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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聘用人员工作总结(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6-15 08:38:23 来源:员工个人工作总结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省卫生厅机关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省卫生厅机关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省卫生厅机关人员聘用工作,保障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厅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卫生厅机关及其聘用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聘用人员,是指不纳入厅机关编制管理,不担任行政职务和行使行政权力,从事管理、技能性或辅助性工作,由厅人事处公开招聘或经厅人事处同意由处(室、局)招聘的人员。

第四条省卫生厅负责聘用人员的日常工作管理、考核,对聘用人员进行人事代理和合同管理。

第二章聘用人员的招聘

第五条聘用人员一律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招聘工作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考试和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择优聘用。

第六条聘用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符合聘用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和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三)非特殊岗位年龄要求45周岁以下;

(四)达到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满足岗位所需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招聘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发布招聘公告;

(二)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三)考试(笔试、面试或专业实务测试等);

(四)体检;

(五)考核;

(六)公示;

(七)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 聘用人员的合同签订

第八条 省卫生厅公开招录的聘用人员一律实行合同制管理,签订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的《劳动合同书》。

第九条 聘用合同由省卫生厅和聘用人员双方共同签订。聘用合同采取书面形式,省卫生厅和聘用人员各执一份。

第四章聘用人员的待遇

第十条省卫生厅聘用岗位主要包括计算机操作员、驾驶员、电工、收发等岗位。

第十一条聘用人员聘期内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险在劳动合同书中明确规定。

第十二条聘用人员的工资。

省卫生厅聘用人员工资由岗位工资、厅龄工资和绩效工资构成。岗位工资为1200元/月,按月发放;厅龄工资根据在省卫生厅机关工作年限发放,发放标准为工作年限×20元/年,按月发放;绩效工资为100元/月,全年1200元/人,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年终一次性发放。其中,年度考核排名在所有参加考核人员前三分之一的人员发放1200元的125%,即1500元,考核排名在中间三分之一的人员发放1200元的100%,即1200元,考核排名后三分之一的人员发放1200元的75%,即900元。

岗位工资标准根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可作适时调整。 第十三条聘用人员的工资按照核定的标准按月发放。在聘期内按照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并按规定比例分别由单位和个人承担。

第五章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与考核

第十四条聘用人员应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厅人事处会同相关处室加强对聘用人员的工作指导、培训、考核及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聘用人员的出勤管理。

(一)聘用人员因病、因事需要请假的,应履行请假手续,需要续假时,应在假期未满前办理续假手续,经批准后方有效。不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未被批准擅离工作岗位或逾期不续假者,一律按旷工对待。

(二)聘用人员因病、因事请假5天以下,本人提出申请,由厅后勤服务中心或用人处室批准;请假5天及以上,本人提出申请,厅后勤服务中心或用人处室批准后报厅人事处备案。

(三)事假3天以内(含3天)者,病假在10天以内(含10天)者,当月工资全额发放。

超过规定天数的,事假根据实际请假天数扣发工资。病假10天以上,一个月以内的,按照聘用工资的90%发放;病假超过一个月者,从第二个月起按照聘用工资的60%发放;从第三个月起聘用工资停发。当月病事假累积超过的同上办理。

第十六条聘用人员的考核管理。

(一)聘用人员实行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工作由厅人事处会同厅后勤中心和用人处室组织实施。考核坚持公平、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二)考核内容应当与岗位要求相结合,主要包括个人品德、能力、业绩、纪律等方面,重点考核工作业绩。

(三)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四)考核结果的使用。

考核结果作为对聘用人员续聘、解聘的主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聘用人员,当年不计算为累计工作年限;如两年连续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当年考核可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经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及时按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第六章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解除

第十七条 聘用合同签订后,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八条 聘用合同期满或者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第十九条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实后省卫生厅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用人单位岗位要求的;

(二)聘用人员严重违反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四)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违法乱纪,被处以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的。

(六)聘用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七)聘用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单方面解除合同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聘用人员。

第二十条受聘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人员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向省卫生厅提出申请: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考入普通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的;

(三)被录用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四)符合国家规定,经用人单位批准调出本单位的;

(五)依法服兵役的。

除上述情形外,聘用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聘用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仍未能协商一致的,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第二十二条聘用关系解除后,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结转手续。

第二十三条聘用期内发生人事争议,聘用人员可向省卫生厅申请调解,也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卫生厅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实施。

推荐第2篇: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东莞某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保障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的权益,有利于我某机关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促进各项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我某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是聘用人员的管理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聘用人员,是指服务于本某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列入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序列,以合同形式聘用,不担任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从事技术性或辅助性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聘用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符合聘用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

第五条聘用人员所从事工作不能涉及国家秘密。

第六条聘用人员分为五类,第一类是指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人员,第二类是指具有副高级职称的人员和取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第三类是指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和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第四类是指具有助理级职称的人员和取得学士学位的本科生,第五类是指一般业务及勤杂人员。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实行职责、能力与效能相一致和精简的原则。

第八条人员招聘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拟定使用聘用人员计划。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拟定使用聘用人员计划,包括聘用原因、聘用人数、经费开支形式、聘用人员类别、岗位以及本单位人员编制使用情况等。用人单位应于每年9月向某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申报下一年度的使用聘用人员计划。

(二)审定使用聘用人员计划。由某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某人事局和某财政局按照解决单位缺编和确因工作需要的原则,审核各单位的使用聘用人员计划,于每年12月底前报某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

(三)招聘聘用人员。聘用人员的招聘由用人单位负责,其中第

一、第

二、第

三、第四类人员的聘用须经由某人事局、某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才能签订劳动合同。同等条件下,现职编外人员优先考虑聘用。

(四)办理聘用手续。由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明确聘用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薪酬待遇、合同变更、解除、违约责任等,而且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并由某劳动部门鉴证。劳动合同期为1年,期满后可根据某编委核定本单位下一年度使用聘用人员计划情况进行续聘,每次续聘期限为1年。临时性工作,可按课题、项目或工作需要签订短期合同。聘用人员办理聘用手续后,应报某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双方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申请仲裁或诉讼。

第九条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或聘用人员应当提前30天通知对方。

第十条聘用期间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对聘用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聘的依据。

第十一条某财政局根据某编委核定各单位的聘用人员数、聘用人员的类别拨给经费,标准分别是:第一类人员每人每年9.5万元、第二类人员每人每年5.5万元、第三类人员每人每年4.5万元、第四类人员每人每年3万元、第五类人员每人每年2万元。上述经费标准包括聘用人员的薪酬、缴纳社会保险费及公用经费的开支。聘用人员经费由某财政局按上述标准每月拨给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调整各类聘用人员的经费供给标准,合理确定聘用人员的薪酬。除特殊情况外,上调的幅度原则上不能超过某财政经费供给标准的20%。超出财政供给部分,由用人单位从公用经费中调剂解决。

今后,根据用人单位的实际需要和劳动力某场用工薪酬变化等情况,对各类聘用人员的供给标准作适当调整。

第十二条聘用人员的薪酬。用人单位按月发放聘用人员薪酬,薪酬标准由用人单位确定,但应遵循以下原则:用人单位发放给每个聘用人员全年的薪酬(含奖金和补贴)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总金额原则上不低于财政核拨该类人员经费标准的80%。

第十三条第

一、第

二、第

三、第四类人员具有的专业技术职称必须符合与所在岗位从事的工作性质,才能享受相关薪酬标准。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已签订劳动合同的聘用人员办理各项职工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按比例支付。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为聘用人员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个人所得税及有关税费。

第十六条各用人单位每年1月20日前要将本单位上一年度实际使用聘用人员的数量、类别、薪酬发放、社会保险购买情况报某财政局。

第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某直行政事业单位,各镇(区)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某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

推荐第3篇:机关临时人员聘用管理规定

机关临时人员聘用管理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和劳动与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要求,规范用工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临时聘用人员指乡机关行政和事业编制外的临时性、季节性、专业性等各类临时用工人员。

二、临时用工计划与审批

第三条各部门临时用工要根据工作岗位需要,统一纳入乡机关的临时用工计划,并履行如下审批程序:需要使用临时用工的乡机关各部门应提前拟定临时用工的书面申请,并填写《机关临时用工申请表》(内容包括使用岗位、工作任务、学历、性别、年龄、使用期限、薪酬情况等),临时用工申请经部门分管领导审查,报乡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

三、聘用与解聘

第四条招聘临时用工人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一定文化程度,思想品德好,遵纪守法。

2.具有身份证、健康证、以及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不良行为证明。

3.临时聘用人员所从事工作不能涉及国家秘密。

第五条聘用临时用工人员须按规定办理用工手续:

1.签订劳动合同。各部门招聘临时用工人员,须由党政办与被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书一式三份,党政办、财政所和被聘用人员各执一份,合同内容应包括聘用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薪酬待遇、合同变更、解除、违约责任等。

2.填写《临时用工人员登记表》,一式二份,党政办、用人部门各执一份。

第六条临时用工人员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根据临时用工人员在岗期间表现和各部门的岗位需求情况,决定是否续聘。需续聘的,应在合同到期前30天由各用人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机关临时用工申请表》,经分管领导审查,报乡主要领导审批后,续签劳动合同。

第七条各部门因工作情况变化或被聘用人员本人原因需

提前终止合同的,须提前30天以通知被聘用人员或各用人部门,经双方同意后,报分管领导和乡主要领导同意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政办,由党政办根据相关规定解除合同。

第八条临时用工人员因不能胜任工作岗位,或因工作失误造成损失,或发生政治性错误等,乡上有权按相关规定及时解聘。

四、经费开支与工资待遇

第九条临时用工人员工资实行月工资制,工资(含个人交纳各项保险部分)参照绵阳市涪城区最低工资标准,并根据应聘岗位工作任务情况适当浮动。临时用工人员除领取用工工资外,不享受乡上其他待遇。

第十条临时用工人员受聘期间,参照企业用工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

五、附则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年 月日起试行

推荐第4篇: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劳务合同书

机关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劳动

合同

甲方(聘用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所有制性质:地址:乙方(受聘人员)姓名:出生年月:何时毕业于何校何专业:居民身份证号码:住址:

性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和人员管理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乙方为甲方聘用职工,并订立本劳动合同。

一、聘用合同期限。

本合同为有期限的聘用合同。合同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可续签。

二、工作内容。

乙方同意按甲方工作需要,在 查岗位工作(具体事

项另行约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

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管理制度。 甲方依据有关规定对乙方实施奖励和处分。

三、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

甲乙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安全卫生等规定。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符合规定的工作条件。乙方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四、工作报酬。

1、甲方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按月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工资标准为每月 元。

2、甲方每月 发放工资,不得无故克扣、拖欠工资。

五、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甲方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实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因工作任务确需加班的,给予加班补助费,甲方保证乙方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各种休息休假。

六、工作纪律。

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甲方制定的各项具体的内部管理制度必须合法。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管理。

七、劳动合同变更、终止、解除的条件。

(一)劳动合同确需变更的,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

签订程序变更合同。

(二)劳动合同期满或者甲乙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聘用合同即行终止。经双方同意,可续签聘用合同。

(三)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经批评教育无效,旷工时间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2、严重失职、渎职或违法乱纪,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公(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服从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条第

(四)款的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负伤在医疗期内的;

2、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公(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4、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六)乙方在聘期内被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七)乙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八)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提出解劳动用合同:

1、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作报酬或者提供工作条件的;

2、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九)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八、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甲乙双方违反合同规定,均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方要付给对方违约金。违约内容和违约金数额在第九条中约定。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还应按实际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九、本合同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相抵触的,以及本合同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十、本合同依法订立后,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一、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经甲乙双方自行协商或

上级主管部门调解未能过成协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乙双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二、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甲方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5

乙方(签章)

推荐第5篇:机关人员工作总结.

2011年度个人工作总结

岁月如梭,多变的2011年临近年关,回顾近一年来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感觉良多。

2011年上半年,由于工作的原因,前往XX公司投资公司驻勤半年,7月正式调回XX上班,在外驻勤期间主要从事了矿山方面的设备选型以及公司投融资方面的事物。对国内外矿山采掘以及选矿等方面的机械装备发展有了一个更新的认识和了解,拓展了自己的知识面。同时在与国家发改委、国内外各大投资银行、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接触和策划XX矿山项目投融资事项的工作中,对大型项目的运作过程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和体会。在外驻勤的半年时间里,开拓了自己的思路和眼见,对自己以前未曾了解过的领域有了新的体验,应该说是一个认知积累的过程。

回XX公司工作的半年时间,一直XX机关从事机关管理工作,也是一个新的岗位和新的挑战,与以往XX二级单位工作的思路和方式都有很大的不同。通过这段时间的学习和工作,认识到机关岗位工作的一些本质区别和基本要素。树立“服务”意识是机关工作的最根本前提,在日常工作中,多考虑集团利益,少计较个人得失,多实践少吹嘘,能够踏踏实实的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在XX机关工作的半年里主要参与了XX公司“十二五”规划和XX机关编制办法的修订工作,并根据XX公司的要求,进行了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实施办法的编制工作。根据XX部门的需要,参加一些具体的事务性工作,进一步熟悉了本职岗位的职责和工作内容。通过市场收集等手段,协同XX部门同事进行了《工程设计领域信息简报》的编制工作,以其作为XX公司领导了解国内外工程设计领域最新的项目动态和市场发展方向的窗口。

2011年是“十二五”规划的起始年,也是中国共产党成立的90周年,市场形势变化万千,在集团公司的领导和带领下,我学习了胡锦涛总书记在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并针对文件内容,结合自身情况进行了“开拓创新,实现跨越”的大学习大讨论。通过理论知识的学习和讨论,针对本职工作进一步树立了创新精神,理清了工作思路,明确了工作创新的方向和重点。

机关工作的提升是永无止境的,通过日常学习和实践,我认识到必须提升个人工作能力,提高自身的文学修养和待人接物的品行,培养部门的服务意识,才能更好的做好XX部门和个人的职责工作,创新思路,寻求新的发展。

2011年即将过去,在这一年中XX公司和XX部门领导对我的工作和生活给予了极大的支持和理解,我将以更大的工作热情和态度投入到未来的工作中去,对XX公司的发展和壮大做出自身微薄的力量。

2011年12月9日

推荐第6篇:人员聘用制度工作总结

人员聘用制度工作总结

一、成立聘用工作机构,加强聘用工作领导

为了扎实有效地推进我单位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改革工作,克服改革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困难,实现改革有领导、有组织、有计划地顺利实施,决定成立**局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单位主任为组长,班子成员、股室负责人、下属管理处、电站主任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人秘股),作为**聘用制度日常办事部门,负责落实本单位人员聘用制方案的实施。

二、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实施人员聘用制度

全面推行聘用制度,在事业单位全面建立和推行聘用制度,把聘用制度作为事业单位一项基本的用人制度。通过推行聘用制度,实现用人的公开、公平、公正,促进单位自主用人,保障职工自主择业,维护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要按照《广州市贯彻》和市有关文件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由市政府人事部门统一印制的聘用合同书,确定单位和个人的人事关系,明确单位与被聘人员的责、权、利,逐步实现事业单位内部管理合同化、规范化。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单纯行政管理向法制管理转变,由行政依附关系向平等人事主体转变,由国家用人向单位用人转变,打破事业单位长期形成的人员能进不能出,职务能上不能下,待遇能升不能降的用人机制。

三、主要内容和实施步骤

1、拟定实施方案

人员聘用制度是人事制度改革的核心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和**发展及稳定大局的问题。因此,在动员学习,宣传发动的基础上,单位制定了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方案,并于XX年11月报送主管局审核后上报市人事局审批。

2、设岗原则

按照科学合理、精干效能的原则,按照因事设岗、竞聘上岗的思路,打破干部身份终身制,建立岗位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和解聘辞聘等制度的岗位管理机制,引入竞争激励机制,逐步建立起新型的用人管理制度。

3、定岗定员

在前期开展岗位分类调研、初步掌握现有工作资源概况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工作需要和赋予将来发展以一定的前瞻性,按需设岗,因事定岗,以岗定人。具体岗位,按照科学合理、精

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分为管理人员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电厂运行值班岗位和工勤人员岗位。

4、签订合同

各岗位聘用的人员竞争上岗确定后,即与本单位签订聘用三年合同。由本单位法人与干部职工签订聘用合同。合同内容按人事局编制的版本,规定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的应体现岗位特点,具体包括岗位职责、工作任务、目标、聘用期限,聘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违约责任等。

目前,我单位已顺利完成了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改革各项工作。通过宣传发动,加强领导,制定方案,科学设岗,使单位的干部职工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强,但改革任务十分艰巨,聘后管理有待进一步完善各项配套措施,把改革不断引向深入,使单位更具生机活力。

推荐第7篇:市机关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市机关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为了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确保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的基本素质,根据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以及《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本市各类机关、事业单位,根据一定时期工作任务及业务延伸发展的实际需要,在核定的编制内,聘用6个月以上,大专以下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政策性安置的退役士兵以及工勤人员。

二、聘用原则

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事务原则上实行社会化管理,部分尚未实行后勤事务社会化管理的单位,要逐步过渡。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的办法进行公开招聘。 坚持总量控制与调整结构相结合的原则,在单位职位空缺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每年有计划地组织招聘。

坚持回避制度的原则,从事招聘工作的人员以及报考者有《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第二条所列亲属关系之一的,在招录和聘用过程应当回避。

三、聘用条件和方式

机关、事业单位有职位空缺,需要补充人员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采取公开招考或选聘的方式招聘。 应聘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二)符合职位说明书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三)身体健康;

(四)应聘行政管理、工勤岗位的年龄在40周岁以下,应聘专业技术岗位的年龄在45周岁以下(属特殊专业人才和特殊职位,经市人事部门批准,年龄可适当放宽);

(五)岗位聘用人员原则上在市内户籍居民中招聘;市内人才紧缺的职位,可面向市外招聘,但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确因职位特殊,需放宽学历招聘的,须报市人事部门批准)。

岗 位聘用人员的招聘工作由用人单位和市人事局共同负责。市人事局主要负责增人计划的下达,招聘方案的审批,招聘对象资格的审查,综合基础知识的考试,招聘人 员结果的审定,聘用合同的审核备案、人事代理,并对招聘全过程进行指导,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共同搞好监督;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负责招聘方案的制订、报名、专业知识的考试、考核、体检和招聘人员的初审。 公开招聘人员,由市人事局统一发布招聘公告。

因保密需要不宜公开招考的职位或因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职位,经市人事部门核准,可通过个别选考方式聘用。

对通过全日制高等教育取得硕士学位的人员和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也可通过个别选考方式聘用,但须事前报市人事局进行资格审查。

四、聘用待遇

受聘人员占编不进编,实行岗位工资,以岗位工资投保,列入统一的岗位管理。 岗位聘用人员的岗位工资标准:试用期内管理、专业技术岗位800元;工勤岗位:驾驶员700元、打字员600元、服务员500元。试用期满管理、专业技术岗位900元;工勤岗位:驾驶员800元、打字员700元、服务员600元。

退伍士兵安置人员的工资标准:三级士官800元、二级士官750元、一级士官700元、士兵650元。

具有初级工等级技术资格的加15元、中级工等级技术资格的加30元、助级职称或高级工技术等级资格的加45元、中级职称或技师资格的加60元。

岗位聘用人员的相关福利,由用人单位结合单位经济效益,提出初步方案,并在聘用合同中注明,报市人事局审核后生效。

聘用合同存续期间,不得增加岗位工资,聘用合同期满续聘时,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经济发展状况和本人表现,重新确定岗位工资,报市人事局审核。

单位应以岗位工资为基数,按本市规定的比例为聘用人员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

五、聘用手续

根据招考简章要求和报考者的考试、考核及体检结果,择优确定聘用对象,办理聘用手续。

聘 用人员一律实行岗位聘用合同制,岗位聘用合同可一年一签,聘用合同期最长不超过三年。聘用单位与新进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 合同期限内。合同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终止。采取市人事局统一印制的聘用合同书,聘用合同由应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双方签订。

聘用合同的签订、变更应在30日内到市人事局办理审核备案手续。解(辞)聘人员和聘用合同期满不再续聘人员可到市人才市场自主择业或自谋职业。

岗位聘用人员因合同到期、正常流动或因提前解聘而离开单位的,用人单位应于岗位聘用人员离岗后十个工作日内报市人事局备案。合同到期后需继续聘用的,应报市人事局审核备案。

六、聘后管理

岗位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由用人单位具体负责。聘

用关系一经确立,受聘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统一由市人

才交流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受聘人员参加所在单位的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由市人才服务中心归入本人档案,作为用人

推荐第8篇: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管理,切实保障临时聘用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县经济开发区管委、县直各单位、各事业单位中经县政府研究批准,由县级财政安排费用的临时聘用人员;县直机关单位符合公务用车配备规定聘用的驾驶员。

二、岗位绩效薪酬的组成

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绩效薪酬制度。岗位绩效薪酬由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岗位绩效奖金和特殊岗位津贴四部分组成。

(一)基本工资

基本工资主要体现临时聘用人员所聘辅助性岗位的基本职责。岗位分一般性岗位和技术性岗位。一般性岗位临时聘用人员基本工资执行标准为每月600元,技术性岗位临时聘用人员基本工资执行标准为每月1000元。

(二)工龄工资

工龄工资主要体现临时聘用人员的工作年限积累。每月工龄工资按照临时聘用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发,工龄工资标准为每年20元。

(三)岗位绩效奖金

岗位绩效奖金主要体现临时聘用人员的岗位实绩和贡献。绩效奖金分月绩效奖金和年终绩效奖金。月绩效奖金标准为一般性岗位人均300元,技术性岗位人均500元。年终绩效奖金标准为一般性岗位人均2000元,技术性岗位3000元。各单位要根据临时聘用人员的岗位责任、工作表现等情况,制订绩效考核办法,奖金适当拉开档次发放。

(四)特殊岗位津贴

为体现对特殊岗位的政策倾斜,对从事特殊性辅助岗位工作的临时聘用人员,实行特殊岗位津贴。特殊岗位津贴种类及标准,由县政府研究确定。

三、建立正常薪酬增长机制

(一)调整基本工资

基本工资标准根据本地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调整,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二)正常增加工龄工资

临时聘用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增加一年,每人每月增发20元工龄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三)调整岗位绩效奖金和特殊岗位津贴

根据工作要求,并随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等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岗位绩效奖金和特殊岗位津贴。

四、相关政策

(一)由于临时聘用人员流动性较大,各单位与临聘人员劳动合同的签订原则上实行一年一聘制,用工对象应当在法定劳动年龄内。

(二)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各单位要及时办理临时聘用人员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切实维护临时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各单位要建立临时聘用人员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工资支付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发放渠道与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相同。

(四)临时聘用人员薪酬、单位应负担的社会保险均从财政安排各单位的临时人员费用中列支,总额不得突破。临聘人员各类保险个人承担部分,由个人自行承担。

五、组织实施

(一)各单位每年在申请预算时,将临聘人员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岗位绩效奖金和特殊岗位津贴列入基本支出预算,按月申请拨付。

(二)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管理办法,关系到临时聘用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三)本管理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县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自2011年10月1月起实施。过去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各镇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关于提高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工资

待遇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从2014年元月起,对列入县财政预算供给的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提高工资待遇。在现行工资待遇标准的基础上:基本工资每人每月增加200元,月绩效奖金增加100元,年终绩效奖金增加2000元。资金供给渠道不变。 请各单位对照《繁昌县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繁人社[2011]162号),进一步完善考核机制,以充分调动临时聘用人员工作积极性,提升工作效率。 特此通知。

推荐第9篇:市机关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为了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确保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的基本素质,根据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以及《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本市各类机关、事业单位,根据一定时期工作任务及业务延伸发展的实际需要,在核定的编制内,聘用6个月以上,大专以下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政策性安置的退役士兵以及工勤人员。

二、聘用原则

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事务原则上实行社会化管理,部分尚未实行后勤事务社会化管理的单位,要逐步过渡。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的办法进行公开招聘。

坚持总量控制与调整结构相结合的原则,在单位职位空缺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每年有计划地组织招聘。

坚持回避制度的原则,从事招聘工作的人员以及报考者有《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第二条所列亲属关系之一的,在招录和聘用过程应当回避。

三、聘用条件和方式

机关、事业单位有职位空缺,需要补充人员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采取公开招考或选聘的方式招聘。

应聘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二)符合职位说明书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三)身体健康;

(四)应聘行政管理、工勤岗位的年龄在40周岁以下,应聘专业技术岗位的年龄在45周岁以下(属特殊专业人才和特殊职位,经市人事部门批准,年龄可适当放宽);

(五)岗位聘用人员原则上在市内户籍居民中招聘;市内人才紧缺的职位,可面向市外招聘,但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确因职位特殊,需放宽学历招聘的,须报市人事部门批准)。

岗位聘用人员的招聘工作由用人单位和市人事局共同负责。市人事局主要负责增人计划的下达,招聘方案的审批,招聘对象资格的审查,综合基础知识的考试,招聘人员结果的审定,聘用合同的审核备案、人事代理,并对招聘全过程进行指导,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共同搞好监督;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负责招聘方案的制订、报名、专业知识的考试、考核、体检和招聘人员的初审。

公开招聘人员,由市人事局统一发布招聘公告。

因保密需要不宜公开招考的职位或因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职位,经市人事部门核准,可通过个别选考方式聘用。

对通过全日制高等教育取得硕士学位的人员和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也可通过个别选考方式聘用,但须事前报市人事局进行资格审查。

四、聘用待遇

受聘人员占编不进编,实行岗位工资,以岗位工资投保,列入统一的岗位管理。

岗位聘用人员的岗位工资标准:试用期内管理、专业技术岗位800元;工勤岗位:驾驶员700元、打字员600元、服务员500元。试用期满管理、专业技术岗位900元;工勤岗位:驾驶员800元、打字员700元、服务员600元。

退伍士兵安置人员的工资标准:三级士官800元、二级士官750元、一级士官700元、士兵650元。

具有初级工等级技术资格的加15元、中级工等级技术资格的加30元、助级职称或高级工技术等级资格的加45元、中级职称或技师资格的加60元。

岗位聘用人员的相关福利,由用人单位结合单位经济效益,提出初步方案,并在聘用合同中注明,报市人事局审核后生效。

聘用合同存续期间,不得增加岗位工资,聘用合同期满续聘时,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经济发展状况和本人表现,重新确定岗位工资,报市人事局审核。

单位应以岗位工资为基数,按本市规定的

比例为聘用人员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

五、聘用手续

根据招考简章要求和报考者的考试、考核及体检结果,择优确定聘用对象,办理聘用手续。

聘用人员一律实行岗位聘用合同制,岗位聘用合同可一年一签,聘用合同期最长不超过三年。聘用单位与新进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合同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终止。采取市人事局统一印制的聘用合同书,聘用合同由应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双方签订。

聘用合同的签订、变更应在30日内到市人事局办理审核备案手续。解(辞)聘人员和聘用合同期满不再续聘人员可到市人才市场自主择业或自谋职业。

岗位聘用人员因合同到期、正常流动或因提前解聘而离开单位的,用人单位应于岗位聘用人员离岗后十个工作日内报市人事局备案。合同到期后需继续聘用的,应报市人事局审核备案。

六、聘后管理

岗位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由用人单位具体负责。聘

用关系一经确立,受聘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统一由市人

才交流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受聘人员参加所在单位的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由市人才服务中心归入本人档案,作为用人单位续聘、解聘、奖惩的重要依据。

岗位聘用人员在事业单位之间相互流动的,允许同类型单位之间的顺向流动。同类型单位之间的顺向流动由市人事局、编办研究确定;特殊情况需逆向流动的,由市编委会研究确定。流动人员与新单位建立聘用关系后,与原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岗位聘用人员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市人才服务中心或系统人才服务分中心代为申报职称评审、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考试,实行评聘分开。

聘期内发生人事争议,可向聘用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调解,也可依据有关规定向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和仲裁。

七、违规责任

对未经审批擅自聘用的人员,组织人事部门一律不予认可。用人单位必须自行清退,对不清退的,由组织人事部门对违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限期改正。

对在考试、体检中舞弊或在考核中欺骗组织的报考人,除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外,3年内不准参加招聘考试。

八、附则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市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管理办法》(邮政发[2003]43号)、《市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邮政发[2004]83号)、《机关工勤人员实行岗位聘用管理的办法》(邮办发[2002]87号)、《市机关(乡镇)事业单位录用退役士兵实行岗位聘用管理的办法》(邮人[2002]44号)予以废止。

推荐第10篇:市机关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为了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确保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的基本素质,根据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以及《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本市各类机关、事业单位,根据一定时期工作任务及业务延伸发展的实际需要,在核定的编制

内,聘用6个月以上,大专以下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政策性安置的退役士兵以及工勤人员。

二、聘用原则

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事务原则上实行社会化管理,部分尚未实行后勤事务社会化管理的单位,要逐步过渡。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的办法进行公开招聘。

坚持总量控制与调整结构相结合的原则,在单位职位空缺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每年有计划地组织招聘。

坚持回避制度的原则,从事招聘工作的人员以及报考者有《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第二条所列亲属关系之一的,在招录和聘用过程应当回避。

三、聘用条件和方式

机关、事业单位有职位空缺,需要补充人员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采取公开招考或选聘的方式招聘。

应聘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二)符合职位说明书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三)身体健康;

(四)应聘行政管理、工勤岗位的年龄在40周岁以下,应聘专业技术岗位的年龄在45周岁以下(属特殊专业人才和特殊职位,经市人事部门批准,年龄可适当放宽);

(五)岗位聘用人员原则上在市内户籍居民中招聘;市内人才紧缺的职位,可面向市外招聘,但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确因职位特殊,需放宽学历招聘的,须报市人事部门批准)。

岗位聘用人员的招聘工作由用人单位和市人事局共同负责。市人事局主要负责增人计划的下达,招聘方案的审批,招聘对象资格的审查,综合基础知识的考试,招聘人员结果的审定,聘用合同的审核备案、人事代理,并对招聘全过程进行指导,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共同搞好监督;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负责招聘方案的制订、报名、专业知识的考试、考核、体检和招聘人员的初审。

公开招聘人员,由市人事局统一发布招聘公告。

因保密需要不宜公开招考的职位或因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职位,经市人事部门核准,可通过个别选考方式聘用。

对通过全日制高等教育取得硕士学位的人员和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也可通过个别选考方式聘用,但须事前报市人事局进行资格审查。

四、聘用待遇

受聘人员占编不进编,实行岗位工资,以岗位工资投保,列入统一的岗位管理。

岗位聘用人员的岗位工资标准:试用期内管理、专业技术岗位800元;工勤岗位:驾驶员700元、打字员600元、服务员500元。试用期满管理、专业技术岗位900元;工勤岗位:驾驶员800元、打字员700元、服务员600元。

退伍士兵安置人员的工资标准:三级士官800元、二级士官750元、一级士官700元、士兵650元。

具有初级工等级技术资格的加15元、中级工等级技术资格的加30元、助级职称或高级工技术等级资格的加45元、中级职称或技师资格的加60元。

岗位聘用人员的相关福利,由用人单位结合单位经济效益,提出初步方案,并在聘用合同中注明,报市人事局审核后生效。

聘用合同存续期间,不得增加岗位工资,聘用合同期满续聘时,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经济发展状况和本人表现,重新确定岗位工资,报市人事局审核。

单位应以岗位工资为基数,按本市规定的比例为聘用人员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

五、聘用手续

根据招考简章要求和报考者的考试、考核及体检结果,择优确定聘用对象,办理聘用手续。

聘用人员一律实行岗位聘用合同制,岗位聘用合同可一年一签,聘用合同期最长不超过三年。聘用单位与新进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合同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终止。采取市人事局统一印制的聘用合同书,聘用合同由应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双方签订。

聘用合同的签订、变更应在30日内到市人事局办理审核备案手续。解(辞)聘人员和聘用合同期满不再续聘人员可到市人才市场自主择业或自谋职业。

岗位聘用人员因合同到期、正常流动或因提前解聘而离开单位的,用人单位应于岗位聘用人员离岗后十个工作日内报市人事局备案。合同到期后需继续聘用的,应报市人事局审核备案。

六、聘后管理

岗位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由用人单位具体负责。聘

用关系一经确立,受聘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统一由市人

才交流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受聘人员参加所在单位的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由市人才服务中心归入本人档案,作为用人

第11篇:某机关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为了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确保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的基本素质,根据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某某某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以及《某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本某各类机关、事业单位,根据一定时期工作任务及业务延伸发展的实际需要,在核定的编制内,聘用6个月以上,大专以下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政策性安置的退役士兵以及工勤人员。

二、聘用原则

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事务原则上实行社会化管理,部分尚未实行后勤事务社会化管理的单位,要逐步过渡。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的办法进行公开招聘。

坚持总量控制与调整结构相结合的原则,在单位职位空缺的前提下,经某政府批准,每年有计划地组织招聘。

坚持回避制度的原则,从事招聘工作的人员以及报考者有《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第二条所列亲属关系之一的,在招录和聘用过程应当回避。

三、聘用条件和方式

机关、事业单位有职位空缺,需要补充人员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采取公开招考或选聘的方式招聘。

应聘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二)符合职位说明书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三)身体健康;

(四)应聘行政管理、工勤岗位的年龄在40周岁以下,应聘专业技术岗位的年龄在45周岁以下(属特殊专业人才和特殊职位,经某人事部门批准,年龄可适当放宽);

(五)岗位聘用人员原则上在某内户籍居民中招聘;某内人才紧缺的职位,可面向某外招聘,但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确因职位特殊,需放宽学历招聘的,须报某人事部门批准)。

岗位聘用人员的招聘工作由用人单位和某人事局共同负责。某人事局主要负责增人计划的下达,招聘方案的审批,招聘对象资格的审查,综合基础知识的考试,招聘人员结果的审定,聘用合同的审核备案、人事代理,并对招聘全过程进行指导,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共同搞好监督;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负责招聘方案的制订、报名、专业知识的考试、考核、体检和招聘人员的初审。

公开招聘人员,由某人事局统一发布招聘公告。

因保密需要不宜公开招考的职位或因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职位,经某人事部门核准,可通过个别选考方式聘用。

对通过全日制高等教育取得硕士学位的人员和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也可通过个别选考方式聘用,但须事前报某人事局进行资格审查。

四、聘用待遇

受聘人员占编不进编,实行岗位工资,以岗位工资投保,列入统一的岗位管理。

岗位聘用人员的岗位工资标准:试用期内管理、专业技术岗位800元;工勤岗位:驾驶员700元、打字员600元、服务员500元。试用期满管理、专业技术岗位900元;工勤岗位:驾驶员800元、打字员700元、服务员600元。

退伍士兵安置人员的工资标准:三级士官800元、二级士官750元、一级士官700元、士兵650元。

具有初级工等级技术资格的加15元、中级工等级技术资格的加30元、助级职称或高级工技术等级资格的加45元、中级职称或技师资格的加60元。

岗位聘用人员的相关福利,由用人单位结合单位经济效益,提出初步方案,并在聘用合同中注明,报某人事局审核后生效。

聘用合同存续期间,不得增加岗位工资,聘用合同期满续聘时,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经济发展状况和本人表现,重新确定岗位工资,报某人事局审核。

单位应以岗位工资为基数,按本某规定的比例为聘用人员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

五、聘用手续

根据招考简章要求和报考者的考试、考核及体检结果,择优确定聘用对象,办理聘用手续。

聘用人员一律实行岗位聘用合同制,岗位聘用合同可一年一签,聘用合同期最长不超过三年。聘用单位与新进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合同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终止。采取某人事局统一印制的聘用合同书,聘用合同由应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双方签订。

聘用合同的签订、变更应在30日内到某人事局办理审核备案手续。解(辞)聘人员和聘用合同期满不再续聘人员可到某人才某场自主择业或自谋职业。

岗位聘用人员因合同到期、正常流动或因提前解聘而离开单位的,用人单位应于岗位聘用人员离岗后十个工作日内报某人事局备案。合同到期后需继续聘用的,应报某人事局审核备案。

六、聘后管理

岗位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由用人单位具体负责。聘

用关系一经确立,受聘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统一由某人

才交流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受聘人员参加所在单位的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由某人才服务中心归入本人档案,作为用人单位续聘、解聘、奖惩的重要依据。

岗位聘用人员在事业单位之间相互流动的,允许同类型单位之间的顺向流动。同类型单位之间的顺向流动由某人事局、编办研究确定;特殊情况需逆向流动的,由某编委会研究确定。流动人员与新单位建立聘用关系后,与原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岗位聘用人员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由某人才服务中心或系统人才服务分中心代为申报职称评审、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考试,实行评聘分开。

聘期内发生人事争议,可向聘用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调解,也可依据有关规定向某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和仲裁。

七、违规责任

对未经审批擅自聘用的人员,组织人事部门一律不予认可。用人单位必须自行清退,对不清退的,由组织人事部门对违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限期改正。

对在考试、体检中舞弊或在考核中欺骗组织的报考人,除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外,3年内不准参加招聘考试。

八、附则

本办法由某人事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某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管理办法》(邮政发[XX]43号)、《某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邮政发[XX]83号)、《机关工勤人员实行岗位聘用管理的办法》(邮办发[XX]87号)、《某机关(乡镇)事业单位录用退役士兵实行岗位聘用管理的办法》(邮人[XX]44号)予以废止。

第12篇: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管理,切实保障临时聘用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县经济开发区管委、县直各单位、各事业单位中经县政府研究批准,由县级财政安排费用的临时聘用人员;县直机关单位符合公务用车配备规定聘用的驾驶员。

二、岗位绩效薪酬的组成

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绩效薪酬制度。岗位绩效薪酬由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岗位绩效奖金和特殊岗位津贴四部分组成。

(一)基本工资

基本工资主要体现临时聘用人员所聘辅助性岗位的基本职责。岗位分一般性岗位和技术性岗位。一般性岗位临时聘用人员基本工资执行标准为每月600元,技术性岗位临时聘用人员基本工资执行标准为每月1000元。

(二)工龄工资

工龄工资主要体现临时聘用人员的工作年限积累。每月工龄工资按照临时聘用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发,工龄工资标准为每年20元。

(三)岗位绩效奖金

岗位绩效奖金主要体现临时聘用人员的岗位实绩和贡献。绩效奖金分月绩效奖金和年终绩效奖金。月绩效奖金标准为一般性岗位人均300元,技术性岗位人均500元。年终绩效奖金标准为一般性岗位人均2000元,技术性岗位3000元。各单位要根据临时聘用人员的岗位责任、工作表现等情况,制订绩效考核办法,奖金适当拉开档次发放。

(四)特殊岗位津贴

为体现对特殊岗位的政策倾斜,对从事特殊性辅助岗位工作的临时聘用人员,实行特殊岗位津贴。特殊岗位津贴种类及标准,由县政府研究确定。

三、建立正常薪酬增长机制

(一)调整基本工资

基本工资标准根据本地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调整,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二)正常增加工龄工资

临时聘用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增加一年,每人每月增发20元工龄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三)调整岗位绩效奖金和特殊岗位津贴

根据工作要求,并随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等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岗位绩效奖金和特殊岗位津贴。

四、相关政策

(一)由于临时聘用人员流动性较大,各单位与临聘人员劳动合同的签订原则上实行一年一聘制,用工对象应当在法定劳动年龄内。

(二)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各单位要及时办理临时聘用人员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切实维护临时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各单位要建立临时聘用人员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工资支付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发放渠道与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相同。

(四)临时聘用人员薪酬、单位应负担的社会保险均从财政安排各单位的临时人员费用中列支,总额不得突破。临聘人员各类保险个人承担部分,由个人自行承担。

五、组织实施

(一)各单位每年在申请预算时,将临聘人员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岗位绩效奖金和特殊岗位津贴列入基本支出预算,按月申请拨付。

(二)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管理办法,关系到临时聘用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三)本管理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县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自2011年10月1月起实施。过去规定与

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各镇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关于提高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工资待遇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从2014年元月起,对列入县财政预算供给的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提高工资待遇。在现行工资待遇标准的基础上:基本工资每人每月增加200元,月绩效奖金增加100元,年终绩效奖金增加2000元。资金供给渠道不变。

请各单位对照《繁昌县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繁人社[2011]162号),进一步完善考核机制,以充分调动临时聘用人员工作积极性,提升工作效率。

特此通知。

第13篇:某直机关聘用工勤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某直党政群机关(含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某直机关)工勤人员的使用逐步走向社会化、某场化,有效控制机关工勤人员盲目增长,提高工勤人员素质,从而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某某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某实际,对某直机关新补充工勤人员,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某直机关后勤行政管理服务人员编制(以下简称后勤编制)的使用范围: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员、工勤人员)都可以使用,但其原身份不变。

第三条某直机关新补充工勤人员,必须在核定的后勤编制(岗位)限额内,只能补充驾驶员(各部门、各单位原则上配备1名驾驶员),并一律实行社会招聘和劳动合同聘用制,不办理调动和入编手续。某直机关现在编在岗工勤人员的管理方式暂不变。某直其他事业单位或区某地工勤人员流向某直机关的,均实行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第四条受聘人员的资格条件: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备拟任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身体健康。

第五条机关聘用工勤人员的基本程序。

(一)用人单位向编制部门专题报告,说明单位编制总数、后勤编制使用、工勤岗位空缺情况和拟聘理由与要求等,并填写《某直机关后勤编制使用与岗位用人申报表》(附后)。经某编制部门研究同意后,用人单位方可聘用。

(二)用人单位负责选聘所需工勤人员。选聘时应把好所聘人员的政治表现关、技能测试关、体质检查关。用人单位也可会同或委托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组织考试、考核,以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方式确定人选。

(三)补充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试用期1—3个月,经考核合格后,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签定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1—3年。劳动合同经某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合同鉴证机关鉴证后生效。用人单位或被聘人员可委托某劳动力某场为其办理劳动保障事务代理。

(四)合同期内,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必须履行有效合同书双方约定的条款。违反合同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合同期满,即行终止,用人单位按规定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如需续订的,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按国家劳动争议处理规定执行。

(五)用人单位凭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书或中止合同证明及时到某编办办理编制使用情况备案手续。

第六条受聘人员的待遇:

(一)机关聘用工勤人员的劳动报酬,由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商定(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用人单位持《某直机关后勤编制使用与岗位用人申报表》(经审批部门签署意见)、编制使用备案单、劳动合同书到某财政局办理受聘人员经费核拨手续(按照某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当地职工人均工资标准按月均核定,合同有效期内由用人单位掌握)。

(三)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按期交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条用人单位对受聘人员应进行年度考核,根据工作需要、考核结果和受聘人的意愿决定是否续聘或续签劳动合同。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14篇: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劳动合同书

编号:

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

劳 动 合 同 书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

劳 动 合 同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地址: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共同签订并履行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内容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在 岗位 从事临时辅助性工作。甲乙双方可另行明确岗位具体职责和要求。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制度,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的,应安排调休或给予加班费。

2.甲方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乙方依法享受法定节假日等休假。

四、劳动报酬

乙方的月工资为 元,其中试用期间的月工资为 元。 乙方工资的增减、补贴、加班费的发放,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均 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五、社会保险及福利

1.甲、乙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乙方负担的部分由甲方负责代扣代缴。

2.甲方可根据其实际情况为乙方提供其他保险和福利待遇。

六、劳动纪律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管理,并严格遵守政府的有关规定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甲、乙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生产安全、劳动保护、卫生健康等规定。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保护设施、劳动防护用品及其他劳动保护条件。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

八、劳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

1.甲乙双方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甲乙双方就劳动合同变更、解除另有约定的,可在本合同书第十项中约定。

2.本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甲方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手续。

3.乙方按照双方约定,及时办理工作交接等有关手续。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乙方办结工作交接等有关手续时支付。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经协商一致,甲、乙双方约定以下内容:

十、劳动争议处理及其他

1.甲、乙双方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也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所在镇(街)劳动社会保障和社会求助服务所及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或不愿调解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本合同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相抵触的,以及本合同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第15篇:人员聘用制度工作总结(材料)

人员聘用制度工作总结

在市**局和上级有关部门的正确指导下和大力支持下,我单位于XX年3月开展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改革工作。改革工作始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党中央关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决策为准则,建立以聘用制为核心的岗位管理制度,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职工任用新机制,建立与聘用制度相匹配的形式多样、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坚持党管领导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原则;坚持按劳分配和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相结合的原则。为贯彻**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增人字 [XX]33号)文件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圆满完成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任务,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我**制定了《**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送市人事局审批后,作为我单位在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全单位干部、职工统一思想、团结一致、同心同德,基本上达到了改革预期目标。下面就我单位在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工作总结如下:

一、成立聘用工作机构,加强聘用工作领导

为了扎实有效地推进我单位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改革工作,克服改革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困难,实现改革有领导、有组织、有计划地顺利实施,决定成立**局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单位主任为组长,班子成员、股室负责人、下属管理处、电站主任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人秘股),作为**聘用制度日常办事部门,负责落实本单位人员聘用制方案的实施。

二、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实施人员聘用制度

全面推行聘用制度,在事业单位全面建立和推行聘用制度,把聘用制度作为事业单位一项基本的用人制度。通过推行聘用制度,实现用人的公开、公平、公正,促进单位自主用人,保障职工自主择业,维护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要按照《广州市贯彻》和市有关文件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由市政府人事部门统一印制的聘用合同书,确定单位和个人的人事关系,明确单位与被聘人员的责、权、利,逐步实现事业单位内部管理合同化、规范化。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单纯行政管理向法制管理转变,由行政依附关系向平等人事主体转变,由国家用人向单位用人转变,打破事业单位长期形成的人员能进不能出,职务能上不能下,待遇能升不能降的用人机制。

三、主要内容和实施步骤

1、拟定实施方案

人员聘用制度是人事制度改革的核心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和**发展及稳定大局的问题。因此,在动员学习,宣传发动的基础上,单位制定了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方案,并于XX年11月报送主管局审核后上报市人事局审批。

2、设岗原则

按照科学合理、精干效能的原则,按照因事设岗、竞聘上岗的思路,打破干部身份终身制,建立岗位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和解聘辞聘等制度的岗位管理机制,引入竞争激励机制,逐步建立起新型的用人管理制度。

3、定岗定员

在前期开展岗位分类调研、初步掌握现有工作资源概况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工作需要和赋予将来发展以一定的前瞻性,按需设岗,因事定岗,以岗定人。具体岗位,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分为管理人员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电厂运行值班岗位和工勤人员岗位。

4、签订合同

各岗位聘用的人员竞争上岗确定后,即与本单位签订聘用三年合同。由本单位法人与干部职工签订聘用合同。合同内容按人事局编制的版本,规定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的应体现岗位特点,具体包括岗位职责、工作任务、目标、聘用期限,聘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违约责任等。

目前,我单位已顺利完成了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改革各项工作。通过宣传发动,加强领导,制定方案,科学设岗,使单位的干部职工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强,但改革任务十分艰巨,聘后管理有待进一步完善各项配套措施,把改革不断引向深入,使单位更具生机活力。

第16篇: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工作总结

在市**局和上级有关部门的正确指导下和大力支持下,我单位于xx年3月开展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改革工作。改革工作始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党中央关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决策为准则,建立以聘用制为核心的岗位管理制度,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职工任用新机制,建立与聘用制度相匹配的形式多样、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坚持党管领导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原则;坚持按劳分配和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相结合的原则。为贯彻**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增人字 [xx]33号)文件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圆满完成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任务,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我**制定了《**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送市人事局审批后,作为我单位在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全单位干部、职工统一思想、团结一致、同心同德,基本上达到了改革预期目标。下面就我单位在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工作总结如下:

一、成立聘用工作机构,加强聘用工作领导

为了扎实有效地推进我单位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改革工作,克服改革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困难,实现改革有领导、有组织、有计划地顺利实施,决定成立**局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单位主任为组长,班子成员、股室负责人、下属管理处、电站主任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人秘股),作为**聘用制度日常办事部门,负责落实本单位人员聘用制方案的实施。

二、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实施人员聘用制度

全面推行聘用制度,在事业单位全面建立和推行聘用制度,把聘用制度作为事业单位一项基本的用人制度。通过推行聘用制度,实现用人的公开、公平、公正,促进单位自主用人,保障职工自主择业,维护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要按照《广州市贯彻》和市有关文件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由市政府人事部门统一印制的聘用合同书,确定单位和个人的人事关系,明确单位与被聘人员的责、权、利,逐步实现事业单位内部管理合同化、规范化。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单纯行政管理向法制管理转变,由行政依附关系向平等人事主体转变,由国家用人向单位用人转变,打破事业单位长期形成的人员能进不能出,职务能上不能下,待遇能升不能降的用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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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内容和实施步骤

1、拟定实施方案

人员聘用制度是人事制度改革的核心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和**发展及稳定大局的问题。因此,在动员学习,宣传发动的基础上,单位制定了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方案,并于xx年11月报送主管局审核后上报市人事局审批。

2、设岗原则

按照科学合理、精干效能的原则,按照因事设岗、竞聘上岗的思路,打破干部身份终身制,建立岗位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和解聘辞聘等制度的岗位管理机制,引入竞争激励机制,逐步建立起新型的用人管理制度。

3、定岗定员

在前期开展岗位分类调研、初步掌握现有工作资源概况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工作需要和赋予将来发展以一定的前瞻性,按需设岗,因事定岗,以岗定人。具体岗位,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分为管理人员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电厂运行值班岗位和工勤人员岗位。

4、签订合同

各岗位聘用的人员竞争上岗确定后,即与本单位签订聘用三年合同。由本单位法人与干部职工签订聘用合同。合同内容按人事局编制的版本,规定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的应体现岗位特点,具体包括岗位职责、工作任务、目标、聘用期限,聘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违约责任等。

目前,我单位已顺利完成了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改革各项工作。通过宣传发动,加强领导,制定方案,科学设岗,使单位的干部职工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强,但改革任务十分艰巨,聘后管理有待进一步完善各项配套措施,把改革不断引向深入,使单位更具生机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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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篇: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工作总结

在市**局和上级有关部门的正确指导下和大力支持下,我单位于XX年3月开展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改革工作。改革工作始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党中央关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决策为准则,建立以聘用制为核心的岗位管理制度,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职工任用新机制,建立与聘用制度相匹配的形式多样、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坚持党管领导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原则;坚持按劳分配和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相结合的原则。为贯彻**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增人字 [XX]33号)文件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圆满完成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任务,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我**制定了《**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送市人事局审批后,作为我单位在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全单位干部、职工统一思想、团结一致、同心同德,基本上达到了改革预期目标。下面就我单位在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工作总结如下:

一、成立聘用工作机构,加强聘用工作领导

为了扎实有效地推进我单位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改革工作,克服改革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困难,实现改革有领导、有组织、有计划地顺利实施,决定成立**局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单位主任为组长,班子成员、股室负责人、下属管理处、电站主任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人秘股),作为**聘用制度日常办事部门,负责落实本单位人员聘用制方案的实施。

二、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实施人员聘用制度

全面推行聘用制度,在事业单位全面建立和推行聘用制度,把聘用制度作为事业单位一项基本的用人制度。通过推行聘用制度,实现用人的公开、公平、公正,促进单位自主用人,保障职工自主择业,维护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要按照《广州市贯彻》和市有关文件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由市政府人事部门统一印制的聘用合同书,确定单位和个人的人事关系,明确单位与被聘人员的责、权、利,逐步实现事业单位内部管理合同化、规范化。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单纯行政管理向法制管理转变,由行政依附关系向平等人事主体转变,由国家用人向单位用人转变,打破事业单位长期形成的人员能进不能出,职务能上不能下,待遇能升不能降的用人机制。

三、主要内容和实施步骤

1、拟定实施方案

人员聘用制度是人事制度改革的核心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和**发展及稳定大局的问题。因此,在动员学习,宣传发动的基础上,单位制定了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方案,并于XX年11月报送主管局审核后上报市人事局审批。

2、设岗原则

按照科学合理、精干效能的原则,按照因事设岗、竞聘上岗的思路,打破干部身份终身制,建立岗位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和解聘辞聘等制度的岗位管理机制,引入竞争激励机制,逐步建立起新型的用人管理制度。

3、定岗定员

在前期开展岗位分类调研、初步掌握现有工作资源概况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工作需要和赋予将来发展以一定的前瞻性,按需设岗,因事定岗,以岗定人。具体岗位,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分为管理人员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电厂运行值班岗位和工勤人员岗位。

4、签订合同

各岗位聘用的人员竞争上岗确定后,即与本单位签订聘用三年合同。由本单位法人与干部职工签订聘用合同。合同内容按人事局编制的版本,规定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的应体现岗位特点,具体包括岗位职责、工作任务、目标、聘用期限,聘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违约责任等。

目前,我单位已顺利完成了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改革各项工作。通过宣传发动,加强领导,制定方案,科学设岗,使单位的干部职工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强,但改革任务十分艰巨,聘后管理有待进一步完善各项配套措施,把改革不断引向深入,使单位更具生机活力。

第18篇: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关于建立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由用人单位人事部门招聘并签定聘用合同的人员(不含已退休人员和返聘人员)。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集

第五条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以支定收的原则,合理确定缴费比例,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基数(以下筒称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实发工资,最低不能低于上年度当地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河北省2009年平均工资的60%为1138.2元),单位缴费比例为21%;个人缴费比例目前为6%。

第六条按照《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规定,用人单位应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按月或按季申报缴纳。

第七条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终止聘用合同的,由单位向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停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手续。

第三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第八条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聘用人员建立一个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第九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本人缴费基数11%的规模建立,其中个人缴费全部记入,其余部分从单位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单位划入比例相应降低。个人帐户储存额计息按照《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冀劳社办〔2000〕127号)规定执行。

第十条聘用人员终止聘用合同,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个人帐户予以保留。再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个人帐户储存额不间断计息。 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终止聘用合同后,跨统筹范围又重新参加工作的,按照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几个具体问题补充意见的通知》(冀劳社办〔2000〕200号)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

第十一条聘用人员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

第十二条聘用人员在岗死亡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及利息,一次性发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四章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可以退休,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基本养老金统筹项目 (一)基本养老金; (二)补贴性养老金; (三)丧葬补助费。 第十五条退休手续的办理

聘用人员出生时间以原始人事档案记载为准,没有人事档案的,以户口本注册的出生时间为准。缴费年限以养老保险手册以及个人帐户对帐单为依据。具体办理程序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聘用人员到达退休年龄后,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二)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基础养老金按上年度当地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的25%计发,个人帐户养老金按个人帐户储存额(含利息)除以120计发。聘用人员到达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一次性将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及利息全部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三)补贴性养老金的计发

在国家出台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之前,暂给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聘用人员加发补贴性养老金,即: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的,基础养老金在原计发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5%,缴费超过15年的,每增加一年再提高07%。国家出台新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后,按国家政策执行。

(四)基本养老金调整 聘用人员退休后基本养老金的调整,依照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的幅度来调整。

第十七条聘用人员在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被劳动教养、判刑的,在劳动教养、服刑期间停发养老金,劳动教养及服刑期满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认定后可恢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聘用人员退休后死亡,一次性发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丧葬补助费400元。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不得从基金中提取任何费用,专款专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二十条基本养老金由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委托银行代为发放。 第二十一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支付和运营,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二条缴费单位未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向其发出《基本养老保险费催缴通知书);对拒不执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劳动保障限期改正指令书》;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费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和罚金,滞纳金和罚金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第19篇: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河北省劳动保障厅、河北省人事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集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六章 罚则

第七章 附则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中直驻冀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聘用人员根据本办法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后,可按现缴费工资基数和比例,补缴从单位聘用之日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利息)。

二○○三年四月十五日

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关于建立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由用人单位人事部门招聘并签定聘用合同的人员(不含已退休人员和返聘人员)。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统一的原则。第四条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集

第五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以支定收的原则,合理确定缴费比例,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基数(以下简称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实发工资,最低不能低于上年度当地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不能超过上年度当地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300%。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个人缴费比例目前为6%,以后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8%。

第六条 按照《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规定,用人单位应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按月或按季申报缴纳。

第七条 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终止聘用合同的,由单位向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停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手续。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第八条 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聘用人员建立一个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第九条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本人缴费基数11%的规模建立,其中个人缴费全部记入,其余部分从单位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单位划入比例相应降低。个人帐户储存额计息按照《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冀劳社办〔2000〕127号规定执行。

第十条 聘用人员终止聘用合同,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个人帐户予以保留。再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个人帐户储存额不间断计息。

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终止聘用合同后,跨统筹范围又重新参加工作的,按照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几个具体问题补充意见的通知》冀劳社办〔2000〕200号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

第十一条 聘用人员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

第十二条 聘用人员在岗死亡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及利息,一次性发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可以退休,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基本养老金统筹项目

(一)基本养老金;

(二)补贴性养老金;

(三)丧葬补助费。

第十五条 退休手续的办理

聘用人员出生时间以原始人事档案记载为准,没有人事档案的,以户口本注册的出生时间为准。缴费年限以养老保险手册以及个人帐户对帐单为依据。具体办理程序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聘用人员到达退休年龄后,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二)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基础养老金按上年度当地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的20%计发,个人帐户养老金按个人帐户储存额(含利息)除以120计发。聘用人员到达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一次性将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及利息全部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三)补贴性养老金的计发

在国家出台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之前,暂给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聘用人员加发补贴性养老金,即: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的,基础养老金在原计发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5%,缴费超过15年的,每增加一年再提高0.7%。国家出台新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后,按国家政策执行。

(四)基本养老金调整

聘用人员退休后基本养老金的调整,依照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的幅度来调整。

第十七条 聘用人员在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被劳动教养、判刑的,在劳动教养、服刑期间停发养老金,劳动教养及服刑期满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认定后可恢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 聘用人员退休后死亡,一次性发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丧葬补助费400元。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不得从基金中提取任何费用,专款专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二十条 基本养老金由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委托银行代为发放。

第二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支付和运营?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缴费单位未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向其发出《基本养老保险费催缴通知书》;对拒不执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劳动保障限期改正指令书》;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费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和罚金,滞纳金和罚金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第20篇:某出台某直机关聘用工勤人员管理办法

日前,为进一步促进某党政群团机关、人大与政协机关、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某直机关)行政后勤服务人员(以下简称工勤人员)的使用逐步走向社会化、某场化,有效控制机关工勤人员盲目增长,提高工勤人员素质,安徽某某宣城某对某直机关新补充工勤人员制定了管理办法。

《办法》明确,对某直机关新补充工勤人员实行聘用管理,坚持从严控制的原则;坚持单位行政后勤服务人员单列事业编制和工勤岗位空缺的原则;坚持岗位需要、平等自愿、按岗位条件公开择优聘用的原则;坚持按规定办理聘用(续聘、解聘、辞聘)手续的原则。

《办法》规定,某直机关以任何形式新补充工勤人员均实行聘用管理办法。某直机关现在编在岗工勤人员的管理方式暂不变(机关现在编在岗的横向流动,可办理调动手续)。某直其它事业单位或某地某区流向某直机关,也实行聘用管理办法。补充工勤人员,须在本单位行政后勤服务人员单列事业编制和工勤岗位空缺时进行。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聘用机关与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分流人员、国企下岗失业人员和退役士兵。

《办法》确定聘用程序是:

1、用人单位向某编委专题报告,说明单位行政后勤服务人员编制使用、工勤岗位空缺情况和拟聘岗位的人员条件及要求等。

2、某编办初审,某编委研究,下达准予聘用岗位指标的通知。人员采取聘用方法,不办理人事调动和入编手续。

3、用人单位负责招聘所需工勤人员。招聘时应把好政治表现关、技能测试关、体质检查关。用人单位也可会同或委托某人事考试中心组织考试、考核,以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方式确定人选。

4、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签定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为1-3年。首次签订须实行试用期,聘用期在1-2年的,试用期不超过60日;聘用期在2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聘用合同需经某人才交流中心鉴证。用人单位或受聘人员申请委托某人才交流中心实行人事代理。

5、受聘人员须向用人单位交纳一定数额的保险金。

6、用人单位到某编办办理编制与岗位使用备案手续。

7、聘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违反合同规定的,应承担相应责任。聘用合同期满,聘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关系随之解除。如需续聘的,重新签订聘用合同。

受聘人员的主要待遇有:

1、用人单位持聘用岗位指标通知单和聘用合同到某财政局办理受聘人员经费核拨手续。

2、受聘人员月工资按照某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当地职工人均工资标准按月均核定,合同有效期内不变。经费来源按原供给渠道,由某财政局列入单位综合预算管理。

3、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按期交纳社会保险金。

《办法》还要求,用人单位对受聘人员每年进行半年和年末全年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聘的主要依据。根据工作需要与考核结果,可以签定续聘合同。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续聘。

机关聘用人员工作总结
《机关聘用人员工作总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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