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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转正工作总结(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1-01-05 08:38:02 来源:试用期工作总结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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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支行2009年工作总结

2009年,××支行在××中支党委以及××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工作全局,按照中支的总体安排部署,围绕年初制定的工作计划,积极推进党的建设和队伍建设,认真贯彻执行货币政策,维护辖内金融稳定,提高金融服务水平。

一、认真贯彻落实各项金融

方针政策,积极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2009年,在中支党委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学习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各级人民银行年度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各项金融方针政策。按照年初中支党委工作思路,团结带领支行班子和全行职工一道努力工作,切实履行基层央行职责,做好金融服务,维护金融稳定。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着力抓薄弱环节,统筹抓各项工作,通过改善金融服务,加强内部管理,抓职工队伍建设等各项基础工作,把支行各项工作做好,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一是认真贯彻执行积极的货币政策,落实中央宏观调控的决策和部署,积极支持地方经济发展,金融运行健康稳健。至2009年11月末,全县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157093万元,比年初增加31894万元,增长25.47%。全县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69690万元,比年初增加34331万元,增长97.09%,其中:短期贷款余额51809万元,比年初增加34294万元,增长195.80%;主要是云南省公路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向农行××县支行贷款3亿元,期限为1年的短期贷款。二是认真贯彻执行利率政策。及时对利率调整后存贷款利率的反映进行跟踪调查,并开展了对放开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上限、增加农村资金供应情况的调查。三是认真贯彻执行存款准备金政策。进一步完善了存款准备金岗位责任制,密切跟踪监测辖内法人机构流动性状况,对辖区法人金融机构的资金流动性和头寸情况进行及时了解,指导其做好应急预案,及时调整资产负债结构,确保了存款准备金率调整工作顺利实施。并进一步切实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开展了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缴存情况进行检查工作。四是积极推进金融改革发展,维护辖区金融稳定。积极关注辖区金融改革进展情况,加强对农村信用社专项央行票据兑付后监测考核。坚持按季监测,重点监测资本充足水平、贷款占用形态、内部管理、法人治理结构、信息披露、专项央行票据置换资产处置、地方政府扶持政策落实、农村金融服务功能等八个方面的情况。五是继续加强征信管理,保证基础数据安全。加强企业信息基础数据库的管理,加大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力度, 2009年新增核准发放贷款卡21户,并按要求逐户建立档案,分类成册,在贷款卡核准发放及年审过程中均严格按操作规程办理。六是开展了“珍爱信用纪录,享受幸福人生”为主题的宣传活动,以百姓征信知识问答为宣传内容,以普通百姓和金融机构信贷人员为主要宣传对象,不断创新宣传形式,丰富宣传内容、提高宣传效果。七是牵头组织××县公安局、工商局及县辖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共十六家单位开展非法集资宣传活动。保护了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维护全县经济金融秩序与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健康发展。八是认真履行依法行政职责,组织开展了对辖内金融机构账户管理非现场检查工作,对查出的问题按规范的程序实行了处罚。九是加大反假币管理工作,针对今年年初出现的hd、hb假币**,为规范××金融机构假币收缴、鉴定行为,支行假币收缴管理现场检查小组对农行××县支行、××县农村信用联社营业室假币收缴情况、假币印章及实物管理、假币鉴定程序等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开展现场培训,规范了××县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假币收缴业务的操作,完善了假币印章和实物的管理,提高了金融机构网点业务人员假币识别能力。十是强化风险意识,对年初内控安全检查存在的问题进行逐一整改。支行党组对此次检查存在的问题高度重视,于2009年1月21日专题召开了党组扩大会议,共同提高认识,重温相关规定,研究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会议上明确了整改工作党组成员齐抓共管,各自监督分管部门认真进行整改。十一是开展警示教育活动,组织职工学习《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宣化支行冯强挪用公款案件的通报》,认真负责开展案件警示教育活动,剖析案发原因。加大支行内控制度执行力度,进一步规范内部控制管理,保证支行资金安全。十二是有序开展支行临时过渡迁建工作:由于向家坝电站建设的影响,××支行办公综合楼属于电站二期围堰影响范围,支行经过认真的调研后决定对办公场所采取长年过渡迁建方式。为了做好支行办公楼的临时迁建工作,确保支行各项业务工作安全稳定运行,成立人行××县支行过渡迁建工作领导组。领导组对支行的迁建工作进行了具体的精心研究布置,从今年5月8日召开第一次迁建工作会议到7月14日,支行共组织召开了七次迁建工作会议,迁建工作领导小

组对支行各具体迁建工作进行了精心组织,并和相关部门进行了协调联系,确保迁建工作顺利进行。7月20日,支行迁入风池新区环城路1号(人行住宿区)办公。十三是加强扶贫工作力度。开展“普九”巩固提高捐资帮学活动,支行干部职工踊跃捐款,全体职工共捐款3200元,支持××贫困地区孩子上学。十四是加强职工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内部管理干部。进一步制定

完善支行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支行管理,促进支行各项业务工作规范运行,职工遵章守纪意识逐步加强。十五是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以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宗旨观念和改进工作作风为重点,督促领导干部加强党性修养和党性锻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重点解决在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要求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谈心得、写体会、查问题、抓整改。支行对存在的问题制定了整改方案,开展了“回头看”活动,切实运用科学发展观理论解决问题,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惩防体系建设。

二、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认真履行县支行监督机制建设工作

(一)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机制,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支行严格按照上级行的要求,加强了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成立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党组认真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支行党组召开了专题会议,传达学习中支2009年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精神,研究布置2009年支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提出了具体的工作任务和措施。按要求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层层落实责任。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进行分解,支行领导分工变(来源:好范文 http://www.daodoc.com/)动后,及时下发了《关于印发<人民银行××县支行2009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分工表>的通知=,对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工作任务进行了分解落实,加强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监督检查,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分工的具体要求,分管领导加强了对分管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检查的次均在两次以上,并认真做好检查记录。

2.落实工作责任、明确工作任务,对工作进行及时研究部署。为按时完成各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支行建立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台账,并经常进行维护,确保按质、按量、按要求及时完成任务,全年工作无漏报、迟报情况。党组坚持每季度专题研究党风廉政责任制的建设工作。

(二)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作风建设工作

支行进一歩完善落实了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建立和完善了行级干部廉政档案。加大了对领导干部的理想信念和廉政勤政教育力度,继续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纪委“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和人总行“九个不准”、成都分行“四个严禁”、“四个不准”等规定。开展了对领导干部收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干部住房、跑官要官及小车使用的清理工作,按时上报了相关材料。制定了党风廉政建设及党内监督工作意见,提出了对干部监督的具体措施。广大干部职工能严格要求自己,严格执行有关廉洁自律规定,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没有发现不廉洁行为。支行领导班子成员加强了配偶、子女及其身边工作人员的管理,班子成员的配偶、子女及其身边的工作人员无违纪违法情况。坚持“三谈两述”制度,中层干部使用坚持按照组织程序进行。

(三)认真做好反腐败抓源头工作

进一步加强干部职工思想教育,让广大职工深刻认识到反腐倡廉工作,是党中央在深入分析当前改革发展和反腐倡廉工作形势,全面总结这些年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对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一是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层层落实责任,纪检监察部门把责任书落实情况纳入监督检查范围,适时进行检查,确保责任落到实处。二是加强要害岗位人员管理,实行强制休假和岗位轮换制度。促进人员交流,岗位轮换,业务整合,杜绝违规兼岗,堵塞漏洞。三是建立干部廉政档案,加强对干部的监督。四是进一步建全和完善中层干部任用机制,杜绝用人上的歪风。五是加强对财务费用的管理,杜绝铺张浪费。六是继续实行政务行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四)抓好案件防范与查处工作

进一步完善了案件预防的各种措施,落实责任。加强了对职工的管理和教育,坚持用正确的舆论导向引导职工。采取职工大会、党员大会、宣传专栏和个别谈心等形式,广泛开展对党员和职工的思想道德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艰苦奋斗、廉政勤政教育,进一步解决党员和职工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和学风方面存在的问题,树立干部职工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勤奋工作的思想道德情操。开展警示教育,向全行职工通报了人民银行关于宣化支行冯强挪用公款案件的通报,要求各业务部门要从冯强案件中汲取教训,加强对资金汇划、重要空白凭证、印押证、操作员密码口令的管理,认真剖析案发原因,总结教训,引以为戒,严格内控制度操作,加强监督制约,达到案件防范的目的。

(五)开展行风评议活动,抓好行风建设

继续坚持“纠建并举,以建为主”的方针,联系实际制定了行风建设目标措施。结合××县开展“四项制度”落实活动,组织支行开展行风评议活动,支行倡导求真务实,说实话、办实事、求实效。不搞敷衍塞责、做表面文章甚至弄虚作假,行风正,无讲排场、铺张浪费的不正之风。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让职工发挥主人翁精神,推进民主政治建设。

(六)健全监督机制,认真履行监督职责

支行党组重视监督机制的建设,坚决贯彻上级行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健全了监督机制,结合本单位实际,积极组织推动相关工作的落实。制定了纪检监察室工作职责,党组成员按照分工,积极履行职责,定期不定期地对监督机制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监督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对发现的问题下发书面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选拔任用干部,切实把好用人关,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保证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支行监察室工作人员没有违规兼岗和顶岗的情况,为支行加强管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业务部门严格执行内控制度、加强财务预算管理和有效防范风险都起到积极的作用。

三、努力做好基础业务工作,认真履行央行职责

1.加强国库业务管理。对国库资金安全进行全面检查,并及时上报上级行,整改了存在问题,进一步规范了国库业务工作,努力提高对预算收入的收纳、报解、支付工作水平。

2.加强财务资产管理,规范财务收支行为。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在费用开支上,按照合理开支、勤俭节约的原则,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收支行为。认真做好预算,努力节约各项开支,保证了正常业务需要。对全行固定资产进行清查,进一步澄清了家底,落实了责任。

3.扎实搞好科技工作。及时安装、更新、维护好各类业务系统,为支行各项日常工作提供科技支持;定期检测网络通信线路和相关设备,维护通信系统安全;要求各股室加强口令管理,做好日常数据备份和病毒扫描工作。进一步加强了计算机及移动介质安全管理,做好计算机系统日常维护工作,建立健全计算机日常维护登记制度,对计算机设备进行登记造册,严禁局域网非法外联,确保各业务系统正常运行。

4.加强资金清算、支付结算工作,确保结算资金的顺畅流转、支付结算秩序的稳定和资金安全。支行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各金融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进行严格审查,对查出的问题按规给予了处罚,保证各金融机构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合规性和真实性。

5.搞好综合治理,确保安全。一是严格执行值班和安全管理等各项制度。二是对保卫人员进行设备和有关计算机操作技能的培训,使保卫人员对监控设备懂性能、会使用、会维护。三是建立了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消防安全应急预案等系列应急操作制度,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四是对印章、密级文件、机房用电设施、消防设备等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及时纠正消除隐患。全年安全无事故。

6.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使命,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组织干部职工开展一系列积极健康的文体活动,举办知识竞赛。开展和谐支行创建活动。在支行大力倡导和谐风气,大力培育团队精神,增强了干部职工的集体荣誉感。

2009年,支行的各项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还存在许多不足,主要表现在:工作效益和水平还有待提高; 个别职工思想不稳定,工作中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得不够;支行员工的素质不能适应央行工作发展的需要,适合支行实际的有效激励机制还有待完善等。

2010年,我们将在上级行和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进一步改进工作方式,加大工作措施和力度,求真务实,克难奋进,精诚团结,顽强拼搏,力争明年的各项工作有新的突破。主要有:

1.进一步抓好货币政策贯彻落实,推动地方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结合移民工作,密切关注县域经济和加强新农村建设的工作力度,加强调研,引导金融机构强化信贷管理,进一步调整信贷结构,切实落实有保有压信贷政策,支持地方经济和“三农”发展。以“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为重点,加大对弱势群体的扶持力度。同时加强与县委、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沟通,争取他们对金融工作的理解与支持,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2.建立经济金融运行情况分析会议制度的长效机制。进一步抓好调研监测工作,力争有新的突破。注重调查研究工作,及时做好前瞻性分析。2010年,要进一步完善经济监测体系,深入开展调研,密切关注辖内经济运行态势、金融运行状况、企业资金链风险及民间借贷动向,加强与政府经济管理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做好重点课题的研究分析工作,为决策提供参考,为风险提示预警,提高基层央行的执行力。

3.加强金融服务创新活动,国库将充分利用现有的支付系统和国库信息处理系统等资源能够办理国库直接支付业务的优势,开拓思路,创新方式,加强沟通,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支持,争取采取由财政、民政等资金主管部门签发指令,从国库单一账户直接划拨到库区移民、受助农民及商品劳务供应商等自选的银行收款账户的国库直接支付方式。

4.进一步加强素质教育,提升队伍凝聚力。组织开展学比活动,引导全支行干部职工增强责任感,结合岗位要求主动加强业务学习;扎实开展争先创优活动,引导全体员工立足岗位工作作贡献;加强职工思想政治教育,营造良好的和谐央行氛围。努力形成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用制度规范行为的长效机制。不断推进制度创新和完善,建立科学合理的员工绩效评价体系,探索建立员工奋发向上、精干有力的激励机制,进一步调动和发挥全体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

5.进一步深化作风建设,推动文明创建取得新发展。积极开展行风评议活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深化效能督察。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积极推动党建工作。围绕文明创建,开展积极向上的文体活动,加强创建工作的软硬件建设,深化文明股室、文明员工和巾帼标兵创建活动,扎实推进文明创建再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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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很行”

一位对中文半通不通的外国人走在北京街头,他看见一块中国人民银行的牌子,随口念道:“中国人民很行”, 随后他看见一块中国银行的牌子,又念道:“中国很行”,后来他看见一块中国农业银行的牌子,随口念道:“中国农业很行”, 后来他看见了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交通银行的牌子,他自言自语说,“中国人太不谦虚了,总说自己很行,中国农业有美国发达吗?”

推荐第3篇: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

银发〔2008〕137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2005年以来,部分省市的县及县以下地区试点设立了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等四类机构(以下统称四类机构),这对于改进和完善农村金融服务、培育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保证四类机构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更好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存款准备金管理

现阶段,农村资金互助社暂不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村镇银行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存款准备金的管理规定,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交存存款准备金,村镇银行的存款准备金率比照当地农村信用社执行。经批准开办代理国库业务和代理国债业务的村镇银行,除按规定交存存款准备金以外,还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缴存财政存款。村镇银行存款准备金和财政存款的交纳范围由村镇银行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或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下统称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会计部门核定。村镇银行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营业部门在“21129其他商业银行存款”科目下为村镇银行开立存款账户,核算村镇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和超额存款准备金;在“221金融机构划来财政存款”科目下开立账户,核算村镇银行划来的财政存款。

二、存贷款利率管理

经批准吸收存款的机构,其存款利率实行上限管理,最高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基准利率。四类机构的贷款利率实行下限管理,利率下限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四类机构应建立健全利率定价机制,按照贷款定价原则自主确定贷款利率,并且符合司法部门的相关要求。四类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报备政策的要求,按时准确真实地报备有关利率。

三、支付清算管理

具备条件的四类机构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加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符合条件的村镇银行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申请加入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和支票影像交换系统。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和小额贷款公司可自主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户,并委托存款银行代理支付结算业务。村镇银行的支付系统行别代码为“320”,行别类型为“其他商业银行”。村镇银行需要使用人民币票据凭证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出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统一制版、印制。票据凭证由村镇银行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支付结算管理部门组织订货和管理,结算凭证由村镇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格式自行印制和管理。村镇银行办理人民币业务需要使用汇票专用章的,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汇票专用章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06〕[2006]54号)的相关规定,确定汇票专用章式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支付结算管理部门备案。刻制汇票专用章时,应选择经公安机关批准、具有承制公章资格的印章经营单位刻制。本票专用章的格式、内容和刻制按照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的规定办理。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和小额贷款公司办理支付结算业务使用的票据凭证和汇票专用章比照村镇银行管理。

四、会计管理

四类机构的会计科目设置不需要审批。村镇银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会计财务资料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4〕[2004]72号)的要求,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报送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及其使用说明、年度会计决算资料和重大会计改革事项等相关会计财务管理信息资料。

五、金融统计和监管报表

四类机构应按季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调查统计部门报送资产负债表和其他相关统计信息资料,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要按照银行业监管机构的要求及时向当地银行业监管部门报送监管报表,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相关资料。受目前金融统计数据通讯传输条件的限制,中国人民银行相关分支机构现阶段暂以传真方式逐级将四类机构相关数据按季报送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

六、征信管理

具备条件的四类机构可以按规定申请加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根据“先建立制度、先报送数据、后开通查询用户”的原则,四类机构接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定期报送相关数据并合规查询和使用查询结果,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七、现金管理

四类机构应严格遵守现金管理规定,合理使用现金,防止洗钱行为。四类机构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要认真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票据兑付等金融服务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在认真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同时,应当留存该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四类机构应当按照我国反洗钱的有关规定逐笔记录和保存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交易相当于20万元人民币数额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记录。

八、风险监管

四类机构要制定完备的规章制度,积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有效加强内控风险管理,切实做好风险防范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依据各自法定职责和相关制度规定,对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实施审慎监管。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和各地银监局要根据本通知规定和相关政策要求,密切协作配合,依法履行职责,积极鼓励、引导和督促四类机构以面向农村、服务“三农”为目的,扎扎实实依法开展业务经营,在不断完善内控机制和风险控制水平的基础上,立足地方实际,坚持商业可持续发展,努力为“三农”经济提供低成本、便捷、实惠的金融服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级分支机构和各级银监局联合将本通知及本通知所列相关文件转发至相关单位。各地在政策落实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推荐第4篇: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简称央行或人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成部门之一,于1948年12月1日组成。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在国务院的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位于北京,2005年8月10日在上海设立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基本资料:

中国人民银行1948年在华北银行、北海银行、西北农民银行的基础上合并组成的。1983年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国家中央银行职能。含金融风险防范与化解、统计数据、银行卡、金融规章、反假货币工作、公告栏等。

中国人民银行(简称央行或人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于1948年12月1日在石家庄组成。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在国务院的领导下依法独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分别位于北京和上海,2005年8月10日在上海设立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1998年年末,按照国务院的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对其内部管理架构实施了重大改革,设立了9个具有跨行政区域管辖职责的分行,各省除金融服务类工作组织管理职责由省会城市中心支行承担外,其余金融监管、货币政策类以及内部管理类工作组织管理职责全部由所在区域分行承担,央行管理体制改革措施在实施一段时间之后,因管理环节增加而产生的问题不断暴露,遭受了央行内部人士、业内人士以及各地政府部门的普遍诟病。

2001年起,原由分行承担的各项业务管理工作职责在人民银行总行的统一组织下,陆续划归各省会城市中心支行承担,从业务角度评价,1998年起实施的央行管理体制改革没有获得成功。目前,各分行仍然掌握着辖区内重要职务的人事任免权力。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从2009年7月开始的试点城市,扩大到全国20个省市自治区,扩大后城市的进出口量占全国的90%。

内设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设13个职能司(厅):办公厅(党委办公室)、条法司、货币政策司、金融市场司、金融稳定局、调查统计司、会计财务司、支付科技司、科技司、货币金银局、国库局、国际司、内审司、人事司(党委组织部)、研究局、征信管理局、反洗钱局(保卫局)、党委宣传部。

办公厅 组织协调总行机关日常工作,承担有关文件的起草、重要会议的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信息综合、新闻发布、档案、信访、保密等工作。

条法司 起草金融法律法规草案;依法承办金融法律法规的有关解释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开展金融法律咨询服务,组织金融法制教育和宣传。

货币政策司 研究、拟定与实施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和货币政策中介目标;研究提出关于选择和运用各种货币政策工具、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的意见和建议并负责实施;研究、拟定和实施信贷政策,促进国民经济和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负责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银行监管一司 承办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外资银行的监管工作。依法审核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拟定业务管理的规章制度;监测资产负债比例、信贷资产质量、业务活动、财务收支等经营管理情况;审查负责人任职资格。

银行监管二司 承办对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的监管工作。依法审核有关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拟定业务管理的规章制度;监测资产负债比例、信贷资产质量、业务活动、财务收支等经营管理情况;审查负责人任职资格。

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 承办对全国非银行金融机构(证券、保险除外)的监管工作。依法审核有关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拟定业务管理的规章制度;监测资产负债比例、资产质量、财务状况、业务活动等经营管理情况;审查负责人任职资格。

合作金融机构监管司 承办对农村和城市合作金融机构的监管工作。指导合作金融机构坚持“自愿入股、民主管理、主要为入股社员服务”的原则,规范合作金融机构的管理;研究并推动合作金融体制改革;拟定合作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信贷资产质量管理、风险管理、利率管理。结算管理等业务管理制度,对其经营风险进行监控,督促其完善内部监督和制约机制;拟定合作金融机构设置条件,业务经营范围、法人代表任职资格等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统计司 负责经济金融信息的搜集。统计和分析;拟定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经济、金融统计制度,管理和协调金融系统的统计工作;组织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的调查统计数据库建设和信息自动化系统建设;向金融系统和国务院综合部门提供金融信息咨询。

会计财务司 拟定金融业统一的会计和结算制度、办法和细则并组织实施;管理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工作,编制并监督检查中国人民银行财务收支计划,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会计报表。

支付科技司 负责支付清算、联行结算和帐户的管理以及组织现代化支付系统的建设、推广和应用;编制金融科技发展规划,拟定金融科技政策、标准和管理办法。

国际司 承办中国人民银行与国际金融组织、香港特别行政区 及澳门、台湾地区金融组织和各国中央银行的官方联系及 业务往来的有关工作;负责中国人民银行的外事管理工作。

内审司 监督检查中国人民银行各职能司(局)、直属机构和分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公务的情况,特别是执行财务纪律的情况;承办对主要负责人的离任稽核工作,对违法违规人员的处理提出建议。

人事教育司 拟定中国人民银行系统人事、劳动工资的管理制度及办法并组织实施;管理中国人民银行直属院校;组织中国人民银行系统人员考试、测评和智力引进工作,拟定人员培训规划;管理中国人民银行系统机构编制。

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的职责,保证科学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有效实行金融监管,中国人民银行设立研究局、货币金银局、国库局、保卫局、培训中心,作为支持服务体系。上述单位的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的办法管理,编制共260名。

研究局 围绕货币政策决策,对经济增长及其运行进行分析与预测、跟踪研究我国产业政策和工业、农业、财税、外贸等部门经济动态及货币信贷、利率、汇率、金融市场、金融风险等重大政策并向行领导提出政策建议。

货币金银局 拟定有关货币发行和金银管理的办法;承担人民币管理和反假人民币的工作;安排现钞和辅币的生产、保管、储运、更新、销毁;管理现金的投放、回笼及库款安全;管理全国的金银收购配售库存和国家黄金储备;管理金银开发基金;管理全国黄金市场。

国库局 办理国家金库业务,对下级库实行业务管理;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向各金融机构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监督和维护国库资金的安全和完整。

保卫局 负责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的保卫工作;对金融诈骗、盗窃、抢劫案件进行综合分析,制定防范措施;组织金银、现钞、有价证券的武装押运工作。

培训中心 承担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的各类培训和金融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培训工作。

法律责任

中央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和给予指导。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要管理流通中的货币总量,维护支付、清算和结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为了满足对货币的需求,中国人民银行被赋予独家发行货币的权利,负责生产、供应、定期更新纸币、替换硬币、回收旧币和防止伪币。中国人民银行管理着自己的印钞造币厂。

中国人民银行为了其维护支付、清算和结算系统的正常运行,除了履行一般监督作用以外,还为广大银行机构提供资金转帐网络,即全国2000多家同城票据交换所、全国手工联行系统和全国电子联行系统。这些支付系统对银行机构之间的竞争起着中立作用。中国人民银行对于各商业银行提供的支付服务通过业务条款、处理程序、借记和贷记条款以及收费政策施加一定影响。

除了为银行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以外,中国人民银行还作为政府的银行,独家管理国库帐户,负责经理国库。

制定法规

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的金融界密切合作,协调支付交易的组织和技术问题。它主持全国金融标准化委员会,积极制定和推行银行业务、技术标准,在制定管理现行跨行支付系统的规章制度方面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中国人民银行对于各商业银行的电子汇兑系统的影响是有限的,尽管这些系统在许多方面都类似西方国家的跨行资金转帐系统。

监督和稽核

银行法是进行银行监管的法律基础。银行监管的目的在于确保银行体系的活力,通过监视各银行机构的信用和流动性,保护存款人利益。另外,中国人民银行在中国的金融改革中起着特别重要的作用。 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分析定期报告和现场稽核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

跟银行监管密切相关的是对支付系统的监管,中央银行有责任维护国家支付、清算和结算系统的正常运行,中国人民银行一直致力于开发它拥有的支付系统,并跟其他银行机构密切合作,使这些金融机构运行的支付系统更加高效和更加安全可靠。

中国人民银行正在改善其在支付系统中密切监视各银行日间头寸的能力。 支付处理和结算服务

中国人民银行为各银行提供支付处理服务,结算大额和零售支付交易。人民银行运行的2000多家同城清算所对所有的同城跨行支付和大部分行内支付业务进行清算和结算处理。纸凭证异地跨行支付在过去曾通过同城清算所先进行跨行清算和结算。全国电子联行系统处理异地跨行支付和行内大额异地支付交易。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为商业银行各级分支机构提供结算帐户服务。此外,还为一些政府机关、事业团体开设结算帐户,提供支付服务。例如,邮政储汇局也在人民银行开立结算帐户。

中国人民银行不允许帐户出现隔夜透支,因为大多数交易采用批处理方式在日终结算,所以日间透支的概念实际上不适用。但电子联行系统除外,在此系统中,支付指令发出之前,其帐户内必须有足够支付的资金。

除了结算通过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办理的支付交易以外,结算帐户还用来结算其它支付系统产生的净额头寸,如商业银行系统的电子资金汇兑系统。

信贷服务

为了顺利进行结算,各银行可以从人民银行分行拆借资金,只要借款行贷款帐户上具有足够的经授权的贷款额度即可。商业银行在向人民银行申请贷款之前,必须首先向下列机构借款:

系统内上一级机构

系统内在当地另一分支机构 当地其他银行机构 收费政策

目前建设支付清算系统时购买计算机和通讯设备、应用软件开发所用的投资来源于财政预算和内部资金筹措。支付系统运行费用作为人民银行日常开支,尚未通过服务收费收回。参加同城清算的银行机构按比例分摊一部分运行费用。处于政策考虑,人民银行作出上述规定。随着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CNAPS)的实施和投入运行,收费政策将会重新制定。

一些城市集资共建的清算系统,已按照成本回收原则实行新的收费政策。 货币政策和支付系统

在中国,货币政策的实施跟西方工业发达国家相比,既具有一些相同的特征,但又有许多不同。主要的区别在于:中国经济正处于从中央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度时期。中国政府依然具有足够的权威直接控制经济发展,以保证改革平稳有序。

中国的金融市场正在迅速发展,但是跟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市场还处在初级发展阶段。由于缺乏大业务量、流动性强的金融市场,所以实际很难完全依赖公开市场操作来间接影响货币总量。

由于这些不同,货币政策工具在许多方面跟西方发达国家不尽相同。 主要货币政策工具

信贷规模分配: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其对国有商业银行的领导权力决定按地域和工业部门分配信贷规模。

发行货币:中国人民银行独家发行货币的权利使它能够影响商业银行的金融资源和业务活动。

法定储备金比例:中国人民银行有权改动法定储备金比例。自1988年以来,这个比例一直为13%。

制定利率: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制定银行存款和贷款的官方利率。

公开市场操作:目前,发行国债的数量还不够大,而且市场的流动性还没有大到使依靠公开市场操作非常有效。但是,可以期望,公开市场运行在不久将来将起很重要的作用。

再贴现: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 市场操作和支付系统

尽管公开市场操作还没有成为一种有效的手段来实施央行的货币政策,但是,正象第一部分中介绍的那样,中国的金融市场正在迅速发展,中国人民银行正在从事公开市场操作以实施其货币政策。

自1996年起引入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结合中央银行再贷款、再贴现、特种存款以及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等手段,中国人民银行间接影响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利率,从而影响金融机构的流动性。目前,同业拆借有7种,其成熟期分别为1天,7天,20天,30天,60天,90天和120天。自1994年起开办外汇公开市场操作,中央银行在此市场上买卖美元、日元和港币。自1996年起,进行公开市场操作,中央银行目前只在星期二介入市场,通过其与商业银行之间的回购协议进行国债的公开市场操作。资金清算通过人民银行电子联行系统进行,实行T+1结算制度,即在星期三增减各银行在中央银行的备付金帐户。

推荐第5篇: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北京总部大楼

中国人民银行1948年12月1日在华北银行、北海银行、西北农民银行的基础上合并组成的。1983年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国家中央银行职能。含金融风险防范与化解、统计数据、银行卡、金融规章、反假货币工作、公告栏等。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成部门之一。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在国务院的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公司名称:中国人民银行(简称央行或人行)

1948年12月

1成立时间: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外文名称: 日 北京、2005年8月10日成立上海副总经营范围: 人民币

总部地点:

部 公司性质: 国有企业

目录

基本资料

法律地位

成立背景

历史变革

机构设置

内设机构

直属机构

分支机构 上海总部

建设目标

主要职能

组织架构 主要职责

概况

法律责任

制定法规

监督和稽核

支付处理和结算服务

信贷服务

收费政策

货币政策和支付系统

主要货币政策工具

市场操作和支付系统

历任行长

重要事记

法律法规

国家法律引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引

其他规范性文件引 展开

基本资料

法律地位

成立背景

历史变革

机构设置

内设机构

直属机构

分支机构 上海总部

建设目标

主要职能

组织架构 主要职责

概况

法律责任

制定法规

监督和稽核

支付处理和结算服务

信贷服务

收费政策

货币政策和支付系统

主要货币政策工具

市场操作和支付系统 历任行长

重要事记

法律法规

国家法律引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引

其他规范性文件引 展开

编辑本段基本资料

1998年年末,按照国务院的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对其内部管理架构实施了重大改革,设立了9个具有跨行政区域管辖职责的分行,各省除金融服务类工作组织管理职责由省会城市中心支行承担外,其余金融监管、货币政策类以及内部管理类工作组织管理职责全部由所在区域分行承担,央行管理体制改革措施在实施一段时间之后,因管理环节增加而产生的问题不

断暴露,遭受了央行内部人士、业内人士以及各地政

中国人民银行标志 府部门的普遍诟病。

2001年起,原由分行承担的各项业务管理工作职责在人民银行总行的统一组织下,陆续划归各省会城市中心支行承担,从业务角度评价,1998年起实施的央行管理体制改革没有获得成功。目前,各分行仍然掌握着辖区内重要职务的人事任免权力。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从2009年7月开始的试点城市,扩大到全国

中国人民银行

20个省市自治区,扩大后城市的进出口量占全国的90%。 编辑本段法律地位

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通常要通过中央银行

与国家权力机关的关系、中央银行与政府及其部门的关系、中央银行与普通银行的关系三个方面加以体现。《中国人民银行法》对我国中央银行的性质及法律地位作了明确规定: 1.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2.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货币政策情况和金融监管情况的工作报告。

3.中国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的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就其他有关货币政策事项作出决定后,即予执行,并报

国务院备案。

4.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的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5.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行长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

6.中国人民银行实行独立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但应当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并接受国务院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门依法分别进行的审计和监督。 编辑本段成立背景

中国人民银行的历史,可以追

溯到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1931年11月7日,在江西瑞金召开的“全国苏维埃第一次代表大会”上,通过决议成立“中共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简称苏维埃国家银行),并发行货币。

从土地革命到抗日战争时期一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诞生前夕,人民政权被分割成彼此不能连接的区域。各根据地建立了相对独立、分散管理的根据地银行,并各自发行在本根据地内流通的货币。

1948年12月1日,以华北银行为基础,合并北海银行、西北农民银行,在河北省石家庄市组建了中国人民银行,并发行人民币,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中央银行和法定本位货币。

1948年1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在华北银行、北海银行、西北农民银行的基础上合并组成。华北人民政府当天发出布告,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人民币在华北、华东、西北三区的统一流通。总行位于石家庄。1949年2月总行迁往北京。在中国大陆计划经济时代,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唯一的银行,同时履行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的职能。 1983年9月,中国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国家中央银行职能。 1984年国家将商业银行的职能剥离出去

中国人民银行

成立中国四大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后,中国人民银行成为专职的中央银行。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

1998年11月15日,党中央、国务院作出决定,对中国人民银行管理体制实行改革,撤销省级分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九家分行。人民银行设立的九个跨省区市分行分别是:天津分行(管辖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沈阳分行(管辖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分行(管辖上海、浙江、福建);南京分行(管辖江苏、安徽);济南分行(管辖山东、河南);武汉分行(管辖江西、湖北、湖南);广州分行(管辖广东、广西、海南);成都分行(管辖四川、贵州、云南、西藏);西安分行(管辖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撤销北京分行和重庆分行,分别由总行营业管理部和总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履行所在地中央银行职责;非分行所在地省会城市由原省、市两级人民银行合并重组为人民银行某某(城市名)中心支行,如,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非省会城市所在地级城市人民银行统一更名为人民银行某某市(州、地区)中心支行,

中国人民银行公章

如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与此同时,在各省会设立以城市定名的监管办事处,如,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太原监管办事处,各监管办事处直接隶属所在区域分行领导,主要承担对所在省区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之职责。2003年,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规定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被分离出来,并和中央金融工委的相关职能进行整合,成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人民银行各地监管办事处同时撤销。

中国人民银行不是商业银行,是商业银行的银行,负责监管国内的各家商业银行,是调节国家经济的杠杆。 编辑本段历史变革 中国人民银行成立

至今,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体制、职能、地位、作用等方面,都发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变革。

中国人民银行的创建与国家银行体系的建立(1948--1952年)

1948年1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宣布成立。所有公私款项收付及一切交易,均以人民币为本位货币。

1949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由石家庄市迁入北平。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把中国人民银行纳入政务院的直属单位系列,接受财政经济委员会指导,与财政部保持密切联系,赋予其国家银行职能,承担发行国家货币、经理国家金库、管理国家金融、稳定金融市场、支持经济恢复和国家重建的任务。 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的国家银行

在统一的计划体制中,自上而下的人民银行体制,成为国家吸收、动员、集中和分配信贷资金的基本手段。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加快,私营金融业纳入了公私合营银行轨道,形成了集中统一的金融体制,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家金融管理和货币发行的机构,既是管理金融的国家机关又是全面经营银行业务的国家银行。

从国家银行过渡到中央银行体制(1979--1992年)

1979年1月,为了加强对农村经济的扶植,恢复了中国农业银行。同年3月,适应对外开放和国际金融业务发展的新形势,改革了中国银行的体制,中国银行成为国家指定的外汇专业银行;同时设立了国家外汇管理局。以后,又恢复了国内保险业务,重新建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各地还相继组建了信托投资公司和城市信用合作社,出现了金融机构多元化和金融业务多样化的局面。

逐步强化和完善现代中央银行制度(1993年至今) 1993年,按照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国人民银行进一步强化金融调控、金融监管和金融服务职责,划转政策性业务和商业银行业务。

1995年3月1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首次以国家立法形式确立了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的地位,标志着中央银行体制走向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是中央银行制度建设的重要里程碑。

1998年,按照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的部署,改革人民银行管理体制,撤销省级分行,设立跨省区分行,同时,成立人民银行系统党委,对党的关系实行垂直领导,干部垂直管理。 2003年,按照党的十六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意见》和十届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同年9月,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正式批准人民银行的“三定”调整意见。12月27日,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案)》。[1] 编辑本段机构设置 内设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设

13个职能司(厅):办公厅(党委办公室)、条法司、货币政策司、金融市场司、金融稳定局、调查统计司、会计财务司、支付科技司、科技司、货币金银局、国库局、国际司、内审

司、人事司(党委组织部)、研究局、征信管理局、反洗钱局(保卫局)、党委宣传部。[2] 办公厅

组织协调总行机关日常工作,承担有关文件的起草、重要会议的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信息综合、新闻发布、档案、信访、保密等工作。 条法司

起草金融法律法规草案;依法承办金融法律法规的有关解释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开展金融法律咨询服务,组织金融法制教育和宣传。 货币政策司

研究、拟定与实施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和货币政策中介目标;研究提出关于选择和运用各种货币政策工具、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的意见和建议并负责实施;研究、拟定和实施信贷政策,促进国民经济和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负责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银行监管一司

承办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外资银行的监管工作。依法审核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拟定业务管理的规章制度;监测资产负债比例、信贷资产质量、业务活动、财务收支等经营管理情况;审查负责人任职资格。 银行监管二司

承办对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的监管工作。依法审核有关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拟定业务管理的规章制度;监测资产负债比例、信贷资产质量、业务活动、财务收支等经营管理情况;审查负责人任职资格。 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

承办对全国非银行金融机构(证券、保险除外)的监管工作。监测资产负债比例、资产质量、财务状况、业务活动等经营管理情况;审查负责人任职资格。 合作金融机构监管司

承办对农村和城市合作金融机构的监管工作。指导合作金融机构坚持“自愿入股、民主管理、主要为入股社员服务”的原则,规范合作金融机构的管理;研究并推动合作金融体制改革;拟定合作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信贷资产质量管理、风险管理、利率管理。结算管理等业务管理制度,对其经营风险进行监控,督促其完善内部监督和制约机制;拟定合作金融机构设置条件,业务经营范围、法人代表任职资格等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统计司

负责经济金融信息的搜集。统计和分析;拟定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经济、金融统计制度,管理和协调金融系统的统计工作;组织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的调查统计数据库建设和信息自动化系统建设;向金融系统和国务院综合部门提供金融信息咨询。 会计财务司

拟定金融业统一的会计和结算制度、办法和细则并组织实施;管理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工作,编制并监督检查中国人民银行财务收支计划,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会计报表。 支付科技司

负责支付清算、联行结算和帐户的管理以及组织现代化支付系统的建设、推广和应用;编制金融科技发展规划,拟定金融科技政策、标准和管理办法。 国际司

承办中国人民银行与国际金融组织、香港特别行政区 及澳门、台湾地区金融组织和各国中央银行的官方联系及 业务往来的有关工作;负责中国人民银行的外事管理工作。 内审司

监督检查中国人民银行各职能司(局)、直属机构和分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公务的

情况,特别是执行财务纪律的情况;承办对主要负责人的离任稽核工作,对违法违规人员的处理提出建议。 人事教育司

拟定中国人民银行系统人事、劳动工资的管理制度及办法并组织实施;管理中国人民银行直属院校;组织中国人民银行系统人员考试、测评和智力引进工作,拟定人员培训规划;管理中国人民银行系统机构编制。

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的职责,保证科学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有效实行金融监管,中国人民银行设立研究局、货币金银局、国库局、保卫局、培训中心,作为支持服务体系。上述单位的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的办法管理,编制共260名。 研究局

围绕货币政策决策,对经济增长及其运行进行分析与预测、跟踪研究我国产业政策和工业、农业、财税、外贸等部门经济动态及货币信贷、利率、汇率、金融市场、金融风险等重大政策并向行领导提出政策建议。 货币金银局

拟定有关货币发行和金银管理的办法;承担人民币管理和反假人民币的工作;安排现钞和辅币的生产、保管、储运、更新、销毁;管理现金的投放、回笼及库款安全;管理全国的金银收购配售库存和国家黄金储备;管理金银开发基金;管理全国黄金市场。 国库局

办理国家金库业务,对下级库实行业务管理;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向各金融机构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监督和维护国库资金的安全和完整。 保卫局

负责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的保卫工作;对金融诈骗、盗窃、抢劫案件进行综合分析,制定防范措施;组织金银、现钞、有价证券的武装押运工作。 培训中心

承担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的各类培训和金融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培训工作。 直属机构

1、中国人民银行机关服务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机关服务中心(机关事务管理局)是总行直属事业单位,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其主要职责是:坚持为总行机关服务的宗旨,承担总行机关财务、资产、基建、行政、政府采购、服务监督等管理工作;制定总行机关后勤工作规划和管理制度;负责总行机关及总行直属单位的房改政策、计划生育、交通安全、人防与防汛、安全保卫与社会治安统合治理等社会事务工作,负责总行机关和指导人民银行系统节能工作;代表总行机关行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权利;为总行机关办公和职工生活提供后勤保障服务。[3]

2、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

集中采购中心成立于2005年6月8日,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机构编制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04]177号)和中国人民银行“三定”办《关于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三定”方案的批复》(银“三定”办[2005]7号)精神,集中采购中心为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直属的、全额拨款的、独立事业法人单位(正局级),主要职责是承担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的政府集中采购工作

3、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要依据相关法律,根据国家反洗钱工作的需要,不断提高对大额与可疑资金流动的监测分析水平。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大额与可疑资金交易信息报告标准。

(二)、负责收集、整理并保存大额与可疑资金交易信息报告。

(三)、负责研究、分析和甄别大额与可疑资金交易报告,配合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调查。

(四)、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移送、提供涉嫌洗钱犯罪的可疑报告及其分析结论。

(五)、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交大额支付信息。

(六)、研究分析洗钱犯罪的方式、手段及发展趋势,为制定反洗钱政策提供依据。

(七)、负责研究大额与可疑资金交易信息管理项目的业务需求,参与项目的开发,负责系统的运行和维护。

(八)、根据授权,承担与国外金融情报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工作,配合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进行反洗钱领域的对外交往事宜。

(九)、承办人民银行授权或交办的其他事项

4、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是中国人民银行直属的事业法人单位,主要职责是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的规章,负责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动产融资登记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负责组织推进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业务归口征信管理局指导。

5、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于1994年4月18日成立,是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直属事业单位。作为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货币市场、债券市场以及汇率和利率衍生品市场的具体组织者和运行者,

6、中国金融出版社

中国金融出版社成立于1956年5月,直属中国人民银行管理,是以出版金融类图书、期刊、音像电子制品为主的专业出版社。50多年来,我社坚持正确的出版方向和舆论导向,坚持“扎根金融沃土、突出金融品牌、出版精品书刊”的办社理念,坚持走金融专业特色的强社之路,出版了一大批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的金融类图书、期刊和音像电子制品,为服务中国金融改革发展、普及全民金融知识、促进国际经济金融交流、弘扬先进金融文化作出了积极贡献

7、金融时报社

8、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是中国人民银行直属的、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法人单位,是为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和全社会提供支付清算及相关服务的全国性金融服务组织。

9、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

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是中国人民银行直属的法定从事人民币印制业务的大型全民所有制企业,主营业务是人民币印制以及人民币专用技术、设备的研发与制造,同时不断拓展银行卡研制与生产、印钞造币专用机械和银行机具制造、高纯度金银精炼、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价证券、银行专用票据、高级防伪证书等相关业务领域

10、中国金币总公司

中国金币总公司成立于1987年,是中国人民银行直属的我国惟一经营贵金属纪念币的行业性公司,履行贵金属货币的发售职能,是中央银行货币发行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业务延伸,是中央银行货币发行的重要支撑体系之一。

11、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

12、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

13、中国人民银行党校

人民银行党校是人民银行轮训培训党员领导干部的主渠道和主阵地,是党性锻炼的熔炉,隶属于中央党校国家机关分校。人民银行党校主要负责轮训培训总行、上海总部和直属企事业单位司局级、分行(含营管部)副厅局级、省会(含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副行级干部及其

后备干部,地市中心支行行长、总行机关和直属企事业单位、人民银行营管部正处级党员干部。履行对分行党校业务指导职责。承担总行机关处级干部任职培训班和其它短期班

14、中国金融培训中心

中国金融培训中心是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直属正司局级事业单位,对内又名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培训学院。根据人民银行干部培训总体规划,承担以下工作:

承担人民银行系统内培训;

开展金融培训的国际学术交流活动; 开展远程教育培训工作; 组织开展金融英语证书考试;

为金融系统和社会提供培训和咨询服务。

15、中国人民银行郑州培训学院

16、中国钱币博物馆[2] 中国钱币博物馆是直属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国家级专题博物馆,主要从事钱币的收藏、研究和展示,肩负有指导和推动钱币收藏、研究及宣传钱币文化的任务,下设办公室、陈列宣教部、征集保管部、研究信息部、《中国钱币》编辑部、安全保卫部和开发服务部,代管中国钱币学会秘书处。 分支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营业管理部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 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 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 中国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

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 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 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 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 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 中国人民银行衢州市中心支行 中国人民银行衡阳中心支行 编辑本段上海总部 建设目标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于2005年8月10日正式成立。

上海总部的建设目标可以概括为两个平台、一个窗口、一个中心,即:尽快把上海总部建设成为总行公开市场操作的平台、金融市场运行监测的平台、对外交往的重要窗口和一部分金融服务与研究和开发业务的中心。 主要职能

上海总部作为总行的有机组成部分,在总行的领导和授权下开展工作,主要承担部分中央银行业务的具体操作职责,同时履行一定的管理职能。 上海总部承担的主要职责有以下几项:根据总行提出的操作目标,组织实施中央银行公开市场操作;承办在沪商业银行及票据专营机构再贴现业务;管理银行间市场,跟踪金融市场发展,研究并引导金融产品的创新;负责对区域性金融稳定和涉外金融安全的评估;负责有关金融市场数据的采集、汇总和分析;围绕货币政策操作、金融市场发展、金融中心建设等开展专题研究;负责有关区域金融交流与合作工作,承办有关国际金融业务;承担国家部分外汇储备的经营和黄金储备经营管理工作;承担上海地区人民银行有关业务的工作等。 上海总部承担的管理职能包括对现有上海分行辖区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管理,即继续履行大区行的职能,辖区包括浙江、福建的共二十个中心支行;此外还承担人民银行部分驻沪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和协调,直接管理的单位包括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中国人民银行数据处理中心、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等,协调管理的单位是中国银联和上海黄金交易所。 组织架构

央行上海总部领导包括:总部党委书记、主任苏宁,总部党委副书记、副主任马德伦,总部党委副书记、副主任张新,总部党委委员、副主任凌涛,总部党委委员郑杨。

上海总部内设11个部,包括:公开市场操作部、金融市场管理部、金融稳定部、调查统计研究部、国际部、金融服务一部、金融服务二部、外汇管理部8个业务部门,以及综合管理部、人力资源部和纪检监察办公室3个支持服务部门。 编辑本段主要职责 概况

根据2003年12月27

中国人民银行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为:

(一)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完善有关金融机构运行规则;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三)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

(四)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

(五)确定人民币汇率政策;维护合理的人民币汇率水平;实施外汇管理;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

(六)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七)经理国库。

(八)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支付结算规则,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九)制定和组织实施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负责数据汇总和宏观经济分析与预测。

(十)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承担反洗钱的资金监测职责。

(十一)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十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国际金融活动。

(十三)按照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法律责任

中央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和给予指导。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要管理流通中的货币总量,维护支付、清算和结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为了满足对货币的需求,中国人民银行被赋予独家发行货币的权利,负责生产、供应、定期更新纸币、替换硬币、回收旧币和防止伪币。中国人民银行管理着自己的印钞造币厂。 中国人民银行为了其维护支付、清算和结算系统的正常运行,除了履行一般监督作用以外,还为广大银行机构提供资金转帐网络,即全国2000多家同城票据交换所、全国手工联行系统和全国电子联行系统。这些支付系统对银行机构之间的竞争起着中立作用。中国人民银行对于各商业银行提供的支付服务通过业务条款、处理程序、借记和贷记条款以及收费政策施加一定影响。

除了为银行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以外,中国人民银行还作为政府的银行,独家管理国库帐户,负责经理国库。 制定法规

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的金融界密切合作,协调支付交易的组织和技术问题。它主持全国金融标准化委员会,积极制定和推行银行业务、技术标准,在制定管理现行跨行支付系统的规章

制度方面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中国人民银行对于各商业银行的电子汇兑系统的影响是有限的,尽管这些系统在许多方面都类似西方国家的跨行资金转帐系统。 监督和稽核

银行法是进行银行监管的法律基础。银行监管的目的在于确保银行体系的活力,通过监视各银行机构的信用和流动性,保护存款人利益。另外,中国人民银行在中国的金融改革中起着特别重要的作用。

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分析定期报告和现场稽核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 跟银行监管密切相关的是对支付系统的监管,中央银行有责任维护国家支付、清算和结算系统的正常运行,中国人民银行一直致力于开发它拥有的支付系统,并跟其他银行机构密切合作,使这些金融机构运行的支付系统更加高效和更加安全可靠。

中国人民银行正在改善其在支付系统中密切监视各银行日间头寸的能力。 支付处理和结算服务

中国人民银行为各银行提供

人民币

支付处理服务,结算大额和零售支付交易。人民银行运行的2000多家同城清算所对所有的同城跨行支付和大部分行内支付业务进行清算和结算处理。纸凭证异地跨行支付在过去曾通过同城清算所先进行跨行清算和结算。全国电子联行系统处理异地跨行支付和行内大额异地支付交易。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为商业银行各级分支机构提供结算帐户服务。此外,还为一些政府机关、事业团体开设结算帐户,提供支付服务。例如,邮政储汇局也在人民银行开立结算帐户。

中国人民银行不允许帐户出现隔夜透支,因为大多数交易采用批处理方式在日终结算,所以日间透支的概念实际上不适用。但电子联行系统除外,在此系统中,支付指令发出之前,其帐户内必须有足够支付的资金。

除了结算通过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办理的支付交易以外,结算帐户还用来结算其它支付系统产生的净额头寸,如商业银行系统的电子资金汇兑系统。 信贷服务

为了顺利进行结算,各银行可以从人民银行分行拆借资金,只要借款行贷款帐户上具有足够的经授权的贷款额度即可。商业银行在向人民银行申请贷款之前,必须首先向下列机构借款: 系统内上一级机构

系统内在当地另一分支机构

当地其他银行机构 收费政策

目前建设支付清算系统时购买计算机和通讯设备、应用软件开发所用的投资来源于财政预算

和内部资金筹措。支付系统运行费用作为人民银行日常开支,尚未通过服务收费收回。参加同城清算的银行机构按比例分摊一部分运行费用。处于政策考虑,人民银行作出上述规定。随着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CNAPS)的实施和投入运行(见5.1部分),收费政策将会重新制定。

一些城市集资共建的清算系统,已按照成本回收原则实行新的收费政策。 货币政策和支付系统

在中国,货币政策的实施

人民币

跟西方工业发达国家相比,既具有一些相同的特征,但又有许多不同。主要的区别在于: 中国经济正处于从中央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度时期。中国政府依然具有足够的权威直接控制经济发展,以保证改革平稳有序。

中国的金融市场正在迅速发展,但是跟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市场还处在初级发展阶段。由于缺乏大业务量、流动性强的金融市场,所以实际很难完全依赖公开市场操作来间接影响货币总量。

由于这些不同,货币政策工具在许多方面跟西方发达国家不尽相同。 主要货币政策工具 信贷规模分配: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其对国有商业银行的领导权力决定按地域和工业部门分配信贷规模。

发行货币:中国人民银行独家发行货币的权利使它能够影响商业银行的金融资源和业务活动。

法定储备金比例:中国人民银行有权改动法定储备金比例。自1988年以来,这个比例一直为13%。

制定利率: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制定银行存款和贷款的官方利率。

公开市场操作:目前,发行国债的数量还不够大,而且市场的流动性还没有大到使依靠公开市场操作非常有效。但是,可以期望,公开市场运行在不久将来将起很重要的作用。 再贴现: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 市场操作和支付系统

尽管公开市场操作还没有成为一种有效的手段来实施央行的货币政

中国人民银行现行支付系统

策,但是,正象第一部分中介绍的那样,中国的金融市场正在迅速发展,中国人民银行正在从事公开市场操作以实施其货币政策。

自1996年起引入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结合中央银行再贷款、再贴现、特种存款以及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等手段,中国人民银行间接影响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利率,从而影响金融机构的流动性。目前,同业拆借有7种,其成熟期分别为1天,7天,20天,30天,60天,90天和120天。自1994年起开办外汇公开市场操作,中央银行在此市场上买卖美元、日元和港币。自1996年起,进行公开市场操作,中央银行目前只在星期二介入市场,通过其与商业银行之间的回购协议进行国债的公开市场操作。资金清算通过人民银行电子联行系统进行,实行T+1结算制度,即在星期三增减各银行在中央银行的备付金帐户。 编辑本段历任行长

1.南汉宸(1949年10月-1954年10月)

2、曹菊如(1954年11月-1964年10月)

3.胡立教(1964年10月-1973年5月)

4.陈希愈(1973年5月-1978年1月)

5.李葆华(1978年5月-1982年5月)

6.吕培俭(1982年5月-1985年3月)

7.陈慕华(1985年3月-1988年4月)

8.李贵鲜(1988年4月-1993年7月)

9.朱镕基(1993年7月-1995年6月)

10.戴相龙(1995年6月-2002年12月)

11.周小川(2002年12月-现任)[4-5] 编辑本段重要事记

1.1948年12月1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宣布成立。

2.1969年7月,人民银行总行与财政部合署办公。

3.1978年1月,人民银行与财政部正式分开办公,人民银行总行的内设机构恢复到14个司局。1978年末,人民银行的统一体制全面恢复。

4、1983年9月17日,国务院发布《关

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由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并具体规定了人民银行的10项职责。

5.1984年1月1日,成立中国工商银行,经营原由人民银行承担的储蓄和工商信贷等商业银行业务,基本上实现了“政企分开”,初步确定了中央银行制度的基本框架。

6.1992年10月,国务院决定成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证券市场业务从人民银行分离出来。

7.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确定人民银行独立执行货币政策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改革措施消除了人民银行追逐利润的动机,集中了总行的调控权,保证了货币政策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实施。

8.1994年1月1日起,对外汇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

9.1994年以后,我国逐渐形成了以货币政策最终目标、中介目标、货币政策工具构成的货币政策框架体系。

10.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银行法》,从法律上确定了人民银行的地位和基本职权,标志着中央银行制度进入了法制化轨道。 11.1998年以来,人民银行取消对商业银行贷款规模的限制,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恢复和扩大公开市场业务,积极创新货币政策调控工具,金融宏观调控机制实现了向间接调控为主转变。

12.1998年10月,人民银行对管理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撤销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在全国设立了9个跨行政区划的分行。这一改革,突出了中央银行组织体系的垂直领导,强化了中央银行实施货币政策的独立性。

13.1998年11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成立,人民银行将保险公司的监管权正式移交给保监会。

14.2003年4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人民银行把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独立出来,并最终形成了“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框架。 15.2005年7月21日,

中国人民银行

实施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揽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16.2005年8月,人民银行决定成立上海总部。

17.2011年10月,人民银行决定发行70亿3月期央票,并重启3年期央票,发行额度200亿,随着市场资金的紧张情况有所缓解,货币政策将继续保持稳健。

18.中国人民银行(PBOC)公开市场一级交易商2013年1月28日可继续同时上报正/逆回购需求,其中逆回购只有7天品种,正回购期限为28天和91天。中国央行公开市场开年来已连续四周净回笼,其中上周规模续降至490亿元人民币。中国人民银行自2013年1月18日起启用公开市场短期流动性调节工具,原则上在公开市场常规操作的间歇期使用,期限以7

天期以内短期回购为主,遇节假日可适当延长。2012年以来,央行公开市场一直未发行央票,仅使用正/逆回购来调节市场流动性。去年第二季度末至今,则只滚动进行了逆回购操作,而未有正回购。公开市场一级交易商一般于周一和周三会上报本周的公开市场需求,具体包括正/逆回购和央票。如果某些操作未出现在需求名单中,就基本不太可能进行该项操作。[6]

推荐第6篇: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工作总结

XX年以来,在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和××县委,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我支行以xx大,xx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上级行的统一部署,结合地方党委,政府的工作要求,围绕改革,创新,发展的主题和年初的工作思路,全支行上下团结一致,开拓进取,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继续抓好金融监管,扎实推进金融改革,努力强化内部管理,取得了较好的工作成效,有效促进了辖内金融业的平稳,健康发展.回顾我支行XX年以来的工作,主要工作总结如下:

一,认真执行稳健货币政策,积极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一)发挥窗口指导作用.及时引导辖内金融机构围绕地方的经济发展战略,认真贯彻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调整和优化信贷结构,积极增加信贷有效投入.制订《XX年××县信贷投向指引》,分别从支持类,审慎类,禁止类等三方面十八项对信贷投向进行归类,引导各金融机构加大对我县重点产业及中小企业的信贷扶持力度.及时做好提高存款准备金率,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防范关联企业贷款风险,规范异地贷款等各个阶段货币政策的传导.

(二)推进信用建设.继续运用评定信用企业,信用村镇和信用户以及不良贷款月度通报,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查询等各种途径和手段,培育社会信用意识,合力推进××信用环境建设.今年,全县共评选表彰信用村10个,信用渔老大和信用养殖户各50个,并实行贷款绿卡和利率下浮10的优惠,有力促进了信用氛围的营造.

(三)有效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及时做好季节性支农再贷款的审批,发放,引导农村信用社加大对"三农"的支持力度.今年以来,我支行对农村信用社共发放支农再贷款3笔,金额900万元,目前余额500万元.经常性地开展再贷款使用情况的督促检查,确保再贷款资金效用的发挥,推动农户联保贷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发放.截止11月末,全县共发放农户联保贷款73组294户,余额245万元,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841户,余额976万元,户数,余额分别比年初增长92和86,有力支持了渔农村经济发展.

二,推进金融改革,改进金融监管.

(一)稳步推进利率改革.经常性地关注辖内农村信用社利率改革的效果,按月编报,分析监测报表,及时批准农村信用社浮动利率定期存款起存点金额从5万元下调为2万元.引导农村信用社加大对利率改革的宣传,结合客户信用状况,信贷市场资金供需状况合理确定农户贷款利率水平,防止"一刀切",专题开展利率改革影响的调查.

(二)配合农村信用社改革.按照上级关于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统一部署,以XX年末农村信用社非现场监管数据为基础,及时审核上报农村信用社实际资不抵债数额,做好提供资金支持的准备.

(三)引导贷款营销机制形成.督促各金融机构以建立"三包一挂钩"机制为切入点,树立贷款营销意识.促进金融机构从过去强调考核信贷人员所发放贷款的质量转到既注重考核信贷资产质量,又注重考核信贷规模,并打破信贷人员发放和管理贷款的地域,行业界限,引入相互竞争的机制,更广泛地满足中小企业的小额贷款需求.

(四)鼓励金融创新.积极鼓励金融机构根据金融市场发展的需要,不断创新新品种,新业务.各金融机构相继推出了出租车营运证质押贷款,手机消费信贷,个人额度消费贷款等业务新品种,丰富了海岛金融市场.

(五)督促"抓降"工作取得成效.引导辖内金融机构落实贷款责任,维护金融债权,争取核销政策.及时掌握,通报,督促辖内各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清收工作,积极为贷款银行全面把握客户的贷款状况提供有效信息.今年以来,辖内"抓降"工作继续取得较好成效.截止11月末,全县金融机构不良贷款余额6395万元,比年初减少1237万元;不良贷款比例13.3,在去年下降9.7个百分点的基础上,今年又比年初下降了8.3个百分点.

(六)继续落实金融监管任务.一是注重日常性监管.及时做好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下发了两家银行机构的年度监管意见书,对国有商业银行主要负责人,农村信用联社主要负责人的年度工作情况形成总体评价.做好建行储蓄所的迁址审查,建行自助银行的审批,初审上报了北沙,半屏两家农村信用社分社的机构撤并,及时对1位农村信用社主要负责人,1位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主要负责人和建设银行县支行1位负责人的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查.二是突出抓好法人金融机构的监管.2月份,在市中支的统一组织下,专题对4家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情况开展交叉检查;9月份,对2家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2次检查中发现的九方面25个问题,我们及时提出加强贷后检查,落实对账制度等11条建议.并全面梳理近年来监管中发现的疑难问题,以书面形式向上级请示,加强和改进监管工作.

三,落实内控,改进金融服务.

(一)完善内控制度的落实.我支行针对会计,国库业务工作对岗位分工提出的新要求,结合本支行人员特少的状况,打破股室界限,确定监管股的1位同志到营业室国库岗位兼岗,其他股室的4位同志分别作为营业室的定向代班人,第二代班人,基本满足了内控制度对岗位分工的要求,并重新制订了会计国库岗位责任制和详细的国库业务核算工作流程,使内控制度得到了较好的落实,堵塞了人员少存在的内控漏洞.

(二)提高会计核算质量.组织各金融机构讨论,制定了《××县金融机构会计业务核算管理工作考评办法》,对辖内金融机构的会计结算管理,同城票据交换,报表编制报送等有关工作实行量化考核,以共同提高金融会计结算工作的管理水平和核算质量.强化会计主管按旬,主管行长按季的检查制度,完善对账办法,积极实现监管和服务的统一.

(三)认真履行国库经理职责.积极疏通税款报解渠道,加快税款上划速度,及时做好财政预算支出和退库的核算,推进行库横向联网,努力为政府部门,财税部门,金融部门和企业提供优质的服务.今年以来,办理预算收入累计56420笔,金额144461万元;办理财政拨款累计3012笔,金额25353万元;办理预算收入退库360笔,金额729万元;办理免抵调库9次,金额956万元;办理预算收入变更53笔,金额98万元;审查拒办不合规拨款9笔,金额1072万元.

(四)完善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管理.针对辖内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现场检查发现的先放贷后办卡,数据录入量不足,无卡放贷等不规范行为,我支行对规范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提出了六方面的管理措施,进一步强化规范管理,完善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在及时组织开展历年个人贷款卡和上年度企业贷款卡年审的基础上,举办了辖内金融机构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培训班,提高商业银行信贷人员对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操作技能和运用水平,进一步发挥其应有的功效.

(五)加强对人民币的宣传和管理.积极开展反假币宣传周活动,发放宣传资料1000多份,接受群众咨询400多人.加大对新施行的《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的学习,宣传和实施准备.做好临柜人员的反假币上岗资格证考试的组织等工作,积极有效地促进辖内反假币工作取得成效.今年以来,收缴假币457张,36091元,同比分别上升452和411.同时,在节日期间会同县纪委对12家主要副食品店,商场使用代币券的情况进行了检查清理.

四,加大力度,完善内部管理.

(一)注重实效开展"三守"教育活动.在4月份集中开展的"三守"教育活动月中,突出重点狠抓落实.根据国库新程序运行后对岗位分工提出的新要求,打破股室界限,实行跨股室兼岗,定向代班制度,解决了人员少制度难落实的矛盾;二是全面系统地对所涉及的120种工作台账进行归类整理,并组织专项检查,规范了对各类基础工作台账的建立和登记;三是加强对风险点的防范,详细查摆分析人民银行业务过程中存在的漏洞和隐患,提高风险意识,增强防范能力.

(二)及时抓好"效能革命".在营造良好氛围的基础上,结合本支行实际,将严格执行劳动纪律,严肃会风会纪,落实首问负责制,提高办事效率,对外服务项目限时办理等五方面内容列为"效能革命"的重点,并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督查组,确保活动的有效开展,加强和改进人民银行的工作作风.

(三)明确年度考核标准加以落实.围绕加强内部管理,更好履行岗位职责的要求,按照综合共性与岗位个性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反复酝酿修改后,出台了××县支行岗位人员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的具体定档标准,使行员年度考核工作更加透明,更加有据可依.

(四)深化调研信息工作.我们把调研信息工作作为掌握反映实情,分析问题,促进工作的有效手段,下达调研信息考核任务,在完成各个阶段专题调查材料的基础上,激发全员全方位,多渠道反映经济,金融运行信息及工作动态的热情.按照"工作到哪里,信息到哪里"的新要求,紧扣金融工作做好总结和宣传,力求调研信息工作取得良好成效.信息数量增加,信息录用率提高,录用刊物层次提升,被《金融时报》录用信息2篇.全支行第一季度就完成了全年的动态信息任务,1-9月共完成276分,是任务数的4.6倍.人均17.25分.总得分数为全市各支行第二,完成幅度,人均得分为全市各支行之首.

(五)强化内审实施再监督.我支行以堵塞内部管理和业务操作漏洞为重点,将完成指定内审项目与开展自选内审项目相结合,逐步提高内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今年以来,完成上级行布置的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专项内审,历年暂付款项挂账清查内审,XX年度会计年终决算内审,邮政储蓄转存款和邮政汇兑资金往来核算管理内审调查,再贷款管理专项内审等五个内审项目,并针对本支行实际开展工作台账的专项内审,营业室内控执行情况检查,及时督促整改发现的问题,促进内部管理得到改进.

(六)抓好"三防一保"工作.一是抓好责任制的落实.与各科室签订安全保卫目标责任书,建立健全"三防一保"工作责任制,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二是落实安全工作.在经常性开展安全防范意识教育的同时,加强对内部的安全检查工作,并以安全生产大检查为契机,认真查找堵塞漏洞,确保全年安全无事故.三是协助公安部门开展全系统安全管理.通过金融系统保卫联席会议等形式,及时通报金融案件,提出防范要求,布置"反两抢"工作,开展全县金融系统安全防范建设年活动和节日期间的安全检查.

五,努力应对,及时处理特殊事件.

(一)防治"非典"保证金融服务.在非典型肺炎影响期间,我支行及时成立专门工作小组,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疾病防范意识教育.积极采取了定期消毒清理环境,严格控制人员外出,加强外来人员健康登记,推行工间操强身健体,实行"五一"节假日期间弹性放假,制订支付系统及同城票据清算业务应急预案等有效措施,确保了各项工作顺利运行.

(二)及时处理内联网计算机违规上互联网事件.4月份我支行一内联网计算机违规上互联网事件发生后,我支行迅速查清事实,对责任人进行了经济和纪律处分.同时教育全体员工引以为戒,举一反三,切实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并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对计算机安全管理和非营业时间办公大楼的安全管理,使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三)积极应对检察机关就原兴海城市信用社风险问题的调查.一是依法配合调查;二是及时向上级汇报,并获得上级领导的大力支持;三是积极向检察机关介绍情况并表达我们的看法;四是及时做好支行内部的稳定工作,将事件对工作的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六,提高队伍素质,积极推进文明单位建设.

(一)抓好体制改革期间的思想政治工作.今年以来,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成为人民银行基层员工普遍关注的焦点.我们认真传达贯彻上级行关于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期间的一系列文件精神,开展专题教育,及时注意掌握员工的思想动态,引导员工树立大局意识,正确对待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确保思想不散,工作不断,步调不乱.

(二)推进文明单位创建工作.为进一步推进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开展,我支行制订了双文明建设实施意见,明确工作分工,全面,深入地开展双文明创建活动.我支行借市级文明单位复审,市中支级双文明单位评审的契机,健全创建台账,回顾创建成果,巩固创建基础,充实创建内容.牵头各金融机构做好创建省级文明县城服务工作优质专项组的各项工作,并在中支的领导下做好文明行业的创建工作,力争两个文明建设的双丰收.

(三)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坚持和完善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注重班子的思想政治建设,通过收看《领导干部警示录》,反腐倡廉报告会,组织中层以上干部"廉洁从政"知识考试等形式开展警示教育,廉政教育,提高班子成员及全体员工廉洁自律的自觉性.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召开党组民主生活会,认真做好会前,会中,会后的各项工作,及时沟通思想,相互提醒,增进团结,促进工作.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规范议事规则,探索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注重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签订了责任书,加强对股室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考核工作.进一步规范廉政档案,加强对重点风险源的分析和防范,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四)注重政治理论教育.我支行以集中开展的xx大精神主题教育,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兴起学习贯彻"xxxx"重要思想新高潮活动为重点,抓好干部理论知识测试,组织好xx大精神知识竞赛,做好解放思想建言献策,结合郑培民同志,张朝究同志先进事迹学习活动,慈善募捐,扶贫帮困献爱心等活动的开展,努力提高员工的政治素质,及时引导员工爱岗敬业,奉献岗位,关爱社会.

(五)加强业务学习.督促员工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业务素质,积极应对改革,推出了员工业务学习系列活动,开展《会计国库核算岗位设置及操作流程》,《支行四大资金出口风险点及防范措施》,《新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与原规定的异同及待明确的问题》等专题的学习,确定专题主讲人员,并进行全员讨论,质疑,补充.结合会计国库工作全支行代班的需要,开展代班人与被代班人"一帮一"的业务学习活动,共同提高业务水平和操作技能.国库,会计,现金管理,反假管理,信贷等岗位人员积极参加上级行业务部门组织的培训,营业室人员参加了《会计基础理论与实务题库》的测试,均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六)发挥党,团,工会的作用.积极落实党支部,工会,青年小组的各项工作任务,注重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和工会组织桥梁纽带作用的发挥.关心员工生活,组织了身体检查,并在市中支的支持下全面完成了联建房的产权处置工作.开展提合理化建议活动,发挥员工的主人翁作用,注重集中全员智慧,促进工作创新.开展flash动画制作学习,并推荐创作作品.组织金融系统组队参加××县第二届体育运动会,乡村大世界大型文艺活动等,努力展示海岛金融人的新风采.

回顾一年来的工作,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发现了一些薄弱环节,主要表现为:一是员工对人民银行基层支行的改革去向有所忧虑,给我们思想政治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二是干部队伍的总体数量,整体质量与内控制度全面落实,新时期人民银行职责更好履行的需要存有差距;三是如何运用和发挥好基层人民银行的窗口指导作用还需要我们作进一步探索.

XX年,随着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到位,人民银行基层分支机构的工作职责,工作重点将更加明确,工作任务将更为繁重.我支行将认真按照上级的统一工作部署,振奋精神,克服困难,稳步扎实地推进各项工作:

一,采取各种有效手段,努力促进干部队伍政治,业务素质的全面提高,积极应对监管职能分离后履行新时期人民银行职能的需要.

二,推进金融改革,及时关注经济金融运行动态,加强宏观形势分析,做好窗口指导,贯彻好稳健的货币政策,促进地方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三,引导金融机构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加快业务创新,发挥行业优势,在更宽,更广的领域内满足社会大众对金融产品的需求.

四,进一步强化内部管理,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完善内控机制,创新服务手段,改进服务方式,切实提高人民银行的服务质量和水平.

五,针对性地做好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深化党风廉政建设,扎实推进两个文明建设,促进工作水平的提升,努力树立中央银行的良好形象.

推荐第7篇:中国人民银行上半年纪检监察工作总结

中国人民银行克旗支行

2007年上半年纪检监察工作总结

2007年上半年,我支行纪检监察工作在上级行和支行党组的正确领导下,按照中心支行纪委的安排部署,结合支行工作实际,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重在预防”的方针,紧紧围绕支行中心工作,进一步落实责任、健全机制、强化监督,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断上新水平,总结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赤峰中支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干部队伍作风建设,促进支行各项工作的稳步提高

支行纪检监察部门认真履行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职责,严格按照总、分行和赤峰中支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精神的要求,把加强对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作为保证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央行为工作的切入点,按照“八个坚持、八个反对”和胡锦涛同志提出的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干部职工的正面教育,从转变学风和工作作风入手,解决学风不正,工作作风不实的问题,在支行开展了树正气、讲奉献的活动,用以提高干部职工的政治素质和审美情趣,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二、以预防为主,加强学习,促进基层央行干部职工廉洁从政 克旗支行以坚持“两个务必”、坚定理想信念和加强道德修养为目标的反腐倡廉教育。完善了“大宣教”格局,充分利用党、政、工、团等组织,等不同的宣教渠道,按照《人行克旗支行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基本规划》,开展了 “艰苦奋斗、廉洁奉公主题教育”,按照赤峰中支纪委的部署,开展了“廉文荐读活动”。 为突出廉政教育的实效性,做到 “四个实现”:一是实现反腐倡廉教育工作与全行干部职工教育工作结合,积极开辟艰苦奋斗教育、革命传统教育、警示教育、第二廉政教育课堂;二是实现反腐倡廉教育与学习总行《岗位风险防范指南》相结合,进一步对照、疏理内部规章制度,加强和完善岗位风险点防范操作,提升内部管理能力;三是实现反腐倡廉教育与学习各项业务工作相结合,为各项业务发展提供保障;四是实现反腐倡廉教育与创建文明单位、创建青年文明号等活动相结合,积极为职工创造廉政学习活动平台。为保证学习时间,支行坚持每季集中进行一次反腐倡廉教育和警示教育,每月集中组织职工政治理论学习一次。通过行之有效的宣传形式,提高了干部职工拒腐防变能力。

二、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为认真贯彻落实赤峰中支党委提出的“三三四”工作措施,不断强化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是进一步完善了“大宣教”工作格局,充分发挥党、政、工、团和各股室的作用,统一部署,形成合力,不断丰富教育内容,创新教育形式,把宣传教育工作融入各项业务工作之中,使反腐倡廉教育系统化、经常化、制度化。二是落实了“一把手”负总责,班子成员根据分工抓好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强化“一岗双责”意识。纪检监察部门认真履行组织协调职能,充分调动和发挥各业务部门在反腐败抓源头工作的积极性,并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三是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日志制度,为把握工作重点,我们将《中国人民银行赤峰市中心支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工作日志制度》复印发至各位行级领导和各股室负责人,并详细说明如何填制。四是坚持每季对支行各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每半年对支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行自查,并及时上报自查结果。五是为发挥监督职能的作用,纪检部门每季对支行各股室内部控制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反馈,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加强案件防范工作,进一步做好信访举报工作 克旗支行严格按照赤峰中支纪委的工作部署,坚持“防、堵、查”并举的工作方针。一是支行党组加强对案件查办工作的组织领导,实行重大案件“一把手”报告制度和“一案三报”制度。二是做好案件防范工作。认真落实案件防范工作责任制。坚持“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和业务部门各负其责。三是从政治思想教育入手,强化内部管理、落实规章制度、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制定防范措施。四是抓好要害岗位的风险排查工作、岗位轮换工作及强制休假制度的落实,及时提出风险预警,消除安全隐患。五是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各股室规章制度落实情况做到每季进行一次自查,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案件隐患和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六是进一步完善信访举报工作制度,设立了举报箱和举报电话,并专人负责,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

四、深入开展纠风工作,加大行业作风建设的力度 上半年,我支行行业作风建设本着结合工作实际,突出重点、求真务实、从严治行的指导思想,把纠风工作同支行的中心工作有机的结合起来,继续贯彻“纠建并举、综合治理、以建为主”的方针,并按照市中支党委制定下发的《加强行业作风建设的实施方案》和《中国人民银行克旗支行加强行业作风建设实施细则》,围绕“转变作风、规范行为、改善服务、多做实事”和“纠、建、评”相互促进的要求,加强对干部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廉政教育和爱岗敬业教育。努力构建以岗位标准化管理为主线,行为规范化管理为形式,绩效考核和外部监督制度化为保障的行风建设长效机制。积极参与地方政府组织的行风评议活动,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努力营造文明、规范、高效和争先创优的良好环境和氛围。通过行风建设促使支行干部职工的精神风貌和服务水平有了明显改善和提高。

五、认真履职,按质按量完成上级行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一是认真学习,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为正确履行职责奠定理论基础。二是克服人员少,任务重的困难,把纪检、内审、事事监督工作统筹兼顾,尽量避免顾此失彼,从“严、实、细、新”上下功夫,按质按量完成中支纪委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三是围绕纪检工作展开调研,2007年共编发信息13期,调研文章3篇。四是按照标准化的要求规范整理档案。

推荐第8篇:中国人民银行南陵支行上半年工作总结

中国人民银行南陵县支行2018上半年工作总结

2018年以来,南陵县支行按照县委县政府总体要求和上级行部署,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主线,贯彻实施稳健中性货币政策,维护辖区金融稳定,不断提升金融管理和服务水平。现将年初以来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贯彻货币政策,提升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和水平认真落实稳健中性的货币政策,引导金融机构优化资源配置,不断创新金融产品,改进金融服务,发挥金融业在“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中的积极作用,把控信贷投放的重点、力度和节奏,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县域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信贷支持。截至2018年末6月底,全县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249.04亿元,较年初新增13.69亿元,增幅为5.82%,总量居四县第二位,增量居四县第三位。全县本外币各项贷款余额150.73亿元,较年初新增4.87亿元,增幅为3.34%,贷款总量、增量均居四县第三位。存贷比为60.52%,新增存贷比为35.56%,存贷比为四县第二位,新增存贷比为四县第三位。县域金融继续保持良好的运行态势。

(一)开展宏观审慎评估,做好与供给侧改革相适应的总需求管理。为新设金融机构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力求金融机构能准确把握调控精神,贯彻落实好上级行调控要求,引导辖内金融机构信贷总量合理增长,加大对实体经济的贡献度。合理调控信贷投放节奏,圆满完成调控目标。有效强化监管激励约束机制,防范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增强了金融机构流动性风险意识,切实提高金融机构审慎经营理念。

(二)加强政策指导,搭建服务平台, 有效传导货币政策和信贷政策。定期召开经济金融形势分析会、银企座谈会,多次深入金融机构和企业开展调研走访活动,引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工作,提高执行宏观信贷政策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进一步发挥货币政策传导功能。联合扶贫办、金融办共同修订《南陵县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实施方案》,与金融办等共同举办了南陵县“税融通”专项银企对接会,组织徽商行召开小微企业客户重点产品推介会,探索小微企业融资新模式。

(三)强化政策执行效果,切实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县域实体经济的投入。一是充分利用县域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加强行业自律,指导成员单位定期开展工作,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的资金“通道”和“过桥”等环节收费,降低企业财务成本,营造有序的市场竞争氛围。切实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二是与县财政局、金融办、中小担保联合积极推进政银担、税融通、过桥续贷资金等融资性担保业务,有效缓解了小微企业融资难题,为小微企业解决后顾之忧。截至6月末,南陵县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余额13570.27万元,笔数1338笔,极大支持了南陵县再就业工作。

(四)开展金融精准扶贫,做好扶贫开发金融服务。认真贯彻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基本方略,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户可持续发展。为确保扶贫小额信贷使用效果,真正做到“贷的到、用的好、还得上、稳脱贫”,多次对两家法人金融机构扶贫贷款的发放与管理工作进行了实地调研与核查。上半年按上级行的相关要求开展了金融扶贫领域作风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对问题进行梳理排查,制定了整改方案,切实做好金融扶贫领域的风险防范工作,力争为全县贫困人口脱贫提供最有效的金融支持与服务。加强与扶贫部门的沟通协调,要求金融机构要精准采集扶贫企业与扶贫项目信息,充分发挥金融精准扶贫效果评估的正向激励作用。上半年南陵县共发放扶贫小额贷款1273笔、金额3936.1万元,季末在贷2831笔,余额6175.23万元。

二、加强金融风险防控,积极维护县域金融稳定

(一)深入贯彻落实存款保险制度。严格根据相关制度的要求按时间节点做好对两家法人金融机构存保缴费基数的测算和存款保险费用的缴纳工作。根据中支统一安排,对两家法人投保机构开展央行评级工作,根据核查要点逐项逐家进行核查,参与市中支央行评级小组对辖内法人机构进行存款保险评级,初步完成存款保险评级打分卡填报,进行现场评级检查,确保评级报告与初始评级结果客观公正、有理有据。

(二)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测和管理。加强对小贷公司、典当行、融资性担保公司等类金融机构的监测与管理,促进其规范健康发展。切实做好“两综合 ,两管理 ”工作,对辖区金融机构2016年执行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情况进行了综合评价。规范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制度。

(三)强化风险预警和监测研判。一是提升“中小法人金融机构金融风险监测系统”数据和报告报送质量,加强对风险预警的重视,及时要求金融机构提供合理且详细的解释。对农商行股权治理情况进行了调研。二是提高“金融风险动态分布图系统”报送及时程度,强化数据分析与运用。三是严密监测重点企业和行业的风险状况。上半年对辖区几家重点监测企业进行了实地风险核查。四是组织开展支付领域风险排查和清理工作,整顿金融乱象行为。

三、多措并举开展普惠金融,切实提升金融服务水平一是大力贯彻优化企业开户服务工作。为落实“放管服”工作要求,优化营商环境,积极组织开展了企业开户服务督导工作推进了银行账户限时办结服务效率,进一步加强基层央行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

二是积极推动县域授权支付方式改革。1月份,支行统筹推进全县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设、授权支付岗位设置及相关业务流程规范,顺利办结第一批授权支付业务并做好推广应用,促进我县支付改革工作步入实质性操作新阶段。

三是提升征信查询服务效率。支行购置南陵县首台个人征信自助查询机,提供自助查询服务,方便了个人信用报告查询,得到客户好评。开展了信用信息平台安全情况核查工作,建立征信信息安全情况月度报告制度,切实落实客户信息保护措施。

四是注入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新活力。加强业务培训、完善交易凭证相关要素、做好持卡人的咨询和投诉服务等方式,持续提升“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

五是开展反洗钱走访。2018年3月份对农业银行、太平村镇银行、邮储银行3家银行业机构和人寿保险1家保险业机构开展了监管走访,进一步规范县辖银行、证券、保险业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

六是认真做好人民币管理。抓好日常假币收缴工作,携同市中支对法人机构现金机具鉴别能力进行测试,确保现金机具设备符合金融行业标准;组织辖内银行做好误收误付假美元的自查工作;组织有关人员对辖属9家金融机构冠字号码查询业务开展集中全面自查,并汇总上报;及时召开全辖金融机构兑换工作会议,认真做好第四套人民币部分卷别停止流通的宣传和兑换工作; 6月份开展小面额人民币服务暗访工作,切实提高人民币服务质量。

七是夯实各项统计基础数据,加强统计数据质量管控。加强对统计新业务如资管产品统计制度和绿色金融统计制度的学习,要求金融机构在保证基础数据真实、准确的前提下,积极提高数据报送质量及准确分析并制定各项经营决策。

八是切实做好金融统计服务。积极配合政府相关工作,每月都生成南陵县金融统计月报,按季认真撰写南陵县季度金融运行报告,满足政府领导及相关经济主管部门统计数据需求。继续做好县域法人机构考核工作,引导地方政府加大对县域考核达标机构的支持。在上年度考核中,南陵太平村镇银行考核结果达标,享受到了降准一个点的优惠政策。

四、力推金融知识宣传,提升百姓金融素养

一是着力开展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活动。支行依托惠民服务室向过往村民讲解非法集资特征、表现形式和常见手段,揭示非法集资的欺骗性、风险性和危害性,增强村民法治观念。为规范民间融资行为,从源头上遏制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的蔓延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是认真开展3.15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活动。支行联合村镇银行在苏果广场积极开展“3.15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活动。活动以“权利、责任、风险”为主题,旨在提升金融消费者识别非法金融广告的能力切实守护好百姓的“钱袋子”。受理5起投诉事项,3起存款变保险纠纷。2起为现金取款投诉。

三是开展征信知识宣传。5月联合县教育局、农商行开展诚信文化教育进高中校园活动。充分利用校园网、微信、手机短信等平台向学生发送有关个人信用记录维护、助学贷款、信用卡使用情况等金融知识,为推动校园诚信文化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

四是积极开展全国科技宣传周宣传活动。支行以农村地区为重点,三项宣传形式为载体,大力科普网络安全知识,重点宣传金融科技在助力精准扶贫、服务“三农”、服务小微企业服务实体经济等方面取得的新进展、新成效。向社会公众持续普及防范电信诈骗等,保护个人敏感信息,防范支付风险。

五、做好政务公开,提升央行形象。一是认真准备2017年度地方政府考核应考材料,上报政府办。二是梳理2017年度政务信息公开情况,做好2017年度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和年报编制发布工作。三是积极组织县域金融机构参加县全民健身运动会,展示金融系统良好风貌,树立基层央行良好形象。

中国人民银行南陵县支行

2018年6月25日

推荐第9篇:中国人民银行某某中心支行工作总结

中国人民银行某某中心支行2010年度工作总结

2010年,人民银行某某中心支行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成都分行和*******中支工作部署,理清工作思路,明确工作重点,在贯彻执行货币政策,维护辖内金融稳定,提高金融服务水平上下功夫,主动履职,开拓创新,有力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

一、认真贯彻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促进地方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一)加强政策传导,引导信贷增长适度,投放均衡。2010年随着经济逐步回升,投资拉动和贷款投放逐步回归常态,中心支行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控”的信贷政策,通过金融工作会议、金融联席会议、经济运行分析联席会议等形式,向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大对适度宽松货币政策传导和宣传解释,合理引导信贷预期。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促进信贷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支持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一是配合辖内重点项目建设,及时发放项目配套资金,重点支持交通运输、煤炭开采和洗选、电力生产等行业。二是认真做好支持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的金融服务工作,在积极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和淘汰落后产能的同时,严把信贷关。三是加强房地产和金融市场的监测分析。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支持力度,及时提示房地产信贷风险。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测分析,积极探索促进金融市场发展的措施。做好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推荐初审和黄金市场的监测

- 1担保贷款余额8754884万元。召开大学生“村官”座谈会,了解其金融服务需求,引导金融机构支持大学生创业。

(四)加强货币政策工具管理,切实发挥货币政策工具作用。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跟踪监测执行有区别存款准备金率的##农村合作银行经营情况,开展对农村信用社存款准备金管理的现场检查,监测信用社流动性变化情况。加强再贷款、再贴现和利率管理。开展对**、**、等农村信用社支农再贷款使用情况现场检查,规范再贷款使用。加强利率管理,建立利率跟踪监测制度,及时反馈利率政策效应;运用利率优惠政策支持民族经济发展,对符合条件的贵州苗药药业有限公司给予利差补贴(9月末贴息5485346553元),有力支持我州少数民族经济发展。

(五)做好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资金支持工作。继续做好农村信用社票据兑付后续监测工作。针对今年1季度**县农村信用社不良率上升至20.72%的情况,中心支行及时开展现场调查,约见该社高管人员谈话,分析不良贷款成因,提出化解不良贷款的措施,至11月末该社不良率降为6.57%,比一季度下降14.15个百分点,有力推动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

(六)农村金融教育培训全面铺开。农村金融教育培训工作2008年底在我州**、**县试点以来,取得较好效果。今年在全州全面铺开。为有力推动工作开展,提高志愿者培训水平,中支对第二批一级志愿者22人进行了培训,同时指导志愿者开展培训工作。至11月末,全辖共举办培训班97期,培训 6453人,其中农户6044 人,占培训总人数的93.6%,农村金融教育

- 3末数据为基期,通过期限缺口分析法,参照资产负债数据,识别可能的资金缺口。三是密切关注证券业、保险业发展状况,加强金融风险监测评估指标采集工作。

三、加强外汇管理,切实提高外汇管理水平

(一)做好外汇新政策宣传和新系统推广运用工作。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通过举办培训班、开展外汇市场“诚信兴商宣传月”和外汇管理知识竞赛活动,以及在政府网站发布资料、在闹市区进行集中宣传等方式开展宣传活动。召开政银企座谈会,强化政策引导和业务指导。做好外汇业务新系统推广应用工作,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核查、内控风险测评、外汇非现场检查等系统上线运行,全面启用外汇金宏系统开展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加强对系统运行的监测。

(二)改进外汇管理,提高外汇服务水平。改进和完善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规范外汇业务审批。到11月末,共办理经常项目外汇业务19个批次,货物贸易出口收汇核销544885万美元,办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88笔。加强协调配合,做好2010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和外汇年检工作。

(三)加强外汇监管,促进金融机构合规经营。加强对个人结售汇业务、服务贸易及收益等非现场监测,掌握外汇资金流向,防范资金异常流动风险。注重非现场和现场检查相结合,提高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将专项检查、专项核查并入外汇业务合规性检查中,提高工作效率。今年开展工行、建行、中行三家外汇指定银行外汇业务合规性检查和国际收支核查,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从业行为。

- 5数据调查收集工作。加强统计管理。开展对县支行、金融机构统计工作考核,定期通报数据质量。开展统计检查,规范辖内统计工作。完善金融机构数据信息共享机制,为金融机构搭建数据信息共享平台。加强调研和信息反馈工作,建立和完善农民工调查联系机制,关注和反馈农民工返乡就业创业和“三农”经济发展等情况。建立大学生“村官”信息交流机制。做好常规性和制度性经济金融调查工作,监测经济运行情况,提高经济分析预判能力。

(三)加强支付结算和反洗钱工作。制定《改善农村地区支付服务环境实施方案》,加强非现金支付工具宣传,改善农村支付服务环境。举行“畅想人生·安全用卡”银行卡宣传暨刷卡无障碍示范街区授牌活动,普及银行卡知识,提醒公众安全用卡。在城乡增加ATM和POS机具的布放量,切实改善用卡环境。至10月末,全州共布放POS终端740台,ATM机具177台,分别比年初增长48%和34.09%。开展电子商业汇票宣传推广工作。至11月末,完成支票影像业务99笔。加强反洗钱工作。对辖区67家金融机构开展风险等级评估工作,对评估为高风险的4家机构采取电话督促、现场走访等措施,规范反洗钱行为。加大培训力度,组织开展“2010年支付结算及反洗钱远程培训测试”,对金融、保险机构的反洗钱知识培训,提高反洗钱工作水平。

(四)加强国库经理,提高国库服务水平。扎实抓好国库基础工作,确保国库核算准确、及时、完整。强化服务理念,不断提升国库服务水平。在旱灾期间,开通国库资金拨付“绿

- 7搭配券别结构,提高流通中人民币整洁度。加强库房库款管理。开展对中心支库及10个县支库检查,检查面达100%。加强反假货币工作。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打击假币犯罪专项行动,打击假币犯罪力度进一步加大。至11月末共收缴各类假币8888835元。加强反假宣传,在“反假货币宣传月”活动期间,金融机构和社会各界全方位立体式开展以“打击假币违法行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为主题的反假货币宣传活动,使打击假币犯罪成为社会共同责任。加强对反假货币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提高从业人员反假技能。开展对金融机构的现场检查,并对验钞机具防伪检测功能进行抽检,保证人民币信誉。

(七)加强安全保卫工作,防范案件事故发生。加强机制建设,建立和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机制与组织机构。强化责任落实,逐级签订安全保卫目标管理责任书,落实管理责任。加强消防管理,对消防设备进行登记并定期检查更换。制定消防预案并进行演练。加大检查督促力度,至11月末对11个设库支行每个支行检查11次。加强枪支弹药管理,杜绝案件事故发生。加强技防设备及押运工作管理,设备完好率达98%。严格按规定执行押运任务。至11月末,共执行发行基金押运任务100次,行程2050000余公里,圆满完成全年发行基金押运任务。

五、严格依法行政,切实推进政务公开和金融法制工作

(一)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大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力度。对中支机关开展行政许可和行政执法卷宗评查,保证行政执法和行政许可行为合法合规。开展对7

- 9律学习讲座3次,开展学法用法暨法律知识竞赛2次。加强法制调研,完成分行法律事务处重点课题《对完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综合执法检查工作的思考》调查报告撰写工作,开展《国外金融知识普及的主要经验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对完善基层人民银行政务公开工作的思考》等调研,调研成果被分行金融法制网页采用。做好“五五”普法总结验收工作。开展对##、##、##3个县支行“五五”普法工作现场验收和其他支行考核验收工作,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接受州政府“五五”普法工作验收检查,被评为某某“五五”普法先进单位,得到州政府的充分肯定。

六、加强内控管理,切实防范各类风险

(一)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管理水平。一是建立完善各项制度。在巩固“制度落实年”活动成果的基础上,中支启动新一轮《内部管理制度汇编》修订工作,对所有全行性内部管理制度进行清理,将仍然有效的制度汇编成册,强化工作的规范性。二是加强对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制定《某某中心支行机关会计财务管理办法》,加强财务管理,提高预算编制的前瞻性,严守财经纪律,规范财务行为。认真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构建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开展会计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大检查,切实防范资金风险。三是加大对基本建设、车辆物资的管理。制定《某某中心支行基本建设及大型修缮项目检查辅导实施细则》,加强对辖内大型修缮项目的检查辅导,防止“三超”发生。调整采购中心设置,完善组织机构,不断完善“管采分离,相互制约”的集中采购运行机制。做

- 11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桌面演练等应急演练,并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通过演练,进一步验证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三是加强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和信息报送。利用内联网站设立应急知识专题网页,采用宣传、图片等形式开展专题教育活动,提高职工应急管理意识。按要求及时、准确反馈突发事件信息,为有效处理突发事件提供信息支持。

七、全面加强党建和文明创建工作,为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保障和动力

(一)以领导班子建设为重点,促进整体素质的提高。按照创建“学习型班子”要求,扎实抓好班子的理论学习。制定《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个人自学实施意见》和《党委中心组法律学习制度》,明确学习要求。认真落实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做到突出重点,务求实效,重点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人民银行工作会议精神及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等,用理论武装头脑,切实提高理论素养。二是求真务实,深入实际,班子能力建设得到加强。认真落实领导干部调研工作制度,班子成员深入基层了解职工思想动态,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加大对贫困边远县和党建扶贫点的调研力度,分析原因,研究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注重将调研成果转化为工作措施。党委班子成员上报调研报告6篇,《中国金州黄金资源开发现状的思考》、《基于财税信贷视角下房地产调控新政策效应调查》、《基层央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与建议》、《基于信贷视角看贫困地区农村信用社发

- 13突出问题,形成全方位、多视角的考核体系。三是加强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坚持备用结合、动态管理原则,切实加强后备干部选拔、使用和管理工作,及时将条件成熟的青年干部纳入后备干部队伍。加强对后备干部的培养和锻炼,通过交任务、压担子,提高后备干部的能力。今年共考察选拔中支后备干部4人,选拔县支行后备干部38人。四是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制定干部培训计划,分专业、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培训。抓好春训集中学习,促进干部职工对全年目标任务的理解和认同。结合实际开展各类培训,提高职工的业务技能。认真做好岗位任职资格培训和远程网络培训工作。开展《银行会计》、《全国银行间债券组织发行管理操作规程》等远程网络培训。组织各类培训班30期,参加培训人员达1834人次,选送推荐113人次参加上级行举办的各类培训。

(三)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一是认真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加强党员教育。认真开好2009年度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会,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督促指导辖区7个县支行党组召开民主生活会,确保取得实效。开展对党建工作目标落实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完善党员领导干部工作联系点制度,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党建工作格局。认真落实“三会一课”制度,举办党史知识专题讲座,使党内生活制度化,规范化。抓好党员发展工作,今年批准预备党员转正2名,发展党员2名。二是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制定《某某中心支行关于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中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实施方案》,召开全辖创先争优动员大会。结合开展“党员业务标

- 15动反腐倡廉工作深入开展。制订《某某中心支行2010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安排意见》,明确总体要求、目标和措施。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年内中支党委共召开四次党风廉政建设专题会和两次党风廉政建设暨惩防体系领导小组会议,为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提供组织保障。制订《某某中心支行2010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分工表》和《惩防体系建设工作要点》,将任务分解到行领导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明确职责和任务。加强监督检查,班子成员每年两次对分管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促进制度落实到位。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评机制,对县支行和机关科室组织开展2009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量化考评,考评结果纳入综合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认真落实领导干部问责制,全辖未发生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应受到责任追究的行为。

(二)认真落实从严管理干部要求,强化权力运行监督制约,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加强干部管理,重点加强对领导班子、班子成员特别是“一把手”的管理。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述职述廉、诫勉谈话和函询等制度。今年,对新提任县支行正副行长和中支正副科长进行任前廉政谈话55人次,对县支行主要负责人开展谈话180人次。认真落实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组织开展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和民主测评工作。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和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增强干部监督工作的合力,提升监督效能。加强对涉领导干部及“权、钱、人”等重要部位和关键环节权力运行的监

- 17树立辖区人民银行良好的社会形象。

2010年,我中支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求真务实,开拓进取,较好完成了全年工作任务。但我们也清醒地看到,中支的整体工作水平与上级行的要求和履行职责需要仍有相当差距,干部职工的整体素质还需进一步提高,内部管理还存在薄弱环节,一些制度和措施还未真正落实到位,党建和文明创建工作还需进一步加强,工作的前瞻性和创新性还需进一步强化,调研分析水平还需进一步提高。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以支持地方经济建设、履行央行职责为己任,不断总结经验,弥补不足,努力开创工作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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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10篇:中国人民银行面试

2010年12月5日人民银行人员录用的笔试已经结束了,笔试的成绩将于2010年1月上旬公布。(特别提醒,目前人行人员录用系统处于调试状态,出来的未通过笔试的提示是假象,看到提示的同志不要紧张)。今年的面试比例仍然应该是1:5,也就是说,假如一个地区中心支行招会计专业一人,笔试的成绩不管多少分,只要笔试成绩排列在所报地区的会计专业参考人员的前5名就可进入面试,某些县支行独立招人的面试比例也应该是1:5,但是目前不敢确定。因此,进入面试的机会与笔试成绩的排名有关系,与成绩的本身分数没有关系。

面试大概在2月份下旬进行,当然这个判断是根据人民银行招人的经验判断的,存在调整的可能是比较大的,参考一下就好。面试通常是有几个面试按专业进行的,面试组的成员一般情况下有各市中心支行的行长参加,所问的问题也是很杂乱的,有些会问到专业问题,也会问到一些社会热点问题。经济危机是这两年的热点,大家应该高度关注。比如次贷危机的形成原因,个人见解什么的,都可能问到。货币政策和利率水平也是一个热点,毕竟人民银行的宏观调控部门。其他的问题也很多了,大家碰碰运气吧,面试的问题难易程度很难说,也没有办法复习。最起码的一点,面试的时候穿着打扮很重要,人民银行的领导对职工的形象很在意的,不要穿的太随便。男孩子最好是西装领带,女孩子不要穿短裙,万一面试是一个讲台,面试组的领导为了让考生不紧张又让坐下,穿短裙子会很尴尬的。职业套裙是可以穿的,但是尽量还是穿西服比较好,银行的职业装也是西服。手机最好关机,面试就几分钟的事情,万一手机响起,很不礼貌的。振动也是不行的,我一个同事,当年参加面试,站着回答问题,手机在裤兜里振动很久,领导反复强调不要紧张,但是他的腿就是抖个不停。女孩子不要带包包参加面试,这个是很麻烦的事情,曾经见过一个女孩子带一个大包包参见面试,结果包包上有很多铃铛,刚进门,领导就让说不许带宠物进来,弄的满堂大笑。首饰也最好不要戴,耳钉发卡之类的尽量使用大众化的,不要弄的太时尚,毕竟人民银行的领导还是喜欢比较朴素实在的年轻人。发型也注意下,不要弄个狮子狗的那种爆炸式的头型进去,其实人行的员工穿戴都是有规定的,要大方雅观,太个性的人很难融入集体的。

就啰嗦这么多吧,都是当年参加面试的经验,有不妥的地方大家批评指正。

最后祝大家一举成功

上午10点走进候场的大厅看到全是人,不禁有一点紧张。和周围的人聊了聊,好多人都是坐飞机或长途火车过来的,感觉心里还有点安慰,我坐了两个小时公交都感觉路途漫漫了。我前面还有一二十号人,感觉一个人十分钟的话可能要等到下午了。看到有人陆陆续续地面试回来,我们就过去问了下情况,他们都说一个人最多5分钟,自我介绍完了就结束了。我感觉有点不可思议,心想他们是不是有意不愿透露太多信息,毕竟大家都算是直接竞争对手,传递太多有用信息给后来者似乎会把自己置于很不利的位置。想想这倒也很正常。不过进度确实是很快,而且快12点的时候更是加快了进度。还好,总算是轮到我了,进去考场发现坐了三排的考官,至少有20多个人吧,声势之浩大让人惊诧。不过还

好,我已经忘记了紧张,正中央的主考官是个非常和蔼的老太太(后来才知道她是行长),拿我的名字开了下玩笑气氛就彻底轻松下来了。我本想开始我精心准备的自我介绍,但主考官说算了,我们直接开始问问题吧。她首先问我,我的学术成果一栏填的暂无什么意思,还好,这个问题我早有准备,回答的尚可。然后后面一位老师问我,原来我做的是工程方面的工作,现在怎么转而学了经济,这个问题自然对我而言也还算好回答。然后又一个老师对我说,问我一个基本的宏观经济学问题,就是货币的层次,我就说了M0,M1,M2之类的。我还想多说两句,但主考官就打断了我,她说,可以了,很好,很好…..弄的我一头雾水,我根本没感觉自己哪点回答的好了,不知道是她的口头禅还是在安慰我…..

不过出来我就不再想那么多了,我对自己的表现还算满意了吧,本来也没什么水平,估计也只能这样了。唯一遗憾的是排的太靠后,面试的时候可能考官都很疲倦也很饿了,所以留给我的时间还是太少太少了。但这些不是我所能决定的,我已经做到了我能做的,所以不管结果怎么样我都可以坦然接受了。

后来听他们很多人在谈,可能名额早就内定好了,所以其他人面试也就走走过场,有的看你不顺眼就直接PASS了。我是不相信这样的说法,每个人的时间是很少,特别是到最后阶段,但即使在很短的时间内也还是能看出来一些东西的,3,5分钟对一个人做出一个基本的判断还是可能的,虽然这样为了追求效率可能会造成一些偏差,但许多偏差在某种程度上可能不管怎么样都是无法避免的。因此我觉得在可以选择的余地很大的情况下,人行用这样一种用效率代替精准度的做法是可以理解的。

仅仅是个人看法,当然我本人的希望可能很渺茫,不过不管结果怎么样,我都可以无怨无悔了。人行算是暂时告一段落,好好准备下面的安排了。

综合了一下问到的其他同学的和自己的

1:自我介绍OR谈谈你相较其他面试者的优势之处OR报考动机;

2:200人吃饭,作为餐馆经理该如何安排OR三峡大坝的长宽高分别是******,要求估算出三峡大坝的蓄水量

3:领导公开场合批评你,担不是你的错,如何处理OR领导对新来的你十分偏爱,甚至还将毫无业绩的你评为优秀员工,怎么处理

首贴攒人品,祝福大家都好运!!!

由于住的远,昨天起了个大早。到地点时才7:15,不过那时已经有一些同学在等了。看来大家都比较重视啦!

进入大厅,与另一个同学瞎聊了几句,看到贴出来的信息说不能说自己的基本信息等。不

知道这样是不是正规的表现,反正我自己只是觉得正常吧。

8:00大家上三楼,先有一想来是人行的工作人员介绍面试的相关程序,分组,引导员(后来问了一下也是人行的工作人员)让抽签,然后一个个的到第一排去审核资料,再去一个个的出去面试。

我抽的是倒数第五个,一共二十个人。反正最后是饿的不行了。

面试的题目是提前放好的,一共五个面试官,还有一个不知道是干什么的,记录时间的吧可能是。

我面试的两个题目是一中国的毕业生给耶鲁大学捐了800万美元,网友对此有质疑,你有什么算法,

第二个是小周有一个新来的顶头上司,因为小周的一点小错误就否定了他全部的工作,如果你是小周的朋友,你给他什么的建议。

好像是这样的如果当时我没有看错的话。

第一次这样正式的面试,心里很是紧张,第一个题目开始的几句话有一些词不达意,后来就好多了。但是第一题我用太短的时间了,第二题想多用一些时间,但说到后来无论如何也想不起应该再说什么了,所以加起来一共用了五分钟的时间(最多)。完了以后说回答完毕,中间的考官(女)就说你出去吧。

郁闷!

看来这次是不行了,没戏了。

写点东西给2011的SDJMs做一个参考吧。

感觉这次面试表现得不好,而且笔试分数也不高,估计也是做炮灰的份。怎么都好,写个面经赚赚人品,希望对后来者有用。

言归正传,面试当天,早上7点半报到,大家一齐吃了个早餐,然后就是资料审查,接下来就是一天的面试。面试分为几个流程:面试;笔试;领导面谈。我们一组是安排了早上面试,下午笔试,领导面谈穿插其中。

由于我在早上的面试排得比较后,等了不久就被领去了领导面谈。四人一组,被带到领导办公室外边等待的时候,有个工作人员对我们说:“不用紧张,待会进去是见我们这里的大老板。”爆汗,本来不紧张的,被他一说,个个都紧张的要死。结果还好,进去后就简单问了两个问题,一是问了高中以后的学历,二是问了有没有签约其他公司。面谈完后,回去继续等面试。

等了好久,终于到我面试。一进去面试房间,就被那场面镇住了,面前坐了一排7,8个的面试官,还有一两个工作人员,据说还有现场录像,搞得没见过大场面的我紧张死了。。。

面试时间10分钟,一开始是三道必答的题目:

第一是自我介绍和为什么想进入人行。

第二是如何看待职业生涯中“骑驴找马”的现象。

第三是需求分析中,需要确定项目哪些方面的可行性。

之后是其他问题,专业方面包括问了熟悉哪些系统的开发和开发工具,是否熟悉JAVA,JAVA有什么特点,并具体问了什么是IOC;其他的问题,包括周围的同学是怎样看你的,面试了哪些公司,是否签约了等等。

最后工作人员敲了一下钟,10分钟时间到,面试完毕。

吃完午饭后就等下午的笔试,笔试时间一个小时,题目是写一篇文章,话题是:汽车工业的发展是现阶段扩内需,保增长的重要措施之一,然而大力发展汽车工业又会带来越来越严重的污染,你怎么看待这个问题。字数不限。

笔试完后,这次的人行面试总算全部完成。感觉人行的面试还是十分正规的,面试流程的安排也比较人性化。最后祝大家好运!!

第11篇: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制度 [日期:[字体:大 中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网站)

作者:

2005-11-26] 小] 第一章 总则〖温州会计网

让交流创造价值〗

第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的会计工作,是加强金融管理,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重要基础工作,是反映经济情况,监督经济活动,预测经济前景,参与经济决策的重要方面。为了充分发挥会计工作在各项金融业务活动中的核算、监督、服务和管理作用,根据《全国银行统一会计基本制度(试行本)》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会计工作按照国家政策、法规和本行的有关制度、办法,主要任务是:

一、正确组织会计核算。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记录、计算和综合反映金融业务活动情况,为贯彻政策、考核计划、研究国民经济发展情况和金融决策提供正确的数据。

二、加强服务与监督。通过办理资金收付,促进与监督各金融机构及有关单位认真执行财经纪律;管理各金融机构必须共同遵守的有关会计事项,为加强金融宏观控制、微观搞活服务。

三、加强财务管理。正确核算成本,监督和维护资金、财产的安全,努力增收节支,扩大社会主义积累。

四、开展会计检查与分析。搞好会计工作的检查辅导,不断提高会计工作质量与效率;运用会计核算数据与资料,分析金融业务变化情况,为金融决策提供信息。 第三条 会计制度,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制度管理权集中在总行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以下简称分行)两级。凡属全国性的会计制度、办法,由总行制订;凡不涉及全国性的制度、办法,由分行制订。各分行对总行的制度、办法,可做必要的补充规定,但不得与总行的规定相抵触,并报总行核备。

下级行对上级行制订的各项制度、办法,必须严肃、认真地贯彻执行,不得任意修改和废除,如有意见,应及时反映,由上级行研究解决。在未修改前,仍应按原规定执行。

第四条 各级行的会计工作,应在行长领导下,由会计部门统一管理。 各级行的会计机构中,应设有专职主管人员和与任务相适应的会计人员。明确会计人员的工作范围、内容、责任和权力,定事、定人、定责任。

总会计师在分管行长领导下,履行各项职责,负责全面的经济核算工作,协助分管行长组织领导会计、结算、财务的管理工作。

行长要领导会计部门、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本会计制度,并保障会计人员依法、按制度行使职权。

各级行的会计部门必须经常向行长请示、汇报会计工作的情况、问题和建议。 行长应经常对会计工作进行了解和检查,解决工作中的问题,调动会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各级行的会计部门应关心各项业务动态,并与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发现情况和问题,应及时反映给有关部门研究解决。

第五条 各级行的会计部门,要努力改进工作,不断提高核算质量与管理水平;要坚持培训会计人员,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的政策、业务水平和掌握现代化技术的能力;要加强调查研究,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制订与之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和核算手续。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六条 会计核算单位:分为独立会计核算单位和附属会计核算单位两种。总行、各级分行和县级支行为独立会计核算单位,并自行办理决算。附属会计核算单位,由管辖行采用并帐或并表的方式处理。

第七条 会计年度每年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年度终了办理决算,如遇12月31日为例假日,仍以该日为决算日。 第八条 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的金额单位

人民币核算: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元以下计至分,分以下四舍五入,元以上计数逗点采用三分位制。

外币核算:美元(US$)以“元”为单位,元以下计至分,分以下四舍五入,元以上计数逗点采用三分位制。

香港元(HK$)以“元”为单位,元以下计至分,分以下四舍五入,元以上计数逗点采用三分位制。

英镑(£)以英镑为单位,英镑以下计至便士,便士以下四舍五入,英镑以上计数逗点采用三分位。

西德马克(DM)以马克为单位,马克以下计至芬尼,芬尼以下四舍五入,马克以上计数逗点采用三分位制。

日元(J¥)以元为单位,计至元,记帐时小数以下不计,元以上计数逗点采用三分位制。

第九条 记帐方法:根据复式记帐的原理,采用资金收付记帐法,以资金为对象,凡资金来源的增加、资金运用的减少、利益的增加、损失的减少,记入收方;凡资金来源的减少、资金运用的增加、利益的减少、损失的增加,记入付方。有收必有付,收付必相等。收、付栏次的排列是,收方在左,付方在右。 发生转帐业务,应(收)有关科目,(付)有关科目;发生现金业务,由于库存现金属资金占用,余额反映在付方。对现金收入业务,应(收)有关科目,(付)“库存现金”科目;对现金付出业务,应(收)“库存现金”科目,(付)有关科目。各科目收方、付方发生额合计和收方、付方余额合计,应各自相等。

第十条 会计核算必须坚持:钱帐分管,当时记帐;凭证帐表,换人复核;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帐;现金支出,先记帐后付款;转帐业务,先记付后记收;代收他行票据,收妥进帐;有帐有据,帐据相符;当天结帐,总分核对;内外帐务,定期核对。核算质量要达到:帐帐、帐据、帐实、帐款、帐表、内帐全部相符。 第十一条 业务印章种类及使用范围:

业务公章:用于对外的重要单证,如存单、存折、收据等; 现金收讫、付讫章:分别用于现金收、付凭证及回单; 转讫章:用于已处理的转帐凭证、回单及收、付款通知; 结算专用章:用于签发结算凭证及有关查询、查复书等; 各级联行专用章:根据各级联行制度的有关规定使用;

个人名章:用于经办和记载的各种凭证、单证、存折、帐簿、报表等。

以上印章,除个人名章外,均应冠以行名,其规格、尺寸,全国联行专用章由总行统一规定和刻制颁发,其余印章由各分行规定。其中现金收讫、付讫、转讫和结算专用章,必须带有年、月、日。

各级行处,对外和向上级行报送的报表要加盖行章。

第十二条 各级行须按照保密条件和有关规定,指定专人保管、使用密押、联行专用章、重要公章。联行的印、押必须分管,并建立交接登记制度。 营业终了,必须将密押、联行专用章、各种业务印章以及会计帐簿(卡)、凭证等,全部入库(保险箱、柜)保管。密押和联行专用章,在未启用或停用待销毁上缴期间,必须加封,由行长或指定的专人妥善保管。过期密押销毁时,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机构裁撤合并时,必须办好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不得离职。短期离职时,应将工作和有关情况向接办人交代清楚。如短期离职超过一个星期,应视工作调动办理交接手续。各级行要给予转交人员办理移交所需时间。

一、一般会计人员调动,应由会计主管人员或指定人员监交。移交人将所经营的凭证、帐表、有关单据、印章、密押以及文件资料等造具清册。将经管工作交接清楚。同时,由接办人将各科目分户帐与总帐余额进行核对,交接双方在总帐和分户帐移交日余额旁共同盖章。交接清册由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盖章,会计部门归档存查。

会计主管人员调动,应由行长或指定人员监交。由移交人将其保管及使用的一切凭证、帐表、有关单据、印章、密押以及文件资料等造具清册。同时,编制移交日计表(只填余额),由接办人与总帐余额核对,并将本部门和全辖会计工作情况以及工作中存在和需要解决的问题写成书面材料,连同移交日计表列入移交清册。

移交清册由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盖章,列入当地行档案存查。

二、机构裁撤合并在未办理交接手续前,应全面地核对帐务,处理帐务悬案,保证在帐务绝对正确的基础上认真办好交接手续,编制移交清册和移交日计表,由上级行派人监交,同时办理帐务划转。交接双方不属于同一支行管辖的,并应办理固定资产转移手续。帐务划转后,应编制截至移交日止的业务状况报告表(各科目应无余额),移交日计表和业务状况报告表列入移交清册,除交接双方各留存一份外,并应上报有关管辖行存查。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十四条 会计核算工作主要是根据政策、法规和有关制度、办法,办理资金收付,正确使用会计科目,处理各项凭证,记载各种帐簿,编制会计报表。 第一节 会计科目

第十五条 会计科目是体现国家的政策,综合反映资金变化情况,以及考核计划、分析、监督全行业务和财务活动的工具。应按照资金性质和核算需要,设置和正确地使用会计科目及帐户。

一、会计科目由总行统一规定,分行如有需要可增设辖内专用科目和帐户,但在向总行上报报表时,由各分行并入总行规定的有关科目内。

二、会计科目的代号,由总行统一编列为四位数字,分行增设的辖内专用科目的代号,应编列为五位数字,并做到与总行编列的科目代号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三、会计科目修改变更时,除在年度终了,应采用结转对照表方式办理新旧科目结转外,在年度中间,应一律填制传票通过分录结转。

四、表外科目是会计科目的组成部门,用以控制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等。采用单式记帐,业务发生记收入,业务减销记付出,余额反映在收入方。在报表反映上,收入、付出的发生额和余额合计数不自相平衡。 第二节 会计凭证

第十六条 会计凭证是各项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的原始记录,是办理收付和记帐的根据,是核对帐务和事后查考的重要依据。 凭证采用单式,按其格式和用途可分为基本凭证和特定凭证两类。

一、基本凭证:是根据有关原始凭证及业务事实自行编制凭以记帐的传票,按其性质规定为八种:

(一) 现金收入传票;

(二) 现金付出传票;

(三) 转帐收入传票;

(四) 转帐付出传票;

(五) 特种转帐收入传票;

(六) 特种转帐付出传票;

(七) 表外科目收入传票;

(八) 表外科目付出传票;

二、特定凭证:是根据某项业务的特殊需要而制定的各种专用凭证,用以代替传票并凭以记帐。各种特定凭证的名称及格式在各种业务核算手续内加以规定。 第十七条 各种凭证一般应具备下列基本要素:

一、年、月、日(以特定凭证代替记帐凭证时,必须注明记帐日期);

二、有关收、付款单位的户名和帐号;

三、有关收、付款单位开户行的名称和行号;

四、人民币“元”或外币符号和大小写金额;

五、款项来源、用途或摘要及附件的张数;

六、会计分录和凭证编号;

七、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的印章;

八、本行及有关人员的印章。

第十八条 填制凭证时,必须做到要素齐全、内容真实、数字正确、字迹清楚。 填写凭证的各种代用符号规定为:第号为“ ”;每个为“@”;人民币“元”符号为“¥”;外币符号从国际惯列;年、月、日简写顺序应自左而右“年/月/日”;年利率简写为“年%”;月利率简写为“月‰”;日利率简写为“万分之日”。 第十九条 在受理凭证时,必须根据有关业务的具体要求,认真审查。做到:符合政策,真实清楚,合乎手续,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否应为本行受理的凭证;

二、使用的凭证种类是否正确,凭证基本内容、联数与附件是否完整齐全,是否超过有效期限;

三、帐号与户名是否相符;

四、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字迹有无涂改;

五、密押、印鉴是否真实齐全;

六、款项来源,用途是否符合政策和有关资金管理的规定以及信贷、结算的管理原则;

七、是否超过存款余额、贷款额度和拨款限额;

八、计息、收费等的数字是否正确;

九、科目和帐户名称使用是否正确。凡是经过银行办理的凭证,必须加盖有关人员名章,并按凭证种类分别加盖现金收讫章、现金付讫章和转讫章,传票附件加盖“作附件”戳记。

在业务处理过程中,是否编列传票分号,可由分行在既能控制当天传票张数,又能防止散失的前提下自行确定。

第二十条 凭证的传递必须做到准确及时、手续严密、先外后内、先急后缓,既利于资金收付,又要遵守记帐规定,便于核算工作的进行。除有关业务核算手续另有规定者外,各种凭证一律由内部传递。 第三节 帐务组织和帐务处理

第二十一条 帐务组织包括明细核算和综合核算两个系统。明细核算是由各种分户帐、登记簿(卡)、日记簿、余额表组成;综合核算是由科目日结单、总帐、日计表组成。前者按帐户核算,明细反映各种资金增减变化情况;后者按科目核算,综合反映各类资金来源和运用情况。两者都是反映业务活动、考核信贷计划执行情况和财务活动的主要依据,也是维护各项资金和财产安全的重要工具。两个系统的帐簿,都必须根据同一凭证分别进行核算。它们是互相联系、相互制约的,明细核算与综合核算的数字必须相符。

帐务处理是从办理业务审查凭证或编制凭证开始,经过帐务记载和帐务核对,直到轧平帐务编制日计表为止的全部核算过程。它是会计核算的主要内容,也是处理和反映各项业务活动的必要手段。 第二十二条 明细核算。

一、分户帐。分帐是明细核算的主要形式,是各科目的明细记录,也是人民银行同各开户单位对帐的依据。必须按户立帐,连续记载,并在摘要栏注明简明事由,不得以凭证代替分户帐。

各单位在人民银行开立的帐户是办理信贷、结算和现金收付业务的工具。各行必须遵照总、分行制订的有关帐户管理的规定,认真贯彻执行,并加强对各金融机构的资金分析,督促其重视营运资金的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一) 分户帐的格式,除根据业务所规定的专用格式外,一般分为下列两种: 1.分户式帐页。设有收、付方发生额和余额三栏,适用于余额表计息科目和不计息科目的帐户,及银行内部科目的帐户,并根据需要分复写和单写两种。 2.销帐式帐页。设有收、付方发生额、余额和销帐四栏,适用于逐笔记帐、逐笔销帐的一次性帐务,并兼有分户核算的作用。

(二) 分户帐的记帐方法,除按照有关业务核算手续的规定办理外,并应注意下列规定:

1.记帐时,要认真执行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帐,现金付出先记帐后付款,转帐业务先记付后记收,代收他行票据必须对方银行照付后才能进帐的规定。 2.帐页上首规定填记的主要事项(如帐号、户名、贷款额度、拨款限额和页数等)均应详细填写。记帐时,要写明记帐日期、摘要栏扼要填写款项来源,用途或简明事由(使用机器记帐的,其摘要栏内简明事由的编号,由分行自定);现金支票、转帐支款凭证应填列凭证号码后四位数。 换新帐页时,应将前页的最后余额过入新页的第一格余额栏内,并在摘要栏填写“承前页”字样。

损益类各帐户应具体记载发生收支的事由。收付利息采取汇总传票的,要写明户数和计息期等;采取逐笔填制传票的,要写明科目、帐号、起止息日期、利率、积数或本金。费用开支要写明用途和购买的物品名称、数量、单价等。 3.必须切实核对户名、帐号、印鉴、金额或额度、限额等。 4.业务发生后,必须根据凭证当时逐笔记载分户帐,并结出余额。对同一单位的同一方多笔凭证,可采取另制汇总传票二联(原凭证作附件),一联作回单,一联凭以记帐。

5.采用分户式复写帐页记载的分户帐,应每记满一页即将对帐单交给开户单位对帐。采取“对帐未达清单”进行对帐的,月末日营业终了,不论帐页记满与否,均应另过新帐,并将原帐页对帐单,交给有关单位对帐。

6.采用销帐式帐页记载的分户帐,是一次性帐务,如果一次不能清帐而需分次销帐的,可另设户记载。

二、登记簿。是适应某些业务需要而设置的帐簿,也是用以控制空白重要凭证、有价单证和实物的重要帐簿,以及统驭卡片帐的辅助帐簿。

三、现金收入日记簿及现金付出日记簿,是记载和控制现金收入和现金付出数字的序时帐簿,是现金收入和现金付出的明细记录。其记载方法是:在业务发生后,按照现金收入凭证、现金付出凭证分别序时、逐笔记载。除记载记帐日期、凭证号码外,还要在摘要栏内简要记载交款或取款单位名称、款项来源或用途等,尽量配合现金项目分类要求,对外营业终了后,各自结出合计数。

四、余额表是核对总帐与分户余额和计算利息的重要工具。余额表分计息的和一般的两种:

1.计息余额表。适用于计息科目,每日营业终了,根据分户帐各户金额填列,当日未发生收付的帐户(假日同),根据上一日的最后余额填列。 2.一般余额表。适用于抄制各科目及户名余额时使用。

第二十三条 综合核算。

一、科目日结单。是监督明细帐户发生额,轧平当日帐务的重要工具。根据同一科目的传票,分别现金、转帐的收方、付方各自相加填记。“库存现金”科目日结单,根据各科目日结单的现金收方和付方数各自相加,反方填记。全部科目日结单相加的收方、付方合计数,必须相等。

二、总帐。是综合核算同明细核算相互核对和统驭明细分户帐的主要工具,是各科目的总括记录,也是编制日计表、月计表和年度业务状况报告表的依据。 总帐按科目设置,设有收、付方发生额和收、付方余额四栏。帐页每月更换一次,其记载方法是,根据各该科目日结单的收、付方发生额合计数填记,并结出余额。收、付双方反映余额的科目,其总帐上的本日余额,应根据余额表或分户帐各户的收方、付方余额分别加总填记(即收方帐户的余额,填入收方余额栏内;付方帐户的余额,填入付方余额栏内),不得轧差记载。当日未发生帐务的科目(假日同),应根据上一日的余额填入当日余额栏内,以便与余额表核对积数。

三、日计表是反映当日业务活动和轧平当日全部帐务的主要工具。日计表的各科目当日发生额和余额,根据总帐各科目当日发生额和余额填记,收、付方发生额和收、付方余额的合计数,必须各自平衡。 第四节 帐务核对

第二十四条 帐务核对是防止帐务差错,保证核算正确的重要措施,必须认真执行。经办人员在核对相符后,应在有关帐、簿、卡上盖章证明,会计主管人员应加强检查督促。

一、每日核对

(一) 总帐总科目余额,应与同科目的分户帐或余额表的余额核对相符。收付双方反映余额的总帐,应就帐页本身的有关数字轧差核对,即上日收、付方余额轧差,加减本日收、付方发生额,应等于本日收、付方余额的轧差数。

(二) 现金收入、付出日记簿的总数,必须与“库存现金”科目总帐付方、收方发生额核对相符;现金库存簿的库存数,应与实际库存现金和“库存现金”科目总帐的余额对相符。

二、定期核对

(一) 使用销帐式帐页记载的帐户,应按旬加计未销帐的各笔金额总数,与该科目总帐的余额核对相符。

(二) 贷款借据必须按月与各该科目分户帐勾对相符。

(三) 余额表上的计息积数,应按旬、按月、按结息期与同科目总帐的十天、二十天小计、月计和本结息期累计积数核对相符。如遇有应加、应减积数,应审查发生的原因和数字是否合理正确。

(四) 各种卡片帐每月与该科目总帐或有关登记簿核对相符。

(五) 金银占款分户帐每月与发行部门的金银保管登记簿核对相符。

(六) 各种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等,应每月帐实核对相符。房屋、器具应定期和在年终决算前帐实核对相符。

(七) 内外帐务核对。各往来户中使用单写式帐页的按季发“余额对帐单”,使用复写式帐页的按月发“对帐未达清单”。以上两种对帐方法,均由存款单位 核对相符,填列未达帐项并盖章后送开户行。各存款单位送来的对帐回单,经核对无误后,应按科目、帐号顺序排列装订保管,以备查考。对不认真执行对帐规定的,应采取必要措施,使其限期纠正。

三、对存折户,应坚持帐折见面,当时核对。

四、联行间的帐务核对、结转、错帐冲正,按照有关联行制度规定办理。第五节 记帐规则和错帐冲正

第二十五条 记帐规则。记载帐簿,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帐簿的各项内容,必须根据传票的有关事项逐笔记载,结出余额。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摘要简明、字迹清晰,严禁弄虚作假。如果传票内容有错误或遗漏不全,应更正或补充后再行记帐。

二、记帐应用蓝黑墨水或黑墨水钢笔书写,复写帐页可用蓝、黑圆珠笔双面复写纸书写。红色墨水只用于划线和冲帐,以及按规定用红字批注的有关文字说明。

三、帐簿上所写文字及金额,一般应占全格的二分之一。摘要栏文字如一格不足用,可在下一格接续填写,但其金额应填于末一行文字的金额栏内。帐簿余额结清时,应在元位以“-○-”表示结平。

四、帐簿上的一切记载,不许涂改、挖补、刀刮、皮擦和药水销蚀。

五、因漏记使帐簿发生空格时,应在空格的摘要栏内用红字注明“空格”字样。第二十六条 错帐冲正。帐务处理要严肃认真,正确无误。如果发生差错,分别按下列规定进行改正或冲正。

一、当日发生的差错

(一) 日期或金额写错时,应以一道红线把全行数字划销,将正确数字写在划销数字的上边,并由记帐号在红线左端盖章证明。如划错红线,可在红线两端用红色墨水划“×”销去,并由记帐员在右端盖章证明。文字写错,只须将错字用一道红线划销,将正确的文字写在划销文字的上边。

(二) 传票填错科目或帐户,应先改正传票,再参照

(一)项办法更正帐簿。

(三) 已使用的帐页记载错误无法更正时,不得撕毁,须经会计主管人员同意,可另换新帐页记载,但必须经过全页复核,并在原帐页上划交叉红线注销,由记帐员及会计主管人员盖章证明,注销的帐页另行保管,俟装订帐页时,附在后面备查。

二、次日或以后发现的差错

(一) 记帐串户,应填制同一方向红、蓝字冲正传票办理冲正。用红字传票记入原错误的帐户,在摘要栏内批注:“冲正×年×月×日错帐”字样;同时,在原记错帐的摘要栏内批注“已于×年×月×日冲正”字样;用蓝字传票记入正确的帐户,在摘要栏内注明:“补记冲正×年×月×日帐”字样及简明事项。

(二) 传票金额填错,帐簿随之记错,应填制收、付方红字传票将错误金额全数冲销,再按正确金额重新填制收、付方蓝字传票补记入帐,并在摘要栏内注明情况。同时在原错误传票上批注“已于×年×月×日冲正”字样。

(三) 传票填错科目或帐户,应参照

(二)项办法办理冲正,并在原错误传票上批注“×年×月×日冲正”字样。

(四) 本年度发现上年度错帐,应填制蓝字反方向传票冲正,不更改决算报表。

(五) 凡冲正错帐影响利息计算时,应计算应加、应减积数。

三、冲正传票,必须经会计主管人员审查盖章后才能办理冲帐,并对错帐的日期、情况、金额以及冲正的日期等进行登记,以便考核,分析研究,改进工作。第六节 利息计算

第二十七条 利息收支是财务收支的重要内容,关系到本行经济效益的考核。因此,计算利息时应根据统一规定的利率和结息方法,做到事先认真复核,事后加强核查,以保证利息计算正确。

第二十八条 利率分年利率、月利率、日利率三种,对利率的换算和利息的结息期及计算方法,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利率的换算:

年利率÷12(月)=月利率 月利率÷30(天)=日利率 年利率÷360(天)=日利率

二、利息的结息期,除联行和另有规定者外,按季计息的结息期为上季末月的21日起至本季末月的20日止;按年计息的结息期为上年12年21日起至本年12月20日止。

三、人民银行各项存贷款和联行间资金占用、垫付的计息,均采用按日积数累计积数计算利息。计息公式: 累计计息积数×日利率=利息

四、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利息贷款的利差补贴,由专业银行按规定计算。对以上各类利息,必须认真审查,无误后才能转帐。

五、下贷上转和错帐冲正涉及到利息的,应根据其发生额、天数算出应加或应减积数,过入余额表于计息时一并计算。如属于责任事故,应查明原因。

六、凡规定利率调整后需要分段计息的,必须按统一规定的利率和调整时间,划分阶段,分别计算。

七、邮政储蓄存款的利息计算,按照邮政机构缴存储蓄存款会计核算手续的规定办理。第七节 会计报表

第二十九条 会计报表是各项业务和财务收支情况的综合反映,是考核贯彻政策、执行计划、检查业务工作的重要依据。必须及时编报、认真复核,做到反映真实、数字正确、内容完整、字迹清晰。 第三十条 会计报表的种类与填报方法

一、日计表:每日根据总帐各科目当日发生额和余额填列,于次日送当地行领导审阅。

二、月计表:根据总帐各科目上月末余额,当月发生额和本月末余额填列。支行如何上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决定。

三、决算表。决算表是反映银行全年业务情况和财务成果的数字总结。必须按年编制,逐级汇总上报总行。 决算表由以下五种组成:

(一) 人民币业务状况报告表。根据总帐填列上年末余额、本年累计发生额和本年未余额。综合反映全年业务动态及状况,便于考核计划、检查政策和总结工作。

收、付双方反映余额的科目,不能轧差反映。各科目的“上年末余额”,除上年决算后办理新旧科目结转的有关科目外,必须与上年度相衔接;当年新增设的科目,应无“上年末余额”,已停止使用的科目,应无“本年末余额”。

本年内裁撤的行,其数字应由并入行反映,改变隶属关系的行,其数字应由新管辖行反映。新旧管辖行应将并入及移出的“上年末余额”列表随附决算表上报。实行外汇分帐核算的行,还应编报以下两种业务状况报告表:

1.自由外汇业务状况报告表。根据各记帐外汇总帐上年末余额、本年累计发生额和本年末余额,统一按12月31日原币对美元的买入汇率,折成美元填列。 2.各种货币汇总业务状况报告表。根据自由外汇业务状况报告表,按12月31日美元对人民币的买入汇率,折合成人民币,与人民币业务状况报告表汇总填制。

(二) 损益明细表。根据各损益科目分户帐填列余额,反映各项业务的收益和支出情况,便于考核财务计划和研究改进工作。

(三) 决算说明书。应说明决算数字形成情况或变化原因,补充报表数字所不能表达的实际内容,以便分析研究全行业务情况。决算说明书的内容,应包括组织决算工作的情况、问题和意见,决算数字有关情况,核对帐务、清理资金、盘点财产、检查库存、核实损益和费用预算执行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四) 业务量、机构、人员情况报告表。主要反映一年来业务量、人员、机构的情况。以利考查和研究业务、人员变动情况。

(五) 暂收、暂付款项科目分户明细表。根据暂收、暂付款科目分付帐填列余额,反映呆滞资金情况及原因,以便分析研究解决,加强营运资金管理。

四、全国银行统一会计报表,是按照全国银行统一会计科目编制的一种报表。分季报和年报两种。

(一) 季报表:季报只反映余额。人民银行地(市)分行应根据同级专业银行报来的汇总季报,连同本辖汇总季报编制本地区汇总季报,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分行应根据同级专业银行报来的本身季报,连同本辖汇总季报,编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汇总季报,上报总行。

(二) 年报表:年报表按业务状况报告表要求的内容编制。其汇总和报送方法与季报表相同。 第八节 年度决算

第三十一条 年度决算是运用会计核算数据与资料,通过报表数字,书面说明,总结和分析各项业务、财务活动情况,考核全行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政策、计划所取得的经营成果。

一、决算前。各级行必须认真进行帐务核对,清理呆滞资金,处理帐务悬案,盘点财产,检查库存,核实损益,按规定上划各种资金利息及利差补贴等工作。并根据11月份总帐各科目的累计发生额编制试算表(以月计表或季报表代替),与11个月的月计表合计数进行核对。如有不符,必须在决算前查明更正。

二、年终决算日。必须按规定办理好当日的全部帐务、当月月结及年终决算等工作,并应结算损益,将各损益收支科目余额通过分录分别转入“损益”科目内,结出全年纯益或纯损。损益结转后,除“损益”科目有余额外,损益类其他科目应无余额。

三、全年帐务结束后,编制决算报表和办理新旧帐务结转工作,结束旧帐,建立新帐。

四、损益应于次年开业后,按规定时间全数上划管辖行,管辖行应连同本身的损益,逐级汇总上划总行。

第九节 帐簿结转和凭证、帐簿、报表的装订与保管 第三十二条 各项帐簿结转,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月度结转。总帐每月更换新帐一次,将旧帐上的“上年底余额”、“自年初累计发生额”、“月终余额”,分别过入新帐的“上年底余额”、“本年累计发生额”,及“上月底余额”栏。年初建立新帐时,只过上年底余额。 分户式复写帐页每月更换一次新帐,在旧帐页的最后一行余额下加盖“结转下月”戳记,将最后余额过入新帐页,新帐页日期应写×月1日,摘要栏加盖“上月结转”戳记。

二、年度结转。年度终了,各科目分户帐均应更换新帐页。在旧帐页的最后一行余额下加盖“结转下年”戳记(对于余额已经结清的帐户,应在帐页上加盖“结清”戳记)。将最后余额过入新帐页同方向,新帐页日期应写新年度1月1日,摘要栏加盖“上年结转”戳记,销帐式帐页应在旧帐页未销各笔的销帐日期栏加盖“结转下年”戳记。将未销各笔逐笔过入新帐页,并结出余额,在摘要栏加盖“上年结转”戳记,并填列旧帐页的发生日期及摘要,以资查考。 卡片帐未销帐卡继续沿用。 结转完毕,应将各科目分户帐新帐页的余额加总与各该科目总帐旧帐页余额认真核对,以保证衔接无误。 第三十三条 凭证的装订

一、凭证必须按日装订。装订前应先检查科目日结单张数、传票张数、传票附件张数及有关戳记是否完整、齐全,发现不符和手续不全的,必须由有关人员更正补齐。装订的顺序,以科目排列先后次序为准,每个科目下再按现收、现付、转收、转付顺序排列,科目日结单装订在各该科目传票的前面。装订时要传票、附件整理整齐,另加传票封面、传票封底,用线绳装订牢固,在绳结处用纸条加封,由装订人员和会计主管在加封处盖章。传票过多可分若干册装订。

二、已装订成册的传票,应编列传票总号,并应与科目日结单的传票总张数核对相符。

三、已装订成册的传票,应在传票册封面上编列号码。

第三十四条 各种帐簿在更换新帐页后,其旧帐页应按下列规定分别装订:

一、总帐每月装订一次。

二、各种活页分户帐、登记簿,各种销讫的卡片帐,可视数量多少,按月、按季或按年装订。

三、在年度中间更换的旧帐页或结清户帐页,装订时,应按科目、按帐号顺序排列,并且按帐簿编号,妥善保管,俟年度终了全部帐页更换完毕,再按年度整理。

四、装订成册的帐页,要填写“帐首”和“帐页目录”,并且另加封面、封底,在绳结处加封,由装订人员、会计主管人员在加封处盖章。第三十五条 报表的装订

一、日计表按月装订;

二、月计表按季或年装订;

三、年度决算表按年装订;

四、全国银行统一会计报表按年装订;

五、装订时应加贴封面、封底,在绳结处用纸条加封,由装订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在加封处盖章。

第三十六条 装订成册的凭证、帐簿及报表,应及时登记“会计档案保管登记簿”,入库(箱或柜)保管。

第四章 电子计算机的核算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 电子计算机应用于会计核算,是一项系统工程。这个系统应具有完全性、可靠性、适应性和方便性,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完成会计核算任务。

第三十八条 系统设计与管理

一、会计部门对系统开发应提出业务需求,凡设计定稿,应经会计主管人员认可签字。系统程序按计算机开发权限经有权管理人员批准后,才能正式投入使用。

二、为了确保计算机处理的准确性,在系统开发中必须考虑到:

(一) 核算系统。必须按照制度规定,设置明细核算和综合核算两大帐务系统,总分核对,相互制约。

增设日记帐(以日志文件代替),既可每日打印,也可输入磁带(软盘),或采取其他方法。

分户帐,满页打印;总帐,每月打印。

(二) 帐号编列。统一按交换号、科目号、帐号、检验位四项内容顺序编列,位数一般由十位至十二位组成,可由各行自定,但校验位应定为两位。

(三) 数据复核。复核重点是帐号和金额,其复核方式可由各行自行选择。

(四) 总分核对。每日处理的帐务结平后,应由计算机或手工对总帐和分户帐的八额或发生额进行核对,具体核对方法由各行自行选择。 第三十九条 会计凭证的审核与管理

一、会计凭证是计算机处理业务的依据,必须在凭证审核、传递管理等环节上严格把关,凭证的制(审)票、复核、核印、输入操作等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分别盖章,以明责任。输入操作员在受理凭证时,要查看有关人员的名章是否齐全,齐全后才予以输入处理。

对公业务利息、邮电费和手续费计算等,计算机自动转帐,打印的转帐凭证,由操作员打印代号,经复核人员或会计主管人员盖章,均属有效会计凭证。

二、凭证传递程序:由接柜受理,经过审核、验印,送操作员输入处理后,转综合核算人员处理。进入综合核算后的凭证,不得再外传。

三、凡要求输入计算机处理的会计核算事项,除会计凭证外,其余如通知开、销户,增减计息积数,调整利率,以及启动计算等项业务,操作员均应凭经会计主管人员盖章的书面通知办理。这类单证随附传票保管。

四、为了提高计算机输入数据的功率与质量,会计凭证应规格大小一致,纸质不宜太薄,帐号、凭证号、大小写金额及印章位置应相对固定,并逐步向凭证规范化、标准化方向改革。第四十条 数据输入

一、会计核算的数据输入工作,必须由指定的操作员办理,非操作员不得输入任何数据。

操作员在启动计算机时,必须先输入自己的密码,作为验证,并在分户帐上输入自已的代号,以明责任。

二、各项业务原则上应适时处理,但为提高计算机的使用效率,在业务集中时,对转帐业务可作小批量处理。

对凭存折存取的业务,没有同时由计算机打印存折条件的,在手工登折后,必须帐折见面(计算机显示),相互核对。

三、隔日错帐冲正,应凭会计主管人员批准的冲正传票办理,不得随便抹销。第四十一条 数据输出

一、凡计算机打印的帐、表,均应在帐、表上注明操作员代号和打印份数、日期、时、分 以资查考。

二、决算报表属绝密资料,应严格控制,按规定的份数打印。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四十二条 财务管理是经营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必须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认真执行国家的政策、法规,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国营金融、保险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通过管理营运资金,监督资金的合理运用,正确进行财务核算,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为国家积累更多的资金。

第四十三条 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成本核算,利润留成”的体制。

第四十四条 会计部门是管理全行财务收支的职能部门,必须切实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管理资金;

二、管理成本及考核经济指标;

三、管理营业外支出;

四、管理利润留成及专用资金;

五、监督固定资产管理及财产多缺处理。第六章 会计服务与监督

第四十五条 会计工作必须根据本行的职能和有关资金管理办法及全国银行统一会计基本制度的规定,加强各开户单位的服务与监督。

一、在服务方面

(一) 认真办理各开户单位的各项存、贷款业务;

(二) 准确、及时地办理金融机构上下级之间及横向资金的划拨;

(三) 组织票据交换,及时清算资金;

(四) 协调金融机构之间应共同遵守的会计事项;

(五) 运用会计数据或资料,为金融机构提供信息;

(六) 热情服务,及时处理查询查复及其他事项。

二、在监督方面:

(一) 控制各开户单位存、贷款资金,做到存款不透支,贷款不超额,并监督各项贷款按期归还;

(二) 监督办理金融业务的机构认真执行缴存款的规定;

(三) 监督专业银行对代理人民银行的各项业务准确办理,及时计帐;

(四) 审查核对专业银行划来的利息和报来的利差补贴;

(五) 对金融机构违反信贷资金管理等有关规定的事项,按规定计收罚息或罚款;

(六) 监督其他有关事项。第七章 会计检查和会计分析 第一节 会计检查

第四十六条 会计检查是会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各项政策、法规和有关制度贯彻落实的重要手段,是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核算质量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措施。各级行必须建立严格的会计检查辅导制度。

第四十七条 各级行的会计部门应视所属行的多少及业务量大小,配备相应数量、一定级别的会计检查辅导人员。专门负责本辖(含本身)会计工作的检查辅导。

会计检查辅导人员的任务是:

一、检查监督全辖会计部门贯彻执行《会计法》、会计制度及财务管理制度的情况,认真复查、审核各项帐务、财务,维护财经纪律和资金、财产安全。

二、辅导会计人员认真执行有关的政策、法规和制度、办法,提高会计人员业务水平和操作能力,做好各项会计核算工作;

三、对应检查中发现的先进经验,应认真总结,以便组织交流;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提出改正措施和意见。

第四十八条 会计检查辅导人员对检查过的会计事项,应写出书面报告,分送受检查行及本行会计主管人员,受检查行对检查中提出的问题,应及时进行改正,如有异议,可在报告上批注或附书面材料。 第二节 会计分析

第四十九条 会计分析是会计核算的继续,是发挥会计反映、监督作用,参与经营决策,加强资金管理,实现金融宏观控制、微观搞活的重要方面,各级行必须建立会计分析报告制度。

第五十条 会计部门对会计数据和有关调查统计资料,要及时进行加工整理,逐步建立会计数据库。

第五十一条 会计分析的主要内容是:资金可用量和横向融通情况;各类资金的流向与流量及增减变化情况;结算资金结构及清算情况;联行在途和内部资金占用以及票据清算情况;缴存款增减变化情况;资金成本的高低和利润的增减变化情况 等。

第五十二条 会计分析按照时间的不同,分为定期分析和不定期分析,按照要求和目的的不同,分为全面分析、专题分析、典型分析等。 第八章 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第五十三条 有价单证是印有票面金额的特殊单证,应视同现金加强管理。

一、有价单证要贯彻“证帐分管”原则,由会计或有关业务部门管帐,发行部门管证,相互制约,相互核对。

二、有价单证一律纳入表外科目核算,建立“有价单证登记簿”(用一般登记簿代或由分行另行规定),按单证种类,票面金额立户。发行部门必须根据表外科目传票办理收付单证。每日营业终了,会计或有关业务部门应与发行部门库存簿的数量、金额核对相符。

三、各行在收到印制厂或上级行拨来的有价单证和拨付所属行时,应根据发货票、调拨单或运送凭证,分别填制表外科目收入传票和表外科目付出传票,并在摘要栏内填明券别数额,凭以记载“有价单证登记簿”。有价单证的调运手续,可比照现金运送办法办理。

四、对于收入、拨出和领用有价单证,均应比照现金出、入库办法办理。

五、会计或有关业务主管人员应会同发行主管人员定期检查有价单证库存的数量、金额,核对帐、实是否相符,并填记“查库登记簿”,以备查考。第五十四条 重要空白凭证是由银行或单位填写金额并经签章后,即具有支取款项效力的凭证,是各级行凭以办理收付款项的重要书面依据,必须严格管理。

一、重要空白凭证要贯彻“专人管理”的原则,各级行的有关业务部门,必须由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入库保管和登记重要空白凭证。对应重要空白凭证,要贯彻“证印分管”、“证押分管”原则。

二、重要空白凭证一律纳入表外科目核算,建立“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用一般登记簿代或由分行另行规定),按品种设户,以一本一元为记帐单位,并记载凭证起讫号码,做到有帐有实,帐实相符。

三、严格重要空白凭证出入库手续。供货单位的发货票、各级行的调拨单和业务部门的领用单,为重要空白凭证出入库的根据,凭以填制表外科目收付传票,登记“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出入库时,应认真查点清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登记。

四、各业务部门领用重要空白凭证时,应填写领用单,办理领用手续,按品种建立重要空白凭证领用登记簿,将领入、使用和库存逐项及时登记,并记载起讫号码。对经办人所领用的重要空白凭证,要在登记簿上签收,做到手续清楚,责任明确。经办人员使用重要空白凭证时,应建立销号单(簿)进行控制,对填错的重要空白凭证,要加盖“作废”戳记,连同销号单作有关科目、传票的附件。营业终了,未用完的重要空白凭证应入库(柜)保管。

五、单位领用空白支票,原则上每个帐户每次一本。领用时应填写领用支票单,签盖全部预留印鉴方为有效,并按规定收回工本费用。在发给领用单位前必须在空白支票上加盖该单位存款帐户的帐号以及开户银行的全称,不得交由单位自行填写,并将起讫号码及时记入该单位存款帐户的帐页上和登记重要空白凭证领用登记簿。单位销户时要将剩余空白支票全部交回开户银行逐张注销,不得短缺,并作销户单位传票的附件。

六、严禁将重要空白凭证用作教学实习和练习之用确,因技术比赛需要,应由主办部门提出所需重要空白凭证的种类、数量清单经行长批准后方得领用。发出时应先截角并在明显处加盖“作废”戳记,用后销毁。

七、会计或有关业务主管人员应经常检查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领用情况,核对帐实是否相符,并在登记簿上签章和记录备查。第九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五十五条 会计档案是国家档案和银行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银行各项业务、财务活动的重要证据和史料,各级行必须认真做好会计档案的保管、调阅和销毁工作。 第五十六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分为永久保管和定期保管两类。定期保管分十五年、五年期两种。

一、属于永久保管的:

(一) 各级行本身的及汇总全辖的决算表(包括全部附件、决算分析资料)和各级国库年度对帐单(包括代替年度对帐单的第四季度季报或12月份月报);

(二) 本身及汇总全辖的全国银行统一会计报表年报;

(三) 信贷基金帐、专用贷款基金帐、清理专项资金帐等;

(四) 各种挂失登记簿、申请单、补发存单、存折收据、补发单位和个人购买国库券收款收据,以及帐销案存的清单或资料;

(五) 会计档案保管登记簿及会计档案销毁清单;

(六) 存、贷款开、销户登记簿;

(七) 1955年发行新币、收回旧币的折算表(指按科目折合新币差额明细表);

(八) 机构载撤、合并、分设交接清册;

(九) 各级行认为需要永久保管的其他会计档案。

二、属于保管15年的:

(一) 总分类、明细分类核算各种帐、簿、卡;

(二) 有关全国联行、省(区、市)辖联行专用章的领发、使用、保管和缴销情况登记簿;

(三) 传票及附件;

(四) 各级行本身及汇总全辖的月计表和全国银行统一会计报表季报;

(五) 各级国库月报和季度对帐单;

(六) 电子计算中心的往帐报告表登记簿及对帐表留底。

三、属于保管五年的:

(一) 计息科目余额表;

(二) 下级行上报的月计表、决算表(包括全部附件、决算分析资料)和国库年、季、月度对帐单;

(三) 各级国库的收入统计表和库存日报表;

(四) 全国联行、省(区、市)辖往来科目的卡片帐、对帐表、往帐报告表、及查询查复书等;

(五) 密押代号表使用、保管登记簿;

(六) 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清单;

(七) 各种不定期报表。

四、对已兑付的公债、国库券、国库券收款单、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收款单以及其他有价单证的保管、销毁,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对使用电子计算机处理会计帐务核算数据和资料的磁盘、软盘等。其保管年限与书面档案同。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各分行如认为有必要,可以延长,但不能缩短。 会计档案保管期,自档案所属年度终了后的次年1月1日起算。 第五十七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

一、各级行对会计档案,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保管人员调动时,须认真办理移交手续。

二、各级行要设置档案保管库或档案箱,并登记“会计档案保管登记簿”妥善保管。

三、会计档案一律不准外借,切实防止丢失和泄密。内部调阅会计档案,应由调阅人出具借条,并经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公安检察、司法等执法部门处理案件需要查阅会计档案,必须持有县以上主管部门的正式公文,经行长批准。查阅档案时,银行应有专人在场陪同。查阅人所需要的证据和有关资料,经银行同意后,可以抄录或复制,但不准将原件借走。

查阅会计档案的介绍信应专夹妥善保管,并登记查阅“会计档案登记簿”,由经办人签章,以备查考。

第五十八条 对永久保管的会计档案按下列规定办理移交。

一、永久保管的会计档案,在分行保管二十年左右,地、市、县行保管十年左右后,按照规定造具清册移交本行档案部门,由其一并移交当地档案馆保管。

二、各级行的档案部门在向当地档案馆移交永久保管的会计档案时,必须认真检查是否齐全、完整,并连同案卷清册一并移交。移交时,要逐项清点核对。交接完毕,应将经当地档案馆签章的移交清册一份由档案部门永久存查。 第五十九条 会计档案的销毁

到期应销毁的会计档案,必须造具清册,报经分行批准后,由县支行以上的行处负责销毁。销毁时,应由当地行行长或指定专人负责销毁。销毁后,应由监销人员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连同销毁报告报上级行备案。 第十章 会计人员的职责、权限、任免与奖惩

第六十条 会计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和金融法规,热爱本职工作,积极钻研业务技术,不断提高会计核算质量和工作水平,为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建设服务。

会计人员的职责是:

一、认真组织、推动与贯彻会计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办法的执行;

二、按照本制度第二条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完成工作任务;

三、遵守、宣传《会计法》和维护国家财经纪律,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

四、讲究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责任制,文明服务,优质高效,廉洁奉公。第六十一条 为了保障会计人员履行职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赋予他们下列权限。

一、有权要求开户单位及本行的其他业务部门,认真执行财经纪律和《全国银行统一会计基本制度》等有关规定,如有违反,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对违法乱纪的,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受理,并向本行行长或上级行报告。

二、有权越级反映情况。会计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对违反国家政策、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事项,同本行行长意见不一致时,遇行长坚持办理的,会计人员可以执行,但有权保留意见和越级向上级行提出书面报告,请求处理。如会计人员执行后,不向上级行提出报告,也负有责任。

三、有权对本行各职能部门在资金使用、财产管理、财务收支等方面实行会计监督。

各级行的领导和有关人员,应支持会计人员行使工作权限。上级行对会计人员反映的问题,必须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如果有人因会计人员在行使权限过程中所反映的情况,进行刁难或打击报复,上级行要严肃处理。 第六十二条 会计人员的任免与奖惩

一、会计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任免。各级行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调动,必须商得上一级行会计部门同意;一般会计人员的调动必须商得本行会计主管人员同意。

二、各级行对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技术上有发明创造的会计人员,要给予表扬和奖励。

三、各级行的会计人员因工作过失、违反政策、原则或执行制度不力等原因,造成帐务错乱或使本行及客户资金遭受损失的,应分别情况,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会计人员如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凭证、帐簿,进行索贿受贿、贪污盗窃的,应视情节轻重,追究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同时应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六十三条 会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

会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考核评审标准等,按照《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人民银行有关的实施细则办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自实施之日起,过去有关人民银行行会计工作的规定,凡与本制度有抵触的,均以本制度为准。

第六十五条 凡本制度内未作具体规定的事项,分行可作补充规定,并报总行备案。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制订和修改,并负责解释

第12篇: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会议

2011年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会议于1月5日至6日在京召开。会议认真学习传达了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总结了2010年人民银行主要工作,深入分析了当前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研究部署了2011年工作任务。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在会上做工作报告和会议总结。

会议确定2011年人民银行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着力提高政策的针对性、灵活性和有效性,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支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推动金融改革,加快金融创新,完善金融法律法规,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提升金融服务和管理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会议指出,2010年是“十一五”规划的收官之年。五年来,人民银行面对前所未有的复杂形势和百年一遇的国际金融危机,在党中央、国务院的科学决策和坚强领导下,针对不同时期经济金融运行情况,适时调整货币政策取向,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促进了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会议全面总结了2010年人民银行主要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人民银行继续实施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进一步加强流动性管理,处理好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调整经济结构和管理通胀预期的关系,深入推进金融改革发展,维护金融安全稳定,提升金融服务和管理水平,加强党的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强化内部管理,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是着力提高货币政策的针对性和灵活性,进一步巩固国民经济发展的良好势头。针对经济运行的新形势新情况,及时调整货币政策力度。按照“区别对待、有扶有控”的原则,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国家重点产业调整振兴、经济社会薄弱环节、就业、消费、节能环保、战略性新兴产业等方面的支持,严格控制对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贷款。认真落实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实施更为严格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出台金融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改进和完善涉农金融服务。加大对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企业“走出去”战略的信贷政策指导。积极做好青海玉树强烈地震、甘肃舟曲特大山洪泥石流等救灾应急和灾后重建的金融支持与服务工作。

二是抓住时机继续深化金融改革,加快金融市场发展。中国农业银行(2.63,0.00,0.00%)在上海和香港成功上市。牵头研究制订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改革实施总体方案。进一步推进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保持了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跨境人民币业务取得突破性进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地区扩大到20个省(区、市),参与试点的企业由最初的365家增加到67724家。实行人民币跨境投融资业务个案试点。加快贷款转让市场建设。发展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多渠道满足企业流动资金合理需求。

三是健全金融稳定长效机制,防范跨境资本流动冲击。积极参与国际金融改革,密切跟踪国际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动向,探索建立我国逆周期的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制度框架。会同有关部门扎实开展中国“金融部门评估规划”工作。加强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监测评估。有效抑制异常外汇资金流入,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四是加强金融法制和金融基础工作,不断提升金融服务与管理水平。颁布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建立金融业综合统计体系,大力推进金融统计标准化。建成运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全面推广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实施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监管。农村支付服务环境进一步改善。首次发布《中国金融标准化报告》。推进金融IC卡和社会保障卡试点。建立部际信息安全协调工作机制,开展网银业务和银行卡安全检查。货币金银管理进一步加强。发挥国库服务社会民生作用,强化国库监督管理。加强对利率市场化等重点热点问题的研究,启动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研究落实支持区域发展的金融政策。征信管理工作稳步推进。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取得新突破。反洗钱工作扎实有效,积极参与各类国际及区域性反洗钱组织的相关工作。

五是积极参与全球经济金融治理和区域合作,继续深化央行间货币合作。通过G20平台深度参与全球经济治理,与主要国家中央银行加强宏观经济金融政策的对话与协调。推动基金组织份额和治理改革取得重大进展。全面深入参与国际金融机构的工作及其国际金融标准和准则制定,推动清迈倡议多边化正式生效,积极参与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等重大机制化活动,务实推进金融合作。

六是党的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取得新成效。大力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取得新进展。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构建惩防体系工作取得新成效。会同有关方面成功举办“金融系统反腐倡廉建设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取得新进展。积极推进金融系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围绕职能调整,深入推进基层行建设。进一步强化内部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和保障能力。

会议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积极面对形势变化和新的挑战,扎实做好金融宏观调控和金融改革发展各项工作。会议确定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主要任务:

一是稳物价。把稳定物价总水平放在金融宏观调控更加突出的位置,提高调控的针对性,有效管理流动性,控制物价过快上涨的货币条件。

二是促转变。在经济结构调整中,要充分发挥好货币信贷政策的引导作用,重点支持扩大内需特别是居民消费需求、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区域协调发展和城镇化建设以及节能环保、生态建设、应对气候变化等。同时,金融业自身也要加快转变发展方式,进一步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把信贷资金更多投向实体经济。

三是防风险。抓紧机制建设,改善融资结构,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加强金融监管协调,建立健全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预警体系和处置机制。构建逆周期的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制度框架,在注重运用传统货币政策工具的同时,不断丰富和创新宏观审慎管理的工具和手段。加大跨境资金流动的监管力度,防止异常外汇资金大规模流入。

四是推改革。统筹兼顾深化国内金融改革和推动国际金融改革两方面工作。要继续推进金融机构加快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多元化的金融组织体系。要积极稳妥地推进利率市场化、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和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稳步扩大对外开放。同时,要继续推动国际金融机构改革,推动国际社会加强对系统重要性机构的监管,促进国际监管标准的一致性,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会议部署了2011年人民银行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是落实好稳健的货币政策,进一步加强宏观审慎管理。把好流动性总闸门,引导货币信贷总量合理增长,保持合理的社会融资规模。根据经济金融形势和外汇流动的变化情况,综合运用利率、存款准备金率和公开市场操作等价格和数量工具,保持银行体系流动性合理适度。实施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措施,引导货币信贷平稳适度增长。坚持“区别对待、有扶有控”的原则,加强信贷政策指导,着力引导和促进信贷结构优化。继续优化中小企业金融生态,多方面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大力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全面改进和完善对“三农”的金融服务。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推动房地产金融健康发展。

二是继续加大金融改革力度,推动金融产品创新。做好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二五”规划的起草工作。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和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继续培育货币市场基准利率。加强对金融机构利率定价能力的评估,引导其增强风险定价能力。进一步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发挥市场供求在汇率形成中的作用,参考篮子货币进行调节,增强汇率弹性,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促进国际收支基本平衡。加快发展外汇市场,推动汇率风险管理工具创新。继续推进金融机构改革。深入推进国家开发银行商业化转型,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快推进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改革。扩大人民币在跨境贸易和投资中的使用,稳步拓宽人民币流出和回流渠道,逐步建立健全人民币跨境支付清算网络,加强人民币跨境收付监测。加强银行间市场产品创新和规范发展。

三是切实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与安全。加强金融风险监测、评估、处置工作。继续加强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的日常监测分析,将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纳入地方法人机构监测体系,加大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非正规融资活动、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工具的监测力度,研究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管理办法和降低国内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风险的政策措施。继续做好高风险金融机构的风险处置工作。继续做好中国首次“金融部门评估规划”工作。严密监控跨境资本流动。完善跨境资金异常流动应对预案。

四是扎实推进金融服务现代化,全面提升金融服务与管理水平。根据新形势和新要求,完善金融法律法规。强化金融统计和宏观经济分析。进一步强化中央银行会计监督工作。继续推进支付体系建设。发挥科技服务与保障作用。加强货币金银管理。稳步推进国库现代化建设。扎实开展金融研究。加快征信体系建设步伐。完善反洗钱体系。

五是深入开展国际和港澳台金融交流与合作。通过G20峰会、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等重要平台深度参与全球经济治理,加强与各国宏观经济金融政策协调。推动落实基金组织份额改革。更广泛参与金融稳定理事会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等国际金融标准制定机构各项工作。加强与非洲开发银行、泛美开发银行等多边机构的合作,继续深化与港澳台地区的金融合作。

会议强调,要进一步加强人民银行系统建设。强化系统建设,是履行好中央银行职能的根本保证,必须常抓不懈。一是继续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党的建设。着力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贯彻落实《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实施纲要》。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积极开展文明单位创建活动。二是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加快“五型”人才队伍建设。三是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四是扎实抓好基础工作,切实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系统运行效率。重点抓好以下方面:一要抓作风建设。良好的作风是履行好中央银行职责的关键。要增强大局意识和纪律观念,在思想上和行动上与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执行各项重大决策部署,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要树立扎实的工作作风,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真实情况,狠抓工作落实,避免形式主义、作表面文章。要正确处理管理与服务的关系,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不断加强和改进中央银行金融服务工作的过程中,更加充分地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监督管理职能。二要抓制度建设。形成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是人民银行各项工作规范运行、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狠抓制度落实,审计、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要各司其职、齐抓共管,推动建立群众监督和领导干部问责机制。三要抓基层建设。分支机构是人民银行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履行中央银行职责的重要基础。要进一步优化岗位设置,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要加强对基层行的指导,建立上下级行之间顺畅的信息沟通渠道,加强总行与分支行系统的协同。总行和各分支行都要关心基层行,力所能及地为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四要抓风险防控。既要高度重视防范各种外部冲击对重要业务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带来的风险,也要高度重视防范由于自身管理不严、操作失误等风险。为此,要切实加强风险排查、内部控制和案件专项治理,做到管理科学,监督有力,控制有效。

会议要求,2011年金融调控和金融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任务十分繁重,人民银行全体干部职工一定要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一思想,坚定信心,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以优异成绩迎接建党90周年,为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的贡献。(完)

第13篇:央行—中国人民银行

央行—中国人民银行

作者:金投网

央行--中央银行是国家赋予其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对金融机构乃至金融业进行监督管理的特殊的金融机构。 一个由政府组建的机构,负责控制国家货币供给、信贷条,监管金融体系,特别是商业银行和其他储蓄机构。 为政府筹集资金;代表政府参加国际金融组织和各种国际金融活动。 中央银行所从事的业务与其他金融机构所从事的业务的根本区别在于,中央银行所从事的业务不是为了营利,而是为实现国家宏观经济目标服务,这是由中央银行所处的地位和性质决定的。

中央银行是一国最高的货币金融管理机构,在各国金融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中央银行的职能是宏观调控、保障金融安全与稳定、金融服务。

中央银行是“发币的银行”,对调节货币供应量、稳定币值有重要作用。 中央银行是“银行的银行”,它集中保管银行的准备金,并对它们发放贷款,充当“最后贷款者”。

中央银行是“国家的银行”,它是国家货币政策的制订者和执行者,也是政府干预经济的工具;同时为国家提供金融服务,代理国库,代理发行政府债券,为政府筹集资金;代表政府参加国际金融组织和各种国际金融活动。

中央银行的主要业务有:货币发行、集中存款准备金、贷款、再贴现、证券、黄金占款和外汇占款、为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办理资金的划拨清算和资金转移的业务等。中国人民银行(简称央行或人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成部门之一,于1948年12月1日组成。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在国务院的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位于北京,2005年8月10日在上海设立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第14篇: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

支付结算办法

【颁布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

【颁布日期】 19970919

【实施日期】 19971201 银发[1997]393号

颁布时间:1997-9-19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支付结算行为,保障支付结算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速资金周转和商品流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人民币的支付结算适用本办法,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第四条 支付结算工作的任务,是根据经济往来组织支付结算,准确、及时、安全办理支付结算,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管理支付结算,保障支付结算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五条 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第八条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账户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没有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向银行交付款项后,也可以通过银行办理支付结算。

第九条 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第十条 单位、个人和银行签发票据、填写结算凭证,应按照本办法和附一《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记载,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第十一条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第十二条 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第十三条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少数民族地区和外国驻华使领馆根据实际需要,金额大写可以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国文字记载。

第十四条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当事人真实签章的效力。本条所称的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人名义签章的行为。签章的变造属于伪造。本条所称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第十五条 办理支付结算需要交验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是指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台同胞回乡证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

第十六条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下列原则:

一、烙守信用,履约付款;

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三、银行不垫款。

第十七条 银行以善意且符合规定和正常操作程序审查,对伪造、变造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以及需要交验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未发现异常而支付金额的,对出票人或付款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或收款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

第十八条 依法背书转让的票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冻结票据款项。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银行依法为单位、个人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的存款保密,维护其资金的自主支配权。对单位、个人在银行开立上述存款账户的存款,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不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款,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第二十条 支付结算实行集中统一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制定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全国的支付结算工作,调解、处理银行之间的支付结算纠纷。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根据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根据需要可以制定单项支付结算办法,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负责组织。协调、管理、监督本辖区的支付结算工作,调解、处理本辖区银行之间的支付结算纠纷。

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总行可以根据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结合本行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实施办法,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执行。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负责组织、管理、协调本行内的支付结算工作,调解,处理本行内分支机构之间的支付结算纠纷。

第二章 票据

第一节 基本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票据,是指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第二十二条 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但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 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银行承兑商业汇票、办理商业汇票转贴现、再贴现时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个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支票的出票人和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

第二十四条 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票据无效;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第二十五条 出票人在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票据上可以记载《票据法》和本办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银行不负审查责任。

第二十六条 区域性银行汇票仅限于出票人向本区域内的收款人出票,银行本票和支票仅限于出票人向其票据交换区域内的收款人出票。

第二十七条 票据可以背书转让,但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区域性银行汇票仅限于在本区域内背书转让。银行本票、支票仅限于在其票据交换区域内背书转让。

第二十八条 区域性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支票出票人向规定区域以外的收款人出票的,背书人向规定区域以外的被背书人转让票据的,区域外的银行不予受理,但出票人、背书人仍应承担票据责任。

第二十九条 票据背书转让时,由背书人在票据背面签章、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和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或以票据质押的,除按上款规定记载背书外,还应在背书人栏记载委托收款或质押字样。

第三十条 票据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其直接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出票人对其直接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被背书人提示付款或委托收款的票据,银行不予受理。票据背书人在票据背面背书人栏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一条 票据被拒绝承兑、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第三十二条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第三十三条 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背书连续,是指票据第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前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依次前后衔接,最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第三十四条 票据的背书人应当在票据背面的背书栏依次背书。背书栏不敷背书的,可以使用统一格式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规定的粘接处。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第三十五条 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和银行本票的债务可以依法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必须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上记载保证事项。保证人为出票人、承兑人保证的,应将保证事项记载在票据的正面;保证人为背书人保证的,应将保证事项记载在票据的背面或粘单上。

第三十六条 商业汇票的持票人超过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仍可以向承兑人请求付款。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持票人超过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仍可以向出票人请求付款。支票的持票人超过规定的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第三十七条 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其提示付款日期以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交票据日为准。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应于见票当日足额付款。本条所?quot;代理付款人是指根据付款人的委托,代理其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

第三十八条 票据债务人对下列情况的持票人可以拒绝付款:

(一)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

(二)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三)对明知有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四)明知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五)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持票人;

(六)对取得背书不连续票据的持票人;

(七)符合《票据法》规定的其他抗辩事由。

第三十九条 票据债务人对下列情况不得拒绝付款:

(一)与出票人之间有抗辩事由;

(二)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有抗辩事由。

第四十条 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或者在到期前被拒绝承兑,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以及其他有关证明。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拒绝证明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被拒绝承兑、付款的票据种类及其主要记载事项;

(二)拒绝承兑、付款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三)拒绝承兑、付款的时间;

(四)拒绝承兑人、拒绝付款人的签章。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退票理由书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所退票据的种类;

(二)退票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三)退票时间;

(四)退票人签章。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其他证明是指:

(一)医院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死亡证明;

(二)司法机关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逃匿的证明;

(三)公证机关出具的具有拒绝证明效力的文书。

第四十四条 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票据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第四十五条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第四十六条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被拒绝付款的票据金额;

(二)票据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票据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第四十七条 被追索人依照前条规定清偿后,可以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票据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已清偿的全部金额;

(二)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行使再追索权的被追索人获得清偿时,应当交出票据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第四十八条 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

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

第四十九条 允许挂失止付的票据丧失,失票人需要挂失止付的,应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票据丧失的时间、地点、原因;

(二)票据的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

(三)挂失止付人的姓名、营业场所或者住所以及联系方法。

欠缺上述记载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第五十条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后,查明挂失票据确未付款时,应立即暂停支付。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持票人提示付款并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

第五十一条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前,已经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但是,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 银行汇票的付款地为代理付款人或出票人所在地,银行本票的付款地为出票人所在地,商业汇票的付款地为承兑人所在地,支票的付款地为付款人所在地。

第二节 银行汇票

第五十三条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

第五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第五十五条 银行汇票的出票和付款,全国范围限于中国人民银行和各商业银行参加全国联行往来的银行机构办理。跨系统银行签发的转账银行汇票的付款,应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提交给同城的有关银行审核支付后抵用。代理付款人不得受理未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持票人为单位直接提交的银行汇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和跨省、市的经济区域内银行汇票的出票和付款,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银行汇票的代理付款人是代理本系统出票银行或跨系统签约银行审核支付汇票款项的银行。

第五十六条 签发银行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三)出票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收款人名称;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汇票无效。

第五十七条 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

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第五十八条 申请人使用银行汇票,应向出票银行填写银行汇票申请书,填明收款人名称、汇票金额、申请人名称、申请日期等事项并签章,签章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

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使用银行汇票向代理付款人支取现金的,申请人须在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明代理付款人名称,在汇票金额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票金额。

申请人或者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在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明现金字样。

第五十九条 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汇票申请书,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汇票,并用压数机压印出票金额,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给申请人。

签发转账银行汇票,不得填写代理付款人名称,但由人民银行代理兑付银行汇票的商业银行,向设有分支机构地区签发转账银行汇票的除外。

签发现金银行汇票,申请人和收款人必须均为个人,收妥申请人交存的现金后,在银行汇票出票金额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出票金额,并填写代理付款人名称。申请人或者收款人为单位的,银行不得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汇票。

第六十条 申请人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付给汇票上记明的收款人。

收款人受理银行汇票时,应审查下列事项:

(一)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是否齐全、汇票号码和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

(二)收款人是否确为本单位或本人;

(三)银行汇票是否在提示付款期限内;

(四)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

(五)出票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压数机压印的出票金额,并与大写出票金额一致;

(六)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更改的其他记载事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第六十一条 收款人受理申请人交付的银行汇票时,应在出票金额以内,根据实际需要的款项办理结算,并将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准确、清晰地填入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的有关栏内。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第六十二条 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第六十三条 收款人可以将银行汇票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

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第六十四条 被背书人受理银行汇票时,除按照第六十条的规定审查外,还应审查下列事项:

(一)银行汇票是否记载实际结算金额,有无更改,其金额是否超过出票金额;

(二)背书是否连续,背书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签章;

(三)背书人为个人的身份证件。

第六十五条 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子受理。

第六十六条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应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签章须与预留银行签章相同,并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审查无误后办理转帐。

第六十七条 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得票人,可以向选择的任何一家银行机构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时,应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并填明本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由其本人向银行提交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银行审核无误后,将其身份证件复印件留存备查,并以持票人的姓名开立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账户,该账户只付不收,付完清户,不计付利息。

转账支付的,应由原持票人向银行填制支款凭证,并由本人交验其身份证件办理支付款项。该账户的款项只能转人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存款账户,严禁转入储蓄和信用卡账户。

支取现金的,银行汇票上必须有出票银行按规定填明的现金字样,才能办理。未填明现金字样,需要支取现金的,由银行按照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审查支付。

持票人对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需要委托他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的,应在银行汇票背面背书栏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被委托人姓名和背书日期以及委托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发证机关。被委托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也应在银行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记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同时向银行交验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第六十八条 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低于出票金额的,其多余金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

第六十九条 持票人超过期限向代理付款银行提示付款不获付款的,须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持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第七十条 申请人因银行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同时提交到出票银行。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出具该单位的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出具该本人的身份证件。对于代理付款银行查询的该张银行汇票,应在汇票提承付款期满后方能办理退款。出票银行对于转账银行汇票的退款,只能转入原申请人账户;对于符合规定填明现金字样银行汇票的退款,才能退付现金。

申请人缺少解讫通知要求退款的,出票银行应于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满一个月后办理。

第七十一条 银行汇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第三节 商业汇票

第七十二条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七十三条 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

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

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第七十四条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

第七十五条 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第七十六条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二)与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三)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第七十七条 出票人不得签发无对价的商业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第七十八条 签发商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收款人名称;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商业汇票无效。

第七十九条 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

银行承兑汇票应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

第八十条 商业汇票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第八十一条 商业汇票的付款人接到出票人或持票人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出票人或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付款人应当在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付款人拒绝承兑的,必须出具拒绝承兑的证明。

第八十二条 商业汇票的承兑银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出票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二)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

(三)内部管理完善,经其法人授权的银行审定。

第八十三条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或持票人向银行提示承兑时,银行的信贷部门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对出票人的资格、资信、购销合同和汇票记载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必要时可由出票人提供担保。符合规定和承兑条件的,与出票人签订承兑协议。

第八十四条 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

第八十五条 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第八十六条 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

第八十七条 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定日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具体的到期日。

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承兑或拒绝承兑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

第八十八条 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限内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对异地委托收款的,持票人可匡算邮程,提前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

第八十九条 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通过委托收款寄来的商业承兑汇票,将商业承兑汇票留存,并及时通知付款人。

(一)付款人收到开户银行的付款通知,应在当日通知银行付款。付款人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下同)未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承诺付款,银行应于付款人

11 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法定休假日顺延,下同)上午开始营业时,将票款划给持票人。付款人提前收到由其承兑的商业汇票,应通知银行于汇票到期日付款。付款人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未通知银行付款,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在汇票到期日之前的,银行应于汇票到期日将票款划给持票人。

(二)银行在办理划款时,付款人存款账户不足支付的,应填制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连同商业承兑汇票邮寄持票人开户银行转交持票人。

(三)付款人存在合法抗辩事由拒绝支付的,应自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作成拒绝付款证明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将拒绝付款证明和商业承兑汇票邮寄持票人开户银行转交持票人。

第九十条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应于汇票到期前将票款足额交存其开户银行。承兑银行应在汇票到期日或到期日后的见票当日支付票款。

承兑银行存在合法抗辩事由拒绝支付的,应自接到商业汇票的次日起3日内,作为拒绝付款证明,连同商业银行承兑汇票邮寄持票人开户银行转交持票人。

第九十一条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时,承兑银行除凭票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外,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第九十二条 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银行办理贴现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二)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三)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第九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连同贴现凭证向银行申请贴现。贴现银行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其他银行转贴现,也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贴现、转贴现、再贴现时,应作成转让背书,并提供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第九十四条 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的期限从其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1日的利息计算。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的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第九十五条 贴现、转贴现、再贴现到期,贴现、转贴现、再贴现银行应向付款人收取票款。不获付款的,贴现、转贴现、再贴现银行应向其前手追索票款。贴现、再贴现银行追索票款时可从申请人的存款账户收取票款。

第九十六条 存款人领购商业汇票,必须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领用单并签章,签章应与预留银行的签章相符。存款账户结清时,必须将全部剩余空白商业汇票交回银行注销。

第四节 银行本票

第九十七条 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九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第九十九条 银行本票分为不定额本票和定额本票两种。

第一百条 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机构。

第一百零一条 签发银行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三)确定的金额;

(四)收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本票无效。

第一百零二条 定额银行本票面额为1千元、5千元、1万元和5万元。

第一百零三条 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银行本票的代理付款人是代理出票银行审核支付银行本票款项的银行。

第一百零四条 申请人使用银行本票,应向银行填写银行本票申请书,填明收款人名称、申请人名称、支付金额、申请日期等事项并签章。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支付金额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支付金额。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第一百零五条 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本票申请书,收妥款项签发银行本票。用于转账的,在银行本票上划去现金字样;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支取现金的,在银行本票上划去转账字样。不定额银行本票用压数机压印出票金额。出票银行在银行本票上签章后交给申请人。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银行不得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第一百零六条 申请人应将银行本票交付给本票上记明的收款人。收款人受理银行本票时,应审查下列事项:

(一)收款人是否确为本单位或本人;

(二)银行本票是否在提示付款期限内;

(三)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

(四)出票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不定额银行本票是否有压数机压印的出票金额,并与大写出票金额一致;

(五)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更改的其他记载事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第一百零七条 收款人可以将银行本票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被背书人受理银行本票时,除按照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审查外,还应审查下列事项:

(一)背书是否连续,背书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签章;

(二)背书人为个人的身份证件。

第一百零八条 银行车票见票即付。跨系统银行本票的兑付,持票人开户银行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业往来利率向出票银行收取利息。

第一百零九条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应在银行本票背?quot;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签章须与预留银行签章相同,并将银行本票、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审查无误后办理转账。

第一百一十条 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持票人,凭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支取现金的,应在银行本票背面签章,记载本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持票人对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需要委托他人向出票银行提示付款的,应在银行本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被委托人姓名和背书日期以及委托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发证机关。被委托人向出票银行提示付款时,也应在银行本票背?quot;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记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同时交验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第一百一十一条 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可持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第一百一十二条 申请人因银行本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本票提交到出票银行,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出具该单位的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出具该本人的身份证件。出票银行对于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的申请人,只能将款项转入原申请人账户;对于现金银行本票和未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的申请人,才能退付现金。

第一百一十三条 银行本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第五节 支票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为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支票上印有转账字样的为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支票上来印;现金或转账字样的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第一百一十七条 支票的出票人,为在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支票业务的银行机构开立可以使用支票的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

第一百一十八条 签发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支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支票的付款人为支票上记载的出票人开户银行。

第一百一十九条 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第一百二十条 签发支票应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写,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一条 签发现金支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普通支票,必须符合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二条 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第一百二十三条 支票的出票人预留银行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银行也可以与出票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支付支票金额的条件。

第一百二十四条 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出票人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

第一百二十五条 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百分之五但不低于1千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第一百二十六条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第一百二十七条 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的支票,银行应通过票据交换系统收妥后入账。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时,应作委托收款背书,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背书日期,在被背书人栏记载开户银行名称,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持票人持用于转账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账单交送出票人开户银行。收款人持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quot;收款人签章处签章,持票人为个人的,还需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并在支票背面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

第一百二十八条 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

第一百二十九条 存款人领购支票,必须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领用单并签章,签章应与预留银行的签章相符。存款账户结清时,必须将全部剩余空白支票交回银行注销。

第三章 信用卡

第一百三十条 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以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且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

第一百三十一条 信用卡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按信誉等级分为金卡和普通卡。

第一百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包括外资银行、合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发行信用卡。

非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的驻华代表机构不得发行信用卡和代理收单结算业务。

第一百三十三条 申请发行信用卡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监控指标;

(二)相应的管理机构;

(三)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四)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制度;

(五)必要的电信设备和营业场所;

(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办信用卡业务须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其所属分、支机构开办信用卡业务,须报经辖区内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备案。

第一百三十五条 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申领单位卡。单位卡可申领若干张,持卡人资格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和注销。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申领个人卡。个人卡的主卡持卡人可为其配偶及年满18周岁的亲属申领附属卡,申领的附属卡最多不得超过两张,也有权要求注销其附属卡。

第一百三十六条 单位或个人申领信用卡,应按规定填制申请表,连同有关资料一并送交发卡银行。符合条件并按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后,银行为申领人开立信用卡存款账户,并发给信用卡。

第一百三十七条 单位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其账户。

个人卡账户的资金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及属于个人的劳务报酬收入转账存入。严禁将单位的款项存入个人卡账户。

第一百三十八条 发卡银行可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程度,要求其提供担保。担保的方式可采用保证、抵押或质押。

第一百三十九条 信用卡备用金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 信用卡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不得出租或转借信用卡。

第一百四十一条 发卡银行应建立授权审批制度;信用卡结算超过规定限额的必须取得发卡银行的授权。

第一百四十二条 持卡人可持信用卡在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单位卡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

第一百四十三条 持卡人凭卡购物、消费时,需将信用卡和身份证件一并交特约单位。智能卡(下称IC卡)、照片卡可免验身份证件。特约单位不得拒绝受理持卡人合法持有的、签约银行发行的有效信用卡,不得因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而向其收取附加费用。

第一百四十四条 特约单位受理信用卡时,应审查下列事项:

(一)确为本单位可受理的信用卡;

(二)信用卡在有效期内,未列入止付名单;

(三)签名条上没有样卡或专用卡等非正常签名的字样;

(四)信用卡无打孔、剪角、毁坏或涂改的痕迹;

(五)持卡人身份证件或卡片上的照片与持卡人相符,但使用IC卡、照片卡或持卡人凭密码在销售点终端上消费、购物,可免验身份证件(下同);

(六)卡片正面的拼音姓名与卡片背面的签名和身份证件上的姓名一致。

第一百四十五条 特约单位受理信用卡审查无误的,在签购单上压卡,填写实际结算金额、用途、持卡人身份证件号码、特约单位名称和编号。如超过支付限额的,应向发卡银行索权并填写授权号码,支持卡人签名确认,同时核对其签名与卡片背面签名是否一致。无误后,对同意按经办人填写的金额和用途付款的,由持卡人在签购单上签名确认,并将信用卡、身份证件和第一联签购单交还给持卡人。审查发现问题的,应及时与签约银行联系,征求处理意见。对止付的信用卡,应收回并交还发卡银行。

第一百四十六条 特约单位不得通过压卡、签单和退货等方式支付持卡人现金。

第一百四十七条 特约单位在每日营业终了,应将当日受理的信用卡签购单汇总,计算手续费和净计金额,并填写汇(总)计单和进账单,连同签购单一并送交收单银行办理进账。

第一百四十八条 收单银行接到特约单位送交的各种单据,经审查无误后,为特约单位办理进账。

第一百四十九条 持卡人要求退货的,特约单位应使用退货单办理压(刷)卡,并将退货单金额从当日签购单累计金额中抵减,退货单随签购单一井送交收单银行。

第一百五十条 单位卡一律不得支取现金。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个人卡持卡人在银行支取现金时,应将信用卡和身份证件一并交发卡银行或代理银行。IC卡、照片卡以及凭密码在POS上支取现金的可免验身份证件。发卡银行或代理银行压(刷)卡后,填写取现单,经审查无误,支持卡人签名确认。超过支付限额的,代理银行应向发卡银行索权,并在取现单上填写授权号码。办理付款手续后,将现金、信用卡、身份证件和取现单回单联交给持卡人。

第一百五十二条 发卡银行收到代理银行通过同城票据交换或本系统联行划转的各种单据审核无误后办理付款。

第一百五十三条 信用卡透支额,金卡最高不得超过l万元,普通卡最高不得超过5千元。信用卡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

第一百五十四条 信用卡透支利息,自签单日或银行记账日起15日内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超过15日按日息万分之十计算,超过30日或透支金额超过规定限额的,按日息万分之十五计算。透支计息不分段,按最后期限或者最高透支额的最高利率档次计息。

第一百五十五条 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不得发生恶意透支。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无效的透支行为。

第一百五十六条 单位卡在使用过程中,需要向其账户续存资金的,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个人卡在使用过程中,需要向其账户续存资金的,只限于其持有的现金存入和工资性款项以及属于个人的劳务报酬收入转账存入。

第一百五十七条 个人卡持卡人或其代理人交存现金,应在发卡银行或其代理银行办理。持卡人凭信用卡在发卡银行或代理银行交存现金的、银行经审查并收妥现金后,在存款单上压卡。将存款 18 单回单联及信用卡交给持卡人。持卡人委托他人在不压卡的情况下代为办理交存现金的,代理人应在信用卡存款单上填写持卡人的卡号、姓名、存款金额等内容,并将现金送交银行办理交存手续。

第一百五十八条 发卡银行收到代理银行通过同城票据交换或本系统联行划转的各种单据审核无误后,为持卡人办理收款。

第一百五十九条 持卡人不需要继续使用信用卡的,应持信用卡主动到发卡银行办理销户。销户时,单位卡账户余额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个人卡账户可以转账结清,也可以提取现金。

第一百六十条 持卡人还清透支本息后,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办理销户:

(一)信用卡有效期满45天后,持卡人不更换新卡的;

(二)信用卡挂失满45天后,没有附属卡又不更换新卡的;

(三)信用卡被列入止付名单,发卡银行已收回其信用卡45天的;

(四)持卡人死亡,发卡银行已收回其信用卡45天的;

(五)持卡人要求销户或担保人撤销担保,并已交回全部信用卡45天的;

(六)信用卡账户两年(含)以上未发生交易的;

(七)持卡人违反其他规定,发卡银行认为应该取消资格的。

发卡银行办理销户,应当收回信用卡。有效信用卡无法收回的,应当将其止付。

第一百六十一条 信用卡丧失,持卡人应立即持本人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证明,并按规定提供有关情况,向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申请挂失。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审核后办理挂失手续。

第四章 结算方式

第一节 基本规定

第一百六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结算方式,是指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

第一百六十三条 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六十四条 银行办理结算,给单位或个人的收、付款通知和汇兑回单,应加盖该银行的转讫章;银行给单位或个人的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的回单和向付款人发出的承付通知,应加盖该银行的业务公章。

第一百六十五条 结算凭证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结算凭证上可以记载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除国家和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外,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支付结算的效力。

第一百六十六条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必须在结算凭证上记载汇款人、付款人和收款人账号的,账号与户名必须一致。

第一百六十七条 银行办理结算向外发出的结算凭证,必须于当日至迟次日寄发;收到的结算凭证,必须及时将款项支付给结算凭证上记载的收款人。

第二节 汇兑

第一百六十八条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第一百六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

第一百七十条 汇兑分为信汇、电汇两种,由汇款人选择使用。

第一百七十一条 签发汇兑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信汇或电汇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收款人名称;

(五)汇款人名称;

(六)汇入地点、汇入行名称;

(七)汇出地点、汇出行名称;

(八)委托日期;

(九)汇款人签章。

汇兑凭证上欠缺上列记载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汇兑凭证记载的汇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其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必须记载其账号。欠缺记载的,银行不予受理。

委托日期是指汇款人向汇出银行提交汇兑凭证的当日。

第一百七十二条 汇兑凭证上记载收款人为个人的,收款人需要到汇入银行领取汇款,汇款人应在汇兑凭证上注明留行待取字样;留行待取的汇款,需要指定单位的收款人领取汇款的,应注明收款人的单位名称;信汇凭收款人签章支取的,应在信汇凭证上预留其签章。

汇款人确定不得转汇的,应在汇兑凭证备注栏注明不得转汇字样。

第一百七十三条 汇款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在汇入银行支取现金的,应在信、电汇凭证的汇款金额大写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款金额。

第一百七十四条 汇出银行受理汇款人签发的汇兑凭证,经审查无误后,应及时向汇入银行办理汇款,并向汇款人签发汇款回单。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

第一百七十五条 汇入银行对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应将汇给其的款项直接转入收款人账户,并向其发出收账通知。

收账通知是银行将款项确已收入收款人账户的凭据。

第一百七十六条 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凭信、电汇的取款通知或留行待取的,向汇入银行支取款项,必须交验本人的身份证件,在信、电汇凭证上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quot;收款人签盖章处签章;信汇凭签章支取的,收款人的签章必须与预留信汇凭证上的签章相符。银行审查无误后,以收款人的姓名开立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账户,该账户只付不收,付完清户,不计付利息。

支取现金的,信、电汇凭证上必须有按规定填明的现金字样,才能办理。未填明现金字样,需要支取现金的,由汇入银行按照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审查支付。

收款人需要委托他人向汇入银行支取款项的,应在取款通知上签章,注明本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发证机关和代理字样以及代理人姓名。代理人代理取款时,也应在取款通知上签章,注明其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同时交验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转账支付的,应由原收款人向银行填制支款凭证,并由本人交验其身份证件办理支付款项。该账户的款项只能转人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存款账户,严禁转入储蓄和信用卡账户。

转汇的,应由原收款人向银行填制信、电汇凭证,并由本人交验其身份证件。转汇的收款人必须是原收款人。原汇人银行必须在信、电汇凭证上加盖转汇戳记。

第一百七十七条 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申请撤销时,应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证件及原信、电汇回单。汇出银行查明确未汇出款项的,收回原信、电汇回单,方可办理撤销。

第一百七十八条 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已经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退汇。对在汇入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由汇款人与收款人自行联系退汇;对未在汇人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汇款人应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证件以及原信、电汇回单,由汇出银行通知汇入银行,经汇人银行核实汇款确未支付,并将款项汇回汇出银行,方可办理退汇。

第一百七十九条 转汇银行不得受理汇款人或汇出银行对汇款的撤销或退汇。

第一百八十条 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即办理退汇。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第三节 托收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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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一条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第一百八十二条 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第一百八十三条 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第一百八十四条 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有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第一百八十五条 收付双方办理托收承付结算,必须重合同、守信用。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3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收款人向该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累计3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第一百八十六条 收款人办理托收,必须具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包括铁路、航运、公路等运输部门签发运单、运单副本和邮局包裹回执)。没有发运证件,属于下列情况的,可凭其他有关证件办理托收;

(一)内贸、外贸部门系统内商品调拨,自备运输工具发送或自提的;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强的商品,以及电、石油、天然气等必须使用专用工具或线路、管道运输的,可凭付款人确已收到商品的证明(粮食部门凭提货单及发货明细表)。

(二)铁道部门的材料厂向铁道系统供应专用器材,可凭其签发注明车辆号码和发运日期的证明。

(三)军队使用军列整车装运物资,可凭注明车辆号码、发运日期的单据;军用仓库对军内发货,可凭总后勤部签发的提货单副本,各大军区、省军区也可比照办理。

(四)收款人承造或大修理船舶、锅炉和大型机器等,生产周期长,合同规定按工程进度分次结算的,可凭工程进度完工证明书。

(五)付款人购进的商品,在收款人所在地转厂加工、配套的,可凭付款人和承担加工、配套单位的书面证明。

(六)合同规定商品由收款人暂时代为保管的,可凭寄存证及付款人委托保管商品的证明。

(七)使用铁路集装箱或将零担凑整车发运商品的,由于铁路只签发一张运单,可凭持有发运证件单位出具的证明。

(八)外贸部门进口商品,可凭国外发来的账单、进口公司开出的结算账单。

第一百八十七条 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千元。

第一百八十八条 托收承付结算款项的划回方法,分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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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九条 签发托收承付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托收承付的字样;

(二)确定的金额;

(三)付款人名称及账号;

(四)收款人名称及账号;

(五)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

(六)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

(七)托收附寄单证张数或册数;

(八)合同名称、号码;

(九)委托日期;

(十)收款人签章。

托收承付凭证上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第一百九十条 托收。收款人按照签订的购销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办理托收。

(一)收款人应将托收凭证并附发运证件或其他符合托收承付结算的有关证明和交易单证送交银行。收款人如需取回发运证件,银行应在托收凭证上加盖已验发运证件戳记。对于军品托收,有驻厂军代表检验产品或有指定专人负责财务监督的,收款人还应当填制盖有驻厂军代表或指定人员印章(要在银行预留印模)的结算通知单,将交易单证和发运证件装人密封袋,并在密封袋上填明托收号码,同时,在托收凭证上填明结算通知单和密封袋的号码。然后,将托收凭证和结算通知单送交银行办理托收。没有驻厂军代表使用代号明件办理托收的,不填结算通知单,但应在交易单证上填写保密代号,按照正常托收办法处理。

(二)收款人开户银行接到托收凭证及其附件后,应当按照托收的范围、条件和托收凭证记载的要求认真进行审查,必要时,还应查验收付款人签订的购销合同。凡不符合要求或违反购销合同发货的,不能办理。审查时间最长不得超过次日。

第一百九十一条 承付。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托收凭证及其附件后,应当及时通知付款人。通知的方法,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与付款人签订协议,采取付款人来行自取、派人送达、对距离较远的付款人邮寄等。付款人应在承付期内审查核对,安排资金。承付货款分为验单付款和验货付款两种,由收付双方商量选用,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一)验单付款。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承付期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银行即视作承付,并在承付期满的次日(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银行开始营业时,将款项主动从付款人的账户内付出,按照收款人指定的划款方式,划给收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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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验货付款。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对收付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并在托收凭证上注明验货付款期限的,银行从其规定。付款人收到提货通知后,应即向银行交验提货通知。付款人在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起10天内,未收到提货通知的,应在第10天将货物尚未到达的情况通知银行。在第10天付款人没有通知银行的,银行即视作已经验货,于10天期满的次日上午银行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在第10天付款人通知银行货物未到,而以后收到提货通知没有及时送交银行,银行仍按10天期满的次日作为划款日期,并按超过的天数,计扣逾期付款赔偿金。采用验货付款的,收款人必须在托收凭证上加盖明显的验货付款字样戳记。托收凭证未注明验货付款,经付款人提出合同证明是验货付款的,银行可按验货付款处理。

(三)不论验单付款还是验货付款,付款人都可以在承付期内提前向银行表示承付,并通知银行提前付款,银行应立即办理划款;因商品的价格、数量或金额变动,付款人应多承付款项的,须在承付期内向银行提出书面通知,银行据以随同当次托收款项划给收款人。付款人不得在承付货款中,扣抵其他款项或以前托收的货款。

第一百九十二条 逾期付款。付款人在承付期满日银行营业终了时,如无足够资金支付,其不足部分,即为逾期未付款项,按逾期付款处理。

(一)付款人开户银行对付款人逾期支付的款项,应当根据逾期付款金额和逾期天数,按每天万分之五计算逾期付款赔偿金。逾期付款天数从承付期满日算起。承付期满日银行营业终了时,付款人如无足够资金支付。其不足部分,应当算作逾期1天,计算贝天的赔偿金。在承付期满的次日(遥法定休假日,逾期付款赔偿金的天数计算相应顺延,但在以后遥法定休假日应当用算逾期天数)银行营业终了时,仍无足够资金支付,其不足部分,应当算作近期2天,计算2天的赔偿金。余类推。银行审查柜绝付款期间,不能算作付款人逾期付款,但对无理的拒绝付款,而增加银行审查时间的,应从承付期满日起计算逾期付款赔偿金。

(二)赔偿金实行定期扣付,每月计算一次,于次月3日内单独划给收款人。在月内有部分付款的,其赔偿金随同部分支付的款项划给收款人,对尚未支付的款项,月终再计算赔偿金,于次月3日内划给收款人;次月又有部分付款时,从当月1日起计算赔偿金,随同部分支付的款项划给收款人,对尚未支付的款项,从当月1日起至月终再计算赔偿金,于第3月3日内划给收款人。第3月仍有部分付款的,按照上述方法计扣赔偿金。赔偿金的扣付列为企业销货收入扣款顺序的首位。付款人账户余额不足全额支付时,应排列在工资之前,并对该账户采取只收不付的控制办法,待一次足额扣付赔偿金后,才准予办理其他款项的支付。因此而产生的经济后果,由付款人自行负责。

(三)付款人开户银行对付款人逾期未能付款的情况,应当及时通知收款人开户银行,由其转知收款人。

(四)付款人开户银行要随时掌握付款人账户逾期未付的资金情况。俟账户有款时,必须将逾期未付款项和应付的赔偿金及时扣划给收款人,不得拖延扣划。在各单位的流动资金账户内扣付货款,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销货收入扣款顺序的规定(即从企业销货收入中预留工资后,按照应缴纳税款、到期贷款、应偿付货款、应上缴利润的顺序)扣款;同类性质的款项按照应付时间的先后顺序扣款。

(五)付款人开户银行对不执行合同规定、三次拖欠货款的付款人,应当通知收款人开户银行转知收款人,停止对该付款人办理托收。收款人不听劝告,继续对该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开户银行对发出通知的次日起1个月之后收到的托收凭证,可以拒绝受理,注明理由,原件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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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付款人开户银行对逾期未付的托收凭证,负责进行扣款的期限为3个月(从承付期满日算起)。在此期限内,银行必须按照扣款顺序陆续扣款。期满时,付款人仍无足够资金支付该笔尚未付清的欠款,银行应于次日通知付款人将有关交易单证(单证已作账务处理或已部分支付的,可以填制应付款项证明单)在2日内退回银行。银行将有关结算凭证连同交易单证或应付款项证明单退回收款人开户银行转交收款人,并将应付的赔偿金划给收款人。对付款人逾期不退回单证的,开户银行应当自发出通知的第3天起,按照该笔尚未付清欠款的金额,每天处以万分之五但不低于50元的罚款,并暂停付款人向外办理结算业务,直到退回单证时止。

第一百九十三条 拒绝付款。对下列情况,付款人在承付期内,可向银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绝付款:

(一)没有签订购销合同或购销合同未订明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款项。

(二)未经双方事先达成协议,收款人提前交货或因逾期交货付款人不再需要该项货物的款项。

(三)未按合同规定的到货地址发货的款项。

(四)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

(五)验单付款,发现所列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货物已到,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六)验货付款,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与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七)货款已经支付或计算有错误的款项。

不属于上述情况的,付款人不得向银行提出拒绝付款。

外贸部门托收进口商品的款项,在承付期内,订货部门除因商品的质量问题不能提出拒绝付款,应当另行向外贸部门提出索赔外,属于上述其他情况,可以向银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绝付款。

付款人对以上情况提出拒绝付款时,必须填写拒绝付款理由书并签章,注明拒绝付款理由,涉及合同的应引证合同上的有关条款。属于商品质量问题,需要提出商品检验部门的检验证明;属于商品数量问题,需要提出数量问题的证明及其有关数量的记录;属于外贸部门进口商品,应当提出国家商品检验或运输等部门出具的证明。

开户银行必须认真审查拒绝付款理由,查验合同。对于付款人提出拒绝付款的手续不全、依据不足、理由不符合规定和不属于本条七种拒绝付款情况的,以及超过承付期拒付和应当部分拒付提为全部拒付的,银行均不得受理,应实行强制扣款。

对于军品的拒绝付款,银行不审查拒绝付款理由。

银行同意部分或全部拒绝付款的,应在拒绝付款理由书上签注意见。部分拒绝付款,除办理部分付款外,应将拒绝付款理由书连同拒付证明和拒付商品清单邮寄收款人开户银行转交收款人。全部拒绝付款,应将拒绝付款理由书连同拒付证明和有关单证邮寄收款人开户银行转交收款人。

第一百九十四条 重办托收。收款人对被无理拒绝付款的托收款项,在收到退回的结算凭证及其所附单证后,需要委托银行重办托收,应当填写四?quot;重办托收理由书,将其中三联连同购销

25 合同、有关证据和退回的原托收凭证及交易单证,一并送交银行。经开户银行审查,确属无理拒绝付款,可以重办托收。

第一百九十五条 收款人开户银行对逾期尚未划回,又未收到付款人开户银行寄来逾期付款通知或拒绝付款理由书的托收款项,应当及时发出查询。付款人开户银行要积极查明,及时答复。

第一百九十六条 付款人提出的拒绝付款,银行按照本办法规定审查无法判明是非的,应由收付双方自行协商处理,或向仲裁机关、人民法院申请调解或裁决。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未经开户银行批准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收款人开户银行不得受理其办理托收;付款人开户银行对其承付的款项应按规定支付款项外,还要对该付款人按结算金额处以百分之五罚款。

第四节 委托收款

第一百九十八条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第一百九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第二百条 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以使用。

第二百零一条 委托收款结算款项的划回方式,分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用。

第二百零二条 签发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委托收款的字样;

(二)确定的金额;

(三)付款人名称;

(四)收款人名称;

(五)委托收款凭据名称及附寄单证张数;

(六)委托日期;

(七)收款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委托收款以银行以外的单位为付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以银行以外的单位或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为收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为收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被委托银行名称。欠缺记载的,银行不予受理。

第二百零三条 委托。收款人办理委托收款应向银行提交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的债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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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四条 付款。银行接到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债务证明,审查无误办理付款。

(一)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在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

(二)以单位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及时通知付款人,按照有关办法规定,需要将有关债务证明交给付款人的应交给付款人,并签收。

付款人应于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

按照有关办法规定,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同意付款,银行应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上午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付款人提前收到由其付款的债务证明,应通知银行于债务证明的到期日付款。付款人未于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在债务证明到期日之前的,银行应于债务证明到期日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银行在办理划款时,付款人存款账户不足支付的,应通过被委托银行向收款人发出未付款项通知书。按照有关办法规定,债务证明留存付款人开户银行的,应将其债务证明连同未付款项通知书邮寄被委托银行转交收款人。

第二百零五条 拒绝付款。付款人审查有关债务证明后,对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项需要拒绝付款的,可以办理拒绝付款。

(一)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应自收到委托收款及债务证明的次日起3日内出具拒绝证明连同有关债务证明、凭证寄给被委托银行,转交收款人。

(二)以单位为付款人的,应在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出具拒绝证明,持有债务证明的,应将其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将拒绝证明、债务证明和有关凭证一并寄给被委托银行,转交收款人。

第二百零六条 在同城范围内,收款人收取公用事业费或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可以使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

收取公用事业费,必须具有收付双方事先签订的经济合同,由付款人向开户银行授权,并经开户银行同意,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第五章 结算纪律与责任

第二百零七条 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

第二百零八条 银行办理支付结算,不准以任何理由压票、任意退票、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不准无理拒绝支付应由银行支付的票据款项,不准受理无理拒付、不扣少扣滞纳金;不准违章签发、承兑、贴现票据,套取银行资金;不准签发空头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办理空头汇款;不准在支付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影响汇路畅通;不准违反规定为单位和个人开立账户;不准拒绝受理、27 代理他行正常结算业务;不准放弃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违反结算纪律的制裁;不准逃避向人民银行转汇大额汇划款项。

第二百零九条 单位、个人和银行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的,必须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第二百一十条 单位签发商业汇票后,必须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单位和个人签发支票后,必须承担保证该支票付款的责任。

银行签发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后,即承担该票据付款的责任。

第二百一十一条 商业汇票的背书人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票据承兑和付款责任。

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或支票的背书人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票据付款的责任。

单位或银行承兑商业汇票后,必须承担该票据付款的责任。

第二百一十二条 票据的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百一十三条 变造票据除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第二百一十四条 持票人超过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商业汇票的承兑人,在持票人作出说明后,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支票的出票人对持票人的追索,仍应当承担清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五条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第二百一十六条 商业汇票的付款人在到期前付款的,由付款人自行承担所产生的责任。

第二百一十七条 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未按规定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第二百一十八条 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丧失对其前手追索权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应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 持票人因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对其前手行使追索权时,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百二十条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持票人及其前手未按《票据法》规定期限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的,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票据当事人,在票据金额内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一条 票据债务人在持票人不获付款或不获承兑时,应向持票人清偿《票据法》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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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或者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应按照《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承担行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三条 单位为票据的付款人,对见票即付或者到期的票据,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应按照《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承担行政责任。

第二百二十四条 持卡人必须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其信用卡,否则,应按规定承担因此造成的资金损失。

第二百二十五条 持卡人使用单位卡发生透支的,由其单位承担透支金额的偿还和支付透支利息的责任。持卡人使用个人卡附属卡发生透支的,由其主卡持卡人承担透支金额的偿还和支付透支利息的责任;主卡持卡人丧失偿还能力的,由其附属卡持卡人承担透支金额的偿还和支付透支利息的责任。

第二百二十六条 持卡人办理挂失后,被冒用造成的损失,有关责任人按照信用卡章程的规定承担责任。

第二百二十七条 持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信用卡进行商品交易、套取现金以及出租或转借信用卡的,应按规定承担行政责任。

第二百二十八条 单位卡持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存款和销货款收入的款项转入其信用卡账户的;个人卡持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单位的款项转入其信用卡账户的,应按规定承担行政责任。

第二百二十九条 特约单位受理信用卡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操作程序办理,否则,由其承担因此造成的资金损失。

第二百三十条 发卡银行未按规定时间将止付名单发至特约单位的,应由其承担因此造成的资金损失。

第二百三十一条 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发行信用卡的;帮助持卡人将其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存款或其他款项转入单位卡账户,将单位的款项转人个人卡账户的;违反规定帮助持卡人提取现金的,应按规定承担行政责任。

第二百三十二条 非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违反规定,经营信用卡业务的,应按规定承担行政责任。

第二百三十三条 付款单位对收款单位托收的款项逾期付款,应按照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付款单位变更开户银行、账户名称和账号,未能及时通知收款单位,影响收取款项的,应由付款单位承担逾期付款赔偿责任;付款单位提出的无理拒绝付款,对收款单位重办的托收,应承担自第一次托收承付期满日起逾期付款赔偿责任。

第二百三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填写票据或结算凭证或者填写有误,影响资金使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票据或印章丢失,造成资金损失的,由其自行负责。

第二百三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银行停止其使用有关支付结算工具,因此造成的后果,由单位和个人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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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六条 付款单位到期无款支付,逾期不退回托收承付有关单证的,应按规定承担行政责任。

第二百三十七条 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未经银行批准,擅自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应按规定承担行政责任。

第二百三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开立和使用账户的,应按规定承担行政责任。

第二百三十九条 对单位和个人承担行政责任的处罚,由中国人民银行委托商业银行执行。

第二百四十条 收款人或持票人委托的收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收到付款人支付的款项后按照票据和结算凭证上记载的事项将票据或结算凭证记载的金额转入收款人或持票人账户。

付款人委托的付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票据和结算凭证上记载事项从付款人账户支付金额。但托收承付结算中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按照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第二百四十一条 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因工作差错发生延误,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付赔偿金。

第二百四十二条 银行违反规定故意压票、退票、拖延支付,受理无理拒付、擅自拒付退票、有款不扣以及不扣、少扣赔偿金,截留挪用结算资金,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要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因重大过失错付或被冒领的,要负责资金赔偿。

第二百四十三条 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支付结算的款项转入储蓄和信用卡账户的,应按规定承担行政责任。

第二百四十四条 银行违反规定签发空头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办理空头汇款的,应按照规定承担行政责任。

第二百四十五条 银行违反规定故意压票、退票、拖延支付,受理无理拒付、擅自拒付退票、有款不扣以及不扣、少扣赔偿金,截留、挪用结算资金的,应按规定承担行政责任。

第二百四十六条 银行未按规定通过人民银行办理大额转汇的,应按规定承担行政责任。

第二百四十七条 银行在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影响汇路畅通的,应按规定承担行政责任。

第二百四十八条 银行违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开立和管理账户的,应按规定承担行政责任。

第二百四十九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作为中介机构经营结算业务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开办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支票、信用卡业务的,应按规定承担行政责任。

第二百五十条 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玩忽职守,对违反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或者贴现的,应按照《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第二百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印制票据的,应按照《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承担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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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五十二条 邮电部门在传递票据、结算凭证和拍发电报中,因工作差错而发生积压、丢失、错投、错拍、漏拍、重拍等,造成结算延误,影响单位、个人和银行资金使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由邮电部门负责。

第二百五十三条 伪造、变造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或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

第二百五十四条 有利用票据、信用卡、结算凭证欺诈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应按照规定承担行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百五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各项期限的计算,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计算期间的规定。期限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最后一日。按月计算期限的,按到期月的对日计算;无对日的,月末日为到期日。本办法所规定的各项期限,可以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中止。不可抗力的原因消失时,期限可以顺延。

第二百五十六条 银行汇票、商业汇票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格式、联次、颜色、规格,并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印制厂印制。由各家银行总行组织定货和管理。银行本票、支票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格式、联次、颜色、规格,并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印制厂印制,由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负责组织各商业银行定货和管理。

信用卡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印制,信用卡结算凭证的格式、联次、颜色、规格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规定,各发卡银行总行负责印制。

汇兑凭证、托收承付凭证、委托收款凭证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格式、联次、颜色、规格,由各行负责印制和管理。

第二百五十七条 银行办理各项支付结算业务,根据承担的责任和业务成本以及应付给有关部门的费用,分别收取邮费、电报费、手续费、凭证工本费(信用卡卡片费)、挂失手续费,以及信用卡年费、特约手续费、异地存取款手续费。收费范围,除财政金库全部免收、存款不计息账户免收邮费、手续费外,对其他单位和个人都要按照规定收取费用。

邮费,单程的每笔按邮局挂号信每件收费标准收费;双程的每笔按邮局挂号信二件收费标准收费;客户要求使用特快专递的,按邮局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超重部分按邮局规定的标准加收。

电报费,每笔按四十五个字照电报费标准收取,超过的字数按每字收费的标准加收。急电均加倍收取电报费。

手续费,按银行规定的标准收取。

银行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按照附二《支付结算业务收费表》收取手续费和邮电费。

信用卡统一的收费标准,中国人民银行将另行规定。

支票的手续费由经办银行向购买人收取,其他结算的手续费、邮电费一律由经办银行向委托人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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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证工本费,按照不同凭证的成本价格,向领用人收取。

第二百五十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制定的有关规定,涉及支付结算而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过去有关支付结算的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百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解释、修改。

第二百六十条 本办法自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一:

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

银行、单位和个人填写的各种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和现金收付的重要依据,直接关系到支付结算的准确、及时和安全。票据和结算凭证是银行、单位和个人凭以记载账务的会计凭证,是记载经济业务和明确经济责任的一种书面证明。因此,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必须做到标准化、规范化,要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一、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如壹(壹)、贰(贰)、叁、肆(肆)、伍(伍)、陆(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万)、亿、元、角、分、零、整(正)等字样。不得用

一、二(两)、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念、毛、另(或0)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如貳、陸、億、萬、圓的,也应受理。

二、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三、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在票据和结算凭证大写金额栏内不得预印固定的仟、佰、拾、万、仟、伯、拾、元、角、分字样。

四、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举例如下:

(一)阿拉伯数字中间有O时,中文大写金额要写零字。如¥1,409.50,应写成人民币壹仟肆佰零玖元伍角。

(二)阿拉伯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间可以只写一个零字。如¥6,007.14,应写成人民币陆仟零柒元壹角肆分。

(三)阿拉伯金额数字万位或元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万位、元位也是0,但千位、角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如¥1,680.32,应写成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零叁角贰分,或者写成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叁角贰分;又如¥107,000.53,应写成人民币壹拾万柒仟元零伍角叁分,或者写成人民币壹拾万零柒仟元伍角叁分。

(四)阿拉伯金额数字角位是0,而分位不是0时,中文大额;元后面应写零字。如¥16,409.02,应写成人民币壹万陆仟肆佰零玖元零贰分;又如¥325.04,应写成人民币叁佰贰拾伍元零肆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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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入民币符号¥(或草写:)。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要认真填写,不得连写分辨不清。

六、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禀日期,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抬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抬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如1月15日,应写成零壹月壹拾伍日。再如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七、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入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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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中国人民银行笔试

中国人民银行笔试——计算机类

一、考试时间120分钟,题型有选择题、填空、程序填、看程序写结果。

二、考试范围:计算机基础、操作系统、数据库原理,数据结构、C语言、java、、等等大学里面学过的计算机方面的基础课程。

三、复习建议:历年程序员真题、网络工程师、软件设计师

第16篇:中国人民银行考试

中国人民银行考试

作者:金投网

中国人民银行考试,总行和地方分行考试的要求有什么不同?是不是只有金融经济专业的然才可以考?主要考试的科目是哪些,复习资料?

中国人民银行考试是属于公务员考试的一种,不过不考申论和行政能力测试,按专业考专业试题,难度很大,好比会计专业的考试题难度跟注册会计师考试的难度差不多。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 笔试是同一考试,面试到你报考的支行面试。

招考专业包括:经济金融、会计、法律、计算机、统计、管理(侧重公共管理、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相关专业)、英语共7类专业。

如何报考直属和分支,可以上http:///上看,它会弹出招考公告。

第17篇:中国人民银行令

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5〕第 3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经2005年6月16日第11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

行 长周小川二○○五年八月十八日

第18篇:中国人民银行2

年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校园招聘考试(会计类)真题回忆

一、判断题(20*0.5)

自用房地产准备用来经营出租达到预定使用状态,转为固定资产,收入和利得的区别

二、单选题(35*1) 1.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 2.筹资活动

3.通过利息的计算,求资产的入账价值 4.综合资本成本率

5.存货的先进先出法,期初有200公斤,价值500元;2号购进200公斤,2.6元一斤;3号购进300公斤,2.4元一斤;4号生产部门领用300公斤;5号生产部门领用200公斤;6号管理部门领用200公斤,问生产部门领用的成本是多少?

6.权益法转成本法时,初始成本等于?

7.引起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方资本公积变动的有哪些 8.辞退福利计入科目的借方

三、多选题(10*1.5)

财务管理,CPA审计,非货币性资产,会计估计变更,会计收益率,静态资本回收期,重大错报水平,长期股权投资

四、简答题(2*10)

1、费用和损失的区别于联系

2、企业的理财行为不仅要合法,还要符合商业道德,你对此有什么理解?

五、论述题(20)

我国新会计准则的“资产负债观”,对会计的确认和计量有什么影响?不少于500字

单选,判断,多选涉及,财管,会计,审计:非货币性资产转换按账面转,会计估计变更按累计调整,会计收益率,回收期,重大错报水平等等,发现以前分享的真题还是有些用的,比如说减资情况下,权益法转为成本法,怎么入账的问题? 不过有2道题,我实在郁闷了,购买存货入库,合理损耗,计算成本单价。。。我看了很多遍,就是没看到进货价。。。还有一道,我承认是我瞎了狗眼,先进先出法,计算发出的成本,有时候是购进的200吨,有时候是购进的300公斤,我了个去。。。我就说怎么算都差了20.。。杯具。。。题目还是简单,就是容易错,杯具,与大家共勉,还有谁能想的起来的题目大家共享下,呵呵,方便各大网友,也是饮水思源

2010年参加中国人民银行笔试归来,会计真题部zz 求职小助手 2011-11-23 14:33:16 这次考试的类型和往年差不多。第一部分,判断。第二部分单选。第三部分,多选。第四部分,简答。第五部分,论述。

偷偷把一些题目的关键记下来了,希望对以后参加人民银行笔试的童鞋们有帮助!

总体来说,都是一些很基础的东西。会计大概占了80%,财务管理知识占10%,审计占10%。只是大概估计。考的都是比较基础的东西,但很广泛。平时专业课基础很重要。 进入正题:

单选(部分):

1.一般纳税人,购入农产品102吨,运费600元,装卸费200元,保险费150元,到达后原材料100吨,合理损耗2吨,入库挑选整理费500元,求实际单位成本。

2.先进先出法的材料核算。

3.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的核算。

4.可转换债券的入账价值。(财务管理有相关知识) 5.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入账价值。

6.应计提折旧的,并且计入“其他业务成本”的项目。7.权益法,资本公积增减。 8.折现率的相关知识。

9欧美债券成本与欧洲债券成本那个更低? 10.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核算。

11.权益法变成本法以后,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12.退税额计入哪个科目? 13.辞退福利计入哪个科目? 多选(部分) 1.审计证据相关知识。

(就记住这一个了,审计好像考了4个题,比较基础的)

简答:1.费用和损失的联系与区别。

2.企业理财行为不仅合法,还应该符合商业道德,如何理解?

论述:新会计准则新增资产负债观,对企业会计的确认、计量等方面的影响?

我国2006年发布的新会计准则体系在诸多具体会计准则中都以资产负债观为基础,从而使会计确认、计量的方法发生了一系列变化。在资产负债观下,利润表成为资产负债表的附属产物。按照资产负债观理念,真正的利润本质上是净资产的增加,真正的亏损本质上是净资产的减少。因此企业财富的增加,不应单纯关注利润,而要关注净资产;不仅要关注净资产,还要关注期末净资产和期初净资产相比是否真正增加。只有在真实价值前提下净资产的增加,才能表明企业财富的增加。这样才能有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资产负债观最核心的理念是要把握预期经济利益。

新会计准则体系中资产负债观的运用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资产、负债的确认。《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明确了资产和负债的定义,资产负债观要求企业将所有符合资产、负债定义及确认条件的资产和负债在资产负债表内确认,如亏损合同和重组义务的确认;企业应将不符合资产定义及其确认条件的资产和负债不在资产负债表中体现,如待处理财产损益预期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不符合资产的定义,因此不应再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为一项资产。原纳税影响会计法下的递延税款、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也不符合资产、负债的定义,因此也不再在资产负债表中体现。

(2)适度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新会计准则体系中,对公允价值的应用采取了适度和谨慎的态度,其适用范围比国际会计准则中公允价值的适用范围更窄一些、限制更严一些。如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准则中规定,投资性房地产取得时,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进行初始计量,而对后续计量采用公允价值进行了严格限制,要求企业应于会计期末以成本模式对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但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取得,也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另外,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非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交易等方面谨慎地采用了公允价值。而在收入费用观下,更多的是采用历史成本计量。

[例1]20×1年10月20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协议,将A公司开发的一栋成本为8000000元的写字楼于开发完成时出租给B公司,由于该写字楼所在地区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而且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房地产的市场报价,A公司决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该出租的写字楼进行后续计量,20×1年12月31日该写字楼的公允价值为8200000元。

按照资产负债观,应在资产负债表日反映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8200000元,将上涨的200000元反映在利润表中,使利润增加200000元(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使资产增加200000元。

20×1年10月20日

借:投资性房地产——写字楼(成本) 8000000

贷:开发产品 8000000

20×1年12月31日,按写字楼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

借:投资性房地产——写字楼(公允价值变动损益)200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00000

(3)全面收益代替了传统收益。传统收益的计量采用的是收入费用观。在收入费用观下,首先按照实现原则确认收入和费用,然后再根据配比原则,将收入和费用按其经济性质上的一致性联系起来确定收益,因此收益=收入-费用。此时资产负债表是为了确认与合理计量收益的中介,成为利润表的附属。在资产负债观下,企业的收益是企业期末净资产比期初净资产的净增长额,而净资产又是由资产减去负债计算得到的,因此收益=期末净资产价值一期初净资产价值-投资者投入+向投资者分配,利润表成为资产负债表的附属产物。资产负债观采用了全面收益的观点,即收益中包含了已实现收益和未实现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将会使企业资产增加,收益增加。而传统收益强调已经实现收益,不包括未实现收益。

[例2]A公司20×2年资产负债表(简表)如表1:(假设没有所有者投入,也没有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根据资产负债观,20×2年收益=228-184=44(万元)。

(4)存货发出取消了后进先出法。新会计准则中存货的发出取消了后进先出法,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

[例3]A公司20×3年12月初库存原材料1吨,单价2000元;12月31日又购入1吨原材料,单价2200元;本月销售了1吨原材料。

假设采用先进先出法,发出原料的成本为2000元,月末库存材料成本为2200元;若采用后进先出法,发出原料的成本为2200元,月末库存材料成本为2000元。按照资产负债观,资产负债表日资产的价值应该是2200元,后进先出法的结果与资产负债观相违背,故取消了后进先出法。

(5)所得税核算采用了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所得税的核算方法由原来的应付税款法、纳税影响会计法改为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在资产负债观下,应确认由于所得税事项产生的资产和负债。

[例4]A公司20×4年发生亏损150万元,假设可以在未来5年税前弥补,从20×5年起所得税率为25%,在未来很可能可以群前弥补的情况下,将来可少交所得税37.5万元(150×25%),按照资产负债观,20×4年末应确认资产37.5万元。

第19篇:中国人民银行职能

中国人民银行职能

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为:

(一)拟订金融业改革和发展战略规划,承担综合研究并协调解决金融运行中的重大问题、促进金融业协调健康发展的责任,参与评估重大金融并购活动对国家金融安全的影响并提出政策建议,促进金融业有序开放。

(二)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草案,完善有关金融机构运行规则,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三)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制定和实施宏观信贷指导政策。

(四)完善金融宏观调控体系,负责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与安全。

(五)负责制定和实施人民币汇率政策,不断完善汇率形成机制,维护国际收支平衡,实施外汇管理,负责对国际金融市场的跟踪监测和风险预警,监测和管理跨境资本流动,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

(六)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票据市场、银行间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及上述市场的有关衍生产品交易。

(七)负责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规则和交叉性金融业务的标准、规范,负责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工具的监测。

(八)承担最后贷款人的责任,负责对因化解金融风险而使用中央银行资金机构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九)制定和组织实施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负责数据汇总和宏观经济分析与预测,统一编制全国金融统计数据、报表,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十)组织制定金融业信息化发展规划,负责金融标准化的组织管理协调工作,指导金融业信息安全工作。

(十一)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十二)制定全国支付体系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国支付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支付结算规则,负责全国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十三)经理国库。

(十四)承担全国反洗钱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责任,负责涉嫌洗钱及恐怖活动的资金监测。

(十五)管理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十六)从事与中国人民银行业务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十七)按照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十八)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20篇:中国人民银行考点

2018银行校园招聘考点

2018年银行秋季校园招聘的脚步已经缓缓走来,对于志向报考银行的众多考生来说,可以着手笔试知识点的点滴积累,以期达到厚积薄发的效果。今天中公教育研究与辅导专家将带领大家来一起学习金融学备考的高频知识点——股票。 一.股票的定义

股票是股份公司发给股东的入股凭证,是一种借以取得股息的有价证券。股票是长期金 融工具,股票体现着所有权关系。股票的收益来自于两个渠道:一是定期获得股利;二是从股价的变动中获取资本增值。

从定义中我们认识到股票是一种所有权凭证,体现的是所有权关系。 二.股票的性质

1、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证明持券人取得一定收益的凭证。

2、股票是一种要式证券。股票应记载《公司法》规定的内容,保证其法律效力。

3、股票是一种证权证券。证权证券是指证券是权利的一种物化的外在形式,它是权利的载体,权利是已经存在的。

4、股票是一种资本证券。股份公司发行股票是一种吸引认购者投资以筹措公司自有资本的手段。

5、股票是一种综合权利证券。股票持有者作为股份公司的股东享有独立的股东权利。股东权利是一种综合权利,包括出席股东大会、投票表决、分配股息和红利等。 对于股票的性质,我们要逐一了解,重点关注股票是证权证券,区别于设权证券。 三.股票的种类

1、按股东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风险,股票可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

优先股

① 固定股息率,分红先于普通股②无参与权和选举权③风险较低④剩余财产分配优于普通

①股息不固定,收益大于优先股 ②有参与权和选举权③风险较高④优先认股权

关于普通股和优先股的特点我们要重点关注。从表中可以发现,优先股体现为“双优先”,一方面股息分红优先于普通股,另一方面剩余财产分配优于普通股。

2、按发行方式和交易范围划分,股票分为A股、B股、H股、N股、S股。

A股:即人民币普通股票,是在我国国内股票市场上市流通的,仅供国内投资者购买的 股票。B股:人民币特种股票,是在我国国内股票市场上市流通的,专供境外投资者用外汇购买的股票。H股:指注册地在内地、上市地在香港(HongKong)的外资股。N股:是指那些在中国大陆注册、在美国纽约(New York)的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外资股票。S股:是指那些在中国大陆注册、在新加坡(Singapore)的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外资股票。

我们会发现,H、N、S是香港、纽约、新加坡这三个地方的英文首字母,便于大家记忆理解。在此分类方式下,重点掌握各股票的含义。

以上是关于股票的相关考点及重点提示,希望对于广大考生在复习备考方面有所帮助。相信通过大家的不断积累学习,定能到达成功的彼岸,实现自己的银行梦。

中国人民银行转正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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