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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余结转资金自查报告(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1-04-01 08:33:18 来源:自查报告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行政事业单位结转和结余资金概述

行政事业单位结转和结余资金概述

行政事业单位结转资金和结余资金的概述 行政事业单位年终结账时,结转资金和结余资金是我们在会计实务工作中必须关注的两个内容,结转资金和结余资金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实际内容却有很大区别,很多同志由于存在理解上错误,不加区分地加以运用,往往不能正确反映单位的会计信息。准确地理解和掌握单位账目中结转资金和结余资金的区别与联系,有助于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全面把握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理清资金的使用去向,准确的反映单位财政资金收支的真实状况。

一、结转资金和结余资金的概念《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对此给出了明确的定义,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结转资金在规定使用年限未使用或者未使用完的,也视为结余资金。《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规定,结转和结余是指事业单位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后,当年剩余的资金。按照资金的性质不同,结转和结余分为财政补助结转和结余与非财政补助结转和结余。从概念上看,行政与事业单位对结转和结余资金的定义基本相同。财政性资金的结转和结余资金,行政和事业单位的会计处理基本相同,只是科目名称不尽一致。非财政性资金的结转和结余资金,事业单位有所却别,事业单位非财政性结余资金可以进行分配,提取专用基金,分配后转入事业基金。行政单位的财政性资金和非财政性资金的结转和结余会计处理基本相同。

二、结转资金和结余资金的具体区别

(一)概念不同:结余资金是指结算后当年剩余的资金,是在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而造成的当年的剩余资金,一般指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即财政收入大于支出的部分;结转资金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在当期未使用完、下年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专项资金或基本支出的结余,也就是指在结算的时间段里,由于工作目标尚未达到而暂时没有使用完的资金,也可以说是结余中有专项用途、需继续安排使用的资金。具体可以分为基本支出结转和专项资金结转。

(二)结算结果不同:结转资金是一个工作目标没有完成的结算结果;结余资金是支出预算的一个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的结算结果。

(三)下一年度资金使用用途不同:结转资金是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转资金原则上不得调整用途,将转入下一年按照原用途的预算继续使用;结余资金在下一年度可以不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按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一般可以用于编制下年度的部门预算,统筹使用,或者按照存量资金的有关办法上缴国库。

(四)包含的内容不同:结转资金包括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和项目支出结转资金;结余资金指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基本支出是没有结余资金的。这一点是实务操作中必须注意的。

三、在结转资金和结余资金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一)判断结算的结果是结转还是结余,关键是看结算的对象是什么类型,如果是已经完成的工作或者因故终止的工作,那么它就是结余。如果是没有完成的专项资金,那么它就是结转。

(二)对结转资金和结余资金的使用的规定要求:结转的资金,将转入下一年的预算,可以继续使用;结余的资金,一般是要收回国库,纳入预算编制,调整用途,重新安排使用。

(三)当年未支出的财政预算拨款按照性质划分为结转资金和结余资金。当年未支出的基本支出预算拨款全部为结转资金,基本支出没有结余资金。

(四)对某一预算年度安排的项目支出,连续两年未使用或连续三年仍未使用完形成的剩余资金,需要按照存量资金管理办法收回财政。既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也包括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部门预算结余资金以及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包括基建资金和非基建资金),由同级财政收回统筹使用。收回统筹使用的资金作为权责发生制事项单独核算,并应在两年内使用完毕。

四、加强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

(一)规定对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要实现单独管理无论从财政预算资金管理的角度看,还是从行政事业单位主要依靠财政预算资金开展业务活动的角度看,都需要单独对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进行管理,结转资金和结余资金应当分别进行明细核算和统计,并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基本支出结转资金管理、项目支出结转资金管理原则上按原用途使用;确需改变用途应报经批准。以规范和加强财政预算管理工作,减少财政拨款资金沉淀,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结余资金全部于统筹用编制以后年度单位预算,但较结转资金使用灵活。注意:未使用的机动经费视同结余资金;基建结余按相应规定执行。

(二)体现各级各地管理规定不同的原则考虑到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形成的原因比较复杂.中央与各地方的情况各异,《规则》在处理上采取了审慎的态度,未作具体规定,而是按照财政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各级财政部门做出具体规定。有关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

推荐第2篇: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预[2010]7号

颁布时间:2010-1-18发文单位:财政部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从编报2009年度中央部门预算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时起,中央部门即按照本办法进行核算、统计。中央级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当年未使用的财政拨款,不再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和转入事业基金,统一按本办法关于基本支出结转资金的规定执行。对事业单位在实行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后,已转入事业基金但尚未使用的财政拨款资金,也一并纳入本办法管理。在编报2009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时,应按规定编报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当年结转和累计结转资金情况。

附件: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附件:

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是指与中央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在预算年度内,按照财政部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当年未列支出的财政拨款资金。

第三条 财政拨款结转资金(以下简称结转资金)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财政拨款资金。

财政拨款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是指支出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工作终止,当年剩余的财政拨款资金。

第四条 中央部门应当对结转资金和结余资金分别进行明细核算和统计,并与单位会计账表相关数字核对一致。

第五条 按形成时间,中央部门结转资金分为当年结转资金和累计结转资金,结余资金分为当年结余资金和累计结余资金。当年结转和当年结余资金是指中央部门当年形成的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累计结转和累计结余资金是指中央部门截止到年底形成的历年累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

第二章 结转资金的管理

第六条 中央部门结转资金包括部门预算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和项目支出结转资金。其中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包括人员经费结转资金和日常公用经费结转资金。

第七条 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原则上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用于增人增编等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但在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间不得挪用,不得用于提高人员经费开支标准。

项目支出结转资金结转下年按原用途继续使用。

第八条 结转资金原则上不得调整用途。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中央部门确需调整结转资金用途的,需报财政部审批。

第九条 中央部门在预算执行中因增人增编需增加基本支出的,应首先通过本部门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安排,并将安排使用情况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条 中央部门连续年度安排预算的延续项目,有结转资金的,在编制以后年度预算时,应根据项目结转资金情况和项目年度资金需求情况,统筹安排财政拨款预算。

第三章 结余资金的管理

第十一条 中央部门结余资金是指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结余资金。

对某一预算年度安排的项目支出连续两年未使用、或者连续三年仍未使用完形成的剩余资金,视同结余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支出结余资金的确认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对财政部核定的部门年度机动经费,当年未使用的资金按项目支出结余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中央部门在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形成的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应全部统筹用于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按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用于本部门相关支出。

第十五条 中央部门在编制本部门预算时,可以在部门本级和下级预算单位之间、下级不同预算单位之间、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统筹安排使用结余资金。

第十六条 中央部门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在统筹用于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之前,原则上不得动用。因特殊情况需在预算执行中动用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安排必需支出的,应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七条 中央部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及时按规定向项目主管部门或财政部报送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中央部门根据项目主管部门或财政部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中确认的结余资金数额,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在项目主管部门或财政部批复竣工财务决算后30日内,将应上交中央国库的结余资金上交;中央部门及单位留用的结余资金需报财政部批准后方可动用。

第四章 减少结转和消化结余资金的措施

第十八条 中央部门在预算执行中,对当年执行进度缓慢、预计年底可能形成较多结转或结余资金的项目,应及时提出调减当年预算或调整用于本部门执行中新增的重要支出的建议,报财政部审批。对经财政部审核调减的部门预算资金,全部收回中央总预算。

第十九条 除特殊原因外,对当年结转和结余资金比上年增加较多,或常年累计结转和结余资金规模较大的中央部门,在编制部门预算时,财政部将视其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适当压缩部门财政拨款预算总额。

第二十条 对以前年度部门预算安排的财政拨款资金,因特殊原因已无法支出或已不需要支出的,或因其他原因需要收回的,财政部可以商中央部门后通过调减部门预算等方式,将资金收回中央总预算。

第五章 预算编制阶段结转和结余资金的安排使用

第二十一条 预算编制阶段,中央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使用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一上”预算编制阶段。中央部门按照财政部关于编制部门预算的要求,结合本部门累计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以及当年部门预算执行进度,统筹安排提出部门“一上”预算申请。对拟统筹使用本部门累计结转和结余资金安排下一年度支出预算情况,随部门“一上”预算报送财政部。

(二)“一下”控制数测算阶段。财政部结合中央部门累计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以及当年部门预算执行进度,对部门“一上”预算进行审核,提出“一下”预算控制数。将对部门动用结余资金计划的审核意见,随“一下”预算控制数下达中央部门。

(三)“二上”预算编制阶段。中央部门根据财政部下达的“一下”预算控制数和结余资金安排使用建议数,编制“二上”预算。同时,对当年年底结转资金情况作充分预计,随部门“二上”预算报送财政部。因结合部门预算执行进度,需对下年有关财政拨款预算数进行调整的,应商财政部同意并调整“一下”预算控制数后,调整编制“二上”预算。

(四)部门预算草案上报阶段。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部门预算草案正式上报国务院并由国务院提交全国人大审议之前,财政部可结合中央部门的当年实际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商中央部门对有关项目财政拨款预算安排数及统筹使用结转和结余资金数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中央部门的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必须在年度预算执行结束、结余资金已实际形成后,才可在编制以后年度预算时统筹使用。对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因项目已完成或终止形成的剩余资金,未经财政部批准,不得直接在编制下年预算时安排使用。

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资金的报送及确认

第二十三条 预算年度结束后,中央部门应对本部门和所属预算单位的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逐级汇总,并对形成结转或结余资金的原因进行分析说明,于下年2月底前,将本部门《20××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表》(格式及填制说明见附

1、2)和有关说明文件报送财政部。

第二十四条 国库集中支付形成的年终预算结转和结余资金,中央部门还须按照财政部关于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年终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在下年1月20日之前报送相关报表。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负责对中央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数额进行审核确认,并于3月底前将审核意见通知中央部门。财政部批复的部门预算中的结转资金数额与财政部审核确认的结转资金数额不一致的,以审核确认数为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中央部门在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财政部应当责成其进行纠正,并可以通过调减部门预算等方式将有关资金收回中央总预算。

第二十七条 中央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规定,结合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参照本办法的原则,另行制定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对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资金,按照有关政府性基金项目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2006年12月7日发布的《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06]489号)同时废止。

附:1.20××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表 2.《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表》填制说明

推荐第3篇:关于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

关于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

资金管理的通知

财预[2010]3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规范财政预算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总体要求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11号),现就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级财政部门要组织本级各部门、督促和指导省以下各级财政部门对结余结转资金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切实压缩结余结转资金规模。

二、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形成的结转项目,经清理确认属于已无法支出或无需支出的,要通过调减项目预算等方式,将资金收回总预算统筹管理;超过预算确定期限一年以上的,原则上也要收回总预算;确需继续保留的,要尽快分解下达至本级有关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并按照规定用途安排支出,加快支出进度。对上级专项转移支付安排形成的结转项目,其资金管理办法对结余结转有具体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未作具体规定且超过预算确定期限一年以上的,可在其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用途和使用范围内,调整到其他级次或同类项目,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三、对部门结余资金,要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统筹安排使用。对部门结转资金,要督促部门加快支出进度。对部门结转超过预算确定期限一年以上的项目,财政部门要商相关部门通过调减部门预算等方式将资金收回本级预算。其中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结转项目,参照财政结转项目中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的处理方式办理。

四、对财政暂存款和财政暂付款要全面清理,及时做好资金拨付和清算工作,该收回的要尽快收回,该核销的要按程序尽快核销。

五、建立和完善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研究完善本级部门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制度,建立结余结转资金管理与预算编制相衔接的激励约束机制。

六、加强国库资金管理。加快财政结转项目的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完善特殊事项资金预拨和清算制度。同时,要防止为压缩结余结转资金“以拨作支”,将国库资金调入财政专户等不规范做法,确保财政资金切实发挥效益。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须高度重视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工作,积极采取措施,认真组织实施。并于2010年9月30日之前,将本地区结余结转资金清理工作开展情况及时上报我部。

财政部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五日

推荐第4篇:《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表》填制说明

附2: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表》

填制说明

一、《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表》反映部门年度财政拨款基本支出结转情况及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

二、分项说明:

1.“项目”:填列口径与预算批复口径一致。

2.“项目代码”(第1栏):填列年初预算批复项目的代码;年度预算执行中追加的项目代码可通过系统新增产生。

3.“项目单位”(第2栏):填列存在结转和结余资金单位的名称,包括基本支出结转单位、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单位。单位级次应与预算编制单位一致。

4.“预算批复年份”(第3栏):填列项目支出预算批复年份,自××××年至××××年。如是一次性项目,则起始年份与终止年份相同。

5.“截至上年底累计结转和结余资金-结转”(第5栏):填列截至上年(即20××年的上一年)年底累计产生的财政拨款结转资金数。

6.“截至上年底累计结转和结余资金-结余”(第6栏):填列截至上年(即20××年的上一年)年底累计产生的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数。

7.“20××年度-预算数” (第7栏):填列20××年年初预算批复、执行中调整的财政拨款数。 8.“20××年度-当年实际支出-当年财政拨款支出” (第9栏):填列20××年年初预算批复、执行中调整的财政拨款实际支出数。

9.“20××年度-当年实际支出-使用以前年度结转和结余资金-结转”(第11栏):填列使用以前年度的财政拨款结转资金数。

10.“20××年度-当年实际支出-使用以前年度结转和结余资金-结余”(第12栏):填列使用以前年度的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数。

11.“20××年度-当年形成结转和结余资金-结转”(第14栏):反映20××年当年财政拨款形成的结转资金数。

12.“20××年度-当年形成结转和结余资金-结转-其中:暂付款”(第15栏):填列20××年财政拨款结转资金中资金已经支付、会计上作为暂付款处理的数额。

13.“20××年度-当年形成结转和结余资金-结余”(第16栏):反映20××年当年财政拨款形成的结余资金数。

14.“截至20××年底累计结转和结余资金-结转”(第18栏):反映截至20××年底累计产生的财政拨款结转资金数。

15.“截至20××年度累计结转和结余资金-结转-其中:暂付款”(第19栏):填列截至20××年底财政拨款累计结转资金中资金已经支付、会计上作为暂付款处理的数额。

16.“截至20××年底累计结转和结余资金-结余”(第20栏):反映截至20××年底累计产生的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数。

17.“是否建设性资金”(第21栏):选择填列是否为基本建设项目,分为“是”、“否”。

18.“结转资金产生原因”(第22栏):填列截至20××年度累计结转产生的原因,选择填列“项目前期准备不充分”、“细化方案的确定时间较晚”、“追加预算时间较晚”、“拨款时间较晚”、“暂付款虚增专项结转”、“招投标、政府采购等程序进展较慢”、“气候条件等不可抗因素”、“项目尾款或质保金”及“其他”等(对填写“其他”的应在“备注”栏中说明具体原因)。

三、其他注意事项

1.中央部门在中央预算管理系统软件结余资金管理模块中,填报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表,并按规定时间,将纸质和电子文档报送财政部。

2.项目填列口径应与预算批复口径一致。预算执行中追加项目如有财政拨款结转或结余资金的应包含在此表中,项目编码在系统中按新增项目生成,“备注”栏注明财政部批准文号。

3.为保证年度之间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表的衔接和对比,“截至上年年底累计结转和结余资金”栏(第4栏)中的结转和结余资金数额,应与财政部上年批复的部门财政拨款累计结转和结余资金数额保持一致。如在报送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确认表后,部门决算对结转和结余资金数额进行了调整,则以部门决算数据为准,下一年度报送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表时,相应调整“截至上年年底累计结转和结余资金”栏(第4栏)中的结转和结余资金数额,并在“备注”栏(第23栏)中予以注明。

推荐第5篇:财政部明确结转结余资金范围及清理措施

财政部明确结转结余资金范围及清理措施

核心提示:财政收回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时,借记“国库存款”科目,贷记“暂存款”科目。

视野讯 财政部发布《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

明确结转结余资金的范围及清理措施

结余资金的范围包括: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

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含从2015年起由政府性基金预算转列一般公共预算的结转结余资金),除权责发生制核算事项外,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全部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未满两年但调整用途的结转资金,其结转时间应按初次安排预算的时间计算,不得重新计算。已按权责发生制核算的事项最迟要在2016年底前使用完毕,地方规定时间更为提前的,从其规定。

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规模较大的,应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调入的基金应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每一项政府性基金结转资金规模一般不超过该项基金当年收入的30%,地方可在此基础上实行更严格的统筹使用措施。

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中,预算尚未分配到部门和地方并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由下级财政交回上级财政统筹使用;未满两年的结转资金,同级财政可在不改变资金类级科目用途的基础上,调整用于同一类级科目下的其他项目。预算已分配到部门并结转两年以上的结余资金,由同级财政收回统筹使用。收回的结转结余资金,作为权责发生制核算事项,应在两年内使用完毕。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交回、收回或用途调整有关情况应及时汇总报送上级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部门预算结余资金以及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包括基建资金和非基建资金),由同级财政收回统筹使用。收回统筹使用的资金作为权责发生制事项单独核算,并应在两年内使用完毕。

财政收回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时,借记“国库存款”科目,贷记“暂存款”科目。安排使用时,按原预算科目支出的,借记“暂存款”科目;调整支出科目的,应按原结转预算科目做冲销处理,借记“暂存款”,贷记“一般预算支出”等科目,同时按实际支出预算科目作列支账务处理,借记“一般预算支出”等科目,贷记“国库存款”等科目。

规范结转结余资金收回程序

财政部根据省级财政部门报送的2014年底财政存量资金清理统计情况,对省级财政部门应交回结转结余资金,采取预上缴、后清算方式办理,由各省级财政部门专项上解中央财政,年终结合专员办审核意见据实清算。 为做好政策衔接,按照《通知》规定应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交回上级财政或由同级财政收回统筹使用的结转结余资金,在2015年2月28日前已形成实际支出的,可不再追溯调整;2月28日后不得再形成实际支出,否则须追溯调整。收回资金的项目需要在2015年及以后年度继续实施的,应作为新的预算项目管理,按照程序重新申请和安排。

并指出以后年度收回财政存量资金工作比照上述方式办理。

建立财政存量资金定期报告制度,完善相关保障措施,并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预算编制管理,逐步推进实行地方中期财政规划管理,不断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提前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加快预算批复和转移支付下达进度,杜绝各类虚假列支行为,严格控制新增财政存量资金。

相关法规: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推荐第6篇:结余资金文字说明

2010年中国科学院力学研究所结余资金情况分析

自2000年财政部实施部门预算制度改革以来,中科院及研究所各单位积极转变预算管理观念,逐步适应国家加强公共财政管理改革的需要,预算编制更加科学完整,财务管理更加严格规范,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较改革之初有所提高。与此同时,在预算管理中我们依然感觉到一方面存在重视上项目争资金,另一方面有个别项目因各种原因存在财政拨款预算执行力度欠缺的情况。从国家的角度看,既影响了预算编制的严肃性和执行的有效性,又制约了有限财政资源的优化配臵,降低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同时,也给单位自身的预算编制带来了一定的困惑。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力学所根据2006年财政部正式印发的《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在科研实践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从总体上看,加大预算执行力度,加强结余资金管理仍是目前我所财务管理的关键环节和重要工作之一。

2010年力学所各项目结余资金共计14061万元,产生结余资金的主要原因是

1、实验室经费①、以前年度资金结余较大,资金结余对预算执行进度形成很大压力。2007及2008两年的经费于2008年中旬下达,截至2010年12月,相当于4年经费用2.5年时间支出,导致预算执行进度难以达到90%。②、一些课题项目和科研合同需分阶段进行,费用分批付款,尾款需项目验收后支付。另有部分项目周期较长,开放课题两年期的项目,需跨年度集中执行,第一年为理论阶段,经费多集中于第二年进行具体执行,如“材料跨尺度多场耦合的几个力学交叉问题研究”等项目约50万经费未到执行期。③、因2010年上半年的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工作,针对评估的结果和建议,实验室进一步调整了发展规划,预算编制与实际项目执行有变更,需要根据新的实施方案调整预算,从而推迟了计划执行时间。为新预算方案预留约50万元。如计划实施“实验室科研管理系统”,需上线测试系统稳定后支付经费。④、公共实验平台预订的维护维修工作正在进行,如扫描电镜灯丝更新,材料试验机检定、液压系统维护等约计100万元。⑤、部分开放课题、高级访问学者、部分实验室人员出访的计划推迟,部分对外交流经费约计50万元尚未支出。⑥、因预算到位率问题,一般情况下,在下一年度资金下达前,预留上年度约10%的经费,用于下一年度经费到达前的支出。

2、微重力科学和空间生命科学前沿基础研究,该项目未能按预算计划执行的主要原因如下:①、部分已经发生费用未付款,计划本年度12月底前支出。此项内容引起的未执行预算约占总额的30%。②、实验所需的部分设备采购正在进行过程中。此项内容引起的未执行预算约占总额的30%。③、由于总项目经费到位较原计划晚了半年左右,相关研究内容也较原计划延迟,导致经费支出较预算滞后。此项引起的未执行预算约占总额的40%。

3、所拨课题经年累积形成结余。

4、个别跨年度项目预算执行不力。

分析上述问题产生的原因,我们认为要想做好结余资金管理,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首先要切实做好项目支出预算编制工作。预算编制是整个预算管理的起点,是预算执行的前提,也是形成结余资金多少的关键。各项目在立项之初相关人员要严格执行财政部项目支出管理办法和细化项目支出预算的规定,切实做好项目申报前期准备工作,做好年初项目预算的细化,同时财务和业务部门以及中介机构专家等人员,应本着“依据充分、条件成熟、项目可行、支出合理”的原则,加强对项目可行性报告的评审,提高项目申报文本质量,提高项目支出预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这是做好或避免出现结余资金的前提条件。

其次,各项目责任人应高度重视项目预算执行工作。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改变目前的重预算争取、轻预算执行的倾向,加大预算执行力度。一是单位统一编制预算,强化预算综合管理,实现财政资金归口管理,便于财务部门对所有资金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监督,及时核算。二是财务部门和项目责任人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项目责任人按规定尽早启动项目,加大项目实施力度,保证项目进度,财务部门要根据项目进度支付资金,管好、用好资金,保证项目开展所需资金的正常供应。三是各项目自身要建立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制度,在每个季度结束后,至少在半年度结束后,要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进展缓慢,预算执行差的,要及时分析原因,认真查找问题,尽快实施整改,保证项目正常进度和预算执行正常速度,避免年底抢时间、赶进度、急花钱。四是将预算执行情况、结余资金情况与项目绩效考评紧密结合,细化绩效考评中相关内容和条款,增加结余资金占绩效考评评分的比重,促使各项目将结余资金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再次,加强对结余资金的综合管理。结余资金管理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综合性工作,需要院及所加强领导,在进一步强化对结余资金管理监督检查的同时,还应给出切实可行的指导性意见和办法。

最后,建立结余资金管理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各项目责任人减少结余资金、消化结余资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一是鼓励项目责任人主动提出结余资金消化计划,尽快消化结余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二是对结余资金连续两年明显减少或当年与上年相比大幅度减少的,要真正给予项目责任人一定的奖励。

中国科学院力学研究所 二○一一年二月一十三日

推荐第7篇: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

财预[2010]3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规范财政预算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总体要求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11号),现就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级财政部门要组织本级各部门、督促和指导省以下各级财政部门对结余结转资金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切实压缩结余结转资金规模。

二、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形成的结转项目,经清理确认属于已无法支出或无需支出的,要通过调减项目预算等方式,将资金收回总预算统筹管理;超过预算确定期限一年以上的,原则上也要收回总预算;确需继续保留的,要尽快分解下达至本级有关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并按照规定用途安排支出,加快支出进度。对上级专项转移支付安排形成的结转项目,其资金管理办法对结余结转有具体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未作具体规定且超过预算确定期限一年以上的,可在其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用途和使用范围内,调整到其他级次或同类项目,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三、对部门结余资金,要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统筹安排使用。对部门结转资金,要督促部门加快支出进度。对部门结转超过预算确定期限一年以上的项目,财政部门要商相关部门通过调减部门预算等方式将资金收回本级预算。其中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结转项目,参照财政结转项目中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的处理方式办理。

四、对财政暂存款和财政暂付款要全面清理,及时做好资金拨付和清算工作,该收回的要尽快收回,该核销的要按程序尽快核销。

五、建立和完善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研究完善本级部门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制度,建立结余结转资金管理与预算编制相衔接的激励约束机制。

六、加强国库资金管理。加快财政结转项目的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完善特殊事项资金预拨和清算制度。同时,要防止为压缩结余结转资金“以拨作支”,将国库资金调入财政专户等不规范做法,确保财政资金切实发挥效益。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须高度重视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工作,积极采取措施,认真组织实施。并于2010年9月30日之前,将本地区结余结转资金清理工作开展情况及时上报我部。

财政部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五日

推荐第8篇: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文号】财预[2013]372号 【发布日期】2013-10-21 【生效日期】2013-10-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财政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

财预[2013]3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精神,盘活地方财政存量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在继续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11号)、《财政部关于加快地方财政支出进度有关情况的通报》(财预〔2010〕48号)、《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预〔2010〕383号)等文件做好相关工作的基础上,现就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细化支出预算编制,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一)进一步细化预算编制。早编、细编项目支出预算,将预算细化到“项”级科目和具体项目,减少预算代编和预留项目,推进编制中期预算,提高预算年初到位率,提高项目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准确性。

(二)建立健全预算执行监控制度。做好年初代编预算分解下达工作,超过当年9月底仍未落实到具体项目和实施单位的,要收回总预算用于其他急需项目。建立健全预算执行监控制度,定期对未下达的专项资金进行梳理分析,对当年确定不能执行的项目,按规定程序及时调整预算,将资金调剂用于当年急需的项目和其他有条件实施的项目,尽快形成实际支出,盘活资金存量。

(三)完善据实结算项目下达方式。下一年度继续安排的据实结算项目资金实行预拨清算制度,每年10月底前预拨据实结算项目资金,下年度进行清算。

二、建立定期清理机制,压缩结余结转资金规模

(四)建立财政结余结转资金定期清理机制。各级财政部门每年要定期组织清理本级财政结余结转资金,摸清底数、分类处理,切实压缩结余结转资金规模。省级财政部门要切实承担管理责任,督促和指导省以下各级财政部门清理压缩结余结转资金,并将清理压缩情况及时报我部备案。2013年和2014年底,财政结余结转资金要在上年的基础上分别压缩15%以上,2015年底各地公共财政预算结余结转资金占公共财政支出的比重均不得超过9%,目前比重低于9%的应只减不增。

(五)进一步强化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加大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的统筹使用力度,对地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形成的结转项目,结转年度超过一年的,一律收回同级财政总预算统筹安排。对上级专项转移支付安排形成的结转项目,其资金管理办法有具体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未作具体规定且连续结转两年及以上的,一律收回资金使用方本级财政总预算统筹安排。

(六)加强地方政府性基金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完善政府性基金支出管理方式,加快预算执行,力争实现“当年收入、当年支出”。对连续两年及以上预算执行率达不到80%的基金支出项目,可在其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用途和使用范围内,将其累计结余资金调整到其他同类项目;确实无法执行的,研究将其累计结余资金调剂用于急需资金的建设项目和公共事业发展支出。

(七)继续清理整顿财政专户。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除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外,预算安排的资金应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不得转入财政专户,坚决杜绝违规采取“以拨作支”方式将库款转入财政专户、虚列支出、挤占挪用资金等行为。

三、加强国库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运行效益

(八)建立财政暂付款、暂存款定期清理机制。各级财政部门每年要定期组织清理本级财政暂付款、暂存款,省级财政部门加强对省以下财政部门的督促和指导,并将上年清理暂付款、暂存款情况及时报我部备案。2013年和2014年底,财政暂付款要在上年的基础上分别压缩10%以上和30%以上;财政暂存款每年要在上年的基础上只减不增。

(九)全面清理现行财政对外借款。要加大清理力度,依法抓紧向借款单位催款,督促履行还款责任。有资金来源的财政对外借款,抓紧调整追加预算,办理转列支出手续,按程序尽快核销;没有资金来源的财政对外借款,要区分情况、分类处理,采取抵扣转移支付和财政拨款资金、列入地方政府性债务、按规定程序核销等方式予以解决。

(十)严禁违规新增财政对外借款。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拨款,不得办理无预算、无用款计划、超预算、超计划的拨款,严禁违规对非预算单位及未纳入年度预算的项目借款和垫付财政资金。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深化部门预算管理改革,加强部门结余结转资金管理

(十一)加大部门结余结转资金清理力度。各级财政部门每年要定期组织清理本级部门结余结转资金。对部门结余资金,要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统筹安排。对部门结转资金(含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结转资金),要督促加快支出进度,结转两年及以上仍未使用完毕的,一律视同结余资金,收回地方本级财政统筹管理。对常年累计结余结转资金规模较大的部门,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要适当压缩部门财政拨款预算总额。

(十二)清理和控制部门暂付款。各级财政部门全面清理本级部门暂付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严禁部门利用财政拨款资金对外借款,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各级财政部门要督促部门和单位加强财政拨款资金管理,探索建立部门财政拨款资金管理与预算编制相衔接的激励约束机制,保障财政资金安全和效益。

(十三)规范预算单位资金支付管理。严格规范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严禁违规将财政资金从零余额账户支付到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对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现有结余资金,可采取分年编入部门预算方式,逐步予以消化。进一步清理整顿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凡不符合规定应予以撤销的,坚决予以撤销;短期内无法撤销的,要将其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严格审批管理,避免脱离财政监管。

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精神,兼顾当前和长远,切实抓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中央财政将对地方结余结转资金管理情况进行考评,评价结果将适时公开通报,并作为分配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的重要因素。

特此通知。

财 政 部

2013年10月21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推荐第9篇:马鞍山市市直部门财政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马鞍山市市直部门财政结转和结余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提升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优化财政资源配置,加快财政支出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安徽省省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和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加强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市直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是指与市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部门、单位),在预算年度内按照市财政局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当年未列支出的财政资金,以及由财政部门管理的特设专户当年未列支出的财政资金。

市直部门财政拨款结转资金(以下简称结转资金),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财政资金。

市直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是指支出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导致工作目标终止,当年剩余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结转资金管理。各部门、单位项目支出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使用完毕。对确需结转使用的,由部门、单位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结转下年继续安排使用,但下年仍未使用完毕的,全部收回市级预算。如项目单位确需继续使用的,由单位提出申请,报市政府按追加预算有关程序办理。

属上级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形成的结转资金,上级财政有具体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基本建设项目结转资金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条 结余资金管理。市直部门结余资金按性质划分为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

基本支出结余,原则上由部门、单位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并将安排使用情况报市财政局备案。

项目支出结余,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⑴省级以上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支出结余,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全部收回市级预算。⑵市级预算项目支出结余,全部收回市级预算。⑶基本建设项目支出结余,经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后,按投资来源比例收回市级预算。

第五条 各部门、单位应加强项目支出预算执行管理,切实减少年度预算结转。因政策变化等原因,对预计年底可能形成资金结转结余的项目,应及时提出调减当年预算或调整用于本部门执行中新增重点支出项目的申请,并履行规定审批程序。

第六条 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特设专户资金的使用管理,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对特设专户年终资金余额,要分清结转和结余资金,对上年结余的资金要上缴国库纳入预算管理。

第七条 市财政局要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强化市级预算执行管理措施,督促和配合部门、单位加快预算支出进度,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条 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制度,完善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取消执收部门、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过渡账户,执收部门、单位收取的所有政府非税收入,按规定统一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九条 严格特设专户管理。取消不符合现行政策规定的专户,撤销执行政策到期和资金已使用完毕的专户,除有政策明确规定外,原则上不再开设新的特设专户。

第十条 市财政局、市审计局要加强对各部门、单位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监督检查。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相关规定,责令其进行纠正,或通过调减部门预算等方式将结转或结余资金收回市级财政。

第十一条 对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政府性基金和专项收入项目支出的结转和结余资金,按照基金和专项收入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推荐第10篇: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一节 单位预算管理

第二节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一节 单位预算管理

一、行政单位预算的概念和内容

(一)行政单位预算的概念

行政单位预算是行政单位根据其职责和工作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换言之,行政单位预算是对单位一定时期财务收支规模、结构、资金来源和去向所作的预计,是行政单位财务工作的基本依据。

(二)行政单位预算的内容

《规则》第六条规定行政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收入预算包括财政预算拨款收入以及其他收入两部分;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两部分。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互为存在的前提,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是构成

单位预算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按照原《规则》规定,行政单位预算包括财政拨款预算、预算外资金收入和其他收入预算。2010年6月,财政部颁发《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将预算外资金收入全部纳入预算,从而预算外资金收入概

念成为历史。

新《规则》从完整和客观地反映单位收支全貌出发做出这种规定,不仅使行政单位形成一个能够全面反映单位收支状况的预算体系,而且有助于强化单位预算的约束力,增强行政单位预算管理的责任。

实际上在新《规则》起草过程中,对行政单位预算内涵的确定一直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行政单位预算应当是财政拨款预算,主要理由是:行政单位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行政单位预算只能是财政拨款预算。由于行政单位肩负着行使国家行政管理的职能,其预算资金来源应当是国家财政拨款,行政单位开展工作所需的经费支出,应由国家财政无偿供给,不应该通过自行组织收入解决。

另一种观点认为,行政单位预算应该是单位全部收入及其支出的预算,主要理由是行政单位除财政预算拨款外还客观存在着其他收入及其支出,这部分收支应在单位预算中反映。如果不将这些收入纳入单位预算进行反映,没有相应的财务制度加以制约,一方面,不能全面如实反映单位各项收支情况;另一方面容易造成单位私设“小金库”或“账外设账”,扰乱财经秩序。因此,新《规则》应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在单位预算中如实反映行政单位的各项收支情况。将其他收入及其相应的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加以规范管理。

这两种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第一种观点,是理想化的,与当前现实还有一定差距,应该成为今后发展的方向;第二种观点符合当前的实际情况,也有利于加强对各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因此,新《规则》采用了第二种观点,但是,并不意味着国家鼓励行政单位组织创收活动,也不改变财政拨款是行政单位资金来源主渠道的资金供给模式。

二、行政单位预算管理级次

《规则》第七条规定:“按照经费领拨关系和预算管理权限,行政单位预算管理分为下列级次:

1、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预算的行政单位,为一级预算单位;

2、向上一级预算单位申报预算并有下级预算单位的行政单位,为二级预算单位;

3、向上一级预算单位申报预算,且没有下级预算单位的行政单位,为基层预算单位。

一级预算单位有下级预算单位的,为主管预算单位。”

简言之,就是向财政部门报领经费,并有下级预算单位的为主管预算单位(一级预算单位);不直接向财政部门报领经费,但又需对下级预算单位核拨经费的为二级预算单位;没有下级预算单位的,无论向谁报领经费均为基层预算

单位。

主管预算单位一定是一级预算单位,但是,一级预算单位不一定就是主管预算单位,如,省(市)的厅(委、局)直接从财政部门领拨经费,应属于一级预算单位,如果这些厅(委、局)有下一级预算单位,则是主管预算单位;如

果没有下一级预算单位,则是基层预算单位。

《规则》第八条具体规定:各级预算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级次报领、核拨经费,并按照批准的预算组织实施,定期将预算执行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上一级预算单位报告。

正确划分预算管理级次,明确各级财务的职责,对于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工作有着重要的意义:首先,有利于确定上下级财务关系,防止因权限、责任不清而造成财务管理工作混乱;第二,有利于充分调动各行政单位的积极性,避免事无巨细均由上一级单位决策和事无大小均向财政伸手要钱的局面,增强行政单位预算管理的严肃性;第三,有利于各项财务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维持正常的财经秩序。

三、行政单位预算管理办法

《规则》第九条规定:财政部门对行政单位实行收支统一管理,定额、定项拨款,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

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一)预算管理办法的内容

1、“收支统一管理”,是指行政单位应将各项收入与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这是行政单位预算管理改革的主要内容。也就是说,行政单位在编制预算时,要将单位取得的财政预算拨款收入、其他收入全部编入收入预算,并根据全部收入情况统筹安排各项支出。行政单位还应将全部的收支预算逐级上报主管预算单位和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和主管预算单位根据行政单位工作计划、国家财政政策和财力可以予以核批。各行政单位财务部门按照上级核批的

预算,统一组织实施。

2、“定额、定项拨款”,是指财政部门确定行政单位财政预算拨款额度的办法。定额是指财政部门根据行政单位工作的性质和特点,结合国家财政状况,对行政单位的基本消耗所确定的经费拨款额度。如按行政编制或实有人数及人均定额标准确定的公务费、差旅费等,按车辆数和标准消耗确定的汽车燃修费等。对行政单位经常性支出预算的测

算和拨付一般采用定额办法。

定项是指财政部门对行政单位为完成某一专项或特定工作任务专门安排的经费拨款额度。一般情况下,对行政单位的专项会议费、专项修缮费、专项购置费和专项业务费等项目支出预算采取定项拨款办法。对专项经费具体采取“按项报批、专款专用、专门核算、追踪问效”的管理办法。行政单位在申请专项经费时,要按规定程序,分项单独申请,财政部门或主管预算单位按项审查核定。行政单位收到专项经费预算后必须按批准的项目和预算安排使用资金,进行专门核算,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项目和挪用资金。行政单位还需按有关规定编报资金使用情况,有关部门要对专项

经费进行追踪监督,以保证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

需要说明的是,定项拨款一般是根据行政单位的特殊工作任务确定的,不是所有行政单位都有定项拨款,定项拨款也不是固定不变的,当工作任务变化,没有专项或特殊工作任务时,可以不实行定项拨款。定额拨款和定项拨款两种办法可互相结合使用,专项经费预算也可依据定额方法确定。

3、“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是指行政单位收支预算一经财政部门或主管预算单位审核确定,除特殊因素外,预算执行中的超预算支出,财政部门或主管预算单位不再追加财政预算拨款。行政单位应加强管理,采取

节支措施而形成的收支结转和结余,按照规定使用。

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原则上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用于增人增编等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但增人增编等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不得挪用,不得用于提高人员经费开支标准。项目支出结转资金结转下年按原用途继续使用。

结余资金包括部门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基本支出结余包括人员经费结余和日常公用经费结余。人员经费结余,对纳入财政工资统发的部门、单位,年终清算后全部收回部门预算;对未纳入财政工资统发的部门、单位,由部门、单位按规定安排使用。日常公用经费结余,全部由部门、单位按规定安排使用。项目支出结余,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属中央专项补助项目支出结余,中央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全部收回部门预算。属省级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结余,全部收回省级预算。预算安排的政府采购项目支出结余,按政府采购节约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基本建设项目支出结余,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工程竣工后结余的项目资金,经财政

部门审核确认后,按投资来源比例收回本级预算。

注:不同结余管理办法不同。

(二)实行新预算管理办法的意义

1、有利于统筹合理安排各项资金,全面反映行政单位预算的收支状况。实行收支统一管理,将其全部的收入纳入单位预算,便于根据收入预算的规模,按照量入为出和轻重缓急的原则确定支出预算;便于全面反映各项资金的来源渠道和支出去向,掌握和控制收支总体规模;便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同时,也为财政部门合理核定行政单位预算提

供可靠的依据。

2、有利于合理分配预算,保证行政单位的基本开支需要。对行政单位实行“定额、定项”的拨款方法,就是根据行政单位的工作任务和工作特点,结合财力确定合理的定额或支出水平,实行这种办法既可以保证行政单位基本支出的需要,又能够根据行政单位所承担的特殊或专项工作任务,妥善安排必要的项目支出,保证行政单位各项工作任务

的完成。

3、有利于强化行政单位预算约束力,增强单位控制支出的责任。实行“超支不补,结余和结转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有助于增强预算管理的约束力,调动行政单位节约支出的积极性。超支不补,可促使强化管理,积极采取措施,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实行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有助于发挥节约支出的主观能动性,防止突击花钱,逐步形成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的预算管理运行机制。

四、预算的编制

(一)预算的编制要求

1、收支统管。行政单位要将财政预算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全部编入单位的收入预算,这两部分构成行政单位支出预算的全部经费来源,因此,行政单位要将全部的收入和全部的支出统一纳入单位预算,统筹安排使用,行政单位不

得在预算之外另留收支项目。

2、统筹兼顾。行政单位在编制支出预算时,要合理安排各项支出,确保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津贴、补贴等“刚性”支出和维持机关正常运转所需的公务费、业务费等必不可少的支出;行政单位可用的其他收入作为行政单位经费来源的补充,要与财政预算拨款收入统筹安排使用,主要用于安排必要的基本支出。

3、收支平衡。行政单位编制预算,要做到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不打赤字预算。行政单位在安排预算时,要按照收入情况,安排预算年度内各项支出。支出预算要具有可靠的经费来源,没有把握的收入,不能安排支出。

(二)预算编制的准备工作

为保证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在编制预算前必须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是清理核实对行政单位支出预算影响较大的各项基本数字。如单位的行政编制数、工资项目实有人数、房屋面

积、取暖面积、车辆数等。

二是掌握预算年度内影响行政单位预算收支的有关政策以及本单位工作任务的变化情况。

三是正确分析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预测预算年度的收支增减趋势,确定影响预算收支变化的因素和影响程度。

(三)预算编制的方法

行政单位要在完善各项支出定额的基础上,运用“零基预算”、“基数加增长因素”等方法,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使行政单位收支预算做到真实、可行,要切实发挥预算在行政单位财务管理中的积极作用。编制预算的具体方法是:

1、收入预算的编制。新《规则》规定,行政单位收入预算由财政预算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两部分组成。财政预算拨款收入数,应根据定额标准和对专项经费的申报管理要求编列;其他收入数应根据实际情况按项编列。行政单位在编制收入预算时应特别注意不能把应当上缴财政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收入等,作为单位的收入来源,编进本单位收入预算。

2、支出预算的编制。行政单位支出预算由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组成。行政单位在编列支出预算时,要对支出进行

合理分类,并根据要求分别编列。

基本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行政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其内容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

基本支出预算实行定员定额管理,在对行政单位进行分类分档的基础上,根据历年收支情况和保证正常运转的需要,测算制定基本支出定员定额标准,按照定额标准,核定单位的基本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务,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项目支出预算要体现预算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在对申报项目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的基础上,结合当年财力状况,按照轻重缓急排序,优先安排急需、可行的项目。项目单位对项目支出的实施全程监控。

五、预算的编报和审批程序

新《规则》第十一条对行政单位预算的编制程序作了明确规定,概括地讲,就是“两上两下”的预算编制程序。

1、单位提出概算

行政单位根据预算年度工作计划、工作任务和收支增减因素,提出包括财政预算拨款收入、其他收入和各项支出

组成的收支概算,逐级汇总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2、财政部门下达预算指标

财政部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财政预算,参照行政单位编报的收支概算,按照预算编报审批原则测算、

分配下达单位预算指标,包括财政预算拨款指标。

3、单位编报正式年度预算

行政单位根据财政分配的预算指标,核实调整单位各项收支,按照预算编报的要求,正式编制收入和支出预算,

经主管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4、财政部门正式批复预算

财政部门对上报的行政单位预算,应进行认真审核,在规定期限内批复下达。行政单位预算经财政部门、主管预

算单位批准后,作为预算执行的依据。

六、预算的执行和调整

《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资金,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行政单位预算的编制,仅仅是预算管理工作的开始,圆满完成单位预算,还需认真组织实施。行政单位在预算执行中,要坚持收支平衡的原则,不得超预算增加支出。

预算调整是指行政单位预算经财政部门或主管预算单位批复后,在执行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增加(减少)收入或者支出,使原批准的预算发生变更所进行的调整。为了维护预算的严肃性,《规则》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行政单位年度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予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行政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逐级报送主管预算单位或者财政部门审批”。例如:由于国家出台的方针、政策,对行政单位有直接重大影响的,如机构改革、人员增减变化较大

或者行政单位工作任务有较大变化等。

行政单位非拨款收入预算发生变化,需调增、调减单位支出预算时,按照新《规则》规定,行政单位可根据收支平衡的原则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预算单位或财政部门备案,主管预算单位或财政部门在批复单位决算时审核确认。需强调的是这部分预算的调整,也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七、决算的编报和审批程序

行政单位决算是按照法定程序编制、用以反映行政单位年度预算执行结果的报告,由决算报表和文字说明两部分

构成。

(一)决算的编制原则

1、统一领导,分工协作,按程序办事

这是编制决算草案在组织工作和程序上应遵守的原则。行政单位决算工作涉及国家各级政权组织,涉及预算、税务、财会、统计等部门,具有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特点,这就决定了必须在统一领导下,分工明确,并需要从中央到地方、各部门之间,从主管部门到各单位,协调配合,共同行动,严格按法定程序办事,才能保证年度决算工作能

够按期顺利完成。

2、符合法规、掌握政策

这是编制决算草案在政策上应遵守的原则。决算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的具体工作,为了保证决算质量,关键是各级领导及工作人员必须掌握政策。法律和行政法规是全国人大、国务院制定的,适用于全国各地区、各部门,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编制决算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对决算的编制要求、报送审批程序及决

算审查中有关部门的职责、权限做出了相应规定。

3、真实、准确、全面、及时

这是决算编审工作在技术上应遵守的原则,由于技术中有政策,需要通过讨论对技术规范达成共识,要强化决算

的质量意识,提高财政决算水平。

“真实、准确、全面、及时”八字方针是决算工作实践中总结出的经验,也是对决算审编工作最基本的要求。真实准确要求决算收支数额按照收付实现制的原则真实填报,凡当年已发生的财政收支,都要如实作为预算收支列入决算。各级财政决算和各类财务决算,都要坚持自下而上、层层逐级汇总的原则,不能以估代编而将客观数据主观化。全面是要求内容完整,就是要严格按照国家和上级的决算编审要求,以及布置的决算表格一项一项地落实,搞清决算口径和各项具体规定,认真填报齐全,不能自行取舍和遗漏,减少决算工作中的技术性失误;并要根据决算报表写出有情况、有分析、有总结的决算报告,为今后加强管理打下基础。及时就是决算上报及时,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规定的时间,把握好编制决算草案工作中各项具体工作的进度,在保证决算质量的前提下,力争缩短编制决算草案的时间。在现代技术手段的支持下,财政决算工作效率每年都有明显的提高,有利于做到及时上报。

(二)行政单位决算的编制方法

《规则》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决算,逐级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这是对决

算编制方面进行了政策上的规定。

预算年度终了后,各基层行政单位都必须在搞好年终清理、结清会计账目基础上,及时、正确、完整地编制行政

单位决算,填报行政单位决算各表数字。

基层行政单位决算编成后,连同行政单位决算说明书,经机关领导审阅签字,正式报送上级单位。上级单位连同本单位决算汇总报送主管部门、汇编成部门的汇总单位决算。然后由主管部门报送同级财政部门、作为财政部门汇编

财政总决算的依据。

(三)行政单位决算的审批程序

1、行政单位决算的审查

行政单位决算的审查层次和机构自下而上为:

(1)上级对下级决算进行的审查。包括:一是上级单位对下级单位决算进行的审查,如主管单位对二级单位的审查、二级单位对基层单位的审查;二是上级财政对下级财政总决算进行的审查。

(2)财政机关对同级主管部门的部门决算的审查。

(3)立法机构对政府总预算的审查。

(4)政府审计机构对政府预算的审查。

在上级对下级、财政对部门的决算审查中,决算审查工作和决算汇编工作交叉进行。

2、行政单位决算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编制中央决算草案,报国务院审定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报本级政府审定后,由本级政府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乡、民族乡、镇政府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代会审查和批准。”

各级总决算由同级政府审查后,报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再报上一级汇编;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决算经本级政府审查后,报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然后上报财政部汇编国家决算。国家决算包括中央决算和地方总决算,中央决算草案,由财政部报国务院审定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经过逐级审核汇总编制的国家决算,由财政部连同决算说明书呈报国务院审查;经国务院核定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代会审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决算,认为有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有其他不适之处,需要撤销批准该项决算的决议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经审议决定撤销的,该下级人大常委员会应当责成本级政府依法重新编制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通常,上年国家决算是和当年国家预算同时审查批准的,基本程序是:财政部长向全国人代会报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说明预算收支的完成数字、未完成计划的原因,并提出改进预算管理的建议。经过反复讨论,代表们如基本上

没有意见,即可通过批准。

国家决算经全国人代会审查批准后,财政部即代国务院批复各省(市、区)总决算。中央各主管部门的单位决算,

由国务院授权财政部批复。

中央各主管部门根据已经批准的决算,分别批准所属单位决算。

地方各级总决算由地方财政部门报送同级人民政府讨论通过后,提请同级人代会常委会审查批准。

第二节 结转和结余管理

一、行政单位结转资金和结余资金的概念

《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新《规则》特别明确了“结转资金”和“结余资金”的概念。注意结转资金在规定使用年限未使用或者未使用完的,视为结余资金,并明确结转和结余资金,均要纳入财务监督管理。

结转资金包括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和项目支出结转资金;结余资金指项目支出结余资金。管理办法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和处理方式上做了调整,调整的主要内容有:

1、当年未支出的财政预算拨款按照性质划分为结转资金和结余资金。当年未支出的基本支出预算拨款全部为结转资金,基本支出没有结余资金。

2、对某一预算年度安排的项目支出,连续两年未使用或连续三年仍未使用完形成的剩余资金,视同结余资金管理。

3、在编制部门预算时,中央部门可统筹调剂使用下级单位结余资金。从《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及与旧管理办法的区别中看出,财政部进一步规范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的方法行之有效,措施强劲有力。

二、行政单位结转资金和结余资金形成的原因

分析由于行政事业单位的体制机制问题,结转和结余资金的形成原因十分复杂,既有行政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管理制度层面上的因素,也有预算编制和执行方面的原因,既有国家宏观财政经济政策的影响,也有单位内部管理方面的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宏观层面

1、财政政策与制度方面。根据原行政财务规则规定,“财政部门对行政单位实行收支统一管理,定额、定项拨款,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在这一政策激励下,一些单位通过加强财务管理,努力增收节支,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益,节约了财政资金,客观上促成了财政资金结余;也有一些单位不认真执行预算,不按进度使用资金,认为本年使用不完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当年形成财政资金结余。此外,行政单位实行收付实现制的会计制度,这一制度下,大量的往来款项没有结算,虚增了结余。对于一些重大项目,由于项目实施周期较长,一般要跨年度才能实施完成。而预算额度有时一次性下达,下达的预算不能全面支出,需要结转下年按项目进度继续使用,从而加强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形成项目资金结余。

2、预算管理体制方面。实行部门预算改革以来,提出了各预算单位在编制预算时,采用以零基预算为基础,逐步实行预算内外资金统筹的综合预算要求。但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因多年惯性以及零基预算需做大量的核实确认工作,实际上仍延续了“上年基数加增长”的传统方法。由于无法预先掌握下年的工作计划,对需要编制多少经费预算才能适合本单位的发展需要预计不够精确,造成预算编制不细、不实、不准。部分切块资金预算编制较粗,项目具体使用单位以及所需资金未能在编制中详尽体现,给有资金分配权的部门留有调剂空间,形成资金在部门滞留。我国一直实行历年制预算年度(每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而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要等2—3月份以后举行的各级人代会审批,致使预算年度的起始日先于人代会审批日,造成部门预算获得批准并开始执行的时间滞后于预算的编制。部门预算下达到实际执行单位在4月以后,预算执行时间少了3个多月,有些经费当年无法安排支出,形成资金结余。有些项目预算到12月还办理追加,拨款时间更晚,下达到部门后无法执行,也增加了部门财政拨款结余。

(二)微观层面

1、上级管理部门。由于财政部门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审计部门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监督,上级管理部门和预算单位对财政资金的收支普遍重视,加大了管理力度,着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如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实行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等措施,大大节约了财政资金的支出,从而形成资金结余。预算执行过程如遇国家出台有关政策,需要变更、终止、调整预算

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单位确有预算调整事项,由于预算调整有严格的审批程序,有时调整预算经审批下达后已近年底,预算单位没有时间在当年完成预算,从而形成资金结余。

2、基层预算单位。在预算编制上,有的单位没有将所有收支及以前年度的各项结余全部纳入预算,有的单位应按而没按定员定额标准进行编制,预算编制较粗,形成资金结余。在预算管理上,普遍存在着重要钱、轻执行的情况,资金到位后,没有认真组织实施项目,不按进度要求执行预算,到年终应该完成的项目没有及时完成,使得当年的项目变成了跨年度项目,形成资金结余。项目支出预算因缺乏可比性和参考性,且从立项申报、批复、实施到结束周期较长,市场价格的起伏也造成了执行数与预算数的差异性,使得项目申报的准确性、科学性难以保证。预算内项目由于资金的先期支出,在钱物两清后,票据的报账对责任人来说重视不够,造成未报账金额较大。单位虽有相关措施,但清理力度不够,执行未能及时到位,造成因暂付款未结算而形成大量结余资金。

三、行政单位结转资金和结余资金处理

《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也就是说制订新《规则》时考虑到中央和地方关于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可能存在的差异,对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仅作原则性规定。

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央级行政单位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库〔2010〕18号)、《关于中央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会计核算有关事项的通知》(财会〔2010〕5号)和《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10〕88号)的有关规定,行政单位有关会计核算可以处理如下:

(一)会计科目的设置

1、“401拨入经费”相关明细科目设置

在“拨入经费”科目下设置四个一级明细科目:“一般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八项收入”和“其他资金收入”,分资金类型进行核算。其中:“八项收入”科目核算按照《财政部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规定纳入预算内管理的预算外收入(下同);

“其他资金收入”科目核算除一般预算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和八项收入以外的其他资金收入。各一级明细科目下设置“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两个二级明细科目。

2、“501经费支出”相关明细科目设置

在“经费支出”科目下设置四个一级明细科目:“一般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政府性基金支出”、“八项收入支出”和“其他资金支出”,分资金类型进行核算。其中:“其他资金支出”科目核算除一般预算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和八项收入支出以外的其他资金实际支出。各一级明细科目下设置“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两个二级明细科目。

3、“502拨出经费”相关明细科目设置

在“拨出经费”科目下设置四个一级明细科目:“拨出一般预算财政拨款”、“拨出政府性基金”、“拨出八项收入”和“拨出其他资金”,分资金类型进行核算。其中:“拨出其他资金”科目核算拨付所属单位的除一般预算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和八项收入以外的其他资金支出。各一级明细科目下设置“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两个二级明细科目。

4、“303结余”相关明细科目设置

在“结余”科目下设置四个一级明细科目:“一般预算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政府性基金结转和结余”、“八项收入结转和结余”和“其他资金结余”,分资金类型进行核算。其中,“其他资金结余”科目反映除一般预算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和八项收入以外的其他资金收支相抵后的余额。

在“一般预算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科目下设置“一般预算财政拨款结转”和“一般预算财政拨款结余”两个二级明细科目:“一般预算财政拨款结转”反映一般预算财政拨款中可以结转下年继续执行的项目支出资金余额;“一般预算财政拨款结余”反映一般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结余和可以存放于预算单位的项目支出净结余资金余额。在“一般预算财政拨款结余”科目下设置“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两个三级明细科目。

“政府性基金结转和结余”和“八项收入结转和结余”科目下,均参照“一般预算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明细科目设置方法分别设置相应明细科目,将结转和结余分别核算。

(二)年末相关账务处理

行政单位应按下列规定在每年年末将收支类科目有关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结余”科目有关明细科目。

1、一般预算财政拨款收支的结转

(1)结转一般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的收入和支出

收入类科目,借记“拨入经费——一般预算财政拨款收入——基本支出”,贷记“结余——一般预算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一般预算财政拨款结余——基本支出结余”;

支出类科目,借记“结余——一般预算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一般预算财政拨款结余——基本支出结余”,贷记“经费支出——一般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基本支出”或“拨出经费——拨出一般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

(2)结转一般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项目支出的收入和支出

收入类科目,借记“拨入经费——一般预算财政拨款收入——项目支出”,贷记“结余——一般预算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一般预算财政拨款结转”;

支出类科目,借记“结余——一般预算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一般预算财政拨款结转”,贷记“经费支出——一般预算财政拨款支出——项目支出”或“拨出经费——拨出一般预算财政拨款——项目支出”

完成上述处理后,根据有关项目执行情况分析,按照当年财政拨款项目支出净结余资金数额,借记“结余——一般预算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一般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科目,贷记“结余——一般预算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一般预算财政拨款结余——项目支出结余”科目。

政府性基金收支和八项收入收支参照上述方法结转。

2、其他资金的结转

收入类科目,借记“拨入经费——其他资金收入”,贷记“结余——其他资金结余”;

支出类科目,借记“结余——其他资金结余”,贷记“经费支出——其他资金支出”或“拨出经费——拨出其他资金”。

3、使用一般预算财政拨款结余安排的项目支出

对于行政单位需要使用一般预算财政拨款结余安排的项目支出,经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年末调整一般预算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科目的金额,将需要使用一般预算财政拨款结余数转入一般预算财政拨款结转有关明细科目。借记“结余——一般预算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一般预算财政拨款结余——项目支出结余”,贷记“结余——一般预算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

——一般预算财政拨款结转”。

使用政府性基金结余和八项收入结余安排的项目支出参照上述方法处理。

4、上缴政府性基金结转和结余、八项收入结转和结余参照上述方法处理。

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充分、合理运用账务处理软件,科学设置有关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认真分析本单位2010年年末“结余”科目余额,并按本通知要求将相关金额分别转入新设置的“结余”(或“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明细科目。

没有政府性基金的行政单位,不设置“政府性基金结转和结余”、“政府性基金支出”和“拨出政府性基金”明细科目。

第11篇:事业单位结转和结余的核算

事业单位结转和结余的核算

【摘要】:为适应公共财政体制深化改革和事业单位改革发展的要求,财政部分别对《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号)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7]288号)进行了修订,重新发布了《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2012]22号)。本文结合新规则和新制度中关于加强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深入分析了事业单位财政补助和非财政补助结论和结余的核算。

一、事业单位结转和结余的分类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规定,结转和结余是指事业单位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后,当年剩余的资金。按照资金的性质不同,结转和结余分为财政补助结转和结余与非财政补助结转和结余。

(一)财政补助结转和结余。财政补助结转和结余是指事业单位各项财政补助收入与其相关支出相抵后剩余滚存的、须按规定管理和使用的结转和结余资金。财政补助结转和结余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 1 —

财政补助结转是指结转到下一年度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财政补助资金,包括基本支出结转和项目支出结转。1.基本支出结转是指事业单位本期财政基本补助收入与财政基本补助支出的差额。基本支出结转资金结转下年,用于维持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转。2.项目支出结转是指事业单位本期财政项目补助收入与财政项目补助支出的差额。项目支出结转资金结转下年,按原用途继续使用。

财政补助结余是指事业单位年度财政项目补助收支差额中,符合财政补助结余资金性质的数额。年末,对财政补助各明细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按照有关规定将符合财政补助结余性质的项目余额转入财政补助结余。事业单位形成的财政补助结余资金,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管理,或按规定上缴,或注销资金额度,或经批准转为其他用途,不得参与事业单位的结余分配,也不转入事业基金。

(二)非财政补助结转和结余。非财政补助结转和结余是指事业单位除财政补助收支以外的各项收入与各项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非财政补助结转是指事业单位财政补助资金以外的各专项资金收支相抵后的差额。它不属于财政补助资金,但属于专项资金。事业单位的非财政补助结转资金,应区分未完成项目和已完成项目。未完成项目的结转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已完成项目的剩余资金按项目规定处理,或交回原拨款单位,或留归本— 2 —

单位使用。留用部分不参与事业单位的结余分配,直接转入事业基金。

非财政补助结余是指事业单位除财政补助收支以外的各非专项资金收入与各非专项资金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包括经营结余和事业结余。1.经营结余是指事业单位一定期间各项经营收支相抵后的余额。经营结余转入结余分配,但经营亏损不能转入结余分配,由以后年度的经营结余弥补,不得用事业基金弥补经营亏损。2.事业结余是指事业单位一定期间除财政补助收支、非财政专项资金收支和经营收支以外的各项收支相抵后的余额。事业结余或亏损全部转入结余分配,最后由事业基金弥补。

二、财政补助结转和结余的核算 (一)财政补助结转的核算

1. 科目设置。事业单位应当设置“财政补助结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滚存的财政补助结转资金。本科目应当设置“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两个明细科目,并在“基本支出结转”明细科目下按照“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进行明细核算,在“项目支出结转”明细科目下按照具体项目进行明细核算。本科目还应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的相关科目进行明细核算。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财政补助结转资金数额。

2. 会计处理。期末,将财政补助收入本期发生额结转入“财政补助结转”科目,借记“财政补助收入——基本支出、项目支出”科目,贷记“财政补助结转”科目(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

— 3 —

并将事业支出(财政补助支出)本期发生额结转入“财政补助结转”科目,借记“财政补助结转”科目(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贷记“事业支出——财政补助支出(基本支出、项目支出)”或“事业支出——基本支出(财政补助支出)、项目支出(财政补助支出)”科目。

年末,将符合财政补助结余规定的项目余额转入财政补助结余,借记或贷记“财政补助结转”科目(项目支出结转——××项目),贷记或借记“财政补助结余”科目。

按规定上缴财政补助结转资金或注销财政补助结转额度的,按照实际上缴资金数额或注销的资金额度数额,借记“财政补助结转”科目,贷记“财政应返还额度”、“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取得主管部门归集调入财政补助结转资金或额度的,做相反会计分录。

(二)财政补助结余的核算

1. 科目设置。事业单位应当设置“财政补助结余”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滚存的财政补助项目支出结余资金。本科目应当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的相关科目进行明细核算。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财政补助结余资金数额。

2. 会计处理。年末,按照有关规定将符合财政补助结余性质的项目余额转入财政补助结余,借记或贷记“财政补助结转——项目支出结转(××项目)”科目,贷记或借记“财政补助结余”科目。

按规定上缴财政补助结余资金或注销财政补助结余额度的,— 4 —

按照实际上缴资金数额或注销的资金额度数额,借记“财政补助结余”科目,贷记“财政应返还额度”、“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取得主管部门归集调入财政补助结余资金或额度的,做相反会计分录。

三、非财政补助结转和结余的核算 (一)非财政补助结转的核算

1. 科目设置。事业单位应当设置“非财政补助结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除财政补助收支以外的各专项资金收入与其相关支出相抵后剩余滚存的、须按规定用途使用的结转资金。本科目应当按照非财政专项资金的具体项目进行明细核算。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非财政补助专项结转资金数额。

2. 会计处理。期末,将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本期发生额中的专项资金收入结转入“非财政补助结转”科目,借记“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科目下各专项资金收入明细科目,贷记“非财政补助结转”科目;将事业支出、其他支出本期发生额中的非财政专项资金支出结转入“非财政补助结转”科目,借记“非财政补助结转”科目。同时,贷记“事业支出——非财政专项资金支出”或“事业支出——项目支出(非财政专项资金支出)”、“其他支出”科目下各专项资金支出明细科目。

年末,将已完成项目的项目剩余资金区分以下情况处理:缴回原专项资金拨入单位的,借记“非财政补助结转”科目(××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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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留归本单位使用的,借记“非财政补助结转”科目(××项目),贷记“事业基金”科目。

(二)非财政补助结余的核算 1.经营结余。

(1)科目设置。事业单位应当设置“经营结余”科目,核算事业单位一定期间各项经营收支相抵后余额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后的余额。“经营结余”科目期末如为贷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自年初至报告期末累计实现的经营结余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后的经营结余;如为借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截至报告期末累计发生的经营亏损。年末结账后,“经营结余”科目一般无余额;如为借方结余,反映事业单位累计发生的经营亏损。

(2)会计处理。期末,将经营收入本期发生额结转入“经营结余”科目,借记“经营收入”科目,贷记“经营结余”科目;将经营支出本期发生额结转入“经营结余”科目,借记“经营结余”科目,贷记“经营支出”科目。

年末,如“经营结余”科目为贷方余额,将“经营结余”科目余额结转入“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科目,借记“经营结余”科目,贷记“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科目;如“经营结余”科目为借方余额,为经营亏损,不予结转。

2.事业结余。

(1)科目设置。事业单位应当设置“事业结余”科目,核算一定期间除财政补助收支、非财政专项资金收支和经营收支以外各项— 6 —

收支相抵后的余额。“事业结余”科目期末如为贷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自年初至报告期末累计实现的事业结余;如为借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自年初至报告期末累计发生的事业亏损。年末结账后,“事业结余”科目应无余额。

(2)会计处理。期末,将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本期发生额中的非专项资金收入结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科目下各非专项资金收入明细科目,贷记“事业结余”科目。并将事业支出、其他支出本期发生额中的非财政、非专项资金支出,以及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的本期发生额结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事业结余”科目,贷记“事业支出——其他资金支出”或“事业支出——基本支出(其他资金支出)、项目支出(其他资金支出)”科目、“其他支出”科目下各非专项资金支出明细科目、“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科目。

年末,将“事业结余”科目余额结转入“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科目,借记或贷记“事业结余”科目,贷记或借记“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科目。

3. 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非财政补助结余按照国家规定可以进行结余分配,包括有企业所得税缴纳义务的事业单位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及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差额。

(1)科目设置。事业单位应当设置“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科目,

— 7 —

核算事业单位本年度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的情况和结果。年末结账后,“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科目应无余额。

(2)会计处理。年末,将“事业结余”科目余额结转入“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科目,借记或贷记“事业结余”科目,贷记或借记“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科目。并将“经营结余”科目贷方余额结转入“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科目,借记“经营结余”科目,贷记“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科目。

有企业所得税缴纳义务的事业单位计算出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借记“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科目,贷记“应缴税费——应缴企业所得税”科目。按照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的,按提取的金额,借记“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科目,贷记“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科目。

年末,按规定完成上述处理后,将“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科目余额结转入事业基金,借记或贷记“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科目,贷记或借记“事业基金”科目。

— 8 —

第12篇:财政拨款结转资金解释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0]7号)第三条:

财政拨款结转资金(以下简称结转资金)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财政拨款资金。“财政拨款结转”一级会计科目下设置“当年财政拨款结转”和“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两个一级明细科目,分别核算年末事业单位的当年财政拨款结转和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资金数额。

财政拨款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是指支出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工作终止,当年剩余的财政拨款资金。

第13篇:事业单位结转结余及分配会计核算解析

事业单位结转结余及分配会计核算解析

事业单位结转和结余简称结转(余),是指在一定期间收入大于支出后的余额。新制度按照其资金的性质和用途不同分为财政补助结转结余和非财政补助结转结余。其中财政补助结转结余不参与事业单位的结余分配,具体设置“财政补助结转”和“财政补助结余”两个科目核算;非财政补助结转结余通过设置“非财政补助结转”“事业结余”“经营结余”和“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等科目进行核算。

一、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变化比较

1.财政补助收入核算的变化。新事业会计制度下的“财政补助收入”科目用来核算事业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所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拨款,在该科目下设置“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两个明细科目,并在“基本支出”科目下按照“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进行明细核算,在“项目支出”科目下按照相关具体项目进行明细核算。而原会计制度中的“财政补助收入”科目,用来核算事业单位按照核定的预算及经费领报关系所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各类事业经费。财政补助收入在本次制度改革前后取得的方式也发生了重大改变,原制度下的事业单位在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时,需要填写“预算经费请拨单”,然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新制度下按照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及其他方式进行分别核算,同时增加了在国库直接支付方式下因购货退回等所发生款项退回的账务处理。

2.财政补助支出核算的变化。新制度在“事业支出”科目下按照部门预算要求,设置“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两个明细科目,同时在这两个二级科目下再按财政资金的性质分别设置“财政补助支出”“非财政专项资金支出”和“其他资金支出”等明细科目进行核算。而原制度在财政补助支出方面并没有进行单独的说明。

3.财政补助结转结余核算的变化。新制度按照公共财政管理科学化和精细化的要求,创新性地引入了“财政补助结转”和“财政补助结余”两个科目。其中,“财政补助结转”用于核算事业单位滚存的财政补助结转资金,包括基本支出结转和项目支出结转;“财政补助结余”则用于核算事业单位滚存的财政补助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在原制度下却没有按照资金的性质来区分财政补助结转和非财政补助结转,在年终账务结转处理时,“财政补助收入”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全部结转到“事业结余”科目,“事业支出”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全数结转到“事业结余”科目,“财政补助支出”包含在“事业支出”科目下,因而在原制度下结转结余资金的性质是混淆的,并且也没有区分结转与结余。

二、财政补助结转与财政补助结余核算

财政补助结转结余科目下通过设置“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项目支出结余”3个细分科目,用来核算每年滚存的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财政补助结转又分为基本支出结转和项目支出结转;而财政补助结余仅仅是指财政补助项目支出结余资金。需要明确的是,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实行的是定员定额的管理办法,因此基本支出结转一般是直接结转到下一年度使用,不存在“基本支出结余”这一核算科目。因此,财政补助结余指的仅仅是项目支出结余,对于财政补助结余的资金是不能结转到下年度继续使用的,而是应统筹用于编制以后年度的部门预算,或者按规定上缴或注销。年末,事业单位应将“财政补助收入”和事业支出下的“财政补助支出”这两个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全部结转到“财政补助结转”科目,同时要将财政补助结转账户余额中符合财政补助结余性质的项目余额转入到“财政补助结余”科目。

【例1】某市政府水利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甲水文局201x年有关财政性资金收支科目发生额如表(1)列示。

甲事业单位年终结转财政性资金收支时,账务处理:

(1)结转财政补助收入时会计分录如下:

借:财政补助收入――基本支出 5 400 000

财政补助收入――项目支出――A项目350 000

财政补助收入――项目支出――B项目250 000

贷:财政补助结转――基本支出结转5 400 000

财政补助结转――项目支出结转――A

项目 350 000

财政补助结转――项目支出结转――B

项目 250 000

(2)结转财政补助支出时会计分录如下:

借:财政补助结转――基本支出结转 5 350 000

财政补助结转――项目支出结转――A项目

320 000

财政补助结转――项目支出结转――B项目

230 000

贷:事业支出――财政补助支出――基本支出 5 350 000

财政补助结转――项目支出结转――A

项目 320 000

财政补助结转――项目支出结转――B

项目 230 000

(3)结转属于财政补助结余性质的项目余额时会计分录如下:

借:财政补助结转――项目支出结转――A项目

30 000

贷:财政补助结余――A项目 30 000

三、非财政补助结转与非财政补助结余核算

为了核算本年度剩余滚存的非财政补助结转资金及非财政补助结余资金(包括事业结余和经营结余),新制度设置了“非财政补助结转”“事业结余”与“经营结余”等科目进行核算。非财政补助结转是指事业单位除财政补助收支以外的各专项资金收入与其相关支出相抵后剩余滚存的、须按规定用途使用的结转资金。期末,事业单位应当把事业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4个账户本期发生额中符合专项资金收入的部分结转到非财政补助结转账户;将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两个账户本期发生额中属于非财政专项资金支出的部分结转到非财政补助结转账户。同时应对非财政补助专项结转资金余额进行分析,符合结转性质的资金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属于已经完成项目的剩余项目资金要缴回原专项资金来源单位,或者根据批准将同意留归本单位使用的资金转入到事业基金账户。对于非财政非专项资金收支及经营收支以外资金的各项收支结转到“事业结余”科目,对于经营性质的资金收支结转入“经营结余”账户。

【例2】某市政府水利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甲水文局201x年有关财政性资金收支科目发生额如表(2)列示:甲单位的经营结余按25%的所得税税率缴纳所得税,职工福利基金提取比例为30%。假设甲单位非财政补助结转项目年末已经完成;经过批准,剩余资金的50%退回到原拨入单位,另外50%留归本单位使用。

甲事业单位年终结转非财政性资金收支时,账务处理:

(1)结转事业类收入中非专项资金收入时会计分录如下:

借:事业收入 170 000

上级补助收入 150 000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80 000

其他收入 20 050

贷:事业结余 420 050

(2)结转事业类收入中专项资金收入时会计分录如下:

借:事业收入 250 000

贷:非财政补助结转 250 000

(3)结转事业类支出中非财政非专项资金支出时会计分录如下:

借:事业结余 340 250

贷:事业支出――其他资金支出 170 250

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 62 000

上缴上级支出 90 000

其他支出 18 000

(4)结转事业类支出中非财政专项资金支出时会计分录如下:

借:非财政补助结转 230 000

贷:事业支出――其他资金支出 230 000

(5)结转经营类收入支出时会计分录如下:

借:经营收入 60 000

贷:经营结余 60 000

借:经营结余 50 000

贷:经营支出 50 000

(6)结转非财政补助结转资金时会计分录如下:

借:非财政补助结转 20 000

贷:事业基金 10 000

银行存款 10 000

四、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核算

事业结余和经营结余属于非财政补助结余,根据规定,事业结余和经营结余一般在年末时要转入到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这一账户,用于分配。但如果经营结余为负数,则不能结转。事业单位在会计年度所实现的非财政补助结余资金应该按照准则的规定进行分配:首先,对于有企业所得税缴纳义务的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缴的所得税;其次,按不超过40%的规定比例来提取职工福利基金,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性福利支出;最后,在实施前两项分配后,把当年所剩余的未分配结余资金结转到事业基金账户,用于弥补单位以后年度的收支差额。

【例3】承【例1】、【例2】甲事业单位年终结转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资金时,账务处理:

(1)结转非财政补助结余资金时会计分录如下:借:事业结余 79 800

经营结余 10 000

贷: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 89 800

(2)提取企业所得税税金时会计分录如下:

借: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 2 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2500(10000×25%)

(3)提取单位职工福利基金时会计分录如下:

借: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 26 190

贷: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26 190[(89 800-2 500)×30%]

(4)将结余分配账户余额转入事业基金时会计分录如下:

借: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 61 110

贷:事业基金 61 110(89 800-2 500-26 190)

五、净资产会计科目结转流程图

根据会计制度规定,并结合以上核算实例,编制下图。

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对事业单位进行了精细化科学化管理,尤其是对年终结转结余的账务处理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把事业单位的“结余”更改为“结转和结余”,使得财务核算更为准确。同时,通过以上的实例分析,我们也清楚的看到,新制度的实施不仅增加了工作量,也增加了工作难度。当然这些重大变化,便于财政及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性质的资金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满足于我国财政体制改革及事业单位健康发展的新要求。

第14篇:部门预算结转结余统计表填报说明

部门预算结转结余统计表填报说明

一、表一是三类结转结余资金总表,表二-表四为明细表。

二、表一钩稽关系:1=2+6;2=3+4+5;7=8+9+10;

三、表二-表四为该类专项资金截止2014年底及2015年2月28日按文号分项目分年度结转数。

四、所需报表一式两份,务必于2015年3月25日下班前,加盖公章并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预算股,同时报电子版。

第15篇:解析事业单位结转结余的核算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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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事业单位结转结余的核算过程

财政补助结转的核算

事业单位设置“财政补助结转”科目,核算滚存的财政补助结转资金。该科目下设置“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两个明细科目。

①会计期末,事业单位应当将财政补助收入和对应的财政补助支出结转入“财政补助结转”科目。

②年末,完成上述财政补助收支结转后,应当对财政补助各明细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按照有关规定将符合财政补助结余性质的项目余额转入财政补助结余,借记或贷记“财政补助结转--项目支出结转”科目,贷记或借记“财政补助结余”科目。

③按规定上缴财政补助结转资金或注销财政补助结转额度的,按照实际上缴资金数额或注销的资金额度数额,借记“财政补助结转”科目,贷记“财政应返还额度”、“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取得主管部门归集调入财政补助结转资金或额度的,做相反会计分录。

非财政补助结转的核算

期末,事业单位应当将除财政补助收支以外的各专项资金收支结转入“非财政补助结转”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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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末,完成非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结转后,应当对非财政补助专项结转资金各项目情况进行分析,将已完成项目的项目剩余资金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缴回原专项资金拨入单位的,借记“非财政补助结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留归本单位使用的,借记“非财政补助结转”科目,贷记“事业基金”科目。

财政补助结余的核算

事业单位设置“财政补助结余”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滚存的财政补助项目支出结余资金。

①年末,对财政补助各明细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按照有关规定将符合财政补助结余性质的项目余额转入财政补助结余,借记或贷记“财政补助结转--项目支出结转”科目,贷记或借记“财政补助结余”科目。

②按规定上缴财政补助结余资金或注销财政补助结余额度的,按照实际上缴资金数额或注销的资金额度数额,借记“财政补助结余”科目,贷记“财政应返还额度”、“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取得主管部门归集调入财政补助结转资金或额度的,做相反会计分录。

非财政补助结余的核算

非财政补助结余包括事业结余和经营结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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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结余是事业单位一定期间除财政补助收支、非财政专项资金收支和经营收支以外各项收支相抵后的余额。

经营结余是事业单位一定期间各项经营收支相抵后余额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后的余额。

(1)事业结余的核算

事业单位设置“事业结余”科目。期末,事业单位应当结转本期事业收支。

年末,将“事业结余”科目余额结转入“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科目,借记或贷记“事业结余”科目,贷记或借记“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科目。

(2)经营结余的核算

事业单位设置“经营结余”科目。期末,事业单位应当结转本期经营收支。

年末,如“经营结余”科目为贷方余额,将余额结转入“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科目,借记“经营结余”科目,贷记“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科目;

(3)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的核算

事业单位设置“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本年度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的情况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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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末,将“事业结余”科目余额与“经营结余”科目贷方余额转入“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科目后,要按照规定进行结余分配。

有企业所得税缴纳义务的事业单位计算出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借记“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科目,贷记“应缴税费--应缴企业所得税”科目。

按照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的,按提取的金额,借记“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科目,贷记“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科目。

然后,将“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科目余额结转入事业基金,借记或贷记“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科目,贷记或借记“事业基金”科目。

参考文献:http://www.daodoc.com/zjzcgl/zjkjsw/201407/175320.shtml

第16篇:财政部关于中央级行政单位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会计处理问题的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文号】财库[2010]18号 【发布日期】2010-02-22 【生效日期】2010-02-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中央级行政单位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库[2010]18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武警总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

为规范中央级行政单位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会计处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预[2010]7号)有关规定,现对有关会计核算问题通知如下:

一、会计科目的设置

(一)在“303 结余”科目下设置三个二级科目:“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政府性基金结余”和“其他资金结余”。其中,“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科目反映一般预算财政拨款收支相抵后的余额;“政府性基金结余”科目反映政府性基金收支相抵后的余额;“其他资金结余”科目反映除一般预算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以外的其他资金收支相抵后的余额。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科目下设置“财政拨款结转”和“财政拨款结余”两个三级科目,分别反映一般预算财政拨款结转资金余额和一般预算财政拨款结余资金余额。在“财政拨款结转”科目下设置“基本支出结转”和“项目支出结转”两个四级科目。

(二)在“501 经费支出”科目下设置三个二级科目:“财政拨款支出”、“政府性基金支出”和“其他资金支出”。其中“财政拨款支出”科目核算一般预算财政拨款实际支出;“政府性基金支出”科目核算政府性基金实际支出;“其他资金支出”科目核算除一般预算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以外的其他资金实际支出。在“财政拨款支出”科目下设置“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两个三级科目。

1.在“基本支出”科目下,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的末级科目设置四级科目。在四级科目下,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的末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2.在“项目支出”科目下,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的末级科目设置四级科目。在四级科目下,按具体项目设置五级科目。在五级科目下,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的末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在“502 拨出经费”科目下设置三个二级科目:“拨出财政拨款”、“拨出政府性基金”和“拨出其他资金”。其中,“拨出财政拨款”科目核算拨付所属单位的一般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拨出政府性基金”科目核算拨付所属单位的政府性基金支出;“拨出其他资金”科目核算拨付所属单位的除一般预算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以外的其他资金支出。在“拨出财政拨款”科目下,分别设置“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两个三级科目。在三级科目下,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的末级科目设置四级科目,并按所属拨款单位设置明细账。

二、年末相关账务处理

年度终了,应将收入类科目下明细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结余”科目下相应明细科目的贷方;将支出类科目下明细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结余”科目下相应明细科目的借方。

三、有关要求

(一)中央级行政单位应自2010年1月1日起按本规定设置有关明细科目。各行政单位应充分、合理运用账务处理软件,科学设置有关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对本单位2009年年末“结余”科目余额分别转入新设置的“结余”明细科目。

(二)没有政府性基金的行政单位,不设置“政府性基金结余”、“政府性基金支出”和“拨出政府性基金”明细科目。

(三)除本规定之外的明细科目和辅助账,由各行政单位根据有关管理规定和要求自行设置。

财政部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17篇:财预〔〕383号 关于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

财 政 部 文 件

财预„2010‟383号

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财政结余

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规范财政预算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总体要求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11号),现就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级财政部门要组织本级各部门、督促和指导省以下各级财政部门对结余结转资金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切实压缩结余结转资金规模。

二、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形成的结转项目,经清理确认属于已无法支出或无需支出的,要通过调减项目预算等方式,将资金收回总预算统筹管理;超过预算确定期限一年以上的,原则上也要收回总预算;确需继续保留的,要尽快分解下达至本级有关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并按照规定用途安排支出,加快支出进度。对上级专项转移支付安排形成的结转项目,其资金管理办法对结余结转有具体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未作具体规定且超过预算确定期限一年以上的,可在其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用途和使用范围内,调整到其他级次或同类项目,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三、对部门结余资金,要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统筹安排使用。对部门结转资金,要督促部门加快支出进度。对部门结转超过预算确定期限一年以上的项目,财政部门要商相关部门通过调减部门预算等方式将资金收回本级预算。其中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结转项目,参照财政结转项目中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的处理方式办理。

四、对财政暂存款和财政暂付款要全面清理,及时做好资金拨付和清算工作,该收回的要尽快收回,该核销的要按程序尽快核销。

五、建立和完善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研究完善本级部门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制度,建立结余结转资金管理与预算编制相衔接的激励约束机制。

六、加强国库资金管理。加快财政结转项目的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完善特殊事项资金预拨和清算制度。同时,要防止为压缩结余结转资金“以拨作支”,将国库资金调入财政专户等不规范做法,确保财政资金切实发挥效益。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须高度重视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工作,积极采取措施,认真组织实施。并于2010年9月30日之前,将本地区结余结转资金清理工作开展情况及时上报我部。

主题词:财政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财政部办公厅 6月30日印发

财政部(章)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预算 管理 通知

印发6份 2010年

第18篇:财政补助结余和财政补助结转的区别和联系[推荐]

浅谈结转资金与结余资金的区别与联系

作者:司晓敏

在审计财政拨款预算单位账目时,结转资金和结余资金是我们在工作中必看的两个内容,结转资金和结余资金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运用起来是有很大区别,很多同志由于存在理解上错误,不加区分地加以运用,往往不能正确、完全的反映和掌握财务账目的本来面目。准确地理解和掌握财政预算单位账目中结转资金和结余资金这两个概念的区别与联系,有助于我们在单位审计时全面把握预算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理清资金的使用去向,准确的反映单位财政资金收支的真实状况。

一、结转资金和结余资金的概念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对此给出了明确的定义,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结转资金在规定使用年限未使用或者未使用完的,也视为结余资金。

二、结转资金和结余资金的区别

(一)从两者定义上来讲:结余资金是指结算后当年剩余的资金,是在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而造成的当年的剩余资金,一般指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即财政收入大于支出的部分;结转资金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在当期未使用完、下年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财政拨款资金,也就是指在结算的时间段里,由于工作目标尚未达到而暂时没有使用完的资金,也可以说是结余中有专项用途、需继续安排使用的资金。

(二)从结算对象上来讲:结转资金是一个工作目标没有完成的结算结果;结余资金是支出预算的一个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的结算结果。

(三)从下年度使用的情况上来讲:结转资金是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转资金原则上不得调整用途,将转入下一年按照原用途的预算继续使用;结余资金在下一年度不是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按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一般是要收回国库,用于编制下年度的部门预算,统筹使用。

(四)从包含支出的内容上来讲:结转资金包括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和项目支出结转资金;结余资金指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基本支出是没有结余资金的。

三、结转资金和结余资金的联系

(一)从应用上讲:“结余”和“结转”同属会计专业术语,都有“剩余”的意思,都用于会计的核算。

(二)从时间段上来讲:它们都是针对一定的时间段而定的,一般是一年的时间,以一年为结算时间的话,那么结转资金和结余资金都是一年中的收入和支出相抵的结果。

(三)从使用上来讲:结转资金在规定使用年限未使用或者未使用完的,视为结余资金。可以说是对某一预算年度安排的项目支出,连续两年未使用或连续三年仍未使用完形成的剩余资金,可视同结余资金管理。

(四)从结余或结转的关系上讲:结余即财政收入大于支出的部分,结转即结余中有专项用途、需继续安排使用的资金,结余减去结转等于净结余。

第19篇:行政单位与总预算会计制度结转结余流程的比较

行政单位与总预算会计制度结转结余流程的比较

摘要:为了适应现代的发展,财政部在2015年10月10日颁布了新的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对于结转和结余提出了更高要求。而行政单位会计和总预算会计又存在着紧密的关联。所以,本文将通过对《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新的《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中结转结余的会计流程的比较,提出相关改进建议。

关键词: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结转结余

一、行政单位与财政总预算会计结转结余核算流程的比较

(一)财政总预算会计的结转结余图

在新《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中》的结转结余中,主要有五个科目,其中只有“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与“政府性资金预算结转结余”是与行政单位的财政拨款的结转结余相关联,都是将财政拨款上缴到这两种类型的拨款。而“国有年终转账时,在核算时应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有关收入科目贷方余额转入,借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本级收入”等科目,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有关支出科目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方,借记本科目,贷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本级支出”、“调出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出资金”。当核算“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结余”的年终转账时,应当将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有关收入科目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贷方,借记“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将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有关支出科目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方,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支出”等科目。同时在核算“专用基金结余”的年终转账时,将专用基金的有关收入科目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贷方,在关于这个的账务处理,借记“专用基金收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行政单位会计的结转结余图

从图可以看出整个行政单位和财政总预算会计的结转结余流程,在2014年执行新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中对结转结余有了较大的变化,在原来都放入“结余”科目的内容创新性的引入了“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其他资金结转结余”这三个会计科目,使得会计人员在核算时能够更加明确。并且在新的行政单位会计中还引入了财政与非财政的概念,财政则是指同级财政部门,非财政则是指非同级财政部门、与财政不直接相关的部门。在分设以后,财政拨款收入与经费支出中属于财政拨款的部分的款项在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都将记入财政拨款的结转中,然后,按照实际调增财政拨款结转的金额当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则记入财政的结余当中,然后在根据行政单位自身的情况,如果存在接受公共财政预算拨款、政府性财政预算拨款两种拨款以上的,分别上缴至“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与“政府性资金预算结转结余”以及与其相对应的拨款明细。

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结转结余中属于非财政拨款设置“项目结转”和“非项目结余”明细科目。对于项目结转,还应当按照具体项目进行明细核算,非财政拨款的经费支出以及其他收入和其他拨款支出都将计入“其他资金收支”科目的明细,最终将款项核算计入“其他资金结转结余”。与财政总预算中“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与“政府性资金预算结转结余”无关。

二、行政单位与财政总预算会计结转结余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一)《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核算科目的结转结余核算应分设科目

从图中可知,行政单位的财政拨款收支中分别下设了“结转”和“结余”的两种科目,来确认项目的完成情况。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的核算科目中“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科目和“政府性资金预算结转结余”并没有分设,导致不能清楚的衔接行政单位的财政拨款收支的结转结余。

在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中应将“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会计科目设置为“一般公共预算结转”及“一般公共预算结余”两个科目,“政府性资金预算结转结余”同样应该改为分别设置两个会计科目以方便核算,使得与行政单位的财政拨款形成更好的衔接。

(二)行政单位的财政拨款仅指同级财政政府

在新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中明确提出仅有同级财政政府的拨款属于财政拨款,这与原制度不同,原制度的财政拨款收入可以是同级财政政府也可以是上级单位,新制度下却没有考虑财政拨款在实务中的运作的各种情况,在结转结余的上缴中容易混淆。

可以将上级以及同级财政政府拨款都计入财政拨款下,在下设同级与非同级的财政政府拨款核算,这样助于行政单位分开核算不同来源、不同用途的资金收支结余情况,确保财政资金的有效使用,为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提供会计信息。(作者单位:重庆工商大学)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S].财预字〔1998〕49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S].财政部令第71号.

[3]张国兴.关于构建我国政府会计体系问题的研究[J].会计研究,2008(3):11-18.

[4]财政部.《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2015.10.10.

[5]经济日报.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全面修订,2015.10.26.

[6]郑向军.论财政总预算会计与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关系[J].中国会计师,2013(120).

[7]刘晓红.新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比较探析[J]

第20篇:事业单位结转结余及分配的会计核算实例分析

事业单位结转结余及分配的会计核算实例分析

[摘 要] 随着新时期社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财政部于2012年12月19日修订发布了《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并于2013年1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新制度对事业单位年终结转结余的会计核算进行了重大修改,为做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结转结余的会计核算,结合会计实例对事业单位的年终结余会计核算进行了解读。

[关键词] 事业单位;结转结余;会计核算;实例分析

doi : 10 .3969 / j .in .16730194(2016)11- 0022- 03

1 事业单位结转和结余的会计核算

结转和结余简称结转(余),是指事业单位一定期间收支相抵后的余额。事业单位的结转(余)包括财政补助结转、财政补助结余、非财政补助结转、事业结余、经营结余和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新制度对结转结余资金按照其性质和用途分为财政补助结转结余和非财政补助结转结余两个明细科目。

1.1 财政补助结转和财政补助结余

财政补助结转结余科目下设置了“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项目支出结余”三个明细科目,财政补助结转结余用来核算每年滚存的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资金,财政补助结转包括基本支出结转和项目支出结转;财政补助结余是指财政补助项目支出结余资金。需要明确的是,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实行的是定员定额的管理办法,因此基本支出结转一般是直接结转到下一年度使用,不存在“基本支出结余”科目的核算。所以财政补助结余即是项目支出结余,财政补助结余资金不能结转到下年度继续使用,应统筹用于编制以后年度的部门预算,或者按规定上缴或注销。事业单位应当于期末将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支出(财政补助支出)的本期发生额结转入财政补助结转,并于年末将财政补助结转余额中符合财政补助结余性质的部分转入财政补助结余。

1.2 非财政补助结转和非财政补助结余

为核算本年剩余滚存的非财政补助结转资金和非财政补助结余资金(包括事业结余和经营结余),新制度设置了“非财政补助结转”、“事业结余”和“经营结余”三个明细核算科目。非财政补助结转是指事业单位除财政补助收支以外的各专项资金收入与其相关支出相抵后剩余滚存的、须按规定用途使用的结转资金。事业单位应当于期末将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本期发生额中的专项资金收入结转入非财政补助结转,将事业支出、其他支出本期发生额中的非财政专项资金支出结转入非财政补助结转。同时,应当对非财政补助专项结转资金余额进行分析,符合结转性质的资金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将已完成项目的项目剩余资金缴回原专项资金拨入单位,或者留归本单位使用转入事业基金。对于非财政非专项资金收支及经营收支以外资金的各项收支结转到“事业结余”科目,对于经营性质的资金收支结转到“经营结余”科目。

1.3 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

非财政补助结余包括事业结余与经营结余,事业结余和经营结余通常在年末转入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但如为经营亏损,则不予结转。事业单位当年实现的非财政补助结余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分配:一是有企业所得税缴纳业务的事业单位计算应缴所得税;二是事业单位按不超过40%的规定比例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实施分配后,将当年剩余的未分配结余转入事业基金。新事业会计制度下结转流程如图1所示。

甲事业单位年终结转财政性资金收支时,会计分录如下:

(1)结转财政补助收入时:

DR:财政补助收入―基本支出 5 400 000

财政补助收入―项目支出―A项目 350 000

财政补助收入―项目支出―B项目 250 000

CR:财政补助结转―基本支出结转 5 400 000

财政补助结转―项目支出结转―A项目 350 000

财政补助结转―项目支出结转―B项目 250 000

(2)结转财政补助支出时:

DR:财政补助结转―基本支出结转 5 350 000

财政补助结转―项目支出结转―A项目 320 000

财政补助结转―项目支出结转―B项目 230 000

CR:事业支出―财政补助支出―基本支出 5 350 000

财政补助结转―项目支出结转―A项目 320 000

财政补助结转―项目支出结转―B项目 230 000

[例2] 某市政府水利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甲水文局201X年有关财政性资金收支科目发生额如表2所示:甲单位的经营结余按25%的所得税税率缴纳所得税,职工福利基金提取比例为40%。假设甲单位非财政补助结转项目年末已经完成,剩余资金一半退回拨入单位,一半留归本单位使用。

(1)结转事业类收入中非专项资金收入

DR:事业收入 170 000

上级补助收入 150 000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80 000

其他收入 20 000

CR:事业结余 420 000

(2)结转事业类收入中专项资金收入

DR:事业收入 250 000

CR:非财政补助结转 250 000

(3)结转事业类支出中非财政非专项资金支出

DR:事业结余 400 000

CR:事业支出―其他资金支出 160 000

上缴上级支出 100 000

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 62 000

其他支出 18 000

(4)结转事业类支出中非财政专项资金支出非财政补助结转 230 000

CR:事业支出―其他资金支出 230 000

(5)结转经营类收入支出

DR:经营收入 60 000

CR:经营结余 50 000

DR:经营结余 60 000

CR:经营支出 50 000

(6)结转非财政补助结转

DR:非财政补助结转 20 000

CR:事业基金 10 000

银行存款 10 000

(7)结转非财政补助结余

DR:事业结余 20 000

经营结余 10 000

CR: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 30 000

(8)计提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DR

DR: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 2 500

CR:应交税费―应缴企业所得税 2 500(10 000×25%)

(9)提取职工福利基金

DR: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 10 000

CR: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 10 000

(10)结转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账户余额

DR: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 17 500

CR:事业基金 17 500

3 结 语

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对事业单位进行了精细化科学化管理,尤其是对年终结转结余的账务处理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把事业单位的“结余”更改为“结转和结余”,使得财务核算更为准确。同时,通过以上的实例分析,我们也清楚的看到,新制度的实施不仅增加了工作量,也增加了工作难度。当然这些重大变化,便于财政及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性质的资金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满足于我国财政体制改革及事业单位健康发展的新要求。

主要参考文献

[1]财政部.事业单位会计准则[S].财政部令[2012]72号,2012.

[2]财政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S].财会[2012]22号,2012.

[3]吴兴旺.事业单位结转结余及结余分配的会计核算浅析[J].会计师,2014(1).

[4]王留根.浅析事业单位结转和结余的核算[J].财会月刊,2013(22).

结余结转资金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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