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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 自查报告(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1-01-05 08:35:52 来源:自查报告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部长办公会研究部署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

部长办公会研究部署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

政审批事项

5月29日,国土资源部部长、党组书记、国家土地总督察姜大明主持召开第十四次部长办公会,学习传达习近平总书记5月26日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发表的《关于正确发挥市场作用和政府作用,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讲话,听取了关于清理行政审批事项的情况汇报,结合国土资源部实际,研究部署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

会议指出,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发表的重要讲话,准确定位和把握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两者是有机统一的。为更好地发挥市场和政府的作用,就要切实转变职能,创新管理方式,培育市场,把权利和责任放下去,把服务和监管抓起来,克服职能错位、越位和缺位的现象。

会议强调,国土资源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共56项,2013年已经决定取消10项,下放1项,其余45项行政审批事项,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坚持统一要求、分类处理、分步实施的原则,继续对行政审批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行清理,推进进一步取消和下放审批事项工作,使转变职能、简政放权、提高行政效能、更好地发挥市场和政府两个作用,成为持续改革、加快推进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动力。

会议要求,要进一步规范和优化保留行政审批事项的流程,研究制定行政审批标准,严格规范审批的实施主体、条件、程序、期限和收费标准等内容,减少审批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要高度重视和加强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后续监管,制定相应工作方案,统筹制定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修改计划,研究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行业协会要按照脱钩、自律的要求,加强自身建设,更好地履行为行业服务的职能。

会议还研究了2014年度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等事项。

部领导汪民、张少农、王寿祥、胡存智出席会议。部有关司局和直属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推荐第2篇:行政审批事项自查报告

市监察局:按照XX市监察局、XX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关于对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监发[2011]8号)要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近期就政务服务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自查自纠。从总

的情况看,在政务服务行政审批事项办理工作中,“中心”认真贯彻执行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的意见7号文)、市政府《关于政务服务“两集中两到位”措施的实施意见》(德办发号)精神,切实加强“中心”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的服务工作,取得良好的政务服务效果。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两集中,两到位”落实情况我“中心”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结合市政府批准的“三定”方案,将行政审批事项集中到审批服务科,审批服务科及从事审批服务的人员全部集中到政务服务中心,并选派“中心”党委副书记兼审批服务科科长刘克学同志为首席代表。“中心”与刘克学同志签订了授权书,授予审批决定权、审核上报权、组织协调权和窗口管理权、印章使用权,向首席代表授权到位。

二、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情况我“中心”按市行审办要求对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集中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公积金窗口审批的事项,按照公开“法律依据、办事程序、申请条件、申报材料、收费依据及标准、办理时限、投诉渠道” 的“七公开”原则,集中到窗口办理。同时在窗口设立了咨询台,抽调素质高、业务精、能力强的工作人员为缴存户解疑答难,收效良好。对符合住房公积金支取条件,相关资料齐备,及时办理;如相关资料不齐,则坚持一次性告知制度,让住房公积金缴存户尽量少跑路,限时办完,审批服务流程与设定流程完全相符。

三、行政审批事项的管理情况按照市委、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我“中心”认真制定了《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方案》,确定了各个审批环节的职责和相应的审批权和办事权,将市、区两级审批服务职能归并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统一办理,授予相应的审批权限。认真执行《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窗口管理制度》(德公积金发32号文),对“实行政务服务窗口工作领导责任制”、“实行中心窗口领导值班制”、“实行首问责任制”、“选派优秀工作人员到窗口工作”和“对窗口工作人员实行严格考核”等原则作了明确规定。制定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审批责任过错追究制度》,明确了对违反窗口管理制度的工作人员的处理范围、处理责任和处理形式。行政审批事项、审批部门、审批程序、审批标准时限和审批结果等内容在政务服务中心网站如实公布。上述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实现了各个工作环节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实施情况良好。

四、依法审批情况我“中心”建立了行政审批监督、监管制度,成立了由市政协副主席、“中心”主任赵晓平同志任组长,党委书记、副主任李蓉同志任副组长,“中心”其他领导任成员的办事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两集中两到位”的相关工作,形成部门和窗口、窗口内部行政审批的相互协调、相互监督机制,监督、监管机构和人员认真履行职责,从无擅自变更或增加审批条件、擅自增加申请人义务、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的现象发生,更无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事项进行受理甚至予以批准,超时办理,不依照法定事项和标准收费等情况的发生。

五、窗口工作人员选派和轮换情况我“中心”为加强审批服务工作,选派的窗口工作人员都是本部门的业务精英和骨干分子,其从事行政审批服务工作都在三年以上。为加强对窗口服务工作的管理,“中心”领导班子分工时,特指派党委书记、副主任李蓉同志分管窗口服务工作,“中心”另一名班子成员、党委副书记刘克学同志兼任审批服务科科长,主抓窗口服务日常事务。同时,我“中心”规定,窗口工作人员工作至少一年以上才进行轮换,为激励窗口工作人员做好政务服务工作,“中心”对窗口工作人员建立了专门的激励机制。六

推荐第3篇:下放审批事项(推荐)

省发改委衔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

的决定》

(国发〔2013〕19号)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为贯彻落实国发„2013‟19号文件精神,现将衔接国务院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决定》中取消的14项核准项目

1、1项核准事项取消:“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

2、13项核准事项取消改为备案

(1)企业投资年产100万吨及以上新油田开发项目核准取消,改为国家能源局备案。

(2)企业投资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核准取消,改为国家能源局备案。

(3)企业投资扩建民用机场项目核准取消,改为省级备案。 (4)企业投资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制造项目核准取消,改为省级备案。

(5)企业投资日产300吨及以上聚酯项目核准取消,改为省级备案。 (6)企业投资冷轧项目核准取消,改为省级备案。 (7)企业投资乙烯改扩建项目核准取消,改为省级备案。 (8)企业投资医学城、大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核准取消,改为省级备案。

(9)企业投资精对苯二甲酸(PTA)、甲苯二异氰酸酯(TDI)项目及对二甲苯(PX)改扩建项目核准取消,企业投资精对苯二甲酸(PTA)及对二甲苯(PX)改扩建项目改为省级备案,企业投资甲苯二异氰酸酯(TDI)项目下放设区市、直管县、扩权县(市)备案。 (10)企业投资F1赛车场项目核准取消,改为省级备案。

(11)企业投资纸浆项目核准改为下放设区市、直管县、扩权县(市)备案。

(12)企业投资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核准改为下放设区市、直管县、扩权县(市)备案。

(13)企业投资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国家特殊规定的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等生产项目核准下放设区市、直管县、扩权县(市)备案。

(二)《决定》中下放的12项核准项目

1、保留由省级核准的事项共11项 (1)企业投资分布式燃气发电项目核准。 (2)企业投资燃煤背压热电项目核准。 (3)企业投资钾矿肥、磷矿肥项目核准。

(4)企业投资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低于120万吨的煤矿开发项目核准。

(5)企业投资非跨境、跨省(区、市)的油气输送管网项目核准。 (6)企业投资除稀土矿山开发项目和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外的其他矿山开发项目(不含煤矿、铀矿)核准。

(7)企业投资稀土深加工项目核准。 (8)企业投资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 (9)企业投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核准。 (10)企业投资除接入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电网的风电项目外的其他风电项目核准。

(11)企业投资跨设区市(省直管县、扩权县)33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交流电网工程项目,列入国家规划的非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核准。

2、下放设区市(省直管县、扩权县)核准的事项3项 (1)企业投资在非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水电站项目核准。

(2)企业投资接入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电网的风电项目核准。 (3)企业投资非跨设区市(省直管县、扩权县(市))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列入省规划的非跨设区市(省直管县、扩权县(市))220千伏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核准。

推荐第4篇: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64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已经2013年6月3日省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郭树清2013年7月31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要求,省政府决定,取消行政审批事项63项,下放行政审批事项56项。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深入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及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坚定不移地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认真做好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抓好监督检查,既要防止以备案、核准等名义进行变相审批,也要避免出现监管真空。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省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63项)

2.省政府决定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56项)

分送:省委书记、副书记、常委,省长、副省长,省政府特邀咨询。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济南军区,省军区。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8月1日印发

推荐第5篇: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取消下放部分消毒产品

和涉水产品行政审批项目的公告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 2013年第1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和计划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 50号)要求,取消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消 毒剂和消毒器械之外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的审批职责、取消化学品 毒性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职责,将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 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审批职责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 育委员会下放至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为做好衔接工作,现就 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我委不再受理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 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消毒剂和消毒器械之外的消毒剂和消毒器 械,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 全产品以及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的许可申请。

二、对公告发布之日前受理并通过技术审查的消毒剂和消毒器 械、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我委将予以通告。对公告发布之日前受 理并通过技术审查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监督中心于 2013年8月10日前将申报资料和技术审查结论移交给生产企业或在华责任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由省级卫生和计划生 育部门继续完成行政许可程序。

三、对公告发布之日前受理未完成技术审查程序的消毒剂和消 毒器械、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我委将 终止行政许可程序,由卫生监督中心将申报材料退回申请单位。

卫生监督中心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北三条32号,邮编为100007,联系电话为010-840886

26、010-84088628。

特此公告。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3年7月23日

推荐第6篇: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3〕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明确提出,要减少和下放投资审批事项,减少和下放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事项,减少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共计117项。其中,取消行政审批项目71项,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20项,取消评比达标表彰项目10项,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3项;取消或下放管理层级的机关内部事项和涉密事项13项(按规定另行通知)。另有16项拟取消或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是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要按照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继续坚定不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行政审批等事项,加大简政放权力度。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91项) 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共计10项) 3.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共计3项)

国务院

2013年5月15日 附件1 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共计91项,其中取消71项、下放20项) 序 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设定依据

处理决定

备 注 1企业投资扩建民用 机场项目核准国家发展 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取消 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2企业投资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制造项目核准 国家发展 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取消

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3企业投资纸浆项目核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取消

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4企业投资日产300吨及以上聚酯项目核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取消

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5企业投资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核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取消

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6企业投资年产100万吨及以上新油田开发项目核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取消

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7企业投资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核准 国家发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取消

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8企业投资冷轧项目核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取消

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9企业投资乙烯改扩建项目核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取消

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10企业投资医学城、大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核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取消

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11企业投资精对苯二甲酸(PTA)、甲苯二异氰酸酯(TDI)项目及对二甲苯(PX)改扩建项目核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取消

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12企业投资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国家特殊规定的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等生产项目核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取消

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13企业投资F1赛车场项目核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取消

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14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取消 15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 国家能源局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电监输电〔2004〕17号)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电监市场〔2009〕20号) 取消 16电力市场份额核定 国家能源局 《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432号) 取消

17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指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 取消 18电信业务经营者拍卖码号审批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取消 19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取消 20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认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取消 21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认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取消 22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认证和监理工程师资格认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取消 23举办全国性人才交流会审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取消 24安全培训机构资格认可 安全监管总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取消 25只读类光盘生产设备引进、增加与更新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取消 26设立出版物全国连锁经营单位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 取消

27举办全国性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取消 28在境外展示、展销国内出版物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取消 29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之间兼并、收购审核 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335号) 取消

30承担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的商业性保险机构和互助性保险机构的确定 交通运输部《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1号) 取消 31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审批 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335号) 取消 32船舶修造、水上拆解地点确定 交通运输部 直属海事局《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1号) 取消 33从事内河船舶船员服务业务审批 省级地方海事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 取消 34企业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 原铁道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取消 35企业自备车辆参加铁路运输审批 原铁道部 国家铁路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取消

36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水利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取消 37水文监测资料使用审查 水利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令第496号)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取消 38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资质认定 水利部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 取消 39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评员的考核评定 农业部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2号) 取消 40渔业船舶设计、修造单位资格认定 农业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取消 41渔业污染事故调查鉴定机构资格认定 农业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取消 42远洋渔业船舶、渔业科研船和教学实习船的船名核定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 取消 43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对外合作合同审批 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国务院令第60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国务院令第606号》 取消

44境内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境外商品期货交易品种核准 商务部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 取消

45“中国服务外包基地城市”认定 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实施服务外包“千百十工程”的通知》(商资发〔2006〕556号)

《商务部、信息产业部关于开展“中国服务外包基地城市”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函〔2006〕102号) 取消

46对纳税人申报方式的核准 税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取消 47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审批 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 取消

48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以及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合作办学机构聘任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核准 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 取消

49高等学校部分特殊专业及特殊需要的应届毕业生就业计划审批 教育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取消 50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认定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取消 51社会力量设立的面向全国、跨国境和跨省区域的科学技术奖登记 科技部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396号)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1999年12月26日科学技术部令第3号发布,2006年2月5日科学技术部令第10号修订)取消 52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认定 科技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取消 53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变更审批 文化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取消

54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变更审批 文化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取消

55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变更审批 文化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取消 56世界博览会标志使用许可合同备案 工商总局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22号)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2号) 取消 57外国人乘自备交通工具在华旅游审批 公安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取消 58专项海洋环境预报服务资格认定 国家海洋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取消 59建立国家级苗木花卉市场审批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林木种苗发展的意见》(林场发〔2004〕135号) 取消 60全国经济林、花木之乡命名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经济林、花木之乡命名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全国经济林、花卉示范基地命名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审批主办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活动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办造字〔2002〕51号) 取消 61主办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活动审批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管理规定〉的通知》(林造发〔2010〕269号) 取消

62全国经济林、花卉示范基地命名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经济林、花木之乡命名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全国经济林、花卉示范基地命名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审批主办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活动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办造字〔2002〕51号) 取消 63国家林业局重点开放性实验室命名 国家林业局 《林业部关于印发〈林业部重点开放性实验室评审办法〉、〈林业部重点开放性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林科通字〔1994〕133号) 取消 64林业科技示范县审批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百县千村万户”林业科技示范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林科发〔2008〕97号) 取消

65天保工程示范点建设单位审批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天然林保护工程第一批示范点建设工作的通知》(林天发〔2005〕49号) 取消

66天保工程森工企业职工“四险补助”和混岗职工安置办法、安置标准审批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天然林保护工程区森工企业职工“四险补助”和混岗职工安置等工作的通知》(林计发〔2006〕92号) 取消

67天保工程森工企业下岗职工一次性安置审批 国家林业局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森工企业下岗职工一次性安置工作的通知》(财农〔2000〕83号) 取消

68开办烟草专卖品交易市场审批 国家烟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号) 取消 69烟草基因工程事项审批 国家烟草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取消 70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审批 国务院国资委

《国务院关于同意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批复》(国函〔2005〕88号)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中部六省实施比照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函〔2008〕15号) 取消

71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从业注册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47号) 取消 72企业投资在非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水电站项目核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下放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73企业投资分布式燃气发电项目核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下放省级投资主管部门 74企业投资燃煤背压热电项目核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下放省级投资主管部门 75企业投资风电站项目核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下放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76企业投资33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列入国家规划的非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核准 国家发展 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下放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77企业投资钾矿肥、磷矿肥项目核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下放省级投资主管部门

78企业投资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低于120万吨的煤矿开发项目核准 国家发展 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下放省级投资主管部门 79企业投资非跨境、跨省(区、市)的油气输送管网项目核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下放省级投资主管部门

80企业投资除稀土矿山开发项目和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外的其他矿山开发项目(不含煤矿、铀矿)核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下放省级投资主管部门 81企业投资稀土深加工项目核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下放省级投资主管部门 82企业投资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下放省级投资主管部门

83企业投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核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下放省级投资主管部门 8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 工商总局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4号) 下放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85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 工商总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下放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86外国文艺表演团体、个人来华在非歌舞娱乐场所进行营业性演出审批 文化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下放省级文化行政部门 87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住房城乡建设部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下放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 88实验动物出口审批 科技部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1988年10月31日国务院批准,1988年11月14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下放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89实验动物工作单位从国外进口实验动物原种登记单位指定 科技部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1988年10月31日国务院批准,1988年11月14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下放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90加工利用国家限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废电机等企业认定 环境保护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下放省级环境保护行政部门

91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体育总局 《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 下放省级以下体育行政主管 附件2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共计10项) 序 号 项目名称 主办单位 处理决定

1 部级电子工程设计奖评选工业和信息化部 取消

2 中国工艺美术大师评选工业和信息化部 取消部门评选,转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举办 3 民爆行业企业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评估工业和信息化部 取消 4 全国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 对示范单位命名民政部 取消 5 全国财政协作研究课题评比

财政部 取消部门评比,转由中国财政学会举办 6 全国农村优秀人才评选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并入全国杰出创业技术人才评选 7 留学人员创业园评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取消 8 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 管理标准执行情况评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取消 9 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 考核住房城乡建设部取消

10 全路节能环保绿化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 原铁道部取消 附件3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共计3项)

序 号 项 目 收费部门 依据 处理决定

1 电子工程概预算人员培训费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电子工 程建设概预算人员培训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876号)取消 2 烟草制品及原辅材料检验费

烟草部门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烟草专卖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87号)取消

3 保密证表包装材料费

保密部门 《国家保密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保密工作部门执行有关管理规定收取工本费问题的通知》(国保〔1991〕48号)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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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最新时事:发改委去年以来共取消下放44项行政审

批事项

时事政治: 国家发改委新闻发言人李朴民今日介绍,去年以来,发改委取消和下放了44项行政审批事项,包括投资审批事项、生产经营许可和资质资格认定方面的审批事项,需报中央管理层面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减少60%。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今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发改委新闻发言人李朴民、固定资产投资司长黄民介绍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李朴民表示,去年以来,发改委取消和下放了44项行政审批事项,包括投资审批事项、生产经营许可和资质资格认定方面的审批事项。与此同时,着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改革创新管理制度,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迈出了较大的步伐。

在投资方面,李朴民介绍,修订出台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需报中央管理层面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减少60%,将31类点多、面广、量大、单项资金少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项目下放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来安排。修订出台了企业投资、外商投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进一步简化项目单位的申报内容、改进和规范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行为。

李朴民还介绍到,在价格领域,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按照精简一批审批事项、放开一批定价项目、完善一批价格机制的工作思路,深化农产品、资源性产品、交通、电信、医药等领域的价格改革,缩小政府定价的范围,减少政府定价项目,改进价格管理方式,加快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

李朴民称,除此以外,发改委在工业、交通、社会事业等领域也取消、下放了一批审批事项。在着力简政放权,取消和下放审批事项的同时,坚持放管结合,放管并举,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发改委联合有关部门,印发了《关于改进规范投资项目核准行为加强协同监管的通知》,明确各有关部门和各地方深化配套改革的要求,推动建立纵横联动协管的工作。

下一步,李朴民表示,发改委将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要求,认真落实李克强总理的重要批示精神和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推进会议的要求,坚持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为切入点,对现有行政审批事项特别是非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进行全面的梳理,按照该放的要坚决放开放到位,该管的要切实管住管好的要求,更加自觉、更加积极主动地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要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再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一方面继续修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将原计划2015年再次修订核准目录的工作任务提前到今年完成。另一方面,清理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前发改委已按照国务院审改办的要求,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提出了分类处理的意见。这是第一项工作,继续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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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加快建立纵横联动的部门协同管理机制。发改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同步下放前置审批权限,加强发展规划,发展战略,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行业准入等相关标准的制定和实施管理,实现行政审批和市场监管信息的互通共享,依法强化事中、事后的监管。

三是严格规范审批行为。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规范管理、提高效率的要求,建立标准明确、程序严密、运行规范、制约有效、权责分明的管理制度。重点包括:要会同有关部门梳理审批工作流程,研究提出建立前置审批事项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制定并公开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为申请人提供指导和服务。制定并严格执行内部《工作规则》,强化自身约束,同时要简化手续、优化程序、在线运行、限时办结,切实把审批变为服务。四是建立健全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制度。要根据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和处理结果,及时更新、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同时,我们还要配套推进地方发展改革部门的制度建设和能力建设,加强业务指导和政策培训,切实把取消下放的审批事项真正接住、管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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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4、13号线,在西直门站下车,A西北口出,步行至城铁站西直门站 乘8

5、8

7、651在交大东路南口站下车,下车左转西行200米

文章来源:中公教育北京分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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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8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2012年12月4日青岛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令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12月21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23号公布 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发展环境,提高审批效率,增强区域经济发展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向市南、市北、李沧区下放市级行政审批等事项75项,向崂山、黄岛、城阳区下放市级行政审批等事项132项,向即墨、胶州、平度、莱西市下放市级行政审批等事项107项。

一、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具体事项审批体制,将本次行政审批事项下放方式分为委托、归还、界定三种。属于市本级的行政审批事项,相应的上下级实施机关没有隶属关系的,采取委托方式下放,签署委托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属于市本级的行政审批事项,区、市相应实施机关为市本级实施机关分局或直属机构的,采取内部界定方式下放;属于设定依据为县级以上、由市有关机关统一实施的,采取归还方式下放。

二、凡向市南、市北、李沧、崂山、黄岛、城阳区和即墨、胶州、平度、莱西市全部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再保留为市级行政审批事项;部分下放的,按照公布的具体范围予以保留。

三、建立行政审批专用章制度。本决定发布后30日内,凡采取委托、界定形式下放的,市级行政审批主管机关应当针对不同行政区域刻制行政审批专用章,授予各行政区域对应的行政审批机关。属于委托下放的,应当签订委托协议,由受委托机关按照委托协议在下放的行政区域内行使行政审批权限。有关协议、专用章印模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各区、市要加强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管理,行政审批专用章仅用于委托事项,严禁超出委托事项范围使用。对超范围使用的,市级行政审批主管机关可以取消相应审批事项的委托,收回行政审批专用章,并将处理结果报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备案。

四、行政审批权限下放后,凡原属于市级审批权限的事项,其审批条件、申报材料、申报程序、办理期限,由市级审批机关统一梳理明确并公布执行;凡属于委托审批的事项,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日内,由下级审批机关报原市级审批机关备案;需要全市统筹规划但确定

1 下放的审批事项以及在本市有数量限制的审批事项,由青岛市有关审批主管机关编制规划或者制定数量指标公布后实施,各区、市审批主管机关必须执行。

五、行政审批权限下放遵循权责一致的原则。凡采取委托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由受托机关负责举证和出庭应诉等具体法律事务;因此而发生的行政赔偿,由受托机关承担;有关工作考核,不列入市级原审批机关考核范围。

六、有关市级审批主管机关要积极配合,指导各区、市做好有关审批事项的实施,加强对下级行政审批机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指导整改。

各区、市政府要加强对相关行政审批下放事项承接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推行集中办理、联合办理和并联审批,保证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无缝衔接、高效便捷,确保下放行政审批事项运行正常,严禁借机增人扩编。各区、市在承接审批权限的同时,应清理和减少各类审批事项,并把适合下放的审批和便民事项下放给镇(街道办事处),但不得将青岛市级委托下放的事项再行委托实施。

黄岛区和即墨、胶州、平度、莱西市可依据准予委托镇(街道办事处)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选择确定并公布本辖区委托下放至镇级管理的行政许可事项。

七、市监察、法制、编制部门要健全行政审批权限下放的责任追究制度,加大问责力度,对应下放而不下放、下放不彻底、变相回收、落实不到位的,要督促整改;对滥用行政审批权力,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监察等部门按照行政问责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确保下放行政审批权限规范运作,取得实效。

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一、下放至市南、市北、李沧区的市级行政审批事项

┌──┬──────┬────────────┬────┬────┬────────────────────────────┐

2 │序号│ 实施机关 │ 项目名称 │项目属性│下放方式│ 下放标准、范围 │

├──┼──────┼────────────┼────┼────┼────────────────────────────┤

│ │ │ │ │ │除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外下放。1.区能够综合平衡外部条件的,非│

│ │ │ │ │ │跨区实施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区投资主管部门│

│ │ │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企业│ │ │核准权限扩大到3亿美元以下,其中需要办理进口设备或采购国 │

│ 1 │ │投资、外商投资、境外投 │ 许可 │ 委托 │产设备抵税、退税和免税的项目,仍按原办法办理。2.除需综合│

│ │ │资)项目核准 │ │ │平衡外部条件和国家、省、市有明确要求的项目外,区投资主管│

│ │市发展改革委│ │ │ │部门享有市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权限。需报送国家投资主管部门│

│ │ │ │ │ │核准的项目,由区投资主管部门初审,经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

│ │ │ │ │ │转报国家投资主管部门。 │

├──┤ ├────────────┼────┼────┼────────────────────────────┤

3 │ 2 │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 非许可 │ 委托 │除市属及跨区项目外,其余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下放至区投资│

│ │ │ │ │ │主管部门。 │

├──┼──────┼────────────┼────┼────┼────────────────────────────┤

│ 3 │ │户外广告设置许可 │ 许可 │ 委托 │除属于城市主干道、重点区域(节点)规划范围内的户外广告之│

│ │ │ │ │ │外的,委托下放至区政府确定的户外广告主管机关。 │

├──┤ ├────────────┼────┼────┼────────────────────────────┤

│ 4 │市城乡建设委│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 │ 许可 │ 委托 │除市管道路、跨区道路外下放至区建设管理部门。 │

├──┤ ├────────────┼────┼────┼────────────────────────────┤

│ │ │履带车、铁轮车或超重、超│ │ │ │

│ 5 │ │高、超长车辆在城市道路上│ 许可 │ 委托 │除市管桥梁、跨区道路外下放至区建设管理部门。 │

│ │ │行驶或通过桥涵许可 │ │ │ │

4 ├──┼──────┼────────────┼────┼────┼────────────────────────────┤

│ 6 │ │建设项目选址许可 │ 许可 │ 界定 │未申办市级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的两改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危│

│ │ │ │ │ │房改造项目授权各区规划分局受理、承办。 │

├──┤ ├────────────┼────┼────┼────────────────────────────┤

│ 7 │ │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变更许可│ 许可 │ 界定 │未申办市级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的两改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危│

│ │ │ │ │ │房改造项目授权各区规划分局受理、承办。 │

├──┤ ├────────────┼────┼────┼────────────────────────────┤

│ 8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许可 │ 界定 │未申办市级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的两改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危│

│ │ │ │ │ │房改造项目授权各区规划分局受理、承办。 │

├──┤ ├────────────┼────┼────┼────────────────────────────┤

│ 9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许可 │ 界定 │未申办市级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的两改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危│

5 │ │市规划局 │ │ │ │房改造项目授权各区规划分局受理、承办。 │

├──┤ ├────────────┼────┼────┼────────────────────────────┤

│ 10 │ │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 许可 │ 界定 │未申办市级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的两改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危│

│ │ │设施许可 │ │ │房改造项目授权各区规划分局受理、承办。 │

├──┤ ├────────────┼────┼────┼────────────────────────────┤

│ 11 │ │建设工程开工前的验线许可│ 许可 │ 界定 │界定为各区规划分局办理。 │

├──┤ ├────────────┼────┼────┼────────────────────────────┤

│ 12 │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验收 │监督服务│ 界定 │建筑工程竣工规划单体验收授权各区规划分局办理。 │

├──┤ ├────────────┼────┼────┼────────────────────────────┤

│ 13 │ │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用途│ 许可 │ 界定 │未申办市级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的两改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危│

│ │ │许可 │ │ │房改造项目授权各区规划分局受理、承办。 │

6 ├──┼──────┼────────────┼────┼────┼────────────────────────────┤

│ 14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许可 │ 界定 │未申办市级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的两改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危│

│ │ │ │ │ │房改造项目授权各区国土分局受理、承办。 │

├──┤ ├────────────┼────┼────┼────────────────────────────┤

│ │ │ │ │ │未申办市级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的两改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危│

│ 15 │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许可 │ 许可 │ 界定 │房改造项目授权各区国土分局受理、审核,转市局报市政府批 │

│ │ │ │ │ │准。 │

├──┤市国土资源房├────────────┼────┼────┼────────────────────────────┤

│ │管局 │ │ │ │未申办市级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的两改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危│

│ 16 │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许可 │ 许可 │ 界定 │房改造项目授权各区国土分局受理、审核,转市局报市政府批 │

│ │ │ │ │ │准。 │

7 ├──┤ ├────────────┼────┼────┼────────────────────────────┤

│ │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许│ │ │未申办市级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的两改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危│

│ 17 │ │可 │ 许可 │ 界定 │房改造项目授权各区国土分局受理、审核,转市局报市政府批 │

│ │ │ │ │ │准。 │

├──┼──────┼────────────┼────┼────┼────────────────────────────┤

│ │ │ │ │ │在符合国家和省建设项目分级审批有关规定的前提下,除下列情│

│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形之外的下放至区环保分局:1.建设项目跨区市的;2.国家环保│

│ 18 │ │许可 │ 许可 │ 界定 │部、省环保厅委托青岛市环保局审批的;3.产业发展指导目录中│

│ │ │ │ │ │属于产业限制类的,并由青岛市发改委审批、核准及备案的; │

│ │ │ │ │ │4.重污染、环境风险高的化工等行业应编报告书的。 │

├──┤ ├────────────┼────┼────┼────────────────────────────┤

8 │ │ │ │ │ │在符合国家和省建设项目分级审批有关规定的前提下,除下列情│

│ │ │ │ │ │形之外的下放至区环保分局:1.建设项目跨区市的;2.国家环保│

│ 19 │市环保局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许可 │ 界定 │部、省环保厅委托青岛市环保局审批的;3.产业发展指导目录中│

│ │ │ │ │ │属于产业限制类的,并由青岛市发改委审批、核准及备案的; │

│ │ │ │ │ │4.重污染、环境风险高的化工等行业应编报告书的。 │

├──┤ ├────────────┼────┼────┼────────────────────────────┤

│ │ │ │ │ │在符合国家和省建设项目分级审批有关规定的前提下,除下列情│

│ │ │建设项目试生产环境保护审│ │ │形之外的下放至区环保分局:1.建设项目跨区市的;2.国家环保│

│ 20 │ │核 │ 非许可 │ 委托 │部、省环保厅委托青岛市环保局审批的;3.产业发展指导目录中│

│ │ │ │ │ │属于产业限制类的,并由青岛市发改委审批、核准及备案的; │

│ │ │ │ │ │4.重污染、环境风险高的化工等行业应编报告书的。 │

9 ├──┤ ├────────────┼────┼────┼────────────────────────────┤

│ 21 │ │危险废物转移许可 │ 许可 │ 委托 │除跨地级市转移以外的下放至区环保分局。 │

├──┼──────┼────────────┼────┼────┼────────────────────────────┤

│ 22 │ │人防工程和设施的拆除许可│ 许可 │ 委托 │防空地下室拆除许可下放至区人防办。 │

├──┤市人防办 ├────────────┼────┼────┼────────────────────────────┤

│ 23 │ │平时使用人防工程审批 │ 非许可 │ 归还 │除市属公共人防工程以外的,下放至区人防办。 │

├──┼──────┼────────────┼────┼────┼────────────────────────────┤

│ 24 │ │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设立│ 许可 │ 委托 │下放各区民族宗教事务部门。 │

│ │ │许可 │ │ │ │

├──┤ ├────────────┼────┼────┼────────────────────────────┤

│ │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 │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许可,委托下放至区民族│

10 │ │市民族宗教局│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 │ │宗教事务部门;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

│ 25 │ │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 许可 │委托归还│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许可,除市级登记管理的八处寺观教堂一│

│ │ │电影电视片许可 │ │ │处基督教外国人集体活动场所归市局许可外,其余宗教场所归还│

│ │ │ │ │ │下放至区民族宗教事务部门。 │

├──┤ ├────────────┼────┼────┼────────────────────────────┤

│ 26 │ │宗教教职人员备案 │ 许可 │ 归还 │限于区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 │

├──┼──────┼────────────┼────┼────┼────────────────────────────┤

│ │ │ │ │ │除经营剧毒化学品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危险化学品并有储│

│ 27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许可 │ 归还 │存设施(包括运输工具加油站)、专门从事仓储经营危险化学品│

│ │市安全监管局│ │ │ │外的,其他下放至区安监部门。 │

├──┤ ├────────────┼────┼────┼────────────────────────────┤

11 │ 28 │ │矿山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 许可 │ 委托 │限于非煤矿山露天开采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下放至区安监部门。 │

├──┼──────┼────────────┼────┼────┼────────────────────────────┤

│ │ │因工程建设需要在城市供 │ │ │城市供水管道及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

│ 29 │ │水、燃气、供热管道及设施│ 许可 │ 委托 │物品:除海润集团公司供水范围外,其他下放至区市政公用部 │

│ │ │安全距离范围内修筑建筑 │ │ │门,城市燃气、供热管道及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

│ │ │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许可│ │ │筑物和堆放物品:下放至区市政公用部门。 │

├──┤ ├────────────┼────┼────┼────────────────────────────┤

│ 30 │ │环境卫生设施的设计方案审│ 许可 │ 委托 │一般公共环卫设施下放至区市政公用部门。 │

│ │市市政公用局│查及竣工验收许可 │ │ │ │

├──┤ ├────────────┼────┼────┼────────────────────────────┤

│ 31 │ │公共环卫设施拆除及迁移许│ 许可 │ 委托 │一般公共环卫设施拆除及迁移下放至区市政公用部门。 │

12 │ │ │可 │ │ │ │

├──┤ ├────────────┼────┼────┼────────────────────────────┤

│ 32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许可 │ 委托 │临时堆放下放至区市政公用部门。 │

├──┤ ├────────────┼────┼────┼────────────────────────────┤

│ │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监督│ │ │两改项目和保障性住房项目的配套设施以及城市次干道、支路、│

│ 33 │ │登记 │ 非许可 │ 委托 │道路综合整治和背街小巷等基础设施工程下放至区市政公用部 │

│ │ │ │ │ │门。 │

├──┼──────┼────────────┼────┼────┼────────────────────────────┤

│ │ │ │ │ │下放至区工商局,其中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

│ │ │ │ │ │企业、合伙企业采取归还方式下放;非公司企业法人、外商投资│

│ │ │ │ │ │企业采取界定方式下放。1.股份有限公司,市内三区、崂山、城│

13 │ │ │企业核准登记(股份有限公│ │ │阳设立的内资(含私营)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

│ │ │司、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 │ │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以上的市属国有独资、控 │

│ 34 │ │企业法人、外商投资企业、│ 许可 │归还界定│股企业(界定),银行、证券、期货、保险、中石油、中石化、│

│ │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 │中海油设立的市级机构,从事典当、拍卖、直销、标准化合约、│

│ │ │ │ │ │中远期交易的企业,国家局核准的免冠行政区划的企业由市局登│

│ │ │ │ │ │记核准。2.涉外、外资企业:市局批市内三区和保税区、高新 │

│ │ │ │ │ │区、开发区,四市和城阳区、崂山区各自批。3.其他企业:四市│

│ │ │ │ │ │六区各自批。 │

├──┤ ├────────────┼────┼────┼────────────────────────────┤

│ │市工商局 │ │ │ │ │

│ 35 │ │企业各称预先核准登记(含│ │ │1.名称中冠“青岛”的由市局核准;2.冠四市行政区划的由四市│

14 │ │ │个体工商户) │ 许可 │ 界定 │核准;3.个体工商户四市六区各自批。 │

│ │ │ │ │ │ │

├──┤ ├────────────┼────┼────┼────────────────────────────┤

│ 36 │ │企业集团核准登记 │ 许可 │ 界定 │下放至区工商分局,由母公司所在的登记机关审批。 │

├──┤ ├────────────┼────┼────┼────────────────────────────┤

│ 37 │ │商品交易市场开办、变更、│ 许可 │ 界定 │下放至区工商分局。 │

│ │ │注销登记 │ │ │ │

├──┤ ├────────────┼────┼────┼────────────────────────────┤

│ 38 │ │事业单位兼营广告资格许可│ 许可 │ 归还 │市级事业单位由市局审批,其他下放至区分局。 │

├──┤ ├────────────┼────┼────┼────────────────────────────┤

│ 39 │ │食品流通许可(设立、变 │ 许可 │ 归还 │下放至区工商分局。 │

15 │ │ │更、注销) │ │ │ │

├──┼──────┼────────────┼────┼────┼────────────────────────────┤

│ 40 │ │购买、运输爆炸物品安全许│ 许可 │ 界定 │下放至区公安分局。 │

│ │ │可 │ │ │ │

├──┤ ├────────────┼────┼────┼────────────────────────────┤

│ 41 │ │剧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 许可 │ 界定 │下放至区公安分局。 │

├──┤ ├────────────┼────┼────┼────────────────────────────┤

│ │ │ │ │ │以下三项下放至区公安分局:1.新建、改建金融机构支行级以下│

│ │ │金融机构、金库安全防范设│ │ │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2.新建、改建│

│ 42 │ │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许可 │ 界定 │的依附于支行级以下营业场所的自助银行、自助设备的安全防范│

│ │ │ │ │ │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3.新建、改建的金融机构离行式│

16 │ │ │ │ │ │自助银行、自助设备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 ├────────────┼────┼────┼────────────────────────────┤

│ 43 │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许可 │ 界定 │限于在本区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下放至区公安分局。 │

├──┤ ├────────────┼────┼────┼────────────────────────────┤

│ 44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 许可 │ 界定 │5000人以下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下放至区公安分局。 │

├──┤市公安局 ├────────────┼────┼────┼────────────────────────────┤

│ 45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许可 │ 界定 │下放至区公安分局。 │

├──┤ ├────────────┼────┼────┼────────────────────────────┤

│ 46 │ │燃放焰火许可 │ 许可 │ 界定 │Ⅲ、Ⅳ、Ⅴ级燃放下放至区公安分局。 │

├──┤ ├────────────┼────┼────┼────────────────────────────┤

│ │ │ │ │ │区公安分局审批范围:“三投靠”、申请设立集体户、外地生源│

17 │ 47 │ │户口管理审批 │ 非许可 │ 界定 │地大中专毕业生、干部工人调动、跨市县安置回国人员、16岁以│

│ │ │ │ │ │上公民姓名变更。派出所审批范围:回生源地大中专毕业生、回│

│ │ │ │ │ │原籍退出现役士兵、回国恢复户口、16岁以下公民姓名变更。 │

├──┤ ├────────────┼────┼────┼────────────────────────────┤

│ 48 │ │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准│ 非许可 │ 界定 │区级大型活动证件准印下放至区公安分局。 │

│ │ │印 │ │ │ │

├──┤ ├────────────┼────┼────┼────────────────────────────┤

│ 49 │ │刻制印章备案 │ 非许可 │ 界定 │除制作市级以上机关批准成立或登记注册的单位和外地驻青单位│

│ │ │ │ │ │网络编码印章之外的下放各区公安分局。 │

├──┼──────┼────────────┼────┼────┼────────────────────────────┤

│ 50 │市公安消防局│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 许可 │ 界定 │二三级重点单位下放至区公安消防大队。 │

18 │ │ │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审批办理│ │ │ │

├──┼──────┼────────────┼────┼────┼────────────────────────────┤

│ 51 │ │出海船舶户口簿核发 │ 许可 │ 界定 │下放至区公安边防部门。 │

├──┤ ├────────────┼────┼────┼────────────────────────────┤

│ 52 │ │出海船民证核发 │ 许可 │ 界定 │下放至区公安边防部门。 │

├──┤ ├────────────┼────┼────┼────────────────────────────┤

│ 53 │市公安边防支│对台劳务人员登轮作业证核│ 许可 │ 界定 │下放至区公安边防部门。 │

│ │队 │发 │ │ │ │

├──┤ ├────────────┼────┼────┼────────────────────────────┤

│ 54 │ │合资船船员登轮证核发 │ 许可 │ 界定 │下放至区公安边防部门。 │

├──┤ ├────────────┼────┼────┼────────────────────────────┤

19 │ 55 │ │台湾居民登陆证核发 │ 许可 │ 界定 │下放至区公安边防部门。 │

├──┼──────┼────────────┼────┼────┼────────────────────────────┤

│ 56 │ │职业中介机构资格认定 │ 许可 │ 归还 │下放至区人社局。 │

├──┤ ├────────────┼────┼────┼────────────────────────────┤

│ 57 │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 许可 │ 归还 │下放至区人社局。 │

│ │市人力资源社│业务范围审批 │ │ │ │

├──┤会保障局 ├────────────┼────┼────┼────────────────────────────┤

│ 58 │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资格认定│ 许可 │ 归还 │下放至区人社局。 │

├──┤ ├────────────┼────┼────┼────────────────────────────┤

│ 59 │ │组织人才交流会许可 │ 许可 │ 归还 │下放至区人社局。 │

├──┼──────┼────────────┼────┼────┼────────────────────────────┤

20 │ 60 │市商务局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合同章│ 许可 │ 委托 │下放至区商务管理部门。 │

│ │ │程许可 │ │ │ │

├──┼──────┼────────────┼────┼────┼────────────────────────────┤

│ 61 │ │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 许可 │ 委托 │下放至区卫生局。 │

│ │ │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许可 │ │ │

├──┤ ├────────────┼────┼────┼────────────────────────────┤

│ 62 │ │医师执业注册许可 │ 许可 │ 归还 │20-99张床位中西医结合医院,20-79张床位中医医院、民族医医│

│ │ │ │ │ │院,下放至区卫生局审批。 │

├──┤ ├────────────┼────┼────┼────────────────────────────┤

│ 63 │ │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 │ 许可 │ 归还 │20-99张床位中西医结合医院,20-79张床位中医医院、民族医医│

│ │ │ │ │ │院,下放至区卫生局审批。 │

21 ├──┤ ├────────────┼────┼────┼────────────────────────────┤

│ │ │ │ │ │1.跨区域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由市卫生局负责实施;2.其他饮│

│ 64 │市卫生局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许可 │ 归还 │用水供水单位均由区卫生局负责实施;3.市卫生局现有二次供水│

│ │ │ │ │ │许可单位均移交到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

├──┤ ├────────────┼────┼────┼────────────────────────────┤

│ 65 │ │放射诊疗许可 │ 许可 │ 归还 │1.X线影像诊断由区卫生局负责实施;2.含放射介入治疗的医疗 │

│ │ │ │ │ │机构由市卫生局负责。 │

├──┤ ├────────────┼────┼────┼────────────────────────────┤

│ 66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许可 │ 归还 │除申办市级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的项目外全部下放。 │

├──┤ ├────────────┼────┼────┼────────────────────────────┤

│ 67 │ │规范预防接种门诊验收批准│ 非许可 │ 归还 │下放至区卫生局。 │

22 ├──┼──────┼────────────┼────┼────┼────────────────────────────┤

│ 68 │ │药品企业经营(零售)许可│ 许可 │ 界定 │除药品零售连锁经营与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资格许可除外,下放│

│ │市食品药品监│ │ │ │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办理。 │

├──┤管局 ├────────────┼────┼────┼────────────────────────────┤

│ 69 │ │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生产注│ 许可 │ 界定 │下放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办理。 │

│ │ │册许可 │ │ │ │

├──┼──────┼────────────┼────┼────┼────────────────────────────┤

│ 70 │ │计量器具制造、修理许可 │ 许可 │ 界定 │下放至各区质监分局。 │

├──┤ ├────────────┼────┼────┼────────────────────────────┤

│ │ │ │ │ │界定:区质监分局办理在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企业及市│

│ │ │计量标准(社会公用计量标│ │ 界定 │属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计量标准; │

23 │ 71 │ │准)器具核准 │ 许可 │ 归还 │归还:区质监分局主持考核由区分局组织建立的次级社会公用计│

│ │市质监局 │ │ │ │量标准以及在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单位│

│ │ │ │ │ │建立的最高等级计量标准。 │

├──┤ ├────────────┼────┼────┼────────────────────────────┤

│ 72 │ │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 │ 许可 │ 归还 │组织建立的次级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及企事业单位建立的最高计量│

│ │ │ │ │ │标准的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事项下放区质监分局。 │

├──┤ ├────────────┼────┼────┼────────────────────────────┤

│ 73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许可 │ 界定 │下放至区质监分局。 │

├──┼──────┼────────────┼────┼────┼────────────────────────────┤

│ 74 │市残疾人联合│开办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 非许可 │ 归还 │下放至区残联。 │

│ │会 │认定 │ │ │

24 ├──┼──────┼────────────┼────┼────┼────────────────────────────┤

│ 75 │市物价局 │规定范围内商品和服务价格│ 非许可 │ 委托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核准下放至区价格主管部门。 │

│ │ │核准 │ │ │ │

└──┴──────┴────────────┴────┴────┴────────────────────────────┘

二、下放至崂山、黄岛、城阳区的市级行政审批事项

┌──┬──────┬────────────┬────┬────┬────────────────────────────┐

│序号│ 实施机关 │ 项目名称 │项目属性│下放方式│ 下放标准、范围 │

├──┼──────┼────────────┼────┼────┼────────────────────────────┤

│ │ │ │ │ │除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外下放。1.区能够综合平衡外部条件的,非│

│ │ │ │ │ │跨区实施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其投资主管部门│

│ │ │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企业│ │ │核准权限扩大到3亿美元以下,其中需要办理进口设备或采购国 │

25 │ 1 │ │投资、外商投资、境外投 │ 许可 │ 委托 │产设备抵税、退税和免税的项目,仍按原办法办理。2.除需综合│

│ │ │资)项目核准 │ │ │平衡外部条件和国家、省、市有明确要求的项目外,各区投资主│

│ │市发展改革委│ │ │ │管部门享有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权限。需报送国家和省投资主管│

│ │ │ │ │ │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区投资主管部门初审,经市投资主管部门审│

│ │ │ │ │ │核后转报省投资主管部门。 │

├──┤ ├────────────┼────┼────┼────────────────────────────┤

│ 2 │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 非许可 │ 委托 │市属及跨区(市)、跨流域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余项│

│ │ │ │ │ │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区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

├──┼──────┼────────────┼────┼────┼────────────────────────────┤

│ 3 │ │建设项目选址许可 │ 许可 │ 界定 │未申办市级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的两改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危│

│ │ │ │ │ │房改造项目授权各区规划分局受理、承办。 │

26 ├──┤ ├────────────┼────┼────┼────────────────────────────┤

│ 4 │ │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变更许可│ 许可 │ 界定 │未申办市级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的两改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危│

│ │ │ │ │ │房改造项目授权各区规划分局受理、承办。 │

├──┤ ├────────────┼────┼────┼────────────────────────────┤

│ 5 │市规划局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许可 │ 界定 │未申办市级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的两改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危│

│ │ │ │ │ │房改造项目授权各区规划分局受理、承办。 │

├──┤ ├────────────┼────┼────┼────────────────────────────┤

│ 6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许可 │ 界定 │未申办市级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的两改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危│

│ │ │ │ │ │房改造项目授权各区规划分局受理、承办。 │

├──┤ ├────────────┼────┼────┼────────────────────────────┤

│ 7 │ │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 许可 │ 界定 │未申办市级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的两改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危│

27 │ │ │设施许可 │ │ │房改造项目授权各区规划分局受理、承办。 │

├──┼──────┼────────────┼────┼────┼────────────────────────────┤

│ 8 │ │建设工程开工前的验线许可│ 许可 │ 界定 │界定为各区规划分局办理。 │

├──┤ ├────────────┼────┼────┼────────────────────────────┤

│ 9 │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验收 │监督服务│ 界定 │建筑工程竣工规划单体验收授权各区规划分局办理。 │

│ │市规划局 │ │ │ │ │

├──┤ ├────────────┼────┼────┼────────────────────────────┤

│ 10 │ │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用途│ 许可 │ 界定 │未申办市级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的两改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危│

│ │ │许可 │ │ │房改造项目授权各区规划分局受理、承办。 │

├──┼──────┼────────────┼────┼────┼────────────────────────────┤

│ 11 │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 许可 │ 委托 │除市管项目、跨区项目外,委托下放至区建设主管机关。 │

28 ├──┤ ├────────────┼────┼────┼────────────────────────────┤

│ 12 │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 │ 许可 │ 委托 │除市管道路、跨区道路外,委托下放至区建设主管机关。 │

├──┤ ├────────────┼────┼────┼────────────────────────────┤

│ │ │履带车、铁轮车或超重、超│ │ │ │

│ 13 │ │高、超长车辆在城市道路上│ 许可 │ 委托 │除市管桥梁外,委托下放至区建设主管机关。 │

│ │ │行驶或通过桥涵许可 │ │ │ │

├──┤ ├────────────┼────┼────┼────────────────────────────┤

│ 14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非许可 │ 委托 │除市管项目、跨区项目外,委托下放至区建设主管机关。 │

├──┤ ├────────────┼────┼────┼────────────────────────────┤

│ 15 │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 │监督服务│ 委托 │除市管项目、跨区项目外,委托下放至区建设主管机关。 │

├──┤ ├────────────┼────┼────┼────────────────────────────┤

29 │ 16 │市城乡建设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 │监督服务│ 委托 │除市管项目、跨区项目外,委托下放至区建设主管机关。 │

├──┤ ├────────────┼────┼────┼────────────────────────────┤

│ 17 │ │户外广告设置许可 │ 许可 │ 委托 │除属于城市主干道、重点区域(节点)规划范围内的户外广告之│

│ │ │ │ │ │外的,委托下放至区政府确定的户外广告主管机关。 │

├──┤ ├────────────┼────┼────┼────────────────────────────┤

│ 18 │ │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 │ 非许可 │ 委托 │除市管项目、跨区项目外,委托下放至区建设主管机关。 │

├──┤ ├────────────┼────┼────┼────────────────────────────┤

│ 19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 │ 非许可 │ 委托 │除市管项目、跨区项目外,委托下放至区建设主管机关。 │

├──┤ ├────────────┼────┼────┼────────────────────────────┤

│ 20 │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登记 │ 非许可 │ 委托 │除市管项目、跨区项目外,委托下放至区建设主管机关。 │

├──┤ ├────────────┼────┼────┼────────────────────────────┤

30 │ 21 │ │建(构)筑物拆除施工备案│ 非许可 │ 委托 │除市管项目、跨区项目外,委托下放至区建设主管机关。 │

├──┼──────┼────────────┼────┼────┼────────────────────────────┤

│ 22 │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许可 │ 许可 │ 委托 │除市管项目、跨区项目外,委托下放至区建设主管机关。 │

├──┤ ├────────────┼────┼────┼────────────────────────────┤

│ 23 │ │迁移、砍伐城市树木许可 │ 许可 │ 委托 │除市管项目、跨区项目外,市城乡建设委审批部分委托下放至区│

│ │ │ │ │ │建设主管机关,市政府审批部分保留为市级审批。 │

├──┤ ├────────────┼────┼────┼────────────────────────────┤

│ 24 │市城乡建设委│建设项目配套的绿化工程设│ 许可 │ 委托 │除市管项目、跨区项目外,委托下放至区建设主管机关。 │

│ │ │计方案许可 │ │ │ │

├──┤ ├────────────┼────┼────┼────────────────────────────┤

│ │ │绿化工程(含绿地内工程建│ │ │ │

31 │ 25 │ │设)设计方案审核和竣工验│监督服务│ 委托 │除市管项目、跨区项目外,委托下放至区建设主管机关。 │

│ │ │收 │ │ │ │

├──┼──────┼────────────┼────┼────┼────────────────────────────┤

│ 26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许可 │ 界定 │未申办市级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的两改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危│

│ │ │ │ │ │房改造项目授权各区国土分局受理、承办。 │

├──┤ ├────────────┼────┼────┼────────────────────────────┤

│ │ │ │ │ │未申办市级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的两改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危│

│ 27 │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许可 │ 许可 │ 界定 │房改造项目授权各区国土分局受理、审核,转市局报市政府批 │

│ │ │ │ │ │准。 │

├──┤市国土资源房├────────────┼────┼────┼────────────────────────────┤

│ │管局 │ │ │ │未申办市级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的两改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危│

32 │ 28 │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许可 │ 许可 │ 界定 │房改造项目授权各区国土分局受理、审核,转市局报市政府批 │

│ │ │ │ │ │准。 │

├──┤ ├────────────┼────┼────┼────────────────────────────┤

│ │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许│ │ │未申办市级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的两改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危│

│ 29 │ │可 │ 许可 │ 界定 │房改造项目授权各区国土分局受理、审核,转市局报市政府批 │

│ │ │ │ │ │准。 │

├──┼──────┼────────────┼────┼────┼────────────────────────────┤

│ 30 │ │计量器具制造、修理许可 │ 许可 │ 界定 │下放至区质监分局。 │

├──┤ ├────────────┼────┼────┼────────────────────────────┤

│ │ │ │ │ │界定:各区下放区质监分局办理在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

│ │ │计量标准(社会公用计量标│ │ 界定 │企业及市属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计量标准; │

33 │ 31 │ │准)器具核准 │ 许可 │ 归还 │归还:各区下放区质监分局主持考核由各区分局组织建立的次级│

│ │市质监局 │ │ │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以及在各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无主管部│

│ │ │ │ │ │门的企业单位建立的最高等级计量标准。 │

├──┤ ├────────────┼────┼────┼────────────────────────────┤

│ 32 │ │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 │ 许可 │ 归还 │归还区质监分局:各区分局组织建立的次级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及│

│ │ │ │ │ │企事业单位建立的最高计量标准的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事项。 │

├──┤ ├────────────┼────┼────┼────────────────────────────┤

│ 33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许可 │ 界定 │界定区质监分局办理。 │

├──┼──────┼────────────┼────┼────┼────────────────────────────┤

│ 34 │ │林木采伐许可 │ 许可 │ 归还 │全部商品林、市级以下公益林下放至区林业主管部门。 │

├──┤ ├────────────┼────┼────┼────────────────────────────┤

34 │ 35 │ │从林区运出木材许可 │ 许可 │ 归还 │归还区林业主管部门(省内)。 │

├──┤ ├────────────┼────┼────┼────────────────────────────┤

│ 36 │ │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 许可 │ 归还 │归还区林业主管部门。 │

│ │ │许可 │ │ │ │

├──┤ ├────────────┼────┼────┼────────────────────────────┤

│ 37 │ │非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 许可 │ 归还 │生产面积在50亩以下或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下下放至区林业主管│

│ │ │许可、种子经营许可 │ │ │部门。 │

├──┤ ├────────────┼────┼────┼────────────────────────────┤

│ 38 │市林业局 │临时占用林地许可 │ 许可 │ 归还 │除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外的2公顷以下林地下放至区林业主管部 │

│ │ │ │ │ │门。 │

├──┤ ├────────────┼────┼────┼────────────────────────────┤

35 │ │ │猎捕国家和省非重点保护陆│ │ │ │

│ 39 │ │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国家│ 许可 │ 归还 │涉及的野生动物属省级以下保护等级下放至区林业主管部门。 │

│ │ │和省非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 │ │ │

│ │ │物或产品许可 │ │ │ │

├──┤ ├────────────┼────┼────┼────────────────────────────┤

│ 40 │ │森林植物检疫合格证核发许│ 许可 │ 归还 │省内检疫归还区林业主管部门。 │

│ │ │可 │ │ │ │

├──┤ ├────────────┼────┼────┼────────────────────────────┤

│ 41 │ │森林公园的建立、撤销、合│ 非许可 │ 归还 │县级森林公园审批下放至区林业主管部门。 │

36 │ │ │并及变更经营范围审批 │ │ │

├──┼──────┼────────────┼────┼────┼────────────────────────────┤

│ 42 │市畜牧局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许可 │ 归还 │二级种畜繁育场、父母代种禽场、生猪人工授精站、冻精胚胎经│

│ │ │ │ │ │营点归还区畜牧主管部门。 │

├──┼──────┼────────────┼────┼────┼────────────────────────────┤

│ 43 │市商务局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合同章│ 许可 │ 委托 │全部下放至区商务主管部门。 │

│ │ │程许可 │ │ │ │

├──┼──────┼────────────┼────┼────┼────────────────────────────┤

│ 44 │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 许可 │ 归还 │下放至区农机主管部门。 │

│ │ │核发 │ │ │ │

37 ├──┤ ├────────────┼────┼────┼────────────────────────────┤

│ 45 │市农机局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 许可 │ 归还 │下放至区农机主管部门。 │

│ │ │机械号牌、行驶证核发 │ │ │

├──┤ ├────────────┼────┼────┼────────────────────────────┤

│ 46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 许可 │ 归还 │下放至区农机主管部门。 │

│ │ │机械驾驶证核发 │ │ │ │

├──┼──────┼────────────┼────┼────┼────────────────────────────┤

│ 47 │ │食品流通许可(设立、变 │ 许可 │ 归还 │下放至区工商分局。 │

│ │ │更、注销) │ │ │ │

├──┤ ├────────────┼────┼────┼────────────────────────────┤

38 │ │ │ │ │ │下放至区工商局,其中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

│ │ │ │ │ │企业、合伙企业采取归还方式下放;非公司企业法人、外商投资│

│ │ │ │ │ │企业采取界定方式下放。1.股份有限公司,市内三区、崂山、城│

│ │ │企业核准登记(股份有限公│ (含私营)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

│ │ │司、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 万元以上(含1000万)以上的市属国有独资、控 │

│ 48 │ │企业法人、外商投资企业、│ 许可银行、证券、期货、保险、中石油、中石化、│

│ │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市级机构,从事典当、拍卖、直销、标准化合约、│

│ │ │ │ 的企业,国家局核准的免冠行政区划的企业由市局 │

│ │市工商局 │ │ 涉外、外资企业:市局批市内三区和保税区、高新│

│ │ │ │ 四市和城阳区、崂山区各自批。3.其他企业:四市│

│ │ │ │ 批。 │

39

归还 界定 │ │ │ │ │ │阳设立的内资1000(界定),│中海油设立的│中远期交易│登记核准。2.│区、开发区,│六区各自│ │注册资本 ││股企业├──┤ ├────────────┼────┼────┼────────────────────────────┤

│ │ │ │ │ │下放至区工商分局。其中:1.名称中冠“青岛”的由市局核准;│

│ 49 │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 许可 │ 界定 │2.冠四市行政区划的由四市核准;3.个体工商户四市六区各自 │

│ │ │ │ │ │批。 │

├──┤ ├────────────┼────┼────┼────────────────────────────┤

│ 50 │ │企业集团核准登记 │ 许可 │ 界定 │下放至区工商分局,由母公司所在的登记机关审批。 │

├──┤ ├────────────┼────┼────┼────────────────────────────┤

│ │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 │ │ │

│ 51 │ │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登│ 许可 │ 界定 │下放至区工商分局,保税区、高新区、经济开发区除外。 │

│ │ │记 │ │ │ │

├──┤ ├────────────┼────┼────┼────────────────────────────┤

40 │ 52 │ │事业单位兼营广告资格审批│ 许可 │ 归还 │市级事业单位由市局审批,其他下放至区分局。 │

├──┼──────┼────────────┼────┼────┼────────────────────────────┤

│ 53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许可 │ 归还 │下放至区卫生局。 │

├──┤ ├────────────┼────┼────┼────────────────────────────┤

│ 54 │ │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预防性健│ 非许可 │ 归还 │下放至区卫生局。 │

│ │ │康检查工作审批 │ │ │ │

├──┤ ├────────────┼────┼────┼────────────────────────────┤

│ 55 │ │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 许可 │ 委托 │下放至区卫生局。 │

│ │ │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许可 │ │ │

├──┤ ├────────────┼────┼────┼────────────────────────────┤

│ 56 │ │医师执业注册许可 │ 许可 │ 归还 │20-99张床位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20-79张床位中医医│

41 │ │市卫生局 │ │ │ │院下放至区卫生局。 │

├──┤ ├────────────┼────┼────┼────────────────────────────┤

│ 57 │ │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 │ 许可 │ 归还 │20-99张床位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20-79张床位中医医│

│ │ │ │ │ │院下放至区卫生局。 │

├──┤ ├────────────┼────┼────┼────────────────────────────┤

│ │ │ │ │ │1.跨区域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由市卫生局负责实施;2.其他饮│

│ 58 │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许可 │ 归还 │用水供水单位均由区卫生局负责实施;3.市卫生局现有二次供水│

│ │ │ │ │ │许可单位均移交到区卫生局审批。 │

├──┤ ├────────────┼────┼────┼────────────────────────────┤

│ 59 │ │规范预防接种门诊验收批准│ 非许可 │ 归还 │下放至区卫生局。 │

├──┼──────┼────────────┼────┼────┼────────────────────────────┤

42 │ 60 │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 许可 │ 归还 │下放至区人社局。 │

│ │ │业务范围审批 │ │ │ │

├──┤ ├────────────┼────┼────┼────────────────────────────┤

│ 61 │市人力资源社│组织人才交流会许可 │ 许可 │ 归还 │下放至区人社局。 │

│ │会保障局 │ │ │ │ │

├──┤ ├────────────┼────┼────┼────────────────────────────┤

│ 62 │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资格认定│ 许可 │ 归还 │下放至区人社局。 │

├──┤ ├────────────┼────┼────┼────────────────────────────┤

│ 63 │ │职业中介机构资格认定 │ 许可 │ 归还 │下放至区人社局。 │

├──┼──────┼────────────┼────┼────┼────────────────────────────┤

│ │ │ │ │ │在符合国家和省建设项目分级审批有关规定的前提下,除下列情│

43 │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形之外的下放至区环保分局:1.建设项目跨区市的;2.国家环保│

│ 64 │ │审批 │ 许可 │ 委托 │部、省环保厅委托青岛市环保局审批的;3.产业发展指导目录中│

│ │ │ │ │ │属于产业限制类的,并由青岛市发改委审批、核准及备案的; │

│ │ │ │ │ │4.重污染、环境风险高的化工等行业应编报告书的。 │

├──┤ ├────────────┼────┼────┼────────────────────────────┤

│ │ │ │ │ │在符合国家和省建设项目分级审批有关规定的前提下,除下列情│

│ │ │ │ │ │形之外的下放至区环保分局:1.建设项目跨区市的;2.国家环保│

│ 65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许可 │ 委托 │部、省环保厅委托青岛市环保局审批的;3.产业发展指导目录中│

│ │市环保局 │ │ │ │属于产业限制类的,并由青岛市发改委审批、核准及备案的; │

│ │ │ │ │ │4.重污染、环境风险高的化工等行业应编报告书的。 │

├──┤ ├────────────┼────┼────┼────────────────────────────┤

44 │ │ │ │ │ │在符合国家和省建设项目分级审批有关规定的前提下,除下列情│

│ │ │建设项目试生产环境保护审│ │ │形之外的下放至区环保分局:1.建设项目跨区市的;2.国家环保│

│ 66 │ │核 │ 非许可 │ 委托 │部、省环保厅委托青岛市环保局审批的;3.产业发展指导目录中│

│ │ │ │ │ │属于产业限制类的,并由青岛市发改委审批、核准及备案的; │

│ │ │ │ │ │4.重污染、环境风险高的化工等行业应编报告书的。 │

├──┤ ├────────────┼────┼────┼────────────────────────────┤

│ 67 │ │危险废物转移许可 │ 许可 │ 委托 │除跨地级市转移以外的下放至区环保分局。 │

├──┼──────┼────────────┼────┼────┼────────────────────────────┤

│ 68 │ │占用大中型农业灌溉水源、│ 非许可 │ 归还 │下放至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

│ │ │灌排工程设施 │ │ │ │

├──┤ ├────────────┼────┼────┼────────────────────────────┤

45 │ │ │ │ │ │除以下三项外项目下放至区水行政主管部门:1.在本市城市规划│

│ │市水利局 │ │ │ │区范围以外,取水户由一个水源地日取地表水两万立方米以上 │

│ 69 │ │取水许可 │ 许可 │ 委托 │(含两万立方米)或日取地下水一万立方米以上(含一万立方 │

│ │ │ │ │ │米)的;2.在跨区(市)的大中型河流和区(市)边界河流中取│

│ │ │ │ │ │水的;3.跨区(市)行政区取水的。 │

├──┤ ├────────────┼────┼────┼────────────────────────────┤

│ 70 │ │乡(镇)集中供水许可 │ 许可 │ 委托 │下放至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

├──┼──────┼────────────┼────┼────┼────────────────────────────┤

│ 71 │ │人防工程和设施的拆除许可│ 许可 │ 委托 │防空地下室拆除许可下放至区人防办。 │

├──┤ ├────────────┼────┼────┼────────────────────────────┤

│ 72 │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 许可 │ 归还 │5000平方米以下的下放至区人防办。 │

46 │ │ │室许可 │ │ │ │

├──┤ ├────────────┼────┼────┼────────────────────────────┤

│ 73 │市人防办 │结合民用建设修建防空地下│ 许可 │ 归还 │5000平方米以下的下放至区人防办。 │

│ │ │室易地建设许可 │ │ │ │

├──┤ ├────────────┼────┼────┼────────────────────────────┤

│ 74 │ │平时使用人防工程审批 │ 许可 │ 归还 │除市属公共人防工程以外的,下放至区人防办。 │

├──┤ ├────────────┼────┼────┼────────────────────────────┤

│ 75 │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监督服务│ 归还 │具备条件时下放至区人防办。 │

├──┼──────┼────────────┼────┼────┼────────────────────────────┤

│ 76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 许可 │ 界定 │在区范围内的普通国省道的权限下放至区公路管理机构。 │

47 │ │ │(普通国省道、高速公路)│ │ │ │

├──┤ ├────────────┼────┼────┼────────────────────────────┤

│ │市公路管理局│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行│ │ │ │

│ 77 │ │驶公路许可(普通国省道、│ 许可 │ 界定 │在区范围内的普通国省道的权限下放至区公路管理机构。 │

│ │ │高速公路) │ │ │ │

├──┼──────┼────────────┼────┼────┼────────────────────────────┤

│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普│ │ │ │

│ 78 │ │通货物、大型物件、专用运│ 许可 │ 归还 │大型物件运输、专用运输经营许可权限下放至区道路运输管理机│

│ │ │输、危险货物、放射性物 │ │ │构。 │

48 │ │ │品) │ │ │ │

├──┤ ├────────────┼────┼────┼────────────────────────────┤

│ 79 │市道路运输管│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许可 │ 归还 │下放至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理局 ├────────────┼────┼────┼────────────────────────────┤

│ 80 │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 │ 许可 │ 归还 │下放至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 ├────────────┼────┼────┼────────────────────────────┤

│ 81 │ │(货运、出租)经营车辆易│ 非许可 │ 归还 │大型物件运输、专用运输、出租车辆易主下放至区道路运输管理│

│ │ │主审批 │ │ │机构。 │

├──┤ ├────────────┼────┼────┼────────────────────────────┤

│ 82 │ │(客运、出租)经营停业、│ 非许可 │ 归还 │出租经营停业、休业审批下放至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 │ │休业审批 │ │ │ │

49 ├──┼──────┼────────────┼────┼────┼────────────────────────────┤

│ │市经济信息化│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 │ │ │

│ 83 │委 │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 许可 │ 归还 │下放至区经济信息管理部门。 │

│ │ │作业许可 │ │ │ │

├──┼──────┼────────────┼────┼────┼────────────────────────────┤

│ 84 │ │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生产注│ 许可 │ 界定 │以界定方式下放至崂山、城阳2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实施, │

│ │ │册许可 │ │ 委托 │以委托方式下放至黄岛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实施。 │

├──┤ ├────────────┼────┼────┼────────────────────────────┤

│ │ │ │ │ │大型餐馆、供餐人数300人以上的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供 │

│ │ │ │ │ │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食堂、跨区开设甜品站的 │

│ 85 │市食品药品监│餐饮服务许可 │ 许可 │ 界定 │餐饮主店及其甜品站餐饮服务许可(预核准注册资本或投资500 │

50

推荐第9篇:南昌市发改委关于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工作实施方案

南昌市发改委关于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工作

实施方案

根据《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第八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简政放权的决定》文件精神,为增强县区、开发区(新区)对辖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统筹协调、自主决策和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城镇化跨越发展,做好审批事项下放后的规范管理,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放为原则,不放为特例”,最大限度地向县区、开发区(新区)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减少层级,提高审批效率。

二、基本原则

(一)能放全放。在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的前提下,按照简政放权的工作要求,加快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最大限度地向县区级放权,推动管理重心下移,形成能放全放、放管结合、以放为主的管理格局,把权力和责任放下去,把监管和服务抓起来。

(二)强化服务。围绕“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服务型政府工作要求,做到放权与简政提效相结合,与便民利民相结合,与利于监管相结合,充分考虑群众办事的便利性和高效性,切实把方便留给群众。

(三)责权统一。在放权的同时,进一步明确县区级应承担的责任,切实做到权力与责任对等,健全行政权力运行和监督机制,防止权责脱节,做到各项工作整体稳步推进。

三、主要内容

今年,我委按照《南昌市全面简政放权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精神,除转办件不列入下放权限范围外,此次我委落实市政府“全简政、全集中、全到位”的行政审批事项有10项,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共有9项,不宜下放的只有1项。具体事项详见《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第八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简政放权的决定》附件“南昌市市级精简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以上9项行政审批事项,其中5项为我委去年下放管理的事项,4项为本轮新下放的审批事项。具体如下:

1、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含核准变更)

2、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批准

3、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含概算)审查

4、招标投标事项、市重点建设项目邀请招标事项核准

5、基础设施、社会公益性项目以及权限内政府投资的其它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6、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

7、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含备案变更)

8、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含核准变更)

9、权限内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

四、实施步骤

为做好行政审批事项下放、承接工作,落实工作责任,切实履行好行政审批和管理职能,具体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2013年6月14日—7月15日)

1、制定实施方案。加强与各县区、开发区(新区)的沟通,商定下放事项交接事宜,并制定实施方案,6月15日前报市简政办。

2、开展业务培训。根据承接工作的需要,组织开展对承接单位人员的岗位培训,确保规范实施下放审批事项,切实提高审批效率。(7月15日前完成)

(二)组织实施阶段(7月16日—7月22日) 加强与县区、开发区(新区)发改部门的沟通、对接,印发事项下放工作通知,完成下放事项交接手续,下放通知报市简政办备案。(7月22日前完成)

(三)总结阶段(2013年7月23日—7月30日) 市、县区、开发区(新区)发改部门要对下放、承接工作进行总结,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县区、开发区(新区)发改部门要及时向我委反映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7月30日前,将工作总结、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报我委。

五、责任要求

(一)加强领导、完善措施。按照《南昌市发改委全面简政放权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我委行政审批事项下放、承接工作由委简政放权领导小组统一部署,领导小组办公室(行政审批服务处)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制定后续监督措施,负责推进下放、承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83987566。

(二)依法履职,强化监管。各县区、开发区(新区)要加强行政审批队伍建设,提高业务水平,按照要求依法做好下放审批事项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工作,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切实提高审批效率,并及时向我委报告实施情况,接受我委的相关工作考核,对管理职责不到位或滥用审批权力的情况,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落实责任,加强指导。我委将加强对下放事项实施的指导和监督,开展业务培训和经常性检查,纠正、查处违规、违法行为,确保依法实施下放管理事项。同时加强调查研究,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断完善新行政审批制度,提高审批效能。

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在实施下放管理行政审批事项过程中,遇到问题和有关意见建议请及时与我委联系。

附件:2012—2013年南昌市发改委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推荐第10篇:国务院公布取消和下放91项行政审批项目清单

国务院公布取消和下放91项行政审批项目清单

2013年05月16日 01:07 中国新闻网 微博 我有话说(646人参与)

中新网5月16日电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办公厅15日下发《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决定指出,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共计117项。其中,取消行政审批项目71项,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20项。

决定指出,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明确提出,要减少和下放投资审批事项,减少和下放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事项,减少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

决定称,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共计117项。其中,取消行政审批项目71项,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20项;取消评比达标表彰项目10项,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3项;取消或下放管理层级的机关内部事项和涉密事项13项(按规定另行通知)。另有16项拟取消或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是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决定指出,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要按照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继续坚定不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行政审批等事项,加大简政放权力度。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1

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91项,其中取消71项、下放20项)

序 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设定依据

处理决定

备 注

《国务院关企业投资扩1 建民用机场项目核准

于投资体制国家发展

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取消

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改革委

企业投资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2 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制造项目核准 国家发展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取消

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3 企业投资纸浆项目核准 国家发展

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取消

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改革委

《国务院关企业投资日4 产300吨及以上聚酯项目核准 国家发展

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取消

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改革委

《国务院关企业投资日5 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核准 国家发展

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取消

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改革委

企业投资年产100万吨6 及以上新油田开发项目核准 国家发展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取消

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改革委 企业投资年产20亿立方7 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核准 国家发展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取消

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8 企业投资冷轧项目核准 国家发展

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取消

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改革委

《国务院关企业投资乙9 烯改扩建项目核准

于投资体制国家发展

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取消

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改革委

企业投资医学城、大学10 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核准 国家发展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取消

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改革委 企业投资精对苯二甲酸(PTA)、甲苯11 二异氰酸酯(TDI)项目及对二甲苯(PX)改扩建项目核准 国家发展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取消

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改革委

企业投资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12 件、国家特殊规定的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等生产项目核准 国家发展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取消

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改革委

《国务院关企业投资F113 赛车场项目核准

于投资体制国家发展

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取消

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改革委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价格评估人14 员执业资格认定

改革委 国家发展

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电力用户向15 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

发〈电力用国家能源局 户向发电企

业直接购电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电监输电〔2004〕17号)

取消

取消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电监市场〔2009〕20号) 《电力监管16 电力市场份额核定 国家能源局

条例》(国务院令第432号) 《卫星电视卫星地面接17 收设施生产企业指定

信息化部 工业和

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电信业务经18 营者拍卖码号审批

信息化部 工业和

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对通信信息网19 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

信息化部 工业和

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对通信用户管20 线建设企业资质认定

信息化部

确需保留的工业和

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

取消

取消

取消

取消

取消

令第412号)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通信建设工21 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认定

信息化部 工业和

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工业和

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22 认证和监理工程师资格认定

信息化部

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举办全国性23 人才交流会审批

社会保障部 人力资源

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24 安全培训机构资格认可 安全监

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管总局

令第412号) 《国务院对只读类光盘25 生产设备引进、增加与更新审批

广电总局 新闻出版

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取消

取消

取消

取消

取消

设立出版物26 全国连锁经

《出版管理新闻出版

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

取消

营单位审批 广电总局

举办全国性27 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审批 新闻出版

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

取消

广电总局

在境外展28 示、展销国内出版物审批 新闻出版

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

取消

广电总局

国际船舶运29 输经营者之间兼并、收购审核 承担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的30 商业性保险机构和互助性保险机构的确定 交通运输部 海运条例》

(国务院令第335号)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交通运输部 境管理条

例》(国务院令第561号) 《中华人民

取消

取消

31 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审批

共和国国际交通运输部 海运条例》

(国务院令第335号) 直属海事局《防治船舶交通运输部

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1号)

取消

取消

船舶修造、32 水上拆解地点确定

《中华人民从事内河船33 舶船员服务业务审批

海事机构 省级地方

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取消 院令第494号)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企业铁路专34 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 原铁道部

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家铁路局《国务院对企业自备车35 辆参加铁路运输审批 原铁道部

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36 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行政审批项水利部

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令第496号) 37 水文监测资料使用审查 水利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38 置监督评估单位资质认定 水利部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

取消

取消

取消

取消

取消

务院令第471号)

《农作物种农作物种子39 质量检验机构考评员的考核评定 农业部

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2号)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渔业船舶设40 计、修造单位资格认定 农业部

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渔业污染事41 故调查鉴定机构资格认定 农业部

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远洋渔业船舶、渔业科42 研船和教学实习船的船名核定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石油、天然43 气、煤层气对外合作合同审批 商务部

条例》(国务院令第60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国务院令第606

取消

取消

取消

取消

取消

号》

境内单位或者个人从事44 境外商品期货交易品种核准 商务部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 《商务部关于实施服务外包“千百商务部、

十工程”的通知》(商资发〔2006〕556号) 《商务部、信息产业部关于开展“中国服务工业和

外包基地城市”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函〔2006〕102号) 信息化部、

科技部、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税务机关

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中华人民

取消

取消

取消

“中国服务45 外包基地城市”认定

对纳税人申46 报方式的核准

印制有本单47 位名称发票的审批 税务总局

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

取消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以及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48 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合作办学机构聘任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核准

《国务院办高等学校部分特殊专业49 及特殊需要的应届毕业生就业计划审批 教育部

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科技部、

50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认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

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396号) 社会力量设立的面向全51 国、跨国境和跨省区域的科学技术奖登记 科技部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1999年12月26日科学技术部令第3号发布,2006年2月5日科学技术部令第10号修订)

取消

取消

取消

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

取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国家级示范52 生产力促进中心认定 科技部

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名称、住所、53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变更审批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54 演出经纪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变更审批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55 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文化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取消

文化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取消

文化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取消

取消

性演出经营项目变更审批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国务世界博览会56 标志使用许可合同备案 工商总局

院令第422号)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2号) 《国务院对外国人乘自57 备交通工具在华旅游审批 公安部

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专项海洋环58 境预报服务资格认定

行政审批项国家海洋局 目设定行政

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建立国家级59 苗木花卉市场审批

林木种苗发国家林业局 展的意见》

(林场发〔2004〕135号)

取消

取消

取消

取消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经济林、花木之乡命名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全国经济林、花卉示全国经济60 林、花木之乡命名

范基地命名国家林业局 工作管理暂

行办法〉、〈关于审批主办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活动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办造字〔2002〕51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主办全国性61 经济林产品节(会)活动审批

〈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国家林业局 (会)管理规取消

定〉的通知》(林造发〔2010〕269号)

取消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经济林、花木之乡命名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全国经济林、花卉示全国经济62 林、花卉示范基地命名

范基地命名国家林业局 工作管理暂

行办法〉、〈关于审批主办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活动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办造字〔2002〕51号) 《林业部关于印发〈林业部重点开放性实验室国家林业局63 重点开放性实验室命名 国家林业局

评审办法〉、〈林业部重点开放性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林科通字〔1994〕133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百县千村万户”林64 林业科技示范县审批 国家林业局

业科技示范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林科发〔2008〕97号)

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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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天然林保护天保工程示65 范点建设单位审批

工程第一批国家林业局 示范点建设

工作的通知》(林天发〔2005〕49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天保工程森工企业职工“四险补66 助”和混岗职工安置办法、安置标准审批 国家林业局

天然林保护工程区森工企业职工“四险补助”和混岗职工安置等工作的通知》(林计发〔2006〕92号)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天保工程森67 工企业下岗职工一次性安置审批

关于做好森工企业下岗国家林业局 职工一次性

安置工作的通知》(财农〔2000〕83号) 《中华人民开办烟草专68 卖品交易市场审批 国家烟草局

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69 烟草基因工程事项审批 国家烟草局

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取消

取消

取消

取消

取消

《国务院关于同意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国务院

点工作指导意见的批复》(国函〔2005〕88号) 厂办大集体70 改革试点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中部六省实施比照振兴东北地区国资委

等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函〔2008〕15号) 《中华人民出入境检验71 检疫报检员从业注册 检验检疫 机构

企业投资在非主要河流72 上建设的水电站项目核准 改革委 国家发展 出入境

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47号)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国务院关企业投资分73 布式燃气发电项目核准

改革委 国家发展

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国务院关企业投资燃74 煤背压热电项目核准

改革委 国家发展

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

下放省级投资主管部门

下放省级投资主管部门

下放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取消

取消

号) 《国务院关企业投资风75 电站项目核准

改革委

企业投资33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列入国76 家规划的非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核准

《国务院关企业投资钾77 矿肥、磷矿肥项目核准

改革委

企业投资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78 产能力低于120万吨的煤矿开发项目核准 企业投资非跨境、跨省79 (区、市)的油气输送管网项目核准 改革委 国家发展 改革委 国家发展 国家发展

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下放省级投资主管部门

下放省级投资主管部门

下放省级投资主管部门

改革委 国家发展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下放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国家发展

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下放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企业投资除稀土矿山开发项目和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80 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外的其他矿山开发项目(不含煤矿、铀矿)核准

《国务院关企业投资稀81 土深加工项目核准

改革委 国家发展

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企业投资城市快速轨道82 交通项目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 改革委 企业投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83 万元以上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改革委 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核准 国家发展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下放省级投资主管部门

国家发展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下放省级投资主管部门

下放省级投资主管部门

改革委 国家发展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下放省级投资主管部门

《外国企业外国企业常84 驻代表机构登记 工商总局

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4号) 《国务院对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85 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 外国文艺表演团体、个86 人来华在非歌舞娱乐场所进行营业性演出审批 中央管理的87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建设部 住房城乡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1988年10月31日国务院批准,1988年11月14日国家科88 实验动物出口审批 科技部

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下放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下放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

文化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令第528号)

下放省级文

例》(国务院化行政部门

工商总局

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下放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下放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1988年10月31日国务院批准,实验动物工作单位从国89 外进口实验动物原种登记单位指定 科技部

1988年11月14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加工利用国家限制进口、可用作90 原料的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废电机等企业认定 经营高危险91 性体育项目许可 体育总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环境保护部 目设定行政

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

下放省级以下体育行政主管

下放省级环境保护行政部门

下放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附件2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共计10项)

序 号 1 项目名称

部级电子工程设计奖评选

主办单位 工业和 信息化部 工业和

2 中国工艺美术大师评选 民爆行业企业信息化和工 业化融合评估

全国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 对示范单位命名

信息化部

3 4

工业和 信息化部 民政部

处理决定 取消

取消部门评选, 转由中国轻工业 联合会举办 取消 取消 全国财政协作研究课题评

5 比

人力资源

6 全国农村优秀人才评选

社会保障部

7 8 9 10 留学人员创业园评估 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 管理标准执行情况评估 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 考核

全路节能环保绿化先进集 体、先进个人评选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 建设部 原铁道部 财政部

取消部门评比, 转由中国财政 学会举办 并入全国杰出 创业技术人才 评选 取消 取消 取消 取消

附件3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共计3项)

序 号 项 目

电子工程概预算人员培训

1 费

烟草制品及原辅材料2 检验 费

烟草部门 收费部门 工业和 信息化部门

依据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电子工

程建设概预算人员培训费收费标

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876号)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烟草专卖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87号)

《国家保密局、国家物价局、财

政部关于保密工作部门执行3 保密证表包装材料费 保密部门

有关

管理规定收取工本费问题的通

知》(国保〔1991〕48号)

取消 取消 取消 处理决定

第11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和向区县下放审批权限的通知

津政发〔2010〕18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和向区县下放审批权限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组织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对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以下统称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的基础上,经认真审核,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市本级行政审批事项45项,暂不列入市本级的行政审批事项25项,将原106项行政审批事项合并为48项,向区县下放审批权限的行政审批事项25项。从2010年4月起分三步实施:4月8日已开始实施向区县下放涉及投资项目联合审批的审批权限;5月18日开始实施取消、调整、合并的行政审批事项;6月1日开始实施向区县下放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权限。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此次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工作。对取消后改为备案的,要坚决防止以备案的名义进行变相审批;对改为事后监管的,要健全监管制度,切实做到监管到位;对改为登记和内部职责性管理工作的,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责,提高服务效率;对下放区县部门审批的,要迅速组织好上下衔接。各区县对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尽快组织落实,做好承接,搞好对审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下放到区县的行政审批事项及时落实到位,都要进入同级行政许可中心实施“一站式”现场审批服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大局,进一步完善“一站式”集中审批服务的体制机制和配套制度,提高审批效率,保障审批质量,加强对行使审批权的全程监督,在服务企业、服务基层、服务群众方面务求实效,为实现天津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附件:1.取消市本级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45项)

2.暂不列入市本级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25项)

3.调整合并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106项合并为48项)

4.向区县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及权限目录(25项)

二○一○年五月二日

第12篇: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

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再取消和下放64项行政审批项目和18个子项。另建议取消和下放6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项目,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继续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使简政放权成为持续的改革行动。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64项,另有18个子项)

国务院

2014年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

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64项,另有18个子项)

其他序号 项目名称

审批 部门

共同 审批部门

设定依据

处理 决定

备注

1 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高等学历教育的教育

教育部 无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取消 网校审批

《教育部关于加强国家重点学科建设的意2 国家重点学科审批

教育部

见》(教研〔2006〕2号)

《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研〔200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电信业务资费标准审批

291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无 《国家计委 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电信资费

审批备案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计价格〔2002〕1489号)

原由省、自治区、

取消 直辖市电

信管理机构实施 取消

取消

基础电信和跨地区增4 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核准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2009年第5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

无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民用爆

466号)

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 5

6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工业和信息化部 无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原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计算机信息系统

取消

7 项目经理人员资质评定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8 位资质认证和监理工程师资格认定 外国组织或者人员运9 用电子监测设备在我国境内进行电波参数测试审批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无 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取消

(信部规〔2002〕382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无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取消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28号)

今后禁止

取消 开展此类

活动 10 核材料国内运输免检通行许可 司法部所属院校设置

公安部 无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取消

通过其他方式管理

11 和调整专业目录外的专业审批

司法部 无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取消

下放至财政部负责的会计从业资格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财政部

无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0

5年第26号)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12

《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债权转股权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经贸产业〔1999〕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13 权转股权方案和协议审核

财政部

国务

727号)

取消

院国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国务院令第297资委 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1994年前签订合同或14 立项的房地产项目首次免征土地增值税审批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财法字〔1995〕7号)

取消

仅取消国土资源部该审批事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15 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审批 国土资源部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取消

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此项审批依然保留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16 中外合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前置性审查 国土资源部

令第240号)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取消 17 地质调查备案核准 国土资源部 无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

取消

下放至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18 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 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

务院令第256号)

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仅取消国在国家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外的园区19 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工程建设活动审批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国家地质公园规划无 编制技术要求〉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

89号)

土资源部该审批事

取消 项,地方

政府此项审批依然保留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煤炭矿业权审批管理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3号)

20 矿业权投放计划审批 国土资源部

无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推进整装勘查实现找

矿重大突破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40号)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加快编制和实施国土资源部

无 土地整治规划大力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

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63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申报中国温泉之乡国土资源部

无 (城、都)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49

号)

取消

取消

取消

21 省级土地整治规划审核

22 中国温泉之乡(城、都)命名审批

煤炭矿业权审批管理23 改革试点省煤炭矿业权审批项目备案核准 进入环境保护部门管24 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参观、旅游审批 环境保护部

无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煤炭矿业权审批管理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3号)

取消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

取消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环境保护(污染治理)25 设施运营单位甲级资质认定 环境保护部

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20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雇用外国籍船员在中国籍船舶上任职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水利部

无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管理办

法》(水利部令2011年第45号)

仅取消水利部审批权,地方28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水利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取消

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仍然保留 取消

取消

26 交通运输部 无 取消

27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单位资质认定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29 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七十公顷以上草原审批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下放至省级人

无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农业部令民政府

2006年第58号)

农业主管部门

30 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资格认定

农业部 无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取消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31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乡镇国库业务审批 中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取消

分支行实施的此项审批均取消

研制、仿制、引进、32 销售、购买和使用印制人民币所特有的防中国人民银行

有关事项

取消 由中国人

民银行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80号) 伪材料、防伪技术、防伪工艺和专用设备审批

定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独家实施 有关事项由中国人对外提供印制人民币33 的特殊材料、技术、工艺、专用设备审批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80号)

民银行指

取消 定中国印

钞造币总公司独家实施 各级主管34 扣缴税款登记核准 税务总局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税务机关

取消 实施的此

项审批均取消 各级主管35 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成本对象确定核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税务总局

无 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2009〕31号)

税务机关

取消 实施的此

项审批均取消 各级主管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36 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核准 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无 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

〔2009〕698号)

税务机关

取消 实施的此

项审批均取消

37 奥林匹克标志备案核准

奥林匹克标志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核准 世界博览会标志备案核准 工商总局 无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45号)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45号)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22号)

取消

38 工商总局 无 取消

39 工商总局 无 取消

40 出版物总发行单位设立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第594号修订)

取消 从事出版物总发行业务的单位变更《出版41 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体竞字〔2003〕82号)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第594号修订)

无 取消

42 运动员交流协议批准 体育总局 无 取消

下放至省级人43 经营第一类中的药品食品药品监管总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民政府号)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类易制毒化学品审批 局

下放至省级人44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食品药品监管总

无 《反兴奋剂条例》(国务院令第398号)

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激素进口准许证核发 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技下放至营造林工程监理员职业资格审核

能鉴定质量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省级人国家林业局

无 〔2003〕18号)

民政府45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八批林业主林木种苗工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管部门 社厅发〔2004〕1号)

46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停业后申请复业审批

银监会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

取消

47 外国银行分行动用生息资产审批

银监会 无

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银监会令2006年第6号)

取消

48 外资金融机构由总行或联行转入信贷资产

银监会 无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取消 审批 49 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审批

境外期货业务持证企50 业年度外汇风险敞口核准 51 证券公司专项投资审批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核准

证监会

证监会

证监会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

取消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取消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取消

52 保监会 无 取消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53 保险从业人员资格核准

保监会

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的决定》(国发

取消 〔2012〕

52号)已将此项审批下放至保监会派出机构,此次予以取消

国内通用航空企业承54 担境外通用航空业务审批

境内航空公司之间、55 境内航空公司与境外航空公司之间的代号共享等商务合作审批 中国民航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取消 中国民航局

《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2号)

取消

56 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审批 中国民航局 无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下放至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民航地区管理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57 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资格认定 中国民航局

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取消

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已取消此项审批中的部分事项,此次全部取消 中国民航国外(境外)民用航58 空器维修人员资格认定 中国民航局

局及其地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取消

区管理局实施的此项审批均取消

民用航空器外国驾驶59 员、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执照认可 中国民航局

下放至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民航地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区管理局

下放至60 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合格认定 中国民航局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民航地区管理局

特殊经济区域区内机61 构结汇、购付汇核准与外汇登记 国家外汇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原由国家外汇局分

取消 支局实

施,《国务院关于第

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已取消此项审批中的部分事项,此次全部取消 原由国家外汇局分支局实施,《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国家外汇局

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和调整行政审批项

取消 目的决

定》(国发〔2012〕52号)已取消此项审批中的部分事项,此次全部取消 原由国家

取消 外汇局分

支局实施 原由国家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64 机构外汇资金境内划转核准 国家外汇局

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取消

外汇局分支局实施,《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金融机构的外方投资62 者收益汇出或者购汇汇出核准

63 境内机构非贸易购付汇真实性审核 国家外汇局 无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已取消此项审批中的部分事项,此次全部取消 此为“高等学校设置、调整管理权限范围外的高等学校设置和调整65 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审批

教育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本科专

取消 业、第二

学士学位专业和国家控制的其他专业审批”项目的子项 此为“省

下放至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专业审批

《国务院关于发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通知》(国发〔1988〕15号)

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级自学考试机构开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审批”项目的子项

医疗使用的Ⅰ类放射源单位、制备正电子67 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PET)用放射性药物(自用)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 环境保护部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此为“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和Ⅰ66 教育部 无

部门

类射线装置单位许可证核发”项目的子项 此为“国内水路运输、水路运输业务经营审批”项目的子项 此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以及

下放至省级人68 省际普通货物水路运输许可 交通运输部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民政府号)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有关作业单位防治船69 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审批 交通运输部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1号)

取消

有关作业单位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审批”项目的子项

70 水运工程监理乙级企业资质认定

号)

下放至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省级人交通运输部

民政府

此2项为“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项目的子项 71 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企业资质认定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交通运通部令2004年第5号)

输主管部门

下放至72 向国外申请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审批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13号公布,第635号修订)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

此为“向国外申请农业植物新品种权

管部门 及向外国

人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审批”项目的子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无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

62号)

下放至省级人

农业部

74 草种进出口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民政府农业主

此2项为“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和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草种、食用菌菌种审批”项目的子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75 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员注册

49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农业部令2006年第61号)

76 渔业船员一级培训机构资格认定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

取消

此3项为“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

取消 舶渔业船

员注册、适任证书核发及服渔业船员服务机构资格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

务机构、

取消 一级培训

机构资格认定”项目的子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无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

62号)

农业部

79 草种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

此2项为“农作物种子、草种、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及检验员资格认73 食用菌菌种进出口审批

《草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56号) 管部门

77 无

78 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

《草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56号) 管部门

定”项目的子项

下放至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质检总局

无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

3号公布,第549号修订)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此为“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项目的子项 80 特种设备改造单位许可

此2项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和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作业人员(限于氧舱维护管理人员、客运索道作业人员、大型游乐设施管理安装人员)资格认定”项目的子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类人员资格认定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质检总局

无 号公布,第549号修订)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81

第13篇:下放特定区域行政审批权限

武安市水利局

关于下放特定区域行政审批权限

工作情况

各位领导:

根据邯郸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转发省政府的通知》(邯政法办【2011】7号),本着“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监督”的原则和最大限度地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方便基层,方便申请人的需要,为切实保障下放行政审批权限落实到位,我局加强组织,明确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就下放权限的审批条件、运行程序等事项搞好对接等,进行了认真部署,要求开发区认真做好衔接工作,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完善工作机制,健全配套制度,规范审批程序。现将此项工作的进展及结果等相关情况汇报如下:

按照邯政法办【2011】7号文件公布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我局共有八项需下放特定区域的行政审批事项即取水许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与设施验收、设置或扩大入河排污口许可、防洪规划同意书、防洪规划保留区建设项目占地同意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以及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弃置砂石、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批准。对此,我局相关职能科室和行政许可服务大厅水利窗口与接受单位进行了交接,承接单位开发区已全部接受,没有变相未发放的审批事项。其行政审批事项审批条件,运行流程如

1 下:

一、取水许可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条

办理条件: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规定申请取水许可证,并依照规定取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办理程序:

1、申请与受理: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或者重新申请取水许可的,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应当向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应当持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有关批准文件向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提出取水许可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予以受理;

2、许可决定:受理机关受理取水许可(预)申请后,按规定的审查权限审查;需由上级审批机关审查的,应逐级审核上报,由具有审查权的审批机关审查,并作出许可决定。

3、许可送达:申请人在原申请服务窗口领取许可决定。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按规定填写的取水许可(预)申请书;

2、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简要说明;

3、取水工程(取水量保证程度的分析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

4、取水水源已开发利用状况及水源动态的分析报告;

5、当取水许可(预)申请的标的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它文件;

6、取水和退水(对水环境影响的分析报告)取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7、联合兴办取水工程取水的,还应附具由联合兴办人出具的取水申请人委托书;

8、经审定的(农业项目年取地表水量5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量20万立方米以上;工业项目和城镇生活供水项目年取地表水量1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其他项目年取地表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量2万立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办理期限:

1、自受理取水许可预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2、自受理取水许可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决定;对急需取水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决定。

3、要延长取水期限的,应当在距期满90日前向原批准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机关提出申请。原批准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内作出决定。

受理方式:书面受理

二、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九条 办理条件:

1、凡在本市境内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2、在本市境内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或资源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向市水利局申报该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

3、占地面积在一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4、其他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办理程序:

1、申请与受理:申请人向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报送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2、初审:由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受理申请的主管部门予以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材料,逐级上报至有审查权的主管部门;

3、专家评审:需专家评审的,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水土保持方案予以评审;

4、由本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的,提出审核意见;许可送达:(1)邮寄送达;(2)申请人到市行政服务中心领取。

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文件;

2、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表(含概估算、设计图件、专家评审意见);

3、开发、建设项目技术文件。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受理方式:书面受理

三、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条件:

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土建工程完成后及时向市水利局提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申请;

2、大中型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前,应委托具有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咨询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技术评估;小型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可直接验收。

办理程序:

1、申请与受理:申请人向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提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2、专家评审:市组织专家和有关单位代表成立验收组,对水土保持设施进行验收,出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意见;

3、许可决定:验收合格的项目,由市出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

5 意见;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市出具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意见,直至验收合格;

4、许可送达:(1)邮寄送达;(2)申请人到市行政许可领取。 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申请;

2、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

3、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

4、水土保持设施技术评估报告。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 受理方式:书面受理

四、设置或扩大入河排污口许可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 条件:

1、拟在武安市境内河流、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设置或扩大入河排污口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市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申请设置或扩大入河排污口未进行项目可行性论证的,应委托具有水资源论证和环境影响评价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论证报告。

办理程序:

1、申请与受理:申请人应向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报送申请材

6 料。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予以受理;

2、初审: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受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材料,逐级上报至有审查权的行政主管部门,初审上报的时间不应超过5个工作日;

3、专家评审:需专家评审的,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论证报告予以评审;

4、许可决定:有审查权的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初审结果或专家评审意见作出决定;

5、许可送达:申请人在原申请服务窗口领取许可决定。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2、排污口设计方案、图纸及说明和建设项目依据文件;

3、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排污种类、排污总量及达标情况;

4、设置入河排污口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或者有关文件。

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受理方式 书面受理

五、防洪规划同意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

条件:在河北省主要行洪河道或跨设区市的边界河段防洪规划保留区内建设水工程,应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并由省水利厅签署防洪

7 规划同意书。

办理程序:

1、申请和受理:申请人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向省水利厅行政许可办公室报送申请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办公室予以受理;

2、审核:按照流域防洪规划的要求进行审核;

3、许可决定:根据审核意见作出许可决定;

4、许可送达:申请人到省水利厅行政许可办公室领取许可决定。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工程项目基本情况。包括建设缘由、依据、规模、标准、内容、总体布局、实施计划;

2、工程建设与所在河湖地区防洪除涝的关系;

3、工程建设方案和运行调度的洪水影响分析;

4、减免负面影响采取的补偿措施及实施计划;

5、附图,包括工程位置图、工程总体布置图、各种设计条件下工程对上下游水位影响示意图、工程对河道防洪影响示意图、减免负面影响所采取工程措施示意图。

以上材料一式五份。 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受理方式:书面受理

六、防洪规划保留区建设项目占地土地同意

8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六条

条件:确需占用本市主要行洪河道或跨设区市的边界河段防洪规划保留区的国家工矿建设项目。

办理程序:

1、申请和受理:申请人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向市行政审批中心报送申请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窗口予以受理;

2、审核:按照审核标准和防洪规划保留区的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属重要防洪保留区的还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提出书面评审意见;

3、许可决定:根据审核意见或专家评审意见作出决定;

4、许可送达:申请人到行政审批中心领取许可决定。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占用防洪规划保留用地的申请书;

2、明确描述项目建设地点、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四至范围以及项目建筑型式、内容及规摸的有关文件和图纸;

3、确保项目本身防洪安全所采取的防洪工程建设方案;

4、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部门出具的防洪影响评价报告。以上材料一式五份。

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

受理方式:书面受理

七、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条件:

1、在市管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或涉及到流域性防洪安全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改善生态环境的各项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管道、取排水口等建筑物,建设单位应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大中型建设项目(含生产加工项目) 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水利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报告或水利用可行性研究报告,小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写项目建设施工方案.办理程序:

1、申请与受理:建设单位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向市行政许可中心报送申请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市行政许可中心予以受理;

2、现场查勘:市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查勘;

3、专家评审:建设单位组织,市行政主管部门主持进行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专家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4、许可决定:市行政主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意见;

5、许可送达:申请人到市行政许可中心领取许可决定。

10 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3、由具有相应水利设计资质的设计部门完成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或建设项目施工方案;

4、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方案;

5、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

6、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办理期限:60个工作日 受理方式:书面受理

八、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弃置砂石、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批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条件:

1、本市境内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市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由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委托具有相应水利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防洪影响评价报告、水资源评价报告、水环境影响评

11 价报告和水土保持方案。

办理程序:

1、申请与受理: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向市行政许可中心报送申请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市行政许可中心予以受理;

2、现场查勘:市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人员进行现场查勘;

3、专家论证:市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4、许可决定: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5、许可送达:申请人到市水利行政许可中心领取许可决定。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申请人填写从事上述活动的申请,申请中应明确所在河道的具体位置;

2、实施管理方案,位置图等;

3、专家审查意见书。涉及防洪、供水、水环境或水土保持的项目,还要提供防洪影响评价报告、水资源评价报告、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水土保持方案;

4、第三方的明确书面意见(如果组织听证此项可略)。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受理方式:书面受理

第14篇:某地区农业局行政审批事项自查报告

XX地区农业局行政审批事项自查报告

根据行署《关于清理行政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程序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阿行署办〔XX〕47号)文件精神要求,地区农业局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对农业局系统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清理清查。现将有关情况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周密部署。按照要求,组织专人对现有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认真梳理。通过梳理,地区农业有4个行政审批事项。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的规定,地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承担农作物产地检疫和调运检疫两项业务。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农业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XX年第3号)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规定,由地区种子管理中心站承担《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和《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两项业务。

二、完善制度,简化程序。地区农业局权限内的4项行政审批事项均有国家和自治区的法律法规,相关法规对审批事项的对象、程序、方法和步骤都有明确的规定,我们主要采取了对行政审批事项的程序、需要提供的材料以及注意事项等内容制作成公示栏,使前来办理的群众一目了然。同时,结合实际工作的要求,采取了集中办理、上门服务、24小时值班等措施,最大限度地为群众提供最优质的服务。

三、加强督促,确保落实。地区农业局对四项审批事项定期进行检查和督导,主要检查各个审批事项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是否在规定的时限完成、是否存在吃、拿、卡、要等情况。通过检查,各项审批事项程序合法、内容规范、档案资料齐全,没能发现违规现象。XX年,在产地检疫方面,组织相关人员对小麦、棉花、玉米和水稻实施了田检检疫,完成检疫面积万亩;在调运检疫方面,共签发调运检疫证书172批次,其中:红枣120批次、水果50批次、种子2批次,总量达3440吨;在种子生产和经营方面,按照有关规定,种子生产许可证审批1次有效期3年;经营许可证审批1次有效期5年,到时重新申请换证,因没有新增种子生产和经营的企业,原有的生产和经营许可证未到期,故XX年未办理此类业务。

第15篇:渔业行政审批事项

渔业行政审批事项

一、水域滩涂养殖证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转批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渔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3号)等政策文件。

2、养殖证发证程序和期限

①申请。单位和个人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应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单位还应提交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资信证明材料、养殖技术条件说明等。

②审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查材料,并会同有关单位人员进行现场勘验,确认标界,核实有关情况。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

③批准。经审核,对符合规定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报请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颁发养殖证。

④集体所有或全民所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承包人按规定签订承包合同后,到所辖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注册登记、领取养殖证。

⑤登记造册、公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已颁发的养殖证应登记造册,颁证水域滩涂要作图标志,及时向社会公告。

3、申请养殖证时应提交的材料

①养殖申请表

②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单位证明

单位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来源证明材料;

②养殖技术条件说明;

③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4、养殖证有效性最高期限:池塘30年,湖泊、水库、河沟10年,临时养殖区2年。

二、捕捞许可证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

《湖北省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2、程序:个人申请,水产局审核(10日内),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

3、提交材料: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有渔业船舶登记证书;符合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4、期限:有效期限3年。

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六条。

《湖北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2、申办程序和期限

①申请单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批。

申办时限: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申请之日2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经现场考核后作出是否发放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3、申请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

①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

②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原、良种场,质量符合种质标准;

③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

④有与水产苗种生产和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4、申办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应提交的材料

①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②有关水质监测部门对育苗使用的水质的报告;

③苗种培育单位法人及技术员的身份证明;

④苗种培育技术人员的《育苗技术资格证书》

5、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许可有效期限为三年。期满需延期的,应当于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办理续展手续。

四、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证书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及产品认证程序》。

2、办理程序及期限

①申请。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的申请人应向产地所在地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②审核。县级渔业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后,连同申请材料逐级上报省级渔业主管部门。不符合要求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

③检验。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自收到申报材料30日内,必须组织有资质的检查员参加检查组对产地环境、区域范围、生产规模、质量控制措施、生产计划等进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通知申请人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其产地环境进行检测。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进行检验,出具《环境检验报告》和《环境评价报告》。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④认定。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将聘请专家对材料审查、现场检验、环境检验和环境评价进行全面评审,在收到现场检查报告、产地环境检测报告和环境评价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认定终审结论,符合无公害水产品产地环境条件的,30日内颁发《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并报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3、申请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应具备的条件

①申请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②申报和产地符合无公害水产品产地环境的标准要求,其产地周围没有对养殖环境构成威胁的污染源;

③申报的养殖区域范围明确,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

④申报的养殖区域底质土壤环境符合养殖生物特性,未受工业“三废”及农业、生活、医疗等废弃物的污染。

4、申请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应提交的材料

①《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申请书》;

②产地的区域范围、生产规模说明,并附养殖区域平面示意图;

③产地环境状况说明(产地环境包括水、土壤及距周围工厂、公路、污染源情况,产地施肥、用药及生产管理措施、环境保护情况);

④无公害水产品生产计划(三年内主要品种的生产计划,面积,养殖开始日期,生产期,产品产出日期和产品数量);

⑤无公害水产品的质量控制措施;

⑥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

⑦保证执行无公害水产品产品成本标准和规范的声明;

⑧其他材料及要求:申请人的法人登记证或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技术及管理人员的培训证书复印件,主要投入品使用清单一览表、饲料厂家提供的无公害饲料保证声明、《产地环境现状调查表》等。

5、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证书有效期

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有效期满90日前按有关程序重新办理。

五、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书、证明的审批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农业部鲨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2、办理程序

①申请办理国家一级保护、《公约》附录Ⅰ中的鲨野生动物 或者产品利用和进出口鲨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特许审批的,申请人应将《申请表》和证明材料报经申请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农业部审批;

②申请办理国家二级保护、《公约》附录ⅡⅢ、省级重点保护的鲨野生动物 或其产品利用的特许审批的,申请人应将《申请表》和证明材料报经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办理时限和年审要求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核或审批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除《捕捉证》、《运输证》一次有效外,其他证件按年度审验,未经年审,证书无效。

4、申请提交材料;

(1)申请办理《捕捉证》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一式三份;

②书面申请报告(申请理由、捕捉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期限、品种生存环境、资源状况等);

③单位营业执照或教学、科研单位事业法人证书,单位法人身份证;

因科研、调查、检测、医药生产需要捕捉的,必须附上省级以上有关部门下达的科研、调查、监测、医药生产计划复印件;因驯养需要捕捉的必须附上《驯养繁殖证》复印件;因国际交往捐赠、交换需要捕捉的,必须附上当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外事部门出具的公函证明原件、复印件。

(2)申请办理《驯养繁殖证》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水生野生动物 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一式三份;

②书面申请报告(养殖目的、项目介绍、申请养殖种类、数量、产值等);

③单位营业执照或教学、科研单位事业法人证书,单位法人身份证;

④省级水产科研部门编制的驯养繁殖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苗种或亲体来源、养殖场所、水质条件、必要设施、资金、技术、人员、饮料来源等说明和证明材料);

⑤物种来源证明材料。

(3)申请办理《经营利用证》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水生野生动物 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一式三份;

②书面申请报告(经营利用目的、申请经营的种类和年经营数量、产值等);

③单位营业执照、单位法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

④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合法来源证明;

⑤医药保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必须具备省级以上医药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所生产药物及保健品中需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证明;利用驯养繁殖的水生野生动物子代或其产品的,必须具备省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指定的科研单位的属人工繁殖的水生野生动物子代或者其产品的证明。

(4)申请办理《运输证》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一式三份;

②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含申请理由、数量、运输安全保障措施等);

③单位营业执照、单位法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

④物种来源证明材料;

⑤出口的,提供同意出口批件;进口的,提供同意进口批件;;经批准捐赠、转让、交换的,提供同意捐赠、转让、交换批件;经批准收购的提供《经营利用证》和出售单位的物种种类及数量证明;跨省展览、表演的,提供展览、表演证明;展览、表演结束后,提供同意接纳展览、表演的证明及前往《运输证》回执。

(5)申请办理水生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一式三份;

②书面申请报告;

③单位营业执照、单位法人身份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营利用证》、物种来源证明材料复印件;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申请表、进出口合同或协议书、发票、提货单复印件。

(6)申请办理水生野生动物非濒危物种允许进出口证明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书面申请报告;

②单位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申请表、进出口合同或协议书、发票、提货单复印件。

第16篇:行政审批自查报告

行政审批自查报告我局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由行政审批股负责。主要业务是负责本局行政审批事项工作,统一受理行政审批申请,统一送达行政审批决定;负责环境现场监管执法部分移交的未办理环境审批手续单位(个人)的立案;负责组织实施相关环境管理制度;承担有关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许可听证等工作。

一、行政审批的程序要求我局自收到申请人提出的许可申请后,当场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履行有关批准程序后,按规定予以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当场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不属于本局管辖的,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的,当场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四)申请材料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以《补办件通知书》的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五)属于本局管辖的范围,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当场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二、行政审批时限要求自受理申请之日起,行政许可决定在我局承诺的办结时限内作出,环保审批中报告书项目为15天,报告表项目为10天,登记表项目为7天,重新审核5天。对环保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时限予以办结。为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收取任何费用。

四、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的情况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已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97件、登记表58件,全部都能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规定和时限要求进行审批,没有越级或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进行审批的行为。

三、行政审批工作及作风要求不存在越权审批现象,对已取消的审批事项未继续开展该事项的审批工作。审批时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批,不随意设定审批条件,不擅自增加审批事项、提高或降低审批门槛。严格执行“十不准”规定。即:在执行公务活动中,不准在管理对象处就餐和参加各种娱乐活动;不准借用管理对象的交通、通信工具;不准到管理对象处报销任何费用;不准以考察、学习等名义接受管理对象的出资旅游;不准到管理对象处报销书报费和各种物品费用;不准接受管理对象的酬谢费、提成和回扣;不准参加有偿中介活动;不准私自参与环境污染治理工程;不准擅自参加各种庆典、开工仪式;不准向处罚对象通风报信。不存在对申请人态度粗暴和故意刁难的情况。

第17篇:行政审批自查报告

镇人民政府规范行政审批行为自查报告

县监察局、县政务服务中心:

根据《市监察局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关于做好迎接省监察厅、省政务服务中心对行政审批等事项办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相关工作的通知》(监发„2011‟8号)要求,我镇对现有的行政审批进行认真、彻底的自查自纠,现就我镇规范行政审批行为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切实搞好规范行政审批行为自查自纠工作,我镇由镇长亲自抓,分管领导书记切实负责,从党政办抽调2人专门负责对现有的行政审批进行认真、彻底的自查自纠。

二、严格自查自纠

我镇始终坚持机关效能建设“一线工作法”, 便民服务中心因地制宜统一设置党政办公窗口、人口与计生服务窗口、国土与建设窗口、民政及社会保障窗口、新农合及涉农综合服务窗口、综治与安全窗口等8个服务窗口。每个窗口都由1-2名乡镇干部组成,实行AB岗位工作制。我镇便民服务中心确定了窗口服务人员、联系电话及办理程序。在服务过程中以为民服务为宗旨,以群众满意为标准,以政务公开为基础,严格按县政务中心要求

制作各类标牌、相关制度,按照“一规范”、“二上墙”、“四登记”、“五制度”、“六公开”、“八告知”的要求,突出首问责任制度、限时办结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廉政建设制度、责任追究制度、预约服务制度的工作制度,稳步实施服务型政府的职能转化。

(一)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建设情况

1.充分利用现有办公场所,以镇政府一楼建成镇便民服务中心,将所有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事项按照“应尽必进,充分授权”的原则全部纳入镇便民服务中心集中受理;

2.严格按照上级规定实行统一名称,其标识、字体、风格等均按照省统一规定设置。在门口醒目位置公布服务事项和办事流程,服务窗口上方设置了告示牌标明服务内容,柜台上各种宣传资料齐备;

3.便民服务中心各窗口保持干净整洁,门牌标识清楚,工作人员座牌摆放有序,党政办公室设置咨询服务台,为办事群众提供热情导向和咨询服务。随时向群众提供饮用水、座椅、纸张、笔等,保证服务质量;

4.便民服务中心对工作人员严格实施街子镇机关效能建设绩效考核制度,日常工作绩效纳入年终考核;

5.工作人员按值班制度统一安排、业务技能熟练、用语文明、态度热情。工作设置了首问责任岗,工作时间窗口无空岗现象。

(二)推行全程代办服务工作

1.加大宣传,扩大影响。我镇对便民服务中心全程代理制度进行大力宣传,截止目前,共下发宣传资料200份,各村(社区)制作宣传栏1期,书写标语3幅。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宣传便民服务中心职能和作用,及时总结和推广便民服务中心运行工作中的经验和好的典型,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确保了便民服务中心的效能得到充分的发挥。

2.对公布的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事项实行全程代理。对权限在上级的行政许可类事项,便民服务中心开展初审、呈报、代理服务。对审批服务事项业务少、频率低的项目进行办理整合,实行一人多岗、一专多能。

(三)建设村全程代办点

1.固定了村委会为全程代办场所、标志及代办人员,在群众自愿的前提下无偿为群众代办相关事项;

2.将服务事项及好办事流程、服务内容、法定办事时限和压缩后承诺时限公示上墙;

(四)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便民服务中心工作,积极配合县政务服务中心工作

1.我镇积极支持配合县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按时办结完成市政务服务中心交办的各项工作;

2.积极配合县政务服务中心的电子政务建设及政务公开工

作,报送信息量居各乡镇前列;

3.严格按照市县政务服务中心要求,及时报送受理事项统计月报表,确保数据真实无误

便民服务中心自10年7月以来共发放宣传资料3700余份,接待办事群众及咨询政策的700余人。其中及时办理362件,待办中的28件,咨询政策557件,不符合相关政策退回的3件。危房改造20户为民提供法律咨询服务68人次,调解民事纠纷1件,接待处理人民来信来访9人次,办理照顾生育二孩28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全年参保人员达95%以上。全年为民义务咨询科技知识3866人次,印发宣传资料259份,同时为三农提供了充足的种子、农药、化肥、农机具等,全面落实了粮食直补,农机退耕还林等政策性补贴。

三、存在问题

经过开展自查自纠活动,我镇在行政审批事项工作贯彻执行情况总体是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需要进一步改进的地方,主要是:

1、行业执法工作人员服务意识还不够强,不能很好地落实优质服务标准、执法责任制和承诺服务制,服务水平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2、对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监督检查制度还不够完善;

3、学习不够重视,特别是对行政审批事项工作贯彻执行力度还需进一步加强;

4、由于资金困难,村级代办设置不完善,网络政务普及度不够。

四、下步打算

一是进一步强化服务质量,提高办事效率。重点加强对行政审批人员的培训,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办理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

二是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建立健全长效监督机制。进一步完善行政审批的各项制度,加强对程序、实体的监督检查、使行政审批行为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轨道,努力实现审批行为的实体公正和程序正当。

三是强化宣传,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让群众了解办事程序,充分发挥公众的监督作用,营造依法审批的良好氛围。

我镇行政审批将通过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精简行政审批程序,减少行政审批环节,巩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提高办事效率,强化服务量推进公共绩效管理和效能政府建设,巩固和深化法治政府、责任政府、阳光政府建设。

二零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第18篇:行政审批自查报告

某某单位

关于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中存在问题的自查报告

接某字【2014】 号文件后,我局领导高度重视此次自查整改工作,成立了由局长为组长,各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各项工作负责人为成员的自查自纠工作领导小组。对各项工作进行了具体安排和部署。

一、认真抓好自查工作

各项工作负责人根据自己的职能和工作实际,对照《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清单》进行了细致的自查,自查结果上报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进行审核后上报。

二、加强警示教育和党风廉政建设

我局在自查过程中没有出现违规和违法问题,局党组高度重视全体干部职工的廉洁自律教育和党风廉政建设,“改进思想作风、提高党性修养”观看反腐倡廉警示教育片等活动在全体工作人员中唱响积极向上的主旋律。使全体工作人员时刻牢记责任重于泰山,自觉做到坚持依法办事。

三、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情况

通过自查,今年我局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时未出现超时限办理、效率低下等问题;不存在故意增设及随意放宽条件问题; 不存在超法定职权范围实施审批或继续审批已取消的事项问题;不存在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问题;不存在服务态度差、推诿扯皮、暗箱操作以及以权、以岗谋私问题。

通过自查,我局行政审批工作不存在《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清单》中所列的问题。

2014年11月24日

第19篇:1108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13〕4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再取消和下放68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有2项属于保密项目,按规定另行通知)。另建议取消和下放7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项目,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中提出的涉及法律的16项行政审批项目,国务院已按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了相关法律,现一并予以公布。

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在有序推进“放”的同时,加强后续监管,切实做到放、管结合。要按照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继续坚定不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行政审批项目,加大简政放权力度。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依法及时公开项目核准和行政审批信息,努力营造公平竞争、打破分割、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82项)

国务院

2013年1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

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共计82项)

附件

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

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共计82项)

第20篇:行政审批事项实施程序

山阳县发展改革局 行政审批事项实施程序

项目名称:政府投资项目

一、设定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二)《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4]50号

二、审批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域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四)符合政府投资方向。

三、审批费用:不收费。

四、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申报审批的应提交下列资料(一式两份),并按顺序装订成册:

(一)项目书面申请报告。

(二)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条件简单的一般性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研报告可合为一道审批,但应达到可研深度。可研报告要出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六)根据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五、审批时限:

投资主管部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材料后对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核,凡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在收到申请报告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收面告知项目单位,要求补充相关材料。经审核合规并派人到现场踏勘后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4个工作日。需要报上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按程序上报。项目单位补充材料所需时间不在7个工作日内计算。

六、办理程序:

1、申请

2、收文

3、局长办公会研究

4、办理

许可事项:重大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一、设定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二)《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4]50号

(三)《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2004年本)

二、许可条件: 凡在《陕西省政府投资的投资项目目录》内,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市级以上投资主管部门有核准权。

(一)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域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四)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

(五)未影响国家的经济社会安全。

(六)合理开发有效利用资源。

(七)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八)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审批费用:不收费。

四、申请人需提交材料:

申报审批时应提交不列资料(一式两份),并按顺序装订成册。

(一)重大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应达到到可行性研究报告深度要求,项目申请报告须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

(二)重大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申请表。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六)涉及安全、水保及占用林地的项目应提供安评、水土保持方案和占用林地审批方案。

(七)根据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它文件。

五、审批时限:

投资主管部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对项目“合规性”审核,如申报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在收到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企业补充相关材料。经审核上报材料齐全并派人到现场踏勘后在7个工作日内按程序上报上一级投资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单位补充材料所需时间不在7个工作日内计算。

六、办理程序

1、申请

2、收文

3、局长办公会研究

4、办理 许可事项: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一、设定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二)《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4]50号

(三)《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2004年本)

二、许可条件

凡《陕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之外、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企业投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实行分级备案。按照陕发改发(2008)1631号《关于调整(陕西省企业投资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在市级政府主管部门备案;投资额在5亿元及以下的,在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三、审批费用:不收费。

四、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申报审批时应提交下列资料(一式两份),并按顺序装订成册:

(一)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须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并达到可研深度。

(二)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投资项目凡涉及环境保护、建设用地、城市规划的,需提交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用地预审意见、城市规划意见。

(五)根据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它材料。

六、审批时限:

投资主管部门收到项目备案申请后对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核,凡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在收到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项目单位,要求补充相关材料。经审核合规并派人到现场踏勘后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需上报上级投资主管部门备案的,按程序上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4个工作日。项目单位补充材料所需时间不在7个工作日内计算。

六、办理程序:

1、申请

2、收文

3、局长办公会研究

4、办理 许可事项: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招标实施方案核准

一、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办法》。

(三)山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第2009年第11次会议纪要

二、许可费用:不收费。

三、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一)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和其他强制招标项目的行政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二)需招标项目的招投标实施方案(一式两份)。

四、许可时限:七个工作日内。

五、办理程序:

1、申请

2、收文

3、局长办公会研究

4、办理

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 自查报告
《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 自查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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