性和科学性得到切实体现。同时,在代建制下,政府需根据合同约定,按照项目进度拨付工程款,因此,政府必须比以往更加重视项目资金的筹措和使用计划,排出项目重要性顺序,循序渐进,量力而为。这将改变当前因政府实施项目过多而产生的负债建设、拖欠工程款等不良现状。

2、项目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大幅提高

自建制下,使用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一般是行政式的管理,项目负责人一般由单位负责人兼任,基建班子也都是从单位中临时抽调的人员。有时候,尽管业主是最重要的角色,但管理团队中连一个行家也没有。在这种情况下,使用单位对于项目的管理必然是低水平的管理,并进而影响工作效率的优化。同时,由于人力、物力的分流,必然对使用单位日常工作的开展产生不利影响。

代建制下,通过招标选择的代建单位往往是专业从事项目投资建设管理的咨询机构。它们拥有大批专业人员,具有丰富的项目建设管理知识和经验,熟悉整个建设流

程。委托这样的机构代行业主职能,对项目进行管理,能够在项目建设中发挥重要的主导作用,通过制订全程项目实施计划,设计风险预案,协调参建单位关系,合理安排工作,能极大地提升项目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而使用单位也可从盲目、烦琐的项目管理业务中超脱出来,将精力更多的放到本职工作上去。

3、项目控制得到真正落实

在现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下,缺乏有效的控制机制:前期工作的不够深入,决策的随意变更等因素,容易造成投资一超再超;通过各种关系进入挤进项目的施工单位和材料设备供应商,使严格的质量控制成为难以达到的目标;由于跃进式或赶超式发展的历史情结,政府官员偏好于抢工期,以项目提前竣工作为进度控制的目标,而不顾是否科学合理。

代建制为政府投资项目引入严格的以合同管理为核心的法制建设机制,在满足项目功能的前提下,项目的投资、质量和进度要求在使用单位与代建单位的委托合同中一经确定,便不得随意改动。代建单位将全心全意做好项目控制工作,使用单位则侧重于监督合同的执行和代建单位的工作情况,对项目的实施一般不能无故干涉。

4、竞争机制发挥充分作用

竞争是激发活力和创新的源泉。代建制采用多道环节的招标采购,竞争充分,无论是投标代建的单位还是投标前期咨询、施工或设备材料供应的单位,必然会尽其所能,以合理的报价提供最优的技术方案、服务和产品,这不仅有利于降低项目总成本,还能起到优化项目的作用。

5、有利于遏制腐败

代建制的实行将打破现行政府投资体制中\"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四位一体的模式,使各环节彼此分离、互相制约。使用单位不再介入项目前期服务、建设施工及材料设备采购等环节的招标定标活动,代建单位在透明的环境下进行招标,公开、公平、公正地定标,这将有利于遏制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腐败事件发生。

6、政府对项目的监管更加规范有力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容易\"超投资、超规模、超标准\",除了建设单位管理经验不足这个浅层因素外,关键是缺乏有效的投资约束机制。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他与项目有关的利益群体都是\"三超\"的受益群体。尽管审批部门在项目立项时,会按照一些政策加以限定,但对少报多建、追加投资、超标装修等建设过程中的问题,缺少有效的调控制约手段。

代建制将增强项目建设各方的责任意识。通过职责分工,项目建设各方之间产生互相监督工作的关系。特别是使用单位,在提出项目功能和建设要求后,其主要工作就是对代建单位的监督,有利于自觉规范投资管理行为。

代建制有利于政府加强对投资项目的监管。政府主要以合同管理为中心,运用法律手段,制衡各方。同时,项目审批部门根据国家政策审批项目的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和标准,并下达项目建设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财政部门将政府资金集中起来,

根据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的资金使用计划直接拨付给代建单位;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运用稽察、审计、监察等手段,对项目进行强力有效的外部监督。

五、代建项目组织实施程序

(1)使用单位提出项目需求,编制项目建议书,按规定程序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2)发展改革部门批复项目建议书,并在项目建议书批复中确定该项目实行代建制,明确具体代建方式;

(3)发展改革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确定具备条件的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发展改革部门与前期工作代理单位、使用单位三方签订书面《前期工作委托合同》;

(4)前期工作代理单位遵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对项目勘察、设计进行公开招投标,并按照《前期工作委托合同》开展前期工作,前期工作深度必须达到国家有关规定,如果报审的初步设计概算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估算投资一定比例(如3%)或建筑面积超过批准面积一定比例(如5%),需修改初步设计或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5)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规划、建设等部门,对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投资进行审核批复;

(6)发展改革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据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投资编制招标文件,并组织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招投标;

(7)发展改革部门与建设实施代建单位、使用单位三方签订书面《项目代建合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在建设实施阶段代行使用单位职责,《项目代建合同》生效前,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提供工程概算投资10- 30%的银行履约保函。具体保函金额,根据项目行业特点,在项目招标文件中确定;

(8)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对项目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进行公开招标,并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概算投资,进行施工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预算,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严禁在施工过程中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总投资额,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应由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提出,经监理和使用单位同意,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后,再按有关程序规定向其它相关管理部门报审;

(9)政府投资代建制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代建合同》约定进行严格的竣工验收,办理政府投资财务决算审批手续,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六、项目代建制的合同类型

1.第一种模式:“委托代理合同”模式

是上海、广州、海南的代建制试点采用的模式。在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下面,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建设工程“项目法人”,或者指定一个部门作为“项目业主”,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业主”)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选定一个工程管理公司作为“代建单位”,再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业主”)作为委托方,与“代建单位”(受托方)签订“代建合同”。

此“委托代理合同”模式的实质,是委托代建单位对项目工程建设施工进行专业化组织管理,并代理委托方采用招标方式签订建设工程承包、监理、设备采购等合同。

特点:项目建成后的“使用单位”不是“合同当事人”;项目投资资金的管理权仍然掌握在投资人(“项目法人”、“项目业主”)的手中。

优点:可以实现防止公共工程招标中的腐败行为和对公共工程建设的专业化管理的政策目的。

(在项目工程的使用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尚不存在的情形,适于采用此模式。)缺点一:相当于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自己作为建设单位“包揽”项目工程建设,然后将项目工程“分配”(“划拨”)给使用单位,将“政府投资”变成了“公房分配”,不符合改革政府投资体制的政策目的。

缺点二:使用单位不是“合同当事人”,难以发挥使用单位的积极性,甚至使用单位不予协助、配合,增加工程建设中的困难。

2.第二种模式:“指定代理合同”模式

是重庆、宁波、厦门和贵州代建制试点采用的模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选定一个项目管理公司作为代建单位,由作为“代理人”的该代建单位,与作为“被代理人”的使用单位签订“代建合同”。

此“指定代理合同”模式的实质:是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指定代建单位作为使用单位的代理人,对项目工程建设施工进行专业化组织管理,并代理使用单位采用招标方式签订建设工程承包、监理、设备采购等合同。

特点:投资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不是“合同当事人”;投资和资金的管理权掌握在使用单位手中。

优点:可以实现防止公共工程招标中的腐败行为和实现公共工程建设的专业化管理的政策目的。

缺点一:投资和资金的管理权仍然掌握在使用单位手中,实际上未对现行投资体制进行任何改革。 项目管理者联盟,项目管理问题。

缺点二:投资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不是“合同当事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选定代建单位后,实际上不可能对项目投资资金的运用和工程建设施工进行有效监督。

3.第三种模式:“三方代建合同”模式。

是北京、武汉、浙江代建制试点采用的模式:政府投资管理部门与代建单位、使用单位签订“三方代建合同”。

北京市是由“发改委”(投资人)选定代建单位,并与代建单位、使用单位签订“三方代建合同”;武汉市是由政府指定的“责任单位”(投资人)选定代建单位,并与代建单位、使用单位签订“三方代建合同”;浙江省是由“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投资人)选定代建单位,并与代建单位、使用单位签订“三方代建合同”。“三方代建合同”,除规定代建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外,还明确规定政府主管部门“的权限和义务:对代建单位(受托人)的监督权、知情权;提供建设资金的义务。

“使用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对代建单位(代理人)的监督权、知情权,对所建设完成的工程和采购设备的所有权;协助义务、自筹资金供给义务。

优点:可以发挥三方当事人的积极性,实现三方当事人的相互制约。可以防止公共工程招标中的腐败行为,实现对公共工程建设施工和项目投资资金的专业化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计划的执行,实现政府投资体制改革的政策目的。

用好“代建制”这个灵丹妙药

2010年08月17日 18:23【】 【】

为治理工程建设领域腐败问题,2006年以来,广东推行代建制,并在全国成立了首个专业的管理机构——广东省代建项目管理局,有效隔离了代建管理机构和使用单位的公务人员与设计、施工等单位的直接利益关联。(《人民日报 》 2010年08月17日)

什么是“代建制”? 建设工程的代建制度是国际上通常采用的

一种工程项目管理模式。在我国,“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项目,按照建设(使用)单位提出的使用与功能要求,采用招投标方式选定专业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代建人),委托其进行项目建设,建成竣工验收后移交给建设(使用)单位的项目管理制度。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职责。有关行政部门对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不变。

为什么要推行“代建制”?当前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性项目中,我国一直采取行政部门组建基建指挥部(办公室)的方式来组织建设,这种方式被称为“项目开了搭班子,工程完了散摊子”、“只有一次教训,没有二次经验”,致使投资失控、工期拖延、质量不保等现象屡有发生。如项目使用单位经常为了使用功能的增加而随意更改设计,再向政府申请追加投资,结果使投资概算在追加中不断被突破。

建设项目“代建制”不是新生事物。2004年7月16日,国务院正式批准了《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该《决定》的亮点之一就是将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代建制”。

“代建制”突破了旧有的政府工程管理方式,使现行的“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四位一体的管理模式,转变为“各环节彼此分离,互相制约”的模式。政府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项目管理公司,作为项目建设期的法人,负责项目建设的全程组织和管理,政府通过合同来约束代建单位,而非行政权力,这便意味着权力从该环节的退出,可以说从根本上杜绝了“首长工程”的后路。

“代建制”这个解决建筑领域长治久安的“灵丹妙药”能够充分发挥作用,关键在于实际操作过程,首先,政府在做法上要有改变,敢于放手,整个招投标政府不参与,而是由代建方实施招投标,避免权力寻租的空间。其次,政府同代建商签署的各种条款一定要严谨细致,具有可操作性,要真正能够对代建单位实施有效监督。三是以制度规范“代建制”运行,尽快制定《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编制《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合同示范文本》,规范以“代建制”形式进行管理的投资项目各方利益主体的行为,以实现 “政府监管、业主投资、代建管理、各负其责”的目标。

“代建制”的灵魂是“隔离”,既要物理隔离,更重要的是真正的权力、利益隔离

推荐第2篇: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报告

***工程建设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审字【2014】179号

********************************

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

**县审计局:

受贵单位委托,我公司指派具有专业资格的造价人员根据国家现行规范、定额和相关的文件规定,本着客观、公正、独立、公平的原则,对***************工程的竣工结算进行了审核。提供工程结算及相关的资料,并保证上述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是编制单位和建设单位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审核过程中,我们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发改委立项批复、施工合同、施工图纸、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工程签证单、竣工验收单、工程结算书等有关资料,结合该工程的实际情况,复核工程量、核对结算单价,实施了现场勘验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现将审核情况及结果汇报如下: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工程;2.建设单位:****教育局;

3.勘查单位:**华夏岩土技术开发公司;4.设计单位:****城乡工业设计院有限公司; 5.施工单位:**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6.监理单位:****城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7.工程概述:该工程总建筑面积2598㎡,地上四层,局部五层,框架结构,建筑物高度19.8米,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为二级,耐火等级二级,抗震设防烈度七度;

8.工程地址:**********;

9.资金来源:中央预算内资金及自筹资金。

二、审核依据

1.******************工程发改委立项批复、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图纸、施工合同、工程签证单、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结算书等资料;

2.《甘肃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04),《甘肃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合作地区基价》(2004),《甘肃省建设工程措施项目费定额》(2004),《甘肃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04),《甘肃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合作地区基价》(2004),《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9)甘建价[2009]358号文件;

3.*******发展改革委员会(2012)666号文件关于《**************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

4.工程类别:按建筑三类工程计算费用。

三、审核范围及内容

1.审核范围:施工合同、施工图纸、工程签证单、工程结算书等涉及的全部内容;

2.审核内容:送审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审核,对送审工程的工程量、人工、材料、机械价格和计费程序及各项费率等进行复核。

四、审核说明

1.按施工合同的约定,本合同在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作调整;

2.工程履行了招投标程序,由********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代理招标;3.该工程前期用地规划、选址、工程规划等手续齐备,工程按中标价签订了施工合同,签订的合同金额4,865,016.90元,工程已通过验收,质量合格,该工程没有签证。

五、审核结果

1.本工程送审金额为5,789,680.61元(大写:人民币伍佰柒拾捌万玖仟陆佰捌拾元陆角壹分);

2.本工程审定金额为5,508,643.28元(大写:人民币伍佰伍拾万零捌仟陆佰肆拾叁元贰角捌分);

3.核减金额为281,037.33(大写:人民币贰拾捌万壹仟零叁拾柒元叁角叁分),核减比率为4.85%。

六、有关建议和意见

1.经审核,建设方和施工方对审定造价均无异议;

2.如有可能影响审核结论的资料而在审核期间未提供的,责任自负。

七、附件

附件1 《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 附件2 《工程结算审核明细表》 附件3 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审核单位资质:

审核单位(盖章)

编 制 人: 审 核 人: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推荐第3篇:政府投资项目审计

突出重点 注重结合 全力服务“和谐××”建设进程

××县审计局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建设投资规模的持续增长,政府投资审计的任务越来越重,要求越来越高。面对新的形式和新的要求,××县审计局始终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把探索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新思路、新方法作为促进自身工作的重要抓手,进一步增强审计人员的效能意识和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审计作为国家经济社会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实现了项目竣工决算审计项目范围的不断扩大,并凭借由工作带来的巨大审计效能,掌握了全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主动权,成为全县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必经关口。近两年来,审计投资项目

个,报审金额

万元,审定金额

万元,审减投资额

万元,最高项目审减率37.7%。通过审计使建设单位无计划、超计划建设、资金使用不合理及高估冒算等得到了有效控制,为深入揭露政府投资项目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行为,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全面繁荣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多管齐下,推进政府投资行为规范化。

一是加强政府投资审计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各界对开展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进一步扩大政府投资审计的影响力;宣传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主要内容、查出的问题及取得的成果,让社会各界看到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在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和节约建设资金等方面起到的重要作用,让政府投资建设单位积极主动的接受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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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4篇: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

 【法规标题】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 【颁布单位】审计署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2011-1-14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daodoc.com/gzdt/2011-01/14/content_1784760.htm 

 

 【全文】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

审计署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行为,提升政府投资审计质量和成效,充分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实施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审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确定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对象、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以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确保质量的原则,确定年度政府投资审计项目计划。

各级政府及其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应当作为政府投资审计重点。

审计机关按照确定的审计管辖范围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第五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应当有重点地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

第六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重点审计以下内容: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四)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

(五)工程质量情况;

(六)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

(七)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

(八)环境保护情况;

(九)工程造价情况;

(十)投资绩效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重点审计的内容。

除重点审计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关注项目决策程序是否合规,有无因决策失误和重复建设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应当注重揭示和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中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线索,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应当注重揭示投资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的问题。

第七条 审计机关在真实性、合法性审计的基础上,应当更加注重检查和评价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逐步做到所有审计的政府重点投资项目都开展绩效审计。

第八条 对政府投入大、社会关注度高的重点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前,审计机关应当先进行审计。

审计机关应当提高工程造价审计质量,对审计发现的多计工程价款等问题,应当责令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据实结算。

第九条 审计机关对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竣工决算审计项目,一般应当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3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确需延长审计期限时,应当报经审计计划下达机关批准。 第十条 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当确定项目法人单位或其授权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为被审计单位。在审计通知书中应当明确,实施审计中将对与项目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取得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采取跟踪审计方式实施审计的,审计通知书应当列明跟踪审计的具体方式和要求。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审计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处理处罚;对审计发现的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等机关处理;对不属于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应当依法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的事项,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办理审计移送事项时,应当按规定移交相关证据材料。

审计机关应当进一步建立健全审计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案件线索移送、协查和信息共享的协调沟通机制,发挥监督合力。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重点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并通报有关部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纳入本级预算执行审计结果报告。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有关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政策法规不完善等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遇有相关专业知识局限等情况时,可以聘请符合审计职业要求的外部人员参加审计项目或者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专业鉴定。

审计机关应当制定有关聘请外部人员的工作规范,加强对聘请外部人员工作的督导和业务复核,保证审计质量。

审计机关聘请的外部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机关应当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违约责任,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实行审计组成员、审计组主审、审计组组长、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审理机构、总审计师和审计机关负责人对审计业务的分级质量控制,作出恰当的审计结论,依法进行处理处罚,防范审计风险。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整改检查机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审计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应当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

对于跟踪审计项目,审计机关应当将上次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作为审计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实行公告制度,及时客观公正地向社会公告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逐步实现所有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外,都按程序全面、如实向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努力搭建管理平台,逐步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数据库,加快方法体系建设,扩大工程造价软件在竣工决算审计中的应用,并探索信息化条件下的联网审计,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水平和效率。

第十八条 上级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审计机关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的业务领导,及时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与做法,研究制定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业务规范,提高规范化水平。

下一级审计机关应当按规定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审计结果。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重视和加强投资审计队伍建设,积极引进符合条件的投资审计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投资审计业务骨干人才和领军人才,改善投资审计队伍的专业结构,逐步提高投资审计人员的整体素质,使投资审计人员具备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实践经验,为投资审计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投资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廉政纪律教育,针对投资审计工作容易出现廉政风险的环节,加强内部控制,强化管理,确保严格执行审计纪律,维护审计机关廉洁从审的良好形象。

第二十一条 地方审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国家事业组织投资的项目审计,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审计署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1月20日颁布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当前存在政府投资审计与财政投资评审两种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模式。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对财政性投资项目的工程概、预算和竣工决(结)算以及一些财政性专项资金进行评估与审核的活动。政府投资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两者都是国家政府行为,是国家履行经济管理监督职能的重要表现,从实质上来说都是一种经济监督活动。两者的作用都是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近年来,政府投资审计机构在开展审计工作中时,也常有遇到与财政投资评审部门职能交叉的问题。那么,政府投资审计监督与财政投资评审究竟有什么区别?现就这个问题做以下探讨。

一、政府投资审计与财政投资评审的立法依据不同。政府投资审计依据是人大立法,财政投资评审是部门法。投资审计的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十二条“各级政府审计部门对本级各部门、各单位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决算实行审计监督。”财政投资评审的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十一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的执行;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及财政部印发的《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和《关于加强和改进政府性基金年度财务决算和中央大中型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的通知》(财建[2002]26号)。

二、政府投资审计与财政投资评审的机构职能不同。政府投资审计是专门监督,财政投资评审是结合自身职能进行监督。《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第三十三条指出:“加强专门监督。各级行政机关要积极配合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工作,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决定。拒不履行监督决定的,要依法追究有关机关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独立开展专门监督。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要与检察机关密切配合,及时通报情况,形成监督合力。”另据《关于加强和改进政府性基金年度财务决算和中央大中型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的通知》(财建[2002]26号)规定:“决定对政府性基金年度财务决算和中央大中型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后审批”的办法,即先委托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等机构审核,再按规定程序进行批复。”审计机关作为专门监督机关,专司综合性经济监督职能,其他财政、税务、海关、金融、投资、物价等主管部门,在履行各自专业管理职能的同时,也都具有某一特定的监督职能,这种监督职能一般是结合自身的管理职能来履行的。

三、政府投资审计与财政投资评审的报告效力不同。审计报告具有法律强制性,财政投资评审报告是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及产权登记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七条“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机关依法责令被审计单位上缴应当上缴的款项,被审计单位拒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应当通报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扣缴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第四十八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财政部印发的《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对评审报告的效力没有作出说明,《湖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项目竣工决算评审结论作为财政部门批复项目竣工决算及项目单位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及产权登记的依据之一。经财政部门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作为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及产权登记的依据。”第十六条“项目专项检查评审结论作为财政部门评价项目资金管理、考核投资效益及制定投资政策的依据和参考。”

四、政府投资审计与财政投资评审的审计权限不同。政府投资审计的时间跨度更大范围更广,可以对项目立项至竣工决算整个过程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也可以进行项目建设后效益评价,同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财政投资评审不涉及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的项目财务状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审计法第二十二条所称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审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财政部印发的《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与审查,以及对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行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由财政部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

五、政府投资审计与财政投资评审的审计监督程序不同。审计机关有权对财政评审结果进行审计再监督,而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无权对审计结果再监督,如有异议,由被审计单位直接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复议,复议期间审计结论照常执行。从全国某些地方现状来看,也证实了这一点。长沙市:“近几年长沙市每年邀请省市纪检、审计部门对财政投资评审结果进行抽查(5%),长沙县审计局每年对评审额的10%进行抽审,差错率都在允许范围内。”重庆市:“项目竣工(完工)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主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项目竣工(完工)财务决算评审申请,由财政部门委托评审机构进行决算评审。项目决算评审结论作为办理竣工(完工)财务决算批复和转增固定资产依据。经政府批准纳入当年审计计划的重点项目,审计结论可作为财政部门批复决算和转增固定资产依据。”

由此可知,政府投资审计与财政投资评审都是国民经济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在职能方面的侧重各有不同。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能是财政分配和监督,其监督是围绕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开展进行,业务局限性较强,内容相对较单一。政府审计是专职监督,其职能主要是经济监督、经济鉴证和经济评价,除监督工作外,没有其他管理业务,具有高度的监督独立性和审计内容综合性。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政府投资审计所履行的经济监督是对财政投资评审的再监督,是最高层次的监督,其目的就是审查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两者工作并不矛盾,都是根据各自职责开展相关工作。同时,政府投资审计与财政投资评审部门需要加强沟通合作,在监督计划上需要相互衔接,在工作信息上需要互相共享,在检查结论上需要互相利用,从而避免不必要的人力、财力和时间的浪费,充分提高监督管理效率,降低成本,共同把好财政投资项目关。(本文内容仅为个人观点,文责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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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

一、项目申报审批程序

1、立项。即项目建设单位向发改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提出立项申请,发改部门审查通过后下达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发改部门批复项目建议书即视为立项)。

该环节产生的必备档案有:①项目建设单位向发改部门提出的立项申请文件(②附项目建议书);③发改部门对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件。

2、可行性研究。

(1)可行性研究前置审批程序。项目建设单位依据发改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地震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手续。

该环节产生的必备档案有:①建设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②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文件;③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④地震部门出具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文件。

(2)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立项后,项目建设单位向发改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提出审查批准申请,发改部门审查通过后下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该环节产生的必备档案有:①项目建设单位向发改部门

提出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申请文件(②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③发改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④可研编制单位资质及法人代表身份证明;⑤根据不同项目,上级要求一并报送的其他附件。

(3)组建项目法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后,应正式成立项目法人。需设立公司的大中型基础设施项目法人,办理设立登记,由县政府出具明确其法人资格的正式文件(含法人、法人代表和法人责任内容三个要素,下同);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各一级主管局直接实施的项目,要向县政府呈报明确法人的请示文件,县政府依照请示向项目实施单位出具明确其项目法人身份的正式文件;由二级及以下单位或企业直接实施的项目,由一级主管局直接向项目实施单位出具明确项目法人的正式文件。

该环节产生的必备档案有:①县政府或各主管部门出具的明确项目法人的正式文件;②县政府或各主管部门与项目法人签订的项目建设廉政责任书。

(4)办理建设规划许可、用地规划许可。项目单位依据发改部门出具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分别向城乡建设规划部门申请办理“两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用地规划许可。

该环节产生的必备档案有:①城建部门出具的“两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②国土部门出具的用地规划许可通知书。

3、初步设计

(1)初步设计。一般包括初步设计和施工图纸设计两个阶段)。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后,项目单位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和概算书并报送到发改部门,提出审查批准申请。发改部门审查通过后下达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2)消防设计审核。项目单位依据发改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文本和施工图纸,向消防部门申请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手续。

该环节产生的必备档案有:①项目建设单位向发改部门提出的项目初步设计批准申请文件(②附项目初步设计);③发改部门对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文件;④勘察设计合同及招投标资料;⑤地方配套资金承诺函;⑥项目建设资金说明;⑦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及法人代表身份证明;⑧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或消防备案凭证;⑨根据不同项目,上级要求一并报送的其他附件。

二、项目建设实施程序

项目建设要严格落实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杜绝“三边”工程。在取得发改部门的项目批复、规划部门的规划许可、环保部门的环评审批、国土部门的用地许可,并完成建设工程招投标手续后,即可到建设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开工建设项目。项目竣工后向国土部门申请办理正式土地使用证。项目建设要严格遵循以下逻辑程序:

1、勘察(签订勘察合同,合同价达到招标额度的须招标)。

2、设计(签订设计合同,合同价达到招标额度的须招标)。

3、施工(签订施工合同,合同价达到招标额度的须招标);监理(签订监理合同,合同价达到招标额度的须招标)。

4、竣工验收。

5、固定资产移交。

上述5个环节产生的必备档案有:①勘察设计文本(含施工图纸),②招标投标资料或政府采购资料,③勘察合同、设计合同、监理合同、施工合同、采购合同,④监理日志和定期监理报告,⑤项目单位向发改部门提出的验收申请,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及法人代表身份证明,⑦发改、审计、建设、财政、监察、质监等部门联合签署意见的验收报告,⑧土地使用证,⑨其他相关资料或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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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行为,防范审计风险,保证审计质量,促进科学决策,充分发挥政府投资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江西省审计条例》、《江西省审计机关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宜春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宜春市审计局组织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适用本操作规程。

上级审计机关下达或授权的审计项目,有统一操作规程的,从其规定,没有统一操作规程的,参照本规程办理。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

(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以及其他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百分之五十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政府投资项目;

(三)政府以项目或者土地、矿藏、水流、森林等资源融资,或者在市政基础设施配套等方面依法给予政策优惠的公益性政府投资项目;

(四)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国家事业组织投资的政府投资项目;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第四条 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当以项目法人单位或其授权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为被审计单位。审计实施过程中,可以对与项目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招标代理、代建、勘察、监理、采购、供货、检测、咨询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第五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可根据需要以专项审计、跟踪审计、工程结算审计、竣工决算审计等方式实施。

第六条 审计人员不得参与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决策和管理。

第七条 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工程结算审计时,应在建设单位按要求编制完成竣工决算书、工程结算书后方可实施。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或其授权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与承接项目的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政府投资项目已先由财政评审机构实施评审的项目,建设单位还应根据财政评审结果编制完成竣工决算书、工程结算书,连同评审资料一并送审计机关审计。

第二章 审计程序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实行计划管理制度。制定项目审计计划应按照突出重点、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留有余地、确保质量的原则,结合市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和有关部门的意见,确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机关应当对确定的审计项目配置必要的审计人力资源、审计时间、审计技术装备、审计经费等审计资源。

第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项目审计前组成审计组。审计组应由两名以上审计人员组成,实行审计组长负责制,审计组长由审计机关确定。外聘人员不得担任审计组长和主审。

审计组组长可以根据需要在审计组成员中确定主审,主审应当履行其规定职责和审计组组长委托履行的其他职责。根据工作需要,审计机关遇有相关专业知识局限、人员不足等情况可以聘请符合审计职业要求的外部人员参加审计项目或者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专业鉴定。审计机关对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条审计组应当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实施方案》,作为实施审计的作业依据。

审计项目的实施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审计目标;

2.审计范围;

3.审计内容、重点及审计措施;

4.审计工作要求,包括项目审计进度安排、审计组内部重要管理事项及职责分工等。

审计项目的审计实施方案应当经审计组组长初步审核,并及时报投资审计业务分管领导审定。重要审计项目的审计实施方案应当报经审计机关负责人审定。

审计组应严格按照确定的审计实施方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部分内容不适应实际需要时,应及时进行调整。审计组调整审计实施方案中的审计目标、审计组组长、审计重点、现场审计结束时间事项,应当报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在实施审计3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审计通知书的内容主要包括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依据、审计内容、审计范围、审计起始时间、审计组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和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

第十二条 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时,应当要求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主管人员就已经或将要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其他相关情况作出书面承诺。在审计过程中,审计组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书面承诺要求。

第十三条 审计实施阶段应要求被审计单位在审计过程中根据项目进展程度向审计组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前期资料: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扩初设计(含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含施工图预算)及审批文件等。

2.招投标资料:包括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及有关会议纪要等。

3.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勘察、监理、检测、咨询等相关单位的资质证明、取费证书、预结算编制人员资质证书(复印件)、工作成果文件等。

4.经济合同:包括总承包、分包、设计、折迁、评估、施工、监理、咨询、材料(含设备)采购等合同及与项目有关的协议、纪要、各类签证等。

5.进度月报(计量报告)及竣工验收资料等(如:施工日志、质量评定单等)。

6.竣工图:包括土建、装饰、安装、市政、园林、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图纸(含工程变更)等。

7.工程结算资料:包括工程量计算资料、单价测算资料、工料分析单(含钢筋翻样单)及汇总计算资料等。

8.“基本建设项目概况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财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等。

9.项目财务收支账册、凭证、报表及交付使用财产、项目结余物资清单、未完工程项目资料等。

10.其他有关资料(含与项目有关的电子数据)。

第十四条 审计实施阶段,审计组负责收集审计证据。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获取审计证据,并保证审计证据可复核。审计证据在支持审计结论方面必须具有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审计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方法但不限于下列方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获取审计证据:

(一)检查,是指对纸质、电子或者其他介质形式存在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或者对有形资产进行审查;

(二)观察,是指察看相关人员正在从事的活动或者执行的程序,完成项目建成情况或在建项目现场情况;

(三)询问,是指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有关人员了解关于审计事项的信息;

(四)外部调查,是指向与审计事项有关的第三方进行调查;

(五)重新计算,是指以手工方式或者使用信息技术对有关数据计算的正确性进行核对;

(六)重新操作,是指对有关业务程序或者控制活动独立进行重新操作验证;

(七)分析,是指研究工程结算数据之间、财务数据与工程结算数据之间可能存在的合理关系,对相关信息作出评价,并关注异常波动和差异。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取得证明被审计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其他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证据材料,应当由提供证据的有关人员、单位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审计证据仍然有效,但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审计事项比较复杂或者取得的审计证据数量较大的,可以对审计证据进行汇总分析,编制审计取证单,由证据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

已采取的审计措施难以获取适当、充分审计证据的,审计人员应当采取替代审计措施;仍无法获取审计证据的,由审计组报请审计机关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或者不作出审计结论。

第十六条 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应当真实、完整地记录实施审计的过程。得出的结论和与审计项目有关的重要管理事项,审计人员作出的记录,应当使未参与该项业务的有经验的其他审计人员能够理解其执行的审计措施、获取的审计证据、作出的职业判断和得出的审计结论。审计记录包括调查了解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重要管理事项记录。

审计工作底稿主要记录审计人员依据审计实施方案执行审计措施的活动。

审计人员对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一个审计事项可以根据需要编制多份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工作底稿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审计项目名称;

(二)审计事项名称;

(三)审计过程、审计认定的事实摘要和审计结论;

(四)审计人员姓名及审计工作底稿编制日期并签名;

(五)审核人员姓名、审核意见及审核日期并签名;

(六)索引号及页码;

(七)附件数量。

审计工作底稿记录的审计过程和结论主要包括:

(一)实施审计的主要步骤和方法;

(二)取得的审计证据的名称和来源;

(三)审计认定的事实摘要;

(四)得出的审计结论所依据的规定及相关标准。

审计证据材料应当作为调查了解记录和审计工作底稿的附件。一份审计证据材料对应多个审计记录时,审计人员可以将审计证据材料附在与其关系最密切的审计记录后面,并在其他审计记录中予以注明。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前,审计组组长应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

第十七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机关应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3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确需延长审计期限时,应报经批准实施该项目的审计机关领导审批。

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前,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并由审计人员予以注明。

审计组应针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连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报送审计机关。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审定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后,应当出具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内容完整、事实清楚、结论正确、用词恰当、格式规范。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基本情况、审计评价意见、存在的主要问题、审计建议等。审计对工程价款的核减应作为主要问题反映。

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包括下列基本要素:

(一)标题;

(二)文号(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不含此项);

(三)被审计单位名称;

(四)审计项目名称;

(五)内容;

(六)审计机关名称(审计组名称及审计组组长签名);

(七)签发日期(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交报告的日期)。

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审计依据,即实施审计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定;

(二)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一般包括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实施的起止时间;

(三)被审计单位及项目建设基本情况;

(四)审计评价意见,即根据不同的审计目标,以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为基础发表的评价意见;跟踪审计项目应反映以往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和审计建议采纳情况;

(五)审计发现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和其他重要问题的事实、定性、处理处罚意见以及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应反映审计结果;

(六)审计发现的移送处理事项的事实和移送处理意见,但是涉嫌犯罪等不宜让被审计单位知悉的事项除外;

(七)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根据需要提出的改进建议。

审计期间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已经整改的,审计报告还应当包括有关整改情况。

第十九条 对审计查出违反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和其他服务费用存在多计或少计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建设单位和其他参建单位依法据实结算,对已多付的工程价款和其他服务费用,审计机关还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或者依法予以收缴。

审计机关发现调查单位存在的问题不应直接作出处理、处罚。

审计机关对审计发现需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事项,应当移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有关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或体制机制方面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内容包括前期准备阶段审计、实施阶段审计和竣工交付使用阶段审计。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准备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1.审查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概算批复、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等文件是否齐全。

2.审查建设规划、用地批准及施工许可、环保及消防许可、项目设计等文件是否齐全。

3.审查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编制范围是否完整,编制依据及采用规范、标准是否正确,设计方案是否经济合理。

4.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招标代理、代建、勘察、监理、采购、供货、检测、咨询等相关单位的的资质情况是否符合要求,参建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要求;费用收取是否合理,是否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5.审查与各建设项目相关单位签订的合同条款是否全面、合法、公允,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承诺是否一致,国家审计条款在经济合同中有无体现。

6.审查建设项目资金的来源及落实情况。资金来源是否合理,是否专户存储,能否满足项目建设投资进度需要,后续建设资金是否落实。

7.审查各种规费是否按规定及时缴纳;减、免、缓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手续是否完善。

8.审查征地与拆迁补偿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有无弄虚作假、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或者降低补偿标准,损害征收人和被征收人的利益。重点关注征收与补偿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合法性,特别是高出评估价格的补偿金额的确定是否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有无书面记录。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1.审查主要经济合同履行情况。合同各方是否认真履行合同条款,有无转包、违法分包工程等情况。抽样审查项目设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是否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合同、协议履行了职责。

2.审查项目概算执行情况。有无超概算、擅自提高建设标准和扩大建设规模、挤占或者虚列工程成本等问题。

3.审查内控制度建立、执行情况。建设单位是否建立健全了内控制度,并按规定执行。如:工程招投标制度;工程奖惩制度;工程签证、验收制度;设备材料采购、验收、领用、清点制度;费用支出报销制度等。

4.审查分期工程结算资料是否及时报送,监理及建设单位是否认真把关。重点审查施工合同中工程变更及合同外工程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包括程序是否规范、价款是否合理等;审查主要隐蔽工程的真实性,以及是否按设计规范、设计要求完成。

5.审查工程项目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的要求和有利于建设项目的管理及竣工决算的需要。

6.审查建设资金到位情况。是否与资金筹集计划及投资进度相衔接,有无大量资金闲置、或因资金不到位而造成停工待料等损失浪费现象。

7.审查建设资金是否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是否按照工程进度付款,有无挤占、挪用建设项目资金或者外借使用等问题。对往来资金数额较大且长时间不结转的预付工程款、预付备料款要查明原因,防止超付工程款现象。

8.审查建设单位管理费的计取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费用支出是否符合“必须、节约”的原则,有无超出概算控制金额,审查其真实性、合法性。

9.审查主要材料与设备的采购方式是否合理、合法、合规,是否进行招投标或比价采购。

10.审查国家、省、市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审查各级政府给予该项目的优惠政策,相关部门是否贯彻执行;建设单位是否将优惠政策全部用于建设项目上,有无将优惠政策以各种形式移作他用,从而增加建设项目投资。

11.审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情况。重点审查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建设的同步性以及实施的有效性。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交付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1.审查工程结算和工程财务资料,核对甲乙双方材料决算表,超、欠供材料计算是否正确、结算凭证是否合法。

2.审查工程库存物资的财务处理是否合规。

3.审查待摊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工程建设配套设施费支出、贷款利息和资金占用费是否真实,其分摊是否合理,有无挤占工程投资支出。审查各种非正常损失费用的真实性,核销有无经过有权部门审核批准。已摊销待摊投资是否真实、合理,投资决算报表中相关数据是否配比。

4.审查建安工程投资真实性、合法性。审查竣工图纸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审查竣工资料与实物是否一致。审查工程量的真实性,以及工程单价与取费的准确性。审查工程价款结算是否与合同条款一致,以及合同中关于工期、质量等奖惩条款的实际执行情况。

5.审查建设项目基建收入、结余资金。重点审查建设期间收入的形成和工程投资结余资金分配比例的真实性、合法性。

6.审查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主要审查“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核实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是否真实、是否办理了验收手续等。

7.审查尾工工程。重点审查建设单位预留建设项目未完工程投资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8.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情况进行审计,依据有关经济、技术、社会和环境等评价标准(或指标),审查和评价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分析影响投资项目绩效的各种因素。

第五章

审计质量控制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实行审计组成员、审计组主审、审计组组长、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审理机构、总审计师和审计机关负责人对审计业务的分级质量控制,审计人员的责任追究按照审计机关的有关内控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审计组成员的工作职责包括:

(一)遵守审计准则,保持审计独立性;

(二)按照分工完成审计任务,获取审计证据;

(三)如实记录实施的审计工作并报告工作结果;

(四)完成分配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六条 审计组组长的工作职责包括:

(一)编制或者审核审计实施方案;

(二)组织实施审计工作;

(三)督导审计组成员的工作;

(四)审核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五)组织编制并审核审计组起草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专题报告、审计信息;

(六)配置和管理审计组的资源;

(七)审计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审计组可以设立主审。主审根据审计分工和审计组组长的委托,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起草审计实施方案、审计文书和审计信息;

(二)对主要审计事项进行审计查证;

(三)协助组织实施审计;

(四)督导审计组成员的工作;

(五)审核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六)组织审计项目归档工作;

(七)完成审计组组长委托的其他工作。

审计组组长将其工作职责委托给主审或者审计组其他成员的,仍应当对委托事项承担责任。受委托的成员在受托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 审计组应当将下列材料报送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复核:

(一)审计报告;

(二)审计决定书;

(三)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审计人员或者有关责任人员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及审计组采纳情况的书面说明;

(四)审计实施方案;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核,并提出书面复核意见:

(一)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二)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

(三)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四)事实是否清楚、数据是否正确;

(五)审计证据是否适当、充分;

(六)审计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意见是否恰当,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

(七)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审计人员或者有关责任人员提出的合理意见是否采纳;

(八)需要复核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投资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应当将复核修改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项目材料连同书面复核意见,报送审理机构审理。

第三十一条

审理机构以审计实施方案为基础,重点关注审计实施的过程及结果,主要审理下列内容:

(一)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

(二)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三)主要事实是否清楚、相关证据是否适当、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

(五)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恰当;

(六)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第三十二条 审理机构审理时,应当就有关事项与审计组及相关业务部门进行沟通。必要时审理机构可以参加审计组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的会议,或者向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相关情况。

第三十三条 审理机构审理后,可以根据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审计组补充重要审计证据;

(二)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进行修改。

审理过程中遇有复杂问题的,经审计机关负责人同意后,审理机构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五)调查了解记录、审计工作底稿、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审计证据材料;

审理机构审理后,应当出具审理意见书。

第三十四条 审理机构将审理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连同审理意见书报送审计机关负责人。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经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后方可盖公章送达被审计单位。

第三十五条 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原则上应当由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对审计中的重大问题,在听取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等单位意见后,应由审计组成员、业务部门和审计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并做好会议记录。

第三十六条审计机关每年应选择性对5%的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结果实行第三方复核。

第三十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严格按规定进行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归档管理,加强对审计成果的分析利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操作规程由宜春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操作规程自印发日起施行。

推荐第7篇: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

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

权力编码:HZ01FG-FX-0001-1

受理机关:市发改委

申报材料:

1、项目建议书申报文件3份原件(总投资500万元以下的,可以合并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2、项目建议书(需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1份原件(其中需转报国家和省发改委审批的项目以及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委托甲级以上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及附件电子文档(光盘);

3、市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安排的项目,须提供市政府同意安排资金的依据1份(复印件);

4、提供拟建地点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规划部门意见1份(复印件);

5、西湖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提供“三委四局”联席会议有关审查同意的意见1份(复印件);

6、公检法司、部队及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须提供单位人员编制依据1份(复印件);

7、卫生项目:新增病床100张(含)以下,区级医院须提供区卫生部门意见;新增病床100-200张(含)以下,须提供市卫生部门意见;新增病床200张以上,须提供省卫生部门意见1份(复印件);

8、民政项目:新建、扩建福利院、老人公寓、敬老院、殡仪馆等项目须提供相应民政部门意见1份(原件);

9、宗教项目:新建、扩建项目须提供相应宗教部门意见1份(复印件)

10、申报文件、项目建议书及附件电子文档(光盘)一份(审核转报项目)。收费情况:无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杭州市江干区解放东路18号H楼杭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90、91号窗口

咨询电话:85085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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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的要义和关注点

2011-2-24 8:17:35

2011年1月14日,审计署发布了《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突出了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查处协调沟通机制、审计整改检查机制、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等二大机制、二大制度建立健全。《规定》的颁布实施将进一步促进规范政府投资审计行为,防范和化解投资审计风险,促进提高审计成果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审计监督在服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作用。

一.明确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原则与项目计划确定。该《规定》要求在确定投资审计项目计划时,要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确保质量的原则,将各级政府及其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政府重点投资项目作为政府投资投资审计的重点。强调注重跟踪审计,要求重点对政府重点投资建设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同时,还要求按照审计管辖范围开展审计,防止重复审计。

二.明确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内容与重点。该《规定》扩充了和细化了《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内容,提升投资审计层次,体现在二个方面。

(一)改变单纯查处财务违纪问题。明确投资审计具体内容为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项目建设管理、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和规划实施、工程质量、设备材料物资采购、土地征用及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工程造价、投资绩效、其它需要重点内容等方面,明确将工程质量情况、土地征用及征地拆迁情况、投资绩效、环境保护情况等纳入审计重点内容。强调更加注重检查和评价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要求所有政府重点投资项目都要开展绩效审计。

(二)关注宏观决策事项目与重大违法问题查处。该《规定》要求从三个方面重点关注投资审计事项:一是关注项目决策程序是否合规,有无因决策程序失误和重复建设投资造成损失浪费等问题;二是应当注重揭示和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中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线索,促进反腐倡廉建设;三是应当关注揭示投资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的问题。

三.明确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方式与职权。明确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和跟踪审计职权:一是明确审计监督过程提前,强调项目竣工决算前应进行审计,规定了提交审计报告时间,一般为审计通知书确定审计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需要延长审计期限的需报经报批;二是审计发现多计工程造价等问题,应当责令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据实结算;三是明确了政府投资审计项目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为项目法人单位或其授权委托进行建设管理,解决了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被审计单位不明确问题;四是要求在审计通知书中明确对与项目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取得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五是规定了审计查出问题处理处罚、查出重大问题线索和案件移送、协查和资源共享及沟通协助机制建立问题。

四.明确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成果运用和审计整改。明确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重点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并通报有关部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纳入本级预算执行审计结果报告。下一级审计机关应当按规定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重点投资项目审计结果。要求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整改检查机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它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对于跟踪审计项目,审计机关应当将上次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作为审计主要内容。并要求将依法客观公正地向社会公告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

五.明确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质量控制与审计风险防范要求。一是规定审计机关外聘社会中介机构和外部人员参与投资项目审计资格要求、跟踪监管、责任追究等相关事项,规避防范中介风险;二是要求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实行审计组成员、审计组主审、审计组组长、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审理机构、总审计师和审计机关负责人对审计业务的分级质量控制,化解质量风险;三是探索信息化条件下联网审计,扩大工程造价软件在竣工决策审计中应用,提高投资审计管理水平与效率;四是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人才引进、培养和职业道德、执业责任、廉政纪律、审计风险教育,增强审计干部风险责任意识。

推荐第9篇: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行为,提升政府投资审计质量和成效,充分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实施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审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确定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对象、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以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确保质量的原则,确定年度政府投资审计项目计划。各级政府及其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应当作为政府投资审计重点。

审计机关按照确定的审计管辖范围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第五条审计机关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应当有重点地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

第六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重点审计以下内容: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四)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

(五)工程质量情况;

(六)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

(七)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

(八)环境保护情况;

(九)工程造价情况;

(十)投资绩效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重点审计的内容。

除重点审计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关注项目决策程序是否合规,有无因决策失误和重复建设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应当注重揭示和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中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线索,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应当注重揭示投资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的问题。

第七条审计机关在真实性、合法性审计的基础上,应当更加注重检查和评价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逐步做到所有审计的政府重点投资项目都开展绩效审计。

第八条对政府投入大、社会关注度高的重点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前,审计机关应当先进行审计。审计机关应当提高工程造价审计质量,对审计发现的多计工程价款等问题,应当责令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据实结算。

第九条审计机关对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竣工决算审计项目,一般应当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3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确需延长审计期限时,应当报经审计计划下达机关批准。

第十条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当确定项目法人单位或其授权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为被审计单位。在审计通知书中应当明确,实施审计中将对与项目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取得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采取跟踪审计方式实施审计的,审计通知书应当列明跟踪审计的具体方式和要求。

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审计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处理处罚;对审计发现的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等机关处理;对不属于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应当依法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的事项,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办理审计移送事项时,应当按规定移交相关证据材料。

审计机关应当进一步建立健全审计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案件线索移送、协查和信息共享的协调沟通机制,发挥监督合力。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重点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并通报有关部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纳入本级预算执行审计结果报告。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有关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政策法规不完善等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遇有相关专业知识局限等情况时,可以聘请符合审计职业要求的外部人员参加审计项目或者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专业鉴定。

审计机关应当制定有关聘请外部人员的工作规范,加强对聘请外部人员工作的督导和业务复核,保证审计质量。

审计机关聘请的外部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机关应当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违约责任,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实行审计组成员、审计组主审、审计组组长、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审理机构、总审计师和审计机关负责人对审计业务的分级质量控制,作出恰当的审计结论,依法进行处理处罚,防范审计风险。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整改检查机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审计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应当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对于跟踪审计项目,审计机关应当将上次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作为审计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实行公告制度,及时客观公正地向社会公告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逐步实现所有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外,都按程序全面、如实向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审计机关应当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努力搭建管理平台,逐步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数据库,加快方法体系建设,扩大工程造价软件在竣工决算审计中的应用,并探索信息化条件下的联网审计,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水平和效率。

第十八条上级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审计机关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的业务领导,及时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与做法,研究制定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业务规范,提高规范化水平。

下一级审计机关应当按规定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审计结果。

第十九条审计机关应当重视和加强投资审计队伍建设,积极引进符合条件的投资审计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投资审计业务骨干人才和领军人才,改善投资审计队伍的专业结构,逐步提高投资审计人员的整体素质,使投资审计人员具备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实践经验,为投资审计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投资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廉政纪律教育,针对投资审计工作容易出现廉政风险的环节,加强内部控制,强化管理,确保严格执行审计纪律,维护审计机关廉洁从审的良好形象。

第二十一条地方审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国家事业组织投资的项目审计,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审计署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1月20日颁布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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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法规名称】: 【发 文 号】: 【发文日期】: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审计署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

2011.01.14 2011.01.14 审计 国家审计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

审计署

二○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行为,提升政府投资审计质量和成效,充分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实施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审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确定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对象、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以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确保质量的原则,确定年度政府投资审计项目计划。

各级政府及其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应当作为政府投资审计重点。

审计机关按照确定的审计管辖范围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第五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应当有重点地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

第六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重点审计以下内容: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四)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

(五)工程质量情况;

(六)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

(七)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

(八)环境保护情况;

(九)工程造价情况;

(十)投资绩效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重点审计的内容。

除重点审计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关注项目决策程序是否合规,有无因决策失误和重复建设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应当注重揭示和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中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线索,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应当注重揭示投资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的问题。

第七条 审计机关在真实性、合法性审计的基础上,应当更加注重检查和评价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逐步做到所有审计的政府重点投资项目都开展绩效审计。

第八条 对政府投入大、社会关注度高的重点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前,审计机关应当先进行审计。

审计机关应当提高工程造价审计质量,对审计发现的多计工程价款等问题,应当责令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据实结算。

第九条 审计机关对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竣工决算审计项目,一般应当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3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确需延长审计期限时,应当报经审计计划下达机关批准。

第十条 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当确定项目法人单位或其授权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为被审计单位。在审计通知书中应当明确,实施审计中将对与项目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取得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采取跟踪审计方式实施审计的,审计通知书应当列明跟踪审计的具体方式和要求。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审计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处理处罚;对审计发现的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等机关处理;对不属于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应当依法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的事项,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办理审计移送事项时,应当按规定移交相关证据材料。

审计机关应当进一步建立健全审计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案件线索移送、协查和信息共享的协调沟通机制,发挥监督合力。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重点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并通报有关部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纳入本级预算执行审计结果报告。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有关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政策法规不完善等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遇有相关专业知识局限等情况时,可以聘请符合审计职业要求的外部人员参加审计项目或者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专业鉴定。

审计机关应当制定有关聘请外部人员的工作规范,加强对聘请外部人员工作的督导和业务复核,保证审计质量。

审计机关聘请的外部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机关应当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违约责任,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实行审计组成员、审计组主审、审计组组长、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审理机构、总审计师和审计机关负责人对审计业务的分级质量控制,作出恰当的审计结论,依法进行处理处罚,防范审计风险。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整改检查机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审计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应当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

对于跟踪审计项目,审计机关应当将上次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作为审计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实行公告制度,及时客观公正地向社会公告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逐步实现所有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外,都按程序全面、如实向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努力搭建管理平台,逐步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数据库,加快方法体系建设,扩大工程造价软件在竣工决算审计中的应用,并探索信息化条件下的联网审计,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水平和效率。

第十八条 上级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审计机关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的业务领导,及时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与做法,研究制定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业务规范,提高规范化水平。

下一级审计机关应当按规定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审计结果。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重视和加强投资审计队伍建设,积极引进符合条件的投资审计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投资审计业务骨干人才和领军人才,改善投资审计队伍的专业结构,逐步提高投资审计人员的整体素质,使投资审计人员具备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实践经验,为投资审计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投资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廉政纪律教育,针对投资审计工作容易出现廉政风险的环节,加强内部控制,强化管理,确保严格执行审计纪律,维护审计机关廉洁从审的良好形象。

第二十一条 地方审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国家事业组织投资的项目审计,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审计署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1月20日颁布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11篇: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文件

审投发„2010‟173号

审计署关于印发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厅(局),解放军审计署,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审计署研究并制定了《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现予以印发,

— 1 — 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此件我署依申请公开)

— 2 —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行为,提升政府投资审计质量和成效,充分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实施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审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确定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对象、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以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确保质量的原则,确定年度政府投资审计项目计划。

各级政府及其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应当作为政府投资审计重点。

审计机关按照确定的审计管辖范围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第五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应当有

— 3 — 重点地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

第六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重点审计以下内容: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四)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

(五)工程质量情况;

(六)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

(七)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

(八)环境保护情况;

(九)工程造价情况;

(十)投资绩效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重点审计的内容。

除重点审计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关注项目决策程序是否合规,有无因决策失误和重复建设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应当注重揭示和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中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线索,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应当注重揭示投资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的问题。

第七条

审计机关在真实性、合法性审计的基础上,应当更加注重检查和评价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逐步做到所有审计的政府重点投资项目都开展绩效审计。

第八条

对政府投入大、社会关注度高的重点投资项目竣工 — 4 — 决算前,审计机关应当先进行审计。

审计机关应当提高工程造价审计质量,对审计发现的多计工程价款等问题,应当责令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据实结算。

第九条

审计机关对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竣工决算审计项目,一般应当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3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确需延长审计期限时,应当报经审计计划下达机关批准。

第十条

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当确定项目法人单位或其授权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为被审计单位。在审计通知书中应当明确,实施审计中将对与项目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取得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采取跟踪审计方式实施审计的,审计通知书应当列明跟踪审计的具体方式和要求。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审计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处理处罚;对审计发现的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等机关处理;对不属于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应当依法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的事项,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办理审计移送事项时,应当按规定移交相关证据材料。

审计机关应当进一步建立健全审计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案件线索移送、协查和信息共享的协调沟通机制,发挥监督合力。

— 5 —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重点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并通报有关部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纳入本级预算执行审计结果报告。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有关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政策法规不完善等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遇有相关专业知识局限等情况时,可以聘请符合审计职业要求的外部人员参加审计项目或者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专业鉴定。

审计机关应当制定有关聘请外部人员的工作规范,加强对聘请外部人员工作的督导和业务复核,保证审计质量。

审计机关聘请的外部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机关应当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违约责任,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实行审计组成员、审计组主审、审计组组长、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审理机构、总审计师和审计机关负责人对审计业务的分级质量控制,作出恰当的审计结论,依法进行处理处罚,防范审计风险。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整改检查机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审计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应当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发 — 6 — 现的问题。

对于跟踪审计项目,审计机关应当将上次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作为审计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实行公告制度,及时客观公正地向社会公告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逐步实现所有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外,都按程序全面、如实向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努力搭建管理平台,逐步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数据库,加快方法体系建设,扩大工程造价软件在竣工决算审计中的应用,并探索信息化条件下的联网审计,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水平和效率。

第十八条

上级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审计机关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的业务领导,及时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与做法,研究制定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业务规范,提高规范化水平。

下一级审计机关应当按规定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审计结果。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重视和加强投资审计队伍建设,积极引进符合条件的投资审计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投资审计业务骨干人才和领军人才,改善投资审计队伍的专业结构,逐步提高投资审计人员的整体素质,使投资审计人员具备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实践经验,为投资审计发

— 7 — 展提供人才保障。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投资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廉政纪律教育,针对投资审计工作容易出现廉政风险的环节,加强内部控制,强化管理,确保严格执行审计纪律,维护审计机关廉洁从审的良好形象。

第二十一条

地方审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国家事业组织投资的项目审计,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审计署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1月20日颁布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主题词:审计

投资

规定

通知

署内分送:署领导(8),总经济师,办公厅、投资司(4),存(4)。

审计署办公厅

2011年1月6日印发

(只发电子文件)

— 8 —

第12篇:与政府投资项目合同

投 资 合 同 书

甲方:乙方:

投资合同书

项目名称: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乙方在**内投资建设***项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乙方在***内投资建设***项目。项目总投资*亿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项目建成后预计年产值**亿元人民币,年利税**万元,解决就业岗位**人。该项目投资强度为*万元/亩,容积率≥*、建筑系数≥*、绿化率不超过*。

二、甲方为乙方提供土地计划*亩(以实际测量为准),该宗地位于**。合同签订后*日内。

三、乙方投资分期实施,其中一期占地*亩左右,投资**万元,于*年*月底前开工建设,*年*月建成投产;二期占地*亩,投资**万元, 于*年*月前后开始建设,*年*月全部项目建成投产。

四、甲方承诺乙方享受政府给予的有关优惠政策。

五、乙方项目建设应符合甲方总体规划设计。项目建设由乙方在建设部门监督下实施,乙方不得擅自改变项目用地规划及用地性质,如确需调整规划或改变用地性质,必须报甲方批

准。

六、乙方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及时办理环保和安全“三同时”手续。项目建成投产后,污染物和污水排放若超过国家标准,甲方有权责令乙方停止生产并进行整改,整改达标后方可恢复生产。

七、乙方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项目总用地面积的*%。严禁在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否则,甲方将调整项目用地或收回土地。

八、乙方项目建设没有达到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投资规模和投资强度,甲方有权追加用地成本,相应调整优惠政策。

九、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调整项目用地或收回土地,对乙方的既有投入(不包括土地出让金),甲方不予补偿。

十、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商执照及税务登记手续。

十一、甲方确保乙方项目顺利实施,协助乙方办理项目立项、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前期准备手续,乙方负责提供所需的文件及费用。

十二、甲方协助乙方协调项目建设及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有关问题,为乙方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

十三、本合同签订后*个月内,乙方必须开工建设,否则,本合同无效。

十四、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五、协议履行中产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的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六、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盖章)(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第13篇: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

一.报批程序:项目建议书审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工程开工报告审批。

二.申报材料:

(一)报批项目建议书应提交的材料

1.项目业主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申请审批项目建议书的文件; 2.项目建议书文本,大中型项目和有特殊规定的项目须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 3.市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业审查意见; 4.初步的资金筹措方案。

(二)报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提交的材料

1.项目业主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申请审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文件;

2.具备相应的工程咨询资质机构编制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

3.大中型项目应有相应资质工程咨询机构的评估报告或论证会专家评审意见;

4.市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业审查意见;

5.资信证明,包括财政资金承诺函、单位自有资金证明、银行贷款资金意向书等有关资金证明;6.工程招标方案;

7.经营性项目,要提出项目法人组建方案;8.法律法规规定的城市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保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涉及人防、消防、文物保护、劳动安全预评价、卫生防疫(产生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岸线规划、海域使用、征用林地、取水许可、水土保持、水工程防洪规划同意书、流域综合规划同意书和涉河工程防洪审查同意书等前置批准文件,总平面规划批文,旧城改造项目须有省批准的拆迁计划文件,房地产开发项目须有相应的开发资质,危房改造项目须有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书;

9.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必须附成果鉴定证书。

(三)报批工程初步设计应提交的材料

1.项目业主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申请审批工程初步设计的文件;

2.具有相应资质机构编制的并符合国家规定深度和要求的勘察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文本;

3.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对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咨询意见;

4.工程初步设计专家审查意见; 5.工程初步设计审查会议纪要。

(四)报批工程开工报告应提交的材料

1. 项目业主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申请审批开工报告的文件; 2. 项目法人设立的批准文件;

3. 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初步设计及总概算的批复文件; 4. 项目资本金和其它资金已经落实的证明文件; 5. 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大纲; 6. 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的施工单位通过招标选定的证明材料及已签定的施工承包合同;

7. 项目法人与项目设计单位签订的设计图纸交付协议,至少可满足连续三个月施工需要的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施工图纸; 8. 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已通过招标选定的证明材料;

9. 项目征地、拆迁和施工场地“四通一平”(即供电、供水、运输、通讯和场地平整)工作完成的证明材料和已签订的有关外部配套生产条件的协议; 10.项目建设需要的主要设备和材料已经订货的证明材料;

11.规划部门“一书两证”(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工作时限: 15个工作日(不含评估、论证时间)。 四.收费标准:免费。

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基本建设项目报批程序

(二)

内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内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程序

一.报批程序:内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涉及到公共利益的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项目,必须实行初步设计审批);

二.申报材料:

(一)内资项目核准应提交的材料

1.项目业主单位报送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要求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文件;2.由国家或省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文本;

3.大中项目应有相应资质工程咨询机构的评估报告或论证会专家评审意见;4.市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业审查意见;

5.资信证明,包括项目资本金、单位自有资金证明、银行贷款资金意向书等有关资金证明;6.工程招标方案;

7.经营性项目,要提出项目法人组建方案;

8.法律法规规定的城市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保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涉及人防、消防、文物保护、劳动安全预评价、卫生防疫(产生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岸线规划、海域使用、征用林地、取水许可、水土保持、水工程防洪规划同意书、流域综合规划同意书和涉河工程防洪审查同意书等前置批准文件,总平面规划批准文件,旧城改造项目须有省批准的拆迁计划文件,房地产开发项目须有相应的开发资质,危房改造项目须有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书。

(二)报批工程初步设计应提交的材料

1.项目业主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申请审批工程初步设计的文件;

2.具有相应资质机构编制的并符合国家规定深度和要求的勘察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文本;

3.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对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咨询意见;

4.工程初步设计专家审查意见; 5.工程初步设计审查会议纪要。

三.工作时限: 15个工作日(不含评估、论证时间)。 四.收费标准:免费。

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基本建设项目报批程序

(三)

外商投资项目 外商投资项目程序

一.报批程序: 外商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涉及到公共利益的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项目,必须实行初步设计审批);

二.申报材料:

(一)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应提交的材料

1.建设单位报送要求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文件; 2.项目申请报告文本;

3.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实力证明;

4.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懂事会决议; 5.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6.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书; 7.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8.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相关有权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9.涉及用海的项目,还应提供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海洋使用预审意见;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涉及人防、消防、文物保护、劳动安全预评价、卫生防疫(产生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岸线规划、征用林地、取水许可、水土保持、水工程防洪规划同意书、流域综合规划同意书和涉河工程防洪审查同意书等前置批准文件,总平面规划批准文件,旧城改造项目须有省批准的拆迁计划文件,房地产开发项目须有相应的开发资质,危房改造项目须有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书。

(二)报批工程初步设计应提交的材料

1.项目业主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申请审批工程初步设计的文件;

2.具有相应资质机构编制的并符合国家规定深度和要求的勘察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文本;

3.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对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咨询意见;

4.工程初步设计专家审查意见; 5.工程初步设计审查会议纪要。

三.工作时限: 15个工作日(不含评估、论证时间)。 四.收费标准:免费。

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基本建设项目报批程序

(四)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程序

一.申报材料:

1.《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一式5份)

2.项目业主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提供相关材料,提供反映拟备案项目基本情况的有关材料,如实提供营业执照、章程、项目法人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用于开展项目建设的资金来源说明等书面证明材料,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3.备案申报单位应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工作时限: 5个工作日 三.收费标准:免费。

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14篇:《海曙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海曙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宁波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

(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四)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五)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公共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

- 12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由建设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后通过海曙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平台上报区发改局。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费)的项目在申报计划时需提供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建议书。

区发改局商区财政局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根据区政府常务会议的审议意见,区发改局下达年度计划。

凡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按计划实施,确因特殊原因未能在当年度启动的,需及时向区发改局作出详细的书面情况说明,区发改局在年中调整计划,区财政局相应调整资金安排。项目在下一次实施时,必须重新申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九条 区财政局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安排资金,根据财政相关规定和程序拨付项目建设资金。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增加新的投资项目,因上级临时下达计划或紧急性、临时性、突发性任务和不可抗力因素确需增加的,必须按如下规定程序报批:对计划总投资100 万元以下的由区发改局牵头,会同区财政局初审,报建设单位分管副区长、区发改局分管副区长审批同意后追加;其余项目由区发改局牵头,会同区财政局初审,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确定是否予以追加。

第三章 项目审批和管理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在批准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后方可进行建设。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第十二条 申报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以及相关行业发展规划;

(二)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标准;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议书应包括工程估算及项目资金落实情况等内容,投资估算原则上不得超过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总投资。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建设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依法申请办理规划许可、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等手续,并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区发改局审批。

- 56设计审计意见单。需进行设计审计的项目在设计招标时应明确,设计单位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设计审计意见修改或优化设计,造成浪费或费用增加的,由设计单位承担相应费用。

未列入设计审计的项目,建设单位可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或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咨询服务。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标底由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按照国家标准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确定招标标底;不设标底的,应当确定招标控制造价。

招标标底和招标控制造价应当在施工图预算限额内。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以及与工程有关的服务和货物的采购,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招标投标相关管理规定。政府投资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

(二)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

(三)与工程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咨询、代建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

未达到以上限额的项目,可按照我区相关规定委托参建单位,由区招标办负责实施和监管。

第二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区发改局审批、核准。区发改局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二十六条 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的,其招标文件由区招标办负责审核;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的,其招标文件由区招标办初审,招标投标工作完成后十五日内,须交区招标办备案。未经区招标办初审的项目不予备案。

单项合同价1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代建、施工等合同文本签订之后须报区招标办备案,区财政局和区审计局凭经备案的合同分别拨付资金和进行决算审计。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合同价款。

合同内容价款约定后,合同双方不得在合同之外另行订立与招标投标文件或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其他协议。 建立健全重大项目廉政合同备案制度。重大项目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同时签订廉政合同、交纳廉政保证金。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 910元)以上且100 万元以下的,经建设单位向区政府报告申请,同意后予以调整;超过审核概算100万元以上的,由建设单位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后予以调整。上述经费调整后建设单位须向区财政局办理预算调整手续。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结算进行核对并编制竣工决算。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实行必审制,估算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区审计局组织审计,估算总投资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审计,区审计局组织抽查。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完工后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联合检查)。涉及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消防、人民防空、安全生产、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应当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各项专项验收、工程质量的核定后,区发改局组织初步设计会审的项目由区发改局组织竣工验收(联合检查),其余项目委托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联合检查)。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联合检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对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名称等信息进行公示。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建设和运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九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监管领导小组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对项目进行实施方案评审、效能监察、廉政风险防控,同时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工程安全、工程结算、资金使用情况、市场化配置等进行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应每月分别将项目形象进度情况和基建财务报表报区政府投资项目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十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监管领导小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稽察。对发现问题的,应当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或整改不力的,根据情况对建设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建议暂停拨款、撤销项目等处理。

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后评价制度。重大项目交付使用后,区发改局应根据有关规定组织项目建设后评价工作。后评价工作必须以项目建设各阶段的正式文件和建成使用后的实际情况为依据,对项目的前期工作、实施情况、工程质量、投资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进行项目后评价。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发改局和其他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其限期改

- 1314

第15篇: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对企

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 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和项目核准机关

的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核准目录》中规定具 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核准目录》所称国务院投资 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目录》规定由 省级政府、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由 省级政府确定。

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

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当按照

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取得依法应当附具的有 关文件后,按照规定报送项目核准机关。

第四条 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

应当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 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 面依法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并加强监督 管理。

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产品技术方

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项目核准机关不得干 预企业的投资自主权。

第五条 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

家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不得超出办理 时限。

第六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外,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依法将核准过程、核准结果予以公 开。

第七条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建立项目核准管理在线运 行系统,实现核准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 第八条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办法另

行制定,其他各类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项目按本办 法执行。

第二章

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

第九条项目单位应当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 报告(一式 5 份)。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由项目单位自主选择 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其中由国家发展和改 革委员会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由具备相应资 质的甲级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第十条项目申请报告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

(三)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四)经济和社会影响分析。

第十一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编制并颁布项目申

请报告通用文本、主要行业的项目申请报告示范文本、项 目核准文件格式文本。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遵循便民、高效原则,制定并公开 《服务指南》,列明项目核准的申报材料和所需附件、受理 方式、审查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内容,提高工作 透明度,为项目单位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 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 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 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 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 批文件;

(四)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十三条项目单位应当对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 责。

第三章

核准程序

第十四条企业投资建设应当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

目,应当按照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向相应的项目核准机 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地方企业投资建设应当分别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应当由项目所在地 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行业管理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 分别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报送 项目申请报告。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权限的项 目,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规定由省级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初 审的,应当由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与其联合报送。

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单位、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

管理企业投资建设应当分别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 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直接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分别向国家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分别 附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的意 见。

企业投资建设应当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国家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第十五条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 5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 知项目单位补正。

项目核准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报材料,都应当出

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对于受理 的申报材料,书面凭证应注明编号,项目单位可以根据编 号在线查询、监督核准过程和结果。

第十六条项目核准机关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如

有必要,应在 4 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咨询机 构进行评估。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的工程咨询机构不得承担 同一项目的评估工作。工程咨询机构与项目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该工程咨询机构不得承 担该项目单位的项目评估工作。接受委托的工程咨询机构 应当在项目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 估结论承担责任。

评估费用由委托评估的项目核准机关承担,评估机构 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项目单位的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对于涉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职能的项目,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商请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在 7 个工作日内 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有关行业管理部门逾期没有反馈书面 审查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八条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构成重大影响的项

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 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第十九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

20 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或向上级项目核 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20 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 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 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单位。

项目核准机关需要委托评估和进行专家评议的,所需 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将咨 询评估和专家评议所需时间书面告知项目单位。

第二十条对于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当

出具项目核准文件并依法将核准决定向社会公开;对于不 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 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

属于国务院核准权限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根据国务院的意见出具项目核准文件或者不予核准决定 书。

项目核准机关出具项目核准文件或者不予核准决定书

应当抄送同级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查等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初审机关。

第二十一条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强化自我约束,制定 并严格遵守内部《工作规则》,明确受理申请、要件审查、委托评估、征求行业审查意见、内部会签、限时办结、信 息公开等办事规则,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核准工作 效率。

第二十二条项目单位对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决定有 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核准内容及效力

第二十三条项目核准机关主要根据以下条件对项目 进行审查: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

(二)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准入标 准;

(三)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四)不影响我国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生态安全;

(五)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不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第二十四条项目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依法办理

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项目核准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 2 年。 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 的 30 个工作日之前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核 准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在 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照规定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 延期的,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二十六条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 提出调整申请。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 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者要求其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一)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二)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的;

(三)项目变更可能对经济、社会、环境等产生重大 不利影响的;

(四)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的 其他情形。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会同行业管理、城乡 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 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第二十八条对于未按规定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

环评审批、节能审查意见的项目,各级项目核准机关不得 予以核准。对于未按规定履行核准手续或者未取得项目核 准文件的项目,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 管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第二十九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 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快完善信息系统,建立发展规划、产业 政策、技术政策、准入标准、诚信记录等信息的横向互通 制度,及时通报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实现行政审 批和市场监管的信息共享。

第三十条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

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 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四)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

(五)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六)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 后果的。

第三十一条项目核准机关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过

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 处分。

第三十二条工程咨询评估机构及其人员、参与专家

评议的专家,在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受项目核准机关委托 开展评估或者参与专家评议过程中,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和本办法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项目单位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

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核准的,项目核准机关不予受 理或者不予核准;已经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核准机 关应当依法撤销该项目核准文件,已经开工建设的,依法 责令其停止建设。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将 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属于实行核准制的范围但未依法取得

项目核准文件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以及未按照项目核 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相应的项目核 准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依法责令 其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 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省级政府有关部门

和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 办法的规定,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六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核准 目录》规定实行核准制的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 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 2014年6月14日起施行。《企 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9 号令)同时废止。

第16篇:某市国家投资项目自查报告

按照衡发改稽[2008]02号文件要求,我局联合**市监察局于10月下旬起对全市2006年以来国家投资项目进行了一次全面自查。检查采取现场踏看、查阅资料与座谈相结合的方式,重点检查资金使用、工程进度、建设质量和项目管理等情况。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国家投资项目落实情况

近年来,我市一方面抢抓机遇争取国家资金支持,那一世小说网 http://www.daodoc.com另一方面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管理和改革,项目建设基本上能够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项目管理规定的要求组织实施和管理,发挥了政府投资的引导和带动作用,促进了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府性投资效益明显。近年来,政府性投资方向明确,投资范围覆盖了基础设施、教育、文化、卫生、交通等公共服务产品,有效推动了我市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农村安全饮水工程的建设有效解决了太平乡、长坪乡等一些贫困边远地区的百姓缺水、卫生用水问题,提高了老百姓的生活质量;大义新白石村小学、上架中学、小水镇小圩小学、**市三中等学校建设改善了教学条件、推进了教育优质发展;水东江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永济镇卫生院、泗门洲镇卫生院、三都镇卫生院等一批卫生服务硬件设施的建设,较好地缓解了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等问题;检察院技侦大楼、法院审判庭的建设为推进全市法治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另外,由于国家资金的引导带动,一些民间资本主动投入到公共设施建设中。如三都镇、龙塘镇等乡镇一些有钱老板主动出钱为家乡修路、建学校,三都镇朗生小学就是采取国家投入一部分、本地老板出资捐建一部分的方式建成。

(二)项目建设管理到位。政府性投资项目作为国家的民生工程,倍受社会关注,也得到了各项目责任单位和建设单位的重视。

1、项目前期工作基本上按项目管理要求做到位。都能相应地制定安全生产、质量、财务管理,工程施工、监理、验收等规章制度。

2、项目计划执行不走样。项目单位能够做到加强领导、组建项目管理机构,项目实施过程按基本建设程序要求进行。按照投资计划,制定相应进度控制目标,按目标计划施工,项目规模、性质、内容控制在项目下达的投资计划内。

3、项目质量有保证。各项目建设单位严把质量关,强化责任管理,保障了工程建设质量。如水东江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程标准高、质量好,是全市社区服务中心的样板工程、示范点。**九中宿舍楼工程从动工起,校长每天亲临工地,督促进度,检查质量。大义乡中学学生宿舍、新白石村小学教学楼等建设工程都达到了优质工程标准。

(三)项目资金管理规范。项目建设单位基本上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了财务管理制度,设立了专门帐户,通过了项目审计,按要求科学合理使用专项资金。各乡镇卫生院维修改造项目由市卫生局统一拔付、统一验收、统一结帐、统一审计;各学校建设项目将资金统一拔付到各乡镇财税所,由乡镇政府对资金进行统一管理,学校负责监督工程建设质量。农业、水利、检察院、自来水公司等单位都设立了专门帐户,专人管理,专帐拔付。

二、存在的问题

从检查的情况来看,大部分项目都能按项目管理要求和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和管理,但也有一些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违反法规和管理规定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项目资金不到位。一些项目投资计划已下达,但资金并未到位或没有足额到位,存在挤占、截留项目资金的问题。如:大义乡中学学生宿舍楼扩建项目,计划已下达,但资金没到位。长坪乡鹿子供水工程、三都镇南庄小学等项目未按计划足额下拨资金。

(二)项目资金到位但未启动。职业高中实验楼、法院审判庭项目和2006年国家优质粮食产业工程良种繁育基地建设哲桥项目区苏明村渠道和石仙村机耕道工程等国家补助资金或投资已经到位项目建设单位,但项目迟迟未按计划启动。

(三)财务管理不合法。个别项目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债)项目管理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核算。存在没有按规定单独建帐核算、专户储存,财务审批手续不健全。如地方电网冰灾恢复工程,由于抢修时间紧、冰灾修复工程量大,对国家补助资金没有进行专户储存,而是直接直接拔给受灾乡镇或从一般帐户开支或转帐。

(四)招标投标不规范。项目招投标工作有不符合法定程序的,甚至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有的公开招标项目不办理招标核准手续,自行组织招标。如交通局的一些通乡通村公路、财政局的政府采购等。有的虽然履行了招标事项核准手续,但建设单位不按核准的招标事项开展招标。如**九中、**十中、坛下中学等校舍改造等。

三、几点建议

(一)加强对国家专项投资项目的稽查领导。国家专项投资的项目建设关系全局,组织实施好项目,对争取国家和省更多项目资金的支持、保持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意义重大。在市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发改部门将稽查工作列入日常工作。各项目建设单位在发改、行业部门的具体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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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下,认真履行职责,加大工作力度,不折不扣地完成项目建设的各项任务,确保项目按时按质建成,发挥效益。

(二)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规范化管理。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程序,做到规范运作。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招标投标、规模调整、竣工验收、监督管理等全过程做出科学规范。纪检、监察、发改、财政、建设、审计和工程项目使用部门,应当对工程运作那一世小说网 http://www.daodoc.com全过程进行监督,并加大公众参与及公共监督力度,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透明度,使政府投资项目成为“阳光工程”,避免“暗箱操作”。

(三)制定稽查办法,明确稽查工作范围、责职。为了加强国家专项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督,保证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建议政府出台我市国家专项投资建设项目稽查办法,明确发改部门对全市国家专项投资项目的管理稽查职能,由市财政拔付开展稽查工作所需工作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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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篇:扩大内需中央投资项目自查报告

楚雄州民政局扩大内需中央投资项目自查报告

“楚雄州儿童福利院”项目为国家第四批扩大内需新增社会事业投资项目,建设规模为3000平方米,共建床位150张,总投资450万元(不含土地费用和附属设施),其中国家发改委下达360万元,占总投资的80%,省发改委补助90万元,占总投资的20%。根据项目建设用地情况和规划设计方案,“楚雄州儿童福利院”设计建筑面积为3473.3平方米。现将项目建设情况报告如下:

一、资金落实情况

“楚雄州儿童福利院”项目已到位资金450万元,其中楚财建〔2009〕166号下达中央资金360万元、楚财建〔2009〕196号下达省补助资金90万元。

二、组织协调情况

我局局党组高度重视项目建设工作,多次召开会议,对项目建设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并成立了以局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工作人员为成员的“楚雄州民政局儿童福利院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专门负责“州儿童福利院”项目建设的相关工作,做到明确责任、明确人员、明确目标,并按照工作任务目标要求,采取多种有效措施,积极推进了工作进程。

2008年上半年,州儿童福利院项目被列入“蓝天计划”建设规划后,我局于2008年6月23日向州人民政府提交了《关于请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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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楚雄州儿童福利院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请求州人民政府帮助协调楚雄市人民政府给予落实州儿童福利院项目建设用地,经楚雄市人民政府协调,楚雄市规划局根据《楚雄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和《楚雄市万家坝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选定楚雄市万家坝南路农贸市场西侧空地9129平方米,用于“楚雄州儿童福利院”和“楚雄州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两个项目建设,其中:“州儿童福利院”项目建设用地5549平方米。经州、市土地部门同意,地块按三类用地计算,每亩24万元,共需征地费329万元。为解决项目用地经费,我局又于2009年9月16日向州人民政府提交了《关于请求帮助解决州儿童福利院项目建设用地经费的请示》,经州政府主要领导批示,州财政局于2009年12月追加2009年预算200万元,先行支付,州、市国土资源部门已分别出具了用地批复。州财政局又于2010年7月向我局下达项目建设用地征地费129万元。

三、招投标情况

根据中央和省、州关于扩大内需建设项目“三个百分之百”的要求,“楚雄州儿童福利院”项目于2009年10月26日通过公开招标,中标单位为云南禄丰泰和建筑有限公司,并签订了施工合同,交招标办备案。工程监理单位为云南国开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并于2009年10月30日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项目已于2009年10月31日开工建设。

四、工程进度和建设中遇到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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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儿童福利院”项目建设工作,得到了州发改委和州、市土地、规划、建设部门的大力支持,才保证了项目按规定时间开工建设,目前,项目已完成基础浇注阶段建设任务,共完成投资420万元(包括土地费用200万元)。但在推进工作中,仍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困难,主要是建设用地地块的复杂性:由于项目用地位居城市街道与局面住宅区之间,属闹市区,地下埋藏物和地上附着物较多,经多方协调,目前已完成对经项目用地进入云南地质工程队809队生活区的自来水管道和临时道路改道工程,并与中国电信楚雄州分公司就进入上述生活区的通信光缆的改造问题进行协商并已完成改道。同时,为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益,我局根据土地勘测定界结果,将地块东面突出的三角形地块西边属州国有资本经营投资有限公司的地块进行置换,双方在签订《土地置换协议》的基础上,再次进行土地勘测定界,等面积进行了置换。在项目的规划和设计过程中,设计单位忽视了建设用地上空有南方电网公司的高压线路,由于该线路距离地面不足10米,根据项目规划,该线路直接影响施工和项目用房,经我局多次协调电力部门对该线路进行拆迁或加高未果后,不得不于2010年3月对项目规划进行了调整,将所有规划建筑物向南移动了8米。

由于上述工作,导致了和“州儿童福利院”项目建设进度缓慢,我局将在下步工作中,一是进一步加强项目的计划、资金和建设管理,确保项目按计划实施,保证中央和省的投资专款专用,工程建设质量符合要求;二是与监理单位一起,督促施工单位在保证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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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的基础上,加快施工进度;三是加强与发改委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形成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的合力,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保证“州儿童福利院”项目于2010年12月底前竣工,尽快投入使用,发挥上级资金的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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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民政局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第18篇:某市国家投资项目自查报告

xx市国家投资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自查报告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情况检查的通知》要求,结合财政部这次对我市国家投资项目检查过程中提出的要求,我局立即组织耕保、财务、监察、工程技术等科室及相关业务专家组成检查机构,对2001年-2006年国家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进行逐个对照检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xx市综合开发项目

1.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

该项目于1999年7月份上报,2001年7月经国土资源部批准立项,其性质为国家投资、地方承担的土地开发重点项目。项目规模xxx.xx公顷。总投资xxx万元。建设期一年(2001年10月—2002年10月)。项目由xxxx规划设计。

2、工程建设完成情况。

该项目于2001年10月20日正式开工,至2002年10月底全面完成,各项工程完成情况如下:

规划完成土方179万立方米,实际完成179万立方米,完成率100%;规划排水沟18.37公里,实际完成18.37公里,完成率100%;规划桥涵14座,实际完成14座,完成率100%;规划田间道9.49公里,实际完成9.49公里,完成率100%;规划生产路5.5公里,实际完成5.5公里,完成率100%;规划农田防护工程共植树28040株,实际完成28040株,完成率100%。

3.项目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

该项目总投资xxx万元,全部为中央投资。到位资金xxx万元,项目实际支出xxx万元。其中:工程施工费xxx万元,设备购置费23.0万元,前期工作费为29.0万元,业主管理费为9.45万元,不可预见费10.12万,竣工验收费13.13万元。

在资金管理使用方面严格执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专人管理”,并且严格按照预算支出使用资金,没有出现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的情况发生。

4、土地权属调整情况

该项目区土地所有权均属xx市xxx镇、xx镇、xx镇、xxx镇、xx镇所属的村集体所有。土地开发前后土地权属界限清楚、明晰,无争议,不存在土地所有权的调整。对新开发后的土地是那个村集体的,由村集体分别与各承包户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

5、工程管护措施

项目竣工后,为搞好项目区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证工程设施能长期、正常运转,真正发挥效用,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整理中心及时将新开垦土地使用权交由所在镇,由镇交给所在村,由所在村负责管理维护,并签订交接协议,明确责任、义务。村里派专人管理,把责任落实到人。

6、投资效益情况

项目建成后新增耕地xxx.xx公顷,目前已进入正常收益期,玉米、小麦平均亩产可达500公斤,亩产值500元左右。项目区年收益200万元,三年可收回全部投资。同时,项目区抗旱、排涝和防止自然灾害的能力得到加强,水土流失现象得到根本扼制,优化了生态环境,促进了农业生产的良性发展和耕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提高了土地利用率,增加了有效耕地面积,完善了农业基本设施,促进了农业生产机械化的发展,为农村发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7、项目组织管理的主要措施与经验

①从经济上进行约束。在工程施工中,将工程质量、进度和工程款的支付挂钩,对单项工程的各分项工程根据施工进度,每完成一项工程,经监理方和业主方验收合格后,才支付该分项工程款项的70—80%。

②对施工过程进行严格监督。在施工过程中,工程技术指导小组、监理人员以及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中心领导对项目工程施工进行全程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纠正和规范施工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对于一些隐蔽工程,必须在技术指导小组和监理人员的监督下才能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通过施工前、中、后层层把关,所有项目工程都取得了良好的质量效果,施工过程中没有出现质量问题,均符合实际生产需要和规划设计的技术要求。

8、存在问题与改进措施

该项目为首批国家投资项目,因当时国家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是否进行招投标未做要求,所以采取了议标、评标的办法选择施工单位。并委托xxx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对施工过程进行了全程监理。

9、文档管理情况

对本项目形成的各类资料形成专门的档案柜,由专人负责按时进行分门别类整理。建档资料主要有:有关项目的申报文件、图件、资料,上级下达的各类文件,各种合同书及其附件、信函、会议记录,各种原始工程文件(工程日志和备忘录),各种图表、数据,各种工程报表、技术鉴定报告、工程质量检验资料、工作总结、财务预、决算资料、项目审计报告,各种规章制度等。

二、

xxx土地整理项目

1.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

该项目于2002年11月份上报,2003年4月国土资源部批准立项,其性质为国家投资、省厅土地整理中心承担的04年第一批土地开发整理重点项目,项目规模为xxx公顷,总投资xxx万元,建设期为两年(2005年4月—2007年4月)该项目xxx进行规划设计。

2、工程建设完成情况。

该项目于2005年4月开工,至2006年12月完成情况如下:

该项目区规划土地平整土方量为103.77万立方米,目前土地平整工程已完成98.5万立方米,完成率95%;规划排水沟65.52公里,现已完成55.7公里,完成率85%;规划灌溉主支管道65.52公里,现已完成46.3公里,完成率71%;规划桥涵112座,现已完成86处,完成率77%;规划田间道10.83公里,现已完成9.6公里,完成率88.6%;规划生产路50.5公里,实际完成45公里,完成率89.1%。规划设计水闸5座,现已完成3座,完成率60%;泵站10座,现已完成6座,完成率60%;规划新建和修复农用井3处,现已完成3处,完成率100%;规划设计安装变压器10台,现已装机6台,完成率60%;新建拦河闸1处;输变电线路设计6.5公里,实际完成5.2公里,占工程量80%。

3.项目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

该项目总规模为xxx.xx公顷,通过开发实际新增耕地198.1公顷,项目总投资为xxxx万元,截止到目前到位资金 xxxx.xx万元,按照工程进度状况项目支出资金xxxx.xx万元,其中前期工作费39.98万元,工程施工费xxxx万元,业主管理费27.27万元。

为有效合理利用项目资金,国土资源局成立了以局长任组长,分管财务的副局长任副组长,整理中心和财务科负责人为成员的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指定了专门负责项目资金的会计人员,具体负责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并制订了项目资金财务管理制度。对拨付的项目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对资金的拨付和使用,严格按照预算和财务制度规定的范围、标准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对各项支出严格把关。对违反规定的支出,不予列支和报销,领导不签字的钱不支。项目工程款严格按工程预算、工程的进度和质量进行拨付。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不定期地对施工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检查。

4、土地权属调整情况

xx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项目区共涉及7个行政村,土地面积分别为xx村231.71公顷、xx村24.26公顷、xxx村44.16公顷、xxx村138.48公顷、xx村258.95公顷、xxx村55.57公顷,xxx村150.92公顷,土地整理后共增加耕地面积198.1公顷,均为原村集体所有。土地权属清楚,界限明确,无土地权属纠纷。经全体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决定对土地整理后的原有耕地,继续由原承包人承包经营,引起界址变更的,修改原承包合同,原承包期不变。对于新增加的耕地,主要采取两种办法:一是按各行政村参与整理土地面积的比例,由各村集体承包给农民耕种,并办理有关手续;二是为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将新增耕地向种田大户倾斜。因该项目尚未完工,待竣工后再对新增加的耕地予以发包。

5、工程管护措施

待项目竣工后,为搞好项目区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证所建设和安装的工程设备和相关设施能长期、正常运转,真正发挥效用,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整理中心将及时把所有设备和设施移交项目所在镇,由所在镇交付所在村,由所在村负责管理维护,并签定交接协议,明确责任、义务。村里则派专人管理,把责任落实到人。

6、投资效益分析

项目实施后,可新增耕地xxx.xx公顷,项目区内原耕地产量为小麦200-250公斤/亩,玉米为250-300公斤/亩,花生为200公斤/亩。亩效益为500元左右,由于投入的人力、物力多,纯收入所剩无几。经过土地整理后,生产条件得到较大改善,农作物产量大幅提高,生产投入降低。粮食单产可翻一番。仅粮食一项,整个项目区年增加收入为xxx.xx万元。这仅从单纯的粮食生产就可获得较高的效益。如果改变粮经比例,种植蔬菜等特色农作物,效益将是巨大的,项目区人民群众的收入将是真正意义的全面改观。

7、项目组织管理的主要措施与经验

①从经济上进行约束

在工程施工中,将工程质量、进度和工程款的支付挂钩,对单项工程的各分项工程根据施工进度,每完成一项工程,经监理方和业主方验收合格后,才支付该分项工程款项的70—80%。

②对施工过程进行严格监督

在施工过程中,工程技术指导小组、监理人员以及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中心领导对项目工程施工进行全程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纠正和规范施工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对于一些隐蔽工程,必须在技术指导小组和监理人员的监督下才能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通过施工前、中、后层层把关,所有项目工程都取得了良好的质量效果,施工过程中没有出现质量问题,均符合实际生产需要和规划设计的技术要求。

8、存在问题与改进措施

(1) 道路工程个别地段还未用机械压实,路面也未铺风化沙,待2007年4月与林网建设一并完成。

(2) 今年下半年出现了罕见的旱情,所以林网植树未能按规划设计的要求和进度计划及时种植,此项工程待惊蛰后全部种植完毕。

9、文档管理情况

对本项目形成的各类资料形成专门的档案柜,由专人负责按时进行分门别类整理。建档资料主要有:有关项目的申报文件、图件、资料,上级下达的各类文件,有关招投标文件,各种合同书用其附件、信件、会议记录,各种原始工程文件(工程日志和备忘录),各种图表、数据,各种工程报表、技术鉴定报告、工程质量检验资料、工作总结、财务预、决算资料、项目审计报告,各种规章制度等。

三、xx镇土地整理项目

1.

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

该项目于2003年10月份上报,2004年12月国土资源部批准立项,其性质为国家投资、省厅土地整理中心承担的04年第二批土地开发整理重点项目,项目规模为xxx.xx公顷,总投资xxxx万元,建设期为两年(2005年4月—2007年4月)该项目由xxx进行规划设计,。

2、工程建设完成情况。

该项目于2005年4月开工,至2006年12月完成情况如下:

该项目区规划土地平整土方量为113.73万立方米,目前已完成98万立方米,完成总工程量86%;规划排水沟39.3公里,现已完成38公里,完成率96.7%;规划灌溉管道79.1 公里,现已完成78公里,完成率98.6%;规划桥涵32座,现已完成20处,完成率63%;规划田间道19.71公里,现已完成19.71公里,完成率100%;规划生产路27.62公里,实际完成27.07公里,完成率98%。泵站14座,现已完成13座,完成率92.9%;规划新建和修复农用井10处,现已完成9处,完成率90%;规划设计安装变压器10台,现已装机9台,完成率90%;输变电线路设计3.3公里,实际完成3公里,占工程量91%。

3.项目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 该项目总规模为xxx.xx公顷,通过开发实际新增耕地xxx.xx公顷,项目总投资xxxx万元,实际到位资金xxxx万元。截止到2006年12月底,项目支出xxxx.xx万元,其中前期工作费43.03万元,工程施工费xxxx万元,业主管理费26.52万元。

为有效合理利用项目资金,国土资源局成立了以局长任组长,分管财务的副局长任副组长,整理中心和财务科负责人为成员的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指定了专门负责项目资金的会计人员,具体负责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并制订了项目资金财务管理制度。对拨付的项目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对资金的拨付和使用,严格按照预算和财务制度规定的范围、标准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对各项支出严格把关。对违反规定的支出,不予列支和报销,领导不签字的钱不支。项目工程款严格按工程预算、工程的进度和质量进行拨付。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不定期地对施工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检查。

4、土地权属调整情况

xx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本项目区所涉及的6个行政村土地面积分别为xx村110.31公顷、xxx村156.64公顷、xxx村45.53公顷、xxx村152.67公顷、xxx村214.37公顷、xxx村126.95公顷,土地整理后共增加耕地面积129.13公顷,均为原村集体所有。土地权属清楚,界限明确,无土地权属纠纷。经全体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决定对土地整理后的原有耕地,继续由原承包人承包经营,引起界址变更的,修改原承包合同,原承包期不变。对于新增加的耕地,主要采取两种办法:一是按各行政村参与整理土地面积的比例,由各村集体承包给农民耕种,并办理有关手续;二是为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将新增耕地向种田大户倾斜。因该项目尚未完工,待竣工后再对新增加的耕地予以发包。

5、工程管护措施

待项目竣工后,为搞好项目区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证所建设和安装的工程设备和相关设施能长期、正常运转,真正发挥效用,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整理中心将及时把所有设备和设施移交项目所在镇,由所在镇交付所在村,由所在村负责管理维护,并签定交接协议,明确责任、义务。村里将派专人管理,把责任落实到人。

6、投资效益分析

项目实施后,可新增耕地104.17公顷,项目区内原耕地产量为小麦200-250公斤/亩,玉米为250-300公斤/亩,花生为200公斤/亩。亩效益为500元左右,由于投入的人力、物力多,纯收入所剩无几。经过土地整理后,生产条件得到较大改善,农作物产量大幅提高,生产投入降低。粮食单产上述农作物将大幅提高。仅粮食一项,就可每亩增加收入100元,整个项目区年增加收入为183.9万元。这仅从单纯的粮食生产就可获得较高的效益。如果改变粮经比例,种植蔬菜等特色农作物,效益将更加可观。

7、项目组织管理的主要措施与经验

为彻底杜绝“豆腐渣”工程,确保项目的工程质量达到国家要求标准,在施工中采用严格的质量控制手段。 ①从经济上进行约束

在工程施工中,将工程质量、进度和工程款的支付挂钩,对单项工程的各分项工程根据施工进度,每完成一项工程,经监理方和业主方验收合格后,才支付该分项工程款项的70—80%。

②对施工过程进行严格监督

在施工过程中,工程技术指导小组、监理人员以及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中心领导对项目工程施工进行全程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纠正和规范施工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对于一些隐蔽工程,必须在技术指导小组和监理人员的监督下才能进行施工。

在施工过程中,通过施工前、中、后层层把关,所有项目工程都取得了良好的质量效果,施工过程中没有出现质量问题,均符合实际生产需要和规划设计的技术要求。

8、存在问题与改进措施

(1) 道路工程个别地段还未用机械压实,路面也未铺风化沙,待2007年春与林网建设一并完成。

(2) 今年下半年出现了罕见的旱情,所以林网植树未能按规划设计的要求和进度计划及时种植,此项工程待惊蛰后全部种植完毕。

9、文档管理情况

对本项目形成的各类资料形成专门的档案柜,由专人负责按时进行分门别类整理。建档资料主要有:有关项目的申报文件、图件、资料,上级下达的各类文件,有关招投标文件,各种合同书用其附件、信件、会议记录,各种原始工程文件(工程日记和备忘录),各种图表、数据,各种工程报表、技术鉴定报告、工程质量检验资料、工作总结、财务预、决算资料、项目审计报告,各种规章制度等。

四、xxx镇土地整理项目

1.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

该项目的性质为国家投资、省厅土地整理中心承担的xx年第二批土地开发整理重点项目,项目规模为xxx.xx公顷,总投资xxxx万元,建设期为两年,该项目由xxx进行规划设计。

2、工程建设完成情况。

目前,道路工程已全面展开,按规划设计的标准和要求,路网工程已完成路基43公里;在修建道路的过程中,及时将过路涵管一起下好,避免重复工程,修桥涵5座。水利工程已按规划设计的要求,新建大口井2座,扬水站2座,开挖排水沟40公里。土地平整工程共完成土方量80万M3。为确保工程进度,管道沟槽全部动用挖掘机施工,开挖管道沟10公里,砌筑大型蓄水池6个。

3.项目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

该项目总规模为xxx.xx公顷,通过开发实际新增耕地136.74公顷,项目预算资金总额为xxxx万元,第一年到位资金xxx万元,2006年已拨付施工单位资金xxx万元。

为有效合理利用项目资金,国土资源局成立了以局长任组长,分管财务的副局长任副组长,整理中心和财务科负责人为成员的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指定了专门负责项目资金的会计人员,具体负责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并制订了项目资金财务管理制度。对拨付的项目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对资金的拨付和使用,严格按照预算和财务制度规定的范围、标准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对各项支出严格把关。对违反规定的支出,不予列支和报销,领导不签字的钱不支。项目工程款严格按工程预算、工程的进度和质量进行拨付。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不定期地对施工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检查。

4、土地权属调整情况

项目区所有土地权属归xxx村、xxx村、xxx村、xxx村、xx村、xx村6个村所有。土地整理前后土地权属界限清楚、明晰、无争议,不存在土地所有权的调整,只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配。项目开工前,由国土资源局、xx镇政府会同xxx村、xxx村、xxx村、xxx村、xx村、xx村村委会组织村民代表,首先对平整的方田及规定的用途进行了准确而细致的测量和登记,经村民代表大会协商,根据本村实际情况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作了如下确认并调整:

(1)xx镇xx片土地整理项目区土地总面积xxx.xx公顷,均为集体所有,其中xx村土地面积300.41公顷,xx村土地面积122.53公顷,xxx村土地面积112.53公顷,xxx村土地面积184.85公顷,xxxx村土地面积109.12公顷,xxxx村土地面积107.31公顷。土地权属清楚,界限明确,无土地权属纠纷。

(2)经全体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决定对土地整理后的原有耕地,继续由原承包人承包经营,引起界址变更的,修改原承包合同,原承包期不变。对于新增加的耕地,主要采取两种办法:一是按各行政村参与整理土地面积的比例,由各村集体承包给农民耕种,并办理有关手续;二是为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将新增耕地向种田大户倾斜。

5、工程管护措施

待项目竣工后,为搞好项目区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证所建设和安装的工程设备和相关设施能长期、正常运转,真正发挥效用,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整理中心及时将所有设备和设施移交项目所在镇,由所在镇交付所在村,由所在村负责管理维护,并签订交接协议,明确责任、义务。村里派专人管理,把责任落实到人。

6、投资效益分析

项目实施后,可新增耕地120.46公顷,项目区内原耕地产量为小麦200-250公斤/亩,玉米为250-300公斤/亩,花生为200公斤/亩。亩效益为500元左右,由于投入的人力、物力多,纯收入所剩无几。经过土地整理后,生产条件得到较大改善,农作物产量大幅提高,生产投入降低。粮食单产上述农作物将大幅提高。仅粮食一项,就可每亩增加收入100元,整个项目区年增加收入为207.43万元。这仅从单纯的粮食生产就可获得较高的效益。如果改变粮经比例,种植蔬菜等特色农作物,效益将更加可观。

7、项目组织管理的主要措施与经验

为彻底杜绝“豆腐渣”工程,确保项目的工程质量达到国家要求标准,在施工中采用严格的质量控制手段。

①从经济上进行约束

在工程施工中,将工程质量、进度和工程款的支付挂钩,对单项工程的各分项工程根据施工进度,每完成一项工程,经监理方和业主方验收合格后,才支付该分项工程款项的70—80%。

②对施工过程进行严格监督

在施工过程中,工程技术指导小组、监理人员以及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中心领导对项目工程施工进行全程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纠正和规范施工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对于一些隐蔽工程,必须在技术指导小组和监理人员的监督下才能进行施工。

在施工过程中,通过施工前、中、后层层把关,所有项目工程都取得了良好的质量效果,施工过程中没有出现质量问题,均符合实际生产需要和规划设计的技术要求。

8、存在问题与改进措施

因该项目是200x年9月份才开工的项目,到明年年底结束,所以该项目区目前未存在什么问题。

9、文档管理情况

对本项目形成的各类资料形成专门的档案柜,由专人负责按时进行分门别类整理。建档资料主要有:有关项目的申报文件、图件、资料,上级下达的各类文件,有关招投标文件,各种合同书用其附件、信件、会议记录,各种原始工程文件(工程日志和备忘录),各种图表、数据,各种工程报表、技术鉴定报告、工程质量检验资料、工作总结、财务预、决算资料、项目审计报告,各种规章制度等。

第19篇: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2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和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核准目录》中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核准目录》所称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目录》规定由省级政府、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由省级政府确定。

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条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取得依法应当附具的有关文件后,按照规定报送项目核准机关。

第四条 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当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依法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并加强监督管理。

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项目核准机关不得干预企业的投资自主权。

第五条 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不得超出办理时限。 第六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依法将核准过程、核准结果予以公开。

第七条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建立项目核准管理在线运行系统,实现核准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 第八条 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办法另行制定,其他各类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

第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由项目单位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其中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甲级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第十条 项目申请报告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2

(一)项目单位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

(三)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四)经济和社会影响分析。

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编制并颁布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主要行业的项目申请报告示范文本、项目核准文件格式文本。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遵循便民、高效原则,制定并公开《服务指南》,列明项目核准的申报材料和所需附件、受理方式、审查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内容,提高工作透明度,为项目单位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四)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当对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核准程序

第十四条 企业投资建设应当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应当按照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向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地方企业投资建设应当分别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应当由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行业管理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分别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权限的项目,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规定由省级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初审的,应当由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与其联合报送。

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单位、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投资建设应当分别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直接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分别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分别附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企业投资建设应当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第十五条 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单位补正。 项目核准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报材料,都应当出 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对于受理的申报材料,书面凭证应注明编号,项目单位可以根据编号在线查询、监督核准过程和结果。

第十六条 项目核准机关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如有必要,应在4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的工程咨询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评估工作。工程咨询机构与项目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该工程咨询机构不得承担该项目单位的项目评估工作。接受委托的工程咨询机构应当在项目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

评估费用由委托评估的项目核准机关承担,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项目单位的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对于涉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职能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商请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有关行业管理部门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查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八条 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构成重大影响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第十九条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或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单位。

项目核准机关需要委托评估和进行专家评议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将咨询评估和专家评议所需时间书面告知项目单位。

第二十条 对于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出具项目核准文件并依法将核准决定向社会公开;对于不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

属于国务院核准权限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国务院的意见出具项目核准文件或者不予核准决定书。

项目核准机关出具项目核准文件或者不予核准决定书应当抄送同级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查等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初审机关。

第二十一条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强化自我约束,制定并严格遵守内部《工作规则》,明确受理申请、要件审查、委托评估、征求行业审查意见、内部会签、限时办结、信息公开等办事规则,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核准工作效率。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对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核准内容及效力 第二十三条 项目核准机关主要根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进行审查: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

(二)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准入标准;

(三)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四)不影响我国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生态安全;

(五)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依法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项目核准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2年。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照规定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二十六条 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提出调整申请。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者要求其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一)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二)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的;

(三)项目变更可能对经济、社会、环境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四)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第二十八条 对于未按规定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审批、节能审查意见的项目,各级项目核准机关不得予以核准。对于未按规定履行核准手续或者未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第二十九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快完善信息系统,建立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准入标准、诚信记录等信息的横向互通制度,及时通报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实现行政审批和市场监管的信息共享。

第三十条 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四)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

(五)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六)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一条 项目核准机关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工程咨询评估机构及其人员、参与专家评议的专家,在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受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开展评估或者参与专家评议过程中,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 项目单位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核准的,项目核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已经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该项目核准文件,已经开工建设的,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属于实行核准制的范围但未依法取得项目核准文件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以及未按照项目核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核准目录》规定实行核准制的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6月14日起施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9号令)同时废止。

第20篇: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要求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要求

初步设计是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和控制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工艺技术、投资概算、控制及分配建设投资的关键步骤。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报告文件

市直部门、市直企业、中央、省营企业(单位)可直接向市发改委出具报告文件;各县(市、区)开发区项目由县(市、区)开发区发改局出具呈报文件

二、有相应设计资质单位编制的初步设计文本

三、及地规划许可证(已征地的提供规划部门审查意见)

四、土地使用证

五、地震部门的审查意见

六、消防部门的审查意见

七、安全监督部门的审查意见

八、资金落实证明文件

九、生产性项目应提供: (1)供电部门的承诺及设计方案 (2)供水部门的承诺及设计方案

(3)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及环保设计文案 (4)其它外部配套条件方面提供相应的实施方案

说明:初步设计一般需组织具有相关专业较高技术职称的专家进行评审论证;本级发改部门需呈报上级发改部门审批的,在呈报文件中应提出审查意见。

政府投资项目自查报告
《政府投资项目自查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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