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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行政职权清理意见表》填写说明(新)

发布时间:2020-03-02 16:18:2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部门行政职权清理意见表》填写说明

此表按照行政职权分为8张表格。 共性基本要件:

1.职权类别:按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其他职权类填写。

2.序号:用于标明项目的顺序,按照项目排列次序依次排列,格式为:

1、

2、3。项目下面有子项的,按照子项排列次序,在子项名称前加序号,格式为:(1)、(2)、(3)。

3.职权名称:是对行政职权事项的概括,一个职权名称对应一项行政职权。职权名称的编写应以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有效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尽量使用法律条文的依据,或者用法律条文的表述进行组合,并力求简明、准确,能够反映法律条文的本质特征。包含有子项的,须逐项填写子项。

4.实施机构:指部门具体承担此职权的内设机构,以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名称。实施机构名称要按照部门“三定”规定等规范性文件中的全称填写。如果某项职权涉及多个科室,一并填在实施机构中,不要填在“其他共同实施部门”中。

5.实施依据:指行政职权设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须填出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的名称、发布机关、发布文号以及具体的条款和引文等。

注意事项:

(1)法律一定要加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不能只填《水法》。

(2)“国发〔2014〕5号”类文号中的括号用六角括号〔〕,不要用方括号[ ]、【 】。

(3)同一项目的实施依据中,有不同阶位依据的,从高到低依次列举。每个法律法规依据均另起一段,空两格。同一法律法规依据的不同条款要分段表述。

(4)引用法律条文依据时,如果条文中涉及其他规定(如:依据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应予以表述;如果只引用法律条文中的某一款项,应标明第几条第几款或第几条第几款第几项。

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家主席令第7号,2008年12月27日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行政法规】《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在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后,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并告知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公布,2011年3月31日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以地震动参数、地震烈度表述的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后,应当编制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并对报告的质量负责。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须经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未经审定的,不得作为审批抗震设防要求的依据。

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定,在确定建设工程的抗震

设防要求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并告知建设工程所在地的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6.调整意见及理由:“调整”包括保留、取消、转移、下放、整合等。其中“转移”需说明承接的社会组织;“下放”要说明具体的下放层级;“整合”要说明与什么职权进行整合。取消、转移、下放、整合均要充分说明理由。

7.备注:填写清单编制和审核过程中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问题。

“行政许可类”具体说明:

1、实施依据:引用的法律条文需要明确表述法定时限、收费依据、是否需要下级初审(审核)。

2.实施对象:指行政职权事项指向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有几类实施对象的,应依次列明。

3.其他共同实施部门:填写共同实施该审批事项的市政府部门(按市政府规定的规范简称填写)。

4.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主要包括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实施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等。

5.时限要求:法定时限指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完成时限;承诺时限指部门对外承诺的短于法定时限的时限,如没有可不填。

6.收费情况:指是否收费以及收费的具体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的填“否”,收费的注明收费的依据和标准。

7.办理数量:是指行政权力事项在近两年内的办件量(申请数量和批准数量)。行政权力事项有总量控制的,填写总的限制数量,如没有可不填。

8.是否需要下级初审(审核):如依法未经初审(审核)部门同意,申请人的申请就不能向上级行政机关报送的审批事项,填“需下级同意”;如无论初审(审核)部门是否同意,初审(审核)部门依法都有义务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人的全部申请材料报送上级行政机关,填“需下级审查”;如不需下级初审(审核),填“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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