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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结算管理岗位职责(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7-02 08:36:13 来源:银行工作总结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甲方(存款人):_________

乙方(开户银行):_________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甲方提出的申请,乙方同意为甲方开立_________存款账户,户名为:_________,账号为:_________。为明确双方的责任,现签订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乙双方承诺遵守《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办理所有支付结算业务。

第二条 甲方向乙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其保证所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2.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第三条 乙方向甲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金融机构;

2.其有权进行本协议规定的交易,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和法律行为(包括获得所有必要的政府批准)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协议;

3.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第四条 甲方的义务

1.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要求提供相关开户资料;

2.按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

3.开户资料变更时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通知银行;

4.按规定使用支付结算工具;

5.按规定支付服务费用;

6.及时与乙方核对账务;

7.销户应交回开户登记证、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和结算凭证;

8.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办理开户资料的变更手续或账户的撤销;

9.甲方自行承担因违反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和未正确履行上述义务造成的资金损失。

第五条 乙方的义务

1.及时准确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2.依法保障甲方的资金安全;

3.及时与甲方核对账务;

4.因违反上述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第六条 协议的解除

甲方在没有违反本协议的情况下可以随时申请销户,乙方在为甲方在办理销户手续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如果违反其在本协议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则另一方有权要求该方予以赔偿。

第八条 保密

乙方对因本次协议而获知的甲方的有关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九条 补充与变更

本协议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条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或迟延履行本协议,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继续履行。

第十二条 后继立法

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本协议生效后的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协议不应构成影响。各方应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经协商一致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三条 生效条件

本协议经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及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按照有关规定账户开立需要人民银行核准的,本协议经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及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且经人民银行核准后生效。

第十四条 其它

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_________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推荐第2篇: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甲方(信用社)全称:

乙方(存款人)全称: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乙方提出的申请,甲方同意为乙方开立 专户 存款账户(□基本存款帐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户名为:账号为:。为明确双方的责任,现签订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承诺遵守《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并严格按其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第二条乙方向甲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2、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效力。

第三条 甲方向乙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金融机构;

2、其有权进行本协议规定的交易,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和法律行为(包括获得所有必要的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批准)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协议;

3、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对其构成约束力的效力。

第四条 乙方的义务

1、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要求提供相关开户资料;

2、按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

3、按规定使用支付结算工具;

4、按规定支付服务费用;

5、及时与甲方核对账务;

6、销户时交回开户许可证、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和结算凭证;

7、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办理开户资料的变更或账户的撤销。

第五条由于乙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而造成的资金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第六条 甲方的义务

1、及时准确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2、依法保障乙方存放在甲方的资金安全,对单位客户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及相关资料保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甲方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3、及时与乙方核对账务。

第七条甲方因违反上述义务给乙方造成资金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第八条为保障乙方账户资金的安全,甲乙双方应建立、健全对账制度。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对账方式分为余额对账和交易

明细对账,对账周期分为按季对账和按月对账。并提供以下对账服务供乙方选择;

(一) 纸质对账单

当甲方定期提供满页(或未满页)分户账对账单和“余额对账单”时,乙方可选择以下方式获取纸质对账单:

1、通过在甲方营业网点的柜面领取;

2、通过甲方邮寄对账单方式获取。

(二) 网上银行对账

甲方通过网上银行向乙方提供对账信息,乙方通过网上银行对账的账户须为网上银行注册账户。

第九条乙方选择纸质对账单对账的,应在收到“余额对账单”后的15天内将对账回执加盖预留印鉴及单位对账经办人员名章后返回甲方,如发现账户余额不符应及时向甲方查询。乙方在收到“余额对账单”15天内未返回对账回执或对账信息的,甲方视同乙方核实无误并默认对账数据正确,由此产生的账户余额不符由乙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乙方选择邮寄方式进行对账,甲方以邮局出具的寄出回执单为证明,视同对账信息已送达。

乙方选择网上银行进行对账,在系统运行正常的情况下,甲方视同对账信息已送达,乙方应在网上银行提示对账后及时反馈对账信息。

第十条乙方需要改变对账方式、对账周期或对账单寄送地

址时,须及时以正式公函通知甲方。因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造成对账不及时而产生的后果,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甲方根据情况可到乙方进行面对面对账,乙方应如实向甲方对账人员提供账户交易明细。如乙方账户的月均存款余额(以上年为基数,按年调整)低于1万元(不含1万元),甲方只向乙方提供满页分户账或根据乙方要求提供未满页分户账(账户交易明细)进行对账,甲方不再向乙方定期发送余额对账单。

第十二条协议的解除

乙方在没有违反本协议的情况下可以随时申请销户,甲方在为乙方办理销户手续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如果违反本协议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则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对损失予以赔偿。

第十四条保密

甲方对因本次协议而获知的乙方的有关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乙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五条补充与变更

本协议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或迟延履行本协议,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第十七条争议的解决

1、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甲乙双方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在诉讼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继续履行。

第十八条后继立法

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本协议生效后的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协议不应构成影响。双方应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经协商一致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九条生效条件

本协议经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及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二十条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协议一式 2 份,各方当事人执 1 份,具有相同

法律效力。

提示:甲方已提请乙方对本协议各印就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乙方的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协议的含义认识一致。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理人(签字):

2010年12月17日2007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理人(签字):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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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甲方(存款人):

乙方(开户银行):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甲方提出的申请,乙方同意为甲方开立存款账户,户名为,账号为。为明确双方的责任,现签订协议如下:

一、甲乙双方承诺遵守《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办理所有支付结算业务。

二、甲方的义务:

1、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要求提供相关开户资料,并保证开户资料的真实、完整、合法;

2、按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

3、开户资料变更时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通知银行;

4、按规定使用支付结算工具;

5、按规定支付服务费用;

6、及时与乙方核对账务;

7、销户时应交回开户许可证、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和结算凭证;

8、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办理开户资料的变更手续或者账户的撤销;

9、甲方自行承担因违反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和未正确履行上述义务造成的资金损失。

三、乙方的义务:

1、及时准备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2、依法保障甲方的资金安全;

3、依法为甲方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

4、及时与甲方核对账务;

5、因违反上述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6、乙方在为甲方办理销户手续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

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一)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 按照申请仲裁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六、本协议经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及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按照有关规定账户开立需要人民银行核准的,本协议经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及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且经人民银行核准后生效。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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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户管理自查报告

市分行:

根据上级行要求,我行对账户管理进行了认真自查。。四是严格预留印鉴及资料的管理,并实行建立登记簿专人登记保管制度。五是专人按月向开户单位签发存贷款账户余额对账单,进行明细账务核对,对业务发生频繁、业务发生额大的账户,实行面对面逐笔勾对,发现问题及时查找原因,确保资金安全及内外账务相符。

二、完善内控制度,规范岗位职责

按照我行实际,比照上级行文件,完善岗位分工,规范岗位设置。做到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对结算账户对账工作实行专人管理,做到权责分明,责任清晰。同时对会计人员岗位定期轮换和强制休假制度,进一步落实以岗位制约为主要内容的内控机制,防范内控管理隐患。

三、加强自查力度,防范操作风险

通过本次检查,对开户申请、开户资料实行重点检查,对开户资料的有效、真实性,实行逐一梳理,不留死角,真正把账户管理各项规章制度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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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丰银行南通分行2014年支付结算总结 2014年是恒丰银行南通分行立足南通,加速发展的一年,是我行新核心系统上线的一年, 也是人行大小额支付系统更新换代的一年。回顾一年的工作,我行能严格执行人民银行和上级行各项支付结算制度,力求在办理每笔业务时能做到规范准确、快速迅捷,同时在对农村支付结算环境的改善方面做出应有的贡献。具体地说有以下几点:

一 、账户管理方面。

我行由营业部负责单位结算账户的开销户及变更工作,严格按人民银行的规定要求开户单位提交相关有产证件,并审核提交的登记证书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年检,是否在营业期限范围内;对符合人行规定的方可受理,并与存款人签订结算协议,对基本户、临时户及专用支现户均通过人行核准并领取开户许可证,对一般户开户能及时通知其基本户开户行,并能将存款人相关信息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交人行账户管理系统并能按人行和总行要求由专人对开户资料妥善保管。对不符合规定的单位坚决不允许开户,能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对长期未发生业务的单位户转入久悬户管理并设台账与其印鉴卡一起专门保管。

二 、反洗钱工作方面。

我行在成立初期就已成立专门的反洗钱工作小组,并由分行分管行长任组长,指导落实本支行反洗钱工作;设立了反洗钱岗位,落实

由固定的人员负责反洗钱具体工作。基础台账健全,我行每季至少组织一次对员工反洗钱方面的培训,并记录在册,建立了完整的工作台账。大额现金的支取,能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或与单位经营范围、经营规模不符的不得办理大额现金支取业务,并严格执行上级和的审批制度。我行落实专人进行大额交易数据补录工作,并能准确及时通过总行向人民银行报送大额和可疑交易。我行能够严格按人行有关规定办理业务,对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得将单位资金转入个人帐户。

三 、日常支付结算工作。

我行临柜人员在收到客户提交的票据和结算凭证时,能按照有关规定,对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素,记载事项进行认真审核,审核无误后,才将票据各要素逐一录入电脑,并由复核人员进行复核。对于未使用支付密码的单位支票及现金支票逐笔通过验印系统进行验印,确保每一笔票据业务的准确性。随着二代大额和小额支付系统的全面上线,我行能够按照人行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大额和小额支付系统的会计核算工作。对于挂账业务能与发起行及时联系,查明原因后由主管审批做挂账入账或退汇处理,并能及时准确做好查询和查复工作,做到“有疑必查,有查必复,复必详尽,切实处理”。 四 、重点业务和关键环节。 1 、严格执行“密、压(押)、证”三分管制度 我行会计人员分工明确合理,能做好印章、印鉴卡和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使用工作,专人保管,柜员离岗或休假时能垂直交接由营业

部主管进行监交并签章确认;平时上班时做到人离章收,人离机退,中午和营业终了必须入库(柜)保管并有交接手续。柜员密码定期进行修改,并做到口令不公开、柜员不串用。

2、做好银企对账工作

我分行将银企对账做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为提高回收率,我行建立了台账,对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的单位进行登记,详细记载了单位名称、账号、联系人及电话、已发和已收栏,为便于统计和查找还对银企对账单进行了编号。对于有未达账的由主管查明原因与单位进行沟通并在对账回执上注明。

3、做好监督检查工作,不断提高结算质量 我分行计划财务部负责日常对营业部进行监督检查工作。计划财务部对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做好记录,及时对柜员进行风险提示。我行营业部在每天的晨会上由部门负责人和营业部主管对平时业务中的易发差错和薄弱环节进行分析,并共同商计对策和好的做法以防止差错发生,做到“缺什么,补什么”;对于一些特殊的疑难业务由主管上级行请教直到将业务办好。

五、改善农村地区支付结算环境

恒丰银行南通分行为新设机构,仍处在对南通地区整个支付结算环境的适应,对南通农村地区支付结算环境的改善的探索阶段。对农村地区的支付结算环境的改善能做的贡献有限。但我行在2014年仍在对农村地区的宣传方面小有贡献。 2014年我行在附近小区、村镇开展了反洗钱宣传、反假货币宣传、

金融知识等其他支付结算方面的宣传。着重宣传国家相关部门支付结算政策、反洗钱政策、反假货币知识、识别假币的方法等。普及适合实际需要的支付服务的新产品和服务各类,以满足农村地区多层次、全方位的需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促进应用和普及。

改善农村地区支付结算环境是一项长期的任务,我行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在今后的工作中必将加强领导、科学规划、精心部署,确保农村地区支付结算环境改善工作落实到位,为农村支付环境建设贡献力量。篇二:银行会计结算部工作总结 银行会计结算部工作总结 2009年即将过去,回顾一年来的工作, wenmi.支行会计结算部按照省、分行的总体部署,以安全防范为主题,强化会计结算基础管理工作为主线,坚持锐意进取、开拓创新、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在行领导及分行专业科的关心、重视和支持下,在各部室的密切配合以及结算部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下,较好的完成了揽存增储、中间业务、保险、基金等各项任务,全员的防范意识、业务素质、核算质量、服务技能等有了很大的提高,下面将本年度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强化风险防范,确保实现会计结算安全无事故 一年来在主管行长的带领下,一总两员、各位经理及专职监管员各履其职、各负其责,加强管理、监督、检查与辅导,尽其所能把工作做细做实,从最基本的制度入手,指导全员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办理业务,通过现场检查,调阅录像、传票、登记簿和不定期抽查等多种形式进行检查,全年重点对反交易及冲正业务进行监测和检查,同时对省、分行以及各部门检查出现的问题逐条逐项分析原因,及时落实整改,将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从而化解并防范了风险,会计结算全年安全无事故。

二、加强人员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核算质量 利用晨训和空闲时间,有计划、有步骤的组织员工学习有关文件、规章制度以及新业务、新知识,使员工对所做的业务有了更深的了解,如组织员工对外汇业务、财政支付系统业务流程及非税收入业务进行系统的学习,使每一个柜员都能顺利办理业务。针对会计结算部和两个分理处三个对公网点的传票核算质量出现的问题,制定出凭证样本,提供给柜员参考,同时针对钱捆质量问题,下发了文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下发业务明确进行指导,杜绝习惯做法,以制度为标准严格要求,使核算质量有了很大的提高。

三、加大营销力度,积极拓展中间业务发展空间,增加中间业务收入 结算部在巩固和完善传统中间业务的同时,利用报纸、电视媒体和发放宣传单等形式,大力宣传保管箱业务;与人寿保险公司、烟草公司及城市信用社等多家企业签订现金管理服务协议,同全区四十多家执法单位签订代收罚没款协议,大幅度增加中间业务收入;利用银税联网网上缴税和人行清理帐户之机,开立和清理帐户,从而大大增加了帐户管理费。

四、深化会计核算体制改革,做好全功能银行组织牵头工作。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在卫东所撤并到加铁分理处,专柜所撤并到支行的过程中,指导业务人员进行帐务结转,使我行的网点撤并工作准确无误,顺利完成。组织各网点业务人员参加全功能银行系统的测试和验证工作。

五、有效压缩现金库存,努力提高现金综合运用率 我们按照分行下发的现金库存额度,为各网点重新核定了库存限额,为了合理运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率,做到支取大额现金提前预约,各网点使用现金勤缴勤调,节假日、月末有效控制库存额度,全年101002科目无在途,现金综合运用率达61%。

六、全行上下积极行动,清理帐户。在人行清理帐户过程中,会计结算部抢先抓早,在帐户数量多,开户时间久远,企业分布较广的情况下,有计划、有重点的对优质的大客户提前收集帐户资料,同时得到了机构业务、公司业务、个金业务等部门的大力帮助和支持,同志们克服各种困难,下企业收集开户资料,现已核准430户。

七、加强钱捆质量管理,使“五好”钱捆质量达到95%。上半年由结算部牵头,组织两办及各储蓄网点负责人召开了“加强钱捆质量工作现场会”,并制定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钱捆质量工作的通知》,制定了具体的奖罚措施,指定专人对各营业网点钱捆质量情况进行监测、考核,定期通报,表扬先进,鞭策后进,提高了业务人员的责任心,调动经办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八、积极配合人民银行,做好反假和反洗钱宣传工作 在人民银行组织的反假币和反洗钱工作中,在主管行长的带领下,结算部组织人员以挂宣传标语、宣传画报、发放宣传手册、宣传单及设咨询台等多种形式,向广大市 民宣传反假币和反洗钱知识,提高了广大人民群众和企业财务人员反假、识假的能力,有效的防范了现金风险。 2009年,会计结算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离领导和同志们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如服务不到位,不常使用文明用语等,因此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加强管理,发挥一总两员、会计主管职能,加强内控外防,提高员工的素质和核算质量,拓展外汇市场,使结算部的工作再上新台阶。

推荐第6篇:银行结算比较

1、银行汇票是汇款单位或个人将款项交存当地出票银行,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

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汇票具有使用灵活、票随人到、兑现性强等特点,适用于先收款后发货或钱货两清的商品交易。采用银行汇票方式,收款单位应当将汇票、解讫通知和进账单送交银行,根据银行退回的进账单和有关的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应当在收到银行签发的银行汇票后,根据\"银行汇票申请书(存根)\"联编制付款凭证。如有多余款项或因汇票超过付款期限等原因而退款时,应根据银行的多余款收账通知编制收款凭证。

使用银行汇票时应注意:银行汇票的付款期为一个月,逾期的票据,兑付银行不予受理;收款人受理申请人交付的银行汇票时,应当在出票金额以内,根据实际需要的款项办理结算,并将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准确、清晰地填人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收款人可以将银行汇票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但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收受银行汇票的企业,应特别注意审查票据的有效性;银行汇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2、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按其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由承兑申请人提出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采用商业承兑汇票方式的,收款单位将要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连同填制的邮划或电划委托收款凭证,一并送交银行办理转账,根据银行的收账通知,据以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在收到银行的付款通知时,据以编制付款凭证。采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的,收款单位将要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连同填制的邮划或电划委托收款凭证,一并送交银行办理转账,根据银行的收账通知,据以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在收到银行的付款通知时,据以编制付款凭证。收款单位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时,应按照规定填制贴现凭证,连同汇票一并送交银行,根据银行的收账通知,据以编制收款凭证。

使用商业汇票应注意: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3、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不同款项,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银行本票分为不定额本票和定额本票两种。定额银行本票面额为1千元、5千元、1万元和5万元。银行本票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可以背书转让。银行本票丧失,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采用银行本票方式,收款单位按规定受理银行本票后,应将本票连同进账单送交银行办理转账,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和有关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在填制\"银行本票申请书\"并将款项交存银行,收到银行签发的银行本票后,根据申请书存根联编制付款凭证。企业因银行本票超过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在交回本票和填制的进账单经银行审核盖章后,根据进账单第一联编制收款凭证。

4、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包括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签发现金支票必须符合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禁止签发空头支票,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否则银行予以退票,并处以相应罚款、赔偿金,甚至停止其签发支票。支票的付款期限为10天。 采用支票方式,收款单位对于收到的支票,应在收到支票的当日填制进账单连同支票送存银行,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和有关的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或根据银行转来由签发人送交银行支票后,经银行审查盖章的进账单第一联和有关的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对于付出的支票,应根据支票存根和有关原始凭证及时编制付款凭证。

5、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单位或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汇兑分为信汇和电汇两种,由汇款人根据需要选择使用。汇兑结算方式适用于异地之间的各种款项结算,具有划拨款项简单、灵活的特点。 采用汇兑结算方式,汇款单位应先填写汇款委托书,信汇一式四联,电汇一式三联。填明收款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汇款金额及用途等项目,委托银行办理汇款手续。汇款单位开户银行受理后将回单联退回汇款单位,并将款项划转收汇银行,收汇银行将汇款收进收款单位或个人存款账户后,将汇款委托书收款通知联转交收款单位或个人办理收款手续。收款个人可根据证明文件,提取少量现金,其余均通过转账结算。

6、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单位或个人凭已承兑商业汇票、债务、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在同城范围内,收款人收取共用事业费或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可以使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

采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收款单位对于托收款项,应在收到银行的收账通知时,根据收账通知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在收到银行转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后,根据委托收款凭证的付款通知联和有关的原始凭证,编制付款凭证。如在付款期满前提前付款,应于通知银行付款之日,编制付款凭证。如拒绝付款,属于全部拒付的,不作账务处理;属于部分拒付的,企业应在付款期内出具部分拒付理由书并退回有关单位,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拒付理由书第一联编制部分付款的凭证。

7、托收承付是指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托收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单位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办理托收承付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零售、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托收承付结算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金额起点为1千元。

收款单位按照签订的购货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办理托收、付款单位应在承付期内审查核对,安排资金。承付货款分为验单付款和验货付款两种,验单付款承付期为3天,验货付款承付期为10天,付款单位在承付期满日银行营业终了时,如无足够资金支付,其不足部分按逾期付款处理,并处以逾期付款赔偿金。付款单位经过验单或验货,发现收款单位托收款项计算错误或所收货物的品种、质量、规格、数量等与合同规定不符等情况,可以在承付期内提出全部或部分拒付,并填写\"拒付理由书\"送交开户银行,开户

行认为符合拒付条件的,即转给收款方开户银行再通知收款单位进行处理。

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收款单位对于托收款项,根据银行的收账通知和有关的原始凭证,据以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对于承付的款项,应于承付时根据托收承付结算凭证的承付支款通知和有关发票账单等原始凭证,据以编制付款凭证。如拒绝付款,属于全部拒付的,不作账务处理;属于部分拒付的,付款部分按上述规定处理,拒付部分不作账务处理。

8、信用卡是按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其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银行存取现金,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信用卡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按信誉等级分为金卡和普通卡。单位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其账户。单位卡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

采用信用卡结算方式,收款单位对于当日受理的信用卡签购单,填写汇计单和进账单,连同签购单一并送交收单银行办理进账,在收到银行进账通知时,据以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对于付出的信用卡资金,应根据银行转来的付款通知和有关的原始凭证编制付款凭证。

9、信用证信用证结算方式是国际结算的一种主要方式。信用证是进口方银行向出口方开立的以出口方按规定提供单据和汇票为前提的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承诺,是一种有条件的付款凭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结算业务的商业银行总行以及经商业银行总行批准开办信用证结算业务的分支机构,也可以办理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的信用证结算业务。

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收到信用证后,即备货装运,签发有关发票账单,连同运输单据和信用证,送交银行,根据退还的信用证等有关凭证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在接到开证行的通知时,根据付款的有关单据编制付款凭证。

一,2011年最新的银行结算方式:

1、银行汇票

2、银行本票

3、商业汇票

4、支票

5、信用卡

6、汇兑

7、委托收款

8、托收承付

9、信用证

银行转账结算,是指企业在银行开设一个账户,并存入足够的资金,在商品交易、劳务供应和资金缴拨以及其他往来过程中发生的超出现金收付范围的货币交易,通过银行将款项从付款单位账户划转到收款单位账户的行为。

目前企业可以采用的结算方式有八种,即: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商业汇票、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及信用卡。

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信用卡中,只有支票是用银行存款科目核算,银行本票、银行汇票、信用卡用其他货币资金核算,商业汇票用应付票据科目核算。不同结算方式的选择比较

企业财务除了熟练掌握银行以上的结算规定,还要重视结算方式的比较和研究,从多方面综合考虑来选择银行结算方式。从比较各种结算方式的特点及局限性出发,重视企业银行结算活动与生产经营活动内在联系的,注意财务政策的协调、配合,才能选择出最适宜的。

1、从付款保证性角度进行比较选择结算方式。如果销售企业对购货单位的信用情况不掌握,对及时、足额收回销货款缺乏信心,可以选取汇兑或支票款到账后发货、银行本票、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的结算方式;如果对购货单位的信用情况有所了解,在以往的交易中无不良付款记录,除了选取上述结算方式外,可以考虑采取支票结算方式;如果购货单位信用程度比较高,在选取上述结算方式的同时,还可以考虑采用商业承兑汇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2、比较付款期限,选择结算方式。如果打算即期收款,可以选取汇兑、贷记、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结算方式。如果打算远期收款,可以选取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的结算方式。

3、根据可否决定转让票据进行选择。如果收款人欲再次背书转让票据,可以考虑选取银行汇票、本票、支票或商业汇票结算,否则,选取汇兑、贷记、委托收款的结算方式。

4、按照可否从银行融通资金的要求进行选择。如果持票人打算凭票从商业银行取得贷款,可以选取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的结算方式,否则,选取其它结算方式。

5、从防伪的角度出发进行选择。如果担心传统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被“克隆”,可以增加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的使用。

6、从防欺诈的角度来说,如企业在销售货物时,选取银行本票、银行汇票或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结算,就可以避免购货方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印鉴不符的支票而使企业财产被人欺骗的风险;又如企业在采购时,选取银行汇票结算,一方面可以避免携带大额现金的风险,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采取汇兑结算,款项付出后拿不到货物的风险。

综上所述,各种结算方式各具特色,它们既有共性的方面,也有独特的方面;既有相通的方面,又有互补的方面,企业必须重视这方面的比较研究工作。同时,企业财务人员也要了解本企业购销活动情况,特别是对供求信息、形势要恰当把握。在销售活动中,如果本企业的产品在市场上属紧俏商品,供不应求,可以采取汇兑、支票款到账后发货、银行本票、银行汇票的办法;如果本企业的产品属供求大致平衡的商品,在购货单位同意的情况下,除了采取上述办法外,可以考虑采用银行承兑汇票、支票结算方式;如果本企业的产品在市场上属于供大于求的商品,在选取上述结算办法、方式的同时,还可以考虑选取商业承兑汇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同样,在采购活动中,也应区分不同的情况,选择相应的结算方式。

二、电子汇票流程:汇票申请书填写及要求主要根据不同银行的要求也不太一样,主要体现在代理付款行一栏,代理付款行主要是在签发现金银行汇票的时候,需要指定解付银行的时

候才填写代理付款行的,这栏填与不填没有什么特别大的关系,只是有的银行要求一定不能填写而已。其他的注意就是,要填写清楚收款人与付款人,不能涂改,大小写金额要一致。

推荐第7篇:银行结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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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可以选择使用的票据结算工具主要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等,以及可以选择使用的结算方式主要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三种结算方式,还包括信用卡。另外还有一种国际贸易间采用的结算方式--信用证结算方式。企业采用的支付结算方式不同,其处理手续及有关会计核算也有所不同

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是由企业单位或个人将款项交存开户银行,由银行签发给其持往异地采购商品时办理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 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汇兑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委托收款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托收承付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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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8篇:银行结算方式

银行结算方式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目前企业发生的货币资金收付业务可采用以下几种结算方式,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

一、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是汇款人将款项交存当地出票银行,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1、特点:

(1)适用范围广

银行汇票是目前异地结算中较为广泛采用的一种结算方式。这种结算方式不仅适用于在银行开户的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而且适用于未在银行开立帐户的个体经济户和个人。凡是各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需要在异地进行商品交易、劳务供应和其他经济活动及债权债务的结算,都可以使用银行汇票。并且银行汇票既可以用于转帐结算,也可以支取现金。 (2)票随人走,钱货两清

实行银行汇票结算,购货单位交款,银行开票,票随人走;购货单位购货给票,销售单位验票发货,一手交票,一手交货;银行见票付款,这样可以减少结算环节,缩短结算资金在途时间,方便购销活动。 (3)信用度高,安全可靠

银行汇票是银行在收到汇款人款项后签发的支付凭证,因而具有较高的信誉,银行保证支付,收款人持有票据,可以安全及时地到银行支取款项。而且,银行内部有一套严密的处理程序和防范措施,只要汇款人和银行认真按照汇票结算的规定办理,汇款就能保证安全。一旦汇票丢失,如果确属现金汇票,汇款人可以向银行办理挂失,填明收款单位和个人,银行可以协助防止款项被他人冒领。 (4)使用灵活,适应性强

实行银行汇票结算,持票人可以将汇票背书转让给销货单位,也可以通过银行办理分次支取或转让,另外还可以使用信汇、电汇或重新办理汇票转汇款项,因而有利于购货单位在市场上灵活地采购物资。

(5)结算准确,余款自动退回

一般来讲,购货单位很难准确信定具体购货金额,因而出现汇多用少的情况是不可避免的。在有些情况下,多余款项往往长时间得不到清算从而给购货单位带来不便和损失。而使用银行汇票结算则不会出现这种情况,单位持银行汇票购货,凡在汇票的汇款金额之内的,可根据实际采购金额办理支付,多余款项将由银行自动退回。这样可以有效地防止交易尾欠的发生。

(6)银行汇票一律记名,银行汇票的汇票金额起点为500元,付款期为1个月。若遗失,在付款期后1个月查实确无冒领时,可以办理退汇手续。银行汇票还可以一次背书转让。

2、适用范围:

凡是各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需要在异地进行商品交易、劳务供应和其他经济活动及债权债务的结算,都可以使用银行汇票。适用于先收款后发货或者钱货两清的商品交易。

3、流程方式:

采用银行汇票方式的,收款单位应根据银行退回的进账单和有关的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应在收到银行签发的银行汇票后,根据“银行汇票申请书(存根)”联编制付款凭证。如有多余款项或因汇票超付款期等原因而退款时,应根据银行的多余款收账通知编制收款凭证。

4、流程图:

二、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是申请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本票按照其金额是否固定可分为不定额和定额两种。不定额的起点金额为100元;定额的面额为1000元,5000元,10000元和50000元。

1、特点:

(1)银行本票见票即付,当场抵用,付款保证程度高。

(2)银行本票一律记名,可以背书转让,付款期限为2个月。

(3)逾期的银行本票可以向签发银行办理退款,但不能办理挂失。

(4)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现金银行本票的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同城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和其他款项的结算。

3、流程方式:

采用银行本票方式的,收款单位按照规定受理银行本票后,应将银行本票连同进账单送交银行办理转账,根据盖章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和有关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在填送“银行本票申请书”并将款项交存银行,收到银行签发的银行本票后,根据申请书存根联编制付款凭证。企业因银行本票超过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在交回本票和填制的进账单经银行审核盖章后,根据进账单第一联编制收款凭证。

4、流程图:

三、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按其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由承兑申请人提出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1)商业承兑汇票

按交易双方的约定,由收款人签发交付款人承兑,或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的票据。

1、特点:

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商业承兑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天;商业承兑汇票可以背书转让;商业承兑汇票的持票人需要资金时,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向我行申请贴现;适用于同城或异地结算。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持未到期商业承兑汇票需现款支付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信誉度较高,现金流较为充足,还款能力较强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或个体工商户。

3、流程方式:

采用商业承兑汇票方式的,收款单位将要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连同填制的邮划或电划委托收款凭证,一并送交银行办理收款后,在收到银行的收账通知时,据以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在收到银行的付款通知时,据以编制付款凭证。如果汇票到期而付款方无力支付时,由银行将商业汇票退回给供货方(收款单位),银行不承担付款责任。同时,银行对购货方按规定处以一定罚款。 (2)银行承兑汇票

是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出票,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对出票人签发的商业汇票进行承兑是银行基于对出票人资信的认可而给予的信用支持。我国的银行承兑汇票每张票面金额最高为1000万元(实务中遇到过票面金额为1亿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按票面金额向承兑申请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不足10元的按10元计。承兑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承兑申请人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未付款的,按规定计收逾期罚息。

1、特点:

第一,信用好,承兑性强。银行承兑汇票经银行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就把企业之间的商业信用转化为银行信用。对企业来说,收到银行承兑汇票,就如同收到了现金。

第二,流通性强,灵活性高。银行承兑汇票可以背书转让,也可以申请贴现,不会占压企业的资金。

第三,节约资金成本。对于实力较强,银行比较信得过的企业,只需交纳规定的保证金,就能申请开立银行承兑汇票,用以进行正常的购销业务,待付款日期临近时再将资金交付给银行。由于银行承兑汇票具有上述优点,因而受到企业的欢迎。与此同时,伪造银行承兑汇票等犯罪行为呈现上升势头,有些企业深受其害。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有延期付款需求的各类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医疗卫生、机关学校等单位;同城或异地均可。

3、流程方式:

采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的,收款单位将要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连同填制的邮划或电划委托收款凭证,一并送交银行办理转账,然后根据银行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在收到银行的付款通知时,据以编制付款凭证。 收款单位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时,应按规定填制贴现凭证,连同汇票及解讫通知一并送交银行,然后根据银行的收账通知编制收款凭证。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时,如果付款人无款支付,由承兑银行向收款人支付款项,同时向购货方按逾期借款处理,并收取一定罚息。 (3)两种汇票结算方式下的流程图:

四、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按结算方式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及普通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普通支票两者均可。

1、特点:

(1)使用方便,手续简便、灵活;

(2)支票一律记名,起点金额为100元,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天; (3)支票可以背书转让,但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2、适用范围:

同城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

3、流程方式:

采用支票方式的,对于收到的支票,应在收到支票的当日填制进账单连同支票送交银行,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和有关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或根据银行转来由签发人送交银行支票后,经银行审查盖单的进账单第一联和有关的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对于付出的支票,应根据支票存根和有关原始凭证及时编制付款凭证。

4、流程图:

五、汇兑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汇兑分为信汇和电汇两种。信汇是汇款人向银行提出申请,同时交存一定金额及手续费,汇出行将信汇委托书以邮寄方式寄给汇入行,授权汇入行向收款人解付一定金额的一种汇兑结算方式。电汇是汇款人将一定款项交存汇款银行,汇款银行通过电报或电传给目的地的分行或代理行(汇入行),指示汇入行向收款人支付一定金额的一种汇款方式。

1、特点:

(1)汇兑结算,无论是信汇还是电汇,都没有金额起点的限制,不管款多款少都可使用。

(2)汇兑结算属于汇款人向异地主动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它对于异地上下级单位之间的资金调剂、清理旧欠以及往来款项的结算等都十分方便。汇兑结算方式还广泛地用于先汇款后发货的交易结算方式。如果销货单位对购货单位的资信情况缺乏了解或者商品较为紧俏的情况下,可以让购货单位先汇款,等收到货款后再发货以免收不回货款。当然购货单位采用先汇款后发货的交易方式时,应详尽了解销货单位资信情况和供货能力,以免盲目地将款项汇出却收不到货物。如果对销货单位的资信情况和供货能力缺乏了解,可将款项汇到采购地,在采购地开立临时存款户,派人监督支付。 (3)汇兑结算方式除了适用于单位之间的款项划拨外,也可用于单位对异地的个人支付有关款项,如退休工资、医药费、各种劳务费、稿酬等,还可适用个人对异地单位所支付的有关款项,如邮购商品、书刊等。

(4)汇兑结算手续简便易行,单位或个人很容易办理。

2、适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由汇款人根据需要选择使用,汇兑结算方式适用于异地之间的各种款项结算。

3、流程方式:

采用汇兑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对于汇入的款项,应在收到银行的收账通知时,据以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对于汇出的款项,应在向银行办理汇款后,根据汇款回单编制付款凭证。

4、流程图:

六、委托收款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委托收款分邮寄和电报划回两种‚由收款人选用。前者是以邮寄方式由付款人开户银行向收款人开户银行转送委托收款凭证、提供收款依据的方式‚后者则是以电报方式由付款人开户银行向收款人开户银行转送委托收款凭证‚提供收款依据的方式。

1、特点:

(1)委托收款结算不受金额起点限制。 (2)付款期限为3天。

2、适用范围:

凡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单位和个体经济户的商品交易‚公用事业单位向用户收取水电费、邮电费、煤气费、公房租金等劳务款项以及其他应收款项‚无论是在同城还是异地‚均可使用委托收款的结算方式。

3、流程方式:

采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对于托收款项,应在收到银行的收账通知时,根据收账通知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在收到银行转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后,根据委托收款凭证的付款通知联和有关的原始凭证,编制付款凭证。如在付款期满前提前付款,应于通知银行付款之日,编制付款凭证。如拒绝付款,属于全部拒付的,不作账务处理;属于部分拒付的,企业应在付款期内出具部分拒付理由书并退回有关单位,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拒付理由书第一联编制部分付款的凭证。

4、流程图:

七、托收承付

托收承付是指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单位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1、特点:

该结算办法的最大特点是其适用范围受到严格的限制:

(1)结算起点上

《支付结算办法》规定,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

(2)结算适用范围上

《支付结算办法》规定,托收承付的适用范围是:使用该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或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办理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3)结算适用条件上

《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办理托收承付,除符合以上2个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三个前提条件:a、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有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使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b、收款人办理托收,必须具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c、收付双方办理托收承付结算,必须重合同、守信誉。根据《支付结算办法》规定,若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三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收款人向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累计三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2、适用范围:

使用该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或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办理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3、流程方式:

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按合同发货后,应填写托收承付结算凭证,与发票和运单等有关凭证一并送交银行办理托收手续,并在收到银行的收账通知时,根据收账通知和有关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收到银行转来的付款通知后,应在承付期内审查核对并做出是否承付的决定。验单付款承付期为3天,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承付期满后,不拒付即默认承付。付款单位对于承付的款项,应于承付时根据托收承付结算凭证的承付通知和有关发票账单等原始凭证,编制付款凭证。

4、流程图:

八、信用卡 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其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银行存取现金,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

1、特点:

(1)按信誉等级分为金卡和普通卡。 (2)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单位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库存现金,不得将其他存款账户和销售收入的款项转入其账户。 (3)使用限额为10万元以下的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的款项。

2、适用范围:

10万元以下的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的款项。

3、流程方式:

采用信用卡方式的,收款单位对于当日受理的信用卡签购单,填写汇计单和进账单,连同签购单一并送交收单银行办理进账,在收到银行收账通知时,据以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对于付出的信用卡资金,应根据银行转来的付款通知和有关原始凭证编制付款凭证。

4、流程图:

九、信用证

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并明确规定该信用证是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1、特点:

(1)主要为办理国际结算; (2)不可撤销、不可转让

2、适用范围:

信用证结算方式是国际结算的一种主要方式。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结算业务的商业银行总行以及经商业银行总行批准开办信用证结算业务的分支机构,也可以办理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的信用证结算业务。在我国,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和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可采用这种方式。

3、流程方式:

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收到信用证后,即备货装运,签发有关发票账单,连同运输单据和信用证,送交银行,根据退还的信用证等有关凭证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在接到开证行的通知时,根据付款赎回的有关单据编制付款凭证。

4、流程图:

推荐第9篇:银行结算规定

银行帐户管理基本规定

凡在中国境内开立人民币存款帐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以下简称存款人)以及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必须遵守帐户管理办法的规定。

外汇存款帐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的外汇帐户管理规定执行。

存款人在其帐户内应有足够资金保证支付。

存款人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实行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开户许可证制度。

银行对存款人开立或撤销帐户,必须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报。

存款人不得违反规定在多家银行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

存款人不得在同一家银行的几个分支机构开立一般存款帐户。

存款人的帐户只能办理存款人本身的业务活动,不得出租和转让帐户。

开户银行负责按本办法的规定对开立、撤销的帐户进行审查,正确办理开户和销户,建立、健全开销户登记制度,建立帐户管理档案,定期与存款人对帐。

开户银行对基本存款帐户的撤销,一般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专用存款帐户的开立或撤销,应于开立或撤销之日起7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申报。

基本存款帐户的开立

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帐户:

一、企业法人;

二、企业法人内部单独核算的单位;

三、管理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财政部门;

四、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五、县级(含)以上军队、武警单位;

六、外国驻华机构;

七、社会团体;

八、单位附设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

九、外地常设机构;

十、私营企业、个体经济户、承包户和个人。

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一、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正本;

二、中央或地方编制委员会、人事、民政等部门的批文;

三、军队军以上、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四、单位对附设机构同意开户的证明;

五、驻地有权部门对外地常设机构的批文;

六、承包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

七、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应填制开户申请书,上述规定的证件,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并凭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开立帐户。

符合第

三、

四、五项规定的存款人,已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的,可以根据其资金性质和管理需要另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

存款人不得因开户银行严格执行制度、执行纪律,转移基本存款帐户。

存款人因前款原因转移基本存款帐户的,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其核发开户许可证。

结算须知

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银行办理结算,给单位或个人的收、付款通知和汇兑回单,应加盖该银行的转讫章;银行给单位或个人的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的回单和向付款人发出的承付通知,应加盖该银行的业务公章。

结算凭证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结算凭证上可以记载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除国家和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外,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支付结算的效力。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必须在结算凭证上记载汇款人、付款人和收款人账号的,账号与户名必须一致。

银行办理结算向外发出的结算凭证,必须于当日至迟次日寄发;收到的结算凭证,必须及时将款项支付给结算凭证上记载的收款人。

责任编辑:欧阳倩

推荐第10篇:银行结算步骤

3.2.1.2.1 普通活期开户(3055)

此交易建立普通活期储蓄新账户,并核算开户起存金额。本业务可适用于本外币业务。

●流程图示:

新客户,开户业务由于涉及到活期储蓄存折的付出,和新客户信息管理,因此要完成三个交易码的操作;老客户,开户业务要完成二个交易码的操作。

3.2.1.3.1 整存整取开户(3060)

此交易建立定期整存整取储蓄账户,并核算开户起存金额。本业务可适用于本外币业务。

●流程图示:

新客户,开户业务由于涉及到定期储蓄存单的付出,和新客户信息管理,因此要完成三个交易码的操作;老客户,开户业务要完成二个交易码的操作。

3.2.1.3.2 部分提前支取(

3061)

本交易处理客户在定期储蓄尚未到期前,提前部分支取存款,本交易不支持同城通兑业务

●流程图示:储蓄部提业务,由于要对存款的剩余部分发放新存单,因此涉及两个交易码的操作。

3.2.1.4.1定活两便开户(3052)

本交易建立定活两便储蓄账户,并核算开户起存金额。只限于人民币业务

●流程图示: 新客户,开户业务由于涉及到定活储蓄存单的付出,和新客户信息管理,因此要完成三个交易码的操作;老客户,开户业务要完成二个交易码的操作。

3.2.1.7.1 通知存款开户 (3072)

此交易建立个人通知储蓄账户,并核算开户起存金额。

●流程图示:新客户,开户业务要完成三个交易码的操作;老客户,开户业务要完成二个交易码的操作。

3.2.1.7.2 部分支取(3073)

此交易处理客户按约定通知期,部分支取其存款,且剩余金额大于50000元起存金额的业

务。本功能不支持通存通兑。

●流程图示:个人通知存款部提业务,由于要对存款的剩余部分发放新存单,因此涉及两个交易码的操作。

3.2.5.1开存款

证明(3125)

该交易处理银行为开网点开户的客户出具其在该行存有一定金额存款的书面证明,包括时点证明及时段证明,此交易不允许跨网点办理。

●流程图示:该业务需要完成四个交易码的操作。

3.2.5.2储蓄挂失(3126)

此交易处理客户进行存折/单/卡的口头和书面挂失、密码挂失、印鉴挂失。本交易如果挂失方式选“书面挂失”则不允许跨网点执行,如果是“口头挂失”则可以在其他网点办理。

●流程图示:如果挂失方式选:书面挂失,则该业务需要完成三个交易码的操作;如果挂失方式选:口头挂失,则只操作单一交易码操作。

3.2.5.3储蓄解挂(3127)

此交易是处理对在本网点办理书面挂失的解挂。在书面挂失的有效期限到期内,客户可以凭挂失申请书和本人有效证件来办理解挂手续。此交易不允许跨网点执行。

●流程图示:该业务需要完成两个交易码的操作。

单位业务

3.2.7.1 开立账户(3155)

本交易为已经开立客户号的客户预开一个存款帐户。预开账户交易提交系统后,系统自动产生账号,并自动登记开销户登记簿,但不计息。首次存入存款时,系统自动激活该账户,开始计息。

●流程图示:新客户,因为需要开立客户号和使用重空---印鉴卡,所以开立账户业务需要完成三个交易码的操作;老客户,只需要预留印鉴,所以开立账户业务只需要完成两个交易的操作。

3.2.7.6账户销户(3162)

本交易处理“单户结息”完成后,将账户余额结为零,进行销户,关闭账户。

●流程图示:由于账户销户首先要做单个账户的结息,因此本业务要完成两个交易码的操作。

3.2.9.1签发汇票(3240)

本交易处理通过现金/转账方式向客户签发银行汇票的业务。

●流程图示:由于该业务涉及到重要空白凭证---银行汇票的付出及工本费和手续费的收取,因此必须完成三个交易码的操作。

3.2.10.1 汇票承兑(3187)

本交易处理客户签发商业汇票向银行申请承兑的业务。

●流程图示:由于本交易涉及承兑保证金存款,售出商业汇票,收取手续费及对收入银行承兑汇票表外核算等,因此本业务需要完成四个交易码的操作。柜员必须严格按交易操作流程逐一完成各交易码的操作,才能完整地完成一个开户业务。

3.2.10.2汇票贴现

(3188)

本交易处理持票人持未到期商业汇票(一般为银行承兑汇票)到开户行办理贴现的业务。

●流程图示:由于本业务涉及对贴现票据的表外核算,因此必须完成两个交易码的操作。

3.2.11.1.1 汇款录入(3203)

本交易处理客户现金/

转账的汇款业务,本交易不记账收费,按汇票金额1%收取手续费,最低1元,最高不超过50元。

●流程图示:由于本业务涉及汇款收取手续费,因此必须完成两个交易码的操作。

3.2.11.1.2单边录入(3204)

本交易处理转汇、退汇、往账重发、手续费、利息、委托收款、托收承付、内部资金划拨等

业务。本交易不记账。

●流程图示:由于本业务涉及汇款收取手续费,因此必须完成两个交易码的操作。

3.2.11.2.2 来账记账(3210)

本交易处理柜员按查询到的来账报单清单和补充报单将每笔来账录入后,由核押柜员核押后,提交系统自动记账。

●流程图示:本业务首先需要进行来账查询,然后才能逐笔录入登账,因此必须完成两个交易码的操作。

第11篇:银行结算制度

银行结算制度

银行存款开户的有关规定

1.公司及所属独立核算单位可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按规定的审批手续开设银行账户,非独立核算单位原则上不准开设银行账号,异地设立的分公司经公司财务部批准,可在当地设立银行结算账户。

2.公司财务部统一管理各银行账户,下属分、子公司经批准独立开设的银行账户,必须报公司财务部备案管理。

3.银行账户只能用于规定业务范围内的银行结算,不得出租、出借,不得用于个人结算。

4.公司只能选择一家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在多家银行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在同一家银行的几个分支机构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5.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必须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正本等有关文件,送交盖有企业印章的印鉴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并凭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开立账户。

6.申请开立一般存款、临时存款、专用存款账户,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基本存款账户的企业同意其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开户的证明等证件,送交盖有企业印章的卡片,银行审核同意后开立账户。

根据《银行帐户管理办法》,银行帐户分为基本存款帐户、一般存

1 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和专用存款帐户,上述各类帐户均有不同的设置和开户条件。

(一)基本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企事业单位的主要存款账户,该账户主要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存款单位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该账户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开立须报当地人民银行审批并核发开户可证,许可证正本由存款单位留存,副本交开户行留存。企事业单位只能选择一家商业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二)一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是企事业单位在基本账户以外的银行因借款开立的账户,该账户只能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的缴存.不能支取现金。

(三)临时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是外来临时机构或个体经济户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的账户,该账户可办理转账结算和符合国家现金管理规定的现金。

(四)专用账户

单把某一项资金拿出来,方便管理和使用,所以新开设的帐户叫专用账户.但是开设专用账户需要经过人民银行批准。 银行账户管理的基本原则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1)一个基本账户原则。即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

2 账户,不能多头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实行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开户许可制度。

(2)自愿起择原则。即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挥银行开立账户,银行也可以自愿选择存款人开立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干预存款人和银行开立或使用账户。

(3)存款保密原则。除国家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监督项目外,银行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扣划存款人账户内存款。

怎样办理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一般程序:

1、填制开户申请书: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应出具法定代理人或单位负责人本人的身份证件),如不能亲自办理必须授权他人办理(除出具被授权人本人的身份证件外,还应出具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及身份证件)。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提供的申请开户的证明文件的名称全称一致。

2、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银行应建立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并将签章式样和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留存归档。单位预留签章为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账户名称、存款人名称及预留银行签章中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当保持一致。

3、开户银行依法审查: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申请书填写的事项齐全,符合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将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相关证明文件和

3 银行审核意见等开户资料报送当地人民银行。

4、人民银行依法核准:人民银行应于两个工作日内审核。

5、开立账户:人行依法核准后办理开户手续。符合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的银行应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支行备案。银行为存款式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应自开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

(一)基本存款帐户开立的程序

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的,应填制开户申请书(见表2-1),提供规定的证件(表2-2)。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表2-3),经银行审核同意、并凭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即可开立该帐户。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印鉴卡片上填写的户名必须与单位名称一致,同时要加盖开户单位公章、单位负责人或财务机构负责人、出纳人员三颗图章。它是单位与银行事先约定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付款依据,银行在为单位办理结算业务时,凭开户单位在印鉴卡片上预留的印鉴审核支付凭证的真伪。如果支付凭证上加盖的印章与预留的印鉴不符,银行就可以拒绝办理付款业务,以保障开户单位款项的安全。 开立基本户需要携带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

4.法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若是他人代理,需要法人授权书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6.单位公章,财务章,法人私章。

(二)一般存款帐户设置的程序

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帐户的,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后,即可开立该帐户。同时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登记账户名称、账号、账户性质、开户银行、开户日期、并签章。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支行备案。 自开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

(三)临时存款帐户开立的程序

存款人申请开立临时存款帐户,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后,即可开设此帐户。

怎样办理银行帐户变更、合并、迁移和撤销

(1)帐户变更。开户单位由于人事变动或其他原因需要变更单位财务专用章、财务主管印鉴或出纳员印鉴的,应填写“更换印鉴申请书”,并出具有关证明,经银行审查同意后,重新填写印鉴卡片,并注销原预留的印鉴卡片。

单位因某些原因需要变更帐户名称,应向银行交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正式函件,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需交验工商行政管

5 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新执照,经银行审查核实后,变更帐户名称,或者撤销原帐户,重立新帐户。 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两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2)撤销、合并帐户。各单位因机构调整、合并、撤销、停业等原因,需要撤销、合并帐户的,应向银行提出申请,经银行同意后,首先要同开户银行核对存贷款户的余额并结算全部利息,全部核对无误后开出支取凭证结清余额,同时将未用完的各种重要空白凭证交给银行注销,然后才可办理撤销、合并手续。由于撤销帐户单位未交回空白凭证而产生的一切问题应由撤销单位自己承担责任。

(3)迁移帐户。单位发生办公或经营地点搬迁时应到银行办理迁移帐户手续。如果迁入迁出在同一城市,可以凭迁出行出具凭证到迁入行开立新户,搬迁异地应按规定向迁入银行重新办理开户手续。在搬迁过程中,如需要可要求原开户银行暂时保留原帐户,但在搬迁结束已在当地恢复经营活动时,则应在一个月内到原开户银行结清原帐户。

另外,按照规定,连续在一年以上没有发生收付活动的帐户,开户银行经过调查认为该帐户无须继续保留即可通知开户单位来银行办理销户手续,开户单位接通知后一个月内必须办理,逾期不办理可视为自动销户,存款有余额的将作为银行收益。

开户银行对账户的管理包括哪些内容

开户银行对帐户的管理包括:

(1)依照规定对开立、撤销帐户严格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开户条件的,坚决不予开户;

(2)正确办理开户和销户,建立、健全开销户登记制度;

(3)建立帐户管理档案;其保管期限为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10年。

(4)定期与存款人对帐;

(5)及时向人民银行申报存款人开立和撤销帐户的情况。

怎样处罚开户银行违反帐户管理的行为

根据《银行帐户管理办法》和《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开户银行违反规定,对未持有开户许可证或已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的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帐户以及强拉单位开户的,要限期撤销,并对其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罚款。

开户银行违反规定,对一般存款人帐户的存款人支付现金或从单位开立、撤销帐户之日起7日内未向人民银行申报的,对其处以2000元至5000元罚款。

银行结算方式

1.银行汇票结算方式:银行汇票是汇款人将款项交存当地银行,由银行签发给汇款人持往异地办理转账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

2.商业汇票结算方式:商业汇票是收款人或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款项的票据。按其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

7 承兑汇票。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由交易双方商定,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内。

3.银行本票结算方式: 银行本票是申请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签发给其凭以办理转账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

4.支票。

支票是银行的存款人签发给收款人办理结算或委托开户银行将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票据。

支票分为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现金支票不可以转账,转账支票不能支取现金。

5.汇兑。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款项汇给外地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汇兑分信汇、电汇两种,由汇款人选择使用。

6.委托收款。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7.托收承付。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兑付款的结算方式。

8.信用证。

信用证是在异地商品交易中,由购货方先将货款交存当地银行,由银行向外地销货方开户银行签发的一种保证支付款项的书面证明。一般用于国际贸易,以保证购货方不会拖欠销货方的货款。

支票管理制度

支票是付款单位签发通知银行从其账户中支付款项的凭证。分为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两种,支票起点为100元,支票从签发之日起有效期为10天,遇节假日顺延。 支票签发一律记名,签发支票时,必须填齐所有项目。签发支票应使用碳素墨水填写,收款单位名称、签发日期、大小写金额及用途一律不得涂改,加盖银行预留印鉴必须清晰,带密码支票要核清密码号,如签发错误不得撕毁,应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妥善保存,并在支票使用登记簿上注明作废。

3、签发支票必须在银行账户余额内按规定向收款人签发,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如因特殊情况确须签发时,必须在支票上写明收款单位、款项用途、签发日期、规定限额、归还期限。

原始凭证的填制要求:

1、记录要真实

2、内容要完整

3、手续要完备:从外部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符合手续完备的要求,以明确经济责任,确保凭证的合法性、真实性。

4、手写要清楚、规范:原始凭证要按规定填写,文字要简要,字迹要清楚,易于辨认,不得使用未经国务院公布的简化汉字。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且填写规范,小写金额用阿拉伯数字逐个书写,不得写连笔字,在金额前要填写人民币符号“¥”,人民币符号“¥”与阿拉伯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金额数字一律写到角分,无角分的,写“00”

9 或符号“—”,有角无分的,分位写“0”不得用符号“--”大写金额用汉字

万、亿、元、角、分、零、整等。大写金额前要加“人民币”三个字。大写金额到元或角为止的,后面要写“整”或“正”字,有分的不写“整”或“正”字。如37186.07元

叁万柒仟壹佰捌拾陆元零角柒分

银行违反银行结算制度的责任

银行在办理结算过程中,如果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应负的结算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工作差错责任。银行因工作差错,延压、误投结算凭证、误划、错解结算款项,延长结算时间,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按存(贷)款利率计付赔偿金。因错付发生冒领造成资金损失的,负责资金赔偿。

(2)违反结算规定责任。这类责任包括:

①延压、挪用、截留结算金额,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按延压结算金额每天万分之五计付赔偿金。

②任意压票、退票、截留、挪用结算资金,按结算金额对其处以每天万分之七罚款。

③受理无理拒付、擅自拒付退票和有款不扣拖延付款以及不扣、少扣赔偿金的,除按结算金额每天万分之五替付款单位承担赔偿金外,要对其处以2000元至5000元销款。

④银行签发空头银行汇票、本票和办理空头汇款,要追回垫付资

10 金,并按垫付的金额对其处以每天千分之一的罚款。

⑤银行采用欺骗手段,向外签发未办汇款的回单、帮助客户骗取银行承兑汇票或套取银行贴现资金的,对其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罚款。

⑥银行未按规定通过人民银行办理大额转汇、清算大额银行汇票资金或将大额汇划款项和银行汇票化整为零的,对其处以每笔2000元至5000元罚款。

⑦银行签发50万元以上的银行汇票,未及时向人民银行移存资金的,按延误天数和金额对其处以每天万分之七的罚款;三次以上未及时移存资金的,对其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应停止其向外签发银行汇票。汇票解讫划回签发地人民银行后,签发行仍未移存资金的,按票面金额对其处以5%的罚款。

⑧银行在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影响汇路畅通的,要限期纠正,并对其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罚款。

⑨银行结算管理混乱,经常发生违规违纪问题,人民银行要对其发出警告,限期纠正。不顾警告,拒不纠正或屡查屡犯的,要在全辖或全国范围内通报批评,直至暂停其办理部分或全部结算业务。

除银行承担上述有关责任外,还必须追究银行有关人员的责任,包括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12篇:银行结算管理制度

银行对账管理制度

为了及时、准确、安全办理银行结算,加强结算管理,保障结算活动的正常进行,加速资金周转,特制订以下银行结算管理制度。

第一条必须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预算管理形式、资金性质等分别在国家规定的银行设立零余额账户。

第二条单位各项经济往来,除了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可以使用现金外,都必须办理转账结算。

第三条单位办理结算必须严格遵守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不准出租、出借账户,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准套取银行信用。

第四条单位办理结算,必须使用银行统一规定的票据和结算凭证,并按规定正确填写,字迹清楚,印章齐全,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写全称。

第五条必须严格保管好银行结算凭证票据和印鉴,防止丢失和损坏。

第六条办理银行结算,必须遵守: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账,谁的钱由谁支配,银行不垫款的原则。

第七条单位每月月末必须与银行对账,保证单位账与银行账相符。

第13篇:结算部岗位职责

结算部岗位职责

为了降低企业风险,确保企业收入真实,保证资金周转流畅,更好掌控应收及其他应收款项真实,特制定此:

一、

1、坚持为各部店做好服务工作,深入实际及时解决问题,切实做好结算服务工作;

2、加强业务学习和培训,加强思想教育,提高业务水平及职业道德水平,认真完成工作目标和各项工作任务;

3、对工作进行备案,所有工作资料要进行整理和归档,需有电子文档记录,做好记录,并定期向上级汇总报告;

4、协助上级做好资产管理、设备管理、档案管理、资料管理等工作;

二、

1、负责全公司各部店每月营业收入真实情况并报送公司决策者;

2,负责全公司挂账业务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并根据有关消费协议及时做好笔记工作;

3,负责签订各部店转交的挂账签字账单的真实性,负责及时催收有公司管理的挂账款项,并负责监督各部店催收应收账款。

4、及时登记往来款明细账,并在每月6日前与总账核实无误;

5、每月6日前核准应收余额、往来余额并报送上级;

6、每月与客户核实账单避免遗留问题;

7、每月6日前制定出应收明细表,及时准确的反映公司外欠款情况,给公司决策者提供依据;

8、对公司出现的应收账款坏账、呆账要及时查明原因,上报公司,待公司做出处理意见及时进行财务调整。

三、

1、结算工作者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责任心,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情。

2、结算工作者应严格遵守财务保密制度,不得擅自将所属单据、资料带出工作场所。

3、要提高警惕,做好保卫、保密工作,严防事故发生,如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汇报。

4、经签定需要销毁的资料,经上级领导批准,派人监销,不得私自当废纸出卖。

5、对违反工作纪律而造成的损失,视情节严重追究当事人责任。

2011.6.18 结算部

第14篇:结算主管岗位职责

1.收集与整理销售政策、财务结算操作办法等有关资料。2.票证各联和相关销售、运输报表的返还监控、票证录入及发放管理。3.BSP销售收入汇总表的编制。4.核收、录入与审核疑难问题协调与处理。5.代理费、促销费核算,编制相关报表。6.编制、审核各类销售、运输及票证报表。7.公司货运收人结算、报表编制。8.编写、修改与收入核算相关的文件规定。

第15篇:结算会计岗位职责

结算会计岗位职责

1、百货结算会计工作职责

1、 核对每日销售。 

2、 填制销售收入记账凭证,并且进行账务处理。 

3、 审核招商部签署的联营合同及租赁合同,并加盖合同专用章。 

4、 登记手工版合同目录。

5、 保管联营及租赁合同副本。 

6、 核算百货联营租赁及经销商品扣点税率。 

7、 统计进项税发票,并进行远程认证。 

8、 依据合同和结算单开具手写费用收据。 

9、 每月月初向供应商发放结算单,并在20日之前收回结算单及其发票和收据进行借款。 

10、每月对自营商品进行盘点。 

11、核对自营商品入库单。

2、会计结算岗位工作职责

1、填制记账凭证,进行账务处理。

2、登记手工账本。

3、核算产品成本。

4、管理固定资产明细账。

5、登记总账。

6、统计进项发票,进行远程认证。

7、依据合同和提货单开具增值税发票。

8、依据税法规定,进行税收筹划,合理纳税。

9、及时准确填报各类月纳税申报表及年度报表。

10、及时准确填报财务报表。

11、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3、结算中心会计岗位职责

一、遵守财经纪律,执行财政、财务有关规章和制度,认真学习相关业务知识,努力提高政治水平和业务水平。

二、严格执行《会计法》,按会计制度的统一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账簿,实行会计电算化进行会计核算,记账内容真实,数据准确,按时结账并及时与单位报账员对账。

三、参加编制单位年度收支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审核、监督单位预算收支执行情况,严格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控制经费支出,禁止超标准支出。

四、审核原始凭证、凭证封面、汇总封面,编制审核记账凭证、编制审核会计报表,协助单位编制审核决算报表、汇总单位会计报表、编写财务报告,对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提出存在问题和今后加强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五、配合单位做好各项应缴款的收缴工作,配合单位及时做好债权、债务及其他往来款项的清理、结算工作。

六、加强单位固定资产、财产物资的财务管理工作,保证账实相符。

七、负责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的建档、保管工作。

八、严守单位的业务秘密,未经上级许可,不得向外透露其财务收支情况。

九、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4、财务结算会计岗位职责

1、在财务经理领导下,按照公司会计制度和核算管理有关规定,负责公司各种核算和其他业务的记账工作。

2、根据会计制度规定,设置科目明细帐和使用对应的帐簿,认真、准确地登录各类明细帐,要求做到帐目清楚、数字正确、登记及时、帐证相符,发现问题及时更正。

3、及时了解、审核公司原材料、设备、产品的进出情况,并建立明细账和明细核算,了解经济合同履约情况,催促经办人员及时办理结算和出入库手续,进行应收应付款项的清算。

4、负责依税法规定做好印花税贴花工作及相应的缴纳记录。

5、负责固定资产的会计明细核算工作,建立固定资产辅助明细账,及时办理记账登记手续。

6、负责公司的各项债权、债务的清理结算工作。

7、正确进行会计核算电脑化处理,提高会计核算工作的速度和准确性。

8、协助主办会计等做好会计原始凭证、账册、报表等会计档案的整理、归档工作,就职责范围问题提出工作建议。

9、完成财务财务经理临时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16篇:结算管理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一、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定义:

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用于办理现金存取、转账结算等资金收付活动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分类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三、相关规定

•存款人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适用《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外币存款账户、个人储蓄账户和单位定期存款账户不纳入《办法》管理。

•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必须以基本存款账户的开立为前提,必须凭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办理开户手续,并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上进行相应登记。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验资户除外)和预算单位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人民银行核发开户许可证。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除以上三种银行结算账户外,存款人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不需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但开户银行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四、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基本存款账户:

1、开户申请书

2、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

3、★企业法人: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非法人企业: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

★机关、事业单位: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

★外地企业在山西设立太原办事处:出具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身份证;太原办事处的驻并备案证明;

★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凭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开立基本存款帐户;

★ 团级、武警团级(含)以上军队:出具军队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社会团体: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

★宗教组织: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民办非企业组织: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学校: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个体工商户: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仅指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组织 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身份证及批文;

4、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还应提供税务部门颁发的国税或地税税务登记证。

※注:经各级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新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30日内,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以及主管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领购发票的书面证明;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及有关税种的减免认定审批手续。

※以上所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

⑴教育事业: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大学、学院、民办培训学校等; ⑵卫生事业:民办门诊部、医院、民办康复、疗养院等;

⑶文化事业: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等;

⑷科技事业:民办科学研究院、民办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等

⑸体育事业:民办体育俱乐部、民办体育场

⑹劳动事业: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民办职业介绍所等

⑺民政事业:民办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等

⑻社会中介服务业:民办评估服务中心、民办信息咨询调查中心

⑼法律服务业

⑽基他按照法律、法规规宝应当由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5、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授权办理的还应提供授权书和被授权人的

身份证;

6、异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提供注册地人民银行分支行出具的未开立基本存款

账户的证明;

7、公章、财务章、法人章。

基本存款帐户开立的程序:

应填制开户申请书(须加盖公章和法人代表签章),提供规定的证件。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经银行业务主管审核→加盖网点业务公章→报属支行审批→报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批→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可开立该帐户。

一般存款账户(在基本户以外的开户银行开立,在基本帐户的开户银行借款的在基本户中核算)。

存款人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提供的全部资料及基本户的开户许可证外;还必须向开户银行提供下列资料:

1、存款人向银行借款的;出具借款合同;

2、存款人其他结算需要的,出具有关证明;

临时存款账户(可以提取现金、有效期最长2年)

有下列情况的,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1)设立临时机构。 (2)异地临时经营活动。(3)注册验资。

存款人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核查时提供的资料及基本户的开户许可证外;还必须向开户银行提供下列资料:

1、临时机构出具其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

2、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以及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

3、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出具其营业执照或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以及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门的许可证或施工安装合同。

※注:异地建筑施工企业及安装单位开立的临时存款帐户名称为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但该帐户的预留签章应临时存款帐户名称一致。开户时除出具以上所需的证明文件外,还需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的基本户开户 许可证、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项目部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授权该项目部开户的授权书,同时按规定填写开户申请书及“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施工企业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开立临时存款帐户申请书附页”。

4、本地施工企业除公司开立基本户外,可根据需要,依据施工合同开立专户或临时户,但不能使用项目部名称,也不得提取现金。

5、当地临时机构只能依据成立的批文开立一个临时户。

6、注册验资资金,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同时还需提供一名股东的身份证及名章。

专用存款账户

1、专用存款账户除向开户银行出具基本存款账户核查时提供的资料及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外,还必须出具下列资料:

⑴ 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提供主管部门批文;

⑵ 财政预算外资金,提供财政部门的证明;

⑶ 粮、棉、油收购资金,提供主管部门的批文;

⑷ 单位银行卡备用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的规定出具有关证明和资料;

⑸ 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出具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及金融许可证; ⑹ 期货交易保证金,出具期货公司或期货管理部门的证明;

⑺ 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出具资金存放协议;

⑻ 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关的证明; ⑼ 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2、单位开立的专用存款帐户的名称可以为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或资金性质,但其预留签章应与专用存款帐户名称一致。

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开户时,除提供以上的文件外,还需提供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内设机构(部门)的身份证件、单位授权该内设机构(部门)开户的授权书,同时按规定填写开户申请书及“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专用存款帐户申请书附页”。

3、本地建筑施工单位开立的专用存款帐户,还需提供相关的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存款人可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支取现金。

4、全国性的企业集团所属机构开立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专用存款帐户时,见相关文件。

5、境外机构开立专用存款账户不须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但必须按规定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注意事项:

• 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提供的申请开户的证明文件的名称全称及预留银行的印章一致。如果单位的名称过长,可使用规范化简称,但必须与预留银行的印章一致。

•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由“个体户”字样加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者姓名组成个人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账户名称应与其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中的名称全称一致。

•单位预留银行印章为单位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经办人的签章;预留授权经办人的签章,必须出具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及其身份证件、以及授权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 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

•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及其身份证件,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个人银行结算帐户

• 提供文件:

1、中国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

2、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军人身份证;

3、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武警身份证件;

4、香港、澳门居民,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5、外国公民,护照;

6、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

五、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

1、基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存款人日常的资金收付及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2、一般存款帐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3、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4、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取现金。

5、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须支取现金的,应报人民银行批准。

6、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下列款项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工资、奖金收入。

2、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

3、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

4、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

5、个人贷款转存。

6、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

7、继承、赠与款项。

8、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

9、纳税退还。

10、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

11、其他合法款项。

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下列付款依据:

1、代发工资协议和收款人清单。

2、奖励证明。

3、新闻出版、演出主办等单位与收款人签订的劳

务合同或支付给个人款项的证明。

4、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奖券发行或承销部门支付或退还给自然人款项的证明。

5、债权或产权转让协议。

6、借款合同。

7、保险公司的证明。

8、税收征管部门的证明。

9、农、副、矿产品购销合同。

10、其他合法款项的证明。

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六、单位结算帐户的变更

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原预留签章的式样等相关证明文件。个人遗失或更换预留个人印章或更换签字人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经签名确认的书面申请,以及原预留印章或签字人的个人身份证件。银行应留存相应的复印件,并凭以办理预留银行签章的变更。

2、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七、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与撤销

•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未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单位,在验资期满后,应向银行申请撤销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资金应退还给原汇款人账户。注册验资资金以现金方式存入,出资人需提取现金的,应出具缴存现金时的现金缴款单原件及其有效身份证件。

•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账户。

•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许可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存款人未按规定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的,应出具有关证明,造成损失的,由其自行承担。

•银行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上注明销户日期并签章,同时于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银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八、违反帐户管理规定的罚则

1、存款人违反规定支取现金的,可对非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对经营性的存款人则可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0000以下的罚款。

2、怎样处罚开户银行违反帐户管理的行为

违反规定为存款人多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明知或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自然人名称开立账户存储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17篇: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暂行规定

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暂行规定 鲁财库[2003]19 鲁财库[2003]19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管理,严格控制并规范行政事业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促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和各商业银行(不含城、乡信用社)。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严格实行财政审批、备案制度。未经财 政部门同意的,各单位一律不得随意开立、变更或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须由财务机构统一办理本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并 负责本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 负责。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在国有、国家控股或经财政部门批准允许为其开户的商业银行开立银行 结算账户,不能办理单位信用卡。 银行结算账户的设置 第二章 银行结算账户的设置 第七条 独立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可由本单位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该账户 用于办理本单位预算内、预算外、自筹以及往来等资金的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等业务。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实行住房制度改革的可开立一个售房收入、住房维修基金及其利息专用存 款账户;一个个人公积金及购房补贴专用存款账户。分别用于核算职工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缴纳 的购房款、单位住房基金和维修基金等。 第九条 有基本建设项目的可开立一个基本建设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本单位使用的各种 基建资金。 第十条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和财政部有关规定需开设外汇账户、外汇人民币限额账户的单位, 可按本规定的要求办理账户开设手续。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所属的独立核算的幼儿园、招待所、食堂,根据有关规定和业务需要可 以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其他非财务管理部门严禁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党团组织、工会经费在同一 专用存款账户核算。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因特殊原因,经批准可开设如下账户: (一)垂直管理独立核算的非法人机构,确需开设的基本存款等账户; (二)系统财务与本级机关财务机构分设并对所属单位有转拨经费的主管部门, 确需开设的经费转 拨专用存款账户; (三)行政事业单位因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账户管理的规定确需开设的一般存款账户; (四)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开设的账户。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上述资金来源之外所取得的其他资金,除有特殊要求者外,应根据其 性质在上述相应账户中核算,不再单独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 对上述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进行适当合并, 合并账户后,对不同性质的资金应设置明细账,分别核算。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第三章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开设银行结算账户时,须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部门提 出开户申请,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需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报送“银行结算账户开设申请报告”,并提 供相关证明材料。“银行结算账户开设申请报告”应详细说明本单位的基本情况和申请开户的理由, 包括开户用途、使用范围,开户依据,相关证明材料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 行政事业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 (一)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提供机构编制、人事、民政等部门批准本单位成立的文件。 (二)开立其他账户的,应按照账户类型相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之一:

1、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

2、拥有、使用外汇的相关证明材料;

3、财政部门核发的行政事业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清理审核情况;

4、其他相应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及时对单位的开户申请进行合规性审核, 对审核同意开设的银行结算账户, 财政部门签发《行政事业单位开设银行结算账户批复书》(附件一)给单位,有明确政策执行期限的账 户,应在《行政事业单位开设银行结算账户批复书》中注明该账户的使用期限。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持财政部门签发的 《行政事业单位开设银行结算账户批复书》 按照 , 《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到相关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在财政部门签发《行政事业单位开设银行结算账户批复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开立相应的银行结算账户,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后 3 个工作日内,填写财政部门统一规 定的《行政事业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备案表》(附件二),并附软盘报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备案。 银行结算账户变更与撤销 第四章 银行结算账户变更与撤销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发生的下列变更事项,按本规定第十九条要求进行备案: (一)行政事业单位变更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 (二)行政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地址及其他开户资料变更的; (三)因开户银行原因变更银行账号,但不改变开户银行的; (四)其他按规定不需报经财政部门审批的变更事项。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发生主管部门变更的,应在变更后 3 个工作日内填制《行政事业单位 银行结算账户备案表》,并附软盘报财政部门和主管单位备案。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确需延长账户使用期的,应在账户到期前一个月提出申请,并按本规 定第三章要求的程序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保持稳定,不得随意变更开立银行。因特殊情况确实 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应按规定将原账户撤销,按本规定的要求重新办理开户与备案手续,并将原账 户资金如数转入新开账户。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合并的,其账户按规定撤销,资金余额转入合并单位的同类账户。合 并单位应监督被合并单位撤销其账户, 并负责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要求办理备案手续。 不同行政事业 单位合并组建一个新的行政事业单位的, 应按本规定有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撤销原账户后, 重新开立 银行结算账户,并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使用期满时必须撤户。撤户时账户资金转入本单位基本 存款账户,账户撤销后的未了事项纳入基本存款账户核算,并按本规定第十九条要求办理备案手续。 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开设的银行结算账户,在开立后一年内没有发生资金往来业务 的,该账户应作撤销处理,并按本规定第十九条要求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因机构改革等原因被撤销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撤销本单位所有银行 结算账户, 账户资金余额按有关的政策处理。 其销户情况由其主管单位按本规定第十九条要求办理备 案手续。 管理与监督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行政事业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信息管理系统,对行政事业单位开 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实施动态监控,跟踪监督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情况,建立行政事业单位账户 管理档案。 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按照财政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用途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将 财政拨款转为定期存款,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资金,不得出租、转让银行结算账户,不得为个人 或其他单位提供信用。 第三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不同性质或需要单独核算的资金,应建立相应明细账,分账核算。 第三十一条 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建立所属单位银行结算账 户管理系统,定期对所属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所属单位不按规定开立、使用、变更 及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及时督促纠正;纠正无效的,应提请财政部门等职能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 处罚。 第三十二条 未经财政部门批准,各商业银行不得为行政事业单位开设银行结算账户。 第三十三条 各商业银行在办理行政事业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立手续后,应及时将行政事业单位 的开户情况逐级报送所在地管辖行,并由所在地管辖行于每季度终了 5 日内报送财政部门。 第三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机构及有关监督检查机构在各自 的职责范围内对行政事业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财政部门在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中,发现行政事业单位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按 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发现商业银行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移交同级人民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进行 处理。 第三十六条 监督检查机构在对行政事业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施监督检查时,受查单位和开户银 行应如实提供有关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管理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拖延、拒绝、阻挠;有关 银行应如实提供受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收付等情况,不得隐瞒。 第三十七条 监督检查机构在对行政事业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施监督管理中,认为应追究行政事 业单位有关人员责任的,应按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肃追究扰乱财经秩 序违法违纪人员责任的通知》(财监字 1998]4 号)填写《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建议书》,移交监察部门 进行处理;涉及追究开户银行有关人员责任的,移交监察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检查机构除责令违规单位立即纠正外,应函 告财政部门, 由财政部门决定暂停或停止对违规单位拨付预算资金, 同时提交监察部门对违规单位的 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10 号)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本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章规定,改变账户用途,使用相应银行结算账户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 (四)不按本规定变更、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或变更、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不按规定报送财政部门 审核、备案的; (五)其他违反账户管理规定的。 第三十九条 监督检查机构发现银行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提交相关机关按照《金 融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 260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 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国务院令第 281 号)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并函告 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决定取消该金融机构为行政事业单位开户的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 机关处理: (一)违反本规定,为行政事业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 (二)允许行政事业单位超额或超出账户功能提取现金的; (三)已知是行政事业单位的资金而同意以个人名义开户存放的; (四)明知是财政收入汇缴资金、财政拨款而为行政事业单位转为定期存款的; (五)其他违反本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实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行政事业单位,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 金支付管理办法》的规定,由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为其开设零余额账户;其原有账户确需保留的,应 按本规定程序审批后方可保留, 并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进展情况, 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进 行清理、归并、撤销。 第四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本系统内部的基层预算单位开户报批等具 体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四十二条 驻鲁中央单位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按照《中央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暂行办 法》(财库[2002]48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驻济以外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的银行结算账户,按照本 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各市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中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第18篇: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第一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方法实施细则》,为促进业务发展,甲乙双方在平等互惠、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以明确双方的 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甲方自愿在乙方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乙方向甲方提供银行结算账户服务事宜,及时、准确地办理人民币资金收付结算业务。

第三条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人民币银行结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第四条甲方应按照支付结算法律法规使用支付结算工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洗钱及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条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开户资料真实、完整、合法,同意乙方视情况向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核实。

第六条甲方的单位公章名称、单位地址、联系电话、组织机构代码、注册资金、经营范围、税务登记证号码、可证明甲方依法设立或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和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大额交易有权确认人员和授权办理结算业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以及其他资料发生变更时,甲方应主动于上述事件变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提供有关证明,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内容的生效日期以甲、乙双方的约定日期为准,甲方账户资料发生变化因不通知乙方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甲方须按有关要求办理相关证件(包括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的年检手续,保证开户资料的时效性,并及时向乙方提供有关复印件备案。

第七条甲方同意乙方可从其账户主动甲方对乙方负有支付义务的各种款项和费用(如银行借款、利息、手续费、账户管理费、补制回单费、账户信息变更费用等)费用标准按照乙方公布或双方约定的有关收费标准执行。收费标准发生变更,乙方须提前十天公布。甲方□同意∕□不同意通过电子回单箱方式领取银行回单并支付相应费用。

第八条乙方按甲方指定的方式(□电子回单箱打印、□来行领取、□乙方邮寄、□网上银行打印、□电话银行)发出日常交易对账单。甲方应及时(至少每月一次)与乙方核对账务,如有不符应及时向乙方查询。甲方自乙方发出日常交易对账单之日起15日内未回复乙方,视同甲方核对账务无误。

第九条甲乙双方应按“对账服务协议”中约定的方式定期进行余额核对。 第十条甲方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申请,主动与乙方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并交回预留印鉴卡、各种重要空白票据、结算凭证和开户许可证(如有);甲方未按规定交回预留印鉴卡、各种重要空白票据、结算凭证的,应出具有关证明,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甲方尚未清偿其与乙方任何已有、或有债务时,乙方有权拒绝甲方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第十一条甲方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提供的申请开户的证明文件的名称全称一致。但可使用甲乙双方约定的规范简称,简称为,甲方承诺在办理该账户项下的结算业务中使用该简称,由此引起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十二条甲方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购买重要空白结算凭证和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因借款转存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当存款人在同一银行营业机构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重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三种情况或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如甲方签发空头、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使用支付密码或支付密码器,但签发密码错误)、要素不全等不符规定的支票或其他支付凭证,

乙方有权予以退票或拒绝执行该支付指令。对甲方因上述退票或拒绝执行该支付指令而引起的任何损失,乙方无须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如乙方发现甲方符合下列情形时,乙方有权终止与甲方的业务关系,有权拒绝继续提供服务:

(一)甲方被列入国际组织、当地监管或有关外国政府的制裁名单,且相关名单在本行或当地监管禁止提供账户服务、禁止交易之列。

(二)甲方从事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机关定罪量刑。

(三)甲方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被诉讼或调查,并使本行遭受或可能遭受巨大声誉、财务等损失。

(四)有合理理由怀疑甲方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要求甲方提供证明交易合法性、真实性等相关材料,甲方无合理理由拒绝配合。

(五)经核实甲方所提供的身份信息严重失实。

(六)乙方在得知甲方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以及被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时向甲方发出销户通知,甲方自乙方发出销户通知之日起30天内仍未办理销户手续的。

(七)各级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乙方应按规定及时、准确地为甲方办理资金收付业务,因乙方办理业务中工作差错所造成的损失,乙方应按有关法律及规章制度承担相应责任。甲方开立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与乙方约定预留银行签章为:□全体出资人 □下列出资人的签章。

第十六条乙方应依法保障甲方的资金安全,使用规定的结算方式,在核对预留银行签章无误的前提下付款(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预留银行签章由甲方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及被授权签字人的签名或盖章组成。甲方为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的,预留印鉴由“个体户XXX”印章中的姓名应与营业执照上记载的经营者姓名一致。预留银行签章应与单位结算账户的名称一致(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被授权签字人可以为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预留银行签章如有支付条件限制时,应在向乙方预留时明确声明。

第十七条乙方应依法为甲方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乙方应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甲方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乙方有权在必要时查询甲方的信用记录档案,以了解甲方的信用情况。

第十九条乙方有权按照《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有关规定对甲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年检,甲方应配合乙方的年检,及时向乙方提供最新的账户资料,为年检提供便利。甲方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甲方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乙方有权中止为甲方办理业务,由此产生后果,乙方无须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乙方对一年为发生收付活动且为欠乙方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甲方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天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未办理视同自愿销户,乙方将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第二十一条对于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任何第三者导致的任何延误、中断或暂时中止而使甲方所遭受的任何迟延、损失,乙方无须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以上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三条因本协议履行中产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若协商未果,任何乙方有权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本协议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存续期间有效,如甲方撤销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销户之日起,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19篇:单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甲方(全称):长春市双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佟家信用社 (以下简称甲方)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张新

电话:0431=84301361 邮编:130612 地址:长春市双阳区山河街道办事处原佟家乡街道 乙方(全称): (以下简称乙方)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电话: 邮编: 地址: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一致,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自愿在甲方开立人民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二条 甲、乙双方共同承诺:

(一)双方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办理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撤销;

(二)双方均不得利用银行账户从事任何违法犯罪活动。

(三)双方约定方式定期核对账务;

第三条 甲方承诺:

(一)甲方在双方企业关系存续期间,应为乙方提供优质、快捷的结算服务,为乙方准确、及时办理人民币结算业务,向乙方及时推介新的结算产品和服务方式,为乙方提供良好的结算条件;

(二)甲方依法为乙方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甲方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乙方账户资金的要求,依法保障乙方资金的安全。

第四条 乙方承诺:

(一)乙方在甲方开立的各类银行结算账户,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及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并对所提供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二)乙方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甲方支付服务费用;

(三)乙方开户信息资料发生如下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变更内容的生效日期,以甲乙双方约定的日期为准:

1、更改名称 ,但不改变在甲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账号的;

2、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

(四)乙方不得将在甲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出租、出借给他人,不得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不得违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五条 甲方有权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有关规定,对乙方的现金支取和现金库存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甲方得知乙方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和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有权停止乙方结算账户的对外支付。

第七条 甲方有权根据国家有关反洗法律法规,履行反洗钱职责。

第八条 甲方接到乙方开户资料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

第九条 账户核对

(一)乙方采取如下 账务核对方式:

1、乙方来得领取,乙方到银行领取签字时视同对账信息已送达;

2、甲方邮寄,甲方寄出对账单之日起(邮戳为准)视同对账信息已送达;

3、其他方式

(二)甲方为乙方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对账数据,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三)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对账单后,应按照约定的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账务核对,并按照规定格式向甲方返回账务核对的具体情况。逾期未返回对账情况且未向甲方提出账务不符的,甲方可视同账务核对相符。

(四)乙方在账务核对中发现账务不符,应及时向甲方反映,甲方应与乙方配合,及时处理有关差错,确保账务记载准确无误。

(五)如乙方需要改变对账方式或对账单寄送地址有所变动等,应及时通知甲方。

第十条 甲方对一年内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甲方银行债务的乙方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乙方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未来输销户手续的,视同自愿销户,甲方有权将该账户未划转款项列入甲方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第十一条 乙方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申请;乙方尚未清偿甲方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在甲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第十二条 乙方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必须与甲方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登记证(开户核准通知书),甲方核对无误后可为其办理销户手续。乙方未按规定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的,应出具有关证明,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甲乙双方有下列违规或违约行为之一的,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甲方未按规定对乙方银行结算账户信息资料保密,造成乙方开户资料泄露或资金损失,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赔偿有关损失;

(二)甲方未能为乙方及时、准确地办理资金收付业务,对乙方的资金收付及汇划造成影响,甲方应按有关规定承担责任,造成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赔偿;

(三)甲方未按规定及时向乙方提供对账数据,或提供的对账数据准确造成乙方无法核对账务,造成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赔偿;

(四)乙方在开户时,未向甲方提供真实、完整、合法的开户资料,造成甲方无法确认或被有关部门处罚的,乙方应承担一切责任,造成损失的,乙方全部赔偿;

(五)乙方在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中不执行有关规定,或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的,甲方有权向人民银行报告,由人民银行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乙方开户资料的变更未在规定时间通知甲方,造成甲方、及时地为其处理有关业务时,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乙方不按规定使用支付结算工具及不按规定支付服务费用,甲方有权停止其结算账户的支付;

(八)乙方未按规定与甲方核对账务,逾期未返回对账信息且未向甲方提出账务不符而造成损失的,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九)协议存续期间,任何一方无正当、合法理由或向对方做出说明,擅自终止协议,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承担一切后果。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本协议履行中发生争议,可先由双方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需通过诉讼解决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协议于乙方在甲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存续期间有效,如乙方撤销在甲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撤销之日起,自动终止。对于乙方逾期未来办理销户手续的,自甲方发出通知之日起第30个工作日止自动终止。

第十七条 其他事项

(一)

(二)

(三)

第十八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一份,效力相同。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第20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操作手册(详细)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操作手册

第一章 概 述 ....................................................................................................3

第一节 存款人、开户银行和银行结算账户 ...............................................................................3 第二节 银行结算账户的核准制与备案制 ...................................................................................6

第二章 账户业务处理流程 ..................................................................9

第一节 存款人如何办理开立、变更、撤销手续 .......................................................................9 第二节 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资料的报送 .................................................................................14

第三章 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14

第一节 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15 第二节 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25 第三节 临时存款账户展期申请书...............................................................................................28 第四节

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32 第五节

补(换)发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34 第六节

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 .................36 第七节

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施工企业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 ........................................................................................................................................................38 第八节

变更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 .........40 第九节

变更以建筑施工企业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 .............43

第四章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46

第一节 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资料...............................................................................................47 第二节 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资料...............................................................................................63 第三节 临时存款账户的开户资料...............................................................................................67 第四节 一般存款账户的开户资料...............................................................................................76 第五节 开户银行对开户资料的审查与账户管理系统操作 .......................................................77

第五章 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补(换)发、展期和撤销 .........................................................................................................................................108 第一节 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108 第二节 银行结算账户的补(换)发 .........................................................................................131 第三节 临时存款账户的展期.....................................................................................................134 第四节 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135 第五节

账户管理系统操作应注意的有关事项 .......................................................................138

第六章

有效个人身份证件 ......................................................................142 第七章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49 第八章 银行机构的系统管理 .................................................................151

第一节

银行结构代码的管理...................................................................................................151 第二节 操作员的管理 ................................................................................................................161

第九章

常见问题解答...........................................................................162

第一章 概 述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对北京市辖内各类银行结算账户实施监控和管理。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文件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结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的实际运行情况,为提高账户申请、办理、审核等过程中的工作效率,普及账户业务知识,从实际操作出发,拟写了本业务操作指引,供各相关主体在日常工作中使用。

第一节 存款人、开户银行和银行结算账户

一、存款人(开户主体)

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注意: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二、开户银行

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

三、账户性质

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1、基本存款账户

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只能在银行开立的一个银行结算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基本存款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应通过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

2、一般存款账户

存款人因借款(借款转存、借款归还)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注意:

(1)基本存款账户与一般存款账户不得开立在同一个营业机构。 (2)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3、专用存款账户

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分为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费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应通过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

4、临时存款账户

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含展期2年)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不含因注册验资、增资)的开立、变更、撤销应通过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个人支票账户;

2、借记卡;

3、准贷记卡;

4、贷记卡;

5、其他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注意: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第二节 银行结算账户的核准制与备案制

一、核准制

核准制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方可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该类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通过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后才正式生效。

下列银行结算账户属于核准类账户:

(一)基本存款账户;

(二)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

(三)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四)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专用存款账户 注意:

中国人民银行于2个工作日内对银行报送的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特殊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予以审核,符合开户条件的,予以核准;不符合开户条件的,在开户申请书上签署意见,连同有关证明文件一并退回报送银行或存款人。 核准工作日的时限以人民银行签收资料的次日开始计算,节假日顺延。例:人民银行于2006年6月12日签收资料,则6月13日,6月14日为人民银行审批时间,6月15日可领取审核结果。如人民银行于6月14日签收,则报送银行(或存款人)应于6月19日取审核结果。

加急业务由存款人向开户行提出申请,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经人民银行审核通过,于当天办理完毕所有核准手续。

二、备案制

开户银行对存款人报送的申请书、账户证明文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直接为其开立、变更、撤销账户,账户开立(变更、撤销)后需在完成行内系统处理后,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向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备案。

下列银行结算账户属于备案类账户:

(一)一般存款账户;

(二)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三)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注意:

符合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备案。

账户开立、变更、撤销后应完成行内系统处理,再登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完成向人民银行的备案工作。

三、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生效日制度

(一)开立日期的界定

1、核准类账户‚正式开立之日‛为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的核准日期;

2、非核准类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为银行为存款人办理开户手续的日期。

(二)办理付款业务生效日

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但以下情况除外:

1、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

2、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3、存款人在同一银行营业机构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后重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第二章 账户业务处理流程

第一节 存款人如何办理开立、变更、撤销手续

一、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一)存款人到开户银行领取‚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一式三联);

(二)存款人将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公章的申请书(一式三联)及两份开户资料送交开户银行;

依据存款人性质(实行预算管理的单位、非预算管理单位)及所开立账户性质(基本、专用、临时、一般)提供不同的开户资料,具体要求参见第四章相关规定。

(三)开户银行对申请书、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格性进行审核

(四)开户银行应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按照内部管理规定,对存款人进行实地入户调查。

(五)开户银行对存款人调查核实后,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录入待核准开立信息。

注意:由于待核准信息在账户管理系统中存储是有时间限制的,各行在录入待核准信息后必须于当日至迟次日将相关书面资料报送至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六)由开户银行或存款人将开立账户的相关资料报送到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注意:

1、存款人应向银行机构提交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2、银行机构审查相关资料,并经实地调查后,银行机构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加盖业务公章、经办人和复核人名章。

3、银行机构在审核合格的相关资料复印件上加盖业务公章。

4、银行机构将审核合格的相关资料复印件连同相应申请书一并报人民银行核准。

5、存款人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应向存款人提供‚已开立银行账户清单‛(一式三联),由存款人如实填写已开立且状态为正常的其他银行结算账户信息。(格式见《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附式八)

二、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一)存款人到开户银行领取‚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一式三联);

(二)存款人将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公章的申请书(一式三联)及两份开户资料送交开户银行;

(三)开户银行对申请书、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格性进行审核;

(四)开户银行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录入待核准变更信息;

(五)开户银行或存款人将相关资料报送到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三、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一)存款人到开户银行领取‚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一式三联);

(二)存款人将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公章的申请书(一式三联)及两份开户资料送交开户银行;

(三)开户银行对申请书、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格性进行审核后,可由开户银行或存款人将相关资料报送到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四、备案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

(一)存款人到开户银行领取‚开立(或变更、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一式三联);

(二)存款人将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公章的申请书(一式三联)及开户资料送交开户银行;

(三)开户银行对申请书、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格性进行审核;

(四)开户银行应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按照内部管理规定,对存款人进行实地入户调查。

(五)开户银行对存款人调查核实后,开立备案类银行结算账户,并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进行备案。第二节 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资料的报送

一、报送

存款人或开户银行将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行政许可资料报送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1、开立(变更、撤销)结算账户申请书一式三联(每联上加盖银行公章或业务公章、两名以上经办人签章);

2、证明文件复印件(每张加盖银行公章或业务公章);

二、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签收。

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打印签收单,作为领取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行政许可审批结果的依据。

第三章 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是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规格、格式,各商业银行自行印制的。

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共分为五种:

一、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二、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三、临时存款账户展期申请书;

四、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五、补(换)发开户许可证申请书;

六、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

七、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施工企业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

八、变更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

九、变更以建筑施工企业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

开户申请书及其附页由存款人、开户银行分别填写,并将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及证明文件报送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第一节 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存款人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在开户银行领取‚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以下简称‚开户申请书‛)一式三联。

一、存款人填写基础信息

(一)存款人名称

1、填写存款人全称,并与开户证明文件的名称全称、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名称相一致。

2、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名称应与其营业执照的字号相一致;

3、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由‚个体户‛字样和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者姓名组成。

(二)地址、邮编、电话

1、与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信息相一致;

2、地址填写应规范,如‚XX省XX市XX县(区)XXXX‛;

3、电话应提供能确保银行可以联系的固定或移动电话号码。

(三)存款人类别

根据存款人性质填写:

1、企业法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非法人企业: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合作企业营业执照

3、国家机关:中央或地方编制委员会文件

4、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单位事业法人登记证书

5、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单位事业法人登记证书

6、团级(含)以上军队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涉密)

7、团级(含)以上武警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涉密)

8、社会团体:社会团体登记证书

9、宗教组织: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书等

10、民办非企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11、异地常设机构: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批文或办事机构登记证书

12、外国驻华机构: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文或外国代表机构登记证书

13、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14、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15、居民(村民、社区)委员会:镇以上政府的批文

16、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主管单位同意设立附属机构的批文和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17、其他组织:主管部门的批文或律师执业许可证、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证书、业务委员会备案单等证明

(四)组织机构代码

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宗教组织、民办非企业组织、外地常设机构,外国驻华机构、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等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应填写组织机构代码;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等无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可不填写组织机构代码。

(五)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及编号

1、填写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证件号码。

2、有效身份证件种类主要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文职干部证,警官证,士兵证,护照,户口簿,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

3、身份证件编号应为本有效身份证件的编号。

(六)行业分类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贯彻执行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GB/T4754-2002)的通知》(国统字[2002]044号)的规定,按照单位的经营范围选择所属行业。

行业分类可多选。

(七)注册资金

开户证明文件(如工商营业执照)上记载注册资金的,填写注册资金币种以及注册资金金额。

(八)地区代码

填明本单位注册地(或住所地)的六位地区代码及其城市名称,如‚100000(北京市)‛。

注意:地区代码可由其开户银行经办人员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查询,协助存款人填写。

(九)经营范围

开户证明文件种类为工商营业执照的,根据执照上的经营范围内容如实填写。

(十)证明文件种类、编号

以下证明文件有编号的必须填写完整字号,如‚企独京字第XXXX号‛。

1、基本存款账户,证明文件种类包括‚营业执照‛、‚政府批文‛、‚登记证书‛、‚开户证明‛等;

2、临时存款账户,证明文件种类包括‚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主管部门批文‛等;

3、一般存款账户,证明文件种类包括‚借款合同‛、‚开户证明‛等;

4、专用存款账户,证明文件种类包括‚主管部门批文‛、‚主管部门证明‛、‚财政部门证明‛、‚法规、规章‛、‚政府部门文件‛等。

(十一)税务登记证(国税或地税)编号

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有国税、地税登记证,则填写国税、地税登记证种类及编号;只有国税登记证,则填写国税登记证种类及编号;只有地税登记证,则填写地税登记证种类及编号。

(十二)账户性质

在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四种账户类型中作出唯一选择。

(十三)资金性质

1、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必须填明资金性质。

2、分为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粮、棉、油收购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单位银行卡备用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单位内部设立的党、团、工会经费,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等15类。

3、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无需填写资金性质。

(十四)有效日期

存款人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填写有效日期,有效日期根据有关开户证明文件的期限确定,已办理展期的按展期后的到期日填写,但有效期从初次开户日期计算最长不得超过2年。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无需填写有效日期。

(十五)上级法人或主管单位名称

应当填写上级法人或主管单位的相关信息,包括:

1、单位名称;

2、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准号;

3、组织机构代码

4、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证件号码。

(十六)关联企业

应填写‚关联企业登记表‛,内容包括关联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组织机构代码。 (十七)公章及填表日期

存款人填写《开户申请书》后,应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填表日期。

二、开户银行填写账户信息

开户银行应对存款人填写开户申请书要素的齐全性、准确性进行核查,存款人签章是否规范进行认真审核。

(一)不符合开户条件的

开户银行应在‚开户银行审核意见‛栏签署意见,并注明审核日期,在加盖业务公章、经办人名章后。将开户申请书及证明文件一并退还存款人。

1、开户银行名称

金融许可证上的银行名称。

2、银行机构代码

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申请的12位机构代码。

3、账户名称

(1)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的账户名称应与存款人名称完全一致;

(2)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的账户名称存在以下情况: ①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的账户名称与存款人名称(基本存款账户名称)完全一致;

②专用存款账户的账户名称为‚存款人名称‛+‚内设机构名称‛; ③专用存款账户的账户名称为‚存款人名称‛+‚资金性质‛; ④临时存款账户的账户名称为‚存款人名称‛+‚项目部名称‛。

4、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准号

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不含特殊专用存款账户)、非临时机构临时存款账户填写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准号。

5、银行签章及审核日期

开户银行经审查不同意存款人开户的,应注明不予开户原因,并至少两名经办人在‚开户银行审核意见‛栏内签章,并签署日期,同时加盖银行业务公章或公章。

(二)符合开户条件的

开户银行同意存款人开户,应在‚开户银行审核意见‛栏签署意见,并注明审核日期,加盖业务公章、经办人名章。随后将开户申请书及证明文件上报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1、开户银行名称

金融许可证上的银行名称。

2、银行机构代码

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申请的12位机构代码。

3、账号

应填写全账号,应确保本行综合业务系统与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的账号完全相符。

4、账户名称

(1)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的账户名称应与存款人名称完全一致;

(2)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的账户名称存在以下情况: ①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的账户名称与存款人名称(基本存款账户名称)完全一致;

②专用存款账户的账户名称为‚存款人名称‛+‚内设机构名称‛; ③专用存款账户的账户名称为‚存款人名称‛+‚资金性质‛; ④临时存款账户的账户名称为‚存款人名称‛+‚项目部名称‛。

5、开户日期

(1)对于备案类银行结算账户,由开户银行填写;

(2)对于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不应填写日期。此日期由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核准通过后填写。

6、开户许可证核准号

(1)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准号由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核准通过后填写;

(2)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由开户银行或存款人填写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准号。

7、银行签章与审核日期

开户银行经审查同意存款人开户的,应由至少两名经办人在‚开户银行审核意见‛栏内签章,并签署日期,同时加盖银行业务公章或公章。

7、银行签章及审核日期

开户银行经审查同意存款人开户的,应由至少两名经办人在‚开户银行审核意见‛栏内签章,并签署日期,同时加盖银行业务公章或公章。 第二节 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存款人申请变更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在开户银行领取‚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一式三联。

一、存款人填写变更信息

(一)不允许变更事项

1、存款人类别;

2、注册地地区代码;

3、账号。

(二)允许变更事项

1、账户名称

填写申请变更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原有全称;

2、变更事项及变更后内容

注意:只需要选择需变更的事项并填列其变更后的内容,未发生变动的事项,不需要填列。

(1)账户名称

填写变更后的银行结算账户全称。 (2)地址、邮编

填写变更后的地址、邮编,应与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信息相一致。

(3)电话

填写变更后的电话,应提供能确保银行可以联系的固定或移动电话号码。

(4)注册资金

填写变更后的注册资金币种及金额,应与开户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上记载的注册资金币种及金额一致。

(5)证明文件种类、编号

以下证明文件有编号的必须填写完整字号,如‚企独京字第XXXX号‛

①基本存款账户,证明文件种类包括‚营业执照‛、‚政府批文‛、‚登记证书‛、‚开户证明‛、‚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国税或地税)编号‛等;

②临时存款账户,证明文件种类包括‚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主管部门批文‛等;

③一般存款账户,证明文件种类包括‚借款合同‛、‚开户证明‛等;

④专用存款账户,证明文件种类包括‚主管部门批文‛、‚主管部门证明‛、‚财政部门证明‛、‚法规、规章‛、‚政府部门文件‛等。

(6)经营范围

变更后的经营范围,应与其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内容一致。 (7)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

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证件号码,有效身份证件种类主要包括身份证,军官证,文职干部证,警官证,士兵证,护照,户口簿,港、澳、台居民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

身份证件名称、编号应与其提供的身份证件一致。 (8)关联企业

存款人关联企业发生变更的,应重新填写‚关联企业登记表‛,记载存款人的全部关联企业,内容包括关联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组织机构代码。

(9)上级法人或主管单位

应当填写上级法人或主管单位的相关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准号、组织机构代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证件号码。

(10)存款人行业分类、专用存款账户资金性质发生变动的,可在《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上进行备注,注明变更后的行业分类、专用存款账户资金性质;

行业分类:根据规定的行业标准,选择存款人所属行业。 资金性质:只有申请变更专用存款账户的,可以变更资金性质。 (11)单位公章及日期

存款人应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申请日期。

二、开户银行的审核

开户银行应对存款人填写的变更申请书要素的填写是否齐全、准确,存款人签章是否规范进行认真审核。

(一)不符合变更条件的

开户银行应在‚开户银行审核意见‛栏签署意见,并注明审核日期,在加盖业务公章、经办人名章后,将开户申请书及证明文件一并退还存款人。

(二)符合变更条件的

开户银行应在‚开户银行审核意见‛栏签署意见,并注明审核日期,在加盖业务公章、经办人名章后。通过登录账户管理系统进行业务处理。

第三节 临时存款账户展期申请书

一、存款人填写展期申请

(一)存款人名称

应填写存款人全称,并与开户证明文件的名称全称、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名称相一致。

(二)地址、邮编

应与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信息相一致。

(三)电话

应提供能确保银行可以联系的固定或移动电话号码。

(四)账号

填写已经人民银行核准,现申请展期的临时存款账户的账号。

(五)开户核准号

填写已经人民银行核准,现申请展期的临时存款账户的开户核准号。

(六)开户日期

填写现申请展期的临时存款账户的原经人民银行核准的开户日期。

(七)账户有效期至

填写现申请展期的临时存款账户的原经人民银行核准的账户有效期。

(八)开户证明文件种类

填写现申请展期的临时存款账户的原提供的开户证明文件种类,包括‚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主管部门批文‛、‚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等,证明文件有编号的必须填写编号。

(九)开户证明文件有效期至

填写现申请展期的临时存款账户的原提供的开户证明文件的有效期。

(十)展期原因

由存款人如实填写展期原因,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申请展期,还应出具建筑施工及安装工程合同双方协商展期的证明文件。

(十一)申请展期有效期

由存款人填写,是指存款人申请的临时存款账户展期后的有效期,该有效期距离该账户的首次开立日期不得超过两年。

(十二)批准展期有效期

由开户银行填写,是指开户银行审核后同意的临时存款账户展期后的有效期,该有效期距离该账户的首次开立日期不得超过两年。

(十三)展期证明文件种类

填写由存款人提供的展期证明文件的种类及其编号。

(十四)展期证明文件有效期至

填写存款人提供的展期证明文件的有效期。

(十五)单位公章及日期

存款人填写《临时存款账户展期申请书》后,填写申请日期,并应加盖单位公章。

二、开户银行的审核

(一)不符合展期条件的

开户银行应在‚开户银行审核意见‛栏签署意见,并注明审核日期,在加盖业务公章、经办人名章后。将开户申请书及证明文件一并退还存款人。

(二)符合展期条件的

开户银行应在‚开户银行审核意见‛栏签署意见,并注明审核日期,在加盖业务公章、经办人名章后,将资料上报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第四节

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一、存款人填写撤销申请书

(一)账户名称

应填写账户名称全称,并与开户证明文件的名称全称、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名称相一致。

(二)开户银行名称

应填写金融许可证上的银行名称,与开户银行签章保持一致。

(三)开户银行代码

应填写开户银行的银行机构代码。

(四)账号

应填写申请撤销的银行结算账户的账号。

(五)账户性质

在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四种账户类型中作出唯一选择。

(六)开户许可证核准号

应填写经人民银行核准的申请撤销的开户许可证核准号。

(七)销户原因

只能在以下类型中唯一选择填写转户、撤并、解散、宣告破产、关闭、被吊销营业执照或执业许可证、其他。

注意:若存款人以非‚转户‛申请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则该存款人必须完成撤销所有的非基本存款账户。转户申请则不需要撤销任何非基本存款账户。

(八)公章及申请日期

存款人填写《撤销申请书》后,应加盖单位公章。

二、开户银行审核

(一)不符合撤销条件的

开户银行应在‚开户银行审核意见‛栏签署意见,并注明审核日期,在加盖业务公章、经办人名章后。将开户申请书及证明文件一并退还存款人。

(二)符合撤销条件的

开户银行应在‚开户银行审核意见‛栏签署意见,并注明审核日期,加盖业务公章、经办人名章。

注意:备案类银行结算账户通过账户管理系统进行录入处理;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在商业银行完成录入处理后,上报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正式核销。

第五节

补(换)发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一、申请补(换)发开户许可证的业务种类

(一)存款人原核发的开户许可证遗失可申请补发开户许可证

(二)原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破损可申请换发开户许可证

(三)基本存款账户变更存款人名称造成原核发的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上记载的存款人名称、账户名称与实际情况不符,可申请换发开户许可证

二、存款人填写申请书

(一)账户名称

应填写账户名称全称,并与开户证明文件的名称全称、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名称相一致。

(二)开户银行名称

应填写开户银行名称全称,应与开户银行签章保持一致。

(三)开户银行代码

应填写开户银行的银行机构代码。

(四)账号

应填写申请撤销的银行结算账户的账号。

(五)账户性质

应单选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QFII专用存款账户等)临时存款账户。

(六)申请补(换)发原因

根据上述三种情形如实填写。

(七)原开户许可证核准号

填写经人民银行核准的原开户许可证核准号。

(八)单位公章及申请日期

存款人填写《补(换)发申请书》后,填写申请日期,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开户银行审核

开户银行应对存款人填写的补(换)发申请书要素的填写是否齐全、准确,存款人签章是否规范进行认真审核。

(一)不符合补(换)发条件的

开户银行应在‚开户银行审核意见‛栏签署意见,并注明审核日期,在加盖业务公章、经办人名章后,将开户申请书及证明文件一并退还存款人。

(二)符合补(换)发条件的

开户银行应在‚开户银行审核意见‛栏签署意见,并注明审核日期,在加盖业务公章、经办人名章后,将资料上报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第六节

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专用存

款账户申请书附页

存款人办理申请开立以单位名称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为账户名称的专用存款账户时,除了应向开户银行领取《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并如实填报相关开户信息外,还需要向开户银行领取《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以下简称《专用存款账户附页》)。

一、存款人填写申请

(一)存款人名称

应填写已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名称全称,并与开户证明文件的名称全称、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名称相一致,与《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中填写的存款人名称保持一致。

(二)内设机构(部门)名称

应填写存款人的内设机构(部门)的内部名称。如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全称为‚XXX管理局XXX处‛,则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应填写为‚XXX处‛。

(三)账户名称

应填写为存款人名称+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应与《开立申请书》中的账户名称保持一致,与银行预留印鉴保持一致。应与《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上的‚账户名称‛相符。

(四)内设机构(部门)地址、邮编

应与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信息相一致。

(五)内设机构(部门)电话

应提供能确保银行可以联系的固定或移动电话号码。

(六)内设机构(部门)负责人

填写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证件号码。

有效身份证件种类主要包括身份证、军官证、文职干部证、警官证、士兵证、护照、户口簿、港、澳、台居民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 应与存款人出具的授权其内设机构(部门)开户的授权书中载明的事项一致。

(七)单位、内设机构公章及申请日期

应在‚存款人(公章)‛处加盖单位公章;存款人授权开户的内设机构(部门)应在‚内设机构(部门)(公章)‛处加盖公章,该公章应与账户名称保持一致、与银行预留印鉴保持一致。

二、开户银行审核

开户银行应对存款人填写的附页要素的填写是否齐全、准确,存款人签章是否规范进行认真审核。

第七节

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施工企业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

存款人办理申请开立以建筑施工企业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为账户名称的临时存款账户时,除了应向开户银行领取《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并如实填报相关开户信息外,还需要向开户银行领取《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施工企业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以下简称《临时存款账户附页》)。

一、存款人填写申请

(一)存款人名称

应填写已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名称全称,并与开户证明文件的名称全称、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名称相一致,与《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中填写的存款人名称保持一致。

(二)项目部名称

应填写项目部的内部名称。如项目部名称全称为‚XXX建筑施工公司XXX项目部‛,则项目部名称应填写为‚XXX项目部‛。

(三)账户名称

应填写为存款人名称+项目部名称,应与《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中的账户名称保持一致,与银行预留印鉴保持一致。

(四)项目部地址、邮编

应与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信息相一致。

(五)项目部电话

应提供能确保银行可以联系的固定或移动电话号码。

(六)项目部负责人

填写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证件号码。

有效身份证件种类主要包括身份证、军官证、文职干部证、警官证、士兵证、护照、户口簿、港、澳、台居民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应与存款人出具的授权其项目部开户的授权书中载明的事项一致。

(七)单位、项目部公章及申请日期

存款人填写《临时存款账户附页》后,应在‚存款人(公章)‛处加盖公章;存款人授权开户的项目部应在‚项目部(公章)‛处加盖公章,该公章应与账户名称保持一致、与银行预留印鉴保持一致,并填写填表日期。

二、开户银行审核

开户银行应对存款人填写附页要素的填写是否齐全、准确,存款人签章是否规范进行认真审核。

第八节

变更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专

用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

存款人办理申请变更以单位名称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为账户名称的专用存款账户时,除了应向开户银行领取《变更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并如实填报相关开户信息外,还需要向开户银行领取《变更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以下简称《变更专用存款账户附页》)。

一、存款人填写申请

(一)存款人名称

应填写已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名称全称,并与开户证明文件的名称全称、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名称相一致,与《变更申请书》中填写的存款人名称保持一致。

(二)账户名称

填写原以单位名称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名称。

(三)开户银行代码

应填写开户银行银行机构代码。

(四)账号

应填写原以单位名称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的账号。

(五)开户许可证核准号

申请变更原以单位名称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的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填写经人民银行核准的开户许可证核准号。

(六)变更事项及变更后内容

只需要选择需变更的事项并填列其变更后的内容,未发生变动的事项,不需要填列。

(七)内设机构(部门)名称

应填写变更后的存款人的内设机构(部门)的内部名称。如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全称为‚XXX管理局XXX处‛,则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应填写为‚XXX处‛。

(八)内设机构(部门)地址、邮编

应与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信息相一致。

(九)内设机构(部门)电话

应提供能确保银行可以联系的固定或移动电话号码。

(十)内设机构(部门)负责人

填写变更后的内设机构(部门)负责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证件号码。

有效身份证件种类主要包括身份证、军官证、文职干部证、警官证、士兵证、护照、户口簿、港、澳、台居民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应与存款人出具的授权其内设机构(部门)开户的授权书中载明的事项一致。

(十一)单位、内设机构公章及申请日期

应在‚存款人(公章)‛处加盖公章,若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在签章处注明变更后的账户名称,并由存款人授权开户的内设机构(部门)加盖公章,该公章应与账户名称保持一致、与银行预留印鉴保持一致,并填写填表日期。

二、开户银行审核

开户银行应对存款人填写的附页要素的填写是否齐全、准确,存款人签章是否规范进行认真审核。

(一)不符合变更条件的

开户银行应注明不同意变更原因,并签署审核日期,加盖业务公章、经办人名章。随后将相关证明文件一并退还存款人。

(二)符合变更条件的

开户银行应在‚开户银行审核意见‛栏签署意见,并注明审核日期,加盖业务公章、经办人名章。上报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第九节

变更以建筑施工企业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开立临

时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

存款人办理申请变更建筑施工企业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时,除了应向开户银行领取《变更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并如实填报相关开户信息外,还需要向开户银行领取《变更以建筑施工企业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以下简称《变更临时存款账户附页》)。

一、存款人填写申请

(一)存款人名称

应填写已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名称全称,并与开户证明文件的名称全称、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名称相一致,与《变更申请书》中填写的存款人名称保持一致。

(二)账户名称

填写原以存款人名称加项目部名称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名称。

(三)开户银行代码

应填写开户银行银行机构代码。

(四)账号

应填写原以存款人名称加项目部名称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的账号。

(五)开户许可证核准号

申请变更原以存款人名称加项目部名称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的,应填写经人民银行核准的开户许可证核准号。

(六)变更事项及变更后内容

只需要选择需变更的事项并填列其变更后的内容,未发生变动的事项,不需要填列。

(七)项目部名称

应填写变更后的存款人的项目部内部名称。如项目部名称全称为‚XXX建筑施工公司XXX项目部‛,则项目部名称应填写为‚XXX项目部‛。

(八)项目部地址、邮编

应与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信息相一致。

(九)项目部电话

应提供能确保银行可以联系的固定或移动电话号码。

(十)项目部负责人

填写变更后的项目部负责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证件号码。

有效身份证件种类主要包括身份证、军官证、文职干部证、警官证、士兵证、护照、户口簿、港、澳、台居民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

应与存款人出具的授权其项目部开户的授权书中载明的事项一致。

(十一)单位、项目部公章及申请日期

应在‚存款人(公章)‛处加盖公章,若项目部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在签章处注明变更后的账户名称,并由存款人授权开户的项目部加盖公章,该公章应与账户名称保持一致、与银行预留印鉴保持一致。

二、开户银行审核

开户银行应对存款人填写的附页要素的填写是否齐全、准确,存款人签章是否规范进行认真审核。

(一)不符合变更条件的

开户银行应注明不同意变更原因,并签署审核日期,加盖业务公章、经办人名章。随后将相关证明文件一并退还存款人。

(二)符合变更条件的

开户银行应在‚开户银行审核意见‛栏签署意见,并注明审核日期,加盖业务公章、经办人名章。上报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第四章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第一节 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资料

下列主体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组织、异地常设机构、外国驻华机构、个体工商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以及其他组织。

按存款人类别区分,各类基本存款账户开立时,除须提供开户申请书(一式三联),还须提供最基本的证明文件:

一、企业法人(经营性单位)

是指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全民所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其他企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应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年度检验(每年3月1日—6月30日为年检期)。

注意:按照《办法》规定,开户单位应提供正本原件,银行审验后留存复印件。如正本无法显示年检记录,还同时应提供能显示年检记录的副本,并留存副本复印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副本均可)

目前有一部分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未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三)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均可)

(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五)非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应提供授权书、被授权人身份证件。

(六)银行为履行‚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存款人应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非企业法人(经营性单位)

包括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合作企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出具《营业执照》正本;个人独资企业应出具《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合伙企业应出具《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应出具《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本。

应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年度检验(每年3月1日—6月30日为年检期)

注意:按照《办法》规定,开户单位应提供正本原件,银行审验后留存复印件。如正本无法显示年检记录,还同时应提供能显示年检记录的副本,并留存副本复印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副本均可)

目前有一部分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未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三)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均可)

(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五)如非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应提供授权书、被授权人身份证件。

(六)银行为履行‚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存款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三、机关

由于国家机关的单位性质,其资金来源来自于各级财政的拨款。根据《中央行政事业预算单位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存款账户管理暂行规定》,这类账户的开立需要得到同级财政部门的批复。

机关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出具以下资料:

(一)国家、市、区县编制委员会下发的正式文件,国务院或政府部门文件、或机关法人登记证书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副本均可);

(三)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文件;

(四)税务登记证或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登记证书;

(五)法人身份证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

(六)如非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应提供授权书、被授权人身份证件。

(七)银行为履行‚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存款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注意:缺少同级财政批复是此类单位账户开立中的主要问题。目前,有相当一部分机关开立银行账户未获核准的原因是未提供同级财政部门的批复,或财政批复与申请开立账户的户名、账户性质、开户银行不一致。此类账户必须严格按照同级财政批复的情况办理账户开立手续。按照《中央预算单位账户管理办法》规定,银行不得办理未经财政部门审批的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设业务,监督检查机构发现开户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应提交相关机关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60号)、《商业银行法》、《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函告财政部,由财政部决定取消该金融机构为中央预算单位开户的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事业单位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与中央预算单位存在代管或挂靠关系的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各种中心等社团组织。这一类账户也是人民银行、财政部门重点监控的账户。由于其单位性质问题,其资金来源主要来自于各级财政的拨款。根据《中央行政事业预算单位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存款账户管理暂行规

银行结算管理岗位职责
《银行结算管理岗位职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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