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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产品代销自查报告(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1-01-25 08:33:15 来源:自查报告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金融产品代销协议

代理销售服务协议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方式:

鉴于: 甲方拟聘请乙方在其合法许可经营业务范围内,就甲方拟发行的私募基金产品提供相关代理销售服务,乙方接受前述聘请,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内容如下:

第一章 合作事项

第一条 代理期限与代理服务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在本协议下的代理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本协议约定代理事宜完成之日止。 乙方按照私募基金产品(以下简称“基金产品”)相关的文件或条款向合格的机构和个人介绍基金产品相关信息,促使潜在的投资人投资该基金产品。在本基金产品销售期间,乙方提供销售服务的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与甲方达成认购意向并签署合同后,投资者将资金交付至甲方指定的资金募集账户。

募集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第二条 代理销售

(一)基本信息:

1、本基金产品每期成立之日后,且投资者满足本产品条件的情况下,10个工作日内支付代理销售费用。

2、代理销售服务费金额=本基金产品对应期限金额* %

3、代理销售产品规模: 亿(或以实际募集资金为准)

4、此服务费为税后费用,乙方不需要开具发票。

(二)乙方的服务费收款账号信息

户名:

帐号:

开户行:

(三)作为甲方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的前提条件,乙方须履行: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办理甲方委托事项;

(2)及时向甲方交付客户签署的合同(如有):合同内容须签署完整、客户身份资料须齐全,包括本协议第十一条所属的全部资料(具体以甲方出具的《项目签约指南》所列材料为准);

(3)不得拖欠、挪用、侵占基金产品资金、基金产品收益和基金产品财产; (4)应配合甲方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5)向甲方返还未使用的基金产品文件等其他甲方交付给乙方的与本基金产品有关的协议文本。

第二章 甲方权利及义务

第三条 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在基金产品成立前,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拨打其提供销售服务的客户的真实联系电话;除本 甲方承诺并保证本协议项下提供给乙方代理销售的基金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政策次电话回访外,甲方承诺不越过乙方主动联系其提供销售服务的客户。

第五条 在基金产品成立后且乙方未违反本协议约定义务的前提下,甲方有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相关代理费用的义务。

甲方/乙方确保所有参与合作项下的工作人员都是甲方/乙方的专业人士,具有丰富投资/基金销售经验和操作技能,并已经甲方/乙方授权代表甲方/乙方从事专业服务。

第三章 乙方权利义务

第六条 在基金产品顺利成立且乙方未违反本协议约定义务的前提下,乙方有向甲方按时及足额收取代理销售服务费的权利。

第七条 乙方在接受甲方委托后负责基金产品的代理销售,并配合甲方进行产品的推介和宣传工作。乙方应当建立健全销售适用性管理制度,充分、全面地向客户揭示基金产品的风险,尤其是特有风险;注重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相应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客户。

第八条 乙方为甲方的代理销售机构,在代理销售过程中,不得向客户承诺收益,不得承诺保底,不得超出甲方提供的范围进行推荐,不得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公众媒体进行营销宣传;为避免疑问,双方在此一致确认,在本合同项下,乙方仅为基金产品的代理销售方并在甲方的授权范围内提供客户维护服务,不参与基金产品的运作和管理,也不得承诺将由甲方或乙方承担管理、运用基金产品资金产生的风险。若乙方超出甲方的授权范围,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不利后果。

第九条 乙方应向客户客观合规地介绍基金产品及有关业务办理程序,应保证有充足时间供客户审阅私募基金产品合同内容,并对客户的资金能力、金融投资经验和投资目的进行充分了解,填写客户资料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备查;乙方在了解客户的理财需求后,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的前提下,根据甲方要求为甲方提供代理销售服务(甲方应对因此知悉的客户信息及资料予以保密)。

第十条 乙方应于该项私募基金产品成立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委托人交付的文件移交给甲方。

第十一条 代理销售期间,乙方负责协助甲方进行客户资金的汇集及划转工作。乙方提供有关服务时,应符合监管机构对于其自身的反洗钱的规定。乙方销售的对象客户应为合格投资者,且应以自己拥有合法处分权的资金认购/参与私募基金产品,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认购/参与私募基金产品。

第十二条 乙方应于销售截止日24:00前将全部客户的《私募基金合同》客户签署页按客户资料表顺序扫描给甲方,以保证项目的及时成立。

第十三条 在代理销售期间,乙方协助甲方进行客户的维护,包括与客户的沟通以及相关信息披露等工作。

第十四条 乙方有权了解产品运作的基本情况、客户在甲方享受服务的情况及客户向甲方提出的意见及建议等。

第十五条 乙方代理销售过程中,应要求客户提供签署基金产品合同所必要的证明材料。客户为自然人的,应提供包括但不限于:认购/参与资金付款证明、客户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于接收基金产品利益的分配账户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认购/参与事宜的,还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客户本人的授权委托书,以上材料(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除外)均需客户本人签字确认;客户为机构的,应提供包括但不限于:认购/参与资金付款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用于接收基金产品利益的分配账户复印件,以上材料均需加盖机构公章。乙方应在其代理销售的产品的募集期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将代收的前述全部材料转交给甲方。

第十六条 乙方应对客户的身份证件、认购/参与资金付款证明等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进行表面审核,包括但不限于:客户为自然人的,应审核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经办人所提供的身份证是否为其本人身份证,认购/参与资金付款证明是否确为该客户的付款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授权委托书中指明的代理人及其信息是否与经办人相符,材料之间的相互吻合等;客户为机构的,应审核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经办人所提供的身份证是否为其本人身份证,认购/参与资金付款证明是否确为该客户的付款证明,经办人的授权委托手续、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之间的相互吻合等。 第十七条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其推荐客户接收基金产品收益的账户准确信息,若因乙方过错,提供的收益分配账户信息有误,导致乙方推荐客户未能及时获得相关基金产品收益的,由此给甲方或者客户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八条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其受托的代理销售业务再授权第三方代理。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反洗钱条款

第二十条 乙方应当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识别和报告制度,在代理销售甲方基金产品过程中严格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二十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办理基金产品的代理销售业务即视为甲方已经委托乙方在基金产品销售过程中对基金产品投资者的身份进行识别。乙方在受理业务申请时,应严格遵守《反洗钱法》、《反洗钱规定》、《身份识别和保存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产品投资者进行身份识别,妥善保存基金产品投资者的身份资料信息和交易记录。

第二十二条 乙方在受理业务申请时,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基金产品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基金产品投资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乙方在受理业务过程中收集的客户基本信息(包括个人客户基本信息和机构客户基本信息)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投资者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投资者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的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乙方应中止为投资者办理柜台业务。

第二十三条 乙方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年限妥善保管基金产品份额持有人的开户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产品投资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基金产品账号、联系方式等),并根据相关业务流程向注册登记机构和/或甲方及时准确地传递全部上述资料。在甲方提出此类查询要求时,积极予以提供或协助。

第二十四条 在与客户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如客户身份资料发生变更的,乙方应当及时更新客户身份资料。

第二十五条 乙方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

第二十六条 出现客户身份存疑、身份资料过期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时,乙方应当重新识别客户(即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重新识别投资者的身份)。

第二十七条 乙方应严格管理资金的划付,将参与、分红及认参与不成功的相应款项直接划入投资人开户时指定的同名银行账户。投资人申请退出时要求变更指定银行账户的,乙方应对申请变更人的有效身份进行核实,并记录申请变更人的基本信息及申请变更的时间、地点、账户信息,同时作为异常交易处理。

第二十八条 在开展代理销售业务工作中,甲乙双方应积极协助配合对方对可疑交易和大额交易进行调查,并及时提供因监管机构或国家有权机关调查所需的客户资料信息。

第二十九条 甲乙双方保证就对方提供的客户资料信息保密,除法律法规要求的情形外,不对外使用或泄露。

第三十条 甲乙双方应根据反洗钱监管部门的要求建立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制度,按照客户的特点,并考虑地域、业务、行业、客户是否为外国政要等因素,划分风险等级,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风险等级并据其设定不同的审核标准。甲乙双方应根据客户的风险等级,定期审核本机构保存的客户基本信息。

第三十一条 乙方应按照反洗钱监管部门的要求,积极开展反洗钱业务的宣传,组织员工接受反洗钱培训。

第三十二条 乙方未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的要求履行反洗钱职责而导致甲方、投资者或基金产品财产受到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造成甲方向第三方承担责任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全部损失。

第五章 保密条款

第三十三条 本章的宗旨是在保证甲、乙各方在合作的同时,对对方的保密信息提供适当的保护。甲、乙双方同意在一方(披露方)披露保密信息给另一方(接受方)时,适用本条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保密信息的范围

除披露方书面标明为非保密资料或信息或事实上已属于公开信息的外,甲方或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接受或知悉的对方资料和信息(包括客户信息),均视为保密信息。

第三十五条 保密义务

1、接受方应在保密期限内对保密信息保密,未经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将其用于在本合同约定以外的目的,并不得将其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2、如果法律规定或有权机关、监管机构、一方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接受方必须对保密信息或由保密信息得出的任何意见、判断等信息做出披露时,接受方做出该等披露不违反保密义务,但在合法可行的前提下,接受方应当事先书面通知披露方,接受方尽合理努力接受并执行披露方就相关披露事宜的合理建议以消除或减轻因前述信息披露给披露方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六条 保密条款的违约责任

接受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应当对披露方因此所遭受的直接损失以及所支付的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如上述资金赔偿不足以弥补因接受方违反保密条款而给披露方造成的损害,则披露方还有权采取法律所允许的其他救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提前终止合同、承担赔偿责任等。

第三十七条 保密期限:本章条款在本协议终止后一年内有效。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协议之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条 在基金产品顺利成立且乙方未违反本协议约定义务的前提下,如甲方未按约向乙方支付代理销售服务费的,每逾期一日,按迟延支付金额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四十条 发生下列情况,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均可免于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方有向对方及时告知不能履行原因的义务:

1、任何一方按照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国家有权的司法或行政部门的要求,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2、因为非任何一方的原因而导致的通讯故障、电力供应暂停、计算机系统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而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但是,相关方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七章 其他约定条款

第四十一条 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补充协议的签订:

根据业务拓展需要对双方具体合作内容、服务费用等内容进行具体约定或需要对本协议进行补充、修改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签署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的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四十三条 适用法律及合同争议处理

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法律。

2、双方在订立、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若发生纠纷, 双方应本着平等互利、互谅互让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交由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四十四条 本协议正本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本页无正文,为签署页)

甲方: 乙方: ( 公章 ) ( 公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推荐第2篇:代销金融产品法律关系浅析

代销金融产品法律关系浅析

自中国证监会2012年11月12日颁布《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下称“规定”)以来,各家证券公司纷纷开展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不仅为客户提供了多样化的理财渠道、丰富了证券公司产品线、留住了客户资产,还为证券公司增加了代销业务收入。与此同时,如何处理代销业务中,金融产品发行人、投资者之间的关系,合理控制代销业务的风险,也成为证券公司关注的焦点。现本文将代销金融产品的法律简要分析如下:

简单的来说,在一个金融产品代销的过程中,会产生以下两种法律关系:委托代理关系、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服务的关系。

首先,证券公司与金融产品的发行者之间,产生的是委托代理关系,证券公司代理发行者销售金融产品,而销售的后果由金融产品发行者承担。证券公司从中获得委托代理报酬。属于有偿委托,在司法实践中,有偿委托赋予受托人更高的“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这一点在规定中并无过多体现。但在代销协议中,往往会涉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反洗钱义务”“客户后续服务”等条款,此类条款中,证券公司往往需承担以上义务,在以上义务未获履行或履行不充分时,证券公司可能面临对赔偿责任。

其次,证券公司于金融产品买受人之间,是否可以因“委托关系”的存在而规避责任。此处需要引入“金融消费者”的概念。金融消费者概念是消费者概念在金融领域的延伸。作为一个法定概念,它最早出现在2000年英国的《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案》中,这也标志着金融消费者成为立法明确定义的保护对象。事实上,美国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日本的《金融商品交易法》等,也都提出了金融消费者的保护问题。金融消费者的权利,是指在购买使用金融商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过程中,金融消费者享有的权利。金融消费者作为消费者在金融领域的延伸,除了享有一般消费者的权利之外,还享有特定的与金融业特点相适应的一些权利。具体而言,金融消费者的权利主要应该有知情权、隐私权、求偿权等。其中,对于代销机构来说,应该重点关注的是知情权和求偿权。

所谓知情权,金融市场具有天然的信息不对称特性,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带来了利益失衡。实践中,损害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案件越来越多,主要表现为虚假宣传、风险提示不够、收费依据不透明等。知情权作为最核心的权利,包括公平自由获取金融信息的权利、真实准确全面获取金融信息的权利、及时迅捷获取金融信息的权利。

而所谓求偿权,是指金融消费者的一项救济措施,在金融消费者利益受到侵害时能起到补救的作用。金融消费者购买理财产品后,如果发生利益受侵害,可以依据向对方请求赔偿。如果得不到赔偿,可以向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投诉,或者可以向法院起诉进行维权。在求偿权的行使过程中,各国都开始思考“买者自负”“意思自治”这些原则是否绝对适用于金融产品销售领域。日本的《金融产品销售法》规定,本法保护对象为资讯弱势之一方当事人,即在金融产品销售之际,无论是自然人或法人的金融消费者,都属于资讯弱势一方,应获得更多保护。而美国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将消费者主要界定为接受金融交易的个人,金融交易的对手方需在交易中履行“注意义务”。可见,由于信息不对称,在金融产品交易中属于弱势的投资者,得到了立法和司法更多保护。并未完全引用以上两项原则。

目前,我国并没有金融消费者这一法律概念,但,在证监会的规章中,我们已经可以寻得一些端倪,在证监会及交易所的规章及自律规章,例如《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办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指南以及规定中,都提到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这一概念。即“将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人”,如违反这一规定,可能导致民事责任或行政处罚。

那么,以上这些权利,是否及于作为代销机构的证券公司呢,根据规定第八条“证券公司应当审慎选择代销的金融产品,充分了解金融产品的发行依据、基本性质、投资安排、风险收益特征、管理费用等信息。证券公司确认金融产品依法发行、有明确的投资安排和风险管控措施、风险收益特征清晰且可以对其风险状况做出合理判断的,方可代销。”第十一条“证券公司应当对所代销金融产品的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并划分风险等级,确定适合购买的客户类别和范围。”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向客户推介金融产品,应当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和收入状况、金融知识和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等基本情况,评估其购买金融产品的适当性。证券公司认为客户购买金融产品不适当或者无法判断适当性的,不得向其推介;客户主动要求购买的,证券公司应当将判断结论书面告知客户,提示其审慎决策,并由客户签字确认。委托人明确约定购买人范围的,证券公司不得超出委托人确定的购买人范围销售金融产品。”显而易见的,证券公司在代销金融产品业务中,是金融消费者知情权、求偿权的行使对象,此处的“代销”,代理的不仅仅是销售这个环节,更承担了作为金融产品提供者对消费者应尽的阐释产品、充分告知、提示风险、确定合格投资者范围、适当性管理等等义务,而对于后续服务、纠纷处理、信息披露等,监管层则给出了意思自治的空间,交给双方的合同去约定。

综上,证券公司如对代销的金融产品性质、风险特征、合格投资者等特性不了解,如出现客户损失或纠纷,面临的不仅仅是行政处罚,还将对投资者承担民事责任,如导致委托人招致行政处罚或民事赔偿,还有可能因未尽审慎注意义务的有偿委托,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代销金融产品的选择和管理,应建立全面全流程的管理制度、做好尽职调查、妥善选择合格投资者,最大限度规避风险。

推荐第3篇: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

一、单项选择题

1.按照《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当取得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资格。( )按照证券公司增加常规业务种类的条件和程序,对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资格申请进行审批。

A.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

B.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总部

C.中国证券业协会

D.证券交易所

2.按照《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代销金融产品,是指接受( )的委托,为其销售金融产品或者介绍金融产品购买人的行为。

A.监管部门

B.金融产品发行人

C.金融产品购买人

D.中介机构

二、多项选择题

3.按照《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证券公司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代销合同。代销合同应当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并明确约定以下事项:( )。

A.出现委托人对客户违约情况下的处置预案和应急安排

B.受理客户咨询、查询、投诉的相关安排和后续处理机制

C.向客户进行信息披露、风险揭示以及后续服务的相关安排

D.因金融产品设计、运营和委托人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产生的责任由委托人承担,证券公司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4.按照《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审慎选择代销的金融产品,充分了解金融产品的( )、管理费用等信息。

A.投资安排

B.风险收益特征

C.发行依据

D.基本性质

5.按照《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遵循( )和适当性原则,避免利益冲突,不得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A.平等

B.公平 C.自愿

D.诚实信用

三、判断题

6.按照《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不得采取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等方式误导客户购买金融产品;不得采取抽奖、回扣、赠送实物等方式诱导客户购买金融产品。证券公司可以在合理范围内与客户分享投资收益、分担投资损失。( )

正确

错误

7.按照《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妥善处理与代销金融产品活动有关的客户投诉和突发事件。涉及证券公司自身责任的,应当直接处理;涉及委托人责任的,可以不予理会。( )

正确

错误

8.按照《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代销的金融产品流动性较低、透明度较低、损失可能超过购买支出或者不易理解的,证券公司应当以简明、易懂的文字,向客户作出有针对性的书面说明,同时详细披露金融产品的风险特征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的匹配情况,并要求客户签字确认。( )

正确

错误

9.按照《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健全客户回访制度,明确代销金融产品的回访要求,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理不当销售金融产品及其他违法违规问题。( )

正确

错误

10.按照《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对金融产品营销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保证其充分了解所负责推介金融产品的信息及与代销活动有关的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和监管要求。( )

正确

错误

推荐第4篇:中型券商发力代销金融产品

中型券商发力代销金融产品

上海证券报 2013年5月15日

在走向综合理财金融服务的大趋势下,一些大型证券公司探索整合全业务链,而资源相对有限的中小券商如何突围?近期部分中型券商不遗余力的推进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希望借此实现经营结构转型。

上海证券副总经理黄华表示,公司是上海地区第二家获批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资格的券商。今年以来,公司在代销业务中获得不俗成绩,1至4月份基金销售规模达到5亿、现金类产品近11亿,代销总规模接近17亿元,环比去年四季度增长逾1倍。此外,公司积极筹备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战略合作,公司将在今年6月份携手商业银行推出第一款银行代销金融产品。目前,公司与银行已经完成系统对接等前期工作。

黄华表示,中型券商都面临客户结构的问题,机构客户和高端优质客户缺乏,而中小散户数量庞大,纯通道业务客户的服务成本和风险高企,加上新金融工具的不断涌现,传统交易客户已经无法获得市场平均及以上的收益水平。通过引进机构客户带动传统客户结构转型,实现客户资金流的内部转换是上海证券今年来的重点工作,即通过引进专业投资者,在内部代销其管理的产品,将低于市场收益水平的客户资产转换成更为高效的资产。在满足投资者日益旺盛的投资需求的同时,也能有效拓展证券公司的经营渠道,并通过客户精细化营销服务获得利润增长点。

上海证券并非唯一一家积极展开代销业务的券商。事实上,申银万国、宏源证券等证券公司也在上半年对接银行,并正式上线部分银行理财产品,一些产品甚至是专为券商客户量身定做。

长江证券报告指出,未来1至2年内,我国券商金融产品销售规模将突破百万亿元,带来150亿-200亿元的增量收入,在交易通道收入持续下滑的背景下带来新的赢利增长点。

去年11月,证监会下发《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券商可代销境内发行并经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或者备案的各类金融产品。这意味着除传统的基金、券商集合计划以外,券商代销金融产品范围拓宽至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等。

东海证券经纪业务相关人士告诉记者,公司也在搭建代销金融产品的制度和信息系统。未来产品引入将重点放在固定收益类产品,以及一些创新产品如债券分级以及对冲套利类产品。那些流动性好、风险较低的产品通过报价回购、保证金现金管理等产品便能满足客户需求。

相比而言,大型证券公司对代销金融产品的反映普遍平平。海通证券(600837,股吧)经纪业务相关负责人就表示,依托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强大的产品开发能力,营业部产品销售重点还是放在资管自有产品上。这一观点也得到华泰等综合类券商人士的认可。

“代销外部金融产品对券商而言是把双刃剑,在丰富客户资产配置的同时,也会分流部分营业部保证金。现在,息差收入大概是1.5%,而代销金融产品的平均销售费用大概在0.6%,完全无法弥补息差损失。”东方证券资深营业部总经理表示,尤其是信托类产品,期限较长、流动性差且资产都存放在信托账户里。

推荐第5篇: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100分

一、单项选择题

1.按照《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在代销合同签署后( )个工作日内,向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备金融产品说明书、宣传推介材料和拟向客户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A.10

B.3 C.5

D.7 2.按照《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因金融产品设计、运营和委托人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产生的责任( )。

A.由客户自己承担责任

B.由证券公司承担,委托人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C.由委托人承担,证券公司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D.由委托人和证券公司共同承担责任

二、多项选择题

3.按照《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证券公司向客户推介金融产品时,应当了解客户的( )等基本情况,评估其购买金融产品的适当性。

A.和一些与投资无关的个人隐私

B.金融知识和投资经验 C.身份、财产和收入状况

D.投资目标、风险偏好

4.按照《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遵循( )和适当性原则,避免利益冲突,不得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A.诚实信用 B.平等

C.自愿

D.公平

5.按照《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审慎选择代销的金融产品,充分了解金融产品的( )、管理费用等信息。

A.基本性质

B.发行依据

C.投资安排

D.风险收益特征

三、判断题

6.按照《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对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明确内设部门和分支机构在代销金融产品业务中的职责。( )

正确

错误

7.按照《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对金融产品营销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保证其充分了解所负责推介金融产品的信息及与代销活动有关的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和监管要求。( )

正确

错误

8.按照《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对所代销金融产品的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并划分风险等级,确定适合购买的客户类别和范围。委托人明确约定购买人范围的,证券公司不得超出委托人确定的购买人范围销售金融产品。( )

正确

错误

9.按照《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当取得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资格,销售人员则不是必须取得从业资格。( )

正确

错误

10.按照《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代销的金融产品流动性较低、透明度较低、损失可能超过购买支出或者不易理解的,证券公司应当以简明、易懂的文字,向客户作出有针对性的书面说明,同时详细披露金融产品的风险特征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的匹配情况,并要求客户签字确认。( )

正确

错误

推荐第6篇: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草案)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草案)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行为,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代销金融产品,是指接受金融产品发行人的委托,为其销售金融产品或者介绍金融产品购买人的行为。

第三条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当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证监会的规定,取得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资格。

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按照证券公司增加常规业务种类的条件和程序,对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资格申请进行审批。

第四条

证券公司可以代销经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或者备案在境内发行的各类金融产品。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禁止代销的除外。

第五条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

1

适当性原则,避免利益冲突,不得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第六条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当建立委托人资格审查、金融产品尽职调查与风险评估、销售适当性管理等制度。

证券公司应当对代销金融产品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明确内设部门和分支机构在代销金融产品活动中的职责,防止分支机构擅自代销金融产品。

第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接受代销金融产品的委托前,对委托人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确认委托人依法设立并可以发行金融产品后,方可接受其委托。

第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审慎选择代销的金融产品,充分了解金融产品的发行依据、基本性质、投资安排、风险收益特征、管理费用等信息。证券公司确认金融产品依法发行、有明确的投资安排和风险管控措施、风险收益特征清晰且可以对其风险状况做出合理判断的,方可代销。

第九条

证券公司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代销合同。代销合同应当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并明确约定以下事项:

(一)向客户进行信息披露、风险揭示以及后续服务的相关安排;

(二)受理客户咨询、查询、投诉的相关安排和后续处理机制;

(三)出现委托人对客户违约情况下的处置预案和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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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安排。

代销合同应当约定,因金融产品设计、运营和委托人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产生的责任由委托人承担,证券公司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第十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代销金融产品前,向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备金融产品说明书、宣传推介材料和拟向客户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对所代销金融产品的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并据此划分其风险等级,确定适合购买的客户类别和范围。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向客户推介金融产品之前,应当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和收入状况、金融知识和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等基本情况,评估其购买金融产品的适当性。

证券公司认为客户购买金融产品不适当或者无法判断适当性的,不得向其推介;客户主动要求购买的,证券公司应当将判断结论书面告知客户,提示其审慎决策,并由客户签字确认。

证券公司不得超出委托人确定的购买人范围销售金融产品。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客户披露委托人提供的金融产品合同当事人情况介绍、金融产品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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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材料,全面、公正、准确地介绍金融产品有关信息,并披露其与金融合同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向客户推介的金融产品流动性较低、透明度较低、损失可能超过购买支出或者不易理解的,证券公司应当以简明、易懂的文字,向客户作出有针对性的书面说明,同时详细披露判断该金融产品适合该客户购买的依据,并要求客户签字确认。

证券公司应当向客户说明,因金融产品设计、运营和委托人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产生的责任由委托人承担,证券公司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不与客户分享投资收益、分担投资损失。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等方式误导客户购买金融产品;

(二)采取抽奖、回扣、赠送实物等方式诱导客户购买金融产品;

(三)与客户分享投资收益、分担投资损失;

(四)使用除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外的其他账户,代委托人接收客户购买金融产品的资金;

(五)其他可能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证券公司从事代销金融产品活动的人员不得接受委托人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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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金融产品存续期间,客户要求了解金融产品相关信息的,证券公司应当向客户告知委托人提供的金融产品相关信息,或者协助客户向委托人查询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如实记载向客户推介、销售金融产品的有关情况,依法妥善保管与代销金融产品活动有关的各种文件、资料。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从事代销金融产品活动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并遵守证券从业人员的管理规定。

证券公司应当对金融产品营销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保证其充分了解所负责推介金融产品的信息及与代销活动有关的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和监管要求。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健全客户回访制度,明确代销金融产品的回访要求,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理不当销售金融产品及其他违法违规问题。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应当妥善处理与代销金融产品活动有关的客户投诉和突发事件。涉及证券公司自身责任的,应当直接处理;涉及委托人责任的,应当协助客户联系委托人处理。

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由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推荐第7篇:产品代销协议书

产品代销协议书

立合约人: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规范甲、乙双方合作的运作流程,进一步明确甲、乙双方合作当事人的权利及义务,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销售蜂蜜事宜,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合法共赢、友好协商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协议内容:

1.甲、乙双方经营需遵守国家法律和地方法规进行,不得违法经营。

2.甲方须给乙方颁发合法的销售代理授权书,并签订本协议。

3.乙方须接受甲方颁发的销售代理授权书,并签订本协议。

4.甲方须以书面或影音资料等方式向乙方提供可靠、全面的公司和产品的

宣传资料,并组织就产品知识和销售技巧的培训。

5.乙方须接受甲方安排的产品知识、销售技巧培训。

6.甲方须保证甲方向乙方发售的蜂蜜产品为正宗产品,无掺假。

7.甲方须自愿接受乙方的监督,如乙方人员证实甲方向乙方发售的蜂蜜产

品为伪劣假冒产品:

(1) 甲方需在一周内,向乙方赔偿五千元人民币作为经济损失和精神赔

偿。

(2) 因伪劣假冒产品而引起的其他法律纠纷,由甲方负全责。

(3) 甲方须无条件接受乙方放弃代理权,并无需向甲方做任何解释。

8.甲方提供给乙方产品的价格,应结合店面销售价格与同产品网络销售价

格,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制定,不得偏离市场。

9.甲、乙双方须共同遵守商议价格,双方各自监督,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调

整价格。

10.甲、乙双方根据市场价格波动,可主动要求对方协商调整价格。

11.甲方承诺乙方代理销售甲方的蜂蜜产品,甲方给乙方的提成为:

(1) 销售总额五千以内按销售总额的30%支付给乙方。

(2) 销售总额五千以上至一万元之间按销售总额的35%支付给乙方。

(3) 销售总额在一万元之上按销售总额的37%支付给乙方。

(4) 本销售总额以每月计算,不累加。

12.乙方要求甲方发货,须提供产品价格除去提成部分的整体的百分之七十

(70%)的货款,余款在10天内,必须一次性付清。

13.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按时发货,不得延误,否则须按已出售该单产品

给予提成。

14.甲方收到客户人员的退货,须当天通知乙方,并说明客户退货的理由,

返还乙方已付的货款。

15.乙方须每周向甲方报告一次工作进展状况,并保证不对甲方和甲方的产

品做任何负面宣传,甲方须配合乙方的正面宣传活动。

16.乙方所开发的淘宝店,须出售甲方提供的所有蜂蜜产品,并将网店地址

提供给甲方,接受甲方的监督与指导。

17.乙方所开网店的账户由乙方办理,网店管理也由乙方自行管理。

18.甲、乙双方须对方商业机密保密(提成方案、产品价格、产品渠道等),

不得泄密,如有泄密,将提交公安机关,接受法律严惩。

二、免责条款:

1.因不可抗拒力因素(战争、自然灾害等)致使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协议时,免责。

2.因甲方公司突发状况(公司解散、破产等),严重影响经营,甲、乙双方可单方解除本协议。

3.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协议,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4.因乙方个人发展需要,长时间离开赣州市或学业完成离开赣州市,需出示有效证明,并通知甲方,可免责解除本协议。

三.未尽事宜, 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如有修改或补充应于甲乙双方同意后以书面的补充条款为之。

四.争议:

如发生争议协商未成,则提交赣州市人民法院解决,按照赣州市人民法院调解决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如对调解不服者,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判决。

五.本协议有效期: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印 章)乙方:(印 章) 日期 :日期 :

推荐第8篇:产品代销合同

产品代销合同

签订地点: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销售甲方 ______系列及相关产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委托事宜

一、委托代理销售产品名称: _______系列及相关产品(以下简称“产品”)。

二、在本协议书有效期内,甲方委托乙方负责产品的销售代理事宜。乙方必须保证乙方经营甲方产品的经营场所符合法律和当地政府的法规政策。

三、在本协议书有效期内,甲方有权自行销售及委托第三方代理销售产品而无需征得乙方同意。

第二条 委托期限

一、委托期限:自起至止。

二、委托期限届满前,若一方有意延长本协议期限的,应提前十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对方,双方经协商一致的,可另行订立协议或订立本协议的补充协议。

三、若委托期限届满双方未就续约事宜达成协议的,合同即行终止。

第三条 产品质量

一、甲方负责产品质量,保证产品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并经检验合格。甲方保证产品包装完好、标识完备。

二、乙方应于收到甲方产品后立即进行检验,发现质量缺陷的,应于二日内就发现的质量缺陷向甲方业务员提出异议,否则,视为甲方产品质量符合本条第一款之约定,本条第四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乙方及时对产品质量提出异议并经甲方书面确认的,甲方负责对异议产品进行更换。

四、售出产品使用后发现存在质量缺陷的,甲方应负责按质量保证约定为购买产品的用户或消费者进行修理、更换或退货。

第四条 产品价格

甲方产品实行全国统一定价销售,具体价格以报价单形式确定,一般情况一年内价格不进行调整。

第五条 产品交付

一、甲方负责视销售情况向乙方提供产品。甲方提供产品同时,应向乙方提供“出货单”供乙方进行产品清点及验收。

二、甲方应将产品运输至双方约定的交付地点 视为交付。甲方可自行运输或将产品

交付其他货物承运人以运交乙方,运输费用由甲方承担。

三、乙方收货时需先按货运单核对货品大件数,仔细检查外包装纸箱是否完整,有无破损、划痕、封条开封痕迹,如无误在货运单上签字确认,再开箱验货。若发现有破损,当场与货运公司清点内包装物,看是否与出货单相符;如有不符应与货运公司共同签字确认实际收到数量和短少数量,保留相应证据以便甲方向货运公司追偿;乙方未履行上述程序无法证明外包装破损导致的短少数量,或未为甲方保留向货运公司追偿的证据的,数量短少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收到货物后,货物的损 失风险转由乙方承担。

四、乙方收到产品应予签收,并应立即根据“出货单”进行检验。若发现产品实际数量或品种与配货单不相一致的,乙方应于收到货物当日通知甲方业务员,并于收到产品后二日内书面通知甲方。乙方怠于通知的,视为产品数量及品种与配货单一致。

五、乙方经检验确认甲方交付的产品与出货单一致的,应于收到产品后七日内将“出货签收单”挂号邮寄至甲方公司本部或甲方指定的业务部。

第六条 产品销售

一、乙方负责提供销售场所,所需销售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租金、人工工资、水电费及营业税等皆由乙方承担。协议有效期内,乙方所属所有门市、分店应负责同时无间断销售甲方产品。

二、乙方应在醒目位置按甲方要求放置甲方产品及宣传广告品,并按有利于产品销售之原则布置店面、橱窗及其他展示区。甲方有权对乙方产品摆放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意见,并有权直接视合适与否对乙方店内放置甲方产品进行柜台重新布置。

三、甲方根据乙方的销售情况向乙方提供宣传广告品。

第七条 价款支付

一、乙方应于每月五号前,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供上月产品销售记录,销售记录应包括产品型号、颜色、销售数量。乙方怠于提供销售记录的,视为甲方交付乙方的产品已全部售出。

二、乙方应于每月月底前,按上月销售记录所示销售金额向甲方支付产品价款。

三、支付方式:电汇、汇票、支票。特殊情况如以现金方式付款,必须支付给由甲方财务部或公司书面盖章委托的个人,否则出现意外情况甲方概不负责。

四、乙方在双方约定付款日当月必须支付应付货款予甲方,若乙方遇特殊原因未能如期支付应向甲方提出延期付款申请并取得甲方同意和确定延期付款日。

乙方在双方约定付款日起60 天内未支付应付货款予甲方,甲方将盘点在乙方处的产品库存并停止对乙方供货。乙方在双方约定付款日起90 天内未支付应付货款予甲方,甲方将取消乙方销售甲方产品资格并从乙方处撤回未销售完产品,要求乙方结清所有销售货款。

第八条 产品核点

一、甲方有权随时了解产品销售情况,并有权每月视需要与否派员至乙方处核点产品。

二、甲方核点产品时,乙方应予配合。双方应对核点情况予以书面记录并签署确认。核点记录与乙方提供的销售记录不符的,以核点记录为准。乙方应于核点后将应付而未付的产品价款支付给甲方。

三、乙方应妥善保管产品,若核点时发现产品损坏或灭失的,应由乙方负责赔偿,乙方应于核点后按报价单价格就损坏或灭失产品向甲方予以全额赔偿。

第九条 产品退还

一、乙方有权退还产品或根据甲方要求退还产品,或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产品退还、交还、返还。

二、在前款情况下,为避免产品损坏或丢失,双方约定按如下程序退还产品:

1、要求退还产品的一方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其中甲方应提前日,乙方应提前日。乙方通知内容应包括退还产品数量、型号;

2、对方接获通知后予以确认,双方约定产品核点时间。如无特殊情况的,核点时间应在收到通知日内;

3、甲方可派员至乙方处,双方共同核点退还产品数量及完好程度。双方对核点情况予以书面记录并签署确认;

4、甲方确认退还产品数量及价款。对于损坏产品、非甲方提供给乙方的产品、超过退货期的产品及其他甲方认为不应退还的产品,甲方有权不予认可。甲方确认结果与退还产品通知不相一致的,以甲方确认结果为准。

5、甲方接收认可的退还产品并签收。

6、如果乙方违反程序的,甲方有权不接受退还产品,由此引起的产品损坏或丢失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三、产品的交付参照本合同第五条;产品退还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 产品盘点

一、双方约定__月__日和__月__日为产品盘点时间,在盘点前甲方提前__日与乙方确认。

二、甲方盘点产品时,乙方应予配合。双方应对盘点情况予以书面记录并签署确认。盘点记录与乙方提供的销售记录不符的,以盘点记录为准。乙方应于盘点后将应付而未付的产品价款支付给甲方。

第十一条 授权签字条款

一、乙方授权乙方工作人员在与甲方交易过程中对双方的各种文件、单据、票据上签字,乙方授权人员的签字代表乙方与乙方加盖的公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同时提供乙方授权人员的名单、授权范围及签字字样并在授权签字单上加盖公章。

三、授权签字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逾期支付产品价款或其他应付款的,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款项之万分之五计算向甲方支付逾期利息。逾期超过九十日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终止本合

同,乙方应于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甲方支付全部应付款、逾期利息及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金。若甲方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数额的,甲方保留继续向乙方追偿的权利。逾期利息计算至乙方付清全部款项为止,乙方部分付款的,先抵扣逾期利息,余额部分方为支付货款。

二、协议有效期内,若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条款导致协议终止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

金。双方约定违约金数额为人民币壹万元。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还应予继续

赔偿。

三、本条第一款约定的违约利息是对未及时付款导致的利息损失的赔偿约定;第二款的约定是一方导致合同解除应支付给对方的违约金,两款互不冲突,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三条 协议变更与终止

一、本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或终止本协议的,需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变更或终止协议。

二、预期违约:甲方认为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停止发货、单方解除合同、要求提前支付货款或提供担保:经营情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其他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形。

三、本协议终止之日起十日内,乙方应将所有未销售产品完好地交还甲方。否则,视为产品已全部销售,乙方应于十日内向甲方支付全部产品价款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

一、双方对本合同有争议的,应首先通过和平协商解决或委托双方共同指定的第三方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通过法院诉讼解决。

二、双方同意就本合同及与本合同相关的纠纷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甲 方:乙 方:

工商登记号:工商登记号:

法定代表(委托人):法定代表(委托人):

公司签章:公司签章:

地 址:地 址:

电 话:电 话:

传 真:传 真:

签约时间:签约时间:

推荐第9篇:产品代销协议

产品代销协议

甲方:北京XX科技创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开拓产品销售市场,甲、乙双方经协商订立如下协议:

一、甲方授权乙方代销AA(中文名称:DD,英文名称:AA)产品,乙方可根据甲方的授权销售AA产品,但无权转让给第三方代销。

二、合作的方式:甲方负责将产品运至乙方,由乙方负责售货管理;乙方售出后,返还甲方销售款;甲方按本协议向乙方支付提成。

三、乙方应向甲方交保证金人民币元,本保证金在双方合同解除之日,如无扣除项目,则无条件全额退还乙方。

四、利益分配方式:乙方应严格按甲方规定零售价格销售AA产品;乙方每售出一个,甲方则按80元/个标准向乙方支付提成。

五、AA产品由甲方送至乙方处,双方确认产品数量、外观质量并盖章签收,签收单将作为双方结算依据。

六、在本协议履行期间,乙方必须妥善管理AA产品,保证包装盒外观洁净、封条完好无损,否则视为乙方已销售,甲方有权将该笔销售款从乙方保证金中扣除。

七、本协议书生效期间,双方都有权自由解除本协议,但一方应当提前两日通知对方。解除协议时,甲方有权撤回在乙方处的所有产品,双方结算后协议失效。

八、除持甲方代理书的人员外,乙方不得向任何其他人员支付销售款项。

九、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单位(签章):

法人:

日期:

:法人:日期:乙方单位(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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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地靴代销合同书

合同编号:

授权方(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

地址:

电话:

代销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

地址: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共同友好协商,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现就甲方授权乙方代理销售一枝春同仁药草护肤系列产品的相关事宜,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遵守并执行。

一、代理区域

乙方的代理销售地点为:

二、代理产品

乙方代理销售甲方的产品为:系列产品

三、代理权限

1、为维护甲方的产品商誉和品牌声誉,同时,监督乙方在所销售区域内的经营活动不得有损害甲方商誉的行为。

2、甲方应当在不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的经营活动进行辅导,并持续对乙方提供开展经营所必需的营销、服务、技术上的支持,并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协助。

五、产品质量及退换货

1、乙方须在收货时对产品进行检验,因产品质量及包装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由甲 - 1 -

方予以换货或退货。

2、滞销产品,乙方须先填写《退换货申请表》并由负责人签字后,递交给甲方,附带该批次货物的配货清单,待甲方确认后方可退换货。

3、乙方自进货之日起90日内可调换20%的产品,按同等价值的产品进行调换;所要调换的产品必须包装完好、内容物完整,不影响第二次销售;

六、结算方式

乙方第二次补货时需结算已售的全部货品款项,并附带已售货品清单及未售货品清单。

十、补充及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可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书面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一、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合同附件:产品进货清单

备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 方(签章):乙 方(签章):

经办人:经办人:

证件号:证件号: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签约时间:签约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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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产品代销合同书

化妆品代销合同书

合同编号:__

授权方(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代销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共同友好协商,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现就甲方授权乙方代理销售一枝春同仁药草护肤系列产品的相关事宜,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遵守并执行。

一、代理区域

乙方的代理销售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代理产品

乙方代理销售甲方的产品为:系列产品

三、代理期限

1、本合同的代理期限为年,即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合同期满后,乙方在该区域拥有优先续签权。

2、合同期满,如乙方不再继续经营或不再续签合同,就失去其经营的特许授权,双方应在合同期满后10日内办理结算手续。乙方应立即停止使用与代理销售有关的甲方任何标识及知识产权,并返还甲方为履行本合同而提供的的所有物品。

3、乙方要求对本合同续期的,应至少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___个月向甲方正式提出。甲方同意的,与乙方签订续期合同。

四、代理权限

1、为维护甲方的产品商誉和品牌声誉,同时,监督乙方在所销售区域内的经营活动不 - 1 -

得有损害甲方商誉的行为,在签订本协议之日乙方需向甲方交纳保证金__________元人民币,合同期满,甲方须退还乙方保证金,乙方中途如有违约行为,甲方有权取消其代理资格,并按相应比例扣除保证金。

2、甲方应当在不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的经营活动进行辅导,并持续对乙方提供开展经营所必需的营销、服务、技术上的支持,并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协助。

五、产品质量及退换货

1、乙方须在收货时对产品进行检验,因产品质量及包装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或者产品的保质期已经超过规定标准的,由甲方予以换货或退货。

2、滞销产品,乙方须先填写《退换货申请表》并由负责人签字后,递交给甲方,附带该批次货物的配货清单,待甲方确认后方可退换货,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接收。

3、乙方自进货之日起90日内可调换20%的产品,按同等价值的产品进行调换;乙方自进货之日起180日内可调换10%的产品,按一半价值的产品进行调换;所要调换的产品必须包装完好、内容物完整,不影响第二次销售,否则甲方有权拒绝调换;(注:参加活动产品、特价产品、特殊支持产品不设调换)

六、结算方式

乙方第二次补货时需结算已售的全部货品款项,并附带已售货品清单及未售货品清单。

七、违约责任

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如果连续三个月未补货,半年内月均回款金额低于______元人民币,且无任何书面文字说明,甲方有权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并取消乙方特许授权。解约后,甲方可在该区域重新设立销售点。

2.乙方须在化妆品有效期内,将所代销产品销售完,并向甲方支付已售产品的全部货款,否则应在有效期内将未售产品退还给甲方,如超过有效期未退还则依照相应产品价格支付货款。

3、乙方应独立自主地经营代理业务,禁止私自将代理销售业务全部或部分转给第三方,如变更经营地址和代表人,须提前通知甲方,否则将视为乙方违约。

4、本合同中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应在最短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对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

八、保密

甲、乙双方保证在签订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

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经营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泄露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九、争议的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可提交当地仲裁委会员促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补充及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可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书面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一、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合同附件:产品进货清单

备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 方(签章):乙 方(签章):

经办人:经办人:

证件号:证件号: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签约时间:签约时间:

第12篇:产品代销合同

销售合同

甲方:

乙方:

为保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授权乙方为产品在(地区)的经销权。

二、所发产品编号、名称、数量、价格等详见附一。

三、甲方确保提供的产品质量,产品如出现质量问题,由甲方负责。

四、乙方在销售产品时,其零售价上下浮动不得超过甲方零售价格的15%。

五、运输方式采用乙方委托甲方代办方式,托运费由乙方负责。

六、当乙方完成月进货量指标1万元,甲方给予乙方总进货量1%作为销售奖励,并以货物形式返给乙方。

七、货款结算方式:现款提货,即在乙方货款汇至甲方账户后,甲方再行发货。

八、乙方在收货后2天内对产品进行验收,验收以甲方发货单为准,如有少发或错发情况,附在发货单上传回甲方核查补发:如无误,乙方需签单收货,并将单据传回甲方。如甲方在货到乙方7天后仍未收到乙方验收单据,则视为该批货品乙方全部验收入库。

九、乙方需退换所购产品,如属甲方质量问题,甲方负责免费调换;如属乙方自行换货,来回运费需乙方自负。

十、本合同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即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在合同签约地提起仲裁,或向合同签约地人民法院提交裁决。

甲方:乙方:

代表人:代表人: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签字:签字:

日期:

第13篇:产品代销合同

产品代销合同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合同:

一、甲方将“伊尔兴”白条鸡委托乙方代销,并为乙方提供展示柜(合同期满,收回展示柜)。

二、乙方向甲方交付展示柜押金,(收回时退押金,损坏照价赔偿)。

三、乙方应在专柜,经营专柜位置销售该产品。

四、甲方将产品送到乙方店铺,乙方验收复称为准,产品需要调换,不得超过第二天,如需要补货,通知甲方第二天补送,第天只送一趟,费用由甲方承担。

五、乙方在此展示柜不得摆放其它产品,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销售价格由甲方决定,乙方按当天销售量提取利润,即:1-30只/斤取一元,30-60只/斤只取1.2元,60以上取1.5元。第二次送货,乙方付清第一次货款,并扣除其利润,不得拖欠。

七、乙方不按时付款,甲方将收回展示柜,并不退押金。

八、代销期限为。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电话:电话: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地址:天水市秦州区皂郊镇下寨子村地址:

第14篇:产品代销合同范本

甲方:易动网络

乙方: 代理地区:

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签署本经销协议。

第一条 产品、要求及期限:

1、乙方为甲方产品___________________的代理商。

2、乙方代理甲方提供的_________________,并从事产品的售后服务和宣传促销等合法商业活动。

3、乙方为甲方代理产品的期限为: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

第二条 合作方式:

1、乙方网站中必须有乙方所制作的甲方________________的专门栏目或网站广告,联系方式等资料可填乙方自己的,但应注明版权属甲方;

2、在合同签订后的5天内乙方必须将________元的预付款汇至甲方账户上,甲方确认乙方汇款到帐后本合同开始生效;

3、乙方直接向客户收取软件注册费用,但必须对客户负责;

4、甲方持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全部版权。

第三条 售后服务:

1、甲方为《桃源网络硬盘.net》在有效服务期限内提供免费升级和网上支持,甲方将开通技术热线和专用论坛vip帐号为乙方客户提供方便。

2、乙方应对自己的用户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和技术支持。

3、若非因甲方原因造成的产品受损但必须甲方提供技术服务的,甲方将收取维护费和服务费。

第四条 双方关系:

1、甲方与乙方均为独立订约人,乙方不得与第三方签订协议或作出任何承诺,使甲方受到任何约束,亦不得未经甲方授权就以甲方的名义从事任何行为。

2、本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将不构成或被解释为合伙关系。

第五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

1、对于乙方提供的关于产品功能或其他方面的合理化建议,甲方认可后将对产品进行升级,无偿进行更改并提供升级产品给乙方及其客户。

2、甲方保留对_______的改进和升级权力,如有变动甲方须在新规格、价格生效7日前通知乙方。

3、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果甲方所授权的产品发生版权转移或变更状况,甲方应通知乙方,若因此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双方协商解决。

4、甲方负责______系列产品的正常运行,为乙方发展的用户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持(如电话、软件升级、修正错误、在线技术支持等),但不包括乙方责任的内容;对于甲方产品本身质量问题所引起的故障,由甲方进行免费升级维护。

5、甲方负责制定相关的资费标准和服务标准;

6、甲方在收到乙方业务款后两个工作日内需将产品发出。

7、销售发票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 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在合同签订时应向甲方提供合法证件的复印件并保证其真实性。

2、乙方有权使用“__________代理商”的名义,从事有关销售甲方产品的合法商业活动。

3、乙方有权接受用户对产品的意见和投诉,并及时通知甲方以便甲方更好的改进软件。

4、乙方应执行甲方制定的价格表,并负有保密义务。并有义务配合甲方进行产品市场推广活动。

5、乙方若以低于甲方公开报价的____折销售软件,将视为故意破坏价格秩序,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6、乙方在成为甲方地区授权代理商期间,不得跨区销售,不得销售由其他供应商提供的同类产品;注:跨区销售包括:

a、跨区域的使用和销售(以网站备案号和网址的联系地址为准);

b、如果一个公司有多个分公司或者是办事处,而分公司或者是办事处又没有独立的网站,则以总公司的网站为标准来判断。

c、在没有代理商的区域,我们以代理商给官方发的意向性客户为准,即:谁先报客户的相关信息,以后卖了这套产品就归谁的原则;

7、乙方应为________系列产品进行必要的宣传,并为用户提供基本的技术咨询和其他售后服务工作;

8、乙方应尊重甲方产品的版权和知识产权,本合同执行期内乙方不得销售甲方产品的盗版,否则甲方有保留追究乙方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的权利。乙方每销售一套________,都必须向甲方提供最终用户的详细资料,否则视为侵犯甲方的版权,甲方有保留追究乙方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的权利。

第七条 费用结算:

1、乙方每次向甲方订购产品的费用按实际代理价一次从预付款中付清。

2、当乙方预付款不足以继续订购________系列产品,乙方需以汇款或现金等形式将后续预付款汇入甲方指定帐号。

3、该预付款仅供________系列产品购买使用,不可移做它用,也不退还。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签订补充条款,对本合同进行修改。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中任何权利转让第三方。

3、本合同所定的销售期满,本合同即予终止。乙方如要续约,须于合同期满前30天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双方另签合同;若未于该期限内提出续约申请或虽已提出,但被甲方拒绝者,则依本合同期限规定终止本合同。

4、乙方在合同期内因特殊原因需提前终止的,必须提前30天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书面同意后终止。乙方应给予甲方适当经济补偿并承担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第九条其他:

1、本协议及附件的解释、修改权在甲方。若有修改,甲方须及时通知乙方。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的履行和解释出现争议时,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未能达成共识,双方同意通过司法部门仲裁解决。

4、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 方:易动网络乙 方:

签定时间:签定时间:

代表签名:代表签名:

公司盖章:公司盖章:

第15篇:产品代销协议

产品代销协议

甲方:

乙方:中国人民海军422医院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授权乙方推广甲方“冰晶透皙”美容品品牌事宜,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一、甲方责任:

1、甲方保证“冰晶透皙”产品的有效性;保证乙方销售产品的品质。如发现产品质量问题,由甲方负责。

2、提供推广“冰晶透皙”产品所需的宣传资料;

3、为乙方人员进行高质量的培训;

二、乙方责任:

1、独立、积极进行“冰晶透皙”品牌的推广;

2、保证按协议约定时间足额付款;

3、维护甲方形象,不得从事有损甲方形象之事;

4、承担为顾客提供发票所上缴的税款;

5、乙方收到产品后如发现有缺损等现象,应于发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由甲方负责调换;调换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三、合作方式

1、乙方通过自有渠道代理推广甲方“冰晶透皙”系列产品。

2、甲方在收到乙方定货传真件3个工作日内发货。

四、结算方式

1、按零售价格 3.5折给乙方结算(需提供发票)。

2、两个月的试销期,如无出现质量问题一次结清所有货款。并另行签订加盟合同。

五、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正式生效,壹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六、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正式生效,壹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七、

八、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执行过程中有法定的不可抗力的情形发生,均按法定的免责或履

行的规定执行,双方无须自行约定。

甲方(公章):

代表签字:

签约日期:年月乙方(公章):代表签字:签约日期: 年月日日

第16篇:产品代销合同

产品代销合同

甲方:乙方: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受托代理人):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 以下简称乙方)代销(以下简称甲方)产品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特订立此合同,以共同遵守。

一.货物的验收

乙方收到货物后,应当时清点数量验收,并在甲方送货单上签收。

二.结算方式及期限

甲方委托乙方代销产品的货款结算为 月 结算方式。次月3号结算上月30号前送货签收的代销产品的货款。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拒付或拖延付款。

三.产品的质量及保修

甲方应保证产品的质量。质量标准以产品出厂质量标准为准。保修以产品出厂包装箱内保修单期限为准。

产品质量问题后,甲方必须无条件退换货,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四.合同的补充,修改和变更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对本合同进行补充,修改或变更。

2.双方签定的补充协议及修改或变更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其生效。甲方两日内送货或乙方自行提货。

六.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法解决,双方同意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公章)乙方:____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签约日期:

第17篇:产品代销合同书

产品代销合同书

甲方(销售方):唐山外圆企划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唐山市新华西道18号艾特5层

联系电话:0315-2752121

乙方(供货方):

地址:

联系电话:

第一条 本合同书经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本着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

第二条 甲方代理销售乙方的产品()。

第三条 甲方提供钻石信誉淘宝网店和专业销售人员为乙方进行商品销售,甲方免费为乙方提供十件商品上架服务,超出十件后按每件5元收费。

第四条 甲方到乙方处拿货为现金结算方式。

第五条 每销售一件商品,乙方需向甲方缴纳该产品利润的()%,或者是协商酬劳金额。协商酬劳()

第六条 销售过程中,如出现产品质量引起的退换货问题,乙方应无偿为甲方提供退换货帮助。

第七条 商品的销售,包装以及发货由甲方负责

第八条 如该产品断货 ,断码或者出现其他问题,乙方要第一时间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对网店迅速做出商品上下架调整。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需甲乙双方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条 甲方为乙方销售100件商品,数量达到时本合同自动终止。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二条 合同补充条款:

甲方:唐山外圆企划服务有限公司乙方:

代表人: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第18篇:产品代销协议

产品代销协议

甲方:北京XX科技创新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开拓产品销售市场,甲、乙双方经协商订立如下协议:

一、甲方授权乙方代销AA(中文名称:DD,英文名称:AA)产品,乙方可根据甲方的授权销售AA产品,但无权转让给第三方代销。

二、合作的方式:甲方负责将产品运至乙方,由乙方负责售货管理;乙方售出后,返还甲方销售款;甲方按本协议向乙方支付提成。

三、乙方应向甲方交保证金人民币

元,本保证金在双方合同解除之日,如无扣除项目,则无条件全额退还乙方。

四、利益分配方式:乙方应严格按甲方规定零售价格销售AA产品;乙方每售出一个,甲方则按80元/个标准向乙方支付提成。

五、AA产品由甲方送至乙方处,双方确认产品数量、外观质量并盖章签收,签收单将作为双方结算依据。

六、在本协议履行期间,乙方必须妥善管理AA产品,保证包装盒外观洁净、封条完好无损,否则视为乙方已销售,甲方有权将该笔销售款从乙方保证金中扣除。

七、本协议书生效期间,双方都有权自由解除本协议,但一方应当提前两日通知对方。解除协议时,甲方有权撤回在乙方处的所有产品,双方结算后协议失效。

八、除持甲方代理书的人员外,乙方不得向任何其他人员支付销售款项。

九、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单位(签章): 乙方单位(签章): 法人: 法人: 日 期: 日 期:

演讲稿

尊敬的老师们,同学们下午好:

我是来自10级经济学(2)班的学习委,我叫张盼盼,很荣幸有这次机会和大家一起交流担任学习委员这一职务的经验。

转眼间大学生活已经过了一年多,在这一年多的时间里,我一直担任着学习委员这一职务。回望这一年多,自己走过的路,留下的或深或浅的足迹,不仅充满了欢愉,也充满了淡淡的苦涩。一年多的工作,让我学到了很多很多,下面将自己的工作经验和大家一起分享。

学习委员是班上的一个重要职位,在我当初当上它的时候,我就在想一定不要辜负老师及同学们我的信任和支持,一定要把工作做好。要认真负责,态度踏实,要有一定的组织,领导,执行能力,并且做事情要公平,公正,公开,积极落实学校学院的具体工作。作为一名合格的学习委员,要收集学生对老师的意见和老师的教学动态。在很多情况下,老师无法和那么多学生直接打交道,很多老师也无暇顾及那么多的学生,特别是大家刚进入大学,很多人一时还不适应老师的教学模式。学习委员是老师与学生之间沟通的一个桥梁,学习委员要及时地向老师提出同学们的建议和疑问,熟悉老师对学生的基本要求。再次,学习委员在学习上要做好模范带头作用,要有优异的成绩,当同学们向我提出问题时,基本上给同学一个正确的回复。

总之,在一学年的工作之中,我懂得如何落实各项工作,如何和班委有效地分工合作,如何和同学沟通交流并且提高大家的学习积极性。当然,我的工作还存在着很多不足之处。比日:有的时候得不到同学们的响应,同学们不积极主动支持我的工作;在收集同学们对自己工作意见方面做得不够,有些事情做错了,没有周围同学的提醒,自己也没有发觉等等。最严重的一次是,我没有把英语四六级报名的时间,地点通知到位,导致我们班有4名同学错过报名的时间。这次事使我懂得了做事要脚踏实地,不能马虎。

在这次的交流会中,我希望大家可以从中吸取一些好的经验,带动本班级的学习风气,同时也相信大家在大学毕业后找到好的工作。谢谢大家!

第19篇:代销产品规定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行为,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代销金融产品,是指接受金融产品发行人的委托,为其销售金融产品或者介绍金融产品购买人的行为。

第三条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当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证监会的规定,取得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资格。

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按照证券公司增加常规业务种类的条件和程序,对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资格申请进行审批。

第四条 证券公司可以代销在境内发行,并经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或者备案的各类金融产品。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禁止代销的除外。

第五条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适当性原则,避免利益冲突,不得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第六条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当建立委托人资格审查、金融产品尽职调查与风险评估、销售适当性管理等制度。

证券公司应当对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明确内设部门和分支机构在代销金融产品业务中的职责。禁止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擅自代销金融产品。

第七条 接受代销金融产品的委托前,证券公司应当对委托人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确认委托人依法设立并可以发行金融产品后,方可接受其委托。

第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审慎选择代销的金融产品,充分了解金融产品的发行依据、基本性质、投资安排、风险收益特征、管理费用等信息。证券公司确认金融产品依法发行、有明确的投资安排和风险管控措施、风险收益特征清晰且可以对其风险状况做出合理判断的,方可代销。

第九条 证券公司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代销合同。代销合同应当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并明确约定以下事项:

(一)向客户进行信息披露、风险揭示以及后续服务的相关安排;

(二)受理客户咨询、查询、投诉的相关安排和后续处理机制;

(三)出现委托人对客户违约情况下的处置预案和应急安排;

(四)因金融产品设计、运营和委托人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产生的责任由委托人承担,证券公司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第十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代销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备金融产品说明书、宣传推介材料和拟向客户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对所代销金融产品的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并划分风险等级,确定适合购买的客户类别和范围。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向客户推介金融产品,应当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和收入状况、金融知识和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等基本情况,评估其购买金融产品的适当性。

证券公司认为客户购买金融产品不适当或者无法判断适当性的,不得向其推介;客户主动要求购买的,证券公司应当将判断结论书面告知客户,提示其审慎决策,并由客户签字确认。

委托人明确约定购买人范围的,证券公司不得超出委托人确定的购买人范围销售金融产品。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客户披露委托人提供的金融产品合同当事人情况介绍、金融产品说明书等材料,全面、公正、准确地介绍金融产品有关信息,充分说明金融产品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主要风险特征,并披露其与金融合同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代销的金融产品流动性较低、透明度较低、损失可能超过购买支出或者不易理解的,证券公司应当以简明、易懂的文字,向客户作出有针对性的书面说明,同时详细披露金融产品的风险特征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的匹配情况,并要求客户签字确认。

证券公司应当向客户说明,因金融产品设计、运营和委托人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产生的责任由委托人承担,证券公司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等方式误导客户购买金融产品;

(二)采取抽奖、回扣、赠送实物等方式诱导客户购买金融产品;

(三)与客户分享投资收益、分担投资损失;

(四)使用除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外的其他账户,代委托人接收客户购买金融产品的资金;

(五)其他可能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证券公司从事代销金融产品活动的人员不得接受委托人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利益。

第十五条 金融产品存续期间,客户要求了解金融产品相关信息的,证券公司应当向客户告知委托人提供的金融产品相关信息,或者协助客户向委托人查询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如实记载向客户推介、销售金融产品的有关情况,依法妥善保管与代销金融产品活动有关的各种文件、资料。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从事代销金融产品活动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并遵守证券从业人员的管理规定。

证券公司应当对金融产品营销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保证其充分了解所负责推介金融产品的信息及与代销活动有关的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和监管要求。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健全客户回访制度,明确代销金融产品的回访要求,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理不当销售金融产品及其他违法违规问题。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应当妥善处理与代销金融产品活动有关的客户投诉和突发事件。涉及证券公司自身责任的,应当直接处理;涉及委托人责任的,应当协助客户联系委托人处理。

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销售本公司金融产品的,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20篇:C17037 代销金融产品适当性管理实务

C17037

代销金融产品适当性管理实务

C

D

D

D

AB

AB

ABCDE

ABD

ABCD

ABC

ABCD

错 错

金融产品代销自查报告
《金融产品代销自查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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