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律知识
安全生产法的基本知识
一、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为什么)
二、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1、法律:《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
2、行政法规:(包括地方法规)《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3、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4、法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三、安全生产法在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1、安全生产调整的对象:
(1)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安全生产专项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人员之间发生的监督管理关系。
(2)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其他管理部门之间的综合监督管理与专项监
管的协调、指导和监督关系。
(3)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管理者与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关系。
(4)生产经营单位之间及其与社会组织、公民之间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关系。
(5)涉外安全生产管理关系。
2、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 (1)人身安全的原则 (2)预防为主的原则 (3)权责一致的原则
(4)社会监督、综合治理的原则 (5)依法从重处罚的原则
安全生产法基本内容
一、总则
1、安全生产法立法的目的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2、安全生产法适用的范围
*空间的适用: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
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
*主体和行为的适用:主体是生产经营单位;行为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排除适用:消防安全、道路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航安全。
3、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 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
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5、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
(1)主要负责人的地位和职责: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6、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与专项监管部门了职责分工
7、安全生产中介机构
8、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
9、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0、其他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1、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具备的安全
生产条件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资金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规定
4、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
(1)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其他单位:职工人数300人以上的
职工人数300人以下的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单位:
300人以上的:5‰配备,最低不少于3人。
300人以下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其他单位: 1000人以上的:3‰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00-1000人的:配备不低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
5、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的规定
(1)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单位:
(2)其他单位:
6、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的规定
7、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资格
8、建设项目“三同时”的规定
9、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规定
10、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条件论证的规定
1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竣工验收的规定
12、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
13、安全设备达标和管理的规定
14、特种设备检测、检验的规定
15、生产安全工艺、设备管理的规定
16、危险物品管理的规定
17、重大危险源管理的规定
18、生产设施、场所安全距离和紧急疏散的规定
19、爆破、吊装等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规定
20、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
21、检查作业的安全管理的规定
22、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安全管理规定
23、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24、工伤保险的规定
三、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1、从业人员的人员保障权利
(1)获得安全保障、工伤保险和发事赔偿的权利
(2)得知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
(3)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4)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5)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
2、从业人员的义务:
(1)遵章守规、服从管理
(2)正确佩戴和使用劳保用品
(3)接受安全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
(4)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生产因素及时报告
四、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督检
查时行使的职权
(1)现场检查权 (2)当场处理权 (3)紧急处置权 (4)查封扣押权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社会监督,举报
五、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1、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形式
行政责任:形式有警告、通告批评、罚款、没收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或暂扣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拘留
民事责任: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
刑事责任:种类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罚金、没收财产等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主体 四个主体:县以上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
公安机关
法定的其他行政机关
3、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 (1)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责任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