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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额法官述职报告(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1-06-16 07:56:26 来源:财务工作总结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法官员额制探讨

修正后的法官法第五十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各级人民法字的法官在人员编制员额的办法。”这一规定符合我国司法工作实际和国际惯例,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科学的法官管理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确定法官员额比例的意义

确定法官员额比例是在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背景下提出来的。法官职业化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法官职业准入制度、在职法官继续教育制度、法官职业保障制度以及监督制约制度等各个方面。而首当其冲的是确定法官员额比例。确定法官员额比例不仅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应有内容,也是进行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前提条件。

首先,法官的职业化意味着法官在职业上必须具有独特的知识、技能、工作方法、行为方式以及思维模式,也意味着法官的资格有严格的标准,即并非人人都能当法官。法官职业化的命题实际上隐含着法官精英化的概念。一般而言,法官精英化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法官的素质要提高;二是法官的数量要精。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原因,我国法官的职业定位始终处于模糊状态,法官的职业特性被忽略,使得一些不具备法律专门知识和职业道德的人进入到法官行列,导致目前法官队伍是多质弱。因此,只有通过确定法官员额比例,将具有较高素质、真正符合法官条件的审判人员确定为法官,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法官素质不高的问题。

其次,只有确定了法官员额比例,才能为法官的职业保障创造条件。法官的职业保障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身份方面的保障,一个是经济方面的保障。就身份保障而言,确定法官员额比例后,法官一经任用,除非正常工作调动外,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就经济保障而言,法官作为社会纠纷的终局裁决者,是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守门人,理应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和获得充分的物质保障,但由于经济条件制约和法官职位模糊不清,在目前情况下,全面提高法官的物质待遇不太现实。通过确定法官员额比例,适当减少法官数量,提高法官素质,才能使社会提高对法官职业重要性和崇高感的认同,使逐步提高法官待遇成为可能,真正实行“以俸养廉”,从而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献身审判事业。

再次,通过确定法官员额比例,可以明确法官职位,与建立法官助理制度、实行书记官单独序列等改革措施相配套。长期以来,由于我国没有对法官员额作出限制,导致法官职位泛滥,有很多人被任命为法官却不从事审判工作,实际上是行法官之名而无法官之实,法官资格实际上成了法院内部平衡利益、安抚老弱的一种待遇。通过确定法官员额比例,明确法官职位,根据各地审判量,确定法官员额,对于符合法官条件的,可以任命为法官,不能胜任审判工作的,改做法官助理或者其他工作。

纵观世界各国的司法制度,法官的员额都有一定的限制。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发展需要建立一套科学的法官制度,逐步实现法官队伍的专业化、精英化。而适当精简法官数量,着重提高法官素质,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有效途径。

二、我国现有法官比例状况分析

要确定法官员额比例,首先应弄清我国现有法官比例状况。现时的主流观点认为:中国法官人数太多,因而素质不高且效率低下。有人做过一些比较:如在中国,8328人中便有1名法官,而英国11万人口中只有1名全职法官,日本每万人中也只有0.23名法官。从结果看,中国的法官按占人口比例计算是英国的十几倍,是日本的5倍多。有人据此还做进一步的统计:中国法官人均年办案数仅为21件?一说33件?,比美国联邦法官的人均年办案数少15倍。而对如此庞大的法官人群和如此低下的工作效率,不少人认为应当压缩中国的法官人数。有人甚至认为中国法官人数有3万人足矣。然而,中国法官人数究竟是怎样一种状况呢﹖中国实际有多少法官﹖应该有多少法官﹖许多人对此并没有进行深入研究,一些统计数据和用以作为参照系的其他国家的数据也都还值得进一步推敲。下面就我国法官人数问题作进一步分析。

从法官的概念看,依据法官法规定,法官是指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根据这一规定,法官的概念有两层含义;一是法官就其身份特征而言必须是审判人员,二是法官就其职责而言,还必须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从立法对法官概念的界定来看,并不包括那些为解决某种职级待遇但并不行使审判权的人员。由于我国法院干部目前仍按行政干部序列管理,法官职级套用行政干部的职级,但法官的级别相对同级行政机关非领导岗位的公务员级别要高一些。因此,为解决法院内部一些非审判人员的级别待遇问题,几乎每个法院都将一部分非审判岗位的工作人员任命为法官,而这些法官有的甚至完全没有审理过案件?据最高院统计,目前全国法院共有在编干警30余万人,其中法官21万,而在这21万审判人员中真正意义上的法官人数不足15万人。

从法官岗位分布情况看,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法官法》的规定,我国法院的法官按其岗位不同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人员主要包括各级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委员会委员?多为院、庭长兼任?。这类人员大约占各级法院在审判岗位工作的法官人数的20%左右。这部分法官除了担负部分审判职责外,主要承担各级法院内部的审判管理和行政管理职责,如分案,审批案件等,这些人办案极少甚至基本不办案件。随着近年来我国各级法院的审判改革,一些法院正在逐步取消院、庭长分案和审批案件的制度,但院、庭长还没有完全从管理职能中解脱出来。有人曾对辽宁、广东、上海、山东、山西、陕西、河南、湖北及海南省的九个省市十个中级法院的院、庭长从1998到2000年三年审理案件的情况做过调查,发现只有二个法院有准确的统计,其中一个法院的院庭长三年审结的案件占全院审结案件比例平均为4%;另一个法院的情况更糟,平均不足2%?而其余的法院对院庭长办案人情况甚至无法统计。虽然上述二个法院的情况可能并不代表全国法院一般情况?实际情况是低等级法院的院、庭长亲审案件比高等级法院的院、庭长多?,但院、庭长审理的案件比一般审判人员要少得多毕竟也是事实。第二类人员即执行员,按照《法官法》的规定,我国的执行员参照法官序列管理的。这与前面提到的英国、日本的情况完全不同。在英国,执行官是行政官员而非司法官;而日本的执行官虽由法院任命,但执行官和法官也并非同一序列管理,执行官人数是不包括在法官人数中的。而从我国法院的实际情况来看,各级法院的执行员必须由具有法官资格的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提任。但执行员所负责的工作主要是生效裁判的执行,与审判工作基本无关。从上述十个法院的情况来看,执行人员占审判人员?不包括在非审判岗位工作的审判人员数?的比例平均为19.8%。按这个比例折算,我国目前的15万法官中至少有2.97万人在从事执行工作,实际从事审判工作的法官只有12.03万人。第三类人员才可以说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官,这类人员主要包括分布在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庭以及立案庭、审判监督庭的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他们的职责相对单纯,即负责法院受理的各类案件的审判;这类人员只占法官总数的60%左右,约9万余人?但他们却承担了几乎绝大部分案件的审理工作。

从法官审理案件情况看,2002年公布的统计资料表明:我国各级法院2001年共审结各类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590万余件,执结当事人依法申请执行的案件254万余件。这两项合计844万余件。而全国各级法院的法官按15万计算,人均年结案数为56.27件。这个数字还不包括各级法院每年受理的按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再审案件以及大量的减刑、假释案件。加上这些,全国法院审判人员年人均结案数应当超过60件。如果再考虑占审判人员20%的院、庭长基本不承担具体案件审理工作的情况,我国法院审判人员年人均办案数将超过70件。

下面我们不妨再同有关国家的情况作一些比较。如1990年美国联邦地方法院受理的案件总数为266,783件,其中民事案件217,879件、刑事案件48,904件。而当年美国联邦地方的法官人数为575名,法官年人均受理案件数为464件。这个数字为中国法官年人均办案数的7.7倍?以中国法官年人均受理案件数60件计算?。然而,由于中美间的诉讼程序上的巨大差异,使得这两组数字之间并无直接的可比性。美国民事诉讼的庭前程序中的一些制度对于庭前解决纠纷起了很重要的作用。例如证据开示、动议申请等。实际上,在美国州法院或联邦法院受理的案件中,90%以上的案件在庭前即被以撤回、驳回、不予受理或和解的方式了结,只有不超过10%的案件进入庭审。在刑事诉讼中,也有90%以上的案件是通过诉辩交易程序了结的。在刑事被告通过诉辩交易认罪的基础上定罪的案件并不需要经过严格的庭审进行审理,真正需要开庭审理的刑事案件也不会超过10%。如果以实际审理的案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10%计算,美国联邦地方法官1990年人均实际审理的案件只有46件。而中国法院在不包括执行人员和不考虑执行案件的情况下,2000年中国法官人均审理的一审案件数47件。由此来看,中国法官和美国法官的年人均实际审理的案件数是比较接近的。日本的情况相对特殊,日本作为大陆法系传统的国家,其诉讼程序与英美大相径庭,而与我国的情况比较接近,即法院受理的绝大部分案件都必须经过严格的诉讼程序。据统计,日本1999年的法官人数为2,949人,而1998年日本地方裁判所受理的一审民、刑案件共22.7万件,年人均审理案件数为77件。这个数字高出我国法官年人均审理一审案件数的63%。如果考虑到我国占法官人数大约20%的院庭长极少审理案件这个因素,中日两国法官个人审理案件的绝对数应该差距不大。况且,日本法官不堪重负的情况也实属罕见。也正因为如此,案件审理期限过长,诉讼效率低下的问题一直困扰着日本法院,也引起了日本国民的强烈不满。据日本最高裁判所统计,1998年,全日本地方裁判所审理的一审民事案件平均期限为9.3个月,刑事案件的平均期限为3.1个月。分别超过我国同类案件的法定审限3.3个月和1.6个月。自1999年7月日本开始的第三次司法改革试图解决的问题之一也正是法官人数太少所导致的诉讼效率低下。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得出:其一,中国的法官按其占人口比例计算,人数并不算多。中国法官人数与每一万人口之比为1.1.如果不包括占法官人数近20%的执行人员,中国每万人中才有0.88名法官。而根据1997年的统计数,美国为1.16,德国是2.56,法国是0.84.而英国如果加上治安法院庞大的治安法官队伍?约2.5万人?,按占人口比例计算,应该是2,000多人中就有一名法官;至于日本的情况,如果加上日本法院的执行官,调查官的人口,应该也超过每万人中0.23个法官这个比例。况且,日本目前正在试图改变这种法官人数太少状况。其二,中国法官人均审理和执行案件量同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相比较,虽不能算是饱和,但也并非人浮于事。同西方国家法官审理案件的情况相比,我国法院审理案件的效率还受其他多种因素的影响,如无休止的请示汇报和花费大量人力物力的调查取证等等,考虑到这因素,我国法官每年人均审理或执结60件案件也实在不能算是效率低下了。

三、合理确定我国法官员额比例

(一)合理确定法官员额比例应考虑的几个因素

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官人数是法官整体素质的一种量化的、外在的表现形式。一般说来,法官人数太多,通常反映出法官的整体素质不高。有人曾做过这样的推论:法官素质不高必然产生效率低下导致案件积压,故而要么牺牲质量求数量,要么增加法官人数,即所谓“质不够,量来凑”。从逻辑上说,这种推论不无道理。同时,由于人数过多而产生的人浮于事和不负责任也往往使得本来就不高的法官素质更加趋于恶化。当然,这也并不是说法官人数愈少整体素质就愈高。在法官人数少于一个合理的数量时,法官受理案件的量会超出正常的负荷,形成疲于应付,无暇顾及其他局面。这样不仅案件质量不保,而且使得法官不可能有足够的时间通过学习和研究来提高甚至维持自身的业务水准。因此,法官人数太少同样也可能产生整体素质下降的后果。可见,法官人数和法官素质之间存在一个互动的关系。科学、合理地确定我国法官员额比例,必须根据我国现有法官状况,综合考虑下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1?法官岗位分布是确定法官员额首先应考虑的一个问题。前面已谈到,目前我国法官的人数不是太多,而主要问题是法官岗位分布和职责划分不合理。有人曾做过调查,目前我国法院具有审判职称而在非审判岗位工作的人员约占法官总数的15%。再加上执行工作人员?我国法院执行人员必须要具有审判职称?的数量,这个比例占到了30%。也就是说,目前真正在审判岗位上的法官实际只占法官总数的70%。而在国外一些主要发达国家,执行官是不包含在法官序列之内的。因此,确定法官员额,必须明确法官概念,严格限定法官岗位分布,即所谓法官,必须是分布在各审判业务庭并从事审判工作的人员,这是确定法官员额的一个前提条件。2?在我国,所有案件的审理几乎是由职业法官来完成,人民陪审员制度并没有很好地推行,有些地方已名存实亡。而在国外,是由职业法官与非职业法官来共同完成案件的审理。如英国一直保留非职业化的治安官制度。据统计,英国在2000年共有30400名兼职外行治安官或太平绅士,有96名全职有薪俸的治安官和146名兼职有薪俸的市区外治安官。治安官的数量大大多于职业法官的数量。在德国,由职业法官与非职业法官组成混合庭审理案件。在美国,有相当多的案件并非由职业法官而是由一般公民参与宣判。3?当前,我国法院受理的案件绝大部分必须经过严格的诉讼程序,诉讼法设置的简易程序在实践中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利用,庭前撤诉和不予受理的案件数量更是微乎其微,这与英美国家的诉讼程序大相径庭。4?法院现有审判资源没有得到合理配置,审判辅助系统?笔者曾主张将法院工作群体设置为六个序列,即法官序列、执行官序列、法官助理序列、书记官序列、公务员序列、法警序列。除法官序列、执行官序列外,其他四个序列辅助前两个序列。?没有建立。法院后勤行政工作人员过多,法官审理一个案件从庭前准备程序到裁判文书的送达等全过程仍要包揽一切,不利于提高审判效率。5?我国的司法体制还存在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法官尤其是院、庭长不能全身心投入到审判工作中,常常忙于一些行政性事务,以及案件的请示、汇报和法官审理案件来自外界非正常因素的干扰等等,这些都在客观上影响法官的办案效率。6?由于受经济因素的影响和审级制度的制约,各地法院和各级法院受理的案件并不均等,案件的难易程度也不平衡,这是确定法官员额也必须考虑的一个因素。7?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各种新的民事、经济矛盾和利益冲突大量出现,司法作为纠纷的最终救济手段逐渐为社会所认同,人民法院受理的各类案件尤其是新类型案件大幅度上升,处理难度也增大。从全国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看,1978年审结50多万件,到1998年就审结了539万余件,是1978年的10倍。从案件的结构来看,1978年受理的刑事案件占32%,民事案件占68%;到1998年,受理案件的结构比例发生了很大变化:刑事案件只占10%,民事案件占61%,经济纠纷案件占27%,行政案件占2%。改革开放20多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不仅在数量上骤增,而且在种类上趋于多样化、复杂化。近年来,各级法院受理的大量新类型案件如证券、期货、融资、租赁、破产以及各种类型的涉外案件,无论在审理的难度还是案件的复杂程度上都远远超过改革开放前和改革开放初期所受理的案件。

(二)合理确定法官员额比例

合理确定我国法官员额比例,除了要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外,还必须确定法官员额比例的标准。确定法官员额比例,归纳起来无外乎二个标准:一是法官与人口比例:二是审理案件数量。从法官占人口的比例看,笔者认为,每一万人中确定一名法官比较合理,那么,按中国现有13亿人口计算,约需13万法官。实际上,根据案件数量确定法官员额似乎更合理。以近三年全国法院平均每年审理的案件数为例,近三年全国法院平均每年审结各类案件约为5930707件,据有关资料统计,全国法院审结的案件中约有70%在基层法院,因此每年全国基层法院审结案件数约为5930707*70%=4151494件,按每个基层法院法官人均结案70件计算,那么,基层法院需法官员额约为6万人;中级以上法院法官按年人均结案40件计算,则约需法官4万人。两项相加,需法官员额为10万人。综上,无论从法官占我国人口的比例,还是根据审理案件数量计算,我国需法官的数量都应在10万人左右?并不是象有人所说“中国法官人数有3万人足矣”?。这个数量实际是现有法官数量去掉非审判岗位上的法官和执行官的数量,即现有在审判岗位上从事审判工作的法官的数量。所以说,我国法院目前存在的问题并不是法官人数太多而主要是法官岗位分布和职责划分的不合理。

推荐第2篇:法官员额制度研究

法官员额制度研究

论文提要: 现代社会精英是在民主政治、知识性和社会分工潮流等因素共同作用下,通过开放、流动的社会竞争机制形成的卓越阶层。现代法官群体属于社会精英阶层的一部分,它在构筑经验主义、推动民主与法治,维护法律的统一实施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造就精英型法官应通过建立法官员额制度保持法官员额精当适度。

本文共8147字,分四部分。第一部分,我国法官员额制度确立之必要性.分析了我国法官群体存在的人数众多、构成非专业化、管理行政化、法官职业保障缺失等诸多问题,阐释建立法官员额制度的必要性;第二部分,法官员额制度之比较。列举英美法系、大陆法系的代表性国家在法官选任制度、法官定额制度、法官辅助制度、法官审判效率等方面的特点,对比分析我国法官制度与国外法官制度之异同与优劣,提出外国法官制度对我国法官制度改革的可借鉴之处。第三部分,确立法官员额制度之制约性因素分析。我国法院的特定环境派生出了诸多影响法官员额制度推进的制约性因素,包括法院设臵、审级制度、诉讼程序设计等因素都制约着法官员额制度的建立与推进.这些阻碍法官员额制建立的深层次缘由,预示着这项改革的复杂性。第四部分,确立法官员额制度之构想。在前文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建立法官员额制度的构想:首先通过修订相关法律,消除建立法官员额制度的障碍;然后先行建立起合理的诉讼制度、人事管理制度、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等配套措施;进而规范法官范围、职责、选任、监督方式。 以下正文:

一、建立法官员额制度之必要性

法官员额制度是指在法院现有编制内,根据审判工作量、法院所辖区面积人口、经济发展等因素,确定法院的法官员额,把真正符合条件的审判人员确定为法官,形成由法官、法官助理组成的新的审判运行机制。其应当涵盖以下三个方面的含义:首先,法官人数应当是相对固定的,这既包括全国范围内法官人数不得随意增减,也包括每一个司法区域内的法官人数应保持基本稳定。其次,对法官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并不单纯是一个法官的编制调整问题,而必须通过法律的形式加以明确和推进。再次,法官员额的确定应科学、合理,既不能人数太多,又不能人数太少。人数太多,不仅容易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也不易建立完善的法官保障机制,甚至可能会因为缺乏竞争而造成法官素质的低下。人数太少,会使法官疲于奔命,审判质量和效率都会受到影响,最终影响司法审判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另外,法官员额制度不是孤立存在的,还有一些相关配套制度,这些制度相互联系,密 切配套,相互作用,不可分割。实行法官员额制度是实现法官职业化和精英化系统工程的重要环节和前提条件。这项制度的建立,受法院设臵、人口总量、受案数量、辅助人员配臵、诉讼程序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涉及我国法院体制的各个层面.但无论怎么说,研究这一法官管理制度,还要首先从法官群体的实际情况和存在问题进行分析。

(一)法官所占人口比例大

1997年,英国全职法官仅有964名,其中l2名大法官,25名上诉审法官,95名高级法院法官,520名巡回法院法官,302名地区法官,此外还有大约2000名兼职法官:法官职数与人口的比例,英国为1:l1000,德国为l:40000:日本为1:33000;我国香港为l:43000 而我国国内法官人数约2l万, 同人口的比例约为1:6200。

(二)构成非专业化

与法制化程度较高的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法官职业的特殊性被忽视,法官选任门槛较低,缺乏专业化要求,使得许多没有法律学业背景的人成为法官,导致我国法院法官的业务素质整体处于较低水平.虽然近几年来,法院系统注重高学历的法律专业毕业生的引进,法官队伍的人员结构得到一定程度的优化,但这一进程还不能令人满意。从现实看,我国法院的法官总体属于经验型法官,教育背景多样化,知识结构较为陈旧、单一。

(三) 法官管理行政化色彩浓厚

我国法院长期混同于行政机关,自然也导致了法官管理的行政化。法官的级别按公务员的标准而定,法院在编的工作人员,不区分所从事的工作性质,都统一纳入行政等级体系之中。《法官法》规定的法官级别只徒具形式,法官完全按照相应的行政级别享受工资和其他待遇。行政化的上下级制度也延伸到法院的业务管理体制之中,各级法院从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形成一个行政等级体系,实行首长负责制、请示汇报制和案件审批制等行政工作方式。一个案件要经过庭长、分管院长、院长审批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承办法官无法独立做出判断。实际上,法官管理的行政化不符合司法权运作的本质和规律。司法活动是高度专业化和个人化的活动,这就要求必须由直接参与案件审理的法官独立做出裁判,任何人都不能干涉法官的审判活动.这是与强调首长权威,命令服从的行政化管理模式格格不入的。

(四)法官职业保障缺失

从哲学和社会学意义看,与社会生活中的任何主体一样,法官一方面是社会秩序的维护者,另一方面也是社会生活中的自然人。如果不在法律上为其设臵执行职务的保障,来抵御外界不当因素的影响,法官行为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则难以保证。但长期以来,我国法官保障体制严重滞后,在《法官法》颁布以前,法官的保障体制上基本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法官法》颁布以后,虽然规定了一些关于法官方面的保障措施,但都过于简单,只对法官的工资福利待遇方面做了概括式的规定,缺乏强有力的制度支持,致使中国法官在地位上仍是普通干部,地方上仍将其作为公务员管理:在职务保障上,缺乏强力的抗干扰制度,难以形成独立、公正的职业意识;在物质保障上,法官与供职法院的命运紧密相连。如果所在法院经费短缺,法官的办案经费甚至工资都无法保证。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办案的公正与高效便会大打折扣。甚至难以保证法官队伍的整体稳定和执行职务的廉洁性。

在我国实行法官员额制度有利于提高我国法官整体素质,实现法官的职业化和精英化,建立现代法官制度,为法官执行职务提供强有力保障。

二、法官员额制度之比较

(一)法官选任制度比较

美国联邦法院法官的遴选一般要经过以下程序:司法部长和总统协商后提出候选人一联邦司法委员会对候选人司法能力进行审查一总统提名一参议院批准一总统任命。美国法律并没有对联邦法官的任职资格做出明确的规定,但严格的考察过程保证了法官具有良好的素质。英国大法官、上议院常任法官、上诉法院的法官、高等法院的法官,都是由首相和司法大臣提名,荚王任命.司法大臣可直接任命治安法官。英国法官必须从出庭律师中任命。德国法官的产生方式有选举式和任命式两种。联邦最高普通法院法官,由联邦司法部长与法官挑选委员会依法官选举法选举,并由联邦总统确定。联邦的各个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命,由各联邦部长同法官挑选委员会共同决定。各州法官由州司法部长同法官挑选委员会共同决定。在德国,法官资格要经两次考试合格才能取得。日本各级法院的法官一律实行任命制.其中,最高法院法官由内阁任命,天皇认证;下级法院的法官,由内阁按照最高法院院长提供的名单任命。日本法官选任制度极为重视候选法官的教育经历。

纵观四国法官选任制度,会发现有以下共同特点:一是任命法官的主体层次很高;二是具有严格的遴选程序;三是设定了较高的法官任职资格。

(二)法官额度与审判效率比较

从单个法官承办案件数来比较法官队伍数量。以美国为例:最高法院的法官平均办案数最多,I988年高达627.9件,联邦上诉法院的法官平均办案数量最低,但最低的年份也约为140.4件,法官年均办案数大约在300—400件左右。l996年,我国各级法院全年审结5,237,544件,平均每名法官21件。 ]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2002年全国法官人均结案才上升到29件。我们再来比较两国法官的工作状态,美国法官很少超时工作,每年还有定期休假,我国法官兢兢业业,经常加班加点,如此大的反差,我们不能把其中的原因仅简单地归结到法官数量与素质的差距,更要把目光投向两国的诉讼制度。由于美国有包括证据开示、诉前和解、诉辩交易等在内的发达的审前程序,以及小额仲裁、债务登记等制度,绝大多数案件未经审理就已经终止。1995年,联邦法院共受理一审案件28万件,其中有1.7万件经过完整的庭审。依此推算,一个联邦法官每年只办理23件经过完整庭审的案件,其余348件则通过其他方式了结。由此可见,西方法官和中国法官实际审理的案件数并没那么大的差别,如果再考虑 中国还有40%以上的法官不办理案件、大部分民事案件采取三人合议制等因素,我国法官的实际工作量可能还要高于美国法官。所以我国法官制度改革,尤其是法官员额制度建立,必须以改革诉讼制度为前提,国外的很多做法都值得借鉴。在对我国法官的工作量有一个客观评价和估算的前提下,案件数量作为法官工作的直接量化形式,仍不失为测算法官员额的最基本依据。

(三)法官辅助人员制度比较

从英法德日四国的情况看,美国法院的辅助人员配备最为优越不仅数量多,而且类型丰富,有法院书记官、法庭助理、法庭传达员、法律助理和秘书、法庭书记员等10余种,且法官与辅助人员往往形成固定搭配,关系协调有序。在美国当事人的印象中,美国法官总是在一群助手的簇拥中。在德国,除正式辅助人员外,还有非职业法官。在20世纪80年代,德国就有8.2万名非职业法官,负责处理农业案及多数涉及公职人员、士兵和非政府专职人员的纪律处分和个人纠纷案件。在美国的43个州,大约有1300名非职业法官负责审理交通案和轻度犯罪案;尽管非职业法官要接受职业法官的安排和限制,但确实分流了大量案件,为职业法官减轻了工作压力。

在中国法院,法院主要由法官、书记员、执行员、司法行政人员和法警五类人员组成。但之间没有明确的岗位界限,法官可以从事审判辅助性工作,也可以从事司法行政工作,还可以转作法警。从法院的人员结构看,除法官外的人员均应列为辅助人员,应服务于法官的工作。但事实情况是,在法院的五类人员中,法官并不占支配和主导地位,甚至很多工作方面的协助需要听从于其他人员的安排和指挥。只有书记员才可称为法官真正意义上的助手,但由于书记员数量有限,流动性很强,法官与书记员之间也很难有固定的组合。 此外,国外在审判业务量加大的情况下,一般通过增加法官辅助人员数量来缓解业务压力,从而保证了法官员额的相对稳定。

三、我国实行法官员额制度的制约性因素分析

(一)界定法官范围的法律依据混乱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7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按照需要可以设助理审判员,由本级人民法院任免。助理审判员协助审判员进行工作。”按组织法的本意,助理审判员只是法官的助手,协助审判员进行工作。从任免程序看,助理审判员并非由人大任免,而是由法院任免,因此,不应列入法官范围。但《法官法》已将助理审判员列入了法官的范围,1998年以来,全国各级法院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法官等级暂行规定》和《评定法官等级实施办法》等文件对各级法院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评定了相应的法官等级,事实上确认了助 理审判员的法官地位。

(二)法院设臵与法官员额制度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确定法官员额必须综合考虑辖区人口和面积、审判工作量、经济发展水平等多方面因素,但我国目前法院基本上是按照行政区划来设臵,而不是直接考虑地区的面积、人口和案件数量。按行政区划设臵法院,会产生两个弊端。一是法院受地方制约,必然产生地方保护主义倾向,统一的司法权力被行政区所分割,地方法院成了地方上的法院,法官也成了地方上的法官,法官员额难以统筹分配。另一个弊端是,会造成法院之间受理数量及审判人员工作量的严重不平衡。由于我国地域辽阔,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法院受理数量也是不均衡的,经济发达地区法院与边远地区、经济不发达地区法院在案件数量、标的金额和案件的复杂程度上相比有很大悬殊。法院之间的这种差别非常不利于审判资源的合理配臵,造成了人力、物力的浪费,也给法官定额制度的实施造成了困难,如果以全国法院人均审理案件数作为测算依据,也有相当一部分法院只需一两名法官,这种法院实无设臵的必要。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的法院设臵已成为法官员额制度实施的制约性条件,不进行改革则法官员额制无法在全国范围内推行。

(三)诉讼程序与法官员额制度

1、案件分流机制不明

案件分流机制实际上是指针对不同的案件设计不同的程序,以避免简单案件适用复杂的诉讼程序,包括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分流、程序性事项与实质性问题分流等.从各国司法改革的既往经验看,案件分流机制是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的成功做法。如,英国和日本自上世纪70年代以来便开始实行小额诉讼程序,有效缓解了“诉讼爆炸”的压力,德国目前仅仅以督促程序处理的案件就占基层法院全部案件的87%。我国民事、刑事诉讼诉法中,均有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案情简单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但这一规定缺乏对案件类别的明确规定,致使在实践中,不少小额诉讼、案情简单的诉讼却往往进入普通程序审理,提高了诉讼成本,降 低了诉讼效率。我国民事诉讼法还规定,对债权、债务关系清楚的纠纷可以不经诉讼程序,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向义务人发出支付令,这比简易程序更为方便,但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比例并不高。繁简分流在法律上规定的不明确,简易程序在实践中的适用比例不高,给法官员额制的施行带来了困难,一方面,繁简分流不和加重了法院的工作量,必须有足够的法官来承担,法官员额难以精简;另一方面,由于适用简易程序处理案件和适用普通程序处理案件所付出的工作量差别很大,在案件繁简分流不到位的情况下,无法依据案件数量确定法官的工作量,从而无法根据工作量计算出准确的法官额度。

2、审前程序缺失

在诉讼制度中设臵审前程序是当今大多数国家的选择。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在诉讼法中都有关于审前程序的规定,如美国的“发现程序”、“诉答程序”、“审前会议”及刑事诉讼中的“诉辩交易”,日本的“准备诉状”、“争点和证据整理程序”等.设计各种前臵程序主要目的,是尽可能在开庭之前使双方争议焦点和争议的事实公开化、明朗化,使诉讼当事人对诉讼的前景有一个基本的判断,使得一部分案件在开庭之前通过和解、撤诉或其他方式了结。 从而达到减少法官工作量的目的。而我国。虽然诉讼法规定的审理程序。大体也可分为审前准备和开庭审理两个阶段,但审前准备规则缺乏审前程序所应具备的功能内核,不具备明确争点、固定证据的制度机能,且准备内容对当事人及法院无实质性的约束力,不能保持审前程序的正当性和效率性,从而导致了诉讼的突袭以及效率的低下,形成了审前程序只具其名而无其实的现象。我国法院受理案件的绝大部分还必须经过完整而复杂的诉讼程序才能了结,审判负担重和诉讼效率低就在所难免。

四、我国确立法官员额制度之构想

(一)建立法官员额制度之相关制度改革

1、建立非地方化的法院体系

从我国单一制国家性质、维护司法权的统

一、合理配臵审判资源出发,可在全国按人口和地区面积划分若干司法区,每区设立一个高级法院。这种管理模式可以在五十年代的大行政区历史中找到对应,那就是设在各大行政区的最高法院分院的建制。在高级法院以下仍设立两级法院,其设臵打破地区、县级行政区划,以人口、辖区面积、国民生产总值为主要依据。设立若干中级法院、基层法院。这样既能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又能解决目前法院间受案数量极不平衡的问题,使有限的审判资源得到合理配臵。

2、改革我国现行诉讼模式和审判工作方式.

首先必须建立案件分流机制。从立法上对简易案件做出明确的界定,严格规制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适用范围,把相当一部分小额诉讼案件、简单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分离出来,进入简易程序审理。第二,建立审前准备程序.在案件进入庭审之前设臵的一系列程序,如庭前和解、证据开示等。这样,一方面可以提高庭审效率,尽可能在开庭前明确双方争议焦点和争议事实;另一方面可以提高庭前调解、和解和撤诉结案率,以减轻法官的工作量。第三,建立案件过滤机制,通过督促程序等,过滤掉大量无争议案件,可极大疏减法官的工作量.第四,改革内部运转机制。取消案件审批制度,还权于审判组织、还权于审判法官,提高审判效率;限制审委会讨论案件范围,改革审委会指导审判工作方式,审委会尽量以审判指导文件、审判参阅案例方式影响审判工作,解决“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问题;改革再审制度,限制提起再审的主体和案件范围,解决“无限再审”现象,避免审判资源浪费:改革执行机制,取消执行部门的裁决权(执 行部门不再配臵法官员额),彻底实行“审执分开”,对案件执行中的争议事项,一律交原审判庭裁决.只有按照上述模式改革我国现行的诉讼体制,建立了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引入审前准备程序并优化了内部运行坏境,案件的数量与法官的工作量的计算才可能有科学的依据。

3、建立法官职业保障制度

法官职业保障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法官员额制的根基。没有足够的职业保障,法官精英化无从谈起,审判的独立公正性也会大打折扣.我国《法官法》对法官的职业权利和职业收入做出了一些规定,但由于种种原因,这些规定还缺乏有效的制度保障,有些职业权利还没落实.在推进法官职业化的背景下,当前应从以下方面着手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官职业保障体系和运行机制,从制度上确保法官依法履行职权,维护司法公正。一是法官职业权利保障。通过建立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加大对藐视法庭行为的惩处力度等,使法官能在审判工作中坚决排除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对案件的干涉.二是法官职业地位保障。即法官一经任命,非因法定事由、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辞退或者给与纪律处分,从制度上保证法官地位和身份的稳定性。三是法官收入保障。建立独立的、高于政府公务员的法官工资制度,实行以薪养廉。鉴于各地经济状况不同,欠发达地区法官待遇难以保证的现实,可将法院经费收归中央或 省一级统一管理.四是法官职业安全保障。实行法官职业安全保险制度,预防和制止一切对法官的打击、报复、伤害等行为,维护法官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五是法官的职业教育保障。建立法官职业的专门培训体系和培训机构,配臵专项培训经费,确保法官不断接受在职教育。

(二)法官员额确定应考虑的因素

1、以从事审判工作为前提

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人员,行使审判权应当是法官的主要职责,但我国评定法官等级与审判案件无关,许多具有审判职称的人员一辈子都没审判过案件。

2、以受理案件数为基础

法官是审判案件的,确定法官员额时必须以案件数为基础。 案件多的地区,法官员额应多;案件少的地区,法院员额应少;绝不能按法院级别确定一个平均数,有些学者在这方面犯了平均主义 的错误:国外法官员额以案件数为基础,如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根据案件的数量多少各有1名到27名法官。

3、以辖区面积和人口补充

法官员额定编必须考虑到我国国情,即东西部在人口、地域、资源等方面的巨大差异。如青海省格尔木市辖区面积12.6万平方公里,但只有汉、藏、蒙等民族人口l2万多,辖下县(区)基层法院可能案件很少,按沿海地区标准确定法官,则可能全院法官组成合议庭都困难,因而,确定法官员额应适当照顾广大的西部地区,每个法院至少3名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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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述职报告

120xx年度,是我从事审判工作的一年。这一年,在市委和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同志们的关心支持和帮助下,忠于职守、踏实工作,认真地完成了院党组交给的各项审判工作任务。静心回顾一年的工作生活,现就20xx年本人在德能勤绩廉方面的情况作如下汇报:

一、自觉加强理论学习,提高个人素质。

首先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提高党性修养。不断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定政治观念,大而言之,是要在思想上始终同以胡锦涛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一致,小而言之是要积极主动与市委和院党组保持一致。十月份我参加了市委组织部安排在市委党校为期一个月的乡科级理论研讨班,进一步提高了自己的理论水平与政治修养。保证自己在思想上和党保持一致性,强化了廉洁自律的自觉性。通过学习使自己的思想觉悟进一步提升。

其次,在业务学习方面。审判工作是一项高度专门化和技术性的工作,要具备渊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经验,方能胜任法官职业。一年中,本人能虚心向身边的同事请教,认真学习了《物权法》及与本职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业务知识,提高了自身业务水平,为开展好审判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立足本职,全面正确履行审判职责。

首先,以公正司法促和谐。人民法院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丝,在审判中确保公正的实现是法官的神圣职责。一年来,本人以公正司法促司法和谐作为自己工作的出发点。做到实体公正,在审判过程中做到正确的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做到程序公正,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重要保护。在审判过程中切实保障各方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坚决杜绝侵害当事人程序性权利事情的发生。迟来的正义就是不公正,一年来所办案中无一超审限。截止目前全年审结109件民事、行政案件,其中调解26件。基本上做到了案结事了,使当事人服判息诉,以实现司法和谐。

其次,文明司法树法官形象。文明司法就是要求法官文明办案,坚决杜绝办案中的不文明行为。我们的人民群众是朴素的,他们当中大多数人并不懂得太深刻的法理和复杂的法律条文,在他们眼中,与其直接打交道的法官就是代表了法律,法官形象就代表了法律在他们心中的形象,因而这就要求我们在办案过程中态度平和,进行换位思考。一年来在庭审过程中举止庄重、语言文明,杜绝以权压人,盛气凌人,在人民群众中树立了良好的法官形象,真正做到司法为民。一年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分校的师生三次来我院参加本人主持的庭审,效果良好。

第三,外宣方面,一年中本人有一篇简报在**广播电视报上刊登。有五篇案例在**日报以案说法栏目中刊登。向上级法院报送了两篇民商事案件分析及关于民商案件存在问题的调研文章。

三、廉洁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审判工作是比较寂寞与清贫的,这就要求法官怜惜职业荣誉,务必清廉如水,方能不辱胸前的天平,身上的法袍,让领导放心令百姓满意。身为一名党员一名法官,能准确界定自己的社交、娱乐、生活圈,保持“慎独”的本色,不结交不可结交的人,不光顾不应涉足的场所,不做超越法官职业道德的行为。一年中本人未接收当事人的礼金,多次拒绝当事人的请吃。

今后的努力方向,除不断加强自身的政治学习还要不断加强业务学习,多做外宣工作。

以上是本人在20xx年中的工作生活表现,不到、不足之处恳请批评指正。

法官述职报告

2我现任民庭审判员,四级法官。

近年来,我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和指导下,始终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按照“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要求,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辖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了应有贡献。这几年里我先后在民庭、执行局、拖顶法庭等庭室工作过,办理过数百件各类案件。我曾于2008年被XX县县委组织部评为优秀公务员,20XX年被迪庆州中级人民法院评为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先进个人,20XX年被XX县政法委评为政法先进工作者。现将我三年来工作情况汇报如下,请予以审议。

第一、加强学习,提高自己综合素质能力。我从不放松学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牢固树立公仆意识、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在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较好地将党的方针政策融入到工作实际中。真正做到学以致用、在学习和实践中不断提高自己的综合执法能力。同时,加强自身业务知识学习,我从事审判事业,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要具备渊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工作经验,方能胜任法官职业。近年来,我认真系统学习了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提高了自身业务水平,从容应对层出不穷的疑难案件和新类型案件。特别是20XX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从业资格证,实现了德钦法院司考零的突破,为今后的审判业务工作奠定了更加坚实的基础。

第二、以清理积案为突破口,迎难而上,努力开创执行工作新局面。2008年至2009年上半年我在执行局工作。共办理各类执行案件42件(包括清理执行积案15件),案件涉及婚姻家庭、借款及民间借贷、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等方面,涉案标的金额达60多万元,结案率达90%以上。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坚持依法、公正、文明的执行原则,我注重案件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针对不同案件制定不同的执行方案,采取不同的执行措施。对那些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果断采取强制手段,坚决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

第三、立足本职,全面正确履行审判职责。

20XX年下半年至今,我在民事庭工作。到目前为止,我承办民事案件25件,参与合议40件。所承办案件全部已审结,审结率100%。也没有一起超审限,没有一起上诉案。基本上做到了案结事了,使当事人服判息诉,以实现司法和谐。在这一年多来,在民事审判中我着重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确保司法公正,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丝,在审判中确保公正的实现是法官的神圣职责。我所承办每起案件,在审判过程中既做到正确的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又切实保障各方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坚决杜绝侵害当事人权益事情的发生。真正实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二是不断加大调解结案力度,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坚持“调解优先”审判原则,高度重视案件审理效果,立足化解和疏导矛盾,积极采用诉讼调解的方法解决纠纷,将诉前、诉中、诉后调解相结合,充分发挥调解工作的优势,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我所承办案件调解率达80%以上,既提高了办案质量和效率,又降低了解决纠纷的社会成本。

三是大力开展巡回审判。为了减轻群众诉讼成本、解决群众打官司难的难题,积极组织开展巡回法庭,一年中所承办案件一半以上进行巡回审理。这样既方便群众诉讼,又起到了审理一件教育一片,影响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真正实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双赢的目的。

四是在工作上勇于承担重任。20XX年下半年我从执行局调整到民商庭担任审判员,我作为一个年轻法官,面对新的工作岗位,在较短的时间内熟悉了民商事审判工作,而且主动担负起我院受理的医疗纠纷、工伤损害赔偿纠纷、村民资格认定纠纷等各种新类型案件的审判任务。这些案件都得到了妥善的处理,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第四、遵守法官职业道德,待人接物清廉持诚。审判工作是比较寂寞与清贫的,这就要求法官怜惜职业荣誉,务必清廉如水,方能对得起胸前的天平,身上的法袍。我始终把党风廉政建设和法官职业道德学习放在首要位置,从思想上牢牢筑立起拒腐防变的长堤。近年来,我无论在任何庭室、无论办理何种案件,做到了诚实守信、清正廉洁,深得领导和同事的认同。同时也树立良好人民法官形象。

第五、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1、裁判文书仍需改进。我写的一些裁判文书说理不透,逻辑性不强,缺乏应有的严谨性、规范性、权威性。

2、送达难、取证难、证人出庭作证难长期困扰民事审判。

以上就是我的述职报告,现在所做到的与党和人民的要求还相差甚远,通过这次述职评议,我恳请各位领导和同事们指出我的不足,我将虚心接受你们提出的宝贵意见,在以后的日子里,我将更加刻苦学习,加倍努力工作,力争开创民事工作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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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职报告

尊敬的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大家好!

我叫xx,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本科学历,xxxx年毕业于……。2013年考入xx法院,2016年任助理审判员,现在办公室工作。今天是我人生中非常重要的一天,此时心情非常激动,根据xx法院党组的推荐,向市人大常委会议提请,任命我为xx法院审判员,按照法定程序,我向本次人大常委会做供职发言,如果本次会议能够通过对我的任命,我决不会辜负党和人民对我的重托,努力做到已下几个方面:

一是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提高党性觉悟,牢记肩上的重担和使命,牢记党和人民的重托,不断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严守政治规矩,始终保持坚定的政治信仰,做到从思想上、行动上与党委保持高度一致。

二是增强政治理论学习,坚定理想信念。把学习作为一种精神追求、一种政治责任,切实加强政治理论学习,认真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掌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党性修养,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增强工作的原则性、系统性、预见性和创造性。

三是加强业务学习,提高司法水平。从法学理论学起,多阅读法学理论书籍,培养法学理论素养。坚持不断学习新出台的法律、法规

1 和相关司法解释,随时掌握最新法律动态。虚心向有经验的老法官学习,准确掌握庭审程序,提升驾驭庭审能力。积极学习优秀裁判文书制作,提高裁判文书写作水平。

四是强纪律意识,树立公正廉洁形象。要不断增强廉洁自律意识和思想修养,认真履行好工作职责,正确对待权力、金钱、名利,从思想上筑起抵御腐朽思想侵蚀的坚固防线,真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要经常进行自查自纠,查摆自身存在问题,深挖根源,进一步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和\"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司法核心价值观,真正做到一身正气,两袖清风,树立公正廉洁形象。

如果此次任命能够通过,我将加倍努力,不断学习,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和实践能力,并以更高的责任感、使命感,认真履行职责,努力做一名合格的法官。

以上是我的供职报告,请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审议。

供职人:xxxx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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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5篇:我国法官员额比例问题研究

修正后的法官法第五十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各级人民法字的法官在人员编制员额的办法。”这一规定符合我国司法工作实际和国际惯例,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科学的法官管理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确定法官员额比例的意义

确定法官员额比例是在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背景下提出来的。法官职业化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法官职业准入制度、在职法官继续教育制度、法官职业保障制度以及监督制约制度等各个方面。而首当其冲的是确定法官员额比例。确定法官员额比例不仅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应有内容,也是进行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前提条件。

首先,法官的职业化意味着法官在职业上必须具有独特的知识、技能、工作方法、行为方式以及思维模式,也意味着法官的资格有严格的标准,即并非人人都能当法官。法官职业化的命题实际上隐含着法官精英化的概念。一般而言,法官精英化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法官的素质要提高;二是法官的数量要精。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原因,我国法官的职业定位始终处于模糊状态,法官的职业特性被忽略,使得一些不具备法律专门知识和职业道德的人进入到法官行列,导致目前法官队伍是多质弱。因此,只有通过确定法官员额比例,将具有较高素质、真正符合法官条件的审判人员确定为法官,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法官素质不高的问题。

其次,只有确定了法官员额比例,才能为法官的职业保障创造条件。法官的职业保障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身份方面的保障,一个是经济方面的保障。就身份保障而言,确定法官员额比例后,法官一经任用,除非正常工作调动外,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就经济保障而言,法官作为社会纠纷的终局裁决者,是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守门人,理应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和获得充分的物质保障,但由于经济条件制约和法官职位模糊不清,在目前情况下,全面提高法官的物质待遇不太现实。通过确定法官员额比例,适当减少法官数量,提高法官素质,才能使社会提高对法官职业重要性和崇高感的认同,使逐步提高法官待遇成为可能,真正实行“以俸养廉”,从而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献身审判事业。

再次,通过确定法官员额比例,可以明确法官职位,与建立法官助理制度、实行书记官单独序列等改革措施相配套。长期以来,由于我国没有对法官员额作出限制,导致法官职位泛滥,有很多人被任命为法官却不从事审判工作,实际上是行法官之名而无法官之实,法官资格实际上成了法院内部平衡利益、安抚老弱的一种待遇。通过确定法官员额比例,明确法官职位,根据各地审判量,确定法官员额,对于符合法官条件的,可以任命为法官,不能胜任审判工作的,改做法官助理或者其他工作。

纵观世界各国的司法制度,法官的员额都有一定的限制。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发展需要建立一套科学的法官制度,逐步实现法官队伍的专业化、精英化。而适当精简法官数量,着重提高法官素质,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有效途径。

二、我国现有法官比例状况分析

要确定法官员额比例,首先应弄清我国现有法官比例状况。现时的主流观点认为:中国法官人数太多,因而素质不高且效率低下。有人做过一些比较:如在中国,8328人中便有1名法官,而英国11万人口中只有1名全职法官,日本每万人中也只有0.23名法官。从结果看,中国的法官按占人口比例计算是英国的十几倍,是日本的5倍多。有人据此还做进一步的统计:中国法官人均年办案数仅为21件一说33件,比美国联邦法官的人均年办案数少15倍。而对如此庞大的法官人群和如此低下的工作效率,不少人认为应当压缩中国的法官人数。有人甚至认为中国法官人数有3万人足矣。然而,中国法官人数究竟是怎样一种状况呢﹖中国实际有多少法官﹖应该有多少法官﹖许多人对此并没有进行深入研究,一些统计数据和用以作为参照系的其他国家的数据也都还值得进一步推敲。下面就我国法官人数问题作进一步分析。

从法官的概念看,依据法官法规定,法官是指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根据这一规定,法官的概念有两层含义;一是法官就其身份特征而言必须是审判人员,二是法官就其职责而言,还必须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从立法对法官概念的界定来看,并不包括那些为解决某种职级待遇但并不行使审判权的人员。由于我国法院干部目前仍按行政干部序列管理,法官职级套用行政干部的职级,但法官的级别相对同级行政机关非领导岗位的公务员级别要高一些。因此,为解决法院内部一些非审判人员的级别待遇问题,几乎每个法院都将一部分非审判岗位的工作人员任命为法官,而这些法官有的甚至完全没有审理过案件据最高院统计,目前全国法院共有在编干警30余万人,其中法官21万,而在这21万审判人员中真正意义上的法官人数不足15万人。

从法官岗位分布情况看,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法官法》的规定,我国法院的法官按其岗位不同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人员主要包括各级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委员会委员多为院、庭长兼任。这类人员大约占各级法院在审判岗位工作的法官人数的20%左右。这部分法官除了担负部分审判职责外,主要承担各级法院内部的审判管理和行政管理职责,如分案,审批案件等,这些人办案极少甚至基本不办案件。随着近年来我国各级法院的审判改革,一些法院正在逐步取消院、庭长分案和审批案件的制度,但院、庭长还没有完全从管理职能中解脱出来。有人曾对辽宁、广东、上海、山东、山西、陕西、河南、湖北及海南省的九个省市十个中级法院的院、庭长从1998到2000年三年审理案件的情况做过调查,发现只有二个法院有准确的统计,其中一个法院的院庭长三年审结的案件占全院审结案件比例平均为4%;另一个法院的情况更糟,平均不足2%而其余的法院对院庭长办案人情况甚至无法统计。虽然上述二个法院的情况可能并不代表全国法院一般情况实际情况是低等级法院的院、庭长亲审案件比高等级法院的院、庭长多,但院、庭长审理的案件比一般审判人员要少得多毕竟也是事实。第二类人员即执行员,按照《法官法》的规定,我国的执行员参照法官序列管理的。这与前面提到的英国、日本的情况完全不同。在英国,执行官是行政官员而非司法官;而日本的执行官虽由法院任命,但执行官和法官也并非同一序列管理,执行官人数是不包括在法官人数中的。而从我国法院的实际情况来看,各级法院的执行员必须由具有法官资格的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提任。但执行员所负责的工作主要是生效裁判的执行,与审判工作基本无关。从上述十个法院的情况来看,执行人员占审判人员不包括在非审判岗位工作的审判人员数的比例平均为19.8%。按这个比例折算,我国目前的15万法官中至少有2.97万人在从事执行工作,实际从事审判工作的法官只有12.03万人。第三类人员才可以说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官,这类人员主要包括分布在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庭以及立案庭、审判监督庭的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他们的职责相对单纯,即负责法院受理的各类案件的审判;这类人员只占法官总数的60%左右,约9万余人但他们却承担了几乎绝大部分案件的审理工作。

推荐第6篇:我国法官员额制度的研究

我国法官员额制度的研究

2014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也就是我们所简称的四五改革纲要。在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贺小荣介绍了人民法院深化司法改革的推进情况,围绕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这一关键目标,“四五改革纲要”针对八个重点领域,提出了45项改革举措。其中在深化法院人事管理改革方面,正式提出建立法官员额制,对法官在编制限额内实行员额管理,确保法官主要集中在审判一线,高素质人才能够充实到审判一线。

建立法官员额制度在前几年已经成为全国法院改革的内容之一,是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的一个重要举措。2001修订的《法官法》第五十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各级人民法字的法官在人员编制员额的办法。”这一规定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科学的法官管理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编制限额的合理制定

具体实践中,编制限额在一些试点地区已经确定了具体数字。按照最近公布的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方案,上海法院拟设臵3至5年的过渡期,逐步将法官、审判辅助人员、行政管理人员的员额比例控制到33%、52%和15%。上海作为试 1 点,是改革的“排头兵”,上海的一举一动,起着很强的示范作用。对于上海所提出的33%这一数字,是根据三级法院的审级职能,以及不同区域法院的案件变化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所得出的数字。3至5年的过渡期,足以在人员不断层、工作不脱节的情况下完成这一调整。

为了因地制宜,“四五改革纲要”中提出要根据法院辖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人口数量(含暂住人口)、案件数量等基础数据,结合法院审级职能、法官工作量、审判辅助人员配臵、办案保障条件等因素,科学确定四级法院的法官员额,对法官在编制限额内实行员额管理。其中确定法官员额的三个关键定位点分别为辖区案件数量、法官工作量与审判辅助人员配臵状况。

在具体操作上,我国幅员辽阔,南北地区经济状况以及人口数量都有很大的差距,加之不同的民族以及不同的生活方式导致不同的辖区案件的数量有着很大的区别。不同的辖区案件数量、类型可以根据既往收案情况估算,但法官工作量、审判辅助人员配臵状况却较难计算。一方面,配备多少审判辅助人员,会直接影响到法官工作量的测算。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尚未形成以办案法官为中心的法院人员配臵模式,甚至在司法实践中,常常是多名法官或多个合议庭共用一个书记员,牵扯了法官的大量精力。因此,对于法官工作量、审判人员的配臵状况的确定还是要着眼于未来。

从这三个关键定位点来确定一个地区的法官员额:首先

2 明确法官与审判辅助人员的比例关系,建立审判辅助人员正常增补机制,其次根据明确的比例关系,科学测算法官的工作量,再结合本辖区的案件数量,最终确定该地区合理的法官员额。

二、法官员额管理

员额管理是指为加强员额管理队伍建设,科学调配人力资源,实行员额制考核管理,即:该院对各业务量和工作量进行汇总分析,确定每个业务需要的人数,对现有的进行考评,把最优秀和最称职的人员充实到一线。

对法官实行员额管理,考核按照不同的审判部类、不同的工作指标、不同的岗位职责进行,主要以一线的工作业绩来确定考核结果,并辅之以必要的定性考核。考核中坚持以数量、质量、效率和效果考核为主,同时对德、能、勤、进行综合评价。考核标准公开,考核过程公开,考核结果向被考核对象反馈。考核采取自下而上的顺序进行。首先,进行基础考核。由各业务部自行组织本部门的内部考核,采取个人述职、内部测评、个别谈话、组织认定的程序进行。对内部的考核,主要采取个人述职、自我评价、内部测评、领导谈话、组织认定的方式进行。其次,进行全面考核。质量评、结合基础考核,通过有效的考核方法,有重点、分方向地对一线进行全面考核,逐人填写考核登记表,分别确定考核等次和提出考评意见。最后,确定综合评定结果。根据基础考核和全面考核的结果,由考核领导小组最终确定考核对象的

3 等次,提出调配意见。综合评定结果确定后,由考核领导小组将结果向一线进行反馈,由所在考核对象本人通报。

三、推行法官员额制度的意义

此次“四五改革纲要”中推进法官员额制度意义重大,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

第一、使审判工作更趋专业化。无论是在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审判活动都是一项专业技术要求相当高的工作,因此法官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很大。而我国法制建设时间较短,加上受历史传统、经济发展水平、文化背景等因素的影响,审判活动没有按其应有的规律去进行,许多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也可以当法官。因此推行法官员额制度,可以通过严格法官遴选,缩减法官数量,使少数具备丰富法律专业知识和审判经验的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从而提高审判活动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提高审判活动的公信度,使审判活动更加趋向于专业化。

第二、有利于提高审判质量,更好的促进司法公正。首先,推行法官员额制度以后,行使审判权的法官均是经过严格选拔脱颖而出的,其自身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政治素质;其二,推行法官员额制度以后,分工更为精细,大量的审判辅助性工作交由法官助理处理,使法官更能集中精力和时间放在审判决策上,有利于作出正确决策;其三,推行法官员额制度后,庭前的一切准备工作由法官助理来做,开庭时法官助理则不会参与案件的审理与裁判,更有利于法官中

4 立地行使审判权,更好地促进司法公正。

第三、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推行法官员额制度之后,分工更加精细,审判资源配臵更加合理,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之间职责清晰,这使得审判流程更加科学、更加规范,审判运作更加有序,更加有效地利用审判资源,促进审判效率的提高。

第四、有利于促进法官素质的提高。法官的严格选拔会迫使法官不断去钻研业务,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政治素质。同时,法官助理也可以通过自身努力,被选任为法官,这就使得法官助理也能够不断地钻研业务,力争达到法官的条件。这就有利于在法院内部形成良性循环,推动法院系统整体素质的提高。

四、我国法官员额制度的推进

“四五改革纲要”中推进法官员额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推进法官员额制度必须深化法院改革,创造有利条件。具体来说应该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改进法官的遴选程序。2001年修正后的《法官法》对法官人选做出了硬性规定,提高了法官担任的门槛。将学历由法律大专改为法律本科,并且确立了国家司法考试制度。这在法律方面为法官的遴选提供了保障,也为法官队伍的职业化建设及法官员额制度的推行提供了基础和源泉。在此基础上,完善法官选任制度,针对不同层级的法院,设臵不同的法官任职条件,确保高素质人才能够充实到审判一

5 线。

第二、逐步推行法官助理制度。法官助理作为从事审判业务的辅助人员,协助法官进行审判工作,虽然不具有审判权,不能参与审判案件,但是也是司法工作中不可或缺的工作人员。实践证明,给法官配备法官助理,更有利于使法官集中精力专司审判,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第三、深化法院人事改革,创造有利于推行法官员额制度的法院环境。推行法官员额制度是此次“四五改革纲要”中深化法院人事管理改革的一项措施,与其他几项措施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因此配合省以下法院人事统管改革、推进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以及完善法官等级定期晋升机制等改革措施也很重要,只有深化法院其他各项人事改革,才能为法官员额制度提供保障。

总之,建立法官员额制应当立足我国各地法院人员的结构现状,并且要依托科学、严谨、准确、充分的数据分析,同时还要考虑到这一制度的建立所需要的过渡期,保证法院的正常工作不脱节。虽然法官员额制度实施起来有难度、有阻力,并且还需要一个较长的过渡期,但其更有利于优化法院人员结构、更有利于稳定一线办案法官,也为人民法院未来的科学发展留下了足够的空间,注入了更为新鲜的血液。

推荐第7篇:建立法官员额制度的几点思考

建立法官员额制度的几点思考

推行法官员额制度是当前全国法院改革的内容之一,是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的一个重要举措。所谓法官员额制度,笔者理解,就是将法官定编,确定一个科学的、相对稳定的员额,经过严格的遴选,使少数专业化、道德化、法律化的高素质人才担任法官,行使审判权,而其他任何人都无权行使审判权,其他一些审判辅助性事务由法官助理和书记员承担的一种审判工作制度。推行法官员额制度的意义在于:

1、使审判工作更趋专业化。无论是在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审判活动都是一项专业技术要求相当高的工作,而从事审判活动的法官都是具有丰富专业知识、丰富实践经验且经过严格的筛选出来的,绝对称得上是社会的精英,而我国法制建设时间比较短,加上受历史传统、经济发展水平、文化背景等因素的影响,审判活动没有按其应有的规律去进行,而是带有极强的行政色彩,法官职业也是一个大众化的职业,许多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也可以当法官,而推行法官员额制度,就是通过严格法官遴选,缩减法官数量,使少数具备丰富法律专业知识和审判经验的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而其他不具备法官条件的法院人员(包括原有的任命过的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不能行使审判权,从而提高审判活动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提高审判活动的公信度,逐步推进审判活动专业化进程。

2、有利于提高审判质量,促进司法公正。首先,行使审判权的法官本身就是经过严格选拔脱颖而出的,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政治素质;其二,推行法官员额制度以后,分工更为精细,法官只管“审”和“判”,而将大量的审判辅助性工作交由法官助理处理,使法官更能集中精力和时间放在审判决策上,有利于作出正确决策;其三,推行法官员额制度,使当事人和法官之间建立起了一条隔离带,法官一般不能在开庭前与当事人接触,庭前的一切准备工作由法官助理来做,而法官助理不会参与案件的审理与裁判,有利于法官中立、超然地行使审判权,有助于维护司法的独立和公正。

3、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由于法官员额制度是和分工精细、合理配置审判资源紧密结合在一起的,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之间职责清晰,分工明确,且相互衔接,审判流程更加科学、规范,审判运作更加有序,可以更加有效地利用审判资源,促进审判效率的提高。

4、有利于形成法院内部的竞争和激励机制,促进法官素质的提高。通过严格选拔出来的法官不仅仅是一个荣誉,更担负着责任和压力,一旦不能适应法官工作,将会被淘汰掉,因此,激烈的竞争压力将会迫使法官不断去钻研业务,认认真真办好每一起案件,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政治素质。同时,法官助理也可以通过自身努力,被选任为法官,这就使得法官助理也能够产生工作动力,积极去进取,不断地钻研业务,力争达到法官的条件。这就容易形成法院内部的良性循环,推动法官整体素质的提高。

5、有利于转变法院内部的一些工作职能。实行法官员额制度后,法官成为法院工作的中心,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的行政管理职能必将弱化,他们如果被选任为法官,也必将把主要精力放在审判上,这样有利于转变工作职能,加强审判力量。当然,任何一项改革都要受到各种条件因素的制约,任何一项改革都必须符合各地的情况,推行法官员额制度也是如此。由于我国各地法院人员状况、案件情况、自身经济条件等方面各不相同以及受现行法院内外部管理体制的制约,推行法官员额制度将会面临许多困难,笔者认为,其制约因素有:

1、受法院内部管理模式的影响。目前,我国各级法院普遍实行的是行政化的管理模式,法院设有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等职务,而且大多数法院机构庞大,领导职数众多,约占各级法院总人数的一半左右。他们除了从事审判工作以外,还担负着管理干警、抓好本部门全面工作以及协调各方面关系等大量行政性工作。他们还大多是法院的业务骨干,根据目前法院情况,如果推行法官员额制度改革,他们理应被选为法官,而且很有可能就是确定法官员额后的主要力量,这就有可能产生这样一个矛盾,一方面他们不得不把大量精力用于审判案件上,另一方面,又不得不抽出精力处理大量的行政事务。这样一种现状,必然影响改革目的的实现。笔者以所在法院为例进行一个大胆设想,我院在职干警总人数为86名,拥有审判资格(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70名,院领导、庭长(不包括在非审判业务部门的中层正职)20名。按照我院每年正常办案3000起左右估算,在配备法官助理的情况下,法官每年结案应该在100起左右,再结合我院现有的人力资源,各部门的人员配备,法官员额确定为30名比较合适。如果算上院领导、从事审判业务的庭长为当然的法官,其他素质较高的法官也就只能选任10名左右。这样以来,院领导、庭长必

然构成法官的中坚力量,他们不得不一门心思去审判案件,而在现有的体制下,能否实现这种工作职能转变,笔者表示怀疑。

2、受法官素质的影响。目前我国各地法院的法官队伍状况差异较大,大致情况为,东部及沿海地区法院法官整体素质较高,中部及西部地区法院法官整体素质相对较低,中级以上法院法官整体素质较高,基层法院特别是内地基层法院法官整体素质较低,而大量的案件却是在基层法院。这就使得在确定法官员额时很难把握,如果法官员额确定得少,工作量又大,必然增大法官的工作压力,如果法官员额确定得多,法官素质又难以保证,案件质量也无法保证。因此,如何确定法官员额也是改革的难题之一。

3、受法院人员数量的影响。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国际交往的日益增多,法院涉案的领域越来越广,受理的案件越来越多,而法官职业化的步伐也逐步加快,法官“门槛”逐步提高,法院进人把关更严,使得法院人员数量增长较慢,特别是一些贫困地区的基层法院,由于自身条件差,法官待遇低,很难吸引人才。高素质的法律专业人才引进不来,低素质的人员进不来,法院警力长期得不到补充,甚至随着法院人员退休,有的法院警力还在减少。因此,许多法院内部面临着警力不足问题,有的业务庭甚至连一个合议庭也组织不起来,更别说配备法官助理。有的法院根本没有书记员,开庭时大都有审判员兼任,警力严重不足也影响了以分工协作为基础的法官员额制度的推行。

4、受各地区收案情况不同的影响。目前,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受理案件的特点也不一样,经济发展快的地区,其所在法院受理的案件可能比较丰富,新类型案件、复杂、疑难案件、大标的案件会比较多,而经济欠发达地区,其所在法院可能仍以传统案件为主,审理起来可能会相对简单。以笔者所在法院为例,近年来刑事案件以伤害、抢劫、盗窃、强奸等多发性案件为主,民事案件以婚姻、赔偿、借款等类案件为主,行政案件大多涉及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是否合法,这些案件处理起来一般难度不大,加上多年来许多审判人员也积累一些这类案件的办案经验,因此,即使一些业务素质不很强的法官也能办下这类案件,而且许多案件都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推行法官员额制度反而不利于案件的繁简分流,不利于法官集中力量办大案,办难案,不利于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审判效率。

5、推行法官员额制度后,法官待遇如何解决。法官待遇是实行法官员额制度后必须要解决的一个问题,因为经过严格选拔上来的法官的地位必须得到确认,他必须拥有独立行使审判权,必须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否则选任法官也就失去了应有的意义。这种通过选任的法官待遇不同于原有的审判人员的待遇,他一定要高于原来的待遇,这种待遇只有通过立法的形式才能够得到保障,而目前没有这方面的立法,法院自身又不能够解决这些问题,法官员额制度就不能够真正建立起来。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实行法官职业化、建立法官员额制度是中国司法改革的方向。但是,任何一项改革都必须从自身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稳妥推进,要充分考虑到地域的差别,经济文化的差别和自身条件的差别。任何一项改革都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都必须由其他方面的改革相配套,都必须争取方方面面的大力支持。就建立法官员额制度而言,有条件的法院应当积极探索,搞好试点,加强调研,广泛宣传,不具备条件的法院不能盲目赶时髦,贪功冒进,草率行事,急于求成。推行法官员额制度改革还应当与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配套进行。一是努力提高法官的整体素质。通过提高法官“门槛”,严把“进口”,疏通“出口”,保证法官质量,实现良性循环;通过拓宽法官的遴选渠道,保证有充足的人才供应;通过严格法官选任程序,确保少数高素质的法官行使审判权;通过强化学历教育、在职培训等形式,提高法院现有人员的素质;通过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着力提高法官的职业意识。二是改革法院现行的管理体制,改变目前“司法权力地方化、司法活动行政化、法官职业大众化”的现状,建立一套符合审判工作特点、有利于司法公正的法院人、财、物管理体制。 三是建立和完善对法官的监督制约机制。通过实行对法院各类人员的分类管理和流程化管理,创新监督机制;对法官八小时以内和八小时以外,实行全方位监督;拓宽监督渠道,自觉接受人大、政协、检察机关、上级法院、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坚持“防范在先”原则,做好事前监督,加大惩戒力度,做好事后监督。四是建立法官的职业保障。通过立法的形式确立法官的职业地位、职业收入,改变现有的按照国家公务员的职级确定法官工资待遇的体制,使法官真正成为一个拥有崇高职业地位、极高法律素质、丰厚职业收入的社会阶层,也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法律的公正与权威,才能真正推动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

责编/长富

推荐第8篇:基层法院法官员额制改革设想

基层法院法官员额制改革设想

谭加云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全面推进法院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提高法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法官员额制改革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措施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改革意见》)对此有明确部署,全国部分法院也进行了积极探索与实践。笔者根据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及部署,对基层法院法官员额制改革提出些许观点,以期抛砖引玉。

设想:设置两种类型的法官

《改革意见》认为应针对不同层级法院,设置不同的法官任职条件;结合法院审级职能,科学确定四级法院的法官员额。基于此,笔者认为基层法院设置两种类型法官为宜。

(一)主审法官类型。特征如下:一是主要职责是审理疑难复杂案件,体现能力与行为的匹配性;二是属于员额制度内的员额法官,体现选拔的精英性;三是按“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要求配置其审判权责,体现裁判的独立性;四是薪金待遇应高于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体现待遇的优厚性;五是配备一定数量的法官助理与书记员,组成审判团队,让其从繁杂的事务性工作中脱身,专注于疑难复杂案件的审判,体现职能的判断性;六是一般适用普通程序处理案件,体现审判的审慎性。

(二)简易法官类型。与主审法官不同:一是主要负责

大量简单案件的审理工作;二是不属于员额制度内的员额法官;三是所作出的裁判文书需要主审法官签发;四是薪金待遇另行设定,但应低于主审法官;五是实行“一审一书式”审判资源配置模式;六是适用简易程序或小额诉讼程序解决纠纷。

理由:问题决定法官类型需求

基层法院在改革中面临两大问题,一是如何又好又快地审理案件;二是如何顺利推进法官改革,这也构成了基层法院需要两种类型法官的理由。

(一)改革的目的性要求。司法改革最根本的目的是为了公正高效地审判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因此法官制度改革必须考虑案件特点,以使改革与案件处理达到最优配置。基层法院案件有数量多与难案少两大特点。数量多与法官人数少相对应,依笔者所在的基层法院而言,法官年平均办案数200余件。这意味着,一个法官每个有效工作日要办结一件案件。难案主要指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难的案件。如果将案件难度值分为简单、较难、很难三个等级的话,根据经验,基层法院这三类案件的比值大致为6∶3∶1,也就是说有60%的案件属于简单等级,30%的案件属于较难等级,只有10%的案件达到很难等级。

基于基层法院的案件特点,设置简易法官处理大量的简单案件成为有效路径。一是在能力上,简易法官处理此类案件较为胜任。依笔者的观察,在法院工作3年左右的人员,如肯吃苦,即能完成案件办理任务。二是在操作上,简易法 2

官处理简单案件符合繁简分流的审判规律。简单案件应当快审快结,在程序选择上适用小额或简易程序;在力量配置上“一审一书”,减少层级,快速办案。反之,如让主审法官审理这类案件;二则主审法官办理简单案件时,陷入大量简单重复的工作当中,与主审法官设置的改革目的不符。

同时也要看到,基层法院也有少量疑难复杂案件,这类案件适合主审法官审理。因为主审法官的改革目的显系为精英法官量身打造,能力上法律精通、经验丰富,这种配置当然应主审疑难复杂案件,符合司法规律。

(二)有效推进改革的要求。此次法官制度改革的核心在于员额制,即法院人员分类管理,现有人员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这已属步入“深水区”的改革,涉及原有利益格局的打破,以及综合配套措施的跟进。改革不仅要在正当性上得到认同,还要在可行性上得以实现。“三圈”决策模型认为,决策时要考虑价值目标、资源条件和相关利益方支持三大要素,优先选择“三圈”重叠的决策方案。法官改革涉及法官利益,一定要得到法官群体的内心认同与支持,方能达到“三圈”重叠的优先选择方案。

就基层法院而言,法官可以分为三个群体,一是院长、庭长(正职庭长),即领导法官;二是骨干审判员,一般称中坚力量;三是助审员,多为青年法官。按《改革意见》和一些省份的改革实践,骨干审判员为法官员额的当然主力,一般不用担心入不了员额,而且会提高待遇,改革对其而言是增量改革,应当会支持法官改革。领导法官受改革影响最 3

大,他们会重回一线办案。青年法官情绪波动最大,一则进员额的几率很小,二则由法官变为审判辅助人员,“司法产品”的法官署名权也被剥夺。

在基层法院设置两类法官可以解决领导法官与青年法官的困惑,争取到改革的最大支持度。对领导法官而言,其多从审判一线摸爬滚打多年走上领导岗位,能力强、经验足,进入员额当无问题,他们的担心则是重回一线要和青年法官一样每年办200多件案子,体力精力上能否承受得住。设置主审法官,由领导法官担任,专司疑难复杂案件,一则此类案件量少,领导法官可以集中精力办难案,而不用陷入大量的简单案件当中,既保证了案件质量,也解除了回归一线办理大量案件的担忧。二则对青年法官来说,疑难复杂案件虽少,但确如重石压身,其能力经验与心理素质尚不能与案件审理相匹配,也会影响其他简单案件的快速办理。如有主审法官将疑难复杂案件分担,如同将重石从青年法官身上移除,他们可以轻装上阵,发挥优势,迅速办理大量的简单案件。

对青年法官而言,设置简易法官有三个好处:一是没有改变其现有状态,减少了改革消极因素。简易法官仍可以适用小额或简易程序开庭办案,仍可以在裁判文书上署名,但其裁判文书需要签发。二是给其以锻炼能力的平台,便于培养改革后备力量。基层法院简单案件虽小,但也“五脏俱全”,程序事项、开庭、写文书一样不少,关键是在基层与广大人民群众打交道,可以增加社会阅历,洞悉世间百态,熟悉人 4

情世故,这是一个职业法官必备的素养,乘此平台,多加历练,不仅解决了大量基层纠纷,而且也培养了青年法官的职业能力。三是空缺相当数量员额,增加了改革的积极因素。基层法院难案不多,决定着主审法官的数量不大,这样就为员额空缺留下较大空间。这也意味着青年法官的机会和希望增多,这是改革的利好因素。

在国外的基层法院中,也有类似于简易法官的设置。比如,英国治安法院的治安法官多数为非职业法官,负责处理轻罪案件和家庭事务案件,其对于案件的处理以解决问题为主,对于法官的专业背景要求较低。法国的初审法院也有非职业法官负责劳工纠纷与社会保障纠纷等简单案件的审理工作,等等。

说明:两种类型法官设置与改革要求

此轮司法改革较之以往更加注重顶层设计,基层法院设置两类法官将会助推法官改革,但在具体设计上,有两个问题需要说明,以符合中央与最高人民法院的改革要求。

(一)简易法官与法院新的人员分类管理。根据改革要求,法院现有工作人员将分为三类: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法官仅指员额内的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包括法官助理、书记员、执行员。笔者认为,对于法官设置及其员额问题,不能搞上下一般粗,应当对法官类别作扩充解释:法官包括员额制内的法官及基层法院的简易法官。如果“一刀切”地认为法官只能为员额制内的法官,在基层法院不设置简易法官,或者设置简易法官将其放入审判辅助人员类 5

别,既违背了实事求是的原则,亦会为基层法院法官制度改革带来问题。

(二)简易法官与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在司法实践中,大量的简单案件多为事实基本清楚、法律关系较为清晰的纠纷,法官不应再做人民调解员的工作,因为司法的规律要求不同层级的法官存有不同的审理方式及纠纷解决模式。

关于主审法官签发裁判文书的目的和价值,正如本文观点,设置简易法官这个平台尚有培养法官的功能要求。据笔者观察,一则多数青年法官对独立办案信心不足,让经验丰富的法官对其生产出的“司法产品”把关,以增强信心;二则老法官也是本着提高青年法官能力的目的而为,而且,亦可以在文书签发制度上加以改进,增强文书签发的指导性与公开性。

推荐第9篇:法官员额制改革试点实证探究

法官员额制改革试点实证探究

【摘要】我国法院法官员额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基本完成,推进了法官队伍职业化、精英化建设,促进了我国法官整体素质的提升和司法资源优化的配置,对我国司法建设有着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本文从我国法院法官员额制改革试点完成前后的比较性实证研究入手,以法官遴选标准、工作质效、办案责任的改革试点方向与变化为基础,对员额制改革试点实践过程中出现的法官助理制度缺陷、法官大量流失、法官职业保障机制跟进不足等问题进行实证探究及其原因分析,试图探索从改革推行方式、法官助理制度、法官职业保障机制等方面提出法官员额制改革的完善策略。

【关键词】法官员额制;改革试点;遴选标准;职责定位;职业保障

Abstract:The Our country the judge member in court sum system reform the basic completion of making experiments and pushed forward a judge the troops occupation turn, the elite turn construction and promoted our country the promoting of judge whole character and judicial resources is excellent to turn of allocation, to our country judicatory the construction has important but profound influence.This text the judge member in court sum system reform experimental unit to complete a front and back comparison substantial evidence research to commence from the our country, with the judge select standard, work quality effect, handle a case the reform experimental unit of responsibility direction and variety for foundation, reform experimental unit fulfillment to appear in the proce to the member sum system of judge aistant system the blemish, judge in great quantities run off, the judge\'s occupation guarantee mechanism follow a not enough etc.problem to carry on a substantial evidence investigation and it reason analysis, try the quest promotes the aistant system of way, judge, judge from the reform occupation guarantee mechanism etc.put forward a judge the member sum system reform of perfect strategy.

Key words: Judge the member sum system; Reform an experimental unit; Select standard; The job positions; The occupation guarantees

法官员额制度是各级法院根据其的案件工作量、地区人口、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将符合遴选标准条件的司法人员确定为员额法官,形成由法官、法官助理组成的新的审判运行机制,集中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制度。而法官员额制改革是对法官数量进行一定限制,按

1 司法规律配置审判人力,把优秀法官充实到审判一线,实现法官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促进了司法资源优化配置,助推司法公正。法官员额制试点改革开始于2014年6月,上海市、广东省等是第一批试点改革的地区。2016年7月在全国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召开后,全国各地法院员额制改革开展如火如荼。到2017年2月中旬,法官员额制改革试点任务基本完成,全国各地法院均已完成员额法官选任工作,约占全国法院总数的86.7%,共遴选入额法官105433名。法官员额制改革试点促使法官遴选标准、法官职业保障、司法辅助人员配备等方面的改变,而这些变化对我国的法院工作、法官队伍发展、司法建设有着重要而深远的影响。

一、法官员额制改革试点完成前后变化比较与实证研究

法官员额制改革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最高法在2017年2月27日举办“人民法院司法改革进展情况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全国各地法院基本结束试点改革工作,全国各地法院总共产生了十万五千四百多名入额法官,85%以上的司法人力资源配置到办案一线。这项被称为“触动了法院每一个人的根本利益”的改革举措取得阶段性成效,带来了巨大的变化,这变化对我国法官队伍建设、司法建设的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一)从侧重经验到侧重学历,职业主体趋向年轻化

以往法官的遴选标准设置了政治素养、工作能力、职业道德等条件。此外,也要求法官有较长年限的审判工作经验与工作履历,但是对法官年龄和教育背景没有什么强制性的限制条件。而在改革试点的不断向纵深推进中,法官遴选标准发生了很大的大变化。不少法院开始对法官入额的年龄和学历有一定条件的要求。据人民法院报的数据显示:入额后湖北法院队伍中,入额法官平均年龄下降3岁,本科及以上学历人数提高了4.17%,硕士及以上学历人数提高了6.6%。①上海4个先行试点法院首批遴选的531名入额法官,全部为本科以上学历,硕博士学位275人,占51.8%,平均年龄43.9岁,平均司法工作经历18年。②从法官员额制改革后的变化来看,全国各地一支支年轻、学历高、政治素养高、业务能力强、经验丰富的法官职业队伍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法官员额制改革把有能力、专业水平高的人才充实到审判一线,使司法队伍结构进一步优化,让审判权回归。法官遴选标准的改变,使入额法官的素质有了大幅度提升,推动了法官的审判工作更加专业化,促使了审判质量的提高,有利于守护司法公正和维护司法权威。

(二)法官审判工作质效大幅提升

近年来伴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法律纠纷也与日俱增,导致了法院受理案件呈现“井喷式”的增长。而我国法院系统的法官质量良莠不齐、审判水平较低,造成各地法院 ①② 参见:徐光明,王珊珊.好钢用在刀刃上—湖北法官员额制改革见闻[N].人民法院报,2015-12-7 上海首批入额法官平均干了18年司法工作,超5成具硕博学位[EB/OL].澎湃新闻,http://www.daodoc.com/newsDetail_forward_1355785.2015-07-23 2 司法资源配置严重的不均衡;一些法院的审判力量没有得到充分的利用,造成司法资源浪费。因为案件多法官少,我国很多法院的一线办案人员都在超负荷运行状态中,这对案件审理质量、司法效率造成了一些不利的影响。而本次改革后,试点法院约86.7%的司法人员充实到审判一线,大量的业务骨干充实办案一线趋势明显,许多地方法院的审判力量得到充实,有效缓解了案多人少的压力,法官工作积极性、责任心得到了显著增强,特别是职业保障制度改革先行到位的地方,多办案、办好案的氛围更加明显。法官工作量大大的减轻,审判质效明显大幅提高。

最高法的2017年工作报告显示,上海、广东、海南法官人均办案数量同比分别增长21.9%、22.3%、34.8%。③2016年重庆市法院法定审限内结案率为99.74%、一审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为0.28%、生效裁判服判息诉率为98.36%,审判质效继续居全国法院前列。④江阴市法院改革后,江阴市全院受理案件数和审执结案件数分别增长75.2%和53.1%,改革后一审服判息诉率保持在95%以上,一审判决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保持在0.5%以下。⑤

本次改革使得很多法院的审判力量得到很大的补充,比如法官助理的大量配置,分担了法官的很多工作,在阅卷、诉讼保全、司法鉴定、案件起草等事务上法官的工作负担都有所减轻。法官员额制改革使得很多法院的审理周期大幅缩短,法官审理案件的的质量和审判效率也大幅度提高,人们对法院的司法服务合意度得到极大的提升,从而提升了司法公信力和维护司法权威。

(三)法官办案的权能增强,责任感大幅提升

长期以来,我国法官审理的案件要向领导及审委会请示汇报,法院内部要对案件进行审批,以权力主导的行政思维支配司法办案,“审者不定,定者不审”,集体担责,办案责任不明,法官办案责任追究极为混乱。而改革试点后,法官审理的案件、裁判文书等不再由院长、庭长、审委会的严密审核,而是由法官独立签发并负责,错案追究促使法官增强审判案件的责任意识。从各地法院改革实践来看,入额之后的法官其办案责任确实比以往更重。江苏高院制定《江苏法院审判责任制改革实施细则》,落实法官对经办案件终身负责。南京两级法院2016年除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需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外,99.67%的案件由主审法官和合议庭自行定案。⑥

本次改革带来了压力和激励,增强了法官责任感和职业荣誉感,使员额法官感到权力和责任的加重,这充分体现了改革的成效。入额法官办案责任的加重有利于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极大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和司法权威。

二、当前改革试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③④ 参见:周强.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17年3月12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 刘子阳.693家法院全面推开司法责任制改革2万多名法官进入员额制 85%以上在办案一线[N].法制日报,2016-07-17 ⑤⑥ 法官员额制试点发生哪些[N].法治周末,2017-02-22 娄银生.江苏法院推进员额制改革[N].新华日报,2017年02月05日

3 改革之路前景无限光明,但成功的道路荆棘坎坷。尽管试点改革如火如荼,但改革实践中也面临着各种阻力和困难。最高法采取“疾风骤雨”的“休克式疗法”让这项改革举措的推进显得有一些着急,由此带来的问题也是显而易见的,以下就我国当前改革试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进行分析与实证研究。

(一)法官助理产生方式与职责定位存在的缺陷及原因

设置法官助理是本次改革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环节,其设立有助于为法官队伍建设储备力量,保证法官依法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促使审判效率提高。但是当前我国法官助理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其产生方式上粗糙、职责定位上不明确等方面。各地法院在改革推进中,不少法院将助理审判员、书记员、行政人员等直接任命为法官助理。最高法在《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虽然明确列举了十二项法官助理的具体职责,但是这些职责定位模糊,并且在司法实践运行中与书记员的职责有很多重合的地方。在此次改革浪潮中,很大一部分法官转任为法官助理,司法实务中在安排其工作任务时,很难将其作为普通的法官助理进行对待。法官助理产生方式粗糙、职责定位模糊、职业前景不明对法官员额制改革的进展造成不良的影响。

而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改革试点开始后,各地法院迅速地开展起了法官助理制度建设,实施法官助理制度,但是现行法没有对法官助理作出规定,缺乏具体的法律规范和引导给法官助理发展方向、职责定位、管理工作带来很大困扰。我国《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中规定,法官助理是法官的审判辅助性工作的助手,书记员则是审判事务性工作的助手,但是此种划分下存在的问题是审判辅助性工作和审判事务性工作的界限不明确,因为审判事务性工作本身就包涵辅助的内容。⑦司法改革指导意见对法官助理职责的规定大都是概括性的,司法实务中“事务性工作”的范畴非常庞大且界限模糊,这些造成了法官助理的尴尬局面。

(二)改革后法官“离职潮”的出现及原因

本次改革的目标是通过制度革新招来和留住优秀的法律人才,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把精英法官充实到审判一线上。但从各地法院的改革实践来看,法律精英人才并未大量涌入法官队伍,反而出现了大量的“离职潮”的现象。北京法院系统在这过去的5年里,已有500多人辞职迁出法院,流失的法官大多都是经验丰富、能力强,而且法官的流失速度还在加剧。上海形势也不容乐观,仅2014年一年,该法院系统中就有105人离职,其中法官86名,包括17个审判长,43人拥有硕士以上学历,63人是年富力强的“70后”,都是不折不扣的审判中坚力量。⑧

法官大量流失的主要原因是:我国法官职业待遇偏低;法官超负荷工作,身心健康堪忧;司法环境堪忧。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相继开展,不少地方的员额法官其工资待遇仍处于较低的水平,工资虽有所增长,但增长幅度较小,法官职业待遇没有得到很好的保障,并没有起到激励法官的作用,由于受职数限制,法官的职务职级的晋升和工资待遇的提升 ⑦⑧ 刘斌.从法官“离职”现象看法官员额制改革的制度逻辑[J].法学,2015.(10):49-58 上海司改为留住青年法官开出“药方”[N].中国青年报,2015年04月20日01版

4 还是受到很大制约。在改革实践中,比如海南明确表示入额法官待遇的提高未来5年是过渡期,表明入额法官责任加重但工资待遇仍未变化。奋斗在一线办案的法官们压力空前提升,风险也越来越大,其责任比公务员重,工作任务比公务员繁重,晋升比公务员慢,法官不堪重负便对这一职业便失去了兴趣。法院聚集社会热点,各种关系的干扰和舆论影响司法案件对法官的审判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法官职业越来越成为一种高压力、高强度、高风险的职业,未免不是“累”“险”“穷”“苦”逼走了不少法官跳槽?

(三)改革后法官职业保障系统跟进不足及其原因

法官职业保障是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全方位的保障法官职业权利和职业地位,保障法官的职业收入工资待遇、保护法官的人身安全及其他合法利益。而改革后法官职业保障系统并没有得到有效跟进,法官职业保障、权益维护等方面有很多问题没有有效解决,入额法官的工资待遇没有得到有效的提升。法官的职业保障方面与法官职业化要求之间存在着较大差距,国家对法官的职业保障落实力度没有能与法官工作压力、责任风险压力的增加相应提高。在案件多人员少的情况下,大幅缩减法官的数量,法官即使入额后,也没有在享受的福利待遇方面体现出入额的职业保障优势。

我国对法官职业保障的很多法律规范都过于原则性、倡导性,缺乏明确的法律强制性规定,这就是我国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缺失的根本原因。在司法实践中法官职业保障行使又会受到地方政府、法院自身发展等一定程度的影响,法官独立公允、公平、公道行使审判权也被极大限制。由于我国政治体制的原因,各级法院的编制都是由地方党委政府负责,地方党委及其组织部门都会对地方的法官选任工作有一定的影响。地方政府根据当地社会经济条件予于法官相应的职业工资待遇。我国《法官法》很早就对对法官的级别有了详细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法官级别一直以来被人们所忽视,人们更多关注的是行政级别,造成当前法官的工资待遇参用行政人员的工资序列,并且很多方面甚至是低于普通公务员。

三、完善法官员额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具体建议

法官员额制改革是推进司法改革的基础,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从这次的改革实践来看,还是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我们应通过各种有效途径来解决和减少改革进程中的阻力与困难,法官员额制度的构建与推进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平稳渐进推行员额制

法官员额制度改革的推进是一项系统的司法工程,目标是在缩减法官的数量,让精英法官摆脱繁杂的非审事务。而当前试点改革推进有些急,改革经验都没有总结出来,许多问题还没有对策,这种情况下改革试点推进不应“操之过急”,也不应采取“休克式疗法”,因为“欲速则不达”,容易异化成“为改革而改革”。虽然最高法“疾风骤雨”的“休克式疗法”改革让庞大法官队伍群大大的瘦身,但休克式、一刀切、一步到位的话,势必引起不小的阻力与困难。

5 在本次改革推进中,很多法官在短期内失去法官的“帽子”,又“沦落”到了“法官助理”的位置,从而失去了法官的司法审判权力,从舞台上的“主角”沦为“配角”这难以避免他们消极怠工和抵触情绪。所以,我们改革的步伐应该是平稳渐行,通过自然的过渡,逐步达到一定量的法官员额,减小对改革工作的影响。而在一定的过渡期内,每年给予一定量的员额,因人数少,对法官职业待遇大幅提升抵制程度大大降低。

(二)完善法官助理产生方式和职责定位 1.法官助理的产生方式多元化、结构合理化

法官助理是司法实践审判实务中必不可少的一支重要力量,建立法官制度实现法官与助理合理分工是司法改革的必然趋势。虽然在改革实践中,不少法院招录法官助理是通过从社会上公开招录公务员担任法官助理和从未入员额的法官中挑选出优秀的法律人才转任为法官助理。但是我们还应注意法官助理结构合理化,毕竟新人缺乏充分的法律实践经验,对于未入员额的法官等司法人员也不能粗放的转为法官助理。此外,我们还可以在职业律师群体中设置有别于公务员招录的绿色渠道,这样不仅可以引入律师进入法院系统,还可以弥补法律经验不足的缺陷。

2.明确法官助理的职责定位

鉴于当前对法官助理的职责定位不明确,我们应统一认识并立法确定法官助理是法院为法官配备的审判辅助人员。法官助理是法官的专职助手、参谋,二者之间应是业务指导与互相监督的关系;明确法官助理与书记员之间的关系,二者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平等协作,共同协助法官开展工作。法官助理的职责应当是辅助法官处理一些智力型工作, 包括:审查案卷材料、组织证据交换、诉讼保全、查找法律资料等;书记员的工作应是纯事务性工作,如诉讼案件登记、送达、委托司法鉴定、调查取证等事项。

(三)建立健全法官职业保障制度

在实现法官队伍职业化、精英化之后,我们应遵循司法规律设置,创立一套完整的职业保障机制,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吸引优秀法律人才投身法官职业。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快对法官职业保障机制改革,全面落实法官福利待遇的提升,符合其职业精英化的建设要求。

1.法官职业保障去行政化,大幅提高法官工资待遇

法官职业保障去行政化,各地均不再适用公务员的职业待遇标准,严格落实《法官法》规定法官等级工资与晋升制。鉴于当前法官工资的状况,通过立法的形式提高法官的职业地位、职业待遇。将法官工资单独序列,大幅提升法官的工资福利;把法官的平均工资福利标准提到法学教授的待遇水平,超高于公务员的工资福利标准。

2.设立法官职业豁免权

我们应为法官设立职业豁免权,保障法官不受干涉并依法独立行使职权,避免受到其他无关的责任追究,其中对法官审判责任追究应当严格的限制。而追究法官的违法审判责

6 任是追究法官故意违反相关的程序法和实体法的法律责任。另外,也要把法官违反法律职业伦理道德规范的行为纳入到法官责任追究的体系中。

3.制定法官的科学评价机制,完善法官的绩效评估体系

当前我国法官的晋升与法官的职业不相匹配,法官晋升渠道狭窄,法官等级评定行政化。在法官员额制试点改革的背景下,我国对法官的评价应必须尊重司法规律,严谨设置评价机制,合理利用评价结果。加快制定科学的评价机制,完善法官绩效评估体系,在法官任职、等级晋升、业绩评价等方面应全方位、公正客观评价,把法官办案数量、质效等作为依据。此外,我们还应把法官业绩评价与员额退出机制、惩戒机制、激励机制做到无缝连接。

司法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这是一个长期的的巨大工程。法官员额制改革是实现法官规范化、专业化、精英化的重要保障,是法院提高办案质效的良方,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径。我们要坚持既定的目标平稳推行法官员额制度,充分激发各级法院的改革动力与魄力,着力提升法官职业待遇水平,健全法官职业保障制度,完善法官员额制并扎实推进法官队伍规范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实现司法公正、司法为民的本质要求。

7

参考文献

[1]宋强强,张晓,李守进.法官员额制改革评议[J].法制与社会.2015(16).[2]胡鹏.当前中国法院法官员额制度若干实践问题探析[J].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7).[3]于建平,王蕾.改革的勇气与衡平的智慧—法官员额制之实证探究与推行策略[J].山东审判.2015(3).[4]汤梓龙.法官员额制度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4(25).[5]张丽娟.浅议推行法官员额制度面临的问题和完善构想[J].中国法治.2016(2).[6]杜 闻,张天一.法官员额制改革的困境与突破[J].法制与社会.2016(10).[7]刘欢,刘洋.试析法官员额制改革的现实困境与完善途径[J].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2016(7).[8]郑家泰.论建立科学的法官业债评价机制[J].山东审判.2004(03).[9]范明志.人民法院队伍建设改革策论[J].人民司法.2009(11):55-59.[10]于建平,王蕾.改革的勇气与衡平的智慧—法官员额制之实证探究与推行策略[J].山东审判.2015(3).[11]夏先华.困境与破茧:法官员额制改革探析[J].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17 (1).[12]李由.员额制背景下法官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研究[D]中共中央党校.硕士学位论文.2016(6).[13]拜荣静.法官员额制的新问题及其应对[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02).

推荐第10篇:吉林省法院启动法官员额选任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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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林省考学习群③:172042912 2015吉林国考学习群③:54449699

2015年吉林省法院启动法官员额选任考试

2015年5月16日8:30,随着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147名法官走进考场,参加法官入额集中考试,标志着全国首家高级法院法官员额选任工作全面启动,也是吉林高院推进司法改革迈出的坚实一步。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化辰、省政协副主席王尔智,省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常松来到笔试现场进行视察指导。

按照《吉林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规定,吉林高院把法官员额控制目标确定为中央政法专项编制总数的34%,同时预留员额总数10%的比例,本次选任员额内法官126名,占中央政法专项编制总数的30.6%,占现有法官总数的52.5%。

对法官员额选任,吉林高院按照中央、省委的部署要求,设计了公平公正的选任标准和程序,对所有申请入额的法官一律采取“考试+考核”综合评定的方式进行,考试统一委托第三方命题和阅卷,主要测试法官实际办案能力和审判工作经验。考核立足于办案数量、办案质量和职业品德,在坚持政治标准的同时,把业务水平、业务能力和职业品德作为选任法官的重要标准,确保具有过硬政治素质、较高专业素养、丰富审判经验、良好职业操守、能够独立办案的审判骨干法官选任到员额内。所有进入到员额内的法官,包括各级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全部到司法一线办案,完成规定的办案任务,并按照审判责任制的规定,承担相应的司法责任。

据悉,对法官员额制改革试点,吉林高院采取了“三级联动、自上率下”的工作模式,确定今年启动改革试点的17家法院分两批进行,省高院率先开展,为其他试点法院作出表率,以强化对第二批法官员额选任工作的示范指导。笔试结束后,相关选任工作将随即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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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某法官述职报告

XX法官述职报告

XX法官述职报告范文

下面我就一年来思想政治学习、工作实绩、党风廉政等情况作以下述职:

一、思想政治学习

一年来自己都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坚持学习党各项方针政策开展学习了“公正司法一心为民”

“党风廉政建设”和“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四强三好”等一系列教育活动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理论武装头脑提高思想政治认识使自己成为一名合格党员不但要坚持学习各方面一般知识还要善于结合自己工作特点和需要有重点地学习专业知识和业务知识适应本职工作需要。

结合本院工作实际一年来制定了相应具体学习内容使全院干警明确了教育活动指导思想和工作重点确保教育活动规范持续有效开展采取全院组织学习和庭室学习个人自学结合方式扎实有效地开展政治理论学习组织学习了《两个纲要》和《两个条例》并参加知识竞赛考试通过学习活动开展全院干警牢固树立了“求真务实、廉洁从政”观念使广大党员干部自觉履行党风监督职责提高了广大干警模范遵守各项审判纪律自觉性和职业道德素养依法公正行使手中审判权和执行权至今尚未有违法违纪案件发生做到了人人都遵纪守法模范。

二、工作实绩

在县委、政府领导和上级院指导下以及在县人大监督下认真贯彻执行党各项方针政策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学习党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运用其理论来指导各项工作坚持严格执法热情服务认真履行法律赋予各项审判权完成上级党委、纪委和上级院领导交给各项工作任务。一年来本人积极配合院党组抓好队伍思想政治、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和抓好全院干警思想政治教育和纪律作风教育认真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工作宗旨 。

年初纪检组就与各庭室层层签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真正做到任务到庭、责任到人、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一级抓一级环环紧扣结合全州法院系统和我县开展“党风廉政教育月”活动相应成立了“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党风廉政建设明察暗访小组”制定了八项司法为民措施六项党风廉政建设管理措施和党风廉政建设风险抵押金制度等聘请人大、政协、政法委等十名义务监督员每季度向我院反馈党风廉政工作及时掌握每个干警思想动态每季度都作了党风廉政建设专题讲座使广大干警深受教育增强职业道德树立内强素质外树形象风范杜绝和预防违法违纪案件发生起到了很大防范作用我院24名副庭长以上领导干部纷纷书写了党风廉政理论研讨文章和学习心得体会文章共32篇在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为规范党员干警法官行为我院出台制定了党员干警法官十四条行为规范通过开展各项活动使教育活动真正做到了入情入理、入脑入心把监督关口往前移做到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土壤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

“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和“求真务实、廉洁从政”教育活动我院狠抓审判工作主要在以下几方面下功夫:(一)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工作做到来访有人接待来信有回音申诉有结果(二)加强诉讼指导方便群众行使诉权指导涉诉群众正确运用法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三)进行风险告知减少、涉诉群众不必要损失(四)实行案件流程管理排期开庭跟踪审限(五)案件繁简分流减少、涉诉群众诉累(六)规范诉讼调解提高诉讼效率 。

实施便民工程开展巡回办案。全年办案65件(次)减轻涉诉群众车费、食宿费及误工费近6 万余元(八)切实开展司法救助确保经济有困难当事人打得起官司审批减、免、缓诉讼费8万余元今年我院聘任了六名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进行庭审监督通过各项工作开展工作作风和司法水平有了明显改观真正树立了“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思想增强了纪律观念和廉洁从政观念使每个法官真正做到依法行政。

一年工作中在抓好自己本职工作外还联系审判监督庭工作对州中院发回重审或再审案件参与审监庭审理和合议案件3件都依法作出了公正裁定维护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三、党风廉洁自律

自己作为-名纪检组长更应该坚决扞卫党各项方针政策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四项基本原则按照党章“八条标准”、最高法院“八不准”、《法官法》十三条不得有行为、中纪委“四条禁令”省高院“六条办案纪律”、州中院党风廉政建设“八不准”等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己自觉接受党和人民监督在党组班子工作上要当好参谋助手作用协助院长抓好队伍思想政治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加强班子团结增强班子凝聚力和战斗力,要经常开展谈心活动加强交流与沟通敞开思想消除隔阂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形成共识统一思想保持班子活力。

由于院党组不断加强内外监督制约机制建设防微杜渐不留死角有效遏制了不廉洁和腐败问题发生自年以来全院没有发生一起违法违纪案件并于年度荣获“云南省法院系统纪检监察工作先进集体”并以资鼓励一年来自己始终如一地保持清醒政治头脑立场坚定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以权谋私做到清正廉洁光明磊落。

四、存在不足

1、在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上还缺乏刻苦钻研学习劲头。

2、对干警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还做得不够深入具体。

3、对班子开展交心谈心少互相沟通思想不多还有待于加强。

4、对各庭室工作纪律督促不力存在松滞情绪。

XX法官述职报告范文

20XX年很快就要过去了,一年来,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和同志们的帮助支持下,自己紧紧围绕全院工作大局,扎实工作,努力创新,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现将我工作期内的思想、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自觉加强理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素质

一年以来,自己始终把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作为提高自身素质的重要途径,结合工作实际,采取向书本学,向实践学,向同志学的方法,努力做到学有所思、学有所悟、学有所用。通过学习进一步拓宽知识面,更新知识结构,汲取精神食粮,丰富自我,提高自己立足法院干好本职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一是积极参加院里组织的政治理论学习。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学习先进人物的先进事迹,并将所学用于指导自己的工作实践。一年来,对全院组织的所有教育和学习,自己都能做到一课不少、一堂不漏,并努力做到学以致用。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我作为一名党员,按照中院党组的安排部署和统一要求,我认真学习了《科学发展观重要论述摘编》、《科学发展学习读本》及上级有关领导的重要讲话等有关文件。通过学习,自己对科学发展观的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有了进一步认识,用科学发展观来统领工作、指导工作的意识有了进一步增强,理论水平与政治素质也有了进一步提高,有力地指导促进了自己的工作。

二是注重加强法律知识和相关知识的学习。法院工作是专业性极强的工作,司法的实质是将法律理论运用于具体的社会实践,因而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是成为一名合格的司法工作人员的重要前提。作为一名非法本专业毕业的学生,深知自己的不足,并认识到只有在工作中不断地加强法学理论的学习,才能为自己做好本职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为了进一步提高业务工作能力,我利用工作之余和节假日时间,精读法律法规书籍,学习法律专业知识,继续备考全国司法考试,目前正在按计划复习备考。

三是虚心向身边的同事学习。在这一年中,自己时刻牢记“三人行必有我师”的古训,以虚心向身边的同事请教为荣,通过嘴勤、脑勤、手勤,不断地将学习的效果引向深入。通过一年的学习,我的业务水平、计算机操作水平、写作水平都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使自己在尽量短的时间内熟悉了工作环境和内容,为今后公正公平办案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不断提高专业技能,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按照中院安排,自己担任网管员和法警岗位及机要保密员工作。

在从事网管员工作时,坚持每天做到有新的收获:自中级法院法院局域网的安全运行的维护中积累了很多有用的经验,为将来的工作开展奠定了基础;在铁路局组织的培训中,学到了邮件系统和桌面病毒防治的有关课程,在太原、临汾、大同三个基层院进行了实践,取得了成功;通过省高院组织的“法院审判流程管理系统”的学习培训,我能够熟练操作从立案到案卷归档的一系列进程。加深了对案件流程的认识。在中院专业网络管理员人员少,工作繁重的情况下,我们很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在省高院年度考核中,我们的工作成效得到了省院领导的好评,树立了我院干警的良好形象。经过一年的学习实践,已经能够处理绝大多数的网络问题。作为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我相信我能够为法院的管理和审判提供更好的服务。

在从事法警工作时,在院、队领导以及同事们的关心与帮助下,我以最快的速度基本熟悉了一个普通法警的日常工作。法警是维护宪法的队伍,是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纪律严明而有战斗力的法警队伍才可能保证生效的法律师文书得到及时、有效的执行,才能让已经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得到公正、合法的审理。

法警工作很敏感,也很繁重,但我在支队领导和同事们营造出来的那种不怕苦、不怕累的紧张的工作气氛中深受感染,虽然还没有进入正常的工作状态,支队领导和同事们对我还很照顾,在全省法院组织的警衔晋级培训中,我被评为优秀学员,这个荣誉与他们的帮助是密不可分的。与此同时,为配合我院刑庭案件的审理,我多次参加院机关安全保卫工作,并坚持做到夜间巡视,有效防范了安全隐患的发生。

机要保密员工作中,时刻牢记自己的职责,确保中院保密通道畅通,做到全年工作无差错。

三、时刻严格要求自己,保持良好工作作风

在20XX年,我能够正确对待自己,始终做到“三不为”,即不为私心所扰,不为名利所累,不为物欲所动。不计得失,尽力尽心干好每一项工作,做到不抱怨、不计较、不拈轻怕重,待人宽,对己严,勇于奉献,正确对待领导交付任务,保持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

XX法官述职报告范文

各位领导:

我是**市人民法院一名法官。****年*月,我从****学校毕业后,分配到**市人民法院工作,先后在**人民法庭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并担任负责人主持法庭工作。****年**月,被任命为****庭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年**月,我晋职为副*级干部,并被任命为****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工作至今。

本想写一份格式大同小异几乎换换名字就可成文的述职报告,但想了又想,最终没有这样做。开诚布公、肝胆相照一直是组织对干部的态度,自己想什么,为何不能向组织坦诚呢?在述职报告上隐瞒自己的真实想法,不敢说他不是一名合格的干部,至少说他不是一名诚实的干部。去年春节后,我曾因患病住院,出院后豁达开来,古语说知耻而后勇,我觉得舍生方能无惧,人生在世,当说则说,能讲则讲,只要不违背党性原则,有什么不能表白心迹的?倘若有一日,不幸作古和不朽了,那对谁说去?阎王老子可没耐性听你絮叨,况且唯物主义者都是无神论者。

自己晋职成为副*级干部,凝聚着组织多年培养的汗水,饱含着组织多少殷切期望,我深深感受到肩上承载的责任与使命的艰巨,也决心在履职中奉公守法、兢兢业业、任劳任怨做好自己的审判工作,坚持党的利益至上、人民的利益至上、宪法和法律至上的原则,忠实履行法官职责,做一名合格的副*级干部。

晋职成为一名副*级干部,在倍感责任重大和欣慰激动之余,我还另有一番感触和感悟。

若干年前,我承办了一件案件。一位领导向我提及:原告是他亲戚,在与人经济往来时,其中有几笔交易供货后没让对方出具收条,如果对方赖账,可能就麻烦了,让我帮留意一下,务必核实清楚。原告是位老者,由于对这几笔交易缺乏有效的单据,处境确实令人同情。难怪一位合议庭成员不等法庭调查结束,便义愤填膺、急不可待的说道:不用审了,被告已经承认了。我愕然:我明明听到的是被告否认收货的陈述,莫非我的耳朵出问题了?再度询问被告后,仍是口口声声的不存在这笔交易、根本没收过货的陈述,丝毫看不出他有曾经承认过收到货的迹象。为了不使老实巴交的老人受坑,加之又是领导过问的案件,我一遍又一遍地向被告询问做思想工作,但最终都是矢口否认。只好向那位领导言明情况,同时又向原告释明,让他提供具体收货的时间、地点、在场人或其他间接证据等线索,以便依线索核实清楚,无奈,由于时日过久,已无任何头绪和线索能够找到突破点,从而最终使事实真相水落石出。在对原告心生怜悯却又无力回天的情况下,我把所有办理案件情况丁点不漏地向那位领导做了说明,电话中那位领导对我的难处深表理解地说道:没关系,该什么判就怎么判。最后,我抱着对原告无尽的同情和无法追求客观事实真相支持其主张的遗憾,驳回了他在这几笔交易上的诉讼请求。

事隔不久,这位领导工作调动,成了能影响我晋职次序先后和时间早晚的关键性人物.......

事后,我仔细想想,终于明白过来:其实当时我的耳朵并没有听差,而是没有别人的耳朵聪明。我与这位合议庭成员平时也算是私交甚好,但自从这事之后,彼此之间有了无法交流和难以逾越的距离。

不管你在工作后参加了多高层次和学历的法律培训和深造,如果形成不了证据意识和权利本位观念,那么,就如一条草蛇扎进水中变成乌龟,不过是换换马甲而已。

审判,如果让法律走开,将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悲剧和灾难。

如果出卖法律可能获得部门或个人利益上的丰厚回报,但会面临危及身家和名利的风险时,我宁可选择放弃。

如果纯粹基于一种单纯而善良的同情心,而要我置证据于不顾,歪曲法律事实,偏袒一方当事人,那么我宁可终生怀负疚恨,而选择冰冷而理智的裁决。

如果能把述职述廉报告写得天花乱坠,但在遭逢具体的个案审理时可以理直气壮地泯灭良知地践踏当事人诉权硬逼被告认帐的话,我宁可选择不写。

如果为了一己的为官荣耀,可以让我抛弃法律院校培养和审判实践多年形成“宪法和法律利益至上”的法律修养和积习,我宁可选择不要。

第12篇:中国法官员额配置的优化选择[优秀]

中国法官员额配置的优化选择

【内容提要】完善法官员额制度,是实现法官精英化、专业化不可缺少的前提条件,是一项具有重大而深远意义的改革和重大战略性举措,将会对人民法院队伍建设,以至国家的法治建设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基层法院是我国法院体制的基础,其运行状况直接决定着我国法院体制的品质。然而,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如何科学合理地配置法官人力资源成为法官员额制度研究的热点问题,法学理论工作者与实践部门的管理人员都对此进行了有益的探讨,对导致法官不足问题的原因进行定性分析,但对区域内法官人力资源配置的公平性评价始终缺乏可行的定量分析。本文试图运用定量分析方法,对如何科学配置法官员额作探索,最大限度地提高人力资源的使用效益,以期为决策层优化法官人力资源配置提供有益参考。

【关键词】法官员额

定量分析

优化配置 全文共9868字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纠纷急剧增多,司法定纷止争的职能作用受到高度重视,公众对司法的期望越来越高,权利保障意识也不断增强,这就形成了司法资源稀缺与诉讼暴涨之间的强烈冲突。基层法院尤其是人民法庭处在化解矛盾纠纷的第一线,基层法院化解纠纷的能力,关系到社会纠纷能否解决在萌芽阶段。促进社会和谐是法院面临的根本任务,优化配置法官员额,提高法院法官队伍整体素质,才能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高效。法官员额制度不仅涉及管辖地域人口数量、案件数量等基本因素,可能还受到行政区划设置、法院设置、诉讼程序以及法官管理体制等制度性因素的制约,既要考虑地域人口稠密分布情况、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素质道德水平、法律意识等诸多客观因素,又要考虑法院队伍人员结构、案件类型、难易程度及司法条件等各种相关因素,使法官数量的多少就直接反映法院审判任务的轻重。本文将是从中国法院的实际情况出发,结合当地实际和经济发展情况,尝试在受理案件数量、人口密度等主要影响因素之间建立联系,进行分析和研究,在此基础上寻找法官员额编制的有效方法和途径。

一、域外借鉴:国外法官员额配置情况分析 (一)各国公民人数与法官配置比例

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国外法院的法官人数基本上都是法定的,不得轻易增减。由于各国的司法制度、诉讼体制和法治发展水平的不同,法官在总人口中所占之比例也存在很大差异。就整体情况而言,美国联邦法院和州法院共有法官3万名,美国总人口2.5亿,每万人中有1.2名法官;日本全国法官共有2825名,总人口1.23亿,每万人中有0.23名法官;[1]英国的正式法官为2.6万人,总人口5830万,每万人4.5名法官;[2]德国现有人口8000万,法官数量为3.5万,平均每万人中有4.4名法官。[3]从法官职数与人口的比例看,美国为1:8000,日本为1:43500,英国为1:2000,德国1:2300。

表1-1:人口与法官数量情况对比表国

人 口 数

法 官 数

每万人中法官数

法官与人口的比例

2.5亿人 3万人

1.2人

1:8000

1.23亿人

2825人

0.23人

1:43500

5830万人 2.6万人

4.5人

1:2000

8000万人

3.5万人

4.4人

1:2300

13亿人 19.46万人

1.5人

1:6700

第13篇:法官述职述廉报告

一年来自己都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坚持学习党各项方针政策开展学习了“公正司法一心为民”

“党风廉政建设”和“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四强三好”等一系列教育活动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理论武装头脑提高思想政治认识使自己成为一名合格党员不但要坚持学习各方面一般知识还要善于结合自己工作特点和需要有重点地学习专业知识和业务知识适应本职工作需要。

结合本院工作实际一年来制定了相应具体学习内容使全院干警明确了教育活动指导思想和工作重点确保教育活动规范持续有效开展采取全院组织学习和庭室学习个人自学结合方式扎实有效地开展政治理论学习组织学习了《两个纲要》和《两个条例》并参加知识竞赛考试通过学习活动开展全院干警牢固树立了“求真务实、廉洁从政”观念使广大党员干部自觉履行党风监督职责提高了广大干警模范遵守各项审判纪律自觉性和职业道德素养依法公正行使手中审判权和执行权至今尚未有违法违纪案件发生做到了人人都遵纪守法模范。

二、工作实绩

在县委、政府领导和上级院指导下以及在县人大监督下认真贯彻执行党各项方针政策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学习党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运用其理论来指导各项工作坚持严格执法热情服务认真履行法律赋予各项审判权完成上级党委、纪委和上级院领导交给各项工作任务。一年来本人积极配合院党组抓好队伍思想政治、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和抓好全院干警思想政治教育和纪律作风教育认真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工作宗旨 。

年初纪检组就与各庭室层层签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真正做到任务到庭、责任到人、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一级抓一级环环紧扣结合全州法院系统和我老秘网县开展“党风廉政教育月”活动相应成立了“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党风廉政建设明察暗访小组”制定了八项司法为民措施六项党风廉政建设管理措施和党风廉政建设风险抵押金制度等聘请人大、政协、政法委等十名义务监督员每季度向我院反馈党风廉政工作及时掌握每个干警思想动态每季度都作了党风廉政建设专题讲座使广大干警深受教育增强职业道德树立内强素质外树形象风范杜绝和预防违法违纪案件发生起到了很大防范作用我院24名副庭长以上领导干部纷纷书写了党风廉政理论研讨文章和学习心得体会文章共32篇在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为规范党员干警法官行为我院出台制定了党员干警法官十四条行为规范通过开展各项活动使教育活动真正做到了入情入理、入脑入心把监督关口往前移做到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土壤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

“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和“求真务实、廉洁从政”教育活动我院狠抓审判工作主要在以下几方面下功夫:

(一)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工作做到来访有人接待来信有回音申诉有结果;

(二)加强诉讼指导方便群众行使诉权指导涉诉群众正确运用法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进行风险告知减少、涉诉群众不必要损失;

(四)实行案件流程管理排期开庭跟踪审限;

(五)案件繁简分流减少、涉诉群众诉累;

(六)规范诉讼调解提高诉讼效率;

(七)实施便民工程开展巡回办案。全年办案65件(次)减轻涉诉群众车费、食宿费及误工费近6万余元;

(八)切实开展司法救助,确保经济有困难当事人打得起官司,审批减、免、缓诉讼费8万余元。今年我院聘任了六名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进行庭审监督通过各项工作开展工作作风和司法水平有了明显改观真正树立了“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思想增强了纪律观念和廉洁从政观念使每个法官真正做到依法行政。

一年工作中在抓好自己本职工作外还联系审判监督庭工作对州中院发回重审或再审案件参与审监庭审理和合议案件3件都依法作出了公正裁定维护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三、党风廉洁自律

自己作为-名纪检组长更应该坚决扞卫党各项方针政策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四项基本原则按照党章“八条标准”、最高法院“八不准”、《法官法》十三条不得有行为、中纪委“四条禁令”省高院“六条办案纪律”、州中院党风廉政建设“八不准”等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己自觉接受党和人民监督在党组班子工作上要当好参谋助手作用协助院长抓好队伍思想政治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加强班子团结增强班子凝聚力和战斗力,要经常开展谈心活动加强交流与沟通敞开思想消除隔阂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形成共识统一思想保持班子活力。

由于院党组不断加强内外监督制约机制建设防微杜渐不留死角有效遏制了不廉洁和腐败问题发生自年以来全院没有发生一起违法违纪案件并于年度荣获“云南省法院系统纪检监察工作先进集体”并以资鼓励一年来自己始终如一地保持清醒政治头脑立场坚定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以权谋私做到清正廉洁光明磊落。

四、存在不足

1、在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上还缺乏刻苦钻研学习劲头。

2、对干警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还做得不够深入具体。

3、对班子开展交心谈心少互相沟通思想不多还有待于加强。

4、对各庭室工作纪律督促不力存在松滞情绪。

第14篇:某年法官个人述职报告

XX年法官个人述职报告

我深深感受到肩上承载的责任与使命的艰巨,也决心在履职中奉公守法、兢兢业业、任劳任怨做好自己的审判工作,坚持党的利益至上、人民的利益至上、宪法和法律至上的原则,忠实履行法官职责,做一名合格的副*级干部。下面是XX年法官个人述职报告,欢迎阅读。

XX年法官个人述职报告

一、自觉加强理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素质

一年以来,自己始终把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作为提高自身素质的重要途径,结合工作实际,采取向书本学,向实践学,向同志学的方法,努力做到学有所思、学有所悟、学有所用。通过学习进一步拓宽知识面,更新知识结构,汲取精神食粮,丰富自我,提高自己立足法院干好本职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一是积极参加院里组织的政治理论学习。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学习先进人物的先进事迹,并将所学用于指导自己的工作实践。一年来,对全院组织的所有教育和学习,自己都能做到一课不少、一堂不漏,并努力做到学以致用。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我作为一名党员,按照中院党组的安排部署和统一要求,我认真学习了《科学发展观重要论述摘编》、《科学发展学习读本》及上级有关领导的重要讲话等有关文件。通过学习,自己对科学发展观的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有了进一步认识,用科学发展观来统领工作、指导工作的意识有了进一步增强,理论水平与政治素质也有了进一步提高,有力地指导促进了自己的工作。

二是注重加强法律知识和相关知识的学习。法院工作是专业性极强的工作,司法的实质是将法律理论运用于具体的社会实践,因而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是成为一名合格的司法工作人员的重要前提。作为一名非法本专业毕业的学生,深知自己的不足,并认识到只有在工作中不断地加强法学理论的学习,才能为自己做好本职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为了进一步提高业务工作能力,我利用工作之余和节假日时间,精读法律法规书籍,学习法律专业知识,继续备考全国司法考试,目前正在按计划复习备考。

三是虚心向身边的同事学习。在这一年中,自己时刻牢记“三人行必有我师”的古训,以虚心向身边的同事请教为荣,通过嘴勤、脑勤、手勤,不断地将学习的效果引向深入。通过一年的学习,我的业务水平、计算机操作水平、写作水平都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使自己在尽量短的时间内熟悉了工作环境和内容,为今后公正公平办案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不断提高专业技能,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按照中院安排,自己担任网管员和法警岗位及机要保密员工作。

在从事网管员工作时,坚持每天做到有新的收获:自中级法院法院局域网的安全运行的维护中积累了很多有用的经验,为将来的工作开展奠定了基础;在铁路局组织的培训中,学到了邮件系统和桌面病毒防治的有关课程,在太原、临汾、大同三个基层院进行了实践,取得了成功;通过省高院组织的“法院审判流程管理系统”的学习培训,我能够熟练操作从立案到案卷归档的一系列进程。加深了对案件流程的认识。在中院专业网络管理员人员少,工作繁重的情况下,我们很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在省高院年度考核中,我们的工作成效得到了省院领导的好评,树立了我院干警的良好形象。经过一年的学习实践,已经能够处理绝大多数的网络问题。作为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我相信我能够为法院的管理和审判提供更好的服务。

在从事法警工作时,在院、队领导以及同事们的关心与帮助下,我以最快的速度基本熟悉了一个普通法警的日常工作。法警是维护宪法的队伍,是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纪律严明而有战斗力的法警队伍才可能保证生效的法律师文书得到及时、有效的执行,才能让已经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得到公正、合法的审理。

法警工作很敏感,也很繁重,但我在支队领导和同事们营造出来的那种不怕苦、不怕累的紧张的工作气氛中深受感染,虽然还没有进入正常的工作状态,支队领导和同事们对我还很照顾,在全省法院组织的警衔晋级培训中,我被评为优秀学员,这个荣誉与他们的帮助是密不可分的。与此同时,为配合我院刑庭案件的审理,我多次参加院机关安全保卫工作,并坚持做到夜间巡视,有效防范了安全隐患的发生。

机要保密员工作中,时刻牢记自己的职责,确保中院保密通道畅通,做到全年工作无差错。

三、时刻严格要求自己,保持良好工作作风

在20PC年,我能够正确对待自己,始终做到“三不为”,即不为私心所扰,不为名利所累,不为物欲所动。不计得失,尽力尽心干好每一项工作,做到不抱怨、不计较、不拈轻怕重,待人宽,对己严,勇于奉献,正确对待领导交付任务,保持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

XX年法官个人述职报告

各位领导:

我是**市人民法院一名法官。****年*月,我从****学校毕业后,分配到**市人民法院工作,先后在**人民法庭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并担任负责人主持法庭工作。****年**月,被任命为****庭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年**月,我晋职为副*级干部,并被任命为****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工作至今。

本想写一份格式大同小异几乎换换名字就可成文的述职报告,但想了又想,最终没有这样做。开诚布公、肝胆相照一直是组织对干部的态度,自己想什么,为何不能向组织坦诚呢?在述职报告上隐瞒自己的真实想法,不敢说他不是一名合格的干部,至少说他不是一名诚实的干部。去年春节后,我曾因患病住院,出院后豁达开来,古语说知耻而后勇,我觉得舍生方能无惧,人生在世,当说则说,能讲则讲,只要不违背党性原则,有什么不能表白心迹的?倘若有一日,不幸作古和不朽了,那对谁说去?阎王老子可没耐性听你絮叨,况且唯物主义者都是无神论者。

自己晋职成为副*级干部,凝聚着组织多年培养的汗水,饱含着组织多少殷切期望,我深深感受到肩上承载的责任与使命的艰巨,也决心在履职中奉公守法、兢兢业业、任劳任怨做好自己的审判工作,坚持党的利益至上、人民的利益至上、宪法和法律至上的原则,忠实履行法官职责,做一名合格的副*级干部。

晋职成为一名副*级干部,在倍感责任重大和欣慰激动之余,我还另有一番感触和感悟。

若干年前,我承办了一件案件。一位领导向我提及:原告是他亲戚,在与人经济往来时,其中有几笔交易供货后没让对方出具收条,如果对方赖账,可能就麻烦了,让我帮留意一下,务必核实清楚。原告是位老者,由于对这几笔交易缺乏有效的单据,处境确实令人同情。难怪一位合议庭成员不等法庭调查结束,便义愤填膺、急不可待的说道:不用审了,被告已经承认了。我愕然:我明明听到的是被告否认收货的陈述,莫非我的耳朵出问题了?再度询问被告后,仍是口口声声的不存在这笔交易、根本没收过货的陈述,丝毫看不出他有曾经承认过收到货的迹象。为了不使老实巴交的老人受坑,加之又是领导过问的案件,我一遍又一遍地向被告询问做思想工作,但最终都是矢口否认。只好向那位领导言明情况,同时又向原告释明,让他提供具体收货的时间、地点、在场人或其他间接证据等线索,以便依线索核实清楚,无奈,由于时日过久,已无任何头绪和线索能够找到突破点,从而最终使事实真相水落石出。在对原告心生怜悯却又无力回天的情况下,我把所有办理案件情况丁点不漏地向那位领导做了说明,电话中那位领导对我的难处深表理解地说道:没关系,该什么判就怎么判。最后,我抱着对原告无尽的同情和无法追求客观事实真相支持其主张的遗憾,驳回了他在这几笔交易上的诉讼请求。

事隔不久,这位领导工作调动,成了能影响我晋职次序先后和时间早晚的关键性人物.......

事后,我仔细想想,终于明白过来:其实当时我的耳朵并没有听差,而是没有别人的耳朵聪明。我与这位合议庭成员平时也算是私交甚好,但自从这事之后,彼此之间有了无法交流和难以逾越的距离。

不管你在工作后参加了多高层次和学历的法律培训和深造,如果形成不了证据意识和权利本位观念,那么,就如一条草蛇扎进水中变成乌龟,不过是换换马甲而已。

审判,如果让法律走开,将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悲剧和灾难。

如果出卖法律可能获得部门或个人利益上的丰厚回报,但会面临危及身家和名利的风险时,我宁可选择放弃。

如果纯粹基于一种单纯而善良的同情心,而要我置证据于不顾,歪曲法律事实,偏袒一方当事人,那么我宁可终生怀负疚恨,而选择冰冷而理智的裁决。

如果能把述职述廉报告写得天花乱坠,但在遭逢具体的个案审理时可以理直气壮地泯灭良知地践踏当事人诉权硬逼被告认帐的话,我宁可选择不写。

如果为了一己的为官荣耀,可以让我抛弃法律院校培养和审判实践多年形成“宪法和法律利益至上”的法律修养和积习,我宁可选择不要。

第15篇:法官述职述廉报告

述职,就是要报告学习、思想、工作、作风的情况,特别是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和完成本人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情况;述廉,就是要报告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和带头执行廉洁从政规定的情况以及对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加强教育、严格要求的情况。下面是xiexiebang述职报告的小编为你整理的《2014年法官述职述廉报告》,仅供参考。

一年来自己都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坚持学习党各项方针政策开展学习了“公正司法一心为民”

“党风廉政建设”和“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四强三好”等一系列教育活动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理论武装头脑提高思想政治认识使自己成为一名合格党员不但要坚持学习各方面一般知识还要善于结合自己工作特点和需要有重点地学习专业知识和业务知识适应本职工作需要。

结合本院工作实际一年来制定了相应具体学习内容使全院干警明确了教育活动指导思想和工作重点确保教育活动规范持续有效开展采取全院组织学习和庭室学习个人自学结合方式扎实有效地开展政治理论学习组织学习了《两个纲要》和《两个条例》并参加知识竞赛考试通过学习活动开展全院干警牢固树立了“求真务实、廉洁从政”观念使广大党员干部自觉履行党风监督职责提高了广大干警模范遵守各项审判纪律自觉性和职业道德素养依法公正行使手中审判权和执行权至今尚未有违法违纪案件发生做到了人人都遵纪守法模范。

二、工作实绩

在县委、政府领导和上级院指导下以及在县人大监督下认真贯彻执行党各项方针政策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学习党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运用其理论来指导各项工作坚持严格执法热情服务认真履行法律赋予各项审判权完成上级党委、纪委和上级院领导交给各项工作任务。一年来本人积极配合院党组抓好队伍思想政治、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和抓好全院干警思想政治教育和纪律作风教育认真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工作宗旨 。

年初纪检组就与各庭室层层签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真正做到任务到庭、责任到人、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一级抓一级环环紧扣结合全州法院系统和我县开展“党风廉政教育月”活动相应成立了“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党风廉政建设明察暗访小组”制定了八项司法为民措施六项党风廉政建设管理措施和党风廉政建设风险抵押金制度等聘请人大、政协、政法委等十名义务监督员每季度向我院反馈党风廉政工作及时掌握每个干警思想动态每季度都作了党风廉政建设专题讲座使广大干警深受教育增强职业道德树立内强素质外树形象风范杜绝和预防违法违纪案件发生起到了很大防范作用我院24名副庭长以上领导干部纷纷书写了党风廉政理论研讨文章和学习心得体会文章共32篇在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为规范党员干警法官行为我院出台制定了党员干警法官十四条行为规范通过开展各项活动使教育活动真正做到了入情入理、入脑入心把监督关口往前移做到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土壤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

“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和“求真务实、廉洁从政”教育活动我院狠抓审判工作主要在以下几方面下功夫:(一)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工作做到来访有人接待来信有回音申诉有结果(二)加强诉讼指导方便群众行使诉权指导涉诉群众正确运用法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三)进行风险告知减少、涉诉群众不必要损失(四)实行案件流程管理排期开庭跟踪审限(五)案件繁简分流减少、涉诉群众诉累(六)规范诉讼调解提高诉讼效率 。

实施便民工程开展巡回办案。全年办案65件(次)减轻涉诉群众车费、食宿费及误工费近6 万余元(八)切实开展司法救助确保经济有困难当事人打得起官司审批减、免、缓诉讼费8万余元今年我院聘任了六名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进行庭审监督通过各项工作开展工作作风和司法水平有了明显改观真正树立了“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思想增强了纪律观念和廉洁从政观念使每个法官真正做到依法行政。

一年工作中在抓好自己本职工作外还联系审判监督庭工作对州中院发回重审或再审案件参与审监庭审理和合议案件3件都依法作出了公正裁定维护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三、党风廉洁自律

自己作为-名纪检组长更应该坚决扞卫党各项方针政策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四项基本原则按照党章“八条标准”、最高法院“八不准”、《法官法》十三条不得有行为、中纪委“四条禁令”省高院“六条办案纪律”、州中院党风廉政建设“八不准”等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己自觉接受党和人民监督在党组班子工作上要当好参谋助手作用协助院长抓好队伍思想政治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加强班子团结增强班子凝聚力和战斗力,要经常开展谈心活动加强交流与沟通敞开思想消除隔阂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形成共识统一思想保持班子活力。

由于院党组不断加强内外监督制约机制建设防微杜渐不留死角有效遏制了不廉洁和腐败问题发生自年以来全院没有发生一起违法违纪案件并于年度荣获“云南省法院系统纪检监察工作先进集体”并以资鼓励一年来自己始终如一地保持清醒政治头脑立场坚定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以权谋私做到清正廉洁光明磊落。

四、存在不足

1、在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上还缺乏刻苦钻研学习劲头。

2、对干警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还做得不够深入具体。

3、对班子开展交心谈心少互相沟通思想不多还有待于加强。

4、对各庭室工作纪律督促不力存在松滞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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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篇:全国员额法官、员额检察考试真题及参考答案

,并结合工作实践,谈如何建构检察机关的司法责任制。

第三题,案例题。

四道案例,四选一。分别涉及职务犯罪侦查、刑事、民事、预防冤假错案。 只记得其中一个案例是:A路过一地,看到BCD抢劫,就上去阻止,起了冲突,A夺刀过来把B捅死了,A被CD捅伤(轻伤),于是逃跑,CD追赶,这时候路过的E看到A被追以为A是坏人,就阻止A逃跑,A以为E是CD同伙就拿刀将E捅伤(重伤)然后继续逃跑。公安以故意伤害对A立案,请问如何对A的行为定性? 个人觉得,A对B是正当防卫,这个基本上没有异议。A对E是假象防伪,关键看是否有预见可能性,如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则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疏忽大意的过失);如果没有预见可能性,则定意外事件。

法院

第一部分是思想政治题,不分专业,所有应考人员考题一样;

第二部分是审判专业题,分刑事、民事、行政类,应考人报名时自选。 思想政治题目内容来自《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讲话中指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考题要求考生结合具体的讲话内容,谈如何履职做好一名法官。

“刑事卷”的专业题设计了一个复杂曲折的盗窃案:刑满释放的陈某密谋进入吴老板家中进行盗窃,在策划阶段拉上了吴老板的司机李某入伙。李某偷配了钥匙,还约老板出去吃饭以创造盗窃机会。然而,陈某入室盗窃时意外遇到了吴老板的妻子,并将其打伤。事后,李某得知老板家中50多万的金银财物被盗、还打伤了人,心里非常懊悔,于是主动向老板坦白,但不承认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 四川省检察官员额考试真题

一、题型:单选、多选、判断、案例(两道程序纠错题、四道刑法案例题)

二、主要考点分析:刑法基本原则、刑事责任年龄、共同犯罪、未完成形态、刑罚分类、死缓的不同后果、累犯、缓刑假释的适用、盗窃罪、失火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强奸、拐卖妇女罪、非法拘禁罪、集中贿赂犯罪、检察官任职条件等。

江苏省检察官入额考试真题

一、案例分析:考点有罪名认定、犯罪数额、共同犯罪、主从犯、累犯认定。

二、根据材料写审查报告:两名嫌疑人涉嫌经济犯罪,报告内容涉及事实归纳、证据摘抄、证据分析、案件定性、法律监督、结论等。

河北省检察官入额考试真题

一、试题形式:分为四部分,职务犯罪侦查、公诉和侦查监督、监所、民行,每部分4至6道题,考题主要以案例为主,都是办案中容易遇到的分歧点。 江西检察官入额考试真题

一、案例分析(三道题选择二道作答)

二、文书制作(选择其中一道作答,涉及侦查终结报告、公诉意见书、刑事抗诉书)

三、论述题: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陕西检察官入额考试真题

犯罪嫌疑人韦广伦,曾用名韦广麟,1975年出生,男,壮族,广西人;犯罪嫌疑人韦广贤,绰号阿K,男,1979年出生,壮族,广西人。二人均在2010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12年刑满释放。

2015年12月5日,韦广伦乘车经过江南市市中区某卫生院,发现该院窗户没有安装防护网,遂准备实施盗窃。当晚韦广伦找到老乡韦广贤帮忙,韦广贤同意。后二人准备了撬棍、螺丝刀、手套、胶带等做案工具。

2016年12月7日凌晨2时,二人从墙洞进入医院,发现值班保安被害人蒋某某,遂对其进行掐脖、殴打、捆绑,后二人在撬开收费室保险柜的过程中,发现保安蒋某某挣脱呼救,二人再次对蒋进行殴打、掐脖窒息,导致蒋某死亡。后二人拿走保险柜现金13000元,当场平分。

韦广伦拿走被害人随身现金600元和价值人民币850元的手机一部。后二人逃离场。当日6时许,保安王某发现被害人蒋某,遂报警。经鉴定,蒋某系被他人扼颈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当日5时许,被害人蒋某的妻子周某给蒋某的手机打电话、发信息,犯罪嫌疑人韦广伦回复信息称蒋某在其手中,以此为要挟,向周某索要现金5万元,并约定当日6时许交付。周某即刻报警,韦广伦抵达约定地点后,怀疑有便衣警察遂离开。

2016年3月10日,韦广伦向公安机关投案,提供线索。次日,韦广贤被抓获。公安机关在韦广伦租住处查获作案工具和赃物手机一部。

2016年3月10日、11日刑拘,江南市公安局未将二人押送看守所,而是在公安局问讯室讯问。3月16日送看守所羁押,4月10日经检察院批准逮捕,8月9日侦查终结,8月11日起诉。犯罪嫌疑人及辩护人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经调取入所体检表,发现韦广贤双手腕、双脚腕有伤痕,皮肤挫裂伤。经查看同步录音录像,犯罪嫌疑人韦广贤的录像在派出所和看守所各有一次,但均不完整。

在审查起诉阶段,韦广伦家属给被害人蒋某家属赔偿3万元 。

问题一:(60分)

1、本案的定性、量刑情节?

2、分析侦查机关的程序违法?

3、如何处理犯罪嫌疑人韦广贤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刑讯逼供、排除非法证据?

问题二:根据以上案情和证据制作《起诉书》(40分)

一、司法体制改革

《全省检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各种动员、讲话等》

二、办案责任制

《2014年1月8日高检院政治部主任在“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工作”部署会上的讲话》

三、以审判为中心

《2015年6月9日曹建明、孙谦在全国检察机关第五次公诉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四、规范司法曹建明检察长在全国检察机关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12月16日》

五、《刑法条文》、《罪名大全》、《司法解释大全》、《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诉讼规则》

一审程序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普通程序:

1、关于公开开庭

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个人隐私案件包括:强奸、强制猥亵妇女、猥亵儿童、侮辱、诽谤?)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开庭时可能已满,可以公开)。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员到场。

2、审判长负责查明当事人到庭情况、宣布组成人员、告知权利等,不能由书记员代替。

3、证人、鉴定人出庭的条件:

不是所有的证人都必须出庭,制作成笔录的证人证言可以作为定案证据进行质证和使用。

(1)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2)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3)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 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上述规定。 鉴定人出庭的条件:

(1)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2)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

注意:未要求鉴定意见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

4、公诉人出庭公诉,应配备书记员担任记录;简易程序案件,可以不配备书记员担任记录。

5、法院可以强制证人出庭作证。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只是可以不被强制出庭作证,但并不免除其作书面证言的义务。(侦查人员能否被强制出庭?非法证据排除时不强制,作为目击证人时可以强制。)

6、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法院应当同意。

7、根据六部委的最新规定。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时,应当将案卷材料和全部证据移送人民法院,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的材料,证人改变证言的材料,以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其他证据材料。

根据这一规定,审查起诉阶段制作的讯问笔录、询问笔录,如果有翻供、翻证的内容的,必须一并移送。如果没有翻供、翻证的,是不是也要一并移送?似乎是。

8、法院的庭审笔录,为何不交予公诉人阅读并签名确认?个人认为应当签名确认。

9、人民检察院发现法院庭审确有违反法定程序情况的,应当庭后提出纠正。

10、庭前会议:

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判人员可以召开庭前会议:

(1)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

(2)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

(3)社会影响重大的;

(4)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

在庭前会议中,公诉人的职责:

公诉人可以对案件管辖、回避、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辩护人提供的无罪证据、非法证据排除、不公开审理、延期审理、适用简易程序、庭审方案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提出和交换意见,了解辩护人搜集的证据情况。对辩护人搜集的证据有异议的,应当提出。

11、辩护人问题:

(1)辩护人经通知未到庭的,被告人同意的,可以开庭审理,但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除外。(被告人不同意,则不能开庭)

(2)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准许。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仍有辩护人的,庭审可以继续进行。 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次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要求另行指派律师,由其自行辩护。

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重新开庭后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不予准许。

案情简介:A路过一地,看到BCD抢劫,就上去阻止,起了冲突,A夺刀过来把B捅死了,A被CD捅伤(轻伤),于是逃跑,CD追赶,这时候路过的E看到A被追以为A是坏人,就阻止A逃跑,A以为E是CD同伙就拿刀将E捅伤(重伤)然后继续逃跑。公安以故意伤害对A立案,请问如何对A的行为定性?

争议:这是广东检察系统入员额考试用题。有人将此题公开后,网友们就该题应如何解答,产生了争议。主要存在有二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此案行为人A对B成立正当防卫,A对E成立假想防卫。A对E是否承担责任,取决于案发当时是否有预见可能性。如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则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疏忽大意的过失);如果没有预见可能性,则应定意外事件。

第二种意见认为,此案行为人应认定故意伤害罪。A杀B后,A逃跑,CD追赶,E阻拦,A误以为E为同伙,将E捅成重伤,是假想防卫。符合故意伤害罪的行为构成,不成立正当防卫,不排除违法性,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评析:笔者认为,本案上述两种意见都存在问题。本案A应当成立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就E被捅成重伤而言,E自身具有一定过错,而A也具有假想防卫的性质,故A应当承担部分人身损害民事赔偿责任。

第一种意见的问题在于,没有搞清楚这个事实,无论是正当防卫,还是假想防卫或者意外事件,都是就整个行为性质而言的。一个整体行为,只可能有一个定性,不可能存在既是正当防卫,又是假想防卫。除非存在二个独立意义上的行为。本案A伤BCD及伤E的行为,属于一个整体行为,不能割裂开来,分别定性。 第二种意见同样也存在割裂案件事实的问题,把伤E的行为与先前的行为割裂开来,单独评价为假想防卫,从而成立故意伤害罪。并没有考虑到在本案A伤BCD后,在逃跑过程中,遇到E的阻拦。显然甲误以为E与BCD是一伙的了。甲杀伤一人后逃跑,面对两个刚实施抢劫的行为人的追赶,慌乱中还有人阻拦,针对阻拦之人进行防卫,这是正常人的正常反应,刑法也只能以正常人的标准要求A。故本案尽管客观上甲的确存在错误认识,但是处在案发时的情境中,应当将伤E的行为作为整个行为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从而应当在总体上认定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当然,考虑到E不是实际的抢劫犯罪分子,甲在民事上应当承担适当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本案例中甲的行为,应当作整体评价,不能割裂开来。刑事上,应当成立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但是,民事上,应适当承担对E的人身损害民事赔偿责任。

第17篇:【观察】试论法官员额制下的薪酬改革

【观察】试论法官员额制下的薪酬改革

原创 2015-10-26 魏尚伟 作者岳阳云溪区法院 魏尚伟十八届四中全会以“依法治国”为主题,描绘了法治国家的美好蓝图。在这一精神之下,司法改革便是万众瞩目,该会议通过的决定,也对司法改革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意见和目标。紧接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年)》,法院系统将在8个重点领域推行45项具体改革措施,到2018年初步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而法官员额制度备受关注。至此司法改革的路径也越加明晰,在员额制下,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成了社会的期待,法官队伍的精英化为法治中国的建立有着重要的影响。然而,对于法官自身来讲,在面对员额制的遴选的压力时,法官的薪酬又会走向怎样的境地。法官薪酬制改革是司法从业者所殷切期望的,也是司法改革者所要重视的问题。本文试图通过对法官职业状况的基本分析,提出法官薪酬改革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议,为员额制下的法官待遇提出些许思路。1法官薪酬制度概述

(一)我国法官薪酬制度的现状2012年,在十八大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袁志敏提出“建议律师费分50%给法官”的提案引起社会的热议,但这一提案也揭示出当前我国的法官工资待遇普遍偏低,再次引发了对法官工资待遇的讨论。从法官职业的性质上看,法官属于公务员,而其薪资待遇则是与公务员相对应。根据目前我国《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公务员工资制度有三种职能:一是保障功能,即确保公务员的基本生活需要;二是吸引功能,吸引更多优秀的人才加入到公务员队伍中来;三是激励功能,好的工资制度可以激励公务员更加积极地投身到工作中去,发挥更大的作用。而法官薪酬制度,也同样具有这样的职能。《法官法》第36条规定:法官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根据审判工作特点,由国家规定。《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也提出要改革和完善法官工资福利和任职保障制度。但《法官法》颁布十多年来,这一规定并没有得到贯彻落实。重新厘定和构建法官薪酬制度,对司法改革的影响深远。2014年,新一轮的司法改革率先在上海等6个省份开展试点工作,根据上海日前召开的全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会议公布,上海将稳步推进法官、检察官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将法院、检察院人员分类(分成审案人员、辅助审案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即员额制),其中包括法官、检察官在内的审案人员收入水平暂按高于普通公务员43%的比例安排。而深圳盐田区人民法院在司改启动后,法官可以增加1600元左右。这一次的司法改革虽然在薪资方面有一些进步,但是未来全国的法官薪酬的改革,还需要各方的努力。

(二)现行法官薪酬制度的不足

1、法官薪酬制度与行政公务员薪酬混同从世界各国的实践来看,司法体制与行政体制是严格区分的,但从我们现行的法院人事、经费均是按行政体制进行管理。2006年《公务员法》将法官纳入到公务员范畴,有人认为这实际上是将司法体制与行政体制混为一谈。随后的公务员工资改革并未将法官薪酬特殊对待,这就混淆了法官与一般公务员的差别,将法官列入公务员序列,无法建立起独立的法官薪酬体系。

2、法官工资普遍偏低,人才流失严重因法官工资与普通公务员一样,都实行工资与职务与行政级别挂钩,而对于大部分法官,特别是基层法官来说,其职务与行政级别相对较低,因此注定了其工资待遇也是较低的。随着经济水平与物价水平的不断高飞,加上公务员工资多年未涨,法官们的薪酬待遇越发显得拮据。2014年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高院院长慕平透露,近5年,已有500多人离开法院,北京的“法官流失”现象十分严重,流失法官主要集中在基层法院,骨干比例增加,流失速度加剧。在法官出走的分析中,工作压力大、待遇相对低、晋升空间小、职业荣誉感下降等是主因。如此“水土流失”的司法窘境,在全国众多法院不同程度地普遍存在。虽然说法官的工资待遇与法官“离职潮”并不一定是其决定因素,但可惜肯定地说,法官工资待遇水平低是法官人才流失的一个重要因素。而现在有的律所公开叫板法院高薪招聘离职法官,更加衬托出法官待遇的窘境。

3、基层法官工作压力大,与其薪酬不对等在我国实行的是按劳分配为主体,虽然法官作为一种特殊的公务员,不说要引入市场化机制,但是,在法官薪酬制度设计时必须合理考虑法官的现实情况与司法行业的特殊性。当前我国司法领域存在着“案多人少”的矛盾,特别是本着将矛盾化解在基层这样一种现实情形下,基层法官所要解决的纠纷是不可想象的。他们面对浩如烟海的卷宗与形形色色的群众,而他们却每月领取着微薄的薪水,法官的职业尊荣感将如何会体现?司法原本就是为维护正义而存在的,而当法官们自己日以继夜的工作,而给他们的待遇却比不上公司一般的小职员后,他们的不公正待遇又该如何保障呢?在他们身上都体现不了公平正义,那如何奢求他们去为正义而献身呢?

4、工资调整机制僵硬,没有与经济同步增长公务员工资遵循物价补偿原则,国家根据物价指数的变动适时调整公务员工资。虽然该原则的初衷是好的,但在实际中并没有很好的落实这一规定。物价是随市场经济不断变化的,而工资却要经法定程序调整,这一机制本身就具有滞后性。现有的工资标准是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制定的,而2015年公务员工资调整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 3号],这两个文件的出台相隔9年,可见公务员工资调整机制的滞后与僵硬。

5、福利制度结构有待调整与完善公务员福利制度从表面上看是各行业最好的,但在实际中,各个单位又存在着差距,特别是对于司法行业中的法官们来说。法官代表国家行使国家审判权,是公平正义的象征。相对与一般的公务员来说,我们需要更好的福利制度来保证法官廉洁从而维护司法公正。高薪养廉不仅是正当的,而且是必要的。而从现有的制度来看,福利制度并没有对法官这一特殊群众产生有力保障,甚至地方比普通公务员的福利待遇还要差,这是不合理的。亟待完善法官的福利制度,使其结构更好合理。2法官薪酬制的域外法研究目前,我国的法官职业待遇体系参照的是行政公务员的标准,没有建立与其职业特点相适应的独立薪酬制度,这导致我国法官待遇偏低,直接影响了法官队伍的稳定和审判质量的提高。近年来法官流失现象愈演愈烈,而为法官确定相对较高的薪酬标准以保持其职业尊荣感和吸引力,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因此,有必要考察、借鉴域外法官薪酬制度。2010年美国纽约州法典第567章规定成立司法薪酬特别委员会,负责制定法官合理的报酬制度,由该委员会负责检查、评估并提出法官及法院工作人员福利待遇的建议。通过与行政官员的工资进行比较来制定合理的法官薪酬,并且该委员会每4年对法官的薪金进行审查,确保能够定期适当评估法官薪金的合理性。在德国,公务员基本工按不同行业分为三大系列:行政单位公务员和军人系列、高等院校教授和助教工资系列、法官和检察官工资系列。法官分为10级,工资待遇要比公务员工资高。日本最高法院院长的工资与内阁总理、国会两院议长相等,其他高等法院下至下级法院的法官,其工资待遇都与相应的行政长官相对应,都保持着相当的高薪。除了给法官较高的工资外,一些国家还给予法官优厚的其他待遇。如印度最高法院法官可免费使用公宅一处。泰国为法官提供低租住房或房租津贴。巴西法官每年享有60天休假,法官及其家属享有医疗补助。墨西哥的大法官配有汽车,工资免交所得税。3我国法官薪酬制度改革的必要性一基于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对于法官是否应当高薪,无论是对于普通公务员,还是对于公众来说,都存在一定的争议。而要解决法官凭什么高薪的问题,或许可以从“为何不能接受法官高薪”入手。笔者总结大概的观点主要有:法官也是普通的公务人员,与其他党政干部都是为人民服务的,何以薪金要特殊;司法公信力下降,法官腐败时有发生,凭何高薪;给了法官高薪,能确保无错案和零贪腐吗?等等。这些质疑都有一定合理性,但辩证法告诉我们,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对于法官该不该高薪的问题同样需要辩证地看。任何一项制度设计都有其利弊,关键的问题不在于设计一个完美无缺、唯一无损的制度,而是如何把制度的好处发挥到最大,把其缺点限制在最小。法官薪酬设计同样如此。我们在对法官薪酬制度进行顶层设计时也需要这种利弊权衡。首先,对整个社会而言,公平正义的价值高于其他。国家通过法律来实现社会管理,而“法律是通过法官之手降临人世”,法官的审判权更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承认法官职业区别于一般公务员的特殊性对于我国建立法治社会而言十分重要和紧迫。二各国法官高薪待遇经验的可行性美国、日本乃至于我国的香港地区,对于法官的职业待遇都是相当重视,例如美国联邦法官的工资与国会议员相当,日本最高法院法官与内阁部长相等。法官采用高薪制所带来的效果也是有目共睹的,高薪养廉在他们这些国家和地区都得到了有效的验证,因此,我们可以借鉴这一制度。三有利于促进司法事业良性发展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高举“依法治国”的伟大旗帜,使司法事业摆到了更加突出的位置。当前我国司法领域面临着许多问题,无论是司法公信力下降,司法腐败问题频出,还是司法从业人员的人才流失。司法事业始终关乎着社会的发展,而法官作为一行业的重要群体,对这些问题的改善甚至于解决都起着关键性的作用。我们需要以法官职业为突破口,化解司法难题,而改革法官薪酬制度,或许是一味良药。而这一制度对促进司法事业良性发展超着重要地作用。4法官薪酬制度的完善1提高法官基础工资,将法官工资单独序列提高法官的基础工资,是本轮司法改革中司法从业人员所期待的。法官是一个专业性极强的职业,通过专业法学学习并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和公务员考试,在层层选拔并经过历练后才能真正成为一名法官,其职业门槛相对较高。西方法学家有云:一个行业的高收入,是对进入这个行业高代价的必要补偿。而法官这一职业应更加如此。推进法官专业职务序列及工资制度改革,逐步提高基层法官职级待遇,实现人民法庭法官职务、职级和法官等级上的适当高配,以及工资福利政策向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的适度倾斜。2完善工资调整机制僵硬的工资增长机制,使得法官的工资在物价飞升的今天难以面对现实的生活压力。而改革工资调整机制势在必行,笔者认为,在本轮司法改革中,在确定法官工资单独序列的基础上,实现工资正常的增长机制,逐步完善工资待遇与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3完善和调整福利制度结构在以往的公务员福利中,只是注重物质利益的补偿,而欠缺精神方面的关怀。法官的长期的工作中,因其职业的特殊性,无论是身体还是心理,都会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所以笔者认为,在法官福利制度的结构中,要增加精神和心理方面的内容,如,为法官定期进行心理诊疗,以及有针对性的开展有益身心的活动来使法官们得到有效放松和改善身体与心理状况。4建立配套职业保障与监督机制建立有效的职业保障,事关司法事业,是司法改革中的重要内容。建立与法官职业配套的保障制度,是维系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建立单独的法官薪酬制度是法官职业保障的基本内容之一,而提高法官的工资待遇是其基本目标,不管“高薪养廉”的目的是否能完美的实现,但至少在一定程度上能降低司法腐败的可能性,为法官们解决生活的后顾之忧,而使他们在实现公平的道路上义无反顾。同时也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逐步形成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的理念与机制。首先要加强监督,实现人大、纪检等多元化监督机制。其次,要落实法官办案责任终身制,防止司法人员利用权力寻租的可能。要加强法官司法腐败的惩处力度,对于一般的违规违纪,要取消法官的任职资格,对于严重违法的,要坚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加强职业风险保障,完善因公牺牲、意外伤害等抚恤救助制度。结语正如美国纽约州司法薪酬特别委员会凯瑟怀尔德委员说的,他们为公正的薪酬而进行的长期斗争不仅仅是为了钱,更是为了获得与其司法价值相一致的地位以及公民的尊重。目前我国的司法改革也逐渐拉开序幕,司法从业人员的待遇,更重要的是法官薪酬制度的改革也在考验着改革者。在逐步向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潮流靠近中,法官薪酬制度是否有所突破,值得我们期待。

第18篇:员额制改革中的法官遴选问题探析

员额制改革中的法官遴选问题探析

摘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为司法改革的深化展开提供了基础,法官遴选制度作为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纷纷出台相关的文件响应。在司法改革中员额制改革的背景下,厘清法官遴选的概念,进而剖析出我国现有的法官遴选制度在选任标准、选任机构、选任程序上都存在一定的问题,通过借鉴域外的法官遴选制度科学制定法官选任标准,成立专门的法官遴选机构,确立科学规范的法官遴选程序。

关键词法官遴选选任标准遴选机构遴选程序

基金项目:江苏省高等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作者简介:黄蓉、马玲,盐城师范学院法政学院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6.274

一、员额制改革下的法官遴选简介

2013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上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打破行政区划限制建立法官员额制度提供了制度变革的契机;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了《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四五纲要”),对加快建立法官员额制度做了更加细致的部署;为了更好地实施“四五纲要”,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进一步细化了法官员额制的改革方向与制度措施。员额制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即“深化法院的人事管理改革”,而这一核心内容的核心举措之一即推动在省一级设立法官遴选委员会。2014年,上海正式成立第一个法官遴选委员会,走出尝试员额制改革下法官遴选的第一步。

(一)法官遴选界定

对于法官遴选的含义,学界有不同的观点。有人认为,法官遴选制度的含义为:通过规定各级法官的任用资格条件、任用主体及任用方式和程序,谨慎地选拔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相应级别法官的制度。也有人认为,法官遴选制度即有关于法官选拔的一系列制度的统称,他应当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是如何成为一名法官的问题,对于法官遴选制度的含义,也就是从非法官而成为法官职业共同体的一份子;其二是在职法官的晋升问题,也就是从一名普通的、级别较低的法官逐渐成为一名大法官,实际上是法官序列的划分。还有人认为,法官遴选制度是法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规定法官资格、选任法官机制的行为准则。

综合考量,结合在员额制改革这一特定的背景,法官遴选制度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在现有的法官体制内,选拔优秀的法官成?樵倍钪颇诘姆ü伲?只有入额的法官才是真正的法官,才能审理案件,其他人则成为司法辅助人员,改变以前的不管什么人只要考进法院当上审判员就能审理案件的局面;另一方面是,非法官通过一定的考核进入法院系统,成为准法官,为日后成为入额法官奠定基础。法官遴选制度是针对法官这一特定的主体设立的一项制度,即具有主体的特定性。

(二)法官遴选的意义

法官作为代替国家行使司法权的特殊群体,其遴选制度是法官制度的重要内容。选择什么样的人担任法官,通过什么样的途径以及程序来选任法官,是司法权行使的最重要的前提条件。通过建立严格完善的法官遴选制度,可以推动法官向精英化、职业化发展,从而树立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

二、员额制改革下法官遴选存在的问题

员额制改革施行以来,入额法官的选任上一直存在着争议。对资质的要求参差不齐,选任的程序笼统复杂,选任的标准不具有稳定性,选任的机构不具有独立性,不够权威„„成为了员额制改革顺利推行下去的阻碍。尽管这两年,学界一直在呼吁,并且提出了许多创新性的理论、思路,但这些问题并没有得到行之有效的解决。现阶段,员额制改革下法官的遴选程序上存在如下问题:

(一)选任标准缺乏稳定性

我国法官选任标准存在高度的变动性。各地法官选任的政策几乎年年翻新,不重样。以某市中院2001-2013年间法官选任的标准为例,2001年该院要求候选人“科员满一年”,而2006年要求“任满副主任科员或者科员满三年”,此后类似的规定又被删除了。除了该地区以外,其他地区选任法官的标准也是如此,在年龄、经验、任职科员年限等方面不断变动要求。这些情况反应了地区在制定法官选任标准时,缺乏一定的调研和科学依据,导致了法官选任标准的多变性和地区差异。这种高度的变动性,容易让参与竞选的法官措手不及,也不利于引导他们在日常工作中对自己特定能力的培养和塑造。

(二)法官的选任缺乏专业的机构

长期以来,我国不存在专业的法官遴选机构,而是由人大担负起选举并任命法官的职能。具体来说,我国有四级法院,各级的法官都是由同院党组提名,该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任命的。与世界许多国家相比,由于缺少了专门机构来审查和监督法官的遴选,导致了遴选过程中标准不一,程序不规范,由此选任的法官也缺乏公信力。

(三)遴选程序复杂费时

目前,在实践当中,法官的选任程序太过于复杂,通常要经过这样几个步骤:首先是候选人提名,然后综合考核候选人的各项能力,最后由党组研究,上报审批公布。在不同的法院,相关环节可能被弱化省略,也可能被进一步细化。就是说,整个遴选过程包括了制定方案、标准,还要动员报名、审查、组织考试、找专业人士研究出题并阅卷、组织候选人演讲、制定评分细则、初步公布通过笔试的候选人名单。然后由院领导考察座谈,党组打分测评,最后公布,并向人大汇报材料,这样下来得有两三个月时间了。

由于环节设置的太多,导致了遴选程序复杂费时,大部分的精力投入到新一批入额法官的选任之中,势必导致法院的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不能够顺利的进行,且过于行政化的程序也导致了法院运转成本的增加。

(四)法官选任过度强调“竞争化”

在法院内部遴选程序中,二三十个人要考五六个职位,竞争激烈可想而知。可是这样的竞争是否就是有利无弊的,值得深思。我们国家大多数法院采取的是考试的方式来遴选出优秀法官,这样一来,考试的内容是否科学合理,真正有利于择选出优秀的法官就极为重要了。且不说考试的内容是否合理,一次考核是否就能评断法官的全部水平属值疑问。因为根据以往的经验,考试的结果往往受很多因素的影响。有的候选人应试能力比较强,可以很快的掌握考点,答题不在话下。比方说有的年轻法官,他的法律素养好,专业知识强,学习新知识,洞察国家政治情况,时事新闻的能力也强,但是这不代表他就能真正地运用法律定纷止争,不一定在审判经验上就具有优势。相反的,有的年长法官经验比较多,化解矛盾的能力比较强,可是书面考试的能力相对于年轻人就力不从心了。而且也有一些优秀的法官存在发挥失常的可能性。所以仅凭借一次考试就作为衡量候选人能力的标准,是不够科学的。

三、域外法官遴选制度考察

(一)英美法系国家法官遴选制度

英美国家的法官大多是从律师当中选任的,符合特定的条件的律师即可被选任为法官,比较注重司法实务经验。

1.英国的法官选任制度

英国的法官遴选具有精英化的特点,这是由于英国对律师实行的是精英教育,而法官又只能产生于符合条件的出庭律师(治安法院除外,治安法院的法官产生于社区的非专业法律人士中),所以英国的法官普遍具有丰富的司法实务经验和良好的职业素养。在英国,要想成为一名法官,首先要成为一名律师。而要想成为一名律师,首先你要获得法学学士学位,其次提出申请到英国律师公会所属的四大法学院之一学习一年,考试通过获得该法学院授予的律师学位,最后再经过一年的见习后成为正式的律师。成为一名出庭律师才是成为法官的一个基础。英国担任地区法院的法官必须要有不少于7年的出庭律师经历,担任高等法院的法官必须要有10年以上的出庭律师资历且年龄大于50岁,担任上诉法院的法官须要有15年出庭律师经历或者两年高等法院法官资历。此外,英国除了高等法院的法官,所有的在高等法院以下的法官的遴选都是由专门的遴选机构法官遴选委员会进行操作的,严格按照程序来进行。该委员会是依据2005年《宪制改革法》组建的,由15名不同背景的成员组成以保证其组成的代表性、多元性和独立性,其职责包括按照功绩制标准遴选法官候选人并注重考虑法官来源的多样性。

2.美国的法官选任制度

美国的法官分为联邦法院的法官和州法院的法官,在任职资格和遴选程序上适用不同的规则。在任职资格上,联邦法院的法官需要具备三个条件:一是美国公民;二是在美国大学的法学院毕业并获得JD学位;三是通过律师资格考试并从事律师工作若干年。州法院的法官任职资格相较于联邦法院法官的任职资格就宽泛了许多。例如,有些州的法官是通过选举产生的,既没有法学院的教育背景也没有律师从业经验,在做法官之前他可能就是个农民。全美州法院系统中法官有27万人,其中原来不是律师的有1.7-1.9万人。在选任程序上,联邦与各州也都不尽相同。联邦法院系统的最高法院、巡回上诉法院、地区法院三级法院的法官,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批准,总统任命。各州法院的选任程序不尽相同。有的州由党派提名互相竞争,有的州由州议会选举或者由州长任命。其中值得一提的是“密苏里计划”,目前至少有22个州实行的是密苏里计划。该计划的主要做法是:由律师界推选出三名律师、州长任命的三名外行人士和首席法官组成的特别提名委员会向州长推荐三名人选,州长从中任命其中一名为法官。法官上任后一年内必须经过大选,接受选民投票以决定是否可以连任法官。

(二)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官选任制度

不同于是判例法国家的英国和美国,在成文法国家,法官的选任制度上十分重视统一的司法考试和职业培训。

1.德国的法官选任制度

在德国,要想取得法官的任职资格,必须经过两次统一的司法考试。想要就职的法官在法学本科的学习之后,参加第一次统一的司法考试,第一次考试通过后还要经过为期两年的培训,培训后再参加第二次统一的司法考试合格者即可初步具备行使司法权的权力。在遴选程序上,德国由于是联邦制国家,所以联邦法官和州法官的遴选程序也是不同的:就州法官来说,其选拔和任命往往由各州的司法部负责,大多数的州法官是由州司法部部长任命的,但同时也有例外,一小部分州的法官由州司法部和法官遴选委员会联合任命;而就联邦法院的法官而言,要想成为联邦法院的法官,首先要通过专门的机构“司法遴选委员会”的初选,然后经过司法部部长同意后再由总统进行批准和任命。

2.日本的法官选任制度

和德国一样,日本也有统一的司法考试,你若是想成为一名法官,通过司法考试是第一步。日本的司法考试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考查基础,第二阶段考查学生应用法律的能力。通过司法考试的学员成为司法研修生,司法研修生毕业后可以获得候补法官的席位,当候补法官10年以上才有资格被遴选为法官。除了从候补法官里选任法官外,日本也借鉴了英美国家的一些做法,注重司法的独立化和法官选任渠道的多元化,检察官、律师、法学教授等法律共同体的成员在从业10年后也可以申请遴选法官。日本法官的遴选也分为两类,一类是下级法院法官遴选,一类是最高法院法官遴选。在最高法院内部设置两个机构,一个是下级法院法官提名咨?委员会,另一个是地区委员会。这里的下级法官提名咨询委员会就相当于法官遴选委员会,其成员由最高法院从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学者当中选任。

3.法国的法官选任制度

法国在法官选任制度上非常注重社会实践经验。在法国,要想担任法官,除了拿到法学学士的学位外,还要参加政府统一组织的考试,通过后还要进入国立法官学院接受两年半的培训。培训内容除了讲课之外,更多的是到不同的实务部门去实习,比如律所、企业、法院等去积累实务经验,之后还要通过两次考试合格后才有资格接受为期半年的分专业培训。法国各级法院的法官都采用任命的方式产生。国家设最高司法委员会,主席由总统或者司法部长担任,10名成员中5名是法官,1名是检察官,还有4名是司法系统以外的代表。最高法院的法官由总统任命,其他法官由司法部长任命,行政法院除最高行政法院法官由司法部管辖和任命外,其他法官由政府任命。

从上述考察的两大法系国家的法官遴选的制度来看,这些国家在法官遴选上强调,第一,重视法官的专业知识和法律上的职业经验。这些国家无一例外都要求法官有法律教育的背景,德国、日本、法国还要求通过严格的考试才能有机会成为法官。在职业经验上,英美注重司法实务经验,很多法官都有律师的从业经历;德国、日本、法国首先要求通过统一的考试,考试通过后还要求有一定的实习培训经历,这种实习培训经历其实可以说就是要求学生积累一些实务经验。第二,专门的机构在法官遴选当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很多国家都有专门的法官遴选机构,他们的工作都是对法官的遴选做一个测评。

四、员额制改革下法官遴选制度的完善

(一)科学制定法官选任标准

法官的选任标准必须要清晰而且具体,才能引领候选人遵循着既定的方向努力,并且易于操作。具体的建议如下:

1.达到法定入职年限

强调年龄并不是将其作为目的,阻碍年轻人的发展,而是要通过年龄来界定法官的资历,经验水平。只有已然拥有一定的人生阅历和具备相当社会经验的人,才能让法律和事实合理对接,进而客观冷静的应对各种类型的社会纠纷,并予以公正的裁判。

当事人带着自己的诉求走上法院的审判席上。其诉诸法律,请求司法的救助,渴望的必然是一个不同于私力救济无果的局面,而是公平、正义、合法、合理的判决。如果法官没有给当事人一个满意的交待,纠纷争议依然存在,法院定纷止争的工作也就无所实现,那么,社会的矛盾就会愈演愈烈,司法的公信力也会大打折扣。所以可以说法官作为国家司法形象的一个代表,与民众的每一次接触都是司法精神的传递,其审判结果能不能维护民众的正当权益,能不能合法合理,决定了其能不能给国家法律法治带来正面的宣传作用。法官作为中立者在其中起着十分关键的作用。而做一个明察秋毫的法官并不容易。案件不似简单的数学问题,只需要套公式就可以解决。很多时候法官往往会遇到情理与法律的冲突,法律与道德的矛盾。很难想象一个社会阅历很低的年轻法官处理一个社会矛盾很复杂的案件,相反社会阅历丰富的法官处理可能会得心应手。

正如黑格尔所说:“对于同一句格言,出资饱经风霜的老人之口和缺乏社会阅历的青少年止口,其内涵是不同的。”所以,年龄作为一个首要的入职条件,是必不可少的。

2.从在职律师中选任法官

在职律师从业满十年且连续五年获得优秀律师称号,在当地有较好的声誉,可以向法官遴选委员会提交相应的材料申请成为法官。

执业律师丰富的司法实务经验,对法律有着自己独到的见解。获得优秀律师的称号更是对执业律师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的肯定。所以,从在职律师中选拔法官,是合理可行的。

3.从法学学者中选任法官

在高校从事法学教育满十年,获得副教授以上职称,在学术上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可以向法官遴选委员会提交相应材料申请成为法官。

在高校从事法学教育的学者一般在理论上有着较高的造诣,而司法实务中更多强调一种经验。但是理论与实践往往是相辅相成的。从法学学者中选任法官,不仅加强了实务经验的理论深度,还可以使理论研究得到实践的检验。

(二)成立法官遴选委员会

为了遴选出优秀的入额法官,应当成立遴选委员会。

1.构建一个多方参与法官遴选委员会

遴选委员会可以这样来设置:遴选委员会的核心成员是具有丰富审判经验的法官;同时,律师,检察官,专家学者也应该列入考试官的范围内,并且按照一定的比例配比,形成以优秀老审判员为核心,律师,检察官,专家学者共同参加的遴选委员会体系。具体说来,他们都是法律从业者,在职业倾向上却各有侧重。法官直接接触的是实务,即审判工作,其具有的定争止纷,调停的经验。法官本身作为评判者来说,他们能够敏锐地察觉到本行业需要什么样特质的人。对审判工作最具有发言权,在未来审判员的业务指导能力也更有针对性。而律师同样是实务中的参与者。如果说法官了解接触到的是不同的违法犯罪人员,那么律师不仅可以代表不同的被告人,也会遇见形形色色的法官。所以说,一名经验丰富,执业优良的律师在遴选法官时也可以给出一定的建议。法学专家则具有深厚的法学专业功底,前二者可以检验候选人的业务水平,法学专家则可以测验其专业素养。如此看来,法官、律师、法学专家这一考核主体的组合相得益彰。

2.保证遴选委员会的独立性

为了最大限度地发挥法官遴选委员会的作用,必须要保证其独立性。可以将遴选委员会的性质定义成一个第三方独立的机构,隶属于司法部,由司法部对全国所有的遴选委员会进行统一领导。但是,遴选委员会只是业务上受司法部的指导,其他方面全部要求独立以求保证法官遴选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减少行政化的干预。

(1)保证遴选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遴选委员会作为一个第三方的独立的机构,可以组建成一个专家库。这个专家库囊括了各地的优秀法官,省律协评出的优秀律师,以及著名的大学教授。等到需要遴选法官时,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专家组成临时的遴选小组,负责本次法官的遴选。避免遴选小组的固定化,也可在一定程度上保证法官遴选的公平公正。专家遴选之后在将符合要求的法官提交人大任命。改变以往由同级人大选举的局面,人大代表来自社会各阶层人士,缺乏一定的专业性。将法官遴选交由专业的法官遴选委员会,让从事法律工作的优秀人员都对即将入额的审判人员的司法能力、专业素养、操守品行作出监督,指导,也可促进法官职业化的发展。

(2)保证遴选委员会财政的独立性。遴选委员会作为一个独立的机构,应当给予其独立的财政拨款。只有财政独立了,它才不受制于行政机关和其他的司法组织。具体来说,应该为其配备独立的办公场所,独立的管理人员,赋予其独立的法律地位,使其不再依附于某项权力,避免其受到所属单位的干涉和影响。

(三)制定公开高效的遴选程序

遴选高素质法官,要通过科学,合理的遴选程序来完成。

1.采取考核加考试的考量策略

在当前阶段,可以由组建的遴选委员会采取考试加考核的方式对候选人进行全面的考核。一方面,由专家组统一命题考试,考察候选法官的?R倒Φ祝涣硪环矫妫?用考核的形式来考察候选法官的综合素质。考试可以测试出竞选者对于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现场发挥的能力和灵活性。考核则可以把之前所述的道德品质,社会阅历,审判的经验„„真正纳入到综合的考量范围内。

2.采取笔试加面试的考查形式

一方面,要由遴选委员会对候选人长期的工作状况,业绩进行测评并量化。另一方面,由评选委员会运用笔试加面试的方式,对其资质,专业素养进行考核测评。让遴选委员会能够对候选人综合实力的整体把握,为遴选工作增强可行性,说服力。

这样做既可以避免暗箱操作,防止行政化干预,也减少了选任机制耗费的成本时间,更可以减少偶然现象的发生,避免一考定终生的现象。

注释:

周高阳.中国法官遴选制度研究.哈尔滨商业大学.2016.5.

赵恒.当前改革背景下构建规范的法官遴选机制研究.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6(1).43,44.

王琦.国外法官遴选制度的考察与借鉴――以美、英、德、法、日五国法官遴选制度为中心.法学论坛.2010(5).128-129.

李浩.员额制、司法责任制改革与司法的现代化.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64,164.

周道鸾.外国法院组织与法院制度.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15.

参考文献:

[1]刘国华、周高阳.中国法官遴选制度探析.北方经贸.2016(5).

[2]赵海洋.浅析法官逐级遴选制――以法律职业道德为视角.法制博览.2015(21).

[3]杨世能、潘达.浅析我国法官遴选制度.法制与社会.2016(3).

[4]李雷.司法改革背景下对人大选任法官作用的反思.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6(2).

[5]解云龙.员额制改革背景下的法官遴选机制研究.扬州大学.2017.

第19篇:法院预备法官述职报告(优秀)

述职报告

尊敬的各位领导:

我作为法官助理的时间已满两年了。我本着让党组放心、让领导放心、让当事人放心的“三放心”原则,牢牢抓住公正司法、认真工作的总目标,各项工作都在一丝不苟、有条不紊地展开。自2009年7月至今,我一直在我院民一庭担任法官助理,负责书记员工作,并辅助法官审理案件。截至2012年3月28日,我共协助审判员办理民事案件706件,已审结641件,其中交通事故纠纷293件、合同类案件641件、婚姻家庭纠纷43件;制作各式笔录789份。同期,我共立案、结案自执案件151件,标的为347万余元;接待当事人1046人次,作普法宣传讲座1次,代表我院获县演讲比赛二等奖1次。我在做好书记员工作之余,辅助审判员制作文书262份,其中包括判决书79份,调解书107份、驳回起诉裁定10份、管辖异议裁定12份、撤诉裁定43份;制作审委会报告1份。其中我所制作的判决书占当年我审判组判决案件的81%,我所制作的调解书占当年我审判组调解案件的100%,且我所写作的民事判决书无一例改判或发回重审。

这些成绩的取得,与党组、庭长的正确领导、师傅的悉心指导是分不开的,也与同事的热心无私帮助是密不可分的。借此机会,向在座的领导、同事你表示我最衷心的感谢。

下面,我就本人近三年的工作作如下述职:

(一)刻苦练就过硬的业务素质,有意识地培养良好严谨的工作习惯和审判作风。

如我坚持提前阅卷,在寻找争议焦点同时尽量庭前使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在开庭时,将内心形成的庭审提纲与师傅庭上所问的问题作比较,找出自己审判思路上的不足。再如,认真对待每一次制作文书的锻炼机会。师傅一直有意识地锻炼我写判决的能力,于是将部分判决交给我来写。在写判决时,我结合师傅意见及类似案件的判例进行写作,全面,重说理,将案件争点表述完整,有理、有力。因此我所制作的判决书无一例改判或发回重审,并有数份二审判决的说理部分直接全部摘抄了我所写的“本院认为”的表述。还有我注重维护程序的正当性、留心学习师傅调解技巧、学习和培养应对特殊紧急情况的能力。

(二)坚持以民为本。开庭前,我坚持对当事人三提醒:提醒开庭时间、提醒要准备的证据、提醒当事人在庭下不要发生新的纠纷。在当事人为农民时,我多次为方便当事人,代其亲自乘公交去市区公告送达;多次向当事人释明权利、义务、解释判决;在写判决时,平等保护民事主体双方,向弱者适当倾向。

(三)积极学习,充实自己。在完成本职业务工作外,我仔细研读各类报刊及多个专业方向书籍;及时向老审判员

请教审判中遇到的各类问题;还自费参加了在职研究生学习,利用周末时间充实法学理论知识,并将于本年度上半年结业,今年下半年申请硕士学位。

在这近三年的时间中,我做了很多工作,也成长了很多,但仍存在不少问题,如遇事还比较急躁,工作做得还不够细致,将实践问题归纳总结并上升到理论高度、反映到文字中的还太少。我会在今后的工作中有意识地努力克服和改进。

各位领导,我在民一庭工作了近三年,积累了一定的业务经验,我极其渴望能够早日为民一庭贡献更大的力量,为民

一、为我院分担重担,并在审判工作中更快的学习和成长。

各位领导,回首过去,我以极大的热情做了大量踏实实在的工作;展望未来,我仍将以我对工作最大的热忱将全部精力奉献给我热爱的审判岗位。

在此,再次衷心感谢各位领导,感谢各位同事。我相信,有你们的爱护、培养、信任和支持,我今后的工作也会更加出色,更加成功!

第20篇:某法官入额述职报告

XX法官入额述职报告

作为一名基层审判工作者,我深知自己的一言一行代表着法院的形象。下面是小编整理的相关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篇1

一、认真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积极推进平安中国建设

依法惩罚犯罪、保障人权。各级法院审结一审刑事案件万件,判处罪犯万人,同比分别上升%和4%。

严惩危害国家安全、暴力恐怖犯罪。各级法院审结危害国家安全、暴力恐怖犯罪案件1084件,判处罪犯1419人。

严惩贪污贿赂犯罪。审结*受贿、滥用职权、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审结蒋洁敏等15起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各级法院审结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万

件万人,被告人原为厅局级以上干部的134人。加大对行贿犯罪打击力度,判处罪犯2495人。

严惩故意杀人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出台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切实维护公共安全的意见,各级法院审结杀人、抢劫、放火等犯罪案件万件。深入推进扫黑除恶工作,加大惩处“保护伞”力度。依法惩治暴力伤医犯罪。依法惩治毒品犯罪,审结毒品犯罪案件万件。

严惩侵犯妇女儿童权益犯罪。各级法院审结拐卖、性侵妇女儿童等犯罪案件5446件。依法惩治校园暴力,维护校园安全。

严惩网络犯罪。依法打击网上造谣、赌博、传播淫秽物品等犯罪。严惩利用网络泄露个人信息、非法买卖信息、生产销售伪基站等犯罪行为。各级法院审结利用网络实施的诈骗、寻衅滋事等犯罪案件6221件。

圆满完成特赦工作。认真落实习近平主席特赦令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严谨细致做好特赦案件裁判工作,各级法院依法裁定特赦参加过抗日战争等四类服刑罪犯31527人。

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各级法院对667名公诉案件被告人和372名自诉案件被告人依法宣告无罪,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加强少年法庭建设,进一步落实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加强审判监督,各级法院再审改判刑事案件1357件,其中,依法纠正陈夏影绑架案,陈满故意杀人、放火案等一批重大冤错案件。

二、坚持服务大局,更好地适应和服务经济发展新常态

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实施。制定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为京津冀协同发展、为长江经济带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各级法院审结涉外商事案件6079件,审结海事海商案件万件。厦门海事法院依法审理“闽霞渔01971轮”船舶碰撞案,彰显我国对钓鱼岛海域的司法管辖权。

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各级法院审结一审商事案件万件,同比上升%。审结金融案件万件。审结保险案件万件。审结虚假陈述、内幕交易等案件4238件。审结破产兼并、股权转让等案件万件。妥善处理涉众型房地产纠纷。围绕互联网金融、银行卡纠纷、电子商务等进行专题调研,研究制定相关司法政策。

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合法权益。妥善化解民营企业等经济主体投资经营纠纷,依法惩治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严格依法办案,防止因采取措施不当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发布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有条件认可企业间借贷。各级法院审结民间借贷案件142万件,标的额亿元。审结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犯罪案件万件,判处罪犯万人。

推动创新驱动发展。各级法院审结一审知识产权案件12万件。修改办理专利案件司法解释。依法审结不正当竞争和垄断案件1802件。

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发挥司法的教育、评价、指引和示范功能。积极拓展法治宣传途径,传播法治正能量。

加强国际司法协助和交流。扩大国际司法协助覆盖面,办理相关案件2210件,加强司法合作,服务我国企业“走出去”。

三、坚持司法为民,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

保护民生权益。各级法院审结一审民事案件万件,其中涉及消费、教育、医疗、住房、就业等案件万件。探索家事审判改革,审结婚姻家庭等案件万件。审结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涉农案件30万件。

保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审结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等犯罪案件万件,同比上升%。发布审理环境侵权案件司法解释和审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案件实施办法,各级法院审结涉环保民事案件万件。

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各级法院审结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等犯罪案件10349件。

加强行政审判和国家赔偿工作。解决“民告官难”问题,各级法院受理一审行政案件万件,审结万件,同比分别上升%和%。出台加强刑事冤错案件国家赔偿工作的意见。各级法院审结国家赔偿案件5439件,决定赔偿金额亿元。入额法官述职报告范文

保护港澳台同胞和归侨侨眷合法权益。审结涉港澳台、涉侨案件万件,办理送达文书、调查取证、罪赃移交等司法互助案件万件,出台认可执行台湾地区民事判决和仲裁裁决的规定。

让司法更加贴近人民群众。加快诉讼服务大厅、诉讼服务网、12368诉讼服务热线“三位一体”的诉讼服务中心建设。推行网上立案、巡回立案。加强司

法救助,为当事人减免诉讼费亿元。各级法院以调解方式处理案件万件。联合相关部门制定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建立律师服务平台,完善网上立案、查询等功能,方便律师参与诉讼。

四、坚持从严管理,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

扎实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深入整治法院工作中的不严不实问题,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法院干警378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深入开展向邹碧华同志学习活动。

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对575名履职不力的法院领导干部进行党风廉政问责。最高人民法院查处本院违纪违法干警14人,各级法院查处利用审判执行权违纪违法干警721人,其中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20人。

着力提高法院队伍职业素养。最高人民法院从地方法院公开遴选7名审判员。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培训干警万人次,各级法院培训干警万人次。加强民族地区双语法官培养工作。 篇2

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决议,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5985件,审结14135件,比20xx年分别上升%和43%;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万件,审结、执结万件,结案标的额4万亿元,同比分别上升%、%和%。通过发挥职能作用,努力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

一、认真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积极推进平安中国建设

依法惩罚犯罪、保障人权。各级法院审结一审刑事案件万件,判处罪犯万人,同比分别上升%和4%。

严惩危害国家安全、暴力恐怖犯罪。各级法院审结危害国家安全、暴力恐怖犯罪案件1084件,判处罪犯1419人。

严惩贪污贿赂犯罪。审结*受贿、滥用职权、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审结蒋洁敏等15起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各级法院审结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万

件万人,被告人原为厅局级以上干部的134人。加大对行贿犯罪打击力度,判处罪犯2495人。

严惩故意杀人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出台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切实维护公共安全的意见,各级法院审结杀人、抢劫、放火等犯罪案件万件。深入推进扫黑除恶工作,加大惩处“保护伞”力度。依法惩治暴力伤医犯罪。依法惩治毒品犯罪,审结毒品犯罪案件万件。

严惩侵犯妇女儿童权益犯罪。各级法院审结拐卖、性侵妇女儿童等犯罪案件5446件。依法惩治校园暴力,维护校园安全。

严惩网络犯罪。依法打击网上造谣、赌博、传播淫秽物品等犯罪。严惩利用网络泄露个人信息、非法买卖信息、生产销售伪基站等犯罪行为。各级法院审结利用网络实施的诈骗、寻衅滋事等犯罪案件6221件。

圆满完成特赦工作。认真落实习近平主席特赦令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严谨细致做好特赦案件裁判工作,各级法院依法裁定特赦参加过抗日战争等四类服刑罪犯31527人。

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各级法院对667名公诉案件被告人和372名自诉案件被告人依法宣告无罪,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加强少年法庭建设,进一步落实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加强审判监督,各级法院再审改判刑事案件1357件,其中,依法纠正陈夏影绑架案,陈满故意杀人、放火案等一批重大冤错案件。

二、坚持服务大局,更好地适应和服务经济发展新常态

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实施。制定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为京津冀协同发展、为长江经济带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各级法院审结涉外商事案件6079件,审结海事海商案件万件。厦门海事法院依法审理“闽霞渔01971轮”船舶碰撞案,彰显我国对钓鱼岛海域的司法管辖权。

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各级法院审结一审商事案件万件,同比上升%。审结金融案件万件。审结保险案件万件。审结虚假陈述、内幕交易等案件4238件。审结破产兼并、股权转让等案件万件。妥善处理涉众型房地产纠纷。围绕互联网金融、银行卡纠纷、电子商务等进行专题调研,研究制定相关司法政策。

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合法权益。妥善化解民营企业等经济主体投资经营纠纷,依法惩治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严格依法办案,防止因采取措施不当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发布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有条件认可企业间借贷。各级法院审结民间借贷案件142万件,标的额亿元。审结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犯罪案件万件,判处罪犯万人。

推动创新驱动发展。各级法院审结一审知识产权案件12万件。修改办理专利案件司法解释。依法审结不正当竞争和垄断案件1802件。

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发挥司法的教育、评价、指引和示范功能。积极拓展法治宣传途径,传播法治正能量。

加强国际司法协助和交流。扩大国际司法协助覆盖面,办理相关案件2210件,加强司法合作,服务我国企业“走出去”。

三、坚持司法为民,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

保护民生权益。各级法院审结一审民事案件万件,其中涉及消费、教育、医疗、住房、就业等案件万件。探索家事审判改革,审结婚姻家庭等案件万件。审结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涉农案件30万件。

保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审结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等犯罪案件万件,同比上升%。发布审理环境侵权案件司法解释和审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案件实施办法,各级法院审结涉环保民事案件万件。

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各级法院审结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等犯罪案件10349件。

加强行政审判和国家赔偿工作。解决“民告官难”问题,各级法院受理一审行政案件万件,审结万件,同比分别上升%和%。出台加强刑事冤错案件国家赔偿工作的意见。各级法院审结国家赔偿案件5439件,决定赔偿金额亿元。入额法官述职报告范文

保护港澳台同胞和归侨侨眷合法权益。审结涉港澳台、涉侨案件万件,办理送达文书、调查取证、罪赃移交等司法互助案件万件,出台认可执行台湾地区民事判决和仲裁裁决的规定。

让司法更加贴近人民群众。加快诉讼服务大厅、诉讼服务网、12368诉讼服务热线“三位一体”的诉讼服务中心建设。推行网上立案、巡回立案。加强司

法救助,为当事人减免诉讼费亿元。各级法院以调解方式处理案件万件。联合相关部门制定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建立律师服务平台,完善网上立案、查询等功能,方便律师参与诉讼。

四、坚持从严管理,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

扎实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深入整治法院工作中的不严不实问题,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法院干警378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深入开展向邹碧华同志学习活动。

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对575名履职不力的法院领导干部进行党风廉政问责。最高人民法院查处本院违纪违法干警14人,各级法院查处利用审判执行权违纪违法干警721人,其中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20人。

着力提高法院队伍职业素养。最高人民法院从地方法院公开遴选7名审判员。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培训干警万人次,各级法院培训干警万人次。加强民族地区双语法官培养工作。 篇3

在一线创一流。作为一个基层的审判工作者,创一流一直是我的工作目标,也是院党委学习践行一线工作法的总体部署。近年来,我结合审判工作实践,始终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以“构建和谐司法、打造公信法院”为目标,深入开展“帮群众解难题,帮企业渡难关”活动,围绕我院“创一流”的总体工作部署,克服孩子小,案件多的突出矛盾,自我加压,以群众利益为出发点,秉公执法、公正廉洁;善于调和纠纷、化解矛盾,群众满意率较高,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和谐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在一线树形象。作为一名基层审判工作者,我深知自己的一言一行代表着法院的形象。我牢固树立“打造公信法院,从我做起”的责任意识,时刻注意保持自身的廉洁自律和拒腐防变,严格遵守法官职业道德,认真贯彻学习最高法院“五个严禁”和市中院的“三严六不”,无任何违法违纪现象发生。对待当事人本着“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从没有过“冷、横、硬、烦”现象。能够做到热情服务,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耐心细致的解答,注意研究工作方法,讲法说法,以最大的耐心化解矛盾,力求为当事人排忧解难,为法院创造良好的社会形象。20**年11月我院受理了李*诉苟*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一方由原告的母亲王*代理此案,原告母亲是河南人,初来青岛又加上对法院相关诉讼程序的不了解,因此对法院工作十分的抵触,我和庭审前主审法官了解了这一情况后,对原告母亲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讲解,原告母亲逐渐消除了对法院工作抗拒的心理,开始的配合此案的相关工作,我们抓住时机,同时对被告不履行义务的行为进行分析,并告知了此种行为的法律后果。在慕法官的主持下,我们通过多方工作,终于使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让双方当事人握手言欢,对我们法院工作赞赏有加,为我院“打造公信法院”做出了贡献。

在一线强作风。转变作风是践行一线工作法的关键。作为一名基层的审判工作者,我牢固树立“巾帼不让须眉”的工作观,不仅在思想上追求男女平等,而且在工作上做到男女平等,只要男同志能做到的,我也要做到,实在做不到的,克服困难也要做到。多年来,我一直坚持用高标准来要求自己。纪律上严格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从不迟到、不早退,经常加班加点亦毫无怨言。工作中更是积极主动,勤勤恳恳,能够保质保量地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对自己的本职工作能够熟悉掌握。工作中更是力求高质高效,强化学习、积极探索,开拓创新、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很好地完成了领导交给的各项工作。20**年3月,我刚刚做了一位母亲,但就在休哺乳假的5个月里,我也丝毫没有耽误手里的工作,常常上午组织庭审,下午晚上就抽空查阅资料、研究案情、起草判决书,家庭和工作两副重担一肩挑,圆满的完成了组织交办的工作任务,让所有的男法官另眼相看,为法院的女同志正了名。

在一线创佳绩。说一千、道一万,最终都得体现在实效上。再好的工作法,再强的工作作风,没有工作实绩,所有的一切都成了一句空话,缺乏说服。作为一个基层的审判工作者,我深知工作实绩对我们审判工作的重要意义。在工作中,我始终把勤奋、廉洁、高效、公正作为座右铭,把“在一线创佳绩”作为奋斗目标,敬业爱岗,力创佳绩。通过自己不断的努力,取得了可喜的成绩:连续三年办案超过一百五十件,仅XX年上半年还在给孩子哺乳期间,就审结各类商事案件102件,平均每月结案17件,其中判决24件,调解40件,撤诉28件,驳回起诉8件,移送2件。调撤率达到%。办案数量居全院第三,且无一件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或因适用法律不当被改判。有效地践行了一线工作法,也得到了领导和同事们的一致好评。

员额法官述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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