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临时人员聘用管理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和劳动与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要求,规范用工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临时聘用人员指乡机关行政和事业编制外的临时性、季节性、专业性等各类临时用工人员。
二、临时用工计划与审批
第三条各部门临时用工要根据工作岗位需要,统一纳入乡机关的临时用工计划,并履行如下审批程序:需要使用临时用工的乡机关各部门应提前拟定临时用工的书面申请,并填写《机关临时用工申请表》(内容包括使用岗位、工作任务、学历、性别、年龄、使用期限、薪酬情况等),临时用工申请经部门分管领导审查,报乡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
三、聘用与解聘
第四条招聘临时用工人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一定文化程度,思想品德好,遵纪守法。
2.具有身份证、健康证、以及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不良行为证明。
3.临时聘用人员所从事工作不能涉及国家秘密。
第五条聘用临时用工人员须按规定办理用工手续:
1.签订劳动合同。各部门招聘临时用工人员,须由党政办与被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书一式三份,党政办、财政所和被聘用人员各执一份,合同内容应包括聘用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薪酬待遇、合同变更、解除、违约责任等。
2.填写《临时用工人员登记表》,一式二份,党政办、用人部门各执一份。
第六条临时用工人员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根据临时用工人员在岗期间表现和各部门的岗位需求情况,决定是否续聘。需续聘的,应在合同到期前30天由各用人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机关临时用工申请表》,经分管领导审查,报乡主要领导审批后,续签劳动合同。
第七条各部门因工作情况变化或被聘用人员本人原因需
提前终止合同的,须提前30天以通知被聘用人员或各用人部门,经双方同意后,报分管领导和乡主要领导同意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政办,由党政办根据相关规定解除合同。
第八条临时用工人员因不能胜任工作岗位,或因工作失误造成损失,或发生政治性错误等,乡上有权按相关规定及时解聘。
四、经费开支与工资待遇
第九条临时用工人员工资实行月工资制,工资(含个人交纳各项保险部分)参照绵阳市涪城区最低工资标准,并根据应聘岗位工作任务情况适当浮动。临时用工人员除领取用工工资外,不享受乡上其他待遇。
第十条临时用工人员受聘期间,参照企业用工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
五、附则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年 月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