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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权自查报告(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1-05-18 07:48:52 来源:自查报告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房产行政部职权

房产行政部

职权:

1、制订落实各项行政规章制度。

2、配合秘书处有效传达总经理的专项指示。

3、协助总经理督促专项工作落实情况。

4、评估各层管理人员工作执行情况。

5、完善各类行政表单作业流程时限权责。

6、督查业务案场日常行政作业现状。

7、协助各部进行人员应聘的计划平衡与上岗落实。

8、配合各部完成业务及相关人员的岗前培训。

9、协助各部落实工作流程与岗位职责。

10、完成定期人员考核与绩效评估。

11、及时完善员工手册(业务手册行政内容)。

12、对人员的辞职、清退做统一处理。

13、随时调研各部情形并汇总通报各部。

14、定期进行部门工作协调。

15、按规定应属行政处理的相关事宜。

行政主任、文员、司机、值更员,其他的还需看企业规模而定。

推荐第2篇:行政执法职权一览表

行政执法职权一览表

实施单位名称:南宁良庆区民政局

一、行政许可(共2项)

1、项目名称:社会团体登记

法律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2、项目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法律依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共

项)

1、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三、行政处罚(共

项)

1、项目名称: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

四、行政收费(共

项)

五、行政确认(共

项)

六、行政征收(共

项)

七、行政给付(共

项)

八、行政监管(共

项)

九、行政裁决(共

项)

十、其他职权(共

项)

注:1.四至十事项按

一、二项形式进行填写。

2.行政收费的法律依据必须列出法律依据和财政物价部门的批准文件。

推荐第3篇:六安市气象局行政职权流程图

六安市气象局行政职权流程图

1 行政执法类

1.1 行政许可

1.1.1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与竣工验收流程图

注:

1、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2、责任部门:市行政服务中心气象局窗口。

3、职责要求:对行政许可事项核定准确、程序合法、及时高效。

4、申请人提交材料:

(1)设计审核:《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规划报建审核书;总规划平面图;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的资质和资格证书;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设计方案及设计图纸(接地平面图、接闪器布置图、强、弱电系统SPD设计示意图、建筑结构图等)一套;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技术审查意见书。

(2)竣工验收:《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决定书》;施工单位和施工技术人员的资质和资格证书;防雷装置竣工图等技术资料;使用的防雷产品的出厂合格证书和防雷产品测试机构出具的《防雷产品测试报告》。

5、申请人权利:陈述权、申辩权、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权。

6、工作时限:3个工作日(技术审查不合格需修改设计、质量检测不合格需整改除外)。

7、监督部门:接受社会和上级纪检监查部门的监督。

8、投诉举报电话:0564-3212021。

1.1.2 施放气球活动许可流程图

注:

1、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2、责任单位:市行政服务中心气象局窗口。

3、职责要求:对行政许可事项核定准确、程序合法、及时生效。

4、申请人提交材料:《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施放气球资质证》、作业人员《施放气球资格证》复印件(原件备查);施放气球活动客户委托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原件备查);施放气球作业安全承诺书、施放现场简图、现场负责人和作业人员名单;施放作业点气象安全条件技术审查意见书。

5、申请人的权利:陈述权、申辩权、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权。

6、工作时限:1个工作日(现场勘察不符合安全要求除外)。

7、监督部门:接受社会和上级纪检监查部门的监督。

8、投诉举报电话:0564-3212021。1.1.3 行政许可听证流程图

注:

1、办理依据:《行政许可法》。

2、适用范围:听证程序适用于拟做出下列行政许可决定的许可事项:(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气象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2)气象主管机构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气象行政许可事项。

3、责任单位:气象行政执法大队

4、职责要求:熟悉法律、秉公执法、程序合法、公平公正。

5、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权利:陈述权、申辩权、质证权。

6、办理时限:(1)自接到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举行听证的申请之日起3日内确定听证主持人;(2)行政许可审查人员自确定听证主持人之日起3日内将许可案卷移送至听证主持人;(3)听证主持人自接到案卷之日起7日内确定听证的时间、地点并于举行听证7日前通知当事人。

7、监督部门:接受社会和上级监察部门的监督。

8、投诉举报电话:0564-3212021。1.2 行政处罚

1.2.1 简易程序处罚流程图

注:

1、办理依据:《行政处罚法》、《气象行政处罚办法》

3、适用范围:对违法事实确凿、情节轻微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定。

4、责任单位:气象行政执法大队

2、职责要求:熟悉法律、秉公执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公平公正。

5、当事人的权利: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权。

6、监督部门:接受社会和上级纪检监查部门的监督。

7、投诉举报电话:0564-3212021。1.2.2 一般程序处罚流程图

注:

1、办理依据:《行政处罚法》、《气象行政处罚办法》。

2、适用范围:除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决定和应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外的其他行政处罚。

3、责任单位:气象行政执法大队

4、职责要求:熟悉法律、秉公执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公平公正。

5、当事人的权利: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权。

6、监督部门:接受社会和上级纪检监查部门的监督。

7、投诉举报电话:0564-3212021。1.2.3行政处罚听证流程图

注:

1、办理依据:《行政处罚法》、《气象行政处罚办法》。

2、适用范围:听证程序适用于拟做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1) 作出吊销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2)对公民处以5000元(不含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万元(不含3万元)以上罚款。

3、责任单位:行政执法大队

4、职责要求:熟悉法律、秉公执法、程序合法、公平公正。

5、当事人的权利:陈述权、申辩权、质证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权。

6、办理时限:(1)自接到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申请之日起3日内确定听证主持人;(2)案件调查人员自确定听证主持人之日起3日内将案卷移送至听证主持人;(3)听证主持人自接到案卷之日起7日内确定听证的时间、地点并于举行听证7日前通知当事人。

7、监督部门:接受社会和上级监察部门的监督。

8、投诉举报电话:0564-3212021。

1.3 行政监督检查

1.3.1 一般行政监督检查流程图

注:

1、实施依据:《气象法》、《安全生产法》、《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施放气球管理办法》、《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等。

2、责任单位:气象行政执法大队

3、职责要求:熟悉法律、秉公执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公平公正。

4、检查对象: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所在的预报室站;影响到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项目建设单位;气象信息发布台站;气象信息传播媒体、单位;开展气象探测等气象业务的单位;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

一、

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的建设单位;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危险环境设施;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文物保护单位、体育、旅游、游乐场所;重要信息系统和社会公共服务设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已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防雷技术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其他涉及到气象工作的有关部门。

5、当事人的权利: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权。

6、监督部门:接受社会和上级纪检监查部门的监督。

7、投诉举报电话:0564-3212021。1.4 行政奖励 1.4.1对在气象工作或在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奖励流程图

注:

1、办理依据:《气象法》、《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2、适用范围:本市内所有对气象工作、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

3、责任单位:办公室

4、职责要求:熟悉气象行政奖励办理流程、定性准确、处理恰当、公平公正。

5、申请人提交材料:申报单位、个人事迹、相关证明材料(电子及纸制文档)。

6、当事人的权利:陈述权、知情权。

7、办理时限:依据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要求确定相应办理时限。

8、监督部门:接受社会和上级监察部门的监督。

9、投诉举报电话:0564-3212021。

1.5 非行政许可审批1.5.1 对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审查流程图

注:

1、办理依据:《气象法》、《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

2、责任单位:预报室、办公室

3、职责要求:熟悉大气环境影响评估技术。

4、当事人的权利:陈述权、申辩权、知情权。

5、办理时限:视具体情况而定。

6、监督部门:接受社会和上级监察部门的监督。

7、投诉举报电话:0564-3212021。

1.6 其 他1.6.1 重、特大气象灾害评估流程图

注:

1、办理依据:《气象法》、《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2、适用范围:本市内发生重、特大灾害性天气时。

3、责任单位:预报室、办公室

4、职责要求:熟悉本地天气气候特点、气象灾害性质及评估和防御技术,反应处理及时。

5、公众的权利:知情权。

6、办理时限:接到群众或相关部门转来的重、特大气象灾情信息后,气象应急工作组立即开展工作,组织专家调查取证,实地了解灾情,24小时内初报受灾情况及成因分析,3日内形成评估报告,报政府及相关部门。

7、监督部门:接受社会和上级业务管理部门的监督。

8、投诉举报电话:0564-3212021。

1.6.2 雷电灾害勘查、鉴定流程图

注:

1、办理依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

2、适用范围:本市内发生重大雷击灾害事故。

3、责任单位:市防雷中心。

4、职责要求:熟悉雷电灾害专业知识,熟悉雷电灾害鉴定、报告流程。

5、当事人的权利:知情权。

6、办理时限:雷灾发生后2天内办结。

7、监督部门:接受社会和上级业务管理部门的监督。

8、投诉举报电话:0564-3212021。1.6.3 雷电灾害调查、统计、分析、报告流程图

注:

1、办理依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六安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3、适用范围:本市内。

4、责任单位:市防雷中心、办公室

2、职责要求:熟悉雷电灾害专业知识,熟悉雷电灾害调查、评估流程。

7、办理时间:每年11月上旬前。

5、监督部门:接受社会和上级监察部门的监督。

6、投诉举报电话:0564-3212021。2 公共服务类2.1 公众气象预报发布流程图

注:

1、办理依据:《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6号)、《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省政府令第14号)。

2、适用范围:本市内。

3、承办部门:预报室。

4、职责要求:熟悉气象预报业务规范及发布流程,严密监视当地天气变化,按规定要求及时发布公众气象预报。

5、办理时限:按业务规范要求时限,及时发布最新公众气象预报。

6、公众权利:知情权。

7、监督部门:接受社会和上级业务管理部门的监督。

8、投诉举报电话:0564-3212021。

2.2 灾害性天气气候警报发布流程图

注:

1、办理依据:《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

2、适用范围:本市内发生气象灾害时。

3、承办部门:预报室

4、职责要求:熟悉本地天气气候特点、灾害性天气气候性质及有关警报发布规范。

5、办理时限:本市内出现或预计可能出现灾害性天气气候时立刻启动。

6、公众权利:知情权。

7、监督部门:接受社会和上级业务管理部门的监督。

8、投诉举报电话:0564-3212021。

2.3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流程图

注:

1、办理依据:中国气象局《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气发[2004]246号)、《安徽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暂行业务 规范》(皖气发[2005]83 号)。

2、承办部门:气象台。

3、职责要求:熟悉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业务规范及发布流程,严密监视天气变化,及时发布、更新、解除预警信号。

4、办理时限:本市内出现或预计可能出现达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标准的灾害性天气时立刻启动。

5、公众的权利:知情权。

6、监督部门:接受社会和上级业务管理部门的监督。

7、投诉举报电话:0564-3212021。

2.4 气象灾害的性质和等级确定并公布流程图

注:

1、办理依据:《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

2、适用范围:本市内发生气象灾害时。

3、责任单位:气象台

4、职责要求:熟悉本地天气气候特点、气象灾害性质及评估和防御技术。

5、办理时限:一般灾情在灾情发生后1天内完成,重大灾情3日内完成。

6、公众权利:知情权。

7、监督部门:接受社会和上级业务管理部门的监督。

8、投诉举报电话:0564-3212021。

2.5重点工程、爆炸危险环境等建设项目雷击风险评估流程图

注:

1、办理依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舒城县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2、承办部门:市防雷中心。

3、职责要求:熟悉本地雷击状况,根据国家建筑物防雷规范作出雷击风险评估。

4、办理时限:根据建设方需求及协议。

5、公众权利:知情权。

6、监督部门:接受社会和上级业务管理部门的监督。

7、投诉举报电话:0564-3212021。

2.6 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以防灾减灾为目的的天气监测、预报服务流程图

注:

1、办理依据:《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2、适用范围:本行政区域有关部门为防雷减灾要求气象部门协助天气监测、预报服务时。

3、承办部门:气象台。

4、职责要求:熟悉本地天气气候及气象灾害的特点,根据有关部门的需求,开展天气监测,做好预报服务。

5、当事人的权利:知情权。

6、监督部门:接受社会和上级业务管理部门的监督。

7、投诉举报电话:0564-3212021。

2.7 旱涝趋势气候监测预测流程图

注:

1、办理依据:《气象法》、《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

2、适用范围:本市内旱涝趋势气候预测。

3、承办部门:气象台。

4、职责要求:根据当地天气气候变化状况,应用气候预测方法,开展旱涝气候预测。

5、办理时限:每年汛期前提供。

6、公众权利:现仅对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相关服务。

7、监督部门:接受社会和上级业务管理部门的监督。

8、投诉举报电话:0564-3212021。

2.8 城市规划、重点工程等资源开发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流程图

注:

1、受理依据:《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2、适用范围:本行政区域进行城市规划编制、重大工程建设、重大区域经济性经济开发项目。

3、责任单位:气象台、市防雷中心、办公室。

4、职责要求:熟悉论证流程,定性准确。

5、监督部门:接受社会和上级纪检监查部门的监督。

6、投诉举报电话:0564-3212021。

2.9 专业气象预报服务流程图

注:

1、办理依据:《气象法》、《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

2、适用范围:全社会服务用户。

3、责任单位:气象台。

4、职责要求:熟悉本地天气气候特点、专业气象服务的特点、技术和方法。

5、公众权利:接受服务权、知情权。

6、办理时限:根据协议。

7、监督部门:接受社会和上级监察部门的监督。

8、投诉举报电话:05643212021。2.10 气象应急服务流程图

注:

1、办理依据: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国气象局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安徽省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六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承办部门:办公室、气象台、市防雷中心。

3、职责要求:熟悉气象灾害及非气象类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流程,严密监测天气变化,密切关注重大公共安全事件的发展。

5、公众的权利:知情权。

4、办理时限:本市内已经发生或预计即将发生重大气象灾害;接到市应急指挥中心、“110”指挥中心要求配合开展非气象类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急工作时立即启动。

6、监督部门:接受社会和上级监察部门的监督。

7、投诉举报电话:0564-3212021。

2.11 防雷装置安全检测服务流程图

注:

1、办理依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

2、适用范围:本行政区域安装防雷装置的建筑(构)物。

3、承办部门:市防雷中心。

4、职责要求:按照《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做好防雷装置安全检测工作。

5、办理时限:根据检测方需求及时安排检测。

6、公众权利:知情权。

7、监督部门:接受社会和上级业务管理部门的监督。

8、投诉举报电话:0564-3212021。

推荐第4篇:档案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实施方案

档案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实施方案

档案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实施方案 市档案局关于

市档案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方案

一、行政许可职权分解 1.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对出卖、转让、赠送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审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展档案服务的范围的核定

实施机构:监督指导股 受理岗位 审查岗位

决定机关:市档案局 决定岗位

2.岗位职责 受理岗位职责:

①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②申请依法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③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⑤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⑥受理或不予受理,应当出具加盖本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送达申请人;

⑦从材料收齐之日起到作出受理决定时限为3个工作日;

⑧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 审查岗位职责:

①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②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

③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④写出拟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书面报告,签字后送法制处审核; ⑤将合法性把关岗位送达的审核意见连同书面报告呈决定岗位的批准人; ⑥从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到决定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办理时限为8个工作日; ⑦制作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书,送受理岗位人员; ⑧立卷归档。

合法性把关岗位职责:

①对审查岗位提交的书面报告从法律上进行审核把关;

②需要听证的行政许可应当按照《福建省档案行政管理机构行政许可听证暂行

规定》举行听证;

③提出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审查岗位的书面报告送交审查岗位执法人员; ④办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 决定岗位职责:

①不需要集体讨论的,根据审核意见和书面报告,直接签署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意见;

②重大事项需要集体讨论的,应当由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由主要领导人签署意见;

③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④交审查岗位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立卷建档。

二、行政处罚职权分解 1.行政处罚项目名称

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涂改、伪造档案的

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

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实施机构:监督指导股 立案岗位 调查岗位

合法性把关岗位: 决定机关:市档案局 决定岗位

2.岗位职责: 立案岗位职责:

①在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填写《档案违法行为立案审批表》,经股室负责人报局分管领导批准后立案;

②批准人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立案; ③决定立案的,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送交调查岗位审查; ④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调查岗位职责:

①调查或者检查时要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②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档案违法案件调查笔录》;调查后,根据结果制作《档案违法案件调查情况报告》和《档案违法案件处理审批表》

③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局领导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需要检验、检测的应当送法定机构进行鉴定;

④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同时,还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⑤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⑥依法应当听证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并填写《档案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⑦制作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书,并将决定书及所有材料移送合法性把关岗位审核;

⑧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 ⑨立卷归档。。

合法性把关岗位职责: a.不需要听证的案件审核 ①审查否属本局管辖范围、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证据是否充分确凿、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等;

②提出意见并将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b.需要听证的案件审核:

①对公民罚款1000元以上以及对单位处罚款1万元以上处罚,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将意见及案件所有材料移送听证机构按照《福建省档案行政管理机构行政许可听证暂行规定》举行听证;;

②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③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

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第三人和调查人员;

④举行听证听取各方意见,对证据进行质证;

⑤听证笔录要求由当事人、第三人和案件调查人员签字或盖章,听证结束后,应当制作听证报告; ⑥将听证笔录、听证报告和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负责人批准。

⑦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决定岗位职责:

①签发作出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决定; ②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要集体讨论决定,由局主要负责人签发; ③交调查岗位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④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三、行政确认职权分解 1.行政确认项目名称 核发档案工作人员上岗证 实施机构:保管利用股

受理岗位 审查岗位

决定机关:市档案局 决定岗位

审批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 审批延期向社会开放的档案 实施机构:监督指导股 受理岗位 审查岗位

决定机关:市档案局 决定岗位 2.岗位职责: 受理岗位职责:

①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予以行政确认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②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③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

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⑤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⑥受理或不予受理,应当出具加盖本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送达申请人;

⑦从材料收齐之日起到作出决定时限为3个工作日;

⑧送达行政确认书。 审查岗位职责:

①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②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 ③拟写初步审查意见,报审核把关岗位人员审核;对不予行政确认的,告知申请人不予确认的理由;

④写出拟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决定的书面报告,送合法性把关岗位审核;

⑤从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到决定准予或

不准予确认办理期限为8个工作日; ⑥制作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书,送受理岗位人员送达申请人。 ⑦立卷归档

合法性把关岗位职责:

①从法律上进行合法性把关;

②提出意见并将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审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审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③办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 决定岗位职责:

①不需要集体讨论的,根据审核意见和书面报告,直接签发行政确认书;

②重大的行政确认事项应当由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由主要负责人签发意见; ③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④交审查岗位制作决定文书。

四、行政监督检查职权分解 1.行政监督检查项目名称

对本行政区域内档案工作的监督检查 实施机构:监督指导股

对贯彻实施档案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 实施机构:监督指导股

2.行政监督检查执法要求: 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切实履行档案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职责,加强法定职权范围内档案行政监督检查职能。按照工作部署,在年初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和检查方案;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可以临时提出监督检查计划。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落实监督检查。定期组织开展档案执法检查活动和业务检查活动,监督检查分为对材料的监督检查和现场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档案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档案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其他需要检查监督的事项。

监督检查方式。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清理;档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检查及报告;开展各种形式的档案执法检查;重大档案行政处罚决定备

案等等。

监督检查处理方式。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情形,依法予以处理。对轻微违法行为进行批评教育或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提出限期整改的意见;情节较为严重或者未在整改期限内改正的,应当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相关责任人提出行政处分建议,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福建省档案行政执法暂行办法》闽档[]1 2 下一页

推荐第5篇:福建省物价局行政职权行使依据

二、福建省物价局价格行政权力行使

主要依据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法规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第515号令)

3、《信访条例》(国务院第431号令)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499号令)

5、《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国务院第235号令)

6、《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第281号令)

7、《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原国家计委第4号令,自1995年1月25日起施行)

8、《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第492号令)

9、《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

10、《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三)规章

1、《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改委第44号令,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2、《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第42号令,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3、《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改委第2号令,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4、《价格监测规定》(国家发改委第1号令,自1999年3月1日起施行)

5、《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32号令,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6、《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33号令,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7、《价格鉴证师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国家发改委第1号令)

8、《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原国家计委第13号令,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9、《关于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的规定》(原国家计委第8号令,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10、《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原国家计委第11号令,2001年8月1日起施行)

11、《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国家发改委第15号令,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12、《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原国家计委第2号令,自1999年8月3日起施行)

13、《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国家发改委第3号令,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14、《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原国家计委第15号令,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15、《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第5号令,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16、《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国家发改委第14号令,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17、《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和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国家发改委第58号令,自2008年1月15日起施行)

18、《福建省行政性违法收费处理办法》(福建省政府第27号令)

19、《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办法》(福建省政府第48号令) 20、《福建省价格监测管理规定》(福建省政府第73号令)

21、《关于公布省政府现行规章及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福建省政府第101号令)

(四)规范性文件

1、《全国农产品调查目录(修订)》(国家发改委价格[2007]2746号)

2、《农产品成本调查管理办法》(原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797号)

3、《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原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计办[1997]808号)

4、《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管理办法》(原国家计委计价格[2003]415号)

5、《价格认证管理办法》(原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1074号)

6、《福建省应对价格异动事件工作预案》(闽政办[2003]75号)

7、《福建省定价目录》(闽政[2003]10号)

8、《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布福建省城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4〕30号)

9、《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城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闽政〔1996〕文217号)

推荐第6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职权目录

一、行政职权目录表

职权名称

1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含变更

和换证)的审批

2 非处方药设点审批 3 无证生产经营药品 4 生产、销售、使用假、劣药 5 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

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必须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 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

厂商、购(销)货单位、购(销)货数量、购销价格、购(销)货日期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药品必须准确无误,并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 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

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销售中药材必须标明产地。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6 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许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权 行政许可权 行政处罚权 行政处罚权 行政处罚权 行政处罚权 行政处罚权 行政处罚权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

四、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第六十

八、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

二、八十三条 承办股室 药品监管股 药品监管股 稽查股 稽查股 稽查股稽查股

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7 证》经营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

经营、使用无产品注册证书、无8 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的

医疗器械

经营无产品注册证书、无合格9 证明、过期、失效、淘汰的医

疗器械的,或者从无证的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

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拒绝配1合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监督管0 理部门开展有关药品安全隐患调

查、拒绝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召回药品

1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1 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

加处罚款

1药品、医疗器械流通、使用环节2 监督检查

3 药品广告发布情况检查

14 药品、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

行政处罚权 行政处罚权行政处罚权 行政强制权 监督检查权 监督检查权 监督检查权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

九、四十二条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药品经营许可证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

五、《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稽查股 稽查股稽查股 稽查股 药品监管股 药品监管股 稽查股

推荐第7篇:职权

1.对厂内各项基金和费用的使用有检查、监督权。有权根据工厂生产经营情况发生的变化,对资金、费用的使用提出调整方案。2.对违反国家政策、财经制度、财经纪律的收、支款项有权劝阻、制止和向上级反映。3.对厂部集中审编的有关财经方面的规定和管理制度有权提出修改意见。4.有权对各仓库和工程项目的节约和浪费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奖惩意见。5.有权组织召开经济活动分析会,并向各部门索取有关资料和报表。6.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提供编制年、季、月度财务成本计划所需的各种有关资料。

推荐第8篇:职权

1.对厂内各项基金和费用的使用有检查、监督权,职权。有权根据工厂生产经营情况发生的变化,对资金、费用的使用提出调整方案。

2.对违反国家政策、财经制度、财经纪律的收、支款项有权劝阻、制止和向上级反映。

3.对厂部集中审编的有关财经方面的规定和管理制度有权提出修改意见。

4.有权对各仓库和工程项目的节约和浪费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奖惩意见,范文《职权》。

5.有权组织召开经济活动分析会,并向各部门索取有关资料和报表。

6.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提供编制年、季、月度财务成本计划所需的各种有关资料。

推荐第9篇:徽省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职权目录

徽省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职权目录

发布时间:2007-09-06 点击次数:520

一、行政许可类

1、省局:

(1)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审批、发放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

(2)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审批、发放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3)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审批、发放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2、市、县级局:

(1)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审批、发放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

二、行政处罚类

省局、市级局、县级局: (1)擅自收购烟叶案的查处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 (2)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案的查处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九条; (3)无证生产烟草制品案的查处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4)无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案的查处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5)无证批发烟草制品案的查处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6)无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案的查处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

(7)无证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案的查处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项;

(8)销售无标志外国卷烟、专供出口卷烟、没收的非法进口卷烟案的查处

执法依据:国务院函[2000]13号批复《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第二条、第四条、第六条;

(9)超越许可证规定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案的查处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 (10)未在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案的查处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11)*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的查处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备注:由工商部门或工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实施。 (12)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案的查处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13)擅自跨省经营烟草专卖品批发业务案的查处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14)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案的查处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15)向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案的查处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16)从无证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案的查处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17)不按规定存放免税烟草制品案的查处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18)免税店经营未加贴专门标志的卷烟、雪茄烟案的查处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19)擅自拍卖烟草专卖品案的查处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20)强制收购烟草专卖品案的查处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二十九条;

(21)储存、销售无当地烟草专卖防伪标识卷烟案的查处

执法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三十条; (22)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案的查处

执法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三十一条; (23)销售走私烟草专卖品案的查处 执法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三十二条;

(24)为走私烟草专卖品或者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提供便利条件案的查处 执法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三十三条; (25)以营利为目的,非法收购卷烟、雪茄烟案的查处

执法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三十四条; (26)非法取得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案的查处

执法依据:《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27)许可证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案的查处 执法依据:《烟草专卖品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28)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案的查处 执法依据:《烟草专卖品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 (29)不及时办理许可证年检、变更、注销手续案的查处 执法依据:《烟草专卖品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

(30)为非法生产卷烟或者销售非法生产的卷烟提供便利条件案的查处 执法依据:《安徽省查处非法生产卷烟规定》第五条。

三、行政强制类 省局、市级局、县级局 (1)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2)责令暂停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进行整顿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3)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 (4)强制检查

执法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四项; (5)封存

执法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五项; (6)扣留

执法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五项; (7)责令关闭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8)责令停止生产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9)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10)责令停止经营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 (11)责令暂停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 (12)*责令停止烟草专卖品零售业务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 备注:由工商部门或工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实施; (13)责令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14)责令改正 执法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三十三条。

推荐第10篇:大兴区档案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方案

大兴区档案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方案

根据大兴区政府、北京市档案局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定,结合档案法律法规和大兴区档案局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将大兴区档案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情况汇总如下:

局长:大兴区档案局行政执法职权行使的第一责任人;

副局长:对分管业务范围内行使的行政执法职权负主管责任; 法制科:负责对区档案局的行政执法工作实行统筹规划、监督检查,按照《大兴区档案局行政执法办理流程》参与行使具体的档案行政执法职权;

档案业务指导科:按照《大兴区档案局行政执法办理流程》行使具体的档案行政执法职权。

大兴区档案局行政执法办理流程

大兴区档案局具体行政执法职权共计22项,其中行政处罚5项,行政许可2项,行政裁决1项,其他具体行政执法职权14项,行政执法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行政处罚办理流程

违法行为名称(共计5项):

1、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2、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3、涂改、伪造档案;

4、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

5、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

1

(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六)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国务院批准、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第二十八条“《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2001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45号公告)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 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 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 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及集体所有、个人所有 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

(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六)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4、《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2001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45号公告)第三十五条“有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

(一)项、第

(二)项、第

(三)项行为的,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责任单位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

2 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档案损失的,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损失档案的价值,责令赔偿损失。”

5、《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2001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45号公告)第三十六条“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

(四)项、第

(五)项行为的,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责任单位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令第63号)

7、《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00年国家档案局制发) 办理程序:

一、立案阶段

立案标准:发现应予行政处罚的档案违法行为的明确线索。 立案办理总时限:7个工作日

(一)在业务工作中发现档案违法行为/接到档案违法行为举报的,法制科科长、执法人员与业务指导科科长、执法人员协商后,由法制科执法人员根据法制科科长提出的立案调查处理意见,填写立案审批表,报主管局长。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二)主管局长审定法制科科长的处理意见。

同意法制科科长处理意见的,作出审定决定,填写立案审批表,转法制科执法人员。

不同意法制科科长处理意见的,与法制科科长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作出审定决定并说明理由,填写立案审批表,转法制科执法人员。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二、调查取证阶段

调查取证标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调查取证办理总时限:40个工作日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毕的,经主管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一)主管局长批准立案调查的,法制科执法人员会同业务指导科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对档案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由法制科执法人员制作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填写证据清

3 单。

在查清案情的基础上,法制科执法人员与业务指导科执法人员协商后,由法制科执法人员拟订案件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报法制科科长。

拟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的,法制科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并记录在案,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办理时限:40个工作日

(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1、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执法人员认为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需要先行登记保存的,法制科科长、执法人员与业务指导科科长、执法人员协商后,由法制科执法人员根据法制科科长提出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意见填写审批表,报主管局长。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2、主管局长审定法制科科长的处理意见。

同意法制科科长处理意见的,作出审定决定,填写审批表,转法制科执法人员。

不同意法制科科长处理意见的,与法制科科长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作出审定决定并说明理由,填写审批表,转法制科执法人员。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3、主管局长批准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法制科执法人员根据主管局长的审定决定制发提取证据物品书、物品清单,取得送达回证,会同业务指导科执法人员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4、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由法制科执法人员根据本科科长的处理意见填写证物处理审批表,报主管局长批准后,法制科执法人员制发物品处理通知书,取得送达回证。

办理时限: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后的7个工作日内

(三)档案行政处罚的听证。

拟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罚款的,法制科执法人员报法制科科长同意后,由法制科执法人员制发听证告知书,取得送达回证,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由法制科/业务指导科,非本案调查人员负责主持听证。法制科/业务指导科执法人员制发听证通知书、听证公告,制作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并根据听证结果重新审查并提出对档案违法行为的处理意见。

办理时限:12个工作日

4 听证通知书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制发,取得送达回证。

三、审查决定阶段 审查决定标准:

(1)确有应受档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档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档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审查决定办理总时限:10个工作日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毕的,经主管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5个工作日。

(一)法制科科长对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情况和拟订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核。

认为执法人员已经查清案件事实、收集证据齐全、拟订案件处理意见适当的,提出审核意见,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报主管局长。

认为执法人员尚未查清案件事实、收集证据不全、拟订案件处理意见不当的,应与执法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及理由,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退回执法人员补充办理。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二)主管局长审定法制科科长的处理意见。

同意法制科科长审核意见的,作出审定决定,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转法制科执法人员。

不同意法制科科长审核意见的,与法制科科长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作出审定决定并说明理由,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转法制科执法人员。

对于案情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档案行政处罚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由法制科执法人员制作行政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四、送达执行阶段

(一)主管局长批准对档案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送达执行。

1、法制科执法人员根据主管局长的审定决定制发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取得送达回证。

(1)法制科执法人员宣读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将其交付当事人。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2)当事人不在场的,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将

5 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2、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有罚款处罚且当事人在十五日内不缴纳罚款的处理。

(1)法制科执法人员提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处罚意见,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报本科科长。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2)法制科科长对本科执法人员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核。

同意本科执法人员处理意见的,提出审核意见,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报主管局长。

不同意本科执法人员处理意见的,应与本科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及理由,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与本科执法人员的意见一并报主管局长。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3)主管局长审定法制科科长的处理意见。

同意法制科科长审核意见的,作出审定决定,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转法制科执法人员。

不同意法制科科长审核意见的,与法制科科长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作出审定决定并说明理由,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转法制科执法人员。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4)主管局长批准采取加处罚款处罚的,法制科执法人员根据主管局长的审定决定制发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取得送达回证。

办理时限:当事人在场的1个工作日

当事人不在场的7个工作日

3、当事人因为经济困难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1)法制科受理人员检查申请人的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并填写档案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接收凭证、档案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和审批表,与申请材料一并转本科审查人员;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予以行政审批或者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档案行政审批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填写档案行政审批补正材料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当场或者在

6 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以信函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员应当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相应处理。

(2)法制科审查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提出同意/不同意批准的审查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表,报本科科长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3)法制科科长对本科审查人员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

同意本科审查人员意见的,提出审核意见,填写审批表,报主管局长。

不同意本科审查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查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表,与审查人员的意见一并报主管局长。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4)主管局长审定法制科科长提出的处理意见。

同意法制科科长审核意见的,作出审定决定,填写审批表,转法制科受理人员。

不同意法制科科长审核意见的,与法制科科长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作出审定决定并说明理由,填写审批表,转法制科受理人员。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5)法制科受理人员根据主管局长的审定决定向申请人制发同意/不同意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决定书,取得送达回证。

办理时限:申请人在场的1个工作日

申请人不在场的7个工作日

4、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档案行政处罚决定。

(1)法制科执法人员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处理意见,填写审批表,报本科科长。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2)法制科科长对本科执法人员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核。

同意本科执法人员处理意见的,提出审核意见,填写审批表,报主管局长。

不同意本科执法人员意见的,应与本科执法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表,与本科执法人员的意见一并报主管局长。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3)主管局长审定法制科科长提出的处理意见。

同意法制科科长审核意见的,作出审定决定,填写审批表,转法制科执法人员。

7 不同意法制科科长审核意见的,与法制科科长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作出审定决定并说明理由,填写审批表,转法制科执法人员。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4)主管局长批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制科执法人员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与调查处理本案的相关文件材料一并报送人民法院。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二)主管局长批准对档案违法行为给予其他处理的送达执行。

1、违法行为轻微、不予档案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得给予档案行政处罚的,法制科执法人员根据主管局长的审定决定告知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的处理结论。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2、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法制科执法人员根据主管局长的审定决定填写案件移送单,与调查处理本案的相关文件材料一并移送司法机关,取得送达回证。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三)档案行政处罚案件的结案。

1、法制科执法人员认为档案行政处罚案件已经执行完毕的,撰写结案报告,填写审批表,报本科科长。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制科科长对本科执法人员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核。

同意本科执法人员处理意见的,提出审核意见,填写审批表,报主管局长。

不同意本科执法人员意见的,应与本科执法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表,与本科执法人员的意见一并报主管局长。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3、主管局长审定法制科科长提出的处理意见。

同意法制科科长审核意见的,作出审定决定,填写审批表,转法制科执法人员。

不同意法制科科长审核意见的,与法制科科长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作出审定决定并说明理由,填写审批表,转法制科执法人员。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4、主管局长批准结案的,法制科执法人员把调查处理本案形成的文件材料整理归档,移交档案员保存。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5、主管局长不批准结案的,法制科执法人员继续进行本案的执行工作。

8

行政许可办理流程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出卖、转让、赠送集体所有、个人所有 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审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第十六条“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

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倒卖牟利,严禁卖给或者赠送给外国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国务院批准、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第十七条“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各级国家档案馆寄存、捐赠或者出卖。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或者赠送的,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向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出卖或者赠送。”

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2001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45号公告)第二十三条“向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出卖集体所有、个人所有的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及其复制件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严禁倒卖牟利,严禁卖给或者赠送给外国人。”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5、《档案行政许可程序规定》(2005年国家档案局第7号令) 办理总时限:20个工作日(从制发受理通知书之日算起,截止到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经主管局长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本行政许可项目不收费。

9 办理程序:

一、受理

条件:申请本项行政许可所需提交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单位介绍信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3、受让单位或个人出具的意见书;

4、档案的复印件。

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法制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权限及时限:

接到申请材料后,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并填写档案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档案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和审批表,与申请材料一并转审查人员;

2、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档案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填写档案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以信函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员应当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相应处理。

二、审查 标准: 拟出卖、转让或者赠送的档案是否属于下列禁止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赠送档案的范围:

1、清代和清代以前的档案(依据1990年国务院批准、国家档案局第1号令);

2、民国时期具有重要价值的档案(依据同上);

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下的政府、军队、团体所形成的档案(依据同上);

4、中国共产党领导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领导人以及著名历史人物的手迹、手稿、信札、日记、声像、谱牒等档案(依据同上);

5、其他具有重要价值的档案(依据同上);本岗位责任人:业务指导科审查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0 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查。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提出同意/不同意批准的审查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表,与申办材料一并转审核人员。

时限:6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审核

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法制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核标准对审查意见进行审核。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提出同意/不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表,与申办材料一并转审定人员。

时限:6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审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定标准对审查意见进行审定。

对审查意见进行审定后,作出准予/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在审批表上予以注明,与申办材料一并退受理人员。

时限:8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告知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法制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根据主管局长的审定决定制发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归档。

1、对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行政许可申请,制作准予档案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申请人;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或者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制作不予档案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主管局长批准延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由法制科受理人员制作档案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发送申请人,说明延期理由。

时限:1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文件可以通过邮寄、公告等方式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在

11 接到领取通知5个工作日内不领取行政许可文件且受理部门无法通过邮寄等方式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二、行政许可事项: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变更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期限的审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国务院批准、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第十三条第三款“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的期限;已撤销单位的档案或者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可以提前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2、《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2001年市人大常委会第45号公告)第十七条第二款“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档案移交期限的,应当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令第7号)

4、《档案行政许可程序规定》(2005年国家档案局第7号令) 办理总时限:20个工作日(从制发受理通知书之日算起,截止到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经主管局长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本行政许可项目不收费。 办理程序:

一、受理

条件:申请本项行政许可所需提交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单位介绍信;

3、变更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期限理由的说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

4、变更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期限的政策法规依据(依据同上)。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法制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权限及时限:

接到申请材料后,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并填写档案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档案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和审批表,与申请材料一并转业务审查人员;

12

2、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档案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填写档案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以信函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员应当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相应处理。

二、业务审查 标准:拟变更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期限的档案是否属于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情况(依据1999年国务院批准、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

本岗位责任人:业务指导科审查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查。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提出同意/不同意批准的审查意见及理由,报经本科科长同意后,填写审批表,与申办材料一并转合法性审查人员。

时限:6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合法性审查 标准:变更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期限的申请是否与国家和本市制定的档案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相抵触(依据国家档案局国档发[1992]6号《档案法规体系方案》)。

本岗位责任人:法制科审查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查标准进行审查。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提出同意/不同意批准的审查意见及理由,报经本科科长同意后,填写审批表,与申办材料一并转审定人员。

时限:6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审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定标准对审查意见进行审定。

对审查意见进行审定后,作出准予/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在审批表上予以注明,与申办材料一并退受理人员。

13 时限:8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告知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法制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根据主管局长的审定决定制发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归档。

1、对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行政许可申请,制作准予档案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申请人;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或者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制作不予档案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主管局长批准延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由法制科受理人员制作档案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发送申请人,说明延期理由。

时限:1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文件可以通过邮寄、公告等方式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在接到领取通知5个工作日内不领取行政许可文件且受理部门无法通过邮寄等方式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行政裁决办理流程

行政裁决事项名称:对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的范围和技术要求有异议的裁决

法律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2001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45号公告)“对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的范围和技术要求有异议的,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裁决,裁决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

办理程序:

(一)对向区档案馆移交档案的范围和技术要求有异议的,由档案 移交单位提请审查,业务指导科受理人员检查申请书及相关说明材料,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并填写档案行政裁决申请材料接收凭证、档案行政裁决受理通知书和审批表,与申请材料一并转本科审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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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予以行政裁决或者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档案行政裁决不予受理通知书;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填写档案行政裁决补正材料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以信函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员应当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相应处理。

(二)业务指导科审查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经本科科长同意后,填写审批表,与申办材料一并转法制科审查人员。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三)法制科审查人员对业务指导科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合法/不合法的审查意见及理由,报经本科科长同意后,填写审批表,与申办材料一并报主管局长。

办理时限:6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主管局长审定业务指导科、法制科的处理意见。

同意业务指导科、法制科处理意见的,作出审定决定,填写审批表,转业务指导科受理人员。

不同意业务指导科/法制科处理意见的,与相关科长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作出审定决定并说明理由,填写审批表,转业务指导科受理人员。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五)业务指导科受理人员根据主管局长的审定决定制发行政裁决决定书,取得送达回证,把办理结果报告本科科长。

办理时限:当事人在场的1个工作日

当事人不在场的7个工作日

其他行政执法办理流程

一、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重点收集和管理的档案的具体范围

法律依据: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2001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45号公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反映本行政区域重大的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对国家和社

15 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应当重点收集和管理。 重点收集和管理的档案的具体范围,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

办理程序:

(一)业务指导科执法人员针对监督指导的具体单位,提出重点收集和管理的档案具体范围的处理意见,填写审批表,报本科科长。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二)业务指导科科长对本科执法人员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核。同意本科执法人员处理意见的,提出审核意见,填写审批表,报主管局长。

不同意本科执法人员处理意见的,应与本科执法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表,与本科执法人员的意见一并报主管局长。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三)主管局长审定业务指导科的处理意见。

同意业务指导科科长审核意见的,作出审定决定,填写审批表,转业务指导科执法人员。

不同意业务指导科科长审核意见的,与业务指导科科长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作出审定决定并说明理由,填写审批表,转业务指导科执法人员。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四)业务指导科执法人员根据主管局长的审定决定制发通知书,取得送达回证。

办理时限:当事人在场的1个工作日

当事人不在场的7个工作日

二、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项目档案的验收 法律依据: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2001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45号公告)第十四条“市或者区、县的重点建设工程、技术改造、科学技术研究和重要设备更新等项目进行竣工验收、鉴定时,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的档案机构对项目档案进行验收。”

办理程序:

(一)项目主管部门的档案机构提出项目档案验收申请书及相关说明材料。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从项目竣工验收、鉴定的具体日期确定之日起算)

(二)业务指导科执法人员会同项目主管部门的档案机构负责人参加项目竣工验收、鉴定,负责对项目档案进行验收。

认为项目档案符合验收标准的,应与项目主管部门的档案机构负责人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审批表,与项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负责人的意见一并报本科科长。

认为项目档案不符合验收标准的,应与项目主管部门的档案机构负责人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处理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表,与项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负责人的意见一并报本科科长。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从接到参加项目竣工验收、鉴定通知之日起算)

(三)业务指导科科长对本科执法人员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核。同意本科执法人员处理意见的,提出审核意见,填写审批表,报主管局长。

不同意本科执法人员处理意见的,应与本科执法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表,与本科执法人员的意见一并报主管局长。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四)主管局长审定业务指导科的处理意见。

同意业务指导科科长审核意见的,作出审定决定,填写审批表,转业务指导科执法人员。

不同意业务指导科审核意见的,与业务指导科科长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作出审定决定并说明理由,填写审批表,转业务指导科执法人员。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五)业务指导科执法人员根据主管局长的审定决定制发通知书,取得送达回证。

主管局长审定项目档案验收合格的,业务指导科执法人员制发确认项目档案验收合格的通知书。

主管局长审定项目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业务指导科执法人员制发确认项目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通知书,责令负责项目档案工作的单位限期改正。

办理时限:当事人在场的1个工作日

当事人不在场的7个工作日

三、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代为保管、收购或者征购保管不善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非国有档案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第十六条第一款“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

2、《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2001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45号公告)第二十二条“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综合档案馆或者专门档案馆寄存、捐赠或者出卖。寄存在档案馆的档案,其所有权属于寄存者。 前款所列档案,因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可能导致档案损毁和不安全的,经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由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代为保管,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

办理程序:

(一)在业务工作中发现有代为保管、收购或者征购非国有档案必要的,业务指导科、法制科执法人员协商后,由法制科执法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审批表,报法制科科长。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二)法制科科长对执法人员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核。

同意执法人员处理意见的,提出审核意见,填写审批表,报主管局长。

不同意执法人员处理意见的,应与执法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表,与执法人员的意见一并报主管局长。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三)主管局长审定法制科科长的处理意见。

同意法制科科长审核意见的,作出审定决定,填写审批表,转法制科执法人员。

不同意法制科科长审核意见的,与法制科科长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作出审定决定并说明理由,填写审批表,转法制科执法人员。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四)主管局长批准采取代为保管、收购或者征购非国有档案措施的,法制科执法人员根据主管局长的审定决定制发通知书,取得送达回证,会同业务指导科执法人员采取代为保管、收购或者征购非国有档案措施,把办理结果报告法制科科长。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四、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对造成档案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

(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六)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国务院批准、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第二十九条“违反《档案法》和本办法,造成档案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损失档案的价值,责令赔偿损失。

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2001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45号公告)第三十五条“有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

(一)项、第

(二)项、第

(三)项行为的,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责任单位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档案损失的,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损失档案的价值,责令赔偿损失。

办理程序:

(一)在业务工作中发现有责令赔偿损失必要的,业务指导科、法制科执法人员协商后,由法制科执法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审批表,报法制科科长。

19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二)法制科科长对执法人员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核。

同意执法人员处理意见的,提出审核意见,填写审批表,报主管局长。

不同意执法人员处理意见的,应与执法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表,与执法人员的意见一并报主管局长。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三)主管局长审定法制科科长的处理意见。

同意法制科科长审核意见的,作出审定决定,填写审批表,转法制科执法人员。

不同意法制科科长审核意见的,与法制科科长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作出审定决定并说明理由,填写审批表,转法制科执法人员。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四)主管局长批准采取责令赔偿损失措施的,法制科执法人员根据主管局长的审定决定制发通知书,取得送达回证,把办理结果报告法制科科长。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五、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对档案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国务院批准、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

(二)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

(四) 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

(五) 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六) 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2、《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1992年国家档案局发布)第十条“对下列行为,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和执法监督检查员可以发出《档案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

(一)未建立档案工作或档案管理制度的;

20 (二)档案保管条件差,危及档案安全的; (三)档案管理制度不健全或执行制度不严,可能造成档案损毁的; (四)发现档案破损、变质、下落不明或泄密等情况,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拒不向本单位档案部门移交应当立卷归档的文件材料的;(六)不按规定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七)科研成果、产品试制、基建工程或其他技术项目鉴定验收时,未按规定验收档案,致使档案残缺不全的;

(八)借阅档案未按规定及时归还,且屡催不还的;(九)在保管或利用档案中涂改、撕毁、丢失档案的; (十)其它可能导致档案损毁的行为。 《档案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应写明被监督检查单位或个人所违反的具体档案法规条款和违法事实以及改进要求。”

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2001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45号公告)第三十七条“有违反本办法其他行为的,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办理程序:

(一)在业务工作中发现有责令限期改正必要的,业务指导科、法制科执法人员协商后,由法制科执法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审批表,报法制科科长。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二)法制科科长对执法人员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核。

同意执法人员处理意见的,提出审核意见,填写审批表,报主管局长。

不同意执法人员处理意见的,应与执法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表,与执法人员的意见一并报主管局长。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三)主管局长审定法制科科长的处理意见。

同意法制科科长审核意见的,作出审定决定,填写审批表,转法制科执法人员。

不同意法制科科长审核意见的,与法制科科长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作出审定决定并说明理由,填写审批表,转法制科执法人员。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四)主管局长批准采取责令限期改正措施的,法制科执法人员根据主管局长的审定决定制发通知书,取得送达回证,把办理结果报告

21 法制科科长。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开展档案行政执法检查 法律依据: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2001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45号公告)第七条第二款“ 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区、县档案事业,依法对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组织档案行政执法检查,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办理程序:

(一)法制科执法人员草拟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填写审批表,报本科科长。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二)法制科科长审查本科执法人员草拟的工作方案。

同意草拟的工作方案的,提出审核意见,填写审批表,报主管局长。

不同意草拟的工作方案的,应与本科执法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填写审批表,退回执法人员补充修改。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三)主管局长审定法制科提出的工作方案。

同意法制科科长审核意见的,作出审定决定,填写审批表,转法制科执法人员。

不同意法制科科长审核意见的,与法制科科长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作出审定决定并说明理由,填写审批表,转法制科执法人员。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四)主管局长批准工作方案的,法制科执法人员根据主管局长的审定决定制发档案行政执法检查通知书。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五)法制科与业务指导科联合组建档案行政执法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实地检查。

(六)法制科执法人员向被检查单位书面反馈档案行政执法检查结果。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从档案行政执法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实地检查之日起算)

七、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对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22 第71号)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国务院批准、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三) 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2001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45号公告)第七条第二款“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区、县的档案事业,依法对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组织档案行政执法检查,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4、《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2001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45号公告)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其档案工作应当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一) 行政区划的变动;

(二) 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单位的设立、变更和撤销;

(三) 列入市或者区、县的重点建设工程、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普查项目等的立项;

(四) 举办或者承办的重大活动。

5、《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2003年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9号令)第四条第三款“市和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城市建设档案工作依法行使监督和指导职权。

职责分工:

1、业务指导科负责监督指导全区各单位的档案工作。办理程序:

(一)业务指导科执法人员报请本科科长同意后,对具体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二)业务指导科执法人员进行监督和指导后,填写执法工作记录,并把办理结果报告本科科长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对档案违法行为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法律依据:

23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

(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六)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1999年国务院批准、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

(二)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

(四) 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

(五) 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六) 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2001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45号公告)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及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

24 保密的档案的;

(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六)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4、《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2001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45号公告)第三十七条“有违反本办法其他行为的,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办理程序:

(一)在业务工作中发现有提出行政处分建议必要的,业务指导科、法制科执法人员协商后,由法制科执法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审批表,报法制科科长。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二)法制科科长对执法人员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核。

同意执法人员处理意见的,提出审核意见,填写审批表,报主管局长。

不同意执法人员处理意见的,应与执法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表,与执法人员的意见一并报主管局长。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三)主管局长审定法制科科长的处理意见。

同意法制科科长审核意见的,作出审定决定,填写审批表,转法制科执法人员。

不同意法制科科长审核意见的,与法制科科长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作出审定决定并说明理由,填写审批表,转法制科执法人员。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四)主管局长批准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的,法制科执法人员根据主管局长的审定决定制发通知书,取得送达回证,把办理结果报告法制科科长。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九、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对档案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行政奖励

法律依据:

25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第九条第二款“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国务院批准、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第六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奖励:

(一) 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 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 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

(四) 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国家的;

(五) 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2001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45号公告)第三十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和其他组织与个人予以奖励;

(一)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突出的; (二) 在档案学研究中做出重要贡献的;

(三)将重要或者珍贵的档案捐献给国家的;

(四)举报、制止档案违法行为,查处档案违法案件表现突出的;

(五)热心资助档案事业事迹突出的;

(六)在其他方面对档案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

办理程序:

(一)相关业务科执法人员认为对档案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应予行政奖励的,提出处理意见,报请本科科长同意后,填写审批表,转法制科执法人员。

(二)法制科执法人员审查确认相关业务处提出的处理意见是否符合相关政策法规,报请本科科长同意后,填写审批表,报主管局长。

(三)主管局长审定相关业务科的处理意见。

同意相关业务科处理意见的,作出审定决定,填写审批表,转法制科执法人员。

不同意相关业务科处理意见的,与相关科长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作出审定决定并说明理由,填写审批表,转法制科执法人员。

(四)主管局长批准给予行政奖励的,法制科执法人员根据主管局长的审定决定制发行政奖励证书。

十、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利用档案馆尚未开放的档案的审批

26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国务院批准、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须经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必要时还须经有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办理程序:

(一)利用者利用区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档案遭到区档案馆拒绝的,利用者向法制科提请审查。

办理时限:自产生争议时起3个工作日

(二)法制科受理人员检查利用者提交的利用区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档案申请书及相关说明材料,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并填写档案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接收凭证、档案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和审批表,与申请材料一并转本科审查人员;

2、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予以行政审批或者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档案行政审批不予受理通知书;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填写档案行政审批补正材料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以信函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员应当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相应处理。

(三)法制科审查人员对利用未开放档案的审查申请进行审查。提出同意/不同意利用未开放档案的审查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表,报本科科长。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四)法制科科长对本处审查人员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

同意本处审查人员意见的,提出审核意见,填写审批表,报主管局长。

不同意本处审查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查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表,与审查人员的意见一并报主管局长。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五)主管局长审定法制科提出的处理意见。

同意法制科科长审核意见的,作出审定决定,填写审批表,转法

27 制科受理人员。

不同意法制科科长审核意见的,与法制科科长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作出审定决定并说明理由,填写审批表,转法制科受理人员。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六)法制科受理人员根据主管局长的审定决定向申请人制发同意/不同意利用未开放档案决定书,取得送达回证。

办理时限:申请人在场的1个工作日

申请人不在场的7个工作日

十一、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城市建设档案馆接收规定范围以外档案的审批

法律依据:《城市建设档案归属与流向暂行办法》(1997年国家档案局档发字[1997]20号)第九条“城市建设档案的接收。

各大中城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依据本办法确定的范围,负责接收本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有关城市建设档案,收集有关城市建设的基础资料。城市建设档案馆接收本办法范围以外的档案应报请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涉及中央主管部门驻地方单位的,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筹规划、协调。” 办理程序:

(一)区城市建设档案馆需要接收市档案局确定的接收范围以外的档案的,由该馆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业务指导科受理人员检查申请书及相关说明材料,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并填写档案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接收凭证、档案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和审批表,与申请材料一并转本科审查人员;

2、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予以行政审批或者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档案行政审批不予受理通知书;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填写档案行政审批补正材料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以信函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员应当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相应处理。

(二)业务指导科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报经本科科长同意后,填写审批表,与申办材料一并转法制科审查人员。

28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三)法制科审查人员对业务指导科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合法/不合法的审查意见及理由,报经本科科长同意后,填写审批表,与申办材料一并报主管局长。

办理时限:6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主管局长审定业务指导科、法制科的处理意见。

同意业务指导科、法制科处理意见的,作出审定决定,填写审批表,转业务指导科受理人员。

不同意业务指导科/法制科处理意见的,与相关科长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作出审定决定并说明理由,填写审批表,转业务指导科受理人员。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五)业务指导科受理人员根据主管局长的审定决定制发批准/不批准决定书,取得送达回证。

办理时限:申请人在场的1个工作日

申请人不在场的7个工作日

十二、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单位档案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的备案

法律依据: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2001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45号公告)第九条“综合档案馆的设立、变更和撤销,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专门档案馆的设立、变更和撤销,经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单位档案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应当分别向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登记。”

办理程序:

(一)区直单位设立、变更和撤销单位档案机构的,由该单位填写申报登记表,报送备案。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从区直单位决定设立、变更和撤销单位档案机构之日起算)

(二)业务指导科受理人员检查申报登记表及相关说明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制发受理通知书,填写申报登记表,向本科科长备案。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将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同时,向本科科长备案。

申请材料不齐或有误的,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和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29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十三、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机关档案保管期限表备案 法律依据:

《机关档案工作条例》(1983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第十六条“机关档案部门应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编制本机关或本专业系统的《档案材料保管期限表》,经机关领导人批准后执行,并报同级档案业务管理机关备案。”

办理程序:

(一)区直单位制定本机关/本专业系统《档案材料保管期限表》的,由该单位填写申报登记表,报送备案。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从区直单位制定《档案材料保管期限表》之日起算)

(二)业务指导科受理人员检查申报登记表及相关说明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制发受理通知书,填写申报登记表,向本科科长备案。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将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同时,向本科科长备案。

申请材料不齐或有误的,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和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十四、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销毁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备案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第十七条第二款“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产转让时,转让有关档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2、《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1998年国家档案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第八条第二项“ 企业档案部门负责档案处置具体工作:

(二)按有关规定做好档案留存与销毁的鉴定工作。

鉴定工作由企业有关负责人和企业资产清算机构负责人、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和档案部门负责人等组成的鉴定小组主持,对档案进行直接鉴定。

对拟销毁的档案造具清册,经企业领导人和企业资产清算机构负责人审核,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向所在地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

30 门备案后,方可销毁。销毁档案需二人以上监督销毁,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销毁清册永久保存。”

办理程序:

(一)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发生资产与产权变动的区属国有企业销毁档案的,由该企业主管部门填写申报登记表,报送备案。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从企业主管部门批准销毁档案之日起算)

(二)业务指导科受理人员检查申报登记表及相关说明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制发受理通知书,填写申报登记表,向本科科长备案。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将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同时,向本科科长备案。

申请材料不齐或有误的,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和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31

第11篇:宣武区档案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方案

宣武区档案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方案

根据国务院、国家档案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档案局和宣武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定,结合档案法律法规和区档案局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将区档案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情况汇总如下:

局长:宣武区档案局行政执法职权行使的第一责任人; 副局长:对分管业务范围内行使的行政执法职权负主管责任; 法制科:负责对区档案局的行政执法工作实行统筹规划、监督检查,按照《宣武区档案局行政执法办理流程》行使档案行政执法职权;

指导科:按照《宣武区档案局行政执法办理流程》行使具体的档案行政执法职权。

1 宣武区档案局行政执法办理流程(试行)

宣武区档案局具体行政执法职权共计21项,其中行政处罚5项,行政许可2项,行政裁决1项,其他具体行政执法职权13项,行政执法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行政处罚办理流程

违法行为名称(共计5项): 1.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2.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3.涂改、伪造档案; 4.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

5.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

(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2

(六)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国务院批准、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第二十八条“《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2001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45号公告)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及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 3 案的;

(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六)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4.《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2001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45号公告)第三十五条“有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

(一)项、第

(二)项、第

(三)项行为的,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责任单位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档案损失的,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损失档案的价值,责令赔偿损失。”

5.《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2001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45号公告)第三十六条“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

(四)项、第

(五)项行为的,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责任单位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7.《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00年国家档案局制发) 办理程序:

一、立案阶段

立案标准:发现应予行政处罚的档案违法行为的明确线索。 立案办理总时限:7个工作日

(一)在业务工作中发现档案违法行为/接到档案违法行为举报的,法制科科长、执法人员与指导科科长、执法人员协商后,由法制科执法人员根据法制科科长提出的立案调查处理意见,填写立案审批表,报主管局长。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二)主管局长审定法制科科长的处理意见。

同意法制科科长处理意见的,作出审定决定,填写立案审批表,转法制科执法人员。

不同意法制科科长处理意见的,与法制科科长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作出审定决定并说明理由,填写立案审批表,转法制科执法人员。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二、调查取证阶段

调查取证标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调查取证办理总时限:40个工作日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毕的,经法制科科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一)主管局长批准立案调查的,法制科执法人员会同指导科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对档案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由法制科执法人员制作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填写证据清单。

在查清案情的基础上,法制科执法人员与指导科执法人员协商后,由法制科执法人员拟订案件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报法制科科长。

5 拟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的,法制科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并记录在案,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办理时限:40个工作日

(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1.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执法人员认为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需要先行登记保存的,法制科科长、执法人员与指导科科长、执法人员协商后,由法制科执法人员根据法制科科长提出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意见填写审批表,报主管局长。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2.主管局长审定法制科科长的处理意见。

同意法制科科长处理意见的,作出审定决定,填写审批表,转法制科执法人员。

不同意法制科科长处理意见的,与法制科科长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作出审定决定并说明理由,填写审批表,转法制科执法人员。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3.主管局长批准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法制科执法人员根据主管局长的审定决定制发提取证据物品书、物品清单,取得送达回证,会同指导科执法人员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4.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由法制科执法人员根据本科科长的处理意见填写证物处理审批表,报主管局长批准后,法制科执法人员制发物品处理通知书,取得送达回证。

办理时限: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后的7个工作日内

(三)档案行政处罚的听证。

拟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罚款的,法制科执法人员报法制科科长同意后,由法制科执法人员制发听证告知书,取得送达回证,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由法制科非本案调查人员负责主持听证。法制科执法人员制发听证通知书、听证公告,制作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并根据听证结果重新审查并提出对档案违法行为的处理意见。

办理时限:12个工作日

听证通知书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制发,取得送达回证。

三、审查决定阶段 审查决定标准:

(1)确有应受档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档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档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审查决定办理总时限:10个工作日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毕的,经主管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5个工作日。

(一)法制科科长对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情况和拟订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核。

认为执法人员已经查清案件事实、收集证据齐全、拟订案件处理意见适当的,提出审核意见,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报主管局长。

认为执法人员尚未查清案件事实、收集证据不全、拟订案件处理意见 7 不当的,应与执法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及理由,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退回执法人员补充办理。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二)主管局长审定法制科科长的处理意见。

同意法制科科长审核意见的,作出审定决定,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转法制科执法人员。

不同意法制科科长审核意见的,与法制科科长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作出审定决定并说明理由,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转法制科执法人员。

对于案情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档案行政处罚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由法制科执法人员制作行政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四、送达执行阶段

(一)主管局长批准对档案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送达执行。1.法制科执法人员根据主管局长的审定决定制发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取得送达回证。

(1)法制科执法人员宣读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将其交付当事人。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2)当事人不在场的,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将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2.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有罚款处罚且当事人在十五日内不缴纳罚款的处理。

8 (1)法制科执法人员提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处罚意见,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报本科科长。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2)法制科科长对本科执法人员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核。

同意本科执法人员处理意见的,提出审核意见,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报主管局长。

不同意本科执法人员处理意见的,应与本科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及理由,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与本科执法人员的意见一并报主管局长。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3)主管局长审定法制科科长的处理意见。

同意法制科科长审核意见的,作出审定决定,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转法制科执法人员。

不同意法制科科长审核意见的,与法制科科长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作出审定决定并说明理由,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转法制科执法人员。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4)主管局长批准采取加处罚款处罚的,法制科执法人员根据主管局长的审定决定制发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取得送达回证。

办理时限:当事人在场的1个工作日 当事人不在场的7个工作日

3.当事人因为经济困难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1)法制科受理人员检查申请人的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并填写档案行政审批申请材 9 料接收凭证、档案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和审批表,与申请材料一并转本科审查人员;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予以行政审批或者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档案行政审批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填写档案行政审批补正材料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以信函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员应当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相应处理。

(2)法制科审查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提出同意/不同意批准的审查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表,报本科科长。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3)法制科科长对本科审查人员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

同意本科审查人员意见的,提出审核意见,填写审批表,报主管局长。 不同意本科审查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查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表,与审查人员的意见一并报主管局长。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4)主管局长审定法制科科长提出的处理意见。

同意法制科科长审核意见的,作出审定决定,填写审批表,转法制科受理人员。

不同意法制科科长审核意见的,与法制科科长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作出审定决定并说明理由,填写审批表,转法制科受理人员。

10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5)法制科受理人员根据主管局长的审定决定向申请人制发同意/不同意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决定书,取得送达回证。

办理时限:申请人在场的1个工作日 申请人不在场的7个工作日

4.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档案行政处罚决定。

(1)法制科执法人员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处理意见,填写审批表,报本科科长。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2)法制科科长对本科执法人员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核。

同意本科执法人员处理意见的,提出审核意见,填写审批表,报主管局长。

不同意本科执法人员意见的,应与本科执法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表,与本科执法人员的意见一并报主管局长。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3)主管局长审定法制科科长提出的处理意见。

同意法制科科长审核意见的,作出审定决定,填写审批表,转法制科执法人员。

不同意法制科科长审核意见的,与法制科科长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作出审定决定并说明理由,填写审批表,转法制科执法人员。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4)主管局长批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制科执法人员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与调查处理本案的相关文件材料一并报送人民 11 法院。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二)主管局长批准对档案违法行为给予其他处理的送达执行。1.违法行为轻微、不予档案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得给予档案行政处罚的,法制科执法人员根据主管局长的审定决定告知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的处理结论。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2.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法制科执法人员根据主管局长的审定决定填写案件移送单,与调查处理本案的相关文件材料一并移送司法机关,取得送达回证。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三)档案行政处罚案件的结案

1.法制科执法人员认为档案行政处罚案件已经执行完毕的,撰写结案报告,填写审批表,报本科科长。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制科科长对本科执法人员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核。

同意本科执法人员处理意见的,提出审核意见,填写审批表,报主管局长。

不同意本科执法人员意见的,应与本科执法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表,与本科执法人员的意见一并报主管局长。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3.主管局长审定法制科科长提出的处理意见。

同意法制科科长审核意见的,作出审定决定,填写审批表,转法制科 12 执法人员。

不同意法制科科长审核意见的,与法制科科长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作出审定决定并说明理由,填写审批表,转法制科执法人员。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4.主管局长批准结案的,法制科执法人员把调查处理本案形成的文件材料整理归档,移交本科兼职档案员保存。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5.主管局长不批准结案的,法制科执法人员继续进行本案的执行工作。

行政许可办理流程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出卖、转让、赠送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审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第十六条“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

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倒卖牟利,严禁卖给或者赠送给外国 13 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国务院批准、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第十七条“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各级国家档案馆寄存、捐赠或者出卖。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或者赠送的,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向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出卖或者赠送。”

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2001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45号公告)第二十三条“向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出卖集体所有、个人所有的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及其复制件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严禁倒卖牟利,严禁卖给或者赠送给外国人。”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5.《档案行政许可程序规定》(2005年国家档案局第7号令) 办理总时限:20个工作日(从制发受理通知书之日算起,截止到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经主管局长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本行政许可项目不收费。 办理程序:

一、受理

条件:申请本项行政许可所需提交材料:

14 1.申请书;

2.申请单位介绍信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3.受让单位或个人出具的意见书; 4.档案的复印件。

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法制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权限及时限:

接到申请材料后,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并填写档案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档案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和审批表,与申请材料一并转审查人员;

2.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档案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填写档案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以信函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员应当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相应处理。

二、审查 标准:

拟出卖、转让或者赠送的档案是否属于下列禁止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赠送档案的范围:

15 1.清代和清代以前的档案(依据1990年国务院批准、国家档案局第1号令);

2.民国时期具有重要价值的档案(依据同上);

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下的政府、军队、团体所形成的档案(依据同上);

4.中国共产党领导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领导人以及著名历史人物的手迹、手稿、信札、日记、声像、谱牒等档案(依据同上);

5.其他具有重要价值的档案(依据同上);本岗位责任人:法制科审查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查。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提出同意/不同意批准的审查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表,与申办材料一并转审核人员。

时限:6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审核

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法制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核标准对审查意见进行审核。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提出同意/不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表,与申办材料一并转审定人员。

时限:6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审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16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定标准对审查意见进行审定。

对审查意见进行审定后,作出准予/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在审批表上予以注明,与申办材料一并退受理人员。

时限:8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告知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法制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根据主管局长的审定决定制发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归档。

1.对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行政许可申请,制作准予档案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申请人;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或者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制作不予档案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主管局长批准延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由法制科受理人员制作档案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发送申请人,说明延期理由。

时限:1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文件可以通过邮寄、公告等方式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在接到领取通知5个工作日内不领取行政许可文件且受理部门无法通过邮寄等 17 方式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二、行政许可事项: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变更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期限的审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国务院批准、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第十三条第三款“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的期限;已撤销单位的档案或者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可以提前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2.《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2001年区人大常委会第45号公告)第十七条第二款“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档案移交期限的,应当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4.《档案行政许可程序规定》(2005年国家档案局第7号令) 办理总时限:20个工作日(从制发受理通知书之日算起,截止到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经主管局长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本行政许可项目不收费。 办理程序:

一、受理

条件:申请本项行政许可所需提交材料:

18 1.申请书; 2.申请单位介绍信;

3.变更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期限理由的说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

4.变更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期限的政策法规依据(依据同上)。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法制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权限及时限:

接到申请材料后,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并填写档案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档案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和审批表,与申请材料一并转业务审查人员;

2.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档案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填写档案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以信函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员应当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相应处理。

二、业务审查

标准:拟变更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期限的档案是否属于专业性较强或者 19 需要保密的情况(依据1999年国务院批准、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

本岗位责任人:指导科审查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查。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提出同意/不同意批准的审查意见及理由,报经本科科长同意后,填写审批表,与申办材料一并转合法性审查人员。

时限:6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合法性审查

标准:变更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期限的申请是否与国家和本区制定的档案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相抵触(依据国家档案局国档发[1992]6号《档案法规体系方案》)。

本岗位责任人:法制科审查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查标准进行审查。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提出同意/不同意批准的审查意见及理由,报经本科科长同意后,填写审批表,与申办材料一并转审定人员。

时限:6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审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定标准对审查意见进行审定。

对审查意见进行审定后,作出准予/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在审批 20 表上予以注明,与申办材料一并退受理人员。

时限:8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告知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法制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根据主管局长的审定决定制发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归档。

1.对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行政许可申请,制作准予档案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申请人;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或者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制作不予档案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主管局长批准延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由法制科受理人员制作档案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发送申请人,说明延期理由。

时限:1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文件可以通过邮寄、公告等方式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在接到领取通知5个工作日内不领取行政许可文件且受理部门无法通过邮寄等方式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行政裁决办理流程

21 行政裁决事项名称:对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的范围和技术要求有异议的裁决

法律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2001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45号公告)“对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的范围和技术要求有异议的,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裁决,裁决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

办理程序:

(一)对向区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的范围和技术要求有异议的,由档案移交单位提请审查,指导科受理人员检查申请书及相关说明材料,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并填写档案行政裁决申请材料接收凭证、档案行政裁决受理通知书和审批表,与申请材料一并转本科审查人员;

2.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予以行政裁决或者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档案行政裁决不予受理通知书;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填写档案行政裁决补正材料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以信函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员应当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相应处理。

(二)指导科审查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经本科科长同意后,填写审批表,与申办材料一并转法制科审查人员。

22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三)法制科审查人员对指导科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合法/不合法的审查意见及理由,报经本科科长同意后,填写审批表,与申办材料一并报主管局长。

办理时限:6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主管局长审定指导科、法制科的处理意见。

同意指导科、法制科处理意见的,作出审定决定,填写审批表,转指导科受理人员。

不同意指导科/法制科处理意见的,与相关科长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作出审定决定并说明理由,填写审批表,转指导科受理人员。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五)指导科受理人员根据主管局长的审定决定制发行政裁决决定书,取得送达回证,把办理结果报告本科科长。

办理时限:当事人在场的1个工作日 当事人不在场的7个工作日

其他行政执法办理流程

一、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重点收集和管理的档案的具体范围 法律依据: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2001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45号公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反映本行政区域重大的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应当重点收集和管理。

23 重点收集和管理的档案的具体范围,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

办理程序:

(一)法制科执法人员针对监督指导的具体单位,提出重点收集和管理的档案具体范围的处理意见,填写审批表,报本科科长。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二)法制科科长对本科执法人员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核。

同意本科执法人员处理意见的,提出审核意见,填写审批表,报主管局长。

不同意本科执法人员处理意见的,应与本科执法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表,与本科执法人员的意见一并报主管局长。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三)主管局长审定法制科的处理意见。

同意法制科科长审核意见的,作出审定决定,填写审批表,转法制科执法人员。

不同意法制科科长审核意见的,与法制科科长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作出审定决定并说明理由,填写审批表,转法制科执法人员。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四)法制科执法人员根据主管局长的审定决定制发通知书,取得送达回证。

办理时限:当事人在场的1个工作日 当事人不在场的7个工作日

24

二、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项目档案的验收 法律依据: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2001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45号公告)第十四条“市或者区、县的重点建设工程、技术改造、科学技术研究和重要设备更新等项目进行竣工验收、鉴定时,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的档案机构对项目档案进行验收。”

办理程序:

(一)项目主管部门的档案机构提出项目档案验收申请书及相关说明材料。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从项目竣工验收、鉴定的具体日期确定之日起算)

(二)指导科执法人员会同项目主管部门的档案机构负责人参加项目竣工验收、鉴定,负责对项目档案进行验收。

认为项目档案符合验收标准的,应与项目主管部门的档案机构负责人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审批表,与项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负责人的意见一并报本科科长。

认为项目档案不符合验收标准的,应与项目主管部门的档案机构负责人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处理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表,与项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负责人的意见一并报本科科长。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从接到参加项目竣工验收、鉴定通知之日起算)

(三)指导科科长对本科执法人员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核。

同意本科执法人员处理意见的,提出审核意见,填写审批表,报主管局长。

25 不同意本科执法人员处理意见的,应与本科执法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表,与本科执法人员的意见一并报主管局长。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四)主管局长审定指导科的处理意见。

同意指导科科长审核意见的,作出审定决定,填写审批表,转指导科执法人员。

不同意指导科科长审核意见的,与指导科科长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作出审定决定并说明理由,填写审批表,转指导科执法人员。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五)指导科执法人员根据主管局长的审定决定制发通知书,取得送达回证。

主管局长审定项目档案验收合格的,指导科执法人员制发确认项目档案验收合格的通知书。

主管局长审定项目档案验收不合格的,指导科执法人员制发确认项目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通知书,责令负责项目档案工作的单位限期改正。

办理时限:当事人在场的1个工作日 当事人不在场的7个工作日

三、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代为保管、收购或者征购保管不善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非国有档案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第十六条第一款“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 26 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

2.《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2001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45号公告)第二十二条“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综合档案馆或者专门档案馆寄存、捐赠或者出卖。寄存在档案馆的档案,其所有权属于寄存者。

前款所列档案,因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可能导致档案损毁和不安全的,经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由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代为保管,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

办理程序:

(一)在业务工作中发现有代为保管、收购或者征购非国有档案必要的,指导科、法制科执法人员协商后,由法制科执法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审批表,报法制科科长。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二)法制科科长对执法人员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核。

同意执法人员处理意见的,提出审核意见,填写审批表,报主管局长。 不同意执法人员处理意见的,应与执法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表,与执法人员的意见一并报主管局长。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三)主管局长审定法制科科长的处理意见。

同意法制科科长审核意见的,作出审定决定,填写审批表,转法制科 27 执法人员。

不同意法制科科长审核意见的,与法制科科长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作出审定决定并说明理由,填写审批表,转法制科执法人员。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四)主管局长批准采取代为保管、收购或者征购非国有档案措施的,法制科执法人员根据主管局长的审定决定制发通知书,取得送达回证,会同指导科执法人员采取代为保管、收购或者征购非国有档案措施,把办理结果报告法制科科长。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四、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对造成档案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第二十四条第第一款、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

(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六)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28

(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国务院批准、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第二十九条“违反《档案法》和本办法,造成档案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损失档案的价值,责令赔偿损失。

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2001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45号公告)第三十五条“有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

(一)项、第

(二)项、第

(三)项行为的,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责任单位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档案损失的,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损失档案的价值,责令赔偿损失。

办理程序:

(一)在业务工作中发现有责令赔偿损失必要的,指导科、法制科执法人员协商后,由法制科执法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审批表,报法制科科长。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二)法制科科长对执法人员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核。

同意执法人员处理意见的,提出审核意见,填写审批表,报主管局长。 不同意执法人员处理意见的,应与执法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表,与执法人员的意见一并报主管局长。

29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三)主管局长审定法制科科长的处理意见。

同意法制科科长审核意见的,作出审定决定,填写审批表,转法制科执法人员。

不同意法制科科长审核意见的,与法制科科长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作出审定决定并说明理由,填写审批表,转法制科执法人员。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四)主管局长批准采取责令赔偿损失措施的,法制科执法人员根据主管局长的审定决定制发通知书,取得送达回证,把办理结果报告法制科科长。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五、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对档案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国务院批准、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

(二)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

(四) 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

(五) 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30

(六) 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2.《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1992年国家档案局发布)第十条“对下列行为,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和执法监督检查员可以发出《档案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

(一)未建立档案工作或档案管理制度的;(二)档案保管条件差,危及档案安全的;

(三)档案管理制度不健全或执行制度不严,可能造成档案损毁的;(四)发现档案破损、变质、下落不明或泄密等情况,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拒不向本单位档案部门移交应当立卷归档的文件材料的;(六)不按规定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七)科研成果、产品试制、基建工程或其他技术项目鉴定验收时,未按规定验收档案,致使档案残缺不全的;

(八)借阅档案未按规定及时归还,且屡催不还的;(九)在保管或利用档案中涂改、撕毁、丢失档案的; (十)其它可能导致档案损毁的行为。

《档案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应写明被监督检查单位或个人所违反的具体档案法规条款和违法事实以及改进要求。”

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2001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45号公告)第三十七条“有违反本办法其他行为的,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办理程序:

31

(一)在业务工作中发现有责令限期改正必要的,指导科、法制科执法人员协商后,由法制科执法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审批表,报法制科科长。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二)法制科科长对执法人员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核。

同意执法人员处理意见的,提出审核意见,填写审批表,报主管局长。 不同意执法人员处理意见的,应与执法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表,与执法人员的意见一并报主管局长。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三)主管局长审定法制科科长的处理意见。

同意法制科科长审核意见的,作出审定决定,填写审批表,转法制科执法人员。

不同意法制科科长审核意见的,与法制科科长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作出审定决定并说明理由,填写审批表,转法制科执法人员。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四)主管局长批准采取责令限期改正措施的,法制科执法人员根据主管局长的审定决定制发通知书,取得送达回证,把办理结果报告法制科科长。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开展档案行政执法检查 法律依据: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2001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45号公告)第七条第一款“ 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区档 32 案事业,依法对本市的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组织档案行政执法检查,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办理程序:

(一)法制科执法人员草拟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填写审批表,报本科科长。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二)法制科科长审查本科执法人员草拟的工作方案。

同意草拟的工作方案的,提出审核意见,填写审批表,报主管局长。 不同意草拟的工作方案的,应与本科执法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填写审批表,退回执法人员补充修改。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三)主管局长审定法制科提出的工作方案。

同意法制科科长审核意见的,作出审定决定,填写审批表,转法制科执法人员。

不同意法制科科长审核意见的,与法制科科长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作出审定决定并说明理由,填写审批表,转法制科执法人员。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四)主管局长批准工作方案的,法制科执法人员根据主管局长的审定决定制发档案行政执法检查通知书。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五)法制科与指导科联合组建档案行政执法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实地检查。

(六)法制科执法人员向被检查单位书面反馈档案行政执法检查结果。

33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从档案行政执法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实地检查之日起算)

七、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对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国务院批准、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三) 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2001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45号公告)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其档案工作应当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一) 行政区划的变动;

(二) 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单位的设立、变更和撤销;

(三) 列入市或者区、县的重点建设工程、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普查项目等的立项;

(四) 举办或者承办的重大活动。

4.《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2003年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9号令)第四条第三款“市和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城区建设档案工作 34 依法行使监督和指导职权。”

职责分工:

1.指导科负责监督指导区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办理程序:

(一)指导科执法人员报请本科科长同意后,对具体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二)指导科执法人员进行监督和指导后,填写执法工作记录,并把办理结果报告本科科长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对档案违法行为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

(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六)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35

(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1999年国务院批准、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

(二)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

(四) 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

(五) 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六) 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2001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45号公告)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及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

36

(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六)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4.《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2001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45号公告)第三十七条“有违反本办法其他行为的,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办理程序:

(一)在业务工作中发现有提出行政处分建议必要的,指导科、法制科执法人员协商后,由法制科执法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审批表,报法制科科长。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二)法制科科长对执法人员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核。

同意执法人员处理意见的,提出审核意见,填写审批表,报主管局长。 不同意执法人员处理意见的,应与执法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表,与执法人员的意见一并报主管局长。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三)主管局长审定法制科科长的处理意见。

同意法制科科长审核意见的,作出审定决定,填写审批表,转法制科执法人员。

不同意法制科科长审核意见的,与法制科科长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作出审定决定并说明理由,填写审批表,转法制科执法人员。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37

(四)主管局长批准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的,法制科执法人员根据主管局长的审定决定制发通知书,取得送达回证,把办理结果报告法制科科长。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九、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对档案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行政奖励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第九条第二款“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国务院批准、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第六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奖励:

(一) 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 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 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

(四) 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国家的;

(五) 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2001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45号公告)第三十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和其他组织与个人予以奖励;

(一)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突出的; (二) 在档案学研究中做出重要贡献的;

38

(三)将重要或者珍贵的档案捐献给国家的;

(四)举报、制止档案违法行为,查处档案违法案件表现突出的;

(五)热心资助档案事业事迹突出的;

(六)在其他方面对档案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

办理程序:

(一)指导科、法制科执法人员认为对档案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应予行政奖励的,提出处理意见,报请本科科长同意后,填写审批表,报主管局长。

(二)主管局长审定指导科、法制科的处理意见。

同意指导科、法制科处理意见的,作出审定决定,填写审批表。 不同意相关业务科室处理意见的,与科长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作出审定决定并说明理由,填写审批表。

(三)主管局长批准给予行政奖励的,法制科根据主管局长的审定决定制发行政奖励证书。

十、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利用档案馆尚未开放的档案的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国务院批准、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须经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必要时还须经有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办理程序:

(一)利用者利用区综合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档案遭到区综合档案馆拒绝的,利用者向法制科提请审查。

39 办理时限:自产生争议时起3个工作日

(二)法制科受理人员检查利用者提交的利用区综合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档案申请书及相关说明材料,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并填写档案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接收凭证、档案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和审批表,与申请材料一并转本科审查人员;

2.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予以行政审批或者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档案行政审批不予受理通知书;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填写档案行政审批补正材料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以信函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员应当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相应处理。

(三)法制科审查人员对利用未开放档案的审查申请进行审查。提出同意/不同意利用未开放档案的审查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表,报本科科长。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四)法制科科长对本科审查人员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

同意本科审查人员意见的,提出审核意见,填写审批表,报主管局长。 不同意本科审查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查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表,与审查人员的意见一并报主管局长。

40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五)主管局长审定法制科提出的处理意见。

同意法制科科长审核意见的,作出审定决定,填写审批表,转法制科受理人员。

不同意法制科科长审核意见的,与法制科科长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作出审定决定并说明理由,填写审批表,转法制科受理人员。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六)法制科受理人员根据主管局长的审定决定向申请人制发同意/不同意利用未开放档案决定书,取得送达回证。

办理时限:申请人在场的1个工作日 申请人不在场的7个工作日

十一、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单位档案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的备案

法律依据: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2001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45号公告)第九条“综合档案馆的设立、变更和撤销,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专门档案馆的设立、变更和撤销,经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区人民政府批准;单位档案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应当分别向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登记。”

办理程序:

(一)区属单位设立、变更和撤销单位档案机构的,由该单位填写申报登记表,报送备案。

41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从区属单位决定设立、变更和撤销单位档案机构之日起算)

(二)指导科受理人员检查申报登记表及相关说明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的,制发受理通知书,填写申报登记表,向本科科长备案。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将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同时,向本科科长备案。

申请材料不齐或有误的,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和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十二)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的审批

法律依据: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各机关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本机关职能和各部门工作实际,编制本机关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执行。”

办理程序:

(一)区属单位报送本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

(二)指导科受理人员检查区属单位提交的申报表及相关材料,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并填写档案行政审批申请 42 材料接收凭证、档案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和审批表,与申请材料一并转本科审查人员;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填写档案行政审批补正材料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三)指导科审查人员对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进行审查。

提出同意/不同意该单位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的审查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表,报本科科长。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四)指导科科长对本科审查人员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

同意本科审查人员意见的,提出审核意见,填写审批表,报主管局长。 不同意本科审查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查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表,与审查人员的意见一并报主管局长。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五)主管局长审定指导科提出的处理意见。

同意指导科科长审核意见的,作出审定决定,填写审批表,转指导科受理人员。

不同意指导科科长审核意见的,与指导科科长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作出审定决定并说明理由,填写审批表,转指导科受理人员。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六)指导受理人员根据主管局长的审定决定向申请人制发同意/不同意该单位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审批表,取得送达回证。

办理时限:申请人在场的1个工作日 申请人不在场的7个工作日

43

十三、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销毁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备案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第十七条第二款“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产转让时,转让有关档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2.《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1998年国家档案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第八条第二项“ 企业档案部门负责档案处置具体工作:

(二)按有关规定做好档案留存与销毁的鉴定工作。

鉴定工作由企业有关负责人和企业资产清算机构负责人、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和档案部门负责人等组成的鉴定小组主持,对档案进行直接鉴定。

对拟销毁的档案造具清册,经企业领导人和企业资产清算机构负责人审核,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向所在地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销毁。销毁档案需二人以上监督销毁,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销毁清册永久保存。”

办理程序:

(一)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发生资产与产权变动的区属国有企业销毁档案的,由该企业主管部门填写申报登记表,报送备案。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从企业主管部门批准销毁档案之日起算)

(二)指导科受理人员检查申报登记表及相关说明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的,制发受理通知书,填写申报登记表,向本科科长备 44 案。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将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同时,向本科科长备案。

申请材料不齐或有误的,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和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45

第12篇:湖南省商务厅行政执法职权行政处罚59项

湖南省商务厅行政执法职权--行政处罚(共59项)

2007-11-1 19:10:56 世界贸易组织处

1、拍卖企业出租,擅自转让拍卖经营权的

2、拍卖企业雇用未依法注册的拍卖师或其他人员充任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

3、拍卖企业没有在拍卖活动所在地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告,或没有为竞买人展示标的,提供查看并向竞买人提供资料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拍卖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2)《拍卖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3)《拍卖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4、典当行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典当行之间拆借资金、超过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

5、典当行对财产权利质押、房地产抵押、法人或者自然人典当余额超过规定限制,典当行当金利率,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率,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率水平超过规定限制

6、典当行隐瞒真实经营情况,提供虚假会计报告及财务报表,或者采用其他方式逃避税收与监管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

(1)《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2)《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 (3)《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

7、成品油经营企业在年度检查中不合格

处罚种类:限期整改、撤销成品油经营资格 法律依据:

(1)《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8、对不具备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成品油零售经营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

9、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决定

10、成品油经营企业不再具备本办法相应规定条件

11、成品油经营企业未参加或未通过年检

1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13、成品油经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经营活动真实材料

处罚种类:撤销许可 法律依据:

(1)《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14、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15、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

16、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

17、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

18、销售走私成品油

19、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

20、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

21、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

22、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

23、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

(1)《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24、企业申请从事成品油经营隐瞒真实情况的

25、企业申请从事成品油经营提供虚假材料的

26、企业申请从事成品油经营违反有关政策和申请程序,情节严重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1)《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27、对于已取得省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整改期满尚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成品油经营企业

处罚种类:撤销成品油经营许可 法律依据:

(1)《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28、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未及时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未及时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处罚种类:警告、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1)《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29、对经营者违反《洗染业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予以公告 法律依据: (1)《洗染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30、特许人不具备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未超过1年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31、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32、特许人未在首次自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备案、罚款、予以公告 法律依据:

(1)《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33、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未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

34、特许人未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予以公告 法律依据:

(1)《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35、对特许人违反有关信息、合同文本提供的有关规定,被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并经查实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罚款、予以公告 法律依据:

(1)《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2)《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条

36、市场未设立负责食品安全的管理部门或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控本市场的食品安全状况

37、市场未建立协议准入、经销商管理、索证索票、购销台账、不合格食品退市等管理制度

38、市场冒用、使用伪造的认证标志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向社会公告; 法律依据:

(1)《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39、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未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40、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酒类经营者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未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41、酒类经营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42、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未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未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或者酒类批发和零售经营者采购酒类没有向供货方索取有关凭据

43、酒类经营者采购酒类商品时,未向首次供货方索取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限生产商)、登记表、酒类商品经销授权书(限生产商)、《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等复印件

酒类经营者没有对每批购进的酒类商品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以及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随附单》

44、酒类经营者未建立酒类经营购销台帐并保留3年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2)《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45、酒类经营者未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散装酒的,流动销售散装酒

46、散装酒盛装容器不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粘贴标识不符合国家饮料酒标签标准的,没有标明开启后的有效销售期、经营者及其联系电话

47、酒类经营者储运酒类商品时不符合食品卫生管理、防火安全和储运的相关要求

48、酒类商品临近高污染、高辐射地区,与有毒、有害、污染物(源)、腐蚀性等物品混放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49、酒类经营者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没有明示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2)《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50、批发、零售、储运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兑制的酒类商品

51、批发、零售、储运伪造、篡改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酒类商品

52、批发、零售、储运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的酒类商品

53、批发、零售、储运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过保质期等的酒类商品和非法进口酒

54、批发、零售、储运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酒类商品。处罚种类:没收非法商品、罚款 法律依据:

(1)《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55、酒类经营者不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如实提供情况,擅自转移、销毁待查受检酒类商品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56、没有取得酒类批发许可证,擅自批发酒类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批发酒类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法律依据:

(1)《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57、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酒类批发许可证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58、酒类生产者向无酒类批发许可证(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批发备案登记制度的,为备案登记表)的经营者批发酒类;酒类经营者向无酒类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者采购酒类;酒类经营者向无酒类批发许可证(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批发备案登记制度的,为备案登记表)的经营者采购酒类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59、酒类经营者不在固定地点销售散装酒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第13篇:浙江省教育厅行政执法职权及其法律依据

附件3:

浙江省教育厅行政执法职权及其法律依据

一、行政许可

浙江省教育厅行政许可(共13项)

(一)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申请设立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四十

二、四十

三、四十

四、四十五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分立、合并,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终止……需报审批机关批准。

(二)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聘任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聘任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经审批机关核准。

(三)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 1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三条:民办学校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聘任校长,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七)高校教师资格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第十三条,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八)实施中等学历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申请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第四十

二、四十

三、四十

四、四十五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分立、合并、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终止……需报审批机关批准。

(九)实施中等学历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 14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举办国际教育展览审批,实施机关为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十二)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审批 法律依据: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第五条: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第八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报开办教育网站和网校,必须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办。已开办的教育网站和网校,如未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应及时补办申请、批准手续,未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开办教育网站和网校。

(十三)民办学校以捐赠者姓名或者名称作为校名的审批 法律依据:

- 16学校的日常监督,定期组织和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工作,促进民办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四)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五)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地区的中介服务机构实施管理和监督。对从事非法经营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报教育部商公安部批准后取消其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限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第二十四条:教育、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本地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年审要求,于每年初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提交上一年度经营情况报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以及上述部门要求提交- 18用的教材报审批机关备案。

(十)民办学校学籍、教学管理制度备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十一)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课程、教材清单及说明备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应当对开设课程和引进教材的内容进行审核,并将课程和教材清单及说明及时报审批机关备案。

(十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籍管理制度备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十三)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招生简章、招生广告的样本备案

法律依据:

- 20

四、行政处罚

浙江省教育厅行政处罚(共26项)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

处罚种类:撤销、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

处罚种类:宣布考试无效、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三条: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 22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同上

(六)民办学校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同上

(七)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同上

(八)民办学校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同上

(九)民办学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同上

- 24

(十二)民办学校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十三)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 26(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十四)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 处罚种类:撤销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法律依据:

1.《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八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撤销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处罚:

(一)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手段获得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十五)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

处罚种类:撤销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法律依据:

- 28法所得、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十八)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处罚种类:取缔、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取缔或者会同公安机关予以取缔,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招生、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罚款、撤销筹备设立批准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由- 30法律依据: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七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或者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

(二)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

(三)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的;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的;

(五)对办学结余进行分配的。

(二十三)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存在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同上

(二十四)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存在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同上

(二十五)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存在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同上

- 32处分。

(四)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五)受理高校教师申诉申请,审查并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六)受理高校学生申诉申请,审查并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法律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七)受理对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机构作出处理决定不服的复核申请,审查并作出复核处理决定

- 34

主题词:行政

法制

执法

通知 抄送:教育部政策法制司、法制办公室,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教科文卫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厅内各处室、直

属单位。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2007年1月30日印发

第14篇:行政人事工作自查报告

根据2013年1月12日行政人事工作总结会议精神,为贯彻落实江总的四点改进意见,建设一支办事高效、运转协调、凝聚力强的行政人事管理队伍,努力把各方面的积极性、创造性引导到为企业生产经营服务上来,实现公司更好更快发展。现将行政人事工作问题分析报告如下:

一、当前行政人事工作存在的问题:

1.工作分工不明确。行政人事处人员虽多,但工作职责不明确,出现人浮于事的现象。

2.凝聚力不强。员工凝聚力不够,出现员工士气不高,团队协作能力不佳。

3.执行力较弱。各项工作落实情况需要加强,提高执行力。

4.工作效率有待提高。区分轻重缓急,先做重要的事情,注重效率更注重效果。

5.行政人事处员工自身素质有待提高,对工作程序掌握不充分,对自身业务熟悉不全面,对工作缺少前瞻性和责任心,致使在工作中偶尔会遇到手忙脚乱的情况,甚至会出现一些不该出现的错误。

6.现有人事制度不够完善,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具体工作的指导性不强,与江西南方的对接工作还不够。

7.规章制度的执行上施之太软有待加强。规章制度是一个公司自己的“法律”,行政管理办是公司里的“执法”部门,对于部门自身人员要求上,应以表率作用走在公司其他部门员工的前列。

8.后勤分工不明确。后勤队伍没有明确个人的工作范围,出现重复工作,缺乏指导及组织。

9.保安工作的管理过于松散,公司财产等巡查、监督力度不够,造成公司公共设施破坏严重,增加一些不必要的经济成本。

二、问题分析

1.目前公司的组织架构已确定,但相应的岗位人员、岗位职责还没明确,导致员工思想不稳定,积极性不高。

2.面对新形势、新任务,部分员工合力较弱、能力不强,对行政人事工作的新要求难以适应,落后的思想观念难以适应当前工作新形势的需要,导致凝聚力和战斗力不强。

3.工作职责不明确,导致工作过程中出现互相推诿、无人担责的现象,各项工作的执行力度大打折扣。

4.上下联系相对较少,主动沟通的不够,导致对江西南方的各项业务流程不熟悉,工作开展不顺利,对自己的能力和组织目标缺乏信心,严重影响了工作效率的提高。

5.有些行政人事人员只满足于为了完成当前工作任务所涉及到的相关知识学习,缺乏系统学习,抱着实用主义的学习态度。

6.当前公司正处于过渡阶段,相关人事制度还没有与江西南方完全对接,工作程序还不熟悉。

7.在制度面前讲人情时多、体谅大家时多、体谅公司纪律时少,养成了公司一些员工不从自身找原因,从公司制度中找不足。

8.后勤事务工作相对繁琐,工作易情绪化,有时有烦躁情绪,尤其是对待自认为是一些小事的时候,缺乏足够的耐心。

三、改进建议

1.尽快明确岗位人员和岗位职责,稳定员工思想,从而使员工的工作分配、工作衔接和工作流程设计更加精确,有助于适时调整部门组织架构,进行合理的扩、缩编制工作。

2.建立健全企业规章制度,保持公司言论畅通,各抒己见,积极营造和谐的工作环境,完善激励机制(物质激励、精神激励),加强员工企业文化培训和一定的拓展训练,提高员工的归属感,以增强团队凝聚力。

3.工作执行力的两个因素是个人能力和工作态度,能力是基础,态度是关键。通过明确岗位职责,稳定员工思想,逐步强化责任意识,实现工作执行力的提高。

4.工作中实践好“严、实、快、新”, 一要着眼于“严”,积极进取,增强责任意识。二要着眼于“实”,脚踏实地,树立实干作风。三要着眼于“快”,只争朝夕,提高办事效率。四要着眼于“新”,开拓创新,改进工作方法。

5.端正学习态度。增强学习的主观性和自觉性,摒弃实用主义的学习态度,全面系统的学习业务知识,以推动工作的顺利开展。

6.取长补短、解放思想。认清自己的优缺点,彻底克服不良的性格缺陷,一切工作不仅要勤奋敬业,更要严肃认真。进一步提高自己的工作沟通能力,多听、多看、多学、多请教,避免因自身情绪上的波动给工作带来不良影响。

7.转变工作作风。在思想上进一步加强团队协作的意识,工作中做到向领导多请示,与同事勤交流,进一步提高自己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8.提升后勤事务管理水平。后勤事务工作不是公司的中心工作,但是直接影响中心工作,要明显改善员工生活环境和工作条件。

第15篇:行政办自查报告

2011年度上半年行政管理办自查报告

作为公司行政管理办,其即是公司综合管理部门,在工作中,行政人事工作千头万绪,大事能提到桌面没几件,虽然也是在尽心尽力地,但在部门的工作中还存在诸多不足,这次总结只讲一下我部门自身存在的问题:

1、工作易情绪化,有时有烦躁情绪,尤其是对待自认为是一些小事的时候,缺乏足够的耐心。

2、社保体系中因很多员工自身不愿意参保等问题,一直未能达到全员参保,这使公司与之相联系的其他工作(例如劳动年检)等有一定的被动性。

3、现有人事制度不够完善,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具体工作的指导性不强。

4、人员招聘与调动以及辞职工作的管理还没有完全有序,人力资源统计工作还比较初级,信息更新速度和准确性还需要提高。

5、缺乏系统的、长期的培训体系规划;培训的工作虽然一直在进行,但培训的广度、深度还需加强。

6、规章制度的执行上施之太软有待加强

规章制度是一个公司自己“法律”,行政管理办是公司里的“执法”部,对于部门自身人员要求上,应以表率作用走在公司

其他部门员工的前列。目前存在员工考勤上,讲人性时多,讲规章原则少了些,致使公司员工存在一些不良现象养成了一种工作习惯。例如在纪律维护上时紧时松、对于违纪者说的多,真正按规定执行少。在制度面前讲人情时多、体谅大家时多,体谅公司纪律时少。致使一些员工认为自己违了纪、犯了错全是公司错,养成了公司一些员工不从自身找原因、从公司制度中找不足。

7、后勤监督力度不够。公司环境卫生不是很满意,卫生死角较多,跟其他公司的卫生状况相比,公司的卫生状况就有明显差别。宿舍卫生、公司财产等巡查、监督力度不够,造成公司公共设施破坏严重,增加一些不必要的经济成本。

8、对食堂的监管力度不够

食堂从3月份运行至今出现诸多问题,车间员工也反映出不少问题,虽然这与食堂工作人员有一定的关系,但是我部门也有监督不够之过。

9、本部室员工自身素质有待提高

对工作程序掌握不充分,对自身业务熟悉不全面,对工作缺少前瞻性和责任心,致使在工作中偶尔会遇到手忙脚乱的情况,甚至会出现一些不该出现的错误。

10、人员分工具体分工不明确,尤其是文秘与后勤的分工不明确,经常出现互相推诿的现象,这样就使很多工作经常处于瘫痪状态,无人管无人问,严重影响了其他工作的正常运行。

11、保安工作的管理过于松散,保安人员经常不通过主管领导同意私自换岗,有时出现无人执岗现象(,常因上洗手间、打水等会出现),虽然没有出现严重问题,但是倘若因无人执岗而导致外来人员进入而发生一系列的偷盗等等事件的发生后果则无法设想,因此,现有保安人员只有4名,每个岗次只有一名员工值班,公司的安全就存在一定的隐患,希望能增加保安人员。

12、公司用车管理存在诸多漏洞

第16篇:行政执法自查报告

2010年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自查报告

为深入贯彻《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明确执法责任,提高执法质量,强化执法监督,进一步推动行政执法工作朝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方向发展,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制度,区教委按照区政府法制办的要求,对我委本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行政执法制度机构健全,人员落实

为履行好法律付予的职能,保障教育行政执法工作得到有效推进,我委制定了《区教育委员会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建立了以区教委主任为组长,区教育纪工委书记、区教委副主任、及区教育纪工委副书记为副组长的行政执法领导小组,小组成员为各科室负责人,办公室设在区教委教育科,对教育行政执法进行统一组织和实施。

为保证执法人员依法办事。公正执法,我委还组织相关科室人员9人积极参加了区政府法制办举行的行政执法培训,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证书正在办理中。

二、依法治教,依法治校,依法育人的意识增强

我委特别是参与行政执法的人员都高度重视对教育法律法规的学习,虽然有的法律法规不知反复学习了很多次,但为了保证教育行政执法不出偏差,学习仍十分认真。同时,以教育法制理论

考试为契机,深入钻研法制理论知识,考出了较好的成绩。在工作中,加强了教育行政执法的制度建设,建立了教育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制度、教育行政执法程序制度、教育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教育行政复议应诉和赔偿制度等一系列工作制度,保障了执法的规范性。在具体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讲究程序,坚持原则,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比如针对民办幼儿园非法办园的难点问题,区教委会同物价、卫生、消防、街镇等部门多次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向非法办园的幼儿园宣传我区民办幼儿园申办程序,对不达标的幼儿园提出整改意见,促使非法幼儿园按照合法程序举办合格幼儿园,对整改后仍达不到办园要求的非法幼儿园坚决取缔,做到了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行政执法工作符合要求

我委牢固树立了“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执法理念,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执法主体明确,责任明确,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遵照规范的执法程序执法。在具体执法过程中,执法科室和人员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确保了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切实保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我委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执法组织。经过严格认真的清理和归类,目前,我委对民办教育行政许可的行政执法依据共3部,行政许可项目共1项,行政征收项目共0项,行政处罚项目共1项,行政强制项目共0项,行政裁决项目共0项,行政给付项目共0项,行政确认项目共1项,行政执法文书1份,行政执

法人员共9名。

四、问题及改进

我委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态度十分鲜明,不管是违法还是违规,都要进行认真查处。所以,处理事件都做到了及时、准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处理恰当,没有违法违纪行为,依职权解决问题时,没有存在推诿、拖拉、越权处罚、重复处罚,行政不作为等情况。也没有出现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赔偿的问题。

当然,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还任重而道远,一些薄弱环节还有待解决,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委将按照“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执法理念,公正执法,文明执法,进一步加强对教育行政执法的管理,促进我区教育健康、蓬勃发展。

第17篇:行政执法自查报告

行政执法自查报告

我所在县交通运输局的行政领导和××市运管局的业务指导下,严格履行道路运输行业管理监督职责,认真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学习贯彻行政执法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健康、有序地道路运输市场,打击了扰乱道路运输市场违法行为,防止了公路“三乱”现象的发生。根据上级的要求,依照《四川省2012年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和《运政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规定,我所对行政执法工作进行了全面的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为强化运政执法行为,成立了以所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股室、站、队负责人为成员的运政行政执法领导小组,领导分工明确,责任落实,有力的推进了行政执法的开展。

二、广泛宣传,提高认识。

为了宣传道路运输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重点宣传了《行政强制法》有效维护健康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保护合法经营者,教育和纠正轻微的违法行为者,严厉打击严重扰乱道路运输市场的违法行为者,加强执法人员的教育和自我教育,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规范良好的执法行为,我所在内部坚持铁定的一月一次工作会,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各种培训,对外利用电视、LED显示屏、标语和上街摆台发宣传单等形式,将道路运输相关的法律法规送到全县千家万户和广大的道路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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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行业经营者。同时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也向所有经营者广泛宣传,耐心教育,宣传面达90%,以上收到的效果也非常显著,多次受到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的充分肯定,广大群众口碑好。

三、建章立制,规范执法行为

结合我所实际,为确保执法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指定岗位执法责任制度,行政执法公开制度,举报,投诉处理制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坚持以人为本,人性化管理和服务,认真学习和严格执行《四川省行政执法人员“十不准”》、《四川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八禁止、八不准”》以及《四川省交通厅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等相关规定。

坚持每月最后一个周五的中层干部例会制,互通信息、确保政令畅通,做到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加强了廉政建设,从源头上、制度上防止和消除了行政执法腐败。

四、文明执法、成效显著

严格依照《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实行“查处分离”,“罚缴分离”制度,这一系列规章制度的建立,为我们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管理水平,认真学习《行政强制法》,对每一起行政强制措施案件按法律程序进行树立道路运输行业管理新形象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对重大案件的处罚成立了××县道路运输管理所重大案件案审小组,由岑平所长担任小组组长,分管领导和案件相关股室、站、队负责人为成员,对重大案件处罚进行集体讨论制度,并记载讨论事项和处理结果。2012年特

别是春节前全县组织的重拳联合执法打击“黑车”行动,在全县各乡镇展开了一次地毯似的打非治违行动;对租赁公司“组合的”非法营运行为进行高压态势检查,确保了人民群众出行安全,保护了合法经营者的利益。在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和“三线”治理过程中,对货车路面扬撒、货车擅自改型、机动车维修占道经营进行重点查处;对客车超载,出租车不符合服务质量要求、不按规定站点停靠,漫游揽客等违章行为进行重点查处,取得了整顿一批,规范一片的良好效果。截止现在共出动执法人员1920人次,出动执法车辆230台次,共查处案件221件,其中暂扣处理“黑车”73台,其它案件148件,共处理结案213件,结案率为96%,无一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严格按照规定对执法文书进行填写,对结案案件每月进行装订归档,做到一案一卷。

我们通过自查,成绩是主要的,对存在的问题我们着力加强解决,以适应运管“四统一”的要求,把运管执法队伍建设好,把运管形象铸造的更加美好。

第18篇:行政执法检查自查报告

**街道行政执法工作自查报告

我街道为提高政府依法行政水平,加快法制政府建设,紧紧围绕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局,为全县的经济社会建设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从加强法制宣传,严格执法程序,扎实有效地开展了依法行政工作,并根据市县法制办的要求,对街道的行政执法工作开展了自查工作,本街道的行政执法工作报告如下。

一、强化法制意识,法制宣传工作全面推进

为确保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我街道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法制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的方法、手段和运行机制。一是领导带头认真学法,建立健全领导班子学法制度。在班子理论学习计划中针对性地加强法制内容,以保证学习效果,增强领导干部的法制意识;二是对全体执法人员强化培训,积极组织执法人员参加各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学习班,加强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和掌握,提高依法行政业务水平;三是做好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我街道及下属各单位利用社区单位的宣传栏,村务公开栏、下发法制宣传资料等多种方式相结合,切实保证宣传效果。

二、加强违法处罚,行政执法工作取得新成效

随着近年来我街道城区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城郊结合部的不断规划建设,我街道近几年办理的土地行政执法、处罚也越来越多。为了切实做法这项工作,我们认真贯彻执行 1

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公正、及时地办理行政执法案件。确保不因工作失误,造成行政诉讼案件的情况发生。2012年上半年,我街道行政执法案件共件,其中计生违法案件 19件,已立案13件,完成处罚8件,共征收社会抚养费46万元;土地违法案件件,完成处罚件。

三、严格执法程序,行政执法工作规范有序

在行政执法中,要求各执法人员所严格依照执法程序办事,明确责权,落实责任。要求在执法时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坐吃山空共同执法,要事先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并按规定向当事人事先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在执法环节上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加强行政执法公开工作,让广大人民群众清楚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律规定,公开办事程序,方便群众办事,把办事条件、标准、要求和办事时限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确保执法工作的公开、公正。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日

第19篇:行政印章自查报告

印章管理使用情况自查报告

为有效防范印章管理中存在问题,根据云农信联[2009]128号文《省联社转发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印章管理的风险提示》的有关要求,我社于日前对印章的审批、使用、保管情况进行了一次自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县联社制定了印章管理办法,印章制发由联社统一刻制,停用及时上交联社有关部室,在自查过程中未发现已停用印章未上交的现象。

二.印章使用情况:信用社印章由信用社指定专人保管,对印章使用过程中严格执行用章制度;各类业务用章、个人名章坚持“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管理使用责任。业务用章和日常办理业务的个人名章只能在营业场所使用,并用于规定的业务种类,相关人员按照规定范围使用。随用随盖,没有预盖印章和借与他人使用的情况。

三.严格登记制度:建立使用印章管理登记簿,保证印章在刻制、更换、保管、使用和交接等各个环节都能够严格登记。要求移交人、接交人和监交人在印章保管使用上严格执行登记手续,主办会计有每月对各类会计印章进行检查。业务印章有出纳专人保管使用,每天营业终了入库保管. xx县联社xx分社 2009年6月1日篇二:印章管理自查报告

印章使用情况自查报告

中心办公室:

根据《关于对油田印章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要求,为有效防范因印章管理不善引发案件风险,企业管理科对本科室印章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自查,科室现有印章4枚,包括社区管理服务中心企业管理科章、中国石化集团江汉石油管理局广华社区管理服务中心企管办预算专用章、中国石化集团江汉石油管理局合同章,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严格执行印章使用审批、登记制度。印章使用前由用印人在《印章登记簿》上真实、详细、准确地进行了登记,由有权签字人签字同意后用印。未出现过未经审批使用印章的情况,且加盖印章份数与审批、登记数相符。特殊合同文本等,加盖印章时使用合规。

二、保管严密,认真落实专人保管。企业管理科印章和概预算印章由办公室*****同志负责保管和使用,合同专用章和责任制考核委员会印章由办公室****同志负责保管和使用。印章不随意乱放、不随意外借使用,未发生未经批准将公章携带外出单位使用的情况。

三、认真落实“谁掌管、谁负责”的规定,严格执行随用随盖,领导不预签,人在章在,人离章收的操作要求。印章专管员调离、外出,均按规定办理了交接手续。

四、在对合同专用章的管理上,我们严格执行专人专管。目前广华社区合同专用章由企管科法律事务办公室合同员

寻翔同志负责管理,并按规定的程序使用并建立了合同专用章使用登记台帐。此外,在合同专用章的使用上,我们严格执行“三性”审查,一份合同从拟出初稿到合同准备实施,必须经过经济性、技术性和法律性审查,具体分工为法律事务工作人员严把法律关系关,相关科室对合同的经济性和技术性进行审核,再由中心主管领导进行审批,才能加盖合同专用章。不存在将合同专用章交由合同主管部门以外的其它人员携带外出的现象。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

中国石化集团江汉石油管理局广华社区管理服务中心企业管理科章

中国石化集团江汉石油管理局广华社区管理服务中心企管办预算专用章

中国石化集团江汉石油管理局合同章gs-01 中国石化集团江汉石油管理局广华社区管理服务中心考核委员会章篇三:保险公司印章管理自查报告

*******公司印章管理自查报告 ***分公司:

根据总公司下发《某文件》(文件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印章管理力度,确保印章管理的稳健、安全。按照分公司统一部署,***公司展开印章管理风险排查工作,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公司专门成立项目小组对2014年三季度的印章管理进行自查,中支总经理亲自主抓,行政人事部牵头,会同财务会计部、营运部成立印章自查工作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 执行组长:*** 成员:*** *** ***

二、针对印章管理工作重点检查范围,我司采取自查与互查相结合的方式及时开展排查工作,印章管理工作已严格按照总分公司管理规定。

三、检查结果

(一)***公司严格按照总公司印章种类、规格及样式申请刻制印章,不存在不符合规定样式和超越权限私自刻制印章情况,各类审批手续齐全。

(二)印章使用过程中我司严格按照保管、使用、审批相分离的原则,指定专人担任印章保管人。各类印章使用人均能做到合规使用、保存完好。

(三)***公司行政人事部能及时清收拟作废印章,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清收及上报拟销毁申请工作。

(四)印章管理登记表中清晰、完整记录了印章颁发、交接、清收等信息,附件保存齐全。

(五)用印审批流程符合印章管理办法相关要求,会签、审批手续齐全,用印申请单保存完整。不存在在空白单证、纸张、材料、合同上加盖印章现象。

(六)***公司自3月10日起已停用行政、党委“电子文件专用章”。 经过分公司办公室一系列系统完善的培训和考试,***公司各部门印章管理员已经能够做到合规刻制、领取、使用印章。本次自查中不存在违规行为。

特此报告。 ***公司

***年**月**日篇四:新林行 印章自查报告

新林区支行印章自查报告

根据省公司及省分行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民间借贷专项排查整治“回头看”活动的要求。我行领导高度重视,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开展了印章专项自查工作,现将我行印章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印章管理:

我行明晰业务印章的管理,严格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业务印章管理规定。印章能够做到严密管理,严格把好使用关。

二、排查情况:

1、经排查我行不存在在空白纸张上预盖印章等违规用章行为;

2、经排查我行机构公章由于路途远未上收到地区分行,但能够做到严格管理、严格使用,每月按时向地区分行上报行政公章使用说明;

3、经排查不存在业务印章套数多于台席数;

4、经排查不存在机构负责人自管自用印章的现象;

5、新林行全部行政印章保存在保险柜内,排查我行公章放置在有实时监控和安防设施的金库点钞室内。

6、经排查我行公章实行双人保管、密码钥匙分管 在下步工作中新林区支行将持续做好印章管理工作,将印章使用及支行检查内容之一,定期开展检查工作,提高风

险防范意思,确保印章使用的合规性。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新林区支行 二0一五年四月九日篇五:银行印章管理自查报告 银行印章管理自查报告

为进一步规范印章管理,切实防范印章操作风险,我行按照总行印章管理办法和省行体系文件的要求,并根据市行下发第xxx号工作通知单,仔细对照检查标准,认真开展了公章和业务专用章管理操作情况的全面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印章管理自查情况

首先,我行综合部作为支行印章的管理部门,对现有在用印章进行了一次彻底清理登记,完善了在用印章明细清册,并对已经停用的废旧印章进行了认真清理,本次共登记在用印章100枚,清理销毁废旧印章20枚。分别是璞苑储蓄所9枚、迎春园储蓄所11枚;其次,新增登记在用印章28枚。分别是中润大道储蓄所15枚(机构名称变更)、联通路分理处10枚,营业室3枚。由综合部负责了公章用印管理的自查,营业网点和客户服务部负责了业务专用章的自查。行章管理方面,严格按照上级行要求,做到指定专人保管、双人管理。由综合部经理专门保管(a角),另一保管人为印章专管人的b角。实行双人上锁保管制,行章存放于市行统一配发的保险柜内,主钥匙由a角保管、副钥匙由b角保管,用印时双人开锁。收印时双人上锁,切实做到了人离章收。严格实行用印审批登记制度,做好用印登记,印章保管人如有急事需要交接时必须登记交接登记簿,交接时间按要求准确到分钟,避免了印章保管出现的“盲区”。在xx年我行及时更换了新的印章保管交接登记簿、用印登记簿、用印审批单、印章行外使用审批单,使用印管理更加合理规范。 目前,印章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1、存在旧章在用现象。

机构名称更换后,现党支部章1枚未更换新章。以上印章待市行明确制发单位后统一刻制。

2、用印登记簿登记不及时。 个别部门内部存在用印完毕不及时登记,而是将存在积攒多日的用印审审批单作为登记依据,易造成登记簿漏登之现象。通过这次自查,明确以后必须坚持以下两点:1:用印前,由印章管理人首先在用印审批单中的管理人栏项双人签字确认2:用印后,立即登记用印登记簿。

3、由于人员受限,监印制度有待进一步加强。

第20篇:行政效能自查报告

行政效能综合监督检查自查情况汇报

按照区纪委监察局统一部署,我局迅速开展此项工作,并落实到人,具体负责。对照省行政效能综合监督检查的工作要点和主要内容,认真做好三类事项办理、限时办结制度和行政处罚规则的自查自纠工作,全面规范统计行政处罚的程序和法律文书,切实提高行政处罚工作质量。

一是认真组织实施,责任落实到人。我局高度重视此项自查工作,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领导班子成员为成员,负责此项自查工作,为了统一对依法行政工作认识,我局领导在全局统计工作会议上,把依法行政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予以高度重视,以此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举措,对2011年实施行政处罚的案卷进行逐项检查,逐一对照,修改完善。

二是按要求制定限时办结制度。我局在已制定的机关首问责任制、政务处置时限制度、行政工作人员失职责任追究制度等各项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局行政机关首问责任制暂行办法、限时办结制暂行办法、责任追究制暂行办法和绩效考评制度。能有效的从根本上加强内部管理、强化工作责任、规范工作程序、端正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形成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的长效机制。 三是行政执法行为规范,案件处理程序规范。每次统计行政执法检查中,我局行政执法人员都在2人以上,主动表明身份,持证执法,注重搜集统计违法证据,对有重大统计违法事件的立案、审批,都有专门股市负责,报统计局领导班子研究审批。案件处理程序规范,运用的法律、法规正确,无一起上诉事件。

四是加强学习,明确统计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逐条对照,认真查找,切实将自查工作落到实处。

五是加强统计法制档案管理,坚持一案一卷、清晰明了。由于领导重视,部署周密,加上工作人员认真负责,案卷自查自纠工作进展顺利。

三类事项办理、落实限时办结制度及统计行政处罚工作是规范统计行政执法行为,推进统计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举措。通过此次行政效能综合监督检查,更加牢固地树立了我局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认识到依法行政的重要性,使统计执法人员明确了在执法过程中要依法规范现场检查、询问笔录等证据类文书的制作,使案件证据材料符合法定形式。今后我局将以此次专项检查为契机,切实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执法实践中科学应用裁量标准的自觉性,防止和减少行政争议,为全面推进我区统计系统依法行政、权力阳光运行有关工作奠定扎实基础。

2012年4月28日

行政职权自查报告
《行政职权自查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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