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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风险管理工作总结(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10-09 08:35:10 来源:其他工作总结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方正企业税务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的重要分支——企业税收风险管理

本次课程结合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各种税务风险控制点,采取案例教学的模式,展示了我国企业目前在增值税、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等方面遇到的主要税务风险,引导企业作出风险与收益之间的权衡,并给出了帮助企业建立有效的税务风险管理体系的思路。

一、税务风险

2009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国税发[2009]90号)(以下简称“《指引》”),该文指出:“本指引旨在引导大企业合理控制税务风险,防范税务违法行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避免因没有遵循税法可能遭受的法律制裁、财务损失和声誉损害。”这表明,企业在纳税方面可能遭受的损失来源于三个方面:法律制裁、财务损失和声誉损害。

企业税务风险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企业的纳税行为不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纳税而未纳税、少纳税,从而面临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刑罚处罚以及声誉损害等风险;另一方面是企业经营行为适用税法不准确,没有用足有关优惠政策,多缴纳了税款,承担了不必要税收负担。《指引》针对的税务风险主要是前者。

在企业的实际经营活动中,税务风险的种类主要包括:

1、交易风险:纳税人从事某项交易所涉及的风险。例如资产重组、购置或处置资产等非常规交易事项,不易有固定的流程控制,面临的风险较大。

2、经营风险:企业将税收法律法规应用于日常交易是所承担的风险。

3、遵从风险:指与企业是否满足纳税人遵从义务相关的风险。主要是企业在准备。提交纳税申报表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及企业对税务机关的质询进行回复时面临的风险。

4、财务会计风险:企业财务部门对税务事项的会计处理不当而导致的风险。

二、产生税务风险的原因

企业在税务方面发生风险或存在不遵从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税法不透明

这是体制方面的原因,主要表现在各地税务部门对于一些税收法律法规的解释不同。

2、对税法的误读或未及时更新税法知识

企业主观上是希望纳税遵从,但由于对税法理解有误或未及时跟进税法条款的变动,导致企业发生不遵从行为。

3、内控不健全或无效

企业内部未独立设立税务管理部门或仅在某一个职能部门下设立税务岗位,导致企业银税务风险的预报及反馈不能及时直达管理层,不能及时采取预防或应对措施。

4、税收筹划不当

纳税人以为是在进行税务筹划(避税),实际上已经构成了偷税(或逃避缴纳税款)。偷税与避税仅一步之遥,避税过度就是偷税,其分水岭即是否违反了税收法律法规。

大企业司贺处长提出一个观点:税收优惠在税法中已经明确规定,税收筹划不符合公开、透明的主流。同时,税务部门如发现由于税收筹划而损害了国家税收征管利益也是较大的风险。

5、特殊原因造成的忽视。

此外,企业税务风险加大的原因还在于国家法律对税务部门及干部执法的要求越来越严格;税务机关通过“向科技要管理”,大大提高了税收征管效率。

三、税务风险案例

案例一:对税法的误读,导致关联交易实际业务中的税务风险

B公司租赁C公司某处房产,B公司及时申报了印花税,根据经营需要,B公司将此处房产无偿提供给A公司使用。A公司和B公司为关联企业,两家公司均没有为此无偿使用房产缴纳任何税费。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后,对B公司需要补缴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费和教育费附加进行追缴并处罚。

案例分析:

1、“无租使用”是否构成转租,是否认定为租赁行为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据此,“无租使用”实质上是租金偏低的一种极端情况,和其他租金偏低的情况实质是一样的,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上述关联企业“无租使用”房产的行为在整个租赁环节中已经构成了转租,应该认定为是一种租赁行为。

2、税款如何计征?由谁承担?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况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第三十一条规定:“对关联企业间以租赁等形式提供有形财产的使用权而收取或支付的使用费(租金)的调整。……

(二)提供方向他人承租后转租给使用方收取的使用费(租金),可按提供方实际支付租赁费或使用费加上提供方所支出的成本或费用和合理利润,作为正常使用费认定。

主管税务机关以C公司出租房屋给B公司(按公允的市场价格)时的租金为依据来核定B公司转租给A公司(无租使用)的租金,并以此作为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并由B公司承担税款。 案例二:税法理解不到位,导致造成逃避缴纳税款风险

甲公司用自己拥有的一块土地的使用权与乙公司合建了一座商业大厦。经过评估,这块土地的使用权市场公允值为1.8亿元,乙公司出资2.2亿元。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规定,商业大厦投入运营后十年内甲公司每年从中取得2700万元的利润(即,出资额的15%),十年后再与乙公司按商业大厦的税后利润进行45:55分成。甲公司根据财税[2002]191号文,没有就其用土地出资与乙公司联营的行为缴纳营业税。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后,对甲公司需要补缴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费和教育费附加进行追缴并进行了一定的处罚。

案例分析:

根据财税[2002]191号文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但甲公司前十年取得的定额收入,有租金的性质,不属于共担投资风险的行为。据此,税务机关认定甲公司应当补缴营业税。

四、税务风险管理

近年来,我国税收制度的完善和征管制度的改革对企业税收遵从的要求越来越高,尤其是《指引》的颁布更进一步推动了企业对税务风险管理工作的关注。

税务风险贯穿于企业的投资、销售、采购、生产等经营全过程,因此,税务风险管理是企业内部控制的重要分支和重要内容,是企业完善治理结构、提升自身竞争力的内在要求。具体而言,是对未来税务风险的提前预报与预防和对发生的税务问题采取的应对措施。

《指引》的宗旨是纳税遵从总目标下的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旨在引导企业实现税务管理达到五个目标:企业战略规划合规合法、经营决策与日常活动合规合法、税务事项的会计处理合规合法、纳税申报及税款缴纳实操事务合规合法、税务凭证资料保管准备和报备合规合法。

《指引》的发布,不仅指明了税务风险管理的方向,也为达成税务部门与企业在税务风险管理的合作双赢提供了管理思路:收集风险管理信息、评估风险、制定个性化应对策略、实施针对性管理、反馈和改进。

1、税务部门管理思路

(1)强调服务,注重改进服务方式和方法,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建立和谐税收征纳关系。例如,税务部门为及时响应企业的诉求,探索在系统内较高层级直接受理企业诉求的方式。

(2)管理环节前移,变事后管理为事前管理和事中监督,提前发现和预防税务风险。

(3)提高企业自我遵从度,正确引导企业利用自身力量实现自我管理,只有着力于企业自我遵从,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大企业税务管理对象复杂、税务部门管理资源短缺这一突出矛盾。例如,开发自查软件和自查复核软件,向企业提供自我纠正的工具。

(4)实行个性化管理,针对企业各自面临的税务风险制定差异化管理措施和手段,实施分类管理和风险导向管理。

(5)将控制重大税务风险摆在首位,着重关注企业重大经营决策、重要经营活动和重点业务流程中的制度性和决策性风险,有针对性地关注账务处理和会计核算等操作层面的风险。

(6)采用新手段管理。例如,软件系统开发、管理指标设定不仅仅局限于数字指标,还需要进行整体综合评价。

2、企业管理思路

(1)建立税务风险管理体系、合理设置税务管理组织机构、岗位,明确职责。

目前,国内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现状是不重视税务风险管理,企业的战略规划与税务管理脱节,税务管理与企业管理目标有一定冲突,税务合规性遭遇挑战。而国外企业,例如GE、西门子,都设立了专门的税务部门,税务部门负责人可以将税务信息和管理建议直呈管理层。因此,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首要任务是建立税务风险管理体系:

管理层:制定企业风险管理规章制度、流程、明确职责;建立税务风险管理的信息和沟通机制; 税务专职部门:参与战略规划和重大经营决策的税务影响分析,提供税务风险管理建议;关注重要业务涉税风险、建立报告机制;组织实施企业税务风险的识别、评估,监测日常税务风险并采取应对措施;指导和监督有关职能部门、各业务单位开展税务风险管理工作;

日常工作岗位:承担或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开展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账簿凭证和其他涉税资料的准备和保管等基础管理工作和合规操作;组织税务培训,并向本企业其他部门提供税务咨询。

(2)税务风险识别和评估

企业需要重点识别的税务风险因素:

A.董事会、监事会等企业治理层以及管理层的税收遵从意识和对待税务风险的态度; B.涉税员工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C.组织机构、经营方式和业务流程; D.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情况; E.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和执行; F.技术投入和信息技术的运用;

G.经济形势、产业政策、市场竞争及行业惯例; H.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I.其他有关风险因素。 (3)税务风险控制和应对

A.及时收集、整理、研究税收法律法规,发现对企业的影响点; B.提前与税务部门沟通,明确适用政策,避免后续税务稽查产生歧义; C.管理环节前移,注重重要业务流程细节的涉税控制;

D.细化业务流程,制定实务操作手册,增强实务处理、申报准备及申报核对等环节的勾稽检查;

E.分类归集涉税信息数据;

F.税务咨询后,及时整理相关咨询记录。 (4)税务信息管理体系和沟通

改变手工管理税务模式,采取信息化管理手段,建立企业税务数据库,进行税务信息数据分析,提供有效建议。

(5)税务风险管理的监督和改进

通过内审或引入外部中介对税务风险管理工作进行检查、鉴证和监督,对发现的管理缺失、漏洞制定改进措施,并跟进、落实整改和完善。

(6)税务风险管理成效考核评价

将税务风险管理纳入企业考核体系,激励员工参与管理意识,梳理全员税务风险管理意识。

实务操作知识点:

1、税务部门文函

(1)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对纳税人具体税收规定

(2) 国家税务总局对某某事项的批复:

抄送体系内其他地域税务部门的,则文件对批复及抄送税务部门都有效;

不抄送的,仅对批复对象有效,其他税务部门可参照执行,可不执行; (3) 税务部门便函:是税务系统内部工作交流文函,无法律效率。

2、混合业务在税务实践中处理方法:

(1) 营业执照认定:营业执照上营业范围第一项,如营业执照上未明确,则按照税务登记证填报营业范围第一项;

(2) 比例法认定:按照企业实际业务中缴纳增值税、营业税业务规模比重拆分;

(3) 单笔拆分法认定:按照单笔业务实际情况认定拆分,同一合同中分别明确列示适用不同税种的合同内容及合同金额。

典故:

焦头烂额、曲突徙薪

古时候,有一户人家建了一栋房子,许多邻居和亲友都前来祝贺,人们纷纷称赞这房子造得好。主人听了十分高兴。但是有一位客人,却诚心诚意地向主人提出:“您家厨房里的烟囱是从灶膛上端笔直通上去的,这样,灶膛的火很容易飞出烟囱,落到房顶上引起火灾。您最好改一改,在灶膛与烟囱之间加一段弯曲的通道。这样就安全多了。”(即“曲突”,突:烟囱。)顿了一顿,这个客人又说:“您在灶门前堆了那么多的柴草,这样也很危险,还是搬远一点好。”(即“徙薪”,徙:移动,搬迁,薪:柴草。)

主人听了以后,认为这个客人是故意找茬出他的洋相,心里很不高兴。根本没有理会他的建议。

过了几天,这栋新房果然由于厨房烟囱的毛病起火了,左邻右舍,齐心协力,拼命抢救,才把火扑灭了。主人为了酬谢帮忙救火的人,专门摆了酒席,并把被火烧得焦头烂额的人请到上座入席。惟独没有请那位提出忠告的人。

这时,有人提醒主人:“您把帮助救火的人都请来了,可为什么不请那位建议您改砌烟囱,搬开柴草的人呢?如果您当初听了那位客人的劝告,就不会发生这场火灾了。现在,你酬谢大家,怎么没有请对您提出忠告的人,而请在救火时被烧得焦头烂额的人坐在上席呢?”主人听了以后,幡然醒悟,连忙把当初那位提出忠告的人请了来。 这则寓言故事是规劝人们只有事先采取防范措施,早作准备,才能防患风险于未然。

扁鹊三兄弟

据《史记》载,扁鹊三兄弟从医,魏文侯曾问扁鹊说:“你们家兄弟三人,都精于医术,到底哪一位最好呢?”扁鹊回答说:“长兄医术最好,中兄次之,我最差。”文侯说:“可以说出来听一听吗?”扁鹊说:“长兄治病,是治于病情发作之前,由于一般人不知道他事先能铲除病因,所以他的名气无法传出去,只有我们家的人才知道。中兄治病,是治于病情初起之时,一般人以为他只能治轻微的小病,所以他的名气只及于乡里。而我是治于病情严重之时,一般人都看到我在经脉上穿针管来放血,在皮肤上敷药,所以都以为我的医术最高明,名气因此响遍天下。”文侯说:“你说得好极了。”

小故事折射出大道理:从医术上来说,事后控制不如事中控制,事中控制不如事前控制。对于内部控制来说,同样需要在日常工作中善于用发现的眼睛和职业敏感性及时发现问题苗头,防微杜渐。

推荐第2篇:中小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研究

` 东北财经大学津桥商学院本科毕业论文

中小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研究

颜卓玥

经济系

税务

2012级

201215080

指导教师

魏弘

答辩日期 成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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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 摘 要

税务风险是我国当代企业所面临的众多风险之一,它属于财务风险但又具有法律风险的特征。它已经成为制约我国企业发展的一种主要隐患。虽然国外对于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研究已经积累了一定的成果,但目前在国内的相关研究成果还比较少,并且更多的是针对大型企业进行的研究,目前中小企业无论是在数量、提供就业以及科技创新等方面都在国民经济中占有不可替代的地位,但中小企业普遍税负较重、各个成长周期也面临不同税务风险。

本文分为六大部分对我国中小企业税务风险进行了阐述,第一部分,从概述,特点等方面对其进行了简要概述;第二部分,从中小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目标和内容两个方面阐述了中小企业面临的现状;第三部分,开展税收风险管理的意义;第四部分,论述了中小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现状及原因分析,从而提出有利于中小企业的税收方案;第五部分,提出了对中小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对策建议,从而为中小企业创造创值;第六部分,为本文的结论部分。其中,三四五部分为本文重点论述的部分。

关键词:中小企业,税务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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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The tax risk is one of the many risks faced by contemporary enterprises in China, it belongs to the financial risk, but ha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legal risks.It has become a major hidden danger which restrict the development of the enterprises in our country.Though foreign tax for enterprise risk management research has accumulated a certain achievements, but the related research results in domestic is relatively le, and more research is in view of the large enterprises, both in the number of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 provide employment, as well as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occupies an irreplaceable position in the national economy, but the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 general tax burden is heavier, the growing cycle also face different tax risk.This paper is divided into seven parts in this paper, the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 in our country the main characteristic of the tax risk, through strengthening the management of enterprises in the proce of production and operation of tax risk aement and control, understand the national fiscal and taxation policy changes impact on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 tax, and tax for the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 for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 (smes) as much as poible to reduce the tax negative influence, and thereby create value creation for the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

Keywords: small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tax risk management, risk aement of,riskcontrol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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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小企业及税收风险一般概述 ................................................1

(一)中小企业的含义 .......................................................1

(二)我省中小企业总体概况 .................................................1

(三)中小企业的特点 .......................................................1

(四)税务风险的概述 .......................................................2

二、中小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目标及内容 ..........................................2

(一)目标 .................................................................2

(二)内容 .................................................................2

三、中小企业开展税收风险管理的重要意义 ........................................3 (一) 开展税收风险管理有利于提高税收管理的公平性 ............................3 (二) 实施税收风险管理可以使税收管理更有效率 ................................3 (三) 税收风险管理有利于保证税收的安全、稳定,降低税收征管成本 ..............3

四、中小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现状及问题的原因分析 ................................3

(一)现状 .................................................................3

(二)中小企业税务风险内外因分析 ...........................................4

五、中小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对策建议 ............................................6

(一)中小企业方面税收风险管理 .............................................6 (二)税收执法部门税务风险管理 ...............................................7

六、结论 .....................................................................7 参考文献: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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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研究

一、中小企业及税收风险一般概述

(一)中小企业的含义

中小企业(Small and Medium Enterprises),又称中小型企业或中小企,它是与所处行业的大企业相比在人员规模、资产规模与经营规模上都比较小的经济单位。此类企业通常可由单个人或少数人提供资金组成,其雇用人数与营业额皆不大,因此在经营上多半是由业主直接管理,受外界干涉较少。

中小企业,是相对于大企业而言的,是一个国家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企业集群,同时也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主力军,就业的主要渠道和创新的重要源泉。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大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力度,密集出台了一系列针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效减轻了中小企业的税费负担,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了政策支持与保障。

(二)我省中小企业总体概况

截至2015年6月,辽宁省国税系统(含大连)共有中小企业86.7万户,占全部开业状态管户的74.9%。其中企业管户23.3万户,个体工商户63.4万户

从行业结构上来看,中小企业主要集中在“批发和零售业”与“制造业”,二者合计占中小企业的81.4%,其中“批发和零售业”的中小企业数量位居首位,占全部中小企业的7.4%;制造业占全部的13.9% 从经济结构上来看,中小企业主要集中在私营经济(含个体工商户),该经济类型的中小企业占全部中小企业的93.5%。其他经济类型的中小企业占全部中小企业的6.5%,其中有限责任公司占5.6%,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股份合作企业等类型企业占0.9% 从地域分布来看,中小企业的户数占企业总户数比最高的是葫芦岛市,大连市和抚顺市,在80%以上。中小企业中,沈阳市15.6万户,大连是27万户,两户合计42.6万户占全省国税系统小微型企业的49.1%

(三)中小企业的特点

中小企业的特点就是其“独特性”,即他不是其他企业的一个部分或分支机构。我国目前的中小企业大多是在改革开放中发展起来,规模小,各种经济活动的数量并不大,实力不强,企业的经营管理较为简单,抗风险能力差,企业文化的特点充分表现出“个人主义”的特征,即企业的所有者在企业文化建设中承担主要角色。另外,由于中小企业很多企业创建时间不长,还停留于企业所有者原始资本积累阶段。在大企业实施充分分工并实现标准化、通用化管理与人本管理快速创造财富时,而中小企业仍然以求生存为主,企业文化充分体现出生计经济的特点。正是由于中小企业“个人主义”与“生计经济”的现状又使中小企业的企业文化建设不能高瞻远瞩,不能高标准、高水平的建设,因而难以充分体现现代企业文化的特点,大多仍含有“小农经济”文化的特点,具体表现为:

1.现如今现代企业文化强调人性管理的方法,强调企业以人为本,科学的管理方法,这样才有助于人性的发展。然而,在中小企业生产管理中并没有体现出这种人性管理。

2.中小企业的企业文化难以实现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现代企业的企业文化强调以共同的价值观念与优良的企业环境实现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归属感是企业凝聚力的来源,是企业战斗力的保障。对于我国大多数中小企业来说,企业经营管理大多以家属成员为核心,而对于外来成员,很难获得相应机会,因而也就难以对企业有归属感。

3.中小企业的企业文化注重眼前利益,在市场上往往背离顾客。美国学者托马斯。彼得斯和小罗伯特。沃特曼认为,超群出众的企业,必然有一套独特的文化品质,这种文化品质使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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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们脱颖而出。在《成功之路——美国最佳管理企业的经验》一书中,他们提出了革新性的八种品质,其中包括紧靠顾客。因此,出色的企业是靠用户和市场来驱动,而不仅仅依靠技术来驱动,对用户所作的各项建议,从用户自身的立场来看,都应该是经济实惠的。但中小企业尚处在创业与原始积累阶段,其价值取向与行为往往背离顾客,注重眼前利益与短时效益,过分追求“短、平、快”,奉行“银货两讫,各不相干”。顾客是市场中最为核心的资源,由于背离了顾客,许多中小企业往往昙花一现,或者不得不打一枪换一个地方,这种行为根本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

4.中小企业文化讲形式,但忽视内容。讲文化,但不服务管理。这些从根本上说都是中小企业对企业文化的表层认识,他们不能切切实实的把文化融入到自身的企业中去,也反应出目前我国中小企业的总体现状和特点。

(四)税务风险的概述

中小企业税务风险是指企业的涉税行为由于未能正确有效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而导致企业未来利益的可能损失,具体表现为企业涉税行为引起的纳税不准确性,其结果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企业少交了税,存在触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可能受到惩戒或者处罚的风险;二是企业未享受到应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多缴纳税款的风险。

税务风险涵义需从“风险”开始。风险,辞海解释为“可能发生的危险”;理论界解读为“任何事件的发生都有不确定性”。即发生与否、发生什么、发生于何时何地等都存在不同的可能性。比如从事生产经营,盈利、亏损不确定,表明生产经营有风险;诸如此类。无疑,风险是早被什么熟悉而普遍存在。

税务风险管理,既属于税收管理的范畴,有属于风险管理范畴;既可看作融入风险管理理念的税收管理,有可看作以税收风险为对象的风险管理。税收风险管理定义与风险管理定义密切相关。

所谓税务风险管理,是指在征税过程中,由于制度方面的缺陷,政策,管理方面的失误,纳税人对政策的理解偏差和对经济利益上的追求,以及种种不可预测的和控制的因素所引起的税源状况的恶化,税收调节功能减弱,税收增长乏力,最终导致税收收入不能满足政府实现智能需要的一种可能性。

二、中小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目标及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十二五”时期税收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中提出,要将税收流失率和税收成本逐步降低。就总体而言,税收风险管理目标,任务与整个税收管理的目标,任务是一致的。

(一)目标

中小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目标是:企业税务规划要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并符合税法规定;企业经营决策和日常经营活动应考虑税收因素的影响,符合税法规定;对企业涉税事项的会计处理要符合相关会计制度或准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要符合税法规定;税务登记(变更、注销)、凭证账簿管理、税务档案管理以及税务资料的准备和报备等要符合税法规定。税务风险管理的目标重点突出税务行为的“合规性”,即涉税事宜均须符合税收法律规定。企业在税务风险管理过程中,首先,要确定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目标,建立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机制;其次,正确识别、评估税务风险;再次,提出税务风险应对措施,及时控制风险;最后,评估、反馈和改进税务风险管理机制(也可穿插于税务风险的识别、评估和控制环节中)。为降低管理成本,实现协同效应,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可以融入企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之中。

(二)内容

税收风险存在于税收管理的整个过程和各个环节,就其具体内容而言,主要包括税制改革风险、涉外税收风险、税源监管风险以及税收执法风险等。

1.税制改革风险 根据拉弗曲线原理,一个国家税率和税收收入及经济发展之间存在相互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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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的关系,准确和把握税率的高低和税收收入的规模对建立合理的税制体系,推动一国的经济发展有重大的作用。在目前的财税制度背景下,构建相应的风险指标体系,确立风险度的方法,并科学地评估中国税制改革对经济增长所产生的风险,是有效防范税收风险的首要及重要组成部分。

2.涉外税收风险 中国近年来吸引了大量外资,但是外资企业对中国税收收入的贡献与其在中国经济增长中所占份额极不相称。目前,一些地区给予外资企业享受税收\"超国民待遇\",外资企业采用不同方式避税,导致国家税收流失、内外资企业不公平竞争,中国在国际税收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因此研究涉外税收流失对中国经济增长所造成的风险,构建相应的风险指标体系,确立相应的方法,也是税收风险应研究的课题之一。

3.税源监管风险 经济决定税源,但税源并不等于税收,税源要变成税收需要通过税源监控能力的变现。对所管辖的纳税人引入科学的风险评估和防范体系,按行业风险程度高低对企业进行分类、分级管理,将有利于税务机关充分认识税收风险所在,及时实施有效管理,避免税收流失。

4.税收执法风险 税收执法风险主要表现在:登记环节漏征漏管;结算环节漏结漏算;征收环节跑冒滴漏;稽查环节漏稽漏查;程序环节越位缺位等方面。通过一定的风险预测、评估和预等机制,将有效地引导税务干部正确执法,减少执法风险。达到教育、监督、预防\"三位一体\"的防范效果。

三、中小企业开展税收风险管理的重要意义

(一) 开展税收风险管理有利于提高税收管理的公平性

纳税人通常希望税收管理更加公平、透明、高效。所谓公平不是平均,除税收制度上的公平对待外,纳税人要求的公平还包括当不同纳税人对税法采取不同态度时,税务机关应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如对依法纳税的人和漠视税法的人进行甄别,并区别对待;对不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采取强硬措施。纳税人除了要求税收政策上的透明外,还认为他们有权从税务机关得到高效、高质的服务和建议,他们希望有一个畅通的渠道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以及在发生错误时能得到提醒和及时纠正。面对纳税人不断提出的新要求,税务机关单靠以前的管理方式显然不能解决问题,必须在管理中引入新的适应纳税人更多、更高要求的管理方法。税收风险管理通过风险识别、估测、评价,可以及时发现纳税人的纳税错误,使其得到纠正;也可及时发现纳税人的恶性问题,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予以打击,提高管理的公平性。

(二) 实施税收风险管理可以使税收管理更有效率

税收管理中存在着由于纳税人不能或不愿依法准确纳税而致使税款流失的风险。税收风险管理是税务机关通过科学规范的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价等手段,对纳税人不依法准确纳税造成税款流失的风险进行确认,对确认的风险实施有效控制,并采取措施处理风险所致的后果。税收风险管理对当前风险的确认,有利于对不同风险程度的企业实施不同的管理措施,加强管理的针对性,提高工作效率;对潜在风险的确认,可以建立税收风险预警系统,加强税源监控、防止税款流失,同时税收风险预警系统对企业也有警戒提示作用,促进企业遵守税法。

(三) 税收风险管理有利于保证税收的安全、稳定,降低税收征管成本

对政府来说,它要求财政收入安全、稳定增长,并要求以最小的税收成本实现税收收入。而税收风险管理能够事先预测并控制由于纳税人不依法纳税而给财政收入带来的不稳定、不安全,保证税收收入的安全、稳定增长,降低税收征收成本。

四、中小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现状及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现状

自2011年以来,我国国税机关在统一的领导和部署下,积极探索,全面实施税收风险管理工作,在有效控制纳税风险和降低征纳成本等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依然有一些方面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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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待加强。

1.企业税收风险意识不足

现如今我国中小企业在税务风险管理方面仍面临着诸多严峻的挑战。现状不容乐观。虽然目前我国企业虽然能够意识到纳税申报是企业应尽的义务,但是大部分企业仍没有纳税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而是处于国家权威的强制性之下,对于纳税申报是应付和不得已为之。被动的态度可能使企业无法从整体上把握企业各项交易适用的税收政策,导致企业纳税金额不准确或者适用政策依据错误,进而导致企业在利益受损时缺乏维权意识,相关权益未能享受,产生税收风险。正是因为纳税意识缺乏和风险意识不科学,使企业没有把税收风险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在生产经营过程各个环节中缺乏对税收风险的通盘考虑,企业对于税收风险的防范缺乏整体性和协调性,企业各个业务部门又缺乏统筹成体系的税收风险监控,没有相应的风险预防配合,增加了企业的税收风险。 2.企业核算与税收政策不符

财务核算与税收政策客观差异造成。企业进行各项交易的核算,由于交易本身的在进行财务核算时,可能受各种商业交易行为和交易模式本身的特点影响,造成财务核算与税收政策计税不同,影响纳税准确性,导致未来交易收益损失不确定性。特别是当企业税务部门没有参与企业重要交易的过程,仅在交易完成后进行税务核算,同时企业并没有适当的风险控制机制去评估和监控交易过程中的纳税影响,可能造成税收风险。例如:企业在对外捐赠货物、原材料时,通常按货物或原材料成本计支出,漏计销项税,但是按照增值税条例,应按公允价值计算销项税;企业用自产产品对外交换生产资料,可能按产品成本直接出库,未计主营业务收入,同时未按公允价值计销项税;企业对外采购办公用品、汽油仅取得普通发票,未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少抵扣进项税额。2007年新企业会计准则出台以来,部分交易会计核算方式与税法规定之间的差距已经不复存在,但是部分企业仍未能完全杜绝交易核算与税收政策之间的差异。对于企业来讲,偶尔发生的交易和复杂程度较高的交易,例如:兼并、资产重组等,越容易发生税收风险;经常发生的日常交易行为,如:材料采购、商品销售等,财务核算与税收政策越不容易出现差异。税收政策的变化或地方文件的界定模糊。现阶段, 我国尚没有也不可能制定统一的、明细的、应对任何实际情况税收基本法和操作指南, 现有的税收法律、法规层次较多, 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文件、通知众多, 企业面临国税地税两套征管系统完成纳税义务,国地税的规定也可能不尽相同,或者界定模糊、矛盾也偶有发生,因此纳税人员无法正确划分业务种类或采用正确的税收方法等, 这些都会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

3.企业缺乏税收风险预警机制

部分企业都没有专门的税收部门,更没有建立税收风险控制和预警机制,导致税收风险。要对企业的税收风险进行监控和防范,需要建立和完善税收风险预警机制,对税收风险进行因素分析,对税收的风险要素、风险环节、风险时期、风险来源进行系统的梳理,才能找准风险控制关键点。部分企业由于缺乏完善的税收风险预警机制,无法对生产经营各流程进行监控,对各环节无法有效的参与控制,对于风险和认定和评估准确性不高,影响税收风险预警与控制能力。

(二)中小企业税务风险内外因分析

中小企业纳税风险主要由内外部因素共同形成的。中小企业税务风险产生的外因主要包括:税收法规政策繁杂,变更频繁以及在执行过程中所导致的一些风险。因此,无论是大企业还是中小企业产生这些风险的原因并无太大的区别。所不同的是大企业由于人员素质较高并且企业税收方面有专门的人员和部门管理负责,对于政策的关注度与理解程度要远远强于中小企业,在很多情况下,大企业可以顺利的规避这些税务风险或者控制在一个较小的范围内。而对于中小企业而言,由于其往往无法及时获取相关政策变化信息,有时即使获得了信息,短期内也无法做出相应的调整。因此,这类的税务风险对中小企业产生的影响可能性更高,影响程度更大。 1.中小企业税务风险外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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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税收行政执法不规范以及税收政策多变性导致的风险

由于中国目前税务行政执法主体多元,主要包括海关、财政、国税、地税等多个政府部门,各部门之间在税务行政执法上常常重叠; 另外,法律、法规、规章中赋予行政机关过多的自由裁量权,纳税人即使具有较为充分的理由,税务机关也可以利用\"税法解释权归税务机关\"轻易加以否定,从而使纳税人的税务风险大大增加。由于中国正处于经济变革时期,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税务法规变化过快,朝令夕改,税收政策的变化比较频繁、不够稳定,加之信息传输渠道不畅通,难以让纳税人及时准确掌握。如果企业不及时跟进调整自己的涉税业务,就会使自己的纳税行为由合法转变为不合法,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

(2)企业办税人员自身的专业素质导致的风险

企业在日常的经营活动中,由于办税人员自身业务素质的限制,对于税法的全面认识与运用及对有关税收法规的精神把握不准,虽然主观上没有偷税的愿望,但在纳税行为上没有按照有关税收规定去操作,或者在表面上、局部上符合规定,而在实质上、整体上没有按照有关税收规定去操作造成事实上的偷税、逃税,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

(3) 现行按收入计划任务征税的税收管理体制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税务机关依法征税,但按收入计划任务征税的税收管理体制却与此相矛盾。由于受财政支出刚性增长的制约,中国税收收入计划任务的制定缺乏灵活性,可调整余地较小,不能随经济情况的变化而进行大幅度调整,税收收入计划任务只能升不能降。在目前的政治体制下,上级又往往把税收收入任务的完成情况作为衡量、考核地方和基层政绩、实施奖惩的主要依据之一。在这种情况下,有的地方为了争当先进,体现政绩,而相互攀比,盲目赶超,深挖狠收,甚至\"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弄虚作假,掺水拔高,搞\"泡沫税收\",由此动摇了税收的根基,给税收带来不可估量的风险。

(4)各地方执法机关对税收法规政策理解差异,导致企业执行偏差

目前我国税法中很多用原则性文字来定义税法,这样会造成实际操作的地方税务基层单位对同一税法产生不同的理解,导致在某地合法的行为在另一地区成为违法行为。给企业的地区发展战略就带来了税务风险,企业无法就同一种涉税行为或税务处理方法对待同一业务形式,而需根据不同地区税务机关对该业务税务事项的认定来处理税务事宜,这不仅给企业增加了成本负担,并且造成企业税务管理混乱,给企业带来地区性税务风险

2.中小企业税务风险内因分析

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内部管理基础薄弱,无力支撑内部控制框架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基本上是家族式企业,由于自身经济基础和管理意识的局限性导致企业内部管理环境混乱,管理基础薄弱,内部控制在很多中小企业基本形同虚设。基本上没有内部审计体系,只是用各部门内部管理制度代替。

(2)风险评估专业化程度低,缺乏系统性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内部普遍没有设置专业化的税务管理部门,税务管理通常依附于财务部门,并由财务人员兼任。很多企业财务人员自身专业素质很低,基本没有能力从企业战略高度对税务活动进行规划和协调,企业内部没有建立完善的风险信息收集、交换和沟通机制.风险评估的系统性、科学性得不到保证。

(3)控制层次低,控制能力薄弱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的内部控制活动大都是围绕财务活动安排的.税务风险控制只是依附于财务控制,很容易为其他业务部门所规避。例如,受部门利益驱动,销售部门为了扩大销售,不按规定时间和内容开具增值税发票;采购部门采购物资。不按规定取得增值税发票。

(4)组织结构模式落后,信息沟通存在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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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与沟通系统是实施内部控制的必要条件。目前,绝大部分中小企业领导出于集权考虑.习惯采用传统的“科层制”组织结构模式管理企业。信息处理和沟通都是通过纵向渠道进行的。信息处理效率低、传递层次多。信息失真现象严重.各部门之间缺乏信息联系和交换。不能有效帮助组织及时发现和应对风险。

(5)内部审计服务不到位,内部控制循环不完整

对内部控制的监督和评价是内部控制不可或缺的要素之一。目前,企业内部审计在财务监督过程中,虽然也会涉及到内部控制的监督和评价。但是这只是出于提高审计效率的需要。也就是说,从内部审计视角看。还没有把内部控制视为企业战略管理的手段。尚没有对内部控制开展独立的评价.对内部控制系统的改进和完善没有提供预期的帮助

五、中小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对策建议

如上所述,税收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但也是可以防范和控制的。就中小企业税务风险而言,防范风险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中小企业方面税收风险管理 1.提高企业税收风险意识

企业首先要树立依法诚信纳税意识,健全完善企业财务会计核算体系,对企业各项交易和经济活动真实、完整、及时的进行核算和反映,准确计算、及时申报、足额缴纳税款,健康参与市场竞争。在对交易活动进行调查和合同签订时,要重点关注对方的纳税主体资格,严格审查对方纳税资信情况,了解对方税收信用等级,防止对方转嫁税务风险,认真推敲合同条款,防止税收漏洞,额外负担税额,尽量化解税收风险。要提高企业涉税人员的业务素质,树立税收风险意识。加强财务会计人员、企业业务人员的业务、税收法律法规、各类税收政策的培训,使企业财务、涉税人员意识到提高税收风险意识的重要性,提高运用税法武器维护企业权益,强化企业对纳税风险的规避意识与防范能力,同时也促进企业整体抗风险能力的提高。

2.增加税收政策熟悉程度

增加中小企业业务人员、财务会计核算人员、涉税人员对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了解,相关人员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树立法治观念,避免由于政策不熟或者政策变化引起税收风险。要熟悉税收法规政策相关规定,特别是与自身经营项目相关的内容要重点掌握,在进行核算、涉税筹划时必须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前提,在进行涉税核算时即要符合企业利益又要遵守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既不偷逃税款,也不放弃本应享受的税收优惠。

3.建全税收风险管理体系,规范操作 (1)建立以集约化为重点的风险工作体系

建立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根据《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企业应当设置专门的风险管理机构,该管理机构应与财务部门平行,配备专门的专业税务人员。企业应当优化自身税务风险内控体系,完善自身内控制度,降低税务风险。从职能上看,专门的税收风险管理机构应当从风险管理机构设置、税收风险识别、税收风险应对策略、信息和沟通这几个方面来开展工作,规范企业风险,为企业防范税务风险。企业也可采用委托和分包的形式,将这部分工作职能委托给社会中介机构进行。

(2)形成税收风险控制机制

在企业内部建立有效的涉税风险防范机制,避免因制度缺陷而导致涉税风险的增加。要结合企业特定的管理构架、业务特点进行,不能照搬照用或沿袭他人制度,形成系统的税收风险机制。在制定制度之前,要对企业进行充分的考察、分析,在机制试行中,要随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结合辅导制度,将税务风险纳入日常管理中,而且需要在机制方面构建一整套完善的系统,在日常经营管理和业务流程中实现对税务风险的有效管理,尽量使中小企业的税收风险与其他风险防范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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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税收执法部门税务风险管理 1.确立指导思想,科学指导

全面实施税收风险管理,提高税收征管效能,必须从上至下紧紧围绕税收征管现代化,深化风险管理理念,创新风险管理方式,完善风险管理机制,提升风险管理能力,努力构建与税源管理相适应,与税制改革相协同的税收风险管理体系,做到思想认识上统一,行动落实上践行,积极促进纳税遵从度和税收征管效能的长效提高。

2.严格遵循原则,统筹运行

(1)统筹兼顾,分类管理。以合理划分省,市,县各层级及内设部门风险管理职责为基础,统筹风险分析,等级排序,应对任务下达,监控评价等各个环节工作,分类开展税收风险应对,形成集约化的工作体系。

(2)规划流程,创新方法。规范目标规划,信息收集,风险识别,等级排序,风险应对,过程监控和评价反馈等风险管理流程,创新风险管理方法手段,提高税收风险管理质效。

(3)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牢固树立促进遵从的管理理念,突出税收风险分析识别和应对两个环节,强化信息管税,优化资源配置,注重实际效果。

3.建立以大数据为依托的风险信息支撑

进一步拓宽信息获取渠道,建立一个高效的情报管理系统,掌握足够,准确,适用的涉税数据信息。利用金税三期升级优化版推广应用,政府征信平台应用,电子商务等海量,巨型数据,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从企业纳税行为规律,遵从风险特征,税务机关应对模型,案例索引等方面,分析,监控,应对税务风险。

六、结论在企业运营过程中,各种主客观因素可能导致企业进行交易核算时与税收政策不一致,形成税收风险,使企业遭受现实或者未来利益损失。企业要不断预防和防范税收风险,需要提高企业税收风险意识,增加相关人员税收政策熟悉程度,建立税收风险控制体系,不断化解企业可能遇到的税收风险,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李淑萍,论税务风险的防范与机制创新[J];财贸经济;2005年11期

2.黄安平,卢方卫;企业的整合风险管理要素分析[J];经济与管理;2004年06期 3.尹淑平,强化内部审计 控制中小企业税务风险[J];经济视角(下);2010年03期 4.高翔,最新税收政策下企业税收风险防范与控制

5.黄安平,卢方卫;企业的整合风险管理要素分析[J];经济与管理;2004年0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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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3篇:税务管理工作总结

篇1:企业税务工作总结 企业税务工作总结

企业税务工作总结范文一

2012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的重要一年,企业所在区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全面贯彻市局党组提出的“喜迎十八大、争创新业绩、三年翻一番、税费过千亿,服务争最优、管理创最佳”的主题实践活动,深入推进“三型三化”目标、狠抓“六型地税”建设,以组织收入为中心,以抓好重点工作为着力点,以信息管税平台为支撑,强化征管质量和日常税源监管的力度,确保完成半年阶段性目标,为完成全年工作目标打下坚实的基础。

一、主要成绩

今年上半年,全所同志砥励奋进,创先争优,取得了可喜成绩,概括有以下四点:

(一)在税源形势不容乐观的大环境下实现了税费收入时间过半,任务过半的目标。2011年1月-6月,我所累积入库税款54011.11万元,为年度计划101200万元的53.37%,其中入库市级收入21003.95万元,为年度计划35200万元的59.67%,入库区级收入33007.16万元,为年度计划66000万元的50.01%,各项指标都达到了年初目标。

(二)高质量的完成了土地使用税征税等级调整、个人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申报、2011年度税务清结等专项工作,夯实了征管基础。

根据市局文件要求,在区局统一部署下,我所结合户管特点,以“四个到位”实现“四个确保”,圆满完成了土地使用税征税等级调整清查工作。此次清查工作实际调查企业275户,其中:自有土地企业60户,承租土地企业215户,全所管辖企业应税土地面积有589.74万平方米,调整后年应征收土地使用税2667.48万元,较调整前的20,87.26万元增加580.22万元,增幅为27.80%,实现了税政科预计的增加数额。在个人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申报工作上,我所找准切点,攻克难点,凸显亮点,将这项常规工作做得有声有色,取得了显著成效,超额完成了区局下达的申报人数任务,并取得自行申报补报税款145.15万元的骄人成绩。年度税务清结是每年上半年的重要工作,今年的税务清结对我所在专业化改革后首次对转入重点税源企业进行清结,做好税务清结工作对了解税源情况,摸清企业经营状况有重要意义。我所在时间紧压力大的情况下,仍然坚持到户清结,切实了解企业,保证清结质量。税务清结累计查补税款3364.9万元,查补税款做到了全额入库。

(三)重点工作落实到位,取得了初步成绩。按照市局、区局重点工作的要求,我所在将十项重点工作中涉及到我所的工作进行分解细化,保证落实到位,对不涉及到自身的工作进行学习讨论,了解全局。具体来说一是严格执行法律程序,加强压欠力度。我们对欠税410万元的青山市政公司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了压欠,目前以取得初步成效,争取在规定时间全部入库。二是细化三级绩效考核指标,切实落实到人到事,体现考核差距,让考核真正起到奖勤罚懒的作用。

(四)民评评议优化发展环境成效显著,纳税服务水平质量提升。

我所根据市局、区两级民主评议优化投资发展环境工作实施方案,狠抓落实,同时结合“地税干部进万户排万忧解万难”活动,多方面、全方位完善纳税服务体系、创新纳税服务方法,坚持全心全意为纳税人服务的宗旨,对纳税人做到有事主动给办、急事及时办、要事优先办、难事协调办、坚决杜绝不能办,方服务承诺全面落实,服务效率全面升级,切实提高了纳税遵从度。具体来说一是利用“五送四上门”活动,上门服务重点税源企业,了解企业的纳税服务需求,做到服务具有针对性;二是开展“五比五亮”和“八有八优八无”活动,全面改善干部服务态度与服务方式,争强干部的服务意识,让纳税人感受到真真切切亲人般的关怀。

(五)业务学习成效显著,干部业务素质显著提升

今年上半年,我所一方面按照区局的统一部署积极参加各项业务学习培训,提升干部的业务素养和专业执法水平。另一方面,我所坚持每周进行一次集中业务学习讨论,交流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与解决方法,让干部整体提升。同时利用自然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专项清查等各项专项工作,有针对性的请业务能力强的同志给大家讲课充电,以执法需求为目标,缺什么补什么,有效提升了干部的执法能力与水平,为保障各项专项工作圆满完成奠定了坚持基础。

二、基本做法与经验

(一)以组织收入为中心,一方面强化税源分析预测,做到心中有数,一方面挖掘潜在税源,努力做大税源基数。

今年上半年,我所在税源紧张的严峻形势下,不断强化税源分析预测,做到每季度一次全面详细的税源分析,特别是对重点税源企业和税源变化较大的企业,我们要求税管员每户逐一分析,找到影响税源变化的因素并跟踪调查,做到税源分析准确性、预见性和及时性。在做好税源分析预测的同时,我们更加注重充实税源基数,俗话说得好“巧妇难为无米之炊”。一是强化政策辅导培训,提高企业纳税遵从能力,拓宽税源监控范围;二是细化政策执行,提高征管质量。主要是强化了个人所得税监管,对公积金超标、企业年金、补贴补助等行为进行清查,提高个税征管质量,同时加强对大型企业税收政策研究,不断突破房产税、印花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等小税种的征管;三是抓紧重大项目工程和拆迁项目税收管理,摸清政策模糊地带潜在税源情况,保证在政策明确后能及时足额的征收相关税款。

(二)以全面完善绩效管理和执法责任制为契机,实现绩效考核与个人奖惩相统

一、执法考核与责任追究相统一。

1、制定三级考核方案,全面提升我所绩效考核效率。按照市局、区局绩效管理办法及考核标准,制定三级考核方案,将绩效考核细化到人、到岗、到事,拉开差距、档次,起到奖勤罚懒的作用。

2、深入开展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根据专业化机构改革的要求,我所强化岗责监督、考核机制,做到人、岗、责一一对应,统一标准,确保考核到位,严格过错责任追究。

(三)注重干部业务学习与业务能力的提升,为提高征管质量奠定人才基础。

1、发挥税收管理标兵的带头作用,在全所掀起了业务学习的高

潮。全所同志围绕实际工作需求为中心,开展了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以及新的车船税法的学习,尤其是对工作中经常遇到的业务问题以及新的法规政策,进行了集中学习与讨论,让全所干部明确了政策依据,保证执法准确性。

2、以干部能级考试为动力,探索开展了干部能级提升学习。根据市局今年的十项重点工作安排,干部能级制管理将全面启动,我所为提升干部能力水平,以实际工作为需求,借助区局统一安排的干部能力提升培训,在所内开展了干部综合能力学习。

(四)将纳税服务与争先创优向结合,提高纳税服务的质量。我所将创先争优与纳税服务向结合,在全所干部中开展“五亮五比五创”活动,在干部中宣扬全心全意为纳税人服务的理念,创新纳税服务手段和方式,让纳税人满意。让创建工作贯穿于纳税服务工作中,接受纳税人的监督,得到群众和纳税人的认可。

(五)经深入开展的“廉洁地税”为基础,努力打造我所廉政建设新体系。

1、扎实开展廉政建设工作。制定我所2012年廉政规划,开展岗位教育,做到人人思想上重视,排查岗位风险,发现廉政苗头,加强制度建设,重点在自由裁量权,税务行政许可、审批等方面下功夫,形成以制度管人的长效机制。

2、创新廉政建设方法、手段。认真研究税收工作廉政新情况、新问题,找准防范的切入点、突破点、着力点,开展有声有色的廉政活动,推进我所廉政建设向纵深发展。

三、存在的不足

在总结经验同时,我所也看到实际工作中存在的不足:第一,纳税服务在深度和特色上有待加强;第二,队伍综合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第三,工作创新上有待突破。

四、2012年下半年的打算2012年下半年,我所将在发扬成绩的基础上,牢牢把握发展机遇不犹豫,将“治庸”、“问责”进一步推向深入,强化“三型三化”“六型地税”建设不动摇,围绕机构改革、税源专业化改革求生存,全面完成各项税收工作任务,为税收事业发展和经济社会进步再做新贡献。

主要工作措施是:一是紧紧围绕市局十项重点工作抓落实,创新工作方法,保证有好又快、高质量完成各项工作;二是绩效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出实招,不走过场,真考核,显硬功夫,真正起到促进工作作用;三是,倾全所继续抓好省局“信息管税”平台推进工作,不断分拆、研究信息管税平台规律,促进信息深度利用;第四,继续深入持久的开展“责任风暴”、“ 治庸计划”、“发展软环境”工作,不断改善发展软环境,优化服务,在服务理念、服务水平、服务手段、服务效率上有创新。 企业税务工作总结范文二

2002年,我局在市局和内黄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党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遵照”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新时期治税思想,紧紧抓住组织收入这个中心不放松,从严治税,从严治队,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信息化建设,全局干部职工发扬艰苦奋斗的作风,同心协力,真抓实干,”单项工作争第一,全面工作创一流”,圆满完成了市局敲定的税收任务。现将我局一年来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以组织征收为中心,狠抓征收管理。一年来,我局紧紧抓住组织收入这个中心不放松,发扬”四铁”精神,”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惩治腐败,清缴欠税”,采取了一切措施,确保了应收尽收。我局截止12月18日共组织收入 2350万元,其中省级收入完成150万元,占年计划的100%;县级收入预计完成2200万元,占年计划的91.67%,以上任务的完成,我们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1、全员抓收入,实行目标管理。

2002年,我局省级收入任务为150万元,县、乡两级税收计划为2400万元。内黄县是个农业县,一些人纳税意识淡薄,税收环境差;全县形成规模效益的企业几乎没有,税源主要是家庭作坊式的个体工商业。要完成市局敲定的税收任务,任务十分艰巨。面对困难,我局干部职工没有退缩,再次对全县税源进行了调查摸底,强化组织收入工作的中心地位,确保思想认识到位,征管力度到位,措施落实到位。年初,县局与各基层单位签订了目标管理责任书。为强化目标管理,我们实行”局长包片,股室包所,连带责任追究制”;定任务,定目标,实行奖优罚劣;形成了人人头上有指标,千斤重担众人挑的局面。

2、加强税源监控,严格税源管理

在组织征收工作中,全局干部职工牢固地树立了全方位税收观,抓大不放小,对重点税源与零星税源、大税种与小税种一视同仁,最大限度地限制跑、冒、滴、漏现象的发生。年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企业,我局领导进行了分户定责,跟踪管理,做到对重点税源心中有数。同时,我局乘今年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之东风,加强了对集贸市场的综合治理,合理调整了个体税负,调整面不低于90%,税负调整率不低于10%;加大了对加油站、砖瓦场、建筑市场、房屋租赁、医疗机构等行业的专项检查,有效地防止了税源的流失。仅对加油站的专项检查就查补税款11万元,罚款5.7万元。

3、加大稽查力度,打击涉税犯罪今年,我局加大了稽查和打击涉税抗税行为的力度,进行了营业税、所得税等税种的检查和发票使用检查,坚持向征收管理要收入,向稽查要收入。

4、全面细致地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从二月初到四月中旬,我局对全县应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户进行了2001年的企业所得税清缴,共检查企业125户,查补税款67万元,罚款38万元。

5、加强教育,依法行政

在征收工作中,教育和要求干部职工遵照”应征不漏,应免不征”的原则,做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杜绝有税不收或收过头税、人情税、关系税等现象。

二、凝聚人心,转变作风,文明办税

1、用兵的前提是爱兵。在今年的工作中,局领导班子视同志为兄弟姐妹,在工作上给职工关心、支持和爱护;在生活上,尽最大努力为职工办实事,千方百计解决职工的实际困难。在去年基层所建设的基础上,今年又改造了4个基层所和两个办公楼,并向乡镇为基层所协调交通工具。为尽快落实市局民心工程决策,我局经过紧张有序的先期一系列工作,县局家属楼已于12月初开工建设。领导处处关心同志,同志时时支持领导工作,全局上下凝聚在了一起,紧紧地团结在领导班子周围,形成了一个风正人和、人人爱岗敬业、个个奋进争先的合力局面,使内黄地税队伍焕发出了前所未有的生机和活力。篇2:xx税务分局2011年上半年工作总结

xx税务分局2010年工作总结 市税务局:

半年来xx税务分局在县局和当地各乡(镇)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深入

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省、市、县税收工作会议精神,强化税收管征,努力提高税收收入与征管运行质量,全面落实“突出质量效率、重在持续提升、破解管理难题、构建文明和谐”的要求,坚持以组织收入为中心,夯实税收征管基础,加强内强素质,外树形象,打牢征管基础和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深化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升征管质量和效率,确保税收收入与经济发展平稳较快增长,通过上下齐心努力,完成了各项税收工作任务,取得较好的成绩。 到5月底止我分局国、地税入库x万元,占计划 x万元的x% 。现将半年来主要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税收管理、提升管征质量

年初就及时对分局管辖税源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分析、预测,掌握税

源情况,并对全年工作情况进行分阶段周密部署,分轻重缓急,确保完成今年及 各阶段税收工作顺利进行,在实施税收管理方面采取细化税源,明确分工,明 确职责,并加强岗位考评,加强对季节性税源跟踪监管,确保实现税款及时足 额入库,使分局税收工作井然有序。一是抓紧抓实、确保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顺利完成,为做好2009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分局采取措施保证汇算工 作的顺利进行,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共完成汇算x户,查补缴各税x 万余元,已全额入库。二是严格依照政策办事。要求参加汇算税务干部严格按 照企业新的所得税法、以税收法规为依据的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要求,严把政策 关,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认真落实各项税收政策,确保企业所得税汇算清 缴准确公正。三是确保审批准确规范。对企业上报的各类税前扣除项目做到程 序规范、资料健全、数据核实准确无误。四是严格执行门面减免税审批。对减 免税审批,严格按照上级局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核、审批。五是严把优质服 务关。要求每个税务人员扎实准确掌握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填报方法, 认真辅导纳税人填报,以高质量的纳税服务和高效率的工作确保汇算清缴任务 圆满完成。

(一)加强特色税源税收管征,防止税收流失。结合实际我们加大管征力度,首先加强原材料收购环节的控管,对原材料收购价格、数量进行监控,对青水笋加工实行“点罐”制办法,定期或不定期对清水笋加工企业的空罐数量进行清点,以其空罐的实耗数量核定生产数量,为核定销售收入提供依据。

(二)全面加强重点税源监控。一是分局领导深入 重点税源企业开展税收调查,了

解企业的生产产值、原材料采购等生产经营情况及收入增减变化对税收的影响,对企业2009年销售和缴税情况进行预测评估,为组织税收收入、加强税源管理夯实基础。二是分局按照“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工作要求,拓宽“绿色通道”,结合行业的经济发展形势及其特点分析评估,对有疑点、难点或可能存在纳税问题的企业,事先与企业负责人或财务主管约谈,进行重点辅导,并把评估发现异常的企业作为重点监控对象。三是做好重点税源企业影响税收收入因素分析及税收预测工作。加强对辖区大户重点税源企业的管理,建立和完善重点税源企业的监控制度,并对当月重点税源报表与上年度同期资料进行比对,对同期销售比例与应纳税比例异常的企业,及时下户调查了解,掌握重点税源企业动态发展趋势。四是要求每位管理员及时对自己管户管片情况进行摸底调查。 对年税在10万元以上企业每户从产量、销售、税负及纳税情况详细填写增减变化原因 。对辖区内各小企业采取以电控税,核定应纳税款,并按月申报,纳入正常管理。

(三)加强对小水电的管征。一是派员与当地乡镇水电工作站和村两委下村

入户实地调查等形式,对辖区内所有小水电站的小水电投资立项审批项目以及企业名称、法人代表、所在地、装机容量、投资总额、土建投资额、建设施工企业或承包人、预计建安营业税和资源税金额、税收缴纳情况等各项指标进行摸底核实;二是争取电力、工商等有关职能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建立信息互通制度,掌握第一手资料;三是建立征管底册,并对在建电站建设施工企业、预付工程款金额、税收缴纳情况等逐个进行登记,实行专人负责制,加大跟踪管理力度,做到提前介入,全程监控,确保税款及时入库;四是建立“变更对比”制度,对辖区 企业进行串联比对分析入库数,发现异常现象及时通报并组织查找原因。 纳入规范化管理。

(四)扎实开展“纳税评估”工作,以组织收入为中心,进一步深化纳税

评估体系。一是制订了纳税评估工作流程和评估工作考核办法;二是建立分片区,分行业,分税种等评估手段,非正常户、低税负企业和个体大户列为重点评估对象,采取“责任到人,限期评估”;三是加强税源的全程监控,加强对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的监控,全面掌握当期生产销售环节情况,积极开展同行业税负分析,及时查找税负偏低原因,加强对税负偏低户的监督,密切跟踪管理。五是深入挖潜,加强重点税源的培育和管理,确保收入任务完成,建立纳税评估工作督办制,有效提升纳税评估的质量和效果。我们以工作分轻重缓急,开展税源管理为重点,加强企业税收管理,税收任务已基本确定后把工作中心转到日常事务中来,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各项工作税收管征得到进一步的加强。

二、加强队伍管理教育,提高干部综合素质

1、为加强分局干部执政能力建设的内在要求,进一步提升干部队伍的执政

能力和工作水平。分局坚持常年每月二次的政治业务学习和每季一次的廉政会议制度,使干部在思想上不断的更新和充电。一是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与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结合起来,努力在税务部门促进科学发

展、海西先行的重大问题上形成新共识,用科学发展观指导税收工作。二是要围绕全局、围绕履职、围绕作风、围绕形象”的总体要求,以 “聚财为国、服务经济”为实践载体,学习中做到“三个贯穿始终”,把学习实践活动同实际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不断创造新业绩。在全球经济萎靡不振的大环境下,积极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三是要与当前的税收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要统筹兼顾、稳步推进,做到“两不误、两促进”,为全面完成税收工作任务奠定坚实基础。

2、以省局的“四责”为标准,牢记使命、全身心的为税收工作服务。一 是抓制度建设,促进行为规范动作。完善绩效考评制度,结合分局实际,及时修订税收计划、限时办结服务承诺、首问负责制等制度。二是抓提高效率,服务经济发展。效率的高低事关发展环境的改善,事关国税形像的好坏,要开展以服务优质、提效提速为重点,抓好干部队伍中强化效率意识,形成人人讲效率的氛围;建立跟踪服务、挂钩联系机制,深入企业加强调研,了解企业反映的突出问题,急企业之所急,想企业之所想,及时解决企业存在的问题,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三是抓队伍内部管理,不断加强上下沟通,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充分发挥惩治和预防并重,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务工作宗旨,推进依法治税,深化税收改革,强化科学管理,加强队伍建设。四是做到依法办事,按章办事,按程序办事,杜绝执法的随意性,大力宣传、引导思想道德教育,营造良好的以德以法治税氛围,要树立并坚定依法治税和以德治税信心,廉洁奉公,文明征税。五是发扬党支部的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必须居安思危,增强忧患意识,常怀忧党之心,恪尽兴党之责,勇于变革、勇于创新,永不僵化、永不停滞。

3、队伍和谐团结是干好一切工作的基础。大兴密切联系群众之风,大

兴求真务实之风,大兴艰苦奋斗之风,大兴勇于开拓创新之风。一是实行人文关怀,促进队伍和谐。坚持以人为本,因人制宜,实施“人性化”管理,干部中有思想问题、家庭困难、工作变动等、领导必须与税干进行谈心。做好一人一事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时排查不安定因素,把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二是团结协作,意见统一和谐。主要负责人率先垂范,成员之间相互信任,相互支持,相互督促。坚持民主集中制,凡全局性问题、重大税收问题、大额经费安排、大宗物品配置等,一律集体研究决定。三是和气“生财”同志间和谐。 注重分工合作、常沟通多协调,内外联运,工作中及时通气、交换意见,互通工作进展情况和打算。四是优化税收服务,促进征纳和谐。积极推进落实“四办要求”和坚持“五零标准”。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尊重和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五是抓好八小时之外教育、谈心、组织有益于身心健康的集体活动,领略大自然风光,减轻缓解工作中压力。半年来,我分局在税收收入和队伍管理等各项工作中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距离上级的要 求还有差距 ,但我们一定要继续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不断总 结经验,勇于开拓,积极探索更加有效、便捷的税收管理方法,大力培植税源,积极组织收 入,为完成我分局全年的收入任务,为我县的经济发展做出应有贡献。篇3:税务干部工作总结

述 职 报 告

2011年即将过去,在过去的一年中,我在各级领导的关心下,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工作宗旨,不断加强政治、业务学习,提高自身综合素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于律己,勤政廉洁,较好的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现将自己一年来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努力学习,不断提高自身政治、业务素质 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自觉加强理论学习,坚持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论,明辨是非,坚持真理,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以此指导自己的学习、工作和生活。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税收发展观,坚持把“聚财为国、执法为民”作为税收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把自己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上来,把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圆满完成各项税收工作任务中去。 严于律己,努力做到清正廉洁。廉洁从政是国家机关公务人员的最基本要求,也是一个关系到党和国家未来命运的重要问题。作为一名国家公务员和中共党员,我严格执行税务人员十五不准规定和上级有关廉政规定,注重廉政学习,增强廉政勤政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牢记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专管员十五不准”的规定和市局的“三条禁令”。进一步提高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认识,在税收工作中严格做到了请吃不到,送礼不要。

适应税收工作需要,加强文化业务学习。为适应税收工作需要,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注重学习能力的提高,加强经常性学习,坚持工作学习两不误,不断提高科学文化水平和税收业务技能,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将所学的知识运用于税收工作实践。积极参加局组织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和读书活动。

二、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圆满完成年度各项工作任务 一年来,我在工作中积极协助所长推动税务所各项工作的开展,圆满完成全年税收任务,工作取得新突破。具体为:

多措并举加强个体市场征收管理。一是规范定税程序。我所在确保按行业、区域不低于5%的经营户进行典型调查的基础上,测算同规模、同地段个体经营户的销售平均值,作为核定的参考基数,与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结合起来,进行核定和调整定额;要求管理员对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的及时调整定税,对连续3个月超定额申报的个体工商户及时进行定额调整。二是加强专业市场控管,杜绝无税市场产生。针对个体经营业者法律意识淡薄,纳税观念不强的特点,除要求管理员在日常工作中加强对纳税人的税法宣传外,我还和个体组同志一起深入市场中发放宣传资料,宣讲税收政策,敦促已开始经营的个体户办理税务登记,实施有效控管,杜绝无税市场形成。三是加强普通发票的管理。要求管理员严抓个体户在发票使用上的规范管理,将发票管理与纳税申报相结合。

强化税收执法责任考核管理,认真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按照区局要求,切实做好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逐项分解、细化、全面落实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征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在日常工作中,组织干部对常见执法过错考核要点学习并及时加以纠正,做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及时申辩,及时跟踪,加强对过错的预防及责任考核。 扎实开展共产党员创先争优活动。在2011年创先争优活动中,我协助支部书记加强创先争优活动的学习指导,一是学习贯彻上级有关创先争优活动的文件精神,学习郭明义等同志的先进事迹,通过制作创先争优活动宣传标语和宣传专栏、党建园地、党员示范岗标牌等措施,营造浓厚的活动氛围。二是加强对党员的经常性教育,每周开展一次专题学习,内容涵盖了“学习党章,永葆先进性”、“论共产党员修养”等政治理论,提高党员干部的政治觉悟和政治修养,筑牢思想基础。三是紧密围绕以“实施堡垒先锋行动、推动江北全面升级”的主题,积极探索各种活动载体,使活动开展的既有形式又取得实效。四是结合“三项治理”活动,开展警示教育,认真梳理执法风险和廉政风险,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教育,构筑廉政道德防线。五是开展密切联系群众“三项活动”,开展党的知识竞赛、召开座谈会交流党建学习心得,提升党员综合素质,增强党支部的战斗力和凝聚力。

一年来,虽然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离上级领导的要求还有差距,存在一些不足:一是是自身政治、业务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二是工作不够细致,大局意识不够。在工作中对细节注重不够好,遇到重大事情应增强向上汇报的意识。三是责任心有待加强。在今后工作中,我将坚持以“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为指导,不断加强政治、业务学习,求真务实、开拓创新,根据税收征管工作的要求,加强政治、业务学习培训,及时分析、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做好各项税收工作,为国税事业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推荐第4篇:税务风险管理办法

黄石邦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税务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黄石邦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邦柯”)税务风险控制,防范税务违法行为,有效降低税务风险,根据国家财务税收法律法规,结合邦柯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风险是指公司涉税行为未能正确有效遵守税收法规以及因未能充分利用税收政策或者税收风险规避措施运用不当而导致公司未来利益的可能损失。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因主客观原因导致公司对税收法规的理解和执行发生偏差,遭受税务等部门的查处而增加税收滞纳金、罚款、罚金等额外支出的可能性;二是公司因多缴税款或未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以及税务筹划不当等因素而导致公司经济利益流失的可能性。

第三条 税务风险管理的主要目标:

(一)税务规划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并符合税法规定;

(二)经营决策和日常经营活动考虑税收因素的影响,符合税法规定;

(三)对税务事项的会计处理符合相关会计制度或准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四)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符合税法规定;

(五)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税务档案管理以及税务资料的准备和报备等涉税事项符合税法规定。

第二章

税务风险管理组织机构、岗位和职责

第四条 税务风险管理由企业董事会负责督导并参与决策。董事会对税务风险管理负最终领导责任。

第五条 董事会负责确定公司税务风险管理总体目标、风险偏好、风险承受程度,批准风险管理策略和最大风险管理解决方案及税务风险管理监督评价审计报告。

第六条 财务总监和财务部主任负责税务风险日常管理,对税务风险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

(一)财务部主任起草企业相关的税务规划,财务总监审批;

(二)税务资料、纳税申报表、税款缴纳划拨凭证的准备与填报由税务岗位人员完成,经财务部主任一级复核后报财务总监审批;

(三)财务部相应岗位人员负责发票与财务印章保管;

(四)财务部主任负责税务风险事项的处置,财务总监负责事后检查。第七条

财务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订和完善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制度和其他涉税规章制度;

(二)参与企业战略规划和重大经营决策的税务影响分析,提供税务风险管理建议;

(三)组织实施企业税务风险的识别、评估,监测日常税务风险并采取应对措施;

(四)指导和监督有关职能部门、各业务单位以及全资、控股企业开展税务风险管理工作;

(五)建立税务风险管理的信息和沟通机制;

(六)组织税务培训,并向本企业其他部门提供税务咨询;

(七)承担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账簿凭证和其他涉税资料的准备和保管工作;

第八条 公司在财务部下设税务岗位,安排1—2名具有2年以上税务从业经验的人员负责邦柯的日常税务事务。

第九条 涉税岗位业务人员需具备必要的专业资质、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操守,遵纪守法。

第十条 公司定期对涉税业务人员进行培训(如定期组织涉税人员参加办税人员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三章

税务风险识别和评估的机制和方法

第十一条 公司定期进行税务风险评估,税务风险评估由财务部协同相关职能部门实施,也可聘请具有相关资质和专业能力的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税务所事务所)协助实施。

第十二条 财务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全公司业务流程的稽核,以实现对税务风险的评估。稽核的内容一般应包括:材料采购、外协加工与付款流程,生产业务(包括物流、非标、硬件、软件)流程、产品的销售与收款流程、各业务流程中相关单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利用程度、主要税种(如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相关情况、特殊税种(如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相关情况。

第十三条 财务部每月与材料采购中心、生产部门核对采购、生产情况,以识别相关风险。

第十四条 财务部协同市场部、销售部,每月与客户对账,适时掌握产品的销售情况,以识别销售可能存在的税务风险。

第四章

税务风险控制与应对的机制及措施

第十五条 财务部根据税务风险评估的结果,考虑风险管理的成本和效益,制定税务风险应对策略,全面控制税务风险。

第十六条 财务部建立税务风险预警报告制度,包括定期税务风险报告和特殊税务风险报告。

(一)定期税务风险报告是指财务部于每年年末对当年存在的税务风险以及下年可能存在的税务风险进行全面分析的报告;

(二)特殊税务风险报告是对那些特别的、紧急的情况而做出的报告。如突然颁布的税收政策直接造成企业成本、费用上升,这种特殊情况会对公司现有经营或未来持续发展造成严重影响,企业涉税人员必须将该项情况的背景、内容、影响程度等用书面报告形式呈给总经理。

第十七条 公司因内部组织架构、经营模式或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受行业惯例和监管的约束而产生的税务风险,财务部可以及时与税务机关沟通,以寻求税务机关的辅导和理解。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参与企业战略规划和重大经营决策的制定,并跟踪和监控相关税务风险。

(一)企业战略规划包括全局性组织结构规划、产品和市场战略规划、竞争和发展战略规划等。

(二)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包括重大对外投资、重大并购或重组、经营模式的改变以及重要合同或协议的签订等。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参与企业重要经营活动,并跟踪和监控相关税务风险。

(一)参与价格的制定,并跟踪定价原则的执行情况。

(二)参与经营业务的策略制定和执行,以保证符合税法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部协同相关职能部门,管理日常经营活动中的税务风险:

(一)参与制定或审核企业日常经营业务中涉税事项的政策和规范;

(二)制定各项涉税会计事务的处理流程,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权限,保证对税务事项的会计处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三)完善纳税申报表编制、复核和审批、以及税款缴纳的程序,明确相关的职责和权限,保证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符合税法规定;

(四)按照税法规定,真实、完整、准确地准备和保存有关涉税业务资料,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报备。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于发生频率较高的税务风险建立监控机制,评估其累计影响,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第五章

税务信息管理体系和沟通机制

第二十二条 税务岗配备专门的人员,及时汇编企业适用的税法并定期更新。 第二十三条 财务部及时对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收集和更新,确保企业财务会计系统的设置和更改与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步,合理保证会计信息的输出能够反映法律法规的最新变化。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与税务机关和其他相关单位保持有效的沟通,及时收集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六章

税务风险管理的监督和改进机制

第二十五条 公司建立定期检查制度,通过财务部执行税务自查方案和自查程序,评估和审核税务风险防控体系运行的有效性。

第二十六条 公司内审部门对税务执行情况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监督检查,评估税务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第二十七条 企业可以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中介机构,对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估,并向董事会和总经理出具评估报告。

第二十八条 财务部根据自查、内部审计或中介机构的检查结果,及时向董事会提交相应的整改方案及整改动向,以持续改进邦柯的税务风险控制水平。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邦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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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税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的税务管理工作,合理控制税务风险,防范税务违法行为,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税法文件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大企业税务

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等内部风险控制文件为依据。

第三条 遵守税收法规、依法诚信合理纳税是公司税务管理工作的宗旨。

第四条 除特别说明外,本制度所称“公司”的范围包括股份公司本级、各级控

股子公司以及纳入股份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主体。控股子公司和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主体统称“子公司”。

第五条 税务风险管理由企业董事会负责督导并参与决策。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将

防范和控制税务风险作为企业经营的一项重要内容,促进企业内部管理与外部监管的有效互动。

第二章 税务管理机构设置及其职责

第六条 公司税务管理机构设置

1.公司本级财务管理部门设立专职税务管理岗位和人员。

2.各子公司,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在财务部门相应设置专职或兼职税务管理岗

位和人员。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税务管理职责

1.负责公司日常税务事项的审核、核算、申报、缴纳(含代扣代缴)、协调与

管理工作;负责公司各种发票的购买、领用和保管工作;按照税法规定,真实、完整、准确地准备和保存有关涉税业务资料,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报备。

2.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税收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实施管理办法,

并负责督促、指导、监督与落实。3.负责与税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接洽、协调和沟通应对工作,负责解决应

以公司名义统一协调、解决的相关税务问题。

4.参与公司日常的经济活动和合同会签,利用所掌握的税收政策,为公司的战

略制定、关联交易、并购重组等重大决策以及开发、采购、销售、投资等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税务专业支持与管理建议。

5.负责所在地区最新税收政策的搜集和整理,及时了解和熟练掌握国家有关财

税政策的变化,将与公司有关的重要税务政策变化归类汇总后,提交公司领导和控股公司,必要时还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培训学习。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认真研究、

分析各项税务政策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6.合理利用税收政策,加强公司经营活动的税务筹划,每月对纳税申报、税负

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有效地控制税收成本,发挥税务管理的效益。

第八条 公司应建立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确保税务管理的不相容岗

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税务管理的不相容职责包括:税务规划的起草与审批;税务资料的准备与审查;纳税申报表的填报与审批;税款缴纳划拨凭证的填报与审批;发票购买、保管与财务印章保管;税务风险事项的处置与事后检查;其他应分离的税务管理职责。

第九条 任何税务事项的计缴必须有书面原始凭证和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十条 公司涉税业务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资质、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操

守,遵纪守法。

第十一条 公司应定期对涉税业务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三章 税务风险识别和评估

第十二条 公司应全面、系统、持续地收集内部和外部相关信息,结合实际情况,通过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评价等步骤,查找企业经营活动及其业务流程中的税务风险,分析和描述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条件,评价风险对企业实现税务管理目标的影响程度,从而确定风险管理的优先顺序和策略。企业应结合自身税务风险管理机制和实际经营情况,重点识别下列税务风险因素:

董事会、监事会等企业治理层以及管理层的税收遵从意识和对待税务风险的

态度;

涉税员工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组织机构、经营方式和业务流程;

技术投入和信息技术的运用;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情况;

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和执行;

经济形势、产业政策、市场竞争及行业惯例;

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其他有关风险因素。

第十三条 公司应定期进行税务风险评估。税务风险评估由企业税务管理岗位协同相关职能部门实施,也可聘请具有相关资质和专业能力的中介机构协助实施。第十四条 公司应对税务风险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识别和评估原有风险的变化情况以及新产生的税务风险。

第四章 税务风险应对策略和内部控制第十五条 公司应根据税务风险评估的结果,考虑风险管理的成本和效益,在整

体管理控制体系内,制定税务风险应对策略,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合理设计税务管理的流程及控制方法,全面控制税务风险。

第十六条 公司应根据风险产生的原因和条件从组织机构、职权分配、业务流程、信息沟通和检查监督等多方面建立税务风险控制点,根据风险的不同特征采取相应的人工控制机制或自动化控制机制,根据风险发生的规律和重大程度建立预防性控制和发现性控制机制。

第十七条 企业应针对重大税务风险所涉及的管理职责和业务流程,制定覆盖各个环节的全流程控制措施;对其他风险所涉及的业务流程,合理设置关键控制环节,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第十八条 公司因内部组织架构、经营模式或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受行业惯例和监管的约束而产生的重大税务风险,可以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以寻求税务机关的辅导和帮助。

第十九条 公司应对于发生频率较高的税务风险建立监控机制,评估其累计影

响,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第五章 信息与沟通

第二十条 公司应建立税务风险管理的信息与沟通制度,明确税务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传递程序,确保企业税务管理部门内部、企业税务管理部门与其他部门、企业税务管理部门与董事会、监事会等企业治理层以及管理层的沟通和反馈,

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并采取应对措施。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与税务机关和其他相关单位保持有效的沟通,及时收集和反

馈相关信息。

1、建立和完善税法的收集和更新系统,及时汇编企业适用的税法并定期更新。

2、建立和完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收集和更新系统,确保企业财务会计系统的设置和更改与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步,合理保证会计信息的输出能够反映法律法规的最新变化。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根据业务特点和成本效益原则,将信息技术应用于税务风险管理的各项工作,建立涵盖风险管理基本流程和内部控制系统各环节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

1、利用计算机系统和网络技术,对具有重复性、规律性的涉税事项进行自动

控制;

2、将税务申报纳入计算机系统管理,利用有关报表软件提高税务申报的准确

性;

、建立年度税务日历,自动提醒相关责任人完成涉税业务,并跟踪和监控工

作完成情况;

4、建立税务文档管理数据库,采用合理的流程和可靠的技术对涉税信息资料

安全存储;

5、利用信息管理系统,提高法律法规的收集、处理及传递的效率和效果,动

态监控法律法规的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税务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的记录、收集、处理、传递和保存应符合税法和税务风险控制的要求。

第六章 监督和改进

第二十四条 公司税务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公司税务风险管理机制的有效性进行

评估审核,不断改进和优化税务管理制度和流程。

第二十五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机构应根据企业的整体控制目标,对税务风险管理机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股份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莱西国税局牢牢把握“始于纳税人需求,基于纳税人满意,终于纳税人遵从”要求,在加强税收征管、规范税收执法的同时,丰富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手段,通过建立健全纳税服务四项工作制度,不断完善以“三个平台一个机制”为重点的专业化纳税服务体系,努力提升纳税服务工作水平,进一步提高了纳税人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

一、建立纳税服务监督员制度,拓展纳税服务监督渠道。该局下发了《莱西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纳税服务监督的通知》,聘任了特邀纳税服务监督员和兼职纳税服务监督员。特邀监督员由40名社会各界人士担任,主要向国税机关反馈纳税人对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改进建议和相关业务需求;兼职监督员由23名税务干部兼任,主要监督各单位、岗位是否按规定落实纳税服务各项政策规定,措施是否到位,两者均可直接向局领导反映该单位纳税服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建立纳税服务定期问卷调查制度,广泛征集纳税人的意见和建议。该局下发了《莱西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纳税服务定期问卷调查的通知》,利用网络调查和书面调查两种形式,每季开展一次纳税服务问卷调查,征求纳税人对该局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了解纳税人的需求,解决存在的问题。截至目前,发放各类调查问卷5000余份,征集纳税人意见和建议170余条。

三、建立税企邮箱使用制度,增强纳税服务的主动性。该局下发了《莱西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税企邮箱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范了税企邮箱推广应用,对税企邮箱的开通形式、开通方法、注意事项、应用及监督管理进行了明确,要求税收管理员月户均发送邮件数量不得少于1件,并及时准确回复纳税人邮件,进一步加强了税企交流,增强了纳税服务的主动性。

四、建立纳税服务研讨制度,深入开展纳税服务大讨论。在大讨论中,一方面,利用内网税收文化论坛平台,开设了纳税服务大讨论栏目,全系统干部踊跃投稿,刊发稿件80余篇。另一方面,积极开展“两个一”活动,即每个部门确定一个纳税服务项目,每个税务干部做一件纳税服务工作的实事。全系统16个部门和单位以及208名干部全部参与,已完成189件纳税服务工作的实事,还有19件在进一步实施中。大讨论对全面提高纳税服务水平起到了有力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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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6篇:风险管理工作总结

2009年金湖县安监局对重点生产经营单位

实行风险管理总结

为了更好地落实县委“三进三促”活动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县关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一系列决策部署和重要举措,不断提升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树立公正、文明、规范的执法形象,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为我县经济社会新一轮科学发展提供良好的安全环境。按照上级有关要求,我局对全县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实行风险管理制度,现将今年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建立健全风险管理的工作机制和领导机制

我们始终坚持以增强服务对象的满意度为立足点,以风险管理理论为基础,突出“推进效能建设,优化发展环境”的主题,建立健全风险管理的基本流程、组织架构和运行机制,立足于风险防范,着眼于预警提醒,聚焦于高风险的领域和对象以科学化管理、规范化执法、人性化服务为根本要求,创新执法管理方式,整合执法管理资源,提高执法效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为了更好地推动这项工作,成立对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实行风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潘九海局长任组长,叶伟副局长、林涛副局长为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监察大队,林立峰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风险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综合协调,承担风险管理的流程建立、制度建设、效果评价等职责。

二、做好风险管理选题,认真制定实施方案

各科室利用两个多月的时间,深入调查研究,做好选题工作,为全面推进打下坚实基础。为确保制定的风险管理实施方案符合实际情况、便于操作,要采取职能科室认真细化、有关人员研究论证、广泛征求多方意见、分管领导严格审查、领导班子集体决定的办法,力求达到详尽、科学和准确。在研究方案的过程中,要提前考虑应用信息化,建立风险管理信息系统。要抽调对工作有研究、业务能力强、熟悉政策法规的同志参加此项工作,具体承担风险管理的流程建立、制度建设、效果评价等职责。要明确工作责任,把推行风险管理工作落实到岗、落实到人,保证风险管理工作有效开展。

三、对风险管理进行分级管理

我们把安全生产风险管理的级别分为四级。并要求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行为和服务措施与风险级别紧密挂钩。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监管实行动态和阶梯管理,A、B、C三类企业发生符合D类企业条件之一的,立即按照D类企业实施管理,B、C、D三类企业因安全生产状况发生变化,可随时申请晋级评估。

四、建立信息收集机制

根据风险分析、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我们建立信息收集机制,明确风险信息收集的内容和要求,重点采集与风险有关联、有价值的、关键的信息,构建一个分类合理、贴近需求、实用可靠的信息库。充分利用现有的信息基础,通过分析历史案例中风险分布情况,现行政策制度在执行中可能带来的风险,结合日常管理中积累的经验,梳理和寻找相应的风险区域、风险行业、风险点。在寻找风险区域、风险行业和风险点的基础上,进一步归

纳和分析引发风险的关键因素,并根据风险因素发生量的大小、发生的频率、后果的严重程度、社会影响和社会危害性等方面综合考虑,设定参数,逐步建立和完善风险评估的模型和指标体系。 我们将执法对象的具体情况,与已经梳理的风险因素、风险区域、风险行业、风险点进行对照分析,筛选出各执法对象的风险信息,及时采集、汇总。然后根据已经确定的风险评估模型,运用客观计算和主观评估相结合、指标分析和经验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筛选的各条风险信息进行度量并加总,计算出各执法对象的风险分值,进行排序和划分等级。

根据不同的风险等级和风险形成的情形,采取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建立风险管理应对预案,采取系统性、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对低风险的,主要体现为服务;对中等风险的,主要进行预警和监控;对高风险的,主要采取控制性、约束性措施。通过风险应对预案和应对机制,实施差别化管理、动态管理,达到规范执法、优化服务、引导服务对象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综合效果。

五、加强宣传培训,保障推进效果

对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实行风险管理是一项创新性工作,目前,不少同志对此项工作比较陌生,对这项工作的目的意义认识不足、对工作内容方法不甚了解。因此我们采取一是广泛宣传发动。通过动员会、现场观摩会、工作推进会等形式,提高全局人员的思想认识,引导他们自觉参与此项工作。新闻媒体要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风险管理的相关知识和重要意义,深入宣传工作成效,增强社会认知度和认同感,增强执法人员责

任感和使命感,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二是强化业务培训。通过编印资料、专题研讨、知识竞赛、建立网上学习交流平台、举办培训班等措施,让大家掌握风险管理的相关知识,提高风险管理工作的业务技能,夯实工作基础。要加强探索实践和技术攻关,集中力量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难题,提高应用能力,增强应用效果。三要发挥典型引路作用。通过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掌握工作规律,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导作用,以点带面,形成互动,推进整体工作开展。

六、建立健全风险管理长效机制。风险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结合实际持续改进,不断完善,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建立健全信息维护机制,对各类风险信息进行动态收集、分析和维护,防止因信息数据的不实、不准而影响风险管理的实际效果。建立健全问题发现和解决机制,对实践中的情况加强收集和反馈,增强问题的预见性和发现的及时性,在解决具体问题的同时,着力从制度和机制层面寻求治本之策,保证风险管理体系的适应性和有效性。领导小组不断加强组织指导和督查考核,对各个阶段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严格按照服务对象风险程度的高低进行执法和管理,对随意执法、不该检查而检查等行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拖拉等待、敷衍应付等问题,要给予通报批评,并对责任人实行效能问责,切实保障风险管理的实际效果。

实行风险管理,是行政管理机制的一项改革创新之举,也是落实惩防体系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课题新,任务重,意义也很

深远。我们要把这项工作列为今后的一项重点工作,摆上位置,集中力量,迅速行动,狠抓落实,确保实效,为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加快全面建设小康金湖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金湖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推荐第7篇:风险管理工作总结

2009年金湖县安监局对重点生产经营单位

实行风险管理总结

为了更好地落实县委“三进三促”活动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县关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一系列决策部署和重要举措,不断提升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树立公正、文明、规范的执法形象,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为我县经济社会新一轮科学发展提供良好的安全环境。按照上级有关要求,我局对全县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实行风险管理制度,现将今年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建立健全风险管理的工作机制和领导机制

我们始终坚持以增强服务对象的满意度为立足点,以风险管

理理论为基础,突出“推进效能建设,优化发展环境”的主题,建立健全风险管理的基本流程、组织架构和运行机制,立足于风险防范,着眼于预警提醒,聚焦于高风险的领域和对象以科学化管理、规范化执法、人性化服务为根本要求,创新执法管理方式,整合执法管理资源,提高执法效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为了更好地推动这项工作,成立对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实行风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潘九海局长任组长,叶伟副局长、林涛副局长为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监察大队,林立峰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风险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综合协调,承担风险管理的流程建立、制度建设、效果评价等职责。

二、做好风险管理选题,认真制定实施方案

各科室利用两个多月的时间,深入调查研究,做好选题工作,为全面推进打下坚实基础。为确保制定的风险管理实施方案符合实际情况、便于操作,要采取职能科室认真细化、有关人员研究论证、广泛征求多方意见、分管领导严格审查、领导班子集体决定的办法,力求达到详尽、科学和准确。在研究方案的过程中,要提前考虑应用信息化,建立风险管理信息系统。要抽调对工作有研究、业务能力强、熟悉政策法规的同志参加此项工作,具体承担风险管理的流程建立、制度建设、效果评价等职责。要明确工作责任,把推行风险管理工作落实到岗、落实到人,保证风险管理工作有效开展。

三、对风险管理进行分级管理

我们把安全生产风险管理的级别分为四级。并要求安全生产

执法检查行为和服务措施与风险级别紧密挂钩。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监管实行动态和阶梯管理,A、B、C三类企业发生符合D类企业条件之一的,立即按照D类企业实施管理,B、C、D三类企业因安全生产状况发生变化,可随时申请晋级评估。

四、建立信息收集机制

根据风险分析、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我们建立信息收集机

制,明确风险信息收集的内容和要求,重点采集与风险有关联、有价值的、关键的信息,构建一个分类合理、贴近需求、实用可靠的信息库。充分利用现有的信息基础,通过分析历史案例中风险分布情况,现行政策制度在执行中可能带来的风险,结合日常管理中积累的经验,梳理和寻找相应的风险区域、风险行业、风险点。在寻找风险区域、风险行业和风险点的基础上,进一步归

纳和分析引发风险的关键因素,并根据风险因素发生量的大小、发生的频率、后果的严重程度、社会影响和社会危害性等方面综合考虑,设定参数,逐步建立和完善风险评估的模型和指标体系。 我们将执法对象的具体情况,与已经梳理的风险因素、风险区域、风险行业、风险点进行对照分析,筛选出各执法对象的风险信息,及时采集、汇总。然后根据已经确定的风险评估模型,运用客观计算和主观评估相结合、指标分析和经验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筛选的各条风险信息进行度量并加总,计算出各执法对象的风险分值,进行排序和划分等级。

根据不同的风险等级和风险形成的情形,采取相应的风险防

控措施。建立风险管理应对预案,采取系统性、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对低风险的,主要体现为服务;对中等风险的,主要进行预警和监控;对高风险的,主要采取控制性、约束性措施。通过风险应对预案和应对机制,实施差别化管理、动态管理,达到规范执法、优化服务、引导服务对象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综合效果。

五、加强宣传培训,保障推进效果

对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实行风险管理是一项创新性工作,目前,不少同志对此项工作比较陌生,对这项工作的目的意义认识不足、对工作内容方法不甚了解。因此我们采取一是广泛宣传发动。通过动员会、现场观摩会、工作推进会等形式,提高全局人员的思想认识,引导他们自觉参与此项工作。新闻媒体要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风险管理的相关知识和重要意义,深入宣传工作成效,增强社会认知度和认同感,增强执法人员责

任感和使命感,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二是强化业务培训。通过编印资料、专题研讨、知识竞赛、建立网上学习交流平台、举办培训班等措施,让大家掌握风险管理的相关知识,提高风险管理工作的业务技能,夯实工作基础。要加强探索实践和技术攻关,集中力量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难题,提高应用能力,增强应用效果。三要发挥典型引路作用。通过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掌握工作规律,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导作用,以点带面,形成互动,推进整体工作开展。

六、建立健全风险管理长效机制。风险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结合实际持续改进,不断完善,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建立健全信息维护机制,对各类风险信息进行动态收集、分析和维护,防止因信息数据的不实、不准而影响风险管理的实际效果。建立健全问题发现和解决机制,对实践中的情况加强收集和反馈,增强问题的预见性和发现的及时性,在解决具体问题的同时,着力从制度和机制层面寻求治本之策,保证风险管理体系的适应性和有效性。领导小组不断加强组织指导和督查考核,对各个阶段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严格按照服务对象风险程度的高低进行执法和管理,对随意执法、不该检查而检查等行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拖拉等待、敷衍应付等问题,要给予通报批评,并对责任人实行效能问责,切实保障风险管理的实际效果。

实行风险管理,是行政管理机制的一项改革创新之举,也是落实惩防体系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课题新,任务重,意义也很

深远。我们要把这项工作列为今后的一项重点工作,摆上位置,集中力量,迅速行动,狠抓落实,确保实效,为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加快全面建设小康金湖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金湖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推荐第8篇:企业集团税务管理工作总结

企业集团财税管理工作总结

一、2014年工作总结

(一)2014年工作成绩 1.积极落实各项税收优惠

一是继续落实各项所得税的优惠政策。2014年完成了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等优惠备案工作,共减免所得税981万元。二是继续做好出口退税工作。利用出口退税政策,办理出口退税1198万元。三是完成定向增发事项的涉税备案工作。对增发过程中转让的存货、设备、房产、土地等,向税务机关做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备案,同时申请减免土地增值税7204万元。四是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完成了2011年、2012年技术收入减免营业税的备案审批工作,减免营业税1055万元。

2.积极争取财政政策支持,拓展公司发展资金来源 为公司的科技创新项目和研发能力建设积极争取中央及地方财政性资金的支持,2014年收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5100万元,争取税费返还、科技创新、工业结构调整等各项财政补助613万元,合计5713万元。

3.跟踪科技项目的管理、配合高新技术企业的复审 跟踪科技项目的立项及预算的执行情况,协助项目实施单

- 1 以“夯实财税基础,防范财税风险,争取政策支持”为主线,依托信息化建设,提升基础管理手段与措施,统筹财税研究与策划,防范化解财税风险,积极争取财政资金与税收政策支持,服务公司发展。

(二)常规管理工作

1.加强涉税业务审核,规范账务处理

为进一步规范账务处理,财税处会加强对分子公司涉税处理的审核,重点是分公司,并将税项与科目一致性指标、单据与账务处理一致性指标加入财务考核指标范围;同时加强发票的管理,在财务管控中开发发票管理相关报表,登记发票的开具、作废、冲红等情况,将发票冲红和作废的原因等情况进行记录,以备税务部门检查。

2.做好涉税服务工作

一是做好税法宣传工作,定期将最新的政策法规整理归集,并向财务人员宣贯;同时,加强对下属单位涉税业务的指导。二是做好代开发票审核、开具税收证明、逾期发票认证提醒等工作,指导和配合相关部门的涉税业务,做好涉税服务。三是为员工做好纳税服务,完成个税十二万的申报工作。

3.与税务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维持和谐的税企关系 首先,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做好日常申报工作,及时的上报税务机关要求的各类报表和分析。二是,积极配合税务部门

- 3

推荐第9篇:新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与控制

企业税务风险的管理与控制

一、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理论认识

(一)企业税务风险的含义

所谓企业税务风险,是指纳税人纳税风险规避措施失败或者没有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法规而受损的可能性,一般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因主客观原因导致企业纳税行为不符合税法规定或者企业对税收法规的理解和执行发生偏差,应纳税而未纳税或少纳税,遭受税务等部门的查处,从而面临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刑罚处罚以及声誉损害等风险。

二是经营行为适用税法不准确,因多缴税款或未用足税收优惠政策,多缴纳了税款,承担了不必要的税收负担,而减少应得的经济利益的风险。

(二)税务风险的种类

1、税务违法风险。

2、非故意行为导致结果违法的税务风险。

3、税务机关的责任导致的企业税务风险。

4、客观上少缴税的无责任税务风险。

(三)税务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

1、事前谋划不足。

2、事中内部控制缺失。

3、事后治理沟通协调缺位。

4、税收政策执行不到位。

(四)现阶段税务风险对企业的影响

1、税务风险必然严重损害企业信用。

2、税务风险必然给企业带来重大经济损失。

3、税务风险会影响企业经营管理等决策行为的产生。

4、税务风险还有一些其他的影响。

二、企业税务风险的管理

(一)健全制度基础

1、完善企业内部制度:

内部控制能够帮助我们绕过途中陷阱到达目的地。

所谓内部控制,是指一个单位为了实现其经营目标,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会计信息资料的真实完整,确保经营方针的贯彻执行,保证经营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而在单位内部采取的自我调整、约束、规划、评价和控制的一系列方法,手段与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实质解决的是制度问题,包括制度设计和制度执行。

税务风险管理是企业整体风险管理的一部分,税务风险管理包括企业内部税务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岗位职责和授权,风险评估和重要业务流程内控,技术运用和信息沟通等内容。

2、健全税务代理判制度

税务代理,即税务代理人在国家法律规定限定的代理范围内,依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各项行为总称。小企业不具备自行进行独立税务核算能力,可选择外部税务代理机构代劳,但一定要选择合法合规且信誉度较高的代理机构。一旦形成稳定委托关系,因其对本企业相关情况比较了解,可以长期合作,不宜频繁更换。

(二)构建税务风险预测系统

企业要定期全面、系统、持续地收集内部和外部相关信息,结合实际情况,通过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评价等步骤,查找企业经营活动及其业务流程中的税务风险,分析和描述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条件,评价风险对企业实现税务管理目标的影响程度,从而确认风险管理的优先顺序和策略。

(三)适时监控税务风险

评估预测税务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化解风险,是防范企业税务风险的关键。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应积极识别和评价企业未来的税务风险,综合利用各种分析方法和手段,全面系统地预测企业内外环境的各种资料及财务数据。比如分析税务风险产生的负面作用。

三、企业税务风险的控制

(一)风险防控的关键,把企业纳税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

纳税风险的存在不一定必然形成涉税问题,但涉税问题的产生都与纳税风险的存在有关。因此,企业特别是规模企业必须建立起纳税风险的防控体系,提高识别和防范纳税风险的能力,制定防范各种纳税风险的应对措施,争取把企业纳税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

企业纳税风险防范首先要确立正确的目标——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实现利润的最大化,最大限度地节约税款。其次,企业要进行涉税风险的评估,分析和清理企业经营行为,找出经营和纳税环节中的风险点。再次,根据评估的风险点制定对策,落实措施。

应该说,企业纳税风险防范体系涉及企业生产销售管理、财务管理、薪酬管理等各个方面,不同的企业也有不同的防控重点。但不管哪种类型的企业,如果对以下几个方面予以重点关注,将有助于降低企业的纳税风险。

第一,纳税自查——给企业做好“健康体检”,防患于未然。

纳税自查有两种,一种是经常性的自查,一种是在税务专项检查前的自查。特别是后者,企业必须重视。每年各级税务部门要公布当年税务检查的重点行业和企业。企业应该积极关注这一信息,并主动在检查前完成自查。

如何自查?企业可以借鉴税务局检查企业的几个稽查要点来进行自查。一是核查会计核算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看企业有没有虚假的生产信息,有没有账外经营的问题。二是核查会计核算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对账面反映的涉税事项有没有及时进行税务处理,没有处理的要抓紧处理,一旦被税务局查出来性质就变了。三是在会计核算的基础上是否进行了正确的纳税申报。自查方法上,企业可以按照会计核算的程序,从检查会计凭证开始,以凭证核对账簿,以账簿核对报表,也可以从检查会计报表开始,逆向自查或抽查。

第二,汇算清缴——是“含金量”极高的风险防控措施。

所得税的汇算清缴是纳税人一年一度自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在规定的时间里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的过程。汇算清缴的“含金量”很高,但很多企业老总不太重视,只是把它交给财务部门按常规完成了事。实际上,

3 很多企业该扣除的费用没有扣除,该享受的优惠没有及时申请,遭受了很多损失。原因就在于财务人员怕被老总批评、埋怨,怕被说业务水平不行,更怕老总知道企业受损而撤他们的职,因此一些财务人员往往宁可让企业多缴税,也不认真进行汇算清缴。

所得税汇算清缴要把握几个重点,即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各项减免和其他涉税审批、备案事项,按照规定申报资产损失等可以税前扣除的费用,调减各项减免税收入,自行弥补亏损,精确计算税款。用流行的一个口诀就是:会计利润是起点,境内境外分别算,纳税调整是关键,税额再做加和减,扣掉已预缴税款,应补应退才算完。

第三,税务审计——企业重组过程中的税收“防火墙”。

我国《公司法》规定,合并前企业的股权和债务由合并后的企业来继承。也就是说,企业的债权和债务关系在企业重组后继续有效。因此,企业在改制、重组、合并、分立之前,必须做好税务审计,明确合并前股东的纳税义务。一般来说,通过税务审计补齐各项费用,可以减少被收购企业的各项净资产,从而降低收购的成本;将合并前企业的各种漏税情况进行补缴,可以避免后来的股东承担以前的纳税义务;防止被收购企业以前年度的涉税违法行为影响投资者和后来上市公司的信誉等。

第四,聘请税务中介——借助“外脑”防范涉税风险。我国的税务代理和税务咨询行业虽然起步较晚,但这个行业已经能够为纳税人提供很多服务,比如税法遵从服务、涉税鉴证服务、税务审计服务、纳税自查服务、转让定价服务以及税收筹划服务等各个领域的服务,几乎涉及纳税人的所有涉税事项。税务师事务所、注册税务师是从事税务代理、税务咨询和税收筹划的专业机构和人员,他们能为纳税人有效防范纳税风险提供很好的帮助,企业应该善于借助他们的力量。

(二)适应税收环境,避免税务不明确事项引发涉税违规

每家企业均有可能面临税务部门的检查和纳税评估。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关于偷税的规定为:“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

4 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纳税人进行的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的一次“收官之战”,如果因为申报事宜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按照这一规定很可能被判偷税。其实企业主观上大多并没有偷税的动机,税务机关也没有放任对纳税义务的管理,只不过企业经办人员从维护企业利益角度理解某些经济业务适用时,认为没有涉及税务调整,所以也就未调整申报。要表达这个意思,除了需要与税务机关全面、准确地沟通外,如何通过法律认可的形式来固定这一沟通过程,是财税工作者要研究的课题。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对某些有争议的会计事项的处理办法,可能是很具备个性的处理办法,如果企业将这些事项详细报送税务机关备案,日后即使被认定为属税法要求调整的内容时通常也不会被认定“采用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

具体备案时,可以考虑以下途径:

(1)直接报送。但这种方式很突然,税务部门可能很“警惕”,不愿接受,或口头通知“纠正”。

(2)随鉴证资料一并报送。这种方式有两个好处,一是取得注册税务师的认同或者默认;二是作为鉴证报告的附件资料,有清单列举,注册税务师起鉴证作用,税务部门相对难以拒绝。当然,税务经办人员在短时间内无法全面审阅备案资料而遗漏作出应该作出的行政行为也是有的,这是征纳双方都不愿意见到的。

(三)规避企业税务筹划的风险

税务筹划是指企业纳税主体为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所涉及的现行法规,遵循税收国际惯例,在遵守税法、尊重税法的前提下,以企业整体税负最小化和价值最大化为目标,对企业的经营、投资、筹资等活动所进行的在减轻税负、有利于财务目标实现的非违法的谋划与对策。因此,企业税务筹划活动的本质是企业纳税主体利用税法规定中的漏洞,通过对自身生产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的安排实现税负的最小化。但是,税务筹划在给企业带来节税利益的同时,也存在着相应的风险;企业如果无视这些风险的存在进行盲目的税务筹划,其结果不但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还可能

5 使企业遭受更大的危害与损失。具体来说,税务筹划风险是指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使税务筹划的结果偏离预期目标而给企业带来损失的可能性。如今,社会市场经济环境变幻莫测、税收法规制度不断健全,企业经营情况越来越复杂,从而使企业的税务筹划面临更大的风险。

1、企业税务筹划风险的产生的原因 (1)税收政策风险

税务筹划是利用国家政策合理、合法的节税,在此过程中,若国家政策发生了变化或者企业对税收法律法规运用不合理,就可能导致税务筹划的结果偏离企业预期目标,由此产生的风险被称为政策性风险。企业的税务筹划政策性风险包括政策选择风险和政策变化风险。政策选择风险是指企业自认采取的税务筹划行为符合一个地区或一个国家的政策要求,但实际上自身的行为却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此会给企业的税务筹划活动造成一定的损失与危害。政策变化风险是指政府旧政策的不断取消和新政策的不断推出而给企业的税收筹划活动所带来的不确定性,政府一些政策往往具有不定期或相对较短的时效性。政策的这种不定期性或时效性使得企业的税务筹划活动产生一定的风险。

(2)税务行政执法偏差风险

在实践中,税务筹划的“合法性”需要得到税务行政部门的确认。在这一“确认”过程中,税务行政执法可能出现偏差,为此企业可能要承担税务筹划失败的风险,这就是企业税务筹划行政执法风险。产生税务筹划行政执法风险的原因众多,首先,由于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对具体的税收事项常留有一定的弹性空间,加之税务机关在一定范围内拥有自主裁量权,这些可能会使企业在税务筹划活动中产生一定的风险。其次,税务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有高有低,法制观念不够强,专业业务技术不够熟练,这会造成税收政策在执行上可能出现偏差。再次,由于税务机关内部没有设立专门的税收执法管理机构,致使税收执法监督乏力,严重影响了税收执法的严肃性和透明度,由此会间接的导致企业税务筹划失败的风险。

(3)税务筹划的主观性风险

纳税人的主观判断包括对税收政策的认识与判断、对税务筹划条件的认识与判断等,纳税人的主观判断对税务筹划的成功与否有重要影响,具体来说,如果纳税人的业

6 务素质较高,对税收、财务、会计、法律等方面的政策与业务有较透彻的了解,并且对其掌握程度也较高,那么其税务筹划成功的可能性会相对较高。反之,若纳税人业务素质较低,对税务、财务、会计、法律等方面的知识没有经过深入系统的学习,那么其税务筹划失败的可能性会较高。但是,从我国目前实际情况来看,纳税人对税收、财务、会计、法律等相关政策与业务的了解程度并不高,因此,其税务筹划的风险较大。

3、如何规避企业税务筹划的风险

(1)加强税收政策学习,树立税务筹划风险意识

首先,企业应加强税收政策的学习,准确把握税收法律法规政策。做到深入、透彻、全面了解一个地区和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只有对税收政策全面的了解,企业才能预测出不同纳税方案的风险,并对不同的纳税方案进行比较,优化选择,进而保证自身采取的税务筹划行为真正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其次,企业应密切关注税收法律法规的变动。成功的税务筹划应充分考虑企业所处的外部环境的变化,尤其是要重视国家政策的变动,一个企业若是能根据国家税收政策的变动及时的对税务筹划作出适当调整,不但能减小企业税务筹划的风险,而且还能为企业增加效益。实际工作中,企业应尽力熟悉税收法规的相关规定,认真掌握自身生产经营的相关信息,并将二者结合起来仔细研究,选择既符合企业利益又遵循税收法规规定的筹划方案。

(2)加强企业与税务机关的联系与沟通

企业税务筹划行为所要达到的最终目的是节税,而节税目标的最终实现还取决于税务机关的认可,只有得到了税务机关的认同,并遵循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税务筹划实践才会转变为企业的实际利益。但是,由于企业的很多活动都是在法律的边界运作,同时有些问题在概念的界定上就很模糊,常会导致税务筹划人员很难准确把握其确切的界限。因此,企业需要正确理解税收政策的规定,还要树立沟通观念,加强与税务机关的联系,随时关注当地税务机关税收征管的特点和具体方法,争取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同和指导。税务机关还应设立专门的税收管理机构,加强对税收执法的监督;税务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需要加强,业务技术还有待提高,以避免税收政策执行上的偏差。总体来说,企业需要树立良好的诚信形象,诚心与税务机关交流与沟通。

(3)提高企业税务筹划人员的素质

纳税人的主观判断对税务筹划的成功与否有重要影响。因此,税务筹划人员需要

7 在实际工作中尽量减少主观判断,努力培养对客观事实的分析能力。这就需要税务筹划人员具备税收、财务、会计、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还要具备良好的专业业务素质。同时,税务筹划人员还要注意沟通协作能力和经济预测能力的培养,以便于在税务筹划工作中与各部门人员的交流。税务筹划人员素质的提高一方面有赖于个人的自身发展提高,另一方面也取决于纳税人素质的提高。只有纳税人的素质普遍提高了,才会对税务筹划提出更多的要求,同时也会减小税务筹划风险。

(四)防范税务风险要从企业老板做起

许多企业在税收上“犯事”受罚,甚至破产倒闭的原因,很关键的一条就是这些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特别是民营企业的老板对税收的认识进入了一个误区:纳税是财务部门的事,与业务部门无关,是财务核算产生税收。在这种认识的指导下,这些企业在作经营决策,签合同、做业务时很少考虑税收问题,而在业务做完之后发现税负很重难以承受时,反过来又要求财务部门通过账务处理逃避税收,使企业陷入偷税、逃税的险境,引发税务危机。要防范这类税务危机的发生,要求企业老板必须转变观念,对企业税收管理进行有效监控,做到依法纳税。

决策时考虑税收,把危机消除在事前

有一家商贸企业,随着规模的逐步做大,企业老板想买一辆好车以便开展业务。于是,该老板让企业财务人员准备了50万元现金,就奔汽车销售公司买车。

选好车后,老板就把自己的身份证给了销售人员,销售人员就按身份证办理了购车、代理缴纳车辆购置税、代上牌照等所有手续。开上车后,老板很高兴。可随着车轮子一转,加油费、过路费、修理费等很多费用都出来了。过了一段时间,该老板拿着一大把票据让财务部门报销。这时,财务人员犯难了。车,是以老板的身份证买的,属于老板个人的车,不是公司的车,那么该车的相关费用就不能在公司报销!可是老板认为,他用车是为了公司开展业务,就是属于公司的车,费用必须在公司报销!并撂下一句话:如果这点事财务人员都处理不好,就别干了。在老板的压力下,财务人员只好报销了有关费用,并把该车计提的折旧在税前作了扣除。

两年后,税务机关在对企业进行税收检查时,发现了上述问题,认定该车属于企业老板个人所有,相关费用不能在企业税前扣除,要求企业进行纳税调整;对已经报销

8 的费用,视为老板的工薪所得,要求补缴个人所得税。同时,进一步追查购车款来源,发现该老板是从企业拿钱买车,应认定为老板向企业借款买车。因为时间早已超过1年,应视同用企业利润向老板分配,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于是,补税、罚款再加滞纳金,简简单单一件买车的小事,就让该企业和老板付出了20多万元的沉重代价。

在民营企业中,类似这样企业财产和企业主财产公私不分、公私混用的现象很普遍,隐藏着巨大的税收风险。

很多企业老板在作决策、签合同时,已逐步养成了聘请律师审查合同的习惯,以规避法律风险,但是却忽视了税收风险。在他们的观念中,纳税是财务部门的事,与业务部门无关。其实,如何纳税、该纳多少税不是财务人员作账做出来的,而是由业务怎么做决定的。是业务部门产生税,而不是财务部门产生税,财务部门只是根据业务进行核算后纳税。企业如果依法通过业务过程的调节、安排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属于筹划;如果业务做完后,通过财务账面的调节实现减轻税负的目的,就很可能是偷税。企业老板在决策前不考虑税收问题,事后却逼财务部门解决税收问题,实质上就是逼财务部门去偷税,会引发企业的税务危机。

(五)私车公用的风险规避

甲公司董事长的一辆别克家用小轿车经常为公司业务所用,于是董事长决定将此车作价20万元由公司将这辆车买下来,但因办理过户手续需缴纳相关税费1万余元,觉得不划算,所以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根据新会计准则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公司财务部门以银行转账付款凭条、个人收款收据以及车辆购置发票复印件等附件作依据将20万元小车购置支出记人了“固定资产”账目,并按期计提折旧。现在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正在进行,请问:甲公司的上述处理正确吗?计提折旧能否税前扣除?如存在税务风险,该如何规避?

显然上述处理不管从会计还是税务上,都是行不通的。

1、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合法性的要求,会计记账所依据的原始附件必须具备起码的形式要件,而不是仅仅看其经济实质,外购二手车而未取得过户成交发票违反了《中华入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即便是看经济实质,会计上判定所购车辆归公司开展业务公用又有什么证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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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购入资产必须凭真实、合法凭证方能在所得税前列支,白条列支的费用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更为重要的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实物向雇员提供福利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15号)两个文件的规定,企业出资购买住房、汽车等个人消费品;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那么,甲公司购买小汽车向个人支付20万元须代扣代缴董事长个人所得税,否则税务稽查一旦发现,将补税、加收滞纳金并罚款,与办理过户手续需缴纳1万多元税费相比,甲公司的上述处理无疑是不明智的。

建议:公司可选择以下两个规避税务风险的方案。

方案一:公司与董事长签订车辆租用协议,公司所付租金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但必须取得正式发票,董事长须到税务局申请代开租赁业发票,缴纳租赁业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并按“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为是租用,车辆折旧及与该车相关的保险费、车船税等不能在公司所得税前列支。

方案二:签订旧机动车买卖合同,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一次性缴纳二手车交易税费,公司取得交易发票,该车所有权转归公司名下,这样车辆折旧及其保险费支出等均可顺利在2011年所得税前扣除,董事长也不用再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承担个人所得税。

比较而言,方案一显得繁琐,而且并不省税。而方案二既为董事长规避了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也为公司在汇算清缴中避免纳税调整、少缴所得税提供了可能。甲公司更宜选择按方案二执行。

(六)规避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

纳税人如果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国税发[2000]187号文《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

10 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因此,纳税人即使是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要补缴有关税款。销售货物要依照法定的税率计算增值税,而取得的进项税金却不能抵扣,其负担是相当沉重的,造成的损失是巨大的。

税务机关在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调查中发现,绝大部分受票方企业都是有真实的货物购进、有真实的付款、取得的发票也是真票,属于税法上规定的善意取得虚开发票。但是货物的所有权是A企业,而开票企业是B公司。纳税人在购货过程中,主要是通过双方的业务员进行交涉,销售方只要給货、给票,购买方就支付货款,购买方的业务员不知道货物真正属于哪个企业,也不知道对方业务员将货款最终给了哪家企业。

由于意外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纳税人深感无奈。众多纳税人认为,他们是被动接受发票,对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缺乏鉴别能力和技术手段,因此一旦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只好自认倒霉。

纳税人对取得虚开发票的无奈是有一定道理的,毕竟作为受票方在取得发票的过程中处于不利的地位,受票方很难核查发票的真伪和来源,对货物的真正所有权也难以核定,对支付货款的最终去向也不便追查。如果对方是虚开发票,对方一般不会提供有关真实情况的。所有这些都是纳税人在防范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过程中的不利因素。但是,纳税人如果能够积极主动,采取一些有效的防范措施,还是可以尽量减少其中相应的风险:

1、要提高防范意识,尽力防止取得虚开发票。

一些纳税人在购买货物时,掉以轻心,认为只要对方给货、给票,我就付款,拿着专用发票回去就可以抵扣税款,这样就算是达到了自己的目的。不关心货物来源、不关心发票来源、不关心货款的去向,这是对国家、对自己都不负责任的态度。思想上的麻痹,很可能给虚开发票提供可乘之机。一旦取得虚开发票,受损失的当然是自己。因此,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时,一定要提高防范意识,从思想上要重视虚开发票问题,积极主动地采取一些必要措施,有意识地审查取得发票的性质。

2、对供货单位应当做必要的考察。

11 主要是要考察供货单位的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生产能力、企业资质、货物的所有权等,对供货企业要有一个总体的评价,一旦发现供货企业提供的货物有异常情况,就应当引起警惕,有必要进行进一步的追查,要求供货企业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对有重大疑点的货物,尽量不要购进。例如:通过考察发现,企业本身就是小规模纳税人的资格,而该企业却能够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企业提供的货物不属于其经营范围之内;或者是供货的数量远远超出其生产经营能力,这些都属于异常情况,有必要进一步调查落实。

一些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时,往往都是通过双方的业务员进行单线联系,缺乏对供货方进行必要的考察,不了解供货方企业的实际情况,很容易给虚开发票提供可乘之机。

3、要尽量通过银行账户划拨货款。

一些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时,经常使用现金进行交易,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这种付款方式有可能会造成开票是A企业,而实际收款却是B企业,即使是虚开发票也很难发现。因此,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时,要尽量通过银行账户将货款划拨到供货企业的银行账户内,在这个过程中,纳税人可以再次对购进业务进行监督、审查,如果对方提供的银行账户与发票上注明的信息不符,就应当引起警惕,暂缓付款,先做进一步的审查。

4、要求开票方提供有关资料,将相关信息进行比对,落实其中内容的一致性和合法性。

这个过程中,纳税人要把供货企业的税务登记证、一般纳税人的申请认定表、发票领购簿、开具的发票、出库单、提供的收款银行账户、入库的账簿、凭证等资料,综合起来进行比对,查看其中的企业名称是否一致、手续是否齐全、审批是否合法、是否是本单位领购的发票、是否是本单位购进或生产的货物等。

5、对有疑点的发票,要及时向税务机关求助查证。

纳税人如果对取得的发票存在疑点,应当暂缓抵扣有关进项税金,首先要通过自己的调查,落实发票的性质;而对有些问题,鉴于纳税人缺乏相应的技术和手段,无法进行深层次的调查,此时,纳税人可以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求助、查证,税务机关可以利用金税工程系统中的协查系统,向供货方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发送协查函,请对方税务机关进行调查,落实发票的性质、来源和业务的真实性。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存在疑点的发票,一定要暂缓付款和暂缓申报抵扣其中的

12 进项税金,待查证落实后再作处理。尤其是对大额购进货物,或者是长期供货的单位,更应当作重点审查,因为对大额购进货物如果不做审查,一旦出现虚开发票问题,将会造成很大的损失;而对长期供货的单位如果不作审查,一旦出现虚开发票问题,很可能会逐渐累积成重大问题。

因此,纳税人只要能够在思想上对虚开发票提高防范意识,在具体购进货物的过程中,不怕麻烦,多做一些细致的工作,是完全可以杜绝取得虚开发票、规避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七)民间借贷:不规范的利息处理潜藏税收风险

201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通知,要求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民间借贷的存在有着很深的社会基础,有其积极意义。作为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民间借贷在客观上拓宽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社会融资需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利息,民间借贷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再次将民间借贷利息问题凸显出来。高利率给借贷双方带来高收入、高支出,同时也带来了税收麻烦。

民间借贷:有多少申报纳税?

许多公司由于经营规模扩大,对资金需求很大。因为从银行难以贷到足够的资金,只好向亲戚朋友、熟识的企业借款。利息成为公司很大的费用支出,但由于难以取得合法的凭证,不仅不能在税前扣除,还因未履行代扣代缴税收的义务,承担着一定的税收风险。

民间借贷,不仅对金融市场和社会稳定带来巨大的风险,对税收征纳也形成严峻的挑战。由于民间借贷私下运作,缺乏监管,不少民间借贷没有申报缴纳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企业利息支出无法税前扣除,借贷双方都面临巨大的税收风险。如何规范民间借贷的税收处理,遏制税收流失,减少纳税风险,成为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共同面临的课题。

出借方:取得利息不依法纳税风险大。

13 目前,民间借贷可以划分为个人向个人借贷、企业向个人借贷、个人向企业借贷、企业向企业借贷四种。按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在税收处理上,可分为出借方的税收处理和借入方的税收处理两大类,出借方涉及的税种包括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借入方涉及的税收问题主要是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以及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目前,社会上发生的经营性民间借贷主要是非金融企业向个人借贷、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贷两种。那么在发生这两种借贷关系时,出借方涉及哪些税收呢?

根据营业税的相关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按“金融保险业”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同时按照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的7%缴纳城建税,按照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的3%缴纳教育费附加,按照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的2%缴纳地方教育费附加。比照上述法规,个人借款给企业取得的利息,也应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同时,如果是企业取得利息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利息收入属于企业的应税收入,应并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如果是个人取得利息收入,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由于民间借贷在私下运作,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如果资金借入方不要求出借方提供利息发票,很少有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在很多情况下,如果资金借入方要求出借方提供利息发票,则出借方往往会要求借入方承担到税务机关开具发票而产生的税收,这样一来,借入方也就难以坚持索取发票。

毫无疑问,出借方隐匿利息收入不申报纳税的行为属于偷税行为,被税务机关发现后,不仅会受到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的处罚,数额巨大的,甚至会构成逃避缴纳税款罪,受到刑罚处罚。对于借入方而言,没有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也属于违法行为,会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

借入方:没有合法凭证利息支出难以税前扣除。

利息支出作为企业一项重要费用,可以依法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14 2009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明确了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能否扣除、按什么标准扣除的问题。

对于企业向内部职工或与企业不存在关联关系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如果符合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两个条件,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对于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其核心要求是企业不得利用关联关系,通过高额的利息支出规避企业所得税。

2011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其中的一项是对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如何税前扣除进行了明确。该公告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上述规定实际上提高了企业利息支出可税前扣除的标准。因为以前,利息支出可税前扣除的标准往往按照银行贷款利率来确定,而银行贷款利率只能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有所浮动。现在把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纳入,它们的贷款利率一般比银行贷款利率要高一些。

15 应该说,上述文件发布后,企业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规定已经进步了许多。但在实际执行中,借入方以高利率借入资金发生的利息支出,仍然难以税前扣除。原因有二:

首先,难以取得合法、有效的扣除凭证。由于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需要提供合法、有效的凭证,而取得这样的凭证,就意味着出借方必须依法缴纳各项税收,导致资金借入方往往难以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因而难以实现税前扣除的目的。

其次,企业高利率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只能部分扣除,影响了企业的积极性。现在民间借贷利率往往高出税务机关认可的扣除标准,超过部分不能扣除;加上企业坚持索要发票往往需要替出借方承担税款,使扣除比不扣除还不划算,企业自然也就没了积极性。

在实践中,借贷双方为了规避借贷产生的税收问题,想出了各种招数,比如签订没有利率的借款协议,将利息并入本金,逃避出借方应缴纳的各项税款;使民间借贷涉及的税收问题更加复杂化,给借贷双方带来更大的税收风险。

(八)企业亏损弥补注意十项涉税风险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企业弥补亏损的涉税事项主要包括:

1、境内盈利不可抵减境外亏损,境外应税所得可弥补境内亏损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但境外营业机构的应税所得可弥补境内亏损。

例1.某居民企业境外设有一个营业机构,2009年境外营业机构亏损100万元,企业境内盈利为150万元;2010年境内营业机构亏损50万元,境外应税所得为100万元。(不考虑其它纳税调整)计算:企业2009年境内盈利为150万元,境外亏损100万元不得抵减境内盈利;2010年境内营业机构亏损50万元,境外应税所得100万元在弥补了境内亏损50万元后,纳税调整后所得为0,剩余的50万元境外所得再按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

2、境外亏损弥补采取“分国不分项”的原则

16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规定,在汇总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

3、减免收入及所得不得弥补应税亏损,应税所得不得弥补减免亏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规定,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

例2.某居民企业2010年应取得符合免税条件的权益性投资收益50万元,当期符合减免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30万元,应税项目亏损-10万元。

计算:该企业2010年度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的亏损30万元可以用免税的权益性投资收益来弥补,但免税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弥补后剩余的20万元不得用于弥补应税项目的亏损,应税项目亏损-10万元可以结转到以后年度按规定用应税项目所得弥补。

例3.假设上例中技术转让所得-30万元,应税项目所得为50万元,不存在其他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

计算:企业的应税项目所得也不得用于弥补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亏损,因此,该企业应税项目所得50万元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技术转让所得形成的亏损30万元,只能用以后年度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来弥补。

4、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可弥补亏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0号)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4.某居民企业,2009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后所得为-50万元,2008年度可弥补的亏损30万元尚未弥补。税务机关于2012年3月对其2009年

17 度企业所得税进行检查,调增200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计算:税务机关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则2009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为100-50=50万元,形成的所得额50万元可用于弥补以前年度法定弥补期的亏损30万元,则2009年应纳税所得额为50-30=20万元,再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5、企业亏损仍可加计扣除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和安置残疾人员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对此项优惠,即使企业已经亏损,仍可再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

例5.某居民企业A公司,2010年度利润总额为-20万元,当年发生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支出为100万元,发生残疾人工资支出60万元。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计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为:100×50%=50(万元)

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额为:60×100%=60(万元)

该企业当年纳税调整后所得为:-20 -50-60=-130(万元)。

6、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7、资产损失造成亏损应弥补所属年度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规定,企业境内、境外营业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分开核算,对境外营业机构由于发生资产损失而产生的亏损,不得在计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例6.某居民企业B公司,2009年度发生实际资产损失100万元,因各类原因导致资产损失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2009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纳税调整后所

18 得为80万元。2010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的纳税调整后所得为60万元。2011年3月,经向税务机关专项申报后,该企业申请追补扣除了该资产损失。企业两年都不存在其他亏损弥补事项,也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

计算:追补扣除损失前,该企业2009年度应纳税额为80×25%=20(万元),2010年度应纳税额为60×25%=15(万元);追补扣除损失后,2009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为80-100=-20(万元),2010年度应纳税额为(60-20)×25%=10(万元)。则该企业2009年度和2010年度分别多缴企业所得税20万元、5万元(15-10)。

8、取消合并纳税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合并纳税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7号)规定,企业集团取消了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后,截至2008年底,企业集团合并计算的累计亏损,属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5年结转期限内的,可分配给其合并成员企业(包括企业集团总部)在剩余结转期限内,结转弥补。

9、合并分立中的亏损弥补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4号公告)主要规定了以下四种情况:

(1)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合并,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2)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3)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合并,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4)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分立,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10、清算期间可依法弥补亏损

《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企业清算中应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

19 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例7.某居民企业由于生产经营不善,于2010年10月停止生产经营,并着手办理注销登记。在办理注销前,企业按规定办理了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2010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为-300万元。此外,2005-2009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分别为-250万元、-100万元、30万元、50万元、80万元。在注销前,企业按规定办理清算所得企业所得税计算申报,由于企业不动产增值较大,企业清算所得为1000万元,无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其他免税所得。

计算:由于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因此2005年度亏损最多只能结转到2010年度进行弥补,尚未弥补的亏损250-30-50-80=90(万元)不能结转到清算期间弥补。企业清算期间可弥补2006年度的亏损100万元,因此,清算期间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100=900(万元)。

此外,企业在汇算清缴中应注意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四《弥补亏损明细表》的填写,特别是涉及税务机关检查调增、追补确认以前年度资产损失等导致的亏损额调整,应对应调整亏损年度相应行次的金额,避免相关数据填报错误。

(九)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风险控制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一项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重要配套政策,与原有政策相比,25号公告体现了一些变化,企业必须高度重视以下几点,以防范在申报扣除时出现不必要的风险。

1、准确把握资产损失内涵

25号公告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与原来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二条规定相比,25号公告删除了文件中“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字样。不再强调资产损失与取得收入相关,但要与经营管理相关。在第五十条规定,凡本公告没有涉及的资产

20 损失事项,只要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以上规定解决了以前文件中如免税收入相应的资产损失是否允许税前扣除、无形资产项目等损失是否允许扣除等税企争议问题。可以看出,允许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范围进一步明确和扩大,企业发生资产损失,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应积极与税务机关、涉税中介机构沟通,并及时申报扣除。

2、防范和化解自行申报制度带来的风险

25号公告规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采取自行申报扣除制度,不再经税务机关审批。审批制改为申报制是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管理方向上的重大变化。申报制下,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不需要再审批了,但相应的涉税风险却增加了。因为以前只要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税务机关已报批,就会有准予扣除多少的批文,有了批文企业的税收风险就小了,即使后期被查出有问题,也主要是税务机关的责任,企业最多补税就可以了。但改为申报制后就不一样了,申报制下,税务机关只是对资料进行一个简单的审核,只要符合规定,就可以扣除,但事后发现企业多报、错报资产损失导致少缴税款的,企业就可能被定性为偷税,要缴滞纳金或罚款。这一规定一方面方便了企业纳税申报行为,但另一方面实际上加大了企业的涉税风险,对企业的财务核算和内部管理控制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因此,企业要加强政策学习、准确把握政策内涵,建立健全资产损失内部核销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编制、审核、申报、保存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证据资料,方便税务机关检查。同时尽可能引进税务师事务所等专业技术机构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业务进行评审把关,以利于防范、控制相关风险。

3、及时进行会计处理

25号公告第四条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根据该条规定,企业对资产损失进行会计处理是税前扣除的前置条件。不进行会计处理,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其目的在于督促引导企业将资产损失扣除年度与会计处理年度统一起来,减少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的差异。同时考虑到会计关于资产损失确认需要明确分清损失责任,如果会计上没有将其确认为损失,税收上更不应当确认为损失。因此,企业一旦发

21 生资产损失,应及时进行会计处理,以便下一步申报税前扣除。

4、注意申报扣除时间

根据25号公告第四条规定,不管是实际资产损失还是法定资产损失,其申报扣除都要求在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具体而言,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这样规定是为了避免企业处于自身利益考虑而在不同年度随意扣除资产损失,调节不同年度利润,规避纳税义务。但在实际工作中,企业资产损失往往由于计算错误、政策不熟悉以及财产清理内部审批时间较长等原因,没有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扣除。25号公告第六条明确了实际资产损失可以追补扣除,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法定资产损失只能在申报年度扣除。

因此,法定资产损失与实际资产损失在扣除的时间上有所差别,主要体现在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例如,某企业的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已经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损失,可以按规定在申报年度扣除。

5、分清申报的种类

企业资产损失申报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 (1)清单申报的项目

根据总局公告 2011年第25号第九条规定,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①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②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③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④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⑤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2)专项申报的项目

根据总局公告 2011年第25号第十条规定:清单申报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6、资产损失的确认证据

22 根据总局公告 2011年第25号规定: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总局公告 2011年第25号第十七条规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1)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2)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3)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4)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5)行政机关的公文;

(6)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

(7)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8)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9)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 (10)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

总局公告 2011年第25号第十八条规定: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主要包括:

(1)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2)资产盘点表;

(3)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4)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 (5)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6)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7)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7、资产损失的申报的确认

见总局公告 2011年第25号 第四章 货币资产损失的确认,第五章 非货币资产损

23 失的确认,第六章 投资损失的确认,第七章 其他资产损失的确认。

第四章 货币资产损失的确认

第十九条 企业货币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银行存款损失和应收及预付款项损失等。

第二十条 现金损失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二)现金保管人对于短缺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三)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四)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有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材料;

(五)金融机构出具的假币收缴证明。

第二十一条 企业因金融机构清算而发生的存款类资产损失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企业存款类资产的原始凭据;

(二)金融机构破产、清算的法律文件;

(三)金融机构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情况资料。

金融机构应清算而未清算超过三年的,企业可将该款项确认为资产损失,但应有法院或破产清算管理人出具的未完成清算证明。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24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第二十三条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五章 非货币资产损失的确认

第二十五条 企业非货币资产损失包括存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在建工程损失、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等。

第二十六条 存货盘亏损失,为其盘亏金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确定依据;

(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三)存货盘点表;

(四)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第二十七条 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二)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三)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四)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第二十八条 存货被盗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25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二)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

(三)涉及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应有赔偿情况说明等。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二)固定资产盘点表;

(三)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四)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情况说明;

(五)损失金额较大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三)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

(四)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

(五)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被盗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二)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三)涉及责任赔偿的,应有赔偿责任的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第三十二条 在建工程停建、报废损失,为其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确定依据;

(二)工程项目停建原因说明及相关材料;

26

(三)因质量原因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和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应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意见和责任认定、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第三十三条 工程物资发生损失,可比照本办法存货损失的规定确认。

第三十四条 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生产性生物资产盘点表;

(二)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情况说明;

(三)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金额较大的,企业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和责任认定、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第三十五条 因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损失情况说明;

(二)责任认定及其赔偿情况的说明;

(三)损失金额较大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

第三十六条 对被盗伐、被盗、丢失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保险赔偿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生产性生物资产被盗后,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或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二)责任认定及其赔偿情况的说明。

第三十七条 企业由于未能按期赎回抵押资产,使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其账面净值大于变卖价值的差额,可认定为资产损失,按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抵押合同或协议书;

(二)拍卖或变卖证明、清单;

(三)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第三十八条 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已经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损失,应提交以下证据备案:

(一)会计核算资料;

(二)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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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技术鉴定意见和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无形资产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的书面申明;

(四)无形资产的法律保护期限文件。

第六章 投资损失的确认

第三十九条 企业投资损失包括债权性投资损失和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 第四十条 企业债权投资损失应依据投资的原始凭证、合同或协议、会计核算资料等相关证据材料确认。下列情况债权投资损失的,还应出具相关证据材料:

(一)债务人或担保人依法被宣告破产、关闭、被解散或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失踪或者死亡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无法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且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的,或债权投资(包括信用卡透支和助学贷款)余额在三百万元以下的,应出具对应的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或查询证明以及追索记录等(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

(二)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企业对其资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应出具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资产清偿证明等;

(三)债务人因承担法律责任,其资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的,应出具法院裁定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

(四)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或仲裁的,经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债务人和担保人均无资产可执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的,应出具人民法院裁定文书;

(五)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后被驳回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的,或经仲裁机构裁决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经追偿后无法收回的债权,应提交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证明,或仲裁机构裁决免除债务人责任的文书;

(六)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应提供国务院批准文件或经国务院同意后由

28 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

第四十一条 企业股权投资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

(二)被投资企业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文件;

(四)政府有关部门对被投资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文件;

(五)被投资企业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六)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

(七)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

(八)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第四十二条 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营业执照、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失踪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

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且未能完成清算的,应出具被投资企业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等的证明以及不能清算的原因说明。

第四十三条 企业委托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款,或委托其他经营机构进行理财,到期不能收回贷款或理财款项,按照本办法第六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 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金额,比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收款项损失进行处理。

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担保。

第四十五条 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四十六条 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

(一)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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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干预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四)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五)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六)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

第七章 其他资产损失的确认

第四十七条 企业将不同类别的资产捆绑(打包),以拍卖、询价、竞争性谈判、招标等市场方式出售,其出售价格低于计税成本的差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但应出具资产处置方案、各类资产作价依据、出售过程的情况说明、出售合同或协议、成交及入账证明、资产计税基础等确定依据。

第四十八条 企业正常经营业务因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而出现操作不当、不规范或因业务创新但政策不明确、不配套等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应由企业承担的金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但应出具损失原因证明材料或业务监管部门定性证明、损失专项说明。

第四十九条 企业因刑事案件原因形成的损失,应由企业承担的金额,或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两年以上仍未追回的金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但应出具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立案侦查情况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等损失原因证明材料。

8、资产损失的申报

(1)清单申报项目,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

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2012年第 1 号公告“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公告” 第二条规定:企业发生属于25号《公告》第九条规定范围内的资产损失,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前扣除,并提交《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明细表》(附表1,一式三份),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

30 企业留存备查的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包括:记账凭证;与取得资产有关的原始凭证;买卖金融产品的交易单据;与存货正常损耗相关的企业内部制度;销售、转让、变卖、处置非货币资产取得收入的相关票据;25号《公告》规定的其他内部、外部证据材料。

(2)专项申报项目,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2012年第 1 号公告 “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公告” 第三条规定:

企业发生属于25号《公告》第十条规定范围的资产损失,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前扣除,并提交《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明细表》(附表2,一式三份),逐项(或逐笔)报送《资产损失专项申请报告表》(附表4,一式三份),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企业应附送的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包括:记账凭证;与取得资产有关的原始凭证;处置非货币资产取得收入的相关票据;25号《公告》规定的其他内部、外部证据材料。上述资料原件,企业作为会计核算凭证入账的,以复印件报送,并加盖“与原件相符”印戳。

企业发生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金额,占该类资产计税基础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增加亏损额10%以上,或发生自然灾害、永久或者实质性损害导致资产损失证据灭失,不能在专项申报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在资产损失证据灭失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并在专项申报时提供中介机构的鉴证报告。

31 (3)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的申报

根据总局公告 2011年第25号第十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以下规定申报扣除:

①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各分支机构同时还应上报总机构。

② 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③ 总机构将跨地区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

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2012年第 1 号公告 “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公告” 第四条规定: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总机构)及其所属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就地预缴分支机构),应按25号《公告》及本《公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明细表》、《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明细表》、《资产损失专项申请报告表》。

就地预缴分支机构实行清单申报的,相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分支机构备查;实行专项申报的,应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并将主管税务机关签章受理后的申报表报送总机构留存备查。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资产损失由二级分支机构汇总办理申报。

总机构应将经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签章受理后的申报表,分别并入《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明细表》、《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明细表》,并填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汇总表》(附表3,一式三份),报送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

32 (4)网上申报

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2012年第 1 号公告 “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公告” 第七条规定:实行企业所得税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对其发生的资产损失,应通过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易财税”——企业财税服务平台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申报。企业完成网上申报后,于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材料,同时需对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的证据资料完整留存备查。

根据闽国税函〔2012〕42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模块使用说明的通知》规定:

对实行企业所得税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其发生的资产损失应通过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易财税”——企业财税服务平台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申报。省局在“税源风险管理系统”开发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子系统,该子系统共有四个模块,分别是“资产损失申报管理录入”、“资产损失申报管理查询”、“资产损失清单申报统计表”和“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统计表”。

对未实行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其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到申报大厅,报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及其它相关材料(纸质件),纳税服务厅人员应及时从上述模块人工录入(系统有提示)。

(5)申报期限

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2012年第 1 号公告 “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公告” 第六条规定:企业资产损失申报税前扣除,应在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完成。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送相关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报。

符合25号《公告》第六条规定的实际资产损失,需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延长追补确认期限的,企业应于每年2月15日前将《资产损失专项申请报告表》(附表4)、会计核算资料及相关证明资料上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于3月15日前逐级上报省局。

注:25号《公告》第六条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

33 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十)及时学习新税法,降低税收风险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第117号2011年11月29日)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1)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4号2012年4月13日)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有关规定,现就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1)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资产和从业人数标准,实行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以下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6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9行“实际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34 (2)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计算标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第二条规定执行。

(3)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核实后,认定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表。

(4)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实企业纳税年度是否符合上述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已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计算减免企业所得税预缴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注:

1、国税函„2008‟251号第二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2、财税[2009]69号第七条规定: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2012年4月24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公告如下:

(1)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35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2)关于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3)关于从事代理服务企业营业成本税前扣除问题

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4)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5)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6)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

36 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7)关于企业不征税收入管理问题

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凡未按照《通知》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8)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9)本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1年度及以后各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理。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70号 2011年9月7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1)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① 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② 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③ 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2)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7 (3)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27号2012年4月20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精神,为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结构升级,促进信息技术产业发展,现将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1)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2)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3)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4)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6)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

38 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7)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8)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9)本通知所称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成电路、混合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① 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并经认定取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资质的法人企业;

② 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③ 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④ 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⑤ 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包括ISO质量体系认证、人力资源能力认证等);

⑥ 具有与集成电路生产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10)本通知所称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或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是指以集成电路设计或软件产品开发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① 2011年1月1日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并经认定取得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资质或软件企业资质的法人企业;

② 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③ 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

39 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④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软件企业的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⑤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软件产品拥有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和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⑥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并建立符合集成电路或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提供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

⑦ 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或者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EDA工具、合法的开发工具等),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11)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在满足本通知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基础上,由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根据国家规划布局支持领域的要求,结合企业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或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盈利等情况进行综合评比,实行总量控制、择优认定。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12)本通知所称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规定执行。

(13)本通知所称研究开发费用政策口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执行。

(14)本通知所称获利年度,是指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

40

(15)本通知所称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是指集成电路企业从事集成电路(IC)功能研发、设计并销售的收入。

(16)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是指软件企业从事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嵌入式软件等软件产品开发并销售的收入,以及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等技术服务收入。

(17)符合本通知规定须经认定后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应在获利年度当年或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取得相关认定资质。如果在获利年度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该企业可从获利年度起享受相应的定期减免税优惠;如果在获利年度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该企业应在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起,就其从获利年度起计算的优惠期的剩余年限享受相应的定期减免优惠。

(18)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在年度终了之日起4个月内,按照本通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在办理减免税手续时,企业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19)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并补缴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① 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② 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③ 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④ 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20)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其税收优惠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可暂停企业享受的相关税收优惠。

(21)在2010年12月31日前,依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规定,经认定并可享受原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可在本通知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22)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等依照本通知规定可以享

41 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其他相同方式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一项最优惠政策执行,不叠加享受。

(23)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第

(一)项至第

(九)项自2011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6、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2012年1月5日

财税〔2012〕1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享受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1)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以及从事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在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按新税法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期间内,自2008年1月1日起享受其剩余年限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2)如企业既符合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又符合享受《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条件,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6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1)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

42 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2)关于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扣除问题

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3)关于航空企业空勤训练费扣除问题

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

(4)关于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问题

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5)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

43 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6)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7)本公告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以前,企业发生的相关事项已经按照本公告规定处理的,不再调整;已经处理,但与本公告规定处理不一致的,凡涉及需要按照本公告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当在本公告施行后相应调减2011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8、国务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口径问题的公告(2011年4月29日

2011年第29号)

根据2010年以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的配套政策,现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口径公告如下:

(1)关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减免申报口径。根据《财政部 国务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与15%计算的乘积,填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2)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額申报口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规定,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允许弥补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填报国税发[2008]101号文件附件1的附表四“弥补亏损明细表”第2列“盈利或亏损额”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所属年度行次。

(3)关于利息和保费减计收入申报口径。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规定,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額贷款的利息收入以及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按10%计算的部分,填报国税发[2008]101号文件附件1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8行“

2、其他”。

44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2010年2月22日

国税函[2010]7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过程中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1)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2)关于债务重组收入确认问题

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3)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4)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5)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

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

45 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6)关于免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扣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7)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问题

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8)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业务招待费计算问题

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2010年4月21日

国税函[2010]157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执行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1)关于居民企业选择适用税率及减半征税的具体界定问题

① 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处于《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并适用减半征税至期满,或者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② 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③ 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条规定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指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

46 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④ 高新技术企业减低税率优惠属于变更适用条件的延续政策而未列入过渡政策,因此,凡居民企业经税务机关核准2007年度及以前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或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2008年及以后年度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自2008年起不得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不适用《国务院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过渡税率,而应自2008年度起适用25%的法定税率。

(2)关于居民企业总分机构的过渡期税率执行问题

居民企业经税务机关核准2007年度以前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适用所得税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49号)规定,其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分支机构可以单独享受所得税减低税率优惠的,仍可继续单独适用减低税率优惠过渡政策;优惠过渡期结束后,统一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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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10篇:企业该如何开展税务风险管理

企业该如何开展税务风险管理

摘要:本文通过对目前我国大多企业提高对涉税业务风险关注的现状,分析了导致企业提高税务风险关注度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从企业的角度出发,研究了税务风险管理的相关问题,分阶段展示了对于构建税务风险管理体系的一些思考,包括了在各阶段中可以采取的一些方式和建议。

关键字:税务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理念

可执行性

一条消息:包括国美、亚马逊、京东在内的多家知名大企业在招聘税务经理时,都明确要求应聘者必须具备税务风险管理的能力。

“目前主动设立税务经理岗位的企业欲来越多 ,并且都很着重看重其管理税务风险的能力,这是一个非常可喜的变化,标志着税务风险管理理念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深入人心了。”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务管理司司长王道树如是说。

从以上网络摘录的信息可以看出,这几年来税务风险管理已经在大多数成熟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中里占据了一席之地,很多企业都专门设立了税务人员或者税务部门来进行企业税务风险方面的工作。过去,企业设立税务经理的职责大多都是以节税为重,如何最大程度的为企业降低税负是各位税务经理们孜孜不倦追求的目的,而在这追求降低税负的过程中,税务筹划所可能带来的风险却并不是被关注的地方。很多企业往往在税务筹划初期获得一定经济效益中沾沾自喜,然而在税务检查后却因为这样那样的违法行为而遭受税务处罚。如何在节税和减少税务风险之间找到平衡,这逐渐成为很多企业追求的新目标。甚至对于国有企业和一些知名大企业来说,减少税务风险对比节税占据着更重要的地位。 那么,一家企业该如何进行税务风险管理呢?

首先,应该对企业做个全面的体检。就如同去医院治病一样,患了病到医院,医生除了听患者描述病情以外,第一项工作往往是要求病人去做个全面的检查。进行税务风险管理也是类同。企业应该集中自己的力量或者聘请社会的相关中介机构,针对对企业目前的现状、日常经营的业务,从流程上逐项总结可能发生涉税情况的节点。收集完各个节点的信息之后,再添加上各个涉税节点目前的税务处理方式。譬如,每月纳税申报时,对收入的确认是怎样的;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据和抄税是如何管理的;管理税务的人员是如何同业务岗位进行沟通和传递资料的;季度缴纳预缴所得税时,又是如何确定预缴金额的;当出现特殊的涉税业务时,又是如何进行税收筹划的。以上工作应该至少两年内要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更新,为的是保持企业的涉税业务运行方式始终与国家税总对于税务政策的修订和改进保持一致,避免因为信息滞后而导致的违法操作。

其次,体检之后,应当找到与各个涉税节点相应的税政法规,比对现行的税法和地方法规条文,排查出目前企业现行的涉税业务中同法规不相符的部分。当然,应该说国内现行的税法体系中,有越来越完善的发展趋势,但涉及到很多具体的业务时,可能存在没有相应和可参照的法律条文的情况。这种时候,税务机关的指导意义就体现了出来。很多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往往会觉得和税务机关打交道是一件很可怕的事情,更不用提主动送上门了。但其实这几年来,税务机关大力发展便民服务,出台了一项又一项纳税服务规范,税企关系的改善早已不在是企业要着力“攻关”的地方,税务机关也在努力的向着企业靠拢;最重要的是,对于涉税疑难事项的处理,与税务机关进行事前沟通,商定一个具有合法性和可执行性的处理规定,并以之指导企业的业务处理,可以说是风险最低甚至是零风险的处理方式了。

第三,排查出企业目前的涉税问题之后,就应该进行对症下药了。这又可以分几种情况:有的问题,税务法规中很清楚明白的注明了处理方式,那么与法规有悖,就理所当然的是违法行为,对这种问题应该直接进行整改,完全按照法规的要求对业务流程进行重新设计和管理;有的问题属于税务机关税收裁量权的范围,那么就应该尽快与税务机关取得联系,将相应情况汇报之后,同税务机关一起商定一个方法,作为处理的依据,可能的话最好能取得税务机关的相应批复,以防止主管税务机关更换造成的前后不一致;还有的问题属于法规规定的边缘地带的,这点大多与员工个税问题相关,比如前几年闹得比较沸沸扬扬的“月饼税”这种,那么进行一个备案的处理是比较合适的,就是将企业的相关问题和处理方式向税务机关做一个备案,以便在税务检查前可以做到未雨绸缪。

在这个阶段,其实很多企业在操作时可能发现光依靠自身的人力资源储备来对症下药可能心有余而力不足。因为要全面的应对各项涉税问题,不但要有很强的普通财务业务知识储备,还需要有对于税法体系的专门研究,甚至在与税务机关打交道的涉税问题商定时,都需要极强公关能力。因此,在适当的时候引入第三方中介机构的力量是不可或缺的,专业的管理咨询公司、专门的税务师事务所等,都是企业解决涉税问题的一个方案。毕竟在事前前期先投入,总好过事后被补缴税款,还要承担纳税征信资格降级的后果。

最后,当企业完成了以上几个步骤之后,应该说一个阶段的税务风险管理已经做得比较到位了,那么好的政策除了要执行下去,还需要可以持续下去。也就是说,应当有一个持续的更新和再评价的控制。经济发展日新月异,相应的,税务法规的与时俱进也愈来愈成为税总甚至国家层面努力的方向。对于企业来说,现在适用的政策可能随着一项新的法规出台就变得不适用了,因此时刻把握国家税务发展方向和相应的政策变动,一定时间段后就对当前的涉税风险情况进行新一次的排查,查缺补漏,及时更新也就组成了企业涉税风险管理最后也最不可或缺的一环了。

第11篇:浅谈税务人员税收执法风险管理

[内容摘要] 随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纳税人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风险无处不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责任人受到行政和刑事追诉等等呈高发趋势。这些问题的发生一方面是由于执法能力、队伍素质欠佳所致,另一方面也说明我们对执法风险管理不到位。面对这种形势,引入税收执法风险管理,加强穿越小说网 http://www.daodoc.com对潜在风险的预见和评价,成为税收管理的现实需要。本文拟结合胶南市地税局税收执法风险管理实践,以目前世界上通行的整体化风险管理理论为基础,对建立系统、有效的税务人员税收执法风险管理体系进行初探。

关键词:税务人员 执法风险 管理

一、税务人员执法风险管理的理论基础及现实意义

(一)税务人员执法风险防范的理论基础

1、法治理论。孟德斯鸠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线的地方才休止”。税收法治的核心功能是“控权”,即要求税收行政执法工作必须有效控制权力滥用,切实防范行政执法风险,才能实现法治的根本目的。在2001年全国税务系统依法治税工作会议上,国家税务总局党组科学、系统地概括了新时期依法治税思想的理论内涵,并提出了“内外并举、重在治内、以内促外”的指导方针,其中强调指出,“重在治内”关键在于依法治权、依法治官,其实质就是要严格约束税收执法权力的运用,确保权力与责任的一致性,从而在源头上遏制执法随意性,有效防范执法风险。

2、风险管理理论。风险,是指未来的不确定性对主体实现其既定目标的影响。风险管理起源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的美国,其间历经纯粹风险(生产安全)管理-财务风险管理-全部风险管理的渐进演进过程。进入二十一世纪,风险管理领域出现了整体化风险管理趋势,并在一些大型企业中开始应用。这是一种将企业所面临的所有风险(如战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运营风险、法律风险等)统一考虑的综合性的企业风险管理理念。

目前世界上颁布生效的整体化(全面)风险管理框架有十多个,其中描述的风险管理理念、过程和方法等大体一致。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年发布的《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全面风险管理是指企业围绕总体经营目标,通过在企业管理的各个环节和经营过程中执行风险管理的基本流程,培育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建立健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从而为实现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和方法。其总体目标是帮助风险管理主体全面系统地辨识、衡量、排序并处理所面临可导致其偏离既定目标的风险。《指引》将风险管理框架概括为一个基本流程、一个体系。

基本流程包括收集风险管理初始信息、进行风险评估、制定风险管理策略、提出和实施风险管理解决方案、风险管理的监督与改进五个步骤。这五个步骤形成一个严密的闭合流程:收集风险管理初始信息是风险评估的基础和起点;风险评估包括风险辨识、风险分析和风险评价三个部分;通过制定风险管理策略,确立风险管理的目标,并建立起相应的管理原则和机制;通过制定和实施风险管理解决方案,建立一整套管理风险的方法和手段并应用到实际工作中;通过持续的监督与改进使整个流程顺畅运转。

一个体系指风险策略、组织与职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和风险管理文化五个模块。风险管理策略,指企业根据自身条件和外部环境,围绕企业发展战略,确定风险偏好、风险承受度、风险管理有效性标准,选择风险承担、风险规避、风险转换、风险控制等适合的风险管理工具的总体策略,并确定风险管理所需人力和财力资源的配置原则。组织与职能则确定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全面风险管理的职责,与其它部门一起形成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将风险管理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岗位。内部控制包括保证风险得到有效控制的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对风险做到提前预防、适时管理和及时反馈。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包括信息的采集、存储、加工、分析、测试、传递、报告、披露等,解决了风险管理决策所需信息以及决策效率的问题。风险管理文化促进企业风险管理水平、员工风险管理素质的提升,保障企业风险管理目标的实现。这几部分相互影响、相互支撑,构成了企业风险管理的整体框架。

(二)税务人员执法风险防范的现实意义

近年来,随着税收征管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逐步深入,税收执法的手段也日益深化和完善,同时也加大了税收执法的风险。特别是工作在第一线的基层税务干部,面对复杂的征纳关系,繁多的执法环节,日益完善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加之风险防范意识不强,从而导致执法风险连年增加,涉税案件也呈上升趋势,其中税务干部被追究法律责任的案件占有很大比例。

面对这一严峻形势,各级税务机关通过建立税收执法检查、税收执法责任制等多项制度,初步形成了税务人员执法行为风险管理机制,执法风险在很大程度上得到

有效的控制。但认真审视我们现有的风险管理机制,不难发现以下问题:

1、风险管理意识相对不足。税收执法检查、税收执法责任制等基本上属于事后监控,对执法风险缺乏系统地、定时地事前尤其是事中的风险控制,不能从根本上防范重大风险以及其所带来的损失。

2、监控管理链的脱节。在制度设计中,注重了责任的分解,将绝大多数责任风险都穿越小说网 http://www.daodoc.com由基层一线干部承担,而忽视了对领导层以及税务机关本身应承担风险责任的落实,因而形成监控管理链的脱节。

3、风险管理缺乏充分的信息支持。以往所采取的控制方式主要以人工为主或人机结合,对于具体风险,缺乏量化和信息化的数据支持,不能从数据分析应用的视角建立必要的风险预警、评估及控制机制,使得目前我们的风险控制能力偏低。

税收执法风险实质上是一种法律风险。因此,在税务人员税收执法风险防范工作中,借鉴全面风险管理理论,建立以事前、事中监控为重点的执法风险管理机制,既是严格依法治税、提高税收征管质量、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客观需求,又是提高税务干部自身风险防范意识,保障干部敢于执法、公正执法、安全执法的现实需要,这对税务部门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将起到有力的支撑和保障作用。

二、税务人员执法风险管理体系的组成

完整的执法风险管理体系由风险管理策略、风险管理组织职能、风险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信息系统、风险管理文化五部分构成。

(一)执法风险管理策略

1、避免。包括主动放弃或撤销、改变行政执法行为等方式。对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程序违法等违法行政引发的风险,可以采取主动放弃或撤销的方式。因纳税人对税务执法行为不理解或不配合等引发的风险,应采取主动改变执法行为的方式。如,税务机关在查封、扣押等强制执行措施时,因实施查扣行为遭到纳税人的暴力阻挠,现场税务执法人员应立即中止查扣,及时请求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2、预防。是指在风险发生前,为了消除和减少可能引起的风险而积极采取阻止、延缓、减轻的措施。在认真分析引发风险因素的基础上,对税收执法行为指向的对象、后果进行综合分析,随时对引起风险的各种因素变化情况加以了解,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在日常执法过程中参照有关风险指标对执法行为进行预警控制,尽力消除引起风险的各类因素的存在和发展。

3、控制。是指风险发生时为降低风险带来的不利影响而采取的积极有效措施。要正确识别风险及风险的影响程度,合理、合法制止风险的扩大,以减少风险带来的负面影响。如,税务机关错误地扣押了纳税人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要主动承认工作的失误并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及时对直接责任人酌情作出行政处理。

(二)执法风险管理组织职能

风险管理组织职能主要是解决执法风险管理“谁来做”和“做什么”的问题。风险管理职能部门承担着风险评估、汇总风险信息、落实风险管理责任、风险管理制度建设、维护更新风险信息库等职责,在风险管理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按照分层管理原则,在市局、职能科室与基层执法部门分别成立税收执法风险评价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分类管理原则,由各职能科室根据职责分工分别承担不同类别执法风险的管理工作;根据集中管理原则,由处于超然地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全局执法风险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法风险内部控制制度

尽管内部控制理论最先也最多应用于企业组织,但内部控制的一些基本理念和方法仍然是值得税务机关借鉴的。因为税务机关的内部管理与企业管理虽有不同,但本质上都属于组织管理。有效的内控可以保证明确授权,对风险做到提前预防、适时管理和及时反馈,能保证执法行为的效率和效果,保证信息的准确性。税务人员执法风险内部控制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内部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形成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

风险评估。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影响程度等,对识别的风险进行分析和排序,确定关注重点和优先控制的风险,合理确定风险应对策略。

控制活动。结合风险评估结果,通过手工控制与自动控制、预防性控制与发现性控制相结合的方法,运用相应的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

信息与沟通。建立信息与沟通制度,明确内部控制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传递程序,确保信息及时沟通,促进内部控制有效运行。

内部监督。规范内部监督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及时加以改进。

(四)执法风险管理信息系统

风险管理信息系统为执法风险管理的全过程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包括信息的采集、存储、加工、分析、测试、传递、报告、披露等各项功能。

应采取措施确保向风险管理信息系统输入的业务数据和风险量化值的一致性、准确性、及时性、可用性和完整性。对输入信息系统的数据,未经批准,不得更改。

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应能够进行对各种风险的计量和定量分析、定量测试;能够实时反映重大风险和重要业务流程的监控状态;能够对超过风险预警上限的重大风险实施信息预警。

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应实现信息在各职能部门、业务单位之间的集成与共享,既能满足单项业务风险管理的要求,也能满足整体和跨职能部门、业务单位的风险管理综合要求。

(五)执法风险管理文化

将执法风险管理文化建设融入税务文化建设全过程,采取多种途经和形式,加强对风险管理理念、知识、流程、管控核心内容的培训,培养风险管理人才,培育风险管理文化,将风险管理意识转化为执法人员的共同认识和自觉行动,牢固树立风险无处不在、风险无时不在等意识和理念,促进税务机关建立系统、规范、高效的风险管理机制。

三、税务人员执法风险管理基本流程

建设执法风险管理体系只是完成了进行风险管理硬件设施的筹备,而要完成对执法风险的管理,还要在此基础上执行执法风险管理的基本流程。该局建立的税务人员执法风险评价流程是:

(一)建设并不断完善风险\"信息库\"

主要以省级“大集中”软件及青岛市局外围征管查询系统为依托,建立综合业务处理平台,通过信息技术将涉及存在执法风险的各种特定信息整合到一个工作平台中去,围绕提高征管查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按照数据采集管理、数据分析管理、数据核实管理、落实过错问题管理设置四大功能模块,通过信息平台下达具体的工作事项、嫌疑过错执法数据和考核标准,形成面向操作层、管理监控层、决策支持层的全方位执法风险综合信息系统。

(二)风险评估及风险解决方案

1、风险识别。税收执法风险点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发票管理、申报征收、税收管理、税务稽查等执法环节进行归集,建立税务人员税收执法风险评价指标体系(共编列60个风险点指标),明确具体执法风险点、风险表现、政策依据、数据分析方法、评价期间、评价时点、评价部门及人员。

2、风险分析。分析和描述风险发生的可能性、风险发生的条件、风险产生的影响等,包括对风险产生原因的分析和对风险产生结果的分析,统一分析的判定标准。根据影响程度轻重和所依据的不同法律、法规以及执法所产生不良后果的处理手段,税收执法风险可以划分为高级、中级、低级三个类别。

3、风险评价及风险解决方案。采取执法人员自我评价、部门评价、市局评价的三级评价模式,对执法行为层层审核把关,分级落实考核责任,确保执法“零风险”。具体的评价流程如下图:

(三)风险管理的监督与改进

经过自我评价、部门评价、综合评价发现有过错且能立即改正的,不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对于无法改正的按照有关考核办法考核,对违反《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办法》及有关规定的严重执法过错,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市局税收执法风险评价小组对本期执法风险评价结果进行综合考评并在全局予以通报。通报的内容主要包括本期全部税务人员执法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责任追究以及下一步的整改措施等方面。

四、税务人员执法风险管理应注意的问题

胶南市地税局在建立完整的税收执法风险管理体系方面进行了积极、有效的探索,基本实现了对执法行为进行事前预警、事中控制的目标。结合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我们认为还应当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关注:

一是开展执法风险管理工作应当重点关注高级别风险的管理和重要流程的内部控制。

二是开展执法风险管理工作应与其他税收管理工作紧密结合,把风险管理的各项要求融入税收管理和业务流程中。风险管理体系不是凌驾于现有管理体系之上的,而是对现有管理体系的提炼总结和提高。

三是应注重建立具有风险意识的税务文化,促进风险管理水平的提高以及执法人员风险管理素质的提升,保障风险管理目标的实现。

四是执法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的成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全体执法人员参与的程度。因为该体系涉及日常执法行为的各个环节以及每个执法人员的工作职责。同时,领导层也要身体力行,这样可以推动执法人员参于风险建设的积极性,也可以为实行执法风险管理给予充分的指导和支持。

总之,税务人员执法风险管理水平的提升需要经历一个渐进的过程,风险管理工作也要从一时的、相对分散的行为,发展为过程标准化、操作规程化、定量和定性结合的管理活动,最终形成以事前、事中监控为重点的执法风险管理机制,促进整体税收执法水平的提高,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起到有力的支撑和保障作用。

第12篇:直属税务分局税收风险管理实施办法

直属税务分局税收风险管理实施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防范、控制和化解税收风险,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提高纳税人纳税遵从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风险是税收流失的风险,是指因纳税人税法遵从度低而导致的税收流失的可能性,因此也称纳税遵从风险。

第三条税收风险管理整合利用现有管理资源,围绕税收管理的战略与目标,最大限度的防止和减少税款流失,提高税收征收率,提高纳税遵从度。税收风险管理的基本流程分为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分析排序和风险应对四个环节。

第四条 对所有纳税人实行以风险管理为基础的分类管理,大企业实施个性化的特别风险管理,中小型企业实行一般的风险管理。

第五条实施税收风险管理,既要发挥信息化在信息归集、过程规范和统计分析等方面的优势,又要发挥税收管理人员在纳税人信息掌握和实际管理经验方面的优势,实行“人机结合”,切实提高税收风险管理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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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分析、识别、排序、应对流程

第一条数据分析中心根据上级部门数据分析报告、积极发挥本部门的职能,努力开展税收风险识别工作。

第二条税收风险识别源信息主要包括纳税人报送信息,税务机关采集信息、社会举报信息和第三方提供信息。各级税务机关应坚持落实“信息管税”的思路,充分利用总局、省局公布、下发的信息,以及地方政府税收征管保障机制传递的信息,不断提高税收风险识别的质量。

第三条税收风险识别要运用多种风险分析方法,从不同角度,寻找税收风险领域,在此基础上,提取和确定用以识别这些风险领域的风险特征。

第四条税收风险分析主要有政策分析、税收分析、案例分析和经验分析等。

第五条风险识别的一般方法主要包括完整性、逻辑性、波动性、配比性、类比性、基准性等分析方法。

第六条分局确定所辖范围内重点风险领域、风险指标及其风险阀值,用于对纳税人进行风险分析。按照分局大企业的个性特点,实行特别风险管理。

第七条各级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应积极为提取新的税收风险特征提供税收风险信息。

第八条分局通过人机结合、上下联动的方法,对掌握

的纳税人信息进行风险扫描、排序、赋分、积分、定级。

第九条税收风险的大小以税收风险发生概率和风险发生造成税款流失的严重程度即强度为主要评价因素,按风险等级分高、中、低等,将税收风险分为五个等级,一级最低,五级最高。

第十条税收风险应对,实行差别化应对的原则,根据风险的高低合理配置税收管理资源,实现税收管理效能的最大化。从税收风险等级低的企业到税收风险等级高的企业,在风险应对措施的选择上,应体现调查顺序由事后到事前、调查项目由少到多、进户频率由低到高、事项审核由宽到严的变化,使税收管理对纳税人的影响程度、介入深度、管理力度逐步增加。

第十一条对不同风险等级的企业,实行不同的风险应对策略:一级风险企业,遵从激励。在一定期限内,原则上不作为税收检查的对象。二级风险企业,风险控制。一方面,对规模较小会计核算不太规范的企业,主要通过对其生产经营、机器设备、发票使用、资金运营等情况进行调查分析,测定企业基准税额,据此进行风险控制;另一方面,对其他的二级风险企业可选择一部分企业采取案头分析和实地调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风险控制。三级风险企业,风险核查。对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进行进一步分析、比对或实地核查,并视情况督促纳税人自我纠正或提请税务稽查。四级风

险企业,纳税评估。对所有四级风险企业全面开展评估,并按纳税评估的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评估工作。五级风险企业,税务稽查。

对风险企业采取应对措施后,应根据情况对各风险形成因素进行分析,分情形进行结果回复,并调整相应的应对系数。

第十二条风险控制、风险核查、纳税评估、税务稽查情况应按照有关要求在四位一体平台系统中录入,按规定需要保存的纸质资料,及时归档。

第13篇:税务筹划不妨从风险管理开始

2010年税务筹划不妨从风险管理开始

文章来源:中国税务报

2009年的“稽查风暴”,相信不少人依然记忆犹新。越来越多的税务专家意识到,评价一个税务筹划方案的优劣,安全性是一个最重要的衡量标准。因为再好的筹划方案如果经不起稽查和时间的双重检验,都将是一张废纸。展望2010年,企业税务筹划方案的安全性将面临更为严峻的挑战。

从宏观政策层面来看,在国际金融危机的背景下,我国虽然已经走过了最困难的时期,我国和世界经济也出现了向好的变化,但经济的企稳复苏目前主要还是依靠政策拉动,支持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还不强。2009年12月闭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2010年要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结合2009年的情况来看,2010年的财政收支压力依然巨大。这种情况下,各级税务机关必将进一步加大税收征管力度,堵塞征管漏洞。

从税收监管的压力来看,审计署、财政部专员办等外部监管部门对税务部门税收征管情况的审计力度逐年加大,客观上对税务机关的执法水平和优化纳税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两个部门在实施审计工作中,往往采取重点审计税务部门与延伸审计企业相结合的办法,并有扩大审计重点纳税户范围的趋势。而国家税务总局督查内审司也将进一步加大对税务机关自由裁量权比较集中的税收政策执行、税前扣除、减免税、欠缓税等重大涉税审批事项的审计监督及税收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也就是说,不论直接的还是间接的监管压力,都要求企业,特别是大企业比以往要更加关注由税务筹划带来的税务风险。

从税务机关的工作重点来看,国家税务总局新成立的大企业税收管理司除了为大企业提供纳税服务外,“对大型企业实施税源监控和管理,开展纳税评估,组织实施反避税调查与日常检查”也是其重要职责。更何况“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理念2009年初才提出,不难推测,进一步推动大企业的税务风险管理,必然是各级税务机关2010年的工作重点之一。北京市西城区国税局已经明确,要以驻厂式调研的形式,促使企业更加重视税务风险的管理,并且要与企业共同防范税务风险。

在这样的背景下,企业不禁要问:到底该怎么办?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一直在强调,在税务风险管理的问题上,税务机关的态度很明确,那就是“和大企业一起工作”。因此,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与合作,逐步建立完善的税务风险管理体系,共同应对税务风险才是税企实现双赢的不二选择。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企业纷纷开始关注税务风险管理并积极采取行动,这一点值得肯定。但是,来源于企业外部的征管压力和监管压力要求企业必须采取更为明智的行动,进一步重视税务风险管理,提高税务风险管理的层次和质量。

到目前为止,需要高度关注税务风险的大企业大体分三类,一类是外资企业,一类是国有企业,还有一类是民营企业。对外资企业来讲,要继续以市场为导向,进一步挖掘规避税务风险对提升企业整体业绩的潜在作用,在企业的整体战略中增加涉税战略的分量,加深对税务风险管理的理解;对于国有企业来讲,还需要进一步提高对税务风险管理重要性的认识,使税务风险管理的源动力尽快由行政命令切换为市场导向;对于民营企业来讲,要认清税务风险管理的发展趋势,在发展壮大的过程中自觉植入税务风险管理的理念,紧绷税务风险管理这根弦,科学、合理地安排在税务风险管理上的支出。

不积跬步,何以至千里?朝正确的方向坚实地迈出每一步,就是向成功迈近的一大步!新的一年,企业要进行税务筹划,就首先从税务风险管理开始吧。

第14篇: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

房地产企业需防范哪些税务风险

发布时间:2011-10-08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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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多年的税收工作实践中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各种手段偷税的问题确实在一定范围内存在,但有很多案件是因为企业对政策的不理解或理解有偏差而导致少缴税款,并非有意识偷税。为此,本文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及其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归纳分析,以期达到帮助房地产开发企业防范税务风险的目的。

销售收入确认方面应注意的问题

1.价外收费、购房违约金、购房户“更名费”等未确认销售收入。如将水电“一户一表”开户费、燃气管道初装费、购房违约金、购房户“更名费”等价外费用,作为“代收代付”款项核算;有的甚至不入公司账,直接存入董事长、总经理个人账户或物业管理公司账户。

2.购房定金、购房首付款等预收房款,确认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滞后。企业在开发楼盘“开盘”前收取的购房定金,因未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公司采取“个人借款”形式入账或不入账,导致企业未及时申报营业税。

3.“以物易物”、“以房抵债”销售方式营业税入库不及时。目前,开发企业普遍存在将完工产品如营业用房(店面),抵付工程承包人工程结算款的现象。这样往往使得开发企业未及时实现销售收入,建筑施工企业未及时体现营业

收入,从而造成双方营业税申报不及时。

4.已售完工产品收入确认滞后。少数企业没有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的规定,及时将符合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的已售完工产品预收账款,结转为销售收入,仅在办理房产产权证前开具•不动产销售专用发票‣时,才将“预收账款”结转为“销售收入”,从而延迟体现利润,少缴企业所得税。

对于以上问题,税务机关通过检查企业账册、通过向购房户了解即可发现。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价外费用更名费等未确定销售收入的、“以物易物、以房抵债”销售的以及已售完工产品收入确认滞后等行为可认定为偷税行为。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进行处罚。另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开盘”前收取的购房定金、预付款属于违法行为,工商部门也要作出处罚。

开发成本确认方面应注意的问题

1.虚列或者虚增成本费用,挤占企业利润。(1)开发企业代施工企业缴纳的建筑业社会统筹养老保险费,计入开发成本。这不仅使施工企业少计应税收入,少缴建筑安装业营业税等税收,而且在建筑工程决算时,如果施工企业又将这笔代缴费用计入工程造价,并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将可能再次造成开发企业虚列开发成本,少计利润,少缴企业所

得税。(2)多列融资成本。开发企业除银行贷款外,还向其他企业、个人进行大量“民间借贷”。有的企业往往出现无借款本金的利息支出,或用其他企业、个人(债权人)银行利息凭据直接入账,作为财务费用列支,以及支付借款的利率高于税收政策规定的利率上限,并计入开发成本。(3)虚开建筑业统一发票。由于取得的•建筑业统一发票‣大部分未写明具体项目名称,往往只注明“零星工程款”,特别是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基础土石方等工程,受专业知识、事后隐蔽工程量难以核实的限制,税务人员在较短时间内难以对工程项目进行计量、核查。开发企业利用这些工程,实现用4.43%或5.43%的建筑业营业税去侵蚀25%的企业所得税税基。(4)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利润。由于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频繁,转移收入和费用的隐蔽性高等特点,往往成为企业转移利润、偷逃企业所得税的手段。(5)将与生产无关的费用计入成本。如有的企业将管理人员的汽车费用、旅游考察费用列入公司支出。目前,税法没有这方面税前扣除标准的限制,税务人员又很难区分这类支出是否与生产经营有关,使得纳税人有机可乘。

2.未按配比原则结转成本。如将应分期摊销的费用一次性计入第一期项目的开发成本,造成前期开发成本多计,后期开发成本少计,通过项目的滚动开发,成本不断归集,不断消耗利润,最后将本应实现的企业所得税消耗殆尽。另外,

成本分配标准发生变化,或者成本核算对象(可售房产)实测面积与规划面积出现差异时,企业未及时做出差异调整,也会造成多结转开发成本。

3.多列预提费用。一些企业利用“预提费用”、“ 待摊费用”等科目调整当期利润。特别是预提“公共配套”费用数额大,在配套工程完工验收之后不及时结转配套工程成本,对预提费用的余额不及时调整、冲减商品房成本,而是长期滚动使用,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有的企业甚至在配套工程完工验收之后仍继续计提或重复计提“预提费用”,借以偷逃税款。

4.未按规定取得发票。有的开发企业自行采购部分电器材料、建筑材料、绿化苗木等,未将这部分“甲供材料”成本并计施工企业的工程造价,侵蚀了建筑业营业税税基。有的企业违反营业税相关政策,将取得的外地建筑业发票入账,导致当地建筑业营业税流失。

对于以上问题,税务机关通过检查企业账册、凭证即可发现。对于开发商销售成本确认不实,虚开建筑业发票等行为,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认定为偷税行为。若税务机关将虚列融资成本,虚开建筑业发票认定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可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进行处罚。

纳税申报方面应注意的问题

1.未严格执行企业所得税预缴制度。开发企业未按规定预计毛利额。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规定,开发企业对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但企业“预收账款”科目存在大量贷方余额,而季度申报利润总额却不含按“预收账款”科目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导致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额少申报。

2.纳税申报前未对预计毛利额进行调整。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要求企业必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但实际工作中,存在企业开发产品项目已完工并已结转收入成本,但未按规定出具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造成少申报企业所得税的现象。

3.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不实。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因销售开发产品相应进行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因此,在年度内企业所拥有的土地面积呈动态变化。企业未及时对存量开发产品实际占用土地面积进行信息登记,未按时准确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的规定,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但很多企业在未结转至“固定资产”科目前,不申报房产税,造成

少缴房产税。

以上纳税申报不实问题,税务机关通过对企业的历年财务报表、楼盘销售进度及毛利率比对,并结合房管部门等第三方信息进行深入分析就能发现,按项目进行核实即可查证。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分季度计算出预计毛利额,未按规定进行预计毛利额差异调整,而导致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额少申报的,以及未对存量房占用面积准确计算、而少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等,都可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认定为偷税行为。

第15篇:税务风险内控制度

公司从领导到普通员工,人人端正思想,提高认识,将明礼守信,依法纳税,树立良好的商业信誉和企业形象作为公司生存发展的一项基本前提。为了培养自觉的纳税意识以及应用法律法规规范涉税行为的能力,公司定期组织财会人员进行各类财会、税收知识培训,2008年还组织全体财会人员参加了上级单位的所得税和新税法的专项培训;此外,公司财会人员还利用税务机关税法宣传和管理员下户辅导的机会,主动请教,随时了解有关政策动态。

为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工作,进一步统一企业领导和有关财务人员的思想意识,中国电信安康分公司在按照国资委的有关要求建立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时,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将企业税务内控制度作为了建设工作的重中之重:一是明确涉税人员的岗位分工;二是将税务管理纳入绩效考核,激励涉税人员工作积极性;三是要求相关人员及时把相关财务报表等有关生产经营数据和资料提供给税务机关,为税务机关的征管决策提供可靠的原始依据;四是针对涉税业务流程进行 规范,及时下发文件、规范制度,防范税收风险;五是建立内部税务培训机制和重大税务事项汇报制度。目前,企业税务内控制度建设已初见成效,该制度在有效降低税收风险的同时,也明显促进提升了企业的规范化管理能力。

第16篇:大企业税务风险

各位在坐的均是我科的大企业,统称纳税大户。从税收管理的角度看,各单位均应设立专门的税务联系人,并设立相应的税务风险管理制度。税务风险管理的主要目标包括:

税务规划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并符合税法规定;

经营决策和日常经营活动考虑税收因素的影响,符合税法规定; 对税务事项的会计处理符合相关会计制度或准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符合税法规定;

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税务档案管理以及税务资料的准备和报备等涉税事项符合税法规定。

按下来我们主要交流一下企业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涉税风险: 首先是发票,有发票的取得,开具两方面。首先是发票的取得,。如果取得了假发票,而且是在不知情、善意的情况下取得的,对企业来说损失是很大的,涉及的进项、成本均不得列支,还是接受罚款,是很冤的。如果是在知情的、恶意情况下取得,达到一定的金额程度,我们是要移交公安,追究相应的责任。再次是发票的开具,企业要如实的开具发票,不得少开,多开,栏目须开齐。发票的开具从这几年出现的案例,通过虚抵进项来虚开发票,我想这一块我不多说了,处罚是很厉害的,千万碰不得。

收受虚开发票原因分析。

一是企业存在“只要通过认证,就可以入账抵扣增值税”的错误概念,没有认识到虚开发票的危害性和严重性,在开展正常经济业务时,为了方便抵扣,接受了虚开发票。此类情况往往发生在市场或网络购货,或上门推销货物的情形下,经办人及财务人员把关不严,造成票、货、款不一致,接受了虚开发票。

二是少数企业人员受利益诱惑,在没有真实经济业务的情况下,通过网络或者有关人员之间的介绍,以支付开票手续费的方式,伪造整套经济业务的纸质材料,包括经济合同、资金流数据等,相互传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可抵扣税款发票,严重违法国家法律法规。

如何避免接受虚开的发票。

我们要掌握的是,票、款、物一致的原则,就是说是钱给了谁,物得从它的手中拿,发票也得是它开出来的。而且超过1000的货款应该是转帐的,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做生意最终是归集到钱上的。从日常的工作中来看,很多企业取得了假发票,并且企业自身还不晓得,从这么多的案例来看,企业没有很好的执行票、款、物一致的原则

经营过程中,还有很大的一块涉税风险,是收入的确认:很多老板、财务认为只有发票开具了才要缴税。这其实是很大的一个误区,税法规定,经营行为发生是纳税义务发生的前提。具体按结算方式不同:增值税收入确认分几下几种: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不论货物是否发出,为收到货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书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份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贷款的,为发出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到货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7、发生视同销售的为移送货物的当天。

结合日常的工作,我讲一个案例。前几年我经手的一个评估案例,生产家俱,经对该单位的报表及申报资料进行分析,该单位的生产规模和存货的周转率,销售收入不是很匹配,经过实地查看,该单位的库存帐和会计帐存在出入。经约谈了解,该企业有大量的商品已发货至用户,并已收取的60-70%的货款,该企业说没有收取全部的货款而没有开具发票,所以没有申报销售纳税。而税法上规定,这样的行为得申报纳税。大家对照一下,我上面说的几个销售确认的条件。其实货物如果已经发出,很大的情况是要确认销售,不管你有没有开具

发票。最后,该单位补了80多万的税款并加收了滞纳金。

上面讲的是增值税的情况,下面讲一下所得税方面的涉税风险。 所得税的收入分三块:1,应税收入。

2、不征税收入,

3、免税收入。

1、不征税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七条规定:“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目前企业问的最多的是一块政府补贴的收入纳税问题。财税〔2011〕70号规定: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这只是个时间差异,如金额不大,个人建议缴税处理,,免去了核算及申报的麻烦。

还有一块是政府拆迁补偿收入,这一个规定的文件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公告,这个文件对拆迁支出与收入均作了规定,这里我要强调的是,要及时的提供相应的资料备案。不备案的话当年计入收入缴纳所得税。这是很亏的。

接下来一块企业可能不大注意的情况是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对这一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作出了很详细的规定,如果企业当年有此类损失发生的,请详细的对照文件,特别要说明的一项是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公告》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这里需要说明的一点是:这里讲的损失包括企业日常经营发生的损失,如某商业企业买进了商品,如亏损进行销售,也必须进行清单申报后方能扣除。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

一、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等用途,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它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视同销售的价格:自产的按同期对外销售价格。外购的,按购入时的价格。

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销售价格的确定: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我们在评估中发现的一些问题:

1、发出商品未及时确认销售,大家可以对照一下我上面讲的销售确认的几个条件。

2、下脚料的销售,没有开具发票,也没有申报纳税,大家不要小看这一块,有很大的一部分工业企业下脚料的销售在利润中占了很大的一块。

3、生产成本的结转,很多企业存在年度成本的多转或是少转,从而操控当年的利润(存在年度间的税率差)。

4、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包括资金的利用,费用的分摊。因为可能存在关联企业有税率差,很多企业在这方面进行操作。

5、增值税进项的抵扣,用于个人福利的等等是不能抵的。或是用于形成不动产的也是不能抵的。

6、目前在征管中发现了一个很严肃的问题,通过支付手续费的形式,取得进项。然后虚开发票。

7、研发费的归集。这方面主要注意不得扩大费用的归集范围。主要

的文件有:财税〔2013〕70号、国税发〔2008〕116号

最后我想讲几个企业日常经营中应注意的几个方面:

1、销售、税收发生大的变化、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2、企业的基本情况、经营情况发生大的变化,引起税收发生大的变化,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3、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如引起税收大的变化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4、企业的股权发生变化,有内转内、内转外、外转外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第17篇:企业税务风险自查报告

企业税务风险自查报告

自查报告能有效针对企业自身的存在的问题,并自我反省和改进,下面就是小编整理的企业税务风险自查报告,一起来看一下吧。

企业税务风险自查报告篇1

根据*地税直查(20xx)20xx号文件要求,我公司高度重视*省地税局直属分局对企业所得税的此次稽查,成立专门的自查工作小组,组织相关财务人员学习,采取了自查与聘请税务师事务所税务专业人员协助相结合的方式,于20xx年7月13日—17日针对企业所得税进行自查。目前,自查工作已基本完成,现将自查结果汇报如下:

一、本次自查的时间范围和涉及的税种范围

本公司本次自查主要为20xx至20xx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情况。

二、自查工作的原则

1、高度重视,认真负责,严格按照国家财经税收相关法规,对本公司20xx至20xx年度在经营过程中涉及的各类税种进行彻底的清查,力求做到不疏忽、不遗漏。

2、把握契机,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提前化解税务风险。我公司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认真全面的自查,彻底清理违法及不规范涉税事项,并以此为契机,加强我公司税务基础管理工作,并改善我局税务管理工作的盲点弱点,提高我公司的税务工作管理水平。

三、自查结果

经过为期一周的自查工作,我公司20xx年—20xx年税务工作基本遵守国家相关税收及会计法律法规,依法申报缴纳各项税费。但工作当中难免存在疏漏,问题主要反映在未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按年分摊所属费用、购买无形资产直接费用化、无须支付的应付款项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等。

通过此次自查,我公司 20xx年—20xx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3,09

6、18元;其中:20xx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580、76元;20xx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 8,

515、42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xx年度

我公司所得税自查问题主要反映在没有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按年分摊所属费用上面,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少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3,88

1、10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额4,580、76元,具体调增事项明细如下:

项目金额

未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摊所属费用13,88

1、10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小计13,88

1、10

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580、76

(1)未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摊所属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我公司20xx年未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分摊所属费用13,88

1、10元,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XX】084号文)第四条的规定,我公司应将未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分摊所属费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3,88

1、10元。

2、20xx年度

我公司所得税自查问题主要反映在购买无形资产直接费用化、无须支付的应付款项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面,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合计少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4,06

1、67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额8,

515、42元,具体调增事项明细如下:

项目金额

购买无形资产直接费用化14,06

1、67

无须支付的应付款项20,000、00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小计34,06

1、67

应补缴企业所得税8,

515、42

(1)购买无形资产直接费用化:我公司20xx年11月购入财务软件14,300、00元直接计入了当期费用,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XX】084号文)的规定,应将该无形资产分期摊销,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06

1、67元。

(2)无需支付的应付款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我公司无需支付的20xx年应付莱思软件公司20,000、00元,软件公司现己合并,并且该公司一直未催收该笔款项,根据*地税直函【20xx】89号文中“对于农电提成余额、无需支付的应付款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00、00元。

企业税务风险自查报告篇2

某某国税局:

我公司是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在新疆登记注册的全资子公司,属于食品加工企业,经营范围为方便面、挂面、粉丝、调味品的生产与销售。注册资金1000万元。

我公司于20xx年正式生产运营,设有供应、生产、物流、营销、财务等部门,遵循企业会计核算方法,设置总账、明细账等,目前使用金蝶软件,我公司纳税申报按照要求统一进行上申报,各年度国税、地税申报税种有增值税、城建税、房产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等税种,均为自行申报,没有聘请税务等代理机构。我公司每年都聘请某税务师事务所的人员对我司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审计工作进行核实检查并出具报告,现将我公司的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我公司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真实合法的,没有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或票面所记载货物与实际入库货物不一致的发票用于抵扣。

用于抵扣进项的运费发票是真实合法的,没有与购进和销售货物无关的运费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没有以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运费或销售免纳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发生的运费抵扣进项税额;没有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抵扣进项;不存在以开票方与承运方不一致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不存在以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等情况。

我公司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通用机打发票、手工发票等,已经国税官查询,查询信息与票面均一致。

不存在购进房屋建筑类固定资产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

不存在购进材料、电、汽等货物用于在建工程、集体福利等非应税项目等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的情况。

发生退货或取得折让已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用于非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非正常损失的货物按照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销售收入是完整及时入账:不存在以货易货交易未记收入的情况;不存在以货抵债收入未记收入的情况;不存在销售产品不开发票,取得的收入不按规定入账的情况;不存在销售收入长期挂帐不转收入的情况。不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的情况

不存在开具不符合规定的红字发票冲减应税收入的情况: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扣或折让,开具的红字发票和账务处理符合税法规定。

营业收入完整及时入账,现金收入按规定入账;给客户开具发票,相应的收入按规定入账。按《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时间确认收入,准时完成纳税义务。

不存在各种减免流转税及各项补贴、收到政府奖励,未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不存在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虚增成本、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列支成本费用、在成本费用中一次性列支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未作纳税调整;达到无形资产标准的管理系统软件,在营业费用中一次性列支,未进行纳税调整。

不存在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计提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计提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年金等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不存在擅自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

不存在超标准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计提折旧时固定资产残值率低于税法规定的残值率或电子类设备折旧年限与税收规定有差异的,未进行纳税调整;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与税收规定有差异的部分,已进行了纳税调整。

不存在超标准列支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擅自扩大技术开发费用的列支范围,享受税收优惠。

企业以各种形式向职工发放的工薪收入已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我公司将在税收专项检查纳税自查中,及时、准确的完成我公司税收自查工作。

以上报告!

第18篇:税务管理

税务管理

一、企业与销售商之间的税务管理

1、涉及的会计规范和会计科目

2、不同销售方式的税务管理

3、特殊货物销售的税务管理

4、折扣折让的税务管理

5、价外费用的税务管理

6、混合销售的税务管理

二、企业与供应商之间的税务管理

1、涉及的主要会计科目

2、发票与货物不同步问题

3、购进货物发生损溢

4、货物的非正常损失界定

5、货款支付对象

6、丢失购货的增值税专用XX

7、增值税专用XX的作废票协查

8、增值税专用XX的失控票协查

9、增值税专用XX的滞留票协查

10、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XX的防范

三、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税务管理

1、涉及的会计规范和会计科目

2、债务重组的方式

3、应收账款损失的审批

4、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

四、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税务管理

1、房屋租赁合同的基本法律问题

2、提前收取租金的税务管理

3、滞后收取租金的税务管理

4、经营租赁的押金

5、经营租赁的转供水电

6、租赁房屋的修缮

7、租赁房屋的转租

8、临时建筑物的租赁

五、企业与资金拆借人之间的税务管理

1、涉及的会计规范和会计科目

2、无偿资金拆借

3、资金拆借的利率

4、企业的虚假注册资本

5、企业向个人借入资金

6、企业集团的现金池业务

7、企业集团的统借统还业务

8、关联借贷的资本弱化

六、企业与项目承包人之间的税务管理

1、涉及的主要税收文件

2、内部承包的税务管理

3、外部承包的税务管理

七、企业与政府之间的税务管理

1、政府补助

2、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

3、公益捐赠

八、企业与企业员工之间的税务管理

1、涉及的会计规范和会计科目

2、企业员工的范围

3、工资薪酬的具体问题

4、福利费的税务管理

5、教育经费的税务管理

6、工会经费的税务管理

7、劳动保护支出

8、基本社会保险

9、补充社会保险

10、商业保险

九、企业与企业股东之间的税务管理

1、股东投入资产的税务管理

2、利润分配的税务管理

3、股权变更的税务管理

第19篇:税务管理

2税务管理客体

指向管理中所涉及面的权益及纳税人。纳税人身份确认是税收征收管理和税收行政管理的基础工作,并涉及税源监控。管理客体不同于管理对象,一般意义上,客体为物,而在税收管理中,是作为主体的人与物化的人的关系。

税收管理的客体是指税收分配的全过程。从宏观角度分析,税收分配涉及国家与企业、中央与地方等的分配关系;从微观分析,税收分配是指各级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征纳关系。前者构成税收管理体制问题,后者形成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内容。从狭义的角度讲,税收管理的客体主要是指税收的征收管理过程。

收管理的目标。税收分配的目标通常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财政目标,即筹集收入的目标;二是调节经济的目标,即实现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稳定和发展的目标。在日常工作中,税收管理的目标又具体表现在各项管理活动中。

工商管理是研究工商企业经济管理基本理论和一般方法的学科,主要包括企业的经营战略制定和内部行为管理两个方面。工商管理专业的应用性很强,它的目标是依据管理学、经济学的基本理论,通过运用现代管理的方法和手段来进行有效的企业管理和经营决策,保证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工商管理作为管理学的重要分支,它依据管理学、经济学的基本理论,研究如何运用现代管理的方法和手段来进行有效的企业管理和经营决策。着重培养学生的管理能力,因此,学习者需要有一定的领导潜能。广义的工商管理包含的领域很多,下设的二级专业各具特色,主要包括工商管理、市场营销、会计学、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旅游管理等。

5一 纳税人权利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可以归纳为以下内容:

(1)有知情权;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有陈述、申辨权 ;有受尊重权;有选择纳税申报方式权;有申请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权;有控告、检举权。

(2)有保密权。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对其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其保密。

(3)其他权利。如: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

三年发现的可以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目前维护纳税人权利方面存在的问题

我们必须清醒看到,由于税务部门在与纳税人的关系上,始终处于主动、支配的地位,在税收实践中历史上又一般习惯于侧重强调纳税人的应尽义务和税务部门的权力,以利于开展具体工作。这样,在依法治税、维护纳税人权利方面,也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一些矛盾和问题。

在税收宣传方面,税务部门和税收行政科研机关存在着注重宣传“纳税人应尽义务”与轻宣传纳税人权利,以及强化和扩大税务机关执法权力的呼声较高与完善对纳税人权利保障的呼声相对较弱的倾向。结果是纳税人对自己有什么权利却不甚明了,更谈不上如何运用法律武器进行有效的维护。

在税收法制的体系建设方面,完备性与协调性明显不够。

二、税收执法

税收执法是通过税务机关行使不同的管理职权来实现的。国家通过制定、颁布一系列法律法规,形成有机联系的税收法律体系。具体包括税务登记、征收管理、税务稽查等一系列各不相同的管理行为,税收执法权的行使过程就是税收执法的过程。

税收执法具有如下一些特征:税收执法具有法律的强制力;税收执法具有裁量性 ,税收执法必须依据法律严格进行,但是并不意味着税务机关只能机械地执行法律。事实上税法规定不能面面俱到,总是留下一定的空间让税务机关自由裁量,比如税收处罚的幅度;税收执法是有责行政行为,税务机关必须对其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承担应有责任,对于违法行政对相对人造成的损害要负赔偿责任。

三、税收执法与纳税人权利保护的协调性

协调性原指身体作用肌群之时机正确、动作方向及速度恰当,平衡稳定且有韵律性谓。在税收征管中运用协调性一词,意指多方的密切配合,以使纳税人权利得到切实维护,税收缴纳能够顺利进行。

我认为确保税收执法与纳税人权利保护的协调性,大的方面着手就是完善《税收征收管理法》,具体的措施就是提高纳税人权利意识及加强税收执法人员意识。广大纳税人也要自觉增强法制观念,认真学习税收法律知识,做到学法、懂法、守法,知晓如何运用法律来准确地履行纳税义务,并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只有这样,依法治税工作才能开创一个全新的局面,税收环境才能得到真正的改善。

(一)加强税收执法人员意识,这一任务任重道远,我觉得可从以下方面着

眼。

首先强化税收知识 采取个人自学、集中辅导、脱产培训、业务测试等形式,开展法制业务学习,以提高执法人员依法办税水平,为规范执法奠定基础。其次坚持集体审理制度 重大税务案件集体审理,是防范税务行政复议和诉讼风险、加快依法治税进程的有效途径。税务机关定期开展大要案件的审理工作,每一个审理案件都要做到件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理到位。

同时开展税收执法检查及考核评议 税务机关要根据执法检查工作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税收执法检查工作。要组织专门人员开展税收执法检查工作,客观、公正地反映被查单位存在的问题及相关情况。出现不当行为及问题,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并落实整改责任。全面应用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完善的税收执法责任制监控平台,可以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高税收执法水平。

(二)来进一步完善中介体系,为纳税人提供高质量的中介服务

随着我国加入WTO以及税制结构和税收征管方式的转变,纳税人对税务咨询、税务代理的需求日益提高,国家应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税务中介服务机构,将中介人员资格认定、税务代理机构设置、税务代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收费以及税务代理机构与税务机关的关系等以法的形式明确下来,使中介服务取得稳定的合法地位。

(三)应增大税务工作的透明度,体现社会监督作用

为使全社会都能及时了解相关情况,税收政策、程序、服务、处罚等内容应通过新闻媒体或其他方式定期公开,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开办税、全程透明,体现出社会监督的作用。

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精神在税收领域中的具体体现,法律法规上要予以指导。同时纳税人及征税人员应依法规范自我行为,从而达到真正意义上保障纳税人的权利,税款征收顺利开展。

6税收司法

(一)税收司法概述

1.含义:广义的税收司法,包括涉税案件过程中刑事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等一系列司法权力的行使。

税收司法应采用广义的理解,即税收司法是指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国家司法机关,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处理涉税行政、民事和刑事案件的专门活动。

概念的核心在于:谁能够行使国家司法权处理涉税案件。

2.税收司法的基本原则——独立性原则、中立性原则

(二)税收行政司法

1.含义:税收行政司法是指法院等司法机关所受理的涉及税务机关的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的执行申请等。既包括涉税行政诉讼制度,也包括税务机关或法院所采取的强制执行程序制度。

2.作用:(1)作为法律上的一项救济性的制度安排,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是应有之义,也是立法者进行制度架构的初衷。(2)通过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加以审查监督,督促其依法行政。

3.税务行政诉讼的具体的受案范围

4.税收司法审查特点:(1)以具体税收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相应排除了将抽象税收行政行为纳入税收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2)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仅局限于合法性审查。

(三)税收刑事司法

(四)税收民事司法

7税收征管机构设置调整遵循的原则是:

——实体化原则。就是在省、市、县三级管理层管理职能转变后,充实、强化遵从管理的实体职能,使之成为以遵从管理为主要职责,兼有对下监督指导职能的税收征管机构。

——集约化原则。根据纳税人分布密集度及其对遵从管理的实际需求,统筹规划、科学调整税收管理机构的布局。根据遵从管理不同层次的要求,加大税源管理上收力度,推进征管机构扁平化,在征管机构之间形成梯次化的税源管理结构和相应的资源配置结构。

——专业化原则。各级税务机关内设机构设置,要有利于体现税收遵从风险管理流程的运行要求,形成职责清晰、分工明确的专业化管理格局。

——统一性原则。

税收管理体制遵循的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是建立税收管理体制的基本原则。我国宪法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制定,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这条原则是制定各项经济管理体制,包括税收管理体制的基本原则。(二)责、权、利相结合

责,就是责任,指与权利相对应的各级政府应负的职责;权,就是权利,指各级政府处理本级政府范围内行政事务的法定许可;利,就是利益,指各级政府在履行其权、责过程中所得到的回报和与责任相联系的财力保证。按收入归属划分税收管理权限

按收入归属划分税收管理权限是指凡属中央财政的固定收入以及共享收入,管理权限在中央;凡属地方财政的固定收入,管理权限在地方。、税务机构的设置

(一)国家税务总局的机构设置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设有一名正局长和4名副局长,都由国务院任命,另有总经济师和总会计师一名,局内共有14个职能部门,每个部门下设若干个处室。

(二)省级和省级以下税务机构

根据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需要,省以下税务机构分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个系统。 确定税收管理体制,就是要明确中央和地方各级税务管理主体分别拥有哪些税收管理权限,应当依照以下顺序:首先根据国家的政治、经济体制确定其事权范围,然后根据事权范围确定其应拥有财权的大小,最后视其财政管理体制,确定其税收管理权限。法制环境

在法制健全的国家,各级政府对自身行为约束力较强,能够按照既定的事权、财权范围行事,因此有利于实行分权型税收管理体制。反之,只有靠行政命令实行集权型体制。

国情

一国的疆域大小、人口多少、社会经济的地域差异、产业结构状况等,对确定税收管理体制都有重要影响。一般而言,领土广阔、地区间差异较大的国家,应首选分权型税收管理体制,这有利于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并提高管理的效率。

世界各国依据自身的具体情况确立了不同的税收管理体制。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国家中,财税体制大体上分为“中央与地方分权制”和“中央集权制”两大类型。目前很多国家都采用了“中央与地方分权制”,即“分税制”。在实行分税制的国家里,税权的集中与分散、中

央支配收入的比重大小等都各不相同,尚不能以此来衡量一国税收管理体制的优劣。但有一点已得到越来越多人的赞同,即应该实行适度的分权。何为“适度\"?只有一个标准,即实现了政权、事权、财权与税收管理权的和谐统一。

如果最终确立中央拥有较多的税收管理权限,这种管理体制就是集权型的;如果地方拥有较多的税收管理权限,地方自主性很强,这种税收管理体制就是分权型的。

8税收信息化意义

(一)税收信息化建设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当今世界,信息技术代表着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方向,它促进了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重组,成为生产力发展的巨大推动力。经济决定税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一个高效的税收管理体制和征管机制与之相适应;加入WT0的新形势,要求税收管理必须按照国际惯例进行运行。因此,积极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快税收管理信息化步伐,是社会经济发展的迫切要求。

(二)税收信息化建设是税务管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信息化以其高度的驱动性、关联性和渗透性,集中体现了现代化的管理要求。在税收信息化的支撑下,逐步完善税收征管体系,合理组织税收征管过程,实行专业化管理,实现税收征管的程序化,从而进一步规范税务人员的服务行为和执法行为,提高税务管理的成效,推进税务管理的现代化进程。

(三)税收信息化建设是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主要途径。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加强信息技术在税收征管中的广泛应用,改善税务机关的信息分析利用能力,强化税收监控水平,从而适应纳税人日益增加、经济活动日趋复杂、纳税收入逐渐多样化的新形势。同时,实现税收征管从传统手工方式向自动化、信息化、规范化方式的根本性转变,有利于降低税收成本,优化税收征管,实现依法治税。加快税收信息化建设,将卓有成效地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税收信息化建设是税收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

德国税收信息化通过以下途径实现:首先,为所有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就业的个人建立纳税编码和税卡。任何单位申请登记开业时,必须向税务局提供包括雇佣人员、规模、银行帐号等有关纳税方面的资料,税务局把这些征税的基本资料输入电脑并给该单位编发纳税编码。公民个人在就业前也要向税务局填报税卡,税卡上的信息作为税务局对该公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档案。纳税人依据税务编码申报纳税和缴纳税款,雇主按税务编码代扣代缴雇员的个人所得税。这样,税务局就可以按编码通过网络汇总纳税人来自不同地区和不同岗位的收入,将该数据与纳税人的申报相核对,从而可以确认纳税人是否缴纳了应纳税款。而且,税务部门发给纳税人的税卡是公民合法就业的前提。

第20篇:上公司税务风险内控管理业务规则

上市公司税务风险内控管理业务规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为了规范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从事上市公司税务风险内控管理业务的执业行为,明确上市公司税务风险内控管理业务执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基本准则》、《税收策划业务准则》等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范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承接上市公司税务风险内控管理业务适用本规则。承接其他企业、单位税务风险内控管理业务参照适用。

第三条 【概念定义】本准则所称上市公司税务风险内控管理业务是指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从事建立、完善上市公司税务风险内控管理制度的业务。其他涉税内控管理、咨询、评估等业务适用其他业务规则。

第四条【信息填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在纳税申报代理完成后应当向税务机关征管系统中涉税专业服务管理信息库填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实名信息采集表》、《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实名信息采集表》、《涉税专业服务协议信息采集表》、《涉税专业服务专项报告采集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年度报告表》等资料。 第五条【信任保护】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在执行业务时,应确立信任保护规则,对自身的合法执业权益加以保护。如委托人作出违反法律法规及其规定行为,提供不真实、不完整资料信息行为,不按业务结果进行申报事项行为,或存在其他限制业务实施的行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有权终止业务,并就已经完成事项进行免责性声明,由委托人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第二章 业务承接

第六条【承接规则】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承接上市公司税务风险内控管理服务业务,应当按照《涉税专业服务程序准则》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沟通调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专业服务人员应当与委托方进行沟通,确保其已经清楚理解上市公司税务风险内控管理业务执业程序和业务约定条款,并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评估,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一)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二)上市公司内部税收环境、内控管理建立情况以及公司外部环境;

(三) 本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是否具有相应的专业服务能力;

(四) 本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是否可以承担相应的风险;

(五) 其他相关因素。

第八条 【签订协议】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决定承接上市公司税务风险内控管理服务业务的,应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程序准则》的规定,与委托方书面签订业务委托协议。 第九条 【协议条款】上市公司税务风险内控管理服务业务委托协议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包含但不限于:

(一)委托事项;

(二)具体服务内容;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委托服务费用的约定;

(五)保密条款;

(六)协议变更与违约责任;

(七)法律适用的争议解决;

(八)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条 【风险控制】 涉税服务人员发现委托人提供的数据及信息严重偏离业务委托协议内容,对服务内容形成有重大影响时,专业服务人员应与委托人讨论修改业务委托协议的相关内容,如不能达成共识,则协商终止项目。

第三章 业务计划

第十一条【遵循规则】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承接业务后,应当按照《业务计划规则》的规定,合理制定工作计划,以有效执行上市公司税务风险内控管理业务。

第十二条 【胜任人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指派胜任上市公司税务风险内控管理业务的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具体承办。

第十三条 【了解情况】在制定工作计划前,项目负责人应当了解以下事项:

(一)委托目的及范围;

(二)委托人的基本概况、经营状况、行业涉税特点、执行会计政策和相关税收政策情况等;

(三)对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包括委托人的财务风险、纳税风险、管理风险以及政策风险等;

(四)合理估计完成工作需要的时间;

(五)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计划内容】上市公司税务风险内控管理业务工作计划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委托人所属行业及行业涉税特点、基本业务情况、内控管理建议及执行情况、执行的会计管理等;

(二)业务小组成员。在确定业务小组成员,特别是确定项目负责人时,应充分考虑其从业经验、专业素质等方面;

(三)建立税务风险内控管理工作进度及完成时间。项目负责人应对工作的进度及完成时间做出规划,明确各阶段的执行人及执行日期,资料的交接方式、时间、及预计服务完成时间等;

(四)其他相关内容。

第四章 业务实施

第一节 建立内控管理要求及实施程序

第十五条 【基本要求】 涉税服务人员建立税务风险内控管理时,应全面、系统、持续地、收集内部和外部相关信息,了解公司内部环境,查找及评估公司经营活动及业务流程中的税务风险,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合理设计税务管理、信息沟通的流程及风险控制、监督以及改进方法。

第十六条 【内部信息采集】 充分收集、了解公司内部的各项管理管理、业务流程、组织架构、会计管理的选择和运用、纳税申报资料、财务信息、税务检查情况等资料。

第十七条 【外部信息采集】 充分收集、了解公司近年来的公告等披露信息、所属行业经营状况及特点、外部监督评价情况、法律环境、监管环境等资料。

第十八条 【整理分析】 对收集的资料进行整理,按照税务风险内部控制管理的内容进行分类,制作工作底稿。

第十九条 【分析评估】通过现场核查、座谈或其他多种方式,对现有的与税收相关的内部控制管理进行实质性测试,通过数据比对以及测试指标情况,复查涉税异常事项,识别纳税风险点,对公司现有税务风险内控管理管理及情况进行评价。

第二十条 【建立控制模型】 根据公司的基本情况、业务流程、组织架构以及纳税风险点建立税务风险内控管理架构,梳理内控管理应包括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信息化系统】 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提供税务风险控制信息系统的业务需求,通过信息化系统管控税务风险。

第二十二条 【具体内容】 税务风险内部控制管理主要包括:税务风险管理组织机构、岗位和职责;日常业务税务管理;参与公司战略规划和重大经营决策管理;信息与沟通管理;监督和改进管理等。

第一节 税务风险管理组织机构

第二十三条 【机构设置内容】 综合考虑委托方管理架构、生产经营特点和内部税务风险管理的要求设立税务管理机构和岗位,明确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第二十四条 【资料收集重点】 信息资料的采集主要包括:董事会及管理层的决策文件、组织结构图、业务流程图、岗(职)位说明书和权限指引等内部管理管理或相关文件。

第二十五条 【税务机构职责】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确定税务管理机构职责,重点包含以下内容:

1.制订和完善公司税务风险管理制度和其他涉税规章制度; 2.参与公司战略规划和重大经营决策的税务影响分析,提供税务风险管理建议;

3.组织实施公司税务风险的识别、评估,监测日常税务风险并采取应对措施;

4.指导和监督有关职能部门、各业务单位以及全资、控股公司开展税务风险管理工作;

5.建立税务风险管理的信息和沟通机制;

6.组织税务培训,并向本公司其他部门提供税务咨询; 7.承担或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开展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账簿凭证和其他涉税资料的准备和保管工作;

8.其他税务风险管理职责。

第二十六条 【岗位设置要点】 岗位设置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1.岗位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胜任能力;

2.建立税务事项审批岗位,制定相应的审批流程;

3.建立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确保税务管理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税务管理的不相容职责包括:税务规划的起草与审批;税务资料的准备与审查;纳税申报表的填报与审批;税款缴纳划拨凭证的填报与审批;发票购买、保管与财务印章保管;税务风险事项的处置与事后检查;其他应分离的税务管理职责;

4、岗位设置应科学、适当,以简捷、高效为原则。

第二节 日常业务税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日常业务税务管理内容】 分析整理收集的资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监管要求,构建日常业务税务管理流程及控制制度。主要包括税务登记管理、涉税资格及资质申请或备案管理、发票管理、税收优惠管理、税款核算申报与缴纳管理、税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税务登记事项管理制度】 税务登记事项管理制度主要规范以下事项:

1.设立分支机构税务登记;

2.公司登记内容变更、发生解散、撤销或其他情形的税务登记; 3.税务登记证件及代扣代缴或代收代缴税款凭证的管理; 4.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管理; 5.其他税务登记方面内容。 第二十九条 【涉税资格、资质申请或备案管理制度】 涉税资格、资质申请或备案管理制度主要规范以下事项:

1.增值税资格申请、办理管理制度; 2.出口退(免)申请备案管理制度; 3.其他资格、资质申请或备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发票管理制度】发票管理制度主要规范以下事项: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当地税务机关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发票的购买、领用、开具、保管流程;

2.根据岗位职责分离的原则,设置发票管理相关岗位。 第三十一条 【税收优惠管理制度】税收优惠管理制度主要规范以下事项:

1.明确专人负责税收优惠政策研究,制定税收优惠方案; 2.税收优惠方案审批权限及流程。 3.税收优惠方案实施过程的管理控制。

第三十二条 【税款核算申报与缴纳制度】 税款核算申报与缴纳涉税资格、资质申请或备案管理制度主要规范以下事项:

1.制定各项涉税会计事务的处理流程,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权限; 2.分析采购、生产、销售、工资方法、费用报销、资产处理、利润分配等环节存在(或潜在)的纳税风险点,制定控制制度;

3.制定各类资产损失(坏帐损失、投资损失、存货跌价损失、固定资产处理损失)的收集、核销、审批程序;

4.制定税金的计提和缴纳应履行的审批程序; 5.完善纳税申报表编制、复核和审批以及税款缴纳的程序。 第三十三条 【税务档案管理制度】 税务档案管理制度主要规范以下事项:建立涉税档案制度,保管好各类涉税资料、凭证,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报备。

第三十四条 【日常业务税务管理制度要点】 建立日常业务税务风险内控制度,重点关注:

1.内控制度的设计应当涵盖公司日常业务的决策、审批、执行、结果的各个税务风险点,明确各部门、环节的协作机制;

2.合理权衡成本和效益的关系,制度的设计应讲求控制效率和效果;

3.内控制度应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经营业务的调整和创新、管理要求的提高而改进和完善。

4.内控制度应与公司信息管理系统匹配。

第三节 重大经营事项税务管理

第三十五条 【基本内容】 制定税务风险管理机构参与公司战略规划、重大经营决策、重大经营活动(以下简称重大经营事项)制度,赋予税务风险管理机构参与前述重大事项相关权限、制度相关程序跟踪和监控重大事项决策中的相关税务风险的。

公司战略规划包括全局性组织结构规划、产品和市场战略规划、竞争和发展战略规划等。

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包括重大对外投资、重大并购或重组、经营模式的改变以及重要合同或协议的签订等。 公司重要经营活动包括关联交易价格的制定、跨国经营业务的策略制定和执行等。

第三十六条 【资料收集】税务风险管理机构在参与重大事项过程中应当收集以下资料及信息:

1.公司管理机构的设置情况;

2.董事会、监事会等企业治理层以及管理层的税收遵从意识和对待税务风险的态度;

3.公司重大事项研究决策制度;

4.经济形势、产业政策、市场竞争及行业惯例可能产生的重大涉税事项;

5.根据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要求,公司重大事项披露情况; 6.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十七条 【制定要点】税务风险管理机构参与重大经营事项的制度要点主要包括:

1.明确税务风险管理机构参与的重大事项范围、权限与流程; 2.重大事项涉税方案的研究、拟定等权利及责任; 3.重大事项涉税方案的审批及执行流程; 4.负责重大事项实施过程的涉税风险控制。

第四节 信息与沟通

第三十八条 【基本要求】 建立税务风险管理的信息与沟通制度,明确税务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传递程序,确保税务信息在公司内部顺畅沟通、及时反馈,以确保涉税问题及时发现并采取应对措施。 第三十九条 【制定要点】 建立税务风险管理的信息与沟通机制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内部控制信息在公司内部各管理级次、责任单位、业务环节之间传递的程序及责任。

2.公司涉税信息与外部投资者、债权人、客户、供应商、中介机构和监管部门等有关方面之间沟通和反馈的责任人、流程、渠道。

3.重要涉税信息的处理流程及信息披露流程; 4.涉税信息与企业信息管理系统之间的协调机制。

第五节 监督和改进

第四十条 【监督和改进制度内容】 制定监督和改进制度,明确内部监督机构的职责权限以及风险管理改进的控制程序。监督和改进制度包括:税务自查、税务风险评估、税务风险管理评价、绩效评价制度等。

第四十一条 【监督和改进制度制定要点】 监督和改进制度的建立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明确应委托中介机构或者内部税务机构定期进行税务自查及税务风险评估,并形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2.对内部监督的方式、范围、程序和频率进行确定,并可根据经营业务调整、经营环境变化、业务发展状况、实际风险水平进行调整。

3.制定税务风险管理评价结果的审批、报告、改正流程,建立绩效评价制度。

第四章 报告及说明

第四十二条 【质量控制】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为保证上市公司税务风险内控制度业务质量,应当实施有效的质量控制程序,建立分级复核制度。

第四十三条 【遵循规则】 完成约定服务业务事项后,需要出具报告的由项目负责人按照《涉税专业服务程序准则》的要求,编制上市公司税务风险内控制度业务报告。

第四十四条【报告内容】 涉税服务业务报告应包含:

(一)报告背景及目的

专业服务人员承接本次业务的具体背景和委托人所要达到的具体目的。

(二)责任说明

(1)资料责任:详细列明委托人所提供的具体资料,并应注明专业服务人员将根据委托人所提供的资料发表结论分析。

(2)报告使用及局限性:告知委托人应注意的报告使用方式、以及出具报告的目的和责任。

(3)报告的更新:列明本次委托所执行的工作程序并应根据委托范围注明在报告出具后税收法律、法规出现变化更新报告的责任与义务。

(三)执行程序:应列明本项目过程中具体的所操作的执行程序过程等。

(四)对委托业务的理解、业务分析及结论、相关建议等内容。专业服务人员应列明对委托事项的理解以及围绕实现委托目标,税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条件,并提出明确的结论及建议

第四十五条 【报告确认】对上市公司税务风险内控管理业务报告应当取得纳税人或委托方的确认。

第四十六条 【保密要求】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代理办税人员应对国家秘密、委托方的商业秘密、不宜公开的情况及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解释权限】本规则由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执行日期】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上市公司税务风险内控管理业务委托协议(参考文本)

编号:

甲方(委托方): 税务登记号:

乙方(受托方): 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基本准则》、《税收策划业务准则》、《上市公司税务风险内控管理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就“XXXXXXXXXX事项”涉税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服务协议。

一、服务范围 (一)事项背景 (二)委托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委托服务内容、服务成果(体现方式、提交时间、提交方式)等

二、双方的责任及义务

(一) 甲方的责任及义务

1.甲方对乙方开展专项服务工作应给予充分的合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并按乙方的要求,提供相关协议、账册、凭证、报表以及其他需要查看的各种文件资料。

2.甲方应对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保证会计报表及账册、凭证充分披露有关信息和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承担全部责任。

3.甲方应按照约定的条件,及时、足额的支付服务费。

(二)乙方的责任及义务

1.乙方接受委托后,应及时委派专业人员为甲方提供约定的服务。

2.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法规的要求,对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料信息,实施必要的程序以确保工作结果与项目目标保持一致。

3.乙方对在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甲方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保密协议详见附件。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甲方提供的资料及信息对外泄漏。

三、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一)按照甲乙双方约定,完成本次“XXXXXXX委托事项”专项报告费用为人民币(大写)XXXXXX万元整(¥XXXXXXXXXX元)。

(二)上述费用自本约定书签订之日后甲方应分二期支付乙方,即:

(1)甲方应予本约定书签订之日起5日内,支付乙方组织调查、分析资料所需咨询费用XXXXXXXXXXX元整;

(2)甲方应于乙方《税务风险内控管理咨询报告》提交后5日内,支付乙方咨询费用XXXXXXXXXX元整;

(三)发生的与本次委托事项有关的其他费用(包括差旅、食宿费等),由甲方据实承担。

四、违约责任

(一)如乙方未按期提供本协议项下服务,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改正。乙方未按期改正的,甲方有权拒绝支付相应费用,并扣除本协议项下费用的5%作为违约金;如乙方发生三次以上(含本数)上述未按期改正的违约行为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解除通知之日起5日内将甲方已付款项退还。

(二)由于甲方责任导致乙方未能按期完成本协议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三)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乙方应给予赔偿。

五、其他事项

(一)协议书签定后,双方应积极按约履行,不得无故终止。如有法定情形或特殊原因确需终止的,提出终止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给对方以必要的准备时间。

(二)协议书履行中如有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本协议签订地(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三)本协议书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盖章) 法人代表(授权人)签字:签字:

地址: 20XX年XX月XX日 20XX

: (盖章) 法人代表(授权人)

年 XX月XX日 乙方 地址: 附件2:

税务风险内控管理业务报告(参考文本)

报告号: 备案号:

致:XXXXX有限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对XXXXXXXXXXXX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将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提供税务风险内控管理咨询。

在咨询过程中,我们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国税发[2009]60号)》、《中国人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等税收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对贵公司提供的合同(协议)、凭证、账册、会计报告等有关会计及税务资料实施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形成了适用于贵公司的税务风险内部控制制度。

本咨询意见书仅提供给贵公司管理层内部参考使用,并不为其他任何目的。未经我们事先书面同意之前,贵公司不得在向公众或任何第三方披露的任何文件中使用或引述本意见书。在编写任何引述我们或本意见书内容的文件时,贵公司应事先征得我们对于相关被引用内容的同意,我们保留拒绝的权利。

XXXXXX涉税专业服务机构 20XX年XX月XX日

XXXXXXXXXXXXXXXXXXXXXX公司

税务风险内控管理业务报告说明(参考文本)

一、报告背景及目的

二、责任说明

(一)资料责任

本报告所依赖的数据、信息等相关资料全部由贵公司提供。保证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全面性是贵公司的责任。本次“XXXXXXXXX”X项目贵公司所提供的财税资料具体包括:

1.2.3.4.…… …… ……

(二)报告使用及局限性

本报告仅供贵公司内部参考和使用。在任何情况下,未经我们的书面同意,请勿将本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在其他场合使用、或以任何方式复制、提供给第三方使用。

我们的服务不同于审计(鉴证)服务,不对报告中所含的信息发表审计(鉴证)意见。

我们的服务仅是对贵公司税务风险方面拟定内部控制制度,并不构成全面的税务复核或纳税审查。因此,对于本报告未涉及到的税务风险和其它经营管理风险,以及这些风险所带来的影响,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报告的更新

本报告的专业意见,是我们对现行的中国税收法律法规及税务实务的理解和贵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的基础上而形成的。如果这些基础以后发生变化,有可能影响我们的专业意见。在我们正式向贵公司递交本报告之后,因以上基础的变更导致影响本报告专业意见,我们不负主动更新和修正的责任。

在此,我们建议贵公司能够定期与我们联系,以征询以上基础的变更是否影响到本报告专业意见。

三、执行程序 1.2.3.4.…… …… ……

四、对本次涉税业务的理解

五、本次涉税服务业务分析

六、我们的建议 附件:贵公司税务风险内部控制制度

税务风险管理工作总结
《税务风险管理工作总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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