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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1-05-28 07:50:44 来源:自查报告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

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

年度自查报告

申证单元及产品名称: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企业名称:(印章)

企业代码:

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及传真:

填报日期:年月日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企业基本情况年度变化一览表

注:

1、除打“*”项外,其他各项内容若没有变化,只需填写左侧项,右侧项用“/”划杠。

2、表格中企业名称、企业地址、法人代表、营业执照、企业代码发生变更的,需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获证企业不符合项改进表

获证产品接受监督检查情况及委托检验、自检中不合格情况一览表

*应当填写各级各部门监督检验情况。

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表

6

推荐第2篇:关于开展朝阳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

关于开展朝阳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 提交2010年自查报告及审查工作的通知

区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

为加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以下简称自查报告)审查工作,监督生产企业持续保持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基本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4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80号令)和《北京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提交年度自查报告及审查工作管理规定》(京质监质管发[2009]9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朝阳区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实际,决定于4月1日至4月25日开展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提交2009年度自查报告及审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和安排通知如下:

一、提交自查报告企业的范围和要求:

(一)凡是2009年12月31日前(含2009年12月31日)在本区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都在本次提交自查报告范围之内。

(二)企业提交年度自查报告及审查工作是指获证企业每年度定期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对企业《自查报告》进行审查,同时按10%比例从中抽取企业,进行生产必备条件实地核查,核实企业是否履行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的相关法定义务,是否持续保持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

(三)、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负责企业自查报告

1 审查工作的统一管理,北京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许可证办公室)负责企业自查报告审查工作的日常工作,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以下简称区县质监局)负责企业自查报告审查工作的具体实施。

(四)本区获证企业应在2010年4月23日前向其注册所地质监局提交自查报告及相关材料(当年新获证企业应当在获证后次年的4月1日至4月25日期间提交自查报告审查材料)。具体提交材料如下:

1.获证企业自查报告(见网站内填写版),1份;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3.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1份;

4.生产许可证证书正、副本(含插页)原件1份及复印件2份;5.《产品实施细则》和《实地核查办法》中要求的相关证明性材料(如安全生产许可证、环保达标证明等),1份;

6.每个获证单元按产品标准或细则规定要求在有效期内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

7.全部材料应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复印件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提交复印件时需携带原件进行核实。

获证企业应当如实提供自查报告审查材料,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二、企业提交自查报告及审查工作的时间安排:

(一)我局于3月29日至3月31日将以发“通知”的方式部署年审工作。企业可登陆北京市朝阳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在“通知公告”栏内下载相关电子版年审材料填写、打印后报送质量科备案(

1、关于开展朝阳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提交2010年自查报告及审查工作通知;

2、2009年度自查报告企业填写版;

3、年审自查报告填写参考模拟版)。具体网址:

2 http://cy.bjtsb.gov.cn/

(二)企业提交自查报告及相关材料时间和地点:

1.企业提交年审自查报告及相关材料具体时间:4月1日~4月23日。为了方便企业减少等候时间,请验配眼镜和其他眼镜企业于4月15日前提交年审报告及相关材料;请其他各类工业企业于4月20日前提交年审报告及相关材料。请企业尽早完成提交年审报告及相关材料工作。

2.年审办公地点:

(1)工业年审办公地点:局办公楼215室;

(2)为方便眼镜企业年审,我局将派工作人员在北京市眼镜市场眼镜大厦709室办理企业提交年审自查报告及相关材料事宜。在北京市眼镜市场和名镜苑眼镜市场及附近的商户可到上述地址递交年审材料。

3.具体办公时间:

(1)局办公时间:上午:9:00-11:45分,下午:13:15-17时; (2)眼镜市场办公时间:上午9:30-11:30分;下午:13:00-16:30分。

4.我局实地核查工作时间:5月4日~5月29日。

三、自查报告审核工作要求:

(一)我局对企业自查报告材料的有效性、正确性、真实性进行审核。

(二)我局4月25日完成企业自查报告材料核准后,将对参加年审10%的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列入实地核查对象:

1.企业自查报告材料有不实或有所隐瞒的;2.获证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被投诉或举报的;

3 3.获证产品在本年度企业自查报告周期内,各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产品质量被判定为不合格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的。

5、在筛选出上述4种情形企业后,我局将采取各类企业平均抽取的方式确定实地核查对象。

(三)我局负责组织对企业的实地核查,编制实地核查计划,除有明确举报被许可人涉嫌从事违法活动,或者事先告知可能妨碍核查过程中获得真实情况的外,我局将在实地核查的2日前向被抽查企业出具《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通知书》,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当企业的注册地与生产地不在同一区县的,注册地所在区县质监局将企业的自查报告及相关材料及时寄送生产地所在区县质监局。生产地所在区县质监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配合完成相关的审查工作,并将审查情况反馈给注册地所在地区县质监局,做出企业自查报告审查结论。

生产地在外埠的,由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根据需要统一安排实地核查工作。

(四)实地核查我局将派2名以上持合法有效证件的工作人员参加,一般情况下应在1天内完成。实地核查依据各类产品实施细则(通则)及企业《自查报告》,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企业生产的产品单元和规格型号是否超出生产许可证证书中所列产品明细的产品生产范围。

2.企业生产过程中是否对进厂的原材料、零部件以及待出厂的产品进行质量把关,是否具有相关记录;企业生产过程记录是否健全。

3.企业是否按照生产许可规定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加印(贴)QS 标志和生产许可证号。

4.企业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委托加工行为,委托加工行为是否按照

4 规定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了备案。

5.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名称、住所、生产地点是否发生了改变;生产条件是否发生了变化;是否增加了生产线;如果发生改变,企业是否及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并及时提出变更申请。

6.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是否存在故意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7.企业是否对实地核查过程中发现的轻微缺陷项目进行了整改。

(五)我局在审查企业自查报告材料或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中,发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将判定企业不符合生产许可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1.企业拒绝接受对自查报告内容进行实地核查的;

2.按各类产品实施细则(通则)的规定要求,进行实地核查,结论判定为不合格的;

3.企业获证后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包括停产、改建、扩建、迁移获证产品的生产地点等)、企业名称变更的、企业获证产品增项的(包括增单元、增规格型号、产品升级、增生产场所),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的;

4.企业未依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

5.企业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

6.企业进行委托(被委托)加工未办理备案手续或者擅自改变备案标注方式的;

7.有在获证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严重违法行为的;

8.企业获证后违反产业政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设备和工艺、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或建设国家严禁重复投资建设项目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六)获证企业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我局提交自查报告的,我局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并上报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七)市质监局负责发布企业自查报告审查工作的公告。我局根据市质监局审查工作的公告,在企业提交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报告已提交”印章,同时经办人签字。并应及时发还副本。

(八)我局在年度报告审查过程中,发现并核实企业存在违反生产许可证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将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四、联系方式:

质量科:电话:8557968

1、85579693(眼镜市场年审组),85579695(其他工业企业年审组);传真:85579694 工业年审办公室(局215室):电话:8557960

6、85579607;联系人:魏进生、朱硕。

眼镜市场办公室(市场709室):电话:1390136336

5、67312048;联系人:王长清、李蔷(眼镜市场办公人员);

质量科邮箱:cy_zlk@bjtsb.gov.cn

北京市朝阳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一O年三月二十九日

推荐第3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规定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以下简称获证企业)的后续监管工作,促进获证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持续、稳定地生产合格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93号,以下简称《注销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获证企业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生产者。不包括加工食品、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及化妆品生产企业。

第三条 获证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接受监督管理。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获证企业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辖区获证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对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本规定实施监督管理的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五条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为获证企业后续监督管理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第六条 各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应当熟知生产许可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从事获证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行政、恪尽职守、热情服务、严格把关。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七条 对获证企业的日常管理包括:对《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的审查(以下简称年度审查)、建档管理、信息报送等方式。

第八条 年度审查是指获证企业每年度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以下简称《自查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企业《自查报告》进行审查,并从申报年审企业中抽取部分企业进行实地检查,核实企业是否履行许可证相关法定义务并具备持续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

第九条 获证企业按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定期开

展年度自查,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

(二)《自查报告》(附件1);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求企业应当说明的其他相关情况。

获证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提交前款规定的复印件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条 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自收到企业年度自查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并从申报年审企业中抽取10%的企业进行生产条件实地检查。对企业生产条件进行实地检查时,应提前5个工作日下发《生产许可证证后实地检查通知书》(附件2),2个月内完成年度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列入实地检查对象:

(一)企业年度审查材料有不实之处或有所隐瞒的;

(二)获证企业在本年度年审期间被投诉、举报的;

(三)获证产品在本年度年审期间监督抽查被判定为不合格的;

(四)本年度发生质量、安全、环保等重大事故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的。

第十一条 开展企业生产条件实地检查,必须由2名以上

3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存在违反许可证法律法规的行为,是否存在《生产许可证产品实施细则》中规定的轻微缺陷、不符合项以及企业自查报告与实际情况的符合性,检查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在年度审查中发现获证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按生产许可证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做出处理。

(一)经查实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或获证后违反产业政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设备和工艺、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或建设国家严禁重复投资建设项目的;

(二)准予生产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生产许可被终止的;

(三)不符合该类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要求的

(四)企业获证后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包括生产地址变更、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企业名称变更的(包括企业名称、住所名称、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的)、企业获证产品擅自增项的(包括增单元、增规格、产品升级、增生产基地)以及委托加工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或者委托加工擅自改变备案标注方式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

(六)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变造许可证证书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

(七)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

(八)在获证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严重违法行为的;

(九)在实地检查中获证产品经抽样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

(十)不按规定报送或者虚报年审材料的,拒绝接受年度审查的;

(十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的。第十三条 对获证企业提交的《自查报告》进行审查,并根据需要完成企业实地检查后,市级(地级市)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在获证企业提交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审查专用章。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许可证年度审查工作,由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属单位的年度审查工作可委托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关实地检查情况反馈至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汇总归档。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掌握辖区内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数量、生产规模、生产品种、生

5 产条件和产品质量状况等信息,建立获证企业信息数据库和企业质量档案。档案应包括企业基本信息、证书文本、年度审查、监督抽查、日常检查记录等内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将证后监管情况和处理结果的各类记录及时整理,纳入企业质量档案,准确掌握辖区内获证企业的产品质量、生产条件等情况,实现对获证企业的动态监管。

第十六条 获证企业应当定期向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送企业生产及产品质量信息。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年度应向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送证后监管信息。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年度应就本省获证企业证后监管工作情况向质检总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年度审查情况、巡查回访情况、定期监督情况、对存在问题的企业处理情况等。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对获证企业的监督检查的方式包括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获证企业实施日常检查,日常检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回访。定期和不定期巡查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获证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安全必备生产条件进行的检查。回访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获证企业存在问题或违法行为整改情况实施的核查。县级以上质量

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巡查、回访工作做好记录(附件3)。

第十九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组织市(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质量安全状况,制定相应的巡查计划,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辖区内获证企业的巡查频次每年度不少于1次。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检验产品等方式,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对获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由2名以上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在许可证副本上予以记录,其中《获证企业巡查、回访记录》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索取或收受企业财物、谋取不当利益。

第二十一条 获证企业应当指定有关人员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询问,协助检查工作和抽取样品。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按照以下内容对获证企业进行巡查:

(一)是否按照规定要求在产品包装上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和标志;

(二)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工艺是否已经发

7 生变化,是否按照法定要求办理重新审查手续;

(三)原辅材料进货验收制度是否有效运行,有针对性地对企业原辅材料的采购进货、入库验收、保管和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四)产品出厂检验的实施情况,重点检查出厂检验记录和报告;

(五)企业产品包装是否符合标识标注规定,存在误导、欺骗消费者的情况;

(六)获证企业执行产业政策情况。

第二十三条 集团公司的许可证监督检查工作,由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的许可证监督检查工作由其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

第二十四条 专项检查是指对获证企业违法违规较多的重点地区、重点产品和重点行业开展的专项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可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自行组织开展,也可由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下列情况应当对获证企业进行专项检查:

(一)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被举报的;

(二)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被媒体曝光的;

(三)企业存在制假售假行为和记录的;

(四)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

(五)需要对实地核查组审查质量、获证企业持续保持生产合格产品能力、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证后监管质量进行抽查的;

(六)上级交办的检查。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获证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第四章 监督检验

第二十七条 监督检验是指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根据获证企业监督检查工作需要,对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第二十八条 监督检验应按相关产品《实施细则》统一检验项目开展检验工作。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将生产许可证产品列入监督抽查工作重点。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根据本地区获证企业和产品质量状况,每年按要求定期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上报质量抽查产品和生产企业名单,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后实施监督检验。特殊情况下,需增补抽样检查计划的,另行上报。

第三十条 在年度审查、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工作中发现企业获得生产许可的产品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确需对获证

9 产品进行监督检验的,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将企业名单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后实施产品抽样检验。

第五章 生产许可证撤回、撤销、吊销与注销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撤回生产许可的决定:

(一)生产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导致生产许可项目依法被终止的;

(二)准予生产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生产许可被终止的;

(三)被许可生产的产品列入国家决定淘汰或者禁止生产的产品目录的;

(四)依法应当撤回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撤回生产许可,由准予生产许可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作出决定。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监督管理中,发现应当撤回的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取证,提出撤回的意见,并按规定要求逐级上报准予生产许可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理。

作出撤回生产许可决定前,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告知被许可人撤回生产许可的事实、理由和处理意见,听取被许可人的陈述和申辩。

对被许可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进行核实;被许可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成立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采纳。

第三十二条 被许可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撤销生产许可的决定: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的;

(二)已经取得生产许可但不能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条件,且逾期未改正的;

(三)依法应当撤销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许可部门或许可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撤销生产许可的决定: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生产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11 依照前两款规定撤销生产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撤销生产许可,由准予生产许可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作出决定。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撤销下级部门决定的生产许可。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监督管理中,发现应当撤销的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取证,提出撤销的意见,并按规定要求逐级上报准予生产许可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理。

作出撤销生产许可决定前,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告知被许可人撤销生产许可的事实、理由和处理意见,听取被许可人的陈述和申辩。

对被许可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进行核实;被许可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成立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采纳。

第三十三条 被许可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吊销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一)未按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情节严重的;

(二)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情节严重的;

(三)产品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经整改复查仍不合格的;

(四)依法应当吊销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监督管理中,发现被许可人存在应当吊销生产许可证的情形的,应当通报被许可人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作出吊销生产许可证行政处罚决定前,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办案程序的规定,提出吊销生产许可证的处理意见,听取被许可人陈述和申辩,并告知其听证权利。被许可人在规定期限内要求听证的,应当按照有关听证规则进行听证。

在听取被许可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活动结束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为被许可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当将吊销生产许可证的书面建议和有关情况,按规定要求逐级上报至准予生产许可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准予生产许可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批复。

被许可人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准予生产许可部门同意吊销的批复,向被许可人作出吊销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负责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办理生产许可

13 证注销手续:

(一)生产许可被依法撤回、撤销,或者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二)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三)被许可人依法终止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生产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对生产许可被依法撤回、撤销,或者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由准予生产许可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对因其他情形应予注销生产许可的,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依据事实提出处理建议,上报准予生产许可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准予生产许可的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准予生产许可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公告注销生产许可的被许可人名单或有关事项。

第三十五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将企业证书注销材料上报国家质检总局。注销材料由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汇总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查,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六条 企业取得的国家级证书被依法撤回、撤销、吊销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按有关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其他情形应当办理生产许可证注销手续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注销企业证书的建议报告书,一次一份,并加盖公章。

(二)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申请书》及电子文档(见附件4),一个企业一份。

(三)企业生产许可证证书注销登记表及电子文档(见附件5)。

(四)生产许可证证书正本、副本原件。

(五)企业证书遗失和企业不知去向等原因无法提供证书原件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提交原因说明书面材料。

(六)其他需要书面说明的材料。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发证的产品,证书注销程序参照以上条款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法律法规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推荐第4篇: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度自查办事指南

惠州市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度

自查办事指南

一、项目名称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度自查

二、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

(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检总局第 79 号令)第五十八条

(四)《关于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度自查及委托加工备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质监质函[2010]56号)

三、实施主体及受理范围、办理部门

在市食药局食品生产科办理年审的企业如下:

1、全市的白酒、乳制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食品、食品添加剂获证企业;

2、惠城区的所有食品获证企业。

在县(区)食药局食品生产科(股)办理年审的企业如下:各县(区)行政区域内除白酒、乳制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食品添加剂外的食品获证企业。

获证企业应在每届满1年(以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起算)的前1个月内,每年度向质监局提交年度自查报告。其中,获证未满一年的企业,可下一年度提交年度自查报告;上一年度未生产获证产品的,也应提交年度自查报告。

四、申请人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以下申请材料均需2份,应加盖申请人公章。相关人员的身份证件、个人资质证明等复印件应由本人签名。

(一)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填《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年度监督审查企业自查申报表》,食品企业填《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报告自查申报表》;

(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自查表(仅食品获证

企业需提交);

(三)食品添加剂企业,提供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企业自查情况记录部分);

(四)食品企业,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年审部门在副页上加盖年审章;

(五)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非营业执照上注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办理的,需提交加盖获证企业公章的书面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本人签名的身份证件复印件(需提交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原件核对)。

五、办理程序

1、递交自查材料;

2、书面审查,并按一定比例进行实地核查;

3、作出审查结论。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生产许可证年度自查不收取费用。

七、办理地点及电话

惠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管科 地址:惠州市江北文成一路食品药品监管大楼

推荐第5篇:有机产品获证企业自查报告

附件:

获证企业自查报告

企业名称(盖章):

一、生产管理

1、是否在生产中使用了违禁投入品、药物? □是 □否

2、是否在加工中使用了违禁添加剂、助剂?

二、质量管理

1、是否完整保存了近三年的生产、加工记录?

2、是否留存近三年来检查员发给你方的检查计划?

3、是否留存近三年来检查员撰写的检查报告?

4、是否留存近三年现场检查时检查员开具的不符合项?

5、本年度现场检查的检查员是否与检查计划、检查报告中的检查员一致?

三、销售与标志使用

1、产品主要销售市场位于哪些地区?是否出口?

2、是否在包装上正确使用了中国有机(转换)产品标志?使用数量:__________枚

3、是否在包装上使用了COFCC标志? 使用数量:__________枚

4、是否订购了“有机(转换)产品防伪追溯标志”

5、是否在包装上标注了认证机构名称?

6、是否在包装上标了认证证书编号?

7、质量管理手册中是否有有机标识的管理的内容?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是 □否□是 □否□是 □否□是□是□是□是□是□是□是

推荐第6篇:食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审需提交资料目录

1、食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审需提交资料:

(1)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正本复印件。

(2)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自查申报表(下载地址:)。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出厂检验报告(含原始记录)复印件两份,与质监部门的比对检验报告一份,带“*”号项目的检验报告两份(从获证之日(或从上次年审通过之日)起至本次提交年审报告时间段的报告)。

(5)食品生产许可QS标志、编号产品标签复印件。

(6)如果有委托加工的,注明备案情况,并附上备案表复印件。

(7)食品添加剂备案表复印件。

(8)属于国家强制性检测、鉴定的生产设备和出厂检验仪器的鉴定证书复印件。

(9)进货采购台帐、生产过程台账、出厂检验台账、不合格产品处理台账、出厂销售台账(近期复印件各一份)。

2、有关要求:

(1)上述材料(需一式三份,一律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申证单元填写,每个申证单元填写一套表格,并加盖企业公章);

(2)出厂检验报告要提供一份与比对检验报告同一批次产品的报告,并核查相关数据是否有出入,原始记录与报告数据是否相符;

(3)营业执照上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场点等有无发生变化,如有改变需办理相关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推荐第7篇:江苏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版)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

苏质技监质发[2006]107号

关于印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

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了加强我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企业获证后的监督管理工作力度,促进获证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持续、稳定地生产合格产品,保护生产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省局制定了《工业产品生 1 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江苏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本省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生产许可证)企业(以下简称获证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促进获证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持续、稳定地生产合格产品,保护生产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实际,特制订本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条例》和《办法》规定的职责。江苏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许可证办公室)承担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日常工作。

各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县(市、区)质监局]负责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各项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对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监督检查方式有:日常检查、产品质量抽样检查和飞行检查。

2 第四条 纳入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的产品的生产企业必须依法接受相关监督管理。

第五条 生产许可证监督检查工作由省许可证办公室统一组织,各市、县(市、区)质监局负责具体实施。

对获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见附件1),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索取或收受企业财物、谋取不当利益。

下级监督检查计划应当服从上级监督检查计划,对同一企业的各类监督检查,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一次,企业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除外。

第六条 日常检查包括对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的检查和企业生产条件实地检查。获证企业自取得生产许可证之日起,每年应当开展自查,向各市质监局提交《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见附件2)一式三份和企业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加盖企业公章)。获证未满一年的企业,可以在下一年度提交自查报告。

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获证企业必须报告现场审查必备条件不合格项改进措施和整改落实情况;

(2) 申请取证条件的保持情况;

(3) 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等变化情况;

3 (4) 企业生产状况及产品变化情况; (5) 生产许可证证书、标志和编号使用情况;

(6) 委托加工及其备案情况,包括委托加工和被委托加工情况; (7) 行政机关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及不合格整改情况; (8) 社会监督情况,是否有重大质量投诉及其后处理情况; (9) 质量监督部门要求企业应当说明的其他相关情况。 第七条 各市质监局应自收到企业年度自查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作出书面审核结论。对年度自查报告审核不合格的企业,各市质监局制定生产条件实地检查计划。

第八条 生产条件实地检查的重点企业为: (1)获证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被投诉的;

(2)获证产品在国家及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不合格的; (3)企业自查报告表有不实之处或有所隐瞒的; (4)企业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记录的。 生产条件实地检查的重点产品为: (1)危险化学品等风险系数较大的产品;

(2)国家监督抽查、省定期监督检查中合格率小于85%的产品。 对企业生产条件进行实地检查时,应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企业。各市质监局应自收到企业自查报告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对企业生产条件实地检查并作出检查结论。

企业生产条件实地检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各产品的《生产许可证产品实施细则》及企业自查报告,检查重点为企业是否存 4 在《生产许可证产品实施细则》中规定的严重不合格项、否决项以及企业自查结果与实际情况的符合性,检查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工作日。

第九条 对自查报告和生产条件实地检查合格的企业,省许可证办公室在获证企业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合格专用章。

对自查报告和生产条件实地检查不合格的企业,各市质监局在作出不合格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整改通知书(见附件1)至企业,企业应进行不超过1个月的整改,整改合格后提交复查报告,复查仍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吊销其生产许可证。

对拒不按规定提交年度自查报告或虚报《获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的获证企业,各市质监局应及时将企业名单移交稽查部门,并同时将企业名单上报省许可证办公室。

第十条 对企业产品质量的抽样检查,由各市质监局上报抽样检查计划。各市质监局可根据本地区获证企业和产品状况,于每年4月和10月分别上报产品质量抽查检查产品和企业名单,经省许可证办公室商省局有关处室批准后实施。特殊情况下,需增补抽样检查计划的,另行上报。产品质量抽样检查不得收费。

对产品质量抽样检查不合格的企业,按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处理。企业应当进行为期不超过1个月的整改,整改合格后提出复查,复查仍不合格的,吊销其生产许可证。

第十一条 下列情况应当对企业进行飞行检查,飞行检查由省许可证办公室组织实施。

1、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被举报的;

2、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被媒体曝光的;

3、企业存在制假售假行为和记录的;

4、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

5、上级交办的检查。

对飞行检查中发现问题的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对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企业,省局将向社会进行公告。各市质监局可以根据产品生产季节性特点安排具体的日常监督检查时间,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以书面形式上报本年度的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度监督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和年度监督检查工作总结。

第十三条 对在日常检查、产品质量抽样检查、飞行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在本省范围内通报其违法情况。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省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

推荐第8篇:浙江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浙江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 获证企业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企业名称:

为保证本企业所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作为法人代表,特作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相关要求,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二、按要求配备并有效使用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配备相应的质量管理人员和检验人员,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规定条件。

三、严格执行主要原辅材料、外购件和外协件进货验收和产品出厂检验制度,建立完善原辅材料进货台账和产品出厂检验记录。

四、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和有关产品质量要求,按要求标注许可证编号和标志。

五、按规定开展年度自查工作并及时上报企业年度自查报告。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包括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新建或者重大技术改造),及时办理许可相关手续。

六、接受群众和媒体的监督,自觉服从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的监督抽查、日常巡查、突击检查等监督管理,自觉执行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按要求严格开展整改工作。

七、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建议,发现有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危险或潜在危险的产品,及时主动召回;对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如发生违反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上述承诺,本企业及我个人愿承担职责范围内的一切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承诺时间:

推荐第9篇:水泥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粉磨站)监督检查整改报告

吕梁市金龙工贸有限公司

获证企业监督检查

整 改 报 告

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吕梁市金龙工贸有限公司 水泥获证企业监督检查问题整改报告

省市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年9月13日,市县审查组对我公司进行了水泥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监督检查。各位专家本着服务企业、有效监督的原则,对我公司进行了全面、认真的监督检查,并针对企业在生产及管理上存在的不足提出了5项宝贵意见。

公司领导高度重视此次监督检查工作,召开了专门会议通报检查结果,按照审查意见,认真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责成副总经理、管理者代表、总工程师李瑞军,生产技术厂长吴挨平,质量监督科科长周长江,化验室主任李晋玲组成整改领导组,负责整改工作,并监督落实到位。现将企业整改情况汇报如下:

1、改进项:化验室水泥压力试验机无防护罩。

此次审查组进行实地核查,指出化验室水泥压力试验机无防护罩的不足之处。公司十分重视生产化验室的管理,水泥压力试验机原来有防护罩,但使用时间较长,较脏,就弃置不用了。经检查后,公司领导特批购买白布6米,制作了防护罩。并规定每月清洗一次,保持整洁。同时,公司化验室主任李晋玲立即组织相关人员按检查组的要求对相关设备进行清理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始终维持在最佳状态,保证设备正常运转及产品质量始终如一。目前设备性能和状况良好。

见整改图片。(附图)

2、改进项:水泥试块养护室干湿温度计未进行正常维护。

因水泥试块养护室一直密封密闭且每天定时喷水,试验人员只凭感觉认为湿度满足了要求,未对养护室干湿温度计及时加水。经检查组指出后,在整改会议上,公司领导批评了这种“想当然、我以为”的不尊重科学的行为,化验室及时进行了整改,加了水。并规定按照要求定期加水,观察湿度变化,一切用数据说话。

3、改进项:水泥试块养护室未安装防爆灯。

公司化验室水泥试块养护室安装的是节能灯,无防触电设施,在某种情况下可能爆炸,有安全隐患。根据专家们的建议我公司已就该项做了改进,对养护室、成型室更换了3个防爆灯,避免了安全隐患。

见整改图片

4、改进项:化学分析室物品摆放杂乱,工作台上有无关杂物。。 此次检查组进行实地检查,对化学分析室的物品摆放状况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我们虚心接受专家提出的意见,对化学分析室物品认真清理,对工作台上的杂物立即进行了清除,规定手套、毛巾、披肩帽、抹布不得乱堆放。切实按照专家的建议对化学分析室的设施进行更新,保证化学分析室环境清洁卫生,生产产品质量安全。

见整改图片。

5、改进项:化验员检验时,填写原始记录不规范,内部培训学习不到位。

针对检查组提出的这个问题,公司责成副总经理、管理者代表、总工程师李瑞军,质量监督科科长周长江及时组织为期十天的化验室学习培训,严格按照《水泥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水泥企业质量

管理规程》学习整改,并组织全室人员进行了考试,以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通过学习培训,提高了化验人员思想认识和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

附:部分化验人员培训考试试卷

以上是针对检查组提出的五个方面的问题,我公司制定的相应整改措施,请领导和专家评审指正。此次对公司的实地监督检查,是我们一次难得的学习和提高的过程,在检查组的耐心指导和辛勤工作下,我们得以及时发现生产、质量管理中存在的不足和需要改进的地方。通过整改,我们组织内部人员严格依据《水泥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进行再次自查,相信通过此次监督检查,一定可以将公司的整体管理水平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为公司的健康发展、产品质量稳步提高提供有力保障。

吕梁市金龙工贸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推荐第10篇:陕西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陕质监监〔〕75号)

陕西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督检查管理,规范获证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保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获证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全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均应按照本规定开展获证企业的证后监督管理工作。

列入食品生产许可证目录产品的监督检查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获证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包括建立获证企业质量监管信息档案、年度监督审查(以下简称年审)、监督检查以及必要的产品质量抽检等。

第四条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全省获证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陕西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许可证办公室,省许可证办公室设在省局产品质量监督处)负责全省获证企业管理的日常工作,并对各市、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生产许可证工作实施监督。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获证企业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各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县局)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的质量监管信息档案管理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对获证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遵循科学公正、依法行政、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获证企业质量监管工作档案

第六条 为掌握企业的基本情况,消除监管盲点,提高监管工作的有效性,各市局应组织县局建立辖区内获证企业质量监管档案。监管档案应包括以下材料:

(一)获证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复印件;

(三)获证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个体工商户除外);

(四)《陕西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监管信息》(见附件1,以下简称《监管信息》);

(五)获证企业证书有效期内每年度递交的《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见附件2,以下简称《自查报告》);

(六)对企业开展年审、监督检查和产品质量抽查的情况报告和有关记录;

(七)其它有关材料。

第七条 省局、市局在开展获证企业的年审、监督检查、产品质量抽检等工作中,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和材料传递给有关县局,由县局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并记入企业《监管信息》中。

第八条 各市局应加强对监管档案建立工作的组织指导,定期对各县局档案建立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档案内容的齐全性和及时性。

第三章 年度监督审查

第九条 企业年度监督审查(以下简称年审)是指获证企业按规定时间每年度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自查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获证企业《自查报告》进行核准,并结合投诉举报、年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等情况,抽取不超过10%的获证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抽查,核实企业是否履行许可证相关法定义务并具备持续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

省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全省获证企业年审的统一组织管理工作,各市局负责年审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条 年审的基本程序:

(一)获证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自查报告》等相关年审材料;

(二)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核准企业年审材料;

(三)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企业年审书面材料核准情况及日常监督检查等情况,按不超过10%的抽查比例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抽查;

(四)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在企业《自查报告》上作出“年审合格”或“年审不合格”的核准结论,并在企业《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副本上加盖“陕西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年度监督审查专用章(**)”。

第十一条

获证企业应在每年7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向登记注册所在地市局提交以下年审材料(当年新获证企业应当在获证后次年的7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提交年审材料):

(一)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含附件)原件;

(二) 《自查报告》2份;

(三)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份;

(四) 涉及其它行政许可的(如卫生、安全生产、环保),需提供相关许可证明复印件2份。

获证企业应当如实提供年审材料,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提交前款规定的复印件时需携带原件进行核实。

第十二条 各市局应当自收到企业年审材料之日起15工作日内完成年审材料核准,做出是否进行企业实地核查抽查的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列入实地核查对象:

(一)企业年审材料有不实之处或有所隐瞒的;

(二)获证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被投诉或举报的;

(三)获证产品在本年度年审周期内经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产品质量被判定为不合格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

第十三条 各市局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前,应编制实地核查计划,除有明确举报被许可人涉嫌从事违法活动,或者事先告知可能妨碍核查过程中获得真实情况外,应当于实地核查实施2日前向企业出具《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实地核查通知书》(见附件3), 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 实地核查依据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有关产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核查办法》)及企业《自查报告》,检查重点是企业的原材料控制、生产必备条件、安全生产、出厂检验手段等情况,核查时间为1天。核查结束时应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填写《核查办法》和《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监督检查报告》(见附件7),经被核查企业负责人和核查人员签字后归入企业监管档案。

第十五条 实地核查工作中,对企业注册地与生产地分属不同地区的,注册地所在市局可以直接组织实地核查,也可以委托生产地所在市局进行实地核查。如需委托,委托市局应填写《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监督检查委托书》(见附件4)。被委托市局完成核查工作后,应及时将有关核查情况书面材料移送企业注册所在地市局,企业注册所在地市局负责核查记录的归档。

第十六条 市局在进行年审工作中,发现并核实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企业年审不合格。

(一)拒绝接受依法实施的实地核查的;

(二)按产品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进行实地核查,核查结论判定为不合格的;

(三)获证后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包括停产、改建、扩建、迁移获证产品的生产地点等)、企业获证产品增项的(包括增单元、增规格型号、产品升级、增生产场所),未按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的;企业名称、住所、法人等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四) 未依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

(五) 出租、出借、转让或者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

(六) 进行委托(被委托)加工未办理备案手续或者擅自改变备案标注方式的;

(七) 有在获证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严重违法行为的;

(八)违反有关产业政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设备和工艺、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或建设国家严禁重复投资建设项目的;

(九)在实地核查中获证产品经抽样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

(十)在实地核查中发现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未能停止销售并主动召回的;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第十七条 对在年审中被判定为不合格的企业,各市局应自做出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度监督审查不合格通知书》(见附件5),要求企业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由各市局组织进行复查。法律法规要求停止生产的,应责令企业停止生产。

第十八条 经复查合格的企业,市局应及时给予“复查合格”结论;拒不整改或复查后仍不合格的,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可暂扣有关企业许可证证书,并将具体名单情况报告报送省许可证办公室,由省许可证办公室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对审查和复查合格的企业,各市局应在企业《自查报告》中作出年审合格或复查合格结论,同时在企业《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和《监管信息》中注明年审结论,及时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返还企业。

第二十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自查报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各市局应在每年9月30日前完成企业年审工作,并在每年10月30日前将该年度年审情况报告和《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审汇总表》(见附件6)上报省许可证办公室。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对获证企业的监督检查包括定期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定期监督检查是指有计划地对获证企业进行的实地核查,重点对获证企业的生产原材料控制、生产必备条件、过程控制、安全生产、出厂检验手段、采用标准等方面进行检查。定期监督检查由各市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根据辖区内产品质量状况、企业规模及管理状况、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程度等,建立分类分级监管制度,每年对企业的定期监督检查不少于1次。对产品质量问题较多的行业、存在产品质量问题的企业可增加定期检查的频次。

第二十五条 各市局应于每年1月制定获证企业的定期监督检查计划并报省许可证办公室备案,根据计划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至第十八条的相关要求进行重点项目的实地核查,并填写《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监督检查报告》(见附件7)。

第二十六条 日常监督检查是指各级质监部门为确保产品质量安全,防止突发事件,结合发证产品存在的问题而进行的日常巡视检查。重点检查企业对年审、定期监督检查中存在的问题整改完善,以及出厂产品质量检验执行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 日常监督检查主要由各市局、县局组织实施,一般通过实地巡查回访等形式进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获证企业,应重点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一) 生产直接关系公共安全、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的;

(二)在生产许可证年审和监督检查中有不合格纪录的;

(三)有产品质量投诉的;

(四)获证产品在上年度各级质监部门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不合格的;

(五)生产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企业;

(六)违反生产许可证法律法规被依法处罚的。

第二十八条 各市局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上报当年《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监督检查汇总表》(见附件8)和监督检查情况报告。

第五章 产品质量抽检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述产品质量抽检是指质监部门在对获证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中,根据需要对获证企业生产产品质量进行的强制性监督检验,获证企业应予以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第三十条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进行产品抽样检验:

(一)发现企业产品涉嫌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二)企业获证后生产条件、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获证产品增项等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

(三)企业获证后违反产业政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设备和工艺生产产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抽样检验的。

第三十一条 对需要抽样检验的获证产品,应由检查人员按照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规定填写抽样检验任务单,在企业成品仓库内或生产现场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按照产品标准及实施细则要求随机抽取样品和封样。

企业应将抽封的样品在7日内送达具有从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提交检验报告一式二份(受检企业1份、市局或县局1份)。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级质监部门在进行获证企业的年审、监督检查和产品质量抽检中不得向有关企业收取费用。

第三十三条 对获证企业实施年审中的实地核查、监督检查和产品质量抽检时应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并应出示有效证件。不得妨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第三十四条 在年审、监督检查和产品质量抽检工作中,发现获证企业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 省许可证办公室每年将本省获证企业年审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质检总局和有关部门报告并以网络、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0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

1、陕西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质量监管信息

2、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

3、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实地核查通知书

4、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监督检查委托书

5、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度监督审查不合格通知书

6、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审汇总表

7、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监督检查报告

8、《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监督检查汇总表》

第11篇: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自查报告

年度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自查报告

根据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2012年度实验室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X质局字〔2012〕XX号),文件精神,我站迅速组织全体人员进行了学习,严格按照《通知》内容并参考《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相关要求,从实验室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诚信检测活动\"和是否\"完善管理体系建设,保障检测质量安全\"两方面内容进行了细致全面的自查,并对自查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了整改,现将我站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实验室组织机构情况

根据《通知》要求,我站从依法注册、体系文件、人员情况、内审、管理评审、技能培训等方面进行了自查,自查情况如下:

1、我站依法注册并进行合法有效登记,为独立事业法人,注册号为:事证第XXXXXXXXX号,有效期为:2012年4月X日至2013年3月X日;实验室管理机构职责明确,能够做到按规履责;实验室制定了保证第三方公证检验的措施并得以实施;体系文件覆盖全部要素,满足评审准则要求,对实验室运行中的每一项工作都做到了可控;我实验室对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内审员、监督员、实验室主任进行了任命,有任命文件;实验人员做到持证上岗;人员培训能够按计划进行且有记录,随机抽查培训计划和记录,内容能够满足要求。

2、经自查,我实验室每年进行一次实验室质量管理的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与计划相符,内审和管理评审中审核内容明确,审核出的问题能够及时改正,并杜绝了问题的重复发生。

二、检测过程管理

根据《通知》要求,我实验室从仪器设备管理、实验室环境及安全管理、样品管理、合同管理等方面进行自查,自查情况如下:

1、经对实验室的资料进行抽查,我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管理制度齐全、措施得当,并能够按规定实施;仪器设备技术状态良好,能够按计划进行核查和检定/校准;

2、实验室环境能够满足检测要求,特别是对温度、湿度有特殊要求的区域,环境条件全部能够满足规范要求。

3、经查看资料和现场考核,我单位样品管理制度完善,标示清楚,流转过程记录详实齐全。通过我实验室对新来的试验人员的考核,个别试验人员对样品管理的程序不熟练,针对这种情况,我实验室已进行了多次培训和演练,现已全部熟练掌握。

4、经对我实验室所签订的业务合同进行检查,合同按照国家相关的合同范本执行,内容规范齐全、责任明确,同时我实验室对合同经过细致严谨的评审。

三、检测报告

根据《通知》要求,我实验室从检测报告格式、结论、签字、检测记录、执行标准、内部质量控制、检测偏离以及委托单、记录、报告的相符性进行了自查,自查情况如下:

1、对从今年5月资质认定证书取得以来的所有监测报告进行了抽查,经核查我站出具的检测报告、记录格式正确、信息充分;检验结论用语正确,负责人签字符合要求;检测所用规范、标准、规程现行有效;委托单、记录、报告完全相符,没有出现虚假数据或虚假报告。

2、我实验室制定有内部质量控制方案和实施计划。

四、检测行为

根据《通知》要求,我实验室从证书有效期、超范围检测、分包检测、防腐违规行为查处、用户意见征求及申诉处理等方面进行了自查,自查情况如下:

1、我实验室计量认证证书有效期为201X年X月X日,现出具的检测报告合法有效;未出现超出资质认定范围且带CMA标志的报告;未出现业务分包情况。

2、我实验室建立了一整套防止商业贿赂和影响检测公正性的制度和措施,并经常性的对全体员工进行教育培训;在检测过程中未出现牟取不当利益和违规收费现象。

3、我实验室关于客户意见、申诉投诉的制度健全,渠道畅通。并且有申诉和投诉受理登记表。经自查,全年未发生申诉投诉事件。

五、检查中存在的问题

我实验室通过附件1检查表的自查中国共产党发现2项基本符合,分别是2.3和2.8为基本符合。按照2.3要求我站像上级环保部门申报了持证上岗考核申请表,将新进人员全部纳入考核范围,力争全部监测人员做到持证上岗并满足其岗位要求。按照2.8的要求,已将原始记录中加入仪器编号的内容。

通过本次自查活动,我实验室认识到在管理活动和检测行为中还存在少数问题并得以及时纠正,为提高我实验室的整体管理水平起到了促进作用。同时,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经常性的工作,我实验室将在今后的工作中,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基准,经常性的开展自查自纠活动,从而不断向更高水平的质量管理方向迈进。

第12篇:资质认定获证试验室自查报告

关于2011年度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的自查报告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接到西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2011年获证实验室开展自查工作的通知》后,我中心极为重视,立即按照《通知》内容并参考《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局令(2006)第86号和《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国认实函(2006)141号的相关要求,从实验室组织机构、检测过程管理、检测报告、检验行为等方面进行了细致全面的自查,并对自查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了整改,现将我单位自查情况报告如下,具体情况见附表。

一、实验室组织机构情况

根据《通知》要求,我中心从依法注册、体系文件、人员情况、管审、内审、技能培训、营业地点等方面进行自查,自查情况如下:

1、我中心依法注册并进行合法有效登记,注册号为:5426001600055,营业期限为:2004年5月至2012年6月;中心管理机构职责明确,能够做到按规履责;实验室制定了保证第三方公证检验的措施,并进过宣贯并得以实施;体系文件中共覆盖22个要素,满足评审准则要求,对实验室运行中的每一项工作都做到了可控;我中心检测人员全部持证上岗;人员培训能够按计划进行且有记录,抽查1份培训计划和记录,内容能够满足要求。

2、经自查,我中心每年进行一次实验室质量管理的内部审核和管理审核,与计划相符,内审和管审中内容输入输出明确,审核出的问题能够及时落实,并杜绝了问题的重复发生。

二、检测过程管理

根据《通知》要求,我中心从仪器设备管理、实验室环境及安全管理、样品管理、合同管理等方面进行自查,自查情况如下:

1、经对混凝土试模的资料进行抽查,我中心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管理制度齐全、措施得当,并能够按规定实施;仪器设备技术状态良好,能够按计划进行核查和检定/校准;

1

2、实验室环境能够满足检测要求,特别是对温度、湿度有特殊要求的区域,环境条件全部能够满足规范要求。

3、经查看资料和现场考核,我单位样品管理制度完善,标示清楚,流转过程记录详实齐全。通过我中心对新来的检测人员的考核,个别检测人员对样品管理的程序不熟练,针对这种情况,我中心已进行了多次培训和演练,现已全部熟练掌握。

三、检测报告

根据《通知》要求,我中心从检测报告格式、结论、签字、检测记录、执行标准、内部质量控制、检测偏离以及委托单、记录、报告的相符性进行了自查,自查情况如下:

1、随机抽取了09年、10年3份检测报告,经监督员核查我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记录格式正确、信息充分;检验结论用语正确,负责人签认符合要求;检测所用规范、标准、规程现行有效;委托单、记录、报告完全相符,没有出现虚假数据或虚假报告。

2、我中心制定有内部质量控制方案和实施计划。

四、检测行为

根据《通知》要求,我中心从证书有效期、超范围检测、分包检测、防腐违规行为查处、用户意见征求及申诉处理等方面进行了自查,自查情况如下:

1、我中心具有计量认证资质,出具的检测报告合法有效;未出现超出资质认定范围且带CMA标志的报告;未出现业务分包情况。

2、我中心建立了一整套防止商业贿赂和影响检测公正性的制度和措施,并经常性的对全体员工进行教育培训;在检测过程中未出现牟取不当利益和违规收费现象。

3、我中心关于客户意见、申诉投诉的制度主要建立在口头要求上,渠道畅通。但根据文件要求今后应逐步建立每项业务完成后均填有《客户意见书》。

2

通过本次自查活动,使我中心的管理活动和检验行为中存在的问题得以暴露并得以及时改正,对我中心的管理水平的整体提高起到了非常大的促进作用。,同时,实验室管理工作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经常性的工作,我中心将在今后的工作中,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基准,经常性的开展自查自纠活动,从而不断向更高水平的质量管理方向迈进。上述自查情况真实齐全,在此,欢迎各级监督部门莅临我中心指导检查。

附表:2011年度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自查表

西藏林芝土木水利电力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二O 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3

第13篇: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填表说明

附件3:

《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填表说明

1 封面

1.1 产品类别:工业产品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年审用)》中的产品类别填写;食品按照《28大类食品目录》填写;食品相关产品按《食品相关产品目录》中的产品类别进行填写。

1.2 产品名称:工业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年审用)》中的产品名称填写;食品应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上的产品名称填写;食品相关产品填写各产品类别中的产品单元的名称。

1.3 企业名称:应填写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名称,且要与生产许可证上的一致,并加盖公章。 1.4 企业住所:应与企业营业执照上的一致 1.5 生产地址:实际生产地的详细地址。

1.6 联系人:应填写企业负责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人员的姓名。 1.7 联系电话:应填写企业负责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人员的有效联系市话 1.8 传真/手机:应填写企业有效的传真及负责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人员的手机。 1.9 电子邮箱:企业如果有电子邮箱的必须填写,如果没有的填“无”

1.10 申报日期:企业提交申报表时应先不填写填报日期,当申报表经审查符合规定要求被受理时,方可进行填写。

2 扉页

2.1 企业承诺中法定代表人签字:必须签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的名字。并注明日期,加盖公章。 3 企业基本情况年变化一览表

3.1企业名称:获证时:按获证时企业的营业执照上的名称填写;变更后:按企业现有的营业执照上的名称填写。若无变化,则在变更后栏内打“/”。

3.2住所:获证时:按获证时企业的营业执照上的住所填写;变更后:按企业现有的营业执照上的住所填写。若无变化,则在变更后栏内打“/”。

3.3 生产地址:获证时:按获证时企业的实际生产场地的详细地址填写,变更后:按企业现在的实际生产场地的详细地址填写。若无变化,则在变更后栏内打“/”。

3.4 法定代表人:获证时:按获证时企业的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填写,变更后:按企业现有的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填写。若无变化,则在变更后栏内打“/”。

3.5 企业负责人:获证时:按获证时企业的实际负责人填写,变更后:按企业现在的实际负责人填写。若无变化,则在变更后栏内打“/”。

3.6 经济类型:获证时:按获证时企业的营业执照上的公司类型填写;变更后:按企业现有的营业执照上的公司类型填写。若无变化,则在变更后栏内打“/”。

3.7 营业执照注册号:获证时:按获证时企业的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号填写,变更后:按企业现有的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号填写。若无变化,则在变更后栏内打“/”。

3.8 组织机构代码:只填写获证时栏,在变更后栏内打“/”。

3.9 从业人员总数:获证时:按获证时企业的实际人数填写;变更后:按企业现有的实际人数填写。若无变化,则在变更后栏内打“/”。

3.10 专业技术人员数:获证时:按获证时企业的实际专业人员人数填写;变更后:按企业现有的实际专业人员人数填写。若无变化,则在变更后栏内打“/”。

3.11 占地面积:获证时:按获证时企业厂区的实际占地面积填写;变更后:按企业现有厂区的实际占地面积填写。若无变化,则在变更后栏内打“/”。

3.12 注册资金:获证时:按获证时企业的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填写;变更后:按企业现有的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填写。若无变化,则在变更后栏内打“/”。

3.13 固定资产:获证时:按获证时企业的所有固定资产总额填写;变更后:按企业现有的所有固定资产总额填写。若无变化,则在变更后栏内打“/”。

3.14 年总产值:获证时:按获证时企业上一年度的总产值填写;变更后:按企业2008年的总产值填写。

3.15 年销售金额:获证时:按获证时企业上一年度总的销售金额填写;变更后:按企业2008年总的销售金额填写。

3.16 必备的生产条件:若与获证时无变化,则在“未变化”的方框内打“√”;若有变化,则要在“变化”的方框内打“√”,同时还要在括号内的相应变化项目前的方框内打“√”。

4 获证产品基本情况

4.1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按企业实际情况填写(如企业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有效期的情况、是否存在委托或被委托加工行为、停产、不再生产等原因)

4.2 产品单元,产品品种、规格型号:工业产品及食品相关产品按照证书上的内容填写。食品的产品单元填写审查细则中的申证单元,产品品种、规格型号填写细则中规定必须标注的产品品种名称。

4.3 证书编号、证书有效期、发证日期:按照生产许可证上的相应内容填写。 4.4 产品数量多的可附页,附页注明“获证产品基本情况”。 5 □ 集团公司所属单位明细 □验配眼镜连锁店

5.1关系:集团公司填写子公司、分公司、生产基地及其他情况;验配眼镜填写连锁定,连锁店包括直属连锁店、加盟连锁店、联营联销店,一页不够,可以增加页数,附页注明“□ 集团公司所属单位明细 □验配眼镜连锁店”。

此表为集团公司及验配眼镜连锁店企业共用的表格,企业属于哪一种类型,就在相应类型前的方框内打“√”

食品生产企业不填写此表。

5.2 应提供集团公司所属单位或验配眼镜连锁店的有效营业执照或在工商管理部门的备案登记。 6 企业获证产品在质量监督抽查、委托检验、自检中的有关情况一览表

6.1 此表应将本年度全部质量监督系统进行监督抽查的检验情况及企业进行全项委托检验的情况进行填写。此外企业还应将本年度自检中发现的不合格的情况进行填写,如果企业自检中发现不合格的情况很多,则主要填写2006年第4季度自检中发现的不合格的情况。

6.2 检验类别:应分别填写国抽、市抽、区抽、日常监督检查、委托检验、自检。 6.3 产品名称按产品标签上标注的名称或检验报告上的名称填写。 6.4 合格与否:应填写“合格”或“不合格”。 6.5 不合格原因说明:应填写不合格的项目。 6.6 检验日期:应按照检验报告上的检验日期填写。 7 获证企业年度报告自查表

7.1自查记录:应填写企业进行自查的情况及发现的问题。

7.2 自查整改意见/落实情况:应填写企业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是如何进行整改的及整改是否到位等情况。

7.3 其他需要检查的项目:企业应填写对产品召回制度的落实情况;凡是2008年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进行了比对检验的产品的生产企业还应填写进行比对检验的情况。细则中有进行关键控制检验项目检验的要求的产品的生产企业还填写关键控制检验项目的检验情况。

7.4 企业自查结论:中“本企业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进行了自查”的日期应填写企业对照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要求对2008年度生产情况进行自查工作的起止日期。企业应将自查中发现的2008年度内存在的与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要求不符合的情况进行如实填写。最后企业对自查报告结论进行判定,填写“合格”或“不合格”。企业负责人必须签属对自查情况的意见,并签字,盖公章。

8 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目录

8.1 此表主要内容由企业填写。材料接收记录在进行材料受理及转接时由材料受理人、送达人、接收人分别填写。

8.2 文件资料名称:填写所提交材料的全称,是复印件的要注明为“复印件”,是原件的,要注明为原件。原件要标明是副本还是正本。

8.3 页数:应填写所提交材料的实际页数。双面均有文字的,应分别计算页数。

第14篇:安全生产许可证配证(材料)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规定,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自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6)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8)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

(10)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11)有重大危险源监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2)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企业初始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同时在网上进行申报:

1、湖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简介。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4、企业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目录及文件。

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对安全用品供应单位的管理制度、总(分)包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制度、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安全技术方案编制审批制度、施工机械设备使用管理制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检测与测量管理制度、现场文明施工、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施工现场安全设施和防护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考核制度等。

5、保证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年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及实施情况证明文件。

企业应按照国家标准为职工配备劳动保护用品、用具、劳动防护服装,并提供实物购置发票、合格证等相关证明资料。

6、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机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及人员名单。

7、主要负责人(A类)、项目负责人(B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及证书(复印件)。

企业主要负责人(A类)持证人数,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不少于3人;劳务分包企业不少于2人。

企业项目负责人(B类)持证人数不少于企业资质标准规定的项目经理人数。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1)持证人数,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不少于3人。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不少于2人。劳务分包资质不少于2人。

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2)持证人数,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按项目负责人(B类)持证人数1:1配备;劳务分包企业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人,200人以上的不少于3人。

项目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并提供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须同时持有安全员岗位证,并提供安全员岗位证书(复印件)。

8、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其他部门颁发的证书不予认可。跨专业的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管理从其行业规定。 我省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作业人员包括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建筑电焊工、建筑用中小型机械工、建筑用场内机械驾驶九种类别。企业应根据其资质业务承包范围和施工特点配备相应的特种作业人员。

9、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年度安全培训教育培训计划、培训考核记录。

10、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以及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有关证明。企业必须依法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办理工伤保险,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提供缴纳保险费票据等有效证明文件。

11、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机具、主要检测工具合格证明。

企业应提供设备、机具清单及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机具、主要检测工具的产品合格证、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

12、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企业应根据其资质业务承包范围,针对本企业施工特点可能会导致的职业病种类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13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报告。

安全生产评价报告必须经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的从事建筑安全技术咨询服务的单位出具的评价合格报告方为有效。

14、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企业应根据其资质业务承包范围及施工特点,详细列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和事故易发部位、环节及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

15、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企业应本着事故发生后有效救援的原则,提供救援方案、救援组织人员详细名单、救援器材、设备清单和救援演练记录

第15篇: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自查报告

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自查报告

柳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吕梁市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2007年度全市煤矿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我矿结合隐患排查方案和自查自检的要求,制定了如下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实施方案:

一、成立煤矿自查领导组

长:郭建春

副组长:张晋平、刘缠平、惠直平、谭炳林 成

员:范维保、王康平、张福锁、郭建军

二、自查时间

2007年7月15日——2007年7月25日

三、自查报告

(一)证照

1、安全生产许可证证号(晋)MK安许证字[2007]1620Y1B1,有效期限:自2007年1月31日至2010年1月31日。

2、采矿许可证证号1400000622858,有效期限:自2006年11月至2011年11月。

3、生产许可证证号X040807041YZGZ,有效期限:自2005年12月至2010年1月。

4、矿长资格证证号K050208012,有效期限:自2005年3月至2008年3月。

5、安全资格证证号A050208015,有效期限:自2005年3月至2008年3月。

6、营业执照证号1400001599472,有效期限:自2006年12月28日至2011年11月30日。

经查六证齐全有效,不存在转让、承包、租凭等行为,并且在法定的开采范围内开采。

(二)矿井主要生产系统

1、采矿:该矿为单一煤层开采,布置一个长80m的长壁式工作面,采高2.2m,采用放炮落煤,刮板输送机运输,单体液压支柱配合兀型梁支护顶板,其工艺流程为:安全检查→打眼、装药→挂、联网→放炮→临时支护→砍壁、移梁支护→装运煤→移溜→回柱放顶→清浮煤。

2、提升:矿井使用SSJ800—2×75KW胶带输送机,其符合行业技术规程和标准且安设综合保护仪。

3、运输:我矿运输大巷采用SSJ800—2×40KW胶带输送机运输,顺槽采用SSJ650—30胶带输送机和SGB—420/40刮板输送机运输;采用矿车进行材料运输。

4、通风:矿井采用中央并列式通风,主风机型号BDK618—6—NO.17,功率2×75KW,备用风机同主风机,矿井总风量为36.8m3/s,两风机都具备反风功能,反风风量不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

5、排水:本矿正常涌水量为5 m3/h,属涌水量小的矿井。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要求,井下配备DF46—30×7的离心式水泵三台,一台运行、一台备用、一台检修,铺设两趟75mm的管路,完全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6、供电:矿井采用双回路供电,一路引自青龙110KV变电站10KV专线;一路引自陈家湾35KV变电站,两回路电源同时工作,互为备用。在井底车场附近设一变电所,安装KBSGZY—500/10/1.2/0.69移变两台,一台供回采、一台供掘进。

7、地质、防治水:经调查相邻矿井对我矿井下构不成水害威胁,其中,陈家湾村煤矿与我矿连接处为实体煤;郭家山煤矿、狮尾沟煤矿与我矿不在同一层煤开采,而且都不存在越层、越界;张家社煤矿与我矿相邻处为实体煤,综上情况,相邻矿井对我矿构不成水害威胁,但必须经常与兄弟单位取得联系,确保矿井安全。

8、特殊工种:目前矿井瓦斯检查工有岗9人,持证9人;安检员在6人,持证6人;爆破员在岗9人,持证9人;绞车司机在岗10人,持证10人;电钳工在岗8人,持证8人。

经查上述各大系统及特种人员均能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希贵局有关领导来我矿进行初检。

特此报告

陈家湾乡煤矿

2007年7月26日

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自查报告

陈 家 湾 乡 煤 矿

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自查报告

山 西 柳 林 下 寺 头 煤 业 有 限 公 司

第16篇: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自查报告

华蓥市锦春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2006年度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自查报告

华蓥市煤管局:

我公司水田坝煤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生产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和《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办法》的规定,按照四川省经委《关于2006年度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我矿生产实际,进行了年检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有关证件情况:

1、煤炭生产许可证:证号Q22150500G2,有效期限为 2005年5月至2011年2月。

2、采矿许可证:证号1000000520038,有效期限为2005年4月至2011年2月。

3、矿长资格证:矿长何恒雷,资格证号0054429,发证时间为2006年5月7日,发证机关均为四川煤监局。

4、特种作业人员的配备及持证情况: (1)瓦检员:在岗16人,持证16人; (2)安检员:在岗6人,持证6人; (3)放炮员:在岗10人,持证10人; (4)电钳工:在岗6人,持证6人。

二、煤炭生产情况

1、核定生产能力:6万吨;

2、上年度产量:4.80万吨;

3、煤炭资源利用情况:(1)采区回采率:设计80%, 上年度实际92%。(2)开采行为:矿井不存在超层、超深、越界、承包、转包、租赁等开采行为。

4、调度通讯情况:

(1)井上下:本矿内部配置有程控交换机。井下和矿调度室、矿长、副矿长、总工、各队长等的办公室、寝室均安装有内部程控电话与程控交换机相通,因而井上下通讯畅通(内部程控电话台数:井下5台,地面8台)。

(2)矿内外:矿调度室、矿长、副矿长、总工、各主要科室电信公司均安装有与矿外相通的程控电话。因而矿内外通讯畅通。

4、矿井各种图纸情况

矿绘制有:(1)井田地形地质图;(2)井上下对照图;(3)采掘工程平(立)面图;(4)供电系统图;(5)井下避灾路线图等,且绘制规范,填图及时。

三、主要生产系统状况

(一)矿井提升系统(本矿目前无此系统)。

(二)矿井运输系统

1、矿井运输设备:选型合理;安全保护装置齐全可靠。

2、斜井提升运输:选型合理;安全保护装置齐全可靠。

(三)矿井通风系统

1、系统完全独立。

2、实现了分区通风。

3、井下未设爆破材料库。

4、实现了机械通风:

(1) 具有2台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一台工作,一 台备用。型号为ZKT60-A-NO11,功率45KW,风量1285-2142m3/min,全压944-1901pa。风量完全能满足生产的需要。

(2)矿井安装有瓦斯抽放系统,移动泵型号BJW15YJ(15KW),已投入使用。

(3)矿井安装有瓦斯监控系统,型号为KJ90,主机2台。

(4)矿井安设有防尘系统和消防管道系统,使用良好。 (5)矿井有多项检测和测定记录。 (6)矿井的各项审批和管理制度完善。

(四)矿井排水系统

1、地面防排水系统

(1)井口工业广场的防排水系统畅通。 (2)矿井有疏水、防水、排水系统,且畅通。

2、井下排水系统

(1)本矿井的开拓方式为阶梯平硐开拓,开采方式为

3 上山开采,无下山开采,井下水经主要运输大巷的水沟自然排出地面,排水系统非常简单。

(2)本矿井雨季三防记录完善,设有三防机构,并配有人员及物资。

(五)、矿井供电系统

1、双回路供电。矿井生产能力为6万吨/年,目前为单回路供电。但本矿自备有ZR6105型的柴油发电机组(100KW),运行正常,完全能满足主抽风机、井下局扇的用电需要。当国家电网停电时,专为主扇、局扇供电用,以保证安全生产。从自备电源到主扇增设有一趟供电专线。

双回路电源目前矿井正在抓紧实施过程当中,公司落实总经理助理专门负责此项工作,预计在今年8月份即可完成并投入使用。

2、有关接线和电器状况

(1)井上下供电实现了分离。井下无地面中性点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的现象。

(2)井下所有的防爆型电气设备均符合防爆要求,无失爆现象。

(3)井下各类设备的接地保护、过电流保护、接地保护等保护设施齐全、可靠。

四、查出的问题及处理结果

(一)查出的问题:

1、文明生产较差。

2、主要运输大巷水沟局部不够畅通。

3、个别通风设施不够完善。

4、运输大巷的轨道质量差。

(二)处理结果:

以上问题,已分别落实到采、掘、通、机各队主要负责人,限6月25日前完成整改,届时公司组织检查验收。

四、自查结论及处理意见

经过对以上各条款的认真自查,本矿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但对查出的问题应落实资金,定专人限期整改。严格按照国务院第446号令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上级各级部门的指示、指令组织生产,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切实搞好企业的安全生产。

华蓥市锦春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〇六年六月十八日

第17篇:“QS”获证企业年审告知书

“QS”获证企业年审告知书

来源:发布时间:2010-08-06作者: 【字体:大 中 小 】 为更好帮助“QS”获证企业做好年审工作,特向“QS”获证企业做出如下提示:

一、年审时间:获证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每满1年前的1个月内,向我局提交企业持续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情况的年度报告。

二、企业年审应提交的材料:

(一)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自查申报表(一式三份);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三、企业提交的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获证企业必须报告必备条件现场审查不合格项改进措施和整改落实情况;

(二)企业有否发生迁址、生产工艺或者设备重大技术改造等原因使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开发生产新资源食品等情况。如有,变更后是否能持续保持原有质量保证水平,是否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和提供安全评价报告;

(三)原材料进厂验收和食品出厂检验实施情况,特别是如何保证出厂产品逐批检验,确保出厂产品质量受控。实行自行检验的企业要如实提供原材料进厂验收和产品出厂检验情况,提供两份完整检验报告(含原始记录)复印件,如生产企业有不同申证单元产品和不同类别产品,应按照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中抽样方法规定分别提供两份完整检验报告(含原始记录)复印件。如果参加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发证产品或者相关参数的比对验证的,须提供相关检验报告。如果检验报告中不包含出厂检验项目中带“*”号项目,企业还需提供两份带“*”号项目的检验报告;

(四)委托生产加工及其备案情况,包括:委托加工和被委托加工。如果有委托加工的,注明备案情况,并附上备案表;

(五)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及备案情况;

(六)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标志和编号使用是否符合要求;

(七)行政机关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及不合格整改情况;

(八)社会监督情况。是否有重大质量投诉及其后处理情况;

(九)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求企业应当说明的其他相关情况。

四、注意事项:(一)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自查申报表,请在诏安质监网下载,网址:。(二)不按规定时间提交企业持续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情况的年度报告的,我局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以上提示,如有不清楚的,请与我局的监督稽查股联系,联系人:张冰,联系电话:3358156。

诏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0一0年一月一日

第18篇:浅谈获证企业的后续监管

浅谈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的后续监管

企业获证后在保持和改进必备生产条件、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方面存在着不少问题,随着发证数量的不断增多,证后监管应从源头予以整顿和治理,构建质量保障体系,确保食品质量安全工作。

加强生产许可证企业的后续监管是生产许可证制度的重要环节,是确保获证企业持续保持必备生产条件和产品质量的关键手段,更是基层质监部门从源头抓质量的重要手段。后续监管工作能否履行到位,关系到许可证工作地有效性,关系到从源头抓质量职责能否履行到位。本文浅谈一下山东省禹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全市取得许可证的企业加强监管的工作措施。

一、突出重点,切实提高获证企业证后续监管的有效性。通过不定期进行巡查和回访,及时掌握辖区内新获证企业的情况。在监管中将企业的实验室作为重点,严格按实验室考核办法,检查企业实验室的检测设备,人员资质和配备、操作规范和检验记录等,将实验室是否符合要求作为监督检查的必须项目。其次是对获证企业的原辅材料进货验收制度是否有效运行。然后是对企业产品包装是否符合表示标注规定,是否存在误导,欺骗消费者的情况。最后是对无证企业加强宣传,帮扶力度、督促企业积极申请取证。于此同时,该局将工作也放在食品安全问题较多的社区和城乡结合部、村镇等管理力度较弱的区域,重点监督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长期不稳定的高风险食品企业。

二、注重帮扶,引导获证企业规范化生产。帮扶企业,引导获证企业规范化生产,既能树立质监部门的良好形象,又深受企业欢迎。帮扶应做好三项工作:一是及时地为企业提供信息,把国家对获证企业的要求及政策的变化情况及时通知企业。二是当企业拟进行变更时,从国家的政策规定上提出合理化建议。三是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方案,规范生产过程,确保获证企业产品质量。

三、找准疑点,努力增强后续监管工作地针对性。列入许可证目录的产品数量较多,不同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生产条件、检验手段和具体要求千差万别,监管时必须要区别对待。意识查找关键质量控制点是否存在疑点。任何一种产品都有质量控制点,它控制的参数是否符合标准要求,直接影响产品的质量,在监督工作中需要重点检查。二是查找实际工艺流程是否有疑点。在实地检查时,对照质量手册中的工艺流程认真查找企业的实际工艺流程,看是否存在疑点,防止企业为了降低生产成本,而简化工艺流程,或不按规定进行环保处理导致环境污染等。

四、切实做好年度审查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每年定期组织督促获证企业提交自查报告,结合企业提交的自查报告对获证企业进行年度审查。对于审查中发现的问题或可能存在的问题企业,组织有关人员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争取做到问题早发现、早解决、达到整治一类产品完善一个行业的目的。

五、建立监管信息报送机制。结合年度审查,要求获证企业定期报送本企业有关信息,以便准确掌握其产品质量、生产条件等情况,真正实现获证企业的动态管理。

六、建立许可审查、质量监督、证后监管联动机制。及时掌握企业在生产许可证现场审核过程中,审查小组对该企业提出的不足和存在的问题,结合该企业在各级监督抽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加强对获证企业的证后监管,切实建立许可审查、质量监督、证后监管的联动机制。

七、对获证企业后续监管工作实行责任制。根据区域监管工作模式,落实三个责任。一是建档责任落实到分局。以区域监管分局为单位,分别将获证企业的产品名称、许可证编号、有效期、详细地址、法人代表、联系人及电话等内容建立档案。在此基础上,将获证企业的工业产品申请书、年度自查报告、许可证复印件、副本和年度检查报告等资料,按产品类别分别建立纸质档案和制作专门软件实行计算机管理。二是年审责任落实到个人。分局指定专人牵头,主管年审工作。对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的抽插、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统一提出意见,督促企业暗示进行年审,此工作实行“谁实施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有效地解决了过去生产许可证管理谁都想管,谁都不管的问题。三是目标考核,确保获证企业后续监管不留死角。对各区域监管分局进行目标考核,把各单位对获证企业后续监管工作地开展情况作为一项重要的内容。

八、加强培训,强化获证企业科学化管理。针对现在民营企业迅速发展但质量管理人才短缺的情况,要加强企业的人员培训工作。首先加强获证企业职工的全面质量教育培训;其次帮助企业加强计量检验人员的培训;最后要组织企业管理人员学习了解现代企业管理经验。

对获证企业后续监管仅是手段,而其根本目的是使企业生产的产品持续稳定合格。作为质监部门,要在帮助企业加强制度化建设、科学化管理、规范化生产来保证产品质量,提高经济效益等问题下功夫,才能确保“有为”“有威”。

第19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后续监管环节省市县三级职责分工

获证企业后续监管环节省市县三级职责分工

一、企业建档

省局:负责全省获证企业质量档案相关工作,主要包括:确定获证企业质量档案的内容、载体、录入要求等;在市、县两级获证企业质量档案的基础上,按照一企一档的要求,建立全省获证企业质量档案并实施动态更新;对市县两级的建档工作进行部署、指导、督查、管理。

市局:负责全市获证企业质量档案相关工作,主要包括:在县级局建立获证企业质量档案的基础上,按照一企一档的要求,建立全市获证企业质量档案并实施动态更新;及时向县级局传达省局相关工作要求,对县级局的建档工作进行部署、指导、督查、管理。

县级局:按照省市局要求,按照一企一档的要求,建立辖区获证企业质量档案并实施动态更新。

二、年度审查

省局:组织部署全省年审工作,对市县两级年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督查和管理;确定年审工作的程序、内容和要求;对市局实地检查工作进行抽查;对实地核查存在否决项且逾期未改正的,在市局调查取证的基础上,撤销其生产许可证或上报总局撤销; 总结上报全省年审工作情况。

市局:在县级局初审基础上负责年审材料审查;根据省

局授权,制定年审企业的实地核查计划,报省局备案,并按时完成实地检查工作;对实地核查存在否决项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启动撤销程序,进行调查取证,提出撤销意见报省局;根据年审结果,在企业生产许可证证书副本上加盖年审印章;将年审情况按照要求报送省局;对县级局的受理和初审工作进行部署、指导、督查和管理。

县级局:受理年审材料;对年审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退回企业并限期其重新提供;对年审材料符合要求的,拟定初审意见后报市局;根据省局授权,对拒不提交或限期未提交年度审查报告的企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行政处罚;按照要求,准时向市局报告年审工作开展情况。

三、自查、巡查和监督检查

省局:负责组织部署全省获证企业的自查、巡查和监督检查工作,对全省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督查和管理;明确自查、巡查和监督检查的开展形式、主要内容和最低频次要求。

市局:根据省局要求,组织部署全省获证企业的自查、巡查和监督检查工作,对全市开展情况进行指导、督查和管理。

县级局:具体负责辖区内获证企业自查、巡查和监督检查工作,主要包括:因地制宜对获证企业监管进行分类监管,根据分类结果确定不同的巡查频次;制定辖区内自查、巡查

和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组织“三员”进行自查和巡查;在“三员”自查和巡查基础上,组织机关人员或基础质监站所对重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处置自查、巡查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如实记录并保存好检查(巡查)情况;及时向市局报告自查、巡查和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情况。

四、监督抽查

省局:负责对获证企业开展监督抽查;协调全省抽查计划,确保每家企业每年至少被抽查一次;组织实施省级监督抽查;对四级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后处理工作进行督查指导;用专项监督抽查作为对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的整改复查,对整改后经专项抽查仍不合格的企业,要求企业所在地县级局按照规定程序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对承检机构的检验工作质量进行检查考核。

市局:负责对获证企业的市级监督抽查工作;负责省级监督抽查在本辖区的实施;对辖区内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进行督查、指导;对市县级监督抽查承检机构的检验工作质量进行检查考核。

县级局: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县级监督抽查;根据分工,对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进行后处理;对拒绝监督抽查的企业进行处理。

第20篇:企业生产自查报告

从最初组织生产开始,厂里一直严格遵照食品卫生法的要求,步步为营,坚实走好发展的每一步,范文之整改报告:企业自查报告。在厂子的组建和发展过程中,得到了济南长清质检分局大量的无私帮助,厂子一直有着明确的方向和正确的道路。本厂的产品质量一直很有保障,没有出现过什么质量事故。

厂里所用的主要原料有味精、食盐、淀粉、白糖、糊精等,这些原料必须都是经过正规的渠道,从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厂家购进,并附有出厂检验报告,质量要求很严格,必须符合国家对该食品的卫生要求,比如味精要符合GB /8967的要求,白糖要符合GB 317的要求,等等。

厂里所用的食品添加剂主要是呈味核苷酸二钠、鸡肉香精、柠檬黄等,这些添加剂的购进和使用都是严格按照GB 2760的要求做的。

春节过后,按照济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长清分局,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要求,我厂成立了质量安全管理小组,由法人葛金河任组长,组员由质量负责人和质量检验人员、生产加工人员担任,按照各自分工,对照《食品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自查表》,从企业资质变化情况,采购进货查验落实情况、生产过程控制情况、食品出厂检验情况、不合格产品管理情况、食品标注标识情况、食品销售台账记录情况等10个方面,逐条进行自查。根据企业自查情况,企业自身感觉各方面做得尚可,基本符合质检部门的要求。对于稍有差次的,及时做了整改。现阶段,企业基本能做到系统管理,按标准要求组织进货、生产和销售。现将企业目前能达到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企业资质变化情况:企业名称为济南市长清区众惠食品厂,厂址是济南市长清区归德镇开发区,检验方式为自行检验,固态调味料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为QS37010307092,新证正在办理中。本厂证照齐全,经营范围是味精、鸡精调味料和固态调味料。

二、采购进货查验落实情况:本厂主要采购的原料为鸡肉精膏、麦芽糊精、柠檬黄、呈味核苷酸二钠、食盐、谷氨酸钠、淀粉、白砂糖、包装袋、纸箱等。所有物品均从具有合法资格的企业够仅仅,购进时索取了企业相关资质证明。我厂生产的味精没有食品添加剂。鸡精调味料和固态调味料的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严格遵照了GB2760的要求,并做了详细的相应记录。食品添加剂还备有单独的进货台账。

三、生产过程控制情况:我厂每天安排专人对厂区卫生进行打扫,保持厂区内环境整洁干净,整改报告《企业自查报告》(http://www.daodoc.com)。定期对生产场所、设备、库房、进行打扫、消毒。保持在加工过程中与产品接触的一切设施、设备、环境的卫生,杜绝一切污染的可能。定期养护设备设施,每批产品生产前和生产结束后,均对相关设施、设备进行清洗、消毒。生产人员的个人卫生,工作服帽的整洁情况,班班检查。工作人员洗刷、更换专用工作服后,经人员专用通道进入生产车间。验收合格的原料从原料专用通道进入生产设备。从原料到成品及成品库均保持独立空间,没有交叉污染。

四、食品出厂检验落实情况:我厂配备了架盘天平、分析天平、电热干燥箱、水浴锅、旋光仪、分光光度计、pH计、超净工作台、台式培养箱、显微镜、蒸汽压力灭菌器等检验设备,具有检验辅助设备和化学试剂,实验室测量比对情况均符合相关规定。检验人员经过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培训,具有山东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发放的检验资格证书。按照国家标准,对生产出的每个单元的每批产品进行检验,将检验的原始记录和产品出厂检验报告留存备查,对出厂的每批产品留样,并进行登记。

五、不合格品的管理情况和不安全食品召回记录情况:我厂生产需要的各种原料均从合法、正规渠道购进,并索取相关的证件。严格按照产品生产工艺及《食品卫生法》的要求组织生产,未遇到购买不合格原料和出现生产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六、食品标识标注情况:我厂生产的各个单元产品的包装上按照相关规定印有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产品标准代号,以及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许可证编号和QS标识以及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名称和产品的贮藏方式和保质期等相关信息。

七、食品销售台账记录情况:我厂建立了食品的销售台账,记录了产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销售日期、检验合格证号、生产批号以及购货者的相关信息,包括购货者的名字,地址、销货场所等。

八、产品标准执行情况:企业积极并严格执行各个产品的国家标准和企业标准。味精执行的是GB/T 8967 -200

7、鸡精调味料执行的是SB/T 10371-200

7、复合调味料执行的是本企业标准Q/01ZH0001S-20

10、鸡味调味料执行的是本企业标准Q/01ZH0002S-2010。所有标准的状态都是现行有效。

九、企业人员培训、体检情况:我厂所有和生产相关的人员均参加了体检,取得食品从业许可证书(健康证),并定期参加企业组织的食品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知识、食品技术知识培训。

十、企业售后服务和产品安全预警和风险评估:我厂主要消费者都是回头客,目前为止,还没有接到过消费者投诉。我厂已经设立消费者投诉登记本,并制定相应的处理制度、应对机制,确保一旦出现消费者投诉情况,能及时做出反应,力保消费者权益。

经过此次自查,我厂基本符合食品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要求,提高了质量安全意识,杜绝了质量安全隐患。在此基础上,我厂建立了质量安全保证长效机制,为长期、持续地生产优质产品,打下了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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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
《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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