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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如何好会计工作总结(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18 21:02:06 来源:会计个人工作总结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营改增工作总结

营改增工作总结为推进“营改增”工作有序、平稳、顺利开展,日前,盐都地税局认真贯彻市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四项措施确保营改增工作顺利实施。

一是树立大局意识,统一思想。该局突出当前“营改增”工作重点,专门召开工作会议,成立“营改增”领导小组,深刻学习和领会上级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精神实质,明确目标工作思路,积极探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营改增”工作方案和措施。

二是做好统筹安排,扎实推进。严格按时间节点推进任务,科学做好人员分工,做好应对人员业务水平的再提高,确保对重点户的核查准确无误。做好各职能部门的工作协调,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在统筹安排任务的前提下,做好本次专项行动。

三是加强工作督查,强化责任。结合盐都实际,认真梳理“营改增”工作步骤和程序,明确主要责任及完成时限,严格执行相关工作纪律。同时,不定期组织督查和抽查工作,要求每周五下午专题汇报工作进展情况,确保事事有人管,件件有落实。

四是讲究工作方法,有序推进。认真落实宣传牵头部门,要求大家讲究工作艺术,向纳税人宣传开展“营改增”工作的重要意义,争取纳税人的理解支持。在此基础上,切实维护税法尊严,动员纳税人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明确自查自纠的问题可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

盐都地税局

推荐第2篇:营改增工作总结

2016年营改增工作总结(1)

为推进“营改增”工作有序、平稳、顺利开展,日前,盐都地税局认真贯彻市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四项措施确保营改增工作顺利实施。

一是树立大局意识,统一思想。该局突出当前“营改增”工作重点,专门召开工作会议,成立“营改增”领导小组,深刻学习和领会上级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精神实质,明确目标工作思路,积极探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营改增”工作方案和措施。

二是做好统筹安排,扎实推进。严格按时间节点推进任务,科学做好人员分工,做好应对人员业务水平的再提高,确保对重点户的核查准确无误。做好各职能部门的工作协调,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在统筹安排任务的前提下,做好本次专项行动。

三是加强工作督查,强化责任。结合盐都实际,认真梳理“营改增”工作步骤和程序,明确主要责任及完成时限,严格执行相关工作纪律。同时,不定期组织督查和抽查工作,要求每周五下午专题汇报工作进展情况,确保事事有人管,件件有落实。

四是讲究工作方法,有序推进。认真落实宣传牵头部门,要求大家讲究工作艺术,向纳税人宣传开展“营改增”工作的重要意义,争取纳税人的理解支持。在此基础上,切实维护税法尊严,动员纳税人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明确自查自纠的问题可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

2016年营改增工作总结(2)

一是立足发展大局,搞好汇报沟通。第一时间向地方党委政府做好“营改增”全面实施对地税收入的影响汇报,建议及时调整年初下达的国地税收入任务计划,使之与“营改增”后各自管辖的税源相适应。

二是开展专项治理,积极清缴欠税。集中精力开展建筑、房地产行业营业税专项治理,安排专人按照建筑工程进度确定申报期限,实施跟踪管理,即时结算入库;开展房地产项目纳税陈欠清缴工作,要求各征收单位于5月1日前全面追缴到位;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实现土地增值税依法征收,尽量弥补由于“营改增”改革后地税收入缺口。

三是加强部门合作,畅通改革渠道。建立部门联动机制,主动加强与国税部门的沟通协调,搭建“营改增”工作平台,提前制定改革预案,对移交方式、内容、时间做出详细规定,定期召开“营改增”户籍信息交换和推进交流会议,杜绝在税制改革过渡期间出现管理空白。同时,针对“营改增”后增值税附属税种的管理弱化问题,积极与国税部门签订代征协议,委托代征相关地方税费。

四是搞好纳税服务,培育新的税源。加大对本次“营改增”涉及行业的政策辅导,实施重点行业重点辅导、政策更新及时辅导和日常疑难全程辅导措施,确保顺利过渡。参照税制改革方向,在招商引资、产业发展、投资导向等方面向地方党委政府提报有建设性的意见,积极培育新的税源增长点,争取将政策变化对税收均衡入库的影响降到最低。

2016年营改增工作总结(3)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表示,根据政府工作报告的要求,“营改增”5月1日将在金融业、建筑业、不动产业和生活服务业全面推开,并将首次涉及自然人缴纳增值税征管,如个人二手房交易。这一消息引发了广泛关注。为迎接“营改增”的顺利落地,扬州地税局采取四项举措,积极准备,做好前期工作。

一是做好部门沟通协调。积极把国家有关“营改增”的最新政策、推进进度以及实施“营改增”以后可能对地方税收造成的影响等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主动参加地方政府“营改增”领导小组的各项活动,在掌握主动的同时争取得到全面支持和配合,并建议政府调整年初下达的国地税收入任务,使之与“营改增”后各自管辖的税源相适应。

二是做好政策变动衔接。开展“营改增”政策梳理,与国税、财政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磋商政策调整可能会对相关企业发展、税收征管、财政收入等带来的影响,预测试点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各类情况,特别是做好建筑房地产行业“营改增”的前瞻性分析,提前研判筹划,及早应对,为深化税制改革做准备。

三是做好内外辅导培训。对内,组织全体人员特别是窗口和基础税源管理部门开展专题学习和培训,要求准确把握“营改增”涉及范围、界定标准等业务知识;对外,对相关行业的法人代表、财务人员进行广泛宣传和辅导,利用志愿者网站以及“手机办税通”等方式帮助企业提高对“营改增”政策的认知度和认同感。

四是做好基础数据调查。对辖区内涉及“营改增”的行业开展专项税源调查,摸清拟移交企业户数、欠税规模、清算进度、发票使用等情况,及时生成“营改增”移接交清单,做到不漏、不重、不错。对有欠税和发票盘存较多情况的,督促其及时申报缴纳,做好发票使用进度预测以及库存盘点,实现清欠不留死角、征管不留空白。

2016年营改增工作总结(4)

一是做好宣传动员。加强内部宣传,通过腾讯通向广大干部职工群发总局关于扎实做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并以所为单位,组织税收征管人员,认真学习《四川省税务系统全面推开营改增工作任务分解及进度安排表》和《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征管基础信息传递方案》,让干部职工了解“营改增”的总体工作进度和要求,提前做好相关工作准备;对外,加强宣传,通过召开动员会,通过纳税人QQ群等方式向相关企业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积极争取企业的理解和支持。

二是加强合作,召开国地税合作工作会,确保“营改增”期间各项工作密切衔接,顺利推进。会上就“营改增”传递资料具体内容、传递时间、传递方式达成了一致,并对“营改增”实施后的后续跟进协同合作管理事项提出了进一步细化操作模式。

三是做好基础数据清理工作。组织建安房地产企业进行涉税事项清理,及时解缴税款入库;组织税务干部认真开展发票清理工作,并做好移交前的发票发放工作,确保企业移交前各项涉税工作正常有序推进;加强“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基础信息清理工作,要求税收管理员及时清理管户基础信息,并按照要求完整填写《四川省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征管基础信息表》。

四是积极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争取支持。拟定召开财税三家联席会议,就“营改增”的平稳顺利交接做好组织保障。

推荐第3篇:营改增后挂靠行为

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建筑施工企业

如何应对挂靠行为

挂靠模式,也称作为联营模式,是建筑行业普遍存在的一种经营现象。 1.联营经营模式介绍

联营模式,顾名思义,是指由不同的利益主体(一般包括施工承包方、联营合作方)联合经营,其一般体现相关利益方的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等特征。实际操作中,常常表现为资质较低的施工企业,有机会获取了一个需较高资质才能承担的工程项目,由于企业资质不够,便借用资质较高企业的资质,并向其交纳一定的管理费用。借出资质的企业被称作资质提供单位,借用其他公司资质的单位被称作资质使用单位。 2.联营经营模式的管理现状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的内部管理要满足合同流、物流、资金流和发票流等“四流”合一,否则视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来讨论下联营模式的“四流”情况。

联营模式“四流”管理的最大特点是:

(1)由于资质共享,导致合同流、发票流、资金流和物流“四流”不一致; (2)增值税抵扣环节没有形成闭环,采购进项无法抵扣。

对于资质提供单位而言,同业主之间只有合同流、资金流和发票流,没有物流或服务流;资质提供单位与资质使用单位没有合法的合同关系,资质提供单位无法取得进项抵扣。

对于资质使用单位而言,其并非是该项目的法定纳税主体,但却有大量的采购项目,这些采购项目大多无法提供规范的采购发票。

即便资质使用单位能够取得大量的增值税发票,也存在问题:销项税的主体是资质提供单位,进项税的主体是资质使用单位,无法形成增值税链的抵扣闭环。

3.联营模式的主要问题

联营模式的“四流”不一致和增值税抵扣链不闭环导致联营模式在增值税下主要存在两个问题:

(1)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

目前建筑市场中资质提供单位的发票管理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采取核定征收所得税的企业,这种企业由于核定征收所得税,税务机关基本不稽查企业的成本和利润,所以其发票管理很不规范,甚至有些企业就没有工程上的发票管理,企业利润直接为资质使用单位上交的管理费扣除企业管理费用。第二种采取查账征收所得税的企业,这种类型的企业需要大量的发票来抵充企业工程成本,这些发票都是由资质使用单位通过购买等手段获取的。“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实行以票控税,因此建筑企业必然要完善核算体系,并取得能够抵扣销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抵扣凭证)。如果这些增值税发票仍然由资质提供单位通过一些手段提供,这里面可能会涉及到虚开虚收增值税发票的问题,而虚开、虚收增值税发票需要负刑事责任。

(2)资质提供单位税负大为增加

由于资质提供单位能够获取抵扣的进项比较少,“营改增”之前,企业只要缴纳3%的营业税,“营改增”后,企业需要缴纳11%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几乎没有),企业税负大大增加。 4.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计税方式

一般计税方式:建筑企业项目的纳税金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项税额=销售金额*11%,销项税额是建筑企业向业主方开具的发票,这是建筑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收款情况来控制的,销项风险较小。真正的风险来自于进项,能够抵扣的进项税额多少取决于两点:

1)能否取得足额的材料等进项发票。 2)取得的进项发票是否满足“合同流”、“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的四流合一。否则,就是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但不能抵扣,反而是犯罪。

小规模纳税人、老项目、甲供工程、清包工程采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5、企业的应对措施

(1)保证“四流合一”,即合同流、物资流、资金流、发票流一致。能够抵扣的进项发票必须满足四流合一,即:

1)合同以资质提供单位名义与A单位签的; 2)资金即按照合同约定由资质提供方付给A单位的;

3)物资是按照合同约定的产品和数量由A单位发过来的;

4)发票是A单位按照合同金额等内容开给资质提供单位的。

(2)资质提供单位足额扣留税费,资质提供单位每次收到工程款后扣下:9%销项税(11%销项税-2%预缴税款)+2%企业所得税+1%个人所得税+3%成本发票税,即15%的税款(成本发票款可按照对方实际提供发票情况酌情扣留),管理费另算。项目完工后,按照挂靠人提供多少进项税就返还多少款项的原则,将款项退与挂靠人。

(3)采购合同必须由资质提供方统一签订,从业务源头最大限制的规避虚开风险。以合同为主线,控制资金、物资和发票,实现“四流合一”,环环相扣,从业务源头上规避虚开的风险。

(4)如有条件,向项目部派遣入库监管人员。保证入库物资与采购合同保持一致,实现账实相符,避免虚假采购,杜绝虚开增值税发票。

建筑企业各项目部的材料采购与货款支付相分离,项目部材料采购合同必须由资质提供单位进行审查签订,经相关负责领导审核。

6.总结

由资质提供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集中管理。集中管理工程项目的材料供应商和分包单位,实现合同的集中管理、发票的集中管理、资金的集中管理,使得增值税销项主体和进项主体均是资质提供单位,实现增值税进销项相匹配。而工程项目的施工与管理仍然由资质使用单位完成。当然资质提供单位与资质使用单位之间管理费计算方式也需要发生改变。资质提供单位应改变策略,将由于“营改增”导致企业税负的变化全部转移给资质使用单位。需要指出的是这种集中管理方式会增加资质提供单位的管理工作量,同时也有违反建筑法相关规定的风险。

推荐第4篇:营改增后的房地产

营改增后的房地产、建筑企业不能抵扣进项税的12种发票

2015-01-28 09:06 来源:肖太寿 我要纠错 | 打印 | 大 | 中 | 小

一、票款不一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

(三)项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对象,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基于此规定,票款不一致的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金。

二、“对开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金

(一)对开发票的涉税风险

所谓“对开发票”是指一购货方在发生“销售退回”时,为了规避开红字发票的麻烦,由退货企业再开一份销售专用发票视同购进后又销售给了原生产企业的行为。

部分纳税人认为,用发票对开这种方法解决“销货退回”问题只是等于把这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货物又“卖回”了销货方,并不造成购销双方的税款流失,因为退货方已将这张发票作了账务处理,也计提了销项税金,不存在少缴或逃缴税款问题;对于供货一方来说,也只是拿这张进项发票抵顶了原来应计提的销项税金,同样也不存在偷逃税款的问题。

用发票对开解决销货退回问题,其实质是将退货看作是对销货方的一种重新销售,法律并无禁止,不禁止即视为不违法;二是用发票对开形式解决销货退回问题,从操作目的上看购销双方并不存在偷逃税款的主观故意,从实质上看也不造成税款流失的客观结果。上述纳税人的认识是错误的。

1、在发生销售退回时,如果未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实行对开发票有可能增加税收负担。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所以,企业如果发生销货退回行为,应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如果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重开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减,将会被重复计税。

2、“对开发票”将面临税务局的罚款

纳税人如果未能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税务机关在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可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3、没有货物往来的发票对开可能被视为虚开发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法发[1996]30号)明确,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了完成总机构分配的销售收入考核指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开,由于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特征,极有可能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情节严重,还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4、要多缴纳印花税使企业增加税收负担和少缴纳企业所得税而遭到税务稽查风险。

《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购销合同的单位和个人,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发票对开是企业视为自身新增加了一笔销售行为,如果书立合同,还需要缴纳印花税,应按购销金额的万分之三贴花,对比销货退回的正常处理,给纳税人增加了不必要的税收负担。如果不按时缴纳,还可能受到处罚。

发票对开是企业通过对开发票,新增加了一笔销售收入,虽然对增值税没有影响,但是影响了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了多种扣除项目,有许多费用扣除项目以销售收入为基础。如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如果企业按虚增后的销售收入计算费用扣除,就会造成多扣除,少计应税所得的结果。

纳税人在将销售退回变更成销售虚增销售收入的同时,也增加了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费用金额。如果因多计收入而增加的扣除金额被税务机关有证据证明是人为造假时,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对纳税人进行处罚。

(二)控制策略:销货退回应开具红字发票

一般纳税人发生退货业务应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三、房地产、建筑企业营改增过渡期间的三种不能抵扣进项税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营改增前签订的材料采购合同,已经履行合同,但建筑材料在营改增后才收到并用于营改增前未完工的项目,而且营改增后才付款给供应商而收到材料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营改增前采购的材料已经用于营改增前已经完工的工程建设项目,营改增后才支付采购款,而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营改增之前采购的设备、劳保用品、办公用品并支付款项,但营改增后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房地产、建筑企业营改增后不能抵扣进项税金的七种特殊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没有供应商开具销售清单的开具“材料一批”、汇总运输发票、办公用品和劳动保护用品的发票。

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因此,没有供应商开具销售清单的开具“材料一批”、汇总运输发票、办公用品和劳动保护用品的发票,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金。

(二)获得按照简易征收办法的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2、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3、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因此,建筑企业购买的沙、石料,如果是从按照简易征收办法的供应商采购的,则建筑企业只能获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则不能抵扣进项税金。

(三)购买职工福利用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第

(一)项规定,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发生非正常损失的材料和运输费用中含有的进项税金(例如,工地上被小偷偷窃的钢材、水泥)

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第

(二)项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第

(二)项规定第

(三)项规定: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五)建筑施工企业自建工程所采购建筑材料所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开发产品,例如商铺、商场、写字楼自己持有经营,以上开发产品所耗用的建筑材料和建筑公司提供的建筑劳务部分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七)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法定认证期限180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基于此规定,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法定认证期限180天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推荐第5篇:营改增后地税征管

加强 “营改增”行业地方税种征管的研究

作者: 曹欣鹏 日期: 2014-07-17 字体: 大 中 小 | 保护视力色:

一、“营改增”的重要意义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年联合下发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同时印发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明确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从那时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税制改革在我国正式拉开序幕,自2013年8月1日起,“营改增”范围推广到全国试行。

当前,我国正处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攻坚时期。“营改增”是继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又一次重大的税制改革,也是结构性减税的一项重要措施,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改革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一)有利于减轻纳税人负担

“营改增”将以前的对纳税人每个环节的营业额全额征收营业税改为每个环节只对纳税人的增值额征收增值税,消除了重复征税现象,相关行业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将会相应下降;另外,原增值税纳税人向“营改增”纳税人购买应税劳务由于能够取得相应的增值税发票,其进项税额可以得到抵扣,税负也将下降。减税的连锁效应将极大地减轻纳税人负担。江西省“营改增”试点以来,除少数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税负有所增加外,90%以上试点纳税人税收负担明显下降或有所降低,并且带动与试点行业相关的纳税人税负有所下降。截止2014年2月底,江西省因“营改增”累计减税10.44亿元,其中:“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累计减税3.85亿元,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营改增”多抵扣税款6.59亿元。

(二)有利于促进现代服务业的发展

增值税主要适用于第二产业,营业税主要适用于第三产业。“营改增”统一了第二产业与第三产业的税收制度,平衡了第二产业与第三产业的税收负担,特别是解决了第三产业的重复征税问题,做到对货物和服务等同征税,有利于防止重产品、轻服务的问题,将推动生产要素向现代服务业加速集聚,加快第三产业的发展。据了解,江西省纳入“营改增”试点的部分现代服务业纳税人由2013年8月的9268户增加到2014年2月底的19624户,新增10356户,增长111.7%,现代服务业呈现强劲爆发式增长的态势。

(三)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健康稳定发展

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具有明显的行业性,同时由于两者对征税对象和计税依据的设计区别,造成行业间税负的实质性差别,而这种税负差别违背了税收的公平性原则。 “营改增”使营业税重复征税的现象不复存在,同时还打通了原增值税的税款抵扣链条,产生了减税的连锁效应;另外,将行业间的流转税税收制度进行统一,符合税收的公正公平原则,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提振企业扩展业务、开拓市场和做大做

强的动力,进而对扩大社会就业、增加居民收入、提高消费水平产生间接的影响,使国民经济得以健康稳定发展。

(四)有利于理顺税收征管关系

自1994年分税制以来,国税、地税两套税务机构就长期为应税营业税劳务和应税增值税劳务的界定、兼营行为及混合销售行为的认定、主体税种为营业税纳税人和主体税种为增值税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管理权划分等有关征管事项纠缠不清。不仅影响了税收征管工作效率,也给纳税人添加了不必要的麻烦。“营改增”后对全部课税对象都征收增值税,从而彻底解决了行业界定、兼营行为及混合销售行为的认定、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管理权划分等给税收征管带来的困扰,对规范税收征管具有积极的意义。

二、“营改增”后相关行业地方税种的征管状况

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后,营业税作为一个重要的流转税税种,一直是地税机关负责征管的主体税种。营业税发票“以票控税”的征管方式也是地税机关加强对城建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等地方税种及有关基金(费)征收管理的有力手段。“营改增”后,作为地税机关的主体税种,营业税的不复存在,特别是由此连带的“以票控税”征管方式的消失,将会对“营改增”行业地方税种的征收管理带来不利的影响。通过对“营改增”后相关行业地方税种征管状况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笔者认为,“营改增”后相关行业地方税种征管工作主要存在以下困难:

(一)有些纳税人对税收政策的认识存在偏差

目前“营改增”行业已经涉及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邮政业、电信业。其中交通运输业包括:铁路运输、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和管道运输;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从我们调查走访的情况来看,在以上这些行业的纳税人当中,或多或少存在对“营改增”税收政策认识上的偏差,即营业税改成了增值税,征管机关也彻底改为了国税部门,其应缴纳的所有税收会在国税部门代开发票环节全部征缴,往往容易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印花税等等地方税费遗漏,且认为以后和地税部门也不会再打交道了。殊不知,随增值税征收的城建税以及其他地方税费的征管机关还是地税部门。纳税人在“营改增”税收政策认识上的偏差给相关行业地方税费的征管带来了较大的困难。

(二)少数纳税人存在逃避缴纳地方税费的侥幸心理

少数纳税人,特别是一些经营规模较小的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迫于开取发票领取劳务费用的需要,索取发票意识强烈,但纳税意识淡薄。对这类纳税人,地税部门以前主要采取 “以票控税”为主, “巡查巡管”与“以票控税”相结合的征管手段,在代开营业税发票时将纳税人的所有应纳地方税费及时足额征缴。“营改增”后地税部门失去了“以票控税”这一最有力的控管手段,而国税部门对这些纳税人的应纳地方税费在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也未必会积极协助征管。少数纳税意识淡薄的纳税人于是抱着侥幸心理,对于在开了增值税发票过后还要缴交的相关地方税费,有着能躲一下就躲一下的不良念头,存在到国税部门代开发票后不及时主动地到地税部门申报缴纳有关地方税费的现象。且这些纳税人大多流动性较强,事后往往很难找到人。这就需要地税部门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进行追缴,不但极大地增加了税收征收成本,而且相关地方税费流失的风险也随之加大。

(三)国地税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 “金税三期”尚未启动,国、地税之间目前还没有建立实时、有效的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在国税部门代开发票的有关涉税信息,还不能通过信息系统自动、及时、准确地传递到地税部门,需要地税有关工作人员定期到国税部门进行信息比对时获取。不仅浪费了时间精力,且因手工获取的数据比信息系统自动获取的数据较为滞后、误差率较大,难以满足地税部门及时、准确、高效的征管工作要求,也使相关地方税费的征缴难度进一步加大。

(四)代征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当前,对于到国税部门开具门临发票的零星纳税人,各地委托国税部门代征相关地方税费基本上是凭借着国、地税人员的感情因素而建立的代征关系,缺乏相应的制约机制,且两部门人员变动均较为频繁,致使代征工作连贯性不强、代征力度不大,相关地方税费也存在流失的风险。

(五)地税人员思想上存在顾虑

“如果将营业税全部改成增值税,我们的工作就是收点零星税(费)了,地税部门还会继续存在吗?”“营改增”试点以来,一股悲观情绪就在地税人员之间悄然弥漫。部分地税人员对“营改增”后地税机关及地税人员的前途有所顾虑,认为在“营改增”完全到位后,地税部门征收的只是几个小税种以及代征的基金(费),加之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的附属属性,地税系统的征管职能将进一步萎缩,地税部门将面临没有多少税可收以及征管难度更大的“尴尬”局面;甚至消极地认为,“营改增”后,地税机关失去的是税务管理权,卸下的是工作包袱,因而从主观上有放松管理的消极思维。这种错误的思维也十分不利于后“营改增”时期的地方税收征管。

三、加强“营改增”行业地方税种征管的建议

“营改增”是一项利好于广大百姓的税制改革,既符合国际税收制度的一般潮流,也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到一个新阶段和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必经之路。但有改革就会有阵痛,其对相关行业地方税种的征管所产生的不利影响是地税部门不容回避的客观存在,需要广大地税工作者科学地谋划征管策略。

(一)进一步加大税法宣传和纳税服务工作力度

营业税虽然改成增值税由国税部门管理了,但我们与纳税人的感情不会丢,地税部门应该更加强化责任意识、服务意识,通过多种途径与纳税人交流沟通,做到纳税辅导干劲不松、纳税服务热情不减。除了通过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约束纳税人外,还应该用地税机关与纳税人长期以来建立的税企感情融化纳税人。让纳税人明白,“营改增”后,地税机关仍是其应纳地方税费的主管税务机关,及时到地税机关进行相关地方税费的申报缴纳是其应尽的纳税义务;同时,地税机关和地税人员也会一如既往地为其提供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地税机关与纳税人的征纳感情仍然会香醇不减。通过竭力的税法宣传及纳税服务,极大地增加纳税人在地方税费方面的税法遵从,从而能自觉、主动、及时地到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其应申报缴纳的有关地方税费。

(二)搭建国地税涉税数据资料共享信息平台

1994年国地税机构分设后,由于没有统一的信息共享平台,加之缺乏有效的沟通协作渠道,在税务登记、纳税核定、申报征收等税收征管工作中,两套税务机构基本上是各行其是,很少会主动关顾到对方的征管需求。导致税收征收成本增加,纳税人办事程序烦琐,甚至会出现双方争夺企业所得税税收管理权的现象。建立统一的涉税数据资料共享信息平台,实行国地协作办税,一直是基层税务人员的呼声。“营改增”后,这一需求显得更加迫切。一是共享平台是国地税联合办证及协作核定营业额的有力支撑,历时,纳税人只要在一家税务机关就可以办理好国、地税双方的联合税务登记,无需“跑完国税再跑地税”或“跑完地税再跑国税”,减少了办税程序、节省了办税时间和纳税成本。二是共享平台会准确及时地将一方已纳入税务管理的纳税人涉税信息传递到另一方,能有效地进行涉税信息比对,查找漏征漏管情况,及时介入服务,施行管理。特别是对“营改增”后,以增值税额为计税依据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的控管,将会是一条优质高效的综合治税途径。

(三)建立统一的委托国税机关代征相关地方税费的委托代征机制

“营改增”完全到位后,将会产生大量的到国税部门进行门临开票的纳税人,这些纳税人不仅大多没有注册登记、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且开具发票后很难再找到人。地税部门事后进行地方税费征收往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工作事倍功半,甚至是束手无策;但如果国税部门在开具发票时一并代征,则很轻松容易,并不会增加多少工作量,将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因此,对这部分纳税人应纳地方税费征管的最有效途径应该是委托国税部门代征。但从“营改增”试点前的委托代征情况来看,基本上都在县一级国、地税部门间建立的代征关系,层级较低,制约机制缺乏,代征的力度不是很大,效果也不是很理想。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统一的委托代征机制,明确规定凡是到国税部门进行门临开票的纳税人,其应申报缴纳的所有地方税费,均由国税部门在代开发票时一并代征。只有将这种委托代征关系上升到国家税收法规的层面,增加委托代征的法律效力,明确委托代征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强化代征人员的责任意识,才能使委托代征工作真正落到实处,有效地化解和防范这部分地方税费流失的风险。

(四)进一步加强地方税费的征管力度

“营改增”后,面对地方税收主体税种缺失及相关地方税种征管难度进一步加大的局面,地税部门应积极进取,迎难而上,开拓创新,努力寻找与税制改革及新征管格局相适应的税收征管方式方法。强化税源管理,坚持开展好地方税源调查,及时进行税源分析,施行动态管理,随时掌握纳税人涉税信息的变动情况和地方税源的变化情况。搞好风险应对,扎扎实实地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竭力化解和防范税收流失风险,挖潜增收。坚持依法治税,加大稽查力度,通过税收法律手段震慑个别在纳税方面思想动机不纯的纳税人,强化税收的刚性。努力完善征管措施,坚持组织收入原则,进一步提高征管质量和税收收入质量,确保地方税收及时申报缴纳、应收尽收。

(五)加强干部教育,激发地税人员昂扬向上的工作士气

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各级地税机关应进一步加大对地税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力度。让地税人员充分认识“营改增”对深化税收制度改革、推动经济结构调整、促进企业发展转型的重要作用。引导地税干部树立大局意识,抛掉消极思维,更新思想观念,理性地看待改革,适应改革需要并热情地投身改革;引导地税干部用科学的辩证法分析问题,认识到“营改增”在给地税部门带来阵痛的同时,也必将带来种种机遇,只要我们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地税事业仍然大有作为;引导地税干部牢记地税奋斗历程,弘扬地税优良传统,心情舒畅地投入工作。让地税干部职工从迷茫、悲观的氛围中解脱出来,朝气蓬勃、信心依旧,以饱满的激情、昂扬的斗志投身到地方税收征管工作当中,尽忠执法、尽心服务,切实加强后“营改增”时期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

关于加强“营改增”后续管理工作的思考和建议

来源:辽宁地税杂志 作者:张燕 刘英君 日期:2014-03-10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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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营改增”后续管理工作的思考和建议

张燕 刘英君

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试点扩围,地税符合“1+7”条件的纳税户移交到国税局管理,由于无法通过地税发票来监控,税种、税负、征管手段都有所改变,对地税的税收征管带来了全新的挑战,通过5个月的运行,我们发现“营改增”纳税人的后续管理工作,确实有一些问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一、“营改增”试点后地方税费征管现状

以沈阳市地税局金融商贸开发区分局为例,此次扩围共有1652户纳税人交由国税管理。“从金税三期”数据查询来看,2012年8~12月份,我局“1+7”行业代开发票为1309笔,代开营业税的发票金额为2.49亿元,征收地方各税1407万元;而2013年同期,“营改增”后,改由国税部门代开“1+7”行业增值税发票,到目前为止仅有1户纳税人来地税局缴纳了地方各税2000余元。由此看来,在“增”和“营”之间确实留有“两不管”真空地带,尤其是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征管难度进一步加大,分析原因有三。

1、税收管理员主观上存在放松管理的意识

部分税收管理员认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征收的只是附属税种或是小税种,因而从主观上有放松管理的想法,认为移出去就是卸“包袱”,没有主体税种,就不关地税的事了。这种错误的想法,导致“营改增”日常征管弱化。

2、纳税人主观认识存在误区,使增值税附属税种管理弱化

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中不少纳税人误认为代开发票的相关税费在国税部门开票环节已全部征缴,往往容易把城建税、地方教育费附加及印花税遗漏,即便地税机关加大宣传力度,但是总不如在国税开票环节逐户提醒纳税人来得更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

3、发票管理权丧失,地税控管手段相当薄弱

虽然地税局近几年一直致力于提高纳税服务水平的建设,纳税环境得到了逐步改善,但是广大纳税人的纳税遵从意识还需要一个长期渐进过程,“营改增”后地税部门缺少发票这一最有力的控管手段,特别是代开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含零散动产租赁业)和个体或个人纳税人,在国税缴纳增值税开具发票后,极少主动到地税部门缴纳相应地方税费。“营改增”前,根据相关规定地税在代开发票时附属税种一定比例的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但是“营改增”之后国税部门对地税部门管户的所得税在代开发票时未协助监管,导致较大的税款流失风险。

我们要充分认识到,“营改增”是一项方向正确、目标明确、势在必行的税制改革,将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经济体制起着积极的作用。作为地税部门在此项工作中正确面对、积极适应、主动配合,促使了“营改增”工作全面完成,同时,国、地税应该齐心协力共同加大对纳税人的征管力度,确保为地方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二、以“营改增”工作为契机强化税收征管

1、加强主观责任意识,正确认识“营改增”是一项重要战略举措

我们本着“交户不丢感情,交户不忘服务”的工作原则,一是强化责任意识。充分认识到“营改增”是我国税制改革在一项重要举措,因此准确核实符合营改增”条件的纳税户,严格按照“1+7”营改增范围移交名单。二是做好纳税服务。利用税企互动平台、QQ群、微信群向纳税人宣传“营改增”税收政策。移交的同时,及时收集、研究解决纳税人提出的各类“营改增”问题,对具有普遍性的问题,通过公告和宣传资料的方式告知相关企业。三是加强业务培训。要认识到移交并不是甩“包袱”,地税部门仍然有对其他税种征收的权力,只有准确计算出增值税后,才可以对附属税种地方各税做到应收尽收。因此不断加强对增值税政策的业务辅导培训。

2、借“纳税排查”和“纳税评估”之际,对移交的“营改增”企业做到户清税明

一是借“纳税排查”之机,清理后遗症。2013年8月份市局部署了纳税排查工作,为了使移交的“营改增”户企业不留死角,准确核算“8月1日”界点前后的收入,我局借纳税排查的有利契机,对“营改增”户2012年收入额较大的240户企业,纳入排查选案的范围,通过税收管理员深入实地、认真核查,纳税排查入库1422万元,其中“营改增”240余户查补入库890万元。二是与此同时,税源管理处下达了对“营改增”纳税人专项评估工作,我局充分抓住这一有利契机,针对目前税收收入下滑的不利形势,在完成市局下达任务的基础上另选动作,又选取风险点高及零申报的50户纳税人开展纳税评估,共评估入库233万元,是2012年纳税评估总额的51倍。

3、国地税联合控管,建立“营改增”后续征管的长效机制

由于国税征收增值税开具发票后,纳税人极少主动到地税部门缴纳相应地方税费,需要我们花费大量精力进行追缴,导致地税工作难度加大。与国税局签订《国地税联合控管协议书》,在确保不在“增”和“营”之间留下“两不管”真空地带的前提下,委托国税部门在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协助地税局监控纳税人缴纳地方各税,在金融商贸开发区办税大厅一站式完成。流程如下:由国税局准确核定增值税额—纳税人填报《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地方各税审批表》,地税代开发票窗口审批应纳税额—地税窗口缴纳地方附属税费—纳税人持地税《税收缴款书》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地方各税审批表》到国税局窗口代开增值税发票。随票附属税种的地方各税委托国税控管是一条较好的征管途径,亦是确保地方财政收入、方便纳税人的一种最佳征管机制。

地税部门如何应对“营改增”带来的影响

作者: 徐庆涛 日期: 2013-11-14 字体: 大 中 小 | 保护视力色:

11月12日,十八届三中全会在北京胜利闭幕,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全面深化改革作出系统部署,其中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11月13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了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要求进一步抓好今年年度改革任务落实,同时谋划了明年的改革任务,扩大营改增试点范围均在此列。由此可见,扩大营改增试点的号角已全面吹响,面对地方税主体税种的不断弱化,地税部门要积极作为,主动化解营改增

带来的一系列不利影响。

一要立足现实,切实做好营改增户头的地方税征管

对第一批营改增的交通运输业及部分现代服务业的纳税人,要做好其它地方税及基金费的征收管理。鹰潭市地方税务局提前谋划,早在5月份就出台了全市物流业企业所得税征管办法,为8月份交通运输业实行营改增后的地方税征管赢得了主动。营改增后,传统的以票控税手段也不复存在,地税部门要尽可能地加强与国税部门的信息沟通,可应用信息化的手段搭建国地税信息交换的平台,建议总局将其纳入金税三期的开发内容。同时,各地还可积极探索用驻点征收的方式来解决信息沟通不畅的问题,即通过政府部门的统一协调,地税部门派遣工作人员进驻国税办税服务厅(点),及时足额地征收各种地方税费及附加,继国地税联合办证后,逐步实现国地税联合办税模式。 二要放眼长远,规范下一步营改增行业的地方税征管

对即将要列入营改增的铁路及邮政电信等行业,要提前规范个人所得税等地方税费的征收管理,为下一步营改增赢得主动,千万不能认为附加的地方税费量小难度大而放弃管理,因为随着财税体制的改革步伐的进一步加大(有专家预测最快十二五期间营改增就会全面到位),所得税及相关附加所占地方税的比重将

会逐渐增加。

三要积极稳妥,征管改革要服从地税大局的需要

近年来各级地税部门在征管改革方面做了积极的探索,为做好地方税源的精细化管理,重点税源管理和税源专业化管理可谓应运而生。营改增之前税源专业化管理的确有其积极合理的一面,但营改增后税源专业化管理则需要重新考量,因为税源专业化管理大部分是按行业管理来进行划分的,在行业管理的主体税种营业税已改或即将要改为增值税后,税源专业化管理也将失去其存在的意义了,甚至重点税源管理也会随着营改增的推进而发生变化,有些地方为了适应税源专业化管理的需要,还收缩了基层的一些机构,这对地税的去留是极其不利的,出于地税大局的需要,在征管改革尤其是机构改革上一定要谨慎为之。

四要积极献言,提出税制改革的合理化建议

三中全会后,税制改革的步子会加大,按照惯例,改革前中央一定会进行大规模的调研和试点,地税部门多年来从事地方税费的征管,各类人才精英辈出,有着财税专家们无法比拟的宝贵实践经验,在税制谋划上更有发言权,各级地税部门要充分运用这种优势,积极主动地参与到新一轮的税制改革工作中去,广泛建言献策,比如:积极推进房产税的扩围,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划归地税部门征管、资源税的扩围、城市维护建设税设立单独计税依据等改革;加大社保费改税等费改税的力度;规范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即除国有中央企业的所得税外全部划归地税部门征收管理等。

五要广泛宣传,取得各级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

地税成立近二十年来,在组织收入、队伍建设、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可以说是一支群众满意、政府放心的队伍,我们要多向各级地方政府汇报,为各级地方政府在新一轮税制改革中多分得一杯羹出谋划策,特别是抓住物流业营改增后,国税部门在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方面与地税部门尚有差距这一有利时机大做文章,这与地税部门的未来走向也是休戚相关的。

推荐第6篇:营改增后工程造价计算

建筑企业营改增风险管控分析及信息化应对名师精讲,编制于2015年,PDF格式,共114页,本讲义重点对建筑业营改增刑事行政、税务管理、经营管理风险管控分析及信息化应对进行了全面讲解,配图丰富,值得参考:

提纲

1.刑事行政风险

2.税务管理风险

3.经营管理风险

4.行动“营改增”

营业税管理模式分析

物资采购的四流合一

如何防范税收法律风险

项目部采购、收货收票、总部清缴

发票管理

双包项目合同资金管理

资金管理流程

预算定额驱动

企业定额驱动

营改增后工程造价计算之难,不在计算上,而在如何预计与把握能掰去多少可抵扣进项税金。形像说就是:“采购时能以什么样的价格取得什么样的发票”。

工程造价,就是在人、材、机成本的基础上,加成管理费与利润,最后再加上营业税金及附加。其中人材机成本是行业标准、市场行情与个人经验的综合,管理费、利润率、风险金是内心的期望。而营业税金呢?“3.41%“!哪怕很多人并不知道这3.41%是怎么来的。

所以,营改增之前,一位资深的项目经理,可以非常确切地在心中估出一个简单项目的造价。比如:一个土方工程,工作量有100方,人、材、机的成本分别是50,20,10。那么,成本就是8,000元。加上30%的管理费和20%的利润,不考虑风险因素,合计就是12,000元。

营业税金及附加=12,000×3.41%=409.5元

所以,最终得出的工程造价就是12,409.5元。

不论是甲方还是各投标方,都可以按自己对工作量、成本、管理费率、利润率的认识,来形成自己的工程造价。

营改增后,可就没这么简单了。

根本原因在于,增值税是“价外税”,税在价外,要想形成一个正确的造价,必须首先把“可抵扣的增值税”从价格之中给“掰”出来。

住建部办公厅赶在财税36号文之前,发出了关于调整工程造价计算方法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文),这个以办公厅而非部的名义发的通知,对工程造价进行了一个非常笼统的指导,大概说来分为三步:

① 先计算出不含可抵扣增值税的成本

② 再在其基础上,加上管理费和利润等标高金

③ 再乘以111%

于是就得出了整个工程在增值税环境之下的造价。顺便可以看到,在住建部办公厅看来,未来的工程造价,都是含可抵扣增值税的含税价。

这个方法近乎于纸上谈兵,因为“可抵扣的增值税”到底是多少呢?这可不是一个眉头一皱,就能算出来的东西。

以上例那位项目经理来说,8,000元的人材机成本中,可以抵扣的增值税到底有多少呢?问谁都不可能问出个名堂,一切只能自己“估计”,问题是,不与供应商讨价还价一番,简直是估无可估的。

以商混为例,市面上有按3%开票的,也有按17%开票的,不开票的我们就不讨论了。从不同人手上买,掰出来的可抵扣增值税就不同。大体说来,对于采购方而言,考虑到城建与教附的因素,报价10,000开17%专票,与报价8,660开3%专票,其成本几乎一致。

但增值税并非取得专用发票就能抵扣,还必须要考虑到进项抵扣对资金流与发票流的要求,这些显然都对项目经理们的知识面形成了新考验。

为迎接营改增,项目经理们必须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听说要开专票,供应商一般都会要求“涨价”,假定一番讨价还价之后,项目经理们发现,上例中的人材机成本变成了8,500元,再加上总计50%的标高金,含税造价就成为了:8,500×150%=12,750元。

同时,项目经理还必须估计到,可以取得的那一叠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税额”一栏加在一起的合计数是多少。例如是300元,掰掉它,税前成本就出来了:12,750元-300元=12,450元。

现在还应该尽量把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算一算,假定税率为10%,则本项目导致的附加税可以表示为一个方程

((12,450+附加税)×11%-300)×10%=附加税

解这个方程得用到小学四年级的知识,附加税=108元。

于是,最终工程造价出来了:

工程造价=(12,450+108)×(1+11%)=13,939元。

难吧?

营改增后工程造价计算之难,不在计算上,而在如何预计与把握能掰去多少可抵扣进项税金。形像说就是:“采购时能以什么样的价格取得什么样的发票”。

营改增后,水泥、砂石、钢筋、机械的价格肯定会变化,营改增后,能取得多少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肯定充满着变数。于是,以什么价格去招标?以什么价格去投标?这就要大家——建材商、建筑商、甲方——一齐摸石头过河了。

总公司会计们则站在河边看着他们摸石头,尤其对项目上专用发票的取得非常关注,甚至会出台种种制度强迫项目上采购时必须取得专用发票,其实大可不必如此,生意的事得交给生意人,财务部要做好的,是正确的管控。

建设工程51个施工索赔机会

建筑行业市场竞争环境恶劣,投标报价一压再压,很多项目已然无利润可言.在项目施工过程中,能够抓住索赔机会点,非常重要!否则将陷入进一步亏损的境地,因为每个索赔机会点同时也是施工成本潜在增加点.为此,我们盘点了51个施工索赔机会点,供大家参考。

一、业主的行为潜在着索赔机会

1、因业主提供的招标文件中的错误、漏项或与实际不符,造成中标施工后突破原标价或合同包价造成的经济损失;

2、业主未按合同规定交付施工场地;

3、业主未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补偿、房屋拆迁、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碍等工作。导致施工场地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施工条件;

4、业主未按合同规定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约定地点,或虽接至约定地点但没有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5、业主没有按合同规定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或施工场地内的主要交通干道、没有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没有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6、业主没有按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承包商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或者提供的数据不符合真实准确的要求;

7、业主末及时办理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文和临时用地、占道及铁路专用线的申报批准手续而影响施工;

8、业主未及时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商;

9、业主未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和承包商进行图纸会审,末及时向承包商进行设计交谈;

10、业主没有妥善协调处理好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接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而影响施工顺利进行;

11、业主没有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供应由业主提供的建筑材料、机械设备;

12、业主拖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如拖延图纸的批准、拖延隐蔽工程的验收、拖延对承包商所提问题进行答复等,造成施工延误;

13、业主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数量支付工程款;

14、业主要求赶工;

15、业主提前占用部分永久工程;

16、因业主中途变更建设计划,如工程停建、缓建造成施工力量大运迁、构件物质积压倒运、人员机械窝工、合同工期延长、工程维护保管和现场值勤警卫工作增加、临建设施和用料摊销量加大等造成的经济损失;

17、因业主供料无质量证明,委托承包商代为检验,或按业主要求对已有合格证明的材料构件、已检查合格的隐蔽工程进行复验所发生的费用;

18、因业主所供材料亏方、亏吨、亏量或设计模数不符合定点厂家定型产品的几何尺寸,导致施工超耗而增加的量差损失;

19、因业主供应的材料、设备未按合约规定地点堆放的倒运费用或业主供货到现场、由承包商代为卸车堆放所发生的人工和机械台班费。

二、业主代表的行为潜在索培机会

20、业主代表委派的具体管理人员没有按合同规定提前通知承包商,对施工造成影响;

21、业主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有误;

22、业主代表未按合同规定及时向承包商提供指令、批准、图纸或未履行其他义务;

23、业主代表对承包商的施工组织进行不合理干预;

24、业主代表对工程苛刻检查、对同一部位的反复检查、使用与合同规定不符的检查标准进行检查、过分频繁的检查、故意不及时检查。

三、设计变更潜在着索赔机会

25、因设计漏项或变更而造成人力、物资和资金的损失和停工待图、工期延误、返修加固、构件物资积压、改换代用以及连带发生的其他损失;

26、因设计提供的工程地质勘探报与实际不符而影响施工所造成的损失;

27、按图施工后发现设计错误或缺陷,经业主同意采取补救措施进行技术处理所增加的额外费用;

28、设计驻工地代表在现场临时决定,但无正式书面手续的某些材料代用,局部修改或其他有关工程的随机处理事宜所增加的额外费用;

29、新型、特种材料和新型特种结构的试制、试验所增加的费用;

30、施工说明等表达不严明,对设备、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表示不清楚或工程量错误等诸多方面的遗漏和缺陷。

四、合同文件的缺陷潜在自索赔机会

31、合同条款规定用语含糊、不够准确;

32、合同条款存在着漏洞,对实际可能发生的情况未做预料和规定,缺少某些必不可少的条款;

33、合同条款之间存在矛盾;

34、双方的某些条款中隐含着较大风险,对单方面要求过于苛刻,约束不平衡,甚至发现某些条文是一种圈套。

五、施工条件与施工方法的变化潜在着索赔机会

35、加速施工引起劳动力资源、周转材料、机械设备的增加以及各工种交叉干扰增大工作量等额外增加的费用;

36、因场地狭窄、以致场内运输运距增加所发生的超运距费用;

37、因在特殊环境中或恶劣条件下施工发生的降效损失和增加的安全防护。劳动保建等费用;

38、在执行经甲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时,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而引起施工方法的变化所增加的费用。

六、国家政策法规的变更潜在着索赔机会

39、每季度由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建筑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的变化;40、国家调整关于建设银行贷款利率的规定;

41、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在工程中停止使用某种设备、材料的通知;

42、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在工程中推广某些设备、施工技术的规定;

43、国家对某种设备、建筑材料限制进口、提高关税的规定;

44、在一种外资或中外合资工程项目中货币贬值也有可能导致索赔。

七、不可抗力事件潜在着索赔机会

45、因自然灾害引起的损失;

46、因社会*、*引起的损失;

47、因物价大幅度上涨,造成材料价格、工人工资大幅度上涨而增加的费用。

八、不可预见因素的发生潜在着索赔机会

48、因施工中发现文物、古董、古建筑基础和结构、化石、钱币等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所发生的保护等费用;

49、异常恶劣气候条件造成已完工程损坏或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时的处置费、重新施工费。

九、分包商违约潜在着索赔机会

50、甲方指定的分包商出现工程质量不合格、工程进度延误等违约情况;

51、多承包商在同一施工现场交叉干扰引起工效降低所发生的额外支出。

营改增后符合投标报价

施工企业必须重视“营改增”后资质的管理、内部投标成本测算、销项税的估算、合同谈判和审核等工作,同时关注有关部门对工程造价修改的相关信息,积极应对营改增对投标报价的影响。

营改增对投标报价的影响

按“营改增”后新的定额造价体系没有建立。目前,住建部虽然下发了《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只是原则上做出了“价税分离”的规定,行业定额和地区定额还没有依据新的造价体系编制出“营改增”后的新定额,投标只能估算,影响投标报价。

实施主体与纳税主体不一致。建筑企业承揽工程项目,根据当前市场环境和资质要求,通常以企业集团资质中标的项目占有较大的比重,而施工通常由法人子公司所属项目部负责实施。一般均以中标单位名义与业主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并向业主开具发票;但工程项目的成本、费用等均在实际施工单位发生,这种情况将造成建筑业“营改增”后工程实施主体与纳税主体不一致问题,即销项税在中标单位而进项税在实际施工单位,进项税和销项税不属于同一纳税主体,从而造成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裂,无法抵扣进项税,导致企业集团整体增值税税负增大。 另一方面,中标单位与实际施工单位之间一般不签订工程承包或分包合同,而依据内部任务分劈文件或授权文件明确双方的经济关系及职责,双方并无合同关系,内部总分包之间不开具发票。在建筑业“营改增”后,由于中标单位与实际施工单位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将无法建立增值税抵扣链条,实现进项税抵扣。

转包、提点大包、挂靠等无法生存。在全额转包或提点大包的情况下,发包人因无法取得可抵扣的进项税发票,导致税负增加,增加幅度甚至超过收取的管理费或利润,从而使利润大额缩水,甚至出现亏损。另一种情况,如果协议签订的是发包方提取的管理费比例不含税,意味着所有税负由转包方承担,转包方可能会去取得抵扣发票,也可能以降低采购价格来补偿增加的税负,但无论采取何种方式,转包方的预期收益将会因此降低,直接导致偷工减料等影响质量和安全的行为发生。

挂靠项目实施时,为降低采购成本,挂靠单位购买材料往往不要发票,被挂靠单位就不能获得进项抵扣发票,税负自然就会提高。如果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材料供应商往往会趁机加价,挂靠方利润又将大幅减少,直接导致偷工减料等影响质量和安全的行为发生。为降低税负,部分挂靠方铤而走险,通过非法途径获得可抵扣发票,但因缺乏真实的交易行为,有骗税嫌疑,一旦被税务机关发现,其后果将难以估计。 以上在“营改增”后都不能操作,转包、提点大包、挂靠等方式将不能生存。

营改增后投标报价的应对措施

施工企业市场经营部门应对业主身份梳理和业主信息管理,建立增值税测算模型,调整工程概预算,确定谈判价格区间,根据不同类型业主制定不同的定价原则和谈判策略,与法律部门修订承包合同模板,并负责修订经营开发相关管理制度。 投标报价

做好新项目投标的成本测算、报价、合同签订等方面的管控和应对。“营改增”实施后,业主招投标的规则将发生相应变化,企业的经营思维、经营模式需要按增值税下报价。施工企业要组织对现有的施工项目进行详细梳理,统计整理项目类型、行业性质、业主身份、完工情况、验工结算、资金拨付、供应商身份等项目信息,掌握施工许可证及施工合同签订情况,摸清业主对增值税发票的倾向性要求。

一要充分考虑企业资质、投标模式等标前税收筹划工作,合理使用企业资质,采取最优的投标模式,优化投标组合;

  二要尽量规避甲供工程项目模式,防止企业劳务化; 三要建立新项目报价测算模型,确定投标报价方案。

企业应跟踪研究住建部和有关部委即将出台的计价调整办法,拟定企业的工程造价、市场报价体系和策略,积极适应含税价模式的调整变化,与市场规则紧密对接。营改增后一段时期内没有相关的定额,企业应根据一些企业模拟后的测算成果进行报价,测算进项税的比例,计算不含税造价,估算应交增值税金额,测算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11%为建筑业征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相应计价依据按上述方法调整。

管理好资质

施工单位应对现有的资质管理办法进行认真梳理,结合“营改增”后对企业资质管理产生的影响,修改完善资质管理办法。尽可能减少集团内资质共享,企业应尽量使用自己的资质投标,同时限制将自己的资质共享给其他单位,严禁企业向无资质(个人)、系统外部挂靠单位出借资质;严禁将工程项目提点大包或非法转包。 做好合同谈判

一是加强合同谈判,制定不同的谈判策略。施工单位应针对不同类型的业主制定不同的价格谈判策略,争取最大程度将增值税税负转移给业主。最大限度消除“甲供材”不利影响。在投标阶段,企业经营部门应积极与建设单位沟通协商,并做好各种解释工作,改“甲供材”为“甲控材”,或者尽量降低“甲供材”比例,最大限度降低“营改增”后由于“甲供材”问题对企业所带来的营业规模急剧下降等不利影响。

二是注重审核合同,防止造价风险。首先是合同总价格,应分为不含税造价,税金和含税造价;第二是变更索赔补差中要除造价外还要计算销项税,老项目要按3%,新项目按11%;第三业主计价时按计价金额开发票,还是按扣除质保金后的金额开发票,若按计工时金额开发票,会造成未收到款企业垫付扣质保金对应的销进税,如计价100万元,扣5%质保金5万元,实际收到现金95万元,若按100万元开发票,企业按100万元计算销项税11万元,企业要垫付销项税(11-10.45)0.55万元,若按95万元开发票,企业按95万元计算销项税只有10.45万元;第四奖励款,合同一般约定由于企业提前竣工或工程质量优良等,业主给施工企业一定的奖励,奖励款应理解为含税价;第五合同中要约定业主给施工企业有预付款时应明确开发票的要求。

5月1日降至,\"营改增\"的实施将是牵一发而动全身。不管是建企还是房企都在积极制定出应对营改增方案,并不断进行方案优化,以便能够更好地应对营改增的实施。而且此次“营改增”对工程造价也将产生全面又深刻的影响。

“营改增”牵一发而动全身,工程造价九大变革

一、营改增将冲击原有造价模式

营改增不只是税制的变化,可能不亚于1994年的那一场分税制改革。根据之前的营改增试点,企业税负大幅增加。营业税是价内税,全额征税;增值税是价外税,差额征税。增值税作为价外税,其税负理论上应由消费者承担,它完全颠覆了原来建筑产品的造价构成。不仅对建企自身产生影响,而且通过企业对整个产业链、上下游产生影响。“营改增”将冲击原有造价模式,解构目前的造价体系,其课税对象、计税方式以及计税依据都将发生重大变化,工程计价规则、计价依据、造价信息、合约规划等都发生深刻的变革。

二、营改增的核心是抵扣链打通 根据理论测算,营改增减轻税负83%;而根据实际测算,增加税负93%,折合营业税率5.8%,原来建筑业营业税3%。有的明赚实亏,有的明亏实赚,这完全取决于有多少可抵扣的进项税。营改增的核心是抵扣链条打通,环环相扣,层层抵销。但由于实际操作中存在有的可抵扣,有的不能抵扣;有的抵扣多,有的抵扣少;有的是一般纳税人,有的是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是年应税销售额标准小于500万及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转为一般纳税人,但一般纳税人通常不能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或转换的流程复杂。

三、营改增的计价规则是“价税分离”

因税率不同,可抵扣规则也不同,定价、组价、计价、报价和造价就变得异常繁琐。既然如此,营改增下的计价规则应该“价税分离”,全部采用“裸价”,人工、材料、机械等全部“价税分离”,信息价和市场价采集与发布都要“价税分离”,还须考虑市场价格上行因素,重构计价体系。新计价体系会更加严谨,更加精细,更加复杂。在计算所有费用时都要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情况变得异常复杂。计价时都先了解供应商的纳税类型,都要对销售价格进行价税分离和销售不含税价格与销售含税价格进行换算,这让人崩溃。营改增是民之所恶还是所好?民之恶则去之,民之所好则给之,而不能反其道行之。

四、只有当进项税率大于8%,建企的税负才减轻

建筑业是房地产业最主要的上游供应商,它获得的抵扣相比下游的房地产企业要少。原营业税制下的建企税负=(结算工程造价-分包造价)×3%,各项费用均为含税价格。(其他附加税率不变)增值税制下的建企增值税税负率=(不含税收入-进项税额)÷不含税收入,只有当进项税额率>8%,增值税制的企业税负率小于原营业税率3%。但取得进项税额率>8%谈何容易。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一进项税额。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销售额不含税。建企的进项税额包括大宗材料和分包商。大宗材料如果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17%,可抵扣;如果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3%,不得抵扣。分包商如果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11%,可抵扣;如果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3%,不得抵扣。

五、如何处理营改增后的“甲供”与“专业分包”

在原有的税制下,大宗材料“甲供”是双刃剑,并不一定有利于甲方或乙方,对甲乙双方都是利弊相当,因为不存在可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营改增后,谁采购进货谁就能获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所以,它就是利益,寸土必争。大宗材料如果是甲供,建设单位可以享受抵扣此进项税,而承包商失去这块利益。所以,以后承包合同对甲供必然成为博弈的焦点。如果钢筋和混凝土甲供,建企几乎没有什么进项税可抵。

至于专业分包,几乎就是腐败的产物,就是建设单位的利益平衡,那是行业内通行做法,建企是很无奈的。根据现在的承发包模式,工程肢解,造价也被肢解。说是总承包,实际只做毛坏,其他一般均采用专业分包形式,甚至土建的桩基工程、土方工程、门窗工程、防水工程、保温工程、外墙涂料或面饰工程、金属栏杆等均分包,这样,建企可抵扣的进项税没多少,而房企的可抵扣的进项税很多。营改增后,因涉及抵扣进项税,所以,专业分包这些潜规则将改写或重新约定总包费率。

六、营改增人工费如何处理

分包商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区别太大了。由于建筑行业的劳务分包大都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无法抵扣,而工程造价中人工成本又是大头,占总造价约30%。销项税交了很多,高达11%,但进项税抵扣得很少甚至没有。如果不计进项税额,企业税负大幅增加。即使计入进项税额,由于取得进项税抵扣凭证难度大,实际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也有限。

七、营改增合同如何签订

由于建筑业普遍存在挂靠、资质共享、转包、分包等形式,营业税制下这些都不是大问题,然而,营改增后问题就就来了。合同签订主体与实际施工主体不一致,进销项税无法匹配,无法抵扣进项税。中标单位与实际施工单位之间无合同关系,无法建立增值税抵扣链条,不能实现分包成本进项税抵扣,影响进项税抵扣。内部总分包之间不开具发票,总包方无法抵扣分包成本的进项税。物资、设备机械大多采用集团集中采购模式,以降低工程成本。由于合同签订方与实际适用方名称不一致,无法实现进项税额抵扣。需要调整原有的经营模式,统谈、分签、分付,才能抵扣。

八、营改增存在大量无法抵扣

项目零工的人工成本和建企员工的人工成本难以取得可抵扣的进项税。为获得进项税额抵扣,必须全部外包,且外包单位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施工用的很多二三类材料(零星材料和初级材料如沙、石等),因供料渠道多为小规模企业、私营企业或个体户,通常只有普通发票甚至只能开具收据,难以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工程成本中的机械使用费和外租机械设备一般都开具普通服务业发票。BT、BOT项目通常需垫付资金,且资金回收期长,其利息费用巨大,也无法抵扣。甲供、甲控材料建企无法抵扣。施工生产用临时房屋、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不属于增值税抵扣范围。

九、营改增造价人员应提高定价能力

如果建企不熟悉营改增的规则,不打破思维定势,不调整投标策略,不根据新税制进行合约规划,不争取到更多的可抵扣进项税,不增强建企的定价、报价和谈价能力,就会蚕食建企本就微薄的利润。我国现行建筑计价模式由于存在“政府定价”“信息价”等非完全市场经济因素,因而存在着政策制度和实际操作上的矛盾。面对如此情景,在5月1日将至之际,建筑工程造价企业为了更好应对“营改增”,造价人员就需提高自身定价能力。

营改增后发票使用、固定资产和小额材料抵扣等问题解答

问题一:固定资产抵扣时间与如何抵扣?

答:1994年之前叫做产品税,不叫增值税,增值税来自于法国,1994年,中国,朱镕基改革是成功的,1994年开始,中国实行的增值税叫做生产系增值税,生产系增值税是不允许企业购买固定资产抵扣进项税的,1994年到2008年的12月31号,执行的是生产系增值税,任何企业购买固定资产不可以抵扣进项税,但是2009年1月1日到现在,实行的是消费型增值税,所谓的消费型是指启用一些企业购买动产固定资产含有的17%的进项税可以抵扣,因为2008年,美国的次贷危机引起了国际的金融危机,所以从2009年开始,增值税改革叫做扩围改革,这次是叫做第二次扩围改革。

所以到目前为止,企业购买的动产固定资产含的17%的进项税可以抵扣,所以营改增以后,施工企业购买的挖土机、打钻机、升降机这些设备也可以抵扣17%,但是又一次改革,从2016年5月1日开始,企业新购买的不动产的进项税金分两年抵扣,一年抵扣60%,第二年抵扣40%,比如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我们的房子,5月1日卖的1110万,就有110万的增值税,这110万是分两年抵扣的,第一年乘以60%,第二年乘以40%,抵扣不完,往后慢慢抵,但是这样只限于5月1日新购买的不动产,自己新建的不动产,可是5月1日之前,房地产企业开发完毕的楼盘没有销售完毕,5月1日以后销售的叫做去库存,税法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一定选择简易计税,按5%算税,因为房地产开发公司没有抵扣的,所以,开给我们的发票,5月1日以后,从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营改增之前已开发完毕的房屋只能抵扣5%,5%的进项税分两年抵扣,第一年乘以60%,第二年乘以40%。

所以可以这样理解,动产的当年买来,有发票的当年可以全部抵扣,不动产的是分两年抵扣。所以以后建筑公司要做办公楼,就可以先做办公楼,投入使用以后,再分两年抵扣。但是,营改增以后,如果要办公维修,办公维修要有维修成本,如果维修价值超过了整栋楼在会计上入账价值50%以上的话,要分两年抵扣,第一年抵扣60%,第二年抵扣40%,如果我们的装修成本没有超过50%,当年全部一次性抵扣。

问题二:只有进项发票,短时间内确定不了收入,无法开销项发票,这段时间,进项发票使用技巧?

答:只有进项没有销项,增值税专票开过来以后一定要在180天内去认证的,当月认证、当月抵扣,先认证后抵扣,当月认证、当月抵扣,抵扣不完做留底,以后慢慢抵扣。

问题三:园林绿化工程苗木公司没有发票,如何计成本?交企业所得税? 答:苗圃本身是免增值税的,所以苗圃公司卖苗圃免增值税,但是营改增以后,特别是房地产开发公司去买苗圃来栽树,结果对方是免税的,但是税法规定,苗圃是列为农产品系列,所以营改增以后,购买的苗圃直接按购买价乘以13%抵扣销项税,所以苗圃营改增以后是按农产品来抵税的,抵扣13%,有的苗圃公司没有发票,要去当地国税局开购买农产品收购凭证,把收购凭证开给农民。

问题四:租赁大型机械设备,取得的租赁发票能否抵扣?

答:可以抵扣,能抵扣17%,因为农资租赁公司早在2013年8月13号列为营改增,动产租赁交17%,不动产租赁交11%,所以租的大型机械设备,付的租金要让他开专票过来,可以抵扣17%。

问题五:向供应商购买小额材料,如何处理取得的专票才能抵扣?

答:向供应商买小额材料,专票按税法来讲,票款一致,不能用现金,要公对公转账结算。营改增之前好多施工企业从公司买辅料,钱是汇给公司的法人代表,票款是分流。营改增以后,这种行为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必须要把钱付给公司,要票款一致。但是,一般小规模供应商可能开不了那样的票,在这种情况下,按国家规定,小规模供应商没有资格开专票,只能去税务局买普票,所以要开只能去当地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票给施工企业,只能抵扣3%。

还有一个常识,个人卖东西给你,个人只能去税务局代开普票,不能代开专票。所以工地上有很多是租个人的设备,工地上的挖土机、升降机是个人的,如果租个人的,就只能去税务局代开增值税普票,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个人卖砂石料抵扣不了,个人卖的价格要比别人更低才合算。

问题六:分包合同5月1日之前已经签订并施工,但是没有去建委备案,5月1日以后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吗,项目在外县市。

答:分包人不需要备案,合同是5月1日之前和业主签的合同,有工程施工许可证,这就是老项目。作为分包人要选择简易计税要看是不是所由清包工,要看是不是纯劳务,还是有部分辅料,所以清包工合同就可以选择简易增收。

问题七:施工许可证未下来之前,建筑承包合同已经签了,5月1日后,选择简易计税还是一般计税?

答:分三种情况,1)主体工程尚未动工;2)主体工程已经完成;3)介于两者之间。 第三类老项目通过计算,也不需要那么麻烦,直接用简易计税。所以看企业本身可以选择简易计税,下午谈到基础设施项目,根本没有什么抵扣的,所以就选择简易计税,但是要去税务局备案。

问题八:增值税是否必须每月都申报?增值税怎样抵扣企业所得税?

答:增值税必须每月申报。增值税有一个180天的认证期,比如说拿一张发票,上面是5月1日开给施工企业的,超过了180天到11月1日,如果没有去认证,就不能抵扣,出现这种情况,就把这笔增值税放到成本里,以后的企业所得税去做抵扣。比如说1170万,拿来做专票,170万可以抵扣,如果超过了180天以后没有去认证,这170万就不能抵扣增值税了,财务上这170万就要进成本,所以采购成本就是1170万,以后企业所得税减去1170万就减掉了。如果180天内认证了,抵扣170,成本就是1000万,以后企业所得税只能扣除1000万。

问题九:如果施工企业在某一个项目中选择简易计税,有利于清包或者业主原料甲供,但是公司全面项目中并不是每一个项目都是如此吗?一旦选择简易计税将36月不能更改。 答:施工企业选择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是专门针对项目来讲的,不是针对企业来讲的,所以谈到上海有一个错误行为,肖博士的一个学生在央企上海分公司去办理时,税务局说,一旦选择简易计税,所有项目都是简易计税,连新项目也是简易计税,这个观念是错误的。施工企业只限三种,甲供材项目、清包工项目和老项目,针对这个项目本身,选择简易计税还是一般计税,选择了简易计税以后,这个项目三年以内不能更改,直到完工为止。但是别的项目还是可以选择一般计税的。不过简易计税有一个工控的进项税要分配,不能抵扣。

问题十:执行税务机关是否可以一个项目采用一般纳税,老项目采用小规模简易计税,人工多的项目如水利怎样选择,人工费怎样抵扣?

答:像水利工程、道路工程、基础设施工程的成本中人工费较多,这里含的人工费将超过50%,材料比例相对较少,所以对这类企业来讲,营改增以后的新项目正常是要选择一般计税。除非是小规模企业,但是修路的都是几千万上亿的项目,肯定是一般纳税人,所以这一块和营改增之前相比,抵扣就很少。人工费只能抵扣3%,材料费虽然可以抵扣17%,但是材料费不多,所以对于这类企业来讲,管理不好税负可能将会增加,所以只有走建筑劳务分包才合算,不能走工资表。很多人走工资条,全是人工费就没有抵扣的,税负就会更重。

当然道路施工企业还有别的抵扣,比如买机器可以抵扣17%。对于道路施工企业,买设备、租新的办公楼就要策划了,可以抵扣17%,设备不买如果租也可以抵扣17%的,给公司员工做工作服也可以抵扣17%,给公司管理层买电脑,电子设备,也可以抵扣17%,公司给所有项目经理买车产权注册公司名下,维修费、油费、买车钱、保险费全抵扣。买车费抵扣17%、油费抵扣17%、维修费17%、保险费抵扣6%。产权要在公司名下,不要以个人名义,这样就可以抵扣。道路施工的监理费,路两旁的绿化也可以抵扣13%,树死了在重新栽植,这条路做工程概算,树多少,覆盖率多少,测算进去,抵扣13%,像勘探费可以抵扣6%,不同的路国家规定也不一样,还有工程造价费抵扣6%,所以这个就要做好策划。

推荐第7篇:营改增后分包分录

营改增后工程企业分包分录

山东的甲公司承包了山西一个合同值为1000万元的工程项目,并把其中300万元的部分项目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人乙公司,工程完工后,该工程项目最终结算值为 1000万元。假设该项目属于老项目,甲乙公司均采取简易计税。甲公司完成工程累计发生合同成本500万元。

甲公司总包人会计处理: 完成合同成本,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500 贷:原材料等

500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收到建设方一次性结算的总承包款,产生纳税义务。 收到总承包款: 借:银行存款

1000 贷:工程结算 970.88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9.12 分包工程结算: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291.26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8.74 贷:应付账款——乙公司

300 全额支付分包工程款时: 借:应付账款——乙公司

300 贷:银行存款 300 甲公司确认该项目收入与费用: 借:主营业务成本 791.26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179.62 贷:主营业务收入

970.88 工程结算与工程施工对冲结平: 借:工程结算

970.88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791.26 ——合同毛利

179.62 向项目所在地山西国税局预缴税款=(1000-300)÷(1+3%)×3%)=20.38(万元),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0.38 贷:银行存款

20.38 差额计税:

建筑施工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时,发票开具采用差额计税但全额开票,这与销售不动产、劳务派遣、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旅游服务等差额开票不同,甲公司可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1000÷(1+3%)×3%=29.12(万元);金额=1000-29.12=970.88(万元)。发票备注栏要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及项目名称。简易计税的情况下,一般预缴税款等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申报的税额。甲纳税申报按差额计算税额:(1000-300)÷(1+3%)×3%=20.38(万元) 另外,对于简易征收的 “老项目”,应及时通过网上填报(上传资料)或递交书面资料等方式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备案,避免税收风险。

推荐第8篇:营改增后发票种类

营改增后发票种类大全

一.发票种类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暂不包括铁路运输服务)开具的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及安全管理要求等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致。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从2006年8月1日起,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开具的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含电子发票和卷式发票):是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时,通过增值税税控系统开具的普通发票。

二、专票与普票区别 1.使用的主体不同

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只能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小规模纳税人需要使用的,只能经税务机关批准后由当地的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则可以由从事经营活动并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各种纳税人领购使用。

2.税款是否允许抵扣

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购销双方收付款的凭证,而且还可以用作购买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扣除增值税的凭证,因此不仅具有商事凭证的作用,而且具备完税凭证的作用。而增值税普通发票除税法规定的经营项目外都不能抵扣进项税。

三、发票版式

根据目前增值税的票种,分别展示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自2016年7月1日后停止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六种发票票样。

1.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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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发票规格为240mm×140mm 。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为电脑六联式发票。即第一联发票联(购货单位付款凭证),第二联抵扣联(购货单位扣税凭证),第三联报税联(车购税征收单位留存),第四联注册登记联(车辆登记单位留存),第五联记账联(销货单位记账凭证),第六联存根联(销货单位留存)。第一联印色为棕色,第二联印色为绿色,第三联印色为紫 色,第四联印色为蓝色,第五联印色为红色,第六联印色为黑色。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印色为黑色。

发票规格为241mm×177m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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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增值税普通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分为二联票和五联票,第一联:记账联,销货方记账凭证;第二联:发票联,购货方扣税凭证;第三联至第五联由发票使用单位自行安排使用。 发票规格为240mm×14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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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

5.电子发票

6.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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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为定长发票。发票宽度有76mm、57mm两种,长度固定为177.8mm。 发票基本联次为一联,即“发票联”。 发票印制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名称、发票监制章、发票联、发票代码、发票号码、黑标定位符和二维码等。

发票印制二维码中包含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信息,用于发票查验时的快速扫描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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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9篇:营改增后税负比较

“营改增”后宏观税负比较

营改增目的之一,解决重复征税降低总体税负问题。试点企业的户数和基本结构情况:截至去年12月底,“营改增”试点9个省、直辖市中,参与试点的企业一共有102万户。到今年2月底,又增加了将近10万户,达到了112万户。在试点企业中,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户数的比例大体为20∶80,交通运输业企业和现代服务业企业的比例大体为15∶85。

试点企业的税负变化情况:首先,试点9个省、直辖市中有95%的试点企业的税负是减轻或没有产生变化,有5%左右的试点企业的税负有所增加。其次,所有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众多的个体户都获得减税,减税的幅度达到40%。再次,交通运输业中的部分一般纳税人企业和部分其他行业的企业,其税负有不同程度的增加。

推荐第10篇:营改增后进项抵扣

进项税应抵扣的税目程率表:

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进项抵扣,希望大家参考。(发票都是增值税专用发票)

1、会议费:可以抵扣进项税;

2、业务招待费: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餐费”不可以抵扣进项税;

3、差旅费:酒店住宿费可以抵扣进项税,车票和餐费不可以抵扣进项税。但是过路费和租车,可以抵扣;

4、培训费:培训发生的住宿、培训费可以抵扣进项税;

5、办公品、低耗和电子耗材:可以抵扣;

6、福利费:用于福利而购买的商品不可以抵扣进项税,所以不用在意开什么发票了;

7、广告费:可以抵扣;

8、修理费:可以抵扣;

9、水电费:记得去电网和自来水公司换专票,可以抵扣;

10、租赁费:可以抵扣;

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同时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否则不可以抵扣进项税哦。例如办公用品、低耗等,开具“货物一批”的专票,如果没有清单,是不可以抵扣的,要注意。

第11篇:营改增

关于建筑业\"营改增\"细则的十八条深

度解读

顾春晓 / 2016-03-29 59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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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导读:营改增后,建筑业受到怎样影响?是否在服务提供地预缴?预缴的比例?老项目如何判定?过渡政策有哪些?违法分包,是否存在税务风险?甲供材的处理方式是否改变?……

在营改增新政实施前的营业税税制下,建筑业2015年度纳营业税5136亿占营业税的27%,是营业税税源的主要来源之一。而营改增后,建筑业将受到怎样的影响?是否在服务提供地预缴?预缴的比例是多少?对于工程老项目如何判定?过渡政策有哪些?对于违法分包,是否会存在税务风险?甲供材的处理方式是否发生改变?……细则对于上述部分内容作了相关规定,但也有部分事项未做明确规定,笔者结合以往政策,对建筑业新细则做出深度解读。

No、1纳税人的界定与适用税率 文件规定: I、财税[2016]36号规定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500万元)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II、《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税率为11%,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及特殊项目适用3%征收率。 实务解读:

1、增值税征收率是指对特定的货物或特定的纳税人销售的货物、应税劳务在某一生产流通环节应纳税额与销售额的比率。

2、增值税征收率只是计算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税额的一种尺度,不能体现货物或劳务的整体税收负担水平。适用征收率的货物和劳务,应纳增值税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3%),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3、相比较于营业税制下的3%、5%等税率,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确定为11%,在使用一般计税办法(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下,如果进项不足,同时议价能力有限,可能面临税负增加的风险。

4、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1%,但清包工纳税人、甲供工程纳税人,建筑老项目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为3%。No、2计税方法 文件规定: I、一般计税办法

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售额*11%—当期进项税额 II、简易计税方法

财税[2016]36号确认了建筑施工企业在四种情况下可以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1)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2)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 (3)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 (4)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

一般纳税人存在上述(2)-(4)情形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且会丧失营改增后取得不动产的进项税额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的抵扣权利。

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实务解读:

1、简单说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可适用3%的增值税征收率,按3%的比例交税,同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清包工:一般的,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去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适用于简易计税方法。具体是指业主自己购买所有建筑工程所需要的材料,而施工方并不负责,只收取相关的人工、管理及其他费用。

3、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纳税人给甲供工程去提供建筑服务,也可以采取这种计税方式。

4、小规模纳税人:这类人群发生的应税行为同样适用于这种计税方式

5、老项目:为建筑工程的一些所谓的\"老项目\"提供的一些建筑服务,同样适用。

6、采用简易征收并不绝对有利于降低税负,建筑施工企业应考虑进项抵扣因素,并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合理选择计税方法。No、3建筑服务范围 文件规定:

财税[2016]36号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实务解读: 具体包括:

1、工程服务。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2、安装服务。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3、修缮服务。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4、装饰服务。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5、其他建筑服务。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No、4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文件规定:

财税[2016]36号规定: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实务解读:

1、从税法上看,纳税义务发生后,经营者的行为就被纳入税收征管的视线内了,就要按照纳税申报期限、方式。因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很重要,一是要合规,否则面临滞纳金甚至罚款的风险;二是要进行合理的规划,通过合同条款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带来资金的时间价值。

2、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No、5纳税义务发生地点 文件解读:

I、据财税[2016]36号第四十六条规定增值税纳税地点为: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II、向境外提供建筑服务

附件4第二条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实务解读:

1、\"跨地\"经营该如何纳税?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

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 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虽然分总公司之间的汇总纳税可以有效解决集团内不同纳税主体间增值税进项、销项互不匹配的问题,但会改变不同省市上缴和分得的税收收入,从目前的税法实践来看,税务机关往往不认可存在多个分支机构的法人实体适用增值税汇总纳税政策。

\"营改增\"后,为减轻\"营改增\"对于实体经济的冲击,缓解企业承受的压力,税务机关可能会放宽政策适用口径。建筑施工企业若希望进行汇总纳税,应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关注税务机关的执法口径,争取有利政策。

3、对于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不管是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还是简易计税方法,均应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预缴基数为总分包的差额。这符合之前营业税的规定,按照总分包差额进行缴纳,并将税款归入到当地财政。

4、预缴税款的依据为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对于建筑企业而言,应以合同约定的付款金额扣除分包的金额作为纳税基数。但对于税务机关而言,其怎样控制该税款的缴纳,未做详细规定,以后可能会陆续出台政策,保证预缴税款的及时足额缴纳。

但如果分包违反《建筑法》,比如主体分包,能否进行抵扣后预缴,文件未明确规定。 No、6新老项目的划分 文件规定:

财税[2016]36号对营改增前后的新老项目进行了划分,规定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二)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的可以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实务解读:

1、对于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的方法,但与房地产老项目的判定存在差异,房地产老项目仅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而建筑工程老项目,对于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可以按照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作为判定。

2、文中对于简易计税方法的选择,是采用\"可以\"字眼。也就是说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但对于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其进项税可以抵扣的节点未做说明,税企势必产生较大分歧,所以对于老项目很可能要求全部采用简易征收的方式。

3、新老项目交替随之出现,在共同经营、生产的情况下,采购、核算、决算都要分开。全面营改增后,由老项目而产生的增值税的进项税,不能够在新的项目中进行抵扣。

No、7挂靠、承包经营方式 文件规定:

财税[2016]36号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实务解读:

1、挂靠、承包经营纳税人面临的风险

在实务中由于我国对工程的承揽资质要求比较严格,导致实务中出现了很多专门依靠出卖资质生产的企业。营改增后由于凭证要求比较严格,给这两类企业带来了一定的税收风险。

在实务中大都是以被挂靠人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只有把挂靠人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被挂靠人的财务核算,相关发票都开给被挂靠人,并与被挂靠人签订合同,款项也是支付给被挂靠人,这样被挂靠人才可能有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被挂靠企业把款项支付给挂靠企业也要取得相关的合法凭证。

上述规定从挂靠的法律实质出发,认为若同时符合\"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及\"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两个要件,此时实际仍是由发包人对业主方提供建筑施工服务,应当由发包人为纳税人。

2、\"营改增\"后建筑业挂靠、承包经营方式依然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但应关注增值税发票征管等带来的税务风险,传统的挂靠、承包经营方式下,发包人作为增值税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很可能并未取得与成本有关进项税额的合法抵扣凭证,将承担高额的增值税税负,而实际支出成本的承包人空有进项税额而未能取得销项税额,不得抵扣,整体税负较重。

3、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对于清包工方式的计税,文件明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即按照3%的征收率计税,如果不选用简易计税,则按11%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于清包工来说,由于仅少许的辅料能取得进项税,选择简易计税方式,其税负比较低。

但是工程报价也存在差异,报价是选择简易计税还是一般计税,对于和甲方的谈价肯定存在差异,所以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才能找出最适合的缴税方式。 No、8免征增值税的有哪些 文件规定:

据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下列3种建筑业情形可以免征增值税:

(一)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二)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三)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实务解读:

税费的减免是很多人关注的一个重点,就新颁布的\"营改增\"细则而言,目前部分项目可以免征增值税。 No、9关于材料提供的问题 文件规定:

I、原材料的税率大都是17%,建筑业、不动产业的税率是11%,这个相当于用17%的增值税进项税来抵扣11%的销项税。这导致可能甲方要求材料由其自己提供(当然原营业税政策中的甲方提供原材料,施工方依旧计入营业额的政策肯可能取消),企业在业务处理中考虑这方面的问题,以合理确定整体税负。 II、提供甲供工程的服务

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实务解读:

1、对于甲供材的工程项目,文件提到全部或部分材料甲供,建筑业即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但文件未规定甲供的比例,如果甲供材的比例为20%或80%,两种情况对于建筑业的税负产生较大影响。一般情况,在甲供材料较少时,应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这样既保证与甲方工程报价的优势,又可以保持较为合理的税负。 对于甲方提供甲供材是否需要认定销售,是之前税企争议较大的事情,文件未对于此方面做明确规定。是否作为甲方的销售额,需要根据工程报价合同等事项,具体分析才可以判定。

2、同时,提醒房地产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约定提供什么样的发票,是3%征收率的还是11%税率的。No、10关于进项税额抵扣的问题 文件规定:

据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实务解读:

可抵扣进项管理非常重要,直接决定税负的大小,企业应高度重视抵扣凭证的获取和管理,同时对于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后续出现新政中罗列的七种不得抵扣的法定情形,将面临\"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的法律后果,因此,未来建筑业对发票等抵扣凭证的管理应在公司管理中应提到更加重要的层面。 No、11进项税额中不动产抵扣销项税额的问题 文件规定:

据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实务解读:

1、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2、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3、自购买机器设备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后,增值税又向前迈进了一步,新取得的不动产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有利于减轻企业税负。但企业需要注意的是,必须依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No、12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 实务解读:

1、没有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营业税属于价内税,合同收入中包含营业税,这样不用提示是否含税;而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增值税是价外税,如果没有特别注明,合同收入中应当是不包含增值税的。为了避免歧义,企业最好在合同中明确交易额是否含税,并明确提供多少税率的发票。

2、如果对方是小规模纳税人,你获得的抵扣就比较少,这样会导致企业的税收负担加重。

3、在合同中要明确增值税发票的提供时间,因为只有取得了对方的增值税发票,纳税人才可以抵扣。

4、在原有的营业税体系下,虽然也有发票开具的规范性要求,但相对而言,增值税体系下对服务提供方开具发票将更为严格。比如纳税人识别号信息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中是必须列示的,在开具营业税发票时,则不需要提供。因此,服务接受方需要把公司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账号信息主动提供给服务提供方,用于服务提供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拟定合同时,要注意信息的准确性,并明确由于信息的不准确造成的不可挽回损失,应当如何承担。 No、13增值税发票的处理 文件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实务解读:

1、抵扣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非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与专票上的税率无关;

2、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代开或开具的专票也是抵扣票的\"增值税额\";

3、一张专票开具多个税率,也是抵扣票的\"增值税额\";

4、180天:仅指开票之日起到认证期限,含节假日;

5、认证完须及时申报:认证当月计算抵扣,并在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逾期不得抵扣。No、14混合销售 文件规定:

财税[2016]36号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实务解读:

新规定改变了之前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概念,工程总承包业务中总承包企业在销售设备货物的同时提供相应的安装劳务,建议结合自身主营业务性质,对总承包模式或范围进行合理调整,以降低税负。 No、15兼营业务 文件规定:

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实务解读:

新文件将原先混业经营纳入了兼营行为的范畴,工程总承包企业在总承包业务中可能同时提供多种不同税率的增值税应税服务。为避免统一从高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总承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区分不同税率对应应税行为的具体金额 No、16服务业视同销售 文件规定:

财税[2016]36号明确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建筑施工服务,视同销售服务,视同销售应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实务解读:

1、之前营业税\"视同销售\"仅针对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和自建建筑物后销售行为,并未规定服务业也存在\"视同销售\"。

2、财税[2016]36号正面回应了税务实践中饱受争议的无偿提供服务是否属于价格明显偏低的问题,明确将无偿提供服务行为的性质应为\"视同销售\",并明确了销售额的确定方式。建筑施工企业应充分警惕为关联企业无偿提供建筑施工服务构成视同销售的税务风险。 No、17价格调整 文件规定:

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税务机关有权对按既定规则确定销售额。相对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的价格调整规定有如下特点:

(一)用合理商业目的替换不具有正当理由,并明确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将流转税、所得税领域的合理商业目的概念予以趋同;

(二)允许对价格明显偏高进行调整。但财税[2016]36号依然未明确价格明显偏低或偏高的判定标准,有待税务机关进一步明确。 实务解读:

建筑施工企业在\"营改增\"后应充分重视服务定价的公允性,对于价格不公允的情形,应积极收集自身定价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依据,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以避免被税务机关调整销售额的税务风险。 No、18财务管理 文件规定:

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企业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实务解读:

增值税管理体系对企业的财务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应及时加大对财务人员的培训力度,完善企业财务、内控管理制度,同时需要对非财务人员提供营改增相关培训,转变思维,提高整体管理水平。同时建行业交易复杂,交易金额大,需要完善增值税管理信息系统,通过系统管理将极大的降低企业风险。 文章部分来源:施工会计网、税言税语、中国建筑防水杂志社

第12篇:营改增

“营改增”的思考

上海“营改增”试点从2012年1月1日开始已逾百日,涉及交通运输业和其他服务业12.6万户,北京“营改增”亦已通过审批,将于7月1日起在全市5.4万户纳税人中全面推开,据报道:江苏、浙江、广东等地已申请进行“营改增”的试点,一时间,“营改增”成为财税制度改革的热点话题。其实围绕增值税改革的讨论,从我国分税制确立以来就一直没有停止过,增值税制度也一直处于完善中,2004年东北三省开展的增值税转型试点到2009年1月1日在全国实施,我国的增值税实现了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型,为企业节省税收负担1200亿元。“营改增”是进一步深化增值税改革的必然选择,对于完善增值税环节,避免重复征税,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是增值税国家的通行做法。就现阶段而言,2011年,全国税收收入实际完成86524亿元(扣除出口退税,不包括关税、船舶吨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为全面推进“营改增”提供了可靠的财力保证,但全面推开“营改增”工作仍然面临着一定的压力:

一、地方主体税种的缺位是“营改增”的最大瓶颈。增值税、营业税作为国地税的主体税种,2011年分别占税收收入的27%和22.6%,其中营业税入库13678.61亿元,占地税收入的32.76%,“营改增”以后,除娱乐业以外的大部分营业税项目将改征增值税,带来的是地方主体税种的消失,而重庆等地试点的房产税改革,并未达到预期的目标,无力承担地方主体税种的责任,而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等小税种更难挑大梁。

二、事权大于财权的财政体制使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不高。我国实行一级政府一级财政,在上面只给政策不给钱的情况下,地方政府用40%的财权承担着70%的事权,很多政府的财政尤其是基层政府的财政已成了”吃饭财政\",“营改增”意味着结构性减税,意味着财政收入的减少,对地方政府而言无疑使雪上加霜。同时“营改增”使原本为地方税的营业税成了共享税,地方政府的参与积极性不高,即便使“营改增”所征税款仍归地方所有,但其总量和增幅肯定有所影响。

三、征管范围的变化引起国地税机构事务的失衡。94年分设国地税机构,各自按税种进行征管。但随后进行的一系列税制改革,国、地税之间的职能开始交叉,对同一税种,进行交叉征管,先是利息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后取消),后来是新办企业的企业所得税,都划归了国税机关进行管理,“营改增”明确由国税机关进行征管,国税部门的工作压力陡增,而地税部门失去了主体税种,面临着职能重新定位。“营改增”在率先在上海试点,就是因为上海的国地税是合署办公,不会因为征管范围的变动使国地税事务失衡。

四、以减税为锲入口的宣传制约税制改革的进一步开展。“营改增”是以结构性减税为宣传点,用以提高纳税人参与的积极性。但任何一项改革都不可能让所有人都得到实惠,上海的“营改增”试点也说明了这一点。通过“营改增”部分纳税人的税负确实减低了,但作为“营改增”重头戏的物流业,据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调查测算,税负却从改革前的行业平均税负1.3%增加到4.2%,增幅123%,其他行业同样喜忧参半。这种宣传造成的纳税人心理预期与实际的反差,容易使受众产生逆反心理。

第13篇:营改增

营改增

“营改增”试点的应税服务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与之前相比增加了广播影视服务。这里的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即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2013-05-24 10:10]

第14篇:营改增

今年5月1日,为避免重复征税,打通税收抵扣链,给企业减轻财政负担,国家全面落实营改增政策。所谓营改增,即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营业税是指按照营业额收取税额,增值税是指就增值的部分收取税额。但是近几年来我国中小企业因资金周转不灵、融资难、服务质量、产品质量等问题,纷纷折戟。今天我方的判断标准是:营改增政策能否减轻企业的税赋负担,缓解资金问题,促进企业更好的发展。

首先,营改增政策推动企业降低成本,有利于降低物价,减轻通胀压力,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使企业更具竞争力。实行增值税,构建税收抵扣链,实行进项税抵扣,避免了企业重复上税,减轻企业的税赋负担。小规模企业相对利润较低,增值税税负变化对其利润影响最大。在这种税制下,月营业额为15万的蛋糕店,按照3%的征收率征税,一个月的税收就只有4500元。而按之前的税制则需上税7500。减税额高达3000,减幅高达40%。爱吃蛋糕的都知道,雀巢奶油比安佳奶油口感更好,但是价格每升高出5块钱,税额的降低可以让该店提升蛋糕口味。2012年上海市数据显示,试点行业设备采购金额同比增长136%,促进扩大生产规模。湖州“香飘飘”食品公司,据该公司介绍,国税部门试点“营改增”后,企业一年可获直接与间接减税共约2000万元,为开发新产品提供资金后盾,因而出现喜人局面。税负的下降,企业将有多于的资金用于产品质量、服务质量的提升,促进供给侧机构改革。

其次,营改增促进了社会生产的分工细化,延长了产业链,有利于个企业朝专业化发展。在营改增之前,中小企业为了避免多次重复交税降低成本,尽可能的缩短产业链,减少交易次序,造成一个企业同时支撑多道工序。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本已资金不足的中小企业雪上加霜。而同时支撑多道工序也使得产品的质量不高,降低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营改增之后,避免了重复上税,中小企业便可以将本不属于经验范围内的生产外包给其他企业,分工更加细化。古言道“术业有专攻”,企业专注自己的生产,最大化的利用有限的资金,提高产品质量,创造核心竞争力。营改增使,产业结构逐步趋于合理,生产体系将会更加网络化、弹性化和融合化。从而提升整个经济体系的生产效率,给中小企业提供更加高效的发展空间。

第15篇:营改增

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税收管理遇挑战

2013-04-03 10:34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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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2年10月1日起,安徽省全面实施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以下简称“营改增”)。为了进一步了解交通运输业经营规律,提供有针对性的税收管理建议,笔者对安徽省滁州市交通运输业“营改增”试点情况作了调研。调研发现,政策发生变化后,部分交通运输主体试图用各种手段规避税收。如何找准切入点,加强交通运输业税收管理,已成为税务机关亟须关注的课题。

“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税收征管中的问题

从税收制度角度来看,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增值税链条,有利于税务机关通过纳税人上下游之间的利益制衡防控偷逃税。但是,交通运输业的经营特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功能等因素,容易形成利益驱动的洼地,导致税收征管问题的出现。

经营业务难以全面掌控管理。交通运输业具有分散性、流动性和隐蔽性特点,挂靠经营普遍,实际车主和名义车主往往不一致。车籍所在地、企业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往往不一致。

确定纳税主体难度加大。营业税实施细则和“营改增”实施办法均对挂靠经营中纳税人的确认作了规定,即同时符合“以被挂靠人的名义对外经营、由被挂靠人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这两个条件的,以被挂靠方为纳税人;否则,以挂靠人为纳税人。现实中,客运和大部分的货运业务一般不允许个人经营,个人拥有车辆的必须挂靠企业,以企业的名义经营,被挂靠的企业一般也承担一定的法律连带责任或有限责任。但是,挂靠人的经营收入归挂靠车主自留,被挂靠企业仅收取一定的挂靠费或管理费,名义车主(被挂靠企业)的利润分配与实际车主(挂靠人)无关。“营改增”前,营业税征收都是以挂靠人为实际纳税人。例如,相当一部分纳税人特别是挂靠经营的出租车司机按个体核定营业额。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后,大部分出租车司机因未达起征点不用缴税。目前,如果严格按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以被挂靠方为纳税人,原按未达起征点管理的个体车辆的经营成果将成为被挂靠企业经营成果的组成部分,至少缴纳3%的税收,多则按11%的税率计算销项税。这一问题,已引起征纳双方争议。

违法代开发票增加。“营改增”前,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和运输企业代开的发票都是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代开发票的纳税人一般会自觉选择到地方税务机关代开。“营改增”后,到国税机关代开货运专用发票仍然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而违规在运输企业代开货运专用发票却可以抵扣11%税率的进项税,提供代开票的一般纳税人交通运输企业可以通过超税负返还的财政扶持政策将多缴的税款消化掉。这会诱使部分小规模纳税人脱离国税机关监管,到一般纳税人运输企业违规代开。

虚开发票的几率增加。过去只有生产、经销和加工修理修配企业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实施“营改增”后,可以抵扣进项税的纳税人范围扩大到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并且征收率与抵扣率之间的差距进一步拉大,可能导致一些人虚构运输业务、虚开发票套取不法利益。

混淆租赁和交通运输服务。纳税人通过所谓的税收筹划,混淆税目,可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例如,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服务,却签订虚假的出租汽车合同,使一般纳税人的承租方可以多申报抵扣进项税,同时增加油料和过路过桥费等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费用支出。

利用“营改增”政策空隙规避税收。原来部分征收营业税的服务项目实行的是差额征税,“营改增”基本延续了这一政策。部分交通运输企业开始利用差额征税规避税收。例如,非试点地区某运输企业A由于不能开具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与试点地区某一般纳税人交通运输企业B合作,由B充当承运单位,A充当联运单位,B就收取的全部运输费用X元开具专用发票,并收取A单位因承担联运业务而开具的公路内河货运发票,金额Y元。此案例中,如果不考虑其他进项,A缴纳营业税为Y×3%,B缴纳增值税为(X-Y)/(1+11%)×11%,B开具的专用发票使下游企业抵扣税款为X/(1+11%)×11%。当X与Y无限接近时,可以看出,从非试点地区纳税人购进的运输服务也变相地抵扣了11%的进项税,国家税款损失为X/(1+11%)×11%-Y×7%。

因政策规定不够明确加大征管操作难度。“营改增”试点后,不少政策不够明确,特别是交通运输业,征管难度加大。比如,挂靠企业挂靠运输公司经营,发生的油费支出是否可以在被挂靠的运输公司抵扣。客运公司自有营运车辆的票价收入中按物价部门规定价格向乘客收取的费用是否征收增值税等。

加强“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税收管理的建议

进一步规范经营主体。对于挂靠经营,应逐步引导被挂靠企业回购挂靠个体运输户实际拥有的车辆,使个体运输户成为企业员工,所实现的运营收入纳入企业收入核算,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缴纳税款,发生的购车、油耗等费用由企业抵扣。与原个体车主的利益分配也以企业的利润为基础,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样,名义车主和实际车主相一致,纳税主体、管理体制和法律责任等均主体明确,承担的社会责任也比较明晰。

强化委托代征。在目前名义车主与实际车主不一致、纳税主体分离的情况下,维持原征管模式不变,在逐步淘汰原运营车辆的过程中,采取委托代征的方式,由被挂靠企业代征个体车主的交通运输增值税。对未达起征点的不征税。同时引导个体车主自觉办理税务登记,以实现纳税主体的合法化。

强化部门通力协作。借鉴车辆购置税的控制关卡和地税机关长期积累形成的管理经验,由第三方把关,控制税源的流失。利用车辆年审的环节,由车管部门在车辆年审时查验达到起征点个体户和零散税源的完税证明。

制定严格的以票控税办法。借鉴对福利企业的管理办法,完善纳税人信息,在征管系统中登记交通运输企业名下的自有车辆信息,一旦出现同样的车号以企业之外的名义开具发票则有化整为零的嫌疑;如果有系统以外的车辆以企业的名义开具发票,则有违规代开的嫌疑。坚持货运“一车(船)一票”的原则,严格最高限额管理。与交通部门联合制定或确认车辆、船舶每吨每月实现运费的最高限额,实施限额控制。完善清单管理,纳税人申报时要求其报送货物运输发票清单,待每月申报期结束后,将其上月合计开票金额与最高限额标准进行比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严格实施发票分类管理。依据开票金额和最高限额标准的比对结果实施分类管理。低于标准的,可以正常领购发票。高于标准,未超过一定幅度的,纳税人提供书面说明和其他证明材料,税务机关将对企业发票开具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对有代开、虚开发票行为或其他税务违法行为的企业,立即停供发票并依法处理。开票金额超过一定幅度的,由税务机关对企业开票情况作审核和交叉稽核,有选择地实施纳税评估,对有代开、虚开发票行为或其他税务违法行为的,立即停供发票并依法处理。对混淆税目、假借联运等方式有意规避税收的行为应加强真实性的核查。

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由于目前的“营改增”试点选择在部分地区开展,一些纳税人利用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之间的税制差异避税,有违税制公平,也增加了税务机关核查的难度。建议尽快在全国范围内就交通运输业开展全行业的“营改增”试点,以抹平洼地效应,公平税负,降低执法风险。

进一步明确有关交通运输业政策规定。如,按纳税主体确定对发生的油费支出的抵扣,即以挂靠企业为纳税人的,其发生的油费支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可以进行抵扣;以被挂靠运输公司为纳税人的,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经营发生的油费支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被挂靠运输公司进行抵扣等。

第16篇:营改增

“营改增”合同注意价款是否含增值税

增值税体系下,服务提供方收取的服务费,是含增值税的价款还是不含增值税的价款需要明确。在以前的营业税体系下,双方约定的价款,不需要关注营业税的情况,因为营业税是服务提供方的成本。作为服务接受方,支付的所有价款作为合同价款和报酬。除了要明确价款或报酬是否包含增值税外,还有几个问题需要关注:

首先,如果原来的服务价款收取方式是按照服务提供方的人工服务费加上营业税的公式确定的,“营改增”后,服务接受方应主动和服务提供方重新协商合同的总标的。例如,某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咨询服务,按照人工小时费用率的服务费为100元,双方约定的合同价款为105.26元,此处不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并且按照100/(1-5%)确认。“营改增”后,上述合同价款不含税价应为100元,而不能按照原有的价款105.26元作为不含税价确认。当然,现实中还要根据合同双方的谈判结果确定,但准确关注合同条款对价款中代垫费用、税务成本的描述,或者准确了解供应商的实际税负变化,有利于在合同价款谈判时进行议价。其次,在向境外支付属于现代服务业的服务费时,通常双方会约定诸如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增值税、所得税的承担方。此时,准确评估“营改增”后的价款就变得非常重要。上海和北京根据上述税费的承担方是境内服务接受方还是境外服务提供方,出台过实务中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公式(应纳税所得额同时是增值税的税基),因此,在合同签订时,除了合同价款是含税还是不含税需要约定外,其他税费的承担方式也应该进行约定,从而避免实务中出具非贸易项下付汇证明可能出现的困难。对于代扣代缴义务涉及税款的合同条款,也建议企业及时进行更新,以反映“营改增”之后境内服务接受方不同的代扣代缴义务。最后,中瀚石林建议服务接受方在合同中明确将服务提供方需要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一个义务条款进行明确。

第17篇:营改增

营业税改增值税 编辑

同义词 营改增一般指营业税改增值税

营业税改增值税,简称营改增,是指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营改增的最大特点是减少重复征税,可以促使社会形成更好的良性循环,有利于企业降低税负。 增值税只对产品或者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减少了重复纳税的环节,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从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出发做出的重要决策。目的是加快财税体制改革、进一步减轻企业赋税,调动各方积极性,促进服务业尤其是科技等高端服务业的发展,促进产业和消费升级、培育新动能、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中文名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外文名 the Change from Busine Tax to Value-Added Tax 简

称 营改增 批准机构国务院 管理机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起点日期 2012年1月1日 试点范围 全国(2013年) 全面实施 2016年5月1日 目录

1 基本介绍 2 税控工具 3 范围和税率 4 实施步骤 5 实施进程 6 主要特征 ▪ 区别 ▪ 特点

7 计算规则 ▪ 应纳税额 ▪ 税率档次 8 改革试点 ▪ 试点行业 ▪ 试点地区 ▪ 扩围金融 9 政策解答 10 政策评价 ▪ 媒体评价 ▪ 社会评价 11 实施意义 基本介绍编辑

营业税和增值税,是我国两大主体税种。营改增在全国的推开,大致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国务院将扩大营改增试点至8省市;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范围已推广到全国试行,将广播影视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2014年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1] 2016年3月1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6年5月1日起,中国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全部纳入营改增试点,至此,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增值税制度将更加规范。这是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财税体制的又一次深刻变革。[2]

截至2015年底,营改增累计实现减税6412亿元。[3] 2016年中国首部宣传营改增政策的微电影,《老王的营改增》由绵阳微电影协会监制[4-5] 。 税控工具编辑

李克强总理在国家税务总局考察 李克强总理在国家税务总局考察

税控工具是信息系统监控的“中枢大脑”,经过税控工具的信息系统修改,营改增后的发票才能通过电脑和打印机顺利被开出。[1]

信息系统监控的主要功能:黑色的税控盘意味着“开出票”,二维码验证意味着“管住票”,以此形成的电子底账系统意味着“用好票”。营改增推广到哪儿,信息系统的设备就跟到哪儿。使用信息系统监控可以查验全国任何一个点的营改增情况。 2016年4月1日,李克强总理在国家税务总局体验借助“互联网+”电子底账进行真伪辨别,他拿起一张北京市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扫描左上角的二维码即可查验发票的真伪。[6] 范围和税率编辑

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如下所示:

一、征收范围

营业税改增值税主要涉及的范围是交通运输业以及部分现代服务业; 营业税改增值税 营业税改增值税

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7]

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7]

二、营业税改增值税税率

1、改革之后,原来缴纳营业税的改交增值税,增值税增加两档低税率6%(现代服务业)和11%(交通运输业)。[7]

营业税改增值税主要涉及范围: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7] 根据上海试点的经验,改革之后企业的税负有所降低。营业税是按收入全额计算缴纳税金的,改成增值税之后,可以扣除一些成本及费用,实际上可以降低税负。[7] 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对现行征收增值税的行业而言,无论在上海还是其他地区,由于向试点纳税人购买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可以得到抵扣,税负也将相应下降。12万户试点企业中,对3.5万户一般纳税人而言,由于引入增值税抵扣,与原营业税全额征收相比,税负会有所减少甚至大幅降低;对8.5万户小规模纳税人而言,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实行3%的征收率,较原先营业税率要低2个百分点。改革的确存在个别企业税负增加的情况。[7]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税率是多少

新增两档按照试点行业营业税实际税负测算,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等交通运输业转换的增值税税率水平基本在11%-15%之间,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鉴证咨询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基本在6%-10%之间。为使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改革试点选择了11%和6%两档低税率,分别 营业税改增值税 营业税改增值税

适用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7]

3、广告代理业在营业税改增值税范围内,税率为:6%.[7]

广告服务,指的是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作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是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以及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的策划、设计、制作、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7] 实施步骤编辑

第一阶段:部分行业,部分地区2012年1月1日,率先在上海实施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2012年9月1日至2012年12月1日,营改增试点由上海市分4批次扩大至北京、江苏、安徽、福建、广东、天津、浙江、湖北8省(市)。

第二阶段:部分行业,全国范围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试点推向全国,同时将广播影视服务纳入试点范围;2014年1月1日,铁路运输业和邮政业在全国范围实施营改增试点;2014年6月1日,电信业在全国范围实施营改增试点。

第三阶段:所有行业,从2016年5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8] 实施进程编辑

2012年1月1日,“营改增”在上海的“1+6”行业率先试点, 营改增

营改增(2张) 其中“1”为陆路、水路、航空、管道运输在内的交通运输业,“6”包括研发、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鉴证咨询等部分现代服务业。[9] 2012年07月24日,财政部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10] 主要目的是配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2012年8月2日,国家财政部官网挂出《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11]

2012年8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12] 主要目的是促进文化事业发展,加强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地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确保营改增试点工作有序开展。

2012年9月1日,“营改增”在北京市实施。[11] 2012年10月1日,“营改增”在江苏省、安徽省实施。[11] 2012年11月1日,“营改增”在福建省、广东省实施。[11] 2012年12月1日,“营改增”在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实施。[11]

2013年7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13] 。主要目的是保障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改革试点的顺利实施。

2013年8月1日,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同时,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等,也开始纳入试点。[9]

2014年1月1日,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至此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14]

2014年新加入试点的铁路运输业及邮政业分别减税8亿元和4亿元。[15] 截至2015年底,营改增已累计实现减税6412亿元,全国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达到592万户。 2016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2016年全面实施营改增。 2016年3月1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负。[16] 2016年3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向社会公布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至此,营改增全面推开所有的实施细则及配套文件全部“亮相”。[17]

2016年4月1日,李克强指出,保证营改增顺利推进,一方面要保证企业税负只减不增,另一方面也要防止虚假发票搅乱征收秩序。[6]

2016年4月30日,国务院发布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明确以2014年为基数核定中央返还和地方上缴基数,所有行业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均纳入中央和地方共享范围,中央分享增值税的50%,地方按税收缴纳地分享增值税的50%,过渡期暂定2年至3年。[18]

2016年5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全面推开。[18] 2016年将成为减税大年,“营改增”将在2016年收官,预计2016年营改增将减轻企业税负5000多亿元。[18-19]

2016年6月1日,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北京市西城区国税局迎来首家申报纳税企业,首个纳税申报期顺利开启[20] 。 主要特征编辑 区别

增值税是世界上最主流的流转税种,与营业税相比具有许多优势。增值税与营业税是两个独立而不能交叉的税种,即所说的 :交增值税时不交营业税、交营业税时不交增值税。两者在征收的对象、征税范围、计税的依据、税目、税率以及征收管理的方式都是不同的。[16] 1、征税范围不同:凡是销售不动产、提供劳务 ( 不包括加工修理修配 )、转让无形资产的交营业税 ,凡是销售动产、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交纳增值税。

2、计税依据不同:增值税是价外税,营业税是价内税。所以在计算增值税时应当先将含税收入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即计算增值税的收入应当为不含税的收入。而营业税则是直接用收入乘以税率即可。[21] 特点

营改增的最大特点是减少重复征税,可以促使社会形成更好的良性循环,有利于企业降低税负。营改增可以说是一种减税的政策。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的情况下,全面实施营改增,可以促进有效投资带动供给,以供给带动需求。对企业来讲,如果提高了盈利能力,就有可能进一步推进转型发展。每个个体企业的转型升级,无疑将实现产业乃至整个经济体的结构性改革,这也是推动结构性改革尤其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积极财政政策的重要内容。[22] “营改增”最大的变化,就是避免了营业税重复征税、不能抵扣、不能退税的弊端,实现了增值税“道道征税,层层抵扣”的目的,能有效降低企业税负。更重要的是,“营改增”改变了市场经济交往中的价格体系,把营业税的“价内税”变成了增值税的“价外税”,形成了增值税进项和销项的抵扣关系,这将从深层次上影响到产业结构的调整及企业的内部架构。角度、多层次诠释此次税改政策,帮助试点企业即刻分析,掌握新规,应对新规。 计算规则编辑 应纳税额

转型后应纳税额计算规则

(一)转型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可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如取得外地或本市非试点纳税人的原属于营业税可差额征收范围的发票,可按发票金额在销售额中扣除;如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用发票可按发票注明的税款抵扣销项税额

(二)转型后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交通运输业、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纳税人取得的外省市和本市非试点纳税人的原属于营业税可差额征收范围的发票,可按发票金额在销售额中扣除;其他行业如取得外省市和本市非试点纳税人的原属于营业税可差额征收范围的发票,也可按发票额在销售额中扣除,但取得的本市试点一般纳税人或试点小规模纳税人的发票,不可扣除销售额。 税率档次

根据试点方案,在现行增值税17%和13%两档税率的基础上,新增设11%和6%两档低税率。新增试点行业的原有营业税优惠政策原则上延续,对特定行业采取过渡性措施,对服务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政策。[16] 新增四大行业营改增的实施:

建筑业:一般纳税人征收11%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征收3%的增值税。

房地产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11%的增值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生活服务业:6%。免税项目: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等。

金融业:6%。免税项目: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国债地方政府债、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等的利息收入等。 改革试点编辑 试点行业

(一)、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水路、航空、管道运输服务

(二)、部分现代服务业[主要是部分生产性服务业]

1、研发和技术服务

2、信息技术服务

3、文化创意服务(设计服务、广告服务、会议展览服务等)

4、物流辅助服务

5、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6、鉴证咨询服务

7、广播影视服务

(三)、邮政服务业

暂时不包括的行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

(四)电信业

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的为一般纳税人,并不是500万为标准 试点地区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是国家实施结构性减税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一项重大的税制改革。试点改革工作启动以来,各试点地区财税部门认真做好测算工作,拟定改革方案,加强政策衔接,强化宣传发动,确保试点工作有序进行。[23] 江西省峡江县

2013年8月1日,峡江县营改增试点正式启动并顺利上线,首张货运物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峡江县国税局办税服务大厅开出。此次纳入国税局管辖“营改增”纳税人共计83户,其中交通运输67户,现代服务业16户。县国税局办税服务大厅也专门辟出2个窗口,以方便纳税人办理营改增发票发售、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申报、税款征收、发票认证等业务。 安徽[23] 安徽省要求各级各部门要远谋近施,精心操作,确保营改增试点平稳有序进行,重点做到“八个到位”,确保“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推行。

一是组织力量要到位。二是宣传工作要到位。三是培训工作要到位。四是信息交接要到位。五是技术支撑要到位。六是政策保障要到位。七是模拟运行要到位。八是加强征管要到位。 北京

为了平稳有序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北京市出台了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自2012年9月1日起,对税制转换期内按照新税制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老税制规定计算的营业税确实有所增加的试点企业给予财政资金扶持,帮助试点企业实现平稳过渡,确保试点行业和企业税负基本不增加,进一步调动试点企业参与试点改革的积极性。财政扶持资金由市与区县两级财政分别负担,并按照“企业据实申请、财税按月监控、财政按季预拨、资金按年清算、重点监督检查”的方式进行管理。[23] 天津

一是力保平稳转换。天津市财税部门抓紧实施改革方案和相关政策,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工作要求,落实工作措施。成立“营改增”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试点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全力推动各项工作,使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加强财政扶持资金管理,确保据实申请,分类扶持,及时拨付,年终结算。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做到可查询,可申诉,可纠错,可监督。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依法行政、规范办事,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加强试点改革的宣传,做好政策解读工作,为新旧税制转换提供良好的舆论氛围,确保按期实现新旧税制的平稳转换。[23]

二是加强组织协调。财政税务部门成立了“营改增”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指导和协调,集中人员、集中精力,集中时间,研究制定税制改革的各项阶段性工作。

三是抢抓改革机遇。天津市实施“营改增”试点改革,既是我国“十二五”时期财税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同时也为天津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提升发展质量和水平提供了新机遇。天津作为沿海港口城市,第二产业发达,现代服务业规模不断扩大,对外经济贸易活跃,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可以进一步促进社会专业化分工,推动

二、三产业融合,支持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减轻相关企业税收负担,促进交通运输和现代服务业聚集,推进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天津市“营改增”试点后,对市政府制定的支持服务业和交通运输业营业税优惠政策,以及对试点后税负增加较多的单位,通过建立财政扶持资金的办法妥善解决。[23]

广东

自2012年8月1日开始面向社会组织实施试点准备,开展试点纳税人认定和培训、征管设备和系统调试、发票税控系统发行和安装,以及发票发售等准备工作。几个月来,试点各项准备工作扎实有序推进:制定了试点实施方案,明确纳入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初步名单和基础数据,核实试点纳税人;全面培训试点税收征管人员,已完成培训2万余人次;设立试点财政专项资金,做好专项扶持的预案,对可能增加税负的企业给予扶持。[23]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试点组织保障到位。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不断完善实施措施,帮助协调解决各地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市县要认真参照省的做法,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在人员、经费等方面给予必要保障。

二是加强实施准备,确保改革试点如期顺利启动。要认真做好税源摸查、征管衔接、纳税准备、模拟运行、制定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方案以及加强税务稽查管理等各项工作。10月13日前要完成涉税系统的调整升级,10月20日前要在征管系统中完成所有相关涉税事项以及发表发售和税控器具的准备,并完成对所有试点纳税人的培训。同时,针对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系统保障等方面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制定应急方案。 三是加强政策衔接,确保试点税收征管体制的平稳过渡。确定国税系统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的征管主体。要继续加强国税、地税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认真落实试点期过渡性政策,对部分企业因试点可能增加的税收负担,由各级财政设立试点财政专项资金予以补助。省里已决定由省财政安排约10亿元设立试点专项资金保障试点顺利进行。抓紧完善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政策保障,开展实施税收任务划转、财政体制调整、应急方案完善等各项工作。 四是加强督查评估,确保试点经验的及时总结推广。一方面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中央和省的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到实处。另一方面科学评估试点效果,深入研究试点对企业税负变化的结构性影响和广东省财政收入的影响,及时发现问题并研究解决,避免出现部分行业实际税负加重的现象。 五是加强宣传发动,确保推进改革试点的良好氛围。要把宣传工作与对试点纳税人培训结合起来,确保试点运行后纳税人购票、开票、申报、征管等有关工作顺利进行。要主动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通报试点情况,着重就国家开展试点的目的、广东省及早参加试点的原因、试点将产生的预期成效,以及对有关行业的过渡性支持政策等进行宣传解释,引导社会各界准确理解、支持试点。[23] 上海市黄浦区[23]

一是深化了分工协作,优化了投资导向。增值税抵扣链条打通后,企业购买应税服务的成本有所下降,增强了服务业竞争能力,形成了良好的产业导向,从而吸引更多资源向现代服务业集聚,对黄浦区大力发展总部经济,着力提升服务业发展能级、不断优化以金融为核心、以现代服务业为主体的产业结构起到积极促进作用。1-8月,该区现代服务业实现税收219.14亿元,税收占比达75.6%.二是打通了产业链条,为企业拓展业务创造了条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后,从制度上解决了现代服务业企业的重复征税问题,为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创造了公平竞争的税制环境。

三是推动了服务出口,提升了企业国际竞争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后,对国际运输服务和研发设计服务实行服务贸易出口退税政策,对技术转让、技术咨询、鉴证咨询、合同能源管理等服务贸易出口实行免税政策,增强了试点企业出口服务贸易的意愿,提升了服务贸易出口的竞争力,有效调动了服务贸易出口试点企业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提供服务贸易的积极性,使服务贸易出口的能量得以释放。该区前8个月涉外企业累计完成税收150.04亿元,同比增长12.0%,增收16.08亿元;其中区级税收48.24亿元,同比增长12.2%,增收5.25亿元。在整体税收增速全面回落之际,涉外企业税收依旧呈现两位数增长,对全区税收贡献度达51.8%。[23] 湖北省南漳县[23]

一是迅速开展调查研究,参谋推动。南漳县财政局积极与县国税、地税等部门联系,及时组织专班,就“营改增”后对该县的经济发展和财政收支的影响进行了调研,向县委、县政府领导进行了专题汇报。

二是迅速组建工作专班,强力推动。成立了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直多个部门参加的“营改增”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统筹抓好改革相关事宜。

三是迅速拟定工作方案,有序推动。南漳县财政、国税、地税部门迅速制订并下发了《南漳县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户信息移交方案》。四是迅速建立部门协作工作机制,合力推动。南漳县财政、国税、地税部门搭建了“营改增”工作平台,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都组建了工作专班,开展工作,形成了分工合作的局面。

五是迅速深入企业,服务推动。结合企业、行业特点,做好纳税人培训工作,帮助企业用好政策,熟悉流程,实现“无缝对接”。[23] 山西省

2013年8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运行3个月来,山西“营改增”减税效果尤为明显。据山西省国税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10月底,山西全省纳入营改增试点的纳税人共有2.3万户,从减税效果看,涉及试点服务的应纳增值税税款累计为3.2亿元人民币,17.8%一般纳税人实现减税;试点小规模纳税人100%实现减税,减税3800万元。

2013年,山西省第

一、

二、三产业结构的比例为5.7%、59.1%、35.2%。“营改增”的抵扣效应,已经对山西全省处于成长期的新兴服务业起到明显的促进作用,加快了生产和流通的专业化发展,推动技术进步与创新,增强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2013年7月底,山西“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共计1.75万户,其中涉及交通运输业4546户、现代服务业1.3万户。同时,确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户,涉及交通运输业916户、现代服务业1092户。到10月底,山西全省纳入营改增试点的纳税人共有2.33万户,其中一般纳税人0.35万户,占15.04%;小规模纳税人1.98万户,占84.96%。

营改增不仅为企业带来减负,而且为产业结构调整、加快服务业发展、打造服务型经济带来质变。三个月以来,全省新增户数较多的行业为文化创意服务、鉴证咨询和交通运输业,分别增加1363户、915户和775户,分别占新增试点纳税人的30.16%、20.25%和17.15%。 张锁林认为,随着增值税抵扣链条的打通,纳税人购买应税服务的成本有所下降,提升了现代服务行业的市场竞争力,形成了良好的产业导向,从而吸引更多资源包括民间资本向现代服务业集聚,有利于现代服务业做大做强。[24] 扩围金融

2014年1月1日开始,营改增将在原来“1+6”的基础上实现再扩围,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也将纳入改革行列,与此同时,一场关于营业税九大税目纷纷纳入减税阵营的讨论正在形成。 作为营业税九大税目之一,金融保险业的营改增正在加速推进中。消息称,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已经在研究金融保险业营改增的相关工作,预计2015年开始推广。

此前,包括北京在内的各地金融局已经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开始做税率、税负测算工作,而测算的核心主要采取简易计税法进行计征。 政策解答编辑

哪些纳税人可以申请不认定一般纳税人? 答: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可以申请不认定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哪两个?

答: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25] 什么是增值税即征即退? 答:增值税即征即退是指对按税法规定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在征税后部分或全部退还纳税人的一种税收优惠,其实质是一种特殊方式的免税和减税。[26] 生活性服务业全面实行营改增,企业该如何应对?

答:第一,要量化分析营改增对本企业财务和税务上的影响,在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选择对公司有利的税务处理,如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

第二,对供应商进行筛选,如能进项抵扣,应该尽量选择可以进项抵扣的供应商,或者在采购价格上进行谈判。

第三,与客户进行沟通时,在充分了解营改增对双方的税务影响的基础上,与客户谈判更有利的价格。 第四,重新审视公司的业务模式和组织架构,作出必要的调整,如不同业务的拆分和整合等。[21]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是多少?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试点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累计销售额,含免税、减税销售额。 政策评价编辑 媒体评价

2015年6月底,全国纳入“营改增”试点的纳税人共计509万户。据不完全数据统计,从2012年试点到2015年底,“营改增”已经累计减税5000多亿元,后续产业链减税效果持续体现。(《人民日报海外版》2016年1月27日)[27]

“营改增”是一个减税措施,但对财政收入会造成冲击。增值税和营业税加总,占到了我国全部税收收入的40%以上。营改增之后,将呈现“一税独大”的局面。地方税已无主体税种,现行中央与地方的分税格局难以为继,整体税制结构对单一税种严重依赖,其中风险不容忽视。(《每日经济新闻》2016年1月26日)[27] 社会评价

全面实施营改增,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的“重头戏”。营改增不只是简单的税制转换,它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工业转型、服务业发展和商业模式创新,是一项“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改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8]

营业税是比较便于征收的税种,但存在重复征税现象,只要有流转环节就要征税,流转环节越多,重复征税现象越严重,增值税替代营业税,允许抵扣,将消除重复征税的弊端,有利于减轻企业税负。(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刘尚希)[29] 从整体上来讲,此次改革有利于降低企业税负,但因为每个企业的经营状况、盈利能力不同,并不是每个企业在每个时期税负都会下降。如果推广到其他行业不排除还要新增税率档次。此外,由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后,地方政府面临税源减少的现实,需要全方位改革财政体制。[29] (社会科学院研究院财贸所副主任杨志勇)

此次对于如何衔接确实是想得很细,比较周到,因为要做好衔接,保证过渡平稳是关键,推广至全国需要从地方试点积累经验。(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院长白重恩)[29] 营业税改增值税从整体上来看,能够降低企业负担。(社科院财贸所税收室主任张斌) 从制度层面讲,由于试点仅在部分地区的部分行业开展,试点企业外购的货物和劳务中还有部分不能进行抵扣,所以试点初期个别企业可能会因抵扣不完全,造成企业税收负担短期内会有所增加;从企业层面讲,因为企业成本结构、发展时期、经营策略不同等原因,在改革初期,个别企业税收负担也可能会有一定增加。上海市相应制定了过渡性的财政扶持政策,专门设立了专项资金,对税收负担增加的企业给予财政扶持。(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郑建新)[27]

税种改革是和整个财税体制改革关联在一起的,在营改增全面推开的同时,也有必要推进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与治理研究院院长胡怡建)[18] 实施意义编辑

全面实施营改增,一方面实现了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的全覆盖,基本消除了重复征税,打通了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了社会分工协作,有力地支持了服务业发展和制造业转型升级;另一方面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比较完整地实现了规范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有利于扩大企业投资,增强企业经营活力。有利于完善和延伸二三产业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此外,营改增有利于增加就业岗位,有利于建立货物和劳务领域的增值税出口退税制度,全面改善我国的出口税收环境。 词条图册 更多图册 词条图片 词条图片(5) 参考资料

1. 营业税改增值税

.光明网.2016-04-27[引用日期2016-04-27] 2. 营改增下月全面推行 百万二手房交易税减少2400元

.凤凰网[引用日期2016-04-23] 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全面推开 营改增税制转换平稳开局

.中国经济网[引用日期2016-05-9] 4. 国地税合拍微电影宣传“营改增”

.光明网[引用日期2016-08-14] 5. 《老王的营改增》

.搜狐视频[引用日期2016-08-14] 6. 全面营改增倒计时30天,李克强在税务总局关心啥?

.中国经济网.2016-04-4[引用日期2016-04-4] 7. 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江苏省财政厅.2016-02-29[引用日期2016-08-1] 8. 李克强:5月全面推开营改增 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新浪财经.2016-03-07[引用日期2016-03-13] 9. “营改增”是如何从试点走向全国的?

.新华网[引用日期2016-05-19] 10. 财政部明确营改增试点企业会计处理

.新浪网[引用日期2016-05-17] 词条标签:

经济术语 , 经济

第18篇:营改增

“营改增”对社会经济效应的六大作用机理

“营改增”对经济的影响将主要反映在两个层面:一是税负减轻对经济行为主体的激励,二是税制优化对经济运行方式的引导。相对而言,前者的作用更显直观性,而后者的影响则更具根本性和深远性。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必然要求。建立广泛覆盖货物和劳务领域、统一适用于三次产业范围的增值税 制度,适度降低纳税人税收负担,是改革的基本目标。

但是,与一般性减税改革不同的是,这种减税效应并不局限于通过降低税率或直接减免来实现,而是依托于增 值税环环相扣的链条机制,通过最大限度地消除增值税与营业税分征并存所导致的重复征税来得以体现。高顿财务培训认为其对经济的影响将主要反映在两个层面:一是税负减轻对经济行为主体的激励,二是税制优化对经济运行方式的引导。相对而言,前者的作用更显直观性,而后者的影响则更具根本性和深远性。基于以上双层路径,增值税扩 围将在转方式、调结构、促增长、惠民生四个方面显示积极效应,其效应传导的基本框架是:以消除货物和劳务多环节流通过程中的重复征税为核心,以市场价格机制为依托,在引导产业分工与协作深入开展的基础上,推动产业结构和需求结构调整,进而拉动经济总量和就业总量增长。

1“营改增”深化产业分工的作用机理

在所有对商品和劳务课税的理论与实践中,增值税被公认为是最有利于推进社会分工的税种。这主要归因于其并不是对商品和劳务生产流通各环节的价值 全额征税,而是仅就每环节实现的价值增值部分课税。无论商品和劳务最终形成之前要经历多少个中间生产流通环节,在规范的增值税制度下,其所承担的总体税负都固定地等于其最终价值乘以名义税率,不会因为中间环节的增加而增加。这与分工越来越细化、协作越来越紧密的现代社会化生产是相适应的。但营业税却并不如 此,其税基为各环节课税对象的价值全额,营业环节越多、产业链条越长,税收负担越重,给深化产业分工与协作带来不利的影响。实施“营改增”是消除这一影响 的治本之举。其作用主要体现为:

引导三次产业之间分工程度有效提升。在对货物征收增值税、对劳务征收营业税的制度下,增值税纳税人外 购劳务所含的营业税税款与营业税纳税人外购 货物所含的增值税税款均得不到抵扣,从而形成增值税纳税人隐性负担营业税、营业税纳税人隐性负担增值税的现象,加大了制造业与服务业之间产业分工的税收成本。实施“营改增”后,上述外购货物和劳务所负担的税款,均能通过规范的增值税机制纳入抵扣范围,产业分工与协作的税收成本因隐性税负的消除而得以降低。这对提升三次产业之间专业化分工程度,必将形成有力的制度推动。

引导第三产业内部分工协作深入推进。现行营业税主要面向第三产业征 收,由此潜在的多环节重复征税问题在第三产业表现更为明显。为缓解这一问题, 目前营业税对一些劳务外包业务采取了“差额征税”的办法,允许外包支出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这实际上是借鉴增值税的做法,应对营业税“道道课征”弊端的权 宜之计,存在着因运行机制不完整而带来的不规范、不公平问题。实施“营改增”后,营业税“差额征税”办法被增值税“环环抵扣”的链条机制所取代,第三产业领域内营业税重复征税问题将从制度根源上得以更为广泛地解决,从而有利于为拓展第三产业内部分工空间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2“营改增”优化产业结构的作用机理

对正处于产业转型升级攻坚时期的我国而言,在提高物质、技术和人力资本要素生产率的同时,积极培育以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为主导的产业结构,是顺应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要求的必然选择。“营改增”在此方面的作用尤为明显:

“营改增”通过消除重复征税弊端,将为第三产业比重和质量提升奠定良好的制度基础。无论是从深化产业分工还是从降低产业税负的角度,“营改增” 对第三产业发展的积极效应都比第

一、第二产业更为直接和显著,更有利于第三产业规模扩大和比重提升。同时,第三产业规模越大、层次越高,其所要求的产业分工就越细,所形成的产业链条就越长。因此,“营改增”所带来的税制环境改善将更加有助于研发服务、商贸物流和融资租赁等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壮大,从而促进第三产业整体质量的提升。

“营改增”通过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将为第

一、第二产业效率提升形成有力的制度支撑。生产性服务业由生产部门内部向外部转移,是制造业与服务 业融合发展的基本特征和客观规律。“营改增”对第

一、第二产业发展的积极效应,也主要是通过这两类产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生产性服务所负担的税款能够得到抵扣来加以体现。这实际上不仅对生产性服务业外部化程度的提升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而且有利于生产制造部门在专注于自身核心竞争力培育的同时,以更低的 成本从社会获取更加专业化的生产性服务支撑,从而实现其产业效率的提升。

“营改增”通过促进产业分工程度的加深,将为技术进步及其应用创造有利的制度条件。“营改增”后,无论是现行增值税纳税人还是营业税纳税人,其从事技术研发的中间投入和外购技术产品或服务所承担的税款,均能依托规范的链条机制纳入抵扣范围,从而可以大大降低技术研发及其应用的税收成本,促进经济 增长内生动力增强和产业生产效率提升。

3“营改增”扩大国内需求的作用机理

一般而言,增值税作为一种间接税,其纳税人是商品和劳务的生产经营者,而真正的负税人是消费者。因此,增值税变动对生产者的投资行为和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均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投资方面。“营改增”将主要通过扩大资本产出与降低资本成本来实现对投资增长的拉动。

在资本产出方面,增值税相对于营业税最大的优势在于不会扭曲生产的组织方式,投资者完全可以按照市场化原则配置投资资源和生产经营模式,而无须 受制于税收因素的影响。在名义税率既定的情况下,任何投资行为,只要是投资增值额一致,其所对应的增值税都是相同的,并且这部分税款将以“价外税”的形式 向下一道环节转移,而不是像营业税那样构成投资者的当期损益,从而更有利于减少税收对投资带来的额外损失,促进投资产出最大化。

在资 本成本方面,“营改增”后原本不能抵扣进项税款的商品或劳务投入被纳入了抵扣范围,这对降低投资成本显然会产生最为直接的效果,从而刺激社会投资增长。虽然从理论上讲,上述商品或劳务投入目前因重复征税而隐性负担的税款,也可以通过提高最终产品或劳务的价格而向外转移,但这种转嫁通常受供求 关系影响而不可能完全实现,即便是能够实现转嫁的那部分税款,对投资者而言,也存在资金占用成本的问题,从而影响资本周转效率,减小其获利空间。

消费方面。税收调节消费的作用主要反映在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两个方面。“营改增”对消费的影响也主要沿着这两条路径而显现。

在收入效应方面,增值税从理论上讲是对最终消费课税的税种,“营改增”所消除的重复征税将通过价格传导降低消费者负担,带来其可支配收入增加和消费需求扩大。当然,这种收入效应会受到消费品价格弹性的影响,在弹性较小的情况下,税负的减轻可能并不会带来消费品价格的等量降低,二者之间的差额将被 消费品的生产者所获得,但生产者获利空间加大又将刺激其增加供给,从而使消费品的供求关系还是会在更大的数量规模、更低的价格水平上达成新的均衡,带来消费需求的增长。此外,增值税作为比例税具有一定的累退性特征,低收入消费者所负担的税款占其收入比重相对较高,“营改增”减轻的税收负担对其带来的收入效 应也会更加明显。在低收入者较高的边际消费倾向下,这种收入效应对社会消费需求的拉动作用更为突出。

在替代效应方面,“营改增”对不 同商品和劳务税负减轻的程度是不一样的,由此形成相对价格水平变化将影响消费者在不同商品和劳务之间的选择。就商品消费和劳务消费而言,由于现行营业税应税劳务重复征税的现象更加突出,“营改增”所带来的税负减轻效应对劳务消费的刺激作用会比商品消费更加显著。就 技术密集型产品和资本密集型产品而言,由于前者外购的非物化投入(如无形资产、研发设计等)比重较大且所负担的税款在改革前不能抵扣,而后者以物化投入为主且进项税款抵扣已相对充分,“营改增”将更有利于降低技术密集型产品税收负担,提升其消费需求。这些替代效应体现了“营改增”对消费结构优化升级也将产 生积极的引导作用。

4“营改增”改善对外贸易的作用机理

出口退税是促进对外贸易的重要工具。增值税内在链条式征扣税机制决定了其在实现出口退税方面具有其他税种难以比拟的优势。实施“营改增”能更好地拓展这一税制优势的覆盖面及其作用程度,形成出口退税宽化和出口退税深化的制度效应。

出口退税宽化效应方面。由于营业税存在多环节重复征税问题,对出口劳务在国内经历了多少个纳税环节、承担了多少营业税税款难以准确计算,因而也 难以实行出口退税。由此带来出口劳务以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竞争力受到较大影响。虽然目前对一些出口劳务实行了营业税免税政策,但所免征的仅仅只是出口环节税收,而在此之前国内环节负担的税款仍不能得到退还。“营改增”后,出口劳务在国内各环节所承担的税款可以依照与货物出口相同的原则予以计算和退还,从而实现出口退税制度由货物贸易向服务贸易延伸,推动服务类产品以不含税价格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促进对外贸易结构朝着服务贸易比重不断提升的方向改善。

出口退税深化效应方面。我国虽然对货物贸易实行了增值税出口退税,但由于增值税与营业税分征并存,出口货物在国内生产环节外购劳务(如物流仓 储、研发设计等)所负担的营业税税款尚未能纳入退税范围,从而导致对其退税的不彻底,难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营改增”后,将服 务业纳入征收范围,不仅可实现对纯粹的出口劳务予以退税,而且对内化于出口货物价值中的生产性劳务所含税款也能给予退还,由此将有效提升出口货物的退税程度,增强其不含税价格的竞争能力,为进一步拓展国际市场提供新的制度空间。

高顿财务培训认为“营改增”对于改善外贸进口也具有积极的作用。主要表现为:在营业税制度下,境外向境内提供劳务需要承担营业税纳税义务,且进口劳务用于国内环 节生产投入时,其所负担的营业税税款得不到抵扣,加大了劳务引进的税收成本。“营改增”后,这一税制弊端将随之消除,进口劳务所负担税款能够纳入国内环节 抵扣,从而有利于更好地从国际市场上引进劳务资源特别是技术成果为我所用。

5“营改增”促进社会就业的作用机理

增值税是对最终消费而不是对劳动课税的税种,因此其难以直接对劳动力供给产生影响。但是,增值税对消费者行为选择的影响是直接的,其必将传导至生产者的行为选择之上,从而对劳动力需求和供给带来引致性效应。

结构拉动型就业增长效应方面。“营改增”对第三产业尤其是服务业的发展壮大将形成有力的制度推动,而从就业吸纳能力看,以服务业为主的第三产业发展所能增加的就业岗位要明显高于以制造业为主的第二产业。根据经验数据显示,2000年~2011年间,除个别年份外,我国国内生产总值(GDP)总量 每增加1个百分点所对应的新增就业基本保持在40万~80万之间,而第三产业每增加1个百分点所对应的新增就业约为60万~100万左右。现阶段我国第三 产业就业人数占全部就业人数的比重不到40%,远低于发达国家平均60%~70%和发展中国家一般50%以上的水平,扩大第三产业就业比重不仅具有较大的 空间,而且是在经济结构调整中保障和改善社会民生的必然选择。“营改增”带来第三产业特别是服务业加快发展的产业结构优化效应,必将对社会就业增长形成结构性的拉动作用。

产出拉动型就业增长效应方面。“营改增”后商品和劳务整体税收负担的减轻,一方面有利于扩大生产者获利空间,促使其加大生产投入;另一方面有利 于增强消费者消费能力,刺激其消费需求增长。在两方面共同作用下,商品和劳务供给必将进一步增加,社会总产出规模得以提升,由此形成新的劳动力需求,创造新的社会就业机会,必将带来产出拉动型的就业增长。

总之,“营改增”对经济运行将产生多方面的积极效应,而且这些效应并不仅仅来自于减税对经济主体行为的激励,更得益于税制结构的深层次改进给社 会生产活动组织方式带来的积极影响,通过推动产业分工专业化和多样化程度的加深,依托市场价格机制配置资源作用的充分发挥,引导经济结构改善和经济总量增长,促进社会生产力整体水平有效提升。

第19篇:营改增

现代服务业的营改增的变化

营改增后只是营业税有了改变,其他税种都和以前一样没有变化,城建、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还是在地税申报,每个企业都是自行申报缴纳,没有进项票就只能按6%的税率计算缴纳,虽然是6%比起以前的5%也高的不多,因为以前是开票额直接乘以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营改增以后是按销售额乘以6%再抵减进项税,销售额=含税收入/(1+6%),但是还可以抵扣你购买其他物品或者固定资产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票的进项税额,综合看只是略高一点,尽量多取得进项税票吧,到有增值发票的供应商处采购物品和设备。

第20篇:营改增

解读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11月16日印发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相关文件: 财税[2011]110号《关于印发的通知》(以下简称“110号文”)、财税[2011]111号《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111号文”,或“[实施通知]”)。这两份文件的出台,既标志着我国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大幕的开启,也是我国增值税制度进一步完善的重要举措。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推动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发展转型的一项重大改革,也是积极财政政策和结构性减税的重要内容。 涉及行业及税率设置

按照这一试点方案,自2012年1月1日起,上海市本次改革试点的行业及其税率如下:

从目前的试点方案来看,除了税率不同之外,对大部分试点的行业企业所采用的增值税征收方法和现行增值税条例规定和相关的处理方法一致,即按照当期应税服务销售额(不含税)和适用的增值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在扣除当期购买的应税产品和服务的进项税额后,净额为应向税务机关申报和缴纳的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地区间的税种协调

由于本次试点的城市仅限于上海,地区间提供货物及劳务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以及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如何协调是一个重要问题。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按照从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中涉及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2)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3)与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

(4)与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

服务贸易进出口

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试点法规规定了服务贸易出口实行零税率或者免税的制度,但法规并没有规定需要符合的条件,而现行的营业税税制的缺陷之一在于对服务贸易出口征税,在某种程度上,服务贸易出口不征收销项税将大大减少相关企业的成本,加大企业的竞争力。对于服务贸易的进口,境外服务提供方在上海提供的服务不再征收营业税,而是改征增值税。 此外,如果境外提供方向中国境内企业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不征收增值税,同样,如果境外企业向境内企业出租有形动产,但该有形动产完全在境外使用,也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

试点方案规定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试点地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应当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给了很多企业选择的机会,即是去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还是选择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并按照3%简易征收办法缴纳增值税。尽管税改后的增值税计算办法和现行的增值税计算方法非常类似,但是毕竟营业税的处理和增值税的规定有着显著的区别,试点企业需要综合考虑各自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决策。

税率及应税服务的多样化

有些试点企业会同时兼营试点和非试点服务而需要分别计算增值税应税服务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服务销售额,如果未分别核算的,由税务局核定增值税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另外,试点也导致了至少存在四种常用的增值税率:6%、11%、13%、17%,试点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也应当分别核算,如果未分别核算应税销售额的,很可能被税务局要求从高适用税率计算缴纳。除此之外,试点企业在上海和上海以外都有机构也能造成此种情况。这就要求企业的会计核算需要更清楚地核算不同税率应税销售额。

一些行动建议

采购时间筹划:试点的企业可以考虑推迟购买固定资产直至2012年1月1日后可以抵扣购买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尽量推迟购买试点服务,以避免缴纳无法抵扣的营业税。

采购对象筹划:对于原来就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尽可能的从试点行业的企业采购服务,相应的进项税额可以进行抵扣,企业将带来额外的竞争优势;分析现有的所有供应商,分析这些供应商在试点后是属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综合分析后做出最有效的规划。

会计核算的改进:对于试点企业,要对企业现有的信息技术和会计系统做出合理的评估和改进,确保在试点开始后能准确地核算会计信息,最大限度的享受试点带来的利益。

营改增后如何好会计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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