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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工作总结(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1-05-11 07:47:38 来源:其他工作总结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棚户区改造工作总结

棚户区改造工作总结

何力同志在2013—2014年由市委组织部抽调参加市棚改工作第三推进组工作,与全组同志一起负责鸿嘉花园小区、融福康城小区拆迁征收工作推进落实。期间,能够积极开展工作,深入住户家中调查,加强协调,督促开发商积极推进,科学合理制定拆迁工作方案,较好地完成了市委组织部、市政府征收办公室交办的工作任务。

一、基本情况

鸿嘉花园于2010年7月动工,小区占地面积23.63公顷,规划总建筑面积52万平方米。该小区动迁面积19.2万平方米,动迁户数2915户。工作组于2013年7月初进入,进入时还有315户没有动迁。工作组进入后,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截止现在,拆迁226户,还有89户没有动迁,已经安置入住1135户。规划建设回迁楼32栋,已经建成20栋,今年预计建设12栋。融福康城小区拆迁总面积2.6万平方米,动迁户数577户,已拆迁528户,已安置入住479户,未动迁1户。

二、主要工作

(一)深入调查摸底,准确掌握第一手材料。进入小区之后,首先,工作组听取了业务经理介绍了本小区涉及征收拆迁户的基本情况及对每户补偿的初步意见,并查看了前期工作留下的工作资料。其次,深入各家各户进行走访调查。基本是采取“白加黑、五加二”的工作模式,到各家调查摸底,详细了解各住户的想法和用房情况,然后与各户进行了初步的沟通。对白天上班不在家的住户都是晚上等下班后到家中商谈,经常工作到晚九点多才结束。如有一户主不在本地,在沈阳工作的,就通过电话约谈,或利用星期日等空闲时间从沈阳回来谈其想法和要求,组织其与征收办进行具体商谈,对上述约谈的情况一一形成笔录资料。

(二)积极宣传政策,确保顺利推进工作。在开展约谈和走访过程中,我们注意加强政策的宣传和解释,从近几年先后出台有关政策的衔接、实施和理解,以及对其要求补偿的适用哪项政策及对其影响等情况一一进行了解释说明,保证了他们对各级政策的正确理解和认可。特别是对年龄较大的老人,不听你解释政策不政策的,就要求按他要求的条件,我们就多次进行耐心的劝解。

(三)加强沟通协调,力争建迁双方满意。针对鸿嘉花园 小区拆迁户多,涉及住户面广等因素,在深入调查后,我们一是对双方所持条件相差较大的,工作组积极协调双方进行商谈协调,使所持要求逐渐接近。二是对开发商所给予补偿条件略低的,以工作组的名义建议开发商提高补偿标准。如果有住户要求过于高的,工作组进行了多次的协调讲清相关征收政策之后,仍不同意的,将建议开发商对其提出强迁申请,由工作组报市征收办。现已有2户进入强迁程序之中。三是所在住户涉及亲戚朋友的,通过多方关系进行沟通协调,促进其相互信任,达成协议。有的涉及某单位工作人员拒绝见面约谈的,工作组主动到单位上门约谈,或通过其单位领导说明情况进行约谈。

(四)注意预防上访事件,积极督促按时回迁。在工作中,一方面,针对有一部分住宅楼回迁户不满意水、电、暖等附属工程进度过慢的情况,欲串联到市政府上访的言论。工作组及时找开发商沟通,了解接水、接电、供暖等生活设施工程的进展情况,催促其抓紧时间进行协调、加快施工进度。另一方面,加大对回迁住户落实政策的解释和调解工作,保证顺利办理回迁入住手续。同时,对办理入住后对其结构不十分满意的住户,积极协调开发企业帮助解决。一住户在办理入住后,发现中间有非承重的间墙和多出一个卫生间等问题,要求能否帮助去掉间墙,取消一个卫生间,工作组出面与开发企业协调帮助解决这一问题,使住户满意而归。

三、存在的问题

一是要求条件过高的无法协商。拆迁区内剩余56户大多数因提出的要求越来越高,漫天提高安置条件,致使无法达成拆迁协议,而所占位置处在6栋回迁楼的位置,将使510户住户无法正常回迁。

二是部分签订协议仍拒绝不搬迁。有2户签订协议后拒不搬迁的,致使按规划位置建设的回迁房、廉租房不能整栋落地,动迁进程停滞。相应160户回迁住户无法回迁入住,期间每天都有不能按期入住的回迁户到棚户区动迁办上访,虽经工作组和回迁入住办做耐心细致的工作,但情绪激愤,以致到市里上访的事件频发。

三是回迁时且拒不交清余款。此种情况在协议签订时,已标明相互费用在入住时结清。但在办理入住时回迁户不认可超出面积,或感觉超出面积过多,不想交多出协议规定的面积房款的,而无法回迁入住,这类情况引起上访的也较多。

四、下步工作打算

一是继续协调做工作,督促推进工作进程。

二是积极协调开发企业,解决好办理入住中的问题。三是提出安置要求过高的,经对多次调解无效,尽快完善强迁手续。

2014年7月10日

推荐第2篇:棚户区改造工作总结

阜新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总结

棚户区改造工程是省委、省政府为解决弱势群体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的一项民生工程、德政工程。自2005年棚户区改造启动以来,市委、市政府抓住民生之本,实施民生工程,确保改革开放和经济转型成果惠及广大棚户区居民。我市仅用两年时间就完成了全省规模最大、任务最重的5万平方米以上城市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任务,使81820户棚户区居民彻底告别了久居多年、狭窄破旧的棚户区而喜迁新居,凝聚人心,鼓舞斗志,增强了全市人民转型振兴的信心和艰苦创业的决心。

一、阜新市棚户区基本情况

阜新市位于辽宁省西北部,总人口193万,全市总面积10355平方公里,下辖两县和五区。阜新取自“物阜民丰、焕然一新”之意。“一五”期间,全国156个重点项目有四项落户阜新,是一座因煤而立的资源型城市,至今已有100多年的煤炭开采历史,是闻名全国的煤电之城。建国50多年来,共为国家贡献了6亿吨煤炭,用60吨的火车皮装载可绕地球赤道四周半;共输送出1700亿千瓦时的电力,平均每个国民可分享130度。

在计划经济时期,受“先生产、后生活”观念的影响,职工住房非常困难,在矿山周围建设了大量的简易平房,矿区职工为解决子女的居住,在平房的周围搭建了无数的小房和偏厦。进入20世纪80年代后,伴随着煤炭资源的日渐枯竭和经济体制的逐步转轨,这些临时搭建的小房和偏厦年久失修失养,日积月累形成了今天的棚户区。阜新人引以骄傲的百里矿山,如今留下了满目疮痍的百里棚户区。

1 我市棚户区具有建筑年限长、分布范围广、房屋面积多、改造任务重、面临困难大等特点,而且很多矛盾和问题在全省也是最突出的。

一是棚户区房屋建筑年限长。棚户区最早建于日伪时期,多数房屋建于上世纪

五、六十年代,建筑年限多在50年以上。由于计划经济时期重生产、轻生活,房屋建筑简易,不仅面积狭小,而且设施不全、年久失修,致使地基下沉,墙体裂缝,屋面破损不堪,夏天灌水,冬天进风,很多早已成为危房、险房。棚户区内公共基础设施匮乏,居民行路难、吃水难、入厕难、用电难的问题十分突出,也存在很多消防隐患。

二是棚户区分布范围广。阜新号称百里矿区,百里矿区百里城,如今百里城遍布百里棚户区。棚户区中的新邱、城南、高德、太平、五龙、平安及清河门平房密布,国铁以南基本都是棚户区,被喻为阜新的“第三世界”;老百姓形象地比喻为:“过了铁道南,回到解放前”,“铁南铁北两重天”。

三是棚户区面积大,改造任务重。全市有棚户区房屋建筑面积385万平方米,其中,被列入省5万平方米以上棚户区改造计划的有221万平方米,占全省计划总数的27%。棚户区实有面积和列入省棚户区改造计划面积均居全省首位。

四是棚户区内弱势群体人口多。棚户区85%是矿工住宅区,而且大部分为退休和下岗职工。列入全省5万平方米以上棚户区改造计划的棚户区共有居民81820户、22.66万人,其中,低保户30842户,占38%;低保及低保边缘户高达75%。

五是棚户区商业开发价值小。我市的棚户区多数靠近矿山边、铁路边、高线走廊边而建,分布在城南矿区的周边,交通不

2 便,几乎没有基础设施,土地价值都在零以下,基本不具备商业开发价值。

六是棚户区改造筹资难度大。阜新是全省唯一的市、县两级财政靠补贴过日子的城市,2006年全市财政收入8.96亿元,仅占全省财政收入816.9亿元的1.1%,但却承担全省27%的棚改任务,筹措资金困难很大。

二、棚户区改造取得的成果

实施棚户区改造工程,不但改善了棚户区居民的生活质量和生活环境,而且带来了社会更加深层的变化,促进了“三个和谐”,推动了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

第一,促进了城市的和谐发展。

两年来,我市共拆除棚户区房屋221万平方米,新建住宅楼711栋,272万平方米,城市规模增加近一倍,城市基础设施得到明显改善,城市空间布局进一步合理。一是大片超大型棚改新区拔地而起。新邱棚户区是全省单体最大的棚户区,仅列入省改造计划的棚户区面积就有78.57万平方米,有居民17722户,47849人,通过棚户区改造建设了208栋、90万平方米的棚改新区,使整个新邱区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一座现代化的新城区取代了原来破旧不堪的旧城区;建设规模达到30万平方米到40万平方米的大型棚改新区有城南、平西、煤城海新三处;建设规模达到20万平方米到30万平方米的棚改新区有1片,5万平方米到20万平方米的棚改新区有9片。目前,这些建成的棚改新区已经成为阜新城区靓丽的风景线。二是改变了城市的不平衡发展状态。“细河南北两重天”已经变成历史,从新邱区到清河门区的百里矿山百里棚户区,已真正变成了百里矿山百里城,城市

3 各区域之间的差距明显缩小。三是城市生态环境明显改善。随着棚户区的改造,城市污染进一步减少,空气环境质量得到提高,每年可减少二氧化硫排放2776吨,减少烟尘排放5418吨,每年可减少垃圾排放200吨,新增绿地54万平方米,昔日晴天一身土,雨天两脚泥状况已不复存在。实践证明,棚改工程是一项“振兴工程”,它使落后偏远的矿区环境得到很大改善,促进了城市整体的和谐发展。

第二,促进了社会的和谐进步。

在棚户区居住的居民大多是生活在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生活条件十分艰苦。通过棚户区改造,广大居民的居住条件得到彻底改变,全市有8万多户、22万人告别了低矮破旧的棚户区,搬进了宽敞明亮的新楼房,占城区人口四分之一的居民通过棚户区改造受益。户均居住面积由原来30平方米增加到52平方米;人均住房面积由9.1平方米增加到16.7平方米,接近全市人均建筑面积17.34平方米的水平。棚户区居民个人资产也得到了增值,从原来几千元的破旧平房增值到5至6万元楼房。棚改新区的社区建设、医疗卫生、新型学校等配套设施建设均同步跟进,棚户区居民开始了美好的新生活。实践证明,棚改工程是一项“惠民工程”,它使广大棚户区居民享受到了转型发展的成果,精神面貌焕然一新,消除了多年的不平衡心理,同时也增强了自力更生、自主创业的决心,对我市转型振兴充满了信心,促进了社会的和谐进步。

第三,促进了党群、干群的和谐关系。

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各级党委、政府始终把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

4 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千方百计地为困难群众办实事、做好事,使广大棚户区居民感受到了党和政府的温暖,感受到了社会的关爱,发自内心地感谢党和政府为他们办了一件大好事,从而进一步密切了党群关系。在棚改实践中,广大党员干部深入棚户区居民家中,看到了棚户区居民的实际生活状况,受到很大震动,转变了工作作风,增强了执政为民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全市各部门、各单位密切配合,通力合作,采取登门服务、现场办公等工作方式,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明显提高,促进了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广大党员干部自发开展扶贫帮困活动,主动献爱心,有钱出钱、有力出力,帮助棚户区困难居民解决生活实际困难。全市还组织了对棚户区居民的“大走访、大服务”活动,形成了轰轰烈烈的党员干部关心群众、服务群众的热潮,进一步密切了干群关系。实践证明,棚改工程是一项“鱼水工程”,它使党群、干群关系更加密切,使广大群众更加热爱和感谢党和政府。

第四,推动了经济发展和就业

棚户区改造工程是我市历史上最大的一个城建项目,涉及面很广。这一项目建设,带动了我市的建筑、建材、冶金、化工、家装、运输及社区服务业、家庭手工业等相关的二三产业迅猛发展。棚户区改造的腾空土地也为我市新增工业项目创造了条件,棚户区改造后,全市共腾空土地347万平方米,而且这一区域的主要道路、上水、下水、电力、供水、供热等基础设施基本完成,具备了招商引资的条件。其中平安西部、新邱中部、清河门等三片可以作为工业用地,海州区利用腾空的土地建成了13.2万平方米的工业园区,目前园区内已完成“七通一平”,部分项目已经进入园区,即将产生较大的经济效益,有力地促进了我市“工

5 业年”的快速发展。同时,棚户区改造后,通过大力调整产业结构,大力开发就业岗位,重点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社区服务业、家庭手工业,努力解决棚户区居民就业难题,目前已解决了2.2万名棚户区居民就业和再就业,有力保证了居民住得起、住得稳。

第五,培育了阜新的“棚改精神”。

棚户区改造工程在我市城市建设历史上投资最高、涉及居民最多、工作难度最大,但全市上下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克服各种困难,两年内完成了常年5-6倍的房屋改造工作量,实现三年任务两年完成的棚改佳绩。在创造“棚改速度”的同时,也培育了以充满感情的负责精神、团结协作的友爱精神、科学务实的创新精神、扎实苦干的奉献精神、知难而进的拼搏精神为核心内容的“棚改精神”,为我市转型振兴带来了巨大精神财富,更加坚定了全市人民对未来的信心,激励全市人民发奋图强,艰苦创业,推动阜新转型振兴不断取得新的成果。

三、棚户区改造的主要做法和措施 第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棚户区改造工程是直接关系到棚户区居民切身利益的重大工程。市委、市政府抓住难得的历史机遇,把这项工程列为全市一号民心工程,主要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了由市委书记和市长担任组长的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下设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全市棚户区改造进行组织、调度、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完善了市、区、街道三级领导体系,形成了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实的领导体制。二是强化工作机制。制定了专题例会、定期调度、重大问题现场办公、日常工作保持

6 联络等工作制度,及时掌握工程进展情况,全力解决棚改进程的各类问题。三是确定操作方式。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棚改指导方针,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拆迁、统一配套、分期实施的总体要求,落实了各方面工作职责。四是制定政策措施。为确保棚改工程的科学化、正规划和规范化。市委、市政府先后出台了《阜新市棚户区改造工程招投标指导意见》、《阜新市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等一系列政策规定,创造了具有阜新特色的棚改方式。

第二,坚持科学规划,改善城市布局。

市委、市政府紧紧抓住棚改机遇,统筹考虑棚改建设规划布局。一是把棚户区改造与推进城市发展和经济转型相结合。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突出城市南部棚改建设,优化城市布局,促进城市南北的协调发展。二是与促进就业再就业相结合。充分利用腾空土地,建设工业园区和商贸市场,为棚户区广大居民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三是与增强城市功能相结合。坚持以煤城海新棚户区为圆点,向南、向东辐射,加快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扩大城市空间,增强城市服务功能,提高城市竞争力。四是与完善城市基础设施相结合。彻底解决棚户区居民行路难、吃水难、入厕难、用电难、用热难等问题。五是与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相结合。全面解决困难群众居住问题,调节住房供需矛盾,抑制房价上涨,促进房地产业健康持续发展。

第三,多方筹集资金,抓好工程建设。

棚户区改造工程投资巨大,2005到2006年总投资近30亿元,占全市固定资产投资的20%。在这一工程建设中,资金问题是关键性问题,为有效破解难题,我们发动了全社会各种力量共同建 7 设。一是实行多方筹资。打破“有多少钱干多少事”的陈旧思维观念,采取了“六个一块”的解决资金方式。即争取国家和省补贴一块、通过银行贷一块、地方政府出台政策免一块、社会各界支持一块、居民个人出一块、腾空土地商业化运作收入一块。二是千方百计降低建设成本。棚户区改造大宗建材实行政府统一公开招标采购,既确保了回迁楼的质量,又降低了建设成本,两年来共节约采购资金2934万元。三是减免相关费用。最大限度地减免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配套费等1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共免收7.2亿元,最终使棚户区居民得到了实惠。四是充分发动各界力量服务棚户区改造。市人大、市政协多次视察指导棚改工程;房产、发改委、建委、国土、财政、公安、审计、物价、消防、人防、统计、动迁办、规划等部门打破常规,实行“一站式”现场办公,从速办结审批事项;交通和交警部门为棚改运输车辆开辟了“绿色通道”;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劳动、精神文明办等单位积极为棚改工程作贡献;各区政府全力以赴推进拆迁工作和回迁楼建设;各级棚改办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扎实做好指导、协调、调度、检查、拆迁、建设等项工作;阜矿集团、供电公司等中省直单位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全力支持和参与工程建设,确保了棚改工程快速推进。五是狠抓工程质量。在确保工程建设速度的同时,强化工程质量监管,全面落实建筑工程质量责任制,广泛开展建设工程分项和创优样板工程活动。对主体建设和各项配套工程全面实行公开招投标制,选聘资质高、能力强的施工队伍。在施工进程中,有关部门加强经常性检查,还聘请32名熟悉工程建设业务的回迁群众作为义务质量监督员,全面参与工程质量的监督,努力把回迁楼建设成质量优、价格廉、人民满意的“放 8 心工程”。

第四,坚持以人为本,和谐拆迁回迁。

拆迁是棚改的基础工作,难度最大。我们坚持以人为本,采取各种措施,短时间内完成了拆迁任务,为回迁楼建设腾出了工作面。一是加强政策宣传。通过广播、电视、宣传板报、宣传车等形式,讲清棚改工作意义和好处、讲清棚改有关拆迁政策、讲清工作程序,达到家喻户晓。实施了“八公开”,即公开拆迁补偿安臵政策、回迁安臵方案、搬迁顺序号、补偿标准、拆迁和回迁房屋面积、评估标准、分房时间、办事程序等各项重大事宜,得到广大棚户区居民的普遍认可和赞扬。二是落实包户责任,推动群众拆迁。采取市领导、区领导包片、党员干部包户的办法,全力做好拆迁动员工作。全市92个市直部门和中省直单位,共抽调3000多名干部与棚户区居民结成包保帮扶对子,帮助棚户区困难群众解决大量租房、求学、就医、生活等诸多难题,累计帮扶资金427万元。三是实行梯次拆迁,缓解拆迁压力。避免了居民租房和二次搬家的麻烦,为减少政府搬家补助费4379.6万元。四是变上访为下访,认真做好拆迁稳定工作。为化解矛盾,市主要领导主动下访,面对面的解决拆迁问题,赢得了广大居民的理解和支持。由于采取上述措施,确保了拆迁工程快速有序地向前推进,尽管8万多户居民同时进行大搬迁,但没有出现一起群体入省进京上访事件,实现了和谐拆迁。同时,精心组织回迁,保证居民入住。提前组织召开回迁分房大会,公布安臵政策、分房原则、选房程序和办理回迁手续。严格按照搬家顺序和交款顺序确定分房顺序号,组织居民按顺序号自主选房,并将分房名单进行公示。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证员、居民代表对回迁 9 分房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确保回迁分房公开、公正、公平。对特困户、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制定了免收结构差价、分期付款、廉价租房、困难救助、公积金贷款等一系列优惠政策,确保回迁居民顺利上楼。

第五,完善服务功能,建设新型社区。

在棚改过程中,市委、市政府既注重解决居民当前困难,又考虑居民长远生活和城市长远发展,明确提出建设“设施齐全、服务配套、环境优美、管理有序、文明健康”的棚改新区的目标,努力使棚改新区拥有一流环境、一流服务、一流管理和一流治安,成为安居乐业的新型社区。围绕“设施齐全”,做到主体建设与配套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使新区给排水、供电、通讯、消防、供暖、环卫等公用设施全部配套,建设了中心文化休闲广场、停车场、幼儿园、商店、社区卫生室,配备了健身设施、篮球场地、休闲娱乐场所和图书室;围绕“服务配套”,新区成立了物业管理所、就业服务站、低保救助站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建设创业市场,努力为居民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围绕“环境优美”,保证新区绿化率达到40%以上,做到道路通畅、路面平坦、无裸露地面,按规定配套建设环卫设施;围绕“管理有序”,对新区的工作网络、管理制度、警务工作、环境卫生等做了明确规定;围绕“文明健康”,组织新区居民开展经常性的文明教育和文体娱乐活动。我市建设新型社区的做法,得到了省委、省政府的充分肯定,并受到棚户区居民的一致欢迎。

第六,采取多种渠道,解决居民就业

市委、市政府把棚户区居民就业工作作为重中之重,各相关部门千方百计创造条件,努力解决下岗职工再就业问题。一是利 10 用棚户区改造腾出的土地建设工业园区,进行招商引资,建设和发展密集型第三产业,解决下岗职工就业岗位。二是各区政府结合棚户区居民实际,开展了就业培训和提供就业信息,努力使每一位下岗职工都能学到一门知识,掌握一项技能,找到一份工作。三是建设农贸市场,无偿提供经营摊位。在棚户区改造小区周围将建设13个农贸市场,设立1300个摊床和325个精品间,无偿为下岗职工创造就业条件,预计可提供2000个就业岗位,这些岗位将重点安排棚户区回迁居民中“零就业”家庭成员和“4050”人员的就业。四是组织劳务输出,通过对下岗职工的培训,使他们掌握一技之能,例如手工工艺制作、家政服务、裁剪班和小区内的保洁、保绿、保安等基本技能,既可在本地就业又可到外地创业。五是市棚改办制定了《阜新市棚户区改造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实行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导下的居民自治管理。将物业管理与居民就业相结合,参加小区卫生、维护等“三保”工作,通过各种渠道和措施,已有2.2万棚户区回迁居民实现了就业和再就业,保证了棚户区居民住得进、住得起、住得稳、住得好。

四、棚户区改造的几点体会

第一,只有把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才能把好事办实、实事办好。

能否把棚改这一直接关系几十万居民根本利益的重大民生工程实施好,是对市、区两级党委、政府为民思想和执政能力的一次检验。为此,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将棚户区改造视为“天字号”工程,摆在重中之重的位臵,把棚户区改造工程作为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的第一课堂;把大多数棚户区居民的呼声和反映作为制定政策、作决策的第一信号;把全面完成棚户区改造工 11 程作为第一任务;把建设质量最优的回迁楼房,让棚户区居民满意作为第一标准;把建设功能完善、设施齐全、服务配套、环境优美的新型社区作为第一目标,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克服困难,努力打造群众满意工程。所以说,只有把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才能使民生工程赢得民意,才能真正把好事办实、实事办好。

第二,只有带着感情去做,才能把民生工程办成民心工程。 在棚户区改造中,我们的广大党员干部像“走亲戚”那样深入棚户区居民家中,把棚户区居民当成自己的亲人,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了解他们的疾苦和愿望,增进了对群众的感情,增强了群众观念。真正做到了忧群众之所忧,急群众之所急,全力以赴、昼夜兼程,把“民生工程”办成“民心工程”,赢得了群众的信任和支持,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提高了党和政府的威信,树立了党员干部的形象。同时也使广大棚户区居民感受到了党和政府的执政能力和执政理念,增强了他们对阜新转型振兴的信心和自己艰苦创业的决心,为办好更多的民心工程积累了巨大的精神财富。

第三,只有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民生工程建设,才能又好又快地把民生工程建设成民心工程。

在棚户区改造中,人大、政协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主动围绕棚改中遇到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法律监督和民主监督,为棚改工程擂鼓助威、保驾护航;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充分发挥其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主动深入到棚改一线,发动群众,鼓舞斗志,扶贫济困,凝聚人心;各民主党派本着与党和政府“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精神,积极投身到棚改工作 12 中来,积极为棚改聚才出力、献计献策;驻阜各部队、各中省直单位有钱的出钱,有物的出物,有力的出力,从各方面支援棚改,声援棚改;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不分份内份外,互相支持、紧密配合、协调动作,一切为棚改找方便,一切为棚改开绿灯。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各级棚改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快速解决工程难题。在棚户区改造拆迁中组织全市92个市直、中省直单位,深入棚户区居民家中,进行拆迁包保帮扶,解决棚户区居民实际困难,加快拆迁进度;棚户区居民回迁后,又组织全市135个市直、中省直单位和33个重点民营企业对棚户区回迁居民进行大走访、大服务,解决他们回迁后的各种困难,使他们能够住得稳、住得好。

我市的棚改工作只是取得了阶段性成果,2007年我们又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启动了1万平方米以上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工程。年内,我们将完成列入省改造计划的108万平方米拆迁任务,占全省总任务的36.1%。计划建设回迁楼161万平方米,解决29113户、80812人的棚户区居民住房问题,这项民生工程将惠及更多的困难群体。

推荐第3篇:棚户区改造

一、首先要明确几个概念

什么是危房,即危险房屋。 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是棚户区改造中的一种类型;棚户区改造是政府为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住房条件而推出的一项民心工程;“环保拆迁”,是指为了实现环境保护的措施和目标,主管部门自身或者委托拆迁实施单位依照我国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征收和拆迁法律,对土地上单位或个人的房屋进行征收和拆迁。环保拆迁的目的和宗旨是为了保护环境,实现国家的环境保护政策和目标。由此可见,小编认为危房、棚户区、环保搬迁、征收拆迁是包涵关系。三者既有相似又有不同的地方。相似之处就是都是根据所在区域的土地性质的不同拆迁补偿标准有所不同。它们各自的特点具体来说在于:

1、危房改造有主动申请型也有被动改造型的

认定危险房屋是要经过一系列法定的程序,可以自己主动申请也可以是行政部门来审查认定,但是经申请或审查后如果认定为危房,也不意味着要强制拆除,这之间是没有必然的联系的。根据法定程序认定危房的程度不同,采取的措施也有不同,比如修缮等。所以如果拆迁方认定为危房之后,不加以区分,一律要求拆除,甚至都没有走过法定程序,只是找相关人员进行通知,那么我们的当事人就应当注意了,这或许是对方的逼签手段。此时不要慌张,及时的找专业的拆迁律师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2、棚户区改造是属于为了公共利益的政府行为可诉

棚户区是指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平房密度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人均建筑面积小、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交通不便利、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它包括但不限于危房改造。有的时候当事人会说自己的房屋还是崭新亮堂着,怎么会被认定为棚户区。这里小编要告诉大家,首先棚户区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拆迁方认定棚户区的要素有很多,各个地方也有不同,政策是从整体出发,在一块区域内来认定,因此某个小区如果在整个棚户区范围内,那么会被视为一同改造的对象。小编告诉大家不要过多的纠缠于自己的房屋所在地能不能说成是棚户区,这不是主要矛盾,棚户区改造是为了公共利益,由此我们需要抓住的重点是补偿合不合理。究竟应该是什么样的拆迁补偿,小编在后面一起说。

3、在环保拆迁中,和征收拆迁一样,拆迁方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拆迁补偿资金来源于既有的土地出让收入。在实践中,企业为了实现环保目标,受拆迁方委托,自筹资金实施了环保拆迁,对于企业所支出的环保拆迁费用,财政部门应当从已有的土地出让收入偿还企业,不论怎样,对于被拆迁人都有争取合理的拆迁补偿的权利。

二、危房、棚户区改造、环保搬迁实施主体

我国《宪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物权法》第42条第1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和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根据上述规定,为了实现公共利益,国家可以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也就是说,只有国家才能运用公权力对集体或私人不动产进行干预,将其强制性地移转给国家。具体而言,在危房、棚户区改造、环保搬迁中,履行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职责的主体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当地的居委会/村委会不具有征收拆迁的主体资格。其组织实施的全程工作,均应当在有权拆迁方的主导下,按法律规定的步骤程序进行至完结。

对无拆迁补偿的危房、棚户区改造、环保搬迁说NO!

三、危房、棚户区改造、环保搬迁的拆迁补偿

从上面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知道,不要在意一个项目的名称是什么,只要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的征收搬迁,我们都可以要求合理的拆迁补偿,拆迁律师认为进行补偿应弱化对土地所有权性质的区分,均应结合房屋实际情况,参照周边同类性质房屋予以补偿。简以概之,补偿方式有两种,产权置换与货币补偿。产权置换后被征收人的实际生活质量不应降低。补偿的标准具体是什么,多少钱一平米,这些都是各地的政策在法律的规定之下制定具体的补偿方案来执行的。当事人首先要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对自己的房屋土地有个心里预估价,之后看拆迁方和你们谈不谈拆迁补偿,谈的拆迁补偿有多少。这样觉得不合理千万不要等待,要抓住主动权,咨询专业的拆迁律师,拆迁律师要采取法律调查手段,要看项目从开始到执行过程中存在什么样的违法点,之后才能争取到合理的拆迁补偿。

推荐第4篇:棚户区改造社区工作总结

棚户区改造社区工作总结

今天小编为大家收集资料整理回来了一些关于工作总结的作文,希望能够为大家带来帮助,希望大家会喜欢。同时也希望给你们带来一些参考的作用,如果喜欢就请继续关注我们的后续更新吧!

工作总结范文

XX 市棚户区改造是政府为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困难 家庭住房条件而推出的一项民心工程。然而在棚改的进行 中,还是存在着各种各样不可避免的困难。我觉得棚改是在 提升城市形象、解决城市中的“二元结构” 、节能减

排的基 础上,更是为了老百姓能更好的享受到安全、供暖、绿化等 多项城市便利的一项安居工程,是一个便民、惠民的举措。

所以我个人认为,要把以民为本作为具体操作的一个核心, 解决起棚改中遇到的困难就不是难事。对于把双城的棚改如 何把工程圆满顺利的完成,我个人有几点建议。

一、政策公开。政策补偿的公开,一方面让具体操作的 工作人员能正确的执行,不敢越雷池;另一方面也让老百姓 能对自己应得的补偿心知肚明,避免漫天开价。在棚改过程 中,还是有很多老百姓对棚改给予的政策补偿不了解、不清 楚、不明白,有的认为棚改就是政府征收了自己的房子,有 的觉得是政府给我的钱不坑白不坑等等,这给整个棚改工程 造成了很大的阻力。这就需要在棚改过程中,要把政策补偿 通过各种渠道及时公开,同时工作人员还要把政策补偿耐心 讲解给老百姓,避免在棚改过

程中由于不了解政策发生的矛 盾。

二、补偿公平。很多老百姓对补偿不满意,嫌少,那么 政府就应该继续研究拓宽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渠道,积极创 新融资方式,尽量给予老百姓更多的补偿。但是更多老百姓 不是怕补偿少,而是恨不公。同样的面积,为什么有些人得 到的补偿就会比自己多。究其原因,还是在棚改过程中和棚 改以前,很多人利用人情、利用关系,虚报多报、胡建滥建、违规办照,还有个别工作人员对关系户特殊照顾,对违规情 况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所以公平的补偿是整个棚改工程执行 过程中的重中之重,公平的给予补偿,棚改中的困难多数是 可以很好的解决的。

三、办事公正。如上面所说,更大的矛盾和困难,集中 在补偿不公平,人情补偿、关系补偿和违规报面积上。那么 这就需要政府下决心,抓关键,狠整改,严处理。要对那些 无理索要补偿的,要严格依照政策执行,决不妥协。还要

对 那些违规建设的房子、违规办理的房照和其他非正常渠道办 理的提高补偿的,要拆除那些私建滥建的房子,取消违规办 理的房照,同时一定要要抓源头,看看是谁允许这些违规问 题发生的,对涉嫌违纪违法的人员严肃处理,一方面确保的 了公正,另一方面也起到了警示作用,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 生。

以上是我对棚改的几点意见,同时作为一个共产党员, 我保证自己绝不插手介入违规建筑,对知道的他人在棚改中 违规违纪行为及时举报, 如果政府需要, 全力协助动迁工作。

推荐第5篇:棚户区改造文件

棚户区改造文件汇编

(四)

1.骆德春同志在全省城市棚户区改造

工作交流研讨会上的讲话„„„„„„„„„„„„„„„1 2.柳青厅长在全省棚户区改造工作交流研讨会上的讲话„„6 3.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

有关情况的报告(吉棚改办〔2006〕7号)„„„„„„„„13 4.吉林省城市棚户区改造

资金管理办法(吉棚改〔2006〕4号)„„„„„„„„„17 5.关于纪检监察机关积极推动城市棚户区

改造工作顺利进行的通知(吉纪发〔2006〕4号)„„„„„„20 6.关于充分运用审判职能为全省城市棚户区

改造提供司法保障的措施(吉高法组〔2005〕42号)„„„„23 7.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编制与建筑设计„„„„„„„„„26 8.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

用地实行优惠政策的问题„„„„„„„„„„„„„„37 9.全省棚户区改造的司法保障和法律适用的问题„„„„„41 10.关于长春市重点棚户区改造建设

项目审批实行“绿色通道通行证”

制度的通知(长棚改〔2006〕1号)„„„„„„„„„„„50 11.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吉林市重点棚户区

改造的实施意见(吉市政发〔2006〕7号)„„„„„„„„53 12.吉林市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暂行办法(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70号)„„„„„„„63 13.吉林市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

招商办法(吉市棚改〔2006〕1号)„„„„„„„„„„„73 14.吉林市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审批程序„„„„„„„„„75 15.四平市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76 16.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化市市区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的通知(通市政发〔2006〕2号)„„„„„„„„„„„„86 17.关于印发通化市市区棚户区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

规定的通知(通棚改发〔2006〕2号)„„„„„„„„„„99 18.通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城市棚户区改造税收优惠政策的

实施办法(通地税发〔2006〕1号)„„„„„„„„„„„103 19.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州城市棚户区改造

实施细则》的通知(延州政办发〔2006〕3号)„„„„„„108 20.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报批铁岭市城市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

实施方案的请示(铁政〔2005〕15号)„„„„„„„„„115 21.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铁岭市棚户区改造建设工程

指挥部的通知(铁政办〔2005〕29号)„„„„„„„„„121 22.铁岭市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管理实施细则„„„„„„„123 23.铁岭市城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05年棚户区

拆迁工作有关问题的解答(铁政办〔2005〕29号)„„„„128 23.铁岭市城市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工作情况介绍„„„„„137

骆德春同志在全省城市棚户区改造

工作交流研讨会上的讲话

(2006年3月30日)

同志们:

这次会议是按照省政府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的意见召开的,开得很成功,各个地区交流了经验和做法,省直有关部门谈了意见,福义同志就有关政策问题做了解释,特别是刚才柳青同志的讲话,既是代表我们棚改办,也是代表省政府的一个发言,所以这次会议的主要精神请大家回去之后,按照柳青同志讲的意见去贯彻落实。

前几天,我们又派了9个督查组到9个市州,海军省长专题听了福义同志关于到9个市州督查的汇总情况的汇报。前一段的工作概括起来是两句话。一是党委和政府重视。书记、市州长挂帅出征,亲自抓。督查时,我去了长春市,长春市儒林书记动员,祝业精市长参加研究,王学战一线指挥,其他各市州的领导同志也都高度重视这件事。二是各地行动起来。尽管行动的程序不一样,但都动起来了。特别是长春市,我认为做得比较好,刚才柳青同志都讲了。下一步的工作,按照柳青同志刚才所讲的,我再重复四点意见。

第一点意见是领导要到位。我个人理解有三个标志。第一个标志是领导的认识要到位。尽管是老声长谈,这个认识我个人认为起码有五句话。一是改善群居条件;二是改变城市面貌;三是拉动经济发展;四是构建和谐社会;五是改变政府形象。所以说,棚户区改造是一个大手笔,是一个大举措。第二个标志是领导的决心要到位。通过9个督查组的情况汇总,发现我们领导的决心大小不一样,尤其是9个市州。所以,我说要克服畏难情绪和“等”、“靠”、“要”的心理以及无所作为的思想,要敢想敢做,我觉得除了几个地方的步伐较大之外,更多的地方是从实际出发,但有很多的困难。去年,我省的国企改革攻坚战说明了什么问题?国企改革攻坚战一开始,我们统计有816户企业,但是到总结的时候,有多少呢?除了工业企业之外,包括其他领域企业,达到了2300多户。就是说起步的时候,各个地方都感到很困难,搞不下去,最后到总结时却不是816户,而是2300多户,后来说是2600户。所以,我想我们领导同志要有敢于决战的气魄和勇气。第三个标志是领导的步伐要稳。我赞成柳青同志刚才谈的,现在我们三年的计划是1500万,省委、省政府确定今年拿下750万。我觉得这个气魄就不小了,那叫三年的1/2。那么有的地区提出要大踏步前进,刚才松原提出要干300万,但是,办事需量力而行,这个步子要是迈大了,闪腰岔气了,第二步就走不出去了。所以,我的想法就是柳青同志谈的,原则上还是按计划执行,假如说棚户区改造今年汇总时,正是我们泼了750万,干了7500万,那是我们有能耐。但是从目前看,我觉得口号不是越大越好,决心大也不能先拍胸脯、后拍大腿。我们一定要量力而行,这是我的第一点意见。

第二点意见是政策要到位。要把握两点。一是政策要切合实际。要解决一个拆得起、住得起、背得动的问题。房子拆了,能不能住得起,现在铁岭的问题将来有一个能不能住得起的问题,那么,还有一个是背得动的问题,就是住进去了,个人住起了,这个免了,那个免了,都改造完了之后,开发商能不能背得动,政府能不能背得动。你背不动,本来100里路,背到20里路把他撂下,那80里路谁来背。政策的制定一定要周全,既要顾及当前,又要着眼未来。二是政策要落到底。我们省直有关部门做到了。我想这是省委、省政府的第二个大的行动。去年的亮点是国企改革,今年是棚户区改造。现在看,我们省直有关部门是积极的,想法也是好的,但是说归说、做归做,我们各部门一定要把政策落到位,一般情况下不要说“不”。另外,各地怎么办呢?各地也不是无法作为。各地出了规定动作以外,可搞自选动作。我看长春市有很多自选动作,在省里的政策的基础上,又有了一些新的突破。没有突破,棚户区改造搞不了;按部就班,棚户区改造搞不了。所以说,政策研究问题各地回去之后要好好研究。

第三点意见是资金要到位。一是招商引一块。长春市的条件好,其它各地比不了。长春市的招商做得好,其它地区要从实际出发,能搞到什么程度算什么程度。二是土地筹一块。省土地部门给长春市大力支持,土地存储搞得好。三是政策要一块。该减免的就要减免,我看刚才国土厅的同志讲得很好,那就是“吃”了“吐”。“吃”了“吐”,我们不犯毛病,尽管手续麻烦一点,但是将来不犯说法,否则将来追查起来,我们犯病。这边我拿过来,那边我退回去,费点儿事,将来有利于长远。再就是银行贷一块。明天上午,我们就要召开有关部门的协调会,研究开行贷款的问题。东方不亮西方亮,无论如何也要解决银行贷款的问题。除了长春市,其他8个市州如果不靠上边给钱,靠自己那点能力,别说300万,给你30万试试。我看了通化搞得情况分析,我认为搞得非常好,我签了,请棚改办的同志阅。它是前一阶段的工作,尤其是情况的分析搞得非常透。从省里来说,就是资金的问题。如何通过我们的工作加大银行的工作力度,能够把这块资金尽早的拨下去。王珉省长在棚改办的文件上有一大段批示。王省长的习惯是划圈,写年月日,很少写批示,而且批示这么长,说明对这件事非常重视。要解决贷款的问题,不然我们工作起来难度很大,政府了解你们的情况,谁兜里有多钱,咱们都看得明白。能干多大事,咱们也清楚。所以,我主张量力而行,要按照计划去做,750万一定要干,一定要量力而行。

最后一点意见是措施要到位。我想长春市的经验一定要推广,就是“绿色通行证”。我那天看了为之一振,把各个区找来讨论一下,行就行,不行就不行。不行,差什么;如果行,就把手续办了。我看比“一站式办公”都强。而且王珉省长在棚改办的文件上批示“长春市的经验值得推广”。各地都要推广,长春能干,你们为什么不能干,都是吉林省的天、吉林省的地、吉林省的事,这件事不是研究的事,而是各市州都得按长春的做法去做。

我感觉要改造与改善相结合。比如说长春的八里堡,小房子挺好的,有上下水,街路都是通开的,简单投一点钱就行。改善人居环境不一定都要高楼大厦,北京还保留一部分古建筑呢。比如四平市,我赞成柳青同志的提法,我在那工作过,前几年已经改造过一批。有的地方可以通过改善的办法,也可以解决棚户区改造的问题。棚户区改造不是搞高楼大厦林立,我这回出国去印度,印度这几年发展挺快的,在印度首都新德里很少看到五层以上的楼,多数是一层、一层半的楼。所以说,资金的问题是有钢使在刀刃上。咋做?整差尺子是你的问题。银行贷款的问题也是这样。工作做得好,资金就能到位。国家对煤矿棚户区改造资金的问题,我们没干过辽宁,黑龙江和吉林是一个色的,国家都定了给辽宁补助70%,咱们的文件没整齐。所以,第一批辽宁就上去了,我们就没上去。9个市州要做好开行贷款的前期准备工作,我们把省财政请来,准备以省财政的名义担保。棚户区改造资金协调难度相当大,省政府王珉省长特别重视,如果这项资金不到位,还要想别的办法,把棚户区改造搞好。

这次拜托各位了,一定要把各自的工作做好,需要省里研究解决的问题,我们认真去做。

我就说这些了。

柳青厅长在全省棚户区改造 工作交流研讨会上的讲话 (2006年3月30日)

同志们:

这次交流研讨会是经省棚户区改造协调小组同意召开的,也是在各地棚户区改造进入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很重要的会议。其针对性很强,主要目的就是针对当前工作进展情况和出现的问题进行交流,研究解决问题的措施办法,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今天上午和下午的一段时间,大家分别交流了各自工作,进一步理清了思路,明确了有关政策性问题。会议达到了预期效果。

下面,就有关问题,我再讲几点意见:

一、关于对各地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督查情况

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省棚户区改造协调小组组成9个督查组,利用10天时间,对全省9个市州的棚户区改造进展情况进行了督查。通过督查来看,各地工作都取得了良好进展。表现出了以下一些特点:

一是注重改造与改善相结合。对棚户区改造,并不是全部拆掉重建,而是区分情况,对房屋比较好、规划合理的一些区块进行必要的基础设施配套,实施环境改造。如长春市最早就提出了这一思路,今年确定改善的区块有5块;四平市鉴于棚户区现状,也确定了一定的改造区块。

二是注重与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相结合。这次棚户区改造的另一个意义还在于推动了城市规划工作,特别是各地都能以此为契机,大力开展控详规编制工作,为今后城市建设发展打下了良好基础。如吉林市对今年计划改造的19块棚户区全部完成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辽源市完成了棚户区内道路、给排水、园林绿化等8个方面的专项规划。

三是注重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相结合。如松原市在棚户区改造上,首先是由政府投资打通道路,进行必要的配套设施建设,棚户区内的路网形成后,再对棚户区进行招商,实行市场化运作。

四是注重与解决“城中村”问题相结合。由于一些历史原因,再加上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一些城市“城中村”问题比较突出。这次棚户区改造,给各地解决“城中村”问题提供了机会。

五是注重绿色通道建设。各地为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都十分注重软环境建设,强化项目的审批工作,采取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办法。如长春市实行了“绿色通道通行证”制度,对已经确定的改造项目,由棚户区改造办公室给项目单位发放通行证,保证在最短的时间里办完各种审批手续。

但是,通过督查和这次交流来看,当前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有的地区基础工作还不完全到位,对拟拆迁改造区块的调查测算数据不全面,开发商心里没数,还处于观望状态;二是有的地区《实施细则》还不细,相应的政策规。定不严密,开发商和群众不清楚;三是市场化运作进展缓慢,招商引资力度不够,启动资金紧张; 四是一些政策不具体不透明,还不到位,环境还不宽松(如吉林市);五是拆迁进展缓慢,政府的力度还不够,开发商急需得到政府的支持帮助(如长春市)。对当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必须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及时研究解决。

二、关于下一步工作的具体要求

目前,棚户区改造已经进入关键时期,能否完成今年的改造任务,取决于我们现在的工作进展状况。上周,王珉省长专门听取了全省棚户区改造情况汇报,并提出了要求,希望要认真研究市场化运作的途径和方式方法,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进行。按照王珉省长的要求,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我们要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进一步研究和落实好各项政策

对于省里给的各项优惠政策,各地要不折不扣地落实。一是回迁房建设的土地实行划拨方式取得;对改造区块的其他房屋建设用地,如果开发商确实算不下帐,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放宽土地政策限制,享受经济适用房政策;二是要加强与税务部门的协调沟通,落实税费减免的具体内容和比例;三是要认真研究低保户安置问题。省里政策规定,“实行回迁安置的,对私有产权房屋原面积部分拆一还一;对合理扩大面积部分,按照房屋建筑成本价购买,对低保户扩大面积部分,无能力购买的,可确认为公有产权,实施廉租办法”。在目前实施来看,各地政策差距很大,有的对低保户最低控制面积增加部分无偿提供,有的收成本价。无怎么安置,都要充分考虑政府和开发商的承受能力,还要考虑没有实施改造地块低保户的攀比因素; 四是要坚持改造与改善相结合。

(二)认真搞好规划设计工作

一是规划设计人员要加强对规划编制的研究,既要符合国家规划设计标准,又要有所创新,规划设计不能太死、搞理想化的设计。对于规划给出的拆迁范围和基础设施建设布局,应明确政府和开发商各自所承担的职责,道路、绿化等公益项目的拆迁建设,应当由政府承担,不能完全压在开发商身上。政府应承担的责任政府必须承担,公益设施建设是要由公共财政承担的,不能转嫁给企业。在改造的区块内,政府投资建设必要的公益配套设施,有利于调动开发商的积极性,使其积极参与棚户区改造,也能够使土地获得较大的升值空间;二是要坚持规划先行的原则,对列入2007年和2008年改造的地块,也要进行改造规划的编制。这样,有利于开发商提前选择地块。

(三)加快推进拆迁工作

当前,各地陆续进入拆迁阶段,拆迁难的问题也逐步显现出来,对此,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拆迁工作进程,确保工程及时开工建设。一是要实行“阳光拆迁”,做到公开、公正、透明,宣传好拆迁政策;二是要保证低保户的利益,合理对被拆迁的低保户进行补偿,对唯一住房的低保户要特殊照顾;三是杜绝违法行政和野蛮拆迁,对个别干部借拆迁之机谋取个人好处、损害群众利益的,纪检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同时,对于借棚户区改造之机,漫天要价、无理纠缠、恶意炒房、强买强卖的极少数人员,公安等部门要依法予以坚决打击;四是政府要发挥在拆迁中应有的作用,制定行政强制拆迁政策,同时加快依法拆迁进程。当前要重视解决“钉子户”的问题。政府往往怕引火烧身,对“钉子户”强迁无力,有的根本就不作为,让开发商“花钱买安定”。一旦“钉子户”漫天要价的企图得逞,就会对已经动迁的讲理户产生负面影响,结果造成恶性循环。政府强迁无力,使得一些开发商动用黑社会威胁拆迁户,甚至酿成刑事案件。省高院近日召开会议,专门研究司法强迁问题,出台了政策,这将会有力地促进拆迁工作;五是要发挥社区、街道在拆迁安置中的作用。同时要研究制定拆迁上访预案,及时处理拆迁上访问题。对发生的被拆迁人上访案件,要注意倾听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四)深入研究市场化运作方式,积极筹集改造资金

市场化运作是棚户区改造的主要方式。政府主导型的净地出让,有利于实现土地收益的最大化,也会减少拆迁纠纷,加快改造建设进度。在政府组织拆迁时,除货币安置外,必须规划建设足够的回迁房,保证被拆迁居民按时回迁。长春市充分发挥了土地收储中心的作用,他们采取的“挑、选、收”的模式很好,就是对区位好、土地增值空间大的地块,由收储中心挑;对有开发前景、有良好的改造收益的地块,由开发商选;对暂时还不具备市场化经营的地块,由收储中心收储。市场主导型的开发区块,要按照政府制定的优惠政策,“毛地”交由开发商进行开发,开发商必须对居民补偿安置负责。政府主要是帮助协调拆迁,创造建设环境,制定政策措施。对市场主导型的,要大力对外招商引资,给予更多的优惠政策,吸引省内外开发商进行投资建设。

当前,开发商反映出来的一个问题就是政府部门的工作不细,不能为开发商提供改造地块的详细情况,特别是棚户区中拆迁的详细数据和低保户情况。这样不利于开发商对拟改造区块的详细测算,下不了决心是否参与改造。

改造资金短缺是制约棚户区改造的主要问题,对此,省里高度重视,并积极协调开发银行落实软贷款。开行贷款需要各地整理好项目,由省里打捆申报,经评审后,再由省财政担保,即可放贷,然后转借给市州。这项工作正在抓紧进行。省财政补贴资金已经下拨1.5亿元,另一部分将以奖励的形式发放。除省里筹集资金外,各地要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多方筹集资金。省里补贴的资金使用方向有三个:一是用于补贴到低保户身上;二是用于小区的大配套;三是用于改善的棚户区基础设施建设。决不能平均分配到改造计划里给开发商,更不得挪用。需要指出的是,各地不能因为棚户区改造而产生新的工程款的拖欠。

各地还要注意建材价格上涨的因素,如果有大的价格波动,要及时反映上来,以便由省里出台相关规定,控制建材价格过快上涨。

(五)认真研究解决“住得起”的问题

我们要清醒地看到,由于棚户区居民中低保户比较多,一旦棚户区改造全面展开,可能会出现各种意想不到的困难和问题,尤其表现在就业、社会保障、生活救济等方面。所以,要把棚户区改造与社会保障工作结合起来,充分发挥社会救助体系的功能,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子女上学、冬季取暖、大病救助、就业培训和就业安置等方面的工作,使城市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要通过棚户区改造,把改革开放的成果惠及到老百姓身上。现在省民政厅正在研究社会保障的有关政策。各级政府必须把住房保障制度纳入到社会保障体系当中,加快建立和完善住房补贴制度和廉租房制度。

为了做好回迁居民后续生活保障工作,新建回迁住宅小区要实行物业管理,可以由社区组织,房产部门、街道办事处和物业公司实施,并提倡小区居民实行“自助式”物业管理。为保证小区物业管理正常运行,应按照规定比例建设提供经营用房,产权为政府所有,由房产部门代管,用于物业管理单位或企业经营,所得收益专项用于补助住宅小区低保户的物业管理及其它费用。

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城市棚户区 改造工作有关情况的报告

省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

现将全省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作进展情况

自去年12月23日全省城市棚户区改造动员大会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项工作已经积极开展起来。一是进一步完善各项政策措施。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完善房屋拆迁政策,制定规划设计细则,印发《关于在全省棚户区改造中妥善安置低保户回迁住房的意见》。省纪委、省委宣传部、省法院、省电力公司也都出台了相关政策措施;二是深入开展座谈、培训学习和考察活动。今年初分别组织召开了各地有关领导、开发企业负责人座谈会,听取对如何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完善相关政策措施。1月11日对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全体工作人员进行了业务培训。1月24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市州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同志赴辽宁省铁岭市参观考察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2月14—15日,举办了全省棚户区改造培训班,对各地从事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领导和工作人员进行集中培训;三是开展棚户区改造区的落实和详细规划设计工作。各地针对三年改造计划,逐个区块落实设计改造的详细内容,并及时上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审查后下达改造计划;四是各市州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动员大会精神,工作陆续启动。各地搭建工作架构,制定实施细则和措施办法,长春市、四平市、通化市已经召开了动员大会,对棚户区改造工作做出了全面部署。

为了使省人大、省政协和省纪委及时掌握了解全省棚户区改造工作进展情况,指导、帮助和推动棚户区改造工作,改造办公室分别于2月5日、7日和16日,分别向省政协、省纪委和省人大汇报了工作进展情况。省人大、省政协和省纪委对我省的棚户区改造工作极为重视和关心,对前段工作表示满意,对下一步如何开展好工作提出了具体意见和要求,并全力支持全省棚户区改造工作。

二、当前存在的问题

虽然近一个时期以来,全省棚户区改造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从目前各地工作运行情况看,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应当引起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加以解决。

一是各地工作进展不平衡。全省动员大会后,长春市、四平市、通化市迅速行动,工作到位。有的市进展不是很好,没有按照动员大会要求做好基础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工作还比较滞后。

二是启动资金筹集比较困难。通过了解,我省各市州财力有限,无法从本级财政拿出足够的资金进行棚户区改造。特别是目前即将进入拆迁阶段,启动资金显得尤为紧张。同时,银行贷款渠道不顺畅,各地难以协调各银行进行贷款,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还需落实,力争4—5月份资金到位。

三是政策落实难。据各地反映,省里出台的有关棚户区改造的优惠政策在有的城市很难落实。尤其是在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减免上,涉及到的部门和单位多,减免幅度大,涉及以费养人的单位提出各种理由不同意减免。

四是在征地和房屋拆迁上还存在一些制约因素。一些城市由于规模的不断扩大,产生了“城中村”。“城中村”属集体土地,对这部分土地的征用目前政策还不是很明确,各地还不好把握。在房屋拆迁上,除过去存在的一些常规性问题外,在行政或司法强制执行上,各地顾虑比较多,还有一些障碍需要突破。

五是认识还不完全到位。各地一些领导对棚户区改造重大意义的认识还不足,畏难情绪严重,缺乏和谐发展的大局意识和群众观念。

上述问题如不尽快解决,将严重影响全省棚户区改造进程,难以完成改造任务。为此,我们提出:

第一,搭建省级融资平台,积极协调落实改造资金。对省政府安排的2亿元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根据需要及时拨付各地。计划开发银行的20亿元贷款,可由省财政担保,省里统一从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再转贷给各地,由各地还本付息,这样有利于贷款的及时到位。同时,建议将在开发银行的贷款额度增加到30亿元。

第二,组成督查推进组尽快深入各地进行督查,并建立有效的包保责任制。为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建议尽快成立省级督查推进组,请省人大、省政协领导带队,深入到各市州检查指导和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帮助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在各市州实行党政领导包区、部门包片、干部包户的办法。同时,要充分发挥省直相关部门的作用,形成工作合力,按照部门职责分工抓好工作。

第三,开通“绿色通道”,加强软环境建设。要加快项 目规划、拆迁、施工审批进度,实行“一站式”办公,提高 工作效率。必要时可实行“会办制”,限期办理各项审批手

续。同时,要不折不扣地把已制定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违法行政或办事拖拉、效率低下,官,商勾结等问题,纪检监察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进一步提高各级干部的思想认识。通过宣传教育,使大家充分认识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重大意义,把棚户区改造工作真正纳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工作的自觉性,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

特此报告。

吉林省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5〕34号)精神,结合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包括:

(一)财政给予各市州城市棚户区改造的专项补助资金;

(二)中央给予各市州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

(三)城市棚户区改造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

(四)各市州财政安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

(五)城市棚户区改造土地腾空收益;

(六)城市棚户区居民个人出资资金;

(七)其他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省财政对市州财政给予的城市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的分配采取公平和激励相结合的原则。即补助资金的75%部分根据省下达给各市州城市棚户区改造的规模进行分配,其余部分采取“以奖代投”方式进行分配,具体奖励依据另行制定。

第四条 城市棚户区改造所需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的争取和分配按照《吉林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吉财债1015号操作)。

第五条 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属地化实施原则。各市州财政局是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的筹集、管理和监督使用;

(二)专款专用原则。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要专项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上;

(三)效益原则。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要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六条 各市州财政局是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的直接管理者,对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城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协调本级政府应承担的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和居民出资等项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工作;

(二)设立“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专户,及时拨付建设资金,并切实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审批城市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参加项目竣工验收。

第七条 城市棚户区改造工程管理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编制年度工程项目建设计划,并按项目计划和工程进度向市州财政局提出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申请,确保建设项目按计划实施;

(二)办理工程与设备价款结算,控制费用支出,合理有效使用建设资金;

(三)收集、汇总并上报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使用管理信息,编报建设项目效益分析报告;

(四)做好项目竣工前各项准备工作,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第八条 各地城市棚户区改造管理部门要建立信息报告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收集、汇总和报告工作。各市州城市棚户区改造管理部门要在每月月末后1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资金筹集和支付情况以及存在问题及解决意见,形成专报,报送省城市棚户区改造协调小组。各地上报的各种信息资料要求完整,数据真实准确,报送及时,严禁弄虚作假。

第九条 各市州、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的审计监督工作,对违反有关制度规定行为的要及时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条 各地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城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关于纪检监察机关积极推动城市 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进行的通知

各市(州)纪委、监察局,省直各纪检组(纪委)、监察室,省直纪工委、省高校纪工委、省政法纪工委:

2005年12月,省委、省政府作出决定,从2006年至2008年,集中力量改造城市棚户区1500万平方米,使居住在城市棚户区中的37万户家庭、100多万人口的居住和生活条件得到明显改善。这是省委、省政府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是一项惠及百姓的德政工程和民心工程。最近省纪委常委会听取了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汇报,省委副书记、省纪委书记杜学芳同志讲了重要意见,要求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履行职能,全力支持、配合和促进,推动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规范有序进行。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决定,落实省委、省纪委领导同志意见,现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积极推动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作如下通知。

第一,要高度重视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认识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工程的重大意义,将推动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作为纪检监察机关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一项重要任务,作为执法监察、效能监察、纠风、软环境建设、案件检查等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要组织纪检监察干部学习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部署要求、政策规定和工作程序。纪检监察机关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切实做到组织领导到位,协调配合到位,履行职能到位。加强同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办公室及相关部门的沟通和联络,及时了解情况,沟通信息。充分发挥纪检监察职能作用,对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二,要切实加强对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监督检查。纪检监察机关要对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进行全过程、全方位、全时段的监督检查。要把对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监督检查列入2006年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的重点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方案,抓好组织实施。要对工程规划、审批、招投标、拆迁、建设、回迁安置、资金管理使用等方面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个环节、各项工作都依法依规进行;要对有关部门和党员干部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利用工程建设搞不正之风、谋取私利;要对办事效率加强监督检查,做到快审、快批、快办,推动工程建设顺利进行;要对资金、土地、税收、收费等各项政策落实情况加强监督检查,确保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第三,要认真维护群众利益。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维护群众利益作为监督检查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每参与一项工作,都要把维护群众利益放在首位。要将推动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纳入纪检监察机关正在开展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之中,作为“做党的忠诚卫士、当群众的贴心人”主题实践活动的重要内容,深入棚户区体察民情,倾听群众意见,及时了解掌握各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安置补偿标准兑现情况,回迁入住情况,积极协调解决群众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切实维护好群众利益。

第四,要严格执行纪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认真及时地受理信访举报。对在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中发生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违法行政或办事拖拉、效率低下、吃拿卡要等问题,要坚决查处;对损害群众利益,引发群众集体上访、越级上访的,要快查快结,从严处理;对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插手工程建设、违法违纪、以权谋私的,要依纪依法从重处理。

中共吉林省纪委

吉林省监察厅 2006年2月14日

关于充分运用审判职能为全省城市 棚户区改造提供司法保障的措施

在全省进行为期三年的棚户区改造工程,是省委、省政府振兴吉林、发展吉林、建设平安和谐吉林的重大战略部署,是一项惠及上百万民众的德政工程和民心工程。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司法审判机关,要充分运用和发挥审判职能,为全省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为此,省法院制定以下措

施:

一、组织部署全省各级法院领导和审判人员认真学习全省城市棚户区改造动员大会精神,重点理解好、领会好王云坤书记和王珉省长的重要讲话,在全省法院系统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中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为全省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作为各级法院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高度重视起来,切实做好支持、配合和保障工作。

二、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涉及城市棚户区改造的案件(以下简称涉改案件),要坚持贯彻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原则,在坚持严格依法审理和裁判的前提下,要充分认识和高度重视维护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大局。

三、为及时妥善裁处城市棚户区改造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纠纷和争议,确保整体改造工程的高效运转,人民法院在受理各类“涉改案件”时,一定要慎重立案,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简便快捷的行政程序解决纠纷。

四、各级人民法院对“涉改”的各类诉讼案件和非诉案件,要一律实行法院院长负责制度,由受案法院院长全程跟踪监督审判的各个环节,做到快立、快审、快判、快执行。确保不因个案审理不及时而影响整体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对进入诉讼程序的“涉改案件”,确因极特殊情况无法及时作出裁判且符合法定先予执行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采取先予执行措施。

六、在城市棚户区改造过程中,对无正当理由或者法定事由拒不搬迁且确有必要实施强制拆迁的,应以行政强制为主,司法强制为辅,人民法院与行政机关要主动搞好协调沟通和支持配合,务必做到依法拆迁。

七、抓紧开展政策法规培训工作,省法院要积极协助配合省建设厅等部门,对全省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政策法规的业务培训,此事省法院已与省建设厅协调后取得共识,有关计划和方案近期即可制定完毕并予以实施。

八、省法院拟与省城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定期联系沟通制度,建议每月联系一次,互相通报相关情况,协调解决遇到的问题,具体运作模式另行商定。省法院抓紧就全省法院如何运用审判职能为全省城市棚户区改造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制定具体规定。

特此报告。

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编制与建筑设计 ——城市棚户区改造政策培训班讲稿

2006年2月14日

按照这次全省城市棚户区改造政策培训班的要求,下面我给大家讲一讲城市棚户区改造中有关城市规划方面的内容,供大家参考。

一、关于棚户区改造规划的编制和建筑设计

为了搞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的规划编制和建筑设计工作,省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编制和建筑设计工作的指导意见》,下面我简单介绍一下《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

(一)规划设计的总体要求

1、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设施配套、环境良好、突出特色的原则。

2、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应严格按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国家标准、规范编制,并要与社区规划建设有机结合。要根据《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历史文化街区和重点文物的保护。

3、认真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坚持以人为本,贯彻和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有关规定,推广使用建筑节能新技术和新材料。

(二)规划编制的具体要求

1、编制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布局规划。在对棚户区现状调查摸底、分析论证的基础上,在万分之一比例尺城区现状图上,明确标出棚户区各地块(统一编号)位置、界线、现状总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总拆迁面积、总户数和总人口。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明确棚户区各地块改造后的用地性质,确定改造时序(2006-2008年)。

2、提出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各地应按棚户区改造计划和建设时序,于明年2月底前完成2006年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10月底前完成2007年改造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

3、编制棚户区改造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各地要采取有力措施,广泛动员省内外规划编制单位,通过招标、邀标等方式,于明年3月底前完成2006年棚户区改造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明年年底前完成2007年改造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

4、回迁居住小区的规划设计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住宅建筑原则上按多层设计,考虑就业和物业管理的需要,合理规划相关配套设施和经营用房。

(2)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3)居住小区绿地率不得低于25%;多层建筑的回迁小区容积率不高于1.4。

这里需要向各位介绍几个规划方面的概念。

①建筑间距:是指两栋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可这么说,在城市规划编制和建设项目审批当中,最经常遇到两个问题,一个是面积,另一个就是距离。建筑间距是其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它不仅涉及居民的生活环境和健康,也涉及消防、防灾等公共安全,还涉及城市管线埋设和视觉卫生等方面的要求。

②日照标准:是指居住建筑正面向阳房间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获得的日照量,一般以小时计算。《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将我国划分成7类建筑气候区,按照气候区对城市住宅建筑的日照标准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我省属于Ⅰ类气候,日照标准日为大寒日,也就是每年的1月20日。按照《规范》规定,我省大城市住宅建筑在大寒日的日照时数不能少于2小时,中小城市不少于3小时;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大寒日1小时。托儿所、幼儿园生活用房日照标准不少于冬至日3小时,中小学教学楼、医院病房楼、老年人居住建筑日照标准不少冬至日2小时。日照的有效计算时间为上午8点到下午4点8个小时;日照时间计算起点,底层窗台面。在实际工作中,为了方便操作和管理,各地通常根据城市所在地理纬度的不同,将日照标准时数折算成日照间距系数。比如长春市住宅建筑日照间距系数大寒日1小时标准的为1.93,2小时标准1.97。棚户区改造项目均为旧区改建项目,新建住宅的日照标准可以按大寒日1小时标准执行。

③绿地率:是指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面积的总和占居住区用地面积的比率。《规范》规定,新区建设绿地率不得低于30%,旧区改建绿地率不得低于25%。为此,我们在《指导意见》里规定,棚户区改造项目回迁居住小区绿地率不低于25%。

④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指导意见》里规定的容积率,是指居住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建筑面积总和与小区用地面积的比值。

(三)回迁住宅建筑设计具体要求

1、住宅应按套型设计,以中小户型为主,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2、卧室、起居室(厅)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

3、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等设施并预留排油烟机位置,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m2。

4、卫生间至少应配置三件卫生洁具,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m2,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套内应设置洗衣机的位置。

5、住宅单元门和分户门应当符合防盗设计要求。

6、每套住宅应当进行简单装修,达到入住的基本要求,具体标准由各市自行制定。

7、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对回迁安置房屋,可不受最小户型面积限制。

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

(一)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主要内容

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是保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严格按照城市规划实施的重要工作和手段。按照《城市规划法》和《吉林省城市规划条例》的规定,城市规划实施管理主要分为五个大的环节,即: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建设工程规划规划管理、建设工程定位验线、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下面我简单介绍一下这五个环节的主要内容。

1、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是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主要是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的地址进行确认和选择,保证各项建设按照规划进行安排,并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选址是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首要环节,只有依法办理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才能办理以后的有关规划审批手续。同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是建设项目是否可行的必要条件,是各级发改部门审批、核准建设项目的必备要件。需要进行选址的建设项目范围一般为:①需要由县以上发改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②需要征用集体土地的建设项目;③国有土地收购贮备;④集中连片开发项目;⑤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⑥省级以上开发区设立、扩区;⑦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⑧其他需要进行规划选址审查的建设项目。按照城市规划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的规定,选址意书见书按照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的权限实行分级核发制度。国家和省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和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由省建设厅核发选址意见书;省级以上开发区、工业集中区的设立和扩区,由省建设厅进行选址审查。市、州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市、州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县(市)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县(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按照《吉林省城市规划条例》的规定,选址意见书的审批程序和时限是:建设单位持相关批准文件和资料向当地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规划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符合规划要求的,按照审批权限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者签署初审意见;上级规划主管部门自接到初审意见之日起15日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址意见书的有效期限以该建设项目是否通过发改部门审批、核准为依据,未通过发改部门审批、核准的,则规划主管部门为该项目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就自行失效了。

2、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是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主要是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确定建设用地定点、位置和范围,划定拆迁范围,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及其附图,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总平面,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国土部门审批建设用地的重要依据,是拆迁主管部门颁发拆迁许可证的必备要件。按照城市规划法律法规规定,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均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照《吉林省城市规划条例》第36条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程序和时限是,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相关批准文件和资料向当地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规划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核定用地位置和界限并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进行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或者工程总平面设计。规划设计方案完成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当地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规划主管部门自受理规划设计方案后10日内,依据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和相关技术规范,对规划设计方案或者工程总平面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对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由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设计条例及附图,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必备附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由受让方根据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进行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或者工程总平面规划设计。设计方案完成后,由受让方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是城市规划部门根据城市规划(主要是修建性详细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对各类建设工程进行组织、控制、引导和协调,提出规划设计要求,审查工程设计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办理建设工程开工手续的必备要件。按照《城市规划法》和《吉林省城市规划条例》的规定,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程序和时限是: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相关批准文件和资料向当地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规划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提出规划设计要求。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规划设计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方案设计。工程设计方案完成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将设计方案报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符合规划设计要求和相关规范标准的,自受理工程设计方案之日起15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个人根据审定的工程设计方案,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备案。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满2年未动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4、建设工程定位验线管理。定位验线是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规,对已经放线开工的建设工程的定位位置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规定内容进行复验。建设工程定位验线是确保建设工程按城市规划要求和“一书两证”规定内容进行建设的关键环节,也是确保城市规划实施的重要手段。按照《吉林省城市规划条例》第41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在定位放线和基础或者隐蔽工程完工时,应当经当地规划主管部门验线方可继续施工。

5、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管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是规划实施管理过程中最后一个环节,也是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它是确认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的重要程序。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是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必备要件。按照《吉林省城市规划条例》第42第的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规划的,自收到竣工资料之日起7日内出具认可文件。未出具认可文件的,有关部门不得发给房屋产权证明。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的主要内容是:①平面布局。检查建设工程的用地范围、位置、坐标、平面形式、建筑间距、管线走向及管位、出入口位置、与周围建筑物或构筑物等的平面关系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②空间布局。检查建设工程地下设施与地上设施的关系、层数、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高度、与周围建筑物或构筑物等的空间关系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③建筑造型。检查建设工程的造型形式、风格、色彩、体量、与周围环境的协调等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④工程标准。检查建设工程有关技术经济指标、建设标准,如建筑面积、装修标准及质量等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⑤室外设施。检查建设工程室外工程设施,如道路、踏步、绿化、花台、围墙、大门、停车场、雕塑、水池等是否按照规划要求施工;⑥建设用地范围内应拆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拆除情况,施工临时建筑是否按规定的期限拆除,并清理场地。

(二)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规划实施管理

《指导意见》对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实施管理的要求是:

1、省城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成立规划设计专家组,采取集中或到现场的方式对各地编制的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规划进行指导并对回迁居住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予以审核。回迁居住小区详细规划经省专家组审核通过后,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履行规划审批程序;没有编制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详细规划的地块,不能列入当年棚户区改造计划。

2、各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棚户区改造项目,要建立绿色通道,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主动做好服务工作。

(1)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各地规划主管部门都要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制定专门的审批程序和时限,总的要求是在《吉林省城市规划条例》规定各审批环节审批时限的基础上减少4/5。即:选址意见书2日以内,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取消选址程序;规划设计条件3日以内,对当年改造的地块,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提前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日以内,各地规划主管部门要提前组织有关专家审查规划设计方案,专家审查通过的规划方案,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审批;规划设计要求3日以内,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规划设计要求可以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提前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日以内;定位验线1日以内,应当随叫随到;竣工规划验收2日以内。

(2)对土地收贮中心收贮净地出让的项目,可以向收贮中心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注明只用于拆迁字样,以用作办理拆迁许可证和实施拆迁,待招拍挂确定受让方后,由受让方持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更名。

3、大力推行政务公开,棚户区改造项目详细规划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方便群众查询,接受社会监督。

(建设厅 袁忠凯)

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 用地实行优惠政策的问题

——在全省城市棚户区改造政策培训班上的讲课提纲

一、棚户区改造土地利用优惠政策

(一)把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服务作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工作重点。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时制定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计划,并于每年三月末前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二)充分发挥土地收购储备机构的作用。对涉及棚户区改造的存量土地,优先列入土地收购储备计划,支持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

(三)居民回迁房和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均以划拨方式提供,其他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四)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棚户区的土地利用现状进行全面核查,对土地使用者的情况进行登记造册,要认真研究解决棚户区改造工作中涉及到的用地问题,涉及难点问题及时向省国土资源厅报告,实行全程跟踪服务,切实保证棚户区改造顺利进行。

二、建立棚户区改造建设用地审批的绿色通道

(一)建立绿色通道的方针已经明确。省厅赵胜堂厅长对棚户区改造工作极为重视和关心,多次指示要树立全局意识,切实做好棚户区改造用地服务工作。刘保威副厅长代表省国土厅,在全省棚户区改造动员大会上向全省国土资源系统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对棚户区改造实行特事特办,建立棚户区改造用地服务的绿色通道。

(二)建立绿色通道的具体措施。一是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负总责,亲自抓,主管领导具体抓,加强管理,责任到人,二是实施棚户区改造用地服务目标责任制。从今起,把棚户区改造用地服务工作列为市、州政府、国土资部门双向目标责任状的重要内容,年终检查,年末验收、评比,奖优罚劣,把棚户区改造用地服务工作的责任落到实处。

(三)建立绿色通道的形式。一是尽可能缩短工作时限。国土资源部门在政务大厅设立绿色通道,对棚户区改造过程中涉及的用地审批、服务项目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在不违反法定程序的前提下,尽可能缩短办件时间。

二是采取提前介入、现场办公等方式,积极主动地为棚户区项目搞好用地服务,切实保障棚户区改造项目及时用地。

三是与相关部门通力合作,共同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棚户区改造涉及很多部门,需要各部门齐心协力、密切配合,对涉及部门协作的,我们将立足本身职责,主动与相关部门研究协商,共同解决棚户区改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三、关于棚户区改造过程中一些具体问题的处理

(一)土地供应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棚户区改造计划确定供地计划后,及时做好土地供应工作。

1、居民回迁住宅用地

在棚户区改造地块内,全部土地均用于建设居民回迁住宅,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建设的,经协商确定建设单位后,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2、经营性用地

在拟改造的棚户区范围内,除了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外,其他土地用于建设商业、旅游,娱乐、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

3、综合性用地

鉴于在原棚户区范围内拟建的项目具有多样性,应以选择经营性用地者为先导。一个地块内既有回迁居民住宅,又有商业、旅游、娱乐、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的,应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居民回迁住宅和城市基础设施,公益设施项目以划拨方式供地。

(二)对棚户区内集体建设用地实施征收

有的地方可能在原棚户区范围内存在一部分集体土地。为了全面落实棚户区改造政策,实施棚户区集中统一改造,对这部分集体土地必须首先实施征收,以保障棚户区改造后,土地使用者享有平等的土地使用权。具体程序:

1、进行调查统计,核定位置、面积及地上建筑物,情况;

2、根据改造计划由当地国土资源局编制《土地征收方案包括地上附着物补偿在内的《安置补偿方案》和《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政府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3、经批准后,由地方国土资源局实施两公告一登记。

4、实施补偿安置后,按政策供地。

(三)建设用地手续的取得。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使用土地的法律凭证是建设用地批准书;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在用地要件齐全的前提下,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应向建设单位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划拨土地决定书》,一般情况下,建设项目峻工后,经建设、国土等部门验收符合批准要求的,发《土地使用证》。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土地使用权的,应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缴纳土地出让金,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项目峻工后,经建设、国土等部门验收符合批准要求的,发《土地使用证》。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市、州制定。

各地要严格遵照执行省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制定的各项土地优惠政策和省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的决议,按照省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开展工作。

(省国土厅 周学义)

全省棚户区改造的司法保障

和法律适用的问题

——城市棚户区改造政策培训班讲稿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司法审判机关,在审理涉及棚户区改造案件时,要充分运用和发挥审判职能,要充分认识和高度重视维护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大局,切实支持、配合和保障,确保全省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涉改案件的处理原则

人民法院对涉及城市棚户区改造案件的处理原则是一要依法审理和裁判,二要在依法审理和裁判的前提下维护棚户区改造工作大局,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经济效果的统一。

严格依法审理、裁判和执行,就是要求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必须依照法定职权、法定程序分别独立行使行政权和司法权,如应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调查取证和裁决的事项,人民法院不得介入;由政府部门组织强迁的,人民法院不得参与,但要发挥司法权的监督作用。

维护棚户区改造工作大局,就是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对“涉改”的各类诉讼案件和非诉案件,要做到快立、快审、快判、快执行,确保不因个案审理不及时而影响整体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对于拆迁补偿安置裁决漏裁事项,如水井、仓房、附属物等,人民法院可以在诉讼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认证,直接做出补偿安置的实体裁决,尽量不要责令行政机关重新裁决;关于行政程序的审查,要审查是否严重违法,是否影响拆迁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如果是程序瑕疵或者是违反了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提高行政效率的程序,如补偿安置裁决应在30日内做出,超出规定期限的,可在裁判文书中指出,不必撤消;对于补偿安置裁决适用法律依据的审查,要审查是否明显缺乏法律依据,对于行政机关漏引法条,而且能够举出相应的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撤消。总之,要讲求方法,要坚持贯彻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经济效果“三统一”的原则,维护棚户区改造工作大局。

二、行政补偿安置中应注意的问题

补偿安置是棚户区改造中的关键环节。在整个改造工程中,补偿安置直接影响着工程的进展,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影响着省委省政府的决策能否实施下去。所以在工作中应注意以下两方面的问题。

1、首先要注意充分保护好被拆迁人的合法权利

为了更好地调整拆迁法律关系,规范拆迁补偿安置行为,切实保障拆迁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国务院对拆迁条例进行了修改,最高法院有关的司法解释的也进行了修改,出发点是侧重于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这是我们必须明确的问题。我们在改造工程中,在进行行政裁决时,要注意理解立法原意,把保护落到实处。

一要充分保护被拆迁人的实体权利。在事实的认定上,清楚准确,房屋面积、附属物的多少、无照房屋是不是他们的唯一住所、能否按合法建筑补偿等,要耐心细致倾听他们的举证,一一核实、记录在卷、加以认定。

二要拆迁法律解释应当有利于被拆迁人。拆迁法律包括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全省税务、土地、民政等部门制定的优惠政策、免缴取暖费、税费等。对于这些授益性的政策,政府有承诺就要落实。当法律、政策有冲突时,应当做出有利于被拆迁人的解释。

三要公平公正、平等保扩。以往拆迁安置,随意性太大。有关系的、能闹事的钉子户就多给。老实的、没门子的、听话的就少给。这次改造工程,一定要公开、公正,公平等保护、标准统一。补偿安置裁决有理有据。为什么补偿要写的明明白白、为什么不补要让人心服口服。

2、要平衡好各方面关系

在处理涉及改造案件中,不仅要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对开发企业也要给予支持和保护。政府创造环境,百姓创造财富,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棚户区改造的主力军,在这次改造中开发商获取是微利,让百姓住上新房,离开他们实现不了。要调动他们的积极性,拉动房地产业、振兴吉林。

要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对拆迁人与被拆迁人造成协议反悔的,告知拆迁人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不及时搬迁的,申请先予执行。达不成协议的,要及时裁决。接到申请后30日内立即裁决。不执行裁决的,政府部门组织强迁,或者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对于不及时裁决、违法分发证照等行为,拆迁企业可以起诉行政不作为、提起行政侵权赔偿诉讼。

各部门要相互协调配合,以保证改造工程的顺利进行。

三、拆迁纠纷的管辖问题

拆迁纠纷的管辖问题,主要是解决在拆迁安置过程中出现的各种争议由哪个部门处理解决这个问题,涉及到行政权和法院司法权的分工问题。

2001年新的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对91年条例进行了修改。2005年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也对拆迁管辖问题进行了重新规定,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乱管辖、不管辖的问题,为了保证对拆迁案件处理程序的顺畅,讲以下二种情况。

1、必须由行政机关行政裁决的情况和人民法院按行政案件受理的情况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6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9号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达不成安置补偿协议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行政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这和过去96年的司法解释有所不同,96年最高人民法院院12号批复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由行政机关行政裁决,但是2005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39号司法解释规定: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应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裁决。

这是最新的司法解释,而且与2001年条例16条规定的内容一致。应遵照执行。

它的立法原意是双方达不成协议。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就没有合同。没有约定权利义务,也没有侵犯事实。权利义务处于不确定状态。这种不确定状态只能由许可拆迁的主管部门依法确定,所以必须是进行裁决。同时,制定这一司法解释的目的还在于防止拆迁人侵犯被拆迁人的权利。如果达不成协议,按96年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拆迁人就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就可以申请法院先予执行。有的拆迁人一下拆迁公告,根本不进行协商,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没下达判决就先予执行把房拆了,剥夺了被拆迁人的平等协商权和申请行政裁决权。很多程序上的权利也被剥夺。所以避免拆迁人滥用先予执行申请权是2005年最高法院9号批复的精神实质所在。要好好把握。

2、不属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的情况

根据拆迁管理条例13条规定,拆迁补偿安置的程序是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协商,达成协议,安置补偿合同成立,双方履行协议。双方达不成协议的,由行政机关做出安置补偿裁决。

那么在实践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补偿协议后又反悔的,当事人认为该拆迁协议是欺诈的,显失公平的,拒不接受安置补偿的、拒绝搬迁的;或者接收了安置补偿也不搬迁的,这种情况不属于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处理的范畴。应告知拆迁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机构予以仲裁。

因为当事人达成的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交易合同。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又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该按约定履行义务。对于这种平等自愿的协议,行政机关不能介入、干预,所以对当事人协议后反悔的,行政机关不能再做安置补偿裁决。由法院通过民事诉讼,审查合同是否真实、公平、公正。

四、人民法院是否受理棚户区改造非诉案件,进行司法强迁

关于司法强迁问题,无论是开发商、各级政府、行政机关以及各级法院都很关注的问题。根据拆迁管理条例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从这一规定看,人民法院以及市、县人民政府有强迁权。

但是近几年来,拆迁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越来越尖锐。有的群体告状,进京上访,法院干警在进行强迁房屋时遭到围攻、殴打、汽车被毁损,个别法院为商业性开发,为部门利益,违法强迁,造成很坏的影响。城市拆迁已经成为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稳定的热点、难点问题。因此,最高法院领导多次在法院工作会议上强调,各级人民法院一律不介入商业性开发强迁,不能参与政府组织的强制拆迁。

对于棚户区改造工程,省院认为,这是一项惠及上百万民众的德政工程和民心工程。虽然是市场运作,但不同于以往的商业性开发,是为老百姓办好事、实事,法院可以受理涉改非诉案件,进行司法强迁。

但是司法强迁是有原则、有条件的,各市州应统一掌握,就是以行政强迁为主,以司法强迁为辅,不能所有的强迁案件全部申请法院执行。

行政强迁为主,就是大多数案件由政府组织或者责令有关部门组织强迁。因为行政程序比较简便快捷,只要做出拆迁补偿安置裁决,裁决中规定了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政府就有权强迁,无论该裁决是否生效。而司法强迁,程序比较繁杂,一般情况下,必须是以生效的行政裁决或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为执行依据,工期上无法保证。另外也给被拆迁人一个平息矛盾的缓台,对政府部门组织的强迁行为不服,被拆迁人还可以到法院起诉,通过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确认行政强迁是否合法,有利于化解矛盾,避免救济途径穷尽了,引起群体性对抗、进京上访,影响改造工作大局。

五、关于人民法院的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是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以后,法院在案件审理期间,终局判决做出之前,为了解决其中一方当事人生活或者生产的紧迫需要,立即做出的强制执行行为。

我们涉及到的先予执行,就是对涉及改造工程的房屋拆迁,符合法定先予执行条件,不拆除房屋,工程队无法施工,其他被拆迁户无法按时回迁,影响改造工作大局,法院应该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先予执行措施。这是保障工程尽快投入生产的有效措施,但是必须严格把握。

有以下三种情形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

第一种情况是条例15条规定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订立后,当事人反悔的,不履行协议、不搬迁,拆迁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后,申请法院立即对被拆迁人强制迁出。

第二种情况是16条,即达不成协议,行政裁决做出后,裁决规定期间不搬走,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在审查行政裁决过程中,由被告拆迁管理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拆迁。

第三种情况是条例17条规定的省院2004年147号文件规定的情形:行政裁决做出后,在裁决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拒绝搬迁的,又在法定起诉期限届满前。拆迁主管部门向法院申请的先子执行强迁措施。

先予执行的法律依据:(1)行政诉讼44条:诉讼期间内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解释94条:不及时执行给国家、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2)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执行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产;(3)2001年拆迁条例17条,

15、16规定。

这是先予执行的三种情况:通常情况下,法院不允许对拆迁案件先子强制执行,因为,行政裁决没有生效,法院终局判决没做出,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没有最终确定,但是涉及到改造工作大局,省法院制定了这项保障措施。

但是各地法院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要从严把握,要慎用先予执行措施,不予执行为原则,先予执行是例外。法院可以有选择地强迁煽动闹事的、无理取闹的、漫天要价的特别影响改造工程的被拆迁户,起震慑作用,以保证工程进展。

要严格按照法定条件、程序先予执行,如采取货币提存,房屋证据保全等措施,先予执行前,要做好听证,调解工作,尽量通过动员迁走,不允许野蛮执法。

六、行政强迁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具有强制拆除权的一是法院,二是政府部门组织的强迁,法院强迁叫司法强迁,政府部门的强迁叫行政强迁。

行政强迁是保证建设项目、改造工程能够顺利开展最有效的手段,而且大部分钉子户都要由政府组织迁走。根据条例17条规定,行政强迁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

1、必须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已经对当事人做出了拆迁补偿安置裁决,没有经过裁决的,不能进行行政强迁。裁决是前置条件,对于当事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拒不搬迁,不能实进行行政强迁。

2、拆迁人提供了拆迁安置用房、周转房。

3、拆迁人必须提供一定数额的货币,由强迁部门提存,留给被拆迁人,以保证被拆迁人补偿权的实现。

4、强迁前,拆迁人要向公证机关办理被拆除房屋有关事项的证据保全,这是条例17条二款规定的内容。

要用证据证明被拆迁房屋的基本情况,有物品的应由公证员对物品逐一核对、清点、登记,要妥善保全存放。

5、行政强迁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如签发公告、通知当事人,通知居委会、街道、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场证明等。

(省法院 李琳平)

关于长春市重点棚户区改造建设 项目审批实行“绿色通道通行证”

制度的通知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了加强长春市重点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的管理,简化办事程序,避免重复现场踏查和重复收件的现象,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对列入长春市重点棚户区改造的建设项目,从2006年3月1日起,实行《长春市重点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审批“绿色通道通行证”》(以下称绿色通道通行证)制度,棚户区改造项目由长春市重点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指挥组(以下称实施指挥组)办公会审批,并下发“绿色通道通行证”。取得“绿色通道通行证”项目的单位,直接到各有关部门或有关单位办理相关手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办理“绿色通道通行证”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已列入长春市重点棚户区改造计划(108块地块)的建设项目。

(二)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通过招投标,确定开发建设单位取得《中标通知书》的项目;土地收储部门通过招拍挂,确定开发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的项目。

(三)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项目。

二、办理“绿色通道通行证”需报送的材料

(一)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通过招投标确定开发建设单位的,提供《中标通知书》;土地收储部门通过招拍挂确定开发建设单位的,提供《建设用地批准书》;

(二)项目资本金的审验报告或银行资信证明;

(三)开发企业的资质证书;

(四)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

三、办理“绿色通道通行证”的工作程序

(一)实施指挥组办公室负责受理办理“绿色通道通行证”的相关材料,符合条件的做好上会准备。

(二)实施指挥组办公会集体研究批准并形成会议纪要。

(三)根据办公会的会议纪要,由实施指挥组办公室核发“绿色通道通行证”。

四、要求

(一)对办理“绿色通道通行证”的相关材料,由实施指挥组办公室负责整理存档。

(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取得“绿色通道通行证”的项目,要立即办理手续,需要现场踏查的项目二日内发件,不需要现场踏查的项目当日发件,不得拖延。

(三)取得“绿色通道通行证”的项目在办理手续时,遇有拒办、拖办或故意刁难等行为的,可直接向实施指挥组办公室反映情况,由实施指挥组督查组进行调查,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对不作为的,严肃处理。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 吉林市重点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高新区、经开区,有关单位:

为切实改善我市棚户区居民的居住和生活条件,在城市建设发展中让市民得到实惠,使城市形象得到改善;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全省棚户区改造的总体要求,依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5〕34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和谐城市为目的,全面提高弱势群体的居住水平,把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成德政工程、阳光工程和民心工程,促进吉林市老工业基地的振兴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重点棚户区的界定

城市建成区、工业集中区范围内、房屋密度大、建设使用年限久、人均建筑面积小、房屋质量差、配套,基础设施不齐全、交通不便、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脏乱差、房屋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连片平房区及旧危楼。

三、棚户区改造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改造原则

1、坚持工业集中区内棚户区优先改造的原则;

2、坚持以人为本,合理补偿安置,利民惠民的原则;

3、坚持政府组织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原则;

4、坚持统筹规划,规范操作,配套建设的原则;

5、坚持先易后难,先市区中心再向周边延伸的改造原则;

6、坚持改造与改善相结合的原则。

(二)工作目标

从2006年起,利用3年时间集中改造建成区、工业集中区现有38片重点棚户区,改造房屋建筑面积300万平方米,涉及居民4.5万户、14.7万人。其中:

1、2006年,改造、改善棚户区房屋建筑面积130万平方米,涉及居民20077户,改造区域内工企单位392家。

2、2007年,改造、改善棚户区房屋建筑面积100万平方米,涉及居民17086户,改造区域内工企单位354家。

3、2008年,改造、改善棚户区房屋建筑面积70万平方米,涉及居民7502户,改造区域内工企单位158家。

通过棚户区改造及功能分区调整,整合现有工业区资源,促进工业集中区的形成;建设一批生态型、节能省地型住宅小区;开发一批与棚户区配套的商业区;改扩建一批道路、广场、停车场等公共基础设施。通过棚户区改造,逐步实现城市功能分区科学合理,有利于市民生活、居住、工作、娱乐,便于城市规范和管理,加快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

四、棚户区改造建设标准

(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二)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明显改善,与城市整体环境和谐;

(三)提倡建设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小区;

(四)交通便利,公共基础设施完善;

(五)保证工程质量标准。

五、棚户区改造操作方式

棚户区改造采取政府组织、市场化运作、统一政策、统一规划、统一招标、分类实施的方式操作。政府对全市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实行统一规划、逐一经济测算、制定项目实施方案,通过公开招标或招商等方式确定改造实施单位。

六、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

(一)土地使用政策

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回迁安置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含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

(二)收费减免政策

1、回迁安置房建设免缴行政性收费、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事业性收费和供热、自来水等经营性收费—减半征收。

2、被拆迁居民实行货币安置的,其安置费用折合成安置建筑面积部分(拆除面积加上政策补贴折合建筑面积)的商品房面积,享受回迁安置房建设前期收费政策。

3、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商品房开发建设(含商贸、公建),比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减免以外收取的资金,专项用于我市棚户区改造。

(三)税收政策

按照省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执行。

(四)棚户区居民拆迁安置政策

按照《吉林市重点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执行。享受优惠政策的回迁安置房屋5年内不得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交易。

(五)市政公用设施改造政策

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规划红线外没有大配套管网的,电业、供水、供热、供气、电信、邮政、广电等单位要按照规划要求,分别出资同步建设。应由市政承担的公用设施和基础配套设施,要落实资金,优先建设。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区域内,需砍伐树木、拆除公厕和垃圾站的,免收补偿费。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按规划要求重建或恢复,各相关部门负责验收和后续管理工作。

(六)拓宽棚户区改造投融资渠道

根据省棚户区改造资金筹措精神,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采取银行贷一点、财政支持一点、政策让一点、棚户区居民出一点、市场开发补一点、工业集中区筹一点等办法多渠道筹集。

需要政府投入的改造资金通过以下方式筹集:一是腾空土地收益;二是收取非减免部分行政性收费;三是省里统一安排的补贴资金和开行贷款;四是市发改委争取的资金;五是市财政匹配资金。

(七)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与非住宅的拆迁原则

重点棚户区改造是对棚户区居民住宅的改造,改造区域内非住宅的拆迁待由享有该土地开发权的单位实施。

七、组织实施

(一)编制年度改造计划

市重点棚户区改造实施工作组办公室按照重点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编制年度改造(改善)建设计划,报市重点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审定,上报省棚户区改造协调小组。

从2006年至2008年停止审批经济适用住房和集资、合作建房项目。

2006年拟安排19个改造项目,拆除和改善房屋建筑面积130万平方米。

选择1~2条(处)能反映我市历史文化旧貌的街区,作为历史文化区域予以保留,规划等部门要对此区域进行严格保护,只可维护,不可拆除,以见证我市的历史文脉和建筑风格。

(二)制定改造建设方案

规划部门按照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对拟改造项目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承担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开发企业按照规划要求负责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市重点棚户区改造实施工作组办公室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综合经济测算,在测算的基础上制定项目改造建设方案和招商方案,报市重点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审定,并将建设方案上报省棚户区改造协调小组备案。

(三)制定改造用地计划

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据重点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拟定重点棚户区改造年度用地供应计划,报市重点棚户区改造实施工作组审定,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四)严格规范,公开招标

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由市重点棚户区改造实施工作组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统一组织公开招标或招商。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须由实力强、信誉好的开发企业承担。在公开招标或招商前,实施工作组办公室对参加投标开发企业的资质、资金、资信情况要进行严格审查,不符合招标或招商条件的不得参加招标,也不得参与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开发建设。

(五)严格审批办理程序

承担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开发企业,须严格按照以下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1、承担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开发企业,持《中标通知书》和市重点棚户区改造实施工作组办公室出具的《吉林市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批复》,到市建设项目联合审批中心的市国土资源局棚户区改造审批窗口办理土地使用权手续。

2、承担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开发企业持土地使用权手续及相关要件,到建设项目联合审批中心各委、办、局设立的重点棚户区改造审批窗口办理开发立项、计划、规划、消防、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安全、施工许可等相关前期手续。

3、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到的商品房项目开工建设达到预售条件后,开发企业持项目批准书、规划、土地、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到市建设主管部门办理预售登记手续,然后到市房产主管部门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4、项目竣工后,经市重点棚户区改造实施工作组办公室和房屋建筑工程综合验收管理办公室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房产主管部门凭市重点棚户区改造实施工作组办公室和房屋建筑工程综合验收管理办公室出具的综合验收合格证办理产权产籍手续。

(六)依法拆迁安置

要认真执行棚户区的改造拆迁管理各项规定,做好拆迁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对棚户区改造中的低保户名单、安置地点、分配方案、违章房屋、评估标准等、内容实行公开,保证拆迁炙置政策到位、程序到位、思想政治工作到位,实行阳光拆迁,避免产生新的矛盾。对少数无理取闹、漫天要价、阻挠正常拆迁,甚至拒不搬迁,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司法、执法等部门要依照有关程序实施强制拆迁,并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对棚户区改造拆迁中恶意炒房的,要严厉打击。

承担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开发企业,在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先建设回迁房,保证按协议约定的时间回迁。对未按时完成回迁安置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七)加强监管,确保回迁房屋建设质量

回迁安置楼建设一律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选用符合国家和省技术标准要求和推广的建筑材料,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严格质量、安全监管,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经过审查。工程竣工后须,经过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公开监督举报电话,接受棚户区居民对回迁楼质量的监督。

(八)积极为棚户区改造创造良好的环境

1、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开通“绿色通道”,实行特事特办、“一站式”办公。各委、办、局在建设项目联合审批中心设立重点棚户区改造指定审批窗口,缩短审批时限,减少审批环节,实行一个窗口办公,局内审批环节内部循环,确保棚户区改造的顺利实施。全部前期手续的审批办理时限须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详见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审批流程图)。

2、在经过验收合格后的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房屋办理产权时,房产部门实行特事特办,在房地产交易中心专设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房屋产权办理窗口,实行“一个窗口”办公。要精简办事环节,随时接件,及时受理,严格按规定时限办结。

(九)强化物业管理

制定《吉林市回迁住宅物业管理办法》。对新建回迁安置住宅楼全面实行物业管理,由社区组织,房产部门、街道办事处和物业公司实施,提倡小区居民实行“自助式”物业管理。《吉林市回迁住宅物业管理办法》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起草,另行制定颁布。

(十)加强档案管理,完善联动信息管理机制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对棚户区改造项目被拆迁人及安置情况逐一建立档案,并全部纳入微机统一管理。与民政、房产等相关部门建立信息联动机制,便于“一地一户一次”享受改造政策,防止造假和重复享受改造安置政策。

八、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成立吉林市重点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负责棚户区改造的组织领导。成立吉林市重点棚户区改造实施工作组,负责指挥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

实施工作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委,负责重点棚户区改造的具体组织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要明确责任。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争取国家和省政策资金;市建委负责棚户区改造的组织协调、拟定计划、经济测算、编制操作方案、统筹运用政策性资金、跟踪监管等工作;市规划局负责控规、详规设计和规划审批等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供应、征地手续办理、履行土地出让程序等工作;市房产局负责棚户区改造过程中涉及房改、查档、灭籍、测绘、产权产籍手续办理及后续物业管理等工作;市民政局负责对棚户区内低保户的核查、认定等工作;市环保局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环评工作;市法院、市公安局、市执法局负责棚户区改造过程中的治安及依法行政强制执行等工作;市地税局负责税收减免优惠政策的落实;市监察局、市审计局负责棚户区改造资金使用的监督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及业务范围,做好棚户区改造过程中的相关工作。对完不成任务的要追究责任。

市政府要与主要责任单位签订责任状,各责任单位也要建立责任制,层层落实责任,确保重点棚户区改造任务圆满完成。

吉林市人民政府令

第170号

《吉林市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2月16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13届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3月25日起施行。

市 长 2006年2月16日

吉林市棚户区房屋 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改善棚户区居民的居住和生活条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建成区和工业集中区内市人民政府批准列为棚户区改造计划的建设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市棚户区改造实施工作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对棚户区拆迁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棚户区拆迁应按《吉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房屋拆迁许可。拆迁人应向市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拆迁申请;

(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三)规划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五)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已足额存储的证明。

市拆迁管理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发放房屋拆迁许可。

第五条 从事棚户区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应按《吉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通过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后,持证上岗。

拆迁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必须依法进行评估,并接受棚户区改造办公室的监督。

第六条 棚户区拆迁,由被拆迁人选择拆迁补偿方式。特殊情况,由棚户区改造办公室确定拆迁补偿方式和回迁安置地点。

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由棚户区改造办公室统一监制。

第七条 棚户区建设项目新建住宅回迁安置房户型为:小一室、大一室、小二室、大二室、三室。各类安置户型的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小一室36平方米、大一室45平方米、小二室54平方米、大二室63平方米、三室72平方米。

安置户型的最大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普通住房标准。

第八条 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应当对回迁安置房屋的平面设计进行审查。国土资源、房产等各部门按照棚户区改造办公室的审查意见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对棚户区内未按房改价购买公有住房的房屋承租人,按下列规定向拆迁人缴纳费用后,由拆迁人按私有产权房屋予以补偿安置。拆迁人必须将所收取的费用移交产权单位。

(一)平房: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

(二)楼房:被拆迁房屋的评估金额的20%或依据房改政策计算的购房款。

第十条 棚户区内住宅房屋被拆迁人(公房系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在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20天内(含本数)搬迁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总金额=被拆迁房屋的评估金额×(1+住宅改营业上浮率)+拆迁货币补贴金额+搬迁补助费;

(二)被拆迁房屋的评估金额=被拆迁房屋的评估单价×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

(三)拆迁货币补贴金额=被拆迁房屋的评估单价×调整系数(调整系数为被拆迁房屋的评估单价的80%)×补贴系数(补贴系数根据搬迁时间确定: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10天内(含本数)搬迁的,系数为7;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20天内(含本数)搬迁的,系数为3.5;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20天内未搬迁的,系数为0)。

(四)搬迁补助费为每户400元。

(五)棚户区内住宅房屋以外的建(构)筑物等,不享受此项政策。

第十一条 棚户区内住宅房屋被拆迁人(公房系房屋承租人),选择回迁安置,并在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20天内(含本数)搬迁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回迁安置房屋建筑面积=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拆迁补贴建筑面积+就近上靠回迁安置户型增加的建筑面积。

(二)拆迁补贴建筑面积=(拆迁安置补贴金额+被拆迁房屋的评估金额×住宅改营业上浮率+拆迁面积补贴金额)÷800元/平方米。

(三)拆迁安置补贴金额=被拆迁房屋的评估单价×调整系数(调整系数为被拆迁房屋的评估单价的90%)×补贴系数(补贴系数根据搬迁时间确定: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10天内(含本数)搬迁的,系数为8.5;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20天内(含本数)搬迁的,系数为3.2;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20天内来搬迁的,系数为0)。

(四)拆迁面积补贴金额=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不足36平方米补到36平方米所增加的建筑面积×620元/平方米。

(五)就近上靠回迁安置户型增加的建筑面积=就近上靠回迁安置户型建筑面积-(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拆迁补贴建筑面积)。

(六)享受拆迁面积补贴的被拆迁人(公房系房屋承租人),必须在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20天内(含本数)搬迁,且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小于36平方米;逾期未搬迁的,不享受此项政策。

(七)搬迁补助费每户400元;临时安置补助费(含采暖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6元发放。

(八)棚户区内住宅房屋以外的建(构)筑物等,不享受此项政策。

第十二条 实行回迁安置的住宅房屋,由拆迁人根据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加上拆迁补贴建筑面积之和就近上靠回迁安置户型安置。回迁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加上拆迁补贴建筑面积之和相等部分,互不结算差价;超出部分,由被拆迁人按800元/平方米交纳费用,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

被拆迁人书面申请要求就近下靠回迁安置户型安置的,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加上拆迁补贴建筑面积之和超出回迁安置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互不结算差价。

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加上拆迁补贴建筑面积之和超过最大回迁安置户型,且被拆迁入(公房系房屋承租人)选择回迁安置的,由拆迁人先按最大回迁安置户型安置,剩余建筑面积就近上靠回迁安置户型安置。分套安置合并计算的建筑面积超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加上拆迁补贴建筑面积之和的部分,由被拆迁人按800元/平方米交纳费用,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

被拆迁人就近上靠回迁安置户型后,书面申请要求再增加建筑面积安置的,在房源允许的情况下,再增加部分,由被拆迁人按市场价格交纳费用,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

第十三条 回迁安置房屋的安置层位,由被拆迁人(公房系房屋承租人)按自选顺序号依序自主选择,并予以公示。

自选顺序号=(搬迁顺序号+交款顺序号)÷2。

第十四条 对自用居住浮房,在本市范围内无其他房屋的住用人,由房屋所在地公安部门、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后,由棚户区改造办公室认定并公示。对符合条件,确需回迁安置,并在公示后10天内(含本数)搬迁的,由拆迁人安置一套小一室住宅房屋。原建筑面积部分,互不结算差价;超出部分,按400元/平方米结算差价,产权归住用人所有;安置层位由拆迁人确定。过渡期限内自行过渡,各项补助费按有合法产权证照房屋补助费标准的50%发放。

第十五条 对居住在建筑面积低于40平方米、被拆迁房屋具有合法产权证照,在本市无其他房屋,有市民政局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且未享受过相应拆迁优惠的被拆迁人(公房系房屋承租人),选择回迁安置,并在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20天内(含本数)搬迁的,被拆迁人可选择一套大一室或小二室住宅房屋进行安置。选择大一室的,互不结算差价,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选择小二室的,45平方米以内(含本数)的部分,互不结算差价,超出45平方米的部分,由被拆迁人按800元/平方米交纳费用,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安置层位由拆迁人确定。

被拆迁房屋为公有房屋的,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十六条 对用于经营活动的住宅房屋,被拆迁人在拆迁暂停期限前已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拆迁时正在营业,依法纳税的,按住宅房屋进行评估和补偿安置。住宅改营业上浮率根据经营性质和搬迁时间确定,具体见附表。

第十七条 拆迁人必须按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审查的安置房屋平面设计图进行施工建设。回迁安置房屋的设计建筑面积与实际安置建筑面积相差±2平方米,为合理。

拆迁人未按图施工或擅自改变设计的,被拆迁人不承担增加建筑面积部分的费用,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建筑面积不足的,不足部分由拆迁人按市场价格补偿给被拆迁人。

第十八条 棚户区拆迁优惠,被拆迁人(含房屋承租人、住用人)只能享受一次。共有产权房屋只按一套房屋享受优惠。

第十九条 对在棚户区拆迁中拒不搬迁的被拆迁人,经拆迁人申请,由市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第二十条 行政裁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并由裁决机关出具裁决书。

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3天。

第二十一条 被拆迁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迁。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接到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强制拆迁通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制定出行政强制拆迁具体实施方案。行政强制拆迁3日前,应将行政强制拆迁有关事宜在拆迁现场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对在棚户区拆迁中有违法拆迁、擅自降低安置标准、未按图施工或擅自改变设计等行为的拆迁人或拆迁实施单位;未按房地产评估规范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的评估单位;无证上岗、违法操作的拆迁工作人员和拆迁评估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三条 拆迁当事人对行政裁决、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行政裁决、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四条 拆迁当事人应服从相关部门的管理,对拆迁中寻衅滋事,阻挠拆迁,影响社会秩序的,由公安等部门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棚户区拆迁管理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办法。对在棚户区拆迁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规定事宜,按照《吉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章、文件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后,在棚户区拆迁中,其他政府规章、文件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25日起施行。

吉林市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招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重点棚户区改造建设步伐,多渠道融资,根据《吉林市重点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注册的具有相应资质、较强实力、较好资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均可按本办法参加招商活动。

第三条 吉林市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招商工作,在吉林市重点棚户区改造实施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领导下,统筹安排,有计划、有步骤、有组织地进行。具体由工作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经工作组审定的公开招商项目,由工作组办公室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发布招商公告。

第五条 凡有意参加招商活动的开发企业,须在招商公告公布的期限内,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法定代表人证明等要件到指定地点登记。经工作组办公室审查后,符合投标条件的,领取相关招商文件。

第六条 凡列入重点棚户区改造计划的项目,均可进行公开招商。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1、工作组办公室根据年度重点棚户区改造计划,确定年度招商项目。

2、市规划局负责项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3、市建委负责项目的地上拆迁普查测算及周边市政基础设施状况普查测算。

4、工作组办公室负责项目标底测算,制作招标文件。

5、开发企业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制作投标文件。

6、开发企业在报送投标文件的同时,按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

7、开发企业中标后,须在七日内一次性缴纳项目应缴费用,同时将项目拆迁保证金存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

8、对有两个以上投标者的项目,投标金额最高的投标者中标。

9、中标单位到建设项目联合审批中心(以下简称建审中心)工作组办公室设立的收费窗口缴齐应缴费用后,到工作组办公室领取《中标通知书》,并签订《吉林市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开发建设合同书》。

第七条 招商所得收益全部专项用于重点棚户区改造。

第八条 中标单位持《中标通知书》及相关批准文件,依照项目审批程序办理开发建设手续。

吉林市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审批程序

一、在建审中心的各委、办、局设立重点棚户区改造审批窗口,缩短审批时限,减少审批环节,实行一个窗口办公,各委、办、局实行局内审批环节内部循环。

二、承担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开发企业,持《中标通知书》和工作组办公室出具的《吉林市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批复》,到建审中心的市国土资源局棚户区改造审批窗口办理土地使用权手续。

三、开发企业持土地使用权手续及相关要件,到建审中心各委、办、局设立的重点棚户区改造审批窗口办理项目立项、规划、消防、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安全、施工许可等相关前期手续。

四、商品房开发建设达到预售条件后,开发企业持项目立项、规划、土地、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到市建设主管部门办理预售登记手续,然后到市房产主管部门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五、项目竣工后,经市房屋建筑工程综合验收管理办公室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六、房产主管部门凭市房屋建筑工程综合验收管理办公室出具的综合验收合格证办理产权产籍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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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演讲稿

良苦用心为百姓—棚户区改造的优惠政策

棚户区改造工程启动之后,各种热点问题、焦点问题都涌现出来了,这焦点那热点归结为一点,房价的问题自然而然成为广大棚户区职工最为关注的问题。说白了,也就是钱的问题。

钱的问题,老百姓想到了,某矿集团党政领导也想到了,而且在老百姓想到之前就想到了。棚户区住户大多是年

纪大、收入低、购房能力低,要想确保大家都能买得起房、住得上房,必须要为广大职工制订出实实在在的优惠政策。然而,这棚改政策不是某矿集团领导想怎么定就怎么定,要受地方政府

的各项基本政策所约束的。某矿集团领导反复与地方政府部门沟通,把各项政策用足、用到边,绞尽脑汁、费尽心机,终于在地方政府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形成了一项项优恵政策,充分体现出时时处处为老百姓着想的一片赤诚和良苦用心。

某矿集团在制订改造方案上为老百姓着想。某矿集团充分尊重棚户区职工的意愿,走进一万多个棚户区家庭,满怀深情地问计与民:你想以何种形式进行搬迁安置?你想在哪个片区购买安置房?你想购买多大面积的安置房?这些问号的答案,经过归纳整理分析,形成代表棚户区职工对棚改的真实意愿,某矿集团以此作为制订棚户区改造工程蓝图的客观依据。

某矿集团在购买安置房的价格上为老百姓着想。某矿集团对庞大的棚户区改造资金,采取政府补贴一点,规费减免一点,成本列支一点,职工出一点的方式,把购房价格降到了低于某州市

平均价格的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某矿职工在购房过程中个人的支付比例。符合条件的集团公司低收入职工家庭,购买新建安置房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分期付款。在付清不低于总房款的50%的首付款之后,余款可申请在五年之内分一次至三次付清,这大大减轻了困难职工的压力。还有一些实在无能力购房的集团公司特困户、低保户,可以租住廉租房,也可以申领廉租房补贴,自行租房。这项具体办法正在制定之中。总之一句话,说什么也不能让广大职工被钱难住,确保大家都能买得起房、住得上房。

某矿集团在搬迁安置方式上为老百姓着想。棚户区原拆原建住户搬迁补偿安置,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实物安置或货币安置。您如果选择了实物安置,那么又可细分为定销商品房、置换房、改房、租用公房安置方式,供您进一步挑选其中一种。您如果选择货币安置,那么将根据三环路以内的市区或三环路以外的独立工矿区的不同区域,

将执行不低于6万元或5万元的最低补偿标准。各家各户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一种对自己最有利的安置方式,而不是不分青红皂白的“一刀切”。

某矿集团在搬迁补偿政策上为老百姓着想。仅有棚户区1处住房的职工在购买安置房时,原拆合法产权面积在45平方米以内的房屋结构差价,一律由企业承担,职工个人免交;从原折合产权面积45平方米部分,只需按安置房购价60%结算;从45平方米本人应该享受的面积可按安置房价支付;如果你愿意按同等地段的商品房价支付,还可以购买超过本人应享受部分的更大面积。

某矿集团在新建小区区位选择上为老百姓着想。某矿集团这次选择五个区位地块为棚户区改造新小区建设地址,是动了一番脑筋的。四个是新建小区,距离市区都在不到半小时的车程范围内,交通条件十分便利,随着某市大都市经济圈的建设进展,这些区域融入市区是指日可待。某区虽说稍远一些,

但历史上一直是矿工居住时间最长、密度最高、人数最多的地区,有着深厚的煤矿文化积淀,同时作为市区的区级辖区,社会条件要远远好于其他独立工矿区。棚户区住户如果在这五个片区购得的房产,在很大程度上具有升值空间,将能创造更多的财产性收入。说通俗一些就是,将来你如果把这些房产进行市场交易,不但能卖出去,还能卖个高于现在安置价格的好价钱。

某矿集团在户型设计上为老百姓着想。某矿集团将在新建小区的户型设计做到大小相间,让职工根据各自的购办能力各取所需。经济条件好一些的可以购买大户型,住得宽敞气派一些;经济条件弱一些的可购中小户型,虽说是小户型住得紧一些,但麻雀虽小五脏俱全,厨卫客厅设施齐备,完全可以满足居住的基本需要。

某矿集团在情感生活上为老百姓着想。将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和亲情团圆的美好向往融入其中。退休

老人可以申请到子女就近的安置点购房;某矿集团职工中夫妻两地分居的可以通过异地安置得到团聚;60岁以上或下肢严重残疾的棚户区住户可以优先选房等等。

某矿集团在具体操作上为老百姓着想。在搬迁期间能够自我安置的,一律按规定发给过渡期临时安置补偿费;对不能自我安置的,一律由原单位安排好临时过渡房,确保职工不能因房屋拆迁居无定所。符合有关条件的职工还享受一次性购房补贴哪!

某矿集团出台的这么多周到、细致、温暖、实用的优惠政策,足以促使大家体会到某矿集团对广大职工的关爱,足12全文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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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苦用心为百姓—棚户区改造的优惠政策

棚户区改造工程启动之后,各种热点问题、焦点问题都涌现出来了,这焦点那热点归结为一点,房价的问题自然而然成为广大棚户区职工最为关注的问题。说白了,也就是钱的问题。

钱的问题,老百姓想到了,某矿集团党政领导也想到了,而且在老百姓想到之前就想到了。棚户区住户大多是年

纪大、收入低、购房能力低,要想确保大家都能买得起房、住得上房,必须要为广大职工制订出实实在在的优惠政策。然而,这棚改政策不是某矿集团领导想怎么定就怎么定,要受地方政府的各项基本政策所约束的。某矿集团领导反复与地方政府部门沟通,把各项政策用足、用到边,绞尽脑汁、费尽心机,终于在地方政府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形成了一项项优恵政策,充分体现出时时处处为老百姓着想的一片赤诚和良苦用心。

某矿集团在制订改造方案上为老百姓着想。某矿集团充分尊重棚户区职工的意愿,走进一万多个棚户区家庭,满怀深情地问计与民:你想以何种形式进行搬迁安置?你想在哪个片区购买安置房?你想购买多大面积的安置房?这些问号的答案,经过归纳整理分析,形成代表棚户区职工对棚改的真实意愿,某矿集团以此作为制订棚户区改造工程蓝图的客观依据。

某矿集团在购买安置房的价格上为老百姓着想。某矿集团对庞大的棚户区改造资金,采取政府补贴一点,规费减免一点,成本列支一点,职工出一点的方式,把购房价格降到了低于某州市平均价格的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某矿职工在购房过程中个人的支付比例。符合条件的集团公司低收入职工家庭,购买新建安置房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分期付款。在付清不低于总房款的50%的首付款之后,余款可申请在五年之内分一次至三次付清,这大大减轻了困难职工的压力。还有一些实在无能力购房的集团公司特困户、低保户,可以租住廉租房,也可以申领廉租房补贴,自行租房。这项具体办法正在制定之中。总之一句话,说什么也不能让广大职工被钱难住,确保大家都能买得起房、住得上房。

某矿集团在搬迁安置方式上为老百姓着想。棚户区原拆原建住户搬迁补偿安置,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实物安置或货币安置。您如果选择了实物安置,那么又可细分为定销商品房、置换房、改房、租用公房安置方式,供您进一步挑选其中一种。您如果选择货币安置,那么将根据三环路以内的市区或三环路以外的独立工矿区的不同区域,将执行不低于6万元或5万元的最低补偿标准。各家各户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一种对自己最有利的安置方式,而不是不分青红皂白的“一刀切”。

某矿集团在搬迁补偿政策上为老百姓着想。仅有棚户区1处住房的职工在购买安置房时,原拆合法产权面积在45平方米以内的房屋结构差价,一律由企业承担,职工个人免交;从原折合产权面积45平方米部分,只需按安置房购价60%结算;从45平方米本人应该享受的面积可按安置房价支付;如果你愿意按同等地段的商品房价支付,还可以购买超过本人应享受部分的更大面积。

某矿集团在新建小区区位选择上为老百姓着想。某矿集团这次选择五个区位地块为棚户区改造新小区建设地址,是动了一番脑筋的。四个是新建小区,距离市区都在不到半小时的车程范围内,交通条件十分便利,随着某市大都市经济圈的建设进展,这些区域融入市区是指日可待。某区虽说稍远一些,但历史上一直是矿工居住时间最长、密度最高、人数最多的地区,有着深厚的煤矿文化积淀,同时作为市区的区级辖区,社会条件要远远好于其他独立工矿区。棚户区住户如果在这五个片区购得的房产,在很大程度上具有升值空间,将能创造更多的财产性收入。说通俗一些就是,将来你如果把这些房产进行市场交易,不但能卖出去,还能卖个高于现在安置价格的好价钱。

某矿集团在户型设计上为老百姓着想。某矿集团将在新建小区的户型设计做到大小相间,让职工根据各自的购办能力各取所需。经济条件好一些的可以购买大户型,住得宽敞气派一些;经济条件弱一些的可购中小户型,虽说是小户型住得紧一些,但麻雀虽小五脏俱全,厨卫客厅设施齐备,完全可以满足居住的基本需要。

某矿集团在情感生活上为老百姓着想。将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和亲情团圆的美好向往融入其中。退休老人可以申请到子女就近的安置点购房;某矿集团职工中夫妻两地分居的可以通过异地安置得到团聚;60岁以上或下肢严重残疾的棚户区住户可以优先选房等等。

某矿集团在具体操作上为老百姓着想。在搬迁期间能够自我安置的,一律按规定发给过渡期临时安置补偿费;对不能自我安置的,一律由原单位安排好临时过渡房,确保职工不能因房屋拆迁居无定所。符合有关条件的职工还享受一次性购房补贴哪!

某矿集团出台的这么多周到、细致、温暖、实用的优惠政策,足以促使大家体会到某矿集团对广大职工的关爱,足

以促使大家充分理解某矿集团为了老百姓的良苦用心,足以促使大家立即行动起来,吃透政策,积极争取和维护自己的切身利益。要知道,机遇可遇而不可求,机不可失,时不再来!不要犹豫,不要观望,支持棚改、踊跃购房。抓住了机遇,就等于拥有了未来!

弓没有回头箭

——— 棚户区改造的保障措施

大诗人杜甫《茅屋为秋风所破歌》中有这样的千古绝句:“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不妨让我们闭上眼睛想象一下:两年后,百里煤田现有的棚户区变成一幢幢拔地而起的新楼房,千家万户,男女老幼,喜气洋洋,乔迁新居,那种万众欢颜的场面是何等的令人向往、令人期盼、令人激动啊!

然而,要想如期、如愿形成如此万众欢颜的场面,谈何容易!

棚户区改造是某矿历史上规模最大的一项职工住房改造工程,涉及到入户调查、规划设计、资金保障、拆迁安置、施工建设、房屋销售、利益协调等面广量大的诸多环节,时间非常紧张、工程非常浩大、工作非常繁杂,其难度可想而知!但是,开弓没有回头箭!

面对这重重困难,某矿集团举全局之力,沉着应战,正像某同志所说的那样:

“思想上高度重视,感情上真心诚意,工作中全力以赴,以对历史负责、对职工负责、对企业负责的精神,不管遇到任何困难,棚户区改造标准绝不能降低,投入绝不能减少,时间决不能拖延,坚决把职工的住房问题彻底解决好,让职工家属满意,让省委、省政府放心! ”

这铿锵有力的话语,是某矿集团党政对棚户区改造掷地有声的坚强信心,是一言九鼎的郑重承诺!是不达目的誓不罢休的政治态度!

棚户区改造是一项责任工程。无论是某矿集团高层领导还是具体工作人员,每个参与棚户区改造的同志都很明白:棚户区改造干好了是功臣,干不好是罪人!大家很清楚,自己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的工作表现,是党性的考验、素质的衡量、能力的检测,肩上都压着像山一样沉重的责任,不敢有丝毫的懈怠!某矿集团领导分片督导,责任到人,工期耽误在哪里,责任就要追究到哪里,敬请老百姓严格监督!

棚户区改造是一项教育工程。某矿集团有关部门带着深厚感情,深入到棚户区,挨家挨户把政策讲清讲透,广泛聆听民意,反映他们的合理诉求,让每一名涉及棚户区改造的职工都清楚地认识到,这是政府和企业为职工办的一件大好事,将支持棚改、拥护棚改上升为支持企业、拥护改革,以主人公的姿态,积极参与、全面配合,形成强大的民心力量来推动棚改工程,敬请老百姓理解支持!

棚户区改造是一项资金工程。总投资初步预算18个亿,其中需要某矿集团承担8.3亿。在当前因全球性的金融危机导致企业经济效益持续下滑的时刻,8.3亿对某矿集团来说是一个庞大的数字!某矿集团深深体会到民生工程这“民生”两个字的沉甸甸的分量,采取有力措施,压缩非生产性支出,加强财务监管,确保棚户区改造资金及时到位,保证棚改工作有序推进,绝不让老百姓担心失望!

棚户区改造是一项美化工程。某矿集团没有把棚户区改造看着是简单的平房变楼房、旧房变新房,而是坚持高标准,力争建筑风格、户型设计、外形色彩、环境美化、配套设施等方面几十年不落后。使棚户区变成外形别致、居住舒适、色彩和谐、绿树成荫、鸟语花香的新建小区,成为某矿职工住房的亮丽名片和矿山生态修复的示范工程。让全社会人们都来羡慕和赞叹某矿集团发达的企业文化和高深的审美素养,都来羡慕某矿职工先进的生活理念和美好的生活质量!一定让老百姓舒适惬意!

棚户区改造是一项良心工程。某矿集团将工程质量真正作为百年大计来抓,引入竞争机制,严格挑选施工队伍,严格选购建筑材料,严格把握施工质量,凡不符合设计和相关规定要求的,坚决推倒重来。皇新海曾严肃地说,棚户区改造中,墙有质量问题,砸墙!门窗有质量问题,砸门窗!整个楼有质量问题,把楼砸倒重新再来!谁敢把职工的居住安全当儿戏,必定要受到严厉的惩处,绝不让老百姓吃亏上当!

棚户区改造是一项系统工程。某矿集团财务部负责棚改工程财务及资金监督,保证资金到位,监管到位;某矿集团规划部做好工程概预算和决算审核,严格棚改办工程形象进度考核;某矿集团房管处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做好棚户区居民标准认定和资格审查,确保政策合法合理,认定准确无误;某矿集团审计部、纪委做好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和项目建设的监督工作;某矿集团宣传、工会、信访、公安、保卫等部门做好宣传发动、民主监督和信访稳定工作,一定让老百姓满意放心!

棚户区改造是一项廉政工程。建筑行业历来是腐败案件的高发区域,人们常说,一幢幢楼房盖起来,一个个干部倒下去。这种说法虽然有些夸张,但却形容倒也贴切。某矿集团党委实行全方位、全过程阳光操作,设立了群众监督、机构监督、政府监督的多重监督网络,力求封堵各种腐败现象的可乘之机,随时惩处棚户区改造中各种不法行为。一定让老百姓叫好解气!

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某矿职工一定会以“哪怕是沙漠,也要把它变成绿洲!”的创业理念,克服可能遇到的种种困难,以一流的设计、一流的施工、一流的管理,把棚户区建设成为一流的职工居住区。当我们与棚户区说再见的时候,便迎来新的家园和美好和谐的新生活!

众人划桨开大船

———棚户区改造的群众参与

记得那年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上,著名歌星傅迪声演唱了一首歌曲《众人划桨开大船》,“……一加十,十加百,百加千千万,你加我,我加你,大家心相连,……”那豪迈的激情、动人的旋律、哲理的歌词,一夜之间红遍大江南北。棚户区改造将采取异地集中建设和就地原拆原建相结合的方式,不可避免地会触及新老住户的利益,会有一些职工因暂时不理解而产生一些思想上阻力。面对这种状况,我们广大职工像“众人划桨开大船”的水手那样“……同舟嘛共济海让路,号子嘛一喊浪靠边,百舸嘛争流千帆进,波涛在后岸在前!”,从内心拥护“棚改”,支持“棚改”,踊跃购房,欢欣住房,让“棚改”这艘满载着幸福和梦想的大船,在波涛翻滚的市场经济海洋中顺利驶向胜利的彼岸。

那么,我们应该以什么样的态度和行动来参与棚户区改造呢?我想,我们大家都要做到四个词。

这四个词是尊重、诚实、追求和冷静。

第一是尊重。是要尊重某矿集团下发的关于棚户区改造各项政策的科学性和权威性。棚户区改造政策是我们每个人都必须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其中与广大职工尤其是棚户区居住人员最为紧密相关的政策,应该说是《某矿棚户区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及其《补充规定》。这些政策的每一条、每一款、每一行、每一个字、每一个数据,都不是起草人员随心所欲写下的,而是严格按照上级地方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同时在最大限度上考虑棚户区职工利益的情况下,反复推敲、反复斟酌而出台的,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和科学性。某矿集团是个地市级的国有特大型企业,同时也是有着强烈社会责任的国有特大型企业,只有带头尊重和贯彻地方政府政策精神的义务,没有带头抵制地方政府政策精神的权力。因此,我们要尊重这些政策,执行这些政策。任何人都不能超越其外,否则我们将一事无成。

第二是诚实。现如今是市场经济,咱们平头百姓上街购物,即使是买萝卜白菜,总是要和菜贩子讨价还价,总想以最低的价格买回自己想要的东西。而这次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需要老百姓掏出的腰包不是仨瓜俩枣的小钱,都是以万计,因此在对安置补偿费用想多要一些,自付部分想尽量压低一些,要求拆迁房屋面积丈量准确一些,评估价格公正一些,搬家时便民措施提供一些,临时过渡房安排合适一些,这些要求都是非常正常、无可厚非的人之常情,应该毫不含糊地为自己争取应有待遇。但我要指出的是,各项要求必须要在符合政策的基础上提出,必须要在现有客观现状的基础上提出。千万不要耍小聪明,做一些不诚实的事。例如,一听要拆迁,昨天还是个鸡窝,今天就成了储藏间;昨天还是小平房,一夜之间就成二层楼;明明是普通工人,却花钱去做假文凭假档案假职称假证明等等。这种不诚实的做法既丢人也瞒不了人,不会有效果的。

第三是追求。虽说棚户区居住条件比较差,但有一些职工尤其是年纪较大的退休老住户,有着故土难离、不想异地搬迁的想法。这些老人在这里居住了一辈子,在这里从母亲的儿子变成妻子的丈夫,再从儿子的爸爸变成孙子的爷爷,一草一木都触景生情地记载着终身难忘的记忆,所以不太想搬迁。这些老年人体弱多病,喜欢安静,害怕拆迁折腾之苦。我们很理解老人们的心思,但我们还是要劝说几句,我们选择居住环境,实际上是在追求新的生活方式,不能抱着老脑筋不放。当您一旦住进草坪翠绿、喷泉清澈、甬道幽静,环境优美,管理有序,客厅明亮宽敞,厨房卫生间配套适用的安置新居,就会感到这里是您老人家颐养天年的好地方。某矿集团棚户区的搬迁安置工作做了十分周密的安排,环环相扣,细致周到,给您原有生活秩序所带来的不便,远远不像您想像的那么可怕。老人有老人的想法,可儿孙有儿孙的追求,棚户区的日子,儿孙们早过够了,他们一心追求“逐幸福而居”、“逐和谐而居”。如果因为老人坚持自己的选择而影响后辈的生活质量,再孝顺的儿孙也会对老人耿耿于怀的!

第四是冷静。棚户区改造确实是一件造福千家万户的大好事,但要把好事办好也不是件容易的事,要求每一名在棚户区居住的职工,把棚户区改造当作是自己的事情,积极配合,顾全大局,积极参与,充分理解企业难处,尽可能减少企业负担;支持拆迁、主动拆迁、按时拆迁、平稳拆迁。当然,在执行政策的过程中有些不理解、有些误解甚至是偏差的情况,也是不可避免的,我们完全有权向企业反映自己的诉求。但问题的关键是,我们一旦遇到问题,头脑要冷静,学会按正当渠道反映诉求,有话好好说,按政策和原则办事,自己的问题自己考虙,不要受别人的唆使和怂恿,更不能被别人当枪使。某矿集团再三告示,对极个别借拆迁闹事,干扰正常拆迁秩序的行为,将依法果断处理,保证拆迁平稳有序进行。

众人拾柴火焰高,众人划桨开大船。我们人人顾全大局,个个支持拆迁,家家踊跃买房,户户欢欣住房。到那时,某矿这艘满载幸福的大船,迎着和谐的春光,乘风破浪,扬帆远航!

推荐第8篇:棚户区改造调查报告

关于棚户区改造的调查报告

前言:这次本小组人员先是前期通过网络等途径的资料整合,结合自己的思考,再一起讨论罗列出一些问题,带着问题我们深入了南京下关区方家营棚户区进行了实地考察,在调查的过程中,当地的居民都很配合我们的问题,积极回答毫不隐瞒,甚至有热心的人引导我们去哪一家,并且在双方的协调下记录了宝贵的音频和视频资料。

调查主题:棚户区改造的有关情况及在拆迁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国家政策是

否完全被执行,以及当地的居民对于国家这一政策——棚户区改造是不是满意,在他们心里到底是利民还是害民。

调查时间:2011年11月13号—18号

调查人员:(以下按照学号顺序排列,没有所谓的先后)

张路路刘惠娜李克英

热义兰木靳玉瑞江心怡

调查对象:南京市下关区方家营棚户区居民

调查地点:前期利用网络搜集有关棚户区的资料及国家的相关政策,了解大

概的改造过程,后期深入南京下关区方家营棚户区拆迁地实地

调研

调查思考:

棚户区改造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着„„

这样的场景随处可见,在一片废墟中,有这么一家还在坚守着,晒晾的衣服在简陋的屋前随风飘扬„„孤零零的„„正如它的主人,在面临房子要被拆迁,又没有别的去处,也买不起房,即将要流浪街头的时候,那种孤单,那种无助与无奈以及愤恨。

棚户区改造不是要改善百姓的住房条件吗?不是有利于百姓的吗?为什么还有人不愿意搬呢?他们难道不想住上更好的房子吗?

当然不是这样,必然是棚户区改造的补偿政策没有办法让居民们接受,谁不愿意住上宽敞舒适的房子,谁不愿意住宅的周围干净整洁„„然而愿望总是美好的,国家的政策也是好的,但是怎样有利的计划实施起来都会变得大打折扣,造成这样的局面,谁也不好过。整体情况看,大部分群众还是不希望搬迁的,不论是出于“安土重迁”思想的牵绊,还是对于新房的不满意,通过实地考察了解到现在后批还未搬走的大多数是弱势群体,相对的低收入人群和老人,这样的人占了很大的比例,老人们提到搬迁就很无奈,他们这样朴实简单的愿望都无法实现。群众们都怨声载道,总的来说,国家的政策和出发点都是好的,但是一到具体实施的时候,所有的问题就都曝露出来了。这样一句简单朴素的话让我记忆深刻,内心也涌出无限的辛酸,一位86岁的老人站在简陋的旁边早已变成废墟的房子面前,颤颤巍巍的说着“只要让我们老两口有地方住,能死自己的家里就行了,我没有别的要求,答应这个我就拿我的房产证去换他的。”是呀就这样简单的要求我们的国家政府也不

能满足,看着这些已经半个身子住进坟墓的老人于心何忍呀!其实还坚持在这里的人大部分都是老人,他们没有钱去买现房,而政府给的租房子的钱——就是过渡费(每平米仅28元)不足以租得起房子,大家没有办法,没钱住,没钱买,没钱吃饭,什么都没有怎么敢搬出去,怎办么能办出去。有人是这样说的,我家是六口人,房子仅有55多平方米,阳台楼梯都不能算进去,给的过渡费才1500多租房子都不够,家里哪有那些钱去补呀!家人都是在大工厂做工的人,每月的工资也就1000多,那来的钱!大概都是这样的难处,才迟迟不肯搬出去,实际上如果能满足百分之七十到八十就行了。国家这样做到底是为了什么呢,真的只是改善人们的住房条件吗?可是百姓却如此大的意见,在这个改造过程中受了这么大的委屈,却是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甚至有人说那些拆迁办的人有的小组根本你就不上门和你谈,还说要谈条件就到他的办公室去,难道要拆我的房子,我还要争先恐后地跑到你那去吗?工作这样的不积极,诚意,这么让群众满意的离开。政府是有一定的优惠政策的,但是有的没有实行,有打了折扣,由得让人们很不满意。比如说南京下关区的棚户区拆除后,在栖霞区(也就是丁家庄)盖有保障房,先不说房子的价格及条件,就盖房子的地方人们就有很大的意见,说原来这个地方是有什么化工厂的,这里的环境有污染人们不适合在这里居住,其次,栖霞区和下关区相距很远,大家都在下关区周围工作上学,搬到一个这么远的地方交通也不方便,平常的工作也麻烦,总之有很多不便捷的地方,人们不想搬。关于这个得到房子的问题,大家都众说纷纭,有的说一定有,有的说要申请也不一定的得到。就这一个问题都这么不清楚,可见国家的政策方案宣传的多么不到位。

下面从以下几点阐述我们的思考及发现的一些问题

一,所谓“棚户区改造”顺乎民意吗?真的是地方政府所说的“惠及于民”,还是源于地方政府的难以遏制的利益冲动?(与民争利)

顺乎民意?就这点从网上和实地了解到的结果基本差不多,大部分群众是这样回答我们的“政策是好的,只是实行下来就变了模样了。。。。”,再者就以下几方面来谈谈为什么民众反感“棚户区改造”?(以下仅是调查人员从南京下关区了解到的情况,至于在其他地区的实施情况,虽不会完全相同,但是笔者觉得这次调查也或多或少的说明了一些共同存在的问题)

1, 政策本身的实施与政策相差较大??

了解到下面几种政策的实施情况:

(1)是给予相应的房子,但是面积按照只按实地面积,也就是说楼梯,阳台

的面积不算进里面,这就很大程度上减少了群众本应得的面积,再者国家关于较困难的家庭是有补助的,就是可以或多或少算进楼梯阳台的面积,可是真正实施下去呢,恐怕很少。

(2)每平米给你相应的补贴,你可以去买政府现在盖的保障房,而且购买时

还能比其他人更便宜很多,这本来是件好事,可是据我们了解到的情况,补贴是有的,只不过去买那些保障房还是得自己再每平米付些,而且相应的补贴真正发放时比双方洽谈时少很多,笔者了解到一些人透露的情况,2万每平米的最后只给9千多,再者保障房是有最低的面积的,所以有时你都觉得你只需有房子,但是迫于最小面积,最终还是觉得面积太大,和一开始的预估太远离,花费太高而没能搬出。。。。

(3)本身有空余的较好的房子却对群众故意隐瞒,此种笔者就无需多加介绍

了,也许介于相应的利益关系,也许是事实不允许吧。。。。

(4)所有条件双方都能理解,可是碍于相应的房子还未建好,所以必须先去

其他地方租房,但现在南京租房房价每平米也达到30多,这无疑给一些低收入人群以无形的压力。。。。。

2,保障房的环境

从南京下关区方家营棚户区了解到的情况是要搬到建在栖霞区的丁家庄去,借用某个采访者的话来说“为什么那里不好?你想想啊,我们这里好歹是城市,交通方便,丁家庄是哪里,郊区,相当于农村了啊,设施不好,交通也不便,看病,工作,上学有哪一点是能和这相比的?”再者,了解到丁家庄的保障房是在一些原先有化工厂等厂房建筑的工地上翻新后再盖的,先不说交通等其他方面,就是环境都让人难以放心。

3,老人因素

此次采访发现大多数还未搬离的有相当一部分是老人,其实这不难预想得到,老人本身就属于低收入群体,再者安土重迁,这是他们活了大半辈子的地方,怎可能舍得离去,基于很多因素老人方面当然很难洽谈好。。。。。。更何况要做好老人的工作,你得有像样的房子提供,还有相应的基础设施得再加完善,是想老人最需要注意什么?身体啊,那么医疗设施能偷工减料吗?还有老人年纪大,肯定不能住在过高的楼层,所以低楼层是必需,可是事实是那低楼层是谁都想争的地,政府会放过这么一块肥肉,把它赠给低收入的老人吗?这恐怕不是我们能想到就能做到的„„

通过以上的叙述已经明显感觉到棚户区改造给当地的居民带来的伤害是很大的,他们无时无刻不在担忧着明天是否还有自己的家的问题,为了能够生活得好一点,他们坚持在废墟中,忍受着„„

虽然是这样,但我们也要对国家政府有信心,希望能够做得更好,也希望在棚户区改造的过程中受到伤害的人们能够幸福,棚户区改造的工作能够做得更好,能够多多为百姓着想,不要让那些“黑心的人”有损国家的形象,伤害群众的心!

推荐第9篇:棚户区改造流程

棚户区改造流程

一、前期准备

一项目选址,项目选址必须符合棚户区特征,对改造的单位住户进行前期入户摸底调查并取得有关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二项目规划,确定改造区的面积划出红线地图及设计条件、规划设计、建设方案(集中新建为初步设计,配建为实施方案)及审批等环节。包括办理规划部门出具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用地拆迁红线图、国土局有关部门出具用地意见。

三项目立项,由市发改委办理。

二、房屋拆迁

(一)被拆迁人提供产权依据、有效身份证;

(二)拆迁工作人员审核确认、进行测绘、评估,在三个工作日出具评估报告,并最少公示7天;

(三)对评估公示结果无异议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四)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签订协议的先后顺序选房;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签订协议的金额到银行领取补偿款,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在房屋拆迁市场评估价基础上奖励8%;

(五)搬迁完毕并交房,经拆迁工作人员验收签字;

(六)组织拆除。

三、政府供地(由行政划拨或挂牌出让);

四、建设阶段

1 可,招标投标,安全质量监督(含委托监理),到市棚改办规划处核发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签订施工合同、施工建设及管理等环节,并该取得建筑工程许可证。

五、验收阶段

包括房屋和涉及规划、消防、环保、市政园林、防雷以及给排水等管线工程的验收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六、分配、管理流程

(一)私房

按拆迁户签订协议时的先后顺序,将选定的房屋分配至拆迁户。入住后的小区管理由物业公司负责。

(二)直管公房、单位自管房的租赁户

(1)向居住地社区居委会申请,居委会受理后,进行入户调查、组织居民小组评议、公示,合格的报区政府;

(2)区政府委托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复核,并公示,合格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汇总报市政府。

(3)市政府委托市房地产管理局组织审核、公示,合格的,报市政府批准后采取摇号方式确定选房序号。

(4)中签户选房。

(5)中签户到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办理租赁手续。

(6)由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负责管理廉租住房,包括收取租金、管理养护廉租住房。

推荐第10篇:棚户区改造工作汇报

全面推进棚户区改造工程 努力改善职工群众的居住生活条件

在全面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中,我所紧密结合各项工作,特别是结合当前棚户区改造工程,以“创先争优”活动为抓手,全力推进棚户区改造工程,最大幅度地改善职工群众的居住生活条件。现将点滴做法作以汇报。

一、强化认识,形成推进“棚改”的态势

我们***经营所是全局建所较早的山上场所,也是目前人口、住户较多的山上单位。据统计,全所原有住房中有58%的房屋是坯瓦结构的,其中有12户是64年建所前建的,有60余户是70年代建的,多数住房已成危房。可以说职工的住房条件,在全局山上单位是最差的。

今年5月份,我们贯彻落实局党委、林业局在山上单位实施棚改的重大决策,也拉开了着力改善职工生活居住条件的序幕。回顾在“棚改”之初,我们认为:要想让全所职工群众最大化的参与,第一要务是,要在全所上下树立正确认识,于是我们分层次展开了宣传攻势:

首先统一领导班子的认识。召开支委扩大会议,学习局党委、林业局有关“棚改”的部署,每个成员谈认识,表决心。所长苏立国同志首先发言:他说,我过去曾经在2个山上林场所工作过多年,但没有一个单位职工群众的居住条件这么差,我们应该抓

1 住这一契机,按照局党委、林业局的要求,把这件民生大事抓好。一句发自肺腑的话,让全体班子成员坚定了信心。

其次是统一党员的认识。在党小组会、党员大会上,支委成员一方面宣传棚改政策,一方面向党员表明了班子抓棚改的决心,党员纷纷表示:这是改变单位面貌千载难逢的机遇,只要领导有决心,我们就铁了心。

再次是抓普通群众的认识。以支部牵头,组成有工会、团支部、妇女组织参与的宣传小组,及党员义务宣传小组,走家窜户搞宣传,重点答疑解惑,向职工群众讲解局党委、林业局的棚改政策,宣讲单位抓棚改的构想和决心,收到了让多数职工安安心心参与,明明白白建房的效果。

二、精心运作,把握实施“棚改”的环节

通过以上的工作,多数居民住户都表示,积极响应林业局号召,参与单位的“棚改”。为实施“棚改”营造了氛围,在实际运作中,我们重点把握好以下环节:

一是把好规划关。由于我单位新建房没有新址可选,只能拆旧房新建房,或在原居民区内的部分空地处建新房,这不仅给“棚改”,也给规划带来了一定难度。为此,我们班子多次实地察看,组织人员测量,反复测算,几经讨论规划事宜。当职工群众看到苏立国主任为规划,多次到现地征求意见,一位职工群众曾感动的说,主要领导这么重视,单位很快就会大变样了。

二是把好稳定人心关。在拆迁房屋中,我们形成了文字书面

2 拆迁协议,履行必要手续,力争做到规范化。既使拆迁户吃下了定心丸,也为单位稳定推进棚改提供了必要的法律文书。

三是把好旧房拆除关。由于5月份正值春耕大忙季节,加之拆除旧房有一定的危险性。我们专门成立了以后勤人员中,党员干部为主体的旧房拆迁小分队,下设拆除组,协调组,后勤组,负责统一办理拆除工作,尽量不损坏旧房拆下来可利用的物品,既把拆迁户的损失降到最低,又保证了拆迁的安全。

四是把好质量监督关。房子的质量是建房户最关心的大事,也是决定棚改的成败的关键因素。基于这一认识,在所长苏立国的提议下,经班子研究决定:专门成立了由书记挂帅,外业人员组成的建房质量监督小组,并在他们当中进行各项标准的培训,从挖地基槽,焊地基砂,砌地基石,打圈梁,砌砖墙,抹墙面,安门窗、上彩钢瓦,到接上下水,盘炉子,搭火炕,打内间等,对建房过程中各道生产工序进行全方位监督,力争使质量上乘。

五是把好住房分配关。由于在棚改中,根据实际情况,对全所新建住房进行了统一规划。过去一些老房建筑面积小,同一地段原有住户多,再加上每栋房之间的距离都进行了统一规划,还有在部分空地上新建了住房,所以在新建住房的分配上,是一个敏感点,必须解决好。为此根据林业局的要求,我们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形成了分配办法,并召开了建住房分配大会,严格按照分配办法运行,体现了分配的公平,公正、公开性,较好地解决了住房的分配问题。

三、加强领导,切实保障“棚改”的实施

如何有效地解决“棚改”中遇到的问题,我们主要从加强领导入手,及时破解瓶颈问题,打造实施棚改的绿色通道。

一是建立了领导机构。我们成立了以所长挂帅的领导小组,凡是涉及棚改的重大事宜,均由所长主持领导小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领导小组下设建筑工地前线指挥部,由党支部书记和一名副主任负责处理,协调各项事宜。

二是建立了决策机制。对一些实际问题,及时研究对策。 从考虑职工的经济承受能力出发,我们一项一项测算新建房和改建房的所需费用,最后向开发商商谈承包价位时,被其心悦诚服地接受了。其中改建房未收取职工群众一分钱,更是得到了职工群众的认可。面对个别建房户,因经济暂时困难,一时无法交齐全部建房款,我们制定了先预交,再补交的交款办法,及兼建50和25平米大小两种户型,较好地解决了个别户的资金短缺问题。在施工过程中,从兼顾房屋的审美观出发,我们还对瓷砖,涂料质地及颜色的搭配进行选材定色。

三是建立了抽查制度。不放任管理,虽然有工地现场监督员,单位主要领导还经常到现场察看施工进度和质量,当看到施工方采购的小红砖质量欠佳时,当即要求施工方另找生产厂家,很快一种新型质量看优的小红砖重新进入了工地,再一次让职工见证了单位的重视,切实在为林业局严把质量关。

四是建立了反馈制度 。对一些单位自身能够解决的共性问

4 题,我们例会研究后,以文字书面或会议等形式告知,仅在建房过程中,张贴的有关通知就达20余份。对单位自身难解决的问题,我们积极向林业局进行反映,针对个别困难户,确实无能力建房的,如果不拆除,扶持其新建房,又影响整体规划效果。林业局高度重视单位反映的这一情况,赵局长、李书记亲自率领有关领导和部门人员,现场解决相关问题。既体现了林业局对这些弱势群体的关心厚爱,又较好地解决了棘手的难题。

五是建立了研讨制度。对一些职工提出的刁难问题,我们首先本着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同时还积极学习有关规定,集体研究找对策。一位老职工在自家原来的院落附近,私自挖一鱼池,这次棚改后被占用,要求给予适当补偿,我们通过查资料,研讨后,向其宣传国家在土地占用方面的规定,使其收回了个人的无理要求。

通过以上粗浅做法,我单位的危房基本全部拆除,职工自愿不要企业的补偿、企业真心实意为职工着想。既解决了职工的住房的问题,又改变了单位的面貌。一个暂新的林场所呈现在人们的眼前。

但我们清醒地认识到棚户区改造工作,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愿借这次会议东风,虚心学习兄弟单位经验,加以整改,不辜负局党委、林业局寄予的厚望,和职工群众的期待。

第11篇:棚户区改造流程

一、前期准备工作

(1) 核实拟拆迁的土地性质,确定适用拆迁的程序。

主要区分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拆迁和城市内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以及农村房屋拆迁。

(2) 核实拆迁人、拆迁单位的主体资格与资质,核实拆迁工作人员的上岗证并核实拆迁人与拆迁单位签订的委托合同。 此时应该注意:① 拆迁主管行政机关不得作为拆迁人,也不得接受委托实施拆迁。② 不得采用恐吓、威胁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非法手段实施拆迁。③提示委托人须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拆迁,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④提示建设项目若在拆迁期限内发生转让,应经拆迁主管行政机关同意,并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变更手续。⑤提示委托人,拆迁方案要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地的实际情况。

(3)核实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征收征用批准文件,是否合法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是否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且公示。

(5)调查被拆迁人的基本情况

主要包括拆迁的四至范围、房屋类型、面积、户数、人口、老弱病残特殊对象。

(6)在确定拆迁范围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有无法律不予允许的事情。包括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

(四)分户。等行为。 (7)参与制定并核实拆迁计划与拆迁方案的合法性和完整性、可行性。

二、参与评估 (1)评估机构的确定。

通过三种方式,一般采取被拆迁人投票的方式,也可以由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或者抽签方式确定评估机构。评估机构应当具有经建设行政主管机关依法核准的相应房地产评估资质。 (2)审查拆迁估价委托书

①核实估价机构及估价人员的资质、综合实力、社会信誉。 ②对估价机构确定程序的合法性进行核实。

③核实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与拆迁当事人是否有利害关系,或者是否是拆迁当事人。 ④对估价报告的形式与内容进行核实。

⑤对估价机构公示初步估价结果和送达分户估价报告的程序性、合法性进行核实。 ⑥对评估报告有疑问或异议的处理。

三、评估的详细操作 (1)何谓房屋拆迁评估

房屋拆迁评估是指在房屋拆迁过程,由有资质的评估公司专业评估人员,遵循房屋拆迁估价原则,选择适宜的估价方法,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该房屋客观合理价格(价值)进行估算和判断的活动。 (2)房屋拆迁评估的标准

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确定了房屋拆迁评估的标准,是依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Ⅰ 房屋的区位是指房屋的地理位置,与城市区域发展地位、交通的便捷、重要场所的距离、周边环境等有关。区位是决定房屋价格的主要因素,实质上是土地价值因素。但房屋拆迁补偿考虑区位因素并非是对房屋土地使用权的实际补偿。 Ⅱ 房屋的用途是指被拆迁房屋所有权证书上标明的用途。没有所有权证书或证书上未标明用途时,应界定其实际用途。实际用途的界定以是否依法征得规划、城建部门同意,是否取得合法手续为依据。如原设计为住宅,改为营业用途不但要看是否有营业执照,还要有规划部门批准手续。

Ⅲ 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以所有权证书上标明为准。没有所有权证书的房屋以有资质的面积测绘单位测绘结果为准。 除上述三个因素外,房屋的成新、权属、结构形式、楼层、朝向等因素均应在评估时一并考虑,采用一定的系数进行换算。

(3)房屋拆迁评估行为的法律性质

Ⅰ 合法性:房屋拆迁评估必须符合《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房地产估价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估价机构做出的《评估报告》才是合法的。 Ⅱ 程序性:房屋拆迁评估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完成。

Ⅲ 补充性:房屋拆迁评估不是拆迁过程中必须的程序。拆迁人与被拆迁人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可不经过评估程序,直接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Ⅳ 专业性:从事房屋拆迁评估的机构必须具有三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从事房屋拆迁估价的人员必须具有中国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资格。

Ⅴ中立性:评估公司作为拆迁活动中中立的第三方机构出现,对被拆迁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客观、公正的估价,其评估结论可以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但有证据证明评估主体不适格、程序不合法、有串通行为、结论明显背离事实的情况,该评估结论可以被撤销或不予采信。

Ⅵ非强制性:房屋的估价一般不等同于房屋补偿价,在确定房屋拆迁补偿价时,《评估报告》不具有强制适用性。实践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可以依据评估报告确定的估价值协商房屋拆迁补偿价。同时《评估报告》在裁决中仅为证据,没有拘束力。

(4)房屋拆迁评估范围

按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相关规定,房屋拆迁评估价格为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不包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以及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无法恢复使用设备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委托其他资产评估公司确定。拆迁估价的价值不考虑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5)房屋拆迁评估机构的产生

Ⅰ承担房屋拆迁估价机构必须取得建设部拆迁主管机关依法核准的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估价业务。估价报告必须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Ⅱ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分为

一、

二、三级,均可以从事城市房屋拆迁评估业务,但处于暂定期内的三级估价机构除外。市、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示一批资质等级高、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的估价机构,供拆迁当事人选择。

Ⅲ 评估机构按以下程序产生:

⑴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共同选定并委托一家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承担。

⑵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能共同选定委托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随机抽取或抽签确定。为保护拆迁人利益,应由拆迁管理部门邀请居委会、街道派人监督抽签程序,由被拆迁人代表抽签确定评估机构。 ⑶公示入选的评估机构。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与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拆迁当事人的,应当回避。 ⑷拆迁估价机构确定后,由拆迁人委托。委托人应当与估价机构签订书面拆迁估价委托合同。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Ⅳ评估机构产生程序的弊端

⑴评估机构出自拆迁的“资源库”, 不排除主管部门相关人员的意见对评估机构实施评估的影响。

⑵拆迁估价委托合同由拆迁人与评估机构签订,并由拆迁人支付费用。事实上,拆迁人和评估机构建立起一定的利益联系,可能影响评估的公正性。 (6)房屋拆迁评估工作流程

Ⅰ评估人员在开展工作之前,应向拆迁当事人出示资格证件,表明自己的身份。没有评估资格或不是通过法定程序选定的评估机构人员不能参加评估工作。

Ⅱ向被拆迁人索取拆迁估价所必需的资料,拆迁当事人有义务向评估机构如实提供。必要时估价人员需查阅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权属档案和相关房地产交易信息,房地产管理部门给与协助查阅。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对被拆迁房屋的面积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向依照《房产测绘管理办法》设立的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没有设立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的,可以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房产测绘单位测算。 Ⅲ现场勘察。评估人员需对被拆迁房屋的各项技术资料进行现场查勘,做好实地查勘记录,拍摄反映被拆迁房屋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影像资料。实地查勘记录由实地查勘的估价人员、拆迁人、被拆迁人签字认可。因被拆迁人的原因不能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拍摄影像资料或者被拆迁人不同意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的,应当由除拆迁人和估价机构以外的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并在估价报告中作出相应说明。

Ⅳ资料的综合和分析,确定被拆迁房屋作价补偿的基本数据。其中两个数据非常重要,一是拆迁估价时点,拆迁估价时点取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二是当地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数据。按《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应当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至少每年定期公布一次不同区域、不同用途、不同建筑结构的各类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拆迁估价应当参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和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定期公布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结合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状况进行。 Ⅴ制作评估报告,提出价格评估意见,注册评估师签字盖章。 (7)房屋拆迁评估方法

目前我国房地产评估常用的方法主要有市场比较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重置法四种。

Ⅰ市场比较法,是将评估对象与在评估时点近期有过拆迁交易的类似房屋进行比较,对这些补偿价格做合理修正,以此估算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方法。市场比较法适用于在同一供求范围内有着较多的类似交易的情况,如住宅等。市场比较法是一种主要的评估方法。但有两种情况影响该方法的适用:⑴类似交易较少的经营性房屋,有时很难找到参照物进行比较。笔者曾代理一大型饭店、歌厅拆迁,评估时该区域竟然没有一例交易案例可比较;⑵很难获取交易的真实信息,因为拆迁行为本身更多体现在双方协商上,被拆迁人的社会关系、谈判能力、心理素质等等因素决定交易价格。 Ⅱ成本法,是估算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重新构建成本,扣除折旧。成本法适宜评估既无收益又很少发生交易的房屋价值。这种方法主要考虑建造成本,对于一些临建房屋适用。

Ⅲ假设开发法,是预计估价对象开发完成后的价值扣除相应的费用。目前我国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有:①土地取得费用,包括征地费、拆迁费、出让金等;②前期工程费用,包括场地平整费、项目设计费等;③建筑安装工程费用;④期间费用,指开发经营者在商(pin)品房开发期间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等;⑤开发基础设施建设费(市政配套费);⑥税金;⑦利润。适用该方法时主要扣除第④、⑥、⑦项。

Ⅳ重置法,是按照被拆迁房屋在同区域、用途、面积等因素考虑重新购买安置的计算方法。该评估价保证被拆迁人能够买到一个合适的房屋。如果从合理性考虑,该方法应是最适用的。但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很多地区并没有确立这样的补偿原则,造成无法适用该评估。 (8)评估价格应包含土地使用权价值

按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相关规定,房屋拆迁评估价格为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理解该条规定,不难看出既然是市场价就应该包括土地使用权在内,而非只是房屋本身的价值。因此可以做出这样的理解:房屋拆迁行为就是拆迁人通过市场价格将被拆迁的房屋购买,然后进行拆除的行为。拆迁人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价值进行评估,评估价应为房屋本身的价值与附着的土地价值之和。 (9)被拆迁人对评估机构不配合,应但承担的后果。

被拆迁人应该配合评估机构实施评估,提供相关资料并配合实地查勘,否则,评估机构很难评估。如果被拆迁人不配合,将承担限制举证的后果。裁决机关依据评估报告做出裁决后,被拆迁人提起行政诉讼后再举证来否定原评估报告,人民法院对其举证将会不予采纳。

(10)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争议时如何处理。

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争议是最常见的,通常认为该结果不能反映自己房产的真实价值。此时有些被拆迁人干脆置《评估报告》不顾,当起“钉子户”。该做法可以导致裁决程序中出现主张权利程序瑕疵。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争议时,应当遵循以下程序解决:

Ⅰ拆迁当事人对估价报告有疑问的,可以向估价机构咨询。估价机构应当向其解释拆迁估价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和估价结果产生的过程。

Ⅱ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原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也可以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

Ⅲ拆迁当事人向原估价机构申请复核估价的,该估价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估价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估价结果改变的,应当重新出具估价报告;估价结果没有改变的,出具书面通知。拆迁当事人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的,受托估价机构应当在10日内出具估价报告。

Ⅳ拆迁当事人对原估价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或者另行委托估价的结果与原估价结果有差异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自收到复核结果或者另行委托估价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Ⅴ估价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的估价报告的估价依据、估价技术路线、估价方法选用、参数选取、估价结果确定方式等估价技术问题出具书面鉴定意见。估价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维持估价报告;估价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估价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估价报告。

Ⅵ估价专家委员会应当由资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及房地产、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受理拆迁估价技术鉴定后,估价专家委员会应当指派3人以上(含3人)单数成员组成鉴定组,处理拆迁估价技术鉴定事宜。鉴定组成员与原估价机构、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拆迁当事人的,应当回避。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其鉴定意见或者估价结果无效。

第12篇: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丰溪街道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为加快城市改造步伐,改善棚户区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根据中共广丰县委、广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县城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的意见》,按照县委、县政府城市棚户区改造的统一部署,结合我街道实际,特制定丰溪街道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着力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要求,坚持统一规划、界定范围、突出重点、典型引路、分步实施原则,采取政府“搭台”、居民“唱戏”模式,实现居民得实惠、城市变形象要求,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切实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全面提升我街道城市建设水平,保障我街道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在新的起点上再创丰溪新辉煌。

二、基本原则

目前我我街道棚户区及居民的主要特点是周边区域环境恶劣,居民收入少、大多居民为失地农民,地处城乡结合部,居民的居住观念落后,因此,棚户区改造的基本原则是:

1、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按照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原则、政策、目标,认真组织实施。

2、坚持科学规划、配套建设的原则。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认真组织,科学合理,不降低标准;实行连片改造,不留死角,全面完成我街道所承担的建设任务。

3、坚持量力而行、积极而为的原则。既要立足长远,又要面对现实,改革与改善相结合,突出重点、先易后难,综合治理、稳步推进。

4、按照县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实行阳光操作,依法运作,保持稳定。

三、改造模式

坚持政府“搭台”、居民“唱戏”模式。棚户区改造,要十分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充分调动和发挥其改善居住条件、提高生活品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改造工作实行一居一案并交由群众讨论。拆迁、安置过程由群众参与,改造资金动作交由群众监督。政府主要负责制定有关改造政策、编审改造规划和工作计划,审批拆迁安置方案,统筹协调相关部门提供支持服务等工作。街道作为棚户区改造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安排确定居委会改造时序和实施主体(居委会及居民理事会),提供智力支持和组织保障。

四、拆迁安置办法

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原则上实行“实物安置、价值结差”办法,以原地安置为主,异地安置为辅。

1、棚户区居民(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改前通过市场评估确定补偿价值,拆迁后安置其同等价值的商品房。

2、棚户区居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改时建筑物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状况评估确定补偿价值。房屋占用的土地(包括有合法证件的宅基地),比照同地段国有出让土地评估价值60%计算补偿价值。补偿安置商品房既要参照原有住房面积,又要适当均衡人均住房水平,同步解决本地住房困难户的住房困难问题。属于改造区域内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房屋人均低于60㎡(建筑面积)的,可按60㎡标准给予补足,补足部分按成本价结算。安置商品房价格依其成本价确定。

3、被拆迁房屋原有的规划、土地、产权等相关证件,由拆迁改造主体代为收缴交回发证机关。

4、先签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内搬迁完毕的被拆迁人,可以先行挑选安置房。

5、棚户区改造前的店面,可在改造区域内实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安置后剩余店面,可由拆迁改造主体单位实行公开销售;棚户区改造资金宽裕的,安置区多余店面可不对外销售,由原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居民)以股份制形式共享。

五、具体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街道成立以党委书记为组长的棚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并抽调精干力量充实到棚改办专门负责棚改工作。

2、搞好宣传发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宣传媒体和发放宣传单,宣传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各项优惠政策,宣传政府关于棚户区改造的各项措施,使广大群众理解支持并积极参与到棚户区改造工程中来。要开好棚户区改造拆迁动员大会,向被拆迁居民讲清楚棚户区改造的目的、意义、优惠政策及工作程序,要对一些群众长期形成的“房子要住有天有地”的观念和思维耐心引导、坚决扭转;让棚改居民吃下定心丸。

3、搞好调查摸底,做好改造方案。对棚户区改造区域内的情况做深入细致的调查摸底工作,棚户区改造要坚持政府协调和市场运作相结合,要通过对棚户区改造区域的难易程度调查摸底的基础上,通过阳光操作,依法运作,确保拆迁户准时回迁,住上放心房。

4、要充分发挥社区、居民代表和居民理事会的作用。棚户区改造涉及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很多矛盾和问题,要充分发挥基层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反映社情民意,积极帮助拆迁户解决在租房、生活等问题上的实际困难,搞好拆迁以及监督建设单位保质保量完成改造任务。

5、要充分发挥政策的推动作用。要通过调查摸底,了解棚户区所处位置的优劣、改造的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把省、市关于棚户区改造的优惠政策给足、给到位,尽最大可能提高新建居民区环境质量。

第13篇:棚户区改造过程

棚户区改造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作为棚户区改造的根本目的,按照国务院部署,从2010年起,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优先安排连片规模较大、居住条件困难、住房基本功能不全、房屋抗震性能差、结 构和消防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项目,着力改善我省棚户区居民特别是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条件,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依法拆迁。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补偿方案的制订,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采取问卷调查、入户走访、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征询群众意见,在得到绝大多数群众支持的基础上组织实施,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让群众得到实惠。

2.科学规划,分步实施。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政府财政能力,结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和完善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分年度明确落实具体改造项目和改造进度,有序推进棚户区改造。在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时,要合理控制开发强度,合理确定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建设宜居社区。

3.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建立协调机制,完善组织机构,统一组织实施。市、县政府在政策和资金方面给予支持。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引导有实力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充分调动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4.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坚持整治、保护与改造相结合。对按照城乡规划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予保留的建筑,主要进行房屋修缮,环境整治,维护城市传统风貌特色。

5.统筹兼顾,配套建设。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综合开发,组织好新建安置小区的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和商业、教育、医疗卫生、无障碍设施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二、政策措施

(三)多 渠道筹措资金。采取财政补助、银行贷款、企业支持、群众自筹、市场开发等办法多渠道筹措资金。

1.加大政府财政性资金扶持力度。在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同时,省级财政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棚户区改造予以资金支持。市、县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大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投入,可以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按规定安排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片区的道路、绿化等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市、县政府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收取的土地出让收入(免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要优先用于棚户区改造中的拆迁货币补偿、安置住房建设、按规定配建的廉租住房建设及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支出。其中由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组织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所需缴纳的土地出让价款(含地段差等)全额用于省直棚户区改造的安置、补偿以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等各项支出。各级财政应设立安置房及配套设施建设资金专户,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可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棚户区改造项目执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资本金占20%的规定。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可以申请国家补助和省政府以奖代补资金,可以把国家用于补助廉租住房建设与租赁补贴的资金统筹用于棚户区改造的廉租住房建设。

2.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对接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需求,向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支持,并根据改造项目的资金筹措、建设方式和还贷来源等具体情况,探索贷款投放模式,创新信贷产品,做好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在房地产开发信贷资金安排上向棚户区改造项目适当倾斜,优先保障符合信贷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信贷资金需求。鼓励金融机构在继续做好以土地使用权和在建工程抵押担保发放贷款基础上,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探索创新贷款担保模式,促进扩大信贷资金投入。

3.鼓励采取共建方式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允许住房困难户较多且列入棚户区改造计划的国有独立工矿企业,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利用企业自有土地以集资合作建房方式进行棚户区改造,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对远离城市的国有独立工矿企业棚户区改造,有条件的地区,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安置住房用地可纳入当地市、县城镇土地供应计划予以安排。涉及棚户区改造的国有工矿企业要积极筹集资金,棚户区居民应合理承担安置住房建设资金。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棚户区改造,支持有实力、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

(四)加大税费政策支持力度。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等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建设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的,按配建比例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棚户区改造项目电力配套建设的内部供配电设施工程,供电企业按收费标准的90%向建设单位收取,由供电企业统一建设,并承担建成后配套供配电设施的维修、改造、供电安全等责任。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小区广电部门要优先安排有线数字电视网络干线铺设,免收用户入网初装费。

(五)落实土地供应政策。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并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应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约定住房套型建筑面积、项目开竣工时间等土地使用条件。对于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严禁将已供应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用地改变用途用于商品住房等开发建设。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涉及到集体所有土地的,应依法办理土地征收转用手续。对集中成片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可先明确项目规划设计条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条件等,再组织招标确定改造项目建设单位。对零星、改造难度大的棚户区,可与其它片区捆绑统筹开发建设。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棚户区土地进行改造的,必须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安置房的套数、套型建筑面积、建设标准等。

(六)完善拆迁补偿安置政策。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被拆迁人自愿选择。

1.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的,安置房应优先建设,优先安置。安置住房实行就地、就近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以就地、就近安置为主;对异地建设的,应选择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的区域。

被拆迁住房实行就地、就近安置的,除楼层调节价差外,安置面积与被拆迁住房等面积部分原则上不补交差价;实行异地安置的,应考虑被拆迁住房所在区位与安置住房区位地段等级差,相应增加安置面积。安置面积与被拆迁住房等面积部分和异地安置应增加的面积部分,除楼层调节价差外,原则上不补交差价。因建筑结构原因安置面积超过被拆迁住房和异地安置应增加的面积部分,在当地规定面积标准以内的,按优惠价购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部分,按市场价购买。异地安置增加面积和建筑结构原因优惠面积标准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执行。

2.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鼓励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可适当奖励。

对在两年内购买住房的,契税按其购房款扣除拆迁货币补偿款部分后征收。

3.实行实物安置的,被拆迁人承租公有住房的,若被拆迁人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按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条件,产权单位可参照拆迁当年出售公有住房的政策向被拆迁人出售。若被拆迁人不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按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的条件,产权单位可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房改办、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剩余公有住房处理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2]90号)有关规定,将公有住房评估竞价出售,也可以不出售,安置后继续保留租赁关系,按新的租金标准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原房屋和安置房土地使用权性质均为划拨的,安置房可直接办理房屋产权证,上市交易时要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原房屋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出让的,被拆迁人享有完全产权,上市交易不受保障性住房政策限制。

(七)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建设总面积的5%。在城市棚户区改造土地出让前,应当将廉租住房配建比例、建设标准、回购条件等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棚户区改造要与住房保障相结合,对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被拆迁人,要应保尽保。棚户区改造范围内配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要优先保障改造项目内符合保障对象的被拆迁人。

(八)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对基础设施基本配套,房屋质量安全可靠的既有住宅,在符合城乡规划、建筑结构和消防安全等条件下,可按照“业主自愿、协商一致、资金自筹、政府引导”的原则,申请增设电梯,具体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

三、组织实施

(九)落实工作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棚户区改造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市、县人民政府是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明确部门责任、具体措施,切实做到规划到位、资金到位、供地到位、政策到位、监管到位和分配公平,全力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顺利实施。省政府对设区市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进行监督考核。设区市人民政府对县(市)人民政府进行监督考核。省属企业的棚户区改造由所在市、县政府组织实施,有棚户区改造任务的国有工矿企业要积极配合,做好协调等相关工作。

(十)健全工作机制。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负责协调解决棚户区改造中的重要问题,各有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加强工作指导。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编制全省棚户区改造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审查市、县人民政府棚户区改造规划及项目实施方案的办法;省发展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申报中央投资补助;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省级财政“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落实涉及棚户区改造土地供应政策;行使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责的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国有大中型企业棚户区改造工作;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督促指导金融机构做好金融服务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于4月底前成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健全部门协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十一)完善规划计划。市、县人民政府要把棚户区改造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结合起来,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进一步完善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要把所在地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纳入本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应落实到具体项目,因地制宜地制定项目实施方案,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将所在地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及项目实施方案报省政府备案;县(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及项目实施方案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核汇总,报省政府备案。尚未编制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县(市),要在4月底前完成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

(十二)优化服务环境,加强建设监管。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改善服务,营造发展环境,共同推进棚户区改造。发改、财政、规划、国土、建设、税务、电力、人防、气象、消防等部门,应本着便捷、高效、负责的原则,为项目建设提供绿色通道,要简化审核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并根据实际情况建立联审制度,提高办事效率。要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和技术标准规范,加强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要优化新建安置住房的规划设计,在较小户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满足基本居住需要。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有关住房质量、建筑节能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安置房竣工后,要依法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十三)强化监督检查。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监督检查,实施全方位监管,要在棚户区改造现场设立投诉举报信箱,公布投诉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及时发现并解决各种问题,坚决制止棚户区改造中损害居民合法权益的行为。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会同有关部门对全省棚户区改造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各设区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负责本地区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分别于每年7月15日和次年1月15日前,将棚户区改造工作进展情况、年度计划完成情况及土地供应开发情况报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各级监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棚户区改造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各级审计部门要对资金的使用和安全等各环节进行监督。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棚户区改造用地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负责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地区和责任单位,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十四)加强宣传引导。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法规政策的宣传解释和群众的思想工作,改造政策、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事项要及时采取多种形式予以公示,提高改造工作透明度,取得棚户区居民的理解和支持,为棚户区改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正在实施的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按现有政策继续推进

第14篇:棚户区改造研究

棚户区改造法律资料汇总及指引

棚户区是我国对西方所谓贫民窟的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称谓,当然做为比西方资本主义先进的社会主义制度下我们的国家是不可能存在平民窟的,因为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公民有迁徙自由的权利,在他们的城市化的过程中,大量失地农民进入城市,在社会保障不健全的情况下,大量的在城市化浪潮中被卷进城市的人就在城市的国有土地上搭建临时的建筑居住,久而久之就形成了聚落,最终形成了城市平民窟,也就是我国的所谓棚户区。因为国情不同,主要是土地政策的不同所以有关棚户区的形成和处理在中西方有很大差别,但是还原棚户区的本来面目可以使问题相对简单明了化,也使我们的棚户区改造的政策更显人性化,也正契合了我党国执政为民的理念。

什么是棚户区

棚户区是指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平房密度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人均建筑面积小、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交通不便利、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从面积上讲,棚户区一般拆迁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占地面积一般至少在5万平方米左右。

棚户区的特征如下:

第一,棚户区所在区域属于城市市区内,及城市建成区,包括城镇、国有农场等国有土地之上。

例: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的指导意见指出改造的范围是: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和独立工矿区内。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指出改造范围是:城市建成区国有土地范围内。

第二,棚户区所在的绝大部分房屋为平房。平房是相对于楼房而言,其特点是低矮,质量差。也包括部分简易的楼房。

例如: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的指导意见指出改造的范围是:集中连片平房和简易楼房。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指出改造范围是:集中连片平房区、简易楼以及因规划需要拆除的现状楼。

第三,市政设施不完善,没有公共排水设施等。治安和消防隐患大以及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的指导意见指出改造的范围是: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基础设施不配套、交通不畅、消防隐患大、环境脏乱差。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指出改造范围是:使用年限长、房屋质量差、设施不配套、交通不便利、环境脏乱差、安全隐患大。

第四,破旧简易平房构成,混杂大量违章搭建。

山东省建设厅对棚户区的概念还特别突出了:“破旧简易平房构成,混杂大量违章搭建”;

第五,人均居住水平低,建筑面积小。

“人均居住水平低”(黑龙江省、大兴安岭);“人均建筑面积小”(吉林);“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十平方米”(山东青岛);“人均居住面积小”(咸阳)

通过对棚户区特征的分析,虽然国家没有对棚户区作出一个明确统一的概念,但可以看出,各个地方人民政府对棚户区的定义,基本上是大同小异,均能反映出当地棚户区的实际情况。

什么是棚户区改造

棚户区改造是我国政府为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住房条件而推出的一项民心工程。住房城乡建设部统计显示,我国在过去几年进行了大规模的棚户区改造,约改造5000万平方米棚户区,近100万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条件得到了改善。

2005年开始,我国在东北三省实施振兴战略中相继开展了大规模的棚户区改造工程。这是新中国建国以来东北最为庞大的安居工程,计划利用3至5年时间,让200多万居民全部迁入新居。

目前,我国包括棚户区在内有大约1.5亿平方米危房亟待改造,城市人民政府正在制定改造计划,因地制宜进行改造。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规划,我国将从2009年开始,对国内煤炭采空区、林场、农垦及华侨农场中棚户区进行大规模的改造。

核心政策如下:

1、政策优惠,阳光操作。妥善处理棚户区中历史遗留的产权问题,对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依法赔偿。充分考虑棚户区居民的承受能力,做好与各项住房政策的衔接,妥善安置被拆迁居民。实行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

2、破解复杂问题,必须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统一,创新工作思路,用好、用活、用足政策;

3、加强棚户区居民安置用房的建设质量管理。尽可能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有实力的单位参与建设,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回迁安置房屋的建设质量,防止因质量问题引发矛盾纠纷。

4、要完善棚户区改造后的公共服务功能。

以上政策在《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的指导意见》(晋政发[2008]3号)和《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并政发〔2007〕23号)中均有比较充分的反应。

棚户区改造的法律性质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中的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利益的需要,包括:

(四)为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建设的需要;

(五)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的需要;

根据山西省和太原市关于棚户区改造的指导意见的指导思想分别是:“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是实践党的宗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要与创建宜居城市,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和改造“城中村”相结合,与降低城市中心区人口密度和社区建设相结合,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优化配置土地资源,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从根本上改善居民的居住和生活环境。”和“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提高城市土地集约利用率为宗旨,科学规划,精心组织,分类实施,全面启动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力争用3-5年时间完成全市棚户区改造任务,提升城市品位,改善人民生活,构建和谐太原,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在住建部和山西省和太原市三级指导意见中的棚户区改造基本原则中均规定了“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基本原则。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棚户区改造在法律上属于是公共利益的范畴。

棚户区改造的一般程序

一、前期准备工作

(1) 核实拟拆迁的土地性质,确定适用拆迁的程序。

主要区分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拆迁和城市内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以及农村房屋拆迁。

(2) 核实拆迁人、拆迁单位的主体资格与资质,核实拆迁工作人员的上岗证并核实拆迁人与拆迁单位签订的委托合同。

此时应该注意:① 拆迁主管行政机关不得作为拆迁人,也不得接受委托实施拆迁。② 不得采用恐吓、威胁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非法手段实施拆迁。③提示委托人须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拆迁,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④提示建设项目若在拆迁期限内发生转让,应经拆迁主管行政机关同意,并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变更手续。⑤提示委托人,拆迁方案要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地的实际情况。

(3)核实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征收征用批准文件,是否合法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是否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且公示。 (5)调查被拆迁人的基本情况

主要包括拆迁的四至范围、房屋类型、面积、户数、人口、老弱病残特殊对象。

(6)在确定拆迁范围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有无法律不予允许的事情。包括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

(四)分户。等行为。

(7)参与制定并核实拆迁计划与拆迁方案的合法性和完整性、可行性。

二、参与评估 (1)评估机构的确定。

通过三种方式,一般采取被拆迁人投票的方式,也可以由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或者抽签方式确定评估机构。评估机构应当具有经建设行政主管机关依法核准的相应房地产评估资质。 (2)审查拆迁估价委托书

①核实估价机构及估价人员的资质、综合实力、社会信誉。 ②对估价机构确定程序的合法性进行核实。

③核实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与拆迁当事人是否有利害关系,或者是否是拆迁当事人。

④对估价报告的形式与内容进行核实。

⑤对估价机构公示初步估价结果和送达分户估价报告的程序性、合法性进行核实。 ⑥对评估报告有疑问或异议的处理。

三、评估的详细操作 (1)何谓房屋拆迁评估

房屋拆迁评估是指在房屋拆迁过程,由有资质的评估公司专业评估人员,遵循房屋拆迁估价原则,选择适宜的估价方法,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该房屋客观合理价格(价值)进行估算和判断的活动。

(2)房屋拆迁评估的标准

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确定了房屋拆迁评估的标准,是依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Ⅰ 房屋的区位是指房屋的地理位置,与城市区域发展地位、交通的便捷、重要场所的距离、周边环境等有关。区位是决定房屋价格的主要因素,实质上是土地价值因素。但房屋拆迁补偿考虑区位因素并非是对房屋土地使用权的实际补偿。

Ⅱ 房屋的用途是指被拆迁房屋所有权证书上标明的用途。没有所有权证书或证书上未标明用途时,应界定其实际用途。实际用途的界定以是否依法征得规划、城建部门同意,是否取得合法手续为依据。如原设计为住宅,改为营业用途不但要看是否有营业执照,还要有规划部门批准手续。

Ⅲ 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以所有权证书上标明为准。没有所有权证书的房屋以有资质的面积测绘单位测绘结果为准。 除上述三个因素外,房屋的成新、权属、结构形式、楼层、朝向等因素均应在评估时一并考虑,采用一定的系数进行换算。 (3)房屋拆迁评估行为的法律性质

Ⅰ 合法性:房屋拆迁评估必须符合《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房地产估价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估价机构做出的《评估报告》才是合法的。

Ⅱ 程序性:房屋拆迁评估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完成。 Ⅲ 补充性:房屋拆迁评估不是拆迁过程中必须的程序。拆迁人与被拆迁人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可不经过评估程序,直接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Ⅳ 专业性:从事房屋拆迁评估的机构必须具有三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从事房屋拆迁估价的人员必须具有中国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资格。

Ⅴ中立性:评估公司作为拆迁活动中中立的第三方机构出现,对被拆迁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客观、公正的估价,其评估结论可以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但有证据证明评估主体不适格、程序不合法、有串通行为、结论明显背离事实的情况,该评估结论可以被撤销或不予采信。

Ⅵ非强制性:房屋的估价一般不等同于房屋补偿价,在确定房屋拆迁补偿价时,《评估报告》不具有强制适用性。实践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可以依据评估报告确定的估价值协商房屋拆迁补偿价。同时《评估报告》在裁决中仅为证据,没有拘束力。 (4)房屋拆迁评估范围

按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相关规定,房屋拆迁评估价格为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不包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以及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无法恢复使用设备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委托其他资产评估公司确定。拆迁估价的价值不考虑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5)房屋拆迁评估机构的产生

Ⅰ承担房屋拆迁估价机构必须取得建设部拆迁主管机关依法核准的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估价业务。估价报告必须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Ⅱ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分为

一、

二、三级,均可以从事城市房屋拆迁评估业务,但处于暂定期内的三级估价机构除外。市、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示一批资质等级高、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的估价机构,供拆迁当事人选择。

Ⅲ 评估机构按以下程序产生:

⑴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共同选定并委托一家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承担。

⑵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能共同选定委托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随机抽取或抽签确定。为保护拆迁人利益,应由拆迁管理部门邀请居委会、街道派人监督抽签程序,由被拆迁人代表抽签确定评估机构。

⑶公示入选的评估机构。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与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拆迁当事人的,应当回避。

⑷拆迁估价机构确定后,由拆迁人委托。委托人应当与估价机构签订书面拆迁估价委托合同。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Ⅳ评估机构产生程序的弊端

⑴评估机构出自拆迁的“资源库”, 不排除主管部门相关人员的意见对评估机构实施评估的影响。

⑵拆迁估价委托合同由拆迁人与评估机构签订,并由拆迁人支付费用。事实上,拆迁人和评估机构建立起一定的利益联系,可能影响评估的公正性。

(6)房屋拆迁评估工作流程

Ⅰ评估人员在开展工作之前,应向拆迁当事人出示资格证件,表明自己的身份。没有评估资格或不是通过法定程序选定的评估机构人员不能参加评估工作。

Ⅱ向被拆迁人索取拆迁估价所必需的资料,拆迁当事人有义务向评估机构如实提供。必要时估价人员需查阅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权属档案和相关房地产交易信息,房地产管理部门给与协助查阅。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对被拆迁房屋的面积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向依照《房产测绘管理办法》设立的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没有设立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的,可以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房产测绘单位测算。

Ⅲ现场勘察。评估人员需对被拆迁房屋的各项技术资料进行现场查勘,做好实地查勘记录,拍摄反映被拆迁房屋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影像资料。实地查勘记录由实地查勘的估价人员、拆迁人、被拆迁人签字认可。因被拆迁人的原因不能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拍摄影像资料或者被拆迁人不同意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的,应当由除拆迁人和估价机构以外的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并在估价报告中作出相应说明。

Ⅳ资料的综合和分析,确定被拆迁房屋作价补偿的基本数据。其中两个数据非常重要,一是拆迁估价时点,拆迁估价时点取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二是当地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数据。按《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应当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至少每年定期公布一次不同区域、不同用途、不同建筑结构的各类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拆迁估价应当参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和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定期公布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结合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状况进行。

Ⅴ制作评估报告,提出价格评估意见,注册评估师签字盖章。 (7)房屋拆迁评估方法

目前我国房地产评估常用的方法主要有市场比较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重置法四种。

Ⅰ市场比较法,是将评估对象与在评估时点近期有过拆迁交易的类似房屋进行比较,对这些补偿价格做合理修正,以此估算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方法。市场比较法适用于在同一供求范围内有着较多的类似交易的情况,如住宅等。市场比较法是一种主要的评估方法。但有两种情况影响该方法的适用:⑴类似交易较少的经营性房屋,有时很难找到参照物进行比较。笔者曾代理一大型饭店、歌厅拆迁,评估时该区域竟然没有一例交易案例可比较;⑵很难获取交易的真实信息,因为拆迁行为本身更多体现在双方协商上,被拆迁人的社会关系、谈判能力、心理素质等等因素决定交易价格。

Ⅱ成本法,是估算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重新构建成本,扣除折旧。成本法适宜评估既无收益又很少发生交易的房屋价值。这种方法主要考虑建造成本,对于一些临建房屋适用。

Ⅲ假设开发法,是预计估价对象开发完成后的价值扣除相应的费用。目前我国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有:①土地取得费用,包括征地费、拆迁费、出让金等;②前期工程费用,包括场地平整费、项目设计费等;③建筑安装工程费用;④期间费用,指开发经营者在商(pin)品房开发期间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等;⑤开发基础设施建设费(市政配套费);⑥税金;⑦利润。适用该方法时主要扣除第④、⑥、⑦项。

Ⅳ重置法,是按照被拆迁房屋在同区域、用途、面积等因素考虑重新购买安置的计算方法。该评估价保证被拆迁人能够买到一个合适的房屋。如果从合理性考虑,该方法应是最适用的。但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很多地区并没有确立这样的补偿原则,造成无法适用该评估。 (8)评估价格应包含土地使用权价值

按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相关规定,房屋拆迁评估价格为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理解该条规定,不难看出既然是市场价就应该包括土地使用权在内,而非只是房屋本身的价值。因此可以做出这样的理解:房屋拆迁行为就是拆迁人通过市场价格将被拆迁的房屋购买,然后进行拆除的行为。拆迁人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价值进行评估,评估价应为房屋本身的价值与附着的土地价值之和。

(9)被拆迁人对评估机构不配合,应但承担的后果。

被拆迁人应该配合评估机构实施评估,提供相关资料并配合实地查勘,否则,评估机构很难评估。如果被拆迁人不配合,将承担限制举证的后果。裁决机关依据评估报告做出裁决后,被拆迁人提起行政诉讼后再举证来否定原评估报告,人民法院对其举证将会不予采纳。 (10)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争议时如何处理。

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争议是最常见的,通常认为该结果不能反映自己房产的真实价值。此时有些被拆迁人干脆置《评估报告》不顾,当起“钉子户”。该做法可以导致裁决程序中出现主张权利程序瑕疵。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争议时,应当遵循以下程序解决: Ⅰ拆迁当事人对估价报告有疑问的,可以向估价机构咨询。估价机构应当向其解释拆迁估价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和估价结果产生的过程。

Ⅱ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原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也可以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

Ⅲ拆迁当事人向原估价机构申请复核估价的,该估价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估价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估价结果改变的,应当重新出具估价报告;估价结果没有改变的,出具书面通知。拆迁当事人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的,受托估价机构应当在10日内出具估价报告。

Ⅳ拆迁当事人对原估价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或者另行委托估价的结果与原估价结果有差异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自收到复核结果或者另行委托估价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Ⅴ估价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的估价报告的估价依据、估价技术路线、估价方法选用、参数选取、估价结果确定方式等估价技术问题出具书面鉴定意见。估价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维持估价报告;估价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估价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估价报告。

Ⅵ估价专家委员会应当由资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及房地产、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受理拆迁估价技术鉴定后,估价专家委员会应当指派3人以上(含3人)单数成员组成鉴定组,处理拆迁估价技术鉴定事宜。鉴定组成员与原估价机构、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拆迁当事人的,应当回避。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其鉴定意见或者估价结果无效。 棚户区改造的拆迁安置问题

一、拆迁安置的依据。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的指导意见:

四、拆迁补偿安置与住房保障

拆迁补偿安置采取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为保障被拆迁城市棚户区内居民的基本住房需求,应以产权调换为主。依法实行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属于私有房屋的,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属于租住的公有房屋的,符合房改条件尚未参加房改的棚户区居民,可先进行房改后,按照私有房屋接受补偿安置,也可在回迁安置时,以房改价购买相应面积标准的住房。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按照廉租住房政策给予保障,对军烈属、残疾和孤寡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居民优先给予保障。支付不起最小户型全部房价的居民,本人可先购买部分产权;其余部分为公有产权,可交纳租金租用,待具备购买能力后,再自愿购买。

拆除居住3年以上的自建、自住无证房屋,且属居住人唯一住房的,按照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净值的50%给予补偿。居住人为独立户的,可按同类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一套面积为45平方米的住房;一簿多户的,每户可按同类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一套面积为45平方米的住房。拆除依附私有房屋、租住公有房屋自行搭建的无证房屋,居住人居住3年以上的,按照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净值的50%给予补偿,不予安置。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结合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通过就地或异地建设、收购二手住房等方式,筹集一批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政策储备一批廉租住房,以满足无力购买回迁安置住房的住房困难家庭的需求。

根据以上的文件的精神,关于拆迁安置补偿总体上分为两大类四种情况。

首先,两大类分别为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

货币补偿是指拆迁人以专业房产评估机构对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的评估结果为依据,与拆迁人达成拆迁协议进行补偿。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货币补偿给被拆迁人后,拆迁方接受相关房屋进行拆除。

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给予被拆迁人异地或回迁安置并根据相关评估结果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其中根据城市房地产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其次四种情况。

四种情况是根据拆迁的房屋产权情况分别为:

1、私有房屋

2、租住的公房。

3、符合廉租房条件的住户的房屋

4、无证自建房屋。

1、私有房屋的拆迁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2、租住的公房。属于租住的公有房屋的,符合房改条件尚未参加房改的棚户区居民,可先进行房改后,按照私有房屋接受补偿安置,也可在回迁安置时,以房改价购买相应面积标准的住房。

也有关理论对公房类承租人进行拆迁补偿安置的方法有四种: (1)租赁权安置。安置房应当在同类地区、其使用面积应不少于原房屋使用面积、且继续执行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若安置房的区位低于被拆迁房屋区位或房屋使用面积少于原房屋使用面积的,被拆迁人应适当补偿。搬迁费、提前奖、过渡费及承租人添置物品的补偿归承租人(在公房中,对搬迁费、提前奖、过渡费三项费用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归承租人。对承租人添置物品的补偿则无论是公房还是私房,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归承租人。下同)。

(2)货币安置。此种安置的关键在于如何在被拆迁人与承租人之间进行分配。对此有的地方是确定一个固定的比例,如无锡市政府颁布的《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规定:“拆迁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拆迁补偿金额的80%补偿给房屋承租人,20%补偿给被拆迁人。”《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则规定:“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将货币补偿金额的10%支付给被拆迁人,90%支付给房屋承租人,租赁关系终止。租赁双方约定货币补偿金额分配比例的,从其约定。”《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租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拆迁住宅房屋的,拆迁人按照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的5%给予被拆迁人补偿,按照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的95%给予房屋承租人补偿;”这就产生一个问题,即承租人是获得80%合理还是获得95%合理?还是这些比例都不合理?笔者以为对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租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时,按固定比例补偿是没有法律依据也是不合理的,事实上也是一直为人所诟病的。在实施货币补偿时,还是应区分两种情况,即承租人符合享受房改政策条件的,房屋的成本价归被拆迁人,其余补偿归承租人;承租人不符合享受房改政策条件的,则承租人只能获得搬迁费、提前奖、过渡费及添置物品部分的补偿。

(3)准产权安置。若承租人符合享受房改政策条件的且要求购买安置房的,除将成本价支付给被拆迁人外,由承租人享受被拆迁人的相关权利,其可以要求拆迁人进行产权置换安置。

(4)产权安置。若承租人符合享受房改政策条件,又愿意购买其承租房屋的,则由承租人直接向产权人购买被拆迁房屋,从而成为被拆迁人,并可要求拆迁人进行安置。

3、符合廉租房条件的住户的房屋

根据太原市的相关政策对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被拆迁人,按照《太原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优先予以安置。具体办法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山西省相关政策是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按照廉租住房政策给予保障,对军烈属、残疾和孤寡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居民优先给予保障。支付不起最小户型全部房价的居民,本人可先购买部分产权;其余部分为公有产权,可交纳租金租用,待具备购买能力后,再自愿购买。

4、无证自建房屋。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所以对于拆除无证的自建房屋是不予以补偿的,但是出于社会安定和照顾到自建房屋人员的安置问题。山西省规定拆除居住3年以上的自建、自住无证房屋,且属居住人唯一住房的,按照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净值的50%给予补偿。居住人为独立户的,可按同类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一套面积为45平方米的住房;一簿多户的,每户可按同类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一套面积为45平方米的住房。拆除依附私有房屋、租住公有房屋自行搭建的无证房屋,居住人居住3年以上的,按照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净值的50%给予补偿,不予安置。该条政策只是针对自建居住三年以上的住户,并且计算的截止时间点是拆迁公告发布的那一天。

二、拆迁安置的标准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的有关规定补偿分为拆迁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过渡期)和经营性用房停产、停业补偿。

1、拆迁搬迁补助

第六条拆迁住宅房屋,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的标准为: (一)设区的市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下同)以下的,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200—300元;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超过3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支付搬迁补助费7—10元。

(二)县(市)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的,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150—200元;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超过3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支付搬迁补助费5—7元。

(三)建制镇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的,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90—200元;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超过3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支付搬迁补助费3—5元。

第七条拆迁非住宅房屋,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的标准为:

(一)设区的市商业营业用房每平方米支付15—20元,生产用房每平方米支付20—25元,办公用房每平方米支付10—12元,仓储用房每平方米支付15—20元。

(二)县(市)商业营业用房每平方米支付10—15元,生产用房每平方米支付15—20元,办公用房每平方米支付7—10元,仓储用房每平方米支付10—15元。

(三)建制镇商业营业用房每平方米支付7—10元,生产用房每平方米支付10—15元,办公用房每平方米支付5—7元,仓储用房每平方米支付7—10元。

第八条实行货币补偿和现房产权调换的,按照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支付搬迁补助费;实行期房产权调换的,按照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支付两次搬迁补助费。

2、临时安置补助(过渡期) 第九条被拆迁人自行过渡的,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的标准为:

(一)设区的市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的,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120—200元;超过3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4—6元。

(二)县(市)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的,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90—150元;超过3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3—4元。

(三)建制镇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的,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60—100元;超过3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2—4元。

3、经营性用房停产、停业补偿。

第十条拆迁经营性、生产型非住宅房屋或者拆迁许可证颁发前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根据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发布的上一年度纳税情况给予经济补偿。经济补偿包括工资补偿和经营补偿两部分。经营补偿金额按照实际纳税额计算;没有纳税的,不予补偿。

拆迁公告发布前,虽已获取营业执照,尚无纳税行为的不予补偿;拆迁公告发布前,已停产、停业的,不予补偿。

第十一条拆迁经营性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业的,补偿标准为:

工资补偿应当根据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劳动用工合同在册(在岗)人员,按本企业上一年度人均月工资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经营补偿根据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情况给予一次性补偿。

造成全部停业的,补偿期限不超过6个月;造成部分停业的,补偿期限不超过3个月。

第十二条拆迁生产型工业企业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的,补偿标准为:

工资补偿应当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被拆迁单位在册(在岗、缴纳劳动保险)的人员名册,按本企业上一年度人均月工资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经营补偿根据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额给予一次性补偿。

造成全部停产的,补偿期限不超过6个月;造成部分停产的,补偿期限不超过3个月;非正常生产的企业,工资补偿按前款规定标准的一半补偿,期限不超过6个月。

第十三条拆迁许可证颁发前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住宅房屋,补偿标准为:

工资补偿根据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在册(在岗)人员,按本企业上一年度人均月工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未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的不予补偿。

经营补偿根据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额给予一次性补偿;未纳税的不予补偿。

造成全部停业的,补偿期限不超过6个月;造成部分停业的,补偿期限不超过3个月。 第十四条拆迁出租的非住宅房屋,已签订租赁合同的,并在被拆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和承租人的补偿标准为:

(一)根据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给予被拆迁人3个月的一次性经济补偿。

(二)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补偿标准,给予承租人经济补偿。

未签订租赁合同或者租赁合同未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不予补偿。

房屋拆迁纠纷的行政裁决

一、概念界定

(1)房屋拆迁裁决,是指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据拆迁法律规范的规定,对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就房屋拆迁补偿的形式和金额、安置用房的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的方式和过渡期限等拆迁事宜作出的关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2)强制拆迁,是指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的行为。

二、适用范围

主要针对城市房屋拆迁中的律师实务,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裁决,按各省、市的规定确定是否适用本章内容。

三、裁决申请与受理阶段

(一)申请阶段

律师在代理当事人提请房屋拆迁裁决申请时,重点是把握按规定申请所必需的资料。在为拆迁主管行政机关提供服务时则应审查申请资料是否符合要求。

1. 代理拆迁人申请裁决应提交的资料: (1)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指营业执照、法人代码)、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3)被拆除房屋的权属及租赁关系的调查资料、房屋评估报告。 (4)对被申请人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具体方案。

(5)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补偿安置达不成协议的相关证据资料(包括协商记录)。

(6)其他与裁决有关的资料。

拆迁人首次申请裁决时,还需提供拆迁基地已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户数占拆迁基地总户数的比例数。

2.代理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申请裁决应提交的资料: (1)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地产权属证明或租用公房凭证、房屋租赁合同。 (4)其他与裁决有关的资料。

3.代书裁决申请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的姓名、年龄、职业、住所。

(2)被申请人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 (3)申请裁决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4)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申请日期。

(二)审查受理阶段

律师在拆迁行政裁决阶段,应注意的重点是听证和可能不被受理的情形。

1.裁决听证

裁决机关收到拆迁人的裁决申请后,应当对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户数占拆迁基地总户数的比例进行审核,对已达成协议不足20%的,裁决机关应当在受理裁决前就该拆迁基地的补偿安置标准、安置方式等内容组织听证。

律师可代理委托人参与裁决受理前的听证,并可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发表律师意见。

2.不予受理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决机关不予受理裁决申请: (1)已超过房屋拆迁期限的。

(2)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日期内补齐资料的。

(3)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生合同纠纷的。

(4)房屋已经灭失的。

(5)申请人主体资格不符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

(6)申请人对拆迁许可证合法性申请裁决的。 (7)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理由再次申请裁决的。 对裁决申请不予受理的,裁决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律师对行政机关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均可为当事人提供咨询意见,确认行政机关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确认不符合法律规定,可接受委托代书复议申请书、诉状或代理复议与行政诉讼。

四、裁决审理阶段

在拆迁裁决的审理阶段,律师的服务重点主要是以下几方面: 1.

对裁决审理的程序和内容的核实。

(1)裁决行政机关是否向申请人发出裁决受理通知书。 (2)裁决行政机关是否向被申请人送达裁决申请副本及答辩通知书。

(3)相关资料、程序的合法性。

(4)裁决行政机关是否组织拆迁当事人进行调解。注意未经调解,不能作出裁决,而申请人经两次通知未参加裁决调解的,视作为撤回裁决申请;被申请人经两次通知不出席裁决调解的,裁决机关可以缺席裁决。

(5)

核实补偿安置标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与该案的实际情况。

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且未经房屋拆迁估价专家委员会鉴定的,裁决机关应当委托估价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并以鉴定后的估价结果作为裁决依据。

(6)

裁决行政机关是否及时合法地作出书面的裁决书。经调解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裁决机关应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裁决。裁决书内容应当合法、适当。裁决须经裁决机关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7)裁决书是否送达。裁决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并留有送达的证据。裁决书可以按照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的顺序以及实际情况,确定送达方式。公告送达的,可将裁决书张贴于被拆除房屋的拆迁基地公示栏内。裁决书自张贴于公示栏内之日起满7天视作送达。

2.

裁决中止的审查

在裁决审理过程中,可能出现中止裁决的情形。律师在此种情形下的服务重点是以下七个方面:

(1)审查是否是发现新的需要查证的事实。

(2)审查是否是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需等待鉴定结论的。 (3)审查是否是裁决需要以相关裁决或法院判决结果为依据的,而相关案件未结案的。

(4)审查是否是作为自然人的申请人死亡,需要等待继受人表明是否愿意继续裁决的。

(5)审查是否是作为自然人的被申请人死亡,需要变更被申请人的。 (6)审查是否是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中止的情形。

(7)中止裁决的情形消除后,应当提请行政裁决机关恢复裁决。 3.

裁决终结的审查

裁决审理过程中,行政裁决机关可能会决定裁决终结,律师在这种情形下提供法律服务的重点是以下四个方面:

(1)审查是否是当事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 (2)审查是否是发现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不是裁决当事人的。 (3)审查是否是申请人撤回裁决申请的。

(4)审查是否是作为自然人的申请人死亡,15日内继受人没有表示参加裁决或放弃参加裁决的。

4.裁决书内容的审查 裁决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包括代理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等基本情况。

(2)申请裁决的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3)裁决机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 (4)补偿安置方案(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的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日期、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以及《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应当补偿的项目)。

(5)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及期限。 (6)裁决机关的名称、裁决日期并加盖公章。 (7)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日。

五、行政强制执行阶段的律师实务

在行政决定的行政强制执行阶段,律师为当事人以及行政机关提供法律服务的重点主要以下四个方面:

1.审查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主体

房屋拆迁裁决书送达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应当执行裁决方案。被拆迁当事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裁决机关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2.审查行政强制拆迁前是否依法听证

申请行政强制执行前,裁决机关应当组织拆迁当事人对行政强制执行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方案及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同时,还应邀请政府有关部门和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员参加。被拆迁当事人拒绝参加听证会的,裁决机关应当组织召开调查会。律师可代理委托人参与听证会及调查会,发表律师意见。

3.审查行政强制执行申请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行政强制执行,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 (2)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 (3)安置用房或补偿资金证明。

(4)被拆迁当事人拒绝接受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

(5)被拆迁当事人不同意拆迁的有关材料。 (6)听证会或调查会记录。 4. 行政强制执行其他应注意的事项

(1)申请行政强制执行,应当由裁决机关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2)拆迁人未按裁决规定向被拆迁当事人提供拆迁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产权清晰、无权利负担的安置用房的,不得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3)裁决机关应当提前15天通知被拆迁当事人并做好宣传解释,动员被拆迁当事人自行搬迁。

(4)拆迁人应当对被拆除房屋以及房屋内的物品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5)行政强制执行时,裁决机关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村)委会代表和公证人员到现场。

(6)裁决机关是被拆迁当事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7)行政强制执行应当注意防止人身伤害的发生,要有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案。

(8)执行的整个过程都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注重社会稳定与和谐。

行政复议与诉讼

一、一般规定 1.目的和依据

为依法维护拆迁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等规定,结合拆迁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业务操作流程和经验制定本章,供本市律师办理拆迁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业务作参考。

2.适用范围

本章适用于律师代理拆迁人、拆迁单位、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等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进行司法救济的实务操作。

二、拆迁行政复议 1.一般规定

拆迁行政复议并不是每个项目拆迁的必经阶段,但拆迁行政复议与拆迁各阶段交织在一起,律师可以对此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

在拆迁人申请规划许可证、房屋拆迁许可证等文件、拆迁管理部门作出与拆迁相关的行政决定等过程中,只要当事人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均有权依法向管辖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除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已有规定外,律师应当提示拆迁委托人,对城市房屋拆迁裁决不服的,拆迁人依法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2. 律师在行政复议阶段的法律业务内容:

(1)审查拆迁许可以及前置程序的合法性,律师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审查立法文件的合法性,对下列文件进行实体和程序审查

(二)审查规划许可的合法性,对下列文件进行实体和程序审查

(三)审查用的许可的合法性,对下列文件进行实体和程序审查

(四)审查拆迁许可证发放的合法性,对下列文件进行实体和程序审查

(五)审查拆迁人申请拆迁许可时提交的拆迁计划和方案是否合法,有无损害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六)审查拆迁补偿资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及是否被挪用等情形。

(2)审查相关拆迁实施行为,律师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一)审查被拆迁房屋评估的合法性。包括评估机构的确定、评估程序、评估报告和专家鉴定等内容(内容详见本指引第三章第二节部分)。

(二)审查补偿安置方案的合法性。包括补偿对象、利益相关人、补偿范围、补偿标准,补偿方法,以及安置房源等内容。

(三)审查补偿安置实施过程的合法性。包括拆迁实施单位与被拆迁人之间的协商、谈话、协议,以及补偿安置的执行等事实情况。

(3)审查作出行政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包括具体行政机关对被拆迁房屋的面积认定、违章建筑处理、婚姻状况证明、共有产权情况、户籍人口证明、伤残证明、住改非,以及经营许可等内容。 (4)审查行政强制拆迁的合法性:

包括行政裁决、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原因、行政强制拆迁的实施等内容。

(5)对相关事实调查取证,发表律师意见。 (6)向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 (7)对具体事项进行专项法律研究。

(8)代理协商、调解、申请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申诉。 (9)参与对被拆迁人被行政处罚、裁决或强制拆迁后的法律疏导、矛盾化解工作。

(10)其他相关法律服务。

三、拆迁诉讼 1. 一般规定

按法律关系的不同,拆迁诉讼可以分为以下两类:

(1)拆迁行政诉讼:房屋拆迁行政案件涵盖多种具体行政行为,涉及许多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法律关系繁杂,又是社会的热点,容易引发群体矛盾。除了本章第一节行政复议后15日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也可以在行政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拆迁民事诉讼:是拆迁当事人因房屋拆迁法律行为而引起的民事诉讼,以及拆迁当事人与非拆迁当事人之间的与拆迁相关的诉讼。

2. 律师代理拆迁诉讼应注意以下案件受理管辖的特别规定: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者城市房屋主管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有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的行政决定或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按行政案件受理。

(2)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3)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房屋拆迁主管机关裁决。房屋拆迁主管机关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按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3.

律师在拆迁诉讼中的举证

根据不同的案情及诉讼请求,律师应当分别按照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提交如下证据:

(1)证明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当事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即,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或户口本;为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的,应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或社团法人登记证等;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的名称在讼争法律事实发生后有变更的,还应当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2)证明房屋发生拆迁法律事实的证据 拆迁人应提交的证据:

(一)房屋拆迁许可证。

(二)拆迁公告。

(三)新建建筑物的,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四)房屋被拆除前所作的面积测量报告。

(五)已经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要提交该协议。

(六)已向被拆迁人支付货币补偿款、过渡费、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等费用的凭证。

(七)提供过渡期临时用房给被拆迁人的证据。

(八)用以安置被拆迁人的房屋平面图、建筑面积竣工测量报告等。

被拆迁人应提交的证据:

(一)能证明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的凭据。

(二)能证明被拆除房屋的结构、房屋的性质(住宅、办公或商铺)、房屋的建筑面积等的证据。

(三)在被拆迁房屋所有权凭据上记载的所有人不是主张权利的被拆迁人时,还须要提交能够证明被拆迁人有权主张补偿安置的证据,例如:继承关系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原权利人放弃权利的证明等。

(四)能证明房屋何时被拆除的证据。

(五)已经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要提交该协议。

(六)经过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的,还应提交裁决书。

棚户区改造依据的法律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条例》

《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助与补偿标准暂行办法》

《财政部关于切实落实相关财政政策积极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

《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中西部地区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 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的指导意见(试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有重点煤矿棚户区改造的意见》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

第15篇:棚户区改造解说词

棚户区改造专题片解说词

2010年,是枣庄市市中区棚户区居民难忘的一年,因为盛世搬迁的民生画卷从这里开篇。老城做新的脱胎换骨旧城区改造恢弘乐章在这里奏响。

告别曾经不堪回首的岁月,住进宽敞明亮的新居,是棚户区居民几代人的梦想。市中区委、区政府为实现广大棚户区群众的多年夙愿,将用心血和汗水铸就民生工程历史丰碑。

出题目:民生福祉 --市中区棚户区改造纪实

棚户区是长期以来“先生产、后生活”城市建设理念的产物,房屋密度大、建设使用年限久、人均建筑面积小、房屋质量差、配套基础设施不齐全以及交通不便、治安和消防隐患大是棚户区的写照。

市中区作为一个老矿区,是全市城市转型的核心区和示范区。由于历史遗留问题,棚户区改造欠帐多,任务繁重。全区共有棚户区364万平方米(不包括枣矿棚户区),占全市棚户区面积的67%,涉及群众1.3万户、5.2万人。棚户区已成为我区资源型城市的一个典型特征。能否把棚户区改

造好,加快建成环境优美、设施完备、功能齐全、生活便利的新型现代化社区,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广大居民群众热切期盼。

“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2009年9月21日,省委、省政府召开了全省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会议,安排部署了进一步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和措施。会议要求,从2010年起,用三年时间基本完成全省集中连片和零星棚户区的改造任务,从根本上改善棚户区居民的住房条件和生活环境。

枣庄市委、市政府将棚户区改造列为头号民生工程,向全市人民庄严承诺,三年投入534亿元,打一场以棚户区改造为主要内容的城市建设翻身仗,把我市的棚户区改造工程,打造成为全国资源枯竭转型城市的示范工程。全省三年计划改造1000万平方米棚户区,枣庄市占545万平方米,占全省棚改任务的一半多。

2010年1月29日下午,我区在区政府四楼会议室召开了市中区棚户区改造工作动员大会,拉开了全区棚户区改造攻坚战的序幕!

棚户区改造涉及千家万户,工作量大面宽,矛盾集中,既是一个攻坚战,也是一场持久战。为形成攻坚合力,在成

立区委书记为第一组长、区长为组长的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的基础上,又成立了以区人大常委会第一副主任为顾问、区纪委书记任组长、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任副组长,法院、检察院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棚户区改造拆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7个工作组,负责全区棚改拆迁工作。从区直有关部门抽调200余人,进一步充实加强棚改拆迁力量。对21个棚改项目,实行区级领导帮包责任制,一个项目、一名区级领导、一套工作班子,具体负责棚改拆迁工作的组织实施。区棚改办坚持每天一调度,区政府每周一调度,并邀请市直有关单位领导不定期召开棚改联席会议,分析问题,研究措施,推动棚户区改造工作深入开展。

资金是棚户区改造面临的最大难题。据测算,2010年度市中区21个棚户区改造项目,共需要资金约70亿元。区委、区政府通过财政注资、银行融资、招商引资等方式,加快棚改资金融集步伐。注资5000万元,组建了东城棚户区改造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先后与工行、农发行、建行、农行、中行等金融机构对接,强化了政、银、企合作的多渠道筹融资体系,撬动了资本市场,实现融资20.5亿元。注重引进全国知名房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组织人员赴浙江杭州、温州等地,开展棚改项目专题招商活动,对接联系了90 3

多家房地产企业,2010年计划实施的21个棚户区改造项目,有15个确定了投资主体。

让老百姓尽量少花钱,甚至是不花钱就能住上新房子,让发展成果惠及老百姓,是市中区棚户区改造的基本原则。区委、区政府先后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关于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意见》,《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拆迁的激励措施》,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最大限度地让利于民。特别是对确有困难的,坚持特事特办,区财政每年列支2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安置棚户区拆迁困难户。

为充分尊重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健全宣传、评估、拆迁、信访、纪检“五位一体”的拆迁模式,把规划方案、补偿标准和安置办法向社会公开。区纪委出台了《关于严明纪律确保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进行的通知》,区公安分局、法院、检察院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棚户区拆迁改造的通告》,区信访局制定了《城市房屋拆迁维稳风险预测评估办法》,各街道、有关乡镇印发致广大居民、党员干部的一封信2万余份。同时,在市中电视台、《市中通讯》开设棚改专题栏目,录制了棚户区改造电视讲座;整理印发了《棚户区改造材料汇编》、《棚户区宣传手册》,通过市区电视台、广播电台、

《鲁南晨刊》等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印制了《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宣传提纲》、《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明白书》、《棚户区改造问答手册》1.5万份,广泛宣传棚改的重大意义和优惠政策,得到了广大居民群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2010年,全区棚户区改造完成拆迁7135户、105.42万平方米,接近前3年旧城改造拆迁面积的2倍,是我区历年来投入最多、拆迁力度最大的一年。

去年以来,虽然全区上下齐心合力,攻坚克难,在资金融集、协调推进、规划编制、手续办理、改造拆迁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在拆迁改造的工作进度上,与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相比,与兄弟区(市)相比,差距仍然很大。

2010年,全市已实施拆迁 46 个项目,完成拆迁面积 475.9万平方米,户数 35060户,分别占全年计划拆迁户数、拆迁面积的89 %和 153 %,分别高出我区33个百分点和41个百分点。

滕州市:7个项目已完成拆迁 7个,共完成拆迁5878户、138万平方米,分别占拆迁户数、拆迁面积的89%、281%,分别高出我区33个百分点和169个百分点。

台儿庄区: 6个项目正在实施拆迁 5个,共完成拆迁4138户、48.8万平方米,分别占拆迁户数、拆迁面积的

117 %、214 %,分别高出我区61个百分点和112个百分点。

薛城区: 4个项目正在实施拆迁 4个,共完成拆迁5747户、69.7万平方米,分别占拆迁户数、拆迁面积的 112 %、119%,分别高出我区,56个百分点和7个百分点。

山亭区: 6个项目正在实施6个,共完成拆迁3549 户、25.1万平方米,分别占拆迁户数、拆迁面积的103 %、105 %,拆迁户数高出我区47个百分点。

峄城区:7个项目正在实施拆迁7 个,共完成拆迁4690 户、57.9万平方米,分别占拆迁户数、拆迁面积的 107%、113%,拆迁户数高出我区51个百分点。

2010年,我区承担棚户区改造任务的单位有6个街道和1个乡镇,虽然各街道和有关乡镇承担的棚改任务不同,最多的是光明路街道10个,最少的是矿区街道、文化路街道仅1个,但从工作的力度和推进的速度上来看,各单位进展极不平衡,存在很大差距。

矿区街道1个棚改项目,正在实施拆迁;

龙山路街道3个棚改项目,有2个项目实施拆迁、正在建设,1个项目未动迁;

中心街街道2个棚改项目,1个项目正在实施拆迁,1个项目未动迁;

各塔埠街道5个棚改项目,2个项目实施了拆迁建设,3个项目未动迁;

光明路街道10个棚改项目,5个项目和片区实施了拆迁建设,5个项目未动迁;

永安乡3个棚改项目,文化路街道1个棚改项目,均未动迁。

对我区的棚户区改造工作,市委、市政府高度关注、极为关心,多次莅临我区视察指导,提出了明确要求和指示。2010年6月2日,市政协邓滕生主席视察我区棚户区改造工作,要求:“市中区要把棚户区改造工作当作天大的事来抓,进一步坚定决心和信心,想方设法向前推进”。6月8日,市纪委王邵军书记到我区专题调研棚户区改造工作,提出:“要整合力量,创新体制机制,加快棚户区改造进度”。市委刘玉祥书记和市政府陈伟市长也明确指示:“市中区要把棚户区改造工作作为关注民生最重要、最紧迫的任务,在最短时间内要取得一个新突破”。

面对各级领导的殷切期望和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我们加快棚户区改造的使命重大,责无旁贷。2011年,全区又

确定了18个棚户区改造项目,需搬迁居民8684户,改造面积125.37万平方米,任务重、压力大,需要各级各部门自我加压,落实责任,奋起直追,为全面完成三年棚户区改造任务目标做出应有的贡献。

新春伊始,这里(道南路、青檀小区)早已看不到昔日棚户区的破败景象,土建工程正在热火朝天地全面铺开,一派繁忙景象。我们有理由相信,在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市中区的百姓们将居之无忧,行之无虑地去迎接他们的新生活。而那即将拔地而起的一栋栋民生民利工程,尤如一座座历史的丰碑,必将成为市中区最靓丽的一道风景线,市中人将与全市人民一道共同担负起发展的重任,抢抓机遇,团结协作,携手奋进,共铸市中区明天新的辉煌!

第16篇:棚户区改造情况汇报

清原满族自治县红透山铜矿 棚户区改造项目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

作者:杨绪升

清原满族自治县红透山铜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坚强领导下,在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县棚改办全体抽调干部克服重重困难,各项工作取得较快进展。现将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棚改工程总体进展情况

(一)项目简介:红透山铜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总投资4.1726亿元,共计征用土地369.2亩,建筑规模27.3万平方米,其中公共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设计建设安居房3351套,建设住宅楼76栋,其中六层74栋,五层住宅楼2栋;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托儿所、储蓄所、通信站点、洗浴中心、市场和购物中心等,同时包括供水、排水、供电、有线电视、通信、供暖、燃气、环卫、管线铺设等工程项目,总数达到10项。目前棚改资金到位1.5466亿元,拨付资金1.3976亿元。工程总进度完成55%。

(二)形象进度:工程项目于4月23日正式开工,到目前,铺设做业道路5条,总长2500米,动用土石方20万立方米;完成暗渠管线铺设550米;回填土石方60万立方米;安装变压器12座。到目前76栋住宅楼房正紧张施工中,其中主体封顶68栋、砌筑至六层的6栋、五层1栋、四层1栋,工程预计于2011年10月30日竣工。

二、棚改工作主要做法

(一)深入调查、摸清底数、高标准编制棚户区改造规划 年初全面完成棚户区调查摸底工作,对全市范围内符合改造要求的棚户区住户全部登记造册,实行一户一档,做到“房产状况清、动迁面积清、补偿数量清、安臵意愿清”,为推进棚户区改造提供了可靠的基础数据。初步统计结果为棚户区总户数为4283户,其中红透山镇及北三家树基沟共计3351户,清原铁北矿山932户,计划拆除面积为143747平方米。

县委、县政府开展棚改工作坚持规划先行的原则,高标准编制棚改规划,认真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县棚改指挥部充分调动全县各部门参与棚改项目的前期筹备工作,县城建、发改、国土、环保、水务、财政、红透山矿全面参与开展项目筹备,提供各方面参数,按照上级要求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棚改选址进行了变更,委托辽宁省城乡规划设计院完成了《红透山铜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可行性初步计设方案》。委托抚顺市国际工程咨询中心完成了《红透山铜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为推进棚户区改造依法、健康、有序进行,依据城市新一轮总体规划,县规划设计室、建筑设计室积极开展各项工程设计任务,认真制定了新区总体规划设计,详细规划出新区整体布局,包括住宅、供暖、供气、污水处理、市场、公共服务等大配套设施情况。结合各棚户区特点,因地制宜编制了实施方案,规划方案坚持棚改与完善城市功能相结合。完善基础设施,增加公共绿地,提升城市品位,彻底解决棚户区居民行路、吃水、如厕、用电等难题。

(二)加强领导,完善机构,建立健全棚改工作机制 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红透山铜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并于3月初成立了由县委副书记、县长金辉为总指挥,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红透山铜矿棚户区改造指挥部及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下设8个工作组,全县抽调骨干20余人,具体负责棚户区改造的组织实施,召开了指挥部办公室会议,进一步确定相关职责。召开各类协调会议多达50余次,指挥部成员加班加点,没休过一个节假日,全力以赴,努力加快工程建设步伐。

棚改指挥部实行“周例会、月调度、季观摩”,强力推进棚改工作。为切实落实棚改指挥部各项工作指令,制定了各类报表制度、例会制度、监督检查制度等;一是现场办公提高效率。及时梳理存在问题,随时开展现场办公,能够现场解决的现场解决,不能现场解决的,分层次加以解决,明确完成时限。二是上下联动,密切配合。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了棚改工作高效运转。三是建立督办问责机制。加强全程督办,全程考核,全程督查,全程问责,确保棚户区改造按时间节点、进度计划推进。四是建立绿色通道。棚户区改造项目行政审批全部进入绿色通道,简化审批程序、压缩审批时限,助推棚改工作提速。

(三)攻克难点,突破重点,确保棚户区改造平稳有序 棚户区改造工作中征收补偿工作关系到千家万户,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为此,指挥部把征收补偿工作作为重点,集中力量,抓实抓好。一是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征收补偿办法。棚改工作实施以来,制定切实可行的征收补偿办法成为关键环节,经反复征求各方面意见,根据省、市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结合红透山铜矿棚户区实际情况,先后制定了《清原满族自治县红透山铜矿棚户区改造征收安臵补偿办法》、《关于红透山铜矿棚改房屋征收过程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红透山铜矿棚户区改造安臵补偿办法补充规定》,为棚户区改造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基础,提供法律及政策依据。二是依法开展了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工作。发布征收公告九期,签订征收协议3351份,预收增加及扩大面积住房差价款实收差价款4903万元。三是认真制定了棚改居民选楼序号抓阄办法,于5月21日至5月22日,完成了选楼序号抓阄工作。四是开展了无照房认定工作,符合条件达 680户,总面积为11059.295平方米,应补偿金额0.023亿元,进行了登记造册。五是全面完成了产权调换协议书的档案核实工作,目前正分四个工作组对签订棚改协议的住户进行了入户核查,同时房照核实工作正在进行中。六是对红透山铜矿棚户区改造区域内的商业门市房进行了两次调查摸底,共计294户,21014平方米。

(四)广开渠道,多元筹措,千方百计破解棚改资金瓶颈 红透山棚户区改造任务,需要改造资金4.1726亿元,先期资金不足是制约棚户区改造的瓶颈。为破解资金难题,县委、县政府在积极争取国家、省、市专项资金的同时,创新理念,积极拓展融资渠道,建立了多元化的融资体系。一是县政府积极争取贷款项目,完成了各项贷款手续的报批。二是采取先行借资的方式,向红透山矿业集团借资,先行解决项目建设资金。三是通过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收取增加及扩大面积住房差价款实收差价款4903万元。四积极争取地债资金5500万元尚在办理当中。五是计划近期责成发改、城建、财政等部门向上级申请,积极开展国家对棚改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资金的争取工作。六是加大县财政的投入力度,尽最大范围的免收土地等各项税费,全面保障棚改资金及时到位。

(五)制定政策,先试先行,积极探索棚改工作新方法 红透山铜矿被确定为全省棚户区改造重点工程后,积极研究切实可行的办法、措施,在征收补偿、资金筹措、政策扶持、改造方式、产权界定等方面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不断总结完善具有符合清原实际的棚改方式。先后出台了土地出让金返还、行政事业性收费、税收减免等一系列优惠政策,为了节省工期采取了邀标方式,并对供暖、供水、物业管理采取商业化运作的方式,为棚改工作创造了良好的投资环境,推动了红透山铜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

在工程建设中,严格把好质量关,定期开展好质量、安全生产检查,同时坚持科学长远的原则,力争将好事办好办实。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按照统一标准、统一价格、统一质量的原则,对门、窗、电子对讲门、铝合金隔断等实行由指挥部统一监管,掌握标准,各施工企业加工制作、安装结算的方式从速办理。为保证棚改顺利进行,各施工企业在用料时,需由厂家出具提货回执单报指挥部,以避免偷梁换柱,以次充好现象的发生。材料结算由各施工企业负责,指挥部予以全程监管,以增强信誉度。门的保修由厂家负责,窗户由施工企业负责。全面确保棚改工程质量,切实维护住户权益。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清原县红透山铜矿棚户区改造工作虽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在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中,也遇到一些实际问题和困难。主要是棚户区面积存量大,改造任务繁重;棚改成本高,资金缺口大等问题,目前急需解决的主要问题有:

1、土地使用证急需办理:清原满族自治县红透山铜矿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土地使用等相关手续均已报到辽宁省国土部门,但由于省里暂无用地指标,因此土地使用证尚在办理中,因此开工许可证等也尚未办理。急需向上级反映尽快办理。

2、棚改资金供给不足:棚改资金到位1.5466亿元,到目前,主体工程完成近80%,基础工程全部结束,公共建设等附属工程正在紧张施工,经初步计算完成投资已达2.7亿元,指挥部下拨工程建筑资金仅为8900万元,各施工企业垫付资金已达极限,且各项工程已进入全面攻坚阶段,材料采购、机械设备、人员均需支付现金,加之秋收季节已到,人力资源极为紧缺,如果近日拨付资金不到位,则面临施工停滞等危急情况,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以保证工期。鉴于此种紧急形势,为达到省、市、县的棚改工作目标,急需上级部门帮助协调解决棚改资金,一是关于5551万元地债资金落实问题。二是开行贷款及时到位。三是尚有1236万元国家补助资金仍未到位,以上资金能否尽早到位成为棚改项目是否如期交工的关键所在。

3、信访稳定仍存在较大压力:特别是棚户区内的门市房业主及翠谷玉小区居民多次到各级政府上访,另外棚户区内情况千差万别,个别问题较多,都将为信访稳定工作增加不确定性因素。县政府于9月16日召开县长办公会议,根据国家、省市关于棚户区改造的有关文件,经会议研究决定,修订我县的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办法,取消《清原满族自治县红透山铜矿房屋征收安臵补偿办法》第七条第四款。不再将商业门市房纳入征收补偿对象,确保我县的征收补偿办法与上级文件保持一致。对已经签订产权臵换协议的23户门市房,因与上级政策不相符,终止合同,引导门市房产权所有人走诉讼程序,根据法院判决结果,决定是否兑现合同。

4、工程进度仍需加快:由于前期建筑设计图纸出图较晚等原因,造成各别栋号工程进度滞后,对总体工期将有一定影响。需要加强督导进一步加快基建工程进度。以上问题均需要在下步工作中及时处理解决。

最后,棚改指挥部全体人员将继续倾注满腔热忱,凝聚全部力量,加强组织领导,破解瓶颈问题。切实加强监督,充分发挥政府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使棚改项目实现阳光操作、透明操作,达到让百姓满意,让社会满意的目标。凝心聚力,全面加快建设速度,确保完成今年棚户区改造任务。

乌马河林业局棚户区改造工程于今年全面启动,按照省森工总局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我局切实从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改善林区职工居住条件入手,坚持依法、依规,高标准、高质量建设的原则,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棚户区改造工程的顺利实施。

一、项目批复及计划下达情况

棚户区改造一期工程,省发改委以黑发改投资[2009]414号文批复,同意建设。建设地点是乌马河林业局局址繁荣社区和西岭林场,建设规模32,200平方米,总安置户数644户。项目总投资3,864万元,其中:中央预算内资金966万元,省配套644万元,企业自筹1,288万元,职工集资966万元。但受规划、拆迁、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影响,实际建设地点未能完全按批复执行,省发改委以黑发改函字[2009]203号文批复,同意变更。实际建设地点由局址繁荣社区和西岭林场全部变更为局址金居花园。

棚户区改造二期工程,省发改委以黑发改投资[2009]392号文批复,同意建设。建设地点是乌马河林业局局址峰园小区、金居花园和西岭林场,建设规模50,000平方米,总安置户数1000户。项目总投资6,000万元,其中:中央预算内资金1,500万元,省配套1,000万元,企业自筹2,000万元,职工集资1,500万元。但由于峰园小区的一条通往变电所的备用高压输电线路未按原计划拆迁,按照我局林场所撤并规划,今年需将前进经营所和西岭林场向阳社区撤并到西岭林场,所以实际建设地点变更为局址幸福小区26,000平方米,520户、西岭林场24,000平方米,480户。国家林业局以计计函[2009]10号文批复,同意变更。

二、工程完成情况

棚户区改造一期工程,建设地点是局址金居花园,建设规模是32,200平方米,总安置户数644户,项目总投资3,864万元。资金已全部到位,目前该项目已完工。

棚户区改造二期工程,建设地点是局址幸福小区和西岭林场,建设规模50,000平方米;其中:局址幸福小区26,000平方米、西岭林场24,000平方米,总安置户数为1000户,项目总投资6,000万元。该项目已到位资金4,640万元,其中:中央预算内资金1,500万元,省配套1,000万元,企业自筹1,270万元,职工集资870万元。西岭林场棚改工程已经完成,现居民正在回迁中;幸福小区受前期搬迁及手续等问题,目前工程已完成一楼砌筑。

三、主要做法

在棚改中,我们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统一政策,企业建设,社会参与”的运作机制,把棚户区改造与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建设相结合,采取有效的保障措施,进行了全力推进。

(一)加强领导,为棚户区改造提供组织保障。为确保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进行,区政府办公会议、政府常务会议多次讨论关于棚户区改造的相关事宜,成立了以区长为组长,各相关部门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计划、财政、建设、监察、信访、资源林政、生产、民政、街道办事处等多个部门参与,各部门明确责任分工,对工作相互交叉的项目,要求各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层层落实工作任务,确定完成时限,将工作完成情况与年终目标考核挂钩,对工作措施不力,落实任务不具体的年终取消评先选优资格。通过这些措施,增强了各部门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推进了各项重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精心规划,确保棚户区改造科学合理。经过通盘考虑,我们按照 “先近后远”、“先集中、后分散”、“先临街、后城区”和“楼平建设相结合”的“三先三后一结合”原则,制定了乌马河区棚户区改造规划,对建设时间较长,经营房与住宅混杂,建筑密度大,而基础设施差的区域先行规划开发,对建设时间相对较短,街道规整的平房区,先期进行基础设施改造,使更多家庭充分享受到棚户区改造的成果。

(三)提供政策,推动棚户区改造的快速启动。在棚户区改造中,我们主动出击,通过各种渠道积极联系建筑商,参与我区棚户区的改造。为了吸引和鼓励开发商的参与积极性,在工程建设中,我们在不折不扣地落实省、市两级棚户区改造的相关政策同时,还结合省、市的有关规定,研究制定了《乌马河区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区政府还投入专项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中的动迁、小区环境改善、基础设施等建设。为调动居民入住新建小区的积极性,区政府实行“拆一还一”政策,对每个回迁户给予补贴1万元,对大户用钱找齐。同时,广泛征求广大职工群众的意见,深入了解他们存在的困难,对撤并下来的职工群众在就业、入学、医疗等方面给予照顾。对发展职工自营经济项目的,在物资、场地、收费等方面给予扶持。有了优惠政策的强力拉动,形成了“政府少投入,居民得实惠,开发商有利益”的良性发展局面,不但降低了建设企业的运营成本,也降低了房屋售价,推动了棚户区改造的顺利进展,真正让职工群众得到了实惠。

(四)强化宣传,确保棚户区改造顺利开展。棚户区改造涉及到广大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面临着人员多、诉求多、费用多等问题,可以说情况复杂,困难重重。为了充分调动职工群众的积极性,保证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进行了深入的调查摸底,为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可靠依据。为了打消群众对改造后能否买得起房、住得上房的疑虑,区领导亲自带领相关部门和社区干部,分组深入到各家各户,将《棚户改造宣传手册》和《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发到居民手中,广泛了解社情民意,讲政策、讲大局、讲乌马河的发展、讲群众本身得到的好处和实惠,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使棚户区改造深得民心、顺应民意,保证了动迁的顺利进行。在开发商与居民在动迁中达不成一致时,我们积极出面进行协调,特别是在前进经营所和向阳村撤并时,我们多次召开座谈会,向大家讲解撤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安置方向和安置政策,消除职工群众的疑虑。

四、存在问题

我区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虽然进展顺利,但受各种因素的影响,仍然存在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由于低保户和低收入家庭占棚户区总户数的比重较大,实施实物补偿和政府廉租房仍不能满足需求,支付不起回迁费用;二是由于棚户区基础设施落后,需要政府投入大量资金进行建设,而乌马河区地方财政十分困难,棚户区改造资金异常短缺;三是棚户区多数靠近城镇边缘,商业开发价值较低,市场化运作难度较大;四是动迁费用过高,影响开发商的积极性。

五、下步措施

在下步工作中,我们将注重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做好动迁工作。棚户区改造的重点和难点是动迁,为完成动迁任务,保证棚户区改造工程顺利建设,我们将采取有力措施,耐心地做好动迁户的思想动员工作,帮助动迁户解决实际困难。对动迁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认真研究和分析对策,事先做好预案,提出解决办法,对动迁政策、搬迁顺序、补偿标准等都张榜公布,公开透明,接受群众、社会监督,让动迁户认可,确保棚户区改造工程阳光、透明。同时,加强宣传,利用各种宣传形式,宣传棚户区改造的重大意义和相关优惠政策,做到家喻户晓,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二)加强棚户区改造工程质量管理。工程建设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百姓的切身利益,直接影响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为把棚户区改造工程建成优质工程、放心工程,在工程建设中,我们将要求各承建单位必须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严把质量关,对质量安全进行监管控制,把棚户区改造工程建成群众放心工程。

(三)做好棚户区拆动迁户顺利回迁工作。在做好拆迁工作同时,重点做好棚户区回迁户的回迁工作,确保回迁工作阳光、公正、透明,把棚改优惠政策真正落实到位,切实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让群众享受到棚户区改造带来有实惠。

第17篇:棚户区改造讲话

众志成城全力冲刺打好棚改攻坚战

——在市城区棚改领导小组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2014年12月 日)

同志们:

这次棚改工作会议,是一次非常重要的会议,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会前也多次进行了调研,市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对有关工作也进行了安排和部署。刚才,会议对前期工作进行了认真分析和总结,对存在的有关问题提出了解决办法,对下一步工作安排提出了很好的意见,我都赞同,请大家抓好落实。下面,我再强调几点。

一、思想要再统一,认识必须再提高

近年来,市城区先后启动和推进了10多个棚户区改造项目,各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肯定。但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目前,棚户区改造工作已进入攻坚时期,部分项目征地拆迁进度缓慢、安臵还房建设滞后、项目融资困难、业主信心不足等矛盾和问题愈来愈突出,不认真及时解决好这些矛盾和问题,我市棚改工作极易陷入困境,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棚户区改造是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实施的一项重大民生工程、发展工程和德政工程,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是我们必须承担的政治责任、历史责任、发展责任和改善民生责任。因此,全市上

- 1棚户区改造成功的重要标志是安臵。棚户区改造的最终目的,是要改善广大人民群众的居住环境,按时保证搬迁居民回迁,不但是我们各级政府的郑重承诺,也是促进棚户区改造工作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目前,因为融资困难、征地拆迁进度缓慢等因素的综合影响,10余个项目的安臵还房建设情况都不平衡,进度上总体滞后,即使部分已开工的安臵房项目,因为各种原因的影响,进展也十分缓慢,3000余户搬迁群众已在外临时过度了2年多时间,这其中绝大多数不得不面临超期过渡,社会稳定形势不容乐观。下一步,利州区和经开区要汇同各项目推进组及发改、环保、国土、规划、住建等部门,对安臵还房建设滞后的项目进行专题分析研究,切实加强指导协调,督促项目业主按期启动安臵还房建设工作。对安臵房已建成的项目,市、区有关单位和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搞好安臵房的分配入住工作,合理降低项目临时安臵过渡成本,确保搬迁群众早入回迁。

(三)强力化解资金瓶颈,提振项目业主信心 棚户区改造成功的重要保障是资金。近年来,房地产市场步入调整阶段,项目融资环境较差,销售市场持续低迷,部分项目业主的资金陷入了暂时的困难,项目的拆迁和建设都受到了影响,截止11月底,今年整个市城区棚户区改造固定资产投资仅完成目标任务的73%(7亿余元),全年目标任务完成难度较大。下一步,全市上下要从讲政治、顾大局的角度出发,积极主动协助项目业主争取资金,同时在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存量资金盘活、商品房市场开发、行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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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篇: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为全力推进我县棚户区改造工作,改善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条件,确保我县20xx年棚户区改造目标顺利完成,根据《大兴安岭地区行署、集团公司20xx年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和《大兴安岭地区20xx年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实施细则》,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主要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城镇居民特别是低收入群体的居住水平、改善城镇环境为目标,统筹规划,精心组织,配套建设,高标准完成棚户区改造任务。

(二)工作目标

于20xx年底完成塔河镇城区棚户区改造建设6万平方米、1200户的目标。

(三)主要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各责任单位作为政府主导的责任主体组织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由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因地制宜、分工负责、强化配合的原则。

2、坚持政府推进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原则。棚户区改造要与房地产开发、经济适用房建设、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相结合。

3、坚持依法运作、保持社会稳定的原则。在棚户区拆迁补偿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妥善解决好特困群体的住房问题。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土地使用、资金管理、城市规划、房屋拆迁、工程建设、物业管理、最低保障等方面的规定。

4、坚持科学规划、配套建设的原则。依据塔河城镇总体规划,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各项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功能完善。依据园林化城市建设总体要求,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拆迁、统一配套、分期实施的原则。

5、坚持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的原则。既要立足长远,又要面对现实,突出重点,先易后难,综合治理,稳步推进。

6、坚持促进棚户区改造与维护社会稳定兼顾的原则。要正确处理推进棚户区改造与维护社会稳定的关系,棚户区改造既要逐步推进,又要充分考虑居民的心理和经济承受能力。在棚户区拆迁补偿安置过程中,妥善解决好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在政策上给予合理的照顾。

二、建设标准

1、棚户区改造的详细规划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容积率不超过1,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2.8,各项规划指标不能降低,必须按批准的规划方案完成改造区域内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2、棚户区改造新建住房要设施齐全,达到节能型住宅要求。楼房立面造型要突出林区特色,层数为6层,层高不低于2.8米,住宅室内墙面刮大白、卫生间和厨房铺地砖、安装室内门、简易灯具、卫生间安装坐便器和洗手盆、厨房安装水池、水龙头,满足居民入住和使用功能的基本要求。小区环境要进行硬化、绿化和建设必要的服务中心,做到道路畅通,环境整洁,办事快捷。

3、棚户区回迁居民的楼房户型面积控制标准以40、

48、

58、68平方米四种户型为主,其中40平方米户型占25%,48平方米户型占45%,58平方米户型占20%,68平方米(含少量75平方米)户型占10%。具体户型面积的选择,在结合居民住房实际情况,居民的收入水平以及通过入户详细调查了解棚户区居民意愿的基础上确定。

4、改造后的住宅小区实行标准化物业管理,保证居民生活环境有明显改善,安居乐业,社区和谐健康发展。

5、工程所用材料、施工工艺、节能标准、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施工企业,必须具有较高的资质、资信和良好的业绩。

三、资金筹措与使用

(一)改造建设资金筹措

1、积极争取国家和省财政补贴以及行署、集团公司配套资金。

2、县(局)财政、财务匹配。

3、积极争取各商业银行贷款。

4、政府对棚户区改造的政策扶持。

5、个人出资。

(二)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棚户区改造资金要设立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四、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

1、土地政策。棚户区改造项目纳入经济适用住房计划,所需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提供,其中开发为商品住宅或者其他商服项目的建设用地,应依法实行有偿使用。所得土地收益全部用于棚户区改造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

2、税费减免政策。棚户区改造项目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经税务部门同意后不征土地契税;棚户区居民因拆迁而重新购买的普通住房免征契税;与棚户区建设有关的经营性收费项目减半收取,其他按地区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执行。

3、拆迁安置政策。棚户区房屋拆迁安置,原则上实行“就地”或“就近”安置回迁楼房,对不愿回迁的住户,实行货币拆迁,不做产权调换安置。被拆迁人选择就地或就近回迁安置的,实行结构差价及按“部分面积”结算。

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实行拆一补一,原有私产房屋面积回迁部分交纳每平方米300元结构差价,超出原面积部分并在合理享受面积内按1000元/平方米结算差价;超出上靠户型面积部分按1200元/平方米结算,交足购房款享受全部产权。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人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成新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合理享受面积部分系安置标准与原房屋面积差额部分;超出合理扩大面积部分为按照居民意愿要求安置的户型面积超出正常安置标准部分。

4、回迁的低保户家庭,私有产权的原面积部分拆一还一,不收结构差,合理扩大面积部分每平方米减收200元房款,如仍无能力出资购买合理扩大面积部分,则允许欠款入住,缓交房款时间定为2年,第一年交房款的60%,第二年交40%。在规定的时间内交够欠款后,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到期后仍无能力交纳欠款的,则按廉租房管理。

5、对达标的节能住宅,实行取暖费减免政策,按非节能住宅取暖费标准的70%比例收取。

五、组织实施

1、入户调查摸底。由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人员入户调查,摸清棚户区居民住户的房屋产权归属,建筑结构、面积及附属情况,住户身份、户籍、人口组成、就业情况、经济收入、改造安置意愿等,一户一档,汇编成册,为棚户区改造提供详实资料。

2、宣传发动。利用广播、电视、听证会、入户调查、宣传单等各种形式,宣传棚户区改造的政策和意义。通过宣传使广大棚户区居民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达到推动和促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目的。

3、依法拆迁。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实施“阳光拆迁,和谐拆迁”,统一标准,严格执行。要做到补偿安置标准公开、回迁安置方案公开、拆迁和回迁房屋面积公开、评估标准公开、搬迁顺序号公开,逐户签订书面拆迁安置协议。

4、建设监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据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计划,依法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招投标工作。

严格执行建设程序,确保棚户区改造工程规范、优质、按期进行建设。施工图及设计文件要经过审查;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5、为保障工程质量,降低建设成本,要选用符合国家与省技术标准要求或推荐的建筑材料与设备,大宗建筑材料实行政府统一采购。

6、物业管理。棚户区改造新建回迁住宅小区实行“政府引导、属地管理、业主自助、多方筹资、逐步走向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模式。

当业主入户率达到50%以上时,要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在社区组织下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成立小区管委会。可选聘专业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管理,也可实行业主自助式管理,或由林业局房产科进行物业管理。 实施业主自助管理的小区工勤服务人员原则上以本小区家庭困难、热心公益事业、有一定专业技能的低保人员作为首选。

棚户区改造要为小区管委会或物业服务企业无偿提供不低于60平方米的物业服务用房。

棚户区改造新建楼房的专项维修资金在居民入住前按每平方米18元向住户一次性收取。

六、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

(一)组织领导

成立以县委和县政府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负责全县棚户区改造工作。

(二)责任分工

成立棚户区改造建设指挥部,主要负责城市棚户区改造建设工作,组织房屋拆迁补偿,工程建设。设材料综合组、调查确权组、拆迁补偿组、建设安置组、现场督办组和宣传报道组。

建设局负责棚户区改造的规划、推进、综合和协调工作;经济发展和改革局、计划科负责项目的可研报批,向省和国家林业局争取棚户区改造政策和资金的支持;财政局、财务科协助筹集建设资金和商业银行贷款;国土资源局负责办理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供应工作,协调落实腾空土地出让收益归集工作;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棚户区内低保户核查认定工作;监察局、审计局负责棚户区改造资金使用的监督;宣传部、广播电视局负责棚户区改造的宣传工作;信访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棚户区改造居民的信访接待工作;法院、公安局负责棚户区改造拆迁过程中的强制执行工作;塔河镇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入户调查登记、拆迁有关事宜;其他有关部门负责行业指导及本系统有关优惠政策的落实。

第19篇:棚户区改造政策

棚户区改造政策

各地要在10月底前编制完成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明确分年度、分类别改造任务,并落实到市县。这是记者从23日举行的全国棚户区改造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获悉的。

会议要求,各地要做好棚户区改造的组织实施工作,具体包括尽快落实建设任务,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落实目标责任制和推进棚户区改造信息公开等。

2008年至2012年,全社会共投入资金1.92亿元,开工改造各类棚户区1260万户。在过去5年大规模改造棚户区取得显著成效的基础上,今后5年再改造城市和国有工矿、林区、垦区棚户区1000万户,其中2013年改造304万户。

住建部日前对《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进行解读时表示,要落实税费减免政策,扩大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范围。

住建部表示,按照现行政策并结合《意见》的规定,各类棚户区改造可享受的税费优惠政策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涉及的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免征或减半征收契税、个人所得税。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二是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免收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等项目;免收的全国性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项目。

三是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含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的,对企业用于符合规定条件的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现行政策规定国有工矿企业、国有林区企业和国有垦区企业用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昨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明确了今起5年内全国棚户区改造目标:改造城市棚户区、工矿棚户区等各类棚户区1000万户。据住建部有关负责人介绍,2008年至2012年五年内,全国开工改造各类棚户区1260万户,占同期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3100万套(户)开工量的40%;基本建成各类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750万套。

规划

今年“棚改”304万户

《意见》提出,重点推进资源枯竭型城市及独立工矿棚户区、三线企业集中地区的棚户区改造,稳步实施城中村改造。2013年至2017年改造各类棚户区1000万户。其中,今年要改造304万户。

其中,城市棚户区800万户,今年改造232万户;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90万户,今年改造17万户;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30万户,今年改造18万户;国有垦区危房80万户,今年改造37万户。

资金

可发行“棚改”专项债券

资金历来是棚户区改造的主要难题。对此,《意见》制定了国家财政支持、银行信贷扶持、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允许发行专项债券、税收减免等“一揽子”方案。

国家财政支持,中央加大对棚户区改造的补助,对财政困难地区予以倾斜。

此外,各地区还可以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适当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有条件的市、县可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

引导民间资本,民间资本可以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棚户区改造。

允许发行专项债券,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企业,可发行企业债券或中期票据,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

监管

“棚改”禁建福利性住房

此前,一些地区棚户区改造过程中,曾发生暴力拆迁、毁坏历史保护建筑、借机建福利性住房等违法事件。更有甚者,个别官员在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滥用职权、贪污腐败,导致一些回迁住房成为豆腐渣工程。

对此,《意见》明确提出,监察部、住建部等部门将建立督察制度,定期全面督促检查地方棚户区改造。督促检查中一旦发现,地方政府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土地不落实、政策措施不到位、建设进度缓慢、质量安全问题突出,地方政府负责人将被约谈,限期整改。

根据《意见》,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严禁企事业单位借棚户区改造政策建设福利性住房。

第20篇: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中盐皓龙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市委、市政府为扩大内需、改善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作出的重大决策,对提升我市城市居民居住水平、改善城市环境、完善城市功能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公司棚户区改造,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及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以建设和谐皓龙、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目的,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改善我公司职工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提升城市形象。

(二)基本原则

1.统一领导,属地实施。坚持统一领导,因地制宜,加强协调。

2.整体推进,配套建设。坚持以人为本、安置先行,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将棚户区改造成房屋质量优良、功能完善、设施齐全、生活便利、环境优美的新型城市社区。道路、供排水、供电、供暖、供气、通讯、消防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商业等公共服务设施要同步规划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3.要在深入调查、摸清底数、精确测算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制定改造方案。

二、工作目标及建设标准

(二)工作目标

(三)建设标准

棚户区改造要按照国家建筑节能的有关规定,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充分考虑棚户区居民的购买能力和意愿,原则上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户型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以内,高层建筑可适当放宽到90平方米。城市棚户区安置回迁居民的户型面积结合当地居民住房实际情况和居民收入水平确定,以中小套型为主。

三、政策保障

(一)资金筹措政策

(二)土地支持政策

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并完成拆迁安置工作的国有建设用地,由市和县(市)土地储备机构统一纳入储备计划,实施开发整理,也可以委托有资质、有实力的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建设用地的开发整理。开发整理后的土地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居民安置费、拆迁补偿费、开发整理费一并计入公开出让地块土地成本。前期参与投资开发整理土地的资金,按实际投入成本加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给予补偿。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市政和公用设施用地及配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出让土地所得收益,优先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对工矿棚户区,原属于国有划拨的生产用地,城乡规划部门应及时调整为棚户区建设住宅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根据规划部门的土地用途调整为原土地使用者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对于配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涉及使用的新增建设用地报批,比照保障性住房用地报批方式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办公。

(三)税费优惠政策

城市棚户区改造和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按低限减半征收。参照煤矿棚户区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要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并免征土地契税;城市棚户区居民因拆迁而重新购买的普通住房面积未超出拆迁面积的,免征契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偿还原拆迁房屋面积部分,按照有关规定减免税费。棚户区改造中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项目,可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的优惠政策。

(四)拆迁安置政策

严格拆迁计划管理,在年度拆迁计划中优先满足拆迁棚户区的需要。城市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采取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的方式,鼓励以产权调换方式为主。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原则上实行拆补平衡。房屋安置面积超出原有面积,在规定标准(另行制定)内的部分,可按成本价格购买;超出规定标准的部分,按房屋市场价格购买。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折旧等因素,以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补偿价款,不再进行土地补偿。

城市棚户区和工矿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国有直管公房、已改制和未改制单位的自管公房,统一由市房管局履行国有产权代表职责,按照市场评估价格优惠优先出售给现房屋租赁户(公变私)后,按棚户区改造有关拆迁安置政策进行拆迁安置。对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原租赁住房产权的低收入家庭,安排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确立新的租赁关系。国有公房出售收入纳入全市住房保障和棚户区改造统筹资金。

(五)住房保障政策

城市棚户区和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比例不得低于建筑总面积的20%;对棚户区内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被拆迁居民就地优先保障,一次性解决住房问题。

(六)棚户区居民购房支持政策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对缴纳公积金的居民要降低首付款比例,简化贷款手续,支持棚户区改造。设立规范的住房置业担保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各类经济组织和民间资金介入,为中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贷款担保,降低银行贷款风险,支持个人合理住房消费。

(七)产权政策

城市棚户区改造中用于回迁居民安置的房屋产权归棚户区居民所有,商品住房以市场价购买后确认产权。工矿棚户区改造的房屋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的,实行国家和个人共有产权制度,个人以其出资额和企业补助取得部分产权;工矿棚户区居民通过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可取得全部产权。持有部分房屋产权的工矿棚户区居民转让棚户区改造房屋时,要取得全部产权后方可上市交易。棚户区改造配建的廉租住房产权全部归国家所有。

四、组织领导

成立“新乡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和“新乡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建立市棚户区改造联席办公会议制度,市发改、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房产管理、拆迁、审计、地税、人防等部门要协调联动,加强合作,研究解决棚户区改造的重大问题,主动提供服务,共同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

1.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制定实施细则,搞好前期摸底调查和宣传动员,组织实施项目管理;负责棚户区房屋拆迁安置、资金监管和社会稳定工作,制止棚户区内乱搭乱建行为。

2.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棚户区改造规划、计划的制定和安置住宅建设项目审批立项工作。

3.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负责棚户区的认定;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进度的监督检查;拆迁安置房建设成本的审核;组织新建小区的综合验收。

4.市财政局:负责棚户区改造融资工作,落实棚户区改造财政补贴资金,争取国家、省的支持资金,落实本级财政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和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

5.市国土资源局:根据规划预留棚户区改造、廉租住房建设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提供异地安置住宅建设地块,确保土地供给;做好土地出让金收缴工作;办理棚户区改造项目、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土地手续。

6.市城乡规划局: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拟改造片区和异地安置住宅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及规划设计条件,规划相应的回迁安置和商业开发用地,审批棚户区改造中新建小区规划方案,对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

7.市房产管理局:负责棚户区改造中住房保障对象资格确认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组织协调,指导各县(市)、区落实住房保障工作。

8.市审计局:负责棚户区改造政府投入资金使用的监督审计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要制定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于3月15日报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组织实施

(一)编制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

各县(市)、区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住房发展规划、棚户区改造任务及资金筹集情况,按照3年完成改造任务的要求,编制3年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2010年3月底报市发改委审核同意后实施。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签订棚户区改造年度目标责任书,纳入市政府绩效目标考核范围。

(二)加快项目审批

将所有工矿棚户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全部纳入省、市两级联审联批范围,实行一站式、一条龙集约化审批服务,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提供高效服务。

(三)依法规范拆迁

棚户区改造方案、优惠政策、面积测算方法、安置顺序等事关拆迁居民的事项要及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拆迁安置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的拆迁政策,阳光操作,和谐拆迁。坚持先安置后拆迁,实行货币补助或提供过渡性住房相结合的方式,解决被拆迁群众的安置问题。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住房只能安置棚户区住户,不得面向社会销售。改造资金的使用、成本核算、价格核定要向社会公开,接受审计监督。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与拆迁当事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在规定拆迁期限内拒不搬迁的,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对野蛮拆迁,无理取闹、阻挠拆迁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四)加强建设监管

严格执行工程监理、质量责任制和项目投标制,严格工程质量管理,坚决杜绝“豆腐渣”工程。项目竣工后,由建设主管部门牵头,依法组织相关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市有关部门要加大审计和稽查工作力度,对棚户区改造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改造资金的筹集和安排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各县(市)、区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验收检查,对不能按期完成改造任务的县(市)、区和工矿企业,扣减棚户区改造以奖代补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强化物业管理

新建回迁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缴纳公共维修基金,由业主按招投标方式确定物业管理公司,严格执行有关物业管理政策。小区内配建的商业性用房的经营收益可作为补充小区管理、房屋维修等费用。

棚户区改造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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