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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官员额制度的研究

发布时间:2020-03-03 01:26:0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我国法官员额制度的研究

2014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也就是我们所简称的四五改革纲要。在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贺小荣介绍了人民法院深化司法改革的推进情况,围绕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这一关键目标,“四五改革纲要”针对八个重点领域,提出了45项改革举措。其中在深化法院人事管理改革方面,正式提出建立法官员额制,对法官在编制限额内实行员额管理,确保法官主要集中在审判一线,高素质人才能够充实到审判一线。

建立法官员额制度在前几年已经成为全国法院改革的内容之一,是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的一个重要举措。2001修订的《法官法》第五十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各级人民法字的法官在人员编制员额的办法。”这一规定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科学的法官管理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编制限额的合理制定

具体实践中,编制限额在一些试点地区已经确定了具体数字。按照最近公布的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方案,上海法院拟设臵3至5年的过渡期,逐步将法官、审判辅助人员、行政管理人员的员额比例控制到33%、52%和15%。上海作为试 1 点,是改革的“排头兵”,上海的一举一动,起着很强的示范作用。对于上海所提出的33%这一数字,是根据三级法院的审级职能,以及不同区域法院的案件变化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所得出的数字。3至5年的过渡期,足以在人员不断层、工作不脱节的情况下完成这一调整。

为了因地制宜,“四五改革纲要”中提出要根据法院辖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人口数量(含暂住人口)、案件数量等基础数据,结合法院审级职能、法官工作量、审判辅助人员配臵、办案保障条件等因素,科学确定四级法院的法官员额,对法官在编制限额内实行员额管理。其中确定法官员额的三个关键定位点分别为辖区案件数量、法官工作量与审判辅助人员配臵状况。

在具体操作上,我国幅员辽阔,南北地区经济状况以及人口数量都有很大的差距,加之不同的民族以及不同的生活方式导致不同的辖区案件的数量有着很大的区别。不同的辖区案件数量、类型可以根据既往收案情况估算,但法官工作量、审判辅助人员配臵状况却较难计算。一方面,配备多少审判辅助人员,会直接影响到法官工作量的测算。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尚未形成以办案法官为中心的法院人员配臵模式,甚至在司法实践中,常常是多名法官或多个合议庭共用一个书记员,牵扯了法官的大量精力。因此,对于法官工作量、审判人员的配臵状况的确定还是要着眼于未来。

从这三个关键定位点来确定一个地区的法官员额:首先

2 明确法官与审判辅助人员的比例关系,建立审判辅助人员正常增补机制,其次根据明确的比例关系,科学测算法官的工作量,再结合本辖区的案件数量,最终确定该地区合理的法官员额。

二、法官员额管理

员额管理是指为加强员额管理队伍建设,科学调配人力资源,实行员额制考核管理,即:该院对各业务量和工作量进行汇总分析,确定每个业务需要的人数,对现有的进行考评,把最优秀和最称职的人员充实到一线。

对法官实行员额管理,考核按照不同的审判部类、不同的工作指标、不同的岗位职责进行,主要以一线的工作业绩来确定考核结果,并辅之以必要的定性考核。考核中坚持以数量、质量、效率和效果考核为主,同时对德、能、勤、进行综合评价。考核标准公开,考核过程公开,考核结果向被考核对象反馈。考核采取自下而上的顺序进行。首先,进行基础考核。由各业务部自行组织本部门的内部考核,采取个人述职、内部测评、个别谈话、组织认定的程序进行。对内部的考核,主要采取个人述职、自我评价、内部测评、领导谈话、组织认定的方式进行。其次,进行全面考核。质量评、结合基础考核,通过有效的考核方法,有重点、分方向地对一线进行全面考核,逐人填写考核登记表,分别确定考核等次和提出考评意见。最后,确定综合评定结果。根据基础考核和全面考核的结果,由考核领导小组最终确定考核对象的

3 等次,提出调配意见。综合评定结果确定后,由考核领导小组将结果向一线进行反馈,由所在考核对象本人通报。

三、推行法官员额制度的意义

此次“四五改革纲要”中推进法官员额制度意义重大,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

第一、使审判工作更趋专业化。无论是在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审判活动都是一项专业技术要求相当高的工作,因此法官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很大。而我国法制建设时间较短,加上受历史传统、经济发展水平、文化背景等因素的影响,审判活动没有按其应有的规律去进行,许多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也可以当法官。因此推行法官员额制度,可以通过严格法官遴选,缩减法官数量,使少数具备丰富法律专业知识和审判经验的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从而提高审判活动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提高审判活动的公信度,使审判活动更加趋向于专业化。

第二、有利于提高审判质量,更好的促进司法公正。首先,推行法官员额制度以后,行使审判权的法官均是经过严格选拔脱颖而出的,其自身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政治素质;其二,推行法官员额制度以后,分工更为精细,大量的审判辅助性工作交由法官助理处理,使法官更能集中精力和时间放在审判决策上,有利于作出正确决策;其三,推行法官员额制度后,庭前的一切准备工作由法官助理来做,开庭时法官助理则不会参与案件的审理与裁判,更有利于法官中

4 立地行使审判权,更好地促进司法公正。

第三、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推行法官员额制度之后,分工更加精细,审判资源配臵更加合理,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之间职责清晰,这使得审判流程更加科学、更加规范,审判运作更加有序,更加有效地利用审判资源,促进审判效率的提高。

第四、有利于促进法官素质的提高。法官的严格选拔会迫使法官不断去钻研业务,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政治素质。同时,法官助理也可以通过自身努力,被选任为法官,这就使得法官助理也能够不断地钻研业务,力争达到法官的条件。这就有利于在法院内部形成良性循环,推动法院系统整体素质的提高。

四、我国法官员额制度的推进

“四五改革纲要”中推进法官员额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推进法官员额制度必须深化法院改革,创造有利条件。具体来说应该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改进法官的遴选程序。2001年修正后的《法官法》对法官人选做出了硬性规定,提高了法官担任的门槛。将学历由法律大专改为法律本科,并且确立了国家司法考试制度。这在法律方面为法官的遴选提供了保障,也为法官队伍的职业化建设及法官员额制度的推行提供了基础和源泉。在此基础上,完善法官选任制度,针对不同层级的法院,设臵不同的法官任职条件,确保高素质人才能够充实到审判一

5 线。

第二、逐步推行法官助理制度。法官助理作为从事审判业务的辅助人员,协助法官进行审判工作,虽然不具有审判权,不能参与审判案件,但是也是司法工作中不可或缺的工作人员。实践证明,给法官配备法官助理,更有利于使法官集中精力专司审判,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第三、深化法院人事改革,创造有利于推行法官员额制度的法院环境。推行法官员额制度是此次“四五改革纲要”中深化法院人事管理改革的一项措施,与其他几项措施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因此配合省以下法院人事统管改革、推进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以及完善法官等级定期晋升机制等改革措施也很重要,只有深化法院其他各项人事改革,才能为法官员额制度提供保障。

总之,建立法官员额制应当立足我国各地法院人员的结构现状,并且要依托科学、严谨、准确、充分的数据分析,同时还要考虑到这一制度的建立所需要的过渡期,保证法院的正常工作不脱节。虽然法官员额制度实施起来有难度、有阻力,并且还需要一个较长的过渡期,但其更有利于优化法院人员结构、更有利于稳定一线办案法官,也为人民法院未来的科学发展留下了足够的空间,注入了更为新鲜的血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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