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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扶助自查报告(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12-18 08:34:06 来源:自查报告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奖励扶助自查报告

郊计生字[2010]21号

关于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专项

检查自查自纠工作实施方案

各镇(乡、办、区)、人口计生办:

根据《山西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晋人口办发[2010]18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的目的和意义 2005年以来我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落实取得明显成效,计划生育家庭享受到了实实在在的好处,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明显增强,群众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满意程度不断提高。但在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不容忽视:有些地方发放奖励扶助金不及时;资格确认把关不严、甚至弄虚作

假,使少数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对象得到奖励;极少数工作人员借奖励工作之机,向群众索要好处等等。这些问题给人口计生工作带来不得影响,而且会败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按照《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全系统开展的基层文明执法专项活动,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各项工作。

二、自查自纠的范围、内容和重点

省《实施方案》对专项检查工作的范围、内容和重点都已具体明确,各乡镇要认真抓好落实。结合我区实际,这次专项检查自查自纠工作也要把握五个重点:一是整理出每年提供给代发机构的奖励对象名单及领取奖励扶助金人员签字名单;二是做到每年省、市、县下拨的奖励经费和发放,结余经费的账目清晰;三是对每年退出奖励扶助范围的人员底数要澄清;四是对奖励对象资格确认情况要进行一次全面筛查,将审核把关不严、弄虚作假被纳入奖励范围的人员要全部清理,并造册归档;五是在落实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工作制度中发现的或群众举报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各镇(乡、办、区)要根据本地在落实奖励扶助制度工作存在的问题,认真扎实、逐条逐项地进行一次全面的自查清理,发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坚决予以纠正。

三、自查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

此次专项检查工作从5月5日开始至10月底止共分3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及自查自纠阶段(2010年5月5日至7月20日)

各乡镇要把专项检查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迅速召开动员会进行安排部署。

各乡镇要对照省《实施方案》,坚持边检查、边规范、边纠正的原则,认真组织自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自查自纠工作要在7月20日前全部结束,并将自查报告上报区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区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将对各乡镇自查自纠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及时指导和评估,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督办典型案件。对工作组织不力、自查自纠不认真的,将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整改。区将组织力量,进代理发放金融机构、入奖励对象家庭进行实地检查。

(二)重点检查阶段(2010年7月20日至9月底)

在各乡镇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在7月底区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要抽调力量,组织开展重点检查,对有群众举报、自查自纠措施不得力、工作走过场的乡镇要重点检查。全区要在8月10日前做好迎接检查组对我区的检查验收。

(三)整改落实阶段(截止2010年10月底)

各乡镇要在自查自纠工作基础上针对专项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抓好落实,做到奖励扶助对象资格审核确

认到位。在整改过程中要深入剖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完善制度,健全机制,强化责任,加强监督,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工作长效机制。

四、组织领导

此次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条块结合,分级负责,由区人口计生局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组成区农村计生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区范围内专项检查工作,落实有关政策规定和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重要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人口计生局法规科,负责日常协调工作。

各乡镇均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参加的专项检查领导机构,并设立日常工作机构。各乡镇专项检查领导机构日常工作机构的设立情况要在2010年6月20日前报区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长治市郊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二o一o年六月十日

主题词:计划生育 奖励扶助 自查 方案

长治市郊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 2010年6月10日

共印25份

附件:

长治市郊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一、领导小组成员

组 长:刘沁平(区人口计生局局长)

副组长:陈 刚(区人口计生局纪检组长)

成 员:王荷艳(区人口计生局政策法规科科长) 李 莉(区人口计生局财务科科长)

二、办公室成员

主 任:王荷艳

副主任:李 莉

成 员:陈林美、马殿迎

办公室联系电话:0355-2207270 举报电话:0355-2207270篇2:子洲县关于实施2005年度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自查报告

子洲县关于实施2005年度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试点工作自查报告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陕政办发[2005]63号的要求,我县以求真务实的精神深入地开展了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现就自查情况简要报告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扛实责任。

为抓好该试点工作,我县召开了专题和有关部门协调会议,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完善了工作运行、群众监督、终身责任追究等机制;实施了“阳光”工程;将其纳入了目标责任考核,并实行一票否决。

二、全面部署,深入调查,档案规范化。

为杜绝滥报,我县各乡镇共涉及150人经过一周进村入户,对调查摸底的76 名奖励扶助对象,逐人重新进行资格确认,核掉不符合条件的30名。在“五一”期间,又抽调计生系统10多名干部,放弃休假,深入农村本着公开、公正、公平、宁缺误的原则,严格按确认条件和规定程序进行了全面复核和三级审核、公示,并接受了群众监督,最终确认全县扶持对象为42名, 对象确认后均建立了电子档案和手工档案,该资料附件粘贴整齐,相关证据收集齐全,表册填写详实、工整,优为生育史、婚姻的表述。做到了100%的确认准确率和“零误差”的个案信息。

三、强化宣传,广泛深入,营造氛围。

我县把奖励扶助政策宣传做为资格确认的首要任务,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宣传服务万里行活动,集中进行了一个月的多方位立体宣传,即在城区繁华地段悬挂了主要为配合宣传奖励扶助政策有关内容的6条大型横幅;通过县有线电视台专题栏目在晚上黄金时段进行了专题报道;由组成的小分队深入到农村,跑遍了全县18个乡镇,延伸到38个上千人的村,行程近1700公里,将专门刻制了宣传奖励扶助政策的碟片,在公路沿线,街道及村点上不断地滚动播放,复式宣传,同时进行了有关政策咨询服务2000人,散发了相关政策及内容的宣传单近10万份,宣传资料近村入户率达90%。让广大群众享有了对奖励扶助制度的知情权, 充分认识、了解了其重大意义、政策及有关内容,达到了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的目的。

四、资金发放直通化,实现“一折”到户。 11月9日,县委、县政府隆重集会,在政府大院举行了奖励扶助金首发仪式,18名受助代表披红戴花,高兴地接受了县上领导为他们颁发的奖励扶助金和光荣证书,同时宣布了42名奖励扶助对象名单。

县邮政系统强化了措施,落实了责任,严格按上级要求的“直通车”方式,将奖励扶助金安全、及时、足额地发放到确认扶持对象手中。

我县在2005年度试点工作中,随取得一定成绩,但仍存个别乡镇领导重视不够,致基层摸底不扎实,出现个别对象漏报问题。在今后工作中,我们将针对存在的问题认真加以改正,更好地做好该项工作。

子洲县计划生育局

二00六年一月十九日篇3:汤溪镇惠农补贴专项治理工作自查报告 汤溪镇惠农补贴专项治理工作自查报告

来源:汤溪镇 作者:办公室 发表时间:2012-8-31 8:51:00 汤溪镇于2011年3月份由原汤市乡、皮石乡合乡并镇成立,2011年8月份两乡财务合账。根据《资兴市惠农补贴落实、涉农乱收费和侵害农民土地权益问题专项治理实施方案》文件要求,我镇在2012年上半年开展了2010-2011年强农惠农补贴资金的到位及使用情况及农村集体土地、涉农收费等自查自纠。现将专项治理工作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惠农补贴落实情况

1、资金自查自纠使用范围 2010年-2011年我镇资金使用范围主要是上级财政安排拨付的强农惠农资金,并通过乡镇财政使用和发放,如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良种补贴、生态公益林补助、退耕还林补贴、移民后扶补贴、双季稻补贴、农机购置补贴、家电下乡补贴、计生奖励扶助补贴、“阳光工程”农民就业培训补贴、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补助、“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

2、专项资金上级安排计划及使用到位情况

( 1)、镇财政负责发放的涉农补贴资金 2010年-2011年上级安排我镇涉农补贴资金达568.18万元,其中:直补资金29.40万元、农资综合补贴177.70万元、良种补贴36.37万元(其中2011年油菜良种补贴10100.00元因乡镇合并等原因未及时发放,现正在落实)、移民补贴资金7.23万元、家电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64.40万元、退耕还林补助253.08万元。上述资金全部拨付到镇财政所的“专项资金专户”,镇财政所根据村组和个人上报的基础资料,认真审核,及时通过财政补贴管理信息系统制作好银行发放文件,在规定期限内将惠农补贴资金打入农户个人“一卡通”存折,并及时在各村村务公开栏张贴财政惠农补贴资金发放明细表,告知补贴对象可凭“一卡通”存折和有效证件到基层金融网点支取现金。两年来,镇财政所共兑付上级财政拨付的惠农补贴资金567.17万元,兑付率为99.82%。

(2)、上级部门发放的涉农补贴资金 2010年-2011年农机购置补贴、计生奖励扶助补贴、“阳光工程”农民就业培训补贴、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补助的兑付,分别由市农机局、市计生委、市劳动局负责;生态公益林补贴资金由市林业局直接拨付林管站发放。

(3)、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 2010年-2011年上级安排我镇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70.76万元,其中“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81.34万元。我镇收到上级拨付的资金,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事前、事中、事后加强跟踪管理,项目建设完工后,及时进行验收,并将资金及时拨付到村组和个人手中。

二、侵害农民土地权益情况

我镇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本镇实际,镇村两级都成立了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领导小组和农村土地纠纷调解机构,今年上半年,调处农村土地纠纷9起,成功率达90%。全镇没有发生违法侵占农村集体土地,损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现象发生。

三、涉农乱收费情况

坚决执行涉农收费公示制,农村中小学收费“一费制”,严格落实违法收费责任追究制。采取事前检查、事中督查、事后监查等有力措施,切实加强涉农收费管理。镇村两级设立了涉农收费公示牌。全镇没有发生涉农收费违法违纪事件,有效保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保持了全镇农村社会稳定。

四、存在的问题和应对措施

1、存在的问提

通过这次自查发现了一些问题:一是因少部分农户更换“一卡通”存折、个别农户死亡后变更户主没及时上报财政所变更登记导致财政所不能及时足额发放到位。二是个别村涉农收费公示内容不全面、更新不及时。

2、主要措施

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为了建立强农惠农政策监督检查长效机制,我镇将此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层层签入有关单位年度目标考核中,使此项工作责任明确,主要领导亲自督促,分管领导专门负责,工作人员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

广泛宣传,普及政策。为了让惠农政策家喻户晓,我们通过宣传栏、印发各类宣传品、张贴标语、组织工作人员进村入户宣传等形式向农户开展政策普及活动,确保将中央和省、市的强农惠农精神和政策原原本本传达给农民,将政策的执行与操作公开化、透明化。镇政府还设立了领导干部接访日,认真回答和落实农民的咨询和举报事项,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整改,对核实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建立台帐,及时发放。全镇各单位认真做好惠农政策的落实和补贴资金的管理发放工作,建立了补贴资金分配明细表、补贴资金发放明细表等台帐,做到早计划、早安排。在各项资金到位后,准确及时地发放到农户手中。

健全制度,创新机制.一是实行项目公示制度。给农民兑付补贴实行村级公示制度,将每个农户的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事项张榜公示,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二是对涉农补贴资金采用“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的管理办法,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确保资金安全运行。三是对种粮农民兑付农资综合补贴资金实行“一折通”或“一卡通”形式,一次性发放到农户手中。四是严格办事程序,规范操作行为,使强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科学运作,规范管理。加强了综合补贴网络信息管理工作。镇政府在每年第一个季度前将对年度种粮农民基本信息变化情况、村级公示表的执行情况、补贴资金的分户计算、补贴资金发放明细表的生成以及向金融部门提供分户数据等在内的各项工作,并通过“中国农民补贴网”进行,提高了运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此外,政府还制定实施了项目资金公开、公示、专家评审、资金兑付“一卡通”、专项资金报账、民主理财小组汇签等多项制度,明确了项目、资金的申请、审批、使用、拨付程序,基本上做到了用制度管钱、靠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保证了强农惠农专项补贴顺利实施。

加强监督,用好资金。镇政府每季度开展一次督查活动,并针对工作重点深入开展了一系列专项监督检查活动,加大对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一是检查资金拨付情况,配套资金是否到位,有无滞拨、欠拨资金等问题;二是检查有无贪污、截留、挪用、挤占、浪费专项资金以及违规报销其他费用等问题;三是检查项目建设工程招标、施工、监理、验收是否符合规定;四是检查项目实施效果,是否存在违背农民意愿,脱离实际的问题。同时,按照财务制度规定,积极落实专项补贴资金设专户、建专帐、确定专人负责的“三专”制度。

加强督查,规范涉农收费管理,全面、及时公示涉农收费内容。

汤溪镇农民负担管理办公室

二o一二年八月二十六日篇4: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政策落实自查报告 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政策落实自查报告

根据县人口局印发《关于认真开展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政策自查自纠》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加强中央和省、市、县强农惠农富农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各项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到位,促进我镇农业经济增长、确保农民增收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全县的统一部署,我镇由镇纪检委牵头对全镇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的自查自纠及监督检查,我镇就近几年来落实的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政策落实,进行了回头看,现就自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加强领导,靠实责任

为确保中央、省、市、县强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镇上成立了由党委书记任组长,镇长、人大主席、纪委书记任副组长,各联系村领导及相关业务人员为成员的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领导小组,负责全镇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组织领导,确保了监督检查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坚持求真,逐项自查

全镇现辖10个村62个村民小组,我镇共确认奖励扶助对象55人,发放奖励扶助金共计39600元;确定二女结扎户3000元奖励对象73户,其中当年办理6户,发放奖励金18000元;2011年确定“安居工程”6户,沼气池建设7户;计生“两户”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确认核实政府代 缴234户;二女结扎户按户内实际情况全部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107户12330元。各项优先优惠政策已全部按程序落实到位,确认落实到户率达100%。

三、查找问题,弥补不足

我镇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政策落实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对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政策宣传不够深入,对政策落实工作方法不够新颖,质量不够标准,信息不够准确。

针对存在的问题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1、提高思想认识,严格落实责任制。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进一步搞好优先优惠政策落实工作,与相关部门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协调统一的抓好优先优惠政策落实工作。加强各村各干部对优先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的重视程度,提高优先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的责任心,全面了解优先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的形式和状况,从而理清工作思路,转变工作方式、方法。

2、创新工作方法,提升工作质量。我们采取“五步工作法”推动我镇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政策落实工作上水平,上质量。“五步工作法”即:一访、二送、三跟踪、四建档、五反馈。一访就是通过走访摸清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人群;二送就是在走村入户时将相关的优先优惠政策送到户;三跟踪就是对已享受优先优惠政策的人群实行跟踪服务,让他

们了解优先优惠政策落实政策,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四建档,根据所采集的信息及时为享受优惠政策的人群建立各种档案并保存;五反馈,根据所采集的信息通过信息交换平台及时反馈到各部门,以便及时了解和掌握他们的实际情况。

3、充分运用信息平台,实行信息交流,资源共享。

我们要充分利用先进的网络资源,搞好信息平台建设,不断提升与民政、卫生、教育等部资源共享,认真做好信息的采集、整理、汇总和提交工作,确保信息准确、及时、完整,做到各部门数据整齐统一。

全面认真的贯彻执行惠农政策是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对全国人民的关怀,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通过自查自纠,总结经验,吸取了教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存在很多做的不到的地方,优先优惠政策落实工作是一项长期的任务,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开展自查自纠,不断强化措施,完善机制,力争把该项工作做的更好、更细。篇5:2012xx镇强农惠农政策资金自查报告1 党发[2012] 号

中共xx镇委员会

关于上报xx镇强农惠农政策资金落实情况的

自查报告

县惠农政策落实稽查办公室:

现将《xx镇强农惠农政策资金落实情况自查报告》随文上报,请审阅。 2012年5月2日

主题词:财政工作 惠农资金 自查报告 xx镇党政综合办公室 2012年5月2日印发 共印5份 xx镇强农惠农政策资金落实情况自查报告

根据两办《关于对全县强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及监督检查的紧急通知》明电精神,我镇高度重视,及时召开了党委扩大会议,传达了《通知》精神,成立了以纪委书记任组长,纪委成员、各站所相关人员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由纪委书记xxx负责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并于4月28日召开全镇干部大会,按照副科级领导包村,一般干部、村干部包社责任制,对全镇x村60社的xxx多户农户进行逐户的登记惠农政策到户情况的入户核查。现将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自查情况

我镇强农惠农政策涉及全镇x村x社x多户农户,农业计税面积x亩,有农村低保户x户2161人,有五保户x户76人,有优抚对象x人,镇上发放的惠农补贴资金有: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农资综合补贴、良种补贴、母猪补贴、退耕还林补助、农村危旧房改造补贴、沼气池建设补贴、农村五保户补贴、大病救助、临时救助补贴、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助及奖励扶助资金,所有款项已全部通过一折统发放到户,具体有: 1.20

10、20

11、2012年分别发放粮食直补资金13.81万元、17.65万元和17.87万元,农资综合直补资金分别为96.67万元、106.99和182.68万元,已全部通过一折统及时发放至各农户。 2.2010年共发放退耕还林补贴资金x元,2011年发放补贴资金x元,已全部通过一折统发放至各农户。

3.能繁母猪饲养补贴x万元, 已全部通过一折统发放至各农户。 4.2010年发放良种补贴资金x万元,已全部通过一折统发放至各农户。 5.2010年至2012年共补贴家电x台x元,汽车摩托车补贴x台97914.6元。 6.我镇共有农村低保户x户,2010年至2012年累计发放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x元;五保户x户,发放五保供养金x元,已全部通过一折统发放至各低保户和五保户。 7.2009年以来共发放农村危旧房改造补助x元,已全部通过一折统发放至农户。

8、2011年至2012年大病救助共计x人x元。

9、2011年至2012年临时救助共计x人x元。

近几年各项资金均按要求及时足额发放到农户手中或按工程项目进行建设,严格执行专款专用,没有出现截留、挪用等现象。强农惠农政策深入人心,强农惠农资金能够真政落到实处,使群众切实得到了实惠,农村建设和谐发展。

二、主要工作措施 一是领导重视,责任到位。为确保强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强农惠农领导小组纪委委员及各站所长长期对惠农资金进行检查,负责全镇强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的组织领导,各村也成立了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了此次自查自纠及监督检查。

二是广泛宣传,认识到位。通过镇、村干部入户宣传、张贴宣传标语、召开专题会议等多种形式,开展镇、村两级惠农政策培训班,把各项惠农政策宣传到群众中,同时让群众积极主动参与监督检查,让惠农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将政策的执行与操作公开化、透明化、阳光化,为惠农政策的全面落实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三是重在落实,措施到位。为切实规范强农惠农政策资金的使用行为,严格规范使用范围对涉农专项资金实行“归口管理”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的管理模式,对强农惠农资金一律单独设账,独立核算,专人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实事求是,及时组织实施惠农项目和发放补贴资金。 四是强化管理,监督到位。一是我镇人大、纪委、财务、民政等部门组成督查组对各村落实强农惠农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落实不力的村予以批评并督促其及时整改。二是及时调处农民群众来信来电来访,热情接待来访群众,耐心讲解党的方针政策,及时消除顾虑、化解矛盾。三是以惠民政策落实情况为重点,紧紧抓住“教育、自纠、规范、查处”等四个关键环节,扎实开展监督检查活动,全面了解掌握我镇强农惠顾农政策落实情况,对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处理,进一步推动强农惠顾农政策落实,规范、完善资金管理、使用和监督机制,促进农业经济发展、农民增收、农村和谐。

三、存在的不足及下步工作打算

1、政策宣传广度、深度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2、工作上办法不多,工作中特色、亮点不够突出;

3、个别干部业务水平不高,政策知晓度低;

在下一步工作中,我们将做好以下四方面工作:一是在群众对惠农强农政策享受利益的知晓率上下功夫;二是在干部宣讲惠农强农政策的强度上下功夫;三是在处理发现问题的及时率上下功夫;四是在建设上下功夫,让群众及早得到更多实惠。

我们虽然做了一定的工作,但离上级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对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加以改进,同时借鉴兄弟乡镇好的做法,好的经验,开展好强农惠农的各项工作,切实将此项工作做出成效。

推荐第2篇:奖励扶助宣传材料

宣和镇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宣传材料

一、计划生育“少生快富”项目奖励政策

(一)奖励对象的基本条件(农业户口):

1、本人及配偶亲生一个子女或者二个女孩的家庭,在生育至今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包括无早婚早育、无超生、无超怀、无送他人收养和不够间隔生育者),采取了永久性绝育手术者,可列为少生快富项目奖励对象。

2、本人及配偶亲生两个子女2006年后,采取了永久性绝育者一个子女死亡的,再未生育或未领养他人子女者,视为一孩户家庭,也可列为少生快富项目奖励对象。

(二)少生快富项目户享受奖励标准:

1、凡符合上述少生快富奖励条件的农户,经镇、村核实后,上报市计生局,区计生委审核确认后,逐级张榜公布无误者,国家一次性奖励现金10000元。

2、凡享受“少生快富”奖励政策的农户,夫妇年龄各达到60周岁后,可享受国家发放的奖励扶助金,每人每年不低于720元以上,直到本人亡故为止。

3、凡享受少生快富政策的一孩户和二女孩户夫妇,从落实绝育手术当月起,每人每月发给100元的提前奖励扶助金,发止本人亡故为止。

4、凡享受少生快富政策的一孩户,小孩年龄在14周岁以下者,可申报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办证之月起,每月发给独生子女费50元,发止小孩14周岁为止。

5、凡享受少生快富政策的一孩户、二女孩户夫妇在缴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时,夫妇双方国家补贴各300元。6凡享受少生快富政策的家庭子女,在读初中、高中期间,可享受奖学金补助费等政策待遇,学生升高中时可以降低一个分数段录取。

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业户口)

(一)奖励扶助对象的基本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本镇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凡符合以上奖励扶助对象条件者,可到镇计划生育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和登记,镇计生办可对申请奖励扶助对象按照有关奖扶政策条件进行审核、确认、上报、审批。

(二)奖励扶助资金发放标准:凡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对象,国家发给每人每年不低于720元的奖励扶助金,享受奖励扶助60周岁以上的纯女户,国家每人每月再发给60元的养老金,直到本人亡故为止。奖励扶助金以年计算,一年发放一次。

(三)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

1、首先是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2、村民委员会审核并张榜公布;

3、镇人民政府(计生办)审核并张榜公布;

4、市计生部门审核确认并公布;

5、上报市计生部门、区计生委、国家计生委备案,市计生部门负责对奖励对象进行年审。

宣和镇计生服务中心

推荐第3篇:奖励扶助对象

四川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特别)

扶助对象如何申报

一、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基本条件

1、本人是农业户口或界点为农村居民户口,并且户口在本镇的农民。

2、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

3、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次年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8周岁(58—59岁女性由省按照国家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予以奖励,年满60周岁后纳入国家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范围)。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基本条件

本人是大桥镇农业户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在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特别扶助的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的。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达到三级以上的。

三、办理程序 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持免冠1寸彩照2张、夫妻双方第二代身份证、户口本、子女身份证、结婚证、实现计划生育相关证明材料、申报特扶的还需提交子女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子女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大桥镇计生办进行申报,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申报结束时间为当年的12月20日,逾期申报的当年不受理。个人申报后由大桥镇计生办工作人员进村入户进行调查访问、村级评议。次年的1月1日至2月15日这期间进行镇级评,镇长主持。民政、派出所、计生办等部门人员参加。评议结束后张榜公示,公示10后没有群众反映报送县级审批。经过县级审批后,张榜公示符合奖励扶助人员名单。

推荐第4篇:奖励扶助工作总结

奖励扶助工作总结

2011年10月以来,我镇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工作在镇党委政府领导下,在平桂管理区计生局的精心指导下,围绕目标强化宣传,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的原则,取得显著成绩。全镇符合奖励扶助条件对象全部为她们办理了相关手续并及时准确上报,受到了平桂管理区计生局的肯定和表扬,现将今年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强化宣传,营造氛围,确保全镇干部群众对奖励扶助制度人人知晓。

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施奖励扶助制度是党和政府对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的一种补偿,是一项民心工程、德政工作。为此,我镇围绕“让每个家庭了解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的目标,开展三项措施宣传奖励扶助制度:一是实施全方位立体式宣传。在宣传工作中,我们力争做到“三有”:做到空中有声音。镇村广播每天进行早中晚三次宣传,连续二十天;二是墙上有标语。在镇村大量张贴宣传标语,在要道口悬挂横幅条。手中有资料,镇印刷奖励扶助宣传资料万余份,在集市、村组下发到每个群众手中,确保户均一份;三是举办讲座。开展丰富的宣传服务活动,特别是借助“5.29”计生协会日及“7.11”世界人口日等宣传服务活动,将独生子女、纯二女户等奖励扶助政策宣传、落实到位,使计生各项政策深入人心

二、召开层层会议,落实会议精神,全面理解贯彻会议精神。3月18日上午,镇召开了由全体镇干部和各村支部书记、村委主任、村级计生专干以及镇直部门的工作会议,会上,镇党委书记吴华志明同志 1

对开展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意义、要求及步骤进行了深入分析和要求,会上要求各村成立以支部书记为组长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领导和指导,明确了支部书记为工作第一责任人,确保符合条件的对象一个不漏,不符合条件的对象一个不错,确保将党和政府这项“德政”工程惠及符合条件农村家庭。我镇还针对这项工作如何排查及哪些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了具体辅导,并对截至日前开展这项工作具体步骤进行了说明。最后,镇长吴华同志对开展这项工作提出了要求,要求农村工作要以计划生育工作为中心,计划生育工作要以实施奖励扶助工作为中心,确保将这项民心工程做到位。3月19日下午,镇计生办还召开了村级计生专干培训会议,开展奖励扶助制度工作进行了具体业务辅导,并印发了各种表格,计生办人员从即日开始全部分到各负责村召开村组干部会议,进行业务辅导,帮助排查符合条件的对象,确保对象一个不漏和一个不错。

三、成立组织,强化领导确保奖扶工作有序进行。

镇成立了以党委书记张伟辉同志为组长,教育站、财政所、广电站等部门以及镇计生办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各相关单位要各自发挥作用,及时推进这项工作顺利开展;各村也相应成立了以支部书记或村主任为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还成立了服务组,帮助部分对象完善相关材料,并且要求各村组长干部全力以赴抓好符合条件对象排查,确保一个不漏、一个不错。

四、严格把好资格确认,做到公正透明。

凡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格条件的对象,经本人申请,实行“三评、三审、三公开”,即:村委评议,村民代表大会评议,村两委

调查评议;镇计生办初审,镇审核小组调查审核,报平桂管理区计生局审核;进行三榜三轮公示,村报镇前,镇报管理区前,管理区审核后都公示到镇、村、组,对公示无异的对象确定批准为奖励扶助对象资格人。全镇在摸底目标人群中,经管理区审核调查,全部符合条件,准确率达100%,受到管理区领导肯定。

五、实行奖扶补助到户到人,扩大政策影响。

我镇从3月20日起组织辆宣传车,分管领导亲自带队,一路是红旗招展,高音喇叭声响彻入耳,所到村组锣鼓喧天,鞭炮齐鸣。镇计生办给奖扶户,送去了奖励扶助资金卡,每个村的对象在接到奖扶资金卡,都非常激动。从2011年10月至今共动员育龄夫妇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70本;办理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奖励申报42人;帮助55-59周岁计划生育家庭老人办理奖励扶助16人;60岁以上计划生育家庭老人奖扶申报4人;计划生育家庭老人特别扶助对象申报4人;帮助纯二女结扎户对现申报新建房补助3人;另外还动员计划生育家庭户办理爱心保险309户及农村合作医疗各361多户,再一次提高了沙田镇 “独生子女领证率”及“奖扶的对现率”,使群众对计划生育工作的认识上了一个大台阶。在全镇产生了良好影响,有不少的育龄妇女表示,党和政府有了这样的好政策,谁还愿意多生小孩呢?

总之,我镇奖励扶助工作已取得了初步的成绩,在今后工作中,我们将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日常工作抓好,保证准确率,让这项惠及千万计生家庭的德政工作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

沙田镇计生服务所

2012年3月28日

推荐第5篇:国家奖励扶助

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 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的通知

国人口发〔2004〕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精神,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制定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送人口计生委、财政部。

附件: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名单及工作职责(略)

人口计生委 财 政 部

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

行)

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

为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解决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面临的特殊困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重大意义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一)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农村人口与发展问题的高度关注,是稳定低生育水平,进一步抓紧抓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大举措,有利于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施奖励扶助,以此带动其他的帮扶活动,引导基层干部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利益导向和优质服务方向转变,进一步激发广大农民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热情和积极性,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具体实践。

(三)通过国家政策性奖励扶助,引导更多农民少生快富,有利于从根本上扭转“越穷越生、越生越穷”的恶性循环,减少新增贫困人口,促进消除贫困,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

(四)针对特定人群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缓解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在生产、生活和养老方面的特殊困难,有利于促进人口老龄化问题的解决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建立完善。

(五)通过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拓宽政府财政直接补助农民的新渠道,建立资金管理、资格确认、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制度运行机制,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管理机制的改革。

二、试点的范围、内容、目标、原则和组织管理

(一)试点范围

从2004年起,首先在四川、云南、甘肃、青海省和重庆市,以及河北、山西、黑龙江、吉林、江西、安徽、河南、湖南、湖北各1个地(州、市),贵州省遵义市进行试点,同时鼓励东部省份按照国家统一要求自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在全国推开。

(二)试点内容

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所面临的特殊困难,在部分地区探索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建立确保这一制度正常、稳定、可持续实施的管理运行体系。与地方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和各项帮扶救助措施紧密结合,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三)试点目标

1.引导更多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减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出生的人口,稳定低生育水平。

2.建立资金管理、资格确认、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制度运行机制,确保奖励扶助金落实到户到人。

3.建立以政策性奖励扶助为主体,多种形式的帮扶活动为补充,相关社会经济政策配套的政策体系,逐步完善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利益导向机制。

4.缓解计划生育家庭的特殊困难,逐步减少新增贫困人口,促进消除贫困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

(四)基本原则

1.统一政策,严格控制。制定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和奖励扶助的最低标准,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2.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3.直接补助,到户到人。依托现有渠道直接发放奖励扶助金,尽量减少中间环节。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奖励扶助金和以扣代罚等各种名目的违规行为。

4.健全机制,逐步完善。逐步建立健全确保奖励扶助制度落实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制订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逐步形成以奖励扶助为主导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五)组织管理

试点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进行。

人口计生委、财政部设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国家试点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对全国试点工作的协调指导。试点地区应建立相应协调机制,组织实施试点工作。

试点工作实行申报与审核制度。初步拟定的试点地区按要求向国家试点工作协调小组报送试点工作实施细则、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和奖励扶助资金安排计划,经国家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审核批复后,正式纳入国家试点范围。各省(区、市)自行开展试点的地区报国家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备案。

三、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和奖励扶助标准

(一)奖励扶助对象

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

奖励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发放。

试点地区省级人口计生委依据上述基本条件和国家人口计生委的有关政策解释,结合本地相关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的具体政策。

(二)确认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4.县(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公布。

5.地(市、州)、省(区、市)、国家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年审。

(三)奖励扶助金发放标准

符合上述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按人年均不低于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该制度在当地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

四、资金来源和财政负担比例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视各地财力情况,由中央或地方财政确定负担比例,安排专项资金并分别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地方负担的资金,以省级财政为主。西部试点地区的奖励扶助金按基本标准中央财政负担80%,地方财政负担20%;中部试点地区的奖励扶助金按基本标准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负担50%;鼓励东部地区自行安排资金进行试点。

试点地区财政部门必须确保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对全部资金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

五、奖励扶助金发放和管理

(一)奖励扶助金发放

奖励扶助资金按照统一要求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实行专账核算和直接拨付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中国农业银行或自行确定其他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发放。

奖励扶助金以年为单位计算,一年发放两次。

(二)奖励扶助金管理

1.财政部门负责奖励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转移支付、总量控制和监督管理。地方财政负责奖励扶助金的预算决算并建立奖励扶助资金财政专户,将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和省级配套资金集中管理,封闭运行,及时足额拨付到委托发放机构。监督委托发放机构将奖励扶助金及时划转到个人账户。地方财政通过财政年报向上级财政部门反映专项资金到位、发放和结存情况。

2.人口计生部门及时掌握并监督委托发放机构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和资金管理情况。

3.代理发放机构负责制定资金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并按照委托服务协议的要求和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建立个人账户。代理发放机构将财政部门拨付的奖励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将建立个人账户和资金拨付情况及时反馈给地方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严禁用财政专项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不得将奖励扶助金抵扣个人贷款、抵交农业税等款项。

六、评估与监督

(一)国家试点工作协调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和社会中介组织每年进行一次试点工作的综合评估。试点省(市)和地(市)每半年对试点工作组织一次综合评估,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奖励扶助资金的到位、管理和发放情况进行监督。

(二)利用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和监控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地(市)级每季度、省级每半年进行一次相关数据的汇总分析,及时反映专项资金落实的情况。

(三)推行村务公开和群众举报制度,利用多种形式对奖励扶助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四)协调县以上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对奖励扶助对象确认、资金配套、资金发放、制度运行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五)每年由国家和省级财政、人口计生部门组织社会力量和中介机构对奖励扶助金的发放和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六)建立观察员制度。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独立的、随机的监督检查,将结果直接报送国家试点工作协调小组。

七、奖励与责任追究

根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对奖励扶助试点工作实行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要把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纳入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对在试点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制度执行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社会影响的,追究地方主要领导及相关部门的责任。

(二)地方配套资金不能及时足额到位的,取消试点资格。

(三)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委托代理发放机构不按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奖励扶助资金的,取消代理发放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试点的任务和要求

(一)各级领导要对试点工作亲自抓,负总责,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试点工作纳入考核、评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内容。各有关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切实做好试点工作。

(二)要积极探索和建立资金管理、资格确认、资金发放和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制度运行机制以及安全可控的社会化的资金发放方式和渠道,确保奖励扶助政策执行的公平、公正,确保专项资金安全,确保奖励扶助金落实到户到人。

(三)继续执行和完善已出台的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把实施奖励扶助制度与对农村困难家庭子女义务教育的“两免一补”、西部地区“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关爱女孩”行动、计划生育“三结合”、救助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和贫困母亲等项工作紧密结合,逐步形成更加完善的利益导向机制。

(四)将奖励扶助资金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做好奖励扶助资金的年度预算、决算,加强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登记、数据汇总分析和日常管理监控工作。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案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

(五)试点地区根据人口计生委、财政部下发的试点方案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实施细则和配套政策,规范制度运行的标准和程序,加强动态管理。

(六)加大社会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宣传形式让广大农民了解国家的奖励扶助政策,增加政策执行的透明度。做好基层干部和管理服务人员的培训工作,使其增强政策观念、法制观念和服务意识,熟练掌握具体操作程序,切实履行职责。

(七)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定期将试点工作的进展、经验和有关问题报告国家试点工作协调小组。

推荐第6篇:家庭奖励扶助工作总结

2011年家庭奖励扶助

工 作 总 结

根据省、市、县关于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的要求,我乡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切实抓好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对象的确认及奖励资金发放工作,我们的具体做法是:

一、强化宣传,营造氛围,确保全乡群众对奖励扶助制度人人知晓:

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施奖励扶助制度是党和政府对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的一种补偿,是一项民心工程,德政工作,为此,我乡围绕\"让每个家庭了解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目标,开展三项措施宣传奖励扶助制度:一是实施全方位立体式宣传,在宣传中工作,我们力争做到“三有”,做到空中有声音,广播每天进行早中晚三次宣传;墙上有标语,各村口、十字口张贴宣传标语十余条,固定标语10条;手中有资料,挨门挨户下发到每个群众手中,确保户均一份,使奖励扶助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真正做到了让政策走进群众,让群众了解政策;二是利用各种媒体宣传。

二、召开层层会议,落实会议精神,全面理解贯彻会议精神:

乡召开了全体乡支部书记、计生专干的工作专题会议,会上乡党委书记 讲了对农乡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的重要意义,确保将符合条件的对象一个不漏,确保将这项民心工程切实到位,并成立奖励扶助领导和监督小组。随后,我们召集全体服务员、信息员进行了专题培训,开展奖励扶助制度工作进行了具体业务辅导,确保扶助对象的一个不漏和一个不错。

三、严格把好资格确认,做到公正透明:

符合四川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格条件的对象,经本人申请,实行“三评、三审、三公开”,即:村协会理事会评议、村民代表大会评议、村两委调查评议;乡计生办初审、乡审核小组调查审核、报县级审核;进行三榜三公示,村报乡前,乡报县前,县审核后都公示于村,每轮七天时间,对公示无异的对象确定批准为奖励扶助对象资格人。

总之,我乡奖励扶助工作己取得了初步的成绩,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日常工作抓好,保证准确率,让这项惠及千万计生家庭的德政工作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

推荐第7篇:奖励扶助代表发言

跟共产党走永不吃亏

受奖代表王朝同志在宁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首发式上的发言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及于会的同志们:

大家好:

我叫王朝,是寨镇二坝村二组的村民。我今年66岁,三十年前我在大队当生产队长,当时国家提倡计划生育实行晚、稀、少,我和老伴考虑到我们这一代都是因为兄弟姊妹多,家里生活困难

,穿衣上学更不用说,加上我又是队长,又是共产党员,应该积极响应党和政府的号召,所以我们终身只生育了一个儿子。当时做出那样的决定,饱受了多少艰辛和泪水,被很多人当作笑柄,因为我当时带了头,又在队上大搞计划生育,所以至今都还有人在背后骂我。今年5月份,当我得知自己被确定为计划生育家庭奖扶对象时,我的心情万分激动,真是做梦也没有想到,在实行计划生育30年后,在我们面临老有所养、老有所靠的困难时期,在我们被风霜雪雨洗礼到夕阳之年时,党和政府没有忘记我们,给我们送来了温暖,送来了亲情,每年给我们每人发600元的奖励扶助金,让我们庄稼人也能和国家干部一样拿到“养老金”。当初我们实行计划生育,谁能想到能享受到党和政府的如此厚待。我们真心感激党和政府,现在的社会真好,共产党真好,心里想着老百姓,装着老百姓。

今天各级领导与我们普通百姓,与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的代表欢聚在一起,亲自为我们发放奖励扶助金,是一个激动人心的日子,更是一个令人终身难忘的日子,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对我们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的殷殷关切之情,是各级领导干部和社会各界对我们的拳拳厚爱。我们老百姓从心底里感谢党、感谢政府。

现在我们年纪大了,不能靠体力给社会做贡献了。但我有一颗爱党爱国的心,可以做一个计划生育义务宣传员,以我的亲身经历宣传说服我的亲戚朋友、左邻右舍,都来响应计划生育号召,听共产党的话,跟共产党走,永不吃亏。

最后,我代表受奖家庭的老哥们老姐妹们说句心里话,感谢党和政府!感谢各级领导!共产党好!社会主义好!共产党万岁!

推荐第8篇:奖励扶助政策解释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解释

一、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2.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4.年满60周岁。

二、政策微调:

1.2006年将农村双方各带一个独生子女再婚夫妇纳入;2.2007年,将“两半户”丧偶后农村一方纳入; 3.2011年,将“两半户”农村一方全部纳入。

三、政策解释:

(一)关于“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农村居民户口”特指在实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地区,与“城镇居民户口”相对应的户口类型。在小城镇建设中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农民夫妻,以是否有承包田,是否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是否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等几个方面进行界定。虽然转为城镇居民户口,但在农村有承包田、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且没有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夫妻,应界定为农村居民,纳入奖励扶助对象范围。

(二)关于“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

1.奖励扶助对象范围为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在2001年12

1

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前,没有违反我省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生育的夫妻。 2.界定夫妻生育子女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以其生育行为发生时,我省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为依据。

⑴1979年7月14日《甘肃省革命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条例》(甘革发[1979]152号,以下简称《试行条例》)下发以前生育子女的夫妻,以到1979年不超过2个孩子,现存活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为准进行界定。

⑵1980年至1982年3月16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计划生育具体政策的规定》(甘政办发[1982] 105号)下发期间生育子女的,以《甘肃省革命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条例》中“每对夫妇生育子女数,最好一个,不得超过两个(包括抱养或送给别人的孩子;再婚者包括双方前婚生育的子女)”的规定为准进行界定。

⑶1982年3月17日至1990年1月1日《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甘肃省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施行期间生育子女的,以《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计划生育具体政策的规定》中所列规定界定:

第二条 “国家干部和职工、城镇居民(包括夫妇一方在农村者),一对夫妇终身只能生育一个孩子。

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者,经夫妇双方申请,本单位同意,所在街道办事处(人民公社)审核,报县、(市、区)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可允许生第二个孩子。

①第一个孩子经县以上医院会诊证明为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②再婚夫妇一方只生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③婚后多年不育,抱养他人一个孩子后,又怀孕的。

2

第三条 农村普遍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除第二条中规定的特殊情况外,有的社对的个别社员确有实际困难允许安排二胎的,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具体条件,报行署或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凡符合条件的,经夫妇双方申请,人民公社审核,报县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

第四条 凡批准生第二胎的,间隔必须在四年以上。

⑷1990年1月1日至1997年9月29日《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1997年9月29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施行期间生育的,以《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关于生育调节和生育计划管理的有关规定为依据进行界定。具体内容为:

第九条 推行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子女,不允许生育第三个子女。

第十条 夫妻双方是国家干部、职工或者其他非农业人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按计划予以批准。

(一)第一个子女经县以上医院确诊,县(市、区)及州、市(地)病残儿童鉴定小组复查,确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婚后五年以上不育,女方年满三十周岁以上,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三)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系初婚或未生育的;

第十一条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按计划予以批准;

(一)具有本条例第十条所列条件之一的;

(二)居住在边远山区,只生育一个女孩,确有实际困难的;

(三)是少数民族的;

(四)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瞻养女方老人的(如女家妹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前款第

(二)项中所指的边远山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划定。

第十二条夫妻一方为国家干部、职工或者其他非农业人口,另一方为农业人口,符合第十条所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计划予以批准。

第十三条除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之外,对其他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生育第二子女的,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照严格控制生育第二子女的原则作

3

出规定,并报省人大常务会备案。

第十四条凡符合本条例规定,准予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期必须在五年以上。

⑸1997年9月29日至2002年9月27日《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施行期间生育的,以《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关于生育调节和生育计划管理的有关规定为依据进行界定。具体内容为:

第十条 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子女,不允许生育第三个子女。

第十一条 夫妻双方是国家干部、职工或者其他非农业人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按计划于以批准:

(一)第一个子女经县级以上医院确诊,市、州(地区)以上病残儿鉴定组鉴定,确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婚后五年以上不育,女方年满三十五周岁以上,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三)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四)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同等级因公伤残人员的。

夫妻双方或一方系香港特别行政区、台湾、澳门同胞或海外华侨到我省定居的,其生育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按计划予以批准:

(一)具有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条件之一的;

(二)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三)是少数民族的;

(四)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老人的(如女家姊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第十三条 夫妻一方为国家干部、职工或者其他非农业人口,另一方为农业人口,符合第十一条所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计划予以批准。

第十四条 除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之外,对其他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照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原则作出规定,并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五条 凡符合本条例规定,准予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期必须在四年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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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⑹2002年9月27日以后生育的,以《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7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为依据进行界定。其具体内容为:

第十六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

第十七条 公民依法结婚后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由夫妻自主选择生育时间,并应当在女方工作单位或者其户籍所在地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登记领取《生育保健服务证》,凭《生育保健服务证》享受婚育知识咨询、孕情查询等生殖保健服务。

第十八条 夫妻双方或者一方系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安排生育:

(一)夫妻双方均系独生子女的;

(二)第一个子女经市、州(地区)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鉴定诊断结论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三)夫妻一方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妊娠的;

(四)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

(五)夫妻一方系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同等级因公伤残人员的。第十九条 夫妻双方均系农村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安排生育:

(一)具有本条例第十八条所列条件之一的;

(二)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三)一方系少数民族的;

(四)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老人的。

第二十条 再婚夫妻一方系生育两个子女后丧偶,另一方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要求生育子女的可安排生育。

第二十一条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可安排生育:

(一)夫妻双方或者一方系东乡、裕固、保安族的城镇居民,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夫妻双方均系农村居民,其中一方系东乡、裕固、保安族以及居住在人口稀少的牧区、林区的藏、蒙古、撒拉、哈萨克族,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第二十二条 育龄夫妻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应当在女方工作单位或者其户籍所在地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申请生育登记。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予以登记,并在15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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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上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本条例再生育条件的,按下列审批权限核准发给《生育保健服务证》:

(一)夫妻双方或者一方系城镇居民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市、州(地区)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

(二)夫妻双方系农村居民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凡审核批准再生育子女的,除本条例第十八条第

(三)项规定或者女方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之外,生育间隔期限应当在四年以上。

(三)1933年以前出生,在1973年至2001年符合我省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妻,纳入我省奖励扶助范围。

(三)关于“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1.曾生育子女符合我省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妻。 2.合法收养子女(含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之前收养的子女,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并有生育史,现存子女合计数为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妻。 3.再婚夫妻双方均未违反我省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再婚前后生育子女的现存数合并计算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夫妻。

4.生育子女送他人收养,该子女现存活的,应计入现存子女数。

5.子女结婚并生育后死亡的,应计入现存子女数。 6.奖励扶助对象不包括双方均未生育的夫妻。

(四)关于“年满60周岁”

关于“年满60周岁”,上报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60周岁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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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省级奖励扶助对象

对象为1933年1月1日前出生,1973年后生育,且其他条件符合国扶条件。

(六)关于市级奖励扶助对象

只是把准入年龄提前10年,其他条件必须符合国扶对象。

四、资料要求

(一)申报表填写要求:

⑴本人姓名要与身份证一致;身份证号码必须为18位;户口性质为农业、非农、或其他;婚姻状况指初婚、再婚、离婚、复婚、丧偶、其他,不能填为已婚,婚姻变动年月填最近一次的时间;

⑵配偶信息,离婚、丧偶的不填,其他的必填,填法与本人信息相同;尤其是配偶不到龄或已享受扶助的,信息不能空缺;

⑶夫妇曾经生育子女数,指双方一生中总共生育的子女数,包括送养、寄养、死亡、随前夫前妻的子女,不包括收养的子女;

⑷夫妇现有存活子女,指夫妇目前存活的子女数,包括亲生、送养、寄养、随前夫前妻和收养的子女数,子女结婚并生育后死亡的,计入现存活子女数;

⑸夫妇曾生育子女情况,按出生先后顺序填写,是否亲生一栏要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本人及配偶亲生”、“本人亲生非配偶亲生”、“非本人亲生配偶亲生”三种情况之一。

(二)上报资料应该包括: ⑴申报表,由本人或指定专人填写;

⑵申请表,由本人或指定专人填写,详细说明夫妇的婚姻、生育史和收养子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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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村计生协会理事会评议表,由村协会会长主持,理事参加进行评议后,如实填写评议情况;

⑷村民代表大会审议表,由村主任主持,村民代表进行审议后,如实填写审议情况;

⑸调查座谈材料记录表,由村专干组织知情人士进行座谈,详细记录他们讲述的该对象夫妇的婚姻、生育史和收养子女情况;

⑹见面调查表,由乡镇计生办组织专人入户与对象见面,调查了解情况,并如实填写情况;

⑺对象一折统复印件;

⑻审核原件后,复印对象夫妇身份证、户口本,要求复印所有相关人员户口;

⑼对再婚对象和婚姻状况复杂的对象,要进行外调,并要有原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和至少3人以上知情人签署的证明材料,证明其婚姻、生育史和收养子女情况。

⑽申报表要贴近期免冠1寸照片。 另外,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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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的具体确认条件

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中,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是:

一、扶助对象夫妻均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扶助对象年龄的认定以其本人身份证载明的出生时间为准,对于从未办理过身份证的,则以其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

二、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包括曾生育过一个以上子女但同时只存活一个子女,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或收养且同时存活过两个以上子女,但以后只存活一个子女的情况。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包括法律法规承认的事实收养子女的情况。

再婚夫妻再婚前后生育、收养的子女数应合并计算。但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或双方符合扶助条件,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符合条件的一方或双方以及未生育子女的另一方,纳入扶助范围。由于婚姻变动形成的单亲家庭以其本人实际生育的子女数计算。

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出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由其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有关独生子女的证明材料。

三、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现无存活子女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子女死亡证明材料。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是指被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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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认定、审核的符合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三级以上(包括三级,下同)残疾标准,并持有其统一制发的等级为三级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审核(不包括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对象),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上条件。扶助对象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所在地区开始实施扶助制度的年度为起点发放扶助金。对发生再生育、再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的扶助对象,应自其再生育、再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时起,中止发放扶助金。

推荐第9篇:奖励扶助宣传标语

奖励扶助宣传标语

1、少生快富,老有扶助

2、一孩双女户,奖励又扶助

3、奖励扶助百姓乐,终生只想生一个

4、计划生育好,致富又养老

5、少生孩子快致富,父母年满60有扶助

6、奖励扶助百姓乐,计划生育好政策

7、关爱女孩就是关注民族的未来

8、关心女孩成长,树立文明新风

9、培育女孩成长,建设幸福家庭

10、实现男女平等,推进社会进步

11、女孩男孩享有同等的权利

12、用法律维护女孩的合法权益

13、奖励又扶助,帮我走上致富路

14、一孩户、两女户,奖励扶助送到

15、树立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推

进农村部分计生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

工作开展

16、奖励扶助,利国惠民

17、少生优生,幸福一生

18、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

管理、利益导向、优质服务转变

19、大胆改革创新,探索人口与计划

生育工作新机制

20、奖励扶助进万家,国策盛开幸福

21、坚持以人为本,落实奖励扶助制

度,提高优质服务水平

22、落实奖励扶助制度,稳定现行生

育政策

23、奖励扶助进万家,基本国策人人

24、关心母亲健康,关爱女孩成长

25、弘扬新型生育文化,营造良好人

口环境

26、实施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

度,稳定低生育水平

27、独生子女父母、双女户父母光荣

28、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是国家启

动的一项幸福工程

29、计划生育光荣,花甲之年无忧

30、莫道人间桑榆晚,奖励扶助重晚

31、昨天您光荣地实行计划生育,今

天您享受奖励扶助幸福

32、感谢您实行计划生育,奖励扶助

制度祝您晚年幸福

33、昨天实行计划生育,今天沐浴党

的温暖

34、少生受奖,超生处罚

奖励扶助标语口号集锦

奖励扶助

计生惠民

计划生育光荣

花甲之年无忧

让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民得到奖励扶助 一个子女不用愁

党和政府解你忧

奖励扶助有利于转变人民群众的生育观念 实行奖励扶助

稳定低生育水平实行奖励扶助

减少农村贫困人口 实行奖励扶助

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实行奖励扶助 “处罚多生”与“奖励少生”并举 奖励扶助

造福于民 奖励扶助

关爱女孩 计划生育好

政府帮养老

实施奖励扶助

少生孩子能养老 实施奖励扶助是一项长期性政策 奖励扶助600元 幸福一生度晚年 昔日计划生育户

今日奖励又扶助 奖励扶助金到手

无儿养老不用愁 奖励扶助政策好 不忧不愁能养老

农村独生子女或双女的父母60岁后有奖励扶助 奖励扶助

民心工程

实行奖励扶助

构建和谐社会 奖励扶助 少生快富

计划生育就是好

奖扶制度给养老 生男生女都一样 奖扶养老作保障

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 奖扶制度是德政善举 实施奖励扶助

落实国家承诺 奖励扶助资金直接到户到人

宣传奖扶制度内容

感受党和政府关爱 奖励扶助制度为计划生育家庭解除后顾之忧 昔日计划生育

今朝政府奖励 计划生育走在前 国家奖扶度晚年 建立奖励扶助制度 促进计生健康发展 实施奖励扶助制度 创造良好人口环境 实施奖励扶助制度 树立责任政府形象 实施奖励扶助制度 转变群众生育观念 奖扶制度好 政府帮养老

奖励扶助来养老

儿女再多比不了

奖励扶助政策送上门

计生干部是俺贴心人 早知政策能养老 何必当初不生少 奖扶政策真好 老有所养实在 实施奖扶制度

构建和谐计生 送奖扶金上门 帮计生户解困 奖励破千年旧俗 扶助树一代新风 奖励扶助惠千家 婚育新风进万户 奖励扶助就是好 生个女儿能养老 少生为国作贡献 奖扶个人得实惠 计划生育好处多 德政善举民心暖 奖励扶助入农户 老有所依情永驻 两个女儿也不差 父母老有奖金花

落实奖励扶助制度

营造女孩生活环境 奖励扶助百姓乐 终生只想生一个 奖励扶助政策好

计生农户保养老 落实奖励扶助制度 稳定现行生育政策 奖励扶助享晚年 计生家庭笑开颜 践行“三个代表”落实奖励扶助制度 实行计划生育早 奖励扶助少不了 奖励扶助进万家 基本国策人人夸 昔日少生不吃亏 今日政府关爱多 奖励扶助能养老 计划生育就是好 传统观念要转变

奖励扶助是关键 奖励扶助政策好 国家出钱来养老 计划生育不吃亏

奖励扶助后面追 奖扶政策顺民意 多生孩子多操心 农村奖扶政策好 家家户户都知晓 昨天实行计划生育 今天沐浴党的温暖 计生国策心系百姓 奖励扶助情暖人间 月月奖扶50元

幸福美满度晚年 奖励扶助百姓乐

终生只想生一个 奖励资金政府发 计生农户乐开花 奖励扶助百姓乐 计划生育好政策 昔日计划生育 今日国家奖励

奖励扶助制度好

计生家庭乐悠悠

计划生育利国利民利家 奖励扶助惠你惠我惠他 计划生育家庭光荣,享受奖扶生活无忧 婚育新风拂大地

奖扶政策暖民心 奖励扶助落实好 老来生活无忧了 计划生育政策好 每年六百能养老

建立计划生育奖扶制度,弘扬振兴中华德政工程 只生一个好 奖扶能得到

计划生育好 奖扶帮养老

奖励扶助送到家

户户盛开文明花

计划生育争先 奖励扶助兑现

昔日计划生育 今享党的温暖

养儿防老

不如国家奖励好 奖励扶助进农家 计划生育群众夸

莫道人间桑榆晚 奖励扶助夕阳红

奖励扶助政策好 党和国家帮养老

奖励扶助进万家 国策园开幸福花

实行计划生育户 奖励扶助送到户

我为国家作贡献 国家保我度晚年

实行农村奖励扶助制度 促进计划生育事业发展

奖励扶助金到手 无儿养老不用愁

推进奖励扶助制度 告别养儿防老传统

建立奖励扶助长效机制 促进计划生育工作开展

奖励扶助政策好 不忧不愁能养老

计划生育就是好 奖扶制度给养老

一孩双女户

奖励又扶助

一孩户 两女户

奖励扶助送到户

莫道人间桑榆晚

奖励扶助重晚情

落实奖励扶助制度

帮助计生家庭养老

计生国策心系百姓 奖励扶助情暖民心

一孩家庭不用愁 奖励扶助解你忧

二女家庭放宽心 政府发给奖励金

计生优质服务进农户 奖励扶助政策送上门

独生子女二女户 奖励扶助送进户

计划生育利国利民 奖励扶助温暖人心

莫道身边子女少 农民如今有老保

奖扶政策英明 计划生育光荣

农民计划生育 国家奖励扶助

奖励扶助制度好 生育观念转变快

少生孩子有奖扶 农民养老多保障

农民少生享奖扶 婚育文明成风尚

奖励扶助推进少生快富 关爱女孩构建和谐社会

手捧奖励扶助金 不忘政府爱民情

生男生女都一样 奖扶政策是保障

六百奖励扶助金

一片计生政策情

推荐第10篇:奖励扶助宣传标语

奖励扶助宣传标语

1、今天您光荣实行计划生育,明天您幸福享受奖励扶助

2、落实奖励扶助制度,创造良好人口环境

3、计划生育就是好 奖扶制度给养老

4、计划生育实惠多 政府政策暖心窝

5、计生国策心系百姓,利益导向情暖人心。

6、您为计划生育尽义务,利益导向使你更幸福。

7、多子未必能养老,利益导向有依靠。

8、生男生女一样好,利益导向帮养老。

9、奖励又扶助,帮我走上致富路

10、奖励扶助制度为计划生育家庭解除后顾之忧

第11篇:奖励扶助制度宣传计划.

乌鲁木齐北路社区奖励扶助制度

宣传活动计划

今年一月至三月是全地区第八个“计划生育宣传月”,为认真贯彻落实地、市会议精神,切实开展好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宣传月活动、尤其是大力宣传南疆三地州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扶助制度、农村领取计划生育“两证”家庭子女上内高班、疆内初中班、自治区大学加分政策、少生快富、“婚育新风进万家”宣传活动同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等结合起来,同时认真开展纪念自《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施五周年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颁布,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法制建设。 在我辖区掀起奖励扶助制度宣传月活动热潮,通过较大规模的集中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使基层干部和广大农民普遍感受党和政府的温暖,了解奖扶制度的基本精神、政策规定和运行程序,进一步增强全民对奖励扶助制度的知晓率和社会透明度,促进社会各界对执行的社会监督,保证奖励扶助制度健康稳定的实施。结合街道办事处的实际情况,现就开展宣传月活动的有关事宜安排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宣传月活动、“婚育新风进万家”宣传活动同建立计划生育 1

利益导向机制等结合起来,通过广泛的舆论宣传和引导,进一步形成“超生可耻”、“计划生育光荣”的社会氛围。

二、时间安排与工作步骤

1、社区居委会和辖区各单位要在1月12日前召开动员大会并制定本社区、本单位的实施方案,悬挂横幅、张贴标语,营造宣传教育月的浓厚宣传氛围。(此项工作由社区书记杨青负责)。

2、2011年1月25日至3月31日,社区利用巴扎日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向辖区广大市民宣传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和奖励优惠政策的同时给市民提供有关计划生育方面的咨询服务。(此项工作由社区主任热孜万古丽、计生宣传员古丽其娜负责)。

3、2011年2月5日至2011年3月15日,社区参加由街道配合市委宣传部牵头,联合科技局、卫生局、文体局妇联、工会、团委、广播局等单位联合开展“三下乡”活动,组织文艺演出活动。由市卫生局组织专家举办生殖保健知识讲座。(此项工作由社区主任热孜万古丽、计生宣传员买合布斯负责)。

4、2011年2月3日至2月15日社区妇联干部参加由街道配合市妇联负责组织各社区妇联主任进行培训。(此项工作由妇联干部茹克亚负责)。

5、2011年2月28日前,社区对本辖区内的计划生育“两

证”户开展“五访五问”活动。(此项工作由社区主任热孜万古丽、计生宣传员买合布斯负责,人数自定)

6、2011年1月26日至2月28日,社区充分利用人口学校针对不同年龄段的育龄群众开展“五期教育”和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艾滋病防治教育。(此项工作由社区主任热孜万古丽、计生宣传员古丽其娜负责)。

7、2011年2月10日至3月30日期间,社区参加街道配合组织部在市党校举办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分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和村(居)委员会支部书记、主任培训班。(此项工作由社区书记杨青、社区主任热孜万古丽负责)。

8、2011年2月5日至3月30日,社区参加由计生委牵头,联合民宗委、卫生局、妇联到各乡镇、街办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辉煌30年》演讲。(此项工作由社区计生服务站的干部古丽其娜、买合布斯负责)。

9、2011年1月26日至3月30日,社区参加由市教育局结合“人口文化进校园”系列活动,在全市初中以上各类学校开展人口理论、计划生育奖励政策、青春期和生殖健康教育。(此项工作由社区计生服务站的干部古丽其娜、买合布斯负责)。

10、2011年2月5日至3月30日,社区参加街办和街道派出所联合开展房东、店主和流动人口知识讲座。(此项工作由社区计生服务站的干部古丽其娜、买合布斯负责)。

11、2011年2月3日至3月15日,社区参加由街办同街道工商所联合开展个体工商户及用工人员的计划生育知识讲座。(此项工作由社区主任热孜万古丽、计生宣传员买合布斯负责)。

12、社区充分利用巴扎日在人员集中的地方设立咨询点、发放宣传单和发放避孕药具和奖问答等宣传教育活动

13、2011年2月5日起由社区负责对市人口计生印制的计划生育知识手册进行发放。(此项工作由社区主任热孜万古丽、计生宣传员买合布斯负责)。

14、2011年2月3日至3月15日由社区开展“好媳妇”评选活动。

15、2011年3月1日至30日期间由社区负责召开“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表彰大会。(此项工作由社区书记杨青、社区主任热孜万古丽负责)。

16、2011年2月5至3月20日社区团支部参加由团委负责组织在青少年中开展晚婚晚育、婚事新办、移风易俗教育。(此项工作由社区团支部书记帕提古丽〃阿不都拉负责)

17、2011年2月5日至3月15日由社区组织辖区低保户和岗职工中领证户,由民政局与工会负责对其进行慰问。(此项工作由民政干事茹克亚、工会干事帕提古丽〃阿不都拉负责)

18、2011年2月5日至3月15日由工会负责对辖区企业人员进行计划生育知识培训,并对领取“两证”家庭进行慰问(此项工作由工会干事帕提古丽〃阿不都拉负责)。

三、要求

1、社区居委会及辖区各单位务必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开展好今年的计划生育奖扶宣传活动。严格按照实施方案中的具体安排,保质保量的完成各项宣传任务。不得拖延和弄虚作假。

2、社区居委会、辖区各单位要建立信息上报制度,每月的上报信息不少于一篇,并将开展活动的文件、图片及各类档案、材料及时归纳。

乌鲁木齐北路社区

二0一一年三月一日

第12篇:全面落实奖励扶助对象复查工作

打通镇全面落实奖励扶助对象复查工作本报讯(通讯员 李学智 张万群)为全面正确落实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充分发挥利益导向政策激励作用,近日,打通镇组织计生办工作人员和12个村(社区)计生专干克服高温天气,进村入户,对全镇的32名奖励扶助对象开展一次全面的复查。 据了解,该镇根据上报资料组织工作人员逐一到村仔细核查,详细询问了对象本人及熟悉本村情况的人群,主要调查了奖扶人员包括其家庭成员的基本信息。并启用信息共享平台,与公安数据进行比对,采取村与村对调检查等方式扎实开展信息核查,确保数据精确无误。此次走访调查,确保享受对象100%符合政策条件,做到“一个不漏、一个不错”,有力地提升了群众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满意度。

第13篇:奖励扶助政策宣传知识问答

奖励扶助政策宣传知识问答

1、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的基本条件? 答:奖励扶助对象应是我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合法夫妻:

(一)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二)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三)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四)年满60周岁。

2、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如何计算?

答: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是指曾经生育子女,同时存活(必须是合法)子女数从未超过两个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一)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和收养子女。

(二)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后子女合并计算。

(三)离婚、丧偶无配偶的,只计算其本人的子女数。

3、年满60周岁的年龄计算?

答:年满60周岁的年龄计算,截止奖励扶助年度12月31日止。即出生时间是在1933年1月1日以后,以其本人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则以其户口

1 薄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

4、奖励扶助对象发放标准?

答:国家对奖励扶助对象每人每年发放720元。

宜章县对现存一女户每人每年发放1320元,对现存两女户或一男户每人每年发放960元。

5、湖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基本条件? 答: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应是我省城镇或农村居民户籍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合法夫妻:

(一)1933年1月1日以生出生。

(二)女方年满49周岁。

(三)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四)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极以上)。

6、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发放标准?

答:国家规定对现无子女的家庭每人每年发放1200元,对一孩残疾后的家庭每人每年发放960元。宜章县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每人每年发放1800元。

7、奖励扶助对象如何退出奖励扶助范围?

答:奖励扶助对象在当年的3月31日以前(含3月31日)死亡的,不享受当年的奖励扶助金并退出奖励扶助范围,3月31日以后死亡的,可享受当年的奖励扶助金,下一年度退出奖 2 励扶助范围。

8、一对夫妇从未生育过子女,只收养一孩,且夫妇年满60周岁,该夫妇符合奖励扶助条件吗?

答:不符合,奖励扶助对象必须要有生育史。

9、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半边户”农村居民一方的基本条件?

答: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半边户”农村居民一方,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配偶为非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城镇居民户口。

(二)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三)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四)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10、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界定要同时具备的条件?

答: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界定要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一)现户口登记在村委会。

(二)承包农村责任田土。

(三)2005年1月1日前缴纳农业税费并承担农村公益事业劳务。

(四)没有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

11、符合“半边户”农村居民一方的对象奖励发放标准? 答:符合“半边户”农村居民一方的对象与农村奖励扶助对象发放标准相同。

12、独生子女的优待?

答《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五至二十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时,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

13、湖南省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对象确认条件? 答: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夫妻双方或一方为我省户籍居民。

(二)夫妻双方均无工作单位。

(三)现有一个子女且未年满十四周岁。

(四)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4、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基本条件? 答: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城镇居民,且在1933年1月1日的出生。

(二)持有有效《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终身未生育子女也未收养子女,并持有所属街道(乡镇)出 4 具的《无子女证明》。

(三)职工在2003年1月1日以后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并办理了正式退休手续,且未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待遇;无工作单位居民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且在2009年10月22日之后尚健在的。

15、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标准?

答:对符合城镇奖励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条件的每人一次性奖励5000元。

16、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或双方已领取《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婚后未再生育也未收养的,其持有的《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有效吗?

答:继续有效。

第14篇:各种奖励扶助申报所需材料

各种奖励扶助申报所需材料

一、国家“少生快富”申报所需材料

1、国家计划生育“少生快富”申请表

2、夫妻双方的户口本复印件;

3、育龄妇女采取节育措施证明

4、《光荣证》复印件

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申报所需材料

1、《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个人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提供本人身份证;

3;户籍证明

4;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三、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奖励扶助政策

1、《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奖励扶助对象个人申请表》;

2、户籍证明(必须年满六十周岁);

3、子女情况证明。(必须为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

四、自治区“少生快富”申报所需材料

4、自治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登记表和申请表

5、夫妻双方的户口本复印件(离婚或者丧偶者需提供离婚

或者丧偶证明);

6、长效节育措施证明;

7、已领取《光荣证》复印件;

五、自治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奖励扶助对象申报所需材料

1、《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对象申报表》

2、夫妻双方的户口本复印件(离婚或者丧偶者需提供离婚或者丧偶证明);

3、子女情况证明(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的)。

六、南疆三地州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特殊奖励制度

1、《南疆三地州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特殊奖励制度对象申报表》;

2、夫妻双方身份证和户籍簿;

3、双方婚姻状况证明(离婚或者丧偶者需提供离婚或者丧偶证明);

4、《光荣证》复印件;

5、落实长效节育措施证明。

七、自治区城镇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对象申报材料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计划生育家庭奖励金申报表》

2、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3、双方婚姻状况证明(离婚或者丧偶者需提供离婚或者丧偶证明);

4、《光荣证》复印件;

第15篇:城镇奖励扶助对象工作流程

2014年城镇奖励扶助对象工作流程

一、1月15日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申报表》,并提供本人相关资料。

二、新增和退出对象经村(社区)委会审议,交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并将申请人名单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示10天以上,于3月15日前将新增对象申报表及相关材料、退出对象审批表、村(社区)级公示材料、奖励扶助金对象花名册上报办事处计生办。

三、办事处进行初审,初审的新增对象和年审退出对象的名单在办事处公开栏、村务公开栏及公示10天以上于4月15日前将新增对象申报表及相关材料、退出对象审批表、办事处级公示材料、奖励扶助金对象花名册上报区人口计生办。

四、4月16日-4月30日区人口计生办进行审查确认后,将名单批复给办事处。

五、办事处应当将区人口计生办确认的名单反馈到村委会,在村务公开栏中公示10天。

六、辖区行政事业单位的相关材料由所在地办事处计生办负责通知,并负责材料的收集上报工作。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口计生办

2013年12月19日

第16篇:实施农村奖励扶助政策简报

开江县计生局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民生工程简报

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坚持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重要举措。今年我局对于这项工作高度重视,於2011年3月7日至3月11日,对我县历年来和新进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的资格按《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了再一次复核。

一、工作进展及主要做法

采取先调阅奖扶对象材料,认真查看对象的基本情况、材料的规范和三级公示情况后,再进村入户,与每个对象户见面,详细询问对象本人的基本情况,重点了解了对象户的生育史、抱养史和生育子女间隔期,并询问1到2个60岁左右的老邻居后填写调查问卷,严格按符合条件的一个不漏,不符合条件的一个不报的原则进行核实。

二、主要成效。

通过走访,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民生工程实施几年来,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好的反响,特别是奖扶金兑现后,群众对这一能让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村老年夫妇拿到养老金的政策反响强烈,形成了养儿不一定能防老,但遵守党和政府的政策、实行计划生育,老年的生活就一定有保障的观念。受到奖励扶助的群众更是感觉到响应党的号召、实行计划生育光荣,并且在经济上也得到了保障。基层计划生育干部对这一制度的实行也非常拥护:制度的实行得到了广泛的宣传,人民群众都自觉的实行计划生育,使现在的工作比以前难度小,群众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满意度也进一步提高了。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通过深入 个乡镇 ,走访 行政村,复核对象户 人、调查群众 人,在核实、摸底和资格确认等程序的过程中,我们深深感到人民群众确实非常拥护这项德政工程和民心工程,但由于奖扶制度的针对性强,准确性要求高,而目标人群的婚育情况又历史久远,操作难度确实很大。本次复核我们共发现了10人不符合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或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通过分析存在以下问题:

1、政策把关不准确。一是离婚、丧偶、再婚、抱养等情况的原始证件失落,邻居、知情人靠回忆,时间不是很清晰;二生育史掌握不太清楚;三是属相年龄(实际)与身份证年龄、户籍年龄有不相符的现象,造成资格的确认资料不准确。

2、少数申请人不如实申报,隐瞒实情。随着奖励扶助政策的宣传到位,广大群众对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有了比较透彻的了解,为达到获得奖励扶助金的目的,少数申报人有意隐瞒生育情况。

3、对象档案材料有待于进一步规范。主要是一人一档中要有现存活子女的身份证复印件,以便于对政策时间界限的审核把关。

4、建议各乡、村要加大多宣传力度,使群众更详细的了解《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政策,多进行群众调查,多跟踪指导和调查,结合干部作风整顿,增强责任,加强对资格确认、规范操作程序方法的学习,确保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民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提高群众满度。

第17篇:奖励扶助对象指纹录入简报[推荐]

为了进一步落实好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加强对计生奖励扶助对象的跟踪服务和管理,按照县计生局的有关要求,对扶助对象进行指纹信息录入。XX中心在工作时间紧的情况下,对此项工作进行了周密安排,集中时间对社区奖励扶助对象的指纹等信息进行采集和录入。

为确保此项工作有序开展,在县计生局奖扶股的指导下,确定专人进行录入,要求奖励扶助对象带上光荣证、身份证等有关证件,在指定地点进行指纹采集,逐一进行审验,减少人为因素造成奖扶对象的错报、漏报。对于外出不能按时进行信息录入的奖扶对象,社区要求各村确定专人负责联系,并协调解决,确保奖励扶助对象信息采集不漏一人,不缺一项。将各类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信息和全员数据库核实对比,核实无误后,录入到《指纹管理系统》中。严格按照软件设置的内容准确无误、完整、及时的录入各类对象的信息。在指纹采集过程中,做到边采集边宣传国家计划生育惠民政策,热心的服务得到了群众的认可,同时也保证计划生育家庭扶助资金的安全和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健康运行,使国家计划生育奖励政策更加深入人心。截至目前,我社区服务中心各项奖励扶助对象14人,采集指纹等信息14人,输入率100%。

第18篇:留古寺镇奖励扶助工作汇报材料

留古寺镇奖励扶助工作汇报材料

2012年我镇奖励扶助工作,严格按照“制定方案,调查摸底,宣传培训,对象申报,资格确认,资金组织,资金发放,监督保障”的程序精神组织,规范操作,取得了阶段性成绩,2012年我镇新增确认奖励扶助对象14人(其中国家奖励扶助12人,半边户家庭2人,)至4月底,奖励扶助各项工作全部按程序落实到位,全镇奖励扶助所有对象的资金发放率均达到100%,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加强领导,严格监督管理

2012年是奖励扶助在我镇实施的第年,为了准确地把党和政府的关怀送到千家万

户,首先我们按照省市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要求,认真学习领会奖励扶助政策的精神要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了为群众服务的责任感使命感,在实施过程中,我们进一步完善领导小组成员,层层落实工作责

任,为奖励扶助政策的全面落实提供了主要

的组织保证,特别在核审的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指定专人对奖励扶助对象的审批,资金发放到位的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确保奖励扶助对象准确率达到了100%,同时对确认对象进行维持两个星期以上的内容公示,并在公示栏中设有举报电话,接受广大干部群众的监督,有效地保证了奖励工作的质量,我们还把奖励扶助工作开展的情况纳入镇目标责任制

考核内容,从组织上确保对象,一个不漏,一个不错,一个不假受到了上级的充分肯定。

二、强化宣传,营造舆论氛围

2012年奖励扶助优惠政策,在原来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一项新的政策:半边户,国家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的奖励扶助

优惠政策事的不断扩大,极大地鼓励了广大农民群众响应党的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

育,稳定低生育水平,为了使这一新的政策精神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我们以宣传为主,努力营造计生工作顺利开展的舆论氛围:一是各行政村利用广播喇叭进行广播宣传,二

是宣传资料几千余份,发送到每一群众户,真正使广大农民都知道党的各项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村民都能享受到党的政策的关怀。

2012年尽管我们做了许多的工作,但是离上级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我们会继续努力 ,再接再励,把奖励这项工作做到最好。

第19篇:奖励扶助制度政策解释讲稿1103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及程序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计划生育老人生活困难的现实,从2004年开始,国家选定在四川、云南、甘肃等部分省市开展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2006年全面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按人年均不低于600元(2009起调整为72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它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农村人口与发展问题的高度关注,是稳定低生育水平,进一步抓紧抓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大举措,有利于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一、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解释

(一)、国扶对象确认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在小城镇建设中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农民夫妻,以是否有承包田,是否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是否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等几个方面进行界定。虽然转为城镇居民户口,但在农村有承包田、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且没有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夫妻,应

1 界定为农村居民,纳入奖励扶助对象范围。

*、夫妻(含再婚)双方有一方为非农业户口或城镇居民户口的,夫妻双方不予奖励。

*、一方曾有工作单位、现领取退休金、养老金或享受城镇低保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户口返迁为农业户口的人员不予奖励。

*、夫妻双方户口不在同一村民委员会的,分别由其所在村登记申报。

“两半户”家庭丧偶或离异现无配偶的,以本人户口是否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进行界定。

2、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奖励扶助对象范围为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在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前,没有违反我省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生育的夫妻。界定夫妻生育子女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以其生育行为发生时,我省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后,依法办事。

1979年7月14日《甘肃省革命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条例》(甘革发[1979]152号,以下简称《试行条例》)下发以前生育子女的夫妻,以到1979年不超过2个孩子,现存活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为

2 准进行界定。

1980年至1982年3月16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计划生育具体政策的规定》(甘政办发[1982] 105号)下发期间生育子女的,以《甘肃省革命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条例》中“每对夫妇生育子女数,最好一个,不得超过两个(包括抱养或送给别人的孩子;再婚者包括双方前婚生育的子女)”的规定为准进行界定。

1982年3月17日至1990年1月1日《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甘肃省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施行期间生育子女的,以《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计划生育具体政策的规定》为依据进行界定。是少数民族的,以《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计划生育具体政策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少数民族计划生育的暂行规定》(甘政发[1985]16号)为依据进行界定。

1990年1月1日至1997年9月29日《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1997年9月29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施行期间生育的,以《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关于生育调节和生育计划管理的有关规定为依据进行界定。

1997年9月29日至2002年9月27日《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施行期间生育的,以《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关于生育调节和生育计划管理的有关规定为依据进行界定。

3 2002年9月27日以后生育的,以《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7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为依据进行界定。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曾生育子女符合我省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妻。本人及配偶现存的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含送养、寄养、判随前夫或前妻)和收养子女。

合法收养子女(含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之前收养的子女,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并有生育史,现存子女合计数为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妻。

再婚夫妻双方均未违反我省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再婚前后生育子女的现存数合并计算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夫妻。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后子女合并计算。其中,婚姻关系多次变化的,因婚姻关系产生的继子女,如产生继子女关系的婚姻关系解除,该继子女不计算子女数。

生育子女送他人收养,该子女现存活的,应计入现存子女数。

子女结婚并生育后死亡的,应计入现存子女数。 子女下落不明的,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不计算子女数

4、年满60周岁

奖励扶助对象年龄的认定应以其本人身份证的出生年月为依据。对于从未办理过身份证的,则以其户口簿登记的出生

4 时间为准。12月31日前年满60周岁的均可确定为当年奖扶对象。

(二)省扶对象确认

为了让更多的计划生育家庭感受到党的政策的温暖,结合我省情况,在严格落实国家奖励扶助政策的基础上不断创新,将1933年1月1日以前出生、在1973年后生育行为的,其余情况符合国扶确认条件的作为省内奖励扶助对象。

(在这里重点要强调一下,省扶的条件必须是73年以后生育了孩子的,包括孩子死亡的)。

(三)政策执行过程中几次调整

2005年7月12日在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政策研讨会上,研究讨论了农村再婚夫妻双方各带一个独生子女和“两半户”离异后农村一方符合奖扶其他条件的纳入问题。

2006年国家对奖励扶助政策进行了微调,在基本条件未变的情况下,将农村双方各带一个独生子女再婚夫妻纳入奖扶范围;

2007年将“两半户”离异后农村一方纳入奖扶范围。 2010年,经我省申请,取消了农村二女节育户(结扎)生育间隔的审核,纳入了奖扶范围。同时对藏区奖励扶助对象年龄由60周岁调整为55周岁。

(四)政策执行过程中基层咨询较多的几个问题

1、当年死亡的奖扶对象是否发放奖励扶助金?

2、奖励扶助对象再婚后如何重新审定?

3、迁出的奖扶对象,奖励扶助金如何发放?(当年由原地负责发放资金,下年度由迁入地负责纳入并发放资金)。

4、同时符合奖扶和特扶对象的,应纳入奖扶还是特扶?(纳入特扶对象,遵循就高不就低原则)。

5、符合奖扶条件但在服刑期间的如何处理?(暂不纳入)。

6、奖扶、特扶资金在落实农村低保时计入家庭收入吗?(不计入家庭收入)。

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程序 政策宣传、个人申报、村级评议、乡级初审、县级审批、信息录入、报送信息

(一)政策宣传:平时宣传,集中宣传,重点宣传。

(二)个人申报:每年1月15日前,个人申报。坚持自愿申报原则,上年度未纳入奖励扶助、本年度符合奖励扶助对象条件、要求确认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报,填写《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三)村级评议:每年2月15日前,村级评议公示。村(居)民委员会对本年度申报要求确认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的和上年度的奖励扶助对象,都要逐户逐项上门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张榜公示(公示内容至少应包括:申报人及配偶的姓名、性别、6 出生年月、婚姻状况、户口性质、生育状况、现有子女情况以及举报电话)。

(四)乡级初审:每年3月5日前,乡级初审公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村级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并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将经审定的《申报表》、《退出审批表》等资料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批确认。

(五)县级审批:县级审批每年3月15日前,县级审批确认。县级审批确认。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查,确认并公告本年度奖励扶助对象。

(六)信息录入:每年4月5日前,信息录入和变更。信息录入和变更。经确认具有奖励扶助对象资格和退出奖励扶助的对象,由县级组织人员集中时间依据《申报表》和《退出审批表》,将其信息录入\"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信息系统\"。已申报对象信息发生变化但仍符合奖扶条件的,变更其相关信息。

(七)报送信息:每年4月 日前,报送信息。地、县人口计生部门分别向上级人口计生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当年《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人数及资金测算表》(见附件3)。待专项资金到位后及时将最终确认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花名册》(见附件4)提供给代理发放机构。

(八)资金的来源和管理

7 奖励扶助资金按国家要求,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建立资格确认、资金发放、资金管理、社会监督“四权分离”和四个环节相衔接、相制约的运行机制,确保奖励扶助资金落实到户到人。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地方财政负担20%。由地方财政负担的部分,以省级财政负担为主,省、市财政按比例共同负担。甘南州、临夏州和陇南地区,全部由省级财政负担。兰州市、金昌市、嘉峪关市,省、市两级财政各负担50%。③其余8市,省级财政负担75%,市级财政负担25%。

省扶对象(按国扶标准,省级承担了中央、省级应负担部分,市(州)同国扶负担比列)。

奖励扶助金按年计算,以个人为单位发放。国家每年都有发放到对象手中的时间限止。

三、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常用报表填报

谢谢大家。

1、(省人口委网)有一男性,出生于1951年1月,于前妻生育四个子女,两男两女。两个男孩均在十一二岁死亡,其本人于前妻离婚后,又再婚。现在妻子未生育子女,试问他有权利申报奖励扶助吗?

问题一:79年后存活几个子女?

问题二:再婚的妻子一直没有生育还是与他没有生育?

2、(省人口委网)我镇老汉张某现年七十岁,六十年代娶妻后生育一女孩,其妻在孩子三岁时离婚出走,张某在八十年代入赘(户口迁出)到另一乡镇某农户,该农户女方已生育两个孩子,张某入赘后再未生育,今年张某又离婚后将户口迁至我镇由女儿养老,并要求享受国家奖励扶助政策,请问张某是否符合政策?现在上报算不算漏报?

3、一对夫妇,一方初婚,另一方再婚,再婚一方再婚前生育过子女,符合奖励扶助条件,再婚后双方未在生育,问未生育的一方是否符合条件,如符合条件可享受多少奖励标准? 答: 未生育一方可以纳入奖扶范围,标准同另一方。如另一方违法生育,不符合奖励扶助,则未生育的一方也不能纳入。

4、有一对夫妇,年龄、户口均符合奖扶条件,其生育史如下:1978年生一孩女,后于2000年10月死亡,2001年5月收养一女孩,但该女孩出生于1995年10月。该夫妇是否符合奖扶条件?

9 答: 该夫妇收养的孩子是否属合法收养,如是,该夫妇符合奖励扶助条件。若收养关系不成立则为特别扶助对象。

5、如果女方是再婚,且已生育一个孩子,男方是初婚,结婚后未再生育,现只有一个孩子,可否列入?

答:如果女方符合奖扶对象其他确认条件,女方则是奖扶对象;男方虽无生育史,但属奖扶对象。

6、请问有这么一个对象:男方初婚,女方再婚。女方再婚前有两个小孩且放在前夫处,后与这个男的结婚后只有一个小孩。现在女方已死亡,问男方可否享受奖抚?

答:不符合。

7、请问有这么一个对象:男方初婚,女方再婚。女方再婚前有两个小孩且放在前夫处,后与这个男的结婚后只有一个小孩。现与女方已离婚,问男方可否享受奖抚?

答:符合。

8、有一个对象,他的身份证是1932年的,在享受奖抚范围之外,而户口本上年龄是1933年的,却又可以享受,这个怎么办,以谁为准?

答:原则上以身份证为准。

9、符合申报条件,享受遗属生活补助的对象可以享受奖励扶助。

第20篇:大方县召开高考学生奖励扶助大会(版)

大方县召开2011年高考学生奖励扶助大会 2011年8月15日,中共大方县委、县人民政府在大方一中报告厅召开2011年高考学生奖励扶助大会,参加大会领导有县委副书记吴雁俊,县人大主任高兴全,县政协主席张智,县人大副主任刘丰俊,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尚崇高,县扶贫办主任杨吉贵等领导及县教育、民宗局、民政局、团县委及相关学校领导、学生近1000人参加奖励扶助大会。

大会通报了全县高考文科前十名,理科前十名;少数民族高考文科前十名和理科前十名及受扶助学生共计298名,单项奖励扶助金每人6000元,共计发放奖励扶助资金近200万元。其中在全县高考文理科前十名中有少数民族考生10,占全县高考文理科前十名的50%。少数民族文科、理科前十名共计21名(含并列),这21名学生中有10名少数民族考生为全县文理科前十名,他们除享受全县文理科前十名奖励外,仍然享受全县少数民族高考文理科前十名奖励)。

县委、政府的这一重大举措,不但有力地推动全县教育的发展,而且更加有力地激励各族人民重视教育。通过近两年高考数据对比,少数民族考生上一本、二本人数呈上升趋势。

大方县民族和宗教事务局办公室

奖励扶助自查报告
《奖励扶助自查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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