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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自查报告(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1-05-28 07:41:22 来源:自查报告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非法行医

非法行医致其父死亡—

五岁女童夜夜哭醒找爸爸

2013年7月14日下午5:00左右新疆库尔勒市德凌花园4栋4单元001室,非法行医致人死亡。当事人现年33岁,当日因嗓子发炎去诊所就诊,医生未做(皮试)就给当事人注射青霉素,导致休克性死亡。 事发当日,当事人家属就确定因为注射药物导致过敏性休克死亡,但是医生,并不承认是自己的行医过失,当事人在事发第二天聘请巴州最权威的鉴定医师对当事人进行了解剖验尸。医师鉴定结果为:“药物致过敏性休克死亡”。但是对方却迟迟不肯给与解决。一在推诿到后来手机关机,一家人全部失踪逃避。

当事人家中还有两位年迈的父母、妻子、还有一个年仅五岁可爱的女儿。父亲因患有严重的高血压,勉强生活可以自理,长年吃药。母亲长年在家照顾年迈的父亲。其妻因为体质较差常年在家带孩子,并没有固定的收入,一家人的生活开销全部靠丈夫支出。此事一出犹如晴天霹雳,对这一家人无疑就是雪上加霜,一家人抱成一团哭,叫天天不灵叫地地不应。特别是五岁的女儿刚刚懂事,对父亲的依恋特别严重“夜夜哭着找爸爸”抱着妈妈的胳膊问“爸爸去哪了,爸爸是不是不要娇娇了,是不是娇娇惹爸爸生气了。稚嫩的一句句话刺痛着母亲的心。一颗稚嫩而幼小的心灵是否能够承受的了这样的打击。

事发至今已有40多天,但是,相关部门并没有能够给予解决。一个无助的母亲,一颗稚嫩幼小的心灵需要得到安慰。

希望有良心的朋友给予支持和转发,希望相关的管理部门能够重视尽快将此事给予解决。叩谢!各位好心人!

推荐第2篇: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自查报告

川矿医院2013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自查报告

按照《市卫生局、市人口计生委、市公安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军区78511部队和武警**支队等六部门联合制定**市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雅市卫发〔2013〕33号)要求,在医院领导的指导下,对全院依法执业、依法行医进行了全面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我院是严格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的诊疗科目开展医疗服务,并在核准的执业地点执业,无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现象,严格执行严禁非法展开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二、医院医、技、护工作人员均挂牌上岗,无执业助理医(技)师、未注册护士单独执业,未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无出租承包科室。

三、医院不定期对医、技、护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和学习并考核,使医务人员树立依法执业、依法行医的观念。

四、为了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医院为全体医务人员发放了相关卫生法规及规章书籍,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等法、法规和规章,规范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推荐第3篇: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自查报告

2015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自查报告

川矿医院2015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自查报告

按照《市卫生局、市人口计生委、市公安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军区78511部队和武警**支队等六部门联合制定**市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雅市卫发〔2015〕33号)要求,在医院领导的指导下,对全院依法执业、依法行医进行了全面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我院是严格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的诊疗科目开展医疗服务,并在核准的执业地点执业,无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现象,严格执行严禁非法展开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二、医院医、技、护工作人员均挂牌上岗,无执业助理医(技)师、未注册护士单独执业,未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无出租承包科室。

三、医院不定期对医、技、护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和学习并考核,使医务人员树立依法执业、依法行医的观念。

四、为了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医院为全体医务人员发放了相关卫生法规及规章书籍,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等法、法规和规章,规范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推荐第4篇:打击非法行医

附件14 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卫生监督检查记录表

单位名称(或检查地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联系电话:

检查单位:广南县卫生局卫生监督局卫生监督员、执法证号:YN、YN ,向 出示执法证件后,在其进行现场检查,并了解相关情况。 检查中发现:(注:有√ 无×)

1、未取得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1.1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1.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 □1.3实际执业地点与许可的执业地点不一致。

2、等人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从事诊疗活动。

3、等人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从事护理活动。

4、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人工终止妊娠等母婴保健技术诊疗活动。

5、超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诊疗科目范围开展诊疗活动。

6、是否存在非法买卖血液或血浆现象。

7、是否存在在社区、农村以“义诊”名义,借以推销保健品和药品行为。

8、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备注:存在其它问题的另附详细情况说明。

陪同检查人员签字: 卫生监督员签字: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陪同下,对该单位(地点)是否存在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

推荐第5篇:非法行医工作总结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有关文件及会议精神,区卫生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现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打击非法行医活动是今年国务院整顿和规范医疗市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今年全国打击商业欺诈三项专项行动之一。为了加强对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工作,根据市卫生局《关于在全市开展打击非法行医“春雷行动”的通知》(**卫监[2006]21号)文件精神,区卫生局下发了《**市矿区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成立了**市矿区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和**市矿区打击非法行医突击行动指挥部,分别召开了由各医疗卫生单位负责人和社会办医、个体行医负责人参加的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工作会议,对全区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进行了安排部署,把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与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相结合,与医疗机构管理年活动相结合,与医疗卫生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相结合,与医疗卫生系统医德医风、政风行风、行业作风建设相结合,严厉打击各种非法行医违法犯罪活动,充分认识当前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二、强化培训,提高素质

为提高卫生监督人员素质,区卫生局组织全体监督人员系统地认真学习了《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执业医师法》、《献血法》、《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临床输血技术规范》、《消毒技术规范》、《抗生素应用指导原则》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教育广大卫生监督人员从践行“三个代表”和保护人民群众健康利益的高度,充分认识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坚持依法行政,杜绝不作为、乱作为和其他违法违规现象的发生。原创文章,尽在文秘知音www.daodoc.com网。

三、周密部署,部门联动,积极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

区卫生局、科技局、公安分局、监委、计生局联合行动,各部门既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又相互配合,在市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的配合和支持下,对全区非法行医活动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是查处无证行医、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非法从事性病诊疗活动、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和药店坐堂医生等非法行医活动,共检查各级各类机构、单位、个人105户次,出动监督人员72人次,出动车辆25辆次。查处无证行医5户次,取缔5户次,查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超诊疗范围2户,罚款2550元,没收药品器械价值1530元。通过专项行动,有力地打击了各种非法行医违法犯罪活动的势头,进一步规范了全区医疗服务市场秩序。

三、广泛宣传,积极营造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氛围

为了加强对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宣传力度,积极宣传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共编发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信息2期,在《阳泉矿区报》刊登信息1期,制作版面2块,条幅2个。

四、积极受理群众来信来访,落实省、市督办案件

根据省、市批示和群众来信来访举报,区卫生局及时组织监督人员对举报督办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和落实,依法取缔非法行医2户。。

五、存在问题

1、个别医疗卫生单位对本次专项行动的认识不高,重视程度不够。

2、无证行医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不够,没有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3、监督力量严重不足,监督频次不够,缺乏必要的摄像、照相等取证工具和执法车辆。

六、下一步工作打算

1、进一步贯彻落实《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有关文件会议精神,采取积极措施,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违法犯罪活动。

2、加大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监管力度,结合医疗机构管理年活动,严把医疗机构准入关,强化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依法执业观念,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

3、进一步加大对无证行医等非法行医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加强与公安、计生、科技、工商、监委等部门的联系,加强宣传力度,建立打击非法行医的长效机制,圆满完成省、市交付的和各项任务。

二OO六年六月八日

推荐第6篇:非法行医报告

罗平县老厂乡打击非法行医情况报告

为了加强对医疗市场的监管,整顿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根据省、市、县、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我乡制定了《老厂乡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在党委政府领导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扎实推进并取得了阶段性工作成效,现总结如下:

罗平县老厂乡政府严格按照罗平县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罗政发(2014)11号文件方案的要求,认真组织落实专项行动工作,乡政府研究成立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工作机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于2014年5月13日召开了动员大会,并对这项工作进行全面的部署和安排。

一、加强领导、成立领导小组

长:余汝贤

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副组长:顾玉磊

乡人民政府副乡长、派出所所长

李朝先

乡司法所所长 梁 波

乡卫生院院长

成 员:倪书红

乡计生服务中心主任

徐宏奎

乡党政办主任

杨智林

乡安检站副站长

冯朝彬

乡团委书记、宣传干事 刘林明

马街工商所所长 刘

乡卫生院副院长 刘巧分

乡计生服务所职工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卫生院由刘超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人员由相关单位抽出人员组成,负责综合信息汇总上报等日常工作。

二、专项行动开展情况

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工作在各职能部门的大力支持和辖区各村卫生室及个体诊所配合下,分三个组分别对老厂乡辖区内群众反映各个村子有非法行医活动的药店、诊所进行摸排调查,行动期间,我乡共出动监督员 14人,车辆3张,检查卫生院一个,卫生室13家,药店7家。查处无证行医个体户43户,没收过期药品25箱。同时对43户人家不能提供《医疗机构许可证》的医疗机构给予告知,并与各户签订了告知书,责令立即停止非法行医行为。

本次专项行动中,我乡组织相关监督机构开展了以“打击非法行医,维护患者健康权益”为主题的宣传活动,悬挂横幅1条,在工作期间,卫生监督员主动向农民讲解“非法行医”的危害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强化了宣传作用,提高了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

三、存在问题

1.无证行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医师资格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屡禁不止。 2.以买药为幌子非法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普遍。

3.

以零售药为重点,未取得《医疗机构许可证》《医师资格证》、《护士资格证》《药品销售资格证》擅自行医的行为突出。

4.每个“黑诊所“家都检查出来过期药品太多。

5.超范围行医现象较为严重。一些有《药师资格证》的药店由于受利益驱动,经常超范围行医;如:卖药店开展静脉点滴、肌注诊疗活动。西医诊所开中药处方。 6.个体诊所医疗废物乱丢乱放现象普遍存在。

7.个体诊所以兽医为由,开展对患者的诊疗活动,人兽药放在一起。

8.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不够,导致部分医疗机构尤其是个体诊所法律意识淡薄,对非法行医行为的严重危害性认识不足。

9.少数钉子户法律意识淡薄,我行我素,既不签字,又不接受调查,摆出一幅死猪不怕开水烫的耍赖架式对抗检查;10.农村群众自我保健意识和法律意识较差,许多人为图方便和便宜,只愿到个体药店和游医摊看病,对非法行医行为不仅不举报, 反而拒绝配合执法人员对非法行医行为的取证,这给打击非法行医带来了一定困难。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1.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统一协调,明确职责,相互配合,充分发挥各自职能齐抓共管,联合执法,做好信息沟通与交流,加强地区间沟通,形成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合力。

2.严肃法纪,狠抓大要案查处。要认真受理群众投诉举报,做到有案必查,有查必果,切实做到案件查处到位、责任追究到位、整改措施到位,信息公布到位,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3.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信息等媒体,广泛宣传卫生知识,增强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提高医疗机构及其人员的守法意识。

4.加强综合执法,探索建立长效监管机制。要进一步加强监督队伍能力建设,加强人员培训,提高监督人员素质,提高监管能力和工作水平,建设一支廉洁自律、执法公正的监督队伍。

5.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加强制度建设,积极探索,不断完善对医疗行业监督的有效模式,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推荐第7篇:非法行医,文字游戏?

非法行医,文字游戏?

——北大医院事件述评之三

第二篇述评中我提到,西城区卫生局曾针对另一起案件中北大医院无证人员行医问题作出答复说,三名学生执业医师指导下对刘莉的诊治行为,并无法律法规依据认定其属于“非法行医”。然后我说西城区卫生局这么说等于不把执业医师法当成法律法规。

不过,如果细究起来,其实也有点冤枉西城区卫生局,因为我翻遍相关法律法规,竟没有发现对“非法行医”的具体定义。

我在以前的评论中提到,违反执业医师法的行为应视为“非法行医”,但是,这只是法律界的一个看法;在卫生界,很多人并不这么看,他们把“非法行医”,更多视为刑法中的“非法行医罪”,正是因为各自所指的“非法行医”不同,所以北大医院事件中的“非法行医”问题才引起那么大的争议。

在央视报道的第二天,卫生部新闻办室即针对此事发布公告称:我国刑法对于“非法行医”的具体界定,不包括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从事临床实践活动。

卫生部的这种说法,存在两个问题。第一,卫生部将央视报道中提及的“非法行医”问题,视为刑法中的非法行医罪。第二,卫生部并无权力对非法行医罪主体进行解释,而最高人民法院对“非法行医罪”主体的具体界定,并没有说不包括实习医生。

我查了一下相关法律法规,发现“非法行医”这个词第一次出现在正式法律中,是1997年的刑法。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刑法中提的“非法行医”,法律界人士通常理解为,只要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行医,就属非法行医,当然,为了与非法行医罪区分,这里用“违法行医”可能更准确一点。至于是否构成非法行医罪,要视情节和后果的严重程度。按照卫生部2001年对最高法院的复函解释,刑法中所指的“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应当是指具有执业医师证,而不是指具有医师执业资格证。

从这个意义上说,在对熊卓为案中,在病历上留下多个签名(证明对熊卓为实施治疗)的于峥嵘,虽然当时取得了执业医师资格证,但由于没有经注册获得执业医师证,是附合非法行医罪主体资格的。

2008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曾对刑法中的“非法行医”主体作出过具体界定,其 中第一种情形就是: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当然,这里又出现了对“医师资格”的定义问题,如果这里的医师资格指的是医师资格证,那么于峥嵘将可能不适用非法行医罪,但另两人适用。如果指的是医师执业证,那么三人皆适用。

当然,由于熊卓为事件发生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尚未出台,因此不适用于于峥嵘等三人。但是,在此之前,也没有哪条法律说没有行医资格的实习医生从事临床实践活动就不是非法行医。

如果说有,那就是卫生部2007年对于甘肃省卫生厅的批复,可是,这个批复跟执业医师法是违背的,而且与卫生部针对类似问题的其他批复是矛盾的。再者,我上面说了,卫生部作为一个政府部门,是没有权力对刑法意义上的“非法行医”作出定义的。

当然,作为主管部门,卫生部是有权和应该和对行政法意义上的“非法行医”进行定义的。可是,尽管执业医师法已经出台了10年,尽管卫生部联合各部委发起了多次打击非法行医的行动,但是只至目前,卫生部也没有对行政法意义上的“非法行医”进行明确定义,更不用说制定相应的处罚细则。正因为如此,对于北大医院两起情形相似的无证人员行医案中,北京市卫生监督所和西城区卫生局才作出截然相反的认定。也难怪西城区卫生局说“并无法律法规依据认定其属于”非法行医“”——因为卫生部根本就没说过什么叫非法行医。

注:按我国执业医师制度,医学生执业要取得两证。先是考取执业医师资格证,然后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这中间通常有一年的间隔期,按相关法律规定,医师执业证是医生执业的惟一合法凭证。仅有资格证而无执业证不得行医。(南方周末·柴会群)

出处:南方周末

推荐第8篇:非法行医宣传材料

打击非法行医宣传资料

1、什么是非法行医?

非法行医是指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和未取得医师资格的人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行为。

2、非法行医有何危害?

(1)从事非法行医的人员无合法资质,经常会造成误诊、漏诊; (2)使用的药品无正当来源,存在假药、劣药,或者用非药品冒充药品,不仅无疗效还可能对健康造成危害;

(3)就医环境恶劣,不具备消毒设施,极易造成交叉感染; (4)非法行医居无定所,出了问题一跑了之。

3、非法行医表现形式

(1)未取得或使用伪造、变造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即通常所说的“黑诊所”;

(2)未取得医师资格的人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行为;

(3)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它机构承包、承租医疗机构科室或病房,并以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即通常所说的“院中院”; (4)一些商家企业受利益驱使,违法聘请所谓“专家”开展“义诊”,借以推销保健品和药品,欺骗群众,谋取暴利的行为。

(5)药店“坐堂行医”,“不在医疗机构内,不能开展医疗活动”。药店不是医疗机构,不能提供诊病服务。一些药品生产、批发企业雇佣推销人员或聘请医务人员,在药品零售业内以“健康咨询”、“义诊”等名义非法从事医疗活动,牟取不正当经济利益,或者在观测仪上做手脚,随意调整数据,骗取患者钱财。

(6)普通保健按摩店开展中医医疗按摩、甚至针灸治疗腰椎间盘突出、骨质增生、颈椎病、风湿病等疑难杂症骗取患者钱财。

(7)生活美容场所开展医疗美容手术,如割双眼皮,酒窝等危害患者安全的医学美容手术。

4、非法行医法律责任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

第四十四条: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等情形之一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2)执业医师法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处方管理办法

第五十四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

(二)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

(三)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

(4)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医疗广告,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布医疗广告的,按非法行医处罚。 (5)卫生部有关批复

卫生部关于对使用医疗器械开展理疗活动有关定性问题的批复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规定,“理疗”属于诊疗活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否则为非法行医。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推拿按摩等活动管理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在疾病诊断的基础上,按照中医理论和诊疗规范等实施中医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方法,属于医疗活动,必须在医疗机构内进行,非医疗机构不得开展。

二、医疗机构开展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活动,应当由在本机构执业的卫生技术人员实施,不得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开展此类活动。

三、非医疗机构开展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活动,在机构名称、经营项目名称和项目介绍中不得使用“中医”、“医疗”、“治疗”及疾病名称等医疗专门术语,不得宣传治疗作用。

(6)非法行医罪和高院关于非法行医罪的司法解释。

刑法

第三百三十六条(非法行医罪)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5、打击非法行医主要任务

(1)、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一是以“城中村”、城乡结合部以及集贸市场等流动人口聚集地为重点,严厉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二是以农贸市场、集市、大型建筑工地等人员密集场所为重点,严厉打击坑害群众利益的游医、假医;三是以城市生活美容机构为重点,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四是以零售药店、养老院为重点,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聘用医师或非医师坐堂行医的行为;五是查处以养生保健、医疗气功、按摩推拿为名或以疾病研究院(所)为幌子非法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2)、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一是查处将医疗机构整体或科室出租、承包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重点查处公立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或与其他机构或个人以设备合作、项目合作等形式变相出租承包科室;二是查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行为,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外聘医生未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注册擅自行医的行为;三是查处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超范围擅自开展全科、专科(专病)行为。

(3)、严肃查处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以下简称“两非”)行为。重点查处“黑诊所”和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两非”行为,以及零售药店违规销售终止妊娠药品行为,并依法依规处理到位。

(4)、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擅自在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上或以其他形式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以及医疗机构擅自改变审查内容和医疗广告的行为。

(5)、坚决打击“医托”行为。严厉打击“医托”行骗等扰乱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正常医疗秩序的行为。对雇佣“医托”行骗的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从重从严处理。

6、警惕遭遇非法行医,注意就医安全

医生,是一个很特殊也很神圣的行业,因为它关系着人的生死安危,可偏偏就有这么一伙人,打的是悬壶济世的招牌,干的却是聚敛钱财的勾当,这伙人有个名字:非法行医。所谓非法行医行为是指未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以及乡村医生资格或未经注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这些人无证照、无技术,有的从未接受过医学专业知识学习,却提供打针、输液、配药、针灸,只会简单的保健按摩推拿人员却以中医按摩之名吹嘘可以治疗疾病,有的甚至做美容手术、接生等服务,这些场所无起码的医疗设备、消毒设备,接治病人时根本不能按照规范的医疗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极有可能造成医疗事故,医源性传染病,也严重地危害了患者及其家属的健康和权益扰乱了医疗市场秩序。在有关部门打击非法行医的同时,人民群众还必须擦亮眼睛,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其实,发现“黑诊所”并不难,只要患者多留些心眼就能初步分辩出来,现在简单教您几招:

一是先看执业许可证:按规定,医疗机构必须在明显处所悬挂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许可证规定了该医疗机构可以开设的诊疗科目和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不得超出规定范围行医和异地行医。

二是了解医生资格:当遇到你不熟悉的医务人员给你诊断和治疗时,你可以从侧面或直接向医院询问医生或护士的行医资格,没有经过医师执业注册或护士执业注册的医生和护士是不能单独开展医疗活动的。 三应索要发票,保留证据:病历、处方和发票是病人重要的维权证据。到正规医院就诊,看病有病历,用药有处方,病历处方均应有医师签名。交钱有发票,发票上盖有该医疗机构的印章。非法医疗点没有正 规发票。

四是发现问题,及时举报:患者发现非法医疗点或遭遇不正当医疗侵害后,要及时向卫生部门举报。

举报电话:卫生局2801071 卫生监督站 2614311.

为了你和家人的身体健康,请远离非法行医!

推荐第9篇:打击非法行医

打击非法行医,净化医疗秩序,确保人民身体健康

(莲花卫生院赵泽舟)

2015年4月22 日, 接群众举报,位于莲花镇莲花街水进口巷,有人租用门面正在进行非法行医,给群众造成一定伤害。我们积极配合县卫生监督所进行查处,并联合公安收缴一批非法行医器材,有效遏制非法行医的苗头,维护了人民群众利益,案件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2015年4月30日

推荐第10篇:苗寨乡打击非法行医的自查报告

苗寨乡打击非法行医的自查报告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乡的医疗服务市场秩序,根据《执业医师法》和我县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活动的实施方案,结合我乡实际,就一下方面进行了排查,就其排查结果汇报如下:

一、无证行医情况

经排查,我乡个别村存在未取得执业许可证而开展诊疗活动诊断,如马野庄、安占、苗寨集牙科诊所。

乡卫生院存在两名在聘用有毕业证但还未考取医师资格证的人员(正在考取)。

未发现无任何资格的游医和假医。

不存在超出医疗机构核准登记的科室。

二、出租、承包科室等行为

我院不存在科室出租或承包给非卫生技术人员的行为,不存在开展医疗美容、性病诊治行为;未有非法发布医疗广告行为;未发现进行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进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

三、医疗废弃物处理方面

1、制度不够健全;

2、对医疗废弃物管理培训不到位;

3、存在焚烧不及时和不彻底的情况;

4、医疗废物包装袋和专用桶不达标;

5、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未严分开和处理;

6、消毒及医疗废物处理记录不全面;

根据存在的以上问题,我们要召开院领导班子专题会,无证人员或转岗或考取医师资格证后再上岗,对刚毕业学生由医师指导上岗;在污物处理方面要召开全体职工会,建立组织、责任到人、坚持改正以上所存在的问题。

长垣县苗寨乡卫生院

2011-5-26

第11篇:打击非法行医总结

宝山区卫生监督所

打击非法行医工作总结

按照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和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宝山区卫生监督所将继续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作为关心群众健康、优化医疗执业环境、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大事来抓,继续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加大对医疗服务市场和监管力度,严格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确定了工作目标、工作重点、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采取各种积极有效措施,真抓实干,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加大清理整顿医疗市场工作力度,通过专项行动,打击非法行医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的规范化管理,使我区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得到明显的好转。保障了全区广大群众就医用药安全有效。

一、疏堵结合、标本兼治,开展非法行医专项执法检查

(一)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利用板报、设立咨询台、宣传单等形式,深入宣传《执业医师法》、《母婴保健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增强自觉守法意识,形成社会监督氛围。

(二)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重点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治疗活动的“黑诊所”,打击无任何行医资格的游医、假医,以及借助虚假宣传,招摇撞骗,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非法行医活动,在实际工作中共出动6人次,共打击非法行医2家,没 收 药 械 折合人 民 币 300 元,出动车辆2台次。同时定期对辖区个体诊所进行检查,规范他们诊疗行为,保障辖区广大人民群众就医用药安全有效。同时对广大居民群众进行广泛宣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使他们提高对非法开业的医疗机构危害性的认识,对非法开业诊所进行地毯式排查和打击,发现一家打击一家,没收药品及器械并处以重罚。使他们如过街老鼠一样人人喊打,使他们没有生存市场。净化医疗秩序,保障辖区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规范了辖区的医疗秩序,净化了医疗市场。

(三)严厉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违法行为2人。

(四)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出租,承包给非医疗机构人员或其他机构,打着医疗机构的幌子,利用欺诈手段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五) 为了更好的接受社会监督,对外公开举报电话,区卫生监

督所:18945197066随时接报,及时打击。

宝山区卫生监督所

2012年8月1日

第12篇:非法行医的法律责任

非法行医的法律责任

由于行医是关系到人民生命健康焦虑的特殊职业,国家在这方面的管理制度是较为严格的。对于行医者的资格,要求经过正规的专业教育和严格的职业培训,以保证服务质量呕吐,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对于行医活动减肥,制定了一整套管理工作规范及制度,以促进偏方医疗卫生事业健康焦虑发展。尽管如此,由于种种原因特色,我国行医者管理工作仍面临着许多有待解决的问题疗效。

1、非法行医的行政责任。

为了加强对偏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偏方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人民健康焦虑,国务院于1994年发布了《偏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该法第24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偏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减肥。”第44条还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偏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菘停业活动减肥,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文献、器械,并可以健身根据情节处以1万以下的罚款。”此外,卫生部发布的有关行政规章,如《医师、中医师个体开业暂行管理办法》。其中也规定了取缔、打击非法行医的财产处罚方法,即没收非法收和药品文献、器械,可并处罚款。

2、非法行医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

由于非法行医的主体一方,不附合偏方医疗纠纷的特征要求,由此造成的病人人身损害事件,不属于偏方医疗纠纷,更不构成偏方医疗事故。就民事责任而言,不能依照《偏方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承担补偿责任,而应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人身侵权损害赔偿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民法理论上,人身损害赔偿内科原则历来是对人身伤害赔偿由此造成的财产损失。即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赔偿数额,以人身伤害而引起的财产损失为标准,实际损失多少财产就赔偿多少。赔偿范围的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119条。主要项目有:偏方医疗费、交通和住宿费、死者的丧葬费、残疾者的生活补助受害人的误工工资、注意护理人员误工补助费、死者生前或残疾者致残前扶养人的生活费和其他必要的支出。

此外,有学者认为,非法行医损害赔偿案件,除必须承担财产赔偿责任外,还应给予必要的民事制裁措施。其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134条的元宝,即:“„„,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健身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减肥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健身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其理论根据是,偏方医疗活动减肥就医患双方提供和接受偏方医疗服务的角度而言,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活动减肥。诚实信用和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德,是民事活动减肥的基本内科原则。为牟取财物而无照行医,非法刊登、药品文献广告,销售使用假药,聘用不合格的医务人员等,最终导致病员健康焦虑严重受损。这类行为,违背了民事活动减肥的诚信内科原则和合法内科原则,是民事违法活动减肥的典型表现,所以对非法行医理应采取相应的民事制裁措施。

3、非法行医犯罪的刑事责任。

非法行医者不仅无视国家法律,不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而且病房表现为偏方医疗技术治愈水平低下,甚至根本不懂得医学问题,往往给病人造成较为严重的损害,考虑到危及生命。

由于非法行医与偏方医疗纠纷的性质不同,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和条件也有很大差别。从本质上讲,非法行医与其他普通伤害是相同的,但从犯罪的主观方面来分析,非法行医无论手段高血压如何恶劣,仍然属于过失犯罪。即非法行医者对发生的伤害结果应该预见,因累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非法行医者对伤结果的发生不是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而是持不定的态度。值得瘙痒注意的是,有的非法行医者,还是靠诊疗营利,而是打着诊疗的旗号,或直接骗取钱财,或兜售伪劣“药品文献”,或在病人身上实施明知有毒或有害的措施,此时已不属于单纯的非法行医,应按故意犯罪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根据非法行医给病人造成的损害程度,行为人应分别承担过失重伤罪和过失杀人罪的刑事责任。过失重伤罪,要求致人伤害的程度必须达到重伤。过失致人轻伤的,因对社会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6条规定了非法行医罪的构成及刑事责任。“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焦虑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医疗手术,假节育医疗手术,终止妊娠医疗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焦虑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13篇:打击非法行医工作汇报

金灶卫生院打击非法行医工作和自查自纠

工作汇报

为全面贯彻落实潮阳区打击非法行医工作会议精神,按上级有关要求,今年来我院开展打击非法行医工作情况,为深入推动我院“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我院医疗服务能力,加大医疗服务监管力度,深入开展医疗市场整治行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行为,有效的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我院在上级各有关要求上,加大了打击非法行医工作力度,组织力量,明确了我院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工作安排及上级要求,推动我院进一步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有效开展,现就我院根据上级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巩固医疗基础,保证医疗服务的安全性和服务性,认真贯彻上级有关打击非法行医工作会议精神,并对我院医疗机构进一步加强依法执业工作进行部署,成立了由黄巨乔院长任组长。抓线副院长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迅速开展自查自纠的工作,在院主要领导的重视下,组织召开全院干部职工会议,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全面调查摸底,掌握非法行医情况,在动员自查自纠工作的同时,未发现有非法行医人员,我院也无出租、承包科室、超范围执业,也无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

活动。对我院在岗医务人员执业资质进行全面调查登记,在岗医务人员大都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为推进我院医务人员执业规范和标准化建设,全面贯彻落实上级有关会议精神,并认真执行医院管理相关制度,加强和改善医院管理,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群众监督,并设立投诉电话,设置举报箱,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如有群众举报,我院认真调查核实,通过多方收集证据,对一经核实举报事实,决不姑息,坚决予以取缔或上报上级相关部门处理,才能使非法行医违法行为得到有效的整治,做到人人知晓,形成齐抓共管的机制。

今后,我院将继续加强宣传发动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等卫生法律法规,让我院全体医务人员认识到非法行医的危害性,切实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务求使违法违规的行为能得到根本解决,误导群众的现象能得到杜绝,才能使打击非法行医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2008年1月7日

第14篇:非法行医活动总结

四团镇平海村“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活动工作总结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厅关于打击非法行医的部署要求,整顿医疗市场秩序,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严厉打击不法行为和不法分子,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我村于2010年7月23日—30日组织开展了打击非法行医专项集中整治行动。现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行动期间,我村组织非法打击行医行动 6人次,发放“你我共同行动,打击非法行医” 为主题的宣传材料50份,本次专项行动中,制作宣传版面1块。在宣传期间,卫生监督员主动向市民讲解“非法行医”的危害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强化了宣传作用,提高了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

二、存在问题

1.无证行医屡禁不止。近年来,尤其在城乡结合部,一些学过医学专业却未取得行医资格者采用短期租房、经常换址、行医场所只存放极少量药品器械的办法与卫生执法人员开展了

“游击战”,这些非法行医者虽屡被查处,却因卫生执法体系尚未健全,卫生执法人力、物力等有限,无法对其进行经常性处罚与打击,无证行医现象依然存在。

2.违规张贴、悬挂招牌,违规发布医疗广告,误导患者。开展不实宣传,以优惠、免费检查为由,诱骗患者。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1.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统一协调,明确职责,相互配合,充分发挥各自职能齐抓共管,联合执法,做好信息沟通与交流,加强地区间沟通,形成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合力。

2.严肃法纪,狠抓大要案查处。要认真受理群众投诉举报,做到有案必查,有查必果,切实做到案件查处到位、责任追究到位、整改措施到位,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3.依法行政,严格医疗机构设置和审批。要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标准,依法严格审批。

4.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卫生知识,增强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提高医疗机构及其人员的守法意识。

5.加强综合执法,探索建立长效监管机制。要进一步加强监督队伍能力建设,提高监督人员素质,提高监管能力和工作水平,建设一支廉洁自律、执法公正的监督队伍。

四团镇平海村村民委员会

2010-7-30

第15篇:打击药店非法行医

打击药店非法行医,保障人民群众就医安全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市场秩序,打击药店非法行医,保障全镇人民就医用药安全,近日,高官寨镇卫生院三名卫生监督协管员配合市卫生监督所开展“打击药店非法行医专项整治行动”,出动执法人员6人,执法用车1部,清查药店5家,重点查处原涉嫌非法行医的药店1家,同时查处超范围执业推拿、按摩门诊1家。执法人员每到一处向负责人讲解非法行医的危害性及后果的严重性,并对存在问题的药店及门诊现场下达了整改意见书。

据悉,此次打击药店非法行医是我市卫生局为净化农村医疗市场开展的为期15天的专项整治行动,也是自乡镇(街道办)成立卫生监督协管员以来一次大的专项执法活动。通过本次专项行动的排查、整治、宣传和教育,药店非法行医行为得到了有效遏制,使医疗市场经营秩序得到规范,达到了预期目的,收到了良好效果。(高官寨卫生院 刘洪波)

第16篇:打击非法行医工作计划

??为认真落实《合肥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根据合肥市卫生局卫监督[2005]186号《关于认真做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区现有非法行医摸底调查情况,制定本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通过专项行动,打击非法行医违法犯罪活动,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得到明显好转,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的规范化管理。??

1、严厉打击各种非法行医行为,依法取缔无证行医,严惩非法行医违法犯罪活动,对犯罪分子起到震慑作用。??

2、加大对医疗服务市场的监管力度,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3、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违法违规行为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4、探索建立完善专项行动和日常监督相结合的常效机制和措施。??

二、工作内容和重点:??主要从四个方面重点开展检查和查处:无证行医情况、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现象和医疗欺诈行为、滥用B超开展鉴别胎儿性别现象、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性病诊疗活动。??

三、辖区内医疗机构基本情况:??本辖区内现有各类医疗机构20户,经摸底调查其中持有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10户,占50%;在岗医师65名,持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35人,占53.85%;其中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单位中医护人员执业资格证持证34人,持证率为70.83%;消毒设施配备并能正常使用的有8户,占总数的40%;在检查的综合性医院和诊所中未发现有对外承包、出租科室和非法使用B超鉴定胎儿性别的现象。20家中一次性卫生用品和医疗废弃物均不能按国家相关要求进行处理。??

四、职责分工:??

1、卫生行政机关:查处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无行医资格擅自开展诊疗活动以及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行为、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现象和医疗欺诈行为、滥用B超开展鉴别胎儿性别现象、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性病诊疗活动。??

2、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查处本系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服务项目和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德行为、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行为、出租承包科室行为、滥用B超开展鉴别胎儿性别行为、??

3、公安机关:与卫生、计生等部门配合,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德犯罪行为,查处暴力抗法行为,对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要依法予以查处。??

4、监察机关:会同卫生、计生等部门对贯彻法律法规不力、违法违规审批,造成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医疗秩序混乱、非法行医问题严重的地区要按省市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对本次专项行动中推诿扯皮、行政不作为的案件进行查处。??

五、进度安排:??整个专项活动自2005年6月底开始到2007年6月结束,为期一年,分三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2005年6月-9月为集中清理查处阶段。对未取得“医疗机构专业许可证”的单位,由卫生监督部门形成摸底调查材料,汇总后报请开发区管委会牵头,联合公安、工商和卫生等部门协同作战,按照医疗机构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执业,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以下的罚款。??对医疗机构中未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按照《医疗机构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未按规定开展医疗用品和器械消毒的单位按照《消毒管理办法》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处罚。此项工作由政务区卫生监督部门在社会事业局的指导下,督促限期改进,对在限期内不能改进合格的,按照相关法规予以立案查处或报请取缔;??第二阶段:2005年10月-12月为整顿规范阶段。此项按照“谁许可、谁监管、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在第一阶段清理取缔的基础上,对不能得到规范要求的医疗机构,督促限期改进,对在限期内不能改进合格的,按照相关法规予以立案查处或报请取缔;??第三阶段:2006年1月-6月为巩固提高阶段。要按照整顿与建设并举,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加强医疗机构审批和规范化相结合、日常监督与开展专项行动相结合的原则,立足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按照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合理设置和审批,规范审批行为,加大执法力度,积极探索有效的监管模式和方法,不断使区域内医疗市场规范有序。

第17篇:打击非法行医主持稿

**区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

领导小组扩大会议主持稿

区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副组长

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刘滨成

2006年4月12日

同志们:

今天,我们召开全区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扩大会议。这次会议主要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精神和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关于打击非法行医、清理整顿医疗市场工作的安排部署,推进全区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这次会议是经区政府同意,由区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召开的,参加今天会议的有区卫生局、市场办、科技局、监察局、计生局、城管局、行政执法局、**公安分局等有关部门的主管领导、具体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以及驻区各有关医疗机构的负责人。会议有三项议程:一是做工作报告;二是提出工作要求;三是区长讲话。

下面,进行会议第一项,请区卫生局局长、区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副组长**同志做工作报告。

****************************************

进行会议第二项,请区监察局局长、区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副组长**同志对落实打击非法行医责任追究制提出具 1

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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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会议第三项,请副区长**同志就我区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做重要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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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们,会议总结部署了我区打击非法行医工作,对落实责任追究制提出了具体要求;显臣副区长对如何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做了重要讲话。请各部门、各单位领导认真领会会议精神,抓好工作落实。下面,就贯彻落实本次会议精神,我提三点意见。

一是提高认识,明确任务。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迅速传达会议精神,认真按照《区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要求,进一步组织、落实工作任务,确保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落到实处。

二是密切协作,务求实效。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集中联合行动”的工作原则开展工作,统一思想,统一行动,相互配合,联合打击,努力营造打击非法行医的强大态势。

三是健全机制,落实责任。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各项责任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沟通和反馈每一阶段工作的进展情况,研究制定下步工作计划,确保打击非法行医工作的顺利有效开展。同时,要做好信息收集和发布工作。

散会!

第18篇:打击非法行医方案

松卫办发【2011】9号

关于组织开展打击非法行医和 非法采供血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县(区)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按照吉林省卫生厅《关于下发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卫生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专项行动,现将《松原市2011年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松原市2011年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打击 非法行医 专项 方案 通知 松原市卫生局办公室 2011年1月 24日 共印10份

2 附件:

松原市2011年打击非法行医和 非法采供血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我市的医疗市场经过近几年的清理整治,经营秩序明显好转,非法行医行为得到了有效遏制,各地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在近期的监督检查和受理群众举报案件中发现,非法行医有死灰复燃迹象,特别是乡镇、村屯的非法行医行为尤为严重。为巩固几年来打击非法行医取得的成果,切实维护群众就医安全,结合松原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念为指导,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服务宗旨,依法行政,求真务实,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规范医疗市场秩序,确保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免受非法侵害,为创建和谐松原服务。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专项行动,使各种非法行医行为和非法采供血行为得到严厉打击,无证行医黑窝点被依法取缔,非法行医违法犯罪活动得到严惩,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行为得到有效监管,医疗美容市场得到进一

3 步规范,医疗机构超范围执业和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行为得到清理,医疗机构牌匾和执业行为得到规范,临床用血安全有效,医疗质量得到提高,医疗安全得到保障。

三、整治对象

辖区内所有医疗机构、美容美体机构、预防保健机构、采供血机构、计生服务机构、社区服务站、各类无证行医黑窝点、药店坐堂行医点、无证口腔科(镶复类)诊所、各种体检中心,未经审批许可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单位。工作重点下移至乡镇、村屯。

四、工作内容及重点

(一)无证医疗机构。重点取缔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开展的医学牙科、医疗美容、药店坐堂行医点等无证医疗机构,严肃查处以义诊、体检名义开展非法医疗活动的行为。

(二)医疗机构执业行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超范围执业、擅自变更执业地点、擅自变更机构名称等违法行为。

(三)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行为。重点清查医疗机构医、护、药人员的执业资格,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和无法定执业资格人员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

(四)医疗广告。按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要求,全程监控医疗机构发布的医疗广告、公告内容和形式,从严查处发布未经审核及擅自更改已审批医疗广告内容的医疗机

4 构。

(五)出租承包科室行为。全面清理出借、转让《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使用过期、无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非法行为。重点查处公立医院出租承包科室行为。

(六)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非法终止妊娠手术行为。重点查处有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非法终止妊娠手术行为的医疗机构及个人。

(七)打着军队、武警、中医的幌子误导、欺骗患者及聘请“医托”诈骗患者钱财的非法行医活动。

(八)医疗美容。重点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重点是美容机构,以及未经审批擅自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

(九)社区服务中心。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相关活动。

(十)规范牌匾。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做好规范工作,使全市医疗机构牌匾命名达到标准要求。

(十一)采供血行为。进一步加强采供血机构的规范化管理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规范管理,严厉打击非法采供血行为。

五、工作安排

专项行动分为四个阶段实施。

5 第一阶段(2011年2月10日—2月25日)为动员部署阶段。各级领导小组召开相关部门工作会议,做好安排部署及动员工作,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对本辖区内开展专项行动进行全面动员部署。市直辖区打击非法行医工作由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承担。

第二阶段(2011年2月26日—2011年9月30日)为组织实施阶段。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市及县(区)相关部门要做好打非公告张贴工作和医(护)师资质公示工作,并将医(护)师资质公示工作作为一项制度长期执行。与此同时,在辖区内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取缔无证行医,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和完善长效监管机制。

第三阶段(2011年10月1日-10月10日)为总结阶段。组织实施阶段结束后,各县(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将工作开展工作情况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阶段(2011年10月11日至2011年11月10日)为验收评估阶段。市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及单位相关人员组成评估组对各县(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验收评估。评估各县(区)是否做到整改措施落实到位、案件查处到位、责任追究到位、长效机制建立到位。

六、工作要求

(一)要抓好工作的落实。要针对过去几年来“打非”工作存在的问题,采取切实有效可行的措施,进一步落实打非工作责任,真正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责任到人。工作方案或工作计划要有针对性,要从群众反应强烈的问题入手,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强化责任和任务落实,保证专项行动的全面胜利。

(二)抓好大要案的查处工作。各地要善于发现和查处大要案,注意典型案件和大要案的材料积累,一旦发现,要挂牌督办,一查到底,从严进行处理,要做好案卷的归档和汇总上报工作,每个县(区)至少查出二件较为影响的典型案件。

(三)要做好投诉举报案件的受理和查处工作。各地要继续设置投诉举报电话,保证24小时畅通;值班人员要做好电话记录,对于有线索的投诉举报案件,各地要做好案件的受理和查处工作,做到有案必查,有查必果。同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查处情况反馈给举报人。举报人要求市里查处的,市卫生局将组织执法人员进行直接查处。

(四)做好工作的总结和上报工作。各地要认真总结工作,将取得的成绩、主要做法、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办法进行梳理,按规定的时间上报有关材料。

联系人:李 越 联系电话:5085723 电子邮箱:lyjckz@163.com

7

松原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王新忠 市卫生局副调研员

副组长:丁相友 市卫生局法制监督科科长

张 镇 市卫生局医政科科长 彭 雷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所长

成 员:王庆华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副所长

田博男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副主任

刘维峰 市卫生局法制监督科科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置在松原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办公室主任由王庆华、田博男兼任。

第19篇:严格打击非法行医

打击非法行医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宣传工作的通知》,吾山镇卫生院(卫生监督中队)继续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根据安丘市卫生局的相关工作安排,吾山镇卫生院(卫生监督中队)于2014年10月14日——10月20日开展了为期一周的“打击非法行医法制宣传周活动”。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精心部署

为确保本次打击非法专项行动目标的实现,成立了由卫生监督中队长任组长,吾山镇辖区监督协管员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各自的分工和职责;制定了《吾山镇关于开展打击无证行医法制宣传周活动的通知》并下发到各社区卫生室,保证统一行动。

二、强化宣传,营造氛围

(一)吾山镇卫生监督中队公示打击非法行医投诉举报电话,畅通监督举报渠道,调动广大人民群众支持和参与打击非法行医的积极性。

(二)吾山镇卫生院和南逯分院利用本单位的LED灯循环播放“远离无证行医,珍爱生命健康”、规范医疗市场秩序,维护人民健康权益”、“依法执业,规范行医,诚信服务”等宣传标语,引导广大患者到正规医疗机构就医,确保身体安全。

(三)吾山镇卫生院印制了“你我共同参与,打击非法行医”宣传单6000份。分发到吾山镇各辖区卫生室,统一行动,大力营造打击非法行医法制宣传氛围。

三、充分准备,集中宣传

为保证“你我共同行动,打击非法行医”宣传活动取得效果,2014年10月14日——10月20日,卫生监督中队组织辖区9个社区卫生室卫生监督协管员在吾山镇卫生院、泥沟集、南逯集、墨黑集、店子集、徐家沟集、南逯分院等开展了此项活动。吾山镇卫生院、社区卫生室统一悬挂横幅,努力营造宣传氛围。

四、强化巡回检查,防止死灰复燃

在开展多形式的宣传活动的同时,我所卫生监督中队统一协调,充分发挥卫生监督协管员作用,加强巡回监督检查:一是对既往被取缔的3家行医点进行回访,未发现行医迹象;二是在集贸市场巡回检查,取缔流动牙医2人次;宣传周活动期间,共出卫生监督员、医务人员80人次,悬挂横幅及标语12条,展板2块,发放宣传画120张、“你我共同参与,打击非法行医”宣传单5000多张。为群众义诊4次、测量血压300余人次。回访3家,取缔流动牙医2人次。 总之,通过本次打击非法行医宣传周活动,普及了群众法律法规知识,使广大人民群众对打击非法行医活动有所认识,医疗机构执业行为进一步规范,对非法行医者也达到了震慑作用。

第20篇:安徽省打击非法行医

(12)

安徽省打击非法行医

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5年6月8日

马鞍山市公安局破获一起重大非法行医案

马鞍山市公安局根据省公安厅的统一部署,积极配合卫生、计生等部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犯罪活动,重点查处“两非”(非法鉴定胎儿性别、非法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案件。

日前,马鞍山市公安局金家庄分局根据卫生部门提供的线索,迅速破获一起重大非法行医案件,抓获涉案人员5人,对主要犯罪嫌疑人官亚铃(女,38岁,利辛人)、李玉振(女,23岁,蚌埠市人)二人予以刑事拘留。经查,2003年以来,犯罪嫌疑人宫亚玲伙同李玉振等人在其暂住地非法进行诊疗活动,并多次非法从事替人接生、引产、取环、非法鉴别胎儿性别,非法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等违法犯罪活动。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省公安厅)

临泉县召开社会办医、个体行医提高

医疗服务质量专题会议

针对当前全县个体行医、社会办医等医疗机构在执业活动中存在的问题,5月27日,临泉县召开了社会办医、个体行医、提高医疗服务质量,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专题工作会议。会议要求:一要提高对规范医疗服务行为重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二要明确目的,落实任务,立即组织自查执业行为和服务质量。三要努力提高基础医疗质量,为人民群众提供医疗安全保障。四要深化“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提高医疗服务水平。五要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六要加强财务管理,控制医疗成本,降低医药费用。七要加强医患沟通,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会上,各医疗机构负责与县卫生局人签定了规范医疗行为保证书,承诺在开展医疗执业活动中坚持做到“十要”、“十不要”,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构建和谐社会主义社会做出贡献。 (临泉县卫生局)

阜阳举办医疗机构监督员培训班

为进一步提高卫生监督员的执法能力,确保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顺利实施,5月27日阜阳市卫生局举办全市医疗机构监督人员培训班。阜阳各县(市)、区卫生局分管局长、监督所所长、各级卫生监督所医疗机构监督员70余人参加培训班。

培训主要内容:

1、《阜阳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2、《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

3、《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4、卫生行政执法程序

5、行政执法中的若干法律问题及执法案例剖析。(阜阳市卫生局)

(13)

安徽省打击非法行医

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5年6月15日

合肥市蜀山区严厉打击非法行医

5月17日至21日,合肥市蜀山区在全区展开了打击非法行医、非法进行胎儿性别比鉴定的专项整治行动。专项行动整治的重点是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包括未取得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服务站。

本次检查,由蜀山区卫生局具体负责实施,联合了计生、公安、工商、市容、街道等部门,出动各类执法人员130多人次,车辆22辆次,对全区6个街道1个镇进行了全面清查,查封了56家非法行医的诊所,暂扣用于医疗活动的物品和药品57件。对其中违法行为严重的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立案处理。

本次检查区政府高度重视,各部门紧密配合,执法力量强、工作力度大,有力的打击了非法行医,使蜀山区的医疗市场秩序得到了

较大程度的整顿,有力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就医安全。

(蜀山区卫监所)

巢湖市认真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

4月份以来,巢湖市卫生局已组织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对市区133个诊所进行专项检查。现场取缔3户,对8户无证诊所进行了立案查处,对其它存在问题的诊所下达了整改意见书,限期整改。

近日,巢湖市卫生局接到群众举报该市区一诊所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非法从事诊疗活动,市卫生局立即出动执法人员前往查处。经查,该诊所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情况属实。我局依法队其作出以下处罚:责令其停止医疗执业活动;没收其非法所得2590元和药品器械;处罚人民币5000元整。

(巢湖市卫生局)

临泉县对联合打击非法行医执法队员进行培训

为贯彻落实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提高医疗机构卫生监督员的执法能力,确保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顺利实施,临泉县卫生局于6月2日举办了培训班,对联合打击非法行医执法队负责人及队员进行培训,来自卫生监督、计生、公安等单位的20多人参加了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母婴保健法》、《传染病防治法》及《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卫生行政执法程序》和行政执法中的若干法律等。

在培训班上,县卫生局负责人就当前工作划片包干、分组分队、责任到人作了具体安排部署,还就联合执法队工作纪律、工作制度、执法程序作了反复强调。 (临泉县卫生局)

(14)

安徽省打击非法行医

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5年6月18日

合肥市政府召开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工作会议

6月16日下午,由合肥市政府副市长张雪平主持召开的合肥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工作会议在市政府三楼会议室举行。市委宣传部、三县四区分管副县长副区长,市卫生、公安、计生、监察、工商、科技局等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参加了会议。

会议讨论通过全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机构,组成由张雪平副市长为组长,市委刘锡成副秘书长、市政府胡守祝副秘书长、市委宣传部宗杰和副部长、市卫生局陈社新局长为副组长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市卫生局寒阳副局长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市卫生监督所。下设综合协调组、整顿规范组、宣传教育组、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组。

会议还讨论修改了《合肥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专项行动工作内容和打击重点,划分了职责,部署了从现在起一直到明年6月份分三个阶段实施,对各级政府和协作单位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实现了合肥市打击非法行医由政府牵头领导,多部们协同作战综合执法的态势,为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整治医疗服务市场秩序提供了良好的组织保证和措施。

会上,合肥市卫生监督所负责人汇报了该市近期打击非法行医市场专项行动工作情况。

会议由合肥市政府胡守祝副秘书长主持,各成员单位领导就开展好专项行动做了发言。市委刘锡成副秘书长作了讲话。

最后张雪平副市长总结讲话,她指出,打击非法行医工作不是卫生部门一家的事,而是政府的职责,是政府的行为,保护群众的健康权益和生命安全是政府及各部门的工作,同时也是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落实整改措施的重要举措,是推动我市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做好这项工作是重塑党风、政风,树立政府形象的重要方面工作。她强调各部门必须通力协作,齐抓共管,按方案实施执行;加大对群众的法律知识、科普和健康知识的宣传,及时曝光非法行医违规违法行为;各部门要绝不手软,加大查处力度,卫生、计生、公安、监察、工商等部门要加大督察力度,实行属地管理,谁审批谁负责,对案件一查到底,让那些危害群众健康的非法行医行为人员付出终生的“报酬”;要求有关部门、县区做好信息报送,资料、图片等的归档整理工作。

(15)

安徽省打击非法行医

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5年6月19日

石台卫生公安联手打击非法游医

6月6日,石台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接到社会举报,称石台县丁香镇华桥等村有人利用手穴诊疗仪、“舒暖金通寒痛灵”等器械从事非法诊疗活动。卫生局立即联合公安部门出动执法人员前往查处。

经查,非法行医者葛长斌、杨粉兰等四人,是江苏省农民,只有小学文化程度,没有从事医疗活动相关资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四人分别在石台县丁香镇、大演乡各村以手穴诊疗仪免费为人看病为名,高价销售“舒暖金通寒痛灵”,骗取老百姓钱财。

县卫生局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对葛长斌、杨粉兰等四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非法诊疗活动;

2、没收手穴诊疗仪三台,舒暖金通寒痛灵1270包;

3、处以人民币五千元罚款。

此案无争议,完全履行,于2005年6月8日结案。

(石台县卫监所)

阜阳市查处一违规门诊部

近日,阜阳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接到群众举报,称该市某医院分院有医生无证非法从事诊疗活动。卫生局立即出动卫生执法人员前往查处。经查:该门诊部批准名称是中西医结合门诊部,但却打着某医院分院的幌子,进行中西医结合治疗; 门诊部未能按照《中西医结合门诊基本标准》的要求设立急诊室、外科;擅自设立妇产科、皮肤科、鼻咽科等超范围诊疗科目;B超机未获得B超使用许可证;二楼肝病科一名护士提供不出护士执业证;胃肠消化科医生无医师执业证;门诊3名医生只有一个人现场能提供出职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均不能提供执业医师资格证。卫生执法人员随即封存了该门诊部4本处方,异地封存了B超机一台,并对其进行立案处理。(阜阳卫监所)

合肥市庐阳区严厉打击“黑诊所”

6月1日上午,合肥市庐阳区卫生局出动卫生监督员,在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员的现场督导下,对钢铁新村无证行医黑诊所重拳打击。检查发现钢铁新村内原有无证行医诊所3家,其中1家因房屋拆迁已关闭,“国华园诊所”等2家诊所正在开展诊疗活动。

执法人员依法对“国华园诊所”等2家诊所采取没收行医设备,药品的取缔措施,共收缴药品4箱、“B超”机1台、引流机1台。

目前庐阳区卫生局已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对“国华园诊所”等2家诊所立案查处,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

(庐阳区卫生局)

(16)

安徽省打击非法行医

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5年6月21日

萧县大力整治医疗市场秩序

萧县卫生局在公安、药监、计生等部门的大力配合下,组织精干力量,对全县医疗诊所进行了一次全面检查,大力整治医疗市场秩序。 活动开展以来,县卫生局与单位共出动执法人员500余人次,执法车辆100余台次,对200余家卫生室及个体诊所进行了执法检查。共查处超范围经营、违反操作规范诊所50余家,依法取缔13家,没收B超机7台,医疗器械27台(件)。县二院职工魏某某、李某某、李某,马井镇卫生院职工王某某等四人因违规操作,分别受到开除留用、降级等行政处分。黄口镇个体行医者魏某某,因违反规定开展计生手术和非法鉴定胎儿性别,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县医院、妇幼保健站因违反开展计划生育相关手术和接生业务的有关规定,受到通报批评。 (萧县卫生局)

阜阳市查封一“黑诊所”

6月2日,阜阳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对阜城贡院街一非法医疗门诊部进行突击检查,查处了数十张非医师处方和价值几十万的医疗器械、药品等证据。

现场检查发现:有5名无医师资格的人员正在开展诊疗活动,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刘某正在给病人看病开治疗单;超范围开设血管瘤科;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未消毒毁行;一纸2005年4月28日该门诊部出具的“死亡证明书”等。卫生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后,决定对现场医疗器械、药品等证据予以先行登记暂控。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处理中,并将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阜阳卫监所)

宿州市端掉4个“黑诊所”

近期,宿州市群众举报,市卫生监督所迅速取缔了4家非法行医“黑诊所”

经查,位于该市南苑小区和12小南校附近有4家无证非法行医的“黑诊所”,均未经过卫生行政机关批准而擅自从事诊疗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市卫生局现已对这4家“黑诊所”进行了取缔并依法进行了行政处罚。

(宿州卫监所)

非法行医自查报告
《非法行医自查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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