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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发布时间:2020-03-02 14:48:0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甲方(全称):长春市双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佟家信用社 (以下简称甲方)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张新

电话:0431=84301361 邮编:130612 地址:长春市双阳区山河街道办事处原佟家乡街道 乙方(全称): (以下简称乙方)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电话: 邮编: 地址: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一致,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自愿在甲方开立人民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二条 甲、乙双方共同承诺:

(一)双方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办理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撤销;

(二)双方均不得利用银行账户从事任何违法犯罪活动。

(三)双方约定方式定期核对账务;

第三条 甲方承诺:

(一)甲方在双方企业关系存续期间,应为乙方提供优质、快捷的结算服务,为乙方准确、及时办理人民币结算业务,向乙方及时推介新的结算产品和服务方式,为乙方提供良好的结算条件;

(二)甲方依法为乙方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甲方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乙方账户资金的要求,依法保障乙方资金的安全。

第四条 乙方承诺:

(一)乙方在甲方开立的各类银行结算账户,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及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并对所提供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二)乙方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甲方支付服务费用;

(三)乙方开户信息资料发生如下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变更内容的生效日期,以甲乙双方约定的日期为准:

1、更改名称 ,但不改变在甲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账号的;

2、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

(四)乙方不得将在甲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出租、出借给他人,不得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不得违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五条 甲方有权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有关规定,对乙方的现金支取和现金库存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甲方得知乙方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和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有权停止乙方结算账户的对外支付。

第七条 甲方有权根据国家有关反洗法律法规,履行反洗钱职责。

第八条 甲方接到乙方开户资料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

第九条 账户核对

(一)乙方采取如下 账务核对方式:

1、乙方来得领取,乙方到银行领取签字时视同对账信息已送达;

2、甲方邮寄,甲方寄出对账单之日起(邮戳为准)视同对账信息已送达;

3、其他方式

(二)甲方为乙方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对账数据,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三)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对账单后,应按照约定的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账务核对,并按照规定格式向甲方返回账务核对的具体情况。逾期未返回对账情况且未向甲方提出账务不符的,甲方可视同账务核对相符。

(四)乙方在账务核对中发现账务不符,应及时向甲方反映,甲方应与乙方配合,及时处理有关差错,确保账务记载准确无误。

(五)如乙方需要改变对账方式或对账单寄送地址有所变动等,应及时通知甲方。

第十条 甲方对一年内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甲方银行债务的乙方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乙方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未来输销户手续的,视同自愿销户,甲方有权将该账户未划转款项列入甲方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第十一条 乙方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申请;乙方尚未清偿甲方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在甲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第十二条 乙方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必须与甲方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登记证(开户核准通知书),甲方核对无误后可为其办理销户手续。乙方未按规定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的,应出具有关证明,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甲乙双方有下列违规或违约行为之一的,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甲方未按规定对乙方银行结算账户信息资料保密,造成乙方开户资料泄露或资金损失,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赔偿有关损失;

(二)甲方未能为乙方及时、准确地办理资金收付业务,对乙方的资金收付及汇划造成影响,甲方应按有关规定承担责任,造成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赔偿;

(三)甲方未按规定及时向乙方提供对账数据,或提供的对账数据准确造成乙方无法核对账务,造成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赔偿;

(四)乙方在开户时,未向甲方提供真实、完整、合法的开户资料,造成甲方无法确认或被有关部门处罚的,乙方应承担一切责任,造成损失的,乙方全部赔偿;

(五)乙方在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中不执行有关规定,或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的,甲方有权向人民银行报告,由人民银行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乙方开户资料的变更未在规定时间通知甲方,造成甲方、及时地为其处理有关业务时,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乙方不按规定使用支付结算工具及不按规定支付服务费用,甲方有权停止其结算账户的支付;

(八)乙方未按规定与甲方核对账务,逾期未返回对账信息且未向甲方提出账务不符而造成损失的,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九)协议存续期间,任何一方无正当、合法理由或向对方做出说明,擅自终止协议,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承担一切后果。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本协议履行中发生争议,可先由双方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需通过诉讼解决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协议于乙方在甲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存续期间有效,如乙方撤销在甲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撤销之日起,自动终止。对于乙方逾期未来办理销户手续的,自甲方发出通知之日起第30个工作日止自动终止。

第十七条 其他事项

(一)

(二)

(三)

第十八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一份,效力相同。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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