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扶助政策宣传知识问答
1、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的基本条件? 答:奖励扶助对象应是我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合法夫妻:
(一)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二)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三)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四)年满60周岁。
2、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如何计算?
答: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是指曾经生育子女,同时存活(必须是合法)子女数从未超过两个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一)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和收养子女。
(二)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后子女合并计算。
(三)离婚、丧偶无配偶的,只计算其本人的子女数。
3、年满60周岁的年龄计算?
答:年满60周岁的年龄计算,截止奖励扶助年度12月31日止。即出生时间是在1933年1月1日以后,以其本人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则以其户口
1 薄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
4、奖励扶助对象发放标准?
答:国家对奖励扶助对象每人每年发放720元。
宜章县对现存一女户每人每年发放1320元,对现存两女户或一男户每人每年发放960元。
5、湖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基本条件? 答: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应是我省城镇或农村居民户籍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合法夫妻:
(一)1933年1月1日以生出生。
(二)女方年满49周岁。
(三)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四)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极以上)。
6、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发放标准?
答:国家规定对现无子女的家庭每人每年发放1200元,对一孩残疾后的家庭每人每年发放960元。宜章县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每人每年发放1800元。
7、奖励扶助对象如何退出奖励扶助范围?
答:奖励扶助对象在当年的3月31日以前(含3月31日)死亡的,不享受当年的奖励扶助金并退出奖励扶助范围,3月31日以后死亡的,可享受当年的奖励扶助金,下一年度退出奖 2 励扶助范围。
8、一对夫妇从未生育过子女,只收养一孩,且夫妇年满60周岁,该夫妇符合奖励扶助条件吗?
答:不符合,奖励扶助对象必须要有生育史。
9、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半边户”农村居民一方的基本条件?
答: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半边户”农村居民一方,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配偶为非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城镇居民户口。
(二)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三)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四)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10、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界定要同时具备的条件?
答: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界定要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一)现户口登记在村委会。
(二)承包农村责任田土。
(三)2005年1月1日前缴纳农业税费并承担农村公益事业劳务。
(四)没有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
11、符合“半边户”农村居民一方的对象奖励发放标准? 答:符合“半边户”农村居民一方的对象与农村奖励扶助对象发放标准相同。
12、独生子女的优待?
答《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五至二十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时,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
13、湖南省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对象确认条件? 答: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夫妻双方或一方为我省户籍居民。
(二)夫妻双方均无工作单位。
(三)现有一个子女且未年满十四周岁。
(四)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4、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基本条件? 答: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城镇居民,且在1933年1月1日的出生。
(二)持有有效《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终身未生育子女也未收养子女,并持有所属街道(乡镇)出 4 具的《无子女证明》。
(三)职工在2003年1月1日以后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并办理了正式退休手续,且未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待遇;无工作单位居民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且在2009年10月22日之后尚健在的。
15、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标准?
答:对符合城镇奖励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条件的每人一次性奖励5000元。
16、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或双方已领取《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婚后未再生育也未收养的,其持有的《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有效吗?
答: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