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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案件办理自查报告(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1-02-18 08:33:22 来源:自查报告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办理信访查办案件工作制度

长赤镇办理信访、查办案件工作制度

为了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进一步强化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查处质量和办理效率,根据中央及省、地、县关于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办理原则

1、实行办理信访,查办案件工作责任制。凡上级批转督办的信访件和镇党委、镇人大、镇政府、镇纪委直接 收到或镇上主要领导接待受理的群众来访,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班子成员及各分管领导要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查处的工作责任制,组成3人以上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对查处工作负领导责任。

2、实行失察责任追究制,因调查不深入、偏听偏信、取证、核对证据不到位,敷衍塞责,应付了事,查办失实,造成当事人重复信访、上访,甚至越级上访者,分管领导和调查人员要负连带责任,实行责任追究。轻者做出检讨,重者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相关规定追究领导责任。

3、重要信访的查处要按照查前领导办公会议集中研究,制定调查方案,调查中分管领导要及时汇报调查情况,调查结

1 束后镇领导办公会议专门研究讨论确定处理意见, 分管领导和调查组人员不得自作主张。一般信访件的查处由各分管领导把关负责,调查处理报告经镇党委书记审阅后方可上报。

4、查办信访件要严格按照“实事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的二十字方针进行办理。

二、办理信访件的基本程序和方法

1、凡信访件一律由镇党委秘书负责拆阅、登记后,转交党委书记或纪委书记阅示,批转各分管领导负责查处。

2、镇党委书记依据信访件所反映问题的性质,严重程度和相关情况,做出是否专题研究,组成专门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的决定,需专门研究的,应及时召开镇领导办公会议研究调查方案,组成工作组,属于一般性的信访件可直接批转分管领导组成调查组负责查处。

3、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及时形成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重要案件经镇领导办公会议讨论确定,一般案件经镇领导办公会议或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审核后,确定处理意见,形成正式调查处理报告,上报备案。

4、调查处理结果的上报:报告形成后,经镇党委书记或镇长,纪委书记把关审核后打印上报。属县委、县政府督查室、信访室以及县上主要领导批办的信件,上报时直接报有关部门

2 和有关领导,报告落款为“中共长赤镇委员会调查组”。属县上有关其它部门转办的信件,上报时直接报有关部门,报告落款为“长赤镇人民政府调查组”。属县纪委、监查局转办的信件上报时直接报县纪委,报告落款为“中共长赤镇纪委调查组”。

三、办理信访件的基本要求和应注意的问题

1、坚持原则,执行政策、秉公执纪、廉洁奉公、遵纪守法,认真解决存在问题,切实做好思想工作。

2、保障当事人的权力。根据《党章》、《宪法》和党纪政纪的条规、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信访件要切实保护信访当事人(包括检举人、控告人和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3、严格保密制度。除查办案件人员和领导外,办案人员不得向其它人员泄露检举、控告和申诉人员的姓名、信件和调查取证的情况。

4、严肃处理打击报复诬告陷害行为。

5、按照已转已办的原则,除个别限定了查办时限以及案情比较复杂的信件外,其它信访件从交办到办结,上报结果办理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天。

推荐第2篇:信访案件

情到深处冰自融

——一起典型信访案件解决的样本意义

背部佝偻、头发稀少、面容憔悴,这个实际年龄仅43岁的大男人看上去仿佛有五六十岁。

这个人就是出了名的上访户王新标。

突如其来的车祸、难以言表的伤痛、长期上访的折磨,无情吞噬着王新标的青壮岁月。 自断手指、咬伤工作人员、屡次进京上访。从2009年至2011年,他多次采用极端恶性行为上访。

就是这样的一个极端上访户,九江市信访工作人员用真心解决他的实际困难,用真诚叩开他冰冷的心扉。

今年6月18日,王新标携家人扛着两面锦旗送至市信访局。上面写着“铁肩担道为民做主、胸有百姓真心为民”、“真诚为党实事为民、党恩如山政情似海”。很难想象,仅有小学文化的王新标,在家里苦思冥想了5天,终于想出两幅锦旗上的对联。他说,唯有这样才能表达对九江信访部门的感激之情。

短短两年,案卷厚达半尺高。王新标身上的故事太曲折,太繁杂。九江市信访工作人员对记者戏谑道,简直如同一本厚重的小说,沉重而心酸。在此之前,他们从未碰到过如此极端的上访户。

王新标的故事还得从2009年开始说起。1969年10月出生的王新标,是湖北省黄梅县人,却常住九江市浔阳区白水湖街道。2009年10月21日,王新标乘坐陈卫斌驾驶的货车在广东省梅州市境内发生翻车事故,其造成Ⅷ级伤残。车祸发生后,2010年7月16日、2010年11月12日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法院、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对王新标交通事故赔偿诉求作出一审、二审判决,由陈卫斌赔付王新标人民币90892.1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然而陈卫斌逃匿,未履行赔偿义务。期间,王新标屡次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赔偿到位。2011年3月,广东梅州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湖北黄梅县法院异地执行。至2011年5月底,湖北省黄梅县法院才把90892.17元赔偿款执行到位。然而,王新标认为,法院判决赔付款不足以补偿车祸对其所造成的损失,要求赔偿交通事故后续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费用共计50余万元。由于此案地跨广东、湖北、江西三省,涉及面非常广,他的诉求无法得到及时解决。

一场车祸彻底改变了王新标的人生轨迹。车祸发生后,王新标身体受损、赔付不到位、医疗康复无法保障、生活困顿,从此他变得异常偏执。从2011年开始,他采取极端恶劣的行为进京上访,他的极端上访行为甚至惊动了国家信访局。

两年来,王新标的极端上访行为不断困扰着九江的信访部门。

“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人事分离(人与事分属两地)、人户分离(常住地和户口登记地不一致)、人事户分离(案件发生地,户口所在地,居住地均不在一起)。这是一起典型的‘三跨三分离’信访案件。”九江市信访局副局长吴周全对记者介绍说。

都说信访工作难于上青天,而这种“三跨三分离”的信访案件更是难上加难。 首先,协调难,发生事件地跨广东、湖北、江西三省。其次,执行难。多个地市,多个部门,办案主体难以划分,赔付款难以执行到位。

无论多么艰难,也要帮助王新标解决实际生活困难!这是九江信访工作人员的一致认识。 2011年6月,针对王新标的实际生活困难,浔阳区公安分局曾发动民警捐款、筹集资金3.5万元用于治病,并按政策帮助其妻子申请低保和廉租房。然而好景不长,由于所提出的50万元赔偿问题难以协调解决,王新标采取极端方式进京上访。2011年10月21日,王新标进京上访并采取了极端行为,被公安干警及时制止。

面对王新标的特殊案例,九江信访工作人员陷入了深思。王新标多次采取极端行为上访,并未给其本人及家庭经济生活带来转变,相反其处境仍然非常艰难,其病情也未得到好转,以致没有勇气和信心面对未来的生活。

“我们必须换位思考,站在王新标的立场理解其处境和难处,方能耐心细致地做好工作。”九江市委副秘书长、信访局局长宋细妹认为必须争取多方支持,化解矛盾,落实措施才是解决这起典型案例的关键。

2012年1月4日,九江市信访局成立专门工作小组,约谈王新标及其家属,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和生活救助,与他们面对面接谈、心与心交流,做好思想转化和情绪稳定工作。与此同时,九江市信访局就王新标信访事项专程到国家信访局进行汇报,请求中央联席会议办公室支持,协调广东、湖北、江西三省共同处理。1月12日,中央联席会议办公室督查组致函江西、湖北两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要求及时对接、认真做好王新标“三跨三分离”信访事项后续工作。2月17日,九江市信访局约请江西省信访局孙解生副局长和湖北省信访局盖卫星副局长等在九江宾馆共同召开王新标“三跨三分离”信访事项协调会;3月8日,江西、湖北两省就解决王新标信访事项形成了共识和初步处理意见。两省共同精心研究一揽子化解方案,确保一次处理到位、不留后患。两省商定,筹集35万资金用于王新标身体救治和康复。期间,九江市信访局考虑到王新标家的实际困难,还从局办公经费中暂借支1.5万元给王新标,暂渡难关,同时不断引导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合理诉求,为他聘请了法律援助律师。

经费落实到位,王新标的情绪终于稳定下来。这一起“三跨三分离”的典型信访案件得到妥善的解决。

如果说一场车祸扭曲了王新标的人生之路,那么,是温情、细致、缜密的九江信访工作让他重回正常生活轨道。

反观这一起典型信访案例,宋细妹感慨地对记者说,我们必须学会换位思考,从感情上靠近并理解信访人是做好信访工作的基础。在这个基础之上,耐心细致地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使他们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从而相信政府、依靠政府去解决他的诉求,重拾面对未来生活的勇气和信心。

春风化雨润心田,情到深处冰自融。九江市信访部门本着“为百姓解决实际问题”的宗旨,在诚心相待中掌握当事人心态、在全面分析中制定化解措施、在耐心相劝下疏通当事人情绪、在真心相助中重拾当事人的信心。做党委政府的忠诚卫士、当人民群众的贴心人。这就是这起典型信访案例的样本意义所在。

推荐第3篇:信访案件调查报告

关于信访人***、***等人反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调查报告

**市信访局:

****2011年**月**日接到市信访局“*信转交[2011]**交**号”文后,对于信访人**、***等**人反应********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高度重视,立即召开了党政联席会,专门组成了以****志为组长,******同志为成员的信访工作调查组,对该信访件所涉及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组采取谈话、核实等方法对信访人提出的问题展开调查。该案件已查证清楚,现将调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信访人基本情况

****,男,汉族,****年**月生,现住*** ,户籍所在地********* ****,男,汉族,身份证号******* ,现住*******,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二、反映问题

信访人反映***************,要求:**********

三、调查情况

经调查查证,******是******的工程项目,总承建方为,*****公司将工程施工分包给******等人,***又分别将工程分包给*****等人进行施工。

1、信访人***,承接***分包的****程,工程款****元,已支付***元,剩余***元未支付。

2、信访人****,承接***分包的***工程,工程款***元,已支付***元,剩余***元未支付。

四、处理建议

根据调查情况,调查组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作出处理意见:

一、信访人****反映的***公司拖欠其工程款,致使自己无法支付所下欠工人工资的问题。调查组经调查认为:****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其工程款,下余款项双方存有争议,建议进行司法调解或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二、信访人*****等人反映的***拖欠工资问题,应由***支付

经调查组调解,***答应于***年*月**日前支付***万元给**用于工人工资发放。下余部分正在与各方协商解决,进行妥善处理。

三、信访人***反映的承接**公司***项目***元左右工程款未支付的问题,经调查组调解,**公司答应于***年*月*日前支付到位。

调查人:**

**

***年**月**日

推荐第4篇:信访案件调查报告

关于信访人***、***等人反映拖欠农民工

工资情况的调查报告

**市信访局:

****2011年**月**日接到市信访局“*信转交[2011]**交**号”文后,对于信访人**、***等**人反应********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高度重视,立即召开了党政联席会,专门组成了以****志为组长,******同志为成员的信访工作调查组,对该信访件所涉及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组采取谈话、核实等方法对信访人提出的问题展开调查。该案件已查证清楚,现将调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信访人基本情况

****,男,汉族,****年**月生,现住*** ,户籍所在地*********

****,男,汉族,身份证号*******,现住*******,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二、反映问题

信访人反映***************,要求:**********

三、调查情况

经调查查证,******是******的工程项目,总承建方为,*****公司将工程施工分包给******等人,***又分别将工程分包给*****等人进行施工。

1、信访人***,承接***分包的****程,工程款****元,已支付***元,剩余***元未支付。

2、信访人****,承接***分包的***工程,工程款***元,已支付***元,剩余***元未支付。

四、处理建议

根据调查情况,调查组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作出处理意见:

一、信访人****反映的***公司拖欠其工程款,致使自己无法支付所下欠工人工资的问题。调查组经调查认为:****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其工程款,下余款项双方存有争议,建议进行司法调解或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二、信访人*****等人反映的***拖欠工资问题,应由***支付

经调查组调解,***答应于***年*月**日前支付***万元给**用于工人工资发放。下余部分正在与各方协商解决,进行妥善处理。

三、信访人***反映的承接**公司***项目***元左右工程款未支付的问题,经调查组调解,**公司答应于***年*月*日前支付到位。

调查人:**

**

***年**月**日

推荐第5篇:关于信访案件办结情况的自查报告

关于信访案件办结情况的自查报告

市信访局:

根据市信访维稳办《关于认真开展全市信访案件办结情况自查活动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我中心立即组织专人负责,对2011年1月以来由市信访局书面交办及网上交办的信访案件办结情况进行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信访案件办结情况

今年,我中心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信访局的指导帮助下,按照省、市关于信访工作的要求,紧紧围绕自身工作,以维护社会稳定为落脚点,从提高依法处理信访工作能力入手,以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为基础,以抓源头、常预防为重点,不断增强服务意识,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和群体性突发事件,切实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扎实做好信访综治维稳工作,为我市的社会稳定作出了应有贡献。

1至7月份,我中心共受理市信访局交办的信访案件14宗,其中书面交办9宗,网上交办5宗。目前,网上交办的案件主要涉及盛世豪园面积差异问题,我们采取集中处理的方式,全部出现面积差异问题的业主都得到了合理的赔偿,已全部办结。书面交办的到期办结5宗(包括3宗明珠广场回迁、1宗房屋安全鉴定、1宗房屋面积差异),未到期4宗(包括2宗国泰时装城赔偿问题、1宗回迁房产权证问题、1宗要求安排廉租住房),到期的案件办结率100%。对上述案件,我中心都做到件件有登记,案案有责任人,确保每个案件落到实处。

二、主要做法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一是加强对信访工作的组织领导。重新制订和完善了我中心信访工作制度,明确信访工作领导接访制、领导包案制、信访工作答复制度、信访维稳工作排查预案、信访值班制度、重点信访对象跟踪包案化解负责制,并将信访工作制度和领导接访日安排表张贴在宣传公布栏。同时,我中心建立健全了信访工作责任机制,由中心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办公室配备2位人员负责处理日常信访工作,层层落实,做到责任到人。坚持每月召开一次领导班子信访工作专题例会,坚持每月做好信访突出问题和不稳定因素排查调处,每月月底将信访工作报送市信访局。二是做好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工作。通过日常接访,认真细致做好信访接待和疏导解释工作,对于重点矛盾纠纷及重点信访户,做到每月排查一次,并通过个案研究力争妥善解决,逐一化解息访。对于确实需要相关责任单位协调的,请示市领导,由市信访局牵头,通过召开信访矛盾纠纷排查会议,寻求解决方法,共同做好化解工作,尽量对群众合理诉求及时给予解决。

(二)增强意识,以理服人。结合房管工作实际,我中- 23

推荐第6篇:最高法出台执行信访案件办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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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台执行信访案件办理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信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执行信访案件交办督办、实行诉访分离以及信访终结等问题作出规定。

《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应当设立执行申诉来访接待窗口,公布执行申诉来信邮寄地址,切实畅通执行申诉信访渠道,并公开信访办理流程与结果,确保相关诉求依法、及时、公开得到处理。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加快建立执行信访互联网申诉、远程视频接访等网络系统,引导信访当事人通过网络反映问题。

《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和落实执行信访案件交办督办制度,上级人民法院交办执行信访案件后,要通过挂牌督办、巡回督导、领导包案等有效工作方式督促办理;以辖区法院执行信访案件总数、已化解信访案件数量等作为基数,以案访比、化解率等作为指标,定期进行通报;下级人民法院未落实督办意见或者信访化解工作长期滞后,上级人民法院可以约谈下级人民法院分管副院长或者执行局长,进行告诫谈话,提出整改要求。

《意见》规定,执行实施类信访案件的办理,遵照“执行到位、有效化解”原则。如果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财产,应当穷尽各类执行措施,尽快执行到位;如果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应当尽最大努力解释说明,争取息诉罢访,有效化解信访矛盾。《意见》严格限定了信访化解的认定标准,即案件确已执行到位,或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开始依协议实际履行,或申请执行人书面承诺息诉罢访三种情形。

《意见》规定,执行审查类信访案件的办理,遵照“诉访分离”原则。如果能通过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予以救济,必须通过法律程序审查;如果属于审判程序、国家赔偿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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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处理范畴,应告知通过相应程序寻求救济。信访当事人向执行法院请求纠正执行错误,如果符合执行异议、案外人异议受理条件,应当严格按照立案登记制要求,正式立案审查。信访当事人向上级人民法院请求纠正执行错误,如尚未经过异议程序或执行监督程序处理,应当通过信访制度交办督办,责令下级人民法院按照异议程序或执行监督程序审查。

《意见》将部分典型执行信访纳入法律程序处理:一是案件已经执行完毕,但申请执行人以案件尚未执行完毕为由申诉信访,告知针对结案通知书提出执行异议;二是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以案件尚未执行完毕为由申诉信访,告知针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提出执行异议;三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执行复议裁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信访,应当作为执行监督案件立案审查,以裁定方式作出结论;四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异议,而执行法院未予立案审查,如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异议期限之后继续申诉信访,执行法院应当作为执行监督案件立案审查,以裁定方式作出结论。

《意见》对执行信访依法终结作出规定: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承诺息诉罢访,如果又以相同事由反复申诉、缠访闹访,可以依法终结信访;即使已经终结信访,执行法院仍然应当定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异议,经异议、复议及执行监督程序审查,最终结论驳回其请求,如果仍然反复申诉、缠访闹访,可以依法终结信访。

点击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致力于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分析技术,结合自身深厚的行业知识与经验,改造传统法律服务市场,为多方之间搭建便捷、高效的获取交易渠道,并为律师、企业提供高效的法律工作生产力工具。点击律技术团队研发的同名互联网法律服务平台,为企业、金融机构、律所及普通用户提供律师查询、企业诉讼分析等数据服务。已经获得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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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江苏大海塑料等在内的几十家大中型企业及几百家中小型企业的使用及认可。 发展历程

发展历程 发展历程

2015年10月,点击律(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正式创立;

2016年1月,第三方互联网在线法律服务平台:“点击律” 正式上线;同期“查律师”、“查企业”两个产品正式上线; 2016年6月,“做合同”产品上线; 2016年7月,“支点阅读”产品上线。 主营业务

主营业务 主营业务

点击律(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10月,点击律由点击律(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创建和运营,是一家真正独立客观的第三方互联网法律服务平台。目前公司产品为做合同、查律师、查企业及支点阅读都已上线投放使用。 公司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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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产品 一:查律师

查律师产品立足于点击律自有的法律数据库,运用大数据分析,根据用户搜索的关键词,全面展示匹配律师的执业地域、执业领域、胜诉率等信息,帮助用户匹配到靠谱的律师,解决法律服务市场主要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查律师在“查律师”页面搜索关键字后,会显示出关联律师的执业地域、执业领域、胜诉率等信息,并且根据关键词的匹配度进行排列。进入律师页面后可以了解律师更详细的信息,如律师的执业证号、联系方式、自我评价等信息,以及更多的数据化案件分析。 二:查企业

点击律开发了至今较为全面、准确的涉诉企业数据库,通过对司法裁判文书的分析,将结果直观地展示给金融机构,使得金融机构可以对拟进行风控审查企业的涉诉类型、涉诉金额、涉诉时间等有比较全面的了解。

点击律公司在第一时间对全国各地法院的案件受理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对于金融机构所关注贷款企业涉诉的信息在第一时间进行定点推送,以便金融机构在第一时间进行风险评估并决策。点击律公司还针对金融机构年关注重点贷款企业的涉诉情况等,由资深的法律工作者对涉诉裁判文书等信息进行全面的人工分析,敏锐发现贷款企业各种有价值的信息,出具专门的分析报告供金融机构决策。

点击律公司不仅仅满足于现有的产品框架,已经着手完善产品数据的规划,围绕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不断地深度挖掘更多的信息,成为金融机构风险控制的最好决策助手。

推荐第7篇:山东省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案件办理工作暂行办法

山东省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案件办理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信访举报案件办理工作,提高信访举报案件办理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参照中央纪委信访室(监察部举报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案件办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访举报案件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经过筛选和审批(审定),由信访举报部门向下级交办要求查报结果、情况或直接调查处理的重要信访举报问题。

第三条 办理信访举报案件,应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上下联动、形成合力。 第四条 办理信访举报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在适用法律和党纪政纪上人人平等。

第五条 办理信访举报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六条 办理信访举报案件,必须注意保护举报人、被举报人、被调查人合法权利。。 第十三条 遇有以下情况,应重点督办: (一)超过期限仍未报结的;

(二)上级交办或者领导批示要求办理的;

(三)承办单位组织不力、调查不认真,或者推诿敷衍甚至拖着不办的;

(四)交办单位预审后认为需要补充调查、重新研究处理意见或补报有关材料的;(五)交办后群众仍然信访不断的; (六)重要越级访、重复访、集体访;

(七)承办单位遇到难以解决的困难,需要上级给予指导支持的;(八)其他需要及时了解查处情况的。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应认真执行上级的督办意见,及时报告落实情况。交办单位发现承办人工作不力、敷衍应付,严重影响办案工作正常开展的,应责令承办单位及时整改。 第四章 审核和结案

第十六条 对交由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办理的信访举报案件实行预审制度。在信访举报案件调查结束后作出处理前,承办单位应将调查情况和拟处理意见先报交办机关逐级预审,经审核同意后,再作出处理。未经交办机关预审同意的,不得正式行文上报。 第十七条 预审报告应包括被调查人基本情况、主要问题、调查情况、错误性质、责任认定、拟作出的处理意见或整改建议、呈报机关的初步审查意见等内容。行文格式与正式报告相同。 第十八条 交办单位收到预审报告后,要及时、认真、全面对照举报内容审核承办单位报送的有关材料,必要时可调阅案卷审查或者直接补充调查。

交办单位审核同意的,要及时告知承办单位落实处理意见后正式上报;审核有异议的,要及时将审核意见建议反馈给承办单位,承办单位要在一个月内补充调查、重新处理或补报材料,直至审核同意。

第十九条 交办案件报结时,应提供以下必备材料: (一)调查报告和处理结论;

(二)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应提供移送函和有关司法机关接收手续;

(三)被调查人有错误,组织上已令其检讨或给予组织处理的,应附有本人检讨或处理决定,责令整改或专项治理的,要有相关部门的整改意见或专项治理方案;(四)实名检举人和被调查人对调查处理的意见,在检举人或被调查人提出不同意见时,要附有调查组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检举人所在单位的稳定情况;

(五)司法机关已经对被检举控告问题立案侦查的,由于时过境迁、无法查清或在查处过程中情况发生了变化没有必要再继续查处的,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发现主要被反映人已经死亡没有必要再查处的,可以呈报结案,并以书面形式作出详细说明;(六)呈报机关的审查意见。

第二十条 调查报告应对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逐一作出回答,做出“属实、基本属实、部分属实、不属实”的认定;处理意见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且均已落实。

呈报机关的审查意见需经有关领导审定签批;若由其他职能部门查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在呈报函件中注明该案已经过常委会讨论或经有关领导审批同意。

第二十一条 报结材料以纪委或监察局名义正式行文,加盖公章,按照一案一报的要求,通过机要渠道呈报。

向省纪委呈报的报结材料,正式呈报材料一式五份,附件份数与上报材料份数相同。有特别要求的,按要求办理。 第五章 直接查办

第二十二条 信访举报部门对亟待查明、易查易结的信访举报问题可以进行直接查办,范围主要包括:

(一)情节简单,线索具体、清楚,在短时间内可以查结的违纪违法问题;

(二)情况紧急,正在发生或将要发生,需要立即查明并予以制止的违纪违法问题;(三)群体上访,如不及时采取措施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甚至影响社会稳定的; (四)集体访、越级访、多次重复信访中涉及线索具体明确的违纪违法问题; (五)网络舆情反映的亟待查明、易查易结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 (六)情节清楚、性质恶劣,能够尽快查清的打击报复举报人的问题; (七)领导批示的需要直接查办的信访举报问题。

推荐第8篇:案件办理规范

课目一

案件办理规范

(一)治安案件查处

治安案件是指违反治安管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而由公安机关或受其委托的组织依法予以立案并查处的法律事实。治安案件查处是治安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基层公安机关的主要业务之一,也是公安机关维护社会秩序的基本职责。

1、治安案件受理与立案 (1)治安案件受理

治安案件受理,是指公安机关对公民个人或单位的控告、申诉、检举揭发、扭送、交待以及在业务工作中发现的违反相关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或嫌疑,表示接受并予以审查的法律活动。

治安案件受理的来源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77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治安案件受理的来源有:

被侵害人的控告、报案; 公民的检举、揭发、扭送;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报告; 违法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后的坦白和检举; 公安机关在治安管理具体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 公安机关其他业务部门发现提供的情况; 其他线索和情况。

(2)治安案件受理的步骤

接受报案。遇有单位或个人报案,应当热情接待,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切忌态度冷硬横推。遇有现行违法行为或群众扭送的,首先应当制止违法行为,保护公民,不使其继续受到侵害。遇到口头报案的,要想方设法让报案人消除紧张、恐惧等情绪,说清楚报案人的身份情况,与案件的关系,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起因、经过、结果等要素,受理报案人员要详细询问案情,并制作询问笔录,留下联系方式。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直接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审查报案材料。首先需要明确材料的真实性和与案件的关联性。审查材料是否客观、真实,审查报案人的目的和动机,是否有夸大事实和诬陷他人,是否是主观推测、判断。其次,审查报案人所报材料是否是能够证明案情的第一手材料,是亲眼看到、亲耳听到,还是道听途说。再次,审查报案材料与案件有无直接联系,能否作为立案的直接的依据和证据。还要审查是否是精神病人报案和少年儿童由于好奇心强、寻求刺激报案。

对相关人和物品的处理。对于被害人、控告人、检举揭发人、证人,经过询问取证、登记身份、住址以及联系方式后,没有必要继续询问或者做其他安排的,就可以让其离去,注意可以随时向他们询问取证。对不愿公开自己姓名、身份的控告检举人,要做好保密工作。对需要加以保护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坚决不使其受到再次侵害,坚决不能让被侵害人在公安机关受到侵害。对于需要治疗的,应当妥善安排就医。对于见义勇为、敢于同违法犯罪做斗争的检举人、扭送人,应当表示感谢和支持,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作案人、作案嫌疑人、被扭送至公安机关的现行违法行为人和前来自首的人,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对于有犯罪嫌疑的,迅速进行讯问,并采取相应的刑事强制措施;对于案情简单,身份、住址、联系方式明确的,可以责令回去听候处理,并保证随叫随到;对于案情复杂,问题严重,身份住址不祥,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的,可以留下配合调查取证,需要使用传唤证,但是讯问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需要留置继续查证,按照规定办理留置审批以及延长留置手续。注意及时搜身,防止袭警、逃跑、自伤自残、隐匿或者毁灭证据。

对相关物品的处理。对于作案人、作案嫌疑人携带的违禁物品比如爆炸物品、剧毒物品等危险物质,以及管制刀具、作案工具,应当没收,对于违法所得的财物予以扣押,出具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物品及清单随案移交。

(3)治安案件的立案

治安案件的立案,是指公安机关及其受委托的组织,对受理的违法治安管理事实或嫌疑依法审查,确认是否应当进行调查、处理的法律活动。

治安案件的立案条件。治安案件的立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有治安违法事实。即有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按照《刑法》规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或嫌疑存在,并且这种违法事实或者嫌疑必须有证据证明已经发生。

需要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也就是说必须给予违法行为人治安管理处罚,才能够立案。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显著轻微,或者明显具备不予处罚条件比如已过追究时效、行为人不满14岁的,不应立案。

(4)治安案件立案的步骤

首先,由治安案件主管部门的具体承办人员填制《治安案件受理、立案登记表》。主要填写内容有:报案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报案时间、方式,发案时间、地点;被告人或嫌疑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特征,简要案情,受害情况、损失物品数量,接报案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意见,备注,填表人、填表日期。

其次,承办人员持填制的《治安案件受理、立案登记表》报主管负责人审批。治安案件的立案一般由案件发生地公安派出所所长审批。由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管理部门直接查处的治安案件,由治安科长或治安大队长批准立案,公安机关中的外事管理等部门直接查处的治安案件,由有关部门的科长审批;巡警部门查处的治安案件,由巡警大队长批准立案。发生在铁路、航运、民航、林业系统内部以及车站、码头、机场、林场、列车、轮船、飞机上的治安案件,分别由铁路、航运、民航、林业公安机关的治安科长或相当于派出所长的领导审批。

2、治安案件调查与取证 (1)治安案件的调查

治安案件的调查是指了解、查证案件事实真相的法律活动。只有通过调查取证后,才能确定案件事实,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公安机关接受报案后,应立即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并说明理由。

治安案件调查的内容。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36条的规定,需要调查的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违法行为是否存在; 违法行为是否为违法嫌疑人实施; 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违法嫌疑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理的情形; 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2)治安案件调查的方法

现场调查。

现场调查是对发案地点及其周围环境围绕案件事实开展的一种调查活动,是查破治安案件最基本、最常用的调查方法。常用的方法有:

现场讯问。现场讯问就是办案人员在发案现场,就案情对作案人或嫌疑人所进行的当场传唤和诘问。

现场访问。现场访问是指办案人员在案发现场及时向受侵害人和其他了解案情的人进行案情询问,当场了解案情和取证的调查方法。

现场保护和勘查。

治安案件大多案情简单,通过调查可以查清案件真相。多数无明显现场。但也有一些案件较为复杂,有一定的现场。这就需要进行现场保护,在知情人、受侵害人的指引下,对现场照相、录象、勘查,发现提取有价值的痕迹、物品,通过检验、鉴定,取得相关证据。

追踪调查

追踪调查是根据已经了解掌握的案情或线索,顺藤摸瓜,顺线追踪,循着与案件有关的案情或线索,及时快速地深入调查,扩大案情与线索,查清案件。追踪调查是在现场调查的基础上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和事的调查,目的明确、方向性强,能够进一步取得证据。

秘密调查

某些治安案件比如结伙偷窃财物、盗窃自行车等作案人手段隐蔽,采用公开调查的方式难以发现、难以取证,有效地查处这些违法犯罪活动,利用监控设施并采取秘密调查手段比较有效模拟实验。有些知情人证人碍于情面或者害怕遭到打击报复不敢作证,需要以秘密的方式进行取证。

模拟实验

模拟实验是指办案人员为了确定与案件有关的某一事实或现象是否可能发生或存在,模拟案件或案件发生当时的条件,将该事实或现象重新加以演示的一种认证方法。一般情况下只针对某些特殊的案件,就某些环节做同一认定时使用。

模拟实验通常情况下有三种。审查感知可能性的实验。审查行为可能性的实验。审查事物可能性的实验。

治安讯问。是指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为了查明治安案件的事实真相,依法对作案人、作案嫌疑人所进行的正面调查和审问。治安讯问由两名以上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民警逐人单独进行,以公安机关为主导,以行政强制力为保证,作案人、作案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有关案件的问题,讯问时应当告知权利,不得侵犯其人身权利,讯问后应制作讯问笔录。 其他规定。关于零口供的规定,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供述,但其他证据能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处罚决定,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处罚决定。办案期限。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3)治安案件的取证

证据的种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证据有以下几种: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被侵害人的陈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鉴定和检测结论、勘验和检查笔录。

治安案件证据收集的主要途径

询问被害人;讯问嫌疑人和行为人;询问证人;收集、扣押与案件有关的财物、违禁品、作案工具;勘查现场;通过专门鉴定收取证据;秘密侦查。

(4)证据收集的要求

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取证,应当及时、客观、全面、合法。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依据。

3、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与执行 (1)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条件

治安案件调查终结。案件主要事实必须清楚;证据充分、确凿;案件性质认定准确;法律手续 完备。

依照法律法规能够对违法行为人实施处罚。首先,行为人的的违法事实必须是违反了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并且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处罚或承担有关责任,如果经过查证,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就不能进行作出处罚决定。其次,对于查清的违法事实,违法嫌疑人还必须被查获归案,如果行为人逃避、隐匿、不在当地,则失去裁决的意义。

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具有法律授予的处罚决定权。治安案件的处罚决定权必须由公安机关中分别负责管辖治安案件的部门及其办案民警实施。其中警告、500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2)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程序

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两种

首先介绍简易程序。也称当场处罚程序,指执勤公安民警对情节简单、因果关系明确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无需经过立案审批,当场作出裁决决定的法律活动。执勤公安民警指公安机关分工负责具有治安案件办案权并正在依法执行职务中的人民警察,如果在非工作时间发现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将违法行为人送交当地公安机关或者正在执勤的民警处理。简易程序适用的条件:情节轻微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无须进一步调查取证,即案情简单,因果关系明确,证据确凿,违法行为人承认违法事实,被侵害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没有异议;被裁决人服从处罚裁决。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没有异议,可以由办案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32条的规定:卖淫嫖娼行为、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娼行为和涉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的要求:

查清违反治安管理的事实。执勤民警应当出示工作证件,表明身份,向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了解案情。也可以将违法行为人传唤到公安机关讯问,并制作笔录。

填写《治安管理当场处罚书》。《治安管理当场处罚书》是执勤公安民警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以及决定没收的法律文书。需要填写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年龄、住址、简要案情、法律依据,由被处罚人签名。

当场收缴罚款的,同时填写罚款收据,交付被处罚人;不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由办案人员一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办案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于24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普通程序

普通程序又称一般程序,是裁决机关依法对适用简易程序以外的治安案件,经过受理、立案、传唤、讯问、取证、听证,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执法过程。普通程序由以上7个阶段构成,其中受理、立案、讯问、取证在本章已经介绍,在此主要介绍传唤、听证、作出处理决定。 传唤

传唤是治安案件的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限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或者嫌疑人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一项法律措施。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当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可以进行口头传唤。传唤到案后,应当立即补办传唤证。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嫌疑人,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时,经过派出所长以上负责人批准,可以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但应注意不得侮辱、伤害被传唤人。违法嫌疑人被传唤到案后和讯问查证结束后,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时间和讯问查证结束时间并签名。拒绝填写的,办案人员应当在传唤证上注明。 违法嫌疑人被传唤到案后,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进行讯问查证。 公安机关讯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但对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照法律规定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讯问查证的时间可以延长至24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人。

听证

听证是依据《行政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在使用普通程序办理治安案件时,依法作出裁决决定前的一个特殊程序。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作出吊销许可证及超过2000元罚款处罚的,应当告知被处罚人有听证的权利,被处罚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及时、依法举行。

适用听证程序应当按照以下步骤: 告知听证权利。

提出听证要求。被处罚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申请。违法嫌疑人放弃听证或者撤回听证要求后,处罚决定作出前,又提出听证要求的,只要在听证申请有效期限内,应当允许。

组织听证。听证应当在公安机关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举行。听证由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主持进行,公安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处罚的,由非调查人员主持参加。违法嫌疑人、第三人和办案人员可以围绕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处罚种类和幅度等问题进行辩论。听证应当制作听证和听证报告书送交公安机关负责人,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根据听证报告书的情况决定行政处罚。

作出处罚决定

填写《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96条的规定需载明以下内容:

a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

b违法事实和证据;

c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d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e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f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g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制作其他法律文书。根据《治安管理处罚审批表》和《治安管理处罚决书》的情况,裁决拘留处罚的,填写《治安管理处罚执行拘留通知书》;没收财物的,填写《违反治安管理没收财物收据》,填写处理扣押物品清单;需要裁决赔偿损失、负担医疗费用的,填写裁决赔偿损失、负担医疗费用的裁决书或相应的治安调解书。

宣告处罚决定。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还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3、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执行

(1)警告的执行

警告是治安管理处罚中最轻的一种处罚,要填写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向被处罚人宣布,并将 决定书交被处罚人所在单位及常住地公安派出所,如果被处罚人是暂住人口的,应通知现住地公安派出所。

(2)罚款的执行

罚款是治安管理处罚中适用最为广泛的一种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a、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 b、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 c、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在水上、旅客列车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或者到站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罚款之日起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被处罚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3)拘留的执行

①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②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交纳保证金,暂缓行政拘留后,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保证金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已经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仍应执行。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被撤销,或者行政拘留处罚开始执行的,公安机关收取的保证金应当及时退还交纳人。

③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低,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低行政拘留一日。

执法监督

《治安管理处罚法》专门在第五章规定办理治安案件中的执法监督,在该章规定民警应当依法、公正、严格、高效办理治安案件,禁止打骂、虐待或侮辱违反治安管理人,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特别在116条规定禁止刑讯逼供等,有违反的,根据情况分别向当事人赔礼道歉,或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治安行政复议与诉讼 治安行政复议

治安行政复议是指不服治安管理处罚的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审查原处理决定,并重新处理的行政行为。也是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对原裁决的具体内容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议,并依法维持、变更或撤销原裁决的一种行政行为。治安行政复议是上一级公安机关对下一级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活动实施执法监督的重要途径,是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的重要形式,它有利于减少治安行政诉讼案件,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治安行政复议范围

治安案件当事人,包括有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裁决机关作出的以下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a、对警告、罚款、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

b、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治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c、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如强制传唤、强行带离现场、留置、约束、强制拘留、强制戒毒、收容教育等。

d、认为公安机关在查处治安案件中侵犯其人身权和财产权的。

治安案件当事人对警告、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责令管教、责令看管和治疗、传唤等治安措施不服的,不能申请复议。

(3)治安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 a、复议申请的条件与期限 申请复议是治安案件当事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一项严肃的法律活动。申请治安行政复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提出复议申请的人必须具备法定申请人的资格;必须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必须有明确的复议请求和事实依据;必须属于治安行政复议发范围;必须向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提出;必须在法定期限提出。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不服治安管理裁决或其他治安案件裁决的,应当在60日内提出申请,超过法定期限即丧失了复议的权利,只能作为群众来访来信有公安控申部门处理。

b、复议申请的形式、请求及理由

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人申请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复议机关应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复议请求、申请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时间。书面申请的,应当递交载明下列内容的复议申请书:申请人或单位的基本情况;被申请人即作出原裁决公安机关的名称、地址;申请复议的事实、理由和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提出复议申请的日期。

复议请求一般有要求复议机关撤销原裁决和变更原裁决两种情况。在提出复议请求的同时,要提出具体的请求理由,主要有两方面:认定事实方面的理由,如违反治安管理的事实不清楚或根本不存在或证据不力、不充分、不真实;适用法律方面的理由如定性不准确,处罚不当或者违反法定的查处程序等。

c、治安行政复议的受理

复议机关接到复议申请后,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受理和进行复核审理。主要以法定的复议申请条件为依据,审查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申请复议的范围、复议机关的管辖、复议请求及理由、提出申请的日期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在5日内作出处理。

复议机关经过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申请同时具备所有的法定条件,复议申请自复议机关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不符合复议申请的法定条件之一的,应在5日内书面裁定不予受理并告诉其理由;复议申请书的内容尤其是法律规定应当载明的内容缺项,复议机关在5日内把复议申请书发还申请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视为未申请,不予受理;对于复议申请符合要求,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4)治安行政复议的审理 a、审理范围

受理治安行政复议案件后,应立即进入复核审查阶段,既不受复议请求范围的限制,也不受原裁决的限制对案件进行全面复查。主要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审查治安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审查治安案件裁决的法律依据;审查裁决机关的权限;审查治安案件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b、审理方式和期限

从实践看,治安行政复议的审理方式有书面审理和调查审理两种,原则上以书面审理为主。遇有申请人对案件主要事实有异议;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相互矛盾;申请人或者第三人提出新的证据,可能否定被申请人认定的案件主要事实的;其他需要调查取证的情形;复议机关可以向公民调查取证。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涉外的治安案件、等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提交复议机关集体讨论。一般情况下,治安行政复议的期限为60天,遇有需要重新鉴定或进一步调查事实等法定情况,行政复议中止,公安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中止决定书》,送达申请人、第三人和被申请人。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

(5)治安行政复议决定

治安行政复议决定是复议机关通过审理依法对复议案件作出的权威性判定。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复议决定。复议决定的类型主要有:

a、原裁决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并符合法定程序和期限的,决定维持原裁决;

b、原裁决机关不作为行为如不予立案受理非法的,可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其职责义务;

c、原裁决认定的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处罚明显失当的,可以决定变更原裁决; d、原裁决认定的事实不清楚或证据不足的,在查清事实或补充证据后,决定维持、变更或撤消原裁决;

e、撤消原裁决的,可决定退回原裁决机关重新调查裁决,但是不得以被裁决人申请复议而加重处罚。

2、治安行政诉讼程序

治安案件经过行政复议之后,如果被裁决人或被侵害人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治安行政诉讼。治安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在治安管理活动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解决该行政争议的活动。 治安行政诉讼程序主要包括: (1)提起诉讼

提起治安行政诉讼的原告只能是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被裁决人或被侵害人,起诉必须针对公安机关的复议决定,并具有明确的被告。复议决定维持原裁决的,作出原裁决的公安机关是被告;复议决定改变原裁决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2)受理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治安行政诉讼案件由作出原裁决的公安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上级公安机关的复议决定改变原裁决的,既可由作出原裁决的公安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接到起诉书后进行审查,在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在5日内将起诉书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裁决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被告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

(3)审理

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依法对治安行政诉讼进行审查、判决,只对公安机关的裁决是否符合事实以及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审理过程行使法律监督权。 (4)判决

人民法院在立案之后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根据不同情况人民法院作出三种判决:认为公安机关的裁决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适当,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认为公安机关的裁决主要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的,可以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公安机关重新作出裁决;认为公安机关的裁决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对于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或裁定,原被告双方如果均无异议,则在法定上诉期满后应立即予以执行。如果一方或双方对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可以依照法定程序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或裁定的,分别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我国对行政诉讼案件实行二审终审制,上一级人民法院在收到上诉状后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课目二 派出所警务规范

一、公安派出所的性质

公安派出所是市、县公安机关直接领导的派出机构,是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维护治安、服务群众、保一方平安的基层综合性战斗实体;是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基础;是服务群众的窗口,直接反映公安机关的形象;是公安机关基层基础建设的重点,是实现公安工作信息化建设的源头。

二、公安派出所的职责

(一)、收集、掌握、报告影响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稳定的情报信息;

(二)、管理辖区内的实有人口(包括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和境外在本辖区居住人员);

(三)、依法管理辖区内的特种行业、公共娱乐服务场所和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

(四)、配合有关部门预防火灾、爆炸、中毒等治安灾害事故;

(五)、依法监督、指导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组织、指导单位保卫组织和群众开展安全防范;

(六)、通过日常治安防范和管理工作发现违法犯罪线索查破刑事案件,保护犯罪现场,并协助侦查部门侦破案件;

(七)、依法查处治安案件,调解治安纠纷;

(八)、协助上级公安机关做好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

(九)、接受群众报警求助,为群众提供服务

三、公安派出所的工作目标

公安派出所的基本要求:达到*同志提出的““人要精神、物要整洁、说话要和气、办事要公道”的基本要求。

公安派出所建设的总目标:“一个更加六个明显”,即“执法为民的思想更加牢固,管理防范工作明显加强,群众安全感明显增强,民警素质明显提高,警民关系明显改善,所容所貌明显改观,警务保障明显进步。”

派出所工作的总目标:即 “发案少,秩序好、社会稳定、群众满意”。

四、河南省公安派出所内部管理十条规定:

(一)、派出所必须在大门前醒目地点、位置设置指示灯箱和警示红灯,公示电话号码。

(二)、派出所值班室必须设在大门口并设置门铃,24小时有正式民警值班,8时至22时必须坐岗,严禁脱岗、漏岗,严禁由非正式民警替班。

(三)、必须实行寝办分离,值班室、民警住室统一使用白床单、白枕套、绿军被。绿军被要叠成四方块,室内物品摆放要整齐。

(四)、派出所所有办公用房的墙壁一律为白色,除悬挂、张贴必要的公示栏、制度和标语外,不得随意悬挂、张贴其他图画、报纸等,派出所警务公开栏公开的内容,必须符合最新规定;严禁将涉密的内容公示上墙。

(五)、户籍室必须设置符合要求的敞开式低柜台,按规定公示有关内容,提供笔墨纸张、休息椅、老花镜、身高仪等便民服务设施。上班时间必须保持正常办公。

(六)、讯问室必须配备安装有束缚犯罪嫌疑人的栏杆和带有锁具的铁制椅子,并固定于地面。

(七)、民警接报警求助电话时,必须说:“您好,×派出所,请讲。”值班民警、户籍室民警等在所内工作的民警必须着装整齐,警容严整,佩戴胸卡上岗。接待群众说话要和气。

(八)、上级领导来派出所检查工作时,民警必须敬礼,姿势要规范。

(九)、要切实加强对政府出资的专职巡防队伍的管理和业务指导。严禁派出所出资、筹资雇用治安员、巡逻队员。严禁非正式民警参与执法办案活动。

(十)、派出所带班领导负责所内当天的内务管理,保持院内、值班室、办公室、会议室、图书室、娱乐活动室、民警住室、餐厅、厨房、洗漱间等全天整洁卫生。

推荐第9篇:信访办理制度

信 访 办 理 制 度

一、收到信访请求,应当予以登记。对属于本机关法定职责范围内的,应当作为信访事项受理,并告知信访人。对不属受理范围的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或者途径提出。

二、应当在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照要求通报转送、交办的信访工作机构。

三、所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办理:

1、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有利于单位改进工作、完善公共服务、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单位应当认真研究论证、积极采纳,书面答复信访人;

2、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请求,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调查、核实,依法作出处理。

四、单位处理信访事项,依照国务院《信访条例》实行办理、复查、复核三级审查终结制度。

五、信访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六、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了解信访事项的基本事实;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或者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七、负责承办信访事项的机构、人员应当对信访事项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作出处理决定。

八、处理信访事项应当向信访人送达盖有本单位印章或者信访专用章的信访处理意见。信访处理意见应当包括信访人的基本情况,信访人反映的主要问题及其请求,办理机关查证认定的事实、依据和办理结论等内容。

九、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信访事项,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协调相关单位执行。

十、处理信访事项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推荐第10篇:湖南省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案件办理实施办法(试行)

湖南省纪检监察机关

信访举报案件办理实施办法(试行)

湘纪发〔2011〕33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案件办理工作,提高信访举报案件办理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访举报案件是指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交办的要求查报结果或直接查办的重要信访举报问题。

第三条

信访举报部门在对信访举报线索进行集体排查研究的基础上,按干部管理权限,经纪检监察机关领导批准,确定信访举报案件。

第四条

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可以将下列信访举报问题交由下级查报结果:

(一)涉及领导机关、领导干部、重点领域和关键岗位的违纪违法问题;

(二)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正之风和严重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问题;

(三)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

(四)联名信、集体访、越级访、多次重复信访反映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

(五)其他需要交办的信访举报问题。第五条

交办信访举报案件必须制发公函,并附信访举报件(或摘要件)和收函回执单。情况紧急的,可以先行电话交办或当面交办,并及时制发公函。

第六条

对上级交办的信访举报案件,原则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办理,重要的信访举报案件,收函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直接办理;县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多办少转,加大自办力度。承办单位要在收到交办函后三个月内完成调查,不立案的,应及时报结;已立案的,按照相关规定的时限进行。交办函另有时限要求的,按交办函确定的时限办结。不能按期办结的,须向交办单位书面申请延长办理期限,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办结的,承办单位须向交办单位作出书面说明。

第七条

交办单位应加强对交办信访举报案件的督办工作,坚持督办与指导相结合,督促承办单位及时办理,确保质量。重点加强对下列交办信访举报案件的督办:

(一)超过期限仍未报结的;

(二)上级交办或者领导批示要求办理的;

(三)承办单位组织不力、调查不认真,或者推诿敷衍甚至拖着不办的;

(四)交办单位审核后认为需要补充调查、重新研究处理意见或补报有关材料的;

(五)交办后群众仍然就此问题反复信访的;

(六)承办单位遇到难以解决的困难,需要上级给予指导支持的;

(七)其他需要督办的信访举报案件。第八条

根据具体情况,交办单位可采取派人督办、电话督办、发函督办、会议督办、汇报督办、调卷督办、协调督办、跟踪督办、通报案件报结情况等方式进行督办。

第九条

承办单位要认真执行上级的督办意见,及时报告落实情况。督办意见要求承办单位补充调查或重新调查的,承办单位应当按要求办理。督办中发现承办人工作不力、敷衍应付,严重影响办案工作正常开展的,责令承办单位及时整改。

第十条

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经过筛选和审批,对亟待查明、易查易结的重要信访举报问题可以直接进行初步核实直至立案调查。范围包括:

(一)情节简单、线索清楚,短时间内可以查结的违纪违法问题;

(二)情况紧急,正在发生或将要发生,急需立即查明并予以制止的违纪违法问题;

(三)集体访、越级访、多次重复信访中涉及的线索具体的违纪违法问题;

(四)网络舆情反映的亟待查明、易查易结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

(五)打击报复举报人的问题;

(六)领导批示需要直接查办的其他信访举报问题。第十一条

直接查办信访举报案件进行初核、立案调查的,应根据被反映对象的职级,按照查办案件的初核、立案程序和权限严格审批。

3 直接查办信访举报案件在送分管领导审批前,信访举报部门要与案件管理、案件检查等部门进行沟通,避免交叉重复。

第十二条

直接查办信访举报案件要坚持依纪依法、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初核、立案、调查和结案,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和有关规定的程序执行。根据具体情况,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一)对正在发生或将要发生的违纪违法问题,要立即予以制止或纠正;

(二)对反映失实的,由调查组提出建议并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领导、主持日常工作的领导或分管领导同意后,予以了结;

(三)对违纪事实存在,但情节轻微,可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信访举报部门提出建议,经纪检监察机关主要领导、主持日常工作的领导或分管领导同意,对当事人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检查纠正;对应该经济退赔的,督促有关单位和人员予以落实;对需整改或专项治理的,责令有关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和专项治理方案;

(四)对调查中发现违纪违法事实存在,性质严重,情况复杂,继续直接查办有困难的,由信访举报部门提出建议,经纪检监察机关分管领导、主持日常工作的领导或主要领导同意,转有关案件检查部门调查处理;

(五)对调查中发现违纪违法事实存在,性质严重,需要立案调查的,由调查组提出建议,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提交常委会研究决定;

(六)对直接查办工作中,发现违纪的党员或监察对象涉嫌触犯刑律的,经分管领导同意,移送案件审理部门审理,由案件审理部门提出意见后,提交常委会研究决定,按程序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 第十三条

直接查办信访举报案件调查的时限为三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延长调查时限,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四条

对调查工作结束拟报结的信访举报案件要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要求,实行集体审核。报结信访举报案件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调查报告和处理结论;

(二)实名检举人和被调查人对调查处理的意见,实名检举人或被调查人提出不同意见的,应附有调查组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

(三)被调查人有错误,组织上已责令其检讨或给予组织处理的,应附有本人检讨或处理决定;责令整改或专项治理的,应有相关单位的整改意见和专项治理方案;

(四)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应提供移送函和有关司法机关接收手续。如果司法机关已经对被检举控告问题立案侦查的,可以呈报结案,并以书面形式作出详细说明。

第十五条

交办信访举报案件呈报结案前,承办单位要与交办单位进行沟通。呈报结案的信访举报案件,须附有呈报单位的审查意见,由承办单位有关领导审定签批。报结材料以正式公文,加盖公章,按照一案一报的要求,通过机要渠道呈报。

第十六条

交办单位收到报结材料后,要及时、认真、全面审核报结材料,必要时可调阅案卷审查,直至直接补充调查。审核批准结案的,应尽快办理结案、归档手续,并告知呈报单位;审核暂不予结案的,应及时告知,承办单位应在一个月内补充调查、重新处理或补报材料。交办单 5 位收到报结材料后,一个月内没有反馈审查意见的,呈报单位可视为同意结案。

第十七条

办理信访举报案件人员要严格执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本人是本案被调查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本人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信访举报案件的;

(四)其他需要回避的情形。第十八条

办理信访举报案件人员要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办案纪律、保密纪律等有关纪律规定,不准无故拖延、压案不查;不准对被调查人或有关人员采取违反政策法规的手段;不准泄露案情,扩散证据材料;不准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故意夸大或缩小案情;不准接受与案件有关人员的财物和其他利益,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共湖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湖南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纪委、省监察厅原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11篇:定远县政府法制办办理信访复查复核案件流程

定远县政府法制办办理信访复查复核案件

流程

信访人向县信访局提出复查、复核申请

信访复查、复核申请受理

县信访局向县法制办发送转办函

县法制办收到转办函后3日内向初始答复单位发送答复通知书,要求其提交事实和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须实地调查、召开举证质证会、

听证会)

在信访复查、复核申请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案情

复杂经法制办主任批准可延长30日)

案卷立卷归档→将复查、复核意见书及案卷移交县信访局。

第12篇:信访查办案件实施方案

且末公路管理分局信访查办案件工作实施方案

纪检监察信访调查工作,纪检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从严治党方针,为党风廉政建设和维护安定团结服务,保证单位公路养护建设和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处理信访工作的基本原则

1、按照党章的和有关政策规定处理问题的原则;

2、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有错必纠的原则;

3、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4、实行分级工作、归口办理和复审复查终极制;

5、坚持解决实际问题与思想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二、来信来访的处理范围和形式

1、对党员、干部违反党章,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或受到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

2、单位干部、职工、法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以及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受到行政处分不服的申诉。

三、来信来访的形式

可以采取电话、电报、信函、当面举报等方式,也可以委托他人举报。

四、信访案件查处

1、凡涉及到党政领导的问题,由纪检干部直接上报,其他干部职工的问题由党支部组织查处。案件查处由领导和纪委监察人员、信访干部实行分工负责制,做到信访初查率100﹪,结案率须达90﹪。

2、经过初步调查,认为检举行为不需要进行党纪政纪处理,而又确实有缺点、错误,可由党支部责成当事人检讨,或通过其他方式进行批评教育。经查处后认为需要立案的案件,要依据有关规定办理,并报上级库尔勒公路管理局纪委备案。

3、对于上级交办的信访件,党支部应在指定的期限内报告结果;不能如期报告的,要说明理由和办理情况。对没有要求报告结果的信访件,也要及时调查处理,归档备查。

五、有关信访材料的上报

1、调查报告和结论(含当事人主要简历)。

2、当事人对处理结果提出不同意见以及承办单位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

3、呈报机关审查意见或司法机关文书。

4、原处理决定,复议结论或复查报告及结论。

5、申诉人提出不同意见及承办单位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

6、呈报机关审查意见。

六、信访案件责任追究与办结

党政领导要支持信访干部履行职责,同时要保护案件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发现问题该查不查的,要追究党支部、纪 检干部、信访干部等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信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秉公执纪、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办结的案件要符合办案的二十字方针,要经得起历史的考验,对各类案件要及时办结。

且末公路管理分局

2011年5月16日

第13篇:信访案件典型事例

信访案件典型事例

莎车县近年来受理信访典型案例

现将我县近年来受理信访中典型案例整理如下: [案例一]:

关于“三同”下派工作队员私自要回农户生活补贴案

案情:2000年2月18日,莎车县托木吾斯塘乡10村5小组和7村7小组农民反映县派“三同”工作队员有私自要回驻户“三同”生活补贴问题。

解决过程:乡镇党委向县整治办、县委组织部汇报后,引起部领导高度重视,于2月19日,抽调组织人员立即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通过走访了解和认真查证,县上下派的部分“三同”工作队员在农户领取生活补贴后,以各种理由,强行向农户索要生活补贴费情况属实,陈汉刚(莎车县物价局副局长)先后私自要回农户生活补贴360元;买买提玉素音(莎车县交通局干部)先后私自要回农户生活补贴120元;李疆英(莎车县医药公司干部)先后私自要回农户生活补贴450元;艾克拜(莎车县卫生局干部)私自要回农户生活补贴240元;吐逊江(莎车县物价局干部)先后私自要回农户生活补贴360元。调查过程中,这5名下派干部态度极不诚实,有意欺骗组织,当意识到事情败露时,才对自己的所作所为供认不讳,并责令清退了私自要回的农户生活补贴费。2月19日下午,托木吾斯塘乡党委把违纪下派干部私自要回的农户生活补贴又及时交回农户手中。

2月20日,针对以上5名下派干部的认错态度和所产生的后果,根据《国家公务员管理暂行条例》和企事业单位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县委、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撤销陈汉刚同志物价局副局长职务,对其他违纪干部分别给予了开除公职的严肃处理。

启示:此案件反映了,我们部分党员领导干部思想深处的宗旨意识、群众观念谈化,在群众利益问题上认识不请,因利丧智,不能够按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要求,严格约束自己,影响了党群、干群关系和党员干部在群众中的形象,最终导致背离群众,党纪难容。因此,我们今后必须: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大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培训力度,尤其是要加强党的宗旨教育和廉洁从政教育,强化党员领导干部的服务意识和群众观念,自觉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切实把经常性的监督管理完善和落实好,做到干部权力行使到哪里,监督管理就到哪里,增强干部的自律意识和遵纪守法意识,转变工作作风。

[案例二]:

关于原阿斯兰巴格乡政法书记免职申诉案

案情:2002年12月,县委组织部按照县委的统一安排,分组对乡镇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年终考评(考核)时,因原阿斯兰巴格乡党委副书记(主管政法工作)阿布力米提阿布都热西提同志不服从乡党委、政府的管理,在群众中反映较差,民意测评不称职票超过应到会的三分之一以上,经县委研究,于2003年2月8日给予免职处理。阿布力米提阿布都热西提不服免职处理决定,于2003年底和2004年5月多次向县委领导及县委组织部进行申诉,在未满足恢复职级工资待遇的要求后,又向地委、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进行申诉。内容为:一是原乡党委书记杨涛同志在考评(考核)时受意基层干部给其打不称职票;二是组织部考评(考核)不符合实际,自己当年被评为先进派出所所长,却考评定等为不称职;三是组织部偏听偏信,以原乡党委书记杨涛反映其旷工15天为由评定考评结果。

解决过程:根据阿布力米提阿布都热西提同志申诉情况,县委书记及部领导及时做出认真核实的批示后,县委组织部对考评时谈话记录进行了认真详细核查,找当时考评组了解具体情况后,给其反复说明考评情况及免职原由,解释关于免职的具体规定及工资调整规定等,但阿布力米提阿布都热西提听不进任何解释和说明,为此,县委组织部于2004年12月16日派专人与阿布力米提阿布都热西提提供的相关证明人进行谈话调查,调查中相关证明人均否认阿布力米提阿布都热西提所说事实,并向调查组反映了阿布力米提阿布都热西提在免职后找他们谈话,制造假证等情况。据此,县委组织部再次向阿布力米提阿布都热西提本人说明调查情况,并进行说服教育,阿布力米提阿布都热西提不但不对自己的行为作认真反思,而且还认为组织部不重视这件事,办事不公正,仍强词夺理地向组织提出:“自己在工作中没有犯错误,不能给予免职处理,即使免职也不能扣除自己的职级工资,还要向上级组织部门反映等。”

2005年3月3日,县委组织部接到地委组织部李柏林部长转批的阿布力米提阿布都热西提不服免职申诉后,为了澄清事实,还组织一个清白,给其本人一个明白。县委组织部按批示要求再次抽派有关人员于2005年3月5日到阿斯兰巴格乡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经与阿斯兰巴格乡原党政班子领导干部及原村级干部共13人进行谈话调查,均没有可信的实事依据说明阿布力米提阿布都热西提同志反映的有关问题,而且经核查验证,阿布力米提阿布都热西提同志在担任阿斯兰巴格乡党委副书记(主管政法工作)期间,工作较滞后,于2002年上半年县政法委检查工作时被全县通报批评;不服从乡党委、政府的管理,工作讲条件,多次在乡党委会上与班子成员发生争执,影响班子团结和正常工作的开展;在抓派出所干警管理方面不得力,干警办案向群众索要办案费和出车费,在群众中反映较差;派出所工作停滞不前,公安局业务评比考核中也未被评为先进派出所所长。对此,县委组织部及时将调查了解的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向地委组织部李柏林部长进行汇报,并由县委组织部部长专门找阿布力米提阿布都热西提本人进行谈话,进行批评和教育。

启示:通过此案折射出两个问题:一是部分领导干部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干部处理中免职、降职、撤职等有关规定,学习还存在片面性,造成概念不清,理解出现偏差;二是部分领导干部思想认识没有转变,不能正确看待干部能上能下的问题。因此,加大对《条例》及干部政策宣传力度,增强干部工作的民主化程度,提高干部工作的水平,切实解决好干部能上不能下的问题,对于选拔和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案例三]:

关于艾尔西丁吾布力对拟提拔干部诬告、陷害案

案情:2004年4月5日下午北京时间19:40分左右,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考察组在喀什地区莎车县考察干部期间接到一个举报电话,声称自己是莎车县县直某学校领导,举报王勇智(考察、公示对象)在任莎车县委组织部部长期间的有关问题:2003年4月初,县委组织部拟将县直单位一部分副科级干部提拔为正科级干部,举报人通过县委组织部某某人给王勇智送了20000元现金,因此享受到了正科级的待遇。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考察组立即委托喀什地委组织部核实此事。

解决过程:2004年4月6日,喀什地委组织部派专人到莎车县进行调查。经查,举报电话机主是努尔东·买买提,但机主本人不承认打过举报电话,同时提供了在此时间段内,艾尔西丁·吾布力曾以自己手机无电为由借用过其手机。调查组人员找艾尔西丁·吾布力谈话,他对自己借用电话举报一事矢口否认,声称4月5日下午北京时间19:40分左右借用过努尔东·买买提的手机给自己的妻子打过电话。

根据上级批示,莎车县纪委与组织部于2004年4月15日,对此事立案调查,调查组通过详细询问和了解,在已基本掌握艾西丁吾布力借用手机拨打举报电话事实的情况下,其仍然不肯承认。为了弄清事实真相,4月15日下午20:00,莎车县公安局介入进行调查。此时,艾尔西丁·吾布力请求要见县委副书记、县纪检委书记库来西·巴拉提同志,并向库来西·巴拉提及调查组承认了自己通过借用别人手机捏造事实举报王勇智的全过程。详细情况为:2004年4月1日下午,北京时间19:30至20:00之间,艾尔西丁·吾布力在开发区内广播中听到了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关于对莎车县委副书记王勇智等三名同志的考察预告后,得知对以上同志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可以向考察组进行反映(本人自述)。4月3日,艾尔西丁·吾布力到县委办公楼一楼详细阅读了公开栏内张贴的干部考察预告,并记录了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公布举报电话,然后返回了工作岗位。4月5日下午19:30时,在开发区办公室门口,艾尔西丁·吾布力以自己手机无电为由,借用同事努尔东·麦麦提的手机,于19:47时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考察组举报王勇智在任莎车县委组织部部长期间,接受了其通过莎车县委组织部某某人送给王勇智的2000元,当时认为举报的问题可能还不足以引起上级组织的重视,又改口说自己送的不是2000元而是15000元,因此,王勇智才让其享受到了正科级干部待遇。此外,艾尔丁吾布力还承认举报的目的是自己曾经被莎车县委组织部考察、公示过,但没有提拔使用,且偏信了一些人“考察干部是一种形式,要被提拔就必须跑关系”的说法,为了验证这些话,看组织部门接到类似举报,是否会引起重视进行调查,才打的举报电话。事实是艾尔西丁·吾布力既没有给王勇智送过钱,也没有听说过别人为提拔之事给王勇智送过钱。据此,艾尔西丁吾布力违纪事实清楚,纯属诬告、陷害他人,为了严肃党纪,经2004年5月25日县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艾尔西丁·吾布力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并在全县进行通报。

启示: 此案反映了我们部分党员领导干部,政治意识不强,缺乏党的组织纪律观念,在权力观、利益观问题上认识不清,对党纪国法视为儿戏,以不正当手段诬告、陷害他人,蒙骗组织,损坏党和政府的形象,对此各级党员领导干部都要从中深刻汲取教训,引以为戒,警钟长鸣。必须时刻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做到:

一、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如何运用手中的权力,是领导干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集中体现。领导干部有合理的利益要求是正常的,但绝不能把获取个人利益想得太多,更不能为了个人利益,不择手段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甚至把个人利益看得比党和人民的利益还重。作为共产党的干部,要勇于破除“官本位”意识,树立“民为本”思想,立志做大事,把主要心思和精力放在工作上,放在为党和人民建功立业上,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珍惜和运用好人民群众赋予的神圣权力。

二、弘扬正气,树立科学用人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认真学习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对党员干部选拔任用,要始终坚持实事求是、德才兼备原则,切实做到“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标准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执行纪律不放松”。我们每位党员干部想问题、做事情要始终坚持实事求是的态度,要正确地对待自己、对待同志、对待组织,真正做到“居上而不骄,处下而不忧”,不为名所累、不为利所缚、不为权所动、不为欲所惑;要讲政治、讲正气、讲学习,树立与一切不良风气作斗争的勇气。

三、加强学习,增强法纪观念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自觉遵守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维护党的权威;在党内,决不允许破坏党的纪律,败坏党的作风的现象存在。广大党员干部一定要把政治理论以及有关政策法规的学习摆在重要位置,尤其是加强对《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学习,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纪律观念,自觉履行党内监督的职责,正确行使党内监督的各项权利。

第14篇:信访案件交办制度

信访案件交办制度

为进一步促进我镇信访交办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建立为民、务实、高效的工作机制,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根据国务院、山西省《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交办的原则

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的原则;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相统一的原则;条线负责、划片管理的原则;领导包案、实行“六包”的原则。

二、交办的范围

1、领导有批示的信访事项;

2、带有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可能会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3、涉及群众性利益的;

4、按现行法律政策规定应该解决的;

5、政策不明确,上访人确有困难的;

6、需要几个部门处理的;

7、有关地方或部门不作为的;

8、处理意见明显不当的;

9、反映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的;

10、其它需要交办的信访事项。

三、交办的途径

1、上级信访部门交办;

2、县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县信访工作联席会议交办;

3、县信访局交办;

4、镇信访办交办。

四、交办的办法

单个信访事项的交办、综合交办、电话交办等,都要下达正式公函。

五、交办信访事项的办理

1、交办信访事项的承办片自交办函件的5—10日内办结,对疑难、复杂的案件经相关负责人审批,可延长最长不超过20日;

2、上级交办或本镇信访办交办的信访事项办结后要形成书面汇报材料,包片负责人签字,报镇信访办;

3、镇信访办要按照“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规范,手续完备”的要求,对报告办理结果的汇报材料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要退回重查再报。

六、交办信访事项的督办

镇信访办对信访事项承办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督办并提出改进意见

1、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2、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3、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4、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5、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6、其它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改进建议的包片负责人应当在5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七、交办工作的责任追究

对信访案承办有下列行为的,应通报批评或依法作出处理。

1、接到交办案通知后拒不提供情况或材料的;

2、接到交办的信访案后顶着不办或拖着不办的,在规定时间内既不说明原因又不报告结果的;

3、在信访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的。

4、其他违反交办规定的行为。

交办工作责任追究按县政府关于《**县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15篇:信访案件汇报材料

今年以来,我省严格按照中央联席办、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联席办的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工作大局,着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不和谐因素,以深入排查化解矛盾纠纷、集中整治信访突出问题为切入点,以领导包案、带案下访和强化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为抓手,扎实推动国土资源信访积案化解工作有效开展,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保持社会和谐稳定,推进全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今年以来,我省土地信访总量总体呈下降趋势,没有发生造成不良影响的群众上访及突出事件,没有突出的大案要案。截止11月底,省国土资源厅共受理群众来信517件,与去年(702件)同比减少26.35%,重信58件,重信率11.22%;接待来访 679起2362人次,与去年(692起、2425人次)同比起数和人数分别减少1.88%、2.6%。其中,5人以上集体访136起1032人次,与去年(107起886人次)同比起数和人数分别增加27.1%和16.48%;重访135起468人次,重访率19.88%。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以违法占地为主,其中,违法占地搞非农业建设的占58.46%;非法买卖土地的占11%;破坏耕地的占6.57 %;占地补偿问题的占14.29%;反映其它问题的占9.68%。同期,国土资源部交办信件4件;国家信访局交办1件;省信访局交办9件;省领导批办2件,省长信箱转(交)办件8件;全省重点县(市、区)国土资源信访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排查重点信访案件53件;共计已结案77件,结案率100%。

二、主要做法

(一)加强组织领导,构建目标责任体系。一是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我厅高度重视信访积案化解工作,坚持把强化目标责任放在首要位置。工作中,注重抓督导落实,确保信访积案化解工作落实到位。厅党组书记、厅长徐景颜在厅各种会议、各种场合反复强调信访积案化解工作的重要性,明确指出此项工作是全厅、全系统的一项重要工作,要求各处室、各市、县(市、区)局一把手要亲自抓。分管信访工作的副厅长具体抓信访积案化解工作,包案处理重大信访问题。二是抓好工作部署落实。从省厅到各市、县(市、区)局都制订了信访积案化解工作方案,细化工作程序,完善相关制度,明确具体任务,强化责任考核,做到组织领导到位,措施落实到位,解决问题到位。三是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领导班子全部落实了信访工作“一岗双责”,省厅将积案化解工作纳入单位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对工作不力导致集体越级访的,列入省厅重点管理、重点治理范围,并实行责任倒查,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实行多措并举,扎实推进积案化解。一是深入排查化解矛盾纠纷。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健全四级排查网络,日常性排查和重点特殊时期集中排查相结合,提高了工作效能。对排查出的各类问题,尤其是进京到省的非正常上访、集体访、重复访作为重中之重,落实了定人、定案、定责任,包调处、包稳控、包疏导的化解机制,使一大批信访积案得到了及时处理。二是坚持领导包案下访。为使积案化解工作切实落到实处,我们对中央联席办、国土资源部和省联席办交办的重点信访案件,全部实行领导包案。对下交办的重点信访问题和案件,一律要求由相关市局全部落实领导包掌握情况、包思想转化、包解决化解、包息诉息访的“四包”责任制,全部实行领导干部“带案件下访”,深入基层,现场解决群众上访问题,亲自协调有关政府和部门化解处理,推动信访工作重心下移,把矛盾化解在当地、解决在基层。三是坚持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在研究政策、出台决策时,首先考虑是否侵害群众利益,把人民答应不答应、拥护不拥护作为首要标准,从政策层面上预防群众信访问题的发生。同时,依法按政策认真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为群众解难事、办实事,以实际行动取信于民,从而化解矛盾、解决问题。

(三)开展专项整治,集中解决突出问题。为认真解决信访积案,我们从5月份开始集中利用3个月的时间,开展了重点县(市、区)国土资源信访问题专项整顿工作。在去年省政府组织的国土资源信访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的基础上,对全省国土资源信访问题进行了全面排查梳理,对梳理出的重点信访问题实施逐案化解。4月30日,我厅将集中排查的13个重点整顿县(市、区)和53件重点信访案件交办相关市局,限期办结。8月12日,我厅组成3个检查验收组,对全省17市国土资源信访排查整治情况,特别是省厅交办的53件重点信访案件办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通过专项整顿,提前化解了大量不稳定因素,有效减少了重信重访和非正常上访“存量”,保持了下半年来省信访量持续下降的良好态势。

(四)强化督查督办,全力确保案结事了。围绕“事要解决”这个核心,我们不断强化信访督办、督查的工作力度。一是跟踪督办。对重点信访问题和案件,建立动态“台账”,实行办结销号,每月通报。加强重点地区的督查,对信访问题多的地区,采取领导约谈和组织专题研讨会的形式进行重点治理。二是严格复核。对持市局书面复查意见来省上访的信访事项,按时组织复核,及时出具答复意见。在复核中,坚持把好“三关”:彻查案件卷宗、实地现场核查、回访信访人,确保复核答复意见经得起检验。今年以来,共复核信访案件31件,其中经书面审理退回重新办理9件,现场复核退办8件,有14件出具了终结复核意见。全部回访上访人,切实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避免形成新的信访积案。三是加强督导。对信访问题多、信访案件久拖不结的,派出督导组进行督导。如今年5月下旬和8月中旬,我厅结合开展的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活动和重点县(市、区)信访问题专项整顿活动,先后派出5个督导组,由厅领导带队,对省厅督办、排查和上级交办的重点信访问题进行了督导,确保了信访问题快速处理到位。

(五)夯实基层基础,减少信访积案发生。坚持把解决群众合理诉求作为第一要务,加强对信访积案的调处,切实减少越级访和非正常上访。一是注重初信初访的办理。对初信初访,特别是联名信,坚持做到“三个清楚”,即信访人反映的问题要清楚;信访人的意愿要清楚;信访矛盾纠纷的焦点要清楚,从中把握矛盾的主要方面,找准根本解决问题的“症结”。对涉及国土资源部门职权范围的合理诉求,在受理后早办快办,能一次性办结的坚决处理到位,努力使来信不转化为来访,初访不转化为重访,个访不转化为集体访,简单问题不转化为复杂、群体性问题。二是健全信访工作网络。我们坚持抓系统、系统抓,建立了完善的省、市、县、乡“四级”信访工作网络体系,省厅和各市、县(市、区)局都设立了信访工作部门,各乡镇所设有兼职信访员,并聘请村级协管员(信访信息员),形成了层层有人抓,事事有人管的信访工作网络。三是抓好信访信息系统建设。结合本部门的工作特点,借鉴研发了国土资源信访信息系统管理软件,使省、市、县三级国土部门能在同一时间沟通、协办、处理信访事项,有效提高了办事效率。

三、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通过“信访积案化解年”的开展,有效地化解了一批老案、积案,减少了增量,消除了存量,效果明显。但是,当前国土资源的信访形势仍不容乐观。一是一些信访问题涉及面广,遗留时间长,解决难度大,需要各级发挥整体优势,综合解决存在的问题,在化解矛盾纠纷时间上相对要长,不能完全做到案结事了,造成个别群众越级访、重复访。二是部分群众在利益受到侵害时,不是通过正常渠道寻求解决,而是带着偏激情绪越级重访和无理缠访。三是全省国土资源维稳形势仍然严峻。容易激发群众上访的因素反映在:煤矿塌陷、征地补偿纠纷、新农村建设中强行占地搞房地产开发、土地权属纠纷等。这些问题的处理稍有不慎,将会引发突发性、群体性上访事件。四是基层干群矛盾、农村邻里矛盾、宅基地纠纷等诸多矛盾纠纷借土地问题“说事”,不达目的总是不息访罢访。五是个别基层单位对群众的信访问题重视不够或政策解释不到位,工作不够细致,措施不够得力或者执行政策有偏差,造成了群众的越级上访。

四、几点体会

(一)信访积案化解离不开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信访积案化解难是一个社会现象,原因复杂,必须紧紧依靠党委政府、乃至全社会的力量统筹化解矛盾,全面解决问题。

(二)信访积案化解关键要找准症结对症下药。信访老户虽然复杂难缠,但都有各自不同的心态和要求,有的为了钱,有的为面子,有的为顺一口气,有的为闹“班子”整干部,只要充分调查,深入分析,掌握其心理,找准症结对症下药,就没有解决不了的问题。

(三)只有解决问题,才能息诉罢访。对重访户、老信访户和越级上访户,要使其息诉罢访,归根结底是要解决其问题。不管时间有多长、问题有多复杂、解决起来有多棘手,都必须想尽千方百计予以解决,对符合政策的及时解决,处于政策边缘的变通解决。

(四)只有多措并举,才能事半功倍。信访积案一般都历时较长、情况复杂、影响面宽、解决难度很大,必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采取综合措施,用足用活政策,上下互动,情、理、法多管齐下,才能达到化解矛盾、及早息访、维护稳定的目的。

五、下步工作打算 (一)继续落实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坚持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领导责任制,巩固“一岗双责,归口办理,齐抓共管”的大信访格局。继续抓好“领导包案、带案下访”,处理重大、疑难、复杂信访案件,解决倾向性问题,切实为信访群众解决实际问题。 (二)强化行政执法和信访稳定工作共同责任机制。坚持两手抓,两手硬,健全土地管理双重责任,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同时完善信访稳定工作激励机制,将信访稳 定工作的业绩与用地计划指标挂钩,强化基层政府责任,对国土资源信访稳定工作解决不力的县(市、区),暂停受理国土资源审批事项,业绩突出的,落实用地指标、晋升提拔等项奖励措施。

(三)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进一步完善矛盾排查化解机制,紧紧盯住农村土地征用问题,切实做到早发现早解决。同时,积极引导信访群众依法、理性、有序反映诉求。

(四)切实落实“事要解决”。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节、疏导等办法,及时妥善地处理信访问题。认真解决好初信初访问题,坚决防止和纠正因工作不到位、责任不落实、处理不及时而形成重信重访;加大信访督查督办和解决非正常上访问题的工作力度,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性群体事件。篇2:信访案件调查报告

关于信访人***、***等人反映拖欠农民工

工资情况的调查报告 **市信访局: ****2011年**月**日接到市信访局“*信转交[2011]**交**号”文后,对于信访人**、***等**人反应********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高度重视,立即召开了党政联席会,专门组成了以****志为组长,******同志为成员的信访工作调查组,对该信访件所涉及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组采取谈话、核实等方法对信访人提出的问题展开调查。该案件已查证清楚,现将调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信访人基本情况

****,男,汉族,****年**月生,现住*** ,户籍所在地********* ****,男,汉族,身份证号******* ,现住*******,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二、反映问题

信访人反映***************,要求:**********

三、调查情况

经调查查证,******是******的工程项目,总承建方为,*****公司将工程施工分包给******等人,***又分别将工程分包给*****等人进行施工。

1、信访人***,承接***分包的****程,工程款****元,已支付***元,剩余***元未支付。

2、信访人****,承接***分包的***工程,工程款***元,已支付***元,剩余***元未支付。

四、处理建议

根据调查情况,调查组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作出处理意见:

一、信访人****反映的***公司拖欠其工程款,致使自己无法支付所下欠工人工资的问题。调查组经调查认为:****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其工程款,下余款项双方存有争议,建议进行司法调解或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二、信访人*****等人反映的***拖欠工资问题,应由***支付

经调查组调解,***答应于***年*月**日前支付***万元给**用于工人工资发放。下余部分正在与各方协商解决,进行妥善处理。

三、信访人***反映的承接**公司***项目***元左右工程款未支付的问题,经调查组调解,**公司答应于***年*月*日前支付到位。

调查人:** ** ***年**月**日篇3:关于信访案的汇报材料

关于郑兴芬信访一案的汇报材料

关于郑兴芬一案的信访材料,我所已于2012年8月7日收悉。自收到此信访案件后,我所十分重视,即由所长赵长波亲自主抓此案,现将此案办理情况汇报如下: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郑兴芬,女,1965年11月27日出生,家住丹江口市习家店镇塘寨沟村一组,职业:务农。

艾春国,男,1964年4月24日出生,家住丹江口市习家店镇习家店村2组,职业:务农。

张长发,1963年7月6日出生,家住丹江口市习家店镇塘寨沟村一组,村支部副书记。 注:郑兴芬系张长发弟媳。

二,简要案情。 2012年3月4日13时许,当事人艾春国驾驶一辆墨绿色皮卡车(车牌号鄂c8h131)路经炎隆铁矿公司门口村村通公路200米处,将当事人郑兴芬于3月4日上午用砖头砌在村村通公路上的障碍物碰倒。随后郑兴芬找到艾春国要求艾将障碍物恢复原状,遭到艾的拒绝后,郑将艾春国停在铁矿公司门口的皮卡车划伤,为此两人发生撕打,过程中村副书记张长发出面劝说时,郑又与张相互辱骂并发生撕扯.三,案件办理情况。 2012年3月4日13时55分,我所接到报警电话后,由民警陈磊、李中山、蔡璐立即前往现场处警开展调查工作,到现场后发现艾春国右眼角受伤流血,郑兴芬躺在习家店镇塘寨沟村炎隆铁矿矿厂大门内侧的石子路面上、左手中指受伤流血、浑身泥巴,艾春国所驾驶的鄂c8h 131皮卡车前座右侧车窗玻璃有一印迹、车身右侧有一道划痕、车左后尾灯灯罩破损,张长发所穿的夹克上衣有三处被撕破,经现场初步了解情况后,郑兴芬称头疼需要急诊,民警遂帮助联系习家店镇卫生院前往现场对郑兴芬进行救治,在此过程中,处警民警对现场进行了勘查并拍照取证,习家店镇卫生院救护车到现场后将郑兴芬送至卫生院,艾春国自行到卫生院救治。为掌握案件第一手材料,处警民警依法将涉案人员张长发、在场人员艾春国之女艾贤贤带至派出所进行调查询问,并及时到习家店镇卫生院对案件当事人艾春国、郑兴芬进行调查询问,经调查,郑兴芬于案发后直接去了丹江口市第一医院进行治疗,民警在卫生院对艾春国进行了询问,在案件侦查期间,民警依法取证了武胜章、刘山俊、杨明华、黄胜启、张传清、杨明华等人的证言。案发后当事人郑兴芬拒不配合民警办案,在办案民警多次电话询问郑兴芬所在位置,并告知应及时接受公安机关的询问时,郑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接受询问,办案民警再次询问郑的丈夫张长随时其也支吾其词,一会说郑在丹江,一会说在十堰,因无法得知郑所 在的具体位置,所以对郑兴芬的询问一直无法进行,直到2012年5月4日,郑兴芬主动到派出所要求解决药费时才接受了第一次询问。

案发后,因无法找到郑兴芬本人,在办案民警的多次催促下,2012年3月28日,由郑兴芬丈夫张长随代郑到派出所接受了法医鉴定委托书。经我所委托丹江口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室进行鉴定后,因市局法医鉴定中心无法对郑兴芬的伤情进行准确鉴定的情况下,又委托十堰天平司法鉴定中心对郑的伤情进行了鉴定,经鉴定为轻伤。鉴定书于4月26日其丈夫张长随送至我所,办案民警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将鉴定结论告知了当事人艾春国。5月9日艾春国对郑兴芬的伤情鉴定结果(轻伤)提出异议,并提出申请对郑兴芬的伤情要求重新鉴定。办案民警将艾春国要求对其鉴定结论重新鉴定的情况及时告知了郑兴芬,郑坚决拒绝配合重新鉴定,致使对郑的伤情至今未能作出重新鉴定结论。

对于郑兴芬在信访材料中提到的黑恶势力强行霸占其土地的情况,我们也依法进行了调查。经调查,系炎隆铁矿在2006年探矿时占用了其约3亩退耕地,由于铁矿一直未投产,因此也未给予补偿。对此我们已与习家店镇政府相关领导做了汇报,督促铁矿尽快依法补偿到位。

四,下步工作打算:

1、进一步对该案有关重点细节进行核实,及时查明案 情,并依法对该案做出公正处理;

2、按照法律规定促使郑兴芬对伤情重新进行鉴定;

3、立足本职、公正执法、依法调查取证,争取案件当事人的理解和支持,促使郑兴芬停访息诉;

4、对案件中存在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组织全所民警针对办案中存在的问题认真开展学习,提高民警执法理念和办案能力,力争使我所的执法水平上一个新台阶。

丹江口市公安局习家店派出所 二○一二年八月十五日篇4:华容区信访工作及几起重点信访案件的情况汇报

华容区信访工作及几起重点信访案件 的情况

元至9月份以来,我区信访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的意识,以“千名干部下基层”和“书记大接访”活动为载体,畅通信访渠道,创新工作方式,实现了全区信访总量、集体上访量、重信重访量,特别是赴省进京非正常上访量明显下降(六月份进京非正常上访廖丑轮一人次,正等待信访终结;

七、八月份非正常上访为零。),信访秩序明显改善,无有重大影响的群体性事件发生,全区社会和谐稳定。 元至9月份我区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深入开展“三大活动”,着力预防矛盾纠纷

我区把信访工作重心放在矛盾纠纷事前排查化解上,对排查出的重点事项,认真对待,因案施策,做到 “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理得好”。一是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活动。开年以来,在深入开展“千名干部下基层”活动中,区、乡镇、村三级近千名干部进村入户,在走访农户的同时,深入排查矛盾纠纷,畅通民意,理顺民气。对排查出的各类矛盾纠纷,以村为单位建立台帐,定期上报,对筛选出的重点问题,实行专人负责、逐案专办、销号管理,实现了矛盾就地化解,当事人就地稳控,突发问题就地解决。元至9月份,全区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463件(起),接待群众来访401批次559人次,其中集体访24批次227人次,重访19批次57人次;受理群众来信107件,重信8件,已回复97件。主要集中反映:城镇建设、土地确权纠纷、征地纠纷、村级换届纠纷、工资社保纠纷等问题。针对排查出的重点矛盾隐患案件、重点人员实行领导包案责任制,落实到各责任单位领导和责任人,有效做好了矛盾化解和稳控工作,全区矛盾纠纷大幅下降。二是扎实开展“区委书记大接访”活动。我区坚持定期开展“区委书记大接访”活动,并推出了党委(党组、总支、支部)书记 “三级接访”制,形成党政统一领导、上下整体联动,各方通力协作的信访工作齐抓共管格局。5月15日,我区在全市率先开展了新一轮“三级书记大接访”活动,区四大家领导分赴五个乡(镇)公开接待群众来访,各乡镇班子成员、各园区及区直单位负责人陪同接访。此次“三级书记”大接访活动,共接待群众167批次324人次,涉及利益相关群众1500多人,主要集中反映:企业生产污染、土地确权、土地征调补偿、房屋拆迁、社会救助、工资待遇、养老统筹等信访问题。现场解决问题23件,现场解释答复52件,转交办92件,落实案件领导包案107件,有效减少了全区信访总量。三是深入开展“四访促和谐”活动。区主要负责同志每月至少安排1天时间接待信访群众,每周有一名四大家班子成员接待群众来访。在开门接访的同时,经常性进行约访、下访和回访活动,真正让群众见到想见的人,说出想说的话,办成想办的事。我区还积极畅通信访渠道,设立了区委书记接访室,开通区委书记专线电话,开设了区委书记、区长信箱,开通了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亲民热线”,方便了群众及时表达诉求。为了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达社情民意、受群众信任的优势,我们 还聘请了15位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作为信访民情观察员,了解社情民意,帮助解决信访问题。通过半年来的工作,收到了很好的效果,我区重复信访量和信访秩序得到明显改善。

二、建立健全“三大机制”,切实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

信访工作的核心是“事要解决”。我区重点加强了对信访工作的领导,强化了各种工作机制,提高了新时期信访质量和水平。一是建立健全党委、政府定期研究信访工作制度。社会和谐稳定,经济才能长足发展,这是华容区上下的共识。今年,区委、区政府定期召开了多次信访工作专题会议,听取区各挂点领导及驻村工作队队长关于矛盾纠纷排查情况的,分析全区信访形势,研究信访工作,解决信访突出问题,明确信访工作任务。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还多次在重要信访案件上作出批示,跟踪督办信访积案难案,在处置突发事件时反应迅速,靠前指挥不推不让。二是建立健全信访案件领导“五包”责任制。区委对信访突出问题全面落实了领导“五包”责任制,实行了“一件事项、一名领导、一个专班、一套方案、一包到底(包协调、督办、落实、稳控)”的“五个一”工作机制。区委定期召开区委常委扩大会,听取区四大家领导关于包案化解情况的,确保重点信访案件的及时化解。今年上半年,全区实行“五包”责任的107件信访件,其中县级领导包案26件,各部门领导包案81件,已办结62件,45件得以有效稳控。如:60多名赴外蒙打工人员的异地劝返及调处;程铁返乡人员的调处稳控;鄂钢返乡人员的异地接访及调处;重复赴省上访人员胡盛波劝返及思想疏导工作;临江乡胡四焱生活困难的调处;孙水良信访问题的调处上报工作;廖丑轮案与省、市信访督查组沟通,争取政策支持;金熊村熊小玲缠访疑难信访积案等一批突出信访问题得到解决或稳控。三是建立健全信访工作目标责任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信访工作原则,我区将信访工作纳入乡镇、部门年度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区委多次召开会议,明确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及区直部门要积极预防、妥善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严格控制进京非正常上访,赴省非正常上访,依法处置非正常上访行为,凡因领导不力,处置不当而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律实行一票否决;明确规定信访工作考核情况与干部评先评优、晋级提拔等挂钩;明确规定乡镇及区直部门、园区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其他成员“一岗双责”,强化了做好信访工作的组织保障。

三、积极推进“四大创新”,着力提高信访工作水平

锻炼3个月的工作制度,协助做好信访工作,充实信访工作力量。各乡镇都配备专职信访干事,各部门也都配有专(兼)职信访工作人员,并从政治上关心,经济上支持,激发和调动了信访部门干部工作热情。三是在信访工作经费保障上创新。区委、区政府加大了对信访维稳工作的投入,对信访干部落实发放信访工作津贴,将信访维稳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区政府还设立了区维稳专项资金,为妥善解决一批特殊信访稳定事项提供了经费保障。半年来全区共投入专门维稳工作经费累计达150余万元。四是在搭建信访调处联动平台上创新。我区坚持把社会稳定工作与信访工作、便民服务结合起来,形成了维稳联动中心、信访接待中心、便民服务中心“三心合一”的工作平台,制定了突发事件分析评估制度,组成了7个专业行业调委会,配备了专职工作人员,规范了接访程序,办事机制,同时整合纪委、综治、信访、公安、法院、司法、民政等部门力量,由区综治委牵头每月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信息,进行风险预测评估。建立健全了区、镇、村“矛盾纠纷联调、社会治安联防、警务人员联勤、突出问题联治、平安建设联创”等三级联动工作机制,构建了层层有人抓、事事有人管,横到边、纵到底的信访维稳工作格局。对排查出的可能在敏感时期上访的重点事项、重点人员就地稳控,实行24小时蹲守值班、报送信息。元至9月份全区实现了敏感时期无赴京上访,无大规模集体上访,无恶性事件发生。

当前我区几起重点信访问题情况

一、廖丑轮信访案件

自2006年以来,我区华容镇廖铭村6组廖丑轮因故意伤害案,不服鄂州华容区人民法院(2006)华刑判字28号刑事判决及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鄂州法刑终字第25号刑事裁定,多次赴省,进京上访。2011年6月22日,省政法委依法对廖丑轮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给予了司法终结,目前中央联席会议已批准廖丑轮信访问题符合“三级终结”要求,正在依照有关政策办理信访终结。

下步的工作方向:

1、教育感化,耐心疏导。尽管廖丑轮非常顽固,出于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考虑,从其家庭尤其是老母亲和儿子考虑,继续做好他的思想工作,劝其息诉罢访,从人道主义出发对其家庭予以照顾。

2、积极应对,依法处理。廖丑轮多次赴京非法上访,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浪费了行政资源。在对其采取法制教育的同时,针对其非法上访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总而言之,对于廖丑轮非法上访、缠访案,我区通过各种途径,运用各种手段进行稳控,花费了大量人力和财力,收效甚微,给各级造成很大的麻烦。下步我区仍将不遗余力,全力做好稳控工作。

二、民师上访问题

(一)基本情况 1986年之前因缩小编制,精简裁员等原因,下岗的近千名“民办教师”,现在年老体弱,要求政府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2009年起,他们中的少数人多次到市、区政府反映诉求,反复缠访。今年8月15日,胡昌田等人准备组织 “民师” 大规模到市政府门前聚集上访。区政府接通知后,迅速组织由区委办主任刘国安为组长,区教育局、区公安局、区信访局、各乡 镇党委书记、各乡镇中心学校校长组成的维稳专班,赴市维稳接访。

(二)上访原因

一是参照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返乡人员享受“40%救济”政策。二是他们认为当时为教育事业做出了贡献,如今年老体弱,生活困难,认为政府有义务和责任予以照顾,解决养老问题。

(三)稳控情况 8月15日,分管教育副市长毕华带领市教育局、市人事局、市信访局领导,变接访为下访,在区教育局会议室接待了“民师”上访代表,做相关人员政策解释和思想工作。明确下岗民办教师当时属乡镇、村、学校自行聘请、自行解聘人员,不具备民办教师的资格。目前,国家没有出台解决这批人员问题的相关政策,要求区教育局和各乡镇做进一步的说服稳控工作。我区对各乡镇“民师”上访重点牵头人员落实了区、镇、村三级包保责任人,每个乡镇的牵头人员由一名区委常委和副县级领导及乡镇主要领导、村支部书记包保稳控,做细致的思想工作,各乡镇以安排专人对重点牵头人员进行24小时监控,并实行日报制,每天向区信访局和区政府办报送信息,及时掌握动态,采取措施,把人员稳控在当地。

三、原鄂钢上世纪六十年代精简下放人员信访问题

上世纪60年代初,鄂钢精简下放人员回乡务农,参加农业生产,支持当地农业建设。我区有200多人,如今年老体弱,要求鄂钢集团公司或政府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2009年至今,他们中的少数人组织30人以上的群访多次到市、区政府及鄂钢集团反映诉求,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府正常办公和企业的正常生产。

(一)基本情况

上世纪60年代初,鄂钢精简下放人员回乡务农,参加农业生产,支持当地农业建设。我区有200多人,如今年老体弱,要求鄂钢集团公司或政府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2009年至今,他们中的少数人组织30人以上的群访多次到市、区政府及鄂钢集团反映诉求,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府正常办公和企业的正常生产。

(二)稳控化解的措施

1、落实稳控责任。根据信访工作“属地管理”的原则,区、乡(镇)两级政府加大稳控化解力度。锁定重点区域、重点人员,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和政策说明工作。各地重点人员名单由信访部门直接提供给各乡镇党委书记,并落实包案,随时掌握动态,确保不发生到省越级访、赴京非法访。

2、加强横向沟通。根据信访工作“事情发生在哪里,由哪里负责”的原则,鄂钢集团公司有解释疏导的责任,应直接面对。区包案专班已积极与鄂钢集团公司联系沟通,一是就政策性问题进行探讨,二是结合上访人群的情况,向鄂钢做好更细致的说明,三是通过和鄂钢沟通协商,最终达到由鄂钢出资,或直接或间接经济补偿,解决此信访诉求的目的。

3、争取领导重视。区委、区政府积极向市委、市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促进市集处办对该案的重视,明确工作方向,落实市级领导包案,加强对该案的指导力度。

四、程铁返乡人员要求增加生活补贴信访问题

近段时间来,程铁还乡人员组织串联准备赴省上访,通过对牵头人员做思

想稳控工作,目前此信访问题已稳控。下步通过对段店陈才喜、临江刘定国、华容镇倪德田进行上门走访,做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全程监控,及时掌握其动态,预防和控制越级上访。

五、乡镇卫生退休职工要求落实生活补贴问题 8月31日,乡镇卫生院退休职工30多人到区政府集体访,要求落实生活补贴。通过及时协调相关部门,积极做政策解释工作,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准备近期落实相关政策,目前已得到稳控。 全力做好十七届六中全会和换届期间的信访维稳工作

1、深入基层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在换届期间进一步完善区、乡(镇)、村三级信访维稳联动机制和矛盾纠纷排查制度,实行专人负责,建立台帐,定期上报,充分发挥邻里互助组组长在帮扶、矛盾纠纷化解、不稳定因素信息报送等方面的职责,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强化情报信息报送工作。

2、针对排查出的重大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区委、区政府办公室联合发文,落实领导包案。

3、对排查出的可能在敏感时间上访的重点事项、重点人员就地稳控、落实专班专人专门经费,实行24小时遵守值班、报送信息。

4、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分析重点信访案件形势。并对十七届六中全会及换届期间信访维稳工作作出专门部署,明确排查,信息报送,值班等各项制度。

5、落实领导责任,变群众上访为领导带案下访。对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等较为突出信访问题,明确责任主体、责任人带案下访,力争解决一批,化解稳控一批信访突出问题,促使我区信访总量、集体上访量、越级上访量明显下降,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

6、维护换届选举工作秩序。积极协调处理因村级换届引发的信访问题及不稳定因素,为村级换届营造和谐稳定社会环境。

7、落实责任追究,实行“一票否决”。全面贯彻落实全市信访维稳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解决当前信访突出问题,决不能敷衍塞责,互相推诿。凡因人为因素引发矛盾纠纷激化,造成越级上访产生不良影响及恶性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对信访包保责任人落实责任追究,对信访责任单位实行“一票否决”。篇5:关于信访案件办结情况的报告

关于信访案件办结情况的报告

根据县信访局的要求,城区对2012年6月份以前的信访案件办结情况报告如下:

一、信访案件办结情况

今年,城区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信访局的指导帮助下,按照市、县关于信访工作的要求,紧紧围绕自身工作,以维护社会稳定为落脚点,从提高依法处理信访工作能力入手,以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为基础,以抓源头、常预防为重点,不断增强服务意识,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和群体性突发事件,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扎实做好信访维稳工作,为创建和谐社区作出应有贡献。 1至6月份,城区共受理信访案件2宗,其中县信访局交办1宗。6月5日,城区接待滨河社区居委会河北服装巷居民来访,就居民反映的街巷硬化问题,做出只要县政府有街巷硬化的政策就予以考虑的答复;6月13日,滨河社区居委会滨河住宅小区居民到县信访局反映液化气站安全隐患、小区围墙建设、小区内路面损坏及维修、小区楼内配套设施损坏以及成立业主委员会等5项问题。城区在接到县信访局的通知后,积极接访,配合县信访局了解相关情况,县信访局做出如下答复:

1、责成安监、消防和城建等部门对液化气站安全隐患排查、处理;

2、由义兴镇配合县土地局处理小区围墙建设问题;

3、小区内路面损坏及维修和小区楼内配套设施损坏问题,由小区开发商处理解决;

4、由城区配 合小区开发商,逐步成立业主委员会。目前,城区信访案件全部办结,案件办结率100%。对上述案件,城区做到了件件有登记,案案有责任人,确保每个案件落到实处。

二、主要做法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一是加强对信访工作的组织领导。重新制订和完善了城区信访工作制度,明确信访工作领导接访制、领导包案制、信访工作答复制度、信访维稳工作排查预案、信访值班制度等。同时,城区建立健全了信访工作责任机制,由城区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层层落实,做到责任到人。二是做好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工作。通过日常接访,认真细致做好信访接待和疏导解释工作,通过个案研究力争妥善解决,逐一化解息访。对于确实需要相关责任单位协调的,请示县领导,由县信访局牵头,通过召开信访矛盾纠纷排查会议,寻求解决方法,共同做好化解工作,尽量对群众合理诉求及时给予解决。

(二)增强意识,以理服人。结合城区工作实际,加强领导干部的法律知识培训和法制宣传教育,增强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人权意识和依法办事能力。通过下访、约访和慰问疏通化解等相结合的办法,体现人文关怀,以情服人、以理服人,积极引导相关信访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特殊诉求问题。

(三)整合资源,形成长效机制。城区积极整合工作资源,集合各方力量,形成化解矛盾的长效机制,把“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

的工作机制落到实处。

三、存在问题 城区信访工作虽然在维护稳定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仍存在不足,主要表现在: 一是权责分离。城区作为最基层组织,大量而繁重的具体工作任务,如基层党建、计划生育、民政救济、综合治理、环境卫生、安全生产、青少年教育、社会保障等各项工作,既需要面对众多的上级部门,更需要面对广大人民群众。城区信访问题内容复杂、种类繁多、涉及主体多样,不仅需要城区做好当事人问题协调处理工作,更需要上级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但是,权限的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城区信访工作,导致城区协调力度不足,效果不明显,尤其是在协调处理辖区内规模较大、级别较高的企业与居民之间的矛盾纠纷时,难度则更大,成功机率更低。而上级有关部门在处理具体问题过程中有时往往一味强调“属地管理原则”,并要求确保不发生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这往往也使城区感到无所适从。

这种权力的有限和责任的无限,加大了城区信访工作的难度,制约了城区信访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二是群众对城区信任度不够。长期以来,群众就有一种 “唯上”的观念,就是什么事只要通过找上级,就能解决。城区每年接待居民来访,有些问题我们可以解决,有些问题我们无法解决,如:工资待遇、住房改革、房屋拆迁等,需要很多部门来协调解决。对此问题,我们一旦无法解决时,

居民往往就会怨气冲天。跨越我们直接找上级领导,有的甚至干脆找上级领导。因为群众对城区的能力信心不足、信任度不够,认为城区级别过低,根本不可能解决什么问题。

四、下一步工作思路

为进一步做好信访工作,我们明确了今后信访工作的基本思路:一是必须抓苗头,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二是必须抓根本,下大力气解决群众合理诉求;三是必须抓落实,切实履行好信访责任;四是必须抓作风,增强对群众的真感情。 具体工作中,城区将着力做到“三个进一步”:一是进一步加强信访处臵力量,不断完善“一岗双责”的信访工作模式,充分发挥信访工作专职与各业务室专业紧密结合的工作优势,牢牢把握工作重点,解决好各类信访当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二要进一步完善信访机制,坚持领导班子信访接待日和信访工作例会制度,为信访矛盾化解提供强有力的支撑,不断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三要进一步提升工作水平,牢固树立群众观念,不断强化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把来访群众当家人,把群众来信当家书,把群众反映的问题当家事,把群众工作当家业,进一步提高信访业务水平,扎扎实实地为群众排忧解难。

第16篇:信访案件查办制度

信访案件查办制度

一、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要报结果的信访案件,应及时立案查处,并近期上报处理结果。

二、根据信访案件的内容和问题性质,及时填写“信访案件呈送表”,摘呈分管领导和区领导阅批。

三、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原则和区领导阅批意见,及时将信访案件转交有关部门办理或直接调查处理,并限期报告查处结果。

四、信访案件一经立案,应在三个月内查清问题,处理结案。如因案情复杂、涉及面广等特殊情况,未能近期结案的,应及时催办,并说明情况,提高信访案件结案率,做到年终无积案,结案率达到100%。

五、对已结案件,及时写出结案材料,并呈送分管领导批阅,经区领导签署结案意见后,及时行文上报。

六、对于重大或不宜转办信访案件,必要时,由本办公室呈送区领导批准,直接组织查处。

七、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和单位复杂信访案件,根据领导批示确定牵头单位,由本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联合调查办案。

八、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向无关人员泄露办案内容。

九、信访案件材料单独立户、编号、分年组卷、归档,统一保管。

第17篇:重点信访案件汇报

今年以来,我省严格按照中央联席办、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联席办的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工作大局,着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不和谐因素,以深入排查化解矛盾纠纷、集中整治信访突出问题为切入点,以领导包案、带案下访和强化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为抓手,扎实推动国土资源信访积案化解工作有效开展,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保持社会和谐稳定,推进全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今年以来,我省土地信访总量总体呈下降趋势,没有发生造成不良影响的群众上访及突出事件,没有突出的大案要案。截止11月底,省国土资源厅共受理群众来信517件,与去年(702件)同比减少26.35%,重信58件,重信率11.22%;接待来访 679起2362人次,与去年(692起、2425人次)同比起数和人数分别减少1.88%、2.6%。其中,5人以上集体访136起1032人次,与去年(107起886人次)同比起数和人数分别增加27.1%和16.48%;重访135起468人次,重访率19.88%。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以违法占地为主,其中,违法占地搞非农业建设的占58.46%;非法买卖土地的占11%;破坏耕地的占6.57 %;占地补偿问题的占14.29%;反映其它问题的占9.68%。同期,国土资源部交办信件4件;国家信访局交办1件;省信访局交办9件;省领导批办2件,省长信箱转(交)办件8件;全省重点县(市、区)国土资源信访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排查重点信访案件53件;共计已结案77件,结案率100%。

二、主要做法

(一)加强组织领导,构建目标责任体系。一是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我厅高度重视信访积案化解工作,坚持把强化目标责任放在首要位置。工作中,注重抓督导落实,确保信访积案化解工作落实到位。厅党组书记、厅长徐景颜在厅各种会议、各种场合反复强调信访积案化解工作的重要性,明确指出此项工作是全厅、全系统的一项重要工作,要求各处室、各市、县(市、区)局一把手要亲自抓。分管信访工作的副厅长具体抓信访积案化解工作,包案处理重大信访问题。二是抓好工作部署落实。从省厅到各市、县(市、区)局都制订了信访积案化解工作方案,细化工作程序,完善相关制度,明确具体任务,强化责任考核,做到组织领导到位,措施落实到位,解决问题到位。三是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领导班子全部落实了信访工作“一岗双责”,省厅将积案化解工作纳入单位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对工作不力导致集体越级访的,列入省厅重点管理、重点治理范围,并实行责任倒查,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实行多措并举,扎实推进积案化解。一是深入排查化解矛盾纠纷。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健全四级排查网络,日常性排查和重点特殊时期集中排查相结合,提高了工作效能。对排查出的各类问题,尤其是进京到省的非正常上访、集体访、重复访作为重中之重,落实了定人、定案、定责任,包调处、包稳控、包疏导的化解机制,使一大批信访积案得到了及时处理。二是坚持领导包案下访。为使积案化解工作切实落到实处,我们对中央联席办、国土资源部和省联席办交办的重点信访案件,全部实行领导包案。对下交办的重点信访问题和案件,一律要求由相关市局全部落实领导包掌握情况、包思想转化、包解决化解、包息诉息访的“四包”责任制,全部实行领导干部“带案件下访”,深入基层,现场解决群众上访问题,亲自协调有关政府和部门化解处理,推动信访工作重心下移,把矛盾化解在当地、解决在基层。三是坚持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在研究政策、出台决策时,首先考虑是否侵害群众利益,把人民答应不答应、拥护不拥护作为首要标准,从政策层面上预防群众信访问题的发生。同时,依法按政策认真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为群众解难事、办实事,以实际行动取信于民,从而化解矛盾、解决问题。

(三)开展专项整治,集中解决突出问题。为认真解决信访积案,我们从5月份开始集中利用3个月的时间,开展了重点县(市、区)国土资源信访问题专项整顿工作。在去年省政府组织的国土资源信访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的基础上,对全省国土资源信访问题进行了全面排查梳理,对梳理出的重点信访问题实施逐案化解。4月30日,我厅将集中排查的13个重点整顿县(市、区)和53件重点信访案件交办相关市局,限期办结。8月12日,我厅组成3个检查验收组,对全省17市国土资源信访排查整治情况,特别是省厅交办的53件重点信访案件办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通过专项整顿,提前化解了大量不稳定因素,有效减少了重信重访和非正常上访“存量”,保持了下半年来省信访量持续下降的良好态势。

(四)强化督查督办,全力确保案结事了。围绕“事要解决”这个核心,我们不断强化信访督办、督查的工作力度。一是跟踪督办。对重点信访问题和案件,建立动态“台账”,实行办结销号,每月通报。加强重点地区的督查,对信访问题多的地区,采取领导约谈和组织专题研讨会的形式进行重点治理。二是严格复核。对持市局书面复查意见来省上访的信访事项,按时组织复核,及时出具答复意见。在复核中,坚持把好“三关”:彻查案件卷宗、实地现场核查、回访信访人,确保复核答复意见经得起检验。今年以来,共复核信访案件31件,其中经书面审理退回重新办理9件,现场复核退办8件,有14件出具了终结复核意见。全部回访上访人,切实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避免形成新的信访积案。三是加强督导。对信访问题多、信访案件久拖不结的,派出督导组进行督导。如今年5月下旬和8月中旬,我厅结合开展的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活动和重点县(市、区)信访问题专项整顿活动,先后派出5个督导组,由厅领导带队,对省厅督办、排查和上级交办的重点信访问题进行了督导,确保了信访问题快速处理到位。

(五)夯实基层基础,减少信访积案发生。坚持把解决群众合理诉求作为第一要务,加强对信访积案的调处,切实减少越级访和非正常上访。一是注重初信初访的办理。对初信初访,特别是联名信,坚持做到“三个清楚”,即信访人反映的问题要清楚;信访人的意愿要清楚;信访矛盾纠纷的焦点要清楚,从中把握矛盾的主要方面,找准根本解决问题的“症结”。对涉及国土资源部门职权范围的合理诉求,在受理后早办快办,能一次性办结的坚决处理到位,努力使来信不转化为来访,初访不转化为重访,个访不转化为集体访,简单问题不转化为复杂、群体性问题。二是健全信访工作网络。我们坚持抓系统、系统抓,建立了完善的省、市、县、乡“四级”信访工作网络体系,省厅和各市、县(市、区)局都设立了信访工作部门,各乡镇所设有兼职信访员,并聘请村级协管员(信访信息员),形成了层层有人抓,事事有人管的信访工作网络。三是抓好信访信息系统建设。结合本部门的工作特点,借鉴研发了国土资源信访信息系统管理软件,使省、市、县三级国土部门能在同一时间沟通、协办、处理信访事项,有效提高了办事效率。

三、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通过“信访积案化解年”的开展,有效地化解了一批老案、积案,减少了增量,消除了存量,效果明显。但是,当前国土资源的信访形势仍不容乐观。一是一些信访问题涉及面广,遗留时间长,解决难度大,需要各级发挥整体优势,综合解决存在的问题,在化解矛盾纠纷时间上相对要长,不能完全做到案结事了,造成个别群众越级访、重复访。二是部分群众在利益受到侵害时,不是通过正常渠道寻求解决,而是带着偏激情绪越级重访和无理缠访。三是全省国土资源维稳形势仍然严峻。容易激发群众上访的因素反映在:煤矿塌陷、征地补偿纠纷、新农村建设中强行占地搞房地产开发、土地权属纠纷等。这些问题的处理稍有不慎,将会引发突发性、群体性上访事件。四是基层干群矛盾、农村邻里矛盾、宅基地纠纷等诸多矛盾纠纷借土地问题“说事”,不达目的总是不息访罢访。五是个别基层单位对群众的信访问题重视不够或政策解释不到位,工作不够细致,措施不够得力或者执行政策有偏差,造成了群众的越级上访。

四、几点体会

(一)信访积案化解离不开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信访积案化解难是一个社会现象,原因复杂,必须紧紧依靠党委政府、乃至全社会的力量统筹化解矛盾,全面解决问题。

(二)信访积案化解关键要找准症结对症下药。信访老户虽然复杂难缠,但都有各自不同的心态和要求,有的为了钱,有的为面子,有的为顺一口气,有的为闹“班子”整干部,只要充分调查,深入分析,掌握其心理,找准症结对症下药,就没有解决不了的问题。

(三)只有解决问题,才能息诉罢访。对重访户、老信访户和越级上访户,要使其息诉罢访,归根结底是要解决其问题。不管时间有多长、问题有多复杂、解决起来有多棘手,都必须想尽千方百计予以解决,对符合政策的及时解决,处于政策边缘的变通解决。

(四)只有多措并举,才能事半功倍。信访积案一般都历时较长、情况复杂、影响面宽、解决难度很大,必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采取综合措施,用足用活政策,上下互动,情、理、法多管齐下,才能达到化解矛盾、及早息访、维护稳定的目的。

五、下步工作打算

(一)继续落实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坚持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领导责任制,巩固“一岗双责,归口办理,齐抓共管”的大信访格局。继续抓好“领导包案、带案下访”,处理重大、疑难、复杂信访案件,解决倾向性问题,切实为信访群众解决实际问题。

(二)强化行政执法和信访稳定工作共同责任机制。坚持两手抓,两手硬,健全土地管理双重责任,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同时完善信访稳定工作激励机制,将信访稳 定工作的业绩与用地计划指标挂钩,强化基层政府责任,对国土资源信访稳定工作解决不力的县(市、区),暂停受理国土资源审批事项,业绩突出的,落实用地指标、晋升提拔等项奖励措施。

(三)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进一步完善矛盾排查化解机制,紧紧盯住农村土地征用问题,切实做到早发现早解决。同时,积极引导信访群众依法、理性、有序反映诉求。

(四)切实落实“事要解决”。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节、疏导等办法,及时妥善地处理信访问题。认真解决好初信初访问题,坚决防止和纠正因工作不到位、责任不落实、处理不及时而形成重信重访;加大信访督查督办和解决非正常上访问题的工作力度,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性群体事件。

第18篇:信访案件交办制度

王集镇信访案件交办制度

为进一步促进信访交办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建立为民、务实、高效的工作机制,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根据国务院、江苏省《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交办的原则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的原则;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相统一的原则;条线负责、划片管理的原则;领导包案、实行“六包”的原则。

二、交办的范围

1、领导有批示的信访事项;

2、带有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可能会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3、涉及群众性利益的;

4、按现行法律政策规定应该解决的;

5、政策不明确,上访人确有困难的;

6、需要几个部门处理的;

7、有关地方或部门不作为的;

8、处理意见明显不当的;

9、反映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的;

10、其它需要交办的信访事项。

三、交办的途径

1、上级信访部门交办;

2、县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县信访工作联席会议交办;

3、县信访局交办;

4、镇信访办交办。

四、交办的办法

单个信访事项的交办、综合交办、电话交办等,都要下达正式公函。

五、交办信访事项的办理

1、交办信访事项的承办单位自交办函件的5—10日内办结,对疑难、复杂的案件经交办部门领导审批,可延长最长不超过20日;

2、上级交办或本镇信访办交办的信访事项办结后要形成书面汇报材料,本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报镇信访办;

3、镇信访办要按照“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规范,手续完备”的要求,对报告办理结果的汇报材料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要退回重查再报。

六、交办信访事项的督办

镇信访办对信访事项承办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督办并提出改进意见

1、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2、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3、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4、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5、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6、其它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改进建议的单位应当在5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七、交办工作的责任追究

交办工作责任追究按县政府关于《睢宁县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执行。对村交办事项的责任追究严格按照王集镇年初签订的《信访工作目标责任状》追究责任。

第19篇:民生案件自查报告

关于涉民生专项执行案件自查报告

一、涉民生案件的总体情况

经摸底排查,我院尚未执结的涉民生案件共有25件,执行未结标的

元,其中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4件,涉案标的

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件18件,涉案标的

元,劳务报酬纠纷案件1件,标的

元,抚养费执行案件2件,标的

元。未结案件中赣州中院指定执行案件3件,其他法院委托执行1件,未结案件执行期限全部超一年以上,未结标的少的几千元,最多的达63.5万元。

二、执行情况

自2013年12月23日最高法院召开涉民生案件专项集中执行活动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议以来,我院成立了专项开展活动领导小组,加强了领导,开展了为期二个月的春季集中执行活动,重点执行涉民生案件,对排查清理出来涉民生案件分解落实,任务到人,责任到人,从开展的情况来看,效果并不明显,离上级法院要求完成阶段性任务还有很大的差距,截目前为止,实际执行到位结案的只有

件,结案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

件,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案件

件,分文未执的案件

件,部分执行的案件

元。从采取的执行措施来看,对清查出来的民生案件都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冻结被执行人的存款

元,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

,拘留被执行人

人,限制高消费 人,并对生活困难的申请人发放执行救助资金

元。此外,我院加大了开展民生案件执行的宣传力度,有2篇宣传报道在赣州法院网采纳。

三、存在问题

截至目前,我院涉民生案件的执结率仅 4% ,远未达到上级法院要求的3月份之前完成70%的阶段性目标要求,进度慢,任务重,离6月份完成全部执结的时间也不多了,困难较多,表现在:一是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涉执行标的额巨大,而且被执行人已判了重刑,有的被执行人尚未成家,但已经是成年人,没有固定收入来源,有的除了在审判阶段赔了部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外,执行阶段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没有偿还能力,没有办法执行结案;二是大部分未结案件经四查措施后,被执行人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线索,案件执行陷入僵局,只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三是有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能够按照协议内容履行,但分期分批履行的期限较长,申请人同意按协议执行,因为申请人知道被执行人只有部分偿还能力,要全部履行到位也不现实,但执行和解又不能作结案处理,是非常矛盾的事情。建议上级法院要从案件的实际出发,申请人已同意法院执行方案的应作问题解决妥当,不要搞“一刀切”处理;四部分案件被执行人长期下落不明,举家外出打工,难于查找被执行人确切的居住地址,造成案件难以执行或无法执行,调查其财产状况也没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五是执行人员自身对该类型案件存在畏难情绪,方法措施不多,案件久拖未结。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根据上级法院的要求,认真对照目标,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强化执行措施,扎实推进,把涉民生专项执行活动与当前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结合起来,充分体现司法为民情怀,回应弱势群体社会重大关切的一项重要举措。具体来说,主要做好以下几点:

(一)提高思想认识。

全体执行人员要充分认识开展涉民生案件活动的重要意义,牢牢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加强领导,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增强执行人员责任感、紧迫感,改变目前工作落后不利局面,把开展活动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制,加大对未结案件的督查力度,扎实推进,把开展活动做实做细,务求实效,进一步提升法院司法公信力,群众满意度明显提高。

(二)要切实加强对本次活动的组织领导。我院已成立领导小组,分管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各执行庭室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物质和经费保障,确保活动顺利进行,加强请示、报告,积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法委汇报,争取党委的领导和支持。

(三)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加大执行力度。要充分运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重点运用强制执行人报告财产、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罚款、拘留等威慑执行措施,促成其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生效裁判义务,抗拒执行等构成犯罪的,要适用《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及相关立法,司法解释及“两院一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规定》(法发[2007]29号),与公安检察机关积极配合,做到快捕、快判,形成对抗拒执行人的刑罚威慑。

(四)加强宣传,形成威慑声势。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通过发布敦促执行令、召开债务人大会等多种方式,加大对这次活动的宣传。对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典型案例可以邀请新闻媒体跟踪报道,形成威慑执行的强大声势和良好的舆论氛围。对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和积极配合人民法院执行的协助执行人,及时予以宣传报道。

第20篇:案件评审自查报告

关于全区司法行政系统

案件评查活动的自查报告

兰州市城关区司法局

(2012年6月18日)

第一复查案件工作组:

根据司法部《关于深入开展司法行政机关评查案件工作的意见》和省司法厅有关指示精神,按照《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评查案件活动实施方案》的部署。我局对2011年1月至今办结的人民调解、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律师、公证、社区矫正工作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展开了评查工作。通过对案件指导思想、事实认定、证据收集、程序应用、法律适用、处理结果、文书格式、社会效果等方面进行评查,力争通过此次评查,提高我区司法行政的执法水平、办案质量。现将我局开展“案件评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建立案件评查机构,明确评查人员的责任

为将此项工作抓好、抓实、抓出成效,我局专门成立了案件评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党组书记杨伟国同志任组长,副局长魏旭峰、李明、闫改莲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的案件评查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各业务科室指导辖 1 区内的法律援助中心、公证处、各司法所、律师事务所、人民调解委员会、法律服务所对2011年1月至今办结的人民调解、法律援助、律师、公证、社区矫正和基层法律服务的案件装订归档。

二、组织召开工作会议,及时对案件抽查评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我局领导高度重视,把案件评查工作作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突破口”狠抓落实。局机关召开了工作会议,对评查工作进行了专题研究,对评查工作进行具体的安排和部署,并把案件评查工作列为今年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要求各业务科室根据案件归档结果写出案卷目录,对案件来源、案情介绍、编号等做详细注明,为抽查评查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研究制定案件抽查评查方案,明确具体评查标准

明确案件评查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工作内容和工作要求,对强调了评查案件的范围、评查案件的内容和重点、评查方法等内容作了明确规定,将案件质量的评定标准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并对不同类型案件的评查严格按各行业的标准执行,

评查工作根据以下六个方面标准进行:

(一)执法思想是否端正。是否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做到以人为本、公平正义、文明执法、服务大局;是 2 否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事实认定是否清楚。办理的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认定事实的证据是否充分,有无遗漏等。

(三)法律适用是否准确。办理的案件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规章等是否合法有效,适用法律有无冲突,引用法律条文是否适当、准确、完整,法律文书中的说理论述是否正确充分等。

(四)法律程序是否规范。案件的办理过程是否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五)实体处理是否公正。实体处理是否合法合理,对当事人是否平等对待。

(六)法律文书是否齐全。法律文书有无遗漏、缺失,载明的内容是否齐全,文字有无差错等。

该标准易于理解,便于操作执行,确保了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得以顺利开展。

四、从五个方面先进行自我评查

一是看办案程序是否合法,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办理、法律文书等手续是否齐全,是否按规定程序执行,是否超时限办理;二是看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是看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执行是否公平、公正;四是看法律文书是否规范、齐全,用语是否规范、准确、精炼;五是看当事人的反映,社会效果是否良好。由局案件评查组对案 3 件质量进行客观公正的分析,形成案件自查。

五、认真开展案件评查工作

我局从2011年至今的各项工作案件中抽取了57份案件,案件涉及各个类别,且不重复,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案件评查严格参照各行业的案件评查标准进行评查,分列出优秀案卷、合格案卷、不合格案卷,对优秀案卷进行表彰,对不合格案卷限期整改。认真剖析存在问题的原因,全面提高办案质量。并从初评案件中挑选出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案件各两件;法律援助、律师、公正案件各一件,列明编号、单位、名称上报市司法局。

第一阶段复查案件工作,我们发现通过对各项案件的评查做到了摸清基本情况、总结工作经验、查出了待整改的问题,也及时予以了纠正,更明确了今后工作的重点。评查结果显示案件质量明显提高,绝大多数案卷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准确、证据确凿充分、执法程序合法。无论是办案程序、证据调查、办案技术、文书制作、案卷归档、制度建设以及案卷质量等综合评比有所提高。在下步工作中,我们将从建立长效机制入手,确保我区司法行政机关公正廉洁的执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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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案件办理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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