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 访 办 理 制 度
一、收到信访请求,应当予以登记。对属于本机关法定职责范围内的,应当作为信访事项受理,并告知信访人。对不属受理范围的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或者途径提出。
二、应当在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照要求通报转送、交办的信访工作机构。
三、所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办理:
1、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有利于单位改进工作、完善公共服务、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单位应当认真研究论证、积极采纳,书面答复信访人;
2、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请求,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调查、核实,依法作出处理。
四、单位处理信访事项,依照国务院《信访条例》实行办理、复查、复核三级审查终结制度。
五、信访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六、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了解信访事项的基本事实;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或者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七、负责承办信访事项的机构、人员应当对信访事项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作出处理决定。
八、处理信访事项应当向信访人送达盖有本单位印章或者信访专用章的信访处理意见。信访处理意见应当包括信访人的基本情况,信访人反映的主要问题及其请求,办理机关查证认定的事实、依据和办理结论等内容。
九、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信访事项,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协调相关单位执行。
十、处理信访事项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信访办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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