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军转公选——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计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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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军转 张为臻 军转政策 军队转业干部 退役金 自主择业 2015年军转安置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规定: 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 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
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l%。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下列条件和标准增发退役金: (一)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二)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按以上标准计算后,月退役金数额不得超过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基础、军龄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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