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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安全生产法讲座总结(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1-05-18 07:51:46 来源:安全生产总结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学习新安全生产法总结

树立安全发展理念

——学习《新安全生产法》活动总结

安全生产是一种责任,不仅是对自己负责、对家人负责,更是对社会负责。学校的安全生产是保障一切教育工作开展的真谛。新《安全生产法》确立了“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学校要更好的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就必须切实严格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工作方针,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教育才能做更好。我校在学习《新安全生产法》的工作做到以下几点:

一、端正学习《新安全生产法》态度

学校为保证全体教师都能够认真学习《新安全生产法》组建学习《领导小组,严格执行《新安全生产法》中第十八条的规定由校长担任组长,全体中层领导、年级组长为组员的班子。

领导小组在学习的过程中通过认真研读解析新安全生产法的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明确了工作职责,强调工作中“谁主管、谁负责”、“ 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领导班子负责制。

二、提高思想认识

近年来,校园对安全工作越来越重视,要求也越来越严,可以说,在当前形势下,安全已经提升到是政治、是大局、是稳定、是和谐的高度。因此作为教师要充分认识到这一点,不断提高对安全工作的认识,增强抓好安全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意识,从发展惠及教师、学生切身利益的角度出发,切实抓好安全工作。

要搞好安全生产工作,思想认识是关键,特别是教师的安全生产意识,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新安全生产法对保障学校及其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中小学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有重大意义。

三、全面落实新安全生产法培训

安全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是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工作。培训全体教师学习研读新安全生产法,是学校安全工作的首要工作。校长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亲自组织完善实施培训工作。全体教师集体参与安全培训,培训努力要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构建一个“一把手挂帅,主管领导负责,年级组长分管,班主任监控,科任教师齐抓,全员参与”的学校安全体系和工作局面。

四、加大执行力度

抓安全生产工作,必须注重培训学习执行能力,严格按照学校的规章制度办事,通过学习新安全生产法要培养全体教师事事从严、事事过细的工作作风,敢于叫真章,善于抓细节,及时发现和堵塞安全工作的漏洞,识别和防范教育教学中存在的各类风险,落实学校各项安全工作措施,强化危机意识和风险意识,增强教师识险避险和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树立安全工作“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理念,时刻保持对各类风险和隐患保持高度警觉,筑起坚固的防范之墙,遏制一切事故的发生。

总之,安全生产工作只有起点,没有终点。通过新安全生产法的学习让全体教师做到“人人、事事、时时、处处”抓安全生产工作,努力增强全员的安全意识,提高全体教师的安全素质,实现“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 我会安全”的思想转变,从而有力促进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持续稳定发展。

推荐第2篇:学习新安全生产法总结

学习《安全生产法》总结

根据公司的统一部署,******以十九大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各项法律法规政策,坚持“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底线思维,增强红线意识,全面认识和把握安全生产的特点和规律,采取切实措施狠抓学习宣传《安全生产法》的工作。

一、领导重视,做好动员部署:

公司领导做出重要指示,要求公司各部门在第三个法制宣传周到来之际,组织学习并宣传《安全生产法》。******严格落实公司要求,成立培训学习《安全生产法》领导小组,矿长任组长,安全矿长任副组长,各副矿长、副总工程师和部门负责人任组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主管任办公室主任,负责这项工作的落实。

二、精心组织,合理安排,学习考试结合:

此次《安全生产法》集中宣传教育活动从12月1日开始至12月12日结束,分为宣传学习和考试总结两个阶段。

(一)宣传学习:

12月1日和12月7日,在******会议室,由安全矿长组织全矿人员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学习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宣讲视频,共计八讲;共计培训人员为131人次。在学习会上,////同志就如何通过学习贯彻《安全生产法》,结合工作实际来抓好矿井的安全工作进行全面动员和部署。此后,各部门也组织员工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狠抓落实,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大好局面。

(二)考试总结

1、12月8日至12日,按照公司******和******《安全生产法》学习计划的安排,******将于12日之前举行《安全生产法》的考试。

2、12月11日,******组织全体人员共计24人参加了《安全生产法》的考试,成绩全部合格。

三、安全督查到位,奠定良好基础:

在此次《安全生产法》的宣贯学习活动中,煤矿全体人员充分认识宣贯学习的重要性,切实把《安全生产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培训提到重要的工作日程,按照工作要求,结合部门实际,及时制定具体学习计划,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强化任务落实,确保宣贯工作得到落实。

四、学习成果运用:

矿领导将《安全生产法》的宣贯工作与学习贯彻十九大会议精神结合起来,与当前开展的“百日安全”活动结合起来,与日常的安全生产督查检查结合起来,在狠抓落实上下功夫,力求实效,要求全员参与和学习,各部门人员要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为矿井的稳定健康发展尽职尽责。

通过此次宣贯学习,煤矿全体人员对《安全生产法》有了全面的认识和了解,提高了干部职工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安全意识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在今后的工作中,将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为煤矿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推荐第3篇:安全生产法活动总结

《安全生产法》宣传周活动的工作总结

集团安全部:

通过深刻学习集团下发“关于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的文件精神,我公司积极展开《安全生产法》宣传周的工作。

在《安全生产法》宣传周活动中,我公司的主要工作有:

1、组织公司人员学习《安全生产法》,进行普法宣讲活动;

2、在公司公共场所悬挂标语,提高《安全生产法》的重要意义;

3、在公司公共场所制作《安全生产法》宣传拦,便于大家更好学习相关安全法的法律法规;

4、在《安全生产法》宣传周活动中公司还通过微信群,发布《安全生产法》的相关内容。

希望通过此次活动,大家能够尊法、学法、守法,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推荐第4篇: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若干规定

(征求意见稿 2015年9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其他分管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安全文化建设,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现场作业以及相关场所、设施、设备的管理。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年向股东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接受股东和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按规定向业绩考核部门报告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奖惩机制,每年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在本单位公示。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文化建设,营造安全氛围,确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理念、目标和安全生产行为准则、规范,并在本单位显著位臵公示,教育、督促每一名从业人员贯彻执行。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生产、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以及其他规模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本单位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或者规模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安全生产标准化分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高级。

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作为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的依据。达到标准化二级以上且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按规定可以直接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延期手续。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推进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标准化建设的具体办法。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不低于从业人员1%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但不得少于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可以不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但应当配备至少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设臵、配备标准,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 2油气储罐变更设计存储物质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进行安全论证并形成报告。油气储罐运行中的温度、压力、液位必须符合设计控制指标,确保安全切断装臵和报警系统处以正常适用状态,油气罐区使用的照明、电气设施、设备、器材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有关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切水、切罐、装卸车作业,不得擅自离开作业现场。严禁无相关资质的单位或者未经培训合格的人员进入油气罐区作业活动。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厂房与周围生产生活设施应当保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距离。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作业场所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安装通风除尘系统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除尘措施,落实防雷、防静电、泄爆等安全措施,并定期清理粉尘,检测密闭空间、通风管道的粉尘浓度。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并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先进行通风、检测,并在作业现场设臵警示标志,为从业人员配备预防中毒、窒息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危险场所动火作业以及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进行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估,制定作业方案;

(二)从业人员的上岗资格、条件及其身体状况、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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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定期检查承包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生产经营单位用于发包或者出租的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必须具备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生产经营单位出租的设备必须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第二十三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在职责范围内对中央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总部(总厂、总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和执法能力的实际情况,结合生产经营单位的隶属关系、规模划分、风险等级等因素,制定本地区安全监管分类分级和属地监管的规定,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执法工作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制定的年度执法工作计划报上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准后实施。

安全生产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随机抽查制度,制定并公布抽查事项目录和执法人员目录,随机确定生产经营单位和检查执法人员,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的随机抽查比例一般不低于30%。

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按照职责分工,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 6书面通知应当当场交付供电、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单位,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予以送达。

除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紧急情形外,书面通知还应当载明抄送被采取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的生产经营单位,并于采取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的24小时前,按照前款规定送达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解除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的,应当制作解除相关措施的书面通知,及时送达供电、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有关单位和生产经营单位。恢复供电、恢复供应民用爆炸物品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进行,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收到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后,应当予以登记,并于15日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属于本部门法定职责范围的,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举报人;属于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转送下级部门处理,同时告知举报人;

(二)依法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告知举报人向有关部门提出。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对举报事项的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情况复杂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调查核实举报事项确有困难的,可以提请有关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予以调查核实;所需时间不计入本款规定的办理期限。

- 8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未按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书面通知的要求,配合采取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的,责令立即改正,处三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的罚款;有上级主管单位的,将有关情况通报其上级主管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从严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妨碍、阻止有关单位配合采取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法及本规定的下列用语的含义如下:

生产经营活动,是指生产、经营、建设活动,既包括主体活动,也包括辅助活动。

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他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长,以及对生产经营活动有决策权的实际控制人。

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包括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费用、劳动防护用品费用、事故隐患整改治理资金和安全评估、评价、检测、检验费用以及有关安全设施、设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购臵和运行维护等费用。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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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5篇: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

一、立法目的

当前各类安全生产问题错综复杂,但其中影响最大、危害最严重的主要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薄弱、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薄弱,生产安全事故居高不下、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缺乏应有的法律保障、安全生产问题严重制约和影响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安全生产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地规定:“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这既是《安全生产法》的立法宗旨,又是法律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安全生产法》的立法指导思想、方针原则、基本法律制度、法律条文都是围绕这个立法宗旨确定的。

二、《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

《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立法和法律实施中的指导思想和基本思路,是统率7项基本法律制度的总纲。它高度概括了党和国家重视安全生产的一贯方针政策,集中体现了“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总结了多年来安全生产工作的经验教训,抓住了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薄弱环节和突出矛盾,提供了规范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的法律武器。

(1)人身安全第一的原则。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已经载入我国宪法。《安全生产法》的许多条文

都是围绕着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规定的,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围绕着保障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这个核心抓好安全管理工作。

(2)预防为主的原则。“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方针。

(3)权责一致的原则。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依法建立权责追究制度,明确和加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责任,使其在拥有职权的同时承担相应的职责,权力越大,责任越重。

(4)社会监督、综合治理的原则。《安全生产法》主要是通过建立社区基层组织和公民对安全生产的举报制度和加强舆论监督来强化社会监督的力度,将安全生产的视角和触角延伸到社会的各个领域、各个方面和各个地方,以协助政府和部门加强监管。

(5)依法从重处罚的原则。《安全生产法》设定了安全生产违法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设定了11种行政处罚,有11条规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还破例地设定了民事责任,其法律责任形式之全、处罚种类之多、处罚之严厉都是前所未有的。

三、适用范围

《安全生产法》是对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普遍适用的基本法律。

l.空间的适用

自2002年11月1日起,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海域和领空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者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2.主体和行为的适用

“生产经营单位”是指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生产经营单元,具体包括各种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公司、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公民个人。

《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它在安全生产领域内具有适用范围的广泛性、法律制度的基本性、法律规范的概括性,主要解决安全生产领域中普遍存在的基本法律问题。

3.排除适用

《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总之,在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安全生产法》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最高的。《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安全生产领域的基本法律。

四、基本规定

1.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

“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方针,是法律形式加以固定和实施的安全生产基本方针,是《安全生产法》的灵魂。预防为主主要体现在安全意识在先、安全投入在先、安全责任在先、建章立制在先、隐患预防在先和监督执法在先的“六先”。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

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该条规定主要是依法确定了以生产经营单位作为主体、以依法生产经营为规范、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者是“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是直接领导、指挥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能够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主要领导责任的决策人。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地位和职责

《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这就把主要负责人置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中心地位上,负有第一位的、主要的安全生产领导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应当负有的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等六项基本职责。

(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如果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构成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根据有责必究、有罪必罚的原

则,将依照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4.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和权利

法律对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基本定位,就是依法组织职工参加管理和监督,履行维权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重视工会的地位和作用,吸收工会参与管理,自觉接受工会的监督,切实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5.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6.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与专项监管部门的职贡分工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7.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规定

安全生产中介服务属于第三产业中的服务业。依法设立的中介

组织受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政府部门的委托,依法有偿从事安全生产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和咨询服务等专门业务的技术服务活动。安全生产中介服务具有独立性、服务性、客观性、有偿性、和专业性等特征。

8.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者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追究行政责任通常以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方式来实施。《安全生产法》规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责任主体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从业人员和中介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推荐第6篇: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于**年*日正式颁布实施。《安全生产法》最重要的特点之一,就是更加明确了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和在生产安全管理工作中要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方针。通过学习《安全生产法》谈一点学习体会。

众所周知,在传统的安全管理工作中,始终贯穿着“三不放过”的原则,经过一段时期的运行之后,体会到追究事故责任者的责任不够明确。因此,现在又将“三不放过”改为了“四不放过”,加大了发生事故后的处理力度。这不失为一种“前事不忘,后事之师”的好做法,有新意。但生产安全事故一旦发生,将会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和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即使再加多几个“不放过”也为时晚矣。新出台的《安全生产法》则体现了在安全生产管理上要强化“超前意识”、“预防为主”的理念,进一步明确了只有有效地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才能使安全管理工作达到最高的境界。

安全对于每个人来说都不会陌生,而对一个化工企业来说,它包含的意义尤为深刻。我们天天都在生产一线,时时处处谈到的都是安全,它带给了我们企业发展的美好前景,同时又凝聚了太多人的牵挂和责任,每一个化工企业的建设者都能感受到这份责任的重大。我小时候生活在矿区,安全给我的第一课,便是孩提时天天见到母亲伫立街头焦急地等待不能按时下班归来父亲的情景,父亲的每一次平安归来都包含了全家人的深深牵挂,而母亲那翘首以盼的身影成了记忆中永远抹不掉的回忆。

安全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不仅是企业生产的薄弱环节,同时也直接影响着家庭的安危。2004年来到神木化工这个新建的企业,作为班长,我更加感到安全生产,责任重大,因为我所带领的是一批刚刚毕业的学生。看着他们一张张年轻的面孔,让我想起刚参加工作时发生在我自己身上的一起电弧短路事故,虽然没有给我的脸上留下痕迹(但却是当头棒喝,将我从安全意识淡薄的悬崖边上打了回来。我给他们讲发生在我身边一例例血的教训,因为公文写作一时的疏忽和麻痹而付出的代价往往是惨痛的,而那些侥幸者,他们虽在抢救之下活了下来,可他们的身体和心灵却留下了难以弥补的创伤和痛苦。痛定思痛,从一幕幕血的教训中我们应该树立一个正确的、坚强的安全意识。

曾给他们讲看过的一篇文章,至今还记忆犹新,某火电公司在一化工工厂施工时,一位日本专家曾这样说施工人员:“你们中国人的确有不怕死的可贵精神,在施工现场有不戴安全帽的现象。在日本,厂长,经理开会时安全帽都系得紧紧的。”这是对违章现象的莫大讽刺。它一针见血地言明了一些人安全意识的淡薄与无知,对自己的轻视就是对家庭和社会的犯罪。安全的警钟要常鸣,奉劝可叹的“勇士们”,收起你的蛮干和无知吧!有人说:安全生产的难点在我们自己,在我们自身的安全意识。仔细想想不无道理今天。“安全生产月”活动的展开,《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实施,“两票三制”的严格执行„„,这不都是为了搞好安全生产,领导和职工们用血的教训组成的努力与决心。安全的隐患像一只狡猾的狐狸,隐藏着、等待着、观望着我们的违章行为,伺机侵吞我们健康的生命。“在岗一分钟,安全六十秒”,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做到这一点。在工作岗位上的每一分钟,我们不仅要做到保证自己的人身安全、同时要保证自己所辖的电气设备和电网的安全。

谁都清楚,灿烂的青春之花,会在安全的沃土上开的绚丽多姿,也会因事故的肆虐变得淡然无光。展望未来,我们每个人该走的路还很长,肩负的责任也很重。在新形势、新目标下,我们的一举一动应当更稳健更成熟。当我们看见红艳艳的骄阳拔地而起,金色的沙漠上管道纵横„„,每一个静止的、运动的生命体都被渲染的蓬勃、美丽。我们一定会情不自禁地感叹:生命竟是如此美丽而精彩!然而,有两个字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如果没有这两个字的相拌相依,我们将无法感受和拥有这美好的一切,这就是安全!

首先、着眼人的安全心理进行安全教育

安全心理是人在生产劳动这一特定环境中的心理活动的反映,是劳动过程中伴随着生产工具、机械设备、工作环境、人际关系而产生的安全需要与安全意识。主要包括:劳动生产中的安全心理、职业安全心理、安全管理过程中的安全群体心理、安全组织心理等。通过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心理现象的总结,可以提高安全教育的质量,产生安全教育的心理效应,达到抓住人心、震撼人心、深入人心的效果。因此,安全教育应抓住以下三个重点:一是利用安全心理的优先效应,抓好对新员工进厂后的安全教育,以先入为主的第一印象给新员工打下安全生产烙印。二是利用安全心理的近因效应,以本单位的典型安全案例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用活生生的事实影响员工、激励员工。三是利用安全心理的暗示效应,运用含蓄的、间接的办法,对员工的心理和行为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进行常规教育。不管采用哪种教育方法,只要密切联系实际,坚持从人的安全心理出发,牢牢抓住人的安全心理倾向,抓住不同时期人的安全心理状态,抓住不同类型人的安全心理活动,进行因时而异、因人而异的安全教育,就会使教育和心理形成共鸣,强化人的自我安全保护意识,使员工产生“我要安全”的强烈倾向。

其次、把握人的安全行为贯彻安全制度

安全行为是人们在劳动生产过程中保护自身和保护设备、机器等物质的一切动作。在我们电力建设行业逐步实现科学化管理、自动化操作、现代化生产的条件下,安全行为不仅是个体自我保护行为,而且是生产要素相互关联、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总体行为。要建立起总体的安全防范系统,离不开个人的自我安全保护,这就需要有一套能够把个人安全与总体安全密切联系起来的制度规范人的安全行为。这套制度要站在安全行为者的角度来编制和操作,由安全行为者从内因产生“我要安全”的行为。就我们公司整体来说,因为企业生产性质不同,存在着多工种联合、多工序交叉、多环节衔接作业的特点,所以就应该从各自的实际出发,紧紧把握员工生产过程中的安全行为,建立和健全个人自我安全保护制度。主要是:员工有权对违章的生产指挥不执行;有权对违章的生产工序不交接;有权对违章的生产设备不操作;有权不在违章的生产环境中作业。这就从行政法规上确立了员工劳动过程中的主观能动性,使之自觉地遵守安全规章制度,自觉地进行安全保护。员工们说得好,事故不难防,重在守规章;最大祸根是失职,最大隐患是违章。只要我们真正把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当成生命之友,安全之伞,就能够站在安全生产的主题地位上,实现安全生产。

第三、针对人的事项障碍展开安全活动

安全生产活动中的思想障碍是影响员工“要我安全”的重要问题,是各种不安全因素中的主要因素。在抓安全生产的过程中发现,一般情况下,员工都会为满足自己的安全需要而采取自我保护措施,遵守安全生产规程,但有的时候,有些人则可能因为存在某些思想障碍,不仅忘记了“我要安全”,而且做不到“要我安全”。这类思想障碍归纳起来,大体上有以下几种:对安全生产规程并没有真正理解,看不到违章操作的严重危害性;对安全生产规程感到麻烦,图省事、求简便而不去遵守;因抢时间、赶进度,而忽视、忘记安全生产规程;对自己的熟练技术过分自信,心存侥幸,麻痹大意;逞强好胜,表现为胆大妄为的冲动,明知故犯;因为身体疲倦,精神松懈,注意力分散而顾不上安全生产规程等。近几年来,某些单位主管生产的领导和个别员工明知是违章作业,但他们为了赶生产进度而在不安全环境下操

作,违反操作规程,结果发生了严重的事故,给个人或家庭带来极大痛苦,也给企业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在生产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从消除员工思想障碍入手,对症下药、有的放矢地开展安全活动。例如:开展安全规章制度教育,让员工明确遵章的必要性、违章的危害性;开展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技术素质;推行标准化作业和安全责任制,强化员工的安全保护;积极搞好均衡生产,使员工保持旺盛的精力、体力,控制和减少不安全行为等等。通过这些方法,使员工逐步消除抵触、违反、消极、侥幸、松懈、逞能等思想障碍,增强“我要安全”的自觉性。

总之、从“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的转变,需要安全生产行为的主体——广大员工从思想认识到心理、行为都来一个大的转变,实现这两个转变,离不开大量的宣传、教育、检查、督促、奖惩等工作。依靠“要我安全”的外因动力,促进“我要安全”的内在变化,使安全生产成为广大员工的自觉行动,这样,我们的安全生产就一定会达到一个新水平。

安全生产心得体会

安全,我不知道大家是怎样理解这个词的涵义的,但我知道安全对于一个电力工作者来说是多么地重要。电力安全涉及到各行各业千家万户,安全工作千万不要掉以轻心,它不仅关系到我们个人的安全,也关系到他人的安全。电力职工队伍是一支能吃苦、讲奉献的队伍,这是我从事电力工作以来最大的感受。为了确保用电安全,为了规范电力市场,我们电力职工付出的多,得到的少,如果再不注意安全,不把安全时时刻刻记在心头,那么我们职工的生命就会受到威胁,因为大家都知道“水火无情”,但如果对安全麻痹大意,电就象一个杀手。我更想说的是,工作在生产一线的工人责任重大,我们每一个人都关系着一个家庭的幸福,我们的安全,牵系着母亲的心,牵系着儿女的心,更是维系着幸福家庭的纽带!我真心期望,每一位电力工人,在工作的时候,千万要当心,为了自己,为了家庭,为了孩子,保护好自己,杜绝一切悲剧发生,工作前一定要进行“三措一点”分析,千万不要违章作业,真正的做到:“高高兴兴上班去,安安全全回家来”,因为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 六月,是全国的安全生产活动月,可见安全的重要性,安全生产工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内在要求。大力倡导安全文化,提高全员安全防范意识,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氛围。从树立“以人为本”的安全理念出发,利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电力知识,达到启发人、教育人、提高人、约束人和激励人的目的,进而提高全员安全生产防范意识。“人人事事保安全”即要求全体员工在生活、学习、工作中重视安全,做到 “不伤害他人,不伤害自己,不被别人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伤害”,也特别要求每一个电力员工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确保电力设备和电力职工的安全,还要准确地把握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的轻重缓急。安全生产管理者也应把“安全重于泰山”时时刻刻放在心上,树立“居安思危”的忧患意识,把安全提到讲政治的高度来认识。“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跃”。近年来,电力安全生产虽然慢慢步入良性循环轨道。但安全生产的现实提醒我们,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还有许多的不足和漏洞,我们每一个电力职工都不能高枕无忧,一定要不断地加以改进。电力事业是充满朝阳的事业,电力企业是不畏艰苦、团结协作、无私……

安全是什么?我认为安全就是一种责任,安全就是一切!也许有的人会认为这话说得太离谱了,安全怎么可以就是一切呢?大家都可以试想一下,如果没有安全,我们的生命能够有保障吗?我们的企业效益能够有保障吗?我们的队伍能够稳定有保障吗?我们的交通事业能够有保障吗?说得实在一点,保证不了安全,

我们也谈不上什么家庭幸福、个人理想了。

收费站的安全可以说主要包括人、财、物三方面的安全。

人即人身安全,做为收费站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做好自己防护工作,在横穿收费广场时,我们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外出作业时身着反光背心,防止意外的发生,这是对工

作的负责表现,也是对自己、对家庭负责的表现。

财即是钱,票据安全,我们应当切合实际,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票据,通行费收入“二专”“七防”,即专人、专柜、防火、防盗、防抢、防雷、防丢失、防自然灾害、防人为破坏。上岗期间更应做好防抢等安全措施,例如经常检查消防器材、安防器材是否能正常使用,做好突发事件预案,应急演习,时刻紧绷安全

弦,这样才能做到遇事不慌,妥善处理。

物即是物品的安全,主要表现在物品的防火、防盗、食用品的卫生上,夏天由于天气较炎热,容易发生,这就特别要求我们用心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检查工作,防患于未然,同夏天也是疾病较多的季节,俗话说病从口入,关注食品卫生、做好食品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清除卫生死角,防止食物中毒现象的发生,

因为一旦发生食物中毒,不但要影响到我们自己的身体,更重要的是严重影响到我们的正常工作。做为一个收费站工作人员,我对安全有着深刻的理解,安全以人为本,就是爱护和保护人的生命财产,把人看作世间最宝贵的,严是爱,松是害,防止事故出现,作为公司的员工一定要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立足岗位,爱岗敬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切实际做到“严、细、实”,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就如龙湾收费站就发生一件令我们学习和借鉴的事件,2007年4月11日江门市刑警支队的警察在广场路也设卡查车,凌晨3时许,一辆车牌为粤JM3962轿车略显慌张地驶入收费站2号收费亭,领卡欲上高速,这时警察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此刻,轿车司机见前有拦截后有车辆挡住退路,顿时狗急跳墙,竟加大油门强行冲关,警察截住轿车,司机发疯的加强开去撞警察,情况十分危急,在喊话劝阻和鸣枪警告均无效情况,警察果断开枪击毙了歹徒,面对几分钟内发生的突如其来的险情,龙湾收费站当班的员工沉着冷静、坚守岗位、临危不乱,采取了有效的自保防范和配合措施:不出亭、不围观、反锁亭内、不惊慌、不忙乱、正常收费、秩序井然。以上这件事深刻体会到当发生安全问题,一定要沉着冷静,不能惊慌、失措,万一意识松懈一点,所发生的什么事就很难想象,人的生命是很脆弱的,也是很宝贵的,一定要好好珍惜,正如在番禺的一个收费站就发生一件安全非常恶劣的事件,当时有台轿车通过收费站停下在窗前准备交费时,这时车上有个人在反抗,坐在旁边的一个男人大惊就一枪将反抗的那个人打死,面对几分钟所发生的事,亭内的收费员顿时大惊失色,大声叫着,还踩了报警器,本来够凶恶的歹徒听见收费员尖叫声和报警器的声音就更加凶猛了,结果一枪向这个收费员一枪打过去。遇到突发事件沉着、冷静是多么的重要,就在那短短几分

钟人的生命就是那么脆弱的,沉着冷静和惊慌失措所带来两种不同的结果。

所以我们要时时讲安全,日日讲安全,安全以人为本,一点小小病痛或许会对我们健康带来致命的危害,不要等事情发生了才去补救。同样一点小小的故障或许会对我们的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推广管理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确保自己管辖范围内安全,不能抱有侥幸心理。就这一次,不会出事的,然而其结果是惨痛的,生命不同儿戏,凡事都有万一,安全重要性在于它的不同忽视性。不少事故的发生,究竟原因就是安全意识浅薄,没有把安全做到“密”要是某一个环节严格一些,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一场灾难是可以避免的。中国有句俗话叫“事的密成,语的

泄的”,这里所说“密”,我认为就是小心、周全、细致的意思,无论生活中还是工作任何一个环节都不能粗

枝大叶、顾此失彼,就安全工作中是,要将责任落实到细节之处。

随意乱穿车道,有些车辆或是因为没有注意车道有人或是因为刹车失灵,进入车道并不会减速,令人猝不及防,甚至造成不堪设想的后果,同时,在处理非正常的过程中,也不要站在车道当中,司机也不会料见你不躲,就在这没料到当中,就会真的出事了,所以我们更应该谨慎,关注安全,珍惜生命,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人伤害”,讲安全、学安全,难在我们怎样才能真正做到把安全防患于未然。“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我们要从身边的小事做起,从点滴做起,再小的细节不能放过,因为忽视细节就

有了泰埋尼克号的沉没。

现在全国上下都在看一本书——《态度决定一切》,我想我们的安全管理也是一样的,必须做到用认真的态度对待安全问题,抓好了安全意识这个源头,安全事故就会少发生或不发生,如何在思想上引起足

够的重视,在行动上注意安全呢?我觉得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通过思想政治工作,提高职工的思想觉悟,增强职工安全生产意识。

安全是常抓不懈的主题,个别人总是认为这是老生常谈,总是安全,耳朵都磨出茧子,我知道该怎么去做!说这句话的人往往思想上没有对安全引起足够重视,出事的往往也是这些人,等到真出了安全事故,悔之晚矣!安全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也不是一个人两个人的事,它需要我们全员参与认真对待,所说安

全必须是常抓不懈的,安全思想政治工作也必须是常抓不懈的。

二、提高自身的业务技能,杜绝安全事故出现。

干一行、爱一行、钻一行,我认为这不仅仅是一个爱岗敬业的问题,它更象是一个安全问题。例如由于长时间的封道造成收费广场大量车辆滞留,这时你要有礼貌同司机解释,开道时司机往往比较急,这样的结果必然造成收费站秩序混乱,形成车辆阻塞车道,谁也上不去的局面,如果你做不出正确疏导手势,就会有事发生,假如你思想上安全不重视,自身业务技能差,收费广场秩序就会大乱,交通事故就会频发,

所以我认为提高自身的业务技能才能够有效地杜绝安全事故的出现。

三、加大安全管理力度与安全管理创新。

加大安全管理力度就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规章制度,明确分工,做到工作安全有章可询,责任到人,杜绝违章操作,谁出了安全问题就由谁负责,并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排除,防止更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对于一些不符合安全规定的条款及时修改,真正做到安全

管理创新,以此增加工作人员的责任心与危机感。

四、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知识学习与培训。

除了日常的管理和考核严格要求外,还要有针对性地结合业务知识进行“安规”培训、考试,安全知识的学习能够有效地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通过学习,互相交流可以取长补短,吸取别人的教训,遵章守纪,严格把关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学习后要组织安全知识考试,不要走形式,走过场,真正做到安全心中记,

真正树立“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思想。

五、加强收费站安全管理。

严格落实上下岗,交接款措施,明确人员落实责任,严格执行落实收费亭上岗锁门制度,消防安全原则,下一级的工作要对上一级负责,做到层层落实,从重视防患于未然,每季度组织至少一次观看安全教育系列片,强化安全防范意识,班组安全教育工作雷打不动, “宁停一分,不抢一秒”,不与车辆争先,警

钟长鸣。

监于对生命的认真思考,我常对自己说:“生命易逝,生命是金。”那么维护我们一生中最重要的财富——生命的唯一途径就是关注细节,保障安全,如果不注意细节,也许小的失误,我们美好的生活将会蒙上阴影。据统计,每天有14万人离开这个世界,而这些人中除了一部分生老病死之外,有一大部分人员死于安全事故,难怪人们都在呼吁“关注生命,关爱生命。”而我们能够呼吸着已是一种幸运和幸福,哪一个人不愿笑语常在?哪一个家庭不愿意美满?安全就是我们这些美好愿意基石,有了安全,才会构建一个

稳定祥和、快乐的社会。

我认为安全问题不能只停留在口头上,最重要的是落实到行动中,安全工作是非常重要的,所以为了我们交通事业,为了我们的家庭,为了我们自己,请把安全思想常常树立,安全规章制度,不是捆我们的绳索,这也正如风筝和线的故事,没有了线的来缚,风筝不会飞的更高,只会一头栽下。安全是鞭策我们正确行进的鞭子,只有时刻牢记安全,我们才能做出更好的成绩,强化我站安全服务意识,提高自身上下

功夫,防止一切事故发生。

推荐第7篇: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

一、《安全生产法》这一政策出台的背景

(一)安全生产法的立法背景

法律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决定了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安全生产法》的制定,是由我国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安全生产水平决定的。

改革开放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地方党委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我国的安全生产状况逐步好转。但近一个时期以来,安全生产形势严峻,重大、特大事故连续发生。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遏制事故,减少人民生命安全和财产损失,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党中央、国务院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采取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特别是加强法制等重大举措,为实现安全生产的稳定好转出创造了更好的法制环境。《安全生产法》正是在这种条件下制定出台的。

1、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方针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是党和国家的社会主义本质的集中体现。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党中央、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历来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江总书记也明确指出: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把安全生产摆到重要的日程上,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预防和遏制重大、特大事故,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财产损失,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2、安全生产形势仍然严峻

经过安全专项整治,虽然安全生产状况有所好转但很不稳定,重大、特大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一是伤亡事故和死亡人数居高不下,一些行业呈上升趋势。二是一次死亡30 人以上的特大恶性事故仍时有发生。例如:

1、公路交通事故最为严重。

2、煤矿和矿山安全事故仍然居高不下,死伤众多。

3、烟花爆竹及易燃易爆物品事故时有发生。

4、水上交通事故突出。

5、公共聚集场所事故呈多发态势。

6、民航事故连续发生。

(二)安全生产法立法的必要性

安全生产事故频繁,死伤众多,不仅影响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而且损害了党、政府和我国改革开放的形象。我国安全生产状况与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密切相关。导致我国安全生产水平较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安全生产法制不健全是主要原因之一。具体表现在:

1、安全生产法律意识淡薄。

2、安全生产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亟待依法规范。

3、综合性的安全生产立法滞后。

4、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后,没有依法确立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相结合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

5、缺乏强有力的安全生产执法手段。

《安全生产法》出台之所以必要和急需,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1、制定《安全生产法》,依法加强监督管理,是各级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行政的需要为了适应安全生产形势和管理的需要,

2、制定《安全生产法》,是预防和减少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需要。

3、制定《安全生产法》,是依法制裁安全生产违法犯罪的需要社会主义法律的功能之一,是通过制裁违法犯罪来保护人民的根本利益。

4、制定《安全生产法》,是建立和完善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需要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十分重视安全生产立法工作。国家制定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将近30 部(如矿山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煤炭法、铁路法、公路法、民航法、建筑法

和消防法等),这些现行的法律、法规虽然对安全生产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

1)、大部分制定于

八、九十年代,不可避免地带有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很难适应安全生产的新形势、新情况、新体制和加强管理的需要,解决不了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

2)、绝大多数现行有关法律不是专门的安全生产法律。

3)、现行有关法律、法规都是单行立法,只能解决某个行业和某些方面的特殊安全生产问题。

4)、如果修订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其工作量大、情况复杂。

二、政策过程

(一)政策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规定了5个方面的问题:

(1)《安全生产法》立法的目的;

(2)《安全生产法》的调整范围;

(3)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

(4)按照“三方原则”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及工会组织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并确立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5)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原则:鼓励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通过中介机构提供技术服务9第12条,加大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科技含量;加强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力度;奖励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规定7个方面的问题:

(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否则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

(3)在生产经营单位内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职责的规定;

(4)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内有关人员的资质、教育、培训、考核的规定;

(5)对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中安全生产问题的规定;

(6)对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和生产工艺、设备管理的规定;

(7)对危险设备(设施)、危险物品、危险作业及重大危险源加强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规定3个方面的问题:

(1)生产经营单位中从业人员的权利;

(2)生产经营单位中从业人员的义务;

(3)工会组织的权利。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规定6个方面的问题:

(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的责任;

(2)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有关职责和行为的规定;

(3)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4)行政监察机关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

(5)关于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中介机构的条件和责任的规定;

(6)对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其他方面的监督。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规定3个方面的问题:

(1)关于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规定;

(2)关于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3)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和定期分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规定5个方面的问题:

(1)地方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2)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

(3)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个人经营的投资人的法律责任;

(4)生产经营单位中从业人员的责任;

(5)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责任的执行。

第七章 附则。

规定2个方面的问题:

(1)《安全生产法》中关于“危险物品”和“重大危险源”二个用语的含义;

(2)《安全生产法》的施行日期

(二)政策制定的过程

《安全生产法》从提出立法建议到出台,经历了二十一年的漫长历程。早在1981 年,原国家劳动总局就提出制定《劳动保护法》。此后,原劳动部又将法名改为《职业安全卫生法》,继续组织起草工作。1998 年,国家将原劳动部负责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能划归国家经贸委。国家经贸委经过调研论证,又将法名改为《职业安全法》,并于1999 年将该法草案正式报国务院审议。2001 年初国务院对国家安全生产管理体制进行重大改革,决定设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建伊始,局党组就把尽快制定《安全生产法》作为重点工作。根据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的要求,国家局成立了起草领导小组和起草工作小组,集中力量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法》,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调研、论证、起草和修改工作。2001 年11 月21 日,国务院第48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安全生产法(草案)》,朱镕基总理签署议案,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01 年11 月29 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5 次会议对《安全生产法(草案)》进行了初审。2002 年4 月24 日和6 月25 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 次、28次会议又分别对《安全生产法(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和第三次审议。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以及各地、各有关部门及专家的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该法草案的若干等重大问题进行了反复研究论证和认真修改。在6 月29 日下午举行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的全体会议上,出席会议的121 位常委会组织人员,以118 票赞成、1 票弃权、2 票反对的表决结果,通过了这部法。江泽民主席当日签发第70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予以公布。《安全生产法》于2002 年11 月1 日施行。

(三)政策的执行

一是用“安全发展”的理念引领安全生产工作,将其纳入总体战略,落实到“十一五”规划中。

安全发展体现了党的“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反映了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本质特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和安全发展共同构成可持续发展的深刻内涵。要在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同时,努力建设安全保障型社会。我们必须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政治和大局高度,从与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一致的高度,充分认识安

全生产的极端重要性,增强践行“安全发展”科学理念的自觉性。

构成“安全发展”的主要内涵:一是“以人为本”必须尊重人的生命价值,以人的生命为本。生命至高无上,安全需求是人的最基本需求,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必须得到保护;二是经济社会发展必须以安全为基础、前提和保障;三是构建和谐社会必须把安全生产作为重要的着力点和切入点。只有从根本上改善安全状况,大幅度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对社会造成的创伤和振荡,国家才能富强安宁,百姓才能平安幸福,社会才能和谐安定。

二是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把工作重心转移到治理隐患、防范事故上来。

“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的确立,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逐步完善的过程,反映了随着安全生产活动的深入,我们对安全生产规律特点在认识上的不断深化。坚持安全第一,必须以预防为主,实施综合治理;只有认真治理隐患,有效防范事故,才能把“安全第一”落到实处。因此,综合治理是安全生产方针的基石,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心所在。要贯彻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必须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点放在综合治理上,关口前移,重心下移,认真治理隐患、防范事故。

三是强化两个主体,落实两个责任制,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把安全生产纳入政绩业绩考核。

政府行政首长和企业法定代表人两个负责制,是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责任制度。要大力倡导和树立安全生产政绩观。发展经济、提高效益是政绩业绩;搞好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也是政绩业绩,而且是更难得的政绩业绩。

安全生产工作要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主要体现在大政方针、法制建设、工作格局、运行机制、舆论导向、政治保证等方面。很重要的一条,就是支持两个责任制,监督保证两个主体到位。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绩效纳入政府政绩、企业业绩,作为评价工作、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建立激励约束机制。中组部最近下发的《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已经把安全生产列为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将有力促进两个负责制的落实。

四是坚持依法治安、重典治乱,建立规范完善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

经过持续不懈的努力,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安全生产法》为基本法,由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行业标准规程、地方性法规等所组成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行业和企业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是安全法制的延伸,也日趋健全。目前,安全生产法治领域还存在不少问题。表现在,部分社会成员的安全法治意识还比较淡薄;非法违法现象仍然普遍存在,有的甚至十分猖獗;安全执法方面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问题还没有真正解决。为此,我们一是要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惩处违规违法,打击犯罪行为。二是要继续加快立法、严密罗织安全生产法网。三是要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四是要严惩事故背后的腐败和违法违纪行为。

五是依靠人民群众,建立广泛的参与和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

安全生产工作是党的事业、人民群众的事业。我们必须自觉遵循党的群众路线,调动全党、全社会的积极性,形成广泛的参与和监督机制。各级领导干部尤其是安全监管监察系统的同志,必须端正思想态度,要认真接受党的监督、人大和政协的监督,热情欢迎、真诚对待人民群众和其它各方面的监督。一是群众监督。安全生产工作要坚持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发挥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作用,动员组织职工群众参与和监督企业安全生产。二是舆论监督。要继续鼓励媒体揭露安全领域的矛盾问题,继续与主流媒体机构保持密切联系,保持媒体反映问题渠道的畅通。三是社会监督。安全生产工作进展情况、典型重特大事故查处结果、关闭取缔企业名单等,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要动员全社会所有基层组织和全体成员,共同关心、参与和监督安全生产工作。

(四)政策修正

2005年底,国务院第116次常务会议决定在采取断然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加快治标的同时,针对影响制约我国安全生产的诸多深层次、历史性问题,从安全规划、行业管理、安全投入、科技进步、经济政策、教育培训、安全立法、激励约束考核、企业主体责任、事故责任追究、社会监督参与、安全监管及应急体制等12个方面,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就经济政策而言,如国务院办公厅下发转发,以及相关部门联合制定下发了40多个政策性和规范性文件,就调整加强煤炭行业管理、煤炭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国债资金扶持国有重点煤矿安全治理隐患、高危行业安全费用提取、安全风险抵押、煤层气开发利用、工伤责任保险、农民工技能培训、煤炭专业人才培养、中央企业安全业绩考核等作出明确规定。同时,中组部把安全生产列为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内容之一,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把安全生产纳入“平安创建”活动。各地、各单位也都结合实际,采取了一些地方性和企业内部政策措施。

12项政策措施涵盖了安全生产的各种要素,包含着安全生产工作的各种方法手段和途径,是党的安全生产方针的具体化。这些政策措施符合国情、切合实际,治之有力、行之有效。既是长效机制,持之以恒地抓下去,一定可以实现安全生产的长治久安;也是速效机制,只要认真贯彻、落到实处,就能较快见到成效

三、政策分析

《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实施为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和保护职工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同时,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安全生产法》在执行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其主要问题:

1.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不下去,严不起来”的问题依然严重存在

《安全生产法》从法律角度为安全生产提供了法律保障,如果认真执行,无疑会推动和促进安全生产的进一步稳定和好转。从颁布实施《安全生产法》的这几年来看,伤亡事故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有些地方不降反增,安全生产工作得不到重视的现象在一些地方仍然严重存在,问题仍然是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不下去,严不起来”。

2.安全投入制度的法制强制力不强

目前安全生产普遍存在的问题是安全投入严重不足,但如何建立安全投入保障机制的问题,《安全生产法》只是原则性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要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虽然规定任何单位因生产条件不合格而导致的事故,均不得以缺少资金为借口,逃脱法律的责任,必须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但这仅仅是事故发生后的一种说法,对于事前预防则操作性不强。

3.职业安全卫生行政问题

我国1998年机构改革后,由原来劳动部门管理的劳动保护分解成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劳动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部门5个部门分管,在实践中仍然存在政令不通、政出多门、政策打架、相互推诿的问题。

一是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和管理工作多头行政仍很突出。如进城务工的劳务人员,劳动保障部门的“务工证件”发证、建设部门的“上岗证件”发证、安监部门的“安全证件”发证都强调安全培训;加油站的作业人员,公安部门、安监部门都分别培训发证。特种作业人员里面,电工有电力部门、安监部门分别发证,爆破作业有公安部门、安监部门分别发证,建筑登高作业有建设部门、安监部门分别发证的情况。而压力容器、起重机械、锅炉司炉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也曾经存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安监部门分别发证的情况。最近,在《国家安监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中》明确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由一个行政部门监管,受到企业的欢迎和拥护。

二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劳动部门之间的关系问题。一方面《劳动法》中有职业

安全卫生专章的规定,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行政签订的《企业集体合同》中,职业安全卫生也是一项重要的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而包括职业安全卫生内容在内的协调劳动关系的内容是否合法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劳动法》规定),但管理职业安全卫生的行政单位分别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承担,如何处理行政高效、行政不越位、提高政府执政能力是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另一方面,是工伤保险的预防功能如何体现的问题,《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均规定了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单位)要为劳动者(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然而,工伤保险三大功能之一的预防功能没有很好地体现和实施。

三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的关系问题。目前我国将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进行分别立法。按《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卫生这一大块工作由过去的卫生行政部门承担,2003年中央编办法[2003]15号文件将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能进行重新分工。2005年,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文,就卫生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在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方面的职责进行分工。说明了法律制定后,行政部门之间的分工还存在进一步协调的问题。由于分属于不同的管理部门,存在相互推诿的问题。严格地说,企业的职业卫生监管工作还存在较大的空白区,职业危害、职业病发病的实际情况远比统计数据大得多。

四、政策建议

1、要强化政策观念。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各级领导对国家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要清楚明白,对亟待研究解决的重要政策问题应当胸中有数,通过认真执行政策、积极研究制定政策,来解决那些带有普遍性、倾向性和规律性问题。

2、主要领导要亲自动手。各级班子的主要负责同志要针对本地区、本单位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搞好调查研究,探寻治本之策。今后每个年度,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和各省级安全监管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都应当结合职责分工,就相关的重点、难点问题,写出一篇有现状、有分析、有政策措施建议的调研文章。好的调研文章将在安全监管总局《调查研究》以及有关报刊上刊登。

3、加强对政策研究工作的组织领导。机关各司局和各省级安全监管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都要结合工作实际,提出本单位一个阶段内需要重点研究的问题。

4、加强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宣传,加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要靠执法,也要靠宣传。最好能做到安全生产工作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以此达到全民自觉参与安全生产的大格局。

5、完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强化执法职能。《安全生产法》颂布实施后,有关部门相继颂发了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我国已经形成以《安全生产法》为核心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安全生产领域基本上已经实现了有法可依。责权统一是提高行政效率的一个基本规则,加强安全生产领域依法行政工作,做到“依法治安”,要求乡镇政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提高安全生产监管的运作效能,必须赋予其一定的行政处罚权,使一线安监机构责与权相对称。

6、加强安全培训,夯实安全基础。培训工作包括对乡镇安监人员、企业安全员和员工的培训。培养一支坚强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上级安监部门要加强对乡镇安监人员培训工作,加强安全生产业务指导,督促乡镇安监人员尤其是新进人员积极参加各类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确保乡镇安监人员持证上岗;加大对乡镇安全监管工作的帮助,解决乡镇安监工作存在的困难,建立整套安全监管工作制度、规范和程序,提高乡镇安全监管队伍的整体素质,不断提高乡镇安全监管的工作水平,使乡镇安监人员一要懂、二要会管。要想从根本上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让职工真正掌握岗位安全规章制度,只有脚踏实地对管理人员和一线职工做好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私营企业是很难自觉做好安全培训的,因此政府主管部门在这方面就要有所作为。

推荐第8篇: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中规定了从业人员的三项义务:

(1)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发现不安全因素立即报告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应负的职责:《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依照《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是:即法律的效力范围,包括法律的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安全生产法》的时间效力是:“本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公众聚集场所及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公众聚集场所及消防安全生产法律所涉及的范围主要是公众聚集场所、娱乐场所、公共建筑设施、旅游设施、机关团体及其他场所的安全及消防工作。目前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主要有《消防法》及与之相配套的《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规定》、《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等,这方面还需要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交通运输安全法律法规:交通运输安全法律法规包括铁路、道路、水路、民用航空运输行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安全生产法》原则上也适用于这些行业。目前,这些行业都有自己专门的法律法规,如铁路运输业有《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等;民航运输业有《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器适航条例》、《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此外,民用航空运输安全还执行国际公约和相关的规则;道路交通管理方面有《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海上交通运输业有《海上交通安全法》及《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和《渔港水域交通安全条例》;内河交通运输业有《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另外各交通运输业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还制定了不少交通运输安全方面的规章、标准等。

危险物品类安全法律法规:在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方面已经颁布实施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核材料管制条例》、《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等法规。

矿山类安全法律法规:矿山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的行业和部门主要包括: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石油天然气开采业。我国的矿山安全立法工作己取得了很大成绩,先后颁布实施了《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相关部门先后颁布了一批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规章;有。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制定了《矿山安全法》实施办法,初步形成了矿山安全法律子体系。

综合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综合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是指同时适用于矿山、危险物品、建筑业和其他方面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它对各行各业的安全生产行为都具有指导和规范作用,主导性的法律是《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类和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类通用安全生产法规和规章组成。 安全生产执法的基本原则:

1.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行政机关作为执行法律的机关,其权力来源全心全意做好本职工作,体现广大人民的根本意志。

2.合法、公正、公开原则合法是指执法主体的设立和执法活动不仅要有法可依,行使行政职能必须由法律授权并依据法律规定,执法主体、内容、程序都必须合法。公正是指执法主体在执法活动中,特别是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行政管理时,必须做到适当、合理、公正,即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和目的,具有客观、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与社会生活常理相一致。公开是指行政行为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包括:执法行为的标准、条件公开;执法行为的程序、手续公开;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重大权益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当公开。

3.惩戒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安全违法行为人的处罚,要坚持惩戒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处罚仅仅是一种管理手段,其最终目的是使当事人认识其违法行为,通过惩戒达到教育的目的,使其知法、懂法、守法,从而保护自身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4.联合执法的原则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既是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的重要责任,又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任务,在安全执法过程中,必须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联合起来,形成合力,更加有效地做好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在重大问题上,要及时与当地政府进行协调,避免发生不必要的冲突,为更好地促进当地的经济发展,维护当地政府的声誉,尽到应有的责任。

5.依据事实、尊重科学原则在安全生产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要以事实为依据,尊重科学,处罚要准确、合理,并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给出正确的整改意见,协助企业做好整改工作。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类、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类、重大危险源监管类、安全中介管理类、安全检测检验类、安全培训考核类、于人民,所以在安全生产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办事,不徇私情,不为利益所动摇,安全生产立法的意义

(一)是在安全生产领域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我国已经明确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将依法治国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促使我国的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建立安全生产工作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是在安全生产领域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基础工作。

(二)是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需要为了适应安全生产形势和管理的需要,国务院决定设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相继建立了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机构,逐步在全国形成了一个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体系。各级政府也都赋予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各行业、各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监管的职能,要履行综合安全监管和执法职能,各级安全以便依法监管。

(三)是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需要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是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我国在最近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以人为本”就是指要从人的特点或实际出发,一切制度安排和政策措施“要体现人性,要考虑人情,要尊重人权,不能超越人的发展阶段,不能忽视人的需要”。安全生产工作的着眼点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制订和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法律,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真正纳入法制轨道,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必须有法可依。因此,要建立健全具有权威性的、高效率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必须制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落脚点,主要是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即依法保护人的生命权,特别是从业人员的人身权利和与人身安全有关的经济权利。

但我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现阶段社会生产力水平和安全生产水平比较低,安全生产法制尚不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保护方面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从业人员人身安全缺乏法律保护会导致从业人员的生产劳动积极性受到挫伤,应有的权利受必须通过相应立法加以确认。

(四)是预防和减少事故的需要生产事故多发,是我国经济发展中的突出问题。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不够明确,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一些地方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松弛等等是重要原因。要解决这些问题,切实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就必须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主要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安全责任、作业现场和安全设备的安全管理、事故防范和应急措施以及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措施等加以规范,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

(五)是制裁安全生产违法犯罪的需要社会主义法律的功能之一,是通过制裁违法犯罪来保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对各类严重的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的纵容和姑息,就是对人民群众的极大犯罪。对各种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和法律责任加以约束,是当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症结所在。所以,必须制定明确、具体、严厉的法律制度,充分运用刑事、行政和民事责任的综合功能,实现文明生产、安全生产。

总之,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保障社会稳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立法工作。 到损害。这与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不相容,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社会主义法制精神不相容。要真正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

推荐第9篇: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宣贯培训备课资料

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将于2014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安法的发布实施,对于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坚持始终把人民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安全理念,建立健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地位、进一步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进一步明确安全监管职责和加强基层执法力量、进一步强化安全责任追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组织新安法的宣贯学习要重点突出“生命安全是不可逾越的红线和安全法律是必须坚守的底线”二条线,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不断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不断发挥“企业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四位一体安全生产工作运行机制作用,深化理解企业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安全培训教育、建设项目“三同时”、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设备设施检维修、重大危险管理、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减少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科技保障、应急措施保障、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监督检查、承包商管理、事故调查处理、安全生产保险等安全生产保障的17个内容,此次《安全生产法》修改重点突出了以下内容:

一、增加、完善了15项法律规定

(一)完善了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新安法第三条完善了安全生产总的指导方针,增加了综合治理,即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这是对长期安全生产实践经验的总结;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途径;完善了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即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了各方安全生产职责。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职工参与是基础,政府监管是关键,行业自律是发展方向,社会监督是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保障。

(二)完善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的设置、配备标准和工作职责

一是明确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设置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的从业人员下限由300人调整为100人。二是规定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管理人员的七项职责,主要包括组织或者参与拟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等。三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上述规定,进一步严格了企业安全管理措施要求,并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人员正确履行职责提供了详细的规范性指引,对切实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 (三)增加了安全生产规划并与城乡规划相衔接的规定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2013年山东青岛“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现场关于“对那些安全风险确实较大的生产设施,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加以规划”的重要指示。山东青岛“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的教训是,安全生产规划与城乡规划不衔接,导致问题突出,留下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新安法第八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同时明确,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目的是通过安全生产规划,明确安全生产长远目标、工作任务、重点工程和保障措施,把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进程,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同步推进,与城乡一体化发展相融合,推动政府和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四)增加了生产经营单位提取使用安全费用的规定

保证安全经费投入,是生产经营活动安全进行,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的重要保障。2005年以来,国家安监总局和财政部先后研究制定下发一系列文件,明确了安全费用提取使用政策措施。新安法将其上升为法律规定。新安法第二十条规定: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制度,是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维护企业、职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举措。

(五)增加了有关部门制定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的规定

新安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制定相关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这一规定对提高事故隐患处理的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具有重要意义。

(六)完善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职责和劳动者权利义务的规定

随着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深化,劳务输出用工发展很快,对缓解生产经营单位用工紧张问题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反映出的安全问题也很突出,需要从法律上进行规范。为此,新安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五十八条作出了规定。一是增加劳务派遣教育培训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二是增加劳务派遣人员的权利义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新安法明确了劳务派遣人员与本单位从业人员具有相同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与《劳动合同法》相衔接。同时,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的责任,双方都有教育培训的责任,各有侧重。 (七)完善了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

安全生产“三同时”对于保障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解决安全条件先天不足的问题具有重要作用。新安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完善了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建设单位对验收结果负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核查。一是加强了对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的监管,保证安全设施的质量;二是按照减少、取消行政审批的要求,取消验收审批环节,强化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八)完善了安全生产工艺设备淘汰目录的规定

新安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与原安法相比,新安法增加了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别确定淘汰目录的规定,增强了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通过制定发布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目录的形式,及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动态管理,有利于提高工艺、设备的安全保障能力,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 (九)完善了对危险物品查封扣押的规定

新安法第六十二条明确了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时可行使的职权,其中包括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权,即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权力。此项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原安法中有关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避免因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处置不当引发事故。 (十)完善了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的规定

深刻吸取2013年中石油大连石化分公司“6·2”火灾爆炸事故教训,加强危险作业管理。新安法第四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这一规定,授权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新情况、新问题确定危险作业的新类型,强化现场管理,落实防范措施。

(十一)完善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租赁规定

由于有些生产经营单位以包代管,以租代管,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问题不负责任,导致事故隐患大量存在,甚至发生安全事故。新安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依照这一规定,安全管理责任仍由发包、出租方承担,进一步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发包、租赁的责任,有利于生产经营单位对建设项目、场所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和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落实。

(十二)完善了矿山井下、海上石油开采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新安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这一规定,把涉及安全生产的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在本法中予以明确,与《特种设备安全法》相衔接。

(十三)完善了事故应急救援规定

应急救援是防范安全事故的最后一道防线,通过事故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新安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将多年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基本保障措施和实践中的有效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 一是明确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新安法第七十六条) 二是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新安法第七十六条) 三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有关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新安法第七十八条) (十四)完善了事故调查处理和事故调查报告公开的规定

“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是在多年事故救援、调查工作实践中总结出来的,符合事故调查的基本规律,多次被写入国务院安委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新安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本条规定从法律上肯定了近年来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取得的经验:一是进一步完善了事故调查应当遵循的原则,由原来的“实事求是、尊重科学”改为“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二是进一步完善了事故调查报告公开制度,只有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报告,才能回应遇难者家属及社会公众的关切,同时真正发挥事故的教育警示作用;三是增加了事故发生单位落实整改措施的义务,强化了事故调查的后续处理工作。

(十五)完善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规定

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实现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为此,新安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作出了严格规定。一是明确规定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二是明确规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和目标;三是明确规定了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从业人员范围,既包括本单位招收的人员,也包括被派遣劳动者,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实习生等;四是明确规定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和培训档案。

二、创新建立了10项法律制度 (一)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新安法把加强事前预防、强化隐患排查治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法律规范。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要求的重要体现,把多年来坚持实行并不断完善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上升为法律规定。新安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二)建立隐患治理督办制度

重大事故隐患危害较大,整改难度也较大。为此,新安法明确了各级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督办责任,对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具有重要意义。新安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三)建立重大事故隐患越级报告制度

在安全管理工作实践中,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向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报告后,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由于各种原因,不予处理或者不及时处理,最终导致事故发生。新安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赋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越级报告的权利,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的职责,有利于及时排除重大隐患,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四)建立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制度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体现了“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是一项长期的、基础性的系统工程,代表了现代管理的发展方向,有利于全面促进企业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2010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企业全面开展安全达标,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2011年,国务院安委会下发了《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多年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持续提高。结合多年来的实践,新安法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五)建立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

为明确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定位,发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作用,提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水平,引导安全管理队伍朝着职业化方向发展,解决中小企业安全生产“无人管、不会管”问题,新安法第二十四条确立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并从三个方面加以推进: 一是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是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是建立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制度,授权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六)建立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风险大,一旦发生事故,往往是厂毁人亡,群死群伤,一些企业无力对伤亡人员进行救治和补偿,往往是企业赚钱、政府买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主要作用是帮助企业解决事故救援和第三者伤害补偿费用问题,以及引入保险企业参与事故风险防控辅助管理。根据2006年以来在湖南省、湖北省、山西省、北京市、重庆市等省(直辖市)进行试点取得的经验,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有利于增加事故应急救援和本单位从业人员以外的第三人的赔偿资金来源,减轻政府负担。新安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通过引入保险机制,发挥保险机构作用,促进安全生产。 (七)建立依法实施停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强制措施制度

近年来,因企业拒不执行有关部门下达的停产停业指令,仍然违法生产,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事故时有发生。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新安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这一规定,对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防范生产事故,保证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八)建立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安全生产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诚信守法是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最低要求。为加强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尤其是针对实践中一些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上市公司“不怕罚款怕曝光”的情况,新安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金融机构。 (九)建立分级分类监管和执法计划制度

改进安全执法方式,提高安全执法效率,严格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及时处理事故隐患,对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新安法将分级分类监管和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作为安全监管部门的法定执法方式。新安法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新安法还规定了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法律责任。

(十)建立高危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任免告知制度

从事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及矿山开采、金属冶炼活动,安全风险较大,极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安全管理技能。为此,新安法明确了高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重要地位,明确监管部门要掌握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以便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新安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三、强化了10项法律规定 (一)强化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始终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李克强总理强调“安全生产是人命关天的大事,是不能踩的‘红线’”。2011年《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明确指出,安全生产工作要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以人为本、安全发展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新安法第三条明确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对于坚守红线意识,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地位,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推动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性好转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二)强化各级政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协调机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涉及方方面面,情况问题复杂。如整顿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抢救组织工作及事故调查处理等问题,仅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自身还难以解决。许多问题都需要由政府出面,统筹协调,依法解决。新安法第八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这一规定明确了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的职责。 (三)强化“三个必须”,明确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

新安法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明确了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新安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四)强化安全监管部门的执法地位

新安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此项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监管部门为安全监管执法的主体。安监部门成立十几年来一直是执法部门,这次在法律上再一次明确,对突出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中的核心地位,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赋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相应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权。 (五)强化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等,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最基层,大量高危企业集中,安全监管任务十分繁重。为深刻吸取江苏昆山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8·2”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教训,针对各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安全监管体制不顺、监管人员配备不足、事故隐患集中、事故多发等突出问题,新安法第八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六)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国发〔2010〕23号文明确要求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新安法将其上升为法律规定,并进一步强化,对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企业安全保障能力、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推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具有重要意义。此次修法在总则第三条中明确规定“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并在其后的章节中对此作出更为详细的规定,凸显出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七)强化安全监管人员的职责

新安法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职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增加了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既有利于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水平,也有利于促进重大事故隐患的及时消除。新安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八)强化应急救援措施的规定 深刻吸取山东青岛“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教训,把警戒、疏散等救援措施纳入法律规定,强化应急救援措施,把事故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新安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参与事故救援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 (九)强化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内因和根本,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最终都要落实到生产经营单位。只有把安全责任真正落实到生产经营单位,才能从根本上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2002年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和震慑力度已经明显不够,新安法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扩大了行政处罚对象的范围,并且维持罚款下限基本不变,将罚款上限提高了2倍至5倍,并且多数罚则不再将限期整改作为前置条件,加大了对非法违法行为的震慑力度,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

1.强化对事故企业的处罚。

新安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发生事故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对发生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安监部门处以二十万元到一千万元的罚款,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2.强化了对拒不执行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指令的处罚。

新安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强化了对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处罚。

新安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强化了对未开展建设项目“三同时”和安全评价的处罚。

新安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开展建设项目“三同时”和安全评价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新《安全生产法》宣传规范用语

1.热烈祝贺新修改《安全生产法》公布实施。

2.认真学习、大力宣传、坚决贯彻新修改《安全生产法》。3.学好用好新修改《安全生产法》。 4.以人为本,安全发展。

5.高举安全发展大旗,为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而奋斗。6.强化红线意识,促进安全发展。 7.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8.关爱生命,关注安全。

9.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依法制定安全生产规划。10.安全生产规划必须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11.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2.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1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14.大力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提高安全生产水平。15.严格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坚决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16.严禁使用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17.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18.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依法履行“七项职责”。

19.强化源头控制,确保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0.严格危险作业现场管理。

21.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22.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23.依法维护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

24.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进行举报。25.实行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加强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 26.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依法落实强制性停产措施。

27.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确保事故应急救援高效开展。

28.事故调查处理必须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29.依法公布事故调查报告,全面落实整改防范措施。

30.严格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实施分类分级监管,建设一支高效、公正、廉洁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队伍。

推荐第10篇:学校安全生产总结

乌市第55小学2012年安全生产

工 作 总 结

2012年以来,我校安全工作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基本要求,落实“两会”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和安全发展的观念。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紧紧围绕创建“构建和谐校园”的目标,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深入开展了道路交通安全、食品卫生安全、学生假期安全、教育教学安全、消防安全等专项整治活动,进一步强化了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拓展了安全知识宣传教育面,建立健全了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为全体师生创设了良好的校园安全环境,努力保障了学校教育事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春季学期开学进行了学校安全大检查;结合公民道德建设月,学习雷锋月,开展全国中小学安全教育周活动,开展了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开展了防火和学生人身安全教育,提高了学生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层层签订安全工作责任状;组织开展“五一”安全大检查;部署第22个治安综合治理宣传月相关工作;半年安全工作总结;开展消防和紧急疏散演练工作检查;食品卫生专项检查;开展了第11个安全生产宣传月相关工作;半年安全工作总结;对师生进行安全和法纪教育;开展防溺水专题教育,采取切实措施,遏制学生溺水事故发生;秋学期开学及迎接国庆63周年安全工作大检查;开展了119消防安全教育和紧急疏散演练工作;以及冬季防火、防毒等方面的专项教育;开展12·4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安排了以“关爱生命,遵纪守法”为主题的专题教育活动。

由于各项工作开展到位,杜绝了重特大伤亡事故,确保了在校学生安全,没有发生震荡社会、破坏教育系统形象的恶性事件。没有发生影响重大的群体事件、重大伤亡事故和师生滋事非法宗教聚集串联活动。 确保了师生员工无重大违纪、违法事件及刑事案件的发生,确保了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声誉的提高。

乌市第55小学 2012-11-15

第11篇:学校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法》宣传周活动总结

学校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法》宣传周活

动总结

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规定,从XX年起,每年12月的第一周(12月1日-7日)作为《安全生产法》宣传周。学校按照上级要求,通过举办宣传教育图片展、向师生发放《安全知识手册》、推行实验室安全准入、进行学院安全访查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一、多途径开展安全法制宣传教育

学校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和工信部要求,制定了《安全生产法》宣传周工作方案,在两校区悬挂横幅、举办宣传教育图片展,并利用多媒体及互联网平台开展安全法制宣传,在校内全面营造安全生产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推进安全工作法治观念深入人心。

2月5日,黄xx副校长在国资处、将军路校区管委会等部门负责人的陪同下,参观了《安全生产法》宣传教育图片展并对宣传工作提出了指导意见。

二、对各院级单位进行安全访查

为宣传国家和上级部门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新规定、新要求,推行一院一表的安全检查规范,就未来学校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与院级单位形成共识,从11月开始,国资处组织开展院级单位安全访查工作。目前,已完成对航空宇航学院、自动化学院、机电学院、材料科学与技术学院、民航学院等五个学院的安全访查。访查过程中,国资处与学院领导重点研讨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的难点,探讨安全风险和安全隐患日常排查的有效途径,切实提升实验室安全防控水平,并对部分实验室进行了现场检查。黄校长指出,确保安全是学院工作的底线,希望学院能够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落实“管业务必须管安全”,构建科学的院级安全责任体系。

三、推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工作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校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通知》(教高厅[XX]2号)要求,我校逐步推进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要求所有学生必须进行安全培训方可进入实验室。计划本周启动全校XX级新生实验室安全准入工作。前期国资处对原有在线考试系统进行了升级,新系统支持校、院、系乃至单个实验室根据自身需求建设专业题库和拟定专用试卷,分层级开展实验室安全知识考试。目前,新系统已面向材料科学与技术学院XX级全体本科和研究生进行了试点。

安全责任重于泰山。XX年即将结束,岁末年终是各项工作最繁忙的阶段,国资处多举措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督促各单位高度重视近期安全生产工作,提醒广大师生在繁忙中绷紧安全的弦,提高安全责任意识,认真履行安全工作职责,为XX年画上圆满的句号。

第12篇:学校开展《安全生产法》宣传周教育活动总结

学校开展《安全生产法》宣传周教育活

动总结

为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法》宣传周的宣传教育活动。近日,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各级各类学校掀起《安全生产法》宣传周教育活动。

活动中,一是各级各类学校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法》专题学习活动,让全体教职工了解新《安全生产法》全文,明确新《安全生产法》核心:一条红线、一个责任体系、三个必须、三个监管,总体把握了新《安全生产法》的一个宗旨、一个方针、十大亮点、十一项基本制度、三十项新规定;二是各级各类学校组织利用主题集会、主题班会、晨会、电子显示屏、专栏、画报等进行宣传教育,分别对全体师生进行了今冬明春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卫生安全、防恐等安全宣传教育,增强全体师生法律意识和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巩固平安校园建设,人人参与行动;三是给家长发放了各项《安全告家长书》,请家长和学校一起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各种安全事故的发生;四是学校组织开展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大治理活动,建立台账,明确责任人,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消除隐患。

据了解,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利用赶集天发放《安全生产法》《安全常识》宣传资料78000余份,悬挂59副标语,开展《安全生产法》主题教育33场,主题班会560节,受教育群众和师生达56000人次,本次学校《安全生产法》活动深受群众好评。

通过宣传活动,全面营造学校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提升全县师生对安全知识更深了解,增强了全县师生安全防范意识,有利于提高安全综治管理能力,为有效预防和坚决杜绝安全事故发生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第13篇:学校新安全生产法学习宣传活动总结

新《安全生产法》学习宣传

活动总结

五星街道江村中学

2014-12-12

根据上级的统一部署,我校采取切实措施狠抓学习宣传贯彻新《安全生产法》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现将有关情况作如下小结:

一、领导重视,健全机构,召开专题会议层层动员部署

(一)召开班子会议认真研究,成立了江村中学学习宣传贯彻新《安全生产法》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政教主任任副组长,各中层领导任组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张军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这项工作的落实。

(二)层层召开专题会议动员部署。

12月10日,我校召开全体教师会议,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新《安全生产法》,组织大家认真学习了有关文件。会上,韩校长就如何抓好我校的安全工作进行全面动员和部署。

二、及时学习市教办[2014]253号文件,并购买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分发给教职工,做到人手一册。

三、组织干部教职工积极开展了一次讨论和座谈活动,会上广大教职工发表了自己的看法、想法和今后对新法的应用。

四、建立完善了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并上墙、落实。

我校按上级要求,制定了学校安全管理,办公区、宿舍区安全管理,食堂卫生管理等制度。同时要求各教师认真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对学生加强安全生产教育,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从而有效地防止了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五、狠抓安全防范工作。我校建立了安全档案,建立信息联系电话网,一旦有事,一呼百应。并建立学生在校与在外安全各类体系,对学生实行全方位管理,形成了全体师生共同安全防范的良好局面。

六、认真开展自查评估打分,逐条列出安全隐患,以便对症下药。

为将安全工作落到实处,我校认真对照安全检查提纲,逐一排查,并列出安全隐患,对于能自己解决的尽量自己解决,如果自己解决不了的,要及时形成书面材料报上级。

七、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

各班班主任利用班会、班刊及《安全预防》手册对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学校对全校实行每周一次排查,切实将安全工作落实责任,进一步完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总之,通过此次宣传学习,全校师生对新《安全生产法》有了一定的认识和了解,安全意识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在今后的工作中,我校师生都要严格遵守新《安全生产法》,为创建平安校园奉献一份力量。

第14篇:安全生产法宣传周活动总结

《安全生产法》宣传周活动情况总结

应文件要求,2019年12月08日于会议室召开了关于《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相关内容的学习,并对现场进行安全文明检查,现总结如下:

1、

安全生产法学习:

1)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3)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学习

4)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是深入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的具体举措,是大力推进依法治安的客观需要,是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的必然要求。

5)

具体内容: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必须同时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强化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确保安全生产。

6)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直接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其他负责人在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7)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除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8)

(一)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存在问题;

9)

(二)每年至少组织并参与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10)

(三)发生事故时迅速组织抢救,并及时、如实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配合调查处理;

11)

(四)每年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和个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12)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除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3)

(一)组织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岗位检查和专业性检查,并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

14)

(二)督促各部门、各岗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组织考核、提出奖惩意见;

15)

(三)参与所在单位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2、

现场安全检查:

16)

消防栓配备符合要求,缺少相应的消防箱;已配备相应的消防箱

17)

食堂操作煤气罐符合要求,安装正确安装使用煤气报警器

18)

工人宿舍区未粘贴消防逃生通道图,已加设

19)

项目办公区缺失安全出口导向牌,已加设

20)

工人生活区缺失逃生导向标牌,已加设

3、

总结:

一、

安全工作,人命关天,安全责任重于泰山。我们必须清醒认识,高度重视,以消除安全隐患、提高安全意识为目的,不做口头文章,以实际行动和措施来切实做好安全工作。

加强安全管理:每一次安全事故的发生都是由麻痹大意造成的。要从以前发生的安全事故中吸取经验教训,不断加强对现场安全工作的管理,杜绝此类事故再次发生。安全分管领导及安全员要充分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加强对生产现场的巡察工作,对现场安全隐患进行定期、不定期排查,做到安全隐患及时发现,及时处理。督加强对施工单位加强安全教育工作,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学习,增强员工责任感,对进场工人务必做到三级安全教育、安全交底,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安全生产的良好秩序。

通过安全检查工作,排除了我项目部中存在的安全质量隐患,消除了重大安全隐患苗头,杜绝了安全质量事故的发生。必须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分析安全隐患存在的因素,预防安全隐患,认真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杜绝各种违章操作,必须有效避免施工生产过程中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将各种安全事故消灭在萌芽阶段。

第15篇:《安全生产法》学习宣传总结

《安全生产法》学习宣传总结

为提高全体职工的安全意识、了解安全防范知识,龙岩牡丹妇产医院按照卫计局11月29日下发的通知要求,以《安全生产法》为重点内容,进行了一系列的安全生产发的宣传:

1、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和“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认识和把握安全生产的特点和规律,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巩固和创新安全生产宣传方式、方法,以正面宣传为主,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法》,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增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营造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氛围,增强全社会安全意识。

2、时间安排

此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集中宣传教育行动从2017年12月1日开始,到2017年12月7日,宣传教育和总结考试两个阶段。

(一)宣传教育:2017年12月1日至12月6日,主要工作是开展《安全生产法》法宣讲、培训。

(二)总结考试:2017年12月7日。主要工作是总结经验成果,对宣贯的效果进行检验。

3、宣传培训主要工作内容

一是统一组织全员以《安全生产法》为内容进行了一次全面系统的培训,使广大干部职工对其有了总体的认识。二是以各科室为单位,组织各个岗位人员进行了有重点、分层次地专题安全培训。三是丰富学习形式形式,选择有针对性的ppt课件,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学习热情。活动期间,将《安全生产法》十大亮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旧对比表)作为重点学习材料,通过集中宣讲,播放幻灯片的形式进行深入学习,通过培训后的考试测评成绩看,培训取得了预期的效果,为在今后工作中对《安全生产法》应用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通过此次宣传学习,全体职工对《安全生产法》有了全面的认识与了解,安全意识得到了更进一步的提高。下一步工作中,我们将在在深入学习、深刻理解《安全生产法》的基础上,以《安全生产法》为标准,对安全管理中的重点工作进行梳理,并严格依照《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要求布置安排工作,确保我院的安全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第16篇:《安全生产法》宣传活动总结

开展《安全生产法》宣传活动总结

临渭区育红小学

育红小学开展《安全生产法》宣传活动总结

根据陕西省教育安全办公室《关于深入组织开展好第一个宣传周的通知》宣传周宣传活动的通知(陕教法〔2017〕31号文件)精神,临渭区育红小学多举措开展了《安全生产法》宣传周系列教育活动。现将此次学习的主要工作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组织健全,是学习取得成功的保证。安全知识学习作为落实学校年度安全会议精神,广泛开展学习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全体教师素质,确保安全目标实现的重要手段。学校领导对学习工作非常重视,专门制定了学习方案和具体实施计划,责任到人,学习过程严格按照计划进行。有了领导的支持和合理的学习计划做基础,整个学习过程中,全体教师积极响应,学习热情很高。

二、内容详实,形式多样。

1.12月13日班会,班主任下载了《安全生产法》有关视频、动画片等让学生观看,初步学习一些常见安全标志,向学生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知识,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然后又通过学生向家长宣传安全,借着“安全周”这个平台把安全这颗种子,播撒到学生、老师、家长们的心中,为学生撑起安全保护伞。

2.12月15日,肖师恒副校长和安全处成员及保安对校园安全进行了大排查。对楼梯楼道、教室、灭火器、锅炉房、配电室、校园施工现场、学校周边等重点部位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整治。确保学校的安全防范工作落到实处,夯实校园安全防范基础,保障师生在校安全。

3.为了进一步做好宣传工作,学校还利用官微、张贴横幅等丰富多彩的形式开展宣传安全知识和安全提醒内容,全面营造安全生产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推进安全工作法治观念深入人心。

通过这些活动,大力宣传普及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为长期开展好《安全生产法》宣传周活动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三、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本次学习工作虽说做了一定的工作,取得了许多进步,但离学校的目标还有差距。总结过去是为了更好的做好今天和明天的工作,在本次安全生产知识学习工作中,主要存在的问题如下: 1.学习的内容在理论和实践相结合上还有一定差距,更须加强实际操作的学习。 2.学习时间短,内容形式还有待充实。 3.个别教师对学习的意义认识不足,对学习重视不够。建议在今后的学校安全知识学习中,增强对员工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增强学习工作和学习内容的针对性、实效性,强化学习纪律要求。

安全生产学习工作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关系到学校稳定健康的发展,任重而道远,今后我们将持之以恒地进一步做好此项工作,使学校的安全学习工作再上新台阶。

第17篇: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内容(总结)

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内容

三大目标

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保护国家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由此确立了安全(生产)所具有的保护生命安全的意义、保障财产安全的价值和促进经济发展的生产力功能。

七项基本法律制度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这项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各级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各自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职责、社会基层组织和新闻媒体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的权利和义务等。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这项制度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管理机构及其人员配置、安全投入、从业人员安全资质、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建设工程\"三同时\"、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安全技术装备管理、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管理、社会工伤保险等。

3、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这项制度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资质及其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4、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5、安全中介服务制度。这项制度主要包括从事安全评价、评估、检测、检验、咨询服务等工作的安全中介机构和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的法律地位、任务和责任。

6、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这项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安全生产责任的确定和责任形式、追究安全责任的机关、依据、程序和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7、事故应急和处理制度。这项制度主要包括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事故应急体系的建立、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的原则和程序、事故责任的追究、事故信息发布等。

四种监督方式

《安全生产法》是明确规定了我国安全生产的四种监督方式:第一是工会民主 第二是社会舆论监督;第三是公众举报监督;第四是社区报告监督。

四个责任对象

《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对我国安全生产现有责任的各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政府责任方,即各级政府和对安全生产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责任方;从业人员责任方;中介机构责任方。

十三种处罚方式

《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对相应违法行为的处罚方式:对政府监督管理人员有降级、撤职的行政处罚;对政府监督管理部门有责令改正、责令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的处罚;对中介机构有罚款、第三方损失连带赔偿、撤销机构资格的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有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整顿、经济罚款、责令停止建设、关闭企业、吊销其有关证照、连带赔偿等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有行政处分、个人经济罚款、限期不得担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降职、撤职、处15日以下拘留等处罚;对从业人员有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的处罚。无论任何人,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从业人员八项权利和四项义务

《安全生产法》明确了从业人员的八项权利是:

①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②建议权,即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③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④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⑤紧急避险权,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⑥依法向本单位要求赔偿的权利; ⑦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⑧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安全生产法》明确了从业人员的四项义务是: ①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 ②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 ③接受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 ④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的义务

企业负责人六项责任

《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作了专门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事故。

第18篇:《安全生产法》宣传周活动总结

马路乡中心完小开展《安全生产法》

宣传周活动总结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深入广泛开展《安全生产法》学习宣贯

工作,大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全面营造安全生产遵法、守法、学法、用法的浓厚氛围,使《安全生产法》深入人心。在新《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3周年之际,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2017年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要点》要求,从2017年起,将每年12月的第一周(12月1日—7日)作为《安全生产法》宣传周,集中开展宣传活动。我校根据《金沙县教育局宣传周活动的通知》(金教安【2017】62)精神,有计划、有组织的推进活动。

为认真组织开展好本年度第一个《安全生产法》宣传周活动,学校成立了以余赫校长为组长的《安全生产法》宣传周活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开展《安全生产法》宣传学习工作。

首先组织全体教职工学习《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等一些贴近学校安全教育的法律法规,让全体教职员工做到心中有安全、心中有法律、心中有责任。学校还在校园制作《安全

生产法》宣传展板,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师生的安全素养和安全事故防范意识。之后还开展了学校全体师生集会动员活动,在活动中,号召全体师生要时刻注意安全,学习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并将所学到知识带回家庭,告诉自己的亲人,让全社会都来关注安全,学习安全知识,预防安全事故。

总之,通过此次宣传学习,全校师生对新《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和了解,安全意识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在今后的工作中,我校师生都要严格遵守新《安全生产法》,为创建平安校园奉献一份力量。

马路乡中心完小 2017年12月7日

第19篇:《安全生产法》宣传周活动总结

为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宣贯贯彻,增强全民安全法治意识,根据《xx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组织开展好20xx年《安全生产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x安办字﹝20xx﹞x号)要求,我县从12月1日至7日开展了主题为“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安全生产法》宣传周活动。

一、制定方案。县安监局全面部署宣传工作,向各乡镇、安委会成员单位及重点行业领域下发相关文件,并成立宣传周活动领导小组,在全县范围内掀起学法、懂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二、部门联动。为营造更好的宣传氛围,县安监局联合消防大队、交警大队、司法局、工业园区管委会等相关部门共同开展宣传周活动:安监局在县城人群密集处开展“安全生产咨询日”活动,发放《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活动宣传手册,帮助群众对相关的问题疑问进行详细解答;消防大队派遣骨干精英前往各企业,手把手向车间员工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普及和应急消防培训,帮助员工增强面对突发情况的应对能力;交警大队开展“12·2全国交通日宣传”活动,在长途车站等场所进行交通安全宣传,对候车群众进行交通安全知识宣讲,避免出现“小问题引发大毛病”等现象。

三、深入企业。为增强宣传效果,县安监局的宣传周活动领导小组工作人员前往企业开展宣传工作。

发放《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等宣传手册,向企业车间基层干部和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法的讲解,帮助工作人员认识到安全生产法的重要性。 组织各行业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法》法律知识和专业技术培训。培训结束后组织相关知识考试,使群众牢记《安全生产法》,一定程度上降低在今后工作中出现安全事故的发生几率。

印制宣传海报发放给企业,并张贴在宣传栏的醒目位置,以便工作人员能够利用工作闲暇时间阅读浏览,加深对《安全生产法》印象。

进行安全隐患检查复查。县安监局对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进行“回头看”,全面排查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杜绝安全生产事故。

四、工作总结。宣传周活动结束后,县安监局立即召开全体职工大会,通过面对面交流,全面总结工作经验和创新做法,剖析存在的不足,不断总结提高。并提早谋划明年活动,为长期开展好《安全生产法》宣传周活动奠定良好基础。

第20篇:“安全生产法”宣传周活动总结

以人为本,加强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法”宣传周活动总结

12月4日至7日,定边项目开展了为期7天《的安全生产法》宣传周活动,围绕“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主题,举办了一系列主题宣传活动,

旨在提高员工安全意识,落实项目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活动前期,项目部安环办编制了《定边项目部“安全生产法”宣传周活动实施方案》,成立活动领导小组,按照活动实施方案推进各项流程。12月4日,“安全生产法宣传周”活动正式启动,通过集体学习《安全生产法》、观看安全公开课和安全警示视频、签名感悟、观摩宣传展板,加强了项目部员工对《安全生产法》的发展史、安全对工程建设的重要性、从业人员的安全责任、权利与义务及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的理解和以人为本切实做好安全工作的理念。

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管理理念,12月5日,项目部举行了冬休前综合检查,项目经理吕全义带队,领导班子及各部门负责人参与,主要对项目部营地、拌和站、钢筋加工场、施工现场进行了检查,涉及车辆、生活用电、消防设施、安全防护等内容,并对值守人员进行了安全告知,发放项目部值守人员名单,做到值守人员互相照应,检查未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总体安全可控。

12月5日至7日,项目经理吕全义组织项目部全体人员进行了为期三天的项目管理素质提升培训学习,并由各办公室为小组进行分别讨论,培训的感想、收获及办公室下一步工作,使项目部全体人员对项目管理有了更高层次的认识,一个项目好的运行,离不开项目部全体人员的协作,遵纪守法,严格遵守公司及项目各项管理制度,保守项目部秘密。

安全总监杨志龙表示,一个项目的安全管理不是某个人、某个部门所能完成的,一个好的项目就应该所有人员拧成一股绳,朝着一个方向努力,不相互推诿,为项目更好的发展贡献自身力量。

“安全生产法宣传周”活动有序推进,圆满完成,此次宣传活动让项目部全体人员对安全生产有了更高更全面的认识,有效动员了全体员工参与到安全生产工作中,增强了各部门间的协同作战意识和使命感,进一步推动落实一岗双责管理工作责任。

学校安全生产法讲座总结
《学校安全生产法讲座总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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