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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要点解读

发布时间:2020-03-02 19:17:4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要点解读

一、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相关材料一览

(一)《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草案)反馈意见及处理情况通报 机构监管情况通报2012年第12期,2012年11月12日

(二)业务资格审核指南 证监会网站机构部栏目

(三)证券公司销售金融产品统计报表 CISP

二、关注要点:

(一)关于调整范围

1、与代销基金规定的关系

若证券公司仅代销基金,取得基金代销资格即可;若还要代销其他金融产品,还需要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资格

2、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销售监管规则的关系

按照《立法法》的精神,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除遵守本规定以外,还要遵守银监、保监的规定。

(二)关于业务资格

1、第三条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当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证监会的规定,取得代销金融产品的业务资格。

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按照证券公司增加常规业务种类的条件和程序,对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资格申请进行审批。 关注要点:资格条件 申请材料

2、具体要求

最近2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处罚,最近1年未被采取重大监管措施,或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受到有关机关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调查的情形

有拟负责申请增加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适当数量的拟从事申请增加业务的就业人员

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最近1年未发生重大事故;与申请增加业务有关的信息系统符合规定

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且持续经营已满1年,再次申请增加业务种类的,距前次申请获批超过6个月

现有业务经营管理状况良好

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其他要求

3、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表(格式文本附后) (2)股东(大)会关于变更业务范围的决议

(3)与申请增加业务有关的业务管理制度,合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文本(涉及增加代销金融产品业务的,相关制度的内容应当覆盖委托人资格审查,金融产品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销售适当性管理、资料保管、人员培训,客户回访、客户投诉和突发事件的处理等) (4) 公司最近2年合规运行情况的说明

详细说明最近2年是否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最近1年是否被采取重大监管措施,是否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受到有关机关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调查等情形。

4、审核期限: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

获得业务资格后,即可代销所有允许代销的金融产品,不分种类。

(三)关于代销产品的范围

1、第四条 证券公司可以代销在境内发行,并经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或者备案的各类金融产品。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禁止代销的除外。 关注要点:境内发行、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或备案的证明

2、境内发行,是国家有关部门或其售前机构明确该金融产品可在国内发行 国家有关部门或其授权机构不包括地方各级政府或者政府部门。 批准或备案,合理确认即可,无须取得批准文件

(四)关于基本原则

1、第三条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适当性原则,避免利益冲突,不得损害客户合法利益。

关注要点:避免利益冲突

2、避免利益冲突,既要避免证券公司与客户的利益冲突,也要避免代销活动中证券公司不同部门、不同人员见的利益冲突等。

配套通知:证券公司的尽职调查,产品筛查与产品销售活动应当相互独立。

(五)关于集中统一管理

1、第六条第一款 证券公司应当对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明确内设部门和分支机构在代销金融产品业务中的职责。禁止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擅自代销金融产品。

关注要点:集中统一管理要求

证券公司应当集中进行委托人资格审查,金融产品审慎调查,风险类别划分和选择,统一与委托人签署代销合同,统一制作产品宣传推介材料。

(六)关于委托人资格审查

1、第七条 接受代销金融产品的委托前,证券公司应当对委托人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确认委托人依法设立并可以发行金融产品后,方可接受其委托。 配套通知:不得代销不具备主体资格条件的发行人发行的金融产品。 金融产品的发行人是风险的重要来源。 关注要点:可否委托第三方

(七)关于审慎选择金融产品

1、第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审慎选择代销的金融产品,充分了解金融产品的发行依据、基本性质、投资安排、风险收益特征、管理费用等信息。证券公司确认金融产品依法发行、有明确的投资安排和风险管控措施、风险收益特征清晰且可以对其风险状况作出合理判断的,方可代销。 金融产品的本身是风险的重要来源

关注要点:审查内容,可否委托第三方

2、配套通知:重点关注金融产品的发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金融产品是否具有明确的投资人范围、投资期限、投资方向、收益来源,产品设计是否透明清晰,是否与产品说明书的描述一致,产品资产是否单独托管和独立核算等。 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明确禁止,暂停发行或者正处于清理整顿中的金融产品以及产品设计存在明显缺陷和风险隐患的金融产品,证券公司不得代销。

3、合伙企业合伙份额形式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暂不纳入代销范围。

(八)关于代销合同

1、证券公司与金融产品发行人的关系本属双方意思自治范围,但考虑到销售行为由证券公司与金融产品发行人共同完成,证券公司的销售行为需要金融产品发行人的配合,为更好保护客户权益,有必要加以规范,《规定》选择对代销合同进行必要规范,将行政监管要求转换为民事约定,以适当约束发行人的行为。

2、双方的商业合作,收费标准等内容自行约定,必备事项主要是为了维护客户利益。

必备事项一:证券公司有义务向金融产品购买人披露必要信息,揭示风险,提供后续服务,因此,代销合同应当约定双方向客户进行信息披露,风险揭示以及后续服务的相关安排。

必备事项三:委托人违约,客户可能向证券公司提出诉求,因此,代销合同应当出现委托人对客户违约情况下的处置预案和应急安排。

必备事项四:代销模式下,发行人风险可能向证券公司传递,因此,代销协议应当约定;因金融产品设计,运营和委托人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产生的责任由委托人承担,证券公司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委托人仅限金融产品发行人,第三方销售机构不能作为委托人。

(九)关于备案

1、第十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代销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备金融产品说明书、宣传推介材料和拟向客户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关注要点:事后备案要求

(十)产品分级、确定适合购买人的类别和范围

1、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对所代销金融产品的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并划分风险等级,确定适合购买的客户类别和范围。

2、第十二条第三款 委托人明确约定购买人范围的,证券公司不得超出委托人确定的购买人范围销售金融产品。

关注要点:与金融产品发行人确定的购买人范围的关系

3、配套通知:证券公司应当明确代销金融产品的风险分类标准

证券公司确定的购买人范围不应当超出发行人确定的金融产品购买人范围。 发行人确定了金融产品最低购买金额的,证券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出现多名客户集合资金购买或类似情形的发生。

(十一)适当性管理

1、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向客户推介金融产品,应当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和收入状况,金融知识和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等基本情况,评估其购买金融产品的适当性。

证券公司认为客户购买金融产品不适当或者无法判断适当性的,不得向其推介,客户主动要求购买的,证券公司应当将判断结论书面告知客户,揭示其审慎决策,并由客户签字确认。

委托人明确约定购买人范围的,证券公司不得超出委托人确定的购买人范围销售金融产品。

关注要点:如何了解客户,如何评估适当性、不适当无法判断适当性时的要求。

2、如何了解客户: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和收入状况,金融知识和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等基本情况,并不限于填写问卷。

如何评估适当性,适当性匹配应当是关注风险等级的匹配及需求的匹配程度。 不适当或无法判断适当性的要求:要求不得推介,即以销售为目的主动向客户进行推介介绍,客户主动要求购买的可以销售,但需要将判断结论书面告知客户,提示其审慎决策,并由客户签字确认。

3、配套通知:证券公司应当在已确定的代销产品风险等级和购买人范围内,根据特定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意愿,确认该客户是都适合购买该金融产品,确保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客户。

(十二)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

1、第十三条 见原文

关注要点:信息披露 风险揭示 责任说明

适当方式,不限定必须是纸质,只要能够实现监管要求,具体方式公司可以具体与客户约定或者自行选择。

2、为避免信息披露不一致,这里向客户提供的相关材料应该是发行人提供的信息。

金融产品合同当事人,包括与金融产品合同相关的发行人、管理人、托管人、财务顾问等。

证券公司只需披露与金融合同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即可,无须具体说明,“关联关系”的界定按照会计准则执行。

3、代销的金融产品是否流动性较低,透明度较低,损失可能超过购买支出,证券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客户披露委托人提供的金融产品合同当事人情况介绍,金融产品说明书等材料,全面、公正、准确滴介绍金融产品有关信息,充分说明金融产品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主要风险特征,并披露其与金融合同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代销的金融产品流动性较低,透明度较低,损失可能超过购买支出或者不易理解的,证券公司应当以简明,易懂的文字,向客户做出有针对性的书面说明,同时详细披露金融产品的风险特征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的匹配情况,并要求客户签字确认。

证券公司应当向客户说明,因金融产品设计、运营和委托人提供的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成而产生的责任由委托人承担,证券公司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证券公司应当向客户说明证券公司的代销角色,以及证券公司与金融产品发行人的不同责任。

4、配套通知:证券公司在销售金融产品之前,应当向客户充分披露产品信息并揭示存在的风险。

对于流动性较低、透明度较低、损失可能超过购买支出或者不易理解的特定金融产品,证券公司应当向客户充分证明,要求客户说明确认已充分理解相关风险特点并愿意承担相关风险,原则上,证券公司不得向没有投资经验,专业知识不足,风险承受能力弱的个人投资者推介上述特定产品。

(十三)持续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见原文

关注要点:主动还是被动

(十四)资金结算

《代销规定》对客户购买资金的收付不做统一要求,客户购买金融产品的资金,可以由客户直接向委托人支付,也可以通过证券公司支付,在通过证券公司支付时,客户资金应当纳入现有三方存管体系,相关问题将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修订中一并考虑。

客户可以使用资金账户购买证券公司代销的金融产品。

(十五)禁止行为 第十四条 见原文 关注要点:第四项

(十六)记载与保存 第十六条 见原文

关注要点:保管方式、期限

保管方式不限,保险期限按照《证券法》第147条执行

(十七)人员管理

1、第十七条 见原文 关注要点:“ 管理规定”如何理解?培训具体要求?

2、第一款的“证券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包括《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及相关自律规范。

证券经纪人可以从事代销金融产品活动

3、配套通知:证券公司应当加强对分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培训,并建立合理的考核体系,统一讲解每一款产品的风险特征,风险等级及适合销售的客户范围,确保每一销售人员在代销前充分了解所销售的产品;合理制定分支机构济代销人员业绩考核指标,不采取摊派等方式安排任务,绩效考核要与合规经营、适当性销售情况挂钩。

(十八)回访要求 第十八条:见原文 关注要点:重要性

(十九)客户投诉和突发事件处理 第十七条 见原文

关注要点:证券公司的责任

(二十)违规处理 第二十条 见原文

关注要点:重视行业自律和内部追责

(二十一)合规与风控

配套通知: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各项业务制度必须经公司合规部门审议通过,并明确合规部门对代销制度执行情况的定期检查要求,证券公司应当按规定计算代销业务风险控制指标,准确评估,测量和预警代销业务潜在的风险。

业务开展初期,暂按照上半年累计代销金额的1%(不满12个月的安本年累计代销金额)计提风险准备,以后根据业务风险情况,适时调整。

(二十二)数据报送

配套通知:我部已通过CISP系统“财务与业务数据-业务监管报表”增加《证券公司销售金融产品监管报表》,自规定生效当月起纳入报送范围,为稳妥推出代销业务,本通知下发后三个月内,各证监局应当每两周汇总一次证券公司销售金融产品监管报表,汇总结果通过邮件方式接送我部,三个月后按常规实行月报制。 关注要点:指定邮箱

(二十三)参照使用 第二十一条 见原文

关注要点:与资管规则的要求

资管规则没有特别规定的,执行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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