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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退役人员党建工作总结(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10-20 08:37:57 来源:员工个人工作总结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军队退役人员养老保险

军队退役人员相关养老保险政策

一、基本概念

1、转业干部(分为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两种) 计划分配:从部队领取转业费,地方政府负责安置在单

位工作的原军队干部。(有一笔资金、军龄视同、困难企业提前5年退休)

自主择业:从部队领取转业费,地方政府不负责安置

工作,每个月领取退役金的原军队干部。

2、复员干部

从部队一次性领取复员费,地方政府不负责安置工作,每个月也无退役金的原军队干部。

[2000年与2001年的政策截然不同。按照84号文件参保必须是复员在新疆的,不能扩大范围]

3、复员战士和士官

如何识别档案(军区以上批准),办理参加手续。

二、养老保险政策(摘要)

1、自主择业干部政策

新劳社字[2004]61号《关于军队自主择业转业干部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主要精神: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允许在其户口所在地或就业所在地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缴费年限从其在当地缴纳养老保险费之日算起,原军龄不能视同缴费年限。

2、领取一次性复员干部政策

新政办[2001]109号文件,主要是领取一次性复员费的军转干部只要参保,军龄就可以视同缴费年限

劳动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8号):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尚未参保缴费的,可持有效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军龄手续,原有军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对已办理登记军龄手续后按规定缴费的,其实际缴费年限与原有军龄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

新劳社字[2007]115号《关于进一步落实军队退役人员劳 动保障政策政策的通知》。主要是落实劳动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8号),解决养老保险接续问题。

新劳社养字[2002]84号《关于原国有单位职工脱离原单位后要求参保补费或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主要精神:领取一次性复员费的原军队干部,从离开原单位当年的4月1日起补缴,但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者,其补费年限不得少于10年。补缴的养老保险费由本人按规定全额补缴。补费后,本人原在部队的军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劳社养字[2002]84号文件规定的补充通知》(新劳社养字[2007]57号)以及再延迟一年政策

新政办发[2008]190号《转发自治区民政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部分军队复员干部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和生活困难救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军队复员干部军龄满15年及以上的,直接纳入自治区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建立养老保险关系; 军龄不满15年的,按照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关于原国有单位职工脱离原单位后要求参保补费或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劳社养字[2002]84号)规定补足15年后,纳入自治区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其补缴费率为20%补缴基数为各年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补缴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政负担。复员干部参加自治区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可继续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费用由个人承担;也可终止缴费,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新人社发[2010]54号《关于1993—1999年军队复原干部接续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有关事宜的通知》(新人社发[2010]54号)规定:其核定的基本养老金达不到自治区当年退休人员养老金平均水平的,可按自治区平均水平计发。对文件下发之前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达不到自治区退休人员养老金平均水平的,从文件下发之日起按平均水平计发。

《转发自治区民政厅等四部门的通知》(新政办发[2012]109号):1993—2000年军队复原干部,按照新人社发[2010]54号文件规定,纳入自治区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后,可继续按照各年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的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个人承担8%,其余12%由各级财政承担。在此之前,以个人身份参保且按20%费率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军队复员干部,可凭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凭证,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核报应由政府承担的12%基本养老保险费。

3、计划分配干部

中办发[2003]29号、新党办[2004]6号文件主要精神:在困难国有企业工作、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军转干部,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劳动部、财政部、人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对转业到企业的干部给予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退出现役上年度本人工资×服役年限×0.3%×120个月》(【2002】后联字第3号)。

4、士兵及士官待分配期间工龄政策

参保缴费的原士兵及士官,曾在部队服役的军龄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关于对城镇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有关工龄认定问题的复函》(新劳社函字[2007]200号)给哈密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函:待分配的时间从报到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因组织原因导致待分配时间延长的,经当地安置部门出具证明,其延长时间也可计算为连续工龄;对因本人原因导致待分配期限延长的,其延长时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

2011年下发新人社发[2010]62号,再次明确待分配的时间最多为3年。

推荐第2篇:某乡以党建促进军队退役人员调研报告

XX乡以党建促进军队退役人员稳定工作的

调研报告

一、军队退役人员党员基本情况

近年来,XX乡积极顺应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新要求,着力加强军队退役人员党建工作,充分发挥军队退役人员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有力助推了我乡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据统计我乡军队退役人员党员共有XX人,其中有XX人在我乡人民政府任职,XX人在我乡林站任职,另有XX人任职于我乡村委会,XX人在家务农发展生产。从就业类型分析,我乡大部分军队退役人员都在家从事农业农村生产工作,在这当中,有百分之九十以上人员在我乡各项事业中起模范带头作用。在我乡人民政府任职的XX人及村委会任职的XX人,因在军队中得到了充分的锻炼且长期从事基层工作,在机关工作以及驻村工作中,担任站所的主要负责人及村主任、村书记等重要职务。

二、抓党建促稳定的主要做法和成效

(一)组织关系接转

一是提供优质服务。明确专人负责组织关系转接工作,防止出现“口袋党员”现象,确保党员组织关系“不漏一人”“不错一件”。同时提醒党员要按时到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到,流动党员要按时参加党组织生活并及时缴纳党费,单位变化要及时转移组织关系等。二是规范接转流程。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组织关系接转,仔细审查党员档案、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等材料,确保党组织关系做到无缝对接、高效率、零差错。同时,仔细询问和记录党员的性别、年龄、入党时间、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并及时更新党员管理信息系统。三是强化党性教育。针对少数党员党的知识缺乏的实际,以党组织关系转接为契机,对每名前来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做好党性教育工作,包括组织关系接转程序、按时交纳党费、积极参加党组织活动、预备党员按时向党支部提出转正申请等,切实提高他们的党性修养。

(二)组织生活开展

一是创新教育载体。以“三会一课”为基本载体,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党员大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支部委员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党小组会,每季度上一次党课;创新“支部主题党日”等活动载体,每月15日定期开展学习交流、业务培训、谈心谈话等活动。二是丰富教育方式。采取党员轮流讲、互相点评、观看电教片、现场观摩等形式,学习党章党规、系列讲话、法规政策,宣讲政治形势,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同时,针对军队退役人员党员实际,依托远教平台,近年来共组织各类培训XX多场次,参训对象达XX多人次。三是确保教育实效。建立考核督导机制,定期对军队退役人员党员参与组织生活情况进行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对组织生活散漫、效果不好的责令限期整改,有效提高了组织生活质量。

(三)党员作用发挥

一是开展“我是共产党员”主题实践活动。以“我是共产党员—我自豪、我学习、我承诺”为载体,创新拓展“戴党徽、亮身份、强党性”、讨论交流、公开承诺、积分考评等活动,积极引导党员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二是开展抓党建促脱贫攻坚活动。找准基层党建与脱贫攻坚的结合点,以脱贫攻坚问题为导向,组织军队退役人员党员主动与贫困对象“结穷亲”,制订脱贫规划、落实脱贫政策、整合帮扶资源。三是开展评选表彰活动。每年“七一”前夕,精心组织“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等评选活动,有效激发了军队退役人员党员创先争优、干事创业的热情。

(四)人文关怀落实

一是交心谈心交朋友。党组织负责人采取集体面谈、个别约谈、上门访谈等形式,经常与军队退役人员党员交心谈话,帮助他们转变角色、调整心态。二是走访慰问知动态。党支部负责人定期与军队退役人员党员进行沟通交流,了解他们的生产、生活和家庭现状,主动帮助他们解决思想上的疑惑,解决生活、生产中的实际困难,扶持发展生产,让他们安心生活。同时,根据无业党员的特点,积极牵线搭桥,提供就业信息,为他们干事创业、稳妥就业献计出力。三是帮扶结对送温暖。建立军队退役人员生活困难党员台账,实行支部党员与困难党员结对帮扶,每月走访1次以上,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同时,每年“七一”和春节前后,安排专项资金和物资,由各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带队,走访帮扶困难党员,切实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三、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部分党员年龄老化,村、组干部队伍难配强 综合分析我乡军队退役党员队伍中年龄老化问题表现得比较突出。党员年龄老化带来的后果越来越严重,不仅造成党员队伍缺乏活力,而且导致村干部和后备队伍不足。同时,农村35岁以下的农村青壮年多数在校学习,完成学业后在外就业或选择外出务工,导致村组干部和党员队伍缺乏后续保障。

(二)流动党员管理困难

随着经济不断发展和人们就业方式日益多样化,劳动力在产业间转移和地区间流动日趋频繁广泛,流动的党员越来越多,流动的范围越来越广。流动党员外出前不向党组织报告,外出后不与党组织保持联系。在管理中表现为“五难”,即“去向难掌握、活动难开展、管理难落实、党费难收缴、作用难发挥”。

四、深化军队退役人员党建工作的若干建议

(一)强化保障激励作为努力方向

要稳定村干部队伍,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必须强化保障激励措施。一要着力加强待遇保障。建立健全适合农村基层特点的激励和保障机制,以适当待遇留人。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保证村干部补贴按时足额发放。

(二)加强流动党员管理

流动党员大多年富力强,经常出门在外,经风雨,见世面,学到了许多先进技术和经营管理经验。管理和利用好这一群体,通过发挥流动党员“双带”作用,促使本地干部群众更新观念,学先赶优,提高整体素质,带领群众发家致富。一是建全流动党员申请登记制度。党支部在流动党员外出前后要负责对其基本情况、流动原因、去向、联系方式、流动时间、作用发挥等进行登记造册,以便党组织随时掌握其动态。二是建立专人联系制度,凡外出流动党员,在其外出期间,党支部在征求本人意见后确定一名正式党员作为联络员负责对其进行日常联络。三是对个别在外出期间思想退化,表现恶劣,经党组织多次教育仍不悔改的流动党员,要严格按照《党章》规定予以组织处理,严重者要做出劝退或除名处理。

中共XX乡委员会 XX年XX月XX日

推荐第3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部分军队退役人员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部分军队退役人员 2009-10-05 15:45 劳动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和宣传提纲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发出的《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8号),切实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工作,制定《关于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和《关于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宣传提纲》。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六日

附件:

关于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8号,以下简称《通知》),切实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落实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

按照中央的部署,劳动保障部门贯彻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工作的主要任务有四项:一是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二是解决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问题;三是解决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接续问题;四是继续按照我部两个“17号文件”要求,做好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政策落实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立即行动起来,明确目标责任,层层分解,确保各项劳动保障政策落实到位。

二、加强部门配合,核定政策对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关于落实部分退役军人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中信联复退组电[2007]2号)和《通知》精神,抓紧与民政部门沟通,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资料的接收工作,并组织专门力量进行核实。要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内居住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情况。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专门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信访台帐,通过群众来信来访了解情况。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初步掌握部分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的就业情况、各项社会保险的参保缴费情况后,应与已建立的参保人员信息库进行比对,切实掌握其参保情况,为下一步有针对性地落实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的劳动保障政策打好基础。

三、认真组织实施,狠抓工作落实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在认真分析本地区形势的基础上,在工作安排、资金测算等方面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各项工作责任目标,认真组织实施。要及时调整和做好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工作,可通过开设专门窗口、采用“一站式联合办公”或“绿色通道”等方式,为部分军队退役人员便捷、高效地办理各项业务。

(一)全力做好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落实工作

1、掌握工作底数,明确重点帮扶对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据民政部门提供的以及劳动保障社区平台掌握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名单和基础数据,逐人核实,对失业且有就业愿望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凭退役证、身份证为其办理求职登记,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规定条件的,及时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同时,将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名单印送当地就业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力市场等相关部门,帮助其尽快实现再就业并享受相应的再就业扶持政策。有关为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审核发放《再就业优惠证》的具体程序,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制定。

2、进一步加强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工作。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设对军队退役人员专门服务的窗口,提供免费的有针对性的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并优先推荐合适的就业岗位。对有职业培训需求的,还要及时推荐参加职业培训并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要开展上门政策咨询服务,宣传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了解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就业和职业培训需求,掌握其就业、收入和生活状况,并根据其具体情况,推荐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信息。对生活困难且年龄偏大的,要纳入就业援助的范围,优先提供公益性岗位,并帮助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政策。

(二)全力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工作

1、进一步明确适用范围。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政策的适用范围:一是安置在企业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二是安置在企业后又失业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三是按照现行制度应该参保而未参保的城镇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四是以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

2、做好军龄登记工作。《通知》下发后,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要持民政部门介绍信和干部复员证明或退役转业证明、户口本,到其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军龄登记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准确核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视同缴费年限,认真做好参保登记工作。

3、做好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工作。对已经办理军龄登记手续后按规定参保缴费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其实际缴费年限与原有军龄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满15年的,按现行规定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已经办理军龄登记手续后未参保缴费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军龄满15年的,以其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基本养老金。

对参保缴费后又处于失业状态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向其发放《社会保险关系接续通知书》,并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满15年的,可根据规定为其核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实现再就业的继续参保缴费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受理并做好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工作,合并记录个人账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督促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所在的企业及时为其办理参保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缴费确有困难,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缓缴和补缴申请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批准后,可以与企业签订缓缴和补缴协议,以确保这些人员能够参保并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对从事个体经济和灵活就业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工资核定缴费基数,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三)全力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接续工作

1、全面制定落实军龄视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规定的政策措施。各地制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政策时,应明确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已经出台缴费年限政策的地方,要将已经办理军龄登记并按规定参保缴费的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的军龄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并做好与缴费年限相关的参保条件、享受待遇时限等政策的衔接。

2、把军队退役人员作为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的重点。要继续通过降低费率、只建统筹基金、不建个人账户等措施,探索多渠道筹资,帮助困难企业企业职工参保。要进一步完善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政策和办法,鼓励灵活就业的退役人员参加医疗保险。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推动医疗救助制度建设,确保符合条件的退役人员及时享受医疗救助。

(四)全力做好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政策的落实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研究提出具体措施,进一步细化实施方案,提高具体规定的可行性和实施中的可操作性,切实按照两个“17号文件”的规定,全力做好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政策落实工作。

四、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取得实效

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政策,时间紧、任务重,必须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工作实效。要建立专项统计报告制度,逐月将贯彻落实两个“17号文件”和《通知》的进展情况及附表于次月10日前上报部维稳办。要按照属地原则,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确保将政策落实到基层,落实到每一个服务对象身上。中央复员退伍问题工作小组将对一些地区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工作情况进行督查,我部也将对部分地区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关于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宣传提纲》

为全面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8号),使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各项社会保障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让企业和军队退役人员了解军龄登记、参保缴费、享受待遇等方面的相关规定,掌握社会保险权利与义务对等及多缴多得的原则,明了办事程序,进一步增强参保缴费意识,积极主动地参加社会保险。现提供有关问题宣传口径如下:

一、关于再就业扶持政策

(一)再就业扶持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目前,国家制定实施了一系列促进就业再就业的扶持政策,主要内容包括: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提供税费减免和小额担保贷款;对被商留、服务型等企业吸纳的,给予企业税收优惠和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对象提供就业援助,即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为从事灵活就业、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此外,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对参加职业培训的,还可享受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对通过初次技能鉴定、生活确有困难的,还可申领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

(二)《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范围是什么?

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满15年是达到退休年龄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最低缴费年限。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满15年未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有劳动收入而不继续缴费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国务院1999年发布的《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第4条和第12条:单位和个人都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扣缴。另外,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退休时的养老保险待遇与本人的缴费工资、缴费年限挂钩,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满15年如果不继续缴费,其退休后的养老保险待遇将受到直接影响。

(三)未参保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如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接续关系?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尚未参保缴费的,可持有效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军龄登记手续,原有军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满15年的,按现行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已办理军龄登记手续后未参保缴费的,在计发基本养老金时,以其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对已办理军龄登记手续后按规定参保缴费的,其原有军龄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

(四)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处于失业状态的,由所在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养老保险关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满15年的,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不缴纳养老保险费。对实现再就业后继续参保缴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受理并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

(五)军队退役人员和复员干部为何应依法参保缴费?

按照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军队退役人员和复员干部应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在职时多缴费,退休后多领取养老金。

(六)军队退役人员和复员干部所在企业缴费确有困难的如何处理?

军队退役人员和复员干部所在企业应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签订缓缴或补缴协议,使军队退役人员和复员干部能够参保并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七)军队退役人员和复员干部从事个体经济或灵活就业的如何参保缴费?

从事个体经济或灵活就业的军队退役人员和复员干部,应按属地原则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比例缴费。

(八)参保人员如何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什么多缴可以多得?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从2006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具体规定为: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本决定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按各地规定执行。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参保人员缴费年限越长,缴费工资越高,其基础养老金的计发基数和比例就会越高,基础养老金就高。同时由于个人账户储存额是根据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记入的,缴费年限越长,缴费工资越高,个人账户养老金也就越高,退休后每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就越多。反之,缴费年限越短,缴费工资越低,退休后享受的养老金就低。

三、关于医疗保险政策

(一)军队退役人员失业期间如何解决医疗保险问题?

按照《医疗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按规定享受医疗补助。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军队退役人员,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有关政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接续医疗保险关系,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地方有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规定的,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解决军队退役人员住院和门诊大额医疗费用的保障问题,也可为有条件的部分人员同时建立个人账户和实行大额医疗补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率原则上按照当地的缴费率确定,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缴费基数可参照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核定。

(二)在困难企业工作的军队退役人员医疗待遇如何解决?

军队退役人员所在企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地方政府要督促企业及个人按规定参保缴费。企业确有困难的,各地要通过多渠道筹资,帮助其所在企业参加医疗保险,妥善解决包括军队退役人员在内的企业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问题。

(三)确实无力参加医疗保险的军队退役人员医疗费用如何解决?

对无力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及参加医疗保险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沉重的退役人员,要按规定将其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保障其基本医疗待遇。

推荐第4篇:关于开展军队退役人员相关政策落实

关于对本企业军队退役人员相关政策

落实情况自查工作的通知

各境内子公司党委:

根据国资委有关要求,集团党委决定于9月中旬至10月上旬期间,在集团范围内开展中央企业军队退役人员相关政策落实情况自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工作主要内容

(一) 总体情况:统计本公司截至2010年12月底在职职工中的军转干部人数、城镇退役士兵人数,本公司离退休人员中的军转干部人数,2008年以来每年接收安置军转干部和城镇退役士兵的数量。

(二) 政策落实情况:维护已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情况,本公司军转干部解困政策落实情况,重点工作对象“五包”责任制落实情况,对一些特殊困难问题能否及时个案解决等。

(三) 思想政治工作情况:政策解释以及先进典型宣传情况,有关问题的答复口径、宣传提纲的宣传是否及时到位,法制、纪律教育是否扎实有效,对倾向性问题能否及时分析掌握等。

(四) 来信来访处理情况:涉及军队退役人员的信访渠道是否畅通,应急工作预案是否完备,对军队退役人员各种信访问题能否及时核实处理等。

(五) 其他情况:主要为影响本公司军队退役人员稳定的矛盾和问题以及工作意见和建议等。

二、有关要求

各子公司党委要紧紧围绕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大局,全面深入了解情况,总结经验,查找不足,进一步推动军队退役人员解困和稳定工作落实到位,确保军队退役人员总体稳定,为促进中央企业改革发展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各子公司党委要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好自查工作,按自查内容要求逐项进行,并形成自查报告。对于其中本公司不存在的项目内容,也要在报告中予以回答,不可不答。请各公司务必于10月8日前将自查报告电子版报至集团党委办公室公用邮箱(dqb@sinotrans.com),以便情况汇总上报,纸质报告于10月13日前报至集团党委办公室。联系人:杨瑞明,电话:010-62295553。

集团党委办公室 2011年9月23日

推荐第5篇:东风街道党建促进军队退役人员稳定工作调研报告(材料)

东风街道党建促进军队退役人员稳定工作

调研报告

东风街道综治办副主任 匡建平

(2017年11月16日)

近期,针对退役军人党员动态难掌握、活动难开展、作用难发挥的问题,东风街道从完善军队退役党员管理服务入手,通过发挥党组织作用,加强常态教育,促进我街军队退役党员的政治意识和党性觉悟,加强对军队退役党员的教育管理,不断加强军队退役党员党建工作,通过党建促进军队退役人员稳定工作进行思考。

一、当前党建促进军队退役人员稳定现状

截止2017年11月份底,通过街道党委、各社区党支部对退役军人进行全面摸排,我街道现共有退役军人62人,其中党员28人,能积极参与党建工作的有24人,全街道基本稳定。

从摸排的数据上看,现我街军队退役人员存在主要的不稳定因素主要表现在:一是政府关心不够。我街道现共有退役军人62人,他们中大部分人没有得到安臵,基本上是自谋职业生存。虽然街道、社区每次党支部学习、民主生活会、组织党员活动都有叫他们参加,能够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但他们觉得政府对他们的意见和建议根本就没有采纳,对他们的关心和照顾还有一定的差距。二是补助标准过低。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军队退役人员的生活水平有了普遍提高,但由于种种原因,还有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在生活、住房、医疗、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还存在严重不足。我街王中技、李立新等4人反映自己是“反越自卫战”老兵,区政府已帮助解决360元/月的生活费,中央再按100元/人.月提高补助,但待遇仍太低,而且省民政厅答应办理参战军人优待证和参战光荣榜一直未落实。三是心理落差较大。军队退役人员当初是响应党的号召,去保家卫国,冲锋陷阵,流了泪更流了血,为国家的国防建设、经济建设做出了贡献,而现在退役后连一份体面的工作都没有,有的甚至要靠骑电动车接客和吃低保为生。如我街道苏洲湾社区陈玉福还一直奔波在希望政府为其缴纳社保金和发放失业金的路上。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问题。一是生活困难。我街大部退役人员基本上没有工作,或是已下岗失去生活来源,他们的生活没有保障,特别是在老复员军人,因退伍时年龄较大,结婚较晚,致使家庭人口素质较低、缺乏劳动力,他们的生活与其他群众相比困难程度更大。另外,由于政府执行的一些优抚政策,有的难以落实。如伤残军人乘车减免问题,在国营客运单位还可执行,而私营的却难以落实。二是待遇差异。少数服役期间参加过对越、处突等工作的退役人员,由于他们退役后所享受的待遇相比“参战”的军人待遇相对较低,攀比心理之下,要求享受相同生活补助政策。如我街道张小平、刘晓勇落实了民政优抚和社保政策全日制补贴,但目前优抚待遇未落实,和别的退役人员存在待遇差异。三是诉求较高。如下岗转业志愿兵,虽然中央出台了解决再就业、社会保障、特困救助等方面的政策,但他们不满意。再如部分老兵认为中央和省里出台的生活补助标准低,目前物价上涨快,要求提高补助标准。每次街道和社区党建工作学习或是开会时,部分退役军人都会在这方面提要求。

(二)原因。一是国家层面。国家政策是我们解决退役人员问题的基本法规政策依据,而一些政策法规相对滞后或不配套,根本不能解决。如: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偏紧和转业士官安臵有矛盾,政府鼓励他们自谋职业,而自谋职业补偿金又难以足额筹集且补助标准不高。国家对各省出台的地方性政策缺乏严格控制,全国各类别退役军人本就是一个整体,一个省出台政策就会波及到其他省,引发攀比和上访。二是工作层面。近年来,区委、区政府及相关部门想了很多办法,采取了系列措施,但由于地方财力困难,社会统筹资金少,部分优抚对象生活难、住房难、治病难的问题还没完全得到解决,而且由于部分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对退役军人安臵这项特殊的社会保障认识不到位,政策不熟悉,致使少数退役军人不满意,信访时有发生。三是个人层面。部分退役军人因为伤残、疾病、失业等原因,生活、住房、医疗等方面的困难比较多,整体生活水平没有达到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心理严重失衡。大多数上访者都认为现在社会经济发展了,人们生活宽裕了,而他们这些过去为国防、军队建设作出过贡献的人,个人基本生活没有保障,他们有理由采取一定方法和形式向党和政府倾吐心声。

三、党建促稳定的几点建议

1.充分发挥组织作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在街道党委的安排调度下,各党支部开展了退役士兵党员党组织关系大排查活动,根据摸排情况,建立了退役士兵党员基本信息台账,全面掌握了辖区内退役士兵党员的组织关系、分布领域、工作情况、家庭信息、思想动态及参加组织生活情况,将28名军队退役党员纳入党员积分制管理,通过从参加活动、组织生活、学习培训等方面的积分量化,强化了对退役士兵党员的动态管理。

2.促进加强常态教育。按照“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要求,以党支部为单位,定期组织退役士兵开展集中学习,通过学习党章党纪、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以及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提高退役士兵党员思想认识,增强其党性意识。严格落实“三会一课”制度,按时召开支部生活日,积极开展“主题党日”活动,通过一系列的制度与活动,增强退役士兵党员的组织观念、纪律意识,通过微信群、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建立健全“微课堂”,每日推送党的方针政策、退役士兵安臵政策等,做到动态、常态教育全覆盖。

3.扎实做好帮带关爱。结合“七一”建党节、“八一”建军节等重要节日,用真情解难帮困、化解矛盾,传递党组织的关怀。开展常态性谈心谈话,对于重点人员,所在党支部书记每周与其进行一次谈话谈心,党委相关负责人每月与其进行一次谈话谈心,及时掌握其近况及思想动态变化,有针对性的开展工作。

推荐第6篇:请求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工作的报告

关于请求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工作的申请

中共**县委、县人民政府:

我们是2002年前后分期入伍的**籍退役军人,入伍后我们都能够遵守部队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刻苦训练,吃苦耐劳。积极参加了部队所在驻地的各项建设。我们中间有曾立功受奖的,也有参加过抗洪抢险、抗震救灾、赴疆维稳执行国家重大军事任务的。我们在部队服役期间圆满的完成了的祖国交给我们的各项任务。在退役后,我们积极响应党的号召,发扬中国军人的优良传统,服从安排和调遣,遵纪守法,竭尽全力,任劳任怨、认真工作,为社会主义建设奋斗作出了自己应有的贡献。由于社会的发展和现实的局限,我们这些退役军人中目前有的下岗、失业、在农村、在牧业、有的甚至衣食无着落,处境极为艰难。在现在的社会中,我们这些人除了能多忍点,能多吃点苦,别的什么优势都没有,刚退伍回家时只有退伍证一张、军服一套、被子一张。

所以为保证我们这些为共和国的旗帜曾经添过光辉的退伍军人的基本权益,让我们在为国防事业献出青春后能够享受国家和地方给予我们的优抚政策和待遇,保障我们的基本生活,为此,请求县委、县政府能够尽快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解决我们的工作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发布的《复退军人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民政部、劳动部、总参谋部《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

随用工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意见的通知》中应给予我们的权益有如下:

一、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具体安置按下列规定办理:每年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前,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下达预分劳动指标,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后先安置,待国家计划下达后统一结算;在部队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时,应优先照顾本人志愿;在部队荣立三等功和超期服役的,安排工作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照顾本人特长和志愿;在部队被培养成为有一定专业和特长的,安排工作时,应当尽量做到专业对口;

二、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为服现役的军龄,满十个月的,按周年计算。退伍后新分配参加工作的,其军龄和待分配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其入伍前的工龄和军龄连同待分配的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享受与所在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三、在签订合同、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待。分配到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事业单位的退伍义务兵,与用工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如退伍义务兵自愿签订有期限合同,则应当允许。在合同期内,用工单位不得随意辞退。鉴于义务兵在部队服役几年,退伍后转换职业需要有一个适应过程,因此应给予一年以上熟悉业务、技术的时间。在此期间内,接收单位不得以优化劳动组合为由使其离岗,应组织他们进

行技术培训,提高他们的劳动技能;退伍义务兵的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他们入伍时参加工作的同工龄、同工种职工的平均水平;退伍义务兵自愿终止合同或合同期满后需要再就业时,劳动部门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介绍就业。

四、妥善解决养老、待业保险、住房等待遇。退伍义务兵的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应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和待业、养老保险投保年限,并在工资、住房和其他方面享受同工龄、同工种职工待遇。

五、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退伍军人的义务。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是法律赋予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和义务。任何单位拒收退役士兵都是错误的,是违犯《兵役法》的。对于拒收问题,当地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协调,并责令改正。还可以依据《兵役法》的规定,对拒收单位处以罚款,对拒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有以下请求:

特此请求! 此致

军礼

部分**籍退伍士兵 2011年8月6日

推荐第7篇:关于处理企业下岗失业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

关于处理企业下岗失业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

信访问题的情况汇报

苍溪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8年9月28日)

各位领导:

近期以来,我县破产企业的失业转业志愿兵和伤残军人信访问题十分突出,为妥善处理问题,化解矛盾,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截止目前,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川劳社办[2007]61号文件要求,共登记五至八级失业伤残军人121人,其中:55-59岁的8人,50-55岁的7人,45-50岁的16人,40-45岁的37人,40岁以下的53人。原安置在企业的转业失业志愿兵登记112人,其中:55-59岁的20人,50-55岁的28人,45-50岁的27人,40-45岁的25人,40岁以下的12人。据调查,转业失业志愿兵中内退和今年已办理退休手续的12人,通过各种形式已实现就业的44人,真正无职业者56人。

从2004年起,我县破产解散企业失业伤残军人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统筹部分的费用已纳入县财政预算,今年财政补贴标准为养老保险2560元/人、医疗保险782元/人。从2008年起,2 -

号文件中强调:国发[1994]59号文件中有关破产方面的政策,只适用于国务院确定的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范围内的国有工业企业。非试点城市和地区的国有企业破产,只能按照《破产法》的规定实施,即破产企业财产处置所得,必须用于按比例清偿债务。由于我县大多数破产、解散国有企业严重资不抵债,且资产变现差,兑现职工一次性安置费缺乏资金来源,对大部分破产、解散企业职工只发放了失业保险金。失业伤残军人要求补发企业破产下岗失业一次性安置费将引起全县企业破产、改制“翻烧饼”。

(三)关于失业伤残军人要求补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问题。

目前,政府通过长效制度为失业伤残军人解决了医疗保险费用,其医疗问题已通过医疗保险途径加以解决,伤残军人要求政府为其补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既无道理也无政策依据。关于一次性就业补助金问题,有关规定明确属企业责任,要求由政府通过财政渠道解决,目前尚无相关政策规定。同时,虽全县企业破产、改制时,企业未给失业伤残军人发放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但县财政已将伤残军人的社保、医保属单位缴纳部分从2003年1月起纳入了财政预算。

(四)关于要求解决住房公积金的问题。

我县住房公积金制度从1996年7月起在县城党政机关逐步实行,到2005年扩大到乡镇。缴交比例由3%逐步提高到5%。从5 -

名伤残军人退休。

(二)为帮助解决部分军队退役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困难问题,借鉴周边县市经验,由政府开发100个全日制公益性岗位:在29个大乡镇、县城10个社区设立警务室,提供39个警务协管公益性岗位;在县城16条街道各设2名城市文明劝导员岗位,提供32个文明劝导员岗位,主要从事县城街道的车辆有序停放、不文明言行劝导、交通秩序协管等城市文明建设工作;在县城9个社区各设立1名社区卫生保洁协管员,由县环卫局对其实施管理、监督和考核;县保安公司提供20个公益性保安岗位。

解决在上述岗位的从业人员每人每月工资600元(再就业资金解决岗位补贴300元、县财政解决300元)。对从业的伤残军人和志愿兵提供养老、医疗、失业和工伤保险,其中:伤残军人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单位缴纳缴纳部分和工伤保险所需费用由县财政解决;志愿兵的养老、医疗、失业单位缴纳缴纳部分给予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补贴,从再就业资金解决,工伤保险费由财政解决。2008年养老保险补贴2560元/人、医疗保险补贴782元/人、失业保险补贴256元/人、工伤保险费71元/人。

(三)大力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对已实现自主创业或有意愿从事自主创业的不到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适当放宽两年期5万元内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条件,享受社保补贴。

附:政府公益性岗位解决企业下岗失业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就业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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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8篇: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

《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制度改革的需要,建立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预算、拨款、支付的正常运行机制,确保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按时、安全、足额发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

3号)、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13个部门《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1]8号)和国家财政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参照公务员统发工资办法,由军转、财政部门委托国有商业银行(即代发银行)直接拨付到个人帐户。退役金发放实行军转部门核准人数、核定标准、编制预算,财政部门拨付经费,银行代发到人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 各级军转、财政部门和代发银行应密切协作,各负其责,切实做好退役金发放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主管部门职责

第四条 退役金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编制预算、核拨经费、进行决算、监督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级)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退役金的核定、预(决)算、申报、发放确认、停发审批和监督等。地(市)有关部门负责退役金的发放、统计及日常管理等事宜。

第五条 省级军转部门负责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核定、统计、预(决)算、申报、审核,建立人员和退役金数据库,会同财政部门与代发银行办理退役金发放事宜。向财政部门提供退役金发放清单,向个人出具退役金明细单。

第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按照军转部门核准的应发退役金的人数和标准,负责退役金预算的审核和资金拨付,向银行提供退役金发放清单,建立退役金预算档案。

第七条 代发银行设立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专户,并按照代发合同逐月将退役金拨付到转业干部个人帐户。

第三章 发放范围及标准

第八条 发放退役金的人员范围为:自主择业并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或者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军队转业干部。

第九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增发退役金的条件和标准,按中发[2001]3号文件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规定执行。

退役金数额={[职务工资十军衔(级别)工资十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80%

+ 增发%)} + 基础工资

+ 军龄工资

第十条 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包括:军人职业津贴、生活补贴、伙食补贴、福利补助、地区津贴(含边远地区津贴、艰苦地区津贴、驻西藏部队特殊津贴、地区生活津贴)、生活补助、房租补贴。

第十一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计发时间从退出现役下一年度1月1日开始。

第四章 发放程序

第十二条 年度的退役金经费,由财政部通过追加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方式划拨给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拨入代发银行。

第十三条 省级军转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人数和退役金款项进行审核确认,汇总后送本级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对本级军转部门提供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人数和退役金金额进行复核,制定发放退役金汇总表送交代发银行。

第十五条 代发银行收到省级财政部门拨付的退役金款项和退役金发放清单后,将退役金分解划拨到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户口所在地代发银行的个人退役金帐户。同时为财政、军转部门分别出具退役金对帐表和退役金发放明细单。

第十六条 在预算执行中,发生人数变化和退役金数额调整时,省级军转部门应在当月规定日期以前将审核后的变动情况送本级财政部门。

第十七条 退役金的发放时间为每月10日。

第十八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代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领取退役金手续。

第十九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的抚恤金和丧葬费由地(市)军转部门报省级军转部门确认后,提供给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通过代发银行按规定金额及时拨入转业干部个人帐户,所需费用由财政部在年度决算时予以核销。其标准按中发[2001]3 号和国转联[2001]8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章 预、决算与管理监督

第二十条 省级军转部门对首次领取退役金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个人款项,依照标准逐一进行核定,并将核定表格一式三份分别存入个人档案和军转部门,并发给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如本人对地方核定的退役金结果有异议,应与部队复核后再予确认。

第二十一条 省级军转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每年对本省上年度退役金发放执行情况进行审核,作出决算,二月底前上报;对下年度退役金作出预算,八月底前上报,分别报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和财政部。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每年将军队和省级军转部门提供的退役金款项进行汇总,于九月底送财政部审核,列入中央财政支出。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和财政部每年对全国退役金发放执行情况进行决算。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根据决算情况,在次年划拨经费时对退役金的增加和减少作出相应调整。

第二十四条 退役金的预算、决算,采用纸质和计算机软盘方式同时上报。

第二十五条 每季度终了,代发银行、财政和军转部门将退役金发放情况进行对帐,以确保退役金发放准确无误。

第二十六条 各级军转、财政部门通过预算审核、年终决算、定期检查和专项审计等措施,对退役金发放管理情况进行严格监督。

第二十七条 管理单位应按中发[2001]3号和国转联[2001]8号文件规定及时上报人数、标准、汇总金额以及因转业干部就业、死亡等发生的人员变动情况,如违反规定,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代发银行应按照合同规定完成其退役金代发业务。如违反合同规定,军转、财政部门可终止合同,另行委托其他代发银行。

第六章 停发与调整

第二十九条 退役金的停发按中发[2001]3号和国转联[2001]8号文件规定执行,由地(市)军转部门上报省级军转部门审核批准,办理停发手续。停发手续注明停发的原因和时间,记入本人档案,并通过财政部门通知代发银行,同时向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备案,年报时相应核减人数和退役金数额。

第三十条 退役金标准调整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会同人事部、财政部、总政治部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推荐第9篇:关于贯彻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相关政策措施情况的报告

关于贯彻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

相关政策措施情况的报告

为进一步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工作,根据自治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内信联办字【2011】76号《关于转发《中央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的通知》精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等法规政策,对我旗军转干部工作情况作以下汇报,敬请各位领导批评指正。

近年来,我旗认真落实上级指示精神,千方百计做好企业军转干部待遇落实和稳定工作,切实解决他们在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取得了明显成效。我旗未出现一例军转干部到省进京上访案件。

一是旗委旗政府高度重视企业军转干部工作。旗委书记 同志对企业军转干部工作非常重视,对企业军转干部工作多次作出批示,旗长 同志全力支持做好企业军转干部稳定工作,在资金支持上实行特别的倾斜政策, 直接靠上抓企业军转干部工作,对企业军转干部各项工作指挥得力,措施得当,保证了工作效果。

二是切实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我们总是带着深厚的感情来做企业军转干部的工作,把他们作为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来看待,而不是居高临下地说教。他们把人事局比做军转干部的家,把人事局的人当朋友,充分取得了他们的信任和理解。

三是 履行好 “五包”责任。组成帮教小组,由局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负责,协同相关部门对“重点工作对象”做好“五包”工作,掌握其生活状况和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化解其不稳定思想情绪。

四是落实责任,推动\"解困\"工作的落实。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解决好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重要意义,把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问题作为当前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突出任务来完成。严格按照维护稳定工作责任制的要求,把解决企业军转干部工作生活困难的任务落实到地区、部门和单位。加强协调配合,主动做好工作,化解矛盾,切实把问题解决在当地、解决在萌芽状态,努力维护大局的稳定。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分管领导要抓细抓实,把有困难的企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问题解决在基层。各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要分工负责,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共同抓好工作落实。劳动和保障部门要加大对企事业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

2

督促单位按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确保企业军转干部的合法权益。 进一步强化各项措施,加大工作力度,保持我旗企业军转干部的稳定,确保我旗企业军转干部工作不出现大的问题。

翁牛特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1年9月22日

推荐第10篇:关于贯彻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相关政策措施情况的报告

关于贯彻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

相关政策措施情况的报告

为进一步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工作,根据自

治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内信联办字【2011】76号《关于转发《中

央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

导检查“三个工作重点”及相关政策落实情况的实施方案>

的通知》精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

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

发„2003‟29号)等法规政策,对我旗军转干部工作情况作

以下汇报,敬请各位领导批评指正。

近年来,我旗认真落实上级指示精神,千方百计做好企

业军转干部待遇落实和稳定工作,切实解决他们在工作和生

活中的困难和问题,取得了明显成效。我旗未出现一例军转

干部到省进京上访案件。

一是旗委旗政府高度重视企业军转干部工作。旗委书

记同志对企业军转干部工作非常重视,对企业军转干部

工作多次作出批示,旗长同志全力支持做好企业军转干

部稳定工作,在资金支持上实行特别的倾斜政策,直接

靠上抓企业军转干部工作,对企业军转干部各项工作指挥得

力,措施得当,保证了工作效果。

二是切实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我们总是带着深厚的感情来做企业军转干部的工作,把他们作为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来看待,而不是居高临下地说教。他们把人事局比做军转干部的家,把人事局的人当朋友,充分取得了他们的信任和理解。

三是 履行好 “五包”责任。组成帮教小组,由局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负责,协同相关部门对“重点工作对象”做好“五包”工作,掌握其生活状况和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化解其不稳定思想情绪。

四是落实责任,推动\"解困\"工作的落实。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解决好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重要意义,把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问题作为当前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突出任务来完成。严格按照维护稳定工作责任制的要求,把解决企业军转干部工作生活困难的任务落实到地区、部门和单位。加强协调配合,主动做好工作,化解矛盾,切实把问题解决在当地、解决在萌芽状态,努力维护大局的稳定。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分管领导要抓细抓实,把有困难的企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问题解决在基层。各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要分工负责,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共同抓好工作落实。劳动和保障部门要加大对企事业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 2

督促单位按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确保企业军转干部的合法权益。 进一步强化各项措施,加大工作力度,保持我旗企业军转干部的稳定,确保我旗企业军转干部工作不出现大的问题。

翁牛特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1年9月22日

第11篇:关于做好军队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

关于做好军队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关于做好军队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二 〇 一一年九月十六 日

关于做好军队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人社局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 〔 2006 〕 17 号和劳社部发 〔 2007 〕 28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参战参试(以下简称“两参”)退役人员社会保障和就业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两参”退役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

(一)对有工作单位的“两参”退役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对一直未参保缴费或参保后又中断缴费的,属于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单位缴费部分确有困难的,可由“两参”退役人员所在单位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协商,签定缓缴或补缴协议,使其能够参保并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二)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两参”退役人员,符合国家社保补贴政策的,享受社保补贴政策。

(三)对无单位且不愿意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两参”退役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可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四)所在县(市、区)退休职工平均养老金统计数据由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提供。

二、关于“两参”退役人员医疗保险问题

(一)企业“两参”退役人员。

1、企业改制时单位已一次性缴费参保的“两参”退役人员,按咸政办发 〔 2009 〕 40 号文件规定 ,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

2、企业改制后继续留用和重新就业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两参”人员,按咸政办发 〔 2009 〕 40 号文件规定,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享受相应待遇。

(二)现无单位“两参”退役人员。

现无工作单位的人员,根据劳社部发 〔 2006 〕 17 号和劳社部发 〔 2007 〕 28 号文件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个人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缴费参保。

(三)关于 1至 6级残疾“两参”退役人员。

一级至六级伤残军人医疗保障,根据《咸宁市市直离休干部医疗管理实施办法》(咸政办发 〔 2001 〕 58 号)和《咸宁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咸民政发 〔 2009 〕 15 号)文件规定,纳入市直离休干部医疗管理,合规医疗费实报实销。

(四)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沉重的“两参”人员,根据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联合印发的咸民政发 〔 2009 〕 7 号文件,符合城乡贫困群众大病医

疗救助范围的人员,纳入大病医疗救助。

三、关于“两参”退役人员的就业问题

(一)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函 〔 2010 〕 356 号)要求,对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且处于失业状态的“两参”人员,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后,按照我市公益性岗位开发需求推荐优先录用。

(二)根据省财政厅、省人社厅《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鄂财社发 〔 2009 〕 70 号)及省人社厅《湖北省 2010年就业援助特别行动实施方案》(鄂人社函 〔 2010 〕 168 号)规定,对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按其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60%-100%的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及社会保险补贴期限,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 3年。

(三) 用人单位负责与录用的公益性岗位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日常管理。对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管理制度及因身体健康状况或技能水平不适应等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公益性岗位人员,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对符合公益性岗位安置条件推荐超过三次不服从安排的人员,不再对其 给予公益岗位就业援助。

四、关于“两参”退役人员身份认定和管理问题

“两参”退役人员身份认定由民政部门负责,其社会保障和就业问题,按属地管理原则解决。

第12篇:进一步做好优抚对象和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会议上的发言

在进一步做好优抚对象和军队

退役人员有关工作会议上的发言

同志们:

根据会议安排,我就财政部门贯彻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讲四点意见,供参考。

第一,要切实增强责任感

中央关于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的有关政策,涉及生活、养老、医疗、再就业、住房等方方面面,惠及人群较多,政策性强。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有关政策落实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积极与民政等有关部门协商沟通,认真履行职责,抓紧研究落实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将各项政策不折不扣落到实处。

第二,要认真复核享受政策人数

人数清、底子明,是落实政策和安排财政资金的基础和前提。按照国家要求,参战退役人员及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的核实认定工作,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统计核实、审批,逐级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复审,财政部门逐级复审后报民政部。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

细致、扎实做好复核工作,既要保证符合条件的对象全部纳入享受政策的范围,又要防止虚报冒领现象发生。对发现的人数不实、虚报冒领问题,将严肃处理。

第三,要足额保障所需资金

足额安排资金,确保资金到位,是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重要保障。这次调整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中央财政负担部分,政策已经明确。对我省财政需要负担部分,省财政将尽快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各级负担办法,报经省政府研究后下发。各级财政要按照省级政府的要求调整支出结构,积极筹措资金,严格按规定足额安排资金,不得留有缺口,并按规定及时将资金拨付到位,落实到每一位应享受对象手中。

同时,考虑到这次摸清底数、核实身份工作量比较大,各市县尤其是县级财政要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一定工作经费,以保证政策的顺利实施落实。

第四,要加强资金监管

近年来,随着各项优抚政策的落实,优抚经费增加较多。从审计、财政检查的情况看,违纪、违规问题时有发生,个别地方还比较严重。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尤其是县级财政要认真履行财政资金监管职责,会同民政部门,完善资金管理和发放程序,确保专款专用,让优抚对象真正享受到党和政府的关心。

省财政将会同民政等部门进一步完善优抚资金发放办法,并对优抚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截留、滞留、挪用优抚资金问题,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不折不扣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政策,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各级财政部门一定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精神和李克常务副省长讲话要求,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尽职尽责做好各项工作,确保中央和省有关政策落实到位。

谢谢大家!

第13篇: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建设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

现就进一步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就业和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动部发[2005]17号)和《关于认真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动部发[2006]17号)(以下简称两个“17号文件”)的各项劳动保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

(一)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

对失业且有再就业愿望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凭退役证,身份证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求职登记,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规定条件的,办理〈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相应的再就业扶持政策。

(二)解决基本养老保险接续问题

1、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尚未参保缴费的,可持有效政明到当地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原有军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满15年的,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已办理登记军龄手续后按规定缴费的,其实际缴费年限与原有军龄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

(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满15 年的,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已办理登记军龄手续后按规定缴费的,其实际缴费年限与原有军龄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

2、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处于失业状态的,有所在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养老保险关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满15 年的,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不缴纳养老保险费。

3、对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个人按规定缴费,企业缴费确有困难的,可有军队退役人员所在企业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协商,签订缓缴或补缴协议,使其能够参保并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4、对实现再就业继续参保缴费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社会保险经办机关要及时受理并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工作。

(三)解决基本医疗保险接续问题

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按规定享受医疗补助。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有关政策参加医疗保险,接续医疗保险关系,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对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地方政府要督促企业及个人按照规定参保缴费,对于确有困难的企业,各地要通过多渠道筹资,帮助其所在企业参加医疗保险。对无能力参加医疗保险以及参加医疗保险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沉重的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要按规定将其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保障其基本医疗待遇。

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对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地方政府要督促企业及个人按照规定参保缴费,对于确有困难的企业,各地要通过多渠道筹资,帮助其所在企业参加医疗保险。对无能力参加医疗保险以及参加医疗保险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沉重的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要按规定将其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保障其基本医疗待遇。

其他安置在企业的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制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对退役的人员,(简称参战退役人员)和参见核试验的军队退役人员,按照劳动部发[2006]17号文件和本通知规定解决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

二、加强部门协调配合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部门要严格履行中央明确的落实有关政策职责分工,进一步做好信息交流,情况通报等资源共享工作,形成协调联动工作机制。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与当地民政部门的沟通与配合,做好从民政部门接收复员退伍军人资料工作,并组织专门力量进行核实。要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平台作用,深入开展排查工作,摸清底数,力求不留死角。要进一步加强对军队退役人员的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工作,优先推荐就业岗位,按规定落实各项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要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军龄登记工作,准确核实视同缴费年限,主动宣讲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认真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为军队退役人员参保缴费,待遇支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要采取适当形式正确宣传两个“17号文件”精神,使军队退役人员能了解和掌握相关政策,增强自身就业和参保的意识。

(二)民政部要以区(县)为单位,将掌握的本地区属于两个“17 号文件”范围内的复员退伍军人资料,按规定时限全部提供给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对情况不清楚的,相关部门要主动配合核实。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劳动部发[2006]17号文件要求,将中央财政转移资金及时核拨到位。

三、各省督导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要跟踪,掌握所属市县的工作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要结合本地工作进展情况,加大对基层部门工作的督查指导力度,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各地在落实政策中遇到的突出问题,要及时上报。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适时对有关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第14篇:在全市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会议上的讲话

在全市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会议上的讲

同志们: 

市政府召开这次全市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会议,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全省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会议精神,对我市的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前面,市民政局满局长传达了全省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会议主要精神,有关政策文件已经发给大家, 军分区政治部和市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委的负责同志分别就如何贯彻落实有关政策问题作了安排,讲的都很到位,我完全同意,希望大家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一、正确把握形势,充分认识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重大意义

军队退役人员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是促进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力量。长期以来,广大优抚对象和军队退役人员为我国国防和军队建设、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有功于国家,有功于人民。国家、省上和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做好优抚对象和军队退役人员工作,在政治上给予关心、待遇上予以照顾,基本保障了他们退役后的生活和就业。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军队退役人员的生活水平有了普遍提高。但同时,也要看到,由于种种原因,还有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在生活、住房、医疗、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存在一些实际困难。

近年来,少数军队退役人员为反映经济利益诉求频繁到各级党、政、军机关集体上访,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突出问题。我市也不例外,特别是军队复员干部上访频繁,造成了一些负面影响。对此,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非常重视,召开了“6•21”信访联席会议,对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当前面临的需要解决而又能够解决的困难和问题,集中进行了梳理,统筹研究解决的办法,形成了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对部分参战和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细化完善部分退役人员医疗、住房、就业等社会保障问题的5个政策性文件,着力解决优抚对象的困难和问题。省上对贯彻落实好这5个政策性文件也专门进行了安排。

今年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80周年,党的十七大即将召开,明年我国将举办奥运会。这次出台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的有关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统揽全局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有很强的政治性,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军队退役人员的关心爱护,对于最大限度化解不和谐因素,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县区、各部门一定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从密切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从激发全社会爱国拥军热情、促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高度,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上来,认真做好中央关于优抚对象和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落实工作。

二、明确任务重点,切实把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 这次中央出台的5个政策性文件,重点解决的是部分退役人员当前面临的突出问题。有以下几个突出特点:一是覆盖范围广。既涉及部分优抚对象抚恤、生活补助标准和医疗保障问题,又涉及部分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还涉及部分退役人员住房、再就业和社会保险接续等问题。二是时间要求紧。新的抚恤补助标准从今年8月1日起执行,一些重要的基础数据要在8月31日完成统计,并上报省民政厅。三是参与部门多。政策涉及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建设、卫生、信访、军队等10多个部门和方面。四是政策规定明。每项政策都有具体指向,对解决什么问题,如何解决,谁负责、谁解决,都有明确的规定。这充分表明了中央对解决部分军队退役人员问题的决心和力度,也说明落实政策工作的时间紧迫性和任务繁重性。要确保各项政策全面落实,具体要做到“五个到位”:

一是把握精神实质,做到政策宣传到位。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对政策文件的各项规定逐项进行研究,吃透文件精神,明确工作任务。要采取举办培训班等形式,使具体工作人员了解政策的精神实质,熟练掌握文件的各项政策规定。要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按照中央八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优抚对象和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的宣传教育提纲》规定的宣传口径,做好深入细致的宣传工作,使广大优抚对象对这些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采取多种形式,面向广大军队退役人员做好政策规定的宣传解读工作,特别是要紧紧依靠基层组织,面对面、一对一地做好政策宣讲工作,使他们正确理解政策界限和标准,知道如何申请、找谁办理、按什么程序操作。

二是摸清人员底数,做到基础工作到位。这次政策落实涉及的人员,有的底数比较清楚,有的还需要进一步核实确认身份。这些人员涉及部队单位多、时间跨度长,既有在城镇的、也有在农村的,既有在职的、也有下岗或退休的,情况比较复杂。摸清底数、核准身份,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任务,需要做大量深入细致的工作。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及军队有关单位,要按照8月底前上报有关数据的要求,列出工作时间表,明确步骤,倒排进度,动员组织各方力量,对本县区、本部门涉及的相关人员情况进行认真摸底清点,逐一建立台帐。要把工作做深、做细、做充分,力求基础数据完整、准确,做到一个不漏、一个不重,该纳入的全部纳入,不该纳入的绝不纳入。各有关部门要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加快建设和完善信息数据库,为确保政策落实到人提供信息支撑。

三是制定工作方案,做到配套措施到位。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5个文件的要求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明确职责分工、操作程序、时限要求、配套措施、保障手段等,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完成各自的任务。各县区要根据有关部门的实施办法,结合本县区实际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对政策落实工作做出总体安排,并将工作责任、任务要求和措施具体分解到各有关部门和各乡镇,直至村(居)委会。制定实施办法和工作方案时,要把困难和问题估计得更充分一些,把工作程序设计得更科学合理一些,把落实措施考虑得更周全一些,切实避免因职责不清、程序不明、措施不力、工作不细,影响政策实施的效果。

四是严格落实政策,做到资金发放到位。这次中央出台的5项政策需要的资金,全部由中央和省上补助,而且中央财政就提高和新增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对西部地区给予了倾斜。省上决定对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并纳入定期生活补助范围的和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需地方财政配套的每人每月20元补助资金,全部由省财政解决;在乡老复员军人原来由省、市、县配套的资金比例保持不变。这对于我们来说,不存在筹措资金的困难,只要尽心尽力,按照要求认真落实政策,就可以圆满完成任务。因此,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切实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这部分资金及时足额拨付,严禁挪作他用;市民政、劳动、建设、卫生等部门要确保生活补助按政策规定足额发放到人,确保就业、医疗、社会保险接续、住房等政策落实到人。市、县区财政要采取有力措施,保证原来需要配套的资金足额落实到位。

五是加强教育引导,做到思想统一到位。要把做好军队退役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作为落实政策的主要方面,切实把党和政府的关心爱护传达到每一个军队退役人员,教育、引导广大优抚对象和军队退役人员继续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珍惜和保持自己的光荣历史和荣誉,讲政治、讲团结、顾大局,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正确对待改革中的利益关系调整。鼓励、支持他们努力学习,不断进取,掌握新的本领,提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适应能力、竞争能力,继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自立自强、创业致富。教育、引导他们带头遵纪守法,抵制各种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言行,自觉维护社会稳定。真正把落实政策的过程,变为教育人、团结人、凝聚人、鼓舞人的过程。

三、完善工作机制,确保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落实工作圆满完成

在纪念建军80周年之际,中央集中研究出台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一系列文件, 目的非常明确,就是要最大限度地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 都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下大力抓紧抓好,确保这项好的政策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一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各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切实把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确定具体负责领导、牵头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亲自过问、协调解决,并保证必要的人力、财力。对工作任务要层层分解,落实责任主体和具体责任人,把工作做深、做细、做实,确保各项政策措施按时限要求落实到位。严格实行领导责任制和工作责任制,对组织领导不力、工作进展迟缓以及推诿扯皮、弄虚作假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二要加强部门协作配合。这次部分优抚人员和退伍军人有关政策的落实,需要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谁牵头、谁负责”的原则,主动与其他部门加强沟通和协作;政策落实涉及到的其他相关部门,要主动配合,努力形成工作合力。各县区要集中全力做好摸底调查和身份核定工作,加强与市上牵头部门的联系,对工作中拿不准的问题,要及时请示。军地各有关部门要主动配合,共同做好政策宣传、思想教育和部分参战及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的范围界定、身份核实工作,确保准确无误。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在认真落实政策的基础上,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开展以帮助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解决实际困难为主要内容的“关爱功臣活动”。

三要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各县区要结合纪念建军80周年,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优抚对象和军队退役人员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做出的突出贡献,宣传自强不息、艰苦创业的军队退役人员先进典型,为政策落实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密切关注、汇集分析相关社会舆情,掌握社会舆论动向,及时发现和处理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加强网络舆情监控和正面引导,主动发贴宣传政策、解疑释惑。对别有用心蓄意歪曲政策精神、散布谣言、煽动不满情绪的有害言论,要及时封堵,对个别行为极端、影响恶劣的,要依法处理,确保政策落实工作顺利进行。

四要加强跟踪督导落实。各县区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抓紧工作,按时完成任务,特别是在政策实施过程中,要深入基层,加强跟踪调研和分析研究,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对策,做到问题发现得早,控制得住,解决得好。对贯彻落实政策中的好做法、好经验,要及时加以总结和推广, 推动工作顺利开展,政策全面落实。 

谢谢大家!

第15篇: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民政厅文件

冀民

[ 2007] 53号

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

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

各设区市民政局,各扩权县(市)民政局:

根据民政部《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发 [2007] 10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民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围绕民政部门牵头负责的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向部分参战退役人员、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以及实施《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等3个政策,民政部门的职责有4项:

1.落实对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提高抚恤补助标准工作。2.对部分参战退役人员进行核查认定、数据统计,做好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发放工作。

3.对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中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人员,发放生活补助;对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进行核查认定、组织体检、数据统计,落实相关抚恤补助待遇。

4.会同同级财政、劳动保障、卫生部门制定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具体实施办法,落实有关医疗保障政策。

(二)统筹研究,做好生活有特殊困难的1993年至1999年军队复员干部的救助工作。

(三)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落实1993年至1999年军队复员干部住房政策、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等两项政策,以区(县)为单位,将掌握的本地区复员退伍军人有关资料及时提供给相关单位。

二、参战退役人员及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的核查认定

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原则组织实施,由参战、参试人员本人户籍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组织调查、申报和审定。

(一) 有关对象及其范围的界定 1.参战退役人员

参战退役人员是指曾在军队服役并参加过作战的退役人员。作战是指武装力量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具体届定为:我军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为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和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主要包括:自卫还击作战、防御作战、对逃离大陆的国民党军队的作战、出国支援作战、平息地区性武装判乱作战,以及军委、总部认定的其他作战行动。参战退役人员包括直接参加战斗的人员和作战指挥人员、作战保障人员。

1954年11月1日以来,我军的主要作战有: (1)解放一江山岛作战(1954年11月至1955年2月) (2)川、甘、青、藏、滇地区平叛作战(1955年12月至1961年12月),包括四川凉(山)茂(县)西(昌)地区平叛,西藏平叛(含甘肃、青海、新疆部分地区藏区)

(3)炮击金门作战(第一阶段为1958年8月23日至1959年1月7日,第二阶段为1960年6月17日、19日)

(4)中缅边境勘界警卫作战(1960年11月22日至1961年2月9日)

(5)中印边境自卫反击战(1962年10月20日至11月21日)

(6)“八·六”海战(1965年8月6日) (7)崇武以东海战(1965年11月13日至14日) (8)援越抗美作战(1965年6月至1973年8月) (9)援老抗美作战(1962年1月至1978年5月) (10)珍宝岛自卫反击作战(1969年3月) (11)西沙群岛自卫反击作战(1974年1月) (12)中越边境自卫还击作战(1979年2月17日至3月16日)

(13)“老山、者阴山”地区对越防御作战(1979年10月至1989年10月)

(14)南沙群岛自卫反击作战(1988年3月) 2.原8023部队和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 8023部队是原国防科工委21试验基地20世纪六七十年代的代号,从1964年至1996年,多次执行核试验任务。现为总装备部21基地,驻地在新疆马兰。

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包括参加过核试验效应试验的退役人员、执行过核试验保障任务的退役人员、参加过核爆炸条件下军事演习的退役人员、与原8023部队驻同一区域部队的退役人员、曾在核导弹、核潜艇部队涉核岗位服役的退役人员等。

民政部门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情况组织调查、申报和审定。

(二) 申报登记和初审程序 相关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参战立功、受奖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凡个人向原所在部队索取的证明材料无效),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部分军队退役人员信息采集表》(见附件1)和《部分参战退役人员、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审核审定表》(见附件2)。村(居)委会进行初审后将相关材料上报乡(镇、街道办事处)。

乡(镇、街道办事处)向人武部及有关部门、单位查阅本人档案,以个人档案原始记载为依据,认真核实其身份,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有关资料复印件、以及个人档案等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三)

县级民政部门对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 会审认定和建立档案人员进行集体审核,逐一审定。对经审定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和村(居)委会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对有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要组织调查核实。经查实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调查后有疑义的,应请示省民政厅。

对上述所有申报登记人员的资料,县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档案和数据库,并认真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申报登记和核查审定工作在8月底前完成。

三、数据统计和资金保障

审定工作结束后,县级民政部门要及时统计核实相关数据,逐级汇总,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复审。设区市民政局应于2007年9月10日前将符合界定范围和审定条件的本地区参战退役人员、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信息采集表》,按照民政部优抚安置管理信息系统规定的行政区划顺序装订成册,同时,将统计结果分别填入《部分军队参战退役人员情况统计表》(附件3)和《部分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情况统计表》(附件4),送同级财政部门复审后报省民政厅。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在认真审核基础上,及时协调当地财政安排应由地方负担的抚恤补助、医疗保障、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体检及其专项工作等项资金,同时逐级建立数据统计审核的长效机制,定期汇总上报。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民政部门一定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思想和行动切实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要将这项工作作为当前重要的政治任务,摆上即办日程,认真组织、周密部署、精心安排、稳步实施,把工作做细做实,把好事办好。各级民政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对这项工作负总责,遇到重大问题亲自抓,敏感热点问题亲自解决,棘手难题亲自协调处理;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靠前指挥,全力以赴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具体工作人员要分片包干,责任到人,落实到户,切实把各项待遇政策落实到优抚对象和有关退役人员身上。

(二)全面把握政策,抓好贯彻落实。各级民政部门要深刻领会中央精神,准确把握各项政策的精神实质、核心内容、基本要求和政策界限,切实理清贯彻落实的思路、措施和对策,制定出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要深入细致的做好调查摸底工作,认真准确的界定相关人员的身份,做到不错、不漏,实事求是地把这部分人员的身份核实、核准。对经审定符合条件的人员要按时兑现政策、落实相关待遇。在政策贯彻过程中要严格掌握政策、执行政策,统一政策口径,注意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报告。

(三)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各级民政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对属于民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要把政策逐一分解,明确具体落实人员,提出具体时间要求。同时,由于许多工作涉及军地多个部门,也涉及许多企业、单位和乡镇、街道,对涉及劳动保障、建设、财政、卫生等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配合,主动与有关部门、单位沟通,主动提供有关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共同做好有关工作。

(四)加强宣传教育,开展检查监督。各地要通过各种形式认真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增加工作的透明度。要把党和政府对这部分人员的关心爱护宣传到位,把政策内容宣传到位,做到家喻户晓。同时,要坚持解决实际问题和做好思想工作相结合,教育引导他们继续保持革命军人的优良品质,努力提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适应能力和竞争能力;以实际行动自觉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要加强督促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解决。

二00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第16篇:转发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民财政政厅 厅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

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冀劳社[2007]38号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8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军队退役人员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是促进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力量,为国防和部队建设、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随着就业制度向市场化过渡,部分军队退役人员下岗失业,生活上出现了暂时困难。各地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完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的劳动保障政策,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各级劳动保障、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工作配合,按照劳社部发[2007]28号文件要求,建立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共同推动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落实工作。

二、严格掌握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的范围。按照劳社部发[2003]17号和劳社部发[2006]17号文件划定范围。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是指: - 1 -

安臵在企业的复员干部和转业志愿兵(士官)、参加过对越自卫反击战二次入伍退役士兵、城镇复员士官、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残疾军人。

三、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

(一)解决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的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冀政办函[2007]17号)文件要求,解决好包括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的工资历史拖欠问题。企业是解决拖欠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工资问题的主体,应认真履行好职责,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在解决拖欠职工工资时,对拖欠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工资要单独统计,由企业在今年内务必解决。凡是恶意拖欠的,一经发现,依法严肃处理。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所监管企业采取切实措施限期解决。对长期停产半停产或三无企业确实无力解决的拖欠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工资问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二)积极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就业再就业工作。各地要积极落实相关政策,做好军队退役人员就业再就业工作,对上岗后又下岗的军队退役人员,符合《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实施意见》规定条件的,要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

(三)解决基本养老保险接续问题。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安臵在企业工作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对尚未参保缴费的,可持有效证明到户口所在地或常住地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按险种分设经办机构的,由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登记记载军龄和其他基本信息。已经参保缴费的,重新核准登记军龄和其他基本相关信息。

对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目前尚未参保缴费或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企业应从领取营业执照次月(不早于1996年1月)起,以职工当年实际工资为基数(不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无法确定当年实际工资的,可按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按当年全省企业和个人费率补缴养老保险费,免缴滞纳金,但单位和个人需按省公布的个人帐户记帐率补缴利息。

对处于失业状态,目前尚未参保缴费或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以本人自愿为原则,允许其以自由职业者身份从退役复员(不早于1996年1月)起,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当年全省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的费率补缴养老保险费,免缴滞纳金。但需按省公布的个人帐户记帐率补缴利息。

对所在企业确实困难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可由企业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签订缓缴协议,纳入欠费管理。对困难企业补交所欠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养老保险费时,不加收滞纳金。缓缴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个人缴纳部分由本人缴纳后,劳动保障部门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对企业确实困难无力缴费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协议的,按签订缓缴协议的人数,每人省给予所在市县不低于1000元基金补助,年终核算后列入下一年度全省养老保险基金调剂计划。

(四)关于解决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问题。对已经参加医疗保险的军队退役人员,要按照属地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执行,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

对有单位而没有参加医疗保险的军队退役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由企业按照规定负责解决。同时,劳动保障部门要督促有能力缴费的企业尽快参保。企业解决确有困难及本人和家属无力支付的,应纳入城市医疗救助体系或通过临时救助等办法予以解决。对于关闭破产企业的军队退役人员,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积极筹措资金,先期解决部分退役人员医疗保险参保问题。对困难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采取降低缴费率,不建个人帐户,单建统筹基金的办法,将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积极帮助灵活就业的军队退役人员按照属地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对一至六级残疾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其医疗费用按照民政厅、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印发的《河北省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予以保障。

(五)关于工伤保险问题。用人单位要按照国家和我省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对于未参保的督促其参保。

军队退役人员原在部队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应当视同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由该用人单位支付费用。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民发[2004]193号)与《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GB/T16180-1996)》(2007年3月1日后为《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的主要判定依据基本相同,按照两个标准评定的等级可视为对应。

(六)关于失业保险问题。失业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在企业工作的军队退役人员应随所在企业参加失业保险,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失业时,符合《失业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规定条件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对因生产经营不正常、长期停产半停产欠缴失业保险费的企业,在签定补缴协议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为该企业失业的军队退役人员办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有关手续。企业关闭、破产时,要按有关规定在资产变现收入中优先清偿企业欠缴的失业保险费。无法完全清偿部分,经有关部门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后予以核销。

四、采取有力措施,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的劳动保障工作各级劳动保障、民政、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央明确的政策职责分工,认真做好工作,互通情况,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一)加强协调配合。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与当地民政部门沟通协调,做好从民政部门接收复员退伍军人资料的工作。民政部门要以区(县)为单位,将掌握的本地区属于两个“17号文件”范围内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的相关信息资料于8月20日前全部提供给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今后,民政部门在安臵属于部分“军队

退役人员”范围内的复员退伍军人到企业上岗或自谋职业一个月内,应将其资料提供给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接收到资料后,要进行认真核实,对于情况不清楚的,相关部门要主动配合核实。

(二)进一步摸清底数。各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在民政部门提供的资料基础上,按照《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部分退役人员情况进行调查的通知》要求进行排查摸底,并进行登记。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通过登记逐步建立起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名册台帐。

(三)加快建立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的信息管理系统。建立部分军队退役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是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基础,是保障军队退役人员合法权益,实行动态管理的必要条件。建立军队退役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和工作经费,各级财政部门要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各地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情况要及时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报告。

二〇〇七年七月三十日

第17篇:提高军队党建科学化水平

提高军队党建科学化水平

军队党建作为党的建设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努力在以科学理论指导党的建设,以科学制度保障党的建设,以科学方法推进党的建设三个环节上下工夫、见成效,以军队党的建设的科学化促进部队全面建设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创新发展。

以科学理论提高党建科学化水平。胡锦涛主席指出:“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关键是要坚持科学理论指导。”军队要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把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学习型党员作为一项重大而紧迫的战略任务,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抓紧抓实抓好。要牢固树立“终身学习、创新学习、工学相融”的新理念,紧跟党的创新理论步伐,反复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力求把握精髓、融会贯通,不断提高理性思维能力。要认真总结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成功经验和存在不足,扬长避短,去粗取精,纳入现行党的各项学习教育制度中,不断推动学习实践活动向深度和广度发展,更加牢固确立科学发展观指导地位。要按照胡锦涛主席“要把培育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融入部队建设的方方面面,抓好思想教育、舆论引导、文化熏陶、典型示范、实践养成、制度保障”的重要指示,始终抓好培育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学习教育活动,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

和领导干部的教育示范作用,引导党员坚定理想信念,端正价值追求,忠实履行使命。要建立健全组织考学、个人述学、群众评学、奖惩等激励机制,努力形成用科学理论提升党建科学化水平的良好局面。

以科学制度提高党建科学化水平。提高党建科学化水平,要紧紧抓住制度建设这个重要环节,依法管党、治党,把党组织建设引入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轨道。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要坚持科学决策。在通过各种形式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决策本领的同时,重视发挥专家教授、科研院所、咨询机构的辅助决策作用,善于把方方面面的智慧和力量调动起来。要坚持民主决策。正确处理好尊重民意与党委集中的关系,实行民主与集中的有机结合,不搞极端民主化。要坚持依法决策。认真学习有关法规,强化依法办事的意识,保证党委每项决策都有法规依据;严格按《军队党委工作条例》规定的八个步骤决策,做到遵守程序一步不缺,履行程序一步不错。同时,要以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坚持透过部队看班子,透过基层看机关,透过任务看建设,综合评定干部政绩,细化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切实形成用制度选人用人的机制。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提高反腐倡廉制度化、法制化水平,为推进党的科学化建设提供制度保障。

以科学方法提高党建设科学化水平。科学方法是加强党建

的必要手段。要坚持科学的思维方式,坚持用辩证的、全面的、发展的、联系的观点分析研究问题。要坚持求真务实,一切从实际出发,按客观规律办事,更加注重重实际、说实话、干实事、求实效。要坚持科学的决策方式,在做好当前工作决策的同时,更加注重前瞻性决策;在做好重要的事务性决策的同时,更加注重方向性决策,切实推动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要加强科学管理,尤其要加强各级党组织特别是基层党组织、各级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高中级干部、广大党员特别是对党员思想教育和基层组织生活制度等重要环节的科学管理,以党的科学管理促进科学化建设。要坚持工作重心下移,用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官兵调查研究,问政于官兵、问需于官兵、问计于官兵,合理采纳基层官兵对党组织建设和部队建设的意见建议。要积极探索运用现代管理学、组织学、心理学、行为学等现代科学方法,不断丰富党的科学化建设内涵,拓展建设视野和途径。要充分运用现代传媒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利用三级指挥自动化网,创建各级党组织网站,开设富有特点、高效实用、群众喜爱的栏目,努力使信息网络成为传播党的创新理论的阵地、党员学习成才的重要平台。

第18篇:军转公选——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计算

2015年军转公选——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计算

关键词:军转公选 张为臻 军转 计划分配军转干部 退役金计算 军转干部

目前,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月退役金一般可按如下公式计算:

月退役金数额={(职务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80%+增发%)}+军龄工资

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包括:

军人职业津贴、自主择业生活补贴、房租补贴和地区津贴(含艰苦边远地区津贴、高山海岛津贴、驻西藏部队特殊津贴和地区生活津贴)。

第19篇: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 人事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转联(2001)9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人事厅(局)、财政厅(局):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与管理工作,是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制度改革的重要环节,对于继续深化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制度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做好工作。现将《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

人 事 部

财 政 部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为了适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制度改革的需要,建立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预算、拨款、支付的正常运行机制,确保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按时、安全、足额发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13个部门《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1]8号)和国家财政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参照公务员统发工资办法,由军转、则政部门委托国有商业银行(即代发银行)直接拨付到个人帐户。退役金发放实行“军转部门核准人数、核定标准、编制预算,则政部门拨付经费,银行代发到人”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各级军转、财政部门和代发银行应密切协作,各负其责,切实做好退役金发放管理工作。

第二章主管部门职责

第四条退役金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编制预算、核拨经费、进行决算、监督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级)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退役金的核定、预(决)算、申报、发放确认、停发审批和监督等,地(市)有关部门负责退役金的发放、统计及日常管理等事宜。

第五条省级军转部门负责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核定、统计、预(决)算、申报、审核,建立人员和退役金数据库,会同财政部门与代发银行办理退役金发放事宜。向财政部门提供退役金发放清单,向个人出具退役金明细单。

第六条省级财政部门按照军转部门核准的应发退役金的人数和标准,负责退役金预算的审核和资金拨付,向银行提供退役金发放清单,建立退役金预算档案。

第七条代发银行设立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专户,并按照代发合同逐月将退役金拨付到转业干部个人帐户。

第三章发放范围及标准

第八条发放退役金的人员范围为:自主择业并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或者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军队转业干部。

第九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增发退役金的条件和标准,按中发[2001]3号文件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规定执行。

退役金数额={[职务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x(80%+增发%)}+基础工资+军龄工资。

第十条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包括:军人职业津贴、生活补贴、伙食补贴、福利补助、地区津贴(含边远地区津贴、艰苦地区津贴、驻西藏部队特殊津贴、地区生活津贴)、生活补助、房租补贴。

第十一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计发时间从退出现役下一年度1月1日开始。

第四章发放程序

第十二条年度的退役金经费,由财政部通过追加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方式划拨给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拨入代发银行。

第十三条省级军转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人数和退役金款项进行审核确认,汇总后送本级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对本级军转部门提供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人数和退役金金额进行复核,制定发放退役金汇总表送交代发银行。

第十五条代发银行收到省级财政部门拨付的退役金款项和退役金发放清单后,将退役金分解划拨到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户口所在地代发银行的个人退役金帐户。同时为财政、军转部门分别出具退役金对帐表和退役金发放明细单。

第十六条在预算执行中,发生人数变化和退役金数额调整时,省级军转部门应在当月规定日期以前将审核后的变动情况送本级财政部门。

第十七条退役金的发放时间为每月10日。

第十八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代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领取退役金手续。

第十九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的抚恤金和丧葬费由地(市)军转部门报省级军转部门确认后,提供给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通过代发银行按规定金额及时拨入转业干部个人帐户,所需费用由财政部在年度决算时予以核销。其标准按中发[2001]3号和国转联[2001]8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章预、决算与管理监督

第二十条省级军转部门对首次领取退役金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个人款项,依照标准逐一进行核定,并将核定表格一式三份分别存入个人档案和军转部门,并发给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如本人对地方核定的退役金结果有异议,应与部队复核后再予确认。

第二十一条省级军转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每年对本省上年度退役金发放执行情况进行审核,作出决算,二月底前上报;对下年度退役金作出预算,八月底前上报,分别报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和财政部。

第二十二条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每年将军队和省级军转部门提供的退役金款项进行汇总,于九月底送财政部审核,列入中央财政支出。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和财政部每年对全国退役金发放执行情况进行决算。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根据决算情况,在次年划拨经费时对退役金的增加和减少作出相应调整。

第二十四条退役金的预算、决算,采用纸质和计算机软盘方式同时上报。

第二十五条每季度终了,代发银行、财政和军转部门将退役金发放情况进行对帐,以确保退役金发放准确无误。

第二十六条各级军转、财政部门通过预算审核、年终决算、定期检查和专项审计等措施,对退役金发放管理情况进行严格监督。

第二十七条管理单位应按中发[2001]3号和国转联[2001]8号文件规定及时上报人数、标准、汇总金额以及因转业干部就业、死亡等发生的人员变动情况,如违反规定,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代发银行应按照合同规定完成其退役金代发业务。如违反合同规定,军转、财政部门可终止合同,另行委托其他代发银行。

第六章停发与调整

第二十九条退役金的停发按中发[2001]3号和国转联[2001]8号文件规定执行,由地(市)军转部门上报省级军转部门审核批准,办理停发手续。停发手续注明停发的原因和时间,记入本人档案,并通过财政部门通知代发银行,同时向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备案,年报时相应核减人数和退役金数额。

第三十条退役金标准调整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会同人事部、财政部、总政治部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第七章 附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20篇:军队律师解读士兵退役安置优抚政策1

军队律师解读士兵退役安置优抚政策

编辑同志:

中国有句古话叫“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说的是授人以鱼,仅供三餐之需,而授人以渔,则终生受用。为帮助退役士兵充分了解退役安置和创业优惠等相关政策规定,尽快完成身份转变,济南军区政治部办公室组织军区部队律师,从退役离队、接收安置、优待抚恤、社会保障、创业优惠等6个方面,遴选了历年来退役士兵普遍关注的60个问题,依据有关政策法规进行解答,并将13位优秀复员退伍军人保持和发扬军队优良传统,自强自立,艰苦创业,积极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的先进事迹收录附后,汇编成《士兵退役安置与创业指导手册》,发布在济南军区政工网上,受到了官兵的广泛关注和赞誉。记者现摘录其中的部分热点问题,推荐给军报,以飨读者。

附:手册的部分内容

离队工作篇

问:档案中《士兵登记表》等材料丢失、损毁时,能补办证明材料吗?

答:士兵档案材料应当妥善保管,严防丢失损毁。因故丢失损毁的,要严格按规定补办证明材料。

根据军队士兵档案管理等有关规定,因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等造成士兵档案材料全部或者部分丢失、损毁的,当事单位应当写出报告,经师级以上单位军务部门审查并出具信函,到原始材料承办单位核实办理证明材料,但不得补办与原始材料相同的正式手续。

档案材料中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登记表》、《士官学员入学批准书》、《士官选取报告表》丢失、损毁的,必须由军务部门逐级审查上报,经总参军务部审核办理证明材料。按照上述规定补办的证明材料,与原始材料具有同等效力。

优待抚恤篇

问:残疾军人退役安置时转移伤残抚恤关系需提交哪些材料?

答: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残疾抚恤金。要使退役或移交政府安置的残疾军人抚恤待遇落到实处,要求退役或移交政府安置的残疾军人及时向民政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民政部《伤残抚恤管理办法》规定,残疾军人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必须自军队办理了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后60日内,向户籍迁入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需提交的材料有:《户口簿》、《残疾军人证》、《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退役证件或者移交政府安置证明。

问: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旧病复发找谁治疗?

答: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这里所称“军队医院证明”,是指退伍时档案记载的部队军级以上单位指定医院作出的相关医疗结论或者原始病历。

根据民政部优抚安置司、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政法劳动社会保障法制司《〈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释义》(中国社会出版社2005年版)有关解释,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享受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1992年2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民政部、总参谋部等部门的通知》规定,对决定退伍的义务兵慢性病员,在其医疗终结后,符合评定病残条件的,部队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评残;不符合评定病残条件的,回乡后病情复发,地方单位应积极予以治疗。

问:伤病残退役士兵向地方民政部门申请补办评残,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及《〈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释义》有关解释,补办评定残疾等级需同时具备以下5个条件:①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②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③退出现役后或医疗终结满3年后;④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⑤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

问:退役士兵的军龄和工龄如何计算?

答:根据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规定,退役士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为服现役的军龄。满10个月的,按周年计算。退伍后新分配参加工作的,其军龄和待分配的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其入伍的工龄和军龄连同待分配的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享受与所在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社会保障篇

问:残疾军人医疗保障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由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财务部门规定。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烈士遗属享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问:伤病残军人退役住房保障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伤病残退休军人住房保障,纳入军队退休干部住房保障计划,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自理住房的方式,优先落实安置住房。伤病残退休军官、士官的基本住房补贴不足10万元按10万元计发,本人基本住房补贴数额高于10万元的,按照个人住房补贴实际数额计发。安置在高房价地区的,按照军队规定给予地区住房补贴。分散供养的一级至四级残疾的退役初级士官和义务兵的购(建)房经费保障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普通商品房价格)和60平方米建筑面积确定,中央财政按照规定标准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其中,初级士官按有关规定领取住房补贴,住房补贴与中央财政补助之和不足购(建)房经费标准的,由地方财政按购(建)房标准补齐。

创业优惠篇

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可以免交哪些费用?

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的通知》规定,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凡符合规定的,各级工商部门要优先及时办理营业执照。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3年内免交下列费用: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个体工商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2)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

(3)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签证费。

(4)省、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5)其它有关登记类、管理类的收费项目。

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在税收上有何优惠?

答: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的通知》规定,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在贷款上有何优惠?

答: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的通知》规定,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经营资金不足时,可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商业银行应优先予以信贷支持。

其他篇

问:复员退伍军人查找原部队证明个人历史和伤残问题有哪些规定?

答: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民政部于1979年6月20日《关于复员退伍军人查找原部队证明个人历史和伤残问题的通知》规定,凡复员退伍军人要求查找原单位证明个人历史或伤残情况者,一般不要由复员退伍军人个人出面,应按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公安部、总政治部1979年2月20日《关于调查证明材料的规定》精神,由复员退伍军人所在县(市)民政局或相当于县以上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党委的组织、人事部门发函调查。需要查原所在部队的,由总参谋部负责查转;需要查原所在单位领导人的,由总政治部负责查转。

问:个人索取的调查证明材料有效吗?

答:根据中组部《关于个人不得私自索取证明材料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应由干部所在单位的党组织或人事部门(地方为县级以上的党委组织部门、公安部门,军队为团以上单位的政治部门)按规定负责调查。被证明人可以向组织上提供线索和证明人,但本人不得直接找证明人或以个人名义发函向证明人索要证明材料。凡个人索取证明材料一律无效。一切证明材料,都必须由证明人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审查,加盖公章方能有效。

问:立功奖章或证书丢失能补发吗?

答:民政部、劳动人事部、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小组、总政治部《关于立功受奖的转业、退伍军人必须具备有关证件的通知》规定:立功奖章或证书丢失,不会影响其曾经立功受奖的事实,只要本人档案中有立功受奖的记载,均予承认;档案中无记载的,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证明,也予以承认。因此,丢失立功奖章或证书,不再补发。

问:已转业退伍士兵能不能补功?

答:根据总政组织部1987年11月27日下发的《关于坚决纠正在奖励工作中弄虚作假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已转业、退伍的战士不准补功。

军队退役人员党建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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