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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操作规程

发布时间:2020-03-03 00:03:2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操作规程

为规范审计人员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跟踪审计行为,完善实施过程、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以及《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滨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程所称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准备阶段、建设实施阶段以及竣工决算验收阶段进行的全过程审计监督。其主要目的在于及时、有效地监督投资管理、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以及建设资金筹集、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效益性,防止建设资金流失和舞弊行为发生,促进被审计单位加强和改善管理;全面、真实地掌握投资和建设过程中的具体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审计结论和评价;在监督的同时,体现服务功能,及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馈审计信息。促进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有效的制约机制,在规范建设程序、加强建设管理、节约建设资金、推动反腐倡廉等方面发挥审计的积极作用。

第二条 本部门对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跟踪审计时,应按照本操作规程的规定执行。省级以上审计机关下达或授权的跟踪审计项目,有统一操作规程的,按其执行;没有统一操作规程的,参照本规程办理。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以本市财政性资金和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四条 实施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时,应当确定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下同)为主要被审计单位。同时,依据法定程序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相关单位)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相关单位的有关财务收支审计,不受审计管辖范围的限制。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应以国家有关基本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办法为审计依据。被审计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制度、规章、决定及相关的合同、协议等,不违反现行法规的,可以作为审计参考依据。 第二章 审计程序

第六条 根据我市年度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计划,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方针,结合市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和有关部门的意见,确定年度跟踪审计项目计划。上年度已列入计划,项目实施期跨年度的项目,应作为“续审”项目,列入当年跟踪审计项目计划。

第七条 根据跟踪审计项目计划,指定审计组组长、主审,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必要时,审计组可以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或社会中介机构人员参加。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八条 审计组应当编制《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实施方案》,作为实施某一具体跟踪审计项目的作业依据。

(一)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当到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进行审前调查,详细了解被审计项目的基本情况,分析调查资料,确定审计目标和工作重点。审前调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项目立项及可行性报告批准情况; 2.项目概算或预算的批准与调整情况; 3.年度预算安排情况;

4.建设资金筹措计划与实际到位情况; 5.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6.工程现场管理、工程财务核算、工程物资收发、工程价款结算、工程合同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情况等。

(二)跟踪审计项目的实施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的依据; 2.建设单位和被审计项目的名称、基本情况; 3.建设项目相关单位的名称及基本情况; 4.审计范围、内容、方法、重点、目标、实施步骤、预定时间; 5.审计组成员名单、具体分工和相关职责; 6.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的日期。

跟踪审计实施方案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分管局长批准后,由审计组负责实施。 审计组应严格按照确定的审计实施方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部分内容不适应实际需要时,可根据具体情况按照规定进行调整。调整手续为:审计组向部门负责人书面提出调整理由,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并经分管局长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鉴于跟踪审计实施期的特点,可根据本规程第四条规定的审计对象,根据必要性原则分期、分别向“建设项目相关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前“建设项目相关单位”已经确定的,在送达第一期审计通知书时一并送达,实施审计前“建设项目相关单位”尚未确定的,可待确定后在实施阶段按照法定程序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采用通用格式。 审计通知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与建设项目相关单位的名称;

(二)审计依据、范围、内容、方式、时间;

(三)对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

(四)审计组成员名单;

(五)审计机关公章和签发日期。

审计通知书中应要求被审计单位在跟踪审计过程中根据项目进展程度逐步向审计组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批文: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扩初设计(含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含施工图预算)及审批文件;

2.招投标资料: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标书、中标通知书及有关会议纪要等; 3.各参建单位(包括设计、施工、监理等)资质证明及取费证书、预结算编制人员资质证书(复印件);

4.项目前期征地拆迁资料;

5.经济合同:包括总承包、分包、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含设备)采购等合同及与项目有关的协议、纪要、各类签证等;

6.验工月报及竣工验收资料(如:施工日志、质量评定单等);

7.竣工图:包括土建、装璜、设备及安装(含水、电、暖、通)等专业图纸(含设计变更方面);

8.工程结算资料:包括工程量计算资料、单价测算资料、工料分析单(含钢筋翻样单)及汇总计算资料等; 9.“竣工决算概况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财产总表”、“交付使用财产明细表”等;

10.项目财务收支帐册、凭证、报表及交付使用财产、项目结余物资清单、未完工程项目资料。 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时,应当要求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主管人员就已经

或将要提供资料的真实、

完整和其他相关情况作出书面承诺。 在跟踪审计过程中, 审计组还

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书面承诺要求。

第十条跟踪审计设施阶段,审计组负责收集审计证明材料。审计证明材料种类有: 1.被审计单位提供的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各种资料;

2.审计人员通过观察、调查、审核、计算等方法收集形成的、能够证实审计事项真相的 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审计证明材料应符合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合法性的要求。

第十二条 审计证明材料应按照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取得相关责任人的签名或盖 章。审计人员对证据提供者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证据,应当注明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原 因和日期。拒绝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审计证据仍然有效。

第十三条 跟踪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应当对审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以及审计人员的

专业判断进行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并对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负责。审计组负责人应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并签署复核意见。审计工作底稿的主要内容包括: 1.被审计单位名称;

2.审计项目的名称及实施时间; 3.审计过程记录;

4.审计事项及审计人员的判断意见; 5.编制者的姓名及编制日期; 6.复核者的姓名及复核日期。

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应做到真实客观、内容完整、事实清楚、重点突出。

第十四条 跟踪审计实施阶段,审计组应按照“跟踪审计、分期报告、迅速反馈、及 时纠正”的原则,针对发现的问题,定期或不定期地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出具书面分期报告。 为区别于审计终了时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跟踪审计分期报告采取向被审计 单位送达《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意见单》的形式(文书格式见本规程附件一,以下简称意 见单),鉴于意见、建议主要供被审计单位改进工作之用,为简化操作程序,可暂试用审计 组名义制发。对建议事项较为重大的,由分管局长审阅后发出。必要时可由审计局下发审计 建议书。

意见单的内容主要包括:

1.审计查证情况(跟踪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2.审计意见和建议; 3.被审计单位意见;

4.审计意见和建议的执行、落实情况。

意见单由审计组主审填制,审计组组长、主审应负责督促被审计单位执行、落实审 计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作好相关记录。

第十五条 对于跨年度的跟踪审计项目,年度终了,审计组向局出具年度跟踪审计报告(此报告可以不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对施工单位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与审定单结合, 在最后一期审定单盖章时将具有汇总数据的审计征求意见书一并交于施工单位盖章。对于跟 踪审计终结的项目,应按照现行的审计操作程序,由主审人员负责起草审计报告、审计决定 等法定文书。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准备阶段的跟踪审计主要内容包括:

检查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概算批复、环境影 响评估报告等意见是否齐全,投资决策是否合理。 2.检查建设规划、用地批准及施工许可、环保及消防批准、项目设计等文书是否齐全、有效。

3.检查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编制范围是否完整,编制依据及采用规范、标准是否正确,设计方案是否经济合理。 4.检查建设项目相关单位(勘探,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的确定是否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及其结果的合法性。

5.检查与各建设项目相关单位签订的合同条款是否全面、合法、公允,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承诺是否一致。

6.检查建设项目法人注册资金的来源及到位情况。

7.检查建设项目资金的来源及落实情况。资金来源是否合理,是否专户存储,能否满足项目建设投资进度需要,后续建设资金是否落实。对使用国债的建设项目,要严格规定其操作程序和使用范围,并作为建设资金审计的重点。

8.检查各种规费是否按规定及时缴纳;减、免、缓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手续是否完善。 9.检查征地、拆迁补偿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有无擅自扩大范围、提高标准或者降低标准,损害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利益。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阶段的跟踪审计主要内容包括: 1.检查履行合同情况。合同各方是否认真履行合同条款,有无转包、违法分包工程等情况。如有变更、增补、转让或终止等情况,审查其真实性、合法性。 2.检查项目概算执行情况。有无超概算和不按批准概算的规定购置自用固定资产,挤占或者虚列工程成本等问题。 3.检查内控制度建立、执行情况。建设单位是否建立健全的内控制度,并按规定执行。如:工程招投标制度;工程奖惩制度;工程签证、验收制度;设备材料采购、验收、领用、清点制度;费用支出报销制度等。同时要督促、指导建立完善的管理机制并监督其执行,保证项目建设顺利进行、建设资金合理合法使用。 4.检查月度工程结算资料是否及时报送,监理及建设单位是否及时把关,工程设计变更、施工现场签证手续是否合规、及时、完整、真实。 5.检查工程项目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是否符合《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要求和有利于建设项目的管理及竣工决算的需要。

6.检查建设资金到位情况是否与资金筹集计划及投资进度相衔接,有无大量资金闲置、或因资金不到位而造成停工待料等损失浪费现象。

7.检查建设资金是否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是否按照工程进度付款,有无挤占、挪用建设项目资金或者外借使用等问题。对往来资金数额较大且长时间不结转的预付工程款,预付备料款项要查明原因,防止超付工程款现象。

8.检查建设单位管理费的计取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费用支出是否符合“必须、节约”的原则,有无超出概算控制金额,审查其真实性、合法性。

9.检查设备、材料的采购价格。尤其要对建设单位关联企业所供设备、材料的价格进行检查,防止从中加价。对已购设备、材料不能使用于该工程的,要分析原因,分清责任。并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处理,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

10.检查国家、省、市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检查各级政府给予该项目的优惠政策,相关部门是否贯彻执行;建设单位是否将优惠政策全部用于建设项目上,有无以各种形式转移,从而增加建设项目投资。

11.检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情况。重点检查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建改的同步性以及实施的有效性。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阶段的跟踪审计主要内容包括: 1.检查工程结算和工程财务资料,核对甲乙双方材料决算表,超、欠供材差计算是否正确、结算凭证是否合法。 2.检查工程库存物资的财务处理是否合规。

3.检查待摊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工程建设配套设施费支出、贷款利息和资金占用费是否真实,其分摊是否合理,有无挤占工程投资支出。审查各种非正常损失费用的真实性,核销有无经过有权部门审核批准。已摊销待摊投资是否真实、合理,投资决算报表中相关数据是否配比。 4.检查建安工程投资真实性、合法性。审查竣工图纸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审查竣工资料与实物是否一致。依据竣工图纸、工程签证资料和工程量计算规则,细致、认真地审核、复算工程量,确定工程量的真实性,以及工程定颁套用与取费或者应用投标单价的准确性。审查合同中关于工期、质量等奖惩条款的实际执行情况。 5.检查建设项目基建收入、节余资金。重点检查建设期间收入的形成和工程投资节余资金分配比例的真实性、合法性。 6.检查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主要检查“交付使用资金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核实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是否真实、是否办理了验收手续和交付的递延资产情况等。 7.检查尾工工程。重点检查建设单位预留建设项目未完工程投资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8.对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审计,依据有关经济、技术、社会和环境等指标,对建设项目投资决策的有效性、经济的合理性进行评价,分析影响投资效益的各种因素。 第四章 审计方法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应在项目的前期准备阶段将其纳入审计范围,作好审前调查和各项衔接工作,掌握并监督项目前期准备阶段的相关情况。正式进点一般安排在项目立项以后。

第二十条 审计组在工程的各个环节应按下列步骤实施: 1.审计组应在项目现场设立办公场所,与被审计单位建立定期例会制度,参加被审计单位的重要例会,及时了解、掌握项目的各种情况,提出审计意见,并且作好会议记录。 2.审计组应积极了解项目的设计动态,关注设计方案的经济合理性,重点加强对设计概算及施工图预算的审计监督,从源头上控制工程造价。 3.审计组在项目拆迁阶段,应在拆迁单位与被拆迁户签订拆迁协议之前,对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评估报告、安置补偿方法及标准等进行审查,经审计后签订拆迁协议。对在拆迁过程中碰到的特殊情况,及时建议有关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处理,并且严格程序,完善手续。

4.审计组在工程招投标阶段,应在工程开标前,对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工程量清单、信息发布方式、招标方式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列席工程开标会,检查开标、评标过程以及招投标结果的合法性。

5.审计组在工程合同签订阶段,应在合同形成初搞尚未签字生效前,审查合同具体条款的合理性、合法性、全面性、有效性,并提出审计意见,尤其要对工程款的结算方式、支付方式以及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条款进行审计监督。另外,对非招投标工程,应对施工单位的资质、合同价款结算方式、主要材料价格等方面进行审查,做到“先定价,后施工”。同时,要求有关单位在经济合同条款中增加必须审计的条款。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成员应经常深入施工现场,掌握工程进展情况及相关技术问题;对隐蔽工程进行必要的抽查,做到心中有数;对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变更工程、额外工程进行严格的审计把关,并且作好相关记录。

第二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定期(一般为每月一次,装饰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可根据其专业特点缩短为10天或15天,必要时可不受时间限制,随时出具。)对各参建单位实际完成的工作内容、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及存在的问题出具跟踪审计意见单。审计组应尽量减少项目竣工阶段的审计工作量,将平时可以核定的工作量以及本规程第三章列示的审计内容最大限度地在平时审核完成,做到项目结束,审计基本结束,归档基本到位。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组应根据在建项目跟踪审计实施方案的要求,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组规定的时间和方法报送工程结算资料,并及时出具审计结果。

一、建筑工程方面 1.采用“按实结算”方式的,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己完成的工作量,及时报送“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结算,经监理审核并由建设单位签字认可后(时间一般为5天),报审计组审计(审计时一般为5天),审计结果作为甲乙双方结算以及拨付进度款的依据,每月审定的结果作为竣工结算的组成。

2.采用“中标价包干,设计变更、额外工作量签证按实调整”结算方式的,要求被审计单位每月将已完成的工作量,分中标价包干、设计变更及签证工作量两部分分别编制工程结算,经监理审核并由建设单位签字认可后(时间一般为5大),报审计组审计(审计时间一般为5天),审计结果作为甲乙双方结算以及拨付进度款的依据,每月审定的结果作为竣工结算的组成。

3.采用“单价包干、工程量按实结算”方式的,要求被审计单位将每月己完成的工作量结合合同约定的单价上报工程结算,经监理审核并由建设单位签字认可后(时间一般为5天),报审计组审计(审计时间一般为5天),审计结果作为甲乙双方结算以及拨付进度款的依据,每月审定的结果作为竣工结算的组成。 4.无论采用“据实结算”、“中标价包干,设计变更、额外工作量签证按实调整”、“单价包干、工程量按实结算”那一种结算方式,对于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额外工作量签证以及增加的工作量,被审计单位必须严格按程序进行申报,并书面说明变更原因,提交施工方案和预算报价,经监理审核、建设方认可后,报审计组审定,实行“先签证,后施工”。 5.对于工作量小、施工周期比较短的单项工程,可不按月上报已完工程结算,但在工程完工后10天内,施工单位必须上报工程竣工结算,经监理审核、建设方认可后,报审计组审定。

6.对于一些无法分段计量的施工子目(如钢筋、脚手、机械进退场等)及总的变更、调整部分,可不按月上报已完工程结算,但在工程完工后10天内,施工单位必须上报工程竣工结算,经监理审核、建设方认可后,报审计组审定。

7.被审计单位在上报工程结算的同时,必须附上相关的合同、招投标文件、协议、会议纪要、工程图纸、设计变更、签证、工程量计算、单价测算、工料分析单等资料。 8.项目结束,各施工单位不再编制总结算,由审计组将每月已审定的结算进行累计再加上平时较难分开计算及总的变更、调整部分的结算及时汇总得出总结算。

二、安装工程方面

1.根据安装工程专业性强、系统多、工艺复杂的特点,审计组应编制《安装工程跟踪审计实施方案》,作为实施安装工程跟踪审计的作业依据。

2.审计组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投资估算阶段应关注技术工艺要求、主要设备选型和相应的技术经济指标、建设标准。

3.审计组在项目设计阶段,应关注设计方案的经济技术合理性,使项目的工艺流程、主要设备选型配置投资控制在批准概算之内。

4.其他的审计方法可参考上述建筑工程方面的相关做法。

三、园林工程方面

1.对于道路工程中的绿化配套工程,由于其施工周期比较短,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完工后10天内上报工程结算,经监理审核、建设方认可后,报审计组审定。

2.对于单独的环境绿化工程,审计方法可参考上述建筑工程方面的相关做法。 3.针对园林工程的特点,对供应苗木的品种、规格(包括胸径、蓬径等)、单价等应严格要求按照招投标文件规定、合同约定执行。监理、建设单位应做好现场签收记录,审计组进行审计监督。 4.对于供应的古树、大树、珍稀品种等苗木,建设、监理应进行市场比价,精心测算,审计组进行审计监督。

四、拆迁方面

1.审计组应根据建设单位报送项目批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拆迁范围、拆迁对象、房屋拆迁许可证等资料,及时进行现场察看,全面了解项目拆迁情况。 2.审计组应在拆迁单位与被拆迁户签定合同前对合同初稿进行把关,审查合同内容是否符合相关的拆迁法规,费率计取是否合法,涉及的条款是否真实、全面、无歧义,对违约责任有无相关约定等,并及时提出审计建议。 3.审计组在拆迁实施过程中,应根据土地性质,按照现行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办法,对评估单位出具的评估结果及被拆迁人的补偿费进行审核。审查对疑难问题和特例事件的处理是否手续完备,是否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有无书面记录,并及时提出审计建议。 4.审计组应对拆迁实施单位及相关单位的账目及时审查,通过走访、调查被拆迁户等方法,抽查拆迁实施单位是否按照拆迁安置协议进行补偿,有无弄虚作假,截留、侵占、挪用拆迁资金,并及时提出审计建议。

五、财务方面

l.审计进点后,审计组应对建设资金的来源、到位情况、使用情况、帐户科目设置情况、财务核算情况、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全面审计或调查。 2.对前期费用中的待摊费用重点审计。审计各项费用的支出是否有依据,是否按照合同协议和规定进行支付;拆迁安置补偿方法及标准是否合规。 3.对建设单位付款情况进行审计。财务审计人员每月根据工程审定的数据(该数据由工程审计人员将月度审定的工程结算单按工程项目、施工单位进行汇总提供),由财务审计人员对照合同,检查建设单位是否按照合同进度付款,是否存在超付工程款的现象。

4.对建设项目设备和材料的审计。首先审查设备、材料采购的规格、数量、型号与工程项目确定的是否一致,审计时要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设备、材料采购计划进行核对;其次审查采购的方式是否合理、合法、合规,价格是否符合市场情况,是否进行比价采购。审计人员尤应关注特殊规格材料、非标设备的采购情况。 5.对设备材料的核算进行审计。主要审查设备材料的会计核算是否正确,设备材料的验收、入库、保管、领用、退料等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盘盈盘亏现象。设备材料的发生和领用是否根据工程的进度和需要进行。必要时,审计人员应对设备、材料的库存情况进行抽盘。 6.审查工程竣工决算编报是否及时、正确、完整。检查竣工决算报表数据是否真实,各表之间的勾稽关系是否正确。

7.审查建设项目投资效益情况并作出综合评价。要依据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中列出的有关指标,结合工程竣工后的实际情况加以分析,作出评价,指出项目在规划设计、概算、工期、质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同时进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分析。

8.对于工程项目其他费用的审计,亦应本着“及时、完整、准确”的原则进行,并及时做好《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应建立《跟踪审计项目台帐》(表式见本规程附件),由主审负责登记。 及时登记审计时间、工作记实(包括审计内容、项目现状、发现问题、审计意见、整改情况、审计成果)。台帐要注重反映量化成果,要成为反映跟踪审计全貌的工作日志。 第二十五条 定期检查《跟踪审计项目台帐》,原则每月检查一次,检查时间一般安排在次月上旬,并作好检查记录。

附件:1.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意见单 2.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信息表一 3.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信息表二 4.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信息表三 5.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信息表四 6.建设项目基建程序执行情况表 7.建设项目招标情况表

8.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建立、执行情况表 9.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工作台帐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操作规程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操作规程

鄞州区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暂行办法

浅析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方法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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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操作规程(咨询单位用)(推荐)

浅谈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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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操作规程
《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操作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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